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论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问题租房时的那些法律事儿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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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那些法律事儿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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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阅读提示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如何认识租赁合同中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调整程序如何启动过高过低如何确定违约金与滞纳金、押金同时出现应当如何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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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与租赁并存时的优先购买权北京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一、据以研究的案例2 4年月2日,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罗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某号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4年3月1日至2019年月2日租金为每月0万元。合同约定签署合同当日被告支付两个月租金20万元之后按季度支付于每季度10日前支付。履约保证金3 万元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履约保证金不退同时履约保证金不退并不影响被告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与终止条款中双方约定被告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超过三日又未得到原告延期许可的或者延期后又未付款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所付押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合同违约与索赔条款中双方约定如被告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未按合同及其他补充条款按时支付各项租金和其他费用逾期超过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除有法定或约定事由外,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均属违约 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租期剩余时间为1 个月以下时违约方应缴纳的违约金为相同期限的全部租金租期剩余的时间超过12个月时其中12个月以内的部分违约金为相同期限的全部租金 12个月之外超出部分,违约方应交纳的违约金为剩余租期租金总额的
50。2 5年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被告应于2 14年11月20日前支付201年12月至2015年月的租金但被告拒不支付后被告私自搬出租赁房屋。原告诉请判令 1、被告支付2014年 2月1日至2014年 2月5日租金万元水电费 7 。 51元 、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9.88万元。被告辩称,因原告要求涨租金双方一直在交涉故被告没有继续交纳。2014年12月1 日被告将原告承租的房屋上锁,导致被告一直不能经营,被告对拖欠原告水电费的情况认可对于违约金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违约不同意支付。案件审理中原告提交了2014年 月日、 2月8日、 12月10日向被告催收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租金、违约金、水电费的缴费通知缴费通知上显示有被告在此经营公司的员工签字。原告提交了015年12月1 日向被告催收缴费通知被告认可本人收到过该通知,但主张当天晚上原告就将涉案房屋上锁。原告认可当日下午五、六点左右对涉案房屋上锁,第二天发现被告已自行将物品搬出。经询,原、被告均认可双方的租赁合同于204年12月1 日解除。原告提供了房屋租赁意向协议书、中介费收条及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证明被告搬出房屋后,原告为减少损失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年租金为1 0万元并向中介人员支付服务费83 00元。原告提供了房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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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与施工协议书及工程款收据,证明原告为涉案房屋恢复原状施工支出 。万元。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将租赁房屋交付被告,被告亦应按照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结合案件情况酌情予以确定被告提出系原告要求增加租金导致被告未交纳租金的意见,因被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合同已于04年12月15日解除法院不持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 1年12月15日前拖欠的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万元、水电费1 4 元、违约金 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撤回上诉。二、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性质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一定价值的财物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即为金钱给付。违约金一般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违约金的产生依据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一是按照违约金的功能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那么租赁合同案件中的违约金是哪类违约金呢第一,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属于约定违约金.根据违约金产生的依据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约定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这是司法实践中最普遍的违约金形式. 《民法通则》第1 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固定比率或数额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可以说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合同法》颁布之前《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均已废止)中对法定违约金有过约定。之后被认为法定违约金是逾期付款违约金其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以及最高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两个文件。批复规定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但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增强以及《合同法》及相关解释的出台对于违约方的制裁和守约方损失的救济逐渐完善。司法实践中,法定违约金已基本名存实亡(本文之后的违约金是在约定违约金的概念上展开。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的违约金是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为保证合同有效顺利履行,而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一方违反租赁合同义务时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或一定计算方法的金钱赔偿,属于约定违约金。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当事人只能按照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损失而不能主张违约金.