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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网校哪个好  时间:2021-01-25  阅读:()

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2卷首语亲爱的读者:连雨不知春去,一晴方觉夏深.
酷热的盛夏马上就要来临了,这一年,又过去了一半.
而新一期的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财税月刊》6月刊又送到您见面了.
这一期有什么新鲜内容呢本期的《财税月刊》包括了2015年全国房地产检查重点、34号公告解读及执行口径、营改增及房地产账务处理等重要内容.
小编为您导读如下.
"政策解读"栏目中收录了五篇重要法规的解读,包括34号公告、33号公告、非居民企业纳税申报表的修订、营业税减免税申报表及卷烟消费税调整等内容.
"纳税辅导"栏目不仅有房地产所有税种的检查重点这样的资料信息,也有中华会计网校专家专门撰写的34号公告对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执行口径的文章.
请您一定不要错过.
"账务处理"栏目精选了三篇网校专家原创的涉税处理专业文章,内容专业详实,在阅读后可能会您的实务工作有启发或指导作用.
此外,"风险管理"、"实务答疑"和"专家视点"栏目仍然一如既往的为您带来相关方面的实务文章.

想学员之所想一直是我们不变的宗旨,因此,税务网校在接下来的面授课程中,会一一给大家呈现出来,大家盼望已久的热点课程也已经推广开来,大家可以咨询各地分公司或拨打客服电话进行详细了解,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尊贵的企业财税会员,如果您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了各种涉税政策及实务问题,都可以随时通过网站答疑板或咨询电话,享受网校财税专家提供专业的答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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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reface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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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3目录【税讯快报】4国务院再强调:全面完成营改增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4国务院再取消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2项涉税.
4税务总局出台新措施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
5国务院确定2015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哪些税收改革值得期待.
5【政策解读】6解读2015年第34号公告: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6解读2015年第33号公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
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哪些修改.
9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11税总解读卷烟消费税调整后纳税申报问题12经济体制改革10大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居首.
13【纳税辅导】172015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房地产业检查重点17关于税前扣除,这几个问题你会经常碰到23公告不足千字中枪数以千计—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执行口径.
24【账务处理】27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27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及税务处理33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5【风险管理】37企业"走出去"要防五类涉税风险37外籍员工探亲费次数有限制超出部分应缴个税.
39【实务答疑】40全部大宗交易投资收益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40QFII和RQFII投资者取得分红,是否代扣税金40子公司将资金给母公司使用,涉及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吗.
41对税务稽查问题不服,要复议,是否可以先不缴纳税款.
42两家法人通过股权置换方式重组,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42资本化利息是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43我们公司进项税很少,是否可以申请简易征收增值税.
44研发技术加计扣除是否需要科技局备案44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转为存货44出口商品抵内销部分是否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4【专家视点】45叶檀:对C2C卖家征税消灭不了假货.
45贾康:税制改革应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47Contents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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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4【税讯快报】国务院再强调:全面完成营改增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国务院再取消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2项涉税近日,国务院发布最新通知,就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意见.
通知称,落实财税改革总体方案,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通知指出,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
进一步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
组织实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制定原油、天然气、煤炭外其他品目资源税费改革方案,研究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研究提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
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
推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
通知还提出,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研究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制定完善保险稽查体制改革方案.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稳增长、调结构的紧要之年,经济体制改革任务更加艰巨.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此次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包括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等涉税事项19项.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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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5税务总局出台新措施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国务院确定2015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哪些税收改革值得期待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简化出口企业报送的资料,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便利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同时制定创新服务措施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公告从3个方面简化了出口企业报送的资料,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一是企业办理退税认定时,不再需要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是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退(免)税核销时,不需要再提供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是企业不再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是此次发布公告的核心内容.
公告明确,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以外,受托方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需要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铁路运输企业申报国际运输免抵退税时,只需填报两张能够证明国际客运和国际货运收入构成的报表,不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通知强调,各地税务部门要及时做好服务贸易出口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宣传、解释、辅导工作,确保每一户服务贸易企业了解和用好政策,做到应享尽知、应享尽享.
针对服务贸易出口企业的经营特点,要进一步优化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对于符合规定的零税率应税服务要按时办结,并结合开展税库银联网试点工作,进一步缩短税款退付在途时间.
