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iis7反向代理

iis7反向代理  时间:2021-04-04  阅读:()

目录第一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秘〔2018〕69号)………12、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机制的意见(阜政办秘〔2017〕115号)13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205号)……………16交易制度规则一、综合类4、交易项目登记资料告知书(2017年12月6日网站公告)225、关于阜城三区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项目统一进场交易的通知(阜公管〔2017〕50号)………………306、关于在全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的通知(阜公管〔2017〕55号)317、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66号)328、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阜公管〔2017〕115号)349、关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地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136号)3710、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办管分离、各负其责、规范服务"职责划分的意见(阜公管〔2017〕152号)…3911、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异地交易管理的通知(阜公管〔2018〕98号)4612、关于开展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标一评工作的通知(阜公管〔2018〕99号)4813、关于启用"徽采商城·阜阳"采购的通知(财购〔2017〕122号)5214、关于市级预算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实行网上商城采购(财购〔2017〕225号)5815、阜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7〕703号)……6216、阜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财购〔2018〕262号)6817、阜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转发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采购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通知》的通知(阜人防〔2017〕140号)73二、异议(质疑)投诉类18、关于印发《阜阳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招管〔2016〕10号)7519、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异议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97号)8720、关于明确招标投标投诉书审查受理时限的通知(阜公管〔2017〕171号)8821、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中投诉受理和处理行为的通知(阜公管〔2017〕198号)8922、关于使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的通知(阜公管〔2018〕46号)9123、关于启用财政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投诉书范本(试行)的通知(阜公管〔2018〕72号)……97三、评标评审类24、关于印发《阜阳市招标采购项目重新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招管〔2016〕6号)………………10625、关于印发《阜阳市招标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招管〔2016〕67号)11026、关于评标专家抽取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102号)11427、关于评标专家学习电子评标和进行脸谱考勤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103号)11528、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通知(阜公管〔2017〕133号)11629、关于进一步明确评标有关程序的通知(阜公管〔2017〕145号)11830、关于转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阜公管〔2017〕146号)……………12031、关于明确招标采购项目重新评审工作有关程序的补充通知(阜公管〔2017〕150号)121四、交易主体类32、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保证金收取的通知(阜招管〔2016〕90号)12433、关于不再要求投标企业投标时提供证件原件等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17号)12534、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资料管理规范交易服务行为的通知(阜公管〔2017〕20号)12635、关于进一步明确传送评标活动所需资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86号)12736、关于不再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的通知(阜公管〔2017〕101号)12837、关于招标公告等信息发布时间的通知(阜公管〔2017〕118号)12938、关于评标资料封存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119号)13039、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阜公管〔2017〕121号)13240、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用信息的通知(阜公管〔2017〕132号)13641、关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受理及招标文件备案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143号)13742、关于调阅、解封开评标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165号)1394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数据推送工作的通知(阜公管〔2017〕167号)14044、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通知(阜公管〔2017〕185号)14545、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开评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199号)……………147五、服务规范类46、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人员考勤及请销假制度阜集招〔2014〕18号14847、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阜集招〔2014〕19号1504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开标现场人员管理的规定阜集招〔2015〕19号15249、阜阳市政府采购项目业务操作流程(暂行)阜集招〔2016〕16号…15350、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档案管理规定阜集招〔2016〕28号…15451、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见证章管理制度阜集招〔2016〕34号…15852、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行为规则阜集招〔2016〕37号…15953、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风效能建设"十项制度"阜集招〔2017〕3号16354、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管理制度阜公中心〔2017〕5号…16455、关于印发《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开、评标室及门禁管理规定》的通知阜集招〔2017〕6号……………16856、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室使用管理制度阜集招〔2017〕10号17257、分散采购项目服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阜集招〔2017〕12号17458、市集中招投标中心工作领导小组(主任)会议制度阜集招〔2017〕16号17959、档案库房管理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查阅制度(2017年3月1日上墙制度)18160、关于印发《评标室管理制度》等六个制度的通知(评标室管理制度、评标工作纪律、开标工作程序、评标工作程序、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制度、开标室管理制度)阜集招〔2017〕34号18561、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禁及业务值班加班管理制度阜集招〔2017〕29号19262、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度的通知阜公中心〔2018〕16号…………………195第三章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6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阜政办〔2015〕21号)22164、关于印发《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阜招管〔2015〕104号)…………22465、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阜招管〔2016〕8号)………………23066、关于印发《阜阳市评标专家评标规程》的通知(阜招管〔2016〕9号)23567、关于加强招标项目评标(审)资料管理的通知(阜公管〔2017〕3号)24168、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提高招标效率的通知(阜公管〔2017〕30号)24269、关于分散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阜公管〔2017〕32号)24670、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阜公管〔2017〕37号)24771、关于印发《阜阳市2017-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阜公管〔2017〕40号)25572、市公管局关于印发《阜阳市建筑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7.
07版)的通知(2017.
07.
06网站发布)………25873、关于企业被限制投标后又参与投标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通知(2017.
07.
25网站发布)25974、关于发布政府采购各类信息公告范本的通知(2018.
05.
30网站发布)26075、《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提高招标效率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阜公管〔2017〕87号)26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秘〔2018〕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从交易公告发布(要约邀请)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的交易过程,实行管办分离、各负其责、规范服务的原则.
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承办应由交易主体办理的事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经交易主体委托,不得办理应由交易主体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全市实行统一平台交易、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资源、统一信用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等;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所称中标人,包括成交供应商、竞得人等;所称招标,包括采购、拍卖、拍租、挂牌、竞价等;所称交易项目中介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资产评估、造价咨询企业、拍卖机构等.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是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审)专家、交易项目中介机构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招标人的主管部门等;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原则上纳入项目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接受交易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其他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名单附后).
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二)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制度;(三)研究部署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四)决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二)对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三)指导和监督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等工作;(五)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执行;(六)负责编制《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七)负责制定并推行招标(采购)文件示范文本;(八)依法受理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纠正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各方交易主体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提醒等;(十)对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缴存和清退情况实施监督.
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可参照本条第一、四、八、九、十项,由各县(市)政府明确.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卫生计生、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工商、教育等部门和招标人的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行政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活动中各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二)负责督促列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本行业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指导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三)负责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依法查处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依规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和合同公开、资料归档和档案查询、统计分析等公共服务,为招标人代管投标保证金等费用,依招标人通知退还投标保证金等费用,承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审)专家、交易项目中介机构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办理,按照交易程序的先后顺序,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办理招标和投标事宜,共同完成交易全过程.
其各自职责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另行制定.

第三章交易范围第十五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下列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交易目录:(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二)政府采购项目;(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出让项目;(四)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交易项目;(五)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列入目录的其他交易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交易目录的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其编制和修订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交易规则和程序第十八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招标人依法成立;2.
依法履行审批、核准等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已经履行完毕;3.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
有招标所必需的技术资料(技术参数和标准、施工图纸及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等).
(二)产权交易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的出让项目,应当产权归属清晰,出让人具有完全处置权.
第十九条项目进场交易应当采用法定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及其变更须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出让项目,严格按市(县)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确需变更交易方式的,应当报请市(县)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采用资格预审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规定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的专家成员,应当在省发展改革委配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安徽省综合评标(审)专家库抽取终端中随机抽取.
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遇到法定回避情形的,评标(审)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经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省综合评标(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审)专家.
第二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规则和程序,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主体遵守交易文件约定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其依照交易文件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执(从)业行为管理,严格查处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记录信用信息并公开披露;加强信用信息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遵守交易规则和程序,不得有以下行为:(一)采取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二)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三)擅自暂停、终止项目交易;(四)擅自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提出附加条件;(五)与投标人或评标(审)委员会成员串通交易;(六)不履行交易文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加强信用建设,遵守交易规则和招标投标文件约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二)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资格或中标;(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提出质疑、异议、投诉;(四)不履行交易文件的约定和投标承诺;(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交易项目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交易程序与执业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三)在交易过程中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评标(审)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私自接触投标人和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二)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三)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或者暗示;(四)擅自扩大评审和审查范围;(五)泄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六)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相关规定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或不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二)违法指定招标、政府采购、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机构;(三)违规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四)收受服务对象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违反相关规定受理不符合交易条件的项目或不受理符合交易条件的项目;(二)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三)违法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四)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五)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六)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七)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八)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九)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政办〔2012〕39号、阜政秘〔2013〕167号、办〔2013〕73号文件同时废止.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略)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机制的意见阜政办秘〔2017〕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组建造价咨询企业库,负责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工作.
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人要加强造价咨询企业库的管理,建立准入与清退机制,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清单编制工作的复核.
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对造价咨询企业考核的依据.
具体抽查考核办法由审计部门制定.

(四)自行组织招标的,不予收取相关费用,所需费用从项目管理经费中列支.
二、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企业库(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相关政策,组建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项目施工企业库.
交通、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六)实行施工企业库动态管理,依据企业的履约情况、企业信用、农民工工资发放、纳税额度等情况作为对入库企业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
具体考核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三、完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模板)(七)推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模板),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牵头,分类制定并推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模板).
示范文本(模板)要兼顾不同类型项目特点,进一步细化条款,明确合同主要条款.

(八)市公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示范文本(模板)进行修订.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模板)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公管局牵头制定.
四、强化招标投标过程执法监督(九)加快推进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工作.
由市编办牵头,商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十)现阶段市公管局在严格按招标文件约定和投标人诚信承诺书的承诺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处理的同时,其发现的违法违规交易线索,及时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加大处罚力度,处罚结果要抄告市公管局.

五、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十一)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人作为合同实施主体,要加大标后合同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约行为,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反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处罚或处理,坚决遏制违约违规现象的发生.

(十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订标后履约(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标后履约(建筑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抄告市公管局.
建立健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报告及反馈机制,促进招投标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1日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扎实推进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信息在统一平台上集中公开和共享,切实加大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力度,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7〕76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
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趋势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监督、做好政务公开服务、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廉洁规范、阳光透明运行.

二、认真落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工作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依据目录规定,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同时抄送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各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系统,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规范要求,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实时交换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交易、履约、信用奖惩、违法违规等信息,实现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在一个平台公开、一个窗口查询,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准确、全面、高效的信息服务.

三、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机制.
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媒介,统一向社会集中公开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
大力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网上运行,实现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交换,及时推送项目交易全流程信息.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全面落到实处.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2017年12月22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序号信息类别信息内容公开属性公开主体1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招标事项审批、核准信息主动公开发展改革部门3交易信息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履约信息主动公开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5履约变更信息主动公开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6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信息主动公开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7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处罚信息主动公开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供应计划主动公开国土资源部门9交易信息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履约信息主动公开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11履约变更信息主动公开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12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信息主动公开国土资源部门13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处罚信息主动公开国土资源部门14矿产权出让出让(招标、拍卖)批复主动公开国土资源部门15交易信息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6履约信息主动公开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17履约变更信息主动公开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18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信息主动公开国土资源部门19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处罚信息主动公开国土资源部门20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主动公开财政部门21交易信息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2履约信息主动公开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23履约变更信息主动公开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24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信息主动公开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25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处罚信息主动公开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26国有产权交易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主动公开财政、国资监管部门27转让底价主动公开财政、国资监管部门28交易信息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9履约信息主动公开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30履约变更信息主动公开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31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信息主动公开财政、国资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32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处罚信息主动公开财政、国资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备注:交易信息指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成交等信息.
交易过程信息指交易过程中的变更、暂停等信息.
交易制度规则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易项目登记资料告知书(2017年12月)A、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需提供资料一、建设工程类(一)项目勘察招标:1、招标人法人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2、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协议(自行组织招标需提供核准手续);3、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见1);4、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政府投资计划文件);5、资金落实证明(财政资金由出资单位出具,自筹资金需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自有资金情况说明.
(二)项目设计招标1、招标人法人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2、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协议(自行组织招标需提供核准手续);3、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见1);4、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5、资金落实证明(财政资金由出资单位出具,自筹资金需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自有资金情况说明.
(三)建设工程监理或工程检测项目招标:1、招标人法人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2、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协议(自行组织招标需提供核准手续);3、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见1);4、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5、资金落实证明(财政资金由出资单位出具,自筹资金需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自有资金情况说明;6、施工设计图纸(若电子版图纸较大,每个压缩包不大于70M,以便能够下载查看,如果没有图纸,由招标人写出情况说明).
(四)工程施工项目招标:1、招标人法人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2、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协议(自行组织招标需提供核准手续);3、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见);4、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5、资金落实证明(财政资金由出资单位出具,自筹资金需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自有资金情况说明;6、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若电子版图纸较大,每个压缩包不大于70M,以便能够下载查看,园林绿化工程不涉及结构安全的招标人写出情况说明后可不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7、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及备案手续.
(五)装饰装修施工项目招标:1、招标人法人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2、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协议(自行组织招标需提供核准手续);3、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见1);4、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5、项目建设工程验收报告或阶段性验收资料(如涉及);6、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若电子版图纸较大,每个压缩包不大于70M,以便能够下载查看,如果行业没有图审规定的,由招标人承诺并说明情况);7、资金落实证明(自筹资金需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自有资金情况说明,财政资金由出资单位出具或提交市本级年度城区建设投资计划表);8、图纸消防审查意见(如涉及);9、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及备案手续.
(六)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1、招标人法人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2、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协议(自行组织招标需提供核准手续);4、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见1);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复;6、资金落实证明(财政资金由出资单位出具,自筹资金需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自有资金情况说明.
(七)货物采购:1、招标人法人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2、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协议(自行组织招标需提供核准手续);3、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见1);4、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5、资金落实证明(财政资金由出资单位出具或提交市本级年度城区建设投资计划表,自筹资金需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自有资金情况说明).
二、电力工程施工项目招标1、招标人法人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2、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协议(自行组织招标需提供核准手续);3、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见1);4、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5、资金落实证明(财政资金由出资单位出具或提交市本级年度城区建设投资计划表,自筹资金需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自有资金情况说明);6、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若电子版图纸较大,每个压缩包不大于70M,以便能够下载查看,如果行业没有图审规定的,由招标人写出情况说明);7、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电子版、封面签章齐全页).
三、水利工程项目招标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提供《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告知函》(见2).
四、交通工程项目招标行业主管部门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并审查是否具备招标条件,项目进场交易提供《交通水运工程招标告知函》(见3).
B、政府采购项目需提供资料(一)工程施工类1、财政局政府采购通知单;2、技术合作单位选取表;3、政府采购委托协议;4、采购人代表委托函;5、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须提供纸质版二份和dwg格式电子版图纸);6、图纸审查合格意见书;7、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
(二)货物类1、财政局政府采购通知单;2、技术合作单位选取表;3、政府采购委托协议;4、采购人代表委托函;5、技术方案,设备及材料清单,包括具体的使用要求与技术参数、质量要求等.
(三)服务类1、财政局政府采购通知单;2、技术合作单位选取表;3、政府采购委托协议;4、采购人代表委托函;5、服务范围和具体内容.
(四)网上商城采购人根据市财政部门审批的任务书在网上商城直接办理采购程序.
(五)PPP项目招标1、招标人法人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2、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协议;3、市、区政府对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准文件;4、物有所值论证(经财政部门批准);5、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经财政部门批准).
C、国有产权转让项目需提供资料1、国有产权项目交易登记表(见5);2、转让方或标的方的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3、转让方或标的方与拍卖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协议;4、产权证明材料;5、批复材料(转让方的出资人或其主管部门对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如政府管理部门的转让方案批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6、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材料;7、转让要求和条件.
D、土地及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需提供资料(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备注:1、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将交易项目资料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至交易办公系统,内容要对应一致,提交的电子版与原件要保持一致,并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各县(市)以外进场交易的项目,登记时需提供属地政府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交易规则及招标文件编制须按照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3、到阜阳行政区以外异地交易项目,按照《关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地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136号)文件执行.
4、本告知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建设工程项目受理一次性告知书废止.
1: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项目名称转让方式资产评估价标的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拍卖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资料份标的人(公章)年月日关于阜城三区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项目统一进场交易的通知阜公管〔2017〕50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一、公正、有序、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等文件规定,自即日起,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项目统一纳入到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各区政府采购项目仍由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各区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各自的政府采购活动,交易中的质疑、投诉仍维持目前做法不变.

