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10000号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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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1-目录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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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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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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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9年剩余新增地方债券分配方案的报告.
17中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9年剩余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分配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18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9年剩余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分配方案的决定.
18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9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19中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9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19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山市2019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中山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1中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检查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4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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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中山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全市两级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30中山市人民代表大2019年会第三号常(总号:76)务9月18日出版委员会公报主办单位: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地址:兴中道1号邮政编码:528403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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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2-中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34中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山市停车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35中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37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进一步完善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处情况的报告.
39中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关于市政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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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中山市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山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和重大建设项目调整方案报告审议意见研处情况的报告.
43中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关于市政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和重大建设项目调整方案审议意见的评估意见.
50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我市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51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检察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
56中山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评估意见.
61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3-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二十号中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瞿建波、林少明辞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瞿建波、林少明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
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莹因病去世,其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
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417名.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7月29日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4-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二十一号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27日表决通过的《中山市停车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8月1日中山市停车场条例(2019年5月27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和管理,倡导文明停车,促进交通和谐发展,保障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停车场除外.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5-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备案和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划设和调整、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制定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收费停车场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有序推进智慧交通城市建设,通过建立统一的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促进停车管理与互联网融合,提高停车场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编制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和引导政策,公共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以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分布与规模等内容.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随意修改.
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综合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强度、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本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的依据.
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实行市、镇分级建设、分级管理,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并制定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6-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筑、场所的,应当配建、增建与停车需求相适应的停车场:(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轨道交通站场;(二)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三)风景名胜区、公园及其他旅游景点;(四)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一)改变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用途;(二)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三)改变公共停车场的性质.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用地、建筑等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应当符合以下设置规范:(一)设置停车场标示牌;(二)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三)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四)在停车泊位内安装车轮定位器;(五)室内停车场应当配备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安全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六)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并保证安全用电;(七)设置并标明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泊位以及配备无障碍设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自有或者享有使用权的人防工程、储备土地、空置用地、闲置建筑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且不得占用绿地、消防通道、人行道、无障碍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影响城市景观.
第十五条开放式住宅小区的停车泊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利用非业主共有的公共用地或者通道设置停车泊位.
需要利用非业主共有的公共用地或者通道设置停车泊位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制定设置方案,在相邻住宅楼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设置方案经相邻住宅楼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个人可以将其所有的停车泊位委托给停车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7-场管理者或者通过停车服务平台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
第三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第十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结合道路交通运行状况和停车需求,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及时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信息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评估、优化调整.
实施调整前,应当制定调整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听取设置泊位周边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居民的意见.
因大型群众性活动、道路施工、市政建设等需要临时设置或者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除外,但应当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铲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线.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单位,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设置、标明无障碍停车泊位并配备无障碍设施.
第十九条下列道路范围内不应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的车行道,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二)净宽小于四米的人行道;(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及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四)道路管线井盖设施周边一米范围内;(五)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六)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五十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出入口两侧五米范围内;(七)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范围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划设停车泊位的道路.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已不符合划设技术标准或者条件的;(三)周边的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四)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率过低的;(五)划设停车泊位的路段情况发生变化,法律、法规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的.
第二十一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幼儿园、医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8-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合理数量、短时免费的临停快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新建、改建、扩建前款所述公共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预留临停快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停车场相关的信息上传到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或者停车信息显示牌等方式发布停车引导信息,包括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公众可以通过网络、移动应用软件等方式接入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免费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应当将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其他采用信息化管理的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将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市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停车场备案手续应当提交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的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以及停车位类型、数量等资料.
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通过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办理备案,报送资料规范、齐全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报送资料不规范、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停车场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备案信息.
第二十五条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保持停车场内通道畅通、维护停车秩序,并保管车辆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不少于一个月;(二)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和安全管理工作,发现火灾、偷盗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三)采取措施控制机动车停放过程中扬尘、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四)在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等明显位置,用标价牌标明服务内容、服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开放时间、免费时间、投诉举报电话及负责人等;(五)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时、计费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9-装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限时免费、按时收费和累进计费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依法报经批准后施行.
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的人防工程或者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应当按照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进行协商议价,未按照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于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至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公布实施前,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在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与业主进行协商.
未进行协商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临时停车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八条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残疾人本人驾驶的专用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免于支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对残疾人本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活动举办场所周边区域的机动车疏导方案,周边道路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区域,并明确停放时段;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三个工作日前通过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规定的停放时段内停放车辆;(二)在泊位标线内按照车辆顺行方向停放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10-车辆;(三)按照规定缴纳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服务费;(四)按照允许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示管理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车位数量、收费依据、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二)严格执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定的计费时段、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出具收费票据;(三)采用停车计费设施计费的,在明显位置明示使用说明;(四)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五)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六)做好安全防范和停车秩序巡查,发现火灾、破坏、偷盗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七)按照市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的要求实时上传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安全和使用的行为:(一)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阻挠、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二)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或者设施;(三)损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四)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五)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从事车辆清洗、装饰、修理等经营性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用途,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性质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每个停车泊位每日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或者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停车场设置规范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未配建或者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或者未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泊位以及配备无障碍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铲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线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每个停车泊位五百元标准处以罚款.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11-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停车场未实时上传停车泊位使用信息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在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等明显位置设置标价牌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使用的计时、计费装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在规定的停放时段内停放车辆,或者在泊位标线内不按照车辆顺行方向停放车辆,或者不按照允许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阻挠、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或者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或者设施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每个停车泊位五百元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损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从事车辆清洗、装饰、修理等经营性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其含义如下:(一)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12-(二)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住宅小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三)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等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四)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利用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二十二号《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业经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后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8月2日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13-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13年3月27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6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2019年7月29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以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市第一、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四)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五)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内容和要求:(一)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规范性文件文本、有关修改或废止的决定、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等;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14-(三)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纸质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一式三份报送,电子文件应当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四)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附电子文件.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交办和存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法制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具体工作.
法制工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安排可以牵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下称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法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联合审查.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和时间要求,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决议、决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法制工委协助报送.
第八条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市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二)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或者扩充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者缩减其责任,以及对法定权限以外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的;(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收费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有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的.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镇人民代表大会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接收、登记,并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前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接收、登记,并送法制工委办理.
经法制工委初步审查,认为有审查必要的,进入审查程序;认为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由法制工委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并说明理由.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对不属于审查范围的,由法制工委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
第十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15-(一)书面审查时,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相关材料的,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二)委托具备专业能力和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智库等第三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意见;(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大代表、专家以及利益利害关系方等的意见;(四)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评估;(五)其他可以采取的方式.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派有关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听取意见或者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受委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第三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研究力量,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审查任务;(二)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制定机关之间没有利益利害关系;(三)了解中山实际情况;(四)开展审查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分送给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动审查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转交给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联动审查.
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查的,由法制工委将规范性文件转送其审查.
对政府规章进行审查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告.
书面审查意见报告交法制工委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审查意见不一致的,可以由法制工委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受委托的第三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会审,形成统一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形成统一的审查意见后,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法制工委可以组织制定机关召开沟通协调会,就审查意见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和说明.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共同参会.
制定机关同意审查意见的,应当自三个月内自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认为需要对审查意见进一步研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研究结果向法制工委书面反馈;制定机关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法制工委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情况,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馈.
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法制工委将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16-第十六条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逾期并经督促未反馈意见、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委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对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时,制定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应予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十七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市第一、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逾期并经督促未反馈意见、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按照意见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对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公布,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法制工委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应当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或者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经主任会议决定,法制工委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典型案例.
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审查的,可以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按照备案范围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或者未按照期限报送,或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不齐全的,法制工委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后,建议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予修改、废止的理由不成立并未自行纠正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后,给予通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17-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9年剩余新增地方债券分配方案的报告——2019年7月29日在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杨文龙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广东省财政厅2019年5月以来下达我市2019年剩余新增地方政府债券46.
81亿元,全部为专项债券.
根据资金使用要求,拟订上述专项债券分配方案如下:一、安排中山市中心组团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提升工程(中心城区10条河涌、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金额120000万元.
二、安排中山西环高速(含小榄支线)金额30705万元.
三、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金额10000万元.
四、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金额67100万元.
五、中山(石岐)总部经济区项目金额6000万元.
六、国道G105线中山沙朗至古鹤段改建工程金额5000万元.
七、中山至开平高速公路(中山段)金额200000万元.
八、深圳至中山跨江通道(中山段)金额29295万元.
根据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18-关于中山市2019年剩余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分配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2019年7月29日在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中山市第十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冯煜荣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7月16日,市十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9年新增地方债券分配方案的报告》进行了审查.
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广东省财政厅2019年5月以来下达我市2019年剩余新增地方政府债券46.
81亿元,全部为专项债券.
根据资金使用要求,市政府拟将上述专项债券资金分配到中山市中心组团黑臭水体整治提升工程等八个项目上使用.
审查认为,市政府对46.
81亿元剩余地方政府债券的安排符合中央、省提出的资金使用要求,符合我市实际,建议常委会予以批准,同意市政府2019年剩余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分配方案.
建议市政府切实提高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管理使用效能,加快债券资金支出,监管好债券资金用途,切实发挥地方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有关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于年底前综合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备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9年剩余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分配方案的决定(2019年7月29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9年新增地方债券分配方案的报告》以及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
会议决定批准中山市2019年剩余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分配方案.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19-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9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2019年7月29日在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杨文龙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预算法》规定,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应进行预算调整.
2019年以来,省下达我市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768,100万元,因此调整2019年我市政府性基金预算.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政府性基金收入调整政府性基金总收入由2,725,119万元调整为3,493,219万元,调增768,100万元,其中:转移性收入由年初的4,388万元调整为772,488万元,调增768,100万元.
二、政府性基金支出调整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支出由年初的2,725,119万元调整为3,493,219万元,调增768,100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支出由年初的2,375,336万元调整为3,143,436万元,调增768,100万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19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2019年7月29日在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中山市第十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冯煜荣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7月16日,市十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听取有关部门汇报的基础上,对2019年我市预算调整方案进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20-行了审查.
