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建站之星教程
建站之星教程 时间:2021-04-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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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文件大委办发〔2019〕19号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党委、人民政府,各开放先导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研发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研发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研发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实施细则》—1—《大连市集聚外国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大连市支持外国优秀留学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大连市优秀企业家奖励实施细则》《大连市推动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开发实施细则》《大连市支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大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遴选资助实施细则》《大连市博士后创新人才集聚工程实施细则》《大连市专家服务基层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大连市引进中国籍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实施细则》《大连市高校大学生创业补贴实施细则》《大连市支持在连高校和培训机构专项培养在校优秀大学生实施细则》《大连市吸引知名高校大学生在连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岗位计划实施细则》《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大连市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实施细则》《大连市世界技能大赛选手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细则》《大连市参加市级以上一类大赛选手补助奖励实施细则》《大连市职业院校输送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奖励实施细则》《大连市引才荐才奖励实施细则》《大连市"鸿雁联盟"国内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细则》《大连市"鸿雁联盟"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细则》《大连市本地高层次人才激励实施细则》《大连市企业骨干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实施细则》《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大连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大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31个配套实—2—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2日(此件发至县团级)—3—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我市自2015年3月出台实施"5+22"人才政策以来,培养引进了一大批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得到有效激发.
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根据中组部关于地方引才工作部署和《辽宁省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立足我市发展需要,现对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问题1.
大力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
根据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等,对人才及团队进行评审.
加大对"兴辽英才"计划入选专家及团队的支持力度.
对尖端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团队,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研发项目资助.
遴选支持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最高给予300万元研发项目资助.
遴选培养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青年科技之星,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研发项目资助.
已在连全职工作和本地新晋升的尖端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分别给予每月5000元、3000元、2000元高层次人才津贴,其中在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工作的,津贴标准上浮—4—10%;青年才俊可直接参加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或企业骨干技术技能人才薪酬补贴遴选.
在连用人单位自主培养或引进尖端人才,按照每人500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柔性引进尖端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按照技术创新和项目合作实际成效,分别最高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助.
全职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2年给予12万元补贴;非全职的,分2年给予6万元补贴.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上述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工作期间,按照每人10万元标准分2年给予科研项目资助.
2.
大力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
对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进行稳定产业化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新型企业家等,分别最高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研发项目资助.
加大对人才创业的风投跟投和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对带领企业新入选中国500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奖励100万元,其中入选前100强的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全国、全省、全市优秀企业家称号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二、关于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问题3.
发挥职业院校作用.
职业院校首次开设紧缺专业,最高给予50万元补贴.
我市职业院校每年为在连企业输送—5—高级工100人(含)以上的,外市职业院校每年为在连企业输送高级工30名(含)或技师20名(含)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职业院校奖励.
4.
大力弘扬工匠精神.
每年选树20名"大连工匠",一次性给予每人12万元奖励.
每年选拔60名左右高技能人才,给予一定薪酬补贴.
对获评国家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补贴,命名领办人为"大连市技能大师";技能大师工作室团队成员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按照每人最高2000元标准给予领办人带徒补贴.
5.
鼓励组织开展技能大赛.
支持我市按世界技能大赛标准组织市级一类技能竞赛,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对世界技能大赛大连选手培训基地,每年最高给予150万元资助;对代表国家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和入选国家集训队的,分别给予选手和专家教练团队50万元、10万元资助.
对公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引进的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选手可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规定选聘到事业单位.
三、关于吸引集聚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和海外优秀人才问题6.
着力培养引进城市发展紧缺人才.
拓展升级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开发目录为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开发目录,涵盖宣传文化、会计、律师等行业领域紧缺人才.
每年遴选一定数量全职引进和本地的城市发展紧缺人才,以及工资收入达到—6—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骨干技术技能人才,按照科研水平、技术研发能力、对提升单位效益所起的作用等标准,分3年给予总额10至20万元薪酬补贴.
每年梳理人才需求和人才支持事项,提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一事一议"审定,按需解决各类人才需求,形成鲜明导向和集聚效应.
7.
支持用人单位柔性引进海外优秀专家.
围绕我市重点产业行业发展实际需求,每年遴选引智项目90项,每项最高给予100万元资助;每年遴选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10项,每项给予30万元资助;引智项目获国家及省级立项的,给予1暶1资金配套支持.
8.
支持用人单位全职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每年遴选一定数量中国籍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青年项目人选,给予每人60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补贴.
遴选支持外国籍创新人才长期项目人选,按照每人每年最高60万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资助.
9.
吸引优秀外国留学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来)连创新创业.
每年遴选支持一批创新创业项目,对具有广泛应用前景、先进技术水平的创新类项目,每项资助20万元;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处于初创或初始期企业的创业类项目,每项资助30万元;特别优秀的,最高资助100万元;获得国家及省资助的,给予1暶1资金配套支持.
留学回国—7—人员在连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就业创业政策.
四、关于实施高校学子"立业大连"计划问题10.
设立"名校优才大连奖学金".
聚焦重点产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创办企业、优秀中小微企业等,发挥高校党建工作和"鸿雁联盟"人才咨询服务机制作用,优秀高校学子在读期间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意向协议的,每学年最高给予1万元资助;毕业后在连全职工作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最高给予5万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支持在连高校、培训机构专项培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意向协议的在校优秀大学生,给予资金支持.
11.
支持高校学子创业.
对在校大学生初次创办经营实体且租用场地的,给予2年、每年3000元补助;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3年、每年最高10万元的吸纳就业社保补贴;高校学子创业团队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在连完成商事登记的,一次性最高给予20万元资助.
12.
供给基层服务岗位.
每年开发设立1000个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安置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各地区参照当地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给予相应待遇.
五、关于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问题13.
搭建科技创新平台.
对在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建立的开放式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每年最高给予3000万元补—8—贴.
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贴.
对引进的国内外重点研发机构,最高给予2000万元补贴.
对每个院士专家工作站,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贴.
遴选认定为市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的,每家给予20万元资助.
14.
健全人才创业服务平台.
对新获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备案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备案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50万元、25万元补贴;对年度考评优秀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备案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补贴.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培育的在孵企业或毕业2年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平台10万元奖励,同一平台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给予最长3年、每年100至200万元补贴;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人才在连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参照全职引进的城市发展紧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
支持各级政府、重点园区建设综合性、示范性创业孵化平台,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平台认定条件的,给予资金补贴.
创业孵化平台可根据在孵企业需—9—要和自身运营特点,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
拓展创业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支持创业,政府不再设创业扶持基金.
六、关于优化人才评价激励问题15.
推动科技成果应用转化.
大力支持大连理工大学、中科院大连化物所等高校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在连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所得比例不低于70%,用于人才激励的支出部分,不受工资总额、绩效工资基数限制.
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研发项目资助.
高校院所等与企业开展技术开发转让,给予企业转让标的额10%、每项最高100万元资助,给予高校院所转让标的额5%、每项最高30万元的奖励.
鼓励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连建立分支机构,给予50至200万元补贴;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贴.
鼓励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开展项目对接、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每年遴选一批示范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资助.
16.
完善技术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在连创新创业,给予3至5年离岗创业期,保留其人事关系.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公立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创新成果显著的中青年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01—称.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技能人才,除国家及省另有规定外,可直接晋升本职种职业资格最高等级:(1)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1至5名选手;(2)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选手;(3)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选手;(4)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6至20名、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2至3名、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且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选手;(5)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1至5名、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1至3名、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2至3名,且具备技师职业资格选手.
17.
提升引才荐才资助标准.
支持各类社团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我市引才荐才,按照人才认定情况,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资助.
设立"鸿雁联盟"引才工作站,分2年给予10至20万元建站资助;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5万元资助.
依托人才工作站聘任"引才大使",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引才资助.
强化中国海外学子创业周、大连创业就业博览会等平台引才实效,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连举办创新创业论坛、高端人才峰会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七、关于人才公共服务保障问题18.
放宽人才落户条件.
符合《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11—定》(大政发〔2019〕5号)的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高校毕业生、技能人才等,可在我市直接落户.
各类人才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时,一次性完成信息采集、领取户口簿、换领身份证等事项,提供身份证邮寄服务.
19.
加强人才住房保障.
对全职引进的尖端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青年才俊,根据实际贡献评估情况,分别最高给予500万元、260万元、120万元、30万元安家费.
对全职引进的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最高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租房补贴,在连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每人12万元购房补贴.
对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500元、1500元、1000元租房补贴,在连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每人10万元、6万元、4万元购房补贴.
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对引进人才给予的住房补贴、安家费等,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20.
优化人才认定、子女就学和医疗服务.
全职引进人才的认定不受户籍限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期限调整为3年,引进时间一般以引进后在连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
其中,对高层次人才全职引进的认定,不作在连缴纳社会保险统一要求;在连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时间以入选时间为准.
全职在连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参照全—21—职引进执行.
经认定具有特殊技能或贡献的人才,不受学历限制.
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可自主择校一次,初升高享受"指标到校"政策;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子女,可不受入学时间限制.
尖端人才和领军人才持特诊证,享受预约诊疗绿色通道服务及特诊待遇.
建立就诊协调机制,为尖端人才选派联系医生,建立健康档案.
同一项目或待遇符合我市多项人才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相关待遇.
充分发挥用人主体自主权,支持高校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自主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人才支持措施.
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31—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一、尖端人才1.
诺贝尔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阿贝尔奖、帕内蒂奖、普利兹克奖、图灵奖、盖尔德纳奖、路易莎·格罗斯·霍维茨奖、华罗庚数学奖、南丁格尔奖等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
发达国家院士或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世界级水平科学家.
3.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
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5.
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及一等奖获得者第1名.
6.
经评估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其中引进的尖端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二、领军人才1.
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不含青年"千人计划")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41—程"国家级人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2.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吴阶平医学奖获得者、入选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国家中医药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的岐黄学者和中医药首席科学家.
3.
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及一等奖获得者第2至5名、二等奖前5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医学重点专科、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人员.
4.
中国经济学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中国金融学科终身成就奖等经济金融奖项获得者,袁宝华企业管理金奖获得者.
5.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名,国医大师、国家级名中医,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国药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51—全国优秀医院院长,中国医师奖获得者,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或全国常设性理论、新闻出版、文艺等奖项一等奖获得者及获奖作品第一主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6.
世界500强企业担任相当于副总以上级别的经营管理人才,世界行业排名前10位的金融机构总部的高管、首席风险控制人员、首席财务管理人员、首席产品管理人员、首席技术人员及首席经济学家,全国30强文化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红星奖、红点奖、IF设计奖、IDEA奖获得者及获奖团队.
7.
经评估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其中引进的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三、高端人才1.
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主持人.
2.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第1名,辽宁省优秀专家,省部级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第1名,省级、副省—61—级市医学会、预防医学会、医师协会、中医药学会、口腔医学会、药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继承指导老师,省级名中医.
3.
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第6名及以后,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前5名和二等奖获得者前3名,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名,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职务人员,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工程实验室和省部级、副省级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医学重点专科(学科)、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4.
省、副省级市文化名家暨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省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或省级常设性理论、新闻出版、文艺等奖项一等奖获得者及获奖作品第一主创,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化和旅游部文化产业创业创意重点人才库人才.
5.
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办)人,省级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具备国家级教练员资质、担任主管教练以上职务期间培养出洲际及以上赛事冠军的教练员.
6.
中国200强企业总部担任相当于副总以上级别的经营管理人才,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副总经理、大洲级区域总—71—裁、首席财务管理人员、首席产品管理人员、首席技术人员等,获得国家级荣誉的金融机构董事长、总经理,国家级金融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国家级重大金融政策规划主要起草人,主持国家级重点金融工程项目的金融专家,全国30强文化企业提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国家动漫政府奖"获奖作品的导演、编剧.
7.
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长江韬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获得者.
8.
经评估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其中引进的高端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四、青年才俊1.
在国内外知名大学取得理工科博士学位及医学、中医药学博士学位人员,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2.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第6名及以后和二等奖获得者第4名及以后,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第4名及以后和二等奖获得者前3名,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3.
中小学全国优秀班主任、省级教学名师、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特级教师、省级专家型校长(园长)、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指导教师、省—81—"双师型"名师工作室项目主持人,省级农业名家.
4.
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入选选手,省级工匠,省功勋高技能人才,省有突出贡献技能人才,省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站)领办人,曾获得奥运冠军的教学骨干、曾带出奥运冠军的教练员,具有国家级教练员资格、曾获得世界冠军的教学骨干,具有国家级教练员资格、曾带出世界冠军的教练员,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教练组组长.
5.
中国500强企业、中国500强民营企业总部副总经理、首席财务管理人员、首席产品管理人员、首席技术人员等,全国行业排名前15位的法人金融机构副总经理及相当职务以上高管人员,入选全国500强企业的金融机构的首席风险控制人员、首席财务管理人员、首席产品管理人员、首席技术人员及首席经济学家.
6.
中国国际动漫节"金猴奖"综合奖金奖获奖作品的导演、编剧,茅盾文学新人奖·网络文学新人奖获得者,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获得者,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获得者.
7.
