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主要政策清单序号文件名政策主要内容一、财税金融类1《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1.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2.
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
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开放式收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
免收通行费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2《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工作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20〕31号)1.
加大项目储备和政策协调力度.
提前启动一批符合国家战略、符合规划方向的项目,持续优化滚动项目库.
加强项目审批服务,积极改进招标方式,优先采用电子招标,保障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序开展.
努力争取用地、用海、环保等方面的支持,协调加大地方财政资金、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投入力度.
部将继续对推进有力地区实施相关激励.
2.
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和涉农资金整合政策支持,因地制宜实施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推动交通建设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
3.
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全面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政策.
持续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运输领域资质和证照管理优化等工作,进一步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
巩固落实港口已有降费措施,进一步降低港口收费,鼓励港口企业视情减免库场使用费等费用.
4.
努力帮扶交通运输企业.
对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支持.
加大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支持保障力度,推动解决免收通行费后公路交通面临的债务、养护资金等困难.
指导运输企业及时用好增值税免征、阶段性减免社保和公积金等优惠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重点纾解小微运输企业经营困难,切实做好道路客运业户、货运司机、出租车司机、船员等重点群体帮扶工作.
3《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做好水路1.
有力保障水路货物运输.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继续落实好防疫物资、重点生产生活物资、2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水明电〔2020〕87号)农业生产物资运输船舶优先过闸、优先引航、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四优先"措施.
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一律取消对湖北省、高风险地区始发或靠泊货船的禁限航和限制装卸作业措施.
要督促中、低风险地区港航企业科学合理安排生产作业,严禁以疫情防控为由随意采取禁限货运船舶靠港作业、锚地隔离14天等措施.
开辟船员返岗上船"绿色通道",协调做好货运船舶船员更换工作.
高风险地区继续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水路货运保障工作,确保防疫物资、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物资等运输畅通.
2.
降低物流成本.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交财审明电〔2020〕79号),指导港航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免征增值税、阶段性减免社保和公积金等优惠政策.
推动将承担疫情防控应急运输、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任务的港航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督促落实好国家出台的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阶段性减免政策,减轻相关企业负担,激发运输需求,保持市场稳定.
鼓励港口企业视情减免库场使用费等费用.
鼓励各地出台降低船闸收费等惠企政策.
4《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0〕33号)1.
降低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
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2.
加强上下游合作.
按照法治化原则,加强港航企业与货主之间的对接和协作,建立降费传导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提货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
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方式收取费用.
5国家税务总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出台了三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政策.
第一批政策主要聚焦疫情防控工作,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还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情防控.
第二批政策主要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
第三批政策主要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单位参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3租金的出租方给予税费优惠,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关.
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形成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以便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6国家税务总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对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以便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重点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征收管理进行了细化,并明确纳税人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
5%预征个人所得税.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1.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2.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1.
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
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2.
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
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4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号)1.
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2.
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上述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执行.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1.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
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
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2.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1.
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
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2.
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3.
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4.
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1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要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
15《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16《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4号)1.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配置救治器械、医药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资产,各部门、各地方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后,快速高效配置.
2.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捐赠疫情防控资产,按照审批权限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可按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报财政部门备案.
17《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财办金〔2020〕13号)1.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把关,精准认定,避免将未承担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产和调配任务、贷款资金未用于扩能增产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
要防止层层加码叠加贴息支持,避免出现贷款利率过低甚至负利率带来企业套利、行业攀比、管理混乱等问题.
2.
为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全力支持相关企业扩大产能.
18《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1.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2.
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3.
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4.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19《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1.
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
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6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
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
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2.
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
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3.
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
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
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
加强对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4.
关于投诉处理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
现场业务恢复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
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5.
关于工作日的计算.
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6.
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20《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12号)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
2020年3月1日至6月底,在已核定的各地当年留用比例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
期间各地因提高留用比例增加的现金流,应全部通过提高县级财政资金留用比例或增加日常资金调度的方式留给县级使用,不得滞留在省级财政.
21《关于民航运输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30号)1.
支持对象: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对执飞往返我境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境外航点间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的中外航空公司,以及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给予资金支持.
2.
支持标准(1)国际定期客运航班.
对疫情期间不停航和复航的国际航班给予奖励,并向独飞航班进行倾斜.
奖励标准分7成两档:共飞航班每座公里0.
0176元,独飞航班每座公里0.
