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固定电话号码归属地查询  时间:2021-05-05  阅读:()

"事项名称","对应分类","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性质","承办机构","是否收费","办理形式","是否一窗受理","办理地点","办理时间","交通指引","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事项名称","对应分类","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性质","承办机构","是否收费","办理形式","是否一窗受理","办理地点","办理时间","交通指引","窗口咨询地址","咨询网址","咨询电话号码","窗口投诉地址","投诉电话号码","信件邮寄的接受地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名","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招考单位","是","网上办理","否","网络","见当年事业单位招聘简章","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网站技术电话:0533-2868794、政策电话:0533-3148986或招聘单位电话.
","","0533-2168550","""职业资格证书查询","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否","网上办理","否","张店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547室","工作日上午8:30-12:00,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547室","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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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区市民中心一楼B18","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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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277333",":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淄博市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区市民中心一楼综合柜员B23-32","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B18","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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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277333","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淄博市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综合柜员B23-32","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B18","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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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277333","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职工基本信息变更","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淄博市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综合柜员B23-32","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B18","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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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277333","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待遇发放账号信息维护","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A03窗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A03窗口","","0533-2272531","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东区综合柜员","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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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12333","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亡待遇核定支付","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A02窗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A02窗口","","0533-2272532","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核定支付)","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区市民中心A02窗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区市民中心A02窗口","","0533-2272532","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异地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交通食宿费核定支付)","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A02窗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A02窗口","","0533-2272532","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伤残待遇核定支付","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A02窗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A02窗口","","0533-2272532","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核定支付","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A02窗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A02窗口","","0533-2272532","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A02","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A02","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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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272532","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服务","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16房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B17","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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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520799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B23-B32以及各镇(街道)人社所","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B23-B32","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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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58796","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五楼516","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B17号","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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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520799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25室,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场科","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25室,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场科","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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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58796","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各镇(街道)人社所","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张店区社保大厅: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25室,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场科;张店区各镇(街道)人社所","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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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张店区:0533-2158796沣水镇:0533-2082896南定镇:0533-6076776傅家镇:0533-2902511房镇镇:0533-3882703马尚镇:0533-2800012中埠镇:0533-3081376体育场街道:0533-3127058科苑街道:0533-3119657公园街道:0533-2150195车站街道:0533-2880591和平街道:0533-2836625湖田街道:0533-2115136","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用人单位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B23-B32","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B23-B32","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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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58796","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就业登记","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和各镇办人社所","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及各镇办人社服务大厅","工作日上午8:30-12:00工作日下午1:30-5: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和各镇办人社所","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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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80906","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83669","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和各镇办人社所","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及各镇办人社服务大厅","工作日上午8:30-12:00工作日下午1:30-5: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及各镇办人社服务大厅","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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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80906","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及各镇(街道)人社所","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B区B23-B32窗口及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B区B17窗口及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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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80906","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和各镇办人社所","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及各镇办人社服务大厅","工作日上午8:30-12:00工作日下午1:30-5:00","可乘12、96、126、138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博物馆"下车","张店区及各镇办人社服务大厅","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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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80906","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和各镇办人社所","否","网上办理,窗口办理","是","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上午8:30-12:00,下午1:30-17:00","可乘12、96、126、138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博物馆"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B区B17窗口及各镇(街道)人社服务大厅","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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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80906","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发布招聘信息","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否","网上办理,窗口办理","是","网上办理","24小时全时办理","可乘12、96、126、138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博物馆"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25室,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场科","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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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58796","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网上发布求职信息","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否","网上办理,窗口办理","是","网上办理","24小时全时办理","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25室,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场科","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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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58796","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楼组织人事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99号张店区人社服务大厅A区122房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乘坐138路、126路、96路公交车,到"市博物馆"站下车即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99号张店区人社服务大厅A区122房间","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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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283879","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借(查)阅","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99号张店区人社服务大厅A区122房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乘坐138路、126路、96路公交车,到"市博物馆"站下车即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99号张店区人社服务大厅A区122房间","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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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283879","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99号张店区人社服务大厅A区122房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乘坐138路、126路、96路公交车,到"市博物馆"站下车即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99号张店区人社服务大厅A区122房间","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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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283879","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99号张店区人社服务大厅A区122房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乘坐138路、126路、96路公交车,到"市博物馆"站下车即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99号张店区人社服务大厅A区122房间","http://h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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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0533-2283879","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否","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否","张店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547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547室","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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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82209","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否","张店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547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547室","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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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82209","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五楼居民养老科537","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B18","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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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277333","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547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547室","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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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82209","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支付","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金申领","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53房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53房间","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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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922689","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申领","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53房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53房间","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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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922689","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失业人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53房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53房间","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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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922689","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53房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53房间","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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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922689","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2168550","""企业申领稳岗返还","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53房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53房间","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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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922689","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2168550","""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53房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53房间","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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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922689","","0533-2168550","""就业创业职业培训","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B区窗口","工作日上午8:30-12:00工作日下午1:30-5: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市民中心一楼B区窗口23-32号","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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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286787","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B区B17窗口","工作日上午8:30-12:00工作日下午1:30-5: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B区B17窗口","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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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80906","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B区B23-B32窗口","工作日上午8:30-12:00工作日下午1:30-5: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B区B17窗口","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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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286787","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领","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B区B23-B32窗口","工作日上午8:30-12:00工作日下午1:30-5: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B区B17窗口","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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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80906","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培训机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否","张店区市民中心一楼B区窗口","工作日上午8:30-12:00工作日下午1:30-5: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市民中心一楼B区窗口","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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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286787","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市民中心一楼B区窗口","工作日上午8:30-12:00工作日下午1:30-5: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市民中心一楼B区窗口","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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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286787","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个人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市民中心一楼B区窗口","工作日上午8:30-12:00工作日下午1:30-5: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市民中心一楼B区窗口","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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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286787","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信息公开","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否","快递申请,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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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B23-B32","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B23-B32","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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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58796","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49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49室","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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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82209","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淄博市技师工作站认定","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49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49室","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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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82209","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评选","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否","网上办理,窗口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区市民中心549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区市民中心549室","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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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82209","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淄博精英卡"办理","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张店区人才服务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49室","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49室","http://zbzb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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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70058","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企业负责人引才补贴","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人才服务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49室","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49室","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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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70058","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社会保障卡服务","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卡领取","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东侧大厅A01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张店市民中心、人社网点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银行网点,以银行工作时间为准.
","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东侧大厅A01窗口","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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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12333;0533-2184264","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拨打0533-12333热线办理临时挂失;淄博市社会保障卡即时发卡网点;"温暖淄博人社"APP,淄博市人社局官网自行挂失","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手机APP24小时.
","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东侧大厅A01窗口","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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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12333;0533-2272529","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社会保障卡补换","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张店区社会保障卡即时发卡网点","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东侧大厅A01窗口;即时制卡合作银行网点就近办理(0533-12333咨询)","张店市民中心,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银行网点,以银行工作时间为准.
