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公安局有关行政执法依据",,

如何限制网速  时间:2021-05-23  阅读:()
"行政处罚类",,"序号","执法职责","执法依据""1","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对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伪造、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一百条第三款:"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15","对生产拼装机动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16","对非特种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或其他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7","对销售拼装机动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18","对生产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19","对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处罚","1、【部委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公安部令第102号)第四十八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对未按照规定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等内容;未按规定粘贴符合技术条件的反光标志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十二条:"注册登记的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车门上应当按照规定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等内容.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粘贴符合技术条件的反光标志.
";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21","对相关车辆未安装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或者未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十一条:"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车辆,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等车辆安装的行驶记录仪应当具有卫星定位功能.
";第七十二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22","对教练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未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未安装教练员可以控制车辆行驶的安全装置;两侧车门未喷涂单位名称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十三条:"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安装教练员可以控制车辆行驶的安全装置,两侧车门喷涂单位名称.
";第七十二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23","对校车未喷涂或者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第二款:"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喷涂或者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
";第七十二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24","对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禁止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七十二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25","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十二条:"注册登记的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车门上应当按照规定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等内容.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粘贴符合技术条件的反光标志.
";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26","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部委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7月公安部第104号令)第五十八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27","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8","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9","对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0","对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1","对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2","对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3","对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34","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5","对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6","对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37","对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38","对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39","对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40","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41","对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42","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架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43","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4","对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1、【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八十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45","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6","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7","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8","对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9","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50","对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51","对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52","对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53","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54","对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55","对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56","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57","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58","对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59","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60","对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61","对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62","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63","对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64","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六十二条第(八)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65","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66","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67","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68","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69","对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
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70","对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
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71","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2","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3","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74","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75","对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76","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7","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8","对不按规定倒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79","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80","对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1","对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82","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3","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1、【法律】《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公安部令第102号)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84","对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85","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6","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7","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8","对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9","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90","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91","对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92","对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93","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94","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95","对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96","对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97","对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98","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1、【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五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99","对不按规定会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100","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01","对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十九条第四款:"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02","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03","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04","对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05","对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06","对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07","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08","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09","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110","对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111","对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112","对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113","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114","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115","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116","对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二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17","对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18","对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19","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20","对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21","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不足50%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给予警告;超过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122","对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23","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1、【法律】《山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给予警告;超过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124","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足30%的处罚","1、【法律】《山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给予警告;超过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125","对从前车右侧超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126","对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27","对前车掉头时超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28","对前车超车时超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29","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30","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31","对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32","对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133","对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34","对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135","对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136","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137","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138","对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39","对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140","对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41","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42","对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43","对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144","对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45","对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足100%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46","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47","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48","对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49","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50","对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51","对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152","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53","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54","对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55","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56","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57","对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58","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20%以内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59","对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八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160","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61","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162","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63","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64","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三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65","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66","对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67","对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68","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169","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三)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170","对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
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171","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72","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173","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74","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75","对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76","对相关车辆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177","对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载客或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78","对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处罚","1、【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179","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0","对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不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不在辅路通行;专门用于场地竞赛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等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
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辅路通行.
专门用于场地竞赛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181","对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按照顺序依次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182","对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按照顺序依次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183","对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时,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第(四)项:"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按照顺序依次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184","对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时,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左侧车道的机动车未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第(五)项:"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按照顺序依次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五)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
";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185","对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没有在停车泊位内停放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186","对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的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187","对非机动车、行人遇有障碍借用机动车道时,机动车未主动让行的;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的;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未让行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五十条:"非机动车、行人遇有障碍借用机动车道时,机动车应当主动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
";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188","对其他车辆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共汽车、校车和大型客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驶入该车道.
遇有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其他车辆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
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按照顺序行驶.
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许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驶回原车道.
";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189","对在设有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在站点外停靠的;其他车辆占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
在未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后,未立即驶离停车待客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二条:"在设有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临时停靠站停靠,不得在站点外停靠,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在未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不得停车待客.
";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190","对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一年的驾驶人驾驶牵引车或者被牵引车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牵引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
";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191","对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机动车时,牵引装置上未设置反光标识物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牵引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应当设置反光标识物.
";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192","对道路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牵引机动车时未在最右侧车道内行驶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牵引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道路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最右侧车道内行驶;";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193","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4","对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5","对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196","对试车实习驾驶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第(十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七)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无陪驾的.
"""197","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时速、车道、要求行驶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一)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第五十一条第(十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二)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占用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行驶的.
";第五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第五十一条第(十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四)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非因超车需要驶入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
";第五十一条第(十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第五十一条第(十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八)骑、轧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第五十一条第(十九)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九)在匝道、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第五十一条第(二十)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二十)非紧急情形驶入应急车道或者停车的.
"""198","对向高速公路上抛撒物品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十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二十一)向高速公路上抛撒物品的.
