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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智网  时间:2021-01-30  阅读:()

非法集资案例1、宁波企业两起非法集资案(1)慈溪胡某非法集资案胡某与翁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慈溪风信子美容休闲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慈溪风信子沐浴休闲有限公司、慈溪风信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信子"),胡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后胡某欠下大量个人债务.
2009年底至2011年,胡某在负债严重而且明知自己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成立、经营慈溪市水立方大浴场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幌子,编造建造游泳池等理由,以高息为诱饵,大肆向数十人募集资金共计5000余万元,其中向俞某等10余人募集资金共计2530万元,以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形式归还共计482万元,尚有2048万元未归还.
2014年1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慈溪非法集资案案犯胡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胡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048万元退赔给被害人.
(2)宁海储某集资诈骗案储某在经营宁海县施恩麦芽有限公司过程中,因企业经营困难,早于2005年前,就将本人及家属名下的所有房产及公司房产抵押给银行用于贷款.
2008年后,储某在明知本人及公司资金亏空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肆向社会公众集资.
从2008年至2012年间,在宁海县施恩麦芽有限公司经营连年亏损的情况下,储某为了维持本人及企业经营正常的假象,以购买大麦、银行转贷为理由,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不断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并用于偿还债务、利息及银行贷款.
储某为顺利获得借款,故意隐瞒自己的债务情况,给债权人造成自己家产雄厚,企业经营正常,且未向其他人举债的假象,并许诺债权人以1分至1角利息回报.
2012年5月,储某在已无法募集到任何资金的情况下,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巨额债务,将甘肃新金威麦芽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自己和家人名下车辆所有权转让他人.
经查,储某从2008年至2012年间,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额达5300余万元以上,且无法偿还,致使债权人经济损失共达5300万元以上.
储某于2014年3月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最终两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权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储某犯罪所得352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
案件警示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屡禁不止,损害了相关市民的切身利益,扰乱了金融秩序,还诱发其他犯罪活动的发生.
在当前国家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如此之大、被曝光的非法集资大案如此之多、上当受骗的教训如此惨痛的形势下,为什么还不断有群众上当受骗这是非法集资的诱惑性、欺骗性在作祟.
如何避免掉进非法集资的陷阱一是对高息"诱饵"不动心.
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而盲目跟风.
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
有些老板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和"个人包装"忽悠和迷惑群众.
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三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面也更广.
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2、生态农业投资梦破——宁波150多名老人1200多万养老钱打水漂案情简介宁波有百余名老人陷入了辽宁鼎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手策划的疑似"庞氏骗局"(借新债还旧债)中,这家在当地号称食用菌龙头企业的公司,以打造食用菌航母,企业准备上市为由,在各地吸收投资,对象大多是七八十岁的老人.
几年前,宁波的150多名老人在听了鼎旭公司组织的投资讲座后,掏出1200余万的养老钱入股.
宁波G女士今年60多岁,退休后最大的愿望就是身体健康、生活开心.
2012年2月7日,刚过完春节,她在一个买保健品认识的朋友介绍下,参加了鼎旭公司的投资介绍会.
据G女士描述:"会场设在中宁大厦11楼,当时有30多个像我这样年纪的老人.
有些是听保健品讲座时接到传单来的,也有是朋友介绍来的","一名四五十岁的中年男子先给我们介绍了鼎旭公司的情况.
他说,该公司是辽宁省农业龙头企业,经营食用菌深加工,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而且还有美国公司合作,不久就准备上市","当时他把鼎旭公司吹得天花乱坠,说钱投进去,年利息高达15%,一月一结,我被他说得动了心,而且介绍我过去的朋友告诉我,她也投了不少钱,于是我当场就拿出了5万元,签了投资协议","投钱后,公司常组织我们搞活动,大约1个月1次,每次都是唱歌啊、短途旅游、抽奖,人也越来越多,反正挺开心的.
我们老人退休后生活都比较孤单,这样形式的聚会,大家都还觉得不错.
最重要的是,利息按时结算,从没拖欠,后来我又陆陆续续投了10多万元进去".
最多的时候,参与投资的老人达到100多人.
为了方便信息沟通,老人们组织了理事会,G女士在里面担任理事会的委员,同时老人们每天安排人员在鼎旭公司宁波分公司值班.
2012年11月某天,轮到G女士值班,她赶到公司却发现不对劲.
平时鼎旭公司宁波分公司共有4个人上班,但那天只有一名负责人王某在,利息也没有结算,问原因说是"公司中午传了一份文件过来,称股票要上市了,要封账,利息付不出了.
