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天津·文件2020年6月2日星期二责编:哈欣皮历(上接第15版)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附则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疫情快报5月31日6时至6月1日6时我市无新增报告本地确诊病例无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本报讯(记者徐杨)记者从市疾控中心获悉,5月31日6时至6月1日6时,我市无新增报告本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新增报告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56例(中国籍52例、美国籍2例、法国籍1例、菲律宾籍1例),治愈出院55例,在院1例(为普通型).
5月31日6时至6月1日6时,我市无新增报告本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累计报告本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36例,其中男性73例,女性63例;治愈出院133例,死亡3例.
5月31日6时至6月1日6时,我市无新增无症状感染者.
累计14例(境外输入13例),其中解除医学观察7例、尚在医学观察5例、转为确诊病例2例.
截至6月1日6时,全市无现存疑似病例,累计排查密切接触者3560人,尚有148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天津市环保督察整改落实信访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专门值班电话:022—83635046举报电话受理时间:每天8:00—18:00专门邮政信箱:天津市第89号邮政专用信箱本报讯截至2020年6月1日12时,我市推进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落实办公室共转办群众信访举报件11067件.
其中:滨海新区1914件、和平区325件、河东区652件、河西区619件、南开区701件、河北区501件、红桥区283件、东丽区555件、西青区689件、津南区731件、北辰区788件、武清区681件、宝坻区759件、宁河区512件、静海区751件、蓟州区559件、海河教育园区31件,市水务局5件、市城市管理委6件、市交通运输委2件、市国资委1件、市生态环境局1件.
群众信访举报具体问题调查核实及处理整改情况详见《天津日报》、《今晚报》和天津广播的新媒体、北方网、天津市政务网和各区政府网站.
市环境保护突出问题边督边改公开信息本报讯(记者张雯婧)为进一步增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针对性,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学生心理健康带来的冲击,立足提高中小学生抗压、抗打击和抗挫折能力,近日,市教育两委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举措》,将从完善心理谈话与帮扶机制、完善危机预防与预警机制、完善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机制、实施"阳光行动"抗逆力提升计划、做好专职人员配备与队伍建设等方面,全方位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据了解,全市各学校将全面建立每学期开学心理谈话制度,按照教师分片包干原则,由学校专职心理健康教师指导相关教师与每一名同学进行一次"面对面"、"一对一"的谈心谈话,尚未返校的采取电话或网络方式进行.
同时,全面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对需要特别关爱的学生,安排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针对性做好跟踪指导和心理服务,建立工作台账,实行一人一档、一人一策、一人一帮.
学校德育干部、班主任和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都将建立与家长定期沟通的机制,特别要针对需要关心关爱的学生,要通过电话、微信、家访等形式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沟通,及时报告学生在校状况,共同做好工作.
全面开展重点学生专题家访行动,各学校将充分考虑初三、高三年级学生参加毕业升学考试的特殊情况,组织德育干部、班主任、心理健康教师、学校教师对学业困难、心理压力较大学生进行逐一家访,深入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和实际困难,减少学业困难学生的焦虑情绪.
各学校将建立朋辈、班级、年级、学校四级预警机制.
各区教育局将主动与属地卫生部门沟通联系,组织区内中小学与精神卫生机构合作进行"校医共建",充分发挥精神卫生机构的专业优势,为学校心理危机干预提供有效支持,打造心理问题转介咨询的"绿色通道",不断提升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化水平.
中小学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学生成长心理辅导和心理危机的预防干预.
对此,市教育两委明确提出,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要突出实践特征,避免学科化倾向,集中力量做好心理咨询服务、团体辅导、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分类疏导帮扶等工作,各学校要结合实际明确基本工作量要求.
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每周0.
5课时的要求,确保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全部接受系统的心理健康课程教育.
坚持积极心理学的教学理念,提升实践性与实效性,让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成为学生的心理放松"体验场",让学生感到快乐、轻松和舒适,确保学生获得社会支持.
此外,我市将充分发挥积极心理学在青少年学生成长中的引领作用,聚焦学生抗挫折能力训练,开展一系列针对性心理健康教育行动,启动实施"阳光行动"抗逆力提升计划.
各学校还要配齐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和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的兼职心理健康教师,中学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师不少于2名,小学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师不少于1名.
各区教育局每区至少应有2名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教师.
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应该有心理学或相关专业背景.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举措》印发学生每学期接受心理面谈一次本报讯(记者廖晨霞)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办昨日发布《关于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人才引进落户全流程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对"海河英才"行动计划人才引进落户全流程网上办理(以下简称"全流程网上办理")工作作出安排.
按照"海河英才"行动计划人才引进落户条件,提出落户申请的各类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天津公安"APP和"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引进人才落户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实名注册、签署承诺书、选择落户地点、填报信息后,上传有关要件.
在人社、教育、公安三部门组成的联审窗口建立网上联审机制,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要件进行线上审核.
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用工、社会保险、执(职)业资格、职称等相关信息要件;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学历学位相关信息要件(技工学校学历由人社部门负责);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落户地、无犯罪记录等相关信息要件.
对于能够通过数据比对的信息和要件,系统自动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系统以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登录系统选择到付邮寄或窗口自取获取《准予迁入证明》.
审核未通过的,系统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注明驳回原因.
申请人可根据短信提示完善信息要件重新提出申请,也可向拟落户区联审窗口咨询.
全流程网上办理自2020年6月8日起试运行,7月8日起正式运行.
6月8日后申请落户的人员,一律按照新系统流程申请办理,实行线上审核,联审窗口只提供现场咨询,不再受理纸质材料.
6月8日前已申请落户的人员,按原系统流程办理,如申请人自行撤销或拟落户区联审窗口工作人员驳回其申请后,申请人通过新系统重新申请办理.
海河英才落户全程网上办理高考英语科目第一次考试成绩可查本报讯(记者姜凝)昨天从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获悉,2020年天津市普通高考英语科目第一次考试的评卷工作已于日前结束,自6月2日上午11时起,考生可自愿通过以下方式查询考试成绩:登录招考资讯网(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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