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香港代理

香港代理  时间:2021-04-13  阅读:()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GalaxyCoreInc.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〇二〇年九月补充法律意见书8-3-2目录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
91.
关于股东.
91.
1关于股东股权变动.
91.
2关于新增股东.
382.
关于对赌安排.
533.
关于期权激励计划.
583.
1关于员工持股平台COSMOS.
583.
2关于顾问持股平台NEWCOSMOS.
934.
关于境外子公司.
100二、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
1026.
关于专利纠纷.
1026.
1关于ZL201180047165.
9号专利纠纷1026.
2关于ZL201210327546.
9号专利纠纷116三、关于发行人业务.
1187.
关于终端客户.
1189.
关于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12210.
关于税务.
13710.
1关于税务合规.
13710.
2关于税收优惠.
14411.
关于市场地位150四、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15412.
关于诉讼管辖地及执行相关事项.
15414.
关于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
15815.
关于境内外公司治理差异.
16016.
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16716.
1关于关联交易.
16716.
2关于关联方.
18317.
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19218.
关于前次申报.
203补充法律意见书8-3-3释义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特别说明或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发行人、公司、格科微指格科微有限公司(GalaxyCoreInc.
)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指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实际控制人指赵立新、曹维本所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中金公司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指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香港律师指中伦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开曼律师指HarneyWestwood&RiegelsBVI律师指HarneyWestwood&Riegels境外律师指开曼律师、BVI律师、香港律师格科微香港指GALAXYCORE(HONGKONG)LIMITED(格科微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格科微上海或重要控股子公司指格科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Uni-sky指Uni-skyHoldingLimitedHopefield指HopefieldHoldingLimitedKeenway指KeenwayInternationalLimitedH&S指H&STechnologiesLtd.
FortuneTime指FORTUNETIMEVENTURELIMITEDLUAK指LUAKSEVENSLtd.
Cosmos指CosmosL.
P.
NewCosmos指NewCosmosL.
P.
上海橙原指上海橙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芯正微指杭州芯正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电华登指中电华登(成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春藤藤科指日照常春藤藤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小米长江指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摩勤智能指上海摩勤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拉萨闻天下指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闻天下投资有限公司聚源聚芯指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补充法律意见书8-3-4伙)深圳TCL指深圳TCL战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溪产恒指合肥石溪产恒集成电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俱成秋实指南京俱成秋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金泰丰指广州金泰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咨勋指上海咨勋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杉芯聚指湖杉芯聚(成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Harbinger指Harbinger(BVI)VentureCapitalCorp.
Budworth指BudworthInvestmentsLimitedXinXin指XinXinInternationalCo.
,Ltd.
Z.
J.
Holdings指Shanghai(Z.
J.
)HoldingsLimited股份期权计划指《GalaxyCoreInc.
EmployeeStockOptionPlan》及其不时修订之版本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曼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法》(2020年修订本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注册办法》指《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红筹企业申报通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4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发行股票若干意见》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编报规则第12号》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75号文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7号文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公司章程》指《MemorandumofAssociationOfGalaxyCoreInc.
》和《ArticlesofAssociationofGalaxyCoreInc.
》,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订和重述《董事会议事规则》指《GalaxyCoreInc.
(格科微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补充法律意见书8-3-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指《GalaxyCoreInc.
(格科微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报告》指普华永道出具的《格科微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3个月期间合并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11027号)《审阅报告》指普华永道出具的《审阅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0)第0106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指普华永道出具的《格科微有限公司2020年3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认定书》(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2698号)《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指《GalaxyCoreInc.
(格科微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市值分析报告》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预计市值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法律意见书》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GalaxyCoreInc.
(格科微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GalaxyCoreInc.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或《律师工作报告》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GalaxyCoreInc.
(格科微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BVI法律意见书》指BVI律师于2020年7月3日出具的《Uni-skyHoldingLimited之法律意见书》《开曼法律意见书》指开曼律师于2020年7月3日出具的《GalaxyCoreInc.
之法律意见书》《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指开曼律师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的《GalaxyCoreInc.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香港法律意见书》指香港律师于2020年6月29日出具的《GALAXYCORE(HONGKONG)LIMITED格科微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Cosmos法律意见书》指开曼律师于2020年7月3日出具的《CosmosL.
P.
之法律意见书》《Cosmos补充法律意见书》指开曼律师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的《CosmosL.
P.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NewCosmos法律意见书》指开曼律师于2020年7月3日出具的《NewCosmosL.
P.
之法律意见书》《NewCosmos补充法律意见书》指开曼律师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的《NewCosmosL.
P.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保荐协议》指《GalaxyCoreInc.
(格科微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协议》报告期指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补充法律意见书8-3-6申报日指2020年7月6日元指人民币元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指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指BritishVirginIslands开曼/开曼群岛指CaymanIslands补充法律意见书8-3-7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GalaxyCoreInc.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致:格科微有限公司(GalaxyCoreInc.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GalaxyCoreInc.
(格科微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GalaxyCoreInc.
(格科微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于2020年07月27日下发了文号为上证科审(审核)[2020]514号的《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及适当的核查;对于没有直接证据材料的,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8-3-8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所有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正本与副本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需要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词和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一致.
除下述事项需要更新及补充披露外,其他事项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一致.
补充法律意见书8-3-9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1.
关于股东1.
1关于股东股权变动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系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设立的红筹企业,每股面值为0.
00001美元.
发行人成立至今实施多次增发股份、债转股、回购股份、股份分拆、股份转让、优先股转为普通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其中增发股份类别包括A轮优先股、A-1轮优先股、A-2轮优先股,后已全部转为普通股.
此外,公司本次发行前的存量股份,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档的规定,安排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登记、存管,或者保留登记、存管在开曼群岛.
请发行人披露:(1)本次发行前的存量股份是否安排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登记、存管,如否,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能否持续遵守股份锁定、减持限售、稳定股价、避免同业竞争、及时履行股权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法定义务和监管要求,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2)是否按照《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在本次申报前就存量股份减持等涉及用汇的事项形成方案,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如已申报,目前征求意见的进展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不同优先股之间及与普通股的异同、增资价格是否存在区别、是否触发相应股东行使享有的特殊权利、转换前对公司经营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影响、具体转化条款、转化过程、转化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在境内上市是否依法履行有关程序、相关主体注册地的律师是否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3)发行人股东资格是否适格,是否存在不适格股东的情形,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纠纷、潜在纠纷或委托持股等其他特殊利益安排;(4)逐项列表说明发行人实施多次回购、增发、分拆、转换股份的原因,是否符合外汇管理及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情形;(5)历次境外融资、股权转让、分红的外汇资金跨境调动情况,是否属于返程投资并办理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等必备手续,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式,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核查过程: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审阅了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资料;2、审阅了发行人历次融资、股份回购及终止优先权的交易文件;3、审阅了发行人的股东名册;4、审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融资、股份回购、分红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文件、银行支付凭证;5、访谈了发行人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6、审阅了发行人历次融资涉及的外汇登记文件;7、审阅了发行人股东的注册登记证书、股东名册、董事名册以及章程;8、审阅了发行人股东出具的确认函、承诺函、调查表;9、审阅了发行人关于报告期内引入所有股东的原因、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的说明;10、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11、查阅了《开曼法律意见书》.
核查结果:一、对发行人披露事项的核查补充法律意见书8-3-11(一)请发行人披露,本次发行前的存量股份是否安排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登记、存管,如否,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能否持续遵守股份锁定、减持限售、稳定股价、避免同业竞争、及时履行股权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法定义务和监管要求,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股份登记"中补充披露了本次发行前的存量股份安排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登记、存管的安排及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能够持续遵守相关法定义务和监管要求的确认情况,并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九、其他风险"之"(二)履行承诺相关的风险"中补充披露了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持续遵守股份锁定、减持限售、稳定股价、避免同业竞争、及时履行股权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法定义务和监管要求的风险.
(二)是否按照《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在本次申报前就存量股份减持等涉及用汇的事项形成方案,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如已申报,目前征求意见的进展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重大事项提示"之"三、存量股份减持用汇"中补充披露了存量股份减持等涉及用汇事项方案的报批程序及进展.
二、对发行人说明事项的核查(一)不同优先股之间及与普通股的异同、增资价格是否存在区别、是否触发相应股东行使享有的特殊权利、转换前对公司经营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影响、具体转化条款、转化过程、转化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1、不同优先股之间及与普通股的异同发行人历史上已发行的股份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其中优先股包括A轮优先股、A-1轮优先股和A-2轮优先股.
普通股和各轮优先股均为公司发行的股份,持有人均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
优先股相比较普通股,享有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反稀释、知情权和监督权、拖售权、保护性条款、董事任命权、股东回购权等优先权利,有关该等优先权利的具体情况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书8-3-12(1)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以及A轮投资协议,发行人分别于2006年9月25日、2007年6月1日向A轮优先股股东发行A轮优先股.
与普通股股东相比,A轮优先股股东享有的特殊权利如下:序号特殊权利主要权利内容1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当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立新、特定自然人股东或优先股股东在合格IPO1前转让公司股份时("转让"),该等股东必须首先通知公司和主要投资人2,公司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拥有第一顺位的优先购买权;如公司放弃受让,则主要投资人,按照其在主要投资人之间相对持股比例,享有:(1)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拥有第二顺位的优先购买权,及(2)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共同出售股份的权利.
受让方为公司股东的全资控股实体,配偶、直系后裔等情况不受上述限制.
当公司和主要投资人放弃或未及时行使上述优先购买权,则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要投资人有权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按比例参与认购公司和主要投资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剩余出售股份.
2优先认购权如果公司在合格IPO前进行后续股权融资,主要投资人将有权共同优先按其在优先股股东之间的相对持股比例、且按相同条件参与认购公司新发股份.
3优先分红权公司对优先股股东的分红不得晚于对其他普通股股东进行的分红.
当公司资金或资产足够时,如公司宣布分红,则优先股股东每年应享有投资总额的8%的非累积的分红.
4优先清算权如果发生清算事件(包括公司清算、解散或清盘),优先股股东应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相当于该等优先股股东投资金额加上任何已宣布但未支付的分红.
5反稀释A轮优先股发行日后,如果公司未来新发行的股份价格低于A轮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初始转换价格为发行价格),则A轮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调整.
6知情权和监督权合格IPO前,主要投资人享有监督权、知情权,公司应向每一主要投资人在特定时间内提供相应财务报表等文件.
7拖售权在A轮投资协议签署两年后,若(1)优先股股东表决权多数同意出售或实质性出售公司,且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单价4.
4美元,以及(2)董事会多数董事同意该等出售,所有股东应配合该等出售完成.
如有股东不同意该等出售,则应以不低于该等出售的条件收购其他同意出售股东的股份.
8保护性条款受限于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审议程序,在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数量不低于初始发行的优先股数量的25%的情况下,则在发生如下事项时,需要经过优先股股东的多数同意:1、任一集团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或废除;2、优先股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动或创设任何比优先股权利更加优先或者相同的任一新的系列股份;3、任一集团公司对股东进行分红或分配股息;1"合格IPO"在A轮投资协议中指公司在任何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发行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及每股发行价格不少于5.
50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在A-1轮投资协议中每股发行价调整为不少于0.
275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在A-2轮投资协议中每股发行价格调整为不少于5.
60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2"主要投资人"指持有超过500,000股(该等股份数将因后续股份分拆、股份合并或类似资本事件而调整)普通股(如持有非普通股的则以视为转换为基础)的优先股股东.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3序号特殊权利主要权利内容4、任一集团公司进行的股份回购或兼并,除(1)因公司董事、员工、顾问或其他服务提供商因从公司离职或终止服务导致的股份回购;(2)章程已规定的其他回购程序;5、批准任一集团公司的清算、解散、合并、全部或实质性全部资产出售(包括但不限于排他许可所有或实质性所有公司的知识产权),或兼并其他公司或成立其他子公司;6、增加或减少普通股或优先股的授权股数;7、在任何时点累计金额超过50万美元因贷款或为贷款进行担保所产生的任何债务,无论该等债务是因为单笔或一系列交易产生的;除非该等债务已事先经董事会多数同意;8、公司董事会或委员会组成成员的增加或减少;9、集团分支机构或其他关联主体组织性文件的适用,修改或废除;10、任一集团公司资本重组、股份或股权结构重组、股份分拆、剥离、或破产申请的生效;11、任一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关联主体董事会组成成员的增加或减少.
9董事任命权在A轮优先股股东华登美元基金和红杉基金分别持有不少于250,000股优先股的前提下,华登美元基金和红杉基金各有权提名一名公司董事.
10股东回购权如公司在A轮优先股发行后第4年周年日前的不少于3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收到届时发行在外A轮优先股的多数股东签署的书面要求,则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回购价格回购所有发行在外的A轮优先股:(1)在A轮优先股发行后的第4年周年日回购每个A轮优先股股东持有的33%的优先股;(2)在A轮优先股发行后的第5年周年日回购每个A轮优先股股东持有的33%的优先股;(3)在A轮优先股发行后的第6年周年日回购每个A轮优先股股东持有的剩余优先股股份.
"回购价格":回购的每股股票价格等于适用的原始优先发行价(受限于股份拆分,股利分配,股份合并,重新分类或类似事件而进行的调整)加上所有应付但未付的股利.
(2)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名册、《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以及A-1轮投资协议,发行人于2013年7月2日向A-1轮优先股股东发行A-1轮优先股.
与普通股股东相比,A-1轮优先股股东享有的特殊权利如下:序号特殊权利主要权利内容1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与A轮优先股股东权利相同2优先认购权与A轮优先股股东权利相同3优先分红权与A轮优先股股东权利相同4优先清算权与A轮优先股股东权利相同5反稀释权A-1轮优先股股东不享有36知情权和监督权与A轮优先股股东权利相同3由于A-1轮投资协议取代A轮投资协议,因此,A轮优先股股东在A-1轮投资协议签署后也不再享有反稀释权.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4序号特殊权利主要权利内容7拖售权与A轮优先股股东权利相同8保护性条款与A轮优先股股东权利相同9董事任命权A-1轮优先股股东不享有10股东回购权A-1轮优先股股东不享有4根据A-1轮投资协议的约定,A-1轮投资协议已取代A轮投资协议.
在A-1轮投资协议签署后,A-1轮优先股股东与A轮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权利的差异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①A-1轮优先股股东不享有董事任命权,但就A轮优先股股东而言,除华登美元基金和红杉基金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享有董事任命权外,其他A轮优先股股东亦不享有董事任命权;②A-1轮优先股股东不享有反稀释权,但A轮优先股股东享有的反稀释权在A-1轮投资协议中亦同时被取消,因此,在A-1轮投资后,A轮优先股股东和A-1轮优先股股东均不再享有反稀释权;③A-1轮优先股股东不享有股东回购权,但A轮优先股股东享有的股东回购权在A-1轮投资时已经过期,并且,在A-1轮投资协议中亦不再体现,因此,在A-1轮投资后,A轮优先股股东和A-1轮优先股股东均不再享有股东回购权.
综上所述,在A-1轮投资协议签署后,A轮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权与A-1轮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权无实质性差异.
(3)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名册、《第三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以及A-2轮投资协议,发行人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3月27日、2020年3月31日向A-2轮优先股股东发行A-2轮优先股.
与普通股股东相比,A-2轮优先股股东享有的特殊权利如下:序号特殊权利主要权利内容1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与A轮优先股股东权利相同2优先认购权与A轮优先股股东权利相同3优先分红权与A轮优先股股东权利相同4优先清算权与A轮优先股股东权利相同5反稀释权A-2轮优先股股东不享有4A轮投资协议中约定的A轮优先股股东享有的回购权有期限限制.
在A-1轮投资时,A轮优先股股东享有的回购权已失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5序号特殊权利主要权利内容6知情权和监督权与A轮优先股股东权利相同7拖售权除出售价格更改为每股单价8.
4美元,其他方面与A轮优先股股东权利相同8保护性条款受限于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审议程序,在发生如下事项时,需要经过至少一家主要优先股股东(即持股5%以上的优先股股东)的同意:1、任一集团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或废除;2、优先股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动或创设任何比优先股权利更加优先或者相同的任一新的系列股份;3、任一集团公司对股东进行分红或分配股息;4、任一集团公司进行的股份回购或兼并,除(1)因公司董事、员工、顾问或其他服务提供商因从公司离职或终止服务导致的股份回购;(2)章程已规定的其他回购程序;5、批准任一集团公司的清算、解散、合并、全部或实质性全部资产出售(包括但不限于排他许可所有或实质性所有公司的知识产权),或兼并其他公司或成立其他子公司;6、增加或减少普通股或优先股的授权股数;7、在任何时点累计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因贷款或为贷款进行担保所产生的任何债务,无论该等债务是因为单笔或一系列交易产生的;除非该等债务已事先经董事会多数同意;8、公司董事会或委员会组成成员的增加或减少;9、集团分支机构或其他关联主体宪章性文件的适用,修改或废除;10、任一集团公司资本重组、股份或股权结构重组、股份分拆、剥离、或破产申请的生效;11、任一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关联主体董事会组成成员的增加或减少;或者12、任一集团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单笔超过200万美元的交易.
9董事任命权A-2轮优先股股东不享有10股东回购权在A-2轮交割后3年内,如公司未能完成合格IPO的,则A-2轮优先股股东有权在该等情况发生后1年内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2轮优先股.
根据A-2轮投资协议的约定,A-2轮投资协议已取代A-1轮投资协议.
同时,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名册,A-1轮优先股股东已于2015年4月23日退出发行人,因此,A-2轮投资时发行人发行在外的优先股仅包括A轮优先股和A-2轮优先股.
在A-2轮投资协议签署后,A-2轮优先股股东与A轮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权利的差异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①A-2轮优先股股东不享有董事任命权;②A-2轮优先股股东享有股东回购权,而A轮优先股股东的股东回购权因过期已经取消.
综上所述,在A-2轮投资协议签署后,除董事任命权和股东回购权外,A轮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权与A-2轮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权无其他实质性差异.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62、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增资情况及价格如下表所示:补充法律意见书8-3-17序号股东名称股数5股份类型增资时间增资价格投后估值(美元)定价依据1赵立新1,050,000,000普通股2003.
90.
00011美元/股189,750本次增资为发行人设立时向初始自然人股东发股,价格根据发行人估值并由各方协商确定.
2梁晓斌300,000,0003夏风300,000,0004ZHAOHUIWANG(王朝晖)75,000,0005LIHUIZHAO(赵立辉)10,000,000普通股2003.
120.
002美元/股3,490,000本次增资为发行人向早期天使轮投资人发股,价格根据发行人估值并由各方协商确定.
6DONGSHENGZHANG(张东胜)5,000,000普通股7LIDIAO(刁力)5,000,000普通股2004.
58WENXIANGMA(马文祥)10,000,000普通股2004.
110.
004美元/股7,080,000本次增资为发行人向早期天使轮投资人发股,价格根据发行人估值并由各方协商确定.
9WENQIANGLI(李文强)15,000,000普通股2004.
1210WEISHIFENG(封为时)12,711,000普通股2006.
70.
008美元/股14,465,011本次增资为发行人根据与天使轮投资人签署的可转债协议向投资人发股,价格根据发行人估值并由各方协商确定.
11JIANQINGLIN(林建青)12,705,500普通股12LIHUIZHAO(赵立辉)8,913,000普通股13XIAODONGSHU(舒晓东)1,273,300普通股14XINZHANG(张昕)2,523,600普通股15WaldenV331,022,700A轮优先股2006.
90.
011美元/股27,622,848本次增资为A轮投资人认购A轮优先股,价格根据发行人估值协商确定.
16WaldenV-A7,616,500A轮优先股5发行人分别于2013年6月、2020年6月进行了股份分拆,为便于阅读,本表股数、增资价格均按照2020年6月股份分拆后的股数计算.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8序号股东名称股数5股份类型增资时间增资价格投后估值(美元)定价依据17WaldenV-B7,616,500A轮优先股18WaldenAssociates1,148,600A轮优先股19WaldenV-QP6,238,800A轮优先股20SequoiaChinaI185,686,200A轮优先股21SequoiaChinaPartners21,336,500A轮优先股22SequoiaChinaPrincipals28,739,400A轮优先股23Harbinger25,000,000A轮优先股24Budworth25,000,000A轮优先股25XinXin63,636,400A轮优先股2007.
626Z.
J.
Holdings50,000,000A-1轮优先股2013.
70.
068美元/股148,150,954本次增资为A-1轮投资人认购A-1轮优先股,价格根据发行人估值协商确定.
27上海橙原50,728,620A-2轮优先股2020.
30.
56美元/股1,077,327,639本次增资为发行人引入A-2轮股东,价格根据发行人估值协商确定.
28中电华登25,364,310A-2轮优先股2020.
329杭州芯正微50,728,620A-2轮优先股2020.
330湖杉芯聚7,142,855A-2轮优先股2020.
331小米长江21,428,570A-2轮优先股2020.
332TRANSSION17,857,145A-2轮优先股2020.
233HUAHONG12,500,000A-2轮优先股2020.
234SVIC4,464,285A-2轮优先股2020.
235聚源聚芯14,285,715A-2轮优先股2020.
336深圳TCL10,714,285A-2轮优先股2020.
337摩勤智能17,857,145A-2轮优先股2020.
3补充法律意见书8-3-19序号股东名称股数5股份类型增资时间增资价格投后估值(美元)定价依据38石溪产恒8,928,570A-2轮优先股2020.
339拉萨闻天下17,857,145A-2轮优先股2020.
340上海咨勋8,035,715A-2轮优先股2020.
341俱成秋实8,928,570A-2轮优先股2020.
342广州金泰丰8,928,570A-2轮优先股2020.
343DianZhi2,142,855A-2轮优先股2020.
244Ritz5,107,145A-2轮优先股2020.
345H&S14,803,570A-2轮优先股2020.
346常春藤藤科37,410,715A-2轮优先股2020.
347Cosmos310,599,100普通股2020.
3合计30,945,650.
05美元-本次增资为发行人员工期权行权落地并通过股权激励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增资款为行权员工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及相应授予协议中约定的具体行权价格向发行人支付的行权价款总和.
48NewCosmos14,600,000合计240,400.
00美元-本次增资为发行人顾问期权行权落地并通过股权激励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增资款为行权顾问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及相应授予协议中约定的具体行权价格向发行人支付的行权价款总和.
补充法律意见书8-3-203、是否触发相应股东行使享有的特殊权利对于历史上触发特殊权利的情形,发行人均已根据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或由相应股东放弃行使特殊权利,各轮优先股股东享有的特殊权利触发情形具体如下:序号特殊权利A轮优先股触发情况A-1轮优先股触发情况A-2轮优先股触发情况1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未触发未触发未触发2优先认购权发行人增发A-1轮优先股及A-2轮优先股时触发,但A轮优先股股东均书面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未触发未触发3优先分红权2013年7月、2015年12月、2018年10月及2019年11月,发行人分红时触发,但A轮优先股股东均书面放弃行使优先分红权未触发未触发4优先清算权未触发未触发未触发5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司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股东提供了相应财务报表等文件公司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股东提供了相应财务报表等文件公司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股东提供了相应财务报表等文件6反稀释权未触发,已在A-1轮融资时取消该等优先权//7拖售权未触发未触发未触发8保护性条款针对触发保护性条款的事项,A轮优先股股东均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审议程序上进行了表决.
针对触发保护性条款的事项,A-1轮优先股股东均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审议程序上进行了表决.
针对触发保护性条款的事项,A-2轮优先股股东均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审议程序上进行了表决.
9董事任命权相应A轮优先股股东已根据约定提名董事//10股东回购权未触发,到期失效被取消/未触发补充法律意见书8-3-214、转换前对公司经营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影响、具体转化条款、转化过程、转化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1)转换前对公司经营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影响公司历史上的优先股股东均为发行人的投资人,拥有的特殊权利系为了保护其投资利益,该等投资人并无意图控制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未使用该等权利对发行人的管理、经营和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发行人层面的优先股股东虽然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部分事项的表决上享有部分特殊权利,但优先股股东未曾对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委派董事提起的关于公司经营的议案作出否决,并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合计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仍然对公司的管理及经营有控制力.
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前,报告期内赵立新、曹维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发行人股份始终占已发行总股本的50%以上,能够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及其决策形成实质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含本数,除独立董事外)始终由赵立新、曹维通过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东提名或委派,赵立新、曹维能够对发行人董事会及其决策形成实质影响;报告期内,赵立新担任发行人首席执行官、董事长,曹维担任发行人副总裁,始终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及重大决策事项具有重大影响.
因此,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始终为Uni-sky,实际控制人始终为赵立新、曹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优先股特殊权利不影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管理及经营享有控制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不因股份转换而发生变更.
(2)优先股转化为普通股的转化条款、转化过程、转化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与全体优先股股东、其他相关方签署了《优先权协议之终止协议》,主要约定如下:"(1)各方在此同意,为符合有关中国境内上市的审核要求,优先权协议及章程中约定的优先权,除股东协议第10.
2条约定的公司回购权外,自公司申请科创板上市的申报基准日的前一日(即2020年3月30日)("终止日")自动终止,该等优先权协议及章程约定优先权自终止日起即告补充法律意见书8-3-22终止且自始无效,相关协议及条款彻底终止且未来亦不再恢复法律效力,并对任何一方均不再具有约束力.
(2)各方一致确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与公司之间以及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以公司经营业绩、发行上市等事项为标准,以公司股权变动等事项为实施内容的对赌协议或特殊安排.
(3)各方一致确认,其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代持等未披露的股份安排,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关于上述公司回购权:根据《经第三次修订及重述的股东协议》第10.
2条的规定,优先股股东应尽合理努力配合公司完成合格上市,如因优先股股东违反该等配合义务而对合格上市造成障碍,并且优先股股东在收到公司书面通知的30天内仍不能消除该等障碍,则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优先股股东向公司或公司指定的或同意的某个或多个第三方转让优先股股东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
此回购权系发行人为促使发行人股东配合完成合格上市而享有的特殊权利,不属于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权利.
该等公司回购权目前亦已终止,终止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2之"(三)除已披露的对赌及股东优先权利条款,是否还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优先权利条款,上市后是否持续有效".
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董事会书面决议以及股东大会书面决议,同意将公司已发行的25,364,310股A轮优先股、69,042,881股A-2轮优先股以及已授权但尚未发行的75,592,809股优先股6全部转为普通股股份.
同日,发行人本次股份转换已被记载于发行人的《股东名册》.
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董事会书面决议以及股东大会书面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删除了股东的前述对赌条款及股东优先权利条款.
该经修改的公司章程已经经开曼公司注册处完成备案.
另外,根据发行人全体优先股股东出具的《关于优先权协议履行之确认函》7,发行人全体优先股股东确认,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优先权协议任何约定的情况,优先权协议的履行和终止不存在潜在的争议6该等已授权但尚未发行的优先股系发行人A-2轮融资时未发行的优先股库存股.
7此处优先权协议是指发行人与相关方签署的《股东协议》及其经修订和重述的协议、加入协议(合称"股东协议"),《投票权协议》及其经修订和重述的协议、加入协议(合称"投票权协议"),《优先购买权协议》及其经修订和重述的协议、加入协议(与投票权协议及股东协议合称"优先权协议")、公司章程及其经修订和重述的版本中有关优先权内容的条款.
补充法律意见书8-3-23和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的优先股转化为普通股后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在境内上市是否依法履行有关程序、相关主体注册地的律师是否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已经发行人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完成以下程序:(1)上交所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2)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3)发行人向上交所申请股票上市,并取得上交所的同意.
此外,根据《开曼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依照《公司章程》、《开曼公司法》以及其他开曼适用法律合法、有效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
开曼群岛法律不要求就本次发行获得开曼群岛任何政府机构、机关或其他司法机构的授权、同意、批准、命令、许可或认可,且本次发行不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或条文或适用于发行人的开曼群岛现行法律法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完成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程序外,发行人在境内上市已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发行人注册地的开曼律师已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三)发行人股东资格是否适格,是否存在不适格股东的情形,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纠纷、潜在纠纷或委托持股等其他特殊利益安排1、发行人现有股权结构根据境外律师的《开曼法律意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34名股东.
各股东认购并持有的已发行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如下表所示: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额(股)持股比例(%)股份类别补充法律意见书8-3-241Uni-sky1,050,000,00046.
69普通股2Hopefield175,000,0007.
78普通股3Keenway175,000,0007.
78普通股4ZHAOHUIWANG(王朝晖)35,500,0001.
58普通股5H&S19,703,5700.
88普通股6FortuneTime9,488,4000.
42普通股7DONGSHENGZHANG(张东胜)1,000,0000.
04普通股8LIDIAO(刁力)875,0000.
04普通股9Cosmos310,599,10013.
81普通股10NewCosmos14,600,0000.
65普通股11WaldenV118,709,5505.
28普通股12WaldenV-A2,731,4000.
12普通股13WaldenV-B2,731,4000.
12普通股14WaldenAssociates411,9000.
02普通股15WaldenV-QP2,237,3000.
10普通股16TRANSSION17,857,1450.
79普通股17HUAHONG12,500,0000.
56普通股18Ritz5,107,1450.
23普通股19SVIC4,464,2850.
20普通股20DianZhi2,142,8550.
10普通股21上海橙原50,728,6202.
26普通股22杭州芯正微50,728,6202.
26普通股23中电华登25,364,3101.
13普通股24常春藤藤科37,410,7151.
66普通股25小米长江21,428,5700.
95普通股26摩勤智能17,857,1450.
79普通股27拉萨闻天下17,857,1450.
79普通股28聚源聚芯14,285,7150.
64普通股29深圳TCL10,714,2850.
48普通股30石溪产恒8,928,5700.
40普通股31俱成秋实8,928,5700.
40普通股32广州金泰丰8,928,5700.
40普通股33上海咨勋8,035,7150.
36普通股34湖杉芯聚7,142,8550.
32普通股合计2,248,998,455100.
00--补充法律意见书8-3-252、股东适格情况(1)开曼法律未对股东适格性作出要求根据《开曼法律意见书》,《开曼公司法》未对股东的住所、注册/成立的法域、营业地址、公司形式或业务类型作出任何要求,亦未要求股东需具备任何资质或许可.
因此,股东无需就持有格科微股份取得任何授权或资质.
(2)发行人各境外机构股东均良好存续根据发行人境外机构股东Uni-sky、Hopefield、Keenway、H&S、FortuneTime、Cosmos、NewCosmos、WaldenV、WaldenAssociates、WaldenV-QP、TRANSSION、HUAHONG、Ritz、SVIC、DianZhi委托的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该等境外机构股东均为根据当地法律有效设立并良好存续的主体.
根据发行人境外机构股东WaldenV-A、WaldenV-B出具的说明,其均为根据当地法律有效设立并良好存续的主体.
目前WaldenV-A、WaldenV-B正在委托境外律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此外,发行人境外机构股东Uni-sky、Hopefield、Keenway的控股股东分别为中国籍自然人赵立新、梁晓斌及夏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向赵立新、梁晓斌及夏风核发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业务登记凭证》,赵立新、梁晓斌及夏风已根据75号文以及37号文的规定履行了外汇登记程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向格科微上海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参与股份期权计划的员工持股平台Cosmos中的全部中国籍自然人合伙人均已就其行权并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完成了外汇登记.
员工持股平台Cosmos中的剩余自然人合伙人以及顾问持股平台NewCosmos的全部自然人合伙人均为外籍自然人,无需就其行权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办理中国外汇登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17名境外机构股东均为适格股东,不存在不适格股东的情形.
(3)发行人各境外自然人股东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发行人三名境外自然人股东ZHAOHUIWANG(王朝晖)、补充法律意见书8-3-26DONGSHENGZHANG(张东胜)及LIDIAO(刁力)的股东调查表,其均不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三名境外自然人股东均为适格股东,不存在不适格股东的情形.
(4)发行人各境内机构股东均良好存续,均已办理必备的境外投资手续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14名境内机构股东上海橙原、杭州芯正微、中电华登、常春藤藤科、小米长江、摩勤智能、拉萨闻天下、聚源聚芯、深圳TCL、石溪产恒、俱成秋实、广州金泰丰、上海咨勋、湖杉芯聚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并经网络核查,发行人各境内机构股东均良好存续.
此外,发行人上述14名境内机构股东已就取得发行人股份完成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及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境外投资备案、登记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境内机构股东资格适格,不存在不适格股东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资格适格,不存在不适格股东的情形.
3、发行人股份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或委托持股等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潜在纠纷或委托持股等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根据《开曼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股东为其登记股份的受益人,不存在委托、代持或其他类似安排,发行人不存在股份权属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资格适格,不存在不适格股东的情形,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或委托持股等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四)逐项列表说明发行人实施多次回购、增发、分拆、转换股份的原因,是否符合外汇管理及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情形1、发行人历次回购、增发、分拆、转换股份的原因、外汇资金跨境调动情况、外汇登记及涉税情况如下表所示:补充法律意见书8-3-27序号时间股权变动情况交易背景及原因外汇资金跨境调动情况外汇登记涉税情况12003年9月3日,发行人增发股份2003年9月3日,发行人以每股0.
011美元的价格分别向赵立新发行10,499,998股普通股,向梁晓斌发行3,000,000股普通股,向夏风发行3,000,000股普通股,向ZHAOHUIWANG(王朝晖)发行750,000股普通股.
本次增发系向实际控制人赵立新及其他早期股东发股.
(1)因股份增发对价较低,发行人境内自然人股东赵立新、梁晓斌、夏风系通过其境外自有资金支付增资款,本次增发股份不涉及外汇资金跨境调动.
(2)境外自然人股东ZHAOHUIWANG(王朝晖)向发行人支付增资款不涉及外汇资金跨境调动.
(1)该等境外融资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75号文")尚未出台,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实际无政策可循,不涉及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外籍自然人持股发行人,不涉及外汇登记事项.
增发股份过程不涉及税费缴纳.
2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发行人增发股份2003年12月1日,发行人以每股0.
20美元的价格向LIHUIZHAO(赵立辉)发行100,000股普通股,向DONGSHENGZHANG(张东胜)发行50,000股普通股.
2004年5月1日,发行人以每股0.
20美元的价格向LIDIAO(刁力)发行50,000股普通股.
本次增发系公司引入投资人DONGSHENGZHANG(张东胜)、LIDIAO(刁力)及LIHUIZHAO(赵立辉).
本次融资为境外自然人股东入股,境外股东向发行人支付增资款不涉及外汇资金跨境调动.
增发股份过程不涉及税费缴纳.
32004年11月至12月,发行人增发股份2004年11月1日,发行人以每股0.
40美元的价格向WENXIANGMA(马文祥)发行100,000股普通股2004年12月1日,发行人以每股0.
40美元的价格向WENQIANGLI(李文强)发行150,000股普通股.
本次增发系公司引入投资人WENXIANGMA(马文祥)、WENQIANGLI(李文强).
本次融资为境外自然人股东入股,境外股东向发行人支付增资款不涉及外汇资金跨境调动.
增发股份过程不涉及税费缴纳.
42006年2006年7月1日,发行人本次增发系公司根本次融资为境外自然人股东(1)发行人境内自然人股增发股份过程不涉及税费缴补充法律意见书8-3-28序号时间股权变动情况交易背景及原因外汇资金跨境调动情况外汇登记涉税情况7月,发行人增发股份以每股0.
80美元的价格向WEISHIFENG(封为时)、JIANQINGLIN(林建青)、LIHUIZHAO(赵立辉)、XIAODONGSHU(舒晓东)及XINZHANG(张昕)等股东合计发行381,264股普通股.
据与股东签署的可转换债权协议的约定,将股东向公司提供的借款转为公司的股份.
进行的债转股,境外股东向发行人提供的借款不涉及外汇资金跨境调动.
东赵立新、夏风、梁晓斌已就发行人本次增发股份分别获得了上海外管局盖章确认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即已按照75号文办理完成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外籍自然人持股发行人,不涉及外汇登记事项.
(3)WaldenV、SequoiaCapitalChinaIL.
P.