"老人们感到蹊跷,追问下去,对方无从解释,打宁波分公司副总经理刘某的电话,也联系不上人,而且那时关于"投资鼎旭公司返款无期"传闻,已在辽宁当地发酵,情急之下,有人报了警.
警方介入后,发现刘某等人已逃.
案件查处2012年年中,接群众举报后,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局联手盘锦市局经侦支队,一举破获了辽宁鼎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特大非法集资案件.
经查,辽宁鼎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份开始在沈阳集资,后相继发展到省内的鞍山市、盘锦市、锦州市以及河南省安阳市、江苏省徐州市、天津市、浙江省宁波市等地,总集资额达1.
1亿元.
目前,该公司的董事长黄某因涉嫌集资诈骗,已在辽宁盘锦市进入司法程序.
公司资产被当地司法机关查封,但严重资不抵债.
2014年5月,该公司宁波分公司的2名负责人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宁波海曙法院受审.
开庭之前,不少老人在海曙法院门口等候,其中很多人已经跟了这个案子1年多.
没有人是子女陪来的,就连记者现场采访,很多老人也面露难色,"家里子女都还不知道,也不敢告诉他们,我跟你说了,你可千万不要把我的名字写出来.
"最终,海曙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刘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作案手段通过打感情牌,经常上门探望,甚至陪老人上坟.
案发后,一名孤寡老人高某专门给司法机关写了一封材料,讲述自己被骗的经过.
高某80多岁,没有子女,老伴前两年走了,一个人住在养老院里.
就像G女士一样,她听完投资介绍会后,一次性投了19万元,但当天回去后,她就后悔了.
于是,她找到鼎旭公司业务经理撒个谎,说儿子近段时间投资失利,急需资金周转,她是否可以先把钱拿回去给儿子救急,她还有一笔国债没有到期,等国债到期,她再投进来.
一开始业务经理不置可否,但等高某离开后,业务经理跟其他老人私下一打听,发现高某是孤寡老人,根本没儿子.
业务经理不仅没生气,对高老太反而更加殷勤起来.
"他常常上门来探望我,格外亲热,说我没有儿子,他就是我儿子,一定把我当妈妈看待.
""过了一段时间,他还专门抽空陪我去了一趟殡仪馆,说想祭拜一下老头子.
老头子的骨灰盒寄存在殡仪馆里,还没有下葬,上面积了很多灰尘.
他把骨灰盒捧出来,仔细地擦干净上面的灰尘,又诚心诚意地祭拜,我当时很感动.
"在业务经理的嘘寒问暖之下,高某不仅没有拿回最初投资的19万元,又把买国债的20多万元也投了进去.
2012年11月案发后,很多老人回想起投资经过,都觉得像是上了对方"感情的当".
"让你投资时,他们无微不至,隔三差五拎着水果来走走,叫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就跟是亲儿子,亲孙子一般,根本招架不住.
"案件警示以老年人为主要诈骗对象是最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不法分子看中老年人风险意识不强,容易受到怂恿鼓动的弱点,以高回报为诱饵,以投资、保健、旅游、环保等名义,以贴身关怀、嘘寒问暖等手段引诱老年人参与其所谓的投资活动,然后卷款而逃,让老年人多年的积蓄化为乌有.
因此,中老年人在面对这些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投资之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让子女或朋友帮助分析、辨别,要听取他们理智的建议,千万不要盲目从众.
3、网络借贷风险暗藏——"乐网贷"非法吸金1亿元被查办2013年5月,康某注册成立山东莱芜万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并在互联网上设立了网贷网站,雇佣韩某负责人员管理、网上公关等工作.
自2013年5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康某、韩某以万顺公司旗下的"乐网贷"为网贷平台,对外宣称是新型P2P网络借贷第三方信息中介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的,以高额回报(年利率20%~24%)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涉及全国30个省市1000余人,涉案金额1亿余元,造成损失约3000万元.
康某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其个人经营和放贷给他人.
后因资金链断裂而无力偿还投资人本息,康某为躲避债务,逃匿外地后被抓获.
莱芜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捕了这两名犯罪嫌疑人.
案件警示办案检察官提醒公众,乐网贷倒闭使得众多投资人资金被套,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往往以高额的利息为诱饵,吸收网民的资金,然后用于私人放贷赚取利息差或用于私人经营,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专门的法律对P2P网络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市民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克服贪便宜心理,拒绝高息诱惑,谨慎对待网络借贷.