2017年5月2日抄送:颍州、颍东、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在全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的通知阜公管〔2017〕55号各县(市)、区公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加快构建市、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体制,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汇编第二批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公管函〔2017〕10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统一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的总体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使用市政府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则.
与市政府及市公管局出台的交易制度、规则不一致或重复的自行废止;认为需要保留的交易制度、规则,由各县(市)、区公管局报市公管局研究后由市公管局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出台.

二、针对皖发改公管函〔2017〕108号文件中涉及的各县(市)文件,将不再保留在规范性文件目录内,需要保留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联系人:李东风联系电话:23900112017年5月4日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66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我市"五大专项行动"推进会精神,真正落实"严转提促"要求,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放管服"改革,提高工程建设招投标效率,现就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列入政府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料齐全,缺少项目审批、核准等手续,招标人认为可以进行招标的,提供承诺书(见)后,可以受理并先行进入招标程序.

未列入政府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的应急、新增项目和其他房建、交通、水利等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料齐全,缺少项目审批、核准等手续的,招标人(项目法人)提供项目实施的依据材料(专家论证、会议纪要、领导批示、市领导讲话、市领导现场调度安排、项目行政主管单位书面同意实施意见等),并提供承诺书(见)后,可以受理并先行进入招标程序.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和非招标方式(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竞争性磋商)招标采购的,招标采购方式必须经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承诺书2017年5月23日承诺书我单位负责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应当具备招标的条件中,缺少要件.
现要求进入招标程序,为此,承诺如下:1、我单位在该项目招标的同时,积极办理所缺少的要件,最迟在该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毕.
2、在项目招标投标和实施过程中,因缺少该项目招标必备要件而引起的质疑和有关风险问题,我单位已考虑周全,届时由我单位负责妥善处理.
经办人签字:招标人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报:市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阜公管〔2017〕11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7〕76号),我局制定了《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对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目录规定,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规范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系统,及时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阜阳市政务公开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实时交换和公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资质资格、交易、履约、信用奖惩、违法违规等信息,为市场主体、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准确、全面、高效的信息服务.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2017年7月11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序号信息类别信息内容公开属性公开主体1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招标事项审批、核准信息主动公开发展改革部门3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息主动公开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4交易信息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履约信息主动公开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6履约变更信息主动公开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7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信息主动公开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8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处罚信息主动公开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供应计划主动公开国土资源部门10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息主动公开国土资源部门11交易信息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2履约信息主动公开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13履约变更信息主动公开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14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信息主动公开国土资源部门15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处罚信息主动公开国土资源部门16矿产权出让出让(招标、拍卖)批复主动公开国土资源部门17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息主动公开国土资源部门18交易信息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9履约信息主动公开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20履约变更信息主动公开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21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信息主动公开国土资源部门22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处罚信息主动公开国土资源部门23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主动公开财政部门24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息主动公开财政部门25交易信息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6履约信息主动公开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27履约变更信息主动公开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28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信息主动公开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29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处罚信息主动公开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30国有产权交易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主动公开财政、国资监管部门31转让底价主动公开财政、国资监管部门32交易信息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3履约信息主动公开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34履约变更信息主动公开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35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信息主动公开财政、国资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36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处罚信息主动公开财政、国资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备注:交易信息指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成交等信息.
交易过程信息指交易过程中的变更、暂停等信息.
抄送:市直有关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易中心(市分中心).
关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地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136号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一些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选择在异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为进一步完善管理规则,促进公平竞争,防止监管缺失,现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地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我局鼓励、支持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地交易,学习异地先进经验.
项目法人选择在异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应依法依规进入当地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项目法人选择在异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异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或交易中心未要求我局表达相关意见的,我局视为该项目由项目交易地的监管部门监管.
项目法人选择在异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异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或交易中心要求我局表达意见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我局提出如下材料:提出异地交易理由和原因的书面申请.
项目交易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对该交易项目实施监督(包括投诉的受理、处理)的证明、承诺或函件.
我局接项目法人申请后,由有关科室审查,报局办公会研究后,5日内给予答复.
项目法人选择在异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守项目交易地公共资源交易规则,从项目的登记到中标通知书发放的交易全过程,均要在交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接受交易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的监督.
项目交易地设有政府成立的统一招标代理机构的,交易项目的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编制须有该机构完成.

异地交易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将全部交易过程的备案资料送我局存档,以便接受监察部门的再监督再检查.
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参照执行,原《关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地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130号)同时废止.
2017年9月1日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办管分离、各负其责、规范服务"职责划分的意见阜公管〔2017〕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建立"办管分离"的长效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市委巡察工作中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的办理、监管、服务、法制监督、监察等各方主体职责的划分,提出如下意见:一、招投标活动的办理机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含造价咨询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办理招投标各环节的工作.
其各自职责是:(一)招标人即招标的主体,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第一责任人,办理下列事项:1.
招标前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土地征用、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等;2.
招标准备、研究提出招标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及造价咨询机构的选择、投标人资格、业绩、信誉、合同主要条款的设定、筛选并确定评标办法等;3.
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4.
审核并确认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5.
登录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登记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各项招标信息;6.
组建评标委员会.
从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7.
组织开标、评标,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资料;8.
公示中标候选人;9.
受理、处理投标人异议;10.
经批准,组织重新评审;11.
确定投标保证金是否收取、收取数额、是否应当退还.
12.
确定中标人、发布中标公告、发放中标通知书;13.
按招标文件约定,收取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14.
合同履约管理;15.
根据实际需要,酌情组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等各类企业库,制定企业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二)招标代理(含造价)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办理招标人委托的下列事项:1.
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2.
协助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答疑;3.
做好开标、评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4.
协助招标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处理异议、确定中标人、发布中标公告、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及合同公示;5.
协助招标人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6.
招投标活动各项资料的整理、归档;7.
办理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评标委员会,即评标主体,由招标人组建,办理下列事项:1.
在招标人的组织下开展评标活动;2.
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客观、公正、严谨、细致地评标;3.
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4.
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5.
协助招投标监管机构处理投诉;6.
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约现象及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进行民主监督.
(四)投标人,遵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各项规则认真、准确投标,履行投标职责,办理下列事项:1.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2.
按时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3.
认为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评标结果等存在违法违规违约问题,向招标人提出异议;4.
依法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5.
对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进行民主监督.
二、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各自职责是:(五)市(县、市、区)发改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部门,是项目的核准、审批部门,主要职责:1.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审批、核准;2.
以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审批;3.
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的审批、核准;4.
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委托招标)的审批、核准;5.
招投标活动中改变招标方式的审批、核准;6.
招投标活动中改变招标范围的审批、核准;7.
招投标活动中改变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
8.
对审批、核准的招标方式、招标内容、招标组织形式的合规合法性负责,接受监察部门的行政监察.
(六)市公管局,是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
负责牵头制订并监督实施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监督交易的各方主体认真执行;2.
监督管理、指导协调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服务等;3.
聘请监督员对开评标现场监督;4.
对进入交易平台的各方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实施监督,依法依规决定是否受理投诉等.
5.
对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放弃中标等违规、违约行为,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和投标人投标承诺,向招标人和有关单位提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限制一定期限投标的意见、建议、通报、提醒等;6.
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进行管理;7.
对招标人、代理机构存在违规编制招标文件、干预评标、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等行为的,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通报、提醒等;8.
发现有关交易主体涉嫌违法,需行政处罚的,将有效线索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9.
对县、市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
(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是招投标活动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职责: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行政执法管理;负责监督列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本行业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平台进行交易.
三、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主要职责:1.
认真执行省发改委发布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
0版》;2.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招投标交易服务工作流程细则;3.
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4.
管理市政府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受招标人委托,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等费用.
依照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通知,退还投标保证金等费用;5.
维持交易现场秩序、见证交易结果;6.
负责交易环节信息提醒、交易资料归档、数据统计分析等.
(九)进驻交易中心的银行,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金融服务,主要职责:1.
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投标人名单保密;2.
开标后准确、及时出具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3.
按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4.
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十)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提供技术支持的软件公司,主要职责:负责交易平台服务系统、交易系统、监管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并对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保密性等负责.
四、招投标活动的法制监督(十一)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对招投标活动实施法制监督,主要职责:承担市政府行政复议事宜,协调市政府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
五、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十二)审计机关,市审计局依照法定职责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六、招投标活动的监察(十三)监察机关,市监察局对招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察,主要职责:1.
依法对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履职情况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察;2.
对招投标活动相关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实施再监督再检查;3.
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本意见中所述的招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上网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招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之日止的招标投标全过程.
各方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应以节约公共资源,降低廉政风险,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同时,严格按照分工履职尽责,防止职能混淆.
遵守统一规则,共同营造招投标活动的良好环境,为建设大美阜阳做出积极贡献.

2017年9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异地交易管理的通知阜公管〔2018〕98号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标人、代理机构:我局于2017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地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136号),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异地交易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但近期发现,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本地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后,在异地进行开标、评标的现象(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除外).
在未取得当地监管部门同意监管该交易项目时,此种行为属于规避监管行为,隐含较大廉政风险,易引发交易主体对公平、公正的质疑和投诉,也会带来投诉管辖权的争议和纠纷.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异地进行交易事项再次通知如下:一、我局依法依规支持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地交易,但为防止脱离监管,项目异地交易前应首先取得交易地(开标、评标地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同意对该项目监管的承诺书(或函件).
二、异地交易从项目登记到中标通知书发放的交易全过程,均要在交易地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完成.
三、不按本通知进行异地交易的行为,我局将视情依据《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有关单位作出严肃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018年7月13日报:市政府、市监察委、省公管办抄:各市公管局关于开展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标一评工作的通知阜公管〔2018〕99号局各科、室,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评审质量和水平.
根据《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安徽省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皖政办[2017]75号)相关规定,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开展一标一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标一评是指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监督员、代理机构对参加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工作进行考评.
二、交易中心、监督员、代理机构按照《阜阳市评标评审专家一标一评情况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中的分工,按一下程序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考评.
(一)每个项目开标前,代理机构将《记录表》中项目名称、开标时间、评标评审专家姓名填写完整后交易中心.
(二)评标开始,交易中心对评标评审专家出勤情况考核完毕签字后,由代理机构取回《记录表》交监督员.
(三)评标结束,监督员按照《记录表》中的分工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考核并签字,将《记录表》交代理机构.
(四)代理机构按照《记录表》中的考评分工,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考评并签字.
(五)代理机构检查《记录表》考评内容是否完整,签字是否齐全,并将考评内容完整、签字齐全的《记录表》交由交易中心存档.
三、交易中心负责对评标评审专家一标一评的汇总工作.
交易中心在汇总时发现评标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由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调查后,依据《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附:《阜阳市评标评审专家一标一评情况记录表》2018年7月16日阜阳市评标评审专家一标一评情况记录表项目名称: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记录部门序号记录内容评委姓名交易中心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的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通讯工具3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4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的专家,不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代理机构5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行为6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不提出否决意见7未按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8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9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10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11评标、评审结论被复议且发现有明显失误12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答复监督员13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1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15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16向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17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澄清、说明18不能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19擅离职守20私下接触竞争主体21收受竞争主体财物或者其他好处22泄露本人参与评标评审活动有关信息注:评标评审专家有以上行为的,请在对应方框内打"√"代理机构项目填表人:交易中心填表人:监督员填表人: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徽采商城阜阳"采购的通知财购〔2017〕122号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丰富采购渠道,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17年5月1日正式启用"徽采商城阜阳",对我市政府采购中部分货物采用"徽采商城阜阳"方式进行网上采购(以下简称网上商城,网址http://www.
huiemall.
com/mall/fuyang/index2.
aspx),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徽采商城阜阳"采购模式"徽采商城阜阳"采购模式,是指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的集采购、支付和监管于一体的政府采购网上选购平台,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由入围供应商在平台上建立网上商品库并在线维护,采购单位登录"徽采商城阜阳"平台后按规定选择适用产品进行网上采购、线下配送的政府采购新模式.

二、适用范围及方式"徽采商城阜阳"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50万元以下的货物.
网上商城采购支持直接采购和竞价采购两种采购方式.
1.
直接采购.
单件采购预算2万元以下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以在"徽采商城阜阳"商品库中直接选择并采购符合要求的商品,对于所选商品价格不满意的采购人也可以启动竞价采购模式.

2.
竞价采购.
单件采购预算2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必须在商城内部发起竞价,实行竞价采购.
三、相关要求1.
采购人登录"徽采商城阜阳"需办理CA锁(CA数字证书),请在4月15日之前到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大厅安徽CA窗口办理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见).
窗口联系人:陈维维,电话:0558-2390005.
原则上CA锁仅限一级预算单位办理,二级预算单位确需办理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自理.
省直驻阜单位已在合肥徽采商城办理过CA数字证书的无须再次办理.
2.
符合本文件规定采购范围内的商品,采购人应进入网上"徽采商城阜阳"进行采购,采购中要遵守网上商城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3.
"徽采商城阜阳"中商品若不能满足采购人工作要求的,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相关方式组织采购.
4.
采购人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提出任何有倾向性的要求,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采购人不验收或不履行采购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
采购人在"徽采商城阜阳"采购货物,应严格执行《阜阳市市直机关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阜政办秘〔2013〕92号).
6.
采购具体操作流程、资金支付程序另文明确.
四、各县、市、区,各驻阜单位参照执行如采购单位在网上商城采购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联系市公管局、市交易中心咨询,联系人:宋志业、安磊磊,联系电话:0558-2230865,0558-2390019市财政局联系人:梁霜,联系电话:0558-2261464采购人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6日采购人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一、各采购单位将下述资料准备好后,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1楼CA证书办理窗口.
1.
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复印件留档;2.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复印件留档;3.
单位填写"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申请表,并加盖公章;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5.
空白纸上盖上单位公章,至少四枚,所盖公章一定要清晰.
二、安徽CA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做好采购人申报资料的查验、收集和登记工作,并做好登记备案、信息汇总及制发CA证书工作.
三、办理CA证书的费用为245元/个(财政供给一级预算单位费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由采购人在窗口办理CA证书时自行缴纳,安徽CA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办理CA证书发票.
四、证书办理完成后,由安徽CA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各采购人领取证书(CA锁).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本授权书声明:我单位授权(即下面签字人)为本单位合法代理人,办理"徽采商城"系统"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相关事宜.
本单位承认该代表在办理"徽采商城"系统"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相关事宜过程中,所签署、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无误、合法的.
被授权人:授权人: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申请表(格式)项目名称徽采商城项目地点阜阳印章类型扫描章软件制作章签章有效期壹年软件版本V1.
0申请章个数主副申请日期单位信息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号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申请单位地址申请单位联系人申请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申请单位法人手写签名(此处单位盖章)经办人信息姓名(手写签名)职务联系方式Email现场工作人员填写经办人(操作员手写签名)日期申请须知单位在A4白纸上盖上清晰的单位公章,并注意纸上不要有其他文字,多盖几枚印章,以确保采集清晰度最好的印章.
(办理后返还给单位)备注本代表人承认在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的过程中,所递交的材料和提供的公章是无误、合法的,并确认在印章的采集过程中是无误的,采集完后,印章采集件已归还我处,并可以电子盖章.
确认签字.

