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时间:2021-04-19  阅读:()
20164月号(总第91号)ZHONGHUARENMINGONGHEGUOMINZHENGBUWENGAO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文告-1-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通知民发〔2016〕51号3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6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通知民发〔2016〕57号7民政部海关总署关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64号11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民政系统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通知民发〔2016〕65号12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107号16民政部关于中国健康管理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民函〔2016〕111号17民政部关于善小公益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民函〔2016〕114号18民政部关于中山博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民函〔2016〕115号18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6〕119号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文告民政部办公厅2016年4月号总第91号目录2016.
4民政部文告-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的通知民办函〔2016〕140号2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活动的通知民办函〔2016〕143号23中央组织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的通知民办函〔2016〕151号25-3-2016.
4民政部文告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通知民发〔201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并决定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慈善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社会捐赠总额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增长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各种慈善力量在扶贫济困、灾害救助、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发展教科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帮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力量.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保障和改善民生特别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任务还非常艰巨,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着难得机遇和重大挑战.
及时出台慈善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
慈善法系统规范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一系列促进措施,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了遵循,为发展慈善事业提供了引领,为做好慈善工作提供了保障.
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有利于弘扬传统美德,传播慈善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完善慈善领域各项政策和制度,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有利于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加入到行善行列,充分挖掘慈善事业发展潜力;有利于广泛汇聚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对接,发挥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特别是扶贫济困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强化监管,有效解决慈善领域出现的问题,形成健康有序的慈善生态.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职责,发挥主管部门应有作用,带头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二、全面把握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的重点任务(一)深入落实改革举措.
慈善法在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慈善募捐、慈善信托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各地要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将这些改2016.
4民政部文告-4-革举措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根据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对申请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已成立的社会组织科学、准确开展认定.
实行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制度,引导、督促慈善组织每年及时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方式.
建立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制度,将公开募捐资格公平地赋予所有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
积极发展慈善信托,尽快制定配套规章政策,发挥慈善信托拓宽慈善参与的载体作用.
(二)加快完善监管体系.
慈善法就构建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
各地要将这些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措施,弥补当前慈善事业监管王作中的薄弱环节.
强化行业自律,加大对慈善行业组织扶持发展力度,指导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行风建设,提供行业服务.
加强社会监督,指导慈善行业组织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依法及时查处慈善领域违法行为.
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运用好约谈、审计、专项检查等监管手段,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
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执法,加强部门协同执法,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行政性执法手段,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法律得到良好实施.
(三)充分激发慈善主体活力.
慈善法规定了慈善事业促进措施,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措施和责任.
各地要认真贯彻慈善法关于制度牵引和文化培育有关规定,充分激发各类慈善主体活力.
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防止非法关联交易.
推动落实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和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政策,为慈善事业协调提供用地、金融、购买服务、活动场所等支持,支持高等院校开展慈善专业人才培养,积极探索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的特殊优惠政策.
推动完善慈善表彰制度,积极开展有关慈善表彰活动,支持捐赠人依法对捐赠的慈善项目冠名,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制度.
支持和推动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持和推动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全民向善、人人行善.
(四)全面规范慈善主体行为.
慈善法就规范慈善行为、提高慈善事业公信力和透明度作出了一系列详细规定.
各地要理解和吃透这些法律规定,加强规范管理,指导和督促不同慈善主体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依法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做好慈善组织异地募捐备案、募捐方案事前备案和变更募捐财产用途备案工作.
依法保障捐赠人合法权益,指导慈善组织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签订捐赠协议,尊重捐赠人意愿.
监督慈善组织严格管理慈善财产,安全审慎进行投资,合理列支管理费用,确保募集的财产全部用于慈善目-5-2016.
4民政部文告的.
依法引导和规范慈善服务,完善慈善服务标准和规程,引导慈善组织尊重受益人、志愿者尊严和隐私,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志愿者登记、培训管理、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安全保障、购买保险等工作.
依法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协调建设统一规范的慈善信息平台,推动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及时公开慈善工作信息,分类指导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真实、完整、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三、切实加强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的组织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开列任务清单,倒排工作时限.
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分工,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内设机构具体负责,统筹工作力量和资源,多级联动,层层抓落实,形成开展慈善工作的合力.
(二)抓好学习宣传.