要警惕假借P2P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目前P2P的网站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挤兑、倒闭、卷款跑路等情况,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
具体而言,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为借款标的),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用于高利贷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4、黄金财富神话灰飞烟灭——湖南维财金6000亿赌局沉沦始末案情简介2011年2月,楚某在长沙注册成立了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楚某和妻子赵某是这家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并租用上海富远软件公司的"大宗贵金属订立转让系统",建立了"维财金"黄金交易平台.
在宣传中,维财交易所自称"湖南省政府批准"及"中国工商银行第三方监管",误导投资者认为其是合法的黄金期货电子交易平台.
楚某给投资者描绘了一幅美妙的钱景:投入1800元保证金,就可以购买1盎司黄金期货,并实行5倍的杠杆,如果客户投资100盎司,就可以获得100倍杠杆.
投资者们被告知,"维财金"是一个以小搏大的投资产品,1万元可以当作100万来用,客户所投资的黄金只要上涨1%,即可获得百分之百的收入.
但楚某和他的团队并未告知客户投资黄金期货这把双刃剑的另一重风险:客户所投资的黄金只要下跌1%,即有可能血本无归.
"机会越大,风险越大"的教条,在这一刻被遗忘了.
也很少有人注意到,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的保证金比例为7%,杠杆率仅为14倍.
楚某借助传销式扩张模式,在全国各地发展代理商,楚某将交易佣金的高额比例返回给代理商,形成了一个传销式的金字塔架构:交易所总部,省、市、县级代理商、经纪人、个人投资者,短短八个月时间,楚某发展了26家省级代理商和700多家市县级代理商,几乎遍布全国,代理商们再通过电话和网络营销手段,吸引许多不明真相的客户投入黄金游戏.

案发后,据警方统计,湖南维财八个多月共在全国各地发展了近4万名客户.
维财交易所八个多月共产生单边交易额6000亿元,这个数字,已超过2011年上海期货交易所全年成交额的1/10.
在后期的宣传中,维财交易所开始对外宣称,自己是国内仅次于上海和天津的国内第三大贵金属交易所.
然而,投资者基本上都是这场黄金游戏的输家,譬如60岁的长春市民刘某.
2011年8月份,刘某通过维财交易所在杭州的一家代理公司开通了账户,一共投入65万元,却只玩了十多天即血本无归.
楚某后来自己解释说,开设交易所,就如同开了一家麻将馆,来打麻将的赌徒们输赢无常,但麻将馆照比例抽水——这是一笔稳赚不赔的生意.
类似刘某这样损失惨重的投资者,在维财交易所的客户中比比皆是.
潮水般的输家离开之后,自有新的投机者源源不断补充进来,延续着维财疯长的神话.
警方事后调查显示:投资者们都是在维财公司的交易平台软件系统上进行交易,但这些交易资金其实并没有进入真正的黄金交易市场,而是流入了维财自设的电子盘,维财公司自己作为"交易的另一方"与投资者们进行交易.
2012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该文件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据警方调查,维财交易所的运营特征包括了电子集中交易、标准合约、保证金制度和当日无负债、强行平仓等变相期货交易的手段,均是在国务院整顿之列.
2012年2月8日,楚某正式被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作案手段1、通过高杠杆率以小搏大(保证金只需2%~10%,杠杆率达到20倍、30倍甚至50倍,个别甚至达到100倍),风险极大,价格稍有波动就可能强行平仓.
2、通过随时建仓、随时平仓诱导客户频繁交易,收取高额手续费.
维财金通过所谓"指导老师"指导投资者操作,有的甚至直接替用户设立账户进行操作,通过超高频率恶意交易产生高额手续费导致投资者巨额亏损.
这种高频率的交易完全就是为了赚取高额手续费.

3、通过虚假交易骗取客户资金,一旦客户盈利就采取限制操作甚至修改规则等方式侵吞客户资金.
其手法有三:一是先赢后输.
为引诱投资者上钩,开始时让客户赢一把,让投资者尝到甜头,吊起胃口,然后让投资者输得血本无归.
二是"专家"辅导.
这些所谓的"理财专家"往往是反向辅导,没听"专家"意见可能会赢,听了"专家"辅导反而输得更多.

三是后台控制.
如果有客户不听"专家"意见,眼看客户要赚得多时,后台控制人员就会让系统出故障,无法完成交易.
因此,只要进来的人一般都躲不过他们设下的陷阱,输个精光.
案件警示利用互联网开展黄金、白银以及其他贵金属的"电子盘"交易,很多时候并没有实物交割,或实物交割比例很低,实际上是非法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和类似期货的炒作.
其交易形式:以交易所、交易中心、投资咨询公司、代理公司等名义,搭建所谓的"交易平台",往往编造"政府审批"、"政府同意"之类的信息,承诺高额收益,通过各类代理机构吸引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的群众参与.
