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团c盘满了

c盘满了  时间:2021-04-03  阅读:()

CWO/PBC/16/6原文:英文日期:2011年5月20日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2011年1月12日和13日,日内瓦报告经计划和预算委员会通过目录项目页次议程第一项:会议开幕…2议程第二项:通过议程…2议程第三项:遴选WIPO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IAOC)成员…2议程第四项:审查WIPO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职责范围…7议程第五项:落实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22议程第六项:会议闭幕…60与会者名单(仅英/法文)61WIPO计划和预算委员会(PBC)第十六届会议于2011年1月12日和13日在WIPO总部举行.
委员会由下列成员国组成:阿尔及利亚、安哥拉、孟加拉国、巴巴多斯、白俄罗斯、巴西、保加利亚、喀麦隆、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共和国、吉布提、埃及、法国、德国、希腊、危地马拉、匈牙利、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意大利、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墨西哥、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秘鲁、波兰、大韩民国、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塞内加尔、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当然成员)、塔吉克斯坦、泰国、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乌拉圭、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和赞比亚(53个).
委员会的下列成员国出席了本届会议:阿尔及利亚、安哥拉、孟加拉国、巴巴多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中国、哥伦比亚、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埃及、法国、德国、匈牙利、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日本、尼日利亚、阿曼、波兰、大韩民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塞内加尔、南非、西班牙、瑞士(当然成员)、泰国、土耳其、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乌拉圭、和赞比亚(32个).
此外,下列非委员会成员的WIPO成员国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了会议:澳大利亚、巴林、智利、科摩罗、科特迪瓦、萨尔瓦多、厄瓜多尔、以色列、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摩纳哥、葡萄牙、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16个).
代表名单作为附于本文件之后.

议程第一项:会议开幕主席欢迎各代表团,并回顾说,依照审计委员会相关事务工作组(工作组)报告(文件WO/GA/39/13)第8段,第16届计划预算委员会会议召开,该报告是在2010年成员国大会(GA)上获得批准的,即:"将于2011年1月(依照下面所列时间表最好于1月12-13日)召开PBC特别会议来批准新的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并讨论落实文件WO/GA/38/2中所包括的审计委员会的建议".

总干事欢迎各代表团,并解释说,他发言预祝所有代表及其全家2011年幸福和富有成就,并希望这是本组织成功地协商一致和达成协议的一年.
议程第二项:通过议程主席宣布另外的文件WO/PBC/16/4,即监督建议统计,已在第5项议程中安排.
文件WO/PBC/16/1Prov.
2中的议程,连同这一更正获得通过.
议程第三项:遴选WIPO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IAOC)成员见文件WO/PBC/16/2.
主席回顾了2010年,上届大会上成员国通过的文件WO/GA/39/13(审计委员会相关事务工作组报告)提出了遴选WIPO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程序和时间表.
主席补充说,遴选工作组报告(文件WO/PBC/16/2)将由遴选工作组主席(智利的AndrésGuggiana先生)介绍.
主席感谢遴选工作组在完成其使命时和在遴选过程中代表所有成员国方面所做的出色工作,并感谢全面考虑了所有申请并研制了一个非常复杂的评估矩阵.
主席补充说,遴选工作组是成员国如何能够通过富有成果和积极地一道工作而取得进步的象征遴选工作组主席介绍了文件WO/PBC/16/2,包括遴选工作组关于提名WIPO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IAOC)成员的建议.
工作组主席强调,工作组报告代表了工作组所有成员的意见.
工作组由7位成员组成,分别代表WIPO成员国7个集团.
换言之,所有集团都有正规的工作组成员,而且中国和俄罗斯也有交替的工作组成员.
工作组主席强调所有工作组工作均全部由成员国驱动.
工作组严格遵循其议事规则(7位成员协商通过的).
工作组遵照文件WO/GA/39/13中所说明的全部遴选步骤:已在"经济学家(Economist)"、"世界报(LeMonde)"和WIPO网站上刊登广告;总干事提醒了所有成员国,要求它们提出候选人;信函已从总干事办公室被送交WIPO地区协调员,要求他们请其集团成员提出候选人.
所有以上工作都已完成,目的是在截止日期前从WIPO各集团收到尽可能多的候选人.
已从各WIPO集团的成员国收到了100名候选人名单.
与此进程同时,遴选工作组在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IAOC)的协助下草拟了一份评估矩阵.
该矩阵把对候选人所需要的每个特点/能力归结成几点进行评估,作为最低合格标准(与文件WO/GA/39/13的内容相一致).
遴选工作组决定所有100名候选人均符合条件.
有资格的候选人被送到IAOC以评估矩阵为基础进行排序评估.
在做这项工作时,候选人的申请表被移掉了姓名和国籍.
IAOC从100名合格的申请人中确定了44人,按照评估矩阵进行详细评估和排序.
工作组主席强调IAOC在确定44名合格候选人以进行进一步详细评估时所做的分析,是依据候选人本人在确定的截止日期前所提交的信息而进行的,而且IAOC不知道候选人的姓名和国籍.
另外,IAOC还进行了增加的复审以确定分析的准确性.
为此,还讨论了没有包括在44名候选人之内的一些候选人.
这样做确定了遴选出44名候选人所采用的程序和标准是正确的.
工作组主席解释说工作组随后按照矩阵把44名候选人以下列顺序排队:全面排序,他/她在各自集团中的排序,以及根据专门的能力分组排序.
在这些排序的基础上遴选工作组从每个WIPO地区集团排在最前面的几个候选人中确定了一个少数人名单.
由于对每个候选人的技能已经予以考虑,因此选出的候选人形成了其自身技能、阅历、地域代表和性别平衡的混合小组.
遴选工作组主席指出,除中欧和波罗的海集团(CEB)外,WIPO所有地区集团均在最后的名单中有代表.
这是因为仅从CEB地区收到一名候选人,而该候选人没有符合评估矩阵的最低标准要求,因此没有被包括在上述的44位候选人小组中.
因此形成该小组的候选人,遵循文件WO/GA/39/13中所列出的指导方针,工作组一致决定形成排在最前面的候选人名单,该名单还尽可能保持了技能、专业、地域和性别的平衡.
当最前面的七个候选人确定后,对他们的简历进行了审查.
最后,遴选工作组又对每个选定的候选人进行了电话面试以审查他们的实际能力、业务水平、义务承诺和独立性.
这些面试是根据遴选工作组在IAOC的协助下设计的问题进行的,并向所有接受面试的候选人提出.
工作小组成员列出了一个七人的名单,他们认为这个名单代表了作为IAOC完全资格成员的最佳候选人.
工作组认为它在截止日期前收到的申请人中,依据最高级别的业务矩阵和性别平衡,选出了最为平衡的地域代表.
工作组主席代表其本人和所有PBC成员对遴选工作组、IAOC(特别是其主席)和秘书处率领的秘书团队的支持和努力工作表示感谢.
工作组主席说,应一些代表团查询获选的候选人履历的可能性的要求,已安排今天下午可以在秘书处办公室查询所说的履历.

斯洛文尼亚代表团(代表中欧和波罗的海(CEB))集团发言,感谢遴选工作及其主席所做的工作组报告及其所做的广泛工作.
该集团认为很好的技能、非常丰富的阅历和有工作激情的IAOC团队是重要的,这可以把前届审计委员会所做的很好工作继续下去.
然而该集团表示了对建议的新IAOC组成的关切.
根据2010年GA决议,IAOC应由7位成员组成,分别代表WIPO成员国的七个地区集团,除非某一特别地区没有合格的候选人.
这一规定包含了有关地区代表要基于优点标准的基本流行观念.
该集团指出它自这一程序开始就支持这一原则,而且将继续这样做.
即使这样,该集团不满意看到提议的新IAOC组成中没有包括CEB集团的候选人,而所有其它地区都已充分地代表.
要记住,100个按时提交的申请书中有一个是来自CEB集团的完全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该集团表示关切是由于某些技术性原因,使该地区在IAOC中缺少代表.
如果是这样,该集团希望新的IAOC工作成功和富有成果.

法国代表团向遴选工作组成员就其在很紧的日程安排内成功地完成任务表示感谢.
该代表团理解最终的七位候选人名单已经确定,考虑了个人的优点以及值得称赞的技能,以便形成有能力的和平衡的团队,从而保证新的IAOC中的效率和一致性.
该代表团很好地注意到了遴选工作组报告第13和14段中包含的建议,并已准备批准这一名单.

印度代表团(代表亚洲集团)表示,印度荣幸地承担亚洲集团协调员工作,并为代表其成员国而感到自豪地.
它希望转达本集团与WIPO各集团、秘书处和其它伙伴紧密地和建设性地工作的承诺,以便在未来几个月WIPO所有会议上取得集体进展.
该集团非常高兴地看到所建议的IAOC成员中的平稳轮换,并很高兴成员国已经能够就几个月以前出现的一些难题找到了共同基础.
这证实了这一个事实,即如果所有各方有一个以开放的思想找出双赢的解决方案的总体愿望,就没有不能解决的问题.
该集团欢迎按照遴选工作组在其报告中所建议的任命七位新的IAOC成员候选人.
该集团相信所建议的团队体现了在优点、公平的工作代表和全面的团队技能方面的很好平衡.
该集团满意地注意到来自WIPO各集团的排在最前面的候选人已被选出,而且IAOC的组成具有更大的性别平衡,它包括了两名女性候选人.
该集团很高兴地看到从亚洲集团选出了一位印度候选人.
该集团感谢遴选工作组辛苦和及时地努力提出最佳的新IAOC团队的建议,并表示它衷心赞赏即将离任的审计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向遴选工作组提供的技术支持和帮助.
该集团赞成遴选工作组提议的对七位候选人的任命,并期待新IAOC成员的富有成果的建树.
该集团特别注意到遴选工作组报告第14段中的建议"当提名向上述名单候选人发出时,要强调独立性和实际能力是IAOC成员职能的基本特征.
"该集团非常重视这两个重要方面,特别是新的IAOC成员要承诺独立和自主于他们个人所从属的单位、雇主和国家当局来行使职责.
为保证这一点,该集团认为在提名他们时,从获选的候选人那里得到实现这一目的的口头或是书面承诺是有益的.
进而,该集团希望回顾,IAOC的设立是以一种更为有意义的方式帮助成员国减轻其监督管理职能的负担.
因此,该集团希望本届PBC会议能够梳理机构的机制和操作步骤,保证IAOC的报告和建议能得到WIPO成员国审议,并及时采取必要行动.
它补充说,如果那些合适机制不能制定出来以保证IAOC的成果和工作被成员国使用,那么迄今所有成员国为设立最佳的新审计委员会所付出巨大努力将是徒劳的.
该集团说它将在适当的议程中提出一个有关此问题的建议.
该集团的观点是加强IAOC和成员国之间的互动,期待如文件WO/GA/39/13第10段中GA所批准的IAOC新成员的信息会议.
为使成员国熟悉新IAOC成员,该集团要求在会议上向所有成员国散发7位新成员的履历信息.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向主席和各集团的代表团保证支持PBC工作的报告.
该集团感谢遴选工作组成员在遴选最后7位候选人供PBC审议方面的工作.
该集团想提出一个有关程序性的问题,即访问遴选工作组贴在互联网上的报告的技术限制.
该集团认为这一技术限制(密码)没有与所有成员国沟通,因而该集团成员国很难获取该文件.
它希望今后通过向成员国沟通来避免这种不便.
[原文如此,2010年,2010年12月17日向所有成员国沟通传送了获取文件的密码].
该集团注意到报告只提供了获选的候选人姓名但没有他们的资料和能力的详细情况.
同时,该集团理解和赞赏遴选工作组在选取最后7位候选人时所采取的严格程序,感到为使PBC熟悉被提名的候选人,了解这7为候选人的履历是有益的.
该集团要求向成员国提供其它潜在的候选人名单,而不是像文件WO/PBC/16/2第15段所建议的那样只向秘书处提供.
该集团赞成对候选人的提名并特别高兴在IAOC中有两位女性.
这意味着不仅在地域方面有公平的代表性,而且实现了性别的平衡.
最后,该集团感谢前届IAOC成员在其任期内的出色工作.

主席说秘书处已经把沟通方面的困难加以记录并对此表示道歉.
他宣布说将可以获得候选人的履历阿尔及利亚代表团赞成南非代表非洲集团的发言,该代表团还感谢遴选委员会主席并称赞他的发言清晰明确.
它也感谢工作组秘书及其团队在工作组的多次会议上提供的坚定支持.
作为工作组成员和副主席,阿尔及利亚在遴选WIPO未来的IAOC成员过程中起了积极作用.
就此而言,工作组成员保证,在决定IAOC成员资格时,诸如业务条件、专业技术、性别平衡和地域平衡等标准是满意的.
该代表团确信,供PBC批准的建议候选人在不同领域的能力所创造的协同和互补,将使之有可能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机构,在改进WIPO透明度和管理,特别是在好的计划实施和人力与财力资源的合理使用方面做出进一步贡献.
鉴于上述所有情况,该代表团完全支持遴选小组在其报告的13段中的建议.
最后,该代表团赞扬即将离任的委员会成员,并希望感谢他们近几年来所做的出色工作,特别是他们对遴选工作组给予的宝贵支持.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赞赏遴选工作组在审议申请人并将其排序方面所做的工作.
该代表团感谢遴选工作组的同事对众多申请人的严格评审.
该代表团确信遴选工作组已经最大限度地认真负起责任,而且推荐了最为合格的候选人.
该代表团祝贺遴选工作组所采取的认真和透明的程序.
今天稍晚可以获得7位候选人的履历的决定,将完全满足透明过程的要求,和PBC成员对这些个人提名的关切.

安哥拉代表团希望感谢遴选工作组成员就新的IAOC成员提出建议,特别是感谢他们近四个月期间所投入的工作和时间.
该代表团支持非洲集团的发言,并赞成遴选工作组在其报告第13和14段中的建议.
该代表团向新提名的候选人致以最美好祝愿,并保证它在今后工作中的支持与合作.
如非洲集团所指出的那样,该代表团要求获得7位新候选人的履历.
它欢迎在7个提名的候选人中有一个来自非洲.

中国代表团感谢秘书处为本次会议所做的准备工作,特别是在开会前以六种正式语言向成员国分发了全部会议文件.
这表明WIPO很重视语言问题,而它将使所有成员国积极参加本次会议.
该代表团注意到会议主要议程项目关系到IAOC.
该代表团欢迎建立这一完全崭新的监督咨询机构并希望新生的IAOC随后很好地履行其今后的职责:通过审议和评估成员国如何发挥其监督作用来促进内部管理和更好地执行其对WIPO所有基金操作的管理职能.
该代表团希望祝贺最终名单上的7位候选人.
它希望他们以其出色的长处和丰富的经验致力于IAOC的工作.
同时,该代表团感谢遴选工作组和即将离任的IAOC成员所做的高质量工作.
该代表团强调它将继续积极参加和更广泛关注WIPOIAOC的工作,并希望随着成员国的深入参与和讨论,WIPO的管理工作将继续朝着效率更高并对未来IP制度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前进.
大韩民国代表团向主席保证,它今年将继续尽最大努力与其它成员国和秘书处建设性地工作.
该代表团赞成亚洲集团的发言并欢迎在经过长时间的辛苦选择过程后,提名了7位新的IAOC成员.
正如集团协调员所指出的,各代表团认为所建议的团队是由有能力的成员组成,这些成员有优点和互补的团队技能,并且在地域代表方面是平衡的.
该代表团想提出其对可能出现的一些利益冲突方面的关切.
该代表团了解到一些候选人目前或过去曾经在其各自的政府部门工作.
评审申请人时要考虑的标准之一是独立性.
该代表团认为IAOC成员应该独立行使使命,而不考虑其自己国家的民族利益.
为保证这一点,采取必要措施从获选的候选人那里得到对这一效果的承诺很重要,例如,在下一届PBC会议口头确认任命他们之前有一份书面声明.
最后,该代表团认为所有成员国均有权了解那些新的IAOC成员.
因此,该代表团支持亚洲集团要求,向所有成员国散发7个新成员的详细履历.

主席认为上面提出了重要的两点:提供候选人履历,这已经注意到,以及候选人独立的重要性.
主席补充说,关于后一点,所有成员国都非常强烈地感到独立是合同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尼日利亚代表团支持非洲集团的发言.
该代表团注意到遴选工作组在遴选过程中所倾注的努力并表示祝贺.
它表示支持遴选工作组建议,特别是注意到在建议的IAOC中的性别平衡.
它期待收到候选人的履历.
该代表团尤其满意在提名的名单中有一位非洲候选人.
最后,该代表团对即将离任的IAOC成员履行其职责表示赞赏.

主席提议宣读要求新IAOC成员所要接受的忠诚誓言,并补充说,这可能会减少各代表团的担心.
文本如下:"我庄严地宣誓(或许诺、肯定、答应)厉行委托于我作为WIPO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成员职责的全部忠诚、判断力和良知,去履行这些职责,并管束我的操行只为履行这一职责为信念,不寻求或接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外的任何政府或其它权力机构有关在履行我的职责方面的指令或帮助".
主席解释说,这要求拟被任命者在誓言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主席请即将离任的IAOC(审计委员会)主席发言,并赞同各代表团感谢他及其同事在提供信息和指导成员国方面所做的出色服务和令人惊奇的工作.

IAOC(审计委员会)主席代表其同事感谢成员们近几年来建立的极好关系.
他还感谢秘书处,特别是去年1月份就任的新的管理团队.
IAOC曾与他们相当密切地和建设性地为本组织工作.
IAOC主席还感谢遴选工作组,委员会与他们广泛地工作.
他补充说,无论今天还是明天,即将离任的委员会的最后报告均可以获得(仅英语文本).
IAOC主席说委员会曾尝试为其继任者总结他们的留言信息.
委员会欢迎创立新的监督委员会并补充说它已迟到了很久而且轮换真正是强制性的.
IAOC主席希望这一入位的进程将继续,三年时间轮换三位成员.
它补充说,IAOC对大会决议所提出的时间限制妨碍收到更多的申请书感到遗憾.
而委员会同意所有被推荐的候选人均很出色的观点.
如果所有集团有更多的候选人将更好(有三个集团只有一位候选人).
最后,一些候选人可能对秘书处遴选新的内部审计员感兴趣.
委员会请秘书处审查收到的申请并尽可能帮助申请人注意未来空缺职位.
IOAC主席相信一些没有被选中的候选人有可能在另一种能力上对秘书处是非常好的补充.
关于获得履历,主席回顾说,根据他在联合国的经验,委员会成员的履历常常是在公开文件中散发.
他建议当下次进行这一程序时,公布空缺职位时应指出被选中的候选人履历可以公布,即,向成员国散发,这是其它组织的惯例.
IAOC主席补充说,他和他的同事将争取尽量促成2012年向新委员会的过渡.

主席宣布7份履历的复印件正在准备就绪向成员国散发.
主席了解到没有更多意见,PBC同意批准遴选工作组在其报告第13和14段记载的提名WIPO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建议.
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批准了遴选工作组报告(文件WO/PBC/16/2)中第13和14段记载的遴选工作组关于WIPO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提名的建议.
议程第四项:审查WIPO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见文件WO/PBC/16/3和WO/PBC/16/3/Rev.
主席明确说,依照WIPO财务条例与细则(FRR),GA批准了PBC建议的WIPO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
因此,文件WO/PBC/16/3的决议段落将编写成要求PBC建议GA批准修订的WIPOIAOC职责范围.
主席请IAOC本届主席Roz介绍文件.
IAOC主席解释说,像委员会上届会议上与地区集团协调员讨论的那样,IAOC感到PBC和GA在轮换机制和遴选IAOC成员方面引入的变化,应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中有所反映,特别是轮换机制,从而使新成员充分意识到他们的使命和责任.
所做的变化只是以前GA通过批准审计委员会相关事务工作组(文件WO/GA/93/13)时而批准的变化,在跟踪变化方式的文件中有所显示.
IAOC主席补充说,没有对任何可能改变委员会使命和作用的实质内容提出改变的建议.
IAOC主席评论说,如果PBC批准建议的修订,它将完成其使命,因为职责范围应该每三年修订一次.
他还提醒各代表团上届PBC会议和上届GA会议上,委员会建议于2012年把监督委员会职责范围、外部审计员和内部审计章程全部同时修订,以保证三个监督机构之间的完全协调.
委员会认为,通过明确这些机构的作用,使本组织和成员国受益.
IAOC主席补充说建议于2012年,是因为2012年1月1日将有新的外部审计员和新的内部审计员.
IAOC主席请成员们同意文件中建议的修改.

