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域名网站

域名网站  时间:2020-12-29  阅读:()

第1页(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修訂裁决案件编号.
HK-1300490投诉人:伟尔工程服务有限公司(WeirEngineeringServicesLimited)被投诉人:石家庄威尔泵业有限公司争议域名:1.
当事人及争议域名本案投诉人为伟尔工程服务有限公司(WeirEngineeringServicesLimited),其英文地址為PegasusHouseBramahAve.
,ScottishEnterpriseTechnologyPark,EastKilbride,Glasgow,G750rd,UnitedKingdom.
投诉人在本程序中的授权代理人是ChianglingLi,其联络地址是香港皇后大道十五号置地广场公爵大厦29楼.
第2页被投诉人:石家庄威尔泵业有限公司(shijiazhuangweierbengyeyouxiangongsi),联絡地址为中国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工业园.
被投诉人在本程序中的授权代理人是郭耀文,其联络地址是石家庄市友谊大街122号振头大厦10层.
本案之争议域名为,由被投诉人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XiamenChinaSourceInternetServiceCo.
,Ltd)注册,建立日期是2011年3月11日,注册介满日期为2014年3月11日.
2.
案件程序2013年3月14日,投诉人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采纳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和由ICANN董事会于2009年10月30日批准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规则》),以及自2012年7月26日起生效的《ADNDRC关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补充规则》)的规定,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提出投诉申请书,並选择由一人专家组进行裁決.
及后,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ADNDRCHK)于2013年3月19日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授权代理人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並要求缴纳本案案件所需相关之费用.
同日,ADNDRCHK向域名註冊机构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XiamenChinaSourceInternetServiceCo.
,Ltd)发函,请求对方协助确认上述之爭议域名是否经其註冊,並提供爭议域名註冊人的有关资料.
域名註冊机构随即于同日向ADNDRCHK作出有关确认.
根据资料显示,该爭议域名的持有人註冊单位名称是第3页shijiazhuangweierbengyeyouxiangongsi,並且有关之爭议域名注册协议是使用中文.
2013年3月25日,ADNDRCHK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确认收到投诉人提交之相关费用,並就投诉格式审核程序上,要求投诉人根据《规则》及《补充规则》规定,向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以及有关的注册商发送投诉书及所有的副本.
同日,投诉人向ADNDRCHK确认有关程序经巳完成.
2013年3月26日,ADNDRCHK透过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出函件及投诉书所有副本,根据《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要求被投诉人于二十天内,即2013年4月15日或之前提交答辩.
于2013年4月15日,被投诉人透过电子邮件向ADNDRCHK请求准予延长答辩期30日.
同日,ADNDRCHK向投诉人及其代理转发被投诉人之延长答辩期申请,並请投诉人于2013年4月16日下午3时或以前就该邮件作出回应.
2013年4月16日下午4时28分,ADNDRCHK透过电子邮件通知被投诉人,就其提出延长答辩期限的申请已作出决定,ADNDRCHK同意延长被投訴人的答辩期限七天至2013年4月23日.
2013年4月23日,被投诉人向ADNDRCHK提交答辩书及.
翌日,ADNDRCHK透过电子邮件向投诉人确认在规定答辩时间内,收到被投诉人针对有关争议域名投诉而提出的答辩.
ADNDRCHK向投诉人转发被投诉人之答辩及,並指出将会很快指定专家审理本案.
2013年4月24日,候选专家按ADNDRCHK要求,表明同意接受指定,並保証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日,ADNDRCHK以电子邮件通知双方当事人,该中心确认已指定钟建康先生(Mr.
KennethChung)作第4页为独立专家组审理本案.
ADNDRCHK将尽快把案件移交专家组,並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专家组於2013年5月8日或之前,就本域名爭议案件作出裁決.
2013年4月29日,投诉人向ADNDRCHK提交补充资料,以针对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
2013年5月3日,ADNDRCHK以电子邮件通知双方当事人,本案专家组拒绝投诉人提交补充资料请求,并将在2013年5月8日或以前就本案作出裁决.
2013年5月8日,专家组对本案作出书面裁决.
2013年5月14日,专家组发觉裁决中的书写及打印有所错误,原裁决书中之争议域名由原本的被错误地写成.
同日,专家组引用《补充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该错误进行更正,并发出此修订裁决书.
