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业

马德里为新冠肺炎逝者降半旗  时间:2021-04-22  阅读:()

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清单(7)序号政策文件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1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延长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30号)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
2《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1.
政策适用范围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2.
关于普惠小微贷款到期本金、应付利息支付安排(1)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
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
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2)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
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

3《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1.
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1)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
要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分期还本、利息平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异化支持.
(2)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4)加大保险保障支持力度.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程度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贷款保证保险产品.
探索创新有效的理赔方式,确保出险客户得到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
2.
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1)提高政治站位,转变经营理念.
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化、存量重组.
(2)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
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做实普惠金融事业部"五专"机制,单列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等专项信贷计划,适当下放审批权限.
(3)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
商业银行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
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3.
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清理规范不合理和违规融资收费.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贷款中违规收费及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变相抬高中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乱象加强监管检查,从严问责处罚.
4.
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1)提升中小微企业使用商业汇票融资效率.
对于确需延时支付中小微企业货款的,促进企业使用更有利于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商业汇票结算,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2)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
(3)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投早投小.
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强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
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业.

5.
优化地方融资环境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
支持产融合作,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

4《关于对民航运输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和提升国际货运能力实施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119号)1.
支持对象.
中央财政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按照经中国民航适航审定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的航空器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以下简称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以及对中外航空公司从2020年4月1日起使用客运航权执飞往返我国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国外航点间的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以下简称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给予资金支持.

2.
支持标准(1)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
对航空公司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按照改造成本的80%予以补助,按飞机类型分成两档:单通道飞机每架最高补助80万元,双通道飞机每架最高补助145万元.
具体补助金额根据民航局核定的实际改造成本确定.

(2)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
①对疫情防控期间执飞的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航班飞行里程和最大起飞全重分为八档,具体标准为:②奖励金额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航空公司实际执行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的航班数量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5《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为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财政部编制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政策效益指标、经营能力指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建设指标等方面,其中政策效益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主动降费让利等方面发挥效益的情况.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1.
拓宽融资渠道.
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物流企业融资支持,鼓励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依托核心企业加强对上下游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推广"信易贷"模式.
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和差异化考核激励政策,明确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物流产业发展基金.

2.
完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
鼓励保险公司为物流企业获取信贷融资提供保证保险增信支持,加大政策性担保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担保支持力度.
发挥商业保险优势,支持保险公司开发物流企业综合保险产品和物流新兴业态从业人员的意外、医疗保险产品.

3.
落实物流领域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物流减税降费政策.
4.
降低公路通行成本.
结合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引导拥堵路段、时段车辆科学分流,进一步提高通行效率.
深化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改革.
加强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的路网运行保障,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回购经营性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权,对车辆实行免费通行.
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切实降低冷鲜猪肉等鲜活农产品运输成本.

5.
降低铁路航空货运收费.
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严格落实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大力推行大宗货物"一口价"运输.
严格落实铁路专用线领域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对目录清单外的收费项目以及地方政府附加收费、专用线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收费等进行清理规范.
制定铁路专用线服务价格行为规则,规范铁路专用线、自备车维修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严禁通过提高或变相提高其他收费的方式冲抵降费效果.
推动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优化班列运输组织,加强资源整合,推进"中转集散",规范不良竞争行为,进一步降低班列开行成本.
将机场货站运抵费归并纳入货物处理费.

6.
规范海运口岸收费.
降低港口、检验检疫等收费.
对海运口岸收费进行专项清理整顿,进一步精简合并收费项目,完善海运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清单外无收费项目.
研究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等并入港口作业包干费,降低部分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标准.
依法规范港口企业和船公司收费行为.
降低集装箱进出口常规收费水平.

7.
加强物流领域收费行为监管.
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及时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研究建立收费行为规则和指南.
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对不按公示价格标准收费或随意增加收费项目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依法查处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违法行为.

8.
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对铁路专用线、多式联运场站等物流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制定铁路专用线进港口设计规范,促进铁路专用线进港口、进大型工矿企业、进物流枢纽.
持续推进长江航道整治工程和三峡翻坝综合转运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长江等内河航运能力.

