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合肥学院实施办法

qq上网  时间:2021-04-19  阅读:()

院行政〔2017〕2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合肥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坚持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办学宗旨,贯彻"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的办学定位.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应当秉承"厚德博学,善思致用"的校训精神.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要求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依照《合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依照《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八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学生会、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学生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制度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相关要求,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关于住宿管理的制度要求,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资助第十八条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评奖评优活动.
学校制定评奖评优制度,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设立奖、助学金,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引进校外奖、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相关要求申请.
第二十一条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强与银行的合作,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章学生处分第二十二条学校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实施办法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校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相关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二十六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需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一律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内容.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需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处分决定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合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要求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学生申诉第三十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邀请专业人员参与.
学校制定并施行《合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自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投诉.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关于学籍学分、违纪处分、学生申诉、学生公寓管理等的具体管理制度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在我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合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院行政〔2017〕2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学院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合肥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
留学生、各类成人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学生考试(考核)违纪情况的判定、处分遵照《合肥学院学生考试(考核)违纪处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或学生所在院(系)应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适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校纪校规,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错误性质,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二)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处或学生所在院(系)可给予违纪警示、通报批评,帮助其认识并改正错误.
第六条受学校警告处分以上者,取消学年内各种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七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办清离校手续(提出申诉的学生暂缓办理).
因受处分学生个人原因致处分决定无法送达给其本人的,学校将处分决定寄送受处分学生的近亲属,并通知其代为办理离校手续;无法送达本人或寄给近亲属,或虽寄给近亲属但近亲属不愿为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的,将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由学校保卫处按有关规定执行.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有效证据包括下列形式:(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人证、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二)违纪学生的书面陈述材料、检讨书、申辩材料等;(三)被侵害人的陈述、检举材料等;(四)证人证言;(五)学生所在院(系)提供的、经核实的关于该生违纪事实的综合材料;(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一)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二)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者;(三)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者或受处分后对受害人、老师进行语言威胁、行为威胁者;(四)故意为他人做伪证、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隐瞒错误事实真相者;(五)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而再次违纪者;(六)同时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七)纠集校外人员、或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八)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九)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者.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一)违纪行为情节特别轻微者;(二)因过失违纪者;(三)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四)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或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五)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六)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和管理第十二条涉及学生学籍和考试的学生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处理,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处负责牵头处理.
第十三条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一般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合法、公正,应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权.
进行调查取证的人数应不少于两人,由学生处、教务处工作人员、院(系)负责同志、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干部等组成,询问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并进行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签字.
凡需对当事人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取证的,须报请公安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对学生执行违纪警示,由学生处或学生所在院(系)开具书面警示单.
对违纪学生在本院(系)进行通报批评的,由所在本院(系)决定,报学生处备案;对违纪学生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的,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决定,以部门文件发布.
第十五条对学生的违纪情况(学生考试违纪除外)给予处分,一般由所在院(系)提出初步意见,学生处审核,学校领导批准.
对跨院(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必须分别由所在院(系)或部门委员会会议和学生处或教务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先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教务处有权在征求相关部门和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情况,应及时处理.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协助调查.
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及学生处或教务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学生所处院(系)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延误处理.
相关院(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处有权对相关单位不处理或处置不当提出异议,并要求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处理并上报,延迟上报、不报的单位均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在提出处理、处分意见后,学生处或受处分学生所在院(系)需告知拟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及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处分决定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并及时在校内予以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除外).
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告知其享有申诉的权力.
处分决定由学生本人签字,同时应有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签字.
受处分同学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工作人员(两名以上)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邮寄学生近亲属或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处理按《合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除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处分期以12个月为限,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处分文件中注明的以注明时间算起);处分期满,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考察、评议,学生处根据对学生申请、院(系)评议情况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按期解除处分,如有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受到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的毕业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有突出进步表现者,可根据上述程序,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提前终止处分(处分执行时间不能少于6个月).
(一)受处分后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为良好以上;(二)毕业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录取;(三)报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志愿服务并被录用;(四)有见义勇为行为或立功表现受到表彰;(五)个人获得或代表学校获得省市、校级(含校级)以上个人或集体表彰、奖励等;(六)学校认定的其他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四章分则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国家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违法、违规行为未达到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者、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出入校区公共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经司法机关判定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学校提出的查验、筛查、预防、控制措施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故意藏匿、观看、复制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集体观看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经司法机关确认藏匿、贩卖、吸食毒品者,贩卖、吸食一般麻醉品者,校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条偷窃或出卖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科研成果及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私自在互联网上(包括局域网)开设BBS者;(二)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组织建立不健康主页、网站者;(三)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散布他人隐私、恶意攻击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者;(四)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公共管理系统或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资源者;(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六)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及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者;(七)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计算机系统,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者,其中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理;(八)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
第三十二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酗酒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酗酒或组织饮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酗酒肇事者或因喝酒引发事端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二)策划、唆使者,行凶报复者,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纠集团伙行凶者,纠集校外人员入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因成绩、处分、就业等原因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提供打架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侮辱、威吓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侮辱他人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威吓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六条学生在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中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给予以下处分:(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5至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至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至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二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累加,根据累计数给予相应的处理;(七)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4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却因特殊紧急情况急需离校或不能及时返校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补办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动等活动者,按每天4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旷课时间,学生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八)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其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课堂管理规定、扰乱课堂秩序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在校内哄闹、砸、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二)妨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办事者;(三)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者或危险标识牌的;(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五)私刻公章和他人印章,偷盖公章,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篡改学习成绩等虚假行为者;(六)为违纪者通风报信、提供伪证者;(七)在教室、公寓等校内公共场所进行赌博活动者;(八)未经学院有关部门许可,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营业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九)在校园内饲养猫、狗等宠物,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十)在公共场所和学生宿舍出现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十一)参与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等宣传活动,教唆犯罪者;(十二)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网络发黄色短信、散布谣言者;(十三)在校园内乱张贴、散发小广告,经教育不改者;(十四)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和其他公共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十五)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十六)在新生入学报到或老生返校开学期间,通过胁迫、诱骗等手段向同学推荐办理电话卡、水卡、报章杂志及辅导班等违法违规行为者,一经查实,视违纪情况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恶劣者从重从严处理,直至移送公安机关.

