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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长沙经开区黄兴大道及其片区改造PPP项目红树坡路(东七路-东十一路)提质改造工程设计重新招标项目委托代理编号:GDHC-CSXCG19-16采购人:中煤三建(长沙)市政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二、磋商文件三、响应文件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七、其他规定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一章磋商邀请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中煤三建(长沙)市政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对长沙经开区黄兴大道及其片区改造PPP项目红树坡路(东七路-东十一路)提质改造工程设计重新招标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1、采购项目名称:长沙经开区黄兴大道及其片区改造PPP项目红树坡路(东七路-东十一路)提质改造工程设计重新招标项目2、委托代理编号:GDHC-CSXCG19-16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二、采购项目预算:85万元三、供应商资格条件: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1)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近半年(2018年12月-2019年5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或者"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未实行登记制度改革的证件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使用.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3、项目设计设计负责人具有道路(或公路)与桥梁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1、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19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持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到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89号德雅大厦432号房】购买磋商文件.

2、本磋商文件公告期为2019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3个工作日).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10楼开评标室(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采购人:中煤三建(长沙)市政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徐婷婷联系电话:17710203031地址: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黄兴大道与社塘路交叉口和铄包装材料厂房3楼中煤三建采购代理机构: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陶凯电话:13548541724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89号德雅大厦432号房磋商保证金汇至: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开户行:光大银行星沙支行银行账号:787301880000241282019年6月14日第二章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注: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
(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一、说明第二章第1.
1款采购项目长沙经开区黄兴大道及其片区改造PPP项目红树坡路(东七路-东十一路)提质改造工程设计重新招标项目第二章第2.
1款采购人名称:中煤三建(长沙)市政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徐婷婷联系电话:17710203031地址: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黄兴大道与社塘路交叉口和铄包装材料厂房3楼中煤三建第二章第2.
2款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89号德雅大厦432号房联系人:陶凯电话:13548541724第二章第2.
3款供应商的邀请方式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第二章第3.
1款供应商资格条件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1)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近半年(2018年12月-2019年5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或者"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未实行登记制度改革的证件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使用.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或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3、项目设计负责具有道路(或公路)与桥梁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6、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1)有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交的;(2)提供不符合要求或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3)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加盖供应商公章的.
第二章第6.
1款联合体形式不接受接受第二章第6.
2款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第二章第7.
1款现场勘察采购人不组织采购人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
第二章第8.
1款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第二章第9.
1款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2、其他.
否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四期)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第二章第9.
2款政府采购优先采购: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5、其他.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四期)内非标记符号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
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价格/%.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内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
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价格/%.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内的:(1)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价格/%.
(2)对在本地设有生产基地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为/%.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
(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3)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3%.
第二章第9.
6款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二、磋商文件第二章第10.
2款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采购需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第二章第11.
1款提供磋商文件期限2019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第二章第11.
2款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持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
(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套,如未按其要求购买磋商文件,其投标恕不接受)第二章第12.
1款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19年6月2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写第二章第16.
4款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850000元第二章第17.
3款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提供所投产品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第二章第18.
1款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第二章第19.
1款磋商保证金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保证金数额:一次性足额交付磋商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缴纳方式: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缴入如下账户,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
保证金账户名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光大银行星沙支行账号:787301880000241283、缴纳时间:2019年6月27日14时30分前(含),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财政局查询到账视为已交纳,否则视为未交纳,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4、未按以上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第二章第20.
1款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日历日)第二章第21.
1款响应文件副本份数叁份【壹正贰副,另提交全套投标文件的电子档一份(U盘装载,放于投标文件密封袋内)】四、响应文件的递交第二章第22.
2款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采购项目响应文件招标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在年月日(星期)时分之前不得启封第二章第24.
1款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10楼开评标室(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
供应商身份验证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要求供应商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另需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任一项均可);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参加谈判(磋商),且中途不得离场.
参加谈判(磋商)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另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要求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参加谈判的人员不齐、超时或所需带的资料漏项、缺项、模糊不清、无法辨识,未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身份证阅读器查验身份证原件不显示信息或显示信息有错误的均视为自动放弃磋商响应.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第二章第31.
2款评审因素和标准见附页4第二章第31.
3款最后报价调整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6%;中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3%;联合体参与磋商的,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

