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浦江县民政局文件浦民〔2019〕152号浦江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制度和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浦江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制度和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民法〔2019〕152号)等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浦江县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浦江县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浦江县重大民政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以及《浦江县民政行政调解工作规程(试行)》《浦江县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2—执行.
同时,我局全面梳理制定了《浦江县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
《浦江县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1.
浦江县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2.
浦江县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3.
浦江县重大民政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4.
浦江县民政行政调解工作规程(试行)5.
浦江县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试行)6.
浦江县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浦江县民政局2019年12月27日—3—1浦江县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民政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4—第四条民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民政部门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章公示的范围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臵、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
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程序等;行政确认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事项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5—(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全县民政系统权力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由浙江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组织统一编制.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窗口岗位:在执法窗口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6—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民政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数据公开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格式,参照省政府法制机构制定的标准执行.
—7—第十二条民政局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三章公示管理第十三条民政部门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行政执法信息,并按程序层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公示.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信息除必须在浙江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一)发布公告;(二)浦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三)办公场所设臵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四)办公场所放臵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布;(五)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结果信息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事前、事后执法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
—8—第十六条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
第十八条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浦江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科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1.
行政许可流程图2.
行政处罚流程图3.
行政检查流程图4.
行政强制流程图—10—1行政许可流程图—11—2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般程序)—12—行政处罚流程图(简易程序)—13—3行政检查流程图—14—4行政强制流程图—15—2浦江县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民政行政执法,实现民政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民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县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民政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16—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民政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按照相关要求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民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二、程序启动的记录第六条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民政部门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17—第七条民政部门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民政部门负责人意见.
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八条民政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三、调查与取证的记录第九条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18—(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字记录;(三)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四)实施抽样取证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五)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六)组织听证的,应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七)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字记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民政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19—申辩的书面材料,民政部门应予以保存.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民政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证据保存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存的启动理由;(二)证据保存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存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五条民政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听证等调查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进行音像记录.
因情况紧急等客观原因,难以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应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
—20—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同时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的,应事先告知当事人.
四、审查与决定的记录第十八条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九条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民政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21—(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五、送达与执行的记录第二十五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留臵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七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八条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民政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第二十九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22—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根据需要采取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一条民政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民政行政执法决定,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催告的,应制作催告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当事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民政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民政部门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六、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第三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民政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民政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23—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具体的存储应用管理制度由民政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第三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因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执法记录的,应经民政部门档案保管机构负责人批准.
调阅、复制执法记录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在行政执法记录音像资料制作完成后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或按照有关规定存储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
储存至专用存储器的,要定期进行备份.
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一)作为行政决定证据使用的;(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24—(三)发生矛盾纠纷事件的;(四)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引起投诉、上访或者复议、诉讼的;(五)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六)属于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七)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七、监督与责任第三十九条民政部门将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通过随机抽卷、指定选卷等方式确定被评查的案卷,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四十一条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执法记录,造成复议诉讼、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制作虚假执法记录或删除、修改、销毁执法记录信息的;—25—(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附则第四十二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规程由浦江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处承担.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
浦江县民政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文本及制作指引2.
浦江县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规范语言3.
民政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标准及目录—26—1浦江县民政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文本及制作指引(一)行政许可文书目录1.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2.
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3.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4.
行政许可不受理告知书5.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6.
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7.
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8.
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9.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10.
行政许可听证公告11.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12.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13.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4.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5.
送达回证—27—文书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许申收字〔〕第号申请人:申请许可事项:今收到以下材料:序号申请材料名称原/复印件份数/页数备注1234567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收件人(签名):联系电话:年月日(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许可机关存档.
—28—文书2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许补告字〔〕第号(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条款)的规定,经审查,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内容如下:序号材料名称补正要求备注12345678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将以上补正材料交本机关.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受委托人签收(签字):联系人(经办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许可机关存档.
—29—文书3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许受字〔〕第号(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申请收悉.
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办理期限为个工作日,将于年月日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将另行告知).
特此通知.
申请人/受委托人签收(签字):联系人(经办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许可机关存档.
—30—文书4行政许可不受理告知书许不受字〔〕第号(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申请事项名称)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本机关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请不受理.
特此告知.
(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许可机关存档.
—31—文书5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许不予受字〔〕第号(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存在下列第种情形,根据(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1.
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许可机关职权范围,你(单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许可机关名称)申请行政许可;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许可机关存档.