","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东侧大厅A01窗口","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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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12333;0533-2272529","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1楼东侧大厅A01窗口","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一楼东侧大厅A01窗口","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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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272529","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山东惠才卡办理","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织","淄博市张店区人才服务中心","否","网上办理","是","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区市民中心549室","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市政务中心-市博物馆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49室","http://zbzb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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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d/public/index","0533-2170058","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依申请","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机关","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否","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558室","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可乘7、12、96、138、222路公交车到"区政务中心"下车","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558室","http://zbzd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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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ex","0533-2283879","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0533-2168550","张店区新村西路220号张店市民中心580室,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科""标准文件"事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主体","文书名称","分类","文书级别","文书类型","电子模板""372014057000"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名""372014071000"职业资格证书查询""372014069000"申报职业技能鉴定""37201402100Y"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0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死亡)""37201402100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372014021003"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372014021004"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核定支付""37201402100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372014021007"社会保险待遇暂停拨付""372014021008"社会保险待遇恢复拨付""372014021009"养老保险待遇终止拨付""37201402101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11"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12"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13"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及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000Y"社会保险记录查询打印""372014020001"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372014020002"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查询打印""372014020003"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372014020004"待遇领取证明查询打印""372014020005"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迁移证明打印""37201401900Y"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372014019001"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37201401900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出""372014019004"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37201401900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入""372014019007"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372014019008"随军家属养老保险关系转入""372014019009"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37201401800Y"社会保险费缴纳""372014018001"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37201401700Y"社会保险缴费申报""372014017001"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37201401700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37201401600Y"社会保险登记""372014016001"企业社会保险登记""37201401600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372014016003"企业职工参保登记""37201401600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登记""372014016007"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372014016009"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372014016010"职工基本信息变更""372014016012"待遇发放账号信息维护""372014016006"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37201402200Y"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4"工亡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1"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核定支付)""372014022002"异地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交通食宿费核定支付)""372014022003"伤残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5"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核定支付""372014022006"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登记备案)""37201402500Y"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服务""37201402500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37201402400Y"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37201402400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372014025002"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372014024002"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372014024003"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372014024004"用人单位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37201400900Y"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372014009001"单位就业登记""372014009002"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372014009003"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372014009004"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372014009005"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37201403000Y"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服务""372014030001"网上发布招聘信息""372014030002"网上发布求职信息""37201403100Y"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37201403100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37201403100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借(查)阅""37201403100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372014031006"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372014257000"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372014070000"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372014016005"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372014068000"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申请""37201402300Y"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3001"失业保险金申领""372014023002"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申领""372014023003"失业人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372014023004"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372014023005"企业申领稳岗返还""372014023006"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372014029000"就业创业职业培训""372014025003"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372014025004"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372014024006"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372014024009"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领""372014024008"培训机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372014024005"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372014024007"个人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372014013000"信息公开""372014024012"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372014011000"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372014012000"淄博市技师工作站认定""3720149b6000"淄博市首席技师评选""372014f63000"淄博市技术能手评选""372014959000"淄博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评选""372014016000"淄博精英卡"办理""372014017000"企业负责人引才补贴""37201407200Y"社会保障卡服务""372014072001"社会保障卡领取""372014072002"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372014072003"社会保障卡补换""372014072004"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372014061000"山东惠才卡办理""372014056000"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372014034000"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372014002000"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职称资格认定""372014001000"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372014278000"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备案""372014010000"职称评审及核准备案""372014024010"青年见习补贴申领""372014028000"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37201402700Y"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372014027002"就业报到证调整手续办理""372014027003"就业报到证改派手续办理""37201403100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基本信息—设定依据"事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主体","依据类别","制定机关","依据名称","发布令号(文号)","具体规定内容","原文下载地址""372014057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当年度主管部门印发考务文件.
","根据当年度主管部门印发考务文件.
","根据当年度主管部门印发考务文件.
","根据当年度主管部门印发考务文件.
","根据当年度主管部门印发考务文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名""372014057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6号","公开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派专人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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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ml","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名""372014071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各地、各行业负责维护本地区、本行业的证书数据传输上网、数据更换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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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职业资格证书查询""372014069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本)","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http://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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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law/searchTitleDetailLawID=406490&Query=%E5%8A%B3%E5%8A%A8%E6%B3%95&IsExact=","申报职业技能鉴定""372014069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发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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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申报职业技能鉴定""372014069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附录E《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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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申报职业技能鉴定""37201402100Y"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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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死亡)""372014021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劳动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29.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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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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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ml","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死亡)""372014021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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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ml","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死亡)""372014021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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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死亡)""372014021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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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372014021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社部","《实施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3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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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372014021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社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第16号)","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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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372014021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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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72/201504/51916.
shtml","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372014021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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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npc/xinwen/2019-01/07/content_2070267.
htm","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372014021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343号","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
其标准为:(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http://www.
chinalawedu.
com/falvfagui/fg22598/80186.
shtml","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372014021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https://wenku.
baidu.
com/view/d287f446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b5.
html","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372014021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http://www.
mohrss.
gov.
cn/SYrlzyhshbzb/zcfg/flfg/fl/201601/t20160111_231408.
html","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核定支付""372014021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0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第十一章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
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第四十七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四十八条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http://law.
51labour.
com/lawshow-99494-1.
html","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核定支付""372014021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56号","为适当解决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问题,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http://www.
yantai.
gov.
cn/art/2018/11/13/art_31089_2266690.
html","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核定支付""372014021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人社部发〔2015〕32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http://www.
mohrss.
gov.
cn/gkml/xxgk/201507/t20150709_214211.
html","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372014021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http://www.
mohrss.
gov.
cn/SYrlzyhshbzb/zcfg/flfg/fl/201601/t20160111_231408.
html","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372014021007","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发〔2001〕8号","七、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http://hrss.
shan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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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72/200306/38598.
shtml","社会保险待遇暂停拨付""372014021007","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五)认证结果处理.
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协助认证表后,要认真复核,经审核确认退休人员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应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收到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表,应暂停发放养老金,并再次向退休人员发函催办认证手续.
退休人员发生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或经催办反馈了认证信息并被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停发、暂时停发、补发并恢复发放养老金的处理.
","http://www.
nanning.
gov.
cn/ggfw/bmfw/shbz/shbx/ylbx/t184040.
html","社会保险待遇暂停拨付""372014021008","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发〔2001〕8号","七、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http://hrss.
shandong.
gov.
cn/articles/ch00472/200306/38598.
shtml","社会保险待遇恢复拨付""372014021008","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五)认证结果处理.
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协助认证表后,要认真复核,经审核确认退休人员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应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收到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表,应暂停发放养老金,并再次向退休人员发函催办认证手续.
退休人员发生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或经催办反馈了认证信息并被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停发、暂时停发、补发并恢复发放养老金的处理.
