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个人网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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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2015年3月31日第4号(总第271号)目录【市政府、市府办文件】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进一步提升高栏港经济区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15〕39号)1)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零差率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15〕3号)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15〕5号)10)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珠海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38号)(13)【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珠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办法申领程序的通知(珠人社〔2015〕2号)22)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与验收中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珠市政林业〔2015〕31号)23)【政策解读】关于在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与验收中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政策解读25)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2-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进一步提升高栏港经济区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15〕3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新修订的《进一步提升高栏港经济区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27日进一步提升高栏港经济区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为积极引导集装箱货源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聚集,促进和带动珠西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珠海市产业结构升级,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升珠海市及周边地区产业竞争力,有力推动珠海新一轮大发展,根据高栏港经济区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关于印发提升高栏港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12〕71号)的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加大货源吸引力度(一)在高栏港经济区开通国际集装箱定期班轮航线(港澳航线除外)每航次补贴15万元(每条航线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在高栏港经济区开通的港澳集装箱驳船班轮航线,航线运营达到每周3班以上的,每航次补贴8000元(每条航线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航线开辟前,船公司与市政府授权单位市港口管理局签订航线补贴协议.
在协议签订后,船公司可以每季度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核准申请.
市港口管理局在征求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意见后,经审核认为符合航线补贴协议规定的条件的,应在15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证明文件.
船公司持核准证明文件向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
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按规定在1个月内发放补贴.
(二)对于在高栏港经济区开通省际集装箱定期班轮航线的船公司,按每年在高栏港经济区的经营量排名给予奖励,排名第一名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第二名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其他开通省际航线的船公司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具体奖励等级和金额由市港口管理局和财政部门根据船公司在高栏港经济区开通的航线航次数、经营量等指标共同核定.
每年奖励的船公司不超过5名,奖金总额不超过260万元.
船公司在高栏港经济区经营省际航线时与市政府授权单位市港口管理局签订补贴协议.
在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市港口管理局在征求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意见后,对符合补贴协议规定的条件的船公司排名,并出具证明文件.
船公司可以持证明文件向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
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按规定在1个月内发放奖励金.
(三)鼓励珠海港控股集团开通西江集装箱驳船快线.
对开通西江集装箱驳船快线的珠海港集团下属船公司每年补贴500万元人民币(该项补贴资金由高栏港经济区财政负责).
相关船公司可以在每年10月份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补贴核准申请.
市港口管理局在征求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出具核准证明文件.
船公司持核准证明文件向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应在1个月内一次性发放补贴.
(四)鼓励外贸班轮公司使用高栏港经济区.
对进出高栏港经济区的外贸班轮所装卸的集装箱重箱进行补贴,每自然重箱补贴100元人民币.
鼓励集装箱托运人使用高栏港经济区.
对通过陆路运输进出高栏港经济区的集装箱重箱托运人进行补贴,高栏港经济区箱源统一按80元人民币/自然重箱,其他地区箱源统一按250元人民币/自然重箱进行补贴.
鼓励从内河或沿海水路到高栏港经济区中转重箱.
对在高栏港经济区通过水路中转重箱的船公司,根据其在高栏港经济区中转的实际重箱量进行补贴,每个自然重箱补贴150元人民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4-船公司或托运人可以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核准申请.
市港口管理局在征求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出具核准证明文件.
船公司或托运人持核准证明文件向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高栏港经济区财政局应在1个月内发放补贴.
(五)鼓励大型国有航运企业与珠海市政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对已与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大型国有航运企业在高栏港经济区开辟的内贸集装箱班轮航线,每条航线每年补贴200万元,但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奖励和补贴.
所开通航线必须是经营时间满1年的省际沿海集装箱班轮航线,航线运营不低于平均每周1班.
前述补贴[第(三)项除外]每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万元,其中,市财政承担48%,高栏港经济区承担52%.