第二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兼具惩罚性和赔偿性。根据功能来分,违约金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从理论上讲惩罚性违约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 当事人违约时应就其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金钱赔偿该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不影响违约方另行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性违约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违约方违约时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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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损失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该违约金是对违约损失所做的赔偿. 《合同法》在第 4条对违约金问题分三款作了规定,该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事实(包括迟延履行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该条第二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结合该款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具有双重属性的。首先《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违约损失为基础侧重赔偿性,如果约定违约金低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数额 以保证损失的以赔偿其次《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并不局限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即使守约方没有损失或者违约金的数额超过守约方的违约损失如果超出数额不是太高,法律并不干涉。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二)在第 、 2 、 29条又对如何启动违约金调整的程序以及以什么标准增加和降低违约金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坚持了赔偿性和惩罚性并用的原则。如第28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 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但在第2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处理违约金问题时应注意贯彻违约金赔偿性和惩罚性并存的双重属性。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双方当事人其目的是为了督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同时也提高对方缔约、履约的信心和积极性而并非为了追求对方出现违约的机会从而获得违约金所带来的利益.在大多数出现违约责任的场合,当事人违约往往是因为履约超出合理成本或者违约收益大于履约预期收益的情况下选择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如果法律使守约方得到完全补偿违约方在支付损害赔偿金后有利可取相对社会整体来说并无弊害。当然,对于惩罚性违约金的设定在合同的达成过程中及督促双方如约履行时能够起到相当大的促进与保证作用。过于坚持适用惩罚性违约金对违约方进行处罚使违约成本高于非违约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实能够保证守约方的利益,但同时可能诱使潜在的非违约方挑起违约诉讼从中获益不利于社会整体效益的提高。因此本着诚实信用和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的原则坚持以赔偿为主,适当惩罚为辅的违约金定性是较为妥当的处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也“应当予以贯彻。三、违约金调整程序的启动《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第27条规定: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或者减少也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数额。但必须明确的是 目前法律规定是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无论合同法还是合同法解释没有赋予法官主动调整调整违约金的权利。而在司法实践中违约金调整一般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明确主张予以调整。这种情况比较常见也比较容易接受,违约金调整程序正常启动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视案件具体情况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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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二是当事人提出对抗性抗辩法院依职权调整.这是依据当事人的对抗性抗辩调整的,即当事人提出不违约、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等抗辩事由,而没有提出调整的抗辩意见或者请求的法院依据抗辩做出调整.三是当事人未主张调整法官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调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违约金主张权利时,向相对方行使释明权 由相对方提出调整的请求后进行调整。 四是法官依职权调整。这是被告未答辩如公告案件或当事人未出庭案件审理中,法院经审查发现违约金过高,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职权调整.最高法院在 09年7月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最高院指导意见)中指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对于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结合《合同法》、 《合同法》解释(二以及最高院指导意见可以看出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坚持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贯彻以赔偿为主、惩罚为辅的违约金性质是目前“处理违约金问题的基本指导思想.就程序上如何启动只有最高院指导意见提出 对于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 。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确实存在过高过低的情况,是否是当事人只要提出了抗辩法院就应当释明如果经释明后 当事人未提出调整的要求,法院当如何处理法院能否主动依据当事人抗辩调整?当事人未答辩甚至答辩认可违约的情况下法院能否调整?这些问题, 《合同法》、 《合同法解释(二》以及最高院指导意见并未给出明确的意见。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性权利 目前我国的违约金也多为约定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的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调整的要求法院不应主动干预。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尤其是过高过低的违约金—-主动审查调整是对当前违约金以赔偿为主、惩罚为主原则的贯彻,无论是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后调整 1还是法院的主动调整都是法院在主动干预和调整当事人双方对违约金的自治性约定。一方面可以说是为了坚持《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有司法权的过度干预当事人自由意志之嫌。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不予认可的情形下在案件审理—-尤其是民事案件——中对违约金主动调整也是保证审理思路统一,避免判决本身引发误解的一种选择.在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出了对抗性抗辩、或者经过释明后当事人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未到庭答辩的等等情况,只要约定违约金存在过高过低一般为过高的情况笔者建议应当依职权进行对违约金数额调整。