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160407[基金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自由申请项目(2016A030313689)[作者简介]陈和(1979—),男,安徽马鞍山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服务外包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与产业经济;刘交交(1990—),女,山西大同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济贸易学院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
基于资金流的C2C电商税收征管体系构建研究陈和a,刘交交b(广东外语外贸大学a.
国际服务外包研究院;b.
经济贸易学院,广东广州510420)[摘要]C2C电子商务创造了巨大税源,将其纳入税收征管范围是未来的必然选择.
然而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具有虚拟化、无纸化和分散化等一系列区别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特点,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再加上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的C2C电商税收征管文件用以指引,C2C电商经营主体游离在税收征管体系之外,造成税款流失严重.
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规范C2C电子商务交易的角度出发,结合C2C模式的特点,针对我国C2C电商现状,基于资金流构建C2C电商税收征管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征管配套措施,可以有效地加强和规范C2C电子商务征税.
[关键词]C2C电商交易模式;资金流;电商税收征管模式;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金融;税收监管[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750(2016)04001308一、引言电子商务是依托开放的互联网及移动网络,基于各种电子平台、网络或移动终端等应用方式,交易双方不是直接见面而是进行各种在线商贸活动,从而实现消费者网络购物、商户间网上交易等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电子商务运营模式主要包括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和个人卖家对消费者(C2C)三种形式.
电子商务近几年迅速发展,在推动我国经济转型、促进全球化贸易发展方面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这种新型商业经济模式在受到大众欢迎与青睐的同时,也给我国财政提供了广大税源.
然而,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及特点不同于以往的商贸形式,再加上传统税收体制及管理模式未对其进行认定和规范,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征税存在一定的难度.
目前,B2B、B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已并入实体企业税收征管范围,但占据电子商务市场绝对领导地位的C2C电子商务交易仍属征管盲区.
京东集团副总裁蔡磊认为,C2C商家全年未缴税金额粗略测算可达百亿元,阿里等大型平台全年则可产生千亿元的税款[1].
面对如此庞大的税源,完善C2C电子商务领域税收征管,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已成为大势所趋.
而且,随着C2C电子商务供应方日渐增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C2C电子商务的产品、服务质量问题日趋严重.
因此,加强规范C2C电子商务征税,对于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促进电商长远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结合C2C电子商务模式特点,提出完善C2C电商模式下税收征管方式的建议.
二、文献综述C2C(个人卖家对消费者)电子商务模式是指连接个人卖家和消费者的电商交易模式,交易参与·31·陈和,刘交交:基于资金流的C2C电商税收征管体系构建研究方包括买卖双方、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和物流配送公司.
C2C电子商务模式以其进入门槛低,成本低的特点,成为21世纪我国零售行业最有潜力的商贸模式,备受社会人士青睐,与此同时,C2C电子商务也给我国政府带来广阔的税源.
C2C电商模式自诞生以来,显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目前采用C2C电商模式的主要有淘宝、eBay易趣、拍拍等公司.
覃先文等以淘宝网为例指出: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只需在淘宝上申请一个账户,并与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进行绑定,然后公开展示真实有效的姓名、地址,缴纳少量押金,即可在淘宝交易平台创建店铺,成为C2C电子商务合法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2].
李海芹也认为,C2C电商模式个体经营者无须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也不需要缴纳税金,与实体店相比还免去了店面租金,其经营成本远远低于实体店,因而能以更优惠的价格为消费者提供同质商品,得到消费者的大力支持[3].
C2C电商极其简单的开店模式催生了我国C2C电商的快速成长:据2014年中国网络零售分析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C2C电商交易规模达15244亿元,交易量占比达75%①.
可见,我国C2C电子商务已经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春天.
刘晗指出,在C2C电商交易模式中,交易双方采用虚拟身份,打破传统时间与空间限制,以其虚拟化、无纸化、快捷化特点赢得大家喜欢[4].
聂林海也指出,C2C电商交易模式基于互联网和移动网络平台,在无线开放的网络环境下,打破时间与空间限制,以虚拟化、成本低廉化和交易便捷化的特点保持了快速发展的态势,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流通方式[5].
C2C电商交易模式能迅速成为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除了交易便捷、价格低廉的优势外,自然也离不开第三方结算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微信支付、财付通等)的重要参与.
