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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免备案空间  时间:2021-01-13  阅读:()

前言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密集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18+N"惠企政策体系,从稳岗就业、财税支持、金融服务等各方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助力企业保经营稳发展.

为方便企业查询、应用政策,我们对近期市政府及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进行了分类梳理和系统解读,内容包含稳岗就业、财税扶持、金融支持、降低成本、房租减免、对外贸易等6大类共90个政策专题.
每条政策按照政策类型、政策依据、享受主体、享受条件、优惠内容、责任部门、申报流程、实施期限等多个维度提炼归纳,以"标签化"的政策卡片形式汇编成册,方便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快速检索查阅.

近期,随着战"疫"利好政策的不断释放,各项政策细则的研究部署也在紧锣密鼓的推进中,我们将密切跟踪,并第一时间更新完善.

目录一、稳岗就业11.
稳岗返还12.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73.
缓缴社会保险费104.
减轻住房公积金135.
阶段性降低医保缴费费率186.
延缓缴纳医保费217.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1年258.
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279.
职业技能补贴—企业职工线上培训2910.
职业技能补贴—就业重点群体线上培训3411.
中小企业职业介绍补贴4312.
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4513.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4814.
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政策5115.
支持安置外地返岗职工隔离观察5316.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5617.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6418.
毕业学年大学生在青落户6819.
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7220.
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7421.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7522.
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7623.
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7824.
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79二、财税扶持8125.
延期缴纳税款8126.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8527.
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9028.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9229.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9330.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9531.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9732.
提供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等免征增值税10033.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10434.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降至1%10735.
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调至10万元10936.
跨境电商出口货物免税11037.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试行核定征收11238.
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11439.
新购置防护物资设备技改奖补11640.
减轻残保金负担11841.
农商互联示范企业奖补12042.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提前拨付124三、金融支持12643.
中小企业转贷款12644.
防疫物资生产专项应急贷款13145.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融资支持13446.
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13747.
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13948.
降低企业首贷门槛14149.
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14350.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14751.
融资担保补助15152.
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15453.
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15654.
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票据再贴现15855.
鼓励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的企业减免罚息16056.
鼓励保险机构适当延期收取保费16157.
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16359.
"三农"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169四、降低成本17360.
缓解企业用能成本17361.
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17762.
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17963.
支持性电价18164.
保鲜仓储设施可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18365.
允许企业门店阶段性报停取暖费并返还停暖期间费用18566.
提速办理医用防护注册备案手续18667.
生产防护物资资质认证财政补助18968.
生产防护物资检测费用财政补助19169.
延长大宗干散货和油品免费堆存19370.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19571.
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19972.
物流费用补助20073.
农产品调运物流费用补助20174.
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375.
顺延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676.
减轻企业保证金负担20877.
保障重点项目用地21078.
延长审批许可时效21279.
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21580.
在建项目预售资金优惠21781.
延长合同履行期限219五、房租减免22182.
降低中小企业租用国有房产租金22183.
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2684.
减免政府主导的创业载体房租22985.
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232六、对外贸易24086.
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政策24087.
优化出口信保服务24588.
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24789.
企业申办原产地证24990.
进口防疫物资通关优惠252一、稳岗就业1.
稳岗返还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20〕4号)《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27号)享受主体以独立缴费单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包括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具有人力资源许可资质的人力资源机构),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享受条件普通企业: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
5%(对职工总人数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放宽到20%).

困难企业: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2018年和2019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2018年和2019年末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0%至70%的中小企业,可按照困难企业标准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资产负债率和营业收入标准需同时符合)优惠内容普通企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困难企业:对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末6个月的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人数*上年末6个月的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每名参保职工固定返还8736元=(1528+1384)/2*6)责任单位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0532-836689280532-83660517申报流程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和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核实.
企业也可访问青岛就业网(http://jy.
qingdao.
gov.
cn),依次点击"我要办事--单位业务--中小企业稳岗返还申请",凭账户和密码登陆,根据网站提示填报申请信息.

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中小企业,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①劳务派遣单位登录青岛就业网,点击"我要办事—单位业务—劳务派遣企业稳岗返还申请"模块,按系统提示填报申请信息,上传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费收费凭证、自用职工的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材料,并对申报的职工信息和上传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

②劳务派遣单位将申请情况告知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登录青岛就业网,按提示查看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信息,核对本单位派遣职工人数和稳岗返还金额,核对无误并对申报信息和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点击"确认".
③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社会公示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将返还资金发放至劳务派遣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劳务派遣单位在1个月内将派遣职工稳岗返还资金发放给用工单位.

人力资源机构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①符合条件的按照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程序进行申报.
②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人力资源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单位登录青岛就业网,点击"我要办事—单位业务—中小企业稳岗返还申请"模块,按系统提示填报申请信息,上传每名待核实人员的原始离职证明材料,对申报信息和上传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
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社会公示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将返还资金发放至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实施期限2020年2月4日起施行,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备注①分公司以独立社保账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可以单独申报稳岗补贴.

②企业裁员率=上年度被企业解决劳动关系总人数(不含个人辞职、期满终止、退休、死亡等非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100%.

2.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享受主体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的划型工作,能通过统计、银保监、证监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果;2)无法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单位类型的,根据参保单位2020年2月之前最后一个缴费月的申报缴费人数,按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标准"直接进行划型.

3)非独立法人单位按其所属独立法人机构划型,无法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单位类型的暂按大型企业划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确定.

优惠内容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责任单位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0532-85715042申报流程根据企业划型公示结果,按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要求,在用人单位申报缴纳2月份至6月份期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时,自动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其中:2020年2月已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对实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按原扣款渠道退回;对未实行代扣或退费不成功的,企业可通过人社局网站"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业务专区"中"退费银行账号维护"模块,提供退费渠道办理退费;对确实无法通过银行退费的,企业可申请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实施期限2020年2月起施行.
3.
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20〕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
享受条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李志虎0532-85912301申报流程1)主要材料清单:①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

②提出缓缴申请时近3个月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

2)业务流程:用人单位通过邮寄或网上报送的方式进行申报:①邮寄方式: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寄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7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85912362).

②网上报送:用人单位通过山东政府服务网(省级)——办事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其他权力——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核,以PDF格式上传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实施期限2020年2月起施行.
备注缓缴执行期在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待遇,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

4.
减轻住房公积金政策依据《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青住金字〔2020〕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自由职业者.
享受条件1)2020年6月底前,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自由职业者.

2)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疫情结束后仍无法恢复正常缴存的困难企业.

优惠内容1)2020年6月底前,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可以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9月底前应及时足额补缴.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2)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比例最低不低于5%,疫情结束后企业自主选择恢复原比例.

3)疫情结束后仍无法恢复正常缴存的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2020年1月以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期限届满时,应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补缴降低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或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责任单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532-12329市南管理处:83096771、83896742市北管理处:66753023、66012050崂山管理处:88893091、88898286李沧管理处:68698288、68698117城阳管理处:87866195、87869117黄岛第一营业大厅:86894176、68975909黄岛第二营业大厅:85173281、85173285即墨管理处:88577079、88576881胶州管理处:82232927、82232925平度管理处:88338379、88338377莱西管理处:81876605、81876650申报流程疫情期间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通过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处柜面或邮箱提交缓缴《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申请办理缓缴业务.
自由职业者通过个人专业版网上营业厅办理缓缴业务.

疫情期间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通过单位网上营业厅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处办理降低缴存比例业务.

疫情结束后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缴存比例:企业通过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柜面提交《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单位工会出具的证明,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审批结果.

实施期限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备注在疫情防控期间,如单位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当年租房提取额度上造成影响的,允许职工当年可提取额度顺延至次年,职工可在单位补缴后进行一次补提.

5.
阶段性降低医保缴费费率政策依据《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关于阶段性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及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医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0〕6号)《关于落实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青医保发〔2020〕7号)享受主体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享受条件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优惠内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9.
5%降至8.
5%;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10%降至9%.

在继续执行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全市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再予降低.
其中,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月缴费费率为7.
25%,3-6月缴费费率为6.
25%,7-12月为8.
5%,2021年1月起恢复为9.
5%;灵活就业人员2月缴费费率为7%,3-6月为6%,7-12月为9%,2021年1月起恢复为10%.

