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农业综合一、农业技术推广…1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2三、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3四、农业机械购置补贴…4五、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6六、建设用地内树木采伐初审…………………7七、辖区内护堤、护岸林木许可(限于骨干河道以外)采伐初审…8八、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9九、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省、市、县管河道以外的河、沟、路、渠、坝)………………10十、辖区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13农经管理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发布、合同鉴证与备案…16二、土地调查、统计、建档……………………20三、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22四、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23五、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24社会事务一、高龄津贴(80周岁以上)…………………26二、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27三、免费乘坐公交车公交卡项目………………28四、临时救助…29五、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32六、城市低保家庭、孤儿、边缘困难家庭教育救助…34七、慈善救助…35八、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核………37九、镇及以下区域性民间组织和中介机构初审…38十、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选举,选举结果备案…40十一、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的审批及供养待遇审核、核销)…………44十二、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45十三、自然灾害受灾生活救助…………………46十四、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48十五、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50十六、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52十七、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53十八、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初审…………54十九、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56二十、第二代残疾人证等级评定申请初审……58二十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咨询)…………60二十二、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初审…61二十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初审……63二十四、残疾人大中专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大中专学生教育救助申请初审…64二十五、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初审………65二十六、残疾人补助资金发放初审……………66二十七、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推荐就业)…66二十八、残疾人个体经营扶持初审……………68卫生健康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70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72三、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核实…………………74四、计划生育关系迁入、迁出…………………75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77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术"证明申请、审核)78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80八、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81九、生育审批办理…83十、小旅馆、小浴室、小理发美容店、小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85十一、供水范围不超过所在镇范围联村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87十二、单村供水工程卫生许可…………………91十三、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委托卫生院)……94医疗保障一、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96二、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初审)……98三、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受理……100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零星报销结算初审…102五、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及低保边缘)居民大病救助104六、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监管和报销初审…107税务保险一、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110二、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收缴………………112三、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113社会保障一、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114二、失业人员管理…116三、单位招聘登记…118四、个人求职登记…119五、职业介绍服务及信息管理………………120六、职业指导…121七、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2八、开发社区就业岗位…123九、就业困难人员认定…124十、双零家庭认定…126十一、就业援助服务(就业援助卡发放)……127十二、公益性岗位收集与开发………………129十三、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初审及报送130十四、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131十五、创业项目推荐…133十六、组织创业培训…134十七、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135十八、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139十九、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初审)141二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初审)………143二十一、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初审)……145二十二、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146二十三、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管理……………147二十四、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服务……………149二十五、协助开展本辖区各类人才流动和开发服务工作150二十六、城乡人力资源动态管理……………151二十七、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变更登记………153二十八、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转移接续…154二十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155三十、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157三十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59三十二、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领取……160三十三、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移交……162三十四、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日常管理(退休人员活动)163三十五、其他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164三十六、其他社会保险社保卡申领及发放…166三十七、劳动合同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167三十八、劳动工资企业工资"三项制度"备案172三十九、劳动工资企业薪酬调查……………179四十、劳动工资提供工资指导价位公布和查询服182四十一、劳动监察采集用工信息……………184四十二、劳动监察配合监察执法工作………185四十三、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调解……………187四十四、公共基础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础信息采集、统计及动态管理…189四十五、公共基础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192四十六、公共基础管理对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和管理………193社会经济(综合)一、法律援助咨询…194二、农村营业性演出审批……………………195三、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198四、群众文化队伍登记备案…………………199五、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基础工作……………202六、办理农民宅基地申请和审批前期有关资料204七、城乡规划咨询…205八、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审核206九、修建临时建筑物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审208十、粮食资格收购认定…209十一、农村危房改造…211十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214十三、建筑(包括装璜)垃圾处置方案许可…217十四、临时占用城市道路……………………220十五、辖区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226十六、辖区内乡村道路挖掘、占用乡村公路审批(包括增设道口、设置非交通标志…………………227十七、辖区内跨越、穿越乡村公路修造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审批……………229)市场监管一、个体工商户、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231二、食品经营许可…237三、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小作坊备案240四、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备案242党群服务党务服务(党组织关系转移、办理流动党员证、党费收缴等服务)2441农业综合一、农业技术推广一、事项名称农业技术推广二、办理依据《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修正)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辖区内有发展农业需求的农户四、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簿五、办理流程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同意后报镇(街道)农业部门,农业部门安排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理论辅导和现场指导.
六、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一、事项名称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二、办理依据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2、《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5〕26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各镇街区域内种粮(小麦)农民四、申请材料各镇街区域内农户小麦种植面积申报表、村级汇总表.
五、基本流程1、农民据实自报告折实面积.
包村干部和村委按照不同种植模式分别规定折实比例,指导农民认真折实,填写小麦种植面积申报表.
2、村委会严格核实分户农民小麦种植面积.
村委会采用直接丈量和参照核实的方法对农户自报告折实小麦面积进行核实.
3、政府组织对小麦种植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执行两级公示.
公示期内无异议后,由政府部门确定分户农民和各村小麦种植面积上报区农业局和财政局.
六、受理办理地点3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三、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一、事项名称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二、办理依据1、《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2〕3号)2、《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08〕41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
种粮农户四、申请材料持本人身份证件、粮地面积证明五、基本流程1、农民据实自报告折实面积.
2、社区严格核实分户农民小麦种植面积.
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43、社区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汇总.
4、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汇总后报街道财政经管统计社保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后公示.
六、受理办理地点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四、农机购置补贴一、事项名称农机购置补贴二、办理依据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第二十七条;2、《关于做好2016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6〕7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52、在补贴对象户口或工商注册所在地报名;3、购置深松机、粮食烘干机、免耕播种机、小麦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青饲料收获机及与深松机配套的大型拖拉机.
四、申请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补贴报名表;3、惠民补贴一本通存折;4、村委或单位介绍信.
五、基本流程部门;2、县农业部门审核.
六、受理办理地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报名参加补贴,镇政府初审后上报县农业五、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一、事项名称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二、办理依据《关于拨付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的通知》(鲁财建〔2016〕7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本辖区内棉花种植户四、申请材料农户棉花种植面积申报表五、基本流程1、农民据实自报种植面积;2、村(居)委会严格核实分户农民棉花种植面积;3、镇街政府组织对棉花种植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执行两级公示.
公示期内无异议后,由镇街政府确定分户农民和各村棉花种植面积上报县级农业部门.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67六、建设用地内树木采伐初审一、事项名称建设用地内树木采伐初审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采伐林木权属清楚,材料齐全、真实、合法;2、在年采伐限额范围内.
四、申请材料1、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书;2、申请单位出具单位证明,个人的树木由本村村委会出具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林木采伐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申请--受理--上报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8七、辖区内护堤、护岸林木许可(限于骨干河道以外)采伐初审一、事项名称辖区内护堤、护岸林木许可(限于骨干河道以外)采伐初审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采伐林木权属清楚,材料齐全、真实、合法;2、在年采伐限额范围内.
四、申请材料1、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书;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92、申请单位出具单位证明,个人的树木由本村村委会出具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八、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一、事项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采伐林木权属清楚,材料齐全、真实、合3、《林木采伐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申请--受理--上报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0法;2、在年采伐限额范围内.
四、申请材料1、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书;2、申请单位出具单位证明,个人的树木由本村村委会出具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九、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一、事项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省、市、县管河道以外的河、沟、路、渠、坝)二、办理依据3、《林木采伐申请表》五、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1《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申请河道管理范围内活动许可,应当符合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能够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流域水利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等规划,对规划实施无影响.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4、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沟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影响.
6、不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8、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四、申请材料1、河道管理范围内活动许可申请书;2、活动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3、活动依据文件;4、活动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对水工程影响较小,无需提交防洪评价报告的项目应说明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和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以及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和拟采取的12补救措施;5、活动承诺函;6、有关图纸及协议等.
五、办理流程六、办理地点受理(1个工作日)农业综合窗口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进行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科室审核(1个工作日)相关科室对服务对象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核办结(1个工作日)窗口办结业务,并把相关批复证照、材料发放给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的基本材料现场勘查(1个工作日)相关科室对服务对象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核首席代表签批(1个工作日)合格不合格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13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十、辖区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一、事项名称辖区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非县管理)二、办理依据三、办理条件1、不得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活动;2、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按有关规定交纳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3、有涉及第三者利益关系的承诺书;4、替代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符合水利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4工程基本建设有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2、对现有水利灌排设施安全与效益的影响评估,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具体补偿措施(报批稿,一式三份);3、工程建设方案与设计图纸(平面总体布置和纵横断面图)及相关部门规划与设计审批文件(报批稿,一式三份);4、建设单位和法人代表的有关证照复印件(查看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5、与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或其他文件(一式三份);6、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五、办理流程1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流程图六、受理办理地点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占用申请书;项目建设文件;设计方案;占用方案;占用对水源,设施的影响报告书;补救措施等窗口人员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窗口和相关科室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首席代表作出许可审查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决定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准予许可的,许可部门制作许可决定文书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书内容,需评估的告知申请人由决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需转报上级部门的,通知申请人并协调上报,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查.