7《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0〕158号)1.
全面落实减免要求.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734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房屋所在地对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租减免政策,对承租本企业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至少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
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组织落实,加快内部决策,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减免.
上半年减免期限不足的,根据房屋所在地要求在下半年进行补足或顺延.
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各中央企业要通过与中间承租人加强沟通、签订合同等方式,积极协调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

2.
积极争取支持政策.
各中央企业要对实际减免出租人有关支持政策加强跟踪研究,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争取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业绩考核方面,认真统计分析减免房租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并做好申报工作.
财税政策方面,积极争取享受地方政府对出租人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金融支持方面,加强与金融机构协商,争取通过展期、续贷和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等方式解决到期还款困难问题.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免政策导致资金紧张、难以周转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

8《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1)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2.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3.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9《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1.
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1)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
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
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
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2)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
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不得将企业预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
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
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
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3)提前开展信贷审核.
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在存量贷款到期前,提前做好信贷评估和审核,提高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
在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外部环境等未发生明显恶化时,不得无故提出导致融资综合成本明显提高的新的增信要求;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不得继续对"僵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2.
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1)明确银行收费事项.
银行应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
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

(2)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
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层级审核第三方机构资质,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
银行应了解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不与收费标准过高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3)实行"两个严禁".
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
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
3.
增信环节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1)合理引入增信安排.
银行应根据企业资信和风险状况,确定与信贷相关的增信和专业服务安排,除特定标准化产品外,不得为企业指定增信和专业服务机构.
在现有措施可有效覆盖风险的情况下,银行不得要求企业追加增信手段,推高融资综合成本.
银行不得以向专业服务机构推荐客户的名义,向合作机构收取业务协办费用,导致企业融资费用增加.

(2)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
银行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不得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对于小微企业融资,以银行作为借款人意外保险第一受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承担.

(3)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
银行应根据企业风险状况引入差异化的强制执行公证安排,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与借款企业约定强制执行公证费承担方式,不得强制转嫁费用.
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主动承担强制执行公证费;以银行作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和企业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

(4)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
银行不得强制企业购买保证保险,不得因企业购买保证保险而免除自身风险管控责任.
保险公司不得提供明显高于本公司同类或市场类似产品费率的融资增信产品,增加企业融资负担.
融资担保公司应逐步减少反担保要求,确需引入反担保措施的,应综合评估企业实际担保成本.

10《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11《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清单(6)序号政策文件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1《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2《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3《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1.
实施房屋租金减免(1)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
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2)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3)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2.
完善财税优惠政策(1)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2)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3.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1)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政策,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

(2)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

(3)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

4《交通运输部关于恢复收费公路收费的公告》(2020第25号)1.
恢复收费时间.
自2020年5月6日零时起,经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恢复收费(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2.
继续落实法定免费通行政策.
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军队车辆(含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继续享受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

5《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73号)1.
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6《关于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的通知》(税总发〔2020〕24号)就确保税费优惠政策更好落地见效,促进依法规范组织收入,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提出有关要求.
7《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1.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2.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
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3.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8《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
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9《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1.
延长补贴期限,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
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
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原则上2020-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2020年补贴标准见通知).
为加快公共交通等领域汽车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2020年补贴标准不退坡,2021-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
原则上每年补贴规模上限约200万辆.

2.
完善资金清算制度,提高补贴精度.
从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10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安排最终清算.
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为鼓励"换电"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换电模式"车辆不受此规定.

3.
本通知从2020年4月23日起实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期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对应标准的0.
5倍补贴,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20年标准补贴.
补贴车辆限价规定过渡期后开始执行.
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广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9〕138号规定的过渡期补贴标准执行.

10《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1.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11《关于深入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工作的通知》着力解决电商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
明确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的公共属性,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提供用地保障、财政补贴等配套措施.
鼓励电商、快递等企业与实体店、小区物业等开展末端配送服务合作.
完善末端配送新业态监管,进一步释放快递市场活力.
要协调相关部门,在做好社区防疫工作的基础上,完善无接触投递等配套设施,逐步允许快递员进小区投递,畅通快递末端服务渠道.

12《关于做好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1号)要加大对"菜篮子"工程的信贷、保险支持力度,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金融支持.
13《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684号)1.
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
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并平缓2020-2022年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加快补贴资金清算速度.
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
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2.
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
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中央财政统筹车辆购置税等现有资金渠道,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引导重点地区完成淘汰100万辆的目标任务.
有关重点地区要认真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尽快研究出台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经济补偿措施.