—32—文书6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申请人:申请项目:核查内容:核查地点:核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核查记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在的陪同下,按照,对进行核查.
(现场核查的简要经过)(现场核查的主要情况,申请人已具备的条件、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数据)(根据需要,可以附图、照片或其他)(核查结论)(本页不够可以续页)当事人签名:见证人签名:核查人员签名:记录人签名:第页,共页—33—文书7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许权告字〔〕第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受理.
现将有关情况向你(单位)告知:(写明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如需要进行陈述、申辩,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的5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签章):签收日期:(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年月日—34—文书8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陈述申辩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执法人员:执法证号:记录人:告知:(申请人的申请及受理情况、拟作出的许可决定、与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害关系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你是否听清楚了答:(本页不够可以续页)陈述申辩人签名:记录人签名:执法人员签名:第页,共页—35—文书9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许听告字〔〕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本机关已受理.
经审查,该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况),现向你(单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机关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签章):签收日期:(行政许可机关印章)年月日注:本文书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设计,用于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告知.
—36—文书10-1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许听公字〔〕第号(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审查,(涉及申请人与**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于年月日前向本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等)特此公告.
(行政许可机关印章)年月日注:本文书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设计,用于不确定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公告.
—37—文书10-2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许听公字〔〕第号(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具体内容),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1.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2.
本机关认为该申请事项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地点),公开举行听证.
请要求参加听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于年月日前向本机关登记,并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一、听证人员(听证主持人姓名、职务)二、听证内容(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三、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的报名须知(对报名资格、报名时间、地点、遴选规则等作出说明)四、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五、注意事项(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须提前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等)特此公告.
(行政许可机关印章)年月日注:本文书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计,用于行政许可机关依职权主动听证事项的公告.
—38—文书11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许听通字〔〕第号(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应(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听证要求,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地址),就(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具体内容)举行听证,届时请凭本通知准时参加.
若无故缺席,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听证会可以由你(单位)本人(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经本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审查人、参与人名单如下:听证会主持人:职务:听证员:职务:记录员:职务:审查人员:职务:听证参与人(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代表):在参加听证前,须做好以下准备:1.
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2.
如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请提前办理代理委托手续;3.
申请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回避的,应及时告知本机关并说明理由.
本机关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签收人(签名):年月日(行政许可机关印章)年月日—39—文书12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听证事项: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许可申请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许可利害关系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审查人员:参与人:听证的内容记录:(按照听证实际进行顺序如实记录)(本页不够可以续页)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主持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听证员:记录员:审查人:参与人:—40—文书1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准字〔〕第号(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受理号:).
经审查,(准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如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及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一些注意事项、技术要求、颁证等事宜的告知)(行政许可机关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许可机关存档.
—41—文书1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不予字〔〕第号(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受理号:).
经审查,因(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机关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许可机关存档.
—42—文书15送达回证送达机关(公章)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受送达人送达地点送达方式送达时间年月日时分送达人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代收理由及代收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备注注:1.
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2.
其他人员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43—(二)行政检查文书目录1.
检查询问笔录2.
现场检查笔录3.
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
责令改正通知书5.
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6.
案件移送函—44—文书1检查询问笔录案由:检查(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检查(询问)地点:被检查(询问)人: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电话:住址:邮编:与本案关系:询问人:、记录人:工作单位: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为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和证件号),请您过目确认.
被调查(询问)人对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确认记录: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询问内容:(检查询问笔录尾页应注明"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被调查(询问)人签字:年月日调查(询问)人签字:年月日记录人签字:年月日第页共页—45—检查询问笔录制作指引一、制作要求(一)有检查询问起止的时间、地点.
(二)有被检查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三)有检查询问人、记录人基本情况.
应写明姓名及其工作单位.
(四)在笔录中有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的记载,有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以及如作伪证所承担相应责任的记载.
(五)有检查询问内容.
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动机、后果等.
(六)有被检查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及逐页签名和日期.
(七)有检查询问人、记录人逐页签名及日期.
二、注意事项(一)每份《检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检查询问人.
必要时,可以对被检查询问对象进行多次询问,每一次检查询问都应当分别制作检查询问笔录.
(二)询问被检查询问人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并要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三)检查询问时不能逼供,笔录必须当场制作.
(四)制作笔录时,书写字迹要端正,保证被检查询问人、其他人员可以正常阅读.
(五)检查询问笔录的记录不能随意空行,有修改的,应由被调查(询问)人在修改处盖章、签名或压指印.