未通过审查,退件给申请人不属许可不予许可申请人到县行政审批大厅水务局窗口领取或邮寄许可文书、证书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6农经管理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发布、合同鉴证与备案(一)一、事项名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发布二、办理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个人或单位四、申请材料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申请表;3、双方拟定流转合同;4、村委会、镇政府审核意见.
五、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发布六、受理办理地点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1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发布、合同鉴证与备案(二)一、事项名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二、办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通过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个人或单位四、申请材料1、需求方身份证复印件;2、土地流转合同.
五、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办理六、受理办理地点七、收费标准和依据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8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发布、合同鉴证与备案(三)一、事项名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二、办理依据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农村土地承包法》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一)办理条件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3、承包方具有转出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94、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5、转让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及价格支付方式等协商一致;6、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二)申请对象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承包农户或者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四、申请材料1、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土地的坐落、面积、用途,土地的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转让或者互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受让方交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保证金凭据(根据流转土地的面积、用途及流转时限确定保证金数额),以及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登记部门收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及上述文件后,经地籍调查、审核,对符合变更登记规定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变更注册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对地籍图、土地归册图作相应修改.
五、办理流程建立承包土地台账--承包土地流出户提出申请--流出流入户签订流转协议--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承包土地台账--兑现土地流转费--承包土地流转资料归档、备案20六、受理办理地点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二、土地调查、统计、建档一、事项名称土地调查、统计、建档二、办理依据《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三、办理程序调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准备阶段.
包括图纸资料的收集、仪器准备和人员组织等.
其中准备底图和弄清现有图纸的利用价值是准备工作的关键.
②外业阶段.
主要工作项目包括现场踏勘,航片判读,调绘或地形图补测,如标绘各级行政及土地使用单位以及各种土地类型的界线,修正变化的地物界线、实地丈量线状地物(道路、渠道)的宽度,以及收集、了解近年来土地利用的动态变化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1等.
调绘或补测工作应符合规程的精度要求.
③内业阶段.
主要是将外业补测或航片调绘的内容转绘到工作底图上、根据底图量算面积、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写土地资源调查报告等.
土地统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调查总面积、质量、分布、权属和利用状况.
(1)建立数据库面积汇总基础计算表,从数据库中各图层生成数据库面积汇总基础计算表,检查基础计算表的正确性和逻辑一致性.
(2)将数据库面积汇总基础计算表的单位转换为公顷,强制调平小数位取舍造成的误差,形成基础统计表,检查确保基础统计表的正确性和逻辑一致性.
(3)基础统计表是数据库面积汇总统计的基础,在基础数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各类面积统计报表均由该基础统计表生成.
土地建档是土地调查各项工作成果的归宿,土地调查是地籍档案的基本来源.
土地建档是指以土地调查活动的历史记录、文件、数据、图册的对象所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提供利用和研究等各项工作的总称.
在政府决策服务的应用中,为政府决策提供多层次、多要素、多时态的空间信息,以及能够提供各种以空间为定位基础的统计数据,从而为政府决策提供直接或间接作用.
四、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22五、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六、办理时限每十五年进行一次土地调查三、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一、事项名称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第七条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受理范围:辖区内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户受理条件:符合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规定条件(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包方应在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
四、申请材料1、土地承包方案(一式两份);七、咨询电话:0537-6908656八、监督电话:0537-6901006232、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一式两份);3、土地承包合同(一式两份);五、办理流程受理→审查→转报→监管六、受理办理地点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四、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一、事项名称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3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符合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4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条件四、申请材料: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2、土地承包合同(一式两份);3、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一式两份).
五、办理流程五、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一、事项名称土地承包合同备案二、办理依据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申请→受理→审查→转报→监管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5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双方要签署土地承包合同,并且要事先征得村民会议同意.
四、申请材料土地承包合同五、办理流程发包方要在土地承包合同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管理部门要审核进行备案的承包合同条款是否齐全,然后给出是否同意承包合同备案的意见.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6社会事务一、高龄津贴(80周岁以上)一、事项名称高龄津贴(80周岁以上)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年满80周岁四、申请材料1、年满80周岁身份证复印件两张;2、户口本复印件(主页、个人页、索引)两张;3、银行卡复印件两张.
五、办理流程受理村级材料--镇街审核--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发放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一季度办理一次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7二、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一、事项名称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四、申请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生活困难证明(村委会出具);3、老年人救济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村委会调查核实后上报镇街--镇街核实后,初审,上报--县卫健局审批--救助金发放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8三、免费乘坐公交车公交卡项目一、事项名称免费乘坐公交车公交卡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者精准扶贫户四、申请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精准扶贫户需提供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每年由镇街统一通知办理,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身份证自行去县公交公司办理免费乘车公交卡.
精准扶贫户持身份证在县扶贫办登记后,由扶贫办工作人员统一代办,一户一卡.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9四、临时救助一、事项名称临时救助二、办理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济政发〔2015〕28号5、《嘉祥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嘉政发〔2015〕37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范围内,由于突发因素等特殊原因致使基本生活仍有临时困难的家庭;2、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因素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3、因天灾人祸等突发因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其他家庭;4、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应予以救助的其他类型困难家庭及其人员.
30四、申请材料1.
临时救助书面申请书;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
家庭财产、收入状况证明;4.
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5.
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6.
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相关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火灾等突发性事故证明,包括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造成的损失、对生活的影响程度等;7.
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8.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原件;原件已用于各类机构实施社会救助的,须由实施救助的部门出具证明;9.
就学子女在校证明及相关费用证明;10.
委托申请的,提供申请委托书,委托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11.
县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一)个人申请受理.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31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家庭对象由户主提出申请,个人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和个人的责任主体,应主动发现、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32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核对,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公示5天,无异议的,建立档案,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民政部门应内根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委托镇街将理由转达当事人.
五、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一、事项名称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二、办理依据1、《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7]7号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332、《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和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济民字[2015]23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具有我县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
四、申请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无制式格式,主要内容包括: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家庭基本情况等);(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
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34(7)抚养人身份证、户口本证明;(8)父母婚姻状况有关证明;(9)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六、城市低保家庭、孤儿、边缘困难家庭教育救助一、事项名称城市低保家庭、孤儿、边缘困难家庭教育救助二、办理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辖区内的城市低保家庭、孤儿、边缘困难家庭五、办理流程申请--调查--审核--发放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35七、慈善救助一、事项名称慈善救助二、办理依据《2019年全市慈善精准扶贫"情暖万家"救助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慈字[2018]12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全县范围内因大病、重残、自然灾害、突发性天灾人祸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困难独居老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均可申请四、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低保等证明材料五、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材料--镇街审核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36救助.
对建档立卡的慈善重点帮扶贫困对象、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户尤其是单女户、双女户优先予以救助.
四、申请材料1、慈善救助书面申请书;2、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庭财产、收入状况证明.
因患大病造成的生活困难家庭,还需提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或盖章复印件)及病历,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原件(或盖章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审批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37八、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核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核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4〕81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凡是具有嘉祥县城镇或农村户籍居民,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50元均可申请低保.
四、申请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无制式格式,主要内容包括: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等);2、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及复印件(1份);3、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开具);4、根据需要提供的材料:家庭成员属性材料证明(包括残疾证、在校证明);婚姻状况有关证明、协议;有劳动能力的须提供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房产、车辆、工商经营等情况证明;5、填写《嘉祥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38暨审批表》;6、填写《授权书》,履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核查本人及其子女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相关程序;九、镇及以下区域性民间组织和中介机构初审一、事项名称镇及以下区域性民间组织和中介机构初审二、办理依据1、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7、填写《低保诚信承诺书》;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申请--调查--审核--发放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39例》;2、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3、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2、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3、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4、有必要的场所.
四、申请材料(一)申请名称核准所需材料:1、可行性报告;2、《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3、举办者资格证书;4、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
(二)成立登记所需材料:1、成立登记申请书;2、章程;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9、《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4010、《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11、《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12、《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登记表》;13、《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14、《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15、《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
五、办理流程名称核准→提出申请→审查材料→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制发证书→归档十、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选举选举结果备案一、事项名称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选举,选举结果备案二、办理依据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41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3、《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三、选举要求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多个村合并规划建设农村社区并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组成应当兼顾原村落分布状况.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选举机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下列事项:1、宣传贯彻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方案;3、确定选举日期;4、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5、指导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6、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42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任由成员推选产生,并张榜公布.
五、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六、候选人的产生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妇女应当占一定比例.
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对直接提名的候选人进行预选,经预选确定的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二至三人.
其中,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43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候选人姓名笔划顺序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地点和选举时间,并在五日内举行选举.
七、选举的方式、方法和当选选举村民委员会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应当根据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提名,当场推选确定监票人、计票人.
监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和选票数,监督投票.
选举时,可以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一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从其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前款规定的两种方式中确定一种.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填写.
每一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公布投票结果,由监票人、计票人记录、签字,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封存选票.
选举村民委员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或者另选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结束,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选举结果,44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将选举结果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十一、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的审批及供养待遇审核、核销)一、事项名称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二、办理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3、《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
四、申请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和经济条件证明材料;4、申请人身体状况(即:劳动能力状况)证45明材料;5、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材料;6、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7、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情况;8、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材料;十二、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一、事项名称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二、办理依据《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9、张榜公示材料.