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此次预算调整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调整增加768,100万元,全部是省政府下达我市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导致预算收支总体规模发生的变化.
审议认为,市财政部门积极作为,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争取上级对我市政府债券工作的支持,2019年1月至7月,新增地方政府债券768,100万元,有力推动了我市地方投资,有效缓解了我市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
按照《预算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增加预算总支出的,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由于新增债券变动较大,现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作相应调整,符合中央和省的要求,方案总体可行.
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同意《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9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19年预算调整方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山市2019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2019年7月29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9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和市十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
会议同意这两个报告,批准中山市2019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21-中山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9年7月29日在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煜荣中山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以常委会分管领导为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以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于6月至7月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组先后到港口镇中山华师附中、沙溪镇申明亭学校、东区团益学校、火炬开发区博文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并听取了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部分镇区实施情况的汇报.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民办教育促进法》自实施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民办学校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
(一)民办教育事业稳步发展.
目前,全市有民办中小学校75所,占中小学校总数的22.
5%.
民办学校专任教师8300多人.
在校生17.
3万余人,占全市中小学在校生总数的35.
2%.
民办幼儿园365所,占幼儿园总数的68%.
其中,民办普惠性幼儿园247所,占全市普惠性幼儿园总数的59.
7%.
专任幼师1.
1万人.
民办园在园幼儿9.
6万人,占全市在园幼儿总数的67.
8%.
一批优质民办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监测、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中位居前列,在学生特长发展、特色学校创建、校本课程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得到社会高度认可.
(二)民办教育管理逐步规范.
一是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教育和体育局印发了《中山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明晰了部门职责,形成了工作合力.
二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部署,起草了《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草案)》,并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一审.
三是加强监管.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管理实现网上受理、审批一体化;加强收费监管,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通过年检加强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条件、组织管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22-理、办学质量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检查,督导其规范办学.
目前,我市大多数民办学校均能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每年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审计结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政府对民办教育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一是纳入发展规划,强化统筹安排.
根据《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了民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的整体发展思路和建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促进公民办学校均衡优质发展的工作要求.
二是根据新《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的分类登记要求,修改和完善了民办教育机构审批业务手册,制定了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办事指引,明晰了办理条件和许可流程.
三是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落实用地保障"的规定,对符合供地条件的教育项目用地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是出台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实施意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落实教师权利、实行差异化扶持政策、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税费优惠政策.
五是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培训经费,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全市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范畴,在培训、教研、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一视同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民办教育每年提供近3万个学位,解决了我市大量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
多数学校在竞争中发展和提高,部分办成了优质学校,为本地适龄子女提供了新的入学选择,促进了全市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
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市的民办教育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一)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动力不足.
一是由于生源饱和、公办学位不足,市场缺乏竞争,导致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的动力严重不足.
二是部分投资者没有充分考虑教育是公益性事业,主要依靠租房办学,由于租期和租金问题,无法对学校发展作出长远规划,舍不得投入,导致设施设备简陋落后.
三是学校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无证办学教育培训机构存量较大.
(二)教师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
一是近年公办学校的教师待遇逐步提高,但多数民办学校没有适时相应提高教师待遇,导致民办教师流动性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学质量和效果.
二是近年政府不断扩容和新增公办学校,公办教师需求量大,大批优秀教师选择公办学校,导致民办学校留不住优秀教师.
(三)政策实施指引有待完善.
一是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民办学校资产清查、财务清算等问题,以及培训机构、托幼机构设置标准等还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
二是由于对民办教育机构选择分类登记不设过渡期,还涉及资产清算和税费缴纳等问题,分类登记事项繁杂,民办教育机构对此积极性不高,分类登记管理工作进展缓慢.
三、意见及建议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23-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得到迅速发展,部分民办学校已办成名校,知名度和信誉度较高.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执法检查组建议:(一)提高认识,科学规划,促进民办教育协调发展.
一是要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发展策略,科学规划民办学校的规模、层次,使民办学校的数量、规模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
二是要重点鼓励、扶持发展一批办学条件较好、师资队伍较强、教育质量较高、办学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形成我市民办学校的"亮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提高我市民办教育的整体水平.
三是满足社会力量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需求,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鼓励民办学校适当提高教师待遇,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端优质民办学校.
(二)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有序发展.
一是进一步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清晰划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科学界定合理回报比例,依法界定、明晰法人财产权和出资人财产权.
二是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
探索通过建立资金管理平台、加强学校银行专户监管、开展第三方审计等方式,建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机制,确保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益性属性.
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责任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既要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又要加强监督和管理,搞好协调配合,形成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加大扶持,加强指导,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是各级政府要开展民办学校社会承诺公示活动,狠抓办学质量的提高,强化自律,提高信誉,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健全民办教育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信息公开与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安全预警、危机干预机制.
三是要优化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突出重点,优化项目安排,将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支持重点、重大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的投入,扩大办学资金来源,推动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
四是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研究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新思路、新对策,为民办教育的发展保驾护航.
五是要大力宣传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使民办教育得到全社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24-中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检查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2019年7月29日)2019年7月29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情况的报告.
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审议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自实施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民办学校呈现出较好发展势头,部分办成了优质名校,为全市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可持续发展动力不足,教师队伍不稳定,政策实施指引有待完善,民办教育机构对分类登记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为全面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建议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高认识,科学规划,促进民办教育协调发展.
市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发展策略,科学规划民办学校的规模、层次,使民办学校的数量、规模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
重点鼓励、扶持发展一批办学条件较好、师资队伍较强、教育质量较高、办学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形成我市民办学校的"亮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提高我市民办教育的整体水平.
满足社会力量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需求,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鼓励民办学校适当提高老师待遇,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端优质民办学校.
(二)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有序发展.
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清晰划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科学界定合理回报比例,依法界定、明晰法人财产权和出资人财产权.
探索通过建立资金管理平台、加强学校银行专户监管、开展第三方审计等方式,建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机制,确保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益性属性.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责任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既要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又要加强监督和管理,搞好协调配合,形成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加大扶持,加强指导,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25-各级政府要开展民办学校社会承诺公示活动,强化自律,提高办学质量,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健全民办教育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信息公开与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安全预警、危机干预机制.
优化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突出重点,优化项目安排,将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支持重点、重大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的投入,扩大办学资金来源,推动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研究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新思路、新对策,为民办教育的发展保驾护航.
大力宣传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使民办教育得到全社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关于全市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报告——2019年7月29日在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范华清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潘墀院长的委托,我向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全市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的基本情况.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完善审判权运行体系、保障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关键举措,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地位.
2015年以来,全市法院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和省委、市委要求,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关键环节,不断完善各项改革工作,审判质量和效率呈现良好运行态势,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全市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情况2018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43179件,审结117974件,法官人均结案409件(位居全省第二名),审判执行质效进一步提升,反映质效的各项指标均符合上级法院要求.
(一)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制定《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具体实施方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26-案》,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
1.
推动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
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制定《关于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实施方案》《岗位职责及审判权限规定》,切实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等审判权运行中长期存在的"行政化"问题,让独任法官、合议庭真正成为审判主体.
改革案件定案和裁判文书签署机制,独任审理的案件,独任法官依法独立审理案件、作出裁判,自行签发裁判文书;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对经过评议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应当依法径行裁判,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参审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取消案件行政化审批环节,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修订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严格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减少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突出强调其统一裁判标准、指导审判的功能作用,摈弃以往合议庭对审委会的依赖作用,倒逼合议庭依法独立履行裁判职责,强化合议庭在案件裁判中的作用.
2018年,市中级法院召开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次数和数量,同比分别下降4次和10件,由主审法官、合议庭直接裁判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9%以上.
2.
构建新型审判组织模式.
全市法院积极探索"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新型审判团队建设,推动"全科法官"向"专科法官"过渡.
市第一、二人民法院及中心法庭实行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的"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审判团队模式,庭长、副庭长为审判团队审判长,对合议庭审理案件负责.
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承办的案件编入审判团队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中级法院实行合议制及单元制相结合的审理模式,组建相对固定合议庭,由院领导、庭长、副庭长、资深法官担任审判长.
目前,我市两级法院员额法官组成185个办案团队.
2018年,市第一法院金融案件审判团队5名法官,办理案件5049件,结案同比增长7.
28%,审判质效提升明显.
3.
健全院长、庭长办案机制.
全市法院在绩效考核中专门制定《院领导、专委及综合审判部门入额法官办案任务》《庭长、副庭长办案任务》等文件,强化院长(含副院长、专职委员)、庭长(含副庭长)办案职责,明确院长、庭长的年度办案数量,从制度上落实"员额法官"必须办案的硬要求.
2018年,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庭长人均办结案件104件,同比人均结案增幅18.
18%,院长、庭长办案数量占员额法官办案总量39.
92%.
4.
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2018年12月,法院出台《专业法官会议规则》,为合议庭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统一裁判尺度.
该规则要求:设立由专业法官组成的法官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有争议的案件并将表决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是否采纳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由合议庭决定;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复议,合议庭决定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报请分管副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27-5.
建立新型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和风险防控.
加强审判流程节点管理,实施审限自动报警、延长审限严格报批机制.
建立院长、副院长、庭长权力清单,将强制措施变更、延长审限、财产查封、执行款支付、延期开庭、案件管辖等审批权限作出明确界定;二是深化司法公开.
全力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去年,生效裁判文书上网率95%以上,符合上级法院相关要求,倒逼案件质量提高;加大庭审直播力度,全市法院开展庭审直播232场次(含直播执行3场),同比增长27.
75倍;三是建立案件评查工作机制.
每年定期开展案件的常规抽查、专项评查工作,先后与肇庆、珠海中院开展交叉评查,取长补短促进案件质量提升.