(六)应由被检查询问人审阅后在检查询问笔录紧接正文注明"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并逐页签名、注明日期.
—46—文书2现场检查笔录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地点:被检查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检查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电话:住址:邮编:现场负责人:职务:身份证号:其他见证人:单位或住址:检查人及执法证号码:、记录人:工作单位:告知事项:现场情况:检查笔录尾页应注明:"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被检查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见证人签字:年月日检查人签字:、记录人签字:第页共页—47—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指引一、制作要求(一)准确记载现场检查时间和地点.
(二)正确填写被检查人、当时在场的现场负责人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检查人、记录人等的基本情况;有其他见证人在场的,还应填写见证人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记录在案.
(四)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包括有关的设施物品名称、数据、位臵、状态、完好程度等;属生产经营场所的,还应有方位图.
(五)有记录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
将笔录由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后,当事人同意的,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并在事项及结果记录栏下注明"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
(六)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在对记录内容确认无异议后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检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二、注意事项(一)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对现场需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
(二)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应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三)文书中的记录应当与现场检查的内容保持一致.
(四)如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请在场人签名.
—48—文书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图片)照片(图片)说明反映的问题:附底片拍摄地点:拍摄人: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拍摄时间:年月日时分—49—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制作指引一、制作要求(一)应注明拍摄人员、拍摄地点、拍摄日期,贴在案卷衬纸上或作专门存档保管.
(二)要说明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反映的问题.
(三)有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确认.
(四)有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二、注意事项执法人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应根据实地情况与采证需要,选择适当的摄录方式进行摄录,力求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
—50—文书4责令改正通知书责改通字〔〕第号:根据(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内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你)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依据(相关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内容),现责令你单位(你)对以上问题立即改正(在月日时前限期改正),并于年月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依法处理.
)联系人:电话:地址: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年月日—51—责令改正通知书制作指引一、制作要求(一)有违法当事人的全称或个人姓名、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内容.
(二)有案件存在的问题.
(三)有责令(限期)改正的依据.
(四)有明确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和期限.
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期改正为行政处罚前臵条件的,本通知书应明确告知其逾期不改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有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联系人、电话及地址.
(六)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标明日期.
二、注意事项(一)本文书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时使用.
根据需要,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也可以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中.
(二)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一般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某具体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或恢复原状等.
根据个案情况,选择合理的内容.
特别要注意的是,责令限期改正某具体违法行为的,应明确限期改正的期限,详细写明改正内容,而不能笼统写为"自行改正".
(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四)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于当事人、一份随卷.
(五)随卷时应附《内部审批表》和《送达回证》.
—52—文书5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审批事项文书编号案由检查日期当事人情况姓名性别职业民族身份证号码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工作单位电话住址(住所)邮政编码检查情况及申请理由依据和内容承办人意见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承办机构审核意见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或盖章:年月日—53—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制作指引一、制作要求(一)主要适用于开展行政检查、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表内"审批事项"栏,应与申请作出决定的文种名称相对应.
例:"(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案件移送函".
(三)准确填写案件名称、检查日期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检查情况及申请理由依据和内容"栏,应载明检查的基本情况、检查结果等;申请作出该决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作出决定的具体内容.
(五)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处理建议、签名及日期.
(六)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七)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二、注意事项填写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审核、审批意见应当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54—文书6(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案件移送函移送字〔〕第号:本机关于年月日对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应当移送的理由).
依照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1.
案件有关材料件:(1)……(2)……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年月日联系人:电话:—55—案件移送函制作指引一、制作要求(一)有相应的文号和移送案件接收人单位名称.
(二)应写明移送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案件移送的理由.
(三)注明移送案件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四)有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和涉案物品清单.
(五)有移送案件的具体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注意事项(一)移送民政部门处理.
(二)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经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给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处理.
(三)已受理投诉举报事项不属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56—2浦江县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规范语言民政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推荐使用以下文明执法规范用语:一、基本文明用语"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
二、接听电话、接待群众规范用语1.
接听群众电话、接待群众时,要问明来意.
例如:您好,这里是**(单位名称),请问您有什么事您好,您请坐,请问您有什么事2.
群众咨询(反映)的问题,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或查询相关档案、材料后才能答复的,要予以说明.
例如:请稍等,我给您查(找)一下.
您咨询(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记录下了,请留下您的电话号码,我们将在*日内给您回复.
3.
群众咨询(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告知其向相关单位咨询(反映).