本《办法》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由市港口管理局根据补贴额度安排资金使用计划,若当年应兑付的航线航班和集装箱补贴总额超出本《办法》预算安排资金总额(7000万元),补贴标准将同比例降低执行,具体方案由市港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高栏港经济区制订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
三、本办法适用于珠海高栏港经济区.
四、本办法自2012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本办法由市港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5-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零差率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15〕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零差率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日珠海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零差率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确定第二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21号)以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13〕10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以破除医疗机构"以药补医"机制为切入点,全面实行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建立财政、医保等多种形式补偿机制.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和服务价值.
推动医保政策完善配套,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
加强公立医院成本控制和精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6-细化管理,提高医院运行效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原则.
明确政府办医职责,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公立医院公益性.
---坚持强化领导原则.
做好医改配套政策顶层设计,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协作问题,创新推出适合珠海的医改措施.
---坚持统筹兼顾原则.
建立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政策和基金支付方式调整、医院成本控制等动态平衡基础上的补偿机制,建立医院加大成本控制、优化收支结构的良性运行机制.
---坚持整体推进原则.
全市公立医院同步实行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医保政策配套.
二、实施范围及时间(一)范围.
17家公立医院,包括市、区公立医院以及驻珠公立医院(见1).
(二)时间.
2015年3月29日零时实施.
三、补偿方法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收入,80%通过调整10项技术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补偿,10%通过医院加强精细化管理自身消化,10%通过财政进行补助.
四、主要措施(一)实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
全市公立医院同步实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零差率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群众看病费用.
(二)政府财政适度补偿.
按照财政供给体制,以上一年度医院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减少收入的10%为基数进行补助,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和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由市财政予以补助,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由斗门区财政予以补助.
(三)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7-调整10项医疗服务项目(门诊和住院项目各5个).
按照医院级别和医生聘任职称调整医生诊金(见2),提高4项护理和2项诊查项目价格(见3),补偿公立医院实行药品与医用耗材零差率减少收入的80%.
(四)推动医保政策完善配套.
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在17家公立医院门急诊就诊的按每门急诊人次报销诊金10元,诊金报销总额以上一年度公立医院门急诊总人次为基数确定,按照每家医院的门急诊人次占比补给相关医院.
门诊特殊病种患者诊金纳入特定病种支付范围,按上年度本市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在公立医院门诊就诊人次进行总额控制.
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视基金节余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五)健全完善医院运行机制.
成立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建立医院绩效考核和预算管理制度,科学配置和有效整合资源,院长要切实履行办院职责,加强医院成本控制,优化医院收入结构,实现全面精细化管理,自身消化因取消加成减少收入的10%.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是公立医院改革的关键一步,也是我市作为第二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推出的新举措,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改革,深入调研,精心测算,充分协商,科学论证,制定与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稳步推进实施.
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医改任务分解,稳步推进改革.
市医改办: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调研,牵头制定公立医院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和改革风险评估与处置预案,协调部门之间工作,督促工作落实,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市发改局:统筹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市财政局:统筹制定市属公立医院改革政府投入政策;市人社局:牵头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和推动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市卫计局:对市直公立医院进行清产核资,落实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对市级公立医院的全面监管;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落实对市级公立医院运行和质量的监管,促进公立医院全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8-面精细化管理;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各区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区级贯彻医改政策的措施,并积极推进辖区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争取广大市民对实行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医改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做好舆情监测和研判,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医院要广泛、深入做好组织动员,提高医务人员的认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让所有医务人员参与到医改工作中,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做好试点探索.
我市作为全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各项医改政策实施中既要稳步推进、及时监测、适时调整,又要锐意进取、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特别是在影响医改推进的机制体制方面问题要有突破解决的勇气,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医改办的指导以及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积极探索一条符合医疗卫生自身发展规律、满足居民健康需求、适应经济社会新常态发展的新医改之路.
1.
公立医院名单、级别及财政补助方式2.
