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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等级表  时间:2021-02-20  阅读:()

目录综合管理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章程.
1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理事会章程.
13中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15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18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健全决策执行和议事协调制度的意见.
21行政工作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公文制发管理办法(修订)23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收文办理办法.
26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27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30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务党务工作公示公告暂行规定.
38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领导班子联系系(部)、中心工作制度.
39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4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47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实训中心定点接待管理办法.
48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49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51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干部职工值班管理规定.
55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办公室自动化设备配置管理暂行规定.
57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网站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59人事工作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首次岗位聘用实施方案.
60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7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83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工作量核算管理办法.
91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
9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申诉办法.
97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101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聘任管理办法(试行)106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培养方案(试行)109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骨干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11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骨干教师培养方案(试行)11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专业兼职教师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117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赴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
119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12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新聘用具有博士学位教职工临时住房及租金补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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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行政工勤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128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132中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因公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133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135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接收实习生工作管理规定.
138教学工作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外代课教师课时补贴标准.
14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143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奖励暂行办法.
14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内实训课教学管理规定.
145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146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150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15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特色专业建设实施管理办法.
155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职业技能大赛奖励办法(试行)158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游学及社会实践管理规定.
159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161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学秩序专项检查常规化的规定.
165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材管理办法.
168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17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17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177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实施意见.
179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专业评估实施办法.
181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183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189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共建校内实训基地(室)管理办法.
190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
19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实习管理条例.
195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室使用及管理规定.
20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20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207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211科研工作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选拔管理办法.
213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科研工作量化管理暂行办法.
217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院级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22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225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28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科研机构建设方案(试行)233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35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地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239学生管理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241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247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250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评优管理办法.
253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25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57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
260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日常行为准则.
26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6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73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实习学生行为规范.
276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做好院长面对面活动工作的通知.
278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关于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
279财务工作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规定.
281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85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87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报销事宜的通知.
291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29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298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303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308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31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
316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319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330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公务卡报销结算暂行办法.
33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培训费及授课教师课时费调整方案.
335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337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340后勤工作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外教及留学生公寓使用管理办法.
34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对学生公寓安全用电加强管理的通知.
343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辅导员公寓管理规定.
34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后勤(临时工)公寓管理规定.
345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346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350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353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加强空调使用的管理规定.
360党群工作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党总支工作实施细则.
361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党支部工作实施细则.
364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368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实施方案(草案)38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草案)387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常委会落实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410中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412中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415中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417中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
423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426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试行)429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园网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43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435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37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440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方案.
444中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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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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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综合管理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章程序言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的前身是山东省旅游学校,1988年由国家旅游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建设,1991年招生办学.
2004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建为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2005年校区迁至济南东部章丘大学城现址.

学校坚持"我们的天职是创造幸福"的校训,奉行"服务精神"为山旅精神,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旅游高等院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大学职责,依法保障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简称:山旅.
英文译名:ShandongCollegeofTourism&Hospitality,英文缩写:SCTH.
第三条学校法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556号.
学校网址:www.
sdts.
net.
cn.
第四条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山东省旅游局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来自师生、政府、社会、学生家长的有效监督,严格依法、依规办学.

第八条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旅游产业运行规律和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与市场接轨,与国际一流水准接轨"的办学方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构建科学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学校的服务面向定位是:服务山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面向现代旅游业、服务业,围绕旅游业行、游、住、食、购、娱六大要素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构建专业体系,培养优质人才.

第十条学校办学类型和层次定位是: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积极开展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岗位培训、留学生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逐步形成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立体办学格局.

第十一条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坚持以人为本,致力于教育学生"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做人",秉持"我们是绅士淑女,我们培养绅士淑女"、培育"职业精神、职业素养、职业技能、创业创新"四大核心素质、塑造现代旅游管理服务精英等核心办学理念,培养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娴熟的技能、流利的外语、优雅的气质、完备的知识、良好的职业素养,拥有人文情怀,热爱民族文化、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第十二条学校专业发展定位是:紧紧围绕现代旅游业、服务业发展趋向和市场需求,以旅游相关专业为特色,以品牌专业为龙头,以特色专业为重点,做大做强优势专业,大力发展新兴专业,调整优化弱势专业,逐步构建富有吸引力、竞争力和生命力的专业体系.

第十三条学校发展战略是:大力推行文化立校战略、人才强校战略、特色兴校战略、依法治校战略和国际化战略,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十四条学校发展目标是:建设"人文化、生态化、数字化、国际化"的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旅游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办学活动第一节人才培养第十五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以专科生教育为主.
积极探索与本科院校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方式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六条学校积极拓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满足行业、企业和社区的多样化需求.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和旅游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围绕旅游业六大要素构建专业体系.

第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规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择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
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自主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并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制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收取费用.

第二节科学研究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断加强科研条件建设,完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激发教职工科研活力,提高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学校坚持以服务求发展,以贡献求支持,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旅游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开展产学研全方位合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加强科研团队建设,培育高水平学科、专业带头人,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三节社会服务第二十六条学校遵循"服务社会、推动教学、互惠互利"的原则,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探索全方位、多样化社会服务模式,为区域经济社会及行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主动参与决策咨询,开展前瞻性、对策性研究,积极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

第二十八条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的办学机制,为社会提供优质的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第二十九条学校坚持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现代文明,传承民族文化中以德为先、重视传承的优良传统,构建与区域文化和企业文化密切融合的校园文化育人环境.

第三十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第三十一条学校推行全面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治理结构第一节领导体制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的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党章、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责:(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决策机制第三十七条学校通过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八条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党委会全体委员.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
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范围由党委书记研究确定.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有2/3以上成员到会.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有重大决策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承担行政工作的其他院领导、院长办公室主任.
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范围由院长研究确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有重要研究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条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节运行机制第四十一条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党政群团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直属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
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由党委会议研究确定.
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学校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代表学校履行相关职责,主要承担宏观指导、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监督检查、审计评价等职能,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
系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生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系重要事项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日常工作遵循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系主任主持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党建、思想政治和群团管理工作,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校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给予系相应的组织、人事、经费权限.
第四十四条学校的直属单位为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校地合作等提供支持和服务.
直属单位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职能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节民主管理第四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代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工作,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和团委的领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八条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
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节学术与教学管理第五十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各项职权,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二)审议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三)审议重要学术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订、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要举措;(四)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定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审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职务聘任与考核等的学术条件;(六)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奖励,对各级人才项目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七)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

(一)审议教学改革方案,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咨询和研究,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科学分析和判断;(二)对教学方面的重要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和审议;(三)研究和参与教学质量的评估、检查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四)根据需要向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制(修)订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建议,并提出制(修)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原则要求,并监督实施;(五)审定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检查实施情况;(六)审议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的建设规划,负责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的评选与推荐工作;(七)负责教研与教学改革成果的初审,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推荐;组织教学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的经验交流,推动、指导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八)根据教学建设的需要,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加强、改进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议或意见;(九)参与教师讲课比赛、教学能手评选等工作的评定组织工作.
第五十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富有经验、成绩显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组成,任期3年.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其中1人由教务处长担任;委员10~15人.
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业或学科组,承担专业(学科)性较强课题的研究、咨询、评议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学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必须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
决议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章学生、学员与校友第一节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本校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实习实训、技能大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公正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研修和参加交流深造活动的机会;(八)获得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指导;(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十)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三)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七)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八)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条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学生社团.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审查和受理.
学生团体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二条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与学习,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三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
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节学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六十五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不具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节校友的权利与义务第六十六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七条学校设立校友会.
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八条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教职工第六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教书育人的主体.

第七十条教职工依法享有如下权利:(一)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就职务职级、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提出申诉和申请救济;(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三)尊重、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四)珍惜、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建立教职工公开招聘及聘用制度.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培训制度,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学校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保障教职员工利益,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制度.

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及与之相衔接的奖惩机制.
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建立各类奖惩制度,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申诉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十五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访问活动期间,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财务、资产与后勤第七十六条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接受政府财政拨款和补助性收入以及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培训、出租出借、投资收益等获取办学经费.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办学活动.

第七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管理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强化财务运行管理.
学校积极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和科研方面的投入.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考核与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学校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
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基础设施、校园美化、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建设工作,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外部关系第八十一条学校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机构、企业单位等的广泛支持,助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八十二条学校依托旅游行业优势,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着力推进校校合作、校企合作、校地合作、校所合作、国际合作,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学校积极开展实习实践基地建设.
在努力拓宽学生实习实践基地的基础上,与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引导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学生就业、师资培养等方面全程参与旅游专业人才培养.

第八十三条学校充分发挥山东省旅游职业教育集团和山东旅游智库的作用,积极整合优化全省旅游教育资源,积极开展与政府、行业、企业的联系与合作,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扎实开展行业培训,更好地为山东旅游发展服务.

第八十四条学校依法成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监督,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依据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学校标识第八十五条校训:我们的天职是创造幸福内涵阐释:教育应实现人和社会发展的辩证统一,使人幸福是教育的最终目的.
校训集中反映了学校的办学宗旨,也是山旅精神——服务精神的精髓.

第八十六条学校精神:服务精神内涵阐释:现代社会是服务型的社会,旅游业是服务型的产业.
服务精神对外体现学校为社会发展服务,对内要求全院教职工为学生服务,将服务的理念贯彻到教学、管理全过程.

第八十七条校风:团结、求实、开拓、进取内涵阐释:既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又蕴含了强烈的时代精神,能够更好地指引和激励广大师生团结一心,开拓进取.

第八十八条校徽内涵阐释:由蓝白两种基本色相组成,图案中心简洁的人字形线条形似山与人,充满动感的波浪线条指代泉水,展现了山东最具代表性的旅游资源——"一山一水一圣人".
图案外围是学院的英文与中文全称,最外层是一圈熠熠生辉的星星,象征着旅院学子如璀璨的希望之星.

第八十九条校旗为纯白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23:15,中央印有校徽.
第九十条校歌为《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院歌》,歌词作者陈向群,曲作者张式业,节拍为2/4拍,分为主歌、合唱、副歌三部分.

第九十一条校庆日为公历10月16日.
第九章附则第九十二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经山东省旅游局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三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二)学校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三)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修订章程应由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动议并说明理由;修订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发[2016]4号2016年4月18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理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教育部令第37号)和《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章程》,构建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加强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山旅")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强化社会支持和监督学院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为经济文化强省和万亿旅游产业发展服务,成立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山旅理事会".
英文名称:ShandongCollegeofTourism&HospitalityCouncil,简称SCTHC).
第二条山旅理事会是山旅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山旅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条山旅理事会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556号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邮政编码:250200.

第二章山旅理事会的组成第四条山旅理事会由热心职业教育和旅游业发展、关心和支持山旅发展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学院有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杰出校友等以自愿方式发起成立.
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相对均衡,有利于理事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山旅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
职务理事由有关部门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派的其他人员担任,如需变更理事人选,应书面通知山旅理事会;个人理事由学院在征询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由理事全体会议批准.
个人理事由本人担任.
个人理事因故退出山旅理事会的,应书面通知山旅理事会.
理事触犯党纪国法的,自动除名.

第三章山旅理事会的组织机构第六条山旅理事会全体会议是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山旅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第七条山旅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任.
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各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由山旅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理事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关心、支持山旅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
对不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工作与活动的理事,经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终止其理事资格.

第九条山旅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山旅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处理山旅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山旅理事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一名.
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并向山旅理事会报备.
秘书处设在山旅办公室.

第十条山旅理事会的职责:(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三)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四)参与审议学院开展社会服务、校企合作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五)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六)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七)学院章程规定或者学院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四章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一)对学院工作有支持、监督、建议、批评的权利;(二)优先选择山旅优秀毕业生;(三)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向学院推荐考生;(四)通过"现代学徒制"、混合所有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与山旅联合办学;(五)参与由山旅承担的科究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协商共同分享;(六)对山旅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享有在山旅相关媒体宣传报道的权利;(七)按照规定使用山旅公共教学资源.
第十三条理事的义务:(一)为山旅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捐助或智力支持;(二)为山旅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院与社会的广泛接触和联系;(三)为山旅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活动等提供支持,积极参与山旅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共建教学科研基地和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四)优先向山旅委托研究课题、科研开发及有偿培训等项目;设立专项奖学金、奖教金;支持山旅科研成果转化;(五)协助山旅落实各类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六)为山旅师生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七)对外宣传山旅各方面的成就,扩大山旅影响.
第五章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的职责第十四条聘请符合条件的理事担任兼职教授;第十五条积极参与理事所在单位规划策划、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相关服务,优先转让科研成果.
共同申报研究课题,合作进行科研开发;第十六条依据相关政策为理事参加理事会和山旅有关活动提供交通、食宿等方面的便利.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山旅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山旅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鲁旅职院党[2017]18号2017年7月4日中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会议效率,有效推进全院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省教育厅《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和《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立德树人、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会议组织第四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为党委全体委员.
不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
纪委副书记可列席"三重一大"相关议题的会议.
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范围由党委书记研究确定.
与会人员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第五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有2/3以上成员到会.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有重大决策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章议事范围第七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各项事业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变更及其撤销.
(六)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讨论决定3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范围内预备经费的使用,10万元及以上预算范围外经费的支出.

(七)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处置和重大合作办学项目.
(八)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九)讨论决定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德育工作、新闻宣传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十)讨论决定党委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二)讨论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工作以及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事项;(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四)需要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章议题准备与确定第八条党委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重大事项议题,会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院行政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书记与院长商定.

第九条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由分管领导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党委会议议题表》,一般应于会前2个工作日报送学院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报书记决定后提前1个工作日发给与会人员.

第十条对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研究、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论证,提出建议方案;对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相关部门要经过充分沟通、协商,提出建议方案.
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凡属于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经过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或决定.

第十二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第五章议题材料报送第十四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相关部门提供议题汇报材料.
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议题背景情况、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等.
凡属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等,需包括起草缘由及依据、征求意见的范围和过程及意见采纳情况、主要特色亮点等;若是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的,要说明其异同.

第十五条议题汇报材料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后,应于会前2个工作日报送学院办公室.
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汇报材料准备不充分的议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六章议事程序第十六条党委会议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一事一议,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七条党委会议的议事程序为:一般先由议题的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然后展开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
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讨论时要围绕中心明确具体地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必要时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对于只需在党委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表决的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

第十八条对于暂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会议应有明确说明,待再行研究后议定.
第十九条会议成员应无条件执行党委会议决议,个人对集体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
与会人员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议决结论不一致的意见.

第二十条党委会议决策事项、参会人员及其意见、议决情况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由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字.

第七章决议的传达、执行与督办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议通过的决议,以文件、纪要等形式或由会议主持人授权有关人员口头传达.
学院办公室根据授权及时将会议内容向缺席人员通报.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将会议议决事项和讨论情况以任何形式外传.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议通过的决议,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落实和执行;学校各部门、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和服从.
未经党委会议重新议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三条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决议执行的督办和协调工作.
对落实情况及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二十四条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由分管领导提请党委会议进行复议.
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须由党委书记在征求有关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党委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拟制议题、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制发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党[2017]5号2017年1月11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行政事务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和《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会议组织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承担行政工作的其他院领导、院长助理、院长办公室主任.
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范围由院长确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委托一名院领导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第五条对于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六条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有重要研究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三章议事范围第七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章程》赋予院长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院长办公会议的研究、决策范围为:(一)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学院内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组织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研究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研究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合作、安全稳定、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

(四)研究学院重大基建、维修与采购项目,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校际间合作办学项目,学院实际出资的重大科研合作项目等项目的立项及变更.

(五)研究学院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事项,包括对外投资和借贷,以及以学院名义购置、转让、交换、出租或承租任何不动产等.

(六)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七)审定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预算范围内经费使用方案和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预算范围外经费支出方案.
审议3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范围内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1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范围外经费支出方案.

(八)审定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文件,审定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和其它协议.

(九)研究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的重要行政奖励或处分,以及其它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十)传达上级机关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措施.

(十一)根据学院党委会议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审议或审定学院专题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建议方案.

(十三)通报交流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必须由院长办公会议处理的突发事件.
(十五)研究其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属院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议题准备与确定第八条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由主管领导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题表》.
议题表一般应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交学院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报院长决定后提前1个工作日发给与会人员.

第九条对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研究、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论证,提出建议方案;对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相关部门要经过充分沟通、协商,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条凡属于学院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经过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或决定.

第十一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并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对涉及学院重大事项或特别复杂的问题,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由主管院领导提前向会议组成人员通报,经过充分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章议题材料报送第十五条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须由相关部门提供汇报材料.
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议题背景情况、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等.
凡属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等,需包括起草缘由及依据、征求意见的范围和过程及意见采纳情况、主要特色亮点等;若是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的,要说明其异同.

第十六条议题汇报材料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后,应于会前2个工作日报送学院办公室.
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汇报材料准备不充分的议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六章议事程序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议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一事一议,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八条院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为: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院领导简要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与会成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展开讨论;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会议决议原则上应根据多数人意见作出.
院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事项,可以暂缓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

第二十条会议成员应无条件执行院长办公会决议,个人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
与会人员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议决结论不一致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参会人员及其意见、议决情况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字.

第七章决议传达、督办与执行第二十二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以文件、纪要等形式或由会议主持人授权有关人员口头传达.
学院办公室根据授权及时将会议内容向缺席人员通报.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将会议议决事项和讨论情况以任何形式外传.

第二十三条院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和执行.
学校各部门、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和服从.
未经院长办公会议重新议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院长汇报.

第二十五条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由主管院领导提请院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
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须由院长在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院长办公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拟制议题、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制发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发〔2017〕5号2017年1月11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健全决策执行和议事协调制度的意见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全面增强学院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强化执行力和有效的工作机制,构建"依规则运行,按制度办事"的管理体制,实现决策民主,执行集中,监督有力,现就进一步健全决策执行和议事协调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决策制度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的要求,健全民主决策制度.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重大事项和决策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防止政出多门和随意决策.
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要充分发扬民主,也要善于集中.
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议事制度健全民主议事制度.
提交党委会研究的事项,会前必须在有关领导和部门间进行充分酝酿,未经充分酝酿的不予研究;会前必须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要形成基本处理意见,除突发性事件和上级文件限期急办的事项外,未形成基本意见的不得上会;研究事项会前必须经办公室汇总报书记审定后列入议题,未列入议题或临时动议的事项不予研究.
党委成员要就研究事项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三、执行制度健全分工执行制度.
对于上级文件的要求要落实到具体部门、有具体措施.
书记、院长签批的文件要有落实意见和措施.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负责执行党委的决策决定.
班子成员依照分工负责的原则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委决策,杜绝决而不行.

四、督查制度健全督查督办制度.
党委会决策的事项必须责任到人.
班子成员应按照分工监督检查相关部门的执行情况,及时调度党委决策落实情况.
办公室负责制定督查督办制度,对党委决策、领导批示、全院性的重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党委决策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五、通报制度健全重要事项和班子成员每周重要活动通报制度.
班子成员应向党委会及时通报分管工作中的重大活动和事项,办公室负责以周为单位汇总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活动日程安排,并向班子成员通报.

六、请假制度健全班子成员外出请假汇报制度.
领导班子成员要从严控制外出参加会议、活动的频率.
确需参加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和汇报手续.
班子成员离济外出和工作时间离校外出应按规定向学院主要领导请假.
书记、院长要按省委高校工委规定实行离济备案制度并向局领导请假.
副院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其他院领导应向院长请假,分管党务工作的院领导应向书记请假,兼管行政工作和党务工作的应同时向书记和院长请假.
以上请假应报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向学院主要领导汇报.
重要活动或会议结束后,参加人员应将会议精神或活动内容向学院主要领导汇报,认真填写《外出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简报表》,会议、活动材料和文件应送办公室存档或传阅.

鲁旅职院党[2014]17号2014年10月8日行政工作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公文制发管理办法(修订)公文是学院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治校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公文制发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试行)》和《山东省旅游局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公文是指以学院名义印发,盖学院公章,由学院统一编制发文字号的规范性文件.

二、适用于我院的公文制发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重大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各部门办理和需要各部门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以及任免工作人员.

(三)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四)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请示:适用于以学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六)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八)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三、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我院发文字号共分五类:(一)鲁旅职院发:用于在全院范围内普发的文件编号.
(二)鲁旅职院字:用于非普发文件如请示、报告等.
学院对外行文原则上使用此类文号.

(三)鲁旅职院学:用于对学生的处分、奖励.
(四)鲁旅职院党:用于以党委名义制发的文件.
(五)鲁旅职院函:用于与不相隶属的非上级单位的工作商洽.
四、院办公室是学院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学院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处(室)、系(部)、中心和院属独立核算单位的公文制发工作.
不经办公室审核,任何部门不得以学院名义制发公文.

五、学院各处(室)、系(部)、中心和院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应当相对固定专门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公文处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较高文化素质、文字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

六、公文制发一般由主管部门文秘人员按规定格式拟稿、填写文件签批单,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签字后,送办公室审核修改,由拟稿部门送分管院领导审签,然后送书记或院长签发,最后交由办公室复核、印制、盖章、发文.

七、办公室审核是保证公文制发质量的重要环节.
拟发公文必须由办公室审核修改后,方可送院领导签发.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八、公文制发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格式规范,标点正确,内容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有保密要求的,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九、根据我院实际,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组成.
各部分的要求和格式如下:(一)发文字号:由院办公室分类编制、提供给拟稿部门.
由学院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
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如"鲁旅职院发〔2013〕1号".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二)签发人:学院对外行文原则上应标签发人,对内行文一般不标签发人.
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三)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四)主送机关: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标注方法见(十二).

(五)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全文用3号仿宋体字.
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发文号用"()"括起.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1)";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惯用语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法定标准.

(六)说明:公文如有,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
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1.
****");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名称的首字对齐.

(七)发文机关署名: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

(八)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成文时间的标识位置右空四字编排.

(九)印章: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说明)一行之内.

(十)附注: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附注是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
""二字及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
顺序号和标题应当与说明的表述一致.
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二字及顺序号.

(十二)抄送机关:公文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
"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抄送机关多的,应依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依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团组织顺序排列.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
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十三)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十四)版记中的分隔线: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主要包括抄送机关及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
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
35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
25mm).
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十五)页码: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
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
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
公文的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鲁旅职院发[2013]39号2013年12月27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收文办理办法为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实现收文运转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上级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需要以学院名义办理的上级来文,各职能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交由院办公室登记造册,走公文运转程序,由学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示后及时办理.
不经批示,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运转公文.

二、各部门和职工代表学院参加各级各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的非学术类工作会议,应在会后三天内将会议印发的文件、会议资料交由办公室登记造册,按收文程序办理.

三、办公室为收文办理主管部门.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
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录.
(三)初审.
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初审.
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学院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
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
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学院主要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
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
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
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
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
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四、在文件运转过程中,对于时限要求较急特别是涉及校园安全的文件应及时办理.
若学院主要领导外出,可由分管院领导先行处理文件,待学院主要领导返回后补签;若分管院领导外出,按学院主要领导直接签发的意见由职能部门先予办理,分管院领导回来后补签;若学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院领导都外出,办公室可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向学院主要领导汇报后,安排相关部门先予办理,学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院领导回来后补签.

五、在文件运转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注意掌握文件、密电、密件的传阅范围,严格按所规定的级别进行传阅,并切实认真加以管理.
任何人不得在文件传阅过程中擅自复制或损毁文件和资料.

六、为防止文件丢失,办公室文件管理人员每月底整理一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学年结束前汇总上级文件交学院档案室统一归档.

七、凡外单位来我院借阅文件和搜集资料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学院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填写《文件借阅登记单》方可提供.
提供文件资料时,应严格注意密级的适应范围.

八、以传真形式、电子邮件来文的上级文件遵循上述规定.
鲁旅职院发[2016]14号2016年6月13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使其更好地为学院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27号令)及上级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档案是指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等不同形式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我院档案包括:党群、行政、学生、教学、科研、基本建设、仪器设备、产品生产、出版、外事、财会类档案.

第四条档案工作是学院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学院及各部门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学院档案工作由院长分管,院办公室直接管理.
同时接受国家和山东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办公室设立综合档案室.
档案室配备档案管理人员.
第七条学院各部门、各系(部)须有一名负责人分工负责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安排一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学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部门负责管理好本部门的档案,并定期向档案室移交.

第三章档案室的基本任务及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第九条学院档案室的基本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建立和健全本室档案的保管、利用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利用工具,对移交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并积极主动提供利用.

三、维护学院历史的真实面貌,发挥其原始凭证功能,使档案在院领导做出各种决策时,发挥依据和参考作用.

四、参加档案管理业务的培训,提高科学管理档案的水平.
五、保守档案机密,做好档案的保护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
六、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档案,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条档案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职责:一、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与科学文化素质,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熟悉并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努力钻研业务、学习和掌握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二、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登记和统计等基础工作,熟悉档案保管情况,主动了解学院对各项工作利用档案的需要,为学院的各项工作服务.

三、遵守档案的调阅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的机密内容,确保档案机密的安全.

四、档案人员在工作调动、调整时,须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等情况交接清楚.

五、档案室建立档案收入、移出登记簿,及时把收入、移出的档案分别登记.

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与接收工作第十一条各部门、系(部)按照学院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的要求对反应本部门、系(部)工作面貌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按规定保管,定期向学院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对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学院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档案部门可通过征集、代管形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向档案室移交档案必须履行手续,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双方签名盖章,各保存一份.

第十三条学院每年集中一周时间,由各部门按文件材料自然形成规律,整理组卷,填写卷内目录,然后移交档案室.

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学院档案室全部档案都要进行科学的分类、编号、排列上架,编制适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检索工具,逐步实现微机管理,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档案室应做好档案保护工作,对已破损或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十六条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用纸规范,书写字迹清楚、签署完备,一律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十七条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库房的管理制度,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八防"要求管理档案室.
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学院领导.

第六章鉴定与销毁第十八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这三种保管期限的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档案室应根据档案的保管期限定期进行档案的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
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部门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由档案室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科研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教学研究室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室和科研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条鉴定工作结束后,应由档案室提出鉴定工作报告,编写《档案销毁清册》,经学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两人监销,监销人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第七章档案的利用与保密第二十一条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编制切实可行的检索工具,经常主动了解各单位、各部门的需要.
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准确、及时、主动、热情地提供档案,为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二条档案室要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和复制制度.
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本部门的档案时,应填写"借用档案证明单",复印档案需填写《复印档案报批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后借用.
档案室出借档案当面点交清楚,归还时要注意检查并注销.
如借用党的一般档案时,应由党员干部借用,并履行负责人签批手续.
借用重要的党委文件和会议记录、纪要等档案时,应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但一律不准借走,只能在档案室查阅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外单位需要借用本校档案时,必须持有正式介绍信(介绍信中应说明借用档案的范围和用途)经档案室同意后方可借阅,重要档案应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四条本校工作人员借用本校档案的期限,一般为十五天,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借用,应到档案室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者,要查实档案下落,限期归还.

第二十五条借用档案的人员,对所借档案要负安全、保密之责,不得损毁、丢失和抽取、拆散,不得自行转借、翻印、擅自带出学院,严禁在文件上涂改.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认真贯彻落国家的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凡是对档案事业做出贡献事迹突出者和在档案现代化管理上有重大发明创造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档案法"行为者,对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者;对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向档案部门移交者;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者,根据情况轻重、档案的价值和数量给予处罚.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鲁旅职院发[2010]14号2010年5月10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院师生与社会各界依法获取学院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
书记、院长任组长,副院级领导和党委委员为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国际交流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联络人为成员.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国家、山东省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二)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三)确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程序等,审议信息公开项目、内容;(四)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为:(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三)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本部门人员按要求和分工公开相关信息,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责,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院信息公开应当遵循《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所确定的原则,且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与学院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与范围第六条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各部门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信息公开的内容:(一)学院基本信息;(二)招生考试信息;(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四)人事师资信息;(五)教学质量信息;(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七)学风建设信息;(八)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十)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清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清单》),细化本条规定的信息的范围,并根据需要及时建议更新.
各有关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事项的信息公开.

第八条学院师生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学院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审查.
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第十一条学院通过学院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学院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知晓的方式公开学院信息.
并可根据需要,在学院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资料索取点、公共查阅点等场所、设施,公开学院信息.

在学校校园网主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
按规定应予公开的事项,原则上应在此专栏公开.
已经在其他栏目公开的,必须在信息公开专栏提供相应链接.

学院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可通过召集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属于学院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除本试行办法中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科研、学习等需要,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院信息.

第十四条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将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公布上年度学院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学院主动公开信息情况;(二)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部门上学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院违反本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鲁旅职院发[2017]22号2017年5月31日1.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序号类别公开事项负责部门1基本信息(1)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办公室(2)学院机构设置、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组织人事处(3)学科情况、专业情况教务处(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办公室(5)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工会(6)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教学研究室(7)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办公室(8)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办公室2招生考试信息(9)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学生工作处(10)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学生工作处(11)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学生工作处(12)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学生工作处3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13)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处(14)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财务审计处(15)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财务审计处(16)图书采购信息图书馆(17)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信息校区建设办公室(18)仪器设备、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信息总务处(19)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财务审计处(20)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财务审计处(21)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财务审计处4人事师资信息(22)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组织人事处(23)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组织人事处(24)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组织人事处(25)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组织人事处(26)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组织人事处5教学质量信息(27)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教务处(28)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教务处(29)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学生工作处(30)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学生工作处(31)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学生工作处(32)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教务处(33)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教务处6学生管理服务信息(34)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工作处(35)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工作处(36)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工作处(37)学生申诉办法学生工作处7学风建设信息(38)学风建设机构教学研究室(39)学术规范制度教学研究室(40)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教学研究室8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41)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国际交流中心(42)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国际交流中心9其他(43)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组织人事处(44)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办公室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年第号申请人信息公民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联系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l联系地址申请时间年月日所需信息情况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所需信息的用途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邮寄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备注注:为提高办理效率,请您在申请公开信息时,每次只申请一条信息.
3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为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编制本指南.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采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一)公开内容.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二)公开形式.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主要通过学校网站、办公自动化平台及校报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电视等校外媒体,文件、简报、年鉴、会议纪要,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进行公开.

(三)查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网站(http://www.
sdts.
net.
cn/)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学院师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的受理机构为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咨询电话:0531—81920000,传真:0531—81920000,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556号,邮编:250200,电子邮箱:sdts1991@126.
com,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步骤1.
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网站下载,也可以到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领取).
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
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需在传真左上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需在邮件主题中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广大师生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3.
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表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申请表进行审查.
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需补充或更正后才能提交.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且理由正当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
根据申请的内容,学院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学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学院按照省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三、监督方式广大师生员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务党务工作公示公告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主治校、依法治校,增强教职员工对学院工作的监督,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和民主治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公告的事项,均应公示公告.
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公示公告事项均应按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后方可公示.
第四条公示公告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
不经登记,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张贴或发布.
公示公告稿一式三份,一份主办部门留存,一份办公室存档,一份张贴在公告栏.

第五条设立专门的公示场所和设施.
公示公告应在专用公告栏张贴.
适合或规定应同时向社会公示公告的,应同时在校园网站发布信息.

第六条公示公告内容应符合规定,标题、事项、期限、意见反映渠道、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落款及印章等完整清晰.
内容不完整的,不予登记发布.

第七条公示公告稿一律采用A3纸张打印或扩印,标题为一号黑体字加粗,全文为二号仿宋体字加粗.

第八条公示公告遵循如下流程:学院研究决定——主办部门起草文稿——分管领导审核批准——院办公室登记——主办部门张贴发布.

第九条不按照规定公示公告的、未经登记擅自公示公告的、在公示期内损毁遮盖公示公告内容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发[2015]15号2015年6月25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领导班子联系系(部)、中心工作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意见,扎实推进"三严三实"活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促进领导班子密切联系群众,进一步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制定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系(部)、中心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系(部)、中心是学院教育教学管理体系的中心环节,是教学、管理、科研、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者,是学院整体办学水平的基本体现.
为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将服务基层与加强和改进学院领导班子工作作风有机结合,切实加强对教学和管理工作一线的调查研究、信息采集和工作指导,全面提高基层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院领导,系(部)、中心包括各教学系、基础部和计算机网络中心.

三、工作职责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院领导应积极深入系(部)、中心工作,传达宣传学院大政方针,了解实际工作状态,掌握师生思想动态,检查督促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师生实际困难.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
每学期参加一次综合性工作会议,听取汇报,掌握工作动态,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2.
每学期参加一次教研活动,与教师探讨交流教育教学规律和方法,指导和帮助教师成长.

3.
每学期参加一次职工座谈会,了解职工关注问题,听取职工意见,解决职工困难.

4.
每学期参加一次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听取学生意见,解决学生困难.

5.
党员领导干部每学期参加一次基层党组织活动,与基层党员共同学习,及时传达和宣传党委的重要决定,督促和检查党委决定在基层组织贯彻落实,指导支部党建工作.

6.
每学期参加一次听课、评课活动,了解掌握教学和课程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7.
每学期深入一次教室走访慰问,了解学生学习,听取学生意见建议.
8.
每学期深入一次学生宿舍,了解学生生活,听取学生意见建议.
9.
每学期至少与系(部)、中心主任开展一次深入的谈心交心活动,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困难.

10.
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师生业余文化体育活动,指导群团组织在凝聚人心、服务师生上发挥积极作用.

四、工作要求1.
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系(部)、中心工作,是学院党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意见的统一部署,班子成员和各系(部)、中心务必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工作成效.

2.
各系(部)、中心要主动向联系领导汇报工作,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提前做好工作安排.

3.
建立联系工作配档表和记录本制度.
配档表和记录本应在学期末按要求报院办公室存档.

4.
建立联络人制度.
各系(部)、中心应安排专人担任院领导联系本部门的联络人,负责协调安排有关活动,认真填写记录本,协助联系领导填写配档表,并接受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5.
联系领导每学期撰写联系工作总结报告,发现工作亮点,总结先进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6.
党委每学期安排一次专题会议,听取联系工作开展情况,交流工作心得,研究改进工作.

7.
领导班子联系系(部)、中心的具体安排,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下,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五、工作分工班子成员联系系(部)、中心陈国忠饭店管理系宋德利旅行社管理系萧继虎基础部陈增红旅游外语系魏凯休闲产业管理系王莉营养与烹饪系赵冰计算机网络中心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鲁旅职院党[2015]11号2015年9月14日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工作配档表联系领导:联系部门:联络人:填表时间:年月日序号工作内容时间工作概述备注01综合会议(示例)2015.
05.
10(示例)出席总结大会,听取工作汇报,评议系部工作,对下一步工作开展提出意见建议(示例)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示例)02教研活动03职工座谈会04学生座谈会05基层党组织活动06听课评课活动07深入学生教室08深入学生宿舍09谈心交心10文体活动11总结报告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因工作需要接待到我院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工作的上级或业务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

接待非国家工作人员到我院洽谈校企合作、教育教学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我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活动,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到访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外事接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接待对象的范围一般为:上级机关领导来学院检查指导工作或办理公务;省内外专家、学者或友好团体来学院访问或进行学术交流;兄弟院校、工作关系密切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来访等.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原则.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归口管理和对口接待.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安排.
各部门联系的业务活动,如确需安排公务接待,须将来访客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实行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应当由派出单位出具公函,告知公务活动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
无公函一律不予接待.
公函作为财务报销的必要凭证.

第六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和清单制度.
所有国内公务接待均须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由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办公室报院长批准后统一安排.
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对口接待部门应会同接待场所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审核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接待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应在活动结束后认真核对消费账单,清点菜品、酒水消费情况,并现场签字确认.
未经经办人签字认可的账单不予认可.

第七条国内公务接待安排在实训中心,如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确需安排在院外的,必须报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八条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部门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
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除必要工作人员外,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接待部门可在定点饭店、学院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执行以下标准:简餐20元/位,自助餐58元/位,一般接待80元/位,重要接待120元/位.
执行公务接待任务的驾驶员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安排简餐.

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实行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合理限定公务接待费预算总额,在规定的经费总额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每月结算一次,由实训中心月底汇总由经办人签字的挂账单到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到财务审计处据实结算.
未经办公室签字确认的账单,一律不予结账.

第十六条纪委、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负责对学院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一)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三)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四)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纪检部门负责对学院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部门因校企合作、教育教学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要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接待非国家工作人员原则上也应出具公函.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日7月4日印发的《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鲁旅职院发[2014]14号2014年4月14日1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接待对象类别:国家工作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国家工作人员接待对象信息(由对口接待部门填写)申请部门:申请时间:年月日来宾单位公函号公务内容序号姓名单位职务序号姓名单位职务备注1324接待内容(由办公室会同对口接待部门填写)餐饮就餐时间就餐地点来宾人数陪餐人数用餐标准酒水标准备注司机餐人数司机餐标准住宿住宿时间住宿地点住宿人数客房种类客房数量客房价格备注其他项目内容金额备注1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签字院长签字结算(由对口接待部门、接待场所、办公室填写)总计金额大写:备注部门经办人审核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外事活动接待清单接待对象国别:接待对象信息(由对口接待部门填写)申请部门:申请时间:年月日来宾单位公函号外事内容序号姓名单位职务序号姓名单位职务备注1324接待内容(由办公室会同对口接待部门填写)餐饮就餐时间就餐地点来宾人数餐饮酒水标准备注陪餐人数司机餐人数司机餐标准住宿住宿时间住宿地点住宿人数客房种类客房数量客房价格备注其他项目内容金额备注1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签字院长签字结算(由对口接待部门、接待场所、办公室填写)总计金额大写:备注部门经办人审核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中办发〔2013〕22号和鲁办发〔2014〕5号文件规定,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和省旅游局《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有关规定,对我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作如下充规定.

第一条在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饮料只提供茶水、矿泉水;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可提供本地产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严格控制在100元以内,并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晚餐饮料只提供茶水、矿泉水、豆浆.

第二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陪餐人数的规定,客人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客人在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过客人数量的三分之一.
严格控制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公务接待活动的驾驶员)用餐人数,一律凭票安排份饭,标准不超过30元/人.
工作日中午正常就餐时间,工作人员一律吃员工餐,不另行安排午餐.

第三条严格控制用餐标准.
陪餐分为60元/位(自助餐)、80元/位、100元/位、120元/位.
非院领导参加的公务陪餐,执行前两档标准;院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接待可执行后两档标准.

第四条公务接待活动费用据实一次一对账,列出消费明细,无消费明细不予报销.
公务接待活动必须严格事先审批,不经审批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安排用餐.
事后凭发票、消费明细、公函和院公务接待通知单到财务审计处履行报销手续.

第五条院领导和干部到基层调研,一律不用酒,严格按规定安排工作餐或份饭.
饭菜量按就餐人数合理配备,精打细算,杜绝浪费.
领导同志和随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餐费.

第六条本规定院领导带头执行,学院各部门和实训中心严格按本规定办理.
第七条院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鲁旅职院发[2015]2号2015年4月7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实训中心定点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参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训中心是酒店管理、烹饪等相关专业的实训教学场所并承担学院定点公务接待任务,同时委托山东百川对外交流有限公司以百川花园酒店名义开展对外经营业务.
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定点接待要与学生实训工作紧密结合,实训教学成果可以实际利用的,原则上应用于公务接待活动,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决定用途.

第三条实训中心应妥善处理对内服务与对外经营之间的关系.
凡按职能承担的对内服务工作,应使用实训中心专门单据,不得与对外经营业务相混淆.

第四条定点接待和实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院办公室负责接待工作的统一安排、统一管理、计划编制,严格按《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教务处负责实训工作的统一安排、统一管理、计划编制,严格按《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内实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实训中心承担学院接待、实训和其他活动实行分类管理.
实训中心要对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外事接待活动、实训工作、教育教学活动、会议、社会培训、专题项目、校内其他活动等建立分类清单.

第六条实训活动由实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在核定的预算额内组织实施,由学院据实报销有关费用.
接待活动、教育教学活动、校内会议、培训及其他活动按标准组织实施,由学院与实训中心定期据实结算.
配合学院面向社会开展培训和会议工作,按培训和会议有关规定单独管理和列支.
承担学院重大活动,采取专项管理办法单独管理和列支.
超出预算和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和结算.

第七条实训教学成果用于学院公务接待活动的,按其主要用途由学院以实训费列支,但其费用计入接待费总额.
学院接待费总额不得超出一般接待费用和用于接待的实训教学成果费用的总和.

第八条实训和接待物品购置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由办公室、教务处会同实训中心办理.
物品领用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会同实训中心统一办理.

第九条实训中心承担接待、实训和其他活动,应执行成本价或内部价,不得高于同期对外服务价格,不得将开展对外经营业务费用列为学院承担费用.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4]23号2014年4月26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杜绝公车使用违规行为的发生,节约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车的日常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用车范围第三条学院公务均可申请使用公车.
公务范围包括:1.
校外单位来我院开展学术与工作交流、授课、洽谈合作等;2.
教职工承接学院安排的工作;3.
学院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相关责任人职责第四条车辆调度人应履行如下职责:1.
根据用车情况统一安排驾驶员和车辆,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包括用车时间、车牌号、驾驶员、目的地、事由、用车人等;2.
掌握车辆安全状况,组织车辆保养维修;3.
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4.
督促驾驶员定点、定时办理公车保险;5.
组织、参与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6.
拟定车辆的大修、报废和更新计划;7.
车辆维护费用管理.
第五条驾驶员应履行如下职责:1.
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闯红灯、抢道和酒后驾车;2.
做好车辆保养维修,保持车容整洁、确保车况良好;3.
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检手续,保障车辆使用;4.
妥善处理交通事故;5.
确保通讯畅通,严禁疲劳驾驶,保证顺利出车;6.
车辆加油必须在单位定点的加油单位使用IC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7.
车辆必须到定点单位维修保养(外地用车除外),驾驶员要根据车况及时向车辆主管部门报告维修和保养项目,经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保养.
维修保养发票、清单(需要驾驶员签字认可)报车辆主管部门,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六条用车人应履行如下职责:1.
用车人提前向车辆调度人提出用车申请,并说明用车时间、目的地、事由等;2.
车辆使用过程中应提醒驾驶员注意遵守交通规则,严禁催促驾驶员开快车.

第四章车辆使用和管理第七条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驾驶公车.
第八条除特殊情况,晚12点之后不安排出车任务.
第九条市内用车由调度人安排,市外用车24小时以内经分管院领导同意,24小时以上经院长同意方可调度.

第十条驾驶员在出车任务完成后,及时将车辆驶入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一条双休日、节假日无公务接待任务时车辆一律封存.
第五章驾驶员奖惩办法第十二条以下情况由驾驶员负全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机关进行相应处罚:1.
未按规定及时停入指定地点造成车辆被盗、被抢、被损毁的;2.
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3.
驾驶车辆交通肇事逃逸的;4.
酒后驾驶车辆的;5.
公车私用经发现查实,当事人个人承担机械磨损费、燃料费、过路过桥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全年度发生严重违章将取消评优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5]12号2015年6月24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办公用房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办公需要,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公有房产安全,针对我院办公用房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方法.

1.
总务处是学院房产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和监督管理.

2.
学院各级领导办公用房的配备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要求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严格配备.
具体为:副厅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严禁超面积使用办公用房.

3.
各处(室)、系(部)、中心办公用房的调配,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性质、任务等实际情况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各处(室)、系(部)、中心内部的办公室使用调配,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
各处(室)、系(部)、中心内部调整结束后,须将各房间使用功能以及办公人员等基本情况报总务处备案,其后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备.

4.
严禁私自将办公用房租借他人,也不得擅自挪用;严禁住用或安排他人住用.

5.
各处(室)、系(部)、中心办公用房不得存放闲置家具和过期报废资产,过期报废资产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未经学院同意,不得私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私自改造办公用房.
总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办公用房进行检查,确保办公用房按规定使用.

6.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影响程度,由总务处下达通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1)超面积使用办公用房;(2)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3)按照规定应退出办公用房劝退无效;(4)不服从调整影响正常工作;(5)私自在办公用房安排住宿;(6)占用办公用房挪作他用;(7)其他违反办公用房规定的情形.
7.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务处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6]23号2016年10月1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减少公共财产损失,不断优化教书育人的良好环境,把学院建成政治稳定、校园安定、秩序良好,广大师生更加满意的平安和谐校园,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讲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高度重视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甚至死亡,或是公共财产受到较大损失以及学院声誉受到较大损害的事件.
突发事件分为三大类:灾害性事件:指火灾、爆炸、食物中毒、传染病(各类疫病)、地震、汛情、危险物品扩散(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重大人员伤亡事件;政治性事件:指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和手段对高校的渗透,实施分裂和策反的行为活动,具有一定政治目的集会、游行、大字报、罢工、罢课、罢餐、涉外事件以及到上级党、政部门上访等.

治安刑事类:主要是指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刑事、治安案件,将会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案件,如学生群体性斗殴、犯罪分子校园内持刀行凶等.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报告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共同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学院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
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院级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时,领导小组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院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安全保卫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总务处、公寓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各相关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责,按突发事件类别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小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责任人员为成员.

第六条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按如下程序汇报:发现人或责任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值班干部——分管院领导(同时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学院主要领导.
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地点、时间、类别、原因、性质、危险程度及对救援的要求.

如因故无法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时,有关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向更高一级领导汇报.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发现的突发事件的隐患和已发生的突发事件,有义务按程序和时限上报,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如是火灾、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或持刀行凶、聚众斗殴等严重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报警,同时按程序和时限报告学院有关部门和领导.

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处为政治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安全保卫处为灾害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为治安刑事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发现有突发事件隐患或突发事件发生时,必须在半小时按程序报告.
突发事件报告部门、地点、电话:上班时间:政治类事件:院办公室行政楼316室81920000;学生工作处行政楼110室81920215,81920216.
灾害类事件:安保办行政楼125室81920110.
治安刑事类事件:安保办行政楼125室81920110;学生工作处行政楼110室81920215,81920216其他时间:校园110:学校大门传达81920130中层值班室:行政楼120室81920102匪警:110;火警:119;急救中心:120第八条突发事件处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属地管理和属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突发事件发生后,辅导员等直接责任人员、事发地部门主要负责人、涉及人员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领导小组认为的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分工一同制止事态的蔓延和发展,力争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九条突发事件无法控制或控制不了的,除按规定时限向上级部门汇报,按指示处理外,可请公安司法部门、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或强制执行.

第十条突发事件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职能部门向社会、上级部门及时报告或通报对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确证、控制措施等信息.
非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并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任何人不得就突发事件接受一切形式的采访活动.

第十一条安全保卫部门在落实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的同时,会同各职能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管工作;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确证、控制、协调和防治工作;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严格可行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保证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应结合自身工作并按照本预案的原则和程序,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经常对师生进行法纪法规、形势政策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密切注意师生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和解决师生员工反映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维护稳定以及开展自救、抢救人员和公共财产等义务.

第十四条学院积极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一系列预演活动,其所需的物资、人员等由学院提供,经费纳入本年度经费预算.
鼓励支持职能部门与校外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交流与协作.
全校师生有义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对校园进行封闭,对水、电、食物进行必要的控制,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年终考核、职务(称)晋升中给予倾斜;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十七条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不按本预案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谎言、煽动群众、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行政处分;性质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各相关部门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分类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突出操作性,做到适用范围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处理程序明确,明确界定突发事件的范围,做到责任明确,程序清晰,其基本原则和程序与本预案一致.

第十九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4]16号2014年5月7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干部职工值班管理规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维护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加强值班管理,严肃值班纪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值班安排1.
学院实行院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和干部、职工轮流值班制度.
每周安排1名院领导班子成员带班,正常工作日、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每天安排1至2名中层干部值班,寒暑假每天安排1名教职工值班.

2.
带班领导班子成员每周至少一天住校巡查值班情况,其它时间保持手机24小时通讯畅通.

3.
干部、职工正常工作日为晚上值班,双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为24小时值班,值班当晚必须住校.

4.
值班职责为:维持校园安全稳定和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检查职能部门值班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交流信息;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问题;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重大和突发事件.

5.
值班时间为:(1)正常工作日:为晚上值班,从当天16:00-第二天上午8:30;(2)双休日、节假日:为24小时值班,从当天8:30-第二天上午8:30;(3)寒暑假:为24小时值班,从当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
6.
值班地点为:行政楼一楼120房间,值班电话:81920102(15621856694,联网并机)7.
值班人员实行值班值守制度.
除校园巡查和确因工作需要外出外,值班人员应在值班室值班,晚9:00后休息.
值班人员离开值班室,应告知一楼保安并务必携带值班移动电话,保持电话畅通.

8.
值班人员实行巡查签到制度.
签到地点为行政楼一楼、教学楼一楼、学生公寓一楼值班室.
签到必须由本人签到,不允许代签.
组织人事处负责对值班人员进行考核.
签到时间为:(1)正常工作日:晚上8点.
(2)双休日及节假日、寒暑假:上午9:00、晚上8点.
9.
值班人员实行交接班制度.
时间为上午9点,地点在行政楼一楼值班室.
内容包括:值班记录本,移动电话,未处理完毕事项以及其他需交接的事项.

10.
值班人员实行零报告制度.
值班结束时,值班人员向带班领导报告当班期间情况.

二、值班纪律1.
严禁私自调调班.
学院值班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值班表每月在学院网站公布.
值班人员必须按排定的顺序值班,并在校务微信群发送信息报备.
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班的,须经带班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不经批准,严禁私自调班.

2.
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
要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要按时清理值班室卫生,做到清洁整洁;要及时接听值班电话,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对重要事件必须详细记录发生和处理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各类问题,重大和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带班院领导汇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三、值班待遇1.
值班人员待遇按学院绩效工资有关规定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统计核算.

2.
值班人员住宿和早餐在实训中心(百川花园酒店),午餐和晚餐在实训中心(百川花园酒店)员工餐.

四、责任追究值班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事业单位人事奖惩有关规定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干部值班制度(试行)》(鲁旅职院发〔2012〕3号)作废.

鲁旅职院发[2017]36号2017年10月9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办公室自动化设备配置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院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优化配置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办公自动化设备主要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满足办公自动化需要的相关设备.

第二条各部门需使用电脑办公的行政坐班人员、各系、部(中心)主任、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辅导员配备台式电脑.

第三条配备公用笔记本电脑,由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管理.
有关部门若需使用笔记本电脑,到计算机网络中心办理借用手续后使用并按时归还.

第四条院办公室是全院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管理的职能处室,负责设备调配、审核、报批;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采购、调试、安装设备,并对设备使用者进行简单的操作培训;总务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凡需要配置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部门,必须填写《办公自动化设备购置审批单》,载明申请依据、理由、使用人、拟添置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预算价格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办公室.
办公室先进行审核,所申购设备如可调配使用,原则上不购买新设备;确需购置新设备,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院长批准实施.

第六条办公室将院领导签字批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购置审批单》送计算机网络中心进行采购,一般在一周之内完成.
采购设备时要认真考察,严把价格关、质量关,注意节约开支.
凡大批设备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设备购进后由计算机网络中心和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共同验货,到办公室登记,到总务处办理入库手续,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质量、价格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八条办公自动化设备属学院固定资产,使用者有责任和义务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不能自行转交他人.
要正确使用设备,避免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
严格控制使用各种耗材,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由于工作变动不再需要原个人使用的设备,应及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鲁旅职院发[2009]20号2009年6月9日办公自动化设备购置审批表申请部门申请日期申请依据和理由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使用人预算价格部门负责人签字办公室审批分管领导审批院长审批办理情况备注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网站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第一条学院网站运行维护工作以学院形象宣传、信息发布、服务于教学、科研和教育管理等职能为中心,坚持由学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各部门分布式管理、以用促建、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条学院网站实行两级管理模式,网络中心代表学院行使管理职能,负责网站的程序开发、页面美工、后台数据库建设与维护等工作,确保网站各项功能的正常运转.
各系(部)、处(室)、中心作为二级管理单位,负责部门二级网站信息内容的更新与维护.

第三条各系(部)、处(室)、中心应确保本部门二级网站信息内容真实、准确、规范,符合保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信息时效性、适用性.

第四条各系(部)、处(室)、中心内部的通知、公告及一般性活动的新闻,应在本部门二级网站中发布.
对于涉及学院范围的通知、公告和有分量的新闻,应在学院主网站上发布.
主网页新闻应经学院负责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审查通过方可发布.
学院主网站的新闻更新由学院负责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管理.

第五条各系(部)、处(室)、中心应专设网络管理人员一名,负责二级网站日常管理工作.
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网站信息的及时发布,遇到网站程序错误、或网站遭遇木马程序、恶意脚本病毒的攻击与篡改,应及时报计算机网络中心,最大限度降低损失与不良影响.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网络管理制度》执行.
鲁旅职院发[2008]41号2008年9月15日人事工作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首次岗位聘用实施方案为做好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首次岗位聘任工作,实现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学院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省人社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施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鲁人发〔2009〕4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省人社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管理的意见》(鲁人社发〔2013〕13号)、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函》(鲁人社字〔2014〕6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学院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1.
科学设岗、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2.
公开竞争、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3.
以现工作岗位为基础确定聘用岗位类别的原则;4.
妥善解决历史问题,平稳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1.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学校在编在岗正式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相应岗位聘用管理.

2.
2016年新招聘且处于试用期内人员暂不参加竞聘,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按公开招聘的有关政策聘用到相应岗位.

四、岗位类别及数量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函》(鲁人社字〔2014〕696号)文件规定,我院岗位设置的总量为280个,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其中管理岗位32个,占岗位总量的11.
4%;专业技术岗位239个,占岗位总量的85.
4%;工勤技能岗位9个,占岗位总量的3.
2%.
各类岗位具体数量及分级(见1).

(一)管理岗位:担负领导职责或承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包括行政、教学、教辅等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按照有关规定,我院管理岗位分为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7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高校教师岗位是主系列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技术要求的工作岗位.
教师岗位专业技术人员需满足《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

我院教师岗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教员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我院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不设正高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我院工勤技能岗位名称为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聘用与管理(一)岗位聘用条件及办法1.
岗位聘用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具有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力;(4)近三年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档次;(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
具体任职条件及聘用办法(1)管理岗位:科员及以上等级现有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可以竞聘现岗位相应等级或以下等级.

(2)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业务条件须符合《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专业技术等级岗位聘用条件》(2)中规定的任职条件.

(3)工勤技能岗位:现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符合聘用基本条件的,按照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聘用的岗位等级直接聘用.
2006年改革后兑现高等级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按照岗位空缺竞聘.

(二)岗位聘用组织机构1.
成立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审核岗位聘用管理实施意见及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全院各类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对岗位聘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陈国忠副组长:宋德利成员:萧继虎、陈增红、魏凯、王莉、赵冰、王恩红、马保烈、孙育红、唐志国、王建峰、邱殿成、沈建军、郑怀刚、张砚锋、吕杰、石磊、杨秀冬、宋继东、王振林、李彩霞、李爱军、张伟勤、曹常玲、肖磊、李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孙育红任主任,高维峰为副主任,路飞、各系(部)、中心秘书为成员.
主要任务是负责起草有关文件、政策解释以及有关聘用工作的具体事务.

2.
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核评议、确定聘任等级;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年限、聘任年限、年度考核和获得荣誉等情况进行认定等工作.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组成人员由各层次代表组成.

3.
成立岗位聘用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聘任工作过程实施全程监督,接受申诉.
纪委书记为岗位聘用工作监督委员会主任.

(三)岗位聘用程序1.
按照省人社厅要求修订《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首次岗位聘用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委会研究同意,报省旅发委、省人社厅批准.

2.
公布岗位,动员部署.
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岗位名称、聘用数额、条件、职责任务、聘期和聘用程序.

3.
个人提出聘用申请,填写应聘岗位申请表(3),除批准兼职人员可以申报2个岗位外,每人只能申报一个岗位,连同个人材料交岗位聘用办公室.

4.
资料审查.
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岗位条件参加竞聘人员进行公示.

5.
确定拟聘人员.
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竞聘人员进行业务考评,成立评议组对竞聘人员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考评情况及岗位情况拟定岗位聘用人选,报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6.
公示.
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7.
审核备案.
公示无异议人员,报省旅发委、省人社厅审核备案.
8.
签订聘用合同.
根据备案结果,学院院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学院公布聘用结果,兑现工资待遇.

(四)聘用合同与考核1.
聘用合同及聘期(1)此次岗位聘用聘期为三年.
(2)聘期内一般不作岗位调整,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经院党委研究同意后进行.

(3)根据国家和省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需调整的,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进行调整.

2.
岗位考核各类人员受聘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我院制定的岗位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及绩效情况.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聘期考核在受聘人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
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期内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同级续聘或高一级竞聘,考核不合格只能竞聘低一级岗位.
考核结果是续聘、晋升、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六、有关事项说明(一)在首次聘用中,各类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结构比例.
同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如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内,高等级有空岗的,可用于低等级岗位竞聘.
此次竞聘不进行三级岗竞聘,三级岗位数额用于四级岗位竞聘.

(二)关于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兼职的问题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在教学、科研、图书等岗位兼职的,按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文件规定办理,并按其确定的为主的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待遇.
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内,必须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

2.
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已聘用在管理岗位但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或超过专业技术岗位数额聘用的人员,可仍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等级工资标准,待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之内.
其中,首次聘用后仍聘用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其原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不计入核准的该等级岗位数额.

3.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自愿选择竞聘管理岗或专业技术岗,按竞聘后的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三)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符合相应的竞聘资格和条件,可参加相应岗位的竞聘.
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本人取得任职资格时间、在校任职时间、工龄、距退休时间等因素.

(四)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岗位的.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受聘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暂缓聘用.