","http://www.
nanning.
gov.
cn/ggfw/bmfw/shbz/shbx/ylbx/t184040.
html","社会保险待遇恢复拨付""372014021009","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发〔2001〕8号","五、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http://hrss.
shan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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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72/200306/38598.
shtml","养老保险待遇终止拨付""372014021009","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http://nbzh.
zjzwfw.
gov.
cn/art/2018/8/6/art_1509771_329.
html","养老保险待遇终止拨付""37201402101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三、关于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http://hrss.
shandong.
gov.
cn/articles/ch00472/201511/55009.
shtml","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1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http://www.
moh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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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Yrlzyhshbzb/zcfg/flfg/fl/201601/t20160111_231408.
html","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1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规章","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龄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http://zw.
hainan.
gov.
cn/data/news/2015/05/40532/","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1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规章","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http://www.
gov.
cn/zwgk/2005-12/14/content_127311.
htm","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1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四、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与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省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4%.
按上述办法计算后仍难以平衡过渡的市地,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
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过渡性调节金的设置办法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另行制定.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个人帐户中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建立个人帐户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本办法实施前各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办法实施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http://law.
51labour.
com/lawshow-2927-1.
html","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1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2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

(二)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3%.
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要逐步冲减,5年后取消过渡性调节金.

为使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具体比例由省劳动保障厅研究确定.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均以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上述设定的5年过渡期内,仍可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四)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对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扣减2%的政策.
但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仍应执行原来的规定.

(五)本意见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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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06/9/13/art_2259_24918.
html","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1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规章","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51号","一、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时,以新办法规定的计发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
缴费年限不满整年的月数,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
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为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过渡期内,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时,以200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原办法规定的计发比例.
二、在确定按新办法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时,对退休(退职)年龄不满整年的余数,按1整年计算.
对不满40周岁退职的人员,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前,暂按40周岁确定计发月数.
三、按新办法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方法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方法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200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在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2005年底以前的指数仍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当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再变动;2006年1月1日以后的指数,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不满整年的月数,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
五、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养老金时,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再增加本人原办法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的5%,作为过渡性补贴.
六、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完全按新办法执行.
七、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期内新办法中暂予保留,但计发标准要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逐年冲减,过渡期满后予以取消.
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90%;2007年退休的,发给70%;2008年退休的,发给50%;2009年退休的,发给30%;2010年退休的,发给1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八、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仍可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改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缴费工资指数亦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九、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
具体标准为:以退职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同时发给个人怅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其中,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鲁劳社﹝2001﹞29号文件规定的120元调节金继续保留.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
","http://www.
ly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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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nfo/1689/58967.
htm","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1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http://h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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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46/201508/53869.
shtml","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1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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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legal/2014-02/27/content_31617372.
htm","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1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五章待遇支付第二十二条县社保机构应定期查询即将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数据比对生存状态、参保状态和缴费状态,调取权益记录,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通知参保人员.
《告知书》应包括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情况、预估权益及待遇申领手续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县社保机构应允许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第二十四条县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参保人员待遇领取申请,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
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县社保机构应自收到待遇领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供参保人员确认待遇计发标准.
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应自收到待遇领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对待遇计发标准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提供证据,提出核查申请.
接到申请后,县社保机构应立即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证据开展核查.
待遇计发标准有误的,县社保机构应及时重新核定待遇计发标准,并将核定结果反馈给参保人员,经参保人员确认后按新待遇标准发放待遇,并补(扣)发相应的历史待遇;待遇计发标准无误的,县社保机构应及时向参保人员说明核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社保机构应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县社保机构应根据待遇领取人员的待遇标准核定应发放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通过信息系统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审批表》,送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第二十八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社保机构应在待遇发放前2个工作日内将发放资金从支出户划拨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协议服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并将待遇支付明细通过社银联网接口传输给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并通过社银联网接口实时传输资金支付明细给县社保机构.
第二十九条县社保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支付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支付确认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确——10——保准确无误.
对发放不成功的,社保机构应会同金融机构及时解决,并进行再次发放.
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zO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匚zO01)狃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匚zO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社保机构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EzO18〕107号)的要求,及时开展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
第三十三条对通过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发现的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保机构应当暂停待遇发放,并调查核实.
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1——第三十四条待遇领取人员出现本规程第三十七条有关情况的,社保机构应从其出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县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
拒不退还的,县社保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县社保机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县社保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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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7/5/15/art_1152_74302.
html","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1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五、养老金待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省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1000元.
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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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3/8/21/art_2522_7371.
html","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1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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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46/201508/53869.
shtml","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及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1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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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legal/2014-02/27/content_31617372.
htm","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及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1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六章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三十八条社保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遵循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
参保人员死亡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携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第三十九条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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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378/201601/55818.
shtml","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及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1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林","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及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1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44号","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暂无","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及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000Y"社会保险记录查询打印""372014020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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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pc/xinwen/2019-01/07/content_2070267.
htm","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372014020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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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72/201504/51919.
shtml","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372014020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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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pc/xinwen/2019-01/07/content_2070267.
htm","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查询打印""372014020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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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ml","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查询打印""372014020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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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pc/xinwen/2019-01/07/content_2070267.
htm","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372014020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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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72/201504/51919.
shtml","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372014020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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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pc/xinwen/2019-01/07/content_207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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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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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72/201504/51919.
shtml","待遇领取证明查询打印""372014020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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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72/201504/51833.
shtml","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迁移证明打印""372014020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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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72/201504/51958.
shtml","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迁移证明打印""372014020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章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第二十一条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
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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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72/201504/52018.
shtml","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迁移证明打印""372014020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二十八条在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作为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失业人员跨省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http://h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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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72/201504/51891.
shtml","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迁移证明打印""37201401900Y"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372014019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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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Yrlzyhshbzb/zcfg/flfg/fl/201601/t20160111_231408.
html","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372014019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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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yanglaobxs/YLBXSzhengcewenjian/200912/t20091229_83743.
html","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372014019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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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zcfg/gfxwj/201612/t20161201_260936.
html","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372014019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
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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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zcfg/gfxwj/201610/t20161017_257400.
html","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372014019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4号)","鲁人社规〔2018〕4号","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二章第七条第九条","http://www.
shan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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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8/3/26/art_2259_23831.
html","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出""372014019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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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Yrlzyhshbzb/zcfg/flfg/fl/201601/t20160111_231408.
html","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出""372014019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http://www.
mohrss.
gov.
cn/SYrlzyhshbzb/zcfg/flfg/fl/201601/t20160111_231408.
html","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372014019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http://www.
mohrss.
gov.
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201612/t20161201_260936.
html","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372014019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全文","http://www.
gov.
cn/zhengce/content/2009-12/29/content_8104.
htm","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372014019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http://www.
mohrss.
gov.
cn/gkml/zcfg/gfxwj/201610/t20161017_257399.
html","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372014019006","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4号","鲁人社规[2018]4号","第二章第七条(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1.
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
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实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
4.