(十七)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者.
第四十条有违反《合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所列禁止条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有下列行为者,从重处分:(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未经学院批准,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借住房或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者,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凡私自留宿外人、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用电、防火规定,使用明火、加热器具和大功率电器,私拉电线,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后果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违反男女生互访规定、晚归爬墙或偷窥异性,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五)在校园内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乱倒污水、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园安全文明环境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六)违反《合肥学院学生宿舍空调使用和管理规定》违规使用或破坏空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蓄意破坏电梯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禁止在寝室、教室等禁烟区吸烟,在禁烟区吸烟一经发现给予口头警告,屡教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无视校纪校规和安全管理规定,翻越学校围墙出入校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合肥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或借用、盗用他人学生证实施不良行为者,或弄虚作假,拥有两本以上相同学生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和学校各类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各种资助金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相关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凡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除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外,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及有关条文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凡学校学生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本办法没有明确列出处分标准的,由涉事学生所在院(系)或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给予学生处分.
学生处负责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制定处分细则补充至本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合肥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院行政〔2017〕217号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奖励先进,树立榜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评选及奖励办法第一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
"三好学生"按参与综合素质测评学生人数的10%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按参评学生干部人数的10%评选.
第二条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各班将评定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单报院(系)汇总,由院(系)初步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汇总并在全校公示、公布.
第四条校团委指导的学生组织(合肥学院学生会、合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合肥学院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等)、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学生事务中心助理等学生组织依据本评选办法,由各主管部门按学生干部人数的10%评选推荐,并经学生所在院(系)确认符合推荐条件后,完成初步审核,报学生处审核、公示、公布.

第五条学校对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同学进行公开表彰,并给予相应的精神与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合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执行,各院(系)负责将经学生处审核、盖章的《"三好学生"登记表》、《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存入获奖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积极追求进步,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第七条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成绩良好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或专业前20%,注重创新意识和综合能力培养;第八条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认真参加体育俱乐部活动,成绩良好以上,体质健康测试合格;第九条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第十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注重维护集体荣誉;第十一条积极参加志愿(义工)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第十二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学生干部职责;第十三条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成绩良好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或专业前30%,注重创新意识和综合能力培养;第十四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学生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同学,大胆管理,在集体中有较高的威信;第十五条带头参加志愿(义工)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自觉维护校园秩序.
第四章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第十六条凡在本学年受到刑事或治安处罚,学校警告或以上校纪处分者;第十七条凡在本学年所修课程考核(含补考)有一门以上不及格者;第十八条所在宿舍在本学年卫生检查总评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者;第十九条其它不良行为学校认定不宜参评者,由所在院(系)会同学生处认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学校可根据需要增加和减少评选条件,修订评选办法,并事先公告.
第二十一条本评选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合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院行政〔2017〕218号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切实改进和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综合素质测评执行程序第一条测评工作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每学年测评一次,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评比前应成立7人测评工作小组,班长、团支部书记为测评工作小组当然成员,其它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组成(非学生干部成员不少于3人).