七、附则(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党[2017]10号2017年3月23日1: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岗位设置情况一览表填报单位: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单位规格副厅级人员编制331实有人数192岗位设置总量280岗位类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其中:主系列辅助系列其中:技术工普通工数量3223920930990比例11.
4%85.
4%87.
4%12.
6%3.
2%100.
0%0.
0%管理岗位等级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数量025187000专业技术岗位等级高级中级初级合计一至四级小计一二三四五至七级小计五六七合计八九十合计十一十二十三数量6190027528222292283628868600比例25.
5%3.
8%0.
0%0.
0%0.
8%2.
9%21.
8%3.
3%9.
2%9.
2%38.
5%11.
7%15.
1%11.
7%36.
0%36.
0%0.
0%0.
0%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数量5690027477202082253225717100比例26.
8%4.
3%0.
0%0.
0%1.
0%3.
3%22.
5%3.
3%9.
6%9.
6%39.
2%12.
0%15.
3%12.
0%34.
0%34.
0%0.
0%0.
0%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数量50000051221034315150比例16.
7%0.
0%0.
0%0.
0%0.
0%0.
0%16.
7%3.
3%6.
7%6.
7%33.
3%10.
0%13.
3%10.
0%50.
0%50.
0%0.
0%0.
0%技术工岗位等级一二三四五数量00234比例0.
0%0.
0%22.
2%33.
3%44.
4%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专业技术等级岗位首次聘用条件一、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2.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3.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所需的职业资格和任职资格;4.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档次;5.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业绩和任职年限,并得到同行、学生的认可;6.
服从学院工作安排,具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竞聘条件(一)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具有教授任职资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最近三年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较好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可以竞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二)专业技术五级岗位1.
主系列:具有教授任职资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最近三年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较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可以竞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2.
辅系列:具有辅系列正高级任职资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最近三年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较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可以竞聘辅系列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三)专业技术六级岗位1.
主系列: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10年及以上,或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10年以上且已转高校教师系列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最近三年及任现职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较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可以竞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2.
辅系列:具有辅系列副高级任职资格满10年及以上,在本系列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最近三年及任现职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较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可以竞聘辅系列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四)专业技术七级岗位1.
主系列: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在教学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最近三年及任现职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较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可以竞聘专业技术七级.

2.
辅系列:具有辅系列副高级任职资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最近三年及任现职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较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可以竞聘辅系列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五)专业技术八级岗位1.
主系列: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在教学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最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较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可以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2.
辅系列:具有辅系列副高级任职资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最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较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可以竞聘辅系列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六)专业技术九级岗位1.
主系列:具有讲师任职资格10年及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10年以上且已转高校教师系列取得讲师任职资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最近三年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较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可以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2.
辅系列:具有辅系列中级任职资格10年及以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最近三年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较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可以竞聘辅系列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七)专业技术十级岗位1.
主系列:具有讲师任职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在教学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最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较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可以竞聘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2.
辅系列:具有辅系列中级任职资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最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较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可以竞聘辅系列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八)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1.
主系列:具有助教任职资格2年及以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最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较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可以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2.
辅系列:具有辅系列初级任职资格2年及以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最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较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可以竞聘辅系列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九)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1.
主系列:具有助教任职资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较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可以竞聘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2.
辅系列:具有辅系列初级任职资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较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可以竞聘辅系列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十)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新招聘人员符合任职条件处于试用期直接聘至专业技术十三级岗.
3: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主系列专业技术(教师)岗位竞聘申请表一、基本情况所在系部(处室):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行政(党务)职务参加工作时间进入本单位时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最高专业技术职务获得资格时间首次聘任现职务时间可合并计算年限的专业技术职务获得资格时间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获得资格时间申报岗位等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十一级十二级二、年资情况高中以上学历学历起止时间毕业院校(注明学习方式)学位所学专业进修情况起止时间进修单位进修内容及成绩工作经历起止时间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承担主要工作任务三、教学工作情况完成课堂教学工作情况(2013年至今)起止时间讲授课程名称以及其他教学任务周学时数总学时数申报人承诺:1.
本表所填内容真实准确;2.
受聘岗位工作期间,能够履行学院规定的岗位职责.
申报人签名:年月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了兼职审批:是否以岗位为主进行管理.
学院竞聘委员会意见:主任签章:年月日学院竞聘领导小组意见:组长签章:年月日说明:1.
此表格填好电子版后正反面打印;2.
请勿随意变动此表格,进行增项或减项;3.
填写内容请用五号宋体,如内容字数较多,可再适当缩小字号.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竞聘申请表一、基本情况所在系部(处室):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行政(党务)职务参加工作时间进入本单位时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最高专业技术职称获得资格时间首次聘任现职称时间可合并计算年限的专业技术职务获得资格时间现聘任专业技术职称获得资格时间申请专业技术岗位系列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申报岗位等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十一级十二级二、年资情况高中以上学历学历起止时间毕业院校学位所学专业进修情况起止时间进修单位进修内容及成绩工作经历起止时间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承担主要工作任务申报人承诺:1.
本表所填内容真实准确;2.
受聘岗位工作期间,能够履行学院规定的岗位职责.
申报人签名:年月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了兼职审批:是否以岗位为主进行管理.
学院竞聘委员会意见主任签章:年月日学院竞聘领导小组意见:组长签章:年月日说明:1.
此表格填好电子版后正反面打印;2.
请勿随意变动此表格,进行增项或减项;3.
填写内容请用五号宋体,如内容字数较多,可再适当缩小字号.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管理岗位聘任申请表一、基本情况所在系部(处室):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参加工作时间进入本单位时间行政(党务)职务现职务任职时间最后聘期任同职级时间拟申请职务申请职务等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副科科员办事员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二、年资情况高中以上学历学历起止时间毕业院校学位所学专业进修情况起止时间进修单位进修内容及成绩工作及任职经历起止时间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承担主要工作任务申报人承诺:1.
本表所填内容真实准确;2.
受聘岗位工作期间,能够履行学院规定的岗位职责.

申报人签名:年月日学院竞聘委员会意见:主任签章:年月日学院竞聘领导小组意见:组长签章:年月日说明:1.
此表格填好电子版后正反面打印;2.
请勿随意变动此表格,进行增项或减项;3.
填写内容请用五号宋体,如内容字数较多,可再适当缩小字号.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为适应学院发展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2]22号)、《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3]3号)和《关于省属驻济事业单位调整绩效工资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绩效导向、覆盖全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优化收入分配关系,建立起与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一)实施范围在编教职工,学院正式聘用教职工参照执行.
(二)实施时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构成(一)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由省人社厅根据学院情况按年度批复.
(二)绩效工资构成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占比根据当年总量批复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1.
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根据教职工职级和考勤情况,按省人社厅规定标准按月核发,每年发放12个月.

《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见1.
2.
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绩效工资改革后收入构成表》见2.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发办法(一)总则1.
发放时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学期发放1次.
每学期末,根据教职工所在岗位、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考核结果核发.

2.
核算办法(1)核算原则①教学、学生管理、行政管理及教辅等各岗位工作量均折算为标准工作当量(以下简称当量),并据此核算奖励性绩效工资.

②用于核算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当量由岗位当量、工作质量考核当量和奖励当量等3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①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岗位当量+工作质量考核当量+奖励当量)*学期当量金额.

【公式1】②学期当量金额=(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2)÷教职工学期当量总和.
【公式2】(二)岗位当量核算办法1.
教学岗位当量核算办法(1)教学岗位工作量标准①单班讲授理论课每课时(45分钟)为1个标准课时.
②专任教师学期义务课时量为180个标准课时,限制课时量为324个标准课时.

专任教师完成义务课时量,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未完成义务课时量的,按实际工作量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超出义务课时量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并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为保证教学质量,超出限制课时量的部分,工作量减半计算.

专任教师因学生实习、实训,新生授课、工作安排临时调整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义务课时量的,可以通过补课、开设选修课、命题、监考、校外挂职锻炼或临时兼做行政管理及教辅岗位工作等方式予以折抵,具体标准如下:【表1】单位:标准课时命题监考阅卷毕业实习报告校外挂职锻炼兼做管理工作2/份1/人1周2/生10/周10/周③女教师产假结束恢复工作之日起至哺乳期结束期间,学期义务课时量计算方法为:学期义务课时量=周义务课时量(10课时)*0.
5系数*实际授课周数.
【公式3】④校内兼任教师周授课量不超过4课时,学期授课量不超过72课时,超过部分不计入工作量.

(2)不同类型课程与标准课时之间的换算方法①校内实训课、体育课、外语口语课、机房授课等课程与其他理论课程授课课时计算执行相同标准,每课时为1个标准课时.

②双师授课单人标准课时量计算方法双师授课是指1名学院教师与1名行业、企业专家合作共同授课.
双师授课单人标准课时量计算方法为:单人标准课时量=课时量*1.
6系数÷2人.
【公式4】③合堂授课标准课时量计算方法标准课时量=课时量*折算系数.
【公式5】学生人数不满50人(含)的,折算系数为1;超过50人,不满100人(含)的,折算系数为1.
2.
学生人数每增加50人,折算系数相应增加0.
1,依次累加计算.

④多门授课标准课时量计算方法第2门课程标准课时量=课时量*1.
2系数.
【公式6】第3门及以上课程标准课时量=课时量*1.
3系数.
【公式7】课程排序以课时量为标准降序排列,课时量较多的课程排序在前,以此类推.

⑤新开设课程标准课时量计算方法标准课时量=课时量*1.
2系数.
【公式8】⑥专任教师参加学生实习实训、学生社团活动、课外活动、赛事等指导工作,参与组织论坛、对外交流活动,或承担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标准课时量核算管理办法由各部门另行制定,经组织人事处核准后实施.

(3)教学岗位当量计算方法①岗位折算系数【表2】岗位员级(含初级工、中级工、见习期人员)初级(含高级工)中级副高级正高级折算系数11.
11.
31.
62.
0②学期课时量大于义务课时量小于或等于限制课时量岗位当量=(标准课时量-义务课时量)*岗位折算系数.
【公式9】③学期课时量大于限制课时量岗位当量=[(限制课时量-义务课时量)+(标准课时量-限制课时量)*0.
5]*岗位折算系数.

【公式10】④校内兼任教师岗位当量=标准课时量*岗位折算系数.
【公式11】2.
学生管理岗位当量核算办法(1)辅导员岗位工作量标准辅导员岗位学期义务工作量为管理150名学生,限制工作量为管理200名学生.
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义务工作量的,允许以授课课时折抵.
具体标准为,周2课时折抵管理25名学生,且不重复计入正常授课工作量.

(2)辅导员岗位当量计算方法辅导员完成义务工作量,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未完成义务工作量且无法以授课课时折抵的,按实际工作量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超出义务工作量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并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为保证工作质量,超出限制工作量的部分,工作量减半计算.

①岗位折算系数【表3】岗位办事员(见习期人员)科员副科级正科级(部门副职)副处级分管工作主持工作2.
0折算系数0.
480.
530.
580.
670.
770.
82②学期工作量大于义务工作量小于或等于限制工作量岗位当量=(管理学生人数-义务工作量)*岗位折算系数.
【公式12】③学期工作量大于限制工作量岗位当量=[(限制工作量-义务工作量)+(管理学生人数-限制工作量)*0.
5]*岗位折算系数.

【公式13】3.
行政管理及教辅岗位当量核算办法(1)基础当量根据岗位工作实际,行政管理及教辅岗位人员核发基础当量,标准为每学期82个当量.

(2)行政管理及教辅岗位当量计算方法①岗位当量折算系数【表4】岗位办事员(初级工、中级工、见习期人员)科员(高级工)副科级正科级(部门副职)副处级(部门正职)正处级(学院副职)副厅级(学院正职)分管工作主持工作折算系数11.
11.
21.
41.
61.
72.
02.
3②岗位当量折算方法岗位当量=基础当量*岗位折算系数.
【公式14】(三)工作质量考核当量核算办法1.
教学岗位考核当量专任教师考核当量根据学期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确定.
按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工作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专任教师学期教学质量评价考核结果分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4个等级.
其中,A级不超过5%,B级不超过10%.

(1)各等次考核当量折算系数【表5】考核等次A级B级C级折算系数0.
070.
040(2)考核当量计算方法考核当量=标准课时量*考核当量折算系数.
【公式15】2.
辅导员岗位考核当量辅导员岗位人员考核当量根据学期工作质量考核结果确定.
按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辅导员学期工作质量考核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4个等级.
其中,A级不超过5%,B级不超过10%.

(1)各等次考核当量折算系数【表6】考核等次A级B级C级折算系数0.
120.
070(2)考核当量计算方法考核当量=管理学生人数*考核当量折算系数.
【公式16】3.
行政管理及教辅岗位考核当量行政管理及教辅岗位人员考核当量根据学期工作质量考核结果确定.
按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行政管理及教辅岗位工作人员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有关规定,行政管理及教辅岗位人员学期工作质量考核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4个等级.
其中,A级不超过5%,B级不超过10%.

(1)各等次考核当量折算系数【表7】考核等次A级B级C级折算系数0.
220.
120(2)考核当量计算方法考核当量=学期基础当量*考核当量折算系数.
【公式17】(3)院级领导考核当量院级领导考核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院级正职考核优秀奖励标准为40个当量,院级副职考核优秀奖励标准为30个当量.

(四)奖励当量1.
值班奖励当量学院统一安排的假期值班、中层干部值班、辅导员值班,1天折算为1个当量.
院级领导带班1天折算为0.
3个当量.
2.
岗位奖励当量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增加20个当量.
3.
荣誉称号奖励当量(1)院级教学名师管理期内,经考核合格,每学期增加30个当量.
(2)院级师德标兵一次性增加60个当量.
4.
年度考核优秀奖励当量(1)全员年度考核优秀奖励当量全员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比例不超过15%,奖励标准为40个当量.
(2)部门年度考核优秀奖励当量①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优秀奖励当量按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有关规定,部门目标管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5%.
对考核优秀部门按照10个当量/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实绩对教职工进行奖励,不得平均分配.

②重点工作任务考核优秀奖励当量按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重点工作任务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有关规定,重点工作任务考核优秀的部门,对正、副职领导按照20个当量/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已评为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优秀的部门奖励10个当量/人).
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率低于75%的部门,正、副职领导减少20个当量/人.

五、绩效工资实施有关规定(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实施有关规定1.
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与本人岗位工资执行相同标准.

2.
新参加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在见习期内执行见习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转正定级后,执行所聘任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其他新进入单位人员,执行所聘任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3.
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发规定(1)病假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0%,根据实际请假天数计算.
病假期间未经学院批准从事社会有偿劳务的,视情节扣发当月或半年直至全年基础性绩效工资.
产假期间,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2)事假每月累计不满10个工作日的,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10个工作日不满1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超过15个工作日的,全额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3)旷工每月累计不满1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超过1个工作日但未达到辞退标准的,全额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有关规定1.
考入(调入)学院工作不满1学期的人员,按实际工作周数核算奖励性绩效工资.

2.
为保障教职工休息权,原则上不安排加班.
遇特殊情况安排加班的,不发放加班费,并应于30日内安排补休.
因工作需要,寒暑假期间需长期加班的,应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规定报批,根据实际工作天数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或经批准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安排补休.

3.
专项活动人员支出全部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并按以下情形分类管理:(1)有配套资金支持的活动人员支出按配套资金拨付部门或委托单位管理办法执行,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核算.

(2)学院自筹经费活动学院自筹经费活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在赛事、论坛、交流等活动中从事裁判、评审、命题等专业性工作的人员,及其他从事事务性工作的人员按规定核算工作量,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4.
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规定(1)病假、产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2)事假每学期累计不满25个工作日的,按实际天数扣发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25个工作日的,全额扣发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3)旷工每学期累计不满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超过5个工作日但未达到辞退标准的,全额扣发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4)受行政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其他规定1.
经学院批准,进行访学、进修及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2.
下列人员不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1)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2)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留或采取其他羁押措施的人员;(3)退休人员.
(自退休次月起,按国家规定执行退休待遇,停发在职人员绩效工资.
)六、组织实施成立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陈国忠、宋德利;副主任:萧继虎、陈增红、魏凯、王莉、赵冰;成员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

七、其他(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本方案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1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序号岗位等级2013年清理规范后标准2015年调资2016年调资减少额度实发标准减少额度实发标准1管理四级(副厅)4580480410032037802管理五级(正处)3970430354028532553管理六级(副处)3440380306025528054管理七级(正科)2980330265022524255管理八级(副科)2640290235019521556管理九级(科员)2345250209516519307管理十级(办事员)2330220211014519658专业技术一级至四级(正高)4550485406534037259专业技术五级至七级(副高)36303903240260298010专业技术八级至十级(中级)29203002620205241511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初级)23452502095165193012专业技术十三级(员级)23302202110145196513技术工三级及以上(高级工)25002802220185203514技术工四级(中级工)23352402095160193515技术工五级(初级工)2240210203014018902绩效工资改革后收入构成表改革后工资项目具体构成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补贴(按月或按年发放)改革性补贴(含住房补贴、物业补贴、采暖补贴、无房补贴)特殊津补贴(含特岗津贴、独生子女补贴、禁食猪肉少数民族补贴、精神文明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原按月发放的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开放城市补贴、考勤奖、目标管理奖、岗位津贴、工作人员补贴、交通补贴,及原按年发放的节日补贴、第13个月工资等项目一并清理规范为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职级按省定标准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期发放)岗位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授课工作量确定的奖励绩效根据学生管理工作量及出勤情况确定的奖励绩效根据管理及教辅工作岗位及出勤情况确定的奖励绩效工作质量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授课质量考核结果确定的奖励绩效根据学生管理考核结果确定的奖励绩效根据部门考核结果确定的奖励绩效其他奖励性绩效工资值班奖励绩效岗位奖励绩效荣誉称号奖励绩效年度考核优秀奖励绩效鲁旅职院发[2017]2号2017年1月11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工作纪律,落实岗位职责,建立良好的教学与管理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编及学院聘用教职工.
第二章工作纪律要求第三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及其它校规校纪,坚守岗位,勤奋工作,不擅离职守,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
遇有病、有事等紧急情况,应及时请假.

(一)教学岗位人员不实行坐班制,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他人代课,应参加学院及所在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请假经批准者除外)按旷工处理.

(二)行政管理及教辅岗位人员、学生管理岗位人员等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各部门应做好所属教职工在正常工作(包括学院及所在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活动及其他集体活动)时间内的考勤工作.

第三章请假类别及工资待遇第五条请假主要包括病假、工伤假、事假、产(护)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公假等.

第六条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经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认为必须治疗或休养的,可申请病假.
请假期限一般以病假单建议为准.
急诊应持病历回校补办请假手续.
赴外地探亲(或婚丧假)期间,除急诊外一般不允许请病假.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病假,按旷工处理.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照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30%(日扣发额=[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
75天]*30%),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日扣发额=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6月÷21.
75天,下同).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发放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50%(日扣发额=[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
75天]*50%);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扣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发放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发放80%;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日扣发额=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
75天,下同);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扣发.

涉及上述(一)、(二)、(三)项情况的教职工,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经批准可提高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5%-15%(最高不超过本人的工资).

(四)病假期间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全部工资.
(五)教职工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生活福利待遇,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六)教职工在12个月内(每月以30天计),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为长期病休,应持省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病假单提出申请.
长期病休人员应定期(间隔一般不超过6个月)复查病情,并提交诊断证明.

(七)因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第七条工伤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正)规定,教职工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为工伤的,可按规定休工伤假.

工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第八条事假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需离岗处理私人事务的,应请事假.
事假应严格控制,原则上每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半天应予累计,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一)事假每月累计不满5个工作日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超过5个工作日不满10个工作日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发50%;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扣发.

(二)事假每学期累计不满5个工作日的,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超过5个工作日不满10个工作日的,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50%;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扣发.

(三)事假单次超过22个工作日的,停发工资.
(四)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九条产(护)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下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三次修正)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教职工产(护)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一)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8天.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如遇寒暑假,休假时间不予顺延.

(二)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均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三)根据医院证明,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四)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

(五)女职工产假结束恢复工作之日起至哺乳期结束期间,有关待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条婚假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下同)规定,参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下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一)教职工结婚,给予假期3天.
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酌情另给予路程假.

(二)教职工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后1年内一次性休完,提倡安排在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或寒暑假期间.

(三)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第十一条丧假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参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丧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一)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去世的,给予丧假3天.
需赴外地料理丧事的,酌情另给予路程假.

(二)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交通费、住宿费等自理.
第十二条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1号)、《山东省关于执行实施细则》规定,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
利用工作时间探亲的,应按程序申请事假.

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第十三条公假教职工因公务需要离岗外出的,应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公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第十四条上述各类假期均自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病假、工伤假、产(护)假、探亲假、公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在内;事假、婚假、丧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在内.

第四章外出学习、进修和出国(境)规定第十五条教职工定向(委培)攻读研究生、进修、培训,经审核批准后,应按相关规定与学院签订协议,脱产学习期间工资待遇按协议执行.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进修、学习、交流,应按规定的期限、资格条件、程序等进行审批,并与学院签订协议.
离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不含奖励性绩效工资).
协议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超过签订协议学习期限逾期不归,且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含请假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应按照《中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旅职院党〔2016〕26号)规定进行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逾期不归,且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请销假手续与审批权限第十八条教职工请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应说明请假事由、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经核准后,由所在部门发放《准假通知书》.

第十九条审批权限(一)病假、产(护)假凭医院诊断证明,婚假凭结婚证书,事假、丧假、公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按规定审批,并做好考勤记录.

(二)工伤假、探亲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批.

(三)教职工请假不满3天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超过3天不满7天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超过7天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学院领导和各部门领导因公、因私外出离开本市(包括休假外出),均应按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工作规定(试行)》履行请假报备手续,获准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教职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的,可不予批准,也可视情况缩短假期.
教职工因紧急情况无法来校履行请假手续的,可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代办,并应于回校3日内由本人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因特殊情况请假期满不能返岗工作的,应在假结束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返岗工作的,应于返岗后2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部门报到,并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章旷工及相关处理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自离岗之日起视为旷工.

(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自请假期满次日起视为旷工.

(三)迟到或早退在2小时(含2小时)以上或不参加部门组织的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或早退累计满4小时的,按旷工1天处理.
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课2节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四)经查实,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或弄虚作假的,自请假之日起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旷工处理(一)旷工每月累计不满1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超过1个工作日但未达到辞退标准的,全额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旷工每学期累计不满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超过5个工作日但未达到辞退标准的,全额扣发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教职工旷工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累计旷工满5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不满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不满30个工作日的,全额停发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七章考勤管理第二十四条学院成立考勤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考勤工作的督促检查,成员由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工会、党总支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考勤实行部门负责制.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情况负责,同时要确定1名责任心强的教职工担任考勤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
考勤员的确定和变更应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考勤实行月报制.
考勤情况应在本部门内部公示3天,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统计表报组织人事处.

第二十七条漏报、错报考勤情况,或报送不及时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责任,按规定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考勤情况与教职工工资、福利挂钩,并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级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鲁旅职院发〔2008〕5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鲁旅职院发[2017]12号2017年3月28日1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月报表(年月)部门(盖章):总人数:人本月缺勤人数:人序号姓名缺勤类别请假起止时间缺勤天数备注填表说明:1.
缺勤类别分为病假、工伤假、事假、产假、护理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公假、旷工及其他.
"其他"请在备注栏注明具体原因,如公派出国、因私出国、国内访学、国外访学、脱产学习、国外进修、公派培训、实践锻炼等.

2.
按时返岗(销假)人员,请在"备注"栏内注明时间.
3.
本表经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复印件留存备查.

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签字):年月日年月日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部门职务(职称)请假类型请假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请假事由申请人签字:年月日所在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组织人事处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分管院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说明:本表按规定权限审批,所在部门、组织人事处各留存1份.
3准假通知书(存根)同志,因原因,请(病、工伤、事、婚、丧、产、护理、探亲、公)假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所在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销假时间同志,请假期满,于年月日销假,返岗工作.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说明:《准假通知书(存根)》由请假人所在部门填写,随《请假审批表》一并留存备查.

准假通知书经研究批准,同意同志(病、工伤、事、婚、丧、产、护理、探亲、公)假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说明:《准假通知书》原件由请假人保存,审批部门留存复印件备查.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工作量核算管理办法为准确核算教职工工作量,为工作考核、职称评定和绩效分配提供科学依据,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量核算范围(一)教师工作量核算范围教师(含专、兼任教师)工作量核算范围,是指依据教学计划执行的教学任务、按照教学管理规定开展的教学工作,及经批准承担的其他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学生校外实习、实训、写生指导,体育竞赛队训练、参赛指导,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训练、参赛指导,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承担招生面试考核,承担大型活动组织、服务及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人员工作量核算范围行政人员(含行政管理及教辅人员、学生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工作量核算范围,是指依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计划开展的日常工作及经批准承担的其他工作.

二、日常工作量核算(一)教师日常教学活动工作量核算1.
教师根据教学计划执行的教学任务,工作量按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绩效方案》)及下列规定进行核算,计入义务课时量,发放绩效工资.

(1)双语教学课程、项目化教学课程等教学改革类课程,工作量第一学年按照1.
2倍系数核算,自第二学年起,按照正常标准核算.

(2)院级艺术团、体育竞赛队训练指导,纳入选修课管理,发放绩效工资.
(3)网络课程(含网络选修课)学习指导,工作量按照2个当量/学期·课程·班级核算.

(4)外出写生、专业(社会)实践、企业认知性学习指导等,工作量按照5个当量/天核算.

2.
教师根据教学管理规定开展的教学计划以外的工作,工作量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核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计入义务课时量,不根据职称进行折算:(1)根据教务处、组织人事处或所在部门工作安排,临时参加的听课、评课,按照实际课时数的0.
5倍系数核算工作量;根据教师岗位职责进行的听课、评课,不核算工作量.

(2)毕业答辩工作量按照0.
15个当量/生核算.
(答辩小组教师3-5人,答辩学生不超过36人/天.
)(3)非授课时间开设观摩课、示范课、学术讲座,按照实际课时数核算工作量.

(4)学院运动会筹备、执裁,运动队带队参赛、学生社团活动指导等,工作量按照5个当量/天核算.

(5)在校生体能测试,工作量按照0.
15个当量/生核算.
(6)经批准参加的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由组织参赛部门拟定选手选拔、培训指导方案,经学院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选手训练指导,总工作量按照200个当量/赛项核算;全国旅游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大赛选手训练指导,总工作量按照180个当量/赛项核算;省级职业技能大赛选手训练指导,总工作量按照150个当量/赛项核算.
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分赛项,总工作量增加40个当量.

组织或参加上述赛事之外的其他竞赛项目,根据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另行审批.

(7)专任教师承担上述工作,按照规定标准核算工作量.
兼任教师在工作时间承担上述工作,不核算工作量;在非工作时间承担上述工作,按照规定标准核算工作量.

3.
教师赴行业、企业挂职锻炼期间,待遇按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赴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行政人员日常工作量核算1.
行政人员本职岗位工作量按照《绩效方案》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发放绩效工资.

2.
行政人员作为校内兼任教师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工作量按照《绩效方案》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3.
行政人员为完成日常工作,经批准安排加班的,不核算工作量,应于30日内安排补休.
因工作需要,寒暑假期间正常工作的,应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规定报批,工作量按照5个当量/天核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或经批准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安排补休.

三、专项活动工作量核算(一)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活动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活动,主要包括省级以上教学竞赛及职业技能竞赛、有经费支持的大型活动、省级以上专业(群)建设、教学资源库建设及课程建设等质量工程项目、全省春季高考技能测试、大学生普通话测试、行业及社会培训等.
教职工在上述活动中承担相关工作,报酬按配套资金拨付部门或委托单位管理办法及学院配套办法执行,在该项目预算经费内列支.

(二)学院自行组织的专项活动学院自行组织的专项活动,是指纳入学院及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有预算资金支持的活动,主要包括学院及教学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评审、单独招生、艺术类招生面试、质量工程项目评审、校地合作项目及论坛、会议等.
在上述活动中,教职工工作量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核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1.
教师工作量核算(1)专任教师承担上述工作,工作量根据实际天数按标准进行核算.
(2)兼任教师在工作时间承担上述工作,工作量根据实际天数按标准进行核算,并乘以0.
5倍系数;在非工作时间承担上述工作,工作量根据实际天数按标准进行核算.

2.
行政人员工作量核算(1)行政人员在工作时间承担上述工作,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核算工作量;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量根据实际天数按标准进行核算,并乘以0.
5倍系数.

(2)行政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承担上述工作,工作量根据实际天数按标准进行核算.

(三)工作量核算标准工作类型工作量核算标准专家命题、裁判、考评(含竞赛方案、规程制定等)省级及以上6个当量/项院级4个当量/项项目评审5个当量/天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5个当量/项校地合作项目方案制定5个当量/项课程标准制定2个当量/项监考2个当量/场阅卷0.
03个当量/份论坛、会议、单招等组织、服务、接待工作5个当量/天备注:当量金额按上一学期标准执行.
四、工作量核算要求(一)日常工作量由所在部门按学期核算,部门负责人确认,分管院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专项活动工作量由项目负责人核算,活动组织部门负责人确认,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

五、其他(一)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各项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者,均以本办法为准.

鲁旅职院发[2017]16号2017年6月30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广大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发挥教师在师德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第二章师德教育第三条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
新进教师入职培训,优秀教学团队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育等必须开设师德教育专题课,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视理想信念、法制和心理健康教育.
举行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和老教师荣休仪式,增强教师为人师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
结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师德教育,鼓励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第四条发挥党组织政治优势,重视师德建设.
通过党员组织生活、专题座谈会等方式开展师德师风建设.
将师德规范作为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职工党支部书记轮训等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教师党员争一流、作表率.
发挥工会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师德建设教育月、"践行师德、做四有好教师"等师德建设活动.

第三章师德宣传第五条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学院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挖掘和提炼名家名师为人为学为师的大爱师魂,生动展现学校教师的精神风貌.

第六条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通过报纸、网站及微信、QQ等新媒体形式,集中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

第四章教师自觉第七条教师要充分认识自己所承担的庄严而神圣的使命,发扬主人翁精神,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
要将师德修养自觉纳入职业生涯规划,明确师德发展目标.
要通过自主学习、自我改进,将师德规范转化为稳定的内在信念和行为品质.
将师德规范积极主动融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实践中,提高师德践行能力.
弘扬重内省、重慎独的优良传统,在细微处见师德,在日常中守师德,养成师德自律习惯.

第八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并落实教师在办学中的主体地位.
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创设公平正义、风清气正的环境条件.
充分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
依法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健全教师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职业发展体系,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第五章师德监督第九条要将师德建设作为教育质量督导评估重要内容.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构建学院、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
设立师德举报信箱,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建设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
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六章师德考核第十一条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也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在师德考核中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
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考核优秀的应当予以公开表彰,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第七章师德奖惩第十三条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中,对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学校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
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保障措施第十五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学校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任委员的师德建设委员会.
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职能由组织人事处承担,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将师德建设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师德教育、宣传、考核和奖惩等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党[2017]25号2017年12月8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申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教师权益,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校园和谐,维护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依法享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权益.

第三条教师认为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可依据本办法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条申诉主体是认为上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教师,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他人行使.

第六条被申诉主体为学院相关办事机构或部门.
第二章申诉组织第七条学院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
委员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关于教育教学权益申诉的专门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师申诉,维护教师权益.
教师申诉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教师申诉事项.

第九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领导、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工会、教务处、教学研究室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由院工会负责人担任.
教师代表由系(部)、中心推荐,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教师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教师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教师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工作办公室").
由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工会、教务处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申诉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十一条申诉工作办公室负责教师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教师申诉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决定.

第三章申诉范围第十二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师依照本办法提出的申诉,具体涉及下列事项:(一)学院未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或者未严格履行合法程序,限制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二)学院未认真执行国家工资、保险、福利政策,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应得的合法收入未得到有效保障的;(三)学院未按政策规定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给予应有奖励的;(四)学院在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评优评奖过程中,未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审(聘任)程序不到位或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教师个人认为结果不合理,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五)教师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六)教师培训进修权利未得到保障,或者未享受到与他人平等的培训进修机会的;(七)年度或聘期考核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或者未严格履行考核程序,教师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八)学院对教师发生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教师本人有异议的;(九)教师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教师申诉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一)教师提出的申诉要求、理由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不一致的(若教师申诉涉及到的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则可纳入申诉范围);(二)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劳动、人事或者其它方面的争议事项;(三)非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提出申诉的争议事项;(四)本院教师在外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五)在我院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六)教师申诉委员会已经做出有效决定的争议事项;(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八)其它不属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十四条教师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院或者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校内申诉权利.

第四章申诉程序第十五条教师认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院有关部门积极反映;相关部门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

第十六条教师认为有关部门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本条例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教师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
书面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诉对象;(三)具体申诉要求;(四)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五)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六)其它申诉所必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申诉教师应当向申诉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申请和相关申诉材料.
第十九条申诉工作办公室在收到申诉申请后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诉人是否受理申诉申请;对申诉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申诉材料不全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诉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材料补齐;申诉申请审核期限自申诉人提交完整申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申诉材料的,视为自行撤回申诉申请.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申诉材料齐全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申诉工作办公室受理申诉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一)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受理决定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二)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查阅相关政策规定和事实材料;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要求相关部门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等;(三)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对教师申诉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可以是一种或几种),书面报教师申诉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初步处理意见;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经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申诉工作办公室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责任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
申诉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加盖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印章;调解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书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重复申诉.
调解不成的,不影响教师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工作办公室作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决定;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六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工作会议,出席工作会议的委员超过应到委员的二分之一,决定方能有效.

第二十七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的责任人到会陈述理由、解释说明.

第二十八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与具体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与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
委员的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作出.
回避的委员不计入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到委员总人数.

第二十九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与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一)该委员为被申诉人或者被申诉部门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二)该委员为申诉人或者被申诉部门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三)该委员与申诉人或者被申诉部门存在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正确行使决定权的.

第三十条在申诉程序中,申诉人就申诉及相关事项,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本申诉程序终止.

第五章申诉决定第三十一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分别作出如下决定意见:(一)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申诉人的教育教学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且尚能予以补救的,教师申诉委员会裁定责令被申诉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或对有关事宜、结果进行复议;(二)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申诉人的教育教学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但限于客观情况难以有效补救的,裁定被申诉部门原处理决定不适当,并建议学院对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三)申诉教师的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犯或者被申诉部门或个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第三十二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讨论过程、不同意见和决定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申诉工作办公室主任在记录卷宗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决定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在决定书上签字并加盖印章;决定书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决定书自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决定意见生效后,申诉双方当事人应当予以足够尊重和有效执行.
属第三十一条(一)、(二)项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教师申诉委员会决定意见起的30个工作日内,执行决定意见,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申诉工作办公室.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效决定的,给予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三十六条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为学院内最终决定,申诉人不得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也不得针对决定结果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教师的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也不得因教师实施了申诉行为而对该教师进行打击报复.
发生此类行为的,责令有关部门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教师申诉委员会的校内最终决定不影响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在学院其它岗位工作的职工,发生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权益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申诉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党[2017]27号2017年12月8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师资培养力度,优化教学团队结构,促进教师知识更新,不断提高教师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全面做好教师国内外业务培训工作,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国内培训(一)培训对象学院聘用在岗的专、兼职教师,以专职教师为主.
(二)培训形式1.
参加教育部高职高专师资培训基地师资培训.
2.
到相关高校进行短期业务培训或进修.
3.
参加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
4.
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专业知识培训.
5.
专业建设需要的其它形式的培训.
(三)工作程序与职责1.
为统筹安排师资培养工作,各系(部)每学年脱产进修培训教师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的10%.
各系(部)应于每年3月底和10月底以前分别将下学期教师的进修培训计划报教务处,计划应具体落实到个人,由教务处列出整体培训计划.

2.
各系(部)根据师资队伍建设任务和专业建设需要,根据教务处公布的培训计划,确定本系(部)教师国内业务培训计划和人员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转组织人事处备案.

3.
教务处根据确定的教师国内业务培训计划,负责统筹并指导各系(部)组织好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4.
教务处负责将有关培训信息及时通知各系(部).
各系(部)拟参加业务培训人员,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国内业务培训申请表》或培训单位规定的培训申请表,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实施,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5.
教师在培训结束后1周内,须将培训总结和取得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结业证书或研修项目成果的原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对其培训结果形成鉴定意见,并转组织人事处备案.

6.
参加培训教师将其取得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结业证书或研修项目成果复印一式三份,一份交由系(部)归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一份交由教务处归档;一份交由组织人事处归档.

7.
由各系(部)负责组织参加培训人员将其培训学习成果,及时与其所在专业教学团队进行沟通与交流.

(四)教师培训期间的待遇与费用1.
教师参加培训结束,经教务处鉴定其培训结果合格后,享受以下待遇:(1)教师参加短期培训期间,享受在职教职工的待遇,专职教师校内技能工资由教务处根据其进修期间表现、工作量完成等实际情况确定.
参加脱产学习半年及以上的,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享受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按时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提供正常的工资、职称晋升机会,不发放技能工资.
进修学习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教师应与学院签订培训协议,并按协议履行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聘用年限承诺,违约按协议执行.

(2)教师参加培训的培训费,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专项资金列支;其往返路费、食宿费等费用按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鲁旅职院字[2014]1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教师参加培训结束,经教务处鉴定其培训结果不合格的、未按要求取得进修培训合格证书的,以及未经学院批准参加进修或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者,其参加培训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脱产培训期间的其它待遇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3.
参加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的教师,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签订《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国内访问学者协议书》,并按协议执行.

二、教师出国培训(一)工作任务根据各专业建设需要,适时选派教师参加国外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结业证书或研修项目成果.

(二)培训形式1.
参加教育部、教育厅组织的相关师资出国培训项目.
2.
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建设的需要,经学院研究确定,由国际交流中心联系的相关出国培训项目.

3.
专业建设需要的其它形式的培训.
(三)职责与任务1.
由组织人事处根据学院研究确定的教师出国培训计划,负责统筹教务处、国际交流中心及相关系(部)组织好出国培训工作.

2.
教育部、教育厅组织的相关师资出国培训项目,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将有关培训信息及时通知各系(部),系(部)进行选拔推荐,在部门内部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结果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上报党委会研究后实施.

3.
其它项目由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由教务处会同国际交流中心,提出出国培训建议意见(写明培训地点、项目名称、培训形式、拟选派人员、培训费用等),经组织人事处审核,提请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予以实施.

4.
各系(部)拟选派出国培训人员,需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培训申请表》或培训单位规定的培训申请表,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国际交流中心、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提请党委会研究同意,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校内公示、政审、备案,代表学院与选派出国人员在办理完出国手续后签署出国培训协议.

5.
根据工作需要,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办理选派出国人员的出国手续.
6.
教师参加培训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培训期间的学习科研情况,在出国培训结束后1周内,须将培训总结和取得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结业证书或研修项目成果的原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对其培训结果形成鉴定意见,并转组织人事处备案.

7.
参加培训教师将其取得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结业证书或研修项目成果复印一式三份,一份交由系(部)归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一份交由教务处归档;一份交由组织人事处归档.

8.
由各系(部)负责组织参加培训人员将其培训学习成果,及时与其所在专业教学团队进行沟通与交流,适时在学院举办一场较高水平的专题学术讲座(四)教师出国培训期间的待遇与费用1.
教师短期出国培训结束,经教务处鉴定其培训结果合格后,享受以下待遇:(1)教师出国培训期间,发放档案工资,享受在职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正常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公积金.

(2)教师出国培训期间的国际间旅费、培训费和国外住宿费,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专项资金列支.
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

(3)教师培训结束,经教务处鉴定其培训结果不合格的,其参加培训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脱产培训期间的其它待遇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2.
国家级培训国(境)外培训等省财政资助项目,财政拨款外的费用由学院与教师各承担一半.

3.
出国进修学习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应与学院签订培训协议,并按协议履行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聘用年限承诺,违约按协议执行.

三、附则1.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在此之前与学院签订有进修培训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2.
本办法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5]32号2015年7月22日1: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国内业务培训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部门所教专业行政职务职称及评聘时间学历、学位所学专业手机电子邮箱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培训时间经费预算及来源历年培训进修经历培训进修内容所在系部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教务处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组织人事处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财务处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院领导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备注:此表一式四份,盖章后所在系部、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各留存一份.

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培训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部门所教专业行政职务职称及评聘时间学历、学位所学专业手机电子邮箱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培训国家培训时间经费预算及来源历年培训进修经历培训进修内容所在系部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教务处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组织人事处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财务处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院领导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备注:此表一式四份,盖章后所在系部、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各留存一份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专业建设,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参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岗位及人员聘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评选、管理的院级专业带头人是热爱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领域代表我院领先水平,在本专业的教学、科研等方面起带头作用的优秀教师.

第三条院级专业带头人评选、管理以政治表现、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和对学院实际贡献为基本评选依据,遵循"坚持标准,注重实绩,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加强对专业带头人岗位及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明确权利与义务,落实责任及待遇.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五条岗位职责(一)负责本专业的建设,包括整体建设规划、品牌特色专业建设方案的制定工作,负责相关新上专业的调研、论证工作;(二)主持本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制定与修订、教材编写工作,主持本专业教学改革和实践技能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三)岗位人员任期内每年至少在正式出版刊物上公开发表不少于3000字的专业论文1篇;(四)岗位人员任期内至少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主编正式出版教材1部;(五)岗位人员任期内主持完成至少1门院级以上精品课建设;(六)聘期期中评估时,岗位人员须完成第五条(三)、(四)、(五)中的一项;(七)加强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培养教学与科研骨干教师,每年制定具体方案指导青年教师1名以上.

(八)利用节假日或业余时间,到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业进行调研工作,每年时间累积不少于20天.

(九)在学院其它各项教学、科研活动中勇挑重担,或当好参谋.
勤奋工作,无私奉献,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院级专业带头人岗位属流动岗位,按照绩效实行动态管理,5年一期.
第三章选聘条件第七条在我院工作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兼任教师.
院领导不参加院级专业带头人聘任,但不影响参加省级学科带头人岗位申报.

第八条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0岁.
第九条热爱旅游教育事业,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素质,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治学严谨,学风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带领本专业全体教师进行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

第十条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和实践教学经验,能系统讲授本专业两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
教学方法、风格、特点在教师中有较大影响力和示范性,教学成绩显著,能对本专业教师发挥业务指导作用.

第十一条富有改革和创新精神,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取得创造性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教学科研成果,在专业建设与发展中具有较大贡献.

第十二条近五年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学术论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独立作者);或正式出版过本人主编或撰写的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或正式出版由本人主编或副主编的高等学校规划教材1部以上.

(二)在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方面取得较大成绩,获得过厅局级三等奖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列前三位,二等奖列前两位,三等奖第一位);或是省级以上精品课程的主持人.

(三)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并获得厅局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一等奖列前三位,二等奖列前两位,三等奖第一位).

第四章评选程序第十三条评选程序(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教师可向所在系(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申报表》,附佐证材料,按规定时间交所在系(部)、中心.

(二)系(部)、中心评议推荐.
由系(部)、中心依据选聘条件对申报教师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系(部)、中心组织本部门全体教师听取申报者业绩陈述和业务答辩,按照分数高低排出名次并确定推荐名单.
推荐名单在本系(部)公示3天.
公示期满后推荐名单及佐证材料报教务处.

(三)资格审查.
学院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教学研究室对提出申请人员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初选名单.

(四)审核研究.
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对推荐名单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专业带头人人选,报请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会研究确定.

(五)公示与聘任.
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学院与专业带头人签订聘任协议,并发文公布.

第五章人员聘任第十四条严格按照选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确定聘任人员.
第十五条学院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颁发聘书.

第十六条专业带头人聘期为5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聘任期满后,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考核结果,可以续聘、解聘.
年龄超过国家法定教师退休年龄的不再续聘.

第十八条专业带头人在任期内如受到党纪、政纪、校纪处理,学院可随时取消其专业带头人资格和相应待遇.

第六章考核评估第十九条考核评估工作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和教学研究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考核评估分为年度考核、聘期期中评估和聘期届满评估.
年度考核由专业带头人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和教学研究室对工作报告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专业带头人的职责和工作实际确定考核结果.
聘期期中评估和聘期届满评估采取个人述职、群众评议、专家测评、组织审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考核聘期内履行职责及发挥作用情况.
期中评估在专业带头人受聘3年时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后2年是否续聘的基本依据).
聘期届满评估在5年聘期结束时进行(评估结果作为下一聘期是否续聘或专业带头人岗位是否继续设置的主要参考依据).
考核评估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对考核评估成绩不合格者,经考察确属没有履行专业带头人岗位职责,起不到专业带头人作用者,取消其专业带头人称号和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由教务处建立专业带头人数据库,对他们做出的贡献事迹、工作成绩等情况及时录入,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每年年度考核成绩、聘期期中评估和聘期届满评估成绩计入专业带头人数据库和个人业务档案.

第七章待遇第二十三条学院为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优先选派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到国内重点高校进修、出国学习等.

第二十四条专业带头人在任期内将被优先推荐参加高一层次选拔,被遴选为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待遇按高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院在专业带头人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六条专业带头人享有本专业的教学及外出培训授课的优先选择权.
第二十七条专业带头人享有申报院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优先权,学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八条学院设立院级专业带头人专项基金.
专业带头人任期内每年可支配学术活动经费3000元(由学院统一管理),每年年末给专业带头人发一次性补贴2000元.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专业带头人被取消专业带头人资格后,不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9年6月发布的《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岗位及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和教学研究室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4]44号2014年12月11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培养方案(试行)为了提高我院专业教师队伍的教育教学水平,加快我院主体专业的建设步伐,提升我院的办学能力,为经济建设培养合格的适合市场需要的技能型人才,经学院研究决定,切实加强学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批专业带头人,以促进各专业健康发展.

一、培养背景1.
专业带头人的培养,是提高我院专业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提高专业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需要.
近几年来,我院办学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新生的数量成倍增长,迫切需要加速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从而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2.
专业带头人的培养,是加速我院重点专业建设,提升我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能力的需要.
目前,我院重点专业教师队伍总体来说,年青教师多,虽然学历较高,但教学经验不够丰富,教学水平亟待提高.
在重点专业培养一批能起带头作用和示范作用的专业带头人,是我校目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指导思想按照"敬业奉献、理论扎实、技能突出、锐意创新、钻研市场的要求,建设一支数量适宜、质量较高的专业带头人队伍,推动我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我院办学水平.

三、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按照个人申报,专业组推荐,学校审批的原则,从今年开始,在重点专业和主体专业确定2—3名、一般专业确定1—2名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力争通过3—5年培训,达到专业带头人培养标准.

(二)培养任务1.
通过培养培训,使专业带头人具备较高思想政治觉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立足职业教育,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奉献精神强.

2.
提高专业带头人的学历层次,并使其获得相应的职称和专业技术证书.
鼓励已获得本科学历的培养对象攻读研究生学历;所有培养对象在培训期内必须获得中级以上职称,必须获得所教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
具备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能操作能力.
要求培养对象较系统掌握任教专业理论知识体系,熟悉任教专业技能操作,对任教专业主干课程的课程内容、课程结构和技能体系有较强的把握能力;准确把握任教专业的专业培养目标和主干课程的课程目标以及在职业岗位、职业能力培养中的地位、作用和价值,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校本教材开发等方面起到规划和把关作用;由学校统一组织,有计划分年度安排培养对象下到专业对口企业进行顶岗实践,实践累计时间要求达到一年以上.

4.
具备较高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教改水平.
要求培养对象从事本专业教学三年以上,能胜任本专业2门以上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和实习实训指导,课堂教学和实习实训指导效果好;在专业教学中,注重学生的知识技能及学习态度的培养,使学生的学习能力、应用能力、协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充分的培养和提高;并根据专业特点,采用现场教学、案例教学、项目教学、讨论式教学、探究式教学等教学方法,在课外能指导学生进行自主性学习,所教学生在校内外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在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开展教学研究,要求专业带头人主持或参与1-2项校级以上教研教改课题,每年公开发表教研教改论文1篇以上.

5.
具有一定的应用技术研究推广能力和市场把握能力.
培养对象要能不断吸取本专业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掌握本专业最新发展动态和研究成果,由学校组织外出参加专业培训,及时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技能水平;要求培养对象有较强的市场就业、职业岗位用人标准的调研、分析能力,每年要开展市场调研1次,并根据就业市场和职业岗位要求的变化,适时调整专业教学内容.

6.
能够发挥指导和示范作用.
要求专业带头人能对本专业教师进行示范和指导,每学年为校内外本专业教师开展专业教学、教研教改、应用技术研究与推广、本专业最新成果专题辅导报告、讲座1次以上;每学年为校内外本专业教师上示范课、观摩课2-3次,教案要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实现资源共享.

四、培养措施1.
完善监督机制.
加强培养过程的监督与评估.
对照专业带头人培养的具体目标要求,由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班子的工作实绩分年度、分阶段逐项检查与评估,切实加强对各专业带头人培养工作的督促、考核.
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管理力度.

2.
加强密切协作,推动培养工程顺利实施.
专业带头人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处室通力合作,围绕培养目标,共同协助教研教改课题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推广,市场调研情况的分析,确保集体项目如期完成.

3.
强化队伍管理.
学校将对培养对象进行严格的管理,培养对象要制定个人受训计划.

4.
开展带教活动.
加强"青蓝工程"活动,以课堂为载体,切实提高培养对象的专业水平.
为此,在校内坚持"结对子"的活动,切实抓好带教,让培养对象逐步形成自身的教学特色和风格.
为体现校内的专业带头人的培养成果,学校每学年举行一次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的赛课活动.

5.
建立专业带头人培养基金.
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的同时,多方筹措经费,将建立专业带头人培养基金,用于学科建设、教师培训、改善各专业组所工作条件等方面的需要,为专业带头人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

6.
院内创设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营造你追我赶的良好态势.
工作班子要深入课堂教学第一线,善于发现人才,有计划地加以培养.
创造条件让想学、肯学、会学的教师多一些学习机会,让想干、肯干、能干的人多一些实践的机会,为他们搭建成长的平台,让优秀的教师脱颖而出.

7.
强化学习,更新观念,不断提高培养对象的理论水平.
对专业带头人的培养着重从学习,尤其是教育、教学理念,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入手,及时把握教育发展的时代脉搏,新课改对教师的要求等方面的宣传,从而增强教师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为此,要求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每人自订一份报刊杂志,每月交一份读书心得体会,每学期精读一本教育专著,每学期交1篇较高质量的论文.

8.
学院对培养对象适时加压工作担子,如各级各类公开课、评优课、技能竞赛等要让他们当主角,促使其沿着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的轨迹发展.

9.
建立奖励机制.
对按期达到专业带头人标准的实行奖励:一是适当提高经济待遇;二是在评优评先、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

10.
学院建立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档案,跟踪培养对象的发展情况.
鲁旅职院发[2013]45号2013年12月28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骨干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骨干教师的评选、管理工作,激励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带动和提升教师整体的教学与科研水平,进一步推进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学院骨干教师的评选和管理遵循"公平竞争,注重实绩,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评选范围与条件(一)在我院工作3年以上的专任教师.
(二)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三)热爱教育教学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优秀的教学效果;教学工作量饱满;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

(五)近3年讲授过本专业两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
能准确把握教学大纲,熟练驾驭教材,教学效果较好,在同专业教师中表现突出;3年内教学考评排在三分之一以前.

(六)专业教师应具有"双师"素质,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较强的实践技能.
在本专业实训室建设或实践教学中做出较突出贡献.

(七)近3年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
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论文(第一作者);或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教材,本人为副主编(列前三位)以上.

2.
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获得院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本人列前两位);或是院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的主持人.

3.
积极进行科研工作,获得院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本人列前两位).
三、评选程序(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教师可向所在系(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骨干教师申报表》,并附佐证材料,按规定时间交所在系(部)、中心.

(二)系部推荐.
各系(部)、中心可根据本专业发展方向及要求,依据骨干教师评选范围和条件,客观、公正地确定本系(部)、中心骨干教师推荐人选,并报学院教务处.

(三)资格审查.
学院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员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确定骨干教师初选名单.

(四)专家组评审.
学院聘请专家组,按各专业教学团队教师数10%的比例进行评选,评选出的骨干教师人选报学院党委研究批准.

(五)公示及聘任.
学院审批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学院颁发《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骨干教师聘书》.

四、骨干教师的主要职责(一)模范地履行岗位职责,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科研等各项工作中起表率、骨干作用,带领其他教师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二)每学年承担1-2门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三)任期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刊物上至少发表论文2篇;或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教材,本人为副主编以上;或主持1项院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

(四)协助系(部)、中心及学科带头人做好专业的整体建设规划、品牌特色专业建设方案的制定工作;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与修订、教材编写工作;教学改革和实践技能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相关新上专业的调研、论证工作等.

(五)接受学科带头人的指导并协助带头人做好本系(部)、中心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
根据专业的发展,每年面向本系(部)、中心教师进行示范教学至少1次.

(六)专业教师应利用节假日或课余时间,到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每年时间累积不少于一个月.

五、骨干教师的待遇(一)学院为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优先选派到国内重点高校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二)骨干教师在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时给予适当倾斜.
(三)学院设立骨干教师专项基金.
骨干教师任期内每年可支配学术活动经费1000元(由学院统一管理)、每月享受津贴100元.

(四)在校内教学和外出培训授课有优先选课权.
六、骨干教师的管理(一)骨干教师聘期为两年,实行动态管理.
聘任期满由学院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方可续聘;考核不合格解除聘任,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二)聘任期满后,骨干教师要撰写任期工作报告,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学院对工作报告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骨干教师的职责和工作实际确定考核结果.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随时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
1.
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受到有关处理和处分者.
2.
因本人责任,给学院造成名誉上或经济上重大损失者.
3.
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相应处分者.
4.
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4]10号2014年3月20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骨干教师培养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的骨干教师队伍,加强学科、教学梯队建设,构建科学、规范的骨干教师培养体系,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以推动教师专业化为引领,以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创新制度和机制为动力,以完善培养培训体系为保障,以实施素质提高计划为抓手,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改革创新,狠抓落实,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专兼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职教师资队伍.
"的师资队伍建设总体思路,坚持从学院实际出发,以骨干教师培养为突破口,促进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服务学院发展大局.

(二)基本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骨干教师的培养和考核要考虑专业特点,尊重教师个人成长发展规划,根据各学科特点和教师自身发展需要制定培养方案,指标控制与条件控制相结合.

2.
动态管理原则骨干教师的培养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2年为一个培养考核期,实行年度报告和目标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2年期满进行全面考核,建立科学管理、滚动发展的培养考核机制.

二、培养目标在培养周期内,使骨干教师在学历职称、专业技术水平、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德育工作水平上得到进一步提升,取得阶段性教育科研成果,逐步形成以专业带头人为龙头,以骨干教师为中坚力量的专兼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师资队伍.

三、培养考核方案依据"学院引领支持、个人制定计划、系(部)中心监督实施"的原则,在骨干教师培养考核过程中,学院每年提供1000元专项资金支持,并每月发放100元津贴.
同时,为指导骨干教师全面成长,更好地检验培养效果,每位培养对象应结合学院工作和自身发展规划,撰写《骨干教师成长计划》(简称"成长计划").
"成长计划"经所在系部初审,学院核准通过后,相关待遇方可执行.
在培养期内,学院将创造条件帮助培养对象顺利完成相关计划,并不断完善骨干教师培养机制.

学院骨干教师培养考核以2年为周期,实施1年后进行中期检查,由培养对象本人进行总结,学院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反馈改进意见.
第2年末,进行终期考核,并公布评审结果.

鲁旅职院发[2013]43号2013年12月28日1:骨干教师成长计划骨干教师成长计划,由培养对象个人结合自身现实情况,确定自身的学习和成长方向,并在此基础上撰写今后两年内个人的成长计划安排.
骨干教师个人成长计划内容应包括:本人现阶段基础,计划重点从哪几个方面提升自身素质,计划实现的具体目标,措施与方案,资金使用计划等等.
本页只写出要点,具体成长计划请另附《骨干教师成长方案》和《骨干教师成长任务书》.

系(部)、中心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2: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中期总结对照《骨干教师成长计划》,对本人在课程建设、课题研究、论文发表、专业进修等方面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归纳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改进和努力方向,可另附报告.

3:骨干教师培养中期考核鉴定表系(部)、中心考核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学院考核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4:骨干教师培养终期总结对照《骨干教师成长计划》,全面总结培养期内个人成长情况.
5:骨干教师培养终期考核鉴定表系(部)、中心考核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学院考核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专业兼职教师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学院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学院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兼职教师是指受学院聘用,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学院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专业兼职教师占学院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二章人员条件第三条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用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第四条专业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用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四)初次聘用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根据专业需要而定.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五条专业兼职教师的聘用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用.
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六条面向社会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用程序.
基本程序是:(一)由聘任部门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原则上于每学期期末放假前四周提出下一学期专业兼职教师聘任计划,并填写《专业兼职教师申请表》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专业兼职教师选聘工作由组织人事处与教务处负责.
专业兼职教师一般应通过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兼职教师.
其中对口企事业单位专业兼职教师的选拔由教务处负责接洽工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组织人事处负责选拔工作.

(三)拟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由聘任部门会同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一至两人组织听课,进行专业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汇总,于每学期期末放假前两周报教务处,报分管院长审核后确定聘用人员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根据教学计划及考核意见,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专业兼职教师的由组织人事处与选派单位签订选派协议,不再与兼职教师本人签订协议;面向社会聘用的非对口合作单位的在职人员,需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组织人事处与受聘教师签定聘用协议;专业兼职教师是退休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组织人事处与受聘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协议.

