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坊镇光伏发电产业帮扶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TRZB-2019-025采购代理机构: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人: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日期:2019年12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及前附表7第三章技术要求18第四章评审办法18第五章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33第六章合同格式63第一章马坊镇光伏发电产业帮扶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马坊镇光伏发电产业帮扶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
现接受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前来磋商.
一、项目名称:马坊镇光伏发电产业帮扶项目招标编号:XTRZB-2019-025二、采购人名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采购人地址: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河街1号联系人:刘迎新电话:010-60995441三、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南街38号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王小千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10-69960953四、项目概况:采购服务用途:满足使用需求资金来源:政府投资投资金额:1648676.
37元项目主要内容:序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备注1光伏组件高效晶硅261000瓦单块组件不小于320wp2光伏逆变器并网型261000瓦组串式3交流并网箱100KW3台4光伏线缆PV1-F4mm2261000瓦5交流电缆ZR-YJV-0.
6/1KV261000瓦6导轨41*52*2.
5热镀锌,261000瓦7辅材3套8安装3套9运维5年3套计划供货周期:60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完成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并网发电任务).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
投标人应遵循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3.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4.
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磋商;5.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6.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
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
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
gov.
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9.
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联合体.
六、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20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北京时间).
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地点: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南街38号,二层招标部领取磋商文件联系人:王小千联系电话:010-69960953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七、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12月27日09:30分(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八、竞争性磋商时间:2019年12月27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九、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社会服务中心后配楼4层.
十、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和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十一、查阅及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须由其法人授权代表携带以下资料:(1)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人授权委托书(注明授权事项为投标报名及领取***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投标人近半年内在本单位开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4)2019年投标人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或由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5)2019年投标人最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的纳税有效凭据(按月纳税)或上年度纳税的有效凭据(按年纳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6)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
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
gov.
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信行为记录的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告发布之后,文件领取截止时间前的日期)上述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经检查合格后方可领取文件.
十二、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子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2019年12月13日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及前附表本表关于竞争性磋商的具体要求是对竞争性磋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序号文件主要内容名称编列内容规定1项目名称马坊镇光伏发电产业帮扶项目2采购人采购人名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刘迎新联系电话:010-60995441采购人地址: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河街1号3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王小千联系电话:010-69960953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南街38号4联合体形式不接受5计划供货周期60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完成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并网发电任务)6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1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竞争性磋商语言中文3响应文件有效期90天4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文档1份(以U盘形式提供)5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磋商保证金:响应文件的递交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2019年12月27日09:30分(北京时间)递交地点: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社会服务中心后配楼4层2开启时间及地点开启时间:2019年12月27日09:30分(北京时间)开启地点: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社会服务中心后配楼4层3参加竞争性磋商时应提供的资料需单独手持一份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谈判和评审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资格审查本项目报价人的资格条件在评审时进行审查.
报价人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并在必要时提供原件备查.
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真实,将导致其竞争性磋商或成交资格被取消.
竞争性磋商须知一、说明1.
适用范围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
定义2.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2.
2"代理机构"系指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3"报价人"是指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
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
5"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指由代理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及答疑会议纪要.
2.
6"响应文件"是指报价人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向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
2.
7"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告、成交报价人确定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
8"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
9"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
10"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
11"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2.
12"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2.
13"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3.
报价人的资格要求(1)具备"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基本条件;(2)向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3)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4)采购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报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①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②与其他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报价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4.
参与竞争性磋商的费用无论竞争性磋商的结果如何,报价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
授权委托报价人代表为报价人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报价人代表不是报价人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6.
联合体形式(本项目不适用)6.
1除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报价人.
6.
2报价人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须知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报价人基本资格条件;(3)除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报价人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报价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
现场勘察(本项目不适用)7.
1报价人应按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
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报价人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报价人自己负责.
7.
3采购人不对报价人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一旦成交,报价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
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不适用)经财政监管部门审核管理,并经进口论证后方可采购进口产品.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9.
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报价人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报价人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
gov.
cn)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查询.
9.
2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9.
3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报价人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本须知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0.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10.
1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第三章主要设备的技术参数第四章评审办法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六章合同格式10.
2磋商小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书面形式出具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
3本须知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
4报价人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任何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报价人承担.