第二条测评工作小组对照学生自测结果,根据班级日志(专人负责、定期公布)记录及其它相关材料,依照本办法计分、加减分规定,计算出每位学生的德育、智育、体育、能力积分和总积分.
测评流程如下:学生自测——测评工作小组打分——辅导员或班主任复核——院(系)党组织领导审定——院(系)内公示无异议——学生处审核、公示、存档.
第三条根据综合测评总积分排列名次,填写《合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览表》,由院(系)党组织领导对测评结果进行审定,向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公示、存档.
第二章综合素质测评项目及权重第四条综合测评总积分=德育素质积分*20%十智育素质积分*55%+体育素质积分*5%+能力素质积分*20%.
第五条每个单项上限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算.
第三章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及评分标准第六条德育素质(占总积分20%)(一)主要从思想政治表现、社会公德意识、集体观念意识、遵守法律校纪、创新创业情况、参与社会实践、廉洁守信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建立平时行为考核记录.
(二)每位学生基本分为60分,在平时行为考核记录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加分或减分,以累计结果作为学生德育素质测评的成绩.
1.
在期末考试周统一安排新生《学生手册》考试,成绩优秀加5分,及格不加分,不及格减2分;2.
新生军训被评为优秀学员加5分;3.
被评为所属院(系)文明寝室成员每人加2分,寝室长加3分,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成员每人加3分,寝室长加5分,不累计加分;4.
受所属院(系)通报表扬加3分,受校级通报表扬加5分不累计加分;5.
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加5分,表现特别突出经院(系)或学生处表彰的加10分.
6.
酗酒、在公共场合抽烟、乱扔烟蒂每次减5分;7.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每次减1~3分;8.
在寝室卫生检查综合评比中成绩低于本系宿舍排名15%的寝室成员减3分,寝室长减5分;9.
故意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接受校级处理通报,在测评中减5分,浪费水电、粮食者减5分;10.
在寝室点蜡烛,烧酒精炉、使用违规电器每发现一次全体成员减10分;发现晚归一次减5分;发现喝酒一次减5分;在寝室打麻将等赌博行为除校级处分外一次减10分;11.
旷课一节减2分,迟到或早退三次累积算一节旷课;12.
违反校纪校规减分因素:通报批评(5分)、警告(10分)、严重警告(15分)、记过(20分)、留校察看处分者(25分);违反团纪减分因素:警告(5分)、严重警告(10分)、撤销团内职务(15分)、留团察看(20分)、开除团籍(25分);13.
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和舞弊者减10分;14.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负面影响的,每次减5—10分,涉及违法行为的在测评中实行一票否决;15.
无故不缴纳学费者减10分;16.
有考试作弊行为者减20分;17.
宣传、从事迷信活动者减15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校园从事宗教活动的,除相应处分外,在测评中减15分;18.
利用手机、网络等媒体散布传播非法信息,从事非法传销等活动,减10分;19.
以上没有列举的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测评小组提请参评同学酌情增减分.
第七条智育素质(占总积分的55%)(一)智育素质主要测评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计算公式:A为智育总积分,Xn为课程成绩,Nn为该门课学时数;(二)各门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若为五级记分需要换算成百分制,按优(85-100分)、良(84.
9-75分)、中(74.
9-66分)、及格(65.
9-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的标准计算;(三)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者按以下方式加分:第一学年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者分别加8分、13分;第二学年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者分别加5分、10分;第三学年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者分别加3分、5分;(四)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者加5分;(五)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每门减2分,补考不及格每门减5分;(六)被予以学业警示者减10分,编下者减20分.
第八条体育素质(占总积分的5%)(一)体育素质主要测评体育课成绩、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体育加分因素;(二)开设体育俱乐部活动的年级体育素质积分公式如下:体育素质积分=体育俱乐部活动成绩*60%+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40%+体育加分因素(三)未开设体育课的年级,体育素质积分公式如下:体育素质积分=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60%+参加体育锻炼的成绩40%+体育加分因素(四)参加校各体育俱乐部联赛体育活动加分因素:获团体或个人第一(9分)、第二(7分)、第三(6分)、第四(5分)、第五(4分)、第六(3分)、第七(2分)、第八(1分).
(五)参加国家、省、校、院(系)或部门体育活动加分因素:获一、二、三等及优秀奖者:1.
国家级分别加20分、15分、10分、8分2.
省级分别加15分、12分、8分、6分3.
校级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4.
院(系)级别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5.
参加大型活动运动队、表演队的加2分6.
参加校、院(系)服务队、宣传队加1分7.
参加同一项目比赛活动,取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记分,同一学年同一奖项加分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合格者扣10分.