(五)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聘专业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七条组织人事处作为专业兼职教师管理机构,负责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专业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九条学院与专业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
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学期.

第十条专业兼职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学院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教务处负责每学期将其任教情况评价和考核结果及时反馈专业兼职教师本人.
其中,专业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同时反馈到其所在单位,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经考察考核,专业兼职教师不能履行协议条款,符合协议终止条件的,组织人事处要及时与其终止协议,由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更换人选或重新面向社会聘用.

第十一条鼓励、吸收专业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专业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
专业兼职教师在校工作期间,可以学院名义申请科研课题和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专业兼职教师与在职专任教师一样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聘用2年以上的专业兼职教师,学院可对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提供帮助.
已经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业兼职教师,符合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由学院推荐,参加教师职称评审.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发[2014]53号2014年12月29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赴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教师赴行业、企业挂职锻炼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双师型"教师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我院与行业、企业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共赢的重要举措.
为使教师能够更好地通过在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学习到行业、企业领先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技术创新和专业知识,提升教师的实践能力、操作技能,满足专业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高等职业教育理念为基准,坚持教师职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共同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挂职锻炼为契机,加强教师与行业、企业的密切联系,加强产教融合,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

二、教师挂职形式1.
到合作企业顶岗实践按照学院与企业合作共赢的方针,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现有的实习合作单位作为我院的教师挂职锻炼的主要基地,为教师提供中长期的一线部门顶岗实践机会.

2.
到旅游行业、政府部门挂职锻炼充分利用与我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地方政府、各地市、县旅游局的丰富资源,与地方政府、各地市、县旅游局签订师资输出与培养协议,定期派出专业教师到地方政府、各地市、县旅游局挂职锻炼,熟悉行业情况、发展动态,参与行业发展调研工作.
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教师到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等政府部门工作或挂职.

3.
到合作院校和对口帮扶单位顶岗锻炼派教师到学院对口帮扶的单位进行顶岗锻炼,熟悉基层工作,积累经验,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

4.
短期实践派教师到旅游企业进行短期见习,学习企业管理模式,了解企业文化,通过旅游企业了解旅游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观念.

三、选派范围和条件要求1.
选派挂职教师的范围:学院专兼任教师.
2.
条件要求:(1)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行业、企业所要求的专业基础.
(3)新进青年教师原则上应在进入学院工作三年内,至少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累计6个月以上.

(4)专业教师每三年需累计企业挂职半年以上.
晋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须具有2年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挂职锻炼经历.

四、责任分工教师挂职工作,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各系(部)按分工组织实施.
1.
各系部负责制定教师挂职锻炼实施计划和具体方案,教务处汇总后报学院批准,挂职企业及具体岗位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及各部门根据挂职形式分别联系确定.

2.
各系(部)负责选派挂职教师人选,负责教师挂职期间的日常管理、联系和沟通.

3.
组织人事处负责教师挂职期满考核和有关待遇的落实.
4.
行业、政府部门借调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协调教务处、各系(部)选派教师,享有挂职锻炼教师的同等待遇.

五、选派程序1.
提出申请.
教师提前向所在系(部)提出参加挂职锻炼的申请,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挂职锻炼申请表》(1),经系(部)同意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2.
审核批准.
教务处结合教学工作量,初步审核同意,报院领导批准.
3.
具体安排.
由教务处代表学院与合作单位签订挂职锻炼协议,具体落实工作安排.

4.
落实待遇.
教务处将挂职教师的有关材料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落实挂职教师的有关待遇.

六、挂职锻炼要求挂职教师在挂职期间应制定相应的挂职锻炼计划,要深入行业、企业第一线,掌握本行业的前沿信息技术,及时更新相关理论内容,丰富教学实践知识,积累实际工作经验,切实提高自身实践能力,成为合格的"双师型"教师.
具体要求为:1.
教师挂职锻炼期间应多方收集资料,为本专业教学工作提供最具实效性和先进性的第一手资料.

2.
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实践中丰富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养.

3.
积极参与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和研究项目,在贡献自己已有知识与技术的同时,不断吸收企业的精髓,提高自身能力.

4.
在合作企业顶岗实践的挂职教师,若兼有带队工作任务,期间还应认真完成实习生的管理工作.

5.
教师挂职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教师挂职锻炼工作报告(以研究报告或论文形式),一式三份,分别交所在系(部)、教务处、组织人事处.

七、有关待遇1.
挂职教师属专职教师的,挂职期间技能工资按学院同职级坐班人员标准发放.

2.
教师挂职锻炼期间,寒暑假技能工资照发,不再发放加班费.
3.
挂职补贴.
济南市(含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市)挂职,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济南市以外地区(含平阴、济阳、商河),挂职满6个月及以上从第7个月开始每月补贴800元,1至6个月每月补贴500元,期间,按差旅补贴标准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去边远地区挂职锻炼按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4.
有实习带队任务的教师,按照实习管理规定中的待遇执行.
八、挂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教师挂职期间实行双方共同管理.
教师在各合作单位挂职锻炼期间,日常管理由具体接收部门负责,同时根据学院工作需要接受教学科研及其它工作任务,并接受学院的评估考核.
教师挂职锻炼结束后,须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挂职锻炼考核鉴定表》(2),由挂职单位签署考核评语,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教师所在系(部)、中心对挂职教师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经学院领导研究决定,给予挂职教师相应奖励.

1.
优秀挂职教师的考核评价标准(1)在实习合作企业顶岗带队的教师,圆满完成带队工作,无擅自离岗和被辞退的学生.

(2)圆满完成挂职单位安排的工作,并得到挂职单位的高度评价.
(3)为学院专业教学研究提供大量详实一手资料,内容涵盖实习单位培训资料、各种应用表格、岗位工作流程等.

(4)挂职工作报告内容详实,为学院教学管理工作和专业建设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受到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系(部)的推荐和学院领导的肯定.

2.
优秀挂职教师的奖励办法(1)发给优秀挂职教师证书,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优先聘用.
(2)学院选派教职员工出国考察、培训、进修时,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选派.

未达到优秀挂职教师标准和未按要求提交挂职锻炼工作报告将取消优秀挂职教师评选资格.

九、组织实施各系(部)要充分认识教师挂职锻炼工作的重要性,鼓励教师参与挂职锻炼,妥善安排教学工作,积极配合,为教师挂职锻炼提供良好条件,确保教师挂职工作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15年1月起实施,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4]52号2014年12月29日1: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挂职锻炼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技术职务所在系部任教专业挂职形式挂职单位、岗位挂职锻炼时间年月——年月挂职锻炼内容计划包括挂职锻炼的工作目的、计划、任务、预定实现效果系部推荐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教学主管部门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人事部门主管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学校推荐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此表一式3份,审核后,送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申请部门备案.

2: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挂职锻炼考核鉴定表填表时间: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技术职务所在系部任教专业挂职方式挂职单位、岗位挂职锻炼时间年月——年月挂职期间个人总结(可另附纸)年月日挂职单位鉴定意见挂职单位评价意见(出勤情况、锻炼计划完成情况、参与工作情况、挂职成效等):(盖章)年月日系部考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学校主管部门考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原件存入教师档案,复印件一份存系部,一份存人事处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为实现我院培养高职院校应用性人才的需要,建立一支具有扎实理论基础、较强专业技能、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强化教师的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师型"教师的条件1.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讲师以上教师职称的专兼职教师.
2.
结合专业课任教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通过国家组织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计算机软件程序员、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等).

(2)通过国家组织的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等).

(3)在企业单位或科研院所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或科研工作,具有工程师、农艺师等以上各类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参加专业技能考评员培训,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
(5)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6)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7)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以获奖证书为准,集体获奖项目应排前三名)两项应用技术研究,取得地市级以上科研成果,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8)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以上院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

二、"双师型"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1.
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每年受理一次,一般为每年九月份.
2.
凡符合"双师型"教师资格条件的,应于学年末向系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双师型"教师登记表.

3.
各系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汇总本部门所有申请人情况,连同《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表》及相关材料报组织人事处.

4.
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5.
通过资格认定的双师型教师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学院发文公布,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进行备案.

三、"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途径与措施各系、部(中心)应根据本系部师资队伍发展规划,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1.
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执业资格、职称资格、考评员资格的培训考试.

2.
充分发挥现有资源,加强"双师型"教师培养,通过科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方式带动一批教师参与实践和科研开发工作,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

3.
选送部分教师到企业、科研院所进行短期或中期专业培训,在寒、暑假有计划地选送专业骨干教师到教育部指定的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学习.

四、"双师型"教师的奖励与有关待遇1.
教师经过考试取证或专业培训达到"双师型"条件的,学院将按照认证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2.
在职称评审、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
各系部优先安排"双师型"教师参加科研项目开发、教材编写、指导年轻教师进行实践能力培养等工作.

五、附则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3]44号2013年12月30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新聘用具有博士学位教职工临时住房及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帮助新聘用具有博士学位教职工解决临时住房问题,根据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新聘用具有博士学位教职工"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1.
从校外引进并具有博士学位;2.
事业编制或与学院确立正式聘用关系;3.
单身或夫妻两地分居.
第三条学院根据住房实际和工作需要,可以为新聘用具有博士学位教职工提供临时住房一间,也可采取货币形式给予租金补贴,由职工本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采取何种方式由学院研究决定.
学院可以依据工作需要对临时住房或租金补贴的安排做出调整.

第四条临时住房或租金补贴须由职工本人依据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在入校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人事处提出申请,经学院研究批准后实行.
逾期视为放弃.

第五条临时住房面积、位置由学院研究决定.
临时住房仅限职工本人住宿使用,不得转借、转租或挪作他用.
违反此项规定,学院收回临时住房,职工本人不得再次申请临时住房或租金补贴.
临时住房租金、水、电等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租金补贴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标准为每月500元,与职工技能工资同时发放.
租金补贴具体金额可由学院依据房屋租赁市场的变化而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院收回临时住房或取消租金补贴:1.
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基本条件的;2.
调离或与学院解除聘用关系的;3.
购买学院集资房且已交付使用的;4.
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5.
出现其他应予收回临时住房或取消租金补贴情况的.
职工必须于10日内搬离学院提供的临时住房.
未经批准逾期占用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申请人必须据实申请临时住房或租金补贴,及时上报申请事由的变更情况.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占用临时住房的,按每月500元支付违规期间租金;领取租金补贴的,交回违规期间的租金补贴.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九条对于经学院认定为急需紧缺的博士人才,学院可以另行研究制定住房及租金补贴实施办法,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十条申请临时住房、租金补贴的具体程序为:1.
申请人到组织人事处领取相关的申请表,由本人填写并经所在部门审核后交至组织人事处;2.
申请人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必须一致).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总务处组织实施,并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鲁旅职院发[2010]17号2010年6月4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行政工勤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为正确评价行政工勤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切实做好年度考核与职务晋升、工资调整、奖惩、职称评聘等工作的结合,发挥好年度考核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除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以外在册的全体行政和工勤人员.

二、考核内容、等次与原则1.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团队精神、组织纪律观念和大局意识.

能:主要考核工作创新方面的观念、理念,发现问题的能力,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常规管理能力,应急问题处置能力,改革思路与工作魄力等.

勤:主要考核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其中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工作投入、工作效率是考核的主要方面.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数量、效率、效益.

廉: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遵守规章制度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2.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3.
考核原则(1)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2)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终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鼓励改革创新,鼓励敢抓敢管原则.
(4)坚持重工作表现,重业绩贡献的原则.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1.
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内的,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时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
由学院派出的培训、输出管理人员、学习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根据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学习、培训鉴定情况,确定等次;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由借调单位填写考核意见;非学院派出,但经学院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3.
本年度病、事假和出国探亲累计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不得评为优秀;本年度病、事假和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4.
停薪留职、与学院签署承包协议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5.
因公负伤人员养伤超过半年(含半年)的,在养伤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因公负伤人员养伤不超过半年的,由其所在部门进行考核.

6.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其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年内不再聘任.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1.
考核方法(1)院长助理、中层干部院长助理、中层干部考核分为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定量考核按100分计,在计算综合考核成绩时按60%折算,由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定性考核按100分计,在计算综合考核成绩时按40%折算.

院长助理、中层干部定性考核100分,按下列方式进行:A、院长助理、中层干部评议(30%).
由院长助理、中层干部互相评议打分,去掉参加评议人数1%的最高分和1%的最低分,加总分值计算平均分,再按30%的比例折算;B、全院教职工评议(占30%).
由全院教职工按相应的考核内容,对每一个被考核的院长助理、中层干部进行评议打分,去掉参加评议人数5%的最高分和5%的最低分,加总分值计算平均分,再按30%的比例折算.

C、领导评分(占40%).
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按相应的考核内容对分管的院长助理、中层正职进行打分(院长助理对各自分管的中层正职进行打分),再按40%的比例折算(中层副职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打分,再按40%的比例折算).

(2)一般行政和工勤人员A、全院教职工的评议(占60%).
由全院教职工对每一名被考核人员进行评议打分,再按60%的比例折算.

B、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评议(占40%).
由被考核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根据考核内容对被考核人评议打分,再按40%的比例折算.

2.
考核程序(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将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以工作实绩为重点,针对个人德、能、勤、绩、廉等5个方面的表现,进行实事求是的总结和评价.

(2)民主评议以"无记名评议"方式进行评议,要坚持对学院负责和对他人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议内容和要求评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被考核人做出恰当的评价.

(3)领导评分由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分别对所分管的院长助理和中层正职进行评分;由院长助理对各自分管的中层正职进行评分;由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中层副职和工作人员进行评分.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属工作人员评分,评优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部门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5%.

(4)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将考核意见提报院党委会研究、审批.

(5)反馈与复核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10日内向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6)由年度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填写有关表格,并将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五、平时考核加减分1.
加分A、考勤加分.
全年考勤全勤的加1分.
B、表彰奖励加分.
对在年度工作中,受到院级表彰的先进个人(必须有学院文件)加1分;受到厅局级及以上表彰的酌情加分.
教职工受表彰,对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按受表彰教职工加分数额的1/5予以加分.

C、对学院建设和改革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为学院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加0.
5-3分.

D、非学院安排的、非本职工作职责内发表的宣传学院的报道,国家级报刊每次加1分,省级报刊每次加0.
5分,市级报刊每次加0.
2分,在学院网站和《百川报》上发表(不少于500字)的,每次加0.
1分.
学院安排的、本职工作职责内发表的宣传学院的报道,不予加分.

E、学生工作每月综合检查第一、第二的,系、中心团总支书记分别加0.
2、0.
1分,系、中心负责人分别加0.
2、0.
1分.

F、各系、中心学生学费收缴率在学院统一规定的时间达到95%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为该系、中心团总支书记和负责人各加0.
1分.

G、通过集资、引进资金等对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视贡献大小加2分以上.

H、院领导特别奖励分,根据情况每次加1-2分.
2.
减分A、考勤减分.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超假一天扣1分;全年事假累计5天以上每超过一天扣1分;年病假累计5天以上每超过一天扣0.
5分;迟到、早退(包括学院召开的会议和集体活动迟到、早退)每次扣0.
2分(婚、丧、探亲、产假在规定假期内不扣分,超过规定假期续假的按事假扣分;未续假按旷工扣分).

B、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公益活动或其它集体活动的,每次扣1分;因事假不能参加政治学习、公益活动或其它集体活动的,每次扣0.
2分;因病假不能参加政治学习、公益活动或其它集体活动的,每次扣0.
1分.

C、组织观念淡薄,工作不服从安排的,每次扣2分.
D、无事生非,影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
E、发布诋毁学院和院领导的言论,一经查实,每次扣3分.
F、纪律涣散,有违反院纪院规行为,受到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
5分;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到学院处分的,根据处分情况每次扣2-10分.
对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按受处分教职工扣分数额的1/5予以扣分.

G、工作缺乏责任心,出现差错视严重程度,每次扣0.
5-2分;出现责任事故视严重程度,每次扣2-10分.

H、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无故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视情节每次扣0.
5-2分.

I、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无故不按时完成,扣0.
5-2分;领导布置的任务不认真完成,被领导要求返工的扣0.
5分.

J、如院领导与科级以上干部手机联系一次,三遍接不通或关机扣0.
5分/次.

K、不按学院着装规定,发现一次扣0.
5分.
L、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牌、玩游戏、炒股、干私事等,每次扣2分.
M、服务态度不好,与学生和教师发生冲突的,视情况扣当事人1-5分;服务质量较差,有书面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查实者每次扣2分.

N、节假日、寒暑假安排的值班,晚间安排的中层干部值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值班的,每次扣1分;值班人员因个人原因调班的每次扣0.
2分.

O、发生安全事故和问题,根据事故大小扣相关责任人2-10分.
P、因教学安排不当和出错影响教学和上机,根据情节扣1-5分.
Q、办公室卫生不合格,扣该部门负责人0.
5分/次,扣该部门工作人员0.
2分/人/次.

R、学生工作每月综合检查排名倒数第一、第二的,系、中心团总支书记分别扣0.
2、0.
1分,系、中心负责人分别扣0.
2、0.
1分.

S、各系、中心学生学费收缴率在学院统一规定的时间达不到95%的,每低于1个百分点,该系、中心团总支书记和负责人各扣0.
1分T、其它情况发生的事件,年终考核时,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酌情扣分.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1.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下一年度每月增发技能工资50元;被考核为合格等次的,下一年度技能工资按100%计发;被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下一年度技能工资按90%计发;被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下一年度技能工资停发.

2.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在职称评审时适当加分.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得晋升高一级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

3.
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降级、降职、低聘、缓聘、解聘、调整工作或列为待岗,直至辞退.

4.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作为下一年度评选各项先进的重要依据.
当年被考核为优秀等次者,作为当年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七、组织实施成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年度考核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年度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

鲁旅职院发[2008]51号2008年12月22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洁建设,根据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任职回避范围1.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的,不得在学院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2.
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处提出回避意见,报院党委作出决定.
必要时,组织人事处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3.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院党委或旅发委党组研究作出决定.

4.
组织人事处提出回避意见报院党委决定前,可以听取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5.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二、任职回避纪律1.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规定,凡有应当回避的而没有回避的,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
否则,一经发现,将视情况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
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3.
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三、任职回避监督学院党委、组织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纪委负责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予以纠正.

四、附则1.
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鲁旅职院党[2017]7号2017年3月7日中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因公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纪委等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2]5号)、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省财政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山东省临时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4〕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细则.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各党总支、支部、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中央、省委有关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规范管理.

本细则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全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学院在编和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二、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审批管理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和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
学院副厅级(含)以下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按以下程序审批:1.
出国人选推荐与选拔.
根据出国任务,有组织人事部门发布文件或通知,按出国人员资格或要求在具备条件的人员中以自愿报名和所在单位推荐,并按要求上报.

2.
申请与公示.
根据出国任务,由本人填写申请表,所在单位或部门研究同意后,报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党委会讨论.
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

3.
出国(境)人员派出单位在办理出国(境)任务审批时应首先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备案表》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抄报外事部门.

4.
组织人事部门对出国(境)人员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有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外事部门和出国(境)人员所在部门.

5.
外事审批部门根据备案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按其职务序列报批、报备.
县处级以上干部,应以院党委名义行文报送省旅发委党组,并附原始签批单复印件.

6.
上报的出访请示中必须有文号、签发人,写明出访任务、出访人员真实身份和出访的经费来源,提供真实的外方邀请函、中译文或组团通知及在外活动的详细日程,并附《出国(境)人员报名审批表》和《出国(境)人员财政审批表》.
特殊情况应作具体说明.

7.
因公临时出国(境)进行考察、交流和访问的团组,其出访人数、出访国家和出访时间应按国家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掌握审批条件,从严控制出国(境)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必须构成合理,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
专业性强的出国(境)团组,要选派从事有关项目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选派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非专业人员参加.

1.
政治条件: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
业务条件:业务娴熟,专业对口,具有与出国境任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原则上其外语水平能满足出国(境)工作与学习的需要.

3.
身体条件:身体健康,能适应长途旅行和国外的紧张工作,体检合格.
4.
已离休、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四、严格执行外事纪律,切实加强监督检查1.
因公出国(境)团组要选派政治坚定、责任心强、由外事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团组负责人,并明确相关责任.

2.
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组织人事处负责对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集中时间进行政策、形势、安全、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的学习教育,凡违反外事纪律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肃处理.

3.
加强因公出国(境)专项经费的管理.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山东省临时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4〕1号)有关规定执行,要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范围,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
出国(境)人员报销费用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通行证等证件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
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检报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4.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护照、签证和港澳通行证手续统一由学院国际交流中心、省旅发委专办员办理,严禁因公出国(境)人员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

5.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必须在十日之内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外办写出因公出国(境)情况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出国(境)的时间、地点、线路、活动日程安排、经费来源、费用支出、出国(境)任务等的批准、执行情况.
同时将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通行证按保管权限交相关部门省外办统一管理.

6.
党政干部和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时,严禁违反外事纪律办理因私护照和港澳通行证.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党[2016]30号2016年11月17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职工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及管理工作,完善程序,规范管理,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院干部、职工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问题,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因私出国(境)的事由及条件(一)在职处级干部因私申请出国旅游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在职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1.
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
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
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4.
探望出国留学,期限在两年以上,且在国外学习满一年的配偶、子女.
5.
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
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
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8.
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9.
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退(离)休干部,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1.
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2.
探望在国(境)外留学的子女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
3.
应邀出国(境)讲学、办展览、传授技艺.
4.
参加中国公民出国(境)组团社组织的出国(境)旅游.
5.
因照顾年老孤独父母,或继承亲属产业,或晚年在国内无亲属依靠需要在国(境)外的直系亲属(含近亲属)照顾而到国(境)外定居.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
1.
知密度较高,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

2.
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尤其是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和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中犯有严重错误的.

3.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问题的.

4.
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
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
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
因其它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及权限(一)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领导干部从严,退(离)休干部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它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它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

(二)处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
本人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材料(如对方邀请函、证明对方身份和与申请人关系的材料等).

2.
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党委(党组)请示、个人申请、邀请函等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3.
经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4.
出国(境)前和回国后,干部本人应及时向院党委报告.
干部回国后十日内,院党委要向批准机关报告.

5.
学院其他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参照以上程序由院党委审批.
三、因私出国(境)费用因私事出国(境),所需费用(含国内外旅费、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国内以及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四、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1.
严禁干部个人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
按照省委组织部有关通知要求,个人办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由单位统一保管.
根据上级要求,我院处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省旅发委人事处保管,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组织人事处保管.

2.
严格执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必须在10天内将出入境证件交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干部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其配偶办理出国定居或拥有了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本人要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鲁旅职院发[2016]26号2016年11月8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学历工作单位及职务因私护照号码申请出国(境)目的地、原因和起止时间家庭主要成员情况称谓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及居住地(是否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国内外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所在部门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分管领导意见年月日组织人事处意见年月日院党委意见年月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接收实习生工作管理规定为规范我院实习生的接收、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对我院各部门接收实习生工作,做如下规定:一、接收实习生的原则及范围1.
接收实习生必须坚持工作实际需要、工作条件许可、专业对口的原则.

2.
实习岗位一般为我院教学、教辅、行政部门的辅助性工作岗位.
凡涉及人事档案、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外事接待、安全保卫、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不允许安排实习生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3.
各部门接收的实习生须为按照教学计划进入实习阶段的学生,且必须学完学校规定的课程(以学校出具的实习推荐信或教务处签盖为准).
接收部门要认真核实实习生的身份,确保真实无误.

4.
学院接收实习生的数量应根据年度预算实行总量控制.
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3月份提出接收实习生年度计划(须注明实习岗位、工作职责、专业条件、申请理由、需求人数等),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组织人事处汇总,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

5.
接收的实习生必须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具有竞争意识、开拓精神及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在校期间表现优秀、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在录用时可优先考虑.

二、审批流程1.
部门申请接收实习生,需填写《接收实习生审批表》(1),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由教务处审核候选人名单,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由用人部门自行组织面试及资格审查,面试通过后报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2.
组织人事处负责办理实习生登记和入职手续,向部门发放实习通知书,代表学院与接收部门、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书》(2);实习生持通知书至部门报到.

三、实习生日常管理1.
接收实习生的部门负责实习生的日常管理.
要尊重实习生,关心和爱护实习生,合理安排工作,认真指导实习.

2.
实习生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岗位安排,按照实习部门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有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行为.
对违反学院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实习生,部门可随时取消实习资格,并报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3.
接收实习生的部门负责对实习生进行岗前培训,确定实习生岗位,明确实习生工作职责及要求.

4.
接收实习生时,应确定实习指导老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培训和指导,制定具体的实习考核要求.

四、实习生待遇1.
我院学生到部门实习,学院提供公寓住宿,每人每月发放800元生活补贴;按教育部规定为实习生办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习期间,可办理教职工餐卡,在教职工餐厅就餐.

2.
外校实习生到我院部门实习,可乘坐我院班车上下班,学院不发放实习补贴,不提供住宿;可办理餐卡,在教职工餐厅就餐.

3.
实习生的身份为在校学生,与我院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享受教职工工资福利、差旅补贴等方面的待遇.

五、实习期及考核1.
实习生的实习时间最短不低于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
实习生在结束实习前一周,需填写实习考核评价表,上交实习工作总结;指导教师要根据每个实习生的表现在考核评价表上填写评语,交教务处备案.

3.
实习生在结束实习前一周,根据实习生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任务,教务处组织成立专门的实习生考核小组,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
考核评价表其中一份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4.
经考核合格后,由教务处(用人部门)出具实习证明.
实习生持实习证明到组织人事处办理离岗手续.

六、经费管理实习生生活补贴、实习责任保险等经费,由组织人事处会同财务处统一安排预算并列支.

七、附则1.
本规定自2017年4月开始执行.
原《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关于规范接收实习生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旅职院发〔2008〕7号)同时废止.

2.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7]19号2017年5月1日1接收实习生审批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毕业院校及时间专业身份证号本人联系方式实习类型已签三方协议的应届毕业生长期实习(12个月)的在校实习生短期实习(6个月内)的在校实习生实习时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资格审核承办人:日期:聘用部门意见实习岗位:实习任务:实习指导人:签名:日期:面试结果教务处意见签名:日期:人事处意见签名:日期:相关手续不录用录用,录用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日期(大写):年月日2实习协议书甲方(人事处或聘用部门):乙方(学生):丙方(教务处):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到部门实习.
在乙方实习期间,各方权利义务如下:1.
乙方实习周期:至.
2.
甲方给予乙方配备指导老师:.
3.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实习期生活补贴人民币800元.
为实习生交纳责任保险.

4.
实习开始到本协议规定的工作结束时间,乙方不得中途退出,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请假.

特殊情况:生病(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家长、辅导员出具相关证明).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保密职责.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其在实习期间所了解、接触到的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作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工作秘密.

三、乙方如期结束实习考核合格,甲方需给予公正客观评价,并报甲方备案.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二所述的约定,按违约处理,应当为甲方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2.
若乙方实习考核合格后违反本协议条款二所述的约定,按违约处理,实习考核合格结果撤销.

3.
乙方实习中途退出,或非特殊情况下累计请假超过5个工作日按违约处理,实习考核不合格.

五、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申诉.

六、约定的其他事项:七、乙方在已阅读甲方的《实习生管理办法》的前提下签署此协议.
八、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签字)身份证号码:丙方:(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时间:年月日教学工作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外代课教师课时补贴标准为了确保日常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院师资队伍情况,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需聘请部分校外代课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代课教师课时补贴标准如下:一、来自院校代课教师1.
正高级职称,每课时80元;2.
副高级职称,每课时60元;3.
中级职称,每课时50元4.
其他人员,每课时40元.
二、来自企业代课教师1.
中等规模以上企业副总经理(含)以上职务,每课时100元;2.
中等规模以上企业部门经理(含)以上职务或小型企业副总经理(含)以上职务,每课时80元;3.
其他人员,每课时60元.
三、企业兼职教师的报酬按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管理规定》执行.

四、代课教师的课时补贴按月计算并发放,计算方法按《校外代课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五、此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的标准作废.
鲁旅职院发[2016]22号2016年6月10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为提高学院教师教学技能水平,鼓励教师积极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类技能竞赛,调动广大教师学业务、学技能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教师技能竞赛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竞赛类别教师职业技能竞赛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和院级.
国家级指由教育部、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举办的全国教师职业技能竞赛;省级指山东省教育厅、省旅游局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举办的全省教师职业技能竞赛;院级指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举办的全院教师职业技能竞赛.

二、竞赛组织教师参加省级以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类专业技能竞赛,须由参赛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中心)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批参加的各类竞赛获奖不予认可.

院级教师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相关要求以当年通知或文件为准.

三、参赛经费教师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所需报名费、参赛费、差旅费等由各系(部)、中心从日常经费中列支.
因参加比赛需要由学院提供的视频录制、专家评审、设备租赁等产生的费用,由教师提出预算申请,逐级审批后执行,比赛后凭实际支出票据报销.

四、奖励办法(一)教师技能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二)奖励标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级20000元10000元5000元省级10000元5000元3000元院级1000元500元300元(三)获奖教师提交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经系(部)、中心、教务处审核后,按财务规定办理.

(四)获奖教师根据学院教师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获得相应考核加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5]18号2015年11月23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奖励暂行办法为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我院取得教学成果奖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按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办理.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执行.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院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院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由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每二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励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学院给与配套奖励.
获得国家级特等奖的奖励30万元,获得一等奖的奖励10万元,获得二等奖的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按1:1配套奖励,或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

院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获奖教师当年度考核中可按规定加分.
第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5]19号2015年11月23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内实训课教学管理规定为了建立正常的实训课教学秩序,实现实训课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院实训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上课时应携带教材、笔记本及学习用品,不得空手或携带与所上课程无关的物品进入实训教室.
遵守实验实训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实训过程中违犯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训.

二、学生必须在上课前2分钟进入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
因故迟到或特殊情况需早退时,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
学生进入教室应着工装(或训练服装),衣着整洁,不得穿拖鞋、背心、牛仔裤、短裤等进入实训教室.
班长或学习委员应配合指导教师做好考勤.

三、上课时不得进行与本课堂无关的活动,须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训练,或按站姿训练要求保持标准站姿,不得随意出入课堂、谈笑喧哗.
应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状态,不得随意接听手机.
对违反课堂纪律、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请假.
请假手续按教学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办理.
无故缺课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爱护国家财产.
不准在门窗、实训室器材及墙壁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
未经实训室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许随便动用实训基地的仪器设备.
教室内配置的桌椅等实训设备设施,不准私自搬出.
损坏公物、破坏门窗、课桌椅、私自拆取其它实训教学器材,按规章赔偿,并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六、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有计划地、合理地进行预习、复习、实训操作、完成作业.
学生应主动地与指导教师沟通、互动,积极参与课堂实训或课堂讨论,成为课堂教学的主体.

七、教师上课按规定着装,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按标准要求进行教学示范,认真指导学生实训操作,如违反教师课堂教学要求,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八、教师上课期间要控制课堂秩序,确保学生按要求完成实训任务,如出现学生违反课堂秩序,任课教师不予制止等情形,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教务处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4]5号2014年2月28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课程建设是学院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基本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基础工作,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课程建设工作,深化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的建设改革,促进教学设施的改善和师资队伍水平的提高,按照《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申报立项的条件(一)课程基本要求.
申报课程原则上要求是必修课,且已连续开设3年以上,课程设置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

(二)课程体系.
申报课程应符合高素质、应用型技能人才培养要求,注重培养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专业课程体系符合高素质、应用型技能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相关技术领域职业岗位(群)任职要求,对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起主要支撑或明显促进作用,且与前、后续课程衔接得当.
以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与行业、企业合作进行的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与设计,能充分体现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要求.

(三)课程负责人和师资队伍.
每门课程设负责人1名,以专任教师为主,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近三年主讲此门课程不少于1轮,负责课程建设的规划、组织与实施.
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应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
参与和承担教育研究或教学改革项目,与企业联系密切,参与校企合作或相关专业技术服务,并在行业、企业有一定影响.
教学队伍中"双师"素质教师、有企业经历的教师和来自行业、企业的兼职教师所占比例符合课程性质和教学实施要求.
行业、企业兼职教师承担适当比例的教学任务,特别是主要的实践教学任务.

(四)课程内容.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
根据行业、企业发展需要和完成职业岗位实际工作任务需要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选取,针对性和适用性强.
遵循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基本规律,以真实工作任务及其工作过程为依据整合、优化教学内容,科学设计学习性工作任务,实训、实习等教学环节设计合理.
选用先进、适用教材,鼓励与行业、企业合作编写工学结合特色教材,课件、案例、习题、实训实习项目、学习指南等教学相关资料相对齐全,符合课程设计要求,满足网络课程教学需要.

(五)课程教学方法与手段.
能够有针对性地采取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课堂与实习地点一体化等行动导向的教学模式.
能够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生特点,灵活运用案例分析、分组讨论、角色扮演、启发引导等教学方法.
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建立虚拟社会、虚拟企业、虚拟车间、虚拟项目等仿真教学环境,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取得实效.

(六)课程教学资源.
教学资源丰富、架构合理,硬件环境能够支撑网络课程的正常运行,并能有效共享.
课程网站至少提供有该课程的课件、案例、习题、实训实习项目、学习指南等教学相关资料.
申报课程的网上教学资源包含课程整体设计介绍录像和课程教学录像.
其中,课程整体设计介绍录像以说课为主,包括教学设计以及相应的教学设施、环境和实训实习场景等介绍,并附相应文字说明.
鼓励将课件或全程授课录像上网参评.

(七)课程教学效果.
校外专家、行业企业专家、校内督导组及学生评价优良,教学效果好.
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强,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课程对应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水平证书获取率高,相应技能竞赛获奖率高.

二、申报与推荐程序(一)院级精品课程申报立项程序1.
根据学院工作安排,教务处下发院级精品课程申报通知,开展院级精品课程申报工作.

2.
课程负责人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精品课程立项申请书》,按照要求提出申请,各系(部)、中心审核后将推荐名单和申报书报教务处.

3.
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课程进行答辩评审,学院下发文件明确本年度立项建设课程.

(二)省级精品课程推荐1.
在所有院级精品课程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精品课程.
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和推荐,确定本年度省级精品课程推荐课程.

2.
省级精品课程推荐名额及时间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三、课程建设管理(一)教务处负责学院精品课程建设的规划、立项、指导、检查、评审验收及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推荐等工作.
系(部)、中心负责学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推荐、立项后建设工作的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二)各系(部)、中心要负责做好精品课程建设规划,对精品课程的教师队伍、教材建设、实训条件建设、实践教学等给予支持,积极推荐建设成果显著的课程参加院级、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的评选.

(三)课程资源上网.
课程负责人要保证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教学资源上网并免费开放,鼓励将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上网开放,并要注重课程的教师梯队以及相关教学环节的建设.
每门精品课程的年度网上更新内容不少于10%.

(四)技术支持.
计算机网络中心为精品课程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院级、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在网上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升级.

(五)年度检查.
自查工作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具体方式包括领导听课、检查教学文件和网上教学内容、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等,完成自查报告交教务处.
教务处同时组织专家对课程建设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年检不合格的课程建设项目,停拨建设经费,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续拨经费.
整改仍然不合格者,将取消院级精品课程称号.

(六)知识产权管理.
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
凡申请精品课程评审的系(部)、中心和主讲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山东旅游职业学院.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精品课程按照规定上网,并且课程负责人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四、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及管理办法(一)经费的来源1.
国家级精品课程(包括国家精品开放课程),每门课程10万元,由国家支持课程建设经费,差额部分由学院配套.

2.
省级精品课程(包括省级精品开放课程),每门课程5万元,由省教育厅下拨建设经费,差额部分由学院配套.

3.
院级精品课程(包括院级精品开放课程),每门课程2万元,由学院划拨.
4.
院级课程申报成为省级课程、省级课程申报成为国家级课程后,建设经费累计使用.

(二)经费开支范围课程建设实行责任制,课程负责人对建设经费支出负全部责任.
经费主要用于与课程建设直接有关的支出:1.
购置该课程建设所必须的图书、资料、电子图书;2.
少量添置、更新该课程建设所必须的小型教具、模型、挂图或仪器;3.
实验材料费(建设项目所需的试剂、药品等);4.
电子课件、多媒体课件、网上教学资料的制作费等;5.
题库建设费(含复印、印刷等费用);6.
课程验收和评估所需的费用;7.
课程建设劳务酬金;8.
调研费或专家咨询费;9.
其他:如人文社科类课程对学生进行现场教育(参观)的用车考察费用等.

以上支出项目中凡涉及设备、图书、软件等采购标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登记、报销、借用手续.

(三)经费的拨付课程项目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制度.
由课程建设负责人按照经费来源和经费标准提出申请,教务处和财务审计处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财务审计处设专户核算.

课程建设经费分三批拨付:第一批为启动经费,在课程建设项目立项后由项目组实时报销,报账附立项批文;第二批建设经费在建设中期评估检查合格后,方可报销,报账附期中检查考核表;第三批经费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报销,报账附项目验收考核表.
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总经费(含配套经费)的百分之五,用于专家指导评估培训费、专家评审费、差旅费及办公费等.

各批次经费分配比例如下: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管理费启动费建设费建设费5%35%40%20%(四)经费的管理1.
编制预算计划.
教务处负责拟定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年度预算,经学院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课程建设负责人根据学院批准的经费资助额度制订建设期经费预算计划,并制订各项工作的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规划经费的用途、数额.
课程建设经费开支要严格按照期初预算执行,由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和财务处审批并登记,分管院长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2.
课程建设经费支出严格按规划及实施方案执行,每门课程由建设小组建立专门台账,经费使用实行统一管理.
实行先申请后报账的原则,经费申请使用需经课程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核,财务处审核预算,按学院现行财务制度办理借支与报账手续.
未经申请使用经费不得报销.

3.
各级课程的建设周期一般为5年.
建设期内,教务处将组织院内外专家不定期检查,对课程建设的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如发现计划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工作无明显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等情况,将发出"建设不合格并要求整改"的通知.

4.
凡限期整改后检查又不合格的课程,属院级课程的取消荣誉称号,停拨所有经费;属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停拨所有经费,调整课程负责人及相关主讲教师,并交回原核拨经费.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4]45号2014年12月26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建立和完善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确保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和上报、发布,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目的意义编制人才培养质量报告,是高校开展自我评估、自我反思、建立健全高等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对学院上一学年教学工作的全面总结,有利于改进人才培养工作,同时也是展示学院风貌和办学特色、宣传办学理念和教学成果的重要途径.

二、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根据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要求,负责撰写本部门的工作内容,主要部门包括:教务处、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成人教育处、图书馆、国际交流中心、文化传播中心、各系部中心.

教务处负责汇总、整理、撰写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并上报省教育厅.

三、主要内容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应围绕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的关键要素,既要反映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共性,又能充分反映学院自身的特性,展现学院的新思想、新政策、新措施、新成果,同时体现学院人才培养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重点反映学院对国家、山东省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在现代职教体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办学特色的提炼与展示;依法治教、院校治理能力与大学章程建设的情况等.
年度报告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学院基本情况(办公室)包括学院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定位.
(二)学生发展.
包括招生与就业情况(学生处)、升学与技能证书获得情况(成教处、各系)、创新创业和技能大赛情况(各系)、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与综合素质情况(各系)等.

(三)学校教学.
包括规模结构(教务处、学生处)、办学资源(教务处、图书馆、计算机网络中心)、实训设备配置水平(各系)、资源共享与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教务处、图书馆、计算机网络中心)、双师教师培养与教育国际化的做法与成效(人事处、教务处)等.

(四)服务地方.
包括纵横向科技研发及社会培训情况(教研室、成教处)、科技服务助推中小微企业或国家骨干企业转型升级的做法与成效等(教研室).

(五)主办方履职.
包括体制机制的创新举措(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深化校企合作主要做法(教务处、各系)、"高职院校"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教务处)、绩效考核与职业院校特色发展(人事处、教务处)、各级各类专项的举措与成效(人事处、教务处)、院校治理能力与大学章程建设(办公室)等.

(六)现代职教体系构建情况(教务处).
包括体制机制创新、构建高等职业教育终身发展体系做法与成效等.

(七)问题与展望.
总结人才培养中的不足之处,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措施与发展途径.
(八)案例分析每年轮流选出两个专业,进行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个案分析,展现高职教育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构建现代职教体系与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等创新内容,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人才培养分析板块.

四、工作要求(一)切实保证年度报告质量.
各负责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编写工作,在报告编写中要客观反映人才培养实际情况,紧扣人才培养主题,抓住关键要素,分析教学基本状态,突出教学改革亮点、成就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或改进工作的措施,全面展示人才培养状况和教学质量.

(二)报告的内容要详略得当,要体现相应支撑数据,并以数据为依据进行分析,不夸大成绩,不回避问题.
精简文字描述,使用图表、数据表现培养成果.

(三)报送时间.
各负责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部门当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纸质版(加盖部门公章,负责人签字)报送教务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教务处邮箱.
教务处于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报请院领导审批;于12月下旬完成上报和网上公示工作.

鲁旅职院发[2014]46号2014年12月26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我院教学改革与建设,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院教学与管理研究水平,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教学改革立项项目指导思想:以学院办学理念和办学目标为指导,以学院教学实际需求以及办学特色为依据,针对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立项,以有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切实提高我院教学质量与水平为目标.

二、项目级别与经费支持(一)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市院级四类.
立项申请书获得批准后,即成为具有契约约束力的项目协议,项目组成员及有关方面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工作.

(二)学院教务处对教改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组织院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工作,凡我院教职员工承担的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除相应的项目经费外,学院将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国家级项目20000元40000元省部级项目10000元20000元厅局级项目5000元10000元市院级项目3000元6000元注:1.
国家级项目:"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各类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各类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及其他国家重大基金项目等;2.
省部级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含规划基金、青年基金及专项任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项目、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研究院及其它各部(委、办、局)批准立项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山东省科技计划发展计划项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山东省发改委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重大省部级基金项目;3.
厅局级项目:山东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调查研究室专项课题;山东省社科联人文社科项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项目、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旅游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市市委、市政府、山东省旅游局及有关厅局计划项目;中国旅游协会、中国职教协会项目.

4.
市院级项目:山东省旅游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山东省职业院校协会、山东省旅游协会,山东省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研究所、山东省职教办(协会),相关大企业委托的重要项目和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院级项目.

项目立项后,按35%拨付启动经费,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40%项目经费,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20%项目经费,5%经费用于项目管理,由教务处会同财务处进行项目经费审计.

三、立项范围院级教改立项项目的范围主要涉及我院人才培养、教学改革、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及其相关的各项内容.
教改立项项目要加强实践、鼓励创新,反映我院特色.
学院鼓励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力量申报改革力度大、学生收益面广的重点项目,同时也鼓励广大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结合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及教学管理等内容申报项目.

四、项目申报(一)项目责任人应符合教改项目的资格要求,并负责项目申报工作,按时、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并提供佐证材料.

(二)申请的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申请的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和措施得当,成果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

(三)拥有在研教学改革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教改项目.
五、中期检查项目研究期限为1或2年,学校将在中期对教改立项项目进行检查,具体程序为:(一)项目负责人、项目成员及所在系、部、中心进行自查,并填写《教学改革立项项目中期检查书》.

(二)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中期自查材料进行检查,综合评议后确定检查结论.

(三)对于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限期整改.
到整改期限仍未通过检查的项目取消立项,并取消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的项目申报资格.

六、项目验收(一)教改立项建设期满,由教改立项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过程及成果进行总结与交流,填写《教改立项项目验收申请书》及《教改立项项目验收表》,并提交立项成果.

(二)教务处根据学科特点组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对结题情况与成果进行验收,并结合立项材料情况、中期检查材料、自我总结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公布项目验收结果.

(三)申请延期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延期申请,填写《教改立项项目延期申请表》,延期时间为1年.
若到延期截止时间仍未能结题的项目,取消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的项目申报资格.

七、经费使用教改立项研究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非本项目费用,一律不得在该经费中支出,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支出.
教改立项研究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与实践所发生的书刊、资料、教材(或讲义)编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二)调研、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与实践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含问卷调查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三)设备、材料购置费:指项目研究与实践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及辅助材料购置和维修费用.

(四)劳务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的劳务费用,劳务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

(五)论证、鉴定、验收费:指组织教研项目立项论证和教研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六)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和实践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八、除院级教学改革项目外,其他等级项目参照评选单位的项目管理要求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4]47号2014年12月26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特色专业建设实施管理办法为促进我院专业建设与发展,深化特色意识,以评促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特色,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特色专业的建设实施管理办法.

一、特色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特色专业的建设要适应现代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目标为宗旨,在专业建设和发展中体现先进的教育理念、职业理念,不断研究市场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构建新型的人才培养目标、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建设、产学结合实践教学体系,形成更符合实际的人才培养模式.
通过特色专业建设,强化品牌意识、特色意识,加大教学改革和创新的力度,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形成独特的优势.
以特色专业建设促进学校的内涵建设,推动各项教学基本建设,带动全院专业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特色专业建设的目标与标准(一)形成具有先进教育理念,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及符合行业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具备双师素质的专业带头人,提高教学研究水平,创新科学研究成果.

(三)锤炼一支师德高尚,教学水平较高,实践能力较强,结构合理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四)形成具有完善的实践教学设施,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和国际化就业渠道的专业发展体系.

(五)具有高水平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在同类院校中具有较强竞争力,起到专业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特色专业的遴选与立项(一)申报条件1.
申报特色专业建设的专业至少有一届毕业生.
2.
专业建设方案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明确的建设目标,清晰的改革思路和可量化的考核指标.
人才培养目标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注重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培养.
人才培养模式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
专业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专业师资队伍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缘结构合理,有良好的科研或专业技术背景.

4.
应具有科学先进的课程体系,良好的教材建设,积极组织多媒体教学,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取得显著成效.

5.
专业教学基础设施条件良好,满足持续发展需要,校内外实习、实训条件满足实践教学要求,与相关行业、企业或职业界有比较密切的联系,专业建设有其他相关专业的强力支持.

6.
重视教学管理改革,建立起有效的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
7.
人才培养质量较高,综合素质良好.
毕业生就业率高,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综合评价好.

(二)遴选方法1.
申报程序(1)系(中心)自评.
系(中心)本着实事求是、严格公平的原则,审核评议,择优上报.

(2)申报材料.
申报特色专业立项建设需要准备以下材料:①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特色专业立项建设申报书;②相关背景材料(专业调研报告、专业建设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有关证明材料等).

申报书、相关材料等要做到内容精炼、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3)申报时间特色专业立项建设每年申报一次.
各系(中心)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书面报教务处.

2.
专家评选.
学院组成评审委员会,聘请院内外同行专家对各系(中心)申报的专业进行评选,必要时通知有关专业带头人进行答辩.
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特色专业立项建设名单.

四、特色专业建设的管理(一)建设措施及及经费支持1.
特色专业建设实行专业带头人负责制.
专业带头人负责主持拟定专业建设目标、制订专业建设规划,落实专业建设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
对照特色专业建设的目标、要求和验收标准,加强师资、课程、教材、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落实责任,强化管理,保证达到专业建设的预期目标.

2.
特色专业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
对已立项为院级特色专业,学院将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并在招生计划安排、人才引进、师资培训和经费分配等方面予以政策上的倾斜.
申报省级特色专业时要从院级特色专业或立项建设的特色专业中遴选.
获得省级特色专业称号的专业,学院将根据有关政策拨付配套建设经费.

项目建设经费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管理费启动费建设费建设费院级特色专业30000元5%35%40%20%省级特色专业50000元3.
经费的拨付项目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制度.
由专业负责人按照经费预算提出申请,教务处和财务审计处根据立项结果进行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财务审计处设专户核算.

建设经费分三批拨付:第一批为启动经费,在建设项目立项后由项目组实时报销,报账附立项批文;第二批建设经费在建设中期评估检查合格后,方可报销,报账附期中检查考核表;第三批经费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报销,报账附项目验收考核表.
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总经费(含配套经费)的百分之五,用于专家指导评估培训费、专家评审费、差旅费及办公费等.

4.
经费使用应符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1.
特色专业建设的基础在系(中心).
各系(中心)要加强对特色专业建设的领导,加强监督,每年至少集中组织检查一次.
系(中心)通过大力扶持和政策导向,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投身专业建设与改革的积极性,为特色专业的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2.
学院将不定期组织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将给予警告,直至取消特色专业建设资格.

(三)评估验收1.
各系(中心)应对拟申报验收的特色专业进行专业改革、建设管理情况的全面总结,向学院提出验收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自评总结报告,特色专业要提交有关项目的特色报告.

2.
学院组织院内外专家对申请验收的专业进行考察,依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特色专业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3.
对特色专业实行动态管理.
验收合格者,由学院授予"特色专业"称号并给予奖励.
之后,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达不到标准者随时取消其"特色专业"称号.
立项建设专业验收达不到标准的,取消专业建设立项,不再组织验收.

4.
凡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专业,属院级特色专业的取消荣誉称号,停拨所有经费;属省级特色专业的,停拨所有经费,调整专业负责人,并交回原核拨经费.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4]48号2014年12月26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职业技能大赛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参加国家、山东省、济南市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旅游等部门举办的院校师生职业技能竞赛,取得相应等次成绩的师生.

第二条奖励等级:国家级指由国家教育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举办的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及由教育部或国家旅游局下属行业指导委员会、协会举办的全国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省级指山东省教育厅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旅游局等部门举办的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市级指由济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旅游局等部门举办的全市职业技能大赛.

第三条奖励标准1.
获奖学生个人奖励办法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级3000元2000元1000元省级2000元1000元500元市级1000元500元300元2.
指导教师团队奖励办法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级20000元10000元5000元省级10000元5000元3000元市级3000元1500元1000元备注:同一赛事多名学生获奖,按最高奖项奖励,不累计.
第四条教师个人参赛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由各系部报教务处统一进行申请并核算奖励.

第五条学院组织的技能大赛所设奖项及奖励办法,由技能大赛举办部门临时确定并报院领导审定执行.

第六条获奖学生根据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可获得相应奖励学分,获奖指导教师根据学院教师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获得相应考核加分.

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发[2013]29号2013年12月2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游学及社会实践管理规定一、关于游学选派优秀学生参与游学项目、赴国内外交流学习,是我院加强内涵建设、推进我院国际化进程、培养学生多元化的文化理念和思维习惯、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宗旨和原则游学项目应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在项目选择和学生选拔上,严格按照"择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之符合游学活动的宗旨,实现旅游与学习的有机结合.

(二)主要形式游学项目的主要形式有:交换生项目、联合培养项目、假期交流项目等.

交换生项目.
我院与国内外院校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认可学生在对方学校获得的学分,且两校之间互免学费.

联合培养项目.
我院派学生到国内外院校、企业学习并认可学生在对方院校获得的学分,但学生须向外方院校缴纳全部或部分学费.

短期文化交流项目.
我院选派学生到国内外院校、企业参加文化交流、语言学习等各种形式的短期交流活动.

(三)组织实施游学项目由学院统一组织,原则上国外及省外项目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安排实施,省内项目由各系、中心负责安排实施.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
由国际交流中心或各系、中心就游学项目报请院领导审批.
2.
审批通过后,在网站上公布游学项目、拟派出名额及相关选拔要求.
3.
根据报名情况,组织面试选拔工作.
4.
将面试结果、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5.
资料归档:由学生所在系、中心归档保存《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游学申请表》、《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游学报告书》.

(四)学生管理1.
学生在外游学期间须服从其他院校、企业的管理规定,接受其他院校、企业的管理,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2.
游学期间不得擅自中途中止,若因故必须中止游学计划,必须首先向学院所在系、中心、国际交流中心和游学院校、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3.
游学期满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
游学期满两个月仍不能按时返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关于社会实践社会实践对于在校大学生具有加深对本专业的了解、确认适合的职业、增强就业竞争优势等多方面的意义,是理论结合实际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毕业实习的有益补充.

(一)宗旨和原则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应遵循积极鼓励,自愿参加的原则,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引导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实际,在实践中了解社会、磨练意志、锻炼自我,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与修养,为今后的学习和生活打下坚实而有力的基础.

(二)主要形式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形式有:假期企业实习、社会调查、志愿者服务等.

(三)组织实施社会实践活动可以是学院统一组织,也可由学生自行安排.
1.
学院统一组织安排流程:(1)由各系、中心就社会实践项目报请院领导审批.
(2)审批通过后,组织学生报名及面试选拔工作.
(3)将面试结果、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4)实践结束后,提交《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社会实践报告》,由学生所在系、中心予以归档保存.

2.
学生自行安排社会实践活动,原则上不应占用在校学习时间.
实践结束后,向所在系提交《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社会实践报告》及实践活动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实践证明.

三、学分认定1.
参加游学或社会实践活动,并按要求完成《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游学报告书》、《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社会实践报告》,经学生所在系、中心审核通过,可申请学分认定.

2.
参加国内外其他院校课程修读的学生,由学院依据其他院校提供的成绩单和课程大纲(简介),认定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学分,具体由教务处负责审核.

3.
各系部、中心每学期期末将参加游学、社会实践项目学生名单汇总,加盖系部公章报教务处.
教务处按学分管理规定认定学分,并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4.
社会实践活动累计计算,满一周,认定1个学分,最多认定4学分;短期文化交流项目十天以上的给予认定2个学分,最多认定4学分.
交换生学习、海外研修实习及联合培养项目参照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游学和社会实践学分也可充抵选修课学分,充抵上限总计为2个学分.

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凡是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鲁旅职院发[2013]30号2013年12月4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学生学业成绩和教学效果的一种办法,是督促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全面系统地学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严密、科学的考核制度,有利于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
课程考核要遵循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
考核的安排、方式的选择和内容的设计,要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身心的良好发展.

第三条学院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或经批准的其它考核方式),考核方式要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进行规定.
考试课的考核要纳入学院期末考试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考查课的成绩考核一般在期末考试之前进行.

第四条为使我院课程考核工作有章可循,保证考核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命题和制卷第五条考试的命题,应以教学大纲或课程所在系、部、中心确定的教学内容为依据,深广度适当,准确地鉴别学生的学习成果,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
试题应做到科学、合理,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文图清晰、工整,图、表、文字无错误,无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应尽量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第六条考试课程每学期均需提供至少三套试卷("毛邓三"等部分全院统考科目需出六套试卷),各套试卷中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辨析改错题、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简述题、问答题、论述题、计算题、应用题、证明题等.
考试题型的选择注意与行业、执业(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接轨,各门课程的考试命题可从上述各种题型中选择.

第七条每套试题必须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应统一命题.

第八条试题及试题答案必须按要求格式(附后)拟制,并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师命题审查表》,经系、部、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后,在规定时间连同试卷电子版集中报送教务处.

第九条试卷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印制、保管.
考试前,由各系安排相关教师到教务处核查试卷,确保试卷的数量与质量.

第十条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接触试卷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卷内容,违者按《山东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和处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试卷发放.
期末考试试卷由教务处在教学楼A座指定地点发放,其它考试试卷在教务处办公室发放.

第十二条凡考试课程试卷,按学院要求的格式统一进行整理,报教务处保存,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十三条考查课的考核可采用开卷考试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实际操作、技能检测的形式.
开卷考试的制卷参照考试课的要求执行;实际操作、技能检测等考查形式,应提供书面的具体考查形式、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第三章学生考核资格审查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均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期末考试资格,任课教师在成绩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1)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时的1/3(不含自修课程);(2)实验、实训课缺做实验、实训1/3或缺交实验、实训报告1/3或实验、实训不及格的课程;(3)一学期累计缺交作业(含抄袭作业)达1/3的课程(学期末一次性补交作业仍按缺作业计);(4)未办理重修(考)手续而自行修读的课程;(5)休、停学学生未获批准复学者.
第十六条各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报专业所在系审核,以系为单位将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报送教务处审定,各系于考试前通知学生.

第四章考试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七条期末考试、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各系、部、中心负责通知监考教师及学生.
各部门应做好学生的考前教育及监考老师的考前动员工作.

第十八条所有考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按监考教师排定的座位对号入坐,不得随意调换位置.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各门课程的考试,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

第二十条每个教室一般安排25名左右或一个自然班的考生.
考生人数在40名以下的教室,每个教室配备2名监考教师,合堂教室根据考生人数安排3-4名监考教师,具体由教务处安排.

第二十一条考试教室均要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课桌倒置,并尽可能拉开课桌间距.
由教室所在系负责考试教室布置、卫生打扫及考试当天开门工作.

第二十二条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考场规则》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监考人员守则》规定,做好监考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院成立由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教学督导及各教学系、部、中心负责人参加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考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上交考试巡考情况表.

第五章免考、缓考、补考与重修第二十五条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考试,因身体伤病或其它原因而申请免考或缓考的必须在考试前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后,以系、中心为单位报送教务处审核批准.
未经允许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论处.

第二十六条考试期间或考试后不再办理免考或缓考手续,补考不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七条缓考学生于下学期按补考时间进行考试,按正常考试成绩记分.
第二十八条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允许重考一次,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经重考仍不及格的,只能重修,直至重修及格为止;公共选修课不及格的,可重修也可另选.

第二十九条补考合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60分"或"及格".
第三十条旷考、作弊及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允许参加下一学期的期初补考,只能重修.

第六章考试考查成绩评定第三十一条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报告、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按五级记分制评定.