11.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竞争性磋商的时间、地点报价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和竞争性磋商的时间、地点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1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2.
1在本须知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2.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在本须知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报价人;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13.
一般要求13.
1报价人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
2报价人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报价人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竞争性磋商小组就有关竞争性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报价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
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
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3.
5报价人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4.
响应文件的组成14.
1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竞争性磋商响应声明(2)报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项目实施服务方案、实施团队(4)磋商报价函(5)报价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等14.
2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报价人根据竞争性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终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报价人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
磋商报价15.
1报价人应当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5.
2报价人应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未提供格式的报价人可自行设计格式).
报价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相应文件中相应表格的报价.
此修改须符合本须知的有关要求.
15.
3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所有商务和所有技术要求均必须满足的前提下,报价人可进行两轮报价.
15.
4报价人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6.
报价人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无)17.
1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及金额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
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须知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
2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报价人的响应文件.
17.
3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按国家规定退还未成交报价人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按国家规定退还成交报价人的保证金,但因报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报价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报价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报价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报价人与采购人、其他报价人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报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须知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9.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9.
1报价人应按"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递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1正3副,电子文档1份(U盘各1份).
19.
1.
1报价人应将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19.
1.
2报价人应将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正本、所有的副本以及电子版本用单独的信封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U盘电子版本"等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9.
2响应文件的纸质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
19.
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9.
4响应文件纸质文件必须装订成册并逐页编目编码.
19.
5响应文件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9.
6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
并在封面标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分包号(如有分包)、报价人名称、竞争性磋商日期.
19.
7报价人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如在竞争性磋商现场进行必要的澄清或答疑时还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以确认其有效身份.
19.
8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报价人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和竞争性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报价人单位章.
四、响应文件的封装和递交20.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0.
1为方便竞争性磋商,报价人需将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在封口处加盖印章后单独递交.
20.
2报价人应将响应文件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单独密封,在封口处加盖印章后递交.
20.
3纸质文件、电子文档、报价一览表外层封套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采购人: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代理机构:报价人名称:响应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21.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1.
1报价人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和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给代理机构.
21.
2报价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21.
3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期之后的修改和撤回均无效.
21.
4报价人不得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响应文件,否则其保证金将被没收.
21.
5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
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2.
1报价人应在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须知中的规定,密封后送达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2.
2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竞争性磋商23、竞争性磋商要求23.
1代理机构将在"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
报价人应委派代表参加.
23.
2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报价将不予开封.
24、竞争性磋商小组组建及工作24.
1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
24.
2竞争性磋商小组负责竞争性磋商工作,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24.
3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4.
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报价人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报价被评审委员会认为有低于成本价倾向,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该报价单位在要求的时间内做出书面澄清(合理说明或补正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可拒绝该响应文件.
24.
5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报价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殊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报价人.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5、竞争性磋商过程的保密性从开始竞争性磋商,直到向成交的报价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有关资料以及评审意见等,均不得向报价人及与竞争性磋商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5.
2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如果报价人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报价将被拒绝.
26、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26.
1磋商小组将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合格,磋商保证金是否足额、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6.
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如果报价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6.
3在详细磋商响应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应该是与采购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响应文件.
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磋商小组决定磋商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6.
4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6.
5如果磋商响应文件实质性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其报价将被拒绝.
报价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磋商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报价.
26.
6采购人只对在初审中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进一步的详细商务和技术评审.
26.
7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6%的价格折扣.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财库[2011]181号、财库〔2014〕68号),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调整后的价格作为报价人的评审价.
26.
8结合节能环保产品报价占总项目的比例,给予相应的加分.
27、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为有助于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响应期间可分别要求报价人对其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澄清或答疑,有关澄清或答疑要求的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8、合同授予标准买方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能够满意的履行合同义务合理报价的报价人.
29、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0、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力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以及宣布采购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报价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报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1、成交通知书31.
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1.
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
3成交人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报价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2.
代理服务费及评审费32.
1代理服务费在招标工作完成后由采购人一次性付清.
32.
2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的办法进行收取.
32.
3评审费: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缴纳评审费.
33、签订合同33.
1买方在与成交报价人签订正式合同前,对采购项目内容和货物数量等有增减变更的权利.
33.