印度代表团(代表亚洲集团)欢迎文件WO/PBC/16/3.
该集团认为,为了反映2010年9月WIPOGA第39届大会批准的关于委员会的名称、组成、轮换机制及其成员遴选程序的变化,所提议的变化是必要的,该集团也欢迎在法定人数、会议期限和增加的遴选标准方面的变化.
然而,关于文件第12段所建议的变化,该集团注意到该段与文件WO/GA/39/13(经GA批准的)第3(iii)段有所差异,第3(iii)段中批准的是:"增进审计委员会与成员国和之间的互动,并把每次委员会会议后成员国和审计委员会之间的信息通报会制度化".
与第12段中建议的变化相比较,可以看出第12段中把成员国的参加仅限定于地区协调员.
该集团认为所有成员国和IAOC之间有更多的定期和周期性接触非常重要,以便保证成员国和IAOC的更有效监督.
为此,该集团要求这些互动向所有成员国开放而不是仅限于地区集团协调员.
因此,该集团建议修改第12段最后一句句子为"IAOC将保持定期向成员国通报其工作.
特别是每次委员会正式会议后,编写报告向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散发,并召开一次WIPO所有成员国的会议".
建议的改动是用"WIPO全体成员国"代替"WIPO地区集团协调员".
最后,该集团希望感谢即将离任的委员会主席及其团队在更新委员会职责范围时所提供的帮助.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注意到了IAOC修订的职责范围.
修订意见符合工作组报告(文件WO/GA/39/13)所概括的修改.
然而,该集团希望对建议的修订提出一些新的修改建议.
第3段第3行中,"尽可能广泛的(totheextentpossible)"短语应该删除,以使其与文件WO/GA/39/13第14段相一致,该段写道:"审计委员会应由7位成员组成,分别来自WIPO成员国7个地理区域".
在第6段中,该集团建议在"专业化(professionalism)"和"独立性(independence)"两词中间加入"诚实(integrity)"一词.
该集团还希望明确所提到的"……两种工作语言(twoworkinglanguages)……"(同一段落的最后一行).
该集团说,由于WIPO有六种正式语言,所提的"工作语言"应该删除,而考虑到正在进行的语言政策的谈判,该段的语言应该提及英语或法语,而不是任何其它正式语言.
该集团不想预先判断语言政策的结果,并指出,提及工作语言意味着预先判断了语言政策谈判的结果.
该集团更愿意选择删除所提及的工作语言,而该句应写成:"候选人必须具有显示其英语或法语工作的知识".
关于第7(f)段,该集团要求澄清关于加入具有"国际和/或政府间经历或在委员会工作的经历"的建议,因为该集团发现它含混不清,并且看不出在文本中加入这一行文的价值,因为它提及的似乎更像对外交官要求的标准,而且将意味着如果某人没有国际或政府间的工作经历,他/她将不合格.
关于第12段,该集团赞成亚洲集团的建议,以"所有成员国"代替"WIPO地区集团协调员".
该集团强调,如同审计委员会在文件WO/GA/38/2中已指出的,如果委员会成员减少(像现在这样),这意味着经费的节约,可用于对委员会更多的实质性支持,可能是一个专门的秘书处.
该集团还建议修订的IAOC职责范围包括提供有一个专门的秘书处,不仅向IAOC提供实质性支持,而且提供后勤和管理方面的帮助.

主席总结了迄今建议的改变:第3段的改动,第三行的语句"尽可能广泛地";第6段自下面起第三行,在"专业化"一词后面加上"诚实";该段最后一行,句子写成"候选人必须具有显示英语或法语工作的知识";以及第7(f)段改成短语"在委员会工作的经历".

南非代表团确认了改动的句子,然而尚未确认对语句含义的审查,因为当前,该集团没有理解该语句所指的是什么或者说它补充到文本中的意义.
孟加拉国代表团支持亚洲集团的发言和非洲集团提出的几点.
对此,该代表团也希望明确有关第7(f)和"……在委员会工作的经历……"的含义.
该代表团注意到此点可能已经被遴选委员会作为一项标准使用.
该代表团建议修改第14(f)段.
现在的职责范围确实规定有来自WIPO秘书处的帮助,但是如同与委员会的互动所显示,这一支持迄今是在一种特别基础之上的,而且关于委员会得到的支持,已经有一些抱怨,特别是有关执行特别任务的条款上更是如此.
该代表团建议加强该段的语言.
这是来自即将离任的IAOC的建议之一(参见文件WO/GA/38/2),而且是下一项议程将要讨论的问题之一.
然而,既然成员们在审议职责范围,该代表团认为听取IAOC主席关于委员会希望如何加强这一条款是有益的.
沿着这一思路,该集团准备考虑非洲集团的建议,分析IAOC有一个专门秘书处的想法.

法国代表团(代表B集团)感谢IAOC和秘书处修订职责范围.
该集团认为该修正如实反映了上届GA通过的文件WO/GA/39/13中的建议.
关于第12段,该集团希望看到对地区集团协调员和感兴趣的成员国二者都提及.
因此,该集团准备赞同亚洲集团和非洲集团建议,使这一文本与工作组报告第3和10段(WO/GA/39/13)相一致.
然而,那些段落的语言是"成员国和审计委员会之间的信息通报会".
它没有提及所有成员国.
因此,为使两个文本相一致,第12段应该写成"……召开与WIPO成员国的会议".
该集团指出,该集团的成员国将自己单独表示他们对其它修改建议的意见.

主席总结了建议的修改如下:与前面的提法相一致,第12段写成"召开与WIPO成员国的会议".
安哥拉代表团建议做如下修改.
第4(ii)段,在句子"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4名成员……"中增加"自2011年2月起",使本句与文件WO/GA/39/13第28(ii)段的内容相一致.
因为委员会应在2月1日产生,因此应增加提到2011年2月的词语.
第4(v)段中"上面第4(iii)段中有规定的除外……"句子应该删除,这也是为了与WO/GA/39/13第28(v)段相一致.
关于第4(vi)段,第三行,第二句"如果离去的成员所属的集团已有另一位代表(……)",该代表团认为该事项没有经过讨论,这没有完全达成一致.
因此,它建议删除此句,以使文本与当时达成的君子协定相一致.
第4(vii)段中,该代表团建议删除"下面第4(iii)中有规定的除外……",以便与文件WO/GA/39/13第28(vi)段文本相一致.
第6段,该代表团建议把"遴选工作组,在提名候选人时……"改成"遴选工作组,在遴选或推荐供计划和预算委员会选举的候选人时(……)".
该代表团指出遴选工作组没有提名候选人的法律权利,而只是提出建议.
该代表团还赞成像非洲集团建议的那样,在第6段加入"诚实".
关于第7(f)段,该代表团支持非洲集团的发言,即关于有国际和/或政府经历和委员会工作经历的标准.
它补充说第6段写为"候选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和阅历"已经足以清楚地说明了情况.
该代表团认为在国际或政府间环境工作的经历是不必要的.
重要的是遴选最佳候选人.
该代表团还支持亚洲集团关于第12段的看法,并建议如果有必要找出一个折衷的用句,该句可以写成"(……)集团协调员和感兴趣的PBC成员国".

德国代表团就第12段指出"报告"和"开会"的先后顺序问题,并置疑首先要列出哪一个,因为惯例是报告是在开会之后.
像文本所列的那样,先是报告,然后是开会.
如果先开会,这种会议可以在报告中得到反映.
该代表团要求明确顺序:哪一个在先,是开会还是报告,或是它们之间毫无关系.

秘书处(ADG)说它将和主席一道做修改的文字工作,建议先谈及会议然后是报告.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赞赏IAOC在审议职责范围,使之与2010届GA所做的决议相一致方面的努力.
该代表团支持亚洲集团关于修改第12段的建议.
如同该代表团在上一个议程项目讨论期间所指出的,关键是提名IAOC是一个完全透明的过程.
因此代表团要求在6段最后增加内容,写成:"当遴选工作组向PBC提出其建议时,应提供所有要被提名任命为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个人的履历".
这一内容的增加将符合各代表团对提名程序方面的关注.
随着这一更改,该代表团已准备好批准职责范围.
该代表团不支持非洲集团关于从第3段删除"尽可能广泛"的建议.
它提醒各代表团,正如在本次遴选过程中看到的那样,曾有实例说明,地区只有一名的候选人没有进入下一个遴选阶段.

斯洛文尼亚代表团感谢即将离任的审计委员会和Roz先生,特别是对文件WO/PBC/16/3中提出的职责范围的修改工作.
它补充说,为反映当前局面,这些修改确实必要.
该代表团有如下意见.
关于第12段(如同其它协调员所表示的),该代表团认为审计委员会和成员国之间的互动极为重要和关键,而且过去已经证明是非常有用的.
因此,它支持IAOC向广泛的成员而不只向协调员进行开放性吹风的想法.
该代表团补充说,两种措词的建议(亚洲集团和B集团)它均可以接受.
关于第3段,该代表团强调删掉"……尽可能广泛……"这一短语将会产生与刚刚通过的新IAOC的组成相矛盾和不一致的行文,在新的IAOC组成中不是所有7个WIPO地区集团都有代表.

西班牙代表团支持B集团协调员关于该集团支持亚洲集团建议的意见,该建议包括了所有对参加IAOC会议感兴趣的成员国并且尽可能增加了本组织的透明度.
关于后一点,该代表团赞成美国关于公布所遴选的候选人履历的建议.
这一建议增强了必要的透明度,该代表团认为这一透明度目前在本组织体现得不够充分.
关于第6段,该代表团支持非洲集团关于语言的建议.
成员国已卷入语言政策谈判,因此第6段应指WIPO的正式语言.
该代表团指出"有能力(competencies)"一词在西班牙语文本译成"competencies",这是不正确的,并要求将其更正为"requicitos"(第7段).

联合王国代表团同意B集团的发言并想提出另外实质性的两点.
第一,在第3段,关于建议取消"尽可能广泛"的措词:该代表团建议回查最初的GA决议文本,并要求秘书处澄清该文本是怎么样的.
如果要做删除,它认为随后的文字可以加在该句结尾的括号之内,即:"除非某一特别地区没有合格的候选人".
关于第7段,该代表团认为,关于"国家和政府间的经历"加设(f)项实际上是相当重要的,它更希望保留该句子.
第7段写成"审计委员会应该(should)共同具有……)".
而不要写成"必须(hadto)".
为此,该代表团倾向于保留第(f)点.
印度代表团(以其本国名义)支持联会王国代表团关于第3段的意见.
该代表团认为简单地掌握GA所做的决议或许是有用的.
它回顾了联会王国建议,当情况是,在某一特殊地区没有合格候选人时,当然会从另一地区挑选其他人.
该代表团希望找出一个合适的措词来反映第3段的内容,关于第4(vi)段第四行,该代表团奇怪"而且(and)"一词的使用,因为读它时,它写成了"如果离去的成员属于一个已经由另一位代表的地区,而且尽可能广泛地,他或她将由来自在委员会中没有代表的地区成员所取代".
该代表团建议删除"而且(and)",而且如果有必要,用"那么(then)"来代替.
关于第6段,该代表团同意安哥拉代表团建议的修改,即"遴选工作组在推荐候选人时(……)"并要求对句子的如下部分做修改,写成:"遴选工作组在推荐候选人供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提名时(……)"当前的用词是由PBC"选举(election)".
然而,这不是选举性程序,而是由PBC遴选或提名.
因此"选举"一词也需要改成由PBC"遴选(selection)"或"提名(appointment)".
在第12段,该代表团已经准备赞同B集团建议,从"(……)所有成员"句子中删除"所有(all)"一词,以保持与审计委员会工作组报告相一致.
它还同意德国代表团意见,该段的排序需要修改.
修改这方面职责范围的背后想法是GA的一致意见,即每次IAOC开会时,应随其会议之后召开WIPO成员国互动会议,而且如果在措词上能够获得同意,该代表团将很满意.
该代表团还支持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第6段以及分发候选人履历的建议.
该代表团认为这将对程序的透明性有所贡献.
它要求秘书处澄清这是否与当前WIPO的程序相一致以及是否有可能违反保密规定,这些申请是按照保密规定被送来供选择的.

中国代表团赞成南非和西班牙代表团关于对IAOC成员语言要求(第6段)的意见.
它建议把最后一段修改为:"候选人必须具有或显示其以一种WIPO正式语言工作的知识,最好是(preferably)英语或法语".

阿尔及利亚代表团支持安哥拉和印度代表团有关第4段的发言.
它认为职责范围的文本必须符合工作组报告中所说的,并建议删除第4(vi)段最后一句,即"如果离去的成员所属的地区集团已有另一位代表"等,应当删除.

柬埔寨代表团同意安哥拉和印度代表团对第6段的建议.
然而,要记住决议文本中有一个错误,即:不是PBC批准而是它向GA建议由它们选举,这应予以考虑.
因此,该段或许应该写成"……在遴选供计划预算委员会向大会推荐的候选人时",等.

IAOC(审计委员会)主席想就为何曾经建议一些措词发表意见.
关于加入"尽可能广泛地",他解释说,在工作小组中已经预见到有可能不是所有集团均有代表.
如果没有预见到这种可能性,职责范围和事实将会有矛盾.
例如,如果删除"尽可能广泛",将意味着当前遴选工作组的建议不能得到认可,关于第4(v)段,IAOC主席指出,如果删除"有规定的除外,等",则会与第4(iii)段文字有冲突.
增加"有规定的除外……"等措词是为与工作组报告的文本相一致.
如果从第4(vi)中删除"尽可能广泛地",会产生同样的问题.
一方面同一地理集团受到影响,而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候选人来自那些没有代表的集团,那么又如何办呢加入该句是预见到某一特定集团没有候选人的可能性.
IAOC主席提醒成员国,今年有三个地区集团只有一名候选人,而有可能还有一种情况,如2006年,当产生那届老的审计委员会(AC)时,那一集团根本没有候选人.
关于第6段和"选举"一词,IAOC主席认为听取秘书处关于程序应是什么很有用.
他解释说保留了"选举"一词,因为它出现在最初的职责范围中.
他不偏好成员国可能建议的任何措词.
他建议秘书处在法律顾问的帮助下或许能找出最好的术语使用.
IAOC主席提请成员国注意第7段,该段的结尾是"监督委员会应共同具有如下能力.
"他补充说,这不意味着所有成员均应该具有那里列出的能力.
然而,遴选委员会和老的AC认为如果没有更多,至少有一位成员具有有关联合国系统世界的经验和知识是很重要的.
他进一步说,他在老AC的同事曾反复表示赞赏这一事实,即有两位成员有在联合国的经历,因为它为工作提供了便利.
联合国世界是一个特别的世界,这就是为何将此引入其中的原因.
在委员会工作的经历的要求尽管对PBC成员来说似乎是多余的,但不是.
IAOC主席回顾了许多候选人在申请时没有任何委员会经历,而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是同济协调的,与成员们共同工作.
为了以这种方式工作,一个人必须知道如何草拟文件,如何互动以及如何与其它同事一道工作.
关于向IAOC提供帮助:此事已经在两年前讨论过,而成员们不愿意增加经费.
这是一个费用的问题,而且开诚布公地说,老AC并不真正需求秘书处全面实质性的支持.
然而,委员会需要秘书处的实质性支持.
它有一个好的管理支持,开展单纯的管理和后勤工作.
所有报告、研究和其它工作都曾是可能的,因为委员会有一些退休人员,他们非常努力地工作,提供报告和进行研究.
以当前水平的支持来看,这应该是不可能的.
IAOC主席建议成员们面对争取额外支持并与新的IAOC讨论这一问题.
新的IAOC成员依旧在积极工作,因此他们将不可能像老成员那样随时可用.
IAOC主席希望说清楚IAOC并没有抱怨秘书处,因为秘书处已经做了成员国就技术帮助方面所决定做的事情.
他回顾说,已经在IAOC预算中预先拨款20000瑞郎用于顾问工作.
钱没有使用是因为IAOC感到不需要非常技术性的知识.
然而,肯定需要一些实质性的支持,而且可能新的主席更便于与秘书处讨论做什么和怎样做.

主席感谢IAOC主席提出所有这些问题.
关于在地区集团中"尽可能广泛"的问题,大概印度代表团提供了最好的建议,该建议是查询原来所有成员国已经同意的语言.
这将能够针对问题,因为在当前不是每个集团均有代表的情况下,那是真正的办法.
主席补充说,像IAOC主席指出的那样,这将会再次发生像过去所发生的情况.
因此,成员们应当试着找出有关该段的一些语言.
关于要求的语言知识问题,根据迄今所提的全部建议,应该有可能在茶歇期间找出措词的一致意见.

法国代表团(代表本国)提及对第6段最后一句的修改建议,并倾向于保留该句原样,即,"候选人必须具有显示两种WIPO工作语言之一的工作知识,英语或法语".
该代表团完全理解各代表团在发言中对这一问题提出的争论(特别是南非和西班牙).
既然如此,该代表团可以表示某些灵活性并接受这些代表团建议的任一种表达方式.
另一方面,该代表团认为对它来说难以接受中国代表团建议的表达方式,因为这将完全改变局面.
实际上,新的IAOC团队用一种共同工作语言将有非常小的可能性.
而且该代表团强调,新的IAOC能够容易地沟通是非常重要的.

孟加拉国代表团希望将其对Roz先生的赞赏记录在案,特别是关于该代表团提出应对的两个问题,并补充说它注意到所提供的解释,特别是关于第7(f)段的解释.
该代表团感到现有的职责范围提出了这一点,但是如果另外提及政府间的工作经历有附加价值,它肯定会支持.
在那方面,该代表团感谢联合王国澄清了该问题.
关于第3段,该代表团注意到了争论和关于"尽可能广泛"的用词,并想指出,这是在路线图谈判中排在前列的最关键的问题之一.
依照当时达成的折衷意见,该代表团建议,理想的解决方案是删除"尽可能广泛"的词语,并使句子保持在路线图第14段中的样子,并增加如同在路线图中所反映出的第15段.
它反映出一个可能产生的问题,即当成员国谈论最高排名的候选人时,情况可能偏离实际,这可从当前的情况看出.
当前情况是,遴选工作组决定选择最高排名的女性候选人.
因此,该代表团建议一些语言上的灵活性或许可有助于允许这种情况.
既然文件WO/GA/39/13第14和15段是谈判过程的非常重要成果,该代表团建议保留这两段,但或许可以做一点儿语言上的变化,以便允应其它情况.

主席感谢秘书处分发修改后的文件草案,反映了今天讨论迄今所做的修改.
南非代表团支持孟加拉国代表团对第3段的建议.
它还希望对IAOC主席提供的答复做出反应.
该代表团建议第7(f)段的最后一词,即"在委员会的经历"应删除,而句子应止于"……政府间工作经历"之后,因为该代表团不理解什么是"委员会工作".
关于第4(vi)段的措辞,该代表团不认可这种用语,认为这是与文件WO/GA/39/13中已经通过的内容相一致的问题,并要求形成专门的语言,即整个文字开始为:"如果离去的成员所属的集团已有另一位代表,那么尽可能广泛地,她/他将由一位成员(……)所替换".

主席请南非代表团审查新的文件修改草案,并询问它是否还希望形成两段的整句句子,因为第3和4(vi)两段中用语已经修改,以便反映文件WO/GA/39/13中已获通过的内容.
安哥拉代表团同意删除第3段中"尽可能广泛"的建议.
在第4(ii)段,该代表团要求加入"2011年2月",因为新的委员会将从2011年2月开始.
在第4(v)段,它接受删除"(……)已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第(4vi)段,它要求删除"如果离去的成员所属的(……)"部分.
它还认为,在第4(vii)段中第一起始句即"下面第4(viii)段中已有规定的除外"应该删除.
关于第6段,该代表团支持美国代表团建议的增加(关于散发履历),并认可对第12段的改动建议.
做完这些改动后,该代表团准备批准该文件.

主席建议逐段仔细审查修改的文件文本,看看哪里还存有分歧.
他在公平的基础上关注删除第4(vi)段的建议,因为如果没有正在讨论的句子,那么IAOC的每个成员都将由他/她所属的地理区域的一个成员代替.
他的关切是,如果把这一用语放入而不随之加入任何其它用语,那么CEB集团在IAOC将永远没有代表.
他请各代表团考虑所提议的删除将会对CEB集团当前的情形有什么影响,即一个集团可能没有代表的情形.
主席然后请对第1和2段发表意见.
没有人发表.
第三段中"尽可能广泛"已经删除,并引入了一致同意的用语.

阿尔及利亚代表团认为删除第3段中的内容回应了许多代表团的关切,特别是非洲地区协调员表示的关切.
然而,该代表团还对"合格的(qualified)"一词的使用有所保留.
它更倾向于使用"符合条件的"而不是"合格的",即写成"然而,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因为"合格的"是符合条件的标准之一,而不是所有的不同标准.

联会王国代表团回应刚刚所说的问题,指出这类建议将会有一个问题,因为所说的文本来自GA文件.
改动文本将意味着成员们重新解释GA的说法,而且它不认为成员们可以这样做.
该代表团建议保留文本原样以尊重GA符合章程的文本.

阿尔及利亚代表团指出,它意识到以前批准的文本并补充说,它提出这一建议是基于遴选工作组的经验,以及当工作组试图应用这些标准时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当然,这里,我们正在试图把经一致同意的语言用于新的段落.
该代表团不想改写GA决议,而是试图阐明和帮助委员会工作,该委员会将必须应用这一职责范围.
它进一步解释说,有时,IAOC要试图解释和说明"合格的"是什么意思,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成员们将要面临另一个问题.
它重复说,它更希望用"符合条件的"而不是"合格的",并补充说,它理解联会王国对这一决议的立场.

