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1-HDDR-2014-001025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岛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0月14日)青西新管发201412号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黄岛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岛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择优选择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有效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护政府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负责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的统一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组织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相关责任主体及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2-监督监察,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正确的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及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四条凡属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财政资金、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交易.
投资达到以下规模的,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一)各类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执行.
其他使用非区财政资金、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管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投资类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西新管发〔2014〕3号)执行,由区城市建设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阶段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达到以上投资规模的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特殊项目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需要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的,招标人需提供充分证明材料或经专家论证后,提交区交易中心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资源和自然地域环境等条件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六条达不到以上投资规模的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从我区建立的相应备选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承包单位、供应商和服务商.
其中,路灯、热力、给水、排水、市政公用应急工程、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绿化维修养护工程施工,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区属国有企业.
无相应备选库的工程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区交易中心负责做好上述委托事项的备案工作.
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委托的,经区政府批准,原则上从相应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国有储备土地招拍挂、工程造价咨询、土地资产评估、投资审计等中介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3-务机构备选库,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机构备选库及有关供应商备选库,原则上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
第三章招标第八条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行获得批准方可进行招标.
手续不全确需招标的,招标人施工图纸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即可招标;招标人取得施工图纸技术审查意见、招标控制价完善后,即可安排开标;土地、立项、规划等手续完善后,招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区交易中心予以备案.
第九条区交易中心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招标人对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区交易中心应加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方面的审查.
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相关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工程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制度,单项建筑图纸设计范围内、同一立项或同一规划许可文件内的工程内容原则上需整体招标,严禁违法肢解、规避招标.
监理招标原则上不划分标段.
确需划分标段或分期分批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提出合理理由,报区交易中心审查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2个工作日前,到区交易中心办理招标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的基本手续原件和复印件;(二)拟定的招标方案(附完整设计图纸)、招标公告(需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拟采取资格后审的);拟发出的清单、招标控制价;(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四)能反映施工现场情况的照片或影像.
区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勘验现场,发现备案材料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网站等媒介发布,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重大项目需同时在国家及省级网站、媒体发布.
本区招标公告指定发布媒体: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青岛(西海岸)黄岛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黄岛区建筑管理信息网.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项目招标备案时选择确定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分为资格后审、网上审查、资格预审三种方式,资格审查办法统一执行国家、省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文件.
原则上应采用资格后审或网上审查方式.
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4-第十五条一般通用房建、市政类项目不得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方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一)I类房屋建筑工程或预算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单一标段的其他类工程施工;(二)经专家评审认定为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
第十六条符合资格预审条件、招标人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由招标人依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资格预审办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公告应一并发布.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中介机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投资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从本区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并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从事中介服务,不得超越资质资格承揽项目.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中应当如实载明委托招标的范围、期限、招标代理费等内容.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期限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代理的招标事宜转让他人办理.
第十九条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格式应统一使用规范文本.
第二十条区交易中心要积极推行网上电子招标,研究开发软件,实现投标人资质资格、人员信息、业绩等网上自动提取,确保合法、高效、科学实用,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一)投标人报名数量不足3家的;(二)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三)经资格审查,单个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四)划分标段的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项目,每一标段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或各标段合格投标人总数少于标段数量3倍的;(五)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所有投标的.
交通、水利及勘察测绘、规划设计等项目划分标段的,按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两次招标均出现第二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5-一条(一)、(二)情形的,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项目进场招标情况报告,经区交易中心审查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原则上由招标人从已建立的相关备选库中抽取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无相应备选库的,由招标人直接委托.
第二十三条潜在投标人须按招标公告要求在指定网址下载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答疑等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由其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二十五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二)开标时间和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区交易中心监督人员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评标定标的评审标准办法主要依据国家、省、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评标定标办法.
施工招标主要采用合理标价中标法和综合评定法两种方式.
II类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概算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市政工程,原则上应采用合理标价中标法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超过以上规模标准,采用综合评定法需具有合理理由.
对于选取勘察、测绘、规划、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国有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土地资产评估、政府采购代理、投资审计等服务机构,一般采用综合评定法.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更改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制定的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
开标后,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招标项目规模等实质性要件作出更改;擅自更改的,招标投标活动无效,招标人应当赔偿由此给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开标后,投标人终止或者部分终止投标文件效力的,视为废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该投标人不得计入投标人数.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补偿,造成的损失数额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招标人可依法追偿.
未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直接没收投标保证金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从评标专家库内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区交易中心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6-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废标处理和否决投标情况、合格的投标情况、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列顺序、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二条评标过程需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私自透露、议论有关评标细节,各相关参与单位不得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发表影响评标公正性的言论,对有争议的环节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核查认定.
第三十三条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和场所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应在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书面告知区交易中心.
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存在违法事实的,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区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已确定中标候选人,且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无投诉的,区交易中心应将投标保证金全额(包括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至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由中标人持相关材料到区交易中心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包括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招标过程中获知的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严格保密.
未经投标人同意,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图纸等资料提供给他人.
第三十六条实行施工项目经理押证制度,中标公示期后5日内办理押证手续.
工程竣工后,原则上应持工程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到区交易中心办理证件解押手续.
特殊情况,可根据工程完工情况并经区交易中心审查后办理有关证件解押手续.
第六章合同签订第三十七条竣工决算方式、付款方式、变更追加等方面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主要合同条款规定.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限期内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7-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通过招标方式和从中介库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七日内,将合同送区交易中心备案.
第三十九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可以采用支票或保函形式.
第四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区交易中心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四十二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有权查阅、复制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中获知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检举人、控告人的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第四十四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参与管理单位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违法增加招标投标程序和审批事项,不得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3年7月29日下发的青黄政发〔2013〕41号《黄岛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以前我区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8-HDDR-2014-00102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0月14日)青西新管发201413号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市黄岛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产品优化升级,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根据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落实国家有关政策,鼓励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支持本区工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从区财政中列支,每年预算安排1亿元,专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本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通过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升级的投资项目.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9-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区支持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的相关原则,筛选一批重点技改项目给予支持.
(二)项目选择坚持"质量、品种、效益"相结合,围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区工信部门行使项目管理职能,制定技术改造的相关配套政策,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和竣工验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的初步意见.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会同工信部门确定资金投入方式;按规定办理拨款或出资手续.
区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审计.
第三章支持的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一)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资源、增进效益、增强竞争力的项目.
(二)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
(三)重点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
(四)能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延伸产业链条的项目.
(五)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六)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项目.
(七)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或项目补助、政策配套和股权投入等多种方式进行支持.
(一)贷款贴息或项目补助:对利用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度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予以支持.
其中对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70%以上的(含70%),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相应支持;对设备投资比重低于70%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相应支持.
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且在本市十条工业千亿级产业链转型升级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或属于新兴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
3倍给予贴息或补助;其它重点产业技术改造项目按1.
2倍给予贴息或补助.
支持期限以项目建设期为准(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上限为500万元.
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0-(二)政策配套:对已享受上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区级扶持额度为按本办法确定的扶持额度与上级扶持额度的差额.
(三)股权投资:对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探讨以股权或基金方式投入.
同一项目享受以上扶持后,不能重复享受本区其他扶持政策.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第九条区工信部门每年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区实际,确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投向和重点.
每年3月份由区工信部门发布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支持的范围和重点领域,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项目单位须为在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且项目实施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区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三)项目需经区工业和信息化等技改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环保、节能评估、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备,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300万元;(五)贷款项目须已签订正式的信贷合同并已正式发放贷款;(六)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每个企业原则同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扶持项目,已享受区技改扶持政策,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企业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一条企业申报专项资金时需提供的资料:(一)青岛市黄岛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见);(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项目核准(或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用能评估等各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五)企业自有资金证明;(六)与项目产品有关的专利、科技成果、工艺先进性等有关证明文件;(七)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信用情况证明材料;(九)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经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确定项目评审推荐名单后,由区工信部门牵头,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和专家评审意见,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名单、扶持额度和投入方式,并在区工信部门政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11-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过程中,对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存在异议的,可向区工信和财政部门反映.
经核实,对发现不应给予专项资金扶持情况的,取消该项目扶持资格.
第十四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工信、财政部门将拟支持的项目名单、扶持额度和投入方式,提交区政府研究通过后,区工信部门下达扶持资金计划,并与项目单位签订《青岛市黄岛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区财政部门依据工信部门下达的扶持资金计划及《合同书》,将扶持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扶持资金采取分批拨付方式:区政府研究通过、下达扶持资金计划并签订《合同书》后拨付20%,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80%.
对采取股权或基金方式投入的,区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投资协议并办理股权投资相关手续.
第五章项目验收及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应按照《合同书》要求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按期竣工投产.
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5日前,需向区工信部门报告技改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投产后一个月内,由项目单位向区工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根据验收申请,由区工信部门邀请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竣工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采取考察项目现场、审查有关资料、专家质询答疑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组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一)未完成《合同书》中约定事项的;(二)专项资金使用中有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的;(三)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区工信部门下达验收不合格通知.
项目单位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报区工信部门备案,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由区工信部门提出停止拨付扶持资金的建议,经区政府研究确定后,停止拨付扶持资金并依法依约追究项目方违约责任,但因政府原因或政策调整导致企业、项目不能依约竣工验收的除外.
第二十条任何企业不得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除收回已拨付的全部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以后三个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2-行,有效期三年.
东区2013年、2014年扶持项目和西区2014年扶持项目一并按新办法执行;东区2012年已立项拨付首批资金的扶持项目,其验收和后续管理按新办法执行.
原《青岛市黄岛区工业企业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黄政发〔2013〕58号)、《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改造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青开管发〔2014〕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黄岛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年度)单位:万元,人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年月经济类型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主要产品上年度经营情况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实缴税金从业人数联系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起止年月项目技术来源产品技术水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100字以内)投资构成总投资资金构成自有资金1.
固定资产其中:设备银行贷款厂房2.
流动资金其它资金来源建成后年新增效益销售收入利润税收新增就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13-项目审批开工情况核准备案文号审批机关节能审查文号环评批复文号土地审批文号城市规划文号贷款银行及借款合同号银行贷款起止日期实际贷款利率(%)已投入资金项目形象进度(%)申请支持方式贷款贴息项目补助政策配套大功能区(镇、街道)审查推荐意见(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1.
经济类型: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2.
项目名称:须与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名称一致.
3.
技术来源:国内技术/引进技术/专利技术/合作开发技术/自主研发技术4.
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国内一般5.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采用何种技术、改扩建厂房面积、新增主要设备名称及数量、改造的内容、达产后形成的生产能力等.
6.
项目形象进度=已投入资金/项目总投资.
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4-HDDR-2014-001032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岛区村(居)和片区改造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2014年11月3日)青西新管发201414号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驻区有关单位:《黄岛区村(居)和片区改造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岛区村(居)和片区改造管理实施意见为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动我区村(居)和片区改造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安排、规划先导、优化环境"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着力打造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布局合理、幸福宜居的社区,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城市建设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改造模式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根据区政府批准的改造方案,拆除原有房屋,交回土地使用权,获得安置补偿的项目.
(一)拆迁安置模式拆迁模式可分先建后拆和先拆后建两种模式.
优先采用先建后拆和多村(居)集中安置.
因规划建设需要,重大工程、安置房、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需在原址建设的,可以采取先拆后建的模式.
(二)投资建设模式改造项目可分市场运作和政府投资两种模式.
优先采用市场运作、自主开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15-自主平衡的模式改造,对因重大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改造,但无法达到资金平衡的项目,可采取政府投资模式.
安置房建设分自主建设和企业代建两种模式,原则上由各镇(街道)自主组织施工建设安置房,确保村(居)民及时回迁安置.
自主组织施工建设确有困难的项目,经批准后,允许具有相应资质和实力的单位、企业依法代建村(居)民安置工程,代建管理费按照国家财政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取,代建投资总额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优选改造模式,使改造项目达到投资可控、资金平衡、效益最优.
改造模式由改造项目所在镇(街道)选择,经区城建、财政、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三、审批程序(一)调查摸底.
对拟列入改造的村(居)、片区,各镇(街道)对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了解房屋所有权人的改造意愿.
改造同意率达到95%以上项目的所在镇(街道)负责组织村(居)委会、企业等相关单位与区国土、规划等部门充分对接,依据摸底情况,拟定初步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区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征拆委")研究批准.
(二)房屋和土地评估.
经区征拆委研究批准的改造项目,须停止一切与实施改造无关的建设活动,相关部门停止一切土地、建设、房产、户籍等手续的办理.
镇(街道)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规定选择确定土地、房屋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对改造区域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按照区国土、财政、城建部门的程序评审确认.
(三)方案报批.
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企业等相关单位根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性质、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评估值等编制《村(居)(片区)拆迁改造方案》、《村(居)(片区)拆迁改造补偿安置方案》、《村(居)(片区)拆迁改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方案时,应全面摸清情况,充分论证,反复研究,充分考虑风险,确保方案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其中,《村(居)(片区)拆迁改造补偿安置方案》须经党员大会、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以上方案及评估报告先由功能区论证审查,再经区征拆委审核,最后报区政府批准.
改造项目融资协议(样本见1),须经征拆委审核后,按照我区合同管理规定报区政府批准.
(四)规划编制.
经批准后,由区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组织村(居)委会、企业等相关单位按规定确定设计单位,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安置区户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区规划部门审定后进行公示.
(五)方案公示.
镇(街道)将批准的村(居)(片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通过电视、报纸、广告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6-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公示后,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企业签订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须由镇(街道)盖章见证.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率达到95%以上(楼房签约率达到100%.
对剩余的未签约户要保证限期拆迁,不得影响安置房及重大项目建设)后,报区政府批准启动实施.
(六)实施拆迁.
已批准实施的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由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企业等相关单位实施拆迁,并尽快办理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区发改、国土、规划、城建等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积极协助手续办理.
四、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一)宅基地上村(居)民住房拆迁安置补偿宅基地上村(居)民住房拆迁安置补偿可以采用房屋安置方式,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由村(居)民自行选择.
1.
房屋安置补偿(1)原宅基地上是平房的安置补偿.
拆迁安置标准以改造村(居)合法的一个标准宅基地单位(通常为四间)为基数,每个标准宅基地单位(通常为四间)可安置总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两套多层楼房(其中无偿安置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多层楼房,利用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成本评估值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多层楼房)、或安置总建筑面积160平方米的一套多层和一套高层楼房(其中无偿安置建筑面积130平方米的楼房,利用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成本评估值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高层楼房)、或安置总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的两套高层楼房(其中无偿安置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楼房,利用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成本评估值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高层楼房).
房屋及附属物等按成本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与置换的安置楼价款进行找差,多退少补.
(2)原宅基地上是二层及以上楼房的安置补偿.
有宅基地、建房审批等相关手续的,实测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下的,按实测建筑面积安置补偿同等面积的楼房;底层楼房(实测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计算)、楼房附属房屋、附属设施等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实测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偿240平方米的楼房;楼房实测建筑面积240平方米以上部分及底层楼房(实测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计算)、楼房附属房屋、附属设施等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安置补偿面积除执行上述安置标准外,村(居)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的安置楼房,按优惠价置换的安置楼房价款可用原房屋及附属物的成本评估值等进行找差,多退少补.
2.
货币补偿村(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总金额按应安置楼房的货币补偿金额和宅基地上房屋评估值之和,扣除按优惠价置换安置楼房的价款进行结算,同时给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17-应安置楼房货币补偿金额5%的奖励.
应安置楼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村(居)民宅基地上应安置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无偿安置面积、优惠价置换面积)和该安置区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结算,该安置区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进行公示.
3.
相关补偿费用标准选择房屋安置的,每个标准宅基地搬迁补助费为1000元;确需临时过渡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照租房区域情况确定,按照每个标准宅基地每月800-1500元的标准,在过渡期限内据实发放;每个标准宅基地拆迁奖励2.
4万元(1.
5万元签约奖+0.
5万元拆除奖+0.
2万元速签奖+0.
2万元速迁奖).
选择货币补偿的,每个标准宅基地搬迁补助费1000元;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照租房区域情况确定,按照每个标准宅基地每月800-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每个标准宅基地拆迁奖励2.
4万元(1.
5万元签约奖+0.
5万元拆除奖+0.
2万元速签奖+0.
2万元速迁奖).
宅基地使用手续、建房审批手续、宅基地标准、宅基地数量等由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国土、规划、城建等相关部门认定.
村(居)民安置房、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公建房屋等安置的最终面积,由镇(街道)、村(居)委会根据宅基地数量及补偿安置标准确定后,报区城建部门审批.
无认定手续的,不享受以上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二)国有土地上(宅基地除外)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补偿标准原则上参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青政发〔2013〕16号)执行.
(三)集体土地上其它房屋及附属物拆迁安置补偿1.
集体土地上合法的经营用房、办公用房、企业用房、公用事业用房、电力设施等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对房屋及附属物、土地进行据实清点、评估,按程序审核确定.
相关拆迁补偿费用如下:(1)搬迁补助费.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计发,总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因拆迁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拆迁商场、超市、商铺、门面房、商业写字楼、生产厂房等类型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发放;拆迁仓库、行政办公房、图书馆等类型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发放.
2.
集体土地上(宅基地除外)合法的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采取房屋安置补偿或货币安置补偿的方式,其安置补偿标准原则上参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相关拆迁补偿费用如下: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8-(1)搬迁补助费.
按每户1000元计发.
(2)临时过渡补助费.
临时过渡补助费根据租房区域情况确定,每个标准宅基地每月标准为800-15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10个月.
选择房屋补偿的,在过渡期限内据实发放.
(四)其他建筑的处理.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补助,由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五、相关政策(一)资金支持1.
经区政府批准的村(居)、片区改造项目中用于资金平衡的土地通过"招拍挂"出让所得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按政策规定应计提的各项基金和费用后,全部用于居民、企业拆迁安置和村(居)集体经济发展等.
2.
采取市场运作模式改造的项目,若投资方竞得开发用地,则其前期投资由各镇(街道)在约定时限内予以返还,其前期投资回报按拍卖溢价给予一定比例的等价补偿.
溢价低于拍卖起始价30%的部分,按溢价部分净收益的50%予以等价补偿;溢价高于拍卖起始价30%的部分,按溢价部分净收益的70%予以等价补偿.
若投资方未竞得开发土地,则其前期投资由各镇(街道)在约定时限内予以返还,同时给予20%以内的年投资回报.
因土地、规划等原因开发土地拍卖超过24个月的,前期投入可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二)资金管理1.
改造项目的投资控制内容主要包括征地成本、房屋及附属物拆迁成本、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奖励、安置房建安成本及相关税费等.
安置房规划建设标准按照《村居(片区)改造安置房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2)执行.
2.
拟开发土地上市拍卖后的溢价净收益,由区、镇(街道)按五五比例实行专户储存,分级管理.
镇(街道)溢价净收益统筹部分,主要用于村(居)民的拆迁安置、基础设施配套和村(居)集体经济发展等.
区级溢价净收益统筹部分作为全区"两改"基金用于"移丰补欠".
3.
各镇(街道)与投资方签订改造项目融资协议之日起10日内,投资方应拨付至投资总额的70%;其余30%资金,自签约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
4.
各镇(街道)要设立专门账户对村(居)改造项目资金进行管理,改造资金专项用于安置补偿款和安置房建设,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全过程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法、透明使用.
(三)用地支持1.
村(居)、片区改造坚持村(居)民自愿、自求平衡,对涉及公共利益、重大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19-项目建设确需改造的,若村(居)内资金不能平衡,镇(街道)内平衡,仍然不能平衡的全区统筹平衡,可适当配置项目周边用地或者异地捆绑部分地块,解决改造资金平衡问题.
2.
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规划,充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在满足安置住房建设需求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商服用地配置比例.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工业用地,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变更为商住用地.
(四)费用减免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中,村(居)民安置房、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和社区用房免缴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村(居)民安置用房免缴供热配套资金.
(五)村集体经济后续发展村(居)改造项目对适宜建设集体经济发展用房的,原则上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人均8平方米配置,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可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
对不适宜建设集体经济发展用房的,按村(居)改造项目安置用地面积的20%配置集体经济发展用地.
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和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必须作为集体财产,用于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严禁变卖流失,若违反规定擅自对外销售的,区房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社区办公、物业等公共用房按照村(居)民安置房和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建筑面积的3%配建,用于村集体办公、物业管理、村公共设施等,其中物业管理用房占安置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
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指标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六)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对因实施村(居)和片区改造产生被征地农民,所在镇(街道)、用地单位及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妥善解决其养老保险和就业安置服务等问题.
经征拆委批准的村居、片区改造项目中,对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取得宅基地的村(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购买农民经济适用房.
(七)安置区建设1.
安置区建设企业的选择.
各镇(街道)组织村(居)、相关企业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实力强、信誉高的企业参与村(居)和片区安置区建设.
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自批准实施之日起,多层安置楼房的村(居)民回迁时间不超过24个月,高层安置楼房的村(居)民回迁时间不超过36个月.
2.
安置房质量管理.
要对安置房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健全完善区、街道、村(居)(相关企业)三级监管体系,严把工程施工质量关.
村(居)要成立由村(居)党员、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质量监督小组,监督安置房工程建设,确保建成放心房、满意房.
3.
配套设施建设.