五级记分制:优秀(成绩≥90);良好(90>成绩≥80);中等(80>成绩≥70);及格(70>成绩≥60);不及格(成绩)发表一篇论文,计30分.
2.
在除第1项之外的其他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3000字以上的论文,计10分;3000字以下2000字以上计7分;翻译学术论文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

3.
论文被转载、文摘:被《新华文摘》转载,增记50分,上封面要目,再增记20分;被《中国科技文摘》全文刊载,增记25分,上封面要目再增记20分;被《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全文转载,每篇增记25分.
被《新华文摘》《中国科技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要刊载,每篇增记15分.

4.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发表一篇2000字以上学术理论文章按CSSCI计50分.

5.
在《大众日报》等省级党报和《中国旅游报》发表一篇2000字以上学术理论文章计30分.

6.
在国家旅游局主办的《旅游调研》发表的论文计20分.
7.
在山东职业院校协会主办的《山东职业技术教育》等同层次学报发表的论文,计5分.

8.
2000字以下论文按同级论文的50%计算,8000字以上的论文按同级论文的120%计算.

9.
署名外单位的论文不予计算.
(攻读博士学位、博士后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若作者以我校为第二单位署名的,则该成果按规定标准的100%核算).

10.
全国性论文集(有公开刊号)按非核心期刊计算,其他论文集(有公开刊号)按非核心期刊的50%计算.

11.
多人合作论文,计算个人科研工作得分时,以论文总分乘以多人合作工作量分配比例系数(参照表五).

第十条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著、编写、译著、教材).
(C)公开出版的著作是指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有ISBN书号的出版物.
分专著、编著、编写、译著、教材等类别,教材包括部编教材(国家教育部文件指定的高校规划教材)、省编教材(山东省教育厅文件指定的规划教材)、校编教材(学校文件指定的规划教材)、其他教材.
著作总工作量计算公式为:著作总工作量=字数(万字)*著作类别工作量不同著作类别的系数见下表:(分值标准以1万字为基数计算.
)表二不同出版物对应工作量表类别专著编著译著编写部编教材省编教材校编教材其他出版物工作量5分4分3分1.
5分5分3分1分1分所有主编、副主编及参编人员的工作量按排名顺序先后,参照表五分配比例系数执行.

第十一条获奖科研成果(D)获奖成果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及学校组织评奖并颁发证书的优秀科研成果.

1.
国家级成果奖是指由国务院、教育部、科技部等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奖项,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星火奖、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等.

2.
省部级成果奖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与人文社会科学、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等及省部级常设奖项奖励.

3.
厅局级成果奖专指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教育厅颁发)、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文化厅颁发).
教育厅、文化厅颁发的其他奖项与其他厅局(高工委、团省委等)颁发的奖项均按降一个等级对待.

4.
国家级学会(指一级学会)一等奖相当于厅级三等奖,二级学会一等奖相当于校级一等奖.
一项成果同时获得两个以上奖项,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不累计计分.

a.
结题项目成果获奖表三:成果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级120分/项100分/项80分/项省部级100分/项80分/项50分/项厅局级80分/项50分/项30分/项市院级20分/项15分/项10分/项b.
论文著作获奖表四:成果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级20分/项15分/项10分/项省部级15分/项12分/项8分/项厅局级10分/项8分/项5分/项市院级8分/项5分/项3分/项c.
已出版或发表的获奖成果,以本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高分值计算,不重复计分.
同一成果在同一年度多次获奖,采取就高计分原则,不重复奖励.
如果跨年度,第二年获得更高奖项,该年度计分时需扣除上年度得分.
国家级、省部级、省直级、市院级奖项参照第八条所列范围确定.

第十二条各类横向课题(项目)(E)横向课题(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最终成果由资助单位采用,未列入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的研究项目.
学院鼓励广大教研人员深入实践、深入企业、深入社会,积极承担各级各类横向项目,为党和政府部门、企业的科学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服务.
对项目经费进入学校的横向项目,学校将根据拨入财务账户经费额度进行相应的确认,但不予配套经费.
在计算科研工作量过程中,凡经费到账达到1—5万元(不包括5万元)、5—10万元(不包括10万元)、10—15万元(不包括15万元)、15万元以上且列入学校管理的横向课题项目,分别视同市院级科研项目、厅局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国家级纵向一般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专利发明、技术标准等知识产权.
(F)1.
获批专利必须以我校为专利权人或第一专利权人.
发明专利计150分,实用新型专利计60分,外观设计专利计30分.

2.
获批技术标准必须为我校独立或署名单位完成并由主管部门颁布实施.
国家标准计150分;地方(行业)标准计60分;企业标准计30分.
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按照50%计算,为第三完成单位按照30%计算,为第四完成单位按照15%计算.

科研项目、论文、著作、专利排名考核分数分配比例系数如下表所示:表五:科研项目、论文、著作、专利排名分配比例系数表排序排名一排名二排名三排名四排名五排名六记分系数1.
000.
650.
350.
550.
300.
150.
500.
250.
150.
10.
450.
250.
150.
10.
050.
400.
200.
150.
10.
100.
05注:论文取前四名,其余取前六名.
项目若是与外单位合作完成,或以个人名义参加校外纵向或横向科技项目工作并作为项目组正式成员、署名单位为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者,须出具相关证明,按上述科研工作量分配方法计分.

第四章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教学研究室负责全院的科研工作日常管理工作.
各类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获奖及科研成果转让情况必须到教学研究室登记和备案.

第十五条教学研究室于每年度工作考核前向学院考核部门提供教师科研工作量情况表,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科研工作量的结算与统计:科研工作量的结算,以年度为周期(当年1月至12月),每年统计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各处(室)、系(部)、中心依照教学研究室提供的《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及科研工作量统计表》及相关要求对本年度内本部门教师所完成的各种科研成果提前进行统计,按规定标准加以核查、折算和汇总.

各处(室)、系(部)、中心填写本部门《科研成果及科研工作量统计表》,经处(室)、系(部)、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本年度12月31日前将本部门《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及科研工作量统计表》与成果复印件(专著和教材类应提交成果原件)一并报送教学研究室审核.

第十七条科研工作量的完成情况将在全院通报,科研工作量超额部分,按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况者,基本科研工作量区别情况予以减免(超额部分仍可按规定获得奖励):1.
受学校指派,借调到外单位工作或到外单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教师,每工作一个月,额定科研工作量减少10%;2.
病假、产假、事假超过两个月者,从请假第三个月起,每延长一个月,额定科研工作量减少10%.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鲁旅职院发[2014]19号2014年5月13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院级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研课题的管理,保证课题质量,更好地发挥科研对教学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加大科研课题为社会服务的力度,提升学院的科研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科研课题(以下简称课题)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服务,为培养优秀的旅游专业人才服务.

第三条课题立项的原则是:紧密联系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根据学院教学的要求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院科研工作的基础条件,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加强学院对科研工作的领导,健全相应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参与课题研究的积极性,重视培养科研骨干,逐步提高学院的科研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第五条学院的课题由院学术委员会和校外专家、审定并监督实施,教学研究室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教学研究室负责:制定年度课题指南;制定和修改课题管理办法;组织课题申报;提出课题申请评审意见和资助金额建议;组织和参与课题的检查,以及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第三章课题申报第七条课题的选题主要着眼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从自身的实际出发,产生的研究成果能服务于学院,并具有较强的推广应用价值及示范性,一般以发布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院级课题每年组织申报一次,一般为每年3月份.

第八条课题指南发布后,有条件进行课题研究的部门和个人,均可按规定提出申请.
课题设计要符合学院课题指南的要求.

第九条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为30天.
第十条申请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
业务能力过硬,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能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3.
原则上课题申请人(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4.
每位申报人每年只能主持申报一个课题,每人参与(含主持申报)研究的课题最多为两项.
承担的往届课题尚未按规定结题者,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科研课题每年申报一次,申报人必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学研究室递交《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课题立项申请书》,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报书的要求,认真并如实填写申报书,交所在处(室)、系(部)、中心签署意见,统一报送教学研究室.

第四章课题立项评审第十三条课题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
专家由院学术委员会和校外专家组成,阶段性地参加课题评审工作.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申请课题时,不参与对自己所在课题的评审.

第十四条各类科研项目须通过教学研究室初审,并组织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校外专家组评审后方能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初审不予通过:1.
申请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手续不完备.
2.
不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3.
缺乏理论依据,或研究方法、理论不清.
第十五条项目的评审应遵循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是:1.
符合学院科研年度项目指南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实践指导意义.

2.
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目标明确,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方法科学、可行.

3.
鼓励创新.
支持有利于学院教学、科研发展和能体现我院办学特色的项目;支持有利于中青年教师及科研人员培养的项目;支持工学结合的项目;提倡并大力支持与企业联合开展横向科研课题的研究4.
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第十六条参与课题立项评审的院学术委员会成员、聘请的校外专家和教学研究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1.
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2.
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在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七条重点课题学院将给予5000元课题资助经费,一般课题经费自筹.
待课题完成经批准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一次性拨付.

第十八条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经费申请报告,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上交教学研究室,否则按自动放弃课题处理.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与课题直接有关的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课题经费主要包括:文献资料费、国内外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室、计算机使用费、劳务费、印刷文具费、成果出版费、通信费、项目评审鉴定费、交通费等.
其中,差旅费按《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1.
文献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档案查阅、录音、录像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2.
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3.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
4.
计算机使用费:指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

5.
劳务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用于咨询、研究人员写作补贴、辅助科研人员劳务补贴等的费用.

6.
印刷文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等.
7.
成果出版费:课题结项后的余款,可用于成果的出版补助.
第二十条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课题资助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负责管理,按计划自主支配.

第二十一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不予资助.

第六章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第二十二条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通过所在部门向教学研究室索取并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课题结题申请书》,接受由教学研究室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成果鉴定要求:1.
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进行鉴定.
2.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超过7人.
鉴定专家由教学研究室确定,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

3.
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应在结题验收前两周提交给鉴定专家.

4.
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和成果等级评定,并填写成果鉴定书.

第二十四条通过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
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两套、研究工作报告及研究经费发票等一并报送教学研究室,经院学术委员会及校外专家评审,验收合格后,由教学研究室办理课题结题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按规定结题的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两年之内不能参与院级课题的申报,一年之内不能参与以学院为名义的任何课题的申报.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部门审核和同意,报教学研究室审批:1.
变更课题负责人;2.
变更课题名称;3.
改变成果形式;4.
变更课题管理单位;5.
课题完成时间延期;6.
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内容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其课题,该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新课题: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2.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3.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4.
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5.
课题经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鲁旅职院发[2014]19号2014年5月13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为切实增强广大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活跃学术氛围,对在我院科研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1.
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科研工作量的教职员工的相关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2.
对超额完成本职称(岗位)规定科研任务的教职员工,超额完成部分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一)优秀科研成果奖励1.
学术论文类凡是我校教职工,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为独立或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经教学研究室、学术委员会登记备案或确认,可获该奖励.

1.
论文奖励标准刊物等级说明奖励金额A1SCI、SSCI、A&HCI收录期刊、国家权威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高校社科文摘上全文转载的论文等.

20000元/篇A2EI(JA)、ISTP、ISSHP收录期刊、国家一级期刊论文、在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

15000元/篇BCSSCI、CSCD来源期刊论文、在其他期刊发表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6000元/篇C《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CSSCI扩展版、发表在国内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的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A&HCI(人文与艺术引文索引)全文检索的.

2000元/篇D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其它正式出版物2.
著作教材类著作、教材奖励标准著作说明奖励金额A类是指在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10000元/部B类包括译著、编著、国家级以下级别的出版社出版的专著4000元/部C类包括工具书、科普读物、参考书、书画集、音像制品、摄影集、习题集等1500元/部教材说明A类是指国家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8000元/部B类除A类以外其它正式出版的高校教材3000元/部C类其它教材1000元/部3.
科研项目类凡获准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学院给予立项奖励和鉴定合格奖励.
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励标准类别说明奖励金额批准立项课题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立项等国家级科研项目20000元/项2.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课题项目、国家旅游局科研课题项目、省社科规划办公室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等其他省部级项目12000元/项3.
省教育厅项目、省旅游局项目、省社科联项目等其他厅局级项目、全国旅游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旅游协会、中国烹饪协会等国家一级协会6000元/项4.
山东省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山东省职业院校协会、山东省旅游协会,山东省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研究所、山东省职教办(协会),相关大企业委托的重要项目和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院级项目等市院级项目1500元/项专利与软件著作权1.
发明专利5000元/部2.
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2000元/部3.
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部4.
各种获奖类科研项目获奖奖励奖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国家级30000元20000元15000元5000元省部级20000元12000元8000元2000元厅局级4000元3000元2000元800元市院级2000元1000元500元/说明:奖励的项目,是指独立承担的项目(含独立承担的子项目),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的项目,其标准另行制定;在对获奖课题进行奖励时,如遇课题确因研究需要涉及教师数量多时,由学院认定后可适当增加奖励金额.

奖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国家级10000元8000元5000元10000元省部级8000元5000元2000元8000元厅局级3000元2000元1000元3000元论文著作获奖奖励: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市院级科研项目所属范围参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科研工作量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

(二)超额完成科研任务奖励奖根据《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科研工作量化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每位教职员工的实际科研工作量,对超额完成任务的教职员工进行奖励:超额部分每分奖励10元.

三.
管理办法1.
各处(室)、系(部)、中心必须在考核年度次年第一季度末之前向教学研究室提交由各处(室)、系(部)、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本部门《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及科研工作量统计表》,所有科研成果须附上有效的科研成果证明复印件,专著和教材类应提交成果原件.

2.
教学研究室审核并统计全院教职员工科研成果及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
按照此条文规定须由学术委员会通过的成果,由教学研究室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所有成果需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授奖.

3.
如不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的,本项研究不能计入科研工作量,直到该项任务完成方可计入科研工作量.

4.
论文、著作、教材及科研项目获得的奖励均由第一作者、主编及课题负责人自行分配.

5.
凡集体获奖的项目,由项目组组长对主研人员、参研人员等进行分配,分配方案报教学研究室备案.

6.
凡同一科研成果在同一年度多次获奖,奖励时采取就高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如果跨年度,第二年度获得更高奖项,该年度奖励时需扣除上年度奖励.

7.
每年度科研工作量的最终核定及其超额奖励发放,须与其上一年度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相结合.
即:上年度如完成科研基本工作量,则按本年度的科研工作量发放酬金;如未完成,则先将本年度的超额部分冲抵上年度的基本工作量的未完成部分,再根据冲抵后的正常余额进行奖励.

8.
在执行奖励制度时,发现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取消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权属问题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奖励.

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学研究室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5]14号2015年6月29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规范我院科研经费的使用,明确责任,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提升科研经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工作快速健康发展,提升学院科研竞争力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科研政策、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按项目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校科研专项经费,其中:(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国家、省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立,国家财政经费支持,通过公开申请,遴选立项,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具备申报、评审、立项等完整管理程序和相关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开展合作研究、委托研究、规划设计、管理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以合同或承担科研项目等委托方式取得的由境内外政府部门、各党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等.

(三)学院科研专项经费,是指《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院级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的资助经费,此项经费按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使用.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凡以学校名义申请并获得的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得借协助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划转入其他无关单位.
严禁利用学校的仪器、设备、人员等资源私自承接科研项目.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要根据研究计划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详列以研究进度为基础的经费收支预算,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科研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学校的财经制度和规定使用,以申报书或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承担相应的纪律与法律责任.

第六条教学研究室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管理,并配合财务审计处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第七条财务审计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结算报销和经费使用的审计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国家、省(部)、市等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有明确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第九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中所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参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出差校外人员可以参照本校教职工执行伙食补助和住宿费标准、出差学生按学院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场地租金等.
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和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会期严格限定在一天以内,异地举办会议应事先编制计划并经教学研究室批准.
会议费开支比例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

(七)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专著出版费、复印费、印刷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等各项费用.

(八)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
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学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临时聘用人员、协助单位或委托单位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无明确管理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其劳务费开支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有约定劳务费比例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劳务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

院级重点课题经费劳务费用于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学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相关手续和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山东省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或咨询服务机构的费用.
咨询费的开支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5%.

(十二)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的简单装修费用.

(十三)中介服务费:是指为横向科研项目订立技术合同起联系、介绍作用的非课题组成员或单位,根据所起作用的大小和工作的多少另外提取的不同比例的中介费用.
中介费用由学校教学研究室、项目负责人和中介方三方认定、合同签订、经费到账后提取,提取比例由项目负责人和中介方双方协商,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
因中介服务费所产生税费由财务审计处代扣代缴,中介服务费计入劳务费核算.

(十四)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联络通讯费和车辆维持费等.
联络通讯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联络、通讯费用;车辆维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租车租船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无明确管理规定且确有必要的,经向教学研究室、财务审计处申请批准后可报销少量联络通讯费和车辆维持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0%,每项不得超过5%.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有约定比例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开支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每项不得超过10%.

第十条科研管理费.
主要包括学校科研项目组织、项目培育、项目管理、行政管理成本等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

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费提取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无明确管理规定的,按经费总额的3%提取.
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费按经费总额的5%提取.
管理费用于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差旅费、交通费、评审费、专家咨询费、会务费、劳务费、办公用品费等各项开支.

第十一条学院科研专项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经费的税费,由学校按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除参照第九条执行外,在确保完成项目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课题组事先申请,教学研究室会同财务审计处批准后增加开支项目.

第三章预算与经费支出管理第十四条科研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要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涉及会议费、培训费、出国经费的须同时编报工作计划,报学院教学研究室和财务审计处审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进行.
项目经费支出不得超预算报销,超支部分由项目组成员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由我院牵头、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校外合作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研究任务编制经费预算,并报我院审核汇总.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合作单位经费预算编制的统筹协调,并对合作单位的预算编制与调整负责.

第十六条自项目申请立项之日,项目负责人编报项目经费预算,由教学研究室对项目进行统一编号.
财务审计处在收到科研经费后,及时通知教学研究室,教学研究室负责通知项目负责人启动预算执行.
财务审计处、教学研究室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

第十七条加强科研项目合同管理.
科研项目合同是高校和项目委托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由教学研究室派专人管理科研项目合同.
对未通过审查的科研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以学院名义承接科研项目.
审查通过的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院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院签署科研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科研业务费,不得把项目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无关活动(如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经费中套取经费、谋取私利.
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一切支出.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
在经费使用范围内安排各项开支.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到账后,需要向经费划拨单位出具票据的,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审计处开具票据.
若委托方要求先开票据,后划资金的,可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预借票据申请表,经教学研究室、财务审计处审批同意后,办理预借手续,经费到账后,核销票据预借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学院公务卡报销制度和财务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要求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之间(包括学院科研专项经费)应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对多个项目共同产生的费用应采用一定比例或方法分摊计入对应项目支出,并由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单据封面予以标注.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的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纵向科研项目转出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40%,横向科研项目不得超过50%.
转拨经费不享受学校科研工作量计算和相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设立《科研经费支出明细本》,由项目负责人保存并管理.
所有开支票据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分别在报销凭证和《科研经费支出明细本》上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作为项目期中检查资料;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须将《科研经费支出明细本》复印留存,将原件上缴教学研究室,作为科研档案留存,留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财务审计处在办理科研经费报账时须重点审核的内容:是否编制预算,经费支出与预算是否相符;发票是否真实有效;经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各审批人是否签署了明确的审批意见等等.
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项目未结题前,经费报销额度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90%.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将有关需要归档的材料交教学研究室归档后,方可全额报销剩余经费.

第二十七条考虑课题研究的持续性,可以报销课题立项前半年的相关调研工作费用,但不能报销在课题立项前半年之前发生的各项支出,且报销比例不能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由于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根据经费管理规定及项目负责人申请,需要将科研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的,须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提交财务审计处核查经费项目余额,清理完相关项目借款后办理转出手续.
若确有困难不便或不宜变更依托单位的,需在离职前向教学研究室备案校内的项目联系人、经费审批授权人等,项目及经费管理继续由学校负责.
未办理手续的,由教学研究室通知财务审计处冻结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决算管理.
(一)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入、支出、应收和应付等往来款项,在项目决算前,完成收入收缴、款项支付及往来款清理、核销.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结题的要求,对照预算批复及实际收入、支出、结余等财务资料,在财务审计处指导下,开展财务决算工作,完成项目收支明细账打印、决算报表及经费使用说明编制.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财务审计处会同教学研究室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机制,对科研经费投入成本与产出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科学考核.
将科研经费使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对项目负责人科研考评的重要依据.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不相符时,以国家、山东省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学研究室、财务审计处在各自权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5]14号2015年6月29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科研机构建设方案(试行)为全面推进名校建设,促进我院应用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加强我院各类科研机构及学术队伍的建设,培育具有社会影响和核心竞争力的学术人才,培养凝聚一批优秀的科研创新人才,保证我院科研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提升教师科研队伍的创新能力,决定实施学院科研机构建设计划.
根据学院科研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科研机构是推进我院科研创新工作开展的组织形式,能够有效提高学院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的能力,为今后科研工作大发展创造基础.
本方案所指的科研机构是指在院内各系部、中心内部依据专业优势和研究领域成立的无独立法人单位的研究机构,此类机构不设编制,无专项经费,无行政级别.
行政上归属各系部、中心管理,业务上受教学研究室指导.
科研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学院关于科研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科研机构的建设遵循"依托专业优势,服务经济发展"的原则.
以项目为载体,开展具有专业与特色优势的创新性的研究;对科技、经济、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的实用性、前瞻性研究;以及能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应用创新研究.

二、组织结构与目标(一)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各系部、中心研究并报院长办公会确定,组成人员以目前已形成的学科群为基础,鼓励跨系部、跨专业联合组建,围绕某一重点研究方向有效整合的学术团队,提倡邀请校外专家参加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应不少于3名以上我院教师作为核心成员,其他人数不限,根据项目需要形成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科研团队一旦组建,应在1周内报教学研究室备案.
机构负责人同时兼任联络人,处理日常事务.

(二)以"打造国内同专业、同领域一流水平的科研团队"为总体建设目标,以理念创新为动力,科研强化为龙头,建立不同的科研平台,有力推动系部产学研建设.

三、机构名称与职责(一)各系、部、中心按目前研究方向和学科特色组建相应科研机构,名称如下:饭店管理系饭店企业研究所旅行社管理系区域旅游研究所营养烹饪系饮食文化研究所旅游外语系旅游国际合作研究所休闲产业管理系休闲产业研究所基础部旅游文化研究所计算机网络中心旅游信息化研究所(二)机构职责1.
深入研究相关领域的发展态势与动向;2.
积极拓展与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的合作渠道,以科研机构的名义申报承接纵向、横向各类科研项目,服务地方经济发展;3.
以科研机构的名义,对本机构的科研成果对外宣传发布或撰写论著;4.
培养专业学术骨干及更多具有独特专长的学术人才,使其成为解决某个领域实际问题的有社会知名度或行业影响力的专家;5.
发挥所在系部、中心的智囊作用,为学科、专业建设提供建议和决策信息;6.
搜集相关研究领域的最新信息,构建系部、中心信息平台,服务系部、中心建设;7.
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讲座,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术繁荣;8.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领域科研同行的交流和协作.
四、机构运行与管理(一)科研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直接对外签定科研合同,所有纵、横向课题等合同必须经由学院对外签署.

(二)科研机构在系、部、中心主要负责人的行政领导下,在教学研究室的业务指导与支持下独立开展工作,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机构的所有事务,以科研项目为抓手,鼓励机构成员向各个专业方向发展,形成相互补充的科研领域,促进机构的长远发展.

(三)科研机构在运行过程中主要采用项目负责制,以"项目运作"为中心,与相关行业、企业洽谈合作内容,多方开拓项目渠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项目组",以项目组为单位开展工作,项目组长为项目负责人,所有项目应严格按照学院关于科研及相关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项目组组长及成员应相互协调、统筹安排,在保证教学及行政工作正常完成的前提下,按时完成机构的工作任务.
各项目组应对本组承担的项目负责,遵守科研道德及规范,不能影响全科研机构的声誉.

五、附则(一)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由该系、部、中心重新确定负责人,并及时报告学院教学研究室备案.

(二)本方案由教学研究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发[2015]14号2015年6月29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学院提出的的"重点专业,重点方向,重点人才、重点培养"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学院重点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重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立重大科研项目,旨在通过扶持和培育,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成果,以及获得教育部、国家旅游局和其它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并培养一批具有重大科研项目攻关能力的科研团队,推动学院科研能力和水平以及专业建设水平的快速提升.

第三条重大科研项目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长远战略与中近期发展并重的原则,主要支持能产出高水平理论成果的基础研究项目和可转化的创新性应用研究项目,且应当具有持续研究价值,能够冲刺国家级课题的重点项目.

第二章项目组织第四条重大科研项目主要涉及:(一)有推进行业产业发展较高学术水平和重大发展前景的基础性研究;(二)对山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对实现产学研结合有明显意义的应用研究;(三)对学院改革发展、教育教学、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研创新有较大促进作用的研究.

第五条重大科研项目的主要来源:(一)学院制定的重大科研项目研究领域指南项目;(二)在研或已经结题的市院级重点课题、厅局级课题,经论证具有较高研究价值,通过支持后续研究具有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立项潜力的;(三)教师依据研究专长,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学院教育教学工作重点自拟题目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凡申报学院重大科研项目,均须符合本办法有关申报条件,并按程序参加统一的项目评审.

第七条教学研究室为重大科研项目日常管理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审批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起草重大科研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的申报、组织评审和立项等管理工作;(三)代表学院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协议书;(四)负责项目的管理、中期检查及组织协调工作;(五)负责项目成果的评审、汇编及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八条重大科研项目通常按年度立项,也可以根据我院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立项.
一般每年11月受理申请,12月进行评审立项.

第九条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或转化期限为1—3年,申报时注明研究时限.
第十条申报者须是我院在职专、兼任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副高级(包括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该领域有扎实研究基础,学术方向相对稳定,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

第十一条重大科研项目优先支持研究基础好、通过学院资助既能产出高水平理论成果或应用成果,又有利于优势学科的形成和发展,能有效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并具有较大冲刺省部级、国家级科研立项潜力的项目.

第十二条重大科研项目申报者要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和合理设计,注意经费预算及研究时间的安排以及结题预期成果的设计.
申报者应当同时在申请书中做出进一步深化研究以及申报教育部、国家旅游局和其它国家级、省部级课题的承诺,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重大科研项目实行"总额控制、个人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申请者要认真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重大科研项目申报书》及《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重大科研项目预算书》一式三份,并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教学研究室.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以主持人身份申报院级重大科研项目:(一)做为主持人已承担学院重大科研项目尚未结项的;(二)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处分未满三年的;(三)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五条教学研究室对《申报书》进行资格、形式审查后组织校外专家评审,财务审计处对《预算书》进行审查评估,最后经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批准,经公示后予以立项.
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后由教学研究室下达项目通知书,正式列入学院年度科研计划.

第十六条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年重大科研项目立项项数不超过10项,其中基础性理论研究不超过4项.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七条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学院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研究内容、时间进度、经费额度、达到的预期目标等内容.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既定研究目标,教学研究室将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项目任务书上的时间进度进行中期检查.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制定项目研究方案,把握项目研究方向、重点以及难点;(二)组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研究团队,并组织协调研究团队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三)通过本项目研究,带出一支有重大科研项目攻关能力的研究团队;(四)接受学院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项目在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需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研究室及院学术委员会核准后执行.
被撤销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当退回学院所资助的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中期需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重点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应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重大科研项目总结报告》报教学研究室.
重大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包括项目研究成果及评审等有关资料,由教学研究室统一存档保存.

第二十条学院按照省部级课题的结题要求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主持人须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重大科研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和《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表》.

第二十一条重大科研项目结项通过专家评审,并应达到以下要求:(一)科研成果要求:在核心期刊发布与课题研究相关的论文两篇,其中CSSCI来源期刊、SCI、EI、ISTP、CSCD(不含扩展版、扩展库)一篇.
项目研究成果为应用性的,应当符合省部级科研项目结项相关要求.

(二)在项目资助发表的文章、专著等需标注"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重点项目资助",否则不予认定为结题条件.

(三)在申请结题时应当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立项.
(四)未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立项的,应当做出项目结题后两年内持续申报,直到获得立项为止的承诺.
到期仍未获得立项的按撤项处理.

(五)科研团队培育成效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能够支撑项目培育成效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重大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重大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重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通过《预算书》提出申请,教学研究室、财务审计处及院学术委员会根据项目的预期研究成果水平、应用性价值及经费需求,研究审核后确定实际资助数额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该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次拨款"的办法.
项目立项且签订了项目任务书后,下拨总经费的40%.
中期检查合格的,再下拨30%;不合格的,不再下拨经费,并应退回前期下拨的40%,按期验收合格的,再下拨30%;不合格的及不按期完成的,退回前期下拨的所有经费.

第二十四条经费支出按预算表的范围,在学院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
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确需赴国外、境外调研者,按出国(境)审批规定办理.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
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劳务费:指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20%.

(八)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九)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先报教学研究室,再由教学研究室上报学院批准.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各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项目经费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以相同或类似题目(包括类似内容)申报并获得省部级以上项目的,不重复给予经费资助.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学研究室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5]14号2015年6月29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地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地合作项目管理,推动产学研结合,调动校地各方参与合作和服务的积极性,深入推进校地合作工作,依据学院开展校地合作的有关文件和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地合作是指学院与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签订协议,依托各自的资源与优势开展的管理咨询、项目策划、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合作.

第三条凭借学院的智力和人才优势为地方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是学院校地合作的指导思想,也是深入开展校地合作的前提和基础.
校地合作必须坚持服务地方原则、校地互惠原则、统一管理原则、校地互动原则,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为使校地合作工作真正贯彻落实,抓出实效,双方应同时成立校地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双方相关单位或部门的领导组成.
建立校地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确定联络人和联系方式,具体负责双方的联络沟通和信息采集工作.
双方合作期间,定期不定期联系沟通或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年度合作计划;定期相互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和下阶段工作安排;听取合作进展情况汇报;安排各自单位干部到对方单位挂职锻炼和帮助工作;落实、对接校地合作具体项目,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为校地合作项目提供支持和保障,解决校地合作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处理合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学院校地合作项目运行管理由校地合作工作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教学研究室.
其职责是:(一)负责落实校地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学院与地方合作事务的对外联络工作,开拓与地方政府的合作交流渠道,争取与地方政府合作的机会和项目;负责合作项目协议的签订、管理、跟踪、协调,建立和强化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自我完善机制,保证合作项目科学、规范地运行;(二)负责做好校地合作的日常管理、合同管理、成果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运作及管理;做好统计、总结等工作,负责校地合作项目终止时归档、清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负责对校地合作项目进行周期考核评估工作;(三)组织和督促各校地合作项目组工作的开展、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做好校地合作项目组的协调和协作工作,完善运行与管理体系,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地合作先进经验;第六条校地合作工作采用项目负责制,具体实施项目单位是校地合作项目组,组长是项目直接负责人.
项目组的职责是:(一)按照校地合作协议内容,向校地合作工作办公室提交校地合作具体项目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负责校地合作项目启动后的日常联系、分项申报、实施运作、过程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及时上报项目的运行状况并形成文字材料.

第三章项目来源及分类第七条项目的来源及分类为:地方委托、学院申请、联合申报三种形式.
(一)地方委托:指地方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委托学院承担的项目;(二)学院申请:指学院向地方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申请承担的项目;(三)联合申报:指学院与地方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联合向上级或地方申报、共同承担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运作及管理第八条校地合作项目的批准:校地合作项目由校地合作工作办公室根据相关地方政府的需求,经前期实地调研,在双方协商达成合作共识的基础上向校地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立项报告,经审核后予以批准并签署校地合作协议正式实施.

第九条校地合作项目的实施与业务管理:校地合作项目组负责根据协议内容要求,在相关处室和系部的配合下具体实施各类合作项目.

第十条每个具体合作项目必须由学院与合作方签订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与合作方签订协议.

第十一条学院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检查:校地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校地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校地合作项目到期或完成后,由校地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进行项目总结,其内容应包括:直接、间接引进资金或设备情况、项目人才培养情况、专业建设情况、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科研服务情况、社会培训情况和校园环境建设情况等,将总结材料报校地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需要进行研究成果鉴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向校地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校地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将鉴定成果在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中落实,并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校地合作项目中归属于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或其它科研成果的,其科研工作量核算及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科研工作量化管理暂行办法》、《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及《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第十五条教学研究室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凡校地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均纳入教学研究室管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学院授权教学研究室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5]14号2015年6月29日学生管理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顺利实现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报到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对于无故未注册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参与学习和其他学校活动的权力.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凡经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各系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新生录取材料(含高中档案、电子档案、录取通知书等)、学籍卡(含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在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学生转学学籍档案随转.

第三章考勤和纪律第六条学生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各种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以下统称课程).

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应当实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
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
旷课按实际学时计算(一天8课时计,一周以40课时计).
学生请假手续严格按照《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考场规则,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均按《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关于严格考风、加强考试工作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九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核;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
考核成绩均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学生日常表现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十一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考试课、考查课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实践环节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补考成绩按二级制(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核成绩评分,应兼顾学期期终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出勤、作业等)、实验(实训)成绩、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等.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均有三次考试机会即正常考试、补考、毕业前补考(考试作弊、缓考、旷考者除外).
学生在正常考试中不及格,可在下学期初补考一次;如补考仍不及格但尚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参加毕业前补考,不及格只发结业证,不发毕业证.
实践环节不合格、毕业环节不合格只发结业证,不发毕业证.

第十三条体育课为必修课.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导致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经体育教研室和教务处批准,可减少体育考试项目或参加保健体育课.
体育课补考根据不合格内容确定补考方式.

第十四条为了科学合理地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
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成绩10095-9990-9485-8980-8475-7970-7465-6960-6459-0绩点54.
543.
532.
521.
510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绩点数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军事教育、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报告、毕业实业只计学分,不计学分绩点.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一)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
(三)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四)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者.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又在任课教师规定时间内不能补修补做者,由任课教师出具书面证明,由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六条若因临时有急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考试(包括补考),应当在考前按下列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一)临时急病者,须持本校医务室负责人签字的证明,办理规定的缓考手续,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

(二)因临时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

缓考应严格控制.
缓考考试合格后,其成绩按正常考试登入学生登记表.
第十七条凡旷考者,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凡考试作弊者,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对上述两种情况,均取消下一次补考机会.
对由于旷考或考试作弊而取消补考机会的学生,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章转学和转专业第十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本人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学院和专业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入同层次(或低于转出高校的层次)、同批次(或转出高校的下一个批次——在生源地同专业或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处于毕业年级的.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段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省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等).

(七)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转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转出.
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申请内容包括转学理由、拟转入学校、详细证明材料等,经系、学生工作处审查学校审核同意后,向拟转入学校出具附有高考录取时载有申请人录取信息的"录取新生名册"、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及在校表现鉴定等材料的商请转学函.

(二)学生转入.
学校对拟转入学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的专业名词,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接收函请示省教育厅,附齐全的转学材料.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热爱所学专业,在学习过程中逐步培养对该专业的学习兴趣.
但也允许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转专业.
为控制各系在校生的比例,每学年转出的学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根据具体情况择优选择).
学院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一)新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生所在系(中心)确认,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新生入学时,因学院录取工作原因造成现专业与本人志愿严重不符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符合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的转专业政策,经学校同意履行相关程序后,转专业可"放宽限制".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一)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二)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第二次转专业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五)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转专业的.

第二十四条转专业手续:(一)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学院公布有关信息后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交所在系.

(二)转出系要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同意转出者退还表格,对同意者签署意见,并按转入专业分门别类,在三个工作日内交院学生工作处,转入专业所在系对学生组织适当形式的考核,择优录取.

(三)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确定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再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学院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四)学院未正式发文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接受原专业管理,参加原专业的学习.

(五)学生应在正式公布转专业名单的一周内凭学生工作处下发的通知到转入系、教务处等相关处室办理转专业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转专业后,学生须按新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章学制与修业期第二十六条我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行弹性学制,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可以延长至5年(含休学);因应征入伍和创业保留学籍者可适当延长至7年.
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规定时间颁发毕业证书.
修业期满,仍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者,作结业处理.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其他学制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申请延长在校修业时间,每次申请延长修业期一年.
延长修业期的学生,从学生工作处批准公布之日起编入相应年级学习,仍执行原专业和原年级教学计划.
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休学.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一次核准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应征入伍者和创业者除外),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一)补考后累计有五门课程考试不及格.
(二)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四)符合国家规定创新创业,本人申请应当休学者.
(五)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一期,两次为限.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持有关证明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因成绩原因休学的,在休学后一年内,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参加不及格科目补考,补考后不合格科目在二门(含)以内,则进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就读.
若原专业没有继续招生的,允许转入相近专业就读.
转专业的时间与手续参照第二十一条.
不提出申请或者补考后仍有三门(含)以上不及格者,则予以退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当有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纪乱纪行为,则取消复学资格.

(四)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原所在系上交复学申请,提交《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复学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所属系及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复查合格,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

(五)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六)复学学生应当按所编入班级的学费标准按时交纳学费.
(七)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八)对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肄业的学生,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八章退学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四)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五)一学期有两门旷考者.
(六)一学期旷课达60学时者.
按本条规定1、2、3、4、5退学的学生,不属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已学的课程可出具成绩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有关事项按照《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毕业和结业第三十七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完成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品德评定合格,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毕业时仍有课程不及格,按下列办法处理:(一)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在结业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教务处批准,可以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否则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二)技能操作未达到规定等级者,毕业论文(设计)、实习鉴定等未达到规定要求者,均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所在系、教务处申请补考或重新交毕业论文(设计)、实习鉴定,若补考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否则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三)因品德不合格或毕业前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结业处理.
结业一年内,由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对其鉴定,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取得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起.

第四十条毕业生对学校所发证书应妥善保存,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失,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依据学生入伍经历可以作为毕业实习经历,按照学院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实习期入伍且完成了学院规定课程的学生,可申请与同级学生同时毕业.

第四十二条"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保留学籍.
(二)必须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
(三)必须是在校生,未申请与同级学生同时毕业.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发[2017]28号2017年8月31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一、奖励对象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须为我院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为我院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为我院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专科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及比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具体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评审比例按上级教育部门下达指标执行,国家助学金各档比例由系酌情分配,实现总额控制.

三、申请条件(一)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1.
高校在校大专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6.
不得存在无故拖欠学费(含住宿费和教材费等)现象.
7.
积极开展宿舍文化建设且按学院要求完成军训.
(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1.
高校在校大专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6.
不得存在无故拖欠学费(含住宿费和教材费等)现象.
7.
积极开展宿舍文化建设且按学院要求完成军训.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处分行为.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课程.
5.
不得存在无故拖欠学费(含住宿费和教材费等)现象.
6.
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要求有一项位于前30%,另一项不超出前50%即可;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只要有一项位于前50%即可,另一项不做要求.

7.
生活俭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国家助学金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处分行为.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
不得存在无故拖欠学费(含住宿费和教材费等)现象.
5.
学习勤奋,生活俭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评审材料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
学生申请.
每年9月份,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并递交个人事迹简介,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
学院按照上级教育部门下达的评审指标,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依据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人数,国家助学金根据全校在校生人数下达各系推荐名额,除此之外,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时,每周学生日常表现考核成绩前三名的系的学生优先考虑,分别减少日常表现考核成绩列最后两名的系评奖名额1到10名,差额分别奖励给前两名的系.

3.
班级推荐.
班级要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团干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认真评议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系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4.
系评审.
各系要成立以团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班推荐的申请人全面考核衡量,按照学院下达的名额,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推荐名单,报系主任审定后,在本系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
学院审定.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各系推荐名单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按照上级下达的总指标,进行综合平衡,择优遴选,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不可兼得.

六、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期发放一次,分两次发放给受助学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颁发国家、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本办法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发[2017]31号2017年8月31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了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增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认定范围与认定原则第二条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认定原则1.
坚持自主申报、民主评议、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章认定机构与认定标准第四条认定机构1.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
各系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认定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在校消费情况及其表现的民主评议工作和认定结果的反馈.

第五条认定标准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认定基本条件如下:(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元,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1.
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五保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学生.
2.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
4.
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学生.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200-400元,或具有下列情况一项以上(含一项)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
城镇家庭父母双方失业,且无经济来源的;农村家庭成员中无劳动能力的.

2.
家庭主要成员因患重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
父(母)残疾或去世,收入低且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
家庭上一年度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等),严重超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
家庭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400-600元,且有下列情况一项以上(含一项)者,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1.
家庭兄弟姐妹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
家庭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
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常年卧病,家庭经济困难.
4.
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四)以上相关情况需提供医院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如果与上述评定条件不相符,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相应认定等级.

(六)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降低认定等级:1.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4.
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5.
行为不端,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6.
日常消费明显超出正常消费水平的.
7.
弄虚作假者取消困难认定资格.
第四章认定时间与程序第六条认定时间与程序1.
认定时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年9月份学生工作处全面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
本人申请:首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于每年9月初向所在班级提交《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

3.
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4.
诚信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5.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审查由各系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6.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查方式:(1)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3)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7.
各系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确定接受班级民主评议的名单.
8.
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1)评议时辅导员必须亲自主持.
(2)评议开始前,辅导员应对全班同学介绍本办法.
(3)公布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辅导员任组长,成员人数应不少于本班级人数的10%,成员组成由班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

(4)评议开始时先由辅导员对每个申请人所陈述的情况和证明材料予以说明.
如申请人不是新生,还应对其入学以来的各类奖励和资助情况加以说明.

(5)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对每个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报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6)系审核:各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核学生填写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对班级资助工作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如有异议,应予以更正.

(7)系公示:各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及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在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本系所有学生可通过正常程序查询认定结果和反映有关情况,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反映情况属实,须对原认定做出调整.

(8)系汇总:各系负责汇总本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

(9)学院汇总与审核: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认定管理第七条认定管理1.
各系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库,随时关注、掌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的相关情况.

2.
各系要加强对申请认定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准确提供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做出调整.

3.
学院和系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
认定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困难补助、办理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社会奖(助)学金等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发[2017]31号2017年8月31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评优管理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学院实行评优制度.
根据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院级优秀毕业生二、评定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参加学院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项活动.

(二)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谦虚诚实,文明礼貌,讲究卫生,勤俭节约.
综合测评成绩须在全班前50%.

(三)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三好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须在全班前15%,"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须在全班前40%.

(四)积极锻炼身体,认真上好体育课,"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体育课和体育达标成绩均在75分(含)以上.

(五)"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必须热心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实绩明显.

(六)"院级优秀毕业生"必须是在校期间的综合测评总分在全班前30%,实习成绩良好以上.

三、评选办法(一)评比工作每学年一次,一般安排在九月份进行.
(二)"三好学生"、"优秀团员"评选比例分别为各班总人数的5%(不可兼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评选比例分别为各班总人数的5%(不可兼得);"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各系毕业生总人数的15%;"省级优秀毕业生"从院级优秀毕业生中选拔,评选比例具体根据上级文件确定.

(三)院学生会评选的"优秀学生干部"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须在本班前40%且评选比例为该学年院学生会人数的10%(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各系学生会评选的"优秀学生干部"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须在本班前40%且评选比例为该学年系学生会人数的7%(由各系负责).

(四)对表现突出的团支部、学生会、社联学生干部,学生工作处可推荐提名,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对于院级以上的学生荣誉:1.
每周学生日常表现考核成绩前三名的系的学生优先考虑.
2.
对于分配名额较多的荣誉,将分别减少日常表现考核成绩列最后两名的系评优名额1到10名,差额分别奖励给前两名的系.

3.
学院其他评比,可按照执行.
(六)评选工作由各系负责进行,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后报学院批准.

四、本办法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发[2017]31号2017年8月31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学院内外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培养实践能力,并获得合理的报酬,以补充在校学习生活费用的各类活动.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的指导思想.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院各部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同时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为宗旨.
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
要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院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

2.
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和贫困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优惠报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
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4.
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并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不能安排学生参与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工作处下设勤工助学部,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1.
勤工助学部在学生工作处领导下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2.
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学院内勤工助学基地,为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3.
与外单位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习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外出勤工助学.

4.
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
第三条勤工想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1.
未经学院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2.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3.
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工部门申请,经审定设立.
临时性岗位,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一周.

4.
学院各部门在设立院内固定性和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先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设岗.

5.
各用人单位(部门)聘用学生必须统一由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部发布招聘通知,经用人单位(部门)面试合格后录用.
在录用安排岗位时,应优先录用经济困难的学生.

6.
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应不定期的对录用单位(部门)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7.
不允许学生在正常学习期间个人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学院内进行经商活动,否则,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期间如违反院纪院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四条勤工助学考核、报酬发放.
1.
用人单位(部门)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
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部门)填写《学生勤工助学金发放表》交学院财务处后,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到学院财务处领取.

2.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不应安排过多的时间参加劳动,以免影响学业.
对临时性工作岗位,用工一天以内的可按小时计酬;用工一周之内的可按天计酬;对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的固定工作岗位,应按月计酬.

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步骤.
一、适用对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申报办法(一)岗位申报1.
固定性岗位:各部门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并交到学生工作处.

2.
临时性岗位:各部门应提前3-5天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并交到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个人申报1.
有学生个人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2.
有辅导员负责推荐,并签署意见.
3.
系主管领导审核后签署意见,再交学生工作处审批.
4.
学生工作处审批后,统一协调安排岗位.
三、限定条件1.
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后,无特殊情况要利用课余时间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否则视情况减发勤工助学金或取消其资格.

2.
勤工助学金主要用于个人必要的生活与学习支出,不允许铺张浪费,否则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3.
勤工助学期间因为违纪而受处分者,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
4.
学院内、外各单位(部门)要求的工作强度应不影响勤工助学者正常的学习任务.

四、发放办法(一)学院内1.
金额每月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次月10日.
2.
有关用人部门审定工作量,填写勤工助学考核表,填写勤工助学金发放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财务处.

3.
每月10日,由学生本人凭学生证到财务处领取勤工助学金.
(二)学院外1.
各单位根据双方签定的用人协议,按次或月结算金额.
2.
由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部委派专门负责的学生按时前往各单位签领,并上交学生工作处.

3.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填写勤工助学金发放表,在主管领导签字后,由学生本人凭学生证签字领取.

第六条本办法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发[2017]31号2017年8月31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项重大措施.
自2009年,山东省高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形式主要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和青岛市分行.
山东省籍学生一律回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为帮助我院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助学贷款对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山东省籍考入我院的具有正式学籍的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的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
学习刻苦,能够完成学业.
4.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5.
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6.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三、助学贷款金额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最高额度不超过8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院按本院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四、贷款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查通过后,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注册,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回居住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借款学生须如实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
《山东省高校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
2.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已加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公章).

3.
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
学生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5.
户口本及复印件(含有派出所公章的第1页、家庭索引页和学生个人页)2份.

6.
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
五、助学贷款申请审查(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提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经过为期五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审查合格的学生提供加盖公章的贷款学习证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后,通知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回生源地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六、助学贷款的发放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先将学生所贷款项划拨到学生账户,然后由学生账户划拨到学院账户.

七、助学贷款的期限、贴息和利率(一)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二)贷款利率及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
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八、助学贷款本息偿还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可以只付息不还本.
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一)贷款本金偿还.
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
进入还款期后,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还款计划,每年还本日5个工作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还款账户,银行将从中代扣.

(二)贷款利息偿还.
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
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个工作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还款账户,银行将从中代扣.

(三)提前还款.
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
提前还款时,借款学生应提前30天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九、其它(一)借款学生要诚实守信,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二)学院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讲解还贷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三)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
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信用卡,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四)学院将违约学生个人信息及时载入有关征询系统,学院与银行将通过正当方式对违约学生进行公布.
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在不通知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国家助学贷款网等相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的诚信记录.

(五)各系要认真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文件精神,做好宣传指导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

十、本办法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发[2017]31号2017年8月31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
根据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立院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二、评定条件(一)院长奖学金学生两学期考试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德、智、体综合测评班级前3名,并在院系及班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

(二)综合奖学金学生综合奖学金按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择优发放.
(三)单项奖学金1.
在院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文章或征文比赛获奖者,视情况予以奖励.
2.
代表学院参加各种竞赛活动,获得奖项,争得荣誉者,视情况予以奖励.
3.
参加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受到表彰者,视情况予以奖励.

4.
参加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宿舍文化建设受到表彰者,视情况予以奖励.

三、奖学金等级标准及比例(一)学生院长奖学金每班1人,每人奖励1000元.
(二)综合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800元,按班级学生人数的3%评定;二等奖学金每人500元,按班级学生人数的5%评定;三等奖学金每人200元,按班级学生人数的15%评定.

(三)单项奖学金视情况奖励20—200元.
四、评选办法(一)根据评定条件,由各系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按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出获奖学生,经系主任审批同意后,交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经分管院长批准.

(二)获单项奖学金的学生,交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经分管院长批准.
(交学生工作处时要附带详细材料及获奖证书原件)五、奖励办法获奖学生除发给奖金外,均颁发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说明(一)院长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将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院级、省级优秀毕业生"的依据.

(二)院长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不可兼得.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奖资格.
1.
违反院纪院规,受学院纪律处分者.
2.
全班因违纪受院通报批评.
3.
学期旷课一节(含)以上者.
4.
学期考试、考查课一门(含)不及格者.
5.
学期累计事假达7天(含)以上者.
6.
未按规定交纳应交费用者.
7.
多次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且屡教不改者.
8.
未按学院要求完成军训者.
(四)在该学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五)各类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
获奖学生名单由各系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查,院长批准,财务处统一发放.

七、本办法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发[2017]31号2017年8月31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日常行为准则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制定本行为准则.

一、热爱祖国,积极上进1.
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坚持用正确的理论完善自身,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2.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参加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任何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3.
维护祖国尊严和利益,升国旗、奏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并齐唱国歌,有民族自尊心与自豪感.
遇见外宾以礼相待,态度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4.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坚持集体主义,反对个人主义.

5.
爱护国家财产,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时勇于挺身而出,采取适当措施排险救护,维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

6.
爱憎分明,见义勇为,对坏人坏事、不正之风及违法乱纪行为敢于揭发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行为敢于批评劝阻.

二、勤奋学习,遵纪守法1.
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2.
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向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
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参加学习.
家在本市的学生节假日可以在家住宿,但必须按时归校.
家不在本市的学生不得在外住宿,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外宿者,应事先经辅导员同意.

4.
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和图书馆、阅览室公共场所的安静.
不在教学楼内喧哗,不携带食品进入教室,不在教室内吃食物.

5.
爱护校舍和各种公物,不在黑板、墙壁、桌椅和布告栏等处乱涂乱画.
借阅书刊按时归还,损坏东西主动赔偿.
损坏学院公物严重者,除照价赔偿外,并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6.
维护教学秩序,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必须提前5分钟进课堂.
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不上课睡觉,不交头接耳、随意讲话、走动,不看课外书籍、报刊;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必须携带教材、笔记本等必备上课物品;必须尊重任课教师,听从任课教师教学安排;必须认真做好听课笔记;必须关闭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必须衣着整洁,仪表端庄;按时完成作业.
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7.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8.
遵守宿舍和食堂管理制度.
自觉排队买菜,爱惜粮食,不乱倒剩饭剩菜.
9.
节约水电,随手关水、关电.
不得使用违禁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等),不得私自接电,开启电闸,做到安全用电.
不得使用明火.

10.
参加会议应准时到达,安静听讲,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三、自尊自爱,注意仪表1.
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院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2.
讲究文明礼貌,待人接物彬彬有礼,落落大方.
3.
穿戴整洁,朴素大方,必须符合学院和旅游行业仪表仪容要求,并按规定着校服.
服装保持整洁大方,不穿怪异服装;女生保持头发干净整洁,不染发、不烫发,不留怪异发型、不披散长发;男生不留胡须,不留长发(头发长不得超过5CM),不理光头;女生不化浓妆;不戴首饰(手表除外);除宿舍区外,学生均不得穿拖鞋、鞋托、背心、吊带背心、超短裙、短裤等.

4.
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自觉养成随手捡拾垃圾的习惯.
不吸烟、不喝酒,注意个人卫生.

5.
举止文明,不打架骂人,不说脏话.
不赌博,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6.
在校期间,不看宣传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录像,不听、不唱不健康的歌曲.

7.
拾金不昧,不受利诱,爱惜名誉,不损人格.
四、真诚友爱,礼貌待人1.
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2.
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音量适度,态度和蔼,讲普通话.
3.
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
谦恭礼让,敬老爱幼,一视同仁.

4.
同学之间团结互助,同学有困难主动关心、帮助.
对待师长应敬仰礼待,路遇见面应主动问好.

5.
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同学的缺点善意提出,帮助改正.
6.
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拆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7.
不随意打断别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的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别人要道歉,被人妨碍不计较.

8.
守信守时,答应别人的事要按时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
借他人财物要及时归还.

五、勤劳俭朴,严于律己1.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2.
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
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服收放整齐,不乱摆放.

3.
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好值日工作.
4.
生活节俭,不摆阔气,不乱花钱,不向父母提出超越家庭经济条件的要求.

5.
在社会上要遵守公德,乐于助人.
在公共车船上给老、弱、病、残、孕妇及师长主动让座,不争抢座位.
尊重外地人,遇有问路,认真指引.

六、强健体魄,艰苦奋斗1.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
2.
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
3.
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
4.
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鲁旅职院发[2017]30号2017年8月31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
提高学生公寓服务水平,优化美化育人环境,是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学生第一"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环境育人的育人意识,认真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住宿学生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爱国爱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体现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文化素养.

第四条对认真遵守本规定,积极参与宿舍建设,表现突出的宿舍和系,授予"星级文明宿舍"和"宿舍管理先进系"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五条在学生公寓内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的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自觉配合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
凡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者,依据《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取消当事人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因相互包庇而无法落实责任人的宿舍,由相应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对造成事故者,给予当事人相应纪律处分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所有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在校生及短期进修、实习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在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负责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学生公寓实行以各系为主的学生管理和以物业公司为主的物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学生宿舍内部安全、卫生、纪律等工作主要由各系负责,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安全、卫生、维护等工作主要由物业公司负责.
各系和物业公司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公管委的职责是:1.
落实学院的有关决策和任务.
2.
制定、落实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化水平.

3.
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对学生公寓设施、设备的管理.
4.
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对学生公寓水、电、暖的管理.
5.
负责学生公寓住宿资源的调配及管理.
6.
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对学生公寓秩序、安全教育与管理,引导学生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7.
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对学生公寓内、外公共区域卫生保洁,督促检查学生宿舍的内务及卫生.

8.
组织学生参与学生公寓的民主管理,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
9.
全心全意为住宿学生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项目.

10.
负责每学期对各系学生在学生公寓的总体状况进行一次评估,定期向院领导、学生工作处、各系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学生公寓的管理情况,为学生工作处和各系提供学生工作考评依据,对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学生工作处、相关系通报,由学生工作处或相关系依据相关规定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同时处理结果向公管委反馈,每周对学生宿舍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卫生、安全、维修等全面检查,每周一公布检查结果及各系的考核情况.

11.
负责对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12.
负责对学院指定的物业公司进行日常工作考核.
13.
其他职责详见《学生公寓楼管员职责》.
(二)学生工作处、各系在学生公寓对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职责是:1.
在学生公寓派驻学生管理人员或导师,做到学生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

2.
领导干部及相关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深入公寓检查、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思想情况,加强感情沟通,帮助解决问题.

3.
加强对学生在学生公寓行为表现的考核、管理.
4.
及时调查处理学生在学生公寓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全方位负责学生在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维护学生公寓安全、稳定.

5.
与公管委、物业公司一起做好学生宿舍的安排和调整.
6.
其他职责详见《学生公寓辅导员职责》.
(三)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等事件或案件.
定期对学生公寓防火设施、安全通道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消防设施和更换消防器材.

(四)院系学生会在学生工作处、公管委和各系的指导下,在学生公寓开展各种形式的学生文明守则、严以自律教育活动;参与学生公寓民主管理;组织开展丰富多彩文化活动,积极为同学们提供服务,促进学生公寓文明建设.

第三章住宿管理第八条正常情况下,学生公寓只安排本校学生住宿.
入住学生要按规定及时和足额缴纳住宿费.

第九条学生宿舍以系为单位集中分配,分系管理使用.
每学期末各系向公管委提交学生宿舍需求计划,由公管委汇总统一制定宿舍使用方案.
各系按年级、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具体安排宿舍及床位.
各系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将学生住宿安排情况报公管委,以便汇总建档.

第十条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住宿,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调换房间和擅自调整床位,不得占用其他床位,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租房住宿.
确需调换床位的,由各系辅导员安排调整,报公管委备案.

第十一条新生入校住宿后,由系组织每舍向学生公寓值班室交回一把钥匙,以备查房及安排维修用,值班室钥匙一律不得外借.
学生毕业、休学或中途退学应确保公物完好、卫生清洁,并将钥匙交回系.
钥匙丢失,每把赔偿5元.

第十二条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宿舍管理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学生公寓值班室办理.
宿舍成员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于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管理员,由管理员统一更换门锁(更换锁具后应及时上交一把备用钥匙),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丢失钥匙者负责.
丢失钥匙不报告或私换门锁属于违纪行为,由相关系或学生工作处做出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学生宿舍实行舍长负责制,舍长负责全舍的秩序、安全、卫生等日常管理和宿舍文化建设,其它同学应服从宿舍长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工作.
每个宿舍成员都应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需别人照顾或疾病有碍他人健康等特殊情况确需退宿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总务处核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走读申请表),学生家长签字,学生所在系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公管委备案后,方可办理退宿、走读.
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退宿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接到学院通知后,三日内到公管委办理退宿手续.
因休学、退学、转学、出国或其他个人原因等需退宿者应持相关证明按时到公管委办理手续,相关住宿费的退费事宜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转学、复学的学生凭教务处开具的有关证明到公管委办理住宿手续.
进修生、培训生、实习生凭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到财务处按规定交费后方可住宿.