针对反映的刑事案件"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开展专项评查,集中通报评查结果,整改并落实了各项措施,着手制定刑事案件定性及裁判要点;四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定期报告法院重要工作,及时反馈人大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积极办理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
认真落实市人大关于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调研中收集的有关问题及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召开党组会及专责会,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将存在问题进行分解整改;五是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制定《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的实施意见》和《办理检察建议会议纪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迈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检察建议得到及时办理和反馈,共同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6.
完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
制定《中山市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使裁判者对案件质量、裁判结果终身负责.
对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障作用.
三年来,全市法院未发现因违规过问案件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况.
(二)推进以法官员额制为核心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保障司法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制定《中山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科学划分法院人员类别,明确岗位设置,促进了审判资源的调整和优化.
1.
科学确定员额法官比例及岗位.
一是坚持以案定额.
目前分配给中山市两级法院的员额法官数量为412名(其中,市中级法院98名,市第一法院188名,市第二法院126名),占全市法院政法专项编制的68.
33%;二是严格依法遴选员额法官.
经过严格考试考核、遴选委员会专业把关、人大依法任命等程序,遴选员额法官进入常态化.
三年来,全市法院累计遴选初任员额法官299名,占全市法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53.
68%(其中:中院现有84名员额法官,第一法院现有126名员额法官,第二法院现有89名员额法官);三是员额法官配置在审判一线.
除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以及研究室、审管办负责人外,其他85%的员额法官全部配置在审判一线,审判质效持续提升,审判周期较改革前缩短7至15天,法官年人均结案逐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28-年增加.
2.
建立法官职务序列单独管理机制.
根据《广东法院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两级法院法官职务序列单独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综合、保障部门人员配备基本符合要求.
3.
建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机制.
一是实行人员分类管理考核.
制定《法院机关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奖励办法》,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个大类进行考核管理,内容包括工作业绩、职业素养和纪律作风三部分;二是注重员额法官绩效考核.
及时对法官办案数量进行绩效研判和年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审判业绩、职业素养和纪律作风三个方面,对于不能独立办案、完不成办案任务、办案质效不高,年底考核不称职的法官,依照规定退出员额;三是积极推进法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改革.
大力推进与法官员额制相衔接、符合审判辅助职业特点的法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定出台《法官助理选任管理办法》.
三年来,全市两级法院组织招录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371名.
(三)切实维护法官权益,强化法官依法履职保障.
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是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保障.
全市法院立足法官现实需求,积极探索完善法官履职保障等工作机制.
1.
切实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把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新党章、党规党纪等作为重点学习内容,切实做到理论上清醒、政治上坚定、思想上统一、行动上一致.
三年来,先后选派法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553人(次);二是开展优秀案例、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
2018年,推荐优秀案例83个,其中,5个案例分别获得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互联网十大案例、广东省百大案例、全省十大执行案例;2篇裁判文书获得全国百大优秀裁判文书;三是完善典型案例、指导案例编报工作.
加强对新型、疑难案件研究,撰写典型案例,强化典型案例的引领指导功能.
三年来,共有11篇案例被最高法院和省高院评为典型案例.
中级法院办理"炬某公司诉石化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和市第一法院办理"信某公司系列执行案",入选广东省高级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2.
建立健全法官权益保障机制.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法官职业压力和责任进一步加大,超负荷工作成为常态.
2018年10月,成立我市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全面落实上级法院要求,制定《中山法院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落实法官身心疏导和年休假制度,切实加大法官履职保障力度,切实关心法官工作生活及遇到的困难,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有效缓解法官职业压力.
3.
努力提高法官待遇.
按照规定完成了对全市法院员额法官职务套改、确认新的法官等级,先后开展了全部员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确定和晋升及选升工作.
各位委员,全市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是市委正确领导、省法院、市人大常委会有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29-力监督指导、市政府和市政协大力支持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心帮助的结果.
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相互关联、互为依托,必须从整体上来谋划推进.
我市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还存在以下主要困难和问题:(一)法官整体素质与新时代发展要求存在差距.
落实司法责任制存在短板,如在案件质量与效率、同案不同判、超审限或审理期限过长、庭审驾驭能力、执行规范化建设、方便群众诉求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不足,人案矛盾问题突出.
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市法院仍有34070件未结案件,我市员额法官现仅有299名,仍有100多个空缺,但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有限,短期内难以补充,人案矛盾形势严峻.
建议:争取上级支持,增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以满足新形势下法院各项工作需要.
(三)司法改革配套制度与法院人员保障不同步.
司法责任制赋予法官更严格的责任,与之相配套应当有更完善的职业保障机制.
法官等级晋升和选升工作与行政级别套改的衔接工作尚未完善,人员结构不尽合理,职业保障配套改革不同步.
(四)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监督权的协调问题.
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法官办案中的主体地位,赋予法官更多权力,裁判标准统一难度明显增加,引发同案不同判等问题.
如何妥善处理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与加强院长、庭长监督管理之间的关系,成为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践中需不断完善的重点.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下一步,全市法院将按照这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切实加强整改落实,确保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取得成效.
(一)紧紧依靠市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确保司法责任制不断完善.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全市法院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省法院监督指导下,不断落实司法责任制各项措施,确保改革符合中央和省、市委明确的方向要求.
切实关注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的公正司法问题,切实增强改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坚持权责统一,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
在深入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监督权的关系,坚持权责统一,处理好充分放权和有效监督的关系,将落实司法责任制情况纳入司法巡查和督查范畴,作为司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适应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理顺职能,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适当整合机构,减少管理层级,探索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符合审判机关规律和特点的机构设置模式和人员配置方式.
(四)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30-是强化审判执行工作节点监控,统一裁判尺度.
对发改案件进行评估,建立省法院二审、再审发改案件的工作台账,及时通报发改情况,指导审判实践,有针对性地解决"同案不同判"等问题;二是加强对服务外包公司管理,杜绝因诉讼程序瑕疵而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三是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切实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效率.
(五)进一步强化审判执行的规范化建设.
一是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
重点做好案件管辖、流程管理、审限管控、涉案财产处置、变更羁押等程序衔接工作;二是提高执行案件规范化.
重点做好款项分配、执行措施、执行效率等问题的改进;三是方便群众诉求,完善网上立案工作;四是强化主体责任意识.
完善接收证据材料签收手续,规范庭审程序,控制庭审节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消除当事人的质疑;五是加强法官专业化建设.
不断完善新入额法官锻炼培养、专业人才引进和人民陪审员队伍等建设问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市法院决心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在市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扎实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全力做好全市法院各项工作,为喜迎新中国成立70周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专此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全市两级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中山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2019年7月)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情况专项报告的安排,6月初,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常委会副主任林凯为组长,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人员和工委部分顾问为成员的调研组,对全市两级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通过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听取两级法院的工作情况汇报,召开有关单位和律师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等方式,深入了解了我市两级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收集了有关意见和建议.
现将调研的有关情况综合如下:一、基本情况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31-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关键性重大改革举措.
我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改革精神和决策部署,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进展顺利,目前,有关改革任务落地见效,有关配套措施逐步完善,法官的主体地位得以凸显,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也稳步提升.
(一)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
全市两级法院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立足于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审判权运行过程中各个权力主体的职责,构建新型审判组织模式,依法有序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
一是实行权力清单制度.
明确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权力.
独任法官审理的案件,由该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程序、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主要进行宏观指导、审判决策、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指导审判,切实压缩和减少讨论案件的数量.
明确院长、副院长、庭长的个案监督权,减少院、庭领导的审批把关环节,由独任法官或审判长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明确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责,法官助理主要负责审判辅助性工作,书记员主要负责审判事务性工作.
二是健全院、庭长办案机制.
规定进入法官员额的院、庭长年度承办案件的职责和数量.
三是构建新型审判组织模式,探索"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新型审判团队组合模式.
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及单元制相结合的审理模式,组建相对固定合议庭,即"1名员额法官+2名员额法官+6名审判辅助人员"组成,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更加科学合理,职责更加清晰明确.
市第一、二人民法院及中心法庭实行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的"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单元制审理模式.
四是实行案件繁简分流,针对案件特点和审判团队建设情况,立案后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五是探索购买服务模式.
市第一人民法院通过繁简分流实现专业化审判,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剥离审判辅助事务,以智能化建设拓展司法资源,在实践中验证了"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一改革理念,审判质量与效率明显提升,此举被中央政法委表彰并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典型案例.
(二)强化审判管理监督.
全市两级法院加强办案管理和监督制约,进一步促进司法权规范运行.
一是加强内部管理监督.
实施临审限案件自动报警、延长审限严格报批制度,切实提升审判管理质效.
建立院、庭长权力清单,院、庭长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或要求合议庭复议,对院、庭长监督指导案件的情况记录在案,实现全程留痕.
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出台《专业法官会议规则》,为合议庭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统一裁判尺度.
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以自查、抽查、评查等措施,力促审判权运行监督工作的落实,倒逼审判质效的不断提升.
健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使裁判者对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32-案件质量、裁判结果终身负责.
二是加强外部监督制约.
建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制定《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的实施意见(试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迈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深化司法公开,通过网站、12368短信平台向当事人推送立案、庭审、结案等流程节点信息.
推进裁判文书上网,促使司法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生效裁判文书上网率95%以上,位居全省前列.
推进庭审网上直播,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开展庭审直播229场次,在腾讯大粤网开展直播执行3场.
运用互联网、微博、微信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手段发布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将司法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加强法官履职保障.
全市两级法院在省法院核定的员额数内平稳有序地完成了法官的选任工作,目前共有299人经过严格的程序遴选进入法官员额.
为进一步促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法院队伍依法高效履职,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将现有人员优化重组,明确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类别和职责,确定各类人员员额比例和职数;推进法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改革,开展法官助理选任工作.
二是建立法官职务序列单独管理机制,对全市两级法院员额法官进行职务套改,确认新的法官等级,完成员额法官基本工资套改工作.
三是注重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定期对法官办案数量进行绩效考核和年终通报,体现优绩优酬理念,按照最高法院要求,对员额法官发放绩效考核奖金.