医生诊金调整一览表(4项)3.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一览表(6项)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9-1公立医院名单、级别及财政补助方式分类名称级别财政补助数量(家)市直单位珠海市人民医院三级市级5珠海市妇幼保健院三级市级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三级市级珠海市口腔医院二级市级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未定级市级区属单位香洲区人民医院二级区级9香洲区第二人民医院二级区级斗门区侨立中医院二级区级斗门区妇幼保健院未定级区级斗门区慢性病防治中心未定级区级金湾区妇幼保健院未定级区级高新区人民医院二级区级高栏港区平沙医院二级区级珠海市人民医院高栏港医院二级区级驻珠医院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三级市级3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三级市级遵义医学院附属第五医院三级区级合计17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10-2诊金调整一览表(4项)单位:元诊金类别目前单价调整后单价医保患者自付金额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备注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主任医师83025补医保患者10元/人次2015副主任医师725201510普通门诊4171272急诊诊查费72317137注:1.
目前单价已含挂号费1元.
3医疗服务项目调整一览表(6项)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目前单价拟调整后单价增加金额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二级医院1门急诊留观次112018972住院诊查费人/天3332530223一级护理人/天10302520154二级护理人/天6262120155三级护理人/天3211818156新生儿护理人/天3855481710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11-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15〕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全面提升全市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水平,搭建信息化条件下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新桥梁,打牢政府施政民意基础和社会基础的新渠道,打造网络时代政府履行职责的新平台,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一)完善政府信息发布机制.
各区(功能区)、各部门要将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建立完善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制度,第一时间发布各区(功能区)、各部门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政策信息.
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做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强化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
各区(功能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见),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及时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上发布信息,同时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更新工作.
(三)做好国家和省、市重要政策的转载工作.
各区(功能区)、各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在区(功能区)、部门政府网站以及政务微博、微信上及时转载国务院和省、市重要政策信息.
(四)加大政策解读力度.
各区(功能区)、各部门在出台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等规范性文件时,要同步制作由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或开展的访谈等,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解读政策.
在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同时,要将政策解读同步发布在政府门户网站及部门网站.
(五)强化互动和交流.
1.
积极开展在线访谈.
各区(功能区)、各部门领导要积极参与市委网和市政府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12-网联合举办的在线访谈活动,认真倾听网民心声,回应网民诉求.
2.
加强网民留言办理.
各区(功能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通过市政府网上咨询与投诉系统(市长信箱)以及人民网、奥一网等网络平台留言的办理工作,配备专人办理.
收到网民意见建议后,要进行综合研判,对其中有价值、有意义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无法办理的应予以解释说明.
(六)做好社会热点回应.
涉及本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要依法按程序在第一时间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各区(功能区)、各部门网站发布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及时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做好社会热点回应.
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相关部门要通过市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做出积极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理顺情绪.
二、加强政府网站平台建设(一)推进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珠海"为龙头的市政府网站群建设.
各区(功能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平台开办政府网站,已建成的网站可在3-5年内迁移到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平台,未建设网站或需改造升级的单位原则上采用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平台构建本单位的网站或进行升级改造.
区级政府各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不再单独建设政府网站,要利用上级政府网站技术平台开设子站、栏目、频道等,主要提供信息内容,编辑集成、技术安全、运维保障等由上级政府网站承担.
(二)完善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建设.
各区(功能区)、各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并接入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实现省、市、区信息互联互通.
加强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的内容维护工作,各区(功能区)、各部门需发布的信息应首先发布到珠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再关联或发布到本单位网站的相关栏目.
(三)加强政府网站与网上办事大厅的融合对接.
加强政府网站与网上办事大厅的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政府网站"门户"优势,引导公众方便、准确、快捷地到达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业务,提升上网办理率.
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与网上办事大厅的融合对接,结合网上办事大厅企业专属网页和市民个人网页建设,加强对教育、医疗、住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13-房、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公众提供个性化服务.