将办结情况告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http://www.
shan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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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8/3/26/art_2268_12386.
html","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入""372014019006","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http://www.
mohrss.
gov.
cn/SYrlzyhshbzb/zcfg/flfg/fl/201601/t20160111_231408.
html","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入""372014019007","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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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SYrlzyhshbzb/zcfg/flfg/fl/201601/t20160111_231408.
html","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372014019007","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或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或者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缴费凭证》《信息表》,见1、2),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至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凭证》《信息表》和银行受理回执一并交给本人.
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时向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缴费凭证》和《信息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军队财务部门邮寄的《缴费凭证》和《信息表》,核实到账资金无误后,为退役军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退役军人应及时到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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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zcfg/gfxwj/201510/t20151022_223543.
html","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372014019008","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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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SYrlzyhshbzb/zcfg/flfg/fl/201601/t20160111_231408.
html","随军家属养老保险关系转入""372014019008","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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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yanglaobxs/YLBXSzhengcewenjian/200912/t20091229_83743.
html","随军家属养老保险关系转入""372014019008","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后联〔2011〕3号","《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全文","https://max.
book118.
com/html/2019/0413/6123033203002022.
shtm","随军家属养老保险关系转入""372014019009","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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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dong.
gov.
cn/articles/ch00446/201508/53869.
shtml","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372014019009","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http://www.
china.
com.
cn/legal/2014-02/27/content_31617372.
htm","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372014019009","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参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和《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执行;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http://xqw.
rencheng.
gov.
cn/art/2017/5/15/art_1152_74302.
html","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372014019009","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http://www.
haay.
hrss.
gov.
cn/sitesources/ayrs/page_pc/xxgk/zcfg/article97cfdccf93df44e5be6b02d388e12d04.
html","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372014019009","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九、保险关系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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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dong.
gov.
cn/art/2013/8/21/art_2522_7371.
html","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37201401800Y"社会保险费缴纳""372014018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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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c.
gov.
cn/npc/xinwen/2019-01/07/content_2070267.
htm","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372014018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http://hrss.
shandong.
gov.
cn/articles/ch00472/201504/51964.
shtml","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372014018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三条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
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http://hrss.
shandong.
gov.
cn/articles/ch00472/201504/52008.
shtml","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37201401700Y"社会保险缴费申报""372014017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http://www.
mohrss.
gov.
cn/SYrlzyhshbzb/zcfg/flfg/fl/201601/t20160111_231408.
html","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372014017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http://law.
51labour.
com/lawshow-18405.
html","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372014017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http://www.
mohrss.
gov.
cn/gkml/zcfg/gfxwj/201309/t20130929_114695.
html","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372014017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章申报核定","http://www.
mohrss.
gov.
cn/gkml/xxgk/201507/t20150709_214211.
html","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37201401600Y"社会保险登记""372014016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http://www.
mohrss.
gov.
cn/SYrlzyhshbzb/zcfg/flfg/fl/201601/t20160111_231408.
html","企业社会保险登记""372014016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二、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修改为:"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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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386611.
htm","企业社会保险登记""372014016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http://law.
51labour.
com/lawshow-18405.
html","企业社会保险登记""372014016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四)推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
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
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
","http://www.
shui5.
cn/article/42/104476.
html","企业社会保险登记""372014016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各地要及时建立适合"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为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登记服务.
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
实行"五证合一"制度改革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求企业提供的银行账号等指标项目,改革后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供.

企业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收工商部门交换的数据,生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按规定存档.
企业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工商部门的交换数据及时更新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其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仍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商部门交换数据有疑义的,要及时反馈工商部门.
同时做好社会保险登记与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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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201608/t20160829_246184.
html","企业社会保险登记""372014016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市监注〔2019〕79号","(五)进一步完善社保登记服务.
1.
全面推行社保登记经办服务网上办理,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办事材料.
2.
将社保登记经办服务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即可同时填报企业参保信息、职工参保信息等信息,无须另行登录其他系统或平台.
3.
健全数据应用和反馈机制,提升共享信息使用率,在企业在线填报并确认企业参保信息、职工参保信息等信息后,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和部门内部数据流转同步办理企业社保登记,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反馈企业.
","http://sa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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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djzcj/zyfb/zjfb/201904/t20190412_292762.
html","企业社会保险登记""372014016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一、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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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192.
html","企业社会保险登记""372014016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二章参保登记","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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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gkml/xxgk/201507/t20150709_214211.
html","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372014016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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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Yrlzyhshbzb/zcfg/flfg/fl/201601/t20160111_231408.
html","企业职工参保登记""372014016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七条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审核通过的,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体参保人员核发参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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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zw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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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8/8/2/art_1509771_136.
html","企业职工参保登记""372014016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鲁社保发〔2012〕13号","二、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申报缴费1、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省直管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职工缴费工资实行个人签字公示制度.
2、按时申报社会保险费.
各单位要于每月15曰前进行缴费申报,确保当月底前足额缴纳并完成到账确认.
3、单位新招录人员,应在30日内办结增人手续并足额缴费,逾期办理的从次月的1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暂无","企业职工参保登记""372014016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二章参保登记","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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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登记""372014016007","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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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372014016007","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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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ml","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372014016007","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四章注销登记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五条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http://h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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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72/201504/51963.
shtml","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372014016009","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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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pc/xinwen/2019-01/07/content_2070267.
htm","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372014016009","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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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pc/xinwen/2019-01/07/content_2070267.
htm","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372014016009","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三章变更登记第九条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一)单位名称;(二)住所或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四)单位类型;(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六)主管部门;(七)隶属关系;(八)开户银行帐号;(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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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72/201504/51963.
shtml","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372014016009","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http://www.
moh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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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xxgk/201507/t20150709_214211.
htm","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37201401601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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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pc/xinwen/2019-01/07/content_2070267.
htm","职工基本信息变更""37201401601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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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xxgk/201507/t20150709_214211.
htm","职工基本信息变更""37201401601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输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http://law.
51labour.
com/lawshow-18405.
html","职工基本信息变更""37201401601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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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Yrlzyhshbzb/zcfg/flfg/gz/201601/t20160111_231471.
html","职工基本信息变更""37201401601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发〔2001〕8号","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有关工作措施的落实.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对于有特殊困难不能到银行、邮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
目前仍由原行业统筹企业经办机构组织发放或由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代发养老金的,要立即进行调整和规范,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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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72/200306/38598.
shtml","待遇发放账号信息维护""37201401601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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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xxgk/201507/t20150709_214211.
html","待遇发放账号信息维护""37201401601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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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186.
html","待遇发放账号信息维护""37201401601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四)加强个人账户管理.