责任单位青岛市医保中心征缴服务处0532-85712877市南0532-85971821市北0532-83668975李沧0532-87050101崂山0532-88997557城阳0532-58659923西海岸新区0532-86166186即墨0532-88520027胶州0532-82232990平度0532-88366716莱西0532-66035833保税区0532-86761913申报流程缴费时直接享受.
实施期限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备注今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已下调单位缴费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0.
8个百分点.

6.
延缓缴纳医保费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及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医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0〕6号)享受主体自2020年2月疫情爆发以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
享受条件1)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标准.

2)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优惠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起,可向我市医保部门申请延缓缴纳医保费.
其中,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生活服务业,以及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等可优先申请缓缴.
首次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可在期满前再次申请缓缴,累计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医疗和生育各项统筹待遇不受影响.
3)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同步缓缴,个人账户暂不计入,待单位足额补缴后给予补计个人账户.

主管部门青岛市医保中心征缴服务处0532-85712877市南0532-85971821市北0532-83668975李沧0532-87050101崂山0532-88997557城阳0532-58659923西海岸新区0532-86166186即墨0532-88520027胶州0532-82232990平度0532-88366716莱西0532-66035833保税区0532-86761913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bj.
qingdao.
gov.
cn)申请缓缴医保费.
进入"网办大厅",点击"医保征缴入口",选择"企业申请缓缴医保费"模块,提交《中小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申请表》,提供2月份以来工资凭证、财务报表等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做出诚信承诺.

医保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企业可通过官网查询审核结果.

3)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5月31日.
相关文件可登录青岛政务网(http://www.
qingdao.
gov.
cn)或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查询,也可拨打各区、市医保部门业务电话进行咨询.

实施期限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备注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对不诚信企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依法予以追偿.

7.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1年政策依据《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青政办发〔2019〕4号)享受主体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优惠内容失业保险费率由1.
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
7%,个人费率由0.
5%降至0.
3%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再下调50%,调整后一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
05%、0.
1%、0.
18%、0.
23%、0.
28%、0.
33%、0.
4%、0.
48%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

责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0532-85912362申报流程申报时直接享受.
实施期限2020年4月30日起计算延长一年.
8.
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政策依据《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财企〔2020〕5号)享受主体在受疫情影响期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

享受条件在受疫情影响期间,正在享受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于2020年2月4日至6月30日享受期满,坚持不裁员且继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2月4日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责任单位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0532-83668967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不需再次申请,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市就业信息系统自动比对筛选2020年2月4日及以后享受补贴到期的中小企业.

实施期限2020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
9.
职业技能补贴—企业职工线上培训政策依据《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财企〔2020〕5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20〕4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13号)享受主体企业依托自有网站或第三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金蓝领"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健康卫生及疫情防控知识、通用性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和就业质量.

2)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理论课程,也可将适合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纳入.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将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以上劳模工匠、省级以上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等优秀技能人才纳入线上培训师资库,开展线上视频直播授课.

享受条件企业应确保职工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需编写培训方案,明确培训岗位名称、培训课程及课时、培训人数及批次、培训方式及平台等内容.

3)须在培训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就业网(网址:http://jy.
qingdao.
gov.
cn,下同)进行培训信息登记,选择"我要培训"栏目,点击进入"青岛市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系统",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培训方案.
经系统审核后自动生成《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申请表》、《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和培训课程表,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系统审核确认.
未经网上培训信息登记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优惠内容对完成线上培训课程并经线上考核合格且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按每合格1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职业培训处0532-83668901市南0532-82866102市北0532-82725580李沧0532-84630238崂山0532-88979352城阳0532-58659973西海岸新区0532-86891905即墨0532-88531466胶州0532-58966870平度0532-88322158莱西0532-66039373申报流程企业登录青岛就业网,将培训合格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录用人员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将培训过程照片(不少于2张)上传系统后,通过青岛就业网打印《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经单位盖章后,及时报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实施期限2020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备注①对在疫情前,已进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信息登记,但培训课程未结束的,也可对剩余理论课程采取线上培训的方式进行.

②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在上一个岗位技能培训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岗位技能培训,同一个岗位技能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③此外,企业组织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的600元补贴标准为线下培训及考核项目,待疫情结束后实施.

10.
职业技能补贴—就业重点群体线上培训政策依据《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财企〔2020〕5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20〕4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13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培训平台:包括"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的4家线上培训平台,分别是行知学徒网、潍坊职业培训网络平台、乐创空间-创新创业在线实训平台、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网.

2)参训人员:自2020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农民工(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已转移就业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目前处于未就业状态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生(指2018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本市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参加线上职业培训.

享受条件1)平台方面:国家、省、市推荐的线上职业培训平台,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参训人员提供免费线上培训服务,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①参训人员参加线上培训后须经线上培训平台考核合格.
②参训人员参加线上培训的职业(工种)须在《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0号)明确的48个职业(工种)和59个专项职业能力目录范围内.

③线上职业培训平台,能够通过青岛就业网将参训人员线上培训学时记录、在线培训合格证书等信息,上传到参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参训人员方面:①须通过国家、省、市推荐且符合要求的线上培训平台参加培训.
②参加培训的职业(工种)须在《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0号)明确的48个职业(工种)和59个专项职业能力目录范围内.

③培训后须经线上培训平台考核合格.
职业工种目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优惠内容1)平台培训补贴:在《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0号)明确的48个职业(工种)和59个专项职业能力目录范围内,相同职业(工种)等级培训费补贴标准的20%给予线上平台培训补贴.

参训人员生活费补贴:由参训人员户籍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在线培训学时,按照每学时5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通过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安排.
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总额不超过本人户籍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
同一个职业(工种)等级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责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0532—85912479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职业培训处:0532—83668901市南0532-82866102市北0532-82725580李沧0532-84630238崂山0532-88979352城阳0532-58659973西海岸新区0532-86891905即墨0532-88531466胶州0532-58966870平度0532-88322158莱西0532-66039373申报流程1)培训平台疫情结束后,由符合条件的线上培训平台通过青岛就业网向参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平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参训人员:生活费补贴实行政策找人,不需要个人申领,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其生活费补贴,由参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发放至参训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实施期限2020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备注①农民工,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已转移就业,且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目前仍处于未就业状态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②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生,指2018年1月1日以后毕业且未就过业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

③在疫情防控期间参加线上培训,疫情结束后又参加同一职业(工种)等级培训线下实训,经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其培训费补贴按照青人社规〔2019〕10号明确标准的80%给予补贴.

④在疫情期间参加线上培训,疫情结束后又参加不同一职业(工种)等级培训线下培训的,按青人社规〔2019〕10号有关规定执行.

⑤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群体在多个线上培训平台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且都经过线上考核合格的,以最先取得线上培训合格证的一次为准,给予平台培训补贴和重点群体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⑥重点群体在多个线上培训平台参加不同职业(工种)等级培训,合格次数超过规定最高补贴次数(3次)的,按照取得线上培训合格证的时间顺序和规定次数,给予平台培训补贴和重点群体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11.
中小企业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依据《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财企〔2020〕5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20〕4号)享受主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上年度年报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享受条件介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才、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1年内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我市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

2)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优惠内容按每介绍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每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责任单位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0532-83668005申报流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我要办事—单位业务—职业介绍补贴—单位用户"进行申请,上传介绍到我市用人单位就业的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毕业证书等材料.

2)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区(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实施期限2020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4日.
12.
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6号)享受主体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省、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享受条件春节假期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
优惠内容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达产,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天2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处:0532—83668932申报流程一次性用工补贴申报实行"零跑腿",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青岛就业网提出申请,全程通过网上办理.

筛选比对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通过信息系统比对企业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职工在岗且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按照企业注册地推送至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指导企业申报.
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电话、微信、短信、邮箱等方式,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青岛就业网进行申报,并指导企业上传春节假期期间每日在岗人员花名册.

3)资金审核发放.
对企业申报信息,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就业信息系统进一步核实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青岛就业网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区(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账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当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实施期限2020年2月起施行.
13.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6号)享受主体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享受条件1)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并新吸纳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2)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各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优惠内容根据符合条件的企业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新吸纳就业的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责任单位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处:0532—83668932申报流程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实行"零跑腿",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青岛就业网提出申请,全程通过网上办理.

