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固定电话号码归属地查询

固定电话号码归属地查询  时间:2021-05-05  阅读:()

2502020000柴油吨2502030000润滑油吨2502040000燃料油吨2502050000石脑油吨2502060000溶剂油吨2502070000石蜡吨2502100000液化石油气吨2502110100石油焦吨2502130100石油沥青吨2502130200炼厂干气吨2502140000其他石油制品吨2502990000焦炭吨2504010000发电量万千瓦小时4401010000火力发电量万千瓦小时4401010100燃煤发电量万千瓦小时4401010101其中:煤矸石发电万千瓦小时4401010105燃油发电量万千瓦小时4401010102燃气发电量万千瓦小时4401010103其中:煤层气发电万千瓦小时4401010106余热、余压、余气发电量万千瓦小时4401010104垃圾焚烧发电量万千瓦小时4401010900生物质发电量万千瓦小时4401011000其中:沼气发电量万千瓦小时4401010700水力发电量万千瓦小时4401010200其中:抽水蓄能发电量万千瓦小时4401010201核能发电量万千瓦小时4401010300风力发电量万千瓦小时4401010500太阳能发电量万千瓦小时4401010400潮汐能发电量万千瓦小时4401010600地热能发电量万千瓦小时4401010800其他发电量万千瓦小时4401019900煤气万立方米4501000000生物乙醇吨1501020300生物柴油吨2503030101(六)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Ⅰ.
单位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1.
法定代码填写规定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
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单位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
临时代码使用规定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其中: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分为1机构编制;3司法行政;5民政;7宗教;9工商;N农业;Y其他.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分为: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9其他;司法行政:1律师执业机构,2公证处,3基层法律服务所,4司法鉴定机构,5仲裁委员会,9其他;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9其他;宗教:1宗教活动场所,2宗教院校,9其他;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1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9其他;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单位详细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行业类别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
本项分两部分填写: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填报单位免填.
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报表类别指调查单位需要填报某一行业报表的类别,包括农业、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下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投资和其他.
调查单位通过报表类别来确定需要填报的报表内容.
此项由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区划代码、城乡代码等.
本栏分四部分填写:第一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
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二部分:城乡代码,指单位所在地的城乡代码,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城乡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三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四部分:单位所在地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
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单位注册地及区划指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
本栏分为四部分填写:第一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区划代码,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二部分:城乡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城乡代码,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城乡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三部分:单位注册的详细地址,建筑业单位必须填写本项;其他行业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需填写本项,地址相同的可免填.
要求写明单位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四部分:单位注册地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
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单位规模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规定,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单位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
单位规模由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开业(成立)时间指单位开业或成立的具体年月.
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分以下几种情况填报:(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
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等能够与单位取得联系的信息.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登记注册类型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武警、政协组织),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选填"国有".
(2)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190其他".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其他".
(4)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是否台商投资限全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写.
台商投资是指台湾地区投资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内地进行各种直接投资的形式.
企业控股情况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
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本项限企业法人填写.

1.
国有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
集体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
私人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
港澳台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
外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9.
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隶属关系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
分为:中央、省、市、县级及以下和其他.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如: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省".
县、乡镇、街道一级的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的隶属关系填写县级及以下.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营业状态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
本项要求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填写1.
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单位)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单位),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单位).
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单位)视为营业.
2.
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
3.
筹建:指已经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的企业(单位).
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
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
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
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单位).
5.
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单位).
6.
当年注销:指当年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主动申请退出的企业(单位).
7.
当年吊销:指当年被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企业(单位).
8.
注册未经营:指已经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际已查找到但尚未开展任何活动的企业(单位).
9.
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单位).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五种情况.
1.
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选填此项.
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
2.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
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9.
其他: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第33号令),2.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财会(2011)17号文),不属于以上两类,归入9.
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机构类型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机构.
1.
企业: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2.
事业单位:包括(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2)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
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还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3)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4)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5)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
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包括(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2)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4)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法人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6.
基金会:包括(1)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2)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7.
居民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
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
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
包括①经各级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②经各级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10.
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
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

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制度所指企业集团包括:一是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二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三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四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五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经营形式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1.
独立门店:以相对独立的店铺形式,单独组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活动的企业.
2.
连锁总店:负责连锁企业资源(如商号、商誉、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管理模式等等)的开发、配置、控制或使用等功能的企业核心管理机构.
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

3.
连锁直营店: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按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由总部统一管理,按照总店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的店铺.
4.
连锁加盟店:在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按照总店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的店铺,也包括自愿连锁的成员店.

9.
其他方式:指不属于上述经营形式的企业,如摊位.
连锁品牌(商标或商号名称)限连锁总店、连锁直营店、连锁加盟店填写.
指连锁经营使用的统一的商号或商标名称,如"国美电器"、"麦当劳"、"汉庭酒店"等,拥有多个品牌的连锁总店应填写所属全部品牌.
住宿业企业星级评定情况星级等级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03),并经过有关旅游管理权威部门评定(验收)后授予"星级"称号的宾馆、饭店等住宿设施的等级划分,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5个标准.
星级越高,表示企业的档次越高;没有星级等级的填写"9其他".

住宿和餐饮业年末餐饮营业面积指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就餐面积和从事食品加工、烹饪、调制的厨房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等面积.
按年末实有建筑面积统计.
本指标应与餐费收入统计相匹配.
单位组织结构情况反映法人单位与其上、下一级法人单位和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
主要包括法人单位的上一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法人单位的下一级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营业收入、支出(费用);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营业收入、支出(费用).

—上一级法人单位指根据本企业实收资本中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根据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情况,对本企业进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法人单位.
—本法人单位绝对(相对)控股的下一级法人单位数本项指标填写法人单位绝对或者相对控股的下一级法人单位总计数.
—企业法人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非企业法人支出(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填报"本年支出合计",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资产耗费和损失等支出情况.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本年支出合计"项目填报.
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他单位填报"本年费用合计",指单位为完成各种目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费用合计"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非企业且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产业活动单位数本项指标填写法人单位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数.
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单产业法人单位填本项时,选填"1".
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包括本部在内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总计数,并依次填写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单位类别产业活动单位分为法人单位本部和分支机构.
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
1.
法人单位本部(总部、本店、本所等):指法人单位中起领导和核心作用的产业活动单位.
2.
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指法人单位中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除本部以外的其他产业活动单位.

—经营性单位收入指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在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限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限事业、机关、社团、基金会、居村委会及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其中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日常业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各种费用合计,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Ⅱ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
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从业人员不包括:1.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
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3.
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非全日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
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还包括:1.
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2.
处于试用期人员;3.
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4.
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1.
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2.
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
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指在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及副职),特大型单位可以包括一级部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副职).
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负责人、国家机关负责人、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及其他成员组织负责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从事本类职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具体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法律、社会和宗教专业人员、教学人员、文学艺术、体育专业人员、新闻出版、文化专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指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
具体包括办事人员、安全和消防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指从事商品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仓储、邮政和快递、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住宿和餐饮以及金融、租赁和商务、生态保护、文化、体育和娱乐等社会生产服务与生活服务工作的人员.
具体包括批发与零售服务人员、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服务人员、住宿和餐饮服务人员、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金融服务人员、房地产服务人员、租赁和商务服务人员、技术辅助服务人员、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人员、居民服务人员、电力、燃气及水供应服务人员、修理及制作服务人员、文化、体育和娱乐服务人员、健康服务人员、其他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人员.