逐步推进政府网站与网上办事大厅的技术平台对接和应用系统兼容,进一步拓展办事信息在线检索服务功能.
(四)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应用.
建设市政府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不断提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服务能力和站内搜索智能化水平.
三、加强组织保障(一)完善政府网站内容管理体系.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所属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工作,市政府网站运行管理部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办负责政府网站平台的安全和技术支撑.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网上办事大厅、市政府网上咨询和投诉系统(市长信箱)的建设、运维工作.
各区(功能区)、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网站建设及市政府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及来信留言的办理工作.
(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建立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政府网站年度考核、社会评价和日常督查机制.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信息化办等对各区(功能区)、各部门信息发布情况、网民留言办理情况、在线交流、依申请公开等情况进行日常监测,每月定期通报.
开展政府网站绩效考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市政府网站进行测评.
对考评优秀的政府网站,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表扬,推广先进经验;对考评不合格的,通报相关主管主办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并对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和约谈.
各区(功能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及内容保障责任单位一览表(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1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珠海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3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残联制定的《珠海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5-2016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3日珠海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5—2016年)市教育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残联为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的通知》(粤府办〔2014〕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教育公平,办人民满意的特殊教育.
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特殊教育提升计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15-划(2014—2016年)》及《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通过提升计划,健全和完善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体系,为每个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接受教育的条件,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帮助残疾人全面发展和更好融入社会,使我市的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残疾学生的发展需求,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发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
二、目标与任务(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经过努力,初步建立起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建立起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
(二)重点任务.
1.
提高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针对实名登记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采用多种形式,逐一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到2016年,全市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力争达到我市普通适龄儿童少年水平;重度肢体、孤独症、脑瘫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增设学前特殊教育点,到2016年底,全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85%以上.
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逐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不断推动特殊教育向非义务教育阶段延伸,成为涵盖学前至高等教育的完整体系.
2.
加强条件保障.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
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免费的基础上,力争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实现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
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
加快我市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建设,继续保障市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康复大楼工程建设,推进斗门区特殊教育项目工程建设.
3.
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认真执行国家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健全适合残疾学生学习特点的教材体系.
到2016年,研制出适合智力残疾学生学习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16-特点的校本教材.
扩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规模,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三、主要措施(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1.
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
30万人口以下且没有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区要根据实际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教班.
实施适合学生需要的个性化教育方案,优先安排义务教育阶段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尤其是轻度视力残疾、听力言语和肢体残疾儿童少年,采用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为主的形式,以实现残疾儿童就近接受回归主流和一体化的融合教育.
加强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环境设施等建设,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便利.
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学生在10人及以上的普通学校必须配备资源教室,为随班就读学生提供丰富的特殊教育资源.
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指导和管理,促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并将随班就读工作成效列入办学行为与办学效益评估的指标.
2.
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
支持市特殊教育学校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教学部,逐步满足更多孤独症儿童少年的教育需求.
支持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集教育、康复、养护于一体的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以满足我市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需求.
推进斗门区特殊教育学校发展.
3.
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工作,加强对送教上门工作的管理.
积极整合教育、卫生、残联、体育、文化、社区等各方面资源,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送教上门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工作的学校负责建立.
市、区教育部门研究制定送教上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送教上门对象的认定、学籍管理、送教团队建设及其工作职责、教育教学与康复、资源配置等各项工作要求,规范对送教上门工作的管理.
4.
严格落实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安置制度,保障残疾儿童接受普通义务教育的权益.
市、区教育部门组织成立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聘请医学、康复、心理、特殊教育等领域专家及家长代表,根据卫计部门的检测结果提出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安置建议.
经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鉴定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17-可以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入学.
(二)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1.
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
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并列入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积极采取措施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入园学习,各区根据本地区教育需求可以选择1所或多所公办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随园保教试点工作.
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
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对学前残疾儿童实施合适的教育、保育、康复.
