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
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
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
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各专门项目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
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
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
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
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
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
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
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
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
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
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七、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
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
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
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教育部积极作为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月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提出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制订了鼓励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等七方面重要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积极有效应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教育部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成立了由部领导牵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前召开了2009年全国高校就业工作会议进行紧急动员和全面部署,下发了应对当前形势的专门文件,充分挖掘教育系统自身的潜力,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基层是吸纳毕业生就业的最大空间,是最需要人才的地方,也是毕业生锻炼成长、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
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就业,既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也有利于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后备人才,进一步优化基层人才队伍结构.
(一)扩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特岗计划"中央项目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实施规模和服务地范围,同时积极推动各地实施地方项目;建立高校毕业生补充农村教师岗位的长效机制,今后,各地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特岗计划服务期满的毕业生.
(二)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服务期满享受升学优惠政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三)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享受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返还学费.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鼓励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鼓励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既可以充分发挥科技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又可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一套符合中国高校实际、多种类型人员优化组合的科研用人机制.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纳入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从2008年起,国家征兵的重点转向各级各类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这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进一步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实现科技强军、人才强军的重要战略举措.
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提前预征.
对2009届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5、6月份提前进校预征的办法.
(二)返还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返还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三)优先选拔使用.
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四)考学升学优惠.
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具有本科学历并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四、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加强专业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教育部将在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多类型人才的需要,适度增加工学等相对紧缺和应用型较强学科专业的招生规模;更加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增加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规模.
同时,教育部将适当扩大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规模,适当扩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二学历规模,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国内外情况都表明,高校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强化高等学校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对于促进毕业生就业意义十分重大.
(一)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
教育部要求各高校都要建立就业指导机构,就业指导专职人员要达到1:500的师生比,就业经费要占到学费的1%,全面实现就业指导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并按照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四化"要求,全面提升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二)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
教育部已要求各高校将就业指导课程明确列入教学计划,分年级设立相应学分,课程安排学时不少于38学时.
(三)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信息服务.
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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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将为2009届高校毕业生举办20余场网络招聘活动,并将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为2009届毕业生举办"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全国有色金属行业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周"等一系列行业性、区域性联合招聘活动.
(四)在就业指导中加强就业政策宣传.
帮助毕业生尽快了解促进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同时将在高校毕业生中集中宣传毕业生基层就业、创业和应征入伍的先进典型,积极引导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投身国防建设.
(五)强化对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教育部要求各高等学校特别要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汶川地震灾区生源毕业生等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工作,建立就业帮扶机制,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费、通讯费等求职补贴,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六、大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针对当前形势,教育部要求各高校要采取多项举措大力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紧紧抓住毕业生离校前的教学环节,根据社会需要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增加必要的专业培训.
(二)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增强毕业生的岗位适应性.
(三)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
高职院校要普遍实行"订单式"培养,确保学生至少有半年时间的顶岗实习;要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都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
为做好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特做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当前,我国正处在加快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劳动者.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广大高校毕业生及时进入各行各业就业,改善从业人员素质和结构,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至关重要.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
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可以解决广大毕业生个人的长远发展问题,解除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后顾之忧,对于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宏观就业形势严峻,高校毕业生规模逐年增加,2007年达到495万人,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准确掌握供求状况,制定并细化相关的政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
二、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是我国政府工作的一项基本方针.
目前,高校毕业生已成为我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重要来源,比例逐年提高.
因此,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省、市、县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水平的基本稳定,实现就业人数进一步增长,并使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各级政府要通过积极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开发和创造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鼓励各行各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积极培育并规范就业市场.
要大力完善并落实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障政策,特别是落实失业登记、临时救助和就业后社会保险参保等政策.
要加大投入,安排适当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措施(一)加大力度,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补充其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
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各级机关特别是县、乡级机关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
还可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并促进大学生就业.
(二)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就业容量将不断扩大,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将不断增加.
各级政府要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积极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努力形成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社会环境.
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
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
(三)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今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
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四)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在城市落户就业的政策.
对用人单位拟吸纳的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应取消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区、市)、跨市(地)就业.
地方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方便已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落户,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先落户后就业.
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
(五)做好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对离校后回到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地方政府要明确牵头部门,摸清底数.
有关部门要使他们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支持政策,要为他们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有计划地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对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
地方政府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到年底使半数以上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
四、认真组织实施好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类计划和项目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专项计划,并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精心组织实施好各类地方项目.
要高度重视并关心已经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切实帮助他们在基层学以致用、建功立业.
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落实好代偿助学贷款、考研考公务员、生活补贴、户档迁转、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促进基层就业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
高等学校要制订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具体办法,探索与毕业生的服务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五、积极开展就业信息服务,大力提升就业服务水平要把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信息服务作为重点内容,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服务年"的各项活动,通过丰富网络招聘活动、完善网络服务功能、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毕业生求职择业的主渠道.