"""199","对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从事商品买卖、车辆修理等经营行为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十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二十二)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从事商品买卖、车辆修理等经营行为的.
"""200","对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并责令其离开高速公路.
"""201","对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未经同意擅自进行道路养护施工以及未及时整改交通安全隐患影响道路安全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未经同意擅自进行道路养护施工以及未及时整改交通安全隐患影响道路安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有前款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202","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行为的处罚","1、【行政法规】《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2、【部委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9月修正)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3、【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1月公安部令第139号发布)第八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203","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检验行为的处罚","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法规】《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04","对骗取、冒用出入境证件违法行为的处罚","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2、【法律】《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第三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05","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06","对外国人拒绝查验、交验证件的处罚","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207","对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处罚","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208","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209","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第七十六条:"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10","对外国人、外国机构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处罚","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11","对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行为的处罚","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12","对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八十一条:"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
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213","对伪造、变造、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处罚","1、【法律】《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14","对违反人民币管理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1、【法律】《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修正)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215","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法律】《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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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拘留.
""216","对非法排污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1、【法律】《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17","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略""218","对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19","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20","对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处罚","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略;第五十八条:略;第五十九条:略;第六十条:略;第六十一条:略;第六十二条:略;第六十三条:略;第六十四条:略;第六十五条:略;第六十六条:略;第六十七条:略;第六十八条:略;第六十九条:略;第七十三条:略;第七十四条:略;第七十五条:略;第七十六条:略""221","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处罚","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22","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3","对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国务院令505号)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4","对集会游行示威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1、【法律】《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通过)第二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2、【行政法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公安部令第8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
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
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四条:"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略;第二十八条:略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办法》(1989年12月通过)第二十条:略;第二十一条:略;第二十二条:略""225","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1、【部委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6","对企业事业单位存在治安隐患、逾期不整改的处罚","1、【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国务院第421号令)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文件】《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2012年3月国邮发[2012]42号)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企业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227","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未经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炸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略;第五十二条:略""228","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29","对违反枪支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1、【法律】《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30","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行为的处罚","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31","对违反典当管理行为的处罚","1、【部委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32","对旅馆业等单位和直接负责人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的处罚","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通过)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33","对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处罚","1、【法律】《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通过,2011年10月修正)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34","对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行为的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35","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规定的处罚","1、【行政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236","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的处罚","1、【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上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第一款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第一款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略;第十八条:略;第十九条:略""237","对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的处罚","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238","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39","对违反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管理规定的处罚","1、【部委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8月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运动枪支,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二)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的;(三)私自借用运动枪支的;(四)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的;(五)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的.
"""240","对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处罚","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部委文件】《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3月公安部【83】公发(治31号)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1","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邮寄放射性物品的处罚","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邮寄放射性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42","对违反旅馆业管理规定的处罚","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公安部公发36号印发,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六条第一款:"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第六条第二款:"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3","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处罚","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2、【行政法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公安部发布)第六条第四项:"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3、【部委规章】《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8月国家教委、公安部第17号令)第十七条:"对未以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第十八条:"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私自承制学校印章的工厂、刻字社或个人,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4、【部委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1月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承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5、【部委文件】《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1991年1月民政部、公安部民社发[1991]3号):"六、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6、【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2012年9月鲁编办发〔2012〕14号)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未经公安机关办理核准备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收缴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略""244","对违反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关规定的处罚","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245","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的处罚","1、【部委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第十条第三款:"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46","对损坏、危及文物安全行为的处罚","1、【法律】《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247","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1、【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正))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48","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49","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二)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50","对破坏管道设施或者盗抢石油、天然气的处罚","1、【法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51","对违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部委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发布)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52","对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处罚","1、【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253","对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的处罚","1、【法律】《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2月通过,2014年6月修正)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二)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三)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四)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54","对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采伐林木的处罚","1、【行政法规】《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98号通过)第四十五条:"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采伐林木的,由公安机关以及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55","实施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56","对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57","对实施违反规定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58","对实施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59","对实施拒不配合反恐工作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60","对实施违反约束措施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九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61","对实施阻碍反恐工作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62","对实施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63","对实施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条第一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
"""264","对实施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物品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条第二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
"""265","对实施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66","对实施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67","对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条第三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268","对实施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条第四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269","对实施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一条:"实施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270","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行为的处罚","1、【法律】《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71","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1、【法律】《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72","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1、【法律】《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273","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罚","1、【法律】《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六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274","对未按规定报告出租、转让场所及设备相关信息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禁毒条例》(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应当如实记载承租或者受让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承租人或者受让人个人信息,出租期限、转让时间,出租或者转让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主要用途等情况,并自出租或者转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未按照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75","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处罚","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第442号令,2016年2月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76","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277","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三十八条:"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第三十四条:"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278","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279","对向无购买许可(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处罚","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280","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281","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的处罚","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第三十二条:"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282","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第三十二条:"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283","对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284","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四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285","对销售、购买单位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四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286","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四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287","对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品化学品交易的处罚","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288","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处罚","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289","对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情况不符的处罚","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290","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处罚","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291","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292","对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处罚","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4月公安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93","对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处罚","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94","对未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禁毒条例》(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未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的;(二)未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的.