第九条能力素质(占总积分的20%)能力素质主要测评学生在社会实践、文化活动、学术科技等方面的能力,基本分为60分.
(一)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成绩显著者加l—5分;(二)模范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含学生会、体育俱乐部、学生社团联合会、志愿者联合会、新闻中心等)、学生宿舍楼层长、班委会、团支部干部、寝室长加3分,最高不超过6分;(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加12分,其他文章每篇加8分;在一般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每篇加8分,其他文章每篇加3分.
获学术科技创新竞赛一、二、三等及优秀奖者1.
国家级分别加20分、15分、10分、8分2.
省级分别加15分、12分、8分、6分3.
校级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4.
院(系)或部门级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同一学年同一奖项加分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四)参加国家、省、院(系)文娱活动加分因素:获一、二、三等及优秀奖者,1.
国家级分别加20分、15分、10分、8分2.
省级分别加15分、12分、8分、6分3.
校级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4.
院(系)或部门级分别加8分、6分、4分、2同一学年同一奖项加分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五)参加校外青年志愿者(义工)活动并得到团组织确认,每次加2分,累加不超过6分;(六)参加"三下乡"、"四进社区"社会实践活动并得到团组织确认加5分.
获一、二、三等奖者:1.
省级分别另加10分、7分、4分2.
校级分别另加3分、2分、1分3.
同一学年同一奖项加分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七)以上没有列举的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测评小组提请参评同学酌情增减分.
第四章综合素质测评适用范围第十条综合测评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做好学生工作的有力措施.
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在于平时对学生基本情况的了解、掌握、记录,任课教师、学生测评小组、辅导员或班主任、院(系)或部门领导以及有关部门一定要把学生平时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记录并保存下来,为测评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测评积分是对学生综合考查的结果,它是评优、评奖学金、组织发展、学生出国交流、以及毕业就业择优推荐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评优、评奖学金以综合测评为依据,确定候选人;(二)组织发展范围必须是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三分之一的同学.
第五章特殊情况处理第十一条测评要素中没有列举的情况,确需要加减分的,须经测评小组提请全体参评同学同意后酌情办理,必要时由各院(系)会同学生处参照有关标准酌情予以加减分.
测评中如遇到加减分重复计算情况时,以最高分计入成绩.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合肥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院行政〔2017〕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我校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实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励学生发扬"厚德、博学、善思、致用"的校训精神,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奖学金管理机构第三条学校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成立学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二级教学机构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各设奖单位负责所设奖学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报学生处(学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奖学金来源第五条奖学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学校按一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金;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资赞助等.
第四章评选程序第六条各设奖单位按规定比例向各二级教学机构分配奖学金评奖名额.
第七条各二级教学机构奖学金评审小组初定获奖学生名单、奖学金等级,经公示后报校设奖单位审核,初选结果在全校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发放;评定结果由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奖学金种类、等级、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第八条奖学金的种类为新生入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类单项鼓励奖学金、学科和竞赛奖学金、特别奖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和由社会捐资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含资助性奖学金)等.
(一)新生入学奖学金为鼓励优秀学生报考我校,特设立新生入学奖学金对高考成绩优异且顺利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进行表彰.
新生入学奖学金的评选名额、奖励标准由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当年新生整体情况专门制定评选办法并组织评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颁发.