安置房建设应统筹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20-考虑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要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打造配套齐全、功能完善、绿色环保、环境优美的新型安置区.
4.
安置房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
(详见2)5.
安置房验收.
安置房单体和综合验收要及时,区城建(人防)、城管、消防、规划、环保等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黄岛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明确时限,快速办理.
6.
房产证办理.
安置用房给予办理房产证,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安置房上市交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保障措施(一)明确工作职责.
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所在镇(街道)为改造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前期调查、方案编制、各种审批手续办理、房屋拆迁、项目招商、开发建设等重点环节的工作.
区城建部门为村(居)和片区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拆迁改造计划的制定、拆迁改造方案的审核,负责房屋评估机构管理和评估结果审核工作;负责安置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安置区的供热、给水、燃气、道路等配套工作.
区规划部门负责改造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用途和容积率的审核工作,负责提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并指导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国土部门负责改造项目土地调配、土地修编、宅基地认定、土地起拍价格确定和评估结果审核工作,负责土地手续办理.
区发改部门负责改造项目立项等相关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改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区城管部门负责安置区的环卫设施等配套工作.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投资改造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竣工验收后的项目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区监察部门负责受理改造工作中有关监察对象违规违纪问题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改造项目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相关工作.
区供电部门负责做好安置区的供电配套工作.
区劳动保障、环保、教育、公安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大考核力度.
区委督查考核办公室要将村(居)和片区改造工作纳入对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强化跟踪督查,定期调度通报.
(三)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积极稳妥、合法有序地处理好村(居)和片区改造遗留矛盾和问题,加快消化已启动村(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21-和片区改造存量项目.
要通过抓紧土地上市、多渠道融资等方式破解资金瓶颈,加大投资力度,确保安置房早日完工.
要落实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尽快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及工程验收等相关手续,加快项目推进.
区相关部门要对基础设施配套不全的相关项目,研究提出配套方案并积极推进,切实完善项目配套.
(四)严格控制新增项目.
鉴于全区村(居)改造开工项目多、投资额度大、财政资金压力日益增加的现实情况,对今后新改造项目,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要深入论证、科学评估,优选改造模式,严把项目审核关、建设进度关、回迁安置关,严禁出现资金缺口、逾期回迁等问题.
对涉及公共利益、重大项目建设确需改造的,原则上坚持先建后拆,减少社会矛盾,以实现改造进程可控、规模适度和效益最优.
对其他村(居)、片区项目的改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改造资金必须平衡,严禁出现资金缺口,若因工程造价提高、逾期回迁、政策调整等出现资金缺口,参与改造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兜底;二是村(居)民积极支持村(居)、片区改造,同意率达到95%以上,无社会风险因素或有明确的风险因素解决措施;三是安置房补偿标准、设计、施工须符合相关规定,保证质量、保证工期、按时回迁;四是相关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拆迁改造方案的事前评估、事中控制工作,确保拆迁改造方案的可操作性和严肃性,拆迁改造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
若相关改造主体组织不力、管理不善造成资金缺口、逾期回迁等问题,除要承担缺口资金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城中村(居)和片区改造,城边以及园区、功能区内的村(居)和片区改造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村居改造的实施意见》(青黄政发〔2013〕14号)、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青黄政发〔2013〕15号)、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和城市片区改造融资工作意见》(青黄政发〔2013〕16号)、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青黄政发〔2013〕17号)、青岛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关于完善我区村庄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青开管发〔2011〕18号)文件同时废止.
1.
黄岛区村居(片区)改造项目融资协议2.
黄岛区村居(片区)改造安置房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22-1黄岛区村居(片区)改造融资协议合同编号:甲方:(镇、街道办事处)乙方:(投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村居和片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具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位置:拟上市拍卖土地面积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最终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为准);容积率;楼面地价每平方米元.
土地资金平衡测算价格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投资约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融资条件1.
融资额度:万元.
2.
融资期限:年.
3.
融资方式:直接融资: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支付乙方的投资年回报率为%;投资回报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垫资竞地:若乙方竞得开发用地,则其前期投资由各镇(街道)在约定时限内予以返还,其前期投资回报按拍卖溢价给予一定比例的等价补偿.
溢价低于拍卖起始价30%的部分,按溢价部分50%予以等价补偿;溢价高于拍卖起始价30%部分,按70%予以等价补偿.
因土地、规划等原因开发土地拍卖超过24个月的,超期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补偿.
若投资方未竞得开发土地,则其前期投资由甲方在日内予以返还,同时给予%的年投资回报.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负责改造项目的拆迁和安置工作;2.
甲方负责办理安置区土地、规划、施工等有关手续,组织安置房施工;3.
甲方负责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使用融资资金;4.
甲方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资金进行审计、监察、监督、监管、返还工作.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23-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负责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拨付资金到甲方指定的账户;2.
乙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资金进行审计、监察、监督、监管工作;3.
乙方有权询问并监督甲方在改造项目上的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甲方应如实详细解答;4.
乙方应对甲方在融资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在2日内作出书面正式回复;5.
因政策调整、建设成本增加、逾期回迁等原因出现资金缺口,由乙方兜底解决.
6.
按照协议约定取得投资回报.
第五条协议期限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若在协议到期之日前融资工作结束,仍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执行;若时间到期后,融资工作还未结束,则经甲、乙方协商同意,期限可延长,具体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第六条资金拨付1.
甲方与乙方签订改造项目融资协议之日起10日内,乙方应拨付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融资额度的70%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其余30%资金,自签约之下月起,3个月内付清.
2.
乙方按甲方要求将资金划至甲方指定帐户:帐户名:.
帐户号:.
第七条违约条款1.
甲方应履行诚信义务,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资料和数据,若隐瞒、虚报相关资料和数据,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融资额度5%的违约金;2.
乙方要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应拨付而逾期15日内未足额拨付的,每日按融资额度1缴纳滞纳金;逾期30日内未足额拨付的,每日按融资额度2缴纳滞纳金;逾期60日未足额拨付的,乙方除每日按融资额度3缴纳的滞纳金外,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
因乙方原因导致融资工作不能继续进行、资金不能到位,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若乙方拒绝继续履行,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融资额度5%的违约金,同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由甲、乙双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报有关部门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24-备案.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2黄岛区村(居)(片区)改造安置房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一、规划设计(一)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规划布局: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小区空间与环境设计:平面布局、空间层次和单体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和美化环境;注重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住宅设计建筑布局:综合考虑用地条件、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合理进行总体布局.
结构设计:按照符合规范、安全可靠、经济美观、方便施工的原则,优选建筑结构形式.
户型设计:根据户型调查情况确定户型面积、户型形式和户型搭配方式,居民选择户型的搭配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应保证良好的日照、采光、通风、隔声和朝向.
建筑外立面设计:外立面造型简洁流畅,体现现代气息,避免使用繁琐的装饰、昂贵的建材,应善用墙面与窗口的虚实对比和具有特色的建筑符号;注重色彩设计.
屋顶形式:多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并预留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位置;高层住宅根据建筑造型确定.
(三)公共服务设施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配建项目和配建指标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其中停车位按0.
8~1车位/户设置,同时应为停车位数量增加留有余地,并从节地、防干扰、经济、适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小区情况选择地面、地下等不同的停车方式.
(四)绿地和道路小区绿地应根据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25-地系统.
小区公共绿地包括小区游园和组团绿地,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
按绿地面积计算,绿化工程建设标准不高于每平方米300元.
小区道路应根据用地规模和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小区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出入口,通而不畅,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五)其它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日照间距等规划技术指标和竖向设计及管线综合严格按规划要求执行.
小区建设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合理配置人防功能,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二、建设标准(一)住宅户内装修:卫生间及厨房地面贴普通地砖,普通墙面面砖到顶,安装普通坐便器、洗手盆、洗菜盆.
其它房间内墙、顶棚满刮腻子,地面普通水泥砂浆压光.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户内装修标准不高于每平方米200元.
外墙:外墙外保温,外立面采用涂料、面砖等装饰材料,重要位置建筑局部可采用石材和真石漆.
公共空间:多层建筑公共楼梯台阶为大理石材质、扶手为不锈钢扶手;高层公共电梯间前室、公共走廊部分为大理石材质,楼梯间为水泥砂浆压光地面;墙面满刮腻子.
门窗:采用塑钢中空玻璃窗或者采用铝合金断桥隔热中空玻璃窗.
防火窗采用钢质断桥隔热中空玻璃窗,内门采用木质夹板门,分户门采用普通防盗门,单元门采用不锈钢门及可视对讲系统.
室内给排水、采暖、燃气、电气:给水、排水管线按图施工;实行集中供暖,分户控制并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天然气管道入户;设单元总配电箱(内装分户电表),插座数量根据普通家庭标准设置,卫生间、厨房设防水防尘灯,其它房间为节能吸顶灯室内电信、有线电视、宽带:每户预留一个电话和有线电视终端接口,主卧室、起居室预埋电话分线和有线电视分线接口,宽带配送到户.
其它:按设计要求设置普通太阳能热水器.
(二)社区办公、物业、商业、幼儿园卫生间地面贴普通地砖,普通墙面面砖到顶,安装普通坐便器、洗手盆.
其它房间内墙、顶棚满刮腻子,地面普通水泥砂浆压光.
楼梯台阶为大理石材质、扶手为不锈钢扶手.
室内给排水、采暖、燃气、电气、电信、有线电视和宽带等设施按需求予以配置.
外墙外保温,外立面采用涂料、面砖等装饰材料,重要位置建筑局部可采用石材和真石漆.
小区幼儿园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10〕10号)进行园舍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
(三)室外工程小区室外工程严格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严格按图施工,力争打造智慧小区.
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26-HDDR-2014-001033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1月3日)青西新管发201415号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驻区有关单位:《青岛市黄岛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岛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青发〔2012〕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黄岛区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管理.
二、社区分类依据新型农村社区总体规划、建设功能布局、村庄地域分布和产业带动等条件,将本区新型农村社区分为城中村改造型、功能区整合型、特色农业型和传统农业型四类,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一类是城中村改造型社区,主要是指位于城区内、城区边缘及与城区关系密切的社区.
二类是功能区整合型社区,主要是指因功能区建设需要,将功能区内的村庄按规划要求进行适度整合,村民完全或基本失去土地、海域.
三类是特色农业型社区,该类社区是因发展特色农业,使村民的部分或全部土地被流转而形成的社区.
四类是传统农业型社区,该类社区村民的土地尚未流转、征用,村民仍然进行传统的农业活动.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27-根据开发条件,第一、二类社区属于开发改造类社区,能够通过开发带动、市场运作实现资金平衡的社区;第三、四类社区属于传统农村集聚类社区,通过建新拆旧定向安置农民,是重点依靠原有村庄复垦后结余土地指标有偿使用筹集建设资金的社区,应坚持"村民自愿、自主改造"的原则,积极稳妥实施改造.
三、建设管理模式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配套齐全、适度集中"的原则,根据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要求,各镇(街道)结合实际情况,建设体现生态、文明、环保、节能特色的新型农民安置住房;按照新型农村社区导则,高标准实施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和晾晒场、农机具存放站等服务设施建设.
对于传统农村集聚类社区,应通过建新拆旧方式安置村民.
安置房建设要全过程监管,健全完善区、镇(街道)、村(居)三级监管体系,严把工程招投标关和施工安全质量关.
相关镇(街道)作为建设单位要对工程安全和质量负总责,成立由村(居)党员、村(居)民代表组成的安全质量监督小组,监督安置房工程建设,确保建成放心房、满意房.
四、安置补偿和建设标准相关镇(街道)根据社区分类,制定具体的安置补偿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一)安置补偿标准1.
第一、二类社区的安置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青岛市黄岛区村(居)和片区改造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2.
第三类社区村民安置,相关镇(街道)要选择部分产业特色鲜明、基础条件较好的镇(街道)驻地村等,规划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引导广大农村居民逐步向社区和城镇集中居住,在村(居)民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村(居)民安置区,集中安置村(居)民.
(1)村民安置补偿村(居)民安置补偿可以采取房屋安置方式,也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由村(居)民自行选择,其安置补偿标准如下:①房屋安置补偿标准以当地一个合法的标准宅基地单位为基数,每个宅基地单位可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且不高于120平方米的多层楼房,或安置建筑面积不高于140平方米的高层楼房.
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成本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②货币补偿标准村(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总金额按应安置楼房的货币补偿金额和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建安成本评估值之和进行结算,同时给予应安置楼房货币补偿金额5%的奖励.
应安置楼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村民宅基地上应安置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和该区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结算.
该区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进行公示.
(2)相关补偿费用标准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28-选择房屋安置的,搬迁补助费每户1000元;确需临时过渡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照租房区域情况确定,按照每个标准宅基地每月800-1500元的标准,在过渡期限内据实发放;搬迁奖励每户2.
4万元(1.
5万元签约奖+0.
2万元速签奖+0.
2万元速迁奖+0.
5万元拆除奖).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为每户1000元;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照租房区域情况确定,按照每个标准宅基地每月800-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搬迁奖励每户2.
4万元(1.
5万元签约奖+0.
2万元速签奖+0.
2万元速迁奖+0.
5万元拆除奖).
(3)改造区域的其它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社区建设涉及的经营用房、多层住宅用房、办公用房、公用事业用房、企业用房、电力设施等补偿标准原则上参照《青岛市黄岛区村(居)和片区改造管理实施意见》中的补偿标准执行.
3.
第四类社区村民安置,可以采取农民自建房的方式进行,相关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农村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选择地理位置较好的区域作为村民安置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引导村民自愿投资建设安置房,建设风格要体现乡土风貌、生态环保.
具备条件的社区也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农民安置房、农民经济适用房的方式,集中安置村民,其安置标准参照第三类社区安置标准执行.
对具备审批宅基地条件的村民,不再审批宅基地,可以申请自建房或购买农民经济适用房.
宅基地使用手续、建房审批手续、宅基地标准、宅基地数量等由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及区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认定.
(二)社区发展、公共用房建设标准对适宜建设集体经济发展用房的,原则上按人均8平方米建设,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应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
对不适宜建设集体经济发展用房的,原则上按村(居)改造项目安置用地面积的20%配置集体经济发展用地.
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和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必须作为集体财产,用于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严禁变卖流失,若违反规定擅自对外销售房屋的,区房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按照《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配建,满足社区集体办公、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商业服务等需求.
五、审批程序(一)调查摸底.
各镇(街道)对社区建设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了解房屋所有权人的改造意愿.
改造同意率达到95%以上项目的所在镇(街道)负责组织村(居)委会、企业等相关单位与区国土、规划等部门充分对接,依据摸底情况,拟定初步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区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征拆委")研究批准.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29-(二)房屋和土地评估.
经区征拆委研究批准的社区建设改造项目,须停止一切与实施改造无关的建设活动,相关部门停止一切土地、建设、房产、户籍等手续的办理.
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企业等相关单位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规定确定土地、房屋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对改造区域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按照区国土、城建部门的程序评审确认.
(三)方案报批.
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企业等相关单位根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性质、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评估值等编制《社区建设拆迁改造方案》、《社区建设拆迁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社区建设拆迁改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方案时,应全面摸清情况,充分论证,反复研究,充分考虑风险,确保方案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其中,《社区建设拆迁改造补偿安置方案》须经党员大会、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以上方案及评估报告先由功能区论证审查,再经区征拆委审核,最后报区政府批准.
项目融资协议,须经区财政、城建、法制等部门、单位审核后,按照我区合同管理的规定报区政府批准.
(四)规划编制.
经批准后,由区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组织村(居)委会、企业等相关单位按规定确定设计单位,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安置区户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区规划部门审定后进行公示.
(五)方案公示.
镇(街道)将批准的社区建设改造补偿安置方案通过电视、报纸、广告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公示后,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企业签订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须由镇(街道)盖章见证.
签约率达到95%以上(楼房签约率达到100%.
对剩余的未签约户要保证限期拆迁,不得影响安置房及重大项目建设)后,报区政府正式批准启动实施.
(六)实施拆迁.
已批准实施的社区建设项目,由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企业等相关单位实施拆迁,并尽快办理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区发改、国土、规划、城建等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积极协助手续办理.
六、相关政策在资金、用地、费用减免、收益管理、回迁期限及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参照青岛市及本区社区建设、村居改造和片区改造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七、工作职责社区建设项目所在镇(街道)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拆迁改造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前期调查、方案编制、各种审批手续办理、房屋拆迁、项目招商、开发建设等重点环节的工作.
区城建部门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拆迁改造方案的审核,负责房屋评估机构管理和评估结果审核等工作.
区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城管、国土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30-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原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青黄政发〔2013〕30号)、原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青黄政发〔2013〕30号)修订的通知》(青黄政发〔2014〕20号)同时废止.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4年11月10日)青西新管发201416号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充分认清当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
区委、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始终把保护环境作为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任务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突出环保优先,加快生态区创建,治污减排成效显著,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扎实推进,农村环保取得突破进展,为民办环保实事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成绩突出,全社会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全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随着全区人口总量不断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增加,加快发展与环境容量有限的矛盾日益凸显,经济增长的环境约束日趋明显.
全区主要河道流域综合治理任务繁重;环境空气质量仍不稳定,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日趋严重;重金属、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橡胶行业和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凸现,防范环境风险和污染减排压力进一步加大;个别部门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一些企业违法超排、偷排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31-问题仍时有发生;全区环境保护投入相对不足,监管能力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环境保护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以建设生态新区为目标,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完善政策,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指标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全力推进污染减排,着力优化经济结构,切实强化污染防治,不断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努力使全区走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生态文明之路.
二、科学规划,优化布局(三)加快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结合新区发展定位,制定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和资源环境管理政策,实现城市工业区与居住区、商业网点与住宅的分离、分隔.
在沿海、山体、森林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不得从事围填海、开山采石、破坏植被等行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四)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积极推进风电开发,大力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
从严控制燃煤火电机组新增规模,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
(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建立建设项目评审制度,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严格评审审查,积极引进蓝色、高端、新兴、环保项目;从源头上严格控制"两高一资"行业项目和投资,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有色等新增产能项目.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环保节能的法规政策,严格能评、环评和安评等必要条件的管理,建立项目审核部门联动机制.
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产业名录,坚决淘汰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设备、工艺和产品.
对"十五土小"企业一律取缔,对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实施关停并转.
三、严格审批,源头控制(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在建设项目审批中严格落实总量减排、清洁生产、环境应急等规定.
严格餐饮业监管,逐步清理、整顿居民楼下油烟扰民的餐饮饭店,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32-(七)加快黄岛石化区搬迁改造.
严格落实黄岛石化区及周边区域规划调整要求,对石化区内现有油品物流企业罐区和输油管线按照"近限远迁"的原则实施搬迁.
依法加大对黄岛石化区企业环保、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执法力度,严格控制能耗、排污总量,逐步核减企业的能耗、排污总量指标.
编制董家口新建石化区规划,将企业搬迁与升级改造、合资合作、产业集聚相结合,按国际标准打造安全环保的新一代石化产业区和企业.
(八)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将环境保护投资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财政投入,环保全市社会投资占GDP的比重每年达到3.
5%以上.
完善节能减排奖励资金制度,对涉及民生的重点污染治理项目、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将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河道整治等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四、加强污染防治,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九)抓好大气污染防治.
严格落实企业、道路、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严格执行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持续降低大气中PM10、PM2.
5的浓度,努力解决群众的"心肺之患".
坚决取缔关停违法开山采石、石子加工、洗砂、矿石拆箱作业等违法行为,矿石堆存、煤炭装卸等作业过程要完善相关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监管、渣土运输监管,减少粉尘排放,加大道路洒水清扫和冲洗强度,减少道路扬尘产生.
加大燃煤企业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到2018年,全区燃煤企业全部实施"超低排放"标准.
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规定,除董家口循环经济区外,不再新审批新上传统燃煤项目,新上项目需要热源的,使用清洁能源或清洁燃料供热.
上大压小的技术改造供热项目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逐步淘汰燃煤小锅炉.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于2017年6月30日前,依法拆除或者改造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并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加快小橡胶企业退城进园、改造升级,对达不到环保标准的小橡胶企业在2015年前全部关停并转.
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全区建成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黄标车通行.
(十)抓好水环境污染防治.
加大污水处理厂监管,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水平.
污水直排的企业全部达到《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加大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力度,加大工业企业污水治理力度,确保达标排放污染物.
做好河道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推行"河长制",按照"一河一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方案"的办法,实施动态管理,定期监测.
完成污水直排口整治,全面完成岔河、镰湾河、风河、豆金河、峄山河、小辛河等河道污染调查、治理.
切实加大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水源地水质100%达标.
村民饮用水100%合格.
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33-防治管理,全面实施功能区规划,倡导规模化养殖,解决养殖废水污染河道、水库等问题.
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防治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全过程能力建设.
(十一)抓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对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环境保护提升、改造,减少异味扰民,建设垃圾处理厂,提高垃圾收集处理率.
加强固体废弃物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加强对塑料包装袋在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中的监督管理,减少"白色污染".
(十二)抓好各类噪声污染防治.
加强城市交通干线、建筑工地、餐饮娱乐业、社区、工业生产等噪声的监管,减少噪声污染,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
五、发展生态经济,最大限度降低能源和资源消耗(十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建设循环型企业,促进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物和废物交换、能量和废水循环利用.