等境外机构持股发行人,不涉及外汇登记事项.
纳.
52006年9月至2007年6月,发行人增发股份2006年9月25日,发行人同意向WaldenV、SequoiaCapitalChinaIL.
P.
等10名机构投资者合计发行6,394,052股A轮优先股.
2007年5月29日,发行人同意发行人按照每股1.
10美元的价格向XinXinInternationalCo.
,Ltd.
发行636,364股A轮优先股.
本次增发系公司进行A轮融资,引入投资人WaldenV、SequoiaCapitalChinaIL.
P.
、XinXinInternationalCo.
,Ltd.
等机构投资者.
本次融资为境外机构股东入股,境外股东于境外向发行人支付增资款不涉及外汇资金跨境调动.
增发股份过程不涉及税费缴纳.
62012年8月至10月,发行人回购股份2012年8月至10月,发行人从ZHAOHUIWANG(王朝晖)、WaldenV、XinXin等股东处合计回购688,411股普通股及3,136,364股A轮优先股.
本次回购系经公司同意,投资人XinXin、Harbinger及Budworth因基金运营期限届满希望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退出,其他部分股东借此变现对发行人的投资.
本次回购的对象均为境外机构股东及境外自然人股东,发行人向相关股东支付回购价款,不涉及外汇资金跨境调动.
(1)就格科微本次股份回购等资本项目变动事项,境内自然人股东赵立新、夏风、梁晓斌已获得上海外管局盖章确认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即已按照75号文办理完成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2)其他回购股东均为境外自然人或境外机构其无需就股份回购事项办理外汇登记事项.
(1)非居民企业可能需就本次股份回购缴纳所得税,但根据届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发行人就本次股份回购无代扣代缴义务.
(2)境内纳税居民可能需就本次股份回购缴纳所得税,但发行人就本次股份回购无代扣代缴义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8-3-29序号时间股权变动情况交易背景及原因外汇资金跨境调动情况外汇登记涉税情况(3)非境内纳税居民无需就本次股份回购缴纳境内所得税.
具体分析详见表格之后的分析.
72013年6月,发行人股份分拆2013年6月8日,发行人将授权发行股份总数从50,000,000股普通股、9,000,000股A轮优先股按照每1股拆成20股的比例分拆为1,000,000,000股普通股和180,000,000股A轮优先股.
本次股份转让系为香港上市后的发行流通性考量.
本次股份拆分未涉及资金支付,不涉及外汇资金跨境调动.
(1)就格科微股份分拆、股份转让、增发股份等资本项目变动事项,发行人境内自然人股东赵立新、夏风、梁晓斌已获得上海外管局盖章确认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即已按照75号文办理完成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2)Z.
J.
Holdings等境外机构持股发行人,不涉及外汇登记事项.
股份分拆过程不涉及税费缴纳.
82013年7月,发行人股份转让2013年7月8日,发行人董事会作出董事会书面决议,同意发行人的股东赵立新、ZHAOHUIWANG(王朝晖)、梁晓斌、夏风、LIHUIZHAO(赵立辉)、WENQIANGLI(李文强)分别将其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转让予其全资拥有的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系配合香港上市进行的集团重组.
本次股份转让未涉及资金支付,不涉及外汇资金跨境调动.
本次股份转让系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7号公告")项下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财产的情形.
此外,本次股份转让系平价转让,转让方没有个人应税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费.
有关该等回购股份的税务处理情况,详见表格之后的分析.
92013年7月,发行人增2013年6月17日,发行人将10,000,000股A轮优先股重新划分为10,000,000本次增发系公司进行A-1轮融资,引入投资人Z.
J.
本次融资为境外机构股东入股,境外股东向发行人支付增资款不涉及外汇资金跨境调增发股份过程不涉及税费缴纳.
补充法律意见书8-3-30序号时间股权变动情况交易背景及原因外汇资金跨境调动情况外汇登记涉税情况发股份股A-1轮优先股,并按照每股0.
34美元的价格向Z.
J.
Holdings发行10,000,000股A-1轮优先股.
Holdings机构投资者.
动.
102015年4月,发行人回购股份发行人分别于2015年4月20日、2015年4月23日按照每股0.
90美元的对价向Hopefield、Z.
J.
Holdings等股东合计回购13,854,720股普通股及10,000,000股A-1轮优先股,该等被回购的10,000,000股A-1轮优先股被重新划分为普通股.
本次股份回购系2013年香港上市中断后公司对于长期投资格科微股东的投资收益回馈的考量,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不影响公司运营的情况下进行的股份回购.
本次回购对象均为境外机构股东和境外自然人股东,发行人向相关股东支付回购价款,不涉及外汇资金跨境调动.
(1)根据届时适用的37号文以及37号文《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由于中国籍自然人赵立新、夏风、梁晓斌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公司("持股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该等回购情况不涉及前述持股公司的股份变动,因此该等中国籍自然人无需办理外汇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2)其他回购股东均为境外自然人或境外机构,其无需就股份回购事项办理外汇登记事项.
根据7号公告,发行人回购股东股份可能被重新定性,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从而股东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发行人为扣缴义务人.
有关该等回购股份的税务处理情况,详见表格之后的分析.
112016年8月,发行人回购股份2016年8月10日,发行人按照每股1.
03美元的价格向Hopefield、Keenway等股东合计回购13,149,660股普通股.
本次股份回购系2013年香港上市中断后公司对于长期投资格科微股东的投资收益回馈的考量,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不影响公司运营的情况下进行的股份回购.
本次回购对象均为境外机构股东和境外自然人股东,发行人向相关股东支付回购价款,不涉及外汇资金跨境调动.
122019年9月,发行人回购股份2019年8月26日,发行人按照每股2.
006美元的价格向Hopefield、WaldenV等股东合计回购30,500,000股普通股及52,516,730股A轮优先股.
本次股份回购及后续的A-2轮融资系公司对于长期投资格科微股东的投资收益回馈的考量,同时希望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而进行本次回购对象均为境外机构股东和境外自然人股东,发行人向相关股东支付回购价款,不涉及外汇资金跨境调动.
补充法律意见书8-3-31序号时间股权变动情况交易背景及原因外汇资金跨境调动情况外汇登记涉税情况了融资.
132020年3月,发行人增发股份2019年12月28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作出董事会书面决议、股东大会书面决议,同意:(1)将100,000,000股A轮优先股重新划分为100,000,000股A-2轮优先股;(2)发行人按照每股2.
80美元的价格向上海橙原、杭州芯正微等20名投资者合计发行69,042,881股A-2轮优先股.
本次增发系公司希望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而进行A-2轮融资,引入上海橙原、杭州芯正微等20名投资者.
(1)境内机构股东上海橙原、杭州芯正微、中电华登、常春藤藤科、小米长江、摩勤智能、拉萨闻天下、聚源聚芯、深圳TCL、石溪产恒、俱成秋实、广州金泰丰、上海咨勋、湖杉芯聚的出资款为境内资金出境.
(2)其余A-2轮优先股股东均为境外机构股东以其境外自有资金投资,不涉及外汇资金跨境流动.
(1)发行人境内机构股东上海橙原、杭州芯正微、中电华登、常春藤藤科、小米长江、摩勤智能、拉萨闻天下、聚源聚芯、深圳TCL、石溪产恒、俱成秋实、广州金泰丰、上海咨勋、湖杉芯聚已就取得发行人股份及资金出境完成了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登记程序,并取得了外汇登记业务凭证.
(2)其他新增股东均为境外机构其无需就取得发行人股份办理外汇登记事项.
增发股份过程不涉及税费缴纳.
142020年3月,发行人增发股份2020年3月30日,发行人同意向员工持股平台Cosmos发行62,119,820股普通股,向顾问持股平台NewCosmos发行2,920,000股普通股.
本次增发股东系员工及顾问期权行权落地并通过股权激励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
(1)参与股份期权计划的员工持股平台Cosmos中的全部中国籍自然人合伙人的行权款为境内资金出境.
(2)持股平台Cosmos和NewCosmos中的外籍自然人行权款均来源于境外,不涉及外汇资金跨境流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向格科微上海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参与股份期权计划的员工持股平台Cosmos中的全部中国籍自然人合伙人均已就其行权并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完成了外汇登记.
已行权的境内居民个人均已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152020年3月,发行人股份转让及优先2020年3月31日,(1)发行人股东LUAK(ZHAOHUIWANG(王朝晖)全资拥有的公司)向ZHAOHUIWANG(王朝(1)本次股权转让系股东ZHAOHUIWANG(王朝晖)为降低境外平台公司的维护成本而转本次股份转让及股份转换未涉及资金支付,不涉及外汇资金跨境调动.
根据37号文以及37号文《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1)优先股转为普通股的股份转换过程不涉及税费缴纳.
(2)发行人股东LUAK(ZHAOHUIWANG(王朝晖)全资拥有的公司)向补充法律意见书8-3-32序号时间股权变动情况交易背景及原因外汇资金跨境调动情况外汇登记涉税情况股转为普通股晖)转让7,100,000股普通股;(2)发行人将发行人已发行的25,364,310股A轮优先股、69,042,881股A-2轮优先股全部转为普通股,(3)将发行人已授权但尚未发行的75,592,809股优先股全部转为普通股.
为直接持股;(2)本次股份转换系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而终止此前与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中的优先权条款,并将全部优先股转为普通股.
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因此,就发行人该等股权变动情况,中国籍自然人赵立新、夏风、梁晓斌无需办理外汇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ZHAOHUIWANG(王朝晖)转让股权,可能涉及7号公告项下的中国纳税义务,但由于发行人并非交易一方,发行人对该次股权转让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162020年6月,发行人股份分拆2020年6月26日,发行人将授权发行股份总数按照每1股拆成5股的比例由1,180,000,000股普通股分拆为5,900,000,000股普通股.
本次分拆后已发行股份数由449,799,691股变更为2,248,998,455股.
本次股份分拆系基于上市后流动性考虑对股本进行的调整.
本次股份分拆不涉及资金支付,不涉及外汇资金跨境调动.
股份分拆过程不涉及税费缴纳.
补充法律意见书8-3-33(1)针对2012年8月至10月的股份回购,发行人均没有代扣代缴义务1)针对回购对象为境外机构股东的:根据届时适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发行人本次回购股份可能涉及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方因此存在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的风险,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发行人对本次股份回购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2)针对回购对象为境外自然人的,其中:①符合境内纳税居民条件的外籍自然人可能需就本次股份回购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届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法,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发行人对本次股份回购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②不符合境内纳税居民条件的外籍自然人无需就本次股份回购缴纳境内个人所得税.
(2)针对2013年7月的股权转让,不适用7号公告的规定,转让方为平价转让股权1)本次转让不适用7号公告根据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ShareTransfer》(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系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转让对价与转让方认购发行人股份时的认购对价相同,并且该等转让对价与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的、转让方认购受让方股份的认购对价相抵消.
根据7号公告的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补充法律意见书8-3-34税法的相关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为自然人股东,而不是非居民企业,因此,不适用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权转让为平价转让根据前述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ShareTransfer》(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转让系转让方以入股价格平价转让给受让方.
根据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鉴于本次转让的收入额与财产原值相等,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并无个人应税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费.
此外,根据各转让方出具的承诺:"如本人就本次股权转让被中国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税收征管规定及中国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相应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定或税务机关责令之时限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并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滞纳金以及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的处罚(如有),并保证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3)针对2015年4月、2016年8月及2019年9月的股份回购,涉及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资产,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发行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届时适用的7号公告,发行人回购股东股份可能被重新定性,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从而参与回购的境外机构股东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发行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7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或间接转让股权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方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且股权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但扣缴义务人已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本公告第九条规定提交资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补充法律意见书8-3-35根据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访谈,7号公告下涉及扣缴义务人的主要规定为第八条,因此,在目前的实践中,发行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为督促转让方及配合、帮助税务机关联系转让方,促使转让方尽快完税.
但鉴于,发行人目前已配合税务机关联系转让方,并促使转让方尽快完税,且已提供相关材料,在此情况下,发行人已履行上述配合义务,不会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目前,参与2015年4月、2016年8月及2019年9月股份回购的发行人机构股东LUAK、Hopefield、Keenway、FortuneTime、H&S、Z.
J.
Holdings及华登美元基金均已于本次申报前就历次股份回购签署了涉税承诺函,其承诺已按照或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税收征管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自行履行相应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定时限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并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滞纳金或罚款(如有),并保证公司或其关联方不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根据与发行人签署的回购协议,红杉美元基金、华登美元基金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其目前正在就股份回购事项与主管税务局沟通纳税申报文件.
有关该等股东的股份回购涉税测算情况及目前税务处理情况如下表所示:被回购股东回购总对价(美元)税负测算*(美元)目前税务处理华登美元基金50,880,8065,013,018已签署涉税承诺函,目前正在与主管税局沟通税务申报申请资料红杉美元基金54,467,7545,366,421根据与发行人签署的回购协议,红杉美元基金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
目前其正在与主管税局沟通税务申报申请资料Hopefield38,243,6003,752,394已签署涉税承诺函Keenway38,243,6003,752,394已签署涉税承诺函FortuneTime1,030,000100,135已签署涉税承诺函Z.
J.
Holdings9,000,000872,920已签署涉税承诺函LUAK7,159,800704,589已签署涉税承诺函H&S972,60094,432已签署涉税承诺函合计199,998,16019,656,303-注:根据股东回购价款及投资成本测算,具体金额需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为准.
如经主管税务机关判定转让方作为纳税义务人需要就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资补充法律意见书8-3-36产缴纳所得税,虽前述股东已承诺自行履行相应纳税义务或已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纳税申报文件,在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情况下,发行人作为扣缴义务人仍应缴纳相关税费.
若由发行人缴纳相关税费,极端情况下,发行人代为缴纳的相关税费的合计金额最大约为1,966万美元,并形成对前述股东的应收账款.
若前述代股东缴纳税费产生的应收款项期后无法收回,则发行人需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最大将产生约1,966万美元的资产减值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相关股东已就发行人历次回购、增发、分拆、转换股份完成了相关外汇登记,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发行人历次增发、分拆、转换股份事项不涉及中国税费缴纳;针对发行人可能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股份回购事项,鉴于发行人目前已配合税务机关联系并促使转让方尽快完税,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文件,根据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访谈,发行人已履行相关配合义务,不会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五)历次境外融资、股权转让、分红的外汇资金跨境调动情况,是否属于返程投资并办理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等必备手续,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发行人历次境外融资、股权转让、回购的外汇资金跨境调动情况及外汇登记情况详见本题之二之"(四)逐项列表说明发行人实施多次回购、增发、分拆、转换股份的原因,是否符合外汇管理及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之部分所述.
发行人历次分红的外汇资金跨境调动情况及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等必备手续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时间股权变动情况外汇资金跨境调动情况外汇登记情况12013年7月,发行人分红2013年7月15日,发行人通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向股东分红.
历史上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未曾向境外进行分红,本次分红款均系发行人以境外资金向境外股东支付,未涉及外汇资金跨境调动情况.
(1)根据届时适用的75号文,境内居民个人无需就发行人向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分红办理外汇登记程序.
因此,中国籍自然人赵立新、夏风、梁晓斌无需办理外汇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2)其他境外机构股东或自然补充法律意见书8-3-37序号时间股权变动情况外汇资金跨境调动情况外汇登记情况人股东不涉及外汇登记事项.
22015年12月,发行人分红2015年12月17日,发行人通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向股东分红.
根据37号文以及37号文《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因此,就发行人该等分红情况,中国籍自然人赵立新、夏风、梁晓斌无需办理外汇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其他境外机构股东或境外自然人股东无需就该等事项办理外汇登记.
32018年10月,发行人分红2018年10月18日,发行人通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向股东分红.
42019年11月,发行人分红2019年11月4日,发行人通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向股东分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境外融资、股权转让、分红符合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属于返程投资情况的所涉中国籍自然人股东已依法办理返程投资相关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等必备手续,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一)对发行人披露事项的核查1、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补充披露本次发行前的存量股份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登记、存管的安排及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能够持续遵守相关法定义务和监管要求的确认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持续遵守股份锁定、减持限售、稳定股价、避免同业竞争、及时履行股权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法定义务和监管要求的风险;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补充披露存量股份减持等涉及用汇事项方案的报批程序及进展.
补充法律意见书8-3-38(二)对发行人说明事项的核查1、发行人已补充说明不同优先股之间及与普通股的异同、增资价格依据、触发相应股东行使享有的特殊权利的情况、优先股转化为普通股的具体转化条款、转化过程,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优先股特殊权利不影响控股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及经营享有控制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不因股份转换而发生变更,优先股转化为普通股后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除尚待完成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程序外,发行人在境内上市已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发行人注册地的开曼律师已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3、发行人股东资格适格,不存在不适格股东的情形,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纠纷、潜在纠纷或委托持股等其他特殊利益安排;4、发行人已补充说明发行人实施多次回购、增发、分拆、转换股份的原因,发行人相关股东已就发行人历次回购、增发、分拆、转换股份完成了相关外汇登记,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发行人历次增发、分拆、转换股份事项不涉及中国税费缴纳;针对发行人可能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股份回购事项,鉴于发行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文件,根据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访谈,发行人已履行相关配合义务,不会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5、发行人已补充说明历次境外融资、股权转让、分红的外汇资金跨境调动情况,发行人历次境外融资、股权转让、分红符合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属于返程投资情况的所涉中国籍自然人股东已依法办理返程投资相关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等必备手续,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
2关于新增股东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的股份变动包括2020年3月的增发股份、优先股转普通股、股份转让和6月的股份分拆,导致申报前一年新增上海橙原、中电华登、常青藤藤科等22名股东.
其中上海橙原、中电华登与老股补充法律意见书8-3-39东华登美元基金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常青藤藤科部分合伙人为发行人的客户和供货商、客户和供货商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请发行人披露:(1)常青藤藤科中合伙人的身份,并比照《招股说明书准则》关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补充披露与对应供货商、客户的交易情况;(2)上海橙原、中电华登、华登美元基金之间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请发行人说明:(1)申报前6个月的股份调整(包括优先股转普通股、股份分拆等)对各股东锁定期的影响、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2)上海橙原是否需要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如无需办理,理由及依据;(3)客户和供货商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入股发行人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向其销售、采购的产品定价、数量、收付款政策等在入股前后是否发生变化,与其他供货商、客户是否一致,并对比分析采购/销售价格的公允性,有无潜在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特殊条款;(4)是否还存在其他供货商、客户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入股发行人的情形,若有,请按照(3)进行分析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3)(4)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手段、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式;同时按照《审核问答(二)》第2条的规定,对新增股东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核查过程: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了常春藤藤科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查询常春藤藤科及其合伙人的基本情况;2、访谈了常春藤藤科、共青城藤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日照补充法律意见书8-3-40常春藤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合伙人,核查该等人士的身份;3、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及供应商名单、销售及采购明细,并抽查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签署的相关协议;4、查阅了上海橙原、华芯原创、合肥弘同、香港萨卡里亚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上海橙原的书面声明、合肥产业基金的合伙协议,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网上查册中心网站检索查询上海橙原、华芯原创、合肥弘同、香港萨卡里亚的基本情况;5、查阅了中电华登和中电宁波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电华登的书面声明、中电宁波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查询中电华登、中电宁波的基本情况;6、查阅了华登美元基金的注册登记资料、书面声明;7、取得并查阅了上海橙原、中电华登、华登美元基金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等相关事项的声明与承诺函》;8、查阅了发行人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股东名册,核查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股份调整的情况,以及相关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9、取得并查阅了上海橙原的工商登记资料及上海橙原、华芯原创、合肥弘同的书面声明,华芯原创、合肥弘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检索查询前述登记、备案情况;10、查阅发行人销售、采购明细,对比涉及客户、供应商入股发行人前后,发行人与之的交易价格、交易数量、收付款政策等情况是否发生明显、重大不合理变化,评估交易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况;11、查阅发行人与入股涉及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协议、采购明细,对比入股涉及供应商给予发行人的采购价格、付款政策与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明显、重大不合理差异,评估交易公允性;12、查阅发行人与入股涉及客户签订的销售协议、销售明细,对比入股涉及补充法律意见书8-3-41客户给予发行人的销售价格、收款政策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明显、重大不合理差异,评估交易公允性;13、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股东调查表、出具确认函以及股东法律意见书,并经公开渠道核查新增股东穿透后的股权结构、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供应商明细、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的直接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以核查供货商、客户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入股发行人的情形.
核查结果:一、对发行人披露事项的核查(一)披露常春藤藤科中合伙人的身份,并比照《招股说明书准则》关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补充披露与对应供货商、客户的交易情况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人股本情况"之"(四)首次申报前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及其持股情况"之"3、新增股东基本情况"之"(4)常春藤藤科"以及"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之"(六)比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的交易情况"中补充披露了常青藤藤科中合伙人的身份及其与对应供货商、客户的交易情况.
(二)披露上海橙原、中电华登、华登美元基金之间是否为一致行动人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人股本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之"3、华登美元基金(WaldenV、WaldenV-A、WaldenV-B、WaldenAssociates、WaldenV-QP)、上海橙原、中电华登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各自持股比例"中补充披露了上海橙原、中电华登、华登美元基金之间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二、对发行人说明事项的核查补充法律意见书8-3-42(一)申报前6个月的股份调整(包括优先股转普通股、股份分拆等)对各股东锁定期的影响、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1、申报前6个月增发股份对锁定期的影响发行人在申报前6个月进行了增资扩股,相关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按照《审核问答(二)》第2条的规定出具了股份锁定的承诺,具体如下:序号股东新增认购股份类别入股注册登记时间锁定期1H&SA-2轮优先股2020年3月31日针对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于申报前6个月内的新增股份(即通过参与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增资扩股取得的新增股份,不包括此前已持有的普通股股份),自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并完成股东名册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新增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杭州芯正微A-2轮优先股2020年3月27日自持有发行人股份并完成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常春藤藤科A-2轮优先股2020年3月27日4中电华登A-2轮优先股2020年3月27日5小米长江A-2轮优先股2020年3月27日6TRANSSIONA-2轮优先股2020年2月11日7摩勤智能A-2轮优先股2020年3月27日8拉萨闻天下A-2轮优先股2020年3月27日9上海橙原A-2轮优先股2020年3月27日10聚源聚芯A-2轮优先股2020年3月27日11HUAHONGA-2轮优先股2020年2月11日12深圳TCLA-2轮优先股2020年3月27日13石溪产恒A-2轮优先股2020年3月27日14俱成秋实A-2轮优先股2020年3月27日15金泰丰A-2轮优先股2020年3月27日16上海咨勋A-2轮优先股2020年3月27日17湖杉芯聚A-2轮优先股2020年3月27日18RitzA-2轮优先股2020年3月31日补充法律意见书8-3-43序号股东新增认购股份类别入股注册登记时间锁定期19SVICA-2轮优先股2020年2月11日20DianZhiA-2轮优先股2020年2月11日21Cosmos普通股2020年3月30日不在本次发行上市时转让股份,并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2NewCosmos普通股2020年3月30日注:H&S在2020年3月认购发行人2,960,714股A-2轮优先股,在此之前持有发行人980,000股普通股(H&S的全资股东WENQIANGLI(李文强)于2004年入股发行人,后于2013年将其所持全部发行人股份转让给H&S).
除以上表格中列明的A-2轮优先股股东、员工持股平台及顾问持股平台外,发行人其他股东未参与认购发行人在申报前6个月内增发的股份,因此申报前6个月增发股份对其他股东的锁定期不产生影响.
2、申报前6个月其他股份调整对锁定期的影响除增发股份外,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其他股份调整还包括:股份转让、优先股转为普通股、股份分拆.
其中,股份转让是指发行人股东LUAK(ZHAOHUIWANG(王朝晖)全资拥有的公司)向ZHAOHUIWANG(王朝晖)转让7,100,000股普通股,该等转让不属于《审核问答(二)》第2条规定的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无需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受让人ZHAOHUIWANG(王朝晖)已承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此外,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的优先股转为普通股、股份分拆均未导致发行人的授权股本总额及已发行股本总额发生变化.
前述股份调整前后,发行人的授权股本总额均为59,000美元,已发行股本总额均为22,489.
98美元,未新增股东,补充法律意见书8-3-44不属于《审核问答(二)》第2条规定的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情形.
因此不会对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产生影响.
(二)上海橙原是否需要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如无需办理,理由及依据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认定要件主要包括:(1)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以及(3)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
根据上海橙原的工商登记资料、上海橙原及其合伙人华芯原创、合肥弘同的书面声明、华芯原创、合肥弘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检索查询,上海橙原不属于上述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相关理由具体如下:1、上海橙原系合肥弘同为投资格科微专设的投资通道,其唯一普通合伙人华芯原创已于2016年11月11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唯一有限合伙人合肥弘同已于2020年3月6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2、上海橙原投资格科微的资金为合肥弘同的自有资金,上海橙原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
3、鉴于上海橙原为投资通道,因此上海橙原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于合肥弘同,由合肥弘同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除该等分配外,上海橙原不存在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或业绩报酬的情形,不存在将其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情形.
基于上述,上海橙原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因此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补充法律意见书8-3-45(三)客户和供货商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入股发行人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向其销售、采购的产品定价、数量、收付款政策等在入股前后是否发生变化,与其他供货商、客户是否一致,并对比分析采购/销售价格的公允性,有无潜在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特殊条款;1、客户和供货商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入股发行人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2019年12月28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作出董事会书面决议、股东大会书面决议,同意公司按照每股2.
80美元的价格向上海橙原、杭州芯正微等20名投资者合计发行69,042,881股A-2轮优先股,其中涉及公司客户、供应商的A-2轮新增股东情况如下: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1常春藤藤科7,482,1431.
942聚源聚芯2,857,1430.
743HUAHONG2,500,0000.
654石溪产恒1,785,7140.
465金泰丰1,785,7140.
466湖杉芯聚1,428,5710.
377DianZhi428,5710.
108SVIC892,8570.
23合计19,160,7134.
95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上述相关客户和供货商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入股公司的背景系基于相关客户、供应商出于对公司业务的高度认可,参与了公司A-2轮融资.
其入股的定价公允,与其他A-2轮投资人入股价格相同,不涉及股份支付,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同时,涉及公司客户、供应商的A-2轮新增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单个主体持股均低于2%以下,总计持股仅为4.
95%,且无权任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补充法律意见书8-3-46理人员、员工,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入股前后,公司与前述客户、供应商业务往来正常,上述客户和供应商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入股公司未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2、发行人向其销售、采购的产品定价、数量、收付款政策等在入股前后是否发生变化,与其他供货商、客户是否一致,并对比分析采购/销售价格的公允性,有无潜在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特殊条款(1)入股涉及供应商说明出于未来新产品的生产需要,2019年,公司与广州粤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粤芯半导体")开展合作,2020年第一季度正式向广州粤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华虹半导体")采购晶圆;2020年,公司引入华虹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为晶圆供应商.
2020年第一季度,公司向华虹半导体、粤芯半导体采购晶圆的金额分别为4万元、3,723.
32万元,占公司营业成本分别为0.
00%、4.
23%,占比较小.
除此之外,入股前后,相关供应商付款政策未发生变化,公司采购定价、数量的变化根据市场变化趋势变动.
经比较,公司向入股涉及供应商采购单价、实行的付款政策与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明显、重大不合理差异,交易公允.
公司与入股涉及供应商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及未披露的其他特殊条款.
(2)入股涉及客户说明公司向入股涉及客户销售产品的定价及数量根据具体产品型号、市场供需状况以及客户通过代理商采购数量等市场化因素变化,公司向入股涉及客户的收款政策根据公司对相关客户综合评估及商业谈判结果确认,入股前后,入股涉及客户前述变化因素未发生变化.
经比较,入股涉及客户与其他客户销售单价不存在明显、重大不合理差异,交易公允.
根据公司《销售制度》,公司通过完备的资信评估后,给与客户一定补充法律意见书8-3-47的信用额度及账期,由于不同客户资信评估情况不同,因此收款政策有较小差异,但信用账期均严格控制在60天以内(2个月以内).
公司与入股涉及客户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及其他特殊条款.
发行人向入股供应商、客户与其他供应商、客户的采购/销售价格、数量、收付款政策等信息,发行人已申请豁免信息披露,公司本次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并经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四)是否还存在其他供货商、客户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入股发行人的情形,若有,请按照(3)进行分析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根据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股东调查表、出具的确认函以及股东法律意见书,并经公开渠道核查新增股东穿透后的股权结构、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供应商明细、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的直接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清单,除常春藤藤科外,还存在其他供货商、客户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入股发行人的情形,具体如下:序号涉及的供货商、客户入股发行人的形式1华虹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供货商)华虹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的间接股东HUAHONG为发行人的直接股东2上海三星半导体有限公司(供货商)上海三星半导体有限公司的直接股东SamsungElectronicsCo.
,Ltd.
通过SVIC持有发行人股份3SKHYNIXINC.
(供货商)SKHYNIXINC.
通过湖杉芯聚持有发行人股份4广州粤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供货商)广州粤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的间接股东广州市金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金泰丰持有发行人股份5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供货商)前述供货商的股东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通过聚源聚芯持有发行人股份6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供货商)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石溪产恒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7HKXZJDigitalCo.
,Limited(客户)HKXZJDigitalCo.
,Limited的董事侯宗昌之配偶赖玉芳系发行人股东Dianzhi的全资股东补充法律意见书8-3-48注:以上表格中所列供货商、客户合并体系内其他与发行人存在交易的主体以及具体交易情况详见本题回复之"(三)客户和供货商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入股发行人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向其销售、采购的产品定价、数量、收付款政策等在入股前后是否发生变化,与其他供货商、客户是否一致,并对比分析采购/销售价格的公允性,有无潜在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特殊条款"的相关内容.
就上述供货商、客户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入股发行人的情形,本所律师已按照(3)进行分析,请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1.
2之"(三)客户和供货商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入股发行人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向其销售、采购的产品定价、数量、收付款政策等在入股前后是否发生变化,与其他供货商、客户是否一致,并对比分析采购/销售价格的公允性,有无潜在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特殊条款"的相关内容.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人股本情况"之"(四)首次申报前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及其持股情况"之"3、新增股东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了对其他供货商、客户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入股发行人的情形.
三、中介机构核查事项(一)同时按照《审核问答(二)》第2条的规定,对新增股东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产生新增股东的原因根据新增股东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关于设立股权激励平台的决议,(1)发行人申报前一年引入新增A-2轮投资人系发行人因经营发展需要资金投入,引入外部投资者,新增股东认可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自愿认购发行人增资,成为发行人新增股东;(2)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员工持股平台Cosmos和顾问持股平台NewCosmos系发行人员工及顾问期权行权落地,通过该等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补充法律意见书8-3-49发行人与新增外部投资人均签署了《A-2轮优先股认购协议》,并经查阅新增股东出具的说明与确认函、股东调查表,以及查询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上述增资行为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3、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除以下情形外,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其他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1)新增股东Cosmos、NewCosmos与发行人股东Uni-sky、FortuneTime、发行人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赵立新之间的关联关系员工持股平台Cosmos、顾问持股平台NewCosmos的普通合伙人均为控股股东Uni-sky的全资子公司CosmosGPLtd.
,赵立新通过Uni-sky间接控制Cosmos、NewCosmos.
Uni-sky、Cosmos、NewCosmos、赵立新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此外,LIHUIZHAO(赵立辉)为赵立新的胞妹,Cosmos、NewCosmos与LIHUIZHAO(赵立辉)全资拥有的FortuneTime及Uni-sky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新增股东Cosmos、NewCosmos与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曹维、高级管理人员WENQIANGLI(李文强)之间的关联关系曹维直接持有Cosmos12.
69%的财产份额,并担任Cosmos、NewCosmos普通合伙人CosmosGPLtd.
的董事,曹维与Cosmos、NewCosmos存在关联关系.
WENQIANGLI(李文强)直接持有Cosmos7.
82%的财产份额,与Cosmos存在关联关系.
(3)新增股东上海橙原、中电华登与华登美元基金(WaldenV、WaldenV-A、WaldenV-B、WaldenAssociates、WaldenV-QP)之间的关联关系补充法律意见书8-3-50上海橙原的普通合伙人为华芯原创,华芯原创的唯一股东为香港萨卡里亚责任有限公司("香港萨卡里亚"),香港萨卡里亚唯一的股东及董事为LIP-BUTAN(陈立武).
中电华登的普通合伙人为中电华登(宁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芯原创持有中电华登(宁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
华登美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均为PacvenWaldenManagementVCo.
,Ltd.
,PacvenWaldenManagementVCo.
,Ltd.
的董事为LIP-BUTAN(陈立武)、AndrewKau.
因此,华登美元基金、上海橙原、中电华登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4)董事HINGWONG(黄庆)担任董事兼总经理的华芯原创为新增股东上海橙原的普通合伙人HINGWONG(黄庆)目前担任华芯原创的董事兼总经理,华芯原创为新增股东上海橙原的普通合伙人.
(5)董事HINGWONG(黄庆)担任董事兼总经理的华芯原创为新增股东中电华登普通合伙人的大股东HINGWONG(黄庆)目前担任华芯原创的董事兼总经理,华芯原创持有新增股东中电华登普通合伙人50%股权.
4、新增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请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1.
1之二之"(三)发行人股东资格是否适格,是否存在不适格股东的情形,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纠纷、潜在纠纷或委托持股等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如该问题之回复所述,新增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5、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对新增股东的相关情况予以披露除前述内容外,发行人已按照《审核问答(二)》第2条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人股本情况"之"(四)首次申报前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及其持股情况"中对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等予以披露.
补充法律意见书8-3-516、发行人不存在在报告期期后引入新增股东的情况发行人最新一轮增资扩股已于2020年3月31日以前完成,不存在在报告期期后引入新增股东的情况.
7、新增股东的股份锁定发行人申报前一年仅进行过一次增资,属于在申报前6个月内增发股份.
据此,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股份锁定情况请详见本题之二之"(一)申报前6个月的股份调整(包括优先股转普通股、股份分拆等)对各股东锁定期的影响、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此外,实际控制人的儿子赵子轩通过新增股东常春藤藤科持有发行人股份,其已出具股份锁定的承诺,承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此,发行人新增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符合《审核问答(二)》第2条的相关规定.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一)对发行人披露事项的核查1、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补充披露常春藤藤科中合伙人的身份,并比照《招股说明书准则》关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补充披露了与对应供货商、客户的交易情况;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补充披露上海橙原、中电华登、华登美元基金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对发行人说明事项的核查1、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增资扩股的相关股东已按照《审核问答(二)》第2条的规定出具了股份锁定的承诺;除申报前6个月内增发股份外,发行人申报补充法律意见书8-3-52前6个月的优先股转普通股、股份分拆、股份转让等股份调整对锁定期不产生实质影响;2、上海橙原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3、客户和供货商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入股发行人价格定价公允,与其他A-2轮投资人入股价格相同,不涉及股份支付;客户和供应商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入股未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4、发行人向入股涉及供应商采购定价、数量的变化根据市场变化趋势变动,公司向上述供应商的付款政策在入股前后无明显、重大不合理变化,发行人向入股涉及供应商采购单价与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单价不存在明显、重大不合理差异,交易公允,发行人与入股涉及供应商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及其他特殊条款;发行人向入股涉及客户销售的定价及数量根据具体产品型号、市场供需状况以及客户通过代理商采购数量等市场化因素变化,公司向上述客户的收款政策根据公司对相关客户综合评估及商业谈判结果确认,入股公司前后,上述客户前述变化因素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向入股涉及客户销售单价与向其他客户销售单价不存在明显、重大不合理差异,交易公允,发行人与入股涉及客户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及其他特殊条款;5、根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本所律师已履行的核查程序,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外,不存在其他供货商、客户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入股发行人的情形;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补充披露供货商、客户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入股发行人的情形.
(三)中介机构核查事项本所律师已按照《审核问答(二)》第2条的规定对新增股东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增资价格及定价依据合理;新增股东增资入股发行人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补充法律意见书8-3-53除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情况外,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其他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发行人新增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发行人已按照《审核问答(二)》第2条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等予以披露;发行人不存在在报告期期后引入新增股东的情况;发行人新增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符合《审核问答(二)》第2条的相关规定.