(二)优秀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奖学金1.
评选资格优秀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奖学金是对在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义工和体育锻炼、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而设置的奖学金.

有一门或以上课程补考的学生不得评为一等及以上奖学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凡学年思想政治表现评定不合格;(2)学年内收到校级通报批评或各种违纪处分;(3)所修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一门以上补考不及格,(4)故意损坏教学仪器设备或其他公物;(5)一学期缺课累计10学时以上;(6)体育俱乐部或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合格;2.
奖励标准特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1%(以二级教学机构为单位评选),每人每年2000元;一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总人数的4%,每人每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总人数的6%,每人每年600元;三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每人每年400元.
按四舍五入计算各等级段获奖人数,一、二、三等奖总数比例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20%,各等级奖间、三等奖最后的平行名次按金额相加平均发放,如班级一等奖学金名额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特等奖在各二级教学机构范围内按照学生总人数的1%评选.

3.
评选办法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各二级教学机构负责,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评选一次,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组织实施,要求对照评选条件,严格把关.
获奖名单由各二级教学机构审核、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核、公示、批准.

(三)单项鼓励奖学金1.
表彰对象在学校学年评优评奖活动中获优秀学生干部(含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体育俱乐部、新闻中心等的学生干部、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学生事务中心助理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工作者;在创建优良学风班、五四红旗团支部、文明寝室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以上通报表扬者.
在获得荣誉证书同时,可给予一定奖励.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及实际情况设置单项针对学生的荣誉奖励,具体评定程序由设奖部门制定,并报学校批准实行.
2.
奖励标准各单项奖励原则上,个人奖励不超过200元奖金或奖品,班级(团支部)不超过500元奖金或奖品,"文明寝室"不超过200元奖金或奖品.
(四)学科、技能与体育竞赛奖学金设立学科、技能、体育竞赛奖学金旨在表彰和奖励在由政府部门、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与学科专业关系紧密的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中取得荣誉的学生,鼓励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模范行动带动和影响全体学生,推动我校校风建设和学风建设.

1.
学科、技能与体育竞赛奖学金在每年9月由各院(系)或组织参与竞赛部门集中根据学校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提名申请,评定材料由设奖部门审核、汇总,并经公示无异议,由校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发放.
过程材料需归档并报学生处备案.

2.
奖励标准依照《合肥学院学科和技能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五)校长特别奖学金学校对在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处理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给予特别奖励.
评定由二级教学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学生处提名(表彰对象、奖励标准),经校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的名额由各二级教学机构等额评出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名单经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核.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4000元.

(七)师范专业奖学金为鼓励师范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毕业后献身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设立师范专业奖学金.
1.
发放范围:在安徽省范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的;省外生源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回原籍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的;赴老少边困地区及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特岗教师等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的.

2.
发放标准:师范专业奖学金每生每年发放500元,按学制年限在毕业后一次发放到位.
3.
师范专业奖学金由相关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专门工作方法,做好管理与发放工作.
(八)由社会捐资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根据学校与社会捐资、奖学金出资方商定的评选办法,每年评出社会捐资奖学金获得者若干名,奖学金金额按捐资协议确定.
(九)学校根据发展情况和条件,按实际需要增设的单项奖学金.
具体评奖条件和奖励标准另行制定,并报学校批准、实行.
第六章奖学金管理和发放第九条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各二级教学机构在认真做好评审和推荐工作的同时,务必加强对就奖学金发放和使用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文件规定评审和发放,不得截留、挪用,秉承"谁设立、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接受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检查、督查,对在奖学金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追回违规所得外,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奖学金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社会捐资奖学金(含资助性奖学金)根据与赞助者达成的协议,可以给予赞助者冠名权,冠名权以在证书里出现"该奖学金由某某提供"或者"某某奖学金"为体现方式.
第十二条奖学金评选时间一般为每年9至10月份.
由社会捐资的其他类别的奖学金,由学校与捐资者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各类奖助学金通过"校园一卡通"或学生联名银行卡直接发放给受奖助学生.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合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院行政〔2017〕111号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努力成才,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普通本科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的实际,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对象的评审、推荐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资助对象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评审机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和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监察处、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讨论和决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有关学生奖励和资助的重要事项、问题,制定和修改评审办法.
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院长、监察处、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团委主要负责人和各系分管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各系部成立初评工作小组,主要职能是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量化打分,并交系务会合议产生初评推荐名单.

三、申请条件(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四、名额分配与奖助标准每学年由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学院.
国家奖学金按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的文件中实际下达我院名额比例推荐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按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的3%比例推荐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在校生20%的比例推荐资助对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档具体标准为2000、3000、4000元.
如不分档,则只能采用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
学期资助为以上标准的一半.

