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8〕30号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1目目目目录录录录第1111章通则…1-1第1节一般规定…1-1第2节定义…1-2第2222章检验与发证…2-1第1节一般规定…2-1第2节检验和证书…2-2第3节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2-6第4节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2-6第5节船底外部检查…2-10第6节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检验…………………2-11第7节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的检验……………2-12第8节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2-14第9节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的检验…………2-15第10节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检验…………2-15第11节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检验…………2-16第12节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舱室设备证书的检验………………2-18第13节签发试航证书的检验…2-18附录Ⅰ送审图纸目录…2-21附录Ⅱ证书格式…2-24第3333章船舶构造…3-1第1节一般规定…3-1第2节船体…3-1第3节轮机…3-11第4节电气设备…3-18第5节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3-29第4444章吨位丈量…4-1第1节一般规定…4-1第2节吨位计算…4-1第3节丈量与计算…4-3第5555章载重线…5-1第1节一般规定…5-12第2节载重线标志…5-3第3节核定干舷条件…5-5第4节干舷计算…5-13第5节敞口集装箱船的特殊规定…5-21附录Ⅰ水尺标志…5-23附录Ⅱ模型试验程序…5-26第6666章完整稳性…6-1第1节一般规定…6-1第2节完整稳性…6-2第3节完整稳性特殊要求…6-6第7777章消防…7-1第1节一般规定…7-1第2节火灾的防止…7-3第3节火灾的抑制…7-6第4节灭火…7-11第5节脱险…7-14第6节滚装处所的保护…7-16第7节消防安全系统和消防用品的要求…7-18附录…7-32第8888章救生设备…8-1第1节一般规定…8-1第2节救生设备的配备定额…8-1第3节救生设备的存放、凳乘与降落…8-3第4节救生设备的检修…8-4第5节应急部署与救生演习…8-5第6节救生设备的要求…8-7附录Ⅰ救生艇属具…8-10附录Ⅱ救生筏属具…8-11附录Ⅲ救生艇筏用急救医药箱的药品8-12第9999章通信、航行和信号设备…9-1第1节一般规定…9-1第2节无线电通信设备…9-13第3节航行设备…9-4第4节信号设备…9-5第10101010章货物装运…10-1第1节一般规定…10-1第2节谷物装运…10-2第3节其他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10-5第4节敞口集装箱货舱装运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定…10-6第11111111章操纵性…11-1第1节船舶操纵性…11-1第2节驾驶室可视范围…11-2第12121212章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12-1第1节一般规定…12-1第2节防止油类污染…12-1第3节防止运输包装有害物质污染…12-3第4节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12-4第5节防止船舶垃圾污染…12-6第6节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12-7第7节防止噪声污染…12-9第8节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规定…12-9第13131313章船员舱室设备…13-1第1节一般规定…13-1第2节定义…13-1第3节设计和构造…13-1第4节通风与供暖…13-2第5节照明…13-2第6节卧室…13-3第7节餐厅…13-3第8节休息处所与办公处所…13-4第9节卫生设施…13-4第10节饮用水、洗涤水与医务室…13-41-1第第第第1111章章章章通通通通则则则则第第第第1111节节节节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
1.
1目的1.
1.
1.
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保障船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船舶在其生命周期内持续符合安全和环保技术标准,并促进我国航运业和造船业可持续发展,结合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的特征和水域特点,特制定《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法规).
1.
1.
2适用范围1.
1.
2.
1除有明确规定者外,本法规适用于1.
1.
3所述航行条件且船长L大于或等于20m小于150m的焊接结构的下列钢质民用中国籍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1)散货船;(2)集装箱船;(3)商品汽车滚装船.
1.
1.
2.
2本法规未作规定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将另作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1.
1.
3航行条件1.
1.
3.
1本法规适用于航行于长江至东海特定海区下列航线的船舶:(1)特定航线1-1;(2)特定航线1-2.
1.
1.
4等效1.
1.
4.
1船上设置不同于本法规要求的装置、材料、设备/器具或采用其他型式及设施时,本局根据规定程序,并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器具或采用其他型式及设施与本法规所要求者具有同等安全性能和功能要求(或优于本法规所要求者),则可准许在船上使用.
1.
1.
5解释1.
1.
5.
1本法规由本局负责解释.
1.
1.
5.
2除有明确规定者外,本法规各章节所提及的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系指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同意.
1.
1.
6生效与适用1.
1.
6.
1船舶及其设备的设计、制造、营运、检验和检测应符合本法规的相关规定.
1.
1.
6.
2本法规生效日期标注在法规的首页上,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1.
1.
6.
3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法规以及其修改通报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1.
1.
6.
4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以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规定指明适用于新船或现有船舶的,则应予以遵守.
1-2第第第第2222节节节节定定定定义义义义1.
2.
1定义1.
2.
1.
1本法规各章节所涉及的有关定义,在各章节中规定.
就本法规总体而言,有关定义如下:(1)中国籍船舶——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2)船舶检验机构——就本法规而言,系指经本局授权或认可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3)法定检验——系指本法规规定的各种检验,即为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环境的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对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所规定的各项检查和检验,以及在检查和检验合格后签发或签署相应的法定证书;(4)船舶——系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5)新船——系指本法规以及其修改通报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相似建造阶段是指:1可以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②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较小者;(6)东海特定海区——系指东海自北纬2928′至北纬3120′,自东经12250′往西至东海我国大陆海岸的水域范围;(7)特定航线——系指船舶专门从事两个或几个港口之间航行的航线;(8)特定航线1-1①——长江口经嵊泗港、洋山港、南港、马岙港、镇海港、北仑港、金塘港、岑港港、大榭港、穿山港、梅山港、六横港、象山港、虾峙门(条帚门)航线,见图1.
2.
1.
1;(9)特定航线1-21——长江口经嵊泗港、衢山港、岱山港、白泉港、虾峙门(条帚门)航线,见图1.
2.
1.
1;①船舶航行应满足本局现行通航管理的相关要求.
1-3图1.
2.
1.
1特定航线示意图(10)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系指按本法规检验发证航行于长江至东海特定海区内特定航线的船舶;(11)散货船——系指其构造主要适用于在货舱内装运散装干货的船舶;(12)集装箱船——系指其构造适合于在货舱内和在甲板上专门装载集装箱的船舶;(13)商品汽车滚装船——系指专用于载运新乘用车和新商用车的滚装货船;(14)船龄——系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今的周年数;(15)重大改建——系指船舶一个或几个重大特征实质性的修理、改建或改装,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一种或几种改变:①船舶的主尺度;②船舶类型;③分舱水平;④承载能力;⑤主推进系统;6船舶稳性.
(16)船长L(m)——沿夏季载重水线,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对无舵柱的船舶,1-4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均不得小于夏季载重水线总长的96%,且不必大于夏季载重水线总长的97%;(17)船宽B(m)——在船舶的最宽处,由一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舷的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18)吃水d(m)——在船长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夏季载重线的垂直距离;(19)三峡库区水域——系指重庆马桑溪大桥至葛洲坝之间的长江干流及支流水域;(20)容重(t/m3)——系指单位容积内物体的重量.
2-1第第第第2222章章章章检验与发证检验与发证检验与发证检验与发证第第第第1111节节节节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
1.
1适用范围1.
1.
1.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法规要求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的法定检验与发证.
1.
1.
1.
2起重设备尚应符合本局《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
1.
1.
1.
3天然气燃料动力船尚应符合本局《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的规定.
1.
1.
2检验机构1.
1.
2.
1执行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的人员或组织及其职权和职责(1)执行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应按规定由国内船舶检验机构进行;(2)上述船舶检验机构在按规定执行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时有权:①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②在收到港口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时,上船检查和检验.
(3)上述船舶检验机构在执行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时,如确认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情况不符,或该船不符合"航行或对船舶和人员均无危险的条件"时,该船舶检验机构应立即要求对船舶采取纠正措施.
如对船舶未能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则应撤销该船的有关证书,并应及时通知港口海事管理机构.
1.
1.
3检验依据1.
1.
3.
1本法规是执行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
1.
3.
2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构件尺寸、材料、焊接、主辅机械、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电气设备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合预定的用途.
除本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本局接受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的现行规范或其他等效标准作为其衡准.
1.
1.
3.
3本法规引用的标准、指南均构成本法规的一部分.
1.
1.
3.
4除另有规定外,船舶建造或修理所使用的船用产品和材料,应按本局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并取得相应的产品证后方准许在船上安装或使用.
1.
1.
4证书1.
1.
4.
1船舶法定检验合格后,应按本章规定签发或签署下列适用的法定证书:(1)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适航证书;(2)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吨位证书;(3)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载重线证书;(4)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5)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6)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7)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8)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9)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10)京杭运河型船舶航行证书;(11)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12)临时证书(适用于临时检验需要发证时);(13)试航检验证书.
2-21.
1.
5证书格式1.
1.
5.
1船舶有关的法定证书格式见本章附录Ⅱ.
1.
1.
6申请1.
1.
6.
1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检验;(2)初次检验;(3)定期检验;(4)临时检验.
1.
1.
6.
2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
1.
1.
7建造检验1.
1.
7.
1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建造检验:(1)船舶建造;(2)对船舶进行重大改建.
1.
1.
7.
2船舶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1.
1.
8初次检验1.
1.
8.
1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初次检验:(1)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2)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1.
1.
9定期检验1.
1.
9.
1船舶投入营运后,应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
1.
1.
9.
2船舶应予适当维修保养,以使船舶的技术状况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预定用途.
1.
1.
10临时检验1.
1.
10.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临时检验:(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2)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线/航区/航段或者用途;(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4)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5)变更国内船舶检验机构;(6)变更船名、船籍港;(7)船舶法定证书展期;(8)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1.
1.
11试航检验1.
1.
11.
1船舶试航前,应申请试航检验.
1.
1.
12证书发送与保存1.
1.
12.
1船舶检验机构应将各种法定证书(正本)发送给申请人.
1.
1.
12.
2船舶检验机构应将各种法定证书(副本)保存备查.
1.
1.
12.
3船上应妥为保存所持有的各种有效法定证书,并随时可供检查.
第第第第2222节节节节检验和证书检验和证书检验和证书检验和证书2-31.
2.
1检验种类1.
2.
1.
1建造检验:在船舶新建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签发证书之前,或船舶重大改建,对船舶签发新证书之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完整检验,以保证这些项目满足有关要求,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1.
2.
1.
2初次检验:在本章2.
1.
9所述情况下,第一次对船舶签发证书之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完整检验,以保证这些项目满足有关要求,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1.
2.
1.
3年度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总体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1.
2.
1.
4中间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1.
2.
1.
5换证检验: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并颁发一份新证书.
1.
2.
1.
6船底外部检查:对船舶水下部分和有关项目进行的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1.
2.
1.
7临时检验:在本章2.
1.
11所述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或部分的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1.
2.
1.
8试航检验:在船舶试航前的检验,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适合于船舶预期的试航.
1.
2.
2建造检验1.
2.
2.
1按照本章附录Ⅰ的规定审查船舶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以证实结构、机械和设备满足特定证书的有关要求.
1.
2.
2.
2检查结构、机械和设备以确保其材料、尺寸、建造和布置都与批准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相符,并且工艺和安装在各方面都令人满意.
1.
2.
2.
3核查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其他须知和文件都已放置于船上.
1.
2.
2.
4船舶重大改建时,对重大改建及其相关部分应按建造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1.
2.
3初次检验1.
2.
3.
1参照本章附录Ⅰ的规定审查船舶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以证实结构、机械和设备满足特定证书的有关要求.
1.
2.
3.
2确认与船舶安全有关的检验和试验报告,以及主要的产品证.
1.
2.
3.
3按本章签发各种法定证书的检验中换证检验的范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本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中尚应包括船底外部检查、稳性校核和锅炉的检验.
1.
2.
3.
4必要时,应进行确认试验和/或检验.
1.
2.
3.
5对于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营运船舶,初次检验完成后,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1.
2.
4年度检验1.
2.
4.
1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目视检查或试验,确认其没有作过未经同意的变更,且处于良好状态.
1.
2.
4.
2如果对船舶或其设备的状态的保持有疑点时,则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和试验.
1.
2.
4.
3核查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其他须知和文件是否都已放置于船上.
1.
2.
5中间检验1.
2.
5.
1检验范围应包括年度检验的项目.
1.
2.
5.
2对船舶及其设备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详细检查,以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2-41.
2.
6换证检验1.
2.
6.
1检验范围应包括中间检验的项目.
1.
2.
6.
2对结构、机械和设备的检验以及必要的试验,以确保其满足与特定证书有关的要求,且其结构、机械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1.
2.
7船底外部检查1.
2.
7.
1对船舶水下部分的外板及有关项目进行检验,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1.
2.
8临时检验1.
2.
8.
1应根据本章2.
1.
10所述的情况进行全面或部分检验.
1.
2.
8.
2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性能时,检验应按如下要求进行:(1)当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发生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及时向法定证书签发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以便确定损坏的程度和必要的修理;(2)检验范围应涉及能充分查明导致损坏的原因和程度,一般应检查包括船舶损坏项目和/或部位及其附近/相连的舱室、机械和设备;(3)对于影响证书有效性保持的任何损坏,应根据本法规结合船舶损坏的范围和程度予以修理.
修理的范围及其相关方案应能使船舶的状况达到恢复或保持船舶安全航行水平;(4)对不能立即彻底修理的船舶损坏项目,根据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要求并经船舶检验机构评估,认为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可接受暂不修理、局部修理或适当的临时性修理方案,但应签署相应的营运限制.
1.
2.
8.
3修理或改装的检验应按如下要求进行:(1)涉及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任何船舶修理或改装,均应在验船师的监督下进行,以确保消除缺陷,恢复其原技术状况,不对船舶的结构和性能作重大改变;(2)应核实缺陷或损坏情况,提出修理或改装要求,确认修理或改装方案,审查修理或改装工艺,进行检验,以确保修理或改装符合本法规相关要求;(3)当船舶修理或改装影响船舶的稳性和/或操纵性能时,一般应进行倾斜试验和/或航行试验.
1.
2.
8.
4船舶航线/航区/航段改变的检验(1)当船舶申请航区/航段变更时,船舶检验机构对此变更所涉及的船舶布置、性能、设备和文件进行必要的检验;(2)当船舶航行的航区/航段变更时,临时检验至少应包括如下项目:①船舶稳性核查;②评估或校核船舶结构强度,必要时,进行厚度测量;③检查船舶结构变更的部分;④检查新增或变更的设备;⑤核定船舶载重线;⑥核查新航线/航区/航段所要求配备的船舶文件和资料.
1.
2.
8.
5海事管理机构责成的检验(1)如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发现缺陷并责成检验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将检查结果报告船舶检验机构并申请临时检验;(2)船舶检验机构应核实与法定证书有关的缺陷,并提出纠正和检验要求,以确保消除缺陷.
1.
2.
8.
6船名、船籍港变更的检验(1)当变更船名或船籍港时,申请人应将变更的信息提前通知船舶检验机构,并申请临时检验;(2)船名或船籍港变更的检验,一般应包括核实船舶及其相关文件、证书等有关的船名、船籍港的更改情况,经确认后,签发新的法定证书和相应的检验文件.
1.
2.
8.
7检验证书失效的检验检验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营运船舶,当申请法定检验时,应进行临时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2-51.
2.
9试航检验1.
2.
9.
1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1.
2.
10检验间隔期1.
2.
10.
1营运船舶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和换证检验的检验间隔期限见表2.
2.
10.
1.
表2.
2.
10.
1船舶种类检验种类间隔期限(年)散货船、集装箱船、商品汽车滚装船换证检验5中间检验2或3年度检验11.
2.
10.
2年度检验应在相应间隔期期限到期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1.
2.
10.
3中间检验应在相应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各3个月内进行.
该中间检验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1.
2.
10.
4换证检验一般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
若船东按期申请检验确有困难,为使船舶能完成其航行,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并经临时检验满意后,可对其证书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
1.
2.
10.
5船舶起货设备的检验间隔期按本局《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进行.
1.
2.
11船底外部检查1.
2.
11.
1营运船舶在换证检验间隔期内应至少进行两次船底外部检查,任何两次检查之间的间隔应不超过36个月,其中一次应结合换证检验进行.
1.
2.
12检验及检验后状况的维持1.
2.
12.
1船舶检验应按第3节至第1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1.
2.
12.
2如检验表明船舶或其设备状况不合格,则应立即采取措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1.
2.
12.
3船舶进行任何重要的修理或换新,以及改装或改建时,都应根据情况进行普遍的或局部的检验.
此项检验应保证这些必要的修理或换新以及改装或改建已切实完成,材料与工艺在各方面均满意,且该船适合于航行而不致于对船舶及船上人员产生危险.
1.
2.
12.
4经检验后的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应加以维护,使其符合本法规的各项有关规定,确保该船舶能适合在预定水域航行,而不致对船舶及船上人员产生危险.
1.
2.
12.
5根据本法规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船舶检验机构许可,对经过检验的结构、布置、机械设备及其他项目均不应变更.
1.
2.
12.
6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且将影响船舶的安全或船舶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时,船长或船东应立即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以确定是否必要作临时检验.
1.
2.
13证书的签发及签署1.
2.
13.
1船舶经建造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和试航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证书.
临时检验合格后,如有必要,应签发相应证书.
1.
2.
13.
2船舶经年度检验、中间检验、船底外部检查合格后,应在相应证书上签署.
临时检验合格后,如适用,应在相应证书上签署.
1.
2.
13.
3重大改建船舶经检验合格后,应根据新的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和预定用途等签发新证书,并注明改建日期.
重大改建船舶不得改变船舶建造日期,船龄应按原船龄延续.
1.
2.
14证书的有效期2-61.
2.
14.
1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吨位证书在正常情况下为长期有效.
1.
2.
14.
2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适航证书、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载重线证书、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京杭运河型船舶航行证书、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本节表2.
2.
10.
1规定的换证检验间隔期.
1.
2.
14.
3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3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有效期自此次换证检验完成之日算起,其他情况按原换证检验到期之日算起.
1.
2.
14.
4在例外情况下,如船东在换证检验到期之日无法进行,根据船东申请,经临时检验并由船舶检验机构批准,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展期的期限内应进行换证检验,新证书的有效期应自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1.
2.
15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条件1.
2.
15.
1船舶已按本法规规定进行检验和证书签署,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适合于预定用途.
1.
2.
15.
2船舶按证书限定的航区和条件进行营运.
第第第第3333节节节节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1.
3.
1一般要求1.
3.
1.
1下列船舶应按本法规第4章的规定丈量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并备有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吨位证书:(1)新船;(2)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经改建或改装影响到吨位变更的船舶.
1.
3.
2证书的签发1.
3.
2.
1船舶按本法规第4章的规定丈量船舶吨位后,应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吨位证书.
1.
3.
3证书的失效1.
3.
3.
1当船舶的布置、结构、容积、处所的用途等方面发生变动且使总吨位或净吨位变化时,该船所持有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吨位证书即告失效.
第第第第4444节节节节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1.
4.
1一般要求1.
4.
1.
1船舶应符合本法规有关的适用要求,并备有规定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适航证书.
1.
4.
1.
2本章也适用于签发京杭运河型船舶航行证书和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的检验.
1.
4.
1.
3散货船应在船舶适航证书的记事中注明适装的最大容重;天然气燃料动力船应在船舶适航证书的记事中注明本船以天然气为发动机燃料.
1.
4.
2检验种类1.
4.
2.
1签发或签署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适航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2)年度检验;(3)中间检验;(4)换证检验.
1.
4.
3检验要求2-71.
4.
3.
1检验要求按本节及本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
1.
4.
4图纸审查1.
4.
4.
1签发船舶适航证书的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应按本章附录Ⅰ2.
1及2.
4~2.
9的有关规定提交批准(或备查)的图纸资料.
1.
4.
5建造检验/初次检验的项目1.
4.
5.
1船体、轮机、电气设备和机舱自动化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查应至少包括下列项目,并应符合审查批准的图纸要求:(1)检查船体结构(包括主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以及海底阀箱及其滤网等;(2)确认干舷甲板以下的防撞舱壁、机器处所两端与货舱和其他处所分隔舱壁以及双层底舱、防撞边舱等的水密性;(3)水密门的操作试验及密性试验;(4)确认水密甲板、围壁通道、隧道及通风管道的水密性;(5)要求风雨密的货舱口及其他舱口应作密性试验;(6)舵设备、锚泊和系泊设备的检查和试验;(7)确认海水压载舱涂有有效的防腐蚀涂层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腐蚀措施;(8)当有要求时,进行船舶倾斜试验、船舶操纵性能试验、船体振动测量、轴系扭转振动测量;(9)确认机械、设备、装置和系统的布置、安装和工艺等符合相关规定;(10)机械、设备、装置及其控制系统,如主机、推进轴系、螺旋桨、齿轮箱、发电机组、锅炉、压力容器、舵机、锚机、空气压缩机、热交换器、海底阀、舷侧阀等安装后的检查和试验;(11)燃油、滑油、冷却、加热、舱底、压载、测量、通风、货物等管系的安装后试验;(12)确认主机、辅机、锅炉、压力容器及燃油、蒸汽和压缩空气管系、热表面等设有适当的安全装置或防护设施;(13)报警系统安装后的检查和效用试验;(14)确认电气设备,包括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照明系统等的安装与试验;(15)确认由电力引起的触电、火灾及其他危险情况已采取了预防措施;(16)机舱自动化处所设备布置及功能符合相关规定;(17)滚装处所检验应包括:①确认滚装处所的通风、排水、电气设备满足批准的图纸要求;②确认车辆系固装置满足批准的图纸要求;③确认车辆跳板及其升降装置和控制系统已按批准的图纸安装和试验.
1.
4.
5.
2船舶消防、救生设备、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查应至少包括下列项目,并应满足批准的图纸要求:(1)确认结构防火布置;(2)确认水灭火系统符合相关规定;(3)检查灭火器和消防员装备等消防用品的配备和布置;(4)确认机器处所和装货处所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符合相关规定;(5)确认机器处所内灭火设备及特殊布置符合相关规定;(6)确认火警探测和报警系统的功能;(7)确认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及其舱柜上的阀门的遥控关闭装置的操作功能;(8)确认各种开口关闭设施的操作功能;(9)核查救生设备的配备和布置;(10)检查救生筏(艇)的登乘布置及降落装置的降落和回收功能;(11)检查固定式和便携式船内通信设备(如有时)的配备及其状况;(12)检查集合与登乘站、走廊、梯道及进入集合登乘站的出口处的照明,包括由应急电源供电时的照明;2-8(13)检查号灯的布置及安装、试验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号型、号旗和声响信号设备配备;(14)确认磁罗经、回声测深仪、雷达、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舵角指示器、螺旋桨转速指示器、探照灯等航行设备的安装及试验符合相关规定.
1.
4.
5.
3无线电通信设备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查应至少包括下列项目,并应满足批准的图纸要求:(1)核查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及布置;(2)检查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安装情况;(3)检查所有天线、馈线和防止其振荡的保护装置(包括天线绝缘电阻及其安全性);(4)对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可携式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对外扩音装置、航行安全信息接收装置进行试验,确认其功能的完好性.
1.
4.
5.
4确认船上已配备下列所需的各种文件:(1)安全装载手册(如有要求时);(2)车辆系固手册(适用于商品汽车滚装船);(3)集装箱系固手册(适用于集装箱船);(4)船舶稳性资料;(5)船舶操纵性手册;(6)防火控制图的配备和张贴;(7)磁罗经剩余自差表或剩余自差曲线;(8)破损控制图(如有要求时).
1.
4.
6年度检验的项目1.
4.
6.
1船体、轮机、电气设备和机舱自动化的年度检验应包括:(1)检查船体及其上的关闭装置;(2)检查舵设备及锚泊和系泊设备;(3)对水密门进行检查和操作试验;(4)检查舱底、压载、甲板排水、空气和测量管系的工作情况,并对舱底和压载管系进行效用试验;(5)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装置,包括安全装置进行外部检查.
确认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处于良好工作状态;(6)确认主推进装置,包括主推进机械、齿轮传动装置和轴系等,以及为主推进装置服务的泵和管路系统得到维护保养,处于良好工作状态;(7)确认发电机原动机和其他辅助机械,以及为其服务的泵和管路系统工作状态良好;(8)对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进行效用试验.
设有应急操舵系统的应进行应急操舵试验;(9)确认机器和其他处所通风系统的运行状态良好;(10)确认居住、机器和其他处所的脱险通道保持畅通;(11)确认驾驶室和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设施工作状态良好;(12)尽可能地在运行状态中对电气设备进行外观检查,包括主电源和照明系统;(13)确认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在主电源失效后自动供电的工作情况;(14)检查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由电气引起的灾害的预防措施;(15)机舱自动化控制处所的布置并试验报警、自动、停车功能;(16)对于商品汽车滚装船,其年度检验还应包括:①对车辆跳板及其与船体的连接部位进行外部检查;②对车辆跳板的升降装置进行外部检查,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③对参与总纵强度的纵向构件(包括过渡构件)及其焊缝进行重点检查,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
1.
4.
6.
2船舶消防、救生设备、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的年度检验应包括:(1)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检查及试验所有手动和自动防火门,试验所有通风系统主出入口的关闭装置;2-9(2)检查水灭火系统并作效用试验;(3)核查灭火器的配备及存放;(4)检查消防员装备;(5)检查机器处所和装货处所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及报警试验;(6)机器处所天窗、门、窗、排烟口,烟囱环围空间和通风开口及其关闭装置的检查和操作试验,以及停止通风系统和锅炉的抽风风机装置的操作试验;(7)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舱柜上阀门的遥控切断装置的检查和效用试验;(8)各种开口关闭设施的操作试验;(9)检查火警探测和报警系统,如可行时,进行相应试验;(10)核查船上每个人都备有应急须知,在醒目处所张贴的应变部署表,并且确认在救生筏(艇)存放处附近设有告示或标志;(11)检查每艘救生筏(艇)包括其属具;(12)检查每艘救生筏(艇)的登乘、降落装置;(13)核查船内通信设备和通用报警系统的操作功能;(14)检查救生衣,并随机核查其技术状况;(15)检查救生圈、救生浮具、烟火信号和抛绳器等,核查其位置及这些设备的状况;(16)检查集合与登乘站、走廊、梯道及进入集合登乘站的出口处的照明,包括由应急电源供电时的照明;(17)号灯和声响信号设备的检查和试验,号型、号旗等检查;(18)检查磁罗经、雷达装置、回声测探仪、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或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舵角指示器、螺旋桨转速指示器等设备.
1.
4.
6.
3无线电通信设备在年度检验时应按本节2.
4.
5.
3的要求进行核查和检验.
1.
4.
6.
4现有证书、船舶上配备的所需文件的检查应包括:(1)检查并确认有关证书的有效性;(2)检查并确认船上已备有的所需各种文件.
1.
4.
7中间检验的项目1.
4.
7.
1船体、轮机、电气设备和机舱自动化的中间检验应包括:(1)本节2.
4.
6.
1规定的项目;(2)在进行第二次换证检验以后的中间检验时,对货舱(特别是常年装运易腐蚀物品或易受装卸机械撞击的装货处所)有选择地进行内部检查;(3)船龄超过5年的船舶,对有代表性的压载水舱进行内部检查;(4)结合中间检验进行锅炉内、外部检验.
1.
4.
7.
2船舶消防、救生设备、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的中间检验应包括:(1)本节2.
4.
6.
2规定的项目;(2)确认CO2容量已经核实并证明其分配管道畅通;(3)试验所有火警探测和报警系统.
1.
4.
7.
3无线电通信设备的中间检验与本节2.
4.
6.
3相同.
1.
4.
7.
4现有证书、船上配备的所需文件的检查与本节2.
4.
6.
4相同.
1.
4.
8换证检验的项目1.
4.
8.
1船体、轮机、电气设备和机舱自动化的换证检验应包括:(1)本节2.
4.
7.
1规定的项目;(2)在第二次及以后的换证检验时,按规定对船体结构进行厚度测量;(3)在第二次及以后的换证检验时,对双层底舱、边舱(如有时)、首尾尖舱、燃油舱进行水压试验;(4)对锚设备、舵设备和舱底水系统作效用试验;(5)对水密门和水密舱口盖作冲水试验;2-10(6)对锅炉进行内外部检验,并进行水压试验;(7)检查中间轴、推力轴、螺旋桨轴及其轴承、法兰等,以及螺旋桨的技术状况;(8)对于商品汽车滚装船,在换证检验时尚应对车辆跳板的升降装置和控制系统进行检查和效用试验.
1.
4.
8.
2船舶消防、救生设备、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的换证检验包括:(1)本节2.
4.
7.
2规定的项目;(2)对失火手动报警按钮系统作效用试验,对自动探火和灭火报警系统进行模拟试验;(3)对压力水雾系统(设有时)的管系及喷嘴作畅通试验;(4)对救生艇的空气箱(如有时)进行检查和密性试验;(5)对救生筏(艇)的降落装置作降落试验;(6)对机动救生艇的艇机作起动和运转试验.
1.
4.
8.
3无线电通信设备在换证检验时,应按本节2.