具有一定信誉和实力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对接,成为C2C电商网络交易的重要锁链.
张敬论述了第三方结算支付平台在C2C电商交易中的参与过程: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买方选购商品后,将货款支付到第三方结算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里,第三方结算支付平台收到货款之后,通知卖家货款到达并进行发货;买方收到购买物品后通过系统确认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已收到货物,最后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整个交易到此结束[6].
可见,第三方结算支付平台作为C2C电商交易运营模式中的重要纽带,通过在信用担保期内控制资金流向参与整个交易过程,降低了网络平台交易的不确定性,实现了资金的安全便捷转移,促进了交易的顺利完成.
C2C电商交易模式的快速发展给我国财政提供了广大的税源.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出台C2C领域专门的税收征管办法,除了极个别省份对交易规模偏大的C2C电商进行税收征管外,绝大部分省份对C2C电商的征税仍处于空白状态,造成了税款大量流失.
张燕等从C2C电商交易模式虚拟、无形和隐蔽的特点出发,指出现行征税方式难以应对C2C电商模式的新特点[7];王肖肖从C2C电商交易模式主体动态化、隐匿性强、交易量大和监管难度大的一系列特点出发,指出C2C电商税款征管具有一定难度[8].
张炜、叶陈刚和徐伟从征税主体出发,论述了税收征管面临的难题,他们认为:C2C电商未办理工商登记,导致征税主体难以确定,加上C2C电商个人网店转让频繁,致使征税主体认定困难,税款征收无从下手[9].
王凤飞从纳税地点出发,指出:由于C2C电商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商品,服务器设定自由,不受区域和距离等因素的限制,可以在全球范围进行交易,它的网络开放性和全球性特点使得纳税地点难以认定,税务机关无法像对传统交易活动那样准确认定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因此无法准确行使税收管辖权[10].
覃先文等从税收管辖权出发,指出C2C电商网络交易的虚拟化、隐蔽化和数字化特点给"经营场所"和"居住地"等概念的界定带来难度,从而使税收管辖权无法行使,造成税款大量流失[2].
黄辉煌从计税依据出发,论述了C2C电商税款征收面临的难题:由于C2C电商网络交易的购销合同和发票等凭据均采取无纸化方式,具有无形化、电子化和数据化的特点,极易修改和删除,严重影响了凭证和数据的可靠性,加之纳税人还可通过授权、加密等多种先进技术手段来掩盖、·41·①根据《2014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数据整理可得.
隐藏有关交易信息,税务机关难以根据直接、可靠的计税凭证确定交易额和应纳税额,导致税款征收无法进行[11].
王肖肖从税收信息化水平出发,指出:C2C电商交易范围涉及全国范围,目前我国各地区现有的税务化信息系统技术平台不高,各地间税务信息系统自成一体,大量数据不能及时共享,信息交流不畅,也使得C2C电商领域税收征管成为真空地带[8].
各位学者分别从税收主体、纳税地点、税收管辖权、计税依据和现行税收征管水平这些税收要素出发,描述了C2C电商交易模式的税款征收现状.
综合上所述可知:由于C2C电商网络交易模式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它具有虚拟化、数字化和动态化特征,这就导致C2C电商税收征管面临诸多难题,造成了税款大量流失.
现有学者对C2C电商交易模式的研究大多集中在C2C电商交易模式的特点分析以及C2C电商税收征管难度大的现状分析,并没有针对C2C电商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特点提出新的税款征收模式及其理论依据.
因此,本文在以上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结合C2C电商交易的运营模式和特征,提出构建以资金流控制为主的税款征收体系,为解决C2C电商模式税款征收面临的问题提供参考.
三、基于资金流构建C2C电商税收征管体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如前所述,C2C电商交易模式具有网络虚拟化、主体动态化和交易凭证数字化特征,导致C2C电商交易模式的征税主体和纳税地点、税收管辖权、计税依据等无法确定和现有征管水平无法满足C2C征税要求,从而造成C2C电商税收空白.
然而,随着C2C电商规模的日渐壮大,C2C电商税收征管现状已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我们将从三个方面分析基于资金流构建C2C电商税收征管体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C2C电商税款流失严重,税收征管刻不容缓互联网的高速广阔发展催生了网民数量的不断攀升,据工信部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国移动互联网用户达964亿户,比上年净增8925万户,移动电话普及率达955部/百人①.