五、评审程序(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我院普通本科学生中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每学年9月,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各系辅导员(或班主任)、基层团组织、学生会(或班委会)三方联合对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量化打分,产生初评对象学生名单,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各系根据本系具体情况,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本系国家奖学金评选具体实施办法,召开系务会进行初评.
合议产生的初审推荐名单在全系公示5个工作日,并以系书面报告(加盖公章)的形式连同初评确定的学生材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学生基本情况介绍)上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核.
在学院校园网院务公开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我院普通本科学生中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每学年9月,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系辅导员(或班主任)、基层团组织、学生会(或班委会)三方联合对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量化打分,产生初评对象学生名单.
各系根据申请条件和各系贫困生档案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时还根据当年的考试成绩,遵循择优的原则,按照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具体实施办法,召开系务会进行初评.
合议产生的初审推荐名单在全系公示5个工作日,并以系书面报告(加盖公章)的形式报呈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核,在学院校园网院务公开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我院普通本科学生中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每学年9月,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各系辅导员(或班主任)、基层团组织、学生会(或班委会)三方联合对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量化打分,产生初评对象学生名单.
各系根据申请基本条件和各系贫困生档案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本系国家助学金评审具体实施办法,召开系务会进行初评.
合议产生的初审推荐名单在全系公示5个工作日,并以系书面报告(加盖公章)的形式报呈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在学院校园网院务公开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的落实情况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本专科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并执行最高资助标准.
六、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一)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国家奖学金: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于每年11月30前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学院按档次发放给受助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奖学金、助学金的管理: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各系部在认真做好评审和推荐工作的同时,务必加强对奖学金、助学金发放和使用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文件规定评审和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同时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检查、监督.
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在奖学金、助学金发放和使用过程当中,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者,经查实,将追回所获得奖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合肥学院贫困生档案建档及管理办法院行政〔2017〕112号贫困生档案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对象,以及评定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确保资助到位,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07〕2号和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档工作的组织管理1.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长担任正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建档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
2.
系成立以系总支书记、系主任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建档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3.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以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二、建档和调整时间:每年9月中旬至10月上旬,根据调查结果,调整原有贫困生档案;新建新生贫困生档案.
二、建库对象:每年9月30日前在册的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三、贫困生比例:学院贫困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30%,各系具体视班级情况综合协调,特殊情况可一定上浮.
四、认定建档标准学校贫困生等级由原规定的特困生和一般贫困生两个等级调整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三档.
特殊困难、困难两档认定标准按院政办〔2007〕75号文件规定的两个等级界定标准进行认定,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同时优先享受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和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校内资助或者社会资助;一般困难由各系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参照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结合学生家庭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以下情况不得界定为贫困生:1.
消费明显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请客、大吃大喝)、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服滋补品等).

2.
家庭因投资、做生意、购置房产和贵重财物等而造成的暂时经济困难.
五、贫困生建档程序和管理办法:1.
贫困生建档程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城市低保证或乡、镇、街道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交班委会评议→系审核→贫困生建档→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2.
建立系、班级调查工作网络,定期对已列入贫困生档案的学生进行跟踪调查.
调查可采用民意测验等形式,对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充分征求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寝室同学的意见.
3.
贫困生档案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做到既要防止暗箱操作、人情资助等现象,又要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
学生处设投诉箱,学生也可直接到学生处投诉或申诉,若发现被列入贫困生档案的同学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贫困生资格.
六、本办法解释权在合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学院特困生补助暂行办法院行政〔2017〕113号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使特困生资助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困补助发放范围及条件1.
发放范围合肥学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高在籍本科生、专科生.
2.
发放条件特困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纪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学习努力,生活简朴.
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3)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家庭人口在五人以上,只有一个劳动力,完成学业有困难;家庭因灾害或突发变故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等其他影响完成学业的.
(4)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单亲家庭.
二、特困补助资助方式及标准合肥学院特困补助分定期补助、不定期补助和新生"绿色通道".
1.
定期补助:每年定期发放特困生回访、冬季棉服、求职等专项补助,一般视贫困情况给予200—1000元标准发放.
比例分配视当年贫困学生实际情况评定,贫困生认定工作于学年开学后的第二周进行.

2.
不定期补助:学生本人因患重大疾病(已参加医疗保险)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或遇自然灾害致使生活发生困难的,可随时提出申请补助.
补助金按5000元以内由学生处、1万元以内由分管校领导、1万元以上由校长批准为限.

3.
建立新生"绿色通道"制度,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资助.
三、特困补助发放程序1.
特困生的评定及建档工作由各系负责.
各系按照特困生条件建立本系特困生信息库并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2.
特困生申请补助程序为:生活困难的学生本人,根据申报条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城市低保证、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和乡(街道)、县政府民政部门家庭经济状况的或其他能证明贫困材料.
辅导员(班主任)召集班委会讨论并征求班级意见,系评议小组根据申报材料,确定享受特困补助的学生名单及补助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监督.
享受补助的学生填写《合肥学院特困生困难补助申请表》由系评议组长签署意见留系里存档.
审核评定后资助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发放,材料备案.
特困生比例采取动态管理,每学年视学生实际情况调整一次.

