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
总则221.
1项目概况.
221.
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21.
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221.
4投标人资格要求.
221.
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221.
6保密.
221.
7语言文字.
231.
8计量单位.
231.
9踏勘现场.
231.
10投标预备会.
231.
11分包.
231.
12偏离.
242.
招标文件242.
1招标文件的组成.
242.
2招标文件的澄清.
242.
3招标文件的修改.
243.
投标文件253.
1投标文件的组成.
253.
2投标报价.
253.
3投标有效期.
253.
4投标保证金.
263.
5资格审查资料.
263.
6备选投标方案.
263.
7投标文件的编制.
264.
投标274.
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74.
2投标文件的递交.
274.
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75.
开标285.
1开标时间和地点.
285.
2开标程序.
285.
3开标异议.
286.
评标286.
1评标委员会.
286.
2评标原则.
296.
3评标.
297.
合同授予297.
1定标方式.
297.
2中标候选人公示.
2937.
3中标通知.
297.
4履约担保.
297.
5签订合同.
308.
纪律和监督308.
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08.
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08.
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08.
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08.
5投诉.
31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1一:开标记录表.
32二:问题澄清通知.
33三:问题的澄清.
34五:中标结果通知书36六:确认通知.
37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8评标办法前附表382.
评审标准412.
1初步评审标准.
412.
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413.
评标程序413.
1初步评审.
413.
2详细评审.
423.
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423.
4评标结果.
4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4第一节合同协议书44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461.
一般约定.
461.
1词语定义.
461.
2语言文字.
481.
3法律.
481.
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481.
5合同协议书.
491.
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491.
7联络.
491.
8转让.
491.
9严禁贿赂.
501.
10化石、文物.
501.
11知识产权.
501.
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501.
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501.
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501.
14发包人要求违法.
512.
发包人义务.
5142.
1遵守法律.
512.
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512.
3提供施工场地.
512.
4办理证件和批件.
512.
5支付合同价款.
522.
6组织竣工验收.
522.
7其他义务.
523.
监理人523.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523.
2总监理工程师.
523.
3监理人员.
523.
4监理人的指示.
533.
5商定或确定.
534.
承包人534.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34.
2履约担保.
544.
3分包和不得转包.
554.
4联合体.
554.
5承包人项目经理.
554.
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554.
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564.
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564.
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564.
10承包人现场查勘.
574.
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574.
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574.
12进度计划.
574.
13质量保证.
585.
设计585.
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85.
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585.
3设计审查.
585.
4培训.
595.
5竣工文件.
595.
6操作和维修手册.
595.
7承包人文件错误.
60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06.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06.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06.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616.
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6.
4实施方法.
616.
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7.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7.
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6257.
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627.
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627.
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28.
交通运输628.
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628.
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628.
2场内施工道路.
628.
3场外交通.
638.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638.
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638.
6水路和航空运输.
639.
测量放线639.
1施工控制网.
639.
2施工测量.
649.
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649.
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64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6410.
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6410.
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6410.
3治安保卫.
6510.
4环境保护.
6510.
5事故处理.
66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6611.
1开始工作.
6611.
2竣工.
6611.
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6611.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6711.
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6711.
6工期提前.
6711.
7行政审批迟延.
6712.
暂停工作6712.
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6712.
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6812.
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6812.
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6812.
5暂停工作56天以上.
6813.
工程质量6913.
1工程质量要求.
6913.
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6913.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6913.
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6913.
5清除不合格工程.
7014.
试验和检验7014.
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7014.
2现场材料试验.
7014.
3现场工艺试验.
71615.
变更7115.
1变更权.
7115.
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7115.
3变更程序.
7115.
4暂列金额.
7216.
价格调整7316.
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7316.
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7416.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74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7517.
1合同价格.
7517.
2预付款.
7517.
3工程进度付款.
7517.
4质量保证金.
7717.
5竣工结算.
7717.
6最终结清.
77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7818.
1竣工试验.
7818.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7818.
3竣工验收.
7918.
4国家验收.
7918.
5区段工程验收.
8018.
6施工期运行.
8018.
7竣工清场.
8018.
8施工队伍的撤离.
8018.
9竣工后试验(A)8118.
9竣工后试验(B)81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8119.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8119.
2缺陷责任.
8119.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8219.
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8219.
5承包人的进入权.
8219.
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8219.
7保修责任.
8220.
保险8220.
1设计和工程保险.
8220.
2工伤保险.
8320.
3人身意外伤害险.
8320.
4其他保险.
8320.
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8321.
不可抗力8421.
1不可抗力的确认.
8421.
2不可抗力的通知.
8421.
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8422.
违约85722.
1承包人违约.
8522.
2发包人违约.
8622.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8723.
索赔8723.
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8723.
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8823.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8823.
4发包人的索赔.
8824.
争议的解决8924.
1争议的解决方式.
8924.
2友好解决.
8924.
3争议评审.
89第三节专用条款90第二卷.
116第五章发包人要求116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17第三卷.
118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18目录.
120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21(一)投标函.
121如某投标人在既往项目中被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年8月30日,按招标文件近半年内限制投标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9年2月28日.
2009年3月1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123二、授权委托书126三、联合体协议书127四、投标保证金128五、承包人实施计划129六、项目管理机构130七、资格审查资料1322、投标人所提供业绩必须符合企业的资质等级,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以及在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时间以前越级承担(含不具备资质非法承担)的业绩均为无效业绩.
(五)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表.
136八、其他资料.
1388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万源市河西茶文化公园文化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1.
1本招标项目万源市河西茶文化公园文化建设项目已由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万发改行审[2018]56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万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按万源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通知单编号2605)精神筹措解决,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万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
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万发改行审[2018]567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的招标代理机构是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
1标段划分:设计施工总承包1个标段2.
2建设地点:万源市太平镇状元社区2.
3建设规模:装饰茶文化公园大门形象文化工程1座,装饰"茶之万源"文化浮雕90平方米;装饰制茶文化广场850平方米;装饰茶生活文化广场2200平方米;特色茶文化雕塑、小品等.
2.
4计划工期:180日历天2.
5招标范围:施工图设计、材料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及整体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3.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丙级及以上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近三年已完成不少于1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
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成员单位中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成员应是投标项目的牵头人,设计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合体家数不大于三家;(3)联合体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3.
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1(具体数量)个标段.
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必须提供在有限期内的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原件扫描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94.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1月10日9时至2019年1月14日17时(见万源市河西茶文化公园文化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招标文件有关时间安排),登录《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http://www.
dzggzy.
cn/,凭通过注册认证的数字证书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等).
未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完成网上注册的企业,按企业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数字证书后,方可按以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4.
2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5.
投标文件的递交5.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1月30日9时30分,地点为: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金兰路永祥街68号"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
5.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上发布.
7.
联系方式招标人:万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万源市太平镇邮编:636350联系人:罗先生电话:0818-8615497传真:0818-8615497电子邮件: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阳大道三段5号下一站都市写字楼A座1210邮编:610000联系人:万先生电话:028-87014511传真:028-87014511电子邮件: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联系电话(兼传真):0818-2181199.
1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
1.
2招标人名称:万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万源市太平镇联系人:罗先生电话:0818-86154971.
1.
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阳大道三段5号下一站都市写字楼A座1210联系人:万先生电话:028-870145111.
1.
4项目名称万源市河西茶文化公园文化建设项目1.
1.