第二章第31.
5款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符合第二章第9.
1款规定,按第二章第31.
6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1、节能产品: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比例见前附表第38.
1项,下同)*(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2、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3、两型产品:商务加分=商务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第二章第31.
6款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
2、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第二章第37.
1款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http://www.
cetz.
gov.
cn/)和《长沙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
ccgp-hunan.
gov.
cn)第二章第39.
3款履约担保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七、其他规定第二章第41.
1款采购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向招标代理公司缴纳代理服务费:壹万贰仟元整.
第二章第42.
1款其他规定1、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领导干部"三零"公开承诺办法(试行)》(长经开工发〔2015〕9号)的有关规定,管委会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集团公司班子成员及其全资和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系和旁系亲属实施投标回避制度,杜绝以任何方式组织参与园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若有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接受举报人提供证据的质疑和举报,经查证属实后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提交谈判(磋商)文件截止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并将甄别情况告知谈判小组.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内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
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
gov.
cn)、湖南信用网(www.
hncredit.
gov.
cn)和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
ccgp-hunan.
gov.
cn);(3)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提交谈判(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4)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附页1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银行名称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谢俊峰湘江中路支行公司业务管理经理84919503;13687320956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唐红英溁湾支行行长89750053;18673166920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颜国恒芙蓉中路支行88665238;13574801920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李宁天心区支行副行长85114839;13975813058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刘毅丽臣路支行行长82741897;13808438058长沙银行廖科金城支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84413595;13707319275邮储银行长沙分行严春燕岳麓支行副行长85579459;13875864330附页2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信用担保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中国投资担保公司何嘉010-88822659/13718642233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蔡建雄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彭球邓霞英0731-89761702/138759809060731-89761706/13574125851附页3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编号:(采购人):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磋商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2.
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2)(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
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
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1.
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年月日附页4评审因素和标准序号评标因素分值评标标准1投标报价101、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2、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价格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投标人近三年(2016年5月1日至今)类似项目(10分)10投标人近3年具有1个总投资为12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设计项目业绩的,每个计1分,最多计10分.
业绩证明文件以中标通知书和设计合同为准,必须提供原件,且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否则不予计分.
3项目设计负责人(10分)10项目设计负责同时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得10分.
注:项目设计负责人不允许变更,且在服务期间必须长驻现场进行设计,提供项目设计负责人亲笔签名的服务承诺书(格式自拟).
4投标人综合实力,近三年(2016年5月1日至今)市政公用工程设计项目获奖情况(10分)20近三年投标人市政公用工程设计项目所获得的国家级获奖或荣誉,每项计5分,最多得10分;近三年投标人市政公用工程设计项目所获得的省级获奖或荣誉,每项计5分,最多计10分;(国家级奖项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为准、省级奖项以省勘察设计协会的为准).
5设计方案(50分)20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设计方案,经评审,认为设计方案有明确的可行性、优秀的计20分,具有一定可行性、良好的计14分,可行性一般的计6分,不具有可行性的不计分.
20平纵横,交通组织,排水、绿化及附属配套等设计新颖独特,景观性好,与实际情况结合性好的得20分;较好的计14分,一般的计6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计分.
10合理化建议比较全面、提供的实施建议切实行可行得10分;较好的计6分,一般的计3分;不具有可行性的不计分.
合计100说明:1、评分依据评分标准,对照响应文件进行.
2、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响应文件中须附相应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计分.
供应商须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按相关规定没收其磋商保证金.
3、要求提交的原件资料须用密封袋密封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
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1.
适用范围1.
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
定义2.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
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
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
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
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
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
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
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
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
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
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
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
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
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
参与磋商的费用4.
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
授权委托5.
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
联合体形式6.
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
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
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
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
现场勘察7.
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
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
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
采购进口产品8.
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
2本章第7.
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9.
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
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
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
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
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
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
5符合本章第9.
1款、第9.
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
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磋商文件10.
磋商文件的组成10.
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10.
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
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11.
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
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2.
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3.
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14.
一般要求14.
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
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
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
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
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
响应文件的组成15.
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响应声明(2)保证金(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4)施工组织设计(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9)最后报价15.
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
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
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
报价16.
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
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
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
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
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7.
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
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
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
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
样品提供18.
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
磋商保证金19.
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指定保证金账户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
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
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
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
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20.
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21.
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电子U盘一份.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
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
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
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2.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2.
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
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3.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
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
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4.
1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
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25.
磋商程序25.
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
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
1款或者第30.
2款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26.
1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
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
2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
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
实质性响应27.
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
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
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
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
无效响应28.
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
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
3款情形的;(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
2款规定的;(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
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
澄清29.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
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
磋商30.
1本章第10.
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
2本章第10.
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
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
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
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
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
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
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
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
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
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
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
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1.
响应文件评审31.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
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
3最后报价调整.
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
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
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
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
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
提出成交供应商32.
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3.
确定成交供应商33.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
磋商终止34.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
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
重新评审35.
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
保密及串通行为36.
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
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37.
成交信息的公布37.
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
询问及质疑38.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
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
成交通知39.
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
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
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
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
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
签订合同40.
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
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
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
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41.
1采购代理服务费41.
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
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42.
1采购文件中"采购人"与合同部分的"发包人"对应,"成交供应商"与合同部分的"承包人"对应.
42.
2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注:本章内容仅供参考,以最终签订的合同文件为准.
)一.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采购合同编号:采购人(全称)甲方)供应商(全称)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长沙经开区黄兴大道及其片区改造PPP项目红树坡路(东七路-东十一路)提质改造工程设计重新招标.
2.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3.
工程内容及规模:长沙经开区黄兴大道及其片区改造PPP项目红树坡路(东七路-东十一路)提质改造工程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东西走向城市次干路,西起东七路,长约3120m.
设计内容包括人行道及绿化新建、提质,含完善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电缆管线工程.
工程投资估算建安费约1881.
94万元.