代理人签名:时间:阜阳市财政局办公室2017年3月16日印发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实行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7〕225号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广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购〔2017〕52号)文件要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上商城采购平台徽采商城·阜阳是我市市级政府采购网上采购平台.
二、采购范围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通用办公设备纳入"网上商城"采购范围(专业类办公设备经财政局批准后可进入商城采购).
三、采购流程(一)直接采购适用于单件采购预算2万元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商品.
1.
市采购单位直接通过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商城申报"模块,申报网上商城采购计划.
网上商城采购计划审核通过后,采购任务书直接下达至采购单位.
2.
用户登录.
采购单位通过数字认证证书CA或CA设置的户名和密码登录徽采商城·阜阳.
3.
选购商品.
采购单位挑选需采购的商品,查看商品列表和详细信息,选择配送区域和供货单位,加入购物车,确认商品购买明细后,填写和提交订单.
采购单位在选购商品后也可根据商城的议价规则向供应商发起议价,议价包括但不限于价格、运费和服务等.

4.
订单确认.
采购单位通过CA锁进行审核确认.
5.
合同确认.
采购单位按照采购结果和电子订单与供应商线上或线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
验收及评价.
采购单位应及时对供货商品组织验收,并在"徽采商城·阜阳"系统中对供应商供货时间、供货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
7.
资金支付.
采购单位完成验收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
(二)网上竞价适用于单件采购预算2万元以上、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商品.
1.
采购单位通过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商城申报"模块,申报网上商城采购计划.
网上商城采购计划审核通过后,采购任务书直接下达至采购单位.
2.
用户登录.
采购单位通过数字认证证书CA或CA设置的户名和密码登录徽采商城·阜阳.
3.
组织竞价.
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在网上组织竞价活动,以报价最低者成交.
4.
订单确认.
采购单位通过CA锁进行审核确认.
5.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单位应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报价最低供应商为成交人,并发布成交公告.
6.
合同签订.
采购单位按照采购结果和电子订单与供应商线上或线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要通过"徽采商城·阜阳"见证后及时备案和公开.
7.
验收及评价.
采购单位应及时对供货商品组织验收,并在徽采商城·阜阳系统中对供应商供货时间、供货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
8.
资金支付.
采购单位完成验收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
四、工作要求(一)强化工作责任.
市级预算单位要重视网上商城采购,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监督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人,做好网上商城采购、验收和付款等工作.
要按照网上商城交易规则实施并确定成交结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网上直购、竞价的成交结果,不得拒绝签订合同.
在合同履约验收完成后要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无故拖欠,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二)强化政策要求.
市级预算单位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软件正版化等政策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市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要求.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市级预算单位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同一品目的通用办公设备,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或网上竞价采购.

五、其他市级预算单位可登陆"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徽采商城·阜阳"、查阅和下载操作手册,如在操作执行中有疑问或建议,可及时咨询和反映.
联系人:陈维维联系电话:0558-2390005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0日阜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7〕703号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为进一步明确我市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7〕959号)规定,现将《市级2018-2019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市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后的采购预算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可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三、公开招标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0万元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环保、进口产品管理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五、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是阜阳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六、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阜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阜阳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9日阜阳市市级2018-2019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名称适用范围备注货物类除车辆、网上商城采购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20万元服务器台式计算机(含操作系统)网上商城便携式计算机(含操作系统)网上商城掌上电脑网上商城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喷墨打印机网上商城激光打印机网上商城针式打印机网上商城扫描仪网上商城计算机软件其中: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及杀毒软件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复印机网上商城投影仪网上商城多功能一体机网上商城照相机网上商城摄像机网上商城传真机网上商城乘用车指9座以下的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包含新能源汽车客车指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包含新能源汽车专用车辆消防车、警车、医疗车等电梯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包括电梯、空调机组等空调机批量采购或网上商城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仪器仪表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政法、检测专用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图书包括中小学免费教课书、馆藏图书等,不含邮局订阅的报纸、期刊办公家具指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被服装具医药品工程类单项采购预算满100万元拆除工程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服务类除定点采购外,单项采购预算满20万元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运行维护服务云计算服务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存储等,系统集成项目除外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车辆大修服务定点采购车辆加油服务定点采购展览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广告服务印刷服务本单位文印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房屋租赁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注:车辆大修服务、车辆加油服务、车辆保险服务待定点单位统一采购后予以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30万元.
阜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财购〔2018〕262号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优化采购服务,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市级政府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预采购"管理对部门预算基本已明确、但预算指标尚未下达、且时间紧急的项目,以及财政预算资金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分拆采购的整体性项目,市级预算单位可提前实施项目采购工作,申报预采购计划.
申报的预采购计划需市财政局对应的业务管理科室对该项目预算情况进行确认,待预算正式批复、指标下达后,及时切换预算指标.

二、扩大"徽采商城·阜阳"采购范围在现行通用类办公设备"徽采商城·阜阳"(以下简称"商城")采购的基础上,逐步将预算金额小、标准化程度高的其他货物类以及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纳入商城平台采购,多方式、多渠道的满足采购人需求,提高采购效率.
取消原商城市级通用办公设备单价2万元以上竞价采购的限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的实行网上直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实行网上反向竞价采购.

三、"徽采商城·阜阳"全流程电子化取消商城纸质项目申请及资金支付手续,凡通过商城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通过一体化平台政府采购管理"商城申报"入口申请政府采购计划,经审核后即可在商城关联任务书编号办理采购业务.
商城采购项目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预算单位自行审核支付;实行直接支付方式的资金,预算单位在支付申请时,用途栏标注商城订单号,财政部门按照商城订单号审核通过.
商城采购的项目资金无论是实行直接支付还是授权支付,预算单位都要在商城上履行验收、评价后再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四、加快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凡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市级预算单位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10月30日后原则上只受理中央、省、市追加及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市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对12月底之前尚未使用的采购指标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

五、简化集采项目开标评审过程中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对已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单一来源除外)采购的,采购人可在评审现场提出.
应征询现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意,且现场所有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市政府采购中心出具招标程序等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经报请市财政局同意可现场实施,采购人书面申请可在事后予以补充.

六、优化服务类项目采购合同管理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采购计划、采购文件已明确、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可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一年一签,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后,分年续签采购合同.

七、规范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投标保证金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事项后及时退还.

八、发挥"政采贷"融资功能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及融资担保(以下简称"政采贷")工作.
要加快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搭建政府采购融资服务平台,解决供应商和"政采贷"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财政部门要多途径宣传"政采贷"政策,鼓励"政采贷"银行联合代理机构,采取在政府采购交易地点张贴"政采贷"业务宣传海报,发放"政采贷"业务宣传单等方式,以便供应商了解、并知晓可以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实现融资.
积极协调银行及担保机构高效、便捷地提供融资及融资担保业务,方便政府采购供应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九、推动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加快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加强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信用信息记录,对不良行为及时进行警示.
涉及处理处罚、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即时将处理处罚、监督检查等结果,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有采购项目均要开展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相关主体的信息记录情况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十、积极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及采购政策宣传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培训,分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特别是财政部去年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等,要重点加强解读培训,确保培训效果,不断提升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政策水平和操作执行能力,不断强化采购人在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制定、信息公告、履约验收等方面的主体责任,确保采购项目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阜阳市财政局2018年5月18日阜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转发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采购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通知》的通知阜人防〔2017〕140号各县、市人防办,县、市公管局(办)、交易中心:现将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采购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通知》(皖人防〔2017〕1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阜阳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人防工程项目防护设备采购项目纳入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进行招标文件备案,向公管局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告知函》(见)后,方能进行项目交易登记.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的标准招标文件.
三、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投诉,由交易地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接收并处理.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告知函阜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8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告知函(编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该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招标文件已经我局备案,具备招标条件,请予以办理项目交易登.
人防办(章)经办人:年月日关于印发《阜阳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招管〔2016〕10号各有关单位:经2016年1月11日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阜阳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13日阜阳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投诉调查处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标人(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依法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投标监管局")投诉.
第二章受理第四条投诉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统一登记审查受理后,再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人应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六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住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必要证明材料;(六)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书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需补充的材料.
第七条接收投诉并填写投诉接收单投诉由市招投标监管局办公室统一接待.
投诉人应填写投诉接收单并由投诉人或投诉人代表当面签字.
不接受以其他方式递交的投诉.
第八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没有填写投诉接收单的;(二)未提供有效的线索、缺少必要的证明材料的;(三)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司法程序的;(四)投诉人不是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五)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六)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七)经核实假借他人名义投诉或投诉材料弄虚作假的;(八)经告知补充材料,但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补充,或者补充的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九)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十)投诉事项应先提出质疑、异议而没有提出的;(十一)超过投诉时效的;(十二)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司法程序的;(十三)政府采购投诉书不符合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文本格式;(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投诉人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一)按规定应先提出质疑、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附提出质疑、异议的证明材料;(二)对涉及到被投诉人奖项及证书造假的,投诉人须提供颁发奖项及证书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其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证明材料等;(三)对涉及到被投诉人业绩造假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人所做业绩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四)对涉及到被投诉人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虚假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项目业主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五)对涉及到被投诉人有在建项目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项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六)投诉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能证明与本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收到投诉书后,工程建设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政府采购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十一条市招投标监管局受理投诉后,应当采取调取、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对质.
第十三条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进行,做好笔录并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以下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一)书面证据;(二)视听资料;(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陈述;(五)鉴定结论;(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
第十四条投诉人拒绝市招投标监管局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同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投诉调查结束后须形成调查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五)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和法律依据;(六)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十六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主动要求撤回投诉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终止投诉调查.
但对于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不得免除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承办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市招投标监管局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并予以处理:(一)同一投诉书反映多个问题,经调查部分投诉内容不实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以同一内容进行投诉的;(四)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投诉或恶意缠诉的;(五)以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信息或材料进行投诉的;(六)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八)在投诉书中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他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条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报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市招投标监管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将投诉调查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招投标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原阜招管〔2013〕106号文、阜招管〔2014〕81号文、阜招管〔2015〕100号文同时废止.

1.
投诉处理决定书(示范本)2.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文本1投诉处理决定书(示范本)字第号投诉人:地址:被投诉人:地址: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招标、采购)项目(编号:)的***(具体事项)不满,于**年**月**日向本单位提起投诉,本单位于**年**月**日予以受理.
经对本次招标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二)………;并提供了(相关事实和依据)的证据材料.
经本单位调查,(一)………;(二)………;(认定事实部分、非事实部分).
综上,本单位认为,投诉人关于***(具体事项)的投诉成立(或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具体法律法规、规定),本单位认作出如下决定:(一)………;(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盖章)联系电话:年月日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文本一、投诉相关主题投诉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话:传真:代理人:手机:被投诉人1: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被投诉人2: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相关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二、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采购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发布采购信息日期:发布采购信息媒体:开标日期:中标结果发布:是/否发布日期:三、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1),认为1.
2.
被质疑人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答复(2).
四、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证据见第页)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事实依据:证据见第页)法律依据:五、投诉请求请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投诉日期:制作投诉书说明:1.
投诉书正本与副本应采用打印形式.
投诉人应当按照被投诉人数量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
提交投诉书时间不得超过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3.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诉书内容规定的,不能提供合法证据来源的,或者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投诉书视为无效投诉,本机关不予受理.
4.
投诉事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视为无效投诉事项.
5.
每个投诉事项应有与之相对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投诉事项属于涉密的,应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不能依法履行举证责任的或提供与投诉事项不相关联证据的,本机关不予采信.
6.
本机关不予采信与投诉事项无关的陈述和说明.
投诉人应对投诉书中虚假、不实的内容以及诋毁性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7.
代理人办理投诉时,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
在投诉书中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将依法追究机构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8.
对处理投诉事项可能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投诉人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受理电话:010-59303953;传真:010-5930395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文本格式(电子版,可下载).
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异议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97号各招标人、投标人、有关单位:为规范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督促各交易主体正确行使和履行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招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建设工程招投标异议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未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不予受理.
二、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对异议作出答复.
招标人没有在3日内答复或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三、招标人没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作出答复的,不应再对异议进行处理、答复.
四、招标人认为异议成立,没有或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特此通知,望认真执行.
2017年6月22日关于明确招标投标投诉书审查受理时限的通知阜公管〔2017〕171号各有关单位:为明确招标投标投诉书审查是否受理的时限,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投诉人递交投诉材料的当日(工作日)不计算我局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法定期限内,应当从接到投诉材料的次日(工作日)开始计算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

2017年11月7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中投诉受理和处理行为的通知阜公管〔2017〕198号各县(市)公管局、各相关单位:招投标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直接影响公平公正、招投标效率,蕴含较大廉政风险,《阜阳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阜招管〔2016〕10号)已经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予以公布,是规范投诉各方行为的监管依据,各县(市)公管局在处理招标采购活动中应严格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投诉受理和处理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公管局应严格按照《阜阳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阜招管〔2016〕10号)接收、处理投诉.
二、投诉由各县(市)公管局办公室统一接收,并向投诉人出具投诉书接收单(附后).
三、局办公室接收投诉后按程序报局领导批示,交承办科室处理.
四、承办科室接收后,按照《阜阳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阜招管〔2016〕10号)对投诉书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
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调查处理建议.

五、投诉调查处理需被投诉人举证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被投诉人举证所需的具体材料,不得以口头方式告知.
六、除本通知第二条外,未经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前,公管局任何人员不得接收投诉书.
也不得答复是否能够受理投诉.
对投诉人的咨询,应告知其投诉接收、处理程序.
七、对不应当受理的投诉而受理或应当受理的投诉而不受理的行为,应当纠正,必要时应予以责任追究.
八、承办科室提出的调查处理的拟办建议,应经局办公会通过后,再形成投诉处理建议,并书面送达相关当事人.
2017年12月14日关于使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的通知阜公管〔2018〕46号各有关单位:财政部于2018年2月1日发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见),自3月1日实施,自即日起,涉及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和投诉的,均应使用这两个范本,否则,采购人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将不接收其质疑函或投诉书.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2018年3月26日报:市政府、市纪委监委;送:市财政局、市政府纠风办.
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
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
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
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
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
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书范本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被投诉人1: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三、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投诉书制作说明:1.
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
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
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
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材料提供.
5.
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
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关于启用财政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投诉书范本(试行)的通知阜公管〔2018〕72号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交易主体:财政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属政府采购工程.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我局经充分调研、论证后,决定制定"阜阳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投诉书范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范本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11号)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同时参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书范本》而制定,即日起我市范围内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适用本范本(附后).
该范本不适用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异议,异议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异议,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异议.

二、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于投诉事项违反招标文件约定,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投诉范围,我局无法定受理职责,建议招标投标双方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和民事合同法律法规办理.

三、国有企业、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可以参照执行.
附: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书范本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书范本2018年5月28日报:市政府、市纪委监察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人防办、省公管办.
送:各县(市、区)政府、市法制办、市纠风办.
1财政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书范本异议书一、异议人基本信息异议人: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异议项目基本情况异议项目的名称:异议项目的编号:标段:招标人名称:招标文件获取日期:三、异议事项具体内容异议事项1:证明材料(事实依据)异议事项2:(按异议事项1体例表述)……四、与异议事项相关的异议请求根据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约定:异议人认为该异议事项违反了:1.
招标文件第章第条第款约定、投标文件第章第条第款的承诺.
2.
该异议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
3.
该异议事项违反了部门规章第条第款的规定.
请求:依据招标文件第章第条第款约定、投标文件第章第条第款承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及部门规章第条第款的规定,异议人认为,对上述异议招标人应作如下处理:2、3、.
.
.
.
.
.
现提请本项目招标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年、月、日前)予以回复.
异议人法人代表签字:异议人(公章)异议人向招标人提交日期:年月日说明:1.
投标人提出异议时,应提交异议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
异议人若委托代理人提交异议书的,异议书应附由异议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
异议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
异议请求应与异议事项相关.
5.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异议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财政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书范本投诉书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被投诉人1: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被投诉人2……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编号:标段:招标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三、异议基本情况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疑,异议事项为:2、3、招标人处理异议情况:提出异议的材料:……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1:证明材料(事实依据)1:证明材料(事实依据)2:投诉事项2:(按投诉事项1体例表述)……五、投诉请求投诉人认为,该投诉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及部门规章第条第款的规定.
投诉人认为,上述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及部门规章第条第款的规定.
应依法依规作如下处理: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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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提请该项目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年、月、日前)予以回复.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日期:说明:1.
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详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11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阜阳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阜招管[2016]10号).