4.
5.
3的要求进行核查和检验.
1.
4.
8.
4现有证书、船上配备的所需文件的检查与本节2.
4.
6.
4相同.
1.
4.
9证书的签发和签署1.
4.
9.
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适航证书.
1.
4.
9.
2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合格后应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适航证书上进行签署.
1.
4.
9.
3换证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新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适航证书.
第第第第5555节节节节船底外部检查船底外部检查船底外部检查船底外部检查1.
5.
1一般要求1.
5.
1.
1船底外部检查应按本章第2节和本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1.
5.
1.
2船底外部检查通常在坞内或船台上进行,若采用水下检验的方式进行,则应符合本节2.
5.
3的规定.
1.
5.
2检查项目1.
5.
2.
1船底外部检查应包括:(1)船体外板、舭龙骨、首柱和尾柱;(2)螺旋桨、导流管和舵;(3)舵轴承间隙的测量;(4)螺旋桨轴承间隙的测量及检查轴封装置;(5)海底阀箱、进口格栅和滤清器以及舷外排出阀及其连接件;(6)锚和锚链;(7)船体防腐和油漆.
1.
5.
3水下检验1.
5.
3.
1除本节2.
5.
3.
5的规定外,船舶不结合换证检验的船底外部检查可采用水下检验的方式代替,但船龄在15年以上的散货船除外.
对船龄在15年以上的其他船舶是否允许采用水下检验应特别考虑.
1.
5.
3.
2船东提出水下检验申请时,应对检验时间、检验地点以及检验具备的条件予以说明,并取得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1.
5.
3.
3水下检验条件(1)船体外板、螺旋桨、螺旋桨轴、舵和导流管在水线以下部分没有需要修理的情况,除非船舶检验机构认为船舶在漂浮状态下进行这样的修理是可行的;(2)水下检验应在遮蔽条件较好的水域,船舶处于适当吃水的条件下进行,水下能见度良好,以便进行合适的检查;2-11(3)水下检测应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水下检测公司进行;(4)水下检验之前,应会同有关各方讨论在水下检验中用于观察和通信联系的设备、程序,并使执行水下检验的水下检测公司有适当的时间预先进行所有设备的调试;(5)水下检验应由1名或多名合格的潜水员在验船师的监督下进行,潜水员应是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水下检测公司的雇员,潜水员与验船师应有有效的双向通信联系手段.
1.
5.
3.
4水下检验项目和报告(1)水下检验的项目应尽可能与本节2.
5.
2坞内检验的检验项目相同,但对舵轴承间隙和油润滑尾管轴轴承间隙的测定,可根据运行历史、船上试验和油样分析予以特别考虑,这些特别考虑的事宜由船东事先在水下检验申请中提出;(2)完成检验后,水下检测公司应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详细的检查报告,包括录像资料,以及检查的主要部分的照片;(3)水下检验时,若发现任何损坏或需要及时处理的缺陷,应要求船舶进坞作详细的检查或必要的修理.
1.
5.
3.
5船舶检验机构可允许船舶结合换证检验的坞内检验采用水下检验的方式代替.
但应满足以下要求:(1)水下检验条件、项目和报告参照本节2.
5.
3.
3与2.
5.
3.
4的要求进行;(2)船舶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船舶和设备的维护保养;(3)船舶历史连同任何需特别注意的影响水下船体的发现项;(4)船东最近3年对双层底舱、双舷侧压载舱(如有时)和其他邻接船壳板处所有关结构一般耗蚀的检查记录,以及舱室边界和管系的渗漏情况;(5)此种使用水下检验方式的代替不适用于超过第二个换证检验周期的船舶.
1.
5.
4证书的签署1.
5.
4.
1船底外部检查合格后,应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适航证书上签署.
第第第第6666节节节节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检验1.
6.
1一般要求1.
6.
1.
1船舶应按照本法规第4章规定检验和勘划载重线标志,并备有规定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载重线证书.
1.
6.
1.
2在核定和勘划载重线时,船舶的完整稳性、船舶强度和破损稳性(如有要求时)应均已满足本法规有关的要求.
1.
6.
1.
3船舶如有因航区、航段、装载等发生变化,应按本法规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和勘划载重线.
1.
6.
2检验种类1.
6.
2.
1签发或签署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载重线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2)年度检验;(3)换证检验.
1.
6.
2.
2在中间检验时,签署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检验按本节年度检验的要求进行.
1.
6.
3检验要求1.
6.
3.
1检验要求按本节及本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
1.
6.
4图纸审查1.
6.
4.
1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载重线证书的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应按本章附录Ⅰ2.
3的有关规定2-12提交批准(或备查)的图纸资料.
1.
6.
5建造检验/初次检验的项目1.
6.
5.
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的检验应包括下列项目,并应符合批准的图纸要求:(1)核查船舶在其强度方面已按认可的图纸进行建造;(2)确认已勘划核定的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3)检查上层建筑端部舱壁结构及设置于上层建筑上出入口的关闭装置;(4)检查在干舷甲板上的货舱舱口、其他舱口及其他开口的风雨密紧固装置;(5)检查通风筒和空气管,包括其围板和关闭装置;(6)检查干舷甲板以下的舷侧开口上的关闭装置的水密完整性;(7)检查排水孔、进口和排出口;(8)检查舷窗和风暴盖;(9)检查舷墙,包括排水舷口的配置;(10)检查为保护船员和进出船员舱室及工作处所而设的栏杆、梯道、通道和其他设施.
1.
6.
5.
2核查并确认船上已配备下列所需的各种文件:(1)安全装载手册(如有要求时);(2)船舶稳性资料.
1.
6.
6年度检验的项目1.
6.
6.
1年度检验应包括:(1)总体核查船体强度没有降低;(2)核查甲板线和载重线的位置,如有必要,应重新勘划;(3)核查船体或上层建筑未发生影响确定载重线位置的任何改变;(4)检查上层建筑端部舱壁结构及设于其上的出入口的关闭装置;(5)检查在干舷甲板上的货舱舱口、其他舱口及其他开口的风雨密紧固装置;(6)检查干舷甲板以下舷侧开口上的关闭装置的水密完整性;(7)检查通风筒和空气管,包括其围板和关闭装置;(8)检查排水孔、进口和排出口;(9)检查舷窗及其风暴盖;(10)检查舷墙,包括排水舷口的配置;(11)检查为保护船员和进出船员舱室及工作处所而设的栏杆、梯道、通道和其他设施.
1.
6.
6.
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的所需文件.
1.
6.
7换证检验的项目1.
6.
7.
1换证检验应包括:(1)本节2.
6.
6.
1规定的项目;(2)检查船体,以确保其在吃水至相应勘定的干舷处时,有足够的强度和稳性.
1.
6.
7.
2检查有关的有效性,核查船上已备有的所需文件.
1.
6.
8证书的签发和签署1.
6.
8.
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载重线证书.
1.
6.
8.
2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载重线证书上签署.
1.
6.
8.
3换证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新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载重线证书.
第第第第7777节节节节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的检验2-131.
7.
1一般要求1.
7.
1.
1为防止船舶的含油污水污染水域,船舶应符合本法规第12章的适用要求,并备有相应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
1.
7.
2检验种类1.
7.
2.
1签发或签署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2)年度检验;(3)中间检验;(4)换证检验.
1.
7.
3检验要求1.
7.
3.
1检验要求按本节及本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
1.
7.
4图纸审查1.
7.
4.
1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的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应按本章附录Ⅰ2.
10的有关规定提交批准的图纸资料.
1.
7.
5建造检验/初次检验的项目1.
7.
5.
1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并应符合批准的图纸要求:(1)核查船舶在防止油污染方面已按批准的图纸进行建造;(2)查阅油水分离设备的型式试验证书或船用产品证书,并核对钢印或标志;查阅油分报警装置的型式证书并核对钢印或标志(如装有时);(3)油水分离设备进行外部检查,如发现明显的缺陷,应进行必要的拆检;(4)检查油水分离设备的安装情况,并在营运前作效用试验;(5)油分报警装置作模拟试验(如装有时);(6)污油水舱(柜)、沉淀舱及污油舱(柜)应进行密性试验.
密性试验的要求应符合本法规的有关规定;(7)确认标准排放接头符合规定;(8)检查有关管路的固定情况.
1.
7.
5.
2核查并确认船上已配备下列所需的各种文件(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1)油类记录薄;(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1.
7.
6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的项目1.
7.
6.
1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应包括:(1)对污油水舱柜等防油污结构和管系的外观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2)油水分离设备作效用试验;(3)了解标准排放接头使用是否正常;(4)油分报警装置作模拟试验(如装有时).
1.
7.
6.
2核查船上已备有的所需文件,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
1.
7.
7换证检验的项目1.
7.
7.
1换证检验应包括:(1)本节2.
7.
6.
1规定的项目;(2)检查油水分离设备,包括有关的泵、管路和是否磨损、腐蚀、如发现明显缺陷,应进行必要的更换;(3)对油水分离设备运行处理后的排放水进行取样检查.
2-141.
7.
7.
2核查船上备有的所需文件,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
1.
7.
8证书的签发和签署1.
7.
8.
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
1.
7.
8.
2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合格后,应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上签署.
1.
7.
8.
3换证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新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
第第第第8888节节节节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1.
8.
1一般要求1.
8.
1.
1船舶应符合本法规第12章的适用要求,并备有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1.
8.
2检验种类1.
8.
2.
1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2)年度检验;(3)中间检验;(4)换证检验.
1.
8.
3检验要求1.
8.
3.
1检验要求按本节及本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
1.
8.
4图纸审查1.
8.
4.
1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应按本章附录Ⅰ2.
10的有关规定提交批准的图纸资料.
1.
8.
5建造检验/初次检验的项目1.
8.
5.
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应包括:(1)查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船用产品证书,并核对钢印或标志;(2)检查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系统的设备(装置)的安装情况,并在营运前作效用试验;(3)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及生活污水处理柜应进行密性试验,密性试验的要求应符合本法规的有关规定;(4)检查生活污水管路的密封及管路的固定情况;(5)检查排放接头;(6)检查应急旁通管路;(7)检查贮存舱(柜)液位报警装置(若设有时);(8)检查生活污水装置处所通风情况,以防止产生爆炸性气体.
1.
8.
6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的项目1.
8.
6.
1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应包括:(1)了解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系统的结构与设备的使用情况,并进行外部检查;(2)了解排放接头使用是否正常;(3)检查应急旁通管路;(4)检查贮存舱(柜)液位报警装置(若设有时);(5)检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所通风情况,以防止产生爆炸性气体.
1.
8.
6.
2核查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和其他记录及其有效性.
2-151.
8.
7换证检验项目1.
8.
7.
1换证检验应包括:(1)本节2.
8.
6.
1规定的项目;(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作效用试验;(3)对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水质进行取样化验.
1.
8.
8证书的签发和签署1.
8.
8.
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1.
8.
8.
2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合格后,应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上签署.
1.
8.
8.
3换证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新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第第第第9999节节节节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的检验1.
9.
1一般要求1.
9.
1.
1船舶应符合本法规第12章的适用要求,并备有相应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
1.
9.
2检验种类1.
9.
2.
1签发防止垃圾污染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2)年度检验;(3)中间检验;(4)换证检验.
1.
9.
3检验要求1.
9.
3.
1检验要求按本节及本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
1.
9.
4图纸审查1.
9.
4.
1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的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应按本章附录Ⅰ2.
10的有关规定提交批准的图纸资料.
1.
9.
5建造检验/初次检验的项目1.
9.
5.
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应包括:(1)检查垃圾压制装置(若设有时)或防止垃圾污染收集装置;(2)核对告示牌.
1.
9.
6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的项目1.
9.
6.
1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应包括:(1)了解垃圾收集贮存装置、垃圾压制装置(如设有时)的使用情况,并进行外部检查;(2)核查告示牌和垃圾记录簿.
1.
9.
6.
2核查防止垃圾污染证书和其他记录及其有效性.
1.
9.
7换证检验的项目1.
9.
7.
1换证检验应包括:(1)本节2.
9.
6.
1规定的项目.
1.
9.
8证书的签发2-161.
9.
8.
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
1.
9.
8.
2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合格后,应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上签署.
1.
9.
8.
3换证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新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
第第第第10101010节节节节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检验1.
10.
1一般要求1.
10.
1.
1船舶应符合本法规第12章的适用要求,并备有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1.
10.
2检验种类1.
10.
2.
1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2)年度检验;(3)中间检验;(4)换证检验.
1.
10.
3检验要求1.
10.
3.
1检验要求按本节及本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
1.
10.
4图纸审查1.
10.
4.
1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应按本章附录Ⅰ2.
10的有关规定提交批准的图纸资料.
1.
10.
5建造检验/初次检验的项目1.
10.
5.
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应包括:(1)核查控制柴油机有害气体排放的相关产品证书、试验报告等;(2)应确认对设备、系统、装置、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法规第12章的有关规定.
1.
10.
6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的项目1.
10.
6.
1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应包括:(1)对船上相关系统和设备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其适合预定的用途;(2)重点检查船上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机械动力部件、管系以及阀件锈蚀和渗漏情况,检查系统和设备所附带的仪表有无损坏,对怀疑之处进行必要的详细检查和试验.
1.
10.
6.
2对船上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的相关文件和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有效性进行核查.
1.
10.
7换证检验的项目1.
10.
7.
1换证检验包括:(1)本节2.
10.
6.
1规定的项目;(2)确认使用的燃油含硫量符合本法规第12章的规定.
1.
10.
8证书的签发1.
10.
8.
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1.
10.
8.
2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合格后,应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上签署.
1.
10.
8.
3换证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新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第第第第11111111节节节节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检验2-171.
11.
1一般要求1.
11.
1.
1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符合本法规第10章的有关规定,并备有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1.
11.
1.
2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上,应注明按有关技术要求检验合格后的船舶所准予装运的货物类别、数量及装货处所.
1.
11.
1.
3在证书有效期内,若改变载运危险货物的类别、数量及装运处所,应再次申请船舶适装危险货物技术条件的检验.
1.
11.
1.
4对于非专门设计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签发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应进行临时检验,临时检验的内容参照专门设计用于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初次检验的要求进行.
1.
11.
2检验种类1.
11.
2.
1签发或签署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2)年度检验;(3)中间检验;(4)换证检验.
1.
11.
3检验要求1.
11.
3.
1检验要求按本节及本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
1.
11.
4图纸审查1.
11.
4.
1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应按本章附录Ⅰ2.
11的有关规定提交批准(或备查)的图纸资料.
1.
11.
5建造检验/初次检验的项目1.
11.
5.
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应包括:(1)检查危险货物装货处所的防火布置和特殊要求符合批准的图纸;(2)检查载运危险货物的特殊要求布置,包括核查供水、电气设备和电缆敷设、探火和失火报警、通风、货舱舱底排水系统、人员保护(包括防护服和便携装置的配备)、手提灭火器、喷水系统的检查和试验.
1.
11.
5.
2核查并确认船上已配备货物积载与系固手册(适用于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
1.
11.
6年度检验的项目1.
11.
6.
1年度检验应包括:(1)确认危险货物装货处所的防火布置和特殊要求未发生变化;(2)检查载运危险货物的特殊要求布置,包括核查供水、电气设备和电缆敷设、探火和失火报警、通风、货舱舱底排水系统、人员保护(包括防护服和便携的装置配置)、手提灭火器、喷水系统的检查和试验;(3)核查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适航证书和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有效性;(4)核查船上已备有的所需文件.
1.
11.
7中间检验的项目1.
11.
7.
1中间检验应包括:(1)本节2.
11.
6.
1规定的项目;(2)对危险货物装货处所内各种开口关闭装置的操纵功能进行试验.
1.
11.
8换证检验的项目1.
11.
8.
1换证检验项目与中间检验相同.
2-181.
11.
9证书的签发1.
11.
9.
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1.
11.
9.
2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合格后,应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上签署.
1.
11.
9.
3换证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新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第第第12121212节节节节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的检验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的检验1.
12.
1一般要求1.
12.
1.
1船员舱室设备应符合本法规第13章的有关规定,并备有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1.
12.
2检验种类1.
12.
2.
1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2)换证检验.
1.
12.
3检验要求1.
12.
3.
1检验要求按本节及本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
1.
12.
4图纸审查1.
12.
4.
1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的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应按本章附录Ⅰ2.
12的有关规定提交批准(或备查)的图纸资料.
1.
12.
5建造检验/初次检验的项目1.
12.
5.
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应包括下列项目,并应满足批准的图纸要求:(1)确认船员舱室按批准图纸布置;(2)确认船员舱室设备的配备符合批准图纸,所配备的设备应适应其预定的用途,并处于正常的适用状态;(3)船员起居处所的设备,包括生活、居住和娱乐设施的配备符合批准的图纸.
1.
12.
6换证检验的项目1.
12.
6.
1换证检验的项目和要求与本节2.
12.
5.
1的要求相同.
1.
12.
7证书的签发1.
12.
7.
1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1.
12.
7.
2换证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新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第第第第13131313节节节节签发试航证书的检验签发试航证书的检验签发试航证书的检验签发试航证书的检验1.
13.
1一般要求1.
13.
1.
1船舶试航前,应进行本节所规定的试航检验.
1.
13.
2试航检验1.
13.
2.
1试航检验时,应对下列文件资料进行审查:(1)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试航前确认的文件记录如下:2-19①船体结构检验及舱室试验(需在试航时进行的舱室强度试验除外);②主机、发电机组、锅炉、推进轴系、舵机、锚机、动力燃料/滑油系统等重要机械/设备的试验及检验;③压力容器及其安全装置的试验;④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蓄电池及其配电系统相关设备的检验及试验;⑤主电源及其配电系统相关设备的检验及试验;⑥压载系统、舱底水系统、通风系统的检验及试验;⑦通用应急报警系统、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及其它安全报警系统的检验及试验;⑧船舶的载重线已勘划标识,载重线核定相关条件的检验及试验;⑨舷墙、栏杆、扶梯等人员保护设施的检验;⑩船舶的倾斜试验或空船重量测定报告业经批准;船舶的初始稳性或完工稳性业经批准;防火结构分隔及防火结构完整性的检验;固定/局部灭火系统、便携式灭火设施及通风/供油应急切断系统的检验及试验;脱险通道及脱险通道上的门的检验;舷梯及引水员登乘装置的检验及试验;救生/救助艇筏及其降落登乘装置、海上撤离系统、个人救生设备的检验及试验;通信、导航及广播系统设备的检验及试验;航行设备的检验及试验;2-20避碰规则所要求的信号设备的检验及试验;适用的防污染设备及其系统的检验及试验.
(2)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或等效文件;(3)船舶识别号证明文件(适用时);(4)试航区域声明文件,试航区域应在该船设计图纸批准的航行区域限制范围内;(5)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试航状态的配载及稳性计算书,该稳性计算书应至少包括船舶在试航期间的试航出港、试航过程、试航到港等三种配载状态的稳性校核;(6)其他检验证明资料(适用时).
1.
13.
2.
2船舶试航前,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并确认满足相应要求:(1)确认船舶状态符合批准的试航配载及稳性状态;(2)确认载重线标志的勘划符合批准图纸要求;(3)检查舷墙、栏杆、扶梯、安全绳及其附属装置;(4)检查影响干舷核定的风雨密/水密门、窗等的安装;(5)检查空气管头、通风筒、小舱盖、人孔盖等;(6)对锚泊、系泊设备进行外观检查;(7)确认船上临时大型设施,如物件箱、备件箱、压块等已固定(如有时);(8)确认船舶核定的救生艇筏已配备到位,并处于即刻可用状态.
对于试航的船舶,应确认救生艇筏的配备数量至少为参加试航人员的100%,如核定的船舶救生艇筏数量不够,允许为试航临时增配救生筏,并确认使其处于即刻可用状态;(9)确认船舶配备参加试航人员数量110%的救生衣;(10)确认救生圈数量符合批准图纸要求;(11)检查水龙带、水枪等消防用品按批准图纸配备到位,固定消防系统和消防用品处于即刻可用状态;(12)检查临时起居处所等已增配足够的消防设备(如有时);(13)确认手提灭火器、可移动式灭火器等已固定;(14)检查船舶照明情况;(15)检查报警器、通用报警系统等设备安装、工作情况;(16)检查驾驶系统、广播系统、导航系统、通信及信号系统安装、工作情况.
1.
13.
3证书的签发1.
13.
3.
1在本节2.
13.
2所规定的文件资料审查完成,项目检查合格后,应签发试航检验证书.
2-21附录附录附录附录Ⅰ送审图纸目录送审图纸目录送审图纸目录送审图纸目录111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
1除本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本附录列出了取得法定证书应送审的图纸目录.
每一艘船舶的图纸目录不尽相同,应根据其适用情况确定.
1.
2上述送审的图纸均为一式3份,当图纸项目有重复时,不必重复提交.
1.
3本附录所列出的送审图纸目录按本法规各章的内容进行划分,当出现同一图纸项目既为批准,又为备查时,应视为批准.
2222送审图纸目录送审图纸目录送审图纸目录送审图纸目录2.
1船舶构造2.
1.
1船舶构造包括船体、轮机、电气设备和机舱自动化,其送审图纸目录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建造规范》的有关规定.
2.
2吨位丈量2.
2.
1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图纸(备查):(1)船体说明书;(2)总布置图;(3)型线图;(4)静水力曲线图;(5)主要横剖面图;(6)基本结构图;(7)吨位估算书.
2.
3载重线2.
3.
1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批准:(1)干舷计算书;(2)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3)全船开口(包括门、窗、货舱排水舷口(如有时))布置及结构图;(4)货舱口结构图;(5)货舱盖结构图和强度计算书;(6)甲板室和上层建筑结构图.
2.
3.
2下列图纸和资料供备查:(1)船体说明书;(2)总布置图;(3)主要横剖面图;(4)船体结构强度计算书;(5)各种装载情况稳性计算书;(6)型线图;(7)耐波性模型试验报告(如有时).
2.
3.
3对特殊用途、特殊布置、特殊结构的船舶,必要时可要求增加送审图纸和资料的范围.
2-222.
4稳性2.
4.
1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批准;(1)各种装载情况稳性计算书;(2)许用重心高度曲线图或数值;(3)进水角开口位置及其进水角曲线图或数值;(4)破损稳性计算书(如有要求时);(5)破损控制图(如有要求时).
2.
4.
2下列图纸供备查:(1)总布置图;(2)型线图和型值表;(3)舭龙骨布置图(如设有时);(4)静水力曲线图或数据;(5)稳性横截曲线图或数据;(6)舱室曲线图或数据.
2.
5消防2.
5.
1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批准:(1)结构防火的方式以及有关材料特性的说明;(2)防火区域及舱室防火分隔图;(3)防火舱壁、甲板及门的结构详图;(4)防火门控制原理图;(5)通风系统布置及挡火闸控制图;(6)固定式灭火系统布置图及灭火剂量计算;(7)水灭火系统布置图;(8)固定式探火及失火报警系统布置图;(9)防火控制图;(10)灭火设备及消防用品清单;(11)船舶检验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图纸资料.
2.
6救生设备2.
6.
1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批准:(1)救生设备布置图及设备清册;(2)救生艇属具清册;(3)吊艇架及绞车图.
2.
7无线电设备2.
7.
1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批准:(1)无线电通信设备系统图;(2)无线电通信设备布置图;(3)天线布置图;(4)无线电通信设备明细表.
2.
8航行设备2.
8.
1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批准:(1)航行设备布置图;(2)航行设备系统图;(3)天线布置图;2-23(4)航行设备明细表.
2.
9信号设备2.
9.
1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批准:(1)号灯、号型、号旗和声响信号设备的布置图;(2)号灯、号型、号旗和声响信号设备的规格.
2.
10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结构和设备2.
10.
1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批准:(1)防油污结构与设备说明书;(2)舱底水处理及控制系统图;(3)油水分离设备的电气设备原理图;(4)污油水舱(柜)和污油舱(柜)及其管系布置图;(5)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系统说明书,包括贮存舱(柜)及处理柜的设计说明书(如适用时);(6)全船生活污水污染系统布置图,包括管路、排放接头、应急旁通管路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设备装配图(如适用时);(7)船舶垃圾收集装置及垃圾压制装置(如设有时)配置的说明;(8)使用消耗臭氧物质的系统布置.
2.
11危险货物运输2.
11.
1下列图纸应提交批准(或备查):(1)船舶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类型、装货处所、载运形式等的说明(备查);(2)载运危险货物装货处所的防火布置图;(3)表明载运危险货物特殊要求(包括供水、电气设备和电缆敷设、探火和失火报警、通风、货舱舱底排水系统、人员保护等)的相关图纸.
2.
12船员舱室设备2.
12.
1下列图纸应提交批准:(1)船员舱室布置图;(2)船员舱室设备说明书.
2-24附录附录附录附录Ⅱ证书格式证书格式证书格式证书格式格式JHZS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检验证书簿编号_船名_船籍港_船舶识别号_船检登记号_总吨位_净吨位_发证单位:发证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制2-25格式JHZS/2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检验证书簿使用说明1本证书簿内含以下内容,请妥为保存1.
1船舶照片1.
2技术资料船舶主要项目…船体部分…设备部分…机电部分…1.
3证书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适航证书…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吨位证书…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载重线证书…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京杭运河型船舶航行证书…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临时证书…注:上述技术文件及证书,凡该船持有者在内打有"*"的标记,未持有者则在内打有"—"的标记.
2证书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即失效:2.
1船舶发生影响航行安全的机海损事故而未申请检验时;2.
2船体结构、上层建筑、机械装置、安全设备、防油污设备、固定压载等更改或变化,涉及到规范要求而未经验船部门批准时;2.
3证书中所涉及的适航条件发生变化或要求限期完成的项目没有按期执行时.
2-26格式JHZS/3船名:船舶识别号:船检登记号:照片拍摄时间:船检登记号位置:船舶识别号位置: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位置:四寸以上船舶照片2-27格式JHZS/4船名:船舶识别号:船检登记号:船舶主要项目船舶类型_船舶类型说明_安放龙骨日期_建造完工日期_改建完工日期_船舶制造厂_船舶改建厂_船体部分总长_m船长_m满载水线长_m船宽_m最大船宽_m型深_m最大船高_m空载吃水_m满载吃水_m满载排水量_t空载排水量_t结构型式_航区_急流航段船体材料_货舱的数量_货舱盖型式_水密横舱壁数_双层底位置_防撞边舱位置_进水角位置_固定压载重量(t)材质位置货舱口围板高度(m)位置前端中部后端设备部分锚设备舾装数_锚数量_锚机数量_锚名称型式重量(kg)锚机名称型号功率(kW)制造厂锚链名称直径(mm)长度(m)等级材料2-28格式JHZS/5船名:船舶识别号:船检登记号:舵设备舵数量_主操舵装置型式_应急能源种类_辅助操舵装置型式_舵名称类型舵面积(m2)舵杆直径(mm)舵杆材料主操舵装置名称型号扭矩(kN.
m)制造厂消防设备消火栓_只水枪_______支国际通岸接头_只水灭火系统消防泵类型型号排量(m3/h)压头(MPa)数量安装位置其他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剂或灭火系统种类灭火剂容器剂量(kg或m3)数量保护处所探火/报警器名称型式安装位置数量防火控制图(或消防设备布置图)展示/存放位置_移动式灭火器灭火器种类数量安放位置手提式泡沫枪____套消防员装备____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_套消防水桶_____只太平斧____把砂箱_____个铁扦铁钩_____套手提防爆灯____具2-29格式JHZS/6船名:船舶识别号:船检登记号:救生设备船员总人数_人本船救生设备仅供总人数_人用救生艇名称定员数量机动/非机动艇降落装置的型式额定工作负荷(kN)救生筏型式定员数量救生圈型式数量救生衣型式数量救生服型式数量抛绳设备/遇险烟火信号型式数量航行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信号设备名称数量轮机部分主机型号类型机号额定功率(Kw)额定转速(r/min)制造日期制造厂2-30格式JHZS/6船名:船舶识别号:船检登记号:传动装置、轴系及推进器齿轮箱型号产品编号减速比轴系名称直径(mm)材料推进器种类类型材料直径(mm)螺距(mm)锅炉型号用途设计压力(MPa)工作压力(MPa)蒸发量(kg/h)受热面积(m2)燃料种类制造厂制造日期空气瓶容量(m3)数量用途设计压力(MPa)工作压力(MPa)制造厂制造日期防油污结构与设备油水分离设备型号排量(m3/h)油水报警装置型号安装位置2-31格式JHZS/7船名:船舶识别号:船检登记号:舱柜情况舱柜名称位置容量(m3)电气部分机舱自动化_配电系统_发电设备名称发电机型号额定功率(kW)额定转速(r/min)电流种类及大小额定电压(V)产品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厂原动机型号额定功率(kW)额定转速(r/min)传动方法产品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厂蓄电池组容量无线电设备设备名称频率范围(频道)输出功率(w)型号数量工作类型机号制造厂备注2-32格式JHSH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适航证书船名_船舶识别号_船检登记号_一.
根据我国现行船舶规范、规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港对本船进行了_检验,查明本船安全设备,船舶结构、机械及电气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符合相应的规范、规程,认为本船处于适航状态.