移动智能手机的快速普及和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C2C电商稳步向前发展,据《2014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可知,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8211亿元,较2013年的18851亿元同比增长497%.
由此可见,我国C2C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营业收入数额巨大.
然而,我国目前未对C2C电商进行税收征管,导致这部分营业收入处于税收真空状态,税款流失严重.
若这些电商仅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3%增值税来算,2014年C2C电商领域税款流失达45732亿元,数额较大,所以应该引起政府部门对C2C电商领域征税方面的重视.
根据艾瑞咨询《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行业年度监测报告》数据估计,2017年我国C2C电商领域交易规模将达210485亿元②,仍以3%征收率计算,2017年该领域税款流失将达63146亿元.
在C2C电商交易规模扩大的同时,流失的税款也将不断加大,可见目前将C2C电商交易模式纳入征税范围,加强C2C领域税收征管已变得非常必要.
面对如此庞大的税源,通过监控C2C电商的货款流向,并基于货款资金流构建行之有效的税款征管体系已变得非常迫切.
(二)对C2C电商征税,有助于经济实现长远发展目前很多消费者都热衷于在实体店试穿、试用商品,但最终却选择在价格优惠的网店上完成交易.
C2C电商个人网店与经营同类产品的实体店形成同业竞争关系,消费者的线下体验、线上购物的消费习惯给实体店带来巨大冲击[3].
所以,我们应该看到,C2C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贸形式,如果不纳入征税范围也会给其他类型的商户带来税赋不公平的感受,从而打击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
再者,极其简单的开店程序催生了C2C电商的迅猛发展,截至2013年底,国内实际运营的个人网店数量为·51·①②根据工信部网站数据整理可得.
根据艾瑞咨询《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行业年度监测报告》数据整理可得.
陈和,刘交交:基于资金流的C2C电商税收征管体系构建研究11244万家.
如此多的电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他们为了吸引眼球,纷纷采取虚假交易、假冒诈骗等行为扩大销量,传达虚假信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究其原因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
面对C2C个人网店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现状,基于资金流构建C2C电商税收征管模式,加强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意义重大:一方面,可以通过监控同种商品交易金额和应纳税额督促网店经营者注重商品质量,规范网络交易;另一方面,通过对C2C电商产品征税,引导消费者选择质量有保障的商品,提高公众对电商产品的信任度,进而形成消费者和经营者双赢的局面.
因此,基于资金流向建立C2C电商税款征收模式非常必要.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控制资金流向,为税收征管提供可行性综上可知,将C2C电商纳入税收征管范围已变得非常必要.
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控制资金流向,为C2C电商税收征管带来可行性.
第三方结算支付平台通过控制货款流向参与买卖双方交易活动全过程,为C2C电商交易双方提供相对安全的支付方式,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正因为第三方结算支付平台控制了资金流向,这为解决C2C电商个体经营者纳税主体、纳税地点难题,准确确定计税依据提供了思路.
李建英等提出,C2C电商模式通过第三方结算支付平台实现资金流转,因此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征收税款可以有效解决由于C2C电商网络全球化、无法在国外实行税收管辖权的难题,这被视为是一项可行的方案[12].
税务机关可以以第三方结算支付平台为突破口,通过加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友好合作,获取C2C电商网络交易的货款资金流向,以便对交易账户、交易流转额实时监控,从而实现C2C电商从源泉控制税款的目的.
我国第三方结算支付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壮大,如今已形成支付宝、中国银联、财付通三大巨头主导的市场竞争格局,互联网金融工具的日渐成熟为有效控制征管成本、实现C2C电商领域征税提供了可行性.
四、基于资金流完善C2C电商税收征管体系将C2C电商网络交易模式纳入税款征收范围,已成为大家的共识.
然而,由于C2C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都是个人,对分散个人实施税收监管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无疑是一项高难度、高成本的工作.
第三方结算支付平台的日渐成熟为C2C电商税款征收带来曙光.
确立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基础的代扣代缴制度,完善C2C电商资金流控制为主的税收征管流程,是进行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最优选方案.
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合作,以便准确掌握C2C电商交易金额,实现对广大个人卖家的税收监督.