2.
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递交投诉书,应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
投诉书应简要列明异议事项,异议书、异议答复等作为材料提供(对以下投诉,投诉人需事先异议,并提供异议材料,否则监管部门依法不予接受:1、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的,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2、投标人对开标异议的;3、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

4.
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5.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
关于印发《阜阳市招标采购项目重新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招管〔2016〕6号各有关单位:经2016年1月11日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阜阳市招标采购项目重新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13日阜阳市招标采购项目重新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采购活动中质疑、异议、投诉处理,明确重新评审工作内容和程序,确保市场有序竞争和公平公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入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采购项目的质疑、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第三条以下情形的可以进行重新评审:1.
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2.
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3.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4.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5.
客观分评分不一致、评审委员会评分一致畸高、畸低;6.
其他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得重新评审:1.
评标报告已签署或评标结果公布后,对招标文件、开标活动提出质疑,要求重新评审的;2.
评标报告已签署,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再做出解释,根据解释要求重新评审的;3.
质疑评标专家主观判定不合理,要求重新评审的;4.
未按规定程序提出重新评审;5.
其他不得重新评审的情形.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处理质疑、异议时,符合重新评审情形的,经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投标监管局)同意后,向市交易中心申请,并调阅有关招投标资料,在原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市交易中心重新评审.

第六条市招投标监管局处理投诉需要重新评审的,由督查科提出重新评审的初步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组织重新评审.
第七条重新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出具意见明确的评标报告,如实记载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重新评审的原因和结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相关单位应完整收集评审现场纸质资料和视频监控资料.

第八条重新评审改变原评标结果的,应当按规定公示.
第九条在重新评审工作中,有关人员须按规定履行职责.
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招投标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不得重新评审情形的通知》(阜招管〔2015〕108号)同时废止.
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
送: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审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商局、教育局、卫计委.
关于印发《阜阳市招标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招管〔2016〕67号各有关单位:经2016年6月6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阜阳市招标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规定执行.
2016年6月27日阜阳市招标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抽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设立省专家库管理终端,负责我市评审专家的推荐、考评、抽取等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设立省专家库抽取终端,负责为进场交易项目单位提供评审专家抽取服务,接受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招标人(采购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
代理机构提供组建评审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咨询和服务.
招标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组建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招标人(采购人)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特点和有关规定要求,填写《评审专家抽取登记表》(见),加盖招标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公章后,在项目开标前一天或开评标前向市交易中心申请抽取评审专家.
第六条市交易中心应由专人负责评审专家抽取服务工作,按照《评审专家抽取登记表》中专业类别和人数及专家区域范围等提供抽取终端操作服务,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在市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抽取.
第七条评审专家抽取结束后,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市交易中心抽取服务人员须对专家抽取结果签字确认,市交易中心记录抽取过程,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及专家抽取室监控视频资料.
第八条评标前,因评标专家名单泄露、专家需要回避、迟到或因故不能参加等需要重新或补充抽取的,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在评标专家抽取工作中出现未按有关规定抽取、泄露专家抽取结果、非法干涉专家抽取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安徽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审专家抽取登记表评审专家抽取登记表年月日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名称项目编号招标方式代理机构授权代表(抽取人)联系电话开标时间评标地点抽取专家时间年月日时分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共人,其中:技术类人,经济类人,法律类专家人,其他类别专家人.
专业类别、区域范围需要回避事项其他要求项目单位:(公章)代理机构:(公章)备注:本表由项目单位填制,一式两份,项目单位、交易中心各留存一份.
关于评标专家抽取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102号各招标人、代理机构:近期发现部分项目因评标专家抽取不及时导致项目开标后,不能及时进行评标.
为提高评标工作效率,自2017年7月3日起,各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在项目开标前一天将所需抽取专家类别、人数及相关要求及时提交并导入专家抽取系统,项目开标前30分钟招标人代表须到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现场操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系统抽取专家并签字确认,如招标人不能按时到达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监督员监督下按照招标人(代理机构)提供的专家抽取要求,代表招标人操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系统抽取评标,招标人到达后须签字确认抽取结果.
对不按时递交专家抽取资料或不能按时到达开标现场的,我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2017年6月29日关于评标专家学习电子评标和进行脸谱考勤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103号各评标专家:因当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要全面实现电子招标投标,为便于各类评标专家掌握电子招投标的评标业务和流程,我局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的下载中心栏目,制作了《评委专家评标流程操作手册及视频》,请各评标专家即日起自行下载学习相关操作流程和使用方法.
自2017年7月17日起软件公司人员将不再进入评标室进行指导.
如发现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不能胜任电子评标的,将暂停三个月抽取资格,三个月后仍不能胜任电子评标的,将暂停一年抽取资格.
请各评标专家认真学习电子评标相关业务知识和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于2017年8月1日实行脸谱考勤进入评标室.
请各评标专家近期前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评标前携带身份证和评标专家证到交易中心受理窗口录入脸谱.
联系人:王伟电子评标咨询电话:0558-23900282017年6月29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通知阜公管〔2017〕133号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近期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中发现,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个别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增加评审因素和评标标准,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作为评标依据;一些评标委员会成员受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影响,没有坚持"独立评审、各自打分"的原则,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正式开展评标前,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核对、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做好评标准备工作.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中不得增加、删减评审因素,也不得调整评审因素的评标标准和权重;严格按照评标办法中明确的否决投标条款,严肃、谨慎的作出否决投标意见,并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否决投标的理由和依据.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文件的理解或投标文件评审有异议,应由评标委员会汇总并统一讨论.
需要招标人或投标人澄清或解释的,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方式提出.
招标人或授权委托人、投标人或授权委托人以书面方式回复,回复不得超出招标文件范围或改变实质性内容.
任何人的口头解释均不能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过程中,出现争论需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表决后多数人的意见继续评标,评标报告中要记录表决票数,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以书面方式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鼓励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交易服务、评标活动、交易监管等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采纳的,按照《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对评标专家予以奖励.
2017年8月17日关于进一步明确评标有关程序的通知阜公管〔2017〕145号各有关单位、监督员:为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工作流程,维护评标秩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现场监管水平,现就有关评标程序作如下规定:一、评标委员会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作进一步解释的,应出具书面要求解释函,写明需解释条款及要求招标人作出解释的理由,并由全体评标专家签字.
二、评标委员会组长将要求解释函交中心值班人员,值班人员交社会监督员,由社会监督员交招标人.
三、招标人书面予以回复.
回复函应盖有招标人单位章或招标人代表签字认可.
四、招标人书面回复后,将回复函交社会监督员,由社会监督员交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委员会评审完毕后,评标委员会组长应收集、整理评标报告,确认评标报告完整、签字齐全后,组织评标专家离开评标现场.
六、评标专家离开评标区后,值班人员通知代理机构进入评标区整理、封存评标资料.
七、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应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在评标区内随意走动,不得与外界接触.
八、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区后,又自行离开的,不得再进入评标区.
2017年9月18日关于转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阜公管〔2017〕146号各有关部门:安徽省发改委2017年8月22日出台了《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对全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提出指导意见,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现就参与我市评标评审的专家劳务费提出如下意见:一、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按照《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执行.
二、为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及评标评审专家身体健康,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的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8小时之内完不成评标评审的,评标评审专家进入休息区休息,次日继续评标评审.
三、评标评审时间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评审专家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书面写出原因,由招标人决定是否可以适当延长.
(此页无正文)2017年9月18日关于明确招标采购项目重新评审工作有关程序的补充通知阜公管〔2017〕15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重新评审工作的管理,监督各交易主体正确行使和履行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市场有序竞争和公平公正,提高招标效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和《阜阳市招标采购项目重新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阜招管〔2016〕6号),现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重新评审工作有关程序补充通知如下:一、招标采购单位处理质疑、异议时,符合重新评审情形需要重新评审的,招标采购人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列明重新评审的内容和理由,并填写申请表(格式附后),经我局函告同意后,由招标采购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持授权委托书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监督员的监督下针对质疑、异议内容在市交易中心重新评审.
对质疑、异议内容以外的问题不得重新评审.
重新评审结束后,招标采购单位人员和监督员应在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上签字,作为重新评审资料进行归档.

二、我局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和处理投诉中,发现有符合重新评审情形需重新评审的,以书面建议的方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按上述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三、经重新评审后,招标采购单位认为原评标委员会对评审中错误不予纠正或无法自行予以纠正,需要再次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向我局提出申请.
我局将对所申请的事项及相关资料组织论证,并将论证结论和我局意见函告申请单位.

招标采购项目复评申请表.
2017年9月26日招标采购项目复评申请表申请人项目名称招标人代理机构复评具体内容评标室人员招标人代表:监督员: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意见年月日(盖章)招标人意见年月日(盖章)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保证金收取的通知阜招管〔2016〕9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即日起,建设工程类招标文件不得约定收取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的保证金,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投标总价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和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6〕163号)2.
《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阜建管函〔2016〕177号)2016年8月18日关于不再要求投标企业投标时提供证件原件等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6〕462号)"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市[2016]213号)文件第三条"简化投标企业资质查验.
持有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时,各地不再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即日起要求: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件、证书原件.
需要评审的资料,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即可.
后期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如发现虚假及时函告我局.

2017年2月20日报送:市政府.
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资料管理规范交易服务行为的通知阜公管〔2017〕20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各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为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资料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行为,提高交易现场服务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是项目交易资料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交易资料的收集、保存、保密、整理、归档,并确保交易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自即日起,在评标(审)结束后,项目评标(审)委员会出具的评标(审)报告,代理机构须交现场监督员签字,由监督员复印并密封签字后交交易中心值班室保管.
代理机构提交交易中心归档的项目资料要全过程反应项目交易痕迹,不得擅自销毁交易过程的任何资料.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
0)》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服务岗位职责,为项目交易提供优质服务.
服务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打探项目交易情况,不得查看、索要项目交易资料,不得插手和干预项目交易.
发现交易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交易现场监督人员报告.

2017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明确传送评标活动所需资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8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保障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现将传送评标活动所需资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项目评标前,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完整的将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和所需评标表格送往评标区,评标开始后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再以各种理由进入评标区.
评标委员会在开始评标前核对评标用表,发现不符合要求或缺漏的,在评标前可以要求代理机构提供.
评标开始后发现评标用表不符合要求或缺漏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编制,不得再要求代理机构提供、传送有关资料.

因评标办法原因,需要在评标活动中向评标委员会传送汇票、暗标编号、询标函的,由该项目监督员传送,不需公管局审批.
因代理机构原因未能提供完整的评标所需资料,需补充提供的,经公管局审批后,由该项目监督员传送,并对代理公司视情作出处理.
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解释,需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室的,或招标人代表要求进入评标室监督评标的,经公管局审批后进入.
2017年6月7日抄送:颍州、颍东、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不再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的通知阜公管〔2017〕101号各有关单位:因《阜阳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两个文件要修订,未列入2017年2月3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即日起不再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各行业部门如要求对招标文件备案的,请按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2017年6月22日抄:市编办报:市政府关于招标公告等信息发布时间的通知阜公管〔2017〕118号各招标人、代理机构、有关单位:近期发现有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在正常上下班时间之外上网推送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等信息.
由于国家、省媒介网站在工作时间之外不获取相关信息,导致在不同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时间不一致,造成上传信息不及时.
并且此项指标列入了国家对省、省对市的考核内容,直接影响了省对市政府的考核结果.
为规范招标公告等信息发布,自即日起,要求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信息在正常工作日时间9:00-18:00之间发布,其余时间不得发布,否则将对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信息的责任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24日报:市政府关于评标资料封存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119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人、代理机构:随着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日趋完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正确处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质疑及投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
自2017年8月1日起,对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且需公示(或暂停)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相关资料实行"开标、评标资料封存"管理,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封存在市交易中心指定的地点.
封存的资料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开标、评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及澄清、答疑等)、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暂停项目的所有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要求封存的其它材料等.

开评标资料的封存应在评标结束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员等相关人员在评标现场办理.
招标人(代理机构)将需封存资料整理入箱(资料箱由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提供).
项目资料封存实行双锁控制,资料箱由招标人(代理机构)上锁,资料封存室由市交易中心上锁.

资料启封时间原则上为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时或暂停项目重新启动时;因特殊原因须提前进行启封的,须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由参加封存的有关单位人员共同开启.
封存、解封、调阅操作程序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2017年7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阜公管〔2017〕121号各招标代理机构: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工作规范化.
自2017年8月10日起作如下要求:一、凡进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统一持证上岗,未佩戴上岗证的代理机构人员不得进入开评标室,不予办理各项业务,上岗证必须本人佩戴,不得转借.
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证统一到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窗口进行实名登记并办理.
办理上岗证的从业人员需提供所在公司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照片两张,工作职责、从(执)业资格等信息.

三、各交易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1小时内(未开标前),需将项目所需评标资料(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评标所需表格等资料),入袋装好,标注项目名称,列明资料清单.
清单经中心值班人员、招标代理公司人员双方签字后,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现场中心服务人员一次性送入指定评标室.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需认真对照执行,对未持证上岗、不按时缴纳所需评标资料、缴纳评标资料不完整等情况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视情对不按规定办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登记表评标(审)资料清单2017年7月27日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登记表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填报时间:职务姓名从(执)业资格身份证号码社保号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附: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从(执)业资格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社保清单代理机构名称(公章)评标(审)资料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移送评标室资料名称数量备注招标文件(本)更正公告(份)答疑(份)评标表格(套)评标报告(份)代理机构名称: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中心值班人员:特邀监督员: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用信息的通知阜公管〔2017〕132号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用信息的通知》(建市函[2017]1707号)有关规定,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按照该文件要求进行信息录入.
对2017年10月31日前未统一纳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进行登记管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暂停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业务.

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用信息的通知2、关于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揽业务信息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8月16日抄送: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关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受理及招标文件备案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14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实施公路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的通知》(阜交工〔2016〕24号),经与市交通运输局协商一致,自2017年9月25日起,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核项目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并对招标文件备案.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公路水运工程招标告知函》办理项目登记.

《公路水运工程招标告知函》2017年9月19日抄送: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招标告知函(编号:)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该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招标文件已经我局备案,具备招标条件,请予以办理项目登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章)经办人:年月日关于调阅、解封开评标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16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活动的监管,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现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调阅、解封开评标资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在开评标资料封存期间,招标人因处理异议(质疑)或因代理机构公示中标候选人信息出现错误需调阅开评标资料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我局研究同意后,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调阅资料,调阅资料时只准就异议的问题进行摘抄、查阅,不得拍照、复印、复制.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或招标人已回复异议,需解封资料整理归档的,由招标人提出,交易中心评招标人的书面申请予以解封.
招标人收到异议(质疑)未处理完毕,不得解封资料.
招标人(代理机构)调阅开评标资料的音频、视频随招投标档案存档.
2017年10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数据推送工作的通知阜公管〔2017〕167号各县(市)公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分中心)、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拍卖公司:根据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公共资源交易考核细则的通知》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评价考核细则》要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数据推送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也列入了省政府对市政府以及市对县考核的重要内容.
经排查,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省对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评价考核结果,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上传质量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为:交易环节完整度,交易信息数据表覆盖率,上传数据的及时性等问题.
为切实提高数据推送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数据推送工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数据推送的及时性要求,各类项目交易过程中每项业务发生的时间与数据推送时间为同一天,以保证上传数据的及时性.
二、数据的完整性要求,各类项目交易的所有环节都要按规定流程操作,前一个流程环节未推送的不得推送下一步流程(各项目完整性流程见附表).
三、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公司要准确、及时、完整填写全流程电子化各相关数据流程表格,以免造成错误数据.
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能全流程电子化的必须全流程电子化"和"具备电子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必须使用电子招投标"的要求,强化任务落实,全面提升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电子化比率.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分中心在办理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见证环节中,要检查各项目中标通知书之前各交易环节的完整度,如不完整不得办理见证手续,并将不完整环节如实记录报市(县)公管局.