1、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除此之外的任何机构开展的黄金交易(不包括黄金实物及其制品的批发零售)都是非法的.
2、由于国家对黄金交易实行了严格控制,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与机构开始炒作白银和其他贵金属.
但根据有关规定,白银或其他贵金属交易只能采取现货交易的模式,且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一些不法机构以很高的杠杆率吸引客户参与交易,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3、个别机构往往利用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编造所谓"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信息,其实只是经过工商注册成立,而且其开展的业务远远超出了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属于非法超范围经营.
部分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更增加了查处难度,客户一旦发生损失就很难追回.
建议:非专业人士和没有产业背景的投资者回避此类交易,特别是打着"现货"旗号,实质上并没有实物交割的"电子盘"交易.
5、益万家损万家!
——陕西益万家公司集资诈骗案案情简介2004年9月,张某采取虚假出资登记注册的方式,成立了以企业营销策划和商品购销信息咨询为营业范围的益万家公司,张某为法定代表人.
益万家公司采用散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对外大肆宣传"消费积分奖励"模式,即公司与加盟商签约,约定公司会员到加盟商家消费,加盟商按消费额的一定比例向益万家公司返还佣金;公司根据会员消费积分情况,将收取加盟商佣金的40%以奖励的方式返还给消费会员.
但张某在实际经营中,并未按照"消费积分奖励"模式运作公司,而是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非法集资,即益万家公司会员在未到加盟商家消费的情况下,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一元一分),并按积分情况对会员进行奖励.

200分为一个兑奖权,兑奖权越多,得奖励款越多.
益万家公司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大肆对外宣传益万家公司"消费积分奖励"经营模式,但实际上是继续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进行集资.
自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郝某某、蒋某某及张某以益万家公司的名义共向3.
5万余名会员累计非法集资8600余万元,案发时尚有4770余万元未能返还.
作案手段1.
名为"消费积分奖励",实为"现金积分奖励".
益万家公司对外宣称"消费积分奖励"模式,但在实际经营中,却是以巨额奖励为诱饵,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募集资金.

即会员未到加盟商家消费的情况下,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会员用现金直接购买200分为一个兑奖权,兑奖权形成后,要求会员从第二个月开始至第十七个月,每月购买积分不少于40元,公司从第三个月开始隔月向会员返还奖励款,第十七个月时返还一个兑奖权的7.
5倍即1500元,获兑奖权越多,得奖励款越多.
2.
虚构经营实体,掩盖事实真相.
为提升会员对公司实力的认可,将与其公司无任何实际关系的加盟商家户县怡馨园超市更名为户县益万家超市.
刻意掩盖公司无资金、无项目、无经营实体、无任何合法收入来源的基本事实,蒙骗会员.
3.
目标锁定老年人和下岗职工.
益万家事业手册上说,"让消费者花出去的钱去而复返".
郝某某说要让大家一起得实惠,"悄悄改变生活".
看似在宣扬"有钱大家一起挣",实际是典型的声东击西,编造弥天骗局者正是想要赚取他人口袋里的钱财.
郝某某等人曾明确说,益万家发展"消费会员"的范围,就是下岗职工、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甚至是低保户,这就是他们所谓的目标人群,这些人大多文化程度不高,且经济收入偏低,求利心切,这就给骗子钻了空子.

郝某某等人在发展会员时强调不得吸收公务员等职业者,就是怕这个骗局被一些明眼人看穿.

案件查处2005年1月23日,某银行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称郝某某的两个账户异常交易,截至2004年12月22日,共进账5000余笔,累计金额1.
4亿余元,涉嫌犯罪.
西安警方经过缜密调查,查明了这起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大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某、蒋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注册公司,在一无资金,二无任何合法收入和利润的情况下,以"消费积分"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现金积分"方法进行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依法判处郝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其他同案人也分别以集资诈骗罪、窝藏赃物罪获刑.
郝某某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8年8月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案件警示本案中,益万家公司为自圆其说,偷梁换柱套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的条款,公司商务代表、商务主管介绍"消费会员"入会等工作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可收取积分款8%的佣金,看上去冠冕堂皇,使许多商务代表以为得到的收入是合理合法的,一些会员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还帮助公司作假.
殊不知,"空手难套狼,非法难合法",益万家公司根本不具备吸收社会资金的资格,所谓的商务代表、商务主管提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佣金,必定是非法所得.
郝某某正是利用善良人们的求富心理,打着"有钱大家赚"的旗号,在无任何合法收入的情况下,玩弄空手套白狼的低劣手法,专门骗取文化程度相对不高、经济收入较低的下岗职工和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的钱财.