准予航行_航区(航线),作_船用.
二.
本证书有效期至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
下次检验日期:年度检验_中间检验_换证检验/特别定期检验_船底外部检查_四.
记事:发证单位:主任验船师:检验编号:发证日期:发证地点:2-33格式JHSHQZ检验签证栏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2-34格式JHDW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吨位证书船名_船舶识别号_船检登记号_根据________年_对本船吨位进行丈量与计算.
船宽(m)型深(m)船舶种类丈量日期计入总吨位的处所:量吨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型容积(V1)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的型容积(V2)量吨甲板上固定装载货物的开敞处所(V3)总吨位:净吨位:记事:发证单位:主任验船师:检验编号:发证日期:发证地点:2-35格式JHZZ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载重线证书船名_船舶识别号_船检登记号_一、根据_年_规范,船的规定,对本船的干舷核定如下:热带_______毫米(R)夏季_______毫米(X)各干舷的淡水宽限_毫米A级航区_毫米B级航区_毫米C级航区_毫米J1级航段________毫米J2级航段_毫米在船侧处,用以量计的甲板线上缘至_甲板上缘_毫米二、本证书有效期至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记事:发证单位:主任验船师:检验编号:发证日期:发证地点:2-36格式JHZZQZ检验签证栏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2-37格式JHYW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油污证书船名_船舶识别号_船检登记号_船舶种类建造日期主柴油机总功率(kW)一、根据________年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在_港,对本船进行检验,查明本船的防止油污染结构和设备符合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本证书有效期至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记事:发证单位:主任验船师:检验编号:发证日期:发证地点:2-38格式JHYWQZ检验签证栏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2-39格式JHFS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船名_船舶识别号_船检登记号_生活污水处理方式集污舱总容积(m3)一、根据________年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在_港,对本船进行检验,查明本船的防止生活污水的结构和设备符合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本证书有效期至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记事:发证单位:主任验船师:检验编号:发证日期:发证地点:2-40格式JHFSQZ检验签证栏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2-41格式JHLJ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船名_船舶识别号_船检登记号_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数量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总容积(m3)固定式垃圾收集容器数量固定式垃圾收集容器总容积(m3)一、根据________年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港,对本船进行检验,查明本船的防止垃圾污染的结构和设备符合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本证书有效期至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记事:发证单位:主任验船师:检验编号:发证日期:发证地点:2-42格式JHLJQZ检验签证栏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2-43格式JHKQ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船名_船舶识别号_船检登记号_一、根据________年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港,对本船进行检验,查明本船的防止空气污染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符合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下列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装置或系统在2020年1月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设备名称数量船上位置三、本证书有效期至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记事:发证单位:主任验船师:检验编号:发证日期:发证地点:2-44格式JHKQQZ检验签证栏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2-45格式JHCS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船名_船舶识别号_船检登记号_一、根据________年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港,对本船进行检验,查明本船船员舱室设备、系统、装置和布置符合上述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核准本船的布置允许船员人数最多为_人.
三、本证书有效期至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记事:发证单位:主任验船师:检验编号:发证日期:发证地点:2-46格式JHCSQZ检验签证栏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2-47格式JHWS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船名_船舶识别号_船检登记号_一、应_申请,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港*/水域*,对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的技术条件及有关设备进行检验.
该船符合的要求,准予该船装运如下货品:货品名称载货量(t)装货处所(如未尽,则此栏须说明续附页…)二、本证书核准的航线:三、本证书有效期至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记事:发证单位:主任验船师:检验编号:发证日期:发证地点:2-48格式JHWSQZ检验签证栏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2-49格式JHLS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临时证书船名_船舶识别号_船检登记号_一、应_申请,为适应的需要,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港,按照的规定,进行了检验,准予_二、本证书有效期至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记事:发证单位:主任验船师:检验编号:发证日期:发证地点:2-50格式ZSX中华人民共和国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船名_船舶识别号_船检登记号_一.
根据《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港对本船进行了_检验,查明本船安全设备,船舶结构、机械及电气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符合上述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认为本船处于适航状态.
准予航行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航区(航线),作_船用.
二.
本证书有效期至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
下次检验日期:年度检验_中间检验_换证检验(特别检验)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验)四.
记事:发证单位:主任验船师:检验编号:发证日期:发证地点:2-51格式ZSXQZ检验签证栏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2-52格式ZJH中华人民共和国京杭运河型船舶航行证书船名_船舶识别号_船检登记号_一.
根据《京杭运河型船舶检验补充规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港对本船进行了_检验,查明本船安全设备,船舶结构、机械及电气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结构和设备符合上述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认为本船处于适航状态.
准予航行京杭运河水域_航区(航线),作_船用.
二.
本证书有效期至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
下次检验日期:年度检验_中间检验_换证检验(特别检验)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验)四.
记事:发证单位:主任验船师:检验编号:发证日期:发证地点:2-53格式ZJHQZ检验签证栏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2-54格式ZCSH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试航证书船名_船舶识别号_船长(m)船宽(m)型深(m)满载吃水(m)船舶类型主机总功率(kW)总吨位净吨位船舶制造厂船舶所有人一、根据我国现行船舶规范、规程,于年月日,在港对本船进行了检查,认为本船具备试航条件,准予试航,试航时需悬挂试航标志.
二、试航区域:三、核准试航人数:人四、本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五、记事:发证单位:主任验船师:检验编号:发证日期:发证地点:3-1第第第第3333章章章章船舶构造船舶构造船舶构造船舶构造第第第第1111节节节节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3.
1.
1一般要求3.
1.
1.
1除本章明确规定外,船舶强度,结构,布置,结构尺寸,舾装,锅炉和其他压力容器及其,主辅机械,轴系传动装置,管系,电气设备,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材料与焊接等设计、制造、试验和安装尚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现行规范的规定.
3.
1.
1.
2船舶的结构、机电装置和设备中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材料.
3.
1.
1.
3船舶的设计航速应满足安全航行和营运使用的需要.
船舶航行时,其实际航速尚应满足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应规定.
3.
1.
1.
4船舶应按照预定用途进行装载、航行、作业和避风.
第第第第2222节节节节船船船船体体体体3.
2.
1目标3.
2.
1.
1船舶应按照预定的用途和规定的营运环境条件进行设计和建造,并保证在其营运期内只要适当的操作和维护则处于安全和环境友好状态.
3.
2.
1.
2安全和环境友好系指船舶具备足够的(包含适当的、能够反映不确定性的裕度)完整性和稳性,以使因浸水或丧失水密完整性而导致船舶灭失、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或环境污染的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
3.
2.
2功能性要求3.
2.
2.
1船舶设计应使其在完整状态下能经受住营运期内的营运和环境条件(包含适当的、能够反映不确定性的安全裕度),并与其用途相协调,有利于拟载运货物的装卸,避免装卸时造成危及结构安全的损坏.
3.
2.
2.
2船舶应设计成具有适合其预定营运和环境条件的水密和风雨密完整性,船体开口的关闭装置应具有适当强度,船体应适当分舱或采取其他措施以获得足够的抗沉性,包括但不限于设置适当数量的主横舱壁、双层底、防撞边舱或提供储备浮力的舱室.
3.
2.
3一般要求3.
2.
3.
1除本法规第5章第4节B-60和B-100船舶要求的破损稳性外,船长LL为80m及以上的船舶应满足本章3.
2.
4~3.
2.
6的破损稳性要求.
3.
2.
3.
2船长LL小于80m且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满足本章3.
2.
8的破损稳性要求.
3.
2.
4定义3.
2.
4.
1本节定义如下:(1)分舱载重线——系指用以决定船舶分舱的水线;(2)最深分舱载重线——系指核定的船舶夏季载重线;(3)部分载重线——系指空船吃水加上空船吃水与最深分舱载重线之间差值的60%;(4)船舶分舱长度(Ls)——系指船舶处于最深分舱载重线时限制垂向浸水范围的甲板及其以下部分最大投影型长度;(5)船长度Ls中点——系指船舶分舱长度Ls的中点;(6)后端点——系指分舱长度Ls的最后一点;(7)前端点——系指分舱长度Ls的最前一点;3-2(8)船宽(B)——系指在最深分舱载重线或其下的船舶最大型宽;(9)吃水(d)——系指在船长Ls中点处从船型基线至所述水线间的垂直距离;(10)某一处所的渗透率()——系指该处所浸水容积与浸没容积之比;(11)船长LL——系指本法规第5章第1节5.
1.
2.
1所定义的船长;(12)船长LWL——系指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两端的垂线间量得的长度;(13)长上层建筑——系指长度大于0.
15LL,且不小于其高度6倍的上层建筑.
3.
2.
5要求的分舱指数R3.
2.
5.
1本法规旨在给船舶规定一个最低的分舱标准.
3.
2.
5.
2拟提供的分舱程度应由下式所要求的分舱指数R来确定:3/1)0009.
0002.
0(SLR+=式中:Ls——船舶分舱长度,m.
3.
2.
6达到的分舱指数A3.
2.
6.
1一般要求(1)按本条计算所得的达到的分舱指数A应满足:A不小于R;(2)船舶达到的分舱指数A应按下式计算:iispA∑=式中:i——表示所考虑的每一个舱或舱组;pi——表示所考虑的舱或舱组可能浸水的概率,不考虑任何水平分隔;si——表示所考虑的舱或舱组浸水后的生存概率,包括任何水平分隔的影响.
(3)在计算A时应采用水平纵倾;(4)该总和仅包括那些有助于增加达到的分舱指数A值的浸水情况;(5)上述公式所表示的总和应计及整个船长Ls范围内单个舱或两个或更多相邻舱浸水的所有情况;(6)若设有边舱,边舱浸水的所有情况应加入公式所表示的总和中;此外,边舱或舱组和其相邻的内侧舱或舱组之间同时浸水的所有情况也应加入总和,此时假定一矩形穿透扩展至船中心线,但不包括中心线处舱壁的破损;(7)破损的垂向范围假定为从基线向上扩展至水线以上或更高的任一水密水平分隔;然而,如果一个较小范围的破损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则须假定为该范围;(8)如在假定浸水舱范围内设有管子、管弄或隧道,其布置必须保证累进浸水不会扩展到那些假定浸水的舱室以外的其他舱室.
然而,如果证实累进浸水的影响能被容易地控制并且不损害船舶的安全,则可允许较小的累进浸水;(9)在根据本法规进行浸水计算时,只需假定船壳有一个破洞.
3.
2.
6.
2因数pi的计算(1)采用下列注释,根据不同的情况按本条(1)①计算因数pi:x1=从Ls的后端点到所考虑的舱室后端最前部的距离;x2=从Ls的后端点到所考虑的舱室前端最后部的距离;sLxE11=sLxE22=3-3121+=EEE12EEJ=EJJ=′,如0≥E最大无因次破损长sLJ48max=,但不大于0.
24;破损位置沿船长Ls的假定分布密度Ea8.
02.
1+=,但不大于1.
2;破损位置沿船长Ls的假定分布函数)2.
1(25.
04.
0aEF++=:maxJJy=max1JFp=2max2)(4.
0JFq=3321yyF=,如1≤y311=yF,如其他情况123432yyF=,如1≤y1213222+=yyF,如其他情况①每一单个舱的因数pi按以下规定:(a)当所考虑的舱延伸至整个船长Ls:1=ip(b)当所考虑的舱的后端点与Ls的后端点重合时:qpFpi++=a5.
0(c)当所考虑的舱的前端点与Ls的前端点重合时:pFpia5.
01+=(d)当所考虑的舱的两端位于船长Ls的前后端点以内时:ppia=3-4(e)在应用(b)、(c)和(d)公式时,当所考虑的舱室跨越"船长Ls中点"时,这些公式的值应减去一个按公式求得的q值,在此公式中取maxJJy′=计算F2.
(2)若设有边舱,某一边舱的pi值应以按(3)得到的值乘以本条(b)表示内侧处所不浸水的概率的缩减因数r求得.
①某一边舱和其相邻的内侧舱室同时浸水的情况,其pi值应以(3)各公式所得的值乘以因数(1—r)求得;②缩减因数r应按下列求得:当Bbj2.
0≥时:1.
0)02.
008.
03.
2(+++=jBbr,如2.
0≤Bb)36.
002.
0016.
0(+++=BbJr,如2.
0>Bb当Bbj2.
030°,530eCθ=,其他情况;GZmax——以下(range)所给范围内的最大正复原力臂,m,但不大于0.
1m;range——超出平衡角的正复原力臂的范围,(°),但不大于20°;但是此范围应在不能被风雨密关闭的开口被淹没的角度处终止.
eθ——最终横倾平衡角,(°).
②考虑下沉、横倾和纵倾后的最终水线浸没某些开口的下缘,且通过该开口可能发生累进浸水时,取s=0.
这些开口应包括空气管、通风筒和用风雨密门或舱口盖关闭的开口,但可以不包括那些用水密人孔盖和平面舱盖、保持甲板高度完整性的小型水密舱口盖、遥控操作的滑动式水密门、通常在航行中关闭的水密完整的出入门和舱口盖,以及非开启型舷窗关闭的开口.
然而,如果在计算中计及那些累进浸水的舱室,则本条的要求也应适用;③对每一舱或舱组的s应根据所考虑的吃水按下式计算:pisss5.
05.
0+=式中:si——在最深分舱载重线处的s因数;sp——在部分载重线处的s因数.
(2)对于防撞舱壁前面的所有舱室计算所得的s值应等于1,此时假定船舶位于最深分舱载重线并且不限制垂向破损范围;(3)如在所考虑的水线以上设有一水平分隔,应采用以下方法处理:①对水平分隔以下的舱或舱组,其s值应以本条(1)①所得的值乘以按本条(3)③表示该水平分隔以上处所不浸水的概率的缩减因数v求得;②如果由于水平分隔以上处所同时浸水能使指数A增加一个正值,则该舱室或舱组的s值应由按本条(3)①所得的值增加一个因同时浸水按本条(1)①得到的s值乘以(1-v)求得的值;③概率因数vi应按下式计算:dHdHvi=max,假定浸水至分舱载重线以上的水平分隔,式中H是受Hmax限制的一个高度,vi=1,假定的破损范围的最上层水平分隔是在Hmax以下时,式中:H——假定限制垂向破损范围的水平分隔在基线以上的高度,m;Hmax——在基线以上最大可能的垂向破损范围,m,或按下式计算:)5001(056.
0maxSsLLdH+=3.
2.
7渗透率3.
2.
7.
1本法规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计算中,每一处所或某处所的一部分的渗透率应按以下规定3-6取值:储藏处所0.
60;居住处所0.
95;机器处所0.
85;空舱处所0.
95;干货舱0.
70;液体处所0或0.
95.
3.
2.
8船长LL小于80m且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的稳性3.
2.
8.
1船长LL小于80m且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3.
2.
8.
2的假定船侧或船底损坏之后,对于反映与船舶纵倾、强度以及货物相对密度相一致的实际部分装载状态或满载状态的任何营运吃水而言,应符合3.
2.
8.
3中所规定的破损稳性衡准.
这种破损假定为:除机舱外,在船长LL范围内相邻横向舱壁间的任何位置经受破损.
3.
2.
8.
2关于假定损坏的范围和性质规定如下:(1)船侧和船底破损范围如下:船侧破损船底破损纵向范围3231LL3231LL横向范围0.
1B6B垂向范围(自龙骨线量起)自中心线处的船底板型线量起,向上无限制15B(自中心线处的船底板型线量起)(2)如果任何较本条(1)规定的最大范围为小的损坏会造成更为严重的情况,则应对这种损坏予以考虑;(3)如考虑出现本章3.
2.
8.
1中所述的相邻两横向水密舱壁间的损坏,主横向舱壁或形成边舱或双层底舱界限的横向舱壁,均不应假定为受损坏,除非:①相邻舱壁的间距小于本条(1)所规定的假定损坏的纵向范围;或②在横向舱壁上有1个长度大于3.
05m的台阶或凹入部分,位于假定损坏的穿透部分.
由尾尖舱舱壁和尾尖舱顶部所形成的台阶,就本条而言,不应视为台阶.
(4)如果管路、导管或隧道位于假定的损坏范围内,则应作出安排,以使继续的浸水不致经由上述管道而延及在每一损坏情况下假定可浸舱室以外的舱室.
3.
2.
8.
3船舶破损后的浮态和剩余稳性应满足以下要求:(1)考虑到下沉、横倾和纵倾的最后水线,应在可能发生继续浸水的任何开口的下缘以下.
这种开口应包括空气管和以风雨密门或风雨密舱盖关闭的开口;(2)在浸水的最终阶段,不对称浸水所产生的横倾角不得超过15°;(3)在浸水最终阶段,按固定排水量法计算的初稳性高度应不小于0.
1m;(4)在浸水最终阶段,剩余复原力臂曲线在平衡角以外至进水角或消失角(取小者)至少有10°的正值范围,此范围内该曲线下的面积应不小于0.
01m·rad.
在计算剩余复原力臂曲线的面积时,若平衡角以外至进水角或消失角(取小者)的角度大于20°时,取20°;3-7(5)本条(4)所述的剩余复原力臂在平衡角以外至进水角或消失角(取小者)可以减小到最小5°的正值范围,此时该范围内曲线下的面积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值a:θ001.
002.
0=am·rad式中:θ——剩余复原力臂在平衡以外至进水角或消失角,取小者,(°).
(6)在浸水中间阶段应有足够的剩余稳性;(7)本条中的进水角应选取非破损范围的进水点进行计算,如果某一进水点位于假定的破损范围,则可不计及该进水点的影响.
3.
2.
8.
4破损稳性计算应考虑到船舶的设计特点,受损舱室的布置、形状和容量,以及液体的分布相对密度和自由液面的影响.
这些计算应按照下列规定:(1)应考虑到任何空的或部分装载的舱柜所载货物的相对密度,以及受损舱室中液体的任何流出量;(2)破损而浸水的处所的渗透率见本章3.
2.
7.
1;(3)直接位于船侧损坏范围之上的任何上层建筑的浮力,不予考虑.
但是,在损坏范围以外的上层建筑未浸水部分,只要是以水密舱壁与损坏处所相分隔,并且符合本条(1)关于这些未受损坏处所的要求,则可予以考虑.
在上层建筑内的水密舱壁上装设铰链水密门,是可以接受的;(4)对于每一个别舱室,自由液面的影响应按5°横倾角来计算.
对于部分装载的舱柜,可要求或允许按大于5°横倾角来计算自由液面的修正;(5)在计算消耗液体的自由液面影响时,应假定对于每一类液体,至少横向有1对舱柜或者中心线上有1个舱柜具有自由液面,同时,对之加以考虑的这个舱柜或这组舱柜,应是自由液面影响最大者.
3.
2.
9稳性资料3.
2.
9.
1应向船长提供必要的可靠资料,以使船长能在各种营运情况下通过迅速而简便的方法得到有关船舶稳性的准确指导.
这些资料包括:(1)确保符合有关完整稳性要求和本章3.
2.
3至3.
2.
8要求的最小营运初稳性高度(GM)对吃水的关系曲线,也可选择相应的最大许用重心高度(KG)对吃水的曲线,或与这些曲线等效的其他资料;(2)有关横贯浸水装置的操作说明;(3)破损后维持稳性所必需的所有其他数据和辅助措施.
3.
2.
9.
2为了提供本章3.
2.
9.
1(1)所指的资料,如果所用的极限GM(或KG)值从有关分舱指数的计算中求得,则此极限GM应在最深分舱载重线和部分载重线之间呈线性变化.
在此情况下,如部分载重线吃水的最小GM值由分舱指数的计算求得,则此GM值应假定为在低于部分载重线的各较小吃水时的GM值,除非应用完整稳性的要求.
3.
2.
10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与尾管3.
2.
10.
1船舶应设有通至干舷甲板的水密的防撞舱壁.
此舱壁应位于距首垂线不小于船长LWL的5%,不大于船长LWL的8%.
3.
2.
10.
2如船舶水线以下的任何部分自首垂线向前延伸,例如球鼻首,则本章3.
2.
10.
1规定的距离应自下列各点之一来量计,取其较小值:(1)这类延伸部分的长度中点;(2)首垂线以前船长LWL的1.
5%处;(3)首垂线以前3m处.
3.
2.
10.
3防撞舱壁在本章3.
2.
10.
1或3.
2.
10.
2所指范围内可以具有台阶或凹入.
位于干舷甲板以下的防撞舱壁上仅可通过1根管子以处理艏尖舱内的液体,首尖舱如被纵向分隔成两个分舱以3-8装载不同的液体时,则每一分舱可各装1根穿过防撞舱壁的管子,该管子应装有能在干舷甲板以上操作的适当阀件,其阀体应装在首尖舱内的防撞舱壁上.
如果所有营运情况下阀均可迅速到达,且其所在处所不是装货处所,则可允许阀设于防撞舱壁的后面,该阀可不必设置在干舷甲板或舱室甲板以上进行控制的机构.
所有阀应为钢质、青铜或其他认可的延性材料,不得采用普通铸铁或类似材料的阀.
3.
2.
10.
4当船舶首部设有长上层建筑时,其防撞舱壁应风雨密延伸至干舷甲板的上一层甲板.
此延伸部分不必直接设于下面舱壁之上,但应位于本章3.
2.
10.
1或3.
2.
10.
2规定的限度内(本章3.
2.
10.
5允许的情况除外),并且形成台阶部分的甲板应有效地做成风雨密.
3.
2.
10.
5当设有首门且装货斜坡道形成防撞舱壁在干舷甲板以上的延伸部分时,高出干舷甲板2.
3m的坡道部分可以向前伸展超过本章3.
2.
10.
1或3.
2.
10.
2规定的限度.
坡道全长范围内都应风雨密.
3.
2.
10.
6干舷甲板以上防撞舱壁延伸部分的开口数,在适应船舶设计及正常作业情况下应减至最少.
所有这类开口应能够风雨密关闭.
3.
2.
10.
7必须设置将机器处所与前后载货和载客处所隔开的舱壁,此舱壁应作成水密向上延伸至干舷甲板.
3.
2.
10.
8尾管应封闭在具有适当容积的一个(或多个)水密处所内.
也可允许采取其他措施,使在尾管受损的情况下向船体内渗水的危险减少到最小程度.
3.
2.
11双层底3.
2.
11.
1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设置双层底,且在适应船舶设计及船舶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应尽量实际可能自防撞舱壁延伸至尾尖舱舱壁.
3.
2.
11.
2双层底的内底应延伸至船舷两侧,以保护船底至舭部弯曲处.
3.
2.
11.
3设于双层底内且与货舱排水装置相连的小阱,不应向下延伸至超过所需的深度,该污水阱底板至船底的距离应不小于300mm,但可以准许轴隧后端的污水阱延伸至外底.
其他的阱,如其布置能起到符合本章3.
2.
11的双层底所提供的同等保护作用,则可接受.
3.
2.
11.
4在专供装载液体的水密舱内,如认为当该舱的船底破损时不致因此有损于船舶的安全,则可不设双层底.
3.
2.
11.
5对于按照本章3.
2.
11.
1和3.
2.
11.
4未设置双层底的任何部分,或设置异常双层底,应证实船舶能够承受3.
2.
11.
6规定的破损.
3.
2.
11.
6船底任何一处(不包括机舱边界横向水密舱壁)遭受本条(2)规定的破损时,能够满足本章规定的相应的船舶剩余稳性衡准,则认为其符合要求.
其中,应对所有工况按照本章3.
2.
6.
3(1)①~②进行计算的Si不小于1.
0.
符合本法规其他部分规定的破损稳性要求的船舶可满足其相应的剩余稳性衡准:(1)这类处所浸水不应使船舶其他部分的应急电源和照明系统、内部通讯、信号设备或其他应急装置无法操作;(2)假定破损范围如下:自船首垂线起0.
3LL内船舶其他部分纵向范围3231LL或14.
5m,取小者3231LL或14.
5m,取小者横向范围6B6B或5m,取小者3-9垂向范围(自龙骨线量起)20B20B(3)如果范围小于本条(2)所规定之最大破损的任何破损会导致更为恶劣的工况,则应计及这种破损.
3.
2.
12水密舱壁和内部甲板上的开口3.
2.
12.
1为适应船舶设计和船舶正常作业,水密分隔上的开口数量应保持最少.
凡是为了出入、管路、通风、电缆等需要而穿过水密舱壁和内部甲板时,须设有保持水密完整性的装置.
如果表明任何累进浸水能易于控制并且不损害船舶安全,则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允许放宽对干舷甲板以上的开口的水密性要求.
3.
2.
12.
2为确保在航行中使用的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而设置的门应是滑动水密门,该门能从驾驶室遥控关闭,也能从舱壁的每一边就地操纵.
在控制位置应装设显示门是开启或关闭的指示器,并且在门关闭时发出声响报警.
在主动力失灵时,动力、控制和指示器应能工作.
特别应注意减少控制系统失灵的影响.
每一个动力操纵的滑动式水密门应有一个独立的手动机械操纵装置.
该装置应能从门的任一边用手开启和关闭该门.
3.
2.
12.
3用以保证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且通常在航行时关闭的出入门和舱盖,应在该处和驾驶室装设显示这些门或舱盖是开启还是关闭的设施.
每一个此类门或舱盖应张贴一个不可常开或未经许可不可开启的警示标志.
这类门或舱盖的使用应经值班驾驶员批准.
3.
2.
12.
4可以装设结构良好的水密门或坡道用作大型货物处所的内部分隔,条件是船舶检验机构确信此种门或坡道是必要的.
这些门或坡道可以是铰链的、滚动的或滑动的门或坡道,但不应是遥控操纵的.
此类门或坡道应在开航前关妥,并应在航行中保持关闭;此类门或坡道在港内开启的时间和船舶离港前关闭的时间应记入航海日志中.
如果在航程中需要通过任何此类门或坡道,则应设有适当装置以防未经许可的开启.
3.
2.
12.
5为保证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在航行中保持永久关闭的其他关闭装置,应有一个不可开启的警示标志.
用螺栓紧固盖子的人孔不必设此警示标志.
3.
2.
13舱壁甲板以下外板上的开口3.
2.
13.
1外板上的开口数量应在适应船舶设计及船舶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减至最少.
3.
2.
13.
2任何外板开口的关闭设备的布置及效用,应与其预定的用途及装设的位置相适应.
3.
2.
13.
3所有的舷窗,凡窗槛低于舱壁甲板,其构造应能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未经船长许可而开启.
3.
2.
13.
4所有的舷窗均应装设有效的内侧铰链舷窗盖,其布置应能方便和有效地关闭及紧固成水密.
但距首垂线船舶长度LWL的1/8以后处,在沿舷侧平行于舱壁甲板边线、且其最低点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以上3.
7m加船宽的2.
5%所绘的线以上的舷窗盖,可为可移式的,但按本法规第5章要求永久连接于其相应位置者除外,这些可移式舷窗盖应存放于其所属的舷窗附近.
3.
2.
13.
5航行时不能到达的舷窗及其舷窗盖,应在船离港前关闭并紧固.
3.
2.
13.
6凡专供载货的处所不应装设舷窗.
3.
2.
13.
7不应在舱壁甲板以下的外板上装设自动通风舷窗.
3.
2.
13.
8外板上的排水孔、卫生水排泄孔及其他类似开口,应减至最少数量,可采用每一排水口能供尽可能多的卫生水管及其他管道共用,或采用其他适当的办法.
3.
2.
13.
9外板上的所有进水口及排水口,均应装设防止水意外进入船内的有效的并且易接近的装置.
根据本法规第5章要求,在舱壁甲板以下穿过外板的每一独立排水口,应设有1只自动止回阀.
此阀应具有由舱壁甲板以上将其关闭的可靠装置,或者以2只无此项关闭装置的自动止回阀代替,其中内端的1只阀应设于最深分舱载重线以上,并能在营运状态下随时进行检查.
如设置有可靠关闭装置的阀,其在舱壁甲板以上的操纵位置应随时易于到达,并应设有表明阀门开启或3-10关闭的指示装置.
本法规第5章的要求应适用于从舱壁甲板以上穿过外板的排水孔.
3.
2.
13.
10与机器运转有关的机器处所的主、辅海水进水口和排水口,应在管子与外板之间或管子与装配在外板上的阀箱之间易于到达处装设阀.
这些阀可就地控制,并应备有表明阀开启或关闭的指示器.
3.
2.
13.
11本章3.
2.
13所要求的外板配件和阀应为钢质、青铜或其他认可的延性材料.
不应采用普通铸铁或类似材料的阀.
本章3.
2.
13所指的管子应为钢质或认可的其他等效材料.
3.
2.
14外部开口3.
2.
14.
1所有通向在破损分析中假定为完整的且位于最终水线以下的舱室的外部开口,应要求水密.
3.
2.
14.
2根据本章3.
2.
14.
1要求水密的外部开口应有足够的强度,除货舱盖外,在驾驶室应设有指示器.
3.
2.
14.
3在限制垂向破损范围的甲板以下的船壳外板上的开口,在航行时应保持永久关闭.
如果在航程中需要通过任何这类开口,则应设有适当装置以防未经许可的开启.
3.
2.
14.