筛选比对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比对企业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新吸纳就业情况,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按照企业注册地推送至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指导企业申报.
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电话、微信、短信、邮箱等方式,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青岛就业网进行申报.

3)资金审核发放.
对企业申报信息,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进一步核实劳动合同备案、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青岛就业网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区(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账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当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实施期限2020年2月起施行.
14.
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政策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重点引进人才.
优惠内容将"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放宽到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已落户的可享受本市购房、申请人才公寓等政策.
疫情期间,各区、市政府可结合人才住房需求,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中,划定一定比例的房源作为人才住房配售,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项目预售备案价格或实际销售价格的80%确定,具体房源和价格由区(市)政府与企业协商确定.
将商品住房房源纳入人才住房销售的,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在其他或未来商品住房项目中折抵人才住房配建指标.

2)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责任单位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引进处0532—88913379申报流程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在制定实施细则,届时将加大宣传力度,简化工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15.
支持安置外地返岗职工隔离观察政策依据《关于实施支持企业和项目建设复工达产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优惠内容安置外地返岗职工隔离观察所支付的酒店、公寓等租赁费用,由企业负担30%、财政负担70%;财政负担部分,由市与区市各负担50%.
财政负担部分由各区市先行垫付,市级负担部分待疫情结束后清算拨付区市.

申报流程安置外地返岗职工隔离观察支付酒店、公寓等租赁费用情况,由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青岛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汇总审核.
政策解释部门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处于滨0532-85911259冷传冰0532-85911260备注该项政策配套实施细则待由省指挥部制定、出台后发各市统一执行.
各区市参照执行.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工业企业复工诉求受理电话",做好辖区内企业政策解释沟通工作.

市南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服务中心0532-88729222市北科学技术局工业运行科0532-83087105李沧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运行科0532-87894165崂山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科0532-88996595西海岸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发展科0532-86988895城阳工业和信息化局督查室0532-58770282即墨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0532-66091610胶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科0532-82288668平度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科0532-87361949莱西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发展科0532-88406237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工信办0532-66966993保税港区发展和改革局经信科0532-8676935116.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依据《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财企〔2020〕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31号)享受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人员:1)大中专毕业生①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
大中专毕业生指取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并获得相应学历毕业证书的学生.
(将中专学生纳入范围,取消必须是普通高校的限制)②毕业年度在校生.
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在校生指的大中专在校生.
(在校生不再区分户籍,不再区分是否是驻青高校.
将中专生纳入范围.
取消普通高校限制)③休学创业普通高校大学生.
指普通高等院校休学创业的大学生,不含中专生.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①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5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
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年度全日制在校生.

登记失业人员①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
②外地户籍劳动者在青岛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青岛市进行失业登记的.

在职"双六"人员在青岛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在青岛创业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备注:不区分户籍.
办理营业执照前在青岛有连续6个月的5险.
办理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办理解聘备案手续.
不需要也办不了失业登记.
)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
(不区分户籍,不办理失业登记)6)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以名单为准,不需要办理失业登记)7)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家庭服务机构指经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备案的机构.
8)本市农村户籍自主创业农民.
(以户籍为准,不需要办理失业登记)享受条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办理就业手续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创业时间以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间为准,且原企业未申请过创业担保贷款.

3)企业(单位)须与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4)申请人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5)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须为营业执照注册人.
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6)提供符合条件的反担保①房屋抵押.
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独立产权,房屋未处于抵押或拆迁冻结期(按揭房屋因处于抵押状态,因此不符合条件).

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具有本市户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1人.

优惠内容1)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
对上述人员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根据其创业实体带动就业情况,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贴息.

贷款额度在15万元(含)以下的,给予3年全额贴息.
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贷款第一年、第二年给予全额贴息.
第三年根据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按比例给予最高全额贴息.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0532-83668967申报流程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选择进入"网上办事"/"创业服务"/"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模块,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申请展期还款的,借款人向贷款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同意后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其中贷款采取保证人形式担保的,还需反担保人同意,并由反担保人与政策性担保机构签订展期反担保合同.
贷款经办银行将相关证明、展期还款协议、展期反担保合同等材料以数据共享的方式传送到注册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相关数据录入系统.
其中,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由注册地区(市)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核实,借款人按照协议还款后,按照现有流程给予贴息.

实施期限2018年6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其中疫情期间提出展期诉求的政策期限自2020年2月19日始,有效期暂定3个月.

备注疫情防控期间享受社会保险缴纳减免政策或缓缴政策的,视同正常缴纳.

17.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依据《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财企〔2020〕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31号)享受主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列入"小微企业名录"范围内.
享受条件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以申请日为准)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职工总数20%(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0%)的.

2)小微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正常生产经营,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招用人员应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按月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人应为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本单位办理就业手续并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优惠内容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及贴息按每招用规定人员1人30万标准核定.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贴息额度:对贷款期满且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企业,财政部门根据经审核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小微企业贴息.
(对贷款期限内新招用人员(数量)就业岗位稳定度低于50%的不予贴息)对因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经贷款经办银行同意后可申请展期,展期期限及利息由双方协商确定,展期利息由小微企业承担.

责任单位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处0532-83668967申报时间申请人登陆青岛就业网,选择进入"网上办事"/"创业服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模块,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小微企业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后,由贷款经办银行将相关证明和展期还款协议以数据共享的方式传送到注册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相关数据录入系统.

实施期限2020年2月19日起施行,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18.
毕业学年大学生在青落户政策依据《关于毕业学年大学生在青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20〕3号)享受主体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享受条件1)在青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在校大学生;2)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3)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就读高校参考国家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外国高等学校名单).

优惠内容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含毕业学年),可申请在所在院校的学生集体户落户;本市以外(含国、境外)高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可依次选择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亲属(指父母、配偶)家庭户和市人才集体户落户.

责任单位0532-12333申报流程1)学籍确认.
符合条件拟落户的大学生登录"青岛人才"(http://rc.
qingdao.
gov.
cn/)或关注"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点击"青岛人社·学历汇",进入学历学籍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
其中,国内高校大学生上传《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身份证原件照片,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确认;国(境)外大学生上传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证明(附中文翻译件)、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和身份证原件照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确认.

2)资格审核.
大学生完成学籍信息确认后,通过"青岛人才网"或"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点击"先落户后就业"模块,选择"学历学位人才",并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
落户资格审核通过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给市公安局.

3)户口迁移①资格审核通过的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向所在院校提出落户申请,由所在院校登记制作花名册(按入学时间分类登记)、收集学生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报院校学生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审核,派出所根据落户资格审核名单核实,符合条件的开具准迁证,省内户籍大学生通过网上推送准予迁入信息.
准予迁入落户的,由所在院校收集大学生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本人内页)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统一到学生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②资格审核通过的本市以外(含国、境外)高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根据公安落户办理指南,可持相关材料依次选择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亲属(指父母、配偶)家庭户和市人才集体户落户.

实施期限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2日.
19.
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享受主体2018年及以后毕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就业的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享受条件由小微企业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申请人已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申请人不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
优惠内容按每人每月4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责任单位青岛市民生服务热线:0532-12333申报流程已通过"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完成信息采集的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办事服务-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模块进行申报.
或者关注"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点击"重点·办事-办事大厅",选择"小微就业补贴"进行申报.

实施期限自2019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25日.
20.
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政策依据《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青人社发〔2020〕6号)享受主体我市就业困难人员.
享受条件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

优惠内容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责任单位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0532-83668928申报流程延长期限期间的补贴自动延期,无需个人重新申请.
实施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1.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依据《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青人社发〔2020〕6号)享受主体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享受条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优惠内容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责任单位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0532-83668928申报流程个人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个人业务—灵活就业登记及社保补贴申请",凭账户和密码登陆.

实施期限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
22.
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20〕4号)享受主体办理失业登记人员.
优惠内容自2020年2月1日起,将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19元/月,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57元/月.

责任单位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0532-83668928申报流程失业保险金申领实行"零跑腿",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个人业务—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模块进行全程网办.
在疫情防控期间首次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申领时限由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延长至150日内.

实施期限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
23.
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政策依据《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青人社发〔2020〕6号)享受主体2019年12月及以后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

优惠内容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责任单位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0532-83668928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需个人重新申请.
24.
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青人社发〔2020〕6号)享受主体女性四十五周岁及以上、男性五十五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人员.