全面推进清洁生产,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加强生态区建设,力争2014年完成国家级生态区创建工作,2015年完成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
加快中德生态园德国被动屋示范推广等一批高端项目建设,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绿色环保公共、民用建筑设施,全面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强化低碳理念,逐步实施能源结构、生产方式及生活消费低碳化.
(十四)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积极推广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科学施用化肥、农药,降低化肥、农药的施用强度,扩大有机肥、生物肥的使用,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认真控制水土和有机质流失.
实施村改居和新农村建设,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加快建成区绿化工作,建设人工生态绿地.
六、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十五)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海陆统筹、河海兼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胶州湾区域实施以海洋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总量控制制度,逐步改善胶州湾生态.
加强董家口临港产业区污染防治,优化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和标准,有效控制陆域污染物排放.
加强南辛安河、豆金河等河流污染整治和小流域综合治理.
规范海上养殖活动,禁养区海域停止审批任何方式的养殖业使用项目,大力推广生态养殖,严禁非法养殖、挖沙、乱占海域.
进一步加强海岸工程的管理,禁止非法填海造地和从事严重污染海洋的开发活动.
加强渔港、船舶污染尤其是小型机动渔船排污的监控与管理,防止船舶航行、海上倾废导致海洋污染.
七、强化监管,确保安全(十六)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防控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34-体系.
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大环境应急演练.
强化对高风险污染源、污染企业聚集区的监督管理,加大监察、监测力度.
加强应急能力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应急相应机制.
(十七)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平台.
开展重点区域委托第三方监测工作.
实时发布监测数据,公开企业信息.
强化工业污染源动态监管,完善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等在线监测系统,确保实现所有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稳定达标.
加强环境污染防范,完善环境应急措施,强化对石化、重金属等企业的环境监管,提高污染防范能力建设.
对电镀、化工、印染等区域的土壤进行重点监测、评估等工作.
餐饮服务业污水必须油水分离并进入管网,或安装单元式污水处理设施.
(十八)提升环保科技能力.
高标准建设环境监测机构,提高环境监测能力.
开展企业信息公开.
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八、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十九)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加强环保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充实环保执法力量,改进执法方式,实施网格化管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采取综合惩处手段,规范和强化高限处罚、"黑名单"、媒体曝光、后督查、责任追究等措施运用,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实施"零容忍".
各街道、镇、园区明确承担环保工作的机构和相应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重点街道、镇、园区建立协管执法队伍,负责本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加大工作协调力度.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环保部门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职能,对全区环境保护进行统筹调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
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通过挂牌督办、企业限批、媒体曝光、绿色信贷等措施,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区环保、公安等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法行为责任人进行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强环保宣传(二十一)将生态文明理念、原则融入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区宣传、党校、教育、广电等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积极推进环境教育基地和"环境友好"学校建设,将环境教育贯穿于基础教育、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35-业教育、继续教育的全过程.
在全区工业、商业、交通、卫生、社区(村居)、服务业等领域广泛开展环境友好单位创建活动.
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加大动态新闻和深度报道力度.
建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
在城市居民中宣传倡导绿色消费,形成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要依法承担责任.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督考核(二十二)积极构建环境保护工作大格局.
成立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组织领导工作.
各责任部门、单位要成立专门的领导班子,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落实工作.
实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因决策、工作失职、完不成污染减排任务等原因造成重大环境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加大考核力度.
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区科学发展考核体系,发生重大环境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鼓励倡导组织自觉实践环境友好,把是否环境友好作为评判文明单位的先决条件,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在文明单位评比、考核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
HDDR-2014-001035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1月13日)青西新管发201417号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市黄岛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36-青岛市黄岛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金融机构和人才集聚发展,完善金融业态量能层级,鼓励金融机构投融资,发挥金融在全区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参照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和青岛市级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主要用于全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原则,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采取事后奖励或补助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区金融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并接受区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区金融管理部门负责金融机构、投融资额、交易平台和上市挂牌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分为金融机构集聚、金融机构投融资、交易平台建设和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等四个方面.
第六条金融机构集聚奖励(一)对新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机构等法人金融机构,按照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
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给予3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
(二)对新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等机构业务总部,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银行总行业务总部给予1000万元;对保险公司业务总部给予500万元;对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新设立的商业银行青岛分行、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设立的证券公司青岛分公司、基金公司青岛分公司、期货公司青岛分公司、信托公司青岛分公司,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各商业银行新设的黄岛分行,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五)对青岛市外新迁入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机构等法人机构和业务总部,按照新设机构所获得一次性补贴的200%,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对新设和新迁入的专营海洋经济特色的金融机构,对应补贴标准上浮20%.
(七)对新引进的财富管理机构是中国独立财富管理行业协会成员单位且理财总额在50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八)对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37-权投资管理企业,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或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贴,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含)至1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九)对以区内涉海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大扶持力度,补贴标准上浮20%.
(十)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享受落户补贴的最低到位资本为1亿元.
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
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
单笔业务不重复享受补贴,该项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
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
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
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
(十一)对引进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
(十二)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补贴.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三年内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落户区政府划定的金融中心的,补贴标准上浮50%.
第七条金融机构投融资奖励根据金融机构对新区企业发展和项目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38-建设融资支持和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给予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年终考核奖励.
(一)银行机构按照当年贷款余额、当年新增贷款余额和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三项指标进行考核,年内新设银行不考核当年贷款余额.
补助资金总额=当年贷款余额*0.
02+当年新增贷款余额*0.
2+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5.
(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财富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生融资总额和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两项指标进行考核.
补助资金总额=当年新发生融资总额*0.
3+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5.
(三)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当年新发生融资(担保)总额和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两项指标进行考核.
补助资金总额=当年新发生融资(担保)总额*0.
3+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5.
(四)每家金融机构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得补助资金总额的50%,奖金具体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由各机构自主确定.
第八条大宗商品和权益类交易平台建设奖励(一)交易平台公司前两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全部补助交易平台,第3-5年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的50%补助交易平台.
(二)为交易平台提供优质交易资源,并带来平台活跃度的企业,且年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按照年交易额的0.
0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三)为鼓励黄岛区三大平台建设发展,给予青岛国际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年交易额的1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四)经省政府及以上批准设立的交易平台或年交易额1000亿元以上的交易平台,并且落户区政府划定金融中心的,按照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参照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补助标准执行.
(五)对平台高管人员按照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企业上市挂牌奖励(一)对区政府重点扶持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上市需要产生的融资,给予基准利率50%的补助.
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对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国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买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含市级补助资金).
(三)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再融资额80%投向我区的上市公司,按照融资的0.
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含市级补助资金).
(四)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给予最高7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含市级补助资金).
支持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发行中小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39-业私募债和优先股,拓宽企业融资途径.
(五)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区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推荐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市级补助资金).
第十条其他(一)申请本办法扶持的金融机构、交易平台、上市企业,需与新区政府签订协议,自享受年度起,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应在黄岛区十年以上.
(二)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三)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省、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黄岛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中金融机构的认定程序、专项资金的申请方式由区金融办会同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五)本办法由黄岛区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专业名词释义1.
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在黄岛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融资租赁等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2.
财富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以第三方理财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3.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4.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企业.
5.
融资租赁企业是指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6.
资产评估机构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
7.
信用评级机构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信贷市场评级资格,或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公司债发行评级资格,或取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企业债发行评级资格.
8.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和备案,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等业务的公司.
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40-HDDR-2014-001036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年11月19日)青西新管发201418号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市黄岛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发〔2012〕4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补贴发放、使用退出、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户籍家庭、各类人才、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监察、发展和改革(物价)、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城建、审计、城管、行政审批、招商、规划、工商、金融、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各大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摸底调查、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以及相关社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41-会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由区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建、规划等部门和各大功能区管委会,结合市政府下达建设任务要求和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产业发展布局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等编制,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和区域布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
(一)新建.
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
1.
政府投资建设.
由区政府所属国有投资公司负责建设,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户籍家庭、各类人才的住房困难.
区财政可通过注入资本金或直接投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资金等方式,支持国有投资公司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区财政部门负责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金来源为一般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5%的资金、商品住房减少配建比例计提的专项资金等.
由区财政投资建设的村庄改造项目,安置社区居民后的剩余房源可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解决低收入户籍家庭住房困难.
2.
社会投资建设.
对于用工规模较大或各类人才较多的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区政府可提供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经区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解决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
鼓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区国土资源房管分局会同区人社、规划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大功能区管委会组织论证并拟定建设规模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申请、土地权属证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建设和分配方案、初步规划方案等资料,经区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企事业单位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办理项目规划、核准或备案、建设等审批手续.
3.
开发项目配建.
项目建设单位可结合实际需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持有产权.
实际配建比例与市政府要求应配建比例的差额,由区财政从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按相应差额比例计提资金,专户存储,作为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二)收购商品住房.
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可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42-购买部分小户型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三)改建.
利用闲置房屋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
改造的住房应符合规划、用地以及基本居住要求,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
(四)租赁存量住房.
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在自主村庄改造项目的闲置房源中集中租赁部分住房,或者长期租赁部分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中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省、市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以及社会管理等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规范、规定要求,同步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生活服务、公共服务、交通服务等配套设施.
实施绿色建筑标准,按照省地、节能、环保的要求,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青岛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及配套标准》,按照环保、耐用、经济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承租群体进行相应的装修,并根据承租群体需求适当配备家具、家电采取租赁方式提供使用.
第十条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检测等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工程项目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执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后,所有房源应当一并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分割登记或部分处置.
区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注明"公共租赁住房".
在规定的出租期限内,单位资产处置等情况确需整体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改变原用途,应按规定和约定继续出租.
第三章申请审核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结合房源实施分类供应:(一)面向低收入户籍家庭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符合以上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如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43-(二)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所在单位在区内注册,所在单位属企业性质的须在区内纳税;申请人在本区实际工作;具有青岛市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与所在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青岛市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资格.
经认定的以下人员也可申请:来区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区员工10人以上.
(三)面向新就业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所在单位在区内注册,所在单位属企业性质的须在区内纳税;申请人在本区实际工作;具有市区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四)面向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所在单位在区内注册,所在单位属企业性质的须在区内纳税;申请人在本区实际工作;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暂住登记1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青岛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青岛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第十三条各类群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按以下程序审核:(一)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通过社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经评议、公示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区民政、公安、人社、住房公积金、税务等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户籍、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
(二)各类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经初审、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至区人社部门,区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区人社部门予以登记.
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须经组织部门审核认定.
(三)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经初审、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至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审核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44-第十五条区住房保障机构、人社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进行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配租资格.
第四章配租使用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困难优先、保障重点的原则进行配租.
项目达到配租条件后,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制定配租方案并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对准予登记的申请人,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保障排序,配租对象按照规定程序登记、选房.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限、租金及相关费用缴纳、应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情形及违规处理等事宜.
面向各类人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总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低收入户籍家庭配租的,实行0.
75元/月建筑平方米或者市场租金的30%、50%、70%四级差别化租金,并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机制;面向各类人才配租的,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住宅市场租金的70%确定;面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群体配租的,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住宅市场租金的80%确定.
具体项目租金由区发展和改革(物价)部门会同区国土资源房管、财政部门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低收入户籍家庭和各类人才配租的,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住宅市场租金的70%确定;面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群体配租的,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住宅市场租金的80%确定,并报区住房保障和区发展和改革(物价)部门备案.
面向非本单位人员配租的,实际优惠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予以全额补贴.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土地用途为住宅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房地产登记且实际配租之日起计算,连续租住满5年的承租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程序申请购买.
出售价格由区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区物价、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45-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三条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产权人应设立运营管理站,在区住房保障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合同签订、准入退出、租金收取、家具家电配租等运营服务具体工作.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产权人应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经营业绩好、社会信誉高的管理公司,实行统一物业管理;对其他方式建筹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物业服务纳入所在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扶持政策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做到应保尽保.
区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按照"专地专供、专地专用、限时使用、不得挪用"的原则,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
新增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商业等经营性用房按照相关法规、规范、规定要求配建,其中用于出租出售部分不超过20%,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商业建设用地随项目供应,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配建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用地实现土地出让收益,可根据项目资金平衡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属公益类公共设施用地除外)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原用地性质可以保持不变,且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投资建设主体确定为原用地单位.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相关税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第二十七条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适当优惠,进一步提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金融服务水平.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46-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登记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区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区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本款规定情形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当为其安排30日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补缴所欠租金,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47-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黄岛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2年.
原《胶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政发〔2012〕38号)、《胶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政办发〔2012〕29号)同时废止.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西海岸新区首批紧缺人才的通知(2014年12月22日)青西新管发201419号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为加快高层次人才集聚步伐,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国际海洋人才港"建设,经申报、评审、答辩、考察、公示等环节,研究确定青岛西海岸新区首批紧缺人才120名,其中20人进入人才库(见).
希望入选的首批紧缺人才在全区实施海洋战略、率先蓝色跨越、建设美丽新区的过程中,开拓创新,再创佳绩,为建设宜居宜业的青岛西海岸新区贡献力量.
青岛西海岸新区首批紧缺人才入选名单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48-青岛西海岸新区首批紧缺人才入选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一、已引进紧缺人才100名序号姓名依托单位1丁建旭山东科技大学2于港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3马世安青岛华瑞丰机械有限公司4马洪奎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5孔得朋中国石油大学(华东)6王刚山东科技大学7王勇新兴联合国际资源有限公司8王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9王涛中国石油大学(华东)10王子容新兴联合国际资源有限公司11王世喜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2王兆杰中国石油大学(华东)13王丽丽山东科技大学14王国峰青岛天英博士孵化器有限公司15王宝云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6王武军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7王宪平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18王振平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9王淑栋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0王新庆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1王瑞旭青岛惠城石化科技有限公司22王增健青岛汇宇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3王磊青岛瑞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24冯宪阳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25卢清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6台鑫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41研究所27尼浩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8田和强山东科技大学29申成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30白芬中国石油大学(华东)31白克江青岛华瑞丰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49-序号姓名依托单位32任鹏中国石油大学(华东)33刘欢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34刘昕中国石油大学(华东)35刘志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41研究所36刘志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37孙道峰中国石油大学(华东)38朱淑君中国石油大学(华东)39朱慧灵山东科技大学40江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41汤捷佳沃(青岛)农业投资有限公司42吴迪青岛思普润水处理有限公司43吴文婷中国石油大学(华东)44张玉中国石油大学(华东)45张欣中国石油大学(华东)46张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47张大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48张兰银安迈铝业(青岛)有限公司49张光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41研究所50张秀霞中国石油大学(华东)51张维强青岛汇宇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52李正青岛惠城石化科技有限公司53李勇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54李敏开发区教体局55李鹏中国石油大学(华东)56李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57李希春青岛春田科技车辆有限公司58李国栋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59李忠涛中国石油大学(华东)60李明勇康大外贸集团有限公司61李晓平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62李莉红青岛海西电气有限公司63李硕琦山东科技大学64李辉平山东科技大学65杨保国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41研究所66陈思乡青岛海信宽带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50-序号姓名依托单位67陈树军中国石油大学(华东)68陈鸿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69庞善臣中国石油大学(华东)70罗展青岛麦克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1姜向远中国石油大学(华东)72段欣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73贺春平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74赵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75赵坤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41研究所76赵发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41研究所77赵学进中国石油大学(华东)78赵钱柱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79闻名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80倪萍青岛文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原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82夏薇中国石油大学(华东)83姬生月中国石油大学(华东)84徐会金中国石油大学(华东)85徐利军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41研究所86秦品乐青岛三友智控科技有限公司87袁国平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41研究所88贾朋中国石油大学(华东)89贾寒中国石油大学(华东)90郭海燕青岛黄海学院91曹伟中国石油大学(华东)92曹永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93盛波青岛惠城石化科技有限公司94黄万朋山东科技大学95温彦山东科技大学96谢小红赛轮股份有限公司97韩成友中国石油大学(华东)98蔡宝平中国石油大学(华东)99冀中年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00霍秀梅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51-二、入库紧缺人才20名序号姓名依托单位1于炜婷青岛明月海藻集团有限公司2王允文山科智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卢宝周青岛旲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4刘永梅青岛旭能生物有限责任公司5刘运鹏青岛曙格生物有限公司6孙海滨青岛旲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7孙慧玲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8许圣钰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9闫鸣艳青岛鑫海丰食品有限公司10严守升青岛明月海藻集团有限公司11张聪青岛国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2张庆文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13李明捷青岛维尔环保有限公司14杨侠黄岛区第二人民医院(原胶南开发区医院)15陈芳青岛明月海藻集团有限公司16陈荣华青岛微三维科技有限公司(筹)17郁有升青岛维尔环保有限公司18殷邦忠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19董惠钧青岛明月海藻集团有限公司20韩小凌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备注:为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新区创新创业,尚未注册企业或未办理聘用手续、但已确定在区创业或工作的,可先行申报参加评审,评审通过的进入人才库,待达到支持条件并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出库,给予经费支持.
入库期原则上为1年,入库期结束后仍不符合支持条件的取消支持资格.
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52-HDDR-2014-001040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住宿餐饮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12月28日)青西新管发201422号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为促进住宿餐饮业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改善民生、拉动内需、促进就业、优化投资环境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住宿餐饮企业"上台阶"为推进住宿餐饮产业化发展,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体系并在我区缴税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或星级饭店(包括三星级以上饭店、餐馆和参照三星级以上标准建设的品牌饭店,下同)年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且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和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
星级饭店在旅游淡季(每年11月至次年4月,下同)客房平均出租率超过30%且每增长5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旅行社做大做强招徕客源旅行社引进境内游客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每批次在新区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或星级饭店至少住宿1晚;至少游览新区1个收费景区;除7、8两个月之外,所引进游客占全年游客总数30%以上,全年每引进1000人,对引进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旅行社引进入境(含港、澳、台)游客,每批次在新区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或星级饭店至少住宿1晚且至少游览1个收费景区的,根据境内游客奖励标准实行双倍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支持旅行社做大做强,对在新区纳税并且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和4000万元的旅行社,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
三、鼓励举办会展活动引进客源由企事业单位或有关机构自主引进,在新区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或星级饭店举办,且无需区财政承担主体会务经费的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53-展会、论坛等活动,安排参会住宿100人以上,单次活动酒店营业额15万元以上,按营业额10%对引进单位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安排参会住宿200人以上,单次活动酒店营业额25万元以上,按营业额15%对引进单位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安排参会住宿300人以上,单次活动酒店营业额35万元以上,按营业额20%对引进单位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由企事业单位或有关机构自主引进且无需区财政承担活动主体费用的旅游节事活动,根据规模和影响力以及对新区经济的带动作用,评选"十大旅游节事活动",设金奖1名,银奖3名,铜奖6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上述两项不重复奖励.
四、开展"五名十佳"品牌评选活动为鼓励引导住宿餐饮企业调整优化营销策略,发挥品牌效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媒体组建评选机构,面向新区住宿餐饮企业,组织开展"名店、名师、名菜、名小吃、名员工"评选活动,分别评选出"十佳",对名店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名师每人给予5万元奖励,对名菜、名小吃每道给予3万元奖励,对名员工每人给予2万元奖励.
政府搭建宣传平台,对"五名十佳"活动进行全程宣传,对获得"五名十佳"称号的企业,在旅游营销中给予优先待遇.
五、强化旅游营销提高知名度为全面营造住宿餐饮业发展氛围,区财政每年投放2000万元以上旅游营销专项资金,开展新区旅游品牌形象整体塑造,重点开辟山东半岛、京津冀、"长三角"等国内客源市场以及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国际市场,采取旅游形象宣传与旅游产品推广相结合、客源地主流媒体推介与营销渠道建设相结合,实施新区旅游立体化营销,实现目标市场突破发展.
按照"联合营销"的思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旅游经营机构整合资源,策划包装具有原创性、体验性且市场潜力大的特色旅游产品,集中采购媒体资源,打造旅游营销大平台.
星级饭店参加"联合营销"的,区财政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补贴费用,其中品牌饭店新开业当年参加"联合营销"的给予全额补贴.
鼓励星级饭店联合旅行社、景区等相关企业组建联合体,推进全产业链发展;联合体参加"联合营销"的给予全额补贴;联合体参与新区统一组织的赴境内外宣传促销和展览活动,其展位费、布展费、旅游说明会等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鼓励住宿餐饮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通过网络团购、微博打折、微信促销、刷二维码等新兴营销方式,拓展新的消费增长点.
六、打造特色旅游产品增强吸引力鼓励民间资本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度假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医疗健康旅游、海上旅游、低空飞行旅游等旅游产品,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消费需求,重点鼓励发展特色鲜明的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54-冬季和夜间旅游产品,拉动冬季和夜间消费.
2015年第一季度发布旅游目的地旅游产品菜单,其中对新开发的旅游产品首年度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销售总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加快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餐饮街区,吸引"国际餐饮名店"等知名企业入驻新区,获评国家、省旅游休闲购物街区、休闲美食街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七、提升旅游目的地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新区智慧旅游建设,搭建智慧旅游平台并开发相关应用,在重点公共服务区域率先开展无线高速网络免费服务,2015年全面实现进入新区游客通过网站、手机APP软件、电子信息屏、热线电话、咨询中心等多渠道获得旅游咨询、商务、救援、提示等旅游公共信息服务.