六、请各县(市)公管局要加强对交易数据推送的管理,严格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拍卖公司按照交易规定程序完成每一步交易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数据推送工作的质量.
市公管局将组织对各县(市)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电子化比率和数据推送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排名,并作为对各县(市)2017年度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各项目完整性流程附表2017年11月2日数据完整性表,凡是打"√"的数据表必须准确、完整填写.
一:建设工程项目数据完整性表阶段名称数据表描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其他进场登记项目注册√√√招标项目√√√标段/包√√√投标邀请书√招标开评标场地预约√√√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投标投标人名单√√开标开标情况√√评标评委申请√√评标录入√√评标报告录入√√定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异常招标标段变更及流标√√√二:政府采购项目数据完整性表阶段名称数据表描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其他进场登记项目受理项目分包场地申请开评标场地预约发布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开标开标情况录入√√组建评委会评委申请评委录入评标评标报告√√定标中标结果公告信息中标通知书信息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异常招标标段变更及流标三:产权交易项目数据完整性表阶段名称数据表描述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其他进场登记产权项目受理标的划分处理挂牌信息交易公告备案交易结果中标公示备案四:土地交易项目数据完整性表阶段名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转让网上挂牌网上拍卖其他项目受理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合同备案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通知阜公管〔2017〕185号各相关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近几年各级审计和巡查巡视,对建设工程采用"费率"招标的项目高度关注,因为项目实施时不可控,变更较大,存在廉政风险.
近期部分建设工程类项目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文件,存在着项目实施时的不可控隐患.
为加强管理针对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招标登记,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市〔2016〕213号)文件第八条要求,须提供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否则,不予受理.

二、招标文件须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文件进行编制.
三、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件,若采用综合评估法,报价分值权重不得低于60%.
附:1、《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市〔2016〕213号)2017年11月28日(内容从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通知公告栏下载)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开评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阜公管〔2017〕199号各采购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规范有序,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有关规定,现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开评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购人应至少委托一名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开标活动,项目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对参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出具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当众宣布审查结果.
二、参与资格审查的采购人代表可以是参与开标活动的采购人代表,也可以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代表,但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三、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与其他评审资料一并送入评标室提交评标委员会.
四、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抽取评委和组织评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12月14日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人员考勤及请销假制度阜集招〔2014〕18号各部(科)室:为增强员工的组织纪律性,规范考勤与请销假制度,根据市招管局《关于印发〈机关人员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的通知》,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所有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本人指纹打卡,不允许使用密码打卡.
正常考勤时间按市政府规定上下班工作时间执行.
二、病假、事假要有书面请假申请,履行请假审批程序.
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的,半天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含)以上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中心主任批准.
中心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请假的,报中心主任批准.

三、请假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将书面请假申请交中心综合科,公务出差人员要及时将出差时间告知考勤人员,以方便考勤统计.
确不能事先书面请假的,要电话请假并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及时补办手续的,视为旷工.

四、中心在编在岗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出勤并参加考勤,负责考勤人员要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原则,于次月5号前通报本月出勤情况.
五、双休日及法定假日期间,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导小组成员、中心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应保持手机畅通.
六、为更好落实本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做到赏罚分明,特规定考勤情况与绩效工资、限时办结奖励等福利待遇挂钩.
七、加强对日常考勤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者,进行严肃处理.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办理流程:个人填写→科室意见→中心主任签批→办公室备案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2014年12月15日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阜集招〔2014〕19号各部(科)室:为营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办公环境,提高中心环境卫生状况,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成立中心"爱卫会"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办公区环境卫生管理、监督和检查评比工作.
二、各科(部)室要坚持每天上午上班前15分钟打扫办公室、清洁环境,每周一进行大扫除.
经常保持室内外干净整洁.
三、机关全体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和其他杂物,不乱倒垃圾.
四、办公桌、门窗、玻璃要擦拭干净,室内外墙壁要保持完好,不得乱涂乱画,乱钉乱挂,窗台外不得摆放杂物.
书柜、档案柜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档案柜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灰尘,物品摆放整齐;桌椅摆放端正,各类座套干净整洁;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浮尘.

五、办公楼公共区域卫生由物业负责每日保洁,具体要求如下:1、办公楼每天由专人负责清理办公楼走廊、卫生间、楼梯等公共区域卫生,需在上班时间前做好清扫,做到纸屑入篓、地面清洁.
2、会议室、开评标室的卫生应做到不定期打扫,确保常态保洁,随时备用.
六、人人爱护单位花草树木,不许采摘花草,维护优美办公环境.
七、定期开展检查整改:1、卫生检查由中心"爱卫会"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每两周进行一次检查,对各科室和公共区域卫生情况进行检查.
2、检查内容:(1)办公室内门窗、玻璃干净无污迹、无尘土;(2)室内地面干净、整洁,无烟头、无垃圾、无废弃物;(3)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桌面文件放置有序;(4)墙面洁白,无蜘蛛网,无乱钉、乱挂现象;(5)办公室走廊、楼梯地面干净、整洁,门窗、玻璃干净.

3、对最清洁科室通报表扬,颁发流动红旗,并适当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对不符合卫生工作要求的由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通知有关责任科室限期改进.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开标现场人员管理的规定阜集招〔2015〕19号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开标现场管理,有效维护开标现场秩序,根据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要求,现就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参会人员作如下规定:一、社会监督员、中心工作人员员按时到达开标现场,负责对进场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代理机构开标项目班子成员、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提前一个小时进入开标现场,做好开标准备工作.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负责接收投标文件,有关监督人员现场监督.
四、投标人投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其他人员场外等候.
五、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
六、开标结束后,开标现场资料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送到评标室;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在开标现场等候,以便评标委员会的询标和招标人(或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评标结果.
2015年11月9日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采购项目业务操作流程(暂行)》的通知阜集招(2016)16号中心各科(部)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阜政秘〔2013〕167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阜招管〔2016〕80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阜阳市政府采购项目业务操作流程(暂行)》,请认真执行.

2016年8月22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档案管理规定阜集招〔2016〕28号中心各科(部)室、招标代理机构:为规范中心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交易活动的业务档案.
第二条档案目录内容按照规定凡是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多媒体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档案资料均应存档,归档的招投标资料,其内容必须能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投标活动的过程(含项目招标失败全过程资料).

第三条档案收集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结束后及时收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按照各类业务档案清单目录整理并胶装成册,移交到相关业务部室进行检查,各业务部室检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档案资料不齐全者不予接收,且中标(成交)通知书不予见证盖章.

2、各业务部室档案要及时将档案资料移交档案室存档.
3、交易中心负责监控录像存储操作人员应在开标结束后应及时将开评标现场声像存盘,按规定时间移交档案室存档.
4、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移交清单接收档案,不得接收零散文档资料.
5、档案移交过程中,交接双方务必应认真填写移交清单并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条档案整理1、归档装订的文件材料(包括中标人投标文件、档案)应有规定的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便于档案的查询和保管.
2、档案管理人员应按规定要求统一编码,录入电子档案信息,装订成册,装入档案盒,填写档案盒封面,切实做到标识清晰、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3、声像、电子档案整理,均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执行.
第五条档案保管1、档案保管是根据档案的成分和状况所采取的存放与安全保护措施,采取科学的方法对各类业务档案进行保护,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
2、档案室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通风良好、环境安静的地段,同时符合防火、防水、防潮、防光、防盗、防虫、防鼠、防尘、防霉和隔热的要求.
3、在选用档案装具时应遵循防火、防潮、防尘、耐久、方便和密集的原则.
4、各类业务档案均移送至档案室保管.
第六条档案借阅管理1、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应当填写《档案资料查阅审批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借阅.
2、外单位借阅、复制档案的,借阅人需持单位介绍信,并填写《档案资料查阅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借阅、复制.
3、借阅者应在档案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利用本单位档案.
借阅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转借、涂改、圈划、批注、增删、抽页、剪裁、拆卷,未经许可不得复印、摘抄、拍照等.
4、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要当面检查清点,检查无误后,注销相关手续,按档号放入档案柜内.
第七条档案保密管理1、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时刻提高警惕,加强档案室的各项保密工作,以保证档案的绝对安全.
2、档案室内要有严密的管理制度.
3、档案管理人员首先应做好防盗,必须堵塞一切可能失窃的漏洞.
4、禁止闲杂人员未经批准,随便出入档案室.
5、出入档案室内的档案应进行仔细的清点和登记.
6、对于档案室内档案的存放状况和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列入档案室的保密范围.
7、加强对电子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电子档案的秘密等级进行有效管理,明确借阅制度,使用权限,规范借阅手续;对存有电子商务报价信息的计算机,存储载体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以保证对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与正常使用.

第八条销毁1、保管期限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期满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进行鉴定和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2、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档案室应按规定及时销毁处理.
注:相关表格可从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60.
172.
48.
130/FuYang/)"服务指南"栏目"服务制度"中"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处下载.

2016年11月15日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见证章管理制度阜集招〔2016〕34号中心各科(部)室:为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用章管理程序,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法见证章包括"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见证章"、"阜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见证章".
其中: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见证章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发放中标通知书;阜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见证章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发放中标通知书、阜阳市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采购文件.

二、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见证章由建设工程部负责管理使用,阜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见证章由综合科负责管理使用.
见证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交由他人代为保管.
三、用章注意事项:1、须经中心内部审签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2、须仔细核对中标(成交)通知书内容与备案资料内容是否一致;3、须建立用章登记台账.
四、违反本制度,出现遗失、盗用、滥用见证章等现象,给单位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2月8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行为规则阜集招〔2016〕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办公纪律,培养工作人员职业素养和服务意识,提高交易服务水平,抓好机关效能建设,树立单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必须遵循的准则,是评价工作人员职业行为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遵守本行为规则,并抓好所属部门行为规范的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体工作人员,涵盖所有工作人员的办公区域、开评标室、会议室(厅)等场所.
第二章服务行为规则第五条言行要求1、工作时,提倡讲普通话,做到语句清晰,音量适中,言语规范,称谓得当.
在办公、交易及开评标场所不喧哗,不吵架,不讲粗话脏话.
2、接待服务对象时,自觉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十字文明用语.
3、提倡使用增进理解,树立良好形象的文明语言.
如"请稍等,下一个给您办","您好,请签到","请您出示**证","对不起,请将关闭通讯工具","请原谅,**法律第*条有规定","很抱歉,**工作还没有结束,请不要离场","您慢走,再见","请提宝贵意见"等.
4、禁止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损害形象的语言.
如:"喂,过来!
","我不知道,问别人去","别罗嗦,不能走","交出手机来","证呢凭证入场","我刚才已经说过,你怎么还问","你这人真麻烦","你这人真笨","我就是这样的,你能把我怎么样","你去告好了"等.

第六条举止要求1、接听电话时,要首先讲"您好",并主动自报单位或窗口、部、科,如:您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窗口、XX部、科).
2、接待服务对象时,必须做到"三个一样":领导与群众一个样、生人与熟人一个样、本地人与外地人一个样;做到"三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3、实行首问责任制.
服务对象来咨询问题时,首问责任人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百问不厌、解释全面,不准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并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指南或一次性告知书等.
若不是本人或本部室的业务,应告知对方具办部门或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4、服务对象提出批评或建议时,要耐心听讲,准确解释,不予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对合理化建议要及时记录并报告领导或相关部室.
5、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不应与其争吵争辩,应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向部室负责人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心领导.
第七条仪表要求1、工作时间着装规范得体、整洁干净,须佩戴单位统一制作的工牌,工牌应垂直悬于胸前.
2、工作时,仪表举止要端庄、大方、文明、自然,坐、立姿势要端正.
女工作人员不得浓妆,可淡妆,男工作人员不得染发、留长发.
3、禁止在办公区穿拖鞋和后跟无拌的凉鞋.
第八条环境卫生及设施安全要求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保持本人办公桌及其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须做到桌面整洁干净,文件、物品摆放整齐.
2、下班后应关闭电脑、显示器、插线板,门窗上锁(扣).
最后下班的人员应主动关灯,主动检查同事的电脑、门窗、灯具等是否全部关闭,锁好办公室的房门.
3、开标、评标之前,应将相关电子电器设备、信息化设备、工作用具,纸杯以及茶水等准备齐全.
4、在中心网站发布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合同信息、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并在中心开标区电子屏幕上发布开评标场所安排等交易信息,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章纪律作风规则第九条严格遵守挂牌上岗制度、请假制度.
不擅自脱岗、代岗,不迟到早退,不串岗聊天、嬉笑打闹,不玩电脑游戏、看影视剧,不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工作紧张有序,遵守办事时限要求,做到"四不":不推、不压、不拖、不靠,当日事当日毕,不贻误工作.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范办理各项业务,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
在项目交易过程中不以权谋私、不泄漏信息资料和秘密、不违法违纪,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严禁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索要财物,杜绝吃拿卡要等行为.
第十三条中心组织随机不定期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批评,责令整改.
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要求的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
2016年12月27日关于印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风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通知阜集招〔2017〕3号中心各部(科)室:为进一步加强交易中心作风效能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现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风效能"十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23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管理制度阜公中心〔2017〕5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财务管理,严格执行《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完善中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财务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挪用,杜绝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阜阳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阜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易中心的财务管理原则是:合法、规范、真实、准确.
第三条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
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四条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接待费、购置费等各项支出,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第五条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
"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由单位出纳管理和登记,"总分类账"应由单位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六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所有资金往来均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条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
借入资金、暂存、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
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
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八条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差旅费用标准和开支办法,严格按照《阜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阜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阜阳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财务开支实行签批制度.
各项开支由经办人按照单位制定的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等管理办法填制报销凭据,报销凭据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科室负责人初审,经综合科复核后,报主任审阅,中心财经领导小组审批,财务报销.

第十条办公用品采购需向综合科申请,报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科统一由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物资,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必须附所购买的物品明细.
经费支出超过5000元及以上的,须经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一条需要维修、保养的车辆,由综合科负责人提出,经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
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并对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等处置,需经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上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按照财务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各负其责,相互监督;银行印鉴、网上银行出纳和会计密码密匙必须分管,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会计管理财务专用章和主任印鉴,出纳管理出纳自已印鉴和空白支票,网上银行出纳和会计密码密匙应分别保管理,不得由一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薄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六条为明确责任,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暂时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在第三人见证的书面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十七条为加强财务管理,督促规范财务行为,严格按照《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每半年开展局、中心及阜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财务互查,每年聘请审计机构对财务进行全面审计.
第十八条阜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参照执行,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阜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严格规范执行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原阜集招【2016】15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7年9月28日关于印发《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开、评标室及门禁管理规定》的通知阜集招(2017)6号各科、部: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
0)》要求,结合中心实际,现将修订后的《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开、评标室及门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阜集招(2013)20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7年1月24日《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开、评标室及门禁管理规定》一、开标室管理规定为加强开标室的服务管理,规范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开标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开标室是进行开标活动的场所,中心负责提供开标室场所,并做好日常管理.
(二)、开标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统一安排组织相关人员有序进入开标室.
凡与开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开标室.
(三)、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与会人员应按主持人宣读的开标程序、开标纪律或相关要求参加开标活动,不得影响和干涉招标人正常的开标工作.
(四)、参加开标的所有人员,应维护开标会议秩序,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严禁吸烟,严禁大声喧哗;自觉爱护室内的各种设备、设施,损坏物品应予以赔偿;自觉保持开标室卫生,勿乱丢弃杂物.

