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建设规范CodeforCityGas(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燃气建设规范CodeforCityGas201*年版201*北京前言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能源资源利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全文强制国家工程规范体系框架,其中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工程、市容环卫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特殊建筑、特殊设施、自然与历史保护地保护利用,以及城乡规划、工程勘察、城乡测量、结构作用与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无障碍、建筑地基基础、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组合结构、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建筑防火、建筑环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市政管道、施工脚手架、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建筑安全防范等工程规范.
本规范属于体系框架中的工程项目类规范,主要规定了布局、选址、功能性能,以及满足功能性能要求的技术措施,内容覆盖燃气工程的勘察、测量、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技术和管理的要求.
本规范涉及的通用功能性能和通用技术措施,应执行相关通用技术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是国家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效力,必须严格遵守.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细化和提高本规范相关规定.
为适应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和科技新成果的应用需要,对本规范规定的功能性能要求,暂未明确对应技术措施或采用本规范规定之外的技术措施,且无相应标准的,必须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及有关专家依据研究成果、验证数据和国内外实践经验等,对所采用的技术措施进行充分论证评估,证明能够达到安全可靠、节约环保,并对论证评估结果负责.
论证评估结果实施前,建设单位应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范的内容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下对燃气工程的要求.
执行本规范并不能代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当本规范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可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函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E-mail:gfc@ccsn.
gov.
cn).
目次1总则12规划和选址选线63基本性能化要求103.
1一般规定103.
2燃气厂站153.
3管道和调压设施173.
4燃气使用和用气设备194燃气质量235燃气厂站275.
1站区布置275.
2设备和管道305.
3燃气储罐345.
4安全和消防366管道和调压设施446.
1燃气输配管道446.
2调压设施556.
3用户管道597燃具、用气设备及使用627.
1居民用燃具和627.
2商业、工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及657.
3连接软管677.
4用户计量687.
5用气环境和给排气68起草说明701总则1.
0.
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证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和燃气系统运行正常,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强化企业和政府监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城镇燃气是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城镇的重要基础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城镇燃气行业也取得快速发展,各项水平大幅提高,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镇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城镇燃气设施贯穿城镇所在建设区域,连接城镇各类建(构)筑物,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行关系到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
在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执法的"技术底线",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0.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
本规范不适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气源生产设施和进口设施,人工制气的生产设施,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设施,以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燃气非管道运输,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的内部燃气装置.
【条文说明】依据《城镇燃气条例》适用范围,其他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不适用本规范,其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沼气、秸秆气的生产,主要是农村农户的分散独立适用;燃气非管道运输,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的内部燃气装置受《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
此外,人工制气的生产设施由石油、冶金煤化工领域的相关标准予以规定.
1.
0.
3城镇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
【条文说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1安全生产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燃料,城镇燃气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
燃气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通常表现为爆炸、火灾等,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所以,安全生产既是保证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更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
2保证供应燃气供应直接影响到城镇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是保障民生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要素,必须采取切实技术保障燃气连续、正常供应.
3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在工程建设中,节能和环保是必须的技术措施.
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城镇燃气设施在建设、运行过程选用高效的装备和产生的污水、废气、噪音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对区域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1.
0.
4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
【条文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及生产过程中,与周边环境关系密切,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明确城镇燃气相关方的环境责任及规定应采取的行动,可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提出环保要求和建议,同时,也可为该区域环境管理者提供对城镇燃气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管理的科学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其中,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城镇燃气工程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通过安全评价可系统地从计划、设计、制造、运行、贮运和维修等全过程进行控制,建立使城镇燃气系统安全的最优方案,并为实现城镇燃气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科学化创造条件.
1.
0.
5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和防治污染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并同时投入使用.
【条文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对城镇燃气工程来说,安全设施是指:用于预防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建(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
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很多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要求,没有配备应有的安全设施,从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着严重的设计性安全隐患,而消除这些隐患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有些甚至不可能挽回,从而造成严重的资金浪费并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重视安全设施的建设,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1.
0.
6城镇燃气设施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条文说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同时,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进行验收.
1.
0.
7城镇燃气经营者应建立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
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条文说明】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1.
0.
8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中属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国家特种设备管理范围的,应符合国家相关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的要求.
【条文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规划和选址选线2.
0.
1城镇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在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纳入城乡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条文说明】目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也在快速开展,燃气的使用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不仅为居民生活带来便利,而且也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然而城镇燃气系统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在经过调研后,结合本地的用气需求和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才能进行城镇燃气的规划,从而形成一套安全、可靠、使用的燃气供应系统.
因此,城镇燃气规划是非常有必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城镇燃气规划的编制应与城市或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规划范围及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或镇规划相一致.
参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4]55号),加强源头安全风险评价,落实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的安全保障条件,已纳入城乡规划的管网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以确保管道运行安全.
2.
0.
2城镇燃气规划应与城市或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镇道路等其他专业规划相衔接和协调.
【条文说明】城镇燃气规划的编制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定义的城市、镇规划阶段相衔接,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同时已确定的详细规划项目应纳入总体规划.
城镇燃气、电力、电信、供水、排水、供热等工程管线均属市政工程管线,一般沿城镇道路地下敷设.
由于城镇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有限,在城镇燃气规划编制过程中,燃气管线布置应与其他管线工程位置很好地协调配合,统筹规划,减少相互间的影响和矛盾,保证燃气规划的顺利实施.
2.
0.
3城镇燃气规划的内容应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条文说明】一个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燃气规划,上述内容是必须的.
需要强调的是,厂站的项目规模较大,在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受到管理层和消防主管部门的重视,安全设施做的比较到位,相对事故较少.
目前燃气事故频发主要集中在规模较小的场站和户内应用场所,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因为,当每发生一起燃气事故发生,就会让多个家庭失去了欢笑的权利,同时也给企业或个人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所以,在项目的规划阶段就应当重视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
0.
4城镇燃气规划除了提出供气主体设施的布局外,还应提出调度设施、维护抢修设施、用户服务设施等的布局.
【条文说明】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针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采取动用储备、调度、抢修等应急措施,尽快恢复燃气供应,在城镇燃气规划中提前对上述设施进行布局,将有效提高应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见能力、抢险抢修能力和社会救治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2.
0.
5城镇燃气工程气源的规划应结合资源条件,满足用气市场需求,合理选择气源.
当在同一管网内接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气源时,规划中应提出燃气质量的基本要求,明确热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和互换条件.
【条文说明】为保证城镇燃气工程建设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满足城镇燃气供需平衡.
城镇燃气规划编制应综合分析气源条件,结合当地及周边燃气资源状况,统筹考虑其他各类气源,科学合理选择.
当在同一管网内接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气源时,应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安全工作,城镇燃气的发热量和组分应相对稳定,同时,城镇燃气规划中应对城镇燃气的互换条件进行规定.
2.
0.
6城镇燃气厂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或镇的总体规划及城镇燃气规划,结合供气条件、场地条件和用户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条文说明】城镇燃气厂站的建设规模,要立足实际,统筹规划未来的发展目标.
在城镇燃气厂站规划建设过程中,正确认识到燃气发展和城镇建设之间的关系,不仅要考虑到城镇当前的建设发展问题,还要考虑到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要求,以减少城镇燃气发展中的无序现象.
2.
0.
7城镇燃气厂站建设位置的选择应根据周边环境、地质、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城镇燃气供应系统设计的要求.
【条文说明】燃气设施选址选线应考虑应避开地震带、泥石流、洪涝等地质、水文自然条件,防止发生自然灾害时造成重大损失,避免或减少对保护对象的危害;同时,还应当考虑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外部条件,方便厂站的建设和运营.
2.
0.
8城镇燃气主干管道选线应结合城镇道路布置,既要满足燃气可靠供应,又要减小燃气事故对交通的影响.
【条文说明】燃气用户遍布城镇各个角落,为保障城镇燃气供应,一般情况下,燃气管道应布置在城镇道路下.
为防止和减少燃气事故对城镇交通的影响,大口径和高压管道尽量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和繁华的街道.
2.
0.
9城镇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军事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等应保持本规范和其他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保护和控制距离.
【条文说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管道建设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2.
0.
10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
6MPa的气态管道、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液态液化天然气管道应避开居民区、商业和人员密集区域、军事设施区域、其他危化品生产和储存区域等.