斯洛文尼亚代表团感谢主席所做的解释.
该代表团支持使用经GA批准或通过的文件中使用的语言和措词.
该代表团要求在第二天,CEB集团讨论该问题的会议之后,继续关于这一点的讨论.
联会王国感谢阿尔及利亚代表团阐明它的意思.
该代表团指出,由于遴选工作组在选择新成员时对当前的语言("合格的")似乎没有任何问题,那么今后也应该没有任何问题.
该代表团希望这一事实能够满足阿尔及利亚的令人理解的关切,即遴选工作组对GA批准的语言没有任何问题这一事实.

印度代表团注意到,它认为,由于起草文本方式的原因,当用语已经从GA决议中产生时,它并没有明确说明程序将是什么样的.
它建议在第一句句子"在(……)时,IAOC将由来自WIPO成员国7个地理区域的7位成员组成"之后,下一句应该是如下写法:"7位成员将由PBC遵循为此目的而由委员会设立的遴选工作组所实行的遴选程序任命,并在当前的WIPOIAOC帮助下进行".
其后是:"然而在一个新的地区没有可供推荐的合格候选人的情况下,该职位将由IAOC评估排名最前面的候选人填补,而不考虑其地区代表性".
主席感谢印度代表团的极好建议并补充说这一建议以及阿尔及利亚代表团的建议(使用"符合条件的"而不是"合格的")将应当予以考虑.
今天的会议休会.
复会后,主席回顾了摆在面前的对第3段的当前建议是第二句,该句写道:"7位成员将由PBC遵循为此目的而由委员会设立的遴选工作组所实行的遴选过程任命,并在当前的WIPOIAOC帮助下进行.
",第三句将与GA批准的新用语一样,第4句句子将保留原样.
还遗留一个使用"合格的",还是"符合条件的"问题.
联合王国代表团在咨询阿尔及利亚代表团后,建议第3段关于成员资格和条件,应简单地写成:"到2011年2月,IAOC将由PBC提名的7位成员组成".
在结尾,该段的最后句子为:"现有的IAOC两位外部专家的工作将保留",并可以增加参见GA文件:"按照文件WO/GA/39/13.
"阿尔及利亚代表团感谢联合王国的建议并补充说,两个代表团确实讨论了它们的看法.
该代表团解释说它对最初建议的措词并不满意,因为它感到这一措词没有真正提高质量.
为此,它认为本段中使用的"合格的"一词,是误导,使人混淆并且不反映目前遴选小组内发生的情况,而阿尔及利亚的代表参加了该小组.
资格是由遴选工作组确定的符合条件的标准之一.
工作组在确定符合条件时还考虑了许多其它标准,而且他们没有涉及像这样的资格.
例如,CEB集团候选人落选,不是因为提议的人选不合格,而是其它原因.
原因是该候选人履历中提供的信息不足以使遴选工作组评估该候选人或应用遴选标准.
该代表团提请注意工作组报告的第9段,开始是:"(……)遴选工作组在CEB集团缺少候选人的情况下,考虑全面优点,决定选取两名排在最前列的女性候选人".
该代表团进一步说,建议取代CEB候选人的候选人,就全体排名而言,也不是较好的候选人,但是最好的女性候选人.
工作组考虑了性别的平等,这是使用另一种标准而与资格无关的例子.
为此,该代表团认为提及"合格的"候选人没有准确反映所进行的讨论,因而不是要使用一个合适术语的问题.
不管该术语是否包含在GA通过的决议之中,目前这一讨论不会再重新开始,本届会议上成员国正在做一件困难和全新的事情.
PBC正在讨论新的文件,该文件有望在9月份由GA通过.

主席指出,成员国正在期盼的大量竞逐能力已在第7段中展现.
因此,他猜想是否可以把此段非常简单地放置为好,而改为集中地专门讨论第7段中成员的竞逐能力问题.
他指出,第4(vi)段恰恰也出现同样问题.
在这两种情况中,成员们都是试图实现地区代表性的想法,而且,他认为成员国正在为"符合条件的"还是"合格的"两者之间的选择而分心,而实际上此时成员国正在寻求在两段中反映出的,是应该有地区代表性.
主席建议成员国返回来而不集中于这些用词,而是集中于以地区代表性为目标.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想对阿尔及利亚的发言做出反应.
它感到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恰当的术语非常重要.
它回顾说,阿尔及利亚代表是遴选工作组成员,它也认真听取了该代表关于最后7名候选人的遴选过程,选择一个能够囊括该代表所解释的内容的用词非常重要.
对南非代表团来说,在这种情况下,符合条件是恰当的术语.

主席回顾说,工作组创造了自己的评估矩阵,如何评价候选人的想法以及一种思想,即来自PBC的行使提名的同事们要在工作组中代表成员国的想法.
成员国没有必要集中于试图以一种他们探索事务的方式去插手工作组.
很明显,性别不是一个指标,工作组正确地推荐了应该被推荐的.
或许该句应该放在一边,从而不集中于这一问题.
主席建议与秘书处共同研究这一用语.

阿尔及利亚代表团说,已咨询过各方的同事,特别是B集团的协调员.
它希望建议如下构成:"在没有候选人的情况下",删除"合格的","符合按照GA决议由遴选工作组确立的标准的人(……)";此处,文字应引用GA的特别决议,并指出参考文件WO/GA/39/13.

印度代表团表示关切,如果采用"(……)一位候选人不符合遴选标准",它不清楚是符合条件的标准还是其它已经确定的广泛标准.
它建议,如果使用这一用语,要确定段落编号,以确保这一参考是指符合条件的标准而不是文件中列出的全面标准.

主席建议说:行文应是"在工作组不能根据决议(……)推荐一名候选人的情况下",使用被动式.
印度代表团指出它倾向于使它保持简单并使用"符合条件的"一词而不是"合格的",因为这是在实施段落,谈论一名符合详细评价条件的候选人的用词.
然而,如果这一词语对一些代表团造成问题,那么在本文件中至少在提及"确定一名符合进行详细评价条件的候选人的最低合格限度"的段落应当表示出来.
它补充说,否则PBC冒有在本文件中混合各种标准的风险.

安哥拉代表团支持阿尔及利亚立场.
它还建议在"符合条件的"之后加一斜线,后用"合格的",即"符合条件的/合格的"以涵盖两种要求,并可使每个人以其自己的方式来解读.
也同样应加在第4(vi)段.

主席宣读了秘书处建议的用语以作为另一种可能的选择——在委员会组成和成员人数之后,该段写成"经过遴选过程后,7位成员将由PBC任命".
然后是:"然而,如果工作组不能从任一地区推荐一名候选人,该职位将由(……)补充",去掉句子"(……)如果没有可用的合格候选人(……)".
主席建议讨论第4段,这里,安哥拉代表团对第4(ii)提出了建议(增加"2011年2月"),该补充似乎得到了总体认可.

安哥拉代表团说如果使用秘书处建议的用语,即"在工作组不能推荐一名候选人的情况下",它置疑关于遴选过程的和工作组使用的遴选标准的可能含义.
该代表团的看法是,可能有一种情况,即工作组决定它不能推荐任何人,那么将不使用遴选标准来选择一位候选人.

主席向该代表团保证,由于余下的段落保持不变,像上面所说的情况不会发生,因为文本详细说明了该职位将在IAOC评定下从最高排名的候选人中填补,而且工作组会有议事规则.
印度代表团指出,它的倾向是以"符合条件的"代替"合格的".
如果没有可能,它将接受秘书处的建议.
它还建议以安哥拉代表团建议的语言对工作组报告第21和22段(关于遴选标准)做出参见.

阿尔及利亚代表团评论说,秘书处的建议"在任一地区没有候选人的情况下(……)",意味着该地区集团如果只推荐一名候选人,那末遴选工作组将自动选择此人.
然而,应使用的标准意味着如果一个集团只有一名候选人,他/她不是自动地被选中,而是首先要满足符合条件的标准.
该代表团强调它支持印度代表团立场,并倾向于使用形容词"符合条件的",或者,如不可能,则回到工作组报告第21和22段所引用的最初建议.

澳大利亚代表团置疑是否两个概念,即成员人数和标准不应该分开,避免被包括在同一段落.
它建议第3段只谈及委员会大小,而以一个适当的顺序提及要公布的遴选工作组程序的所有内容,或许可以放在第7段和8段之间.
它补充说秘书处建议的文本该代表团可以接受.

安哥拉代表团认为印度代表团所提的建议非常合理,并且与阿尔及利亚的建议相一致.
该代表团认为两项建议应结合在一起,并建议两个代表团磋商以找出一种合适的用语.
阿尔及利亚代表团读出了经印度代表团同意的建议文本"……然而,在没有候选人的情况下,谁符合由遴选工作组依照大会决议(将由秘书处提供参考)确立的标准,如同包含在文件GA/39/13第21和22段中的那样".

联合王国代表团感到建议是可接受的,并希望包括对同一文件的14、15、16段文本的参考,因为文件是在这里谈到"合格的"候选人和当一个地区没有所要求的代表的.
该代表团补充说,它对秘书处的建议以及澳大利亚代表团的建议也感到合适,即把委员会规模的内容从遴选过程的内容中分出来.

印度代表团欢迎联合王国建议的对14、15和16段的补充.
该代表团不确定第16段是否与此项问题相关,因为它是谈及对7位成员的界定.
联合王国代表团详细说明了第26段的含义.
主席确认做出参考的段落是14、15、21、22和26.
印度代表团感谢成员们使达成解决方案成为可能,并同意对26段做出参考.
主席建议讨论对第5和第6段的修改.
斯洛文尼亚代表团(代表CEB集团)指出,如果第4(vi)段写成监督委员会的每位成员都将由来自他或她所属的同一地理区域的候选人所代替,那么文本无疑将预先判定,CEB集团没有一位候选人,也将永远不能有一位来自其集团的替换成员.
因此该集团倾向于使文本保持像文件最初那样(未修改的版本).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指出,经过磋商后,如果删除"尽可能广泛地"一词,该集团同意第4(vi)段的文本.
主席朗读了修改后的文本:"如果离去成员所属的某一集团已有另一位代表,他或她将由本委员会中没有代表的一个或几个集团产生的成员代替.
"把"合格的"改成"符合条件的"之后,该段落的其余部分将保留.

联会王国代表团建议在本节重复对文件WO/GA/39/13第14、15、21、22和26段的参考.
安哥拉代表团确认,在与非洲集团磋商后,并本着妥协的精神,它不再坚持删除它前面建议的段落内容.
关于第4(v)和4(vi)段,该代表团建议把开头的句子("已有规定的除外,等")从开始移至该段的尾部.

主席总结了截至目前所建议的修改,对此已达成一致:第4(vi)段:以第二句为开始句,把"并且尽可能广泛地"去掉;第三句将由刚刚获通过的准确的语言所替换(以"然而,在没有符合标准的候选人的情况下(……)",并像所强调的那样对那些段落做出参考.
对于第4(v)和4(vii)段,安哥拉代表团建议将以前所建议的语言移出,但要将其移至句子的尾部作为结束句.
主席建议审议第4(viii)段,该段提及专家名册,看是否需要校订文本.

关于第4(viii)段,大韩民国代表团要求明确如果一位成员离职,而任一地区又没有合格候选人,成员国如何知道来自专家名单中最高排名的候选人将要被选中.
德国代表团要求确认它对第4(vi)的理解正确:B集团有两位成员,所以,一位B集团成员可以由另一位B集团成员替代.
因此,替换必须是来自那三个没有更多候选人的其它集团.
这意味着另一个集团将有两名成员.
三个替换的集团将不包括在内(CEB和另两个只推荐了一名候选人的集团).
在该代表团看来,似乎一些集团总是会有一个以上候选人,而其它集团可能会没有,就像现在的局面一样.

关于名册问题,主席明确说,关于第一组(IAOC成员)任期结束后的替换,将会有新的遴选程序,这将会产生新的名册.
大韩民国代表团提出要确认的问题是当前在名册中没有CEB集团的代表,因此成员国产生了双重障碍的危险.

斯洛文尼亚代表团(代表CEB集团)指出,当前,只有CEB集团在小组中没有候选人,如果公开该岗位,将会有另一个遴选过程并需要新的申请.
对其它只有一位候选人的集团来说如果发生这一情况,也同样适用.
至于在名册中有几名候选人的集团,我们不必要再使用该遴选程序.
该代表团认为采用这一安全的句子是有用的.

关于大韩民国和斯洛文尼亚代表团提出的问题,主席建议在茶歇期间予以讨论.
他请IAOC主席解释文本背后的推理,以帮助代表团们更好理解该问题.
IAOC主席解释说,在起草第4(viii)段时,他试图反映文件WO/GA/39/13第27段的内容,他进一步解释说,他有意地使用"在遴选过程中确定一份专家名册/专家库,可以在IAOC的一位成员辞职/离去的情况下使用"的措词.
如果有某个人退出,遴选工作组将再次开会,因为要由工作组向PBC提出推荐,而工作组可以决定从所有申请人中或只从一些申请人中考虑.
"可以使用"的措词留下了所有的可能性,没有明确是"合格的"或是"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这将由遴选工作组来协商这一程序.

澳大利亚代表团想就文件WO/GA/39/13第28(viii)段背后的原理提供更多信息,它回顾说其实质是防止在某人辞职或不能在委员会工作时,本组织再经过整个程序.
专家库每三年要更新.
当文本起草后,当上一年所有集团达成一致时,已设计好确保成员国们不再进行选择一个人的整个程序.
这就是建立专家库的原因.

主席询问是否所有代表团都满意所做的解释.
没有相反的回应,文本获一致同意.
主席请对重新起草的第6段发表意见,该段文本已经向各代表团分发.
西班牙代表团说它与一些代表团讨论了文本,并形成了对第6段的西班牙-中国联合提案.
他表示建议考虑了WIPO工作语言的实际情况,同时没有关闭对未来的任何可能修改的大门.
该建议文本说:"候选人必须具有显示以WIPO正式语言工作的知识,包括英语或法语",换言之,除英语和法语外四种语言中的任何一种均可接受.
该代表团进一步解释说,这样这一标准就不仅限于英语和法语,实际上批准使用其它WIPO正式语言.

澳大利亚代表团置疑西班牙-中国提案的财务影响以及IAOC会议是否需要准备翻译.
中国代表团支持西班牙代表团所做的发言.
至于该提案的财务影响,该代表团认为:首先,成员国必须考虑在像IAOC这一重要的委员会工作中使用WIPO所有正式语言的平等权利.
它补充说,可能会有财务的牵连,秘书处稍后可对其加以计算.
该代表团认为最重要的是把WIPO所有正式语言包括在内,以保证来自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的所有IAOC成员全部参加.

西班牙代表团赞成中国代表团意见.
它补充说,无论发生什么,事实是将保留英语或法语,而增加的财务影响将绝对是最小限度的.
该提案只是考虑了使用其它语言的可能性.
秘书处指出它理解文该本如下:除任何其它正式语言外,候选人将必须有英语或法语知识.
至于翻译,最坏的情况可能是:一位IAOC成员讲汉语和英语,另一位讲西班牙语和法语.
秘书处说,翻译方式是至少要提供英语和法语,如果有特别要求,加上另一种语言.
它补充说,当前,正在提供英语和法语翻译,过去提供过汉语翻译.

IAOC主席补充说,IAOC文件的内部工作是以英语和法语提供的,因为委员会的工作以此为基础.
在语言方面,他的理解是在2005年(在成立AC时),成员国同意采用英语、法语和汉语,而这就是为何在委员会会议期间翻译有英语、法语和汉语.
这对中国的IAOC成员有所帮助.

西班牙代表团希望确认没有改变提案中的实际观点.
它只是提供了一种未来的可能性.
法国代表团指出,它不理解提案的含义,并补充说,含义与原始句子完全不同.
该代表团对该提案感到不快并回顾说,原始想法是保证使IAOC成员至少有一种共同的语言.
因此该代表团要求以"至少"代替"包括",即"(……)至少是英语或法语".

主席不认为在原始文本或AC工作实体中已有了一种共同工作语言.
它是这两种语言的任意一种.
他请该代表团就两种建议发表意见:"包括英语或法语",或是"至少是英语或法语".
西班牙代表团认为法国的建议比中国-西班牙联合提案有更多限制.
因为如果说"至少",意味着英语或法语被排除在外,相反联合建议主张应该是六种语言,而在任何情况下,都有英语或法语.
换言之,与当前情况相比较,没有任何改变,只是文本打开了未来的可能性,它是考虑到对语言政策的讨论,这一讨论将在次日举行.
该代表团补充说,尽管它发现法国的建议更有限制性,它还是准备予以同意.

主席朗读了放在桌面上的建议:"候选人必须具有显示以WIPO的正式语言工作的知识,至少是英语或法语".
各代表团没有进一步意见,句子获一致同意.
澳大利亚代表团提及第6段最后一句句子(提供履历),建议为了平衡透明性和候选人的隐私,有关候选人的私人信息(其出生日期、工资、地址、家庭信息等)应实行保护并要求修改第6段反映这一问题的相应句子.

主席建议修改文本,写成:"(……)将提供经过编辑的简历"这样,秘书处的标准程序将是与被提名的人商量并准备经过编辑的履历向成员国散发.
德国代表团建议可以修改标准的WIPO个人历史记录表,以形成一份可以用于类似申请程序的简表,只有基础问题而不要求首先是有关挣多少工资的信息或其它不必要的私人信息,这些与遴选工作组无关.

主席肯定说,同意供散发给成员国的履历要经过编辑,只包含业务经历.
然后,主席总结了对余下的段落所提议的改变,并请各代表团发表意见.
南非代表团提醒各成员国,它曾建议最好考虑在第14段中为新的IAOC包括一个专门的秘书处问题.
主席请秘书处和IAOC主席对此提供进一步信息.
秘书处说,目前,有一个专门的半日一般事务秘书向IAOC提供服务.
它认为IAOC主席所期盼的支持类型是更为实质性的,就工作而言,研究和撰写报告.
这专门要求IAOC主席可能是有用的.
然而,在其发言中,他述及这样一个事实,即目前,IAOC成员有时间写报告,因为他们当中许多人已经退休.
新选进的IAOC成员,他们当中大部分有工作要做,他(IAOC主席)担心他们是否有需要的时间.

IAOC(审计委员会)主席说它不同意秘书处意见,因为作为退休人员,有大量感兴趣的事情要做,而不是做没有报酬的工作.
虽然如此,有关这一问题,自(老的AC)开始就在讨论.
他回顾了在讨论修改老AC组成过程中发生的事情.
在讨论中,曾经出现过一些成员国不愿意向委员会提供更多支持.
他们曾想以减少委员会的成员数量来交换对这一支持的同意.
讨论中的第14段预见到WIPO在实质性和技术性工作中应提供比管理支持更多的后勤支持.
他说他的理解是这些管理支持的细节将在讨论委员会建议时被审议,因为这是所提的建议之一.
然而IAOC主席在感谢非洲集团再次提出这一关切的同时.
他感到第14段已经预见到了实质性和技术性工作的支持.
形式需要由PBC、秘书处和委员会自己来设计.
他说,他准备散发一份联合国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摘录,其中记述了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能.
他说,这将向成员国提供对IAOC要求的实质性工作的类型的更好理解.
他认为,IAOC的职能之一是保证本组织以考虑周到的方式利用其资源,根据老委员会的讨论,IAOC本身不需要一个全职的执行秘书.
然而IAOC将需要一个履行一定数量职能的人,根据要做的工作,这些职能可以是在咨询合同的基础上的,是在"由于或有需要时"的基础上的.
IAOC主席重申第14(b)段现有规定的必要性,并补充说,他的理解是详细内容将在下一阶段,遵循委员会建议讨论.

南非代表团感谢解释,并说它要与它的集团就此事磋商,因为它对解释不感到满意.
尽管该代表团理解这是文件WO/GA/38/2中所提建议之一,但它还是认为第14段应该把握新IAOC可能需要的额外帮助.

主席搁置了对这一条款的讨论,直至知道非洲集团对这一问题的意见为止.
中国代表团要求回到第6段,并指出,经与西班牙代表团磋商,它希望以"最好是(preferably)"代替"至少是(atleast)".
其它部分保持不变.
法国代表团回应说,不幸的是对该代表团来说"最好是"这个词太弱,而且不如"包括"好.
第二天讨论开始,主席宣布IAOC上次会议的报告可以从文件台获取.
还可以获取修订的IAOC职责范围,文件WO/PBC/16/3/Rev.
然后主席通知成员国,相关各方已就本文件第6段的语言达成一致;改动是不用"包括"或"最好是",而是用"特别是".
那么该句则写成:"候选人必须具有显示以WIPO正式语言工作的知识,特别是英语或法语".
各代表团对达成一致的文本没有进一步意见.