逐级组织学习培训,采取教学、研讨、座谈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实现全体干部职工入脑入心、人人皆知,具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准确运用.
积极协调新闻单位,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广泛宣传,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推动慈善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注重舆论引导,围绕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法律条款、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解读和阐释,进一步释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
(三)抓紧制定配套规定.
各地要抓紧梳理涉及慈善事业的现行法规制度,原有规定与慈善法不抵触的,要认真落实,严格执行;原有规定与慈善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调整.
民政系统要衔接联动,民政部制定配套规章和政策措施时,要认真听取地方意见,地方制定实施性政策措施要及时与民政部沟通.
慈善法授权或需要由民政部统一制定规章、规范的,要执行民政部的统一规定.
注重先行先试,围绕慈善信托、异地募捐监管、统一慈善信息平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等新要求,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有关政策.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根据责任分工,督促工作落实.
定期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解决贯彻慈善法、发展慈善事业中存在的问题.
对工作开展得好的地区和单位要表扬鼓励,对工作落后的地区和单位,要帮助查找原因,推动整改.
民政部将把慈善法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明年民政工作综合评估事项,把慈善领域法规规章出台情况作为衡量各地民政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准,并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慈善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各地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民政部2016年4月8日2016.
4民政部文告-6-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计生委: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现就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政策宣讲工作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
申办人要求对材料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及的服务.
二、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筹建指导工作申办人拟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
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减少繁文缛节,提高办事效率.
省级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制定统一的筹建指导书,方便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三、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
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对于无内设养老机构,但具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四、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7-2016.
4民政部文告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设置的批复.
对于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巡诊义诊、接诊转诊、康复指导、远程医疗等服务,或者托管其内设医务室,选派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等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
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任意提高许可标准、人为设置准入条件、互相推诿扯皮或不作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民政部卫生计生委2016年4月8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通知民发〔2016〕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为认真做好民政系统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民政系统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认识脱贫攻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对于保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人民群众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脱贫攻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讲政治、顾大局,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把脱贫攻坚作为民政系统重要工作任务,尽职尽责、凝心聚力、统筹协调、精准施策,扎实推进《决定》涉及民政职能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出积极贡献.
二、明确贯彻落实《决定》的重点任务(一)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2016.
4民政部文告-8-底脱贫.
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安排,督促指导各地及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到2020年各地农村低保标准都能达到国家扶贫标准.
对于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地区,要按照量化调整机制科学调整,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
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统筹纳入产业扶持、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政策覆盖范围.
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
(二)开展医疗救助脱贫.
做好资助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决定》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救助.
各地可根据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
加强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与慈善救助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各地要抓紧制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配套政策文件,加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贫困地区的落实力度.
研究制定特困人员认定的具体办法,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摸底排查,尽快将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统一纳入救助供养制度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积极探索救助供养标准制定、调整办法,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研究制定基本生活标准和差异化的照料护理标准.
努力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和患病陪护服务.
将政府举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入住率列入考核内容.
结合发展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工作,提升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能力.
(四)加大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力度.
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功能,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标准,优化申请审批程序,提高兜底保障能力和救助时效.
加强对"救急难"综合试点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普及开展"救急难"工作.
组织实施"同舟工程",为中央企业在63个贫困县参与"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持,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的个案性急难问题,形成政府托底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强大合力.
(五)做好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工作.
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9-2016.
4民政部文告织开展全面的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建立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信息库.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为契机,推动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履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制定推进农村"三留守"人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意见,引导人口流出地农村社区加强对"三留守"人员的生产扶持、生活救助、安全保护和心理疏导,切实提高对"三留守"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推动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深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在政策措施、保护机制、服务体系、工作力量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统筹运行.
积极发挥民政部门职能作用,协调相关部门扎实开展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针对监护侵害个案做好应急处置、临时监护照料、调查评估、多方会商、家庭监护指导、提起监护权转移诉讼等监护干预工作.
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指导地方建立健全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
大力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展.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自有土地,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六)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社区建设.
各地要抓紧出台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加强对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社区建设的分类指导,切实增强自治功能和发展能力.
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省份要着力完善贫困地区农村社区服务体系,依托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推动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向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延伸覆盖,率先发展生产服务、就业服务等有利于贫困人口脱贫的服务项目.
促进农村社区建设规划与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有效衔接,优先支持易地搬迁安置区配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探索培育贫困地区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引入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扩大贫困地区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不断提高服务贫困人口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七)完善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机制.