3.
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
优化车辆交易登记等制度,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修订出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发挥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作用,支撑二手车交易,加快二手车流通,带动新车消费.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清单(5)序号政策文件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1《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1、扩大覆盖范围(1)增加支持群体.
自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降低申请门槛.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2、适当提高额度.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3、允许合理展期.
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4、降低利率水平.
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由不超过LPR+300BP下降为LPR+250BP,中、西部地区由不超过LPR+200BP下降为LPR+150BP,东部地区由不超过LPR+100BP下降为不超过LPR+50BP.
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5、合理分担利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6、免除反担保要求.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7、鼓励地方加大支持力度.
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
2《关于进一步做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20〕111号)1、支持试点企业基于真实交易场景,根据需要开展应收账款、仓单和存货质押和预付款融资.
提高企业应收账款的透明度和标准化,持票企业可通过贴现、标准化票据融资.
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支持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用于向中小企业支付现金,降低中小企业流动性压力和融资成本.
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用金融科技,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相关系统对接,推动供应链上的资金、信息、物流等数字化和可控化,为链条上的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供应链融资服务.

3、金融机构要创新供应链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基于核心企业、真实交易行为、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风险评估体系,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快速响应企业的结算、融资和财务管理需求.
3《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10号)1、实施重点帮扶.
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作,及时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名单,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推送相关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息.
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充分利用"银税互动"联席会议机制和"百行进万企"等平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企业需求、精准提供金融服务.

2、创新信贷产品.
根据小微企业贷款需求急、金额小、周转快的特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及时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信贷产品.
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适当增加信用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此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贷款记录的"首贷户"的信贷投放力度.
认真落实《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要求,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尽快复工复产.

3、落实扩围要求.
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紧密合作,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号)关于扩大"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至纳税信用M级的要求,对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风险防控要求,可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企业范围扩大至纳税信用C级企业;纳入各省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实行.

4《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20〕30号)1.
审核对象.
按照财金〔2020〕5号文规定,对已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优惠贷款的地方企业、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企业)申报的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并重点关注:贷款金额5000万以上的企业;获得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舆论关注度较高的企业;疫情明显好转之后(2020年3月15日)获得贷款的企业.

2.
审核重点.
省级财政部门和各地监管局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以下问题,并将相关数据填写在审核意见表中:一是将优惠信贷资金挪用于偿还贷款企业其他债务等与防疫物资生产无关的事项.
二是将优惠信贷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金融套利活动.
三是信贷资金长期留存闲置未用于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明显不属于财金〔2020〕5号文件规定支持范围的企业.
五是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或存在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等其他问题.
对存在上述一、二、三类问题的贷款企业,其对应的信贷问题资金不予贴息并将追回.
对存在四、五类问题的贷款企业,纳入不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台账,其全部信贷资金不予贴息,财政部与人民银行等部门将协调取消相关贷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优惠信贷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1.
当前形势下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及时履行代偿责任,依法核销代偿损失,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2.
坚持下沉一线、更好发挥放大效应的原则,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开展股权投资,力争2020年投资10家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合作,力争实现2020年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目标.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合作机构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全年对单户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3.
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确保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80%,其中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6《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工作通知》(商合函〔2020〕61号)国家开发银行对于符合条件的有利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项目及承担企业,按照科学规划、精准施策、市场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提供如下金融支持:1、积极压降融资成本.
国家开发银行将发挥共建"一带一路"专项贷款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原融资利率的基础上,外汇贷款压降30个基点以内的融资成本,境外人民币贷款根据企业情况给予适当利率优惠.

2、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
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50亿美元外汇专项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央企业集团及主要控股子公司和融资平台等企业提供专项流动性资金支持.
3、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渡过难关.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融资再安排等措施,合理设置还款宽限期,支持企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

4、加快信贷投放进度.
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外汇和境外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响应企业诉求,简化办理流程,加快审批发放,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到位.
5、提供多样化融资支持.
发挥境外多双边金融合作机制的平台优势,与境外金融机构加大对接力度,推动通过转贷款等授信方式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灵活多样的本外币融资服务.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清单(4)序号政策文件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1《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问答》财政部从政策受益者和政策落实者角度,分类梳理了出台的政策措施,形成了《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问答》,以帮助社会各界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8号)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度延长保单质押贷款期限,提升贷款额度,帮助客户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针对疫情发生以来物流受阻情况,保险机构可适当顺延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的保险期限.