3.
事实背景投诉人投诉人伟尔工程服务有限公司(WeirEngineeringServicesLimited,其前身为伟尔泵公司(WeirPumpsLimited))成立于1958年,至今已有逾50年历史,主要从事泵、阀和机械产品及相关金属或非金属部件的生产、销售和服务,以及各种叶轮机械和其它轮转设备的整修和保养,其产品主要用于能源、油气、工业及船舶等行业.
投诉人系伟尔集团(WeirGroupPLC)的全资子公司,两者为关联公司.
伟尔集团的其他子公司包括伟尔矿业和伟尔油气等(伟尔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伟尔集团和相关关联公司合称为"伟尔").
第5页据投诉人所述,伟尔集团成立于1871年,至今已有超过140年的历史,专注于工业设备的研发和制造.
1947年,伟尔集团在伦敦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上市,同时期由其研发的"双作用蒸汽泵"被认定为英式蒸汽船的标准配置,从此享誉世界.
经过近140年的发展,伟尔集团现已发展成为向全球采矿和矿物加工、电力及一般工业部门提供渣浆设备解决方案的专家,它提供的设备方案包括:泵类、水力旋流器、阀门以及防磨衬里等.
如今,伟尔集团不仅为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其股票还入选为英国富时100指数的指标股(英国上市公司中最大的100家企业).
目前,伟尔集团在全球超过70个国家拥有14000多名员工和众多子公司.
伟尔在中国的业务活动可追溯至上世纪70年代.
早在1974年,伟尔便参加了在北京举办的相关展会,展示的泵及其他有关设备.
此后,伟尔集团旗下公司于1980年与代表石家庄泵业集团的中国国家技术进口公司签订了技术许可与销售协议.
伟尔自1985年起还曾与上海电力修造总厂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开发研制了国内领先水平的火电站锅炉给水泵等系列产品.
为适应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伟尔在中国成立了若干与投诉人相关联的公司,包括:1985年成立的蛇口南燕伟尔工程服务有限公司(NanYanWeirEngineeringServicesLtd.
)1996年和2005年在北京和上海设立的伟尔代表处2006年投资建立的伟尔沃曼机械(苏州)有限公司(WeirMineralsChinaCo.
,Ltd.
)同时,伟尔还在其中文网站上和由其制作并在中国公开发行的中文宣传资料中大量使用其在先商号"WEIR"和"伟尔".
据投诉人所述,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伟尔早已在美国、中国、香港、台湾、欧洲等地取得或申请了"WEIR"商标注册.
在中国,除主要商标第6页"WEIR"外,投诉人还注册了一系列包含"WEIR"字样的商标.
伟尔亦拥有多个包含"WEIR"商标的国际一般顶级域名及国家级域名,其注册时间均早于被投诉域名的注册时间.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于2010年注册成立,根据答辩书中一所显示,被投诉人的经营范围为渣浆泵及配件的生产销售.
被投诉人提供答辩书四至六,以显示被投诉人有自己的仓库、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及产品,能够自行生产泵类产品对外销售.
根据投诉书二十一有关被投诉人公司简介页面打印显示,被投诉人以是集设计、开发、销售、服务为一体的企业.
公司聚集了一批高素质的科技和管理人才,拥有水力机械、铸造、热处理、工程材料、机械加工等专业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
被投诉人专业从事渣浆泵、污水泵、潜水泵、脱硫泵及其配件的生产销售,依托公司的雄厚实力和国内知名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特别专注于高耐磨防腐橡胶制品的开发生产.
产品广泛应用于矿山、电力、冶金、煤炭、水利疏浚、建材等行业输送精矿、尾矿、灰渣、煤泥等强磨蚀、高浓度渣浆.
用户遍布国内三十多个省市,同时远销东南亚、北美、南美、俄联邦等国际市场.
据被投诉人所述,于2011年3月11日注册了争议域名后,随即建立了公司网站,用于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宣传,並且进行了资金投入、使用推广、网站维护,投入了大量的人员和资金,到目前为止争议域名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4.
当事人主张A.
投诉人的主张如下:第7页i.
投诉人对"WEIR"标志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投诉人认为由上述有关投诉人和伟尔之关系,以及投诉书中的证据均显示,投诉人及其产品和服务在中国境内,在争议域名于2011年3月11日注册之前,早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
伟尔早已在美国、中国、香港、台湾、欧洲等地取得或申请了"WEIR"商标注册.