2成交报价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合同文件除包括"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外,还应包括:(1)与磋商采购有关的澄清、说明;(2)报价人在报价时随同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的资料与附图;(3)在商谈本合同书时,双方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4)有关技术要求的补充内容.
第三章主要技术参数1、组件选型综合考虑组件价格、效率、施工难度及周期、技术成熟性、市场占有率,以及投产时间、采购订货时的可选择余地,同时考虑工程造价及年上网发电量情况,结合上述分析,本项目采用不低于320wp多晶硅光伏组件.
组件的主要性能参数(stc)峰值功率(Pmax)≥320Wp功率公差(w)(0,+4.
99)组件效率≥16.
75%开路电压(Voc)≥45.
7V短路电流(Isc)≥9.
03A最佳工作电压(Vmpp)≥37.
3V最佳工作电流(Impp)≥8.
72A短路电流温度系数+0.
05%/C开路电压温度系数-0.
30%C最大功率温度系数-0.
39%C组件尺寸(mm)1956/1970*992*40接线盒防水IP67输出导线4.
0mm,导线长度≥1000mm边框阳极氧化铝合金2、逆变器选型2.
1逆变器技术指标逆变器选型主要对以下指标进行比较:a)逆变器输入直流电压的范围:由于光伏电池组串的输出电压随日照强度、天气条件及负载影响,其变化范围比较大.
要求逆变器能够在较大的直流输入电压范围内正常工作,并保证交流输出电压稳定.
b)逆变器输出效率:大功率逆变器在满载时,效率必须在95%~98%以上.
中小功率的逆变器在满载时,效率必须在90%以上.
即使在逆变器额定功率10%的情况下,也要保证90%(大功率逆变器)以上的转换效率.
c)逆变器输出波形:为使光伏阵列所产生的直流电经逆变后向公共电网并网供电,就要求逆变器的输出电压波形、幅值、相位及频率等与公共电网一致,以实现向电网无扰动平滑供电.
所选逆变器应输出电流波形良好,波形畸变以及频率波动低于国家标准要求值.
d)最大功率点跟踪:逆变器的输入终端阻抗应适应于光伏发电系统的实际运行特性.
保证光伏发电系统运行在最大功率点.
e)可靠性和可恢复性:逆变器应具有一定的抗干扰能力、环境适应能力、瞬时过载能力及各种保护功能,如:过电压情况下,光伏发电系统应正常运行;过负荷情况下,逆变器需自动向光伏电池特性曲线中的开路电压方向调整运行点,限定输入功率在给定范围内;故障情况下,逆变器必须自动从主网解列.
f)监控和数据采集:逆变器应有多种通讯接口进行数据采集并发送到后台数据中心.
逆变器的主要性能参数技术要求参数最大直流功率容配比≥1.
1最大交流功率输出比≥1.
1最大直流输入电压(V)1000PV最大输入电流(A)≥10MPPT追踪数≥2直流开关内置通讯接口标配RS232/485无线监控选配WIFI模块或者GPRS手机监控APP自主开发额定交流电压380V,312-485v额定电网频率50HZ;44HZ-55HZ功率因数0.
8超前-0.
8滞后额定功率下总谐波畸形98.
30%MPPT效率>99.
5%过压保护内置直流端绝缘阻抗监控内置对地故障监控内置电网监测内置交流输出短路保护内置电压穿越内置过热保护内置孤岛保护监测AFD显示语言多国语言隔离类型非隔离工作温度范围负25度至正60度散热方式智能风冷IP防护等级IP65(可在户外安装)安装方式壁挂质保(年)≥5年本项目采购不支持购买进口产品,拟通过价格评审优惠和优先采购等方式实现支持区内中小企业发展、节能环保等政策采购政策.
第四章评审办法1.
竞争性磋商程序竞争性磋商程序:资格性和符合性评审、竞争性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报价、推荐成交报价人.
2.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对报价人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
3.
实质性响应3.
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
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3.
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由竞争性磋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认定.
竞争性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4.
澄清4.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报价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报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报价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报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报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
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
符合性审查5.
1对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报价人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报价人不参加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报价人:(1)不满足本须知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
5.
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报价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报价人平等的磋商机会.
6.
竞争性磋商程序6.
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6.
2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报价人.
6.
3报价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报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6.
4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报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两轮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报价人不得少于3家.