完善旅游交通主干线和游客密集区域的旅游标识系统.
增设和优化旅游观光巴士线路和公交巴士线路,提高星级饭店和主要景区点的通达性,2015年开通滨海一线旅游观光巴士.
鼓励社会资本开发建设旅游公共码头,开通海上旅游公交航线,重点开展近海观光休闲服务,探索开通中韩海上旅游通道.
本意见由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文件-55-HDDR-2014-001022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年9月18日)青黄政发201445号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市黄岛区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准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进一步加快新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13〕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设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
为确保风险准备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准备金分为风险补偿资金和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过桥资金")两部分.
其中:风险补偿资金是区财政每年安排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准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引导性财政专项资金.
过桥资金是区财政为区内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偿还银行借款时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提供临时性周转借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区政府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56-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分类标准确定的,在本区内依法注册、经营、纳税的法人经济实体.
第四条风险准备金的安排.
由区财政在产业引导资金预算中安排1.
5亿元人民币作为专项资金.
其中,贷款风险补偿资金5000万元,过桥资金1亿元.
第五条区金融办为风险准备金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贷款风险准备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生损失的不良贷款进行核实;负责汇总情况报区政府有关会议批准执行.
区人民银行负责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情况的核实.
区银监办负责对实际发生损失的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进行审核确认.
区财政局负责风险准备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审计局负责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应当遵循"鼓励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不得用于国家限制行业、大型企业、房地产或平衡预算.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风险补偿资金的运作模式和办理程序第七条风险补偿金是财政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封闭运作.
由区财政局负责补偿金的拨付与管理工作.
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对象.
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黄岛区内依法设立并在本区纳税的分支机构;经省市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地方准金融机构.
第八条申请风险补偿金的金融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一)在本区境内依法设立、登记、注册、纳税并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二)申请风险补偿金的金融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人民银行、区银监办等业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第九条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标准.
金融机构对本区内小型微型企业年末不良贷款率超过1%时,在实施尽职追偿的前提下,对不良贷款处置后所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予2%的补偿.
第十条各项指标按以下口径计算:年末不良贷款率=年末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余额/年末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不良贷款净损失年度补偿额=年度不良贷款净损失*2%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文件-57-不良贷款净损失年度补偿额≤(申请机构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额/全区金融机构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总额)*5000万元第十一条申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时必须提交如下材料:(一)青岛市黄岛区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二)贷款合同;(三)不良贷款清单;(四)不良贷款率的计算说明;(五)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六)不良贷款核销凭证(包括有关裁决通知书、银行内部审批单)、不良贷款核销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程序及资金拨付:(一)金融机构应以每年12月31日为统计时点,以经认可的申请主体为单位统计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清单)、不良贷款率、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数据,于次年3月底前将相关资料报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银监办.
(二)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银监办对各金融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计算由财政专项资金承担的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金额,并于15个工作日后汇总报送区政府.
(三)区政府有关会议审核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将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各相关银行.
第十三条风险补偿金每年度兑现1次.
第三章过桥资金的运作模式和办理程序第十四条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委托区属国有控股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过桥资金的运作.
担保公司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过桥资金账户,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封闭运作,风险自担.
第十五条申请过桥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一)在本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信贷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备到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无失联、不良信用记录,企业无经济纠纷以及资产被查封等情况.
(五)必须是经贷款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并由贷款银行出具《放款承诺函》的企业.
贷款银行需与区金融办、财政局、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重点支持处于快速成长期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和蓝色海洋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第十六条过桥资金申请额度标准.
每笔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过桥资金必须提交的材料:区政府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58-(一)填制《过桥资金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四)受托支付协议原件、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第十八条过桥资金办理程序:(一)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应提前就过桥资金的使用与合作银行进行沟通,说明情况,并在贷款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内取得银行贷款授信批复和贷款承诺函,办理受托支付协议,准备好申请材料.
(二)申请过桥资金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三)担保公司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该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
(四)符合条件的,由担保公司与用款企业签署《青岛市黄岛区小型微型企业过桥资金借款协议书》,会同用款企业一起办理过桥资金使用手续.
(五)担保公司将过桥资金转到指定的受托支付账户.
(六)贷款银行在放款日,提前告知担保公司及用款企业具体的放款时间,并将资金打到指定的受托支付账户.
(七)过桥资金运作完成后,担保公司于3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过桥资金的使用要求:(一)过桥资金只适用于对符合条件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续贷.
(二)过桥资金由担保公司具体运作,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业务的监督管理.
(三)过桥资金只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还贷续贷业务的临时周转,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
(四)过桥资金不能跨年度使用.
(五)过桥资金使用时间为2-7个工作日,如因贷款银行规模限制导致不能及时续贷,贷款银行应出具书面说明,经区金融办、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延长使用时间.
使用时间延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续贷次数不得超过2次.
(六)过桥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借用过桥资金的企业需支付资金占用费等相关手续费.
资金占用费按《青岛市黄岛区小型微型企业过桥资金借款协议书》借款期限计算,由担保公司按0.
8的日利率计收,先预交3天,收取的相关费用按50%的比例分别作为担保公司的业务经费和风险准备金.
借用企业逾期不还的,对拖欠资金额,按日加倍收取资金占用费,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担保公司要严格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坚持"续贷"为前提.
对过桥资金的使用实行全程监控,规范运作,确保资金按时收回,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申请使用过桥资金的小型微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文件-59-企业,要做到诚信经营,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过桥资金的小型微型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由于承贷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过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承贷银行故意提供虚假续贷保证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过桥资金不能按时归还的,取消该承贷银行享受区政府扶持政策的资格.
(十)若遇国家贷款政策调整,对正在享受过桥资金扶持的企业被列入国家限制行业,指定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过桥资金转到担保公司指定受托支付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各申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
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以外,3年内不得再申请补助资金及区政府的其它政策性资金,并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要确保风险准备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区金融办和财政局将加大对金融机构风险准备金申请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擅自改变用途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1.
青岛市黄岛区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2.
放款承诺函3.
过桥资金申请表4.
青岛市黄岛区小型微型企业过桥资金借款协议书5.
过桥资金合作协议书区政府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60-1青岛市黄岛区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申报银行:(公章)申报年度:单位:万元银行名称不良贷款余额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企业情况贷款分类明细(贷款金额及期限)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地址企业经营地地址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填表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申报银行负责人(签章):(签章):(签章):填报说明:1、本表所指不良贷款余额是指注册地在黄岛区内小型微型企业年末不良贷款余额;贷款余额是指注册地在黄岛区内小型微型企业年末贷款余额;2、本表所指不良贷款企业是指注册地在黄岛区内小型微型企业;3、填列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2放款承诺函()担保公司:企业在我行需转贷贷款的总额为万元,该笔贷款将于年月日到期,企业已办理好该笔贷款续贷手续,经我行审核,该企业符合我行的转贷要求,并预计将于年月日前放贷.
放贷日我行将提前1天通知贵公司和贷款企业.
我行承诺为贵公司提供安全的还款、放款账户,确保过桥资金封闭运作,放款资金安全到达贵公司指定账户.
否则,我行愿偿还同等额度的过桥资金.
银行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文件-61-3过桥资金申请表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企业分类税务登记证号贷款银行申请转贷金额万元申请事由及承诺:本公司向银行贷款万元,将于年月日到期,银行已出具承诺如数转贷.
因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特申请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用于转贷.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并郑重承诺无职工欠薪和未审结经济纠纷被诉讼执行案件,银行贷款到帐后即刻归还应急转贷专项资金.
企业法人(签名):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担保公司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备案:(签名、盖章):年月日区政府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62-4青岛市黄岛区小型微型企业过桥资金借款协议书甲方:()担保公司乙方:为解决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根据《青岛市黄岛区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借用过桥资金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1、甲方同意借款万元(人民币,下同)给乙方,专项用于归还银行于年月日到期的该笔贷款转贷业务.
2、乙方同意在放款当日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3、借款期限: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4、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资金占用费元,借用企业逾期不还的,对拖欠资金额,按日加倍收取资金占用费,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
5、如乙方和银行无法按该协议和《放款承诺函》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归还过桥资金,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和银行方的相关责任.
6、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贷款银行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单位公章:年月日年月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文件-63-5过桥资金合作协议书甲方:青岛市黄岛区财政局乙方:青岛市黄岛区金融办丙方:银行机构丁方:担保机构为帮助我区小型微型企业解决到期银行贷款续贷资金周转困难,经四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在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下,甲、乙、丙、丁四方同意,构建更加紧密、相互信任、不断发展的合作关系.
第二条甲方、乙方全力支持丙方、丁方在黄岛区的经营和发展,为其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三条丙方持续支持我区经济的发展,加大信贷投放倾斜力度,不断增加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延贷,营造宽松的信贷环境,加强与担保公司合作,发挥过桥资金的作用.
由于承贷银行原因,造成过桥资金不能按时归还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并由该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丁方为企业过桥资金提供担保,承担过桥资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第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丁四方讨论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
甲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丙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丁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区政府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64-HDDR-2014-00102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4年9月24日)青黄政发201446号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区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全区转方式、调结构步伐,根据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条区科学技术奖设"金星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五大类,每年评选奖励一次.
第二章金星奖第四条金星奖为全区科学技术奖最高奖,候选人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获得青岛市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者黄岛区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以上,其成果在本区转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二)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或创办的科技企业在本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近五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文件-65-第三章自然科学奖第五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项目.
第六条自然科学奖分为三个等次,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的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了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影响,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技术发明奖第七条技术发明奖授予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水平对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的技术发明.
第八条技术发明奖分为三个等次,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发明,项目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技术思路新颖,有广阔应用前景,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已有先进技术组合,项目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已有先进技术组合,项目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或经科技查新具有新颖性且与之关联产品已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章科技进步奖第九条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以及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在环境保护、医药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第十条科技进步奖分为三个等次:区政府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66-一等奖:技术创新程度和难度很大,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的共性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社会发展起到重大作用和影响,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等奖:技术创新程度和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社会发展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等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和难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社会发展和民生事业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六章国际科技合作奖第十一条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本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专家、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组织及在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人或组织,或区内吸纳国外技术进行规模化生产,对带动行业共性技术进步、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
第十二条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次,结合具体合作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籍专家、国外机构或组织的合作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在与本区企业、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国际领先的重大科技成果,整体推动了本区有关基础学科发展或通过大规模的应用推广,整体提高了有关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2.
在向本区企业、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员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促进本区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推动本区国际科技合作事业发展的.
(二)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区内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合作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在对外投资或跨国经营中产生了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整体提高了有关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2.
通过与外籍专家或组织合作,吸纳国外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在创新,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或在科技人才培养、技术交流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对本区科技进步和科技事业发展起到重要意义和作用的.
第七章评审机构与原则第十三条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四条区政府成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文件-67-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的组成如下:(一)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二)副主任,由区科技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三)成员单位,由区科技、发改、财政、审计、人社、工信、卫生、商务和农工委等9个部门组成.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技部门,具体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和组织工作.
区科技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五条区金星奖候选人、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和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须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申报.
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须提供国家相关部门的技术评价、权威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或重要学术刊物的公开评论.
第十六条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及推荐的人选、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由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决议(草案)并公示,经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发布.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一)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二)存在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三)列入科技项目"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驻区高校的二级单位申报项目每次不超过2项,第一完成人申报项目每次不得超过2项.
已经获得国家、省、市、区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或存在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论文论著等支撑材料重复的项目,不得申报区科学技术奖励.
第八章异议处理第十九条区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建议授予区金星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和项目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
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单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第二十二条异议分为非实质性异议和实质性异议.
涉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涉及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内容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对建议授奖项目等级提出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三条实质性异议由区奖励委区政府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68-员会协调各推荐单位组织处理.
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提出异议处理意见,报区奖励委员会审核.
非实质性异议由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协商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区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涉及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处理意见的项目,不提交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会议.
第九章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区科学技术奖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金星奖奖励名额每年不超过2个,每人奖金为20万元;自然科学奖分三等,最高不超过10项.
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6项,依次奖励6万、4万和3万元;技术发明奖分三等,最高不超过25项.
一等奖3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15项,依次奖励8万、4万和3万元;科技进步奖分三等,最高不超过35项,一等奖5个、二等奖10个、三等奖20个,依次奖励6万、4万和3万元;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不超过5个,每个奖金5万元.
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奖励资金及评审费用均由财政性科技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金星奖获得者可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授予区级劳动模范称号,其他奖项第一完成人可优先推荐本区其他荣誉.
第十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九条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青开管字〔2011〕13号)和《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青黄政发〔2013〕27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文件-69-HDDR-2014-001026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搬迁林区坟墓的通告(2014年10月16日)青黄政发201448号为防范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本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殡葬管理的原则,区政府决定,对林区内的坟墓进行搬迁.
现通告如下:一、2014年12月31日前,环海林场内所有坟墓、全区所有山林内散坟搬迁至农村公益性公墓或有合法手续的经营性公墓,禁止在规定范围以外乱葬乱埋.
二、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迁出,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逾期不迁按无主坟处理.
对妨碍坟墓搬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各镇(街道)、村(居)委会为搬迁坟墓的责任主体,应积极宣传坟墓迁移的政策法规,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工作,确保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或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违者将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区政府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70-HDDR-2014-001027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10月16日)青黄政发20144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市黄岛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坚实的科技创新基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预算按照实际情况由财政性科技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全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引进和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原则,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采取事后奖励或补助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区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并接受区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区科技部门负责区级科技创业苗圃、科技孵化器、科技加速器的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分为科技创新载体奖励和科技创业载体补助,优先支持海洋发展方向、产学研程度高和与本区产业结合度好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
科技创新载体主要是指聚集为科技创新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各类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和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的载体.
科技创业载体主要是指聚集科技型创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文件-71-业企业以促进成果转化、孵化和加速的载体,主要包括:创业苗圃、科技孵化器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和产业化基地等.
第六条科技创新载体扶持和奖励(一)对区内依托企业为主体建设,新认定或获准组建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区内依托高校为主体建设,新认定或获准组建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对将其相关产业和独立研发机构同步引进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追加扶持;与大院大所联合建立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
(三)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个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七条科技创业载体扶持和补助(一)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创业苗圃")是指以科技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和基本的创业服务,帮助科技创业团队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对新认定国家级、市级、区级创业苗圃的,按认定级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扶持,用于创业苗圃的建设和发展;建立支持创业苗圃建设综合考评机制,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按照其提供的各类服务费用实际支出,由专项资金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补助.
区级创业苗圃应具备以下条件:1.
发展方向明确,有独立的运营机构,具有可供科技创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等公共服务场地;2.
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3.
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不少于5个,且为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和创业服务的免费时间在6个月以上.
科技创业团队所研发项目应符合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方向.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具备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一系列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对新认定国家级、市级、区级科技孵化器的,按照认定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最区政府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72-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补助;对新确定为市级孵化器资质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扶持,专项用于科技孵化器自身建设.
建立孵化器建设综合考评机制,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按照其提供的各类服务费用实际支出,由专项资金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补助.
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
发展方向明确,有独立的运营机构,具有可供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场地面积占60%以上的;2.
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3.
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应有30%以上企业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建立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入驻企业应符合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
(三)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孵化之后企业为服务对象,功能定位介于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化基地之间,旨在为经历了孵化之后的科技企业提供更大的研发和生产空间、更加完善的技术创新和商务服务体系.
对新认定国家级、市级、区级加速器的,按级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扶持;建立支持加速器建设综合考评机制,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按照其提供的各类服务费用实际支出,由专项资金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补助.
区级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
发展方向明确,有独立的运营机构,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可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0%,且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2.
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方法,为入驻的孵化毕业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3.
入驻孵化之后高成长企业不少于10家,且能够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包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以及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专业化、市场化服务.
第八条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创新产业集群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分别一次性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发展.
第九条支持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或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建立科技孵化发展联盟(协会),建立科技孵化发展联盟(协会)建设考评机制,对完成年度目标的,给予其牵头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专门用于联盟(协会)的建设和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文件-73-发展.
第十条支持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建立企业定向输送机制,创业苗圃每向孵化器成功输送1家企业,给予创业苗圃1万元补助,每个苗圃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孵化器每吸纳1家创业苗圃毕业企业,给予孵化器2万元补助,每个孵化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加速器每吸纳1家孵化器毕业企业,给予加速器3万元补助,每个加速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对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内认定为青岛市在孵企业的,按每个1万元一次性奖励其所在运营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个3万元一次性奖励其所在运营机构,每个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具备融资上市条件的孵化器和入孵企业,优先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推荐境内外融资上市,入孵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3年内成功上市,并在我区注册经营的,其原所在运营机构可获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对为科技创业载体提供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新增的实验仪器设备按照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平台对外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和技术支持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给予50%服务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同一单位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中的市级及以上(不含资质认定)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奖励或补助的不重复享受,按级差予以差额奖励或补助.
其他部门已扶持或奖励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不予重复奖励或补助.
第十四条对创新创业载体内入选山东省泰山学者蓝色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获得青岛市孵化器创业项目资助或获得青岛英才211计划项目扶持的,给予不高于50%的配套支持,配套资金使用按照财政性科技资金和《关于打造"国际海洋人才港"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吸纳"千人计划"、"泰山学者"、"青岛英才211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并提供免租服务的创新创业载体,分别按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给予其所在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
区内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先推荐认定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
第十六条科技创新载体的引进扶持条件、科技创业载体的认定程序和综合考评办法、专项资金的申请方式由区科技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青开管字〔2011〕16号)和《青岛市黄岛区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青黄政发〔2013〕26号)同时废止.
区政府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74-HDDR-2014-001031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闭违法违规小橡胶轮胎企业的通告(2014年10月30日)青黄政发201450号近年来,部分小橡胶轮胎企业违法违规生产,产生异味扰民,并呈现"城区"向"农村"转移的趋势,成为影响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民生问题.
为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提高空气环境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370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依法关闭违法违规小橡胶轮胎企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2014年12月31日前,全区范围内未按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批、无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的橡胶轮胎生产企业必须自行关停,并做好污染物处置等相关工作,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逾期不自行关停的,区政府有关部门于2015年1月31日前实施强制关停,依法停止供电供水,并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为私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违规小橡胶轮胎企业提供用电供水等便利条件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凡通过串联、煽动、非法聚集等违法行为制造不良影响的,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从事橡胶轮胎生产经营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全部应取得的证照.
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实施关停,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文件-75-HDDR-2014-001034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违法建筑处置职责分工的通知(2014年11月4日)青黄政发20145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加大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和《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现将我区违法建筑处置职责分工明确如下:一、凡在黄岛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青岛保税港区除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查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区政府责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强制执行决定,由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拆除,不需向区政府实施"一案一报告".
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分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环境保护分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共同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产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11月10日)青黄政发20145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持房地产行业稳定,根区政府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76-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3〕25号)、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保障性住房和市场多层次需求住房建设体系的意见》(青土资房发〔2014〕495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尊重企业的设计意愿和自主性(一)分期办理相关许可证.
在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能够满足项目分期交付使用的前提下,区规划分局、城建局可根据开发企业的申请,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开发企业可以独立楼栋作为最低单元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
对开发企业申报的商品房预售价格实行弹性调节,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不再进行预售价格管理.
(二)"90/70"套型结构比例在全区统筹平衡.
尊重企业设计意愿,区城建局根据项目的位置、地形、居住群体等情况,合理确定住宅套型比,90平米以下套型比例达不到70%的项目在全区统筹平衡.
二、增强企业资金活力(一)后置征收房地产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燃气配套资金).
对于提供银行保函、抵押或担保机构担保书等保障措施的,多层项目配套费后置一年,高层项目配套费后置两年,但均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缴清.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保障措施的项目,配套费后置到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
开发企业须提供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证明后,区国土房管分局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鼓励企业拓展地下空间.
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征收,地下面积不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燃气配套资金)(三)降低人防结建面积标准.
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以及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再兼顾建设人防工程;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批准易地建设后,免征易地建设费.
其他民用建筑物,超出应建防空地下室以外的地下空间,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20%比例兼顾建设人防工程.
(四)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不再垫付未出售房屋部分的维修基金.
三、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条件(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形象进度标准由多层项目须封顶、高层项目须达地上总层数1/3,调整为多层项目地上达2层、高层项目地上达总层数1/4.
"两改"项目、市级重点项目及90平方米以下套型达到70%以上的开发项目,基础完工即可申办.
(二)开发企业办理预售时不再提供物业管理办公室盖章的物业用房证明,由开发企业出具物业用房证明即可.
四、鼓励消化存量住房对区政府批准的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项目,自取得项目用地两年内不能开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文件-77-建设的予以取消.
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购买部分小户型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参照市有关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团购区内符合标准的存量商品住房,解决符合条件的各层次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
五、强化部门联动监督各责任部门要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及时发布优良及不良行为记录,落实信用等级公示制度,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评价、激励、惩戒作用.
HDDR-2014-001037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2014年12月12日)青黄政发20145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和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2015年12月31日前,按每平方米335元(其中供热配套费115元)的标准缴纳;2016年1月1日起,按每平方米400元(其中供热配套费115元)的标准缴纳.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沟土建、消火栓、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和单位热用户规划红线以外、居民热用户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的各项供热设施的建设,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区政府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78-二、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一)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由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区城市建设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供热资金总体规模和具体项目,区城市建设局履行供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审批职责,供热企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
使用供热配套费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归区政府所有.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整体采用天然气、地源热泵、海水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用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供热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由清洁能源供热企业自行收取,并负责配套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形成的资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项目整体不需要供热的,不征收供热配套费.