希望广大群众擦亮眼睛,认清骗子的本质,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6、"四招"敛财3.
35亿元——丽水市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情简介屠夫出身的张某,虽然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但他在丽水市当地算得上是一位能人.
他曾担任过位于丽水市区相对富裕的灯塔村党总支书记,是丽水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镇名人岛置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董事长,市、区两级人大代表.
就是这样一位能人,凭借其身上的光环,在2002年至2006年4月期间,以投资开发水电站、入股房地产等名义,以借款、入股的形式,按月息15‰~20‰不等支付利息或者分红,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金某及公司经理叶某,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690人、3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3.
35亿元,至案发时仅偿还了842万元.
作案手段1、利用乡情,向本村村民集资.
张某担任丽水市莲都区灯塔村党总支书记是他身份转变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起点.
2002年至2006年3月期间,张某以投资江西省永新县永新宾馆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镇名人岛置业有限公司、七星能源投资集团公司等名义,按18%的年息向灯塔村的170名村民集资或借款,共计4938万元.
2、扩大范围,向个人和单位集资.
张某在灯塔村范围内的集资额远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因而他将目光转向社会公众.
2002年至2006年4月期间,张某以投资上述四家公司的名义,用房产、店铺以及其他资产作担保、抵押,按15‰、19‰、20‰不等的月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49人、单位3家吸收存款,共计1.
94余亿元.
3、输送利益,向银行员工集资.
2004年11月至2006年3月期间,张某以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工程建设需要资金为由,以自己担任董事长的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20‰的月息,向丽水市某农村合作银行的47名员工及其家属等吸收存款614.
5万元.
4、公开设点,向社会公众集资.
2005年8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叶某商议,在丽水市花园路设立集资点,由张某聘任叶某担任丽水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以叶某个人作为借款方,并以张某为法定代表人的三家公司提供担保,按月息20‰向社会集资.
截至2006年4月初,该集资点共向社会公众424人吸收存款8529万元,其中以叶某的名义集到的存款有6963万元,张某直接吸收存款1566万元.
叶某将所吸收资金中的5258万元汇入张某和金某的账户,由金某具体负责核对上述存款数额,并开具收款收据,帮助支付利息,再按张某的要求将存款汇到指定账户.
案件查处2006年4月10日,叶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至此,持续时间长达三年多的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浮出水面.
5月8日和6月14日,张某夫妻被丽水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7年6月,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同案犯叶某、金某也受到相应的惩处.
案件警示丽水地处瓯江水系,水力资源丰富,直接促生了大规模的"小水电产业".
小水电利润丰厚,但投资金额也不低,单靠一家一户难以支撑其资金需求,因而高息借款成为融资的主要手段.
此后,随着房地产业在丽水崭露头角,民间集资这一模式更加狂热地得以复制,从最初的亲戚带朋友,逐渐演变成全民集资浪潮,各种围绕着集资的骗局也伴随出现,演绎了一出出人间悲剧.
集资者破产关门,身陷囹圄,参与者血本无归,甚至家破人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并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等人明知自己没有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资格而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理应受到法律严惩.
同时,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参与非法集资并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应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游戏规则,谁也不能例外.
7、生态园里的阴谋——华西股份公司出售原始股集资诈骗案案情简介2003年至2005年期间,西安市的一些公园里、事业单位及大专院校的家属区,一批兜售原始股的业务员进进出出,主要向老年人散发宣传资料,声称销售原始股,表示公司已在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很快将公开上市,购买者届时将获利丰厚,并承诺上市前购买的原始股每股每年可获得0.
3元的分红.
贺某在1999年注册成立了杨凌华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并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1年至2002年12月间,贺某开始对外宣传即将成立杨凌华西高科技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即华西股份公司),并称该公司很快将上市获得高额回报,以此向社会公众预售华西股份公司股票.
2002年12月,在贺某的操纵下,由华西绿化工程公司发起、挂名股东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了华西股份公司,贺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随后,贺某即虚构公司良好业绩和前景,以转让华西股份公司股权名义,疯狂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2001年至2004年初,华西股份公司共向657名投资者募集资金980余万元.
2004年4月,华西股份公司非法转让股权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后,贺某为继续获取资金,又以华西股份公司建设"乌鸡项目"的名义,采用夸大收益和股权担保等手段,诱使群众投资该项目.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共向222名投资者吸收集资款200余万元.
作案手段1、虚假注册公司,构筑作案平台.