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大学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和网上联合招聘制度,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每季度要定期举行综合性、大规模的网上联合招聘活动,同时,要联合多个部门和行业,持续组织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网上双选活动"、"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活动"、"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全国铁路行业企事业单位网上招聘周"、"全国卫生行业网上招聘服务周"等分行业、分专业的网上招聘活动.
各地政府要督促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平台,整合部门和市县的各类招聘信息资源,定期开展相应的网上求职招聘活动.
高等学校要添置远程面试设备,完善校园服务网的功能,通过服务信息化,努力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帮助学生实现就业.
各地要切实加强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常设场所,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要实现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
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招聘活动建立审批制度.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各类就业招聘活动的监管,严格规范招聘收费行为.
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上述机构举办的就业招聘会,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门票.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加强对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
六、重点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落实就业高等学校要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
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立收费项目,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减轻求职负担.
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
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爱落实到困难毕业生身上.
七、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学生就业问题对高等学校的生存发展具有突出重要的意义.
高等学校要加强市场需求调研,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主动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
要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的实习实训,大力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高等职业学校要努力使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相关专业毕业生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高等学校要加强学校的就业指导能力建设,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就业工作体系,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要开展高校就业指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加强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
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通过多种生动有效的教育形式,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积极主动就业.
八、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形成促进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引导社会、高校、家长、学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
要通过持续地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的重视和关心,宣传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大学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高等学校及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
要坚持正面宣传,进一步唤起全社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形成共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良好局面,避免炒作和渲染,努力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
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已进入关键时期,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部署,抓紧开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将贯彻本通知情况于2007年年底前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2006年7月14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
当前,我省一方面面临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需要大批人才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到这些地方建功立业.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高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立足省情,认真研究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齐抓共管,形成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合力,积极探索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拓宽渠道,加大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力度(一)加大选调生工作力度.
要总结我省选调生工作经验,根据基层需求情况,进一步扩大选调生规模,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教科文卫、农林水牧等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工作.
要把选调生安排在重要岗位,作为业务骨干来培养.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清退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空出岗位用于安置选调的高校毕业生,不断优化人员结构.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岗位需求,遵循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选拔部分人员到乡镇、街道的领导岗位工作.
(二)继续实施到农村服务计划.
1.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色岗位计划.
从2006年起,连续5年,根据国家下达指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聘期为3年.
特色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享受当地同条件公办教师同等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中央财政按人均1.
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清算,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纳入"计划"的县在实施预期内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补充新的教师.
2.
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项目.
团省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
从2006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1000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
志愿者服务期间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600元,每人每年发给交通补贴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200元.
每人每月所需生活补助费200元和每年交通补贴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200元由省财政解决,其余部分由实施项目的州、市解决.
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色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项目的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事业单位服务且愿意留下工作的志愿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特别优秀的可以免笔试直接进行面试.
在其他县(市、区)服务且愿意留在服务单位工作的志愿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的志愿者,有关部门应推荐其在本系统内就业.
3.
实施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
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省人事厅根据国家有关计划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安排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
"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工作期间生活、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按"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
服务期满后,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单位应优先考虑接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服务期满后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4.
实施进村、进社区工程.
从2006年起,各县(市、区)每年在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选设一批临时岗位,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时间一般为2-3年.
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全省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对到农村村委会和城市社区服务的大学毕业生,给予每月至少600元生活补助.
到城市社区服务的,所需经费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
到农村服务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所需经费由州(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解决,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
工作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这批人员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
进入市场自主择业的,人事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推荐就业.
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色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和"三支一扶"大学生以及进村、进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工作)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公务员和聘用工作人员时,可采取适当加分的办法对其予以照顾;国有企业聘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
一旦录用(聘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服务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工龄.
(三)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
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的各基层企事业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对人才需求的状况,确定定向生的专业、岗位和数量,报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初审上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
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据此制定定向招生计划,分别下达各高校和基层用人单位,用于定向培养到基层就业的大学生.
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负责定向生的招录工作,要严格招生管理,保证定向生招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定向生的就业手续办理工作,确保定向生到基层单位工作.
基层用人单位、学生和学校要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定向生招生协议范本签订定向生培养协议.
培养费用由基层用人单位、学生双方协议分担.
协议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定向培养协议.
协议服务期限内,定向生不得流动,不得报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岗位.
对学业完成后拒不履行协议的定向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予派遣、其他用人单位不予接收,与其签订协议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追回相应培养费用及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违约的定向生3年内不得报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也不得聘用.
对达不到协议规定服务时间自动离开定向协议工作岗位的定向生,必须赔偿相应培养费用及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离开之日起3年内不得报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岗位.
(四)建立就业见习制度.