享受条件1)申请人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2020年当年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申请时仍未就业;3)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失业登记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信息.

优惠内容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全市统一按每人2600元发放.
一个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当年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不得与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0532-83668928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人员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个人业务—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模块,凭账户和密码登陆,按系统提示填报申请信息,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做出承诺,点击"提交".

实施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财税扶持25.
延期缴纳税款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下同)享受条件1)延期申报: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
2)延期缴纳税款: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
优惠内容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准备《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等材料)2)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准备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
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等材料)责任单位青岛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0532-839313520532-83931200申报流程现场办理流程:①延期申报:纳税人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属地税务所、三分局纳税服务科进行受理.

②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到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属地税务所、三分局纳税服务科提交资料,由其代为转报申请材料到青岛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2)网上办理流程: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http://qingdao.
chinatax.
gov.
cn/),点击进入电子税务局.
①延期申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模块;点击"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功能,进入表单填写界面;填写相应的税款所属时期、申请延期申报期限等栏次,选择需要延期的税种,上传相应,点击保存;点击下一步,进行申请提交,提交成功后,会显示成功回执单.

②延期缴纳税款:点击我要办税中的税务行政许可模块;点击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功能;填写相应的业务表单,点击保存;保存成功后上传需要上传的;上传后,点击提报进行提交.

实施期限2020年2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26.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补充通知》享受主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六大类困难行业纳税人:①六大类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②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3)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
4)对第1)、2)、3)项以外的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

优惠内容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六大类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土地、房产,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纳税人已按行业享受2020年第一季度困难减免税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免征税款,应将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4)对第1)、2)、3)项以外的纳税人,可申请减按70%的比例缴纳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责任单位青岛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0532-83931365申报流程自2020年4月1日开始,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网上办理.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等资料,系统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2)现场办理.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提报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等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

3)纳税人核准减免税后多缴纳的款项,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实施期限2020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备注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申请本通知规定的困难减免税,不得重复申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的困难减免税.

27.
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条件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

优惠内容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
主管部门青岛市税务局0532-123660532-8393126113687653991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实施期限2020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28.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享受主体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享受条件采购普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
优惠内容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部门青岛市税务总局0532-8393179813705325663申报流程1)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资质备案.
2)电子申报.
3)税务机关实地核查.
4)税务机关对退税设备定期监管.
实施期限2020年2月3日起施行.
29.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享受条件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责任单位青岛市税务局0532-12366申报流程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实施期限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0.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享受条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责任单位青岛市税务局0532-12366申报流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实施期限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1.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3)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责任单位青岛市税务局0532-12366申报流程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实施期限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2.
提供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等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享受条件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责任单位青岛市税务局0532-12366申报流程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实施期限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3.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享受条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责任单位青岛市税务局0532-12366申报流程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企业按照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①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②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③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实施期限2020年1月1日起起施行,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4.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降至1%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享受条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优惠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责任单位青岛市税务局0532-12366申报流程每月/季申报时享受.
实施期限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35.
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调至10万元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享受条件定期定额方式缴纳.
优惠内容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等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基础上,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将"起征点"调整到月收入10万元.

责任单位青岛市税务局0532-12366实施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36.
跨境电商出口货物免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4号)享受主体青岛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
享受条件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从国务院同意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优惠内容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无票免税.
责任单位青岛市税务局0532-12366申报流程1)主要材料清单:不需要2)业务流程: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符合免税条件的货物,须在销售业务发生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按季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

实施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37.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试行核定征收政策依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享受主体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
享受条件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优惠内容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责任单位青岛市税务局0532-12366申报流程1)主要材料清单:跨境电商企业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2)业务流程: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实施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38.
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
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责任单位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配置处0532-85911392青岛市科技局高新处0532-85911985青岛市商务局财审处0532-85918125青岛市财政局市场配置促进处0532-85855859青岛市民营经济局创新创业服务处0532-85912657青岛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0532-51917612申报流程参照往年各项目申报流程.
实施期限2020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39.
新购置防护物资设备技改奖补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自2020年1月20日起到全国疫情结束期间,纳入市级重点支持的企业.
优惠内容新购置防护物资生产设备参照支持企业技改综合奖补政策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企业已获得国家、山东省相关疫情补助的,不重复补助.

责任单位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处陈锐85911528申报流程1)申报材料:《青岛市2020年支持企业扩大产能补助政策申请表》(名称暂定);企业2020年1月20日起到全国疫情结束期间购置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其他补充材料.

2)申报程序①根据发布的《青岛市2020年支持企业扩大产能补助政策申报指南》(名称暂定),企业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②经区(市)、市两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6%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实施期限2020年1月20日起到全国疫情结束期间.
40.
减轻残保金负担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征缴.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对因疫情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非税收入处0532-83931023申报流程由缴费人在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自动享受该优惠政策.
备注对因疫情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政策说明:税务机关仅为执收部门,依据《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青财规〔2018〕12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目前正在等待省财政部门研究出台具体办法.

41.
农商互联示范企业奖补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字〔2020〕18号文件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6号)享受主体纳入省农商互联示范项目、经申报并审核确认,具有订单农业、产销一体、股权投资合作等长期稳定农产品流通模式,辐射作用大、带动能力强的农业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享受条件1)是支持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具体包括:新建改造集配中心、冷库,配套建设清洗、加工、预冷、烘干、质检、分级、包装、垃圾处理等设备;新建改造产地仓,配套建设质检、包装、分拣和柔性仓储等设备;建设移动型、共享型的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

2)是支持农产品全程冷链体系建设,具体包括: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配备产地预冷、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在主销区建设低温仓储配送设施,推广使用标准化载具;支持企业在冷库、冷藏车等冷链设施中安装温度传感器、温度记录仪等冷链监控设备.

3)是支持供应链末端惠民网络建设,具体包括:建设改造一批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等零售网点,发展联合采购和配送平台,建设改造中央厨房、生鲜配送中心等统仓统配设施.

4)是支持提升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水平,具体包括:对山东特色优势农产品在种养加工、检验检测、质量分级、标识包装、冷链物流、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制订一批国标、地标、团标、企标,支持建设单一农产品全产业链流通标准体系;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标准研发和标准化培训,组织专家深入开展标准化推广应用;支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拓展公共品牌营销渠道.

优惠内容支持资金按照市级商务部门审定的"品种+供应量"清单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2019年度实际投资额的20%,冷链物流监控设备及系统购置(改造)项目可全额支持.

责任单位青岛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与市场体系建设处张岭0532-85918256青岛市财政局市场配置促进处谭平0532-85855859申报流程纳入省农商互联示范项目的我市企业,向市商务部门申请设立"品种+供应量"清单,经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和清单后,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备案,相应拨付资金.

42.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提前拨付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号)优惠内容各县(市、区)财政按上年补助额度的50%提前拨付2019年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
从今年开始,将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禽品种纳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省级补助政策范围.

责任单位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防疫处李修科0532-66999624青岛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赵嘉伟0532-85855863申报流程落实2019年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其中,兑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规模不得少于应兑付资金的50%,并于3月底前拨付至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
2016年起,我市已将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禽品种纳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范围.
根据《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青农计财字〔2019〕12号),具体补助标准及程序由区市自行制定.

金融支持43.
中小企业转贷款政策依据《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青民发字〔2020〕2号)《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财企〔2020〕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依法合规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优惠内容贷款规模:20亿元.
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需提高额度的,最高不得超过3000万元,最终以银行审批额度为准.

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
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
贷款期限: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
使用收费标准:企业使用费率不高于0.
05%/日,并不得收取企业顾问费、咨询费、材料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责任单位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融资合作处黄利0532-85912662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陈鹏0532-55583319申请流程1)主要材料清单: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③银行贷款抵押物所有人、担保人身份证明;④公司章程复印件;⑤公司近期财务报表;⑥房地产交易中心打印的抵押物状态查询(产调查询),银行抵押物权证复印件;⑦原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⑧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一个月内的征信报告;⑨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引导基金申请表.
(以上材料提供给转贷合作机构)2)业务流程:①借款人申请:在银行贷款到期20日前借款人登录"青岛市企业服务平台"(http://www.
qdmqfw.
com/),通过"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在线申报"提交申请;②银行授信确认:贷款银行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③现场调查:转贷合作机构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④办理手续:转贷合作机办理与借款人的转贷资金借款手续,借款人预交使用费用;⑤放款:转贷合作机构为借款人偿还到期银行贷款;⑥还款: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新发放的贷款归还转贷资金.
实施期限2020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44.
防疫物资生产专项应急贷款政策依据《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青民发字〔2020〕2号)享受主体青岛市辖区注册企业,已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信部提供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的重点企业名单并具备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生产经营资质、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企业,后续将及时根据有关政策调整应急贷款支持范围.