6.
5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报价人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报价人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两轮报价后提交最后报价.
6.
6最后报价是报价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6.
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报价人,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报价人的磋商保证金.
7.
报价7.
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报价人分别进行磋商.
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报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报价人.
7.
2在磋商期间,响应文件中有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资质要求的或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带"*"要求的内容的,将视为无效报价;磋商小组可要求报价人对其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磋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7.
3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所有商务和所有技术要求均必须满足的前提下,报价人可进行两轮报价.
7.
4参加磋商的报价人应当对磋商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全权代表签字.
7.
5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报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报价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报价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7.
6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报价人为成交候选报价人的评审方法.
8.
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
磋商小组平均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投标产品的投标价给予6%的扣除.
投标人应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证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投标人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狱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投标产品的投标价给予6%的扣除.
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将对该投标产品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投标人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按照招标文件格式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9.
推荐成交报价人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报价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报价人.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0.
确定成交报价人10.
1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10.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报价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报价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报价人.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报价人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报价人为成交报价人.
11.
竞争性磋商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2.
重新评审除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竞争性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3.
保密及串通行为13.
1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3.
2报价人不得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其他报价人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报价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代理机构获得其他报价人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2)采购人、代理机构授意报价人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3)报价人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报价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5)报价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报价人成交的;(6)报价人之间商定部分报价人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竞争性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7)报价人与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之间、报价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报价人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报价人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15.
成交信息的公布成交报价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布.
16.
询问及质疑16.
1报价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16.
2报价人若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7.
成交通知17.
1成交报价人确定后,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报价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报价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8.
签订合同18.
1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报价人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18.
2成交报价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8.
3成交报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附表1:磋商小组成员签到表磋商小组成员签到表项目名称:磋商时间:年月日序号姓名职称或职务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签到时间12345附表2:磋商小组成员声明书磋商小组成员声明书本人接受采购人邀请,担任(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小组的成员.
本人声明:本人在竞争性磋商前未与采购人、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谈判结果的接触;在竞争性磋商结果确定之前,不向外透露对响应文件的审查、通过审查的排序情况以及与审查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收受采购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无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本人郑重保证:在审查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服从磋商小组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本人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3:资格审查记录表资格审查记录表项目名称:序号审查因素审查标准投标人名称和审查结论1密封要求按磋商文件的密封要求2响应文件的递交按规定时间和地点递交响应文件3签字盖章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4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5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6投标人资格要求符合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资格评审结论: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未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4:符合评审记录表符合性评审记录表项目名称: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报价只有唯一报价,且报价不超过预算金额2供货周期符合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5的要求3磋商有效期符合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4技术要求、规格要求符合第三章"主要设备的技术参数"的规定5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五章"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的要求,且内容齐全,字迹清晰可辨认6其他情形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满足的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符合性评审结论:通过符合性评审标注为√;未通过符合性评审标注为*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详细评分表》评审因素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分值商务部分(20分)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有1个得2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等相应证明材料),每加1个加2分,最高得10分0-10分对磋商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程度响应全面,全部符合7-10分响应较符合,较全面3-6分响应不全面或有不符合的情况0-2分技术部分(50分)供货、安装、调试方案供货、安装、调试方案清晰满足需求11-20分供货、安装、调试方案较清晰基本满足需求6-10分供货、安装、调试方案不清晰基本满足需求0-5分售后服务方案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方案、服务承诺,可靠的服务响应时间、服务响应方式(上门现场服务)、效果响应及调换时间、定期巡检及技术交流等.
(最高得20分)0-20分人员配置合理性人员配置情况是否满足项目需求0-10分报价(30分)报价综合评分法中的报价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低的最终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30备注:本次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中小企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
监狱企业应提供监狱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企业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0分第五章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一、资格证明文件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其他资质或证书(如有)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报价人名称)任(职务名称)职务,是(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复印正、反面)报价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地址)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被授权人的职务)、(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的报价、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的上述经济活动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
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报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职务:职务:电话: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复印正、反面)报价人名称及公章:年月日说明:报价人应准备与响应文件正本一致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以备查验,否则,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进入磋商会场.