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为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各级组织、人事、教育部门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教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
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五)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程.
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人事、教育等部门配合,针对基层各行业、职业(工种)对职业能力的需求,会同高校对有到基层(企业)就业意愿的毕业生,进行与所学专业相关、相近工种的职业技能强化培训,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为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三、完善政策,为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提供保障(一)实行灵活的户籍管理办法.
对到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的意愿迁往工作所在地;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政策,离开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在落实了工作岗位之后,可在工作单位的合法固定地址或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户,不受落户条件限制.
(二)建立代为偿还助学贷款制度.
毕业后自愿到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工作,且服务年限达到5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另行制定.
(三)实行优惠的工资政策.
到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工作之日起执行转正定级工资.
其中到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县级机关及县级党委、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镇机关就业的毕业生,转正后可高定1档工资标准;到上述地区其他乡镇机关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高定2档工资标准.
享受高定工资标准优惠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工作不满5年调离上述县(区)和乡镇的,取消所享受的工资优惠政策,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工资政策重新确定工资.
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另行制定.
(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1.
到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自主创业以及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2年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2.
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
3.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凡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
开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绿色通道".
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设立"高校毕业生登记注册窗口",提供"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的服务.
对申办个体工商户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对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申报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核发营业执照.
5.
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当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大力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1.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
2.
到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的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2年.
3.
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事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科技活动.
对开展科技创新,到基层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各级科技、农业等部门要在科研条件、信息资料和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从事科技服务"三农"活动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要支持他们开展自主创业、科技咨询、农技推广、技术培训和农、林、牧等种养、加工等技术服务.
具体支持鼓励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七)下达周转编制,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
为缓解我省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矛盾,在严格控制总体编制的前提下,从2006年起连续3年,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省编办根据每年选派人数和编制情况,给全省乡镇,特别是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所辖乡镇下达周转编制,用于接收择业期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编制由省编办统一调控.
(八)建立向基层倾斜的公务员考录政策.
从2006年开始,省级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
州(市)级、县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也应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2008年以后,州(市)级、县级党政机关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公务员考录岗位(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
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九)切实维护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按当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监督,并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等方面提供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重点做好毕业半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
民政部门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高校毕业生,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为期最长1年的临时救助.
加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或人事聘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法律援助体系,为他们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
(十)建立向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倾斜的教育政策.
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乡镇、村、城市社区工作(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两年;对于工作(服务)期满报考我省高校研究生,在基层工作(服务)满3年、2年、1年的学生,笔试总分分别加10分、8分、5分.
四、深化改革,积极推进面向基层的高等教育改革(一)深化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的综合配套改革.
教育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全局,把握好高等教育发展的节奏,使高等教育人才培养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将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考核高校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高校要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加强素质教育,主动了解基层人才需求状况,大力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积极开展学生技能培养和社会实践活动,推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和顶岗实习制度,努力提高毕业生面向市场和基层就业的能力,培养基层急需的人才.
(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的各项工作.
各高等院校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了解基层,正确认识就业形势,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引导他们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积极踊跃地到基层锻炼.
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做到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和就业指导场所"四到位",抓好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尽快实现资源共享的毕业生远程面试和网上初选,加强与校外市场、基层用人单位以及校际间的联系与合作,为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五、完善机制,建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市场(一)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市场.
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专门市场,主动为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和劳动保障政策咨询、职业发展规划设计等服务,积极开展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推介活动.
政府所属人才网站和劳动力市场网站要增设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服务专区,及时收集、发布基层的需求信息,通畅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渠道.
(二)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监管.
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人才、劳动力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加强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
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维护人才、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特别是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
用人单位吸纳大学毕业生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布招聘信息,择优录用.
坚决杜绝和查处虚假招聘信息、就业歧视和违规收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环境.
六、加强领导,确保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落到实处(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新闻媒体要围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唱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
(二)营造舆论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大学生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评选表彰制度,每年对在基层创业成才的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省里每2年集中开展一次评选表彰活动,每次表彰一批"青年学生基层就业创业典型",为进一步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认真抓好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人才资源开发和就业、再就业工程,定期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门经费,加强统筹安排,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所需经费预算,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
各有关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抓好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合力,保证责任、政策、资金"三落实".
省委、省政府年终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对于落实政策不力的,将责令限期改进.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县)主题词:人才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2006年7月17日印发户口与档案问题详细介绍专家意见真正能证明你学习经历的就是你的档案.
档案里面有你各个时期的学籍卡、成绩单、各方面的评语、获奖证明、还有你的党团材料.
这些都是原始材料,不可复制.
档案虽然"光辉不再",但并不等于是随处可丢弃的"鸡肋",专家建议:应届生应关心自己的档案,免得未来不必要的麻烦.