经评估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91—其中引进的青年才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在高层次人才认定中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年龄等相关条件.
本人才分类目录将定期修订、更新完善.
—02—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研发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支持高层次人才在连开展创新性研究,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和《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支持政策:(一)尖端和领军人才.
对尖端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团队在人工智能等我市未来型先导型重点产业领域开展重大项目攻关的,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研发项目资助,支持周期2年.
每年共支持20名左右尖端和领军人才.
(二)中青年创新人才.
每年遴选培养10名左右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150名左右青年科技之星,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10万元研发项目资助,支持周期2年.
第三条支持对象和条件:(一)尖端和领军人才.
主要包括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我市全职引进或新获评的符合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尖端和领军人才.
(二)中青年创新人才.
大连市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研究方向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指南;—12—2.
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3.
具有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4.
具有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经历;5.
至少取得以下业绩之一:(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3篇或EI论文5篇;(2)获得PCT专利申请2项或发明专利授权3项(前2名);(3)省级以上创新团队主要负责人.
大连市青年科技之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研究方向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指南,研究成果能与我市相关科技企业对接;2.
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参加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5年以上在企业工作的科技人才,申报青年科技之星不受学位、职称限制);3.
至少取得以下业绩之一:(1)发表SCI论文1篇或EI论文3篇;(2)获得PCT专利申请1项或发明专利授权1项(前3名);(3)参与过各级政府部门支持的科技项目或获得市级及—22—以上科技奖励;(4)市级以上创新团队骨干成员.
第四条申请流程:(一)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各申报单位按照限项、规避重复支持等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对象填写《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申请表》《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批文、学位、职称、专利、奖励、论文、成果转化、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对象须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申报.
(四)在连大专院校、市属及以上科研院所和具有科研业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申报计划,一般由本单位初审后行文推荐;企业及其他单位申报计划,按单位管理权限或税收征管权限,一般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五)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予以受理,未通过审核的反馈初审推荐单位.
(六)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涵盖产业、技术、管理等领域,重点对申报对象的综合条件、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及项目情况等进行评价.
—32—(七)市科技局将拟入选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八)市科技局将拟入选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入选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
市科技局根据批复意见下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资金拨付.
(十)申报单位与市科技局、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技术指标、计划进度及目标、资金预算等内容,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项目合同到期后,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等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项目自立项后涉及的后续资金拨付及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42—第八条建立绩效评估机制.
绩效考评可结合项目验收工作开展,对项目实施结果和绩效进行综合考核.
根据绩效评估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对重要人才需求事项等,集体研究提出个性化支持政策,实行"一人一策""一企一策".
同一人才或项目符合多项人才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才政策创新文件配套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5〕34号)中《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52—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研发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支持科技人才在连创业,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和《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支持政策:(一)领军人才.
对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70%的比例最高给予500万元研发项目资助,支持周期3至5年.
(二)高端人才.
对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进行稳定产业化的高层次人才,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70%的比例最高给予400万元研发项目资助,支持周期3至5年.
(三)新型企业家.
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国际视野的企业科技创业人才,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70%的比例最高给予300万元研发项目资助,支持周期3至5年.
—62—每年共支持20名左右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新型企业家.
第三条支持对象和条件:支持对象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和团队核心成员、大连市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获奖企业和团队核心成员、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创办人、副省级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具有博士学位的创业人才、获得市级以上人才称号或荣誉的人才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发展情况;(二)创业项目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指南;(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四)在连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和实际控制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五)在连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10年,经营业绩良好且市场发展前景广阔(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不受注册时间限制).
第四条申请流程:(一)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各申报单位按照限项、规避重复支持等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对象填写《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申—72—请表》《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批文、学位、职称、专利、资质、财务报表、投资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对象须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申报.
(四)按申报单位税收征管权限,一般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五)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予以受理,未通过审核的反馈初审推荐单位.
(六)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涵盖产业、技术、管理等领域,重点对申报对象的综合条件、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及项目情况等进行评价.
(七)市科技局将拟入选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八)市科技局将拟入选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入选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
市科技局根据批复意见下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资金拨付.
(十)申报单位与市科技局、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技术指标、计划进度及目标、资—82—金预算等内容,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需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项目合同到期后,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等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项目自立项后涉及的后续资金拨付及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八条建立绩效评估机制.
绩效考评可结合项目验收工作开展,对项目实施结果和绩效进行综合考核.
根据绩效评估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条对重要人才需求事项等,集体研究提出个性化支持政策,实行"一人一策""一企一策".
同一人才或项目符合多项人才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92—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才政策创新文件配套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5〕34号)中《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03—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研发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支持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在连创新创业,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和《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支持政策:遴选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在人工智能等我市未来型先导型重点产业领域开展重大项目攻关.
每年遴选支持企业创新团队20个,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创新团队10个,支持周期3至5年,每个团队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70%的比例最高给予300万元研发项目资助.
第三条支持对象和条件:(一)5年内由企业、高校院所和具有科研业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组建的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为领军型人才或技术型专家;(二)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具备达到具体创新目标的完整创新链;(三)团队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具有较好的应用转化前景;—13—(四)团队核心成员具有承担市级以上科技创新任务的经历,项目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指南;(五)团队核心成员5人以上,团队带头人每年在连工作时间累计9个月以上,其他核心成员6个月以上,支持柔性引进人才参与团队;(六)团队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科研规划;(七)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申请流程:(一)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各申报单位按照限项、规避重复支持等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对象填写《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申请表》《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学位、职称、专利、论文、资质、财务报表、投资协议、贷款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对象须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申报.
(四)在连大专院校、市属及以上科研院所和具有科研业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申报计划,一般由本单位初审后行文推荐;企业及其他单位申报计划,按单位管理权限或税收征管权限,一般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23—文推荐.
(五)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予以受理,未通过审核的反馈初审推荐单位.
(六)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涵盖产业、技术、管理等领域,重点对申报对象的综合条件、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及项目情况等进行评价.
(七)市科技局将拟入选团队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八)市科技局将拟入选团队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入选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
市科技局根据批复意见下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资金拨付.
(十)申报单位与市科技局、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技术指标、计划进度及目标、资金预算等内容,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需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项目合同到期后,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33—执行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等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项目自立项后涉及的后续资金拨付及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八条建立绩效评估机制.
绩效考评可结合项目验收工作开展,对项目实施结果和绩效进行综合考核.
根据绩效评估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对重要人才需求事项等,集体研究提出个性化支持政策,实行"一人一策""一企一策".
同一人才或项目符合多项人才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才政策创新文件配套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5〕34号)中《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43—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和《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指经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补贴标准:(一)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省备案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25万元补贴.
(二)每年按照创新创业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创业服务活动等科技创业孵化绩效,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备案众创空间等进行考评,考评优秀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补贴.
(三)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培育的在孵企—53—业或毕业2年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1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申报程序:(一)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补贴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二)申报单位提交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行文推荐.
(四)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形成当年全市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计划,将补贴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属实的,市科技局将补贴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通过后下达补贴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补贴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资金拨付.
第五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才政策—63—创新文件配套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5〕34号)中《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73—大连市集聚外国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吸引集聚外国高层次人才来连创新创业,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外国高层次人才,是指由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长期在连工作服务、我市重点发展领域急需紧缺、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相关条件的外国人才及外籍华裔人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每年定期组织遴选的外国高层次人才来连创新创业资助项目.
第四条项目资金由各级引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科技局(外专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办法和资助标准,申报资金预算,审核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引智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科技局(外专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项目资金拨至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实施细则,牵头组织开展绩效管理.
—83—(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引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和资金预算并报市科技局(外专局)审核;按照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向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拨付至项目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监督本地区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按上级要求实施绩效管理.
(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需求向当地引智主管部门拨付项目资金,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绩效管理.
第五条各项目承担单位是集聚外国高层次人才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推荐,并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引智主管部门审核;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使用或发放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外国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对华友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二)具有外国国籍,并取得博士学位;(三)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以申报截止期年龄为准),特别优秀且身体健康能胜任其工作岗位的,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四)引进后能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3年,每年累计在—93—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所从事的工作应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基本相符,所实施项目应属我市重点产业领域;(五)申报时已到岗并与企业签订不少于项目实施周期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目标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优先支持引进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八)其他我市急需紧缺的外国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二)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为外国专家提供良好工作和生活保障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三)有具体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能配备专业的中方技术团队配合外国专家开展研发工作;(四)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对所申报的项目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五)申报单位性质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出资比例—04—须达到51%(含)以上.
第八条项目主要扶持领域:(一)人工智能以及与其相关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未来型产业;(二)精细化工、先进装备制造、船舶和海洋工程、清洁能源、生命健康、现代农业等先导型产业;(三)集成电路、新材料、交通装备、节能环保、文化与科技融合、现代服务业等其他重点产业领域.
第九条项目实施流程:(一)项目申报立项1.
项目征集.
市科技局(外专局)制定年度外国高层次人才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向社会广泛征集.
2.
项目初审.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引智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汇总上报市科技局(外专局).
3.
实地考察.
市科技局(外专局)与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引智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调研,了解外国高层次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情况.
4.
项目评审.
市科技局(外专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评审立项意见.
5.
项目公示.
评审结果通过市科技局(外专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科技—14—局(外专局)组织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资助计划.
6.
项目下达.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属实的,正式立项实施年度集聚外国高层次人才项目.
(二)项目实施根据年度资助计划,市科技局(外专局)会同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引智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动态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合并、重组、搬迁以及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况,应及时通过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引智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外专局).
(三)项目总结决算1.
项目总结和资金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在年度项目执行完毕后,须通过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引智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外专局)提交项目执行总结和资金申请以及外国人才来连工作证明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护照、签证、出入境记录、工作和居留许可、国际机票等材料复印件,以及专家现场工作照片等(通过相关系统可查验的材料予以免交).
2.
资金审计.
市科技局(外专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实际投入情况进行审计.
根据审计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
3.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外专局)提出—24—的资金分配方案,对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引智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条经费资助标准: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及绩效情况,对按计划顺利实施、效果良好的项目,每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外国高层次人才税前年薪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每人每年最高资助60万元.
具体标准为:(一)税前年薪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年薪的40%资助;(二)税前年薪在50万元(含)以上、80万元以下的,按年薪的50%资助;(三)税前年薪在8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薪的60%资助.
第十一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外国高层次人才的工薪(技术服务费)、绩效奖金、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等,以及与项目研发和专家指导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对实际发生额度未达到资助标准的,据实核销.
第十二条相关配套服务政策:(一)优先推荐.
对列入支持计划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外专千人计划"、省"外专百人计划"等重点人才引进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省、市"友谊奖".
—34—(二)开辟来连"绿色通道".
对外国高层次人才办理工作许可,实施非要件材料"容缺办理"制度.
为外国高层次人才办理人才签证,入境后可办理最长5年居留许可.
为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三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各级引智主管部门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第十四条各级引智主管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严防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对项目执行情况良好、资金使用规范、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可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外专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44—大连市支持外国优秀留学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吸引更多外国优秀留学生在连创新创业,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外国优秀留学生,是指在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1年以内,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相关条件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为吸引外国优秀留学生在连创新创业而实施的资助项目,具体包括创新类项目、创业类项目和优秀类项目.
第四条项目资金由各级引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科技局(外专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办法和资助标准,申报资金预算,审核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引智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科技局(外专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项目资金拨至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实施细则,牵头组织开—54—展绩效管理.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引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和资金预算并报市科技局(外专局)审核;按照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向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拨付至项目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监督本地区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按上级要求实施绩效管理.
(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需求向当地引智主管部门拨付项目资金,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绩效管理.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是外国优秀留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推荐,并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引智主管部门审核;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使用或发放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外国优秀留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对华友好,热爱中华文化,身体健康;(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三)学习成绩优异,取得境内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校期间获得表彰、奖励,有突出的科研成果;(四)具有《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HSK五级)—64—(含)以上的汉语水平.
第七条外国留学生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通过相关系统可查验的材料予以免交):(一)由所毕业高校出具的推荐证明材料;(二)中文个人简历、创新创业计划书或创办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学校公章;(三)毕业成绩单、硕士及以上学位证明、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四)《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以上证书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具备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一项或多项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资助:优秀来华留学生全额奖学金获取证明,入学后发表的学术论文(需提供导师签字确认的论文录用通知或论文接收函)、入学后发表的专著(需提供导师在首页签字确认的证明),取得的科研成果、专利证书(需提供科研成果和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参加国家和省、市级比赛的获奖证明.
以上材料需附中译文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八条外国留学生创新类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范;(二)有具体的外国留学生创新项目实施计划;(三)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74—(四)对所申报的项目具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能力;(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六)外国留学生为所申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外国留学生创业类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占股30%以上)为外国留学生创业者,企业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良好市场潜力;(三)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有海外自主创业成功经验者可优先考虑;(四)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依法纳税,诚实守信.
第十条每年定期组织遴选一定数量的外国优秀留学生在连创新创业项目,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一)创新类项目.
是指具有广泛应用前景、新技术研发和某一学科领域具有先进水平的外国留学生创新活动项目,每项最高给予20万元资助.
(二)创业类项目.