2015年9月前在市特殊教育学校新增学前部,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增设附属幼儿园,福利机构及康复机构幼教班应配置必需的教育与康复设施设备.
2.
继续加强残疾学生高中阶段职业教育.
继续支持市特殊教育学校举办残疾人职业教育班(部).
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探索在珠海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开设酒店礼仪、客房服务专业特教班,力争在2016年秋季学期起开始招生.
3.
支持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
支持珠海市广播电视大学建设特教大专班.
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鼓励残疾人接受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提高残疾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高等学校要努力创造条件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三)构建医教结合特殊教育服务体系,推进医教结合工作开展.
1.
建立残疾儿童信息档案数据管理平台.
市、区教育、卫计、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分别建立完善残疾学生学籍信息、残疾儿童筛查鉴定信息、残疾孤儿信息和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管理平台,形成残疾儿童筛查、检测、建档、转介、安置网络化运行机制,实现互通互联、资源共享.
2.
做好残疾儿童入学鉴定与指导工作.
根据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提出的教育建议,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工作.
探索建立顾问医生制度等医教结合模式,对残疾儿童实施随访、跟踪服务.
3.
加强"医教结合"实验工作.
卫计、残联等部门要定期派医务人员和专业康复人员到学校指导残疾儿童少年的医疗与康复工作,教育部门要组织特教教师为在校外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18-接受康复医疗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教育服务.
4.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及附属幼儿园建设.
鼓励并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及附属幼儿园.
各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要与特殊教育学校资源共享,积极探索"康教一体"的教育模式.
各级民政部门要与教育、残联密切合作,加强儿童福利指导工作,向残疾儿童提供康复、特教服务,提高康教服务的覆盖率.
(四)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
1.
推动实施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
在实施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职业教育免费的基础上,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学前三年免费教育.
2.
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特殊教育学校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10倍拨付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8倍拨付经费;对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附设特教班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5倍且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对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学生,按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
公用经费省市区分担比例和拨付方式与现行普通学校相同.
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补助标准按不低于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的1.
1倍拨付.
3.
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
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在"两免一补"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根据我市实际对残疾学生提供交通费补助,并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
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优先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享受我市学前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的助学政策.
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6周岁以下(含6周岁)残疾儿童.
4.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加大扶持民办特殊教育力度.
鼓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并不断加大扶持力度.
市、区政府在评估认定的基础上,选择办学品质高的民办特教学校,进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探索实验.
对入选学校接收本市户籍学生的,补贴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同类公办学校和康复机构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补贴经费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19-(五)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1.
完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服务体系.
依托市和区特殊教育学校,设立随班就读工作指导中心,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制度.
按照《广东省特殊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教基〔2012〕8号)要求,继续做好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工作,并为资源教室配备专业教师,做好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2.
保障市特殊教育学校和斗门区特殊教育学校项目建设.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继续推进保障市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康复大楼工程建设.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力争在2015年底前完成市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康复大楼项目建设,2015年2月底前完成斗门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3.
加快落实建设1所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工作.
在市特殊教育学校加挂市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的牌子,并在市特殊教育学校拟建的职业康复大楼工程建设中,根据重度残疾儿童教养所需功能适当调整建设内容和增加相应的投资.
对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落实工作中遇到的增加功能和扩大投资规模等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争取早日完成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的建设工作,为我市重度残疾儿童更好地接受教育服务.
4.
加快建设市、区社会福利中心附属幼儿园.
依托福利中心现有硬件设施等条件,增设"社会福利中心附属幼儿园",对社会福利中心内学前教育阶段适龄孤残儿童提供教育、康复训练等服务.
力争在2015年6月前完成社会福利中心附属幼儿园建设工作.
5.
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
加快我市残疾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加强对残疾学生受教育情况的监管.
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六)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
根据特教师资配备编制标准,配齐配足教师.