国务院日前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了8个方面39项年度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
一是持续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政府自身改革.
二是深化企业改革,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三是落实财税改革总体方案,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四是推进金融改革,健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
五是加快推进城镇化、农业农村和科技体制等改革,推动经济结构不断优化.
六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七是深化民生保障相关改革,健全保基本、兜底线的体制机制.
八是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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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6【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一、企业哪些福利性补贴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明确了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条件,第三条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企业的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如何在税前扣除考虑到很多企业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次年1月份发放,如果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计入本年度,则企业每年都需要对此进行纳税调整,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加大了税收管理负担,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一般可区分为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两种情况处理.
对于根据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对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解读2015年第34号公告: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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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7职工福利费支出.
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
为明确具体征管要求,近日,国解读2015年第33号公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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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8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一、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对企业类型有何要求根据1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公告明确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适用上述政策.
二、如何理解116号文件第一条所称的"不超过5年期限"根据1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指的"不超过5年期限",是指从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
首先要求5年的递延纳税期间要连续、中间不能中断;其次明确"年"指的是纳税年度.
三、关联企业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何时确认收入根据11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这是针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确认时点的一般规定.
但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可能由于具有关联关系而不及时办理或不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以延迟确认或长期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实际上延长了递延纳税期限,造成对此项政策的滥用.
为防止此种情况发生,公告要求关联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自投资协议生效后最长12个月内应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仍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四、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由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可能同时符合116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相关规定,公告允许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五、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如何进行申报为加强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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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9所得税管理,公告为纳税人设计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主要内容是被投资企业情况、非货币性资产情况、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基本信息、递延纳税差异调整额和结转额等.
此表由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旨在确认每年递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管理奠定基础.
同时,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
另外,企业还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包括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和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
现行非居民企业纳税申报表自2008年启用至今已使用近7个年度,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现行报表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报表结构不完整,申报内容过于简单,存在空缺,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加强跨境税源风险管理的需要;非居民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和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没有完整准确的申报信息,无法满足目前减免税核算管理工作和国际税收经济分析的需要.
为解决上述问题,对现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修订.
主要的修订地方:(一)非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1.
对主表的修改,主要是有关项目和统计口径与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保持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哪些修改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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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10致.
增加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所得减免栏目,规范减免税统计口径;增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反映纳税调整情况,取消账载金额和依法申报金额调整的表述.
2.
对附表的修改:将原附表《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拆分为收入、成本、期间费用表,同时增加特殊行业专用报表,增加《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和《税收优惠明细表》.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与居民企业年度报表相同;《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在居民企业年度报表基础上删除证券业务相关栏次;《期间费用明细表》在居民企业年度申报表基础上增加分摊的总机构费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居民企业年度报表基础上增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税收优惠明细表》为新增附表,按照确认的非居民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参照居民企业税收优惠分类方式来设计,每个类别都设置了多栏"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避免因政策调整频繁修改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在居民企业年度申报表基础上删除"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列.
(二)非居民企业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主表的修改与年度申报表主表的修改基本相同.
附表增加《税收优惠明细表》,且在年度《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基础上予以简化.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将原适用于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季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2张申报表合并为1张申报表,同时,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也使用本表.
主要增加是否享受协定待遇的选项,如选择"是",在相应的协定待遇进行勾选,如勾选"不构成常设机构"或"国际运输完全免税"企业只需填写收入额或经费支出总额(含明细)或成本费用总额,不需要填写其他栏次;如勾选"国际运输减免税"或选择"否",则需完整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和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额.
增加免税收入的申报内容.
(四)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1.
在适用范围上增加了扣缴申报或自行申报的选项.
对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下,由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的,使用本表.
2.
增加是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以及适用税收协定条款选项、是否享受其他类协定待遇以及其他类协定名称选项和是否享受国内税法优惠以及国内税法优惠项目选项,并通过信息化处理,增强数据校验功能,减少纳税人填报错误.
3.
增加所得减免,用于申报国内税法有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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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11关规定优惠的所得金额或属于税收协定规定所得减免金额,保留实际征收率,用于统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优惠税率的情况.
4.
在指定扣缴部分,如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及营业利润待遇条款或享受国际运输类协定待遇完全免税,仅需企业填写收入总额,税务机关不再核定利润率,企业也不需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考虑了国际运输类协定待遇的特殊情况.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进一步加强营业税减免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发布本公告.