【条文说明】上述管道是燃气管道中危险性较大的管道,所以强调在建设时避开对安全影响比较大的区域.
2.
0.
11调压站的选址应符合规划和管网系统布置的要求,与周边建(构)筑物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条文说明】调压站是设置燃气输配系统中自动调节并稳定管网压力设施的建(构)筑物.
燃气调压站按进出口管道压力可分为高高压、高中压、高低压、中低压调压站等;按服务对象又分为供应一定范围的区域调压站和为单独建筑物或工业企业服务的用户调压站.
燃气调压站内除燃气调压器、管道及其外,还设有过滤器、测量仪表、控制装置和安全装置等.
调压站属于甲类厂房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2.
0.
12其他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条文说明】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活动如果在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单位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应加强施工活动的保护措施,避免燃气事故发生.
3基本性能化要求3.
1一般规定3.
1.
1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应配置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设施,且应保持合理可行的供气工艺参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民、商业和不可中断用气的用户,除维护抢修外,不得随意停气;2燃气设施应具有承受设计压力下的强度且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3供应系统应具有合理的供气压力,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前的压力变化应保持在允许的范围内;4供应系统应具有保证管网正常情况下不超压、事故工况下能及时切断以减少事故影响的必要安全保护装置.
【条文说明】城镇燃气供应除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外,还应具备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条件,如燃气质量、储气调峰设施、调峰气源和应急供气措施等,这是安全稳定供气的基础.
只有供应的燃气组份、热值和压力等供气参数相对稳定,才能保证燃具和用气设备的正常工作,也是保障用户安全稳定用气的必要条件.
3.
1.
2城镇燃气的供应,应保证燃气热值和组分稳定,其组分变化应满足城镇燃气互换性的要求.
【条文说明】城镇燃气分为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不同类别,每一类燃气按组分和特性不同分为若干种.
燃气质量包括燃气组分、热值、压力等指标.
燃气燃烧器具都是根据一定的燃气组分设计和调整的.
燃气组分发生变化,燃烧稳定性和烟气中的CO也会发生变化;当燃气组分变化偏离设计范围时,会产生熄火、回火、燃烧后烟气中含有过量的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导致燃烧器具不能正常使用,影响环境,浪费能源,危害生命健康和安全.
为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用范围内工作,各地供应的城镇燃气的发热量和组分应相对稳定,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不应超过燃气用具适应性的允许范围,也就是要符合城镇燃气互换性的要求.
3.
1.
3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城镇燃气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的可靠运行.
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事故灾害后,应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估.
【条文说明】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者应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对设置的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为保障供气系统的安全性,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事故灾害后应评估,再确定继续使用、进行改造或更换.
继续使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
重大灾害指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等)和人为灾害(施工外力、火灾等).
3.
1.
4城镇燃气设施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确禁止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燃气设施建设中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应满足安全、节能与环保的要求.
【条文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3.
1.
5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条文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燃气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应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1.
6燃气设施建设应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并应按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条文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能源、土地资源和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能源、土地资源和水资源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能源、土地资源和水资源安全,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节能节水利国利己,同时也体现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防止气候变暖的政策要求.
3.
1.
7燃气设施的抗震设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抗震设防要求有较强的专业性,国家也有相应的技术法规规定.
3.
1.
8城镇燃气设施施工、运行维护作业场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条文说明】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所以应有对厂站外人员警示的措施;同时也时刻提醒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切实减少各类违章行为,避免事故的发生.
3.
1.
9燃气设施经营者应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设施,并应配备必需的运行、应急和抢修机具和备品配件.
【条文说明】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隐患应及时处理.
3.
1.
10平均日供应量大于10*104m3(以天然气热值计)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数据采集与监控管理信息化系统.
【条文说明】满足一定规模的供气系统对运行管理要求更高,应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
3.
1.
11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应按最高工作压力分级进行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并应符合表3.
1.
11的规定.
表3.
1.
11城镇燃气供气系统最高工作压力(MOP)(表压)分级名称最高工作压力(MPa)超高压4.
050000————二级——10000200000V>200000八级50
3.
2.
2城镇燃气厂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
厂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厂站内设备及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厂站主要建(构)筑物是指站内大型工艺基础设施和厂房(包括调压计量间、压缩机间、灌瓶间等)和办公用房.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1采用.
表1设计使用年限分类类别设计使用年限(年)示例15临时性结构225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350普通房屋和构筑物4100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安全等级破坏后果建筑物类型一级很严重重要的房屋二级严重一般的房屋三级不严重次要的房屋考虑到厂站主要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本条规定厂站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也就是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
3.
2.
3厂站的工艺流程应符合经济合理、安全稳定供气和系统调度的要求.
【条文说明】燃气系统最重要的就是安全稳定供气并具备系统调度的条件,所以在此强调.
3.
2.
4厂站内燃气的有效储存容积应根据气量的供需平衡及调度的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厂站内燃气储存设施主要是保证正常供气,调峰、临时调的、混配缓冲和应急等.
有效储气容积是将上、中、下游(生产和输配)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对待来解决调峰问题,以整个系统达到经济合理为目标,分配在下游城镇燃气厂站应承担的储气量,并扣除设备本身不能参加实际调峰的那一部分容积.
3.
2.
5厂站内厂房、设备、管线及管线附属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工艺操作、运行检修和燃气置换的要求.
【条文说明】燃气设备和管道在验收合格投产检修时,燃气的置换是一项必需的内容,所以设计工艺设备和管道时应满足置换的要求.
3.
2.
6厂站内应根据功能、规模、燃气气质、运行条件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燃气易燃易爆,所以厂站内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消防措施.
3.
3管道和调压设施3.
3.
1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
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
【条文说明】钢质管道在腐蚀控制良好的条件下寿命可超过30年;聚乙烯管和铸铁管的使用寿命一般可达40~50年.
为了节约资源,规定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
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的规定主要参考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确定的.
本条规定的燃气管道不包括燃气管道和燃具之间的连接软管.
附属设施包括:(1)管道的阀室、阀井、放空设施;(2)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3)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4)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5)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3.
3.
2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应根据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设置和保持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条文说明】本规范第6章对具体安全保护和安全控制范围进行了规定.
3.
3.
3不同压力级制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压力调节装置连接.
3.
3.
4燃气管道与的材质应根据管道的使用条件确定,其性能应符合敷设条件对强度、韧性等机械性能的要求.
【条文说明】不同压力级制的燃气管道使用的管材及性能应根据设计压力、温度、燃气特性和敷设条件等选用.
3.
3.
5钢质燃气管道和钢质附属设备必须根据环境条件采取腐蚀控制措施.
【条文说明】对于钢质管道和钢质附属设备必须采用防腐层进行外保护,防止钢质燃气管道和钢质附属设备腐蚀,发生漏气,给城镇的公共安全、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等带来重大损失.
环境条件是指大气、土壤条件及敷设管线区域的安全设防要求等.
3.
3.
6管道安装结束后,必须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对管道吹扫的目的是除去管道中的灰尘、焊渣及施工时进入的杂质和水等,以保证管道的通畅性及对管道进行干燥等.
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有关规定(第12.
2节、第12.
3节和第12.
4节).
3.
3.
7停用或废弃的燃气管道应及时拆除.
不能立即拆除的,应设置有效的标识,并应进行封堵.
【条文说明】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要及时处置,消灭危险源,其余废弃管线应在道路新(改、扩)建时予以拆除.
明确停用或废弃燃气管道的产权或使用单位应对停用或废弃的燃气管道尽管理义务和责任.
对不能立即拆除的停用和废弃燃气管道,应采取保压、惰性气体置换等有效措施密封;未经许可,不得对废弃的燃气管道动火.
3.
4燃气使用和用气设备3.
4.
1燃具和用气设备应根据其使用燃气类别及其特性、安装条件、供气压力和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操作和维护的场所.
【条文说明】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用户应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燃气用户应根据用途、安装条件、使用的燃气种类等因素综合考虑后选择燃具.
燃具上标明使用的燃气种类与实际使用的气质相同.
参考美国国家燃气规范(NFPA54),燃气用具、和应用设备都应是批准的.
3.
4.
2选用燃具和用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铭牌上规定的燃气类别和特性应与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2燃具和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或火焰监控等安全控制装置.