在中国,除主要商标"WEIR"外,投诉人还注册了一系列包含"WEIR"字样的商标.
而且,伟尔亦拥有多个包含"WEIR"商标的国际一般顶级域名及国家级域名,其注册时间均早于被投诉域名的注册时间.
投诉人认为"WEIR"标记所蕴含的巨大的商誉专属于投诉人.
伟尔通过30多年来积极在中国拓展业务,使其WEIR系列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熟知,且在泵、阀和机械产品及相关金属或非金属部件的生产、销售和服务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
i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除去表示域名级别的.
net后缀部分,主要包含"weir"和"pumps"两部分.
其中"weir"是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具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应被视作争议域名的主要和显著部分.
"pumps"是一个普通的英文单词,意思为"泵,抽水机,打气筒",不具有任何的显著性,并不能将争议域名同投诉人的"WEIR"标识区分开来.
投诉人指案例已经确认,如果某争议域名含有投诉人拥有的独特及显著的标识,且该争议域名仅在上述标识的基础上添加了一个不构成独特元素的通用词,则该等添加无法抹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标识之间的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邀请专家组参见AMAZON第8页TECHNOLOGIES,INC诉边红江,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案件编号DCN-1200504-以及GAP(ITM)INC.
诉龙亚帝,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案件编号DCN-1000404-.
因此,投诉人认为上述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高度知名的注册商标,极其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以为争议域名为投诉人所注册或与投诉人的经营活动相关.
另外,正是因为"pumps"系投诉人的主营产品和业务范围,加入"pumps"一词不但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WEIR"商标区分开来,反而增加了相关公证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使得互联网使用者更容易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相关联.
就此,投诉人指域名的后缀并不会影响判断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构成混淆性相似,並引用案例如Hewlett-PackardCompany诉MohammadHosseinErfani及TheKotobiGroup,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案件编号DCN-0300005-.
综上,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WEIR"和在先注册的域名构成混淆性近似.
iii.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指被投诉人从未获授权使用投诉人的任何商标、名称和标志,也从未获授权使用或注册任何含有投诉人商标的网络域名.
被投诉人的地址为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工业区.
投诉人在中国商标局官方网站商标检索数据库进行了检索,没有发现被投诉人在中国申请或注册任何含有"WEIR"字样的商标.
第9页投诉人认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而且被投诉人与"WEIR"完全没有任何联系.
投诉人指被投诉人通过争议域名网站销售与投诉人产品相同的泵产品,牟取商业利益,根本未善意使用争议域名.
投诉人自1958年成立以来一直在使用"WEIR"商标,并于2005年12月28日在中国注册了"WEIR"商标.
而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为2011年3月11日,远晚于投诉人在中国注册和使用"WEIR"商标的时间.
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已阐述相关事实和提交表面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因此,相关举证责任应转移到被投诉人身上,投诉人引用案例TheWeirGroupPLC诉MICc/oDomainManagement,美国国家仲裁法院案件编号FA0707001036495-;AMAZONTECHNOLOGIES,INC诉边红江,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案件编号DCN-1200504-以及PepsiCo,Inc.
诉PEPSI,SRL(akaP.
E.
P.
S.
I.
)andEMSCOMPUTERINDUSTRY(akaEM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案件编号D2003-0696.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应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iv.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提醒贵专家组,第4b条并未穷尽所有"恶意"情形,该条明确指出除所列的四种情形外,本案仍存在其他"恶意"的情况.
被投诉人通过争议域名网站销售泵件及其配件,与投诉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属同一领域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同时与投诉第10页人的"WEIR"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类别.
由于投诉人及其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在浏览争议域名网站时,很容易误认该网站为投诉人所开办,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关联,及/或以为该网站上销售的产品来源于投诉人.
被投诉人显然是妄图借投诉人及其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企图利用争议域名吸引相关公众访问被投诉人网站,并通过销售与投诉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获取商业利益.
凭借投诉人30多年来对中国市场的积极开发及业务推广,投诉人已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树立了较高的知名度.
被投诉人的产品、服务、行业及市场均与投诉人有极大的相似性及重叠.