各级社保机构应将个人账户建账、记账、实账管理、信息查询等内容作为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点,加强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及财务基础管理,做好业务与财务、社保机构与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对账工作,定期开展个人账户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切实解决个人账户记账不规范、对账不及时、实账管理不落实、财务基础管理薄弱等问题,切实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增强政策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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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zcfg/gfxwj/201809/t20180921_301740.
html","待遇发放账号信息维护""37201401601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包括工伤待遇支付、专项费用支付、工伤待遇调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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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8/8/2/art_1509771_141.
html","待遇发放账号信息维护""372014016006","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全文","https://b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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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item/%E9%83%A8%E5%88%86%E8%A1%8C%E4%B8%9A%E4%BC%81%E4%B8%9A%E5%B7%A5%E4%BC%A4%E4%BF%9D%E9%99%A9%E8%B4%B9%E7%BC%B4%E7%BA%B3%E5%8A%9E%E6%B3%95/5653245fr=aladdin","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372014016006","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鲁人社发〔2018〕16号","全文","http://h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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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22/201804/64117.
shtml","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37201402200Y"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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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46/201508/53869.
shtml","工亡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5号","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http://h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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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72/201504/52028.
shtml","工亡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第六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业务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核定表》(表5-8),转财务部门.
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造成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亡的,业务部门应在第4个月审核用人单位的证明和近亲属的申请资料,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业务部门核定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生活有困难的,经近亲属申请,可按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先进行核定,宣告死亡后核定其剩余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第七十二条业务部门审核供养亲属申请资料,根据本人工资,核定每个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金额.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业务部门根据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成《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表5-9),转财务部门.
","http://nb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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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8/8/2/art_1509771_141.
html","工亡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九、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十四、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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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xxgk/201305/t20130502_99895.
htm","工亡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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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xxgk/201603/t20160331_236984.
html","工亡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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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72/201504/52039.
shtml","工亡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0号","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项目、渠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省级直管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或需异地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108号)文件执行.
八、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或必须安装辅助器具的,经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十、如工伤职工同时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十一、中央、部队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驻济南以外中央、部队、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参保地工伤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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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22/201705/61199.
shtml","工亡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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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46/201508/53869.
shtml","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核定支付)""372014022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5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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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72/201504/52028.
shtml","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核定支付)""372014022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表5-4)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
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六十二条业务部门审核医疗(康复)费的内容包括:(一)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二)是否符合工伤保险"三目录"的规定;(三)是否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规定;(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十三条经办机构应推行与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直接联网结算.
已登记的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传送就诊医疗(康复)费用明细,业务部门根据规定应对药品明细、治疗(康复)项目、检查项目、病程记录及医疗(康复)票据等进行网上审核.

第六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
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第六十五条业务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伤(康复)待遇,汇总生成《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表》(表5-5),转经办机构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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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8/8/2/art_1509771_141.
html","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核定支付)""372014022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九、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十四、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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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xxgk/201305/t20130502_99895.
htm","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核定支付)""372014022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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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xxgk/201603/t20160331_236984.
html","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核定支付)""372014022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0号","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项目、渠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省级直管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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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22/201705/61199.
shtml","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核定支付)""372014022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九、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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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zcfg/gfxwj/201305/t20130502_99895.
html","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核定支付)""372014022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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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46/201508/53869.
shtml","异地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交通食宿费核定支付)""372014022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5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http://h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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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72/201504/52028.
shtml","异地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交通食宿费核定支付)""372014022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表5-4)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
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六十二条业务部门审核医疗(康复)费的内容包括:(一)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二)是否符合工伤保险"三目录"的规定;(三)是否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规定;(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十三条经办机构应推行与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直接联网结算.
已登记的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传送就诊医疗(康复)费用明细,业务部门根据规定应对药品明细、治疗(康复)项目、检查项目、病程记录及医疗(康复)票据等进行网上审核.

第六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
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第六十五条业务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伤(康复)待遇,汇总生成《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表》(表5-5),转经办机构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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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8/8/2/art_1509771_141.
html","异地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交通食宿费核定支付)""372014022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九、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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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zcfg/gfxwj/201305/t20130502_99895.
html","异地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交通食宿费核定支付)""372014022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限内(从《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尚未做出工伤认定的情形.
十、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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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xxgk/201603/t20160331_236984.
html","异地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交通食宿费核定支付)""372014022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0号","五、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六、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其劳动能力鉴定由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办理.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项目、渠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省级直管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或需异地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108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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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22/201705/61199.
shtml","异地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交通食宿费核定支付)""372014022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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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46/201508/53869.
shtml","伤残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5号","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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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72/201504/52028.
shtml","伤残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表5-4)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
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六十二条业务部门审核医疗(康复)费的内容包括:(一)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二)是否符合工伤保险"三目录"的规定;(三)是否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规定;(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十三条经办机构应推行与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直接联网结算.
已登记的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传送就诊医疗(康复)费用明细,业务部门根据规定应对药品明细、治疗(康复)项目、检查项目、病程记录及医疗(康复)票据等进行网上审核.

第六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
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第六十五条业务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伤(康复)待遇,汇总生成《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表》(表5-5),转经办机构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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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8/8/2/art_1509771_141.
html","伤残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九、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十四、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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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xxgk/201305/t20130502_99895.
htm","伤残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限内(从《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尚未做出工伤认定的情形.
十、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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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xxgk/201603/t20160331_236984.
html","伤残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0号","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项目、渠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省级直管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或需异地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108号)文件执行.
八、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或必须安装辅助器具的,经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十、如工伤职工同时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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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22/201705/61199.
shtml","伤残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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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46/201508/53869.
shtml","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核定支付""372014022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5号","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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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72/201504/52028.
shtml","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核定支付""372014022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监督考核、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补充或终止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
第三十九条业务部门应与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建立沟通机制,掌握工伤医疗(康复)及辅助器具配置情况,并进行工伤保险经办政策的宣传、解释与培训.

业务部门应将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业务部门按照协议对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监督监控,定期考核通报,并建立诚信服务评价制度.
如严重违反协议,协议双方均可单方解除协议.
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时间通知另一方,并协助做好已收治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服务并按规定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
第五十条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表4-5),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

第五十一条统筹地区无法提供所需种类的辅助器具的,报业务部门批准,工伤职工可以到其它地区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业务部门按照本统筹地区规定的目录及配置标准核定费用.
第五十二条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应建立产品质量承诺和跟踪服务制度.
业务部门根据协议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评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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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8/8/2/art_1509771_141.
html","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核定支付""372014022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九、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十四、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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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xxgk/201305/t20130502_99895.
htm","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核定支付""372014022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限内(从《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尚未做出工伤认定的情形.
十、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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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xxgk/201603/t20160331_236984.
html","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核定支付""372014022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0号","一、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
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拨等经办业务.
五、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六、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其劳动能力鉴定由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办理.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项目、渠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省级直管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或需异地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108号)文件执行.
八、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或必须安装辅助器具的,经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十、如工伤职工同时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十一、中央、部队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驻济南以外中央、部队、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参保地工伤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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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22/201705/61199.
shtml","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核定支付""372014022006","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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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46/201508/53869.
shtml","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登记备案)""372014022006","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5号","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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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72/201504/52028.
shtml","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登记备案)""372014022006","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表5-4)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
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六十二条业务部门审核医疗(康复)费的内容包括:(一)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二)是否符合工伤保险"三目录"的规定;(三)是否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规定;(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十三条经办机构应推行与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直接联网结算.