【条文说明】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1规定燃具铭牌上规定的燃气类别与当地供应的燃气类别相一致,包括小类别的一致性,如天然气中12T、3T等.
燃气类别不一致容易导致出现安全事故.
2当燃具和用气设备意外熄灭时,熄火保护装置就会自动关闭气源,这样就不会通过燃气灶引起燃气泄漏.
3.
4.
3当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和燃气泄漏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
【条文说明】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一般通风较差,由于燃烧需要氧气和燃烧的废气不容易排除及燃气泄漏后容易积聚和滞留.
参考美国国家燃气规范(NFPA54),当存在腐蚀性或可燃的工艺烟气或气体时,应采取安全处置它们的措施.
这种烟气或气体包括一氧化碳、硫化氢、氨、氯和卤化烃.
3.
4.
4燃具和用气设备不应安装出厂产品以外的可能影响燃气燃烧的装置或.
3.
4.
5当燃气供给压力高于燃气应用设备设计的工作压力时,或压力变化超过燃具的额定压力允许波动范围时,应安装调压器.
【条文说明】用气不均匀性是城镇燃气供应的特点,因此,极易引起燃具前压力波动.
压力过高或过低,不仅使燃气用户用气体验差,还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商业和居民、小型工业和居民合用一台调压器,调压器后下游低压管道较长,调压器的稳压精度差,高层建筑附加压头等,都可能导致供给压力过高.
压力过高,可造成灶具尖端呈黄焰,火焰脱离火口燃烧,热水器点火故障等,严重时,甚至可能使燃气表被爆,软管被冲脱落.
3.
4.
6既有燃具和用气设备改造或燃具改变燃气种类时,应对使用的环境进行复核.
【条文说明】参考美国国家燃气规范(NFPA54),当安装增加的或改装的设备或燃具由另一种燃料改用燃气时,应对设备使用的地点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符合下述要求:(1)在要求的情况下,按规定提供燃烧用和通风用空气.
如果现有的设施达不到,应提高其等级.
(2)安装的构件和设备应满足对可燃物质的间距.
应确定,增加的或更换的设备安装和运行不能让原有设备的连续运行变得不安全.
(3)按规定制造排烟系统和确定其尺寸.
如果现有的排烟系统不合适,应提高其等级.
3.
4.
7使用液化石油气或燃气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
75的燃具和用气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场所.
【条文说明】由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下箱内属通风不良场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
75时,泄漏的燃气不易散去,容易造成安全隐患.
4燃气质量4.
0.
1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及可燃气体混合气体,其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基准值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13611的规定采用.
4.
0.
2城镇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有特殊生产工艺要求的工业用户除外).
【条文说明】由于无味的燃气泄漏时无法察觉,所以要求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燃气加臭.
"可以感知"与空气中的臭味强度和人的嗅觉能力有关.
臭味的强度等级国际上燃气行业一般采用Sales等级,是按嗅觉的下列浓度分级的:0级—没有臭味;0.
5级—极微小的臭味(可感点的开端);1级—弱臭味;2级—臭味一般,可由一个身体健康状况正常且嗅觉能力一般的人识别,相当于报警或安全浓度;3级—臭味强;4级—臭味非常强;5级—最强烈的臭味,是感觉的最高极限.
超过这一级,嗅觉上臭味不再有增强的感觉.
可以感知是指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在空气—燃气混合物臭味强度达到2级时,应能察觉空气中存在燃气.
警示性是指所添加的臭剂必须具有刺鼻的臭味与家庭气味不混淆,以增加用气的安全性.
4.
0.
3用做城镇燃气的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高位发热量、二氧化碳摩尔分数、总硫和硫化氢质量浓度、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中的一类气或二类气体质量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4.
0.
4用做城镇燃气的页岩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页岩气高位发热量、二氮化碳摩尔分数、总硫及硫化氢质量浓度、交接气点压力下的水露点应符合《页岩气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TXXXXX-201X中的一类气或二类气体质量的规定;2在输送条件下,当管道管顶埋地温度为0℃时,水露点不应高于-5℃,进入输气管道的页岩气水露点的压力应是最高输送压力;3在页岩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页岩气中不应存在液态烃,固体颗粒含量不应影响页岩气的输送和使用.
4.
0.
5用做城镇燃气的煤层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煤层气高位发热量、二氧化碳摩尔分数、总硫及硫的氮质量浓度、交接气点压力下的水露点应符合《通过管道输送的煤层气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NB/TXXXX-201X中的一类气或二类气体质量的规定;2在输送条件下,与管道管顶的埋地温度为0℃时,水露点不应高于-5℃,进入输气管道的煤层气,水露点的压力应是最高输送压力;3进入输气管网输送的煤层气中固体颗粒直径应小于5μm.
4.
0.
6液化石油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有关规定.
4.
0.
7人工煤气的质量指标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4.
0.
7的规定.
表4.
0.
7人工煤气的质量指标序号指标要求1热值干馏煤气低热值不小于17.
58MJ/Nm3气化煤气低热值不小于14.
65MJ/Nm32含一氧化碳<10%(体积分数)3含氮<1%(体积分数)4含焦油和灰尘<10m3(每1mg)5含硫化氢<20m3(每1mg)6含氨<50m3(每1mg)7含萘<50*102/P(冬天)(每1mg)<100*102/P(夏天)(每1mg)4.
0.
8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
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条文说明】当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例如液化石油气爆炸上限如按10%计,则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20%)以保证安全.
条文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
325kPa,0℃.
4.
0.
9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3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
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4.
0.
10城镇燃气加臭剂质量及添加量的检测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2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并不应对人体有害、对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不应有腐蚀性;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
5%(质量分数).
5燃气厂站5.
1站区布置5.
1.
1城市中心城区不应建设八级及以上天然气门站和储配站;不应建九级及以上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及其与各级混气站的合建站;不应建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八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不应建八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不应建四级及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配站、三级及以上的液化天然气气化站;不应建四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与其它燃气厂站的合建站.
【条文说明】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燃气供应站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较大.
因此,限制在城市中心区建设大、中型燃气厂站.
5.
1.
2八级及以上天然气门站和储配站、八级及以上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调峰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及以上液化天然气储配站、二级及以上液化天然气气化站、五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聚的场所.
【条文说明】大型燃气厂站发生事故时,影响范围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故规定其远离人员密集场所,避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5.
1.
3当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合建时,应采用围墙将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区、加气服务用站房与站内其他设施分隔开.
【条文说明】汽车加气站属危险性设施,又主要建在人员稠密地区,为保证非加气生产区的运行安全,防止加气车辆和非管理人员进入合建站内的非加气区域.
5.
1.
4厂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厂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
厂站边界应设置围墙或护栏.
【条文说明】厂站发生事故后大量的可燃气(液)体泄漏到大气中,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时,避免火焰热辐射对居民区等在用建筑物的影响.
5.
1.
5厂站的生产区应设置消防车通道.
【条文说明】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
5.
1.
6厂站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便于通行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疏散的要求.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置1个对外出入口.
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大于1000m3时,生产区应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50m,对外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4m.
【条文说明】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出入口设置的规定,除正常生产需要外,还应考虑发生火灾及紧急事故时人员的疏散和抢修,并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5.
1.
7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厂站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
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条文说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厂站生产区设置高度不低于2.
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主要是考虑安全防范的需要.
5.
1.
8液化石油气厂站的生产区内不应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
生产区的地下管沟内应填满干砂.
【条文说明】因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密度约为空气的2倍,因此,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半地下建(构)筑物,以防积存液化石油气酿成事故隐患.
如果液化石油气在液态下大量泄漏,会在低洼处积存不利于事故抢险和消除事故隐患.
5.
1.
9液化天然气调峰站、液化天然气储配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液化天然气橇装站不应利用液化天然气槽车作为储存设施直接气化供气.
5.
1.
10不同类型的燃气储罐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
储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储气罐之间、干式储气罐之间、湿式储气罐与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2固定容积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3固定容积储气罐与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4数个固定容积储气罐的总容积大于20*104m3时,应分组布置.
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20.
0m;5储气罐与液化石油气罐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
1.
11除液化天然气全容罐、双容罐外,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组四周应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堤.
【条文说明】储罐组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堤是防止储罐或管道发生破坏时,液态液化石油气外溢而造成更大的事故.
5.
1.
12严禁在液化天然气储罐区防护堤内设置液化天然气钢瓶灌装口.