2.
关于对赌安排根据申报材料,2019年12月28日,发行人的《经第四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经开曼公司注册处完成备案.
2020年2月11日,发行人与相关股东签署了《经第三次修订及重述的股东协议》、《经第四次修订及重述的优先购买权协议》以及《经第四次修订及重述的投票权协议》,其后新加入股东签署了前述协议的加入协议.
前述档约定了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转让限制、拖售权、优先清算权、优先分红权、保护性条款、知情权和监督权和股东回购权等对赌条款及股东优先权利条款.
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的《经第五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经开曼公司注册处完成备案,删除了股东的前述对赌条款及股东优先权利条款.
同日,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了《优先权协议之终止协议》.
请发行人说明:(1)涉及对赌及优先权利条款的股东、入股时间、背景、是否已彻底清理、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2)相关股东是否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使前述对赌及股东优先权利条款,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除已披露的对赌及股东优先权利条款,是否还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优先权利条款,上市后是否持续有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8-3-5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审核问答(二)》第10条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核查过程: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审阅了《优先权之终止协议》;2、审阅了发行人全体优先股股东出具的《关于优先权协议履行之确认函》;3、审阅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优先权协议履行之确认函》;4、审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5、审阅了发行人历次融资的交易文件.
核查结果:(一)涉及对赌及优先权利条款的股东、入股时间、背景、是否已彻底清理、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1、涉及对赌及优先权利条款的股东、入股时间、背景发行人历次融资过程中,涉及的优先股股东的对赌及优先权利条款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1.
1之二之"(一)不同优先股之间及与普通股的异同、增资价格是否存在区别、是否触发相应股东行使享有的特殊权利、转换前对公司经营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影响、具体转化条款、转化过程、转化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之"1、不同优先股之间及与普通股的异同".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涉及对赌及优先权利条款的股东、入股时间及背景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入股时间背景1WaldenV2006.
9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轮投资人补充法律意见书8-3-55序号股东名称入股时间背景2WaldenV-A2006.
9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轮投资人3WaldenV-B2006.
9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轮投资人4WaldenAssociates2006.
9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轮投资人5WaldenV-QP2006.
9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轮投资人6TRANSSION2020.
2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2轮投资人7HUAHONG2020.
2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2轮投资人8SVIC2020.
2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2轮投资人9DianZhi2020.
2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2轮投资人10Ritz2020.
3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2轮投资人11H&S2020.
3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2轮投资人12上海橙原2020.
3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2轮投资人13中电华登2020.
3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2轮投资人14杭州芯正微2020.
3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2轮投资人15湖杉芯聚2020.
3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2轮投资人16小米长江2020.
3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2轮投资人17聚源聚芯2020.
3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2轮投资人18深圳TCL2020.
3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2轮投资人19摩勤智能2020.
3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2轮投资人20石溪产恒2020.
3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2轮投资人21拉萨闻天下2020.
3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2轮投资人22上海咨勋2020.
3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2轮投资人23俱成秋实2020.
3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2轮投资人24广州金泰丰2020.
3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2轮投资人25常春藤藤科2020.
3本次为发行人引入A-2轮投资人注:除上表列式的股东外,其余A轮、A-1轮优先股股东均已在报告期内退出发行人.
2、是否已彻底清理、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1)根据发行人与全体优先股股东、其他相关方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签署的《优先权之终止协议》("终止协议")及2020年9月3日签署的《优先权补充法律意见书8-3-56之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人与优先股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已全部终止;(2)根据发行人全体优先股股东出具的《关于优先权协议履行之确认函》,发行人与优先权股东之间的优先权协议自始无效,且不存在其他类似上述特殊条款的承诺或其他利益安排;(3)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董事会书面决议以及股东大会书面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删除了股东的前述对赌条款及股东优先权利条款.
前述协议或文件的具体内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1.
1之二之(一)之"4、转换前对公司经营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影响、具体转化条款、转化过程、转化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此外,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优先权协议履行之确认函》,发行人确认全体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权条款自始无效.
发行人其他股东及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相关优先权协议或条款的承诺或其他利益安排;目前含有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转让限制、拖售权、优先清算权、分红权、保护性条款、知情权和监督权和股东回购权等优先权条款的相关约定均已清理完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对赌及优先权利进行了彻底清理,符合《审核问答(二)》第10条的规定,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二)相关股东是否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使前述对赌及股东优先权利条款,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经核查,发行人优先股股东历史上除对发行人行使了知情权和监督权、保护性条款、董事任命权外,不存在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使其他对赌及股东优先权利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拖售权、股东回购权等)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补充法律意见书8-3-57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
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1.
1之二之(一)之"3、是否触发相应股东行使享有的特殊权".
根据发行人全体优先股股东出具的《关于优先权协议履行之确认函》,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优先权协议任何约定的情况,优先权协议的履行和终止不存在潜在的争议和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优先股股东历史上除对发行人行使了知情权和监督权、保护性条款、董事任命权外,不存在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使其他对赌及股东优先权利条款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三)除已披露的对赌及股东优先权利条款,是否还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优先权利条款,上市后是否持续有效根据《经第三次修订及重述的股东协议》第10.
2条的规定,优先股股东应尽合理努力配合公司完成合格上市,如因优先股股东违反该等配合义务而对合格上市造成障碍,并且优先股股东在收到公司书面通知的30天内仍不能消除该等障碍,则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优先股股东向公司或公司指定的或同意的某个或多个第三方转让优先股股东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
此回购权系发行人为促使发行人股东配合完成合格上市而享有的特殊权利,不属于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权利.
根据终止协议,公司及相关股东一致确认,除上述约定外,相关股东与发行人之间以及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以公司经营业绩、发行上市等事项为标准,以公司股权变动等事项为实施内容的对赌协议或特殊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优先股股东及其他相关方签署的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同意《经第三次修订及重述的股东协议》第10.
2条项下的公司回购权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自动终止,公司享有的该等回购权自终止日起即告终止且自始无效,相关协议及条款彻底终止且未来亦不再恢复法律效力,并对任何一方均不再具有约束力.
补充法律意见书8-3-58根据发行人全体优先股股东出具的《关于优先权协议履行之确认函》,各优先股股东确认,各优先股股东目前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及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类似上述特殊条款的承诺或其他利益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已披露的对赌及股东优先权利条款,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优先权利条款.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已对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对赌及优先权利进行了彻底清理,符合《审核问答(二)》第10条的规定,符合相关监管要求;2、发行人优先股股东历史上除对发行人行使了知情权和监督权、保护性条款、董事任命权外,不存在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使其他对赌及股东优先权利条款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除已披露的对赌及股东优先权利条款,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优先权利条款.
3.
关于期权激励计划3.
1关于员工持股平台Cosmos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于2006年生效,经过2013年、2014年、2015年修订后,再于2020年3月和6月基于首发上市和符合科创板审核要求的目的,修订为目前适用的期权激励计划.
截至目前,发行人累计向员工及顾问授出期权1,078,442,500份,其中已行权落地期权325,199,100份(员工和顾问分别通过持股平台Cosmos和NewCosmos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失效期权626,690,445份、尚未行权期权126,552,955份,共计激励对象394名,将补充法律意见书8-3-59根据期权激励计划于上市后在符合行权条件及其他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行权.
控股股东Uni-sky全资拥有的CosmosGPLtd.
为Cosmos、NewCosmos的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合伙企业,但不参与财产分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尚未行权期权的具体行权条件及其他限制条件、股份锁定等事项.
请发行人说明:(1)CosmosGPLtd.
不持股但以普通合伙人身份负责管理且不参与财产分配的情形,是否符合注册地的法律法规、是否能实现对合伙企业的控制,以及注册地律师的意见;(2)区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其他员工等,说明Cosmos中的人员名单、授予的股票数量及占比、职务;(3)结合历次修订条款、行权时间、履行程序,说明历次已行权人员、行权条件和行权价格差异情况;(4)区分授予对象离职自动失效、公司回购取消、授予对象未满足期权释放要求等各类失效原因,说明失效期权的具体情况,包括对应人员、职位、失效份额;(5)未行权与已行权期权在人员、行权价格、安排、条件、锁定期方面的差异;(6)历次行权是否符合相应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是否存在员工未达行权条件而行权或满足行权条件但公司未办理行权、失效期权人员主张期权、未行权期权人员因期权激励计划修订导致不能行权的情形,以及发行人与已行权、失效期权、未行权期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期权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第12条的要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按照《审核问答》第12条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是否对已行权、失效期权、未行权期权人员进行了充分且必要的核查程序;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按照《审核问答》第12条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如下:核查过程: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补充法律意见书8-3-601、审阅了发行人与激励对象签署的各版本期权授予文件、激励对象向发行人出具的《行权通知》及相关统计明细;2、审阅了发行人的《股份期权计划》及其相关内部决策文件;3、审阅了Cosmos的《合伙协议》;4、审阅了开曼律师出具的《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Cosmos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及《NewCosmos补充法律意见书》;5、审阅了Cosmos出具的关于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6、审阅了发行人的花名册、激励对象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核查其任职、离职情况;7、登录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对股份期权计划的激励对象的适格性进行查询;8、访谈了所有期权行权人员;9、审阅了期权回购取消协议、补偿款支付相关协议文件及相关统计明细;10、发行人向银行申请调取的相应补偿款的银行放款记录明细及发行人就补偿款发放出具的书面说明;11、审阅了发行人向期权激励对象发送的期权延期通知;12、审阅了两名就失效期权处理方式与公司存在潜在纠纷的异议人员在访谈中出示的相关证明文件;13、发行人境内及香港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分析意见;14、访谈了两名就失效期权处理方式与公司存在异议的人员;15、取得了发行人人事部门提供的在职、离职员工统计明细;16、审阅了发行人和失效期权人员的往来邮件;17、取得了行权人员的行权申请与发行人的董事会决议;补充法律意见书8-3-6118、取得了行权人员的资金来源合法承诺函及行权款缴纳凭证;19、就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因期权相关问题涉诉进行了网络核查;20、查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核查结果: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尚未行权期权的具体行权条件及其他限制条件、股份锁定等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公司本次正在实施或公开发行前已实施完成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之"(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之"1、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中补充披露了尚未行权期权的具体行权条件及其他限制条件、股份锁定等事项.
二、请发行人说明(一)CosmosGPLtd.
不持股但以普通合伙人身份负责管理且不参与财产分配的情形,是否符合注册地的法律法规、是否能实现对合伙企业的控制,以及注册地律师的意见1、CosmosGP以普通合伙人身份负责管理且不参与财产分配符合开曼法律法规,且CosmosGP能实际控制Cosmos根据Cosmos合伙协议,Cosmos普通合伙人CosmosGPLtd.
("CosmosGP")作为普通合伙人无权从Cosmos的资产中收取任何管理费或附带收益.
Cosmos应由CosmosGP排他地进行管理,CosmosGP有权代表Cosmos持有、管理、处置合伙企业财产,为实施股份期权计划之目的在合伙企业财产上设置担保,代表Cosmos雇佣人员,代表Cosmos签署履行协议,以及代表Cosmos处理一切其他事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8-3-62根据开曼律师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的《Cosmos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开曼豁免合伙企业法》(ExemptedLimitedPartnershipLawoftheCaymanIslands)及Cosmos合伙协议,不要求CosmosGP向Cosmos出资,且CosmosGP有权排他地管理Cosmos,代表Cosmos处理一切事务.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CosmosGP以普通合伙人身份负责管理且不参与财产分配符合开曼法律法规,且CosmosGP能实际控制Cosmos,且开曼律师已对相关事项发表上述明确意见.
2、CosmosGP目前已持有Cosmos合伙权益尽管有上述结论,根据Cosmos合伙协议,CosmosGP可以通过受让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合伙权益,成为Cosmos有限合伙人并持有Cosmos的合伙权益.
2020年8月,Cosmos一名有限合伙人从格科微上海离职.
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及Cosmos合伙协议,员工离职后其持有的未行权期权自动失效,其持有的行权所获有限合伙权益应转让予Cosmos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一位或多位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符合《上市规则》的员工.
2020年8月20日,CosmosGP与该名离职员工签署了转让协议,受让该名员工所持的Cosmos合伙权益;同日,发行人董事会作出书面决议,同意上述转让;同日,Cosmos完成其有限合伙人名册的变更登记.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CosmosGP通过Cosmos间接持有发行人37,500股普通股.
根据开曼律师出具的《Cosmos补充法律意见书》,《开曼豁免合伙企业法》并不限制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同时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合伙权益并就该等合伙权益参与财产分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CosmosGP以普通合伙人身份负责管理且不参与财产分配符合开曼法律法规,且无论CosmosGP是否持有Cosmos合伙权益,CosmosGP作为普通合伙人均实际控制Cosmos,且开曼律师已对相关事项发表上述明确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8-3-63(二)区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其他员工等,说明Cosmos中的人员名单、授予的股票数量及占比、职务2020年8月,Cosmos一名有限合伙人从格科微上海离职.
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及Cosmos合伙协议,该员工将其在Cosmos中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给了CosmosGP.
前述转让完成后,Cosmos共有318名有限合伙人.
Cosmos中的人员名单、授予的股票数量及占比、职务等信息,发行人已申请豁免信息披露,公司本次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并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三)结合历次修订条款、行权时间、履行程序,说明历次已行权人员、行权条件和行权价格差异情况1、发行人历史上股份期权计划的修订情况(1)根据发行人于2006年9月26日生效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同意通过股份期权计划.
根据该股份期权计划,董事会有权授权特定人员决定期权的具体授予人员、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2)根据发行人于2013年12月25日生效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同意修订股份期权计划,延长股份期权计划有效期并增加股份期权计划项下的可授予的期权数量;(3)根据发行人于2014年1月25日生效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同意修订股份期权计划,确认股份期权计划生效(2006年)以前的授予期权均受股份期权计划管辖,该等期权被视为根据股份期权计划授予的期权,并增加股份期权计划项下的可授予的期权数量.
上述修订仅为规范发行人历史上授予期权的行为,将相关授予期权的行权纳入股份期权计划统一管辖,董事会在该次会议中确认,该等修订未对已授予期权的授予条件造成不利影响;补充法律意见书8-3-64(4)根据发行人于2015年4月生效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同意修订股份期权计划,增加董事会有权批准期权的转让及转让的数量,并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的定义;(5)根据发行人于2020年3月23月生效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同意修订股份期权计划,同意经董事会另行决定激励对象可以行权,并基于上市和符合科创板相关要求的目的修订股份期权计划;(6)根据发行人于2020年6月26日生效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同意修订股份期权计划,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科创板相关要求修订股份期权计划.
2020年6月26日,发行人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根据上述规则,发行人修订股份期权计划还需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同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
2、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授予,但仅存在一次行权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鉴于此前因外汇监管之原因导致大规模境内员工以现金行权并持股境外非上市公司存在实践障碍,发行人于2020年3月23日修订前的股份期权计划均规定,除特定情形外,激励对象不得在公司上市前进行行权.
本次上市过程中,基于科创板允许红筹企业境内上市之背景,国家外汇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人境内员工行权.
因此,公司历史上虽存在多批次授予期权的情形,但仅存在一次行权.
具体行权情况如下:(1)2020年3月23日,发行人修订股份期权计划并作出董事会书面决议同意股份期权计划下已授予期权中的已释放期权进行行权.
(2)拟行使已释放期权的员工于同日向发行人出具《行权通知》,要求对其持有的可行权期权进行行权.
(3)拟行权人员于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了行权价款.
补充法律意见书8-3-65(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于2020年3月27日向格科微上海出具《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35310000202003277576),于2020年3月30日向格科微上海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汇资核字第11310000202003307820号),发行人境内员工行权资金获准换汇.
(5)2020年3月30日,全体行权员工签署Cosmos合伙协议,并被登记为Cosmos有限合伙人.
同日,发行人董事会作出董事会书面决议,同意向Cosmos发股.
发股完成后,行权员工通过Cosmos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基于授予时间就历次授予差异情况进行说明经核查,发行人仅于2020年3月进行了一次期权行权,但由于行权价格为期权授予时所确定,而发行人于2003年至今存在多次期权授予的情况,因此导致员工行权价格存在差异.
就该次行权的相关期权,基于历年授予时间,历次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对应2020年股份分拆后的每股价格)存在差异,但行权条件一致,具体如下:序号授予年份8每股行权价格(美元)行权条件120030.
0002根据股份期权协议约定,允许已释放期权按照董事会决议之规定在上市前行权:"期权授予对象行权时,其应当(1)根据以下行权流程进行行权a)具体行权方式为由期权授予对象指令公司向持股平台发行期权股份,期权授予对象获得持股平台相应有限合伙权益(即激励计划定义之"PartnershipInterests"),并通过持股平台持有行权股份;b)若就已释放期权选择行权的,该等行权部分计入上市前已行权完毕的激励计划,期权授予对象应于签署本协议同时向公司递交行权通知,并于公司指定日期前向公司指定账户支付相应行权对价,延期20.
0020320040.
0020420050.
002050.
0040620060.
0080720070.
0080820080.
0080920090.
0080100.
02808股份期权计划生效于2006年,发行人实际于2003年起开始授予期权.
根据发行人于2014年1月25日修订的股份期权计划,确认股份期权计划生效(2006年)以前的授予期权均受股份期权计划管辖,该等期权被视为根据股份期权计划授予的期权.
补充法律意见书8-3-66序号授予年份8每股行权价格(美元)行权条件1120100.
0480不支付的,将视为不可撤销地选择不行权;c)若就已释放期权选择不行权或不完全行权的,该等未行权部分计入上市前制定并根据适用法律批准的,于上市后实施的激励计划,以其对应行权价不低于2019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为前提(若其获授的对应行权价低于前述价格,则调整为前述价格),允许其于上市后依据激励计划之规定行权.
(2)其应以本人合法自有资金按时足额支付所有行权对价;(3)其应尽快办理期权行使、持有期权股份所涉之外汇登记、股份登记及其他所适用之政府登记或相关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所有相关文件、提供所需信息(包括开曼登记所需信息)、作出相关行为;(4)遵守公司为管理期权股份所做之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公司要求签署、交付、履行持股平台相关之有限合伙协议;(5)以公司届时设置的独立董事、监事会认定期权授予对象适用的行权条件已成就为行权前提.
9期权授予对象在满足本条要求的前提下,方有权取得期权股份.
"120.
05601320110.
0640140.
07051520120.
06801620130.
16001720140.
16001820150.
16001920160.
17002020170.
18002120180.
1900(四)区分授予对象离职自动失效、公司回购取消、授予对象未满足期权释放要求等各类失效原因,说明失效期权的具体情况,包括对应人员、职位、失效份额根据发行人的股份期权计划、期权授予文件及期权回购取消协议,发行人授予的期权分为有效期权和失效期权两类.
如下图所示,期权被授予后会按照期权授予文件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持续释放.
激励对象若保持在职,其被授予的期权中的已释放部分已分别被发行人回购取消、在上市前在发行人的安排下行权落地或保留至上市后行权;尚未释放的部分将保留至上市后行权.
若激励对象离职,其被授予的期权中尚未满足释放要求的期权自动失效,截至离职之日已释放的期92020年3月23日激励对象行权时,公司未设有独立董事,另根据开曼相关法律,发行人治理架构中无需设置监事会.
因此该行权条件于2020年3月23日行权时并不适用.
补充法律意见书8-3-67权若未被"延期行权"亦自动失效.
根据发行人与相关员工签署的期权授予文件、期权延期通知和员工发送的行权通知、相关统计明细及发行人的说明,"延期行权"是指,在2012年以前,发行人希望少数激励对象在离职后仍承担保密和/或竞业限制等相关义务,为此,在相关员工离职时向其发送期权延期通知,承诺在激励对象履行一至二年保密和不竞争义务、并按约定在履行完相关义务后按时向发行人提供证明并发送通知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有权获得截至离职时已释放的期权.
综上,有效期权已在上市前在发行人的安排下行权落地或可保留至上市后行权;失效期权包括,授予对象未满足期权释放要求而失效、离职自动失效、被公司回购取消而失效等情形.
注:发行人对少数满足一定条件的早期员工和顾问在其离职时对本应失效的期权予以了延期,经延期的期权均被回购取消或已在上市前行权落地.
具体情况参见如下"2、期权因'公司回购取消'而失效.
"如上图所示,激励对象被授予的期权因下述三种原因而失效:1、期权因"授予对象未满足期权释放要求"而失效根据发行人的股份期权计划及发行人与激励对象签署的期权授予文件,激励对象被授予的期权均分期释放,若激励对象在期权完全释放前离职,则截至激励对象离职之日,尚未释放的期权被计入因"授予对象未满足期权释放要求"而失效.
与员工签署的期权授予文件中均约定了"释放期(VestingSchedule)",2003年至补充法律意见书8-3-682005年间签署的期权授予文件均约定释放期为4年,第一年释放授予期权总数的25%,之后每月释放授予期权总数的1/48;2006年起签署的期权授予文件中均约定释放期为4年,每年释放授予总数的25%.
与顾问签署的授予文件中,释放期约定在1至4年间不等.
该类别项下人员共计245名,涉及失效期权对应的期权股份共计233,303,917股普通股10.
2、期权因"公司回购取消"而失效(1)发行人回购取消期权的概况经核查,发行人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20年对激励对象持有的有效已释放期权进行回购取消.
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及期权授予文件,发行人并不负有回购激励对象已释放的有效期权的义务,但考虑到,激励对象持有已释放有效期权时间较长且短期内无法变现,因此,为使员工的期权获得适当经济回报,发行人在与激励对象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主动向激励对象持有的部分已释放有效期权发起了回购.
特别地,考虑到发行人于2014年主动撤回海外上市申请,因此,发行人在2015、2016和2017年度进行了比较大规模的回购.
具体而言,发行人与激励对象约定回购并取消特定数量已释放的有效期权,同时,由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向激励对象支付补偿款.
激励对象被发行人回购取消的期权被计入因"公司回购取消"而失效的失效期权类别.
发行人在各年度中期权回购取消期权的情况如下:序号年度涉及人数当年回购取消期权数量占被回购取消的期权总数的比例回购阶段1201111,750,0000.
83%离职后回购220121324,743,00010.
34%均为在职期间回购32013110,000,0004.
73%离职后回购42015165100,776,78547.
66%均为在职期间回购5201615962,421,32029.
52%均为在职期间回购10该等期权对应的普通股股数以发行人2020年6月扩股后的普通股股数为基础计算,下同.
补充法律意见书8-3-6962017312,000,0005.
68%均为在职期间回购7202042,617,2001.
24%1人为在职期间回购,3人为离职后回购总计34611211,433,305100%(2)发行人回购取消期权的类别发行人回购取消的期权包括"在职期间回购期权"和"离职后回购期权"两种情况:1)在职期间回购期权根据发行人与相关员工签署的期权回购取消协议、补偿款支付相关协议文件及相关统计明细,发行人历史上对在职激励对象持有的有效期权进行过回购.
若激励对象未离职,且发行人对其已释放期权进行了回购取消并支付了补偿款,则该等在职期间被回购的期权则被计入因"公司回购取消"而失效的期权("在职期间回购期权").
基于上述,在职期间回购期权项下人员共计234名,涉及失效期权对应的期权股份共计200,725,005股普通股.
2)离职后回购期权如下述第3点期权因"离职自动失效"所分析,一般情况下,激励对象持有的已释放期权在其自发行人离职后自动失效.
但若激励对象按上述情形得以延期行权,则该等离职时本应失效的已释放期权仍然有效.
截至申报日,被延期行权的期权均已落地行权或被发行人回购取消,其中若发行人对该等离职人员被延期的期权进行回购取消并支付补偿,则被计入因"公司回购取消"而失效的期权("离职后回购期权").
若该等激励对象未能满足前述条件或未能及时主张,则该等离职时已释放期权未被延期行权,相关期权失效,被计入"离职自动失效"的期权.
不存在激励对象被发送期权延期通知,但其期权未被计入任一类别的情况.
11鉴于存在同一人在不同年度被发行人回购取消的情形,故各年度回购取消总人数大于本题下文"(3)发行人回购取消期权的类别"中所述所涉人数.
补充法律意见书8-3-70离职后回购期权项下人员共计5名,涉及失效期权对应的期权股份共计10,708,300股普通股.
3、期权因"离职自动失效"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期权授予文件及发行人境内与香港代理律师的法律分析意见及相应具体执行情况,期权授予文件的模式及相应模式下关于员工离职后期权有效性的分析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书8-3-71模式期权授予文件类型适用时间签署对象离职后期权有效性相关条款离职后期权失效的分析1、员工版期权授予函(StockOptionOfferLetter)2010年前员工终止12:员工的雇佣关系终止时,期权授予函即终止.
根据条款约定,期权授予函在雇佣关系终止时终止.
鉴于期权属于合同债权,相应地,期权授予函终止时期权即终止失效.
2、顾问版期权授予函(StockOptionOfferLetter)2010年前顾问未明确约定离职后失效所有顾问的有效期权均已行权落地、因未满足释放条件而失效、被回购取消或已书面确认期权在离职时失效,目前不存在任何异议.
3、期权授予函+补充版股份期权协议(StockOptionAgreement)2010年4月至2012年10月间在此期间新授予期权的,及之前已被授予且在此期间内仍在职的员工/顾问股份期权协议-冲突与不一致13:若期权授予函的条款与股份期权计划或补充股份期权协议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以股份期权计划或补充股份期权协议的约定为准.
股份期权计划-第7条(A)(iv)14:期权在被授予人离职或终止雇佣关系之日自动失效,因死亡、残疾、因健康原因退休、经济性裁员或其他董事会认可的原因离职的除外.
根据条款约定,期权在激励对象离职时自动失效.
12原文为"Termination:ThisOptionOfferwillbeterminatedimmediatelywhentheemploymentrelationshipbetweenyouandtheCompanyisterminated.
"13原文为"ConflictsandInconsistencies:IfandtotheextentthereareconflictsorinconsistenciesbetweentheprovisionsoftheOfferLetterandthoseofthePlanandthisAgreement,thetermsofthePlanandthisAgreementshallcontrol.
14原文为"LAPSEofOPTION:AnOptionshalllapseautomatically(totheextentnotalreadyexercised)ontheearliestof……(iv)thedateonwhichtheGranteeceasestobeanEmployeebyreasonofhisresignationortheterminationofhisorheremploymentonanygroundotherthanthosesetoutinparagraph6(H)(i)(ceasingtobeanEmployeebyreasonofhis/herdeath,disability,retirementthroughillhealth,redundancy,retrenchmentorhavingreachedthenormalGroupretirementageorforanyotherreasonthattheBoardconsidersvalid).
"补充法律意见书8-3-724、完整版股份期权协议(StockOptionAgreement)2012年10月后新授予的员工/顾问股份期权协议-期权的失效15:期权在被授予人离职或终止雇佣关系之日自动失效,因死亡、残疾、因健康原因退休、经济性裁员或其他董事会认可的原因离职的除外.
-冲突与不一致16:若期权授予函的条款与股份期权计划或补充股份期权协议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以股份期权计划或补充股份期权协议的约定为准.
股份期权计划-第7条(A)(iv)17:期权在被授予人离职或终止雇佣关系之日自动失效,因死亡、残疾、因健康原因退休、经济性裁员或其他董事会认可的原因离职的除外.
根据条款约定,期权在激励对象离职时自动失效.
15原文为"LapseofOptions:WhentheemploymentrelationshipbetweentheOptioneeandtheCompanyisterminated,unlesstheemploymentisceasedbythereasonoftheOptionee'sdeath,disabilityorretirementthroughillhealth,redundancy,retrenchmentorhavingreachedthenormalGroupreirementageorforanyotherreasonthattheBoardconsidersvalid.
16原文同注释19.
17原文同注释20.
补充法律意见书8-3-73综上,若激励对象在期权释放后离职的,除非存在上述第2点所述期权被延期行权的情况,已释放期权均自动失效,被计入"离职自动失效"的期权.
此外,如以上第2点所述,对于满足条件被延期行权的期权,后续均已经于申报前行权落地,或者被发行人回购取消;部分被发送期权延期通知的员工若未能满足延期通知所载之行权条件或未能及时主张行权,亦被计入"离职自动失效"的期权.
该类别下涉及人员共计198名,涉及失效期权187,383,223份.
各类失效的人员名单、授予的股票数量及占比、职务等信息,发行人已申请豁免信息披露,公司本次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并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五)未行权与已行权期权在人员、行权价格、安排、条件、锁定期方面的差异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行权期权对应的期权股份共计325,199,100股普通股,剩余未行权期权对应的期权股份共计126,140,455股普通股.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3.
1之二之"(三)、结合历次修订条款、行权时间、履行程序,说明历次已行权人员、行权条件和行权价格差异情况"之"2、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授予,但仅存在一次行权",因外汇监管原因,发行人历史上仅存在2020年3月23日进行了一次统一行权,于前述行权日:1、期权可被分为已释放期权及未释放期权.
2、就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未释放期权,因未满释放期,因此被归入"上市后行权期权",该部分期权后续可按其原行权价格于上市后行权;持有已释放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的,可以依激励对象自主选择而行权.
3、就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释放期权,共有324人持有的期权(对应共计325,199,100股普通股)均于行权日统一行权.
其中有部分激励对象因无足额资金而仅就其所持有的部分期权在上市前行权,剩余部分将于上市后行权;该部分人员人数共计6人,对应的已释放但选择于上市后行权期权股份共计补充法律意见书8-3-747,024,145股普通股;该部分期权后续可按其原行权价格于上市后行权,并与其他未行权期权适用同样的锁定期.
因此,截至前述行权日,已行权及未行权期权仅基于期权是否满释放期以及激励对象是否有足额行权资金而区分,而在人员、行权价格、安排、条件、锁定期方面的差异因不同批次授予时点不同、科创板对于上市前授予、上市后行权的期权(即未行权期权)和已行权期权适用不同的规则导致,并非基于已行权、未行权的划分而进行差异化规定,具体分析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书8-3-75差异事项已行权期权未行权期权差异原因人员范围(1)在职员工;(2)顾问.
在职员工该等差异系因适用规则规定差异造成,上市后行权期权适用《上市规则》关于激励对象范围的限定,已行权期权不适用.
释放安排(1)在职员工:a)2003年至2005年获授期权:共4年,第一年释放授予期权总数的25%,之后每月释放授予期权总数的1/48.
b)2006年起获授期权:共4年,每年释放授予期权总数的25%.
(2)顾问:共4年,每年释放授予期总数的25%(除有1名于2003年11月获授期权的顾问释放期为2年,每年释放授予期权总数的50%).
其中有6名员工所持期权(对应的期权股份计7,024,145股普通股)的释放期已届满,仅因无足额资金而放弃在上市前行权,后续将于上市后且满足行权条件后即可行权.
除前述外,其他未行权期权均因释放期未届满而未行权,且均为2006年之后发放的,因此适用2006年后在职员工统一适用的释放安排,即:共4年,每年释放授予期权总数的25%.
该等差异系因不同批次授予时点不同导致,同一批次发放的期权则适用相同的释放安排.
行权价格每股0.
0002美元至0.
1900美元(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3.
1之二之"(三)、结合历次修订条款、行权时间、履行程序,说明历次已行权人员、行权条件和行权价格差异情况"之"3、基于授予时间就历次授予差异情况进行说明").
每股0.
1600美元至每股1.
1200美元,均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年即2019年的每股净资产0.
1700元人民币/股.
该等差异系因不同批次授予时点不同导致,同一批次发放的期权则适用相同的行权价格.
行权条件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3.
1之二之"(三)、结合历次修订条款、行权时间、履行程序,说明历次已行权人员、行权条件和行权价格差异情况"之"3、基于授予时间根据《股份期权计划》,于上市后行权的期权的行权条件及限制如下:"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该等差异系因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份期权计划项下的期权(即未行权期权)行权安排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补充法律意见书8-3-76差异事项已行权期权未行权期权差异原因就历次授予差异情况进行说明".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c)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d)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公司发生以上情形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权.
2)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情形(a)激励对象丧失上市后行权适格人士的资格;(b)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c)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d)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e)激励对象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f)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g)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以上情形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权.
3)公司业绩指标就特定年度释放的期权,该年度内公司当年需实现的目标净利润如下:相关期权释放年度目标净利润2020年与2019年相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2021年与2019年相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5%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而已行权期权则无需适用前述规定.
未行权期权较已行权期权行权条件增加公司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及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8-3-77差异事项已行权期权未行权期权差异原因2022年与2019年相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2023年与2019年相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45%注:"净利润"是指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制作的当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集团公司股东的,扣除根据员工股份期权计划认定的职工福利薪酬费用后,集团公司合并报表主营业务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为准,非经常性损益遵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如以上公司业绩指标未能满足的,当年释放的所有期权将自动失效.
4)个人业绩指标就特定年度释放的期权,该年度内激励对象不得发生以下情形:(a)激励对象年终获得C评级(或董事会通过的不同审核体系同等评级)或以下或未能达成股份期权协议约定的个人业绩承诺(如有);(b)一年内请假天数(不包括年假)累计超过35天;(c)变全职为兼职.
如个人业绩未能满足的,该激励对象当年释放的有关期权将自动失效.
"锁定期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根据激励计划和Cosmos的合伙协议设置).
自激励对象行权之日起36个月(根据《审核问答》(一)第12条设置).
该等差异系因科创板对于未行权期权和已行权期权适用不同的规则导致.
补充法律意见书8-3-78(六)历次行权是否符合相应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是否存在员工未达行权条件而行权或满足行权条件但公司未办理行权、失效期权人员主张期权、未行权期权人员因期权激励计划修订导致不能行权的情形,以及发行人与已行权、失效期权、未行权期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期权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第12条的要求1、历次行权是否符合相应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因外汇监管原因,发行人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仅于2020年3月23日进行了一次统一的行权,具体请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3.
1之二之"(三)结合历次修订条款、行权时间、履行程序,说明历次已行权人员、行权条件和行权价格差异情况"之"2、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授予,但仅存在一次行权".
根据届时有效的股份期权计划及发行人与各激励对象签署的《股份期权授予协议》,在上市前行权应当经董事会同意,且激励对象行权应满足一定的行权条件,如向公司发出《行权通知》并支付行权价款等.
2020年3月23日,发行人全体董事作出书面决议同意股份期权计划下已授予期权中的已释放期权行权.
拟行使已释放期权的激励对象于同日向发行人出具《行权通知》,要求对其持有的可行权期权进行行权.
此后,激励对象已足额缴纳了行权款,且境内员工缴纳的行权款换汇出境已获国家外汇主管部门的批准,所有行权激励对象已签署了对应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并被登记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行权符合届时有效的股份期权计划的规定.
2、是否存在员工未达行权条件而行权或满足行权条件但公司未办理行权因外汇监管原因,发行人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仅于2020年3月进行了一次统一的行权,行权人员可对其拥有的已释放有效期权进行行权,共有324名激励对象行权.
行权人员需满足的条件请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3.
1之二之"(三)结合历次修订条款、行权时间、履行程序,说明历次已行权人员、行权条件和行权价格差异情况"之"3、基于授予时间就历次授予差异情况进行说明".
已行权人员均在如下方面符合了该等行权条件:(1)根据期权授予文件,拥有已释放的有效期权;补充法律意见书8-3-79(2)2020年3月23日,发行人全体董事作出书面决议,同意股份期权计划下已授予期权中的已释放期权行权,批准公司向该等适格人士持有相应财产份额之境外持股平台发行行权所得之公司普通股;(3)已于2020年3月23日向发行人提交《行权通知》,就已释放的有效期权通知发行人行权;(4)已于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了行权款;(5)中国籍行权人员已委托格科微上海办理行权所涉外汇登记相关事项,格科微上海于2020年3月27日取得《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35310000202003277576),于2020年3月30日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汇资核字第11310000202003307820号);(6)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
同时,在持有有效期权的人员中,不存在所持有的期权符合上述条件,但未就该部分期权办理行权的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不存在员工未达行权条件而行权或满足行权条件但公司未办理行权的情形.