已登记的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传送就诊医疗(康复)费用明细,业务部门根据规定应对药品明细、治疗(康复)项目、检查项目、病程记录及医疗(康复)票据等进行网上审核.

第六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
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第六十五条业务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伤(康复)待遇,汇总生成《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表》(表5-5),转经办机构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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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zwfw.
gov.
cn/art/2018/8/2/art_1509771_141.
html","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登记备案)""372014022006","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
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八、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九、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十四、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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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gkml/xxgk/201305/t20130502_99895.
htm","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登记备案)""372014022006","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限内(从《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尚未做出工伤认定的情形.
十、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http://www.
mohrss.
gov.
cn/gkml/xxgk/201603/t20160331_236984.
html","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登记备案)""372014022006","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0号","一、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
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拨等经办业务.
五、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六、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其劳动能力鉴定由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办理.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项目、渠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省级直管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或需异地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108号)文件执行.
八、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或必须安装辅助器具的,经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十、如工伤职工同时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十一、中央、部队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驻济南以外中央、部队、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参保地工伤保险政策.
","http://hrss.
shandong.
gov.
cn/articles/ch00422/201705/61199.
shtml","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登记备案)""37201402500Y"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服务""372014025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http://www.
waizi.
org.
cn/policy/59800.
html","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37201402400Y"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372014024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条","http://www.
mohrss.
gov.
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597.
html","就业困难人员认定""372014024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无","第四十二条","http://hrss.
shandong.
gov.
cn/articles/ch00472/201504/51880.
shtml","就业困难人员认定""372014024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鲁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1号","第一、二条","http://hrss.
shandong.
gov.
cn/resource/srst/att/201812/f502443d-2476-47b2-a6af-5c2a9290fecf.
pdf","就业困难人员认定""372014025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http://www.
waizi.
org.
cn/policy/59800.
html","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372014025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
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https://www.
360kuai.
com/pc/93e6d627ba2e73572cota=4&tj_url=so_rec&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372014024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无","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http://hrss.
shandong.
gov.
cn/articles/ch00472/201504/51880.
shtml","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372014024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第八条","http://www.
shandong.
gov.
cn/art/2019/1/30/art_2522_17896.
html","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372014024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无","第二十三条","http://www.
npc.
gov.
cn/wxzl/gongbao/2007-10/09/content_5374660.
htm","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372014024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无","第四十五条","http://hrss.
shandong.
gov.
cn/articles/ch00472/201504/51880.
shtml","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372014024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鲁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1号","第一条、第二条","http://hrss.
shandong.
gov.
cn/resource/srst/att/201812/f502443d-2476-47b2-a6af-5c2a9290fecf.
pdf","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372014024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第七条第一、二款","http://www.
shandong.
gov.
cn/art/2019/1/30/art_2522_17896.
html","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372014024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无","第五十二条","http://www.
npc.
gov.
cn/wxzl/gongbao/2007-10/09/content_5374660.
htm","用人单位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372014024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无","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http://hrss.
shandong.
gov.
cn/articles/ch00472/201504/51880.
shtml","用人单位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372014024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鲁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1号","第一、二条","http://hrss.
shandong.
gov.
cn/resource/srst/att/201812/f502443d-2476-47b2-a6af-5c2a9290fecf.
pdf","用人单位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372014024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第七条第一款","http://www.
shandong.
gov.
cn/art/2019/1/30/art_2522_17896.
html","用人单位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37201400900Y"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372014009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七章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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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827207.
htm","单位就业登记""372014009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第二项第三条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
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必要时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进行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第二项第四条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
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服务.
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工作人员必要调查"的方式受理,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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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2018-12-07/81732.
shtml","单位就业登记""372014009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第二条适应城镇化步伐和城乡统筹就业需要,参照统计部门统计口径,把乡村就业人员中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人员纳入到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对在乡村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作为乡村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包括乡内农业就业人员、乡内非农就业人员、出乡转移就业人员),对在乡村未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有就业或转移就业能力和愿望人员作为乡村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对乡村"零转移"贫困家庭的适龄劳动力作为乡村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
乡村失业人员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对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就业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试行调查失业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http://www.
hzmdjy.
com/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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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单位就业登记""372014009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积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具备两年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含省本级),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
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第一条第三项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
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
规范裁员行为,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负责)","http://www.
shandong.
gov.
cn/art/2018/12/26/art_2267_30325.
html","单位就业登记""372014009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6号","第一条第二项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
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等服务.
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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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单位就业登记""372014009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七章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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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827207.
htm","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372014009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第二项第三条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
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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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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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2018-12-07/81732.
shtml","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372014009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6号","第一条第三项加强多元化方式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灵活就业、自由职业等多元化方式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范围,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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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5523685/n5523708/c49352729/content.
html","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372014009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第一产业以外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人员,不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主要有为社区管理服务提供的协助服务(不含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家庭服务、为用人单位或居民家庭提供的劳务服务、为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帮工服务等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形式.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申请就业登记,经认定后,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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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372014009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七章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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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827207.
htm","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372014009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省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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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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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06/2/12/art_2270_21201.
html","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372014009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第一条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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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xxgk/201412/t20141229_147518.
htm","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372014009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第二项第三条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
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必要时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进行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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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2018-12-07/81732.
shtml","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372014009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积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具备两年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含省本级),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
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第一条第三项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
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
规范裁员行为,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负责)","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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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8/12/26/art_2267_30325.
html","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372014009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6号","第一条第二项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
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等服务.
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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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5523685/n5523708/c49352729/content.
html","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372014009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七章第六十五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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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827207.
htm","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372014009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第二项第三条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
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必要时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进行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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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2018-12-07/81732.
shtml","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372014009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省政府令第161号","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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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06/2/12/art_2270_21201.
html","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372014009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第一条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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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xxgk/201412/t20141229_147518.
htm","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372014009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第五条第十五项加大失业人员就业帮扶.
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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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8/12/26/art_2267_30325.
html","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372014009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6号","第一条第三项加强多元化方式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灵活就业、自由职业等多元化方式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范围,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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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5523685/n5523708/c49352729/content.
html","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372014009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七章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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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827207.
htm","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372014009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第二项第三条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
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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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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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2018-12-07/81732.
shtml","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372014009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省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五条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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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06/2/12/art_2270_21201.
html","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372014009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第一条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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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xxgk/201412/t20141229_147518.
htm","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372014009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第五条第十五项加大失业人员就业帮扶.