4.
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长沙经开区.
5.
工程投资估算:约1881.
94万元.
6.
工程进度安排:签定合同后5天内完成方案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10天内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1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配合施工图审查.
7.
工程主要技术标准:市政公用工程设计的相关国家及地方规程,规范、标准与相关规定.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
工程设计范围:满足符合项目技术要求的所有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包括人行道及绿化新建、提质,含完善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电缆管线工程)及相关服务等相关服务(包括设计评审及其费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配合服务、设计变更、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的全部设计相关工作.
设计成果包括:图纸、文本、概算及相应电子文件.

2.
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
3.
工程设计服务内容:负责本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配合服务等与本项目相关的所需设计工作.
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的约定为准.
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实际投资额*费率:%)2.
签约合同价(暂定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本项目投标取费率为%,实际投资额最终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评中心审定的预算造价为准.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采购人代表:供应商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1.
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长沙经开区签订.
九、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解决合同纠纷方式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副本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供应商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账号: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
一般约定1.
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
1.
1合同1.
1.
1.
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
1.
1.
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
1.
1.
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
1.
1.
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
1.
1.
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
1.
1.
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
1.
1.
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
1.
1.
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
1.
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
1.
2.
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
1.
2.
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
2.
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
2.
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
1.
2.
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
1.
2.
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
1.
2.
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
1.
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
1.
3.
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
1.
3.
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
1.
3.
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
1.
3.
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
1.
3.
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3.
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
1.
4日期和期限1.
1.
4.
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
1.
4.
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
1.
4.
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
1.
4.
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
1.
4.
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
1.
5合同价格1.
1.
5.
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
1.
5.
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
1.
6其他1.
1.
6.
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
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
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
4技术标准1.
4.
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4.
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
4.
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
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
6联络1.
6.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
6.
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
6.
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
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2.
1发包人一般义务2.
1.
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
1.
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
1.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
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
3发包人决定2.
3.
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
3.
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
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
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3.
1设计人一般义务3.
1.
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
1.
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
1.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
2项目负责人3.
2.
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
2.
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
2.
1项约定的职责.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
2.
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
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
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
2.
1项约定的职责.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3设计人人员3.
3.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
3.
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
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
3.
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
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4设计分包3.
4.
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
4.
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
4.
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
4.
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
5联合体3.
5.
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
5.
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
5.
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
5.
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4.
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
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
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5.
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
1.
1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
1.
2对设计人的要求5.
1.
2.
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
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
1.
2.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
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
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
1.
2.
3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
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
2.
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
2.
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
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
3.
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
3.
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
3.
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
3.
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
3.
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
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
4.
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
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
4.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
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
1.
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
1.
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
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
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
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
3.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
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
3.
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
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
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
4暂停设计6.
4.
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
4.
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
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
4.
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
4.
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
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
5.
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
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
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
5.
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
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
1.
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
1.
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
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
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
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
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
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
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
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
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
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
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
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
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
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
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
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10.
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
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
3定金或预付款10.
3.
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
3.
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
4进度款支付10.
4.
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
4.
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
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
5.
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
5.
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
5.
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
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
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
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
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
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
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
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
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13.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
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
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14.
1发包人违约责任14.
1.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
1.
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
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
1.
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
1.
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
2设计人违约责任14.
2.
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
2.
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
2.
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
2.
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15.
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
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
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16.
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
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
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
1.
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17.
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
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
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
3.
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
3.
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
3.
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
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
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1.
一般约定1.
1词语定义与解释1.
1.
1合同1.
1.
2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相关会议文件.
1.
2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长沙经开区PPP办公室发布的涉及PPP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
1.
3技术标准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1.
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函及其附录;(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其他合同文件.