3、是否存在失效期权人员主张期权(1)失效期权人员概况根据发行人与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应期权授予文件、期权回购文件及相关统计明细,若激励对象历次被授予的期权中存在因激励对象未满足期权释放要求、离职自动失效、公司回购取消等原因失效的,该激励对象属于"失效期权人员".
失效期权人员整体情况如下:总未释放失效总在职回购总离职失效涉及期权数涉及人数涉及期权数涉及人数涉及期权数涉及人数在职人员00102,552,94523700离职人员18233,303,917245108,880,360119187,383,223198(2)存在失效期权人员与发行人沟通期权相关事宜18离职人员中同时包括离职员工与离职顾问补充法律意见书8-3-80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关于失效期权人员,存在已离职的期权失效人员("离职沟通人员")曾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发行人沟通过期权相关事宜的情况.
根据离职沟通人员与发行人的邮件往来,离职沟通人员与发行人的沟通内容主要为咨询离职后期权的有效性及询问是否存在回购取消安排.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对于离职沟通人员,发行人根据内部风控要求积极与其进行沟通,由公司法务部门统一对接该等人员,了解听取其主张,解答其关心问题.
经充分沟通,部分离职沟通人员已向发行人以书面形式确认其期权已失效,但尚有部分人员未以书面形式确认,公司正在以合法合理有据的方式和该等人员保持沟通.
(3)存在两名与发行人可能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的人员("异议人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失效期权人员中,存在两名已离职异议人员(异议人员A与异议人员B)在与发行人的沟通过程中提出了明确的异议,并向发行人主张行权,因此可能与发行人产生潜在纠纷.
该等人员离职时已释放的期权对应期权股份共计3,358,333股普通股,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0.
15%.
两名异议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1)异议人员A在与发行人的沟通过程中,异议人员A向发行人主张其离职时已释放的期权(对应期权股份共计2,958,333股普通股)目前仍为有效,要求公司配合行权,并要求公司支付与行权价款等额的补偿款.
根据发行人与异议人员A签署的期权授予的相关文件,异议人员A自2004年至2008年共计被授予的期权对应期权股份共计12,200,000股普通股.
根据代理律师的法律分析,截至其离职之日:①异议人员A于2008年7月作为员工离职,于2008年12月作为顾问离职.
根据其作为员工时签署的期权授予文件,该等期权的释放期为4年;根据其作为顾问时签署的期权授予文件,该等期权的释放期为1年.
截至异议人员A顾问离职之日,该等期权中未满足释放条件而失效的期权对应期权股份共计9,241,667股普通股,已被计入因"授予对象未满足期权释放要求"而失效的失效期权类别;补充法律意见书8-3-81②该等期权中在其离职时已释放的期权对应期权股份共计2,958,333股普通股,已被计入因"离职自动失效"的失效期权类别.
根据境内代理律师的法律分析,根据异议人员A所签署的期权授予函中约定的"终止(Termination)"条款19,员工的雇佣关系终止时,期权授予函即终止,相应的,异议人员A被授予的期权在雇佣关系终止时即终止失效.
境内代理律师的法律分析具体详见本问题之"(四)区分授予对象离职自动失效、公司回购取消、授予对象未满足期权释放要求等各类失效原因,说明失效期权的具体情况,包括对应人员、职位、失效份额"之"3、期权因'离职自动失效".
③异议人员A在其作为员工离职时被发行人发送期权延期通知,其中"前提A(PremiseA)"约定:"若异议人员A以令发行人满意的形式在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11月21日内完成工作交接,期权停止释放日可定于2008年11月21日","前提B(PremiseB)"约定:"公司同意,若异议人员A在期权停止释放日后18个月内(即2008年11月21日至2010年5月21日)未违反其签署的重要信息和发明协议(ProprietaryInformationandInventionsAgreement),异议人员A可有权取得离职时已释放的期权,并可在生效日(即2010年5月21日)后90日内(即2010年8月22日前)申请行权.
如果发行人在2010年8月22日前未收到异议人员A的行权通知,则异议人员A的行权资格将被取消.
"根据公司的说明,发行人未在2010年5月21日至2010年8月22日间内收到异议人员A收到发送的行权通知,因此其离职时已失效的期权未得以延期行权.
据此,异议人员A不拥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公司期权或与公司股份相关的任何权益.
2)异议人员B在与发行人沟通的过程中,异议人员B向发行人主张:①其在职期间已释放的、且发行人未回购的期权(对应期权股份共计400,000股普通股)依然19具体条款详见本问题之"(四)区分授予对象离职自动失效、公司回购取消、授予对象未满足期权释放要求等各类失效原因,说明失效期权的具体情况,包括对应人员、职位、失效份额"之"3、期权因'离职自动失效'"补充法律意见书8-3-82合法有效,要求公司配合行权;②公司应按照与其在职时签署的期权回购取消协议及补偿款支付备忘录向其支付119,952元期权取消补偿款.
①关于"其在职期间已释放的、且发行人未回购的期权(对应期权股份共计400,000股普通股)依然合法有效"的诉求根据发行人与异议人员B签署的期权授予的相关文件,异议人员B自2012年至2013年共计被授予的期权对应期权股份共计1,300,000股普通股.
该等期权的效力情况如下:(a)异议人员B在职期间,发行人向其回购取消的期权对应期权股份共计175,000股普通股,已被计入因"公司回购取消"而失效的失效期权类别.
根据期权回购取消协议,该协议一经签署,异议人员B即同意放弃任何被取消期权在股份期权协议下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权利或利益,并同意取消期权.
据此,期权取消的生效不以支付取消补偿款为前提.
(b)异议人员B于2015年2月离职,根据股份期权协议所约定的4年释放期,截至期离职之日,因未满足释放条件而失效的期权对应期权股份共计725,000股普通股,已被计入因"授予对象未满足期权释放要求"而失效的失效期权类别.
(c)异议人员B在离职时已释放的期权对应期权股份共计400,000股普通股,已被计入因"离职自动失效"的失效期权类别.
根据香港代理律师的法律分析,根据异议人员B所签署的期权授予协议中约定的"期权的失效(LapseofOption)"条款20,期权在被授予人离职或终止雇佣关系之日自动失效(因死亡、残疾、因健康原因退休、经济性裁员或其他董事会认可的原因离职的除外),异议人员B被授予的期权在激励对象离职时自动失效.
香港代理律师的法律分析具体详见本问题之"(四)区分授予对象离职自动失效、公司回购取消、授予对象未满足期权释放要求等各类失效原因,说明失效期权的具体情况,包括对应人员、职位、失效份额"之"3、期权因'离职自动失效".
20具体条款详见本问题之"(四)区分授予对象离职自动失效、公司回购取消、授予对象未满足期权释放要求等各类失效原因,说明失效期权的具体情况,包括对应人员、职位、失效份额"之"3、期权因'离职自动失效'"补充法律意见书8-3-83因此,异议人员B亦不拥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公司期权或与公司股份相关的任何权益.
②关于"公司应按照与其在职时签署的期权回购取消协议及补偿款支付备忘录向其支付119,952元期权取消补偿款"的诉求根据①中所述,异议人员B在职期间,发行人向其回购取消的期权对应期权股份共计175,000股普通股.
根据期权回购取消协议,该协议一经签署,期权取消即生效,即期权取消的生效不以支付取消补偿款为前提.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异议人员B在签署期权回购取消协议及补偿款支付备忘录后两周内即离职,离职后未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根据代理律师的分析意见,根据异议人员B签署的补偿款支付备忘录、期权回购取消协议、期权授予文件及入职时签署的《技术及商业保密合同书》,发行人子公司(即补偿款支付备忘录的签署主体)可据此终止补偿款支付备忘录项下义务的履行.
此外,若无相反证据,异议人员B主张支付该笔款项的诉讼时效已于2017年3月届满,因此公司没有法定义务向异议人员B支付期权取消补偿款.
综上,经核查,存在上述失效期权人员向发行人主张期权的情况,但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境内及香港代理律师出具的分析意见,该等失效期权人员均已不拥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公司期权或与公司股份相关的任何权益.
此外,目前向发行人明确提出异议的人员所涉已释放期权数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0.
15%,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4、是否存在未行权期权人员因期权激励计划修订导致不能行权的情形发行人历次股份期权计划修订对行权条件的修订如下:序号修订时间对行权条件的修订修订原因12013.
12无--22014.
1无--32015.
4无--42020.
3增加经董事会另行决定,激励对象可以行权,并基于上市和符合科创板相关要求的目的修订行权条件(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3.
1之二之"(三)、结合历次修订条款、行权时本次修订前,激励期权于发行人上市前不得行权,该次修订主要系为了使员工持有的已释放期权于上市前行权落地(基于外汇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人境内员工与上市前行补充法律意见书8-3-84序号修订时间对行权条件的修订修订原因间、履行程序,说明历次已行权人员、行权条件和行权价格差异情况"之"3、基于授予时间就历次授予差异情况进行说明").
权之背景).
52020.
6根据科创板相关要求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订行权条件(具体请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3.
1之二之"(五)未行权与已行权期权在人员、行权价格、安排、条件、锁定期方面的差异").
本次修订前,已有对应共计325,199,100股普通股有效期权于上市前行权落地,该次修订系根据科创板对于上市前授予、上市后行权的期权所适用之规则对股份期权计划进行调整.
根据上表所示,本所律师认为,股份期权计划对行权条件进行修订系因为上市、符合科创板相关要求并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作出修订,不存在因发行人修订股份期权计划而导致未行权激励对象不能行权的情形.
5、发行人与已行权、失效期权、未行权期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期权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第(六)问第3点中已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行权、失效期权、未行权期权人员之中,不存在其他与发行人有期权方面明确争议和纠纷的人员.
6、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第12条的要求根据《审核问答》第12条,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0.
4条相关规定根据股份期权计划,本次授予的上市后行权的激励对象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发行人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
根据发行人与各激励对象签署的《股份期权授予协议》,激励对象确认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0.
4条的相关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8-3-85(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其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均参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股份期权计划的具体内容如下:1)内容与基本要求股份期权计划已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了期权激励对象、行权价格、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等待期、减持等相关内容(详见本第6题所述),内容与基本要求均系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2)激励工具股份期权计划下发放之期权股份来自于授权而未发行股份或依据股份期权计划回购而未取消之股份.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发行人股份期权计划规定,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根据股份期权计划以及其他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获授的上市后行权期权所对应的期权股份,累计不得超过最后一次授予其期权时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
且经核查,发行人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根据股份期权计划以及其他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获授的本次上市后行权期权所对应的期权股份,不存在超过最后一次授予其期权时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的情况.
因此,股份期权计划的激励工具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
3)权利限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8-3-86发行人股份期权计划规定,除股份期权计划另有明确规定外,激励对象持有的期权不得直接转让,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质押,或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负担,或处置其有关权益,无论是直接享有的还是通过持股平台间接享有的.
因此,股份期权计划的权利限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要求.
4)行权安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发行人股份期权计划规定,股份期权计划规定的期权释放期为48个月,每12个月到期时释放25%.
无论股份期权计划及股份期权协议中是否有不同约定,期权仅在释放后方可行权.
因此,股份期权计划的行权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要求.
5)回购或终止行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发行人股份期权计划规定:①回购:股份期权计划规定了激励对象在特定情况下期权/期权股份的回购,并对公司回购的情形、程序及回购价格予以明确.
②终止行权:股份期权计划规定,如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述情形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权;如发补充法律意见书8-3-87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述情形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权.
(具体请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3.
1之二之"(五)未行权与已行权期权在人员、行权价格、安排、条件、锁定期方面的差异")因此,股份期权计划的回购或终止行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
6)实施程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终止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股东大会的职权.
发行人股份期权计划规定:①股份期权计划计划的实施程序:"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应当依法对审议本计划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如有)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如有)应当回避表决,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本计划相关的事宜;公司及期权授予对象根据本计划及股份期权协议的约定具体实施期权相关事宜.
"②股份期权计划计划的变更程序:"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前对本计划进行变更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对本计划进行变更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a)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b)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③股份期权计划计划的终止程序:"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前终止本计划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本计划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补充法律意见书8-3-88此外,股份期权计划等相关文件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对相关激励对象履行了审议程序,该等程序均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因此,股份期权计划的实施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要求.
综上,发行人本次股份期权计划已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及相关授予文件,上市后行权期权的行权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发行人2019年每股净资产为0.
17元人民币/股,上市后行权期权的行权价格在0.
16美元/股至1.
12美元/股之间(对应2020年股份分拆后的每股价格),均不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行权的期权所对应期权股份共计126,140,455股普通股,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
21%,占公司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未超过15%.
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及相关授予文件,上述对应期权股份共计126,140,455股普通股已全部授予给共计391名员工.
因此,发行人股份期权计划未设置预留权益.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份期权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5%,且未设置预留权益.
(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补充法律意见书8-3-89在审期间,发行人未新增期权激励计划或向新的激励对象授予期权,首发申报前已取得上市后行权期权的相关激励对象未在在审期间行权.
此外,根据股份期权计划第七条(D)款的规定,除非股东大会另行同意,受限于期权(包括股份期权协议所载)相关条款条件,期权应在上市后、行权期内行权.
因此,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在审期间,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审期间,发行人未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发行人上市后行权的期权股份共计126,140,455股普通股,仅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
21%,本次发行完成后(不考虑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且暂不考虑其他因素(如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增资),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发行人51.
98%的股份.
假设本次期权全部行权,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及期权授予协议规定,上市后行权的激励对象仍将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期权股份,而该等持股平台受实际控制人控制.
因此,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比例将增至54.
1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赵立新、曹维,不会发生变化.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会因上市后期权行权而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根据相关激励对象签署的授予协议的约定,"除激励计划第10段(回购权)另有约定外自公司上市之日(就上市前发行的期权股份而言)或自期权授予对象行权之日(就上市后发行的期权股份而言)起的36个月内('锁定期'),期权授予对象不得处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期权股份、持股平台有限合伙权益及对应之存托凭证(即激励计划定义之"DepositoryReceipt",如适用).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期权授予对象处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期权股份、持股平台有限合伙权益及对应之存托凭证应遵守可适用法律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参照适用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限制性规定的同等标准进行减持、科创补充法律意见书8-3-90板关于红筹结构老股流通的相关规则)以及激励计划、持股平台合伙协议之约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已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三、中介机构核查事项(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对已行权、失效期权、未行权期权人员进行了充分且必要的核查程序对已行权、失效期权、未行权期权人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1、失效期权人员核查程序(1)一般失效人员核查程序针对一般失效期权人员,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历次修订的《股份期权计划》及其相关内部决策文件、失效期权人员签署的各版本期权授予文件、期权回购取消协议及补偿款支付相关协议文件、发行人向失效期权人员发送的期权延期通知、发行人人事部门提供的离职员工统计明细、发行人境内及香港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分析意见,核查了一般失效人员期权的失效情形、数量明细及相应依据.
(2)离职沟通人员核查程序失效期权人员中有部分离职沟通人员在离职后与发行人沟通过期权相关事宜.
除上述一般失效人员的核查程序外,本所律师额外核查了离职沟通人员与发行人的往来邮件.
经核查,离职沟通人员与发行人的沟通主要为咨询离职后期权的有效性或询问是否存在回购取消安排.
根据发行人境内及香港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分析意见,该等人员的期权确已失效.
(3)异议人员核查程序失效期权人员中有两名异议人员向发行人主张行权.
除上述所有失效期权人员的核查程序外,本所律师还对异议人员进行了现场访谈,了解该等人员的诉求,并审阅了两名异议人员在访谈中出示的相关证明文件.
经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境内及香港代理律师出具的专项分析意见,该等人员的期权确已失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8-3-912、有效期权人员核查程序(1)已行权人员的核查程序针对持有有效期权并已行权人员,本所律师已审阅发行人届时有效的股份期权计划及其内部决策文件、批准行权人员行权的董事会决议、所有行权人员历次期权授予、回购及补偿文件、行权通知书、上市后行权期权确认书、行权时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行权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行权外汇登记申请材料与批复文件、开曼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行权款出资凭证,并与所有行权人员逐一访谈.
经上述核查手段,本所律师核查了行权人员的行权条件满足情况,行权数量及上市后行权期权数量,行权人员取得期权股份的数量及持股形式,持股平台的运作机制等.
(2)未行权人员(上市后行权人员)核查程序针对持有有效期权而未行权人员,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届时有效的股份期权计划及其内部决策文件,所有未行权人员的历次期权授予、回购及补偿文件、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明.
经上述核查手段,本所律师核查了未行权人员作为期权授予对象的适格性,有效期权的数量,及上市后行权的相关安排计划.
综上,本所律师已对发行人的期权授予、释放、行权、保留上市、失效、回购、延期等不同法律行为和法律状态,及失效期权人员与发行人进行沟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律师已对已行权、失效期权、未行权期权人员已进行了充分且必要的核查程序.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一)对发行人披露事项的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补充披露了尚未行权期权的具体行权条件及其他限制条件、股份锁定等事项.
补充法律意见书8-3-92(二)对发行人说明事项的核查1、CosmosGP不持股但以普通合伙人身份负责管理且不参与财产分配的情形符合开曼的法律法规,且无论CosmosGP是否持有Cosmos合伙权益,CosmosGP作为普通合伙人均实际控制Cosmos,且开曼律师已对相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2、发行人已补充说明Cosmos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其他员工的区分情况,并已列明人员名单、授予的股票数量及占比、职务;3、发行人已补充说明历次已行权人员、行权条件和行权价格差异情况,由于发行人历史上仅存在一次期权行权,但由于行权价格为期权授予时所确定,而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期权授予的情况,因此导致员工行权价格存在差异;4、发行人已补充激励对象离职自动失效、公司回购取消、激励对象未满足期权释放要求等各类失效原因,并已说明失效期权的具体情况,包括对应人员、职位、失效份额等;5、已行权及未行权期权仅基于激励对象于2020年3月23日统一行权时是否满释放期以及激励对象是否有足额行权资金而区分,而在人员、行权价格、安排、条件、锁定期方面的差异则主要因不同批次授予时点不同、科创板对于上市前授予、上市后行权的期权(即未行权期权)和已行权期权适用不同的规则导致,并非基于已行权、未行权的划分而进行差异化规定;6、发行人历史上仅存在一次行权,该次行权符合股份期权计划的规定.
不存在员工未达行权条件而行权或满足行权条件但公司未办理行权的情况.
存在失效期权人员主张期权的情况.
不存在未行权期权人员因股份期权计划修订导致不能行权的情形.
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已行权、失效期权、未行权期权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期权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股份期权计划符合《审核问答》第12条的要求.
(三)中介机构核查事项本所律师已对发行人的期权的授予、释放、行权、保留上市、失效、回购、延期等不同法律行为和法律状态,及失效期权人员向公司提出的主张、存在的争议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同时在核查过程中设置了必要的核查标补充法律意见书8-3-93准,因此本所律师已对已行权、失效期权、未行权期权人员进行了充分且必要的核查程序.
3.
2关于顾问持股平台NewCosmos招股说明书披露,NewCosmos系顾问持股平台,包括5名外籍顾问和控股股东Uni-sky,其中前两大份额持有人分别为实际控制人赵立新的胞妹赵立辉、Uni-sky,持股比例分别为51.
71%、27.
4%,并由Uni-sky下属公司负责管理.
2020年3月发行人向Cosmos和NewCosmos发行每股票面价值为0.
00005美元的62,119,820股和2,920,000股普通股股票,发行对价分别为30,945,650.
05美元和240,400.
00美元,每股价格分别为0.
4982美元、0.
0823美元.
2019年12月发行人按照每股2.
80美元的价格向上海橙原、杭州芯正微等20名投资者合计发行69,042,881股A-2轮优先股.
请发行人说明:(1)NewCosmos增资价格低于同期发行的Cosmos以及机构投资者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损害了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及补偿措施;(2)低价向NewCosmos持股平台增资,是否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是否构成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注册地的法律法规;(3)外籍顾问是否与公司签署顾问协议,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协议期限、顾问的职责、权利、义务等内容;(4)外籍顾问除发行人外的任职、兼职情况,是否存在竞业禁止限制,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式,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核查过程: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审阅了外籍顾问填写的《调查表》、顾问期权授予文件、顾问期权行权落地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8-3-942、就顾问聘用的情况与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就顾问聘用及被授予发行人期权、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与外籍顾问进行了访谈;3、取得了外籍顾问出具的确认函;4、审阅了发行人历史上的股份期权计划、发行人与顾问签署的股份期权授予协议、顾问向发行人出具的《行权通知》;5、审阅了发行人与股东签署的历次股东协议及发行人历次公司章程;6、审阅了开曼律师出具的《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及《NewCosmos补充法律意见书》;7、审阅了发行人向NewCosmos发股的相关协议及内部决策文件.
核查结果:(一)NewCosmos增资价格低于同期发行的Cosmos以及机构投资者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损害了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及补偿措施1、NewCosmos增资价格低于同期发行的Cosmos以及机构投资者原因及合理性(1)NewCosmos增资价格低于Cosmos的原因及合理性:NewCosmos为顾问持股平台,Cosmos为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历史上授予的期权均受届时有效的股份期权计划管辖.
NewCosmos及Cosmos的增资价格为各平台行权人员行权金额总数(各行权人员的行权金额=行权价格*期权数量),期权的行权价格于发行人向该等人士授予期权的授予日确定.
发行人历次向顾问及员工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差异仅因不同批次授予时点不同导致.
授予顾问的期权对应行权价格,与同期授予员工的期权对应行权价格基本一致21,早期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后期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3.
1之二之"(三)、结合历次修订条款、行权时间、21因人员职位、提供服务内容有所差异,2003年10月公司设立初期授予一名顾问的期权对应行权价格高于同期授予另一名员工的期权对应行权价格.
补充法律意见书8-3-95履行程序,说明历次已行权人员、行权条件和行权价格差异情况"之"3、基于授予时间就历次授予差异情况进行说明".
NewCosmos平台上的顾问授予期权时间均集中在2013年以前(包括2013年),行权价格为0.
0020美元/股至0.
1600美元/股;Cosmos平台上的员工授予期权时间分散在2003年至2018年之间,2013年以前(包括2013年)Cosmos平台上的员工授予期权数在总员工授予期权数中的占比为50.
26%,剩余49.
74%均为2013年以后授予期权,2013年以后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为0.
1600美元/股至0.
5000美元/股.
NewCosmos平台上的顾问授予期权整体较Cosmos平台上的员工授予期权在时间分布上更早,而早期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较低,因此NewCosmos增资价格低于同期发行的Cosmos增资价格.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NewCosmos增资价格低于Cosmos具有合理性.
(2)NewCosmos增资价格低于机构投资者的原因及合理性:NewCosmos的增资背景为届时持有有效期权的顾问行权落地并通过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
NewCosmos平台上的对应期权均于2013年前授予,早期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较低.
由于顾问为公司提供顾问服务,因此期权及行权后所持期权股份为激励性质,与投资者股东的投资背景及定价依据存在不同,且发行人已就各期顾问期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NewCosmos增资价格低于机构投资者具有合理性.
2、是否损害了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及补偿措施经核查:(1)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历史上签署的股东协议,发行人及相关股东均已在该等协议中确认知晓并同意发行人董事会通过相关股份期权计划,以预留一定数量的股份用于发行人的股份期权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发行人董事、高管、员工及顾问.
(2)发行人历史上相关股份期权计划均已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根据发行人历史上有效的股份期权计划,董事会有权在股份期权计划有效期内决定期权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额、行权对价及其他条款条件(如释放期及相关条件).
发行人历史上有效期权总额并未超过股东协议中约定的预留份额,且历次授予期补充法律意见书8-3-96权均已经董事会决议确认.
(3)发行人全体董事已于2020年3月30日通过书面决议同意基于激励对象行权相关的发股事宜,决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开曼公司法》及发行人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详见本题之"(二)低价向NewCosmos持股平台增资,是否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是否构成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注册地的法律法规"之"1、低价向NewCosmos持股平台增资,是否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
(4)此外,如上述"1、NewCosmos增资价格低于同期发行的Cosmos以及机构投资者原因及合理性"所述,NewCosmos增资价格低于Cosmos、机构投资者具有合理性.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向NewCosmos发股未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需要向其他股东进行补偿的情形.
(二)低价向NewCosmos持股平台增资,是否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是否构成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注册地的法律法规1、低价向NewCosmos持股平台增资,是否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1)发行人历次授予期权已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根据本题之"(一)NewCosmos增资价格低于同期发行的Cosmos以及机构投资者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损害了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及补偿措施"之"2、是否损害了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及补偿措施"所述,董事会有权在股份期权计划有效期内决定期权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额及行权对价.
发行人历次授予期权均已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且根据届时公司章程及股份期权计划,发行人授予期权无需经股东大会决议.
(2)基于期权行权的低价增资已经董事会决议通过补充法律意见书8-3-97经开曼律师确认,根据发行人届时有效的《经第三次修订及重述的股东协议》、《经第四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及适用法规,发行人向NewCosmos发股仅需发行人董事会批准.
2020年3月23日,发行人全体董事作出董事会书面决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1)同意股份期权计划下已授予期权中的已释放期权行权;(2)设立境外持股平台,以使行权人员通过该等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相应期权股份.
2020年3月30日,发行人全体董事作出董事会书面决议,审议通过了向NewCosmos发行2,920,000股普通股的决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向NewCosmos发股已履行董事会决议程序.
2、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是否构成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注册地的法律法规(1)决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开曼法律法规,关联董事无需回避表决根据开曼律师出具的《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开曼公司法》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开曼律师审阅相关决议及董事名册,①董事会有权通过决议批准向NewCosmos发股;②公司董事在表决或表决前披露其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对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投票;③上述向NewCosmos发股的决议在其通过时是完全有效的.
发行人全体董事于2020年3月通过书面决议审议通过向NewCosmos发行股份,NewCosmos的有限合伙人包括赵立新持股的全资子公司Uni-sky及赵立新胞妹LIHUIZHAO(赵立辉).
根据关联董事赵立新确认,其在作出向NewCosmos发股的决议时,已向其他董事披露其利益.
因此,在关联董事赵立新已披露其利益的前提下,关联董事无需回避表决.
(2)低价向NewCosmos持股平台增资,不构成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NewCosmos增资价格为行权顾问的行权金额总数(各行权顾问的行权金额=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该等行权价格于发行人向顾问授予期权的授予日确定.
多数顾问授予日较早,对应的行权价格较低.
由于顾问为公司提供顾问服务,因此期权及行权后所持期权股份为激励性质,与投资者股东的投资背景及定价依据存在不同,且发行人已就各期顾问期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补充法律意见书8-3-98股份支付费用.
因此,NewCosmos增资价格具有合理性,不构成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相关董事会决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符合开曼法律法规,不构成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三)外籍顾问是否与公司签署顾问协议,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协议期限、顾问的职责、权利、义务等内容根据外籍顾问出具的确认函及本所律师与顾问进行的访谈,发行人通过与顾问签署期权授予文件的形式授予顾问期权,并同时授予其顾问职务,未另行签署顾问聘用合同.
根据顾问出具的确认函及访谈情况,顾问的相关服务情况如下:顾问姓名聘用期限服务形式服务内容LIHUIZHAO(赵立辉)2009.
3-2013.
3咨询发行人海外市场推广和人才招募的顾问YAMAMOTOKATSUMI(山本克己)2009.
3-2013.
3提供提案、咨询,现场协调及经验分享发行人Sensor研发彩色镀膜工艺和封装工艺技术顾问XUESONGWANG(王雪松)2013.
12-2017.
12咨询发行人战略及行业资讯顾问AIQIANGZHANG(张爱强)2013.
12-2017.
12咨询与培训发行人管理咨询顾问DENGJIE(邓杰)2013.
12-2017.
12咨询发行人战略及投资管理顾问上述顾问中,LIHUIZHAO(赵立辉)曾于2007年9月至2009年3月间担任发行人的高级销售经理,因计划自主创业,LIHUIZHAO(赵立辉)于2009年3月自发行人离职并担任发行人的顾问.
另根据上述外籍顾问出具的确认函,该等顾问与发行人均已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该等顾问与公司之间的顾问服务关系已终止,相关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
该等顾问和公司之间就其担任公司顾问及持有公司期权股票的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
补充法律意见书8-3-99(四)外籍顾问除发行人外的任职、兼职情况,是否存在竞业禁止限制,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根据外籍顾问出具的确认函及与外籍顾问的访谈情况,外籍顾问在聘任期间内在外任职、兼职情况如下:顾问姓名担任顾问期间在外任职、兼职情况当前任职情况是否存在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LIHUIZHAO(赵立辉)在WochachaInc.
担任创始人董事,从事互联网及软件相关工作在WochachaInc.
担任创始人董事,从事互联网及软件相关工作否否YAMAMOTOKATSUMI(山本克己)在凸版印刷株式会社担任技术开发部部长,在台湾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VisEra)担任高级指导在格科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担任高级指导否否XUESONGWANG(王雪松)在深圳光大瑞华中国机会基金中担任合伙人,从事投资业务自由投资人,不隶属于任何机构,从事投资业务否否AIQIANGZHANG(张爱强)在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麦德美公司担任总经理,从事半导体化学材料相关工作中国福建能源材料科学与技术创新实验室任职,从事新材料研发,产业运营管理相关工作是,但因任职单位与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同,确认未违反否DENGJIE(邓杰)在华山资本担任首席投资官、创始人、管理合伙人;在瑞村(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从事高新科技企业的投资及投资咨询工作在富晨杰芯(天津)科技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从事高新科技企业的投资及投资咨询工作否否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外籍顾问出具的确认函,该等顾问在发行人担任顾问不违反其对任职单位所负有的竞业禁止或其他相关限制性义务(如有),该等顾问在上述任职单位的任职与其在发行人担任顾问职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法律意见书8-3-1001、NewCosmos增资价格低于同期发行的Cosmos以及机构投资者具有合理性,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需要向其他股东进行补偿的情形;2、发行人向NewCosmos顾问持股平台发股无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已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相关董事会决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符合开曼法律法规,不构成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3、外籍顾问历史上未与公司签署顾问协议,但各方权利义务明确,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4、外籍顾问在发行人担任顾问不违反其对任职单位所负有的竞业禁止或其他相关限制性义务,该等顾问在上述任职单位的任职与其在发行人担任顾问职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
4.
关于境外子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格科微香港为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
请发行人说明境外子公司设立、增资时履行商务、发改、外汇等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情况,如未履行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及对公司境外业务的影响,是否会影响持续经营.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核查过程: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审阅了发行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境外律师出具的《开曼法律意见书》;2、审阅了格科微香港的《公司注册证书》、《公司章程》、股东登记册、历次增资时的商业登记证、历年周年申报表、股东决定、董事决定、境外律师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01核查结果:(一)境外子公司设立、增资时履行商务、发改、外汇等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情况1、境外子公司设立时履行商务、发改、外汇等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情况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为格科微香港,格科微香港由发行人于2005年3月29日在中国香港设立.
根据格科微香港设立届时有效的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2004年10月1日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0月9日实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3月6日实施),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企业的,需要办理发改、商务和外管登部门的手续,即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手续.
鉴于格科微香港系由设立于开曼群岛的发行人设立,而非由境内企业设立,格科微香港设立过程不涉及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等行为,因此,根据届时适用的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相关规定,发行人设立格科微香港过程不涉及上述商务、发改及外汇等部门有关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核准、备案程序.
2、境外子公司增资时履行商务、发改、外汇等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情况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格科微香港在设立后共计发生了两次增资:(1)2011年8月增资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格科微香港于2011年8月25日通过唯一股东决议,决定格科微香港增发100,000股普通股股份,其对应股本为100,000港元,全部新增股份均由发行人认购.
该次增资届时有效的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0月9日实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09年8月1日实施)等相关规定规范的仍然是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
因此,作为不受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主体,发行人对格科微香港的该次增资过程不涉及上述商委、发改及外汇等部门有关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核准、备案程序.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02(2)2020年6月增资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格科微香港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唯一股东决议,决定格科微香港增发28,324,300股普通股股份,其对应股本为28,324,300.
00美元,全部新增股份均由发行人认购.
该次增资届时有效的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10月6日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8年3月1日实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09年8月1日实施)等相关规定规范的仍然是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
因此,作为不受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主体,境外发行人对格科微香港的该次增资过程不涉及上述商务、发改及外汇等部门有关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核准、备案程序.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格科微香港的设立和增资过程不涉及商务、发改及外汇等部门的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程序.
二、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6.
关于专利纠纷6.
1关于ZL201180047165.
9号专利纠纷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与矽创电子存在专利纠纷.
(1)2018年3月22日,矽创电子以格科微上海和珠海盛容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格科微上海的经销商)侵犯了其作为专利权人的ZL201180047165.
9号专利发明权为由(涉诉产品为包括GC9304、GC9305、GC9306、GC9307在内的相关显示驱动芯片产品),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立案.
格科微上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者于2018年9月13日出具审查决定,宣告矽创电子的ZL201180047165.
9专利全部无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据此驳回了矽创电子的起诉.
矽创电子于2018年12月11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前述专利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9年12月12日一审判决撤销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补充法律意见书8-3-103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1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格科微上海作为原审第三人已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尚在进行;(2)此外,矽创电子于2017年12月30日亦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台湾智慧财产法院向格科微上海及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格科微上海在台湾的晶圆代工厂)提起诉讼,矽创电子主张格科微上海GC9305、GC9306、GC9306S、GC9307产品侵犯其台湾专利I457906(ZL201180047165.
9同族专利),该案尚在进行中.
涉案台湾专利I457906另于2018年6月1日在台湾智慧财产局进入了举发申请阶段(即类似于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之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该程序目前在进行中;(3)若公司就ZL201180047165.
9号专利相关纠纷败诉,根据矽创电子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台湾智慧财产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格科微上海可能被判令支付约840万元的侵权赔偿金和相关费用.
涉诉产品GC9304、GC9305、GC9306、GC9306S、GC9307在2017年至2020年第一季度的收入金额分别为19,538.
43万元、22,712.
78万元、17,986.
98万元和3,747.
73万元,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
93%、10.
35%、4.
87%和3.
00%.
请发行人披露:(1)上述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2)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应的知识产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相关诉讼或仲裁、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的专利诉讼纠纷.
请发行人说明:(1)涉诉专利的主要内容,涉及的核心技术点或工艺方案,该等专利所对应的产品、报告期内的销量、销售收入与毛利、相关产品存货各期末结存数量、账面余额和存货跌价准备;(2)结合发行人可能涉及涉诉专利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诉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比对情况,进一步论证发行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并提供充分内外部依据;(3)合理预计该案件的不利诉讼结果对发行人核心技术、在研技术、产品销售、存货以及财务状况所造成的不利影响;(4)结合上述情形进一步论证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04回复如下:核查过程: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了ZL201180047165.
9及I457906专利号专利的法律程序相关文书;2、查阅了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应专利的专利证书、最近一期专利费缴纳凭证、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的专利档案查询文件、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检索的公开信息;3、取得了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及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均称为"境内专利代理律师")、天晴和永法律事务所("台湾专利诉讼律师")出具的法律分析意见;4、发行人有关涉诉产品诉讼影响的书面说明;5、取得了发行人就涉诉产品及其他产品和涉诉专利的比对分析;6、取得了发行人就涉诉产品研发过程及对公司影响等事项的书面说明;7、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存货清单及收入明细,针对案件不利诉讼结果对收入、存货及财务情况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核查结果:一、对发行人披露事项的核查(一)上述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之"(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之"1、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中补充披露了ZL201180047165.
9号及I457906号专利相关法律程序的进展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05(二)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应的知识产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相关诉讼或仲裁、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的专利诉讼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五、与发行人经营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之"(二)主要无形资产"之"2、专利"之"(3)核心技术对应的专利"和"附表五核心技术对应专利的法律状态"中补充披露了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应的知识产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相关诉讼或仲裁、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的专利诉讼纠纷等情况.