享受条件享受贴息的企业应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一般性资金需求,也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优惠内容贷款规模:10亿元贷款额度: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最终以银行审批额度为准.
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贷款期限: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
责任单位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张永佳0532-51917612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陈鹏0532-55583319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赵岩0532-8378313415588623456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龙13407609288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冰0532-66957209申报流程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或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向相关银行推荐,各相关银行审核并发放贷款,企业到期还款.

实施期限2020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45.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融资支持政策依据《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关于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等提供应急融资支持的通知》享受主体1)参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2)各区、市政府指定的符合要求的采购主体.
享受条件借款企业应具备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生产经营资质、具备相应生产条件.

优惠内容1)参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对参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提供应急专项流动资金贷款,专项用于防护用品(口罩、防护服等)、消毒物品、检测药品、治疗药品、救治器械生产经营,以及承建防控医院的建筑施工企业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相关用途.

2)各区、市政府指定的符合要求的采购主体.
对各区、市政府指定的符合要求的采购主体,可提供应急贷款,专项用于医疗救助、物资采购、应急设备采购等与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相关的用途.

责任单位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王世果0532-8591266513061287659国开行青岛分行王震勇13793285836申报流程各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企业、政府采购部门,根据实际生产和采购需求,可申请相关贷款,国开行青岛市分行将建立快速对接服务通道,提供优惠便捷金融服务.

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和政府部门(以区、市为单位),分别填写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融资需求申请表、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需求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wangzhenyong@cdb.
cn(企业报的融资需求同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处,邮箱:qiyezhidaochu@126.
com).

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推荐或者申报有资金需求的企业申报融资需求项目.

实施期限2020年1月29日起施行.
46.
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享受主体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
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
5个百分点.
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0532-80896335青岛银保监局统信处0532-83079360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配置促进处0532-85913283青岛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0532-51917612申报流程1)企业所需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各商业银行续贷所需申报材料略有不同).

2)办理具体流程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授信部门尽职调查后,对企业发放贷款(首贷、续贷与扩大授信等不同业务种类的详细流程略有不同).

实施期限2020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47.
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享受主体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0532-80896335青岛银保监局统信处0532-83079360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配置促进处0532-85913283青岛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0532-51917612申报流程企业所需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各商业银行续贷所需申报材料略有不同).

办理具体流程: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授信部门尽职调查后,对企业发放贷款.

实施期限2020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48.
降低企业首贷门槛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享受主体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
享受条件为疫情防控提供产品和技术的中小微企业,有潜力、有市场、有发展前景,尚未获得过贷款支持.

优惠内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
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0532-80896335青岛银保监局统信处0532-83079360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配置促进处0532-85913283青岛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0532-51917612申报流程1)企业所需申领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
2)办理具体流程企业提出申请,银行主动受理,信贷部门进行审查,开通绿色通道,对企业进行放贷(各银行的具体流程略有不同).

实施期限2020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49.
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依据《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财企〔2020〕5号)享受主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纳入国家、省(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

享受条件享受贴息的企业应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一般性资金需求,也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优惠内容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新增的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

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1日后新增的专项贷款(银行机构对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市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上述企业不重复享受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青岛市财政局江朔0532-85855283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卢佳超0532-85913650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李海文0532-85911259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王松娟0532-80896600青岛市审计局李瑞峥0532-83872850申报流程1)申报材料:需提供贴息资金申请表;政策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份;贷款发放凭证.

2)办理流程:①国家、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向工商注册地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②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严格把关,精准认定,初审后联合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2020年5月25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报送企业申报汇总情况.

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贷款申报情况予以审核.

④市财政局根据审定后的贴息情况,安排贴息资金并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
对于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对于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经区(市)财政局拨付.

实施期限2020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
备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青岛市发展改革委、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并将国家、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时抄送青岛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50.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政策依据《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财企〔2020〕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疫情防控期间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享受条件向我市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驻青银行业金融机构.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

优惠内容1)发放的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

2)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参照省标准制定综合考评指标,对我市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对排名靠前的金融机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青岛市民营经济局张永佳0532-51917612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高丽娜0532-80896335青岛市市财政局谭平0532-85855859申报流程1)申报资料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提交《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表》、代偿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放款和还款凭单及流水、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系统截图、抵押(担保)合同、内部责任认定材料,青岛银保监局确认的逾期贷款信息等有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3份.

2)业务流程:①小微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并自主提出贷款申请.
②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疫情期间产生贷款不良和需要,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供经青岛银保监局确认的逾期贷款信息.

③服务中心将初审意见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服务中心划拨风险补偿金.

④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追偿回来的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风险承担的比例于5个工作日内返还到中心账户,并做好补偿、清收台账.

实施期限2020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
51.
融资担保补助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享受主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及时向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各担保机构.

享受条件1)我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2)当年新发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3)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年初净资产的10%.
4)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3%.
优惠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笔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
5%给予补助,重点向小额、低费率融资担保业务倾斜.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
5%给予补助.

3)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机构,按担保额的1%(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
对发行上述票据、债券提供免费反担保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每年按反担保额的1%(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注入国有资本金.

责任单位青岛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0532-51917612申报流程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责任单位提报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实施期限2020年2月3日起施行.
52.
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享受主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享受条件及时向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优惠内容鼓励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小微企业贷款,按上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净增量的1%核算贷款风险补偿金总额度,并在小微企业贷款实现正增长的风险补偿对象中进行分配.

责任单位青岛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0532-51917612申报流程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责任单位提报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实施期限2020年2月3日起施行.
53.
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享受主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享受条件向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制造业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优惠内容鼓励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工业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的贷款,具体为按照不超过金融机构上年度本市大中型制造业企业贷款净增量的2%核算贷款风险补偿金总额度,并在大中型制造业贷款额实现正增长的各金融机构进行分配.

责任单位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处0532-85911068申报流程1)申报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提报代偿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放款和还款凭单及流水、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系统截图、担保合同、内部责任认定材料等材料.

2)办理流程核算确定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额度后,符合政策条件的金融机构向青岛银保监局提报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实施期限2020年2月3日起施行.
54.
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票据再贴现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财务公司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的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

享受条件对纳入国家及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内的企业进行票据再贴现.
优惠内容放宽疫情防控领域再贴现办理条件,对纳入国家及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内的企业票据再贴现设立专项额度,不受票据类型、单张票面金额上限、涉农或小微票据占比条件限制,不需进行综合量化评估.
只要贴现利率符合要求,可在专项额度内敞口支持.
对疫情防控相关业务实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加快审批.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王松娟0532-80896600申报流程同普通再贴现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
实施期限2020年2月起施行.
55.
鼓励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的企业减免罚息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享受主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
优惠内容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鼓励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的企业减免罚息.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青岛银保监局统信处0532-83079360实施期限2020年2月起施行.
56.
鼓励保险机构适当延期收取保费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享受主体1)投保企业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险种的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向保险机构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保费;2)营运车辆受疫情影响无法上路行驶的,可以向保险机构申请,办理车辆停驶.

优惠内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鼓励保险机构适当延期收取保费,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政府规定和客户申请,适当延长与企业经营相关保单的保险期限.

责任单位青岛银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魏久锋0532-830793531)主要材料清单由保险机构按照内部操作流程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企业协商确定.
2)业务流程由保险机构按照内部操作流程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企业协商确定.
实施期限2020年2月起施行.
57.
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依据《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享受主体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1)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
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
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2)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
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责任单位青岛银保监局统信处、普惠金融处刘金文0532-83079360王翦0532-830792271)主要材料清单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2)业务流程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按照内部操作流程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协商确定.

实施期限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
58.
生猪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出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
享受条件种猪场应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应具有设施农用地备案、环评、动物检疫许可手续.

新建、改扩建出栏500头以上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贴息企业应具有取得(流转)土地证明、设施农用地备案、环评手续、养殖栏舍面积(图纸)、建设进度等材料.