(二)在原址上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且能提供原房屋建筑面积缴费依据的,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
(三)对符合配套费减免和调整征收环节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及我区确定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1),由区城市建设局按程序审核办理.
上述项目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由清洁能源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区城市建设局提出审核意见,区财政局按照供热配套费标准补助给清洁能源供热企业.
2.
区政府确定的调整配套费征收环节的建设项目,2016年9月9日前按照《关于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置征收的通知》(青黄建发〔2014〕153号)执行,2016年9月10日起按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环节项目以及办理要求(2)执行.
因经济社会发展或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征收环节的项目,由区城市建设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办理.
(四)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的项目,若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竣工时实际建设面积大于原缴费面积的,须按原缴费标准补缴配套费差额.
(五)本通知下发前,在土地出让金、合同约定或政府批准意见中涉及的配套费,均不含供热配套费.
但上述情形中明确配套费包含供热配套费的,按约定或批准意见执行.
三、配套费监督管理(一)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建立健全配套费征收信息系统和开发企业诚信考核体系,将欠缴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列入失信单位名录,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有关部门实施联动管理,对拒不缴费的建设单位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缴.
(二)区城建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燃气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文件-79-(一)管道燃气民用户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不含人防工程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工业用户及其他营业性用户按设计日用气量不高于每立方米700元的标准;非营业性用户(包括各类学校、福利机构)按设计日用气量不高于每立方米400元的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燃气企业自行收取并配套建设.
其中,居民用户配套建设至用户楼前管道燃气引入管接口处,单位用户配套建设至项目规划红线处.
(二)已建成的无燃气设施住宅项目,申请燃气配套的,按每户2208元标准(含入网费、安装费及燃气表费)由燃气企业自行收取并负责建设安装至用户.
五、其他事宜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配套费相关手续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按区政府的相关批复意见办理.
本通知施行后《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青开管发〔2004〕101号)、《关于规范村庄改造项目配套费减免手续的通知》(青开管发〔2006〕3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黄政发〔2013〕40号)、《关于对基础设施配套费返还使用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青黄政发〔2014〕1号)、《关于调整供热配套资金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开管办字〔2010〕2号)、《关于供热配套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青开市政公用〔2010〕42号)、《关于调整供热配套资金有关政策的意见》(青开管办字〔2014〕8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配套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2.
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环节项目以及办理要求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序号减免事项减免依据1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3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4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区政府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80-序号减免事项减免依据5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3〕29号)6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幼儿园项目《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7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8区财政投资项目本通知规定9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本通知规定10公用雨污水泵站、处理站,给水(中水)公用加压站,换热站,垃圾处理站(转运站),独立公厕等城市公用设施本通知规定11独立建设或配建的停车场项目本通知规定12非营利性图书馆、博物馆、福利院、医院等社会公益建设项目及为住宅小区配建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社区体育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站)、托老所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本通知规定13工业项目本通知规定2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环节项目以及办理要求对商品房项目配套费按以下时限和条件征收.
一、多层、高层项目均自批准之日起半年内先行缴纳应缴配套费的50%,剩余50%多层项目1年内缴清、高层项目在建筑主体工程封顶验收前缴清;二、申请调整配套费征收环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无欠缴配套费行为,并提供第三方抵押担保,担保人应为商业银行支行级以上或担保机构,其中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有3年以上担保从业经历;三、前述项目应在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施工手续并开工,逾期不再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文件-81-HDDR-2014-001039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2014年12月31日)青黄政发20145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要求,预防劳动密集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消防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未经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严禁擅自组织施工、投入使用.
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严禁违规采用聚氨酯、聚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严禁在车间、仓库及其他具有生产辅助功能的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四、企业必须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员工在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当设置或者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可以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合署).
五、企业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所属员工的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
六、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必须与具备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委托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维护保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企业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七、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保持疏区政府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82-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广播系统完好有效;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电动门、侧拉门等作为疏散门,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处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严禁在生产经营期间锁闭安全出口,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
八、企业的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严禁私接乱拉临时电气线路.
九、企业对动用明火作业必须严格管理,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使用明火,严禁违规使用明火照明;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清除动火区域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实行现场专人监控,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施工作业.
十、企业严禁违规使用、存放危险物品,严禁任何人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厂内.
十一、企业应当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及时发现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器材、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等符合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每周至少进行1次全面防火检查,员工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员工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进行不间断的防火巡查.
十二、企业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工、电(气)焊工、制冷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
十三、企业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岗位人员及职责,将应急疏散图等在车间、仓库、员工宿舍等显著位置张贴;应当通过闭路电视、广播、宣传栏、网络等途径,经常性宣传预防火灾、灭火逃生等常识,告知员工岗位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熟悉安全疏散路线;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或灭火逃生自救演练;企业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报告火警,并组织力量扑救初起火灾.
十四、企业必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五落实";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采取停产停业措施.
十五、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指令,企业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下达指令的部门进行复查、复核;凡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决定停产停业进行整顿,并向社会公开曝光;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或者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法整改、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企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文件-8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十六、受委托进行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依法依规执业,如实向企业出具维修保养、检测报告,并对维修保养、检测结果负责,严禁出具虚假、失实报告.
十七、区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行业部门2014年消防工作职责任务的通知》(鲁安发〔2014〕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对本行业、本领域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十八、区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十九、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市政府设立举报电话:青岛市公安局96119,青岛市安全监管局12350.
区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开发区公安分局66581370,黄岛公安分局85180169,区安全监管局86163724.
二十、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通告执行.
二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相关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一、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辖区内企业的摸底、培训、检查和整改工作,对本区域内企业实施全覆盖、分级分类管控;要建立长效机制,深入推进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对重大火灾隐患以及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督促其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履行规定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采取明查与暗访、专项整治与"打非治违"相结合等方式,全面彻底排查企业消防安全隐患.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公安部门: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实施.
依法办理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消防设施配置、维护保养情况,员工消防区政府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84-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质监部门:负责对企业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重点对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注册登记,是否在检验的有效期内使用,是否有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压力表、安全阀是否定期校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建立、内容是否完善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且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依法不予或者撤销工商登记;对已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但未依法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安监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隐患;做好电工、电气焊工、制冷等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管理等工作.
(五)国土资源、规划、城建、综合执法等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拆除和房屋建筑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企业未取得土地、规划相关许可或者未按照相关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企业的专项治理,履行行业(系统)监督检查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行业(系统)管理水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85-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岛区社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年10月13日)青西新管办发201422号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黄岛区社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黄岛区社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项目用地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投资类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西新管发〔2014〕3号)和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土地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青西新管办发〔2014〕8号)文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审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区社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权由区政府统一行使,实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科学布局,集约利用.
第四条全区社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安排以青岛市黄岛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为指引,加强以空间统筹为优先的建设用地管理.
通过规划控制与引导,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控制土地增量,盘活土地存量,真正体现高效、集约和统筹的战略思想.
第五条社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及空间布局指引统一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符合年度土地利用和供应计划的要求,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
用地审批供应结果由国土部门依法公布.
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86-第六条协议类投资项目用地单位,持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前期计划立项批准文件、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取得上述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后,由国土部门拟定出让方案,报区土地审批委员会审议确定,报审方案应包括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土地利用规划指标、投资强度、开发进度要求,环保要求及项目评估结果等内容.
第七条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的协议出让的社会投资项目用地,国土部门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第八条以招拍挂等公开方式出让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国土、规划部门编制下一年度用地出让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列明招拍挂项目建设用地的数量、结构、空间安排及供应时序,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九条以招拍挂等公开方式出让的项目建设用地,企业参加项目用地招拍挂,签订中标通知书后,区国土部门负责告知用地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办理规划核准手续.
第十条一般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土地成交后需3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特殊行业延长至6个月,否则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土地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青西新管办发〔2014〕8号)规定办理.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规划管理改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年11月28日)青西新管办发201425号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市黄岛区规划管理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87-青岛市黄岛区规划管理改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新区发展动力和活力,形成科学、精简、务实、高效的规划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投资类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西新管发〔2014〕3号)、《关于明确黄岛区(西海岸新区)功能区管理权限的意见(试行)》(青黄发〔2014〕6号)、《关于赋予各大功能区行政审批权限的实施方案》(青黄政发〔2014〕2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审批及修改第三条区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
各大功能区管委负责依据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授权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
涉及城乡建设的规划编制事项,由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发展需求和建设时序,按年度(每年8月份前)系统、完整、全面的提出规划编制计划,明确编制依据、设计任务书等相关内容,提报区规划部门统筹平衡并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制.
第四条城乡规划审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全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完成后,组织编制单位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二)评审通过后,组织编制单位按程序组织公告.
必要时,按程序组织听证,并形成公告或听证情况报告;(三)提报区规划部门按程序进行技术审查;(四)技术审查通过后,全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需提报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五)全区总体规划提报市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镇总体规划提报区政府审批,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区政府审批后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重点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由区规划部门根据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组织执行,一般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由区规划部门审批.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88-(一)涉及控规调整地块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或土地所属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区规划部门按程序受理;(二)区规划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控规调整规划研究论证报告,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三)由区规划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家论证意见;(四)经专家论证后,区规划部门提出规划调整建议并附论证等相关材料,提报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报告报区政府批复;(五)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区规划部门组织对调整方案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必要时,按程序组织听证,并形成公告或听证情况报告;(六)区规划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复意见,经公告无异议的,由控规编制设计单位调整落实至相应控规;(七)区规划部门负责将相关归档资料统一进行登记,按程序归档,并按照批复控规调整意见履行后续的规划管理工作;(八)区规划部门论证审查意见仅代表控规调整事项符合规划技术要求,涉及征询国土、安监等主管部门意见的,需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前置审批事项第六条规划审批前仅需提供用地手续.
取消涉及抗震、环保、安监、垃圾清运费、工程施工防污染保证书并缴纳保证金、土地提高容积率补缴款等所有规划审批的前置事项.
第七条未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已先期开工建设的项目,能够提供区政府允许先行开工建设相关文件且符合规划的,区规划部门按程序先行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规划建筑方案审查第八条规划建筑方案主要涵盖规划性、规范性、政策性、艺术性等要素,在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审查等相关环节,区规划部门只审查规划性要素,其他要素审查由各社会专业设计中介机构分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一)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区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性质、建筑性质、用地范围、建筑退线、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反映建筑物性质和功能的主要建筑布局、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如老年活动场地、文化设施等)和基础配套设施(配电室、换热站等)等规划条件中提出的规划性要素,在不影响公众利益和相关利益人的前提下,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竖向设计等非绝对指标可采取弹性审查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日照分析、建筑防火安全间距、道路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间距等规划建筑技术规范的事项,由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社会专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相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89-关规定对绿色建筑、智能建筑、生态建筑等政策性要素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关技术报告.
(四)建筑造型等艺术性要素审查实行公众、专家评鉴制,建筑艺术专家评鉴委员会对艺术性要素进行评鉴确定,并出具相应评鉴文件.
第五章规划验线管理第九条取消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审批,实行备案制.
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按照批准的规划图纸组织实施放线,出具技术报告.
建设单位持技术报告直接到规划报建窗口备案.
区规划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章竣工规划验收管理第十条取消竣工规划现场勘查验收制,实行竣工实测资料核实制.
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组织竣工勘验测绘,区规划部门不再现场勘查,而是采取核实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区规划部门对有异议的竣工测绘报告可进行现场抽查.
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本细则贯彻落实青岛西海岸新区"先行先试、大胆改革,放管并重、宽进严管"改革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传统规划管理体制进行大胆改革,各项改革举措要在本区范围内率先试点.
第八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由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90-HDDR-2014-00201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年12月1日)青西新管办发201426号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市黄岛区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进一步规范综合验收流程,切实加快新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投资类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西新管发〔2014〕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综合验收,是指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具备综合验收条件后,经建设单位申请,将目前由各个具有验收职能的相关部门独立实施、串联验收的模式,变为除由其通过日常监管能够完成验收的,其他专项验收转变为统一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验收文件的综合验收方式.
第三条建设项目综合验收遵循项目整体推进、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统一验收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设置综合验收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负责接受咨询、受理验收申请、确定验收时间、提供验收情况查询、统一送达验收批复文件等工作.
第五条各参加综合验收的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强制性规范的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91-要求进行验收.
各验收职能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通过落实监管日志备案制、定期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和日常监管.
各验收部门涉及的验收事项要进驻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原则上选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入驻,已设立窗口的部门应增派相应岗位工作人员,也可由窗口工作人员兼任.
验收部门要向派驻工作人员充分授权,并明确由其负责接收验收通知、安排专业验收人员、做好现场验收和材料审查、出具验收意见等工作,派驻人员验收意见代表本部门意见.
派驻人员实行AB角工作制度,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综合验收:(一)工程前期建设手续齐全;(二)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四)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七)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八)符合本细则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主要内容:(一)区城市建设局:公用事业设施验收、城建档案移交意见;(二)区城市管理局:市政、配套绿化、亮化、环境卫生、物业等设施验收;(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建筑垃圾及临时建筑的清除验收;(四)区环保分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五)区卫计局: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六)区气象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七)区国土分局:国有土地使用或集体土地使用情况验收;(八)区水利局:建设项目竣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九)区公安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区安监局、区规划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海渔局等其他具有验收职能的部门,能够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出具书面意见的,不再参与现场统一验收;确需参加现场验收的,由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参与现场联合验收工作.
第八条为提高验收工作效率,建设单位认为其所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可到综合验收窗口申请预验收,也可直接申请进行正式的综合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预验收的,各验收部门应根据申请对建设单位提报的材料或进入现场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或现场预验收通过的,可按照第九条相关规定直接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92-行综合验收;对于材料不齐全或现场预验收不符合验收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整改内容,为正式验收做好准备.
第九条综合验收按照下列工作流程进行:(一)建设项目具备综合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向综合验收窗口提交《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委托申请表》及相关基本材料;(二)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材料后,将相关材料移交到相关验收窗口,各综合验收部门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受理意见报综合验收窗口,确定受理后统一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书面理由,并按以下第(三)项、第(四)项的情况处理.
综合验收窗口要将各验收部门的受理意见及时回复给建设单位,确保建设单位及时修改材料;(三)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须补充完善的材料,在建设单位将所有材料补正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四)未达到综合验收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五)各验收部门受理基本合格后,综合验收窗口与建设单位沟通确定验收时间,并提前3个工作日网上通知各验收部门现场验收时间和地点,并将《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委托申请表》发送各验收部门;(六)各验收部门派驻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查询综合验收通知,在接到验收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向综合验收窗口报送本部门参加综合验收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按时参加综合验收(各验收部门需要市级主管部门派员参加综合验收的,由各验收部门派驻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市级主管部门派员参加综合验收);(七)各验收部门到达项目地点后,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同时对项目单位准备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查;(八)综合验收后,各验收部门应当场提出验收意见和材料审查意见,并在《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会签表》、《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材料审查会签表》上签署验收和审查意见,对项目需要整改或验收材料需要补齐补正的,各验收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和补齐补正的内容.
(九)现场验收合格、验收材料齐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现场综合验收后,到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验收窗口进行统一登记,各验收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在办结后1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批复文件送到综合验收窗口,综合验收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
建设单位领取验收批复文件时,经办人需持单位授权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十)需整改的项目,再次验收只涉及一个验收部门的,由该部门自行复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建设单位可以向需复验部门申请单独复验,也可向综合验收窗口申请联合复验.
申请联合复验应当向综合验收窗口提交《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复验委托申请表》,相关复验部门复验后在《建设项目综合验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93-收复验会签表》、《建设项目复验材料审查会签表》上签署复验意见.
复验的项目各验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现场验收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主持综合验收会议,项目单位负责会议记录;(二)项目单位的工程负责人简要介绍项目概况和重大规划、设计变更情况,施工单位汇报施工情况,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提出验收意见;(三)各验收部门审查验收材料;(四)各验收部门分组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应指派相应专业人员协助各组的验收工作,根据项目情况,每组配1-3人不等;(五)各验收部门在相应表格上签署验收和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做好以下工作:(一)项目单位要在项目现场布置一个能容纳与所申请的综合验收人员相当的验收场所;(二)项目单位工程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含消防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和其他协助验收人员应按时到会;(三)项目单位应准备好各验收部门所需要的验收材料(涉及区城市管理局的综合验收材料,需在现场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提报至区城市管理局);(四)项目单位应明确协助验收部门的专业工作人员;(五)项目单位应提前开启设备用房、上人屋面、地下室、架空层、标准层的门.
第十二条对应参加而未能参加现场验收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组织综合验收后的2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验收工作;对采用书面验收方式进行验收的,要在本单位验收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验收报告报至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逾期未报的视为验收通过.
第十三条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将相关情况报区督查考核办公室、区监察局,纳入区电子督查系统,列入对各相关部门考核,并视情采取会同区监察部门督办、提请区监察部门问责等方式处理:(一)各综合验收窗口未及时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或未将审查意见、验收意见及时反馈给综合验收窗口的;(二)迟到、早退或者无故缺席综合验收的;(三)未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验收的;(四)当场不签署验收意见或者当场不表态的;(五)未一次性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者对需反馈的内容未及时反馈的;(六)已纳入综合验收范围,相关部门仍自行受理和组织专项验收的;(七)违反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9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年12月3日)青西新管办发201427号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驻区有关单位:《青岛市黄岛区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51号)和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鲁政发〔2013〕12号)要求,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全面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依据《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95-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山东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对全区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分类制定环保整改措施,着力整改部分违规建设项目治污设施不配套,运行管理不到位,超标排污现象较多,严重影响全区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完成的问题;着力整改违规建设项目游离于正常监管之外,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和市场主体不公平竞争的问题;着力整改部分违规建设项目生产技术先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是由于手续不完备,企业投融资、商品出口等都受到一定限制的问题.
通过规范环保管理,督促达标排放,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三、责任分工(一)自查核查阶段(2014年12月5日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企业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摸清全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列出具体清单明细,掌握未批先建、批建不一和治污设施不配套等违规建设项目现状,了解违规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要求、分布区域等基本信息,建立产能产量、能源消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登记台帐.
在此基础上,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开展自纠,对治污设施不配套、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坚决实施停产或限产治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对符合产业政策、治污设施配套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和经停产或限产治理后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限期补办环保手续,纳入正常环境监管.
自查结束后,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调查表(见1)、汇总表(见2)、自查工作总结和整改实施方案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4年12月5日前报送区环保分局(东区报卓亭广场1109房间,联系电话:86768212;西区报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201房间,联系电话:86112379).
责任单位: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制定整改方案阶段(2014年12月5日-2014年12月31日).
按照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和排放标准要求,督促各相关企业制定具体整改方案,严格审核把关,逐一提出分类处理建议,并于2014年12月15日前报至区环保分局.
区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96-环保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环保分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水利局、区工商局(三)全面整改阶段(2015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
根据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的意见,下达清理整顿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表,明确整改标准.
通过清理整顿,完善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规范一批治污设施不健全项目的环保管理,提高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落实,于每月3日前向区环保分局报送上个月工作情况;区政府督查室、区环保分局要加强每月调度,分阶段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责任单位: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环保分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水利局、区工商局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
区政府建立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环保分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水利局、区工商局等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动清理整顿有关工作.
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要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为契机,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机遇意识、风险意识,切实抓好本辖区本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形成主动支持和积极推动的合力,确保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技术支撑.
通过组织企业举办污染防治技术交流对接会等形式,展示先进成熟的污染防治技术、工艺和设备,为供需双方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企业实施先进、科学、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严格责任追究.
加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调度、通报和考核,严肃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纪律,对调查摸底工作不全面、不彻底的,实行公开通报,责令重新调查;对违规建设问题严重且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进行行政约谈,并对新建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经督查发现问题仍然严重的区域和单位,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1.
山东省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调查表2.