二、对发行人说明事项的核查(一)涉诉专利的主要内容,涉及的核心技术点或工艺方案,该等专利所对应的产品、报告期内的销量、销售收入与毛利、相关产品存货各期末结存数量、账面余额和存货跌价准备1、涉诉专利的主要内容,涉及的核心技术点或工艺方案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涉诉专利ZL201180047165.
9主要内容为提供一种节省电路面积的显示面板的驱动电路,所涉及的核心技术点和工艺方案包括:(1)多个数字模拟转换电路,其分别转换一输入像素数据而产生一像素信号;(2)多个驱动单元,分别耦接上述数字模拟转换电路,依据该像素信号,而产生一驱动信号,并传送该驱动信号至该显示面板,以显示画面;(3)多个升压单元,分别耦接上述驱动单元,并产生一供应电压,且分别提供该供应电压至上述驱动单元.
该专利主要通过升压单元分别提供供应电压给显示面板的多个驱动单元,缩小了外接储存电容的面积,甚至不需要外接储存电容,从而节省了电路面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涉诉专利I457906号专利主要内容为一种节省电路面积之显示面板的驱动电路,系ZL201180047165.
9号专利的同族专利22,所涉及22同族专利是基于同一优先权文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以及地区间专利组织多次申请、多次公布或批准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一组专利文献.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06的核心技术点和工艺方案包括:(1)复数数字模拟转换电路,其分别转换一输入画素数据而产生一画素讯号;(2)复数驱动单元,分别耦接该些数字模拟转换电路,依据该画素讯号,而产生一驱动讯号,并传送该驱动讯号至该显示面板,以显示画面;(3)复数升压单元,分别耦接该些驱动单元,并产生一供应电压,且分别提供该供应电压至该些驱动单元.
2、该等专利所对应的产品、报告期内的销量、销售收入与毛利、相关产品存货各期末结存数量、账面余额和存货跌价准备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涉诉专利对应产品包括:GC9304、GC9305、GC9306、GC9306S和GC9307(合称为"涉诉产品"),上述产品在报告期内的销量、销售收入、毛利情况如下:单位:万元、万颗项目2020年1-3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销售收入3,747.
7317,986.
9822,712.
7819,538.
43占营业收入比例3.
00%4.
87%10.
35%9.
93%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3月,发行人涉诉专利对应产品的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
93%、10.
35%、4.
87%和3.
00%,占比较小,且随着新产品的推出,涉诉专利对应产品的收入占比整体上呈现下滑趋势.
2020年3月末存货账面价值,占存货账面价值总额比例为5.
75%,占比较小.
该等专利所对应的产品报告期内的销量、毛利、相关产品存货各期末结存数量、账面余额和存货跌价准备等信息,发行人已申请豁免信息披露,公司本次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并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二)结合发行人可能涉及涉诉专利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诉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比对情况,进一步论证发行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并提供充分内外部依据.
1、涉诉产品技术方案与涉诉专利权利要求的比对情况(1)ZL201180047165.
9专利权利要求与GC9304、GC9305、GC9306、GC9307技术方案的比对情况补充法律意见书8-3-107根据境内专利代理律师就GC9304、GC9305、GC9306、GC9307的技术方案与ZL201180047165.
9号专利出具的专利比对分析及发行人的说明,GC9304、GC9305、GC9306、GC9307的技术方案与ZL201180047165.
9号专利的14项权利要求均不相同,该等产品未落入ZL201180047165.
9号专利各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I457906号专利权利要求与GC9305、GC9306、GC9306S、GC9307的技术特征的比对情况根据发行人的比对分析,GC9305、GC9306、GC9306S、GC9307的技术特征与I457906号专利的14项权利要求均不相同.
另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台湾"智慧财产局"已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行政决定,同时亦允许权利人更正I457906号专利的权利请求,而格科微上海即将向"智慧财产局"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经济部"请求撤销该等行政处分决定.
因此I457906号专利要求本身并不稳定,发行人的比对分析是基于请求变更前的专利权利要求所作.
综上,根据发行人就涉诉产品与涉诉专利的比对分析,涉诉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诉专利的权利要求均不相同,涉诉产品未落入涉诉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发行人涉诉产品技术方案与涉诉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比对情况等信息,发行人已申请豁免信息披露,公司本次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并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发行人产品被认定为专利侵权的可能性较小(1)GC9304、GC9305、GC9306、GC9307产品被认定为侵犯ZL201180047165.
9号专利权的可能性较小1)根据境内专利代理律师就ZL201180047165.
9号专利的权利要求和GC9304、GC9305、GC9306、GC9307产品的技术方案作出的比对分析,该等产品的技术特征与ZL201180047165.
9号专利的权利要求均不相同,该等未落入目标专利权利要求1~14的保护范围.
2)根据境内专利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ZL201180047165.
9号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大.
综上,GC9304、GC9305、GC9306、GC9307产品被认定为侵犯补充法律意见书8-3-108ZL201180047165.
9号专利权的可能性较小.
(2)GC9305、GC9306、GC9306S、GC9307产品被认定为侵犯I457906号专利权的可能性较小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提供的比对分析,涉诉产品未落入I457906号专利的保护范围.
2)根据台湾专利诉讼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I457906号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大综上,GC9305、GC9306、GC9306S、GC9307产品被认定为侵犯I457906号专利权的可能性较小.
就发行人涉诉产品侵权分析情况等信息,发行人已申请豁免信息披露,公司本次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并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3)涉诉产品均为自主研发经核查,发行人保留了涉诉产品GC9304、GC9305、GC9306、GC9306S、GC9307系列产品的研发记录,其中记载了该等产品自原始版至现行版的更新沿革,包括历次更新的时间、更新点说明及验证结果,并保存了相应的研发底稿文档.
该等研发记录证明了涉诉产品的研发均来源于发行人的内部创新,并非来源于外部既有成果.
(4)发行人的其他显示驱动芯片产品不涉及侵犯ZL201180047165.
9号专利和I457906号专利专利权基于发行人就其他显示驱动芯片产品与涉诉专利的比对分析结果,同时根据发行人的知识产权战略方向、内部制度及相应执行情况,发行人的其他显示驱动芯片产品不存在侵犯涉诉专利的情况.
1)其他显示驱动芯片的技术方案均不落入涉诉产品的保护范围补充法律意见书8-3-109经发行人比对分析,其他显示驱动芯片产品的技术方案均不落入ZL201180047165.
9号专利和I457906号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发行人的其他显示驱动芯片产品不涉及侵犯涉诉专利专利权.
2)矽创电子未主张其他显示驱动芯片产品侵犯其专利权鉴于矽创电子未主张发行人的其他显示驱动芯片产品侵犯其ZL201180047165.
9号专利和I457906号专利的专利权,故法院不会主动针对其他显示驱动芯片产品进行审理,更不会得出任何其他显示驱动芯片产品构成侵权的判决.
3)发行人持续保持较高研发投入以确保技术领先和快速迭代基于长期专注的研发形成的技术积累,发行人持续保持较高的研发投入,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为10.
47%;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为8.
22亿元,并将在未来随着12英寸晶圆制造中试线的建成继续加大在电路设计方面的研发投入,为新品的推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发行人也围绕CMOS图像传感器产品和显示驱动芯片产品形成了众多核心技术,保持技术领先及高速迭代优势,实现技术领跑从而避免竞争对手以现有技术进行专利诉讼.
4)发行人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行人设置有专职的知识产权部门,并与技术及研发团队共同积极建构并逐步完善了自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核心技术均已通过专利申请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截至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已取得授权的境内授权专利共288项,境外授权专利共12项.
通过对自有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降低竞争对手专利诉讼风险.
同时发行人建立了规范的定期专利监控机制,会定期监控同业竞争对手的新公开、新申请专利,并基于双方未来产品技术路线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或先制措施.
就发行人其他显示驱动芯片产品是否对ZL201180047165.
9号专利和I457906号专利专利权侵权的分析情况等信息,发行人已申请豁免信息披露,公补充法律意见书8-3-110司本次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并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综上,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境内专利代理律师和台湾专利诉讼律师的意见,涉诉产品及发行人的其他产品被认定为侵犯ZL201180047165.
9号专利和I457906号专利专利权的风险较低.
(三)合理预计该案件的不利诉讼结果对发行人核心技术、在研技术、产品销售、存货以及财务状况所造成的不利影响1、案件的不利诉讼结果对发行人核心技术及在研技术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根据相关法律程序文件,矽创电子主张发行人GC9304、GC9305、GC9306、GC9306S、GC9307产品侵犯了其ZL201180047165.
9号境内专利发明和I457906号台湾专利,但该等侵权主张未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其相关专利.
此外,发行人与显示驱动芯片相关的主要在研项目包括TDDI驱动芯片和全高清显示屏芯片等,与上述涉诉产品无关.
因此,矽创电子的诉讼请求未涉及公司的核心技术及在研项目,案件的不利诉讼结果对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在研技术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案件的不利诉讼结果对发行人产品销售、存货以及财务状况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根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矽创电子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的侵犯专利权之诉已被裁定驳回起诉,因此目前发行人在境内尚不会承担任何的不利诉讼后果.
矽创电子在之前侵犯专利权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发明专利权;判令两被告支付专利使用费100万,赔偿250万元,支付合理费用10万,并承担诉讼费用.
矽创电子在台湾"智慧财产法院"提起的侵权诉讼中要求:格科微上海和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收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要求格科微上海和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新台币2,000万元,并自起诉状送达翌日至清偿日止支付年化5%的利息等.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1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分析及境内专利代理律师的法律意见,若该案件出现不利诉讼结果,预计可能对产品销售、存货以及财务状况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1)对相关产品的销售造成障碍,对应收入有所降低;(2)涉诉产品库存发生跌价损失;(3)因支付赔偿、诉讼费等产生一定费用,具体分析如下:(1)对产品销售的影响1)涉诉产品收入占比较低且整体上呈现下降趋势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3月,涉诉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9,538.
43万元、22,712.
78万元、17,986.
98万元和3,747.
73万元,占比分别为9.
93%、10.
35%、4.
87%和3.
00%,报告期内收入占比较低且整体上呈现下降趋势.
上述涉诉产品为QVGA分辨率的显示驱动芯片,相关产品分辨率水平较低(240*320),公司未来将主要致力于较高分辨率的显示驱动芯片开发与推广,涉诉产品在公司未来产品线中的重要性相对较低.
未来,随着发行人新产品的推出和产品结构不断向更高分辨率的转移,公司涉诉产品的销售占比预计将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
同时,涉诉产品仅涉及显示驱动芯片,而不涉及CMOS图像传感器,显示驱动芯片产品并非公司的主要产品.
2)涉诉产品不会影响其他显示驱动芯片产品的销售①其他显示驱动芯片产品不存在侵犯涉诉专利专利权的可能性根据发行人就其他显示驱动芯片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诉专利权利要求的比对分析,其他显示驱动芯片产品均未落入涉诉专利的保护范围中,不存在侵犯涉诉专利专利权的可能性,因此,其销售情况因侵犯涉诉专利专利权而受到影响的可能性极低.
②涉诉专利对应技术并非基础性、通用性技术方案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矽创电子主张发行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技术方案主要为"通过两个电荷泵电路为驱动单元提供两个供应电压"的相关方案,该技术方案在涉诉产品中的主要功能为实现对多个驱动单元的供电.
该等方案并非发行人用于实现显示驱动芯片产品主要功能的基础性技术方案,仅为优化供电补充法律意见书8-3-112方式的功能优化性技术方案.
同时,该等方案系发行人为实现显示驱动芯片产品差异化发展而采取的个性化方案,并非发行人生产显示驱动芯片产品的唯一或通用技术方案,且仅在涉诉的93系列产品中应用;在其他系列产品中,发行人采用"一个电荷泵电路产生一个供应电压"、"芯片外部电源供电"等其他多种供电技术方案以满足相似的供电功能需求,并实现产品的多样化.
③显示驱动芯片产品的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小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至3月,显示驱动芯片产品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
95%、19.
66%、13.
20%及7.
91%,占较小比例.
因此,即使案件对全部显示驱动芯片产品的销售造成负面影响,也不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据此,涉诉产品不会影响其他显示驱动芯片产品的销售,亦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3)涉诉产品不会影响CMOS图像传感器产品的销售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3月,CMOS图像传感器带来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82.
05%、80.
34%、86.
90%及92.
09%.
显示驱动芯片产品和CMOS图像传感器产品分别销售,二者的业务情况相互独立,无论涉诉产品相关案件的结果对发行人是否有利,均不会影响CMOS图像传感器的销售情况.
具体而言:①从产品销售角度,CMOS图像传感器产品主要应用于相机,而显示驱动芯片产品主要应用于显示屏;同时,CMOS图像传感器产品主要向一线品牌和原始设计制造商供应,而显示驱动芯片产品主要向中小客户的功能机供应.
即使是相同的客户,客户内部也分别由不同的业务采购部门与发行人对接,按需采购,并分别签署业务合同.
客户对CMOS图像传感器产品的需求不受显示驱动芯片影响.
根据发行人向前十大终端品牌的出货情况,仅有一家终端品牌同时向发行人采购显示驱动芯片产品和CMOS图像传感器产品的情况,发行人在销售时未将显示驱动芯片产品与CMOS图像传感器产品搭配销售.
②从产品优势上,发行人的CMOS图像传感器产品在工艺研发和电路设补充法律意见书8-3-113计能力方面在市场上有卓越的竞争力.
在工艺研发方面,公司的产品能够以较少的光罩层数完成生产,并进行了优化的Pixel工艺创新,在保障产品性能的同时实现了成本的大幅削减.
电路设计方面,公司采用成本较低的三层金属设计,并通过对产品设计的持续优化有效缩小了芯片的尺寸,与同性能的其他产品相比实现了更为精益的成本控制.
该等产品优势是发行人吸引并维系CMOS图像传感器客户的根本原因,客户对发行人CMOS图像传感器的青睐是基于CMOS图像传感器固有的产品优势,不受显示驱动芯片产品的影响.
③从技术关联性角度,发行人的CMOS图像传感器业务部门和显示驱动芯片业务部门存在技术交流,但鉴于两种产品间功能、核心技术的重大差异,业务部门间的技术交流和借鉴仅限于通用算法、静电防护等图像相关芯片设计中的通用技术或算法层面,CMOS图像传感器业务部门不会借鉴涉诉产品中所包含的显示驱动芯片专用技术.
此外,根据涉诉专利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涉诉专利保护的范围仅限于液晶显示驱动电路框架内,并非应用于通用芯片的通用技术,且与CMOS图像传感器相关技术无关.
综上,显示驱动芯片产品和CMOS图像传感器产品分别销售,二者的业务情况相互独立,作为显示驱动芯片的涉诉产品在案件中的结果不会影响CMOS图像传感器的销售.
4)发行人已有产品迭代方案根据公司的说明,涉诉产品的迭代周期通常为1至2年,发行人公司已出于电子产品的自然迭代升级需求,对涉诉产品设计了完善的技术迭代方案,更新代产品拥有涉诉产品的全部现有功能,对涉嫌侵权的技术方案予以了调整,并针对原有的技术短板进行了更新.
更新代产品目前已完成产品立项,预计于2021年5月可以实现量产,并完全替代涉诉产品.
同时根据境内专利代理律师和台湾专利诉讼律师的意见,即使境内和台湾的侵犯专利权诉讼的判决结果对发行人不利,该等判决也预计将于2021年5月以后作出,公司届时已能完成替代产品的量产.
因此,若未来案件的不利诉讼结果导致公司难以继续就相关产品实现收入,对公司整体销售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较小.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14(2)对产成品库存的影响若未来案件的不利诉讼结果导致公司相关产品无法继续实现销售,从而使对应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降低,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存货跌价损失.
按照2020年3月末的库存水平测算,公司可能产生的存货跌价损失上限仅占2019年度利润总额23.
22%,可能发生的存货跌价损失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就涉诉产品各报告期内库存的账面价值及占比,发行人已申请豁免信息披露,公司本次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并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3)支付赔偿、诉讼费等的影响根据境内专利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参照矽创电子在原侵犯专利权之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若境内诉讼出现不利结果,法院可能根据案情在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专利使用费、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费用、诉讼费等费用的范围内确定发行人所需支付的金额,其中专利使用费、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费用合计金额上限为360万元.
根据台湾专利诉讼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于对方并未扩张诉之声明之前提下,若境外诉讼出现不利结果,目前发行人总赔偿金额不超过新台币2000万元(折合人民币约470万元),诉讼费用约新台币80万元(折合人民币约20万元).
综上所述,案件不利诉讼结果所带来的支付赔偿、诉讼费等整体上金额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不会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四)结合上述情形进一步论证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151、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或核心技术的重大权属纠纷经核查,涉诉专利ZL201180047165.
9及I457906为争议对方矽创电子的专利,因此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不涉及权属纠纷;同时,发行人与矽创电子产生的相关侵权争议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因此,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另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利也不存在其他针对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2、该诉讼事项不属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境内专利代理律师及台湾专利诉讼律师出具的法律分析意见,涉诉产品构成专利侵权的可能性较小.
如果ZL201180047165.
9及I457906专利相关法律程序的结果对发行人不利,发行人可能承担的后果详见本题之二之"(三)合理预计该案件的不利诉讼结果对发行人核心技术、在研技术、产品销售、存货以及财务状况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据此,该诉讼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较小,不属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
综上,ZL201180047165.
9及I457906号专利的相关诉讼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一)对发行人披露事项的核查1、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补充披露了ZL201180047165.
9及I457906专利相关法律程序的最新进展;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补充披露了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应的知识产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相关诉讼或仲裁、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的专利诉讼纠纷等情况.
(二)对发行人说明事项的核查补充法律意见书8-3-1161、发行人已补充说明涉诉专利的主要内容,涉及的核心技术点或工艺方案,该等专利所对应的产品、报告期内的销量、销售收入与毛利、相关产品存货各期末结存数量、账面余额和存货跌价准备等情况;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境内专利代理律师和台湾专利诉讼律师的意见,发行人产品在境内和台湾构成专利侵权的可能性较低;3、该案件的不利诉讼结果对发行人核心技术、在研技术、产品销售、存货以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4、相关专利争议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6.
2关于ZL201210327546.
9号专利纠纷招股说明书披露,格科微上海针对矽创电子拥有的ZL201210327546.
9号、ZL201210327548.
8号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者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审查决定,宣告矽创电子的ZL201210327546.
9号专利全部无效、维持ZL201210327548.
8号专利权有效.
矽创电子于2018年12月11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述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196号、第3719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并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格科微上海作为诉讼第三人.
请发行人披露:(1)上述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2)发行人自身产品或技术是否存在侵犯ZL201210327546.
9号、ZL201210327548.
8号专利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式.
回复如下:核查过程: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审阅了矽创电子向格科微上海发送的公司函及格科微上海的复函;补充法律意见书8-3-1172、审阅了ZL201210327546.
9号、ZL201210327548.
8号专利的法律程序相关文书;3、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4、取得了境内专利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5、访谈了发行人的专利部负责人.
核查结果:一、对发行人披露事项的核查(一)上述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之(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中补充披露了上述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二)发行人自身产品或技术是否存在侵犯ZL201210327546.
9号、ZL201210327548.
8号专利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之(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中补充披露了发行人自身产品或技术不存在侵犯ZL201210327546.
9号、ZL201210327548.
8号专利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事项(一)上述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根据境内专利代理律师的说明,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就请求撤销ZL201210327546.
9和ZL201210327548.
8号专利审查决定的两起行政诉讼均已于2019年7月3日开庭审理,目前尚待法院判决.
(二)发行人自身产品或技术是否存在侵犯ZL201210327546.
9号、ZL201210327548.
8号专利的情形根据境内专利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发行人产品不构成侵权,原因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书8-3-118(1)ZL201210327546.
9号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在该无效决定没有被生效的行政判决予以撤销的情况下,原告无法对格科主张专利权;(2)鉴于原告未就ZL201210327546.
9与ZL201210327548.
8主张专利权,故法院不会主动针对这两件专利进行审理、更不会作出任何判决;(3)根据境内专利代理律师的比对结果,GC9305、GC9304、GC9306、GC9306S、GC9307不落入ZL201210327546.
9、ZL201210327548.
8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发行人产品的技术方案与ZL201210327546.
9、ZL201210327548.
8权利要求的比对结果等信息,发行人已申请豁免信息披露,公司本次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并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一)对发行人披露事项的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补充披露了上述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以及发行人自身产品或技术是否存在侵犯ZL201210327546.
9号、ZL201210327548.
8号专利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事项根据境内专利代理律师的法律意见,发行人自身产品GC9305、GC9304、GC9306、GC9306S、GC9307不落入ZL201210327546.
9、ZL201210327548.
8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三、关于发行人业务7、关于终端客户补充法律意见书8-3-119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三星、小米、OPPO、vivo、传音、诺基亚、联想、HP、TCL、小天才等多家主流终端品牌产品.
公司的销售模式可分为如下两种情形:(1)大部分情况下,下游客户向公司的采购主要取决于终端厂商或其委派的ODM厂商建立的系统设计,模块厂商一般情况下不自主决定其购买的产品品牌和类型,终端厂商或ODM厂商完成产品选型后,将设计方案交给模组厂商,并由模组厂商直接或通过经销商、代理商购买指定的产品用于模组制造.
(2)少数情况下,模组厂商自主决定产品选型,向上游供货商进行产品采购及模块制造后,完成向下游终端厂商或ODM厂商的销售.
请发行人披露:两类业务在上述两类模式下形成的收入.
请发行人说明:(1)区分不同业务,说明各期主要系列产品获取终端品牌厂商的过程及合法合规性、是否依赖特定人员、以及芯片获得终端品牌厂商认证的条件、认证周期、认证期限、是否需签订相关合同;(2)模组厂商及经销商、代理商是否均处于终端品牌厂商供应链体系,是否存在终端品牌厂商供应链体系外的客户;(3)如何认定发行人产品被应用于三星、小米、OPPO、vivo、传音、诺基亚、联想、HP、TCL、小天才等多家主流终端品牌产品,认定渠道、依据及合理性和客观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于报告期内终端厂商收入金额及占比的核查方式、过程及依据,相关数据是否准确.
请发行人律师对获取终端厂商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违规获取终端品牌厂商认证的情形.
核查过程: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审阅发行人的《销售制度》、《举报调查管理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2、对发行人市场部、销售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客户推广流程及内控制度;补充法律意见书8-3-1203、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发行人主要销售人员就不正当竞争问题出具的书面确认;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网站对商业贿赂情况进行了检索;5、取得了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核查结果:1、发行人主要的终端厂商三星、小米、OPPO、vivo、传音、诺基亚、联想、HP、TCL、小天才等均为业内知名厂商.
前述终端厂商一般都会建立严格完善的采购内控体系和反舞弊机制,在决定是否采用发行人产品时,通常需要经过长时间、多环节的评估、评选和认证,以及包括研发、采购、法务等多部门的集体决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系列产品获取终端品牌厂商的过程包括前期推广及评测阶段(Design-In阶段)及正式导入及量产阶段(Design-Win阶段),由公司销售、市场、FAE、研发等部门多个团队合作完成.
因此,发行人获取终端品牌厂商的合作不依赖于特定个人,亦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违规获取终端品牌厂商认证的情形.
2、发行人制定了《销售制度》、《举报调查管理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制度》,规定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终端品牌厂商的管理、终端返利制度、内部举报制度(举报的内容包括侵占、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等制度,并从费用借支、报销、结算等方面防范商业贿赂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行为而被审查起诉或司法判决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记录;同时,经发行人的确认并经登录国家企业补充法律意见书8-3-121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因不正当竞争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5、发行人主要客户已就不正当竞争事项出具书面承诺:"报告期内(2017年1月1日至今),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及与发行人合作的模组厂)及所有工作人员,在与本单位的日常业务经营中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不得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对本单位或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委托本单位或本单位的工作人员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不存在向本单位或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委托本单位或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支付账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存在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立案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或举报、诉讼的情况,亦不存在以任何不正当竞争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违规协助发行人(及与发行人合作的模组厂)获取终端品牌厂商或其认证的情形.
"6、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销售人员已就不正当竞争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函,确保报告期内(2017年1月1日至今),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销售人员在日常业务经营中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不得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对ODM终端品牌厂商(即终端品牌厂商)、模组厂或其经销商、代销商(以下合称为"客户")或上述客户的工作人员、委托方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不存在向客户或其工作人员支付账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存在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立案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或举报、诉讼的情况,亦不存在以任何不正当竞争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违规获取客户或其认证的情形.
核查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获取终端品牌厂商的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违规获取终端品牌厂商认证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229.
关于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格科微上海、格科微浙江均存在劳务派遣员工,占比分别为57.
38%、49.
69%、37.
04%、34%和0%、0%、87.
77%、87.
29%,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要求.
截至目前,上述两家公司仅保留4名从事保安、保洁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数占其公司用工总数比例均远低于10%.
报告期内格科微上海、格科微浙江劳务外包的人员数量分别为0、0、33、8和0、0、186、300.
请发行人披露:(1)在"业务与技术"章节披露采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生产环节;(2)采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合理性、必要性、两者的区别,以及分别涉及的用工岗位、员工薪酬、是否涉及核心业务环节或核心技术.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用工岗位、工作内容、人员比例、劳务派遣外包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劳务纠纷,既往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超过10%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整改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劳务外包的具体情况,包括劳务外包合同的签署情况、工作内容、管理方式、定价机制、定价的公允性、与公司员工薪金对比情况、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3)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名称、成立时间、定价的公允性、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相关成本费用如何归集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存在替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4)短期内由劳务派遣转变为劳务外包的原因及合理性、劳务派遣人数大幅下降而劳务外包人数未同时增加的原因、人员数量变动与岗位或工艺流程的对应关系、生产经营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同一岗位或工艺流程由劳务派遣转换为劳务外包的情形、是否存在以劳务外包形式规避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法规限制、报告期内劳务派遣违规是否已真实、彻底整改.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23回复如下:核查过程: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了发行人境内子公司与派遣公司、外包公司签署的各期派遣协议与外包协议,派遣公司、外包公司的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访谈了所有为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提供劳务外包服务的外包公司,及部分向发行人子公司输送派遣人员的派遣公司(覆盖历史上劳务派遣总人数70%以上);3、取得了所有与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合作的派遣公司及外包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派遣公司及外包公司的工商档案、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上海)等公开检索平台查询了派遣公司、外包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涉诉情况;5、取得了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合规证明.
核查结果:一、对发行人披露事项的核查(一)在"业务与技术"章节披露采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生产环节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情况"之"(四)主要经营模式"之"4、生产模式"中对采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生产环节补充披露.
(二)采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合理性、必要性、两者的区别,以及分别涉及的用工岗位、员工薪酬、是否涉及核心业务环节或核心技术.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公司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之"(四)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中补充披露了采用劳补充法律意见书8-3-124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合理性、必要性、两者的区别,以及分别涉及的用工岗位、员工薪酬、是否涉及核心业务环节或核心技术等信息.
二、对发行人说明事项的核查(一)报告期内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用工岗位、工作内容、人员比例、劳务派遣外包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劳务纠纷,既往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超过10%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整改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1、报告期内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用工岗位、工作内容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从事生产岗位的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人员主要参与CMOS图像传感器生产中的COM加工测试、晶圆探针测试、最终测试,及显示驱动芯片生产中的探针测试环节.
该等环节中,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人员主要从事机台产品测试、质量测试、机台技术员、物流仓储等岗位.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的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用工的用工岗位、工作内容情况如下:序号人员性质用工岗位工作内容1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机台产品测试半成品测试2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质量测试品质检查3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机台技术员机台维修维护4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物流仓储仓库搬货出货5劳务派遣保洁清洁6劳务派遣保安维护办公室治安、维修2、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单位人员比例、劳务派遣外包单位资质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各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人数及占公司人员比例如下:(1)各期发行人的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人数及占公司人员比例如下:发行人子公司项目2020年6月30日2020年3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格科微上海派遣员工占比0.
01%34%37%50%57%外包员工占比0%2%8%00补充法律意见书8-3-125发行人子公司项目2020年6月30日2020年3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格科微浙江派遣员工占比0%87%88%0%0%外包员工占比94%93%92%0%0%注:派遣员工占比=派遣员工数量/(派遣员工数量+正式员工数);外包员工占比=外包员工数量/(外包员工数量+正式员工数)(2)劳务派遣、外包单位资质1)报告期内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如下:集团成员派遣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资质编号有效期格科微上海上海东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浦人社派许字第00044号2016.
03.
18.
-2019.
07.
032019.
04.
03-2022.
07.
03上海天都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闵人社派许字第00040号2016.
04.
15-2019.
07.
142019.
03.
28-2022.
07.
14佰思德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人社派许字第00002号2016.
03.
10-2019.
06.
302019.
04.
30-2022.
06.
30上海浦东卿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浦人社派许字第00083号2016.
03.
30-2019.
07.
072019.
07.
02-2022.
07.
07上海格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格浩")浦人社派许字第00827号2018.
03.
16-2021.
03.
15上海韵君实业有限公司浦人社派许字第00431号2015.
04.
24-2018.
04.
23(2018年4月终止合作)上海誉美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誉美")奉人社派许字第00463号2014.
12.
24-2017.
12.
232017.
11.
27-2020.
12.
23格科微浙江嘉兴奥梵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嘉兴奥梵")3304022018091301082018.
09.
13-2021.
09.
12上海礼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嘉善礼程")松人社派许字第255号2017.
03.
15-2020.
03.
142020.
01.
17-2023.
03.
16抚州市新联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抚州新联")361000202003280132017.
03.
29-2020.
03.
282020.
03.
29-2023.
03.
28江西富众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江西富众")360426202212180072019.
12.
18-2022.
12.
17上海拓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奉人社派许字第01001号2016.
09.
09-2019.
09.
08奉人社派许字第02171号2019.
09.
26-2022.
09.
25天都人力资源(嘉兴)有限公司3304022017110700802018.
04.
08-2021.
04.
07嘉兴久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330421012100272019.
01.
21-2022.
01.
20补充法律意见书8-3-126("嘉兴久昌")2)报告期内劳务外包公司的资质从事劳务外包业务本无需专业资质,若从事的具体业务内容需要专业资质,则应相应取得.
发行人劳务外包业务主要发生在发行人的COM加工测试、晶圆探针测试与最终测试环节,从事测试业务不需要相关专业的资质.
3、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劳务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据此,各家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各家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均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发行人子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费用中应包括派遣员工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各家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劳务派遣公司均与派遣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和相关国家规定负有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且劳务派遣公司未受到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在劳动人事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发行人律师的网络核查,各家劳务派遣公司不存在涉及劳动用工社保缴费合规性的任何行政处罚记录,发行人、各家劳务派遣公司及派遣员工之间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劳务关系导致的纠纷或诉讼的情况.
综上,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保的义务,经劳务派遣公司确认,社保缴纳情况合规,报告期内未受到过相关行政处罚;格科微上海、格科微浙江与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员工之间不存在因劳务关系导致的纠纷或诉讼的情况.
4、既往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超过10%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整改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8-3-127报告期内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详见本题之二之"(一)报告期内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用工岗位、工作内容、人员比例、劳务派遣外包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劳务纠纷,既往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超过10%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整改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之"1、报告期内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用工岗位、工作内容".
发行人已就报告期内存在的劳务派遣用工超过法定上限的情况完成了整改.
截至2020年6月30日,格科微上海拥有劳务派遣员工4人,占格科微上海用工总数0.
88%;格科微浙江拥有劳务派遣员工0人,占格科微浙江用工总数0%.
发行人目前的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关于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的规定.
根据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格科微上海在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发现违反劳动用工(含劳务派遣)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8月7日出具的书面证明,截至该等证明出具之日,格科微浙江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占格科微浙江用工总数不超过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用工形式合法合规;历史上存在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超过法定最高比例的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鉴于格科微浙江已完成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整改,相应劳动主管部门将不再就格科微浙江历史上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处罚.
经发行人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等网站的网络核查,格科微上海和格科微浙江不存在劳动用工方面的行政处罚.
综上,既往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超过10%的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整改后符合相关规定.
(二)劳务外包的具体情况,包括劳务外包合同的签署情况、工作内容、管理方式、定价机制、定价的公允性、与公司员工薪金对比情况、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
1、劳务外包合同的签署情况、工作内容、管理方式、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补充法律意见书8-3-128经核查,发行人境内子公司中仅格科微上海与格科微浙江存在劳务外包情况,且均就其劳务外包情况签署了劳务外包合同,具体情况如下:(1)格科微上海根据格科微上海与上海格浩签署的《外包服务合同》,相关条款内容如下:条款内容外包事项部分生产线的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外包给上海格浩费用结算双方于每月3日前,按每人每小时单价乘以上月工时数对上月的外包服务费用进行核对.
劳动成果风险承担外包公司应保证人力供应以满足生产计划的顺利完成.
外包公司未提供符合格科微浙江需求的服务的,格科微浙江有权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外包公司拒绝整改或届时未整改到位的,格科微浙江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外包服务费,外包公司应当返还已支付的外包服务费.
劳动关系上海格浩与外包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相关劳动用工手续管理方式全权负责管理服务人员劳动关系相关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安排、劳动纪律管理、考勤管理、绩效管理等.
服务期限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
在前述《外包服务合同》履行期间,格科微上海于2020年6月完成了所有产线搬迁至格科微浙江的工作,搬迁后格科微上海不再有业务外包需求.
故经协商,格科微上海与上海格浩于2020年4月终止了《外包服务合同》,不再保留任何外包人员.
另根据格科微上海及上海格浩的书面确认,在合作期间内,上海格浩向格科微上海的部分检测部门配备了操作工人,按生产计划和外包标准组织检测作业,完成检测计划任务.
上海格浩在格科微上海配备了管理人员,全权负责在格科微上海作业员工的现场管理及作业协调.
上海格浩根据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负有为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上海格浩的劳动用工形式合法合规,未受到劳动行政部门处罚,不存在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格科微浙江补充法律意见书8-3-129格科微浙江与嘉兴奥梵、嘉善礼程、抚州新联、嘉兴久昌、江西富众、上海誉美(统称为"嘉兴外包公司")签署统一格式的《人力外包服务合同》.
其中报告期内,格科微浙江经与抚州新联协商,双方已于2020年2月终止合作;报告期后,格科微浙江新增上海誉美为其提供劳务外包服务.
《人力外包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条款内容外包事项外包人员到格科微浙江产线,利用格科微浙江现有的厂房、机器设备、生产资料等软硬件设施为格科微浙江完成芯片测试等相关工作.
费用结算双方于每月3日前,按每人每小时单价乘以上月工时数对上月的外包服务费用进行核对.
劳动成果风险承担外包公司应保证人力供应以满足生产计划的顺利完成.
外包公司未提供符合格科微浙江需求的服务的,格科微浙江有权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外包公司拒绝整改或届时未整改到位的,格科微浙江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外包服务费,外包公司应当返还已支付的外包服务费.
劳动关系外包公司应确保与派至格科微浙江的服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格科微浙江与外包公司服务人员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类似关系,外包公司应向其服务人员进行说明.
管理方式外包公司按照公司对于各生产工序的质量等要求,对服务人员实施包括定员、定责、定额、考核、处分、培训上岗在内的直接管理,格科微浙江有权监督并提出意见.
用工风险承担外包公司自行管理服务人员,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行以符合安全规范和技术规范的方式履行合同.
服务期限服务期限6个月,合同期满,如双方无异议的,合同自动延期六个月,以此类推.
另根据格科微浙江及嘉兴外包公司的书面确认,外包公司向格科微浙江的部分检测部门配备了操作工人,按生产计划和外包标准组织检测作业,完成检测计划任务.
嘉兴外包公司在格科微浙江配备了管理人员,全权负责在格科微浙江作业员工的现场管理及作业协调.
嘉兴外包公司根据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负有为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嘉兴外包公司的劳动用工形式合法合规,未受到劳动行政部门处罚,不存在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劳务外包定价机制、定价的公允性、与公司员工薪金对比情况、劳务外包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补充法律意见书8-3-130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自2019年开始采购劳务外包服务.