二、《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主要内容《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共设7列,分别为税目、减免性质代码、减免事项名称、减免税收入、税率、减免税额、备注,纳税人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列.
三、《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报送的时间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作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并在纳税申报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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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12税总解读卷烟消费税调整后纳税申报问题一、关于公告的出台背景经国务院批准,从2015年5月10日起,提高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率,并加征从量税.
为保证税率调整后纳税申报等工作平稳运行,制定本公告.
二、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后纳税申报安排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变化涉及纳税申报表、税收征管系统等一系列调整工作.
由于此次政策调整在5月上旬,为便于纳税人顺利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公告》对所属期为2015年5月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做出了过渡性安排,即:纳税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过渡期申报表.
所属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前的卷烟商业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所属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后的卷烟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纳税人将以上申报表以纸质形式填写对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使用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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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13经济体制改革10大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居首国务院日前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意见》涵盖从经济到民生的方方面面.
记者整理出与你我生活息息相关的十大关键词,带你读懂2015"深改"方向.
关键词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介绍:自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发布以来,"简政放权"成为了本届政府施政理念的核心词之一.
2015年4月15日,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上严斥一些部委和地方政府文件运转流程繁冗、拖沓.
他说,我们出台的许多政策,中央和各部门已经研究了很长时间,经过详细测算,并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执行方案,但却常常因为繁冗、拖沓的所谓"会签",让一些好政策"迟迟落不了地".
《意见》摘录: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广网上并联审批等新模式;大幅缩减政府核准投资项目范围,精简前置审批,规范中介服务,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等.
小编点评:"你妈是你妈"式的证明即将成为历史.
关键词二:价格改革背景介绍:2014年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动价格改革后,国家发展和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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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14改革委员会今年年初,宣布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改革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又迈出重要一步.
《意见》摘录:放开烟叶收购价格和部分铁路运价,下放一批基本公共服务收费定价权;全面实行保基本、促节约的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总结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经验,改进补贴办法,降低操作成本等.
小编点评:以后咱生活用水、用气都有了"阶梯价",节约型社会你我共同参与!
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所长宋立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未来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中,会有一个"放两端、抓中间"的趋势.
在水电油气等资源品领域,自然垄断环节与竞争性环节交织在一起,政府不能直接放开价格,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关键是推进价格监管现代化,研究更加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更加科学、规范、透明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背景介绍:今年3月20日,李克强在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注册指导处考察,着重了解商事制度改革最难啃的"硬骨头"是哪块负责人直言,是将工商、税务、质检的"三证三号"合并为"一证一号".
总理随后对相关部门提出硬要求:"三证合一、单一号码"改革年内务必实现.
《意见》摘录:加快形成商事制度新机制,深化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相关改革,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电子营业执照,加快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清理规范中介服务.
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构建和完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严重违法和失信企业名单制度.
小编点评:"三证三号"合并为"一证一号",大大减少了创业者的宝贵时间!
关键词四:公车改革背景介绍:有媒体记者在一些地方采访时发现,部分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长期以来养成了"办公离不开公车"的不良作风,让原本短时间就能办好的事情因为"等车"而一再拖延.
坐公车的背后,体现的是"权力的任性".
启动公车改革可谓"得民心、顺民意".
2014年7月16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对外公布,明确了公车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徘徊了20年的公车改革终于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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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15《意见》摘录:全面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做好车辆处置、司勤人员安置等后续工作.
本着从实际出发、有利于工作、有利于节约开支、有利于机制转换的原则,因地制宜推进地方党政机关和驻地方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启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小编点评:车改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公共财政支出,不能听任"最牛车补"违背初衷.
关键词五:出租车改革背景介绍:出租车行业,长期以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及总量控制制度.
近年来,该行业一直因其市场化步伐滞后而广受诟病.
特别是在某些城市,甚至出现了人口十年来增长几倍、出租车数量却几乎不增加的现象.
与此同时,"打车难"成为多个城市面对的共同问题.
去年以来,"打车软件"和"专车"的出现,引起多方热议.
《意见》摘录:出台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指导意见.
小编点评:"打车软件"的是非功过及未来走向或许将会"一锤定音".