5.
2设备和管道5.
2.
1燃气设备、管道及的材质和连接形式应符合介质特性、压力、温度、合理使用年限等条件的要求,其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
【条文说明】设备、管道及的材质选择及连接形式应根据介质的工作压力、温度等使用条件来确定.
其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及燃气行业多年的工程实践经验确定的.
燃气的特性、压力和温度不同对设备、管道及所选择的材料不同.
例如,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规定: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和设计压力大于0.
4MPa的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应采用钢号10、20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他钢管标准的规定.
对于使用温度低于-20℃的管道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的规定.
5.
2.
2厂站内设备和管道应按工艺和安全的要求设置放散和切断装置.
放散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
【条文说明】当某种原因使控制点的压力超过设定值时,自动将燃气气源切断或将超压燃气排放至大气,以保护设备、管线和用户的安全.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对放散管的高度和至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作了相应的规定.
5.
2.
3进出厂站的燃气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门;当厂站内埋地钢质管道未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措施或采用独立的阴极保护系统时,其与厂站外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措施的埋地钢质管道应采用绝缘连接.
【条文说明】燃气进出站管道设置阀门作用是发生事故时能切及时断燃气,是防止事故扩大的一种安全措施.
燃气进出站管道应设置绝缘连接主要是考虑站内管道与站外采用阴极保护防腐的输配管道相互绝缘隔离,延长输配管道的使用寿命.
5.
2.
4应采取措施防止燃气调压装置出口管道及相关设施的工作温度低于设计温度.
【条文说明】调压装置流量和压差较大时,由于节流吸热效应,导致气体温度降低较多,常常引起管壁外结冰,严重时冻坏管道和装置,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5.
2.
5压缩机和泵应具备非正常工作状况的报警和自动停机功能.
5.
2.
6储存、输送低温介质的储罐、管道和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应采取预冷措施.
【条文说明】针对液化天然气和低温液化石油气工程.
对于输送液体温度低于-29℃的泵应有预冷措施.
5.
2.
7站内用气设备的可燃气体入口接管应为固定连接.
【条文说明】减少燃气泄漏或排放的危险.
5.
2.
8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液化天然气槽车或拖车在充气或卸气作业时应停靠在固定车位处,并应有防止车辆移动的固定措施.
【条文说明】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停靠对中后,可采用车带固定支柱等设施进行固定,固定设施必须牢固可靠,在充装作业中严禁移动以确保充装安全.
5.
2.
9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1.
1倍.
【条文说明】压缩天然气系统的最高工作压力应不大于设计压力,系统中所有的设备、管道、阀门及等的设计压力均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中规定:装有泄压装置的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泄压装置的开启压力";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整定压力)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为正常最大工作压力的1.
1倍,最低为1.
05倍.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大于系统设计压力的要求是与国内外有关标准的规定相一致的.
5.
2.
10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液相管道两阀门之间应设管道安全阀.
【条文说明】防止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管道因受热压力升高造成管道破裂.
5.
2.
11厂站内工艺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的有关规定.
对于属于压力管道的工艺管道,其设计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和《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的有关规定.
5.
2.
12厂站内管道、管件、设备与阀门的设计压力或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相应的设计压力,其材质应与工艺介质相适应.
【条文说明】对管道、管件、设备与阀门等燃气管道系统组成件的基本要求,与国内外有关标准的规定相一致.
5.
2.
13不得采用电阻焊钢管、螺旋焊缝钢管制作管件.
5.
2.
14厂站内容器、设备和管道上严禁采用灰口铸铁阀门及.
【条文说明】严寒和寒冷地区应采用钢质阀门及,主要是防止因低温脆断引起液化石油气泄漏而酿成爆炸和火灾事故.
5.
2.
15管道焊接材料应根据被焊件的工作条件、机械性能、化学成分、接头形式等因素确定,应选用抗裂纹能力强、脱渣性好的材料.
对焊缝有冲击韧性要求时,应选用低温冲击韧性好的材料.
【条文说明】焊接同种钢材时,一般应选用焊缝金属的性能和化学成分与母材相当、工艺性能良好的焊接材料.
限制焊接材料中易偏析元素和有害杂质的含量,合理选择焊缝金属的合金成分,可提高焊缝的抗裂性能和脱渣性能.
5.
2.
16管道焊接及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83的有关规定.
5.
3燃气储罐5.
3.
1燃气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沉降和抗震措施,并应设置切断装置.
【条文说明】防止燃气储罐进、出气管道受到温度、储罐沉降和地震影响时,避免进出口管受到损坏.
5.
3.
2低压干式燃气储罐的密封系统应能可靠地运行.
【条文说明】密封装置是低压储气罐安全运行的关键设备,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5.
3.
3严寒和寒冷地区低压湿式燃气储罐应有防止水封冻结的措施.
【条文说明】防止湿式储罐的水槽内水结冻,引起钟罩升降不畅、以至卡死,造成储罐损坏.
5.
3.
4低压燃气储罐应设置具有显示储量、高低限位调节及报警功能的装置.
【条文说明】防止罐内储量过高或过低,出现低压储罐漏气或顶部塌陷等事故.
5.
3.
5当燃气储罐高度超过当地有关限高规定时,应设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条文说明】保证航空飞机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在民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5.
3.
6固定容积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检测、安全泄放、切断等装置.
【条文说明】防止压力过高使罐体产生变形和破裂.
5.
3.
7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装置;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液相出口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并应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
【条文说明】防止和减少由于燃气泄漏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5.
3.
8容积大于0.
15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
任何容积的液化天然气钢瓶不应固定安装或长期存放在建筑物内.
【条文说明】遇有紧急情况时,储罐或容积太大的液化天然气钢瓶固定安装在建筑内不便于搬运.
而长期放置在建筑物内的液化天然气钢瓶,将使钢瓶压力不断上升,容易发生事故.
5.
3.
9液化石油气储罐第一道管法兰、垫片和紧固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HG/T20592~HG/T20635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带颈对焊法兰、带内环和对中环型的金属缠绕垫片、专用级高强度全螺纹螺柱、Ⅱ型六角螺母的组合.
【条文说明】参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盛装液化石油气、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强渗透性的中度毒性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其管法兰应当参照行业标准HG20592~20635-1997《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系列标准的规定,至少应用高颈对焊法兰、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
5.
3.
10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液化天然气储罐安全阀应选用奥氏体不锈钢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
容积大于或等于100m3的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条文说明】安全阀选用封闭式可防止气体向周围低空排放,选用全启式因其排放量较大.
容积为100m3和100m3以上的储罐容积较大,规定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5.
3.
11液化天然气储罐应为双壁罐,且盛装液化天然气的内罐应为焊接结构.
5.
3.
12低压干式稀油密封储罐应设置防回转装置,防回转装置的接触面应有防止撞击产生火花的措施.
5.
4安全和消防5.
4.
1厂站应根据介质特性和工艺要求制定运行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条文说明】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化,明确责任和义务,有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
5.
4.
2厂站内应根据功能、规模、燃气气质、运行条件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系统.
【条文说明】燃气气质不同,所需要消防系统的工艺不同;燃气气质相同但规模和运行条件不同,消防设施的配置也不同.
厂站内消防系统和灭火器材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
4.
3厂站内燃气储罐、设备的设置和管道的敷设应满足防火的要求.
【条文说明】厂站内燃气储罐、设备的设置和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
4.
4厂站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具有爆炸危险生产厂房的防爆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规定,厂站内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二级"的规定.
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发生了火灾也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损失.
具有爆炸危险生产厂房的防爆要求是指厂站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散发较空气重可燃气体的生产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等,防爆要求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5.
4.
5厂站的供电电源应满足正常生产和消防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为不可间断供气用户气源的门站、天然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供应站等厂站的用电负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二级负荷"的要求.
2天然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供应站的消防水泵用电负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二级负荷"的要求.
【条文说明】正常生产的供电要求是指满足生产所需的用电量和是否需要不间断供电的要求.
厂站供电负荷等级和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
5.
4.
6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应根据运行介质、工艺特征、运行和通风等条件确定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采取相应的措施.
【条文说明】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建(构)筑物的电气装置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5.
4.
7厂站内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及露天钢质燃气储罐应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接地措施.
【条文说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将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和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建(构)筑物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其防雷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
5.
4.