(一)完善C2C电商主体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为了适应C2C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型交易模式,完善基于资金流而构建的税收征管体系,首要步骤是建立健全C2C电商主体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将C2C电商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为后续税务机关监管提供必要依据.
刘晗指出,要求C2C个体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实名认证,可以保证C2C电商交易的可靠性,以便日后对纳税人进行监控和稽查[4].
徐和杨路明认为,应建立C2C电商税务登记及变更制度,包括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姓名、实际居住地、网址、数字认证证书、资金支付方式及相关银行账号或信用卡号等必要内容[13].
此外,要重点关注C2C电商多头开店、多方经营、多头开户的现象,针对C2C电商利用关联关系多头开店的现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其关联账户的重视与审查,将实质属于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有效解决C2C电商经营者利用多重身份逃避税款的问题.
为了解决C2C电商多头开户、偷逃税款的难题,可以将居民统一身份证号作为C2C电商税务登记识别号码,这样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税务登记号码准确把握C2C电商的实际经营情况,实施有效税收管理.
(二)基于资金流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制度C2C电商个人买家比较分散,税务机关不易掌握,再加上目前C2C电商交易基本都是通过第三·61·方支付平台收付货款,实现资金流转,因此,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征缴税款,基于资金流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税款代扣代缴制度,既可以节约C2C电商征税成本,又可以足额保证税额及时入库,不失为一项可行方案.
张燕、秦诗涵和张曾莲指出,以资金流控制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简便、稳妥,通过控制C2C电商交易双方的资金流动,有利于形成快捷的电子化税款征收程序,极大降低税款征收图1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流程图和监管成本,切实提高征收效率[7].
具体做法如图1所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买家货物到达通知后、将货款支付给卖家之前,先将相关交易信息通过系统报送征税系统,征税系统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交易金额之后计算应纳税额,反馈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第三方支付平台扣缴之后将扣缴后的余额支付给卖家;若客户没有收到货物或要求退货,买方可以正常申请退款,这种情况不确认销售,第三方支付平台也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汇报该笔交易金额.
(三)遵循最优课税原则确定C2C电商最佳税率在基于资金流确立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制度、确定了C2C电商税款扣缴义务人和交易流转额之后,还需确定C2C电商税款征收税率,以便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C2C电子商务纳税主体都是个人,他们经营规模小,年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也非常有限,如果设置税率过低,会流失大量税款,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如果设置税率过高,会打压C2C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导致C2C电商投资额减少和收入减少,进而导致税基缩小,税收随之降低.
这就要求C2C电商的征收税率设定一定要合理,既要保证财政收入,也不能超越纳税人的承受范围.
美国经济学家阿瑟·拉弗(Arthur图2拉弗曲线Laffer)用拉弗曲线直接明了地描述了税率与税收收入之间的关系,验证了最优课税原则的运用.
如图2所示,X轴表示征税税率,Y轴表示税收收入:当税率为0时税款收入也为0;当税率逐渐增加时,税款收入也随之增加;当税率增加到最佳税率X′点时,此时的税款收入增加到最大值Y′点;当税率超过最佳税率X′点继续增加时,税收收入反而呈现下降趋势,这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拉弗禁区";当税率增加到100%,即X″时,税款收入反而降为0.
由此可见,税率设定并非越高越好,国家在为C2C电商设置征收税率时,要兼顾财政收入和C2C电商个体经营者的承受水平,尽可能使之接近拉弗曲线的"最佳税率点",即满足税收的最优课税原则.
而且,在PC、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应用下,C2C电子商务以其进入门槛低和投资风险小特点,给大学生、下岗职工等社会群体提供了不错的就业选择机会.
尤其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如果对C2C电商设置税率不当,不仅会影响就业,还会打击个人创业的积极性,影响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转.
因此,国家应遵循最优课税原则,确定C2C电商征收最佳税率,以便征税系统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将结果反馈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供其足额扣缴税款,顺利实现税款征收.
·71·陈和,刘交交:基于资金流的C2C电商税收征管体系构建研究(四)完善数字化电子发票征管手段针对C2C电子商务"隐匿性"的特点,基于资金流确定了C2C电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代扣代缴制度之后,税务机关还面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
面对我国目前C2C电商领域征税面临的一系列信息技术难题,税务机关可以以网上数字化发票为切入点,利用现代化征税手段,建立网上数字化发票自动开具认证和稽核系统,为构建C2C电商以资金流控制为主的税收体系铺筑道路.