优惠内容给予不超过1年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用于新建、改扩建规模以上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

责任单位青岛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业管理处王岭大0532-66999683青岛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赵嘉伟0532-85855863申报流程1)贷款贴息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申报.
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申报贴息,并对申报企业的主体资格、贷款明细、贷款用途等情况进行审核.
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区(市)农业部门审核后的贷款贴息材料,测算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2)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将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

3)市农业农村局对区(市)报送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程序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区(市)补贴资金测算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市农业农村局汇总相关材料,联合市财政局将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复核.

4)市财政局及时将相关审核结果通知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及时直接拨付相关企业.

实施期限2020年2月起施行.
59.
"三农"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号)享受主体青岛地域内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享受条件申请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的贷款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优惠内容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贷款使用额度、期限、收取担保费标准:1)单户担保余额控制在10-300万元之间.
单户生猪养殖场提供的担保余额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2)使用期限:12个月3)担保费收取标准: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新增的政策性担保业务,按照现行担保费率减半收取担保费,平均收取保费0.
75%/年,最低0.
4%/年.

责任单位青岛市农业农村处王立鹏0532-85855863青岛市农担公司赵阳0532-66006003申报流程1)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携带银行信贷所需资料(身份证、营业执照、资产情况、经营流水情况等)到农担公司合作银行进行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贷款申请,银行初审合规后与农担公司联合或分头进行尽职调查,按照调查结论决定是否放款及担保,并将调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请贷款主体.

2)农担公司合作银行青岛农商行、邮储银行、农行、青岛银行、日照银行、齐鲁银行、崂山交银村镇银行、中行、工行、建行(只能做公司类客户).

3)放款流程合作银行与贷款主体签订借款合同,农担公司出具担保函并落实相关反担保,贷款主体缴纳担保费,银行放款.

四、降低成本60.
缓解企业用能成本政策依据《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财企〔2020〕5号)《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疫情期间惠企利民八项措施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20号)享受主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

享受条件气:与燃气经营企业签定的供气协议在有效期内;疫情发生前未欠交气费.

优惠内容认真贯彻省政府疫情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要求,督促供电、供水、供气企业落实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责任单位海润自来水集团服务热线0532-96111崂山区供水管理中心0532-88603155、88603133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服务热线0532-85112319城阳水务有限公司服务热线0532-86082222即墨区自来水公司服务热线0532-88520526平度市自来水公司服务热线0532-87362705莱西市自来水公司服务热线0532-88475716、66030238胶州市自来水公司服务热线0532-87203111市燃气发展中心李嘉寿0532-68099902国家电网青岛电力公司0532-95598申报流程申报材料:①电:现场签订《电费缓交协议》②气:《延期缴纳燃气费用确认表》(加盖单位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要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①电:青岛供电公司主动落实中小企业"欠费不停供"措施,主动与欠费的中小企业对接,签订《电费缓交协议》,协商约定缓交金额、缓交时限、担保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②水:疫情期间(暂定2020年2月1日至官方发布疫情解除),城市供水企业对中、小企业欠费不计收违约金,不进行停水催缴.
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以官方发布时间为准),城市供水企业对中小企业欠费不计收违约金,对欠费采取人工、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提醒缴费.

③气:受理申请;审核;变更交费时限和形式.
实施期限2020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
61.
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享受主体"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优惠内容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
8743元)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责任单位青岛市发改委价格和收费处0532-85911411申报流程主动服务,不需要企业申报.
实施期限2020年2月1日-6月30日.
62.
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政策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61号)享受主体非居民天然气用户.
优惠内容非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
合同内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结算价格一律下浮,综合平均城市门站结算价按不超过1.
957元加省内管输价格确定.

各市要及时落实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按照"门站价格加配气价格"的规定,降低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凡非居民天然气购销差价高于上述要求的,一律按要求调整到标准以内.

责任单位青岛市发改委价格和收费处0532-85911411申报流程主动服务,不需要企业申报.
实施期限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63.
支持性电价政策依据《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疫情期间惠企利民八项措施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20号)享受主体疫情期间暂不能开工复工企业.
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
优惠内容1)对疫情期间暂不能开工复工企业,申请用电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以及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的,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
并且电网企业对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企业可追溯减免时间.

2)对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以上部分按实计收电费,暂停执行"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的电价政策.

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可免于缴纳每千伏安50-200元标准不等的高可靠性供电费.

责任单位国家电网青岛电力公司0532-95598申报流程企业可根据需要随时办理.
实施期限2020年2月12日起施行.
64.
保鲜仓储设施可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号)享受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户;优惠内容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责任单位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房效国0532-85911411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用电户到电网营业厅或通过APP提出申请,经供电公司审核通过即可改变用电类别.

实施期限2020年2月起施行.
备注农村的冷库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如果利用夜间低谷电价蓄冷,价格可能更为优惠.
以10kV客户为例:平段电价为0.
6089元/度,谷段电价0.
3180元/度,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单一电价,电价0.
5250元/度,如果用电时段主要在夜间,执行原来的价格政策更加适合.
由于该政策是扶持性政策,应根据客户的实际生产情况由客户选择申请执行.

65.
允许企业门店阶段性报停取暖费并返还停暖期间费用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优惠内容取消"暂停用电不得少于15天"等限制,实行"先办理,后补材料服务",随时根据企业需求及时受理.
对需要办理暂停、减容、恢复等用电业务,取消"5个工作日申请"等限制,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含节假日).

责任单位青岛市发改委价格和收费处0532-85911411实施期限2020年2月起施行.
66.
提速办理医用防护注册备案手续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一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特殊管理措施的通知》(鲁药监〔2020〕1号)《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药监〔2020〕4号)享受主体纳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疫情防护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名单的,转产医用口罩、防护服、额温枪等企业.

优惠内容提速办理医用防护企业注册备案手续,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改造生产线转产口罩等医用物资.

责任单位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陈永华联系电话:0532-85730526申报流程1)申报材料:①《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申请表》;②《送检样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2)申报程序①企业向省药监局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②省药监局下发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结果通知单;③企业送检样品到省局医疗器械检验中心;④产品检验合格后,省局下发现场核查通知;⑤现场核查通过后,进入产品应急注册申请程序;⑥产品注册通过后,进入生产许可程序;⑦通过后,进入公示阶段;⑧省局下发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证.
实施期限2020年1月29日施行.
67.
生产防护物资资质认证财政补助政策依据《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获得医用防护用品资质证书的企业.
优惠内容对疫情防护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支付因生产防护物资开展的资质认证费用,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责任单位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物医药产业处刘莉0532-85912656申报流程1)申报材料:①企业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③费用支出明细及发票;④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内容及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⑤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2)申报流程①企业申报.
在我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向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报材料.

②区市初审.
③市级审核.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对区市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
组织专家对通过完整性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查,并组织评审.
在此基础上,研究确定支持的企业,并予以公布.

实施期限2020年1月20日起到疫情结束期间.
68.
生产防护物资检测费用财政补助政策依据《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纳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疫情防护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名单、转产民用口罩的企业.

优惠内容对疫情防护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支付因生产防护物资开展的检验检测费用,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责任单位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消费品产业处佟建渤0532-85912296申报流程1)申报材料:①《青岛市2020年疫情防护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检验检疫费用补助申请表》;②企业2020年1月20日起到全国疫情结束期间,防护产品检验检测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③国家权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

2)申报程序①企业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②经区(市)、市两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实付检验检测费用进行全额补助.

实施期限2020年1月20日起到疫情结束期间.
69.
延长大宗干散货和油品免费堆存政策依据《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财企〔2020〕5号)享受主体货物作业委托人.
享受条件省政府公布的疫情期间.
物流运输是指港口至企业间公路运输.
大宗干散货及油品是指铁矿石、煤炭、焦炭、原油、铝矾土.
优惠内容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

责任单位青岛港集团生产业务部0532-82982050申报流程1)申请材料:客户申请说明书、港口作业合同.
2)申请流程:作业委托人持申请材料向货物作业公司申请,作业公司核对货物入库时间、港口作业合同原有的免堆期;核实物流运输原因;经审批后在结费时直接减免优惠.

实施期限2020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
70.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依据《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财企〔2020〕5号)享受主体1)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企业.
2)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企业.
享受条件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
开展病毒防护用品、消杀物品、体温检测器械、检测检验试剂、治疗药品、防治医疗设备、救护车等运输.