第十七条学生因毕业、实习、休学、退学办理离校手续的,须主动与公管委办理财产验收交接手续,各系需提前书面通知公管委离校人员班级、名单、离校时间,便于清点公物,调整宿舍及办理退宿手续.
学生到所在学生公寓办理完退宿手续后,必须在24小时内离开宿舍,带走自己物品,将钥匙上交相应的系,由各系进行监督和检查.
管理员清点公物、检查卫生,验收合格后,评管理员开据的证明,到1号学生公寓公管委办公室盖章,方可离校.
否则,将不予在毕业生离校手续表、退宿手续表上盖章.

第十八条住宿学生个人要求调换房间或调整床位(住宿资源允许情况下),原则上只在每年的7月份统一办理.
办理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签署意见,由学生本人持申请和学生证到公管委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需在公管委下达《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调整住宿通知单》三日内完成调整搬迁.

第十九条寒、暑假原则上不安排学生住宿,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留校住宿者,须本人申请,经系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公管委统一安排.
留校住宿学生所在的系或申请学生假期住宿部门须与假期住宿学生签订安全承诺书,并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假期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对不服从管理,影响学生公寓秩序的学生,则终止在校住宿.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住宿人员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宿舍安全,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等措施.
不能自救时,应及时撤离现场.
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酌情及时报告安全保卫办公室、相关系、学生工作处、公管委、110、120等.

第二十二条学生不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转让床位,因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等导致的问题,一律由责任人承担.
未经允许,不得擅入异性宿舍,严禁留宿异性.
宿舍如有异性留宿,本宿舍成员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管理员及系辅导员反映.

第二十三条离开宿舍必须锁门、关窗.
住宿人员的贵重设备、物品(单件价值1000元以上),建议办理个人财产保险.
在宿舍存放时,应妥善保管,个人保管不便的,可交由系代存.
寒暑假期间或外出实习、实训,应将贵重物品自行带走或交由系代为保管,否则,责任自负.

第二十四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熄灯,学生公寓早6∶00开门,晚21∶30关门,晚22:30熄灯.
严禁早出晚归、夜不归宿.
早出晚归必须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身份证、学生证),说明原因,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出宿舍.

第二十五条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制度.
值班人员、学生会查房应佩戴有关工作牌(证)方可进入宿舍查房或检查晚归.
检查时,住宿人员应接受查房人员的检查(证件)、询问,礼貌回答问题,不得阻挠.
晚上21:30后,学生应在宿舍休息,不得窜宿舍,特殊事由凭辅导员假条出入大门.

第二十六条在学院规定学生公寓关门时间后1个小时内进入宿舍的视为晚归,因公晚归者需持有责任部门的假条或电话通知,否则一律视为晚归.
对晚归一次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对一学期达2次的晚归学生则通报家长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学生在校住宿期间,未请假而又未在校住宿以及超过22:30返回者均视为夜不归宿.
晚查房后,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或进行登记而又离开学生公寓楼者(含从大门、跳阳台、宿舍窗口或破坏门窗离开)视为非正常离宿.
对夜不归宿、非正常离宿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屡教不改、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极坏的学生坚决按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住宿人员或他人携带物品(大件物品、贵重物品)离开学生公寓,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检查无问题方可带出.

第二十八条严禁外来人员私自进出学生公寓,学生亲属来访在值班室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
特殊工作人员如需进出学生公寓,必须在楼管值班室进行详细登记,上交有效身份证件后,在值班人员的带领下方可进入.
离开时,须经管理员检查登记后取回证件.
对强行进出学生公寓者,管理员必须当场予以阻拦,应立即报告安全保卫办公室和相关辅导员.

第二十九条不得擅自攀爬宿舍门、窗、阳台及楼顶.
第三十条学生公寓内严禁酗酒、吸烟、打架斗殴、摔酒瓶、打麻将、赌博.
严禁携带、存放公安部门管制的枪支弹药、酒瓶、管制刀具(包括水果刀、菜刀)、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放射性等物品.
禁止私藏、传阅、散发黄色淫秽书刊、光碟音像制品及各种邪教类、商业类违法宣传品,禁止浏览非法网站、发布不良网络信息,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严禁止在宿舍内吸烟,不得使用明火.
对于以上行为引发的各类事故,其后果一律由组织者和参与者负责.
违者除没收违禁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公寓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电话线、网线,严禁乱装电器设备,严禁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私接插座,严禁盗用公用电源,严禁使用电热毯、电炉、电热器、电热杯、电饭锅、电烤箱、热得快、微波炉、电磁炉、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室内无人而电源插座插有电器.
违者除没收违章电器外,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处理,对宿舍成员相互包庇而无法落实责任人的宿舍,由该宿舍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以上行为造成的各类后果(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除包赔经济损失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严禁移动、破坏消防器材,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三条学生公寓内不得大声喧哗、聚众起哄、追逐打闹、吹拉弹唱、打球、跳舞、播放高音量音响及各种聚会等,以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

第三十四条学生公寓区内严禁经商,违者除没收商品和一切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对外来人员经商者,除没收商品和一切所得外,交送安全保卫办公室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要将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内且摆放整齐,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停放自行车.

第三十六条学生不得在宿舍区乱扔、乱抛杂物,乱砸、乱拆公物,不得影响和扰乱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得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学生宿舍个人自备的电脑、饮水机、小型电视机、电风扇、插排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具备"CCC"标识),应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同意后,报公管委备案,并使用后放置橱柜.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宿舍使用.

第三十八条学生公寓内禁止饲养、带入动物或具有传染性的宠物.
第五章水电管理第三十九条宿舍成员要强化节能意识,节约水电,杜绝浪费,人走灯熄,关闭电器,杜绝长流水,严禁破坏各种水电设施.
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
对水、电、暖设施不得擅自拆卸、改造.

第四十条公管委负责对学生宿舍用电、用水统一调配和管理,以"安全节约、定额计量、超额付费"为水电使用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一条学生宿舍用电实行智能定额管理,实行"定额补贴,超额付费"制度,每月每间宿舍免费定额为30度电(参照其他院校标准),超额用电的费用由本宿舍成员共同承担.
宿舍用电达到额定电量时,系统自动断电,需缴费买电后才能恢复供电.

第四十二条每学期结束后,公管委适时对提前就业或毕业实习班级空出宿舍的剩余电量进行清零处理.

第四十三条为了消除宿舍安全隐患,禁止学生在宿舍内使用纯电阻性发热电器.
智能控电系统对每个宿舍用电负荷和用电类别进行分类控制.

第四十四条在宿舍内使用功率超过200W的电脑等电器设备,由宿舍长填写申请表,经管理员核实、同意后,由公管委设定相应用电功率和类别才可以使用.

第四十五条对超负荷用电或者违规使用纯电阻性发热电器的宿舍,系统将自动断电,由该宿舍的舍长写明违规用电情况并做出检讨,向公管委申请恢复供电,待相关系与公管委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后,恢复供电.

第四十六条宿舍成员应爱护学生公寓水电设施设备.
宿舍成员不得擅自更改水电管线,不得从其他宿舍拉线用电.
人为造成水电管线、设施损坏的,视情节给予处罚、处理.
造成经济损失及人身伤害的,对当事人处以经济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监督宿舍成员遵守学院水电管理规章制度.
对检举、查获窃用水电或违规使用水电的有功人员,学院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公物管理第四十八条宿舍成员要自觉爱护学生公寓内的一切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拆卸或挪动,严禁破坏公共财物.
家具设备因质量问题、属自然损坏的,可到值班室进行登记予以更换维修,属于人为故意损坏或遗失的,要双倍赔偿.

第四十九条学生公寓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在学生搬进或搬出时,均须履行交验手续,搬出交验时如发现短缺或损坏,要按规定予以赔偿;毕业生、实习生离校期间故意损坏公物者,要双倍赔偿,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条宿舍内配备的家具、设备和设施,未经公管委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移位、更换、改造和拆卸.
宿舍建立资产登记卡,学生进住宿舍时必须填写资产登记卡并签名,宿舍舍长为指定管理员.
学生调换宿舍、毕业或其他原因退宿时,管理员要按资产登记卡进行验收,齐全无损的方可办理调换、退宿手续.
家具、门窗、设备和设施等若人为损坏,由当事人双倍赔偿,当事人不明的,由该宿舍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自备电脑,必须在本学生公寓值班室进行登记,向公管委提出申请,经楼管员核实、同意后使用.
学生不得私自跨宿舍进行电脑联网或在公共网络私拉乱接.

第五十二条学生公寓用电容量大,存在瞬时电压波动现象,在宿舍内使用电脑,学生可自行配置电源稳压保护器,以免造成电脑损坏或数据丢失.
公管委不承担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损失责任.

第七章内务管理第五十三条宿舍内务卫生由舍长安排本室同学轮流值日,每日清扫室内卫生不少于2次(上午8点30前,下午14点前),保持室内清洁、有序,并自觉将垃圾倒入楼下垃圾桶中.
宿舍楼阳台严禁堆放杂物,并保持整洁.
严禁在宿舍内外乱写、乱贴、乱刻、乱画、乱钉、乱挂及污染墙壁,室内及阳台无蛛网和灰尘.

第五十四条要自觉搞好个人卫生,每日按要求整理内务.
床面按要求整理好,衣服、床单、被罩、枕巾要勤换,床上卧具、生活用品、学习文具等要叠放整齐,做到卫生清洁、整齐划一.

第五十五条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讲究社会公德.
禁止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和乱扔、乱放废纸、果皮、烟头及塑料袋等杂物.

第五十六条要自觉保持厕所、洗刷间的清洁,爱护使用冲水器、面盆水嘴、淋浴器、水表、排气扇等设施,严禁向下水道内扔弃杂物.
严禁在公共洗刷间内裸体洗浴,不得随地大小便.

第五十七条宿舍门窗要洁净且完好无损,不能乱贴报纸和乱挂遮挡物.
第五十八条学生工作处、公管委组织各系,以抽查的方式对学生宿舍安全、内务情况进行督查,并以此作为评选"宿舍管理先进系"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其他内务标准详见《学生公寓内务标准》.
第八章物业管理第六十条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由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物业管理公司由学院向社会公开招标.
其职责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保障入住学生的日常生活需求学生宿舍生活设施的正常使用,保障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秩序.

第六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范围:宿舍及相关设施的维修与保养,供水、供电、供暖、照明、排水设施的保障与维护,学生公寓区内的环境保洁、安全保卫、消防和门卫值班等.

第六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必须转变观念,强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争创一流、争先创优意识,树立"服务育人"观念,服从监管部门的领导,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岗位职责,接受各级领导和广大师生的指导和监督.
对学生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关心爱护,服务要热情周到,态度要诚恳和蔼.

第六十三条监管部门(总务处、学生工作处、公管委)组织各系、学生代表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每月一次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

第九章维修管理第六十四条宿舍调整时要经公管委办理交接手续,所损坏物品由原使用者或部门负责分清责任落实赔偿.
未经公管委办理交接手续的,所损坏物品由接手使用者或部门相关人员承担赔偿.

第六十五条学生入住宿舍后,应先检查舍内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必须填写资产登记卡并签字.

第六十六条学生应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公物,使用中有问题到本学生公寓值班室报修登记.
小修24小时,中修48小时,复杂维修一周内解决.
在期限内解决不了的,楼长或管理员应向学生做好解释工作,影响学生住宿的要及时给予调整宿舍.

第六十七条学生到值班室报修,管理员应认真填写报修单,及时通知维修人员维修.
维修完毕后,管理员回访学生并在报修单上签字确认.

第六十八条学生公寓的日常维修由学院指定的物业公司负责,专项维修按年度计划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若宿舍设施损坏,宿舍成员应及时报修.
管理员及维修人员应定期对学生公寓公用的水、电、暖等设施要定期进行巡检、维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严禁学生擅自拆卸,造成公物损坏的,双倍赔偿.
发生事故的,追究其一切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宿舍内物品自然损坏的按正常程序报修,由物业公司维修或更换.
属人为损坏的,物业公司负责认定维修费用并通知学生,维修费用由损坏公物的学生交学院财务处,学生应将财务处收据及时交管理员.
管理员自接到学生交回的财务收据后24小时内应予以修复.
不能查明某个学生损坏的,由该宿舍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十条因打架斗殴或人为故意造成物品、设施等损坏的,由当事人双倍赔偿.
第七十一条学生公寓楼道内的公共物品、设施(如消防指示牌、消防栓、应急灯、门窗、墙壁、楼梯扶手、电源插座等)实行分区域管理负责制,由相距以上物品设备最近的系或班级宿舍成员负责监督使用和保管.

第七十二条学生公寓管理员对公共物品、设备设施负有管理、监督使用的责任.
对未及时发现,制止监督不力的损坏,管理员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宿舍内家具与设施自然损坏,给予免费维修.
若人为损坏,除收取材料和人工费外,还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下列情况实行免费维修(经维修人员与管理员鉴定):1.
地板、墙面自然破损.
2.
水管界面处漏水、水管破裂.
3.
电表、水表故障或换新.
4.
日光灯管、灯座、风扇自然损坏.
5.
电视自然损坏或电视、电话线路故障.
6.
门插自然损坏.
7.
照明、网络线路自然故障.
8.
安全防护设施遭外力破坏.
9.
其他非人为损坏设备、设施.
(二)下列情况实行自费维修(经维修人员与管理员鉴定):1.
门窗玻璃人为损坏.
2.
室门、柜门、床架人为断裂或破损.
3.
门插、门锁人为损坏或丢失.
4.
桌、凳、架、柜人为断裂、烧损或丢失.
5.
水龙头人为断臂.
6.
插座、开关板人为断裂.
7.
地板、墙面人为污染或破坏.
8.
床架(含护栏、蚊帐架)人为损坏、丢失.
9.
人为损坏各种线路.
10.
日光灯管、灯座、风扇人为损坏.
11.
其他人为损坏项目.
第十章文化建设第七十四条学生公寓文化建设,要求内容健康向上,简洁雅致,富有知识性、趣味性、先进性,融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于一体.

第七十五条学生宿舍之间应互帮互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室雅人和的氛围,繁荣宿舍文化.

第七十六条学生公寓文化的开展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适时举办宿舍文化节,浓厚公寓育人氛围.

第七十七条在宿舍内使用电脑,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对电脑信息管理的规定.
严禁使用电脑玩色情电子游戏、看色情盘片和登陆色情网站.
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色情影像制品、刊物和电脑软件.

第七十八条使用手机、电话,应文明讲话,礼貌用语,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晚上熄灯后,如无特殊情况不使用手机、电话,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一章"星级文明宿舍"评比第七十九条"星级文明宿舍"是学生宿舍文明评比的荣誉称号,由公管委和学院相关部门根据日常检查记录,每学期组织评比.
评比标准、办法详见《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星级文明宿舍评比办法》.

第八十条参与宿舍管理服务的学生干部应认真负责,积极开展工作.
学生工作处、各系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并给与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第八十一条学院引入社会物业公司对学生公寓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后,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人员同学院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住宿人员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发[2017]29号2017年8月31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学生根据共同的社会需要、专业学习和兴趣爱好等,以自愿的原则组成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活动以创建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同学、服务学院、服务社团为目的,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积极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予等方式获得.
经费由社联负责统一管理,支出由社团自主支配,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收支要有专人负责,保证帐目清楚,但不能由社长兼任,主要由社联财务部负责对各笔经费的来源、管理、用途进行详细的记录,保存一年.

第六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籍的在院学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及注销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立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院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八条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必须按照类别进行登记,学生社团分为服务实践、学术科技、社会科学、文体艺术等类别,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学生社团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院纪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1名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在职的教师作为社团指导老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三)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后,应当每学期在指定日期内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注册.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
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开展大型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捐款、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社团全体成员公开.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应向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需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院纪院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并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方可印发.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实行学期述职制度,每学期末向社团联合会进行述职,汇报工作情况.
学生社团的述职情况将作为社团奖惩的重要参考标准.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正式成立后,必须保证定期开展社团活动.
如每学期社团活动次数低于一次(除社团成立大会),则须无条件解散,返还剩余会费.

第四章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第二十四条社团指导教师的产生,采用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由团委聘任,聘期为一年,有关聘任材料在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社团指导教师有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要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并每学期至少开展五次对社团全体成员的业务培训活动,每年至少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活动两次以上.

第二十六条每位指导老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个社团的指导老师.
第五章学生社团考核及处罚第二十七条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全院学生社团进行评估,认证A、B等级,并从A级学生社团中评选出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星级学生社团",授予荣誉称号及奖励.
具体评选办法详见《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评优办法》.

第二十八条对获得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星级学生社团"荣誉称号的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和社长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办法规定,不接受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在指定日期内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七)未经批准张贴海报次数超过两次.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将其解散:(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严重的.
(四)在指定日期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六)社团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七)一学年被责令两次整顿的.
第六章学生社团经费第三十一条经费来源(一)学院拨款.
(二)通过学期各种活动和途径获得社会赞助或自筹资金.
(三)通过社团向有关部门递交会费收取申请,并通过有关部门审批后,获得《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会费收取许可证》,方可向会员收取.

第三十二条经费使用所有社团财务须用正规"现金日记帐"记帐凭证记帐,不得自行建立记帐凭证,十元以下经费可用收据报销.
十元以上产品必须索要正规发票,出纳实行月结制.
将本月收据,发票粘于凭证后面,待审核.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发[2017]29号2017年8月31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实习学生行为规范第一条学生在实习期间,要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自觉遵守所在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条学生实习的考勤管理1.
学生实习期间,须遵守实习单位的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私自换班.

2.
学生实习中一般不批准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经实习带队教师批准,可以向实习单位请假,实习单位不批准的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
学生请病假,必须持有医生证明.
学生因为生病需要返校或回家治疗、休息的,经过系批准可以返校或回家治疗休息.

4.
严格按照实习宿舍管理制度规定遵守作息时间,晚间外出必须两人以上,须经带队老师或带队班长批准.

5.
学生实习中的缺勤情况,由实习指导教师或实习带队教师按实际缺勤时间记录,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和操行评定的依据之一.

6.
凡学期内累计病事假达实际实习时间四分之一者,实习评定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条工作制度1.
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主管人员指挥,服从管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
上岗必须按要求着装,整理仪容仪表.
3.
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串岗,不脱岗,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4.
工作期间不打私人电话,不利用实习单位设施办私事,不准在工作时接待自己的客人.

5.
自尊自重,自立自强,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如遇突发事件应沉着冷静,设法回避并报告主管人员.

6.
爱惜实习单位设备设施,不准使用专供客人使用的设施设备及用品.
7.
拾到衣物主动上交,不偷不拿不动客人或单位的任何物品.
8.
尊重客人的各种权利,不打听客人的各种隐私.
第四条卫生制度1.
讲究个人卫生,勤洗澡、理发、勤剪指甲,保持衣着整洁.
2.
男生不留长发、怪发、不烫发,女生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不配带首饰.

3.
养成好卫生习惯,不乱丢纸屑、杂物,不乱吃零食.
4.
保持环境及宿舍卫生,做到床铺干净,被褥整洁,内务有条不紊.
5.
每天轮流值日,及时清扫整理宿舍,保持宿舍整洁卫生.
第五条生活制度1.
同学之间应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尊重.
2.
不使用污言秽语,不打架斗殴.
3.
不看黄色书刊杂志,不从事色情活动.
4.
不偷窃,不赌博,不酗酒,不吸烟.
第六条学习制度1.
珍惜实习机会,通过实践进一步理解和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服务技能.

2.
加强专业学习和英语学习,逐步适应实习单位对专业知识、技能和外语的要求.

3.
不断总结经验.
善于积累服务中的所见所闻和心得体会,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七条过失与处罚实习生的在岗工作纳入实习单位的规范化管理.
业余时间的行为规范由带队教师或实习班长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以下条款监督管理.
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过失:1.
不履行宿舍卫生值日制度.
2.
违反公寓的卫生管理制度.
3.
对公寓管理工作人员有不礼貌言行.
4.
酗酒、抽烟.
5.
故意损害公寓的物品.
6.
同学之间闹不团结,拨弄是非.
7.
不服从带队教师及带队班长的管理.
以上过失由带队教师或实习班长记录并汇报学院,学院将按过失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严重过失1.
偷窃.
2.
打架斗殴.
3.
赌博.
4.
擅自外出,在外过夜.
5.
擅自留宿任何外来人员.
6.
未经学院及实习单位同意私自离岗.
7.
违反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实习单位开除.
严重过失由带队教师或带队班长,记录并汇报学院,学院将按严重过失程度根据《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实习期间,学生违反学院或实习单位的管理制度受到处分,被实习单位退回;毕业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不发毕业证书,受到其它处分的学生,提出申请,视其表现,经学院批准撤销处分的,毕业一年后,方可领取毕业证书.

第八条奖励实习结束学院将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情况选出全年最佳实习生,学院给予奖励并同时作为就业推荐的依据.

鲁旅职院发[2017]26号2017年5月25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做好院长面对面活动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1月起,定于每月第二周的周二下午举办"与院长面对面"活动.
此项或送开展以来,深受广大同学的欢迎,有力的促进了和谐校园的建设.

根据院领导提出的"沟通交流,释放疑惑,建言献策,共建和谐"的活动宗旨,为把这项活动搞的更好,为推动和谐校园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经研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完善"与院长面对面"活动:1.
每次活动确定一个主题.
每次活动之前,学生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同学们关注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个主题,并提出出席的院领导、参会的处室负责人等建议,报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2.
每月的第一周将经院领导批准的本月活动主题及方案通过海报等形式告知学生,使学生能够提前做好准备,针对活动主题做深层次的思考,做到有备而来.

3.
活动结束后,由学生处负责将学生提出的问题汇总,归类,并提出归口处理的意见,经院领导批准后,发相关处室,系部落实.
各处室各系部要按照各自职能,针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及时提出答复或解决、整改措施,并送交学生处,以便快速将信息反馈给学生.

4.
拓展信息反馈渠道.
要将学生提出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及时向同学们反馈.
一是通过学院网站进行反馈:二是将教学楼B座西侧的宣传栏专门劈出一块作为信息的反馈专栏:三是通过广播站的形式及时报道:四是重点问题在《百川报》上刊登.

5.
科研处每次派人参加"与院长面对面"活动,及时进行报道.
院领导与学生干部见面会活动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鲁旅职院发[2007]31号2007年5月22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关于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高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提高国民素质和民族创新能力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做好学院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建立学生培养新模式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各系(部)、中心要高度重视抓好课程改革工作.
要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目标,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评价标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加强学生对于学院和旅游业的了解,培养学生热爱学院、热爱旅游业的感情.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课程课时各系(部)、中心要严格按课程计划开齐规定课程,开足规定课时,严格上下课时间,下课不得拖堂.
有重点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高品位的文化素质教育活动.
各系(部)、中心要开设一定的人文、艺术选修课程,使每个学生至少选修其中一门课程.

注重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要结合实际认真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重视在实践中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社会有关方面为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便利.
各系(部)、中心要积极举办多种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社区服务、社会实践,开拓学生视野,拓展学生素质.

三、优化教学质量检测工作,关注学习有困难学生的健康成长开展教学质量检测工作,是;落实素质教育"以学生发展为本"理念的需要.
各系(部)、中心可根据实际,组织开展教学质量检测工作,树立正确的质量观,端正教学思想,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要正确运用监测结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测试结果对系(部)、中心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排队,不得作为考核教师的依据,不得将监测结果作为学院招生录取的依据.
要组织力量对监测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学生成绩在后的20%学生分布较多的各系(部)、中心要进行具体分析,找出原因,研究对策,切实解决教学薄弱各系(部)、中心存在的问题,帮助各系(部)、中心端正教学思想,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要特别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同学,明确辅导教师,开展针对性的个别帮扶,帮助他们调整心态,树立信心,提高学习能力.

各系(部)、中心要了解掌握学习成绩在后的20%学生的变化情况,特别是成绩后20%学生与成绩前20%学生之间的差距的变化情况,后20%学生的系(部)、中心分布变化情况,研究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并促进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断进步.

四、加强教师培训管理,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加强教学研究和教师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科学理论和专业知识水平.
要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的培训和研修,通过骨干教师带动其他教师共同提高.
要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引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
提高执教能力,增强课堂教学的生动性、趣味性和互动性.
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教师以爱生敬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素养.
各系(部)、中心要将教师的职业行为要求纳入师德教育,列入师德考核范围,作为评职、评优、评先、晋级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素质教育工作素质教育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各系(部)、中心一定要充分认识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切实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
要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认真落实"教书育人,以人为本"的思想,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
要坚持正确的教育舆论导向,全面正确的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宣传素质教育的先进典型,积极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共同营造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良好环境.
对按照学院的办学要求,坚持素质教育方向,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效率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先进系(部)、中心系主任和教师典型进行宣传表彰奖励.

鲁旅职院发[2006]107号2006年9月8日财务工作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明确经费审批权限,进一步规范经费审批程序,强化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升财务报销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学院综合改革工作要求,切实推进二级预算管理改革,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费范围本规定所指经费,是指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的所有经费.
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代管工会经费、党团经费等.

第三条经费审批原则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审批权限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批制度.

二、严格预算控制原则各单位审批人必须在学院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用途审批预算经费.
无预算、超预算事项一律不得安排.

三、内部规避原则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
审批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经办其审批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事项,按以下规定执行:1.
正职领导为审批人的,由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批.
2.
科研项目(课题)的负责人为审批人的,由学院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
四、大额经费慎重审批原则学院对外支付的国库资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一次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需进一步审批,实行分级授权审批.

第四条经费审批相关人员经费审批相关人员是指经济事项的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和审批人.

一、经办人1.
经办人是指货物、工程、服务等的采购人,税费、利息和各种保险的缴纳人,借款、领款和报销事务的承办人等.

2.
经办人对所经办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办理借款时,事由必须具体、明确,不得以借款为由长期占用公款.

二、验收人或证明人1.
验收人是指货物购回、工程竣工后,使用前办理入库或验收手续的人员.

2.
证明人是指取得服务过程或确保经济事项真实性的见证人.
3.
验收人、证明人和经办人一样对经济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三、审批人1.
审批人是指学院按权责统一原则授权,可以对其管理的经费支出审批确认的人员.

2.
各项经费的审批人,根据经费来源、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及支出额度等情况,分别确定,实行分级授权审批.
除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教学研究室负责人审批外,其他经费审批人,原则上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3.
审批人必须签明经费支出渠道(预算科目)及明确的审批意见.
经费审批相关人员: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审批人字迹必须工整,清晰可辨.

第五条预算内经费审批一、人员经费审批1.
学院按规定标准发放的职工工资、离退休费用、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人才津贴等支出,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审批.

2.
年终绩效由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学院分管人事负责人和院长审批.
3.
其他按照规定发放的人员经费由组织人事处审批.
4.
从项目经费中(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类考试项目)支付的人员经费,由项目归口管理负责人审批.

5.
各类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根据评奖或资助方案审核、公示后审批.
二、公用经费审批1.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根据《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科研经费根据《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由经办人汇总,部门预算管理员审核,交部门负责人审批.

2.
设备购置费(含图书).
行政教辅设备费根据采购合同、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和固定资产验收单,由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教学设备费根据采购合同、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和固定资产验收单,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图书购置费根据采购合同和图书验收单由图书馆负责人审批.

3.
公务费、业务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部门预算和审批权限审批.

4.
专项经费支出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批.
5.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进度款支付由施工方提出支付申请,经工程监理、现场管理人员、工程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根据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表,由校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财务审计处负责人及分管基建院领导和院长分别审批.

6.
公务接待费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上述各项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按上述程序审批;金额在5000-20000元之间的支出,经上述程序审批后,还须经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批.

三、其他经费审批1.
代管经费审批.
代管的学院工会经费,由院工会副主席审批;代管的党费,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审批;代管的团费由团委负责人审批.

2.
质保金退款审批.
工程质保金退款,根据工程项目合同,在工程质保期满经复验合格后,由校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设备质保金支付,根据设备采购合同,在设备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由总务处负责人审批.

3.
学生退费审批.
学生学费、住宿费退费由学生辅导员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处审核,财务审计处审批.

第六条大额资金审批大额资金支付在以上正常审批基础上还需办理以下审批手续:各种经费凡一次性支出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经财务审计处汇总交协管财务院领导、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5万元及以上还须院长审批.

以下支出事项不需办理大额资金审批手续:(1)学院按月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人员工资.
(2)缴存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学院办理非税收入上缴国库、财政专户.
(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按月结算的水费、电费.
(6)办理借款时相关领导已审批签字,报销事项与借款事项一致,且报销金额未超出借款金额的.

(7)工程质保金和设备质保金退付.
(8)债务本息及手续费偿还.
第七条其他事项1.
原始凭证遗失,凭盖有原凭证开出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的原始凭证存根联复印件,连同经证明人签字的发票遗失说明交由经费审批人审批.
原始凭证遗失,除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外,还需学院分管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对丢失一次以上原始凭证者,不予报销对应支出.

2.
业务支出事项应优先取得机打发票;对大量票面样式、经济内容等相同的原始票据,按照财务规定粘贴整齐的,审批人可在财务审计处统一印制的审签单上签批,视同已履行正常审批程序.

3.
对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因特殊原因需现金结算的,需提前申请,由财务审计处负责人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4.
财务人员发现凡审批手续不全或违规审批的,可不予受理.
第八条审批责任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审批人对其审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领导责任.

经费审批人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授权班子成员作为经费审批人的,审批责任由审批人和受托代理人共同承担.

财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报销单据进行发票真伪复核以及审批流程的审核.

因审批不严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违反规定滥用审批权限的、冒用伪造审批人笔迹等违规审批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制度,学院监察审计部门将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院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经费审批办法,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监督检查各部门的经费审批工作纳入学院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制定相关岗位职责、明晰工作流程、梳理风险防控点,做好自查和档案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监察室对各部门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为推进财务管理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对预算经费使用整体情况纳入预算管理报告,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鲁旅职院发[2017]11号2017年3月23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字〔2015〕90号)、省财政厅《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字〔2010〕50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巡视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资产租赁及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9号)和《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院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总务处负责学院资产租赁,并代表学院履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职责.

第四条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条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除另有规定外,资产原占有和使用部门负有日常管理及收入收缴的责任.
收回有偿使用的资产时要进行现场查勘,如有损坏,应视情节由被投资单位或承租(借)人进行赔偿,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加倍处罚.
有偿使用期间,学院原则上不再配置同类资产.

第二章资产租赁第七条资产租赁由总务处统一组织进行,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
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价或市场公允价格.
所有租赁业务必须在校务公开栏或学校网站中公开租赁程序、承租单位、租赁价格和租赁期限.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第八条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下列租赁事项一个会计年度内租赁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单独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位于县(市、区)以上政府驻地的独立院落租赁;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租赁;单项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

第九条对于租期较短、租赁价格较低的设备、场地、房屋等临时性租赁业务,由总务处统一管理,并在《山东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季报》中进行完整披露.
资产使用部门不得自行租赁.

第十条资产对外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总务处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不得另行制定合同文本.
如有特殊约定事项,可以根据需要补充相应条款.
临时性租赁业务,也要按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租赁合同期满后仍可对外租赁的,应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
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获得租赁权.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第十二条校办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
对停业停产、严重资不抵债、经营风险较大及不能有效促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校办企业,要进行及时清理、关闭注销.
对额度较小、所占股份较低,以及不能为学院发展带来收益的对外投资业务要尽快办理撤资、撤股.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所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增减注册资本、投资设立子企业、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股权变动(包括国有股权数量、比例发生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发生发行债券、提供担保、资产处置、进行捐赠、分配利润、重大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应当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四条资产对外投资收益、资产租赁收益和其他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统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五条资产租赁事项的当事双方应严格履行资产租赁合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资产租赁收益及时收取.
资产租赁收入及对外投资收益金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隐瞒、少收、不收或坐收坐支.

第十六条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纳入学院综合预算管理.
相关部门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将当年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情况和下年预计收入情况如实上报总务处和财务处.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减收、免收、缓收租赁收入及对外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经学院批准,各职能部门工作需要使用学院内部会议室、报告厅、运动场馆等设施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学术报告、群体活动等公益性、非创收盈利活动,不属于有偿使用的范畴.
单独核算成本的设施,其占有和使用单位可适当收取水电消耗、人员服务、设施维护等成本费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7]10号2017年3月8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单位:元/人·天地区(城市)住宿费标准旺季地区旺季浮动标准旺季期间旺季上浮价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省内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800480380烟市、威海市、日照市7-9月960570450青岛市800490380青岛市7-9月960590450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800460360北京全市1100650500天津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800480380宁河区600350320河北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800450350张家口市7-9月、11-3月1200675525秦皇岛市7-8月1200680500承德市7-9月1000580580其他地区800450310山西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800480350临汾市800480330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800480310其他地区800400240内蒙古呼和浩特市800460350其他地区800460320海拉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7-9月1200690480二连浩特市7-9月1000580400额济纳旗9-10月1200690480辽宁沈阳市800480350其他地区800480330大连全市800490350全市7-9月960590420吉林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800450350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7-9月960540420其他地区750400300黑龙江哈尔滨市800450350哈尔滨市7-9月960540420其他地区750450300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6-8月900540360上海全市1100600500江苏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900490380其他地区900490360浙江杭州市900500400其他地区800490340宁波全市800450350安徽全省800460350福建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900480380其他地区900480350厦门全市900500400江西全省800470350河南郑州市900480380其他地区800480330洛阳市4-5月上旬1200720500湖北武汉市800480350其他地区800480320湖南长沙市800450350其他地区800450330广东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900550450其他地区850530420深圳全市900550450广西南宁市800470350其他地区800470330桂林市、北海市1-2月、7-9月1040610430海南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800500350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11-2月1040650450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11-3月1040650450三亚市1000600400三亚市10-4月1200720480重庆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800480370其他地区770450300四川成都市900470370阿坝州、甘孜州800430330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800430320宜宾市800430300凉山州750430330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750430310其他地区750430300贵州贵阳市800470370其他地区750450300云南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900480380其他地区900480330西藏拉萨市800500350拉萨市6-9月1200750530其他地区500400300其他地区6-9月800500350陕西西安市800460350榆林市、延安市680350300杨凌区680320260咸阳市、宝鸡市600320260渭南市、韩城市600300260其他地区600300230甘肃兰州市800470350其他地区700450310青海西宁市800500350西宁市6-9月1200750530玉树州、果洛州600350300玉树州5-9月900525450海北州、黄南州600350250海北州、黄南州5-9月900525375海东市、海南州600300250海东市、海南州5-9月900450375海西州600300200海西州5-9月900450300宁夏银川市800470350其他地区800430330新疆乌鲁木齐市800480350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800480340克州800480320喀什地区780480300阿克苏地区700450300塔城地区700400300鲁旅职院发[2016]12号2016年5月10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报销事宜的通知根据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在对前期制度实施效果调研的基础上,对我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对相关条款加以重申和强调.
现通知如下:一、审批程序凡是公务出差,出差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申请、审批管理.
经部门负责人、院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出行.
凡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流程审批的,不予补签,不予报销出差费用.

二、交通工具选择文件中明确规定"高铁沿线目的地,一般应选择高铁出行;旅途时间在5个小时以上的,可以选择乘坐飞机出行",凡乘坐飞机出行的,应购买公务机票,否则不予报销;同时,公务出差不得选择驾驶私家车出行,不报销私人燃油费、路桥费.

三、行程管理经审批出行的,应严格按审批的期限、路线执行公务,不得超出审批范围.
凡超出审批范围的,不予报销.

鲁旅职院发[2015]8号2015年3月8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合理调控资金;量入为出,保障运转;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一)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资金;(二)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三)科学配置学院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财务信息;(四)加强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六)做好财务收支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院财务审计处归口核算全院各类资金.

第五条在学院党委领导下,院长主管学院财务工作.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监督和管理本部门的财务工作.
对学院中长期财务收入与支出计划、年度经费预算与基建计划、年度财务决算与财务汇报材料、重大贷款事项、投资事项、融资和担保事项、2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10万元以上年度预算追加、学院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的重大合同的签订以及其它涉及到学院发展、规划的重大财务事项,院长办公会研究后院党委会集体决策.

第六条学院单独设置财务审计处,作为学院的唯一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在财务审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各部门不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实行财务审计处统一报账制.

第七条学院下属校办经济实体,如因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需经院党委会批准后设置,同时应进行法人登记或实行经济责任目标管理,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八条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院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各部门在当年6月份开始编制下一年度预算,9月份提交财务审计处汇总,提出预算建议方案.
实行"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和批复程序,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预算编制原则学院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优先保障、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各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超支不补,结余结转按规定使用.

第十条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
收入预算根据学院工作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

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学院实际情况与财力可能,采用定员、定额及参考实际工作量等办法测算编制,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由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提交院党委会审定.

财务处根据学院财力可能,参照近年学院及各部门收支情况,根据各部门业务工作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预算全部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和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与标准,对学院的收支预算和各部门的经费预算进行测算、审核、汇总,向院长办公会提交建议方案.

定员是指学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部门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学院财力对各项基本支出由学院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基本支出定额项目主要包括行政公用经费.

人员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险缴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技能工资(含外聘教师课时酬金)及其它人员经费等.

公用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含书报杂志、一般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及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宣传费、物业管理费(卫生保洁费、园林绿化费等)、劳动保护费、财务费用、招生费、就业费、培训费、消防费、对外支付的劳务费、租赁费、会议费、一般设备的购置费、图书购置费、教研教改及教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实习费、体育维持经费、维修费(一般设备、设施、仪器、工具等维修)、其它费用(如赔偿费、会员会费等).

具体编制细则参见《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预算审核办法财务处向院长提交学院收支综合预算及部门经费预算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并通过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各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二条学院财务决算是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三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院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等.

第十四条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及时入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收入、私自收取和私设"小金库".
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经济事项履行收款义务,做到应收尽收,对年度应收未收款项扣减下一年度预算额度,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按照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六条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七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杜绝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学院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
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由院党委会集体决策;用于专项的支出,有专项资金使用要求的,按规定要求办理,没有专项资金使用要求的,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由主办部门提出方案,事前编制预算,报院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支出审批程序参见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报销工作的通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财务制度,详见《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财务管理手册》.

全面启动公务卡结算方式,凡属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内的支出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
对应使用而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不办理报销.

对政府采购范畴的采购内容,必须事先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

报销票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接受无效票据报销,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票据真伪负责.

第十八条各部门预算经费超支不补,结转结余按规定使用.
其中经营节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节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节余;学院节余可以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第十九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及经营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它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五条流动资产管理(一)加强现金管理,保障现金安全,严格遵守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
不得白条抵库,坐支现金.
现金管理岗位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加强银行存款管理,保障银行存款安全,严格遵守银行账户开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多头开户和私设账户,按期对帐,未达帐项及时清理.
严格遵守预留银行印鉴和各种支票等银行单证的保管和使用规定,不开空头支票,未经部门申请和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转出银行存款.
银行预留印鉴,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开保管.

(三)应收及暂付款项按月清理结算,超过6个月挂账期的,须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加强存货管理.
存货采购由部门提出存货采购计划,指明采购项目的品名、型号与规格、质量等级、生产厂家、数量、价格及到货时间要求,不能执行政府采购的,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财务审计处落实资金计划,交由学院指定部门或机构采购;部门一般不得自主采购,凡由部门自主采购者,需经院长批准.
存货验收采用部门负责制,谁申请采购,谁主持验收,谁签字负责(重要存货采购采用专家验收制).
存货耗费采用领用人负责制,谁领用,谁签字,谁负责.
存货保管采用岗位责任人负责制,谁保管,谁记账,谁盘点,谁负责,保证账实相符,保证采购、领用、库存相符,不能以购代报,不能超量采购,不能积压储存.
存货按学期盘点清查,对存货的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后勤仓库需设专职或兼职仓库保管员和材料会计,对存货实行购进、支出、结存登记;各直接耗费存货的基层部门,需设兼职财产物资管理员,建立存货购进、使用明细账,监督存货的购进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管理,按《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行.
第二十七条无形资产管理(一)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二)无形资产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外投资管理(一)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二)对外投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负债管理第二十九条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预收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一条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会同相关业务部门采取措施,促使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降低或控制财务风险.

第九章票据管理第三十二条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根据《山东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学院各项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经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单位或经营收入领用税务发票除外).

第三十三条财务审计处专门配备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购、保管、缴销和审核工作(经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单位领用税务发票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和伪造票据.

第三十四条收费人员在启用非税收入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财务审计处并由其处理.
非税收入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
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
收费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第三十五条收费人员已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交财务审计处专门配备的票据管理员,由其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10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由财务审计处登记造册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核准后销毁.

第三十六条学院各部门发生的所有非税收入,必须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不得隐瞒其非税收入.
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或代开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第三十八条建立内部缴验制度,由专人负责核对收费票据开出的金额与财务入帐金额,确保做到票款一致.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三十九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每学期未,向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会集中汇报学期财务运行情况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第四十一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学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纪检部门的财务监督,对学院的各项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四十二条学院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控制制度与监督制度,依法确保财务监督的实施.

1.
一般经费支出,须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签批,经财务稽核人员核对事由、预算、票据、金额无误后,由出纳付款.

2.
银行存款转账支出或提现,除须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稽核员签字外,预留银行印鉴须两人分开保管并同时盖章后方可转账或提现.

3.
存货采购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专项维修支出、基建支出等(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上须采用银行转帐方式),须有申请、验收审批手续.
按《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财务监督与纪检审计监督、群众监督、上级监督、国家监督相结合.

第四十四条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会计事项,不予受理;对不正确、不完善的报帐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纪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院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五条学院主要以资本为纽带,按现代企业制度模式,对院属实体、独立法人企业等实施监督和控制.

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独立核算的院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鲁旅职院发[2015]8号2015年3月8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扩大系(部)、中心办学的自主权,增强系(部)、中心的办学活力,增强责任感和当家理财的主人翁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预算管理体制第一条学院实行统一编制预决算、分级分类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和效益评价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党委会及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预决算管理的决策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要求,组织学院预决算编制,审查学院预算草案及调整方案,组织监督预算执行,审查学院的决算报告.

第三条财务审计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
财务审计处负责院级预算指标的分配、预算执行中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纠正违反预算管理的行为,必要时提交纪检部门查处.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财务收支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

第二章预算编制原则第四条实行统一领导、权责结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经费预算原则.

第五条坚持支出预算适度,优先安排人员经费(包括工资、学生奖助学金)和正常运行经费等刚性支出,统筹安排发展项目经费.

第六条学院经费支出预算中预留一定的机动费,用于解决预算不能预测的特殊资金需求,安排比例参照当年学院的重点建设计划确定.
各单位预算经费实行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政策.

第七条本着实事求是、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编制经费决算,客观评估学院资金使用情况.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处室、系部、中心开展各种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要全额纳入学院帐户,由财务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严禁各部门另设账户、账目,"坐收坐支".

第三章预算编制程序第八条各部门预算编制采取"二上二下"的程序.
每年9月底前编制本部门下年度业务计划和经费预算,经财务审计处汇总制定学院整体预算.

第九条按照上级下达的经费指标和学院资金的收入情况以及国家的有关法规,财务审计处在省级预算下达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院预算编制方案,下达给各部门.

第十条各部门按照下达的控制指标,编制经费预算方案,报财务审计处.
第十一条根据学院发展计划和综合财力,在汇总、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上一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各业务部门的收支计划提出最终的院级预算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报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第四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十二条学院的预算收入范围,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包括:1.
财政教育拨款,即从省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
财政科研拨款,即从省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
财政其他拨款,即从省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1.
教育事业收入,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
科研事业收入,指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预算支出范围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他支出.
其中事业支出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离退休经费.

(一)人员经费:依据当年学院在职人员编制预算.
1.
档案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正常晋档工资、增人增资工资、职称职务兑现工资、提前晋档工资、文明单位奖励工资等.

2.
技能工资:年终1个月奖励工资、课时费、坐班费、监考费、考试费等.

3.
职工福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费、独生子女费等.

4.
学生奖助经费.
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院内无息借款、院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一般按当年事业收入5%的比例安排.

遇有政策调整时,工资项目结合人事部门政策确定.
(二)公用经费公用经费包含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1.
公用经费教学单位公用经费是为完成教学业务活动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开支,主要包括教学实验购置的工器具等低值易耗品及原材料费用、办公费、印刷费、学习考察费、会议费、实习实训费、实习管理费、场地租赁费、图书资料费、邮电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等;差旅费(含外宾外教差旅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学生活动经费等.

行政部门公用经费是学院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的费用,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宣传费、招待费、维修费、交通费、机动车燃料及保险费、会议费、绿化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

2.
项目支出设备购置费:学院用于购置的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交通工具、图书等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车辆购置及其附加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等.

科研事业费:用于核算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发生的费用支出.
主要包括院级课题经费、科研人员奖励经费等.

基本建设费.
主要指学院内达到基本建设标准的房屋建筑物构建、土地购置、修缮工程支出及基本建设工程累计欠款偿付.

招生就业费.
用于学院招生宣传费、宣传用品设计印刷费、招生人员差旅费、录取费、劳务费、证书费、档案管理费、邮寄费等方面.

专项经费:依据学院当年重点工作和发展需要确定.
专项经费包括偿还银行贷款、贷款利息、科研配套经费、人才引进费用、重点学科建设费、学术交流经费、实训室建设经费、机动费、项目配套费等.

其他拨款经费:用于其他经费拨款或专项经费拨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三)离退休经费按国家规定支出的离退休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五章预算编制办法第十四条预算采取按项目切块分割、权重分配份额、分类控制使用的方法.
第十五条人员经费支出预算人员经费包括职工工资和学生奖助经费.
人员经费支出预算,以上年决算为依据,按在职职工实有人数,同时考虑政策性工资调整、晋职、提前工资晋档、新进人员工资、院内津贴等逐项核算.

学生奖助经费按上级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核算.
第十六条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每年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在考虑总收入和人员经费、基本保障经费及重点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前提下进行.

(一)教学及部门公用经费的预算.
公用经费一般按当年所收学生学费的20%预算.
教学公用经费一般按公用经费的60%安排预算,行政部门公用经费按40%安排预算.

公用经费预算办法:各教学单位公用经费核定方法为经费额度=实际在校生人数*调节系数*生均定额标准*学生缴费比率.
财务审计处根据近三年学院公用经费实际支出,结合平均在校生人数及学院实际测算制定定额标准.
非校企合作办学艺术类专业及营养烹饪系烹饪类专业生均定额调节系数为1.
2,校企合作办学艺术类专业调节系数为1.
0;其他专业生均定额调节系数为1.
0;没有学生的单位,调节系数为0.
6,学生缴费比率按全院平均值确定,师生比按国家规定1:18确定.
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的单位,除按本单位实有学生数为基础确定一部分经费外,其余部分经费参照没有学生的单位确定,即(本单位教职工人数-本单位学生数÷学院平均师生比)*18*0.
6*生均定额标准.
行政职能部门公用经费预算办法,根据本部门的在职人数和工作职能确定运行经费总额,运行经费由行政办公费、职能专项经费组成.
行政办公费按单位基数+单位人数*人均定额确定,行政办公费原则上只减不增,单位基数以及人均定额标准每年单独确定.
职能专项经费由各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提出书面报告,经院领导同意后报财务处.
财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的可能,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各单位的职能专项经费.

系(部)、中心公用经费专项用于系(部)、中心日常教学管理活动、办公用品及办公耗材购置、教职工会议及差旅、教学设备日常维修、实训教学原料及耗材、学生活动、交通费等方面.

行政办公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所需办公用品费用、邮电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方面.

各单位公用经费不得自行用于招待方面,确有招待事项的,须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年度招待费用不得超过公用经费的2%.
教学单位用于差旅费支出不得超过本单位经费总额的15%.

(二)水电费、交通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日常用燃料费、机动车保险费、维修费以及绿化养护费的预算,依据上年度支出决算数,经总务处测算,并考虑当年新增用水用电量、供暖面积及规定价格安排预算.
凡由总务处统一安排采购的货物、服务等,由总务处分头确认费用,由接受货物或服务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

(三)项目经费的预算,依据学院当年重点工作和发展需要,确定专项经费项目和额度.
各单位除公用经费之外的其他支出均列入项目支出预算.

教学业务经费,包括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和教学改革支出,主要用于考务、教学质量体系建设、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实训条件建设、体育维持费等方面.
教学业务经费由教务处统筹,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9月20日前将下年度预算报财务审计处.

资产采购预算列为专项支出,各单位于每年9月20日前将下年度资产采购预算报送财务审计处,经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确定,列入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科研经费,一部分为当年纵向、横向课题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一部分为学院安排的院级重点课题经费、科研奖励经费.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每年9月20日前由基建处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学院总体规划提出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会批准(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招生就业支出预算,包含招生差旅费、印刷费、宣传费、网站维护费、加(值)班费、邮电费、档案管理费、证书费、录取费、劳务费等相关开支,由学生工作处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预算.

第十七条离退休经费支出预算,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标准,依据学院实有离退休人员足额预算.

第六章预算执行第十八条各单位经费支出总额,须控制在学院对本单位预算的支出限额以内.
如有突破,学院不予支持.
各单位可在本单位经费总额的5%-10%区间内设立机动资金预算,便于统筹或满足临时急需.

第十九条各级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财务处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条各级领导均应加强预算意识,增强预算的严肃性,确保预算的完整性.
严格"一支笔"审批制度,学院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签批责任,经费审批执行《关于改进财务报销工作的通知》.
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严格按照预算的金额和规定的支出范围执行.

第二十一条严格经济合同的签批手续,无预算或超预算合同的签订,必须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防止隐性债务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学院的收入预算按其来源相应由各分管院领导监督各单位严格执行.
各单位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
各单位开展各种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各种相关支出后,按净收入的70%列入各单位经费.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系(部)、中心建立经费动态管理平台,详实登录本单位年度预算及预算执行;设报账员一名,加强经费管理,根据资金状况,合理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5]8号2015年3月8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学院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行为,保障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涉及学院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事项,都应订立书面经济合同或协议.

第二条学院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校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
受托人必须对本单位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受托人均不得对外签约,否则,由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后果;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

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内设机构,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的资格.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按《公司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管理本企业有关合同事项.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二级单位或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单位,原则上不能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确需签订经济合同的业务工作,须经分管院长和财务审计处、部门负责人审查合同初稿,并报院长同意后方能签订.

联营、招商引资的经济合同除由学院业务部门、财务审计处参加外,还应邀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并由学院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修改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方能对外按照程序依法签订.

特殊情况下难以执行本规定操作程序的合同,由分管副院长向院长办公会提出议题,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方能签订合同.

第五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公开招标、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六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学院内部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意见统一后签约.

第七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除小额即时结清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口头形式达成各类合同.
正式合同学院一般留存三份,分别由院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和签订部门留存,也可根据需要增加留存份数.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签约时应力争协定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经济合同的签订订立合同应使用国家或学院统一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规定标准(示范)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学院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办理公证手续.

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关部门为合同的承办部门,并负责组织招标、投标等有关事项.
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审查下列事项:(一)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1.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2.
经营范围(有否经营权,应以营业执照为准);3.
履约能力(对方资产包括不动产、动产等基本情况);4.
资信情况(银行存款余额、同类项目的履约情况);5.
委托代理权限(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1.
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
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合同承办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利益.

第十条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学院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1.
合同文本应争取由我方起草;2.
重大经济合同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并签署意见;3.
上报学院领导审查批准.
标的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分管副院长审批:标的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由院长审批;标的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参加所属部门合同事项的招、投标及谈判;审查院长办公会、院长委托审查的合同事项;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规范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院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一般合同由企业负责人自行审查批准,重要经济合同须报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学院对经济合同实行会签审批制度.
经济合同文本形成后,由项目申办部门、财务审计处分别审查会签;报法律顾问审查、签署意见;报请院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加盖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公章或经济合同专用章.

1.
申报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
合同承办部门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审签单",随同合同初稿及招投标等有关资料,一并按程序办理审查批准手续.

2.
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各审签部门应按本《规定》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做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3.
签批用印主签人在"审签单"上签署意见后,学院办公室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将"审签单"、合同文本原件连同招投标材料留存学院办公室一份,其余合同文本原件连同其他材料发还合同申报单位和财务审计处,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7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的履行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财务审计处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合同业务承办部门是合同履行的责任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主张权利,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负责向学院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出具合同履行完毕说明书,对未能如约履行的合同要说明原因.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各部门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学院内办理有关手续.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或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加盖双方当事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变更、解除合同过程中,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现象,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学院对经济合同管理的要求是:归口管理,责任到人.
财务审计处作为学院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由专人对全院经济合同统一管理;各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也须指定基础管理人,负责部门合同的签署、保存、归档、管理,合同归口管理人一般为部门相关负责人员.
合同基础管理工作人员应注意:1.
每份合同都应编号,不重复,不遗漏.
合同的各种资料,包括合同正副文本及;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分期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函电)等,均应及时建档,妥善保管.

2.
各部门合同基础管理人应熟悉本部门合同内容,对需履行付款的合同,提前30天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资金使用申请表》,经由院领导批复同意后,以便财务部门安排资金.

3.
签署合同应使用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签订合同.
凡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约的必须填写用印申请单,确认用印人,做好用印记录.
印章如遗失,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登报声明作废,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
合同保管部门(或专人)应对合同内容中涉及保密的条款承担保密责任,以免由于商业机密泄露对学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未尽事宜,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鲁旅职院发[2015]8号2015年3月8日经济合同审签单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财务审计处填写)是否招标招标方式招标部门中标单位合同金额标的物使用部门经费来源合同拟稿部门(人)送审时间送审部门送审人员负责人送审材料目录:1、学院招标公告2、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或报价单、中标通知书3、尚未签订的经济合同4、开标情况说明或谈判会议纪要5、其他材料(如:情况说明、特批计划等)(注:请提供复印件;在提供的审签材料序号上做标记;其它材料栏如实填写.
)送审部门意见:签章:财务审计处审核意见:签章:分管院领导审核意见:签章:法律顾问审核意见:签章:院长审批意见签章: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学院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和学院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出差必须按规定进行申请、审批管理.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必须提前办理出差审批手续,领取《出差审批单》,持会议、培训等文件或通知,按规定程序经部门负责人、院分管负责人、负责人审批.
由行政职能部门统一安排的公务出差,在部门负责人签批后,须经相应的行政职能部门签批,再履行其它程序.
院领导副职出差须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异地部门间公务活动通过学院办公室按规定安排.

第五条参照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等级级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卧、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高铁沿线目的地,一般应选择高铁出行;旅途时间在5个小时以上的,可以选择乘坐飞机出行.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学院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学院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住宿费参照省财政厅发布的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见1).

省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2).

第十三条学院出差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不得安排套间及以上级别房间.
同性偶数人员出差应优先选择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2).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于20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见3)、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确保报销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并签字确认;各级签批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济南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各级签批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院纪委、财务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院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六)转嫁差旅费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院财务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济南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1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地市住宿费标准(元/间天)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厅局级(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济南480330100青岛490340100淄博480330100枣庄480330100东营480330100烟台480330100潍坊480330100济宁480330100泰安480330100威海480330100日照480330100莱芜460310100临沂460310100德州460310100聊城460310100滨州460310100菏泽4603101002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3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部门姓名出差事由:经费预算:地点时间交通工具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单位公车租车其他(勾选)部门负责人审批院分管负责人审批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备注注:由行政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务出差,请相应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一栏中签批意见.

鲁旅职院发[2014]15号2014年4月14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学院召开会议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将会议费纳入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并单独列示,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与会议审批第四条学院会议为三类会议,指学院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
第五条建立会议审批制度.
建立内部会议审批制度,从严从紧控制三类会议.
对确需召开的会议,应当经学院领导办公会议或者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条大力压缩会议会期,会议不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七条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10%以内.

第八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应当控制规模,限制时间,节约费用支出.

第九条会议地点应选择学院内部场所.
确需外出的,应选择党政机关定点饭店召开.
各项费用按协议价格执行.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与报销支付第十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一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三类会议21011080400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二条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发生的会议费的真实性负责.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十五条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第四章会议费公示与年度报告制度第十六条承办会议的部门(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学院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学院应当在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上年度会议费支出,并编制会议年度报告将上年度会议预算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学院纪委、审计等部门对各部门(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情况;(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情况;(四)会议会期、规模、定点召开情况;(五)是否存在会议费转嫁、摊派情况;(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涉嫌违法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鲁旅职院发[2014]17号2014年5月12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院各部门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与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部门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批准.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学院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部门要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与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和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合计1601009050400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培训应当充分利用学院内部培训场所举办.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初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300元;(二)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6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四)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五)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
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五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部门承担,纳入职能专项预算管理,所需经费按照综合预算要求,原则上通过非税收入或专项经费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各主办处室负责同志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
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等凭证,所有单据由经办人签字确认,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并签字确认.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培训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承担培训任务的部门应当将培训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要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培训主办处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组织人事部门.
报送内容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

第二十一条学院纪委、组织人事处、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院纪委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会同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发[2014]17号2014年5月12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各部门.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四条出访团组实行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认真贯彻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二)因公临时出国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五条出国经费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其他单位资助,严禁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六条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1),由组织人事处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八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审批同意.
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机票款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财务部门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厅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
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当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五)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九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出国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旅程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
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经事先批准后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领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二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公费支付的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四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
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财务部门根据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支出.