实施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计划.
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专项政策,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求,推动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会救助、留守人员关爱服务长效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继续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计划,到2020年底前,以国家级贫困县为重点,每年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选派1000名、培养5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动各地大力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为贫困群众提供心理疏导、生活帮扶、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
大力扶持发展扶贫济困等领域志愿服务组织,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为困难群众提供各类帮扶,积极参2016.
4民政部文告-10-与志愿扶贫行动.
(八)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大力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贯彻落实慈善法,积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对以开展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组织,实施特殊的优惠政策.
建立慈善扶贫信息协调联系机制,整合扶贫对象信息和社会慈善信息资源,推进慈善资源和扶贫需求有效对接,为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扶贫提供信息服务,引导、协调各种社会资源向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配置,帮助贫困群众脱贫增收.
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相关制度,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
(九)做好片区扶贫和定点扶贫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定点扶贫工作,确保扶贫责任落实、定点扶贫任务完成.
江西、湖南两省民政部门要组织罗霄山片区编制好"十三五"实施规划,做好政策衔接,推动目标任务落实.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同等优先、精准帮扶、务求实效的原则,协同做好片区扶贫和定点扶贫工作.
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培训,积极开展面向罗霄山片区贫困人员的"千名养老护理员培训就业计划",努力实现以就业促脱贫.
选派好挂职干部,指导、协助罗霄山贫困片区和定点扶贫县加快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防灾减灾救灾体系、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服务设施、优抚安置服务体系,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科学论证、优化行政区划设置,促进易地搬迁和新型城镇化融合发展.
三、强化落实《决定》的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抓紧出台民政系统贯彻落实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的实施方案,制定重点任务责任清单,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
要针对贫困地区群众需求,推动民政各类资源要素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聚集,形成民政精准扶贫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强基层经办能力.
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完善办理、分办、转办、转介程序,确保贫困人口"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提升服务水平.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农村"三留守"人员全面排查、定期走访等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
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调整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资金的统筹安排力度,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增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
管好、用好社会救助资金,防止挤占挪用.
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增加彩票公益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资金投入等,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助力民政脱贫攻坚工作落实.
(四)加强舆论宣传.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宣传各级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战中的重要托底作用,深入宣传民政系统扶贫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深入宣传基层民政干部的典型事迹,充分调动全社会-11-2016.
4民政部文告关注、支持民政工作的积极性,为民政系统脱贫攻坚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坚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引导贫困群众自立自强,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民政部2016年4月16日民政部海关总署关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2015年1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2015年第102号公告,公布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确保《暂行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物资,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向其登记管理的民政部门申请开具《慈善捐赠物资受赠人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格式见)的,民政部门对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及时出具《证明》.
出具《证明》后,有关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评估等级或宗旨不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海关.
二、海关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正本)和其他规定材料,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对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进口的捐赠物资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省级民政部门和海关要加强联系、通力配合,严格执行和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慈善捐赠物资受赠人资格证明》民政部海关总署2016年4月14日2016.
4民政部文告-12-编号:受赠人所在地海关:海关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的规定,兹证明为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并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
(备注:本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三个月.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或省级民政部门办公室(签章)年月日慈善捐赠物资受赠人资格证明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民政系统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通知民发〔201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全国民政系统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民政部决定从2016年起,每年6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同步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以下简称"安全管理月")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国民政系统深入推进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为民政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保-13-2016.
4民政部文告障.
但是,民政服务机构点多、面广、线长,服务对象情况特殊、数量众多,安全管理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去年以来相继发生安全管理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
开展"安全管理月"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广泛普及安全管理和自救互救知识,有利于深入推进各类服务机构安全健康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深刻认识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管理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红线意识,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最大民生和首要职责,把做好"安全管理月"活动有关工作作为维护群众利益、保障民政服务对象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从根本上提高民政事业安全发展水平.
二、扎实开展2016年"安全管理月"各项活动全国民政系统"安全管理月"活动与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步,于2016年6月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系统同时开展.
活动以党中央、国务院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以"强化安全管理理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主题,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巡查督查等活动,进一步树立红线意识,普及安全知识,落实安全责任,提高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水平,为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一)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各地民政部门和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展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宣传,提高各级民政部门、服务机构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的安全管理意识和防范应对能力.