4为保证外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在航行中保持永久关闭的其他关闭装置,应有一个保持关闭的警示标志.
用螺栓紧固盖子的人孔不必设此警示标志.
3.
2.
15水密舱壁等的构造与试验3.
2.
15.
1无论横向或纵向的每一水密分舱舱壁的构造应有适当的强度来承受船舶在破损时可能遭受的最大水头压力,至少应能承受到限界线的水头压力.
这些舱壁的构造应经认可.
3.
2.
15.
2舱壁上的台阶及凹入均应水密,并与其所在处所的舱壁具有同等强度.
如肋骨或横梁穿过水密甲板或舱壁,则此甲板或舱壁应在不用木材或水泥的情况下做成结构上的水密.
3.
2.
15.
3对各主要舱室并不强制要求灌水试验.
但如不进行灌水试验,则必须进行冲水试验,此试验应尽量在接近船舶的舾装阶段之前进行.
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对水密舱壁进行全面的检查.
3.
2.
15.
4首尖舱、双层底(包括箱形龙骨)及内壳板均应以相当于本章3.
2.
15.
1要求的水头作试验.
3.
2.
15.
5供装载液体并形成船舶分舱部分的舱柜,应以高达最深分舱载重线或相当于该舱所在处由龙骨上缘至限界线高度2/3的水头(取其较大值)试验其密性,但在任何情况下,试验水头不得低于该舱舱顶以上0.
9m.
3.
2.
15.
6按本章3.
2.
15.
4和3.
2.
15.
5所述的试验,其目的在于确保分舱结构布置是水密的,并非作为该舱用作装载燃油或其他特殊用途的合格试验,对此项要求较高的特性试验,可要求按照液体进入舱内或其连接部分可达到的高度进行.
3.
2.
16水密甲板、围壁通道等的构造与试验3.
2.
16.
1水密甲板、围壁通道、隧道、箱形龙骨及通风管道,均应与相应高度的水密舱壁具有同等的强度.
并采取相应的水密措施与关闭其开口的装置.
水密通风管道及围壁通道应至少向上延伸到干舷甲板.
3.
2.
16.
2完工以后,水密甲板应作冲水或灌水试验,而水密围壁通道、隧道和通风管道则应作冲水试验.
3.
2.
17水密门的构造与试验3.
2.
17.
1直立式水密门的门框,其底部不得有可能积聚污秽的槽,以免妨碍门的正常关闭.
3.
2.
17.
2水密门应以其在浸水最终或中间阶段可能承受的水头作水压试验.
如因可能损害绝缘件或舾装件而未对个别门作试验,可代之按门的类型和大小对个别门作原型压力试验且试验压力应至少与预定安装位置所要求的水头相符.
原型试验应在门安装之前进行.
门在船上安装的方3-11法和程序与原型试验所用安装方法和程序相符.
每扇门在船上装好后,应检查其是否在舱壁和门框之间正确就位.
3.
2.
18破损控制3.
2.
18.
1破损控制(适用于有破损稳性要求的船舶)(1)为了指导高级船员,在驾驶室内应有永久性张贴的或可随时使用的示意图,该图应清晰地标明各层甲板及货舱的水密舱室边界,在这些边界上的开口及其关闭方法与其控制装置的位置,以及用来校正船舶由于浸水而倾斜的装置.
此外,还应给船上高级船员提供载有上述资料的小册子①.
(2)水密舱壁上的所有滑动门和铰链门都应设有指示器.
在驾驶室内应显示这些门是开启还是关闭的指示.
此外,认为如开着或未很好关紧会导致严重进水的舷门或其他开口,也应设置此类指示器.
(3)安全须知:1一般的安全须知中应列出在船舶正常营运时为保持水密完整性所需的设备、条件和操作程序;2特别的安全须知中应列出对船舶和船员的生存至关重要的各种事项(即关闭装置、货物系固和声响报警等等).
3.
2.
19货舱水位探测器3.
2.
19.
1对船长LL小于80m的船舶,如干舷甲板以下的单一货舱或干舷甲板以下的数个货舱未由至少一道达到该层甲板的水密舱壁所分隔,则应在该单一处所或数个处所内装设水位探测器②.
3.
2.
19.
2本章3.
2.
19.
1要求的水位探测器应:(1)当货舱水位达到内底以上不少于0.
3m时发出一次听觉和视觉报警,当水位达到不超过货舱平均深度15%时再发出一次听觉和视觉报警;和(2)设在货舱后端,或货舱最低部分以上(如内底不与设计水线相平行时).
如桁材或局部水密舱壁设在内底以上,则需增设探测器.
3.
2.
19.
3在货舱长度范围内每舷设有至少从内底延伸至干舷甲板的水密边舱的货舱,不必装设本章3.
2.
19.
1要求的水位探测器.
第第第第3333节节节节轮轮轮轮机机机机3.
2.
1目标3.
2.
1.
1船上的所有机械设备以及相关的管系和应能:(1)其设计和构造应适合它们的用途;(2)其安装和防护应充分考虑到使运动部件、热表面和其他危险情况对船上人员的伤害降至最低程度;(3)其设计应注意到结构所用的材料、设备用途以及会遇到的工作条件和船上环境条件.
3.
2.
2功能要求3.
2.
2.
1船上机械设备、管系、阀件、及控制系统的设计、布置和构造应能满足其用途,并具有适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①参见本局接受的MSC.
1/Circ.
1245通函《向船长提供破损控制图和资料指南》.
②参见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
188(79)决议通过的《散货船和除散货船以外的单舱货船水位探测器性能标准》.
3-123.
2.
2.
2机器处所、可燃或有毒气体积聚及人员进入的处所,应确保有足够的通风.
3.
2.
2.
3各种管路、传动杆通过水密舱壁时应保证水密.
3.
2.
2.
4船舶应具备有效的抽排水设备,其设计和布置应能保证舱室积水的有效排出.
3.
2.
2.
5航经急流航段的船舶主推进轴系应设有制动装置.
3.
2.
2.
6航经三峡大坝的船舶应设双主推进装置.
3.
2.
3一般要求3.
2.
3.
1主、辅机和轴系传动装置以及与船舶安全有关的机械设备,其设计、选型和布置,应能保证安装于船上后,在船舶正浮时以及向任一舷横倾至15°和任一舷横摇至22.
5°,并同时首、尾纵摇7.
5°时能正常工作.
应急发电机组的柴油机、应急消防泵及其原动机应能在船舶横倾22.
5°和横摇22.
5°,并同时首、尾纵摇10°时正常工作.
3.
2.
3.
2重要机器处所内主、辅机及各种设备的布置,应有足够的通道,以便于操纵、维护和检修.
3.
2.
3.
3机座、推力轴承座及其他固定架的结构应牢固,机械设备应牢固地固定在船体基座上.
3.
2.
3.
4锅炉、机器的各部分,所有蒸汽、液压、气动和其他系统及其相关的承受内部压力的,在首次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包括压力试验在内的相应试验.
3.
2.
4后退措施3.
2.
4.
1主推进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倒车功率,以确保在所有正常情况下都能适当地控制船舶.
3.
2.
4.
2对具有换向离合装置、可调螺距螺旋桨的主推进系统,倒车运转时不应使推进机械装置过载.
3.
2.
4.
3主机或主推进装置的换向时间应不大于15s,并具有在合理的距离内使船舶从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到停止的能力.
3.
2.
5通信3.
2.
5.
1机舱控制主机的处所与驾驶台之间至少应设有2套独立的通信设备,其中1套应为能在机舱和驾驶台均可显示指令和回令的传令钟.
其他可以控制推进器速度和方向的任何处所也应配备适当的通信设施,以便接收来自驾驶室和机舱的指令.
3.
2.
5.
2机舱与设有发电机组或重要用途辅助锅炉的处所之间具有不可通行的舱壁隔离时,亦应有必要的通信设备.
3.
2.
6通风3.
2.
6.
1机器处所应有良好的通风,以保证该处所人员的安全与舒适,以及机器运行时有足够的空气供给.
3.
2.
6.
2所有可能积聚蒸汽、可燃或有毒气体的处所,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有足够的通风.
3.
2.
6.
3人员偶尔需要进入的舱室,在人员进入前应进行适当的通风.
3.
2.
7急流航段和三峡库区船舶的附加要求3.
2.
7.
1通过三峡大坝的船舶应至少安装双主推进装置.
3.
2.
7.
2航行于急流航段的船舶的气笛空气瓶应是独立的,且驾驶室应装有显示空气瓶压力的压力表.
如空气压缩机是独立的,且能自动控制,则气笛空气瓶可以和杂用空气瓶共用.
3.
2.
7.
3航行于急流航段的船舶,其主推进轴系应装有制动装置,且应在主机控制处设有制动离合的标记.
3.
2.
8泵和管系3-133.
2.
8.
1除另有说明外,管子、阀件和应用钢、铸铁、铜、铜合金或其他适合于其用途的材料来制造.
3.
2.
8.
2使用时压力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管路应在泵的输出端管路上设置安全阀.
由燃油或滑油管路安全阀溢出的燃油或滑油应流回至泵的吸入端或舱柜内.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不超过管路的设计压力.
3.
2.
8.
3管路应加以固定,并应能避免因温度变化或船体变形而损坏.
3.
2.
8.
4管子穿过水密或气密结构处,应采用贯通配件或座板,并确保该结构的完整性.
3.
2.
8.
5当管系中的非金属管穿过水密舱壁、防火舱壁或甲板时,在非金属管损坏后应不致破坏这些舱壁和甲板的完整性.
3.
2.
8.
6对有破舱稳性要求的船舶,如在假定的破损范围内设有管系,则管系布置应保证继续浸水不会通过这些管路扩展到那些假定浸水的舱室以外的其他舱室.
3.
2.
8.
7淡水管不应通过油舱,油管也不应通过淡水舱,不可避免时,应在油密隧道或套管内通过.
其他管子通过燃油舱时,管壁应加厚,且不应有可拆接头.
3.
2.
8.
8蒸汽管、油管、水管、油柜和其他液体容器应避免设在配电板上方及后面.
如管路必须通过时,则不应有可拆接头.
油管及油柜尚应避免设在锅炉、烟道、蒸汽管、柴油机增压器、排气管及消声器等的上方.
如有困难时,则应采取防止油类滴落在上述管路或设备的热表面上的措施.
3.
2.
8.
9所有蒸汽管、排气管和温度较高的管路应包扎绝热材料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可拆接头及阀件的绝热材料应便于更换.
3.
2.
8.
10布置在货舱、锚链舱内及其他处所内易受碰损的管子,应具有可靠的、便于拆卸的防护罩.
3.
2.
8.
11海水箱的布置应满足需供水设备的足够供水,其开口应有足够的面积,对航行于水草等杂物较多的航段的船舶尚应适当地增大有效通流面积.
3.
2.
9动力管系3.
2.
9.
1一般要求(1)主机单机功率超过370kW时,对1台主机的船舶应设置备用燃油供给泵;对2台或多台主机功率相当的船舶,若主机均自带燃油供给泵时,可不设备用燃油泵或备品泵;(2)主机单机功率超过370kW时,对1台主机的船舶应设置备用滑油泵;对2台或多台主机功率相当的船舶,若主机均自带滑油泵时,可不设备用滑油泵或备品泵;(3)主机单机功率超过370kW时,对1台主机的船舶应设置备用冷却水泵;对2台或多台主机功率相当的船舶,若主机均自带冷却水泵时,可不设备用冷却水泵或备品泵.
3.
2.
9.
2锅炉、压力容器和锅炉给水系统(1)锅炉、锅炉部件、和压力容器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可靠的结构;(2)每台锅炉上至少应装有2只排量足够的安全阀.
小型辅助锅炉(即蒸发量不超过1000kg/h,且设计压力不超过0.
78MPa的锅炉)可只装1只安全阀.
安全阀应有手动开启装置,且能在安全处所操作;(3)对船舶安全所必需的并设计有特定水位的每台锅炉,至少应设有2套指示水位的装置.
其中至少有1套是直接读数的玻璃水位表.
小型辅助锅炉可仅设1只有防护设施的玻璃管水位表和1套(不少于2个)水位旋塞;(4)重要用途的辅助锅炉可仅设1套包括给水泵在内的独立给水系统,但应备有1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给水备品泵.
小型辅助锅炉和废气锅炉可不设备品泵;(5)给水管系应有适当布置,以阻止对锅炉产生不利影响的油或其他污物进入锅炉;(6)对无人监控的每台燃油锅炉,应有水位过低、空气供给发生故障或火焰熄灭时能停止燃油供应和发出警报的安全装置.
3-143.
2.
9.
3蒸汽管系(1)蒸汽管及其,其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能承受其可能遇到的最大的工作压力;(2)所有蒸汽管路系统应采取措施,防止或避免管子因膨胀或收缩而产生过大的应力;(3)可能发生危险性水击的每一蒸汽管应设有泄水设施;(4)若蒸汽管和可能受到高于其设计压力的蒸汽的作用,则应安装适当的减压阀、安全阀和压力表.
3.
2.
9.
4压缩空气系统(1)压缩空气系统的任何部件,以及由于空气压力部件的泄漏而可能造成超压危险的空气压缩机和冷却器的水套或外壳应设有防止超压的设施.
整个系统应设有适当的压力释放装置;(2)气缸直径大于230mm主推进柴油机的起动空气装置,应适当防止其起动空气管中发生回火和内部爆炸的影响;(3)起动空气压缩机的所有排出管应直接通至起动空气瓶,由空气瓶通至主机或辅机的所有起动空气管应与空气压缩机的排出管完全分开;(4)应采取措施以使进入压缩空气系统的油降至最少,并能为这些系统放泄油和水.
3.
2.
10舱底水管系3.
2.
10.
1船舶应具备有效的抽排水设备,其吸水和排水装置的布置,应能保证任何分舱或其他水密空间的积水均能抽除和排干,但固定用来装载淡水、压载水、燃油或液体物质,以及设有在所有实际情况下能够使用其他有效抽除设施的处所除外.
不影响船舶安全的密闭空舱等类似处所可应用手动泵或其他有效的排水设施.
3.
2.
10.
2舱底排水管的布置应能防止舷外的水或压载舱内的水进入货舱、机器处所或其他舱室.
3.
2.
10.
3首尾尖舱如作干舱及首尖舱以上的锚链舱和水密舱室的舱底水可用排量足够的手动泵排水.
3.
2.
10.
4尾尖舱以上的围蔽舱室和舵机室的舱底水可用排量足够的手动泵排水.
3.
2.
10.
5所有与舱底排水设备有关的阀箱和手动阀应设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到达之处.
3.
2.
10.
6独立动力的卫生泵、压载泵及总用泵,如排量足够且与舱底排水系统有适当的连接时,均可作为独立动力舱底泵.
喷射水泵如有适当压力的水泵供水且排量足够,亦可作为舱底泵,但不应用于抽吸含油污水.
3.
2.
10.
7主推进装置、主发电机组、主推进电机所在处所应设直通舱底泵的吸口,该吸口直径应不小于该船舱底水总管的内径.
3.
2.
10.
8主推进装置、主发电机组、主推进电机所在处所内舱底水排除装置的布置,应在船舶正浮或横倾不大于5°时,至少能通过2个舱底水吸口进行排水,其中之一应为支吸口,另一个为直通舱底泵吸口.
3.
2.
10.
9主推进装置、主发电机组、主推进电机所在处所还应设应急舱底水吸口,该吸口应与舱底泵以外的排量最大的泵(滚装处所的舱底排水泵、敞口集装箱船的货舱排水泵除外)进口相连,吸口直径应不小于该泵进口直径.
主机总功率不超过440kW的船舶、推进电机总功率不超过440kW的电力推进船舶,可不设应急舱底水吸口.
3.
2.
10.
10若设有应急舱底水吸口时,直通舱底泵吸口和应急舱底水吸口所抽吸的水应分别从各自的排水孔排水,且2个排水孔应分置两舷.
3.
2.
10.
11所有舱底水吸水管路,直至与泵连接为止,应与其他管路独立.
3.
2.
10.
12位于干舷甲板上封闭的货物处所应设有排水装置:(1)当船舶横倾超过5°时,其干舷使干舷甲板边缘浸水,则必须设有足够数量适当尺寸的泄水孔直接将水排向舷外;3-15(2)当船舶横倾为5°或小于5°时,其干舷使干舷甲板边缘浸水,则干舷甲板上的封闭货物处所内排出的水,应导向一个或多个容量足够的处所,这类处所应设有高水位报警器和向舷外排放的合适装置.
此外,还应确保:1泄水孔的数量、尺寸与布置应能防止被排放水的不合理积聚;2排放装置应尽可能考虑任何一种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3受危险物质污染的水不应排向机器处所或其他可能存在着火源的处所;4若封闭的货物处所是由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保护,则甲板泄水孔应设有防止此类窒息性气体逸漏的装置.
3.
3.
10.
13舱底排水设备(1)船长超过91.
5m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与主舱底排水系统相连接的2台独立动力泵;对船长不超过91.
5m的船舶,可配备1台独立动力泵和1台主机带动的泵;对船长不超过65m的船舶,舱底泵可仅设1台主机带动的泵;(2)敞口集装箱船应至少配备2台独立动力舱底泵,且能在任何营运情况下,将开敞货舱内的舱底水直接向舷外排放.
如开敞货舱内装载有危险货物,则应采用机舱以外的舱底泵向舷外直接排放该货舱的舱底水.
3.
2.
11柴油机3.
2.
11.
1柴油机应具有110%额定功率运转的能力.
3.
2.
11.
2靠近主机操纵台处,应设有迅速切断燃油或其他有效的紧急停车装置,该装置应独立于驾驶室控制系统.
3.
2.
11.
3柴油机弹性安装时,柴油机和隔震器的线性振动(稳态值和瞬时值)均应不大于制造厂的规定,且因振动引起的轴线偏差不应使系统各部件产生过大的负荷.
3.
2.
11.
4气缸直径大于230mm的柴油机,每个气缸盖上应装有安全阀.
安全阀排气口的位置应使排出的气体不致造成危害.
3.
2.
11.
5气缸直径等于或大于200mm或曲轴箱总容积大于0.
6m3333的柴油机,曲轴箱上应装设有足够释放面积和经认可的防爆门,其布置或采用的设施应保证排出的气体对人员伤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程度.
3.
2.
11.
6对仅用压缩空气起动的主机,至少应设容量相当的2只空气瓶供主机起动用.
对额定功率小于220kW且带有离合器装置的单机船舶,可仅设1只空气瓶.
空气瓶应具有足够的总容量.
3.
2.
11.
7对仅用压缩空气起动的主机,至少应设2套排量相当的充气设备供主机起动用,其中1套应由主机以外动力驱动;主机额定功率小于110kW时,其中1套充气设备可为手动空气压缩机.
充气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总排量.
3.
2.
11.
8起动用的蓄电池组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并可随时进行充电,且为起动柴油机专用.
3.
2.
11.
9对同时具备压缩空气和蓄电池起动的主机,起动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容量.
3.
2.
11.
10柴油机一般应装有当其滑油压力明显下降时的声光信号的报警装置,但对飞溅润滑者除外.
柴油机应装有冷却液(如淡水冷却水、冷却油等)高温的声光信号的报警装置.
3.
2.
11.
11应急发电机组的柴油机和应急消防泵的原动机应具有低温起动性能.
3.
2.
11.
12主机应装有可靠的调速器,使主机的转速不超过额定转速的115%.
当主机额定功率大于220kW,且能与传动轴系脱开或传动可调螺距螺旋桨时,还应装有超速保护装置,以防止主机转速超过额定转速的120%.
3.
2.
11.
13带动发电机的柴油机应装有调速特性符合要求的调速器.
当额定功率大于220kW时,还应装有超速保护装置,以防止柴油机转速超过额定转速的115%.
3.
2.
12齿轮传动装置3.
2.
12.
1齿轮传动装置的设计和构造应能承受一切运行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最大工作应力.
3-163.
2.
12.
2齿轮传动装置应设有独立的滑油系统.
3.
2.
12.
3输入功率大于370kW的具有独立压力循环润滑系统的齿轮传动装置,应设置1台备用滑油泵.
如同时装有2台或多台齿轮传动装置时,可不设备用滑油泵或备品泵.
3.
2.
12.
4齿轮传动装置应设有滑油低压报警装置.
输入功率大于1470kW的齿轮传动装置还应设有滑油高温报警装置.
3.
2.
12.
5液压控制的齿轮传动装置,应有应急的机械联接机构,以便在液压系统出现故障时仍能保证船舶具有一定的航行能力.
3.
2.
13轴系和螺旋桨3.
2.
13.
1轴系及其传动装置(1)主推进轴系及其传动装置的设计和构造,应经得住一切运行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最大工作应力;(2)单桨船舶的离合装置应设有机械联接装置以便在应急情况时能传递必要的功率;(3)单桨船舶轴系的液力传动装置,应设有应急的机械联接机构,以便当液压系统失灵时能够传递足够的功率;(4)液力传动装置的滑油系统应是独立的循环系统;(5)液力传动装置的滑油系统,除应装设滑油温度计及压力表外,还应设有高温和低压的报警装置;(6)液压可调螺距的操纵系统,应能灵敏而准确地控制所需桨叶的角度.
3.
2.
13.
2轴系振动与校中(1)单机额定功率等于或大于220kW的主柴油机推进系统和重要用途的辅柴油机系统应在常用转速范围内没有过大的扭转振动,否则应根据不同情况设转速禁区或采取必要的减振措施.
(2)单机额定功率等于或大于220kW的具有尾轴架的轴系,或尾轴轴承间距与尾轴直径之比值大于40的轴系,或具有万向联轴器的轴系,应在常用转速范围内没有过大的回旋振动,否则应设转速禁区或采取必要的调频措施.
(3)主推进轴系的校中和轴承的布置,应使轴系具有合理的轴承反力和轴弯曲力矩.
并使由于船体变形或轴承磨损而对轴系校中产生的影响减到最小.
3.
2.
13.
3螺旋桨(1)螺旋桨桨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2)螺旋桨及其的固定螺栓、螺母等均应有可靠的防止松动及防蚀的措施.
3.
2.
14操舵装置3.
2.
14.
1本条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如下:(1)操舵装置:系指在正常航行情况下,为驾驶船舶而使舵产生动作所必需的设备,包括操舵装置控制系统、舵机装置动力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和转舵机构;(2)操舵装置控制系统:系指将舵令由驾驶室传至舵机装置动力设备的系统.
操舵装置控制系统通常由发送器、接受器、控制装置动力设备及其控制器、管路和电缆等组成;(3)应急操舵装置控制系统:系指应急操舵动力设备的控制系统;(4)舵机装置动力设备:①电动舵机:系指电动机及其关联的电气设备;②电动液压舵机:系指电动机及其关联的电气设备,以及与电动机相连接的操舵用泵;③其他液压舵机:系指驱动机器及其相连接的操舵用泵.
(5)应急操舵动力设备:系指由应急能源驱动的电动机及其关联的电气设备,以及与此电动机相连接的操舵用泵等;(6)转舵机构:系指将电力、液力等转变为机械动作转动舵的部件;(7)最大工作压力:系指操舵装置按本章3.
3.
14.
2(3)⑥或3.
3.
14.
5(1)的规定进行操舵时,3-17系统中的最大压力;(8)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系指船舶在最大吃水情况下,螺旋桨转速为最大值以及相应的主机为最大持续功率时保持营运的最大设计航速.
3.
2.
14.
2操舵装置的配置与基本性能(1)操舵装置应具有足够强度,并能在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操纵船舶;(2)操舵装置应能从驾驶室控制使其投入工作;(3)动力操舵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具有至少2套操舵能力满足本章3.
3.
14.
2(3)⑥或3.
3.
14.
5(1)要求的舵机装置动力设备,以备交替使用;②电控型舵机应布置成当其管系或1台动力设备发生单项故障时,此缺陷能被隔离,且能迅速转换至另1台使用,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0s;③对转舵扭矩大于16kN·m的电控型舵机,其动力设备的管系、设置应相互独立,仅在油缸入口隔离阀处汇合;④对航行于非急流航段的船舶,其转舵扭矩大于16kN·m的液控型和机械控型舵机均应设置备用换向阀,正常操舵的换向阀与备用换向阀之间应能有效地隔离,并设有转换装置进行切换;⑤舵机装置动力设备可采用由2台主机分别驱动液压泵的形式;也可采用1台液压泵由主机驱动,另设1台独立动力驱动液压泵的形式.
主机驱动的液压泵应采用恒流泵,否则应另设蓄压器或手动液压泵;⑥对动力操舵装置,船舶在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每台舵机装置动力设备的转舵时间应满足表3.
3.
14.
2(3)⑥的要求;动力操舵装置的转舵时间表3.
3.
14.
2(3)⑥急流航段船舶非急流航段船舶舵从一舷35°至另一舷30°船长≥30m≤12s≤20s船长16mm2Q=S/2,但不小于16mm2固定敷设电缆中的连续接地导体S≤16mm2Q=S,但不小于1.
5mm2S>16mm2Q=S/2,但不小于16mm2单独固定的接地导体S≤2.
5mm2Q=S,但不小于1.
5mm22.
5mm2120mm2Q=70mm2④可移动和可携电气设备的不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应以附设在软电缆或软电线中的连续接地导体,并通过插头和插座接地,其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本章表3.
4.
10.
1的规定.
(3)电缆的接地应满足下列要求:①电缆的金属护套或金属外护层应于两端作有效接地,但最后分路允许只在电源端接地.
对于控制和仪表设备的电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若一端接地较为有利时,则无需两端接地;②电缆的金属护套或金属外护层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接地:(a)用金属夹箍夹住,并以专用铜接地导体连接至船体的金属结构上.
该接地导体的截面积Q与电缆导体截面积S间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当S≤25mm2时,Q≥1.
5mm2;当S>25mm2时,Q≥4mm2;(b)用专用接地填料函接地,但填料函应能保证有效的接地连接;(c)用电缆紧固件接地,这些电缆紧固件应以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成,并应能使电缆金属护套或金属外护层与地之间有良好的接触;(4)为防止静电放电危害,凡用作易燃液体和能发出可燃气体和/或产生易燃粉尘固体的货舱(柜)、处理装置和管系,除直接或通过支承件焊接固定安装在船体上外,应加专门的接地搭接片,采用法兰接头的各管段之间亦应加搭接片,该接地搭接片应用铜或导电良好的耐腐蚀材料制成,其截面积应不小于10mm2;(5)非金属船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带电部件以外的所有可接近的金属部件应采用连接导3-27体联在一起,以形成一个连续和完整的接地系统,连接至面积不小于0.
2m2、厚度不小于2mm的金属接地板上,该金属接地板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任何航行状况下均能浸没在水中,且应具有防腐蚀性能.
2.
3.
10.
2电气设备应采取以下防触电和防火措施:(1)电气设备在设计和安装上应能有效地防止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意外地触及带电部件和具有炽热表面的部件,电气设备的操作部件(如手柄、按钮等)应设计成与带电部件之间有良好的绝缘;(2)工作电压大于50V的电气设备应设有安全防护措施,其带电部件不应外露;(3)在系统和线路设计上应能达到电气设备经开关或控制器断开电源后,原则上不应经系统和本身控制电路或指示灯继续保留电压.
但整步表开关及24V蓄电池线路可除外;(4)可携电气设备应采用下列任一种形式:①用附设在软电缆或电线中的连续接地导体可靠接地设备①;②具有双重绝缘的设备①;③由只供一个用电设备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设备①;④工作电压不超过50V的设备②.
(5)若采用电压为1kV以上至11kV的交流高压电气装置,应采取必要的特殊预防措施,以保证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6)电气设备不应贴近燃油舱、油柜或双层储油舱等外壁上安装.
若电气设备必须在此类舱壁外表面安装时,则其与舱壁表面至少应有50mm距离;(7)调节电阻、启动电阻、充电电阻、电热器具以及其他在工作时能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在安装时应有防止导致附近物体过热和起火的措施,上述设备严禁在燃油舱、油柜或双层储油舱等外壁表面安装;(8)当电气设备的外壳温度高于80℃时,应有隔热防护措施;(9)电气设备不应安装在有任何可燃混合气体易于积聚的处所,包括专门存放蓄电池的舱室、油漆间、乙炔间或类似处所.
除非这些设备是:1操作所必需的;2不致点燃可燃混合气体的型式;3适用于有关处所;4经试验证明在可能遇到的灰尘、蒸汽或气体中能安全使用者.
(10)在有爆炸危险的处所中,不应安装插座(合格的防爆插销除外);(11)每一独立的空调设备应由分配电板设独立分路供电.
2.
3.
10.
3电气系统和线路保护措施如下:(1)对地绝缘的配电系统,不论是一次系统还是二次系统,均应在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上设有指示绝缘系统对地绝缘情况的兆欧表或指示灯或连续监测绝缘电阻的监测装置.
当采用指示灯时其功率应不大于15W,并应按钮控制;(2)每一独立电路均应设有可靠的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操舵装置的电力供电电路,只应设置短路保护;(3)各保护电器的选择、安排和功能应使系统的保护具有选择性,以保证某处发生故障时,仅切断故障电路,保持对非故障电路的连续供电.