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指从事矿产开采,产品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
具体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人员、食品、饮料生产加工人员、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纺织、针织、印染人员、纺织品、服装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木材加工、家具与木制品制作人员、纸及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人员、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人员、石油加工和炼焦、煤化工生产人员、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人员、医药制造人员、化学纤维制造人员、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人员、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人员、采矿人员、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人员、机械制造基础加工人员、金属制品制造人员、通用设备制造人员、专用设备制造人员、汽车制造人员、铁路、船舶、航空设备制造人员、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人员、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人员、仪器仪表制造人员、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人员、电力、热力、气体、水生产和输配人员、建筑施工人员、运输设备和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生产辅助人员、其他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
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计算公式为: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
计算公式为: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1)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2)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
1-本季平均人数是季报基层表中应填报的平均人数是"1-本季平均人数",以年初至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报告季内月数求得.
计算公式为:或(用本季平均人数计算)一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本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三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求得.
计算公式为:3.
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
计算公式为:或: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
计算公式为: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
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各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如不能确定调整项,可扣减基本工资项.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
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
包括工龄工资.

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
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
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
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
上述各种项目既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指本单位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
计算公式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本单位在岗职工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
计算公式为: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指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
计算公式为: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指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
计算公式为:本表数据包含的单位数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统计原则上以填报基层年报表(I102-2表)的单位作为计算单位数的依据.
但是,目前有些地区的工资统计报表仍然采用由主管部门整体上报,例如县教育局将全县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学统一报到当地统计局,该指标主要针对这种情况设置.
单位需要填报本报表数据所包括的法人单位个数.

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单位详细名称指由于调查单位客观原因,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需要填写实际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和详细名称.
如:工资由其他法人单位代为发放,本单位不掌握每人工资发放情况.
直接管理的劳务外包人员指用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劳务外包人员.
Ⅲ.
财务状况1.
资产负债资产总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资产总计=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流动资产合计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归为流动资产:(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主要包括存货、应收账款等;(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4)自资产负债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项目.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包括应向客户收取的货款、增值税款和为客户代垫的运杂费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存货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其中:"年初存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年初余额数填报.
注意:"存货"具有实物形态,不属于无形资产,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购置的土地、尚未销售的商品房等均计入"存货".

固定资产合计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包括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合计是时点指标,表示固定资产经过扣减折旧、减值准备等后的期末余额.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净额"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固定资产原价指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总额.
根据会计"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报.
房屋和构筑物指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楼、仓库、宿舍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净值"二级科目中房屋建筑物相关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归并填报.
机器设备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各种机器、设备.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净值"二级科目中机器设备相关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归并填报.
运输工具指企业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轮船、人力拖车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净值"二级科目中运输设备相关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归并填报.
固定资产折旧指企业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累计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根据会计"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本年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
可以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报.
若企业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可以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报.

在建工程指企业在基建、更新改造等方面发生的支出.
根据会计"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报.
非流动资产合计指不能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主要包括持有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工程物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非流动资产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负债合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负债合计=流动负债合计+非流动负债合计;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归为流动负债:(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清偿;(4)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项目.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应付账款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非流动负债合计指流动负债之外的负债.
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非流动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股东权益.
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实收资本指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
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实收资本"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报.
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报.
法人资本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报.
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报.
港澳台资本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报.
外商资本指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报.
2.
损益及分配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各月贷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
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营业成本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
包括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
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主营业务成本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
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本年各月借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
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成本"代替填报.
税金及附加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根据会计"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本年各月借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
如未设置该科目,以"税金及附加"代替填报.

其他业务利润指企业经营除主要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实现的利润.
根据会计"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各月贷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减"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本年各月借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
如果未设置该科目,则填0.

销售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销售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费用(或经营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利息收入指非金融企业存款业务所确认的利息金额.
根据企业"财务费用明细账"中"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报.
如果企业没有设置该科目,此处可填"0".
利息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
根据企业"财务费用明细账"中"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报.
如果企业没有单独设立"利息收入"科目,应填报利息支出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资产减值损失指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0.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指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或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科目的余额填报.
余额在贷方,则为净收益,余额在借方,则为净损失,以"-"号记.
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0.

投资收益指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如为投资损失以"-"号记.
其他收益根据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其他收益反映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该项目的政府补助.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其他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或根据会计"其他收益"科目的本年各月贷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
(2)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本指标填0.

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再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和其他收益后的金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再加上投资收益后的金额,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目、"投资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报.

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补贴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报.
营业外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由两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异.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损益表"中"所得税"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3.
人工成本及增值税应付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将本年上述职工薪酬包含的科目归并填报.

应交增值税指按照税法规定,针对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填报本指标时,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本期应负担的增值税,有两种计算方法,可选其一,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计算方法一:根据本期会计科目(1)"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年初至期末贷方累计发生额(一般与期末贷方余额相等,因为年初贷方余额为零),(2)"进项税额"年初至期末借方累计发生额,即期末借方余额-年初借方余额,(3)"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年初至期末借方累计发生额(一般与期末借方余额相等,因为年初借方余额为零),取值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计算方法二:根据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2号"版式为例)"销项税额"(第11栏)、"进项税额"(第12栏)、"进项税额转出"(第14栏)、"免、抵、退应退税额"(第15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第21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第22栏)、"应纳税额减征额"(第23栏)栏目"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中"本年累计"列,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计算方法说明及填报要求:(1)计算公式均体现权责发生制,本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全部参与计算,相当于不设置留抵,同时也不抵扣会计账簿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上年年末留抵的进项税额,公式计算结果可以为负数.
(2)按照公式计算本指标后,不应再加增值税减免税额,因为这部分价值不再形成企业缴纳义务.
从事住宿和餐饮业活动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事住宿和餐饮业活动的人员数.
包括参加企业住宿和餐饮经营活动的正式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临时人员.
对于不属于与企业主营业务高度相关的活动,如利用本单位的车辆、仓储等设施进行的运输、仓库活动,但主要为本企业主营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也视为直接从事主营业务活动人员.
不包括在本企业领取工资、股息、红利未参加主营业务活动的人员;不包括医疗、教育等为企业提供社会性服务活动的人员.
计算方法同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Ⅳ.
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营业额指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全部收入(含增值税),收入主要来源于提供客房、餐费服务、商品销售和其他服务,如商务服务.
不包括多产业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各项收入.

使用银行卡支付的营业额指顾客使用商业银行及邮政储汇等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储蓄卡)支付的营业额(含增值税),不包括使用非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储值功能的预付卡支付的营业额.
客房收入指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含增值税).
不包括多产业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客房收入.
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客房收入指企业(单位)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取得订单实现的客房收入(含增值税),付款可以在网上进行,也可以在网下进行.
公共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
通过非自营平台实现的客房收入指企业(单位)通过公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取得订单实现的客房收入(含增值税),付款可以在网上进行,也可以在网下进行.
餐费收入指本单位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含增值税).
包括:经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如主食、炒菜、凉拌菜等的收入.
不包括多产业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餐费收入.
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餐费收入指企业(单位)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取得订单实现的餐费收入(含增值税),付款可以在网上进行,也可以在网下进行.
公共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
通过非自营平台实现的餐费收入指企业(单位)通过公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取得订单实现的餐费收入(含增值税),付款可以在网上进行,也可以在网下进行.
商品销售额指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含增值税).
在住宿和餐饮业中,本指标反映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出售商品的销售总额(含增值税),不包括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商品销售额.