二、评标室管理规定为保证评标活动规范进行,加强对评标活动的服务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秩序良好的评标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只有参加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室,其他人员在评标工作结束前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室.
(二)、对进入评标室的人员实行出入登记制度.
(三)、凭证进入评标室的人员在评标结束前禁止与外界联系,包括不得随意与室外人员交谈,手机及其它通讯器材一律关闭,并放入寄存柜中统一保管.
(四)、评标组长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遵守评标有关规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市公管局报告.
(五)、市公管局对违反评标相关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取消评标资格、没收专家证并从专家库中除名,向社会公开曝光等处罚.
三、专家及业务值班门禁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心评标区域管理,确保评委专家公平、公正评标,保证评标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封闭评标区是各类交易活动开展评标活动的专用场所,评标期间实行门禁封闭式管理.
(二)评标期间,只有参加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进入评标室,其他人员在评标结束前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室.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评标室,须填表说明进入评标区事由,请特邀监督员批准并陪同方可进入;局及中心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进入评标室,需请示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招标人代表(持委托书)需要进入评标区应在评标前领取业主代表证,凭证进入.

(三)参加评标的专家提前进入交易中心时不得在外停留,应及时到评标区门禁值班室,必须从专家通道进入评标区.
专家进入评标区需遵守以下程序:1、做好个人登记工作;2、主动将各种通讯工具放入存包柜;3、进行脸谱识别验证;4、身份证刷卡通过安检门进入评标区.
(注意:一张身份证只限本人进入,不得刷一张身份证多人进入.
)(四)参与评标的所有专家不得将任何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不得使用各种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在所参与的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离开评标区域.
(五)进入评标区参加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参与相应的评标活动,不得相互串岗.
进入评标区参与评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交易中心评标区管理规定.
(六)评标期间,门禁人员要认真负责,严守工作职责和制度,对玩忽职守造成质疑、投诉或不良影响的,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七)评标室场次安排由信息科负责,特殊情况安排须由中心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室使用管理制度阜集招〔2017〕10号各有关单位、中心各科(部)室: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开评标场次安排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正常交易的项目开、评标场次安排须按照以下规定操作:1.
开标场次安排:代理机构经办公系统发布交易公告同时选择开标室申请开标场次.
产权交易项目、社会服务项目除外,产权交易项目由产权交易部经办公系统在产权交易大厅排定场次,社会服务项目由业务受理部经办公系统选择开标室安排开标场次.

2.
评标场次安排:由负责专家抽取的人员,在开标当天抽取专家的同时,集中统一安排评标室.
二、其他需使用中心开、评标室的须填制《中心开、评标室使用申请表》申请(局组织复评项目按照局审签表签批),需中心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方可安排使用开、评标室.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安排使用开、评标室进行开评标活动.

中心开、评标室使用申请表2017年3月15日中心开、评标室使用申请表日期项目名称事由场地申请单位意见(盖章)中心部室意见中心负责人意见关于印发《分散采购项目服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集招〔2017〕1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分散采购项目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阜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公管局《关于分散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制定《分散采购项目服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1日分散采购项目服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分散采购项目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阜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公管局《关于分散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散采购项目服务范围一是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含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申请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的分散采购(招标)项目(公开和邀请招标项目).

二是国有企业申请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的分散采购(招标)项目(公开和邀请招标项目).
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招标)方式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进行.
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类项目50万元、服务类项目30万元、工程类项目100万元)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报市财政局批准.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也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三、分散采购项目登记条件和要求(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采购(招标)人自身不具备组织采购能力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办理分散采购项目招投标受理登记时提供采购(招标)人法人资格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分散采购服务项目说明、授权书.
四、分散采购项目信息发布服务分散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五、分散采购项目管理与监督按照市公管局《关于分散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阜招管〔2017〕32号文件)要求,对分散采购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由交易监管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市交易中心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不留存交易资料,不在中标通知书上盖见证章.

六、其他(一)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阜阳市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二)各相关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的项目违规按分散采购项目办理.
(三)采购(招标)人对发布的采购(招标)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1、分散采购项目说明(格式)2、授权书(格式)1分散采购项目说明(格式)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我单位采购的XXXX项目,资金来源为XX资金,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XX万元.
经咨询财政部门确认本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
按阜招管【2017】32号文件要求,在贵中心网上发布招标信息.
由我单位自行解决质疑、投诉等相关事宜.
我单位对在贵中心发布的招标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现授权于XXXX代理公司申请在贵中心网上发布招标信息.

法人(签字):单位公章:XX年XX月XX日2授权书(格式)本授权书声明:公司(代理机构)代表本单位负责采购项目活动,全权代表本单位处理分散采购项目的一切事宜.
代理机构在办理分散采购项目中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单位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特此声明.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代理机构名称(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授权委托日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领导小组(主任)会议制度阜集招〔2017〕16号为进一步加大工作落实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领导小组(主任)会议制度.
一、主持人及参会人员中心工作领导小组(主任)办公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参会人员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人员及有关列席人员.
二、议事范围(1)传达学习上级重大决议、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2)讨论确定向局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3)各个科室近阶段工作进展通报,总结上一阶段工作成果,提出下一阶段工作计划;(4)研究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5)研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有关政策、法规、规范的落实问题;(6)研究决定本单位人员以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和有关奖惩事项;(7)讨论确定中心有关规定、办法和制度;(8)研究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资金的使用;(9)研究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三、会议时间中心工作领导小组(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周一下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2017年4月7日档案库房管理制度1、档案库房的管理要有严密的制度、严格的手续和经常性的工作.
2、档案进出库要有登记和交接手续,不能"账目不清"以免造成档案泄密,丢失的漏洞.
3、管理人员变动时,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不能只交钥匙不交"账".
4、严格保密制度,除档案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5、对于档案室的管理,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着重做好档案室"八防"工作,即: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盗、防光、防虫、防水.
6、档案柜的排列要科学有序、便于通风和避光.
7、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打扫卫生,保持室内和柜内整洁,干净防止灰尘对档案材料的损害.
8、库房设备应符合安全和技术要求,做好保密,杜绝文件材料丢失、损坏和其他意外事故发生.
9、下班前,要检查所有门窗是否关严,检查灯是否关闭.
周末及假期要切断档案室电源.
2017年3月1日档案保密制度1、档案管理员必须有高度的保密观念,必须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
2、非档案管理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
任何人(含档案管理员)未经批准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不得私自查阅复制档案.
3、档案管理员不得私自摘抄和向外传播存档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对外泄露档案机密.
4、档案管理员必须将档案整理后入柜保管,不得随意、零散摆放档案资料.
5、对所保管的档案要登记造册,分门别类存放,并定期清点.
建立档案资料台帐,进行完整、系统的登记和准确的统计,须完整反映档案的接收、归档、查阅、移出等情况,避免造成丢失、泄漏档案资料.

6、对于需要销毁的档案或材料,必须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并编制清册,由两人监销.
7、档案室要做到"人走落锁".
管理好档案室门、窗锁钥匙是档案管理员的责任,不得丢失、不得外借.
8、档案管理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要相互监督执行,经常进行保密检查,发现失密现象,及时报告,及早处理.
2017年3月1日档案查阅制度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中心保管的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查阅,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时,须经审批手续方可办理档案查阅.
1、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应当填写《档案资料查阅审批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借阅;外单位查阅、复制档案的,借阅人需持单位介绍信,并填写《档案资料查阅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查阅、复制.

2、一般只限在档案室查阅,如有特殊情况外借时,应按要求限期归还.
档案查阅情况必须清楚的反映在档案资料台帐上,并详细记录档案查阅人信息.
3、借阅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
不得转借、涂改、圈划、批注、增删、抽页、剪裁、拆卷,未经许可不得复印、摘抄、拍照等有损坏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的行为.
4、查(借)阅档案人员,对确需要复印的材料,须报请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必须有档案管理员负责复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复印.
5、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要当面检查清点,检查无误后,注销相关手续,按档号放入档案柜内.
6、查阅借阅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
查(借)阅档案人员不得擅自拆卷、涂改、勾划、剪裁,如违反上述要求,将追究责任.
7、中心不对在中心档案室查阅的公共资源交易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017年3月1日关于印发《评标室管理制度》等六个制度的通知阜集招〔2017〕34号中心各部室:为了进一步规范开标、评标程序以及开评标室的使用,保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等六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0日评标室管理制度为加强评标室的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秩序良好和严格保密的评标环境,强化对评标活动的监督,确保评标工作依法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只有参加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方可进入评标室,其他人员未经同意在评标结束前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室;进入评标室的人员应按门禁管理制度规定,凭身份证进入评标室.
2、现场监督人员(特邀监督员)应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监督,参与评标活动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
3、评标委员会评标组长应在评标前组织本项目评标专家学习《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工作程序,并提出相应要求.
4、进入评标室的评委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标结束前禁止与外界联系,包括不得相互串岗和随意与室外人员交谈,其携带的手机及与评标无关等物品应一律存放到门禁外的储存柜内,评标期间专家个人确因需要到门禁外储存柜内取个人物品的,经监督部门同意后由特邀监督员陪同,事项办结后及时返回评标室.

5、招投标资料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及时送至评标室(阜公管【2017】21号),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评标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管局等监督人员反映.

6、参与评标活动的所有工作人员应保持评标室卫生,爱护评标室各种设备、设施,按照要求和相关规定使用设备,不得擅自开启、停用、关停评标室内的设备、设施.
损坏设备、物品的应照价赔偿.
7、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提请监督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8、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评标工作纪律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除评委会成员外,参与评标活动的监督、交易等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评委会成员的正常评审工作.
2、评委会成员应按时到达评标室.
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树立法制意识,认真履行评委权利和义务,不得擅离职守,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规则和办法,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评委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本人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4、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会成员应各自独立评审,任何人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不得要求组织评委集体协商评标.
5、在评标过程中,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均应服从管理与监督,任何人不得中途离开评标室,自觉维护评标室秩序,保持评标室安静,不发表与评标无关的议论.
6、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保密制度,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工作情况,任何人不得私自记录、抄写、复印评标内容,不得将与评标有关的材料擅自带离评标室.
7、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管局等有关单位报告.
开标工作程序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
三、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四、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开启投标函,由唱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及其他内容,并现场记录.
六、公布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七、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签字.
八、征询各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可现场书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如无异议,则后期针对开标过程的异议和投诉不予受理.
九、开标结束.
评标工作程序一、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开始评标.
二、评标委员会评标组长复核评委会成员评审资料、汇总评审结果.
三、评委会提出中标候选人推荐意见,撰写评标报告,评委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四、评标委员会评标组长向招标人代表通报评标情况,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
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制度一、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评标专家计算机随机抽取系统.
二、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在项目开标前一天将所需抽取专家类别、人数及相关要求及时提交并导入专家抽取系统.
三、项目开标前30分钟招标人代表须到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现场操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系统抽取专家并签字确认,如招标人不能按时到达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监督员监督下按照招标人(代理机构)提供的专家抽取要求,代表招标人操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系统抽取评标,招标人到达后须签字确认抽取结果.

四、外地专家在开标前一天抽取.
五、专家到场后如申请回避应由监督人员同意后,进行补抽专家,直到专家人数达到招标文件规定为止.
六、评标专家抽取室无论是否进行评委抽取,一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系统设备不得另作他用.
开标室管理制度为加强开标室的管理,规范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开标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开标室是中心进行开标活动的场所,中心具体负责开标室的日常管理,使用开标室需按有关规定事先与中心预约.
二、开标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心场次统一安排,组织参与开标的投标人有序进入开标室,在指定的位置就坐,与开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开标室.
三、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与会人员应按主持人宣读的开标程序或相关要求参加开标活动,不得影响和干扰招标人的正常开标工作.
四、参加开标的所有人员,应维护开标会场秩序,自觉尊重社会公德:①不随意走动,不大声喧哗,自觉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②严禁吸烟,吸烟可至室外大厅等吸烟处;③自觉爱护开标室的各种设备、设施,损坏物品照价赔偿;④自觉保持开标室卫生,不随意吐痰,不乱丢废弃物.
五、主动服从开标主持人的安排,在开标过程中有异议的,应先举手,征得主持人及招标人同意后方可提问.
六、代理机构在开标结束后,必须及时手动点击会务系统上"开标结束"按钮关闭会务系统,并组织所有人员离场并到等待区等待,禁止在开标结束后仍在开标室逗留.
违法上述规定,不遵守会场纪律、干扰开标评标、擅入评标室等报公管局依规进行处理.
2017年8月10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禁及业务值班加班管理制度阜集招201729号中心各科(部)室:随着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中心平台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为加强封闭评标区的现场管理,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公平、公正的开展,特制定门禁及业务值班管理制度.
一、专家通道门禁值班由服务部负责排班值班,西门招标人监督员通道门禁(以下简称西门门禁)值班(含业务部室人员值班)由业务部室负责排班值班.
二、所有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专家通道门禁值班要做好评标专家签到管理,提醒专家存储自己的物品尤其是通讯工具,禁止专家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
西门门禁要严格管理人员进出,做好门禁管理工作.
业务部室值班人员需坚守岗位,协调处理现场项目异常情况并及时汇报.

三、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服务质量,增强责任心,在评标结束前禁止离岗,有事需请假,切实做好封闭评标区门禁服务管理工作.
四、对因工作需要值班加班的人员,需及时申请加班,保障开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并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值班加班人员适当加班补助.
1:值班日志2:评标专家签到登记表2017年7月3日1值班日志日期:值班项目值班人员签到值班时间(起始时间段)值班记录2:号评标室评标专家签到登记表日期:年月日项目名称:通知到达时间:时分单位名称姓名到达时间验证码备注时分时分时分时分时分时分时分时分时分时分时分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度的通知阜公中心〔2018〕16号中心各部、科室:为了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安全管理,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系统安全应急预案》《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3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正常使用和网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序开展,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业务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是指用于公共资源信息采集、存储、发布,为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计算机、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系统、数字设备及相关的信息系统(以下统称信息系统).
第三条信息部负责本级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各县(市、区)信息系统的安全指导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事项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它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络或者使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它危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安全的.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交易中心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提供软件开发、硬件支持和网络服务,必须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同意,认定对已运行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不造成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中心功能区自行安装任何服务器和相关的软件,不得自行开展任何网络服务.

第八条联入Internet的信息系统,在计算机的相关文件夹中应保持60天的上网记录.
任何人不得随意删除上网记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随意变更设备的存放地点的;(二)未经允许,随意拆装设备、变更设备的配置,改变设备的功能的;(三)未经允许,随意切断按要求正常运行的设备的电源,以及通讯线路的;(四)故意损坏设备的.
第十条未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交易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中心机房和其他功能区安装数据通讯设备,架设通讯线路,包括有线和无线线路.
第十一条信息部必须保证设备存放场所的安全,防火、防盗、防爆炸、防静电、防雷、防事故等方面的设施和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上网办公用计算机与交易中心各功能区使用的计算机应实行物理隔离或利用网闸等硬件隔离措施进行隔离.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业务信息保密要求:(一)凡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维护、使用的所有人员,应当树立牢固的信息保密意识.
(二)对电子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严格保密,任何人不能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泄漏、收集、分析、发布、传播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中关于公告发布、文件备案、资格审查、抽取评委、投标报名、投标报价、开标评标等各环节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系统开发商和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运行系统中的数据,包括业务数据和服务器密码;(三)电子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不得设置将系统数据自动拷贝、复制、传送到指定地点等非法功能,或在系统中预留后门程序;(四)软件公司开发、实施、维护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在系统验收上线后进行维护、测试、部署、运行的过程中,接触服务器需要有专人全程陪同;任何情况下均禁止将相关数据库复制、带离机房;需要移动设备进行数据维护的,必须由管理人员提供指定移动设备进行数据维护,不得使用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备的移动设备.