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
开展煤炭、油气、化工、机械设备、农资、进出口货物、邮政、快递等运输.

优惠内容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

责任单位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张晓0532-85911392青岛市交通运输局田禾青0532-88018935申报流程申报材料:①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
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类).

②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
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重要物资类)办理流程:①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
运输企业可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办理.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需求,指导相关企业填写《山东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调拨单》和《山东省疫情防控应急人员通行转运单》(简称《物资调拨单》和《人员转运单》),审核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将《物资调拨单》和《人员转运单》发市交通运输局.

承运单位或驾驶人自行到交通运输部网站首页下载《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及落实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不实行隔离措施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57号)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类)自行打印填写.

②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
承运企业自行到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首页下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重要物资类)自行打印填写.

实施期限2020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
71.
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政策依据《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财企〔2020〕5号)《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所有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
优惠内容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具体截止时间根据交通运输部另行通知确定.

责任单位收费公路免收通行费工作联系人田禾青0532-88018935申报流程无需申报.
实施期限从2020年2月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
72.
物流费用补助政策依据《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享受主体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对参与国家和省、市组织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按省内调运30%、跨省调运50%的比例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青岛市道路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货运处0532-88918730实施期限2020年2月起施行.
73.
农产品调运物流费用补助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号)享受主体疫情防控期间,承担政府及部门组织的农产品调运物流费用的生产、流通和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在疫情防控期间,择优选取辐射作用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依据"品种+供应量"清单给予奖补;对政府组织参与调运的流通企业,建立"品种+任务"调运清单,对物流费用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青岛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控处陈朔0532-85910276申报流程1)主要材料清单:①政府及部门下达农产品或车辆调运任务单、调运函等复印件;②物流费用发票复印件;③自行运输或免费提供物流费用的,提供企业加盖公章的《企业物流费用核算单》.

2)业务流程:①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报到所辖区市商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商务局.

②市商务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按拨付程序拨付补贴款.
实施期限2020年2月起施行.
74.
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享受主体青岛市旅行社.
享受条件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优惠内容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
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责任单位青岛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处王玉宝0532-85813969各银行联系方式工商银行信息大厦0532-85809988-215106光大银行东海路支行0532-85063662中信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0532-85022923中国银行青岛分行0532-81858016农行市南三支行0532-85715775建行五四广场支行0532-83871991交通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0532-82959029邮储银行0532-83890521申报流程旅行社携带取款通知书和申请书及保证金存单、存款协议(包括分社),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二楼综合窗口签字盖章,持取款通知书及银行所需材料到保证金存款银行领取保证金.

自2月7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暂退保证金工作.
各存储银行于2020年3月10前汇总退还旅行社家数、金额及明细表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处.
旅行社应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
对未按期交还保证金的旅行社将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实施期限接受暂退保证金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75.
顺延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2020年上半年疫情期间新开工建设项目.
享受条件取得施工许可证.
优惠内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采取银行保函等方式,申请延期缴纳.
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至6月底或根据疫情情况最长不超过疫情结束后10日.

责任单位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迟成0532-85933905申报流程1)申报材料:延期缴纳申请、银行履约保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2)申报程序:建设单位将延期缴纳申请、银行履约保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先行扫描发至电子邮箱fc85933932@126.
com进行预审,其后通过邮寄(或报送)等方式将延期缴纳申请和银行履约保函原件发至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市南区香港中路126号观海楼410房间,联系电话:85933933).

审核通过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并短信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可直接去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施工许可.
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

实施期限2020年2月起施行.
76.
减轻企业保证金负担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我市受疫情影响严重且资金困难的建筑施工企业.
享受条件鼓励建筑业企业以保险保函的形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优惠内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且资金困难的建筑施工企业,经申请,可暂缓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个月.

责任单位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处高大林0532-85063575申报流程1)申报材料:《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2)申报程序: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审查合格后按程序予以缓缴.

实施期限2020年2月起施行.
77.
保障重点项目用地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区(市)自然资源局优惠内容对急需落地的重点项目,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预借制度,在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经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由所在区(市)政府提出申请,在国家下达计划指标前先行进行用地审查报批,可预借2019年区(市)使用的用地计划总量50%先期使用.

责任单位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王禄0532-83893224申报流程1)申报材料:区(市)自然资源局预借用地计划的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含拟用地符合"两规"情况、拟供地时间、拟开工时间等证明材料),由区、市政府盖章确认.

2)申报程序①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向市局提出预借用地计划的申请.
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统一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实施期限在国家正式下达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前,保障疫情防控项目和省市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项目、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和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卫生、乡村振兴、扶贫等社会民生项目建设.

78.
延长审批许可时效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优惠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对经批准的规划许可事项在有效期内的,在原审批期限的基础上自动顺延3个月,无需办理延期手续.
对规划和土地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地价评估报告、政府批文等要件,疫情防控期可不计入该要件规定的有效时限.

责任单位青岛市审批大厅: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32-85916547;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南分局:市南区宁夏路286号市南区行政审批大厅0532-88729747;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北分局:市北区鞍山二路48号市北区行政审批大厅0532-85635379;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沧分局:李沧区九水东路3号李沧区行政审批大厅0532-66088359;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2楼高新区行政审批大厅0532-66966901;规划崂山分局:崂山区仙霞岭路20号市民文化中心D座崂山区政务办理大厅0532-88036102;规划城阳分局:城阳区山城路195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0532-87758043;规划保税港区分局:保税港区北京路68号保税港区行政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大厅0532-86768933.
申报流程无需申报实施期限疫情防控期间.
79.
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包含商服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优惠内容1)原则上可按起始价的50%确定竞买保证金,按照成交价的20%缴纳定金;2)其他用地原则上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至土地出让价款的50%,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并支付相应利息.

责任单位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郑颖0532-83893253申报流程此条政策无需申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即可.
实施期限2020年2月起施行.
80.
在建项目预售资金优惠政策依据《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享受主体2020年上半年疫情期间新开工建设项目.
优惠内容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的,即可按楼栋为最低单元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目前在建人才住房项目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项目建设主体履行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无不良记录且已复工的,疫情期间,可依企业申请提前一个节点返还商品房预售款重点监管资金,完成首次登记前累计申请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5%.

责任部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处陈立松0532-8506803981.
延长合同履行期限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

享受条件1)确因疫情影响,到期无法按时履行与市属国有企业已签订合同相关义务的中小企业;2)依法合规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

优惠内容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责任单位青岛市国资委法规和监督稽查处吴世来0532-83786869申报流程1)主要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合同复印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向市属国有企业提出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的书面申请.

2)业务流程:①提出申请:中小企业向市属国有企业就受疫情影响拟与市属国有企业延长合同履行期限提出书面申请;②双方协商:市国资委督促、协助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③续签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合同履行期限;④延长合同履行期限书面申请及补充协议复印件报市国资委留存一份.

实施期限2020年2月起施行.
五、房租减免82.
降低中小企业租用国有房产租金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财企〔2020〕5号)《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青岛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属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免承租企业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国资委〔2020〕2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租用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享受条件疫情期间租用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
优惠内容疫情期间,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的租金.

对于已提前缴纳房产租金,或难以退还已缴纳租金的,可延长1-3个月的免费租赁期限.

3)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参照上述方式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青岛市国资委股权收益预算处赵尔军、宋昆、崔木0532-837868910532-83786809申报流程1)摸底市属企业应摸清承租方、实际经营承租方(如有间接出租方的)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形成房产承租方和实际经营承租方两个清单.

2)告知按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的承租企业,做到应知尽知.
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3)受理各市属企业应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方、实际经营承租方证明材料).
疫情期间,尽量避免人流集聚,可以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4)审批各市属企业应根据减免房租政策具体落实方案及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等内容.

5)反馈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承租方,并尽快办理减免房租手续.
办理减免工作中,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

6)报备各市属企业应逐笔记录减免承租企业房租情况,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并留档备查.
有关减免房租工作办理情况经市属企业集团汇总审定后,通过金宏网报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及时总结市属企业减免房租工作开展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实施期限2020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
83.
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财企〔2020〕5号)《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1)承租主体尚未缴纳房产租金的,可以直接免交2-3月份房租.
对于已缴纳房产租金且难以办理退款的,可通过延长房屋资产相应出租期限等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

2)对于房屋出租单位资金确实困难的,兼顾出租单位的实际情况,鼓励双方在政策框架内协商一致,直接采取延长相应租赁期限等其他更为灵活的处理方式,保证承租方应享受到政策红利,也更好地照顾到出租方的利益.