按每人每工时单价乘以当月平均工时计算,各报告期末当月,各岗位的外包员工同期与相似岗位的正式员工的薪金比对情况如下:序号用工岗位2020年3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人数外包平均工资同类岗位正式员工工资情况人数外包平均工资同类岗位正式员工工资情况1机台产品测试2624852.
54无同类岗位1825726.
64无同类岗位2质量测试265614.
587790196201.
9472003机台技术员1160508075438062379304物流仓储115886.
717980146482.
677820根据上海格浩与嘉兴外包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与当地其他外包公司对外报价比较,上海格浩与嘉兴外包公司向格科微上海及格科微浙江收取的费用属于市场公允定价,与向其他客户收取的费用标准不存在重大差异.
2017年至2018年公司无劳务外包员工,2019年,2020年一季度,公司劳务外包人员分别为310人、219人,根据上表数据,同岗位正式员工平均工资比外包员工平均工资高出范围为998元至4124元24,假设上述所有外包人员全部为公司正式员工,即使按照正式员工比外包员工薪酬高出范围的上限测算,由于薪酬上升而导致的成本上升,对公司2019年、2020年一季度净利润的影响约为-1083.
79万元、-383.
53万元,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三)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名称、成立时间、定价的公允性、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相关成本费用如何归集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存在替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1、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名称、成立时间公司名称成立时间公司名称成立时间232019年12月机台技术员岗位外包员工平均工资较同类岗位正式员工工资明显较低,原因系2019年12月当月开始引入该岗位的外包员工,工时时长较完整的月度较短,因此工资较低.
24排除2019年12月当月开始引入机台技术员岗位的外包员工的因素外,同岗位正式员工较外包员工最高高出2175元,以此金额测算,对公司2019年、2020年一季度净利润的影响约为-572万元、-202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31上海东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00.
05.
11嘉兴奥梵2018.
07.
17上海天都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2005.
09.
07嘉善礼程2017.
06.
14佰思德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012.
05.
15抚州新联2016.
11.
16上海浦东卿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04.
07.
30江西富众2019.
02.
19上海格浩2018.
03.
27上海拓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1.
08.
17上海韵君实业有限公司2015.
05.
07天都人力资源(嘉兴)有限公司2018.
04.
08上海誉美2012.
07.
11嘉兴久昌2010.
09.
142、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公司定价的公允性劳务外包公司定价的公允性详见本题之二之"(二)劳务外包的具体情况,包括劳务外包合同的签署情况、工作内容、管理方式、定价机制、定价的公允性、与公司员工薪金对比情况、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
"之"2、劳务外包定价机制、定价的公允性、与公司员工薪金对比情况".
根据派遣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与当地其他派遣公司对外报价比较,该等派遣公司向格科微上海及格科微浙江收取的费用属于市场公允定价,与向其他客户收取的费用标准不存在重大差异.
3、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公司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通过查阅外包公司与派遣公司的工商档案,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络查询,外包公司与派遣公司的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中拥有权益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在外包公司或派遣公司中拥有权益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根据与外包公司及派遣公司的访谈确认及其出具的书面确认,在该等公司为格科微上海或格科微浙江提供服务的期间内,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其与格科微上海和格科微浙江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外包公司不存在、历史上亦未曾存在过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324、相关成本费用如何归集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存在替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外包服务合同以及派遣劳动人员、外包人员的人数计提相应的费用,并根据劳务派遣人员所属的部门及外包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确认费用性质,归集至对应的费用科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公司每月会与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公司核实劳务派遣人员和外包人员的用工人数和相应的费用,并依据核实的金额支付结算,不存在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外包公司代垫公司费用成本的情形.
(四)短期内由劳务派遣转变为劳务外包的原因及合理性、劳务派遣人数大幅下降而劳务外包人数未同时增加的原因、人员数量变动与岗位或工艺流程的对应关系、生产经营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同一岗位或工艺流程由劳务派遣转换为劳务外包的情形、是否存在以劳务外包形式规避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法规限制、报告期内劳务派遣违规是否已真实、彻底整改.
1、短期内由劳务派遣转变为劳务外包的原因及合理性、人员数量变动与岗位或工艺流程的对应关系、生产经营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同一岗位或工艺流程由劳务派遣转换为劳务外包的情形(1)短期内由劳务派遣转变为劳务外包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同一岗位或工艺流程由劳务派遣转换为劳务外包的情形发行人初期主要由格科微上海运作检测生产线,其中的机台产品测试员、机台技术员等主要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2018年,为响应长三角一体化战略,发行人决定在浙江省嘉善县设立新的生产基地,并将格科微上海的相关生产线搬迁转移至格科微浙江,以突显集团内格科微上海的管理和研发功能,及格科微浙江从事检测生产线的功能.
2019年初,格科微浙江生产基地建成并投入使用,发行人同时开始分批次搬迁产线,至2020年6月完成搬迁,搬迁后格科微上海不再保留任何生产线.
考虑到第一,发行人认可原格科微上海生产线上派遣员工的熟练度,第二,格科微上海生产线搬迁后将不再存在相关用工需求,发行人出于为劳务派遣员工补充法律意见书8-3-133提供新的就业机会的考虑,以及,第三,发行人出于节省人员培养成本的考虑,因此,发行人在征得相关派遣人员的同意后,安排愿意前往格科微浙江的派遣人员跟随生产线一同搬迁至格科微浙江.
最终,经过陆续的搬迁过程,愿意前往格科微浙江的劳务派遣员工均全部随产线搬迁至格科微浙江.
2020年4月,格科微上海启动最后一批产线搬迁,经格科微上海广泛征求意见,前期未随迁的剩余劳务派遣员工仅11人愿意跟随产线前往格科微浙江工作,其余近200人均不愿意随迁,因此格科微上海在2020年4月与劳务派遣公司书面终止劳务派遣服务关系,并将该等劳务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格科微上海与劳务派遣公司、相关派遣员工就提前退工达成了协议,与该等人员不存在未决争议.
综上,就格科微上海而言,不存在将劳务派遣转变为劳务外包的情况,亦不存在在同一岗位或工艺流程由劳务派遣转换为劳务外包的情形.
格科微浙江在报告期内主要从事芯片的检测工作,因此,从格科微浙江建成伊始即使用劳务外包的方式从事相关工作.
与此同时,如前所述,有一定数量的劳务派遣员工由格科微上海随迁至格科微浙江,从而,格科微浙江同时存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情况.
其后,出于合规性整改的目的、也为便于统一管理,格科微浙江于2020年4月与人力公司协商调整用工形式,将全部派遣员工转变为向格科微浙江提供劳务外包服务的人员.
也基于上述原因,格科微浙江存在同一岗位或工艺流程由劳务派遣转换为劳务外包的情形.
(2)人员数量变动与岗位或工艺流程的对应关系、生产经营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截至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人数、岗位及与工艺流程的对应关系如下:项目人数岗位对应工艺流程劳务派遣363(1)测试、质检、机台维修维护、仓库管理等(1)CMOS图像传感器的晶圆探针测试、COM加工测试、最终测试环节;显示驱动芯片的探针测试环节(2)办公环境清洁、治安维护、设施维修等(2)不涉及生产工艺流程补充法律意见书8-3-134项目人数岗位对应工艺流程劳务外包308测试、质检、机台维修维护、仓库管理等CMOS图像传感器的晶圆探针测试、COM加工测试、最终测试环节;显示驱动芯片的探针测试环节合计671--公司针对上述情形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解除了与多家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相关岗位改为劳务外包形式进行,仅保留4名从事保安、保洁的劳务派遣人员.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人数、岗位及与工艺流程的对应关系如下:项目人数岗位对应工艺流程劳务派遣4办公环境清洁、治安维护、设施维修等不涉及生产工艺流程劳务外包641测试、质检、机台维修维护、仓库管理等CMOS图像传感器的晶圆探针测试、COM加工测试、最终测试环节;显示驱动芯片的探针测试环节合计645--综上所述,发行人对主要产品生产线上的测试、质检等岗位由劳务派遣转换为劳务外包方式,对应的人员数量、岗位、主要职能和涉及的工艺流程未发生改变,公司的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就使用劳务派遣的两家发行人境内子公司而言:(1)格科微上海不存在在短期内将劳务派遣转变为劳务外包的情况,亦不存在在同一岗位或工艺流程由劳务派遣转换为劳务外包的情形.
(2)格科微浙江于2020年4月将劳务派遣转变为劳务外包是一方面是为配合产线搬迁调整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便于整改人数超出法定比例上限的瑕疵,且存在在同一岗位或工艺流程由劳务派遣转换为劳务外包的情形.
发行人对主要产品生产线上的测试、质检等岗位由劳务派遣转换为劳务外包方式,对应的人员数量、岗位、主要职能和涉及的工艺流程未发生改变,公司的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2、劳务派遣人数大幅下降而劳务外包人数未同时增加的原因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截至2020年3月31日及2020年6月30日的劳务派遣与外包人数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书8-3-135项目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变动人数当期派遣员工总数3634-359当期外包员工总数308641333总计671645-26截至2020年3月31日,格科微上海与格科微浙江的劳务派遣员工分别为205人和158人,合计363人;发行人整改后相关岗位改为劳务外包形式进行,仅保留4名从事保安、保洁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大幅度减少359人.
截至2020年3月31日,格科微上海与格科微浙江的劳务外包员工分别为8人和300人,合计308人,发行人整改后外包员工合计数为641人,相比报告期末增加333人.
格科微上海在产线搬迁后不再需要生产方面的派遣员工,仅保留个别派遣员工从事保安、保洁工作;格科微浙江将生产线上的劳务派遣员工逐步转变为了劳务外包服务采购形式.
随着产线搬迁的完成,境内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大幅度减少,劳务外包人员增加数量与劳务派遣人员减少数量不存在明显差距.
关于劳务外包人员的期后整改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公司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之"(四)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中补充披露.
3、是否存在以劳务外包形式规避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法规限制,报告期内劳务派遣违规是否已真实、彻底整改.
发行人境内子公司采用的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法律特征上存在如下显著的区别:两者区别劳务外包劳务派遣性质不同一种业务经营模式,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概念法律适用不同适用《合同法》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营资质要求不同没有特别的经营资质要求派遣单位须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结算方式不同按每人每小时单价乘以月度总工时计算每月劳务外包费用按派出人员的数量向派遣单位支付人员管理服务费补充法律意见书8-3-136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不同外包员工由外包公司自主招聘,并由现场驻场人员直接管理,公司不对外包人员进行管理派遣员工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适用于派遣员工劳动成果风险承担不同外包公司应保证人力供应以满足生产计划的顺利完成,公司对外包员工的劳动成果不承担风险派遣单位对派遣劳务人员的工作成果不负责任,派遣员工工作成果的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风险的承担不同外包公司应承担外包员工工伤法律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用工风险违法用工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承担法定连带责任服务人员薪酬福利发放外包员工的薪酬由外包公司发放,由外包公司承担因劳动报酬产生的劳资纠纷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员工的月基本工资与社会保险费,派遣员工在派遣单位领取目前格科微上海和格科微浙江采用的劳务外包模式与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存在显著不同,不存在以劳务外包形式规避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截至2020年6月30日,格科微上海仅保留4名劳务派遣员工,占格科微上海用工总数0.
88%,该等人员从事保安、保洁等辅助性工作;格科微浙江不再采用任何劳务派遣人员.
据此,目前格科微上海与格科微浙江的劳务派遣人员占比低于用工总量的10%,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劳务派遣违规已真实、彻底整改.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一)对发行人披露事项的核查1、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补充披露了采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生产环节;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补充披露了采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合理性、必要性、两者的区别,以及分别涉及的用工岗位、员工薪酬、是否涉及核心业务环节或核心技术等信息.
(二)对发行人说明事项的核查1、发行人已说明报告期内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用工岗位、工作内容、人员比例、劳务派遣外包单位资质情况;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保补充法律意见书8-3-137缴费的义务,经派遣单位确认社保缴纳情况合规,报告期内未受到过相关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员工之间不存在因劳务关系导致的纠纷或诉讼的情况;既往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超过10%的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整改后符合相关规定;2、发行人已说明劳务外包的具体情况,包括劳务外包合同的签署情况、工作内容、管理方式、定价机制、定价的公允性、与公司员工薪金对比情况、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劳务外包公司的定价公允;外包服务费与公司员工薪金之间的差异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3、发行人已说明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名称、成立时间;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定价公允;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外包公司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相关成本费用的归集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替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4、发行人已说明短期内由劳务派遣转变为劳务外包的原因和合理性、人员数量变动与岗位或工艺流程的对应关系;报告期期末以来劳务外包人员增加数量与劳务派遣人员减少数量不存在明显差距;生产经营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存在同一岗位或工艺流程由劳务派遣转换为劳务外包的情形;不存在以劳务外包形式规避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法规限制;报告期内劳务派遣违规已真实、彻底整改.
10.
关于税务10.
1关于税务合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依照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可能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并可能需按25%的税率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82号文)规定了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位于境内的具体标准.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38发行人于2012年、2015年、2016年和2019年的回购均涉及向境外机构股东回购的情形,可能涉及到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上述交易可能被认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进而被重新定性,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从而回购股东需要缴纳中国预提所得税,发行人可能被认定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7号公告,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且股权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
请发行人:(1)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82号文等规定,说明目前所执行的税率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是否取得有权税务主管部门的确认;量化分析如果按照中国居民企业纳税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请充分揭示相关风险;(2)列表说明涉及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财产的具体交易情况;结合7号公告和《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等规定,说明涉及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资产是否应当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是否取得主管税务主管部门无需纳税的明确意见;回购事项若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发行人是否涉及行政处罚风险;(3)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外子公司的纳税的合法合规性,境外律师是否就境外纳税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核查过程: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82号文等规定,核查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纪要档案等的存放地,以及发行人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的经常居住地;补充法律意见书8-3-1392、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份回购、股份转让的会议决议及协议、款项支付凭证、股东名册;3、取得并查阅了相关股东出具的《关于GalaxyCoreInc.
股份回购涉税问题的承诺函》;4、就中国居民企业的身份认定事宜及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资产与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局进行访谈;5、查验了发行人境内子公司自2017年以来的纳税申报文件;6、查阅了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合规证明以及境外法律意见书关于发行人及其境外子公司于注册地适用的税制以及税务合规事项的法律意见.
核查结果:(一)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82号文等规定,说明目前所执行的税率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是否取得有权税务主管部门的确认;量化分析如果按照中国居民企业纳税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请充分揭示相关风险1、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82号文等规定,说明目前所执行的税率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是否取得有权税务主管部门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境内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认定及所得税管理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82号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45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依照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可能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并可能需按25%的税率就其境内外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82号文规定了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位于境补充法律意见书8-3-140内的具体标准.
45号公告为82号文的实施提供更多的指导,其澄清了居民身份认定、认定后管理及主管税务机构程序方面的若干问题.
结合82号文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要件及发行人的相关情况如下表所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要件(需同时符合)发行人的相关情况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不符合: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境外企业且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自然人,并非以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符合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符合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符合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符合因此,发行人并非同时符合上表所列的条件,相应不属于82号文及45号公告规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无法适用82号文及45号公告相关规定申请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
此外,根据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访谈,目前发行人未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
如果未来发行人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该种认定仅是就纳税人居民企业身份的认定,不属于行政处罚事项.
发行人被作出前述认定后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但主管税务机关不会对认定前发行人的适用税率及应纳税款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访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所执行的税率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不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412、量化分析如果按照中国居民企业纳税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发行人目前未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无需按照25%的税率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发行人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对应测算发行人2017年、2018年、201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410.
99万元、42,898.
20万元、2,494.
39万元,2020年第一季度为亏损,该等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来源于从格科微香港获得的原材料销售收入、从格科微上海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出售思立微开曼股份的收入.
发行人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需计提所得税费用352.
75万元、10,724.
55万元、623.
60万元,相应会导致发行人2017、2018、2019年合并报表的净利润下降为-1,224.
45万元、39,250.
26万元、35,313.
52万元,对发行人2020年第一季度合并报表的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之"重大事项提示"及"第四节风险因素"中补充披露该等潜在的税务风险及量化分析.
(二)列表说明涉及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财产的具体交易情况;结合7号公告和《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等规定,说明涉及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资产是否应当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是否取得主管税务主管部门无需纳税的明确意见;回购事项若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发行人是否涉及行政处罚风险1、列表说明涉及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财产的具体交易情况;结合7号公告和《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等规定,说明涉及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资产是否应当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是否取得主管税务部门无需纳税的明确意见发行人涉及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财产的具体交易情况、应纳税情况及主管税务部门的意见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1.
1之二之"(四)逐项列表说明发行人实施多次回购、增发、分拆、转换股份的原因,是否符合外汇管理及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之部分所述.
2、回购事项若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发行人是否涉及行政处罚风险补充法律意见书8-3-14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1.
1之二之"(四)逐项列表说明发行人实施多次回购、增发、分拆、转换股份的原因,是否符合外汇管理及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之部分所述,针对发行人2012年8月至10月的股份回购,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行人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针对2015年4月、2016年8月及2019年9月的股份回购,根据7号公告,发行人存在代扣代缴义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红杉基金、华登美元基金正在按照7号公告的要求就发行人历次股份回购的涉税事宜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税务申报资料.
根据发行人与红杉美元基金签署的股份回购协议,就2019年9月的股份回购事宜,红杉美元基金承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根据华登美元基金出具的承诺,其承诺自行履行相关纳税义务,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滞纳金或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的处罚.
红杉基金与华登美元基金的应缴税款预计分别为5,013,018美元和5,366,421美元.
除红杉系基金、华登美元基金以外的其他被回购股东均已在本次申报前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其自行履行相关纳税义务,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滞纳金或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的处罚,并保证发行人或其关联方不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该类股东的应缴税款预计为9,276,864美元.
据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访谈,在目前的实践中,发行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为督促转让方及配合、帮助税务机关联系转让方,促使转让方尽快完税.
在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情况下,发行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相应税费.
虽相关股东已承诺自行履行相应纳税义务或已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纳税申报文件,在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情况下,发行人作为扣缴义务人仍应缴纳相关税费.
若由发行人缴纳相关税费,极端情况下,发行人代为缴纳的相关税费的合计金额最大约为1,966万美元,并形成对相关股东的应收账款.
若相关代股东缴纳税费产生的应收款项期后无法收回,则发行人需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最大将产生约1,966万美元的资产减值损失.
3、发行人是否涉及行政处罚风险补充法律意见书8-3-143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1.
1之"(四)逐项列表说明发行人实施多次回购、增发、分拆、转换股份的原因,是否符合外汇管理及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之"1、发行人历次回购、增发、分拆、转换股份的原因、外汇资金跨境调动情况、外汇登记及涉税情况如下表所示"相关回复所述,根据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访谈,在目前的实践中,发行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为督促转让方及配合、帮助税务机关联系转让方,促使转让方尽快完税.
鉴于,发行人目前已配合税务机关联系转让方,并促使转让方尽快完税,且已提供股份回购协议、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在此情况下,发行人已履行上述配合义务,不会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三)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外子公司的纳税的合法合规性,境外律师是否就境外纳税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1、发行人及其境外子公司的纳税合法合规性根据开曼律师于2020年7月3日出具的《GalaxyCoreInc.
之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在开曼无需缴纳所得税、企业税或资本利得税.
根据香港律师于2020年6月29日出具的《GALAXYCORE(HONGKONG)LIMITED格科微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截至该意见书出具之日,格科微香港不存在因税务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纳税合法合规性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根据中国税务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且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格科微半导体除外,截至报告期期末其尚未实际开展业务)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已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报告期内未发现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因违反相关税收征管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此外,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对于法人的居民身份的判断普遍采用"注册地标准"以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另外,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由于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注册地在中国境内,且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因此发行人的境内子公司不存在被认定为他国税务居民的可补充法律意见书8-3-144能,相应地无需适用其他税务司法辖区关于居民企业的相关征税规则.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外子公司的纳税合法合规,境外律师已经就境外纳税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访谈,发行人目前所执行的税率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发行人不存在因中国居民企业认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2、发行人已量化分析了如按照中国居民企业纳税的财务影响,并进行了补充风险披露;3、发行人已就涉及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财产的交易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取得了主管税务部门的意见,根据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访谈,发行人目前已配合税务机关联系转让方,并促使转让方尽快完税,且已提供相关股份回购协议、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等材料,在此情况下,发行人已履行相关配合义务,不会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已就相关潜在风险对财务数据的影响进行了补充披露;4、发行人及其境内外子公司于报告期内的纳税行为合法合规,境外律师已经就境外子公司的纳税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10.
2关于税收优惠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及子公司的所得税率存在差异,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系高新技术企业及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优惠金额合计1198.
28万元、3974.
73万元、7672.
89万元和4277.
35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逐项说明公司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申报主体是否满足相应政策要求,发行人续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是否存在障碍,分析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准确性、合规性,及税务部门的认补充法律意见书8-3-145定情况,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与研发费用差异、原因;(3)结合公司不同纳税主体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不同的情况,详细分析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内部交易不公允定价方式规避税负的情形;(4)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关系,报告期出口退税与海外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
请发行人律师对(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式;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式.
回复如下:核查过程: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了格科微上海的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查阅了发行人当前所持有的专利证书,境外知识产权核查意见书;3、查阅了发行人的花名册,了解了研发人员构成、员工学历情况及研发人员的工资水平;4、查阅了公司研究开发费用及销售费用的数据;取得了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上半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数据;5、核查了税务机关就发行人税务优惠出具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6、查阅《审计报告》,了解公司报告期各期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明细,并计算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核查结果:(一)逐项说明公司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申报主体是否满足相应政策要求,发行人续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是否存在障碍,分析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补充法律意见书8-3-1461、逐项说明公司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申报主体是否满足相应政策要求(1)目前发行人集团内仅格科微上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1)格科微上海分别于2016年及2019年取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后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31001809、GR201931001885),其资格每三年由相关部门复审或者重新认定.
根据规定,报告期内格科微上海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格科微上海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并在每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规定,报告期内格科微上海可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格科微上海符合以上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分析如下: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条件认定情况是否符合第十一条(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格科微上海成立于2003年12月26日,2019年10月28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存续期已达一年以上.
符合第十一条(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格科微上海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能够对主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符合第十一条(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格科微上海主要技术领域为集成电路设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符合补充法律意见书8-3-147认定条件认定情况是否符合第十一条(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格科微上海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为43%,不低于10%.
符合第十一条(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最近一年(2019年)销售收入为540,473.
72万元,实际经营期间研发费用总额为32,672.
98万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6.
04%,不低于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为89.
37%,不低于60%.
符合第十一条(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最近一年(2019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540,262.
59万元,占同期企业收入544,462.
62万元的比例为99.
23%.
符合第十一条(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格科微上海设置了研发机构,组建了专门的研发团队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及人才奖励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此外,拥有多项核心自主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并实现多项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
符合第十一条(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格科微上海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涉及生产及加工行为,也不产生废气、废水和固定废弃物,对环境不产生污染,根据说明,格科微上海在2019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符合补充法律意见书8-3-148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认定条件认定情况是否符合(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格科微上海成立于2003年12月26日,在上海依法注册成立.
符合(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汇算清缴年度(2019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为512人,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为96%,不低于40%;其中研发人员228人,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为43%,不低于20%.
符合(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汇算清缴年度(2019年)研究开发费用32,672.
98万元,占同期销售收入540,473.
72万元的比例为6.
04%,不低于6%,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为89.
37%,不低于60%.
符合(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汇算清缴年度(2019年)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540,262.
59万元,占同期企业收入544,462.
62万元的比例为99.
23%;符合(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格科微上海设置了研发机构,(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并实现多项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
格科微有专门的EDA工具,符合软件设施等开发环境的要求.
组建了专门的研发团队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及人才奖励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此外,拥有多项核心自主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并实现多项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
符合(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符合(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格科微上海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涉及生产及加工行为,也不产生废气、废水和固定废弃物,对环境不产生污染,根据说明,格科微上海在2019年度未发生重符合补充法律意见书8-3-149认定条件认定情况是否符合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017至2019年,格科微上海的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017至2019年,格科微上海拥有多项核心专利和核心技术,并在持续研发更新;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格科微上海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1%、41%及43%,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均高于20%;2017至2019年,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
36%、6.
46%及6.
04%,不低于6%,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6.
51%、90.
72%及89.
37%,高于60%;2017至2019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
41%、99.
47%及99.
23%,高于60%,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9.
41%、99.
47%及99.
23%,高于60%,且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9.
41%、99.
47%及99.
23%,高于50%.
据此,鉴于报告期内格科微上海均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标准,且目前不存在影响上述标准满足情况的因素,因此将来续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具有可持续性.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税收优惠的享受主体格科微上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规定;符合《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的规定,作为纳税申报主体满足相应政策要求;补充法律意见书8-3-1502、鉴于报告期内格科微上海均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标准,且目前不存在影响上述标准满足情况的因素,因此将来续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具有可持续性;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格科微上海作为纳税申报主体满足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格科微上海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具有可持续性.
11.
关于市场地位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是全球领先的CMOS图像传感器和显示驱动芯片供货商,在市场中占据了独一无二的地位.
招股说明书多处引用Frost&Sullivan的统计资料,包括对发行人市占率的统计等.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引用Frost&Sullivan资料的真实性,说明上述机构的基本情况、上述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市占率)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数据.
回复如下:核查过程: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检索公开市场数据,与Frost&Sullivan数据进行对比;2、通过查阅官方网站及其他公开资料,了解Frost&Sullivan机构的基本情况,了解其对细分行业进行数据调研的方式及权威性,了解现有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对Frost&Sullivan的数据引用情况;3、核查发行人向Frost&Sullivan购买研究报告的合同约定及Frost&Sullivan出具的确认函.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51核查结果:(一)引用Frost&Sullivan数据的真实性经核查,发行人所引用Frost&Sullivan数据与市场免费公开数据的对比情况如下:序号数据内容免费公开数据情况Frost&Sullivan数据情况对比结果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市场1全球半导体市场规模WorldSemiconductorTradeStatistics(WSTS):1999年-2019年全球半导体销售额、2020-2021年全球半导体销售额预测包含2012年-2019年全球半导体市场规模、2020年-2024年全球半导体市场规模预测2012年-2018年全球半导体市场规模数据一致,2019年-2021年全球半导体市场规模数据差异在2%以内2全球集成电路市场规模WorldSemiconductorTradeStatistics(WSTS):1999年-2019年全球集成电路销售额、2020-2021年全球集成电路销售额预测包含2012年-2019年全球集成电路市场规模、2020年-2024年全球集成电路市场规模预测2012年-2018年全球集成电路市场规模数据一致,2019年-2021年全球集成电路市场规模数据差异在3%以内3我国集成电路市场规模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2002年-2019年我国集成电路产业销售额包含2012年-2019年我国集成电路市场规模、2020年-2024年我国集成电路市场规模预测2012年-2019年我国集成电路市场规模数据差异在1%以内4我国集成电路各细分市场规模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2002年-2019年我国集成电路各细分市场销售额包含2012年-2019年我国集成电路各细分市场规模、2020年-2024年我国集成电路各细分市场规模预测2012年-2019年我国集成电路各细分市场规模数据差异在7%以内手机市场5全球智能手机市场规模IDC:2018年、2019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分别为14.
0亿部和13.
7亿部包含2012年-2019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规模、2020年-2024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预测,其中2018年、2019年出货量分别为14.
1亿部和13.
7亿部Frost&Sullivan出具的2018年及2019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数据与IDC出具的2018年及2019年出货量数据基本一致6全球智能手机后置双摄渗透率Statista:2016年、2017年全球智能手机双摄渗透率分别为4.
1%和17.
3%包含2015年-2019年全球智能手机双摄与多摄渗透情况、2020年-2024年全球智能手机双摄与多摄渗透率预测,其中2016年、2017年后置双摄渗透率分别为Frost&Sullivan出具的2016年及2017年全球智能手机后置双摄渗透率数据与Statista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8-3-152序号数据内容免费公开数据情况Frost&Sullivan数据情况对比结果4%和20%2016年及2017年双摄渗透率数据基本一致CMOS图像传感器市场7全球CMOS图像传感器市场规模YoleDevelopment:2016年、2017年全球CMOS图像传感器市场规模分别为115.
98亿美元和139.
06亿美元包含2012年-2019年全球CMOS图像传感器市场规模、2020年-2024年全球CMOS图像传感器市场规模预测,其中2016年、2017年市场规模分别为94.
1亿美元和106.
7亿美元Frost&Sullivan出具的2016年及2017年全球CMOS图像传感器市场规模数据较为保守8全球手机CMOS图像传感器市场规模YoleDevelopment:2016年、2017年全球手机CMOS图像传感器市场规模分别为80.
68亿美元和94.
37亿美元包含2012年-2019年全球手机CMOS图像传感器市场规模、2020年-2024年全球手机CMOS图像传感器市场规模预测,其中:2016年、2017年市场规模分别为69.
0亿美元和76.
7亿美元Frost&Sullivan出具的2016年及2017年全球手机CMOS图像传感器市场规模数据较为保守9全球CMOS图像传感器竞争格局YoleDevelopment:2017年全球CMOS图像传感器按销售收入拆分的市场格局为索尼(42%)、三星(20%)、豪威科技(11%)、ONSemiconductor(5%)、STMicroelectronics(5%)、Panasonic(3%)、Canon(3%)、SKHynix(2%)、Galaxycore(2%),发行人位列第九2019年全球CMOS图像传感器按销售收入拆分的市场格局为索尼(44.
6%)、三星(22.
7%)、豪威科技(8.
0%)、ONSemiconductor(3.
4%)、STMicroelectronics(3.
1%)、SKHynix(3.
0%)、Canon(3.
0%)、Galaxycore(2.
8%),发行人位列第八Frost&Sullivan出具的2019年全球CMOS图像传感器竞争格局与YoleDevelopment出具的2017年竞争格局基本相符显示驱动芯片市场10全球TDDI芯片出货量DigitimesResearch:2018年全球TDDI芯片出货量为4.
14亿颗包含2015年-2019年全球TDDI芯片出货量、2020年-2024年全球TDDI芯片出货量预测,其中2018年全球TDDI芯片出货量为3.
4亿颗Frost&Sullivan出具的2018年全球TDDI芯片出货量数据较为保守11全球OLED显示面板出货量Statista:2016年全球用于手机的RGBOLED面板产能为540万平方米包含2012年-2019年全球OLED显示面板出货量、2020年-2024年全球OLED显示面板出货量预测,其中2016年出货量为460万平方米Frost&Sullivan出具的2016年全球OLED显示面板出货量数据较为保守经核查,通过免费渠道获取的市场公开数据较为有限,通过对比,Frost&Sullivan数据与能够获取的市场公开数据不存在显著差异,Frost&Sullivan补充法律意见书8-3-153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具有一定保障.
(二)Frost&Sullivan的基本情况经核查,Frost&Sullivan成立于1961年,总部位于美国,是一家独立的国际咨询公司,在全球设立45个办公室,拥有超过2,000名咨询顾问,为多家全球1000强公司、新兴企业和投资机构提供了市场咨询服务.
Frost&Sullivan研究领域广泛覆盖半导体、信息和通讯技术、医疗与生命科学、工业与机械、食品与餐饮、服装服饰、房地产等各个细分板块,盟升电子(688311.
SH)、伟思医疗(688580.
SH)、安恒信息(688023.
SH)、聚辰股份(688123.
SH)等多家不同行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均在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了Frost&Sullivan所出具的行业数据.
(三)上述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市占率)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经核查,Frost&Sullivan的半导体行业研究团队长期进行半导体领域的专业研究和数据收集工作,并将研究成果以付费报告形式向公众提供,且部分行业数据和分析内容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开披露,并非一般性网络文章或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非公开资料.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相关研究报告及数据为Frost&Sullivan通过独立调研形成的研究成果,主要基于其数据库和相关行业研究积累,并非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而准备,发行人未就研究报告的编写向其提供帮助.
由于公开信息中与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相关的数据较为有限,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行业进行更为客观、真实、深入的分析,发行人向Frost&Sullivan付费购买了相关研究报告,以便于投资者更加全面地了解市场发展情况及竞争格局等信息.
发行人向Frost&Sullivan购买的报告主要涉及CMOS图像传感器及显示驱动芯片行业,此次购买为通过公开渠道进行.
此外,Frost&Sullivan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对其数据的引用情况出具了如下说明:"《全球及中国CMOS图像传感器及显示驱动芯片行业独立市场研究》("行业报告")为沙利文基于独立调研形成的数据库中现补充法律意见书8-3-154有报告,报告中部分行业数据和分析内容已在沙利文官方网站公开披露,完整版报告公众可付费购买,并非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
格科微向沙利文支付费用系从公开渠道购买付费版行业报告,并非用于定制报告,格科微未向沙利文提供帮助.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引用Frost&Sullivan数据及其来源具有真实性、客观性,相关数据已公开,并非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而准备,发行人未向Frost&Sullivan研究报告的编写提供帮助,发行人向该等机构支付费用系从公开渠道购买其付费版报告,并非用于定制报告.
四、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12.
关于诉讼管辖地及执行相关事项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为一家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公司,受开曼群岛相关法律管辖.
由于中国目前并未与开曼群岛订立双边司法互助的协议或安排,该等判决在中国的执行先例很少,且本公司与境内实体运营企业之间存在多层持股关系,因此境内公众股东通过诉讼手段寻求保护自己的权利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
请发行人披露当发行人合法权益受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侵害时,境内投资者提起的派生诉讼以及因发行人信息披露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境内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境内投资者针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及提交中国内地法院管辖的相关制度安排及承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书8-3-155核查过程: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审阅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承诺函》;2、审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3、审阅了开曼律师出具的《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4、取得了开曼律师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及境内投资者在中国的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确认意见;5、查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十节投资者保护"以及"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核查结果:一、对发行人披露事项的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二、注册地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章程》与境内《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主要差异"和"第十节投资者保护"之"八、其他重要事项"之"(四)境内投资者维护其权益的相关方式和途径不存在因境内外法律冲突、监管差异而导致其维权不能的情形"中补充披露了当发行人合法权益受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侵害时,境内投资者提起的派生诉讼以及因发行人信息披露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境内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境内投资者针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及提交中国内地法院管辖制定相关制度并作出相关承诺.
二、中介机构核查事项1、当发行人合法权益受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侵害时,境内投资者提起的派生诉讼的相关制度安排及承诺补充法律意见书8-3-156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开曼公司法》、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细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在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法律程序.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启动法律程序,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启动法律程序,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启动法律程序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提出书面要求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在有关司法管辖区采取法律行动并启动法律程序.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在有关司法管辖区启动法律程序.
"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或者本章程细则的规定,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有关司法管辖区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法律程序.
"发行人目前适用的《公司章程》系发行人在不违反《开曼公司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参照适用于一般境内A股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
2、因发行人信息披露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境内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境内投资者针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及提交中国内地法院管辖的相关制度安排及承诺根据《公司章程》、《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境内投资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据中国法律在有管辖权的中国境内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规定,为保障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补充法律意见书8-3-157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同时,《开曼公司法》等发行人注册地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未限制境内投资者在中国的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诉讼管辖安排,保障中国境内投资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经核查,发行人已进一步作出如下承诺:"1、发行人将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境内监管要求,保证《公司章程》中关于发行人股东有权在中国境内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条款持续合法有效.
2、若发生任何可能限制投资者根据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相关诉讼提交中国法院管辖的权利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将依法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承诺及时解决.
3、若发行人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境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因发行人信息披露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境内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国境内投资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针对本公司启动法律程序,且本公司承诺不会就此提出管辖权异议.
"综上,发行人已就当发行人合法权益受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侵害时,境内投资者提起的派生诉讼以及因发行人信息披露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境内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境内投资者针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及提交中国内地法院管辖制定相关制度并作出相关承诺.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一)对发行人披露事项的核查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补充披露了当发行人合法权益受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侵害时,关于境内投资者提起的派生诉讼以及因补充法律意见书8-3-158发行人信息披露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境内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境内投资者针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及提交中国内地法院管辖的相关制度安排及承诺.