华西股份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合计3400万元,出资人包括华西绿化工程公司等四家公司及贺某等二人,而实际上这些出资人都是贺某拉来的挂名股东.
贺某还伪造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掩盖华西股份公司只是空壳公司的事实.
2、聘请中介人员,高额提成激励.
贺某聘请专门的中介人员帮助宣传兜售所谓的原始股,规定公司股票每股卖2、6~2、8元,业务员每股提成1.
2元,虽然2004年以后每股提成变为0.
9元,但公司集资的股票款中仍有30%~40%被作为提成分配给了业务员.
高额提成比例大大激励了业务员为其卖命,不惜采用坑蒙拐骗等各种手段拉客户.

3、精心选定目标,顺利实施犯罪.
贺某在募集资金对象上费尽心思,把有一定经济实力、相关知识较为欠缺、容易上当受骗的群体作为推销对象.
按照这种思路,他最终把目标锁定在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的老年人身上.
这些老年人一般都有一些富余的养老资金,股票相关知识较少,投资经验不足,便于贺某顺利实施诈骗活动.
4、虚构经营状况,大肆蛊惑群众.
华西绿化工程公司、华西股份公司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书载明,华西股份公司拥有20余个高效益项目,利润空间超大,经过两年的发展,公司资产将达8000余万元,盈利将达300多万元.
此外,贺某还经常带投资者到公司农业基地和"乌鸡项目"参观考察.
事实上,华西股份公司基本没有资金,其经营费用基本都是依靠集资款,集资款中也只有极少一部分投入到实业生产中,收益无几.
如华西股份公司的7个生产基地中有3个根本未投入资金,另外4个也仅投入53万元,"乌鸡项目"所有投入资金也只有区区6.
99万元,由于所养乌鸡几乎全部死亡,基本没有任何效益.
5、假借挂牌交易,诱骗群众上当.
贺某骗术得逞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其成功在原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挂牌,将华西股份公司的有关信息在该交易所屏幕上不断显示,造成该公司即将公开上市、上市前股权交易繁荣的假象.
许多投资者都是在看到这一情况后,作出了投资的决定.
事实上,华西股份公司在该交易所挂牌只是符合披露公司信息的条件,并不能交易股权,这一点却被贺某故意隐瞒.
案件查处2005年4月,一些投资者找公司要求分红,发现贺某已不知去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5年12月,贺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2006年1月被逮捕.
2007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法院认为,贺某虚构公司情况、集资用途以及公司股权已获准挂牌交易等事实,以公司即将上市以及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未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向社会募集巨额资金,仅将其中的60万元投入到公司生产活动中,在明知公司无力归还集资款时,又试图采取转让公司的方法逃避返还资金,在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使用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要件.
2007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件警示股票永远都是一个迷人而又多少有些可怕的字眼,买卖股票往往代表一夜暴富的可能,但也有可能是一步步本金亏尽,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
普通老百姓面对投资股票的高利诱惑,应该要保持平常心,扪心自问为何这种好事会摊到自己头上.
经过理性的拷问和简单的了解,就会知晓骗局的真相,从而审慎抉择,保护自己.
有些投资者发现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后,不愿意相信被骗事实,或者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替其辩护,心存幻想能收回自己的投资,最终的结果只会让损失更为惨重.
本案中,2004年4月证券部门查处华西股份公司非法发行股票以后,贺某又新生伎俩,与投资者制定了退股和回购协议,承诺在2006年底如果公司没有上市,将回购之前所出售的股权,一些投资者竟然再次相信贺某,与其签订有关协议,令其得以苟延残喘,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因此,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者在获悉真相后要及时醒悟,悬崖勒马,避免血本无归.

8、草根PE的骗局——上海黄某私募股权基金非法集资案案情简介当创投企业受热捧时,"80后"的黄某与李某等人合谋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黄某伙同李某、王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汇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
3亿余元.
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引资金的方式进行了"升级".
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间,黄某纠集张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公司,以招募私募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8.
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余万元.
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1.
78亿余元款项除部分返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出借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8500余万元.
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2003年7月至2006年1月间,黄某等人利用租借的办公地点招揽客户,采用低吸高抛的方法,非法买卖、转让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取客户资金194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838万元.
作案手段1、夸大宣传,利益诱惑.
公司设立过程中,黄某、李某培训公司人员采用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其设立的创投企业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开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8%~10%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额回购等招揽投资人.
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提成,诱使投资人再向他人进行宣传,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参与.
2、分红派息,抛砖引玉.
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下,黄某等人欺骗、利用其他股东并以"董事会决定"的名义,在上海、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投资人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投资分红",通过借新还旧或挪用本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兑现每年10%的分红以及超额回购,制造公司机构庞大、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假象,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3、虚假增资,居心叵测.