其他收入指提供客房、餐饮服务、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服务获得的收入(含增值税),如商品服务、健身娱乐等.
客房数指本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房间数,该指标按报告期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床位数指本单位供应旅客使用的床位数,不包括临时加床和门店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床位.
该指标按报告期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餐位数指本单位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时,正常可同时容纳就餐人员的餐位数量,不包括临时加的餐位.
该指标按报告期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Ⅴ.
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连锁总店(总部)负责连锁企业资源(商号、商誉、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管理模式等)的开发、配置、控制或使用等功能的企业核心管理机构.
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包括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三种形式.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店铺由连锁公司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控制下,开展统一经营的连锁经营形式;特许连锁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连锁经营形式;自愿连锁是指若干个店铺或企业自愿组合起来,在不改变各自资产所有权关系的情况下,以同一个品牌形象面对消费者,以共同进货为纽带开展的连锁经营形式.

连锁总店(总部)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或按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括号内还应注明连锁商标或商号名称.
连锁品牌(商标或商号名称)指连锁经营使用的统一的商号或商标名称,如"国美电器"、"麦当劳"、"汉庭酒店"等,拥有多个品牌的连锁总店应填写所属全部品牌.
连锁经营业务行业代码指连锁经营活动所涉及的行业领域,按表内列项填报.
门店总数指该连锁企业所拥有的全部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下同)数量.
其中,总店(如果总公司有门店的话)作为一个直营店处理.
此外,有的地区分出控股店,控股店按直营店统计.
直营店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按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由总部统一管理,按照总店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的店铺.
加盟店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按照总店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的店铺,也包括自愿连锁的成员店.
系统内企业,如新华书店、烟草公司、石油公司等,应注意是否具备连锁经营特征,如果不具备连锁经营特征,则不能纳入连锁统计范畴.

连锁门店年末从业人员数指在该连锁总店(总部)或门店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年末实有人员数.
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连锁从业人员数包括总店和全部门店以及自有配送中心的报告期末从业人员数.

连锁门店年末餐饮营业面积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对外提供就餐服务的门店建筑面积和从事食品加工、烹饪、调制的厨房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等面积.
该指标按年末实有建筑面积统计.
连锁门店客房数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提供住宿服务的房间数,该指标按报告期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连锁门店床位数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供应旅客使用的床位数,不包括临时加床和门店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床位.
该指标按报告期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连锁门店餐位数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时,可同时容纳就餐人员的餐位数量,不包括临时加的餐位数量.
该指标按报告期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连锁门店商品购进(采购)额指住宿餐饮连锁门店由连锁总店(总部)统一配送与自主采购,用于门店经营的商品金额之和(含增值税).
统一配送商品购进(采购)额是指由连锁总店(总部)统一购进后,配送到门店的商品金额(按购进价计算).
配送中心是指从事配送业务且具有完善信息网络的场所或组织.
配送是指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根据客户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
配送中心应基本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为特定客户或末端客户提供服务;(2)配送功能健全;(3)辐射范围小;(4)提供高频率、小批量、多批次配送服务.

自有配送中心配送商品购进(采购)额指连锁总店(总部)通过自有配送中心配送到门店的商品金额.
非自有配送中心配送商品购进(采购)额指连锁总店(总部)通过第三方物流配送中心配送到门店的商品金额.
连锁门店营业额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包括: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含增值税)和其他收入.
连锁门店餐费收入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因提供就餐服务(包括经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如主食、炒菜、凉拌菜等的收入)所取得的收入合计.
连锁门店商品销售额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因出售商品(含增值税)所取得的收入合计.
Ⅵ.
信息化及电子商务情况计算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单位)使用的计算机数量,包括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
信息技术人员指专职从事信息技术系统的制定、设计、开发、安装、操作、维护、管理和评估的人员.
局域网(LAN)指在局部区域,如单一建筑物、独立部门,连接计算机的网络,可以是无线网络.
信息化投入包括企业(单位)一次性投入和运营维护投入.
一次性投入包括企业(单位)购置各类硬件和软件的实际支出.
硬件投入包括企业(单位)购置计算机、服务器、交换机等信息通信硬件设备的实际支出.
软件投入包括企业(单位)购置计算机各种软件产品的实际支出.
运营维护投入包括企业(单位)更新维护各类信息通信硬件和软件的实际支出.
互联网指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共计算机网络.
它提供一系列通信服务(包括万维网)的接入,并传送电子邮件、新闻、娱乐和数据文件等.
窄带包括通过模拟调制解调器(电话线拨号)、ISDN(综合业务数字网)、速度低于256kbit/s的DSL和移动电话以及表明下载速度低于256kbit/s的其他接入方式.
请注意,窄带移动电话接入服务包括CDMA1*(版本0)、GPRS、WAP和i-mode.

固定宽带指一个或两个方向速度至少为256kbit/s的技术,如DSL(数字用户线路)、电缆调制解调器、高速租用线路、光纤入户、输电线、微型、固定无线、无线局域网和WiMAX.
移动宽带指一个或两个方向速度至少为256kbit/s的技术,如宽带CDMA(W-CDMA),可通过任何装置(如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或者移动电话等)接入.
从政府机构获取信息指企业(单位)通过浏览网站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获取与政府相关的信息.
与政府机构互动指企业(单位)通过互联网向政府机构采购或者销售、在线支付以及在线填写或者下载政府要求提供的表格等活动.
提供客户服务指企业(单位)通过网站或者电子邮件提供产品的规格、价目表以及提供售后服务(如产品维修咨询、在线订单跟踪等).
在线提供产品指企业(单位)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形式交付产品(如报告、软件、音乐、视频、电脑游戏等)、以及提供在线服务(如计算机相关服务、信息服务、旅游预订或金融服务等).
员工培训指企业(单位)基于互联网开展的电子教学应用.
网站数指报告期末企业拥有和维护的,在互联网上可浏览的网站数,不包括企业内网.
网站是指在公共互联网上,面向公众使用的,基于TCP/IP协议的计算机系统,以域名本身或者"WWW.
+域名"为网址的web站点,由地址、软件、硬件和内容组成.

搜索引擎指通过一定的策略和计算机程序从互联网上提取各个网站的信息,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建立起数据库,根据用户检索和查询条件匹配信息显示给用户的互联网服务系统.
电子邮件是一种通过网络实现相互传送和接收信息的现代化通信方式.
电子邮件账号(地址)在形式上通常以"ABC@域名"的形式呈现,这里的ABC可以是字母、符号、或者文字.
社交网站是指与人人网、微博等形态和功能类似的、基于用户真实社交关系从而为用户提供一个沟通、交流平台的社交网站.
即时通讯社交工具是通过即时通讯技术来实现在线聊天、交流的软件.
电子商务销售金额指报告期内企业(单位)借助网络订单而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总额.
借助网络订单指通过网络接受订单,付款和配送可以不借助于网络.
电子商务采购金额指报告期内企业(单位)借助网络订单而采购的商品和服务总额.
借助网络订单指通过网络发送订单,付款和配送可以不借助于网络.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的总和.
平台交易额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报告期内促成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订单的金额,包括当期客户预付并未结转收入的交易金额,扣除往期预付本期给予退回或撤销的客户订单金额.
平台交易额是平台促成的交易额,而不仅仅是平台报送法人参与的交易额.
平台交易额包括自营电子商务销售额、自营电子商务采购额和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额.