五、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审批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46受灾群众四、申请材料无五、办理流程制定救灾减灾预案--调查了解灾情--组织救灾--上报灾情--灾后安置十三、自然灾害受灾生活救助一、事项名称自然灾害受灾生活救助二、办理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47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本辖区遭受自然灾害的群众四、申请材料1、个人填写书面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所受灾害照片.
五、办理流程由本辖区受灾人员本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社区中心把关,报镇级民政办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
严格按照"户申报、村评议、社区把关、镇审核、市审批"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并由村、社区、镇张榜公布7天,并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救助情况、镇级救助台账相符,同时公布镇举报电话.
最后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供经审核确认的固定格式的救灾资金发放基础信息,市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准确信息,通过相关金融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打卡发放到位.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48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十四、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一、事项名称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二、办理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
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49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报告(A4纸规格手写并签名按手印)五、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50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五、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一、事项名称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二、办理依据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51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2、户口本原件;3、本人退伍证原件或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记载有入伍退伍时间的原始材料复印件1分;4、本人退役时落户农村的相关资料;5、申请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6、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一份;7、《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登记认定审批表》(个人申请)一份;8、本人近期两寸彩色照片一张.
五、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公示--审批通过--发放补助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52十六、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一、事项名称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二、办理依据1、《军人抚恤条例》(2004年8月通过,201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四、申请材料1、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53相关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十七、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一、事项名称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二、办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义务兵家属(给付2年)五、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镇街部门审核后办理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54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十八、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初审一、事项名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二、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3、在乡伤残军人4、在乡复员军人5、带病回乡军人四、申请材料无五、办理流程给付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55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
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6号).
4、《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济政发[2016]6号文件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济民字[2016]19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低保残疾人四、申请材料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2、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本复印件;4、残疾证复印件;5、低保证复印件;6、近期两寸免冠照片3张.
五、办理流程本人申请--村受理--镇街审核--残联审批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56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十九、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一、事项名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二、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
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6号).
4、《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济政发[2016]6号文件做好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5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济民字[2016]19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经申请和审定的残疾人.
四、申请材料1、《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2、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本复印件;4、残疾证复印件;5、近期两寸免冠照片3张五、办理流程本人申请--村受理--镇街审核--残联审批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58二十、第二代残疾人证等级评定申请初审一、事项名称第二代残疾人证等级评定申请二、办理依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规定,凡要求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者:1、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治疗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治疗恢复视功能的).
2、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6、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59(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7、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四、申请材料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病例或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二寸白底近期彩照3张.
精神类残疾评定需提供济宁岱庄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病例或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二寸白底近期彩照3张).
五、办理流程1、申请人先到镇街残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镇街初审材料,推荐符合条件的进行评残.
2、推荐医院鉴定镇街残联推荐听力,视力到县医院,肢体、智力、言语到县中医院评残.
3、鉴定.
医院专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评定表》,专家签字和盖章.
4、制证.
县残联与医院对接,统一整理评残资料,由镇街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县残联审核审批,录入系统,打印证件.
5、发放.
残疾人证发到镇街,镇街残联要及时联系残疾人,尽快发到残疾人手中.
6、上门办证.
常年瘫痪在床的重度残疾人,家属到镇街残联申请,镇街残联帮助填写《申请表》,准备齐全相关资料,镇街残联每月20日上报人数,县残联月底前邀请专家上门办理.
六、受理办理地点60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在评残过程中,需做必要的医学辅助检查项目时,评残专家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医学辅助检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每周星期三办理,精神类残疾评定每月一次.
二十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咨询)一、事项名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二、办理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具有嘉祥户籍的0—17岁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
四、申请材料1、济宁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申请审核表;2、儿童户口本、残疾人证、医保证、诊断证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61明原件;3、家长双方身份证原件;4、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安置协议书;5、一张两寸彩照片.
五、办理流程1、向当地县残联提出申请;2、县残联审批;3、发放《康复服务手册》;4、凭《康复服务手册》到定点医院进行康复.
二十二、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初审一、事项名称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二、办理依据《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62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具有嘉祥县户籍的有康复需求的精神残疾人.
四、申请材料1、济宁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申请审核表;2、医院诊断证明;3、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4、一张两寸彩色照片.
五、办理流程1、申请人所在康复机构建议接受康复的意见;2、向户口所在镇街残联提出申请,镇街残联初审,符合条件的统一上报县残联;3、县残联审核批准,签署意见;4、发放服务手册;5、到定点医院康复.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63二十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初审一、事项名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二、办理依据《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车主具有嘉祥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村委会(社区)开具的车主证明材料、购买机动轮椅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2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
五、办理流程1、向户口所在镇街残联提出申请;2、县残联审批签署意见;3、资金到位后发放到残疾人手中.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64二十四、残疾人大中专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大中专学生教育救助申请初审一、事项名称残疾人大中专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大中专学生教育救助申请二、办理依据《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户籍嘉祥县,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新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学生.
四、申请材料1、本人残疾人证和身份证;2、《资助贫困残疾人大中专学生申请表》、《资助残疾人家庭大中专学生申请审批表》;3、大中专院校入学通知书;4、残疾家庭学生需户口本索引页;5、本人二寸照片2张.
五、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2、县残联审批,签署意见;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65二十五、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初审一、事项名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二、办理依据《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精准康复系统中有需求辅助器具的残疾人.
四、申请材料1、济宁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申请审核表;2、本人残疾人证原件;3、本人身份证原件五、办理流程1、向户口所在镇街残联提出申请,镇街残联初审,符合条件的统一上报县残联;3、资金到位后发放到残疾人手中.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8月中旬-9月中旬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662、县残联审批签署意见并根据需求采购器具;二十六、残疾人补助资金发放初审我县残疾人补助资金包含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详情可查询第十八、十九项服务指南.
二十七、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推荐就业)一、事项名称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二、办理依据《残疾人权益保障法》3、辅具到位后由各镇街统一发放.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67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5人以上(含5人),其中安置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残疾人的,按实际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2、安置残疾人就业须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障金.
3、残疾人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政府的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
四、申请材料1、基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项目承担单位简历、项目任务书或实施方案、基地与县级残联签订的创建协议等书面材料;3、单位职工总人数的有效证明材料(职工工资表)、残疾人职工花名册(含残疾人姓名、年龄、岗位、残疾证号等信息)、残疾人职工本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4、基地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残疾人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体现缴款主体、金额、年度、参保人员姓名等);5、为残疾人开展岗前培训、提升技能培训、放放福利待遇等反映项目管理过程以及体特殊照68顾措施的相关资料、档案.
五、办理流程1、企业向镇街残联提出申请;2、县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审批,报上级残联备案;二十八、残疾人个体经营扶持初审一、事项名称残疾人个体经营扶持二、办理依据《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残疾人从事二、三产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有固定场所.
3、资金到位后发放.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69四、申请材料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本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五、办理流程1、向县残联提出申请;2、县残联批准签字;3、资金到位后发放到残疾人手中.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70卫生健康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一、事项名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二、办理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3、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鲁人口发〔2006〕34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四、申请材料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71明材料:1、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本人自述、3名以上村民证明,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加以确认;也可以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
5、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5人以上证明、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做为列入奖励扶助范围的依据.
6、缺失生育证件且审批资料查找不全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对80年以后生育二孩和86年以后生育一孩的,需出具此证明,以前的不需要出具.
7、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农村居民,需提供迁出72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
对于三峡移民,主要根据现场调查、现有证件和本人自述来界定.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一、事项名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二、办理依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一)办理条件五、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办理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73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
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二)申请对象居民四、申请材料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表.
2、本人、配偶及现存子女身份证复印件3、本人、配偶的户籍证明4、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5、有收养行为的,《收养证明》复印件6、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有村民委员会审核7、子女的《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五、办理流程74申请--初审--提交(县卫健局)审核--公示--确认公布三、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核实一、事项名称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核实二、办理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75四、计划生育关系迁入、迁出一、事项名称计划生育关系迁入、迁出二、办理依据1、《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3号)"跨省管理移交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
由管理地打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按照迁入地的规定要求,由乡级或县级卫生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条件者.
四、申请材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申请--审核--鉴定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76计生部门盖章后交本人,作为外省计划生育管理建档的依据之一.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移交外省管理信息进行确认,并审核外省乡级或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管理回执,予以备案.
迁(婚)入育龄妇女:省外迁入需提供原计划生育管理单位出具的纸质婚育状况证明;违法生育者需提供处理处罚落实情况证明及相关票据;持再生育计划者需提供《生育证》原始证件,省外迁入《生育证》原始证件丢失的由原管理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2、《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鲁卫指导发(2016)4号)第二项:"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运行与操作(一)《基础信息卡》的建立与移交(二)《基础信息卡》的移交(1)育龄妇女省内跨乡镇迁移一律以网上传输形式,通过全省育龄妇女迁入迁出平台进行信息通报,取消各种纸质移交材料.
按照统计口径赢移交的育龄妇女,迁出地通过平台向迁入地发出迁出通报,迁入地要在15日内对婚姻、孕情、生育等信息核实上报变更,确认迁出或向迁入地发送回执.
原管理地与新管理地进行统计移交后,均应通过WIS系统《基础信息卡》备案存档,原管理地备注'信息移交',新管理地标注'信息移入'.
