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33333333333

33333333333  时间:2021-05-06  阅读:()
1(以下附錄節錄自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的網站,全文可參閱http://www.
szjmxxw.
gov.
cn/xxgk/xxgkml/qt/tzgg/201704/t20170406_6118236.
htm)附錄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相关工作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市场字〔2017〕119号各相关企业: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于2007年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以下简称《条例》,见1).
《条例》在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部分企业对《条例》认识不足.
为进一步加强各相关企业对商业特许经营的认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商业特许经营相关法律规范请各相关企业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见2)、《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见3)等相关法律规范,严格按相关要求开展特许经营业务,避免出现因不了解法律产生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动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在深圳注册成立、拟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于签订首份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之内到我委进行备案初审,备案所需材料清单见4.
三、严格遵守《条例》做好商业特许经营整改工作按照《条例》规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必须拥有2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请不符合上述条件且已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严格规范相关程序;符合上述条件但未备案的企业尽快至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四、扎实推进特许经营年报申报工作根据《条例》相关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请已在商务部办理备案的企业按照商务部要求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网址:http://tx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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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fcom.
gov.
cn/index.
jsp)报送年报.
五、积极申报优秀特许企业典型案例商务部将牵头编写《特许经营最佳实践案例集》,请已备案企业积极申报,按要求填写《特2许经营最佳实践案例征集单》(5)并加盖企业公章,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报送至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流通市场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3138,电子版发送至jinml@szjmxxw.
gov.
cn.
特此通知.
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3.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4.
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所需材料清单5.
特许经营最佳实践案例征集单(联系人:金美玲,电话:0755-88101050)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4月6日3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
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5第三章信息披露第二十条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6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72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8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八条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经营资源信息.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条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公众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9(四)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十六条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国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相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特许人依法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103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
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
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
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
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
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
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
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
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
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
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
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
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
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113.
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
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2.
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设施设备的种类等.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
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选址、装修装潢、店面管理、广告促销、产品配置等.
2.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3.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的责任划分.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
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
上述费用的资料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
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
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包括被特许人实际的投资额、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等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
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
2.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
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签订其他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第六条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七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
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12被特许人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
第九条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分别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134办理商业特许经营所需材料清单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报告(抬头一份写深圳市经贸信息委,一份写广东省商务厅,日期先不填)二、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特许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大陆有权机关颁发的港澳台通行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护照复印件)四、商标权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含转让、授权、备案等与商标权行使相关的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五、特许人联系信息单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八、特许人市场计划书(未来三年,不含本年度)九、特许人承诺书十、首次订立的省内及跨省特许经营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十一、"两店一年"相关证明材料(直营店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
直营店不是分公司的,需另提供特许人和直营店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以证明直营店和特许人之间的控股关系).
十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十三、逾期备案说明书上述材料需提交一式2份.
两套材料,仅申请报告抬头不一样.
提交材料时交复印件同时验原件,复印件均须加盖特许人公章申请材料提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三楼3138室(电梯后面)联系人:金美玲,0755-8810105014材料一深圳市XX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书(各打印一份,仅更改抬头和结尾即可)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商务厅):我公司名称:XXX,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XX,住所:XXX,成立日期:XXX,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XXX,注册资本:XXX,成立日期:XXX,营业期限:XXX,公司商业特许经营营业范围:XXX,公司拟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所使用的商标证号及商标权人:第XXX号(商标权人:XX公司).
我公司现有直营店XX家,加盟店XX家.
我公司于XX年XX月XX日与XX签订首份省内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于XX年XX月XX日与XX签订首份跨省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我公司以下两家直营店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直营店1名称及营业执照注册证号;直营店2名称及营业执照注册证号.
我公司拟在广东省内/全国范围内(二选一)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特通过贵单位向广东省商务厅申请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特向贵单位申请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妥否,请批示.
联系人:XXX,手机:XXX.