5建设地点万源市太平镇状元社区1.
2.
1资金来源及比例按万源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通知单编号2605)精神筹措解决1.
2.
2资金落实情况100%1.
3.
1招标范围施工图设计、材料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及整体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1.
3.
2计划工期施工总工期180日历天,已包含设计同时进行周期为50日历天;1.
3.
3质量标准设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设计标准,达到规范要求,并能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
施工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
4.
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丙级及以上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财务要求:近3年无亏损.
业绩要求:近三年已完成不少于1个类似项目业绩.
类似项目是指:本次招标范围的文化建设工程业绩.
设计和施工业绩各不少于1个(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提供设计和施工业绩各不少于1个,设计业绩由设计单位提供: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施11工业绩由施工单位提供: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或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业绩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原件备查).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建造师,专业建筑工程级别贰级或以上,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已完成不少于1个类似项目.
项目设计负责人资格:具备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已完成不少于1个类似项目.
施工技术负责人资格:具备建筑工程中级或以上职称,已完成不少于1个类似项目.
其他要求: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设计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施工项目班子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必须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或岗位证书.
递交投标文件时,委托代理人需携带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接受现场查验原件并留盖章的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现场查验原件留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及盖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接受现场查验原件并留盖章的复印件一份.
省外设计企业须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证》或《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并以入川备案证登记资质为准.
省外施工企业拟派项目管理人员为《《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入川验证登记人员.
1.
4.
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成员单位中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成员应是投标项目的牵头人,设计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合体家数不大于三家;(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
4.
3限制投标的情形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12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15)近半年内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17)近三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
9.
1踏勘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投标人在投标前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文件和签订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应对其查明或核实的有关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
(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3)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投标人应注意安全,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概不负责.
(4)投标人在现场踏勘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各投标人自负.
1.
10.
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
10.
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天前,所有报名并下载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可以通过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会员13端系统,在线匿名提问.
1.
10.
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
由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在线方式(登陆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澄清与修改文件")向所有投标人澄清.
所有报名并下载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陆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站—会员端系统,凭数字证书获取澄清.
1.
11分包不允许1.
12偏离不允许2.
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答疑、补遗(若有)2.
2.
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方式同1.
10.
2的时间要求2.
2.
2投标截止时间(见万源市河西茶文化公园文化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招标文件有关时间安排)3.
1.
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2)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诉讼情况(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3.
2.
3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本次投标报价分工程设计费、施工建安费两部分进行报价.
立项文件总投资830万元.
最终以万源市财评控制价为准.
(1)设计最高限价:设计最高限价以万源市财评控制价为准并参照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本)执行,投标报价由各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工程设计费下浮比例,至少下浮20%.
(2)工程施工最高限价:按照《四川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实施(GB50500-2013)及(GB5058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3]370号),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材料价格调整:按万源市相关政策规定计算,信息中14缺项的材料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人工费调整按照川建价发[2018]9号工程所在地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上述规定计算工程施工费为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由各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在最高限价的标准上确定下浮比例进行报价,合同签订按在财评价格基础上下浮中标比例签订,结算以审计单位审计结论为准.
3.
3.
1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日期算起90日历天3.
4.
1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委托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收退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万元人民币(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电汇、网上银行转.
账的方式缴纳.
(3)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17:00到达指定账户,账户信息请登录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会员端系统,从业务管理栏"保证金缴纳虚拟子账户信息"模块中查看.
注意:1、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务必认真、准确填写相关保证金虚拟子账号,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有效、准确;2、相关项目保证金虚拟子账户信息,只有通过"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会员系统报名后,才能进行查看.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会员系统打印出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文件,并按要求附在投标文件里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3.
5.
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年(2015年至2017年)3.
5.
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3年(2015年至2017年)3.
5.
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3年,指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限15裁情况的年份要求定在0-3年)3.
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
7.
3签字或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以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的牵头人盖章即可(即除联合体协议书签字或盖章处由联合体各成员签字或盖章外,其余签字或盖章处均由牵头人完成盖章、由委托代理人完成签字,与联合体中各成员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7.
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二份副本,电子文档一份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
7.
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双面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
1.
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招标人的地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文件16在年月日时前不得开启4.
2.
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同开标地点4.
2.
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
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金兰路永祥街68号"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5.
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由各投标人相互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开标顺序:随机6.
1.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共5人.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14〕62号第三条和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在四川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经管委办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三)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17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确认,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外省(区、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的项目对抽取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十五、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不论其审批和隶属关系,其评标所需的经济技术专家都应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否则评标无效.
省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并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的除外.
国家有关部委直接管理开标、评标、监督和备案的招标项目,对评标专家的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表的身份参与其代理或管理项目的评标或资格预审评审.
"6.
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7.
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1至3人.
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187.
4.
1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
(2)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包含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合同价款5%)10%.
(3)差额履约保证金=备案时确定的倍数0*【(投标最高限价*85%)-中标价】履约担保的形式:保函担保履约担保总金额中,其中现金占0%,保函担保占100%.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
1编页码和小签(1)纸质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投标人可在纸质投标文件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也可不小签.
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小签不作为废标的评审依据.
(3)小签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4)电子投标文件不需要编目录、页码以及小签.
10.
2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的投标人支付.
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中标后,按"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并已备案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确定的下浮(20%),计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10.
5中标价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
无论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910.
6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注:(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根据川府发〔2007〕14号(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
8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可以调整.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价格调整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3)即使是价格可以调整的合同,中标人也应自己承担在投标文件中自主报价低于市场价格所带来的风险.
(4)即使是价格不可以调整的合同,招标人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造成工期延误的,招标人也应承担停工、窝工等损失以及原材料由此上涨所带来的损失.
双方都有责任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
10.
9压证施工制度进入施工阶段时,实行项目的项目经理压证施工制度.
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10.
10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施工负责人,施工部分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施工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未经业主同意更换视同转包.
10.
11增加工程量的管执行万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20理10.
12合同备案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10.
14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
15结算方式设计结算:1、施工图设计完成通过专家会和规委会评审合格后15日内支付到设计费的50%;主体竣工验收后支付至设计费的80%.
2、竣工验收完成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设计费余款.
施工结算方式:第1步:按万源市财政局评审的价确定预算控制价综合单价、造价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其中,规费按企业规费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调整;暂列金按实计算;增量、增项、人工费、材料费调整等按规定进行.
第2步:在第1步计算完成的总价基础上,再按中标时的下浮比例并结合月施工进度进行结算或支付进度款,具体见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特别说明:规费、税金、安全文明费根据政策进入结算.
10.
16低于成本报价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1)对低于工程施工最高限价额90%并且低于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95%(即"双低")的报价作为废标处理.
21(2)设计部分低于评标基准价对应的绝对值的90%为低于成本报价,作为废标处理.
注:(1)设计部分和施工部分有一项不满足要求则为废标处理.
(2)"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是指在招标控制价90-100%(均含本数)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90%不因此直接废标,高于其100%的直接作废标处理.
(3)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的,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至元.
10.
17特别说明如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所述内容不一致或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表述不明时,以投标须知前附表的所述内容为准.
221.
总则1.
1项目概况1.
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
1.
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
2.
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
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
3.
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
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
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4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
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
5.
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
5.
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
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23律责任.
1.
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
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
9踏勘现场1.
9.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
9.
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
9.
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
9.
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
10投标预备会1.
10.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
10.
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
10.
