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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易邮局  时间:2021-04-18  阅读:()

区水利局"迎江区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大项","子项",,,,,1,"行政许可","取水许可","","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0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3月13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5.
《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6月23日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九条:取水许可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一)年取用地表水在15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和水力发电总装机在1万千瓦以上,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15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水力发电总装机在1万千瓦以下,以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下,以及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其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利用同种水源,并有多个取水口的,应当按照各取水口取水量之和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6.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和"取水许可"合并为"取水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
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许可","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将"水利工程建设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注中说明"中央投资项目及省级、跨市的工程除外"("水利工程建设审批"下设2个子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其中"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已由国发〔2013〕19号文件明确取消)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一)保留26项中水利部门2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189号)一、优化审批流程.
除新建水库、引调水工程外,省级负责审批的具有建设规划依据的重大水利工程,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直接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市、县投资且具有建设规划依据的水利工程,由市、县负责审批,其中跨市域工程项目或工程建设影响范围涉及其他市的项目审批,应征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
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3.
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
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
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
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由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实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5.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第五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6.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25号公布,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修订)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
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
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
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一)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经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初审,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在初审建设方案时应征求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二)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县河道主管机关初审,报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7.
《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一)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和"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
1.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4.
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六)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1.
对只涉及(三)中1种情形的投资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8.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2.
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要求或规划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应转报而未转报的.
5.
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
6.
在涉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7.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行政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安水土保【2016】120号文安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简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县(市、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
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材料(水土保持方案)审核,根据第三方要求组织听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或者审批条件的;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举行听证的.
4.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土流失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的.
5.
负责审批和办理的人员,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5,"行政许可","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3.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政资〔1995〕457号公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省水利厅的予以转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查意见;审核占用申请,制发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
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行政处罚","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及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从事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及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从事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行政处罚","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1.
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取水涉及吊销取水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取水许可证.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行政处罚","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形成调查报告,形成初步意见.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罚款及缴纳滞纳金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取水许可证.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行政处罚","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处罚","对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邮政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经批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要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行政处罚","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形成调查报告,形成初步意见.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取水许可证.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行政处罚","对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形成调查报告,形成初步意见.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取水许可证.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以及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形成调查报告,形成初步意见.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取水许可证.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行政处罚","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形成调查报告,形成初步意见.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取水许可证.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行政处罚","对节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的或者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的处罚",,"《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三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节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的;(2)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的.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节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的或者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形成调查报告,形成初步意见.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取水许可证.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行政处罚","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处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形成调查报告,形成初步意见.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取水许可证.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行政处罚","对未编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或者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行政处罚","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行政处罚","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行政处罚","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行政处罚","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1.
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行政处罚","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1.
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行政处罚","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1.
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有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行政处罚","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行政处罚","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
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行政处罚","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行政处罚","对非法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安徽省水文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发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1.
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当事人存在非法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行政强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水工程;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2.
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
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4.
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
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3.
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5.
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
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腐败行为的;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行政强制","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设施的强行拆除","","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投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河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1.
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2.
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
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4.
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
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3.
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5.
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
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腐败行为的;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行政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1.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
《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取排水情况、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进行现场巡查和监督,发现用水单位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可以依法暂扣施工工具、取水设备.
","1.
催告阶段责任:催告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违法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下达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
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
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4.
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
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3.
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5.
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
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腐败行为的;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行政强制","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加收滞纳金","","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3.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0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1.
审查催告阶段: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告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30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2.
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
执行阶段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加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4.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
对应当加处罚款、滞纳金的当事人未实施行政强制;3.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
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35,"行政强制","暂扣施工工具、取水设备","","《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取排水情况、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进行现场巡查和监督,发现用水单位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可以依法暂扣施工工具、取水设备.
","1.
催告阶段责任:催告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违法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下达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
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
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4.
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2.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
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5.
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6.
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6,"行政征收","水资源费征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
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
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量或发电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
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
决定阶段责任: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4.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取水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无合法依据实施水资源费征收的;2.
擅自免征、减征水资源费的;3.
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4.
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水资源费的;5.
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
在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行政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2.
《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财综〔2014〕328号)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1.
告知阶段责任: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标准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2.
审核阶段责任:根据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3.
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款书;4.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擅自减免、取消、增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3.
负责收费的人员,利用收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4.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挪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的;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行政裁决","水事纠纷裁决",,"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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