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为企业、企业集团或所属品牌自身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平台.
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平台.
自营电子商务销售额指企业在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或服务的金额.
自营电子商务采购额指企业在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采购商品或服务的金额.
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额指在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实现的交易金额.
不包括拥有平台的企业作为销售方或采购方参与的交易额.
对境外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金额指销售给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商品或服务的金额.
互联网广告收入指在本互联网平台投放以广告横幅、文本链接、多媒体等形式,为外部客户提供宣传推广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Ⅶ.
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非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指不是工业企业的法人单位所消费的各种能源,具体指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其能源消费主要包括:(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能源消费合计=∑(某能源品种的消费量*某能源品种的折标准煤系数).
《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的能源消费合计(吨标准煤)=电力消费量(千瓦时)*0.
1229/1000+煤炭消费量(吨)*0.
7143+焦炭消费量(吨)*0.
9714+煤气消费量(立方米)*0.
5714/1000+天然气消费量(立方米)*1.
33/1000+液化石油气消费量(吨)*1.
7143+汽油消费量(吨)*1.
4714+煤油消费量(吨)*1.
4714+柴油消费量(吨)*1.
4571+燃料油消费量(吨)*1.
4286+外购热力消费量(百万千焦)*0.
0341.
计算时,各能源品种的计量单位必须与上述公式中的计量单位保持一致.
部分能源品种换算关系如下:汽油1升=0.
73千克=0.
00073吨,轻柴油1升=0.
86千克=0.
00086吨,重柴油1升=0.
92千克=0.
00092吨,煤油1升=0.
82千克=0.
00082吨,燃料油1升=0.
91千克=0.
00091吨.

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产成品库存量指企业在期初、期末时点上,由本企业生产、办理了入库手续而暂未售出的产品的实物数量.
(1)产品库存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①产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即产品生产出来经过检验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有的产品虽已结束了生产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还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能作为产品库存统计.
有的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妥货款结算手续的,或按送货制要求未办理承运手续的,仍应作为本企业的产品库存量统计,而不能作为产品销售量统计.

②计入产品库存量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对于已经销售并已办妥各项手续,但尚未提货的产品,本企业无权支配,这种产品虽然仍存在本企业仓库中,但不应统计为库存量.
凡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③产品库存量不能出现负数.
如果产品还没有入库就已售出,应将售出的这部分产品补填入库和出库凭证,并相应计入产品产量中.
(2)产品库存量包括的内容①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②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③非工业企业和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尚未拨出的.
④盘点中的账外产品.
⑤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3)产品库存量不应包括的内容①属于提货制销售的产品,已办理货款结算和开出提货单,但用户尚未提走的产品.
②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③已结束生产过程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生产量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
(1)产品生产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①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才可统计生产量.
产品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能计算生产量.

②统计时间:产品生产量反映的是报告期内的企业生产成果,凡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都应计算在内,即截止报告期最后一天检验合格并办理了入库手续的产品,其中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其生产量.
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次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
结算时间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

③准确度量:准确度量是计算产品产量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对产量进行实际度量,不得随意估算,对确有困难不得不推算的某些产品,一定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2)产品生产量包括的内容①企业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②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生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

③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自产自用的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生产量中.
④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或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生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⑤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生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是加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关系.
如果委托企业提供原材料而不与加工企业结算,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产品返回委托企业销售,则这种模式是来料加工;如果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与加工企业是结算的,制成品由加工企业返给委托企业也是结算的,则这种模式是自备原材料生产.

(3)产品生产量不应包括的内容①在生产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或废料,如冶金工业的氧化铁、中心注管、钢材切头、切尾,机械工业的切屑,木材工业的锯末,粮食加工工业的糠、麸,酿酒工业的酒糟等,一般做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生产量.

②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合成洗涤剂厂回收的盐酸、硫酸等都不计算产品生产量.
③企业从外购进的,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生产量统计.
④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做破坏性试验(如试验灯泡的使用寿命,手电池的间歇放电时间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生产量中.
销售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定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的产品的实物数量.
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销售量由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销售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不统计.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产品产量中的规定.
(1)产品销售量的核算原则:产品销售量以产品销售实现为核算原则,即在产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据时作为销售实现,统计产品销售量.
按照企业销售方式的不同,产品销售量统计遵从以下几种规定:①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运,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的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②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③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④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
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应算作销售.
⑤企业出口销售的产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的数量、日期为准.
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以收到外贸部门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的数量、日期为准.

(2)统计产品销售量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只有企业销售的合格产品才能统计其销售量,销售的次品不能计入产品销售量.
②企业直接从外购进产成品,只是更换了标签或包装的,不能作为销售量统计.
③分清产品销售和预售的界限:预售指产品还没有生产出来以前,用户为了购买这种产品事先向工厂支付货款.
预售不能算作销售.
相反,有些产品采用了分期付款的形式,只要是用户拿到了这个商品,不管货款是否已付清,作为企业已经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证就应作为销售.

(3)售出产品退货的处理遵从以下规定①退回报告期内销售的合格品,应从报告期销售量中扣除,同时计入库存量;退回报告期内销售的不合格品,要在报告期销售量中扣除,还要同时扣除报告期生产量.
②退回报告期以前售出的合格品,报告期销售量不变,计入产品库存量中;退回报告期以前售出的不合格品,报告期销售量和报告期生产量均不变.
③退回修理的产品,修理后仍交原用户的,不作为退货处理,在统计报表上不做反映.
企业自用及其他本指标包括企业自用量和其他两部分.
企业自用量又称企业自产自用量,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已作本企业产量统计的、又为本企业使用的产品的数量.
如钢铁企业用本企业生产的生铁炼钢,其计算了生铁产量又用于炼钢的生铁数量,应作为企业自用量统计.
但是,由本企业验收合格后,作为商品出售给本企业生活用、在建工程用或行政部门用的产品数量,不能作为自用量统计,而作为销售量统计.
如钢铁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的钢材用于本企业房屋维修的数量,应作为销售量而不是自用量统计.
其他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将产品用于展览、捐赠、借出以及报废等方面的产品数量和盘盈盘亏的数量.
企业以促销手段搭售的产品不能视为捐赠,而应作为销售对待.

销往省外指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包括出口)的数量.
重点能源商品经销情况(205-7表)商品购进量指从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和调入(开具正式发票,下同)的商品数量.
购进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单位仓库,凡是通过本单位结算货款的,都统计在商品购进量中.
商品购进量包括:(1)从工农业生产者、批发和零售业单位、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出版社或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和其他服务业单位购买的商品数量;(2)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购买的商品数量;(3)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买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数量.
(4)从国(境)外直接进口的商品数量;(5)从居民收购的废旧商品数量.

商品购进量不包括:(1)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数量,如接收其他部门移交的、借入的、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其他单位赠送的样品、加工回收的成品等;(2)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3)销货退回、买方拒付货款的商品数量;(4)溢余商品数量.

商品销售量指销售和调出(开具正式发票,下同)给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商品数量.
销售的各种商品,凡是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凭证的,都统计在商品销售量中.
商品销售量包括:(1)售给城乡居民、社会集团消费和其他个人(如外来旅游者)的商品数量;(2)售给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数量,包括售给批发和零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数量;(3)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数量.

商品销售量不包括:(1)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数量,如:转移、借出、归还、赠送等;(2)购货单位退回的商品数量;(3)商品的损耗数量;(4)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5)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商品数量.

商品库存量指本单位已取得所有权的全部商品数量.
商品库存量必须按照规定时点核算,期初库存量指报告期第一天零时的实际库存量,期末库存量指报告期最后一天24时的实际库存量.
商品库存量包括:(1)存放在本单位(如门市部、批发站、采购站、经营处)的仓库、货场、货柜和货架中的商品数量;(2)挑选、整理、包装中的商品数量;(3)已记入购进而尚未运到的本单位的商品数量,即发货单或银行承兑凭证已到而货未到的商品数量;(4)寄存在他处的商品数量,如因购货方拒绝付款而暂时存在购货方的商品数量;(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未做销售货调出)尚未售出的商品数量;(6)代其他单位购进尚未交付的商品数量.