档案与工龄:很多大学毕业生找到工作后,没有及时办理参加工作手续,工作几年后仍然是学生身份,从而影响了自己的转正定级,也影响到工龄和退休金的计算.
档案与福利:毕业生在个人办理养老保险、继续深造(如出国、考研)、考公务员等事关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时,都要用到档案.
档案与因公出国政审:因公出国政审也必定要依据人事档案进行政治审查,如果档案材料不全,政审机构就会拒绝审查.
补办档案与原始材料:虽然现在有的单位可以补办新档案,但以前的经历、工资、职称等历史原始材料将不复存在,势必造成一定损失.
2008届毕业生档案办理示意图:存档:毕业未就业学生从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机构了解到,国家对于毕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方法:一、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事局接收.
适合对象:比较适合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
优点:易于毕业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缺点:由于毕业生与指导中心交流相对少,容易造成信息不畅.
存档:已就业学生已就业毕业生的档案存放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把档案转至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
Tips1:在没有搞清楚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事主管权之前,不要把档案转入这个单位,应该把档案转递到这个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去.
个别没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会把学生的档案弄丢了或是扣住不放.
Tips2:要询问清楚用人单位的性质.
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他们或他们的主管单位是有人事管理权的,可以接收档案.
其它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各类民营机构是无人事管理权的,要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来接收学生,学生的档案要放到人才中心去.
二、把档案转至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
如果接收你的单位不具备档案管理权,那么你的档案就应该"落户"于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收取一定费用,一般每年三四百左右.
Tips1:人才服务机构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在编制上,它属于事业单位,在运行上,则实行企业化管理.
但实际上,它履行着部分行政职能,提供的"服务"具有明显的行政属性.
这种"半官半商"、"亦官亦商",在"官"与"商"之中左右逢源,模棱两可.
不少地方人才中心的负责人坚持:"补齐代管费用及相关手续后,再提供人事服务".
Tips2:档案的转递是有规定程序的,在离开学校之前最好弄清楚你的档案在什么时间被转到哪个地方去了.
在现阶段,主管学生分配的单位没有统一,有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专门的分配办等,而且档案转进转出比较麻烦,最好一步到位.
这个对毕业的同学非常重要,希望分享一下咯,赠人玫瑰,手留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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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公共集体户口、档案托管服务规程一、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公共集体户、档案托管的对象、时间:1、公共集体户托管的对象:(1)凡是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取得毕业资格,在三年的择业期限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校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毕业生.
三年择业期限后还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按规定其户口关系将转回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在托管期间内,不能为办理结婚登记等提供有关相应服务.
如需办理结婚登记,需将户口迁回原籍.
集体户只接收毕业生本人户口落户.
(2)"中心"将根据有关规定向托管的毕业生出据和办理有关户口、升学、身份证、出国、《云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国通用)等方面的证明和相关服务.
2、档案托管的服务对象、时间:凡是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取得毕业资格的普通大中专学校的毕业生,托管时间由毕业生自行确定.
二、办理户口托管应该提供的材料:1、《报到证》(省外院校毕业生)或《登记证》(省内院校毕业生)、"毕业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二张半寸免冠近照(照片按制作身份证的要求);身高、血型证明(县以上医院提供);"户口迁移证".
2、如实填写由"中心"提供的《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申请表》、《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协议书》和《常住人口登记表》.
3、根据云计收费[2003]29号规定每年每人收取管理费50元.
三、档案托管申报程序:1、核实档案是否转到"中心".
2、如需委托"中心"管理档案,填写由"中心"提供的《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协议书》.
四、办理户口迁出应该提供的材料:(一)、昆明市四城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以外:1、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报到证》或《登记证》的复印件办理迁出手续.
可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需出具本人身份证明.
2、在我"中心"办理迁出手续后到莲华派出所换"户口迁移证".
所需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昆明市四区内:1、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在我"中心"开据办理"准迁证"的户口证明(1个工作日内完成),到昆明市五华区莲华派出所换取公安局的户口证明,到所准备落户的派出所或单位办理"准迁证"后来"中心"迁转户口.
可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需出具本人身份证明.
五、办理档案迁出应该提供的材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毕业生本人不能自带档案,可由就业单位人事部门派人持介绍信及身份证、工作证来提取或由我"中心"通过机要局(3个工作日内)寄出.
(一)、转回生源地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办理迁出手续.
可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需出具本人身份证明.
(二)、转至具体单位:1、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就业单位调档函或录用证明.
可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需出具本人身份证明.
六、二代身份证办理:1、须毕业生本人亲自办理,持毕业证原件,1张半寸免冠近照(照片按制作身份证的要求),在我"中心"办理户口证明(1个工作日内)后到莲华派出所制作身份证.
在身份证制做期间,不能办理户口迁出,如办理户口迁出,需提出解锁申请,所办身份证销毁.
(身份证制做时间由公安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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