一是要指导各级各类民政部门所属媒体,通过刊发署名文章、开设专栏、在线访谈、公益广告等形式深入宣传各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介绍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典型经验,曝光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二是要采取张贴横幅、制作宣传栏、开展安全知识讲座等方式,使"安全管理月"宣传活动进入到每一个民政机关、服务机构和社区.
三是各服务机构在"安全管理月"活动期间至少要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或培训,邀请消防官兵或者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到机构进行现场演示和培训,加强各种险情下防护、逃生演练.
四是要与本地安全管理部门对接,将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联合开展"6·16"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等活动.
(二)开展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整治.
各地要结合2015年9月《民政部公安部关于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81号)要求,大力推进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重点检查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应急预案是否完备、安全培训和演练是否到位、建筑设计和建设是否符合防火等各项安全要求、用火用电是否规范等.
特别要做好汛期各类服务机2016.
4民政部文告-14-构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服务机构防汛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防汛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汛期各类应急物资、装备和队伍的准备情况等.
要对排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通过"一对一、点对点"的方式,督促服务机构逐家落实整治责任、方案、资金和整治期间的防范措施.
民政部门要与服务机构签订责任书,机构内部要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将整治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具体人员,做到人人身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责任.
对普遍性安全隐患,要加强分析研判,制定整体解决方案、针对性防控对策和源头管控措施;对于一般性安全隐患,要边排查、边报告、边整治,尽快解决;对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一盯到底;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机构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同时,各地要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在前期专项治理基础上,结合此次"安全管理月"活动,进行深入的排查整治"回头看",尤其要对前期排查"无报告"和"零报告"的服务机构加强检查.
对于报告已经整改的隐患,要查看整改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
(三)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督查.
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消防、安监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采用"双随机"等多种抽查方式,对各类服务机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要落实"四不两直"制度,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采取自查与抽查结合、明查与暗访结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
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对于整改落实不力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隐患整改不落实追责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制度,指导各类服务机构发挥主体责任,形成机构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和上级民政机关抽查督查相结合的安全管理机制.
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重点省份进行巡查督查.
(四)动员社会公众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全系统干部职工、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安全隐患随手拍"和"微信传安全"活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动员大家查找身边服务机构不安全行为和隐患,并上传到各省(区、市)民政部门"安全管理月"活动官方邮箱和微信公共平台,做到及时拍及时传;对上传的各类隐患要及时处理,经梳理分类后在微信平台公布;开展微信传播安全知识活动,把参加"安全管理月"各类活动的自拍照、对"安全管理月"活动暨安全管理的期望寄语以及各类安全知识分享到朋友圈.
聘请各类民政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志愿者以及媒体记者等作为义务监督员,深入到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借助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情况,引导全社会关注服务机构安全工作,通过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15-2016.
4民政部文告务机构安全管理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做好"安全管理月"活动组织保障(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
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月"活动,层层建立活动领导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保障经费,狠抓落实.
要将"安全管理月"活动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建立联络员制度和检查督导制度,加强沟通联络,及时报送活动信息,层层组织督导,指导活动有效、有序开展.
(二)求真务实,狠抓落实.
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安全管理月"活动作为强化安全管理观念、推动相关法规政策落实、提高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安全意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有力手段,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紧扣主题、因地制宜、切实深入开展活动.
要狠抓活动方案的贯彻落实,推动各项安全管理重点工作有效实施,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
(三)加强宣传,确保安全.
各地民政部门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在做好所属媒体宣传报道的基础上,加强与本地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的协调,加大本地主流媒体以及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和手机报等新兴媒体的宣传报道力度,开设"安全管理月"活动专栏和专题节目,增加宣传版面、时段、频次.
尤其要在活动开始、结束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主题活动,形成阶段性宣传高潮,不断增强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
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开设活动官方邮箱和微信公共平台并向社会公众公布,收集各种意见建议和信息.
同时,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针对"安全管理月"期间组织的大型活动制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确定一名"安全管理月"活动联络员,并于5月10日前报送联络员名单,5月25日前报送活动开展方案,7月15日前报送活动开展情况总结(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本)、活动期间的视频(分辨率大于1280像素*720像素,格式为MP4、MPG2、AVI、MTS)、照片资料(分辨率不低于1920像素*1080像素,格式为JPG、PNG、PSD)等.