既要保证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不使违约方获利,不使守约方受损;同时也要保证违约方承担的损失在必要的限度之内避免“"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四、违约金“过高过低的确定对于违约金进行调整是因为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存在过高过低的情况.但是如何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过高过低的呢根据《合同法》第1 4条第二款的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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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也就是说约定违约金的高低是与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相比较而言的。那么哪些损失是守约方的损失呢? 《合同法》第113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损失的数额包括直接损失和可期待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必要费用的支出。这种费用一般比较容易确定证据也比较容易提供,如承租方迟延交纳租金给出租方造成的利息损失、出租方不履行房屋维修义务承租方自行维修所支付的费用、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承租人的设计、装修损失等在诉讼中也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不会产生较大的争议。可期待利益损失也称预期利益损失指的是缔约时可以预见的履行利益.最高院指导意见指出: “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租人履行合同可得的租金收益即为可期待的利益损失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承租人重新寻找房屋使用的周转期损失、正常履行合同的的经营收益损失等应为当事人的可期待利益损失。对于可期待利益损失的确定,最高院指导意见指出: “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司法实践中一般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如果是当事人双方对可期待利益损失的产生都有过错的应区分过错程度各担过错范围内的责任。如商场中的店铺因为格局调整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承租方的客源,承租人要求调整租金未果后长期拒不支付租金,进而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就应当考虑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也要考虑出租人调整商铺影响承租人经营的过错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双方对违约损失应当承担的比例。第二要考虑损失扩大责任问题也就是违约事实产生后守约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如果守约方放人损失扩大应在违约损失确定时予以考虑.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对于一方已经违约的守约方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责任.如承租方已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房屋交回,而出租方拒不收房,导致房屋长期空置造成损失扩大的.法院一般考虑承租方交还房屋的时间酌情给予出租人寻找新的租户所可能产生的必要的空置期损失而不会将所有的责任计算到承租人身上,因为非违约方不当行为扩大的损失也不属于其可期待的利益损失。第三,要考虑损益相抵的原则。计算守约方的损失要考虑守约方获得收益情况如果违约方的违约并未造成守约方的损失反而通过违约方的行为使其获益,在计算可期待的利益损失时也应当考虑。如承租人承租出租人的房屋时,房屋破旧不堪。承租人以较低的价格承租后话费大额装修费对房屋进行了高档装修,后因违约导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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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解除虽然出租人难以获得承租人的租金收益。但出租人收回的房屋是添加巨大经济价值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以在此基础上以更高的价格出租。可以说出租人是因为承租人的违约而获利那么在考虑守约方违约损失时也应当充分考虑.总而言之在考虑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应结合案件事实全部综合考虑守约方因违约产生的直接损失和可期待利益损失,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对损失产生的过错责任充分考虑守约方的损益折抵以及守约方对于损失扩大有无责任等因素,最终认定双方的违约金与守约方的损失相比是否适当然后再决定是否应当调整。五、案例中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分析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本应于20 年11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下一季度的租金,但直至201年1 月 日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绝交纳,违反了合同约定,达到了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双方合同应当予以解除被告将房屋腾退交还,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双方在合同违约与索赔条款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租期剩余时间为12个月以下时违约方应缴纳的违约金为相同期限的全部租金租期剩余的时间超过12个月时,其中 2个月以内的部分违约金为相同期限的全部租金, 12个月之外超出部分违约方应交纳的违约金为剩余租期租金总额的5 %。双方的租赁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合同在2 14年 月 5日解除履行不满一年租期还有四年零三个月,如果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约300余万的违约金.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是09万元的违约金未超出约定的数额,那么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是否应当予以调整呢笔者作为案件承办人简单梳理一下本案处理违约金问题的思路.首先计算一下原告的违约损失,这其中包括六个方面第一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纳房屋租金,经原告多次催告后拒不交纳导致合同解除原告无法获得租金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为一年120万,剩余的四年三个月原告无法取得的租金收益共计510万元;第二被告违约后,原告在2015年12月15日将房屋收回,并在 15年12月1 日以一年100万的价格转租案外人 四年零三个月能收取租金约20万元;第三被告向原告交纳了30万元的租赁保证金,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违约不予退还弥补原告万元的损失第四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后被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使用一年后因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之后原告出租时第三人认可未进行再次装修第五原告主张为将房屋出租,支付中介服务费.3万元为涉案房屋恢复原状施工支出2. 万元;第六原告在收回房屋后不到一周的时间,便将房屋以每年租金低于原租金20万元的的价格在北京房屋市场存在上升趋势的背景下原告收回房屋再次出租的租金过低。综合以上六项因素考虑本文讨论的直接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损益相抵、过错区分等内容可以看出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与其存在的损失相比确实存在过高的情况。作为承办人在考虑上述情况下依职权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0万元,是相对公平的。2六、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其他问题第一 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与滞纳金,能否同时主张.日常“案件审理中常见一些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同时约定滞纳金和违约金。