按照《广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暂行办法》(粤机编办〔2008〕109号),为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20-儿童福利机构及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附设特教班、开展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普通学校配齐、配足教职工,确保学校正常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
2.
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水平.
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从2015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
制定随班就读教师、送教上门指导教师和康复训练人员岗位标准与职责.
规范对特教师资队伍的管理.
把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强师工程",并在经费投入上予以倾斜.
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市、区分级负责对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以及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实行全员培训.
可依托市特殊教育学校或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提高培训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3.
切实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等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奖励中给予适当倾斜.
为送教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工作和交通补贴.
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教职工,退休后继续按照本人退休前标准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4.
落实"上岗退费"工作.
从2015年起,将到我市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纳入"上岗退费"政策范围.
参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粤教人〔2007〕250号),落实"上岗退费"工作.
5.
完善特殊教育相关人员职称评聘体系.
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根据特殊教育特点对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进行单列评审,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和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特教教师职务(职称)的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体系,其康复治疗师和康复护理人员纳入我市卫生部门医护人员职务(职称)评聘体系.
(七)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1.
完善课程体系,创新课程实施方式,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
开展各类特教课程研究,幼教班积极开发适合不同安置方式、不同类别残疾儿童发展需要的校本教材.
增强教育评估与医学评估的结合度,关注残疾学生的身心整体发展,严格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21-入学鉴定安置制度,在实施入学评估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形式多样的教育过程评估,将评估贯穿于教育过程的始终,使评估成为特殊教育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
积极改革教育教学方法,研究医教结合背景下课程实施的新方法、新途径,聚焦残疾学生的个体差异,注重开发残疾学生潜能,针对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残疾类别学生的特点,采取教育与医学相结合的手段,综合利用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社会等各种资源,开展个别化教育,促进残疾学生个体全面发展.
2.
加强特殊教育教研工作.
市、区教育教学研究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研人员,为我市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等提供专业指导,搭建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举行交流活动的平台,实现教研资源共享.
(八)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更多人关心关注残疾人事业,支持帮助特殊教育发展,为残疾学生无障碍地全面融入社会创造更好条件.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和举办特殊教育机构,鼓励广大志愿者开展关爱残疾人教育的志愿服务.
对热心参加捐资助学和举办特殊教育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及关爱残疾人教育的志愿者,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四、保障措施(一)明确政府职责,建立各部门目标责任制.
1.
将特殊教育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
市、区政府加强对特殊教育的统筹协调,各区政府是本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根据残疾学生的发生、发展和教育需求状况,整体规划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并根据全市整体部署,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特殊教育提升实施方案,整合各方面力量,切实解决当前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
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各司其职加强合作.
共同研究与制定相应政策,切实解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尤其是实施提升计划中的各种困难与问题.
市教育局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特殊教育工作,并做好我市特殊教育项目规划,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特殊教育项目布局情况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分期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22-财政部门要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资助力度,并根据有关规定,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
开展对孤残儿童的教育与康复,关心孤残儿童生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支持政策.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配备特殊教育各类教职工,为本市特教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保障.
卫计部门负责对残疾儿童的筛查、诊断、评估与随访,与教育、残联部门共建残疾儿童信息库.
残联要继续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辅具配发和生活学习无障碍环境改造等工作.
3.
建立并完善特殊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计、编办、民政等部门和残联等社会团体参加的特殊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与协调解决特殊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各有关部门、单位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合力.
(二)健全监管机制,保障行动计划全面落实.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珠海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领导小组.
各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2.
实行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落实情况上报、通报制度.
各区政府每半年向市教育局上报本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落实情况,并由市教育局予以通报.
3.
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对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将其纳入对各区党政主要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内容.
2016年底,市政府对实施本提升计划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4.