例如:对不起,您咨询(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们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向**机关咨询(反映).
4.
群众要找的同事不在的,要耐心予以说明.
例如:—57—您要找的人暂时不在,请您稍后再来电话或者等他回来,我让他给您回电话,方便的话,我也可以代为转达.
5.
接听、接待群众结束时,要有礼貌用语.
例如:再见,如果您还有不清楚之处,可以随时打电话(或再来).
三、办证、办事窗口规范用语1.
要问明群众来意或办理事项.
例如:您好,请问您要办什么事2.
群众对申请办理的事项需要的条件等不清楚的,要耐心告知群众.
例如:您要办的事,需要具备**条件,准备**材料(原件、复印件),按照**程序办理,请您按照**内容准备材料.
3.
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合法,材料齐全的,应告知予以受理和办理的期限.
例如: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我们现对您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将在*日内办理完毕.
4.
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例如:您提供的材料缺少**(材料名称及份数),请您补齐后再来.
5.
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应告知其到相关单位办理.
例如:对不起,您要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我们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您到**机关办理.
—58—四、音像记录规范用语根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关要求,我们将对检查(或听证、询问、送达等)环节进行音像记录,请您协助、配合.
五、执法检查规范用语1.
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
例如:您好,我们是**机关的执法人员***、***,今天要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配合我们做好检查工作,谢谢您的支持.
2.
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
例如:请您出示**证件.
3.
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
例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您保守有关秘密.
4.
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
例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您协助.
5.
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
涉及案件定—59—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
例如:(一)现在向您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
如果您不如实回答,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请如实回答.
若您不如实回答,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根据法律规定,现对******进行抽样取证,请您配合.
这是抽样清单,请您签字确认;(四)由于******(证据名称)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我们现在需要对******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您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名称).
您(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如证据灭失或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您核对.
如果没有异议,请您在此处签署姓名和时间;6.
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要求行政相对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
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宣读.
例如:这是我们制作的**笔录,请您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您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
如果没有异议,请您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以上笔录已读给我听过),与我—60—说的一致",并请写清您的姓名和时间.
(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
7.
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在有关民政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
例如:请您再次考虑是否签字.
如果您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8.
民政行政执法检查、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谢谢!
谢谢您的配合,再见!
耽误您的时间了,请走好!
六、行政处罚规范用语1.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例如:经调查,您(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有******(证据名称)证据证实,请您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拟给予******(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您(单位)对以上处罚意见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如果您对以上事实、依据和处罚意—61—见有不同看法,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2.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您有听证的权利,您是否要求听证3.
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例如:经过复核,我们认为您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决定予以采纳.
经过复核,我们认为您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4.
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违法行为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
例如:经查实,您(单位)有******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民政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民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您(单位)处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5.
告知救济权利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名称.
例如:—62—如果您(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6.
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例如: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您确认签收.
7.
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要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
例如:由于您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臵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8.
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准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的依据和具体数额,并向当事人开立罚款收据.
例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您现在缴纳罚款**元,谢谢合作.
这是罚款收据,请核实.
9.
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时,要告知其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理由.
例如:对不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10.
依法向银行交纳罚款的,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交纳罚—63—款的地点和期限.
例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您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银行名称和具体地点)交纳**元.
11.
当对方妨碍公务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
例如:请保持冷静!
我们是******(民政行政执法机关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
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大家配合.
—64—3民政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标准及目录序号执法环节记录事项记录场合执法部门记录人开始记录时间记录内容结束记录时间记录方式1现场检查(勘察)检查(勘察)过程检查(勘察)现场民政执法人员到达检查(勘察)现场前检查(勘察)全过程检查(勘察)结束,相关人员签字完毕录像或拍照2抽样取证抽样取证过程抽样取证现场民政执法人员到达抽样取证现场前抽样取证全过程抽样取证结束,相关人员签字完毕录像或拍照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过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民政执法人员到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前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全过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结束,相关人员签字完毕录像或拍照4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过程实施查封(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民政执法人员到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前实施查封(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全过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完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结束录像或拍照5听证听证过程听证现场民政听证记录人员听证开始前听证会主持人、参与人以及意见表达等情况听证完毕,听证参与人签字确认结束后录音或录像6文书送达留臵送达、公告送达过程送达现场、公告现场民政送达人员接近送达地点或张贴公告地点时文书留存、留臵文书、见证人等情况;书面公告留存,张贴公告等情况送达完毕录像或拍照—65—3浦江县重大民政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完善民政行政执法程序,确保民政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民政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民政部门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下列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较大数额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按省政府法制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较大行政处罚决定;(二)通过听证程序或者涉及重大利益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66—(三)应当报送县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争议较大、事项疑难复杂的或其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对上述范围外的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交法制审核.