"""295","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处罚","1、【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2、【部委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公安部令第51号)第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第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296","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通过,2017年6月施行)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恶意程序的;"3、【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部委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修订)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部委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在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中设置恶意程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97","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通过,2017年6月施行)》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8","对未落实和破坏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通过,2017年6月施行)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3、【部委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11月公安部令第82号)第十四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不得实施下列破坏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行为:(一)擅自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二)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设施;(三)擅自删除、篡改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程序和记录;(四)擅自改变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用途和范围;(五)其他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或者妨碍其功能正常发挥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99","对违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的处罚","1、【部委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6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第43号)第四十条:"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国家密码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审批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状况检查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技术测评的;(五)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和测评机构的;(七)未按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八)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九)违反密码管理规定的;(十)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300","对制作计算机病毒的处罚","1、【部委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公安部令第51号)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301","对非法制作、传播和销售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1、【部委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公安部令第51号)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302","对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1、【部委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公安部令第51号)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303","对未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的处罚","1、【部委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公安部令第51号)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304","对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未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处罚","1、【部委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公安部令第51号)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305","对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的处罚","1、【部委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306","对计算机病毒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或造成危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处罚","1、【部委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307","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正)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308","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正)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309","对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310","对未按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服务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通过,2017年6月施行)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四)在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中,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11","对危害网络安全或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帮助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通过,2017年6月施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312","对未按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通过,2017年6月施行)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313","对未按规定履行违法信息管控义务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通过,2017年6月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五)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依法或者不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或者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314","对未按规定履行网络安全配合、支持、协助义务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通过,2017年6月施行)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2、【部委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六)拒不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315","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整改、报告制度行为的处罚","1、【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2、【部委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
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行政强制类",,"序号","执法职责","执法依据""1","扣留机动车","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九十二条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2、【法律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2","扣留非机动车","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拖移、移动机动车","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
"2、【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4","扣留机动车驾驶证","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2、【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
"""5","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1、【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6","收缴非法警报器、标志灯具","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排除影响交通安全装置","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8","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场所查封和扣押涉案财物","1、【法律】《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4月28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年度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的备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约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负责人;(二)进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三)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五)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9","强制隔离戒毒","1、【法律】《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2、【行政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6月国务院令第597号公布,2018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10","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扣押、没收,对有关场所进行查封","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2、【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11","对有恐怖嫌疑人员采取约束措施","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12","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外国人的拘留审查","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六十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
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13","限制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外国人的活动范围","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六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14","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境外人员遣送出境","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2、【行政法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637号,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遣送外国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3、【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九条:"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15","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强行带离现场","1、【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国务院第505号令)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约束精神病人和醉酒人员","1、【法律】《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其他他人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管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2、【法律】《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通过)第三十五条:"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结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3、【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17","收缴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18","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19","责令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人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或强行带离现场","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20","责令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大型活动停止活动并立即疏散","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21","对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取缔","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五十四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22","强制传唤","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3","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24","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扣押","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25","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强制治疗","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通过)第四条第四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26","制止、命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1、【法律】《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行政法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
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
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八条:"对于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令其具结悔过后释放;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办法》(1989年12月通过)第二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7","对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强行遣回原地","1、【法律】《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2、【行政法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需要强行遣回原地的,由行为地的主管公安机关制作《强行遣送决定书》,并派人民警察执行.
负责执行的人民警察应当将被遣送人送回其居住地,连同《强行遣送决定书》交给被遣送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8","扣留枪支","1、【法律】《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29","收缴枪支","1、【法律】《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六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
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30","收容教养","1、【法律】《刑法》(1997年3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少年收容教养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18]100号)内容略""31","盘问、继续盘问","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五十九条:"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2、【法律】《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3、【部委规章】《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公安部令第75号)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行政检查类",,"序号","执法职责","执法依据""1","对外国人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2","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3","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
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2、【部委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公安部令第112号,2016年1月修正)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备案情况;(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国务院令505号)第十条第四款:"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第十条第五款:"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5","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1、【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6","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2月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7","对枪支管理的监督检查","1、【法律】《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
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
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
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8","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9","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10","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1、【部委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11","对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1、【部委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下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一)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的;(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三)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四)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的;对开展前款规定的服务未满一年的,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12","对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检查","1、【部委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二)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三)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四)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根据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二)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三)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四)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五)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六)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13","对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的监督检查","1、【部委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二条:"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内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一)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三)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四)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
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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