京东集团税务部经理吴婧表示:只有通过电子发票这些现代化税收手段,才能真正实现对电子商务纳税监管,进而引导商家诚信经营,达到净化互联网经济环境的目的[14].
C2C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家完成付款后,征税系统根据交易金额自动计算应缴税额,并开出数字发票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税款的依据,同时自动传输到税务机关备案;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征税系统的反馈结果代扣代缴所得税,将扣缴税款后的余额付款给个人卖家,交易到此结束.
数字化电子发票可以作为征税依据,打开税务机关获取C2C电商交易金额的渠道,解决C2C电商领域征税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税款征收的效率.
(五)搭建C2C电商税务对接和监管平台为实现C2C电商税负更加合理、缴纳税款更加便捷、征纳结果更加准确等一系列目标,税务部门需要结合C2C电商交易分散、不易监控的特点,积极利用网络手段搭建C2C电商税务服务对接和监管平台,以此作为征纳双方信息流通、衔接的窗口.
税务机关通过这个服务平台快速办理C2C电商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电子发票管理、缴纳税款等,并对其进行全过程监控,为C2C电商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与缴纳税款提供便捷服务,提高税务征管效率,节约成本.
税务部门还可以借助C2C电商税务服务平台,及时与C2C电商纳税主体进行沟通交流,在C2C电商征税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发现征税依据及税率、纳税期限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及时反馈并解决问题,促进C2C电商更快更好地发展.
C2C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可以进一步促使C2C电商诚信经营、真实纳税.
张敬指出,可以借助"金税三期"全国数据,集中优势搭建C2C模式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对外可与各类第三方交易平台、金融机构和物流配送公司等进行链接,对内可与C2C电商电子税务登记系统、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等对接,从而实现C2C电子商务领域全流程、一体化的税收监管[6].
在确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代扣代缴制度、合理设定征收税率、完善数字化电子发票现代征管手段之后,C2C电商税务服务对接和监管平台的搭建,为规范C2C电商网络交易和足额缴纳税款提供了有力保证.
五、基于资金流完善C2C电商税收征管配套体系基于资金流建立了C2C电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代扣代缴制度之后,还需要建立完善相关的税收配套征管体系,为顺利、准确开展C2C领域税收征管提供可循章程.
首先,国家层面要出台C2C电商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性文件,使得税收工作有法可依;其次,要建立完善C2C电商交易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各相关部门信息共享,顺利开展税收工作;最后,还要强化相关的技术体系,为税收提供便利通道.
(一)完善基于资金流的C2C电商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均已开征电子商务税:英国实行线上线下"无差别"征税,即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要缴税,且税率与实体经营保持一致;法国也提出要开征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税;日本规定网络经营收入需要缴税,但对于年收益额低于100万日元的个体网店可以考虑减免;澳大利亚也规定个人网店需按规定缴税,对于交易额不足1000澳元的小规模个人网店不作要求[15].
我国C2C电商起步较晚,近几年才迅速发展起来,我国应结合实际情况及国外经验,在现有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一部完善的《中国电子商务法》,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体现出对C2C·81·电子商务的扶持与引导;要针对C2C电子商务模式确定基于资金流的税收征管制度,选用合适税种,对电子商务(特别是网络零售商)设置较高的起征点,形成"宽税基、低税率"的税收良性循环,支持引导电商持续健康发展[16].
所以,国家应在目前税收实体法基础上,根据C2C电商模式特点进行相应修订和增补,其中包括对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基于资金流的税收模式等的规定,使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时有法可依.
在经济新常态、鼓励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国家在出台C2C电商相关法律法规时要衔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鼓励政策适当给予优惠,包括月应纳税所得2万元起征点的设定及超2万元标准后低税率的相关优惠等.
(二)组建C2C电商资金流监控部门和团队美国为了给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制定提供科学合理依据,避免税收政策盲目性,曾经成立了跨商务、财政、司法等多部门的电子商务工作组,专门用来研究与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政策,促进电商健康发展[15].