山东省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汇总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97-1山东省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调查表市县(市、区)一、基本信息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地址市县(市、区)路(街)号邮编经度°纬度°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项目职工人数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年利税(万元)项目规模/产能项目现状在建开工日期:年月;投产投产日期:年月;停产二、产业政策符合性所属行业类别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是否属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产能过剩行业是否三、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环评审批权限国家省市县是否取得环评批复是否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是否环评批复机关和文号机关:文号:已批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环评批复一致是否批建不一情况说明是否已进行处罚是否处罚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批复情况SO2吨/年;NOx吨/年;COD吨/年;氨氮吨/年;所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名称批准机关功能(产业)定位是否进行区域环评是否批复机关项目行业类别与开发区定位是否一致是否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98-四、项目建设内容主要生产设备设备1名称型号台(套)加工能力*设备2名称型号台(套)加工能力*设备3名称型号台(套)加工能力*设备4名称型号台(套)加工能力*环保设施和治理工艺废水:废气含(VOC):固废(危废):重金属:其他:五、主要原料、水资源和燃料消耗情况原料原料1年消耗量吨(万m)原料2年消耗量吨(万m)原料3年消耗量吨(万m)水资源来源1年消耗量万m来源2年消耗量万m燃料燃料1年消耗量吨(万m)硫分、灰分、挥发分%燃料2年消耗量吨(万m)硫分、灰分、挥发分%燃料3年消耗量吨(万m)硫分、灰分、挥发分%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99-六、主要污染物排放和达标情况废水废水排放去向废水排放方式年废水排放量万m指标1:COD排放浓度mg/L执行标准mg/L年排放量吨指标2:氨氮排放浓度mg/L执行标准mg/L年排放量吨指标3:排放浓度mg/L执行标准mg/L年排放量吨指标4:排放浓度mg/L执行标准mg/L年排放量吨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mg/L执行标准mg/L年排放量吨废气年废气排放量万Nm指标1:SO2排放浓度mg/m执行标准mg/m年排放量吨指标2:NOx排放浓度mg/m执行标准mg/m年排放量吨指标3:烟粉尘排放浓度mg/m执行标准mg/m年排放量吨指标4:排放浓度mg/m执行标准mg/m年排放量吨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mg/m执行标准mg/m年排放量吨固废一般固废指标1:年产生量吨年利用量吨年处置量吨指标2:年产生量吨年利用量吨年处置量吨指标3:年产生量吨年利用量吨年处置量吨处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危废指标1:年产生量吨年利用量吨年处置量吨指标2:年产生量吨年利用量吨年处置量吨指标2:年产生量吨年利用量吨年处置量吨处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00-七、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情况废水排放口个数个已规范化个数个符合监控设施安装条件个数个已监控设施安装个数个废水排放口具体名称是否规范化是否符合监控设施安装条件是否已安装监控设施监控设施是否验收已联网至环保部门排放口1是否是否是否是否省市县未联网排放口2是否是否是否是否省市县未联网排放口3是否是否是否是否省市县未联网废气排放口个数个已规范化个数个符合监控设施安装条件个数个已监控设施安装个数个废气排放口具体名称是否规范化是否符合监控设施安装条件是否已安装监控设施监控设施是否验收已联网至环保部门排放口1是否是否是否是否省市县未联网排放口2是否是否是否是否省市县未联网排放口3是否是否是否是否省市县未联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101-八、信访情况有部省市县无九、签字(盖章)企业签字(盖章)年月日县(市、区)环保部门(盖章)年月日市环保部门(盖章)年月日省环保部门签字年月日备注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02-山东省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调查表填报说明1.
此表按项目填报;2.
已投运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填报,运行不满一年的,折算成一年数据,未投运项目按设计填报.
3.
项目规模/产能的填报方式如:日产5000吨熟料,年产500万吨钢铁,2*300MW热电联产机组,2*220t/h煤粉炉等.
4.
所属行业类别: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的分类进行填报.
5.
项目环评执行情况中,未取得环评批复的仍需填报处罚情况、开发区等有关情况.
6.
项目建设内容中,加工能力需同时填上设备台套数和单台加工能力,如2*5000t/d.
7.
环保设施和治理工艺中,要注明处理能力.
8.
主要污染物排放和达标情况中,排放浓度有在线监设备且联网通过验收的,按在线监测年均数据填报;无在线监测设备或在线监测设备未联网、未验收的,按监督性监测数据填报.
项目有多个排污口的,可另附页.
9.
此表可复印,省、市、县环保部门均要存档.
2山东省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汇总表(公章)序号项目名称企业名称县(市、区)所处开发区/工业园区所属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产能项目投资(万元)年利税(万元)职工人数产业政策符合性(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是否属过剩行业(是/否)环评审批权限(国家/省/市/县)违规类型(未批先建/批建不一/其他)项目状态(在建/投产/停产)水消耗量(万m/年)煤炭消耗量(万吨/年)废水排放量(万m/年)COD排放量(吨/年)氨氮排放量(吨/年)SO2排放量(吨/年)NOx排放量(吨/年)烟(粉)尘排放量(吨/年)是否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和联网环保设施配套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超标污染物种类和超标倍数处理建议(关停取缔/停产治理/限产治理/限期补办手续)备注说明:此表按EXCEL格式填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103-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2014年12月17日)青西新管办发201428号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市黄岛区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黄岛区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为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8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工作目标:2014-201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每年分别下降3.
3%、0.
5%、11%、1.
6%、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3.
5%、3.
5%以上.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一)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4〕7号),严格项目管理,不得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落实好国家、省、市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和青岛市目标考核任务,确保完成任务.
责任单位: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二)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
加强对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争2015年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04-总值的比重分别达到36%和6%左右.
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在污染减排重点领域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分局(三)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实行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严控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
新上耗煤项目,要严格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力争2015年煤炭消费总量较2013年实现负增长.
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推广使用型煤、清洁优质煤及清洁能源,限制销售灰分高于15%、硫分高于0.
6%的散煤.
增加天然气供应,优化天然气消费结构,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生活或替代燃煤.
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提高到2%以上.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区发改局,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四)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
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分局二、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五)推进实施重点工程.
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运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成熟技术改造工程设备.
加快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广应用低品位余热利用、半导体照明、稀土永磁电机等先进技术装备.
实施能效领跑者计划和合同能源管理工程.
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完成全部燃煤机组脱硝改造,实现火电脱硝61万千瓦,全部燃煤机组拆除烟气旁路;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焦化企业实施焦炉煤气脱硫脱氰工程,规模大于30蒸吨的燃煤锅炉开展低氮燃烧改造.
2015年,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建制镇(街道)驻地村(社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转负荷率平均达到80%以上,城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分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六)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
开展锅炉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调查.
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2015年年底淘汰落后锅炉171.
5万蒸吨.
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全面推进燃煤锅炉除尘升级改造,对容量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施脱硫改造.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七)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
2014年年底前,在全区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汽油和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105-柴油,淘汰黄标车2100辆和老旧车3489辆.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强化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
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区环保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八)强化水污染防治.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较好湖泊,重点治理劣五类等污染严重水体.
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严格水功能区管理.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水灌溉.
强化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
2015年,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下降7%以上.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区水利局、区农村经济发展局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九)加强工业节能降碳.
落实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探索研究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工作.
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18%以上.
持续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
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十)推进建筑节能降碳.
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25%,全区累计完成绿色建筑和被动式低能耗建筑20万平方米以上,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使用面积80万平方米,完成黄岛街道办事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0万平方米.
以住宅为重点,以建筑工业化为核心,加大对建筑部品生产的扶持力度,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探索农村地区适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建筑节能.
责任单位:区城市建设局,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
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继续推行甩挂运输.
2015年,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降低12%以上.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十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
探索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及考核办法.
探索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
2014-2015年,全区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年均降低3%,或控制在青岛市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范围内,力争超额完成"十二五"时期降低12%的目标.
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强化技术支撑(十三)加强技术创新.
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低碳技术创新示范工程,以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06-工、建材等行业和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及成套装备研发生产.
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十四)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推行节能低碳技术遴选及推广机制,积极推广国家、省、市节能环保产品目录,多渠道向社会推广一批节能低碳技术及装备,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加快推广应用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分局五、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十五)完善价格政策.
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执行力度.
对高耗能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按规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
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
探索研究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
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
落实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发电上网价格问题.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十六)强化财税支持.
依据《青岛市黄岛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支持力度,加强统筹安排,提高区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相匹配.
严格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
落实燃煤锅炉脱硫、脱硝、低氮燃烧改造等市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执行上级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运行补贴鼓励政策.
有效形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供热企业参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责任单位: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青岛开发区国税局、胶南国税局、区城市建设局(十七)推进绿色融资.
积极协调推动银行机构对企业排污权质押贷款相关业务的探索创新,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拓宽融资渠道.
建立健全节能减排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促进节能减排信息在金融机构中实现共享,作为综合授信和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
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发改局、区环保分局,人民银行黄岛支行、人民银行胶南支行、黄岛银监办、胶南银监办六、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十八)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
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实施"领跑者"能效标准,明确实施时限.
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107-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十九)落实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密切关注青岛市能源环境交易市场机制和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依法推进碳排放权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分局(二十)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
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有序用电方案,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重要用户用电的前提下,按照"先错峰、后避峰"的原则,降低用电负荷,确保电网稳定运行.
鼓励电力用户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高效用电设备和变频、热泵、电蓄冷、电蓄热等技术,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配合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供电公司、市供电公司开发区客户服务分中心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二十一)强化统计预警.
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
加强分析预警.
研究制定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发展适时启动.
责任单位:区统计局、区发改局、区环保分局(二十二)加强运行监测.
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持续稳定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90%,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分局(二十三)落实法规标准.
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监察、应对气候变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机动车污染防治等工作,落实节能标准、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等标准.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分局(二十四)强化执法监察.
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加快建设节能监察体系.
加强能源消费监管,针对重点用能企业开展专项监察.
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定期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
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分局,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八、落实目标责任(二十五)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长.
严格实施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目标责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08-任考核,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
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将约谈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区环保分局(二十六)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
区发展改革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履行好节能减排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区域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分局,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二十七)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国有企业要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分局(二十八)动员公众积极参与.
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节能减排.
鼓励对政府、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分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2014年10月31日)青西新管办字20145号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驻区有关单位: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109-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6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进一步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模式,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为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1.
市场导向原则.
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完善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2.
公开择优原则.
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工作程序和流程,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3.
重点突出原则.
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围绕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重点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发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
4.
着眼长远原则.
坚持购买与培育并重,突出培育发展公益性、救助性、维权性、协调性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服务供给与监督评价等方面的作用.
(三)工作目标2014年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有效模式,编制全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动各大功能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和各镇街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2015年在具备条件的领域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优化各类社会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环境;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与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主要包括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一)购买主体1.
各大功能区管委.
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3.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如果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10-4.
其他由财政负担经费的机关、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经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结合预算及单位职责情况确定的部分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但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
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
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
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
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7.
具有信用信息查询记录,通过信用信息综合查询,信用结果为优秀的企业,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信用结果差的企业,予以限制或禁入.
8.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服务受益对象分为以下四类:(一)A类:政府部门为履行经济发展、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专业技术服务(含招商)、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法律服务、后期宣传等服务事项.
(二)B类: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用于增加市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的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基本社会服务、基本住房保障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基本公共安全服务、基本环境服务等公共服务事项和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服务、园林绿化养护服务、交通服务、气象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事项.
(三)C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服务事项.
(四)D类:为促进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适合以PPP、BOT等模式参与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111-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策性住房、村庄改造代建项目,涉及卫生、教育、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等领域的设备购置项目,以及公共文化体育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要优先保障和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并根据经济社会和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每年动态调整.
对于政府新增的、临时性、阶段性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对现有由事业单位承担的政府公共服务事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前,经编制部门审核不属于事业单位职能范围的,原则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并同步推进事业单位撤并转;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后,结合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情况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年度采购目录.
购买主体要认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可行性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筛选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每年随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汇总.
财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展改革、机构编制部门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年度预算安排、政府职能范围,审核购买主体提报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分类汇总制定下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目录.
(二)审批采购预算.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要求办理.
财政部门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变传统的"以人养事"财政拨款支出方式,探索对事业单位实行"以事定费""费随事转"模式.
(三)选择承接主体.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查,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方式,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采用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合同方式进行采购.
(四)签订服务合同.
购买主体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严禁转包,并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合同应明确服务范围、要求、期限、违约责任、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指导制定分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本》,规范政府购买合同,提高合同约束力.
(五)组织检查验收.
在合同履行期间,购买主体对服务事项要进行动态监管,发现偏离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合同执行完毕,购买主体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12-(六)开展绩效评价.
按照"谁购买、谁主管、谁负责"的权责一体化原则,各购买主体的主管部门要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机制,并牵头组织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跨部门事项的绩效评价,由该事项预算下达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绩效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情况下,对承接主体履行合同的情况组织阶段性考评,以促进事项绩效达到预期目标.
评价结果纳入诚信体系建设范围,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服务项目验收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供应商,在同类项目的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黄岛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财政、机构编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展改革、民政、工商及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制等,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构编制管理、预算管理联动机制,加强承接主体的管理和购买服务各环节的监督评估,协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1.
财政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负责制定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和区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采购目录,审批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计划,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和使用,负责监督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活动,指导各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会同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进行年度抽检、考评和追责,负责政府投资事项列入购买服务计划.
2.
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审核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质,并公布具备承接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加强社会组织监督和信用信息管理;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落实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各项政策.
3.
机构编制部门结合政府职能、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审核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和事业单位经费补助变化,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制定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与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业单位的范围.
4.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事项列入购买服务计划.
5.
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承接政府购买行为的监督和信用信息管理,将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体系建设.
6.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参与拟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审定购买方式,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管理和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采购过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113-进行监督管理,提供交易平台.
7.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
8.
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9.
各购买主体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领域政府公共服务标准和保障水平,组织本系统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创新开放公共服务领域,优化公共服务市场环境;开展社会公众需求调研,组织对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制定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质量标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急预案和对承接主体的追责机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10.
各购买主体负责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其职责为制定具体服务事项承接主体在服务能力、服务水平、社会诚信等方面的特定资格条件,按规定程序选择合格的承接主体;加强合同管理,组织履约验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发布制度,推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等.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购买主体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购买信息公开机制,公开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引入第三方监督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工作进行评估;建立公共服务开放性评价系统,邀请社会评估主体参与公共服务的评价.
(四)建立退出机制.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不能严格履行合同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承接主体,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按约定及时终止合同;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加强宣传培训.
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宣传,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增强社会各界对工作的认同与支持.
采取各种形式开展人员培训,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和管理水平.
1.
黄岛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2.
黄岛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14-1黄岛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总召集人:李红兵区委常委、副区长召集人:薛清平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徐海洁区财政局局长胡英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任朱长江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潘增家区编委办副主任邬铭国区法制办副主任徐桂彩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隋俊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张仁平区教育体育局副局长唐殿宝区民管局局长李玉木区司法局副局长韩明区财政局副局长张春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雷区城市建设局副局长徐本恒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王达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分局副局长封伟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郑桂欣区文广新局副局长徐忠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委员丁从蓉区审计局副局长于瑞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付玉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王新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副主任闫希锐开发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王吉智区公安分局警务保障室主任王云龙区环保分局副局长于彦忠区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徐海洁兼任办公室主任.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115-2黄岛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编码类别备注A政府部门为履行经济发展、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A01课题研究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通用课题研究,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性课题研究等.
A02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党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等.
A03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经贸活动、展览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展览活动组展设计和实施,经贸活动项目对接汇总和跟踪服务等.
A04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监督委托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第三方监督等.
A05绩效评价政策实施资金使用、政府行政效能等绩效评价等.
A06项目评审公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专家评审服务,政府资金申报的专家评审服务,政府设立奖项的专家评审服务,重大事项第三方评审服务等.
A07咨询立法咨询、司法咨询、行政咨询及其他政府咨询服务等.
A08宣传类政策法规宣传,公共宣传公益性宣传规划研究,政府举办的专题公益宣传活动的其他辅助性服务,政府宣传人才队伍的培训,宣传效果评估等.
A09技术业务培训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服务等.
A10工程服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工程咨询评估、工程勘察、工程测绘、工程设计等.
A11专业技术政策信息咨询、人力资源、技术进步、融资促进、招商信息等.
A12其他B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用于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的公共服务B01劳动就业服务就业服务和管理、创业服务、就业援助、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
B02社会保险确定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稽核服务、社会保险类法律事务服务、社会化管理服务等.
B03基本社会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优抚安置等.
B04基本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
B05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康复事项服务、残疾儿童少年抢救性康复服务、成年残疾人康复服务、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适配)服务、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服务、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服务、残疾儿童高中阶段教育服务、残疾人职业教育服务、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残疾人照料服务、残疾人扶贫服务、残疾人文化艺术服务、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残疾人法律维权服务、残疾人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等.
B06基本公共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等.
B07基本医疗卫生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新生儿疾病筛查、婚前医学检查、孕妇产前筛查、应急救护教育等.
B08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临床医疗服务、再生育技术服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宣传服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住院分娩补助等.
B09公共文化体育公共文化场馆开放、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农村广播电视、农村电影放映、应急广播、公共阅读服务、文化遗产展示门票减免、体育场馆开放、全民健身服务、体育赛事、救生服务等.
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16-编码类别备注B10基本公共安全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社会治安、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校园安全、校车安全、消费安全、气象灾害防御等.
B11基本环境服务城乡公共交通、社区服务、便民商业设施、气象信息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空气自动监测站第三方运营、水质自动监测站第三方运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营、移动灰霾道路站第三方运营、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政设施维护、路灯管护、城区环境卫生、清理小广告服务外包、生态文明建设等.
B12社会事务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工服务、婚姻登记服务、地名管理服务、殡葬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服务、青少年权益维护服务等.
B1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等.
B1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计量检定校准、计量节能评价、特种设备及相关检验检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评价、技术标准评价、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组织机构代码服务、监测服务等.
B15园林、绿化养护服务公共区域园林、绿化养护等.
B16交通服务公共交通等.
B17其他C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C01印刷C02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C03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维护、维修C04维修、维护通用办公设备、专用设备、车辆的维修和维护等.
C05保险车辆保险、财产保险等.
C06租赁设备租赁、车辆租赁等.
C07车辆加油单位公务车辆加油.
C08物业管理、后勤服务物业管理、食堂餐饮服务、单位保洁服务、单位保安服务、单位环境绿化等.
C09中介服务审计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评审、金融服务、旅行社服务、信息服务等.
C10公务差旅机票C11通讯服务C12劳务费C13其他D为促进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D0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驻区高校、各类院校体育场馆,镇街中心体育设施、文化场馆,村居文化活动场所等.
D02公共安全设施满足城市治安防控和城市管理需要,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对固定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和信息记录的视频监控系统等.
D03公共交通设施满足城市交通运营所需的公交车辆、公交调度系统、公交站牌、候车亭,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等.
D04政府部门信息化建设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器托管、网站维护、系统构建等.
D05政策性住房全区政策性住房及村庄改造,部分或整体引入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D06基础设施建设功能区、重点园区场地平整、道路、配套管网、部分供水供热、厂房建设.
D07其他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办公室文件-117-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机局财政局关于2014年黄岛区秋季农机深松整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年9月30日)青黄政办发20146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区农机局、财政局《关于2014年黄岛区秋季农机深松整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区农机局区财政局关于2014年黄岛区秋季农机深松整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区耕地质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增收,2014年在全区继续实行秋季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补助资金在2014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根据青岛市农机局、财政局统一部署,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秋季农机深松整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受传统农业耕作方式影响和农机作业机具的局限,我区农民习惯于用小型拖拉机旋耕或浅翻作业,致使耕层变浅,土壤板结,保墒抗旱防涝能力越来越差,耕地地力下降和粮食安全倍受社会关注.
实施农机深松整地,打破犁底层,可以有效改善耕地质量,提高土地产出率,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有关镇、街道办事处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农机深松整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任务,扎实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试点补助政策,为明年实施普惠性农机深松整地补助探索路径.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精心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一)试点范围、作业模式和作业质量在我区适宜开展农机深松整地的耕地区域,以粮食高产创建示范区、保护性耕作示范区等粮食生产区为重点,实行成方区政府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18-连片、整村整镇推进.
各镇要根据本地的土壤类型、耕作制度和机具配备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模式,秋季深松整地试点着重使用单一深松机,原则上配套的拖拉机动力在120马力以上.
农机深松整地要求能够打破犁底层,作业深度由各镇根据实际测试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25厘米,深松间隔不大于70厘米,作业后的地块要达到深浅一致,田面平整,没有漏耕.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1.
补助对象:项目区自愿实施农机深松整地的农民(包括农场职工),由农机服务组织统一实施深松整地作业.
2.
补助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农机深松整地补助标准为每亩25元;质检员劳务补助标准为每亩1元,由市级财政安排.
3.
补助方式:应遵循"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原则,经质检员质检,履行签字公示手续,区农机、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向补贴对象兑现补助资金.
(三)项目实施程序1.
落实作业任务.
2014年市农机部门下达给我区的秋季深松整地补助试点面积为3万亩,重点安排在保护性耕作示范镇,根据项目镇耕地面积、保护性耕作示范面积及机具保有量等因素分解任务(详见附件1);2013年实施过深松作业补助的耕地不再予以补助.
各项目镇根据实际落实作业面积和机具,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区农机局备案.
2.
开展作业服务.
各项目镇按照成方连片、整村整镇实施的原则,采取公开公平公正、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实施深松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
开展深松整地的农民,由村委会统一与实施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签订合同(2),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农机服务组织要按时完成作业任务,保证作业质量,根据当地作业模式和成本的不同可适当收取差价.
3.
镇村初步验收.
深松作业完成后,质检员(或联合农户)逐户逐地块检验深松作业质量,确认质量合格、面积准确、作业机具符合要求,填写《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验收单》(附表3),作业机手、质检员和农户三方签字,农机服务组织和村委会加盖公章,并对实施作业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村委会汇总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对作业方和农户、作业质量、作业面积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实验收后,以村为单位填报《农机深松整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4),加盖村委会公章,报镇农机管理机构.
项目镇对各村上报的深松整地作业完成情况进行复检,确认农机深松整地质量合格、面积准确、作业机具符合要求后,报区农机局.
4.
区级审核验收.
区农机、财政部门组织对各镇上报的作业面积按比例实地核查验收.