8厂站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条文说明】静电接地措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的有关规定执行.
5.
4.
9厂站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内不应有燃气聚积和滞留,严禁在厂房内直接放散燃气和其他有害气体.
【条文说明】预防燃气泄漏而应起的聚积,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对人身的伤害.
5.
4.
10厂站具有燃气泄漏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报警浓度不应高于可燃气体爆炸极限下限的20%.
【条文说明】预报可燃气体泄漏,可有效避免中毒及爆炸事故的发生.
5.
4.
11低温燃气储罐区、气化区等可能发生低温燃气泄漏的区域应设置连续检测可燃气体泄漏的低温检测报警装置和相关的连锁装置.
【条文说明】用以监测储罐生产情况,发生事故时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保证安全生产.
5.
4.
12对可能受到土壤冻结影响的低温燃气储罐基础和设备基础应设置温度检测装置,并应对储罐基础和设备基础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防止液化天然气或低温液化石油气发生泄漏时,破坏整个低温储罐的基础结构.
5.
4.
13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厂站的消防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化天然气厂站集液池应设置固定式局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并应与低温探测报警装置联锁.
2液化天然气低温常压储罐罐顶通向大气的安全阀出口管应设置固定干粉灭火系统.
3采用混凝土外壁的储罐,当管道进出口在外罐顶时,应在罐顶泵平台处设置固定水喷雾系统,储罐的罐顶和罐壁可不设置冷却水系统.
4液化天然气及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控制阀,应设于防护堤外距罐壁不小于15m的地点.
严寒及寒冷地区设置在室外时,控制阀及其连接管道应采取伴热保温措施.
5液化天然气及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炮),应设置在防护堤外,距保护对象15m范围内的消火栓(炮)不应计算在该保护对象的可使用得数量内.
5.
4.
14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0L/s厂站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状管网.
5.
4.
15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厂站,应设置独立的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管水系统,且不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管道合用.
5.
4.
16厂站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不间断电源工作时间不应小于4h.
5.
4.
17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应设置全站紧急切断装置,控制室内应设置启动按钮.
紧急切断装置应只能手动复位.
5.
4.
18厂站内的工艺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接入排水管道.
【条文说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污水中可能含有一些液化石油气凝液,且挥发性很高,故限制其直接排入下水道,以确保安全.
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另外还要根据排放的地点确定符合的标准.
例如,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还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的有关规定;野外直接排放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有关规定,直接排入农田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有关规定.
5.
4.
19厂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通风措施.
工作通风的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并应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联锁.
【条文说明】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设计时可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确定通风方式.
本条规定的工作和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一致.
换气次数指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5.
4.
20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前,应先检查是否有燃气泄漏;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门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查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并应轮换操作.
【条文说明】在对燃气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抢修作业时,操作人员经常会进入阀门井、检查井等地下场所.
在这些场所中,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其他有害气体,还有可能缺氧.
如氧气浓度过低,会造成人员缺氧窒息;如一氧化碳或硫化氢浓度过高,对人员的安全也会造成威胁.
因此,为保证人员安全,在检测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其中可燃气体浓度小于爆炸下限的20%;氧气的浓度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中的规定:氧气浓度大于19.
5%;一氧化碳及硫化氢的浓度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
1中的规定:一氧化碳浓度小于30mg/m3,硫化氢浓度小于10mg/m3.
要求操作人员采取轮换作业方式和有专人现场监护是为了有效的实现现场互助和自救.
5.
4.
21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不得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气瓶和运输车充装.
【条文说明】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和《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压缩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不得小于0.
05MPa,目的是为了防止瓶内出现负压造成危险.
5.
4.
22卸(装)车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滞留在密闭管段内的液化天然气液体进行回收或放散.
【条文说明】卸(装)作业结束后,如果密闭管段内滞留液化天然气液体,该液体将接受外界传入的热量而迅速气化,使得该管段压力急剧上升,管道产生爆裂,应通过工艺操作将管段内液化气液体进行回收或放散,保证安全.
5.
4.
23当厂站出现大量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启动全站紧急切断装置,并应停止站区全部作业、设置安全警戒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点.
当因泄漏造成火灾时,除控制火势进行抢修作业外,还应对未着火的其他设备和容器进行隔热、降温处理.
5.
4.
24液化天然气泄漏着火后,严禁用水灭火.
【条文说明】液化天然气密度小,用水灭火会造成液化天然气浮在水面继续燃烧,喷射的水不但不能遮盖液化天然气,也不能隔绝空气,反而会将液位升高,溢出容器或使之冲流到更大的范围,使燃烧面积扩大.
5.
4.
25液化石油气气瓶灌装后,应对灌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气瓶应贴合格标志.
【条文说明】气瓶的灌装量是必需严格控制的,如果灌装时超过规定的重量,当气瓶温度达到60Co之前就会出现"满液"现象.
出现"满液"时的温度由超装的程度决定,超装的越多,出现"满液"的温度越低,甚至要低于正常的环境温度.
当气瓶"满液"后,若温度再升高,液体的膨胀就受到气瓶容积的限制,处于受压状态.
由于液化气体的膨胀系数比其压缩系数大一个数量级,其膨胀量远大于可压缩量,一旦温度上升,将导致"满液"的气瓶内压力急剧上升.
由此可知,气瓶超装是十分危险的.
5.
4.
26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
【条文说明】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内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少量液化石油气泄漏,保持生产车间通风良好避免发生火灾.
6管道和调压设施6.
1燃气输配管道6.
1.
1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最高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
6MPa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围0.
7m范围内的区域;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
6MPa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围5m范围内的区域.
6.
1.
2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最高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
6MPa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围0.
7m~5.
0m范围内的区域;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
6MPa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围5m~50m范围内的区域.
6.
1.
3穿跨越工程的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应由管道建设单位和被穿跨越设施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6.
1.
4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条文说明】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6.
1.
5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条文说明】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6.
1.
6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应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5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6.
1.
7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
6MPa的燃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构)筑物时,建(构)筑物与燃气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大于80m.
1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2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条文说明】压力较高的管线影响范围大,对于重要的区域应加大防护距离.
80m是在参考国际典型案例和事故模拟,并在经济比较的基础上综合确定的.
6.
1.
8新建燃气管道通过的区域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规定的燃气管道保护要求时,管道建设单位应提出防护方案,应经专家评审论证,并由燃气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6.
1.
9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建设前,在燃气规划建设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
1.
10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建筑物和地上大型构筑物(架空的建(构)筑物除外)的下面敷设.
【条文说明】架空构筑物指立交桥、城市架空的轨道交通等.
定向钻穿越等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6.
1.
11压力大于0.
4MPa的燃气管道不应在通行行人、汽车和火车的交通桥梁上敷设.
6.
1.
12压力大于1.
6MPa的燃气管道选用的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9711的有关规定,且应采用PSL2级.
6.
1.
13压力大于1.
6MPa且不大于4.
0MPa的燃气管道管材的最低屈服强度不应小于245MPa.
压力大于4.
0MPa且不大于6.
3MPa的燃气管道管材的最低屈服强度不应小于360MPa.
6.
1.
14燃气管道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6.
1.
14的规定.
表6.
1.
14燃气管道最小公称壁厚钢管公称直径DN(mm)公称壁厚(mm)DN100~DN1504.
0DN200~DN3004.
8DN350~DN4505.
2DN500~DN5506.
4DN600~DN7007.
1DN750~DN9007.
9DN950~DN10008.
7DN10509.
56.
1.
15地下燃气管道的埋设深度应符合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要求.
应根据冻土层、路面荷载、道路结构层以及所采取的防护措施确定.
车行道地下燃气管道的最小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
7m,人行道及田地下燃气管道的最小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
4m.
【条文说明】0.
7m和0.
4m只是最低要求,建设中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埋设.
6.
1.
16当燃气管道架空敷设时,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的垂直净距应满足交通和运行维护的要求,并应采取防止车辆冲撞等外力损害的有效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对室外架空管道和引入管等有可能被车辆等外力损害的部位应加护栏或车挡等对管道进行保护.
6.
1.
17地下燃气管道不应直接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电缆沟、通行隧道及其他沟槽内穿过(综合管廊除外).
当受条件限制必需穿过时,应采取增设套管等防止燃气泄漏到沟槽中的措施.