第十四条网络层安全管理规则(一)为了提高网络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可以利用VLAN(虚拟局域网)对交易中心网络用户进行逻辑分段.
(二)工作区域安全管理:1.
开标室、评标室、远程评标室应当采用Ip地址和Mac地址绑定的方式;2.
工作区域电脑可以采用Ip地址和Mac地址绑定的方式;3.
所有的功能区域、工作区域的交换机,宜放在隐蔽的地方,设备必须标注明显的提示语句,如:非工作人员禁止触动设备;避免无关人员接触,防止将线拔掉或者乱插,形成回路.
(三)服务器区域安全管理:1.
数据库服务器禁止有对外Ip的接入;2.
服务器Ip地址的接入需要有专人登记,不能随便接入.
第十五条系统层安全管理规则(一)IIS应用服务器安全管理:1.
关闭Web应用程序的目录浏览功能;2.
将所有的aspx页面设置为只读;3.
应开启IIS访问日志记录功能,供审计检查使用;4.
Web.
config中配置加密的数据库连接字符串,避免明文方式;5.
SQLServer企业管理器中禁止保留数据库连接账号和密码.
(二)数据库服务器安全管理:1.
部署的应用系统禁止使用sa账号访问数据库,MicrosoftSQLServer数据库的每一个数据库对应一个数据库账号,并且该账号仅有该数据库的操作权限;2.
MicrosoftSQLServer数据库账号使用的密码必须包含数字、字母、特殊字符;3.
MicrosoftSQLServer数据库定期做好备份,一般建议每天备份一次,保留一周的备份文件.
重要数据应当采用异机备份.
(三)服务器管理员账号密码管理:1.
禁止使用Administrator账号;2.
服务器系统管理员密码必须为包含数字、字母和特殊字符的组合,且长度不得低于9位,管理员密码必须每3个月进行一次修改;3.
软件公司在进行系统上线、调试、部署和测试的过程中,如需接触服务器,必须由专人陪同,并由交易中心管理人员开设临时帐号提供给相关人员使用.
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删除或禁用临时账号,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将追究账号开设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应用层安全管理规则(一)系统管理员账号密码管理:1.
公共资源交易各信息系统管理员账号由信息部安排专人保管,不得交由软件开发商或信息集成商人员管理;2.
软件开发商进行模拟测试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测试帐号,应该统一提交申请,注明使用人员、使用权限内容和使用时间范围,统一开通之后进行使用,帐号到期自动注销;个3.
每次登录系统,都必须用自己的账号登录系统,查看数据.

(二)登录安全管理:1.
凡是已推广CA锁的地区,会员系统一律禁用简单的用户名密码登录;2.
业务管理平台中,应限制高级管理用户的登录方式,原则上只能通过USBKey方式登录;(三)业务安全管理:1.
系统应设计保密机制,敏感数据以密文存放,例如抽取专家姓名、投标企业报名情况、开标评标情况等内容,不得以明文方式存储,防止泄漏风险;2.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在涉及到文件和数据存放流转、递交、生成回执等各环节,应当采用CA签名机制,以保障数据传输和存放过程中数据不被篡改.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开发商必须承诺系统无后门设置,系统数据维护应当采用现场维护方式,原则上禁止采用远程维护的方式.
第十八条信息系统开发商在未获得管理机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进入系统后台,不得查看系统所有数据信息,更不允许复制和下载任何数据,任何系统操作的步骤均须记录在系统日志中,以备调取查看.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入信息系统后台维护都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系统重要维护(如:系统功能升级、断网维护等)须经中心领导批准方可进入后台进行维护,日常管理登陆后台通过系统日志进行监控,记录操作步骤,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数据存档文件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超过半年以上的数据需要备份到指定的移动设备中进行保存,避免服务器受损影响档案管理信息.
信息系统的数据宜实时备份到备份服务器,保障档案数据的安全.
备份服务器和移动备份设备由专人管理,登记在案,调取和使用均需信息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所有人员均要不断提高信息系统安全意识,增强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主动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知识和技术,防止造成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信息部负责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安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培训工作及有关系统和网络的运行、维护、服务、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信息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交易中心成立信息系统安全领导小组,并指定信息部成员担任安全员.
交易中心主要领导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工作.
未按本规定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管理造成安全事故的,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与安全员共同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安全领导小组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一)负责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二)研究、确定、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负责组织信息系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系统开发商、软硬件供应商、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个人及相关使用行为进行管理;(五)建立使用情况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六)制定本单位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安全事件应急机制.
第二十五条信息系统安全员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一)协助安全领导小组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规章制度建设与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等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二)协助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本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单位安全领导小组提出改进意见或报告;(三)承担本单位信息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全过程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的开发,提出系统安全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审计、跟踪分析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
对已经发生的案(事)件,应妥善保护现场,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四)定期检查所负责的信息技术设施的系统运行状况、使用效果、软件硬件完好情况、网络状况、信息安全状况;对于所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在20分钟内上报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领导小组;(五)采取有效技术手段,防止有害信息传播,防止其它涉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六)加强交易中心机房管理,进入机房需及时登记进入时间、进入者和维护事项;有条件者可以配备摄像头监控机房的进出;负责正常的定期巡检,填写服务器的检查清单;建立各种硬件的售后服务厂商档案.

第二十六条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和网络开发、集成、维护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查处利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系统安全应急预案1.
总则1.
1编制目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维护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稳定运行,为了健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安全管理机制,规范应急管理流程,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增强综合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平台用户的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和减轻社会影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2适用范围本文内容针对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参与者与管理者因系统故障、网络故障、服务器故障等各类原因引起的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使用的应急情况.
2.
应急指挥保障人员构成2.
1组织架构2.
1.
1应急领导小组由阜阳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岳波担任组长,信息部、各业务部(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组成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急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李铁虎任办公室主任.
2.
1.
2应急工作小组由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部负责人担任组长,各业务模块关键用户岗位担任成员,组成应急工作小组.
2.
2职责分工应急预案响应的各个阶段,各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为:1、产生阶段:系统参与者上报问题,工作小组负责对问题内容及产生的原因进行甄别和判断,根据应急响应等级上报领导小组或上级相关部门.
2、事件起始阶段:根据应急响应级别,一/二级应急事件由应急工作小组确认,三级应急事件由工作小组上报领导小组确认,如确认为是服务器系统问题或网络问题导致最终用户暂时不能正常使用操作的问题且暂时不能提供问题持续时间,需向单位及时说明做出"应急事件"确认.
由中心主任确认.

3、评估确认阶段:4、启动预案阶段:如确认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开始应急预案,并记录通知开始时点.
问题解决后还是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结束应急预案.
5、系统恢复阶段:应急工作小组确认后通知相关部门,并记录通知截至时点,以备核查.
并组织进行应急阶段数据补录及恢复阶段并行业务的运行工作.
6、事件回顾阶段: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小组集中对应急过程进行总结,并对过程中应急方案跟实际情况的对应情况,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3.
应急响应流程3.
1.
应急响应分级一级应急响应:由于系统或服务器硬件等设备故障,造成部分模块故障持续超过2小时,或评标过程无法顺利进行,需要人工干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信息部科长评估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安排项目运维组组织实施,信息部负责备案.

二级应急响应:由于系统或服务器硬件等设备故障,成部分模块故障持续超过持续超过4小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信息部评估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由项目组组织实施,报中心分管领导备案.
三级应急响应:由于意外原因非计划性停机或计划性停机造成系统不能被正常访问,该情况持续超过业务连续所允许的范围,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由信息部上报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确认为"应急事件",由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开始启动应急预案,系统恢复后仍由组长宣布结束应急预案,进入系统补录及恢复正常业务运行阶段.

4.
业务应急响应预案4.
1投标管理应急预案4.
1.
1生成投标文件场景描述问题场景描述1由于客户端原因造成无法生成投标文件.
应急方案应急方案步骤说明负责人配合人1第一步:客户无法生成投标文件,将问题反馈至信息部.
信息部2第二步:客户人员可要求投标人下载最新投标客户端,提示更新CA驱动.
信息部3第三步:若问题仍未解决可报信息部处理.
该项目运营维护人员与客户联系后,可通过远程QQ控制等工具要求客户允许进行远程查看,以解决客户端问题.
信息部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4.
1.
2投标人投标场景描述问题场景描述1招标人在截标前上传投标报价,造成提交失败、或提交时间过长的现象.
应急方案应急方案步骤说明负责人配合人员1方案1:针对网络问题1.
1第一步:确认网络问题是由于系统占用网络带宽过高,还是投标人自身网络问题,如为投标人自身问题,让其自行解决;如为服务器端带宽问题信息部1.
2第二步:通知信息部技术人员检查外部网络带宽情况,是否有异常流量占用带宽,若有其它异常情况,则由信息部处理异常情况.
信息部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1.
3第三步:若为正常网络流量占用,则通知该用户稍后进行投标文件上传.
信息部2方案2:针对系统资源占用过高2.
1第一步:检查各服务器应用占用资源情况,及各应用服务后台运行情况;信息部2.
2第二步:释放占用CPU和内存过高的应用,或重新启用该应用.
信息部2.
3第三步:继续监控资源情况,直至平台平稳过渡.
信息部4.
2开标管理应急预案4.
2.
1标书解密场景描述问题场景描述1投标人无法登陆开标大厅,或开标大厅按钮状态不正常,投标人无法解密.
应急方案应急方案步骤说明负责人配合人员1第一步:投标无法登陆开标大厅一般是投标人自身机器的浏览器插件有问题,信息部人员可提示投标人重新安排插件,或换台电脑进行.
信息部2第二步:所有投标人无法登陆大厅,或系统开标状态有错,业务部门或信息部人员需即报信息部.
信息部江苏新点软件有限公司3第三步:信息部检查后台数据库开标大厅的状态,若发现状态问题,则尽快修改相应状态以使开标大厅尽快正常开标.
同时通知业务部门改正常开标时间,并尽快通知各投标人.
信息部江苏新点软件有限公司4第四步:信息部即时监控项目的开标,待项目一切开标结束后,再检查状态出错的原因.
信息部江苏新点软件有限公司5第五步:若在20分钟解决过程中有个别投标人无法解密,则开标管理员即刻通知信息部与客户进行联络,帮助客户进行问题分析以解决解密问题.
信息部开标管理员4.
3评标管理应急预案4.
3.
1评标场景描述问题场景描述1评标过程出现报错或评标无法进行下去;应急方案应急方案步骤说明执行角色执行人1第一步:评标管理员将问题汇报信息部.
评标管理员2第二步:首先对日志进行检查或对问题部分的相关程序进行排查,确认问题原因,初步提出问题解决方案,并预估问题修复时间.
当能够在半天之内将问题进行修复时,则进行系统的快速更新.
江苏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技术人员3第三步:若不能快速修复,则报业务部门决策启用人工评议,经同意后重排相关人工评议工作.
业务部门4第四步:人工评议数据收集后可在项目评议结束后将数据进行录入,后续归档时将人工评议扫描上传系统.
信息部5.
系统应急预案5.
1网络、服务器中断服务应急预案5.
1.
1数据库服务器单点故障(方式1)为防止数据库服务器单点故障问题,建议采用两台相同配置数据库服务器做双机热备,同时共同连接一个磁盘阵列柜,保障数据库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该模块在系统拓扑结构图中局部截图如下:5.
1.
2数据库服务器单点故障(方式2)如果使用不同的两组应用+数据库服务器模式.
两台数据库服务器互作备份及应急使用,平时业务和评标数据库备份文件相互异机存储,故障应急时可即时在备份应急机器还原故障机的备份库,实现系统正常使用.

部署拓扑图参考如下:5.
1.
3网络、服务器中断服务场景描述问题场景描述1网络、服务器中断服务应急方案应急方案步骤说明负责人配合人员1第一步:信息部工作人员在发现应用问题后,经初步判定可能是网络或服务器产生问题,报对口技术人和网络及服务器维护人员;信息部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2第二步:网络和服务器维护人员对问题进行诊断,判断是否可通过使用备份或重启在100分钟内恢复服务,若可以则快速实施恢复服务.
信息部3第三步:若问题不能快速解决,信息部人员需要提出恢复方案以及可能的处理时间,将方案报业务部门.
信息部4第四步:业务部门同意后网络和服务器维护方按方案进行实施,先确保服务正常.
并通知应用维护方进行数据核验,将错误信息进行清除.
信息部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5第五步:故障分析后将系统恢复回原状,解除应急状态.
信息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行,促进信息网络的应用和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交易中心实际,制订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交易中心所有维护和管理的网络主、辅节点设备及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具体包括审批服务器局域网、病毒防御网、因特网网站和有关窗口部门的专网.

第三条交易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范围内使用和操作网络系统.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网络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
信息部是交易中心网络系统安全工作的管理者和责任部门.
交易中心各部(科)负责人是各部(科)网络安全的部门责任人.
第五条信息部对交易中心网络线路和网络接入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各接入部(科)及窗口对各自接入网络的计算机进行日常使用管理.
有关管理部门专网的维护由相关部门负责,信息部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六条各窗口单位根据业务需要,以公函形式提出申请开通互联网线路,信息部报经领导审批后负责开通线路、调试设备.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许可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三章内(外)网的安全运行第七条在网络使用中,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交易中心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网络安全保密制度,自觉维护网络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上班时间不准做上网看电影、听音乐、炒股票、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严禁玩电脑游戏、严禁浏览或注册到非法网站、不良网站.
第九条必须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规定,严格内外网分离.
凡涉及到单位机密以及有重要文件的机器必须与外网物理隔离,防止重要文件被盗取或丢失,对所需保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上网共享.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计算机从事危害交易中心服务器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第十一条除信息部负责人及其授权的维护人员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中心网站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