南非代表团说,它曾就第14段的语言提出一个建议.
它建议在"这一帮助将由WIPO秘书处向IAOC提供,依照可靠和透明的原则,秘书处将在WIPO内部审计和监督局之外.
"之后加入一句新句子.
新的句子应写成:"这一帮助将是专门的独立业务帮助,这种帮助将作为IAOC秘书处以半日工作的基础开展.
"印度代表团说,它的理解是已经有一般性工作人员半日工作帮助IAOC,而现在要求一名业务人员.
南非代表团确认说,除一般性工作人员的帮助外,还需要一名业务人员的帮助.
印度代表团理解已经给予的半日一般性帮助对AC的工作来说是不够的.
它询问是否可以把业务帮助是"额外的"说得更清楚,因为在现有的职责范围中没有提到一般事务工作人员半日工作.
主席邀请秘书处帮助重新起草建议文本.
联合王国代表团强调对此点的讨论也应在议程第5项落实审计委员会所提建议中进行.
该代表团认为现在不必要对修改文本花时间,因为在第5项议程中无论同意什么都要应用和确定前进的方式.
主席概括说,相反建议是把这一问题放在职责范围讨论之外,在AC建议项下再讨论,因为它没有必要放在职责范围中.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强烈认为这一规定应包括在职责范围中,并补充说即使这一问题在第5项议程中讨论,它也希望回到职责范围,并把已经同意的规定包括在内.
主席建议以如下文本解决印度代表团的关切:"这一帮助将是专门独立的业务和一般性工作形式的帮助,它将作为秘书处以半日为基础为IAOC工作.
"印度代表团同意建议的文本.
德国代表团要求提供有关如何资助额外的帮助的信息以及实现将有额外的帮助是否意味着那些会议可以短一些.
秘书处回答说由于有较少的翻译支出(提供给IAOC会议)而可能形成的节余将足以支付额外的帮助.
IAOC主席提醒各代表团IAOC成员人数从9人减少至7人所形成的节余将能帮助抵消该项开支.
他补充说,他的理解是两年前,成员人数的减少是批准所说的建议的条件.
联合王国代表团指出,只要保证这一支出是在当前预算总额之内,该代表团可以接受该建议.
主席确认这是正确的.
中国代表团不清楚第4(vi)段的含义及其与第(viii)点的关系.
该代表团的问题是如果IAOC成员辞职/离去,而他或她的集团在前一次遴选程序中没有被推荐的候选人(没在专家库中),而且由于IAOC委员会每个成员都将被一个来自同一地理区域的候选人所替代(如同第(vi)点),那么是否该相关集团可以提交另一位候选人来替代前一位成员(已经离职的).
它询问这一理解是否正确,或是否该集团没有机会再提交一位新的候选人.

主席解释说,像已经讨论的那样,关键的起作用的词是"可以(may)".
遴选工作组,即成员国,将重新开会,然后他们可能返回到名册去形成一个新的组成.
像讨论的那样,特别是CEB国家的情况,因为CEB集团在名册上没有候选人,这一事实将会触发新的程序.

秘书处补充说,第4(viii)点的用词是"可以使用名册(……)".
它不是说"将会使用",因此使用名册是一种选择而不是一种必要的义务.
中国代表团询问是否意味着一位成员离去或辞职,那末这一集团有权利推荐一位新的候选人替代他/她.
关于第17段和最后修改的词语,埃及代表团建议把"委员会应该"改成"委员会将会"以便与前面的陈述相一致.
主席澄清说,到那时工作组将会针对此点及时召集会议.
他进一步宣布结束有关议程第4项的讨论并宣读了对文件WO/PBC/16/3/Rev中决议段落的.
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建议大会批准包括在文件WO/PBC/16/3/Rev中的,WIPO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的有关修订内容.
议程第五项:落实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见文件WO/GA/38/2和WO/PBC/16/4.
主席解释说此次讨论将基于工作组的报告(文件WO/GA/39/13)并根据当前会议进行.
将审议的建议载于文件WO/GA/38/2第六部分的第72、74、76、80和81段.
主席邀请秘书处介绍此议程项目.

秘书处强调文件WO/GA/38/2第72、74、76、80和81段所列的建议中,建议72已经落实,即已经变更了委员会的名称.
建议74提议成员国考虑在WIPO内部成立一个更能发挥作用的新理事机构,比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更频繁地召开会议,成员数量可在十二到十六之间.
此项建议与相关的建议76仍然未解决,需要成员国加以考虑.
建议76提议成员国指定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大会或者建议成立的更小理事机构的附属机构.
建议80涉及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规模和成员,已经根据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决定得到落实.
第81段的建议包含了一些特定结论并仍有待解决.
关于第81段(e)项涉及审计的建议,内部审计员已准备了一份文件(文件WO/PBC/16/4),并将由内部审计员介绍该文件.
该文件包含了一份关于未完成和已完成的内、外部审计监督建议的数量的现状报告.

关于第74段,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席补充说,在审计委员会提出这一建议的时候,并没有预计到会产生这样的效果.
他进一步补充说,1月召开的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已经讨论了第76段的建议.
他提请各成员国注意目前在本组织架构中监督委员会并不真正存在的事实.
就此问题,他回顾说,尽管成立了一个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正式工作组来讨论审计委员会事务,但审计委员会本身并不是任何正式机构的一部分.
因此,他认为现状是一个正式的工作组一直在讨论一个非正式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认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就此问题做出决定很重要,尽管成员国大会已经同意这样做,因为这一问题也涉及到费用问题(向委员会提供口译及笔译的费用).
他表示,明确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地位也很重要,因为现在他们并没有获得正式的地位,这一问题应该得到澄清.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说,他已与联合国以及秘书处的一些成员为此做了一些基础工作,并且已经将他的结论提交给法律顾问和管理层.
这些结论显示,监督委员会成员应该/能够给予"执行使命的专家"的地位,这是《特权和豁免公约》为专门机构规定的一种正式地位.
这种地位将赋予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成员在代表成员国执行使命时获得最低限度的特权.
关于第81段,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首先提醒说,该文件已于2009年8月公布.
他随后补充说,由于新的高级管理团队已于2010年1月履职,现状已得到明显改善,尤其是审计委员会与秘书处之间的互动.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也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挑战有了更好的认识.
这与第81段(b)项以及一个专门的培训计划有关.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说,他正在拟定一个针对新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计划建议.
他认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主要由秘书处、成员国和即将离职的审计委员提供培训和做介绍.
因此,第81段的(a)和(b)将加以讨论.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认为,第81段(c)项的内容应当反映在下一次修订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中.
他说从委员会的角度看,这是职责范围中缺漏的许多方面之一.
今天已经指出了其中的一个问题,即独立性问题.
关于利益冲突的条款仍然缺失,它应当在对职责范围进行修订的框架内加以解决.
委员会建议在2012年进行修订(与修订《内部审计章程》和外部审计员职责范围一并进行).
关于第81段(d)项,主席表示,委员会已经在几个场合建议应强调并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督司的独立性.
委员会相信这个方面的工作正在进行.
秘书处已经为落实监督建议设计了跟进制度,已向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提交了此项工作的报告.
根据该报告第1段,95项建议被计划管理者登记为"未完成".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表示,该报告与文件公布之前的情况相比显示出取得了重要进展.
委员会注意到总干事和行政与管理部门为此开展了工作.
尽管已经取得了进展,但是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认为,将取得更大的进展.
这很可能是各个监督机构的责任:外部审计员和内部审计应当确认他们是否同意计划管理者的结论,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也应当这样做.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说,原审计委员会提出了很多建议,而新的监督委员会应该对其进行审议,这样该委员会就可以挑选出那些它认为是战略性的建议.
关于第81段(f)项,委员会同意有必要由秘书处向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和专门知识.
已经向成员国散发了联合国审计委员会执行秘书的职责范围,以使成员国了解他为确保一个高效的监督委员会所要做的工作.
要做到这点要么通过全心全意的服务,要么需要一个具有奉献精神的人,但不一定是全职的.

内部审计与监督司(IAOD)司长(内部审计员)介绍了文件WO/PBC/16/4.
该文件包含了所有监督机构提供的关于监督建议落实情况的信息:内部审计与评估、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员、联合检查组以及成员国要求监督和跟进的其它特别外部报告.
内部审计员表示,多年来一直保留了建议的清单和登记,并一直开展跟进和落实建议的管理行动.
这一进程本身随着时间推移已经得到了发展并且更加完善.
目前的程序是每六个月由内部审计员向总干事报告落实建议的进展.
该报告也提交给审计委员会,这样委员会可以了解为此目的制作的电子数据表数据库中的详细信息,以及一系列说明目前状况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表格.
内部审计员表示已经做出了努力,更好地利用并提供更好的关于落实建议进展的管理信息,以确保强有力的控制,就不会遗漏和忘记建议.
为突出一个被视为特别重要的建议,在电子表格中采用了红绿灯系统进行标识,这样就能够很容易地找出该建议并尽可能地加以落实.
统计数据清楚地显示,总体而言,自2007年起加快了落实来自于所有来源的建议的步伐.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各种监督资源也产生了更多的和定期提出的建议.
建议的主要来源是审计委员会(从2006年初起)和内部审计与监督司,该司自2007年年中设立了一个内部审计处以及于2008年年中开始发挥作用的评价处.
内部审计员建议要审慎地理解这些统计数据,因为本组织正从一个相对低的监督水平向一个更令人鼓舞和更有用的监督水平发展.
内部审计员提到,总干事在过去几年给予了计划管理者强有力的支持和指导,以使其完成落实建议的活动,但是,某些落实建议的活动将需要数年才能完成,并需要大量的资源.
例如,大家都知道已经为中期战略计划(MTSP)投入了多少时间和努力,以及本组织需要用多久和多少努力合理应用MTSP来落实战略目标.
内部审计员总结说,目前有95项建议仍未完全落实.
秘书处正努力进一步改善这种情况,在监督建议的电子数据表数据库中显示了95项建议中待落实工作的实际百分比.
他补充说,95项建议中的一些已经几近落实.
他说,在任何特定时间,总有一部分建议正在落实过程中,因为各个来源的新建议以每年超过100个的速度在增加.
秘书处的政策是尽快落实已通过的建议.
内部审计员表示,自2006年审计委员会开始工作以来,记录显示该委员会已经提出了225项建议.
目前,根据计划管理者提供的信息,已通过的建议中仅有26项还没有完全落实.
针对一项建议将不会得到落实的情况,总干事与审计委员会达成共识,将执行一项称为"遵守或者解释"的明确和良好的政策.
如果计划管理者不打算全部或部分落实某项建议,则必须做全面的解释,并记录在电子数据表中.
如果计划管理者同意落实一项建议,那么将会尽快开展工作.
内部审计员有责任对这些决定和活动进行精确记录.
他表示,他有责任跟踪自己的建议,当进行审计时,可以看到在以前类似的审计中建议会怎么样.
他指出文件中的表2与评估未完成建议相关.
他说,一年前有更多未完成的建议,它们可以追溯到2002年,但是去年做出了很多努力来减少积压——三年来任何没有完成的建议,因此,表2中的数据曲线会更陡.
希望未来建议能够在六个月至十个月之间落实或者删除,后者需要对有关活动进行合理解释.
这表明总干事很重视这项工作.
最重要的是,管理层应当仅接受切合实际的建议,一旦这些建议得到落实,将为WIPO带来实际的好处.
因此,这将成为本组织快速、高效地落实这些建议的强劲动力.
内部审计员表示,文件中的表3显示了仍未完全落实的建议的分布情况.
他说,他的司有五项未完成的建议,均为审计委员会提出,其中多数与员工问题有关.
在财务领域有一些建议,因为外部审计员总是对财务管理问题特别感兴趣.
该文件最后一张图是一张饼图,提供了待落实的未完成建议的来源的详细信息.
内部审计员表示,将针对长期未落实的联合检查组和安永事务所(Ernst&Young)所提建议做出特别努力.
另外,建议的来源分布相当正常.
但是,将来会有更多的评估建议,很简单,这是因为需要做更多的评估工作.
德国代表团询问建议和已接受建议数量之间的比率,"遵守或者解释"的建议数量,以及是否一旦解释了,建议就会从清单中删除.
代表团还询问计划管理者如果发现建议不合理怎么办,以及是否有一个做出决定的过程,审计委员会是否参与了此过程.
代表团还要求提供更多关于2005年三项建议的信息.

内部审计与监督司司长(内部审计员)答复说,他注意到自2002年有记录以来所有监督建议的总数大约为692项.
关于"遵守或者解释"建议,他解释说,所有关于建议的落实以及计划管理者遵守或者进行解释的情况均为存档之目的记录在电子数据表数据库.
这是跟踪内部审计事务的主要途径,即在进行下一次审计时,可以查阅电子数据表去了解计划管理者以前是怎么说的.
电子数据表每六个月向总干事及审计委员会提交.
他进一步解释说,当从计划管理者处收到定期的更新信息及电子数据表的更新后,他也会检查那些他认为最重要的建议的进展情况.
这种检查已经从日期为1月7日的建议开始.
为实施这项程序并确保问责,总干事已经颁布了一项办公指令(OI16/10).
因此,内部审计有能力追溯并且要求计划管理者提供相应的支持信息,后者已经把这些信息纳入电子数据表中.
如果计划管理者试图终结一项建议而没有进行相应考虑或者没有尽可能清楚地解释已做工作的情况,那么就会联系他/她.
将要求计划管理者能够利用文献来支持保留在他们所负责部门的记录.

印度代表团对目前针对225项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所提建议的审议表示满意,并且注意到近50%的建议在过去六个月中得到了处理,但是该代表团不希望讨论之前没有审查这些建议的原因.
该代表团确信,如果按照目前的趋势,这95项未完成建议有望早日落实.
该代表团还注意到内部审计与监督司司长表示这95项建议中的一些几近完成,并且补充说,它期待在六月召开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上看到关于此问题的新信息.
该代表团希望到时成员国也能够看到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审议这些建议.
它回顾说,这是成员国大会的决议所同意的问题之一,即新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将关注这些建议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因此,该代表团希望,也许在下届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上,成员国能够审视内部审计与监督司正取得的进展,同时考虑新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就哪些重要建议需要优先落实的意见.
该代表团强调了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就审定计划管理者所做的建议落实报告的建议.
该代表团认为这值得做出努力,因为成员国正致力于优化WIPO的治理和管理,而审定和检查是该过程的一部分.
它补充说,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应当要求内部审计与监督司开展此项工作,并在下届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上进行报告.
该代表团注意到,内部审计与监督司正就监督建议开展大量工作,并认为这是WIPO总干事及其高级管理团队所主导的变革的一个积极迹象.
为进一步跟进这一进程并保持同等步伐,该代表团认为,内部审计与监督司需要配置必要的人力资源,为此,它询问将填充的职位空缺情况以及内部审计与监督司是否配备了必要的人力资源来及时处理这些建议.

主席表示已经注意到有关在六月会议上提供更新信息以及将听取新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意见的要求.
内部审计与监督司司长(内部审计员)报告了内审司的人员情况,并表示自上届成员国大会以来,成立了两个遴选委员会(遴选内部审计处处长以及评价处处长).
他们已经审查了短名单,并将很快开展进一步的遴选工作.
总干事给予了人力资源管理部有力的指导,以尽快完成招募工作.
作为一项临时措施,调查处将从内部人员调动中受益六个月(直到七月),因此,内部审计与监督司的所有处室将有望在今年尽快产生固定的处长.
该司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临时工作人员:内部审计处一人,调查处一人,以及所有辅助支持.
这些问题将是该司下一步通过务实的途径致力解决的人员问题.
其他关于人员的好消息是高级评估师将于近期结束产假返岗,因此,评估处的活动将会重新恢复到一定程度.
内部审计员对2011年解决长期人员问题将取得重要进展表示乐观,并感谢成员国对这些问题的关注.
关于最早提出的那些建议(德国代表团的问题),他说,这些建议主要跟联合检查组于2005年所做的监督WIPO缺陷的报告有关.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席澄清说,225/226是截至2009年8月审计委员会所提建议的数量.
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全部建议比这个数量大.
需要指出的是,落实一项建议,通常会连带涉及五个或六个其他建议.
他补充说,秘书处已经为继续推进做了许多努力.
目前的情况可以被视为"半空的或者半满的玻璃杯".
他认为是半满的,因为还在继续推进,这是缘于总干事和孙达拉姆先生对继续推进的意愿和承诺.
也可以把它描述为半空,因为尽管已经取得了很多进展,但是该进程还没有全部完成.
但是,仍存在审定需要完善的问题,以及谁将负责审查那些解释、所描述的遵守情况是否可以接受的问题.
一旦在六月确定了这一点,它将成为下一步工作,那么,就可以说玻璃杯满了四分之三了.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向各成员国保证,这将成为他与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广泛讨论的问题之一,并构成成员国所要求的转移知识的一部分.
另外,他确认说,委员会已经收到了一份电子数据表格.
但是,委员会已经指出,这些文件大约有150页,并且这样的文件有时仅在委员会会议的前两个星期才收到.
他承认在过去的三届会议上,委员会根本没有审查这些文件的可能,或者它必须要一周时间来研究这样的报告.
但是,报告确实存在并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他知道管理部门也在开发数据库,已经进行了多年.
他希望这样的数据库将帮助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监督建议落实的情况.

主席建议按照时间顺序讨论各项建议,即从第72段开始,并且回顾说,由于此段的建议已经落实(变更了审计委员会的名称),将从第74段开始讨论.
此项建议是,成员国考虑在WIPO内建立更能发挥作用的新理事机构,比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更频繁地召开会议,成员数量可在十二与十六之间.
该建议以及第76段的相关建议仍然未解决.

法国代表团(代表B集团)就全部建议做出声明.
B集团认为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确实有必要根据文件WO/GA/39/13第7段更新、审查及回顾由原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大量建议.
这需要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和秘书处之间进行磋商.
B集团注意到,审计委员会主席于2010年成员国大会上所做的评论,即特定建议已经被取代了,委员会将进行审查以确保将仅保留最相关的建议.
关于文件WO/GA/38/2第74段的建议,B集团理解继续推进的理由主要是原审计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缺乏互动.
考虑到现在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与成员国定期召开会议的事实,B集团倾向于认为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也许有必要重新审视其前身所提出的这一建议.
关于在WIPO内部成立一个更能发挥作用的新理事机构,比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更频繁地召开会议,成员可在十二个到十六之间的这项提议,B集团对交换看法持开放态度.
该集团对理解这个机构将带来的附加值尤为感兴趣.
该集团并不认为创造一个新的理事机构本身会改进工作.
至于该机构的组成,如参考其他组织的先例,该集团表示这种非常有限的成员构成并不常见.
通常情况下,理事机构由五分之一的成员国构成,就WIPO而言大约为三十七个成员.
B集团还希望发挥协调委员会的作用,该委员会加上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履行了一个理事机构相同的职能.
最后,在WIPO内部成立新的机构意味着要修改WIPO公约,这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关于第76段中的建议,B集团已经把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视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附属机构,因为前者定期向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提交报告.
如果需要正式确定,该集团说它将对如何实现持开放态度.
关于文件WO/GA/39/13的第13段,B集团认为在2011年9月之后讨论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所提建议的最恰当的方式是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框架下继续这样做.
既然已经就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期无法提供足够时间进行了讨论,该集团准备讨论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期的问题,以保证有充足的时间来讨论独立咨询和监督委员会的建议.
该代表团补充说,B集团其他成员可以就某些正被考虑的建议作补充和更准确加以说明,只要他们认为适当.

印度代表团(代表亚洲集团)表示,亚洲集团认为建议74值得审慎探讨,原因如下:一、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处理计划、预算和管理问题,包括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仅每年正式开一次会,会期只有三天.
二、除需要大量的时间就计划和预算文件进行实质讨论外,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日程中还要讨论其他的实质问题,但目前没有充足的时间.
这就给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造成了一些困难和压力.
三、建立一个更小的、另外一个层面的理事机构可以审慎地讨论很多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问题,以该集团的观点看,将确保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就及时地考虑和解决一些关键问题.
此举将有助于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的顺利进行,并且允许该委员会集中讨论所关切的重点领域,即计划和预算问题.
亚洲集团认为,在考虑正式提案之前,各成员国之间有必要就此问题达成广泛共识.
鉴此且为了就此提出准确的、谨慎审视过的提案,亚洲集团提议按以下两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由秘书处在审计委员会文件的基础上准备背景文件,将列出了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中存在的类似机构的构成、职责范围等.
该文件还应阐述这些机构与本组织内其他治理机构的关系,如与WIPO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该文件应当提交给即将于2011年6月召开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以供成员国讨论.
第二步: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应在本届会议和下一届会议之间组织成员国进行非正式磋商,以弄清楚各成员国的意见并就此问题达成广泛共识.
亚洲集团期待听取其他代表团对此问题的看法.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阐述了其有关第72段和第81段所包含建议的意见.
该集团乐见一些建议已经得到落实,例如,审计委员会的名称已经变更为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以及确定委员会构成.
该集团尤其期待讨论委员会提出的其它建议,特别是有关成立更能发挥作用的、比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更频繁地召开会议且成员数量可在十二个到十六个之间的新理事机构.
这一特定建议是由于委员会发现WIPO内部治理上的鸿沟而提出的.
该集团认为,应该对成立一个新理事机构的建议进行全面彻底的思考.
最重要的问题是,在讨论该机构的构成及会议频率之前,应首先确定该机构的目标及授权范围.
该集团建议秘书处就协调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功能以及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其他执行政策准备对比和分析文件,以对这些执行机构和成员国寻求建立的机构之间进行比较.
关于成员国指定独立咨询和监督委员会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成员国大会或者拟议成立的理事机构的附属机构的建议(文件WO/GA/38/2的第45段),该集团认为,此建议与成立新理事机构的建议相关.
但是,由于一个新的WIPO理事机构并不存在,非洲集团提议,根据委员会的建议,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要么作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附属机构,要么作为成员国大会的附属机构.
该集团更倾向于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被指定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附属机构.
该集团还认为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应当讨论和跟进即将撤销的原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并向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下一届会议报告他们自己的观点.
关于文件WO/GA/39/13第13段中已获批准的建议,在2011年1月召开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上,成员国将考虑商定一种经常性、专门性的政府间机制,在2011年9月之后对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建议进行讨论.
该集团提议应优先讨论这些建议,且只要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期延长为五天,就将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进行讨论.
该集团支持目前增加两天会期来讨论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安排.
此外,该集团重申了它的立场,支持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期并增加该委员会开会的频率,每年至少举行四次会议.