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
11分包1.
11.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
11.
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41.
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2.
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
10款、第2.
2款和第2.
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2招标文件的澄清2.
2.
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
2.
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
2.
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
3招标文件的修改2.
3.
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25长投标截止时间.
2.
3.
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3.
1投标文件的组成3.
1.
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价格清单;(6)承包人建议书;(7)承包人实施计划;(8)资格审查资料;(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
1.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
1.
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
2投标报价3.
2.
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
2.
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
2.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
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
3款的有关要求.
3.
2.
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
2.
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3投标有效期3.
3.
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
3.
3.
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263.
3.
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
4投标保证金3.
4.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
4.
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
4.
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
4.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
4.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
5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
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
7投标文件的编制3.
7.
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
7.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
7.
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27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7.
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
7.
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4.
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
1.
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
1.
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1.
3未按本章第4.
1.
1项或第4.
1.
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
2投标文件的递交4.
2.
1投标人应在第2.
2.
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
2.
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2.
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
2.
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
2.
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
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
3.
1在本章第2.
2.
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
3.
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
7.
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
3.
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
3.
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285.
开标5.
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
2.
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
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开标结束.
5.
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6.
1评标委员会6.
1.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1.
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9(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
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
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
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
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
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
4履约担保7.
4.
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30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
4.
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
4.
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
5签订合同7.
5.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
5.
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8.
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
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
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
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318.
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万元)设计质量标准施工质量标准工期备注签名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33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
2.
.
.
.
.
.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
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年月日34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
2.
.
.
.
.
.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35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牵头单位名称):(中标人成员单位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设计下浮(或上浮)比例为_工程施工下浮比例为_工期:日历天.
质量标准:.
项目负责人:(姓名).
设计负责人:(姓名).
施工技术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
6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36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37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招标人名称):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38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
1.
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
1.
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1项规定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1项规定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1项规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1项规定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1项规定设计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1项规定施工技术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1项规定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1项规定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2项规定2.
1.
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2.
4项规定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3.
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3.
2项规定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3.
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3.
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4款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39承包人建议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
2.
1分值构成A+B+C+D(总分100分)A.
企业资信及业绩:15分B.
人员配置:15分C.
技术部分:35分D.
投标报价:35分2.
2.
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一)设计评标基准价: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二)工程施工评标基准价: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注:(1)有效投标人是指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
16条要求的投标人;(2)有效投标报价是指有效投标人经过算术性错误修正的报价.
2.
2.
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分标准2.
2.
4(1)企业资信及业绩企业资信及业绩(15分)1.
满足资质等级要求得3分.
2.
联合体牵头人具有1个类似项目业绩得3分,每增加一个业绩加3分.
满分6分.
3.
设计单位具有1个类似项目业绩得3分,每增加1个加3.
满分为6分.
402.
2.
4(2)人员配置人员配置(15分)1.
项目经理:具有建筑专业注册二级建造师资格得2分2.
设计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得1分,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2分.
3、根据项目团队相关人员配置情况,对参与本项目技术、服务、管理人员和配备相应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等进行综合评定,最高得11分,一般得5分.
2.
2.
4(3)技术部分(35分)设计工作大纲(15分)1、设计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思路分析准确,能充分体现本项目性质的要求.
设计重点难点解决思路明确、合理、可行,内容详实得5分,一般得2分2、设计进度计划具有设计进度计划得4分.
否则不得分.
3、设计服务承诺及保证措施具有设计服务承诺及保证措施得2分.
否则不得分.
4、具有设计变更控制措施得2分.
否则不得分.
5、具有投资控制措施得2分.
否则不得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20分)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0分,根据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综合评定,最高得10分,一般得5分.
2、工期保证措施:4分,根据工期保证措施综合评定,最高得4分,一般得2分3、安全保证措施:3分,根据安全保证措施综合评定,最高得3分,一般得1分.
4、环保和文明施工措施:3分,根据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施综合评定,最高得3分,一般得1分.
2.
2.
4(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35分)偏差率施工部分满分20分,以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得满分20分,有效投标标价每偏离评标基准价1%,扣1分(不足1%按1%计算);设计部分满分为15分,以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得满分15分,设计费每偏离评标基准价1%,扣1分(不足1%按1%计算).
说明:施工部分高于最高限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2.
3施工最高限价)为无效投标报价,对报价低于最高限价额90%并且低于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95%(即"双低")的报价作废标处理.
设计部分下浮比例少于设计最高限价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本)执行的35%作为废标处理.
其中,设计部分和施工部分有一项不满足要求则作为废标处理.
41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
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2.
1初步评审标准2.
1.
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1.
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1.
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
2.
1分值构成(1)企业资信及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
2.
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
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
4评分标准(1)企业资信及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3.
1初步评审3.
1.
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5.
1项至第3.
5.
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
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42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
1.
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
1.
1项、第2.
1.
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
1.
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
1.
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3项、第1.
4.
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
1.
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
2详细评审3.
2.
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
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2.
2.
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资信业绩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
2.
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人员配置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
2.
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承包人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
2.
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承包人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3.
2.
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
2.
3投标人得分=A+B+C+D.
3.
2.
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
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
3.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
3.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3.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43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
4评标结果3.
4.
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
4.
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价格清单;(7)承包人建议;(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大写)(),其中设计中标费率:,建安中标费率:.
4.
承包人项目经理:,执业证号:,身份证号:;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
5.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
工期为天.
9.
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45年月日年月日46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
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
1.
1合同1.
1.
1.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
1.
1.
2合同协议书:指第1.
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
1.
1.
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
1.
1.
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
1.
1.
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
1.
1.
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
1.
1.
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
1.
1.
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
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
1.
1.
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
1.
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
1.
2.
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
1.
2.
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
1.
2.
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
1.
2.
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
1.
2.
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
1.
2.
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
1.
2.
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
1.
2.
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
1.
2.
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
1.
2.
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
1.
3工程和设备471.
1.
3.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
1.
3.
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
1.
3.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
1.
3.
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
1.
3.
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
1.
3.
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
1.
3.
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
1.
3.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
1.
3.
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
1.
3.
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
1.
3.
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
1.
4日期、检验和竣工1.
1.
4.
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
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
1.
4.
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
1.
4.
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
3款、第11.
4款和第11.
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
1.
4.
4竣工日期:指第1.
1.
4.
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
1.
4.
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
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
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
1.
4.
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
1.
4.
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
1.
4.
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
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
1.
4.
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
1.
4.
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
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
1.
4.
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
1.
5合同价格和费用1.
1.
5.
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
1.
5.
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481.
1.
5.
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
1.
5.
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
1.
5.
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
1.
5.
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
1.
5.
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
4.
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
1.
6其他1.
1.
6.
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
1.
6.
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
1.
6.
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
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
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
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其他合同文件.
491.
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
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
6.
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
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
3款和第5.
5款的约定执行.
1.
6.
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
3款约定执行.
1.
6.
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
6.
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
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
7联络1.
7.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
7.
2第1.
7.
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
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
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01.
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0化石、文物1.
10.
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
10.
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1知识产权1.
11.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
11.
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
11.
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
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
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
13.
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
13.
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
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
13.
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作相应51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
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
13.
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
13.
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
14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
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
发包人义务2.
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
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
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
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
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52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
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
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3.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
1.
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
1.
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
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
3监理人员3.
3.
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533.
3.
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
3.
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
3.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
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
4监理人的指示3.