是指外国留学生新创办的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良好、处于初创或初始期企业的项目,每项最高给予30万元资助.
(三)优秀类项目.
是指符合国家和我市重点战略需求,对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发展起到关键和带动作用的创新类或创—84—业类项目,每项最高给予10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外国优秀留学生居留支持政策:有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内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优秀留学生,凭境内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计划书或创办企业证明,可申请2至5年有效期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进行毕业实习和创新创业活动.
期间,被有关单位聘用的,可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第十二条外国优秀留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工作流程:(一)项目申报立项1.
项目征集.
市科技局(外专局)制定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向社会广泛征集项目.
2.
项目初审.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引智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汇总上报市科技局(外专局).
3.
实地考察.
市科技局(外专局)与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引智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调研.
4.
项目评审.
市科技局(外专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评审立项意见.
5.
项目公示.
评审结果通过市科技局(外专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外专局)组织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资助计划.
6.
项目下达.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属实的,—94—正式下达年度外国优秀留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计划.
(二)项目实施根据年度资助计划,市科技局(外专局)会同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引智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动态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合并、重组、搬迁以及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况,应及时通过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引智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外专局).
(三)项目总结决算1.
项目总结和资金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在年度项目执行完毕后,须通过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引智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外专局)提交项目执行总结和资金申请以及外国留学生来连创新创业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等创办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护照、签证、出入境记录、工作和居留许可等材料复印件,以及外国留学生现场工作照片等.
2.
资金审计.
市科技局(外专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实际投入情况进行审计.
根据审计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
3.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外专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对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引智主管部门审核后,按—05—规定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范围:(一)创新类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或者展会费等相关费用.
(二)创业类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外国留学生企业购置仪器设备、购买生产资料、贷款贴息、企业房租/水电/物业费、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或者展会费等相关费用.
(三)对实际发生额度未达到资助标准的,据实核销.
第十四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各级引智主管部门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第十五条各级引智主管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严防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对项目执行情况良好、资金使用规范、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可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15—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外专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5—大连市优秀企业家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我市企业家勇于创新、争当先进,营造积极向上的创业氛围,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以下简称《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奖励政策:(一)对我市新入选当年中国企业500强前100名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奖励200万元;(二)对我市新入选当年中国企业500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奖励100万元;(三)对我市新荣获"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企业家,奖励30万元;(四)对我市新荣获"辽宁省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企业家,奖励10万元;(五)对我市新荣获"大连市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企业家,奖励5万元.
第三条申报推荐程序:按照有关通知要求,由市企业联合会提出申报推荐意见,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35—第四条推荐依据:(一)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企业500强的通知》;(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关于表彰全国优秀企业家的决定》;(三)辽宁省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表彰辽宁优秀企业家的决定》;(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和市企业联合会发布的《关于表彰大连市优秀企业家的决定》.
第五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意见下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资金拨付.
第六条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七条本细则所提的新入选中国企业500强,是指《几个具体问题》施行后首次进入中国企业500强榜单的;新荣获"全国/辽宁省/大连市优秀企业家"称号,是指《几个具体问题》施行后所荣获的有关荣誉称号.
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45—大连市推动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开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开发工作,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发展紧缺人才(以下简称"紧缺人才"),是指我市城市发展迫切需要、现有人才资源相对紧缺、能为城市发展作出贡献的人才.
根据紧缺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五个层次.
第三条完善大连市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开发目录(以下简称"开发目录")年度编制发布制度.
编制开发目录要坚持产业导向、适度超前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把握科学性、精准性,体现我市城市发展紧缺人才需求状况.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制、修订和发布开发目录,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协调本地区、本行业的用人单位,配合完成问卷调查、会议座谈、意见建议征集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开发目录应明确紧缺人才的岗位类别、岗位名—55—称、紧缺程度、岗位职责、学历经历要求、任职能力要求等.
开发目录每年编制一次,当年有效,新开发目录发布后原开发目录即行废止.
第六条开发目录编制发布程序:(一)前期准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及技术支持单位,完成编制范围确定、调查问卷设计等工作.
(二)调查摸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采取问卷调查、会议座谈等形式,广泛征集紧缺人才需求信息.
(三)数据汇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技术支持单位的配合下,完成信息录入、数据汇总等工作.
(四)编制初稿.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研究并预测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类紧缺人才产业分布、供需状况、专业构成等情况,编制形成开发目录初稿.
(五)会商讨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机构),对开发目录讨论研究并修改完善.
(六)审定发布.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审定程序,通过文件、网络、报纸等途径对外发布,发布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七条开发目录作为我市紧缺人才引进、认定、培—65—养、评价以及发放薪酬补贴、住房补贴等政策待遇的依据.
根据开发目录,用人单位和人才开发部门可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单位、本行业人才引进和储备计划;在连高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可及时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形成人才培养与紧缺人才开发的有效互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等工作.
第八条开发目录执行期间,一般不予调整.
如遇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可增补或修改.
第九条申请认定和薪酬补贴的紧缺人才,其用人单位应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十条引进的紧缺人才认定工作随时受理、及时办理.
紧缺人才认定和薪酬补贴遴选时,应达到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学历专业要求、任职能力要求等要素基本匹配.
第十一条引进的紧缺人才认定的申报条件、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一)申报条件1.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2.
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符合当年开发目录中相应产业、行业紧缺岗位职责条件.
—75—3.
在连工作.
全职引进紧缺人才不受户籍限制,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须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引进起始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和引进后在连缴纳社保时间为准;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引进的,须已办结录用、调任或转任审批手续,引进起始时间以市公务员局或有审批权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公务员管理部门的审批时间为准.
(二)认定程序1.
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单位推荐.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在《大连市引进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上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审核.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推荐材料及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进行现场审验,审验无误后,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及《大连市引进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推荐认定情况一览表》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
核准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认定,认定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大连市引进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认—85—定申请核准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申报材料(通过相关系统可查验的材料予以免交)1.
申请人有关材料: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劳动或聘用合同、收入(纳税)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享受的各类人才政策待遇情况等.
2.
用人单位有关材料: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等原件和复印件.
3.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有关材料:《大连市引进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大连市引进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推荐认定情况一览表》以及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统筹开展引进和本地的紧缺人才薪酬补贴遴选工作.
全职引进符合开发目录的紧缺人才,用人单位可申请享受政府薪酬补贴,每年遴选支持约200名,补贴周期3年,年度补贴所占比例分别为30%、30%、40%.
按照岗位紧缺程度确定补贴标准,一星级10万元,二星级12.
5万元,三星级15万元,四星级17.
5万元,五星级20万元.
本地的紧缺人才认定和遴选同步进行,每年遴选支持约200名,紧缺程度作为遴选要素之一.
经遴选享受薪酬补贴的本地紧缺人才,按照其申报时对—95—应的岗位紧缺程度确定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薪酬补贴申报条件:(一)引进的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上年度被认定为我市紧缺人才;2.
在申报单位经认定的紧缺岗位全职工作满1年.
(二)本地的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当年开发目录确定的岗位标准条件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2.
具备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其中一项;3.
在连全职工作并在连缴纳社会保险5年以上.
确属我市城市发展紧缺但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的紧缺人才申报薪酬补贴,可一事一议,按规定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后办理.
第十四条薪酬补贴遴选程序及申报材料:(一)遴选程序1.
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单位推荐.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单位内部公示后提出推荐意见,将相关—06—材料报至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审核.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用人单位推荐材料及相关证件原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
综合遴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申请人材料,根据申请人的个人素质、紧缺程度、薪酬水平、工作业绩、荣誉专利等要素,采取评分方式组织开展综合遴选,提出享受薪酬补贴的拟定名单及额度.
5.
社会公示.
享受薪酬补贴的拟定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根据公示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薪酬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6.
补贴发放.
市财政局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补贴资金拨至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局,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用人单位将补贴资金发至申请人.
(二)申报材料(通过相关系统可查验的材料予以免交)1.
《大连市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表》;2.
申请人及其用人单位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3.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劳动(聘用)合同、收入(纳税)证明,以及个人业绩、所获奖励荣誉佐证材料复印件;—16—4.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对推荐人选的公示材料.
第十五条建立享受薪酬补贴紧缺人才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工作由紧缺人才所在单位组织开展.
一个发放年度期满当月,紧缺人才所在单位须填写上年度考核表,包括紧缺人才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主要业绩成果、单位考评意见等,加盖印章并经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未开展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后续薪酬补贴.
第十六条享受薪酬补贴的紧缺人才在政策享受期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岗位,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受到处理和处分,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由用人单位及时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停发后续薪酬补贴.
紧缺人才在政策享受期内离职的,停止在原用人单位发放薪酬补贴.
离职后到我市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经审核符合原岗位条件的,可在新用人单位继续享受剩余部分薪酬补贴.
第十七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26—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相关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相应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相应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本细则出台前享受薪酬补贴待遇尚处于政策保障期内的,在原标准的相应层次薪酬补贴总额中,扣除已享受资金额度,分3年平均拨付剩余部分.
第十九条薪酬补贴资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实施方案和资助标准,申报资金预算,审核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薪酬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薪酬补贴资金管理和预算执行.
(二)市财政局负责薪酬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薪酬补贴资金拨至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实施细则.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薪酬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组织薪酬补贴资金申—36—报、初审和资金预算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按照薪酬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向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拨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监督本地区薪酬补贴资金管理和预算执行.
(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薪酬补贴资金管理细则,负责本地区薪酬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需求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薪酬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各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推荐,并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发放补贴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同时符合高层次人才资助、紧缺人才薪酬补贴、高端高技能人才薪酬补贴、技术技能人才资助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46—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才政策创新文件配套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5〕34号)中《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56—大连市支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支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来连开展创新活动,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连分支机构、大型跨国企业在连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尖端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柔性引进,是指我市用人单位在不改变人才国籍、户籍、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形式,以契约方式与高层次人才进行合作.
第五条资助资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资助标准并实施项目管理,申报资金预算,审核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资助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66—(二)市财政局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至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实施细则.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和资金预算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向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拨付至项目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监督本地区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需求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资助资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推荐,并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发放资助资金,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七条对柔性引进的尖端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按照技术创新、项目合作等实际成效,以及用人单位每年实际支付其税前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每人每年最高资助额度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具体标准为:(一)税前劳动报酬在2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15%资助;—76—(二)税前劳动报酬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20%资助;(三)税前劳动报酬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劳动报酬的30%资助.
第八条工作程序:(一)组织申报.
每年集中开展上一年度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资助申报工作.
用人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形成资金预算,统一报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审核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材料,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技术创新、项目合作等实际成效进行评估.
符合条件的,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三)计划下达.
根据公示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资助资金分配方案.
(四)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资助资金分配方案,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给予全额补助.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助资金支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由用人单位发放至高层次人才的个人银行账户.
—86—第九条申报材料(通过相关系统可查验的材料予以免交):(一)《大连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资助申领表》;(二)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签订的柔性引才证明材料、支付劳动报酬纳税证明材料;(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四)认定高层次人才所需证明材料;(五)技术创新、项目合作等实际成效证明材料.
第十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相关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相应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相应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96—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07—大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吸引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创新创业,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出国(境)留学1年(含)以上,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生,以及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进修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在连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就业创业政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支持计划(简称"留创计划")资助项目.
第四条项目资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办法和资助标准,申报资金预算,审核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17—(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项目资金拨至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实施细则.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和资金预算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按照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向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拨付至项目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监督本地区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需求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推荐,并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使用或发放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项目类别及标准.
资助资金采取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垫付、待年度集中申领时按标准统一拨付的方式进行,对实际发生额度未达到资助标准的,据实核拨.
(一)配套类项目.
对获批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各类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不低于1暶1的资金配套.
对获批国家及省项目资金额—27—度低于市级最低项目资助标准的,按市级最低项目资助标准进行配套.
(二)创新类项目.
是指具有广泛应用前景、新技术研发和某一学科领域具有先进水平的留学回国人员创新活动项目,每年遴选不超过30项,每项给予20万元资助.
(三)创业类项目.
是指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良好、处于初创或初始期企业的项目,每年遴选不超过10项,每项给予30万元资助.
(四)优秀类项目.
是指符合国家和我市重点战略需求,对我市重点行业和重点产业发展起到关键和带动作用的创新类或创业类项目,每年遴选不超过2项,每项最高给予100万元资助.
第七条申报条件:(一)申报创新类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项目申报单位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范;2.
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3.
有具体的留学回国人员创新项目实施计划;4.
对所申报的项目具有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能力;5.
留学回国人员为所申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且回国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含申报当年).
(二)申报创业类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37—1.
项目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占股30%以上,允许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为留学回国人员(或团队);2.
项目申报单位在连工商登记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含申报当年),注册资本认缴资金不低于20万元;3.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市场潜力;4.
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有海外成功创业经历者可优先考虑;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诚实守信.
第八条项目申报及立项流程:(一)组织征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开展本地区项目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二)专家评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评审意见;(三)社会公示.
评审结果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四)计划下达.
公示结束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本年度资助项目计划.
第九条项目实施.