(2)育龄妇女跨省迁移由迁入地和迁出地以纸质形式进行管理移交和信息通报.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77迁(婚)入育龄妇女:省外迁入需提供原计划生育管理单位出具的纸质婚育状况证明;违法生育者需提供处理处罚落实情况证明及相关票据;持再生育计划者需提供《生育证》原始证件,省外迁入《生育证》原始证件丢失的由原管理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一、事项名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二、办理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五、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办理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78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18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父母.
2、破产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四、申请材料1、18周岁:申请人户口本、独生子女证2、破产企业:退休证、身份证复印件,独生子女证或证明,计生关系管理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破产证明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术"证明申请、审核)一、事项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术"证明申请、审核)五、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办理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79二、办理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临床医疗服务免费享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本辖区管理的育龄妇女及流入育龄妇女四、申请材料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五、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办理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80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事项名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办理依据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一)办理条件1、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2、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3、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二)申请对象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的男性成年,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81四、申请材料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八、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一、事项名称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二、办理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五、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办理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82通过)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已纳入本辖区管理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四、申请材料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照片;2、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办理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83九、生育审批办理一、事项名称生育审批办理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
《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三、申请条件和申请对象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1、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5、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生育一个子女的;6、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材料1、依法鉴定病残儿的:1、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2、出具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申请审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
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的,依法收养子女又怀孕的:1、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2、民政部门出具两个子女的《收养登记证》;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和怀孕证明.
3、再婚夫妻的:(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2)离婚方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
(3)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证明、再婚证明.
4、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指导意见认定.
五、办理流程接收--受理--审批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七、办理时限848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十、小旅馆、小浴室、小理发美容店、小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一、事项名称小旅馆、小浴室、小理发美容店、小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办理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第80号令)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861、申请主体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备卫生管理制度、档案、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3、直接服务顾客的从业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
4、室内微小环境、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5、顾客使用用具的,有清洗、消毒、保洁措施.
6、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和装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7、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设有禁止吸烟的警告和标志.
四、申请材料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任命文件或身份证复印件)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需标明面积、尺寸、场所用途、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5、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初次申请提交材料时可不提交)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877、卫生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认可书(限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8、卫生设施清单9、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证明(加盖体检、培训单位公章)十一、供水范围不超过所在镇范围联村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一、事项名称供水范围不超过所在镇范围联村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二、办理依据10、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五、办理流程申请--审查--受理--验收--发证--公示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88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要求;2、水源地的卫生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供水单位的供水工艺流程及厂区布局合理,周围无污染源;4、有卫生管理制度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5、水处理设备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有消毒措施;6、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进行水质监测,配备检测设备及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进行日常监测;7、供水设施使用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必须89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8、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需培训和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申请材料1、申请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卫生防护资料等;供水工艺流程图或二次供水形式图及周围环境条件等资料;(3)新、扩、改工程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4)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5)供水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卫生许可批件;(蓄水池建筑材料、防护材料及供水管材管件采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需提供卫生许可批件);(6)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验原件);(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换证的:(1)换证申请表;(2)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生产场地、布局、设施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若有改变,提供改变后的材料;(3)申请时提供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领取新证时提供原卫生许可证;90(4)当年度水质监测报告及卫生学评价报告;(5)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道路名称、门牌号等的变更)的:(1)变更申请表;(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或其他有效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材料;(3)卫生许可证原件.
五、办理流程申请--审查--受理--验收--发证--公示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91十二、单村供水工程卫生许可一、事项名称单村供水工程卫生许可二、办理依据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要求;2、水源地的卫生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供水单位的供水工艺流程及厂区布局合理,周围无污染源;4、有卫生管理制度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5、水处理设备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有消92毒措施;6、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进行水质监测,配备检测设备及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进行日常监测;7、供水设施使用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8、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需培训和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申请材料(一)申请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卫生防护资料等;供水工艺流程图或二次供水形式图及周围环境条件等资料;3、新、扩、改工程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4、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5、供水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卫生许可批件;(蓄水池建筑材料、防护材料及供水管材管件采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需提供卫生许可批件);6、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验原件);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换证的:1、换证申请表;932、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生产场地、布局、设施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若有改变,提供改变后的材料;3、申请时提供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领取新证时提供原卫生许可证;4、当年度水质监测报告及卫生学评价报告;5、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道路名称、门牌号等的变更)的:1、变更申请表;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或其他有效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材料;3、卫生许可证原件五、办理流程申请--审查--受理--验收--发证--公示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94十三、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委托卫生院)一、事项名称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委托卫生院)二、办理依据《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三、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基本任务是:1、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方便、质优、价格合理的卫生服务;2、建立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等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3、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基本设施,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垃圾处理工作,创造清洁卫生的生产和生活环境;4、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农村居民养成科学的卫生习惯;5、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药品以及与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普及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改善农村居民营养状况;6、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降低农村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的发病率;7、落实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措施,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95提高农村出生人口素质:8、充分开发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
四、申请材料无五、办理流程无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96医疗保障一、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一、事项名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二、办理依据根据《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18〕13号文件切实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23号文)规定.
三、办理条件和办理对象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申请材料1、出生证明2、身份证3、户口本4、暂住证.
五、办理流程:97新生儿、新增人员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到镇街医保经办机构镇街将个人信息录入医保系统申请人到税务部门缴纳保费医保系统有参保信息的人员信息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根据省人社厅等六部门文件规定,在资金测算的基础上,从服务民生、缴费标准不宜增长过快和基金收支平衡的角度,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19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
201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19年度集中参保登记和缴费期.
新生儿出生后六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次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缴纳.
对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包括薪生儿),按当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补缴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按照济致发〔2017〕29号文98件规定,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政府按规定予以全额补助.
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待遇继续实施"三降低"和"四提高"等扶贫政策.
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二、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初审)一、事项名称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初审)二、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和《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负责本辖区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费收缴、医疗费用审核等工作;限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99三、办理条件和办理对象凡是参保缴费登记的居民在异地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报销.
四、申请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汇总清单、住院结算、发票身份证(社保卡)邮政储蓄卡等.
五、办理流程参保居民提交异地就医报销有关材料材料不齐全的,补办有关材料镇街社保所医疗保险窗口初审异地就医材料并留存联系方式镇街社保所医疗保险窗口根据有关医保政策录入清单信息打印结算单,通知病人签字不符合的,退回有关材料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100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三、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受理一、事项名称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受理二、办理依据根据《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济人社发[2014]56号),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2017]29号《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知等有关规定的第七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负责本辖区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费收缴、医疗费用审核等工作;限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三、办理条件和办理对象凡是参保缴费登记的居民,具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病历.
四、申请材料1、本人身份证、社保卡;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01以上门诊病历;3、一张一寸彩色照片;五、办理流程参保居民提出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镇街社保所医疗保险窗口初审门诊慢性病所需材料材料不齐全的,补办有关材料.
不符合的退回有关材料镇街社保所医疗保险窗口根据有关医保政策对材料合格的填写,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02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零星报销结算初审一、事项名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零星报销二、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和《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负责本辖区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费收缴、医疗费用审核等工作;限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三、办理条件和办理对象凡是参保缴费登记的居民在异地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报销.
四、申请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汇总清单、住院结算、发票身份证(社保卡)邮政储蓄卡等.
五、办理流程103参保居民提交异地就医报销有关材料镇街社保所医疗保险窗口初审异地就医材料并留存联系方式镇街社保所医疗保险窗口根据有关医保政策录入清单信息材料不齐全的,补办有关材料.
不符合的,退回有关材料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04五、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及低保边缘)居民大病救助一、事项名称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及低保边缘)居民大病救助二、办理依据根据《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7]33号文)的规定.
三、办理条件和办理对象1、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在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住院医疗费用(50岁以上的核减子女家庭年收入)在10000元以内的,按照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10001-15000元的按照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15000元以上的按照6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10000元.
2、其他困难居民:在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50岁以上的包括子女家庭年收入)5000-10000元的,按照2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10001-20000元的按照3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20000元以上的按照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7000元.
四、申请材料1、申请书;2、村(居)委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包括家庭105人口、子女情况、家庭年收入情况);3、当年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4、住院医疗费凭证;5、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6、户口本(包括子女户口本)复印件、户主和患者身份证复印件;7、低保户、五保户需提供低保证、五保证复印件.
8、户主在农村信用社的"一本通"存折(含账号)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106村(居)民委员会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材料真实性调查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村(居)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上报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准确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医保部门审批.
县医保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
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
户主提出申请村(居)调查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医保部门审批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患病情况等证件和证明材料.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07六、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监管和报销初审一、事项名称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监管和报销初审(属于对公业务,建议取消)二、办理依据《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负责本辖区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费收缴、医疗费用审核等工作;限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三、办理条件和办理对象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四、申请材料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08无五、办理流程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报销初审流程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监管流程镇街医保经办人员到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管提出监管意见定点医院整理报销材料镇街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予以审核、签字、盖章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109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10税务保险一、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一、事项名称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免征耕地占用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2、减征耕地占用税(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四、申请材料1、耕地占用税减证或免征申请书;1112、户口本;3、烈士证、残疾军人证、鳏寡孤独证明材料4、生活困难证明材料五、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人到镇街人民政府为民服务中心进行申请.
2、受理.
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申请要求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查勘时,申请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4、转报.