第十六条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第十七条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五)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十九条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组织人事处会同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1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部门姓名职务团组名称组团单位团长(级别)团员人数出访国别(地区)(含经停)出访时间(天数)是否列入出国计划:时间和国别(地区)是否符合规定:路线是否符合规定: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列入年度预算:合计(万元,组团单位填团员费用合计)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其他事项:审核意见组织人事处意见财务审计处意见(单位公章)2: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序号国家(地区)城市币种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每人每天)(每人每天)(每人每天)一亚洲1蒙古美元9050352朝鲜美元9040303韩国首尔、釜山、济州美元18070354光州、西归浦美元16070355其他城市美元15070356日本东京日元200001000050007大阪、京都日元180001000050008福冈、札幌、长崎、名古屋日元140001000050009其他城市日元900010000500010缅甸美元90503511巴基斯坦伊斯兰堡、拉合尔、卡拉奇美元135303012奎达美元70303013其他城市美元60303014斯里兰卡美元110403015马尔代夫美元160503016孟加拉美元150504017伊拉克美元170504018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美元200504019也门萨那美元110503520亚丁美元90503521其他城市美元80503522阿曼美元150504023伊朗美元95504024科威特美元200704025沙特阿拉伯利雅得美元200704026吉达美元140704027其他城市美元120704028巴林美元160554029以色列美元200704030巴勒斯坦美元180704031文莱美元130403532印度新德里、加尔各答美元175503533孟买美元200503534其他城市美元155503535不丹美元160503536越南河内美元90403037胡志明市美元80403038其他城市美元70403039柬埔寨美元100403040老挝美元90403041马来西亚美元110503542菲律宾美元130503543印度尼西亚美元125503544东帝汶美元130403545泰国曼谷美元140503546宋卡美元110503547清迈、孔敬美元90503548其他城市美元80503549新加坡美元220554050阿富汗美元100383051尼泊尔美元140503552黎巴嫩美元150503553塞浦路斯美元100403554约旦美元120503555土耳其安卡拉美元105453056伊斯坦布尔美元150453057其他城市美元90453058叙利亚美元110503559卡塔尔美元160604060香港港币150050030061澳门港币120050030062台湾美元1506040二非洲63马达加斯加塔那那利佛美元130383064塔马塔夫美元100383065其他城市美元90383066喀麦隆美元120503567多哥美元110483568科特迪瓦美元120503569摩洛哥美元130504070阿尔及利亚美元180553571卢旺达美元130323072几内亚美元130553573埃塞俄比亚美元210503574厄立特里亚美元110503575莫桑比克美元170503576塞舌尔美元240503577肯尼亚美元195503578利比亚美元160503579安哥拉美元400604080赞比亚美元150453581几内亚比绍美元135453582突尼斯美元100403583布隆迪美元150403584莱索托美元100353085津巴布韦美元120453386尼日利亚阿布贾美元270603587拉各斯美元300603588其他城市美元250603589毛里求斯美元155503590索马里美元180503591苏丹美元130403292贝宁美元150353093马里美元150503594乌干达美元170503595塞拉里昂美元155503596吉布提美元160603597塞内加尔美元165503598冈比亚美元170503599加蓬美元1806035100中非美元1405035101布基纳法索美元1405035102毛里塔尼亚美元1305535103尼日尔美元1455035104乍得美元2205035105赤道几内亚美元2005035106加纳美元2005035107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美元1805035108桑给巴尔美元2105035109其他城市美元1605035110刚果(金)美元2205035111刚果(布)美元1705035112埃及美元1705035113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美元1705035114博茨瓦纳美元1705035115南非比勒陀尼亚、约翰内斯堡美元1705035116开普敦美元2105035117德班美元1505035118其他城市美元1305035119纳米比亚美元1403530120斯威士兰美元1505035121利比里亚美元1955035122佛得角美元1205035123科摩罗美元1204035124南苏丹美元1604032125马拉维美元1305035三欧洲126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美元1204540127康斯坦察美元905040128其他城市美元805040129马其顿美元1205035130斯洛文尼亚欧元903025131波黑美元1004035132克罗地亚美元1204035133阿尔巴尼亚美元1503530134保加利亚美元1104535135俄罗斯莫斯科美元2854540136哈巴罗夫斯克美元2004540137叶卡捷琳堡、圣彼得堡美元1704540138伊尔库茨克美元1504540139其他城市美元1404540140立陶宛美元1204535141拉脱维亚欧元903525142爱沙尼亚欧元903525143乌克兰基辅美元1004540144敖德萨美元1304540145其他城市美元804540146阿塞拜疆美元1504540147亚美尼亚美元1204540148格鲁吉亚美元1504540149吉尔吉斯斯坦比什凯克美元2304540150其他城市美元804540151塔吉克斯坦美元2104540152土库曼斯坦美元1204540153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美元1204032154撒马尔罕美元1004032155其他城市美元904032156白俄罗斯美元1804540157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美元1604540158阿拉木图美元2004540159其他城市美元1404540160摩尔多瓦美元904540161波兰华沙美元1505040162革但斯克美元1305040163其他城市美元1205040164德国柏林、汉堡欧元1506038165慕尼黑欧元1306038166法兰克福欧元1806038167其他城市欧元1206038168荷兰海牙欧元1506038169阿姆斯特丹欧元1706038170其他城市欧元1306038171意大利罗马欧元1606538172米兰欧元1406538173佛罗伦萨欧元1206538174其他城市欧元1106538175比利时欧元1606038176奥地利欧元1406038177希腊欧元1105535178法国巴黎欧元1506040179马赛、斯特拉斯堡、尼斯、里昂欧元1306040180其他城市欧元1206040181西班牙欧元1256038182卢森堡欧元1605538183爱尔兰欧元1206038184葡萄牙欧元1306038185芬兰欧元1456040186捷克美元1604550187斯洛伐克欧元903530188匈牙利美元1804545189瑞典美元2808050190丹麦美元2008050191挪威美元2008050192瑞士美元2007050193冰岛美元2006550194马耳他欧元903825195塞尔维亚美元1204030196黑山欧元903022197英国伦敦英镑1604535198曼彻斯特、爱丁堡英镑1404535199其他城市英镑1254535四美洲200美国华盛顿美元2105545201旧金山美元2505545202休斯顿美元1805545203波士顿美元2305545204纽约美元2455545205芝加哥美元2205545206洛杉矶美元2005545207夏威夷美元1955545208其他城市美元1605545209加拿大渥太华、多伦多、卡尔加里、蒙特利尔美元2105545210温哥华美元2405545211其他城市美元1905545212墨西哥墨西哥美元1505045213蒂华纳美元1205045214其他城市美元1005045215巴西巴西利亚美元1605045216圣保罗美元2405045217里约热内卢美元2605045218其他城市美元1505045219牙买加美元1605045220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元1805045221厄瓜多尔美元1204032222阿根廷美元1305045223乌拉圭美元1355045224智利圣地亚哥美元1354745225伊基克美元1204745226安托法加斯塔、阿里卡美元1104745227其他城市美元1004745228哥伦比亚波哥大美元1904035229麦德林美元1104035230卡塔赫纳美元1204035231其他城市美元1004035232巴巴多斯美元2506045233圭亚那美元1605045234古巴美元1354037235巴拿马美元1354545236格林纳达美元1904545237安提瓜和巴布达美元1506045238秘鲁美元1404040239玻利维亚美元1103630240尼加拉瓜美元1204545241苏里南美元1105045242委内瑞拉美元2304545243海地美元1804543244波多黎各美元1504545245多米尼加美元1504545246多米尼克美元1204545247巴哈马美元2204545248圣卢西亚美元2004545249阿鲁巴岛美元2004545250哥斯达黎加美元1204540五大洋州及太平洋岛屿251澳大利亚堪培拉、帕斯、美元1806050布里斯班252墨尔本、悉尼美元2006050253其他城市美元1606050254新西兰美元1806045255萨摩亚美元1704745256斐济苏瓦美元1904550257楠迪美元1204550258其他城市美元1104550259巴布亚新几内亚美元3505550260密克罗尼西亚美元1204030261马绍尔群岛美元1205535262瓦努阿图美元1505535263基里巴斯美元1955535264汤加美元1606035265帕劳美元1806035266库克群岛美元1806035267所罗门群岛美元2006035268法属留尼汪美元1406035269法属波利尼西亚美元2406035鲁旅职院发[2014]17号2014年5月12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各部门、下属各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使用本细则.
第三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邀请外宾来访应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程序.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应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五条外宾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接待部门、单位应加强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对应邀来我院的外宾,应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从严控制,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摊派、转嫁费用.
接待费报销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八条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九条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或相当职务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住宿,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或相当职务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代表团住宿,最高不超过四星级宾馆,安排标准间.
住宿应安排在政府采购定点单位或学院内部实训中心.

第十条外宾日常伙食招待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十一条宴请外宾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形式,正副省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00元、60元.
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

第十二条外宾出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或大巴车.
确需租用车辆的,应选择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
外宾选择交通工具的标准参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从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1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对外赠礼,应尽量选择具有山东特色的纪念品、传统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不求奢华.
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赠礼1次;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确定赠礼标准,正副省(部长)级人员,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厅(司)局级人员,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对访问我院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赠礼,按照正、副省(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外宾访问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宴请外宾的中方陪同人员,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六条陪同人员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按每人每次50元的标准领取误餐补助.

第十七条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接待部门、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自觉接受审计部门检查.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4]24号2014年7月1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公务卡报销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务卡改革的要求和部署,规范公务消费报销程序,提高公务消费支付透明度,方便职工公务消费结算报销,严格控制现金结算,提高财务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库〔2008〕2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8〕27号)和《关于建立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的通知》(鲁财库[2011]2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在职工作人员个人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以我校职工个人名义申请开立,职工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第四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一)因涉及公务支出报销的在职职工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交财务审计处;(二)财务审计处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将申请资料送交发卡银行;(三)发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卡的开立手续.
第五条公务卡申办完成后,由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维护.

第六条公务卡为实名制信用卡,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自行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审计处.

第七条持卡人应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财务审计处办理报销手续,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的银行欠款.

第八条新增在职职工,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申领手续.
现有持卡人在离职、调动、退休时,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及时办理公务卡停止使用手续,并通知发卡银行.

第九条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如有遗失,持卡人应尽快拨打发卡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挂失.

第十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确定.

第三章公务卡的使用范围第十一条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的通知》(鲁财库[2011]27号)要求,所有公务支出都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详见).
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持卡人须请示学院领导批准.
对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以外的其他公务支出项目,鼓励和提倡使用公务卡结算,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一)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三)快递费、停车费、车票(火车票、公共汽车、出租车)、过路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

第四章公务卡消费的报销程序第十三条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利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应先履行请示、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规定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无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一律不予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持卡人应在发卡银行约定还款日二十个工作日之前填写原始单据整理单,单内附消费交易凭条和正规发票,按现行的报销程序到财务审计处审核报销.
逾期不履行报销手续办理结算,导致违约还款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或确定还款日前无法履行完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审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书面信息,并填写《借款单》,经请示院领导审批同意,将报销金额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学校后或签字审批流程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和还款手续.

第十六条财务审计处在办理公务卡结算报销手续时,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取相应的公务卡消费信息,经核实并符合相关规定后,才能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账户.

第十七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公务用现金借款.

第十八条公务卡消费结算及公务卡遗失、被盗等发生的纠纷及经济事项,由持卡人直接与发卡银行按双方签订的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财务审计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结算.
财务审计处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条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持卡人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审计处提出,办理审核手续,将资金返回学校.

第五章公务卡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13]1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公务卡制度改革的要求,财务审计处要在全校范围内积极推进公务卡结算方式,制定和完善学校实施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持卡人的宣传、培训;要做好本校在职人员公务卡的日常管理、报销与清算管理和资金管理,遇到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
严禁为非我院在职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严禁违规查询或泄露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接收上级财政部门和财务审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序号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备注1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等支出.

2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会务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3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4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5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如培训费、进修费等.
6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计算机耗材,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等方面的支出.

7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鲁旅职院发[2013]28号2013年11月27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培训费及授课教师课时费调整方案适应当今社会培训市场的发展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培训收费以及授课教师课时费做出部分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一、培训班收费标准:(一)校内培训班1.
常规培训班(1)会员制单位参加会员制培训,培训费用具体参照《饭店会员制培训实施方案》执行.

(2)非会员制单位参加单期培训班:主管领班层次培训班每人每期1580元、中层部门经理培训班每人每期1780元、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总监)培训班每人每期1980元.

2.
校内成建制培训班,设定每期班培训周期为10天(1)原则上50人以下,每人培训费为1600元.

(2)培训班人数达到50人以上,每人培训费为1200元.
(二)校外培训班(即派出教师外出授课)1.
参训人数低于30人,每天培训费为5000元.
2.
参训人数在30人至60人之间,每天培训费为6000元.
3.
受训人数在60人以上,每天培训费为8000元.
二、培训班授课教师课时费标准:(一)校内培训班1.
常规培训班:主管领班层次培训班每天课时费600元,中层部门经理培训班每天课时费800元,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总监)培训班每天课时费1000元.
外聘教师课时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发放.

2.
校内成建制培训班,按每天8课时(每课时45分钟)计算.
周一至周五,课时费为每课时60元,全天8课时共计480元.
周六、周日课时为每课时80元,全天8课时共计640元.

(二)校外培训班基层服务人员和主管领班层次的培训,济南地区课时费按每天800元发放,济南地区以外课时费按每天1000元发放;中层部门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总监)的培训,课时费分别按每天1200元、1400元发放.

(三)职称补贴以上课时费以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为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课时费按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课时费的120%发放,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课时费按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课时费的150%发放.
原则上不安排初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授课,如确需安排,其课时费按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课时费的80%发放.
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分别按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标准发放课时费.

(四)特别说明课时费的发放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关于培训授课费的相关规定,如超过《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按《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发放.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方案发布之前安排的培训,培训费及课时费按原标准执行).

鲁旅职院发[2014]18号2014年5月9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及省财政厅的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监督管理、节约采购资金、促进廉政建设,特制订本通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实施范围1.
资金范围.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含使用上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作为采购支付来源的,均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2.
采购范围.
使用上述资金来源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由学院集中采购职能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以下限额及范围内货物和工程项目,可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3000元以下的公务服装、台式计算机、便携计算机、显示器、移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光盘刻录机、计算机软件、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录音笔、碎纸机、办公耗材、数码摄影摄像器材、电话机、饮水机、分体式空调机、窗式空调机;单项或批量采购5000元以下的家具;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下的灯具、图书;单次采购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上述所有货物年度自行采购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各项工程年度自行采购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

相应年份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可参看财务审计处网站.
二、政府采购的组织方式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院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即当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A、B、C品目)内的各项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学院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即当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D、E、F品目)内项目的活动.

三、政府采购的实施方式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
公开招标.
单项或批量采购8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为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货物、工程、服务项目,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不得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或自行采购.
各部门申报采购计划时,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和协议产品,学院直接或通过谈判或询价等方式与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
"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中,采购以下物品实行协议供货:单项或批量采购8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计算机、图形工作站)、显示器、PC服务器、服务器存储器、移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包括无线AP、路由器、交换机、硬件防火墙)、光盘刻录机、计算机软件、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录音笔、碎纸机、办公耗材、数码摄影摄像器材、投影机、视频展示台、不间断电源(UPS)、电视机、空气调节设备(包括分体式空调、窗式空调、恒温恒湿机),以及单次采购10辆以下同品牌的轿车或旅行面包车.

2.
邀请招标.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采购活动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3.
竞争性谈判.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或者不能实现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均可申请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4.
单一来源方式.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适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5.
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购买.

四、政府采购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财务审计处是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职能处室.
各部门应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下年度资产采购预算,并对申请购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说明.
每年资产采购预算只报一次.

2.
经学院采购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原则上批复期限15个工作日),由资产采购职能部门纳入学院资产采购项目库,并按照资产采购的优先级别统一编号、顺序执行.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编排一次.

3.
学院财务部门按照项目库中资产采购的先后次序,按照年度资金预算限额确定采购项目范围,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报学院领导.
经学院同意后,报省财政厅.

4.
根据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年中追加的预算(只针对年中批复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5.
根据批复后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6.
公布采购信息.
7.
组织评标定标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8.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备案.
9.
学院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由分管院领导牵头,纪委、财务审计处、项目申报和办理部门等参加成立验收小组,技术复杂的项目还可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参与验收.
直接参与该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10.
验收合格,按合同要求支付采购资金.
五、应注意的问题1.
加强认识.
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对规避政府采购或者不依法办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严肃计划管理.
各部门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不仅有利于强化预算管理、促进采购活动有序进行,还可以通过对采购计划的分类整合,提高采购的规模效益.
各部门应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采购计划,不得进行无计划或超计划采购.
凡违反规定擅自采购的,学院不予付款,责任自负.

鲁旅职院发[2012]16号2012年9月10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学费收缴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随着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高校学费收入(含住宿费等)已成为学校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学费收缴工作也成为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国家实行政府、社会、受教育者共同承担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的制度","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学费收缴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关系到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及时收缴入库和学校发展及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各有关职能部门、系(部、中心)要高度重视,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缴费上学的意识,努力形成自觉缴费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学费收缴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财务审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各系(部、中心)等部门共同负责.
财务审计处统一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

第五条财务审计处是学院唯一的学费执收部门.
学费收缴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各项收费政策,坚持"收费公示"制度、"收费许可"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学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经费预算管理.
学院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未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项目.

第六条学费收缴按学年进行.
为方便学生缴费和简化缴纳程序,我院采用银行存储(由学校统一发放银行存款卡)、委托银行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代扣代缴的收缴方法.

第七条收缴方法:1.
新生学费的收缴.
由财务审计处、学生工作处与委托银行依据新生录取信息办理银行卡,随同录取通知书一起邮寄给本人.
新生根据录取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入学费用存到银行卡内,由银行统一扣缴.
统一扣缴的缴费单据经银行和财务审计处盖章确认后,作为新生缴费的依据.
未通过银行电子划转缴费的新生,在入学报到时统一办理缴费手续.
因家庭经济原因需缓缴学费的,要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缓缴学费手续.

2.
在校学生学费的收缴.
由学生工作处及各系(部、中心)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2周,将下学年应缴学费数额和统一扣缴时间通知学生本人,并登记核准由学院统一发给学生本人的银行卡的卡号,在新学年开学2周前,学生将学费款存入本人银行卡内,由银行统一扣缴.
未通过银行电子划转缴费的学生,须在开学后2周内到财务审计处办理缴费手续.
各有关职能部门、系(部、中心)依据财务审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清单办理学生注册等有关手续.

3.
实习学生学费的收缴.
当年应去实习的学生,应在离校前2周缴纳下学年学费,仍采用银行电子划转的收缴方法.
未通过银行电子划转缴费的学生,应在离校前2周内到财务审计处办理缴费手续.
所有实习学生,包括自己找实习单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均须缴纳学费后方能离校.

4.
成人教育学费的收缴.
在学生来校报到时,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财务审计处统一组织,集中收取,每年度须在规定时间来校缴费注册,对不及时缴费者,参照全日制学生的缴费管理办法处理.

5.
学生需要通过助学贷款缴纳学费的,有关手续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

第八条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未筹足学费需缓缴学费的,必须按规定要求办理缓缴学费审批手续.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和缓缴时间,由所在系(部、中心)和学生工作处审核确认并分别签署意见,汇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财务审计处备案.

全院缓缴学费学生比例不得超过应缴学生总人数的2%,由各系(部、中心)具体掌握,并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平衡.
缓缴学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学年,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必须足额缴纳全部欠费.

未经缓缴学费审批程序而逾期未足额缴纳学费的,视为无故拖欠学费.
第九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要遵循"先缴费后减免"的原则.
在加强收费管理的同时,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切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入学或辍学.

第十条对无故欠缴学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1.
缴费截止期限后:新入校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在校学生不予注册.

2.
对欠缴学费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给予警告处分;对欠缴学费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予以退学.

3.
对欠费学生不发放教材,不安排实习.
4.
欠费学生不得申请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取消各项评优资格;不得申请转专业;最后一年未缴足学费的,不办理毕业手续,不发毕业生有关证件及档案等.

5.
对欠费学生扣发实习补助、勤工俭学报酬以及各项补贴,所扣款项冲减欠缴学费,待缴齐应缴学费后再恢复发放.

6.
在校学生超过规定时间60天不交纳学费的,其扣发的有关费用不再补发;欠费离校的毕业生,其在校期间扣发的有关费用一律不再补发.

7.
财务审计处及时提供学生学费缴纳情况,由各系(部、中心)于每学期末通报欠费情况.

第十一条学生学费收缴率(实收金额与应收金额之比)应达到100%,住宿费和教材费收缴比例应达到100%.
各系(部、中心)按照以上指标作为考核该系(部、中心)学生的学费收缴情况的标准,纳入系(部、中心)负责人年终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确保学费收缴工作的完成.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辅导员是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人.
因把关不严、工作失职,出现漏缴学费问题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出现问题的部门,将取消负责人及管理人的各项评优资格,问题严重的停发技能工资,停发本系(部、中心)学生班费,问题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学费收缴工作情况纳入辅导员考核内容,以此作为聘用依据.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休学、转专业以及其他变动,由学生工作处书面通知财务审计处,财务审计处据此办理学费变更等手续.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鲁旅职院发[2008]42号2008年9月20日后勤工作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外教及留学生公寓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经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章丘市发改委批准,我院分别于2006年、2007年开始建设外教及留学生公寓1、2号楼,2008年、2009年竣工投入使用.
根据工作需要,部分闲置房源由学院教职工自愿租用.

第二条有租用需求的教职工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由教职工与学院签订租用协议,按月缴纳房租.
房租标准参照省有关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三条房屋只能由本院教职工本人租用,不得转租.
中途退租者按照实际租用月份交纳租金.

第四条租用外教及留学生公寓所产生的水、电、气、垃圾清运、有线电视等费用由租户个人承担.

第五条房屋主体及户外基础设施维修由学院统一负责,户内设施维修费用由租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4]50号2014年12月29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对学生公寓安全用电加强管理的通知为做好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教育和引导学生自觉遵守院规院纪,保障全体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现对学生公寓用电作如下规定:1.
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保障全体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2.
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电褥子、热得快、电熨斗、电火锅、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违者予以没收并严肃处理.

3.
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杜绝安全隐患.

4.
宿舍内插座仅供手机、学习设备充电使用.
严禁在厕所灯头私拉乱接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一经发现将给予全宿舍所有人员警告以上处分.
宿舍墙壁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

5.
切实做到人离灯关、养成随手关电源的习惯,各种用电设备如电脑、收录音机、充电器等,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6.
宿舍线路如出现问题,必须报值班室由物业专业人员修理,严禁私自更换宿舍内电路设备上的任何装置,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电线与电线之间不要交叉使用,不超负荷用电,避免电线发热引起短路而导致火灾的发生.

7.
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将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望全体同学认真遵守宿舍区用电规定,安全用电,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宿舍区用电安全.

鲁旅职院发[2008]8号2008年2月28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辅导员公寓管理规定辅导员公寓实行统一管理,为了入住人员的安全,保持一个和谐温馨的居住环境,请大家自觉遵守以下规定:一、辅导员公寓原则上只安排直接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入住,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方可入住.

二、入住辅导员公寓须由各系(部)同意,经学生处确认,由总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辅导员因工作调整,不直接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应在一周内搬出辅导员公寓.

三、学院老校区集体宿舍每间2个床位,每个床位每月管理费50元(不含水电费);新校区辅导员公寓每间4个床位,每个床位每月管理费50元(含水电费).

四、居住人员不得在楼内做饭,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燃油炉具、燃气炉具,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宿舍内不得私接电源电线.
六、室内床、桌、椅、橱由学校统一配置,不得调换、改造或带出宿舍,丢失或损坏须按价赔偿.

七、自觉维护楼内卫生,不随意丢弃垃圾和废弃物.
八、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公寓,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人员及财物安全.

九、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鲁旅职院发[2008]33号2008年7月3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后勤(临时工)公寓管理规定后勤公寓实行统一管理,入住人员须自觉遵守以下规定:一、后勤公寓实行按单位(部门)集中入住管理,入住者须由所在单位(承包、合作公司等)与管理部门联系后方可入住,不接受个人入住申请.

二、未经同意,入住人员不得擅自调整入住房间.
三、室内床、桌、椅统一配置,不得调换、改造和带出本室,丢失和损坏须按价赔偿.

四、公寓实行有偿使用,每室4人,每人每月交管理费30元;经同意居住单间的,每月交管理费100元;经同意临时租住的,每间每月交管理费200元.

五、各室用电采取预付费或计量电表,按室计算,请住宿人员提前到管理中心充值.

六、请大家自觉节约用水.
七、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公寓,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人员财物安全.

八、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保持庭院清洁.
九、室外不得乱扯乱拉铁丝绳子、堆放物品,严禁把宠物带进公寓.
十、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鲁旅职院发[2008]33号2008年7月3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规划、立项、设计第一条校区建设办公室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状况,报年度基建工作任务计划,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会议审定.

第二条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经省旅游局报请省财政厅批准.
项目启动时,校区建设办公室牵头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院党委会议审定,经省旅游局报省发改委申报立项.

第三条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联系、落实项目的设计工作.
工程项目设计必须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3个步骤.

(一)与使用单位的沟通.
明确设计要求,细化设计内容,认真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等.

(二)联系组织招标工作.
通过公开招标、方案竞选方式,择优选定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明确限额设计要求.

(三)根据设计方案和地质勘察报告,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编制概算.
初步设计和概算经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会议审定后,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四)初步设计和概算获批准后,设计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
施工图纸须报图纸审查机构进行设计法规符合性审查.
同时要就使用功能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施工图纸检查.
审查意见和检查结论送设计单位,以补充和完善图纸设计.
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六)依据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通过政府招投标发布平台对外发布信息.
由招投标代理公司依据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政策,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第四条合同应严格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的标准合同格式拟定.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需履行《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经济合同审签单》规定的签批程序,由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五条正式合同签订后,必须将正式合同送交章丘建委备案,同时交资料管理员归档并办理签收手续,管理员按规定存放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条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向领导汇报合同履行情况.

第七条依据学院财务状况,应按合同条款办理有关付款和财务结算事宜.
第八条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
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方严禁把项目分包、转包,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一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在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并由监理单位和校区建设办公室出具开工通知单后,并办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十二条校区建设办公室要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包括会审纪要)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如发现设计图纸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并报监理单位同意后,由校区建设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按程序进行调整.

(二)建筑材料应严格按工程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市场考察确定的规格、价格、技术指标等取样封存后,经监理方和甲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
隐蔽工程在覆盖前须经监理单位和甲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四)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坚持施工日志记录制度,并监督乙方与监理方完备施工日志.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需通报工程例会,讨论研究后由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属原始凭证,监理及项目管理人员未经签证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

(二)在建项目需要变更的,必须以文字形式说明变更理由、变更概况及工程变更引起费用预算的调增、调减.
所有变更项目必须由校区建设办公室出具项目变更通知书方可执行.

(三)变更调增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校区建设办公室讨论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调增预算在5—10万元人民币的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确定,调增预算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需报党委会集体讨论后审定.

(四)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
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的变更图(单)需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工程联系单》的签发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对外联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往来文件全部由校区建设办现场管理人员签收,并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审签.

(二)涉及用材更改和投资增加的签证,必须经甲方、监理方进行价格签证,并报校区建设办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校区建设办对往来文件分项目予以登记、盖章后转由现场管理人员正式对外签发联系单.

第四章工程款项结算第十六条严格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工程款项支付流程和合同(协议)的约定,结算各类工程款项,确保资金支付安全.
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的上限以内,不得突破.
工程款项结算的内容包括: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图纸押金、质量保修金、监理费、设计费等.

第十七条工程款项的支付,由校区建设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和分管院领导会审签字,报请院长签批.

第十八条各类工程款项支付前,基建财务应对工程款项的内容和金额、单位名称和账户、应扣款项及支付依据等进行审核,支付时必须附有完整、合法的支付凭据.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填制已完工程进度表,详细说明工程进度及预算,并经监理方、校区建设办公室现场管理人员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支付.
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需签订补充合同,付款金额可参照总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一条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5%.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后,工程款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其余5%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第五章工程项目验收归档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整理各类技术资料,经监理审核后向校区建设办公室提交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
校区建设办接到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邀请章丘质检站、学院相关部门、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报告由验收单位出具,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质量的评定、存在的问题、责任及处理意见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设备材料、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按合同约定需全面、完整地收集,保证基建档案的真实和完整,档案管理需按如下规定执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凡属新建的房屋,从设计资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扩初设计的批复,地质勘察资料,土方平衡,室外标高、外水、外电、下水,道路驳岸,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预算,开工报告,测量定位记录,施工合同,工程协议书,图纸会审记录,修改设计资料,设计修改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室内设备安装资料和图纸,竣工结算,招投标工作文件等资料.

(二)档案资料统一由校区建设办资料员收集整理、归档,各类资料的经办人都必须主动将原始资料交校区建设办公室资料室存档.
若有丢失,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校区建设办资料管理员要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
工程技术资料应准备一式二份,一份交章丘建委档案室,另一份由校区建设办核对无误后存档.

(四)对已竣工项目的基建档案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各种资料须及时收集、整理.

(五)所有送审的工程结算审计资料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一式二份,一份送审,审计结束后送财务审计处存档,另一份存校区建设办备查.

第六章工程项目审计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要按国家审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概预算、工程项目增减变更签证、竣工决算等.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由财务审计处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财务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校区建设办负责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的归集、整理,并将真实、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送交财务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重大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校区建设办应及时会同财务审计处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章后期管理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校区建设办应及时组织工程项目主要使用部门、总务处等相关处室履行工程交接、验收手续,待完成土地、房屋等权证办理工作后,移交总务处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九条校区建设办公室资料管理员需将工程项目的完整资料整理汇编后,上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和维修保养由校区建设办负责,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由总务处和使用单位负责.
日常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

鲁旅职院发[2015]31号2015年7月20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园、和谐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院全体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院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校园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

第二条学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活动.
学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全体师生员工都有责任认真执行学院制定的各类行为规范,做好校园秩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一、学院安全保卫处全面负责校园公共秩序及学院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内新闻采访、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或业余活动、张贴散发宣传品及印刷品及出版校内刊物的审批.

三、学院学生处负责在校内举行集会或演讲等公共活动的审批、在校内组织讲座或报告等室内活动的审批.

四、学院学生处及各系部负责学生留宿校外人员秩序的管理和学生公寓区域卫生及日常秩序的管理.

五、学院总务处负责教学、办公、生活区域卫生的管理,负责公共设施和物品的管理、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物理设施的审批.

六、学院社会化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各外包单位的管理七、本规定未明确表达责任部门的事宜,学院各部门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的人员谁负责、谁的行为谁负责、谁的职责谁负责的原则,自觉维护学院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学院安全保卫处负责进出学院校园秩序的管理.
进出学院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进入学院的人员和车辆须持有本校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院颁发的其他进入学院的证章、证件.

二、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其他人员和非学院车辆进入学院,需持有效证件或介绍信,在门卫登记处登记,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园.

三、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院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

四、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余活动,应当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并告知学院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院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五、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校园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被访人员应事先向办公室报告,进入校园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并自觉遵守法律、法律、规章和学院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六、凡进入教学、办公区域的人员,须衣冠整洁、举止文明.
七、严禁未经学院允许的车辆进入校园.
非学院车辆经同意进入校园,一律履行登记手续;在学院施工等单位的车辆,凭学院安全保卫处统一制法的通行登记证进出学院;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听从指挥,按指定地点停放.

八、凡离开学院的非学院车辆,属职工或职工家属的车辆应出示学院颁发的出入证并接受检查;除上级及党政机关车辆外,其他非学院车辆离开学院必须接受检查并核对车载物品,学院接洽部门负责人须在车辆通行登记证上签字或盖章方能离开学院.

第四条学生不得随意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所在系及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且进行留宿登记.
严禁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第五条师生员工要严格执行学院的工作时间和规章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期间严禁在教学、办公区域内大声喧哗;不准在教学办公区域内聚众、闲聊与工作无关的话题;教学、办公区域内禁止用办公电脑打游戏、上网聊天;禁止下象棋、打麻将、打扑克、或从事其他未经允许的娱乐活动;办公期间,不准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不准干私活,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将手机调至振动状态或关闭,不准无故退场、私下谈话、睡觉、喧哗等;严禁在无烟区吸烟,吸烟勿将烟头乱扔、乱放;严禁在校园内乱扔杂物、倒垃圾、倒污水、随地吐痰;严禁男女之间在公共场所过分亲昵的行为;严格管理应该圈养的家禽及宠物,严禁学生在校内养家禽及宠物.

第六条师生员工每天要对各自的卫生区域进行清理,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清洁;办公物品存放要工整有序,不得在办公区域内随意堆放杂物;不要将私人贵重物品存放在办公区域,不得在办公室内留宿(按规定值班除外);师生员工要严格遵守学院用电,防火,防盗等安保制度,严禁将毒品,易燃,易爆品带入校园.
下班前,工作人员将所有文件,资料及贵重物品等存放好,应关闭设施电源,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关好空调,锁好办公室门窗.
师生员工要爱护公共财产,所有公共设施,公共物品要责任到部门,各部门要责任到人;因保管不当造成公共设施,公共物品的损坏,丢失,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因工作失误造成学院文件,资料及贵重物品的损坏,丢失等,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七条告示、通告、启示、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
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院办公室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和学院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学院有权制止其行为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院总务处审核、学院有关领导批准;严禁私自在校内安装音响、广播等设施;师生员工或者团体、组织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向学院办公室申请,学院领导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院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

第九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前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院办公室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之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并向保卫处备案;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学院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条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前向学院教务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院教务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二十四小时之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学院利益.
第十一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
科研、办公、学习、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损害学院科研、办公、学习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的教学、科研、办公、学习等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及其他干扰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出版校内刊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出版校内刊物,应当在出版刊物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版.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院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院的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三条未经学院批准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经商.
经学院批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规定的,学院安保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要爱护消防安全措施.
非特殊情况,消防安全设施非安保人员禁止动用;紧急情况下,人人有责使用.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院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违反本规定的,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外校人员,学院可采取合法的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列项目未明确责任部门之事宜,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落实.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鲁旅职院发[2006]80号2006年10月24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危险品、消防、院内设施(宿舍、教学设施等)、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学院安全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校园安全实行安全责任制.
院级领导负有安全领导责任,学院安全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各处(室)、系部(中心)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对各自负有岗位安全责任.
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学院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在学院实施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院组织的院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院舍、场地、其他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事故,确保学院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学院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见一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名单),日常办事机构为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办公室.
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依本规定对学院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奖惩.

第七条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和个人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

第八条负责安全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负有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验规程.
(三)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
(五)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具体分工原则如下:(一)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安全保障体系和危机处理应急系统.
(二)安保办:负责全院安全工作监管协调、校园道路交通设施、消防、校园治安、防汛防风等安全.

(三)总务处:负责校园道路基础设施、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饮食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安全、医药卫生、防病防疫、食品卫生监督等安全.

(四)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五)学生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集体活动、学生公寓等安全及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六)基建办:负责对在院园内施工的各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

(七)各系、中心:负责本系(中心)学生在学院内人身安全及安全教育,负责学生外出及实习时安全教育,以及各系使用的教学实训室设备,防盗、防火等安全,突发紧急事故时学生安全疏散.

(八)各任课老师:负责学生课堂安全,在实训教室及体育课上课时,各任课老师必须督促好学生规范操作,保障学生上课时的人身安全.

(九)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条各部门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四)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五)用电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心理健康教育.
(十)其他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院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

第十二条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三条加强对驻院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院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各部门安全工作分管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四章消防安全第十六条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营业场所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有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
人员密集区域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
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学生公寓内严禁私拉乱扯电源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严禁使用各类明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宿舍.
公寓内消防通道保持畅通,严禁在消防通道摆放杂物.
各消防器材必须保持完好,定期进行自检,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安保办.

第十七条安保办是学院负责消防安全的部门,负责对学院的建筑设施根据建筑性质、使用用途等拟定和细分防火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规定和防火方案,并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
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竣工验收等.

第五章校内设施安全第十八条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
学院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总务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及时处置.
凡经区(市)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C级和D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
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报告,及时予以处理.
应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二十条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六章健康与卫生安全第二十一条学院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院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
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学院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二十三条学院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
学院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七章校园治安管理第二十四条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
保卫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院领导应轮流值班.
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加强警校联动,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情况警校双方快速反应,妥善处置.
第二十六条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
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等场所,各部门、单位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各宿舍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在岗,保安加强宿舍周边巡逻力度,公寓管理委员会做好学生防盗教育,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经学生本人确认需进入宿舍的外来人员,必须做好登记,严禁外来人员在学生宿舍内留宿,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
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校道或学院场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经商等),必须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加强校园周边安全工作,及时与辖区派出所、交警队、城管大队联系,对校园周边"黑出租"、社会闲杂人员、乱摆摊现象进行及时清理,保障校园周边安全.

第八章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第三十一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工作,要求如下:(一)严格按性质划分交通区域.
做到施工区域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适当隔离,如设置专门的步行道路区域等.

(二)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如限速、禁鸣、分道线等.

(三)机动车道要设置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限制校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

(四)切实改善院内的交通环境,如路灯照明、斑马线、清除遮挡司机视线的绿化等.

(五)严格进行日常管理:交通高峰时段,一些主要路口要及时派人员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加强校门门卫的管理,工程车、外来车辆进出校门要严格实行进出登记制度.

(六)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总务处、保卫处审批,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加强道路设施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如窖井盖缺失、路灯缺损等).

(七)规范校园停车行为,取缔校园内"黑出租"车.
第九章饮食卫生安全第三十二条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院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
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院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身体检查.
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章危险品管理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
各部门、单位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开展实验研究工作.
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各单位应随时登记.
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第十一章集体活动安全第三十四条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
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
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三十五条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
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及各类实习、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院外集体活动,应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
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
学院在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
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三十六条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三十七条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
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
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三十八条凡在校园、食堂、教室、体育场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
举办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安保办负责监督.
各部门组织的校内大型活动,安全问题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自发组织的探险活动要加强引导.
第十二章安全制度和检查第四十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
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安全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部门、单位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各二级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事故的危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四十二条建立完善学院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
各部门、单位应对教育教学、科学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院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三条建立学院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有关部门、单位应定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院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
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等,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各部门、单位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学院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四十四条建立学院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
学院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奖励.
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四十五条安保办负责全院安全检查,发生安全问题,对所涉及的部门、单位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见二).
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由院领导约谈所涉及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章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第四十六条严格执行安全值班、带班制度.
在节假日和非上班时间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院职能部门和带班院领导.

第四十七条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院领导.

第四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四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第四十九条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五十条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学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动方案》(或其它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五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院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院园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五十二条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或责任人,按《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扣除部分或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名单陈国忠、宋德利、赵冰、马保烈、郑怀刚、沈建军、张砚锋、孔燕、李彩霞、宋继东、王振林、肖磊、李爱军、张伟勤、于向荣鲁旅职院发[2016]46号2016年12月13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加强空调使用的管理规定根据我院新校区的设施设备新的变化,为进一步加强空调设备管理,朝着创建节约型院校目标迈进,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一、凡学院配置的空调设施(包括中央空调)由总务处统一负责检查、保养、调试、维修、移机等工作.
各处(室)、系(部)以及食堂、公寓为直接使用人和第一保管人.

二、空调使用人有责任正确使用设备和维护设备;有义务节约用电、节省维修开支.
严格实行报修通知单制度.

三、严格空调开启制度.
规定夏季室外温度34℃(含34℃)以上方可使用空调制冷功能.
冬季,中央机组空调和没有暖气的双温分体空调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采暖时间和期限执行.

四、严禁非工作时间或非正常加班时间使用空调.
如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当月技能工资20元.
办公场所要做到人走机停.

五、总务处维修班每周五进行机械安全运行检查;每月清理保养一次.
值夜班人员每天17时-19时对空调使用部门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
各使用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于六月六日前将装有空调设备房间钥匙送交总务处.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鲁旅职院发[2006]46号2006年6月1日党群工作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党总支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下同)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一级基层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

第三条党总支(以下如无分别表述,均指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本着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经学院党委同意,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党的总支部的设置或撤并,须由组织部门提出意见,学院党委审批,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五条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成立直属支部委员会,如工作需要,经院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总支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六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直属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委员会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保卫等委员.
党员行政负责人一般应为党总支委员.
委员出缺时,应及时补齐,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一致.
届期内,根据工作需要,院党委可以调动和委任书记、副书记.

第七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成员应由政治立场坚定,事业心强,作风正派,组织能力较强,热心党务工作,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正式党员组成.
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由热爱党务工作,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党性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高校工作规律,具有两年以上党龄的同志担任.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党总支可配专职或兼职书记、副书记.
兼职书记、副书记要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从事党务工作.

第八条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
党总支研究决定党总支内的重要问题,并接受全体党员大会和学院党委的审查和监督.
党总支根据实际提出本单位党支部的设置意见,报组织部门审批.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第九条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本单位党内外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

第十条组织党员、干部、师生员工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第十一条参与、组织本单位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等重要工作的决策,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财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本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群众工作,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具体指导党支部搞好支部班子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等工作.
指导党支部建立健全党员联系党外同志的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好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密切联系本单位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不同层次,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加强德育工作,动员和组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和引导学生成为"四有"人才.
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群众,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和意见.
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积极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利,关心他们的生活.

第十四条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的方针和细则要求,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重视做好在大学生和优秀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第十五条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队伍政治和业务素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接转党员关系和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
重视党员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按照党的干部方针和学院党委有关干部管理的规定,抓好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做好科级以下(包括科级)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推荐、管理工作;做好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
对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党总支可以向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十七条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级、晋职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向学院党委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定期听取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做好党的统战工作,定期与民主党派人士代表,非党人士代表座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九条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坚持以防为主,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创建平安单位,建设平安校园.
做好保密、国家安全等工作.

第二十条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四章自身建设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抓好自身的理论学习.
坚持党总支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制度、读书会制度和领导干部向师生作报告制度;建立个人自学、中心组学习、脱产进修、成果交流"四位一体"的理论学习机制,并加强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
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生活会要做好记录并向学校党委汇报.
党总支成员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活动.

第二十三条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会议议事制度,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
建立实施党总支例会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支部书记会议制度、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党总支成员外出请假制度.

第二十四条搞好与行政领导的配合团结,把保证监督贯彻于支持配合之中,相互信任,互尊互谅,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共同搞好本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党总支领导联系群众制度,经常深入处室、系、党支部、学生班级等基层单位,听取群众的呼声,及时解决群众中的实际问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觉做到清正廉洁.

第五章工作考核与评估第二十六条对党总支的工作考核,主要从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发挥情况、思想建设情况、组织建设情况、作风建设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等方面进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考核评估以本细则为基本依据.
院党委成立考核评估小组负责对党总支进行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程序主要包括:党总支自评、民意测验、考察.
考核结果作为评选院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不称职的党总支予以批评、限期改正或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党[2016]18号2016年9月14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党支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党支部的建设,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的建设和管理党员的最基层单位,是团结和带领师生员工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把师生员工团结在党支部的周围,努力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为学院的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根据党员人数,本着有利于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党支部.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或专业方向设置;学生党支部按班级、年级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内设机构设置;退离休党支部一般按原工作单位或社区设置.

第五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党总支同意、院党委批准,每届任期两年.
党支部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第六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和青年委员等.
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因各方面原因造成党支部委员出缺的,党支部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热心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并且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较高群众威信的正式党员担任.
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系部(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党员学科带头人、中级以上职称的党员或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班主任、优秀教师党员或优秀学生党员担任;退离休党支部书记应由身体健康、热心党务工作的同志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和由其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支委会(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正、副书记)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党支部可根据党员人数、分布情况及有利于工作、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党小组.

第三章主要职责第九条完成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工作任务,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条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系(教研室)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具体指导党小组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院的稳定.
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离退休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是党联系离退休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根据离退休党员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使离退休党员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员的本色.

(三)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科学健身,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支持离退休党员自愿量力地发挥作用,特别是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四)经常了解、听取并及时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上级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四条组织领导制度.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支部内的重大问题要听取党员意见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委会要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每学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交流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团结、共同进步的目的.

第十六条学习制度.
党支部应建立理论学习制度,改进学习方式,创新活动内容,保证学习效果;建立党员个人自学档案,督促党员撰写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笔记,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三会一课"制度.
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和党小组会议,完善党内组织生活,保证组织生活质量.
党支部每两周集体活动一次,党支部委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每次组织生活会都必须做好记录.
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党课教育,增强教育效果.

第十八条组织发展制度.
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做到培养有计划,教育有内容,考察有记录,入党考察材料齐全、规范,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预备期满的党员要按时转正,转正程序要规范.
加强对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的指导,重视在优秀学生和优秀中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九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根据党员的标准和义务、不同岗位党员保持先进性具体要求,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全面地检查和评价每一名党员在本职岗位和工作实践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通过评议,表扬先进,激励后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二条联系群众制度.
党支部要定期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党的工作意见,支部委员和党员要分工联系本单位的师生员工,向他们宣传政策,了解情况,帮助和反映他们的问题和要求,做好思想工作.
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联系情况,党支部每学期检查总结一次.

第二十一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接转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并加强管理.
对外出党员要明确要求,确定专人负责联系、管理.
外出党员每半年应向支部汇报一次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并按规定交纳党费,返回后要及时汇报情况.

第二十二条请示汇报制度.
党支部要经常向党总支汇报请示工作,需要对一些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要事先请示,事后汇报.
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听取党员意见,改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作计划与总结制度.
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结合本支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支部的学期工作计划,并经常检查计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每学期都要向支部党员大会做出工作总结,并将工作计划和总结交党总支,以便于党总支对党支部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四条各党总支负责对所属党支部的工作考核,按照学院党委的意见,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考核以本条例为主要依据,考评的目的在于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好的工作方法,总结经验,全面推进基层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五条由各党总支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各支部考评工作的实施.
考核评估程序包括:支部自评,写出工作总结;在自评基础上,由考评小组对支部工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按照良好、合格、不合格做出考核评价;反馈考评意见;总结考评工作,制定改进措施.
考评工作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管理与集中考评相结合,组织考评、支部自评与群众评估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对党支部工作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围绕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情况;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情况;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群众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全院党支部考评结果进行检查验收,上报院党委.
考评结果由院党委认定后,将作为评选院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
对考评成绩一般和较差的党支部,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党[2016]9号2016年6月29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直机关工委的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把严格、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要求一、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发展党员工作方针,使发展党员工作服务于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努力赢得青年,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发展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不能降低标准或另立标准.
同时,要及时地把那些政治立场坚定、工作成绩突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不断壮大党.

三、发展党员要注意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在教育、科研、生产一线,特别是高知识群体和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

四、党员大会讨论,严格履行入党手续.
五、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克服盲目性和被动性.
六、发展党员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整体素质.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建立、培养、教育、考察一、提出入党申请(一)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二)个人自愿提出申请.
由申请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撰写入党申请书一要联系思想、工作实际,二要态度忠诚老实.

1.
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自己应该如何积极争取加入党组织,表达自己要求入党的决心和今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打算.

2.
人员调入(新生入学)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申请时间从原提交申请之日算起.
因某种原因,未收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等有关材料或因申请书的内容不够详实,过分简单的,申请人到单位(学校)后,要重新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三)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和申请入党的动机,同时帮其分析自己的表现和存在的不足,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1.
申请人经过党组织一段时间的培养,对政治觉悟和思想素质较好,愿意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经过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对新调入、新分配的或学生入校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可直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2.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如下条件: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择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的认识正确,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自觉的献身精神;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
选拔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扩大民主,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党支部在召开支部会议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之前,应先由党员和群众代表对申请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党员、群众推荐票数达不到50%以上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党支部在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之前,对于是共青团员、年龄又不满28周岁的入党申请人,则必须经过所在团组织的推荐,赞成票须超过所在团组织人数的60%才有资格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参加团支部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不能少于班级人数的4/5,年龄不满28岁的学生党员也应参加推优大会.
为保证团组织投票的相对集中,可先由团小组酝酿推荐,再由团支部根据小组意见进行推荐.

4.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同时,应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二)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区别1.
入党申请人是指符合党章规定,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人.
2.
入党积极分子是指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被列为培养对象的入党申请人.

3.
发展对象是指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基本具备了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三、指定培养联系人(一)党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和考察等工作.

(二)联系人要严肃认真地对待党组织交给的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经常同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汇报,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表现,及时指出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并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三)党支部每半年应对培养联系人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四、教育培训(一)建立对入党积极分子的三级教育培训机制1.
初级教育(启发觉悟阶段).
由各级党组织负责.
各基层单位党组织每年要组织党的基本知识初级培训班,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入党申请人参加各单位的党课学习,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
各级领导要逐步承担讲党课的任务.
各支部可以组织入党申请人积极参加政治社团的学理论、学党章活动,吸收他们参加党内各种有教育意义的活动等.
各学校还要在新入校的学生中,进行知党、信党和爱党教育,灌输党的基本知识,启发党的意识,帮助新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

2.
集中教育(党校培训阶段).
由组织部门和团委负责.
已被党支部重点培养并被列入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参加党校的集中培训.
通过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明确党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进一步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
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党校结业证书.
同时,为缓解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压力,具备条件的党组织可以逐步探索在自己单位组织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经组织部门考核认可,可以直接发给党校结业证书.

3.
重点教育(入党前教育阶段).
由各级党组织负责.
对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同志,进行党性、党风、党员标准的集中教育,使发展对象端正入党动机,正确对待入党问题.
同时,规定一些必读的书目.
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共产党宣言》、《为人民服务》、《论共产党员的修养》、《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纲要》、江泽民《论党的建设》、江泽民《论"三个代表"》、《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部分书目的阅读学习.

(二)没有经过以上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不发展.
各类转入和学习的入党积极分子,原来已接受党组织培训的,应由各级党组织了解其培训情况并检查其党校结业证书后,再决定其是否参加党校的培训.

五、培养考察(一)搞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1.
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完善培养考察的各个环节,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档案,使培养考察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杜绝平时不做细致工作,到发展时,搞"临时"培养,"浓缩"培养.
特别是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要注意抓早,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

2.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内容应包括:入党申请书、推优入党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学习、工作和获奖情况及各种思想汇报等材料.

3.
定期做好培养考察.
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应每季度一次,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认真如实地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中,作为党支部衡量和考察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不清楚的内容,由培养联系人询问本人或查阅档案获得.

4、培养考察要写实,内容要具体、准确,能反映出入党积极分子的特点.

(二)培养考察的主要内容1.
入党动机.
是否信仰马克思主义,志愿为党的事业而奋斗终身;能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能否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努力在思想上解决为什么入党的问题.

2.
思想政治表现.
是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否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能否积极追求进步,靠拢党的组织,主动汇报思想,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验,较好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3.
模范带头作用.
能否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甘当践行"三个代表"的表率;能否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把树立远大理想和脚踏实地的工作结合起来;能否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的关系,努力钻研科学文化知识,立足本职,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学生能否始终坚持以学习为中心,走全面发展之路.

4.
组织纪律观念.
能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发挥表率作用.

(三)培养考察的主要方法1.
谈、听、查、看.
即党支部、联系人经常与积极分子谈话;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审查其历史和主要社会关系;看积极分子的实际表现.

2.
压担子锻炼.
给积极分子安排一定的社会工作,为他们提供锻炼和考验的机会.
对压担子的同志,党支部要及时检查其完成情况并给予帮助和指导,使他们在实践中提高改造世界观的自觉性,在联系群众中懂得一个党员的责任,增强党员意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促进他们尽快成熟起来.

3.
关注业务成长.
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在关心积极分子思想的同时,要关心其业务上的成长提高,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要考察其文化课的学习,督促其不断提高学习成绩,发挥带头作用.

(四)滚动管理.
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每年遴选制度,不合格的要淘汰;对调出本单位或分配离校的毕业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负责地写出培养考察意见,连同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一并交上级党组织,签署意见后,随其人事档案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以便接收单位继续培养教育.

六、确定发展对象(一)听取群众意见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通常采用的方式有:个别访谈.
个别访谈,群众一般没有顾虑,愿意讲真话,效果较好;召开群众座谈会.
以座谈会的形式听取意见,可以对某些问题展开讨论,有利于统一认识;进行公示.
这是一种更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形式,透明度高,征求意见的范围更广.
通过个别访谈或召开座谈会形式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时应保证一定的群众数量,一般不少于六人,要讲究效果,防止流于形式.
记录人要实事求是地记录每个人的意见,不得随意更改发言的原意.
征求到的意见要填写在《发展党员必备材料》中.

(二)确定发展对象1.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可列为发展对象.

2.
确定发展对象必须坚持党员标准,看大节、看主流,全面衡量,特别要看其政治素质,对入党动机不端正,思想觉悟不高,政治品质不好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学生中的发展对象时,学习成绩一般应掌握在班级前50%之内.

3.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要与团支部的推优工作相结合,可以无记名技票的方式再次了解团员青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能否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三)制订发展计划1.
党支部每年要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排队,确定第二年的发展对象,将拟发展计划报上级党组织.

2.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性.
针对本单位人员的结构分布、入党积极分子的数质量情况和组织编制状况,研究制定党员发展计划.
同时,应注重探索发展学生党员的规模与速度的规律性,使党员发展计划更合理、更科学.

3.
每年初,各级党组织应根据本单位发展党员的总体计划和要求及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研究制订本单位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年度发展计划(包括发展对象名单)报上级党组织部门审批.
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

七、政治审查(一)要重视政治审查.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后要写出综合性的政审报告.
政审报告既是党支部对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的政治结论,又是支委会向党员大会全面系统地介绍发展对象情况的书面报告.
政审报告要填写在《发展党员必备材料》中.

(二)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本人的政治历史.
重点审查其在"文革"中的表现、在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的政治风波中的表现和在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现实表现,以及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入党动机、现实表现及主要优点和不足;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现实表现及政治情况(附外调材料);党支部的审查意见,支部书记签字.

(三)政审的基本方法.
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有关材料;到工作、学习过的单位了解情况.
学生要征求班主任、主要任课教师的意见,全面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表现并形成书面材料;函调或派人外调证明材料.
对发展对象的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情况要函调或外调.
对发展对象的其他亲友,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必函调或外调.
函调由各级组织部门办理,并按照统一格式出具函调证明材料介绍信.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不能直接由发展对象本人自己经手办理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组织预审一、预审(一)在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培养、考察和政审合格后,党支部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党支部应口头汇报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对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的学习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工作、学习情况,主要成绩,主要优点及不足,团结同志的情况,曾获何种奖励或荣誉称号,受过何种处分.
另外,还要提供下列材料:1.
申请书及主要思想汇报.
2.
自传.
包括以下内容:本人的基本情况;本人的履历.
从小学开始写起,写明何时在何地何单位干何事任何职务,起止时间要衔接,重要阶段要有证明人;本人的思想成长情况以及工作、学习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3.
征求群众意见原始记录及公示情况.
4.
发展对象为团员的应有团支部推优意见5.
函调或外调证明材料.
6.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7.
政审报告.
8.
学生学习成绩单.
以上材料统一填写在《发展党员必备材料》内.
(二)各级党组织要指派专人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党员材料,并做好预审记录,预审工作要形成制度,避免随意性.
经预审,已基本具备入党条件,并在发展计划内的,可发给《入党志愿书》.
如有不同意见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后再作决定.

(三)各级党组织每年上半年预审毕业生党员工作截至四月底,预审其他党员工作截至五月底.

二、确定入党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一)确定入党介绍人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对象审查同意后,要确定入党介绍人.
申请人入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比较了解发展对象的党员担任.

(二)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1.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
指导被介绍人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3.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4.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三)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要严肃认真、忠诚老实,填写前,入党介绍人应将志愿书表内项目和填法向发展对象解释清楚.
发展对象可先拟好草稿或填写与正式表栏目一样的草表,经各级党组织和党支部严格审查后,再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正式的《入党志愿书》,字迹要工整清晰,内容要准确.

(四)填写《入党志愿书》应注意的问题1.
"入党志愿"一栏,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思想认识和发展过程,着重写对党的认识,为什么要入党,以及自己的心愿和对入党的态度.
对党的认识,主要包括对党的纲领、性质、指导思想、宗旨和党员义务权利的认识和理解.
在填写为什么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和准备怎样做一名合格的党员等问题时,一定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切忌空洞.

2.
其他栏目(1)"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的填写要与身份证一致.
"曾用名"指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正式名字.
"贴照片处"必须贴入党申请人的近照.
.

(2)"家庭出身"指本人取得独立经济地位以前的家庭社会成分,一般填写父母或抚养人的职业.

(3)"现有文化程度"主要按现有学历填写:大学年级、大学本专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

(4)"本人成份"是指本人参加革命工作或入党以前的个人社会地位.
应当按照个人参加革命工作或入党前从事较久的职业填写,现在大学生一般填写"学生".
"有何专长"填所学专业特点.

(5)"本人经历"一般从上小学开始,起止年月要衔接.
"何地、何部门"要写具体单位全称.
"何职务"应写明具体职务.
"证明人"应填写最熟悉本人情况的人或在一起工作过的人,不能填写自己的亲属.

(6)"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栏中,一般填写参加工作以来受到的奖励或处分.
学生一般只填写入中学以来,因自己工作、学习表现,而受到的校级以上的奖励或处分.

(7)"家庭主要成员"填写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人(去世的也要填写).

(8)"主要社会关系"填写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或本人受其影响较大的亲属、朋友.

(9)"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填写本人需要向党组织说明而在其它栏目中包括不了的问题.