根据年度资助项目计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47—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动态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合并、重组、搬迁以及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况,应及时通过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项目总结和资金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在年度项目执行完毕后,须通过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项目执行总结和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资金审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实际投入情况进行审计.
根据审计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至项目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范围:(一)配套类项目.
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未作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市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执行.
(二)创新类项目.
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57—识产权事务费、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或展会费等.
(三)创业类项目.
主要用于留学人员企业购置仪器设备、购买生产资料、贷款贴息、企业房租/水电/物业费、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或展会费等.
第十四条获得项目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合理使用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取得最佳效益.
如有单位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及项目调整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过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五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相关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相应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相应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67—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对项目执行情况良好、资金使用规范、预期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高的项目,可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77—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遴选资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继续教育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以帮助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职能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每年集中开展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认定工作.
(一)认定对象和条件:1.
依法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且具有培训资质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机构,以及我市重点产业、行业或领域的领军型企业;2.
具有适合开展相应专业和一定规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活动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须具备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3.
具有一支与培训专业和培训层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具备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87—4.
具有健全的教学组织、学员考核、培训登记、后勤保障、培训效果评估等基地管理制度;5.
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群体,且培训了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认定流程:1.
申报.
符合条件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驻连中省属单位审查.
2.
初审.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驻连中省属单位审查申报材料,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
审核认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采取资料审核、实地考察和集中评审等方式,提出拟认定名单,并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牌匾.
被确定为国家和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直接认定为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第四条每年集中开展示范性继续教育基地遴选工作,每次遴选支持5家左右,分2年给予总额20万元资助,每年10万元.
已获资助的,4年内不再重复享受.
资助资金—97—主要用于开展专家授课、师资培训、教材课件开发、数据库开发、课题研究等支出.
(一)遴选对象和条件:1.
经认定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2.
日常运行管理规范有序,每年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500人;3.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且成效突出、示范性较强.
(二)遴选流程:1.
申报.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驻连中省属单位提出申请,提供基地运行管理制度、开展培训成效、师资队伍建设等材料.
2.
初审.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驻连中省属单位审查申报材料,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
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提出遴选意见.
4.
公示.
拟资助继续教育基地名单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公布资助名单.
(三)资金拨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提—08—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市财政局据此将资助资金拨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支付至获得资助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五条职责分工:(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办法和资助标准,申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参与制定实施细则.
(三)继续教育基地负责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使用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相关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相—18—应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相应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8—大连市博士后创新人才集聚工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博士后工作科学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作站、基地,分别是指经国家或辽宁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流动站是指经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在驻连高校、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范围内,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或基地的单位统称设站单位.
本细则所称企业项目博士后,是指根据《辽宁省招收企业项目博士后办法(试行)》规定,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尚不具备设站条件的企业以科研项目为依托,联合流动站招收的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设站单位和招收企业项目博士后的单位统称博士后工作单位.
本细则所称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经国家或辽宁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在博士后工作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应用研究项目是指博士后研究人员承担的符合本—38—人所学专业及企业博士后工作单位科研方向,具有一定创新性、市场开发前景、有利于解决生产经营实际问题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进站审批材料,包括国家或辽宁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联合培养协议书》《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等;出站审批材料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退站审批材料是指《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表》.
第四条项目资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实施方案和资助标准,申报资金预算,审核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单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项目资金拨至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实施细则.
—48—(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和资金预算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按照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向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拨付至博士后工作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监督本地区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细则,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需求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条各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推荐,并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使用或发放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资助类别及标准.
资助类别包括建站资助、科研项目资助、生活补贴等3类.
资助资金支付采取由博士后工作单位先行垫付,待年度集中申领时按标准统一拨付的方式进行.
(一)建站资助1.
资助对象:2013年1月1日(含,下同)之后,设立工作站或基地并已开展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等工作的设站单位,设站时间以国家或辽宁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日期—58—为准.
2.
资助标准: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6日设立工作站一次性资助30万元,设立基地一次性资助10万元;2015年3月27日之后设立工作站一次性资助50万元,设立基地一次性资助20万元.
已按设立基地资助标准获得建站资助、后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设立工作站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对实际发生额度未达到资助标准的,据实核拨.
(二)科研项目资助1.
资助对象: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后,已办理进站审批手续且在工作站或基地承担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
资助标准:工作站或基地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分2年给予10万元科研项目资助.
申请科研项目资助的2个年度可不连续,2个年度的申请额度可根据实际支出自主申请,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对实际发生额度未达到资助标准的,据实核拨.
非设站单位招收企业项目博士后,比照享受上述政策.
博士后研究人员已享受了一个年度尚未享受第二年度科研项目资助的,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出站的,可按3万元标准申请第二年度资助;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后仍在站的,可按现行标准申请第二年度资助.
博士后研究人员已享受了2个—68—年度科研项目资助的,不再纳入资助范围.
(三)生活补贴1.
资助对象: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后,已办理进站审批手续且在工作站或基地承担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已办理进站审批手续且在流动站承担科研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
资助标准:博士后研究人员全职在流动站、工作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分2年给予12万元生活补贴;非全职在工作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分2年给予6万元生活补贴.
非设站单位招收企业项目博士后,比照享受上述政策.
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已享受了一个年度尚未享受第二年度生活补贴的,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出站的,可按2万元标准申请第二年度补贴;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后仍在站的,可按现行标准申请第二年度补贴.
非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出站的,不纳入资助范围;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后仍在站的,可按现行标准申请补贴.
博士后研究人员已享受了2个年度生活补贴的,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第七条申报条件:(一)申请建站资助的设站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1.
经国家或辽宁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设站,已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从事应用研究项目工作,且已—78—办理进站审批手续;2.
有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专门管理部门,建立了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考核、科研保障、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奖惩激励等工作制度.
(二)申请科研项目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1.
申请年度有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或在站从事科研工作,承担应用研究项目,且已办理进站审批手续;2.
申请年度的科研项目资助资金使用计划清晰明确,已经享受的科研项目资助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经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确认同意.
(三)申请生活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1.
申请年度有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或在站从事科研工作,承担研究项目且已办理进站审批手续;2.
博士后工作单位及时将生活补贴全额发至受资助人,且经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确认;3.
申请全职生活补贴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是专门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并与博士后工作单位签订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进站科研协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与博士后工作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2)除博士后工作单位以外,与其他单位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或者已经解除人事(劳动)关系;—88—(3)经现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4)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在站科研应不少于9个月.
第八条申报材料(通过相关系统可查验的材料予以免交)(一)申请建站资助应提交下列材料:1.
《大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资助申报表》;2.
国家或辽宁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设站文件、博士后工作制度建设材料;3.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及进站审批材料.
(二)申请科研项目资助应提交下列材料:1.
《大连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项目申报表》《大连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项目申报一览表》;2.
申请第一年度资助的,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有效身份证件、进站审批材料;3.
申请第二年度资助的,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已经期满出站或中途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需提交出站或退站审批材料.
(三)申请生活补贴应提交下列材料:1.
《大连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项目申报表》《大连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项目申报一览表》.
—98—2.
申请第一年度资助的,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有效身份证件、进站审批材料,申请全职生活补贴还应补充下列材料之一:(1)统招统分博士研究生提交博士毕业单位的学生毕业派遣部门或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毕业生身份证明;(2)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转业(复员)军人提交所属单位出具的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证明;(3)无人事(劳动)关系博士研究生提交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委托存档及无人事(劳动)关系证明;(4)已与企业博士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研究生需提交合同文本.
(1)(2)(3)项材料可用进站审批材料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相应栏目代替.
3.
申请第二年度资助的,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已经期满出站或中途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需提交出站或退站审批材料.
第九条申报及管理流程:(一)组织申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开展本地区项目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09—(二)资金审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实际投入情况进行审计.
根据审计结果,拟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
(三)社会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拟定的年度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
(四)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五)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将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条资金使用范围:(一)建站资助.
主要用于补贴设站单位为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而进行的购置仪器设备、购买科研资料、改善工作条件、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支出.
(二)科研项目资助.
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开展科研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实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费、专家咨询费、联合培养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和劳务费开支.
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无工资性收入相关人员(如—19—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总额30%.
资助资金使用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协商确定.
(三)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经博士后工作单位全额发至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由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支配使用,主要用于补贴其个人的住房、交通等生活性费用支出.
博士后工作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一条获得项目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发挥最佳效益.
如有单位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及项目调整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过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二条统计报告制度:(一)年度统计报告内容包括博士后工作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退)站信息、在站期间科研活动情况、取得科技成果及产生经济效益情况等.
(二)年度统计报告工作原则上结合资助项目申报工作开展,每年初博士后工作单位应填写《大连市博士后工作年度报告表》《大连市博士后工作年度统计表》,经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29—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相关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相应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相应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企业博士后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3〕89号)及《大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大人社发〔2014〕53号)同时废止.
—39—大连市专家服务基层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的引领、带动作用,鼓励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开展项目对接、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家服务基层项目,是指针对我市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以下单位、广大农村、城镇社区、中小企业等基层一线需要,专家以提供智力支持为主要方式,开展技术推广、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决策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活动,支持基层一线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服务专家一般应为业内公认、技术技能水平过硬的专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具有服务基层的良好意愿,身体健康.
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应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不影响本职工作.
鼓励入选市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承担重大科研工程项目的专家开展服务.
充分发挥离退休专家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在身体条件允许、本人自愿基础上开展服务.
第四条项目资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49—(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办法和资助标准,申报资金预算,审核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项目资金拨至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实施细则.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和资金预算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向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支付至项目申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监督本地区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需求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条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并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使用或发放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项目资助标准.
根据实际需要,每年遴选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成果突出的专家服务基层项目,一次性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支出不足10万元的,以—59—实际发生额为准.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专家服务期间的服务费、食宿费、交通差旅费、场地租用费、培训费等.
第七条项目实施程序:(一)单位申报.
基层一线单位向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大连市专家服务基层项目申报表》和项目简介、专家介绍、经费预算等材料.
(二)地区审查.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并出具意见,符合条件的,统一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审核遴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材料,组织遴选,提出拟资助项目名单,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根据公示情况,下达年度资助计划.
(四)项目执行.
获得资助单位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跟踪项目执行情况.
(五)结项审核.
获得资助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项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经费结算情况及相应凭据等.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结项材料并出具意见,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69—(六)资金拨付.
根据审核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市财政局据此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给予全额补助.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助资金支付至项目申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八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相关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相应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相应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79—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89—大连市引进中国籍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吸引中国籍海外高层次人才来连创新创业,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全职引进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等领域的中国籍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创新长期人才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和青年项目人选.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办法和补贴标准,申报资金预算,审核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项目资金拨至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实施细则.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和资金预算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按照项目资金分配方案—99—向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支付至项目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监督本地区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需求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推荐,并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使用或发放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集中开展来连创新创业的中国籍海外高层次人才遴选工作,入选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和青年项目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60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生活补贴.
第六条申报对象及资格条件:(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人选.
一般应当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者在海外企业、金融机构等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引进时未全职在国内工作,或者在国内工作不超过1年.
引进后须全职在连工作3年以上.
业绩特别突出或者我市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和职务要求.
(二)创业人才项目人选.
一般应当在海外取得学位,—001—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1.
拥有国际先进技术成果,或者能够填补我市空白,产业化开发潜力较大;2.
有海外创业经验或者曾任海外企业的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3.
在国内时间不超过6年,来连创办企业成立2年以上、5年以下,产品具有关键技术且处于中试或者产业化阶段;4.
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一家企业只能申报1名.
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三)青年项目人选.
我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申报人,应当属于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1.
在海外高校、科研院所或者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学或者科研职位,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后在海外连续工作3年以上;2.
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科研成果,且具有成为我市该领域学术或者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3.
申报时未全职在国内工作,或者在国内工作不超过1年,引进后须全职在连工作3年以上.
我市金融机构或者金融管理部门的申报人,一般应当取—101—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1.
在海外商业性金融机构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连续全职工作3年以上;2.
业绩较为突出,具有成为所在领域我市领军人才的发展潜力;3.
申报时未全职在国内工作,或者在国内工作不超过1年,引进后须全职在连工作3年以上.
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业绩特别突出或者我市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要求.
第七条项目管理流程:(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初审.
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按属地化原则报送至单位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地区审查.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创业人才项目须进行实地核查.
审查通过的,将申报材料及审查意见统一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审核评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专家等评审,可采取会议、通讯评审、面试、远程视频答辩等方式,提出项目候选—201—人名单.
(五)集中公示.
项目候选人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
(六)确定人员.
项目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属实的,确定入选.
设立特殊评审评议程序,对我市需要的特殊重点人才,单独报送评审.
第八条申报材料(通过相关系统可查验的材料予以免交):(一)《大连市引进中国籍海外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须加盖人才引进单位或创办企业行政印章;(二)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含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三)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或拥有技术成果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主持参与过的项目合同书等),证明材料为外文的须提供翻译件;(四)创新人才长期及青年项目人选须提供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协议复印件,创业人才项目人选须提供在我市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截止申报之日上月的企业纳税证明和个人在连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创办企业及其产品情况介绍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01—第九条补贴拨付.