针对C2C电子商务模式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和其他电子商务交易模式(B2B、B2C)且交易范围分散、不易掌握的特点,我国也应该借鉴美国经验,在税务局内部组建起专门管理C2C电商资金流的税务管理部门,负责C2C电子商务主体的电子税务登记工作、资金流向监控、纳税金额的计算和电子发票的出具及管理工作:负责C2C电商的税务管理部门要根据C2C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真实有效信息进行税务登记、发放电子税务登记号,并为其建立全面、详细的档案.
除此之外,C2C电商税务管理部门还要密切关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资料,以便及时掌握C2C电商的资金流动态,包括与其签约的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获取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C2C电商交易的经营者的名称与注册地等资料.
(三)建立C2C电商税收数据共享中心由于C2C电商分散程度大,个人交易情况难以悉数掌握,因此建立横向联网的C2C电商数据共享中心解决C2C电商领域税收征管信息缺失难题,对于实现C2C电商交易信息共享、加强征管来说显得非常重要.
李建英等指出,各政府部门整合税务、工商、海关、工信部、银行和C2C第三方支付平台各自独立的数据信息系统,构建数据共享中心,进而横向打通各部门信息,实现C2C电商领域资金流向和税收信息交换,是税务部门创新征管方法、降低税收成本、改进征管手段的重要举措[12].
因此,要针对C2C电商特点,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和网络技术建设,通过充分发挥信息和网络技术在税收征管各环节的作用,不断提高C2C电商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和信息透明度,进而确保税款准确核算、及时足额入库.
(四)重视C2C电商资金流税务监督C2C电商资金流税务检查不仅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监督的重要组成成分.
税务机关应该加强与金融机构(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的合作,通过掌握C2C电商个体经营者资金流动情况,达到有效监督个人经营者纳税的目的[17].
C2C电子商务税务检查应充分考虑C2C电子商务的特点,重视采取针对性、有效性高的检查方式,如定期从C2C电子商务交易参与方(包括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和物流配送公司等)获取C2C电子商务交易明细、交易金额和应纳税额等信息,通过与C2C电子商务主体提供的数据进行抽查比对,查看C2C电子商务主体是否合法纳税,对有疑问的交易逐个进行稽查.
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税务检查,一方面有利于全面贯彻国家在C2C电子商务交易领域出台的税收政策,严肃税收法纪;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督促C2C电商纳税人合法纳税,通过缴纳税款促使其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此外,C2C电商模式具有全球性特点,它打破了国家之间的界限,促进了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因而C2C电商的税收征管也需要各个国家通力合作,通过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时收集C2C国外资金流情报,取得可靠纳税信息,防止税款流失.
由于C2C电商在各国发展状况和各国对C2C电商·91·陈和,刘交交:基于资金流的C2C电商税收征管体系构建研究政策的不同,国家间可能会出现税收冲突问题[16].
因此,我国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与谈判,通过与其他国家互通C2C电商资金流情报解决各国信息不对称问题,共同防范国际逃税、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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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燕]AResearchontheConstructionof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SystemofC2CEcommerceBasedonCapitalFlowCHENHea,LIUJiaojiaob(a.
ResearchInstituteofInternationalServiceOutsourcing,b.
SchoolofEconomicsandTrade,GuangdongUniversityofForeignStudies,Guangzhou510420,China)Abstract:TheC2Celectroniccommerce,apatternofcreationofthehugetax,willbeinevitablytakenintothescopeof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inthefuture.
However,duetotheC2Cecommercetransactionmodeofvirtualization,nopaper,decentralization,whichisdifferentfromthetraditionaltrade,itbringsacertaindegreeofdifficultyin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aspect.
Whatsmore,thereisnorelatedC2Celectronicbusinesstaxcollectiondocumentstoguideinourcountry,leadingtofreeC2Celectronicbusinessmanagementoutsidethesystemoftaxcollectionandadministration,resultinginaseriouslossoftaxes.
InordertoensurenationalfinanceincomeandstandardizeC2Cecommercetransaction,thispaper,inviewofthecharacteristicsofC2Cmode,proposestheconstructionof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systemofC2CecommercebasedoncapitalflowandputsforwardthesupportingmeasuresrelatedtoadministrationinordertoeffectivelystrengthenandnormalizethetaxcollectionofC2Cecommerce.
KeyWords:C2Cecommercetransactionmode;cashflow;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mode;electroniccommerceoperationmode;thethirdpartypaymentplatform;Internetfinance;taxsupervision·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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