主席表示,根据上述三个集团的意见,显然需要进一步考虑此项建议(成立新理事机构).
B集团和非洲集团均提到了需要新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考虑这个问题并提出他们的观点.
亚洲集团和非洲集团均建议秘书处准备一份文件,说明其他组织中的这些机构如何行使职能.
主席想知道制定推进路线的最适当办法,能够兼容并蓄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观点、秘书处的文件以及亚洲集团关于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举行非正式磋商以反映各成员国观点的建议.

法国代表团(代表B集团)对其他地区协调员的一些建议及主席的结论/信息做出回应.
B集团认为,提议让秘书处准备一份对比WIPO和其他联合国组织的文件很有意义.
但是,该集团并不希望此文件只局限于这种比较.
该集团希望此文件考虑成员国提出的与成立该机构相关的问题,尤其是B集团提出的问题.
因此,该集团认为,成员国不仅在本届会议上,而且在之后向秘书处提出他们的任何意见,将会很有用.
该集团建议应设定提交意见的最后期限.
另外,在回应亚洲集团关于在下届会议前举行非正式磋商的建议时,该集团表示由于几个原因,它不能赞同此建议.
首先,成员国大会明确通过的路线图规定将进行三个阶段的讨论:本届会议、2011年六月及九月的会议.
该集团认为,当前阶段将优先让秘书处开展研究,而该研究是不能立刻完成的.
因此,该集团更希望先开展研究,可能会在六月会议之前完成,以帮助成员国为会议做好准备.

西班牙代表团要求澄清"执行机构"的含义,因为它可能引起不同的解释.
有可能解释为,成员国所指的是一个将处理所有WIPO相关事务的委员会机构,或者是一个更加特定的、处理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事务的机构.
该代表团想知道它是否是一个作为计划和预算委员所建立的附属机构,还是一个讨论与本组织相关的所有问题的综合机构.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席解释说,在委员会看来,要处理大量的文件,每年召开为期三天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是不够的.
他补充说,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没有考虑审计委员会建议的这个问题,只是治理不善这一委员会视为更大问题中的一小部分.
委员会的印象是,这已经在过去两年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和成员国大会引发了一些混淆以及紧张的讨论.
委员会不希望仅为了处理监督委员会的建议而提议创立一个专门机构.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强调,自2009年8月公布报告以来已有变化,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的互动已经机制化.
下一阶段的问题将是:既有讨论,也会有建议.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回顾说,委员会在提出建议之前,在没有外部专家参与的情况下,已经简要了解了其他组织的做法.
这与现在建议秘书处应完成的工作相似.
委员会的意见并不局限于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
委员会当时所看到的情况是,其四年来所提建议从来没有被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关注过.
若这一情况继续,审计委员会最终将成为摆设:撰写了报告、花费了金钱,但没有产生任何附加值.
主席总结说,委员会就是为成员国提供协助和建议的.

印度代表团代表本国希望回应对该代表团及其他国家有关第74段建议所做提议的评论.
该代表团认为,建议成立一个更小的、更能发挥功能、开会更为频繁的机构并不是用以仅仅处理审计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
这一建议是为了弥补WIPO现行理事结构的缺陷.
正如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所有与会者所知,过去的三届会议都毫无必要地充满紧张和焦虑的气氛,因为议程中列入了太多的实质问题,每一个问题都要求成员国加以审慎考虑并发言.
该代表团补充说,许多问题均需要成员国更为长久、定期的关注,而不是将所有问题捆绑到一个为期三天的年度会议上讨论.
它认为,若这些问题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之前及时得到关注和解决,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工作将更为顺利并富有成效.
该代表团欢迎审计委员会所提建议的背景是,应成立一个更小的、更为发挥功能的理事机构.
在该代表团看来,B集团关于已经建立了一个界面来推进审计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互动的意见与这一问题无关,它仅限于审计委员会和成员国之间互动的问题,其本身是一个单独的建议.
该代表团欢迎成员国与审计委员会之间更为频繁的互动,但这更多的是在委员会会议之后听取委员会的一些发现和建议.
这并没有减弱建立一个政府间论坛来正式考虑委员会所提建议的重要性,也没有削弱对新增一个理事机构的需要,这样的理事机构不仅要审视审计委员会的建议,还要审视其他一些正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议程负荷过大的问题.
该代表团进一步表示,现在不可能就这一议题进行非正式磋商,因为秘书处还没有准备好文件.
它补充说,它对后者仍感到一些混淆.
现在已由审计委员会编写了一份长达20页的出色文件,阐述了15个联合国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理事结构(文件WO/GA/38/2的).
文件讨论了组织、理事类型、机构及其成员、作用和报告机制、功能和活动、每年召开的会议次数以及秘书处是否给予专门支持.
它认为,这份详细的文件是在成员国间进行讨论的一个很好的实质基础.
它补充说,为了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六月召开的会议上开展有意义的讨论,成员国交流意见以了解还有哪些不清楚的地方是很有用的.
作为亚洲集团协调员,该代表团强烈建议成员国坐下来相互交流,因为没有其他方式来讨论这一问题.
它希望重申其提议并期待其他代表团做出更为积极的回应.

主席表示他确实希望集中讨论第74段.
主席要求印度代表团宣读亚洲集团的声明.
印度代表团说,它将代表亚洲集团就其余三项建议进行发言.
关于第81段(由WIPO秘书处向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提供的援助),亚洲集团强烈支持由WIPO秘书处向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文秘支持,以使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得以履行其职责和完成任务.
现有的职责范围明确规定WIPO秘书处应为委员会提供帮助,包括"(a)后勤和行政支持,以帮助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编拟报告草案;(b)开展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实质性和技术性工作,可能还包括研究工作、准备背景立场文件以及其他审计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工作".
亚洲集团敦促秘书处将上述根据职责而提供的帮助扩展至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
该集团要求秘书处就其加强对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团队提供文秘支持的方式进行简要说明.
关于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成员在WIPO架构中的地位(第76段),该集团支持这一建议,即WIPO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将由成员国指定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和成员国大会或建议成立的新理事机构的附属机构.
鉴于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是由WIPO的最高机构成员国大会所建立,并具备特定的授权和明确的职责范围,亚洲集团认为有理由为委员会提供一个法律地位,将其指定为向WIPO的一个关键机构报告的附属机构.
鉴于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是一个向成员国提供建议的外部的、独立的监督机构,该集团认为指定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为WIPO成员国大会的附属机构并在最高层面向WIPO成员国报告是适当的.
该集团期待就本建议早日达成共识并加以实施,从而使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成员在投入工作时能够在本组织内获得明确的法律地位.
这还将有助于减少审计委员会成员在操作层面遇到的一些困难并使其得以作为这一重要委员会的成员来履行职责.
关于建立一个政府间机制以在2011年9月之后讨论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代表团回顾了工作组报告(文件WO/GA/39/13)第13段的表述:"在2011年1月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特别会议上,成员国将考虑商定一种经常性、专门性的政府间机制,在2011年9月之后对审计委员会的各项建议进行讨论".
该集团十分关注这一问题,并认为设立一个适当的政府间论坛使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得以及时为成员国所考虑是十分重要并急迫的.
正如审计委员会报告第73段所建议的:"WIPO审计委员会是为成员国设立的一个咨询监督机制.
审计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的互动较为零散,且与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不同步.
别的联合国组织有一层规模更小、更能发挥作用的理事机构,更为频繁地召开会议与监督机构互动,并对其报告采取行动".
亚洲集团认为如审计委员会建议所言,由一个更小的、开会更为频繁的理事机构来考虑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是较为理想的.
然而,鉴于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设立这样的一个新理事机构需要时间,亚洲集团建议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下设立一个成员国工作组来审视审计委员会的建议,并向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报告其观点,以便加以考虑.
该工作组可参照审计委员会相关问题工作组的成功经验设立类似的模式,后者的报告已经在2010年9月的WIPO成员国大会上获得批准和通过.
此外,为有效审视工作组的报告,根据第39届WIPO成员国大会的决定,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应延长至五天,并有一个专门时段来讨论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建议.
亚洲集团期待本次会议就这一问题做出积极的决定,并将富有建设性地参与相关讨论.

德国代表团表示,就治理文件已形成了某些一致意见和共同观点.
它认为有两种方式推进这份文件的准备.
第一步是象审计委员会那样,先对15个组织进行研究并提供它们在此问题上如何管理的信息.
第二步是确定WIPO可从中学习到什么.
另一种方式则是:首先明确WIPO的需求、检查现有的治理结构并查明所有差距;其次,集中研究其他组织的最佳实践,以及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式.
第二种方式应更胜一筹,因为它并不仅仅提供一份文件来讨论和研究其他组织的架构.
随后则是秘书处在查找治理构架方面的差距时的独立性问题.
该代表团总结说,当采用第二种方式时,在获得更为详细的信息之前举行非正式磋商是没有意义的,这只会重复成员国在会议上进行的讨论.

西班牙代表团回应说,观察问题有两种方式.
在它看来,审计委员会报告遗漏了一些问题.
该代表团聆听了印度代表团的发言,后者的发言非常清楚并表示允许成员国"指出问题所在".
它完全同意需要加强监督这一建议,但并不认为建议得到了充分考虑,并指出经常发生的情况是一些措施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上获得通过,但成员国并不知道他们到底在通过什么.
该代表团确信,有关机制需要得到改善,而任何意在加强监督的努力都是一个好的进步.
关于新机构将具体从事何种工作的问题,该代表团表示,最重要的是成员国必须尊重其自身规则这一事实.
若某件事交给了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由成员国大会移交),那就明确地属于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权限,而不是在本组织的总的权限内.
然而,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并无职权处理WIPO的所有事务.
因此,该代表团认为,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权限内增设一个附属机构也可能是恰当的.
但是,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本身不能做出一个将影响其他委员会的决定,因为它只能处理在其权限范围之内的问题.
该代表团认为,对于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权限已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更为上位的事务应由协调委员会处理,因为这属于后者的权限.
因此,若成员国希望就本组织整体治理方面做出决定,则应在协调委员会中做出.
该代表团注意到印度代表团的立场,并支持其发言.
它同意审计委员会的建议并没有得到充分考虑,而这些建议应当得到考虑.
它补充说,在现有机构内该机制并没有真正在运行,因为这些机构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处理所有事务.
但是,该代表团觉得增设新机构并不能有所帮助,因为这将使事情变得更为复杂.
为澄清这一观点,它解释说,若成员国不遵守它们自己的现有规则,那就不可能通过新的规则.
成员国需要做的是保证遵守现已存在的规则.
它表示,如果会议短暂、文件提供很晚且只有数天时间来讨论一个非常复杂议题的情况下,很难确保成员国能够很好地研究文件并接受预算.
这只是现状的一个例子,工作进展并不如人愿.
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应当如最初所期望的那样,根据规则适当的开展工作,并应召开更多的会议.
协调委员会也同理.
该代表团强调,它没有看出设立新机构的必要性.
相反地,它赞成应确保现有机构如期的良好运行.
最后,该代表团强调说,它支持加强对WIPO的监督,并认为本组织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治理结构,因此没有如期发挥作用.
为此,它敦促成员国确保遵守其自身的规则,并建立机制以顺应那些特别的规定.
若成员国意识到一个机制没有发挥作用,就应当完善这一机制,而不是设立新的机制.
该代表团表示,设立一个机构来专门处理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问题没有任何价值.
它补充说,它并不是对此反对,成员国应能清楚看到那将意味着什么:这样一个机构应当具备何种权限、其召开会议的频率、成员组成以及所达成的决定将被如何对待和跟进.
对成员国而言,更应当思考如何在现有结构内使工作良好运转.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希望避免混淆并澄清说,委员会并没有建议增加监督,因为他认为现有的监督机构足以胜任.
机制运转不好,是因为监督机构之间的协调不足,这也是委员会建议在2012年审议三个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原因.
委员会认为治理在这方面还存在问题:监督和建议共存,但问题是治理工作如何通过利用监督机构所做的工作来提高本组织的效率.

联合王国代表团评论说,若协调是主要问题,则其初步反应是,在机制内增设机构显然将增加困难.
但是,它完全同意德国代表团的意见,即成员国需要对协调机制存在的差距做出分析.
它还同意西班牙代表团所说,即现有机制需要按照预期的那样运转,这是成员国需要关注的问题.
关于新机构能够解决治理问题的观点,该代表团说,第73和74段并没有明确新机构将仅从事此项工作.
上述段落详细阐述了审计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就前者的报告如何采取行动而进行的互动.
这是一个已明确的关键问题,而B集团扩大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的提案就是为了试图解决这一问题.
该代表团认为,由秘书处做出进一步的分析可能有所助益,但仍需要回答一些基本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包括:现有架构是如何阻碍开展成员国所希望进行的工作的、新架构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新机构的设立将如何消除这一过程中的障碍.
它继续表示,若相同的成员国组成新机构的成员,这将如何解决实际上别的地方也同样存在的问题.
另外的问题包括:WIPO章程是如何指导成员国决定哪些问题应当由计划和预算委员会而不是其他机构解决,在增设新机构的同时如何避免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授权的重复,其他的联合国机构如何决定类似机构的组成(这应最早得到解决),以及由其他联合国执行委员会处理的问题是否能够由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或协调委员会在其会议得到扩展的情况下进行处理.
该代表团表示,上述问题需要找到答案并由成员国进行分析,它还要求用几个月的时间来完成这项工作.

墨西哥代表团完全支持B集团对设立一个处理一般性事务的新机构所表达的关切以及对委员会可能陷于组织工作而无法在本组织真正发挥作用所表示的担忧.
同时,该代表团附议了亚洲集团和非洲集团的请求,希望设立某种委员会以更好地治理本组织.
它补充说,很明显,今年以来由大使、各代表团和总干事为尝试解决问题所做的非正式努力能够通过这种形式的委员会得到处理.
该代表团认为应当推进相关的讨论.
成员国应当考虑各种解决方案.
应提出这些方案的建议,由一个小组来从事这项工作将会有所帮助.

埃及代表团完全同意非洲集团的发言.
它还发现德国代表团的发言十分中肯,因为该代表团尝试找到向前推进的方法.
应当强调的是,需要毫不迟疑地明确前进的方向.
该代表团指出成员国需要在这方面推进的两个问题.
它认为,编拟一份文件以帮助成员国明确前进方向(正如非洲集团和亚洲集团所提议的)十分关键.
该文件应包括三个部分:第一、在审计委员会已经产生的结果基础上开展比较研究;第二、如法国代表团所提到的,成员国和/或地区集团的观点以及它们对建议74各种因素的理解,以及它们的愿景(如代表团收集到的信息所示,各代表团可能讨论不同的概念).
一些代表团认为新机构将只处理审计委员会的互动问题,而其他代表团,包括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则认为这是一个有关本组织治理的更广泛的问题.
该代表团也认可后一种观点.
所建议文件的第三个方面应包括WIPO内部有关治理讨论的书面回顾,因为治理问题早已提出,相关的文件早在1990年代就已存在.
该代表团回顾说,一些现在被认为理所当然的机构实际上也是新创立的.
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本身也是在90年代后期才得以设立.
它表示,文件的这一部分还应包括曾经提及或讨论过WIPO治理问题的所有文件的清单.
关于非正式磋商问题,该代表团认为这是一个推进工作的良好方式,尽管有些代表团确实认为不应创立一个平行轨道,而应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内部讨论这一问题.
该代表团提及,总干事(在一月)曾召集一些大使对治理问题进行讨论,且秘书处实际上也编写了一份比较文件.
因此,无论成员国是否认可,这样的讨论正在发生.
该代表团相信,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六月份会议之前开展非正式磋商将大有助益.
因此,它支持并敦促其他成员国支持召开非正式讨论.
最后,该代表团认为此次非正式磋商的成果将形成文件的第四部分并提交给计划和预算委员会.

南非代表团代表本国发言,表达了其对第74段有关创立一个新机构的建议的立场.
它支持这一建议并认为值得进一步探索.
因此,非洲集团建议就此编拟一份比较文件.
WIPO内部的理事机构并未如预期地发挥作用,似有需要弥补的差距.
它支持亚洲集团就此问题召开非正式磋商的提案,这将为成员国提供一个机会以在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建议之外进一步探索和讨论它们希望这一新机构完成的工作.
该代表团认为非正式磋商应当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六月份会议之前召开并向所有成员国开放,而不是仅限于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以向所有成员国提供就此议题表达观点的机会.

印度代表团希望澄清其早前作为亚洲集团协调员所作发言所可能引发的广泛误读.
代表团早前曾说该建议值得审慎考虑.
它还指出,在形成正式建议前必须在成员国之间达成广泛共识.
有鉴于此,该代表团提出各成员国之间应举行非正式磋商.
站在亚洲集团和印度的角度,它并不认为创立理事机构是一剂医治百病的良药,而是认为应当仔细研究该建议.
而这样的研究只能通过成员国之间的讨论进行,而不是由秘书处准备大量的文件,之后再提交给成员国.
即使是WIPO治理结构的问题,也应由成员国最终做出决定.
该代表团同意德国代表团的意见,要想继续推进,首先应调查清楚治理结构上存在的差距,以及如何弥补这样的差距.
想要做到这一点,除了成员国之间的磋商外别无良方.
秘书处可以应请求编拟文件、答复问题,但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一任务不在秘书处,而在成员国.
就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没有足够时间的问题,所有代表团似乎都认为需要做些什么.
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和协调委员会都需要审议其会议的频率和会期长短.
因此,该代表团重申其关于召开非正式讨论的提议,并建议由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主席主持此事,恰如德国代表团所提出的,它也希望使之成为一个由成员国推动的进程.
该代表团和德国代表团一样,不能肯定秘书处能否依靠自身足够独立和中立地处理此事.
这需要由成员国来处理.
如非洲集团所要求的那样,非正式磋商可向全体成员国公开.
该代表团对墨西哥代表团提出的成立小型委员会审视治理问题并避免预先判断有关解决方案的提议持开放态度.
该委员会也许可以审视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如何进行工作、如何对其工作进行改进、会议的频率与会期的长短、议程以及(针对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与协调委员会之间的分工)协调委员会是否需要一个更为明晰的权限并更加频繁地开会等.
它补充说,即便是根据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提议的2012年对监管机构职责范围的审议也构成了WIPO治理蓝图的一部分.
这样的一个委员会可以审视所有这些问题并提出各种方案,作为开展讨论的起点.
该代表团再次强调,印度及全体亚洲集团国家并不是说要立即成立新的执行机构,它所说的是成员国应当开始讨论如何弥补那些显而易见的、似乎为所有人认可的差距.

阿尔及利亚代表团表示支持非洲集团的发言,也支持埃及代表团的发言.
它尤其认为有必要、也有理由召开非正式磋商.
但是,该代表团不同意秘书处提出的方式,即按照通常的方式开展磋商.
正如埃及代表团在总干事与一些大使开会时所指出的,对此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观点.
阿尔及利亚代表团丝毫不反对总干事与大使们的讨论,但当就治理这样的重大问题做决定时,这样的磋商必须是公开、包容且透明的.
它指出,这一点其实已经在发展议程中的第44项建议中强调过.

主席表示,他的理解是,与总干事的讨论是应一个成员国的请求而举行的.
他认为这一具体问题应搁置在一边,成员国应集中自身的问题上.
孟加拉国代表团表示,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WIPO应当在履行治理职能时保持透明和包容.
本组织内部存在治理真空,这是由于缺少一个高效的、具有代表性的理事机构所造成.
这个真空,如一些代表团所言,不可能在没有广泛的成员国授权以及反映WIPO成员国的代表性和多样性的前提下,通过一些非正式安排来填补或解决.
在其他联合国机构和组织中可以找到一些有关高效的治理机制的最佳实践.
该代表团认为,通过成员国的磋商,这些最佳实践可以很好地与WIPO的具体需求相适应.
它全力支持其所在集团协调员的观点,即作为这些讨论的起点,秘书处准备一份信息广泛、分析充分的文件肯定大有裨益.
至于亚洲集团所建议的非正式磋商,并不是谋求代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内进行的讨论,而只是向前推进相关讨论.
这是在其他情况下成员国也采用的一种方式,因此,该代表团确实看到了在这个特定问题上借鉴那种方式的好处.