对于不能独立办案、完不成办案任务、办案质效不高,年底考核不称职的法官,依照《绩效考核办法》规定使其退出员额.
四是建立防止过问、干预案件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案件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各部门必须上报有关过问、干预案件情况并及时通报关于过问、干预案件的典型案例,为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是建立健全法官权益保障机制,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对侵害法官人格尊严、损害法官名誉、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住所安全等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情形给予援助.
二、存在问题全市两级法院在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中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有:(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如何处理好行政管理与案件审理的关系需进一步明确细化.
院、庭长对不直接参与审理的案件不再签署把关,裁判文书放权至独任的审判团队自行签发,裁判标准统一的难度明显增加.
同类案件同院法官不同判、同级法院不同判、两级法院不同判的情况需下大力气予以解决.
(二)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
法院内部法官惩戒委员会尚未成立,外部问责惩戒工作也未有效开展.
有些问题,如:一些既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又可适用普通程序经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法官往往偏向于采用普通程序经合议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网上立案的程序虽有所简化但仍不够科学便利.
公告送达虽依照程序进行但送达效果不理想,出现当事人因送达不到位不知情而错失参加诉讼机会导致败诉的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33-情况,引发新的社会矛盾问题.
有的案件流转环节不够透明,有的案件审判期限延长后没有及时作出相应的告知等等,这些都亟待加强管理和监督.
(三)法院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推进.
目前法官队伍中精通医疗、建筑等专业的人才缺乏,需要引进或招录一批既有法律专业又有其他专业的复合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
有的法官对新修订法律的学习掌握不够,应用不准,法官的学习必须常学常新,与时俱进.
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目前两级法院有140个法官员额空额,需要加大人员招录工作力度,以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法律事务辅助工作多由外包服务人员办理,但外包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也对审判工作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影响.
三、意见建议建议全市两级法院继续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
进一步强化审判委员会统一裁判标准的职能,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理应有指导作用.
建立审判业务研讨机制,通过类案参考、案例分析等,统一全市两级法院裁判的尺度.
积极探索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组建办案团队、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办案的专业化.
明确和落实独任制和合议制下法官的职责权限,并根据职责权限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规范院、庭长行使司法管理和监督权的边界和范围,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审判工作考评机制,引导审判权正当运行.
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进一步严格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尽快组建市法官惩戒委员会,规范惩戒事由、明确惩戒程序、完善惩戒措施.
探索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加强政治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努力打造信念坚定,司法为民,公正廉洁的法官队伍.
加强业务培训,特别是加强对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官审判案件的能力.
建立常态化法官员额遴选机制,及时补充缺额法官,确保顺利完成审判工作任务.
依托信息化加强智能辅助办案,切实满足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对智能审判服务的需求.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34-中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2019年7月29日)2019年7月29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报告.
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审议认为,我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改革精神和决策部署,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建议市中级法院今后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
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独任制和合议制下的法官及各类司法人员的职责权限,并根据职责权限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强化审判委员会统一裁判标准的职能,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有指导作用.
积极探索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组建办案团队、提高办案效率、实现专业化办案的路径.
建立审判业务法律研讨机制,通过类案参考,案例分析等方式统一全市两级法院裁判裁决的尺度.
(二)进一步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建立科学有效的审判工作考评机制,引导审判权正当运行.
规范院、庭长行使司法管理和监督权的边界和范围,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进一步严格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尽快组建市法官惩戒委员会,规范惩戒事由、明确惩戒程序、完善惩戒措施.
探索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加强政治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努力打造信念坚定、司法为民、公正廉洁的法官队伍.
加强业务培训,特别是加强对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官审判案件的能力.
建立常态化法官员额遴选机制,及时补充缺额法官,确保顺利完成审判工作任务.
依托信息化加强智能辅助办案,提高系统对海量案件案情理解深度学习能力,开发应用法律文书自动生成、智能纠错、类案推送、庭审语音同步转录等功能,切实满足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对智能审判服务的需求.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35-中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山市停车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19年5月27日在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中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冯镜华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中山市停车场条例(草案修改稿)》二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结合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再次全文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于2018年9月4日再次向全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等发出征求意见函,共收到109条意见和建议.
2018年9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发出征求意见函.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同时向省法制办、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残联、立法咨询专家等征求意见,没有对条例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就条例的可操作性、文字表述的规范性方面共提出31条修改建议.
2018年10月16日,中山市地方立法研究院召开了表决前评估会,并于同月20日出具了评估报告.
报告认为,本条例草案出台时机适宜、内容合法,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有效解决我市停车场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提出了修改建议.
2019年3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赴广州市人大调研,学习该市在停车场管理方面的立法经验,借鉴其好的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草案修改二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2019年5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专程赴中山指导草案修改二稿的修改工作,并对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结合表决前评估会的评估意见及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统一审议,形成六章四十三条的草案修改二稿,现将相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有意见认为,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要求,建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丰富和拓展地方性法规的价值观内涵,积极引领社会道德风尚.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对第一条立法目的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增加了文明、和谐、法治等表述.
二、对于是否设立停车场主管部门的问题,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与市政府主要领导沟通协调,市政府主要领导认为,无论由哪个部门作为主管部门,都难以统筹协调涉及停车场管理的所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36-有职能部门,建议不再确定主管部门,通过细化明确各有关部门具体职责,由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停车场方面有关工作.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删除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的有关表述,并对各有关主要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细化,形成草案修改二稿第四条的规定.
三、有意见认为,市、镇两级政府对停车场的责任应该有所区分,建议对政府责任方面的表述予以完善.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对市、镇两级政府责任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二稿第三条的规定.
四、有意见认为,道路停车泊位的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修改.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将道路停车泊位修改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五、有意见认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存在一些管理问题,建议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性质、定价规则和收费方式予以明确,并对不按规定缴纳使用费的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根据2018年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以及已公布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已被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条例进一步对定价规则和收费方式加以明确,并规定了必须缴纳使用费的行为规范以及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形成了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
六、有意见认为,我市部分开放式住宅小区存在停车场设置和管理的问题,建议对此类开放式住宅小区设置停车泊位的条件及程序予以完善.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审查指导处领导在参与实地调研后,也对解决该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针对该类开放式住宅小区的特点,细化了设置的条件和程序,增强了可操作性,形成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六条的规定.
七、有意见认为,条例原第二十八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规定过于具体,列举的主体存在交叉,表述不完整,建议采用原则性的表述方式.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相关表述修改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形成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八、有意见认为,条例未对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尚未出售车位的停车服务收费进行规定,建议予以补充完善.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在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的人防工程或者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提供停车服务收费前,应当按照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进行协商定价,并明确了在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公布实施前的议价程序,形成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的其他条文作了一些文字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形成《中山市停车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和《中山市停车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请予审议.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37-关于《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9年7月29日在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中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冯镜华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法制工委对《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现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2019年1月1日,《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正式施行.
该条例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主体、方式、标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将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
为与省条例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我市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过程和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根据工作安排,法制工委认真做好修订工作.
一是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法制工委相关人员召开工作会议,对修订工作进行统筹谋划.
二是法制工委多次召开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形成了《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征求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府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市第一市区、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意见,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共二十三条,在原有的基础上做了较大修改.
其中增加八条,修改细化九条,拆分合并三条,删除一条.
主要内容如下:(一)增加部分1.
增加了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决议、决定报送备案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形成修订草案第七条.
2.
根据中山已经建立的委托第三方审查机制,增加了对受委托第三方资质的要求,形成修订草案第十一条.
3.
建立了联动审查机制.
即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委托第三方开展联动审查.
形成修订草案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38-4.
增加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的具体规定,作为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
5.
增加了法检两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的规定,与省条例保持一致,形成修订草案第十七条.
6.
增加了对制定机关未按规定报备以及未按审查意见纠正的责任追究条款,与省条例保持一致,形成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二)修改部分1.
修改了制定依据.
由于新的宪法修正案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出台,故对修订草案第一条制定依据作了相应修改.
2.
将原办法的第二条拆分成三个条文,分别是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向省、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形成修订草案的第二、三、四条.
3.
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内容和要求中增加了通过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三项.
4.
细化了常委会内部职责分工.
即按照省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市人大办、法制工委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形成修订草案第六条.
5.
修改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严格按照省条例的要求规定,形成修订草案第八条.
6.
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办公室接受、登记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等程序,与省条例保持一致,形成修订草案第九条.
7.
采用列举式细化补充了审查方式,增加了制定机关应当配合审查的法定义务以及必要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派有关负责人员参加会议等规定,形成修订草案第十条.
8.
细化了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反馈的时间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查终结的程序,形成修订草案第十五条.
9.
细化了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向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机关、组织和公民反馈的时间等内容,形成修订草案第十九条.
此外,将原《办法》第七条、第十条与其他条款合并,删除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对文字表述、条款顺序等做了适当调整.
三、修订《办法》的亮点在修订《办法》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审查的主体和步骤,畅通了沟通渠道.
重点结合中山的实际情况和近年来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着力突出修订草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修订《办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积极探索建立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联动审查机制.
发挥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优势,形成合力,着力提高审查水平.
根据省条例的规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可以作为审查主体,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但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目前工作机构还不能完全独立开展审查任务.
为此,我们在已有的委托第三方审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常委会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39-各工作机构联动审查工作机制.
在人大内部既有所分工,又相互协作.
各工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与法制工委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开展联动审查.
二是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固定为制度化安排,着力提高审查的实效.
根据省条例的规定,常委会会议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权予以撤销,但目的并不在于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数量,而是通过审查,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妥当.
开展这项工作既要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又要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
为此,我们在修订草案中还创设了多方会审、与制定机关沟通协调以及沟通机关自行纠正等环节.
常委会在正式向制定机关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和启动撤销程序之前,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主动与制定机关沟通,建议制定机关自行调整或者纠正.