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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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8/12/26/art_2267_30325.
html","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372014009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6号","第一条第三项加强多元化方式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灵活就业、自由职业等多元化方式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范围,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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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5523685/n5523708/c49352729/content.
html","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37201403000Y"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服务""372014030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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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hengce/zhengceku/2018-07/17/content_5306967.
htm","网上发布招聘信息""372014030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二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二)代理招聘服务;(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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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827207.
htm","网上发布招聘信息""372014030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鲁政发〔2004〕35号","第三十六条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五)依照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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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05/10/8/art_107851_91169.
html","网上发布招聘信息""372014030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第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是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人力资源开发配置提供的各类服务,主要包括下列活动:(一)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二)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三)绩效薪酬管理咨询、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四)人力资源素质测评;(五)人力资源培训;(六)高级人才寻访;(七)举办人力资源交流会;(八)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包;(九)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十)受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十一)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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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ml","网上发布招聘信息""372014030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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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hengce/zhengceku/2018-07/17/content_5306967.
htm","网上发布求职信息""372014030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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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ongbao/content/2007/content_778166.
htm","网上发布求职信息""372014030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条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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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827207.
htm","网上发布求职信息""372014030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鲁政发〔2004〕35号","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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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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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05/10/8/art_107851_91169.
html","网上发布求职信息""37201403100Y"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372014031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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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keywords=+%E3%80%8A%E5%85%B3%E4%BA%8E%E8%BF%9B%E4%B8%80%E6%AD%A5%E5%8A%A0%E5%BC%BA%E6%B5%81%E5%8A%A8%E4%BA%BA%E5%91%98%E4%BA%BA%E4%BA%8B%E6%A1%A3%E6%A1%88%E7%AE%A1%E7%90%86%E6%9C%8D%E5%8A%A1%E5%B7%A5%E4%BD%9C%E7%9A%84%E9%80%9A%E7%9F%A5%E3%80%8B","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372014031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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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keywords=+%E3%80%8A%E5%85%B3%E4%BA%8E%E8%BF%9B%E4%B8%80%E6%AD%A5%E5%8A%A0%E5%BC%BA%E6%B5%81%E5%8A%A8%E4%BA%BA%E5%91%98%E4%BA%BA%E4%BA%8B%E6%A1%A3%E6%A1%88%E7%AE%A1%E7%90%86%E6%9C%8D%E5%8A%A1%E5%B7%A5%E4%BD%9C%E7%9A%84%E9%80%9A%E7%9F%A5%E3%80%8B","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借(查)阅""372014031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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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xxgk_qt/201412/t20141215_146304.
htmlkeywords=+%E3%80%8A%E5%85%B3%E4%BA%8E%E8%BF%9B%E4%B8%80%E6%AD%A5%E5%8A%A0%E5%BC%BA%E6%B5%81%E5%8A%A8%E4%BA%BA%E5%91%98%E4%BA%BA%E4%BA%8B%E6%A1%A3%E6%A1%88%E7%AE%A1%E7%90%86%E6%9C%8D%E5%8A%A1%E5%B7%A5%E4%BD%9C%E7%9A%84%E9%80%9A%E7%9F%A5%E3%80%8B","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372014031006","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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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xxgk/201412/t20141215_146304.
htmlkeywords=+%E5%85%B3%E4%BA%8E%E8%BF%9","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372014257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第八条查询中发现有错误信息,持证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证书原件,到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办理更正手续","https://wen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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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view/07a1f629915f804d2b16c160.
html","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372014070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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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rcdw/zyzgml/201805/t20180509_293661.
html","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372014016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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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46/201508/53869.
shtml","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372014016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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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legal/2014-02/27/content_31617372.
htm","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372014016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七条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与村(居)协办员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乡镇(街道)事务所工作人员或村(居)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第八条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参保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参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的,县社保机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信息资料.
第九条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
第十条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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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378/201601/55818.
shtml","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372014016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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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3/8/21/art_2522_7371.
html","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372014068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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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rcdw/zyzgml/201805/t20180509_293661.
html","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申请""37201402300Y"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3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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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Yrlzyhshbzb/zcfg/flfg/fl/201601/t20160111_231408.
html","失业保险金申领""372014023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关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关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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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qlsgzxxw/sybx1/2015-10/30/content_442887590a444840af565c36fd7fa854.
shtml","失业保险金申领""372014023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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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iyebaoxian/18523.
html","失业保险金申领""372014023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在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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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28356070/n32563353/n32563393/n32564197/n32564200/68368.
html","失业保险金申领""372014023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全文","https://wenku.
baidu.
com/view/01185a340912a21614792983.
html","失业保险金申领""372014023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鲁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1号","全文","http://jnhrss.
jinan.
gov.
cn/art/2018/9/21/art_18578_2776126.
html","失业保险金申领""372014023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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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Yrlzyhshbzb/zcfg/flfg/fl/201601/t20160111_231408.
html","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申领""372014023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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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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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8/8/6/art_1509771_300.
html","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申领""372014023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二十二条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死亡证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符合规定的按照当地有关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死亡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从次月起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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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8/8/7/art_1509771_334.
html","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申领""372014023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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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Yrlzyhshbzb/zcfg/flfg/fl/201601/t20160111_231408.
html","失业人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372014023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二十三条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持失业登记证明、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符合规定的按照当地生育保险的标准给予补助.
生育补助金从医疗补助金支出项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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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失业人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372014023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国务院令第258号","全文","https://duxiao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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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失业人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372014023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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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hiyebaoxian/18701.
html","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372014023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失业保险的投入,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失业保险费足额征收,保障失业保险待遇按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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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372014023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5号","全文","https://wen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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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372014023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8〕36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10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鲁人社规匚⒛17〕15号文件规定实施网上经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公示和发放,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质量.
凡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http://www.
zscxosta.
cn)系统中可查验的证书,都属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范围.
于网上无法查验的(涉密)工种证书、行业工种证书信息,各市要加强与行业协会、集团总部、鉴定机构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实施定期集中办理,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都能享受到技能提升补贴.
在审核参保年限时,应以职工自参加失业保险之日起计算累计参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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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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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8/7/18/art_18578_2449358.
html","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372014023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85号","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中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中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月及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到失业保险参保地的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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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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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ml","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372014023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人社部发〔2014〕76号","全文","http://www.
mohrss.