5、报价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报价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请填写: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按报价形式选择填写):(1)本公司为直接报价人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2)本公司为代理商,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后附制造商报价人企业类型声明函)(3)本公司为联合体一方,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我公司提供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为.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磋商文件或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装入响应文件正本);7、依法税收的证明材料(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的)(复印件加盖公章);8、报价人为此项目的准备的团队人员表(自拟)9、报价人业绩证明材料.
业绩表序号项目名称合同内容签订日期合同总价联系人联系电话注:须提供采购合同主要章节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二、报价函(一)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报价(万元)声明其他说明事项:注:本表除响应文件中附有外,还需单独密封一份单独提交.
报价人(盖单位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分项报价表报价人自行设计分项报价表,分项报价表应当明确标明本项目的所有价格构成要素.
报价人(盖单位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三)服务要求偏离表序号磋商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程度说明报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三、提交的其他文件根据项目需求内容的理解,提供本项目的服务方案、质量保证、供货周期、技术人员配置、企业业绩及经验以及报价人认为对自己有利的相关资料均可提供.
四、其他部分1)同意磋商文件条款声明;2)虚假应标承担责任声明;1)同意磋商文件条款声明格式同意磋商文件条款声明致: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响应你方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为:,我方在参与报价前已详细研究了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修改或更改(正)文件(如果有的话)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磋商文件没有倾向性,也没有存在排斥潜在报价人的内容,我方同意磋商文件的相关条款并承诺参与报价后不再对磋商文件的任何条款提出质疑或异议.
特此声明.
报价人(公章):法定地址:邮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电话:传真:年月日2)虚假应标承担责任声明虚假应标承担责任声明致: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我公司承诺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包括一切技术资料、技术承诺、商务承诺等)均真实有效,若在项目磋商过程中(包括评审、成交公示过程)及履行合同期间(包括验收过程)发现我公司产品(或服务)与报价响应(文件)不一致,或发现我公司提供了不真实的响应文件(虚假材料),我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认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取消成交资格、罚没保证金等决定.
特此声明.
报价人(公章):法定地址:邮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电话:传真:年月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
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
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
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
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
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不是此项无需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注:空调机、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在上述范围内的投标货物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
ccgp.
gov.
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
ndrc.
gov.
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
cqc.
com.
cn)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须打印并标注出所在位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a.
节能产品: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
ccgp.
gov.
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
ndrc.
gov.
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
cqc.
com.
cn)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须打印并标注出所在位置.
b.
环境标志产品: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
ccgp.
gov.
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
sepa.
gov.
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
cgpn.
cn)公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须打印并标注出所在位置.
注:1.
在本处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与投标人所投产品内容(品牌、型号、规格等)不符,视为无效.
2.
如提供虚假材料,投标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合同格式政府采购合同项目编号: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服务名称:买方:卖方:签署日期:合同书(买方)项目名称)中所需(服务名称)经(招标采购单位)以号招标文件在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
经磋商小组评定(卖方)为成交人.
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
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
本合同书b.
成交通知书c.
协议d.
响应文件(含澄清文件、报价文件)e.
竞争性磋商文件(含竞争性磋商文件补充通知)2、服务和数量本合同服务:数量:3、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金额为整分项价格: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待项目完成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待验收合格,结算评审结束后支付至结算评审金额的100%,同时卖方向买方缴纳3%的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返还,质保期为12个月.
5、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买方:卖方:名称:(印章)名称:(印章)年月日年月日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一:廉政责任书格式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承包人: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1.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
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
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
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
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
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
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
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
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
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
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4.
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
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
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监督单位:盖章)监督单位:盖章)安全管理协议书工程名称: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为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甲乙双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本协议书.
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及后续款项.
3、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
6、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有关安全要求.
2、必须做到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甲方政府及相关法规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要定措施、定内容、定人员、有记录.
5、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齐全的安全标志和标识,施工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作业区设置连续围挡,夜间加临时施工指示灯.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立体施工时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网,临时用电不得使用淘汰的低压电器,配电箱、导线接头不得裸露,接地线必须专用.
6、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等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7、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8、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9、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10、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1、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渣土消纳、施工垃圾分类、施工垃圾外运、施工现场裸露土石方及地面的苫盖等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必须搭建封闭式垃圾房.
12、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每项工程开工前,结合工程的特点和地域修改完善,设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通讯渠道,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向监理方和甲方报告,并在施工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甲方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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