办理机构将申请资料上报到上级有权作出决定的机关.
5、送达.
通知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上级机关办理的结果或者邮寄送达.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12二、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收缴一、事项名称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收缴二、办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已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四、申请材料无五、办理流程交费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13三、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一、事项名称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二、办理依据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已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四、申请材料无五、办理流程交费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14社会保障一、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一、事项名称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二、办理依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设[2011]10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就业登记范围主要是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个体就业、灵活就业、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者.
失业登记的范围主要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驻人员.
四、申请材料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时,应向就业办公室就业科提供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户口、《就业创业登记表》(2份),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需提交用人单位有效资质证明、用人单位与被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体就业的,需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需出具街道(乡镇)或社区的从业证明.
政策规定人员办理,需按照相关政策提交材料.
具有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时,应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115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户口、《就业创业登记表》,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从学校毕业或者肄业证明材料;(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或转让证明;(4)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失海的需提交由常驻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军人退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交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6)刑满释放或者解教人员需提交释放或解教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需提交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缓刑人员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其他失业者所提交的材料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具有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五、办理流程(1)人员登记: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
(2)材料审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验相关材料,不符合申领要求的向申领人说明,缺少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请申领人说明,缺少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请申领人补正;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备,由经办人员录入计算机管理116系统并留存相关复印件.
(3)批准发放: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打印证件,发放给申领人.
二、失业人员管理一、事项名称失业人员管理二、办理依据《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已办理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在无业状态的辖区户籍失业人员.
四、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簿、个人职工档案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17五、办理流程(1)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应持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户口、个人职工档案,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基层平台进行失业人员登记,镇街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建立《失业人员登记台账》,对失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月更新统计信息;(2)镇街基层平台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失业人员档案,对求职要求进行登记,对辖区内的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进行摸底调查;(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应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取本人档案,并持本人档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基层平台填报《失业人员登记台账》,不再进行失业登记.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18三、单位招聘登记一、事项名称单位招聘登记二、办理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章求职与招聘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有用人需求的单位四、申请材料招聘简章、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五、办理流程(1)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简章、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的身份证件;(2)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3)每周五上午8:30-11:30在人力资源市场举办招聘会.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119四、个人求职登记一、事项名称:个人求职登记二、办理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章求职与招聘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有就业意愿的求职者四、申请材料:个人简历、毕业证书五、办理流程:工作人员审核求职者个人简历、毕业证书后,发布求职信息.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五、职业介绍服务及信息管理一、事项名称职业介绍服务及信息管理二、办理依据《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具有合法资质的用人单位.
四、申请材料身份证五、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镇街)基层人社所填写《招聘信息登记表》、《求职人员登记表》;(2)工作人员及时发布单位招聘和个人求职信息;(3)工作人员定期对相关信息维护归档.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120121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六、职业指导一、事项名称职业指导二、办理依据《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有指导要求的各类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四、申请材料身份证五、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镇街基层人社所提交申请,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科学分析、用工对策、求职建议、人岗匹配等服务内容;(2)对个人求职者进行职业指导.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22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七、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一、事项名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二、办理依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男年满16至60周岁,女年满16至50周岁,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不包括农村户籍的现役军人,在校就读学生和法定劳动年龄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
四、申请材料身份证五、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村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提出申请,村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以下简称协理员)组织外出务工劳动者填写《济宁市劳动力资源登记表》;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23(2)协理员收集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基本信息并登记造册上报镇街基层平台;(3)镇街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对协理员上报的外出务工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后由人社所负责录入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4)镇街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花名册》上报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八、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一、事项名称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二、办理依据《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24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辖区内各社区的就业岗位.
四、申请材料身份证五、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镇街基层平台工作人员提出申请,镇街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社区就业岗位进行开发,并填写《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统计表》;九、就业困难人员认定(2)分类建立档案.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一、事项名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实施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25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09﹞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济财社﹝2011﹞84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申请材料身份证五、办理流程(1)就业困难人员到街道(乡镇)基层平台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件;(2)镇街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将材料收集齐全初审合格后,经入户调查核实、张榜公示无疑义的,由镇街基层平台初审,按季报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汇总,输入微机;(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档案,动态管理.
六、受理办理地点126十、双零家庭认定一、事项名称双零家庭认定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09﹞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济财社﹝2011﹞84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
四、申请材料身份证五、办理流程(1)"双零"家庭人员到街道(乡镇)基层平台填写《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登记表》、《农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27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认定申请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村居相关证明信、《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件;(2)镇街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将材料收集齐全并初审合格后,经入户调查核实、张榜公示无疑义的,由镇街基层平台初审,按季报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汇总,输入微机;(3)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档案,动态管理.
十一、就业援助服务(就业援助卡发放)一、事项名称就业援助服务(就业援助卡发放)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实施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28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09﹞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济财社﹝2011﹞84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双零家庭.
四、申请材料身份证五、办理流程(1)镇街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分类帮扶,跟踪服务;(2)建立《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台账》,动态管理.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29十二、公益性岗位收集与开发一、事项名称公益性岗位收集与开发二、办理依据济人社发[2018]28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就业困难的事业人员、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四、申请材料身份证五、办理流程申请人向当地人社部门书面申请.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30十三、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初审及报送一、事项名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初审及报送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四、申请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五、办理流程1、人员登记:对服务对象的就业状态或失业状态按照相关证明给予登记;2、补贴初审:镇街人社所受理社保补贴申请材料后,需要进行实地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本人;3、公示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按照本地公示程序,进行张贴或网上公示.
公示期满后给予认定;4、申请上报:镇街人社所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及附带资料整理后,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131上报;5、审核确认: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出具审核意见;6、批准发放:经审核确认后,以合法程序及时发放到符合条件的人员账户.
十四、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一、事项名称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二、办理依据《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鲁人社发〔2014〕2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3〕38号).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32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四、申请材料身份证、创业证五、办理流程有培训愿望的城乡人员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的,凭二代身份证携带2寸照片1张,到辖区内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基层平台办理失业登记,按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失业登记后,凭二代身份证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定点培训机构将个人信息录入"劳动99三版"信息系统,指导报名人员填写《济宁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报名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将填写完整的《济宁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报名登记表》扫描至"劳动99三版"信息系统.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33十五、创业项目推荐一、事项名称创业项目推荐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09﹞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济财社﹝2011﹞84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2﹞12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有创业愿望或从事创业活动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四、申请材料身份证五、办理流程(1)镇街基层平台征集适合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2)受理有创业愿望或从事创业活动人员的咨询,并进行创业推荐;(3)做好扶持创业政策宣传,并协调市创业指导中心创业导师给予创业指导;(4)建立《创业项目推荐工作台账》.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134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十六、组织创业培训一、事项名称组织创业培训二、办理依据《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鲁人社发〔2014〕2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3〕38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四、申请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五、办理流程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35(1)报名地点:有培训愿望的城乡人员申请参加创业业培训的,凭二代身份证携带2寸照片1张,到辖区内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基层平台办理失业登记,按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2)报名受理:办理失业登记后,凭二代身份证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定点培训机构将个人信息录入"劳动99三版"信息系统,指导报名人员填写《济宁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报名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将填写完整的《济宁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报名登记表》扫描至"劳动99三版"信息系统.
十七、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一、事项名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36二、办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引导全民创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济发〔2012〕18号);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济宁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金〔2011〕5号);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济财金〔2012〕25号);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宁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济人社办发〔2014〕10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37(2)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乡妇女、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
(3)创业项目需实际经营半年以上,并具备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依法合规经营;需有关部门准入的,应具备相关部门经营许可.
从事种养殖项目应达到一定规模并获得有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4)应有一定自筹资金及合法稳定的经营场地.
(5)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经济法律纠纷和诉讼.
(6)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充足的抵押、质押和个人担保等担保方式.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所需条件:除应具备个人贷款所需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需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申请贷款需招用5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并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含申请者本人).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需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实际经营一年以上.
应有一定自筹资金、合法稳定的经营场所.
企业及产品应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具备一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较好的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充足的抵押、质押和企业担138保等担保方式.
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
非国家限制行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经济法律纠纷和诉讼.
四、申请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个人征信五、办理流程(1)镇街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对贷款申请人申请条件进行审核;(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指导其填写小额贷款申请表格(申请表2份、反担保承诺书2份、担保人收入证明2份、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1份),并一次性告知所提供材料(身份证双面复印一式两份,夫妻双方的复印到一页纸上;户口本主页、索引页、附页复印到一页纸上;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需要复印结婚证;单身或离异需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提供的单位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需签字的,均需面签,表格内容需要填写完整);(3)将贷款资料整理后报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4)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对所报材料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材料退回,待其合格后予以受理;139对符合条件的,联合经办银行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对贷款进行审批;将审批材料传递至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5)镇街基层平台工作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实地回访(了解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还款情况,并做好贷后检查记录),担保机构对回访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十八、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一、事项名称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二、办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40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引导全民创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济发〔2012〕18号);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济宁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金〔2011〕5号);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济财金〔2012〕25号);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宁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济人社办发〔2014〕10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已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身份证五、办理流程(1)镇街基层平台工作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实地回访(了解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141还款情况,并做好贷后检查记录);(2)镇街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对借款人进行提醒,督促其按时还款(小企业贷款提前三个月);(3)镇街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对逾期贷款下达贷款催收通知书并上门催收.