第四条对列入民政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的事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必须进行法制审核.
民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根据单位工作职能、法律法规规章变化等情况,组织执法机构动态调整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执法机构应按规定提交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二)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三)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法制审核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67—(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五)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恰当;(七)执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八)执法决定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十)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法制工作机构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查,经分管法制审核工作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八条法制审核仅限于书面审核,不包括现场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真伪鉴别、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协调、向有关部门汇报等工作.
遇到专业性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本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可以作为法制审核意见.
第九条在法制审核过程中,法制工作机构应与执法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
执法机构对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意—68—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研究处理,并于2个工作日内答复.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条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对本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和法制审核事项目录进一步细化,落实审核责任,提高审核质量.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浦江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处承担.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
重大民政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2.
重大民政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69—1重大民政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序号审核事项提交部门应提交的审核资料审核重点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执法机构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材料、法定依据及可能引起的重大社会影响、风险的基本情况等.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2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执法机构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和申请材料、法定依据等.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3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执法机构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和申请材料、法定依据等.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4不予行政许可(变更、注销)决定执法机构拟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变更、注销)决定和申请材料、法定依据等.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70—序号审核事项提交部门应提交的审核资料审核重点5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执法机构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材料、法定依据等.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6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执法机构拟作出的不予行政确认决定和申请材料、法定依据等.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7不予行政给付决定执法机构拟作出的不予行政确认决定和申请材料、法定依据等.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8依法应当通过听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机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材料、法定依据等.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或犯罪,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9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机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材料、法定依据等.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或犯罪,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71—序号审核事项提交部门应提交的审核资料审核重点10开展行政检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执法机构拟作出的开展行政检查方案及开展原因、依据、理由,以及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基本情况等.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或犯罪,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机构拟作出的执法决定及相关材料、依据、理由.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或犯罪,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72—2重大民政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执法机构将有关材料送法制工作机构材料齐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执法机构补齐材料后重新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建议反馈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同意审核意见,依相关程序出具执法决定书执法机构有异议,与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必要时征求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意见,或提请集体讨论—73—4浦江县民政行政调解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调解工作,积极稳妥解决与民政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浙政办发〔2016〕1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民政行政调解,是指民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组织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双方,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妥善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民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离婚、儿童寄养争议等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四条民政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下列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74—(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三)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民政部门依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进行调解.
第六条民政部门组织行政调解的纠纷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与纠纷所涉及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二)该纠纷争议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有关;(三)该纠纷争议具有可调解性;(四)双方自愿接受行政调解.
第七条纠纷争议若存在下列情形则不适用行政调解:(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机制,根据—75—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机构,并配臵行政调解室、接待室.
浦江县民政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为:(一)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全县民政行政调解工作;(二)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行政调解工作;(三)协调解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争议或纠纷调解事宜.
浦江县民政行政调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
行政调解办公室职责为:(一)统一登记受理行政调解案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二)按照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协调安排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和直属单位进行调解;(三)负责调解文书示范文本的制定.
第九条民政部门根据以下情形确定行政调解承办机构:(一)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或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后,依据纠纷争议所涉具体问题,由相关业务科室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纠纷争议的调解工作;(二)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行政调解,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76—第十条行政调解一般由承办机构工作人员主持,重大或复杂的争议纠纷可以由民政部门负责人主持调解.
民政部门可以组织专业调解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以及行政争议发生地群众代表作为特邀调解员参加调解.
第十一条调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争议纠纷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二)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三)与争议纠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争议纠纷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回避.
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调解人员是否回避由调解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调解员的,由民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行政调解,也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下主动组织调解.
办理依当事人申请的行政调解按照如下流程进行:(一)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当场记录并经申请人确认.
(二)受理.
民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并—77—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浦江县民政局收到调解申请,由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材料符合要求、属于行政调解范围且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纠纷争议各方共同提出的除外),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员告知各方当事人.
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或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解决纠纷的渠道.
(三)调解.
调解员调解时,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做好调解笔录,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促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取网络、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时可以依申请在民政部门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核实证据.
(四)制作行政调解书.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书.
行政调解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情况、纠纷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各方责任、调解方案、调解依据与理由、生效时间、履行方式、履行期限、救济方式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同时由各方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民政部门印章.