只有当规范性文件确实违法或者不适当并且与制定机关反复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有必要依法撤销的,才启动撤销程序.
力求做到依法审查的原则性和审查结果处理方式的灵活性之间的平衡.
以上说明和《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进一步完善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处情况的报告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关于转送〈中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市政府关于中山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函》(中常办函〔2019〕2号)要求,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市财政局牵头,市国资委、自然资源局、科技局、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40-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局、统计局、金融工作局等单位配合,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资产管理统计,进一步摸清国有资产家底(一)推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为推进全市资产管理"一盘棋",2019年起,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全面部署广东省资产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资产报告统计口径,打通与省、市两级资产管理数据交换渠道,实现资产信息管理全覆盖.
在此基础上,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通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逐月上报国有资产数据,加大清查核资力度,实现对资产情况的实时掌握.
此外,为进一步做好资产数据与会计数据的衔接,今年全市将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与财务管理等系统的对接,有效实现实物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结合,便于对"账账"、"账实"相符情况进行校验.
下阶段,还将逐步推进企业国资监管平台与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实现人大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进一步监督.
(二)完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
按照"全口径、全覆盖、全方位"要求,加快完善涉及国有资产的统计范围.
结合资产统计情况,已明确将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以下简称三大医院)的资产数据纳入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的数据,并完成数据统计工作.
下阶段,将逐步推动三大医院纳入广东省资产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三大医院国有资产的数字化监管.
此外,针对在建工程的估值入账统计问题,出台《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财建〔2019〕6号),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转固时限及转固暂估价值标准,以房屋价值、土地价值为抓手,逐步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确认,进一步保障国有资产数据统计的全面性.
二、建章立制抓好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一)完善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一是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方案》(中财资〔2018〕34号),明确报告国有资产工作的单位职责、各项工作时间节点及工作流程,确保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的制度落到实处.
二是为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先后制定《中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财资〔2018〕13号)和《中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中财资〔2019〕9号)等规章制度,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置换、出租、出借等行为予以规范.
三是针对国有企业资产运营及管理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出台《市属国企风险防范行动方案》(中府国资〔2018〕194号),督促市属企业全面梳理经营、投资和管理风险三类风险隐患,建立风险点清单,通过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机制,健全和完善风险防范制度.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山市国资系统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府国资〔2018〕164号)、《中山市市属国有企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41-业审计约谈制度》(中府国资〔2018〕130号)和《关于加强市属营运集团公司子公司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府国资〔2018〕165号)等制度,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审计和监事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提升监督效能,形成合力.
(二)不断丰富监督管理手段.
多措并举,逐步完善纪检监察、审计、内控、风控等相互协同的监督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和对财政的贡献率.
一是加强专项监督管理.
2019年3月以来,以财政系统"以案促改"专项整治工作为载体,在全市有序开展镇区财政资金、资产、债务和农村财务专项整治工作,对各单位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细则及相关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深入查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
二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定期组织召开董事会工作报告会,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对经营异常的企业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制定举措;2018年,市属企业资产总额864.
07亿元,负债总额406.
58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75.
88亿元,总体资产负债率47.
05%;市属企业累计营业收入47.
1亿元,较2017年增加7.
18亿元,增幅17.
97%;利润总额21.
19亿元,较2017年增加1.
23亿元,增幅6.
15%.
同时加大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力度,提高财政贡献率.
2015-2018年,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分别为0.
66亿元、1亿元、1.
3亿元、1.
4亿元,呈连续增长态势.
2019年,市国资委将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至30%,进一步加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力度.
三是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制度,以资产管理制度的审查为主线,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办证、评估、出租出借、处置流程等管理行为的审查,健全国有资产风险防范机制.
下阶段,我市将以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为依托,逐步建立市人大有关工作机构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丰富监管渠道.
三、理清底数推进改革,逐步建立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系(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目前,自然资源部正在加快研究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分类标准,在此基础上将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评价制度,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市自然资源局就落实相关工作积极与省自然资源厅沟通,及时跟进了解上级政策动向,制定《中山市自然资源局2019年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土地变更调查、地理国情监测、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的基础信息数据,以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为基础,编写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报告.
(二)加强自然资源资产保护.
一是坚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健全耕地保护机制,耕地保护工作成效显著,获评全省2017年度耕地保护一等奖.
二是完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修订《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逐年提高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补偿标准.
三是全力整治违法违规用地,顺利通过2017年度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验收工作,2017年度卫片违法用地总面积同比下降15.
2%,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同比下降13.
2%.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42-(三)完善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积极推进国土规划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梳理存在问题,2019年以来,先后出台了《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等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进一步规范土地资源利用和城乡规划管理,为建立完善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夯实制度根基.
(四)优化自然资源资产的利用.
一是开展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试点,完成五桂山南桥村-桂南村和长命水-龙石村的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强化对农村建设用地的引导管控.
二是开展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规划工作.
三是启动《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8-2035年)》编制工作,已形成市域总图及支撑性研究报告初步方案.
四是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
五是推进《中山市域组团发展规划(2017-2035年)》编制工作,明确各组团功能定位,研究各组团在产业发展、综合交通、景观生态、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策略.
六是出台实施《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和三个配套实施细则,推动旧城镇、旧村庄和旧厂房改造,完善城市功能、活化存量土地资源的利用.
专此报告.
关于市政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评估意见中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2019年7月15日)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财经工委近日召开了专题会议,对《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进一步完善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处情况的报告》(中府〔2019〕74号)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对有关情况作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将本工委的评估意见综合如下.
市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十分重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43-视,组织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办理.
一是推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大清查核资力度,进一步扩大对资产情况的实时掌握.
二是完善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逐步完善纪检监察、审计、内控、风控等相互协同的监督体系,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通过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评价制度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通过探索编写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报告的方式,逐步厘清我市自然资源的明细情况.
本工委同意《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进一步完善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处情况的报告》,建议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及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担负起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历史责任和政治责任.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山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和重大建设项目调整方案报告审议意见研处情况的报告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关于转送〈中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中山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和重大建设项目调整方案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函》(中常办函〔2019〕1号)要求,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配合,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44-一、切实解决深层次疑难问题(一)推动"多规合一"工作.
"三规合一"规划已取得阶段成果,形成了一个主报告、7张核心图纸、一个数据库和一套协调机制的"1+7+1+1"的整套成果资料;已划定全市生态控制线、城市增长边界、基本农田边界和产业区块等空间管控线,目前根据国家、省有关空间规划编制的新要求,对上述空间管制线开展修订工作;上线运营"三规合一"信息联动平台,整合指挥决策、业务协同和规划编制三大主应用模块;印发《中山市"多规合一"数据更新与共享交换管理办法》.
目前,已归集分散于全市各部门各镇区的规划成果、土地管理、项目管理与审批、基础地理等数据,按照《"多规合一"数据标准规范》进行数据规整和制图,平台总空间矢量数据图层超过130个,初步实现各部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二)开展国土规划专项整治.
深入梳理剖析国土规划现行法规政策和存在突出问题,上半年密集出台实施17项国土规划管理政策和制度措施,创新自然资源监管机制,重塑自然资源管理格局,推动破解用地瓶颈.
改革规划管理体制,树立全市规划"一张图"的大局观,打破原先以镇区为编制单位"单打独斗"、规划"交叉重叠"局面,统一上收镇区规划编制权限,由市自然资源局统筹城市土规、总规、控规、城市设计、村庄规划等规划的编制管理,推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按照'一张蓝图'实施统一规划审批、统一建设管理,破解土地碎片化利用问题.
修订《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完善分级准确、严密规范的城市规划体系,强化控规、规划条件调整管理.
(三)摸清实际人口数量.
印发《中山市"四标四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方案》,部署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实有设施的基础信息采集大会战,实现"底数清、信息准、数据全".
成立市"四标四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由危伟汉市长任组长,30个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目前全市"四标四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正在查漏补缺和数据质量核验.
(四)提高建设规模总量.
一是在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全市调出复垦区669公顷,积极向省争取通过购买省内增减挂钩节余建设用地规模覆盖复垦区,2018年已向省缴纳费用104亿元.
二是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现低效用地盘活再利用,腾挪建设用地指标,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压力.
三是推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查实我市的土地和人口现状.
科学统筹全市空间性规划,加快开展文化、教育、交通、水利、电力等45个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多规融合",落实全域自然资源的全要素管控.
完善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积极解决"减量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足问题.
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一)大力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
2018年,我市争取国家和省级装备制造业扶持资金超过2亿元,安排市级专项扶持资金近1亿元,扶持项目497个.
一批先进装备企业在行业中优势突出,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风电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45-行业三大上市公司之一、全球排名前六位;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新能源汽车电机的龙头企业;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基站天线产品的市场份额排名前三;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包装行业的龙头企业.
成功培育硕泰智能装备、鑫光智能装备、科捷龙机器人等工作母机企业上规.
成功引进哈工大机器人集团华南总部、比亚迪智能终端及轨道交通产业项目、中科院低温制冷装备产业园等多个优质项目.
(二)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的融合发展.
贯彻落实"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和应用行动计划、4K电视网络应用与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等10多项政策措施.
推动工业互联网建设与应用,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共建工业互联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推动7家工业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建设.
推进中山美居智能制造大数据产业园、火炬大数据产业园、全通星海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等省级大数据园区建设.
入选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试点区和省第二批4K电视网络应用试点示范城市,完成省要求的工作目标:建成4K电视示范小区6个、4K电视示范村6个,发展4K电视示范用户4000户,建成4K电视示范体验厅6个.
(三)加快推动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发展.
成立中山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建设生物医药科技国际合作创新区重点工作小组,并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已与澳门特区政府正式签订《关于共同创建国家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区合作框架协议》.
广东省药检所中山实验室已正式挂牌,与中科院上海药物所签约共建中国科学院药物创新研究院中山研究院(华南分院)、中国科学院大学药学院中山学院.