法国代表团代表B集团说,看来除非全体与会者就秘书处的文件问题达成广泛一致,否则全体成员必须考虑各自立场.
一些代表团已经提出了相关意见,表明了它们对这样一份文件的看法.
针对非正式磋商这个具体问题,B集团不希望留给别人一个不愿意讨论这一建议的印象.
事实上,如B集团最初所言,它对讨论持开放态度.
该集团认为,今天成员国正在进行很好的讨论.
它还认为成员国大会已经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非常清晰的路线图,需要留出几天时间讨论所有的建议,尤其是所强调的这个建议.
B集团所指的成员为文件WO/GA/39/13第11和12段中所述的成员.
这些段落明确指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春季会议应当有两天的时间、九月的会议还有另外两天时间进行讨论.
B集团认为有充足的时间.
就此问题已经进行了很密集的讨论.
B集团强调指出,目前的讨论很有用,但它希望重申B集团的观点,即正如路线图中所预期的,这项讨论能够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框架下内完成.

主席说,秘书处确认六月和九月的两次会议确实均额外增加了两天的时间.
他补充说,所有代表团均同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成员国自己需要找出差距所在.
他还补充说,这已超越了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权限.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向前推进.
针对文件已经进行了一些讨论(提议编拟的秘书处文件).
该文件的基础存在于审计委员会的文件中,但是各代表团可能会寻找更多的基础,其关键在于成员国认为有哪些欠缺.

德国代表团建议向成员国散发调查问卷作为开始该进程的起点,这将为成员国在参加非正式会议之前提供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
这样,秘书处就不必独自决定问题在哪儿.
秘书处的贡献将体现在所提议的报告/研究上.
该代表团认为,成员国应首先表达各自的观点而不必在现阶段举行非正式会议.

主席总结说,这个想法是散发一个调查问卷,收集成员国就治理方面可能存在的差距所提出的意见.
印度代表团认为,就寻找差距的必要性所达成的普遍共识与一些代表团不愿意非正式讨论如何弥补这些差距之间存在矛盾,而与此同时,他们亦准备好将其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代表团认为,可以采用墨西哥代表团的方法,即成立一个小型的工作组或一个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下的委员会来审视治理问题.
该委员会可以在其内部讨论后,发出调查问卷,通过非正式的方式确认存在哪些问题.
该代表团指出,在起草调查问卷之前,应该首先弄清楚调查问卷的内容和如何提出正确的问题.
它补充说,只有在各代表团相互讨论或告诉彼此它们认为正确的问题是什么时,才能确定哪些是正确的问题.
因此,它重申举行非正式磋商的要求.
如果行不通,它提议考虑建立小型工作组或委员会,这将是一个良好的机制,并已经在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组成过程中得到证明,那是个更为复杂和严峻的问题.

埃及代表团认为秘书处编撰和散发调查问卷不会有什么坏处.
但是,它认为就治理而言,成员国对治理中的缺陷以及如何加以应对能够形成自己的见解.
它补充说,如果成员国不清楚本组织的发展方向,调查问卷也起不了多少作用,因为,调查问卷最终反映出来的只是秘书处认为应关注的问题.
该代表团说,重点是要求成员国提出其自身的观点.
为此,它建议各成员国提出其自身的观点,并提供一个平台进行非正式讨论,以评估它们的发展方向.
它还补充说,当前的讨论尚不够详细,如果无法进行详细的非正式磋商,那将是遗憾的.

美国代表团同意德国代表团的建议以及西班牙代表团所做的保留意见.
该建议是关于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准备的任何文件应包含什么内容.
该代表团指出,就计划和预算委员会非正式磋商而言,非正式磋商的关键在于这些磋商是非正式的.
它也希望继续进行讨论.
但是,该代表团并不认为有必要立即决定是否举行非正式磋商,它还指出,正如B集团协调员所指出的以及德国和西班牙代表团所建议的那样,前进的方向很明确.
因此,该代表团建议各成员国尝试就前进方向建立共识.

联合王国代表团完全同意没有必要就未来会议做出决定的看法,因为正如B集团协调员所指出的,成员国大会已经就举行一次计划和预算委员会讨论做出了决议.
代表团希望将其发言记录在案,即考虑到完全透明性及讨论的重要性,它希望关于WIPO治理的全部讨论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内部进行,因为这些讨论将会记录在案.
该代表团认为目前的讨论非常有建设性,并且乐于看到讨论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内进行并被记录下来.
该代表团希望这种做法能继续贯穿整个讨论的始终,并补充说,它坚持自己的声明.

西班牙代表团同意美国的发言.
毫无疑问,确实需要进行一场关于WIPO治理的全面讨论.
然而,它补充说,成员国不应该仅仅限于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问题,而需要进行更为广泛的讨论.
该代表团回顾了WIPO公约第8条关于协调委员会的内容.
首先,"协调委员会就一切行政、财政事务和公共利益事务向成员国大会的各机构以及总干事提出建议".
秉承这个原则,所提议的非正式小组,首先应决定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或协调委员会内向前推进此问题是否适当.
该代表团认为,这是一项应由协调委员会处理的事务,因为协调委员会有权力处理所有涉及WIPO治理的事务.

南非代表团在回应有关小型委员会的提议时重申支持亚洲集团的最初提议,即有关非正式磋商的提议.
该代表团赞成非正式磋商的原因在于,它希望加快达成共识的进程,即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是否需要成立一个执行机构.
根据相关提议,秘书处应该准备一份文件.
该代表团为此建议,该文件应在2011年4月提供,以推动亚洲集团提议的非正式磋商中的讨论,并在六月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之前提供一份参考资料.
该代表团认为,该方案应包含一些代表团的关切.
它强调,它不赞同现在就进行问卷调查,因为调查问卷可能需要时间编制.
相较而言,如果举行非正式磋商,至少可以通过互动推动相关进程.

印度代表团发言说,它认真聆听了美国代表团的建议,并认为调查问卷应建立在对如何诊断问题的共同理解及其他共同观点上.
该代表团还认为,正如一个代表团提到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仅仅涉及到这个特定建议的表面,现在才是第一次在一定深度上对其进行处理.
该代表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和当前阶段,调查问卷本身将带来很多问题,因此,它将不支持这个做法.
关于B集团提议,即根据路线图,这个问题将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讨论,该代表团表示,目前的讨论显示该问题已远远超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范畴.
在目前的讨论中,成员国正在探讨如何找到WIPO治理结构的缺陷,正如西班牙代表团所说,这超出了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自身范畴.
正在审视一些问题:协调委员会规则、监督如何与成员国治理责任进行互动以及确保这些工作协同有效的最佳方式.
该代表团想知道这些讨论是否仅局限于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53个成员国.
尽管路线图要求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内讨论,正如非洲集团指出的,由于WIPO的治理与各方利益相关,且各方均有权利表达它们的意见,因此,这些讨论应对WIPO全部成员国开放.
该代表团声明说,像联合王国代表团一样,它倾向于进行正式形式的讨论并将发言记录在案.
它补充说,尽管这是代表团最初的建议,但它却提议开展非正式讨论,唯一原因就是它认为一些代表团对这种正式形式感到不舒服.
该代表团说,像联合王国代表团一样,它将准备坚持自己的声明并希望看到这些声明在一个正式的会议上记录在案.
事实上,关于设立一个委员会,该代表团希望记录下关于该委员会的所有讨论.
它总结说,在进入问卷调查阶段之前,更愿意举行正式的、记录在案的讨论,并且讨论不应只局限于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53个成员国.

联合王国代表团说,关于调查问卷,它认为问卷将以一种透明的方式确定成员国认为本组织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成员们将有,例如,两个月的时间提出全部问题和观点,这样所有问题都能摆上桌面进行讨论.
问卷调查的结果将被作为进一步讨论和作出判断的基础.

主席推测说,一些代表团以各种方式提出了一个共同的提议,即由秘书处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将介绍其他组织基于现行做法的各种不同的结构和选项,并将整合成员国的意见(将就成员国提交意见规定最后期限).
另一个提议是总结WIPO过去的尝试或者过去提出过的建议.
主席建议准备一份文件,以形成六月讨论的基础.
文件将包括三个部分:一、对其它结构的评论;二、成员国原始提出和未经修订的意见;三、关于结构应该是什么的概述.
建议完成文件准备的最后期限为2011年4月.
还要规定一个成员国提交意见的最后期限以及准备文件的6周时间(在会议前的6周内翻译成6种语言),因为这是任何人都希望以全部官方语言提供的那种文件,这样所有成员均可以对治理这个重要问题进行考虑.
因此,主席认为把四月定为最后期限可能有些乐观.

法国代表团代表B集团完全同意主席关于秘书处文件的提议.
关于文件内容,B集团认为,由于还有很多没有答复的问题,因此,如果文件包含一个内部情况的分析而不仅仅列举其它机构的实际做法,将是有所助益的.
关于内部分析,B集团的想法是,要找出缺陷而不是仅关注与其它组织的比较.
该代表团补充说,成员国的意见很可能以不同形式提交,而且B集团成员的很多反馈将主要以问题形式提出,类似今天上午早些时候提出的关于治理目标和需求的问题.

主席澄清说,并不要求秘书处找出治理方面的缺陷,因为那是成员国的任务.
他还认为,各地区集团在试图确定和改进缺陷方面可以扮演一个调和者的作用.
埃及代表团就6周原则和翻译问题提醒各代表团说,成员国大会已经决定,数量庞大的文件将以原始提交的语言提供,并提供其他5种语言的摘要.
如果某个特定国家提出要求,则可以其本国语言向其提供文件.
该代表团说,建议把四月作为最后期限的原因是,二月底之后将会非常繁忙,文件应该尽早提供以允许成员国有时间研究文件.
该代表团的理解是,秘书处将准备文件三项要素中的两项:比较部分,该部分内容已有基础,以及收集关于治理的已有的书面内容.
该代表团认为,两项任务都是"信息汇编"性质,因此,该工作不应该用太多时间,并且文件应以某些其它语言提供.
关于第三项要素,即成员国提交的意见,该代表团认为最后期限应设定为2011年3月1日或15日.
它指出,把四月定为最后期限不是偶然的,选择这个期限可以允许成员国有充足的时间收集和分析信息,并有足够的时间为六月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准备各自立场.

关于秘书处文件,印度代表团重申了亚洲集团的要求,即文件需要阐述特定组织中一个较小的理事机构如何与该组织(如WIPO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内部的其它理事机构衔接.
提出这个要求是因为,从审计委员会文件中可以明显看出,很多组织既有较小的理事机构,也有像计划和预算委员会那样较大的理事机构.
该代表团希望知道它们的授权职责是如何衔接的、向谁报告以及它们是否是计划和预算委员会那样的同等机构的子机构.
该代表团表示,如果这方面问题能整合进秘书处文件中,它将不胜感激.
它进一步要求,文件应增加对设立这样一个理事机构的法律影响的分析,以及有关设立这样一个机构的合法性问题的看法.
提出这一要求是因为一些代表团提到建立新机构可能需要修改WIPO公约.
该代表团还赞成主席关于秘书处不是一个对WIPO治理进行内部分析的适当机构的观点.
关于B集团表示它们的反馈可能以问题形式提交,该代表团评论说,尽管这些问题毫无疑问将有助于讨论,但它认为一个类似于要求秘书处提供的那样的分析将对文件更有帮助.
理想的情况是,成员国提出它们的意见和观点,阐述它们是如何看待WIPO目前的治理结构及其功能、它们认为存在的任何缺陷以及提出如何应对和改正这些缺陷的建议.

德国代表团反思了印度和西班牙代表团的提议并强调说,出发点是如何改进现有治理结构.
它说,成员国认识到创立一个新机构并不是一个包治百病的解决方案,而只是选择之一.
另一个选择是改进现有结构.
需要开展这方面的分析工作,问题是谁来做这项工作.
关于拟议文件的结构及其三个部分,该代表团的意见是,成员国的反馈意见也需要很好的结构,以便更好的分析这些资料.
该代表团希望避免如下情况,即来自于一个成员国的反馈意见在第一段谈到一个问题,但却在文件的中间某处终结了.
它强调说,没有良好结构的反馈意见,就不会有针对问题或是解决方案的适当分析.

联合王国代表团评论说,成员国除了就现有结构及如何改进提出意见和观点外,还应被允许提出问题.
西班牙代表团说,对调查问卷的反馈意见应该以原始提交语言提供给所有成员国.
秘书处还应以英语和法语准备一份反馈意见的摘要.
关于建立一个新机构的法律问题,该代表团认为没有任何必要修改WIPO公约.
但是,它补充说,可以要求秘书处就此进行澄清.
该代表团解释说,根据《WIPO总议事规则》第12条,任何机构均可以建立一个委员会或者其它向其报告的附属机构.
因此,如果要建立任何新机构,它可以作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或者协调委员会的附属机构,这也是该代表团倾向采取的方式.

主席说,西班牙代表团的发言对成员国正在讨论的问题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提供了更多的现实的观察.
主席指出,成员国正冒着要消化海量信息的风险,然而,这正是它们想要的.
他补充说,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成员国是否希望尝试让它们的反馈意见的形式更加结构化,抑或更乐于采用更为自由的形式.

澳大利亚代表团认为,一个结构化的形式将大大强化成员国反馈意见的内涵.
该代表团补充说,不需要当下就决定采用什么样的形式,也许地区组协调员在月底前能够就这个问题与秘书处进行讨论.
届时设定了答复期限的结构化的调查问卷将被散发给成员国.

德国代表团询问是否进行了任何外部研究.
它认为,为了进行比较,就WIPO治理问题开展学术研究将有所助益.
孟加拉国代表团认为对这个问题有必要采取更加系统的方法处理,也有必要让调查问卷采用更加结构化的形式.
该代表团补充说,它在调查问卷方面没有什么积极的经验.
每当收到秘书处的调查问卷,通常都需要将其发回首都,然而,首都方面往往认识不到其中的重要性并且对这些讨论不予重视.
因此,反馈经常无法及时收到.
该代表团更加希望的做法是,举行更多的闭门讨论并以自由的形式围绕问题进行讨论以产生不同的观点.
这样的话,也许能够发现一些非常宏观的问题,成员国可以就此发表意见.
例如,成员国是否认为在治理结构上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如果是,它们认为应该如何应对这些缺陷.
一些代表团可能会建议采取激进的措施来应对这些缺陷,而其它代表团也许感觉现状更好,进行一些微调就足够了.
这些都是可能产生的观点.
在此期间,秘书处可以专注于其它两项要素,即:其它组织中正在发生的事情;以及到目前为止WIPO所发生的事情.
一旦秘书处收到成员国预先格式化的意见,它就可以基于已经建议的各种解决方案来审查法律和财政问题.
在所有上述做法的基础上,将向成员国提供一份经过整理的文件,最好是在四月底或者任何现实的、充足的时间框架内提供,这样至少在六月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上可以进行一次讨论.
如果在六月之后,成员国认为需要针对某些特定要素进行一个更为结构化的问卷调查,那么就可以考虑这么做.
该代表团补充说,如果主席认为在六月至九月间进行一些非正式磋商有所帮助,也可以考虑做.
到九月的时候,成员国应该能够就此事进行深入的讨论了.

主席发现针对问卷反馈意见所提出的结构化建议非常有用.
瑞士代表团认为,可以遵循孟加拉国代表团提议的使成员国反馈意见更加结构化的方式.
然而,它指出,一些成员可能觉得现状令人满意.
因此,所有的选择都应当是开放的,并且不应强迫各代表团去找出缺陷,因为可能没有缺陷.
该代表团认为两个月的答复期限不够.
它说,在第二阶段之前,即秘书处分析问卷反馈意见之前,在成员国之间进行一次讨论,审议所建议的各项选择及决定秘书处应重点处理哪些选择,这种做法可能是有用的.
它补充说,准备一份关于其它组织情况的文件将有所助益.
它还认为,当下就要求秘书处确定可能带来的任何财务影响为时尚早.
它建议在六月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上用额外两天时间就问卷调查的结果进行第一次讨论并决定后续程序.

埃及代表团认为孟加拉国代表团的建议是最好的推进方式.
在当前阶段,成员国不希望把自己局限于有可能在调查问卷中提到的那种问题上,因为所问的那种问题将最终决定讨论情况.
因此,孟加拉国代表团提出的一般性问题很有用.
该代表团促请全体成员关注时间期限问题:成员国在三月份之前提交它们的意见,以便文件能够在四月份之前准备好.
这将使成员国有充足的时间讨论文件.

印度代表团赞同孟加拉国代表团提议的形式.
它补充说,正如澳大利亚代表团所言,需要通过各地区组协调员间的磋商来推进制定一份有详细格式的调查问卷.
为完善调查问卷,这样的磋商无论限定在地区组协调员之间还是采取早前要求的开放形式,都将是必要的.
因此,无论成员国决定采取那种方式推进,还是采取孟加拉国代表团提议的宽泛路线,或者采取允许成员国自由发表评论的方式,都将更加有用,因为均可以容纳更广泛的意见,并且由于是初始讨论阶段,可以对其他意见保持开放态度.
该代表团还同意瑞士代表团的意见,即在当前阶段全面分析所有选择的经济和财政影响也许是不必要的.
它先前已经要求(以国家身份提出)提供有关法律影响的信息,(建立一个新的机构)是否意味着要修改WIPO公约.

联合王国代表团表示,需要秘书处向成员国发出一个包含如下内容的照会:"根据2011年1月12日至13日举行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的讨论,我们邀请成员国就WIPO治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它们的意见",并给出接收反馈意见的最后期限.

法国代表团代表本国发言说,在讨论程序问题上已经花费了很多的时间.
代表团同意采用所提议的宽泛路线的方式准备文件,但它不认为成员国的反馈意见需要被结构化,也不同意澳大利亚代表团关于在地区组协调员之间进行磋商的提议,因为它对秘书处编拟结构合理的文件的能力充满信心.
该代表团补充说,鉴于在调查问卷形式方面没有共识,这个问题应该算解决了.

南非代表团代表本国发言,完全同意孟加拉国代表团的建议.
在下午会议开始时,主席宣读了拟议的结论,它将作为决议草案中的一部分,并对上午的讨论总结如下:"请秘书处根据文件WO/GA/39/13中所提出的路线图,编拟一份文件,附载成员国的意见,并提交计划和预算委员会2011年6月会议考虑".
这份文件将包括(a)关于其它政府间组织的治理结构更新的信息;(b)成员国就WIPO治理结构所发表的意见;以及(c)对过去有关WIPO治理工作的所有文件的审查".
这之后将立即发出普通照会,邀请各成员国于2011年3月4日之前提交意见,这样各代表团有5周时间准备答复.
如果任何国家对满足上述期限有困难,只需向秘书处致函即可,秘书处肯定会灵活处理.

埃及代表团不理解文本中提及路线图的原因,因为路线图并没有要求准备这份文件.
它还指出,决议草案中提出"提交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六月份会议考虑"时,并没有详细说明应何时提供这份文件.
该代表团认为,既然已设定了3月4日作为成员国答复的期限,那么也应该设定提供这份文件的日期,例如,2011年4月.
关于(a)点中所述:"治理结构更新的信息",该代表团询问是否意味着对审计委员会已经准备的文件进行更新.
如果是,需要对此进行澄清.
另外,尽管参考其它政府间组织的做法很好,但首先从联合国机构和其它政府间机构开始更为合适.

秘书处回应说,文本草案之所以提到路线图是因为文本涉及到了落实审计委员会建议的跟进机制,其中的一个建议是关于新机构的.
这样就可以解释为什么要在六月会议讨论有关问题,也可以表明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是针对各项建议进行的重要讨论中的一个.

主席建议说,正如埃及代表团所述,该内容不在原始文件中,"根据"这一措辞应修改为"遵循"或者删除.
同样,可以增加参考联合国机构的内容.
德国代表团认为,该文件应该提供其它组织相关情况的更新信息,因为审计委员会报告并不完全是正确的基础.
它说,审计委员会的意图是向成员国表明有37个组织存在这样的执行机构.
然而,这些机构都是雷同的,因为审计委员会选择的是能支持其观点的组织.
该代表团表示,文件应包括其它类型组织的信息,这些组织的结构不同于已经列出的15个样例,这些样例全都拥有相同的机构设置.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答复说,这不是所遵循的方法.
他还补充说,审计委员会已经选择的是那些拥有与WIPO类似的审计委员会的组织.
只有15个这样的组织,并且审计委员会对这些组织是否存在其它的治理方式进行了审查.

德国代表团回应说,选择一个这样的组织就足够了,因为再多也只是重复相同的结果,对成员国毫无价值,因此,进行更广泛的调查会更好.
印度代表团要求将审计委员会文件用作一个基础,并对其进一步更新,因为表格可能遗漏了一些组织,且2008年之后这些机构中的一些已经有了变化.
它补充说,与德国代表团的看法相反,所调查的15个组织并没有相同的模式.
15个组织中的6个拥有一个由16个成员组成的小型理事机构,其余组织的有关机制各不相同,例如: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有两个小型的委员会;另一个联合国机构有一个预算委员会和一个计划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的结构也不同.
该代表团认为,由于刚刚开始这项工作,因此,信息越全面,就越容易找到适合WIPO情况的最佳实践.
因此,一个全面的表格对成员国最有利.