(10)如表上某些栏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写"无",不要划"*"或"/".
(11)"入党介绍人意见"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对被介绍人的基本看法和评价.
这是入党介绍人意见的主体内容.
填写时应根据党员条件,对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全面评价,不能只写工作表现;指出被介绍人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对其缺点和不足应当实事求是地分析,不应以提"希望"的方式代替其缺点,也不要笼统地写几句"赠言"以表明自己对被介绍人入党的态度.
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时应注意,对被介绍人的表现情况表述要具体,不要过于简单、笼统.
同时,两名介绍人应分别填写自己的意见,不能两人合写一个意见,也不能一名介绍人意见填好后,另一名介绍人简单地填写"意见同上"等.

三、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一)准备工作1.
召开支委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认真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草案,决定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2.
布置会场悬挂党旗和"XXX党支部发展新党员大会".
3.
支委会将开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全体党员、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

(二)主要程序1.
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
主持人清点、报告应出席党员人数和实际到会人数(有表决权的党员),宣布会议内容.

2.
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
汇报对党的认识和思想发展过程、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及现实表现等情况,主要优缺点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有关问题.

3.
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觉悟、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及入党培养、教育和考察过程等,并对其能否入党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4.
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5.
大会讨论.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入党进行实事求是地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6.
大会表决.
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7.
讨论支部大会决议草案.
8.
会议发言.
发展对象谈自己的感想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决心.
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也可以自由发言,谈参加会议的感想.

(三)注意事项1.
要保证出席人数.
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2.
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如发展对象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
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了认真负责的报告,可以召开支部大会.

3.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每次讨论表决的党员数量以一至五人为宜.
人数在两个以上的,应逐个讨论,逐个表决,不能一起讨论,最后表决.

4.
对于支部大会上党员提出的问题,支委会或发展对象应予以解答.
如果某些问题一时难于弄清,可暂时休会,待弄清后再继续开会.

5.
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人员;会议讨论情况及表决结果;综合全体党员的讨论意见,形成的决议等.

四、支部大会后的工作(一)党支部要将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二)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支部大会对发展对象的基本评价,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准确的支部名称等,最后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三)党支部要及时将接收为预备党员同志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入党志愿书》及《发展党员必备材料》等材料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五、组织员谈话工作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应当放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预备党员后、上级党组织审批前进行,主要目的是直接了解其情况,考察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从而为上级党组织审批提供第一手的、可靠的依据,防止审批时产生偏差,以保证审批的正确性.

(一)组织员的基本条件1.
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
懂得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和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党务工作的经历.

3.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联系群众.
4.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科级以上干部党员或专门从事党务工作的干部党员同志,身体健康.

(二)组织员职责:1.
指导下级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在坚持党员标准和履行入党手续上发挥把关作用,注意研究和总结党员发展工作的经验.

2.
负责对发展对象的进一步考察、审查和谈话.
3.
指导和督促基层党组织做好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三)组织员的纪律1.
坚决执行新时期党员发展工作方针,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入党手续不全或不具备入党条件的人,不得同意其入党.

2.
遇到复杂问题,要向党委请示.
3.
组织员代表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和教育,一定要严肃认真,不得委托非组织员代行组织员职责.

(四)谈话前的准备工作1.
认真审查人党材料是否齐全,包括(《入党志愿书》、审查报告、教育考察材料、调查证明材料、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入党申请书及思想汇报材料)等;检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违背《党章》和上级关于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情况.

2.
通过向党支部负责人、党员、群众调查和审阅材料,了解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组织上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情况,发展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是否清楚,党支部的决议是否符合要求等.
如有不清楚的问题,还应深入其所在单位,向有关人员调查核实.

3.
根据审阅材料和调查了解的情况,确定可否与其谈话.
4.
谈话要针对每个发展对象的具体情况,事先拟定好谈话提纲,确定谈话内容和重点,避免公式化、简单化.

(五)谈话内容1.
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
2.
发展对象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是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无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

3.
发展对象思想觉悟和政治上的成熟程度.
4.
发展对象的政治品质和工作态度.
5.
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情况.
6.
发展对象对自己思想上和工作、学习中优缺点的认识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的打算.

7.
发展对象政治历史和其他方面的问题.
8.
对发展对象进行正确对待入党问题的教育.
最后要简要归纳:肯定成绩,鼓励进步,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六)谈话的要求及方式方法谈话一般可采取提问式、启发式、疏导式、灌输式相结合的方式,并要讲究谈话的艺术.

一要注意调整对方的心理状态.
谈话时,要始终注意掌握对方的心理变化,调整其心理状态,以增强谈话的效果.
一般说来,谈话开始阶段,对方往往紧张,这时就要设法消除其紧张心理.
为此,除以平等热情的态度对待对方外,也可先和对方拉拉"家常",使其情绪放松,还可先交代谈话要点,并给对方一些思考的时间,然后再开始谈话.

二要做到因人而异,防止公式化.
谈话时,要根据对方的职业、文化程度、年龄、性格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
和青年谈话,就要活泼风趣,富于鼓动性;和年长者谈话,就要神态稳重,端庄文静:和知识分子谈话,就要语言准确,富于哲理;和工人谈话,就要直接了当,通俗易懂;和领导干部谈话,就要谈吐精练,道理深刻:和性格外向的人谈话,就要爽快利落,直来直去;和性格内向的人谈话,就要施以"心理升温",剌激其兴奋点.

三要有思想性和政治性.
从谈话的内容和任务可以看出,谈话中需要考察了解的各个方面都是心灵深处的、内在性的东西.
可以说,谈话是一项艰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挖掘.
这就决定了谈话必须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政治性.
要达到这一目的,不仅要求谈话者本人要居于更高的思想层次上,与谈话对象往来于由事及理的探讨之间,而且要紧扣谈话的主题,引发其思想深处对所列谈话内容的认识程度,防止把谈话变成一般座谈和闲聊.

四要将考察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
考察与教育是相辅相成的,互相促进的.
通过考察,发现对方在认识上的差距,可为教育作向导:反过来,通过教育,使对方受到启迪,认识升华了,又可能动地加深考察.
因此,谈话既要对其进行考察,又要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五要抓住重点,不要面面俱到.
谈话时,应根据发展对象的具体情况,把住谈话重点,使谈话的每一个话题都有鲜明的针对性,都是关系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方面的问题,特别是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

(七)谈话后的工作1.
向有关党组织说明谈话的大体经过,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并提出可否发展其入党的建议.

2.
如果同意发展对象入党,则要将谈话的主要内容、对其主要评价以及同意其入党的意见,认真负责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

3.
组织员意见如果同党支部看法不一致,暂不同意发展,则应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尽量取得一致意见,确实不能统一的,要和党委组织部门共同商定.

(八)注意事项1.
党支部纳新大会后,基层党组织要在两周内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送交有关的党组织员,组织员在收到材料后两周内应安排谈话.

2.
组织员代表党组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和教育,一定要严肃认真,保证谈话质量,不得委托非组织员代行组织员职责.
同时,要按照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入党手续不全或不具备入党条件的人,不得同意其入党.
遇到复杂问题,要向指派进行谈话的党组织请示.

3.
组织员谈话的工作量,党组织应做好内部分工,特别是负责谈话的组织员要尽量均衡,切实保证谈话质量.

4.
上级党组织所属党支部发展的党员,组织员谈话要在上级党组织审批之前进行;对直属党支部发展的党员,组织员谈话要在党委审批之前进行.

六、上级党组织审批(一)各级党委可以独立地开展发展党员工作,在党组织审定的发展党员计划内,可以直接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党组织经授权也可以审批接收预备党员;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二)上级党组织主要是审议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审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去衡量;审议入党手续是否完备,主要看审批对象入党是否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履行了手续,以及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三)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应提前通知每个党委委员何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审批接收预备党员,以及审批对象的基本情况,使委员们事先有所准备,以便在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
为切实发挥党组织审批党员的把关作用,提高会议质量,规定基层党组织审批学生党员的数量每次一般不超过三十人.

(四)各级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并表决决定.
对符合党员条件且入党手续完备的发展对象,可批准其为中共预备党员.
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由党委书记签字.

(五)上级党组织对各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
如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报上级党组织部门备案.

(六)上级党组织对各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复议,然后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七)为加强对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党组织部门将不定期地检查或抽查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
通过纳新大会,听取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情况介绍,以及召集群众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掌握各单位发展党员的总体状况,以督促改进工作.
同时,党组织要建立派员列席党支部党员大会制度.
通过定期派员列席党支部召开的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民主推荐会和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一步提高支部会议的质量,上级党组织列席人员要在推荐结果和支部党员大会记录上签字.

七、审批后的工作(一)上级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后,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并填发《预备党员通知书》,党支部应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通知本人,开始正常参加党的组织活动.

(二)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支部应肯定其优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验,使其争取早日入党.

(三)上级党组织审批签署意见后,指定专人负责逐项整理好有关材料,送人事部门归档,归档时要做好档案的交接登记.
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各级党组织保管.
另外,在归档前,要先将材料报送组织部门签署授权印章后,再归档.

(四)上级党组织审批党员后,要认真做好审批党员基本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以备查询使用.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一、预备党员宣誓(一)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按党章规定,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二)各级党组织每年"七·一"前夕组织一次预备党员宣誓大会.
对春季毕业的学生或即将调出人员,各级党组织也可自行组织宣誓仪式.

二、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一)预备党员在一年预备期内的教育以党支部为主,要把预备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并分配适当的工作,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每季度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及时了解、掌握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动态,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二)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仍由党支部确定的培养联系人加强教育和考察.
一般由入党介绍人负责继续对其进行教育,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求其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帮助克服缺点,加强党性锻炼,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介绍人不在或调出支部的,由支部指定其他正式党员负责.

(三)预备党员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情况,每季度口头汇报一次,每半年作一次书面汇报,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四)预备党员单位变动时,原单位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转给调往单位的党组织.
对于待分配的毕业生预备党员,如学校已同意其户口和人事档案留在学校,本人可以向原所在党组织提出组织关系暂留学校的申请,一经同意,所在党组织应负责其预备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三、预备党员的转正(一)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对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1.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报告.
转正申请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本人简况,入党介绍人是谁,何时被批准入党,何时预备期满;预备期期间的表现.
对照党员标准,汇报自己入党后履行党员义务情况,政治、思想和作风方面的工作及学习表现,缺点的改进情况;努力方向.
要针对自己的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
切忌大话、空话.

2.
党支部可听取党内外群众对预备党员转正的意见.
3.
支委会审查.
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报告、培养联系人的考察意见、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标准,就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然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三)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慎重对待,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必须先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情况,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向上级党组织部门汇报.
不能用拖延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来变相地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

(四)支部大会的程序1.
支部书记宣布会议内容,清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

2.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报告.
3.
预备党员联系人或党小组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
支部党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5.
大会表决.
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做出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6.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五)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注意的问题,参照本规程第三章第三部分第三条的相关内容.

四、支部大会后的工作(一)党支部要将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首先要填写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支部大会的表决结果,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名称等,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二)党支部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入党转正申请报告》等材料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五、上级党组织审批(一)上级党组织对支部上报的关于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集体讨论审批.
因党组织工作上的原因,拖延了审批时间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超过规定期限较长的,应要查清而拖延了审批时间的,要及时调查了解.
经调查,无问题的,要抓紧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党支部可不再复议(但超过规定时间较长的,党支部要复议).
存在问题的,党支部应复议,情节轻微,个人认识深刻的,可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其转正时间按支部复议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的时间计算.
情节严重的,应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以上复议意见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二)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内,注明审批时间,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名.
批准按期转正的,要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党龄从支部大会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时间的一年后算起;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期限;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据实说明原因.

六、审批后的工作(一)上级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转正问题讨论审批后,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二)对延长预备期的,党支部要具体地向其说明延长的原因,教育其正确对待,接受考验,争取做一名合格党员.
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若具备党员条件,可转为正式党员;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
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党组织应将有关情况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档案.

(三)预备党员转正后的所有人党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附则(一)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以前有关发展党员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均以本规程为准.

(三)本规程由党委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党[2015]5号2015年6月16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实施方案(草案)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加强对党员经常性教育和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结合学院党建工作情况,制定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加强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检查,评议每个党员是否符合党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否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改革创新过程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并通过评议,使批评与自我批评落到实处,提高建设特色高职学院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使党内监督具有约束力,克服党员的思想涣散、作风松散、工作疲沓现象,从而激励先进,清除不合格党员,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评议原则一是要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以党员日常的工作、学习、思想、作风等方面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坚持党员标准.

二是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三是要坚持评议与表彰相结合的原则,优秀共产党员应是在民主评议中广大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党员中的优秀分子.

三、基本内容共产党员应当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严格按照《党章》要求,遵守党的纪律,履行党员义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为建设国内一流的旅游高等职业院校而勤奋工作,奋力拼搏.
按照这个总的要求和合格党员的基本标准,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一)干部教职工党员民主评议的内容1.
是否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加强党性修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是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能够圆满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并作出成绩.

3.
是否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勇于自我牺牲.
站在党性立场和学院建设的大局上想问题,出主意,办事情,拥护和支持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的利益,正确对待分工、晋升、待遇和奖惩等问题.

4.
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保持艰苦奋斗的精神,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私利.

5.
是否具有坚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上级的指示,严格按照党性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勇于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严守党纪、政纪、国法,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做到令行禁止,永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6.
是否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坚持参加党的正常组织生活,及时交纳党费,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学生党员的评议内容1.
是否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党性修养.

2.
是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祖国观念、人民观念、党的观念和社会主义观念,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
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3.
是否带头刻苦学习,勤于思考,在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建设优良学风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
是否按照《党章》要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遵守党的纪律,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

5.
是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在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6.
是否密切联系同学,主动做同学的思想工作,做同学和组织之间沟通的桥梁,关心集体、服务同学、勇于奉献、不计个人得失.

7.
是否在学习、社团工作、生活中注意党员形象,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维护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四、基本方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学院党委的统一部署,以党总支(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般每一学年集中进行一次.
评议时间集中在每年的5月下旬至6月中旬,基本做法和步骤是:1.
调查摸底阶段.
对照评议标准,各级党组织对管辖党员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特别是对不合格党员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

2.
动员学习阶段.
党委组织人事处部署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召开专项工作动员会议,成立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领导小组.
各党总支(支部)传达、动员并具体安排评议工作.
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内容主要以《党章》、邓小平理论、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及中央有关文件为基本内容,学习方法可采取党课辅导、座谈讨论、介绍体会等形式,要讲求实效.
通过学习,使每个党员进一步明确党的性质、宗旨、纪律以及党员标准和应履行的义务,提高思想认识,端正态度,为自我评价和民主评议打好思想基础.

3.
自我评价阶段.
自我评价主要是按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联系个人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认真对照检查,肯定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写出自我评价的总结,并自我认格.
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4.
民主评议阶段.
在党员个人自我总结、评价的基础上,召开党总支(支部)或党小组民主生活会,进行民主评议,虚心听取大家的意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评议中党员人人平等,评议时要实事求是,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既肯定成绩,又要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使其明确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
对党员定格进行民主测评,汇总评议形成初步意见.

5.
征求意见阶段.
召开党总支(支部)教职工大会,发放《民主评议党员表》,广泛征求党外群众的意见或建议.
学生党员要在所在班级或学生代表范围内进行评议.
学生党员以党支部为单位征求所在班级同学、辅导员、任课教师的意见;学院团委、学生会的干部党员还要征求学院团委、学生处及服务对象的意见.
党总支(支部)要通过适当的方式把群众的意见转达给党员本人.

6.
组织鉴定阶段.
召开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将各方面对每个党员的评价和反映,结合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四个档次评价结论,填入《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对确定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要报学院党委审批.

7.
总结提高阶段.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要总结经验,巩固成果.
(1)召开党总支(支部)党员大会,对本次评议工作进行实事求是地总结,针对评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今后改进意见和措施.

(2)党总支(支部)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通报评议的有关情况,并督促党员整改.

(3)民主评议党员结束后,各党总支(支部)要对民主评议活动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院党委.

五、评议结果的使用(一)评选表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1.
各党总支(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推荐学院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2.
优秀共产党员从党组织关系在学院的正式党员中评选.
优秀党务工作者在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和各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委员中评选(需要从事党务工作三年以上).

3.
优秀共产党员各党总支(支部)按党员总数的10%评选,优秀党务工作者原则上每个党总支(支部)评选1人.

4.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采取党总支(支部)推荐,党委研究决定的方式.

5.
对于推荐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填写《优秀共产党员推荐表》、《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表》.

(二)组织处理不合格党员党总支(支部),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
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置.
处理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组织手续,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是被评为不合格党员而又不愿改正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要从党内除名.
二是虽被评为不合格党员,但有改正的决心和行动,可以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是本人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自己申请要求退党的,同意其退党.
四是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处置不合格党员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
对民主评议中认为是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形成综合性材料.
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2.
召开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依照有关政策界限和原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指定专人找该党员进行戒勉谈话,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转告民主评议的结果,听取本人意见.

3.
召开党总支(支部)党员大会,报告该党员的主要问题和帮助教育过程、本人态度和处理意见.
在全体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举手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4.
对不合格党员的决议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院党委审批.
5.
党总支(支部)根据学院党委的批复意见及时与被处置对象谈话,并召开党总支(支部)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6.
做好善后工作.
组织处理后,要做好被处置党员的思想工作,党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要同他们进行个别谈话,帮助他们放下包袱,改正错误,做好工作,并教育党内外群众正确对待他们.

(三)预备党员的民主评议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步骤均同于正式党员.
但是,在表彰处理阶段,与正式党员的对待有所不同.
预备党员不能评为优秀党员,这是因为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正在接受党组织的考察教育,还没有取得正式党员的资格.
对预备党员中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口头表扬或奖励,特别突出的可用其他方式表彰宣传他们的事迹.
对预备党员不能做劝其退党处理.
在民主评议中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预备党员,根据具体情况,有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帮其在预备期内改正错误;有的可以延长预备期;有的可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六、评议要求一要规范程序,严格操作.
各级党组织在民主评议党员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步骤和要求开展工作.
民主评议党员定格要规范,一般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格次,其中优秀率应控制在10%以内.
党员要针对民主评议中排查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对不合格党员落实帮带措施.

二要坚持标准,严肃处置.
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党总支(支部)负责人,既要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又要克服消极畏难情绪和怕得罪人思想,坚决纠正"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现象,切实解决对不合格党员处置难的问题.
对于评出的不合格党员,要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该开除的应坚决开除,不能用除名等形式来代替;该处分的不能用限期改正来代替.
有的党员虽没有明显违反党的纪律,但不起党员作用,实际已丧失合格党员的条件,要给予处置;对限而不改的,要予以除名.
总之,要通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疏通不合格党员出党的渠道.
对被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处置,由学院党委审批,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各级党组织在严格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程序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提高评议质量、增强评议实效上下功夫.
要勇于创新,学会用新的思路、新的办法去开展工作.
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的实际,研究和细化不合格党员的标准,使处置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要将每个党员一年来的工作表现、完成任务情况公布于众,提高群众参与评议的透明度,使评议更具有合理性和客观性.

七、组织领导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纪委办公室协调配合,各党总支(支部)具体负责落实.

1.
党委制定本学年度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
组织人事处根据学院党委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布置和指导评议工作.
3.
党总支(支部)制定本单位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实施办法,具体领导党总支(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掌握情况,解决问题,搞好总结,做好民主评议党员的鉴定,及时将民主评议党员总体情况、优秀党员名单(附事迹材料)、不合格党员名单及处理意见书面向学院党委做出汇报,并上报《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结果统计表》.

4.
党总支(支部)具体领导本总支(支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各党总支(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行政负责人要积极支持、配合党组织开展评议活动.
在认真落实学院党委部署要求的前提下,要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评议工作,在活动的内容要求、方式方法、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等方面大胆探索,增强本单位评议活动的实效性.
评议活动要紧紧围绕学院和本单位、本部门中心工作,做好结合文章,把评议活动与落实学院重要决策、推进改革发展稳定、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5.
要充分发扬民主,遵守党纪党规.
不许打击报复,不许诬陷整人和犯自由主义,对评议中违反党纪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6.
评选表彰先进党组织同评选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一同上报(先进党组织材料和电子文件同时上报;先进党组织评选比例为10%).

7.
报送材料要求.
在整个评议和评选表彰工作中,要注意材料的保密,做好归档工作.
请各单位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以下材料交组织人事处:(1)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2)民主评议党员表;(3)民主评议党员汇总表(打印件和电子文件);(4)优秀共产党员推荐表;(5)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表;(6)先进党组织登记表;(7)民主评议党员总结报告(包括:党员队伍基本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建议等).

八、附则1.
本方案为学院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基本规定和依据,每年开展这项工作时,将由组织人事处另行发布具体执行通知或办法.

2.
本方案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3.
本方案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鲁旅职院党[2015]7号2015年6月16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党支部是基层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是党在基层落实的重要保证,是正确解决党内矛盾,增强团结,端正党风,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落实党管党员,党管干部,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提高党员素质的重要途径.
为了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学院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领导本单位(部门)全面建设的能力.
保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规范化、经常化和党支部工作的一贯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直机关工委的指示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组织生活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部分,是党支部对党员进行管理、教育、监督的重要形式.
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主要形式有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和党日、党课、报告工作、党员汇报、民主评议以及党费收缴管理等.

第三条每个党员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章支部党员大会制度第四条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权力机构,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党支部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活动次数.
党员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书记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会议,应事先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支委主持.

第六条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3)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4)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5)选举支部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6)讨论决定其它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凡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先由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再进行表决,作出决议或决定.
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决议时,必须有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并由应该到会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同,决议方能生效.

第三章党支部委员会制度第八条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关,它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贯彻执行党员大会决议,并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其领导和监督.

第九条民主集中制,是支部委员会的领导原则,支委会决定问题,必须经过支委的充分讨论,广泛发扬民主,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支部委员之间一律平等,任何人不能以党政和行政首长的身份出现,搞个人说了算.
支部书记、副书记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并向支部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党支部委员会是由支部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的领导班子.
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五至七人,最多九人.
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在委员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一名委员可以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
正式党员少的支部可以建立三人支部委员会或只设正、副书记.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如有缺额,应当及时增补,支部委员在位不够半数时,重大问题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问题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支部委员人数的半数才有效;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能到会的委员又不超过半数时,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3.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
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支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特别是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五条支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1.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学院的法规、规章及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落实.

2.
学院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
3.
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4.
师生思想状况的分析和加强思想组织工作的重要措施.
5.
骨干配备,组织调整,人员调动与分配.
6.
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
7.
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培训和发展党员.
8.
单位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9.
重要的财务开支和重要物资的使用.
10.
团支部、职代会及学生社团的建设.
11.
单位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支委会的程序:1.
会前准备.
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提出议题,并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准备初步意见和方案,把开会的时间和议题通知支部委员.

2.
宣布开会.
支部书记宣布开会,并向与会人员讲明议题和讨论要求.
组织委员(组织委员不在时由支部书记指定其他委员)负责会议记录.

3.
展开讨论.
支部委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4.
形成决议.
在意见基本一致时形成决议.
如果两种以上不同意见相持不下,一时难以统一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会后进一步调查论证,疏通思想分歧后,下次会议再议并决定.
在需要对议题形成决议,且到会支部委员已超过支部委员的半数时,由会议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5.
明确分工.
支部书记对具体落实支委会决定要做的工作进行分工.
第十七条召开支委会的要求1.
召开支委会是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主要形式,要以主要精力抓大事,讨论研究重大问题,每次会议的议题不宜过多,解决的问题要集中,结论要明确.

2.
支部书记和副书记不在位时,一般不召开支委会.
必须召开时,由临时负责支部的委员主持,会后,应将会议情况向书记、副书记通报.

3.
正、副书记和有关委员对比较复杂和不一致的主要问题,会前要进行个别商谈,交换意见,力争统一认识.
要深入了解情况,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尤其是在发展党员、配备骨干、人员调动、重大经费开支和物资使用、奖励和处分等问题上,应注意征求非支委干部的意见,使拟订初步的意见或方案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可行性.

4.
讨论问题时,每个支委都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讲明自己的见解.
书记、副书记要虚心听取委员的意见,不得把个人的看法和态度强加于人,不得个人决定主要问题.
遇有不同意见,只要时间允许,一次统一不了的,可以下次再议.
在原则问题上两种不同意见争论不下,统一不了的,可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并将两种不同意见同时报告上一级党组织.

5.
支部委员会通过决议,不能采取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
应在到会委员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原则作出明确的决定.
决定形成后,要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要把党内分工与组织分工区分开来.
每个支部委员对支部的决议必须服从,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应遵守纪律,不得向外泄露支委会讨论的情况,并且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的反对.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也可召开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
支委扩大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支部委员参加.
列席参加支委扩大会的同志,在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作决定时无表决权(在此要说明的是,单位行政主管干部不是党员的在上会讨论重大问题之前必须征得他的认可,或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与支部党员大会的关系.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权力机关.
党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支部委员会要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它的审查和监督.
支部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应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为了便于支部党员大会对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支部委员会可以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
支部党员大会对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有权修改、补充或否定;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如果发现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时,支部委员会可请求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党小组会制度第二十条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对党员进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
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其作用是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具体组织指导党员的日常工作,保证党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党小组的划分与组成.
党小组一般由三名以上党员组成,视党员人数分布和工作性质由支部决定确定党小组的划分,五人以下党员的支部不再划分党小组.

第二十二条党小组长的要求.
党小组长一般由小组党员选举产生,由干部、教师或职工正式党员担任,也可由支部委员兼任.
但党员在留党查看期间不能担任党小组长.
党小组长一般应选有责任感和积极性、有坚强的党性观念、能为人表率,既坚持原则又善于团结的同志和有一定威信的党员担任,因工作调动、外出和学习培训等原因党小组长缺位时,应及时补选或临时指定小组负责人负责党小组工作;党小组长因错误受留党查看以上处分时,应及时撤换.

第二十三条党小组的任务:1.
分配每个党员一定的工作,具体组织和监督党员实现支部的决议.
2.
定期召开党小组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选举党小组长.

3.
组织党员的学习和讨论.
4.
接受党员的汇报,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和非党员群众的思想情绪.

5.
按照支部的要求,研究提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

6.
组织党员经常向群众宣传党支部的决议,开展思想工作,及时向支委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如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有特殊要求,党小组会的次数也可增加或连续召开.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党小组内全体党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党小组会的内容,要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具体任务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
具体包括:(1)学习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法律、业务、科学文化等知识;(2)传达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研究贯彻执行各项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和完成的任务;(3)党员个人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4)检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5)讨论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情况,并向支部提出意见和建议;(6)分析并反映群众的思想情况和意见,帮助群众办实事、做好事;(7)讨论有关党务方面的问题,如改选党小组长、酝酿支委候选人和出席上级代表大会候选人,研究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工作,民主评议党员,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

第二十六条党小组的主要工作:1.
组织党员的学习;2.
做好党员的思想工作,接受党员的汇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3.
督促党员执行党的决议;4.
教育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5.
做群众的思想工作;6.
收缴党费.
第二十七条党小组会的一般程序:1.
会前准备.
党小组长把召开党小组会的日期、内容、地点通知本小组党员;2.
宣布开会.
党小组长主持会议,宣布会议议题,党小组长或由党小组长指定党员做好会议记录;3.
围绕会议议题展开讨论或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4.
党小组长对会议内容进行归纳,对需要抓落实的工作进行分工;5.
宣布闭会;6.
向党支部汇报召开党小组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召开党小组会的要求:1.
党小组会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确立,每次会的内容不宜过多,要有重点地解决一两个问题.

2.
小组长对开好小组会负有重要责任.
开会前,应与支部书记或有关支委商定会议的内容、开法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并把小组会的内容事先通知每个党员,以便进行充分准备.

3.
在小组会上,要引导大家围绕中心议题深入讨论,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如遇有分歧意见,应反复进行讨论,力求做到思想上统一.
对讨论的问题,小组长应认真归纳小结.

第二十九条党小组长应将党小组会的内容提前通知党员,并要求党员做好发言准备,保证党小组会的质量.
党小组会议不形成决议,但是其讨论汇总意见须引起党的基层组织的充分重视.

第五章党日活动制度第三十条党日,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党的活动的专门时间.
坚持党日制度,对于健全和活跃党内民主生活,保证党的生活正常化、制度化,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一条党日活动内容:1.
召开党的会议.
如传达贯彻中央和上级以及学院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文件,结合实际,讨论本支部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研究本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报告支部工作等.

2.
进行党的教育.
组织党员学习组织理论,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风党纪教育以及向群众进行党的宣传教育等.

3.
开展组织生活.
如组织评议党员、表彰宣传先进、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检查党员的工作、学习及完成支部交给的任务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4.
处理党务工作.
如选举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出席上级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的代表,讨论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制定培养教育和考察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措施,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履行新党员入党手续,进行党员鉴定,研究党纪处分及党员党籍问题等.

第三十二条党日活动要求:1.
高度重视,摆正位置.
党支部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党在某个时间的中心任务,每月制定党日活动计划,并切实做好准备工作.

2.
严密组织,抓好落实.
对党日时间不能任意占用,挪用党日时间要报请组织人事处批准,并在事后补上;对每月确定的党日活动内容,不能随意变更,以保证党日活动内容的相对稳定;每个党员,特别是干部党员,要积极主动参加党日活动;党支部要建立党日登记制度,每学年检查讲评.

3.
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组织党日活动,既符合上级要求,又要符合年青党员的特点,想办法把党日活动搞得生动活泼,使党日活动的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融为一体,不断提高党日活动的效果.

第三十三条党日活动规定:1.
按规定每两周半天时间用于党日活动,针对学院实际,每两周一个星期三下午为党日活动时间,因特殊情况需变动时要报组织人事处批准,规定的党日时间因特殊情况未落实时事后要补上.

2.
支部月初要根据上级要求提出本月党日活动的安排计划,一般情况下每月两个党日活动安排如下:一个党日用于党小组活动,一个党日用于党课和对党员的教育,一些临时性的党务工作,如党内选举、党员的发展、优秀党员的推荐评选、犯错误党员的处分等,能结合进行的结合进行,不能结合进行的抽其他时间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党日活动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一般党日活动时间也可做为党员学习调研、科研、专业技术培训和参观学习活动时间,并视情进行,但党内党外要分明,层次要清楚.
如,进行党课教育和对党员教育时,也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或全体人员参加,但如有不适合向党外扩散的内容则应将其内容向党员讲解后再吸收非党员参加;总结、报告和布置工作则必须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只有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并通过后,方可召开全体人员大会进行布置;党支部必须也应该加强对其他各类组织活动的领导,并积极参与和组织,但一般应在党日活动之后,并在不冲淡党日活动的前提下进行.

第六章党课教育制度第三十五条党课是以授课的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主要形式,是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增强党的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通常每学期上一次党课.
每个党员都应当自觉接受党课教育,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锻炼.

第三十六条党课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内容一般包括:《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党史和党的优良传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的建设理论和党内经常性的现实思想教育以及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知识等.

第三十七条授课人可由本支部负责人和其他党员承担,也可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专家、学者授课.
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每年要为党员上2次党课.
党支部应在上党课前做好准备,授课过程中组织好听课,课后按要求组织讨论,并注意收集党员的反映和要求,不断改进和提高党课质量.

第三十八条党课教育一般程序:1.
制定教育计划.
根据上级的指示,制定出季度或学年党课教育计划:各支部要根据教育计划,提出党课教育的具体安排,并抓好计划的落实.

2.
备课、授课的要求.
授课人员必须提前备好课,按计划进行授课.
授课中,要突出党课教育的特点,又有一定的知识性和趣味性,尽可能做到党性鲜明,通俗易懂,形象生动,增强教育效果.

3.
坚持检查和考核制度.
每次党课教育,与会人员都必须带学习记录本;教育前清点人数,严格登记;缺课人员,严格补课;课后出讨论题和作业题.
大的教育结束后,对有关党课内容进行书面考试,并把考试成绩作为评选先进和优秀党员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党课教育的要求:1.
有计划、有安排.
党支部应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支部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党课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时间和实施者,做到时间、内容、人员和效果四落实.

2.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教育要增强针对性,摸清党员的现实反映和思想认识问题,并在教育中解决,防止照本宣读,不讲效果的现象.

3.
抓好教育落实.
(1)教育准备.
制定计划,深入了解党员的实际思想情况,指定专人认真备课,备好教案.

(2)组织实施.
①在上课教育的基础上,进行启发式教育,通过座谈对话和讨论的方式进行教育,以加强党员自我教育的自觉性.
②开放式教育,走出去请进来,外出参观学习,通过各种活动使党课教育与改革实际结合起来,以增强教育效果.
③典型教育,利用各种形式宣扬优秀党员的事迹,特别要善于发现身边典型,进行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加强教育的针对性.

(3)登记补课.
在每次教育时都要认真进行统计登记,对缺课的要认真进行补课;做到教育不漏一人,不留死角,确保时间和人员落到实处.

(4)考核讲评.
检查考核是提高党课教育质量的必须阶段,检查考核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两种形式.
定期检查考核指在一定时间内(如半年、年终).
根据党课教育单元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不定期检查考核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临时性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由组织人事处统一组织安排,各支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组织实施.
对党员的考试成绩应逐次登记,作为考察党员和支部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党支部应在上党课前抓好授课人教材的准备,授课过程中组织好听课,课后按要求组织讨论,并注意收集党员的反映和要求,不断改进和提高党课质量.

第七章报告工作制度第四十一条报告工作制度,是支委会按学年或工作阶段,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是支部委员会接受支部党员大会领导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充分调动党员积极性、提高党员参政能力,增强党支部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和领导本单位全面建设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实施党支部全面领导的一项重要原则.

第四十二条报告工作的规定.
按规定,支委会每学年必须向支部党员大会作一次工作报告和党支部自身建设情况的报告,一般在每学年末或下学年初进行,由支部书记组织实施,支部书记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支部委员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加强党支部组织思想领导的情况;2.
支委会、党小组会和党员执行和落实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3.
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支部自身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和制度建设的情况;4.
单位主要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5.
对其他组织的领导和工作开展情况;6.
党支部年度工作的建议和单位主要工作的大体安排;7.
上述工作,每次报告不一定面面俱到,要针对实际情况,突出一两个重要内容;报告时间不宜过长,必要时可以提纲要领的形式进行讲解,要留有足够的时间让党员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第四十四条报告工作的一般程序:1.
召开支委会,支部委员会按照分工向支部书记汇报本学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学年的工作意见;分析形势,统一思想,确定需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表扬的人和事;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支部委员,综合委员的意见,提出工作报告的提纲;讨论、审定工作报告提纲.

2.
起草工作报告.
由支部书记指定的其他支部委员,按照支委会审定的提纲起草报告.
工作报告起草后,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发扬民主,统一思想,并针对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定稿.

3.
组织开会.
按照支部党员大会的一般程序召开.
4.
报告工作.
通常由书记,也可由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支部委员代表支委会报告工作.

5.
审议讨论.
党员对工作报告展开讨论,提出建议、批评和补充意见.
6.
形成决议.
支部书记,也可由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支部委员归纳与会党员的重要意见,并提请党员大会对工作报告进行通过,形成相应的决议,记入会议记录.

7.
党员大会闭会.
可视情接着召开其他会议,进行工作布置.
第四十五条报告工作的要求:1.
每次报告可根据支部的实际情况,突出一两个重点.
2.
报告工作的时间不宜过长,要留出足够的时间让党员进行讨论.
3.
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通常由书记或副书记负责.
第八章党员汇报制度第四十六条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和完成支部分配任务等情况,是党员接受组织教育和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党的组织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衡量党员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党组织了解党员思想情况的一种途径,是落实党管党员、党管干部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按规定,党员每季度至少向党组织汇报一次,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外出时间较长时,应作书面汇报,预备党员每季度必须向支部进行一次书面汇报,不能定期向支部汇报(包括口头汇报)的预备党员不能按期转正.

第四十八条党员汇报时间,一般在当季度末或下季度初;党员汇报,可以在党小组或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上集体汇报,也可以个别向党小组长、支部委员会或书记进行口头汇报,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汇报.

第四十九条党员汇报的内容:1.
党员自己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情况;2.
党员个人近期学习、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3.
反映群众的思想、情绪、意见和要求;4.
反映了解到的好人好事和不良倾向;5.
对党组织和党员提出批评和意见.
第五十条党员汇报的方式:1.
定期汇报,党员在党的组织会上进行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
2.
及时汇报.
党员自己或别人在思想上产生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应及时向党小组长、支委或正副书记口头汇报.

3.
外出汇报,党员外出时间较长的应将思想、学习、工作和作风等情况及时进行电话汇报或进行书面汇报.

第五十一条党员向组织汇报,应主动自觉,忠诚老实,实事求是,表里如一.
对党忠诚,反对弄虚作假,报喜藏忧,如有欺骗组织的行为,必须认真查实,作出严肃处理.

具体汇报要求为:1.
每个党员必须高度重视,按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思想、学习、工作、遵纪守法和完成任务等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2.
党员除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外,平时遇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汇报;外出时间较长时,应当书面汇报.

3.
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按时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生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带头完成党支部、党小组布置的任务,按时亲自交纳党费.

第五十二条党组织必须认真听取党员的汇报,对党员汇报的情况、提出的批评、反映的意见,必须给予认真的研究,合理答复,同时对党员汇报的内容注意保密,特别是对党员个别口头汇报中有关对其他党员的批评、有关个人婚姻恋爱、家庭困难等方面的问题,应尽可能控制知情范围,未经党员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扩散.

第九章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第五十三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组织依据党员标准,组织党员进行自我检查,听取群众意见,加强对党员教育和管理,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促使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一项制度,同时也是克服消极因素,纯洁党员队伍的有效方法.

第五十四条民主评议党员的时间规定.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一次,一般在"七一"前结合表彰优秀党员进行.

第五十五条民主评议的原则:1.
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党员日常的工作、学习、思想、作风等方面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坚持党员标准.

2.
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3.
坚持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原则,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抓辫子,不打棍子,不纠缠历史旧帐.

4.
坚持评议与表彰相结合的原则,优秀共产党员应是在民主评议中广大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党员中的优秀分子.

第五十六条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1.
教职工党员民主评议内容:(1)是否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加强党性修养,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高度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

(2)是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能够圆满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并作出成绩.

(3)是否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勇于自我牺牲.
站在党性立场和学院建设的大局上想问题,出主意,办事情,拥护和支持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的利益,正确对待分工、晋升、待遇和奖惩等问题.

(4)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保持艰苦奋斗的精神,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私利.

(5)是否具有坚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上级的指示,严格按照党性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勇于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严守党纪、政纪、国法,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做到令行禁止,永葆共产党员的组织本色.

(6)是否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坚持参加党的正常组织生活,及时交纳党费,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2.
学生党员的评议内容:(1)是否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组织素质,加强党性修养,按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

(2)是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祖国观念、人民观念、党的观念和社会主义观念;是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在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是否带头刻苦学习,勤于思考,在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建设优良学风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是否密切联系同学,主动做同学的思想工作,做同学和组织之间沟通的桥梁,关心集体、服务同学、勇于奉献、不计个人得失.

(5)是否在学习、社团工作、生活中注意党员形象,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维护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6)是否按照《党章》要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遵守党的纪律,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是否正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民主评议的基本方法.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学院党委的统一部署,以党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般每一学年集中进行一次.
评议时间集中在每年的5月下旬至6月中旬,基本做法和步骤是:1.
调查摸底阶段.
对照评议标准,对管辖党员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特别是对不合格党员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

2.
动员学习阶段.
召开专项工作动员会议,成立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领导小组.
各党支部传达、动员并具体安排评议工作.
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内容主要以《党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有关文件为基本内容,学习方法可采取党课辅导、座谈讨论、介绍体会等形式,要讲求实效.
通过学习,使每个党员进一步明确党的性质、宗旨、纪律以及党员标准和应履行的义务,提高思想认识,端正态度,为自我评价和民主评议打好思想基础.

3.
自我评价阶段.
自我评价主要是按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联系个人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认真对照检查,肯定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写出自我评价的总结,并自我认格.
填写《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4.
民主评议阶段.
在党员个人自我总结、评价的基础上,召开党支部或党小组民主生活会,进行民主评议,虚心听取大家的意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评议中党员人人平等,评议时要实事求是,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既肯定成绩,又要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使其明确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
对党员定格进行民主测评,汇总评议定格初步意见.

5.
征求意见阶段.
召开党支部或教职工大会,发放《民主评议党员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或建议.
学生党员要在所在班级或学生代表范围内进行评议.
学生党员以党支部为单位征求所在班级同学、辅导员、任课教师的意见;学院团委、学生会的干部党员还要征求学院团委、学生处及服务对象的意见.
党支部要通过适当的方式把群众的意见转达给党员本人.

6.
组织鉴定阶段.
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将各方面对每个党员的评价和反映,结合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四个档次评价结论,填入《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对确定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要报学院党委审批.

7.
总结提高阶段.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要总结经验,巩固成果.
(1)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对本次评议工作进行实事求是地总结,针对评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今后改进意见和措施.

(2)党支部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通报评议的有关情况,并督促党员整改.

(3)民主评议党员结束后,各党支部要对民主评议活动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上级党组织.

第五十八条民主评议党员的档次划分.
民主评议党员,一般由学院统一组织,各支部具体实施,按照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逐个进行评议,评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其中优秀党员一般占支部党员总数的10%左右,受学院点名批评的一般应为基本合格以下),预备党员应参加评议,但不能被评为优秀党员.

第五十九条民主评议党员的一般程序:1.
动员教育.
各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民主评议党员的通知或实施方案及要求,针对本支部的情况,进行动员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准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实施方案(草案)》和上级有关规定,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明确要求,统一思想.
学习教育的方法,可以采取上课辅导、介绍体会、座谈讨论、重温入党申请书等形式,讲求实效,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进行个人准备.

2.
群众评议.
召开群众代表座谈会议,发动大家对党员逐个进行评议,也可将党员名单和评议标准制成表格,由群众无记名方式填写,对每个党员作出评价;也可召开党员大会,吸收群众代表对党员的评议意见,由党支部负责收集和归纳整理.

3.
党内评议.
召开党小组会或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首先由党员对照标准,检查个人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和党纪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在此基础上,开展思想互助和党内批评,进行互评,研究制定改进工作的措施.
同时,由党支部书记转达群众对党员的意见.

4.
组织鉴定.
支委会综合分析党内外评议的意见,对每个党员的优缺点进行评估,进行组织鉴定后,同党员本人见面,由支部书记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党员逐个进行讲评.
也可召全体人员大会,汇报评议党员情况,改进措施,对群众提出问题的解决和解释,使群众的意见有落实有回音,提高党员和支部在群众中的威信.

5.
制定改进措施.
党小组、党支部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抓好落实.

6.
表彰和处理.
召开党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结合本支部措施或小组实际,党员本人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评选优秀党员.
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分层次(如:支部口头表扬、建议学院党委或上级党组织通报表彰)进行表彰.
对揭露出来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严肃处理.
对基本合格的党员,指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严肃批评,限期改正.
对不合格的党员,按照组织原则作出处理意见.
评议结束后,要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对问题较多的党员要进行帮助,教育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把批评变为动力.

第六十条民主评议党员,要贯彻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慎之又慎.
具体要求为:1.
每个党员在民主评议中,都要以实事求是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虚心接受批评和监督.
并进行自我总结.
党支部对每个党员进行讲评时,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缺点,提出要求.

2.
评选优秀党员的基本条件,应是能够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工作成绩突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正式党员.
优秀党员一般由党小组题名,支委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学院党委批准.
预备党员可参加评选活动,发表意见,但不能被评为优秀党员.

3.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把由于受错误思潮影响较深,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愿意受教育,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屡教不改区别开来;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放弃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距不参加组织生活,自由散漫,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思想品质不好,损害人民利益区别开来;把因长期患病,有其他实际困难等原因,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衷退,长期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第十章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制度第六十一条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六十二条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会议次数.
组织生活会一般以支部名义召开,但支部党员人数多且设立党小组的可以以党小组名义召开.

第六十三条参加组织生活会的每个党员都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六十四条组织生活会前要根据当前形势、任务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议题.
同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积极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为解决存在的问题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第六十五条组织生活会的基本内容:1.
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不断地进行思想修养和思想改造的情况;2.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情况;3.
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4.
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争先创优活动等关键时刻的表现及经受考验情况;5.
在平时工作、学习、生活中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情况;6.
遵守党的纪律,遵守法律法规和政令的情况;7.
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做群众思想工作的情况;8.
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9.
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自觉地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召开组织生活会,党员一般不得缺席.
因故缺席的人员须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应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党支部对组织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党员对组织生活会上同志们提出的意见、批评,应当表明态度,明确努力方向.

第六十八条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应于会后及时报送上级党组织.
第十一章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第六十九条支部委员除了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外,还应参加支部民主生活会.
支部委员须过"双重"组织生活.

第七十条支部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在每年的"七一"前或年底进行.

第七十一条支部民主生活会的一般程序:1.
会前准备.
支部正、副书记确定开会时间和重点内容.
提前通知支部委员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一般派人参加).
指定学习文件,个人准备发言提纲;支部委员之间进行个别交谈,交换思想,为支部民主生活会的交心通气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并为解决有关的问题提供足够的思想准备.

2.
听取群众意见.
会前,广泛收集各党小组对支委会及各领导成员的批评和建议,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使支部民主生活会具有针对性和群众基础.

3.
开会.
由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支部委员主持会议,首先组织学习上级的文件、指示,统一认识;然后,各支部委员在此基础上总结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误会,增强团结,会议结束时,主持人做会议总结,以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加强支委会建设的要求.

4.
总结会议情况.
由会议主持人向一级党组织报告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必要时可向党员和全体人员分层次进行通报,以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并向缺席的支部委员通报支部民主生活会内容,转达其他委员的意见,并提出有关要求.

第七十二条召开民主生活会的要求:1.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则,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解决支部自身的问题,达到统一思想,加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防止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情况汇报会、工作研讨会或评功摆好会.

2.
支部成员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敞开思想,畅所欲言;要严于解剖自己,主动检讨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上的缺点和错误,诚恳接受别人的批评和帮助;开展批评要与人为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防止在细小问题上纠缠不休;要遵守民主生活会的纪律,不许弯曲和夸大事实真相,不许压制批评和对批评者打击报复,不许擅自把支委内部交流思想的情况向外泄露.

3.
正副书记对班子中的问题应事先分析,交换意见,统一认识,以便在会上正确引导.
对有缺点错误的同志,要在会下做好工作,使他们自觉进行自我批评,既要严于责己,真诚地欢迎委员们批评,又要引导大家敞开思想,互相帮助,把民主生活会真正开成解决问题的会.
切忌图形式,走过场.

4.
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支部解决的,要尽快制定改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适于向全体党员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以便群众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十三条开好民主生活会,关键是要维护民主生活会的严肃性;增强民主生活会的原则性,严肃认真地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

第一,要把能否严肃认真地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作为衡量一个党支部原则空气浓不浓、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强不强、党支部委员素质高不高的一个重要标志.
不能开展积极思想斗争的支部民主生活会不是成功的民主生活会,一经发现,不但要严肃批评,而且要进行补课.

第二,要正确地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化解矛盾,增强团结,防止批评开展不起来和批评过头的现象.
(1)要有团结的愿望,与人为善;(2)要光明磊落,有问题摆在桌面上,有话讲在当面,背后不做小动作;(3)要讲究批评方法,讲话要有证据,批评要讲组织,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不泄私愤,实事求是,以理服人;(4)要有宽阔胸怀,讲党性、顾大局,不纠缠历史旧帐,不计较个人得失,不以感情代替政策,不以个人意志代替组织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开好民主生活会.

第三,认真做好总结,处理好善于后工作,并及时地找有意见或被批评的委员谈话,使会议的召开达到凝聚人心,激发活力,增强团结,增强战斗力,以推动本单位的建设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章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第七十四条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第七十五条党员要按标准每月一次向党组织缴纳党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别人代缴.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为其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十六条党支部每季度向党总支缴纳党费,缴纳时间为前一季度最后1个月的20日前,缴纳下一季度的党费.
各党总支部收齐后务必于本月的25日前由组织委员或指派人员将党费送缴学院组织人事处.
并由组织人事处交财务处汇总后负责向省旅游局机关党委缴纳.

第七十七条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按月领取工资的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企业人员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其他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采暖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七十八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
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
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七十九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
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八十条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十一条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
2元.

第八十二条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十三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八十四条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十五条预备党员从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十六条出国、出境人员党费的交纳办法.
在国外境外期间一般暂不交纳党费,待归来后,被批准恢复组织生活时,按标准一并补交;出国旅游、探亲的党员,其保留工资期间的党费按原比例在国内交纳.

第八十七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
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上一级党组织转交至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八十八条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费上缴时,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第九十条党费缴纳明细表、收据、现金要认真记录和保管,任何人都不准借支或挪用党费.

第九十一条党支部要每月向党员公示党费收缴情况,半年公布一次收缴的党费情况,自觉接受每位党员的监督及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

第九十二条违反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组织生活管理制度第九十三条党委、党总支部要加强对党支部组织生活的管理和指导,善于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党支部对组织生活的各类会议和活动,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平时抓落实,年终有总结.

第九十四条党支部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每学年应当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公示,接受广大党员、群众监督.

第九十五条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各类会议和活动都要在专用记录本上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其中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数,缺席人员及原因、主持人、记录人等.
记录本要专人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九十六条党员长期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
党员外出在3—6个月的,一般持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到单位的组织生活.
党员临时出差,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待回原单位后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第九十七条党员因病住院或病休期间,女党员产假、哺乳期间,离退休且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和党内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十八条患有精神病的党员,由于本人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党组织可以暂停其组织生活,但保留其党籍,待病愈后再逐步恢复其组织生活.

第九十九条党员在留党察看或停职反省或在民主评议中暂缓登记期间,应照常参加组织生活.

第一00条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仍可以参加组织生活.

第一0一条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在上级党委批准前,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

第一0二条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问题,促进其改正;对经教育不改,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一0三条组织人事处每年对学院基层组织执行组织生活制度情况进行一次检(抽)查.
各党总支部(支部)每年年底对落实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总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报学院党委.

第一0四条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一0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支部党员大会程序1.
支部党员大会的一般程序:(1)会前准备.
支委会根据上级的指示和工作需要以及书记、副书记的提议,确定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
支部书记或委员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全体党员,出告示,让大家早做准备,正副书记或委员要根据支委会讨论的意见事先准备好预案.
如果场合允许,会场应悬挂党旗.

(2)统计到会人数.
由支部组织委员统计到会人数,报告主持人(书记或副书记),并负责会议记录.

(3)主持人宣布开会,面向党旗唱国际歌.
(4)会议主持人说明会议议题和开法,征得与会人员同意后,逐个议题展开讨论,党员发表个人意见.

(5)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多数人的意见.
(6)形成决议.
需要对议题形成决议时,书记提请与会党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组织委员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要做好会议记录.
一般情况,在支部书记不在位的情况下,不召开对某些议题形成决议的表决大会,特殊情况需要召开党员大会形成决议时,需报组织人事处批准.

(7)会议主持人宣布闭会.
2.
发展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程序:(1)会前准备.
首先,发展对象必须是团支部推荐.
支部研究并报组织人事处同意的发展计划,必须是经过入党前党的基本知识培训和经过党支部考察(填写过党员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和政审,基本具备入党条件的人员方可进入准备发展阶段.
其次,进入发展阶段后,发展对象必须是经过党小组讨论酝酿,在党小组同意后并对发展对象做出书面评价后,支委会研究决定是否发展并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一般是培养人),在此基础上报组织人事处进一步审核,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三,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公示).

第四,报学院党委预审后方可召开纳新大会.
(2)统计到会人数.
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党员特别是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一半以上,除本次会议讨论决定发展的对象外,其他非党员一律不得列席会议.

(3)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并宣布开会.
(4)支部书记提出会议议题,宣布党员发展名单.
(5)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
(6)介绍人介绍入党对象的情况,并表明自己的态度.
(7)党小组长宣读党小组意见.
(8)组织委员介绍组织审查情况,并宣布支委会意见.
(9)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发表意见.
(10)发展对象表态.
(11)支部指出发展对象的缺点,并提出要求.
(12)发展对象退会.
(13)举手表决,形成决议.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只有超过一半同意发展对象入党时,才能形成决议.

(14)宣布散会.
会后,组织委员除搞好会议记录外,应将支部党员大会形成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如实填写应到、实到、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和支部党员大会日期,然后报组织人事处提交学院党委审批,材料必须齐全,具体有:入党申请书、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书;政审的范围和内容:本人的组织历史、现实表现、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以及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组织面貌、职业、表现等情况.
组织审查结果要得出结论性意见,并形成政审材料,待批准其入党后与《入党志愿书》一并归档.
凡没有经过组织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3.
处分党员的党员大会程序:(1)会前准备.
党员犯错误后,党支部(党总支)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取证,对错误事实,发生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和本人应负的责任等核实清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此基础上向学院党委和组织人事处报告,然后根据学院党委和组织人事处的指示要求,召开支委会,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和国家的法律为准绳,认定问题的性质,并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程序、责任大小以及一贯表现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做全面的历史的分析,提出确当的处理意见,上述准备工作就绪后方可召开支部党员大会.

(2)统计到会人数.
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党员处分,只讨论决定党员的党纪处分.
党员的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必须严肃、慎重.
因此,把好处分党员的党员大会人数关极为重要,支部书记不在位时,一般不召开党员大会决定党员处分;到会人数不超过应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一半,不能召开党员大会决定党员处分;同意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党员而不是到会党员的一半,处分决定才有效.

(3)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并报告大会内容.
(4)犯错误的党员检讨错误.
(5)支委会向全体党员报告犯错误的党员的错误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党员发言,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思想帮助,发表处理意见.
(7)犯错误的党员作说明或声辩其他党员可为其作证或辩护.
(8)形成决议.
到会正式党员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受处分的党员不必退会.

(9)做好会议记录.
(10)主持人宣布散会,会后将决议如实上报,按处分权限呈办报批手续,处分生效日期从上级批准之日算起.

4.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党员大会程序:(1)会前准备.
处置不合格党员,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劝退、除名;二是退党;三是脱党.
属于劝退、除名的,首先必须经过党小组讨论;属于退党的,首先必须有书面申请;属于自行脱党的,首先必须把事实调查清楚,具备上述条件后,召开支委会进行研究,并根据党章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再召开支部党员大会.

(2)清点人数.
人数要求与处分党员的党员大会相同.
(3)支部书记主持会议,提出会议议题.
(4)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介绍劝退、除名、退党或自行脱党人员的情况.

(5)劝退、除名、退党或自行脱党人员说明或申辩.
(6)支部书记提出经支委会研究提交党员大会的处理意见.
(7)党员展开讨论,发表个人意见.
(8)举手表决.
(9)作好会议记录.
(10)主持人宣布散会,会后如实上报.
组织委员将应到、实到、同意、反对、弃权的党员人数记录在案,同意的人数只有超过应到有表决权党员的一半,决议才获通过;劝退、除名、自行脱党只有经具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批准才能生效,退党则只需报上级备案.

5.
党内选举的党员大会程序:(1)会前准备.
根据上级的有关指示、规定和要求,在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和采取适当形式征求党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酝酿候选人,根据党章的规定提出候选人的条件和下届支委会的组成名额,按照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百分之二十的要求,确定候选人名额、名单,然后由支部书记或支委拟定好选举程序,同时设计好选票,准备好投票箱.
上述准备工作就绪后,方可召开支部党员大会.

(2)组织委员清点人数.
实到人数只有超过应到党员特别是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一半,才能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党内选举.

(3)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并宣布开会,提出会议议题.
(4)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宣布选举办法,党员大会以举手或鼓掌的形式通过选举办法.

(5)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公布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并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候选人名单、党员大会以举手或鼓掌的形式通过候选人名单(如果对某一候选人提出问题时,应加以说明和解释).

(6)推选监票、计票、唱票等选举工作人员.
可以党员自荐,也可以由其他党员提议,但候选人不得当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推举后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党员大会以举手或鼓掌的形式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7)由监票人和唱票人分发选票并负责解释说明选票填写方法.
(8)填写选票.
选举人按选票声明的填写方法,填写选票,有选举权的党员(包括候选人)在选举中有投自己票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9)投票.
(10)计票由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负责计票.
首先清点收回的票数,如发回的票和收回的票张数相同或回收的票少于发出的票,则整个选举有效.
如果收回的票多于发出的票则整个选举无效.
然后逐张票查阅,如果选票上的同意等于或少于现定的选举人数,则该票有效.
如果选票上的同意多于规定的选举人数,则该票无效,当众作废票剔出.
最后进行计票,最后的总票数应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与规定选举人数之积,多于则无效.

(11)宣布选举结果.
由选举工作人员宣布选举结果.
超过投票人数的一半的(同意票)候选人都可以当选,但如果当选人多于规定的应选人数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多者当选,少者淘汰;如果当选人中有两人以上的票数相同,且都超过半数同意票,同时当选人又超过了应选人数时,则将相同票数的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重新选举.
如果超过半数的当选人少于规定的应选人数时,不得再从少于半数的候选人中挑候选人进行重选.

(12)做好会议记录.
(13)主持人宣布散会.
选举结束后,及时召开新的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支部书记和副书记,并进行委员分工.
将新的支委会的选举和分工情况写成书面报告,报请学院党委审批,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选的主要理由(依据)、支部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的简要情况,包括时间、出席大会的党员情况,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情况,选举结果,以及支委会选举书记、副书记和支委分工等情况.