同时,尽可能消除故障的影响和发生火灾的危险;(4)应有标明每一电路的过载保护电器额定值或相应的整定值的耐久标志,该标志应设于保护电器的所在位置;(5)所有电缆和电气设备的外接线至少应为滞燃型.
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如对射频电缆可①设备的工作电压均不应超过250V.
②在特别容易触电的狭窄或特别潮湿处所中,应采用工作电压不超过24V的可携设备.
3-28作适当处置;(6)电气设备的电缆和电线应尽可能地远离厨房及其他有高度失火危险的区域或处所;(7)电缆的敷设应避免擦伤和其他损害,露天甲板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有防护措施;(8)所有电缆的终端和接头,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电缆的原有电气、机械及滞燃性能不受损害;(9)照明线路及电热器具线路的电缆应采取措施以防止灯炮及发热元件产生的热量超过电缆的许用温度,并能防止其周围的材料发生过热现象;(10)需在失火状况下工作的设备的电缆①,包括其供电电缆②,如穿过较大失火危险处所③,则除了这些区域本身的电缆以外,应采用耐火电缆.
但下列设备可以除外:故障安全系统;有自我检测功能的系统;双套设备,且其电缆是远离分开敷设的;需在失火状况下维持工作的设备包括:紧急集合报警系统;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二氧化碳预释放报警装置;扩音系统;应急照明.
2.
3.
10.
4船舶应采取下列防雷电措施:(1)当船舶钢桅顶端装有电气设备或采用非金属桅时,每一桅杆上应装设可靠的避雷装置;(2)避雷装置应由接闪器(避雷针)、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3)接闪器应采用铜质、钢质或其他导电性能良好的金属(如铝合金)制成,铜杆接闪器直径应不小于12mm,钢杆接闪器直径应不小于25mm,铝合金杆接闪器直径应不小于16mm,其尖端应作防腐处理;(4)接闪器顶端高出桅顶或桅顶上的电气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0mm;(5)接闪器与船体之间的引下线的截面积,对铜引下线应不小于70mm2,钢引下线应不小于100mm2,铝合金引下线不小于84mm2;(6)当船舶设有金属桅杆时,接闪器可直接焊接或铆接在桅杆上,如桅杆与船体采用焊接,此时可不另设引下线;(7)当船舶采用活动桅杆时,活动桅杆与船体应有可靠电气连接,其连接软缆的截面积与引下线的要求相同.
2.
3.
10.
5电热器具的防火措施如下:(1)每个具有成套装置的电热器和电炊设备,不论是固定安装还是可移动的,均应由相应的分配电板设独立馈电线供电,并应由固定安装的能切断所有绝缘极的联动开关进行控制.
若电热器和电炊设备通过插座连接时,多极控制开关应安装在插座之前或者选用带开关联锁插座;(2)电热器和电炊设备的安装应保证对甲板、舱壁或其他周围的物品不致产生过热和火灾的危险.
禁止使用加热元件外露的电热器和电炊设备;(3)在有可燃性气体和尘埃积聚的处所,不得装设电热器和电炊设备;(4)所有电取暖器必须固定安装,并应满足本条(1)的有关规定;(5)电取暖器的结构、防护和安装应使得衣服和易燃物品与之接触时不会引起火灾.
其顶部结构应使物品不可能在其上搁置;(6)当电取暖器的温度超过允许极限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7)当电取暖器安装在舱壁衬板里面时,应用不燃材料制成的护板分隔以防止热量在衬板里层积聚;电取暖器后面与舱壁之间应至少留有25mm的自由空间,以使舱壁不致过热和供空气循环流通;(8)厨房电炊设备应有坚固的防护罩,电炊设备及电缆应固定安装;①在电缆用于需在失火状态下工作设备的情况下,该耐火电缆应从控制/监视屏延伸至用于相关处所或区域的最接近的分配电板.
②在供电电缆用于需在失火状态下工作设备的情况下,该耐火电缆应从装有这些设备的供电点延伸至用于相关处所或区域的最接近的分配电板.
③这里的"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系指机器处所、具有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要求安装合格防爆电气设备的围蔽或半围蔽危险处所.
3-29对可移动的电炊设备应满足本章3.
4.
10.
2(4)和本条(1)的有关规定;(9)电炊设备的结构应保证当有液体或食品溢出时,不致损坏绝缘和发生短路.
2.
3.
10.
6航经急流航段的电力推进船舶应满足下列要求:(1)船舶应至少设置2套主推进装置;(2)推进系统的电站可以是专用的推进电站,也可以是推进系统和船舶日常供电的共用电站;(3)推进电站的柴油机应满足本法规对推进主机的相关要求;(4)推进电机应采取有效的冷却措施,对不同的冷却介质应采取有效的监控;(5)推进电机应设有在停机时防止潮气和冷凝水积聚的措施.
如采用蒸汽加热,则电机内部不应设置蒸汽管接头;(6)所有500kW以上的交流电机定子绕组和直流电机的换向极绕组均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当温度超过预先设定的安全值时,应发出警报;(7)船舶设置蓄电池组作为推进系统和操舵装置的应急电源时,蓄电池组应有足够的容量,确保在推进电源失效时能够维持船舶有效的推进和操舵;(8)如推进电站满足下列要求,船舶可免设推进装置和操舵装置的应急电源:①推进电站采用公用电站的型式时,推进电站及其控制系统应保证在推进和船用负载之间安全合理分配功率,必要时,能卸掉非重要负载和/或降低推进功率;②推进主汇流排应按下列方式之一设置:(a)主汇流排至少分成两段,分段之间不连接,实行分区供电;(b)主汇流排至少分成两段,分段之间采用带保护的断路器连接,该断路器能自动切断其安装处可能产生的任何故障电流,且该断路器应与发电机保护装置之间进行保护性协调;③推进发电机、推进系统设备及其他设备尽可能均分连接到推进汇流排各分段上;④推进汇流排每一分段上至少有1台发电机组在网供电,并满足各汇流排分段上推进系统和等效操舵设备对船舶的有效推进和操舵,以及其他设备的用电;⑤当1台在网发电机组故障停机后,可以采取有效措施,不会导致其他在网发电机组过载跳闸而造成全船失电.
第第第第4444节节节节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2.
4.
1一般要求2.
4.
1.
1本节适用于设有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的船舶.
2.
4.
1.
2设置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的船舶的安全性,应与机电设备有人直接看管的船舶相同,并应有措施保证在这些系统失效时能在机旁对机电设备进行有效的人工操作.
2.
4.
2基本功能要求2.
4.
2.
1控制系统应使机、电设备在其工作范围内稳定运行.
2.
4.
2.
2控制系统的执行器在动力失效时,应不致使被控设备出现不安全状态.
2.
4.
2.
3控制系统的动力源失效时,应进行听觉和视觉报警.
2.
4.
2.
4遥控或自动控制系统的机、电设备,仍应设有机旁控制,以便在遥控或自动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或失效时能有效转换到就地手动控制.
2.
4.
2.
5当设有遥控或自动控制时,应在有关的控制处所装设相应的显示仪表,以便进行可靠地监视和控制.
2.
4.
2.
6报警系统的设计应与控制系统独立.
当控制系统发生任何故障时,不应妨碍报警动作.
2.
4.
2.
7报警系统的警报应同时发出听觉和视觉信号,且应装设警报的应答消声装置.
报警3-30系统发出的警报经值班人员应答消声后,视觉信号必须保留到故障消失为止.
排除故障后,听觉和视觉报警器应能自动复位.
2.
4.
2.
8报警装置的各个视觉警报信号应设有显见的报警点地址;报警系统发出的警报经值班人员应答消声后,在第一个故障尚未排除而又发生了第二个故障时,听觉和视觉报警器要能再次动作.
2.
4.
2.
9机械及其安全和控制系统的故障报警信号能向多个处所发出警报的报警装置,当在机舱、监控室或监视室以外对该报警进行应答消声时,则机舱、监控室或监视室内的听觉和视觉警报信号不应被消除.
2.
4.
2.
10机械及其安全和控制系统的故障警报听觉信号应与其他正常的信号、电话信号和噪声易于区别.
火警的声响警报及二氧化碳施放预告声响报警应与其他警报具有明显的区别.
2.
4.
2.
11报警系统应有自检功能,应考虑在报警系统自身电源线路的熔丝熔断及传感器至报警装置的线路短路或断路等情况发生时,能进行报警.
2.
4.
2.
12报警系统对设备进行监视时,应能对报警装置的所有听觉和视觉信号进行试验.
2.
4.
2.
13报警系统应有对无意义的信号进行自动闭锁的设施.
如对柴油机正常的停机过程中的滑油低压信号设置自动闭锁装置.
2.
4.
2.
14对设备的故障点设有自动补救设施时,为了便于对自动纠正的短期故障进行查找,报警系统应在应答前使报警信号予以锁定.
2.
4.
2.
15安全系统应设计成与控制系统和报警系统分开.
控制和报警系统失效或发生误动作时,应不致妨碍安全系统的工作.
2.
4.
2.
16机、电设备设有安全系统时,当发生危及机、电设备的严重故障时,安全系统应能自动或手动地产生保护性动作,使其:(1)恢复正常的运行情况,如起动并投入备用设备,或使机电设备暂时调节至可以勉强运行的状态,如降低功率或转速等;(2)切断燃油或电源,使设备停止运行.
当安全系统动作时,应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以显示安全系统动作的原因.
2.
4.
2.
17安全系统应设置手动复位,以便当安全系统起作用使某一设备停止运行时,在未进行手动复位前,该设备不应自动再起动.
2.
4.
2.
18如设有越控设施以解除安全系统的某些保护动作时,此设施应能防止由于疏忽而触动.
当安全系统的越控设施投入工作时,在有关控制处所应予以指示并发出报警.
当越控结束后,安全系统的保护功能应能自动恢复.
2.
4.
3供电2.
4.
3.
1主机控制系统的电源应由2路独立专用的馈电线供电,其中1路应从主配电板供电,另1路可由应急配电板或分电箱供电.
2路电源可用装在控制台内或其附近的手动或自动转换的开关进行转换.
2.
4.
3.
2对设有应急电源或临时应急电源的船舶,其主机控制系统在主电源供电中断时,应自动转换为应急电源或临时应急电源或应急变流机组供电,并应能继续有效地工作.
2.
4.
3.
3报警系统和柴油发电机组的控制系统,于主电源供电中断时应能自动从蓄电池电源获得持续供电,并应对蓄电池的供电予以指示.
2.
4.
3.
4对于安全和监测系统,于主电源供电中断时,亦应能自动接通蓄电池电源.
2.
4.
3.
5对3.
5.
3.
1~3.
5.
3.
3所述各系统,于主电源供电中断时均应予以听觉和视觉报警.
2.
4.
4控制处所2.
4.
4.
1控制处所系指驾驶室、监控室或监视室、机旁控制处.
2.
4.
4.
2监控室或监视室应位于机舱或与机舱相邻、船舶运行时振动尽可能小的地方.
2.
4.
4.
3监控室或监视室应设计成具有隔声性能.
室的围壁、门及窗的框架应为钢质或金属3-31结构,壁上的玻璃应采用防碎型.
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及应急照明.
2.
4.
4.
4控制处所内的监控设备、信号显示位置、操作手柄、开关、仪表等的布置应考虑利于操作、监视、维护以及人员安全.
2.
4.
4.
5监控室或监视室应设有两个进出口通道,30m以下的船舶可为一个进出口通道,其进出口应便于通至船舶的开敞处.
2.
4.
4.
6当船舶在任何状态航行时,对设有遥控主推进装置的各控制处所之间,应能进行控制的有效转换,且转换时应不影响船舶的运行状态.
2.
4.
4.
7机旁控制转换为遥控或自动控制,或者遥控、自动控制转换为机旁控制,应该只能在机旁控制处进行.
监控室(若设有主推进装置遥控时)与驾驶室之间的控制转换应只能在监控室进行.
2.
4.
4.
8若几个控制处所均可对机械和附属设备进行控制时,在同一时间应只能由一个控制处所进行控制.
2.
4.
4.
9各控制处所都应设有表示某控制处所正在进行控制的指示.
2.
4.
4.
10各控制处所之间应设有通信设备.
2.
4.
5主推进装置遥控2.
4.
5.
1主推进装置遥控应能可靠、灵活地从遥控状态转换到机旁控制.
2.
4.
5.
2主推进装置遥控的操作应只由简单的动作组成.
遥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主推进装置的操作程序.
对于能换向的主柴油机应使其先换向而后起动,且应在主机低于换向转速时才能进行换向;对于带有离合器的主推进装置,脱开离合器时应使主机转速降至转速预定值运转,而合上离合器亦应在相应的主机转速预定值时进行.
2.
4.
5.
3主机遥控系统应设计成使其能在发生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同时螺旋桨转速和转向应一直保持至就地控制为止,特别是当控制系统的动力源中断或控制转换时,应不会导致推进功率和转向发生较大的变化.
如因主机固有特性,无法做到在主机遥控系统发生故障时满足以上要求,该条可不予考虑,但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2.
4.
5.
4遥控操纵主机或可倒、顺的传动离合器从最低转速转换到开始反向运转的时间,应不超过15s.
2.
4.
5.
5遥控操纵的调速范围应不超过主机额定转速的1.
03倍,并应能维持主机最低工作稳定转速.
2.
4.
5.
6主推进装置遥控应采取措施避开或防止主机长期在临界转速范围内运转.
2.
4.
5.
7若主机的控制系统,具有起动失败时能自动再起动的程序,则起动失败的连续次数应不多于3次,当第3次起动失败时,即应自动停止起动,并在驾驶室、机舱进行听觉和视觉报警.
2.
4.
5.
8应设置有效的联锁机构,以防止在"转车机啮合"、"轴被制动器刹住"的情况下,遥控主机的起动.
2.
4.
5.
9电磁、气动或液压离合器,在电力、气压或液压不足时,应在驾驶室及机舱发出报警,此报警应尽可能在装置仍可运转时发出.
2.
4.
5.
10设有离合器的主推进轴系,当主机超速时应能自动停车(柴油机额定功率等于或小于220kW可不设),并在驾驶室和机舱进行报警.
2.
4.
5.
11对设有可调螺距螺旋桨的主推进轴系,在螺距控制的液压系统的压力及电液控制系统的电力不足时,应在驾驶室和监控室(或监视室)发出报警,此报警应尽可能在装置仍可运转时发出.
此外,尚应在驾驶室和监控室(或监视室)设有调距桨的螺距或桨角、液压系统的液压及电液系统的供电等的显示.
2.
4.
5.
12驾驶室应设有主机的紧急停车装置,该装置应与驾驶室控制系统完全独立,但其执行部件(停车电磁阀)可不独立.
紧急停车装置失电时,应自动转换至蓄电池供电.
3-322.
4.
5.
13紧急停车装置应设有防止误操作的设施.
2.
4.
5.
14操作紧急停车时,应在各控制处所给予听觉和视觉报警指示.
2.
4.
5.
15驾驶室控制站的显示和报警项目应按表3.
5.
5.
15的规定设置.
电力推进系统的柴油机及轴系应满足表3.
5.
5.
15中对主机及轴系的相关要求.
驾驶室的显示仪表和报警项目表表3.
5.
5.
15项目显示报警备注1主机或螺旋桨的转速及转向转速转向对于可调螺距螺旋桨,转向可由螺距或桨角代替2主机起动空气压力或起动蓄电池电压压力/电压不在驾驶室起动主机的可不设3主机超速超速时参见3.
5.
5.
10的规定4主机或离合器的转向错向5控制系统的动力(电力、气压、液压)失效6离合器的动力(电力、气动、液压)失效参见3.
5.
5.
9的规定2.
4.
5.
16机旁控制处所的显示和报警项目应按表3.
5.
5.
16的规定设置.
电力推进系统的柴油机及轴系应满足表3.
5.
5.
16中对主机及轴系的相关要求.
机舱的显示仪表和报警项目表表3.
5.
5.
16项目显示报警备注1主机或螺旋桨的转速及转向转速转向对于可调螺距螺旋桨,转向可由螺距或桨角代替2主机起动空气压力或起动蓄电池电压压力/电压3滑油进机压力低4滑油进齿轮箱压力低5冷却水出机温度高6齿轮箱滑油温度或冷却水温度高7主机超速超速时参见3.
5.
5.
10的规定8主机或离合器的转向错向9驾驶室遥控主机、离合器的换向指示前进后退10主机紧急停车动作时11控制系统的动力(电力、气压、液压)电力指示灯气、液压力表失效12离合器的动力(电力、气动、液压)电力指示灯气、液压力表失效参见3.
5.
5.
9的规定2.
4.
5.
17若设有机舱监控室(监视室),其显示仪表和报警项目应按表3.
5.
5.
17的规定设置.
电力推进系统的柴油机及轴系应满足表3.
5.
5.
17中对主机及轴系的相关要求.
监视室或监控室的显示仪表和报警项目表表3.
5.
5.
17项目显示报警备注3-331主机或螺旋桨的转速及转向转速转向对于可调螺距螺旋桨,转向可由螺距或桨角代替2主机起动空气压力或起动蓄电池电压压力/电压3滑油进机压力压力低4滑油进齿轮箱压力压力低5滑油进增压器压力压力低指独立润滑系统6冷却水出机温度高7冷却水膨胀箱水位低8齿轮箱滑油温度或冷却水温度高9排气温度温度每缸及排气总管设置,缸径小于200mm的各缸可不设10主机超速超速时参见3.
5.
5.
10的规定11主机或离合器的转向错向12驾驶室遥控主机、离合器的换向指示前进后退13主机紧急停车停车14控制系统的动力(电力、气压、液压)失效15离合器的动力(电力、气压、液压)失效参见3.
5.
5.
9的规定2.
4.
5.
18驾驶室与监控室(监视室)之间,应设有一套独立于主电源的声力通信系统.
2.
4.
5.
19对于一人值班机舱的船舶,监控室与轮机长室之间尚应设有声力通信系统.
一人值班机舱的船舶是指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机舱与监控室仅一人值班的船舶.
2.
4.
6自动电站2.
4.
6.
1电站的自动控制系统应能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2.
4.
6.
2发电机组的柴油机在遥控或自动控制状态时,应能灵活可靠地转换至机旁手动控制.
2.
4.
6.
3发电机组的断路器由于电网短路而脱扣时,应进行报警.
在这种情况下,自动起动并自动投入电网供电的备用发电机组,其断路器的自动合闸仅限制为一次.
2.
4.
6.
4发电机组的柴油机应设置滑油进机压力低、冷却水出机温度高及超速和控制系统动力源失效的报警.
2.
4.
6.
5发电机组的柴油机应设有滑油进机压力、冷却水出机温度的显示.
2.
4.
6.
6发电机组自起动失败、自动投入电网失败、自动卸除非重要用途的负载和运行中电站发生失电等情况时,应进行报警.
2.
4.
7燃油辅助锅炉2.
4.
7.
1燃油辅助锅炉应设置水位、燃烧的自动控制,以保证在各种工况下,燃油辅助锅炉能保持稳定状态和工作安全.
2.
4.
7.
2燃油辅助锅炉的燃烧控制系统应保证顺序控制的自动点火时锅炉的安全.
2.
4.
7.
3燃油辅助锅炉应设置紧急停炉的措施,以保证炉膛熄火、点火失败、进入炉膛的空气失压、锅炉水位至极限低水位时能自动停炉.
2.
4.
7.
4燃油辅助锅炉应设置锅炉极限低水位、燃烧火焰熄灭、点火失败的报警信号.
2.
4.
8舵机系统2.
4.
8.
1舵机系统应设置舵机电力失电、过载、油箱油位低、控制系统的电力、液压动力失效报警信号.
2.
4.
9舱底水位监测3-342.
4.
9.
1对于一人值班机舱的船舶,应在监控室设舱底水高水位报警.
2.
4.
10探火及灭火2.
4.
10.
1本条适用一人值班机舱的船舶.
2.
4.
10.
2机舱应设有固定式自动探火报警系统.
2.
4.
10.
3固定式自动探火报警系统应满足本法规第7章有关要求.
2.
4.
10.
4探火系统正常供电的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自动接至蓄电池电源,且应在驾驶室发出声、光报警.
2.
4.
10.
5火警探测器在机舱内安装的位置,应使可能发生的失火点都可以检测到.
机舱内设置的探测器,其型式应不受机舱内通常的灰尘、气流、油雾、热气的影响而产生误报警.
2.
4.
10.
6在机舱出口处或监控室应设置遥控起动消防泵的装置.
4-1第第第第4444章章章章吨位丈量吨位丈量吨位丈量吨位丈量第第第第1111节节节节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4.
1.
1一般要求4.
1.
1.
1本章对船舶吨位丈量以m为计算单位,在计算中所采用的量度应取至cm.
计算所得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只取整数,不计小数点以下的数值.
4.
1.
1.
2列入吨位计算中的所有容积,应量至船体外板的内表面或结构的边界内表面.
4.
1.
1.
3对具有多种用途的船舶,应分别按船舶种类量计船舶总容积,取船舶总容积的大者对应的船舶种类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
4.
1.
1.
4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
4.
1.
1.
5按本章丈量船舶吨位,一般可按图纸量计,但应查核船舶布置与图纸是否相符.
4.
1.
2定义4.
1.
2.
1除另有规定外,本章名称定义如下:(1)总吨位——系指根据本章各项规定丈量的船舶总容积所确定的数值;(2)净吨位——系指根据本章各项规定丈量的船舶有效容积所确定的数值;(3)量吨甲板——系指用以量计吨位的甲板,通常指毗邻于水面的第一层全通甲板;当甲板有首、尾升高时,应取甲板最低线及其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作为量吨甲板,如图4.
1.
2.
1(3)所示;延伸线量吨甲板延伸线尾升高甲板首升高甲板图4.
1.
2.
1(3)(4)围蔽处所——系指有外板、舱壁、固定围蔽、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处所.
量吨甲板以下的船体部分视为围蔽处所;(5)开敞处所——系指除围蔽处所外,均为开敞处所.
第第第第2222节节节节吨位计算吨位计算吨位计算吨位计算4.
2.
1总吨位4.
2.
1.
1船舶的总吨位(GT)应按下式计算:VKGT1=式中:K1——系数,按下式计算,或按表4.
2.
1.
1选取,K1按四舍五入取值到小数点后第4位.
VKlg016.
023.
01+=V——按本章规定丈量所得的船舶总容积,m3,按下式计算:321VVVV++=4-2式中:V1——量吨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m3,见本章4.
3.
1;V2——量吨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m3,见本章4.
3.
2;V3——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货开敞处所①的容积,m3,见本章4.
3.
3.
表4.
2.
1.
1VK1VK1VK1VK1500.
257240000.
2876240000.
3001500000.
30521000.
262050000.
2892260000.
3006550000.
30552000.
266860000.
2905280000.
3012600000.
30573000.
269670000.
2915300000.
3016650000.
30704000.
271680000.
2924320000.
3021700000.
30755000.
273290000.
2933340000.
3025750000.
30806000.
2745100000.
2940360000.
3029800000.
30847000.
2755120000.
2953380000.
3033850000.
30898000.
2764140000.
2963400000.
3036900000.
30939000.
2773160000.
2973420000.
3040950000.
309610000.
2780180000.
2981440000.
30431000000.
310020000.
2828200000.
2988460000.
30461050000.
310330000.
2856220000.
2995480000.
30491100000.
3107注:对于容积的中间值,系数K1用内插法求得.
4.
2.
1.
2不计入总吨位的处所:(1)在露天处所的烟囱(包括烟囱隔层内的空间);(2)天窗(包括机舱棚上和居住处所上透光通风的天窗);(3)桅杆;(4)通风筒和空气管;(5)货舱口以外的其它舱口;(6)量吨甲板以上人员无法进入的围蔽处所;(7)舷伸甲板的舷伸部分;(8)甲板室侧壁与两舷的舷墙(或栏杆)之间的舷边走道;(9)假船首部分和假船尾部分;(10)侧推器孔道.
4.
2.
1.
3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货的开敞处所的容积V3计入船舶总吨位时,以夏季载重线对应的装载状况进行量计.
4.
2.
2净吨位4.
2.
2.
1船舶的净吨位(NT)应按下式计算:GTKNT2=式中:GT——按本节量计所得的总吨位;K2——系数,按表4.
2.
2.
1选取.
表4.
2.
2.
1船舶种类散货船集装箱船商品汽车滚装船①应计入的固定载货的开敞处所,系指船舶在量吨甲板以上无舱盖的货舱口处所或者是舱口盖以上的载货处所.
4-3K20.
560.
650.
60第第第第3333节节节节丈量与计算丈量与计算丈量与计算丈量与计算4.
3.
1量吨甲板下围蔽处所的容积V14.
3.
1.
1量吨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容积V1分下列3个部分进行量计:(1)主体部分——首尾垂线之间的部分;(2)附加部分——首垂线以前部分和尾垂线以后部分;(3)突出体部分——推进器轴毂和流线体等部分(如有时).
4.
3.
1.
2量吨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容积V1,根据所提供的图纸可按本章4.
3.
1.
3~4.
3.
1.
4所述的任一方法进行量计.
4.
3.
1.
3按下列方法量计量吨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容积V1:(1)主体部分的容积V11,主体部分的容积V11应采用辛氏第一法则量计;(2)附加部分的容积V12,将首垂线以前部分和尾垂线以后部分给予等分后,参照4.
3.
1.
3(1)方法量计首垂线以前部分的容积和尾垂线以后部分的容积.
(3)突出体部分的容积V13,突出体部分的容积V13按实际形状用几何方法进行量计.
4.
3.
1.
4根据型线图或邦氏曲线按船舶静力学方法量计主体部分的容积V11和附加部分的容积V12,突出体部分的容积V13按本章4.
3.
1.
3(3)量计(如型线图或邦氏曲线已包含突出体部分,则突出体部分的容积V13不另计算).
4.
3.
2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的容积V24.
3.
2.
1各层上层建筑的容积按下列方法进行量计:在中纵剖面上,于上层建筑高度的中点量取首尾两端间的长度,并合适的等分.
然后在长度的两端点及各等分点处,于上层建筑高度的中点处量得横剖面的宽度,宽度量取后,用辛氏第一法则计算水平剖面面积,再乘以甲板间平均高度,即得量吨甲板与上层甲板间的容积.
各等分点的高度是自上层建筑的下表面至量吨甲板或下一层的上层建筑上表面间的垂直距离,将等分点各处所量得的高度用辛氏法求得其平均高度,即得甲板间平均高度.
4.
3.
2.
2首楼、尾楼、桥楼和首、尾升高甲板部分的容积参照本章4.
3.
2.
1进行量计,其尺寸均量到建筑物外围壁板的内表面.
4.
3.
2.
3甲板室容积按下列方法进行量计:(1)甲板室为流线型时,其容积参照本章4.
3.
2.
1进行量计;(2)甲板室为直线型时,其容积以舱室的平均的长度、宽度、高度相乘即得;(3)甲板室为其它几何形状时,其容积用几何方法量计.
4.
3.
2.
4货舱口容积按下列方法进行量计:(1)量吨甲板以上的货舱口容积以舱口围板内表面间的平均长度、平均宽度和平均高度相乘即得舱口容积;舱口的高度是从甲板下表面量至舱口盖板的下表面的垂直距离.
如高度不等,则取其平均值.
(2)已包括在量吨甲板与上层甲板间容积内的货舱口容积,不另计算.
4.
3.
3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货的开敞处所的容积V34.
3.
3.
1敞口集装箱高出甲板或平台或舱口围板以上的容积V3,应根据集装箱堆放的几何尺寸按下列方法计算:(1)吨位丈量所用的丈量箱数和集装箱尺寸按1CC型号集装箱选取;4-4(2)丈量箱数根据设计箱位数及型号确定,当设计箱位数由货箱数和空箱数组成或全部为空箱数时,空箱数取一半进行量计;当设计箱位数包含多种型号的集装箱时,按其外部尺寸对应的容积换算成1CC型号集装箱对应的箱数;计算所得的丈量箱数按四舍五入取整;(3)1CC型号集装箱的外部尺寸取为6.
058m*2.
438m*2.
591m(长*宽*高);(4)集装箱堆放的几何尺寸按上述(1)~(3)确定的丈量箱数和尺寸及箱位布置确定;(5)集装箱高出甲板或平台或舱口围板以上的容积V3按下式计算:iiHSV∑5.
03=m3式中:i——载货处所的序号;Si——各载货处所的实际装载集装箱面积(包括集装箱与集装箱之间的间距),m2;Hi——各载货处所的集装箱高出甲板或平台或舱口围板的平均高度,m.
(6)本条文(5)所计算的容积不包括货舱口容积,当载货处所设有无舱盖的货舱口及舱口围板时,其货舱口容积按本章4.
3.
2.
4计算;(7)在计算集装箱高出甲板或平台或舱口围板以上的容积V3时,各载货处所之间的集装箱间距不计入(本条文所述的载货处所系指不同货舱及堆放平台所形成的集装箱处所);(8)若船舶有几种设计箱位数时,应分别对每种设计箱位数按上述(1)~(7)计算,取其中较大者进行量计.
4.