(二)中介机构核查事项发行人已就当发行人合法权益受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侵害时,境内投资者提起的派生诉讼以及因发行人信息披露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境内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境内投资者针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及提交中国内地法院管辖制定相关制度并作出相关承诺.
14.
关于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根据公开资料,2019年1月1日生效的《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要求在开曼注册成立的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应当满足有关经济实质的要求.
请发行人披露如果其无法被归类为纯控股业务主体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具体影响,是否存在被注销或被处罚的风险,请发行人在风险提示中补充相应内容.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核查过程: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审阅了开曼律师出具的《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2、取得了开曼律师对《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相关问题的确认意见;3、查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四节风险因素".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59核查结果:一、对发行人披露事项的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七、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风险"之"(四)、开曼经济实质法的相关风险"中补充披露了如发行人无法被归类为纯控股业务主体的风险.
二、中介机构核查事项经核查,根据2019年1月1日生效的《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及相关指引规定,如果发行人在开曼群岛仅开展"控股业务",即仅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并仅收取股息及资本利得,没有进行其他业务活动(该等主体成为"纯控股业务主体"),则发行人需要满足简化的经济实质测试,即(1)满足《开曼公司法》规定的备案要求;(2)在开曼配备足够的员工及办公场所以持有、管理其他主体的股权.
《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及相关指引亦明确表示纯控股业务主体可以通过其注册办公地址提供者(即注册代理人)来满足前述简化的经济实质测试.
经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申报为"纯控股业务主体",并提供经济实质信息.
发行人目前已取得了《良好存续证明》并在开曼群岛委聘了注册代理人,符合《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的简化的经济实质测试.
但由于目前《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及相关指引仍在进一步完善中,相关立法仍在更新,如果发行人从事的业务未来不能被归类为"控股业务",则需要满足更加复杂的经济实质测试要求.
根据开曼律师的书面确认,若发生前述情形而发行人未能满足对应的复杂的经济实质测试要求的,发行人可能受到开曼群岛政府机构的如下处罚:(1)发行人未能通过经济实质测试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开曼税务机关将罚款10,000开曼群岛元(约折合人民币82,800元);(2)发行人未能通过经济实质测试的第二个财政年度,开曼税务机关将罚款100,000开曼群岛元(约折合人民币828,000元);(3)如果发行人连续两年未能通过经济实质测试,可能被强制从公司登记处注销.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60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如发行人无法被归类为纯控股业务主体且无法满足复杂的经济实质测试要求的,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存在被处罚或被强制注销的风险,且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该等风险.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一)对发行人披露事项的核查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补充披露了如发行人无法被归类为纯控股业务主体的风险.
(二)中介机构核查事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申报为"纯控股业务主体",且已符合《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的简化的经济实质测试要求.
但由于目前《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及相关指引仍在进一步完善中,如果发行人从事的业务未来不能被归类为"控股业务",则需要满足更加复杂的经济实质测试要求.
如发行人未能满足更加复杂的经济实质测试要求,则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该等风险.
15.
关于境内外公司治理差异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注册地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章程》与境内《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主要差异,包括组织机构、投资者获取资产收益、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投资者获取剩余财产分配、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股东查册、公司合并、分立、收购,以及解散和清算8项差异,发行人认为上述差异均不会导致公司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总体上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的要求.
请发行人披露:(1)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具体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2)逐项说明上述制度均不会导致公司对境内投资者补充法律意见书8-3-161权益的保护水平总体上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据、境外律师是否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3)除已披露的公司治理方面的差异情况外,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与境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有重大差异的内容;此差异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核查过程: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2、查阅了开曼律师出具的《开曼补充法律意见书》;3、取得了开曼律师对开曼公司治理相关事项的确认意见;4、查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核查结果:一、对发行人披露事项的核查(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具体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一、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中补充披露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具体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二)逐项说明上述制度均不会导致公司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总体上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据、境外律师是否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8-3-162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二、注册地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章程》与境内《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主要差异"中逐项披露了发行人在包括组织机构、投资者获取资产收益的权利、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投资者获取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权利、股东查册权、公司合并、分立、收购以及解散和清算等8项主要差异并补充披露了"(九)派生诉讼",并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一、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中逐项补充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具体制度,发行人的上述制度均不会导致公司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总体上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要求.
(三)除已披露的公司治理方面的差异情况外,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与境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有重大差异的内容;此差异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二、注册地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章程》与境内《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主要差异"中补充披露了"(九)派生诉讼".
二、中介机构核查事项(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具体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1、股东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于2020年6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召开、决议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通过5次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运作,执行股东大会制度.
股东大会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对完善发行人的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8-3-163治理结构和规范发行人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2、董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于2020年6月26日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召开、决议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通过20次董事会决议.
发行人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董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行使职权,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
3、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于2020年6月26日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客观性,发行人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
现任董事会成员中有3名独立董事,分别为郭少牧、宋健和王琨.
其中,王琨为会计专业人士.
发行人制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并聘任了独立董事,进一步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科学决策能力.
独立董事发挥其在业务方面的专长,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战略发展、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了相应意见与建议,对完善发行人治理结构和规范发行人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4、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经核查,发行人设董事会秘书1名.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以及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职责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依补充法律意见书8-3-164法召开会议、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向公司股东、董事通报公司的有关信息,建立与股东的良好关系,对发行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董事会、股东大会正常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且已有效运作.
(二)逐项说明上述制度均不会导致公司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总体上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据、境外律师是否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经核查,2020年6月26日,发行人根据《开曼公司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参照《上市规则》、《章程指引》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治理制度.
其中,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召开、决议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召开、决议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举程序、职权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职责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目前,发行人严格按照所适用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运行,相关机构和人员均履行相应职责.
通过上述组织机构的建立和相关制度的实施,发行人已经逐步建立、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除发行人未设立监事会外,目前发行人在组织机构及公司治理方面基本接轨境内A股相关法律法规,与一般A股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的要求.
就上述事项,开曼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组织结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参与决策的权利、清算分配政策、股东查册权、解散和清算制度、派生诉讼制度和合并、分立、收购制度不会导致对发行人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低于《公司法》和A股上市规则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补充法律意见书8-3-165制度不会导致公司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总体上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开曼律师已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三)除已披露的公司治理方面的差异情况外,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与境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有重大差异的内容;此差异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经核查,除已披露的公司治理方面的差异情况外,发行人注册地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章程》与境内《公司法》等法律制度在"派生诉讼"方面存在以下差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行人系注册于开曼的豁免有限公司,因此不适用《公司法》.
此外,依据开曼相关法律,发行人治理架构中无需设置监事会,因此前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涉及监事会或监事的内容发行人也无法参照适用.
根据开曼律师的确认,在普通法下,如公司遭受损失的,则一般情况下仅公司有权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但是,上述规则存在例外情况,公司股东可以在发生以下情况时以个人名义提起独立的诉讼:1、有关行为伤害到相关股东的个人权利,且股东受到了直接损失;2、公司某一行为根据公司章程应取得而未取得股东特别决议或特定多数股东决议的批准;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8-3-1663、公司某一行为非法或越权.
另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开曼法院可能会允许公司无控制权的少数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过错方提起派生诉讼:1、过错方掌握公司控制权或其能够控制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而阻止公司向其发起诉讼;以及2、根据表面证据公司对过错方存在起诉理由.
综上,根据开曼律师的确认,发行人作为一家注册于开曼的豁免有限公司不适用《公司法》,但根据开曼的司法实践,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起派生诉讼.
就上述事项,根据开曼律师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派生诉讼制度不会导致对发行人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低于《公司法》和A股上市规则的规定.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一)对发行人披露事项的核查1、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补充披露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具体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2、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逐项补充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具体制度,发行人的上述制度均不会导致公司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总体上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要求;3、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补充披露了"(九)派生诉讼".
(二)中介机构核查事项1、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且已有效运作;2、上述制度均不会导致公司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总体上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开曼律师已对此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8-3-1673、除已披露差异外,发行人注册地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章程》与境内《公司法》等法律制度在"派生诉讼"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但该等差异不会导致发行人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6.
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16.
1关于关联交易招股说明书披露,实际控制人赵立新下属企业包括我查查香港、我查查上海、汝思上海等,赵立新的儿子赵子轩分别担任董事、执行董事及总经理、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其中汝思上海与赵立新就我查查上海签署了一系列控制协议.
(1)报告期内公司向我查查上海采购无形资产金额0、61.
32万元、108.
49万元、0且将持续发生,支付租金131.
31万元、145.
58万元、158.
99万元、11.
37万元,提供借款(含利息)4,569.
66万元、6,110.
74万元、631.
79万元、0,支付软件预付款0、105万元、30万元、175万元.
(2)公司向我查查香港提供借款、代垫费用各期末合计金额405.
9万元、467.
37万元、645.
31万元、0.
(3)公司2016年向汝思上海提供借款800万元,汝思上海于2019年归还本金及利息,公司对汝思上海的其他应收款显示为利息金额.
(4)公司向实际控制人赵立新、曹维、间接股东梁晓斌拆入资金,各期支付利息106.
31万元、128.
59万元、108.
41万元、24.
79万元.
(5)公司向董事付磊、高管郭修赟分别提供借280万元、90万元并收取利息,目前均已归还.
请发行人说明:(1)向关联方拆入及拆出资金的金额、资金来源、具体用途、资金使用期限、相关利率及收取或支付利息的公允性,以及向赵立新、曹维、梁晓斌大额拆入资金又向赵立新关联企业拆出资金的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2)公司向我查查上海采购无形资产与支付软件预付款的关系、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未来采购的具体安排;公司向汝思上海的其他应收款中未包含借款本金的原因、汝思上海与赵立新签署控制协议的具体考虑;(3)发行人对实际控制人资金拆借是否构成重大依赖、资金管理的相关内部控制管理措施、执行情况,发行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68请发行人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情况;(2)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是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关联方是否回避表决;(3)向付磊、高管郭修赟拆出资金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并对各笔拆借资金的归还情况、发行人收取和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价格公允性、申报前是否还存在其他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核查过程: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协议,访谈实际控制人并了解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背景及原因,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并了解资金拆借流转路径、方式、资金来源、利息依据,查阅资金支付及归还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相关的银行对账单记录,调查资金流转路径,核查资金拆借背景、原因、来源、用途、流转过程及利息支付等情况;2、查阅了发行人与我查查上海的采购合同,比较了第三方软件开发公司的报价,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以及我查查上海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相关业务情况;3、查阅了《审计报告》、《审阅报告》,核查了汝思上海与赵立新签署的协议控制文件;4、查阅了发行人《货币资金及往来款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核查了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内控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情况;5、查阅了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补充法律意见书8-3-1696、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7、查阅了发行人于2020年6月26日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
核查结果:一、对发行人说明事项的核查(一)向关联方拆入及拆出资金的金额、资金来源、具体用途、资金使用期限、相关利率及收取或支付利息的公允性,以及向赵立辉、曹维、梁晓斌大额拆入资金又向赵立新关联企业拆出资金的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1、向关联方拆入及拆出资金的金额、资金来源、具体用途、资金使用期限、相关利率及收取或支付利息的公允性(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及相关协议,公司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关联方拆入金额借款期限资金来源具体用途单位金额起始日偿还日曹维万美元270.
002017/5/172018/4/6自有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万美元50.
002017/5/172018/7/17万美元30.
002017/5/172018/9/28梁晓斌万美元50.
002017/5/252018/7/17自有资金补充流动资金LIHUIZHAO(赵立辉)万美元100.
002017/5/182020/3/19自有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万美元238.
002017/5/312020/3/19万美元11.
442018/5/152020/3/19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向曹维、梁晓斌、LIHUIZHAO(赵立辉)拆入资金的利息水平系参考同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协商确定.
根据公司与曹维、梁晓斌、LIHUIZHAO(赵立辉)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公司向上述关联方借款年利率为3.
50%-4.
50%,同期公司银行美元贷款利率为2.
32%-3.
90%,利息支付安排公允.
截至申报日,公司上述拆入资金及利息已还清.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70(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及相关协议,公司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关联方拆出金额借款期限资金来源具体用途单位金额起始日偿还日我查查上海万元3,000.
002016/12/82019/7/30自有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我查查上海万元400.
002017/6/142019/12/31自有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我查查上海万元300.
002017/9/12019/12/31自有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我查查上海万元200.
002017/10/92019/7/30自有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我查查上海万元500.
002017/11/282019/12/31自有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我查查上海万元100.
002018/1/172019/12/31自有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我查查上海万元200.
002018/5/102019/12/31自有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我查查上海万元400.
002018/7/32019/12/31自有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我查查上海万元600.
002018/8/32019/12/31自有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我查查上海万元200.
002019/3/72019/12/31自有资金补充流动资金460.
002019/4/2汝思上海万元800.
002016/9/82019/7/30自有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我查查香港万美元10.
002015/9/112020/3/20自有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我查查香港万美元40.
002016/7/182020/3/20自有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我查查香港万美元20.
002017/12/92020/3/20自有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我查查香港万美元25.
002019/4/292020/3/20自有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付磊万元130.
002015/1/302019/1/31自有资金个人日常资金周转150.
002015/1/302019/12/30郭修贇万元90.
002015/6/232020/1/20自有资金个人日常资金周转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公司向我查查上海、汝思上海、我查查香港以及付磊、郭修贇拆出资金的利息水平系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协商确定.
根据公司与我查查上海、汝思上海签署的相关协议,公司向上述关联方人民币借款年利率为4.
35%-4.
72%,同期公司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为4.
35%-4.
79%;根据公司与我查查香港签署的相关协议,公司向上述关联方美元借款年利率为2.
37%%-3.
74%,同期公司银行美元贷款利率为2.
27%-3.
90%;据公司分别与付磊、郭修贇签署的个人借款协议,公司向上述关联方人民币借款年利率为4.
00%-5.
00%,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为4.
85-5.
6%,利息收取安排公允.
截至申报日,公司上述拆出资金及利息已收回.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712、向赵立辉、曹维、梁晓斌大额拆入资金又向赵立新关联企业拆出资金的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因公司向花旗银行1,000万美金借款将于2017年6月临时到期,考虑到公司子公司格科微香港境外采购流动性需求,2017年5月,公司向关联方曹维、赵立辉、梁晓斌拆入合计738万美元资金以补充流动资金,2017年8月起,公司启用汇丰银行美元贷款资金,公司美元流动性逐渐恢复到较为充裕水平.
公司向关联方曹维、梁晓斌的借款已于2018年还清,受LIHUIZHAO(赵立辉)境外报税手续流程影响,公司向LIHUIZHAO(赵立辉)的借款于2020年3月还清.
我查查集团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业务范围包括APP信息服务(广告服务为主)、手机供应链金融软件开发等方面,相关业务需要投入较多资金进行研发,需要一定资金周转,因此报告期存在向公司进行资金拆借的情形,2017年度我查查集团合计向公司拆入1,400万人民币及20万美元,相比于公司同期向关联方拆入的738万美元,体量较小.
公司向我查查集团借款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以支付房租、人员薪资及设备款等经营相关费用.
截至申报日,我查查上海、汝思上海以及我查查香港已向公司清偿上述借款及利息.
综上,公司向赵立辉、曹维、梁晓斌拆入资金的原因为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向赵立新关联企业我查查集团拆出资金的原因系我查查集团因业务需要需要一定资金周转,因此向公司借款以补充流动资金,两者资金拆借体量差别较大,借款期间也并不完全重合,相关资金拆借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二)公司向我查查上海采购无形资产与支付软件预付款的关系、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未来采购的具体安排;公司向汝思上海的其他应收款中未包含借款本金的原因、汝思上海与赵立新签署控制协议的具体考虑1、公司向我查查上海采购无形资产与支付软件预付款的关系、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未来采购的具体安排(1)公司向我查查上海采购无形资产与支付软件预付款的关系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我查查上海是一家具有信息技术软件研发能力补充法律意见书8-3-172的企业,开发产品包括我查查APP等知名软件.
根据公司与我查查上海签订的相关定制化软件开发合同,公司采取分步付款方式向我查查上海支付定制化软件开发款项,一般分为预付款、系统上线(如有)以及系统验收等付款节点.
公司在验收我查查上海开发的软件后,才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验收之前,公司将预付的款项确认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2)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我查查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由我查查上海向公司提供手机供应链平台等定制化软件的开发服务,以加强公司业务IT化程度,提升业务效率,具体采购软件明细及必要性、合理性如下:序号合同名称委托日期合同金额(万元)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1销售项目管理系统开发合同2017/9/165.
00提高公司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水平,降低坏账风险,加强对销售产品去向的管理.
2销售价格管理系统开发合同2018/5/130.
00实现价格的多维度交叉式管理3销售价格管理系统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5.
00拓展销售价格管理系统开发合同相关模块4手机供应链金融平台最终用户许可合同2018/5/480.
00提升公司内部的管理效率,控制中小模组厂经营与管理风险带来的不良影响,降低坏账风险5销售项目管理二期系统开发合同2018/12/158.
50原销售项目管理系统开发合同的完善及需求变更6手机供应链管理平台开发合同2019/1/1248.
00在原系统的基础上,完善物流、报表等多个功能7发票智能查验云平台开发合同2019/6/2030.
00提供完整的业务信息,增值税发票的批量查验8基础档案管理系统开发合同2019/7/132.
00提高管理效率,整合各个系统并统一基础信息9销售价格管理系统开发合同2019/8/140.
00在原系统的基础上实现全产品的价格管理,并添加按品类别进行查询管理等功能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作为国家发改委"金价工程"重点民生品价格监测系统承建软件开发商之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任务大平台主要软件开发商,我查查上海具有专业的软件开发和运维能力.
由于公司业务特性及不断增长的业务规模,公司在销售、采购、供应链上下游协同管理等方面软件定制化要求较高,需软件开发商与公司长期合作,对公司业务深入了解才能提供深度补充法律意见书8-3-173定制方案.
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和业务多样性的增加,定制化软件需求不断增加,因此公司将继续与我查查上海合作相关软件的开发.
此外,由于公司采购软件系辅助公司提升业务效率,历史上采购数量较少,且向我查查上海采购的软件定制化程度较强,未有完全可比的第三方价格,公司采购的其他第三方软件开发公司的半定制化软件的报价信息如下:第三方软件开发公司单价(元/人/天)上海晨熹软件有限公司2,000.
00上海坤迪软件信息有限公司2,000.
00上海喆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100.
00上海山旭软件科技有限公司2,500.
00报告期内,公司向我查查上海采购的定制化软件开发服务价格如下:序号合同名称委托日期合同金额(万元)合同工时(天)合同单价(元/人/天)实际工时(天)实际结算金额(万元)实际单价(元/人/天)1销售项目管理系统开发合同2017/9/165.
002282,850.
8822865.
002,850.
882销售价格管理系统开发合同2018/5/130.
001072,803.
7410730.
002,803.
743销售价格管理系统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5.
00143,571.
43145.
003,571.
434手机供应链金融平台最终用户许可合同2018/5/480.
003922,040.
8239280.
002,040.
825销售项目管理二期系统开发合同2018/12/158.
502052,853.
66项目合并至后续新签项目中,暂未验收6手机供应链管理平台开发合同2019/1/1248.
0017841,390.
13项目暂未验收7发票智能查验云平台开发合同2019/6/2030.
002141,401.
87项目暂未验收8基础档案管理系统开发合同2019/7/132.
002391,338.
91项目暂未验收补充法律意见书8-3-1749销售价格管理系统开发合同2019/8/140.
003251,230.
77项目暂未验收经对比,公司向其他第三方采购的软件开发服务单价区间为2,000-2,500元/人/天,向我查查上海采购的软件开发服务单价区间为1,230.
77-3,571.
43元/人/天,价格区间相差较小,不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向我查查上海前期采购单价略高于其他第三方,主要原因系公司向我查查上海采购的软件为定制化平台软件,相较于其他第三方供应商提供的半定制化软件开发服务,需求较多、开发较复杂,因此前期费用较高;公司向我查查上海采购单价后期逐渐变低,主要原因系相比与公司采购的其他软件,公司向我查查定制的系统软件开发周期较长,规模较大,因此公司议价能力逐渐增强,此外,鉴于软件系统开发特点,前期搭建好基础平台后,后续开发难度较小、效率较高,因此服务单价逐渐降低.
综上,公司向我查查上海采购软件系加强公司业务IT化程度,提升业务效率,符合商业逻辑;综合考虑相关软件开发单价、开发规模以及软件系统开发特性,公司与我查查上海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3)未来采购的具体安排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随着业务规模不断扩张,为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控制风险,公司智能化管理需求与日俱增.
为此,公司制定了IT工作计划,未来拟投入约2亿元预算,在生产、财务、销售、人事办公、资金管理、政府事务等方面引入如数据库系统、HR系统、OA系统、海关系统、钉钉等自动化管理软件,并升级现有ERP系统、MES系统等软件.
公司未来将增加自主晶圆加工封测环节,公司业务在研发、销售、生产环节的复杂程度将不断增加,且公司内部治理及合规性要求不断提升,公司计划升级现有IT系统,加大投入新信息系统建设,搭建更加灵活高效的特色信息化运营管理体系.
由于行业内相关方面专业的软件公司较少,且我查查上海在以往和公司的合作中已为公司搭建了较为成熟的平台,鉴于软件系统搭建的连贯性,更换供应商重新开发将产生一定额外的成本费用,公司将继续与我查查上海合作相关软件的开发.
公司初步计划向我查查上海采购的定制化软件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书8-3-175序号预计合作项目预计大致合同金额(万元)计划签署时间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1手机供应链二期开发合同2802020年在原系统的基础上,将下游模组厂数据与银行系统进行整合开发,加快银行信贷审批流程,从而帮助下游模组厂获取银行授信,加快公司应收账款回款进度因需与银行系统整合,且数据量较大,故工作量较大2生产计划管理系统开发合同2502020年根据销售管理系统的计算结果,实现有序排产及生产过程跟进,串接起生产销售业务的有序推进因公司业务规模增长,下游晶圆供应商数量也同步增长,数据传输差异化增大,故整合工作量较大3销售管理系统开发合同2002020年基于项目管理系统、手机供应链系统的数据信息与比对,实现MPS的计算分解,以便于提前做好生产销售计划.
鉴于公司与知名品牌客户合作不断增多,相关客户要求较高且个性化较强,因此需单独定制对应管理系统,故工作量较大4资金管理平台系统开发合同2002021年以手机供应链管理系统为核心,串联起内部其他系统及网银收付款数据,提升公司内部的管理效率因公司银行账户较多且涉及多币种账户,同时需要和公司ERP系统整合,保证银行交易数据和帐载数据一致,故工作量较大5文档管理系统开发合同802021年通过从多个系统中收集业务单证并进行管理,以提高日常工作效率6基础档案管理系统开发合同202021年原系统的功能优化7销售价格管理系统开发合同202021年原系统的功能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我查查上海采购定制化软件,并严格遵守相关关联交易制度,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向汝思上海的其他应收款中未包含借款本金的原因、汝思上海与赵立新签署控制协议的具体考虑(1)公司向汝思上海的其他应收款中未包含借款本金的原因根据公司与汝思上海于2016年9月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汝思上海向公司子公司格科微上海借款800万人民币,借款期限为3年,汝思上海于2019年7月30日还清上述款项.
2017年年末,鉴于该借款期限超过一年,公司将借于汝思上海的800补充法律意见书8-3-176万元借款划分至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列示;2018年末,鉴于该借款将于一年内到期,公司将借于汝思上海的800万元借款划分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科目列示;2019年末,该笔借款已还清.
综上,2017年末及2018年末,公司向汝思上海的借款本金未列示在其他应收款科目,系已将其分别列示于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科目所致.
(2)汝思上海与赵立新签署控制协议的具体考虑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我查查开曼受赵立新实际控制,为一家开曼群岛公司,因此我查查开曼的全资子公司汝思上海为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中国法律法规限制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因此我查查开曼搭建了协议控制架构,以VIE公司我查查上海从事增值电信业务,并通过一系列合约(即下文协议控制文件)安排取得其实际控制权并取得运营所得的经济利益.
因此,我查查上海、我查查上海的工商登记股东赵立新与对应的外商独资企业汝思上海签署了包括《排他性购买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及《独家支付服务合同》在内的一系列协议控制文件(VIE协议).
(三)发行人对实际控制人资金拆借是否构成重大依赖、资金管理的相关内部控制管理措施、执行情况,发行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1、发行人对实际控制人资金拆借不构成重大依赖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及相应协议,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拆入资金影响情况如下:单位:万元关联方2020年3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曹维---2,338.
56LIHUIZHAO(赵立辉)-2,613.
592,465.
692,256.
16梁晓斌---333.
82公司对外借款总额175,786.
8876,513.
1825,176.
2216,905.
72实际控制人借款占比0.
00%0.
00%0.
00%13.
83%补充法律意见书8-3-177关联方借款占比0.
00%3.
42%9.
79%29.
15%2017年末,公司对外借款总额为16,905.
72万元,实际控制人曹维向公司提供的借款余额为2,338.
56万元,占发行人对外借款总额的13.
83%,关联方总计向公司提供的借款余额为4,928.
54万元,占发行人对外借款总额的29.
15%,占比较小;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3月31日,公司不存在向实际控制人借款的情形.
截至申报日,公司已清偿上述关联方借款及利息.
因此,公司不存在对实际控制人资金拆借构成重大依赖的情形.
2、资金管理的相关内部控制管理措施、执行情况,发行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资金管理内控体系,公司制定了《货币资金及往来款管理制度》,对资金运营过程的实行有效管理,并明确了资金的收支条件和审批程序,确保货币资金相关交易均经过适当审批;公司对货币资金的实物管理与账务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职责分工,从而避免欺诈或舞弊行为的发生,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以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020年6月26日,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其中包括对报告期内发生的与关联方资金拆借进行了确认,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前述关联交易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一季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签订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并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核确认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有效,符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并得到了严格执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78二、中介机构核查事项(一)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情况1、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情况如下:序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注册地直接/间接持股比例、控制关系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1MagicInvestmentBusinessInc.
BVI赵立新持股100%投资控股,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2WochachaInc.
开曼赵立新持股63.
64%投资控股,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3WochachaHongKongLimited香港赵立新持股63.
64%投资控股,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4我查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WochachaInformationTechnologyCo.
,Limited)香港赵立新持股63.
64%投资控股,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5汝思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中国上海赵立新持股63.
64%网络技术的研发,计算机应用系统集成的相关软硬件技术的开发,转让自有技术成果,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商务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会展信息咨询和市场营销咨询服务不存在同业竞争6我查查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中国上海赵立新持股100%APP信息服务(广告服务为主)、扫码、市场调查等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7CosmosGPLtd.
开曼赵立新持股100%投资控股,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8Cosmos开曼CosmosGPLtd.
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同补充法律意见书8-3-179序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注册地直接/间接持股比例、控制关系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担任其普通合伙人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业竞争9NewCosmos开曼CosmosGPLtd.
担任其普通合伙人顾问持股平台,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10FortuneTimeBVI赵立新的胞妹LIHUIZHAO(赵立辉)持股100%投资控股,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11南县南洲旺和不锈钢制品厂中国湖南赵立新的胞姐赵丽君控制不锈钢制品加工、销售不存在同业竞争注:上述表格中,序号1-6均为我查查集团的公司成员.
我查查集团实际主营业务为APP信息服务(广告服务为主)、扫码、市场调查等服务,包括提供APP开发,接受客户委托从事项目性开发工作,如商品抽检(商品条码的数据库)、市场调查等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我查查集团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主营业务为CMOS图像传感器和显示驱动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包括CMOS图像传感器和显示驱动芯片,其产品主要应用于手机领域,同时广泛应用于包括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可穿戴设备、移动支付、汽车电子等在内的消费电子和工业应用领域.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属于"制造业"中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由于我查查集团与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同,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针对的客户、应用场景亦不相同.
因此,我查查集团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Uni-sky、实际控制人赵立新、曹维已于2020年7月6日出具书面承诺:"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业务存在直接补充法律意见书8-3-180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为避免未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将促使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FortuneTime、南县南洲旺和不锈钢制品厂已于2020年8月出具书面承诺:"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情形.
二、为避免未来本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本企业承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将促使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综上所述,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且相关主体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是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关联方是否回避表决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审议关联交易相关的制度文件主要为根据《开曼公司法》等适用法律制定的《公司章程》及历次融资的交易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812020年6月26日,发行人参照《上市规则》、《章程指引》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与审议关联交易相关的制度文件.
同日,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其中包括对报告期内发生的与关联方资金拆借进行了确认,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前述关联交易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一季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签订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并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核确认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方资金拆借进行了确认,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自报告期期末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未发生新的资金拆借.
(三)向付磊、高管郭修贇拆出资金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15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格科微上海曾向发行人董事付磊、高管郭修贇拆借资金用于其个人资金周转.
经核查:(1)《公司法》第115条系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自成立以来,格科微上海一直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格科微上海对发行人董事付磊、高管郭修贇的资金拆借行为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2)上述发行人子公司对发行人董事付磊、高管郭修贇的拆借资金金额较小,对发行人经营成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3)发行人董事付磊、高管郭修贇已归还了拆借本金,并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向格科微上海支付了利息,利息水平系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实际并未侵占发行人的利益;补充法律意见书8-3-182(4)发行人已于2020年6月26日召开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对上述涉及发行人董事付磊、高管郭修贇相关的资金拆借行为进行了确认;(5)为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发行人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报告期期末以来未再发生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情形.
因此,上述拆借资金行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形.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一)对发行人说明事项的核查1、发行人已补充说明向关联方拆入及拆出资金的金额、资金来源、具体用途、资金使用期限、相关利率及收取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以及向赵立辉、曹维、梁晓斌大额拆入资金又向赵立新关联企业拆出资金的原因.
截至申报日,发行人与关联方的拆借资金及利息已还清,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入及拆出资金的相关利率及收取或支付利息定价公允,发行人与关联方的拆借资金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2、发行人已补充说明向我查查上海采购无形资产与支付软件预付款的关系、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未来采购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与我查查上海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关联销售方自身业务能力及发行人提升业务效率的需求,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相关定价具有合理性、公允性;3、2017年末及2018年末,发行人向汝思上海的借款本金未列示在其他应收款科目,系已将其分别列示于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科目所致;汝思上海与我查查上海、我查查上海的工商登记股东赵立新签署控制协议,系为了通过协议控制架构,使得VIE公司我查查上海从事增值电信业务,实现汝思上海对我查查上海的实际控制;4、公司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有效,并得到了严格执行,不存在对实际控制人资金拆借构成重大依赖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83(二)中介机构核查事项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且相关主体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2、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方资金拆借进行了确认,关联方已回避表决;3、格科微上海向发行人董事付磊、高管郭修贇拆借资金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形.
16.
2关于关联方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信息,报告期内思立微开曼曾为发行人的合营企业,并通过思立微开曼间接持有上海思立微50%的股权.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上海思立微提供技术服务,销售金额为25.
95万元、696.
80万元、583.
14万元,双方同时存在合作研发.
(1)2018年1月思立微开曼以税前7,000万美元的价格回购公司所持全部股份,同月公司上层股东赵立新、梁晓斌受让思立微开曼下属子公司联意香港所持上海思立微1.
25%、1.
25%的股份,对应上海思立微100%股权的整体定价为17亿元.
(2)兆易创新于2018年向上海思立微的11名交易对方(包括赵立新、梁晓斌)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所持的全部股份,其中赵立新获得兆易创新股票332,186股,锁定期36个月.
前述交易对方承诺目标资产2018至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累计不低于32,100万元,目前累计业绩承诺实现金额18,630.
21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双方合作研发的起始时间、形成的具体成果、产权归属及销售收入、对产品销售分成约定不一致的原因、是否涉及核心技术;(2)发行人退出思立微开曼的原因、决策程序、与赵立新入股上海思立微是否存在联系、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3)思立微开曼回购发行人股份、赵立新和梁晓斌入股上海思立微、兆易创新收购上海思立微的价格情况、是否为一揽子交易;(4)结合业绩补偿条款、股份锁定安排,说明若赵立新承担业绩补偿义务对发行人的影响、赵立新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在可预期的未来是否存在变动.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84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式.
回复如下:核查过程: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审阅了发行人与上海思立微就相关合作研发事项签订的协议;2、审阅了思立微开曼与发行人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赵立新和梁晓斌与联意香港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兆易创新收购上海思立微的交易报告书;3、审阅了格科微董事会决议、思立微开曼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4、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5、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核查结果:(一)双方合作研发的起始时间、形成的具体成果、产权归属及销售收入、对产品销售分成约定不一致的原因、是否涉及核心技术1、双方合作研发的起始时间、形成的具体成果、产权归属及销售收入、是否涉及核心技术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18年年初,思立微开曼为格科微与GleefulTreasureLimited的合营企业.
2018年,上海思立微因开展屏下光学指纹产品的研发工作,需要有效的CIS工艺技术满足产品的需求.
鉴于格科微上海具有相关技术优势和长期的经验,上海思立微与格科微上海协商并达成一致合作意向,采购格科微上海的CIS工艺技术用于屏下光学指纹产品.
为此,格科微上海与上海思立微从2018年9月开始签署了相关的合作协议,双方就光学指纹图像传感器GSL7011及延伸系列产品、光学指纹图像传感器GSL7012开展合作研发,上海思立微量产并销售合作产品后,按照协议约定向格科微上海支付合作费用.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85同期,因格科微上海客户需求较为迫切,研发进度要求较快,鉴于上海思立微的现有技术可加快格科微上海的产品研发进度,因此格科微上海与上海思立微开始就TDDI产品开展合作.
有关上述合作研发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合作项目具体成果产权归属1合作开发TDDI产品显示芯片一方独立开发的知识产权归该方独立所有,双方合作开发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拥有2合作开发光学指纹图像传感器GSL7012指纹芯片GSL7012一方独立开发的知识产权归该方独立所有,双方合作开发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拥有3合作开发光学指纹图像传感器GSL7011及延伸系列产品指纹芯片GSL7011及延伸系列产品一方独立开发的知识产权归该方独立所有,双方合作开发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拥有报告期内,显示芯片、指纹芯片GSL7012未产生销售收入,指纹芯片GSL7011及延伸系列产品销售598.
52万颗,公司收取分成535.
97万元.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包括与CMOS图像传感器相关的核心技术(高像素CIS的3层金属设计技术、电路噪声抑制技术、低噪声像素技术、黑电平改善技术、像素的光学性能提升技术、低光高灵敏度像素技术、N型衬底技术、COM封装技术)与显示驱动芯片相关的核心技术(无外部元器件的显示驱动芯片设计技术、图像压缩算法、COF-Like技术、低功耗设计技术、器件级及系统级静电保护设计),前述核心技术均由发行人自主研发.
发行人与上海思立微就GSL7011、GSL7012产品的合作系发行人接受上海思立微的委托,基于发行人的技术优势为上海思立微的相关产品提供研发支持,双方合作研发产品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
发行人与上海思立微就TDDI产品的合作系格科为了加快产品研发进度,由上海思立微提供部分技术支持,该产品最终未能成功量产,双方合作研发产品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
2、对产品销售分成约定不一致的原因(1)格科微上海与上海思立微就合作开发光学指纹图像传感器系列产品分成约定一致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根据格科微上海与上海思立微签署的合作开发光学指纹图像传感器相关协议的约定,发行人接受上海思立微的委托,基于发行补充法律意见书8-3-186人的技术优势为上海思立微的相关产品提供研发支持并由上海思立微进行销售,关于光学指纹图像传感器GSL7011及延伸系列产品,格科微上海按照每颗计价的方式向上海思立微收取合作费用;关于光学指纹图像传感器GSL7012产品,格科微上海也是按照每颗计价的方式向上海思立微收取合作费用,此外,格科微上海考虑公司在研发及资源上的投入,在合作之初向上海思立微收取一次性研发费用695万元(100万美元).