【条文说明】地下燃气管道不应穿过地下构筑物,以免相互产生不利影响.
当需要穿过时,对穿过构筑物内的地下燃气管应采取防护措施,以免燃气泄漏到排水管沟、热力管沟、电缆沟、联合地沟等中对其他公共设施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6.
1.
18当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应采取不影响交通、水利设施和保证燃气管道安全的下列防护措施:1穿越铁路或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当燃气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并取得铁路或高速公路部门同意时,可不加套管;2当燃气管道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跨越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震措施;3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
【条文说明】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和河流时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
3.
9~6.
3.
11条的有关规定:1穿越铁路或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当燃气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并取得铁路或高速公路部门同意时,可不加套管.
2随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
4MPa;3当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4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5跨越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震措施.
6.
1.
19燃气管道河底穿越时,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及规划河床确定.
对于不通航河流,不应小于0.
5m;对于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
0m,且应满足疏浚和投锚的深度要求.
在燃气管道穿越河流两岸上、下游的位置应设立标志.
【条文说明】明确不通航河流和通航河流的覆土厚度目的是不使管道裸露于河床上.
另外,根据有关河、港监督部门的意见,以往有些过河管埋于河底,因未满足疏浚和投锚深度要求,往往受到破坏.
6.
1.
20下列地点的燃气管道应设置满足检修和事故处置要求的切断阀门:1最高工作压力为0.
01MPa~1.
6MPa的燃气管道上每2km;2高压燃气管道按地区建筑物密度为2km~32km之间设置.
3燃气支管的起点处.
【条文说明】在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上设置阀门,是为了便于在维护或接新管操作或事故时切断气源,设置位置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要了解当两个相邻阀门关闭后受影响而停气的用户数量不应过多.
将阀门设置在支管上的起点处,当切断该支管供应气时,不致影响干管停气;当新支管与干管连接时,在新支管上的起点处所设置的阀门,也可起到减少干管停气时间的作用.
6.
1.
21钢质燃气管道和钢质附属设备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腐蚀控制措施.
【条文说明】对于的钢质管道和钢质附属设备必须采用防腐层进行外保护,防止钢质燃气管道和钢质附属设备腐蚀,发生漏气,给城镇的公共安全、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等带来重大损失.
6.
1.
22新建的下列地下钢质燃气管道必须采用外防腐层辅以阴极保护系统的腐蚀控制措施:1设计压力大于0.
4MPa的燃气管道;2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且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
01MPa的燃气管道.
【条文说明】新建的埋地钢质管道应采用防腐蚀层辅以阴极保护的联合防护方式,是保证管道设计使用寿命的最好方法,也是发达国家普遍做法,在许多国家已列人相关法规.
美国腐蚀工程师协会标准NACERP0169在1969年发布时就率先规定,英国国家标准BS7361等随后也作出规定.
在此强调管道的阴极保护,主要是由于以往城镇燃气钢质管道的腐蚀控制措施主要考虑的是采用管道的外防腐层防腐.
6.
1.
23新建管道的阴极保护系统应与管道同时实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条文说明】阴极保护是管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一些在役管道没有设置阴极保护,是管道由此引发的问题不断,为保障新建管道的安全运行,问题不应再重复出现.
因此,为确保阴极保护的作用,要求阴极保护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管道的勘察、设计、施工同时进行,并同时投入使用,是最合理的选择.
这里的投入使用是指从管道埋入地下开始,因为当管道埋地时,就开始受到土壤介质的腐蚀,影响管道的寿命.
6.
1.
24埋地钢质燃气管道下沟前必须对防腐层进行100%外观检查,回填前应进行100%电火花检漏,回填后必须对防腐层完整性进行全线检查,不合格必须返工处理直至合格.
【条文说明】管道下沟后一旦防腐层不合格,其补伤难度较大,质量难以保证,形成腐蚀隐患,所以下沟前应全面检查防腐层的完整性.
防腐管道在下沟回填时很容易损伤防腐层,所以管道回填前应对防腐层进行100%电火花检漏,回填后应对防腐层进行100%的覆土后防腐层检漏.
6.
1.
25燃气管道的外防腐层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检测;采用阴极保护时,阴极保护在正常运行时不应间断.
【条文说明】应对在役燃气管道的防腐层和阴极保护系统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周期和检测方法应符合《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第8.
2节的有关规定.
6.
1.
26敷设在城市综合管廊中的天然气管道应采用钢管.
进、出综合管廊的天然气管道应在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条文说明】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为确保天然气管道及综合管廊的安全,进行规定.
天然气管道运行出现意外情况时,应能够快速可靠地通过阀门进行控制,为便于管线维护人员操作,一般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将控制阀门布置在管廊外部的阀门井内.
6.
1.
27对不同级别、不同熔体流动速率的聚乙烯原料制造的管材或管件以及不同标准尺寸比(SDR值)的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时,必须采用电熔连接.
【条文说明】对于不同级别、不同牌号的聚乙烯原料制造的管材或管件,可能其原料的熔体流动速率不同,密度不同,采用热熔对接连接,在接头处会产生残余应力.
外径相同,但壁厚不同(SDR值不同)的管材或管件采用热熔对接连接,接头处因壁厚不同,冷却时收缩不一致而会产生较大的内应力,易导致断裂,因此必须采用电熔连接.
6.
1.
28聚乙烯管材与管件的连接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材与管件的连接,必须根据不同连接形式选用专用的连接机具,不得采用螺纹连接或粘接.
连接时,严禁采用明火加热.
6.
1.
29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对管道吹扫的目的是除去管道中的灰尘、焊渣及施工时进入的杂质和水等,以保证管道的通畅性及对管道进行干燥等.
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有关规定(第12.
2节、第12.
3节和第12.
4节).
6.
1.
30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时,所发现的缺陷必须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6.
1.
31城镇燃气设施的经营单位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技能且无间断值班的应急抢险队伍,编制应急抢险预案和配备应急抢险设备器材,并向社会公布无间断值班的报修电话等联系方式.
【条文说明】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企业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为确保法律法规的落实和燃气供应的安全,本条的规定是必备的条件,且目前燃气企业也基本是这样做的.
6.
1.
32城镇燃气管道抢修作业现场,应标识出作业区域,并应在区域边界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条文说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燃气设施具有分布广的特点,对燃气设施动火作业时难免会有燃气泄漏,因此划出作业区域、并对作业区域实施严格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作业区域周围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可起到保护作用,对路人、车辆等可起到提示作用,对作业安全也是必须采取的措施.
6.
1.
33燃气管道抢修人员严禁在作业区域内穿脱和摘戴作业防护用具.
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操作.
【条文说明】进入抢修作业区域的人员按规定穿防静电服,包括衬衣、裤均应是防静电的.
而且不应在作业区域内穿、脱防护用具(包括防护面罩及防静电服、鞋),以免在穿、脱防护用具时产生火花.
6.
1.
34燃气泄漏未查清原因或泄漏未消除时,抢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并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燃气泄漏消除为止.
【条文说明】如果事故隐患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现场就存在发生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可能,因此应采取安全措施,如派人现场监护等,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6.
1.
35燃气管道带压开孔、封堵作业时作业区域内不得有火种.
【条文说明】开孔、封堵作业虽然是在封闭情况下进行的,但考虑到开孔、封堵设备有很多密封环节存在泄漏的可能性,为确保操作人员及作业现场的安全,仍要求作业区内不得有火种,以防止作业中发生燃气泄漏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
6.
1.
36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周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的残存燃气进行全面检查.
【条文说明】燃气泄漏后,有可能窜入地下建(构)筑物等不易察觉的地方,因此事故抢修完成后,应在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内做全面检查,避免留下隐患.
6.
1.
37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气.
6.
1.
38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条文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6.
1.
39管道企业应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
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6.
2调压设施6.
2.
1燃气进口压力大于0.
4MPa的调压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建筑物或箱体内,或在独立区域内露天设置.
6.
2.
2燃气进口压力大于0.
4MPa的燃气调压用建筑物外墙或露天设置的调压装置边缘周围6m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3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4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6.
2.
3在6m~20m范围内,从事上述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燃气经营者同意后实施.
6.
2.
4进口压力大于1.
6MPa的调压站与下列区域的边界间距不得小于100m:1大型居住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2变电站和除燃气外的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6.
2.