商品库存量不包括:(1)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商品数量,如商品已作销售但买方尚未取走的商品数量,代替他人保管、运输、加工的商品数量,代其他单位销售(未做购进或调入)而未售出的商品数量;(2)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数量(包括本单位所属加工厂和其他生产单位加工生产尚未收回成品的商品数量);(3)外贸企业代理其他单位从国外进口,尚未付给订货单位的商品数量;(4)代国家储备部门保管的商品数量.

购自省外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包括进口)购进的能源产品数量.
销往省外指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包括出口)的数量.
损耗量及其他本指标包括损耗量和其他两部分.
损耗量一般指报告期内能源商品在库存或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损耗(如物理碰撞损伤、易挥发物料的挥发、液体物料的泄露等),以及企业库存的盘盈盘亏的数量;其他是指能源经销企业在报告期内将能源商品用于消费、展览、捐赠、借出以及报废等方面的数量.

能源产品指标解释原煤指煤矿生产的、经过验收符合质量标准的原煤.
即:从毛煤中选出规定粒度的矸石(包括黄铁矿等杂物)并且绝对干燥灰分在40%以下的原煤.
绝对干燥灰分虽在40%以上,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开采,并有消费需求的劣质煤,亦应计入原煤产量.
原煤分为无烟煤、烟煤、褐煤,在烟煤中又分为炼焦烟煤和一般烟煤两种.
原煤不包括石煤、泥煤(泥炭)和伴随原煤生产过程而采出的煤矸石.

原煤的计量煤炭必须加工拣选,实行选后计量,即拣出粒度大于50毫米以上矸石后,经验收合格的,方可计算原煤产量.
凡有选煤厂的矿井,出井的煤必须经过选矸后,才能计量.
没有选煤厂的矿井,也应采用简易方法拣选,扣除矸石后,计算原煤产量.

原煤产量的计算应当以矿井主井口所采用的提升方式来定,但应扣除由井口提出毛煤到原煤筒仓(储煤场)之前拣出的粒度大于50毫米的矸石.
1.
采用皮带运煤时,应以核子秤计量计算原煤产量.
2.
采用矿车运煤时,矿车计量以实际装载量计算,应扣除车底积煤.
3.
箕斗提煤时,罐率或容积比重应每季测定一次,同时要进行全水分检查,全水分超过规定指标时,应从容积比重中扣除其超过部分.
对已经验收的原煤产量,因存放日久或保管不善等其他原因而导致变质(如自燃或风化)的煤炭不算废品,产量亦不扣除.
无烟煤指煤化程度高的原煤.
其特点是挥发分低、密度大、燃点高、碳含量高、无粘结性,燃烧时多不冒烟.
通常作为民用燃料,也可直接用于小型高炉炼铁等.
无烟煤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质量分数一般在10%以下.

炼焦烟煤指主要可用于炼焦的烟煤,包括焦煤、1/3焦煤、肥煤、气肥煤、气煤、瘦煤、贫瘦煤、其他炼焦的烟煤.
一般烟煤指除炼焦的烟煤以外的烟煤,包括贫煤、弱粘煤、不粘煤、长焰煤、1/2中粘煤、其他一般烟煤.
褐煤指煤化程度低的煤,其外观多呈褐色,光泽暗淡,水分含量高,在空气中易于风化.
褐煤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质量分数一般在37%以上,透光率小于等于50%.
褐煤多作发电燃料,也可作气化原料和锅炉燃料,有的可用来制造磺化煤、活性碳、褐煤蜡的原料.

洗精煤(用于炼焦)指原煤经洗选加工后,灰分较低、热值较高的用于炼焦的洗选煤产品,一般为炼焦选煤厂洗选产出.
用于炼焦的洗精煤灰分较低,一般不超过12.
5%.
其他洗煤指除用于炼焦的洗精煤以外的其他洗选煤产品.
煤制品指以原煤为原料制成的各种煤制品,包括水煤浆、型煤、煤粉等.
原油指各种碳氢化合物的复杂混合物,通常呈暗褐色或者黑色液态,少数呈黄色、淡红色、淡褐色.
(一)原油产量的计算原则:1.
原油产量按净原油量(即:扣除含水、泥沙后的原油量)计算.
2.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国家地下石油资源,从采油井采出的原油必须进入集输系统,尽量减少进入土油池.
3.
因事故、自然灾害及从探井、报废井、未交采油单位或未具备生产条件的井中产生的落地油,其产量应按已销售、已利用和已回收的油量计算原油产量.
4.
原油产量中包括从油(气)井井口直接回收或经处理装置回收的凝析油.
5.
油田内部新管线投产后的管线存油,不能作为库存报产量,待管线报废时清除的原油才能计入报告期原油产量中.
凡是以前已报过的管线存油,在管线报废后,清除的原油不能再计入本期原油产量.
在进行原油平衡时,清除的原油作为增加期初库存处理,并在报表上注明此油量.

6.
计算原油产量,必须建立定期盘库制度,通过检尺或流量计准确地计量.
7.
计算原油产量的库存量,必须经化验,符合质量标准.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油库存量不能作为计产的盘库范围.
(二)原油产量的计算方法:原油产量计算方法有两种:正算法和倒算法.
1.
"正算法"是从生产角度出发,按生产工艺过程进行计算原油产量的方法.
2.
"倒算法"就是从销售的角度根据销售量,自用量,及期末、期初库存差倒算出原油产量的计算方法.
其计算公式如下:原油产量=(期末库存量+销售量+企业自用量-期初库存量)/(1-损耗率)+国际合作份额油原油商品量,是指本期生产可供销售的产量.
它反映企业为社会提供原油商品的总量,其计算公式如下:原油商品量=原油产量-生产自用量-原油损耗量企业原油自用量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全部原油量.
包括生产自用量、矿区其它用量.
1.
生产自用量是指围绕油气生产所用的油量(指在原油生产企业生产、集输、处理、储运过程中耗用的原油量).
2.
矿区其它用油量是指油气田所属的文教、卫生、生活福利等部门的用油量.
原油损耗量是指原油在集输、储存、装卸、脱水、脱盐、脱气等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以及清罐、事故损失.
损耗定额必须定期测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实际损耗低于定额的按实际损耗计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损耗计算.
如因各阶段损耗难以确定或各时期变化不大时,可按测定的总损耗率计算.

清罐损耗量是指在油罐底部,因积有大量的泥、沙、杂质等,在清洗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此项损耗可以按实际报损.
事故损耗量是指原油在储输过程中因事故发生的损失.
如跑油、溢油、漏油、火灾等事故损失量,计算事故损失量时必须认真核实,将回收部分冲减损耗.
原油库存量是指全油田集输系统经净化处理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所有油罐的库存量之和.
要建立定期的原油库存盘点制度,盘库要在规定的统一结算时点同时进行.
页岩油指以页岩为主的页岩层系中所含的石油资源.
其中包括泥页岩孔隙和裂缝中的石油,以及泥页岩层系中的致密碳酸岩或碎屑岩邻层和夹层中的石油资源.
通常有效的开发方式为水平井和分段压裂技术.
天然气指以气态碳氢化合物为主的各种气体的混合物,由有机物质经生物化学作用分解而成,或与石油共存于岩石的裂缝和空洞中,或以溶解状态存在于地下水中;主要成分为甲烷(约占85%—95%),还有乙烷、丙烷、丁烷等,是一种优质燃料和化工原料.
天然气分为常规天然气和非常规天然气.