投诉人指出,加上由上世纪80年代起,伟尔与石家庄泵业集团签订了技术许可与销售协议,双方合作期限长达二十余年.
被投诉人亦地处石家庄,且作为在与投诉人相同领域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理应知道投诉人的"WEIR"商号和商标.
因此,被投诉人未经授权而在其域名中使用投诉人的"WEIR"商标的行为不仅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阻碍了投诉人通过合法途径注册取得该域名,还对投诉人的正常业务运营造成了负面影响.
投诉人早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就已在中国获得"WEIR"的商标注册以及多个包含"WEIR"标志的域名注册,而且投诉人在中国的相关行业及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投诉人没有任何合法理由而在侵权域名中使用"WEIR"字样,蓄意试图混淆投诉人的"WEIR"商标,从而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因此,被投诉人将他人已注册的知名商标使用在侵权域名注册的行为有主观恶意.
投诉人请专家组参见IntelCorporation诉ThePentiumGroup,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案件编号D2009-0273("通过注册人员将知名的商标夹带入域名中,同时是在没有貌似合理的解释下进行的,可能其本身就构成恶意");VeuveClicquotPonsardin,Maison第11页Fondéeen1772诉ThePolygenixGroupC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案件编号D2000-0163("如此明摆着与如此知名的产品相关联,完全被与该产品无关的人使用意味着构成机会主义恶意").
投诉人指由争议域名网站可知被投诉人,即石家庄威尔泵业有限公司,自称其英文名称为"SHIJIAZHUANGWEIRPUMPCO.
LTD.
",被投诉人在其上诉名称中完整地使用了投诉人在中国经已注册的"WEIR"商标和商号.
中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2月17日(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等均禁止任何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
因此,被投诉人上述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外,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显示,石家庄威尔泵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6日,远晚于投诉人在中国开展业务及注册"WEIR"商标的日期.
基于投诉人及其商标的知名度、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业务范围及提供产品相同的事实可判断,被投诉人系在明知和/或应知"WEIR"系投诉人在先商标及商号的情况下,将该词使用在其企业名称中并且注册为网络域名,具有主观恶意.
此外,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还擅自非法使用了伟尔子公司耐纳特有限公司的中英文商标和商号"耐纳特"及"LINATEX",并将其用于对被投诉人产品的宣传和销售上.
"耐纳特"及"LINATEX"标识为耐纳特有限公司在中国经已注册的商标,且其注册日期早于被投诉域名的注册日期.
可见,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及其旗下品牌相当了解,其在上述"明知"的情况下,仍将投诉人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并进行商业使用,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投诉人更指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涉嫌使用多幅伟尔官方宣传册上所罗列的产品图片.
被投诉人未经投诉人授权,涉嫌擅自复制和使用伟尔产品图片的行为,除容易令相第12页关公众将被投诉人的产品误认为是投诉人的产品外,亦侵犯和损害了伟尔对其产品图片享有的著作权.
投诉人认为,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满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b条规定的情形.
鉴於上述原因,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作出裁決,将本案爭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的主张如下:i.
争议域名没有使用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不具有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注册的系列商标均为普通商标,在中国30余年的拓展也未能使其成为驰名商标,可见投诉人关于"其WEIR系列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熟知"的陈述过于夸张.
对于普通商标,尚未达到中国公众熟知的程度,被投诉人不知是投诉人商标符合客观事实,并且投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知晓该商标,投诉人称被投诉人知晓该商标的陈述不成立.
因此,在投诉人不能证明被投诉人知晓其商标的情况下,投诉人关于"不具有显著性,不能同投诉人的标识区分开来"的陈述纯属无稽之谈.
被投诉人指出,争议域名中是来源于被投诉人的商号"威尔泵业".
其汉语拼音为"weierbengye","weir"来源于"weier",是汉语拼音的缩写,而"pumps"则是"bengye"的同义英文单词,二者以中文拼音与英文单词的方式组合在一起,是被投诉人商号的延伸.
同第13页时,被投诉人是2010年依法注册的公司,公司商号经过中国工商部门依法核准成立,并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作为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真实合法.
被投诉人运用合法公司商号设立网络域名是被投诉人的集体创意,没有使用投诉人商标,不具有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因此,被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没有使用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不具有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ii.