十九、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初审)一、事项名称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初审)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42政发[2015]21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
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
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材料,招用人员的需同时提供工资发放报表.
五、办理流程(1)补贴申请:创业者向创业地所在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2)材料审核: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整理归档;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告知其符合条件的材料;(3)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进行创业实地考察,进一步检查其创业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正常经营情况;(4)公示: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按照本地公示程序,进行张贴或网上公示;(5)申请上报: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及附带资料整理后,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报;143(6)审核确认: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出具审核意见;(7)批准发放:经审核确认后,以合法程序及时发放补贴.
以上流程按照既定程序录入到全省公共就业人才管理信息系统当中.
二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初审)一、事项名称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初审)二、办理依据《山东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创业扶贫担保贷款业务所指的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的贫困户.
创业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44扶贫担保贷款单位,是指吸纳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及贫困人口达到一定比例,对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
四、申请材料单个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需要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证明五、办理流程借款人向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认定申请,并由扶贫部门盖章确认,经认定通过的可向经办担保机构或银行提出办理贷款申请.
经办担保机构和银行共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并在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中标注"创业扶贫贷款".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45二十一、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初审)一、事项名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初审)二、办理依据《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境外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等.
小企业,是指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所有项目.
四、申请材料五、办理流程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承办担保机构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提出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和小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146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二十二、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一、事项名称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二、办理依据《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二、简化毕业生就业手续(一)就业报到或者实名登记"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嘉祥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四、申请材料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47五、办理流程关注官方微信"济宁大学生就业"(jiningdxsjy),使用个人账号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进入"离校未就业实名管理服务系统"进行网上报到,网上报到完成后,携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到镇街人社所现场办理实名登记.
二十三、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管理一、事项名称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管理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09﹞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济财社﹝2011﹞84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自营劳动者、自主就业者、临时就业者.
四、申请材料身份证五、办理流程(1)灵活就业人员到镇街基层平台填写《济宁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认定申请表》(同13项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格),并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未办理营业执照证明材料;(2)镇街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后,进行入户调查,张榜公示一周;(3)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统计表》,镇街基层平台于每季度末将报表上报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49二十四、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一、事项名称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服务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09﹞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济财社﹝2011﹞84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申请材料身份证五、办理流程(1)镇街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认定;(2)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统计报表》,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服务工作台账》.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二十五、协助开展本辖区各类人才流动和开发服务工作一、事项名称协助开展本辖区各类人才流动和开发服务工作二、办理依据(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2)《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鲁西科学发展高地人才支持计划的意见》(济发[2016]25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辖区内各类人才流动四、申请材料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签署的协议、批准文件.
五、办理流程审核申请材料,办理手续.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150151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二十六、城乡人力资源动态管理一、事项名称城乡人力资源动态管理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规划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38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城乡劳动者.
四、申请材料1.
《城乡劳动力基本情况汇总表》;2.
《城乡劳动力资源台账》.
五、办理流程(一)调查摸底掌握:乡镇(街道)人社所要精心组织,在本辖区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充分发挥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村级协理员的作用,对劳动年龄段的农村劳动者进行调查摸底.
全面掌握其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就失业状况、技能特长、培训意愿、求职意向,并同步提供政策宣传、培训和岗位推介等就业服务.
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52(二)数据统计上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对本村、社区适龄农村劳动者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数据分析,动态掌握农村劳动力基本信息,填报《城乡劳动力基本情况汇总表》,建立城乡劳动力资源台账,将数据上报乡镇(街道)人社所.
由乡镇(街道)人社所收集、汇总辖区内的劳动力资源数据,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库,以乡镇为单位上报县就业办公室.
(三)动态管理更新.
调查结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负责跟踪监管本村、社区劳动年龄段的农村劳动力情况.
定期到劳动者家中走访并提供就业服务,进行信息采集,实现信息每月动态更新,及时将动态数据上报乡镇(街道)人社所,再由乡镇(街道)人社所将数据上报给县就业办公室.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53二十七、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变更登记一、事项名称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变更登记二、办理依据《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4】7号)、《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祥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73号)、《转发人社部发【2014】23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4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四、申请材料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个人信息变更材料原件.
五、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居民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为民服务大厅(人社所)或县人社局居民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参保登记或信息变更.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154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二十八、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转移接续一、事项名称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转移接续二、办理依据《转发人社部发【2014】23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4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参保人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四、申请材料(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55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法定继承人的金融账户信息.
五、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为民服务大厅(人社所)或县人社局居民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
二十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一、事项名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二、办理依据《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56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4】7号)、《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祥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73号)、《转发人社部发【2014】23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4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一至六级残废军人,按规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后年满55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申请材料参保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金融账户信息.
五、办理流程参保人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为民服务大厅(人社所)或县人社局居民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157三十、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一)一、事项名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二、办理依据《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8〕19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离退休人员及遗属补助享受人员.
四、申请材料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或养老保险手册.
五、办理流程通过济宁人社通"手机APP"实行网络远程认证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二)一、事项名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二、办理依据《济宁市人社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2018】35号文件的通知》(济人社办发【2018】18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四、申请材料参保人本人携带身份证或提供参保单位出具的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五、办理流程参保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为民服务大厅(人社所)或县人社局居民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或由参保单位出具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158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59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三十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一、事项名称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二、办理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关于印发济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16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村居委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方案应包括被征地农民个人信息及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情况.
四、申请材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五、办理流程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60(1)村居委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并报送镇街政府(2)镇街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人社局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通过养老保险系统进行信息录入上传.
(3)县人社局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确认.
三十二、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领取一、事项名称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领取二、办理依据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61【2014】7号)、《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祥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73号)、《转发人社部发【2014】23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4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参保人出现死亡,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600元.
四、申请材料(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法定继承人的金融账户信息.
五、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为民服务大厅(人社所)或县人社局居民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162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三十三、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移交一、事项名称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移交二、办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所有退休人员.
四、申请材料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或养老保险手册.
五、办理流程县人社局提供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资料→街道乡镇人社所审核资料→县人社局办理移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63交登记→街道、乡镇人社所确认.
三十四、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日常管理(退休人员活动)一、事项名称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日常管理(退休人员活动)二、办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64所有退休人员.
四、申请材料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或养老保险手册.
五、办理流程县人社局提供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资料→街道乡镇人社所审核资料→县人社局办理移交登记→街道、乡镇人社所确认.
三十五、其他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一)一、事项名称其他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二、办理依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65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参保缴费单位及参保人员,离退休人员及遗属补助享受人员.
四、申请材料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或养老保险手册.
五、办理流程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或养老保险手册口头申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窗口→生成参保人参保缴费证明(加盖业务章).
其他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二)一、事项名称其他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二、办理依据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66《转发人社部发【2014】23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4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参保人对个人帐户有异议的.
四、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五、办理流程参保居民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为民服务大厅(人社所)或县人社局居民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查询.
三十六、其他社会保险社保卡申领及发放一、事项名称其他社会保险社保卡申领及发放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67二、办理依据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未做卡的均可申请办理四、申请材料户口本或身份证五、办理流程本人携带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由监护人携带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到镇街为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三十七、劳动合同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一)一、事项名称劳动合同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首次办理免收工本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68二、办理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四、申请材料(一)劳动用工网上备案.
劳动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于三十日内在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网上信息变更.
五、办理流程企业登录网上备案系统企业在备案系统内增员减员申报审核无误通过工作人员审核企业提报的申请审核有误的,退回重新申报169劳动合同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二)一、事项名称劳动合同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备案二、办理依据《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企业已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2、企业与职工已签订集体合同.
3、集体合同已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申请材料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701、企业在集体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交备案审查材料:——集体协商会议纪要;——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集体合同(一式四份);——《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企业方集体合同谈判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职工集体合同谈判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变更或修改集体合同的企业,提交变更或修改后的条款及说明.
3、解除集体合同的企业,提交解除集体合同说明书.
五、办理流程:网上申请步骤和操作指南171提交签订的集体合同受理:对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审查:审查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协商程序.
决定: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3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并送达双方代表.
符合条件的集体合同即时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双方代表补正材料后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72三十八、劳动工资企业工资"三项制度"备案(一)一、事项名称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二、办理依据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188号令,2006年7月31日);2、《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5〕49号,2005年10月31日);3、《关于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分配三项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6〕52号,2006年9月28日);4、《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2007年8月17日);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办理条件(1)、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2)、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2、申请对象县属企业以及与之合作的企业.
四、申请材料1、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173括(1)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和近两年工资发放等情况;(2)经济效益状况:实现利润(利税)、劳动生产率、资本保值增值等效益指标完成情况;(3)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初步意见: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2、《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审核表》(见).
3、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年度资产审计报告.
4、前两年度劳动工资年报、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副表.
6、上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7、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审核意见.
五、办理流程174决定.
自收到工资协议文本之日起10日内,出具《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并送达双方代表.
开始受理.
对企业报送的工资协议办理登记手续.
审查.
审查双方代表资格、条款内容、签订程序.
结束审查意见书无修改意见审查意见书有修改意见修改后重新报送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175劳动工资企业工资"三项制度"备案(二)一、事项名称企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制度备案二、办理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188号令,2006年7月31日);《关于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分配三项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6〕52号,2006年9月28日).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办理条件企业应当自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制度制定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交备案材料.