5调压设施区域应有足够容纳设备安装和维修及放置应急物品的面积并应有设置出入通道的位置.
6.
2.
6站内设备应布置在离边界围护结构足够远的位置以防止外部侵入.
6.
2.
7入口压力大于1.
6MPa露天设置的调压设施区域内部应铺设硬质路面以容纳维护车辆和应急车辆,并应设置紧急出口.
6.
2.
8燃气调压设施范围内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在易于出现较高侵入危险的区域,应对站点增加安全巡检次数或者侵入探测设备.
6.
2.
9在边界维护结构上应用明显的标志标出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无人值守的调压设施应清晰地标出应急联系电话号码.
6.
2.
10对相对密度大于0.
75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置在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内.
【条文说明】由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下箱内属通风不良场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
75时,泄漏的燃气不易散去,故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内.
6.
2.
11进口压力不大于0.
4MPa的燃气调压箱安装位置应根据周边环境条件综合确定.
设置在建筑物外墙上的地上单独的悬挂式调压箱距建筑物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
5m.
6.
2.
12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设计和体积大于1.
5m3的调压箱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防爆的要求.
【条文说明】设置调压装置建筑物和体积大于1.
5m3的调压箱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第6.
6节的有关的规定.
6.
2.
13所有调压站、调压箱、专用调压装置的室外或箱体外进口管道上必须设置切断阀门.
进口压力大于1.
6MPa的调压站、调压箱、专用调压装置的室外或箱体外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门.
阀门设置的距离应满足应急操作的要求.
6.
2.
14设置调压装置的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能保证调压装置处于能够正常工作的环境温度.
与可燃气体存在环境直接接触的加热表面温度不能超过350℃.
【条文说明】环境温度对调压装置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对于输送干燃气应主要考虑环境温度,介质温度对调压器皮膜及活动部件的影响;而对于输送湿燃气,应防止冷凝水的结冻;对于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应防止液化石油气的冷凝.
通常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的着火温度都在450℃以上,加热表面的温度控制在350℃以下可以保证安全.
6.
2.
15存在可燃气体空间且人能够到达的地面位置应使用防静电火花的材料覆盖.
6.
2.
16当调压节流效应使燃气的温度达到引起材料失效的程度时,应对燃气进行预加热或者注入抑制剂防止化合反应发生.
6.
2.
17调压装置的运行噪声在站点的边界应控制在国家现行环境标准允许的范围内.
6.
2.
18燃气调压站的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爆炸危险区域的规定选型和安装.
应设置过电压保护、雷击保护装置.
【条文说明】参考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450号),天然气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等现场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设施应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执行.
6.
2.
19当在管网上采用阴极保护措施时,燃气调压站的设备应与进口和出口管道通过绝缘装置进行电气隔离.
6.
2.
20调压系统出口压力设定值应保持下游管道压力在系统允许的范围内.
调压装置应设置具有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措施.
在调压系统失效时,压力安保系统应自动运行并考虑设定容差来避免下游压力超过允许值.
6.
2.
21调压设施负责操作或维护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且经过充分培训.
设备的维护、更换工作应在专职操作人员的直接指导下进行.
6.
2.
22站点配置的便携式灭火器,水龙带绞盘及其它防火设备或装置应由专人定期检查.
当站点进行维护时,消防设备应直接可用并置于易取得的地方.
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技能培训.
6.
2.
23当调压站、调压箱因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应对超压管道放散降压,排除故障.
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还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条文说明】当调压站出口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有可能对燃气设施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
当有这种情况发生时,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6.
3用户管道6.
3.
1用户燃气管道运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建筑内,不应大于0.
2MPa;暗埋、暗封的用户燃气管道最高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
01MPa.
2商业建筑、公共建筑内,不应大于0.
4MPa.
3工业独立、单层建筑物内,不应大于0.
8MPa;工业其他建筑物内,不应大于0.
4MPa.
6.
3.
2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下列场所:1卧室、客房、宿舍及更衣室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2设置在人防、避难场所;3电梯井和高层建筑中的避难间;4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等设备机房;5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和变、配电室等设备用房;5电力、电缆、暖气和污水等沟渠;6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地方;7燃气管道不应穿过卫生间.
【条文说明】为了保证用气的安全和便于维修管理.
燃气管道抢修作业时,要在引入管阀门处进行人工疏通管道的工作,通常需要带气作业.
此外,阀门本身也需要经常维修报验.
因此,凡是检修人员不便进入的房间和处所都不能敷设燃气引入管.
6.
3.
3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必须设置通风和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条文说明】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一般通风较差,燃气泄漏后容易集聚和滞留,造成安全隐患.
6.
3.
4穿越建筑物外墙或基础的燃气管道应适应建筑物的沉降;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的支撑和必要的补偿措施.
【条文说明】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较长、自重大,作用在底部的力较大和环境温度变化管道产生热胀冷缩产生的推力,管道补偿等设计和安装上是必须要考虑的,否则燃气管道可能出现变形、折断等安全问题.
6.
3.
5敷设在室外的用户燃气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
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系统的室外埋地钢质燃气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绝缘连接.
【条文说明】埋地钢质燃气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绝缘连接主要是考虑室外采用电防腐埋地管道与室内地上管道有电位差,使其相互绝缘隔离,延长室外燃气管道的寿命.
6.
3.
6用户燃气管道的连接必须牢固、严密,严禁发生断裂、脱落和漏气等现象.
【条文说明】用户燃气管道接头脱落漏气发生爆炸,严重影响人身和公共安全,可安装防脱落接头或过流切断的装置.
6.
3.
7用户燃气立管、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测压点前、放散管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式切断阀.
【条文说明】为了发生事故时能快速切断气源.
手动快速式切断阀指四分之一回转、带限位装置的阀门.
6.
3.
8用户燃气管道应设在便于安装、检修和不受外力冲击的位置.
6.
3.
9暗埋的燃气管道不应有机械接头.
【条文说明】本规范中规定,暗埋的燃气管道设计年限不应小于50年.
根据国内外的经验,暗埋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连接.
6.
3.
10燃气管道的安装不得损坏房屋的承重结构及影响房屋任何部分的耐火性.
7燃具、用气设备及使用7.
1居民用燃具和7.
1.
1居民住宅应使用低压燃具,其燃气压力应小于0.
01MPa.
【条文说明】目前国内的居民生活用燃具,如燃气灶、热水器、采暖器等都使用5kPa以下的低压燃气,主要是为了安全,即使中压进户(中压燃气进入厨房)也是通过调压器降至低压后再进入计量装置和燃具的.
7.
1.
2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禁选用直排式;2当没有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烟气专用烟道时,热水器应选用半密闭强制排气式和密闭式,采暖热水炉应选用密闭式.
【条文说明】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烧时所需要的氧气取自室内,燃烧后产生的废气也排放在室内.
这样,在房间密闭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有害气体积聚和氧气缺乏,从而致人中毒.
因此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强制排气式热水器采用强制排风或者强制鼓风的方式将燃烧烟气排出室外.
密闭式燃烧时所需要的氧气取自室外,燃烧后产生的废气也排放在室外,热水器或采暖炉运行与室内空气完全隔离.
7.
1.
3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
居民住宅用燃具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条文说明】通风良好和有给排气条件主要是考虑燃具燃烧需要氧气,而通风条件差燃烧产生的烟气不能及时排至室外,使环境缺氧就会加剧不完全燃烧,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会对燃具的使用者构成致命伤害.
不应安装在卧室内和应安装在非居住房间是防止漏气或缺氧对人身的伤害.
7.
1.
4居民住宅厨房内不应设置2种及以上燃气(料)的设施.
7.
1.
5燃具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按规定保持一定的间距,条件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与燃具贴邻的墙面应为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0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与燃具贴邻的墙面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主要是防止火灾的发生.
美国国家燃气规范(NFPA54)规定,燃气应用设备及其烟道连接管的安装,应与可燃物有一定间距,以使其使用不对人或财产产生危险.
7.
1.
6高层建筑及敞开式厨房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
【条文说明】高层住宅通常人员密集,一旦在安全方面发生问题,后果难以想象.
同时,按本规范第7.
1.
3条的规定,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
敞开式厨房将起居室和厨房合二为一,当使用空调时,燃气管道与设备就被封闭在门窗紧闭的空气不流通的环境之中,形成了安全隐患.