市财政局将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给予全额补助.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至入选人才的个人银行账户.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在岗时间要求、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受到处理和处分的,由用人单位及时报告,取消其该项目入选资格,并追回剩余年度生活补贴;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海外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的,取消其该项目入选资格,追回全部生活补贴.
第十条入选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和创业人才项目的可比照高端人才、入选青年项目的可比照青年才俊,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子女入学、配偶就业政策.
第十一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401—取相关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相应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相应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501—大连市高校大学生创业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校大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高校大学生创业补贴包括高校大学生初次创办经营实体场租补贴、初次创办经营实体吸纳就业社保补贴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资助.
(一)初次创办经营实体场租补贴是对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用场地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2年、每年3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
(二)初次创办经营实体吸纳就业社保补贴是对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带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人以上就业的,按其为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3年、每年最多10万元的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三)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资助是对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5年内参加市级以上党政部门举办承办的创新创—601—业大赛获奖项目,并于1年内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创业团队给予的一次性资金资助.
其中,国家级大赛获奖的给予20万元资助,省级大赛获奖的给予10万元资助,市级大赛获奖的给予5万元资助.
第四条已享受第三条(一)(二)项创业补贴的高校大学生毕业后,补贴年限未满的,可连续享受至期满.
同类补贴项目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高校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程序:(一)申报.
高校大学生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知申报时间向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通过相关系统可查验的材料予以免交):1.
申请初次创办经营实体场租补贴须提供《大连市高校大学生初次创办经营实体场租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证》、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或场地租金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地产权证复印件.
2.
申请初次创办经营实体吸纳就业社保补贴须提供《大连市高校大学生初次创办经营实体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实体吸纳就业相关材料,包括招用人员名册(经营实体加盖公章)、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701—印件.
3.
申请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资助须提供《大连市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资助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商业计划书及团队人员花名册.
(二)审核.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查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认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审核申报材料,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等情况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公示期7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审核和公示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四)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至高校大学生经营实体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高校大学生创业补贴项—801—目认定,项目资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办法和资助标准,申报资金预算,审核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项目资金拨至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实施细则.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和资金预算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按照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向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拨付至创业经营实体的银行基本账户;监督本地区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需求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项目资金.
(五)高校大学生创业经营实体负责项目申报,并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使用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901—第七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相关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相应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相应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011—大连市支持在连高校和培训机构专项培养在校优秀大学生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在连高校和培训机构专项培养我市重点产业紧缺的优秀大学生,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校和培训机构,应具有专业培训资质、良好师资力量以及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在校优秀大学生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意向协议,所学专业符合我市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开发目录相应岗位专业;在校期间品学兼优,学习成绩在本校专业排名前50%,在国内"双一流"大学就读,以及所学专业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契合度较高,在其他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高校、科研院所就读的本科及以上学生,不受学习成绩排名限制.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在校优秀大学生专项培养项目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办法和资助标准,审核单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力资源社—111—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参与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承办专项培养项目的在连高校和培训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推荐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使用或发放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依据我市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开发目录,持续加强重点人才培养工作,每年遴选支持专项培养项目10个左右,对承办的高校和培训机构给予资助,用于学员招收、课程开发、师资聘请、场地使用、培训材料印制等费用支出.
每个项目为60课时,培训在校优秀大学生50至70人,资助标准为每人每课时50元.
超出部分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六条项目管理流程:(一)项目申请.
在连高校和培训机构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年度专项培养项目申报通知,进行培训课程开发和设计,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大连市专项培养在校优秀大学生项目申报表》.
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二)审核评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资质和材料,组织专家评审,遴选提出年度支持的专项培养项目和承办高校、培训机构.
—211—(三)组织公示.
遴选支持的专项培养项目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四)学员招收.
承办高校和培训机构组织招收在校优秀大学生成为培训学员,审查培训学员相关资格条件.
(五)组织教学.
承办高校和培训机构按照培训计划和课程安排,组织师资开展专项培训,把控教学质量,严格培训课时和学员数量要求.
(六)资助申领.
承办高校和培训机构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大连市专项培养在校优秀大学生项目评估和资助资金申报表》.
(七)考核评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材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效果和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审计、评估,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八)拨付资金.
上述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将资助资金支付至承办项目的高校和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项目申请、资助申领所需提交材料通过相关系统可查验的,予以免交.
第七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311—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相关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相应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相应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411—大连市吸引知名高校大学生在连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吸引知名高校大学生毕业后在连创新创业,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知名高校大学生,是指国内"双一流"大学以及人才所学专业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契合度较高的其他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在读大学生和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重点支持以下4类:(一)装备制造、船舶工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石化、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工程装备与高技术船舶、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港航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商务会展、文化创意、研发设计、金融、旅游、现代农业等我市重点产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我市高层次人才、科技人才、留学回国人员等创办的企业;(四)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重点推荐的优秀中小微—511—企业.
每年重点推荐企业一般不超过10家.
第四条项目资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办法和资助标准,申报资金预算,审核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项目资金拨至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实施细则.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和资金预算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按照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向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拨付至项目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监督本地区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需求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条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推荐,并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使用或发放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611—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补助项目:(一)名校优才大连奖学金.
在连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与知名高校在校生签订人才信用合同,按照签订人才信用合同后在校学习年限,先由用人单位给予在校生发放奖学金.
在校生毕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并在连缴纳社保满1年,市财政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奖学金额度,给予每人每学年最高1万元的资助.
(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知名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并在连缴纳社保满1年,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人补助额度最高5万元,同等学历只能享受一次.
各级财政相关学费补助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学费金额(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条工作流程:(一)申请名校优才大连奖学金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与知名高校大学生签订人才信用合同,人才信用合同要在签订后一个月内到单位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用人单位将以下材料(通过相关系统可查验的予以免交)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711—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
名校优才大连奖学金:《名校优才大连奖学金申请表》、人才信用合同、发放奖学金的银行流水单、学历学位证书、劳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用人单位内部公示材料、用人单位资质材料等.
2.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大连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学费收据、助学贷款协议书、还款记录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劳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用人单位内部公示材料、用人单位资质材料等.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及用人单位和个人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情况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公示结果,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给予补助,其中,名校优才大连奖学金给予全额补助,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给予50%补助,其余部分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承担.
上述资金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811—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资助资金支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其中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的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将资助资金发放至知名高校毕业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知名高校大学生可先获得名校优才奖学金,毕业在连工作后再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是毕业2年内的知名高校毕业生.
第九条建立吸引知名高校大学生毕业后在连创新创业用人单位考核、退出机制,对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持续支持;对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核实,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相关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相应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相应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911—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021—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岗位计划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募对象和服务岗位:(一)招募对象.
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其中,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优先安置.
(二)服务岗位.
依托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所属部门、直属单位及所属街道(乡镇)、社区(村),每年开发设立1000个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劳动保障、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其中,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开发设立2个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专门用于开展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第三条招募条件:(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121—(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适应招募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等;(四)了解基层服务岗位性质,自愿到基层服务,品行端正,乐于吃苦,甘于奉献.
第四条基层服务人员服务期限为2年.
服务期满后,终止服务协议.
第五条招募程序:招募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具体程序如下:(一)征集岗位需求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本年度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岗位计划征集通知,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结合实际提出岗位需求计划,并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汇总.
(二)发布公告.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平台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招募公告及岗位信息.
(三)报名和资格审核.
报名人员须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报名.
网上报名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资格审查.
(四)考试与考核.
当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岗位需求人数的比例(以下统称考录比)超过(含)2暶1时,将采取—221—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取招募人员.
当考录比不足2暶1时,采取考核的方式择优录取招募人员.
(五)体检和考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招募计划1暶1比例从面试合格(考核合格)人员中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进行考察.
(六)公示.
经体检和考核合格的人员,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七)岗前培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基层服务人员统一进行岗前培训.
(八)签约上岗.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与本辖区基层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
(九)补充招募.
基层服务岗位计划原则上每年组织招募一次,因未达到招募计划指标或基层服务人员中途退出等原因造成在岗人员数量低于当年岗位需求人数的30%,将于年度招募工作结束6个月后组织补充招募,招募程序与年度招募程序一致.
第六条待遇保障:基层服务人员参照当地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享受基本补贴、采暖费补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上述资金由基层服务人员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承担,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资助资金支付至基层—321—服务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其中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代扣代缴.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每年实际招募上岗人员数量,按以下标准对各地区给予20%补助:(一)按所在地区发放人均基本补贴计算的基本补贴(下同)部分;(二)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承担部分)按人均基本补贴计算部分;(三)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按人均基本补贴计算部分;(四)住房公积金(不含个人承担部分)按人均基本补贴计算部分.
第七条日常管理:(一)档案、组织关系管理.
基层服务人员服务期间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服务期满并已落实接收单位的基层服务人员,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暂未就业的,原则上转回户籍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服务期间办理离岗手续的人员,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要及时转出.
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街道(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421—办理.
(二)岗位管理.
服务单位负责为基层服务人员安排工作岗位,承担其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
基层服务人员服务期间不得变更基层服务岗位或被其他单位借用.
(三)考核管理.
基层服务人员日常考核由服务单位负责,根据日常考核情况,确定当年考核等次,并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批准后的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另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服务期满基层服务人员的就业工作,遵循"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
为有效促进服务期满人员留在服务地就业,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人员可享受下列政策:(一)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二)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服务期满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场专门的岗位对接活动,向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等推荐服务期满人员.
—521—第九条项目资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开展招募、岗前培训等工作,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办法和资助标准,申报资金预算,审核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项目资金拨至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实施细则.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集和汇总上报岗位需求信息,做好补贴发放、保险缴纳等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申报、初审和资金预算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按照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向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按要求使用或发放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监督本地区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需求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621—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查询基层服务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相关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相应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相应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基层服务岗位计划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招募且仍在岗的"储备计划"人员和"千岗计划"人员按原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至服务期满.
已参加"储备计划"和"千岗计划"的人员不得再报名参加基层服务岗位计划.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储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721—19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储备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5〕151号)、《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千岗计划"操作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5〕16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千岗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6〕176号)及《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储备计划大学生岗位补贴标准的意见》(大财行〔2014〕720号)同时废止.
—821—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创业孵化平台,是指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为创业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网络、社交、资源共享等空间和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帮扶创业人才成功创业、助推创业企业健康成长的创业服务载体.
创业导师是指具备创业指导服务能力,有较强事业心、责任感和较高综合素质,能为创业人才、创业企业提供专业指导服务的人员,包括:各行业成功的创业企业家、优秀个体经营者,财税、法律、营销、咨询、人力资源、投资融资、经营管理等行业领域的专家,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等.
第三条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给予资金补贴,包括市级创业孵化平台补贴、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孵化成果补贴.
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人才给予补贴.
对认定的大连市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给予交通伙食补贴.
(一)市级创业孵化平台补贴:对认定为市A级、AA级、AAA级创业孵化平台,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921—批准后,给予最长3年,每年分别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二)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孵化成果补贴:市级创业孵化平台每孵化成功1家创业企业,且该企业退出创业孵化平台后连续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含按规定免税企业),一次性给予创业孵化平台1万元补助.
(三)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人才补贴:每年从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中遴选一批创业成果显著的优秀创业人才,按照每人最高1万元的标准组织参加创业进修或交流考察.
符合创业带头人条件的,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其创办企业最长3年、每年最多10万元的社保补贴.
(四)大连市创业导师服务补贴:对居住本地的大连市创业导师,在市级创业孵化平台通过创业讲堂、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实训授课、项目评审等形式,提供财税、法律、营销、咨询、人力资源、投资融资、经营管理等专业指导服务,服务对象评价达到满意以上的,给予交通伙食补贴.
在户籍所在地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视同一个地区)市级创业孵化平台服务,每人每次给予100元补贴,在其他地区跨区服务的,每人每次给予300元补贴.
对居住外地、被我市聘请的创业导师来我市从事创业指导服务的,其住宿、交通和伙食补贴参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标准予以实报实销.
—031—第四条认定条件:(一)市级创业孵化平台认定条件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场地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符合消防安全等规定;在孵企业应与创业孵化平台签订孵化协议,在孵化平台法定地址注册,为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的初创企业,且无任何违法或不良记录.
创业孵化平台提供孵化辅助服务的餐厅、咖啡厅、活动室、仓库等设施,符合实际需求的,可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能超过创业孵化平台申报全部面积的20%;创业孵化平台内办公室、工位等应与在孵企业一一对应,无固定办公场地、工位的企业不计入在孵企业总数.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可根据在孵企业需要和自身运营特点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1.
提供基本的办公场地、会议场地、交流空间、展示空间、网络服务和物业服务等;2.
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和创业导师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3.
举办创业讲堂、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论坛等活动,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培育优秀创业团队,有效提升创业人才能力素质;—131—4.
建立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搭建创业项目展示对接平台;5.
通过引入投融资机构,提供投融资对接服务;6.
贯彻落实政府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有效降低在孵企业创业成本;7.
协助孵化期满企业做好登记变更、产业园区对接、跟踪指导服务等工作;8.
搭建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对接合作、宣传推广等;9.