常规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分为油田气层气、油田伴生溶解气).
非常规天然气包括煤层气、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等.
天然气体积随温度和压力的变化而变化,统计时按标准状态下(压力为760毫米汞柱,温度20℃)的体积计算.
天然气产量是指进入集输管网和就地利用的全部气量.
天然气产量的计算原则:1.
气田天然气产量是指从井口产出经过油、气、水分离,进入集输管网和就地利用第一次计量的全部气量.
2.
油田天然气产量是指从油井产出,在油、气、水三相分离分输点,第一次通过仪表连续计量进入管网和就地利用的全部气量.
3.
对不具备条件未经油、气、水分离的就地自用气量和边远井产气就地利用气量,仍可按测定消耗定额的办法计算产气量.
4.
经过油气水三相分离后的油井气中,可能含有一些凝聚物,应根据测定情况在气量中予以扣除.
天然气产量计算公式:天然气产量=销售量+企业自用气量+损耗量及输差+期末库存-期初库存天然气销售量是指供给本企业以外用户,以及供本企业内部炼油厂、化工厂等部门用气量和其它综合利用的气量.
天然气销售量按供气用途分为供大化肥用、供中小化肥用、其他工业用、商业用、城市民用、其他用.
销售量中供本企业用气量,主要是指供给本企业内炼油、化工、碳黑、硫磺、化肥、制盐等用气量,这部分气量计入其他工业用气量中.
企业自用气量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全部天然气量.
它包括生产用气和其他自用气量.
1.
生产自用气量,是指围绕油气生产所用的气量.
2.
其他自用气量,是指油田所属的文教、卫生、生活福利等部门的用气量.
天然气损耗量及输差是指天然气输送过程中的损耗及输差.
煤层气指储存在煤层中以甲烷为主要成分、以吸附在煤基质颗粒表面为主、部分游离于煤孔隙中或溶解于煤层水中的烃类气体,是煤的伴生矿产资源,属非常规天然气.
页岩气指赋存于富有机质泥页岩及其夹层中,以吸附或游离状态为主要存在方式的非常规天然气,成分以甲烷为主,是一种清洁、高效能源.
致密砂岩气指覆压基质渗透率小于或等于0.
1*10-3μm2的砂岩气层,单井一般无自然产能或自然产能低于工业气流下限,但在一定经济条件和技术措施下可获得工业天然气产量.
通常情况下,这些措施包括压裂、水平井、多分支井等.

煤制天然气指以煤为原料经过加压气化后,脱硫提纯制得的含有可燃组分的气体.
液化天然气指液体状态的天然气,由气态天然气在一定温度和压力条件下液化而成,无毒、无色、无味,在-161℃下的密度约为425千克/立方米.
天然气在常温、常压状态为气态,占有的体积大,不利于储存,液化后体积只有气态的1/600左右.
天然气的主要成分——甲烷的临界温度为-82℃,故在常温下不可能通过压缩而将其液化.
而当将甲烷冷却到-161℃以下时,在常压下即转化为液体,即液化天然气(LNG).

原油加工量指直接进入蒸馏装置及二次加工装置加工的原油量.
该指标是衡量炼化企业生产规模、能力的一项基础指标,也是炼化企业计算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重要依据.
因此,原油加工量作为一个特殊的指标在产品产量中统计.

计算原油加工量必须具有一定的计量手段,一般用流量计计量,在计量表误差较大的情况下,也可以用罐检尺方法计量,但不允许用产出量倒算.
汽油指直馏汽油和二次加工(如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催化重整和经精制的热裂化、焦化等)汽油,按不同比例调和,加入适量抗氧防胶剂及金属钝化剂,必要时加入适量的抗爆剂(如加入抗爆剂还要加入着色剂)而制成.
本品为易燃、易挥发液体,具有良好的抗爆性能和燃烧性能,其蒸发性好,燃烧完全,积炭少,对发动机部件及储油容器无腐蚀性,由于加有抗氧剂,产品具有较好的安定性,不易过早氧化.

包括航空汽油和车用汽油.
1.
航空汽油指按国家规定的鉴定程序所通过的原料及生产工艺条件,由催化裂化、烷基化、催化重整等装置所生产的汽油组分与其他高辛烷值组分(如工业异丙苯、抗爆剂、抗氧剂等)调合而成,主要用于活塞式航空发动机燃料,其质量要求要比车用汽油高,一般加入染色剂以区分.
航空汽油有辛烷值和品度值两个质量控制指标.
随着喷气内燃机的发展,航空汽油的用量已减少很多,目前主要用于直升飞机和一些小型螺旋桨飞机以及喷气式飞机的启动等.

2.
车用汽油指由常减压装置蒸馏产出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装置产出的汽油组分(如催化汽油、加氢裂化汽油、催化重整汽油、加氢精制后的焦化汽油等)及高辛烷值汽油组分,按一定比例调合后加入适量抗氧防胶剂、金属钝化剂,必要时加入适量的抗爆剂和甲基叔丁基醚(MTBE)等制成.
代表汽油质量等级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抗爆性,辛烷值是表示汽油抗爆性的重要指标.

煤油包括灯用煤油、航空煤油.
1.
灯用煤油指由常减压装置蒸馏的直馏煤油或二次加工经加氢精制的不含裂化组分的适宜馏分,主要用于点灯照明和各种燃料器用油.
2.
航空煤油按国家规定的鉴定程序所通过的原料及生产工艺条件,由蒸馏装置的直馏煤油或经加氢裂化、加氢精制生产的组分,单独或复合加入必要的、有利于改进与提高航空煤油质量的添加剂制成.
主要用于航空涡轮发动机作燃料,根据所适用的工作环境温度及发动机型号分为不同牌号.

柴油指直馏柴油和经过精制的二次加工(如催化裂化、加氢裂化、热裂化、加氢精制的焦化的柴油等),以不同比例调和而成的成品油.
柴油分为轻柴油、重柴油.
1.
轻柴油指由常减压装置蒸馏产出的直馏柴油或经过精制的二次加工柴油组分(如催化裂化柴油、加氢裂化柴油、加氢精制后的焦化柴油等)按一定比例调合而成,供转速为每分钟1000转以上的柴油机使用的柴油.
按凝固点划分为以下牌号:10号、5号、0号、-10号、-20号、-30号、-35号、-50号等.

2.
重柴油指由常减压装置蒸馏产出的直馏重柴油,或经过精制的二次加工重质柴油组分(如催化裂化柴油、加氢裂化柴油、经加氢精制的焦化柴油等),或与适量轻质柴油组分按不同比例调合而成,供转速为每分钟1000转以下的柴油机使用的柴油.
包括以下牌号:10号、20号、30号等.

润滑油指以原油经常减压蒸馏装置和二次加工所得的馏分油为原料,经糠醛精制和溶剂脱蜡或压榨脱蜡,再经白土或加氢精制工艺所得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入清净、分散、抗氧、抗腐、抗泡等添加剂调合而成.
润滑油品种、规格、牌号较多,广泛应用于机械设备上,不同的应用领域要求使用不同的品种,不同的使用环境和条件又要求使用不同的牌号.
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分类标准,制定了国家标准GB/T7631.
目前润滑油分为16类:全损耗系统用油、齿轮用油、压缩机用油、主轴轴承用油、导轨用油、液压系统用油、金属加工用油、电器绝缘用油、防护防蚀用油、汽轮机用油、热处理用油、蒸汽汽缸用油、橡胶填充用油、白油、专用润滑油、热传导液等.

燃料油包括船用燃料油、重油或其他燃料油.
燃料油分为商品燃料油和自用燃料油.
商品燃料油指企业作为商品销售的燃料油;自用燃料油指本企业用作燃料和化肥、化工原料的自用油.
1.
船用燃料油由原油经蒸馏后的常压重油或减压渣油与适量的二次加工柴油组分按不同比例调合而成.
主要用于大型低速远洋船舶柴油机(转速低于每分钟150转)作燃料.
包括:舰用燃料油、1000秒船用燃料油、1500秒船用燃料油及0号、2号、5号、6号、23号、其他船用燃料油.