2、申请对象县属企业以及与之合作的企业.
四、申请材料1、工资备案报告.
报告应包括(1)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基本信息、经营范围,年度经营计划,劳动者人数;(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确定办法,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工资正常增长办法,奖金分配办法,津贴、补贴分配办法,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3)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形式,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患病、假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工资扣除事项,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4)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分公司应提供总公司授权委托书.
6、外资及合资企业应提供商务部门的批复(原件、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1、企业申请.
2、材料接收.
科室工作人员收到企业材料后,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要求.
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要求,或者企业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接收材料.
3、审查.
科室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主要审查企业证照是否齐全真实,工资制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等.
4、审核备案.
科室集体研究,形成审核备案意见,函复企业.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176177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劳动工资企业工资"三项制度"备案(三)一、事项名称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二、办理依据1、《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1号,2004年1月20日);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88号,2006年7月31日);3、《关于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分配三项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6〕52号,2006年9月28日);4、《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87号,2006年9月28日;)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办理条件(1)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78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
(2)应当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
2、申请对象县属企业以及与之合作的企业.
四、申请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状况);2、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效益、资金等状况);3、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起止时间;4、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方案;5、最近三个月(以上)企业财务报表、工资发放表等材料.
五、办理流程1、企业申请.
2、材料接收.
科室工作人员收到企业材料后,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要求.
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要求,或者企业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接收材料.
3、审查.
科室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主要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连续3个月以179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条件,以及申报备案程序的合法性.
4、审核备案.
(1)科室集体研究,形成审核函复意见,报分管局长签批;三十九、劳动工资企业薪酬调查一、事项名称劳动工资企业薪酬调查二、办理依据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这项工作被列为"十二五"重大计划工程项目.
""各市人力资源社(2)科室将备案意见函复企业.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80会保障局要把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作为信息发布的重要内容,每年在本单位官网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稳慎发布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和其他分析数据.
"2、《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238号)"企业薪酬调查是由政府定期组织实施的以企业中不同职业劳动者工资报酬水平和不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基本状况为调查内容的抽样调查.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参与企业为人社部随机抽取的样本企业四、申请材料无五、办理流程1、下发调查通知——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要求,对人社部抽取的样本企业下发调查通知.
2、开展业务培训——对样本企业负责薪酬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开展薪酬调查——组织样本企业按要求填报薪酬数据,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审核企业上报的薪酬数据是否符合规范.
4、测算薪酬数据——对企业报送的薪酬数据进行测算分析,得出我市分行业、分岗位、分学历等方面的薪酬数据.
5、发布薪酬信息——公开发布测算的薪酬数据,为企业、职工合理确定工资提供参考.
181流程图向企业下发调查通知开展业务培训企业上报薪酬调查数据人社部门审核上报数据审核无误上报市人社部门不符合上报要求的退回重新上报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82四十、劳动工资提供工资指导价位公布和查询服务一、事项名称劳动工资提供工资指导价位公布和查询服务二、办理依据《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4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嘉祥县区域内的企业四、申请材料1、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及企业人工成本指标;2、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情况.
五、办理流程工资指导价位公布和查询服务申办流程183企业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县人社局审核企业填报完毕后上传网上信息系统审核合格的,县人社局当日上传市人社局信息系统审核不合格的,县人社局当日告知企业重新填报市人社局网上审核并上报市人社局审核不合格的,当日将不合格信息告知县人社局.
县人社局将不合格信息当日告知企业企业更正信息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84四十一、劳动监察采集用工信息一、事项名称劳动监察采集用工信息二、办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79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各镇街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四、申请材料《用人单位信息登记表》五、办理流程1、信息填报2、信息核查3、信息录入4、信息动态管理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85四十二、劳动监察配合监察执法工作一、事项名称劳动监察配合监察执法工作(配合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二、办理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146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办理条件:(应当符合劳动监察受理举报投诉条件)1、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2、有具体的举报投诉请求事项、事实依据或基本线索,如具体的违法时间、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和结果等;3、未超出2年的举报投诉期限;4、举报投诉请求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5、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申请对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群众四、申请材料1、投诉文书;1862、投诉人证明材料;3、相关证据材料.
五、办理流程1、听取举报、投诉人的陈述;2、确定受理范围;3、举报、投诉人填写《投诉书》或《举报书》;4、审查其提供的与举报、投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5、留存证据材料的复印件;6、与用人单位联系,进行案件的初步调查;7、案情简单且被举报、投诉单位积极配合处理的案件,协调解决;8、对其他符合立案条件的,交由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处理.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87四十三、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调解一、事项名称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调解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适用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嘉祥县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申请材料1、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三份;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的,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授权委188托书》;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原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址:嘉祥县兖兰中街137号);举证期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申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举证期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五、办理流程嘉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仲裁申请不规范或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免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89四十四、公共基础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础信息采集、统计及动态管理一、事项名称公共基础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础信息采集、统计及动态管理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规划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38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辖区内相关人员.
四、申请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础信息库》五、办理流程1、社保卡数据采集工作(1)、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数据采集数据采集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民族、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参保人员电子照片.
数据采集方式:有单位的参保人员数据采集: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登录全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下载参保人员信息,核对后上报信息中心,同时提供以下材料:①《人员信息变更汇总表》、②《济宁市社会保障卡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③《诚信承诺书》、190④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的一代证、二代证、临时身份证都可以)、⑤上报姓名与原姓名不符,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⑥无照片人员中需要提供的电子版照片,其中①、②、③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个人参保的数据采集:参保人员直接到信息中心核对个人信息,同时提供以下材料:①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②上报姓名与原姓名不符,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工作人员打印《济宁市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确认表》,经参保人员确认后录入社保系统.
(2)、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卡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所在年级(在校学生采集)、所在班级(在校学生采集)、监护人姓名(未满16周岁参保人采集)、监护人身份证号码(未满16周岁参保人采集)、监护人性别(未满16周岁参保人采集).
数据采集的方式:在校学生数据采集: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采取集中采集数据的方式.
采集后由学校上报各人社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①《人员信息变更汇总表》、②《济宁市社会保障卡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③《诚信承诺书》、④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6周岁以下参保人员提供户口本复印件)、⑤上报姓名与原姓名不符,需提供191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⑥无照片人员中需要提供的电子版照片、⑦未满16周岁参保人员需要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中①、②、③需要加盖学校公章.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包括学前儿童)数据采集:参保人到人社所核对个人信息,同时提供以下材料:①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6周岁以下参保人员提供户口本复印件)、②上报姓名与原姓名不符,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③未满16周岁参保人员需要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人社所工作人员打印《济宁市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确认表》,经参保人签字后录入社保系统.
(3)、新农保社会保障卡数据采集.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全省新农保社会保障卡由省厅统一制作发放,各市将数据上传省新农保社会保障卡系统.
我市通过公安部门数据交互平台提取参保人员二代身份证的照片后即完成数据采集工作.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92四十五、公共基础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一、事项名称公共基础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规划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38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辖区内相关人员.
四、申请材料无五、办理流程无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93四十六、公共基础管理对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一、事项名称公共基础管理对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规划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38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服务站协理员四、申请材料五、办理流程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社会经济(综合)一、法律援助咨询一、事项名称法律援助咨询二、办理依据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四、申请材料1、案件相关材料;2、身份证明;3、法律援助一卡通或最低生活保障证、军人军属烈属证、精准扶贫户证明、残疾人证、政府供养证明、失业证;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194195二、农村营业性演出审批一、事项名称农村营业性演出审批二、办理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六条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2、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963、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4、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5、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四、申请材料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4、演出协议(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签订的协议);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197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申请人到社会民生综合服务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许可服务科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并承诺办理时限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提出许可审核决定意见(承诺时限:即时办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出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办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经营许可证(承诺时限:即时办理)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免费办理198三、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一、事项名称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本辖区内家庭经济困难的少年四、申请材料1.
申请书1份;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3.
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4.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实地勘察)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199四、群众文化队伍登记备案一、事项名称群众文化队伍登记备案二、办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6条三、办理条件1、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2、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从事京剧、昆曲、地方戏曲等民族民间艺术表演项目和歌剧、舞剧、话剧等艺术表演项目的民营文艺表演五、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00团体,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申请对象:个人、法人四、申请材料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五、办理流程201申请人申请受理:行政许可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不承诺时限:即时)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提出许可审核决定意见(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出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经营许可证(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实地勘察)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02五、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基础工作一、事项名称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基础工作二、办理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四、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五、办理流程203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补正后送达不予登记决定书: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在不予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打印不予登记决定书.
领取或邮寄.
人员在不予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打印不予登记决定书.
领取或邮寄.
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1个工作日内打印,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提出申请(报送纸质申请材料)(报送纸质申请材料)(报送纸质申请材料)出具补正告知书1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告知书.
登记窗口审查时限:1个工作日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补正受理不符合条件审核1个工作日符合条件不予登记准予登记需要实地审查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打印(发放)证书: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在登簿后1个工作日内打印证书.