活动期间各地联络员要及时报送本地重要活动开展情况.
民政部2016年5月3日2016.
4民政部文告-16-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地方税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推进简政放权、减轻群众办事负担,方便纳税人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现就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共享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在购买或出售家庭住房时,如满足规定条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在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家庭住房税收优惠申请时,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信息.
税务部门通过开展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的共享工作,对特定的纳税人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查询,不仅可以简化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提供资料,方便群众办事,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税收风险,对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信息共享的层级及方式(一)根据当前民政、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和信息利用状况,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在省级层面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就省级以下各级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共享事宜进行统筹安排.
(二)在确保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独立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各地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应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和同级税务部门之间网络发起查询请求和反馈查询结果,具体方式及信息交换频率、反馈时间,由省级民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数据接口的开发费用,所需配置的设备、设施(如前置机、安全及网络设备等)由省级税务部门提供.
对暂不具备网络共享条件的,可采用移动储存介质按批量进行数据交换.
同时,要通过逐步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尽早实现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共享.
三、信息共享的内容税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将所需查询的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提供给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所需查询的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基本信息,包括当事人婚姻登记类-17-2016.
4民政部文告别(结婚、离婚、补发结婚证、补发离婚证、撤销受胁迫结婚登记信息),登记时间,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婚姻登记机关名称等信息.
四、信息共享的相关要求(一)各省级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协调配合.
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联合争取各方面支持.
建立由省级民政部门、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协调小组,因地制宜,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方案,明确信息共享内容、传递途径、交换频率、反馈时间、使用和管理要求等,及时协调和解决信息共享及核实比对中的问题.
(二)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主动与同级民政部门联系,就信息共享工作的具体事宜进行沟通.
从民政部门获取的当事人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仅限于办理其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安全保密管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核查,并上报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备案.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限制婚姻登记信息的查询并实行痕迹化管理.
如发生信息泄露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等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各省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婚姻登记数据库,加快婚姻登记档案补录工作,不断提高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水平.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8日民政部关于中国健康管理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民函〔2016〕111号中国健康管理协会发起人:你们关于成立中国健康管理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中国健康管理协会成立登记.
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
中国健康管理协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我国健康管理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协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协会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民政部2016年4月20日2016.
4民政部文告-18-民政部关于善小公益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民函〔2016〕114号善小公益基金会发起人:你们关于设立善小公益基金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准予善小公益基金会设立登记.
该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
善小公益基金会设立登记后,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民政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基金会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民政部2016年4月25日民政部关于中山博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民函〔2016〕115号中山博爱基金会发起人:你们关于设立中山博爱基金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中山博爱基金会设立登记.
该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
中山博爱基金会设立登记后,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基金会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民政部2016年4月25日-19-2016.
4民政部文告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6〕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16年2月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分别对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做出决策部署.
国务院连续三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为重点工作任务.
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意见》的印发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体现.
《意见》是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切入点的第一份系统性地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的国务院文件,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为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遵循.
贯彻实施好《意见》,对于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按照全国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发挥牵头作用,履行部门职能,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意见》贯彻落实,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见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准确把握民政部门的职责要求《意见》紧紧抓住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和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等重点环节,提出了系统性的顶层设计和有针对性的政策安排,明确了家庭、政府及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学校、村(居)民委2016.
4民政部文告-20-员会和社会力量的职责任务.
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深入理解《意见》规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民政部门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要求.
一是承担牵头组织职责.
提请地方党委政府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大局,协助地方党委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
主动加强与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必要的关爱保护工作经费保障,加强关爱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是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配合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强制报告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处于困境中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共同做好家庭监护情况调查评估、救助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
加强与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中小学校的沟通协作和资源整合,实现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关爱的统筹、协调、可持续的联动.
通过孵化培育、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深入村庄、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
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解读宣传《意见》精神,及时总结推广成熟工作经验.
三是发挥督促指导作用.
通过政策指导、技术支持等方式,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摸底排查、定期走访、重点核查、家庭监护监督等工作.
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和政策培训力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基层政府、基层组织的责任落实、协作配合、实际成效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及时掌握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是落实兜底保障职责.
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发现报告处于生活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或协调公益慈善力量提供关爱帮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解决实际生活困难.
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无人监护或遭受监护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做好临时监护照料工作.