0528元.
奖励金额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航空公司实际执行航班可供座公里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涉及境内、境外航点串飞或第五业务权的航线班次,按涉及我方航点国际航段数量计算.
涉及独飞航段的,如有第二家承运人开航(或复航),则按共飞航班标准进行核定.
(2)重大运输飞行任务.
采用据实结算方式,即在疫情结束后,根据民航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执行重大任务实际运输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
2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1.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1.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4《财政部税务总1.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8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1.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6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4号公告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免征出国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27《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1.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2.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8《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
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9《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0《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1.
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1)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9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
(2)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
2.
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2)减免社保费用.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3)实行税费减免.
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4)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
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3.
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
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31《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1.
加快资金分配拨付.
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较大幅度增加专项扶贫资金规模,新增资金分配测算时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适当倾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继续保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在分配资10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5号)金时结合实际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给予倾斜支持,切实保障好这些地区脱贫攻坚资金需要,尽可能减少疫情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影响.
省级扶贫、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将提前下达的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地方各级安排的扶贫资金及时分解落实到项目上,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的影响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扶贫项目.
2.
重点向产业项目倾斜,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支持,解决"卖难"问题.
支持贫困户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加大奖补力度.
创造条件鼓励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
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可优先支持其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
3.
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参与东西劳务协作的扶贫企业,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有条件地区可加大支持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助,有条件地区可加大奖补力度.
32《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1.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3.
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3《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1.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11不超过5个月.
3.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1.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
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
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同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实行"一门、一窗"办理,避免"进多个门,跑多次腿".
35《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1.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
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6《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1.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
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
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
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2.
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
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
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
1237《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1.
加大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
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2.
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38《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及新闻发布会解读1.
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
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
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2.
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
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3.
关于湖北地区特殊安排.
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13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4.
明确支持重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企业状况,调整完善企业还本付息安排,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答记者问有关信息:对于住房按揭、信用卡、汽车、装修等个人消费贷款,鼓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客户需求适当调整还本付息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主要受惠对象包括:从贷款性质看,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性贷款.
包括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经营性质贷款,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
同时,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参照"6号文件"对企业和个人客户实施临时性延付租金等安排.
对于运输防疫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的物流企业车辆,可通过适当顺延保险期限、延期缴纳车险保费等方式给予支持,以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鼓励保险公司适当减免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部分保险费用.
39《民航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民航函〔2020〕145号)1.
实施积极财经政策(1)落实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等优惠政策,确保惠企政策在行业内落地.
(2)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对国际定期客运航班以及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给予资金支持的政策.
(3)充分利用现行补贴政策,对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通用航空企业给予支持.
2.
积极推进降费减负(1)机场管理机构免收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性业务收费和地面服务收费,空管单位免收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
(2)降低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外国航空公司机场、空管收费标准.
一类、二类机场起降费收费标准基准价降低10%,免收停场费;航路费(飞越飞行除外)收费标准降低10%.
境内航空公司境内航班航空煤油进销差价基准价降低8%.
上述降费政策自2020年1月23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3)鼓励信息、局属企事业等单位适当降低现行收费标准.
14序号政策文件政策主要内容二、审批服务类1《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内水路运输证件办理工作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第9号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暂不换证,交通运输部将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但首次投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船舶、达到特别检验船龄或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发生变更的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申领、注销、换发等手续.
2《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第12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满,但因疫情原因无法办理换证手续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允许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后45天.
其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未按时更换从业资格证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施处罚.
疫情结束45天后,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延续政策自行停止.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核,对上一年度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客运驾驶员,疫情防控期间一律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客运驾驶服务.
3《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船船员换班安排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告第16号对于船员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到期且船舶到达港口因疫情禁止船员换班的,航运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在经船员书面同意后,可延续船员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的期限,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船员在船前后连续服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二)合同或协议延期后一个月内,航运公司应当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对于在船连续服务达到12个月的船员,航运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船员换班,确因相关港口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安排船员换班的,应当立即安排船员在船休息,若涉及船舶配员减员的应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的,航运公司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配员减员或特免证明.
4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许可证件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18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时办理许可证件换发手续的,允许相关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的许可证件有效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解除后45天.
其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未按时履行许可证件换发手续的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实施处罚.
疫情解除后,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及时办理许可证件换发手续.
15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便利船员远程学习和船上培训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号拓展船员远程培训平台功能,便利船员远程学习.