推进香港大学与广东药科大学在中山共建生物医药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分中心、生物医药创新平台等创新载体,目前已有科创团队、生物医药投资基金团队等17个项目进驻,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创新药物联盟".
向省申请将中山市人民医院纳入省高水平医院建设"登峰计划"行列.
加快建设现有的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中瑞(欧)工业园、华南现代中医药城、翠亨新区医疗器械产业园,优化提升中山国家健康科技产业基地承载能力.
(四)大力推进市级产业平台建设.
一是土地资源整合.
市级产业平台九大园区总规划面积153.
36平方公里,其中火炬开发区园和翠亨新区园共69.
31平方公里,无新征用地,其余七大园区截至2019年第一季度已完成征地24529亩.
二是基础设施建设.
2019年上半年,市级产业平台共有47项基础设施工程正在或规划建设.
其中,已完工工程9项,在建工程12项,正在进行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的工程25项,已暂停需要另行选址的工程1项.
三是项目招引情况.
目前,九大园区共有在建项目87个,总投资额286.
06亿元.
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项目7个.
(五)强化现代金融支撑.
市财政在产业扶持资金中安排2.
5亿元作为"助保贷"业务融资担保金,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力度扶持企业上规上限.
积极开展转贷方式创新试点,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降低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46-业的"过桥融资"成本.
发挥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公开遴选一批子基金,助力企业孵化、新兴产业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完善普惠性科技金融政策,继续实施专利质押融资风险共担模式,加强科技信贷风险控制,优化业务流程,明确科技贴息分级标准,力争普惠金融政策精准覆盖科技型企业.
鼓励科技企业赴科创板上市,发展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企业资产证券化,实现多渠道直接融资.
(六)大力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探索实施"容缺预受理".
落实国家、省"放管服"改革精神,创新制定《中山市行政许可"容缺预受理"工作制度》,从政策层面确保各部门实施容缺预受理的合规性,优化收件、受理、审查等行政许可流程.
二是大力推行投资项目导办代办.
围绕建设工程"早启动、早报建、早动工"的目标,通过主动前移导办窗口、科学规划报建流程、创新推出全程代办服务"三招并举",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导办代办服务创新,简化流程压缩环节.
三是持续提升企业管家服务.
落实政府部门"管家式"服务要求,依托全市30个涉企行政审批部门企业"管家"优势资源,为31家重点龙头骨干企业提供VIP服务.
三、多措并举推进城乡建设(一)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贯彻落实交通建设"倍增计划",全面加码交通建设,今年第一季度交通项目完成投资22.
58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7.
1%.
深中通道桥梁、隧道工程均已开工,西人工岛已成岛,东人工岛已完成堰筑段临时围堰.
广中江高速中山段东凤镇已进场施工.
南沙港铁路已完成总征地量的98.
5%、总拆迁量的40.
5%.
深茂铁路中山段规划选址已完成,正加快推进用地预审、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征地拆迁核查等专项工作.
城市轨道正积极推进前期工作.
东二环等5个环线、民众快线等4个快线、阜民路等7个加密线正加快推进中.
中山港马鞍港区新客运码头已基本完成项目土方、高强度混凝土管桩施工等,长大码头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
(二)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开展泵站和水闸新建、重建及扩建加固,加大排涝体系的投入力度,全面改造提升城市雨水管网,提高排涝减灾能力.
做好2019年度市人大一号议案办理工作,加快推进建设水利防灾减灾重点工程62宗,涉及项目总投资17.
1亿元,重点完善中珠防洪潮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快中珠联围11.
72公里海堤的达标加固建设.
(三)推进重点片区规划设计.
坚持高水平规划建设翠亨新区,成功引入清华智行者智能网联车、中科富海、康方制药等一批科研能力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业项目,累计吸引中科院、哈工大等近30个创新团队,启动基建项目总投资近470亿元,翠亨国家湿地公园西岸部分初步建成,滨河整治水利景观工程稳步推进.
开展岐江新城提升规划,抓好中山总部经济区、岐江河"一河两岸"等重点区域的建设管理,打造引领中山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平台.
开展东区总部经济区片区策划、城市设计前期工作,协调与岐江新城相关规划衔接,启动岐江新城范围内相关片区控规编制和调整.
开展金钟湖北片区城市设计及重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47-点地区品质提升规划、一河两岸城市设计、中心组团城市设计,加强城市景观风貌塑造.
(四)加快推进"三旧"改造.
深化政策研究,出台《关于深入推进旧厂房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推进旧村庄改造提升城市品质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我市"三旧"改造政策体系,激发市场活力.
因地制宜成立城市更新局,组建专业队伍、强化组织保障,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梳理审批业务、提高审批效能,加强全流程监管.
加快启动《中山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和各镇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研究优化城市更新规划管理机制,提升存量建设用地规划引导能力.
主动对接镇区,结合项目推进实际,指导镇区用足用好用活优惠政策,推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提质增效.
截至2019年6月下旬,"十三五"期间,全市共新增实施改造项目179个、用地面积3961亩,完成改造项目127个、用地面积3349亩,节约土地1822亩,节地率54.
42%.
四、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对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控,建设500个生物质成型锅炉实时视频监控点和200个重点餐饮油烟排放在线监控点并计划年内上线运行;基本建成300个大气网格化大气监测微观站,形成全市域的大气网格化监管系统.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加紧出台"油改水"资金奖励方案.
加大餐饮企业油烟监管力度,落实移动源污染防治,积极落实机动车国六标准的实施;加大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及机动车年检站巡查力度,加快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平台(二期)建设.
2019年1-6月,我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172天,AQI达标率为95%,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第10位,自3月以来已连续4个月进入全国前10,其中3月排名全国第5,4月排名第4,5月排名第6,6月排名第3位.
(二)加强水环境污染整治力度.
一是加快推进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
落实河长制,按照"五个全"要求,加快推进相关整治工程实施.
其中,中心组团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工程已有阶段性进展,恒大二期排洪渠已于2018年底完工并进入水质管养期;中心城区10条黑臭水体整治提升工程目前累计完成9条河涌共8.
9万立方米清淤和资源化处理.
中心组团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提升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均在加快开展前期深化设计和施工准备工作,同步先行开展拆除涉河违建、征地拆迁、排水口摸查等工作.
非中心组团未达标水体整治工程进度滞后,目前正加快推进.
二是大力开展"五清"行动.
印发《关于在全市江河湖库全面开展"五清"专项行动的通知》,在全市江河湖库全面开展清理非法排污口、清理水面漂浮物、清理底泥污染物、清理河湖障碍物、清理涉河违法违建"五清"专项行动.
(三)积极推动土壤污染防治.
开展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境监管,根据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和用地布局.
截至7月2日,中心组团垃圾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48-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扩容工程)两条焚烧发电生产线均已投入试运营.
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厂三期工程(扩容工程)综合主厂房正在进行主体结构施工,进度完成约88%.
我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已完成技术方案,拟选址在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进行餐饮、厨余、粪便、动物尸体四项联合处理,市政府正在审定技术方案.
(四)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
编制形成《中山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送审稿)》《中山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不断完善乡村振兴政策体系.
谋划推进横栏花卉苗木和东升脆肉皖2个现代农业园建设,目前已制定出台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农村产业发展势头良好.
开展24个镇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调查,推进农业清洁生产.
加快推进南区曹边村等2017年度6个特色精品村、民众镇新平村等2018年度6个特色精品村建设,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五、持续提升民生福祉(一)加快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结合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对市、镇、村(社区)三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进行查漏补缺,出台《中山市基层薄弱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提档升级补助实施方案》,提升我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水平.
继续在全市推行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建设工作,新建21个街区自助图书馆,实现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覆盖.
积极开展共享文化馆、"邻里文化家"试点建设工作,推动城乡公益文艺服务向优质均等化发展.
继续推行"三三三"工作模式,推动跨部门、跨系统、跨区域的资源整合,通过搭建O2O乐在社区平台等方式,将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投入从零散模式转变为集约模式,实现全方位文化资源整合.
确保到2020年全市每千人拥有室内公共文化设施面积达200平方米,公共文化活动中心目标人群覆盖率达1.
3万人/个,实现城乡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二)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大力实施《中山市公办中小学建设计划(2017-2020年)》,从学位扩容、学校提升、公平保障、管理创新、质量提升、强师兴教、财政保障等七个方面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扎实推进公办中小学建设,增加学位供给.
2017-2019年全市共计落实推进101所新、改、扩建公办中小学,预计全部项目完工后可增加公办学校学位8.
5万个.
以推进评价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有效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城乡学校的共同发展.
(三)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
加强高水平学科建设,省市级财政投入专项经费支持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和广东药科大学中山校区提升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水平,以更好地发挥其智力人才优势和科技创新资源优势.
积极筹设中山科技大学,完成中山科技大学概念效果图、《中山市筹建中山科技大学论证报告》和《中山科技大学章程》,并已正式向广东省教育厅提交电子科技大学中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49-山学院转设为中山科技大学的申报材料.
积极推进澳门科技大学在中山办学项目,《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已将澳门科技大学在中山办学事项列入重点任务加以支持.
(四)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强化"三医联动"统筹协调机制,市主要领导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医改各成员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强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形成改革合力.
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公立医院全部参与医联体建设,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总结推广小榄镇紧密型医联体经验,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一类财政供给、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政策.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比全省统一时间要求提前7个月落实药品零加成政策,提前2年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目前第三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正在推进,2019年底前完成.
印发《中山市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市人民医院率先成为省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医院.
在火炬开发区和古镇镇试点基础上,全市公立医院推开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不断完善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我市按病种分值付费经验在全省推广.
积极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改革,印发《中山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实施方案》,降低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成本,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加快建设中山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营运项目,以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为抓手,优化医疗卫生业务流程,提升行业服务和管理能力.
(五)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
一是公共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创新开展"智慧公安"建设,启动建设一个高度集成、高度共享、高度智能,贯穿打、防、管、控、建等环节的"智慧公安"警务体系,目前全市公安机关新型智慧警务模式初步成形,打防管控建水平不断提升,维护社会大局平安稳定的能力明显增强.