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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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企业申领稳岗返还""372014023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的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3号","全文","http://hrss.
shandong.
gov.
cn/articles/ch00354/201509/54590.
shtml","企业申领稳岗返还""372014023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5号","全文","http://www.
wenshang.
gov.
cn/art/2017/12/13/art_20063_808548.
html","企业申领稳岗返还""372014023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85号","全文","http://hrss.
shandong.
gov.
cn/articles/ch00354/201904/81af793b-ab3c-4060-ba9e-fafc6145ed99.
shtml","企业申领稳岗返还""372014023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9号","全文","http://rshj.
yantai.
gov.
cn/art/2018/4/17/art_23327_1613513.
html","企业申领稳岗返还""372014023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25号","全文","http://jnhrss.
jinan.
gov.
cn/art/2017/3/7/art_18307_732841.
html","企业申领稳岗返还""372014023006","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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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Yrlzyhshbzb/zcfg/flfg/fl/201601/t20160111_231408.
html","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372014023006","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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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lab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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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372014023006","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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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hrss.
gov.
cn/wap/zc/fgwj/201705/t20170523_271239.
html","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372014023006","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享受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
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一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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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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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px","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372014029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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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flfg/2007-08/31/content_732597.
htm","就业创业职业培训""372014029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公共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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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6/4/18/art_2269_7261.
html","就业创业职业培训""372014029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二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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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zhengce/content/2015-05/01/content_9688.
htm","就业创业职业培训""372014029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http://www.
gov.
cn/zhengce/content/2018-05/08/content_5289157.
htm","就业创业职业培训""372014029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建立并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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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9/3/13/art_2522_18143.
html","就业创业职业培训""372014025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第十一条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
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
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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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9/1/30/art_2268_30601.
htmlfrom=timeline","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372014025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第九条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
各级可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于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补贴对象及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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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9/3/13/art_2268_31088.
html","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372014025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第十二条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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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9/1/30/art_2522_17896.
html","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372014025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1.
第八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创业型城市和街道(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2.
第九条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
各级可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于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补贴对象及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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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9/3/13/art_2259_31099.
htmlfrom=groupmessage","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372014024006","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二)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或项目制培训职业培训补贴.
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学生证复印件、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相关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培训机构为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生活费补贴协议书、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应在开班前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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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zi.
org.
cn/policy/59802.
html","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372014024009","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家政服务机构为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可享受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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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art/2019/1/30/art_107862_74853.
html","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领""372014024008","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参加项目制培训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
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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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9/1/30/art_2268_30601.
htmlfrom=timeline","培训机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372014024005","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五类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申请补贴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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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9/1/30/art_2522_17896.
html","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372014024007","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参加项目制培训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
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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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art/2019/1/30/art_2268_30601.
htmlfrom=timeline","个人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372014013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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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信息公开""37201402401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第(七)条……(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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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9/1/30/art_2268_30601.
htmlfrom=timeline","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37201402401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
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
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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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2016/4/18/art_2269_7261.
html","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372014011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7〕35号)","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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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372014012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的通知》","淄人社发〔201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淄博市技师工作站,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充分发挥行业、技工院校、企业现有高技能人才作用,通过采取名师带徒、技术交流、技术攻关、技术改造、科研创新和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技术)水平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进而推动行业、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淄博市技师工作站评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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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淄博市技师工作站认定""3720149b6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淄政办发〔2018〕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淄博市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五条: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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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淄博市首席技师评选""372014f63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淄人社发〔2012〕5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秀高级技能人才系指:淄博市首席技师(首席技师的评选奖励办法另有规定)、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和淄博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淄博市技术能手由淄博市高级技能人才和有突出贡献技师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联合命名.
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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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淄博市技术能手评选""372014959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淄人社发〔2012〕5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秀高级技能人才系指:淄博市首席技师(首席技师的评选奖励办法另有规定)、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和淄博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淄博市技术能手由淄博市高级技能人才和有突出贡献技师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联合命名.
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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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淄博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评选""372014016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发〔2017〕34号","第十七条:完善各类人才的市民化待遇.
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市民化待遇,发放"淄博精英卡",人才凭卡可直接办理户口准入、社保结转、人事关系调入、住房公积金、驾驶证换发等业务,并享受医疗保障"绿色通道"等待遇.
为高层次人才父母、配偶、子女办理"零门槛"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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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淄博精英卡"办理""372014016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淄人社发[2018]114号","《淄博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全文","http://h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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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淄博精英卡"办理""372014016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精英卡"制度实施细则》","淄人社发〔2018〕28号","《"淄博精英卡"制度实施细则》全文","http://h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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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淄博精英卡"办理""372014017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规章","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发[2017]34号","第十一条:激发企业引才聚才主体作用.
企业一年内全职引进博士研究生2名以上,或者硕士研究生5名以上,给予企业负责人一次性支持5万元.
对我市企业新引进的全职博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补贴20万元,3年内发放生活补贴每月4000元;"双50强"企业全职新引进的硕士研究生,3年内发放生活补贴每月2000元,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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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企业负责人引才补贴""37201407200Y"社会保障卡服务""372014072001","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一章第三条"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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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zcfg/gfxwj/201411/t20141117_144276.
html","社会保障卡领取""372014072002","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四章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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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zcfg/gfxwj/201411/t20141117_144276.
html","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372014072003","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四章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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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zcfg/gfxwj/201411/t20141117_144276.
html","社会保障卡补换""372014072004","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四章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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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zcfg/gfxwj/201411/t20141117_144276.
html","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372014061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第四条:山东省向符合条件人才颁发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凭证(山东惠才卡),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http://hrss.
shan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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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rticles/ch00450/201812/a396b44b-32a1-4ba7-81a1-c1886c0e5a70.
shtml","山东惠才卡办理""372014056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规章","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工作.
","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372014056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人社厅发〔2017〕84号","第二条第(二)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将有关考试管理机构最终确认的合格人员信息送交印制企业一次性完成制证后,由印制企业配送到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管理机构,由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证书的具体发放工作.
","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372014056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第二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证书的印制及信息打印工作(包括照片信息),有关考试机构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供准确无误的合格人员信息.
各省(区、市)或有关考试机构负责证书的具体发放工作,证书发放机构无需加盖签发章及照片钢印.
","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372014034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二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
第六条: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四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负责,委托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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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464.
html","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372014034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原人事部","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五、本规定第四条只适用于1993-1994年度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1994年12月31日.
从1995年开始,除第一、二、三条规定外,一律按《暂行规定》执行.
","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372014034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原人事部","《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号","四、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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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公共科目的名称均为经济基础知识.
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372014002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同题的说明","人职发〔1990〕11号","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同题的说明》(人职发〔1990〕11号),首次评聘工作的实践证明,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既能保证初定职务的质量,又可大大减少评审工作量.
所以今后在经常性的评审工作中,对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
","无","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职称资格认定""372014001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人事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则在那个范围内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工作专业,应按拟新聘职务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要求,重新考核、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
","无","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372014278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评委会一般每三年调整一次,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临时组建,也可随时调整或撤销.
","无","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备案""372014010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为:(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单位)、设区的市直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分别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经评审通过又经公示无异议的,必须经该评委会的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后方可生效.
授权组建的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报授权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核准公布.
","无","职称评审及核准备案""37201402401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函【2018】186号文件组织实施全省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2号)","鲁人社字[2019]72号","见习基地吸纳符合条件的失业青年参加见习,按规定给予见习基本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到同级人社部门申领就业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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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青年见习补贴申领""372014028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二十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措施.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
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
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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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mggzs/NMGGZSzhengcewenjian/201008/t20100824_83077.
html","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372014028000","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3号","(二)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
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做好"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和"共享阳光"残疾人自主创业项目,拓展就业渠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和岗位补贴制度,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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