行政调解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78—策的规定.
行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民政部门留存一份备案存档.
调解协议即时履行、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书,由当事人、调解人员在调解笔录上注明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五)履行.
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六)归档.
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负责调解的人员立卷归档后移交档案保管机构.
第十三条行政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
逾期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争议纠纷.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解:(一)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觉履行的;(二)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三)当事人拒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要求终止调解的;(四)调解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五)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79—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行政调解终止后,应当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或者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允许或通知第三人参加.
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通知并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由民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参照上述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
有关边界争议的调解,由民政部门行政区划管理机构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依法实施.
第十七条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贻误纠纷调处时机,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程由浦江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处承担.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0—5浦江县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提高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业务能力,结合我县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培训对象是全县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
第三条培训应当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培训工作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并按要求参加省、市培训.
第五条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参加培训.
第六条培训类别分为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
(一)任职培训.
新从事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在任职6个月内接受省民政厅组织的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人员任职培训.
(二)岗位培训.
从事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81—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
(三)专题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从事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进行培训.
(四)自主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统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个人灵活安排,通过网络在线或学习指定书目、材料等方式进行主动式自我学习教育.
第七条新进政执法人员应在一年之内、原在职行政执法人员应在二年之内,参加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按照规定程序领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违反本规定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学习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应纳入年度考核,与奖惩挂钩.
因其他原因未参加培训、学习的要限期补课,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第九条本制度由浦江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科承担.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6浦江县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处罚-04578-000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信托财产使用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83—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2处罚-04578-001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无违法所得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84—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3处罚-04578-002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务财务情况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85—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4处罚-04579-000对慈善组织违背社会信用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5处罚-04579-001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处罚-04579-002对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86—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7处罚-04579-003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8处罚-04580-000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吊销登记证书—87—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9处罚-04581-000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和财产处臵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8—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0处罚-04581-001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89—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1处罚-04581-002对慈善组织非法处臵慈善财产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90—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2处罚-04581-003对慈善组织在捐助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91—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3处罚-04582-000对慈善组织运行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92—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4处罚-04582-001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登记证书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93—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5处罚-04582-002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94—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6处罚-04582-003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登记证书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95—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7处罚-04582-004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违反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96—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8处罚-04582-005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登记证书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97—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9处罚-04582-006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报备工作方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登记证书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98—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20处罚-04582-007对慈善组织泄露慈善相关人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慈善组织有违反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登记证书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99—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20处罚-04582-007对慈善组织泄露慈善相关人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00—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21处罚-04583-000对开展募捐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101—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22处罚-04583-001对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财产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财产一百万元以上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02—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23处罚-04583-002对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财产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财产一百万元以上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03—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24处罚-04583-003对向单位或个人摊派募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财产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财产一百万元以上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04—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25处罚-04583-004对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三次以上五次以下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发生五次以上十次以下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发生十次以上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05—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26处罚-04584-000对慈善组织骗取税收优惠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27处罚-05757-000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106—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28处罚-04739-000彩票代销者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107—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29处罚-04739-001彩票代销者委托代销或违规处臵投注专用设备的处罚《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0处罚-04739-002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的处罚《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8—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31处罚-04739-003彩票代销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2处罚-04739-004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处罚《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9—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33处罚-04739-005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处罚《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主动改正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的,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拒不改正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4处罚-04740-000养老机构未规范开展服务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110—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34处罚-04740-000养老机构未规范开展服务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111—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35处罚-04740-001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处以七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罚款—112—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36处罚-04740-002养老机构未规范签订服务协议的处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13—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37处罚-04740-003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14—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38处罚-04740-004养老机构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主动改正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特别大或经通知后拒不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15—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39处罚-04740-005养老机构利用房屋设施开展无关活动的处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16—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40处罚-04740-006养老机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主动改正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特别大或经通知后拒不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17—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41处罚-04740-007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处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18—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42处罚-04740-008养老机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主动改正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特别大或经通知后拒不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43处罚-06987-000对骗取社会养老补助资金行为的处罚《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一下罚款.