依法开展家庭监护干预工作,运用法律手段保护遭受监护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妥善照料监护.
三、扎实做好贯彻落实《意见》的重点工作(一)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
发挥参谋作用,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有效做法,协助地方党委政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进一步完善政策规定和保障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确保关爱保护措施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实施-21-2016.
4民政部文告意见或方案要强化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政策措施的有效衔接,区分情况和类型,因人施策、按需帮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有效关爱.
要着眼长远,在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从根本上逐步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二)推动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
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在今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力量资源统筹、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优势互补,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认真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按照《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42号)要求,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将摸排数据、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系统中农村留守儿童数据、公安机关户籍数据进行比对核实,把底数摸清,情况搞准,并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形成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引导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力量实行精准关爱保护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四)加强基层关爱保护工作能力建设.
加强县(市、区、旗)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并完善相关设施设备,创造条件推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转型升级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探索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乡镇(街道)和村(居)的关爱保护工作力量.
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按照使用宗旨安排彩票公益金支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四、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近三年,实践探索了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机制,积累了一定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
《意见》总结、应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把握新形势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特点,依法设计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要把这套机制逐步覆盖到所有未成年人.
今年全国"两会"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列为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在政策措施、保护机制、服务体系、工作力量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衔接.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意见》和全国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进展情况于6月底前上报民政部.
民政部2016年4月27日2016.
4民政部文告-2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的通知民办函〔2016〕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在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的要求,将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单位建立民政部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原则按照统筹规划、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选择的原则建立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
二、遴选范围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等.
三、基本条件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财务状况稳定;(二)具有满足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固定教育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能提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三)具有2年以上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有一支相对稳定、教学经验丰富、专兼职结合的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师资队伍,能够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和岗位职责,合理设置课程;(四)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各项规定,具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教育培训信息登记管理、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教育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本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工作程序(一)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民政部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申报表》(见),经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全国性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报.
(二)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组织社会组织领域研究和实务专家组成评审组,采取材料核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三)通过审核、确认的单位,将授予"民政部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标牌,-23-2016.
4民政部文告并通过民政部网站、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社会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要求(一)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是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培训的重要场所.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择优推荐民政部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备选单位,认真把好质量关.
(二)民政部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培训基地每年12月底前要将工作总结和培训情况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每3年,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将对培训基地进行一次评估.
评估合格的,保留"民政部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标牌;评估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备案,收回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三)请各地于2016年5月20日前,将《民政部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和申报材料(不少于3000字,有条件的,可提供有关视频资料)提交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民政部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基地申报表(略)民政部办公厅2016年4月5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活动的通知民办函〔2016〕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鼓励引导基层积极探索创新,努力破解发展难题,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如期实现"十三五"发展目标,经部领导同意,决定开展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目的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践行创新发展理念,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相结合,鼓励、引导基层深入研究当前社会救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破解制约社会救助发展的难题,提出创新发展的思路举措,增强社会救助发展动力,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托底保障能力,为实现"十三五"社会救助发展目标奠定扎实基础.
二、活动内容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解决当前社会救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创新实践主题(可参考1,也可另行确定主题),以县(市、区)民政部门为单位申报并组织开展创新实践活动.
通过创新实践活动,发现、培育、推广一批在社会救助政策、机制、服务、保障等方面探索创新的典型地区,为2016.
4民政部文告-24-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健全运行机制、强化规范管理、统筹救助资源,加快推进社会救助转型升级提供基层实践经验.
三、活动步骤(一)组织申报.
由县级民政部门自愿申报,经省级民政部门统筹筛选审定后报送民政部.
2016年各省级民政部门审定报送的创新实践活动参与县(区、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不同参与单位可以申报相同的创新实践主题.
申报创新实践参与单位请认真填写《2016年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活动申报表》(见2),并以纸质(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形式上报.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
(二)创新实践.
各参与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确定的主题认真组织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力争在社会救助政策创新、机制创新、服务创新、保障创新等方面作出成绩.
各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地调研等,统筹安排,加强指导,帮助创新实践活动参与单位解决问题、明确方向、总结经验、提炼成果.
(三)总结上报.
各省级民政部门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创新实践参与单位形成的创新实践成果,以纸质(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形式汇总上报民政部.
创新实践参与单位应填写《2016年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成果申报表》(3),填写内容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材料详实,不得弄虚作假.