3《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1.
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具体产品清单见.
2.
本公告自2020年3月20日起实施.
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4《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5《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1.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6《交通运输部关于精准有序恢复运输服务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95号)1.
要指导货运企业和出租汽车企业及时与金融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对接,落实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特殊群体个人经营性质贷款.
2.
积极落实保险优惠政策.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银保监部门按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险部函〔2020〕36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机动车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保协函〔2020〕37号)相关要求,指导运输企业主动对接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通过双方或者多方协商的方式,明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营运车辆,延长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车险保单保障期限.
鼓励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服务商,降低或减免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运维费用.

3.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了解运输服务企业困难,切实做好小微企业、货运司机、出租汽车司机等重点群体帮扶工作.
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和驾驶员、工会加强沟通协商,阶段性减免出租车"份子钱",维护行业稳定.
加强对货运物流行业监测分析,引导物流企业、货车司机有序复工复产,合理引导运输价格预期,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7《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阶段性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通知》(海征稽〔2020〕46号)明确了国内水路集运转出口国外的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符合减免条件但已缴费的退费申请等具体实施内容.
8《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对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9《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20〕98号)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
用好流通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强化生活必需消费品供应链保障功能,对结余两年以上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可用于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生活必需消费品的保供支出,在同等条件下向相关项目适度倾斜.
用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农产品保供工作,包括农产品流通企业承担保供任务时发生的运费、租金、保供储备、冷链、防疫以及供应链中断恢复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补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清单(3)序号政策文件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1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4号公告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免征出国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2《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0〕33号)1.
降低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
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2.
加强上下游合作.
按照法治化原则,加强港航企业与货主之间的对接和协作,建立降费传导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提货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
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方式收取费用.

3国家税务总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出台了三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政策.
第一批政策主要聚焦疫情防控工作,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还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情防控.
第二批政策主要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
第三批政策主要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单位参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出租方给予税费优惠,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关.
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形成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以便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343号)优化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流程.
对于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继续实行免征关税政策.
限额以上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取消省级以下转报环节,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免税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我委.
疫情期间,对于因供应链问题暂不能确定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可容缺受理,相关材料可通过纵向网报送我委,先行启动办理程序.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1.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
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
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同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实行"一门、一窗"办理,避免"进多个门,跑多次腿".

6《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工作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20〕31号)1.
加大项目储备和政策协调力度.
提前启动一批符合国家战略、符合规划方向的项目,持续优化滚动项目库.
加强项目审批服务,积极改进招标方式,优先采用电子招标,保障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序开展.
努力争取用地、用海、环保等方面的支持,协调加大地方财政资金、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投入力度.
部将继续对推进有力地区实施相关激励.

2.
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和涉农资金整合政策支持,因地制宜实施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推动交通建设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
3.
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全面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政策.
持续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运输领域资质和证照管理优化等工作,进一步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
巩固落实港口已有降费措施,进一步降低港口收费,鼓励港口企业视情减免库场使用费等费用.

4.
努力帮扶交通运输企业.
对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支持.
加大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支持保障力度,推动解决免收通行费后公路交通面临的债务、养护资金等困难.
指导运输企业及时用好增值税免征、阶段性减免社保和公积金等优惠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重点纾解小微运输企业经营困难,切实做好道路客运业户、货运司机、出租车司机、船员等重点群体帮扶工作.

7《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做好水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水明电〔2020〕87号)1.
有力保障水路货物运输.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继续落实好防疫物资、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物资运输船舶优先过闸、优先引航、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四优先"措施.
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一律取消对湖北省、高风险地区始发或靠泊货船的禁限航和限制装卸作业措施.
要督促中、低风险地区港航企业科学合理安排生产作业,严禁以疫情防控为由随意采取禁限货运船舶靠港作业、锚地隔离14天等措施.
开辟船员返岗上船"绿色通道",协调做好货运船舶船员更换工作.
高风险地区继续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水路货运保障工作,确保防疫物资、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物资等运输畅通.

2.
降低物流成本.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交财审明电〔2020〕79号),指导港航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免征增值税、阶段性减免社保和公积金等优惠政策.
推动将承担疫情防控应急运输、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任务的港航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督促落实好国家出台的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阶段性减免政策,减轻相关企业负担,激发运输需求,保持市场稳定.
鼓励港口企业视情减免库场使用费等费用.
鼓励各地出台降低船闸收费等惠企政策.