综上,格科微上海与上海思立微就合作开发光学指纹图像传感器系列产品(GSL7011、GSL7012)的销售分成约定一致,均为按颗计收入提成.
(2)格科微上海与上海思立微就合作开发光学指纹图像传感器系列产品分成约定与TDDI芯片不存在实质差异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根据格科微上海与上海思立微就合作开发TDDI产品而签订的《TDDI产品合作开发协议》,就双方在协议期限内开发的合作产品由格科微上海负责销售,上海思立微有权按格科微上海已销售的产品数量*固定单价的方式收取分成,或者按照该合作产品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分成,两者以较低者为准.
上述分成方式系综合考虑TDDI产品预期毛利情况,采用提成与利润划分孰低分成,系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的商业安排.
该产品最终未能成功量产,协议后续不会产生费用结算.
综上,格科微上海与上海思立微就合作开发光学指纹图像传感器系列产品分成约定与TDDI芯片合同的分成约定是鉴于产品毛利率不同的差异化商业安排,根据收入或利润分成,不存在本质差异.
(二)发行人退出思立微开曼的原因、决策程序、与赵立新入股上海思立微是否存在联系、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1、发行人退出思立微开曼的原因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2017年资产负债率(合并)为74.
03%,资产负债率较高.
格科微浙江于2018年新建工厂一期投入合计约1.
6亿元.
发行人届时有较大的开办和固定资产投入,且希望为公司后续发展准备充足的资金,对现金流的要求较高.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87发行人回售思立微开曼股份时,上海思立微的主要产品为电容触控芯片、指纹识别芯片,与发行人业务协同性较小.
此外,如本题之"(四)结合业绩补偿条款、股份锁定安排,说明若赵立新承担业绩补偿义务对发行人的影响、赵立新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在可预期的未来是否存在变动"所述,如果发行人继续持有思立微开曼股份并参与兆易创新重组,交易对方需作出交易业绩承诺,且存在较长的股份锁定安排(至少为自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难以满足发行人对现金流的需求.
该等承诺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发行人原持有思立微开曼的股份比例较高,参与重组将面临一定的商业风险.
综合上述情况,出于前述提供现金流和聚焦主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发行人决定退出思立微开曼.
2、发行人退出思立微开曼的决策程序经核查,2018年1月,格科微全体董事作出书面决议,同意思立微开曼以税前7,000万美元的价格回购格科微持有的思立微开曼1,500万股普通股及2,000万股优先股(对应思立微开曼50%的股份).
该等决议作出时,发行人共有四名董事(赵立新、HINGWONG(黄庆)、STEVENJI(计越)、付磊),前述董事一致通过了此决议.
该等决策程序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3、与赵立新入股上海思立微是否存在联系,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1)赵立新入股上海思立微系基于个人商业判断,且同时承担了股份锁定和业绩承诺的义务如前所述,发行人退出思立微开曼主要是基于业务协同性、资金需求等几个方面的综合考虑,且退出行为系经发行人董事会集体决策,并非赵立新个人决定.
而根据赵立新的书面说明与确认,赵立新系因支持并看好上海思立微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以及上海思立微在行业内竞争力和未来发展潜力,个人决定入股上海思立微,属于赵立新自身的商业决策.
此外,赵立新也承担了补充法律意见书8-3-188上市公司重组中股份锁定和业绩承诺的义务.
(2)赵立新的入股比例远低于发行人持有思立微开曼的股份比例,且其入股价格与其他境内投资人相同经核查,赵立新仅受让上海思立微1.
25%的股权,远低于发行人持有思立微开曼的股份比例(50%),且赵立新入股上海思立微的价格与其他境内投资人相同,其他与赵立新同时入股上海思立微的境内投资人及其受让比例如下:序号境内投资人受让比例(%)1北京集成电路设计与封测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
772合肥晨流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
823青岛海丝民和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13.
534青岛民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
945赵立新1.
256梁晓斌1.
257杭州藤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
40合计29.
96(3)退出思立微开曼未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经核查,报告期内,格科微上海向上海思立微提供合作开发及测试等技术服务,销售价格为双方协商按公允价格销售.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销售金额分别为25.
95万元、696.
80万元、583.
14万元.
上海思立微与发行人业务协同性较小,退出思立微开曼未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018年回售思立微开曼股份后,发行人的整体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利润呈持续增长趋势.
基于前述,赵立新入股上海思立微系由于个人看好上海思立微的发展,其入股后承担了兆易创新重组中股份锁定和业绩承诺的义务.
赵立新的入股比例远低于发行人持有思立微开曼的股份比例,且其入股价格与其他境内投资人相同.
发行人退出思立微开曼与赵立新入股上海思立微系基于各自的商业判断,退出思立微开曼亦未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赵立新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三)思立微开曼回购发行人股份、赵立新和梁晓斌入股上海思立微、兆易创新收购上海思立微的价格情况、是否为一揽子交易补充法律意见书8-3-1891、思立微开曼回购发行人股份、赵立新和梁晓斌入股上海思立微、兆易创新收购上海思立微的价格情况经核查,2018年1月,格科微与思立微开曼签署《ShareRepurchaseAgreement》(股份回购协议),思立微开曼以税前7,000万美元的价格回购格科微持有的思立微开曼1,500万股普通股及2,000万股优先股(对应思立微开曼50%的股份),对应思立微开曼整体估值为14,000万美元(约为人民币90,000万人民币).
赵立新和梁晓斌分别于2018年1月与联意香港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联意香港以每1元注册资本212.
50元的价格分别向赵立新和梁晓斌转让其持有的上海思立微1.
25%的股权,对应上海思立微100%股权的整体定价为170,000万元.
2019年5月,上海思立微及其股东与兆易创新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上海思立微境内投资人于交易完成后获得兆易创新约7.
35%的股份,并不再持有上海思立微任何股权;由兆易创新持有上海思立微100%股权.
兆易创新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上海思立微,交易的支付方式为: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对价向交易对方购买标的公司85.
00%的股权,以现金作为对价向交易对方购买标的公司剩余15.
00%股权,交易对价为人民币170,000万元.
2.
思立微开曼回购发行人股份与赵立新和梁晓斌入股上海思立微、兆易创新收购上海思立微并非一揽子交易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基于以下分析,思立微开曼回购发行人股份系发行人基于自身的商业考虑,作出的独立商业判断,与赵立新和梁晓斌入股上海思立微、兆易创新收购上海思立微不存在互为生效条件的安排,不属于一揽子交易:(1)思立微开曼回购发行人股份、赵立新和梁晓斌入股上海思立微、兆易创新收购上海思立微三项交易的交易方各自独立完成相关的决策程序.
就发行人而言,其只参与了思立微开曼回购发行人股份的交易;在该交易中,发行人基于独立的判断,在考虑了现金需求、行业协同性等因素后作出了独立的商业判断,经过发行人董事会的独立决策,独立地与思立微开曼签订和履行交易文件;除需要与思立微开曼进行谈判外,并不受制于其他第三方的影响,亦未介入赵立新、梁晓斌入股上海思立微、兆易创新收购上海思立微在内的其他与上海思立微有关的交易或者决策程序.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90(2)思立微开曼回购发行人股份与赵立新和梁晓斌入股上海思立微、兆易创新收购上海思立微两项交易不存在互为生效条件的安排,不存在因为任何其他一项交易未完成而导致其他交易被撤销或者恢复的情况;(3)就涉及发行人的思立微开曼回购发行人股份的交易而言,交易结束后已经达成完整的商业结果、实现了最初的商业决策目的,即发行人完全退出思立微开曼,并获取了生产经营所需的现金流.
(四)结合业绩补偿条款、股份锁定安排,说明若赵立新承担业绩补偿义务对发行人的影响、赵立新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在可预期的未来是否存在变动1、兆易创新收购上海思立微的业绩补偿条款、股份锁定安排(1)业绩补偿根据《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该次交易业绩承诺方案包括利润指标及其补偿、业务指标及其补偿:就利润指标及其补偿而言,补偿义务主体为各交易对方(即包括联意香港、赵立新在内的届时上海思立微的全体股东),补偿方式包括现金补偿或股份补偿,应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如下: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累计数-实际净利润累计数)÷承诺净利润累计数*标的资产交易作价*50%;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同时,应补偿金额的5%由联意香港先行进行补偿,剩余的应补偿金额,即应补偿金额的95%,由交易对方按其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非连带地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就业务指标及其补偿而言,补偿义务主体仅为联意香港,补偿方式包括现金补偿或股份补偿,应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如下:应补偿金额=(承诺业务指标总项数-已完成的业务指标项数)÷承诺业务指标总项数*标的资产交易作价*50%;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基于上述,联意香港的业绩补偿金额上限为其在本次购买资产项下获得的交易作价的100%,其余交易对方(包括赵立新在内)的业绩补偿金额的上限为其补充法律意见书8-3-191各自在本次购买资产项下获得的交易作价的47.
50%.
(2)股份锁定安排根据《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该次交易中,除联意香港之外的其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包括赵立新在内)的股份锁定期具体安排如下:1)如在股份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已履行完毕《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则在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起可以转让或交易;2)如在股份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未能履行完毕《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则在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50%在上述36个月届满之日起可以转让或交易,剩余股份在履行完毕《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后可以转让或交易.
2、若赵立新承担业绩补偿义务对发行人的影响、赵立新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在可预期的未来是否存在变动根据《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兆易创新在该次交易中向赵立新发行332,186股,股份对价为2,125万元,若发生应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形,赵立新可选择以持有兆易创新的股份或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如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则其业绩补偿金额的上限为其在该次购买资产项下获得的交易作价的47.
50%,即1,009万元,如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则其补偿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在该次购买资产项下获得的发行股份数量的47.
50%,即约157,788股.
根据赵立新与兆易创新及其他相关方签订的补偿协议,若赵立新承担业绩补偿义务,其可选择以其持有兆易创新的股份进行补偿.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赵立新所持兆易创新股份均处于锁定期内,且超过补偿股份数量的上限.
因此,该等业绩补偿义务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立新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会对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即使赵立新承担该等业绩补偿义务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赵立新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控制权在可预期的未来不补充法律意见书8-3-192存在变动的风险.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已说明与上海思立微合作研发的起始时间、形成的具体成果、产权归属及销售收入、对产品销售分成约定不一致的原因,双方合伙研发形成的具体成果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2、发行人已说明退出思立微开曼的原因;发行人退出思立微开曼的决策程序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发行人退出思立微开曼与赵立新入股上海思立微基于各自的商业判断,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3、发行人已说明思立微开曼回购发行人股份、赵立新和梁晓斌入股上海思立微、兆易创新收购上海思立微的价格情况,思立微开曼回购发行人股份系发行人基于自身的商业考虑,作出的独立商业判断,与赵立新和梁晓斌入股上海思立微、兆易创新收购上海思立微不存在互为生效条件的安排,不属于一揽子交易;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即使赵立新承担业绩补偿义务,也不会发行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赵立新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控制权在可预期的未来不存在变动风险.
17.
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根据招股书披露,2018年5月14日,子公司格科置业与嘉善县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格科置业以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受让41,123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并且无偿配建建筑面积24,80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科薇嘉城项目"),其中格科置业永久自持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20%.
截至目前,科薇嘉城项目尚在建设中,预计将于2021年下半年竣工,且在取得相关房产的权属证书后,格科置业将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
补充法律意见书8-3-193发行人以房地产业务为主业的子公司格科置业将土地使用权、建筑开发成本、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其他直接和间接的开发费用列入"开发成本"科目核算,作为存货的部分构成,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3月末开发成本金额为10,169.
43万元、19,521.
05万元和20,790.
01万元.
截至2020年3月末,格科置业自用房产在在建工程中余额为1,353.
53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房地产业务报批报建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直接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发行人子公司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及为发行人员工提供住房是否符合监管要求;(2)结合后续募集资金投向,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来是否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变相投资房地产开发的情形;(3)上述房地产开发资质注销的具体时间、计划安排;(4)格科置业受让住宅用地并建设科薇嘉城项目过程的会计核算方式,计入开发成本作为存货的部分构成的合理性,项目完工结转时点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1)至(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核查过程: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审阅了"科薇嘉城项目"所在土地的招拍挂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审阅了格科置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出让金凭据和纳税凭证;3、审阅了格科微上海与嘉善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相关投资框架协议;4、审阅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发改委立项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报批报建文件、格科置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5、取得了发行人关于"科薇嘉城项目"定价机制的说明;补充法律意见书8-3-1946、取得了发行人制定的《员工租住及购买自建城镇住宅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格科置业出具的《关于房地产业务的承诺》;7、审阅了发行人的募投项目报告和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决议;8、取得了发行人和格科置业关于格科置业房地产开发资质注销的具体时间、计划安排的承诺;9、访谈了嘉善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及嘉善县规划建设局.
核查结果:(一)上述房地产业务报批报建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直接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发行人子公司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及为发行人员工提供住房是否符合监管要求1、房地产业务报批报建过程的合法合规性(1)土地取得情况经核查,格科置业系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了"科薇嘉城项目"所在的土地,并已相应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和税款.
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序号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证编号证载坐落宗地面积(平方米)取得方式用途权利期限1格科置业浙(2018)嘉善县不动产权第0031026号惠民街道优家社区,开发区四期四明路东侧,晋吉路南侧41,123.
00出让住宅用地2018.
07.
19-2088.
07.
18(2)立项、规划、施工和环评情况经核查,格科置业开发"科薇嘉城项目"所办理的立项、规划、施工、环评手续情况如下:1)立项备案2019年5月22日,格科置业取得嘉善县发改局出具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项目名称为科薇嘉城,拟开工时间为2019年7月,拟建成时间为2022年7月,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为:项目主要建设开发居住用房,补充法律意见书8-3-195总用地61.
6845亩,容积率2.
0,地上建筑面积82,245.
0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7,311.
9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09,556.
95平方米,其中保障性住房面积24,800平方米.
2)用地规划许可证2019年6月14日,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格科置业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30421201900063号),用地位置为开发区四期四明路东侧,晋吉路南侧,总建筑面积约123,369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41,123平方米,保障性住房面积24,800平方米.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019年7月18日,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格科置业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421201900157号),建设项目名称为科薇嘉城,建设位置为惠民街道优家社区、开发区四期四明路东侧,晋吉路333号,建筑面积为109,038.
90平方米.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9年7月25日,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格科置业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0421201907250101),工程名称为科薇嘉城,建设地址为惠民街道优家社区、开发区四期四明路东侧,晋吉路333号,建设规模为109,038.
90平方米,合同工期660天.
5)环保格科置业已就"科薇嘉城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了备案,备案号为20193304210000011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格科置业建设"科薇嘉城项目"已合法取得土地并履行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报批报建过程合法合规.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直接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1)发行人是否直接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CMOS图像传感器和显示驱动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补充法律意见书8-3-196售,不涉及直接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
(2)格科置业是否直接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格科置业未直接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其建设"科薇嘉城项目"系公司吸引人才的手段之一,拟用于解决员工在嘉善当地的住房问题,并非以营利及对外销售为目的且格科置业承诺待"科薇嘉城项目"未来完成竣工,在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允许的最短时限内,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可售房产的全部交易后,及时向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相关注销申请资料,启动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注销程序,不属于直接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
该项目的背景及必要性、土地限制和内部定价机制等情况如下:1)项目背景及必要性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2017年1月25日,格科微上海与嘉善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签署相关投资框架协议,约定了格科微上海于经开区投资建立嘉善产业基地,主要从事CMOS图像传感器芯片、新一代VCM马达和摄像头模组以及特殊工艺晶圆的设计开发和销售.
经开区管委会对于格科微上海在当地投资建厂给予了优惠政策,积极保障在当地产业园工作的高科技人才的生活和居住,包括提供位于优家社区北侧约61亩的商业用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格科微上海竞拍成功后作为其人才生活居住用地.
2018年3月至5月,格科置业参与了嘉善县国土资源局与嘉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挂牌出让程序并成交,拍得相关土地,以用于"科薇嘉城项目"的建设,该项目的位置距离公司嘉善厂区约2公里.
此外,根据公司内部关于长三角运营一体化的战略安排,公司未来会有较多员工调动至嘉善工作,目前已有部分格科微上海的员工长期负责嘉善工厂的建设和运营工作,日常会往来两地,随着嘉善厂区完全建成后投产,公司在嘉善当地的正式员工人数将会显著提高.
为满足员工在当地的基本生活配套需要,提升员工归属感,公司需为该等员工解决好在当地的住房问题,以确保相关人员调动的顺利实施.
综上,基于嘉善当地经开区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及公司解决员工当地住补充法律意见书8-3-197宿问题的迫切现实需求,格科置业建设"科薇嘉城项目"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土地限制情况经核查,根据格科置业与嘉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14日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科薇嘉城项目"所在土地共计41,123平方米,格科置业需永久自持的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20%;此外,格科置业还需为政府无偿配建建筑面积24,80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且项目土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故该项目土地存在较多限制,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竞拍的具有较强商业开发价值的土地,无法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高周转"等商业目的和安排,系管委会有针对性地为公司提供的用于安置职工的住宅用地.
前述无偿配建建筑面积24,80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将于建设完成后根据规定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并由政府决定相关房产的后续安排,发行人无权进行处置;此外,基于无偿配建的要求,发行人会相应承担保障性住房的开发成本,不会从中获取任何收益.
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嘉善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保障性住房旨在多渠道筹措房源,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其存在着政府主导下的严格的审核、公示、轮候、复核、登记制度以及定价规则,与一般商品房在流动性、价格市场化等方面不同.
保障性住房的前述基本原则和监管要求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厅[2020]40号)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城市主体责任,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等房地产市场整体政策导向.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符合上述保障性住房的特征和政策目的,会严格遵守嘉善当地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也符合房地产市场的整体政策导向.
3)内部定价机制补充法律意见书8-3-198根据公司的确认,在"科薇嘉城项目"竣工后,在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GalaxyCoreInc.
(格科微有限公司)员工租住及购买自建城镇住宅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受限于届时最终核定的开发成本和注销成本,本公司向员工转让房屋时,销售定价原则上将在土地成本、开发成本以及资金成本等成本的基础上,仅增加不超过5%的利润,该等利润将用于覆盖未来格科(浙江)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注销时的相关税费成本.
鉴于上述定价机制以及公司在建设"科薇嘉城项目"中投入的较大资金成本,公司在该项目上并无营利的目的和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根据"科薇嘉城项目"的定价机制和安排,格科置业建设"科薇嘉城项目"用于职工配套住房,非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的企业.
4)其他项目情况除"科薇嘉城项目"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拟建、在建、已完工商品房项目,或者其他住宅或商服类土地储备.
综上,基于上述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土地限制情况和内部定价机制,格科置业建设"科薇嘉城项目"不涉及直接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
(3)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相关制度及承诺发行人已制定《员工租住及购买自建城镇住宅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①科薇嘉城项目自竣工后的五年内由公司予以内部出租,自该项目竣工后的十年内仅向发行人及子企业的员工转让相关房产;②员工购买公司自建房屋应当只能用于自身居住使用,购买公司自建房屋五年内("禁止转让期间")不得转让,禁止转让期间届满之日起的五年内("限制转让期间")非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外转让;③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相关员工可以转让购买的公司自建房屋,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内部员工对该等拟转让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通过上述制度以保证"科薇嘉城"项目主要用于向员工出租或出售.
此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格科置业出具了《关于房地产业务的承诺》,将严格遵守其制定的相关内部住房管理制度,并承诺自项目竣工后的五年内不转补充法律意见书8-3-199让该等房产,自项目竣工后的十年内仅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员工转让相关房产,且发行人应促使格科置业及该等员工根据发行人制定的住房管理制度处置该等房产.
为进一步明确格科置业房地产开发资质注销的安排,发行人及格科置业进一步出具了《关于格科置业房地产开发资质注销具体安排和计划的说明和承诺》,承诺格科置业将在"科薇嘉城"项目竣工后,在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允许的最短时限内,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可售房产的全部交易后,及时向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注销的相关申请资料,启动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注销程序.
除"科薇嘉城项目"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拟建、在建、已完工商品房项目,或者其他住宅或商服类土地储备.
综上所述,格科置业建设"科薇嘉城"项目用于员工自用而非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直接或变相从事房地产的开发、销售.
3、发行人子公司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及发行人员工提供住房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科创板首发注册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发行人子公司格科置业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开发建设"科薇嘉城"项目用于员工自用,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格科置业不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的企业.
就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对涉房企业上市融资相关的主要监管要求,核查如下:序号法规名称具体监管要求核查情况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格科置业不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的企业,"科薇嘉城"项目不存在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情形,不存在严重破补充法律意见书8-3-200序号法规名称具体监管要求核查情况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监管要求.
2《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
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
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
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
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格科置业不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的企业,且不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符合监管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
格科置业不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的企业,且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监管要.
4《上市一部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涉及房地产业务提交相关报告的函》(上市一部函[2013]591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涉及房地产业务时(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非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涉及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或重大资产重组置入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在向证监会提交行政许可申报材料时,同时分别提交涉及用地和商品房开发的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是否涉及闲置用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及格科置业未实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本次募投资金亦不涉及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因此不涉及提交土地及商品房开发的专项核查报告.
"科薇嘉城"项目不存在闲置用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监管要求.
5《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年1月16日)上市公司申请涉房类再融资、并购重组项目时,应当公开披露报告期内相关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公开承诺,相关房地产企业如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发行人及格科置业未实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属于涉房企业;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涉及针对"涉房企业"的要求作出相关承诺;经查询国土补充法律意见书8-3-201序号法规名称具体监管要求核查情况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应当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在专项核查意见中明确说明是否已查询国土资源部门网站,相关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涉房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资源部门网站,格科置业及"科薇嘉城"项目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符合监管要求.
此外,格科置业已取得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其遵守建设工程、房屋管理、城镇排水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房屋管理、城镇排水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亦无任何相关争议.
格科置业已取得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其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存在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发生过因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事件.
此外,格科置业无偿配建保障性住房系根据嘉善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善土告字[2018]13号)的要求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情形,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二)结合后续募集资金投向,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来是否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变相投资房地产开发的情形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序号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112英寸CIS集成电路特色工艺研发与产业化项目684,502.
91637,619.
882CMOS图像传感器研发项目58,380.
1258,380.
12合计742,883.
03696,000.
00上述投向均不涉及格科置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此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格科置业已出具《关于房地产业务的承诺》,承诺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向不会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
根据上述安排和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来不会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变补充法律意见书8-3-202相投资房地产开发的情形.
(三)上述房地产开发资质注销的具体时间、计划安排根据格科置业与嘉善县国土资源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科薇嘉城项目"应在2022年7月6日之前竣工.
公司预计竣工时间为2021年,但根据与嘉善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及嘉善县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的访谈,相关房屋需在完成销售交易方后可注销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土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结合发行人制定的《GalaxyCoreInc.
(格科微有限公司)员工租住及购买自建城镇住宅管理制度》,格科置业最早能够在"科薇嘉城项目"竣工后满5年(即2026年)方可向其员工转让房屋.
如在2026年当年格科置业即完成向其员工的房屋转让,则其房地产开发资质最早可于2026年完成注销.
但鉴于该等房产向员工转让的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故完成房地产开发资质注销的具体时间亦相应存在不确定性.
基于上述情况,发行人及格科置业已出具承诺函,待科薇嘉城项目未来完成竣工后,在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允许的最短时限内,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可售房产的全部交易后,及时向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相关注销申请资料,启动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注销程序.
除"科薇嘉城项目"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拟建、在建、已完工商品房项目,或者其他住宅或商服类土地储备.
"科薇嘉城项目"系用于解决公司员工在嘉善当地的住房问题,并非以盈利为目的,格科置业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期间,不涉及直接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格科置业建设"科薇嘉城项目"已合法取得土地并履行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报批报建过程合法合规.
格科置业建设"科薇嘉城"项目用于员工自用并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直接或变相从事房地产的开发、销售.
发行人子公司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补充法律意见书8-3-203及发行人员工提供住房符合监管要求;2、根据募投项目的安排和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来不会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变相投资房地产开发的情形;3、格科置业最早能够在科薇嘉城项目竣工后满5年(即2026年)方可向其员工转让房屋.
如在2026年当年格科置业即完成向其员工的房屋转让,则其房地产开发资质最早可于2026年完成注销.
但鉴于该等房产向员工转让的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故完成房地产开发资质注销的具体时间亦相应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发行人和格科置业的承诺,待科薇嘉城项目未来完成竣工后,在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允许的最短时限内,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可售房产的全部交易后,格科置业将及时向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相关注销申请资料,启动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注销程序.
除"科薇嘉城项目"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拟建、在建、已完工商品房项目,或者其他住宅或商服类土地储备.
18.
关于前次申报公开信息显示,格科微开曼曾向联交所申请上市时已经通过上市聆讯.
请发行人说明:(1)申请公开发行时联交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回复;(2)未在联交所发行上市的主要原因;(3)本次申报与向联交所申报时关于行业分析及公司财务、业务、合规等方面的同类信息披露差异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差异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本次申报与前次联交所申报对相同信息披露是否构成重大实质差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核查过程: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1、审阅了前次申报一轮和二轮反馈的反馈问题和相关答复;补充法律意见书8-3-2042、审阅了前次申报反馈修订的招股书及聆讯版本招股书;3、审阅了本次申报的招股书及相关申报文件;4、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5、审阅了发行人历次融资、股份回购及终止优先权的交易文件;6、审阅了发行人的董事名册、股东名册;7、审阅了发行人的花名册,查阅了发行人境内子公司与派遣公司、外包公司签署的各期派遣协议与外包协议,派遣公司、外包公司的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8、查阅了发行人注册专利的专利证书、最近一期专利费缴纳凭证、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的专利档案查询文件、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检索的公开信息;9、审阅了发行人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10、审阅了发行人与激励对象签署的《股份期权协议》、激励对象向发行人出具的《行权通知》.
核查结果:(一)申请公开发行时联交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回复1、关于商业模式(1)主要关注问题:1)补充披露公司与模组厂商、经销商、代理商及终端客户间合作的具体商业模式及产业链结构,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2)补充按照不同终端客户拆分的收入构成;3)公司"Design-Win"的具体模式、成功率等.
(2)答复:1)公司补充披露了所处产业链结构及具体商业模式,并补充了因对产品向终端客户最终销售情况影响力有限而带来的经营风险.
2)公司直接客户为模组厂商或经销商、代理商,并不与终端客户进行直接交易,因此无法按照不同终端客户拆分其收入构成.
3)"Design-Win"主要环节包括:与潜在终端客户接洽、根据客户初步意向及需求提供样品、FAE人员协助客户进行产品调试补充法律意见书8-3-205等技术支持,终端客户确认将公司产品搭载于其产品时,视作完成了该产品向该客户的"Design-Win"推广.
2、关于市场地位及份额(1)主要关注问题:公司产品主要用于功能手机或低阶智能机,产品单价较低,申请文件中披露了公司出货量口径的市场占有率及排名,请进一步披露收入口径的相关数据及在中国市场的份额数据.
(2)答复:根据InternationalBusinessStrategies,Inc.
出具的数据,按照出货量口径统计,公司CMOS图像传感器2010年至2013年全球市场占有率保持在20%左右,市场排名保持第二,2013年中国市场占有率为46.
5%;按照收入口径统计,公司CMOS图像传感器2010年至2013年全球市场占有率保持在3.
5%左右,2013年市场排名第七,2013年中国市场占有率为13.
5%.
根据DisplaySearch出具的数据,按照出货量口径统计,公司显示驱动芯片2013年中国市场占有率为7.
4%,市场排名第六;按照收入口径统计,公司显示驱动芯片2013年中国市场占有率为3.
0%,市场排名第八.
3、关于供应商(1)主要关注问题:1)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关系;2)公司晶圆采购价格波动对盈利的影响.
(2)答复:1)公司主要供应商包括中芯国际、TSMC、ToshibaElectronics(Shanghai)Ltd.
、SilTerra等,通过签署双向产能保障协议、定制开发协议等方式与主要供应商建立合作;2)2011年至2013年,若公司晶圆采购价格波动幅度达到5%,对净利润的影响规模在400万元至700万美元之间;若公司封装测试采购价格波动幅度达到5%,对净利润的影响规模在300万元至400万美元之间.
4、关于侵权风险(1)主要关注问题:公司是否已执行任何内控措施以确保其设计和产品不会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并防止任何的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2)答复:在启动开发特定知识产权之前,公司会由内部知识产权工程师及外部法律顾问先进行相关的知识产权检索,以识别已经存在的相关知识产权.
补充法律意见书8-3-206此外,公司对于相关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也在招股书中进行了披露.
5、关于商标申请(1)主要关注问题:公司名称与三星手机型号之一存在相似性,公司在香港申请相关商标是否会存在法律障碍,目前的申请状态,以及是否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2)答复:根据法律顾问的意见,公司申请的商标与香港地区现有的注册/申请商标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混淆的相似性,第三方基于与现有商标相似性挑战公司商标注册的合法性的成功率较低.
6、关于合法合规性(1)主要关注问题:在招股书中披露公司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适用劳务派遣员工是否符合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给关联方的借款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2)答复:①招股书已根据法律顾问的意见进行了更新,发行人已在风险因素章节就劳务派遣员工合规事宜进行了披露.
根据招股书披露的信息,由于届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为新生效的法规,根据彼时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发行人可以继续履行其尚未到期的劳务派遣协议(签订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届满日为2014年12月).
根据届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并未违反规定,但其需在2016年3月1日之前的过渡期内完成劳务派遣员工人数整改;②根据法律顾问的意见,截至最近可行日期(theLatestPracticableDate),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
根据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非金融机构的公司间的借款不符合1996年央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但鉴于该等免息借款未为公司产生收益,且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等借款已经清偿,格科微上海不会受到罚款,不会因上述公司间借款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7、关于股东优先权利(1)主要关注问题:公司2012年的股份回购是否与pre-IPO投资中的强制赎回条款相关,为什么在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中未体现优先股股利(2)答复:根据公司与A轮优先股股东签署的相关协议,A轮优先股股东有补充法律意见书8-3-207权要求公司在2010年9月前以固定价格赎回全部发行在外的A轮优先股("赎回权").
但是A轮优先股股东从未行使赎回权,赎回权已经于2010年9月失效,2012年的股份回购与该等赎回权无关.
此外,A轮优先股股东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已放弃收取优先分红的权利,因此在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上未体现应付优先股股利.
(二)未在联交所发行上市的主要原因发行人于2014年向联交所申请发行上市,并顺利通过聆讯.
经过对届时市场的分析和判断,发行人认为香港资本市场给予其的市场估值较低,与发行人的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经慎重考虑,发行人主动撤回了上市申请,放弃了在香港上市的计划,故最终未在联交所上市.
(三)本次申报与向联交所申报时关于行业分析及公司财务、业务、合规等方面的同类信息披露差异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差异原因内容前次申报信息披露情况本次申报信息披露情况差异原因行业分析预计2018年全球CMOS图像传感器市场出货量达到63亿颗,规模达到153亿美元;预计2018年全球手机及平板LCD驱动芯片市场出货量达到37亿颗,规模达到52亿美元2019年全球CMOS图像传感器市场出货量为63.
6亿颗,规模为165.
4亿美元;2019年全球显示驱动芯片出货量为156.
0亿颗数据统计时点、统计口径不同导致数据存在一定差异,但对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基本一致市场地位2013年公司在全球CMOS图像传感器市场的出货量份额为22.
4%,排名第二,收入份额为3.
6%,排名第七;2013年公司在中国显示驱动芯片市场的出货量份额为7.
4%,排名第六,收入份额为3.
0%,排名第八2019年公司在全球CMOS图像传感器市场的出货量份额为20.
7%,排名第二,收入份额为2.
8%,排名第八;2019年公司在中国LCD驱动芯片市场的出货量份额为9.
6%,排名第二数据统计时点、统计口径不同导致数据存在一定差异,但对公司市场地位的相关结论基本一致业务模式公司采用Fabless经营模式,专注于CMOS图像传感器和显示驱动芯片的研发与设计,将晶圆制造和封装测试环节委外进行;公司主要面向终端客户进行产品推广,由模组厂商根据终端客户的产品选型向公司采购不存在显著差异竞争优势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产品设计及工艺研发、高效灵活的运营体系、供应链管理能力等方面,从而占据了较为领先的市场地位不存在显著差异控股股东赵立新与Uni-sky为控股股东Uni-sky为控股股东,赵立新、曹维夫妇为实际控制人根据科创板审核规则,将赵立新及其配偶曹维均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股东股东中包括红杉基金股东、Z.
J.
Holdings等红杉基金股东、Z.
J.
Holdings等股东已退出,同时新增A-2轮股东,股报告期变更,因为增资、回购、分拆、稀释等原因股东及股权比补充法律意见书8-3-208东的持股比例与前次申报亦发生变化例发生变化股份期权计划截至前次申报招股书签署日,已向相关员工和顾问累计授予475,372,000份期权发行人持续向员工及顾问授予期权,累计授出期权对应期权股份共计1,083,460,000股普通股.
除失效对应632,120,445股普通股,行权对应325,199,100股普通股期权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共有剩余期权对应期权股份共计126,140,455股普通股尚未行权报告期变更,公司持续授予员工期权,且部分期权已失效,部分期权已行权落地机构股东的特殊权利机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售权、拖售权等特殊权利机构股东未享有特殊权利根据科创板审核规则,股东特殊权利在上市申报前已签署书面协议终止董事执行董事:赵立新非执行董事:HINGWONG(黄庆)、计越、付磊独立非执行董事:王武小珍、赵聪、郭少牧非独立董事:赵立新、HINGWONG(黄庆)、付磊、曹维独立董事:郭少牧、宋健、王琨报告期变更,红杉基金股东委派董事退出,独立董事发生一定变化子公司子公司包括格科微香港、格科微美国、格科微上海、上海算芯微子公司包括格科微香港、格科微上海、上海算芯微、格科微浙江、格科置业、格科半导体报告期变更,格科微美国注销,此外,新设格科微浙江、格科置业、格科半导体3家子公司知识产权截至最近可行日期,公司持有98项境内专利(包括28项发明和70项实用新型),5项境外专利.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持有境内授权专利288项,境外授权专利12项报告期变更,公司持续申请并被授予专利员工人数及构成截至最近可行日期,公司共有355名全职员工,包括120名研发人员,149名销售与市场人员,35名产品运营人员,51名行政人员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共有602名员工,包括103名管理类员工,197名销售类员工,249名研发类员工,53名生产类员工报告期变更,随着公司发展,员工总数扩大,其中研发类员工数量显著增加劳务派遣截至最近可行日期,公司共有489名劳务派遣员工,占员工总数57.
9%.
根据届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并未违反规定,但其需在2016年3月1日之前的过渡期内完成劳务派遣员工人数整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一共仅保留4名从事保安、保洁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数占公司用工总数比例远低于10%报告期变更,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规范,降低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发行人前次申报文件和本次申报文件差异情况主要系如下原因所致:1、两次申报报告期不同:发行人前次申报文件的报告期为2011年度、2012补充法律意见书8-3-209年度和2013年度;发行人本次申报材料的报告期为2017年度、2018年、2019年度及2020年1-3月.
2、信息披露规则要求不同: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中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的要求,全面、系统地对发行人进行了信息披露;发行人在前次申报文件中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的要求,全面、系统地对发行人进行了信息披露;两次申报所依据的信息披露规则要求不同导致出现相关信息披露差异.
综上,本次IPO申报和前次在联交所上市申请的信息披露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发行人报告期变化及披露要求不同所致,但不构成信息披露的重大差异.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已补充说明申请公开发行时联交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回复、发行人未在联交所发行上市的主要原因以及本次申报与向联交所申报时关于行业分析及公司财务、业务、合规等方面的同类信息披露差异情况.
2、本次IPO申报和前次在联交所上市申请的信息披露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发行人报告期变化及披露要求不同所致,不构成信息披露的重大差异.
补充法律意见书8-3-210(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GalaxyCoreInc.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经办律师:张学兵姚启明经办律师:夏荷经办律师:沈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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