(四)成果评估.
民政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报送的社会救助创新实践成果进行评估,评选出可供推广借鉴的优秀创新实践成果.
(五)交流推广.
适时举办社会救助创新论坛,组织专家对优秀创新实践成果进行研讨交流,帮助其进一步改进完善.
支持各地将创新实践成果转化为政策文件,形成推进工作的长效机制,并以适当形式对优秀创新实践成果进行宣传推广.
四、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
开展创新实践活动,是新时期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活动对增强社会救助发展动力、提升托底保障能力的重要意义,积极动员、踊跃参与,确保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二)精心组织.
各地要深入调研,以创新发展理念为引领,精心筛选创新项目,抓好组织实施.
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组织引导各地积极参与创新实践活动,认真做好创新实践参与单位申报、成果报送、培育指导等工作.
(三)认真总结.
各地要及时总结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活动过程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好经验,注意发现典型案例,发掘典型做法,培育典型经验,务求创新实效.
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活动由民政部社会救助司会同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具体实施.
1.
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活动参考选题2.
2016年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活动申报表(略)3.
2016年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成果申报表(略)民政部办公厅2016年4月8日-25-2016.
4民政部文告1.
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作用;2.
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机制;3.
低保对象精准认定机制及低保制度规范完善;4.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设计;5.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支持政策;6.
社会救助标准科学测算与动态调整;7.
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路径与机制;8.
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9.
社会救助部门协同与资源统筹;10.
慈善救助与政府救助有效衔接机制.
1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活动参考选题中央组织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的通知民办函〔2016〕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民政局:按照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人才资源统计的通知》(组通字〔2015〕49号)要求,决定开展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对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进行全口径调查统计,摸清底数,明晰结构分布,为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深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依据.
二、时间安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于2016年6月15日前将统计数据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民政部社会工作司.
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统计数据指标和格式见.
三、统计口径依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2016.
4民政部文告-26-5年版),"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指:具备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素质,在相关领域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的人员.
其中:"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素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不重复统计:(1)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2)取得地方民政部门认可的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3)取得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主要是社会学、社会政策、民政管理、社区管理等专业;(4)2011年以来接受过累计不少于120小时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培训.
"相关领域"主要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服务、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应急处置等.
"专门性社会服务"主要包括:(1)生活帮扶、生计发展、就业援助服务;(2)情绪疏导、精神抚慰服务;(3)矛盾纠纷调节、家庭与社会关系调适服务;(4)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维护、政策咨询、资源链接、能力提升及社会支持网络建设服务;(5)行为矫治、戒毒康复、危机干预服务;(6)推动社区发展,促进社会融入、社会参与的服务;(7)其他旨在满足服务对象心理社会需求、增强社会功能的服务.
此外,也包括针对上述专门性社会服务的机构管理、项目管理、教育、研究工作.
公务员不参加统计,但以直接提供上述服务为主要工作的公务员除外.
四、统计方式根据《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人才资源统计的通知》(组通宇〔2015〕49号),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涵盖民政、老龄、组织、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人力社保、信访、卫生计生、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系统,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协调所在省份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统计.
(一)民政和老龄系统:主要面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服务指导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等)、民政与老龄事业单位,以及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统计.
(二)教育系统:主要面向特殊教育机构和工读学校进行统计.
(三)公安系统:主要面向戒毒服务机构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进行统计.
(四)司法行政系统:主要面向社区矫正机构和安置帮教机构进行统计.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面向人才服务市场、劳动就业机构进行统计.
(六)信访系统:主要面向各级信访部门进行统计.
(七)卫生计生系统:主要面向医院医政科、精神病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科、健康教育所(站、中心)以及计生服务机构进行统计.
(八)工会系统:主要面向各级工会组织和困难职工帮扶机构、职工权益维护机构进行统计.
(九)妇联系统:主要面向各级妇联组织、妇联所属企事业单位中服务妇女儿童的组织机构以及各级各类妇女、儿童之家进行统计.
-27-2016.
4民政部文告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2016年4月13日(十)残联系统:主要面向各级残联组织、残联所属企事业单位中服务残疾人的组织机构进行统计.
组织和共青团系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数据分别由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提供,各地不再统计.
五、有关要求(一)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指标和格式填报数据,科学运用统计方法,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准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要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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