主席指出,文件只涉及联合国系统,如果是专门机构,有关的信息也应包含进去.
主席询问所有代表团是否都同意新文件将以审计委员会文件的内容为基础.
韩国代表团询问,所谓治理,是指与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事务相关的治理还是指所有的WIPO治理事务.
如果是指所有的WIPO治理事务,该代表团认为,正如德国代表团和西班牙代表团清楚指出的,这个问题已超出了计划和预算委员会职权之外.
它相信,治理问题应属于协调委员会的职权而不是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

主席回顾说,工作组报告第13段提到,在一月的特别会议上,成员国将考虑商定一种经常性的、专门的政府间机制,在2011年9月之后对审计委员会的各项建议进行讨论.
他指出,目前成员国已经超出了这点.
他补充说,成员国当然可以就它们选择要做的事情提出看法.
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建议的讨论显然将仅限于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内.
要求获得的信息总体上与机制相关,这样代表团就能够理解这些信息.
正如先前发言的代表团所指出的,决议的关键是,是否要超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职权范畴.
可能大家都同意现状很好.
但如果成员国对拟议结论的起草方式不满意,可以进行修改.

韩国代表团认为,有关轮换WIPO其它机构主席的讨论(去年提出的建议)可与有关治理问题的讨论平行开展,并在适当的论坛,例如,协调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代表团在回应韩国代表团所表达的关切时,提议把该进程划分为两个部分.
现阶段,有关结论的措辞是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应考虑相关结果.
就此而言,根据获得的结果,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可以建议说该事务超出其职权,并可以将其转交给成员国大会或者协调委员会.
另外,这意味着成员国将不会继续违背对计划和预算委员会职权的法律解释.

联合王国代表团通过回顾成员国大会做出的决议来帮助澄清.
它说,成员国大会主席将就主席轮换程序继续开展磋商.
这是WIPO治理的一部分,但这样做也是主席的职责.
代表团警告说,如果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突然就此发表意见,成员国将采取行动阻挡.

印度代表团同意西班牙代表团和韩国代表团的意见,即WIPO的全面治理问题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之外,而在协调位委员会框架下讨论比较理想.
该代表团想知道,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将如何被记录在案,因为它认为这个问题不应该在六月会议上再次涉及.
它补充说,一旦对秘书处的文件进行讨论,就会出现下一步如何行动的问题.
这意味着六月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将向成员国大会提议,进一步的讨论应在协调委员会框架范围内继续进行.
它建议,这样做的一种方式就是在本届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上提出该建议.

澳大利亚代表团询问是否可能通过增加对有关治理结构问题的建议74的引述来解决一些代表团所表达的关切,正如审计委员会报告中(文件WO/GA/38/2)所记录的那样.
这将有助于澄清问题.
关于韩国代表团提出的问题以及印度代表团的发言,瑞士代表团认为需要做的全部事情就是遵循现有程序规则,且成员国现阶段不需要就此做进一步的确定.
它解释说,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将在六月份审查这个问题,然后基于向成员国大会提出的建议以及大会的决议,所有的事情都将得以推进并自动进入相关程序.

主席说,文本草案可以包含每一步的细节(六月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其向成员国大会提出的建议、成员国大会决议),但这么做似乎过于呆板.
根据澳大利亚代表团的建议,主席建议增加:"根据审计委员会报告第74段所载的建议".

法国代表团支持澳大利亚的提议,并认为引述第74段还有助于纳入韩国代表团所表达的关切,而不必迫使成员国重新组织现有的所有语言.
它指出,它希望使用更精确一些的语言,而不是使用治理这一包容性的用语,以及更具体地讨论治理机构或那些更符合该建议的事情.
但是,如果只要引述该建议本身,也许就足够了.

主席宣读了成员国就(b)点提出的建议:"根据文件WO/GA/38/2中第74段所载的建议".
然后,主席转而讨论第76段的建议并说尚未就此达成共识,他邀请成员国进一步提出意见.
印度代表团(代表亚洲集团)回顾说,从各地区组和各代表团关于第76段的意见看,似乎多数意见都认为,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需要一个与其当前实际职能相称的法律地位.
还有意见认为,由于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已经向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报告,因此它应该是该委员会的一个附属机构.
亚洲集团倾向认为,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应作为成员国大会的附属机构.
由于它是一个为成员国服务的外部的、独立的咨询机构,因此,应在最高层面,也即成员国大会层面,向成员国报告.
该代表团认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做出决定,为该机构提供一个正式的法律地位非常重要,特别是考虑到这个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即将开展工作的情况.
该代表团要求委员会正式讨论将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指定为该委员会或者成员国大会附属机构的可能性.
它补充说,似乎多数意见同意其作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一个附属机构,亚洲集团愿意围绕这个观点开展工作.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席解释说,这个问题已经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工作组第一次会议期间与法律顾问讨论过.
主席说,法律顾问已经确认审计委员会并没有被列为WIPO的一个正式委员会,同样地,其成员在WIPO框架内没有任何法律地位.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回顾了有关文件内容中所使用的语言,在该文件中审计委员会并没有被列为正式委员会.
他还回顾了秘书处的解释,秘书处称已经向审计委员会的有关会议提供了相关解释,这都是由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所决定的.

主席提议在等待法律顾问到来期间讨论第80和81段.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席指出,正在考虑的报告已经有两年的历史.
因此,第81段(a)项建议是一项正在进行的事情,在他看来,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可以只建议考虑其内容.
主席补充说,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将处理该项事务.
关于第81段(b)项,按照今天上午提供的上届审计委员会(第19届)的报告,委员会已经开始着手准备针对新成员的培训会议.
因此,他提议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注意该建议的这一点.
关于第81段(c)项,主席提到了该项建议的历史沿革.
原则上并且一直以来,监督机构有权获取所有的记录及约谈职员.
然而,一位司长曾拒绝允许他的职员出面回答审计委员会的问题,这就是提出该项建议的缘由.
他补充说,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可能希望确认情况是否如此.
他建议,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在2012年审议其职责范围时,该项建议中的这句话应添加到职责范围中.
关于第81段(d)项,该事项已在去年报告过,因为本组织内现有的理解是,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运行及独立运作并没有被完全得到理解或实施.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说,该事项留待计划和预算委员会进行考虑.
主席向成员国补充通报说,独立性问题已经成为联合国独立审计咨询委员会去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一份长篇文件的目标和主题,该文件对审计和监督的独立性进行定义.
联合国大会尚没有就此做出任何决议.
主席认为,这是一件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重要事项.
为落实监督建议,已经建立一个初步机制.
尽管如此,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仍然相信,有必要建立一个真正的跟进和数据审定机制.
主席总结说,关于第81段(f)项(修订职责范围),今天上午已经做出了决定.

德国代表团询问,既然现在就可对建议第81段(c)项(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能够查阅各种记录)加以处理并将其纳入经修订的职责范围中,那么要等到2012年再来处理这项建议,是否有具体原因.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解释说,出于审慎的目的,他未将该建议纳入职责范围本次修订中.
审计委员会仅提出反映了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和成员国大会以前所作决定的修订建议.
对于无需等到2012年就将第81段(c)项的内容纳入经修订的职责范围的建议,西班牙代表团表示支持.
但是,该代表团询问,不允许工作人员与审计委员会讨论问题或拒绝审计委员会查阅档案的情况最近是否仍有发生.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解释说,作为一项原则,审计委员会尊重保密的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也未曾要求查阅内部审计与监督司的档案或文件.
但是,事关一个重要问题,审计委员会曾要求约见两名工作人员并要求其向审计委员会介绍该委员会曾审查的一份报告.
这两名工作人员的直接主管拒绝了该要求.
这件事曾向总干事汇报.
由于已无必要,审计委员会没有再次约见这两名员工.
但是,在2009年之前,是由管理人员做出拒绝约谈工作人员的决定.

印度代表团支持德国和西班牙代表团的建议,即将81段(c)项的内容纳入职责范围内,本次会议将通过该职责范围.
关于第81段(d)项—"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独立运作",这项内容在最近被通过的《内部审计章程》中曾被提及,这条原则也似乎被很好地接受并认可.
与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一样,成员国也能够建议,管理层强调并传播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独立运作的原则.
这将促使该项建议得到考虑,并将分担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在此方面所能开展的工作.
余下的部分或许有望在2012年对职责范围的三边审议中再度触及.
关于第81段(e)项—"为落实监督建议建立一套跟进制度",计划和预算委员会需要承认,已建立起一套制度.
这是一个令人鼓舞的积极发展.
该代表团注意到了这一点,并感谢秘书处提出这项倡议.
在此,它要求秘书处开发一种认证、检查机制,从而能够促进该程序逻辑性地开展下去.
也可由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提出此项建议.
关于工作人员问题,该代表团回顾了亚洲集团所表达的立场,在其立场中,亚洲集团敦促秘书处扩展为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提供援助的任务授权,包括提供后勤和行政方面的支持以及实质性和技术性的支持.
该代表团期待听取秘书处说明其如何支持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履行其职能.

埃及代表团呼应德国代表团所提出并得到西班牙和印度代表团支持的建议,并提议在职责范围第17段中加入相关语句.
关于第81段(e)项,该代表团支持非洲集团的建议.
一般而言,这可能是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向即将召开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会议所提的第一个请求.

主席同意,将与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查阅文件有关的语句加入职责范围有关处理信息要求的第17段中似乎完全适合.
可将建议的语言复制于此处.
他补充说,如果一致同意如此操作,将确保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能够不受限制地与本组织所有工作人员接触,以及查阅各种记录.

以色列代表团支持立即落实第81段(c)项的建议.
主席宣布,考虑到广泛的共识,在职责范围第17段中加入关于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不受限制地进行查阅和接触的语句.
考虑到第76段建议中指出"成员国指定"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附属机构",主席邀请法律顾问就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地位进行解释.

法律顾问表示,他对此的理解是,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是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建立的机构并直接向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报告.
因此,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即是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附属机构.
埃及代表团对此解释表示满意,并想知道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提出的关切是否由此得到了适当的解决,主席曾指出,其成员被召集到日内瓦却不具有任何法律地位.
该代表团请求就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成员身处日内瓦时的法律地位进行确认.

法律顾问认为,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地位更类似于本组织与瑞士联邦委员会的关系.
《总部协定》详细规定了瑞士政府应为由于WIPO正式事务而前来的人士提供进出瑞士的便利以及明确的法律地位.
若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前往日内瓦出席会议,其应具有法律地位.
事实上,应建议将该语句写入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新成员任命函中.
这与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是否向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或成员国大会报告无关,后者完全是另外一个问题.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回顾说,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联合国独立审计咨询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明确规定,联合国独立审计咨询委员会成员具有执行使命的专家身份.
这是一种在《特权和豁免公约》框架内赋予联合国专门机构的顾问和其他被咨询者的特定地位.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立场是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这种地位,从而能够获得为执行使命的专家而签发的旅行证明书.
因为独自咨询监督委员会的许多成员并不是从其所在国直接前往日内瓦,这将便于其能在任何过境国获得签证.
这将便于申根签证的签发,而近年来这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使得我们的同事们不得不去往另一国家的首都以获得签证.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所开展的研究似乎表明,赋予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成员执行使命的专家的正式身份是可能的.

主席想知道,正式身份的相关内容将如何反映到新成员的任命函中.
法律顾问确认,任命函将包含当委员会新成员出席WIPO活动时其正式身份的相关内容.
关于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提到的专门机构公约,他并不能确定美国是否是该公约的第47个缔约方,因为一般而言已有46个缔约方向联合国递交申请.
他补充说,当涉及WIPO的情况下,我们与他们的关系应由WIPO和瑞士政府间签署的《总部协定》来决定.

印度代表团要求澄清,任命函是否能概述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在WIPO组织结构中作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附属机构的法律地位.
法律顾问回复说,如果提出明确请求,这将被写入任命函中,他补充说,确实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是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附属机构.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不理解秘书处为何不愿为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成员提供执行使命的专家身份,因为去年已就此进行过讨论,而且已被写入发送给法律顾问和助理总干事的文件中.
法律顾问解释说,关于执行使命的专家身份,其问题在于这一简单的段落.
WIPO与瑞士政府间签署的《总部协定》中并没有提及诸如此类的内容.
美国政府和联合国之间签署的《总部协定》中则可能有这条内容.
WIPO并没有此类协议,因而无法提供执行使命的专家身份.

主席询问,各成员国的关切是否是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成员在瑞士具有必要的身份,以反映他们是在处理WIPO一个附属机构的正式事务.
德国代表团想知道,如果WIPO开设驻外办事处,而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成员决定在其工作中访问其中一家,那将会怎样.
该代表团认为,关于委员会成员的身份问题,最好能有一种全球性的规章,从而无须通过各个驻外办事处与东道国之间签署的协议来解决.

法律顾问解释说,所有的协议都是双边性质的,也就是说,与瑞士政府的协议仅适用于瑞士.
如果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成员决定前往东京办事处,这将由WIPO与日本政府的关系来决定.
印度代表团表示,亚洲集团提出这一问题,是因为其曾通过阅读了解到审计委员会在旅行前往日内瓦时,在获得签证、医疗保险等方面所面临的操作方面的困难.
即使在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中,七位成员中有六位每天都需要工作,他们还是必须设法前往日内瓦参与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该代表团希望,无论WIPO采取何种措施来协助顾问或执行使命的专家旅行,应采用同样的措施来便于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成员前往日内瓦.
如果目前的困难依然存在,将阻碍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成员积极并且可持续地参与在日内瓦举行的各种会议,该代表团对此表示关切.
该代表团请秘书处推动实际操作,以确保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成员享有与因WIPO工作而旅行前往日内瓦的顾问和其他专家同等的地位.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向成员建议,根据法律顾问就WIPO有关普通顾问的现行做法的讨论,法律顾问认为,为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发旅行证明书不存在任何困难.
因此,该问题已通过这种双边磋商得到解决.

主席宣读了关于第81段的拟议决定草案:"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注意到,文件WO/GA/38/2中第70段、80段、81段(c)、(e)和(f)项中所列的各项建议已加以处理,并敦促秘书处开发一种认证机制,来审定计划管理者的报告".
关于第81段剩余内容:"计划和预算委员会请WIPO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审查文件WO/GA/38/2第81段中剩余内容,争取2011年9月向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提交其对各该项内容的审议意见和建议".

埃及代表团询问,为何选择2011年9月举行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而不是六月举行的会议.
该代表团还指出,决定草案认为,81段(e)项已加以处理,而该代表团的理解是,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将对其进行审议.

主席解释说,前一天内部审计员的发言指出,尽管认证机制有待开发,但是跟进机制却已建立.
关于2011年9月这个日期,主席认为,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应有时间来审查、开发、审议和编拟其报告,并补充说,在六月的会议前,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可能无法及时完成这些工作.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同意,由于六月前最多有两次会议,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可能无法对其进行审议和报告.
印度代表团就第81段(b)项和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提及的专门的培训计划提出询问.
该代表团认为,由于所有成员国承认,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需要对知识产权、WIPO组织和政府结构及其任务授权有全面的了解,因此该建议可易于处理.
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应可建议专门的培训计划,该计划还包括第81段(a)(ii)项的某些内容,以促进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更好地认识知识产权背景和挑战.
关于第81段(d)项,正如先前曾建议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可向管理层建议强调和传播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独立运作的原则,正如在审计委员会报告中所建议的那样.
特别是由于这条内容已被纳入《内部审计章程》.
因而,第81段(d)项也将得到解决.

联合王国代表团要求就认证机制的状况进行澄清,其对此的理解的是,该机制已被引入去年的计划效绩报告中.
因此,计划管理者已采用了该机制.
由于该机制可能已包含了各成员国所要寻求的内容,因而该代表团希望具体了解其现有状况.

秘书处回顾说,在上届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和成员国大会上已对效绩审查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描述,内部审计与监督司也通过审定来对自我评价进行补充,内审司还提出了许多强化方法.
由于该程序正在推进中,秘书处采纳了这些强化方法,使得评价更加细致全面.
秘书处认为,计划管理者也可采用类似的方法来进行审定/认证.

考虑到上述回应,由于认证机制已存在并正加以强化,主席建议措辞为:"……开发其认证机制……".
联合王国代表团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案文或许可提及计划效绩报告,以确保该案文内容不包含对现有机制的复制.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指出,存在两种不同的方面.
计划效绩报告是根据计划预算和中期战略计划而编拟.
该报告确实是关于计划的落实.
而目前正在讨论的是监督建议的落实,监督建议并不一定包含计划方面.
这些建议主要关于行政与程序性事务.
因此,主席不建议建立这种联系.
如果成员国希望其与效绩相联系,落实建议的这一因素可成为计划管理者的效绩评价体系的一部分.
他认为更适当的建议是,在未来不仅根据计划的效绩来对管理者进行评价,还应根据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的效绩来进行评价,因为这是一项最大的支出,若管理者对工作人员管理不善,将对本组织资源造成浪费.
他重申,如果各成员国将该问题与效绩相联系,他们可能希望建议将落实情况也纳入到目前针对工作人员和管理者个人效绩评价的落实中.
主席再次强调,存在两个不同的问题,即:计划效绩报告审定和目前正在讨论中的问题.

埃及代表团认为,由于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将以全新的视角来审议该问题,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提供其关于落实建议的跟进制度的观点对于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可能有用,因为其可能提出有用的附加建议.
例如,问题之一在于各成员国并不确切了解哪些建议被提及.
而这或许正是其可能提出的附加建议.
建议数量众多,而各成员国并不了解哪些建议已经得到落实,而哪些则还没有.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就如何进一步改进该制度提供其意见,本身可能就是一条建议.

秘书处表示将把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的意见考虑在内,但是希望就计划效绩报告问题及如何对其进行审定进行澄清:首先由计划管理者进行自我评价,随后通过内部审计机制对此自我评价进行审查,以此形成一份审定报告,然后通过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提交给各成员国审议.
秘书处解释说,还曾建议过一种类似的方法(后审计建议).
就在前一天,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收到一份来自内部审计与监督司关于计划管理者就审计建议所开展的自我评价的报告.
如果采用相同的方式,关于该自我评价(带有评论意见,正如针对计划效绩审查的评论意见一样)的认证或审定的报告将找到其方法,以通过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向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提交,而这将成为常规,从而,本组织不仅能够改进模板,还能对其处理审计建议的方式进行改善.
秘书处表示,这是其对联合王国发言的理解.
这将确保该程序不是未经审定的纯自我评价.
这将产生一系列信息,以说明完成一项建议、保持建议未完成、以及建议得到部分落实等的具体原因.

德国代表团指出,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最近一份报告中已经包括移交协议,以确保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移交协议指出,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应考虑管理者落实监督建议的问责制度的落实.
因此,这种联系已经存在,无需再次加以处理,因为这已作为移交协议的一部分而被列入日程.

联合王国代表团确认,秘书处的观点正是其本身的观点,并补充说,如果各成员国引入新的认证机制,这实际上是对现有机制的复制.
该代表团不赞同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的意见,并指出,即使在其最近的报告中,原审计委员会针对战略调整计划仍提出了若干建议,这实际上事关工作人员问题.
事实上,审计建议涉及到本应由计划效绩报告所涉及的问题,因而这两个问题相互重叠.
如果要建立一种新的认证机制,无疑将是对已有机制的复制.

印度代表团就其对秘书处解释的理解寻求确认.
该代表团的理解是,现有的落实跟进制度是计划管理者关于其如何遵照建议行事的各种报告的汇集,而认证制度中拟议的内容则是内部审计与监督司将认证这些报告中的一部分.
该代表团询问,这是否也是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的理解.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席回应说,其从理念上赞同联合王国代表团.
问题在于,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规定,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任务之一就是对管理层关于审计建议作出及时、有效、适当的回应进行监督,并对审计建议的落实进行监督.
每两年对计划效绩报告进行一次审定.
当各成员国审查计划效绩报告时,每两年落实一次监督建议,主席认为将此纳入并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他还认为,人们无法花费两年的等待时间来了解一项紧急的建议是否得到落实.
事实上,每年两次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关于审计建议落实的报告,并就此已达成一致意见并确立了一种制度.
因此,问题就在于时间安排和存在实质性差异.
他表示,如果各成员国希望每两年读到该报告,那就可以如此来操作.

秘书处(助理总干事)补充说,还有临时和年度的计划效绩报告,因此这并不是每两年才进行一次的做法.
埃及代表团建议,为了消除混淆,可要求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在六月前提供一份关于第81段(e)项建议的落实情况的书面或口头文件/或报告.
由于在此问题上存在许多表面上看似不同的观点,因此该代表团认为这是一个关键因素.