相关申请材料深圳市XX公司(盖章)年月日(先空着不填具体日期,材料审核完现场填写)15材料五:特许人联系信息单(深圳市)特许人名称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盖章)(本表请用一张A4纸的一面打印,表格、字体可调,所有括号内的字仅供参考,正式提交材料时,括号内的字均应删除,有选择项的,其余的选择项也应删除)特许人法定代表人所属国家/地区大陆/港/澳/台/外国(以上五选一)法定代表人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护照/…:XXXXXXXX备案申请业务受托人身份证号码特许人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特许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特许人注册资金万元特许人营业期限年月日特许人成立日期年月日特许人经营范围省内或跨省(二选一)是否使用外资是/否(二选一,即特许人注册资本中是否有外资出资)特许人类型2007年5月1日前/后从事特许经营业务(二选一)特许人所属行业零售/餐饮/教育培训/居民服务/住宿/其它中介服务/其它商业服务(上述七选一)特许人业务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填业务专用邮箱)手机邮政编码通讯地址特许人首份省内特许加盟合同签订时间特许人首份跨省特许加盟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年月日16材料八:特许人市场计划书(未来三年,不含本年度)特许人名称(盖章):XX公司制表时间:年月日类型一:直营店序号新开店区域20XX新开店数量(本年度)20XX新开店数量(第2年)20XX新开店数量(第3年)省市123…总计未来三年预计新开直营店XX家.
类型二:加盟店序号区域20XX新开店数量(本年度)20XX新开店数量(第2年)20XX新开店数量(第3年)省市123…总计未来三年预计新开加盟店XX家.
制表人姓名:联系电话:17材料九:特许人承诺书本特许人作如下承诺:一、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服从国家和省、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业管理,自觉维护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秩序.
三、按要求认真填写、及时提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要求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所有备案材料及其备案变更材料中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特许人愿承担所有相关的法律责任.
特许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18材料十一: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盖章)年月日一、基本信息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址联系人手机二、特许授权内容特许授权内容注册号注册类别有效期(XX商标)(见商标证)(见商标证)(见商标证)三、特许人主要领导人背景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件号总经理姓名身份证件号四、特许人直营店铺情况(见附表4-1、4-2—特许人(申请人)全部直营店和加盟店一览表)五、被特许人店铺营业地址登记(见附表4-1、4-2—特许人(申请人)全部直营店和加盟店一览表)19附表4-1:特许人直营店情况商店名称所在地区地址电话号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111111东城区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四十条27号11111111111张三333333333332222222东城区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四十条28号22222222李四444444444443333333西城区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四十条24号333333333wandsfsd5555555555商店名称:填写该店铺营业执照名称、属专柜的,填写:经营场地营业执照名称+品牌信息+专柜所在地区:填写地级市(如广州市、深圳市、惠州市、郑州市、石家庄市、长沙市等等营业地址:XX省XX地级市XX区/县XX街XX号,地址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信息一致,属专柜的,填写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信息+楼层+编号电话号码:区号+固话/手机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负责人姓名/店长;属企业法人公司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属专柜的,填写店长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店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一致20附表4-2:特许人加盟店情况被特许人名称被特许方式("直"代表直接特许,"分"分特许)所属地域(查看列表)营业地址电话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示范2直东城区示范2的营业地址010-12345678李四44444444444备注:被特许人名称: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加盟商姓名,加盟商为个人的填写身份证姓名,公司的填写公司全称被特许方式:公司与加盟商直接签订合同的填写"直"所属地域:填写地级市(如广州市、深圳市、惠州市、郑州市、石家庄市、长沙市等等营业地址:XX省XX地级市XX区/县XX街XX号电话:区号+固话号码/手机负责人姓名: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加盟商姓名/店长;公司情况的,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加盟商姓名/店长的身份证号码215特许经营最佳实践案例征集单填报时间:2017年月日特许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址开展加盟时间特许经营备案号注册商标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邮箱所属行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居民服务业教育培训业中介服务业其他商业服务业企业经营情况项目2016年与上年度同比项目2016年与上年度同比销售规模______万元______%门店总数______个______%直营销售额______万元______%直营店数______个______%加盟销售额______万元______%加盟店数______个______%新开店投资额______万元______%加盟权益金收取率案例简介300字以内,另附详细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公章:2017年月日案例撰写说明:221.
请提供企业LOGO(JPG文件或矢量文件)、目前运营质量较高的加盟门店实景电子版照片三张(店外形象、店内布置、员工服务).
2.
申报特许经营最佳实践案例请按照如下格式撰写:第一部分:案例简述(200字左右)一、项目实施周期二、创新实施路径三、实际收效第二部分:案例详述一、项目背景介绍二、设计思路及实施流程三、主要创新点四、实际收效3.
案例篇幅不少于2000字,鼓励图文并茂.
4.
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特许经营最佳实践案例征集单》纸质版递交至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流通市场处(市民中心C3138),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inml@szjmxxw.
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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