船员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网(www.
msa.
gov.
cn),点击"我要办事",通过个人账户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点击"船员管理"-"船员远程培训平台",选择"船员培训大纲熟悉训练";或者通过关注"幸福船员"微信公众号,点击"微培训"-"远程培训",选择"船员培训大纲熟悉训练",即可下载并学习相关船员技能训练习题.
练习题将定期更新.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事局公告第3号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核)发的船舶、船员、船公司等相关证书,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无法按期办理年检、审核或者换发的,可延期办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四类重点船舶"(即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和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船舶,如船舶检验证书到期但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自查,及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自查报告并对自查报告负责.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审查自查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指导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整改,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技术条件.
7《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运输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交通运输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机构要按照属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视当地疫情决定是否组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出租汽车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从业资格考试,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公路养护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和公路养护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能力培训评价.
如确属工作急需组织考试(鉴定)的,要创新工作方法,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避免考生聚集交叉感染风险.
8《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及落实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不实行隔离措施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57号)简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返岗包车通行证"(以下简称"包车通行证")办理流程,通过政府网站、微信、电子邮件等便捷方式提供"车辆通行证""包车通行证"统一式样,供承运单位或驾驶人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严禁要求承运单位或驾驶人到任何交通运输部门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要求在"车辆通行证""包车通行证"上盖章.
对持有上述通行证的车辆,要严格执行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应急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
9《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59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制度是保障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制度.
当前,为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期间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可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和道路运输保障需要,采取以下临时政策措施: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16号)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
疫情期间,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不对未开展技术等级评定、车辆年审逾期或到期未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处罚.
疫情结束后,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有关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及车辆及时延续办理车辆年审手续;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制度恢复到原政策制度执行.
10《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运输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交职水函〔2020〕24号)疫情防控期间,交通运输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进行,依托交通职业资格网(www.
jtzyzg.
org.
cn)"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管理平台"、"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管理平台"等线上平台办理相应职业资格注册(登记),避免从业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
疫情防控期间,交通运输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实行告知承诺制,实现减环节、减证明、不跑腿,帮助从业人员足不出户办理注册(登记).
部职业资格中心在线核验从业人员身份、学历、社保数据等信息,各交通运输职业资格注册(登记)机构不再现场审核.
从业人员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行为的,记入全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在"信用交通"网站公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11《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服务保障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通知》(苏交传〔2020〕75号)对企业进行包容审慎监管.
对省、市管理的监理、试验检测机构,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准予其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12《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政务服务助力交通工程和运输复工复产的通知》(苏交传〔2020〕98号)对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要主动对接,设置审批绿色通道.
对涉及项目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审批,影响航道通航条件审核,资质审查认定,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工具年审、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件核发等高频事项,以最简的手续、最优的流程、最短的时间加快办理.
要引导申请人充分利用省政务服务平台"交通运输旗舰店"进行网上申报,进一步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
已受理的许可申请,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采用函审形式办理.
需要召开评审会的,可采用视频会议、电话征求意见等形式办理.
窗口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现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采取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服务,避免当事人"反复跑"增加风险.
13《关于暂停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的通知》(苏交运函〔2020〕17号)暂停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试,恢复时间另行通知17序号文件名政策主要内容三、工程建设类1《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2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1、委托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拟订实施方案,按照国发〔2020〕4号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报部备案.
2、对应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将部的用地预审权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先行用地批准权委托给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其中委托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批准权的期限与试点时间相同.
上述实施方案应包括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批准内容.
3、委托试点省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及审查标准规范进行用地审查.
对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当符合中办、国办《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规定,属于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其他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建设项目范围.
要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组织论证.
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符合中央文件和部文件规定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范围.
3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1、完善功能分区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由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转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
2、细化管控要求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以下活动:已有合法线性基础设施和供水等涉及民生的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及经批准采取隧道或桥梁等方式(地面或水面无修筑设施)18穿越或跨越的线性基础设施,必要的航道基础设施建设、河势控制、河道整治等活动.
一般保护区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和维护.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66号)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一律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备案.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文件的,备案机关要指导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打印;项目单位不具备在其办公场所自行远程打印条件、不能到备案机关或实体大厅领取的,备案机关要及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项目单位.