加强对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及进展情况的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23-ZBGS-2015-001关于调整珠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办法申领程序的通知珠人社〔2015〕2号各职业培训机构: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简化办事流程,现将《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8〕82号)中"技能鉴定补贴"的申领程序由"市鉴定中心直接从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中申领"调整为"由职业培训机构代补贴对象申领".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月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24-ZBGS—2015—002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与验收中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珠市政林业〔2015〕31号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绿化工程管理,完善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审核机制,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等法规规章,将在我市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与验收中实施"绿色图章"制度,具体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工程,主要包括城市各类公园、风景林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建设项目,以及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
二、实施程序(一)绿化工程方案审查.
城市各类公园、风景林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专用章"(绿色图章1).
含有附属绿地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专用章"(绿色图章1).
(二)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查.
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负责.
审查内容包括: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图是否满足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要求;是否符合现行绿化工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25-程设计规范;园林建筑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施工图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等.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审查机构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和委托审查协议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并出具修改意见,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进行修改.
建设单位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三)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城市规划、建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参与绿化工程专项验收.
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图上加盖"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绿色图章2);对擅自更改规划设计、降低绿地率的,不予加盖"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三、监督检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对园林企业承接未加盖"绿色图章"绿化工程的,记入不良记录.
本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本制度实施前已开工建设项目沿用原管理规定.
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政和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2月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26-【政策解读】关于在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与验收中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政策解读为规范我市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工作要求及有关绿化法规规章,市市政和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研究,并征集各相关单位意见,制定了《关于在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与验收中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拟按照规范性文件(编号:ZBGS—2015—002)发布,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
现就该制度具体说明如下:一、制定目的为保障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完善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审核、审批机制,为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造基础条件,制定"绿色图章"制度.
二、重要意义(一)是加强绿化工程管理工作的必要措施.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规规章,均对城市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审批及管控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市一直依法管理城市绿化工作,在实际绿化工程审批过程中,以绿地率控制为基本要求,对绿化工程方案审核进行严格把关,明确要求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然而,我市目前缺乏绿化工程审批管理专项制度("绿色图章"制度),审批力度单一集中在"同步设计"环节,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绿化审查一直是建设工程绿化管理的薄弱环节,亟需强化规范性管理.
"绿色图章"制度的出台将直接填补我市园林绿化制度空白,完善绿化审查、审批机制,保障绿化保护工作贯穿工程建设始末,促进我市绿化管理工作走向成熟,推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27-动城市绿化行政管理服务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发展.
(二)是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必要条件.
珠海市是1992年首批"国家园林城市",2003年和2009年分别通过原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国家园林城市复查.
我市一直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定位,围绕建设"能够与欧美先进国家相媲美"的宜居环境这一总体目标,大力推进园林绿化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不断巩固和深化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全市形成良好的城市绿地生态系统.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我市启动了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170号)明确规定,"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健全是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的基础指标,即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必要条件.
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一)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
第十三条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省九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第63号).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28-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四)《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第十七条城市各类公园、风景林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公告[八届]第十二号).
第六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
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29-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说明:1、城市道路绿化和园林工程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上述办法.
2、绿化工程建设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强制性标准,应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按上述办法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四、规定的主要措施通过明确绿化工程方案审核环节的责任归属,在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查实行"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及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绿化工程施工图实施备案,对绿化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三个环节进行规范、直观的管理.
五、制定过程及协调情况市市政和林业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现行法规制度和绿化工程审批实际工作情况,广泛收集材料,深入研究,起草了"绿色图章"制度.
经过多次征询市法制局和市发改局、市编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意见,积极采纳建设性、规范性意见,几经修改完善,形成终稿并拟以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30-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号-31-主管主办:珠海市人民政府编辑出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辑部地址:珠海市人民东路2号国内刊号:粤内登字C第10118号邮政编码:519009联系电话:(0756)2124627传真:(0756)2120196印刷:珠海市豪迈实业有限公司公报电子版查阅方式:登陆"珠海市政府门户网"(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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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查阅下载,也可以通过手机登陆"珠海市政府门户网手机版"(m.
zhuhai.
gov.
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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