领取或邮寄.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204六、办理农民宅基地申请和审批前期有关资料一、事项名称办理农民宅基地申请和审批前期有关资料二、办理依据《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5、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申请材料1、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2、承诺书3、户主农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4、宗地图5、现住房土地使用证6、相关证明(分房协议等)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05七、城乡规划咨询一、事项名称城乡规划咨询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九条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的对象是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
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的建设活动必须与自己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涉及其利害关系,否则除非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的事项五、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办理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06外,其他与已无关的事项不能查询.
四、申请材料1、提交规划咨询申请,说明规划咨询项目的名称,位置及规划咨询的内容;2、提供身份证、查询的建设项目与自己相关性的其他证明.
八、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审核一、事项名称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审核二、办理依据五、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办结)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07《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5、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申请材料1、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2、承诺书;3、户主农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4、宗地图;5、现住房土地使用证.
五、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208九、修建临时建筑物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审一、事项名称修建临时建筑物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建设单位依法申请,申请材料真实齐全.
2、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四、申请材料1、申请表;2、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或土地证等)(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3、建筑类:技术资料(建设工程平面布局图、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市政类(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等).
五、办理流程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09十、粮食资格收购认定一、事项名称粮食资格收购认定二、办理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受理—审查—审批(办结)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10决定并公示.
"2、《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10月鲁粮调字〔2004〕81号):"一、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审核机关)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3、《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200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3、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4、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5、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四、申请材料1、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2、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的基本情况2113、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书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5、营业执照6、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五、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办理进程查询--获取审批决定书十一、农村危房改造一、事项名称农村危房改造二、办理依据《山东省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鲁建村字〔2019〕8号)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12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4类重点对象(存在住房危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深度贫困地区其他危房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四、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本、4类重点对象贫困类型证明五、办理流程1、农户个人申请.
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4类重点对象贫困类型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集体评议.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
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申报材料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审核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
4、县级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扶贫、民政、残联复核危改对象身份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并填《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审批结果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
2135、签订协议.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甲)、村(乙)、户(丙)三方签定危房改造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份),明确三方责任与义务、改造标准等.
6、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抓好组织实施,分类推进.
7、竣工验收.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按要求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表》,提交建房备案书.
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14十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一、事项名称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二、办理依据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2009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7日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二条未经城市管理部门215批准,不得在城镇建(构)筑物墙面、玻璃橱窗内外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不得设置门头牌匾,或者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自制工具为载体设置LED显示屏等形式的广告进行巡回宣传.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2、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保证安全、美观.
四、申请材料1、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申请表;2、自然人身份证或法人、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3、设计彩色效果图.
五、办理流程216山东政务服务网注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项目申请获取项目申报编码否,补充完善报送申请材料现场/邮寄/邮箱/网络不通过出具不予批复决定书,免费邮寄或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出具办结通知书,免费邮寄或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项目批复文件正式受理,打印受理通知单是材料齐全批复决定出具项目批复文件通过审查(如有需要,进行专家评审、征求其他单位意见)217十三、建筑(包括装璜)垃圾处置方案许可一、事项名称建筑(包括装璜)垃圾处置方案许可二、办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18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驶证;5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四、申请材料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报告;3、申请人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提交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包括计算工程建筑垃圾渣土方量的相关材料,运输时间及线路、消纳场地等;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7、建设工程中标(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工程规范性合同复印件;8、与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专营公司签订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合同复印件;、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2199、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硬化及车辆冲洗槽(设施)现场照片.
五、办理流程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建筑处理费:建筑施工工程:4元/平方米;装璜装修施工工程:7元/平方米,道路破挖、地下存档办结申请不予受理受理审查补正决定送达准予许可需补正申请材料不予许可不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220管线(含杆线)施工工程:7元/平方米,建筑垃圾处理费:20元/吨;建筑垃圾运输费,其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30元/吨(轻抛垃圾圾按立方米协商折算).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筑垃圾产生方和运输方协商确定.
自行清运的,免交此项费用.
十四、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一、事项名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二、办理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21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期限届满或者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原状,并进行验收.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2、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保证安全.
四、申请材料1、嘉祥县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表;2、设置热气球、飞艇等,需提交气象部门意见;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涉及有关部门、单位范围的,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设置书面材料和现场设置平面图.
五、办理流程222山东政务服务网注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项目申请获取项目申报编码否,补充完善报送申请材料现场/邮寄/邮箱/网络不通过出具不予批复决定书,免费邮寄或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出具办结通知书,免费邮寄或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项目批复文件正式受理,打印受理通知单是材料齐全批复决定出具项目批复文件通过审查(如有需要,进行专家评审、征求其他单位意见)2232、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五条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家物价管理机关制定.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8届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24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4、《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关于修改〈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5、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7、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第一项凡在城市规划区225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交纳占道费.
8、《嘉祥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嘉财综〔2015〕1号)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也可以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城市管理部门征收.
城市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防止收入流失.
标准:《嘉祥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嘉财综〔2015〕1号)第十五条以其他形式设置、悬挂、绘制、张贴广告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为:布幅(条幅)每条每天30元;气模(包括拱门)每个每天100元;彩旗每面每天3元;飞行、水上漂浮(热气球、飞艇等)每个每天300元.
第十六条促销宣传活动,按活动场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天90元的标准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第二项占道费分施工占道和经营占道两类.
经批准施工、堆放物料、停放车辆占用人行道的,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
30元,占用车行道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
50元,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经批准占用226人行道设置的商亭、摊点,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
50元,繁华地段每平方米每昼夜最高不超过1.
00元,禁止商亭、临时构筑物及摊点占用车行道.
占道设置广告的收费,另文制定.
十五、辖区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一、事项名称辖区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办理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满足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安全.
2、申请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27四、申请材料1、申请书(含相关审批手续)、设计图.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十六、辖区内乡村道路挖掘、占用乡村公路审批(包括增设道口、设置非交通标志)一、事项名称辖区内乡村道路挖掘、占用乡村公路审批(包括增设道口、设置非交通标志)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
6、组织机构代码,个人需提供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办理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28二、办理依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涉路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四、申请材料1、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申请书;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五、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签发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29十七、辖区内跨越、穿越乡村公路修造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审批一、事项名称辖区内跨越、穿越乡村公路修造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审批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埋管线、建盖临时构造物、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事先向路政许可主体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四、申请材料1、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期限);2、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3、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等)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5、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2306、对公路路产损坏进行恢复或者补偿的应当提交施工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符合法定形式(资料)--外勤中队联系申请人对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图(当事人应准备:身份证明材料或受委托书、涉及审批事项的相关资料)作出初步决定--审批,予以受理--审查许可条件--符合审批要求,予以许可,核发《路政管理许可证》.
条件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下发《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31市场监管一、个体工商户、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一)一、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二、办理依据1、《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2、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四、申请材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1、身份证复印件;2、1张一寸照片;3、名称自主申报告书、名称使用承诺书(核准名称时先实名认证).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营业执照正副本、身份证复印件、1张一寸照片.
232注销登记:1、营业执照正副本;2、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先开具清税证明.
个体工商户、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二)一、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办理依据五、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33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34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四、申请材料1、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承诺书;(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3)23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1)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2)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4)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4、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4)营业执照;(5)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五、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36237二、食品经营许可一、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二、办理依据《食品安全法》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申请材料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企业端打印);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383、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容缺);4、食品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5、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6、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食品经营许可申办流程图239出具补正告知书2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告知书,通知企业在申请端网上查看,并对申请材料进行补齐补正.
企业提出申请网上提交申请后,报送纸质申请材料补正后受理符合条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2个工作日内打印送达或在企业申请端查询打印(发放)证书:审批大厅工作人员打印证书并送达或邮寄.
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批大厅工作人员打印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或邮寄.
商事窗口审查1日时限:1审批1个工作日准予许可不予许可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市场监管窗口复核并实地核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组实地核查,依据标准打分,当场给予合格或不合格决定补正不符合条件商事登记窗口统一邮寄或相对人自取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240三、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小作坊备案一、事项名称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二、办理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四、申请材料(一)、新办1、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41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变更登记1、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申请书;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变更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三)、登记延续1、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申请书;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登记证补办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书;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五)、登记注销1、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申请书;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五、办理流程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发证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242四、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备案一、事项名称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登记二、办理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四、申请材料(一)、新办1、小餐饮登记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者(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变更登记1、小餐饮登记变更申请书;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部分)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432、小餐饮登记证原件;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变更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三)、登记延续1、小餐饮登记延续申请书;2、小餐饮登记证原件.
(四)、登记证补办1、小餐饮登记证补办申请书;2、小餐饮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小餐饮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小餐饮登记证原件.
(五)、登记注销1、小餐饮登记注销申请书;2、小餐饮登记证原件.
五、办理流程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发证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部分)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44党群服务党务服务(党组织关系转移、办理流动党员证、党费收缴等服务)(一)一、事项名称党务服务(党组织关系转接)二、办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党员四、申请材料省外转接需要原党组织开具的纸质版介绍信.
五、办理流程省内:网办省外:带介绍信到县组织部网办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245党务服务(党组织关系转移、办理流动党员证、党费收缴等服务)(二)一、事项名称党务服务(流动党员办理)二、办理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
三、办理条件和申请对象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四、申请材料1、所在支部出具证明;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3、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即收即办六、受理办理地点金屯镇为民服务中心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九、咨询电话:0537-6908656十、监督电话:0537-69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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