1.
5联络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
6保密保密期限:永久.
2.
发包人2.
1发包人一般义务:2.
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业主单位进行设计过程管理.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3.
设计人3.
1设计人一般义务3.
1.
1设计人(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
1.
3设计人其他义务:按规定参加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必要调整补充.
3.
2项目负责人3.
2.
1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设计人授权并委托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设计人履行合同,如设计进度、设计文件质量等,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职责.
3.
2.
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每擅自变更一次,则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
3.
2.
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
3.
3设计人人员3.
3.
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3天之内.
3.
3.
2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
3.
4设计分包3.
4.
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本项目禁止分包、转包.
4.
工程设计资料4.
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按设计人所列清单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发包人已按清单提供资料的,设计人不得因此要求顺延期限或承担费用.

4.
2逾期提供的责任延长设计周期,通用条款其他责任不适用发包人.
5.
工程设计要求5.
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不得出现设计漏项、设计审批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变更,若发现一次就扣当期设计工作1%的设计费.
5.
2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内容深度要求.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序号设计阶段完成时间备注1方案设计签定合同后5天内完成方案设计2初步设计文件方案评审通过后10天内完成初步设计文件3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1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配合施工图审查4施工现场配合服务项目建设期全过程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
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
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
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7天.
8.
2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且不另行收费.
8.
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
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以建设单位的工作联系函为准.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发生的会议费等由设计人承担.
8.
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
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
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
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
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9.
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按发包人要求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10.
1设计费总额(暂定金额)人民币大写:10.
2设计费总额构成:1.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单价(实际投资额*费率)2.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
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4.
特别约定:(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2)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
(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3)其它:10.
3设计费明细计算设计费总额=实际投资额(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评中心审定的预算造价为准)*费率10.
4设计费支付方式1.
设计人完成方案设计文件通过1周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2、设计人完成初步设计文件通过批复1周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5%.
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1周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
4.
竣工验收完成并且完成设计费结算后支付余下部分.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
1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1.
2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3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
1设计人(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13.
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期限.
13.
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发包人,设计人有署名权.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侵害设计人的利益.
13.
4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发包人不承担费用.
14.
违约责任14.
1发包人违约责任14.
1.
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

14.
1.
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在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完成支付审批后30天内支付到账.
逾期1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14.
2设计人违约责任14.
2.
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须退还发包人已付设计费并按合同价款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
2.
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部分设计费价款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对设计人已完成工作量不予计量和付费,同时设计人须退还已付设计费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无.
14.
2.
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全额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
2.
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由此引发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14.
2.
5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提供设计技术交底、施工配合服务、竣工验收服务等.
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负责指导发包人组织的工程施工交底,参与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备案等环节.
设计人不得以剽窃、抄袭等方式完成或部分完成设计成果,由此引发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并负责全额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4.
2.
6设计图纸及文件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实用性,但不得指定供应商,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发包人沟通,否则全额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4.
2.
7设计人因工作原因造成图纸的"错、漏、缺、碰"等情况,导致设计变更,设计人48小时内未及时处理,视为设计人违约,发包人可给予设计人2000元/次的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费用增加或其他后果,设计人按14.
2.
3承担违约责任.

14.
2.
8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文本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直至符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不再向发包人收取费用.
14.
2.
9设计人不得与施工单位等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否则,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设计人赔偿发包人损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费用增加或其他后果,设计人按14.
2.
3承担违约责任.

14.
2.
10设计人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否则变更将视为无效,设计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5.
不可抗力15.
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6.
合同解除发包人应与设计人办理结算,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其他情形解除合同的,违约方须按合同价款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17.
争议解决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项目名称:长沙经开区黄兴大道及其片区改造PPP项目红树坡路(东七路-东十一路)提质改造工程设计重新招标项目二、项目概况:红树坡路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东西向城市次干路,西起东七路,东至东十一路,长约3120米,设计内容包括人行道及绿化提质改造,含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电缆管线工程,工程建安费1881.
94万元.

三、招标范围1.
工程设计范围:满足符合项目技术要求的所有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包括人行道及绿化新建、提质,含完善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电缆管线工程)及相关服务等相关服务(包括设计评审及其费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配合服务、设计变更、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的全部设计相关工作.
设计成果包括:图纸、文本、概算及相应电子文件.