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年7月至8月间,黄某指使王某先后采取支付高额中介费、提供相关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和通过向他人借资及关联企业来回划款增资、验资等方法,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案件查处根据举报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对黄某等人以创投、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开展了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
2009年5月,黄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汇乐公司等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处罚.
黄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无证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经营非上市公司股份,从中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应依法予以处罚.
黄某犯两罪,依法予以两罪并罚.
2010年12月,黄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万元.
李某、王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案件警示私募股权基金是向特定人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人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投资为运作方式,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黄某牵头成立汇乐公司等多家非实体企业,对外宣称创投企业,但其实际投资范围却与创业投资毫无关系,只是为非法集资活动披上股权投资基金的美丽外衣.
在业内人士看来,黄某案恰恰反映了当前草根PE惯用的手法,即在一地注册基金,在另一地融资,有效逃避了监管.
实际上,根据《公司法》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注册为股份制公司的创投企业,投资者人数不应超过20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属高风险行业,广大投资者要谨慎参与创投企业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不要被高额回报蒙住了双眼.
特别是对老年人来说,退休金和多年节衣缩食留下的积蓄是安度晚年的保证,不宜用于高风险的投资.
9、梦断"加盟经营"——四川加加连锁超市集资诈骗案案情简介2004年12月,陈某等人通过谋划成立四川加加连锁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商品批发、零售等业务.
2005年3月,他们正式开始实施圈钱计划:在没有真实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响亮地打出了"整合成都市保健品市场"的口号,虚构公司投资拍摄电视剧、开发矿山、上市的事实,虚假宣传连锁超市利润大、回报高,采取"加盟经营"的方式,与投资客户签订开办协议,约定合作到期后优先收购或转让股份,还可获取高额回报,在成都、德阳、绵阳等地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
随后,陈某伙同公司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兼客户资源部总监王某甲,在无真实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招募业务员到菜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主攻中老年人.
公司业务员向客户大肆宣传保健品连锁超市经营模式,并隐瞒公司一直亏损的真相,在多个地区全面开展非法集资诈骗活动.
加加公司部门经理和主管仲某等11人在通过种种迹象获知公司并未真实投资开发矿山且清楚了解到客户的投资不可能有公司许诺的高回报、高利润的情况下,仍在陈某、王某和王某甲的授意下,竭力诱骗客户投入资金.
到2007年4月案发时止,陈某等14人共非法集资诈骗8600余万元,仅报案的受害群众就多达2711人,无法返还数额高达6700余万元.
作案手段1、虚假出资,高利诱惑.
加加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以及个人所占股份均是虚假出资.
为欺骗投资客户,公司与投资客户签订开办协议,约定合作到期后除优先收购或转让投资客户股份外,还可获取年息12%~24%不等的高额回报并且三年返还本金,加加公司就是这样以高额的利益吸引投资客户.
2、选点行骗,游乐送礼.
首先,选择陈旧小区、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地方下手,不定时开展免费活动.
其次,以"公司信誉度好、销量好"为由,召集中老年人到农家乐免费游玩,发放小礼品,采取"一对一"服务方式,针对不同性格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诱骗更多投资客户参与集资.
3、虚假宣传,高薪聚财.
加加公司制作投资拍摄25集电视剧《日落之前爱上你》的宣传海报,纯属虚假广告;陈某称欲打造全国最大保健品连锁超市、中国保健品航母,公司三分之一员工为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也是虚假宣传.
另外,公司只支付业务员少量的车旅费,高额提成为业务员的主要收入,公司每位业务员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农家乐或社区对老年人进行游说,说服老人们掏钱购股,以获取提成收入.
案件查处2007年6月,陈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
其余同案犯相继落网.
法院认为:陈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严惩.
在该案中,陈某、王某和王某甲三人作为加加公司的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了非法占有集资款,积极策划、组织并实施犯罪活动,系主犯,仲某等11人作为部门经理或主管,受陈某等人的领导,直接实施了虚假宣传和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009年5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王某甲因集资诈骗罪分获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仲某等11人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件警示非法集资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在于高额回报的诱惑和不法分子的高超骗术,以及普通百姓风险意识的欠缺和投资渠道的受限.
四川加加公司主要是利用中老年人对保健品的青睐,采取虚假宣传的手段,并施以小恩小惠,诱骗投资客户上当受骗.