4.
1监理人应按第3.
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
4.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
4.
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
4.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
3.
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
4.
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
5商定或确定3.
5.
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
5.
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
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4.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
1.
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
1.
2依法纳税54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
1.
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
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1.
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
1.
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
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
1.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
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
1.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
1.
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4.
1.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
1.
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2履约担保4.
2.
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
2.
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54.
3分包和不得转包4.
3.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
3.
2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
3.
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
3.
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
4联合体4.
4.
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
4.
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
4.
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5承包人项目经理4.
5.
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
5.
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
5.
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
5.
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
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
6.
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
5款规定执行.
564.
6.
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
6.
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
6.
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
6.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
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
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
8.
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
8.
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
8.
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
8.
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
8.
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
8.
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
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574.
10承包人现场查勘4.
10.
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
10.
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
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
11.
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
11.
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
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
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
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
12进度计划4.
12.
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
12.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
12.
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584.
13质量保证4.
13.
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
13.
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
13.
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5.
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
1.
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
1.
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
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
2款约定执行.
5.
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
5款的约定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
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
3设计审查5.
3.
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
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
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59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
3.
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
3.
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
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
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
4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
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
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
5竣工文件5.
5.
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
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
5.
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
监理人应按照第5.
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
5.
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
3款和第18.
5款约定完成验收.
5.
6操作和维修手册5.
6.
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
6.
2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
3款和第18.
5款约定完成验收.
605.
7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第1.
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6.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
1.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
1.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
1.
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
2.
1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
2.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
2.
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
2.
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
2.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
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
2.
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16.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
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
3.
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
3.
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
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
4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
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
5.
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
5.
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
5.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
1.
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
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
1.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7.
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
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
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
4.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
4.
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8.
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
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
2场内施工道路8.
2.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638.
2.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
3场外交通8.
3.
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
3.
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
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
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9.
1施工控制网9.
1.
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
1.
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
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49.
2施工测量9.
2.
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
2.
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
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
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
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
1.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
1.
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
1.
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
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
2.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
2.
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6510.
2.
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
2.
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
2.
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
2.
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
2.
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10.
2.
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
2.
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
3治安保卫10.
3.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
3.
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
3.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
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
4环境保护10.
4.
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
4.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
4.
3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6610.
5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
1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
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
1.
4.
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
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
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
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
12.
2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发包人按第9.
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6.
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711.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
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
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
7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
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12.
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
1.
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
1.
2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6812.
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
2.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
2.
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
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
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
4.
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
4.
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
5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
5.
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
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
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
2.
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
5.
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
1.
2项的约定执行.
6913.
工程质量13.
1工程质量要求13.
1.
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
1.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1.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
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
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
4.
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
4.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
4.
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
4.
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
4.
3监理人重新检查70承包人按第13.
4.
1项或第13.
4.
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4.
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5清除不合格工程13.
5.
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5.
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14.
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
1.
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
1.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
1.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
1.
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2现场材料试验14.
2.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7114.
2.
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
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15.
1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
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
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
2.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
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
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
2.
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
3变更程序15.
3.
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
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
3.
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72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
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
3.
2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
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
3.
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
4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
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
5计日工(A)15.
5.
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
5.
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
5.
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
3.
3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
5计日工(B)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7315.
6暂估价(A)15.
6.
1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
6.
2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
1款的约定提供.
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
6.
3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
3.
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
6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16.
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
1.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16.
1.
1.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Ft2Ft3FtnP=PO[A+{B1*—+B2*—+B3*—++Bn*—}-1]F01F02F03F04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第17.
3.
4项、第17.
5.
2项和第17.
6.
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
3.
3项、第17.
5.
2项和第17.
6.
2项74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
1.
1.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
1.
1.
3权重的调整按第15.
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
1.
1.
4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
1.
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
1.
1.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
1.
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
1.
1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
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
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75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
1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
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
2预付款17.
2.
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
2.
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
2.
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
3工程进度付款17.
3.
1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
3.
2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
12.
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设计费.
按照提供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
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76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
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
12.
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
除第17.
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
12.
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
3.
3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17.
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17.
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17.
4.
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
3.
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
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
3.
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7717.
4质量保证金17.
4.
1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
4.
2在第1.
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
4.
3在第1.
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
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
5竣工结算17.
5.
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
5.
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
3.
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
3.
4(4)目的约定执行.
17.
6最终结清17.
6.
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78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
6.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
3.
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
3.
4(4)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
1竣工试验18.
1.
1承包人按照第5.
5款和第5.
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
1.
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
1.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
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
1.
4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79(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
3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
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
3.
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
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
3.
2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
3.
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
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
3.
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
3.
1项、第18.
3.
2项和第18.
3.
3项的约定进行.
18.
3.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
3.
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
4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
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8018.
5区段工程验收18.
5.
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
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
2款与第18.
3款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
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18.
5.
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
6施工期运行18.
6.
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
5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
6.
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
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
7竣工清场18.
7.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
7.
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
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8118.
9竣工后试验(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
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
9竣工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
2缺陷责任19.
2.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
2.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
2.
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
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82人合理利润.
19.
2.
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
2.
3项约定执行.
19.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
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
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
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
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
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
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20.
1设计和工程保险20.
1.
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
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8320.
1.
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
2工伤保险20.
2.
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
2.
2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
3人身意外伤害险20.
3.
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
3.
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
4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
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
5.
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
5.
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
5.
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
5.
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
5.
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84(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
5.
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21.
1不可抗力的确认21.
1.
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
1.
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1.
2不可抗力的通知21.
2.
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
2.
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
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
3.
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85(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
3.
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
3.
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
3.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
2.
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
2.
3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22.
1承包人违约22.
1.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1.
8款或第4.
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6.
3款或第7.
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6.
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
1.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
1.
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
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86(2)承包人发生第22.
1.
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
1.
3项、第22.
1.
4项、第22.
1.
5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22.
1.
1(6)目和第22.
1.
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
1.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
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
1.
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
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2.
1.
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
1.
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
2发包人违约22.
2.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87(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
2.
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
2.
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12.
2.
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
2.
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
2.
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
7.
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23.
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88(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
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3.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
3.
1承包人按第17.
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
3.
2承包人按第17.
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
4发包人的索赔23.
4.
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
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
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
4.
2发包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8924.
争议的解决24.
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
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
3争议评审24.
3.
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
3.
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
3.
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
3.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
3.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
3.
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
3.
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90第三节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合同通用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合同通用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一般约定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协议书条款的顺序.
语言文字;本合同仅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国家电力行业、四川省颁布的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
1词语定义1.
1.
1.
7图纸:本工程全由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图设计并提供图纸,并完成图纸审查(承包人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编制预算书.
1.
1.
1.
9其他合同文件: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报价书、技术文件、及其它文件.
1.
1.
2.
4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承包负责人证书编号:1.
1.
4.
3工期:总工期:180日历天;其中设计50日历天,施工130日历天(以监理发出开工令开工日起算为准).
1.
1.
4.
5缺陷责任期:本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1.
3法律1.
3.
1执行现行包括国家、四川省现行的施工规范、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有关操作规程.
1.
3.
2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或不遵守上述法律而导致的罚款和责任.
1.
3.
3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911.
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
6.
1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
6.
1.
1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准或规范,并在工地现场保存完整的一套,以备发包人和监理人查阅.
1.
6.
1.