第十二条信息部负责网络管理的工作人员对中心相关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任何窗口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淫秽色情的信息.
第十四条各窗口和个人如需增减信息点,改变IP设置、网段设置等,须向信息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网络管理人员更改.
严禁擅自更改IP地址,造成其他人员无法上网的,将追究相关人员及窗口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信息部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准确登记并及时备案.
多人共用计算机上网的窗口,上网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管理,具体由窗口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网络设立的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由信息部网络管理人员按时进行数据备份,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网络系统软件及信息数据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内部公开的;3)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4)仅限本单位使用的;5)仅限个人使用的.
所有上网信息必须经过部室负责人、交易中心领导审核,由信息部发布.
第四章防病毒管理第十八条交易中心所有服务器、办公电脑,都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库,每2天杀毒一次;对清除不了的病毒,要及时上报信息部.
第十九条严禁在交易中心计算机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严禁在联网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杀毒处理的U盘、移动硬盘或盗版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二十条所有工作人员,禁止登录非法网站,发现来路不明的邮件,不要随意打开,应立即彻底删除.
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计算机或相关设备,严禁儿童使用.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二十二条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系统危害事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因操作人员疏忽或操作失误,给工作带来影响,经努力可以挽回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若因操作人员故意违反本办法,给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心网络所有用户一旦发现有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下列行为,均应及时向信息部报告,网络管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违反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公安机关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由信息部负责监督实施,具体处罚由交易中心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阜政办〔2015〕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27日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规范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交易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阜阳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缴纳、管理和退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负责投标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退还.
第四条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由市招投标监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原则上确定一家银行,每两年采购一次.
第五条投标保证金数额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专户名称、账号、具体金额、缴纳形式、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通过银行汇票等非现金形式缴入市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得交叉替代使用,按项目及标段分别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办理投标保证金递交手续.
第九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招标失败项目,结果确定后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第十条在质疑、投诉或涉嫌违法违规调查期间,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三)投标人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投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投标和骗取中标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第十二条市招投标监管局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缴存、清退等情况实施监督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依法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9日印发关于印发《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阜招管〔2015〕104号各有关单位:经2015年9月30日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30日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从业行为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和《关于印发阜阳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2〕3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入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进入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建立档案,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代理机构在进入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前,应建立档案,并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资质)证书》;3、《进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登记备案回执》(省外企业提供);4、本地(阜阳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外地(阜阳市行政区域外)代理机构本地业务负责人任命书及联系方式;5、《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6、进场从业招标师执业证书、执业印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现场签名材料;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代理机构在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将一万元代理保证金通过基本账户缴入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专户.
第六条招标代理工作实行招标师负责制,形成的相关成果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答疑等)、开标记录、中标通知书等应由招标师加盖执业印章并签名.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和资料;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成果文件和资料应当报招标人、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第八条从业不良行为情形(附后)由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予以公布.
从业不良行为包括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
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处理.
第九条从业不良行为可以通过以下的途径发现:1、市场主体异议、投诉或举报等过程中发现;2、监督人员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3、在督查、审查等过程中发现;4、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现.
第十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经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后,做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制一定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内)代理业务进场交易及不予退还代理保证金的处理.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9月30日起执行.
报: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
送: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直效能办、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
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场从业不良行为情形一、严重不良行为1、违法、违规从业行为的;2、未拒绝招标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3、为招标人提供违法、违规的咨询服务的;4、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5、擅自修改已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相关成果文件的;6、未按要求使用我市制定的示范文本的;7、开标等活动现场组织混乱的,8、因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等资料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引起争议或投诉等问题的;9、未经批准推迟开标、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开标或因从业人员迟到不能按时开标的,擅自中途停止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10、发出的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等资料与提供评委会评标所使用的资料不一致的;11、开标记录、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12、项目负责人员(项目负责人、招标师)不是本单位人员的(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或提供虚假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13、因不当代理行为导致招标过缓、招标失败,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14、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二、一般不良行为1、进入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开评标现场的从业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2、从业人员擅自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封闭区的;3、开标时招标师不到场的,开标记录未经招标师现场加盖本人执业印章并签名的;4、定标后未在规定时间提交中标结果公示及中标通知书的;5、未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的;6、见证的合同条款违反招投标有关文件规定的;7、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三、轻微不良行为1、进场从业人员未按要求挂工作牌;2、评标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存开评标资料或解封后保管不善的;3、代理业务资料未及时完整建档立卷和移交招标人、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的;4、其他轻微不良行为.
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阜招管〔2016〕8号各有关单位:经2016年1月11日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业务工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13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业务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进入阜阳市集中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各类项目操作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在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各类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申报受理.
(一)工程建设:招标人(代理机构)填写《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一)并附项目资料及批准文件到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投标监管局")业务科申报,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政府采购: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向市集中采购机构下达政府采购项目通知,采购人(市集中采购机构)携带项目相关资料及政府采购项目通知到市招投标监管局业务科申报,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三)产权交易:产权人(拍卖机构)填写《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二)并附项目资料及批准文件到市招投标监管局业务科申报,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第四条项目单位(中介机构)编写交易公告和文件经相关责任主体签字盖章后,送市招投标监管局业务科备案.
第五条市交易中心凭备案通知单安排交易时间和场地,在法定媒介上发布交易公告及文件.
第六条交易文件发布后,项目单位(中介机构)负责交易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等.
形成的成果文件经相关责任主体签字盖章后,送市招投标监管局督查科备案后发布.
第七条项目单位(中介机构)组织项目的开标、评标、公示等交易活动.
第八条交易过程中的质疑、异议由项目单位(中介机构)负责接收和处理.
第九条交易过程中的投诉由市招投标监管局接收和处理.
第十条项目单位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后,与中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市交易中心收集整理交易项目的有关资料,并及时存档.
第十二条市招投标监管局对已发布的招标文件和存档合同审查.
第十三条市交易中心按月统计项目交易数据报市招投标监管局业务科.
第十四条市交易中心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市招投标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阜招管〔2012〕13号、〔2013〕71号、〔2013〕98号、〔2015〕43号四个文件同时废止.
一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申报日期:项目名称招标方式项目预算资金来源招标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资料份1、立项批复;2、营业执照;3、资金落实证明;4、方案设计批复;5、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6、初步设计批复及设计文件;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施工图审查合格书;9、开工条件说明;10、项目建设工程验收报告或阶段性验收资料;11、电子版图纸;12、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备案表;13、委托招标代理协议;14、其他有关说明招标人(公章)年月日二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申报日期:项目名称单位性质联系人联系方式是否首次挂牌挂牌底价项目类别产(股)权转让租赁其他项目简介项目资料1、产权权属证明文件;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3、批准文件、内部决策等相关文件;4、财务审计;5、资产评估报告;6、评估核准(备案)材料;7、法律意见书;8、其他委托单位(盖章)主管部门(盖章)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
送: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审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商局、教育局、卫计委.
关于印发《阜阳市评标专家评标规程》的通知阜招管〔2016〕9号各有关单位:经2016年1月11日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阜阳市评标专家评标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13日阜阳市评标专家评标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评审工作,提高评标专家责任心和执业水平,保障评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进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评标的评标专家的评审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专家自接到评标通知确定参加评标活动之时起至评标结束,受本规程约束.
第四条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按照标准统一、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依法监督管理评标专家的评审活动.
第五条评标专家收到语音通知,确认参加评标工作后按通知时间、地点准时到达,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泄露评标时间、地点.
第六条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域前,按要求进行登记,主动存放通讯工具,在评标期间不得私自使用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
第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1.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监督本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2.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八条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该负责人一般为资格较深评标专家,除参与正常评标外,还要负责以下工作:1.
负责主持、协调项目评审的全面工作.
2.
负责组织各成员举行评标专家承诺仪式,认真学习招标文件,仔细研究评标办法及评审程序.
3.
负责统筹安排评标工作,组织各成员正确、有序地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评标,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掌控评标进度.
4.
负责组织询标工作.
5.
负责组织所有成员对评审工作中存在争议进行集体记名表决.
争议问题和表决结果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描述.
6.
负责对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打分及评审意见进行组织复核,复核主要内容为:评分是否超出项目分值,是否有计算性错误.
分析主要内容为:对主观项评分进行分析.
评标专家主观项评分与其余评标专家主观项评分平均分相差20%以上的,要求该评标专家应作出书面说明.
发现评分明显错误或与其他评委评分差距过大不能说明理由的,应要求该评审专家予以纠正.

7.
负责按规定格式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以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考虑的相关因素.
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第十条评标专家按照分工独立完成评标工作,不得相互抄袭评审意见.
每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至少应有2名及以上评标专家独立进行评审.
施工类项目商务标评审由造价专业评标专家严格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按照分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进行评审,对评审内容逐一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将记录下来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内容交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复核,必要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书面要求投标人授权委托人作出澄清.
第十三条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符合性及响应性评审.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对其技术部分及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对所评审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交予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汇总,并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判定否决投标情形之一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按否决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评审工作完成后,将独立评审的工作用表签字后交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按职责对所有评分表进行分析、汇总,汇总后的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拟定,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报告包括每位评标专家独立评审且签字确认的工作用表.

第二十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自评标行为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标表提交给特邀监督员.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审费用按规定标准上浮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有违反本规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
送: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审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商局、教育局、卫计委.
关于加强招标项目评标(审)资料管理的通知阜公管〔2017〕3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各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招标项目评标(审)资料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根据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各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评标(审)前,将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签章齐全的招标文件及答疑、修改、澄清等装订成册,和项目评标(审)表格等一同送至评标室.
二、各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审)前应对招标文件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发现招标文件装订不完整、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未盖章或盖章不齐全的应暂停评标(审),并向监督人员报告,待招标人(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补充完整后方可评标(审).

三、评标结束后,应由招标人(代理机构)自行保管评标(审)报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在公示期内对评标(审)报告相关内容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四、如出现因招标文件不完整造成评标(标)延误或不能评标(审)的、中标人确定前泄露应当保密内容的、提供评标(审)的资料和上网公示内容不一致的,监管部门将对代理机构记不良行为记录,并视情处理.

2017年1月4日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提高招标效率的通知阜公管〔2017〕30号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为进一步创新监管,改进服务,切实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招标投标各环节时限,在满足法定时限内压缩办理时间.
根据招投标有关政策规定,对招标投标流程中部分环节的时限要求规定如下:1、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期间,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应定为3日.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应当答复;招标人认为疑议成立且无法予以纠正的应当报告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监管部门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起10日内接收投诉,逾期不再接收,自收到投诉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监督处理建议.

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在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在接到放弃中标申请或监管部门监督建议后7日内确定是否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或重新公开招标.

二、严格招标失败后重新招标审核程序.
1、项目招标失败须重新招标的,招标人(代理机构)按照《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防止招失败和招标失败处理暂行办法》(阜招管〔2016〕140号)认真填写《阜阳市建设工程招标失败原因分析及重新招标申请表》(见)报市公管局.

2、市公管局接到申请表后1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并一次性告知招标人(代理机构).
招标人(代理机构)补充材料齐全后,市公管局在3日内作出是否重新招标意见.
3、经批准重新招标的工程施工类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上限.
在项目规模、范围等不变的情况下,投标人投标报价上限为上一次招标时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以低于成本价否决投标的除外)的平均值.
如合同实施过程中放弃履约的,重新招标时将上一次招标时所有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评标委员会以低于成本价否决投标的除外)减去已完工程量的审计价款作为本次招标的投标报价上限,或者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作为新项目进行招标.
服务类项目重新招标,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定标办法"公开招标,服务费用的确定招标人可参考该项目第一次招标时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

违反本通知的,有关部门将对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实施责任追究.
阜阳市建设工程招标失败原因分析及重新招标申请表2017年3月6日报:市政府阜阳市建设工程招标失败原因分析及重新招标申表项目名称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截止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报价及平均价经评审作否决投标处理的投标单位名称及否决的原因评标委员会意见导致招标失败(解除合同)环节及原因分析报告造成招标失败(解除合同)的责任人(单位)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申请重新招标需优化的招标文件条款招标人意见(盖章)年月日代理机构意见(盖章)年月日公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盖章)年月日注:《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防止招失败和招标失败处理暂行办法》(阜招管〔2016〕140号)附表作废,以此表为准.
表格内容填不下的,可另附关于分散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阜公管〔2017〕32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因当前市公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场所有限,无法满足全部分散采购进场交易需求.
根据《阜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5]314),对分散采购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可视情提供交易场所,交易监管由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017年3月10日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阜公管〔2017〕3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1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招标采购信息化建设,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在互联网上完成招标公告发布、质疑、答疑、澄清、修改、投标、开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采购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操作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产权交易另行规定.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补充、答疑、澄清和修改(以下简称变更)文件须加盖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并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
投标人应及时查阅文件及相关变更信息.

投标人在交易系统中下载"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通过软件制作、生成投标文件.
经数字证书加密的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加密和解密必须使用同一数字证书.
市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健全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对电子招标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应当按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通过数字证书登陆,对关键信息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并加密.
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操作程序第六条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整个过程公正、规范、安全.
市公管局监督项目是否适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企业应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用户注册,录入、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投标人应通过电子标书工具软件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经过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并加密的投标文件(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把数字证书).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但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唯一有效投标文件.
第九条投标截止时间以交易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交易平台应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标准时间,市交易中心负责投标截止时间的维护和校对.
第十条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登录系统开标.
开标时由投标人先行解密,然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系统自动记录开标过程,并在解密完成后对外公布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十一条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电子光盘,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继续开标.
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系统将拒绝导入.

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时到证书颁发机构续期.
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人必须重新用数字证书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上传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一)数字证书到期后重新续期;(二)数字证书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更换新证书.
投标人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投标人在项目开标、评标期间应保持在场(开标现场)或在线状态,随时通过交易平台接受评审委员会发出的询标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未能按时答复的,评审委员会将视同其放弃澄清.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中,投标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投标文件做进一步的评审,并作无效标处理:(一)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二)投标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三)恶意递交投标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四)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无效标情形.
第十五条项目评审中,澄清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澄清文件作进一步的评审,视同放弃澄清:(一)澄清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二)澄清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三)恶意递交澄清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四)评审委员会认定其他不予评审情形的.
第十六条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交易平台查看招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章确认.
第十七条交易平台自动记载汇总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信息,供招标人和监督部门查阅、考核.
第十八条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应急管理第十九条因交易平台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使用应急开评标系统进行开、评标活动.
为保证投标文件安全,可要求投标人在网上提交加密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光盘一份(电子标书工具软件在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一份,供投标人刻录使用),也可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标书一份备用.
电子光盘由投标人自行刻录(投标人须保证启用电子光盘时能正常读取).
开标前,投标人应将电子光盘和纸质投标文件一同密封提交.
有上述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的一致性,纸质投标文件应由"电子标书工具软件"直接打印成册.
如不一致,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并根据招标文件约定追究投标人责任.
投标人可在光盘表面粘贴"光盘贴",将招标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单位名称信息写在光盘贴上.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投标人责任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免责:(一)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五)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无法运行;(六)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第二十一条出现上述情形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及时向市公管局报告.
经市公管局批准,采取以下办法处理:(一)项目暂停,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测试后,再恢复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行并重新在系统中实施暂停的项目;(二)停止该项目此次电子招标投标操作程序,并通知投标人采用其他方式操作.
第二十二条因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等不能正常登录系统下载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投标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无法参与开标等招投标活动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投标活动不暂停、不终止.

第二十三条市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网络保障机制、应急预案和系统管理制度.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阜阳市2017-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阜公管〔2017〕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根据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2017-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应当进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各分中心)进行交易.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财政、国土资源等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水利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产权处置、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项目的进场交易.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目录》内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为《目录》内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提供服务保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四、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监察机关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阜阳市2017-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1日阜阳市2017-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类别项目内容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一、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1.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古建筑保护以及装修装饰、供电、供水、供气、管线敷设等工程)(一)施工单项概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概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概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四)单项概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
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3.
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水运、铁路等)4.
水利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利用、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二、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区级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按照《阜阳市市级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财购〔2016〕725号)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三、产权交易项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等全部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全部(鲜活商品除外)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执行资产处置全部四、土地交易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全部抄送: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市公管局关于印发《阜阳市建筑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7.
07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加快全程电子化招标投标进程,经广泛征求各招标人、行业专家及相关单位意见,对《阜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6.
10)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见),自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阜阳市建筑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7.
07版)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6日(从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通知公告下载)关于企业被限制投标后又参与投标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期发现有部分企业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有关管理部门限制一定时期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但在限制期内仍来我市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试图影响价格,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针对这种情况,作如下通知:1、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的,取消其投标资格,不得入围参与评标基准值和投标人家数的计算;2、在评标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发现的,不再为此事组织专家复评,如为中标候选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定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的不再改变中标结果;3、一经发现被限制一定时期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企业,在限制期内仍来我市参与交易的除按上述处理外,均视为串通投标,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另延长限制一年内不得参与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在原限制期满后延长一年).

特此通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14日关于发布政府采购各类信息公告范本的通知各采购代理机构:按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政府采购各类信息公告范本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各类采购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流标(废标)公告、更正公告、合同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等信息公告范本(详见),请个代理机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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