域名持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被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指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被投诉人对公司商号作出足以引起公众注意的提示,未对公众产生误导,且网站中没有任何内容与投诉人公司相关联而引起混淆,也并未对投诉人的商标造成实际损害,这些事实足以说明被投诉人在善意使用争议域名.
同时,被投诉人更指有自己的仓库、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及产品,能够自行生产泵类产品对外销售,其所销售泵类产品上均有被投诉人公司商号的明确标识,这些事实足以说明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善意使用争议域名.
而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通过争议域名网站销售与投诉人产品相同的泵产品,牟取商业利益,根本未善意使用争议域名"的陈述缺乏证据支持,纯属主观推测,不应采信.
被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被投诉人自2011年3月11日注册争议域名后,随即建立了公司网站,用于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宣传.
经过一年多的苦心经营,被投诉人已获得众多企业的认可,其域名网站也水涨船高,为众多企业或个人所熟知,多家企业通过争议域名网站联系被投诉人,请求提供报第14页价单或技术服务,与投诉人签订买卖协议,邀请参与竞标等.
被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非商业性地合理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玷污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之意图.
被投诉人指争议域名是被投诉人商号的中文拼音与英文单词的组合,是被投诉人商号在网络领域的延伸,目的是为了自己使用,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无须投诉人的授权.
在争议域名网站上,被投诉人对公司商号作出足以引起公众注意的提示,明确说明了被投诉人的公司名称;同时,网站公司简介明确介绍了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与投诉人提交的简介完全不同;网站中的其他部分也没有任何内容可能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投诉人公司或与投诉人公司相关联,且投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事实,因此,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综上,被投诉人主张根据《解决政策》第4c条之规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不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被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解决政策》第4b条列举的四种法定情形.
被投诉人指自2011年3月11日注册争议域名后,随即建立了公司网站,用于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宣传.
被投诉人依法缴纳域名费,并对网站管理及维护支付相关费用,从未表现过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争议域名的意愿或行为.
同时,被投诉人既不知晓也未使用投诉人的普通商标,而是以被投诉人商号的中文拼音与英文单词的组合注册域名,目的是为了自己使用,而不是为第15页了阻止投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商标,也不存在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之目的;争议域名网站中对公司商号作出足以引起公众注意的提示,且网站中没有任何内容提及到投诉人或与投诉人相关联,不存在以使用争议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通过制造被投诉人网站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投诉人网站的情形.
被投诉人提醒专家组,投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解决政策》第4b条列举的四种法定情形.
被投诉人指被投诉人没有使用投诉人的普通系列商标注册域名,也没有使一般公众误以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相关联;投诉人未能取得争议域名是其怠于行使权利所致,与被投诉人无关;投诉人在全球开展业务,与被投诉人经营的是同类产品,二者系竞争关系,在产品、服务、市场等方面必然会出现相似性,这符合产品特性和市场规律,不存在任何恶意,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的产品、服务、行业及市场均与投诉人有极大的相似性及重叠"的陈述缺乏证据支持;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使用其子公司商标"耐纳特"的陈述与本案无关,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证明被投诉人恶意;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官方宣传册产品图片,侵犯投诉人著作权的陈述没有证据支持,不能证明该图片来源于投诉人官方宣传册产品图片,系主观推测且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被投诉人恶意.
综上,被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不符合《解决政策》第4b条之规定.
iv.
投诉人的投诉投诉出于欺诈并构成滥用行政程序被投诉人指出,投诉人称其在30年前就已开始开发中国市场,投诉人经过30年的业务拓展既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第16页标准,也没有注册中国域名,既然这样,对于普通商标不应将商标权人的权利延伸至域名领域,否则域名这一充满商业价值的新领域就完全成为了商标权的延伸领域,这对于善意的域名注册人来说,未免太过苛刻,实质上是对其利益的忽视.
因此,既然投诉人作为商标所有权人都怠于行使权利,那么被投诉人作为"善意先占者"就更加没有义务为投诉人捍卫商标权益.
被投诉人自2011年3月11日注册争议域名以来,进行了资金投入、使用推广、网站维护,投入了大量的人员和资金,到目前为止争议域名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然而,投诉人不顾被投诉人合法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的事实,认为自己可依据其注册商标对抗已经注册的域名,为夺取该域名,以控诉被投诉人侵权为手段,迫使其转让或放弃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达到自己使用该域名的目的.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出于欺诈并构成滥用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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