2如果某工程、工艺或工作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该工程、工艺或工作开始10天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人,由按监理人报发包人同意后的指示执行.
1.
6.
1.
3承包人在本工程服务期内需提供;1.
施工图设计文件.
2.
施工图审查报告.
3.
预算书.
4.
竣工图.
(并提供相应的经济技术文件全套文件)5.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6.
其他按合同要求应由承包人提供的资料.
1.
6.
3图纸错误的通知如承包人发现图纸有错误,应及时自费改正,承担相应修改的费用和工期损失,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1.
6.
5图纸的提供本项目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所有图纸设计.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应向承包人提供相关资料,承包人并按经批准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并按计划提供经图审后的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
承包人免费向发包人提供由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纸成果和其它技术资料6份(不包含用报规报建的图纸份数,报规划和建委报审的方案和施工图纸,由承包人另行按管理部门要求份数提供),并提供装有全部设计资料的电子光盘两套.
1.
6.
6图纸的修改承包人不能以监理人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要求修改图纸为由提出除技术标准变化以外的任何索赔,小范围的设计修改以修改通知单的形式进行修改,大范围的设计修改以设计修改图的形式修改.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前提下,关于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修改需另行收费的情况及范围:1.
承包人有义务就设计要求的合理性、可实施性、经济性、美观性提出合理化建议.
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应涉及到项目定位、建筑定性、规划要求、结构类型、基础形式、经济要求、设备选型(包括水处理等专业设备)、设备配置、设计细节等影响施工图设计的设计要求.
2.
在设计过程中或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与设计不同的下述要求时,属于一般修改,由承包人在设92计周期内或现场服务过程中完成修改:不影响结构主体构件情况下的内部分隔尺寸变化(次梁移动),节能材料变化,装修材料的变化,承包人不向发包人收取设计费用.
1.
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选择通用条款B执行2.
4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办理工程所需的证件、批件、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批手续,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临时用地、停水、停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7发包人的其他义务(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实施,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具体费用按专用条款第12.
1条相关计价原则计算.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发包人确定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施工场地的接入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以现场经济签证单的形式计入结算价,具体费用按专用条款第12.
1条相关计价原则计算.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发包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也可委托承包人实施,费用以现场经济签证单的形式计入结算价,具体费用按专用条款第12.
1条相关计价原则计算.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发包人办理.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设计基准控制点应于设计开始前提供,工程现场工程测量定位在开工前现场书面交验.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也可委托承包人实施,费用以现场经济签证单的形式计入结算价,具体费用按专用条款第12.
1条相关计价原则计算.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
2.
7.
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
3.
监理人3.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
1.
1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涉及工程开工、竣工、工期变化、工程变更、工程范围变化、工程计量、工程费用变化的事项须发包人事先批准.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
933.
1.
2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3.
1.
3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4.
承包人4.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
1.
1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应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标准、规范要求,以及合同规定的工程的功能、规模和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资料提交时间:根据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提交.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4)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发包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也可委托承包人实施,费用以现场经济签证单的形式计入结算价,具体费用按专用条款第12.
1条相关计价原则计算.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8)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在设计开始前提供,满足具备设计与施工需要的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及地下管线资料.
4.
1.
2项目经理4.
1.
2.
1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姓名:职务:项目经理4.
1.
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成立相应的项目组(设计组、施工组等),集中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协调承包人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协调配合工作,如工程施工图设计进度、图纸文件、工程施工组织等,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本项目工程全94部工程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完成后,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
承包人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人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于开工前五个工作日向监理人递交在投标技术方案总体框架和原则下经细化的实施组织设计.
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实施组织设计作为本工程建设的实施性工程计划.
当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
事先未通知发包人,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
4.
1.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
1.
6.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发包人牵头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协同项目管理单位制定相关处理措施及方案,并将方案报甲方审核同意.
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的方案由承包人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费用以现场经济签证单的形式计入结算价,具体费用按专用条款第12.
1条相关计价原则计算.
4.
1.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4.
1.
7.
3承包人应避免施工对邻近房产和群众的干扰,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4.
1.
7.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按四川省政府建设管理规定,结合公安、交通、环卫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确保现场施工道路畅通,如需夜间施工,承包人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费用.
4.
1.
7.
5承包人应负责协助发包人办理本工程自来水给水工程施工前的审查报建手续.
办理市政用水碰管施工时按正式文件规定应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1.
7.
6弃土场地由发包人定,运输费用(运距按照5公里计算)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费率报价中综合考,包干使用,弃土场的场地费由发包人负责.
4.
1.
7.
7承包人为保证本工程顺利进行须自备施工发电机,确保施工用电,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税均已包含在本工程投标报价中,停电工期不顺延.
4.
1.
8他人提供方便4.
1.
8.
1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及设计变更等相关技术资料,以供发包人、监理或95相关管理监督单位查阅.
4.
1.
8.
2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了可能发生的费用,因此不再另计费用.
4.
1.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从开工之日起,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如果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人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或损害,使工程、货物和承包人文件符合合同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
1.
10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及其委托的过控公司、监理单位、律师事务所等发包人授权的相关管理单位的管理.
4.
1.
11与项目管理公司的关系:项目管理公司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发包人职责.
承包人所有需向发包人请示的事项,应先向项目管理公司请示,项目管理公司有对承包人的处理建议权,在报发包人认可后,负责监督执行.
承包人对经批准的指令必须执行.
4.
1.
12与监理单位的关系: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控制,对合同进行管理.
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4.
1.
13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发包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律师事务所有权进行调查,承包人应配合律师事务所的工作.
4.
1.
14以上各单位的职责有的有交叉,但不妨碍对承包人的管理.
上述各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最终的决策权和解释权.
4.
1.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以发包人最终确定的工期完成该工程施工,如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承包人可以提出增加赶工费用,具体以双方协商为准.
4.
1.
16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
否则,视为违约.
4.
1.
1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承包人必须完成发包人发出的不明显增加承包人工作量的工作指令,该部分工作量包含合同价中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3%.
如超过,按工程量变更的相关规定计取费用.
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口和开户,发包人承担水管、供电线路和计量仪表的安装费用,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已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向相关部门或相关单位缴纳.
若承包人未按时缴纳,且影响发包人其它工程建设时,经监理、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后缴纳(不论承包人是否签字确认).
4.
2履约担保4.
2.
1履约担保内容履约保证金:合同价的(其中包含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合同价款5%)10%.
96履约担保的形式:保函.
4.
2.
3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应在发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内退还(不计息)给承包人.
4.
3分包补充以下内容: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就擅自分包,则对应的分包工程价款发包人一律不予支付,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中进行扣除.
4.
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
6.
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所派往本工程的人员条件应与投标文件相符;⑴按投标书附表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的批准,这些人员必须及时到位,不得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发包人批准、审核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⑵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以及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⑶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4.
6.
3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作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人,并经发包人同意方可执行.
4.
6.
4特殊工种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4.
6.
1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
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4.
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
7.
1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撤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
若撤换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
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
8.
7承包人应执行政府有关民工工资的管理规定.
如出现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政府部门或发包人处索要工资的情况,则每出现一次,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2万元违约金.
并且一经核实,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中直接发放民工工资(不论承包人97是否签字确认).
5设计5.
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补充内容:5.
1.
1承包人设计义务一般要求承包人被视为已仔细审查了发包人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如果有).