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119—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44处罚-00351-000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但未公开销售的,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的责令整改,没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地图,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已公开销售的,违法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并积极消除社会影响的责令整改,没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地图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绘制的地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20—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45处罚-00352-000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轻,且未损及界桩上的文字的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200元以下罚款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重,或界桩上的文字有较重损毁的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严重,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21—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46处罚-04725-000单位和个人违反地名管理办法各项行为的处罚《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三)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122—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47处罚-04725-001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建筑物名称的处罚《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逾期不改正的,无经营性的违法行为撤销名称,罚款2000元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发生3项以下,逾期不改正的有经营性的违法行为撤销名称,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发生3项以上,逾期不改正,有经营性的违法行为撤销名称,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123—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48处罚-04725-002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逾期不改正的,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发生3项以下,逾期不改正的,有经营性的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发生3项以上,逾期不改正的,有经营性的违法行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49处罚-04725-003单位和个人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处罚《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责令限期改正单位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逾期不改正的罚款2000元个人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逾期不改正的罚款500元—124—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50处罚-04726-000非法处臵地名标志行为的处罚《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臵、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臵移动、拆除地名标志责令限期改正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臵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3项以下,逾期不改正的处500以上1000以下罚款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臵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3项以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以上2000以下罚款51处罚-00342-000社会团体未及时开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撤销登记—125—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52处罚-00343-000社会团体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126—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53处罚-00343-001社会团体违规使用证照印章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无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有一定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有两次违法行为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社会危害性大,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或有三次违法行为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27—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54处罚-00343-002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活动在六个月以下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28—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55处罚-00343-003社会团体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下的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或妨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29—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56处罚-00343-004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无特殊原因,超期六个月以下的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超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超期一年以上的,且拒不办理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30—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57处罚-00343-005社会团体违规设立下属机构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两次以上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31—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58处罚-00343-006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活动在六个月以下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32—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59处罚-00343-007社会团体非法处臵资产或者所接受捐助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涉及金额较小,补救及时,未造成实质性损失的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涉及金额较大,虽有一定损失但性质属于挪用,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涉及金额较大,性质属于侵占、私分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33—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60处罚-00343-008社会团体违规筹措和使用资金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涉及金额较小及时纠正补救,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涉及金额较大但补救及时,未造成社会危害的,或金额较小未能及时补救,造成社会危害的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涉及金额较大,造成社会危害的,或金额较小未能及时补救,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34—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61处罚-00344-000对无合法资质的社会团体非法开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62处罚-00346-000民办非企业单位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135—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62处罚-00346-000民办非企业单位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二)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及物质奖励超过备案标准的;(三)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136—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63处罚-00346-001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使用证照印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无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有一定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有两次违法行为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社会危害性大,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或有三次违法行为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37—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64处罚-00346-002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无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有不良社会影响,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有严重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38—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65处罚-00346-00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下的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或妨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检查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39—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66处罚-00346-004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无特殊原因,超期六个月以下的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超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超期一年以上,且拒不办理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40—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67处罚-00346-005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无不良后果的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两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或两次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三次违法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41—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68处罚-00346-006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活动在六个月以下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42—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69处罚-00346-007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处臵资产或所接受捐助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涉及金额较小,补救及时,未造成实质性损失的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涉及金额较大,有一定损失,性质属于挪用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涉及金额较大,性质属于侵占、私分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43—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70处罚-00346-008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筹措和使用资金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涉及金额较小并及时纠正补救,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涉及金额较大但补救及时,未造成社会危害的或金额较小未能及时补救,造成社会危害的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涉及金额较大,造成社会危害的或金额较小未能及时补救,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44—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71处罚-00346-010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处罚《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72处罚-00346-012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提供担保的处罚《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73处罚-00347-000对无合法资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开展活动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145—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74处罚-00348-000对无合法资质的基金会非法开展活动的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取缔,没收非法财产75处罚-00349-000基金会骗取登记和开展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或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撤销登记—146—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76处罚-00350-000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147—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77处罚-00350-001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按照章程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未造成社会危害,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警告有不良社会影响,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责令停止活动有严重社会危害,或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撤销登记—148—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78处罚-00350-002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在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一次弄虚作假警告两次弄虚作假责令停止活动多次弄虚作假撤销登记79处罚-00350-003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无特殊原因,超期六个月以下的警告超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责令停止活动超期一年以上的撤销登记—149—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80处罚-00350-004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公募基金会低于70%高于30%,非公募基金会低于8%高于3%的警告公募基金会低于30%,非公募基金会低于3%,且连续一年以上责令停止活动公募基金会低于30%,非公募基金会低于3%的,且连续两年以上撤销登记81处罚-00350-005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年度检查方面违规行为的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下,或年度年检不合格警告参加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或妨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检查的,或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撤销登记—150—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82处罚-00350-006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信息公开方面违规行为的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六个月以下的警告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责令停止活动连续两年拒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撤销登记—151—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83处罚-05741-000社会团体举办有关活动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处罚《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社会团体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活动举办地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事前不报,但事后有报告,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可以责令撤换责任人员事前事后均无报告,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事情无报告,事后有报告,但造成不良后果的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可以责令撤换责任人员事前事后均无报告,或事前无报告,事后有报告,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撤销登记—152—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84处罚-05742-000对社会团体无合法资质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33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14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帐户的;(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153—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85处罚-05742-002对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多次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且疏于管理,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多次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且疏于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54—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86处罚-05742-003对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造成不良后果,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55—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87处罚-05742-005对社会团体监管不力致使分支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社团不知情,管理不善的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社团知情,情,管理不力的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社团知情,放任管理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56—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88处罚-05743-000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处罚《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的;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未造成不良后果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3个月,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至4个月,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89处罚-05747-000对行业协会违反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杭州)《杭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28号)第五十四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二)超过一年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三)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四)依法登记后单位会员数量少于30个、个人会员数量少于50个,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总数少于50个,且60日内仍未能达到要求的.