关键词六: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介绍: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民进城务工,有力地推动了城镇化进程和社会的进步.
但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比,户籍制度改革无疑进度迟缓.
更多的农民由于现有户籍制度的限制,被排斥在城镇化进程之外,新华网曾评论到:"他们的'城市梦'成为难以实现的梦想.
"此前便有专家警告,如果不及时改革户籍制度,中国的城镇化只会沦为"半城镇化".
《意见》摘录: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出台实施居住证管理办法,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相应基本公共服务.
制定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等.
小编点评:"英雄不问出处",我们都将平等享受城市的福利.
关键词七: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背景介绍:2014年9月,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将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作为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以促进公平,科学选才为总体定位,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部署,标志着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启动.
《意见》摘录: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
出台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意见.
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促进办法.
小编点评:政策倾斜农村娃,"寒门不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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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16再难出贵子".
关键词八:医疗体制改革背景介绍:2015年5月17日,国办对外发布了《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
《意见》摘录: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100个地级以上城市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疾病应急救助机制,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推动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小编点评:"得个阑尾炎,白种一年田"的担忧会越来越少啦.
关键词九: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背景介绍:公务员工资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有人说公务员"福利高""工作清闲",是"超国民待遇"群体,而调查显示,超六成基层公务员认为自己属于低收入群体.
近年来,公务员群体尤其是基层公务员工资的调整信号屡屡被放出.
去年11月,"适当提高基层干部待遇"被写入了中办文件.
《意见》摘录: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制定地市以上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试点意见;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提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
小编点评:公务员群体的薪酬已近十年未涨,尤其基层公务员的待遇长期"掉队",也该给基层公务员涨涨薪啦!
关键词十:环保改革背景介绍:我国推动环保工作的步伐一直在向前迈进.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今年4月14日,环保部公开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是环保部首个统领性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也是新《环保法》配套文件之一.
《意见》摘录:编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建立重点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机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办法,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等等.
小编点评:蓝天白云,不能仅靠风"吹"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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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17【纳税辅导】2015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房地产业检查重点检查对象房地产及建筑安装行业企业.
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13年至2014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或者延伸检查2015年度.
房地产业检查重点一、营业税应全面检查各种应税收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一)主营业务收入1.
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
(1)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包括定金)是否全部计入"预收账款"进行申报缴纳税款;是否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
(2)是否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是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账外收入等情况.
(3)总机构有无将分支机构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合并计入.
(4)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5)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6)拆迁补偿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是否按补偿标准面积的工程成本价与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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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18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之和计算缴纳营业税.
(7)是否采取包销低价开票方式,少计收入.
(与包销商签订一个价格较低的包销合同,按约定的包销价格开具发票,高于包销价格的房款由包销商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未计入收入.
)(8)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诚意金等,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9)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2.
开发项目完工后,是否将收入挂在"预收账款"等科目长期不结转收入.
3.
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4.
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是否不及时收取售房款,或者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未计入收入.
5.
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是否未按规定计税;是否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不做收入.
6.
对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
对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
7.
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1)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股权,是否未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准则进行税务处理.
(2)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债务,是否未按规定计税.
(3)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投资者,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4)自建住房低价销售给本单位内部职工或有经济利益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未按市场价足额申报纳税.
(5)将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1.
房屋出租收入(1)出租收入是否抵顶工程款、抵顶银行贷款利息,未确认收入.
(2)出租收入(如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周转房手续费收入等是否不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入账或计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贷方,未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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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19(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给关联方,未按规定计税.
2.
商品房售后服务如物业收入、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1.
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造房屋等建筑物,在销售不动产时,是否未申报缴纳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2.
中途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3.
支付境外公司来华提供咨询、设计、施工等劳务费,是否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4.
合作建房是否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
5.
不符合条件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将其作为代建处理而少计或不计销售收入.
(注:上述若干问题也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应全面检查各项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收入方面除前述营业税部分的相关问题外,还应检查:1.
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已按规定预计毛利额,计入当前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产品完工后是否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3.
取得政府的经济补偿或奖励收入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4.
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先租后售收取的租金等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或直接冲减成本费用.
(二)成本费用方面1.
取得的土地资产是否不按规定计价.
是否擅自扩大或减少土地资产的价值;是否存在将购进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后,通过评估虚增土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
2.