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要求"中所列工程相关的技术要求、以及关于该工程设计、执行的全部现场资料与文件的正确性,并对上述技术文件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
承包人在设计完成后,提供相应的经济技术文件全套文件.
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设计所必须的所有设计基本参数、数据和资料.
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设计,并在除下列发包人应负责的部分外,对发包人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
发包人应对由发包人提供的下列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1)在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3)竣工工程的验收标准;4)除合同另有说明外,承包人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
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并负责对该工程的所有设计工作进行审查,对所有相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承担责任.
并按合同中承包人文件的有关要求,提供全部的承包人设计文件最终版.
5.
1.
3承包人设计文件应包括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技术文件、为满足所有规章要求报批的文件、以及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编制所有的承包人文件,还应编制指导承包人人员所需要的任何其他文件.
5.
1.
4承包人承诺其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与项目建设内容相关的《电力设计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经过变更做出更改或修正的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
5.
1.
5设计、承包人文件、施工和竣工工程,均应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建筑、施工与环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发包人要求中提出的适用于工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
此外,承包人应负责绘制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的竣工图,表明整个工程的施工完毕的实际情况,提交发包人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份数和复制形式,向发包人提交上述相关98的竣工图.
在发包人收到这些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单位工程验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5.
1.
7资料移交在允许接受本工程日之前不迟于十五(15)日,承包人必须提交给发包人与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文件,包括:1.
工程设计的全套设计图纸(含施工图审查资料)及竣工图.
2.
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记录.
3.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4.
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
5.
8设计期(1)时间表和里程碑序号项目名称完成时间备注1完成施工图设计(包括相应的经济技术文件全套文件.
)按投标文件承诺2施工图审查报告按投标文件承诺3预算书按投标文件承诺(2)技术规范和承包人义务1)承包人必须按照以下文件,完成项目的施工图设计.
(1)发包人的要求;(2)适合本项目的技术规范和要求;(3)技术方案;2)承包人必须按照以下文件,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
(a)有关部门、单位及发包人通过的方案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图;(b)政府或政府指定或委托的机构出具统一标准或技术要求;(c)适合本项目的技术规范和要求;(d)有关中国国家标准(GB)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和规范;3)承包人负责保证工程设计符合以下要求:通过承包人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有关中国标准、法律和法规.
发包人的合理要求,这些要求须是与本合同一致的,如与合同不一致时,承包人需与发包人另行协商.
996.
材料和工程设备6.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删除通用合同条款6.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由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由承包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6.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一般性材料和设备,若有特殊材料或设备,承包人有义务保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7.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
1.
3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
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7.
1.
4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⑴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它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7.
1.
5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8.
交通运输8.
1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出入施工场地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9测量放线9.
1施工控制网9.
1.
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中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工程放线.
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数据报送监理人审批.
9.
1.
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竣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10010.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
4环境保护10.
4.
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被认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内外环境并防止由于其作业方法导致的污染、噪音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对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伤害和受损.
9.
4.
5减少夜间噪声承包人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很大的机械施工(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
若施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规定,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对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0.
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0.
5事故处理现场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必须按照本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中"重大伤亡及安全事故的处理预案"立即着手处理事故,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对事故负全责.
同时,在半小时内通知发包人和工程师.
11、开工和竣工11.
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将对其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对承包人予以赔偿.
11.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异常恶劣气候(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造成的工期误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
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补充以下内容总工期延误60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除外),违约金每天按人民币1000元计算,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对应签约合同价格的1%.
11.
8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⑴若发生第11.
3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这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25.
4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101⑵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竣工时,除应按上述第⑴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
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⑴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⑶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子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⑶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⑴和⑵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13.
工程质量13.
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一次性验收合格.
13.
5清除不合格工程13.
6.
5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14.
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
1.
5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共同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
承包人还应按国家规范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
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14.
1.
6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超出国家规范和本合同的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若检验结果合格,则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否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不按合同相应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
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费用协商解决.
14.
1.
7发包人人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有充分机会进入现场的所有部分、以及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地点;102有权在加工、生产和施工期间(在现场和其他合同规定的范围),对材料和工艺进行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并对工程设备的制造和材料的加工生产进度进行检查.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人员进行上述活动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
此类活动不应解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14.
4样品承包人应根据市政建设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按照程序送审.
14.
5拒收如果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结果,发现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说明理由,拒收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
承包人应立即修复缺陷.
承包人须无条件保证上述被拒收的项目达到符合合同的规定.
如果发包人要求对上述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次进行试验,这些试验应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
如果此项拒收和再次试验使发包人增加了费用,承包人将该费用付给发包人.
14.
6修补工作尽管已有先前的任何试验或证书,发包人仍可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工作: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去除不符合合同的任何其他工作,并重新实施;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工作.
如果承包人未能服从任何此类指示,发包人应有权雇用并付款给他人从事该工作.
除承包人原有权从该工作所得付款的范围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因他未履行指示而使发包人支付的所有费用.
15.
1变更:按万源市相关规定执行15.
1.
1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图后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并经相关审查及评审后,如发包人提出与设计任务书不同的下述要求时,属于重大修改:改变规划要求、总图布局使用功能.
由此重大变更产生的设计费用及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审查及评审前提出上述要求重大变更产生的设计费用及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
1.
2由承包人提供并经过财政评审后的工程量清单,若有清单漏项、新增项目属于变更内容,由此产生的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1.
3由于勘察孔间地质突变或者其他任何勘察工作缺陷引起的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上述变更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
所以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予以作价.
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造成的,103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
1.
2变更的指令15.
1.
2.
1没有发包人的审核、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而并非监理工程师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需变更指令.
凡设计变更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
若设计变更未经发包人批准而施工现场擅自实施,则发包人除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不予计取外,所有责任均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自行承担.
15.
3变更程序15.
3.
1工程变更或签证发生14天内需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审批,否则视为该工程变更或签证不会发生额外费用.
15.
3.
2现场签证办理的要求:(1)签证资料必须注明:签证事由、工作内容、范围及相关部位、具体作法、尺寸、工程量、音像资料等,文字表达不够清楚的,需有相应的附图,承包人应同时报出相关签证的工程量及费用组成.
(2)签证文字表述做到鲜明、准确,不得模棱两可、推卸责任.
在签证单的文字或数据表述结尾处注明:"此项后无内容".
(3)签证资料必须有(但不限于)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签字,需现场核量的项目要求业主、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同时到现场核定签字认可,且各方均应保留原件.
15.
4变更的估价原则15.
4.
1设计变更原则:必须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
15.
4.
2经业主和监理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工程量以实际为准,其综合单价确定方法如下:15.
4.
2.
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15.
4.
2.
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
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是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除主要材料价格不相同外,其余工作内容、项目特征及其涉及的人工费、机械费及其它材料费均相同的项目,可按评审后清单类似项目加材料价差(材料价差为不同材料在投标当期达州《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差额)调整确定类似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
15.
4.
2.
3新增项目,设计变更变化的项目的材料价格的确定(该部分项目必须报经监理、建管和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1预算评审价中已有的材料应按已有的材料单价执行;2预算评审价中没有的材料,按施工当期达州《工程造价信息》中达州信息价确定;3若达州《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由双方共同进行市场调查核定后确定;1044若取消某工程项目,则该项目的价款不予支付,取消工程项目总价款不应超过合同暂定总价的3%,如超过3%双方协商解决.
5发生变更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须由监理和发包人初审后,报发包人审批后实施.