优惠内容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3月房租;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减半收取2020年4月至6月租金.

责任单位青岛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0532-85855877申报流程承租主体向出租房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方在政策框架内协商解决,并由出租方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方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其审核批准.

实施期限自2020年2月起实施.
84.
减免政府主导的创业载体房租政策依据《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财企〔2020〕5号)《关于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房租减免及运营补贴申领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1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含家庭服务广场)入驻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1)对入驻的中小企业按实际租赁面积减免3个月房租,具体减免月份,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与入驻中小企业协商,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任选连续3个月.

2)对已提前预收的房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予以退回或经双方协商、此后给予3个月免租期等方式减免到位.

3)对减免期满后仍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延期收取房租,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

责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0532-85912360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0532-83668967申报流程不需入驻的中小企业申报.
按照"谁主管、谁落实"的原则,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应处室(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督促主导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于2020年2月28日前将房租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实施期限2020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
85.
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政策依据《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财企〔2020〕5号)《关于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房租减免及运营补贴申领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14号)享受主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享受条件对入驻中小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
优惠内容对经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鼓励主办方(运营方)为入驻中小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具体减免额度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由市或区(市)财政给予最长3个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每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最高补贴50万元.

责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0532-85912360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0532-83668967申报流程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1)申报时间:分两次申报.
第一次:3月18日前省级平台自行提交申报材料,3月20日前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初审,3月25日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2天公示,3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

第二次:5月8日前省级平台自行提交申报材料,5月12日前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初审,5月16日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2天公示,5月下旬完成资金拨付.

2)主要材料清单:①《省级平台运营补贴申请表》,下载、填写、盖章后上传;②《省级平台运营补贴明细表》,下载、填写、盖章后上传;③针对疫情防控实行的减免房租政策措施文件;此外,现收房租的省级平台提供前2个月(2019年12月、2020年1月,下同)和减免当期房租收取证明(发票复印件)、房租减免协议或确认书(加盖公章);预收房租的省级平台提供房租收取证明(发票复印件)、退费证明(财务报表或银行流水)、房租减免协议或确认书(加盖公章).
扫描电子版上传.

④享受房租减免中小微企业入驻时签订的租赁合同或相关协议、营业执照(其中,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注册地址须与省级平台地址一致)、前2个月《纳税申报表》或《完税证明》.
扫描电子版上传.

3)申领程序:①申报.
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hrss.
shandong.
gov.
cn/)->"山东创业服务云平台网"->登录账号->"专项业务管理"->"专项业务列表"->"省级平台运营补贴".

②审核.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省级平台注册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③公示发放.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和资金拨付.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1)申报时间:2020年6月30日前2)主要材料清单:①青岛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申请表.
②基地或园区享受房租减免企业花名册(企业名称、创办时间、入驻时间、带动就业人数、孵化期间、孵化面积、房租减免月份、房租减免金额、创业者姓名、创业者联系方式,按照企业入驻时间先后顺序排序).

③享受房租减免企业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④基地或园区与享受入驻企业签订的房租减免协议(或确认书),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⑤房租减免承诺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同步报送电子版.
4)申领程序:可按照创建申报渠道,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向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运营补贴,通过邮寄方式,将运营补贴申请材料寄送至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青岛市北区延吉路38号,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收).
申报材料电子版可刻录光盘随申报材料一并寄送,也可扫描后发送至pxjy16@163.
com.

市就业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通过市就业信息系统对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电话抽查、网络比对等方式,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通过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资金到位后,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将运营补贴拨付至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区(市)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区(市)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参照市局补贴办法制定实施.

实施期限2020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
六、对外贸易86.
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关于做好落实扶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作的通知》(青商贸字〔2019〕6号)享受主体在青岛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注册地商务责任单位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扶持年度有出口实绩且统计在青岛市(以海关统计为准).

2)企业管理规范,扶持年度在外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企业在具备承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质的青岛市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优惠内容1)对外贸企业在保险机构投保非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含短期综合保险、短期中小企业综合保险、短期买方违约保险、短期特定合同保险等)的保费支出,给予不高于实际保费支出60%的扶持.
其中,扶持年度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内的企业,每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扶持年度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企业,每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外贸企业(扶持年度的前一年海关统计的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外贸企业)在保险机构投保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实际发生的保费支出,在保险机构承保费率优惠(费率不高于0.
03%)基础上,给予保费100%的支持(投保时直接免收保费).

责任单位青岛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荣珺0532-859181131)申报材料①《青岛市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资金申请表》(投保非小微外贸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②《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③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名称若有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⑥与具备承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质保险机构签订的有效保险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⑦保费发票复印件(核对原件);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申报程序①外贸企业投保非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符合申报条件的外贸企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②外贸企业投保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由保险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投保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产品情况汇总申报.

实施期限2020年2月3日起施行.
备注有资质的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大地保险87.
优化出口信保服务政策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鲁发电〔2020〕12号)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的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1)简化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的购付汇业务及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与材料,简化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审核要求.
2)优化出口信保服务,建立受疫情影响企业快捷理赔服务机制;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保费的出口企业,合理缓缴保费.

责任单位青岛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荣珺0532-8591811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张铭瑜0532-82916975实施期限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88.
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享受主体驻青有关银行金融机构.
享受条件对为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外贸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优惠利率人民币贷款.

优惠内容在贷款余额较上年增长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当年新放款额1%的标准给予财政扶持.

责任单位青岛市商务局外贸处0532-85918136申报流程1)申报材料各商业银行按照《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提交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有关证明材料.

2)办理流程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商务部门提报申请,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实施期限2020年2月3日起施行.
89.
企业申办原产地证政策依据《青岛市贸促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申办原产地证书的通告》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
优惠内容实现24小时"足不出户、自主打印"原产地证书申办.
疫情期间,为最大限度保障大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贸促会鼓励广大企业积极开通贸促会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功能.
企业可配置任一型号彩色激光打印机,按步骤填写申请表在线申请即时开通,实现全球任何地方的完全不见面办公.

自2020年1月6日起,中国贸促会全面扩大电子原产地证书签发和自主打印服务范围,范围涵盖除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外的各类原产地证书.
疫情期间,针对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申领,企业可依情况办理快递邮寄服务.

2)企业信息备案对于首次在贸促会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已在商务部门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企业可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直接登录贸促会原产地申报系统(qiye.
ccpiteco.
net)、国家及有关地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贸促会原产地证书申领模块,相关备案信息将自动同步;未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其他企业主体(如生产商、保税区内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某些外商投资企业等)可联系我会,发送邮件提交电子版材料完成企业信息备案.

3)证书信息查询及后续原产地核查中国贸促会签发的各类原产地证书信息均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网上认证中心(check.
ccpiteco.
net)查询.
疫情期间,中国贸促会及地方机构暂停原产地实地核查,一律采取远程工作模式,相关企业可发送邮件提交相关电子版资料完成原产地核查,确保企业已办证书的国外有效使用.

责任单位非优惠原产地证业务电话0532-51917163/5191712913070844721/13658656258优惠原产地证业务电话0532-51917135/13808996793原产地服务监督电话0532-51917136/13708988758业务邮箱ccpitqdco.
mczx@qd.
shandong.
cn实施期限2020年2月3日起施行.
90.
进口防疫物资通关优惠政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享受主体进口防疫物资企业.
优惠内容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申报流程1)捐赠进口的,由市民政局将指定受赠人名单函告青岛海关及青岛市税务局(目前已指定的受赠人有:青岛市红十字会、青岛市慈善总会);2)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确定进口单位名单和进口物资清单,函告青岛海关和青岛市税务局.

3)名单内的受赠人或进口单位在货物进口前凭:《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境外捐赠函正本(仅捐赠人为境外的提供)、《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及随附《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正本,仅捐赠的提供)、进口合同、发票(复印件,境外捐赠的无需提供)、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到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4)货物进口时,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通关手续.
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后补办减免税手续.

5)申请退税的,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于2020年9月30日前到原征税地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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