是否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
(1)是否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多列拆迁补偿费.
(2)征地、拆迁支出,是否按规定进行归集分摊,涉及分片分期开发的,是否在各个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3.
是否签订虚假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成本费用.
(1)是否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虚开发票,加大建安工程费.
(2)是否从有关联关系的贸易公司购进材料,向关联企业发包或分包工程,人为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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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20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转移利润.
(3)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工程,在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水电和其他物资已凭发票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下,是否让施工企业按劳务费和材料价款的合计金额再次开具发票,并负担其多开部分的税款,重复列支开发成本.
(4)是否虚列工程监理费.
4.
是否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多列成本费用.
取得旧版作废发票入账;涂改、伪造、自行填开发票入账;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入账;取得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入账等5.
是否混淆成本核算对象,未按配比原则结转产品成本.
(1)是否未根据开发项目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所有开发工程成本在一个账户中核算,无法确认当期单项工程开发成本.
(2)企业各期成本核算混乱,提前列支下期项目成本.
(3)一次性列支应由各期分摊的土地成本(含土地附属成本).
(4)未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将其全部计入可售房屋开发成本.
(5)虽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但只分摊建筑安装工程费,而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借款利息等费用在已售房屋中分摊.
(6)发生销售退回业务,只冲减收入,不冲回已结转成本.
5.
是否将资本性支出直接列入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将办公用的电子设备、汽车、音像设备等固定资产计入销售费用或在低值易耗品账户核算,进行税前扣除.
(2)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位于开发小区内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等配套设施在完工后出租的,未将其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3)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会所、售楼部、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等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未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4)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对其已计提折旧处理是否正确.
6.
是否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扣除,是否存在为规避扣除比例的限制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
(2)开发产品完工前的借款利息,是否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虚增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调整;向关联方借款利息调整是否正确.
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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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21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3)工资及"三费"扣除是否正确.
是否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4)计提的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折旧、费用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5)是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如违规列支行政性罚款,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7.
其他问题.
(1)各项跌价准备金、投资减值准备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2)政策性减免税金是否视作已缴税金,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未计入以前年度所得计缴所得税的,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4)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是否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是否低价入账,少缴所得税.
(5)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是否未入账或者低价入账,少缴所得税;未经审批的固定资产盘亏,是否未作纳税调增,少缴企业所得税.
(6)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预提费用的贷方余额长期挂账,是否未做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一)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三)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的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四)以发票报销方式套取现金,发放奖金或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是否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六)房地产销售人员取得销售佣金是否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支付房款,是否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各种促销活动向客户赠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土地增值税除上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里已涉及问题外,还应注意检查:(一)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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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22要求.
是否将适用商业用房等高预征率的商品房与普通住房混淆在一起核算,少缴税款.
(二)是否以工程未结算、未决算或是商品房未销售完毕等各种理由不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三)是否按规定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四)是否按规定进行成本费用分摊.
(五)是否按规定从开发成本中分离并归集利息支出,将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税前扣除.
(六)清算后又销售或有偿转让的房地产,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五、土地使用税(一)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三)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四)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契税(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计缴契税.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补偿费.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是否补缴契税.
(三)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得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五)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契税.
(六)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缴纳契税.
(七)竞价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直接再转让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七、房产税(一)自行建造的自用房产交付使用后,是否长期挂"在建工程",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缴房产税.
(三)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增加计税房产原值.
(四)新建和购置的房产是否从建成之次月和取得产权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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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23(五)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过程中房屋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七)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八、印花税(一)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是否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纳税.
(二)房屋销售(预售)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广告合同等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印花税.
有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
(三)2006年11月27日之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关于税前扣除,这几个问题你会经常碰到问:我企业外聘专家作为常年顾问,每年支付顾问费,但合同中约定,对方不提供发票,这种情况有何税收风险如果要发票,需要我企业替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相关的税金需由我公司承担,请问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可否在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如果对方不提供发票,则你企业没有取得合法票据,相关的费用在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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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24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如果由你公司承担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这部分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公司为员工办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列支,不能的话年报中在哪个表哪个项目中调整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如你单位支付的商业保险不符合上述可以扣除的范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填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问:我公司为子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该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这里的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问题中的子公司员工属于在子公司任职或受雇,为这些员工支付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五险一金"应当由子公司支付并在税前扣除.