3.
3.
2非敞口集装箱船高出甲板或平台或舱口盖以上的容积V3,应按照本章4.
3.
3.
1进行量计.
4.
3.
3.
3商品汽车滚装船在开敞处所的滚装处所容积,若设有顶盖时,其容积为滚装处所面积乘以自顶盖的下表面至露天甲板上表面的平均高度;若无顶盖时,其容积为滚装处所面积乘以车辆高度或挡板高度,取大者.
4.
3.
3.
4散货船在甲板或平台或舱口盖以上的处所装载集装箱时,其容积应按照本章4.
3.
3.
1进行量计.
5-1第第第第5555章章章章载重线载重线载重线载重线第第第第1111节节节节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5.
1.
1一般要求5.
1.
1.
1如按本章规定核定的干舷与强度、完整稳性及破损稳性(适用时)所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应取其中最大值勘划载重线.
5.
1.
1.
2在海上航行时,船舶装载应不超过勘定海上载重线的上缘;在内河航行时,船舶装载应不超过勘定内河载重线的上缘.
5.
1.
1.
3船舶应在船中、船首和船尾的两舷永久、明显地勘划水尺标志.
水尺标志的勘划见附录Ⅰ.
5.
1.
1.
4船舶按本章勘划海上航行的载重线时,其干舷应符合本章的相关要求,结构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建造规范》相关要求,稳性应符合本法规第6章的相关规定.
船舶勘划内河航行载重线时,其干舷应符合本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的相关要求,结构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第1篇的相关要求,稳性应符合本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5篇的相关要求.
5.
1.
2定义5.
1.
2.
1船长(LL):本章所指的船长系指:(1)船长应取为量自龙骨板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2)对于无舵杆的船舶,船长取为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3)如在最小型深85%处水线以上的首柱外形为凹入的,则该水线总长的最前端和首柱前缘都应在该水线以上的首柱外形最后一点垂直投影在该水线上的点量起(见图5.
1.
2.
1(3));(4)龙骨设计成倾斜的船舶,其计量本船长的水线应和最小型深Dmin的85%处的设计水线平行,该水线由绘一平行于船舶(包括呆木)的龙骨线并与下图中干舷甲板型舷弧线相切的切线得到,此时最小型深为在切点处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舷侧处横梁上边的垂直距离(见图5.
1.
2.
1(4)).
图5.
1.
2.
1(3)图5.
1.
2.
1(4)5.
1.
2.
2垂线:系指首尾垂线应取自船长的前后两端.
首垂线应与在计量船长的水线上的首柱前缘相重合.
5.
1.
2.
3船中:系指船长的中点.
5.
1.
2.
4宽度B:除另有规定外,宽度系指船舶的最大宽度,在船中处量至两舷肋骨型线.
5.
1.
2.
5型深D:(1)型深是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舷侧处横梁上缘的垂直距离.
对木质和混合材料结构船舶,从龙骨槽口的下缘量起.
如船中剖面下部的形状是凹形,或装有加厚的龙骨翼板时,此垂直距离是从船底的平坦部分向内延伸线与龙骨侧边相交之点量起;5-2(2)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应舷缘视为方角,型深应量到甲板和船侧型线延伸的交点;(3)如干舷甲板为阶梯形且此甲板的升高部分延伸到超过决定型深的那一点,型深应量到从该甲板较低部分甲板与升高部分相平行的基准线.
5.
1.
2.
6计算型深D1:(1)计算型深是船中处型深加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2)对于圆弧形舷缘半径大于宽度的4%或上部舷侧为特殊形状的船舶,计算型深系取自一中剖面的计算型深,此剖面两舷上侧垂直并具有同样的梁拱,且上部截面面积等于实际的中剖面的上部截面面积.
5.
1.
2.
7方形系数Cb:方形系数由下式确定:式中:——船舶的型排水体积,不包括附体,m3;取自d1处的型吃水,m;d1——最小型深的85%,m;B——宽度,m.
5.
1.
2.
8干舷核定的干舷是在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相关载重线的上边缘的垂直距离.
5.
1.
2.
9干舷甲板(1)干舷甲板通常是最上层露天全通甲板,干舷甲板上所有的露天开口设有永久性关闭装置,干舷甲板下在船侧的所有开口设有永久性水密关闭装置;(2)下层甲板作为干舷甲板可将一下层甲板指定为干舷甲板,但该甲板至少在机器处所与首、尾尖舱舱壁之间应是全通的和永久性的前后连续甲板,并且横向也是连续的:1当该下层甲板为阶梯形时,甲板最低线及其平行于甲板上部的延长部分取为干舷甲板;2当一下层甲板指定为干舷甲板时,就干舷的核定条件和计算而言,该干舷甲板以上的船体部分作为上层建筑处理.
干舷是从这层甲板算起;3当下层甲板指定为干舷甲板时,在货舱范围内,该干舷甲板的结构最低限度应在船侧和在通至上甲板的每一水密舱壁处设有适当的框架结构桁材.
这些桁材的宽度应方便安装,并应考虑船舶的结构和操作情况.
桁材的任何布置也应能满足结构上的要求.
(3)不连续干舷甲板,阶梯形干舷甲板:1如果干舷甲板的凹槽延伸到两舷侧且长度超过1m,则该露天甲板的最低线及其平行于甲板上部的延伸部分取为干舷甲板(见图5.
1.
2.
9);2如果干舷甲板的凹槽未延伸到两舷侧,则甲板上部取为干舷甲板;3如果露天甲板以下的一层甲板指定为干舷甲板且其设有未从一舷侧延伸至另一舷侧的凹槽,只要露天甲板上的所有开口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则该凹槽可以不计;4应适当考虑露天凹槽的排水系统和自由液面对稳性的影响;51至4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设有大开口舱的其他类似船舶,对这类船舶的每一种均需要单独考虑.
干舷甲板平行线干舷甲板平行线型深D1.
0m图5.
1.
2.
95-35.
1.
2.
10上层建筑:(1)上层建筑是在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建筑物,从舷边跨到舷边或其侧壁板离船壳板向内不大于船宽(B)的4%;(2)封闭的上层建筑是一种具备下列设施的上层建筑:1结构坚固的封闭舱壁;2这些舱壁的出入开口(如有时)设有符合本章5.
3.
2.
1要求的门;3上层建筑侧壁或端部的所有其他开口设有有效的风雨密关闭装置.
桥楼或尾楼不应视为封闭的,除非当端壁开口封闭时,有通道供船员随时自全通的最上层露天甲板或更高甲板上的任何一处用其他方式前往这些上层建筑内的机器处所和其他工作处所.
(3)上层建筑的高度是指在船侧从上层建筑甲板横梁顶到干舷甲板横梁顶的最小垂直高度;(4)上层建筑的长度(S)是指上层建筑位于船长以内部分的平均长度;(5)桥楼:是指不延伸到首垂线或尾垂线的上层建筑;(6)尾楼:是指自尾垂线向前延伸到首垂线后某一位置的上层建筑.
尾楼可以起始于尾垂线后的某一位置;(7)首楼:是指自首垂线向后延伸到尾垂线前某一位置的上层建筑.
首楼可以起始于首垂线前的某一位置;(8)全上层建筑:全上层建筑是最低限度自首垂线延伸到尾垂线的上层建筑;(9)后升高甲板:是指自尾垂线向前延伸的上层建筑,一般而言,其高度小于标准上层建筑高度,并有完整的前舱壁(非开启式舷窗设有带有效风暴盖,人孔盖用螺栓固定)(见图5.
1.
2.
10).
如果前舱壁因设有门和通道开口而不是完整的,则该上层建筑应视为尾楼.
图5.
1.
2.
105.
1.
2.
11上层建筑甲板:上层建筑甲板是构成上层建筑上部边界的甲板.
5.
1.
2.
12风雨密:风雨密是指任何海况下水都不会透入船内.
5.
1.
2.
13水密:水密是指能够在任何方向上具有以适当程度抵抗所须承受的最大水压头压力而防止水透过结构的能力.
5.
1.
2.
14阱:阱是位于露天的甲板上水能聚积起来的区域.
阱视为由甲板结构的两个或多个边界围成的甲板区域.
第第第第2222节节节节载重线标志载重线标志载重线标志载重线标志5.
2.
1载重线标志5.
2.
1.
1应在船舶两舷勘划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5.
2.
1.
1(1)、(2)所示.
5-4图5.
2.
1.
1(1)载重线标志(右舷)图5.
2.
1.
1(2)载重线标志(左舷)5.
2.
1.
2甲板线系指长为300mm,宽为25mm的水平线,该线勘划于船中的左、右舷,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甲板的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壳板外表面的交点.
如按此勘划有困难,甲板线也可勘划在船中每舷的某一适当位置,但应对干舷做相应的修正,并在船舶载重线证书中标明.
5.
2.
1.
3载重线标志由一圆环、与圆环相交的一条水平线和圆环两侧的字母组成,其圆环中心位于本章定义的船中处,圆环中心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等于夏季载重线的干舷.
该水平线的右下1/4圆部分与标志均为一色.
圆环的外径为300mm、线宽为25mm;水平线的线段长为450mm、宽为25mm,其上缘中点通过圆环的中心.
5-5在载重线圆环一侧绘以字母CS,当不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ZC代替CS,如图5.
2.
1.
1所示.
所绘"CS"字母高为115mm、宽为75mm、间距25mm,其离水平线上缘为25mm.
载重线系船舶按其航行区域和季节而定的载重线水线,分别以水平线段表示.
载重线圆环前方绘以字母"X"、"R"、"Q"和"RQ",字母高115mm、宽75mm,其下缘与水平线上缘平齐,与水平线端部的距离25mm.
标"X"的线段,表示夏季载重线,其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标"Q"的线段,表示淡水载重线;夏季淡水载重线和夏季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其他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的允许差额.
标"R"的线段,表示热带载重线;标"RQ"的线段,表示热带淡水载重线.
热带载重线对应的时间为4月16日至10月31日,夏季载重线对应的时间为11月1日至4月15日.
5.
2.
1.
4船舶勘划内河航行载重线时,载重线圆环后方绘以字母"A"、"B"、"C"、"J1"和"J2".
分别表示A级航区、B级航区、C级航区、J1级航段、J2级航段的载重线.
表示各载重线的字母高100mm,宽60mm,其下缘与水平线段上缘齐平,与水平线段端部的距离为25mm.
J1、J2的脚标1、2的尺寸为高50mm,宽30mm,其下缘与水平线段上缘齐平,与J的距离为25mm.
第第第第3333节节节节核定干舷条件核定干舷条件核定干舷条件核定干舷条件5.
3.
1一般规定5.
3.
1.
1根据舱口、升降口和通风筒等分布位置的不同,将位置分为:(1)"位置1"——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1/4船长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2)"位置2"——在位于从首垂线起1/4船长以后,且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在位于从首垂线起1/4船长以前,且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5.
3.
1.
2在"位置1"或"位置2",或在非封闭上层建筑内的人孔或平的小舱口,应用能达到水密的坚固罩盖关闭.
除使用间隔紧密的螺栓紧固外,罩盖应永久地附装于开口处.
5.
3.
1.
3干舷甲板上的开口,除货舱口、机舱开口、人孔和平的小舱口外,或应有封闭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或强度相当和风雨密的升降口来保护.
如露天的上层建筑甲板或在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顶部能通往干舷甲板以下的处所或封闭的上层建筑以内的处所的任何开口,则露天的上层建筑甲板或在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顶部应采用甲板室或升降口保护.
5.
3.
1.
4若商品汽车滚装船货舱区域在干舷甲板上的开口位于距船中纵线0.
2B范围内,开口总长度不超过0.
1LL,且开口向下延伸的处所均为水密舱壁,并设有水密门,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不必采用封闭的上层建筑保护,但应考虑该处所的排水设施,以及可能产生的自由液面和对干舷修正的影响.
5.
3.
2封闭上层建筑的门5.
3.
2.
1封闭上层建筑端壁上的所有出入口,应装设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门,永久地和牢固地装在端壁上,并应有加强筋加强,使整个结构与完整的端壁具有同等的强度,并在关闭时保持风雨密.
保证风雨密的装置应包括衬垫和夹扣装置或其他相当的装置,并应永久装固于端壁或门上,同时这些门应在端壁两面都能进行操作.
5.
3.
2.
2除另有规定外,封闭上层建筑端壁上出入口的门槛高度,应高出甲板至少380mm.
5-65.
3.
2.
3封闭上层建筑的门均应向外侧开启以增加对水冲击的保护.
5.
3.
2.
4应避免采用可拆移的门槛,然而为了便于装卸笨重的备件或类似物件,可以采用可拆移的门槛,但是应满足下列条件:(1)在船舶离港之前,应将门槛装复;和(2)门槛应有衬垫装置并应用间距紧密的贯穿螺栓紧固.
5.
3.
3货舱口及其他舱口5.
3.
3.
1除敞口集装箱外,处于"位置1"和"位置2"的货舱口及其他舱口应采用钢质风雨密舱或钢质箱形舱口盖保持风雨密.
5.
3.
3.
2保证风雨密的舱口的围板结构应坚固,其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应:在"位置1"时,为600mm;在"位置2"时,为450mm.
5.
3.
4机舱开口5.
3.
4.
1在"位置1"和"位置2"的机舱开口应有适当的构架和用足够强度的钢质舱棚有效地围闭,如果舱棚没有其他结构保护,其强度要作特殊考虑.
上述舱棚的出入口,应装设符合本章5.
3.
2.
1要求的门,如果在"位置1",门槛应至少高出甲板600mm,如果在位置2,应至少高出甲板380mm.
在上述舱棚中的其他开口,应设有同等的罩盖,永久附装在它的适当位置上.
5.
3.
4.
2对核定的干舷小于本章B型船舶5.
4.
1.
1所列基本干舷的船舶,如果机舱棚没有其他结构保护,则应装设双道门(即符合本章5.
3.
2.
1要求的内门和外门),且内门门槛高度应为230mm,外门门槛高度应为600mm.
5.
3.
4.
3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上露天部分的任何机炉舱顶棚、烟囱或机舱通风筒的围板,应合理地和切实可行地高出甲板.
一般情况下,须向机舱连续供风的通风筒应装设符合本章5.
3.
6.
3要求的有足够高度的围板,而不必装设风雨密关闭装置.
须向应急发电机舱连续供风的通风筒,如果在稳性计算中计入其浮力或视其为通向下层的防护开口,则应装设符合5.
3.
6.
3要求的有足够高度的围板,而不必装设风雨密关闭装置.
5.
3.
4.
4如因船舶大小和布置而使得5.
3.
4.
3规定不切合实际情况,并有其他适当的布置可确保不间断地为这些处所提供适当的通风.
机舱和应急发电机舱的通风筒围板可取较小的高度,但应按照5.
3.
6.
4装设风雨密关闭装置,并且应有其他适当的布置确保不间断地为这些处所提供适当的通风.
5.
3.
4.
5机炉舱顶棚开口应装设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坚固罩盖,永久附装在它们的适当位置上,并保证风雨密.
5.
3.
5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的开口5.
3.
5.
1在位置1,升降口门口的门槛,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600mm,在位置2,则应至少为380mm.
5.
3.
5.
2如果按照5.
1.
2.
10(2)在上层甲板上设有补充出入口代替干舷甲板上的出入口,则进入桥楼或尾楼的门槛高度应至少为380mm.
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也应按此处理.
5.
3.
5.
3如果未在上层甲板设有出入口,则干舷甲板上甲板室门口的门槛高度应为600mm.
5.
3.
5.
4如果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出入口关闭装置不符合本章5.
3.
2.
1的要求,则内部甲板开口应视为露天的.
5.
3.
6通风筒5.
3.
6.
1在"位置1"或"位置2",通往干舷甲板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以下的处所的通风筒,应有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其结构应坚固,并且与甲板牢固地连接.
如任何通风筒的围板高度超过900mm,则必须有专门的支撑.
5-75.
3.
6.
2通过非封闭的上层建筑的通风筒,应在干舷甲板上有坚固结构的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
5.
3.
6.
3在"位置1"的通风筒,其围板的高度,应高出甲板2倍上层建筑标准高度以上;在"位置2"的通风筒,其围板的高度,应高出甲板1倍上层建筑标准高度以上;除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不需装设封闭装置.
5.
3.
6.
4除本章5.
3.
6.
3规定以外,通风筒的开口应具备有效的风雨密封闭设备.
对船长不超过100m的船舶,其封闭设备应永久地附装于通风筒上;其他船舶,如不是这样装设的,它们应方便地贮存在指定附装的通风筒附近.
在"位置1"的通风筒,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至少应为900mm.
在"位置2"的通风筒,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至少应为760mm.
5.
3.
7空气管5.
3.
7.
1如压载水舱或其他水舱的空气管伸到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之上,其露出部分应结构坚固;自甲板至水可能从管口进入下面的那一点高度,在干舷甲板上至少应为760mm,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为450mm.
5.
3.
7.
2空气管应装设自动关闭装置.
5.
3.
8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5.
3.
8.
1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布置的一般要求(1)除5.
3.
8.
2规定者外,从干舷甲板以下处所或从装有符合本节5.
3.
2.
1要求的门的干舷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内通过船壳的排水孔,均应装设坚固的和易于到达的设备,以防水浸入船内.
通常每一独立的排水口应有一个自动止回阀,并且备有从干舷甲板上某一位置能直接关闭它的装置.
如果排水管船内一端位于夏季载重线以上超过0.
01LL,则排水口可以有两个自动止回阀而不需要直接关闭装置.
如果上述垂直距离超过0.
02LL,则可以使用单一的自动止回阀而不需要直接关闭装置.
操纵直接关闭阀的装置应便于使用,并在操纵位置设有表示该阀是开或闭的指示器;(2)可允许使用一个自动止回阀和一个从干舷甲板以上控制的闸阀来代替一个自动止回阀及其在干舷甲板以上位置的直接关闭装置;(3)如果要求有两个自动止回阀,则为了便于在营运条件下进行检查,船内端的阀应易于到达,(即该船内端的阀应位于热带载重线高度以上).
如果这是不切合实际的,则只要在两个自动止回阀之间设置一个就地控制的闸阀,船内端的阀就不必装设在热带载重线以上;(4)如果卫生排水孔及泄水孔在机器处所范围内通过船壳排向舷外,则可允许在船内端装设一个止回阀,同时在船壳上装设一个就地操纵的直接关闭阀.
该阀的控制设备应位于易于到达的位置;(5)对止回阀的要求仅适用于船舶正常营运时保持开启的排水孔.
对在海上保持关闭的排水孔,可允许使用从甲板上操纵的单一螺旋阀;(6)表5.
3.
8.
1给出了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可接受的布置.
表5.
3.
8.
1来自干舷甲板以下或干舷甲板上的封闭处所排水从其他处所排水一般要求:5.
3.
8.
1,对于舷内端位于SWL以上≤0.
01LL通过机舱的排水口替代措施(5.
3.
8.
1),对于舷内端舷外端位于干舷甲板以下>450mm或SWL以上≤600mm5.
3.
8.
4其他5.
3.
8.
5位于SWL以上>0.
01LL位于SWL以上>0.
02LL5-8符号:管子的舷内端管子的舷外端管子终止在开敞甲板上无直接关闭装置的止回阀有直接关闭装置的就地控制止回阀就地控制阀遥控正常厚度特别厚度注:SWL系指夏季载重线.
5.
3.
8.
2如干舷甲板边缘在船舶左或右横倾5°时未被淹没,才可允许从用于载货的封闭上层建筑引出通过船壳的泄水孔.
否则,泄水应引向船内.
5.
3.
8.
3在人工操纵的机器处所,与机器运转有关的海水主、副进水口和排水口可以就地控制.
控制设备应便于使用,并应在操纵位置设有表示该阀开关状态的指示器.
5.
3.
8.
4开始于任何水平面的泄水孔和排水管,不论是在干舷甲板以下大于450mm处,或在夏季载重水线以上小于600mm处穿过船壳,均应在船壳上设有止回阀.
除5.
3.
8.
1所要求的以外,如管系有足够厚度,此阀可不设(见本章5.
3.
8.
7).
5.
3.
8.
5由未装设符合本节3.
1.
1要求的门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引出的泄水孔,应通到舷外.
5.
3.
8.
6所有外板上的和本条要求的阀应用钢、青铜或其他经批准的韧性材料制成.
不允许采用普通生铁或类似材料制成的阀.
本条所涉及的一切管系,应用钢或经认可的其他相当材料制成.
5.
3.
8.
7泄水管和排水管:(1)对泄水管和排水管如无足够厚度要求:①对外径等于或小于155mm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4.
5mm;②对外径等于或大于230mm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6mm.
外径尺寸如为中间值,厚度应由线性内插法确定.
(2)对泄水管和排水管如有足够厚度要求:①对外径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7mm;②对外径为180mm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10mm;③对外径等于或大于220mm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12.
5mm.
外径尺寸如为中间值,厚度应用线性内插法确定.
5.
3.
9舷窗、窗和天窗5.
3.
9.
1舷窗、窗连同其玻璃、窗盖①和风暴盖(如装设),应按经批准的设计,并具有坚固的结构.
不允许采用非金属框架.
①"窗盖"装设在窗和舷窗的内侧,而"风暴盖"在便于使用的情况下装设在窗的外侧,可以是铰链式或拆卸式.
5-95.
3.
9.
2舷窗的定义为面积不超过0.
16m2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
面积超过0.
16m2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应作为窗处理.
5.
3.
9.
3窗的定义为一般呈方形的开口,在其每个角隅具有一个与方窗尺度相适应的圆弧过渡,以及面积超过0.
16m2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
5.
3.
9.
4下列处所的舷窗应装设铰链式内侧窗盖:(1)干舷甲板以下的处所;(2)第一层封闭上层建筑内的处所;和(3)在干舷甲板上保护通往下层的开口或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一层甲板室.
窗内盖如设在干舷甲板以下,应能水密关闭和紧固,如设在干舷甲板以上,应能风雨密关闭和紧固.
5.
3.
9.
5舷窗不应设在这样的位置上,即其窗槛低于船侧处的干舷甲板平行线,该线的最低点在夏季载重线以上的距离为船宽B的2.
5%或500mm,取较大者.
5.
3.
9.
6如果要求的破损稳性计算表明,舷窗在进水的任何中间阶段或平衡水线会被淹没,则舷窗应为非开启型.
5.
3.
9.
7窗不应装设在下列位置:(1)干舷甲板以下;(2)封闭上层建筑第一层的端壁或侧壁;或(3)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一层甲板室.
5.
3.
9.
8如果上层建筑保护通往下层开口的直达通道,或在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则该第二层上层建筑侧壁上的舷窗和窗,应装设能够风雨密关闭和紧固的铰链式内侧窗盖.
5.
3.
9.
9如果第二层上层建筑保护向下通往5.
3.
9.
4中所列处所的直达通道,则其侧壁以内的边舱壁上的舷窗和窗应装设铰链式内侧窗盖,或如果该窗易于到达时,则应装设能够风雨密关闭和紧固的永久性附装的外部风暴盖.
5.
3.
9.
10第二层或以上的上层建筑的居住舱室舱壁和门,将舷窗和窗同直接通往下层或通往该在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二层上层建筑的通道分隔开,则该居住舱室舱壁和门可替代装设在舷窗和窗上的窗盖或风暴盖.
5.
3.
9.
11位于后升高甲板上或小于标准高度的上层建筑甲板上的甲板室,如果后升高甲板或上层建筑的高度等于或大于后升高甲板标准高度,就对于窗盖的要求而言,可视为在第二层.
5.
3.
9.
12如同对舷窗和窗的要求一样,固定式或开启式天窗的玻璃厚度应与其尺寸和位置相适应.
任何位置上的天窗玻璃都应予以防护以免机械损坏,如果设在位置1或位置2,则应装有永久性附连的窗盖或风暴盖.
5.
3.
10锚链管和锚链柜5.
3.
10.
1船舶的锚链管和锚链柜应水密延伸至干舷甲板,且若在干舷甲板以下的锚链管和锚链柜上设出入口,则应用坚固的盖关闭并用间距紧密的螺栓紧固.
若设有上层建筑,则锚链管和锚链柜至少应自干舷甲板风雨密延伸至露天甲板,且若在该延伸部分之上的锚链管和锚链柜上设出入口,则应保持风雨密关闭.
5.
3.
11排水舷口5.
3.
11.
1最小排水舷口面积:(1)如果舷墙在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的露天部分形成阱,则应采取足够的措施以迅速排出甲板积水和放尽积水;(2)除本条(3)和本章5.
3.
11.
2的规定外,如果阱处的舷弧是标准的或大于标准的,干舷甲板上每个阱内在船舶每侧的最小排水舷口面积(A)应按下式算得.
在上层建筑甲板上的每个阱的最小面积应为按下式算得面积的一半:如阱内舷墙长度l小于等于20m:5-10lA035.
07.
0+=m2如l大于20m:lA07.
0=m2在任何情况下,所取之l值不必大于0.
7LL.
如果舷墙平均高度大于1.
2m,则所需面积对每0.
1m高度差,按每米阱长增加0.
004m2.
如果舷墙平均高度小于0.
9m,则所需面积对每0.
1m高度差,按每米阱长减少0.
004m2.
(3)对没有舷弧的船舶,则按本条(2)算得的面积应增加50%.
如果舷弧小于标准舷弧,此百分数应用线性内插法求得.
(4)如果船中部甲板室前端设有完全横过船宽的屏板舱壁,露天甲板即分成两个阱且甲板室的宽度可没有限制.
(5)升高甲板上的阱应作为干舷甲板上的阱处理.
5.
3.
11.
2如在分立的上层建筑之间设有连续或大体连续的舱口侧围板,排水舷口的最小面积应按表5.
3.
11.
2计算:表5.
3.
11.
2舱口的宽度与船舶宽度比值排水舷口面积与舷墙总面积比值40%或小于40%75%或大于75%20%10%注:介于中间宽度比值的排水舷口面积,应用线性内插法求得.
5.
3.
11.
3按照本章5.
3.
11.
1要求的舷墙上排水面积的效能取决于横过船甲板的自由流通面积.
甲板上自由流通面积是舱口之间、舱口与上层建筑、甲板室之间向上至舷墙实际高度的净缝隙面积.
舷墙上排水舷口面积应相对于净自由流通面积按以下确定:(1)如在设想舱口围板是连续的情况下,自由流通面积不小于由本章5.
3.
11.
2算得的排水面积,应认为由本章5.
3.
11.
1算得的最小排水舷口是足够的;(2)如自由流通面积等于或小于由本章5.
3.
11.
1算得的面积,舷墙上最小排水面积应按本章5.
3.
11.
2确定;(3)如自由流通面积比由本章5.
3.
11.
2算得的面积小,但比由本章5.
3.
11.
1算得的面积大,舷墙上最小排水面积应按下式确定:pfFFF+=21m2式中:F1——由本章5.
3.
11.
1算得的最小排水面积;F2——由本章5.
3.
11.
2算得的最小排水面积;和fp——舱口端部和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之间向上至舷墙实际高度的通道和缝隙总的净面积.
5.
3.
11.
4当船舶干舷甲板上的上层建筑或上层建筑甲板的任一端或两端都是开敞的而由开敞甲板上的舷墙形成阱时,上层建筑内的开敞处所应有适当的排水设施.
船舶每一侧开敞上层建筑所要求的排水舷口最小面积(As)和露天阱所要求的排水舷口最小面积(Aw)应按照以下步骤计算:(1)确定阱的总长(lt),等于舷墙围成的开敞甲板长度(lw)与开敞上层建筑内公共处所长度(ls)之和;(2)确定As:①按本章5.
3.
11.
1并假定标准高度舷墙,计算长度为lt的开敞阱所要求的排水舷口面积(A);②如适用,按本章5.
3.
11.
1(3)对没有舷弧的船舶进行修正,乘以系数1.
5;③对封闭上层建筑端壁开口宽度(bo)调整排水舷口面积,乘以系数(bo/lt);④对阱的总长中由开敞上层建筑围成的部分调整排水舷口面积,乘以系数:2)/(1twll5-11式中lw和lt定义见本条(1);⑤对阱甲板高出干舷甲板的距离,调整排水舷口面积,对于在干舷甲板以上大于0.
5hs者,乘以系数:wshh/5.
0式中:hw——阱甲板高出干舷甲板的距离;hs——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
(3)确定Aw:①开敞阱的排水舷口面积(Aw)应按(2)①计算,用lw计算排水舷口名义面积(A′),然后用下列面积修正方法之一(取适用者)对舷墙的实际高度(hb)进行调整:对舷墙高度大于1.
2m:)10.
0/)2.
1((004.
0=bwchlAm2;对舷墙高度小于0.
9m:)10.
0/)9.
0((004.
0=bwchlAm2;对舷墙高度为1.
2m和0.
9m之间,不作修正(即Ac=0);②然后如(2)②和(2)⑤规定,对无舷弧(如适用)和高出干舷甲板的高度,用hs和hw调整经修正的排水舷口面积(cwAAA+′=).