2.
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
3.
工程设计服务内容:负责本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配合服务等与本项目相关的所需设计工作.
四、工期设计总工期25日历天.
五、发包人对设计人的目标要求设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工作.
其它要求详见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
六、施工现场配合服务6.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6.
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
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七.
合同价款与支付7.
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7.
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
3定金或预付款7.
3.
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7.
3.
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7.
4进度款支付7.
4.
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7.
4.
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7.
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7.
5.
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7.
5.
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7.
5.
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7.
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八.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8.
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8.
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8.
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8.
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
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九.
专业责任与保险9.
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9.
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十.
知识产权10.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0.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0.
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
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0.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十一.
违约责任11.
1发包人违约责任11.
1.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1.
1.
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
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1.
1.
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3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1.
1.
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1.
2设计人违约责任11.
2.
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1.
2.
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1.
2.
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1.
2.
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
不可抗力12.
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4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2.
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2.
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3.
合同解除13.
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3.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3.
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3.
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
1.
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4.
争议解决14.
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4.
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4.
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4.
3.
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4.
3.
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4.
3.
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4.
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
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十个部分:一、磋商响应声明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保证金3: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5: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6: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7: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四、货物及售后服务方案说明8-1:货物说明一览表8-2:售后服务说明8-3:建设方案8-4:主要人员简历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9-1:中小企业声明函9-2: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9-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证明资料9-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七、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10-1:报价一览表10-2:分项价格表九、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十、最后报价一、磋商响应声明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贰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在此声明:(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1)受到刑事处罚;(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注册号:注册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姓名:性别:年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为一式二份,一份和响应文件装订,另随身携带一份,供开标时验证用;否则,未单独递交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招标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4)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注:1、开标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为一式二份,一份和响应文件装订,另随身携带一份,供开标时验证用;否则,未单独递交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2、响应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并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近半年(2018年10月-2019年3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二、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1、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
2、根据供应商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以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至供应商(未中标)的原缴纳账户.
3:保证金退还申请书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系参加(项目名称、招标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磋商文件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小写),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开户行地址:省市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供应商(盖单位章)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日期:年月日说明:《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需单独递交,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可在办理保证金交割手续时提交,也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补交,未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的供应商,将影响其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单位盖章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上年营业收入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注册号码注册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营业范围(主营)营业范围(兼营)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税务登记机关资质名称等级发证机关有效期备注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他资料按第二章第42.
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5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5-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致(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5-2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备注:按第二章3.
1款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
6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备注:提供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
1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
7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备注:提供磋商文件或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货物及售后服务方案说明8-1货物说明一览表(本表格无需填写)合同包号:序号货物名称制造商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政策功能类型及编号备注说明:货物类项目按本表填写.
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8-2售后服务方案说明备注:售后服务方案编制要求见评审因素和标准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8-3建设方案备注: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特点及评审因素和标准编写,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8-4主要人员简历表序号姓名性别拟任本项目任职①专业技能②类似业绩对应页码1①②2①②3①②…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依据第二章第42.
1款、第四章相关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相关要求提供.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序号磋商文件条目号采购规格/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响应与偏离说明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9-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9-2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345678序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总额货物制造商名称货物制造商类型商标名称中型小计小型、微型小计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中小企业应享受的政策功能价格扣除.
2、栏目7"货物制造商类型",填写:中型或小型、微型.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未按上述要求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
对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以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依法予以处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9-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材料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二章谈判须知第2.
8款、第9.
2款规定提供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或"两型产品目录"所在页复印件(该页包含制造商或企业名称或申请单位名称、规格型号、有效截止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并在本章《九、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中两型产品).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9-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34567序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总额货物制造商名称政策功能编码节能产品小计/////环境标志产品小计/////两型产品小计/////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应享受的政策功能加分.
2、栏目7"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只填写一种).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七、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备注:提供第二章磋商须知第17.
3款要求提供协议或授权函复印件或售后服务证明原件.
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10-1报价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招标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1合同包号/2服务内容3投标总价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元4费率5提交成果时间6项目负责人7备注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10-2分项价格表项目名称:合同包号:金额单位:元序号服务名称具体说明金额备注报价金额合计:小写:大写:说明:1、本表包含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或其他部分对该项目所有要求的详细报价.
"合计"应与《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致;栏目"金额"应包含所有隐含的管理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他费用,并在"具体要求说明"中注明分类项取费标准和其他费用的计费率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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