选树创业典型,弘扬创业文化,营造良好氛围等.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应达到以下标准:1.
A级:建筑面积不低于0.
3万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3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60个.
2.
AA级: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6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120个.
3.
AAA级: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10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200个.
(二)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孵化成果认定条件1.
创业企业为在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孵化1年以上的出孵创业企业;2.
出孵创业企业退出孵化平台后连续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含按规定免税企业);—231—3.
出孵创业企业无任何违法或不良记录.
(三)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人才认定条件1.
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为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在孵企业,成立和运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信誉良好,无任何违法或不良记录;2.
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拥有科技创新产品、技术或新的商业模式,对产业发展以及生产生活方式具有一定的引领性,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价值,吸纳就业能力强,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大连市创业导师认定条件申请成为大连市创业导师的人员应掌握各级政府关于促进创业就业的政策规定,具备从事创业指导服务的能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高的综合素质,遵纪守法.
其中:1.
创业企业家和优秀个体经营者,一般应从事创业指导服务工作1年以上,在创业指导相关领域有突出成就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其经营实体遵纪守法、业绩突出,在同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
2.
各行业领域优秀专家,一般应从事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指导方面的经历,或取得过相关专业领域成果.
3.
高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须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331—上,具有就业创业指导、培训方面的工作经历,或取得相关专业领域成果.
第五条认定程序:(一)申报.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孵化成果、优秀创业人才由创业孵化平台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知时间向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大连市创业导师由申请人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申报时提供下列材料(通过相关系统可查验的材料予以免交):1.
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平台须提供《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申报书》,创业孵化平台营业执照副本、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创业孵化区域平面图复印件(原件备查),与创业孵化平台合作的专业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合作协议,引进投融资机构相关合作协议,平台各项管理制度,在孵企业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孵化成果须提供《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孵化成果申报书》、申报为孵化成果的创业企业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协议书、孵化期满后退出市级创业孵化平台手续、变更经营地址后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缴税记录.
3.
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人才须提供《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人才申报书》、创业企业入驻—431—创业孵化平台协议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吸纳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4.
申报大连市创业导师须提供《大连市创业导师申报表》,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二)初审.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孵化成果、优秀创业人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查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大连市创业导师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复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团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实地查验,对初审通过的大连市创业导师人选进行结构化面试,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
(四)认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孵化成果、优秀创业人才和大连市创业导师.
第六条补贴程序:(一)审核认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认定结果以及每年由市级创业孵化平台提供的优秀创业人才进修考察材料和大连市创业导师服务补贴申请材料提出资金补贴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及评审材料报市人才工—531—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市财政局申报资金补贴分配方案.
(二)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资金补贴分配方案,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给予全额补助.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和孵化成果补贴资金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至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的银行基本账户.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人才补贴和大连市创业导师服务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支付至进修考察承办机构银行基本账户和创业导师个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对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第二年起每年与认定工作同步开展复审,对经复审不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平台条件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平台资格.
对认定的大连市创业导师颁发聘书,聘期2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续聘,对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的创业导师予以解聘,取消大连市创业导师称号.
第八条加强创业导师队伍管理,建立创业导师管理档案,优化创业导师队伍结构,开展创业导师选拔工作.
加强创业导师培训,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水平.
建立健全日常服务质量反馈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创业导师续聘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开展市级创业—631—孵化平台、孵化成果、优秀创业人才以及大连市创业导师认定工作,项目资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办法和资助标准,申报资金预算,审核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项目资金拨至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实施细则,牵头组织开展绩效管理.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和资金预算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按照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向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支付至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的银行基本账户;监督本地区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按上级要求实施绩效管理.
(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需求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项目资金,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绩效管理.
(五)创业孵化平台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并按属—731—地化原则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使用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享受补贴资金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对各自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相关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相应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相应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的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人才、创业导师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复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同一年度,市级财政同类支持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831—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931—大连市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辐射和引领作用,做好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人员,一般应具有不低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三级)证书.
其中:(一)培育的高技能人才,是指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不少于5年,经我市用人单位培育培养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的高技能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二)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在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且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的高技能人才.
原则上收入(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2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其中,全职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是指我市—041—用人单位从国内全职引进的,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不少于5年,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的高技能人才;柔性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是指我市用人单位从国(境)外引进的,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期限不少于5年,且每年在连工作不少于6个月的高技能人才.
(三)项目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是指我市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引进的,具有在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且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不少于5年,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的高技能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办法和资助标准,申报资金预算,审核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项目资金拨至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实施细则.
—141—(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和资金预算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按照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向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拨付至项目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监督本地区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需求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推荐,并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使用或发放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补贴标准.
从培育或全职引进的高技能人才中遴选的高端高技能人才,给予5年期内每人每年2.
4至6万元的薪酬补贴;从柔性引进的高技能人才中遴选的高端高技能人才,可一次性发放1至3万元薪酬补贴;从项目引进且满足对应专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中遴选的高端高技能人才,给予5年期内每人每年2至3万元薪酬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一)培养的高端高技能人才1.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每人每年6万元;—241—2.
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每人每年4.
8万元;3.
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每人每年3.
6至4.
8万元;4.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每人每年3.
6万元;5.
创新工艺流程成效显著,形成制造技法填补国内空白,原则上应具有不低于国家二级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每人每年2.
4至6万元(根据申报人具体情况由专家评审确定).
(二)全职引进的高端高技能人才1.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每人每年6万元;2.
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每人每年4.
8万元;3.
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每人每年3.
6至4.
8万元;4.
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每人每年3.
6至4.
8万元;5.
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掌握精湛技能,能够从事职业院校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每人每年3.
6至4.
8万元;6.
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或者具有一流技术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本行业有较高声誉,原则上应具有不低于—341—国家二级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每人每年2.
4至6万元(根据申报人具体情况由专家评审确定).
(三)柔性引进的高端高技能人才每人一次性给予1至3万元(根据申报人具体情况由专家评审确定).
(四)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全职引进的高技能人才1.
满足对应专业需求,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或对应水平的,每人每年2万元;2.
满足对应专业需求,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或对应水平的,每人每年3万元.
第六条申报条件:(一)培育的高技能人才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
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3.
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4.
创新工艺流程成效显著,形成制造技法填补国内空白,原则上应具有不低于国家二级职业资格.
(二)引进的高技能人才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
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441—3.
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4.
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5.
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掌握精湛技能,能够从事职业院校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6.
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或者具有一流技术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本行业有较高声誉,原则上应具有不低于国家二级职业资格.
(三)用人单位的申报条件.
申报培育的高技能人才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申报引进的高技能人才的用人单位,除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提请申报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年纳税额合计200万元以上;2.
从事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3.
高职院校、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市级公共实训基地.
(四)对工作地在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以社保缴纳地为准)的高技能人才,申报条件放宽至获得过市级表彰或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且入选后,同等条件下享受薪酬补贴标准上浮10%.
—541—第七条遴选程序.
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坚持高技能人才和用人单位双认定的选拔原则,参加选拔的高技能人才须在规定时间内在我市工作(以社保缴费时间及地点为准).
(一)用人单位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申报材料,同时向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纸质材料.
具体如下:1.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申报书》(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2.
培养或引进高技能人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获奖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技能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技能水平的证明材料,其中引进的高技能人才还须提供前一工作城市缴纳社会保险号码;3.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公办职业院校无需提交)、院校办学许可证、企业纳税证明材料;4.
高技能人才与培养或引进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期限不低于5年),其中全职引进的高技能人才还须提供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等相关材料,柔性引进的高技能人才以护照居留累计时间计算;5.
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革新,或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须提供取得—641—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等.
(二)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分级推荐,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装订成册后,与《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建设计划申报情况汇总表》一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行业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按照资料审核、实地考察、集中评议、投票表决等程序,择优推荐拟入选高技能人才建设计划人选.
第八条审核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确定拟入选人员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我市高端高技能人才.
用人单位如有变更及调整等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过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资金拨付.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将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由用人单位发放至高端高技能人才的个人银行账户.
补—741—贴资金原则上每年度受理申报、拨付一次.
第十条高端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从培育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20名左右,从引进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10名(含柔性引进)左右,从项目引进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30名左右.
第十一条对高端高技能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技能人才类评选表彰以及申报政府特殊津贴,按规定享受我市引进高技能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十二条高技能人才同一项目或待遇符合多项技能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相关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相应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相应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841—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941—大连市世界技能大赛选手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全力备战世界技能大赛,加快我市选手的培养选拔力度,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世界技能大赛大连选手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在符合我市经济与产业发展方向,特别是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依托我市职业院校、高校及企业,按照世界技能大赛竞赛项目的技术标准和竞赛要求,组织我市选手赛前培训并提供技术专家团队支持,以及完成相关后勤保障等工作的基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培训基地建设补助项目,竞赛项目是指世界技能大赛确定的竞赛项目.
第四条项目资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办法和资助标准,申报资金预算,审核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051—(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项目资金拨至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实施细则.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和资金预算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按照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向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拨付至培训基地建设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监督本地区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需求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条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建设项目申报、推荐,并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使用或发放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补助标准:(一)对二产类竞赛项目的培训,每项目每年最高给予150万元补助;对三产类竞赛项目的培训,每项目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每个基地每年最高给予150万元补助(与国家级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补助不可兼得).
(二)对大连选手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分—151—别给予大连选手、专家教练团队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代表国家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的大连选手、专家教练团队,按照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奖励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上述补助资金,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按规定予以免税.
第七条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建有设施齐备、运作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共实训基地,能够提供满足竞赛项目基本训练所需的训练场地和生活场所,以及设施、设备和辅助工具;(二)配备所承担培训项目带教经验丰富、专业功底深厚的教师队伍以及专职管理团队,或配备熟悉世界技能领域先进技术和发展趋势的专家团队;(三)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的专业优势和教学实力,或在行业领域具备顶尖的技术优势和较强的行业影响力.
第八条建设项目申报程序:(一)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纸质申报材料(通过相关系统可查验的材料予以免交):1.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可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251—障局网站下载);2.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预期成果、实施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等;3.
根据世界技能大赛的技术标准制定的,拟开展培训竞赛项目选手的培养方案,包括目标任务、实施内容、时间节点、保障措施等;4.
培训基地制度建设等支持保障措施;5.
符合遴选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装订成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建设项目遴选公示.
建设项目的遴选坚持"对标世赛、统筹布局、注重成效、引领示范"的原则,每个申报单位原则上只建设一个基地,可开展培训的竞赛项目不超过5个.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技能领域分类,组织相关专家依据世界技能大赛竞赛项目技术要求和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设项目单位推荐意见后,将建设项目单位推荐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培训基地,颁发"世界技能大赛大连选手培训基地"牌匾.
第十条对于曾经选派本单位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辽—351—宁省选拔赛、全国选拔赛或担任过相关竞赛项目技术支持,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建设项目评审时可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资金拨付.
建设项目补助经费根据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中的经费预算确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上述方案,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或市直单位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至培训基地建设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培训基地建设单位按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资金使用.
建设项目补助经费应按照项目预算内容、范围,用于以下开支:(一)培训基地按培养方案培训选手所需的设备、工量具购置费用,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耗材费;(二)培训选手、本地技术指导专家及教练以及聘请外地专家的授课、指导、生活补助(外请专家的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三)举行技术交流会议、外出观摩、参赛等费用(含差旅费、食宿费、参赛工具运输费、参赛服装定制费);(四)职业技能大赛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及资料翻译等费用(含评审费、专利申请费、版面费等);(五)承担世界技能大赛辽宁省选拔赛或市级一类技能大赛启动仪式、总结和技术交流活动有关费用(含设施设备—451—租赁费、会议费、交通费等);(六)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大赛的宣传经费.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根据经评审通过的实施方案和培养方案,开展竞赛项目选手培养、赛前集训选拔等各项任务.
申报材料确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应在建设期内按期完成,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大的调整.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建立工作团队,落实专人负责推进选手培养工作;应对标世界技能大赛组织工作,建立培训基地管理制度,规范选手培养、集训选拔、后勤保障、经费使用以及联络协调等工作;应结合世界技能大赛技术要求,加强场地设备配套投入,不断完善培养条件.
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应组建专家教练团队.
院校单位应指派相关专业骨干教师担任选手教练,为选手提供专业知识培训和技能实操训练,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材料;企业单位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指导专家,为选手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和提升职业素养提供技术指导支持和满足培训所需的各类物质保障.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应创新参赛选手培养模式,健全选手培养长效机制,力争培训的选手在全国选拔赛和世界技能大赛上取得优异成绩.
以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为示范引领,发挥世界技能大赛理念、标准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向作用,推动我市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和改革升级,促进我市技能人才培—551—养工作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培训基地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提交项目建设年度报告,配合做好年度评估验收等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经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挤占,防止发生虚列支出等现象,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相应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相应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相应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被确定为国家级或省级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的培训基地,资金支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651—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周期一般为2年.
第二十一条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的选手,可直接晋升为高级技师,并入选我市高端高技能人才最高层次;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的选手,可直接晋升为高级技师,并入选我市高端高技能人才第二层次.
对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选手,在现有职业资格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职业资格.