持续稳步推进"全民禁毒"工程建设,全力推进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持续开展命案侦破、扫黑除恶、飓风等专项打击行动,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电信网络诈骗、黄赌毒、涉金融领域等突出违法犯罪,建设完善合成作战、刑事技术、反诈骗三个中心,探索应用大数据侦查打击新模式,全市各类刑事案件得到有效控制.
二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
实行"网格化"综合服务管理、建设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综合平台等基层改革试点经验获全省肯定推广.
在全省率先启动社工改革,设立社工服务站点98个.
创新推行"1+2+N"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85个.
三是法治建设推向深入.
稳步推进法治建设"三级同创",镇区全部通过省法治镇创建验收,277个村(社区)成功创建广东省民主法治村(社区).
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推进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
专此报告.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50-关于市政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和重大建设项目调整方案审议意见的评估意见中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2019年7月15日)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财经工委近日召开了专题会议,对《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山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和重大建设项目调整方案报告审议意见研处情况的报告》(中府〔2019〕75号)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对有关情况作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将本工委的评估意见综合如下.
市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十分重视,组织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办理.
一是高位谋划,全力理顺各种体制机制,着力解决深层次疑难问题.
改革规划管理体制,密锣紧鼓地开展"三规合一"规划工作,查实我市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实有设施现状,提高建设规模总量,排除城市发展障碍.
二是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经济向高质量方向发展.
大力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加快推动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大力推进市级产业平台建设,强化现代金融支撑,大力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通过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推进重点片区规划设计等方面,扎实推进城乡建设.
四是持续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大气、水环境、土壤污染防治,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
五是不断提升民生福祉,持续改进文化、教育、医疗、就业、公共安全等民生方面的服务,在发展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本工委同意《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和重大建设项目调整方案报告的审议意见研处情况的报告》,建议市政府全力推进"十三五"规划纲要的实施,并提早谋划高质量绘制"十四五"宏伟蓝图.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51-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我市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中常办函〔2018〕239号《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转送的函》要求,市中级法院高度重视,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专门研究,现将我市两级法院的处理情况报告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审议意见,明确改进工作思路和措施2018年11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转发中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认为我市两级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距离法治建设的目标和中央改革的要求还有一些距离:一是对改革的思想认识有待提高,落实改革的工作力度有待加大;二是"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法律适用上需进一步规范;三是政法部门的协助机制有待加强.
针对上述意见,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认真传达学习,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思路和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市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文件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补短板,强弱项,着力解决存在问题,切实保障此项改革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加大力度推进改革工作,狠抓各项任务细化和落实2016年至2019年5月,全市法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2500件23622人(其中,中级法院2446件,市第一人民法院10532件,市第二人民法院9522件),审结19470件22644人,判处罪犯19034人.
对1373名严重刑事罪犯依法判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52-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直至死刑,对5040名轻微刑事罪犯依法判处非监禁刑,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一)充分认识改革意义,明确改革方向.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司法性质和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
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坚定改革的信心和决心,狠抓改革任务的细化和落实.
要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
一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努力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二是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是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四是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三)确定规则建章立制,制定证据标准指引.
2018年,法院先后制定出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简易案件当庭宣判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确保改革工作扎实推进.
通过庭审实质化的深入推进,层层传导压力,引导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自觉向审判程序的标准和要求看齐,引导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
目前,正在建议市委政法委牵头联合政法各单位起草《刑事案件基本证据标准指引》,引导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从源头上提高办案质量.
(四)规范普通审理程序,确保依法公正审判.
全市法院规范普通审理程序,提升法官庭审把控能力和检察官控辩实质对抗能力.
法院切实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
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院依法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控辩双方的发言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等情形,适时予以提醒、制止.
法院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意见,保证量刑公正,同时,加强裁判说理,通过裁判文书展现法庭审理过程.
三、着力解决改革的重点难点,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53-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切实夯实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基石.
(一)规范庭前会议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
全市法院对重大疑难案件制定开庭预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及时召开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
针对控辩双方在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等事项的申请和异议,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法院适时在庭前会议中对有关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实现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2016年至2019年5月,全市法院共对62件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既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又提高了庭审的效率.
(二)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基层法院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疑案精审"和"简案快审".
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进一步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2016年至2019年5月,全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刑事案件11575件,并对2420人进行当庭宣判,审理周期平均缩短7天,实现了以50%的审判力量审理80%的简易刑事案件,50%的审判力量审理20%疑难复杂案件.
(三)完善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全市法院严格执行证据裁判要求,实行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强化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证据来源合法性的主体责任,切实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
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和书证,如果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016年至2019年5月,全市法院对14件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进行依法审理,其中,针对4件涉案的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2016年至2019年5月,全市法院共依法宣告25名被告人无罪.
(四)建立新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案件评查工作机制.
全市法院每年定期开展案件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监督工作,与肇庆、珠海法院开展交叉评查,针对"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开展专项评查,集中通报评查结果,倒逼审判质效不断提升;二是规范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
2018年,与市检察院共同制定《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应邀4次列席法院审委会,参与讨论5宗案件并发表监督意见;三是完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
制定《中山市法院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54-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使裁判者对案件质量、裁判结果终身负责,追责处理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四是落实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司法的相关规定.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规定.
三年来,全市法院尚未发生因违规过问案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事件.
四、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合力推进改革取得实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牵涉到政法工作的全局,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改革统筹推进落到实处.
(一)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合力推进改革工作.
在市委及政法委的领导下,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与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沟通联系,广泛征求意见.
积极选派多名法官赴检察协会、警官协会、律师协会开展专项研讨和培训授课,为推进量刑规范化、解决同案不同判等问题.
参与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席会议,研讨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探索细化了庭审规程,切实提高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的出庭率,逐步落实证人经济补助制度,切实加强证人的保护工作.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全市法院严格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等部门联合下发《意见》,坚持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动摇,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按照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不断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逐步建立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
(三)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逐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全市法院全面落实刑案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均依法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包括盲、聋、哑、未成年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
对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及时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在审判阶段各项合法权益.
2016年至2019年5月,全市法院共为2676名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
五、下一步的工作设想充分认识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整体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的重大意义,增强改革的历史责任感,狠抓改革任务的细化和落实.
(一)更新思想理念,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全市法院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开拓进取的精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55-神,提高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转变刑事诉讼制度理念,强化庭审功能,提高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率,切实推进庭审实质化进程,不断开创刑事司法工作新局面.
要继续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推进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制度,逐步促进当庭宣判成为司法常态,避免审判分离和久拖不决.
(二)完善协作共享体系,构建长效沟通机制.
遵循刑事诉讼规律,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及律师的沟通联系,协同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等关系,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加强业务交流沟通,通过研讨、座谈、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开展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交流,共同研讨解决遇到的问题.
(三)发挥庭审实质化功能,实现刑案辩护全覆盖.
积极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设置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确保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发挥律师辩护实质作用,注重说明是否采纳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理由.
健全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证人经济补助制度,加强证人保护,保障出庭作证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注重制度探索研究,及时总结改革经验.
要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核心,以强化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律师辩护为重点,着力推进庭审制度改革.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探索的新经验、新做法,要认真加以总结,凝聚改革共识,并及时层报上级法院,统一证据标准,统一审理尺度、提高审判效率.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全市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为加快推进"法治中山、平安中山"建设,努力实现惩治犯罪和人权司法保障的有机统一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56-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检察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中山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5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11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市检察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审议意见.
2018年12月以来,我市检察机关认真对照审议意见要求,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司法能力和办案质量,切实促进公正司法.
现将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狠抓改革任务的细化和落实,加大力度推进改革(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
以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我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探索"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
一是举办各类培训.
侦监、公诉部门挑选业务骨干分别介绍提前介入、侦查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监督等环节具体办案流程、各流程节点的系统操作及注意事项,帮助两部门的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尽快熟悉业务,提升规范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购置公诉业务理论和法律书籍,使侦监部门干警尽快熟悉公诉工作诉讼程序、业务流程、工作要求.
组织侦监人员观摩庭审,直观感受庭审活动,加强对出庭支持公诉的认识.
邀请具有侦监、公诉经验的公诉人到侦监学习论坛,交流如何能够尽快转换角色,适应新的工作要求.
二是开展结对互帮互学.
侦监部门检察官与公诉部门检察官结对组成互帮互学小组,安排有丰富出庭经历的公诉检察官与缺乏公诉工作经验的侦监检察官结对,以一带一的方式,促使侦监、公诉检察官全方位熟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业务,让检察官更快地适应办案模式的转变,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
2018年9月1日开始,两个基层院侦监、公诉部门已试行捕诉合一.
今年,市检察院叶开始试行捕诉合一工作机制三是进行资料汇编提供办案指引.
组织公诉部门检察官将广东省相关定罪量刑纪要、公诉不起诉、不抗诉等办案环节的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汇编成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57-册,以解决侦监部门在以往办案中注重定罪而较少关注量刑的问题.
(二)探索构建轻罪诉讼制度体系,大力推进繁简分流.
在"集中快速提讯"和"远程视频提讯"的高效提讯模式基础上,大力推行"轻案专办年"工作,综合考虑案件难易、刑罚轻重、诉讼阶段等因素,探索构建轻罪诉讼制度体系.
基层检察院组建"刑事案件快办组",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危险驾驶、两抢一盗、诈骗等罪名的单宗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案件,明确分工和职责,并与公安机关、法院进行沟通协商,研究采用集中移送审查起诉、集中告知权利义务、集中讯问、集中提起公诉、集中开庭审理的集约化办理模式,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工作目标.
201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轻微刑事案件3008件3097人,占比36.
6%和27.
5%、集中快速提讯4598件6424人,远程视频提讯659件752人(数据截止至2019年4月),等待提讯时间从40分钟左右压缩到几分钟,切实提升办案效率.