如约定 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金(或出租人不按时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向出租人(承租人支付滞纳金**元超过**日的,出租人(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出租人 向出租人(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元. ” 滞纳金一般是指特定义务人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 由执行机关按照义务人拖延的期限,按日课以义务人新的不间断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早日履行义务。滞纳金常见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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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法》等带有国家管理性质的法律法规中.在民事案件中也常见一些使用滞纳金的情形尤其常见一些公用企业,如供暖单位催缴供暖费,供电单位、供水单位催收水电费的单据上经常使用滞纳金的条款。在实质上,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不适用于民事纠纷范畴,作为主体地位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无权为对方设定滞纳金.那么民事纠纷中出现滞纳金条款应当如何处理呢?一般认为 当事人约定的滞纳金实为违约金,参照违约金进行处理即可。也有观点提出应向当事人释明告知主张滞纳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询问是否变更滞纳金为违约金。同意变更的,则予以支持,不同意变更坚持要求滞纳金的应予以驳回。笔者认为,滞纳金不适用于民事纠纷案件一般来讲,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滞纳金实质上为了督促对方及时履行义务而事先约定的一种预防性措施实质上是合同违约金的一种“误称” 在案件处理时直接以违约金处理即可.如果当事人即主张滞纳金同时又主张违约金的常见于迟延履行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在处理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损失酌情支持违约金一项即可;如果当事人只主张滞纳金的,常见于迟延履行但未达到解除合同后果的情况应视为主张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直接按照违约金处理即可不应支持其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第二,租赁合同中的押金问题的处理.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或押金)是租赁合同案件中的常见情形 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一般约定,如果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的房屋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司法实践中理解不一,出现了多种处理方式常见的有以下两种,一是否定租赁保证金条款判令承租人依法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判令出租人返还租赁保证金;二是支持租赁保证金条款 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没收租赁保证金判令承租人另行支付违约金三是笔者主张的认可租赁保证金条款但在计算违约金时作为考量违约金损失的依据依照损益相抵的原则酌情处理违约金的数额.笔者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自愿协商的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存在欺诈或者显失公平的内容,不宜轻易否决合同条款。租赁保证金条款是督促当事人尤其是承租人积极履行合同的约定条款因为租赁保证金往往在签合同当时便需要交付出租人,与违约金相比,对承租人来讲具有更直接的约束性不应轻易否定其效力。但是认可租赁保证金条款的效力不代表将违约金问题剥离出整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租赁保证金与违约金的目的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只不过租赁保证金是针对于承租方一方而已。在承租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出租方的损失和承租方为违约所支付的成本租赁保证金作为已经事先支付的款项,应当考虑到守约方违约损失的计算之中,酌情减免承租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当然如果租赁保证金数额过高守约方违约损失已经弥补且出租方对合同解除也有过错的可以酌情判令出租人退还部分租赁保证金。第三违约金与其他损失能否同时支持.违约金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的损失赔偿数额或者计算方法但是在违约事实发生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不一定能包含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前文谈到违约金过高过低时谈到了违约金是以守约方的损失为基础的,违约金过低也就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违约损失.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诉讼时采取的往往不是调整违约金的数额而是分列几项损失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一并主张。如出租人在合同解除时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空置期费用、重新出租的中介费用、恢复原状费用等承租人在合同解除时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设计损失、装修损失、预期经营损失、重新租房的中介费用、货物损失等。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呢。违约金要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为基础,既
法官论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问题租房时的那些法律事儿之五
具有赔偿性也具有惩罚性。实践中当事人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直接确定或者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如承租人收回房屋后恢复原状费用承租人承租房屋后为经营需要所支出的设计损失、装修损失等另一种是无法直接确定具体数额,只能依靠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的损失,即可期待利益损失如空置期费用、重新出租或承租房屋需要的中介费用、预期经营损失等。实践中可以选择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选择调整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将可以确定的损失和可期待利益损失确定为违约金的数额只支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支持其他损失.另一种是支持可以确定的其他损失数额,对于其他不能确定的可期待利益损失以违约金的形式处理。应该说第二种处理方式更为合适。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为了签约的需要在租赁合同中一般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会太高,不会涵盖装修损失等内容而是对装修损失等另行作出约定其次,将恢复原状的损失、装修损失及其他损失单列出来作出裁决更容易让当事人理解裁决作出的依据知晓自己所承担损失赔偿的由来,起到息诉服判的效果;再次将可固定的违约损失固定化,可以避免司法裁量权的过度扩张避免司法裁决的畸轻畸重;最后在守约方可以确定损失以外另行判决违约方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体现了合同违约金的惩罚性也可以起到对违约方的惩罚和警示作用宣示法律鼓励合同履行、惩治不诚信的违约行为的精神.注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针对违约金过高的释明。如果被诉方出庭答辩的必定提出反对性答辩如果要求法官就此进行释明其实质还是让司法权介入当事人的诉讼。因为法院如果向被诉方释明可以调整后续的问题就是还要释明提出调整抗辩不等于认定违约那么当事人也肯定会提出调整,与法官直接介入调整没有实质区别. 2]本案中,未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向原、被告双方过高或过低进行释明.正如前文所述无论释明与否,进行调整其实是司法权介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当前不认可惩罚性违约金的情况下,如果发现违约金过高主动调整符合当前司法审理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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