(4)沿开敞上层建筑范围内的开敞处所的每一侧和开敞阱的每一侧应分别提供开敞上层建筑的最终排水舷口面积(As)和开敞阱的最终排水舷口面积(Aw);(5)上述关系用下列方程予以概括,其中假定lt,即lw和ls之和大于20m:开敞阱的排水舷口面积Aw:)/5.
0()07.
0(4wscwwhhfAlA+=式中:f4——舷弧修正,m.
开敞上层建筑的排水舷口面积As:)/5.
0)()/(1)(/()07.
0(204wstwttshhlllbflA=式中:f4——舷弧修正,m.
如果lt等于或小于20m,按照本章5.
3.
11.
1,基本的排水舷口面积为A=0.
7+0.
035lt.
5.
3.
11.
5排水舷口的下边缘应尽实际可能接近甲板.
所需排水舷口面积的2/3应分布在阱内最接近舷弧最低点的1/2范围内.
所需排水舷口面积的1/3应沿剩下的阱长平均分布.
在舷弧为零或舷弧很小的露天干舷甲板或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排水舷口面积应沿阱长平均分布.
5.
3.
11.
6舷墙上所有排水舷口,应用间距约为230mm的栏杆或铁条保护.
如排水舷口设有盖板,则应有足够空隙以防堵塞.
铰链的销子或轴承应用耐腐材料制成.
盖板不应装设锁紧装置.
5.
3.
12船员保护5.
3.
12.
1所有露天甲板四周应装设栏杆或舷墙.
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至少离甲板1m,当此高度妨碍船舶正常工作时,可准许采用较小的高度,但需提供适当的防护措施,并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
5.
3.
12.
2装设在上层建筑和干舷甲板上的栏杆应至少有三档.
栏杆的最低一档以下的开口应不超过230mm,其他各档的间隙应不超过380mm.
如船舶设有圆弧形舷缘,则栏杆支座应置于甲板的平坦部位.
在其他位置上应装设至少有二档的栏杆.
栏杆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按约1.
5m间距装设固定式、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
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能锁定在直立位置;(2)至少每第3根撑柱应用肘板或撑条支持;(3)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以用钢丝绳代替栏杆.
钢丝绳应用螺丝扣绷紧制成;(4)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允许在两个固定撑柱和/或舷墙之间装设链索来代替栏杆.
5.
3.
12.
4为保护船员进出他们的住所、机舱以及船上重要操作所需的任何其他处所,应为5.
3.
14要求的安全通道配备适当的设施(以栏杆、安全绳、步桥或甲板下通道等形式).
5.
3.
12.
5任何船舶所装运的甲板货物的堆装,应使在货物堆装处进出船员住所、机舱和船上重要操作所用的所有其他部位的任何开口能被关闭和紧固以防止进水.
如在甲板上和甲板下均没有方便的通道,应在甲板货物以上设置栏杆或安全绳来保护船员.
5-125.
3.
13船员安全通道5.
3.
13.
1应至少按表5.
3.
13.
1规定的以下措施之一为船员提供安全通道:船员通道可接受的布置表5.
3.
13.
1船内通道的位置核定的夏季干舷按照核定干舷的类型可接受的布置B–100型B–60型B型敞口集装箱船1.
1通往船中住舱的通道1.
1.
1尾楼和桥楼之间,或1.
1.
2尾楼和甲板室(内有居住舱室或航行设备,或两者兼有)之间≤3000mm(a)(b)(e)(a)(b)(c)(i)(e)(f)(i)(a)(b)(c)(i)(c)(ii)(c)(iv)(d)(i)(d)(ii)(d)(iii)(e)(f)(i)(f)(ii)(f)(iv)(a)(c)(i)(c)(ii)(c)(iv)(d)(i)(d)(ii)(d)(iii)>3000mm(a)(b)(e)(a)(b)(c)(i)(c)(ii)(e)(f)(i)(f)(ii)1.
2通往首尾两端的通道1.
2.
1尾楼和船首之间(如无桥楼)1.
2.
2桥楼和船首之间,或1.
2.
3甲板室(含居住舱室或航行设备,或两者兼有)和船首之间,或≤3000mm(a)(b)(c)(i)(c)(ii)(e)(f)(i)(f)(ii)(a)(b)(c)(i)(c)(ii)(e)(f)(i)(f)(ii)>3000mm(a)(b)(c)(i)(c)(ii)(d)(i)(d)(ii)(e)(f)(i)(f)(ii)(a)(b)(c)(i)(c)(ii)(c)(iv)(d)(i)(d)(ii)(d)(iii)(e)(f)(i)(f)(ii)(f)(iv)注:布置(a)至(f)在以下5.
3.
13.
2说明.
位置(i)-(v)在以下5.
3.
13.
3说明.
5.
3.
13.
2表5.
3.
13.
1所指可接受的装置定义如下:(a)一条尽可能靠近干舷甲板的照明和通风良好的甲板下通道(净开口至少为0.
8m宽,2m高),该通道连接和通达各有关处所;(b)在上层建筑甲板面或以上的船舶中心线处或尽实际可能靠近船舶中心线处的一个结构坚固的固定步桥,用以提供一个至少宽0.
6m且表面防滑的连续平台,在其全长范围内两侧装设栏杆.
栏杆应至少高1m,并按本章5.
3.
13.
2的要求设三个开档,其间应设挡脚板;(c)一固定走道,宽度至少为0.
6m,设在干舷甲板平面上,并由两排栏杆和间距不大于3m的撑柱组成.
栏杆的横档数和间距按5.
3.
14要求.
在"B"型船上,可将高度不小于0.
6m的舱口围板作为走道的一侧,但在舱口之间应设有两排栏杆;(d)一直径不小于10mm的钢丝安全绳,由间距不大于10m的撑柱支持,或一附设在舱口围板上并在舱口之间延续的有支撑的单根扶手或钢丝绳;(e)一固定步桥:①位于上层建筑甲板面或以上;②位于船舶中心线处或尽实际可能靠近船舶中心线处;③位于不至于妨碍容易穿过甲板工作区域处;④提供一个至少宽1m的连续平台;5-13⑤由防火和防滑材料构成;⑥在其全长范围内两侧装设栏杆,栏杆应至少高1m,开档应按5.
3.
13.
2要求,并由间距不大于1.
5m的撑柱支持;⑦每侧设置挡脚板;⑧有开口通往甲板,如适合,配有梯子,开口间距应不大于40m;和⑨如果所横穿的露天甲板的长度超过70m,在步桥处应设置间距不超过45m的遮蔽设施.
每个这种遮蔽设施应至少能容纳一人,且其结构应能在前部、左舷和右舷提供风雨密防护.
(f)设在船舶干舷甲板面中心线处或尽可能靠近中心线处的固定走道,其技术规格和本条(e)对固定步桥所列一样,但挡脚板除外.
5.
3.
13.
3如合适,上述5.
3.
13.
2(c),(d)和(f)布置的许可横向位置为:(ⅰ)在或靠近船舶中心线处;或装设在位于或靠近船舶中心线处的舱口上;(ⅱ)装设在船舶每一舷;(ⅲ)装设在船舶一舷,但每一舷应有供安装的设备;(ⅳ)仅装设在船舶的一舷;(ⅴ)装设在尽可能靠近中心线的舱口的每一侧.
5.
3.
13.
4其他(1)如装设钢丝绳,应配置螺丝扣以保证其绷紧.
(2)如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用钢丝绳代替栏杆.
(3)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允许在两个固定撑柱之间装设链索来代替栏杆.
(4)如设撑柱,每第3根撑柱应用肘板或撑条支持.
(5)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能锁定在直立位置.
(6)凡遇障碍物,例如管道或其他固定,应配置能通行的设施.
(7)一般情况下,步桥或甲板面走道的宽度应不超过1.
5m.
第第第第4444节节节节干舷计算干舷计算干舷计算干舷计算5.
4.
1干舷核定5.
4.
1.
1船舶干舷应符合下式:FF≥式中:F——船舶最小干舷,mm,见本章5.
4.
3;F——船舶实际干舷,mm,见本章5.
4.
1.
2.
5.
4.
1.
2船舶实际干舷F按下式计算:()dDF=11000mm式中:1D——计算型深,m;d——有关载重线对应的型吃水,m.
5.
4.
2干舷勘划的修正5.
4.
2.
1船舶因舷弧而干舷甲板最低点不在船中时,勘划于船中舷旁的干舷,应按本章核定的干舷增加该处舷弧高度.
5.
4.
2.
2船舶具有较大纵倾,勘划于船中舷旁的干舷,应按本章核定的干舷增加因纵倾形成的差值.
5.
4.
3船舶的最小干舷5.
4.
3.
1船舶夏季干舷应大于等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F:5-1443210ffffFF++++=mm式中:0F——船舶的基本干舷,mm,见本章5.
4.
4~5.
4.
5;1f——方形系数对干舷的修正值,mm,见本章5.
4.
10;2f——干舷甲板凹槽对干舷的修正值,mm,见本章5.
4.
11;3f——有效的上层建筑对干舷的修正值,mm,见本章5.
4.
12;4f——非标准舷弧对干舷的修正值,mm,见本章5.
4.
13.
5.
4.
3.
2船舶在相对密度为1.
000的淡水中时,应从夏季干舷减去T40(cm),其中,为夏季载重线水线时的海水排水量,t;T为夏季载重线处在海水中每1cm浸水吨位,t/cm.
如在夏季水线时的排水量不能确定,减少量应为夏季吃水的1/48,此夏季吃水自龙骨量至载重线标志的圆圈中心.
5.
4.
3.
3热带干舷是从夏季干舷减去夏季吃水的1/48.
5.
4.
4基本干舷5.
4.
4.
1基本干舷F0按下式计算:F0=KD1mm式中:K——系数,按表5.
4.
4.
1确定;D1——计算型深,m.
表5.
4.
4.
1LL(m)KLL(m)KLL(m)KLL(m)K20113.
755130.
490165.
3125207.
821113.
956131.
291166.
5126208.
822114.
15713292167.
7127209.
823114.
358132.
893169128210.
824114.
559133.
694170.
2129211.
825114.
860134.
395171.
4130212.
726115.
16113596172.
5131213.
627115.
462135.
797173.
7132214.
428115.
763136.
598174.
9133215.
22911664137.
499176.
213421630116.
365138.
3100177.
5135216.
931116.
666139.
2101178.
8136217.
732116.
967140.
2102180137218.
533117.
368141.
2103181.
3138219.
234117.
869142.
2104182.
6139219.
935118.
370143.
2105183.
9140220.
636118.
871144.
2106185.
2141221.
337119.
372145.
3107186.
514222238119.
873146.
4108187.
8143222.
739120.
474147.
5109189.
1144223.
340120.
975148.
7110190.
4145223.
941121.
576149.
8111191.
7146224.
54212277150.
9112193147225.
15-1543122.
678152113194.
3148225.
744123.
379153.
1114195.
6149226.
345123.
980154.
1115196.
8150226.
846124.
581155.
2116198151227.
347125.
182156.
4117199.
2152227.
848125.
783157.
5118200.
3153228.
349126.
384158.
7119201.
4154228.
750126.
985159.
9120202.
5155229.
251127.
586161.
1121203.
6156229.
652128.
287162.
2122204.
715723053128.
988163.
2123205.
8158230.
454129.
689164.
2124206.
8159230.
8注:船长为表列中间数值时,则基本干舷F0可用内插法求得;5.
4.
5B-60和B-100型船舶基本干舷5.
4.
5.
1本法规适用的船舶,若达不到以下规定,则应被认为是B型船舶:(1)露天甲板具有高度完整性,货舱仅设有小的出入口,并以钢质或等效材料的水密舱口盖封闭;(2)载货的货舱具有较低渗透率.
5.
4.
5.
2船长超过100m的任何B型船舶如满足下列条件,则其K值可减少,此减少值应不大于某一相应船长在表5.
4.
4.
1与表5.
4.
5.
2所列数值之差的60%,这类船称为B-60船舶:(1)对船员的保护措施是足够的;(2)排水装置是足够的;(3)在"位置1"和"位置2"的舱盖符合本章5.
3.
3的规定,且具有足够的强度,并且对其密封装置和紧固装置应特别注意;(4)船舶当按本章5.
4.
6装载时,如按本章5.
4.
7规定的破损假定而引起任一舱或数舱进水(机舱除外),且假定其渗透率为0.
7,应按本章5.
4.
8规定的合格平衡状态保持漂浮.
表5.
4.
5.
2LLKLLKLLKLLK20100.
255119.
490146.
8125176.
821100.
55612091147.
7126177.
622100.
857120.
792148.
5127178.
423101.
158121.
493149.
4128179.
324101.
559122.
194150.
3129180.
125101.
960122.
895151.
1130180.
926102.
36l123.
696152.
0131181.
827102.
762124.
497152.
9132182.
628103.
263125.
198153.
7133183.
329103.
764125.
899154.
6134184.
030104.
265126.
6100155.
5135184.
731104.
766127.
3101156.
4136185.
432105267128.
0102157.
3137186.
133105.
768128.
8103158.
2138186.
75-1634106.
369129.
5104159.
1139187.
335106.
870130.
2105160140187.
936107.
471131.
0106160.
9141188.
537108.
072131.
9107161.
714218938108.
573132.
6108162.
6143189.
539109.
074133.
5109163.
5144190.
040109.
775134.
3110164.
4145190.
441110.
376135.
1111165.
3146190.
842110.
977135.
9112166.
1147191.
243111.
578136.
7113166.
9148191.
644112.
179137.
5114167.
8149191.
945112.
780138.
4115168.
6150192.
246113.
381139.
2116169.
4151192.
547114.
082140.
0117170.
3152192.
848114.
683140.
9118171.
1153193.
149115.
384141.
7119171.
9154193.
350116.
085142.
5120172.
7155193.
651116.
686143.
4121173.
5156193.
952117.
387144.
2122174.
3157194.
153118.
088145.
0123175.
1158194.
354118.
789145.
9124175.
9159194.
55.
4.
5.
3船长超过100m的任何B型船舶如满足下列条件,则其K值可减少,此减少值可以增大到某一相应船长在表5.
4.
4.
1与表5.
4.
5.
2中所列数值之差的100%,这类船称为B-100船舶:(1)机舱棚应由至少为标准高度的封闭尾楼或桥楼或同等高度和相当强度的甲板室防护,但如没有从干舷甲板直接进入机器处所的开口时,机舱棚可以是露天的.
在机舱棚上可允许装设符合本章5.
3.
2.
1要求的一扇门,但它应通向一个与机舱棚同样坚固结构的处所或通道,同时又用另一扇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风雨密门与进入机器处所的梯口分开.
外门的门槛高度应高出甲板至少600mm,内门的门槛高度应高出甲板至少230mm;(2)在上层建筑甲板这一平面上,于尾楼和船中部的桥楼或甲板室(如设有时)之间,应设置一条构造坚固和强度足够、贯通前后的固定步桥,或为了达到通行目的,采取同等的通道设施,例如在甲板之下的通道.
在其他地方和没有船中部桥楼的区域,应有经认可的能保护船员到达船上工作所需的一切处所的设施;(3)在分离的船员舱室之间以及船员舱室和机器处所之间,在步桥一层应有安全和合适的出入通道;(4)至少应在露天甲板的一半长度内,设置栅栏栏杆或其他相当的排水设备.
面积为舷墙总面积的33%,位于该舷墙下部的排水舷口可允许作为相当的排水设备.
舷侧顶列板的上边缘应尽实际可能降低;(5)本章5.
4.
5.
2的要求;(6)本章5.
4.
7的要求(其中本章5.
4.
7.
7除外),但假定在船舶全长范围内任一主横舱壁假定受损,从而使前后相邻的两个舱室同时浸水,但此项假定破损不适用于机器处所的限界舱壁.
5.
4.
6初始装载状态5.
4.
6.
1浸水前,船舶装载至夏季载重水线,并假定无纵倾.
5-175.
4.
6.
2浸水前,船舶的重心高度按下述规定确定:(1)装载均质货物;(2)除本章5.
4.
6.
2(3)述及的情况外,所有货舱,包括拟作部分装载的货舱应认为是满载的;(3)如船舶拟在夏季载重水线营运时具有空舱,并按此种状况算得的重心高度不小于按本章5.
4.
6.
2(2)所算得者,则此种空舱应认为是空的;(4)应考虑所有装载消耗液体及消耗物料的舱柜和处所各自总容量的50%.
对每一种液体应假定至少有一对横向舱柜或一个中心线上舱柜具有最大自由液面,而需考虑的一个舱柜或舱组的自由液面影响应为最大者,每一舱柜装载物的重心应取舱柜的形心.
其余舱柜应假定其为完全空舱或完全装满,而各种消耗液体在这些舱柜内的分布,应使重心在龙骨以上获得最大可能的高度;(5)应根据下列相对密度值计算重量:海水1.
025淡水1.
000燃油0.
950柴油0.
900滑油0.
9005.
4.
7破损假定5.
4.
7.
1在一切情况下,垂向破损范围假定自基线向上无限制.
5.
4.
7.
2横向破损范围等于B/5或11.
5m,取较小者,在夏季载重水线水平面上自船侧向船内垂直于中心线量计.
5.
4.
7.
3如较本章5.
4.
7.
1和5.
4.
7.
2所规定范围为小的破损反而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则应假定此种较小的破损范围.
5.
4.
7.
4除本章另有要求外,若舱室的内部纵舱壁不位于假定破损横向范围内,则浸水应限制在相邻横舱壁间的某一单个舱室内.
边舱的横向限界舱壁未延伸至船的全宽,但延伸超出本章5.
4.
7.
2规定的假定破损横向范围,则应假定未受破损.
位于本章5.
4.
7.
2定义的假定破损横向范围内,如横舱壁的台阶或凹折长度不超过3m,这一横舱壁可认为是完整的,其相邻舱室可认为是单个舱浸水.
然而,在假定破损的横向范围内,横舱壁有长度超过3m的台阶或凹折,则与该舱壁相邻的两个舱室应认为同时浸水.
尾尖舱舱壁和舱顶所形成的台阶,就本条而言不应认为是台阶.
5.
4.
7.
5如主横舱壁位于假定破损的横向范围内,并在双层底舱或边舱形成长度超过3m的台阶,则与主横舱壁台阶相邻的双层底柜或边舱应认为同时浸水.
如这一边舱有通向一个或数个货舱的开口(如谷物添注孔),则此一个或数个货舱亦应认为同时浸水.
同样地,在设计为载运液体货物的船上,如边舱有通向相邻舱室的开口,则这些相邻舱室应考虑作为空舱同时进水.
即使这些开口设有关闭装置,此项规定仍然适用,但如舱柜间的舱壁上设有闸阀,且该阀是在甲板上操纵的,则可例外.
除顶边舱上的开口使顶边舱与货舱相通的情况外,螺栓间距紧密的人孔盖被认为等效于未穿孔的舱壁.
5.
4.
7.
6主横水密舱壁的间距至少应为33/2LL或14.
5m,取较小者.
如横舱壁间距小于上述值,则一个或数个舱壁应假定为不存在.
5.
4.
7.
7假定破损发生在船长的任一位置上,但不包括满足本章5.
4.
7.
6间距要求的主横舱壁,机舱也除外.
5.
4.
8平衡状态5.
4.
8.
1经考虑了下沉、横倾及纵倾,船舶浸水后的最终水线应位于可能发生继续向下浸水的任何开口下缘的下方.
这些开口应包括空气管、通风筒(即使符合本章5.
3.
6.
4的规定)以及用风雨5-18密门(即使符合本章5.
3.
2的规定)或风雨密舱盖(即使符合本章5.
3.
3的规定)关闭的开口.
但可不包括用人孔盖与平舱盖(符合本章5.
3.
1.
3的规定)封闭的开口.
但分隔主机舱和舵机舱的水密门可为绞链速闭型门,在海上不使用时应保持关闭,且门的下门槛应在夏季载重水线以上.
5.
4.
8.
2如管子、管弄或轴隧位于本章5.
4.
7.
2定义的假定破损范围以内,则应采取措施使继续浸水不能由此漫至每一破损情况计算中假定浸水舱以外的各舱室.
5.
4.
8.
3由于不对称浸水而引起的横倾角不超过15°,如甲板任何部分未被淹没,则可允许横倾角至17°.
5.
4.
8.
4在浸水状态下的初稳性高度应为正值.
5.
4.
8.
5当假定浸水舱之外的甲板任何部分被淹没时,或在任何情况下对浸水状态的稳性有怀疑时,应对其剩余稳性给予校核.
如剩余复原力臂曲线在平衡位置以外的正值范围不少于20°,且在此范围内的最大剩余复原力臂不小于0.
1m,此范围内复原力臂曲线下的面积不小于0.
0175m·rad,则可认为剩余稳性是足够的.
对受保护的或不受保护的开口在剩余稳性范围内可能暂时被淹没而产生的潜在危险应加以考虑.
5.
4.
8.
6浸水中间阶段应具有足够的稳性.
5.
4.
9耐波性模型试验及数值预报确定的干舷5.
4.
9.
1船长超过100m的船舶也可以通过耐波性模型试验及数值预报确定基本干舷F0,以等效本章5.
4.
5.
2(4)和5.
4.
5.
3(6)的相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试验波高不小于3.
5m,波浪周期相应于上浪次数最严重的条件下,耐波性试验甲板上浪次数应小于30次/小时;(2)数值模拟预报甲板上浪时,各浪向甲板淹湿概率应小于0.
05.
5.
4.
10方形系数对干舷的修正5.
4.
10.
1方形系数对干舷的修正值1f按下式计算:)68.
0(6.
001=bCFfmm式中:0F——基本干舷,mm;Cb——方形系数,取不小于0.
68.
5.
4.
11干舷甲板凹槽对干舷的修正5.
4.
11.
1如干舷甲板上有一凹槽,且其不延伸到船两侧,则未考虑该凹槽所算得的干舷应修正相应的浮力损失.
该修正值应等于凹槽的体积除以85%最小型深处船舶的水线面面积所得之值(图5.
4.
11.
1).
修正值应加到所有其他修正完成后所得的干舷值上去,但船首高度修正除外.
图5.
4.
11.
15.
4.
11.
2如上述修正了浮力损失后的干舷大于根据量至凹槽底部的型深所确定的最小几何干舷,则可以使用后者.
干舷增加的修正值等于:5-19处的水线面面积Dlbdfr85.
02=mm5.
4.
12上层建筑对干舷的修正5.
4.
12.
1上层建筑标准高度上层建筑标准高度应按表5.
4.
12.
1确定.
上层建筑标准高度(m)表5.
4.
12.
1船长LL(m)后升高甲板其他上层建筑LL≤3030120m时,取LL=120m;C——系数,按下式计算:LLLELEC)1(+=其中:E——上层建筑的总有效长度,m.
对首楼有效长度小于0.
07LL的B型船舶,C应减去按下式算得的数值:LLLeL7.
007.
0其中:e——首楼有效长度,m.
5-205.
4.
13非标准舷弧对干舷的修正5.
4.
13.
1舷弧的计取:(1)舷弧应自甲板边线量至通过船中处舷弧线所绘的龙骨平行线;(2)设计成龙骨倾斜的船舶,舷弧应量至设计载重水线的平行线;(3)对舷侧上部为非正常型船舶,如舷侧上部为阶梯形或有中断时,舷弧应按船中处相应计算型深来考虑;(4)船舶设有标准高度的上层建筑,而且其上层建筑贯通干舷甲板的全长时,舷弧应量自上层建筑甲板.
5.
4.
13.
2舷弧面积:(1)首垂线、尾垂线和舷弧线及通过在舷弧线船中处所的与设计水线平行的线在船舶中纵剖面上的投影所围成的面积,称为舷弧面积;(2)当干舷甲板上有全通上层建筑且其高度大于标准高度时,则首、尾舷弧面积应分别增加LLZ/6(m2),其中LL为船长,(m);Z为上层建筑实际高度与标准高度的差值(m);(3)当封闭首楼或尾楼的高度大于标准高度时,或具有比干舷甲板舷弧为大的舷弧时,则首或尾舷弧面积应分别增加YL1/3(m2),其中Y为首垂线或尾垂线处上层建筑的实际高度与标准高度之差(m);L1为封闭首楼或尾楼的平均长度(m),但不大于0.
5LL;(4)标准舷弧面积A如表5.
4.
13.
2(4)的规定.
表5.
4.
13.
2(4)LL(m)20304050607080A(m2)4.
27.
511.
716.
722.
529.
236.
7LL(m)90100110120130140150A(m2)45.
054.
264.
275.
086.
799.
2112.
6注:1首舷弧面积为2A/3,尾舷弧面积为A/3;2船长为中间值时按线性内插法求得.
5.
4.
13.
3非标准舷弧面积对干舷的修正:(1)非标准舷弧面积对干舷的修正值f4按下式计算:)5.
1)((5004LLLlLaAf=mm式中:LL——船长,m;l——封闭上层建筑总长度,m;A——标准舷弧面积,m2;a——实际首、尾舷弧面积之和,m2;(2)如实际尾舷弧面积大于A/3,实际首舷弧面积小于2A/3时,则只计2A/3减去实际首舷弧面积所得的差数;(3)如实际首舷弧面积大于2A/3,当实际尾舷弧面积不小于A/4时,2A/3减去实际首舷弧面积所得的差数应计取;当实际尾舷弧面积小于A/6时,则实际首舷弧面积取为2A/3;当实际尾舷弧面积处于A/4和A/6之间时,则2A/3减去实际首舷弧面积所得的差数按线性内插法求得;同时对A/3减去实际尾舷弧面积所得的差数均应计取;(4)舷弧不足,则增加干舷:当实际舷弧面积小于标准舷弧面积时,则按上式计算所得增加干舷;(5)舷弧多余,则减少干舷:当实际舷弧面积大于标准舷弧面积,且船舶的封闭上层建筑处于船中前后各0.
1LL时,则干舷可按上式计算所得减少;当船中无封闭上层建筑时,则干舷不应减少;当上层建筑处于船中前后各不及0.
1LL时,则干舷的减少值按上式计算所得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多5-21余舷弧的最大减少值为125mm.
5.
4.
14船首高度5.
4.
14.
1船首高度为首垂线处,自相应于核定干舷和设计纵倾的水线,量到船侧露天甲板上表面的垂直高度,此高度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Ff:Ff=68.
036.
150012.
43+bLLCLLmm式中:LL——船长,m;Cb——方形系数,当Cb2.
5D时,取B=2.
5D,m;Kf——风压稳性衡准数,按本章6.
2.
1.
5计算,但当Kf>1.
5时,取Kf=1.
5.
6.
2.
1.
5船舶的风压衡准数Kf应符合下式要求:1≥=fqfMMK或1≥=fqfllK式中:Mq——最小倾覆力矩,m,按本章6.
2.
2.
1取值;Mf——风压倾侧力矩,m,按本章6.
2.
4.
1计算;lq——最小倾覆力臂,m,按本章6.
2.
2.
1取值;lf——风压倾侧力臂,m,按本章6.
2.
4.
1计算.
6.
2.
2最小倾覆力矩或最小倾覆力臂6.
2.
2.
1船舶的最小倾覆力矩或力臂应计入横摇的影响,当采用动稳性曲线来确定最小倾覆力矩或力臂时,可用下列方法计算:如图6.
2.
2.
1,将动稳性曲线向θ轴负值方向延伸,自原点向θ轴负值方向取等于所算得横摇角θ1的一点,经此点向上作θ轴的垂直线与动稳性曲线交于A点,由A点作动稳性曲线中断处的割线或作与动稳性曲线的切线,视割线或切线对应角的大小,取其较小值.
另外经过A点作一直线平行于θ轴,自A点起,在此直线上量取等于1rad(57.
30°)的一段长度得B点,由B点向上作AB线的垂线,与上述割线(或切线)相交于C点,当纵坐标为力矩Md时,线段BC即为最小倾覆力臂.
图6.
2.
2.
16.
2.
3横摇角6.
2.
3.
1对圆舭形船舶,横摇角1θ按下式计算:3241128.
15CCCC=θ(°)式中:4321CCCC、、、——分别按本章6.
2.
3.
2至6.
2.
3.
6计算所得的系数.
6.
2.
3.
2横摇角计算公式中的系数1C按船舶自摇周期θT由图6.
2.
3.
2选取.
船舶自摇周期θT按下式计算:022458.
0GMKGBfT+=θs式中:f——按船舶的B/d值由表6.
2.
3.
2查得的系数;B——不包括船壳板的最大船宽,m;6-4d——所核算装载情况下的型吃水,m;KG——所核算装载情况下船舶重心至基线的垂向高度,m;GM0——所核算装载情况下船舶未计及自由液面修正的初稳性高度,m.
表6.
2.
3.
2B/d2.
5及以下3.
03.
54.
04.
55.
04.
56.
06.
57.
0及以上f1.
001.
031.
071.
101.
141.
171.
211.
241.
271.
30图6.
2.
3.
2注:Tθ>20s时,取C1=0.
19.
6.
2.
3.
3横摇角计算公式中的系数2C按下式计算:dKGC6.
013.
02+=当12>C时,取12=C,当68.
02船长≥20m总角度分布1桅灯白65225自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
5°内2左舷灯红32112.
5自船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
5°内3右舷灯绿32112.