加加公司员工为追求高额薪酬,也对非法集资诈骗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我们在提醒警惕诱惑的同时,也告诫那些助纣为虐的公司员工们:为一己私利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10、网络传销害人害己——宁夏石嘴山市网络传销集资诈骗案案情简介2007年初,石某、吴某、杨某、刘某、高某等人先后在武汉市、重庆市等地密谋,虚拟网上电子基金,以传销方式销售该基金.
石某将私募基金主要内容、新智网视屏专题等网络文摘下载到自己的U盘中.
石某、吴某、刘某编制"韩国利仁国际投资集团"网站,虚构该公司海外背景、投资前景,并发布一系列关于"韩国利仁国际投资集团"的虚假信息.

其后,石某、吴某、刘某等人以每股360元、每天5%的高额返利为诱饵,以"发展成员提成奖"、"中心领导奖"等鼓励投资者发展下线.
吴某、刘某负责网上答疑、划款、网站日常维护和后台管理.
石某、杨某、高某、匡某负责发展投资者,骗取集资.
2007年2月至3月间,石某等人用化名、曾用名在宁夏、四川、湖北、重庆等地通过他人发展投资者,以传销方式"拉人头",销售"韩国利仁集团私募基金".
截至2007年5月,共骗取人民币1200余万元.
上述款项除返利、提成670余万元外,其余被石某、吴某、杨某、刘某、高某、匡某分赃并挥霍.
家住石嘴山市的刘某听信虚假宣传,明知是非法传销,不但自己购买基金,还伙同他人先后在宁夏大武口、惠农、平罗、银川等地以传销的方式发展人员购买基金.
截至案发,刘某等人在宁夏地区形成了200余人参加的基金传销网络,非法募集资金670余万元,返利及提成320余万元.
其中,刘某以传销方式,自己或通过他人发展投资者非法募集资金41万元,获利3.
8万元.
作案手段1、虚构海外背景,编制虚假信息.
为了能让投资者放心掏钱,石某等人设立"韩国利仁国际投资集团"网站,虚构该公司海外背景、投资前景,并发布一系列关于"韩国利仁国际投资集团"的虚假信息,骗取投资人的信任.
2、高额返利诱惑,进行网络传销.
石某等人虚拟网上电子基金,以每股360元、每天5%的高额返利为诱饵,以"发展成员提成奖"、"中心领导奖"等鼓励投资者发展下线,以这种传销方式销售该基金骗取资金.
案件查处石嘴山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后,决定立案查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2009年4月,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石某、吴某、杨某、刘某、高某、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预期盈利和归还集资款的能力,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虚构资金用途,并以传销方式,采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及返利和提成的非法手段,骗取不特定公众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刘某明知是非法传销行为,仍积极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依法判处石某犯集资诈骗罪,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某等人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
8万元;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获刑.
案件警示近年来,网络传销活动呈现出辐射区域广、隐蔽性强、涉案金额大、危害后果严重的特点.
以拉人头公开聚集为特征的传销活动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下,变换手法转向网络传销.
他们打着"资本运作"、"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加盟"、"网购平台"、"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名义,通过互联网,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发展人员、组成人员层级网络、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其获利的主要途径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其结果是极少数顶层的传销组织者轻而易举获取暴利,而绝大多数参与传销者血本无归.
11、虫草劫——四川成都康福贝尔公司集资诈骗案案情简介2003年8月,许某、陈某等人以虚假出资成立康福贝尔公司的名义,通过在居民小区、商业广场等地散发宣传资料,组织客户联谊会和各种免费活动等方式,对外宣称康福贝尔公司能培植优质虫草和生产虫草系列产品,客户投资合作销售该公司产品每年可获约占投资额30%的红利,投资购买的产品可委托该公司代管,也可自行提货销售,协议到期后将退还投资本金,未销售完产品可按原提货价退货,以此吸引客户与该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作协议》和《认购产品托管书》.
因康福贝尔公司经营后期新增集资客户逐渐减少,陈某等人另行成立贝德公司承接康福贝尔公司业务和客户,并开展新的集资活动.
截至案发,贝德公司尚有未返本退单的集资户共2176户,集资金额3011万元,扣除已付客户领取产品的金额,实际获取客户资金2572万元.
作案手段1、利用空壳公司进行非法集资.
集资主要针对中老年人,通过各种免费活动等形式,向集资对象散发宣传资料,对外虚假宣传康福贝尔公司实力.
2、以返利分红做诱饵欺骗投资者.
各公司均宣称能培植虫草并能生产虫草系列保健品,产品性能超过野生虫草.
投资该公司产品一年内获取年利30%以上,产品可委托该公司代为保管,也可提货销售,到期后即退还本金,未售完可退货,以此吸引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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