以上获奖选手及其指导教师参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辽宁工匠等项目评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二十二条进入国家集训队的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选手以及专家教练团队的补助资金申领程序,参照《大连市参加市级以上一类大赛选手补助奖励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751—大连市参加市级以上一类大赛选手补助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我市企业、职业院校组织和推荐高技能人才参加市级以上技能大赛,做好赛前集训工作,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及省级一类大赛的认定,以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大赛类别为准;竞赛名次未进入前六名的,只按竞赛公布的名次给予奖励.
选送单位是指选送选手参加市级以上一类大赛,以及选送选手获得前六名的用人单位或职业院校.
获奖选手是指经所在单位选送参加市级以上一类大赛并获得前六名的我市选手.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办法和资助标准,申报资金预算,审核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项目资金拨至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实施细则.
—851—(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和资金预算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按照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向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拨付至选送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及获奖选手的个人银行账户;监督本地区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需求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条选送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推荐,并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使用或发放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补助和奖励标准:(一)赛前补助.
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选拔或推荐,我市用人单位选送高技能人才参加一类技能大赛的,按照每人省级0.
5万元、国家级0.
8万元、世界级1万元的标准,给予选送单位赛前经费补助.
(二)省级一类大赛奖励.
对获得第一至第六名的选手,分别一次性给予1.
5万元、1.
4万元、1.
3万元、1.
2万元、1.
1万元、1万元奖励,并将选手选送单位命名为"大连市—951—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
对选送本校教师、学生参加省级一类大赛并获得前六名的职业院校,一次性给予高技能人才成长奖励5万元.
(三)国家级一类大赛奖励.
对获得第一至第六名的选手,分别一次性给予2.
5万元、2.
4万元、2.
3万元、2.
2万元、2.
1万元、2万元奖励,并将选手选送单位命名为"大连市高技能人才优秀培育基地".
对选送本校教师、学生参加国家级一类大赛并获得前六名的职业院校,一次性给予高技能人才成长奖励10万元.
第六条申报程序:(一)选送单位申请赛前补助资金,应向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赛前补助申请,并提交竞赛主办单位的竞赛通知、竞赛方案、参赛报名表等证明材料.
(二)选送单位和获奖选手在国家及省级一类大赛结束后的次年第一季度,根据竞赛组织委员会公布的竞赛结果,向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奖金或申报命名,并对应提交《国家及省级一类大赛前六名选手奖励申报表》《大连市高技能人才(优秀)培育基地申报表》(上述表格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同时提交竞赛主办单位的竞赛通知、竞赛方案、竞赛组织委员会公布的竞赛结果等证明材料.
—061—(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选送单位和获奖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审核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将拟补助的选送单位参赛类别、选手名单,拟奖励的获奖选手名单、参赛名称及获得名次、奖励金额,以及拟命名的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选送单位进行命名.
选送单位如有变更及调整等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过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资金拨付.
针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选送单位和获奖选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上述方案,对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给予全额补助,补助奖励资金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至选送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及获奖选手的个人银行账户.
补助和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度受理申报、拨付一次.
第九条资金使用.
给予选送单位的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选手参赛前的集中培训、交通食宿、工具耗材、服装定—161—制等费用.
给予选送单位的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十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相应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相应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相应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61—大连市职业院校输送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职业院校为我市输送更多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的高技能应届毕业生,满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是指中国境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高、技校)和高等职业院校(高职).
高技能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指在职业院校中具有正式学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或以上等级证书的全日制当年毕业生.
在连企业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办法和资助标准,申报资金预算,审核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项目资金拨至区市县—361—(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实施细则.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和资金预算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按照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向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支付至输送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监督本地区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需求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条职业院校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推荐,并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使用或发放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奖励标准.
我市职业院校每年为在连企业输送高级工100人(含)以上的,外市职业院校每年为在连企业输送高级工30名(含)或技师20名(含)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职业院校奖励.
第六条申报程序及材料(通过相关系统可查验的材料予以免交):(一)输送生源的职业院校与企业达成学生工作协议后,我市职业院校向其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461—保障部门进行预申报,外市职业院校向我市企业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预申报.
(二)毕业生入职与企业签订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后,职业院校对输送毕业生信息进行确认.
(三)职业院校在输送的毕业生工作满1年后(以社保缴费时间为准),向已预申报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奖励资金(同时提交书面申请).
注册地在外市的职业院校,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确认单等证明材料.
(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职业院校申报奖励资金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后,通过"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相关材料.
针对注册地在外市的职业院校,还须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其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确认单等证明材料的电子版本.
第七条审核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信息系统核对职业院校申请的人数、条件及金额等信息,自动生成《职业院校输送高技能应届毕业生补助资金核定表》,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
职业院校如有变更及调整等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561—过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资金拨付.
针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上述方案,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给予全额补助.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奖励资金支付至职业院校的银行基本账户.
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度受理申报、拨付一次.
第九条资金使用.
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职业院校日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实验实训、技能大赛、课程改革和新型学徒制改革、建筑物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获得奖励资金的职业院校,应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在促进学校发展和培育技能人才方面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661—取相应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相应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相应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761—大连市引才荐才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大我市引才荐才工作力度,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为我市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须为具有合法资质且人力资源年度报告、工商年报或事业单位年检合格的独立法人,社团组织须有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开办证明.
第四条奖励资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和资助标准,申报资金预算,审核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奖励资金管理和预算执行.
(二)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奖励资金拨至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实施细则.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861—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和资金预算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按照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向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拨付至引才荐才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监督本地区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需求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条奖励资金申报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推荐,并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使用或发放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和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尖端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青年才俊和城市发展紧缺人才.
第七条为我市推荐并成功引进人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认定层次可申报享受引才荐才奖励.
全职引进一名尖端人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全职引进一名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全职引进一名高端人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全职引进一名青年才俊,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全职引进一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961—第八条引才荐才奖励资金实行年度集中受理和发放.
申报程序如下:(一)初审.
申报单位或个人填写《大连市引才荐才奖励申报审核表》,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
企事业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非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须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手续,社团组织须提供登记管理部门开具的开办证明;2.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高级人才寻访服务协议等能够证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复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通过的信息进行复审.
(三)公示.
通过复审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
(四)发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审核和公示结果,提出资助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上述方案,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至申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或申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071—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相应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相应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相应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引才荐才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大人社发〔2016〕359号)同时废止.
—171—大连市"鸿雁联盟"国内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我市国内招才引智渠道,充分发挥"鸿雁联盟"人才咨询服务机制作用,搭建人才和项目交流合作平台,规范大连市"鸿雁联盟"国内人才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设立及管理,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作站,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人才工作站合作协议,建立招才引智合作关系的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及人力资源机构等.
第三条工作站的设立坚持面向全国、布局合理、优中选优、注重实效、分批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
工作站每年认定1次,每次原则上认定不超过10个,其中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工作站,同一地区原则上只设立1个.
第四条项目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办法和资助标准,申报资金预算,审核设站单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管理和预算—271—执行.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参与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推荐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使用或发放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工作站设立范围及要求:(一)国内知名高校.
国内"双一流"大学以及开设专业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契合度较高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高校.
(二)科研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究方向与我市重点产业相符合,拥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一定数量、质量的研究人员,有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能长期有组织地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并能持续为我市发展输送人才.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在所在地区拥有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行业准入资质,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规范的管理制度以及丰富的国内人才及创新创业项目资源,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有与我市或其他省市开展招才引智合作的成—371—功经验,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其他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与我市重点产业行业或重点企事业单位需求相匹配的人才、项目资源,有与我市或其他省市开展招才引智合作的成功经验,无行政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工作站的设立流程:(一)工作部署.
结合我市招才引智工作计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通知,并在相关网站发布公告,部署工作站建站的推荐(或自荐)工作.
(二)推荐自荐.
由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参加过我市赴外招才引智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人才和项目需求进行推荐,已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单位)签署人才引进工作合作框架协议的高校等机构可根据建站要求进行自荐,填写《大连市国内人才工作站建站推荐(自荐)意见表》.
(三)确定建站名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单位提交的推荐、自荐意见,综合考虑企业需求、建站布局、建站数量、被推荐(自荐)对象条件等因素,统筹确定拟建站单位并与之沟通,确认建站相关事宜.
(四)集中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官方网站对拟设站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五)签订协议.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471—会保障局与工作站签订《大连市国内人才工作站合作协议》,颁发铭牌.
第八条工作站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一)政策资讯宣传.
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概况、重点产业布局、人才发展环境、创新创业环境,以及人才政策措施等.
在其门户网站开辟"大连市国内人才工作站"专栏,及时发布大连产业发展规划、引才公告及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开发目录等信息,并做好政策咨询答复工作.
(二)促进开展引才合作.
围绕我市各类重大引才工程,积极开展本地区人才、高校毕业生与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引进、就业合作.
牵头或协助组织所在地区院校与我市共同开展毕业生招聘会及宣讲活动.
定期发布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的人才招聘需求信息,组织高层次人才参加项目洽谈,为有意向来大连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做好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
帮助我市引进行业领先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行业地位突出的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术发展潜力较大的后备人才.
(三)搭建引智合作平台.
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人才和团队到大连参加人才项目对接洽谈或参观考察活动,开展项目合作或科研成果转移转化.
(四)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合作.
积极牵线所在地区—571—院校、机构参与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引荐有意向的博士毕业生到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
(五)推动学术研究交流合作.
深化相关行业产业在科技管理、学术交流等方面合作,协助组织发动当地的专家、学者到大连参加各类学术研究交流活动,有效推动区域产学研合作开展.
第九条以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为主体的工作站还应承担以下工作任务:(一)推动建立人才实习基地.
积极推动与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人才实习基地,发布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实践课题,组织引导学生前往大连开展实习活动,组织开展"名校优才大连奖学金"选拔推荐工作.
(二)负责"引才大使"管理工作.
工作站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引才大使",颁发"大连市引才大使"聘书,并负责"引才大使"的日常管理、考核及奖励发放等工作.
"引才大使"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应承担以下工作任务:1.
负责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工作站管理部门人员沟通联络,及时反馈工作站运行情况,确保工作站的正常运行;2.
负责宣传推介我市人才政策和重点企事业单位;3.
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校园招聘活动;—671—4.
组织带领学生到我市参观访问或与企业开展交流活动;5.
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名校优才大连奖学金"选拔推荐工作.
第十条支持措施:(一)建站资助.
双方签订国内人才工作站协议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每年5万元标准,分2年给予总额10万元的建站资助,用于工作站的日常维护、政策宣传、招聘会组织、引智平台搭建,组织学生开展优秀学子大连行、"名校优才大连奖学金"选拔推荐,以及工作站人员来连商讨招才引智合作等事宜.
(二)奖励资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对工作站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年度评估为优秀的工作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给予5万元奖励资助.
评估优秀的标准为:在达到每年度向我市企事业单位推荐优秀人才100名以上,且在网站上定期发布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及项目需求信息5次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中的一项或多项:与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开展项目合作或推荐优秀项目;组织专家、学者到我市参加各类学术研究交流活动;组织学生赴我市开展实习活动;选拔推荐对象成功获得"名校优才大连奖学金".
(三)"引才大使"经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工—771—作站年度评估结果,每年度给予评估为优秀工作站的"引才大使"2万元引才奖励,给予未评为优秀工作站的"引才大使"1万元引才奖励,具体经费使用由工作站根据"引才大使"数量及工作业绩进行分配.
(四)其他经费.
经工作站推荐并成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等,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我市相关引才荐才奖励政策.
工作站应建立专项财务账簿用于经费的拨付及使用,经费具体拨付事宜由工作站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协议确定.
上述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助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将资助资金支付至各工作站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相关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相应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相应政—871—策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工作站运行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对未履行工作站职责的,停止建站资助经费的拨付;对借用工作站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直接取消其设站资格并收回铭牌,并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971—大连市"鸿雁联盟"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我市海外引才引智渠道,充分发挥"鸿雁联盟"人才咨询服务机制作用,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鸿雁联盟"海外人才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由我市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设站推荐单位")推荐并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承担为我市在海外开展引才引智工作职责,履行相关责任的海外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工作站的设立及管理坚持面向全球、合理布局、好中选优、精准有效的原则.
工作站每次认定一般不超过5个,同一国家的同一地区原则上只设一个工作站.
第四条项目资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办法和资助标准,申报资金预算,审核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力—081—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项目资金拨至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实施细则.
(三)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接本行业领域相关资源,通过工作站面向海外开展招商引智等工作;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设站评审、分管行业领域需求征集、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和资金预算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按照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向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拨付至设站推荐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监督本地区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
(五)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需求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条设站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推荐,并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使用或发放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支持政策:(一)建站资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设站推荐单位,按每年10万元标准,分2年给予20万元的建站—181—资助.
(二)奖励资助.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作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设站推荐单位,给予5万元的年度奖励资助.
(三)其他资助.
工作站通过设站推荐单位向我市推荐并成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经认定,可享受我市有关引才荐才奖励政策.
第七条工作站的申请条件:(一)资质优良.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无不良记录.
(二)机构健全.
有专业的管理团队、规范的管理制度、充裕的保障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资源丰富.