检查结束后,将验收核实确认的结果通过部门公示栏、电视、政务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
兑付补助资金.
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机部门出具《农机深松整地补助资金明细表》(附表5)等资料,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补助资金结算事宜.
区财政部门对农机部门提供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将作业补助资金拨付至开展作业的农机服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办公室文件-119-组织账户;质检员检验劳务补助由区农机部门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
6.
市级检查评估.
市农机局、财政局对我区深松整地的组织实施、审核验收、资金兑付、档案管理等进行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农机深松整地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抓紧制定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确保把农机深松整地补助试点工作落实好.
农机部门要做好技术培训、示范推广和监督指导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要举办不同形式的农机深松整地现场会、新型深松整地机械演示会、业务培训班和深松作业技术竞赛,加强对农机深松整地的宣传推介.
(二)明确试点任务.
坚持试点先行、抓点带面,把握好作业深度、机具落实、作业检测、试验示范等关键环节,我区要重点抓好一个示范镇,每个项目镇要抓好1个示范村或示范片.
通过试点工作,明确我区农机深松整地的具体模式,技术规范,补助标准和对象,组织程序和推进方式,实施主体,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监管责任.
(三)开展多元素试验.
依托青岛市农机深松整地专家组,建立不同类型的试验区,开展多元素试验示范,形成符合我区实际的农机深松整地丰产技术体系.
一要建立区级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核心试验示范区.
做好不同土壤类型、作业模式深松的试验示范,开展农作物的土壤墒情、各阶段苗情、根系发育、病虫害、产量等方面的对比试验.
各镇也要因地制宜建立各具特色的试验示范区,开展深松技术与传统耕作的对比试验,做好数据、图片等资料收集.
二要与推进高产示范创建相结合,在粮食高产创建示范区率先实施深松作业,为稳定粮食生产发挥基础性作用.
三要与推进保护性耕作相结合,与免耕播种、分层施肥等技术融合,完善一年两作高产高效保护性耕作体系.
四要与深松机具研发改进相结合,与深松机具生产企业开展技术联合攻关,不断提高深松机具的作业效率和适应性.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要厘清工作职责.
区农机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任务分解、整体推进、培训服务和监督指导等;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和拨付、项目监督检查;各项目镇是农机深松整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规划和方案制定、组织实施、任务落实、检查验收等.
二要坚持阳光操作.
加强政策和信息公开,全面公开补助操作程序、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切实落实"三公示、三签字、三级检查",确保深松项目公开公平、高质高效地完成.
三要完善监管体系.
研究适合的深松质检员选定方式,建立一支精通检验业务、公平公正、能够调解作业纠纷的深松质检员队伍,按工作量给予劳务补助,工作责任与所得报酬挂钩;鼓励各镇探索引入第三方检验深松作业质量机制;积极开展深松作业科技监测试验,提高监管的科技含量和精确性.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是加强机具区政府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20-保障.
结合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把深松机作为主推机具,分解推广任务,与作业面积任务挂钩,确保今年秋季新增单一深松机60台.
二是加强技术保障.
组织农机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服务,加强与深松机械生产企业的合作,推动深松机具性能改进提升,引进一批国际领先水平的大型深松作业机械.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
以项目管理人员、质检员、作业机手为重点,开展政策落实、作业规范、机具使用等培训,参与青岛市组织编写农机深松作业手册,免费发放给机手和群众.
四是加强经费保障.
各项目镇要积极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农机深松整地项目顺利推进.
五是鼓励探索创新.
各项目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组织推进、监督管理、试验示范等方面勇于突破,敢闯敢试,为明年全面推进深松整地创造经验.
农机深松整地补助工作完成后,各项目镇要将有关资料及时归档立卷,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将《农机深松整地补助情况汇总表》(6)、深松项目验收报告、深松工作总结、对比试验图片资料等于2014年11月25号前报区农机局.
1.
2014年秋季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面积与新增深松机任务分配表2.
黄岛区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合同(样本)3.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验收单4.
农机深松整地补助资金申请表5.
农机深松整地补助资金明细表6.
农机深松整地补助情况汇总表12014年秋季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面积与新增深松机任务分配表作业面积(亩)新增深松机(台)宝山镇650013六汪镇650013胶河经济区600012大场镇600012海青镇500010合计3000060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办公室文件-121-2黄岛区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合同(样本)甲方:村民委员会乙方:(农机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为保证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顺利实施和补贴资金的全面落实,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签订本作业合同.
一、作业内容1.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服务.
2.
作业地点:黄岛区镇村.
3.
作业面积:亩(1亩=666.
7平方米).
4.
作业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5.
作业收费标准:按补贴后元/亩计算.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按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为甲方开展作业服务.
2.
乙方开展作业人员要具备拖拉机驾驶操作资格,保证农机具技术状态良好,严格遵守作业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3.
乙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深度为25厘米以上,深松间隔不大于70厘米,作业后的地块要达到深浅一致,田面平整,没有漏耕.
4.
乙方保证及时组织作业,完成的深松作业面积经验收核实后,由区财政部门按25元/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深松作业补贴.
6.
甲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倒地,积极为乙方作业创造方便条件.
作业结束后,经双方初验合格后,甲方应及时支付作业费.
7.
乙方应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否则,农机、财政部门将追回补贴资金,并永久取消乙方深松作业补贴资格.
举报监督电话:8616860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质检员和鉴证方(镇农业服务中心)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报区农机局一份.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鉴证方申请调解,也可向当地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
甲方:(盖章)联系电话:乙方:(盖章)联系电话:质检员:(签字)联系电话:鉴证方:镇农业服务中心(盖章)负责人:联系电话:年月日区政府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22-3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验收单作业机手(签字):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年月日序号农户姓名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面积(亩)农户签字农户联系方式作业质量(厘米)质检员签字作业机具1拖拉机牌号23功率45深松机型号6农机服务组织(公章):村委会(公章):镇农机管理机构(公章):注:1.
此表由农机主管部门印制,使用时须由作业机手、农户、质检员三方签字,农机服务组织、村委会盖章生效.
2.
一式三份,一份报区农机局存档,一份由作业方保存,一份用于村委会汇总公示.
3.
报区农机局时,需提供每名机手作业的拖拉机和深松机照片、购机发票或补贴机具确认书复印件.
举报电话:861686024农机深松整地补助资金申请表村委会(公章):年月日镇农机管理机构(公章):负责人签字:镇政府(公章):负责人签字: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区农机局存档,一份由镇政府存档,一份由农机服务组织保存.
序号农机服务组织联系方式作业面积(亩)作业补助(元)质检员姓名质检补助(元)质检员联系方式123456合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办公室文件-123-5农机深松整地补助资金明细表黄岛区镇(街道)区农机局(公章):区、市财政局(公章):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区农机局存档,一份报区财政局备案.
6农机深松整地补助情况汇总表区(市):黄岛区序号农机服务组织作业地点(细化到村)联系方式作业面积(亩)补助标准(元/亩)补助金额(元)12345678合计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序号农机服务组织或质检员账号联系方式作业面积(亩)质检面积(亩)补助标准(元/亩)补助金额(元)12345678合计区政府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24-HDDR-2014-002012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9月30日)青黄政办发201470号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市黄岛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减排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照国家、省、市关于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循环经济重点工程、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节能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科学、公开、透明、效益原则,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能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采取补助、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二章奖励的基本条件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项目单位综合实力较强,项目已经竣工投产,实施取得显著节能减排效果;(三)项目单位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且无节能减排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四)项目所在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能准确核算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办公室文件-125-节能效果;(五)企业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对实施的项目能够进行财务专项核算.
第三章奖励的范围及标准第六条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当年竣工投产3个月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运行1年以上,年节能量在300吨(含)标准煤至1000吨标准煤的,按照节能量24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
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推荐申请青岛市级以上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
第七条对年开发利用新能源折合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项目,每开发利用1吨标准煤一次性奖励1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对当年列入国家、省、青岛市节能技术、产品、设备等推广目录的企业,国家级的奖励20万元、省和青岛市级的奖励10万元.
第九条对年内创建的国家、省和青岛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环境友好工业企业(园区)、清洁生产企业等相关循环经济荣誉称号的,国家级的奖励10万元、省和青岛市级的奖励5万元.
第十条年内改扩建或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改扩建或改造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脱硝及挥发性有机物等废气、工业企业扬尘治理设施(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新建或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按期完成烟气旁路拆除任务,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年内新建或完善能耗、环保在线监控设施(含DCS系统、中控室、工况分析、在线监测设备等设施),实现与职能管理部门联网正常运行,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对按规定提前淘汰高污染黄标车的,参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94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5号)给予补助.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每年年底前根据通知要求向区节能和减排主管部门提报申报材料:(一)企业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项目区政府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26-基本情况、企业本年度能源消耗总量、项目基准能耗或污染物排放状况、项目实施后能耗或污染物排放状况、项目采用的节能减排技术和措施、项目节能或减排量测算和检测办法、申请奖励资金依据及具体内容;(二)相关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项目环评、能评等相关文件;新征用土地的项目提供土地手续.
第十四条由区节能和减排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组成联合审核组做如下审查:(一)对项目真实性和企业提供的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进行初审,确定初审项目名单;(二)在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通过抽签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初审项目进行审核,出具项目投资审计报告、节能量审核报告等专业审核意见;(三)对审计报告和节能量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出具联合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区节能和减排主管部门根据联合审核意见形成报告,报区政府研究批准.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准意见从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下达相应资金.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出具投资审计报告和节能量审核报告的审核费用从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同一项目已享受青岛市级以上资金或其他方式扶持的或已获得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岛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黄政发〔2013〕43号)、《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青开管发〔2013〕1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办公室文件-127-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2014年9月30日)青黄政办发20147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目前,我区已进入鸟类迁徙高峰期,乱捕滥猎和违法经营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现就做好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保护物种安全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新区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意义,提高对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加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切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
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镇、街道是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林业部门是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集贸市场以外经营利用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网鸟行为等进行监管和执法;海洋渔业部门是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岛上的鸟类资源保护工作;集贸市场以内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进行监管和执法,必要时可请林业部门配合;餐饮服务环节的鸟类保护监管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和执法,必要时可请林业部门配合;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由公安部门管辖.
各镇、街道要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辖区内的鸟类保护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到村(居)、到护林员,把鸟类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应主动加强协调配合,山头、市场、饭店、海岛,多头并进,联同作战,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维护我区生态文明形象.
二、深入宣传,完善监督,提升全社会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在对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宣传和监督方式,加大区政府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28-宣传和监督力度.
重点在山区、山村进行张贴、广播,辅之以悬挂宣传标语等方式,提醒广大村民和进山人员不得从事猎杀或经营鸟类的行为,并对其他正在从事该行为的人员进行劝阻和举报.
各镇、街道要积极面向广大市民、村民、学生等发放《鸟类保护倡议书》,自觉抵制网鸟、卖鸟、吃鸟行为,让保护野生动物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林业部门要与辖区内各有关饭店特别是农家宴签订鸟类保护协议书或承诺书,张贴在饭店明显位置,方便食客举报,提高饭店经营者、食客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减少和杜绝饭店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让网鸟者失去销售的渠道.
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做好舆情处理,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积极应对、迅速回复网络上反映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发布野生动物保护的工作情况,要大规模、全覆盖地搞好宣传,占领主阵地,打好主动仗,及时正确引导,形成良好氛围,让保护野生鸟类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加强保护,严格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森林防火队员作用,由原来的单一防火责任增加为防火、护鸟、护林三位一体责任,并按照属地化、网格化管理要求,把护鸟责任落实到山头、地片、人头,根据候鸟迁徙通道和规律,在重点区域建设固定的鸟类保护监测站,每站3-5人,既担负本区域的防火、护鸟、护林责任,又负责对本区域的候鸟迁徙情况进行监测,掌握第一手数据资料.
要坚决杜绝防火队员利用自身工作之便网鸟,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予以严惩.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设立24小时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线索逐一核实,依法办理.
对非法网鸟者重拳打压,对饭店、农家宴要进行经常性的明察暗访,对集贸市场进行彻底检查清理,发现现行立即依法从严从快处置,一律按照上限进行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立即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办公室文件-129-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搬迁林区坟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4年10月16日)青黄政办发20147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搬迁林区坟墓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搬迁林区坟墓的实施意见为防范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林区内坟墓搬迁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殡葬的原则;坚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态格局.
强化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突出依法治林、依法管火,加快推进美丽新区建设.
二、工作目标2014年10月20日开始启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环海林场内所有坟墓、全区所有山林内散坟迁移和坟墓防火围墙建设.
三、搬迁方式根据坟主意愿,可自行选择迁至农村公益性公墓或有合法手续的经营性公墓.
新建公益性公墓须符合如下规定:1.
由村委会提出申请,镇(街道)统一规划建设.
原则上每村建1处,村民数量较少的地方,临近的几个村可共建1处.
2.
农村公益性公墓每个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
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
2平方米.
墓碑采取卧碑方式,长不超过60厘米,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
3.
对林区内比较集中的坟场,建设防火围墙阻隔火源,围墙高度根据地形确定,高度不低于2米,厚度不低于240毫米,砖石结构,确保墙体结构安全,外表美观.
四、补偿标准散坟迁移补偿标准:单棺每座补偿坟主1000元,双棺每座补偿坟主1500元;对按规定时限迁移的坟主,每座给予500元补助;每座坟墓建设费用为1500元;按区政府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30-时完成任务,奖励镇(街道)300元/座.
防火围墙建设补助标准:200座坟以上的坟场,每个补助10万元;100-200座坟的坟场,每个补助8万元;50-100座坟的坟场,每个补助5万元;50座坟以下的坟场,每个补助3万元.
五、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
10.
20至2014.
10.
31)各镇(街道)利用标语、横幅、宣传车等,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登记造册阶段(2014.
11.
01至2014.
11.
5)坟墓所在村(居)委会到各镇(街道)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散坟及集中性坟场进行登记.
(三)核实确认阶段(2014.
11.
6至2014.
11.
15)对提报登记的搬迁坟墓和迁移位置及集中坟场规模数量,由各镇(街道)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前期调查摸底的原始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经散坟坟主、集中坟场所在村(居)委会签名确认并公示三日后,形成本镇(街道)散坟搬迁方案,上报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地核查、确认.
(四)整体搬迁阶段(2014.
11.
16至2014.
12.
31)对已核实的散坟进行搬迁,集中坟场建设防火围墙.
逾期不迁按无主坟处理.
对妨碍坟墓搬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工作措施(一)强化领导,层层落实.
区政府成立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区财政局、林业局、民政局抽调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
各镇(街道)要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狠抓落实,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镇村干部分包抓的工作机制.
要及时做好迁坟的宣传发动、登记造册、调查核实、法律政策解释、消毒灭菌等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协作,扎实稳妥推进,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镇(街道)要加大坟墓搬迁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标语等行之有效的途径进行宣传,营造声势浩大的坟墓搬迁工作舆论氛围,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引导群众理解、支持并自觉参与坟墓搬迁工作.
对散坟统计情况要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三)督查考核,严格奖惩.
区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年度科学发展观考核.
区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各镇(街道)要把坟墓搬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表现积极、工作出色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互相推诿的通报批评.
(四)标本兼治,注重长效.
着力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办公室文件-131-所有新葬坟墓严禁在林内安葬,全面制止乱埋滥葬行为,各镇(街道)要建立界线标识和通告牌等,禁止在规定范围以外乱葬滥埋,从源头上防止坟墓搬迁后出现"反弹".
(五)倡导文明祭祀、安全祭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或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违者将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黄岛区搬迁重点区域坟墓工作领导小组(略)2.
搬迁林区坟墓工作配档表2搬迁林区坟墓工作配档表时间工作内容责任单位10月20日—31日召开搬迁坟墓动员大会,发动林区散坟搬迁、集中坟场围墙建设.
成立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通讯联络表,办公室开始运作区林业局印发《关于搬迁林区坟墓的实施意见》、《关于搬迁林区坟墓的通告》.
张贴通告,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区搬迁办11月1日—5日林区内散坟坟主到村(居)委会进行登记村(居)委会与坟主签订《坟墓搬迁协议书》村(居)委会散坟所在村(居)委会到所在镇(街道)搬迁办公室进行登记;集中坟场所在村(居)委会到所在镇(街道)进行登记村(居)委会6日—15日对登记情况进行清点,填写《散坟清点确认表》《集中坟场清点确认表》,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三天镇(街道)与村(居)委会签订《坟墓搬迁协议书》镇(街道)对确认内容进行汇总,填写《散坟清点汇总表》、《集中坟场清点汇总表》,报区搬迁办备案镇(街道)编制《林区散坟搬迁、坟场围墙建设方案》,明确散坟搬迁时间,迁出地点,集中坟场围墙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及完成任务时限,报区搬迁办备案镇(街道)审核《林区散坟搬迁、坟场围墙建设方案》区搬迁办11月16日—30日区搬迁办对散坟、集中坟场清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按散坟数量拨付迁移补偿金和补助金区搬迁办、区财政局开始建设公益性公墓(本镇、街道、园区无建设用地,协商相邻或相近的镇、街道、园区解决)和集中坟场围墙,公益性公墓建设和防火围墙建设工程量过半,由镇(街道)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经区搬迁办确认后拨付建设资金的30%镇(街道)、区搬迁办、区财政局12月1日—15日公益性公墓和防火围墙工程峻工后,由镇(街道)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经区搬迁办验收合格后,拨付建设资金的40%镇(街道)区搬迁办、区财政局16日—31日组织对已核实的散坟进行搬迁镇(街道)搬迁结束后,向区搬迁办提出验收申请,经工程验收审计结束后,全部付清工程建设剩余部分资金以及镇(街道)完成坟墓搬迁工作的奖励资金.
镇(街道)区搬迁办、区财政局长期验收合格,建立界线标识和通告牌,巩固治理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区搬迁办、镇(街道)区政府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32-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橡胶轮胎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年10月30日)青黄政办发20147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市黄岛区橡胶轮胎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橡胶轮胎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促进橡胶轮胎生产企业健康发展,淘汰落后产能,解决行业安全环保隐患,根治橡胶异味扰民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进一步改善新区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集中利用一年的时间,对我区橡胶轮胎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安全隐患和环境违法行为,从根本上遏制橡胶异味扰民现象,促使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全区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为新区建设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二、工作措施(一)实施联合执法.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设立由工信局、环保分局、安监局、公安分局、信访局、人社局、工商局、发改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城管执法局、广播电视台、机关事务局、供电公司和相关镇(街道、园区)等部门组成的区橡胶轮胎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见),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实施集中办公,联合执法.
(二)走访调研,提出可行性政策措施.
联合执法工作组根据各自部门职能,采取走访调研的方式,调查了解企业现状及需求.
按照做大、做强企业的原则,统一规划设立橡胶轮胎产业园,具体入园标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办公室文件-133-准及相关扶持政策,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
对符合条件的橡胶轮胎生产企业实施集中入园管理,实行统一供热、供水、供电,统一污染治理标准.
(三)合理整治、稳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是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整治违法企业,提升产业效能,推动我区橡胶轮胎生产企业发展.
在推进过程中,要本着依法治理与稳妥推进的原则,关注群众关切.
各相关镇(街道、园区)要充分做好治理工作,及时汇总信息,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发布通告,分类实施.
为形成严厉打击违法企业高压态势,区政府发布《关于依法关闭违法违规小橡胶轮胎生产企业的通告》,督促自行关闭一批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的小橡胶违法企业.
对未自行关闭的小橡胶违法企业,由安监、环保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业,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供电部门实施断电.
对企业规模小、产能落后、靠近居住区、污染扰民的,坚决予以取缔;对于企业规模较大、具备发展潜力、远离居住区的,采用最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进行治理,达标排放污染物;对于发展潜力大、能够达到产能规模的企业,进行产业提升并转到新的工业园区.
三、工作分工1.
相关镇(街道、园区)要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牵头做好辖区内橡胶企业的调查整治工作,负责了解并提供企业基本信息情况,提出企业拟治理、关停意见,同时做好统筹工作.
2.
区工信局负责提出优化橡胶产业布局和结构的政策建议,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组织实施整治区域橡胶轮胎行业的调整方案.
3.
区安监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存在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的橡胶轮胎生产企业.
4.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对暴力抗法、拒不配合现场调查执法的个人实施强制措施.
5.
区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6.
区城管执法局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办事处执法中队负责依法查处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建设厂房或搭建临时性场所进行橡胶轮胎加工生产的企业.
7.
区环保分局负责依法严厉查处未经环评审批擅自进行生产、污染物未达标排放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8.
区广播电视台及时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宣传报道,营造依法整治污染行为、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9.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依法对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调查处理.
10.
供电部门负责按照《供电监管办法》第24条之规定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对未经同意擅自引入区政府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34-(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之规定收取违约使用电费.
四、工作步骤1.
全面排查阶段(2014年9月——2014年10月)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议,部署任务,明确职责,开展全面调查.
2.
制定政策阶段(2014年11月——2014年12月)根据整治情况,提出促进橡胶轮胎生产企业健康发展的合理化政策,包括园区建设,入园标准,企业关停、搬迁、提升的政策,并通过媒体发布相关通告.
3.