四、特困生补助管理与监督1.
学院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各系党总支书记参加的评定小组,负责全院特困生补助的评定工作.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特困生补助的日常工作.
2.
各系成立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评议小组,负责本系特困生补助的评议工作.
各系应客观、公正地评价贫困生现状,认真筛选资助对象,确保真正困难的学生得到资助.
3.
各系要关心特困生的学习和生活,对他们加强引导,鼓励他们发扬艰苦奋斗和自强不息的精神,同时尽可能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大学学业.
4.
为了保证特困生资助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立举报箱,并视情况作以下处理:特困生如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取消特困资助资格;学生在申报特困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已发资助金予以追回.
五、本办法解释权在合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院行政〔2017〕114号为规范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学生私自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在对全院勤工助学管理中有以下职责:1、根据需求,选拔、培训、安排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及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3、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八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在院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中心"协助系部、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2.
学习认真,成绩合格;3.
经济困难,生活俭朴;4.
服从管理,工作负责;5.
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活动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性质而定.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
第十二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合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再由系进行审核、登记、建档,并根据学生贫困情况及学院下拨的勤工助学名额,确定上岗学生名单,报送"中心"审批.

第十三条学生经系推荐、"中心"审核后,方可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凭"中心"的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十四条需要公开招聘的岗位,由"中心"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公布待聘岗位,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中心"会同用人单位进行择优录用.
第四章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第十五条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原则1.
不能替代院内教职工的本职工作;2.
不能与学生学习时间发生冲突;3.
学生力所能及;4.
具备安全的工作环境第十六条勤工助学岗位按岗位类别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
固定岗是指相对稳定、时间较长(一个学期以上)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是指时间较短、具有临时性、突击性的勤工助学岗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十七条院内有关单位和部门如需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必须于每学年末向"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合肥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中心"根据其岗位性质、职责及要求核定其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标准;临时岗位必须提前3天"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每学年初,"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院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五章岗位管理第十九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
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结合每个上岗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上岗工作时间.
为保证学生的学业和身体健康,学生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小时.
第二十一条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招录未经"中心"许可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否则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按时到岗.
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
若出现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
出现不按要求违规操作等方面事故,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

第二十四条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单位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及系审批后,报"中心"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于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六章考核与酬金发放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定期(按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填入《合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报表》.

第二十七条《合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报表》中,学生表现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用人单位在月考表中填报的优秀比例不得突破上岗人数的1/5(可以四舍五入);上岗学生为5人(含5人)以下的,优秀为1人.
考核不合格的,当月获60%的报酬,如一学期内两次月考不合格,则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二十八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20个工时的酬金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具体工时计酬.
学生勤工助学工时计酬标准原则上按每小时12元人民币发放.
第二十九条每月底至下月初,各用人单位将《合肥学院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月报表》送交"中心",作为核定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中心"及时审核考勤报表,计算工资,原则上每月15日前将上月工资表送至财务处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迟交的考核表将延迟至下一个月处理.

第三十条涉及学校助学、助研等特殊岗位的用工时间及酬金另行规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合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院行政〔2017〕2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复议请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纪处分等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部门是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九人组成.
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监察处负责人担任,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负责人以及申诉学生所在系的教师、学生代表和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教师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处.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
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受理申诉的部门可直接也可委托学生所在院系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院务公开栏内公告.
第十三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第十五条听证程序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情况(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来决定.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六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3)询问听证参加人;(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第十七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八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如实举证.
第十九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起草听证报告和复查结论建议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合肥学院学生考试(考核)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在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诚信守则的良好品质,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取得合肥学院学籍,在校注册的专科、本科学生和研究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六条对学生的考试(考核)处分和解除处分的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实施部门第七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各院(系)为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实施部门.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考试作弊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学主管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处理的适用第九条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一)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二)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三)未经选课或者未经任课教师允许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四)考试清场时拒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五)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六)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
第十条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核的;(二)考场清场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三)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调座安排,或者考试中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开考后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允许,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七)其他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的.
第十一条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三)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四)将试卷放在相邻空桌上让他人抄袭的;(五)其他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
(六)国家级、省级各类考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闭卷考试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含桌面、墙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刻写或藏有与课程相关内容)或者在试卷下面垫有,或者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纸条等的;(二)携带通讯设备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三)传递与考试相关信息的资料或传递、核对答案等协同作弊的;(四)参加国家级、省级考试,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五)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六)同学期考试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上警告和严重警告的;(七)其他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
(八)国家级、省级各类考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在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含短信、微信、QQ上网、无线耳机和无线接收器等)的;(二)学生在考场内或考场外,利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设备发送与考试有关信息的;(三)参加国家级、省级考试,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五)将考场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强行修改试卷的;(六)第十二条有二个以上考试违纪行为的;(七)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十四条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二)组织作弊的,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三)学生在考场内或考场外,利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设备发送与考试有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四)学位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五)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在考试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作弊提供方便的;(七)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八)威胁考试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九)在察看期内无悔改表现者,未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十)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十五条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院(系)及监考工作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给予作弊考生相应的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以任何方式在考试前后窃取考试试题试卷、考后修改答案者;(四)集体作弊(三人及三人以上)的主要谋划者;(五)监考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六)在校期间,2次考试作弊的按处分最高处分加一档处分;(七)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生有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参加该科目重修.
第十七条学生以作弊行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学校应当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被本校或者被他校录取为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或者已经入学的,由本校或建议他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四章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第十八条监考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和设备等,应予暂扣,并填写收据.
(二)如实填写《合肥学院监考记录》,详细填写学生违纪和作弊的事实.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违纪、作弊考生和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签字确认.
监考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