2.
重油指原油经常减压装置蒸馏后的减压渣油与二次加工组分油按不同比例调合而成.
主要用于各种锅炉或其他工业炉燃料,也可用于重油制氢、生产合成氨和炭黑的原料.
一般分为以下牌号:10号、20号、60号、100号、200号及其他重油.

石脑油属一部分石油轻馏分的泛称;用途不同,各种馏程亦不同.
馏程自初馏点至220℃左右,主要用作重整和化工原料;70—145℃馏分,称轻石脑油,生产芳烃的重整原料;70—180℃馏分,称重石脑油,用作生产高辛烷值汽油.
用作溶剂时,称作溶剂石脑油;来自煤焦油的芳香族溶剂油也称作重石脑油或溶剂石脑油.

溶剂油指以蒸馏装置的直馏汽油组分或催化重整的抽余油为原料,经精制、分馏而制成,按馏分不同分为以下不同牌号:6号抽提溶剂油,用于植物油萃取工艺中作抽提溶剂,也可作合成橡胶工艺中的溶剂、化学试剂、化学溶剂等;70号溶剂油,别名香花溶剂油,用于香花香料及油脂工业作抽提剂;90号溶剂油,别名90号石油醚,用于化学试剂、医药溶剂;120号橡胶溶剂油,用于橡胶工业作溶剂;190号溶剂油,用于机械零件洗涤和工农业生产作溶剂;200号溶剂油,用作油漆工业溶剂和稀释剂;260号溶剂油,为煤油型特种溶剂;300号彩色油墨溶剂油,用于制造高档油墨;航空洗涤油,用于航空机件等精密机件的洗涤,也用作航空涡轮发电机点火燃料.

石蜡指从石油、页岩油或其他沥青矿物油的某些馏出物中提取出来的烃类混合物,主要成分是固体烷烃,无臭无味,为白色或淡黄色半透明固体.
液化石油气亦称液化气或压缩汽油,是炼油精制过程中产生并回收的气体在常温下经加压而成的液态产品.
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丙烯、丁烯,主要用作石油化工原料,脱硫后可直接用作燃料.
石油焦指以原油经常减压装置蒸馏所得的渣油或以重油为原料,经焦化装置生产.
产品按用途分为三个牌号,每个牌号按质量分为A、B两类,牌号有1#A、1#B、2#A、2#B、3#A、3#B石油焦等.
主要用于制造石墨电极、碳素、碳化硅、碳化钙等产品的原料,也可直接用于冶炼、铸煅工艺作燃料.

石油沥青指由原油经常减压装置蒸馏直接获得的渣油制品,也可以用减压渣油为原料经氧化,溶剂脱出的沥青再经适度氧化或调合而成.
是来自原油中的最重的组分,是高度缩合的多环烃类混合物,具有良好的粘结性、绝缘性、不渗水性,并能抵抗许多化学药物的侵蚀,广泛用于道路工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防护涂料以及保持水土、改良土壤等领域.
沥青性能主要是以软化点、针入度、延伸度来表示的.
软化点表示沥青的耐热性能,软化点越高则耐热性能越好.
针入度反映沥青的流变性能,为使道路沥青与砂石粘结紧密,需要高针入度的沥青;而作为防腐用的专用沥青,则需要低针入度的沥青,防止流失.
延伸度表示沥青的抗张性和可塑性,道路沥青要求的延伸度最高,是为了保证在低温下路面不致受车辆碾压而出现裂缝.
沥青按用途可分为普通沥青、道路沥青、建筑沥青、专用沥青,其中以道路沥青的用量最大.

炼厂干气指炼油厂炼油过程中产生并回收的非冷凝气体(也称蒸馏气),主要成分为乙烯、丙烯和甲烷、乙烷、丙烷、丁烷等,主要用作燃料和化工原料.
其他石油制品指石油加工过程中除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焦、石油沥青以外的其他炼油产品.
石油制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上述主要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些主要品种以外的其他石油产品归并在"其他石油制品"一个目录下一起填报.

焦炭指将各种经过洗选的煤炭按一定比例配合后,在隔绝空气的高温炭化室内经过热解、缩聚、固化、收缩等复杂的物理化学过程形成的固体燃料,呈黑灰色块状、有光泽,燃烧时烟气少,具有不粘结、不结块、低硫、低灰、坚硬、耐磨、耐压、富于气孔性等特点,主要用于冶金、化工、铸造等工艺的燃料和原料.
它包括各种生产方式生产的焦炭,即包括机械化焦炉、简易焦炉、土焦炉、煤气发生炉等装置生产的所有焦炭和半焦炭.

发电量指电厂(发电机组)在报告期内生产的电能量.
它是发电机组经过对一次能源的加工转换而生产出的有功电能数量,即发电机实际发出的有功功率(千瓦)与发电机实际运行时间的乘积.
发电量包括全部电力工业企业、自备电厂的产量.
新装发电设备在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所发的电量以及发电设备大修或改进后试运转期间所发的电量,凡被本厂或用户利用的,均应计入发电量中,未被利用的,则不应计入.
发电量中不包括电动的交直流变换、励磁机和周波变换的电量.

火力发电指利用煤炭、燃油、燃气、生物质等燃料燃烧时产生的热能,通过火电动力装置转换成电能的发电方式,包括燃煤发电,燃气发电,燃油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生物质发电等.
燃煤发电指利用煤炭燃烧时产生的热能,通过火电动力装置转换成电能的发电方式,包括煤矸石发电.
煤矸石发电指利用采煤和洗煤过程中排放的低热值固体废物(煤矸石)燃烧时产生的热能,通过火电动力装置转换成电能的发电方式.
通常需掺烧一定数量的原煤.
燃气发电指利用气体燃料通过燃气轮机转变为机械能,带动发电机发电的发电方式,包括煤层气发电.
煤层气发电指利用煤层气燃烧时产生的热能,通过火电动力装置转换成电能的发电方式.
燃油发电指将燃油燃烧时产生的热能,通过发电动力装置(电厂锅炉、汽轮机和发电机及其辅助装置等)转换成电能的发电方式.
主要包括渣油(重油)发电和柴(汽)油发电.
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指利用余热、余压、余气通过火电动力装置转换成电能的发电方式.
生物质发电指利用生物质所具有的生物质能进行发电的发电方式,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沼气发电.
沼气发电指利用厌氧发酵处理产生的沼气进行发电的发电方式,包括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
垃圾焚烧发电指把经过分类处理后燃烧值较高的垃圾进行高温焚烧,产生热能通过火电动力装置转换成电能的发电方式.
水力发电指利用水位落差,配合水轮发电机产生电力的一种发电方式,也就是利用水的势能转为水轮机的机械能,再以机械能推动发电机产生电能,包括抽水蓄能发电.
抽水蓄能发电指利用电力系统负荷低谷时的电能抽水至上水库,在电力负荷高峰期再放水至下水库发电的发电方式.
核能发电指利用原子反应堆中核燃料(例如铀)缓慢裂变所释放的热能产生蒸汽驱动汽轮机再带动发电机发电的一种发电方式.
风力发电指把风的动能转变成机械动能,再把机械能转化为电力动能的发电方式.
太阳能发电指先将太阳光或能转化为热能,再将热能转化成电能或者直接将太阳能转换成电能的发电方式,主要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太阳能光热发电.
太阳能光伏发电是利用太阳能电池直接将太阳能转换成电能的发电方式.
太阳能光热发电是指利用大规模阵列抛物或碟形镜面收集太阳热能,通过换热装置提供蒸汽,结合传统汽轮发电机的工艺发电的发电方式.
潮汐能发电指利用潮汐的动能和势能发电的发电方式.
也就是在涨潮时将海水以势能的形式储存在水库内,在落潮时利用高、低潮位之间的落差放出海水,推动水轮机旋转带动发电机发电.
地热能发电指利用地下热能转变为机械能,然后再把机械能转变为电能的一种发电方式.
能够把地下热能带到地面并用于发电的载热介质主要是天然蒸汽(干蒸汽和湿蒸汽)和地下热水.
其他发电指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发电形式.
煤气指煤、焦炭、半焦等固体燃料与燃料油等液体燃料干馏或气化所产生的可燃气体.
包括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和油煤气等.
焦炉煤气指炼焦过程中,煤炭经高温干馏后,在产出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的同时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是炼焦产品的副产品.
一吨煤在炼焦过程中可产出730~780千克焦炭和300-340立方米焦炉煤气以及35-42千克焦油.
焦炉煤气热值高、燃烧快、火焰短、生成废气比重小;主要成分为甲烷、氢和一氧化碳等,可用作燃料和化工原料.