2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党章规定新党员要有一年的预备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这是对新党员更好地进行教育和考察,保证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同时,预备党员的考察、转正,也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

(一)预备党员考察的内容:1.
组织品质如何;2.
入党动机怎样;3.
对党是否忠诚老实;4.
能否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5.
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是否认真坚决;6.
遵纪守法方面;7.
完成任务情况;8.
有没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

(二)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的方法:1.
建立预备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制度,一般每季度向党支部(党总支)汇报一次思想;2.
指定联系人负责了解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思想、生活及组织作风纪律等情况,帮助预备党员提高觉悟,改正缺点,并及时将考察教育情况向党支部(党总支)汇报;3.
定期召开支委会,听取党小组和联系人的汇报,认真进行研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教育;4.
组织员谈话;5.
认真细致地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三)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程序:1.
本人申请.
预备党员期满时,应由本人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存档).

2.
党小组讨论.
党小组对组内的预备党员的情况比较熟悉,对其也做了一定的工作,党小组应该进行讨论,提出对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供党支部(党总支)参考.
3.
支委会审查.
支委会要根据党员本人的申请报告、党小组的考察意见以及群众反映,对照党员条件,综合分析研究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4.
支部大会讨论.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内的表现、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的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部委员会根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的表现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全体党员进行讨论,主要是针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表现,肯定优点,提出缺点,并表明是否同意按期转正的意见;最后进行支部大会表决,其方法同讨论吸收党员的支部大会表决方法相同;填写决议上报审批时材料必须齐全,具体有:入学志愿书、转正申请、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支部大会决议,应包括如下内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对预备党员的意见和表决情况等.

3延长预备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一定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而且本人也有决心努力改正错误,可以延长预备期,党支部(党总支)继续对他们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章规定延长预备期不能超过一年但是最少不能少于半年.
因为考察一个预备党员是否具备党员条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时间太短就失去延长的实际意义.
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报学院党委批准.
延长预备期支部大会决议,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延长预备期的理由、延长的时间,通过决议的情况(应到、实到党员人数,多少票通过)等,文字要简明扼要.
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备考栏"里,不必另行写出书面决定.

4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后经过考察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不能再延长其预备期,也不能再采取拖延讨论的办法变相延长预备期.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其《入党志愿书》,报请学院党委批准.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关系到预备党员的组织生命,各支部要慎重、理由要充足并注意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纪律处分,只能说明其还不具备党员条件,对他不能歧视,仍要关心其进步.
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在预备期未满时,提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但遇有特殊情况如预备党员因犯罪而逮捕法办,则应及时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5党员鉴定党员鉴定是个人对自己或党组织对党员个人所作的书面评价,是党组织正确考察了解党员的依据材料之一.
做好党员鉴定,能促进党员全面、正确地认识自己,保持和发扬优点,自觉地克服缺点,促进思想入党,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也便于党组织系统地熟悉和了解党员的表现有针对性地对党员培养教育和帮助.

(一)党员鉴定的时间规定.
对党员进行鉴定,一般在党员调动工作和晋本职、晋级时或上级党组织统一部署进行.

(二)党员鉴定的种类和内容:1.
党员鉴定的种类:党员有自我鉴定和组织鉴定之分.
2.
党员鉴定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是党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1)自我鉴定是由做鉴定的同志自己写,通常写在一定的时期内组织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既写成绩和优点,又写不足和问题.

(2)组织鉴定,是由所在党支部(党总支)写,主要是根据平时党员考察掌握的情况,以组织的名义,对被鉴定的党员的组织表现,思想面貌、工作才能和表现、党性原则和作风等,提出基本的看法,既要肯定好的方面,又要指出其缺点,并对如何努力,提出希望和要求.

(三)党员鉴定的一般程序:对党员进行鉴定,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时以自我鉴定为主,党支部(党总支)签署意见;有时以组织鉴定为主自我鉴定只作为组织鉴定的基础;有时自我鉴定和组织鉴定各自独立,都要入档案(或填报),以上几种情况,都要经过自我鉴定到组织鉴定的过程.
据此,党员鉴定的一般程序为:1.
党支部(党总支)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明确鉴定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和方法,端正态度.

2.
党员个人认真准备,根据个人鉴定的内容和要求,以党员条件为标准进行对照检查,肯定成绩,找出主要缺点和问题.

3.
召开小组会,由党员进行自我鉴定,大家进行评议,并写出书面材料,递交支委会.

4.
支委会根据党员本人自我鉴定和党小组评议情况进行认真负责的讨论研究,正式作出组织鉴定.
(四)党员鉴定工作的要求:1.
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
鉴定作为档案材料之一,要为组织和领导了解和熟悉党员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恰如其分的评价.

2.
表述简明,用语要准确.
鉴定要反映被鉴定人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而文字又不能很长.
因此,必须注意提炼概括、层次清楚,简明扼要.

3.
组织鉴定应同本人见面,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
这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应有的权利.
对党员进行鉴定,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引导党员发扬成绩,克服缺点,明确努力方向.

鲁旅职院党[2015]6号2015年6月16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常委会落实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为认真落实中央政治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常委会落实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调查研究1.
完善调研决策机制.
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部署工作的必须环节,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之前,采取各种形式进行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坚持调研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2.
改进调研作风.
建立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院领导班子成员重点联系一个系(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重点联系一个班.
下基层调研要解决实际问题,听取意见建议,坚持带着具体任务和问题下去,带着办法成果回来.
要统筹合理安排,院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每年调研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年撰写1至2篇调研报告.

3.
简化调研接待工作.
外出调研要简化陪同,不安排礼宾接送.
严格执行公务住宿、用餐标准,住宿用餐自行结算,一律不参加宴请,禁止参加高档场所活动,不参加于工作无关的参观、娱乐活动.
不接受纪念品或土特产品.
在基层或企业调研坚持不扰民扰客,不影响正常工作和企业经营活动.

二、减少会议活动1.
精简压缩会议.
严格控制各种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和座谈会,能用电话、文件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专门召开会议.
能合并召开的,不单独召开会议.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坚持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效率.

2.
规范领导干部出席活动.
从严控制领导干部出席各类庆典、节庆、论坛、博览会等活动,不出席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领导班子成员出席地方或行业举办的庆典、论坛、节庆、研讨会等活动,报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活动,须报分管领导批准,出济南市以外的活动须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未经同意,领导班子成员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剪彩、题词.

3.
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
本着节俭办会的原则,严格经费审批.
工作会议不摆花草和水果,不制作背景板,不安排宴请,不组织专场演出,不发放纪念品,不组织与会议无关的考察和娱乐活动,如需考察要有明确的工作目的.

4.
不搞拜访活动.
严禁用公款进行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谢绝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中秋节、春节等节日到学院走访、拜年活动,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礼品.

三、精简文件简报1.
压缩文件数量.
凡国家政策法规、上级有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的文件一律不发.

2.
提高文件质量.
制发各类文件,严格控制篇幅,提倡发短文.
加快电子公文系统建设,提倡无纸化办公,逐步实现文件运转电子化.

四、禁止铺张浪费坚持勤俭办事业,反对讲排场比阔气.
压缩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严格执行采购规定和程序,加强对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等采购管理和使用.
严禁公车私用,市内日常公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
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开支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用车和住房.

五、规范出访活动严禁组织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
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部署统筹安排出国(境)任务.
完善出国(境)报批制度,建立量化管理机制,合理安排人员结构,强化出访经费开支核销管理,严禁经费超预算、超标准.

六、强化工作落实1.
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对重点工作进行分解,落实到每一位负责人,明确进度要求,严格完成时限.
建立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制度,对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完成进度,于次月10日前汇总办公室,并进行专项督查,加大执行力度,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
实行首问负责制.
到学院办理业务和来访人员的接待人、热线电话和业务电话接听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属于按有关政策办理并需要履行程序的,要讲清政策和办理程序;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向对方明确告知有关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并做好联系跟进工作.

3.
健全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把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干部职工评先树优的重要内容.

七、加强廉洁自律1.
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和密切联系群众,带头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带头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要改进、畅通师生反映诉求,批评监督的渠道,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
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健全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强化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好"三公"经费的公开工作.

3.
加强对重要节点的防护.
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廉政准则》等廉政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干部任用、资金使用管理、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招生、因公出国(境)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作为监督重点;对大额资金支出建立严格的审计制度;根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责资金安全和资金使用绩效考核的原则建立考核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元旦、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期间的监督,严禁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券证等;规范党员干部8小时以外活动.

八、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督查落实机制.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情况的监督.
要定期对落实工作进行督促,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检查情况向院党委做出专题报告.
各部门每年年底前要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告纪委.

九、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鲁旅职院党[2013]9号2013年3月27日中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省直机关党工任字[2016]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党费收缴第一条按照党章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章的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按时交纳党费.

第二条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按规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扣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不纳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
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
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
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合同制人员按月工资收入参照以上比例交纳党费.
第六条学生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
2元.

第七条缴纳党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院党委、省旅发委机关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缴纳党费.
临时工作人员及借调人员由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支部收取.

第十一条出国、出境人员党费的交纳办法.
在国外境外期间一般暂不交纳党费,待归来后,被批准恢复组织生活时,按标准一并补交;出国旅游、探亲的党员,其保留工资期间的党费按原比例在国内交纳.

第十二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
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三条党费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一般不宜由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组织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党员交纳党费及各支部交纳党费,各支部要做好相关明细记录,做到往来账目清晰可查.
党员交纳党费后,要认真填写《党员党费证》,党小组或党支部要在《党员党费证》上及时予以确认;各支部交纳党费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出具党费收据.

第二章党费使用第十六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七条党费的支出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6)组织党员参观工厂、农村、先进的企事业单位、革命历史展览、进行传统教育等费用的补充开支.

第十八条党费使用审批.
党费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符合党费使用范围方能开支,不符合使用范围的一律不能动用党费.
组织人事处设立党费支出总账,财务处设立党费支出分类账,使用党费报销时,须由党委书记、组织人事处领导签字,并经组织人事处主管人员签字,记账、加盖组织人事处公章后方可到财务上报销.

第三章党费管理第十九条设立党费专用账户并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条党费由组织人事处代党委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各支部将按月收取党员党费.
收缴的党费现金交财务处设立的党费专用账户管理.
党费留存比例为:上缴省旅发委机关党委45%;院党委留用55%,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不能留存党费.
上缴的党费,原则上每季度汇缴一次,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按上缴比例转入旅发委机关党委党费专用账户,同时上报《各支部党费收缴统计表》.

第二十一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院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组织人事处应当每年向院党委和旅发委机关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党总支、党支部通报.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组织人事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党费管理检查报告制度.
各支部应设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收缴党费要填写《党费收缴统计表》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于每月将《党费收缴统计表》汇总后报省旅发委机关党委,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之前将当季度党费上交情况报院党委.
财务处收到党费后应开具发票,各支部留存以备查.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党[2016]24号2016年10月27日中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省委、省旅游局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促进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省旅游局统一部署,结合学院实际,现就实行党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刻认识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党务公开是指党组织根据党的章程,通过一定形式将党的有关工作向党员或人民群众公开,使党员群众了解、监督和参与党的活动和各项工作.
实行党务公开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基础.
推进党务公开,有利于增强学院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落实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营造党内民主建设的良好环境,奠定党内民主建设的工作基础;实行党务公开是落实党内监督的关键环节.
推进学院党务公开,进一步拓宽党内监督的渠道,有利于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抵御风险的能力;实行党务公开是保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推进学院党务公开有利于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激发党员群众主体意识,充分调动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准确把握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的工作和党内事务的开放度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促进学院的发展,振兴旅游职业教育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1.
发扬民主,广泛参与.
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2.
积极稳妥,注重实效.
科学把握党务公开的共性要求和个性特点,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3.
统筹兼顾,改革创新.
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院务公开等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积极适应党内民主建设新要求,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

(三)工作目标通过推行党务公开,健全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促进党的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执行,党内事务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党组织和群众沟通渠道更加通畅,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和谐,为推动学院更好更快发展营造浓厚氛围、提供强大动力.

三、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
具体包括八个方面:(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四、党务公开的程序、方式和时限(一)党务公开的程序1.
制定目录.
由学院党委统一制定党务公开目录.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学院工作实际,确定党务公开目录.

2.
实施公开.
各党支部(党总支)党务公开依照学院党委统一制定的公开目录进行.
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学院党委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
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和时限,严格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公开.

3.
收集反馈.
学院基层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和主动征询等形式,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4.
归档管理.
学院基层党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使用工作.

(二)公开方式坚持规范、实用、简明、灵活和便于党员群众监督的原则,针对不同内容确定公开形式和载体.
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简报、通报和党员电子邮箱等形式进行公开.
适宜对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橱窗、党建网页、院报、校园广播、教职工电子邮箱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公开期限可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三个类型.
长期公开的事项要在事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直到事项变更、撤销、办结之日结束;定期公开的事项一般可视情况每季度或者半年公开一次,公开时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及时公开事项要在事项确定之日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时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和宣传引导(一)加强组织领导党务公开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学院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办公室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党支部(总支)密切配合、党员群众广泛参与、纪委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切实把加强宣传作为推进党务公开的先导,充分运用校内报刊、广播、宣传栏、校园网等新闻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推进党务公开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各级党组织推进党务公开的做法、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党务公开的良好氛围,不断把党务公开工作推向深入.

鲁旅职院党[2011]4号2011年9月23日中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根据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共教育部党组《教育系统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
各级党组织应当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工作自觉性主动性,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第三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对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党建工作责任制,与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二章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责任第五条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
及时分析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性意见,及时做出工作安排.
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
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每年两次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重大情况及时通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两次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专题学习.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
统筹安排全院意识形态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建立由党委宣传部牵头,各部门参加的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系(部)、中心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
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考核、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
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课堂,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各类社科研究机构和思想文化类学会协会等社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各类演艺场所、展览馆等.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可管可控.
对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等,做好拟请报告人的背景核查,全面了解其思想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并事先征得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
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我院活动的管理.
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的渗透.

(五)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主导权.
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应当亲自抓,领导、组织互联网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机制.
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互联网新闻宣传工作,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业务科室负责具体工作,确保责任到人.
进一步建立健全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到机构、职能、人员、经费落实到位.
加强网络管理队伍、网络舆情信息队伍、网络引导评论队伍和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
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清理行动.

(六)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通过院报和学院网站等形式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
鼓励和支持领导干部和党员发表理论文章、接受媒体采访,有针对性地批判错误价值观念和社会思潮.
对坚持错误思想的网络"大V"、个性人物等重点人物,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
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做好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和新媒体代表人士的工作.
带头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知识分子制度,及时进行观点交流、思想引导,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等节点组织走访慰问或者开展其他形式的联谊活动.
完善领导班子联系基层工作制度,全面落实"十个一"的要求.
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同新社会组织和新的文艺群体中知识分子的联系,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进一步加强对归国留学人员的教育引导,鼓励和支持他们积极投身学校改革发展.

(八)选齐配强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宣传思想部门领导班子,重点抓好主要负责人及重要阵地、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拔配备和使用管理,确保宣传思想战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
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当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高度重视宣传思想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干部管理、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七条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协助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

(一)协助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抓好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结合分管的业务工作和部门、单位实际,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掌握工作情况,加强对重大事件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注重解决分管领域干部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分管的知识分子工作,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系渠道,提高同他们打交道的能力和水平.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职责.
第三章职能部门和重点领域责任第八条党委各职能部门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起重要责任.
(一)党委宣传部门作为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职责.
具体负责制定学院宣传思想工作任务和措施,指导理论工作、新闻出版工作、精神产品管理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及舆情工作等.
要加强对网络、校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的建设和管理;要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领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要加强对各类演艺场所、文艺作品的监管;要严格执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制度;要着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占领文化阵地,强力打造学校文化品牌;要加强对校报校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的主管理,把好政治导向,严格采编刊播流程,定期对校内出版物进行审查,切实做到可管可控.

(二)党委组织部门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纳入系(部)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方面,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在党委领导下,会同宣传部门选优配强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单位领导班子.
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政治素养和抓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
坚持党管人才,扎实做好知名专家学者、高端智库人才等群体的引导服务工作.

(三)党委统战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引导,做好新社会组织中党外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
突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畅通联系渠道,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加强对宗教传播的有效管理,防范和抵御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校园和师生进行渗透.

(四)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全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以及安全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严密监控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利用突发事件,煽动师生不满情绪,从事渗透捣乱破坏活动.
加大矛盾排查化解力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落实稳控措施.
加强对邪教、传销组织的防范和打击力度.
加强对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配合党委宣传部门和网络信息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五)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加大依法管网治网力度,不断提升互联网建设、运用、管理水平.
做大做强网络正面宣传,认真做好网络新闻宣传、网上评论引导和网络文化建设,深入推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让主流思想文化占领网络空间.
加强对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监管,加强对网络"大V"等重点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约束.
组建一支以党总支副书记、学生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团学干部为主的网络思政专业化团队,加强网络思想教育,有效引导网上舆论.
增加对我校校园网防火墙等核心安全设备和网络舆情监控系统的投入,加强对各种有害信息和网络谣言的管控,加强热点事件和有害信息的监测处理,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六)离退休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工作,把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作为价值取向,鼓励政治立场坚定、社会责任感强、心态阳光积极、具备一定政策理论水平的离退休老同志,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上用积极声音影响校园舆论.
引导他们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为学校事业发展发挥余热.

(七)学生工作部门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宿舍、进网络、进头脑.
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的宣传教育,做好教育引导、规范管理和应急处置,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学生思想的渗透.
制定学生资助项目境外资金资助准入管理制度.
加强学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师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培训.

(八)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根据职责分工动员组织师生员工支持参与意识形态工作.
工会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师德建设,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团委要加强学生会、学生社团、读书会、学术沙龙等阵地管理,不给违法、有害言论提供传播空间;与学生工作等部门共同建立学生网络文化建设队伍.

第九条各部门尤其是重点领域的有关部门党组织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起重要责任.

(一)教学管理部门要强化课堂教学的政治纪律.
制定加强学校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健全课堂教学管理体系.
强化课堂教学管理,决不允许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在课堂出现,决不允许各种违反宪法的言论在课堂蔓延,决不允许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
落实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度,加大对课堂教学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进行评估把关的力度,确保第一课堂正确的政治导向.

(二)科研管理部门要制定学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负责哲学社会科学类横向课题的备案和检查.
制定境外科研项目和奖励基金准入管理制度,明确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审批程序.
要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在把好正确导向中推动开展理论研究、社科普及,营造良好学术氛围.

(三)人事管理部门要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在教师聘用、考核中,提出思想政治素质考核相关要求,完善管理办法.
研究并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
制定海外人才聘用管理办法.
完善出国进修人员管理办法.
探索建立新进教师宣誓和教师定期注册制度.

(四)基础部要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在我院立德树人工作中的战略地位,实施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不断提高思政课的到课率、抬头率、满意率,努力把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成为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毕生难忘的优秀课程.
思政课教师要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正确解答大学生普遍关心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五)图书馆应全面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图书质量、借阅率和学生综合素质.
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的相关法规订购境内外书籍、报刊和数据库.
完善接受境内外图书捐赠管理办法.

(六)国际交流合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外籍教师的聘用、外国留学生的民族宗教教育和管理.
制定师生参加国际学术及对外文化交流活动规范.

(七)各系(部)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点,强化思想引领.
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
持续深入地抓好校风系风、教风学风建设,把意识形态工作贯穿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第四章检查考核与监督第十条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应当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真实、准确地反映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
可以进行全面检查考核,也可以进行专项检查考核或者抽查.
检查考核工作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进行思想舆情分析评估,并与检查考核情况互相印证.

第十二条检查考核通过听取汇报、召开述职会议、组织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座谈或者个别谈话、作出规定,明确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实地考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形式,广泛听取干部师生意见.

第十三条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重大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党委会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体党员大会(党代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应当将意识形态工作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纪委要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三)对党委与党总支(党支部)做出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班子成员在分管工作内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四)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六)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七)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八)丧失对管辖范围内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九)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十)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课程教学有发表攻击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十一)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党委宣传部门可向实施问责的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
鲁旅职院党[2017]28号2017年11月29日中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宣传思想工作在学院改革发展事业中的思想引领、舆论引导、凝聚共识、汇聚力量、扩大影响、保驾护航作用,切实提高宣传思想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学院宣传思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宣传思想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校园、先进职教理念进头脑,树立鲜明旅院特色为重点,有效整合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等多种宣传手段,加快构建"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多维融合、内外互通、多方联动、协同高效"的大宣传思想工作格局.

二、宣传思想工作组织领导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协同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宣传思想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重点、责任分工和运行机制,构建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形成合力、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营造人人重视宣传、人人支持宣传、人人参与宣传的良好工作氛围.

1.
成立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宣传思想工作.
领导小组由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每学年召开一次全院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总结上个时期的经验和做法,提出下一阶段的目标和任务,表彰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通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调研、考察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全院宣传思想工作的研判和指导.

2.
成立党委宣传部.
承担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全面负责宣传思想工作日常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宣传思想工作方针政策,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宣传和研究工作,统筹规划新闻宣传工作,扎实做好网络宣传管理和舆情控制引导工作,规划设计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认真做好主要宣传平台包括校园网、校报、广播站、宣传栏的管理,指导各部门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的开展,开展宣传思想工作队伍的培训和激励工作.

3.
各部门成立工作小组.
各处(室)、系(部)、中心应成立宣传思想工作小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对本部门宣传思想工作负总责,相关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宣传思想工作.
工作小组内应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信息收集、稿件撰写和报送.
形成覆盖广泛、布局合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信息收集传播网络.

三、宣传思想工作阵地建设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阵地意识,本着"服务大局、目标一致、主题统一、形式多元、风格多样"的原则,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学院党政中心工作、师生关心的热点问题,打造一批精品载体,引导舆论、凝聚共识,实现校内外、网内外的互联互通互动,有效扩大学院在政界、学界和业界的声音和影响力.

1.
加强校园网建设.
保证经费和人员投入,增设宣传思想工作板块,调整现有栏目内容,开设理论解读等专栏,将其打造成为全面展示学院改革发展的综合性平台,使之成为宣传学院中心工作的枢纽,师生学习研究国家方针政策的园地,社会各界了解学院工作的窗口,师生思想交融碰撞的集散地,宣传思想工作的制高点.

2.
打造高质量《百川报》.
对校报进行全面改版,围绕学院中心工作调整内容栏目,强化稿件质量,突出宣传重点,出版手机报,扩大发行渠道和数量,使之成为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宣传学院党政中心工作、发展成就和师生学习交流的主阵地.

3.
构建校园"微"体系.
高度重视微博、微信、贴吧等网络媒介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官方微信、微博公众平台,校内各主要宣传思想工作媒体、系(部)、中心均应开通相应的微信和微博公众平台,鼓励支持行政后勤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最大限度地扩大信息传播覆盖面.
做好舆情管控,有针对性的通过政策解读、撰写社论等方式,及时发布学院信息,及时反馈师生诉求,引导正能量,排减负能量,引导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4.
规划完善宣传栏、读报栏系统.
重视传统宣传思想工作媒介在塑造校园文化和传播信息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学生餐厅等区域增设宣传栏、读报栏,及时更新内容,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时政热点和学院规章制度、重点工作.

5.
建立基础素材数据库.
针对全院性的重点工作、重要活动,收集、汇总相关图片、方案、新闻稿,并在校内网或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立数据库模块,对全院各部门开放,各取所需,协同做好各类宣传工作,为学院长期发展积累、收集各类历史档案.

四、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1.
建立稳定高素质职工信息员队伍.
各部门确定一人作为新闻信息员,做好本单位在工作开展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好经验和好做法等信息的汇总、梳理和报送工作.
鼓励信息员积极参与对外宣传工作.
各部门要在资料搜集、文件阅读、稿件采写等方面为信息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学院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专题培训,并通过校内讲座、外出培训、外派挂职等方法,不断提高信息员业务素质.

2.
带好学生通讯员队伍.
将各校园媒体、院系两级学生社团、学生会的学生记者(通讯员)、宣传部长及班级团支部的宣传委员队伍等群体,作为开展宣传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强培训,培养一批宣传思想工作的学生骨干力量.

五、加大对外宣传工作力度1.
建立媒体交流联络平台.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业务联系和情感交流,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
结合学院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亮点工作、重大活动和重大决策,每年组织1-2次媒体记者采风活动.

2.
建立信息对接报送机制.
与省教育厅、省旅游局、省委高校工委、省委宣传部等政府部门、各类协会以及中国旅游报、中国教育报、齐鲁晚报、网络媒体等政府部门和主流媒体建立信息对接机制,加强信息报送,宣传学院办学水平和成就.

3.
广泛宣传学院的发展成就.
立足学院事业发展的新风貌、新气象、新举措,为教育教学服务,特别是围绕师生先进典型和教学、科研等取得的重要成果,注重资源挖掘和主题策划,实现对新闻媒体投稿数量、投稿质量和用稿数量的统一调度.
每年在新闻媒体发表一定数量的新闻稿件,在国家级媒体、省市级权威媒体策划1-2期深度访谈或主题报道活动,每年更新一次学校宣传册.

4.
鼓励师生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强化全校师生的对外宣传意识,动员广大师生为外宣工作出谋划策并直接发挥其特殊作用.
在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的前提下,鼓励广大师生就学校事业发展取得的成绩或媒体关注的焦点热点等话题,接受记者采访,提高学校声誉.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文责自负.

六、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的制度建设1.
规范信息发布程序.
内部宣传,谁主管、谁负责.
在院级媒介(包括校报、校园网、微信、微博)和社会媒体上发布一般性信息和宣传报道,须报分管领导审阅并报宣传部审核批准,在部门所属媒介(部门网页、微信、微博)上发布一般性信息和宣传报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
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需报请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由宣传部统一发布.
如遇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应会同宣传部,积极主动应对,及时统一发布信息.
未按权限批准,任何人不能以学院、部门名义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2.
建立重要信息报送制度.
各部门确定专人,实时搜集新闻媒体、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手机短信、语音视频等传播的信息中,与学院、本部门相关联的信息发布情况,加强对校内舆情、涉校舆情特别是倾向性、苗头性、行动性问题的汇集、分析、报送和反馈工作.
凡事件本身较为敏感、可能或已经成为热点的,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学院主要领导、分管院领导、宣传部报送相关情况.
各部门在事业发展中形成的好的经验和做法,以简报的方式报送宣传部.
宣传部不定期制作《舆情动态》,为党委、行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信息参考.

七、加大宣传思想工作的投入和奖惩力度1.
重视宣传思想工作软环境和硬环境的建设.
本着"围绕大局、突出重点,一事一议、务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经费投入,每年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刊发若干学校形象宣传报道.
加强硬件投入,改善校内各媒体的工作条件,在硬件上保证宣传思想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将宣传思想工作纳入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建立健全宣传思想工作量化考核细则,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相挂钩.
经学院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对年度量化考核不及格,或因事件处置不当严重影响学院形象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具体办法由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
评选表彰年度宣传思想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每年对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含宣传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职工信息员、学生通讯员,及经常接受媒体采访、正面宣传学校形象的师生),学院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不断提高全体师生参与宣传思想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有利于学校科学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具体办法由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鲁旅职院党[2015]15号2015年12月3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为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是指以学院及内设部门名义,通过院内外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院保密等相关规定,维护学院的良好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新闻宣传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具体实施.

第五条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策划、协调实施和宣传队伍、舆论阵地等的建设与管理以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围绕学院中心工作、重点工作、重大决策和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新闻宣传.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提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新闻宣传报道活动,负责审核本单位所发布的新闻稿件、采访稿件等各类宣传信息的内容和格式,确保新闻稿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

第七条各部门应确定一名新闻宣传信息员,负责报送新闻稿件,完成党委宣传部委托的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
信息员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聘任,并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考核;由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调度.

第八条党委宣传部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涉及保密内容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传.

第三章对内宣传第九条《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院报》必须由党委宣传部部长审阅,学院主要院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印刷出版.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所分管宣传栏、LED显示屏的管理、维护和内容更新工作,党委宣传部定期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各部门制作各类非学术性报刊、画册、影像品等宣传材料,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校园内悬挂张贴宣传横幅、张贴标语、放置宣传牌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党委宣传部审定后方可实施.
相关部门要及时维护、保证完好,及时撤除、确保整洁.

第十三条各部门和师生个人须在指定公告栏张贴发布公告、公示、启示、通知、海报等日常工作和生活信息,并做到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按时撤除.

第十四条各部门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形势政策、思想教育等方面的报告会、讲座等,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经党委宣传部审查后方可举行.
禁止在校园内传播宗教.

第四章对外宣传第十五条党委宣传部负责学院对外宣传的组织、策划及实施,不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组织对外宣传活动.
党委宣传部不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宣传报道学院改革发展的新实践、新成就、新经验,努力扩大对外宣传的渠道和成效.

第十六条学院或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需要新闻媒体报道的,主办单位应提前三天告知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协调落实.
新闻背景材料和新闻通稿由主办单位拟写,党委宣传部审核修改后发布.

第十七条新闻报道活动需要邀请国外或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网络宣传第十八条鼓励各部门、师生社团组织通过网站、博客、微博、微信、微视等网络媒体进行广泛的正面宣传.

第十九条严格落实网络宣传责任制,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院级网络媒体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和管理维护;部门网络媒体由各部门负责信息发布和管理维护;专题网站由责任单位负责信息发布和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党委宣传部、网络中心、安全保卫办公室等有关单位根据工作分工,共同负责网络宣传信息的全程监控和及时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新闻采访第二十一条社会新闻媒体记者来院采访,受访单位或个人应仔细查看该记者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和所属媒体盖有公章的采访证,否则可拒绝采访.
不接受电话采访,不接受私人关系进行的采访.

第二十二条采访前,受访单位和个人应向党委宣传部通报,并请记者到党委宣传部办理有关手续,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
未经党委宣传部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部门或个人名义接受社会媒体记者采访.

第二十三条受采访单位应认真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调查,坚持"有利于社会和学院稳定、有利于维护学院形象,有理有度"的原则,及时认真准备资料,准确客观介绍情况,不发表与采访内容无关的言论.
对确因工作不到位而出现的问题,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争取理解;对与事实有偏差、失实的,要说明情况,澄清事实.

第二十四条受采访单位和个人负责对记者刊播稿件的把关跟踪,并及时将刊播的新闻报道文字电子版和截图、截屏、音视频资料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章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第二十五条对重大、突发事件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分管领导统筹协调,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党委宣传部应第一时间按照学院党委部署启动新闻发布预案,事件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通报信息,提供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损失情况、初步处置意见、处置方案、即时进展情况、最终处置结果等信息的书面报告和新闻通稿.

第二十七条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责任部门对新闻通稿进行审阅把关,经分管院领导和学院主要领导审定后由新闻发言人择机对外发布.
具体程序按新闻发言人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于重大、突发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信息.
对散布谎言、煽动群众、扰乱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实行新闻宣传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依据《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和《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办法》,对各部门新闻宣传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和评选表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鲁旅职院党[2015]13号2015年12月3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各部门和广大师生开展新闻宣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闻宣传工作范围是指在学院媒体(校报、校园网、微信、微博)和社会新闻媒体(电视、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站、贴吧等网络媒体)发表的反映学院工作的各类宣传报道,包括消息、通讯、评论、图片、音像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及全体师生.
第二章部门考核第四条学院对部门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年度量化考核,并与职工年度考核、宣传思想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挂钩.

第五条量化考核由基础分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
其中基础分100分,由基础工作分(20分)、部门媒体分(20分)、学院媒体分(40分)、校外媒体分(20分)、附加分(不限分值)组成.
具体指标见附表.

第六条年度量化考核实行最低任务数.
未完成的按项减分,超额完成的按项加分.
后勤、基建、工会等部门任务数按行政、教学单位的一半执行.

第七条学院根据量化考核结果排定部门新闻宣传工作名次、等次.
得分低于60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量化考核为优秀的,部门确定为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同等条件下优先,主要负责人和信息员在职工年度考核中加1分;量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主要负责人、信息员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在职工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第九条各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闻宣传发布情况报送党委宣传部,同时提供原件、复印件、截图截屏、音视频等佐证材料.
党委宣传部每月15日前对上月全院宣传报道发布情况在校园网通报.

第三章稿酬第十条为鼓励全院师生积极撰写新闻宣传稿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相关行政法规,结合学院工作实际,按照适度付酬、分类计酬、优稿优酬的原则,对院报、校园网主页、院微信平台刊发的文字及图片等原创新闻作品和理论文章撰稿人支付稿酬.

第十一条实行分类计酬.
原创文字作品包括理论文章、社论、短评、小说、散文、报告文学、消息、通讯、调查报告、特写等按每千字50元计酬.
不满500字的,减半执行;满500字但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诗歌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翻译稿每千字30元.
以上每篇文章稿酬上限不超过200元.
美术作品、书法、篆刻、摄影图片(包括文字说明,配合新闻稿件文字说明的图片不在此列))按每幅10元计酬,但同一作者稿酬上限不超过100元.
简讯、读者来信、文摘等,每篇10元.

第十二条登载的国家、省、学院和主管部门的政策、法令、文件选载的稿件不付稿酬.
因工作需要发布的新闻消息、通讯、简讯不付稿酬.

第十三条在院报刊发的按上述标准全额计酬,在校园网主页、学院微信平台刊发的减半执行.
相同或相近作品在多个媒介多次刊发的,按较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计酬.

第十四条稿酬所得人为文字作品实际撰写人和图片作品实际拍摄或制作人,属多人合作完成,由各方协商分配.

第十五条积极鼓励师生向中央、省级新闻媒体投稿,如采用,稿酬归己,学院给予同等奖励.

第十六条稿酬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发放.
第四章先进表彰第十七条学院年终根据各部门新闻宣传工作情况,评选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学生记者.
按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两个类别,先进集体各表彰前3名,先进个人表彰10名,优秀学生记者表彰10名.

第十八条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基本条件:单位主要领导重视新闻宣传工作;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完成年度新闻宣传任务目标;每月按时报送《新闻宣传情况统计表》;年终新闻宣传报道累计得分较高.

第十九条新闻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基本条件:政治理论素质高,热爱本职工作;业务水平较高,在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中起骨干作用;信息报送及时,撰写稿件数量多、采用率较高.

第二十条优秀学生记者基本条件:政治思想好,热爱新闻宣传工作;积极配合党委宣传部做好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参与策划、采写院内外新闻,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新闻报道任务;发表稿件数量较多、质量较高.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党委宣传部成立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小组,对各部门新闻宣传情况进行汇总审核,依据本办法进行量化赋分和表彰.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因工作失误被媒体负面报道,对学院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查证属实者,按本办法扣分.
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及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部门宣传工作量化考核细则项目分项目分值考核内容基础工作(20分)成立了工作小组5查阅文档、检查名单配备了信息员5年度有工作计划5年度有工作总结5宣传工作(80分)部门媒体201.
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平台.
未开通,每项扣10分.
2.
发布博文、微信不少于60篇.
每少1篇,扣2分.
3.
在校园网部门主页发布稿件不少于5篇,每少1篇,扣2分.
4.
及时回复网友提出问题.
因主观回避、刻意隐瞒给学院造成负面影响者,扣10分.

5.
此项总分20分,扣完为止.
学院媒体401.
在院级各宣传平台发布各类新闻宣传作品不少于40篇.
每少1篇,扣2分.
2.
在院级各宣传平台撰写理论文章不少于5篇,每少1篇,扣5分.
3.
此项总分40分,扣完为止.
校外媒体201.
在校外平面、电视、网络媒体刊发新闻宣传作品不少于5篇,每少1篇,扣5分.

2.
此项总分20分,扣完为止.
附加项综合分值不限1.
完成基本量化目标,在部门媒体刊发一篇,加1分,但总加分值不超过10分;在学院媒体刊发一篇,加2分,但总加分值不超过20分;在校外媒体刊发一篇,市厅级加5分,省部级加10分,国家级加20分,总加分值不限.

2.
新闻稿件校外获奖,市厅级每项加10分,省部级每项加20分,国家级加30分,,总加分值不限.

3.
各部门因工作失误被媒体负面报道,对学院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每次扣30分.

鲁旅职院党[2015]4号2015年12月3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校园网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网新闻发布行为,充分发挥校园网在形象宣传、信息传播和舆论导向等方面的作用,提高新闻业务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网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遵守新闻宣传工作有关规定,坚持为学院改革发展大局服务,坚持为全体师生服务.

第三条校园网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在院党委的领导下,院办公室统筹管理校园网新闻宣传,各部门负责业务新闻稿件的撰写,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
同一活动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活动主要组织部门负责撰写,不分开发布.

第四条校园网新闻发布应遵守准确性、规范性、时效性、可读性原则,做到内容准确,行文规范,发布及时,图文并茂.

第二章内容要求第五条校园网主页新闻发布内容具体包括:(一)学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重要工作部署情况.

(二)学院重点工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的有关信息.

(三)各级领导和友好单位领导来校视察指导工作或考察交流情况.
(四)学院领导参加校内外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或到其他单位学习交流的有关信息.

(五)学院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校企合作、国际交流、招生就业、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做法、经验和主要成就.

(六)学院部门或师生员工获得上级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的表彰、奖励、荣誉情况.

(七)杰出校友具有新闻价值的动态信息.
(八)主流新闻媒体对学院工作的新闻报道.
第六条以下内容一般不予发布:(一)部门一般性会议,常规性、事务性工作.
(二)无新闻发布权限的部门撰写的稿件.
(三)已报道过的同一类或内容雷同的活动.
(四)稿件内容不准确、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
(五)投稿日期超过时限要求的.
(六)涉及保密文件及保密信息的.
(七)其他不适宜在校园网发布的.
第三章写作要求第七条思想性要求.
通过对新闻事实的深度剖析,充分揭示客观事实固有的本质,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思想理论水平,振奋广大师生的精神,激发广大师生努力工作、勤奋学习的热情,坚定广大师生建设一流名校的信心.

第八条时效性要求.
重要新闻不超过24小时,一般性稿件不超过3天(含新闻发生当天).

第九条准确性要求.
新闻稿件内容要真实、准确、客观,构成新闻要素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过程必须真实可靠,引用的资料、史实、引语、数字,涉及部门及人员的名称、姓名、职务、职称、顺序应准确规范.

(一)部门排序:主要依据在所报道事件或活动中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排序.
主要部门在前,其他部门在后;无主次或无法分清主次的,按学院机构编制文件行政机构、教辅机构、教学机构、党群工团、直属机构顺序排序,分别是: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审计处、成人教育处、学生工作处、总务处、安全保卫办公室、校区建设办公室、文化传播中心;教学研究室、图书馆、国际交流中心;饭店管理系、旅行社管理系、旅游外语系、休闲产业管理系、营养与烹饪系、基础部、计算机网络中心;行政党总支、教师党总支、学生党总支、后勤党总支、工会、团委;百川花园酒店、旅游世界杂志社、远航国际旅行社、山东省旅游发展研究中心、省旅游局幼儿园、鲁菜文化博物馆筹备处.
凡不在列表中的内设机构或团体署名的新闻稿件,不予发布.

(二)人员排序:主要依据职务、部门在活动中承担任务的多少排序.
职务高的在前,院领导按职务序列排序;部门中层干部相同职务的,主要组织部门在前;无主次或分不清主次的,按部门顺序排序.
新闻涉及人员一般只到院级领导,专项工作可酌情出现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重要参与者的姓名.
涉及校外两个以上人员排序时,一般应征求院办公室或上级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新闻标题.
应简明扼要,清晰准确,要尽量概括新闻要点,体现"标题即新闻";为便于网络搜索和查询,最大程度地宣传学院,凡涉及到学院名称的,一律用"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全称,不得使用"我院"、"学院"、"山东旅院"、"山旅"等不规范的名称;标题不宜太短或太长,一般控制在26个字之内;要注重作品格调,抓住读者兴趣,增强吸引力,争取更高点击率;含有评点意义和情感色彩的标题要恰如其分.

第十一条新闻配图.
新闻稿必须配发相应图片,否则不予发布.
图片应清晰生动,有现场感,能够反映活动全貌和主要领导活动.
每则新闻配发图片一般在1-5张,重要新闻原则上不超过10张.
为做好图片资料库建设,要求图片应是原图.
撰写部门应以阿拉伯数字标注图片排放顺序.
涉及人员的照片排序原则上按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文字要求.
全文行文简洁、语句通顺、语义清晰,一般新闻消息稿字数限定在400字左右,重要稿件字数一般在800字左右,专题报道或理论文章一般不超过2000字.
在新闻稿的最后需注明信息来源.

第四章投稿要求第十三条文字稿用word文档编辑,图片单独打包发送.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撰写稿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发送至办公室邮箱sdtsnews@126.
com.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非经办公室审核,任何部门和人员均不得在校园网主页发布新闻.
第十五条审核部门有权对稿件进行修改、删减或增补等编辑工作.
第十六条办公室对新闻的选择、修改、发布及撤除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3]40号2013年12月27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树立学院公开透明、依法治校、积极向上的公众形象,规范重大新闻、重要信息及时准确发布,保证信息权威性与可信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能力,营造改革和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促进学院与社会、媒体的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促进我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0〕4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新闻发言人的设立和职责第二条设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言人办公室.
学校新闻发言人由党委确定的人员担任.
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为党委宣传部部长,组成人员包括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和负责外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新闻发言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的新闻发布工作.
(一)制订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重大新闻发布活动,向媒体发布重要新闻.

(二)接受记者采访或安排记者采访.
(三)负责学院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代表学院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
(四)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新闻发布活动的报道情况,并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分析和反馈.

第三章新闻发布工作的机制第四条领导体制.
新闻发布工作实行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各单位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协调机制.
党委宣传部作为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协调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

第六条危机处理参与机制.
当发生重大的、需对外发布的突发性事件时,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报告,党委宣传部应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全过程,以利于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做好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新闻信息的预案和发布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学院各单位要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确定分管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参加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掌握重大事件和重要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新闻发布的方式和内容第八条新闻发布的方式:(一)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邀请记者来访、发布新闻通稿、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稿等.

(二)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
(三)向新闻界发表声明、谈话、署名文章.
(四)答复记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五)通过院报、校园网等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第九条新闻发布的内容:(一)学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
(二)学院发展重大阶段性成果及典型经验.
(三)招生、就业的政策、实施过程、结果等.
(四)学院重大改革措施和取得的重大成就.
(五)师生员工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六)学院举办的大型社会活动.
(七)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
(八)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
(九)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十)其他应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
第五章新闻发布的组织与实施第十条党委宣传部根据相关各部门报送的新闻信息,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事项、宣传口径、发布时间等),报院党委审定.

第十一条根据新闻发布方案,党委宣传部草拟有关材料和背景资料、邀请记者、准备新闻通稿报院党委批准.

第十二条召开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言人根据批准的材料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并根据对外宣传口径现场答复记者提问.

第十三条建立定期记者招待会制度,由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媒体通报学院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或接受采访等.

第十四条学院内若发生突发事件,经学院主管领导(必要时请示省教育厅有关领导)同意,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社会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由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媒体公布突发事件的过程和学院采取的措施,以形成有利于事件解决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六章新闻发布纪律及责任第十五条新闻发布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的相关保密法规及制度,不得违反新闻宣传纪律.

第十六条对研究确定的新闻发布内容,有关单位应在新闻发布会前3天将发布稿送新闻发言人.

第十七条涉及重大敏感问题或其他单位的新闻发布,学院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凡属于新闻发言人发布范围内的新闻信息,只能由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学院各单位都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任何相关信息.
否则,由此导致学院工作被动、声誉受到不良影响者,学院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鲁旅职院党[2015]16号2015年12月3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院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也是教职工维护合法权益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人才培养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五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四)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五)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六)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六条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及时做出说明,从而保障教代会提议和决定的实施,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
同时,教代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学院党委及各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七条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充分酝酿直接选举产生.
凡我院在编人员及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人数的30%左右,其中教师代表占所有教代会代表人数的60%以上.
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院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院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和女教师代表,工勤人员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部门的代表.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扰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四)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五)及时向本工会小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十三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工会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院党委研究确认.
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四条教代会三年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确定.
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五条召开教代会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六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
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由工会委员会提出,经学院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大会主席团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学院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九条教代会的工作应向全院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工作机构第二十条学院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沟通;(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鲁旅职院党[2014]5号2014年4月24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作用,凝聚广大教职工的智慧和力量,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院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小组审查立案后交付学院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院改革发展和办学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二章提案工作小组第四条教代会设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工作.
成员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建议人选,提交学院党委会审议、成立.
提案工作小组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五条提案工作小组的职责:(一)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提出提案处理意见和承办部门建议,报院党委审批.

(三)撰写提案分析报告,根据提案中提出的重大问题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学院领导反映,并提出重点办理建议.

(四)监督提案的处理、答复工作.
(五)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等工作.
(六)组织提案工作评优.
第六条提案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提案的征集第七条提交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学院内部管理和学院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八条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教代会代表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撰写提案前需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提出的建议应该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由1位代表提出的提案,须由2人以上(含2人)附议后才能进入提案审查程序.
提案也可以由工会小组集体提出.

第十条提案的范围:(一)有关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重要工作部署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二)有关落实学院发展规划,推动学校建设发展,加快实现学院发展目标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三)关于学院在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校园建设、教学科研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四)关于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第十一条提案要实事求是,一事一案,做到有案由、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语言阐述简明扼要.
提案人可以提出提案类别和承办部门的意向.

第十二条提案用统一格式表格填写,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二)提案理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
(三)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提案需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电脑打印,字迹清楚,须同时递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允许另附页补充.
每位提案人、附议人都应在书面的提案表上亲笔签名.

第十三条提案征集时间提案征集分为"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个阶段征集.
"大会期间"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小组行文通知.
在其余时间征集的提案均作为"闭会期间"提案.
提案实行全年受理,分批处理,集中报告.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与立案第十四条代表所提提案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审查:(一)各工会小组组长对本小组代表提出的提案按时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提案递交提案工作小组.

(二)提案工作小组依据本办法对提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提案要求、学院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小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给予立案.

(三)对提出的问题科学合理、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暂不立案,提案工作小组须向提案人做出解释.
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重新修改后可以作为闭会期间提案重新提交.
对有参考价值的、简单易行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由相关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
对于对推动学院工作有重要作用或反映学院亟待解决的问题、教职工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工作小组可以向院党委汇报,确定为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一)同国家、政府现行法律、法令、政策相悖的问题或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属于学术研讨或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三)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问题.
(四)属于个人的具体问题.
(五)教代会职权以外的问题.
(六)学院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七)空泛、笼统,无实质性内容的意见.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第十六条提案办理根据提案内容,归类归口办理.
提案工作小组会将准予立案的提案提交院党委会,经院党委研究决定的提案处理方案,由院长或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提案工作小组将《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做好提案交办的文字登记.
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提案,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十七条提案承办部门在收到提案后,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并向提案人反馈.

第十八条提案办理工作由部门领导负责,专人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
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制定出明确的落实计划和完成时间,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同时还应当向提案工作小组说明延期的原因和拟办日期;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九条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共同研究办理.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人.
如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则由各有关承办部门分别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条提案承办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部门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一条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直接或通过提案工作小组向承办部门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承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提案工作小组可以采取召开汇报会等方式对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办复进度,研究解决问题,表扬办复快、质量好的部门,督促差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承办部门在规定日期办理完结提案并报分管院领导批阅后,应该根据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再次办理提案答复,并在《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办理情况及结果"一栏中,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已列入计划准备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
办理结果应及时提交提案工作小组.

对办理结果答复为"正在落实"、"已列入计划准备落实"的提案,在办理结束后要进行再次答复,把办理情况向提案人作进一步说明.

对"无法落实"的提案,要在提案办理情况中说明所提问题不能解决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提案工作小组要及时将承办部门的办理结果流转给提案人.
提案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及时将提案处理的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小组,以便提案工作小组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提案工作小组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对提案办理不够认真的,向学院分管领导报告,督促承办部门加快处理或重新办理.

第二十六条提案工作小组必须在每次教代会召开之前举行全体会议,总结前次会议的提案办理情况,并向教代会做提案工作报告.
同时做好提案的整理、建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提案工作小组要在校园网上设适当栏目公布历年的提案目录,以供代表在撰写提案时能查看以往的提案情况,避免同一个问题反复提出,并将以适当方式公布提案内容.

第六章评选与表彰第二十八条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鼓励各工会小组认真组织好提案,承办部门认真办理好提案,提案工作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提案评优,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奖"、"优秀提案组织奖"和"优秀提案成颁奖",并在每届(次)教代会上进行表彰.

第二十九条"优秀提案奖"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提案在选题上能够紧紧围绕学院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提案建议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经办理已产生或预期将对推动学院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三)提案文字表述清晰、规范.
第三十条"优秀提案组织奖"组织工会小组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领导重视,开展提案的研讨并组织、鼓励代表撰写提案.
(二)工会小组代表提交的提案数量多,质量高.
(三)工会小组代表参与面广,参与撰写提案或参与附议人数占本工会小组代表80%以上.

第三十一条"优秀提案承办奖"承办部门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尊重提案人对学院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重视提案承办工作,在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对落实难度较大的提案,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去落实.

(二)承办提案数量较多,提案办理认真负责,办理提案措施得力,讲求实效,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提案人满意率高.

(三)通过承办提案,促进学院与本部门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和解释,修改权属山东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鲁旅职院党[2016]4号2016年6月8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发[2013]14号)、《山东省实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办法》(鲁发[2014]4号)和《山东省教育系统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意见》(鲁教监发[2014]5号),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省委、省政府及上级各部门的工作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改革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从抓党的作风建设入手,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学院办学综合实力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经过扎实工作,到2017年,建成学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四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党风政风、教风学风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全面增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制度更加健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更加有效,廉政风险防控能力明显提高.

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学院重点工作和服务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围绕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战略部署和"一个目标三个提升"的总体要求,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到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为学院改革发展的大局服务.

(二)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使惩治与预防、教育与监督、深化体制改革与完善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三)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把阶段性任务与战略性目标结合起来,增强学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协调性、实效性.

(四)坚持深化改革、不断创新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状态、思想作风和工作方法,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学院反腐倡廉建设的规律和特点.
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使防止腐败工作更加适应学院改革发展的要求.

(五)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紧紧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紧密结合学院实际,加强对重点部门和环节的监督检查,在干部选拔、项目招标、职称评定、招生招聘等领域强化纪律意识,强化跟进监督,区分不同情况,加强政策指导,探索有效途径,不断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有效监督,推动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三、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一)扎实推进反腐倡廉教育1.
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
一是加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意识教育.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廉洁从政意识.
完善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定期安排反腐倡廉理论学习,主要负责人带头讲廉政党课.
二是加强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培训工作.
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同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结合起来,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典型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促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抵制腐败现象.
三是加强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巩固和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落实密切联系群众等作风建设制度,形成作风建设新常态.
坚决纠正"四风"问题,认真开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学习活动.
认真组织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政纪律建设.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2.
加强面向干部职工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深入宣传党的反腐倡廉方针政策,宣传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
在学院网站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网页,办好工作专栏、专题,积极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

3.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师德师风建设、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根据中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建立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制定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策略,全面查找各岗位、各部门及学院管理廉政风险点,进行风险评估,推进各项工作流程及制度建设,考核风险防控成果,并不断完善和优化防控效果,实现廉政风险防控的经常抓和长期抓.

(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按照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贯彻落实党纪条规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各项制度.
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完善信访工作规程;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质询问责制度;探索建立决策执行、反馈纠偏的制度.
强化制度宣传解读、执行指导、评估反馈、修订完善和责任追究.
完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范围,保证制度刚性运行.

强化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制度执行监督和问责机制,督促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和严格执行制度.
严肃查处违反或不执行制度的行为,提高法规制度执行力.

(四)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1.
加强党内监督.
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认证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

2.
加强民主监督.
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多形式、经常性听取学生及家长意见、建议,强化群众和社会监督.
完善教代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
继续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

3.
加强重点领域监督.
一是加强"八项规定"等落实情况的监督.
积极组织开展对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中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检查.
在节俭办会、办文、办事,降低行政成本方面要发挥好监督职能.
二是加强"三公"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
严格执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和我院财务管理规定,禁止公款私存或设置小金库.
逐步开展内部审计监督,重点加强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及物资采购审计、重点专项资金审计、预算执行情况与财务决算审计等,确保资金安全,防范学院经济风险.
三是加强各招投标项目的监督.
对必须公开招投标的所有项目,一律全部实行公开招投标.
加强评标过程监督、标后监督,严格中标后的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坚决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滋生腐败行为.
四是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加强对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及时开展干部任前廉政警示教育谈话.
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全程记实制度,有效预防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的出现.
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
五是加强其他关键环节的监督,包括招生录取、职称评聘、人员招聘、科研项目资金使用、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经营性资产管理等.

四、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定期向省旅游局党组、驻局纪检组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建立倒查责任追究机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学院成立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处(室)、系(部)、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小组下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兼任主任.

(二)狠抓工作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实施意见》,结合本工作方案,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到实处.
对持续性工作,常抓不懈、巩固提高;对阶段性工作,提出完成时限和工作进度表,抓紧推进;对新部署的工作,及时研究安排,尽快启动.

(三)完善督查考核机制每半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评估,查找不足.
对工作落实不得力、职责范围内问题突出且不能及时纠正或有效解决的,领导小组将对有关责任人启动问责机制,构成违纪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鲁旅职院纪[2015]1号2015年11月10日中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拓展防腐工作领域,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提升队伍素质,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和监管风险,根据山东省旅游局党组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廉洁办学,勤政理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为我院各项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有利保证.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面教育,突出警示,注重建设.
继续巩固和深化廉政文化建设成果,加强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以自我教育为主,自律和他律相结合,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作风建设.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保证防范对策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三是坚持多措并举,突出落实,注重预防.
要以教育为基础、以制度为保证、以监督为关键,坚持关口前移,狠抓落实,预防在先.
四是坚持分类指导,突出效果,注重督导.

二、目标任务通过深入推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促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由被动接受监督逐步向主动防控转变,进一步增强廉政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高主动发现问题、自我纠正问题、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确保权力运行透明、规范、高效.
到2011年底,初步形成覆盖全院各单位所有岗位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网络,建成相关工作配套制度体系.
到2012年底,形成比较完善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长效机制.

三、方法步骤抓住"找、防、控"三个环节,通过"找",准确发现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工作流程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点;通过"防",从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拓展预防廉政风险的途径,形成有效的防控机制和处置措施;通过"控",把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贯穿于工作的各方面,有效控制并及时化解廉政风险.
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查找风险.
主要采取自己找、群众提、互相查、领导点、组织评五种方法,重点查找三类风险:一是岗位职责风险,主要指因岗位职责的特殊性及受思想道德、外部环境等的影响,可能导致在岗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廉政风险;二是业务流程风险,重点查找由于工作程序和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可能造成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的因素;三是制度机制风险,重点查找由于缺乏工作制度的明确覆盖及工作时限、标准、质量等明确规定,可能导致行政行为失控的因素.

(二)制定防控措施.
针对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和党员干部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积极采取各种防控措施,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1.
思想预防.
一是廉政教育.
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引导养成自觉学习、自警、自省、自律的习惯,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是谈心活动.
建立领导与干部职工谈心制度,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帮助党员干部认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
三是人文关怀.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从精神生活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干部,倡导高尚的精神追求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营造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

2.
程序预防.
一要明确职权.
通过定岗、定职、定责,规范权力行使的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应责任,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
二要适度分权.
理清权力运行界限,推行岗位权力分权制约,建立完善岗位制约措施,防止权力失控.
三要优化程序.
按照"工作有程序,程序有控制,控制有标准"的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提升办事效率.

3.
制度预防.
重点围绕决策权、自由裁量权、干部人事权、资金和财务管理权、工程项目和大宗物品采购权以及所属部门日常监控等,从岗位管理的基本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廉政制度、监督制度执行的违规处罚制度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三)实施有效控制.
建立廉政风险的防控机制,核心在于控,关键在于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目的是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有效控制和及时化解党员干部履职和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廉政风险.

1.
加强过程控制.
一是警示提醒.
通过约谈、重点提醒等方式,按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有群众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提醒.
二是诫勉纠错.
通过告诫劝勉、纠正偏差等方式,帮助和督促党员干部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廉政风险问题,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
三是责令整改.
对已实施错误行为,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以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通过限期整改和强制履行,避免问题进一步恶化.

2.
加强监督考核.
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考核与党员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以及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绩效考核评价系统.

(四)评估验收、修正完善.
通过设立廉政风险举报箱、公开监督电话、开设网上投诉专栏等形式,及时收集干部群众对推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重点对廉政风险重要岗位、业务流程、防控措施公开情况,工作人员公开承诺履行情况以及廉政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评估,及时修正完善防范措施,总结经验教训,调整工作方法.
学院推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加强与各单位的信息沟通,强化督促推进、跟踪了解和工作指导.

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建立领导和工作机构成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狄保荣副组长:宋德利成员:张树俭、刘建波、孙育红、马保烈、张砚峰、赵贵成、刘振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孙育红副主任:马保烈(二)工作要求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新课题,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敢于创新,从查找廉政风险上下功夫、从健全机制上做文章、从确实管用上想办法,要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统一,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统一.
坚持权利运行到哪里,监督管理就跟进到哪里,岗位职责明确到哪里,风险防范就覆盖到哪里,确保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党总支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实施意见》,并于11月1日前排查出廉政风险点,编制本部门和个人的廉政风险点一览表及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一览表.

鲁旅职院党字[2011]5号2011年10月26日山东旅游职业学院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为纠正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学校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规定,切实负起管理和监督职责.
广大教师要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
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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