因此,规定高层建筑及敞开式厨房燃具的安装环境要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同时要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7.
1.
7住宅内不得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
浴室内严禁设置热水器和采暖炉.
【条文说明】以燃气为原料直接燃烧的取暖设备,利用燃烧板直接燃烧散热并释放红外线加热空气,达到取暖的效果.
此类设备明确标识"禁止在室内使用"、"仅供户外使用"等,即使该设备多数具有低氧自动熄火保护、震动和倾倒自动熄火保护、熄火自动切断气源保护的三重安全保护功能,但在户内或室内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存在极高的安全隐患.
在环境密闭、空气不流通的情况下,一旦煤气燃烧不充分,人体长时间吸入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的气体,就有可能造成煤气中毒.
浴室面积通常较小,淋浴时通常也是门窗紧闭的,通风不畅.
热水器工作时消耗氧气很多,造成室内缺氧,同时,缺氧的情况下如果继续使用,造成燃气不完全燃烧,产生一氧化碳,导致人体中毒.
7.
1.
9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十层及十层以上居民住宅内使用.
【条文说明】瓶装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的可燃气体,火灾危险系数高,一旦泄漏会迅速气化,容易发生严重爆炸事故.
高层建筑在人员疏散、扑救火灾上难度较高.
鉴于液化石油气火灾的危险性大和高层建筑运输不便,如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液化气漏入电梯井,容易发生严重爆炸事故等因素,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凡使用可燃气体的高层民用建筑,在设计时,必须考虑设置管道煤气或管道液化石油气.
7.
1.
10居民用户管道供气系统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部位和设置方式应满足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灶具前的阀门应设置在灶具附近容易开关的地方;热水器、采暖炉等燃具阀门应设置在更换维修燃具时方便操作的地方;2燃气引入管应设置快速切断阀门,且应设置在单元外公共场所;3调压器前应设置快速切断阀门;4燃气表前应设置快速切断阀门,当调压器和燃气表相连时,两者之间可不设置阀门;5燃具、用气设备前应设置阀门;燃气热泵、直燃机等用气设备前应设置阀门;6放散管起点应设置快速切断阀门.
7.
2商业、工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及7.
2.
1商业用户的燃具和用气设备不应安装在易燃易爆品的堆存处,且不应设置在宿舍、更衣室、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人员休息的地方.
【条文说明】当人们处于睡眠或休息状态中时,肌肉放松,神经反射减弱,可以使人们的大脑和身体得到休息、休整和恢复.
一旦燃气泄漏或缺氧,极易导致人身中毒事件的发生.
7.
2.
2商业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2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3应有熄火保护装置;4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5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室内新风量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6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控制系统.
7.
2.
3用餐区域不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等气瓶装置.
【条文说明】一方面,用餐区域人多,属于人员密度大的区域;另一方面,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等气瓶的较多,钢瓶的角阀、调压器、减压阀等,用餐人员万一误操作,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7.
2.
4当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液化石油气除外),应有独立事故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及自动切断的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措施.
【条文说明】地下室、半地下室属于通风不良场所,正常情况下有机械通风.
事故工况下,空气中有可燃气体或烟气或可燃气体和烟气的混合气,对排放口也有一定的要求.
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及自动切断的连锁是预防和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7.
2.
5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切断阀;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7.
2.
6燃气燃烧需要带压空气和氧气时,应有防止空气和氧气回到燃气管路和回火的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气管路上应设背压式调压器,空气和氧气管路上应设泄压阀.
2在燃气、空气或氧气的混气管路与燃烧器之间应设阻火器;混气管路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
07MPa.
3使用氧气时,其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
2.
7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以上或设置在地面上安全处,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及鸟类等小动物进入管道和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应采取接地措施,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7.
2.
8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热工检测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
7.
2.
9商业和工业用户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商业、公共服务和工业用户燃气表前应设置阀门,当燃气表与燃具和用气设备距离较远时,还应在燃气表后设置1个阀门.
2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使用中、高压燃气时,用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应串接2个阀门.
3带有机械鼓风的用气设备,在风管上应设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
4大型或并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应设置止回阀.
7.
3连接软管7.
3.
1燃具与管道的连接软管应使用燃气专用软管,并应安装牢固.
燃具和用气设备与燃气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热水器、采暖炉和燃气热泵不应使用橡胶软管;2燃气沸水器、蒸箱等固定式商业燃具应采用金属软管,燃气大锅灶、中餐燃气炒菜灶等大功率商业燃具应采用硬管连接.
7.
3.
2民用灶具与燃气管道连接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7.
4用户计量7.
4.
1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设置燃气计量装置.
7.
4.
2燃气计量装置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
7.
4.
3燃气计量装置严禁安装在卧室、卫生间以及危险品和易燃品堆放处.
【条文说明】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卫生间内,外壳容易受环境腐蚀影响;在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堆存处安装燃气计量装置,一旦出现漏气时更增加了易燃、易爆品的危险性,万一发生事故时必然加剧事故的灾情.
7.
5用气环境和给排气7.
5.
1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通过自然换气或机械换气排出室外.
当自然换气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换气.
7.
5.
2安装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热水器排烟不得排入灶具烟道.
【条文说明】直排式燃具是将燃烧的废气直接排在屋内,如果不能及时排至室外,室内缺氧使燃烧恶化和废气中的有害气体剧增对人体有致命的伤害.
机械排烟设施包括住宅厨房中的抽油烟机.
热水器排烟不得排入灶具烟道的原因:1)厨房内的烟道是为灶具排烟所设置的.
2)由于烟道质量的问题,会发生串烟的问题;燃气热水器发生故障可能会产生一氧化碳或可燃气体直接进入排烟道,容易影响其他的楼层住户的安全.
3)当灶具烟道的废气浓度增加时,可能引起烟道式燃气热水器熄火.
7.
5.
3居民住宅内燃具的烟气应通过竖向烟道排至室外,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
2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烟气不得回流.
3燃具的排气筒、排气管应保持畅通,应远离室外空调进风口;排出的烟气不应窜入或回流至卧室和起居室等房间.
7.
5.
4换气设备应根据燃具类型、房屋建筑型式等条件选择,换气设备的性能及结构型式应满足给排气的需要,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
5.
5烟气的排气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空气畅通的开放空间;2排气口不应对着建构筑物的门窗洞口,应远离室外空调进风口,与建筑物的门窗洞口和缝隙应有一定的距离.
7.
5.
6高海拔地区安装排气系统时,应考虑海拔高度对排气量的影响.
排气系统的最大排气能力,应按在海平面使用时的额定热负荷确定,高海拔地区安装的排气系统的最小排气能力,应按实际热负荷(海拔的减小额定值)确定.
起草说明一、起草过程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启动了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编工程规范工作.
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下达了《城镇燃气建设规范》的制定.
规范起草组于2017年5月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发送XXX等相关单位和专家(共XX份)进行了书面征求意见.
规范起草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协调、处理,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XXXX年XX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XXX组织召开了专家审查会议.
会后,规范起草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并于XXXX年XX月正式报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城市建设司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核修改.
二、起草单位、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一)起草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XXX(二)起草人员李颜强、李铮、XXX(三)审查人员三、术语和符号(一)术语(可做细化的具体解释)1、城镇燃气由气源点,供给城镇或居住区内用户,用于生产、生活等用途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2、城镇燃气设施用于城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的各种设施(含其附属安全装置)和用户设施.
3、用户设施4、燃气类别根据燃气的来源或燃气燃烧特性指数,将燃气分成的不同种类.
5、燃气互换性以a燃气(基准气)设计的燃具,改烧s燃气(置换气),如果燃烧器不作任何调整而能保证燃具正常工作,称s燃气对a燃气具有互换性.
6、设计使用年限设计规定的管道、结构或构件等不需要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7、调压箱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
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
8、调压站将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内,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
包括调压装置和建(构)筑物.
9、调压装置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的设备单元总称.
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10、燃气燃烧器具以燃气作燃料的燃烧用具,简称燃具.
如: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等.
11、用气设备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制冷的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等较大型设备.
12、附属安全装置当燃气供气系统发生异常或发生燃气泄漏时,具有切断燃气气源、泄放超压燃气或发出报警信号等功能的紧急切断阀、安全放散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装置的总称.
13、用户管道从用户室内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二)符号1、四、条文说明为便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起草组按照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
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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