综合单价加材料价差(材料价差为不同材料在投标当期达州《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差额)调整确定类似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
15.
6暂估价:工程量清单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比选,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由甲乙双方确定,招标主体业主为承包人.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比选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估价原则:由甲乙方确定.
15.
7变更范围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发包人的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因地质勘查不到位造成的地基处理、基础变更,应计入变更范围,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费用.
15.
8变更的估价原则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后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投标报价中或财政评审价中已有适用此工程项目的或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固定综合单价,按已有的或类似的固定综合单价计算,并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得调整;15.
9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6合同价款及价格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可以调整,具体按万源市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结算合同价款=(设计费+经财评后的工程费用)*投标下浮比例+经审核后的变更费用,工程量以审计结算为准.
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
2预付款17.
2.
1预付款额度:中标价价格*10%.
17.
2.
2预付款支付时间:合同签署后30日内.
支付前承包人需提供加盖承包人财务专用章的预付款收据.
17.
3工程进度付款17.
3.
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采用按月支付,月结算期时间为上月1日至上月最后一日,结算时间105不足15日的当月不结算,在下月一同结算.
进度款按财评单价*当月完成工程量*85%支付,若财评未完成按双方认可的价格或初设概算价或预算价先行支付.
17.
3.
2、施工工程费支付:进度款付款比例为完成产值的85%(含签证变更增加工程款等),同时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计后1个月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剩余的3%作为质保金.
设计费支付:1、施工图设计完成通过专家会和规委会评审合格后15日内支付到设计费的50%;2、主体竣工验收后支付至设计费的80%.
3、竣工验收完成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设计费余款.
17.
3.
3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月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5日.
(1)下达开工令之日起,每月25日向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报送上月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报表一式四份(包含设备、材料的定购款等).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拨付报告后7天内,应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款拨付报告进行审核,报发包人代表确认后,于当月25日前支付上月已完工程进度款.
(2)由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总额包括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量费用及同期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含签证变更增加工程款等).
(3)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合同及工程量变更组成部分.
17.
3.
4计价(1)设计计价方式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本)执行.
(2)工程施工计价方式按照《四川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实施(GB50500-2013)及(GB5058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3]370号),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材料价格调整:按万源市相关政策规定计算,信息中缺项的材料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人工费调整按照川建价发[2018]9号工程所在地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等上述规定计算工程施工费.
(3)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按照四川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最新的《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不含税材料信息价调价;商品砼按照四川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不含税材料信息价加部份运费调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按双方共同进行市场询价.
(4)最终审计单位审计单价为结算单价,工程量按时结算.
17.
3.
5本项目增加:进度款拨付执行万源市人民政府现行投资管理办法.
本项目其他约定内容: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该账户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项目业主指派专人监管.
10617.
4质量保证金17.
4.
1本项目的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后一次性扣除.
17.
5竣工结算17.
5.
2除本合同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因素以及本合同中涉及的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承包人结算价款将严格按照经评审确定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及设计费的总承包设计和建安费用,以及根据合同原则约定原则进行调整的价款作为最终的竣工结算总价款.
17.
5.
3承包人在竣工验收的同时或之前或之后(以不影响竣工验收为前提)向发包人及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单位或审计单位共提交一式四份合格的全套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在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资料合格且齐全的情况下,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在30天内出具审核意见.
17.
5.
4竣工结算审减额超过3%,审核竣工结算造价咨询服务费按川建发【2008】141文执行.
17.
5.
5竣工结算审计的最终审定结果,以审计单位(若有政府指派的,以政府指派审计单位)审定为准.
17.
6最终结清17.
6.
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6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
6.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7.
6.
3本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单位(若有政府指派的,以政府指派审计单位)审定为准.
18.
竣工验收18.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竣工资料(一式6份,含电子版)应包括:1.
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1072.
已竣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
永久工程竣工图.
4.
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
未完成的质量保修清单.
6.
监理人指示应列入竣工报告的各类设计文件、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以及其它应补充的竣工数据.
18.
3验收18.
3.
5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肆套.
18.
3.
6除向发包人移交竣工资料外,承包人还应在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终审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并根据项目所在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及时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备案,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8.
3.
8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⑴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及相关竣工资料4套.
⑵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施工图纸上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
⑶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
18.
7竣工清场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15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负责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走因施工产生的建渣、垃圾、余土等堆弃物,将各类临时施工道路等临时设施拆除并清运出施工现场.
承包人应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
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上述材料、设备、建渣、垃圾、余土等,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委托他人代为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本项目承包人整体合格移交发包人工作完成次日起计算.
19.
7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和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保修期截止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质量保修工作,对己移108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质量保修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0.
1工程保险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用已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1)投保内容:本工程工地范围内的设计、施工道路工程及用于该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坏或灭失.
(2)保险金额:本工程工地范围内的设计、施工道路工程及用于该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的实际总价值.
(3)保险期限: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至发包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发包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工程之时止(以最迟者为准).
(4)保险受益人:按投资主体确定受益人.
20.
4其他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0.
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
5.
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解决.
22.
违约22.
1承包人违约22.
1.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除通用条件对承包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的约定外,承包人的如下行为仍视为违约,处罚条款见本专用条款第22.
1.
2(4)条:(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工期延误占本合同进度计划中工期计划的30%及以上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922.
1.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4)承包人有22.
1.
1条违约行为时,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且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尚未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由此造成与任意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
其中,造成与承包人有关的第三方阻碍本项目移交使用的,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必须完全完成清场退出工作,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以本签约合同价为计算标准,按日向发包人支付0.
001%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本签约合同价*0.
001%*延迟天数,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同时给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赔偿等法律责任.
(5)其他违约责任:1违反通用条款第5.
1条,设备材料12小时内退场,已使用的必须拆除.
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违反通用条款第5.
4.
1、5.
4.
2条,因承包人提供和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设备材料12小时内退场,已使用的必须拆除.
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所提供和使用的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总价0.
001%的违约金.
3承包人未按施工规范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自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发出3日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
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人民币贰仟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单价不经商议.
4违反通用条款第13.
1条、第10.
2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包人违法国家、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等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一旦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贰仟元的违约金.
6承包人不按要求对工程成品进行管护,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进行该项工作,费用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7未按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制度、措施等,每发现一处处罚承包人人民币壹仟元,出现一般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8因承包人提供产品材质或工期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的,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价格差异过大的,或工程项目与本项目文化定位、业态、形象宣传和功能有冲突的,自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3日历天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
9如果发生恶意停工、恶意闹事,每发生一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
10若发包人或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承包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建设主管部门或发包人有权在民110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代为支付.
由此而造成相关单位(人员)集体上访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每发生上访一次,承包人承担1万元整的违约金.
11如有民工闹事等破坏发包人形象的恶性事件发生超过二次(含二次)以上,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清算并直接托管.
1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中扣除相应的经济损失.
13承包人如未按要求参加发包人、监理人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组织的专题会,在请假未经同意的条件下(须经会议最高负责人同意),按项目负责人2000元/次、其他人员1000元/次作违约金在当期付款及结算中扣除;若迟到,则项目负责人按1000元/人.
次,其他人员200元/人.
次以现金方式向发包人支付.
14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及保证金方面,承包人(施工单位)须按照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违约及其他违约,发包人可在应付工程款或承包人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并保留在社会新闻媒体发布其不良信息的权利.
22.
1.