(三)扎实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2月,省院召开会议专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进行部署,市院迅速响应,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办案情况,首次探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中山市诚和塑料化纤有限公司以及陈某远等7名犯罪嫌疑人涉嫌走私废物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一市区检察院对谭某棉危险驾驶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人民法院采用速裁程序快速办理,该案从受理移送审查起诉至一审判决仅用了16天(从提起公诉至一审判决仅用了4天).
今年3月,我院组织两级院公诉、侦监等部门领导和业务骨干到广州考察学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定了《中山市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方案》和《中山市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分步扎实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四)强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构建检警大控方格局.
探索推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引导的"九大抓手"和完善诉侦沟通协作的"十个一"机制,构建更加紧密的检侦关系,构筑检警大控方格局.
一是撰写公诉案件质量报告,联合开展案件质量巡讲活动.
撰写《广东省中山市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质量分析报告(2017-2018年)》,对2017、2018年度全市公诉部门办理的存疑不起诉、撤回起诉案件、无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互联网犯罪案件、金融诈骗犯罪案件、走私案件等重点案件进行评查分析,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以公诉案件质量分析报告为蓝本,联合公安机关开展面向一线办案民警的案件质量巡讲活动,通过分析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引导侦查的水平和审查办案的质量.
二是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
对公安机关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侦监、公诉部门提前到侦查机关了解办案情况,对案件的定性、取证的方向和侦查活动是否违法三个方面以及侦查机关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一方面以起诉案件标准和庭审案件标准引导取证,增强其证据意识,另一方面,监督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增强其程序意识.
如2018年至2019年4月,我市侦监部门提前介入案件12件,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58-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案件40件409人,大大提升了审查起诉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三是加大推行检侦联席会议制度.
2018年以来,全市侦监、公诉部门全年与全市各级侦查机关召开诉侦联席会议89次,就案件办理过程遇到的证据收集、固定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沟通,统一办案标准,规范侦查行为,提高办案质量.
其中,就有重大分歧案件邀请侦查机关、侦监部门办案人员列席公诉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20余次.
二、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改革的重点难点(一)规范庭前会议,强化检法联动.
一是规范庭前会议制度.
充分规范、利用庭前会议制度,控辩双方在法庭主导下充分交换证据、沟通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减少案件的争议点,从而缩短庭审时间,加快诉讼进程,节约诉讼成本,进而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庭审实质化.
二是强化检法联动.
与法院积极推动对有重大争议的案件,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前,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等方式多层级、多渠道与法院沟通交流,充分表达观点.
2018年两级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6次12件19人,如市院叶祥考检察长依法列席中级法院审委会,参加案件审议过程并就案件的焦点问题、事实认定、犯罪情节、定罪量刑等方面发表检察意见,获审委会采纳.
对类案的证据标准、法律适用以及多发的争议问题定期组织检法座谈和联系会议,着力解决认识分歧,凝聚工作共识,统一执法标准.
(二)严把案件证据关口,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一是树立正确的办案理念.
始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快向"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转变,将"程序正义"观念贯穿在案件的"侦、捕、诉、审"各个诉讼环节中,既要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又要依法保障人权;既要避免片面强调配合,降低法定逮捕条件,以捕代侦、带"病"批捕,也不能人为抬高逮捕标准,造成该捕不捕;既要强化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又要严格执行刑诉法的规定,确保案件质量.
二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加强对证据来源及效力的审查,提高对案件证据的综合把握和运用能力,重点加强对有疑点、矛盾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及时调查核实,对非法证据坚决依法排除,针对瑕疵证据要求侦查机关及时补正,避免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带来的负面影响,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转变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观念,建立健全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分析论证和事实认定体系,重视客观证据在案件的证明作用,夯实案件质量.
强化案件证据的分析预判,既充分考虑、综合分析在案证据,也对捕后侦查阶段证据获取的可能性、公诉和审判环节对证据的要求以及证据可能发生变化做出理性预测.
(三)加强与监察委的沟通联系,注重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职务犯罪侵犯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危害党的执政根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因此,我们十分注重与监委的沟通协调,合力推进工作.
在审查起诉中严格依法、认真细致、严谨规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59-范、慎之又慎,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一是加强请示报告,对于副处级以上的要案、改变案件定性、增减罪名、增减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均层报检察长审批.
同时,对于省检察院交办案件或是办案中碰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检察院请示.
二是高度重视适时介入工作,确保监察调查取证工作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要求.
为确保案件证据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要求,我院高度重视适时介入监察调查工作,尤其是针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适时介入时认真听取调查人员的案情介绍,全面细致审阅案件材料,就证据收集、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后续开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在受理案件后,全面细致审查证据,尽快提审嫌疑人,对犯罪事实进行全面核实,掌握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变化,对需要补充证据的,尽快协调监委补证,而不是等到审查期限到期时才退回补充调查,确保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审判程序的标准和要求看齐.
四是强化以庭审为中心的办案理念,作好庭审预案,制作详细的讯问提纲和质证方案,认真准备高质量的公诉意见,力争在法庭上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使旁听的群众受到法制教育.
(四)拓展重大刑事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范围.
积极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2018年以来,共核查重大刑事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54件58人,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形,将庭审证据核查工作前移,为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助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一是建立机制,规范开展.
制定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实施办法》,要求各驻所检察官认真学习,按照指导意见积极开展工作.
二是拓宽范围,深入开展.
建立核查线索获取机制和核查结果反馈机制,在原有三个公安分局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范围,实现全市24个公安分局全覆盖并已形成有效工作联系机制,与此同时,驻所检察人员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查阅出入所人员身体检查资料、调阅案卷材料等方式,对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核查,并建立相关核查结果反馈机制,及时为公诉部门排除非法证据、完善证据提供有效信息,充分发挥核查制度证据过滤功能.
三是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协调.
对外加强与公安机关重大案件信息通报,加强与看守所的协助配合;对内加强与侦监、公诉等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核查工作顺畅开展.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推动工作强大合力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既加强市检察院与基层院、检察院内部机构的协调联动,又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加强与法院、公安及司法行政机关上下联动、沟通协作,构建良性互动的检警、检法关系,进一步优化诉讼结构和诉讼程序,形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60-成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工作.
(一)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
邀请侦监、侦查办案人员列席公诉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加强诉侦联动,合力解决重大案件疑难复杂问题.
2018以来,全市公诉部门全年邀请侦监、侦查办案人员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180人次,共同讨论案件200余件,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
(二)发挥定点联络和巡查联络机制作用.
我市检察机关的定点联络和巡查联络机制已全面覆盖全市24个镇区公安分局,检警两家加强相互的信息交流,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公安机关的立案破案情况,对符合提前介入的案件及时介入,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及侦查取证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力争将证据问题解决在报捕前,从源头上确保呈捕案件质量如如南朗公安分局办理宋良军等50人涉嫌诈骗罪一案,因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定点联络检察官多次与承办民警开会讨论,共同研究分析案情,引导侦查机关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证据,通过引导侦查向审判程序的标准和要求看齐,层层传导压力,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
(三)健全完善与公安、法院的沟通联系机制.
推动重大疑难案件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化、常态化,通过联席会议的召开,组织公检法对重大、新型案件进行研讨分析,统一执法办案标准,形成类案统一意见,保障侦捕诉衔接顺利,提高案件质量.
四、加强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检察干警业务能力全市检察机关刑检部门以培养"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公诉人才为目标,狠抓公诉人"五种能力"建设,严抓队伍建设,全方位提高干警业务能力.
(一)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理解把握.
整理归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记录,形成学习资料,加强检察干警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研讨学习,提高检察干警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准确把握,控制无罪、撤回起诉率.
(二)组织干警认真剖析典型案例.
例如,第一市区检察院深入研究了2015年以来无罪案件,总结归纳了案件的特点和变化,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提升案件质量的对策和措施,经汇总后供检察干警学习参考.
(三)加强学习考察交流.
第一市区检察院组织公诉科干警学习佛山、深圳等地撤诉典型案例,加强对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分析汇总,以降低起诉案件的撤诉率,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
(四)提升检察官控辩实质对抗能力.
以岗位练兵和公诉人竞赛等方式,围绕提升交叉询问能力、示证说服能力以及庭审应变能力等加强学习观摩和培训,全面树立公诉人说服裁判者的办案导向,提高有效发问的能力,沉着应对法庭上出现各类情况,切实增强实质对抗效果.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61-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评估意见中山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2019年7月10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监察和司法工委近期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讨论和分析,并进一步了解了相关工作情况,现将评估意见综合如下:本工委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高度重视,按照审议意见提出的要求,认真研究落实,补短板,强弱项,着力解决存在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力度推进改革,切实保障改革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是狠抓改革任务的细化和落实,大力推进改革工作.
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的理念.
出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证据标准指引,保障改革工作扎实推进.
规范普通审理程序,切实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
检察院推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
探索构建轻罪诉讼制度体系,基层检察院组建"刑事案件快办组",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工作目标.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办案情况,探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强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构建检警大控方格局.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
法院规范庭前会议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
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完善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建立案件评查工作机制,规范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完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落实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司法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规范庭前会议制度,强化检法联动.
严把案件证据关口,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加强与监察委的沟通联系,注重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62-的有机统一.
拓展重大刑事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范围,将庭审证据核查工作前移,为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助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三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推动工作强大合力.
法院加强与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广泛征求意见,参与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席会议,研讨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探索细化庭审规程,切实提高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的出庭率.
坚持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定点联络和巡查联络机制的作用,引导侦查机关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引导侦查向审判程序的标准和要求看齐,层层传导压力,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
健全完善与公安、法院的沟通联系机制,组织公、检、法对重大新型案件进行研讨分析,统一执法办案标准,形成类案统一意见,保障侦捕衔接顺利,提高案件质量.
本工委同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建议法检两院继续以改革为契机,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纵深发展,为推进"法治中山、平安中山"建设,努力实现惩治犯罪和人权司法保障有机统一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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