(三)对违反第九条至第十条的学生,监考工作人员必须责令其立即改正,考试结束后要求学生写出检查;对违反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学生,应当立即停止其考试,并责令其当场或者考试结束后留下写出书面检查,写清作弊事实,学生拒不写检查的,由监考教师陈述事实,同场考生代表签字确认.

(四)在考试当天向学生所在院(系)提交《合肥学院监考记录》、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和设备等(应有作弊考生签名)和学生检查材料.
第十九条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院(系)发现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的作弊行为进行认定,报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实施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纪和作弊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实施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复核违纪、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处理事实依据和法律或纪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处理决定书应当送交被处理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采取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对于学生违纪和作弊事实清楚的,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在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教学主管部门;违纪和作弊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的,有关院(系)须在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教学主管部门提交延期处理的申请.
考试后被发现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从考试作弊之日算起.

第二十四条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处理按《合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处理的终止和变更第二十六条除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学生受处分12个月后,由学生提出申请解除处分,学生所在系部成立专门机构对受处分学生改正表现予以评议,教务处、学生处根据学生申请、系部评议情况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予以解除.
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外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受处分6个月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经教务处、学生处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处分.
(一)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后所修课程(模块)平均成绩为良好(含良好)以上;(二)毕业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录取;(三)报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志愿服务并被录用;(四)有见义勇为行为或立功表现受到表彰;(五)个人获得或代表学校获得省市、校级(含校级)以上个人或集体表彰、奖励等;(六)学校认定的其他可以作为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开卷考试中经监考工作人员允许带入的各类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只限考生本人使用.
开卷考试的考试纪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于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作弊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级考试违纪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院行政[2015]164号《合肥学院学生考试(考核)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合肥学院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院行政〔2016〕178号总则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培养学生团结奋进的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件(一)政治思想状况良好,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无政治错误事件发生.
(二)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本学年度全班没有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处分.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对专业有正确认识,学习气氛浓厚:1.
班级整体学习状况良好.
在本学年度,全班学生所学课程总人门数中,不及格的人门数在5%以下;没有因学习成绩原因而退学或编下的学生.
2.
严格遵守考风考纪.
本学年度没有因为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的学生.
3.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有完整的考勤记录,迟到、早退和旷课人时数低于年级平均水平.
4.
国家英语四级考试通过率三年级末全班达70%以上,二年级末达60%以上,一年级申报班级学生全学年英语课补考不超过10人次.
(四)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科研活动,成绩明显,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以相关文件中的团队负责人为准,系组织的团队按参与人员分解至各班):1.
参加各种专业类竞赛并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一次以上(含一次),或校级三等奖以上奖励三次以上(含三次).
奖励级别以教务处相关文件为准.
2.
参加本学年度国家级或省级创新创业项目,有3个以上(含3个)项目立项成功,或立项成功的项目数不低于年级平均数.
3.
参加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调研团队申报,学校批准立项1个团队以上(含1个).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全班90%以上学生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积极参加学校、系组织的体育运动、体育比赛.
每学期组织全班性的体育活动不少于一次.
(六)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有益的文娱活动,每学期组织全班性的文娱活动不少于一次.
(七)宿舍内不使用违规电器,注意宿舍安全,无火灾、失窃、意外等事故发生.
评选时间与步骤(一)"优良学风班"每学年度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与综合测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二)学年结束后,各系评议小组对各班进行评议核实,综合考虑相关部门提供的各班学生在课堂、宿舍和其他课外活动期间的总体表现,提出初评班级推荐名单.
评议小组成员由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干部代表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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