公告不足千字中枪数以千计—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新规执行口径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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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25摘要: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一经发布,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的会员专家答疑就接到很多电话,咨询文件执行的问题.
为此,税务网校答疑专家特对此文进行解读,帮大家解决在执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口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全文不足千字,却让数以千计的纳税人"中枪".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89号)说: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印发或我局牵头起草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要于印发当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公开,承办司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34号公告于5月8日成文,可纳税人在总局网站看到的时候已经5月14日了,总局啊,您老是在开玩笑吗,说话不算数啊.
34号公告,全文四条,不足千字.
主要内容如下:"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问题是,目前已到了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晚期,几乎是接近尾声了,这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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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26公告姗姗而来,看这公告的编号,不禁让人想到总局这应该是在特意等这个34("扇死")的编号.
就这个公告的影响,评析如下:一、首先明确文件的效力.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位应该清楚了吧,2014年的汇算清缴是需要执行的,没有选择的余地.
二、其次来看文件的内容.
前三条的主题就一个,就是工资薪金的扣除问题.
其一,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以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之前明确要求按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作为福利费进行纳税申报扣除的.
其二,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这就明确了大部分企业12月预提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了,不用纳税调增了.
其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进一步明确了作为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扣除的条件: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现在有标准了,不再让企业自行区分了.
三条内容,条条如刀,刀刀见血.
没感觉往下看.
三、如果您是纳税人,上述对公告前三条的解析直接影响您201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工资薪金的扣除金额,您在按本公告调整工资薪金金额的同时,要记得调整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有影响的数字哦.
如果在公告发布之前您已完成申报,请您重新更改申报数据.
如果您是涉税鉴证机构,已经给客户出具了鉴证报告,请您为客户更改鉴证报告吧.
如果您还未申报或还未出鉴证报告,恭喜您,直接按公告执行吧.
四、如果您想心存侥幸,今年已申报了就这样吧,没扣除的等明年再扣除吧.
真对不起,您明年还得再修改今年的申报表,如果您要问为什么.
请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废话少说吧,作为纳税人,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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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27如果您已申报了,请抓紧时间更正修改吧.
如果还未申报,请抓紧时间调整数据申报吧.
时间追不上白马,如果您没有白马,就抓紧时间吧.
北京国税局可是早就通知了网上申报系统2015年2月至5月将暂停四次提供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服务哦.
【账务处理】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营改增,是对服务业过去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税制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
营改增试点改革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改革试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营改增后,纳税人最关心的是会计核算如何处理,对于原营业税的企业,未实行增值税,那么,营改增后,必须了解营改增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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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28(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
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进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账务处理方法如下:1.
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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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29"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
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
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其会计处理办法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也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企业购入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其会计处理方法仍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7.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8.
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9.
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
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
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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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30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者退关补缴已退回税款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0.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11.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12.
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13.
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小规模纳税企业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抵顶以后各期的销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15.
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可按上述规定设置有关的专栏进行明细核算,也可以将有关专栏的内容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分别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沿用三栏式账户,在月份终了时,再将有关明细账的余额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小规模纳税企业,仍可沿用三栏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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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31式账户,核算企业应缴、已缴及多缴或欠缴的增值税.
二、会计报表企业应增设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本表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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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32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会计处理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5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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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33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及税务处理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财务核算与税务是怎么规定的,会计和税法是否存在差异带着这种疑问去学习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与税务处理:财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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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34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如果按公允价值计量,未对房产计提折旧,那么税法是否可以调减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折旧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据此,企业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按会计规定不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或摊销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列举的"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中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因此不禁止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其次,税法中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投资性房地产符合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应按照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处理,并按照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基于上述理解,我认为,这属于一项财税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因此,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但在税收上可以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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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35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进一步释放,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在人工成本日益增长的时代,不仅众多的小微企业雇佣了很多的大中专院校的实习生,而且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和跨国公司也会雇佣不少的实习生.
对于实习生的报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规定:一、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要求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在此文件之后,随之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和执行,职工的范围有了变化,实习生也纳入了职工的核算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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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36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而且,在2012年的15号公告中,没有强调用人企业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了.
同时,对于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费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执行.
即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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