对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确需纸质材料的,以及项目单位在其办公场所无法实现批准文件网上出件的,应通过邮件方式寄送.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针对节后复工企业可能出现在岗人员不足、工作协同不便、人员流动受限的实际,引导招标人依法、合理设定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等时限,以便投标人做好投标准备;需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提供邮寄方式,不要求投标人到指定地点购买;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允许邮寄提交.
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确有需求的地方,可以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招标项目探索开展基于网络协同的专家分散评标.
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
鼓励调整纸质保函提交方式,建议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
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标评标活动的招标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指导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等适当方式另行通知招投标活动时间.
要优化和简并办事流程,推行见证证明、场所预约等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利用在线核验、邮寄、告知承诺等方式取消或者减少人员到场要求;确需现场递交文件资料的,要做到即交即走,减少人员聚集程度及滞留时间.
6《关于统筹做好疫(四)制定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便利项目开工建19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设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继续落实好已出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政策.
加强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23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126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180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文件类别:登记表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
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领域,共涉及《名录》中17大类44小类行业.
1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157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172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173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174长途客运站文件类别:报告表(五)制定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发挥激励导向作用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
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2监督执法正面清单4重大工程项目交通基建、水利工程等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纳入条件:近一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严重环境违法记录,或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可纳入清单监管要求:尽可能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除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形外,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推进生产建设项目复工复产的通知》(办对重点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可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承诺,按承诺落实好水土保持措施,可以先行复工复产和开工,疫情结束后半年内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对疫情之前已经受理正在开展技术评审的,技术评审20水保[2020]38号)单位应当采取专家函审、网络视频会议等不见面方式开展技术评审,减少人员接触,尽快出具技术评审意见.
情况特殊的应在疫情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
8《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交安监明电〔2020〕91号)做好政策措施保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排查摸清辖区内复工开工项目情况,综合研究疫情带来的质量安全风险,分析风险因素、预判风险程度、制定防控措施.
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工期保障、费用补偿等与质量安全相关举措,按照疫情风险等级,分区精准施策.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优化复工开工质量安全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
做好施工组织保障.
督促工程项目单位统筹考虑复工开工材料、人员、设备、防疫等因素,精准把握工程质量安全特点、工程施工阶段风险隐患特征,及时调整施工组织,在严格防控疫情、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有序复工开工.
做好从业人员保障.
督促指导从业单位全面掌握人员动态,关键技术人员疫情防控要精准到人,在严格防控疫情前提下,及时组织人员有序返岗.
因疫情防控,管理技术人员不能及时到岗的,要制定临时顶岗方案,做好审核,暂时调整为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对即将到期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的复核工作可适当简化,确保人员在岗履职.
做好安全生产条件保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复工开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力度,督促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相关保障措施.
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确保复工开工准备工作充分、防范措施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彻底.
9《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加快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建设加大交通投资力度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49号)项目单位应组织相关咨询、设计单位,积极加快可研报告、设计文件编制和要件报批工作,改进工作方式,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保质保量推进前期工作.
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争取在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环保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加快项目审批.
创新举措加快推进开工前各项工作.
积极研究改进招标方式,鼓励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方式.
已确定施工单位的,应尽快做好施工准备,尽早进场施工.
部属有关单位参照本通知精神,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支持系统建设项目复工开工.
10《江苏省交通建设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开工指导意见》(苏交通防指2020〕62号)各项目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实行复工开工备案制.
由施工单位经项目指挥部审核后,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备案,只需提交备案表(含防疫方案和员工汇总表),不再进行审批即可复工开工.
(一)成立疫情防控工作组.
(二)制定疫情防控专项方案.
(三)实行实名制管理.
(四)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
(五)21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
(六)做好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消毒杀菌处理.
(七)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达到复工要求.
11《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服务保障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通知》(苏交传〔2020〕75号)对企业进行包容审慎监管.
对省、市管理的监理、试验检测机构,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准予其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12《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政务服务助力交通工程和运输复工复产的通知》(苏交传〔2020〕98号)对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要主动对接,设置审批绿色通道.
对涉及项目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审批,影响航道通航条件审核,资质审查认定,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工具年审、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件核发等高频事项,以最简的手续、最优的流程、最短的时间加快办理.
要引导申请人充分利用省政务服务平台"交通运输旗舰店"进行网上申报,进一步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
已受理的许可申请,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采用函审形式办理.
需要召开评审会的,可采用视频会议、电话征求意见等形式办理.
窗口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现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采取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服务,避免当事人"反复跑"增加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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