8《民航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民航函〔2020〕145号)1.
实施积极财经政策(1)落实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等优惠政策,确保惠企政策在行业内落地.
(2)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对国际定期客运航班以及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给予资金支持的政策.
(3)充分利用现行补贴政策,对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通用航空企业给予支持.
2.
积极推进降费减负(1)机场管理机构免收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性业务收费和地面服务收费,空管单位免收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
(2)降低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外国航空公司机场、空管收费标准.
一类、二类机场起降费收费标准基准价降低10%,免收停场费;航路费(飞越飞行除外)收费标准降低10%.
境内航空公司境内航班航空煤油进销差价基准价降低8%.
上述降费政策自2020年1月23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3)鼓励信息、局属企事业等单位适当降低现行收费标准.
9《关于民航运输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30号)1.
支持对象: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对执飞往返我境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境外航点间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的中外航空公司,以及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给予资金支持.

2.
支持标准(1)国际定期客运航班.
对疫情期间不停航和复航的国际航班给予奖励,并向独飞航班进行倾斜.
奖励标准分成两档:共飞航班每座公里0.
0176元,独飞航班每座公里0.
0528元.
奖励金额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航空公司实际执行航班可供座公里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涉及境内、境外航点串飞或第五业务权的航线班次,按涉及我方航点国际航段数量计算.
涉及独飞航段的,如有第二家承运人开航(或复航),则按共飞航班标准进行核定.

(2)重大运输飞行任务.
采用据实结算方式,即在疫情结束后,根据民航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执行重大任务实际运输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
10《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12号)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
2020年3月1日至6月底,在已核定的各地当年留用比例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
期间各地因提高留用比例增加的现金流,应全部通过提高县级财政资金留用比例或增加日常资金调度的方式留给县级使用,不得滞留在省级财政.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1.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2.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12《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财办金〔2020〕13号)1.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把关,精准认定,避免将未承担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产和调配任务、贷款资金未用于扩能增产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
要防止层层加码叠加贴息支持,避免出现贷款利率过低甚至负利率带来企业套利、行业攀比、管理混乱等问题.

2.
为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全力支持相关企业扩大产能.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号)1.
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2.
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上述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执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清单(2)序号政策文件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1《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及新闻发布会解读1.
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
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
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2.
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
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3.
关于湖北地区特殊安排.
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4.
明确支持重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企业状况,调整完善企业还本付息安排,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答记者问有关信息:对于住房按揭、信用卡、汽车、装修等个人消费贷款,鼓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客户需求适当调整还本付息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主要受惠对象包括:从贷款性质看,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性贷款.
包括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经营性质贷款,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
同时,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参照"6号文件"对企业和个人客户实施临时性延付租金等安排.
对于运输防疫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的物流企业车辆,可通过适当顺延保险期限、延期缴纳车险保费等方式给予支持,以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鼓励保险公司适当减免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部分保险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
5%预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要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
4《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1)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
(2)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
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2)减免社保费用.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3)实行税费减免.
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4)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
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3.
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
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1.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1.
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
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2.
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
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7《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5号)加快资金分配拨付.
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较大幅度增加专项扶贫资金规模,新增资金分配测算时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适当倾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继续保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在分配资金时结合实际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给予倾斜支持,切实保障好这些地区脱贫攻坚资金需要,尽可能减少疫情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影响.
省级扶贫、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将提前下达的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地方各级安排的扶贫资金及时分解落实到项目上,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的影响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扶贫项目.

重点向产业项目倾斜,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支持,解决"卖难"问题.
支持贫困户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加大奖补力度.
创造条件鼓励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
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可优先支持其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

3.
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参与东西劳务协作的扶贫企业,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有条件地区可加大支持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助,有条件地区可加大奖补力度.

8《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1.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2.
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
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开放式收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
免收通行费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9《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4号)1.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配置救治器械、医药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资产,各部门、各地方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后,快速高效配置.

2.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捐赠疫情防控资产,按照审批权限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可按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报财政部门备案.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
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
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
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12《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1.
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
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
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
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2.
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
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3.
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
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
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
加强对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4.
关于投诉处理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
现场业务恢复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
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5.
关于工作日的计算.
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6.
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1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1.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2.
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3.
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4.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清单(1)序号政策文件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1《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1.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
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1.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3.
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1.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3.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
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
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
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
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
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

5税务总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对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以便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重点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征收管理进行了细化,并明确纳税人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
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1.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1.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1.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1.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2.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2《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1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1.
加大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
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2.
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注: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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