5自船的正前方到右舷正横后22.
5°内4尾灯白32135自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
5°内5环照灯白/红/绿32360环照6闪光灯红/绿43360环照7手提式白昼通信闪光灯白2——定向9.
4.
3.
2号灯的色度应在色度规定的图解区域界限内.
每种颜色的区域界限以折角点的坐标表示见表9.
4.
3.
2.
号灯颜色区域界限的折角点坐标表9.
4.
3.
2号灯颜色坐标折角点l23456白X0.
5250.
5250.
4530.
3100.
3100.
443Y0.
3820.
4400.
4400.
3480.
2830.
382绿X0.
0280.
0090.
3000.
203Y0.
3850.
7230.
5110.
356红X0.
6800.
6600.
7350.
721Y0.
3200.
3200.
2650.
2599.
4.
3.
3号灯的能见距离应符合表9.
4.
3.
1的要求,并应用测量号灯发光强度的方法确定.
(1)号灯的最低发光强度应按下式计算:DKTDI*=261043.
3式中:I——在常用的情况下,以新烛光单位计算的发光强度,cd;T——临界系数,T=2*10-7,lx;D——号灯的能见距离(照明距离),nmile;9-7K——大气透射率,用于规定的号灯,K值应是0.
8,相当于约13nmile的大气能见度.
(2)闪光灯的水平光强fI应不小于下列公式所确定的数值:IttIf+=2.
0式中:t——闪光持续时间,s;I——按本条(1)规定的发光强度,cd.
9.
4.
3.
4闪光灯的闪光频率为每分钟50~70闪次.
9.
4.
3.
5号灯的水平光弧:(1)船上所装的舷灯,在朝前的方向上,应显示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发光强度在规定光弧外的1°至3°之间,应减弱以达到切实断光;(2)尾灯和桅灯,以及舷灯在正横后22.
5°处,应在水平弧内保持最低发光强度,直到表9.
4.
3.
1规定的光弧界限内5°.
从规定的光弧内5°起,发光强度可减弱50%,直至规定的界限;然后,发光强度应不断减弱,以达到在规定光弧以外不大于5°处切实断光.
9.
4.
3.
6号灯的垂向光弧(1)所装电气号灯的垂向光弧,除帆船的号灯外,应保证:①从水平上方5°到水平下方5°的所有角度内,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②从水平上方7.
5°到水平下方7.
5°,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60%;(2)电气号灯以外的号灯应尽可能符合上述要求.
9.
4.
3.
7非电气号灯应尽可能符合本章9.
4.
3.
3(1)规定的最低发光强度.
9.
4.
3.
8号灯应能在环境温度-30~+50℃的情况下正常工作.
号灯接线端子处的温升应不超过+40℃.
号灯的玻璃制件应能承受温度的骤变.
9.
4.
3.
9号灯应在其壳体上可设自动漏水装置.
9.
4.
3.
10号灯灯壳内部应涂无光黑漆.
9.
4.
3.
11所采用的船用号灯灯泡应持有证件.
9.
4.
3.
12号灯的结构及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1)其结构应便于拆装、升降、更换零件及手提,并能防止灯泡松动和脱出;(2)号灯应采用外部接线的方式;(3)除环照号灯外,灯壳顶部应有指示船首或船尾方向的箭头标志;(4)灯壳外部应有铭牌.
内容包括灯名、能见距离、灯泡(或灯芯)规格、电源电压、厂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以及检验单位的标志和认可号;小型号灯因条件不许可时,可用制造厂标志及检验单位的标志代替铭牌;(5)在透镜或滤色片的边缘处应刻有厂号和认可号;(6)应附有检验单位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9.
4.
4号灯的配备9.
4.
4.
1船舶应按表9.
4.
4.
1的要求配备号灯.
船长为50m及以上的船舶,其航行灯应配有双套灯具.
表9.
4.
4.
19.
4.
4.
19.
4.
4.
19.
4.
4.
1号灯种类白桅灯左舷灯右舷灯白光尾灯白环照灯红环照灯绿环照灯红闪光灯绿闪光灯数量1①11122111注:①50m及以上者,还应在后桅增设一盏白光桅灯.
9.
4.
4.
2船舶应配备1盏手提式白昼通信闪光灯用于通信,并配备备用灯泡2只.
9-89.
4.
5号灯的安装9.
4.
5.
1号灯应安装在最容易看见处.
9.
4.
5.
2非环照号灯的水平光弧、垂向光弧应符合本章9.
4.
3.
5及9.
4.
3.
6的要求.
环照号灯的水平光弧应不致于在大于6°的角光弧内被桅、顶桅或上层建筑所遮蔽,但锚灯除外,锚灯不必安装在船体以上不切实际的高度.
9.
4.
5.
3当垂直装设两盏或两盏以上的号灯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如下:(1)船长为50m及以上的船舶,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1.
5m,其中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
5m处;(2)船长为30m及以上,50m以下的船舶,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1m,而且除需拖带号灯的情况外,其中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3m处;(3)船长30m以下的船舶,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0.
6m,其中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1m处;(4)安装2盏以上号灯时,其间距应相等.
9.
4.
5.
4固定安装的号灯应便于拆装修理,悬挂的号灯应有合适的升降装置,其悬挂位置应符合本节的要求.
9.
4.
5.
5桅灯的安装要求如下:(1)桅灯应安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且应高于并离开除号灯外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
当仅装设一盏桅灯时,其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满足本章9.
4.
5.
3的要求;(2)如船舶需设置后桅灯时,其后桅灯应与前桅灯同在纵中剖面上,后桅灯至少高出前桅灯3m,其与前桅灯的水平距离应不少于船长的一半.
当船舶眠桅时,应在两舷灯光源连线中点上方不受遮挡处设置白光环照灯一盏代替桅灯.
9.
4.
5.
6舷灯应对称安装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处,但应不越过舷外,同时应避开遮蔽其灯光的障碍物并不受甲板灯光的干扰.
9.
4.
5.
7尾灯应安置在船尾纵中剖面接近船尾处,但不应高出舷灯.
9.
4.
5.
8船首灯应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部的适当位置,但不应高出舷灯.
9.
4.
5.
9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两盏红光环照灯.
两盏红光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其高度与间距应符合本章9.
4.
5.
3的规定.
9.
4.
5.
10左红、右绿闪光灯应安装在舷灯上方,避开遮蔽其灯光的障碍物,水平光弧应尽量符合本章9.
4.
5.
2的规定.
9.
4.
6号型与号旗的技术要求9.
4.
6.
1号型应是黑色,其型式及规格应符合表9.
4.
6.
1的规定.
表9.
4.
6.
1号型技术参数船长≥30m船长t≥8h时,f=0.
5;当8h>t≥4h时f=0.
25;当4h>t≥1h时f=0.
13;当t<1h时f=0.
1.
12.
4.
3.
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①(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能手动控制排放水;(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布置应能方便地对生活污水及排放水取样;(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安装处所应有良好的通风;(4)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污泥的排出与接收;(5)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污泥及浮渣严禁排往水域;(6)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排放水质应符合表12.
4.
3.
3(6)的规定;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2.
4.
3.
3(6)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25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出水口2悬浮物(SS)(mg/L)353耐热大肠菌群数(个/L)10004化学需氧量(CODCr)(mg/L)1255pH值6~8.
56总氯(总余氯)(mg/L)<0.
5(7)船舶所选用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与船上所产生的生活污水量相匹配.
生活污水量可参照12.
4.
3.
2(2)中的生活污水量的计算方法来确定.
12.
4.
3.
4打包收集设施(1)打包的生活污水(不含冲洗水),应尽快送到接收设施;(2)打包设备应安全可靠;(3)贮存处所应通风良好.
12.
4.
3.
5为了使接收设备的管子能与船上生活污水的排放管路相连结,在这两组管路上应配有如图12.
4.
3.
5所示的标准排放接头,标准排放接头应能快速方便与接收设施相连.
(1)标准接头的法兰应能接收最大内径不大于100mm的管子;(2)标准接头应能承受0.
6MPa的压力;(3)法兰螺栓为4*Φ16mm.
①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按照MEPC.
227(64)决议通过的《2012年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国际排放标准和性能试验实施指南》或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试验.
12-6图12.
4.
3.
5第第第第5555节节节节防止船舶垃圾污染防止船舶垃圾污染防止船舶垃圾污染防止船舶垃圾污染12.
5.
1一般要求12.
5.
1.
1本节的有关定义如下:(1)船舶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和作业废弃物、所有塑料制品、货物残余、食用油、渔具、动物尸体和电子垃圾,但本章其他部分所规定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2)电子垃圾——系指船舶正常操作和生活区域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包括所有零配件、半成品和耗材,丢弃时属于设备的一部分,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3)船舶垃圾收集装置——系指用于盛放船舶垃圾的容器;(4)船上人员——系指船员和乘客的总人数;(5)接收设施——系指用以接收船舶垃圾的设施.
12.
5.
1.
2所有船舶垃圾应储存在垃圾收集装置中,定期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
不应排往水域.
12.
5.
1.
3告示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1)应设置告示牌以便船员及乘客知道关于船舶垃圾处理的规定,告示牌的规格、内容及安装位置应符合本局的有关规定;(2)对于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以及核准载运船上人员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一份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对垃圾收集、储存、处理提供书面程序,且应指定负责执行该计划的人员;(3)对于4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以及核准载运船上人员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一份垃圾记录簿,以记录每次排放作业情况.
12.
5.
2垃圾收集贮存12.
5.
2.
1垃圾收集装置的结构可为活动式结构,也可为固定式结构并成为船体结构的一部分.
12.
5.
2.
2固定式结构的船舶垃圾收集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收集装置的开口应设有能紧密关闭的盖子;(2)收集装置应以不燃材料制成,并应能防腐;(3)收集装置应定期消毒并应便于清洗;12-7(4)收集装置应根据航程和船上的人数具有足够的容积;(5)收集装置应与接收设施相适应,装置的底部一般应向垃圾卸除口倾斜至少30°,垃圾卸除口的底部应有开启驱动装置.
12.
5.
2.
3活动式结构的垃圾收集装置应有足够强度的内衬,其在船上的放置应能防止船舶摇晃时发生倾覆.
12.
5.
2.
4垃圾收集装置的总容积V可采用以下方式确定:TPGV=310m3式中:G——航行过程中每人每天所产生的垃圾,L/p·d;G取2.
5L/p·d;P——船上人员,p;T——清理垃圾的间隔天数,d.
12.
5.
2.
5船舶垃圾应分类收集,并应遵守港口主管当局有关规定.
12.
5.
2.
6建议船舶垃圾分为以下几类,并应加以标识:(1)厨余垃圾(2)可回收垃圾(塑料、金属、废纸等)(3)有害垃圾(含油垃圾、废电池、灯管等)(4)其它垃圾(烟头、一次性餐具等)12.
5.
2.
7船舶医务室垃圾应消毒处理.
12.
5.
2.
8船舶垃圾收集装置应位于通风良好的位置,并应尽可能远离居住、餐厅、厨房等处所.
12.
5.
2.
9垃圾收集装置的布置不应对人员通过、逃生等造成不利影响.
第第第第6666节节节节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12.
6.
1一般要求12.
6.
1.
1本节的有关定义如下:(1)装置——系指与本章12.
6.
2.
1有关的在船上安装的系统、设备,包括手提式灭火器、绝缘体或其他材料,但不包括对以前安装的系统、设备、绝缘体或其他材料的修理或重新灌装或对手提式灭火器的重新灌装;(2)消耗臭氧物质——系指破坏大气臭氧层、危害人类生存环境的化学物质.
在船上可能有的消耗臭氧物质包括但不限于:Halon1211溴氯二氟甲烷Halon1301溴三氟甲烷Halon24021,2-二溴化物-1,1,2,2-四氟乙烷(亦称作Halon114B2)CFC-11三氯氟甲烷CFC-12二氯二氟甲烷CFC-1131,1,2-三氯-1,2,2-三氟乙烷CFC-1141,2-二氯-1,1,2,2-四氟乙烷CFC-115氯五氟乙烷(3)柴油机:系指本节适用的以液体或双燃料运行的任何船用往复式内燃机,包括增压/复合系统(如适用).
此外,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气体燃料发动机或在该日期或以后安装的新增气体燃料发动机或非完全相同替代的气体燃料发动机也视为船用柴油机.
(4)第1类柴油机: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37kW并且单缸排量小于5L的船用柴油机.
(5)第2类柴油机: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5L且小于30L的船用柴油机.
(6)第3类柴油机: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30L的船用柴油机.
(7)柴油机大修:对船用柴油机或船用柴油机的一部分进行拆卸、检查和/或零部件替换,重新组装船用柴油机或船用柴油机系统,提高船机的寿命.
12-812.
6.
2排放控制12.
6.
2.
1消耗臭氧物质(1)严禁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
故意排放包括在系统或设备的维护、检修、修理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排放,但不包括与消耗臭氧物质的回收或再循环相关的微量释放;(2)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物质的装置外,所有船上应禁止使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装置;(3)本条所述的物质当从船上卸下时,应送到合适的接收设备中.
12.
6.
2.
2柴油机排气污染物(1)对本规则生效之日至2019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单机额定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的NOx的排放量(按总的NO2加权排放量计算)应在下列范围之内:①14.
4g/kWh,当n<130r/min时;②44n(-0.
23)g/kWh,当130r/min≤n<2000r/min时;③7.
7g/kWh,当n≥2000r/min时.
其中n为柴油机额定转速(每分钟曲轴转速).
4试验程序和测量方法应符合"NOx技术规则"的要求.
(2)在2019年7月1日及以后但在2022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的排放应满足表12.
6.
2.
2(2)的要求.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第一阶段排放限值表12.
6.
2.
2(2)发动机类型单缸排量(SV)(L/缸)额定功率(P)(kW)CO(g/kWh)HC+NOX(g/kWh)PM(g/kWh)第1类SV<0.
9P≥375.
07.
50.
400.
9≤SV<1.
25.
07.
20.
301.
2≤SV<55.
07.
20.
20第2类5≤SV<155.
07.
80.
2715≤SV<20P<33005.
08.
70.
50P≥33005.
09.
80.
5020≤SV<255.
09.
80.
5025≤SV<305.
011.
00.
50(3)202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应满足表12.
6.
2.
2(3)的要求.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表12.
6.
2.
2(3)发动机类型单缸排量(SV)(L/缸)额定功率(P)(kW)CO(g/kWh)HC+NOX(g/kWh)PM(g/kWh)第1类SV<0.
9P≥375.
05.
80.
300.
9≤SV<1.
25.
05.
80.
141.
2≤SV<55.
05.
80.
12第2类5≤SV<15P<20005.
06.
20.
142000≤P<37005.
07.
80.
14P≥37005.
07.
80.
2715≤SV<20P<20005.
07.
00.
342000≤P<33005.
08.
70.
50P≥33005.
09.
80.
5020≤SV<25P<20005.
09.
80.
2712-9P≥20005.
09.
80.
5025≤SV<30P<20005.
011.
00.
27P≥20005.
011.
00.
50(4)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kW的船用柴油机的排放应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的要求.
(5)对30L及以上单缸排量柴油机的NOx应满足12.
6.
2.
2.
(1)的要求,2022年1月1日后应在下列范围之内:①3.
4g/kWh,当n<130r/min时;②9n(-0.
23)g/kWh,当130r/min≤n<2000r/min时;③2.
0g/kWh,当n≥2000r/min时.
12.
6.
2.
3船舶柴油机进行大修、更换船舶柴油机、或新增安装船舶柴油机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对船舶柴油机进行大修时,大修过的柴油机排放水平应不低于大修前型式检验的排放水平;(2)当船舶更换非完全相同的柴油机时①②,应更换符合本规则现行阶段排放要求的柴油机;(3)当船舶新增安装柴油机时,应安装符合本规则现行阶段排放要求的柴油机.
12.
6.
2.
4本节12.
6.
2.
2条不适用于船舶装用的应急柴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柴油机.
12.
6.
2.
5柴油机的试验程序与测量计算方法应满足《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的相关要求.
12.
6.
2.
6硫氧化物(SOx)(1)所有船舶应使用满足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2)船上应备有证明所使用燃料的书面证据供船舶检验人员核查.
第第第第7777节节节节防止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污染12.
7.
1一般要求12.
7.
1.
1船舶若航经京杭运河,其发出的噪声须满足本节要求.
12.
7.
1.
2应采取适当措施降低船舶航行时发出的噪声,特别是发动机的进、排气噪声.
12.
7.
1.
3船舶穿越人口稠密地区的水域时,船舶发出的噪声的声压级在距船侧横向距离25m处应不超过70dB(A).
第第第第8888节节节节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规定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规定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规定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规定①"更换"日期的确定,应以船机的合同交付日期为准,或如无合同交付日期,应以船机实际交付船舶的日期为准.
②"完全相同"系指与被替代的船机相比,"完全相同的船机"应具备如下相同特点:设计与型式;额定功率;额定转速;燃油系统类型(包括喷射控制软件,如适用);和(1)对于有EIAPP证书的船机,应归属于相同的发动机组/族(在更新IAPP证书时被替代船机无法直接与替代船机相比较的情况下,应确保具备被替代船机的必要记录和信息,以证实替代柴油机与被替代船机完全相同);或(2)对于没有EIAPP证书的船机,应具有相同的NOx关键部件和设定,包括如下:1)燃油系统(a)燃油泵型式和喷油定时;(b)喷油嘴型式;2)增压系统(a)构造以及,如适用,增压器型式和辅助鼓风机规格;(b)冷却介质(海水/淡水).
12-1012.
8.
1一般要求12.
8.
1.
1防污底系统——系指用于船舶控制或防止不利生物附着的涂层、油漆、表面处理、表面或装置.
12.
8.
1.
2船舶不应施涂或重新施涂含有作为生物杀灭剂的有机锡化合物的防污底系统.
12.
8.
2.
3防污底系统应持有证明其不含有作为生物杀灭剂的有机锡化合物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12.
8.
2.
4船舶如需要更换防污底系统也应满足本法规的要求.
13-1第第第第13131313章章章章船员舱室设备船员舱室设备船员舱室设备船员舱室设备第第第第1111节节节节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3.
1.
1一般要求13.
1.
1.
1本章适用于总吨大于1000且航行时间大于12h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
13.
1.
1.
2船舶所持的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如船舶进行改建或变动影响船员舱室的布置和设备的配备时,应即申请检验,否则该证书即自动失效.
13.
1.
1.
3总吨位不大于1000或航行时间不大于12h的船舶,如申请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则应满足本章的要求.
第第第第2222节节节节定定定定义义义义13.
2.
1定义13.
2.
1.
1船员舱室——系指供船员用的卧室、餐厅、卫生间、休息室和办公室等.
13.
2.
1.
2船长——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13.
2.
1.
3高级船员——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13.
2.
1.
4普通船员——系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13.
2.
1.
5船员——系指在船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
13.
2.
1.
6航行时间——系指船舶由始发港到终点港的时间.
第第第第3333节节节节设计和构造设计和构造设计和构造设计和构造13.
3.
1一般要求13.
3.
1.
1所有船员舱室的位置、通道、结构和布置应确保足够的安全,并能抵御风雨,还能隔热和/或御寒以及避免船员暴露于有害的噪音、过渡的振动和其他不利环境因素中.
13.
3.
1.
2通道与出入口应保证船员易于从舱室进出,并易于通达开敞甲板和登乘甲板.
13.
3.
1.
3除机器处所外,应在船员出入的处所以及船员经常使用的处所内设置脱险通道.
13.
3.
1.
4用于建造内部舱壁、天花板和衬板、地板和铺设的材料应适合于其自身功能并有益于保证健康环境.
13.
3.
1.
5舱壁表面和舱室天花板应由表面易于保持清洁的材料制成,且不应使用容易隐藏害虫的构造方式.
13.
3.
1.
6船员舱室地面应敷设耐用、防潮并易于清洁的材料.
厨房和卫生间的地面还应具有防滑功能.
13-213.
3.
1.
7应提供适当的照明和充分的排水系统.
13.
3.
1.
8应在通往开敞甲板的门、窗和通风口上设置合适的纱网或采用其他有效措施预防蚊虫.
13.
3.
1.
9所有船员舱室的门上,应用字迹清楚的铭牌标明舱室名称.
13.
3.
2船员舱室净空高13.
3.
2.
1为保证船员能充分地自由活动,船员舱室的最小甲板净高应不小于1.
9m.
13.
3.
2.
2船员舱室的甲板净高指自船员舱室的底板上表面垂直量至天花板下表面(如无天花板则量至甲板横梁下表面)的高度.
13.
3.
3防止噪声13.
3.
3.
1应防止船员舱室和工作处所产生有害的噪声.
第第第第4444节节节节通风与供暖通风与供暖通风与供暖通风与供暖13.
4.
1通风13.
4.
1.
1所有船员舱室应有足够的自然或机械通风措施.
13.
4.
1.
2卧室和餐厅的通风系统应能够控制,以使空气的状况令人满意,并确保空气在任何季节和任何气候下都能充分流通.
13.
4.
1.
3厨房、浴室、盥洗室、厕所或其他可能产生异味的舱室,其排风管道应与其他舱室的排风管道分开.
13.
4.
1.
4机器集中控制室及驾驶室应配备空调设备.
13.
4.
1.
5空调系统,无论其为中央空调还是单个空调,均应设计成:(1)根据户外大气条件使室内空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并确保所有空调处所充分流通,并考虑海上作业的特点,避免产生过度的噪音或振动;(2)易于清洁和消毒,以防止或控制疾病的传播.
13.
4.
1.
6当船员在船上生活或工作且情况需要时,通风设施应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13.
4.
2供暖13.
4.
2.
1船员舱室应根据需要备有适当的取暖系统.
13.
4.
2.
2配备供暖系统的船上,可用热水、热空气、电力、蒸汽或等效方式供暖.
在船舶航行中可能遇到的正常气候和天气状况下,供暖设备应能使船员舱室的温度保持适宜.
13.
4.
2.
3对取暖器和其他供暖装置,必要时应装保护罩以避免火灾或对居住者构成危险或带来不便.
13.
4.
2.
4当船员生活或工作在船上,且环境条件要求使用取暖系统时,取暖系统应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13-3第第第第5555节节节节照照照照明明明明13.
5.
1一般要求13.
5.
1.
1每一船员舱室应有足够的照明.
13.
5.
1.
2自然采光的生活舱室,其采光的最低标准是:在晴天,具有正常视力的人可在舱室内任何可自由活动的地方阅读普通报纸.
当舱室不能提供足够的自然采光时,则应提供上述最低标准的电气照明.
13.
5.
1.
3卧室中每张床铺的床头应装有1盏阅读用灯.
第第第第6666节节节节卧卧卧卧室室室室13.
6.
1一般要求13.
6.
1.
1卧室应位于设计水线以上艏防撞舱壁以后的处所.
13.
6.
1.
2卧室与下列处所之间不应有直接开口:货舱、机舱、厨房、灯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机器间、杂物间、干燥间以及公共卫生区域直接相通.
卧室与机舱、厨房、油漆间、蓄电池间的分隔舱壁应为钢质或其他适宜的材料建造,并应为气密和水密.
13.
6.
2卧室面积及定额13.
6.
2.
1普通船员每间卧室最多居住4人.
13.
6.
2.
2船长和轮机长卧室为1人1间,除轮机长以外的高级船员每间卧室最多居住2人.
13.
6.
2.
3船员卧室的人均居住甲板面积应不小于2.
35m.
13.
6.
2.
4丈量船员卧室居住甲板面积时,应计入床、衣柜、带抽屉的橱和座位所占用的面积.
但对那些面积不大的、形状不规则的和不能放置家具及不能自由走动的处所,应不计入到居住甲板面积内.
丈量应从卧室的围壁内缘量起.
13.
6.
2.
5应尽实际可能,在安排卧室时将值班人员分开,避免使日间工作的船员与值班人员同住一间.
13.
6.
3卧室设施13.
6.
3.
1卧室中的床及家具应采用质地坚硬、不易翘曲、表面光滑、不易腐蚀的材料制作.
13.
6.
3.
2应为每个船员设置独用的床,床量自内缘的最小尺寸为1.
9m*0.
8m.
13.
6.
3.
3每张床铺的床缘至少应有1条无阻挡的通道.
13.
6.
3.
4每张床铺应配备带有缓冲底板的舒服床垫或包括弹簧底板或弹簧床绷在内的复合缓冲床垫.
床垫和缓冲材料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材料.
不得使用易于隐藏害虫的充填材料.
13.
6.
3.
5不应使用超过两层的床铺.
当床铺位置在船侧,且床铺上方设有舷边窗,则只能设置单层床铺.
13.
6.
3.
6如使用双层床铺,上铺床垫下的弹簧床绷下方应垫上一层防灰尘的底板.
两层床铺的下铺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00mm,上铺大约位于下铺床板与天花板甲板梁底部的中间位置.
13-413.
6.
3.
7如床架为管状材料,应将它们完全封闭,不留孔穴,以免害虫进入.
13.
6.
3.
8多人间船员舱室的床应配有床帘.
床帘应能有效地将床围蔽起来.
13.
6.
3.
9卧室舷边窗应装有窗帘或类似物.
第第第第7777节节节节餐餐餐餐厅厅厅厅13.
7.
1一般要求13.
7.
1.
1餐厅应与卧室隔开,并应尽可能靠近厨房.
3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可不必满足此要求.
13.
7.
1.
2当餐厅与厨房分设在不同一层甲板时,应考虑在餐厅与厨房之间设一部适宜的伙食升降机.
13.
7.
1.
3所有船舶的餐厅应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的餐桌和适当的座位,足以满足在任一时间可能使用的最大数量的船员.
桌面和椅面应为防潮材料.
13.
7.
1.
4当餐具室不与餐厅直接相通时,餐厅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可锁餐具柜和洗涤器具.
13.
7.
1.
5应在餐厅适当部位配置足够容量的冰箱供就餐船员使用.
第第第第8888节节节节休息处所与办公处所休息处所与办公处所休息处所与办公处所休息处所与办公处所13.
8.
1一般要求13.
8.
1.
1船上应为船员提供有适当设备、位置适宜的休息室.
当餐厅兼作休息室时,则要求餐厅也应提供相应的设备.
13.
8.
1.
2如有可能,每艘船应为甲板部和轮机部提供1间分开的或公用的有适当办公设备的办公室.
3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可不必满足此要求.
第第第第9999节节节节卫生设施卫生设施卫生设施卫生设施13.
9.
1一般要求13.
9.
1.
1卫生间的布置和设置,应避免其气味渗入邻近居住舱室、公共处所、餐厅、厨房以及其他娱乐或膳食服务处所.
卫生间不能设在厨房、餐厅以及其他膳食服务处所之上.
卫生间应有良好的排水、通风和照明设备.
13.
9.
1.
2应在方便的位置为无单独个人卫生设施的船员至少每6名提供一个厕所、一个有冷热水龙头的洗脸池和一个淋浴器.
13.
9.
1.
3所有盥洗室均应有流动的冷热淡水.
13.
9.
1.
4洗脸池应有适当的尺寸,且由表面光滑,不易开裂、剥落或腐蚀的符合相关的材料制成.
13.
9.
1.
5所有厕所内的大便器应质量合格,有足够的冲水力或其他一些适合的冲洗方式,例如空气,随时可用且能够独立控制.
粪便管道应有足够的尺寸,使之不易堵塞,且便于清理.
13.
9.
1.
6当一个间隔舱内有多只抽水大便器时,抽水大便器之间应作有效地分隔,且每1只抽水大便器的占地面积应不小于0.
8m2.
13.
9.
1.
7如有可能,应在下列处所设置独立的卫生间:13-5(1)驾驶甲板值班人员易于到达的处所;(2)机舱人员易到达的处所.
13.
9.
1.
8在船舶布置合理可行的情况下,还应在机舱外部易于到达之处设置更衣室,室内应配有独用的衣柜、淋浴器以及洗脸盆.
13.
9.
1.
9如有女船员,应为男女船员提供分开的卫生设施.
其配备标准可参照上述规定.
第第第第10101010节节节节饮用水、洗涤水与医务室饮用水、洗涤水与医务室饮用水、洗涤水与医务室饮用水、洗涤水与医务室13.
10.
1饮用水与洗涤水13.
10.
1.
1每艘船应根据其船员的总人数及其航行的时间来确定供饮用和洗涤用水舱的容量.
饮用水和洗涤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13.
10.
1.
2饮用水和洗涤水应有独立的供水系统.
供水系统的布置和结构应能防止任何可能发生的污染.
13.
10.
1.
3饮用水和洗涤水管路建议采用铜管或镀锌钢管,严禁使用铅管.
13.
10.
2医务室13.
10.
2.
1每艘船至少应配保健药箱一个.
全新PHP短网址系统URL缩短器平台,它使您可以轻松地缩短链接,根据受众群体的位置或平台来定位受众,并为缩短的链接提供分析见解。系统使用了Laravel框架编写,前后台双语言使用,可以设置多域名,还可以开设套餐等诸多功能,值得使用。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ti6XqJ22tp1ULTJw7kYHog?pwd=sarg 提取码: sarg文件解压密码 www.wn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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