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1月——2015年7月)(1)第一阶段(2014年11月——2015年3月)主要对隐珠街道办事处、张家楼镇开展专项整治;(2)第二阶段(2015年4月——2015年7月)主要对临港经济开发区和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开展专项整治.
4.
巩固总结阶段(2015年8月——2015年9月)采取"回头看"的形式,再次对企业走访调研,了解企业整治后状况,解决难点问题,并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时进行总结.
五、有关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保障橡胶轮胎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区橡胶轮胎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定期研究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整治行动.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提高认识,增强维护群众权益、推动新区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专项整治工作上来.
(二)明确分工,齐抓共管.
此次整治工作面广量大、任务艰巨,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
各相关部门,务必认真对照工作分工,定人定责定岗,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加强督导,协调推进.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议,听取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对突发性、紧迫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区政府将把此次整治工作列入重点督查督办事项,定期对整治工作进展和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出现重大工作失误、违反机关工作纪律等造成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青岛市黄岛区橡胶轮胎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办公室文件-135-HDDR-2014-00201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2014年11月18日)青黄政办发20148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为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参保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做好2015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各类城乡居民,包括:(一)具有本区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区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非本市户籍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需提供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达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二)驻区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其他具有本区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不包括已在外地符合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区居民.
二、筹资标准2015年个人缴费标准:驻区高校大学生每人80元;少年儿童每人110元;成年居民按一档每人350元缴费,由成年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统一缴费.
为保证我区符合条件的成年居民全部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一档缴费,提前享受一档医疗待遇,保证我区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的整体提高,决定对我区参加一档缴费成年居民(不包括低保、五保及优抚对象)过渡期内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区财政补助每人240元(限本区户籍),个人缴纳110元的地方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及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50%补贴.
三、参保缴费(一)集中缴费期2015年度集中缴费自本通知下发之区政府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36-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结束.
其中,各类学校学生和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集中缴费原则上于2014年10月20日结束;农村居民集中缴费原则上于2014年11月20日结束;城镇居民集中缴费统一于2014年12月20日结束.
(二)代收机构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负责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信息确认、费用代缴等工作.
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的农村户籍的学生儿童,由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
本区户籍居民以户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信息确认、费用代缴等工作.
驻区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大学生)由学校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信息确认、费用代缴等工作.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复印正反面)、户口簿(复印首页、索引页及本人页)或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续)保手续.
其中,婴儿在出生6个月内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其他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当在3个月内缴纳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首次参保登记的需录入《青岛市黄岛区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汇总表》,本人签字确认.
对特殊人群,需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重度残疾人应由个人全额缴费,再到民政或残联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四)补缴及退费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在本年度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居民,可以在下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
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由个人缴纳的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期间不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时填写《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补缴花名册》和《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补缴申请表》.
参保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在待遇享受期之前,因参加职工医保、出国定居、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等特殊情况,可将已缴纳的下年度居民医保费自愿申请退还,退还后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退费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退费申请表》.
进入待遇享受期后,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费.
四、基金管理驻区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大学生),由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凭单,到银行通过财税库行系统缴费,财务业务对账、结算日期按每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办公室文件-137-统一的结账日期执行.
各镇(街道)负责按村(居)代收归集,由镇(街道)劳保中心(劳管所)打印缴费凭单,到银行通过财税库行系统缴费,每月20日为结账日,各镇(街道)、劳保中心财务业务对账后于每月21日前将当月结账日前收缴的基金全部上解至各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经办机构收入户,同时报送基金结算单.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2月份根据当期应享受补助人数向区财政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区财政年底前应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次年集中缴费期前进行清算.
五、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及相关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颁布实施和当前保险费征缴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按照统一部署迅速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
区人社部门要牵头做好此项工作的宣传动员、政策解析、组织实施和协调调度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具体业务指导、经办培训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各项财政补助的及时到位;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的认定和报销手续工作;残联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和报销手续工作.
各镇(街道)分别组织好辖区居民的参保缴费等工作.
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确保按期完成2015年度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征缴率达到99%以上.
区政府将加强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考核.
(三)加强宣传培训,全面做好政策引导.
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新的医疗保险办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培训方案和措施,提高居民的知晓率,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38-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主辅业分离和个体工商户转企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2014年11月3日)青黄政办字20148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驻区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全区企业主辅业分离和个转企推进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黄岛区企业主辅业分离和个体工商户转企工作推进方案》(青黄政办字〔2014〕55号)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扶持政策相关企业纳入国家统计体系后,可享受以下政策扶持:(一)对企业主辅业分离和个转企企业的扶持政策,按照《青岛市企业主辅业分离和个体工商户转企工作推进方案》(青政办字〔2014〕47号)和《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转企有关政策的通知》(青发改服务〔2014〕373号)执行.
(二)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体系并在我区缴税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主辅分离和个转企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三)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增加1家,根据《青岛市企业主辅业分离和个体工商户转企工作推进方案》(青政办字〔2014〕47号),由区财政奖励主办部门2万元工作经费.
二、组织领导(一)全面加强企业纳统工作.
由区统计局牵头,区服务业发展局、工商、税务等部门全力配合,各镇街充分动员,全力做好已完成分离、转企企业的统计申报工作,同时做好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摸排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推进工作,按照相关时间节点要求,周密部署,科学调度,确保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应统尽统.
(二)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工商、税务、消防、质监等业务比较集中的部门要深入基层,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对企业主辅业分离和个体工商户转企工作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
(三)加大考核奖惩力度.
对各镇街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科学考核,统筹考虑各镇街服务业发展基础,重点关注各镇街对全区目标任务完成的实际贡献.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办公室文件-139-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14年12月1日)青黄政办字20149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确保小型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工程管理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二)基本原则.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坚持以下原则:1.
权责一致.
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切实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2.
政府主导.
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3.
突出重点.
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4.
因地制宜.
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管理使用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区政府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40-调整.
5.
公益属性保持不变.
属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改制后要保持其基本功能和公益属性不变.
(三)改革目标.
到2020年,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管护主体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科学考核、奖惩分明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改革范围为除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之外的,由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型水库;(二)中小河流堤防工程,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河流两岸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含3级)堤防,防潮(洪)标准小于20年一遇的海堤及沿堤涵闸;(三)小型水闸(坝),即最大过闸(坝)流量小于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型水闸(坝);(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2000--10000亩的灌区工程,总库容5-10万立方米的塘坝,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小于1000立方米(不含)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三、主要内容(一)明晰工程管理使用权.
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使用权.
1.
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管理使用权归个人所有;2.
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管理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管理使用权归属;3.
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管理使用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4.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管理使用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5.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管理使用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管理使用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管理使用权归属关系.
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水利部门负责工程管理使用权界定工作,并向工程管理使用者颁发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工程管理使用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的管理使用权证书.
(二)改革工程管理模式.
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
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可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办公室文件-141-维修养护服务等管理模式.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基本功能、生态保护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小(1)型水库及重点小(2)型水库不得拍卖.
可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探索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的区域化集中管理模式.
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未颁发管理使用权证书的,要颁发管理使用权证书.
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修改完善运行管理合同,细化责权条款,进一步明确责任与权利.
(三)落实工程安全责任主体、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工程管理使用权所有者原则上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工程管理使用权所有者与运行管理者不一致的,运行管理者是管护主体.
工程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
新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前要明晰工程管理使用权,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护体制.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管护主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四)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长效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的标准,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管理使用权所有者或者工程运行管理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对仅承担防洪除涝任务的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全部由财政承担;对其它各类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其管护经费由工程管理使用权所有者或工程运行管理者负责筹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工程管理使用权所有者或工程运行管理者筹集资金与财政补助经费比例原则上为1∶1.
工程性质由区水利局、区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认定.
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市、区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其他水利规费收入等筹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维修养护补助经费.
财政补助资金市、区按1∶1的比例负担.
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罚机制,将按照"奖优罚劣"区政府办公室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42-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
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
区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和工作推进机构,把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列于重要议事议程,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区财政部门做好试点经费、管护补助经费筹集,安排必要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分段实施,全面推进.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试点先行、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的方法,总体上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和改革方案制定阶段.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完成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界定、登记造册,建立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库,制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试点阶段.
选择海青镇、张家楼镇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2014年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
第三阶段:分类实施和全面推进阶段.
2015年1月1日起,推广试点经验,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管护经费,探索工程管理模式,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
第四阶段:绩效考核阶段.
2015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实行分级、自下而上考核,考核通过后上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行业监督.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的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护能力,同时按照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办法,建立工程管护长效机制,确保工程管护体系健全、管护人员到位、管护资金使用规范,长期发挥工程建设效益;区水利局将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部门文件-143-青岛市黄岛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2014年9月25日)青黄残联字201439号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残联: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残联《关于加强农村残疾人从业扶贫开发基地建设的意见》(鲁残联教就字〔2005〕12号)和《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和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意见》(青残联教就字〔2006〕76号)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市残联年度工作要求和我区实际情况,就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培育和选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出发点,以人为本,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加快社会文明建设的步伐.
通过建立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扶持带动一部分城镇无业或失业、农村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或从业要求的残疾人加快脱贫奔小康的步伐,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地建设范围基地须是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守法经营,经济效益好,有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
安置残疾人用工必须是法定就业年龄段,具有本市户口,具备就业要求的基本技能,未就业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经基地筛选适合安置就业的残疾人.
三、基地确认标准(一)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
资产规模一般要达到30万元以上,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守法经营,经济效益好,有适合残疾人的劳动岗位,安置残疾人不少于15人,或辐射带动贫困残疾人户20户以上.
种养业和农副业加工基地,与残疾人签定从业扶贫协议,残疾人年人均收入不低于全市农民人均收入水平.
(二)区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
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20万元,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守法经营,经济效益好,有适合残疾人的劳动岗位,安置残疾人不少于10人或辐射带动贫困残疾人户10户以上,种养业和农副业加工基地吸纳残疾人年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年人均收入水平.
四、扶持政策对种养业和农副业加工基地,根据吸区政府部门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44-纳残疾人从业人数,给予每人每年按照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60%的残疾人就业补贴.
五、操作程序(一)申报.
有申报意向单位要通过镇级残联筛查选报,提出建立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的申请、扶持残疾人从业脱贫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创建基地计划书,向区残联申报.
(二)考察指导.
对申报的拟建设基地,由区残联、区财政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对申报者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查认定,由区残联与认定为符合创建基地条件者签定创建协议,同时,指导符合条件者按照基地标准开展创建工作.
(三)初审.
区残联、区财政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区基地创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从区认定的基地中,初步确定选报市级基地名单.
(四)验收.
由区残联、区财政局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要进行命名挂牌并按规定拨付相关经费.
区残联、区财政局组成联合验收组,按基地创建标准,重点检查企业规模、带动残疾人就业、从业人数及生产经营状况和效益等情况.
对初步确定的市级基地报请市残联、市财政进行验收,合格的由市残联、市财政命名挂牌,并按市级规定给予有关残疾人就业补贴.
基地申领补贴需向区残联提供以下材料:(1)申领补贴申请书及基地经营情况报告;(2)《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审批表》;(3)《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奖补资金审批表》;(4)《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扶持残疾人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复印件;(5)被扶持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六、管理原则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由基地负责自身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残联及就业服务机构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提供任何担保,不承担任何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对扶贫基地,残联每年检查复核一次,合格的继续挂牌,不合格的给予摘牌处理.
基地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例如:调整帮扶残疾人从业项目和人员等事项要及时报告区级残联.
市级、区级基地分别由市残联、区残联按照上述管理原则进行指导,镇级残联负责基地的日常检查与管理.
七、资金来源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奖补资金原则上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其中,市级基地由市级财政负担,区级基地由区级财政负担.
1、《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审批表》2、《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奖补资金审批表》3、《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扶持残疾人花名册》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部门文件-145-1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审批表基地基本情况基地名称地址经营项目基地总人数扶持残疾人数资产规模(万元)上年度盈利(万元)扶持农村残疾人情况当地农民人均收入(元)被扶持残疾人年人均收入(元)可行性报告镇级残联初审意见:(盖章)年月日区残联意见(盖章)年月日市残联意见(盖章)年月日区政府部门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46-2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奖补资金审批表申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基地名称基地类别地址邮政编码经营项目资产规模(万元)负责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注册号基地总职工数残疾职工数扶持残疾人数残疾职工年人均收入(元)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收入(元)奖补金额(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收入的60%元)镇级残联初审意见:(盖章)年月日区残联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区财政局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市残联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市财政局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部门文件-147-3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扶持残疾人花名册基地名称(签章):年月日序号残疾人姓名年龄性别残疾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从事工种月收入(元)是否投保及号码补贴期限年月-年月补贴额(元)标准金额镇级残联初审意见:(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区政府部门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48-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社会投资类项目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年10月13日)青黄建发2014196号各大功能区、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我局对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精简,制定了《社会投资类项目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社会投资类项目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完善监管体系,依据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投资类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西新管发〔201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投资类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第二章适用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未能全部提交法定证明文件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第三、四、五章适用于黄岛区辖区内所有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第三条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在受理前以"告知承诺书"的方式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法定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告知内容如下:(一)办理施工许可的申请材料;(二)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的材料;(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及报送期限;(四)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当承担的后果及法律责任;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部门文件-149-第四条申请人自愿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三)独立承担逾期未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或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材料,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法律后果.
第五条申请人在办理施工许可(含承发包备案及监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一)建设单位公司章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及项目组成人员资质证书,预算书;(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四)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五)控制价审查备案通知书;(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配套资金、养老保障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劳务工资保证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费凭证.
有协议或约定后置缴纳的除外.
申请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该承诺的证明文件:(一)土地使用权证;(二)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根据公安部第119号令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三)工程到位资金银行证明;(四)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通知书;(五)防雷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法定申请材料中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并联审批平台将施工许可企业信息告知国土、规划、城建、城管、安监、消防等相关审批监管部门;第八条在日常检查或执法检查时,针对施工许可相关手续的检查内容,加强施工过程承发包双方履约行为管理,重点查处以下行为:(一)建设单位是否规避承发包备案,肢解发包;(二)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发包专业分包工程;(三)承发包单位是否履行合同约定;(四)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是否私下签订压级压价或改变付款方式等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阴阳合同";(五)挂靠施工、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六)是否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七)是否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外地入青企业;区政府部门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50-(八)承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更换项目管理人员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承诺期限临近时,区城建局要催促申请人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对逾期未补齐相关材料或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按承诺依法处理.
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将纳入全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将在全区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上进行公示.
区城建局可以根据诚信记录,决定对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申请人实行非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对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申请人,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适时启动联动处理机制.
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第十条建筑工程的责任监督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开工阶段监管的内容(一)工程开工后,各参建单位需按照合同约定建立质量体系,并将质量体系建设情况向责任监督员汇报,并提报以下文件(盖单位公章):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2.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3.
勘察单位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4.
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5.
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6.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7.
检测机构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
(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及时根据施工图纸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并将以下资料准备好备查: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人员资格审查表;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原件)及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5.
地质勘察报告;6.
施工组织设计;7.
监理规划.
(三)上述资料应在基础验收前准备齐全.
第十二条施工阶段监管的内容(一)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部分分项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及时将分包单位情况向责任监督员汇报,并将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资质原件一份存放在工地现场备查,工程竣工后应提报单位工程分包单位情况汇总表;(二)各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人员应与中标通知书或承发包备案通知书、合同中的人员一致,若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责任监督员,并提报各责任主体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备案表;(三)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建材进行检测,其它施工技术资料与施工进度相符;(四)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检测报告应在取得报告的1日内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部门文件-151-责任监督员审阅,并在竣工验收时一次性提交原件一份给质量监督机构:1.
桩基检测报告(工程为桩基础时提供);2.
主体(基础)结构抽检报告;3.
工程结构鉴定报告(进行鉴定的工程);4.
外墙保温系统检测报告;5.
电梯验收报告(有电梯的工程).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监管的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前,各参建单位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并提报以下材料:1.
住宅工程质量日开放汇总表(住宅工程应按照区城建局"开放日"活动要求提报);2.
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起草);3.
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4.
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5.
住宅分户验收汇总表;6.
工程竣工前检查申报表;7.
竣工验收通知书;8.
节能验收报告;9.
房地产项目配套费缴纳证明文件(已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纳的除外).
第十四条责任监督员在第一次监督交底时需将上述要求一次性告知参建单位.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工程,停止阶段验收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将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计入全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
第四章建筑工程安全报监第十六条建筑工程的责任监督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的责任监督员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各阶段安全报监的管理,施工单位应在以下阶段及时向建筑工程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汇报,并将以下主要安全管理资料整理好,存放工地备查:(一)基础阶段.
在建工程基础施工时,主体在一层以下、深基础工程在±0、00以下(最大深度超过5米等特殊地质条件的):1.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需施工单位加盖公章,标大体尺寸,如建筑长、宽、宿舍板房尺寸以及与建筑物距离等);2.
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施工单位要按照《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临建房屋建造环境的安全管理,严格按规定对临建房屋建造环境等进行安全评估,办理临时规划许可);3.
基坑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需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三方公章);属于深基坑工程的同时应提交:《基坑工程设计评审报告》(加盖企业公章,专家组签字)和《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批);若无深基坑工程需提报无深基坑工程证明(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加盖公章);4.
施工用电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区政府部门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52-(方案、措施)(需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三方公章);5.
塔式起重机的备案、安装、使用、检测及联合验收等资料;6.
起重机械使用计划、防护用具用品使用计划等其它资料.
(二)主体施工阶段.
主体三层以下(高层,每隔四层报监一次):1.
脚手架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需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三方公章);2.
模板支撑体系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需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三方公章);属于高大模板工程的同时应提交:专家论证审签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组的论证报告》(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批);若无高大模板工程需提报无高大模板工程证明(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加盖公章);3.
洞口、临边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需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三方公章);4.
高压线防护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需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三方公章并需通过供电部门认可);5.
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后联合验收、塔吊顶升(附着安装)联合验收等其它资料.
(三)主体完工内外装饰之前,屋面及外装饰基本完工之前:1.
外墙保温、涂料工程的申报资料、吊篮等设备的备案、使用申请资料;2.
幕墙工程脚手架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需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三方公章);3.
屋面防护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需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三方公章);4.
其它分包工程安全资料.
第十八条项目责任监督员在施工单位各阶段安全报监汇报后,要及时检查安全报监情况,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对照施工单位各阶段的安全管理资料、起重机司机等特殊工种证件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对施工单位存在不进行各阶段安全报监的、工地无阶段安全管理资料的、阶段安全管理资料不能指导施工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上限处罚.
对监理单位存在不履行监理职责、对安全管理资料审查敷衍了事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扣分、罚款等处罚.
第五章劳务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第二十条监督人员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劳务分包及劳务用工方面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监督人员要依法严厉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区政府部门文件-153-处劳务分包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重点查处以下行为:(一)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核定范围承揽工程的;(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外地劳务分包企业未办理《入青信用登记证》;(五)未签订合法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六)未办理劳务备案,劳务分包合同无备案章和编号,未登记劳务分包企业管理手册信息;(七)为达到不合理目的,组织制造突发事件,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监督人员要依法严厉查处劳务用工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重点查处以下行为:(一)用工单位与工人未使用规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不规范的;(二)用人单位未对工人进行实名登记造册,未建立统一的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台帐,未根据流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工人进出场记录不完整的;(三)用人单位未组织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参加岗前安全培训,未办理从业人员上岗胸卡及未随身携带的;(四)施工现场技术工人未参加培训鉴定,持证比例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五)劳务企业管理人员(劳务工长、安全员、质检员)配备不齐,无故脱岗,签订合同不规范,人证不符的;(六)施工现场未建立工作量"日清月结"制度;(七)施工现场未设立维权公示牌,工资发放无记录,发放农民工工资不进行公示的;(八)用人单位未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监控制度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九)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农民工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十)施工现场资料管理不完善的.
第二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定、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持证上岗、人工费发放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劳务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存在上述行为的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扣分、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区政府部门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4期)-154-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黄岛区新建居住建筑集中供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年10月28日)青黄建发201420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供热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黄岛区新建居住建筑集中供热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岛区新建居住建筑集中供热实施办法(试行)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相关规定,结合黄岛区新建居住建筑供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含旧村改造项目)的申请供热主体为项目开发单位.
第二条新建居住建筑小区在竣工验收前,项目开发单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入网协议,并由项目开发单位按照全部面积一次性预交保修期内(一个采暖期)的热费.
第三条在保修期内已入住的房屋,热费由入住用户承担;未入住的房屋,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按热表计量的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未入住房屋的按基本热价和按计量热价(含测试供暖系统所需热量)计算的热费;未按热表计量的,参照依据采暖计量收费两部热价制中的基本热价计算.
第四条在热源和供热管网配套到位,具备集中供热的前提下,居民用户提出集中供热要求的,项目开发单位应当向供热企业提交供热申请.
项目开发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可以暂不供热;没有协商一致且开发商拒不提出供热申请,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通知供热企业开通供热,相关费用承担方式按第三条的规定从项目开发单位预交热费中扣除.
第五条两个采暖期后,供热企业与项目开发单位按照第三条规定进行结算,将剩余热费予以退还.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印发之前本采暖期已办理供热开通手续的居住建筑,按项目开发单位与供热企业签订的协议执行.
印发之前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未预交热费的新建居住建筑小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黄岛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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