行业协会超过一年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或者依法登记后单位会员数量少于30个、个人会员数量少于50个,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总数少于50个,且60日内仍未能达到要求的撤销登记—157—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90处罚-06208-000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和机构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三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三)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91处罚-06208-00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账号未及时备案的处罚《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三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未按规定备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未按规定备案六个月以下,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备案六个月以上,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58—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92处罚-06208-00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变举办者未按照规定核准的处罚《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三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未按规定报核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未按规定报核准六个月以下,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报核准六个月以上,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93处罚-06208-00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处罚《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三十五条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六个月以下,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六个月以上,被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59—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94处罚-04754-000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60—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95处罚-04754-001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低保待遇的处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骗取款物价值低于2000元批评教育或者警告骗取款物价值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款物价值价值5000元以上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96处罚-04754-002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质或服务的处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法骗取的救助款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2000元以下责令退回,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l倍的罚款非法骗取的救助款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2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退回,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骗取的救助款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5000以上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61—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97处罚-04754-003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家庭在收入情况好转后未按规定申报继续享受的处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冒领款物金额2000元以下批评教育或警告冒领款物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冒领款物金额5000元以上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98处罚-03806-000墓区绿化覆盖率不达标的处罚《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
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62—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99处罚-03806-001墓区绿地率在建成时不达标的处罚《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
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低于墓区面积的50%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100处罚-03806-002墓区绿化覆盖率开业9年后不达标的处罚《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
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低于墓区面积的80%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163—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01处罚-04733-000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超标准树立墓碑的处罚1.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02处罚-04733-001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的处罚1.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十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五十个以上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六倍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64—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03处罚-04733-002公墓超标准树立墓碑的处罚1.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超标准树立墓碑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超标准树立墓碑十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超标准树立墓碑五十个以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65—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04处罚-04734-000违规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处罚1.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66—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05处罚-04734-001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施的处罚《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下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的罚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06处罚-04734-002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下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67—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07处罚-04734-003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处罚《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制造、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下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制造、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制造、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68—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08处罚-04735-000对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存放处业务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69—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09处罚-04735-001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处罚《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三例以上五例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五例以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10处罚-04735-002乡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处跨区域经营的处罚《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三例以上五例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五例以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170—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11处罚-04735-003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谋取非法利润的处罚《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三例以上五例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五例以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112处罚-04736-000对医院不制止遗体擅自外运且不报告的处罚《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丧主擅自将遗体运出医院,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民政部门对该医院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医院或者卫生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存在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存在违法行为累计三次以上五次以下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以下罚款存在违法行为累计五次以上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71—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13处罚-04743-000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下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172—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114处罚-05759-000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行为处罚《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已存放、安葬的骨灰、遗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或营业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下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173—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15待赋码处罚-05760-000对泄露志愿服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的处罚利用或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他人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的处罚(杭州)《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利用或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他人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的,由公安、交通部门分别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2个月或没收非机动车,并由民政部门对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或营业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利用或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他人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74—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受到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16待赋码对志愿服务收取报酬的处罚《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累计两次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改,未停止活动或未整改,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登记证书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累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或已因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被行政处罚过的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75—序号权力清单编码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117待赋码对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累计5000元以上的或已因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并处所收取报酬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176—浦江县民政局办公室2020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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