拥有丰富的海外人才以及创新创业项目资源.
(四)运作有力.
能够紧密联系海外高层次人才,与当地政府、专业机构、知名媒体等关系密切,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八条工作站的申请及审批流程:(一)建站申请.
根据我市开展引智引才工作实际需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建站申报工作.
(二)组织推荐.
设站推荐单位确定其海外分支机构或境外友好合作单位为推荐对象,经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28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三)组织评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和重点引智引才单位负责人,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确定拟设站单位名单.
(四)集中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其门户网站对拟设站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五)签署协议.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工作站及设站推荐单位签署《大连市海外人才工作站合作协议》并颁发铭牌.
(六)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
(七)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至设站推荐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九条工作站的工作任务:(一)对外宣传.
面向所在国家或地区推介我市发展成就、人才政策、人才需求及合作项目等信息.
(二)引荐人才.
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向我市用人单位推荐并协助引进海外人才.
(三)推荐项目.
及时向我市相关领域和用人单位推荐—381—技术先进、应用性强、发展前景好的创新创业项目,积极促成项目合作或企业在我市落户.
(四)拓展合作.
助力我市企事业单位对接海外知名高校(全球排名前200位的国外高校,以及开设专业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契合度较高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其他国外高校)、海外科研院所和跨国公司,推动开展人才、科研、教育和其他领域的合作.
(五)承接业务.
配合我市做好出访海外对接联络工作,协助在当地组织承办海外人才现场交流洽谈活动或其他国际人才智力交流业务.
第十条设站推荐单位的工作任务:(一)协调协助.
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工作站间的协调沟通工作,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协助工作站做好相关材料报送、资金申请等工作.
(二)资金拨转.
负责将资助资金拨转至工作站,建立专项资金拨转财务账簿,资金拨转方式及比例由设站推荐单位与工作站协商解决,设站推荐单位的建站资助和奖励资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额的10%.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对工作站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标准为:在考核年度向我市推荐海外优秀人才50名以上和创新创业项目10项以上,依托所在国家或地—481—区有影响力的媒体、展会、网站等,为我市开展宣传推介、需求发布等活动5次以上.
第十二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相关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相应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相应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工作站运行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站,停止拨付资助资金,取消设站资格并收回铭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581—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681—大连市本地高层次人才激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激励在连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已在连全职工作和本地新晋升的下列高层次人才:(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经认定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办理企事业单位延退延聘手续的其他尖端人才;(二)经认定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办理企事业单位延退延聘手续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在连全职工作,一般是指在连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不作在连缴纳社会保险统一要求.
第四条津贴资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津贴标准,申报资金预算,审核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津贴资金申请报告,提出津贴分配方案,监督资金管理和预算执行.
—781—(二)市财政局负责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津贴分配方案将资金拨至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实施细则.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组织本地区高层次人才津贴申报、初审和资金预算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按照津贴分配方案向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拨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监督本地区的资金管理和预算执行.
(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需求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津贴资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职责.
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津贴、材料初审,并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按要求发放津贴,对津贴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津贴标准.
尖端人才每人每月5000元,领军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高端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其中在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工作的津贴标准上浮10%.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新引进的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待遇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第七条津贴申请程序:—881—(一)个人申请.
高层次人才津贴申请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由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大连市本地高层次人才津贴申请表》、高层次人才认定文件等相关材料(通过相关系统可查验的材料予以免交).
(二)单位初审.
用人单位审查高层次人才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按属地化原则报送至单位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地区审查.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并出具意见,统一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审核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结束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确定的津贴发放名单及发放标准,并提供给当地财政部门.
第八条津贴拨付、发放与管理:(一)津贴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先行承担,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津贴按季度拨至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由用人单位按季度发放至高层次人才的个人银行账户.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津贴分配方案,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给予全额补助.
—981—(二)津贴发放期内,高层次人才层次晋升的,自符合相应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当月起,按该层次标准发放津贴.
(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高层次人才调离大连,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其他应停止发放津贴的情形.
(四)用人单位须及时审查领取津贴的高层次人才情况,包括工作变动、退休办理等,按季度向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审查意见.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审查意见,并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相关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相应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相应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使—091—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191—大连市企业骨干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激励在连企业骨干技术技能人才创新创业,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骨干技术技能人才,是指在我市注册并纳税企业中的专业技术或技能岗位上全职工作,工资收入达到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及以上的人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在连全职工作,一般是指在连创业或与我市企业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
第四条薪酬补贴资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薪酬补贴标准,申报资金预算,审核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监督资金管理和预算执行.
(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的分配方案将补贴资金拨至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实施细则.
—291—(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组织本地区的补贴申报、材料审查、资金预算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按照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向本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拨付至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监督本地区资金管理和预算执行.
(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参与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预算执行进度需求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职责.
企业负责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薪酬补贴、材料初审,并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按要求发放薪酬补贴,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薪酬补贴标准和遴选条件.
在连企业全职工作的骨干技术技能人才,其工资收入达到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2.
5倍、3倍及以上的,按照具有较强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能力、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研究或设计水平、为提高企业经济社会效益作出较大贡献等标准,全市每年遴选300名左右,分3年给予每人总额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薪酬补贴,补贴期满后不可重复申领,并与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家费、高层次人才津贴、紧缺人才薪酬补贴、高端高技能人才薪酬补贴不重复享受.
—391—第七条遴选数量和计发额度:(一)第一档:工资收入达到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及以上但不足2.
5倍的,每年遴选200人左右,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3万元、4万元的标准分3年计发薪酬补贴.
(二)第二档:工资收入达到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
5倍及以上但不足3倍的,每年遴选50人左右,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标准分3年计发薪酬补贴.
(三)第三档:工资收入达到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每年遴选50人左右,按照每人每年6万元、7万元、7万元的标准分3年计发薪酬补贴.
第八条企业骨干技术技能人才薪酬补贴申领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具体程序为:(一)个人申请.
人才向其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大连市企业骨干技术技能人才薪酬补贴申请表》、在连合法居留手续等材料(通过相关系统可查验的材料予以免交).
(二)企业初审.
企业审查个人申报材料,按照申报人数要求,将个人申报材料和申报人劳动合同、工资收入(一般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为准)、缴纳社会保险等凭证以及企业注册登记、纳税证明材料,按属地化原则报送至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地区审查.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申报材料并出具意见,符合条件的,统一报送—491—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审核遴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材料,组织开展遴选,提出享受薪酬补贴的拟定人员名单及额度.
(五)社会公示.
享受薪酬补贴的拟定人员名单及额度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根据每家企业拥有工资收入达到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及以上的骨干技术技能人才总量,确定年度申报人数:少于5人的,按实际数量申报;5至10人的,一次最多可申报5人;多于10人的,一次最多可申报10人.
第九条薪酬补贴拨付、发放和管理:(一)根据公示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据此向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至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由企业发放至人才的个人银行账户.
(二)3年补贴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当年实际在连在岗情况核发本年度补贴(每满三个月计发四分之一),后续年度的停止发放:人才调离大连,调离技术技能岗位,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其他应重新核发或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
(三)3年补贴期内,年度工资收入发生变化的,调整—591—计发薪酬补贴:工资收入如低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停发该年度薪酬补贴,下一年度如达到享受补贴的相应档次,可直接享受该档次的年度薪酬补贴;工资收入减少但符合享受下一档补贴条件,或工资收入增加并达到上一档补贴条件的,按照变化后对应档次标准计发该年度薪酬补贴.
(四)企业须及时审查领取补贴的人才情况,及时向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审查意见.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企业审查情况后,及时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7〕14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审批相关项目申请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具体申报人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隐瞒违规行为骗取相关资金的个人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相应资金外,将通报有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相应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甄别享受政—691—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791—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完善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连分支机构、大型跨国企业在连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中的高层次人才认定.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受理和初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第五条我市高层次人才划分为尖端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青年才俊4个层次,各层次标准由《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具体规定,按现行目录无法认定的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事一议"组织认定.
第六条已在连工作、与在连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连取得合法居留手续的人员,以及来(在)连自主创—891—业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申请认定为高层次人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全职引进的尖端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55周岁,高端人才一般不超过50周岁,青年才俊一般不超过45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本地高层次人才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或为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在连缴纳社会保险,但不作统一要求.
第八条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时间,一般以引进后在连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不受户籍限制.
在连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时间以入选时间为准.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通知.
每年根据全市工作部署,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组织开展认定申报工作.
(二)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提供本人在连就业创业、合法居留、缴纳社会保险、与认定层次对应的荣誉贡献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相关系统可查验的材料予以免交),未在连—991—缴纳社会保险的,应作出说明.
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受理与初审.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其辖区内用人单位上报的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并进行初审.
(四)审核及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认定结果,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五)确定结果.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文件,确定认定结果.
(六)信息入库.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进入我市高层次人才数据库.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有关待遇:(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的;(三)其他需要取消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才政策创新文件配套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5〕34号)中《大连市人才认定实施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002—大连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解决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住房保障,适用本细则.
本地新晋的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等尖端人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保障方式和补贴标准:(一)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采取发放安家费方式,标准为尖端人才500万元,领军人才260万元,高端人才120万元,青年才俊30万元,按照60%、20%、20%的比例分3年发放.
高层次人才须履行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不满3年的,从解除合同之日起停发剩余安家费.
(二)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采取发放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方式,租房补贴按照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每月3000元、博士每月2500元、硕士每月1500元、本科每月1000元的标准分季度发放,保障期3年;购房补贴针对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上述人员,标准为城市发展紧缺人才12万元、博士10万元、硕士6万元、本科生4万元,按照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所—102—购房屋所有权人为2人(含)以上且均符合保障条件的,可按符合条件人才中最高标准保障1人.
对保障期内不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标准的,停发补贴.
(三)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在连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可申请转为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应扣除已领取的租房补贴额度.
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含租房转购房补贴)不能重复享受,两种补贴累计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
第四条申请人才住房保障的条件:(一)高层次人才申请安家费应符合以下条件: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高层次人才并出具认定意见;2.
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3.
用人单位出具同意发放安家费意见.
(二)城市发展紧缺人才申请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并出具认定意见;2.
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3.
申请人在单位所在地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视同一个地区)没有产权住房(含—202—公寓);4.
用人单位出具同意发放补贴意见.
申请购房补贴,需经资格认定后购房,方可享受购房补贴.
购房时间以首套商品住房(含公寓,下同)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补贴发放时间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时间为准(下同).
(三)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申请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2018年1月1日以后毕业且申请之日距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2.
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提供自主创业的相关凭证;3.
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4.
申请人在单位所在地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视同一个地区)没有产权住房(含公寓);5.
用人单位出具同意发放补贴意见.
第五条资格认定和补贴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和城市发展紧缺人才的资格认定,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302—门认定意见,申请资金并为高层次人才和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发放安家费和补贴.
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资格认定、补贴审核发放采取属地化原则.
本人或用人单位持相关要件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学历、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相关凭证)、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意见等情况进行认定,并将最终认定合格名单及申请人基本信息等一并汇总转送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住房查验.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最终住房查验合格的人才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住房保障计划指标.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全市人才资金安排,确定该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计划指标.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达计划有序实施保障.
租房补贴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发放,每季度发放补贴前,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重新复核人才资格.
购房补贴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及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组织发放,每年发放补贴前,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重新复核人才资格.
—402—第六条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租房和购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75%,用人单位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承担25%.
对于高层次人才和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人才数量计划,并在每年9月底前交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人才数量计划测算资金需求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转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对于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补贴资金由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先行垫付.
年底前,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发放补贴金额、人才名单等相关信息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转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是本地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和责任主体,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引进人才进行动态管理,避免出现同一人才在本市不同区域重复享受人才住房保障等情况.
用人单位要严格履行人才住房保障申请、—502—监督等责任,对人才离职、离连等情况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引进人才的住房情况进行及时查验,并核对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停发补贴.
第八条根据人才公寓房源信息和数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计划指标将其分配给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序安置.
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租金仍执行差额收取方式,即租住人才公寓的人才,缴纳公租房市场租金与人才补贴标准租金的差额,如人才补贴标准租金高于公租房市场租金,不再发放剩余部分的人才补贴标准租金.
第九条本细则出台前,按照原办法认定和在保的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本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按原补贴标准继续发放.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602—大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我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运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及《中国科协关于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科协科技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大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科协、市财政局、建站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一)市科协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年度享受补助工作站的审定和资金分配,提出年度工作站补助资金申请,监督和管理建站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管.
(三)建站单位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市科协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702—第三条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工作站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补助对象是根据《大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规定,经审核批准在我市成立且运行良好、绩效明显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在项目预算确定的科目和数额范围内支出,主要用于工作站的项目研发、人才培养、条件改善等.
第六条根据工作站活动开展、实际开支成本、项目绩效等情况,给予符合条件的工作站经费支持,每年对每个工作站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第七条市科协依据《大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对工作站工作开展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享受补助的工作站.
市科协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本年度符合补助条件的工作站数量及补助额度,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履行预算审批程序后,于次年发放.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802—第九条本细则由市科协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责任主体部门事前事后须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902—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文电处2019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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