高炉煤气指炼铁过程中从高炉炉顶逸出的可燃性气体,是炼铁过程的副产品;其理论燃烧温度约为1400-1500℃,含有大量粉尘(约60-80克/立方米),所以需要除尘处理,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其和空气预热以提高燃烧温度.
据统计,高炉每消耗1吨焦炭约可产出3800-4000立方米高炉煤气(约有60%的燃料转变为高炉煤气).
在冶金联合企业,它主要用于焦炉,以及与焦炉煤气混合用作发电或其他燃料.

发生炉煤气指燃料在煤气发生炉中气化得到的可燃性气体.
依据所用气化剂,发生炉煤气分为以下四种:空气煤气亦称低热值煤气,气化剂为空气;发热量很低,用途不大,目前基本已不采用这种工艺.
混合煤气气化剂为空气和适量蒸汽的混合物;多用于冶金、机械、建筑材料等工业的熔炉和加热炉.
水煤气气化剂为蒸汽;除用作燃料外,还可用作合成人造液体燃料的原料和有机合成工业的原料.
半水煤气水煤气与空气煤气的混合气;多用作合成氨的原料.
油煤气指以重油或其它石油产品为原料转换而成的煤气.
生物乙醇指以淀粉质、糖质为原料,经发酵、蒸馏制得乙醇,脱水后,再添加变性剂(车用无铅汽油)变性的燃料乙醇,也称为变性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指以油料作物如大豆、油菜、棉、棕榈等,野生油料植物和工程微藻等水生植物油脂以及动物油脂、餐饮垃圾油等为原料油通过酯交换或热化学工艺制成的可代替石化柴油的再生性柴油燃料.
(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额以下部分季度抽样调查方案一、调查目的运用抽样调查方法获取推估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销售额、营业额等限额以下部分的基础数据,以满足计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指标的需要.
二、调查对象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限额以下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指:(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二)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三、调查内容零售额等业务指标.
设四张基层表:1、《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样本单位基本情况》(E108表)为年报基层表.
2、《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基本情况》(S108表)为年报基层表.
3、《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E204-4表)为季报基层表.
4、《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S204-4表)为季报基层表.
四、调查频率每季度一次,调查样本单位的当季数据.
五、抽样方法(一)总体单元的划分本方案以区为总体,将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限额以下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按行业属性(即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下同)和单位属性(即法人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下同)分成批发业法人企业、批发业个体经营户、零售业法人企业、零售业个体经营户、住宿业法人企业、住宿业个体经营户、餐饮业法人企业、餐饮业个体经营户等八个调查域,简称为域.

(二)抽样方法和样本量本方案采用分层等距抽样方法.
1、抽样方法:每个调查域按照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大小排列,进行系统抽样(等距抽样).
具体方法为:设本域总体单位数为N,抽取样本量为n抽样距离K=N/n(结果取整数)在1—K之间,随机确定一个数r,作为第一个样本的起点.
从r开始,以后每隔K个单位抽取一个样本,直到抽满n个样本数为止.
2、样本量:域内的经营单位数在200个以下的,抽取10个样本;域内的经营单位数在200个以上的,抽取比例为5%,但企业调查域最多不超过20个、个体户调查域最多不超过30个,域内经营单位数不足10个的全数调查.

六、变动系数与总量的估计(一)变动系数的估计每个调查域变动系数的估算方法是一致的.
记为本季调查指标值,为上季调查指标值,为某样本区内的样本单位数,为变动系数;用下标表示样本区的编号,表示样本单位的编号.
各域的变动系数:(二)总量的估计样本区的每个调查域目标量总额的推算方法是一致的.
记本季调查指标的总量为,其估计量为,上季调查指标的总量为,为变动系数,用下标表示样本区的编号.
样本区每个调查域销售额(或营业额)、零售额总量的估计量为:全市限额以下销售额(或营业额)、零售额总量的估计量为:其中:是所辖区的总数.
七、方案的补充说明(一)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要求为确保抽样调查数据质量,减少抽样调查误差,要特别加强对数据质量的控制与评估.
1、调查过程中的数据质量控制各区统计局不仅要加强宣传工作,使被调查者理解配合调查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基层调查员的业务培训,使其准确把握统计范围,正确理解指标口径,做到准确填报.
2、数据处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①数据录入控制调查表必须经过认真审核后,才能进行录入操作.
录入时要注意避免漏录和错录,保证调查表中的指标、样本单位代码等的差错率和遗漏率为零.
②数据推算控制为确保在进行总体推算时,变动系数(r)不被个别样本单位极端值影响,程序在进行推算时对变动系数的极端值进行处理.
处理方法:当变动系数小于0.
8时,取值0.
8;当变动系数大于1.
2时,取值1.
2.

③数据审核控制对样本单位数据的审核:凡样本单位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即批发业样本单位的零售额所占销售额比重大于50%,零售业样本单位的零售额所占销售额比重小于50%,住宿业样本单位的餐费收入与商品销售收入之和所占营业额比重大于50%,批零住餐业样本单位当季销售额(营业额)、零售额发展速度的变动幅度超过50%,各区统计局均要对样本单位进行核实,并上报说明.

对各调查域推算总量当季发展速度的审核:各区统计局要加强对当季发展速度(即变动系数r)的监测,对于各域内变动系数(r)大于1.
1或小于0.
9,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上报说明.
④数据评估标准各区统计局要有专人负责总体审核把关工作,并对推算出的总体进行评估,异常情况要同季报一起上报说明.
对各调查域推算总量同期增幅的评估:要加强与去年同期数据的对比,重视跨年度数据的连续性和可对比性,将当期和累计增幅作为数据评估的重要参考指标.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评估规定,原则上当季增幅和累计增幅均要控制在20%以内,如果某个调查域当季或累计增幅大于20%,要结合两年实际经济情况对比上报说明,所写说明要简洁扼要,但要能反映增幅变动的实际经济原因.
同时,天津市统计局将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质量的评估标准及要求,对各区统计局推算出的销售额(或营业额)、零售额等指标相应的进行评估.

(二)样本单位的替换原则除非样本单位关闭、停业或转为经营其他行业,原则上样本单位应保持稳定.
如果样本单位当季数据空缺,必须在同域中选择经营类别相同、经营规模相近的单位予以更换,新样本单位需同时加报上季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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