7主要负责人的管理22.
1.
7.
1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其及时到位且常住现场进行本合同工程的管理,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
项目经理实行压证施工.
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更换上述主要人员,需报请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1)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包括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违约金人民币两千元/人·次;(2)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人·次;22.
1.
7.
2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并不得在其它项目兼职.
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派驻本项目的管理人员有兼职情况,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更换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标准按下条执行.
(1)承包人派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包括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擅自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2天(含2天),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项目经理(包括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违约金人民币两仟元/人·次;(3)技术负责人,违约金人民币贰仟元/人·次;(4)其它主要管理人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人·次.
22.
1.
7.
3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包括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它主要111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等原因,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不解释任何原因.
(1)更换项目经理(包括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违约金人民币两千元/人·次;(2)更换技术负责人,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人·次;(3)其它主要管理人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人·次;(4)第二次发生上述更换情况,承包人承诺违约金按三倍支付;22.
1.
8主要设备的管理承包人应按及投标文件填报的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按计划进场,不得拖延、减少或降低标准.
若承包人进场的设备的数量或性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补充设备;进场的设备未经监理人批准并报发包人同意不得离场.
22.
2发包人违约如因发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时间期限内支付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进行如下经济索赔,经济索赔的计算方式如下: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设计费、施工工程费等,按本合同17.
2、17.
3约定方式发包人应按时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发包人每逾期一天,发包人应以应支付款项为计算标准,按日向承包人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应支付款项*0.
01%*延迟天数.
若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款超过30天,承包人有权停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保留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
24.
争议的解决24.
1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发包人或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均应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25.
其他25.
1监理人的管理权限另行通知.
25.
2施工进度计划25.
2.
1合同进度计划25.
2.
1.
1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5天内,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和工程实施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审批.
工程总进度计划和工程实施方案应分工程准备、设计、控制价编制及审查、采购、施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缺陷修复和保修等分阶段编制详细细目.
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承包人.
经监理人批准的工程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进度计划(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送监理人审批.
在工程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度.
25.
2.
1.
2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112(1)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本项目具体特点,编制详细的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并严格按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实施.
(2)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25.
4.
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向监理人提交按季的资金流估算表.
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
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25.
2.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25.
4.
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7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实际实施的合同进度计划.
(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发出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5.
2.
3施工节点工期和施工工期25.
2.
3.
1施工工期日历天,年月日完成竣工验收,建安工程工期从监理开工令起计算.
25.
2.
3.
2施工单位进场后,需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0.
1万元/天的违约赔偿金;按期完工,则不奖不罚.
25.
2.
4施工进度报告承包人应编制季进度报告,一式六份,提交给发包人.
第一次报告所包括的期间,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季的月底止.
以后应每季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期最后一天后7日内报出.
报告主要内容应按发包人要求编制.
25.
3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另行以书面形式补充.
113第四节廉政合同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114(6)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7)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8)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9)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10)乙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中标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法律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工程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
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日止.
7、本合同与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甲方现场代表:(签字)项目经理:(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115第五节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
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116第二卷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一、本项目中标单位需配合发包人,进行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协调、征迁等相关工作.
117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一、项目概况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
其他资料.
118第三卷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19(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20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四、投标保证金五、承包人实施方案六、项目管理机构七、资格审查资料八、其他资料12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
在研究了(工程名称)的招标文件(含澄清问题答复和补遗文件)后,我方最终根据上述招标文件核实并确定的投标总报价为:工程设计费投标报价为下浮(或上浮)%,施工建安工程费按最高限价的标准下浮(或上浮)%,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并完成本合同工程全部责任、义务(包括根据暂列金额所承担的义务),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及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并移交给发包人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建设标准的工程的全部风险.
工期,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4.
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3项和第1.
4.
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122(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招标人名称):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注:只要有被限制投标的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
4.
3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1)".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
4.
3(8)-(11)项规定的情形,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
4.
3(11)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
4.
3(11)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
4.
3(12)"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人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在1-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B放弃中标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时间界定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间的,以该项目开标的时间作为放弃中标的时间.
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
4.
3(13)"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年(限定在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3至1235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和参加比选,也不得确定其为应急工程的承包人.
B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C限制投标的时间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
4.
3(14)"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A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被行政处罚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投诉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投诉,被行政监督部门警告、处经罚款的B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
4.
3(15)"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A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B腐败行为的主体包括投标人、对投标人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制投标从已生效的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
4.
3(16)"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相应文件上的时间为限制投标的起算时间.
1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
4.
3(17)"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相互参股包括直接持股也包括间接持股.
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
A相互参股包括直接持股也包括间接持股.
B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
11、"近年""年内"期间的计算.
起算的时间按"注"中规定的相应时间起算,不包括当天.
届满的日期,应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闰年.
如某投标人在既往项目中被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年8月30日,按招标文件近半年内限制投标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9年2月28日.
2009年3月1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124(三)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或投标须知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姓名:2设计施工总承包周期工期:日历天3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万元4履约担保合同价%125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126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签字)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姓名签字)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从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3.
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年月日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127三、联合体协议书(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
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全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成员二名称:(全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成员三名称:(全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注:本联合体协议书应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作为牵头人组成的本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联合体投标,其中联合体成员家数应不超过3家.
128四、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名称):本投标人自愿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4.
1项要求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中打印出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29五、承包人实施计划(一)概述1.
项目简要介绍.
2.
项目范围.
3.
项目特点.
(二)总体实施方案1.
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
2.
项目实施组织形式.
3.
项目阶段划分.
4.
项目工作分解结构.
5.
对项目各阶段工作及文件的要求.
6.
项目分包和采购计划.
7.
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
(三)项目实施要点1.
设计实施要点.
2.
采购实施要点.
3.
施工实施要点.
4.
试运行实施要点.
(四)项目管理要点1.
合同管理要点.
2.
资源管理要点.
3.
质量控制要点.
4.
进度控制要点.
5.
费用估算及控制要点.
6.
安全管理要点.
7.
职业健康管理要点.
8.
环境管理要点.
9.
沟通和协调管理要点.
10.
财务管理要点.
11.
风险管理要点.
12.
文件及信息管理要点.
13.
报告制度.
130六、项目管理机构(一)拟派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131(二)拟派主要技术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注:(1)"主要技术人员简历表"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执业资格证(如有时)复印件.
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2)拟派主要技术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职工,附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最近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养老保险证明,按规定缓交的和不再需要交纳的应提供社保部门的证明.
(3)"主要技术人员"是指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
132七、资格审查资料注:(1)如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133(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
5.
1134(二)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对财务状况表的要求为:近3年内无亏损.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3年的财务状况表.
"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
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前的,"近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4月1日,"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2005年、2006年、2007年的财务状况,或2004年、2005年、2006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3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后的,"近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5月5日,"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2005年、2006年、2007年的财务状况.
(2)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须知3.
5.
2".
135(三)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序号案由双方当事人名称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注:(1)本表为调查表.
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界分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4)"案由"是事情的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
如"工程款结算纠纷".
(5)"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
(6)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被受理的时间,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时间.
(7)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
5.
3;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8)如近3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136(四)近三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序号项目名称委托人名称设计年度项目规模备注123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注:1、业绩的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业绩证明资料为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均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或业绩时间,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其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或业绩时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所提供业绩必须符合企业的资质等级,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以及在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时间以前越级承担(含不具备资质非法承担)的业绩均为无效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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