主席对此建议表示赞同,该建议要求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就该问题发表意见,从而应将第81段(e)项的建议移入未解决问题列表.
德国代表团表示,各成员国正在为人员本就不足的内部审计与监督司增加工作量,并想知道,如果内部审计与监督司能够执行该建议,将会有什么样的成果.
主席宣布,正在分发关于所讨论问题的决定草案.
各代表团对拟议的决定草案进行审查,并进行若干文字上的修改.
印度代表团(代表亚洲集团)希望就文件WO/GA/39/13第13段发言,第13段内容为:"在2011年1月PBC特别会议上,成员国将考虑商定一种经常性、专门性的政府间机制,在2011年9月之后对审计委员会的各项建议进行讨论".
亚洲集团非常重视该问题,并认为,在成员国能够适时地审议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的情况下,开发一种适当的政府间机制是重要而且迫切的.
正如该报告第73段中审计委员会所建议的,WIPO审计委员会是为成员国设立的一个咨询监督机制.
审计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的互动较为零散,且与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不同步.
亚洲集团表示,别的联合国组织有规模更小、更能发挥作用的理事机构,更为频繁地召开会议与监督机构互动,并对其报告采取行动.
亚洲集团认为,较为理想的是,如审计委员会所建议的那样建立更小的理事机构、更频繁地召开会议,以审议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
但是,考虑到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成立此类新理事机构有所搁置,亚洲集团建议,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下成立成员国组成的工作组,以讨论审计委员会的建议并将其观点向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报告以供其考虑.
这类工作组可以参照审计委员会相关问题工作组的成功经验,后者的报告在2010年9月被WIPO成员国大会批准及核准.
正如2010年成员国大会所决定的,为了便于对工作组报告和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讨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应延长至五天,并规定时间用以讨论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各项建议.
亚洲集团期待本次会议能够就此问题做出积极的决定,并已准备好建设性地参与进一步讨论.

法国代表团(代表B集团)提醒各代表团该集团关于第13段的立场,并认为,在2011年9月之后对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各项建议进行讨论的最恰当的方式,是继续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框架下开展讨论.
该代表团曾认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的时长无法提供充足的时间来继续进行讨论.
该集团同意就稍微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期进行讨论,以确保为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各项建议的讨论分配充足的时间.
该集团表示,其理解是印度代表团提出了两项建议,而该集团认为此举多余.
一方面,其建议将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延长至五天,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来讨论审计建议,同时,其还建议建立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工作组,该工作组将为审查各项建议做准备.
该集团认为这在程序上相当难以处理,因而更愿意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自身延长的会议上继续进行审议.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重申其在上午的发言,建议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框架下对审计委员会各项建议开展讨论.
该代表团进一步建议,将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时间延长至五天,开会频率则至少应为每年举行两次正式会议.

联合王国代表团赞同B集团的发言,同时也重申其关于不举行过多会议和选择相同会议地点来讨论同一问题的重要性.
该代表团提醒各代表团,审计委员会相关问题工作组自身有其存在的使命,而新拟议的工作组则没有,同时各项建议的讨论还将继续.
该代表团确认,其赞同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期.

印度代表团不赞同其建议被描述为多余和重复,这基于以下原因:计划和预算委员会负担过重,而这需要加以应对,因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无法处理其日程上的众多实质性问题,这已是广泛的共识.
如果各成员国希望矫正这种状况,就需要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期.
会期的延长并不仅仅是为了审查审计委员会各项建议,而是以一种更好、更有效的方式来处理各种实质性的日程项目.
在上午关于规模更小、更能发挥作用的理事机构的讨论中,就此问题达成了基本一致.
该代表团希望澄清,其建立工作组的建议并非是用以替代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期或增加会议频率.
这是基于文件WO/GA/39/13第13段内容,该段落内容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考虑商定一种经常性、专门性的政府间机制".
它补充说,即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期得以延长至五天,考虑到一系列的问题以及成立另一个更小规模机构有所搁置,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仍将缺少足够的时间来审议各项建议.
截至今日,仍有95项建议未完成.
该代表团认为,在别的任何地方都不存在任何一个类似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委员会,可以设法就全部95项建议开展有效的讨论,并为每一项建议提出具体建议.
出于实际操作原因,这类任务经常会留给更小规模的机构.
该代表团表示,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各成员国才成立了审计委员会相关问题的工作组.
也正是出于这些原因,该代表团才建议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之下建立一个工作组,来审查审计委员会各项建议并向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报告.
报告意味着这类工作组将不会做出决定.
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全体成员随后就其报告进行讨论,随后做出决定或向成员国大会提出建议.

瑞士代表团回顾了大会期间针对政府间机制的含义所进行的讨论,并表示目前已有这类机制,还有一个定期开会讨论各项建议的机构.
正如B集团协调员所指出的,该代表团赞同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议时间.
它补充说,如果各成员国都尊重会议纪律,应能取得更多成果,正如上届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那样,会议在短短三天内就处理了大量繁重的工作.
该代表团认为,如果会议被延期两天,将会有大量的时间来审查所有各项建议,包括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各项建议.
此外,由于已经决定在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每次会议之后,成员国将有机会与委员会会面,因此该代表团认为建立工作组没有意义.

德国代表团建议以一种两步走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期.
在某一段时间后,如果被证实仍不足以处理问题,那么成员国再来讨论其他的解决办法.
澳大利亚代表团继续德国代表团的建议,它指出,延长了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期后,成员国必须投入专门的时间来讨论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各项建议,这也是因为秘书处引入了许多新措施来跟踪了解这些建议的落实情况.
该代表团认为,讨论正在往正确的方向进行,或许计划和预算委员会能够在其九月的会议上审议这个问题,并考虑是否需要采取额外的措施.

孟加拉国代表团支持亚洲集团的发言,其发言中的一般性逻辑关系表明,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即使得到延长)仍无法考虑向其提交的所有问题.
这就是为何亚洲集团建议成立一个工作组,从而使得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不受到妨碍.

联合王国代表团支持德国和澳大利亚代表团的建议,该建议采用一种明智的方法,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在某一段时间之后对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从而确定是否需要考虑别的解决办法.
该代表团认为目前没有理由来预先决定未来需要采取何种办法.
因而,第一步应该就是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的时间.

埃及代表团认为,一个普遍趋势是低估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今年将承担的工作,特别是委员会必须对一个完整的预算周期加以考虑.
如果计划和预算委员会被延长至五天,那么可能刚好有充足的时间来充分地考虑预算问题.
它向各代表团提到2009年召开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各成员国试图将整个有关预算的讨论压缩到三天正式会议和三天非正式会议之内,导致了一场不愉快的事件.
同样地,该代表团重视亚洲集团的建议,同时也认为其建议并非是多余的.
但是,同时,德国代表团再度建议了一种很好的推进方式.
该代表团建议,决定段落应指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将在该委员会会议上开始讨论各项建议,如果在六月的会议结束前仍有未决议题,则将该会议延长两天,至七月初.
该会议将从周一至周五(6月27日至7月1日);如果在周五的会议上成员国认为仍需要更多的时间,那么将该会议延长至下周的周一和周二.

澳大利亚代表团希望澄清,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是否请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在2011年9月之前就原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各项建议进行审查.
内部审计与监督司提供的统计数据表明,除了内部审计和评价部门所提出的116余项建议外,仍有审计委员会提出的63项建议尚未完成.
该代表团想知道,这63项建议是否仍未完成,并且是否将由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来审议.
如果是这种情况,该代表团认为在六月的会议上预定时间来对这些建议加以考虑为时尚早.

主席澄清,截至2010年7月1日有63项建议未完成,而截至2011年1月7日则有26项建议未完成.
法国代表团回应说,它以另一种方式来解读德国代表团的建议,并补充说,实际上该代表团无法完全理解埃及代表团的发言.
该代表团表示,它理解,各成员国已经决定将六月和九月的会议延长两天,以对各项建议进行讨论.
该代表团认为这种安排是一种临时措施,尽管这已被纳入路线图中.
在该代表团看来,目前所建议的是,将在未来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
该代表团认为,提出这项建议是缘于与下一个两年期预算相关的工作量.
不过,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已经准确地预计到了其即将举行的会议将会被延长,以有时间来对各项建议和预算进行讨论.
该代表团对于德国代表团的建议的理解是,目前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内部意见一致,即应将今年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延长若干天.
如果这被证实仍不足以处理问题,那么成员国可对印度代表团提出的建议加以考虑.

秘书处确认,第13段内容特别提及审计委员会各项建议,澳大利亚代表团指出截至2010年7月26日未完成的63项建议到2011年1月7日依旧未完成,这是正确的.
正如印度代表团所建议的,按照决定段落,认证程序将不晚于九月由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和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审议通过.
正如已经指出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六月和九月的两次会议都已被延长两天.
问题在于,即将完成的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文件中的各项建议是否能在六月前得到解决.
秘书处不确定其是否已完成其工作,这只有在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之后才能知晓.

土耳其代表团认为,继续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是一个好的解决办法,而建立工作组则可在下阶段进行讨论.
南非代表团表示,成员国应继续目前的安排(开五天会),然后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PBC)的会期,并将开会次数增加到每年四次.
以色列代表团呼应联合王国代表团的意见,认为成员国进行了良好的、卓有成果的讨论,并期待今后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框架下开展更多这样的讨论.
代表团希望在WIPO治理框架下以更宽广的视野审视这些建议.
该代表团补充说,联合国第五委员会,即联合国行政和预算委员会是审查审计委员会(boardofauditors)和内部监督事务厅(OIOS)工作的机构.
葡萄牙代表团同意德国代表团的发言,并认为埃及代表团的建议抓住了德国所提建议的精髓.
因此,本着灵活的精神,该代表团愿意支持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期至五天,并且根据需要,再延长一至两天.

印度代表团同意讨论取得了重大进展,并希望继续保持这一趋势.
它提醒成员国,如此进展的取得花费了相当长的时间和努力.
就在不久前的会议上,成员国甚至不同意讨论这些建议.
该代表团指出,根据先前同意的决议,"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期间,将举行两天的专门会议,继续讨论审计委员会的各项建议.
"这意味着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实际上仍然只有三天时间用于处理议程上的所有其他事项.
因此,在下两届会议上,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并不会因会期的延长而受益.
该代表团还发言说,成员国尚未看到63项未完成建议的详细内容,也不知道它们已被处理到何种程度.
在六月和九月会议上,无论届时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是否减少建议的数量,延长的两天时间都将为更细致地审视这些建议提供良好机会.
成员国将审议这些从未有机会讨论的建议.
其余三天将用于其日常事务.
该代表团认为埃及所提建议尝试对上述安排进行调整.
考虑到德国代表团和澳大利亚代表团的发言,所有的选择都应进行审查.
该代表团补充说,成员国有必要提出一个创造性的"协议",以确保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有充足的时间讨论其议程项目及审计委员会的各项建议.
亚洲集团的建议试图将二者结合.
它的建议不是用两天时间来讨论审计委员会的建议,而是由一个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工作组详细审视63项建议,并编拟一份报告提交给计划和预算委员会.
随后的讨论可在半天内结束,剩余时间可用于计划和预算委员会议程中的实质性议题.
这是该建议背后的逻辑,该代表团要求成员国给予适当考虑.

联合王国代表团表示,它更倾向于德国提出的方式.
为回应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从未见过这些建议这一评论,该代表团请成员国参考提交给上届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报告汇编(第15届至第17届会议),这些报告请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对其进行审议.
因此,关于成员国从未见过审计委员会报告(及其建议)的说法并不正确.

主席总结说,目前尚未就任何已提出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
澳大利亚代表团回顾说,工作组在其会议期间曾明确指出,更倾向于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开会之前用两天时间讨论审计委员会的建议,这实际上就相当于将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延长到了五天.
当时还没有其他建议.
该代表团补充说,既然有了经商定且批准的路线图,就应遵守.
既然有了前进的方向,有关建议的讨论就将进行.

摩纳哥代表团表示,成员国首先应尊重已做出的决议.
时间不够的问题已经确定,解决方案也已在路线图中提出(将下两届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期延长两天).
该代表团补充说,成员国尚未看到这个方案会取得多大的成功,是否会成功以及是否会达到预期.
该代表团认为,成员国正在对形势做预先判定,认为目前所提方案并不足以解决问题,还需做其他考虑.
它提醒各代表团,由于已经就形式问题达成共识,因此,在说解决方案不够充分之前,应给为其提供一个取得成功的机会.
该代表团赞成德国的建议,即先尝试已商定的解决方案,然后评估所取得的进展,由此决定是否需要再做其他考虑.

葡萄牙代表团支持埃及的建议.
如果成员国已经接受将会期延长至五天的方案,而这一方案最终又被证明不足以解决问题,那么再将会议延长两天也不会有任何损失.
该代表团建议尝试一个新的方案:开五天的会,如果还不够,可以再延长两天.

主席建议在决议段落中这样表述:作为文件WO/GA/39/13第13段的后续,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将在2011年6月会议上讨论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未完成的建议,并在会议结束时就有效的工作方式进行审议.

印度代表团询问B集团及其他代表团是否同意将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延长至五天,每年开两次.
如果是这样,该代表团将同意澳大利亚的建议,即先由此入手,然后制定一个审议条款.
除此之外,该代表团还请求,把审议审计委员会建议作为一个专门的议程项目,在每次会议一开始时进行.
如果是这样,该代表团愿意考虑这一建议.
最后,正如大家似乎都同意的那样,需要一个审议程序来评估这个方案是否起作用.

瑞士代表团对成员国大会就路线图所作的决议发表意见.
它说,如何处理审计委员会建议的问题显然要到2011年9月才能解决.
它补充说,关于延长会期至五天的问题,将由B集团协调员根据本集团的立场发表意见.
关于会期,该代表团对一年开两次正式会议、在预算程序后的会议之外再开一次会的价值表示怀疑.
如果是要讨论审计委员会的建议,那么五天的时间似乎又有点太长.
因此,该代表团暂时对该建议持保留意见.
关于把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作为议程第一项的问题,该代表团希望留给主席来决定如何安排议程项目的次序.
该代表团还对在会议一开始就讨论建议的决定持保留意见.

法国代表团在澄清B集团立场时表示,它从未说过B集团支持非洲集团的建议.
它先前说的是,可以就短暂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期进行讨论.
这才是B集团的立场.
它发言说,成员国应该清楚地记得瑞士代表团刚刚关于路线图的发言,即有关2011年的条款已经确定.
如果现在一定要讨论,那么讨论的也应该是2012年要做的事.
关于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的召开频率,该代表团说,虽然正式会议一年只开一次,但实际上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每年都会开两到三次会议,而且会议正式与否并不会有多大影响.
它还表示,它对第13段的解释与印度代表团不同.
它说,虽然它没有参加最终形成这份文件的讨论,但它并没有看到文件中提及诸如此类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也没有提及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工作负荷过量.
在该代表团看来,第13段仅涉及对审计委员会所提建议的恰当处理.
它提出,正如先前所建议的,这个问题以及印度提出的没有纳入第13段的其他事项,可以在成员国提交意见的情况下解决.
提出一些更为宏观的治理问题,特别是关于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作用的问题,才是适当的方式.

以色列代表团认为,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应该是有关整体治理策略的讨论的一部分.
它还认为,一年开两次会、一次开五天的想法为讨论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关于会议的时间和次数,应有充足的时间用来讨论预算以及审计委员会的建议.

印度代表团呼应了以色列代表团的观点.
它认为,第13段对成员国应该做什么的要求十分清楚.
第13段明确要求,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2011年1月特别会议上,成员国将考虑商定一种经常性、专门性的政府间机制,在2011年9月之后对审计委员会的各项建议进行讨论.
这就是该代表团建议将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期延长至五天,并设专门的议程项目的原因.
该代表团还澄清说,它从未暗示过B集团同意非洲集团的建议.
正如B集团代表所提到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实际上每年都会召开两到三次会议,因此,该代表团认为把其中的至少两次会议转成经常性的正式会议并不困难.
每年召开两到三次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将有助于优化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成员国和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以及计划和预算委员会需要考虑的其他问题.

主席说,考虑到就此事项缺乏共识,成员国有必要对已经发生和需要继续的讨论加以注意.
他建议案文采用这样的表述,即作为文件WO/GA/39/13第13段的后续,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将在2011年6月会议上讨论审计委员会未完成的建议,会议结束时,将对会议所取得的进展进行审议.

印度代表团认为就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期已经达成一些共识,现在的建议是停止讨论,因为这些讨论毫无结果.
代表团希望停止讨论,并建议询问在场的其他代表团,是否认为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期有问题.
如果有代表团正式反对,那么讨论应在六月继续进行.

主席回顾说,曾有代表团表示持保留态度,倾向于在决定永久延长会期之前先由计划和预算委员会试用这个新的方法.
南非代表团支持印度代表团关于此问题的立场.
它还认为,在这个议程项目上,成员国达成一致意见并非遥不可及.
埃及代表团的理解是,所有代表团都已同意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期.
争议在于除延长时间外,是否还应有一个工作组.
它不明白为什么成员国又回到最初关于延长会期的讨论上.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说,虽然它对审议审计委员会的建议的形式—即延长会期或是否应有工作组—持灵活态度,但希望知道2011年审议这些建议的适当方式是什么.
主席提醒成员国,六月和九月会议计划开五天,埃及代表团建议在此基础上再增加两天.
澳大利亚代表团指出,第13段规定成员国将在本次会议上考虑商定一种经常性、专门性的政府间机制在2011年9月之后对审计委员会的各项建议加以讨论.
该代表团强调,该段的表述是"将考虑商定",并不一定表示成员国必须在今天商定某事.
如果时间不够,该代表团建议将该项目的讨论延至下届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

法国代表团(代表B集团)支持澳大利亚代表团关于第13段含义的发言.
它说,B集团尊重第13段的字面意义.
它回顾了B集团过去的立场,即如果工作的效率更高,组织工作做得更好,就没有必要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期.
这一立场并未改变.
既然现在有这样的要求,B集团可以就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期的可能性进行讨论,但目前暂不准备就此做出决定.
它可以同意在六月继续为期两天的讨论.

联合王国代表团同意B集团的发言.
对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在六月和九月召开五天会议的成效进行评估之后,该代表团愿意考虑延长两天的会议时间,然后可以就今后是否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期至五天做出决定.
在目前阶段,该代表团不认为有成员国已经同意将会期永久延长至五天.

主席指出,各代表团对延长两天会期有不同的解释,例如,埃及的建议中含有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期至七个整天的意思.
瑞士代表团支持B集团协调员和联合王国代表团的发言.
关于延长会期的问题,该代表团强调6月和9月会议应该开五天:两天讨论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三天用于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其他事项,不存在再延长会期的问题.
但是,该代表团准备在2011年之后考虑永久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期.

埃及代表团对围绕该问题的讨论缺乏互信表示失望.
它补充说,完全可以理解第13段的含义,该段涉及的是成员国在2011年9月之后的工作.
现在讨论的是两个问题.
一个是把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期延长两天以及一年开两次正式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的建议.
在该代表团看来,B集团先是同意了这个建议,然后又将其推翻.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亚洲集团的建议,即除在2011年之后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期之外,还应成立一个工作组.
这个建议得到了部分代表团的支持.
该代表团认为,B集团关于未就任何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说法缺乏诚意.

主席澄清说,他从未听到B集团作为一个集体对延长两天会期表示过同意.
德国等代表团曾表示对延长两天会期感兴趣.
主席没有发现讨论中有任何恶意,只是对两天时间的理解有些混乱.
澳大利亚代表团希望退一步来审视路线图的案文.
它指出,第11和12段涉及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春季会议会期的延长,在三天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之前,将有两天时间来讨论审计委员会的各项建议.
计划和预算委员会2011年9月会议也拟做类似的安排.
根据路线图第13段,成员国在本次会议上将"考虑"商定一种机制,这并不一定表示成员国必须就某事达成一致.
该代表团支持德国代表团的建议,即成员国也许可以将有关此事的决定延至9月做出.
它补充说,考虑到将正式有四天时间(从现在到9月之间)用于讨论审计委员会的建议,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或许可以完成所有的讨论.
该代表团总结说,决议应推迟到9月做出,因为目前没有作决定的必要.

南非代表团表示对它所听到的感到惊讶.
它回顾了当天早上非洲集团的建议,即在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内集中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进行讨论,并为此目的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期.
该代表团认为,当时显然已在本次会议上就此事项做出决议达成了一致.
它补充说,它不同意某些代表团的解释,并对有关增加两天的会期只是做做样子的说法感到惊讶.
因此,该代表团不同意某些代表团关于目前没有必要就机制做出决定的说法.
它提醒各代表团,它也参与了第13段的起草,因此完全理解其含义.
第13段的关键词是"考虑商定一种经常性、专门性的政府间机制",这就是计划和预算委员会.
非洲集团不能同意某些代表团关于在增加的两天时间里进行的讨论可以是非正式的观点.
该代表团不希望召开非正式的会议.
它补充说,围绕成员国没有足够的时间这个问题已经争论了很长时间,它又说,如果召开两次正式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成员国就可以处理该委员会的所有问题.
它认为,对第13段的落实将使成员国有机会继续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工作.
该代表团说,它坚持一直以来的建议,并对非洲集团的建议没有附加值的说法表示惊讶.

印度代表团表示,它对某些代表团的反应深感失望.
它回顾说,它曾是完成报告的工作组成员之一,在商定第11、12段和第13段时,达成的共识是显而易见的.
今天,这一共识似乎已被打破.
而就这几段找到解决方案的那一刻几乎可以说是辉煌时刻,弥补了WIPO成员国之间长期以来的裂痕.
该代表团补充说,工作组达成的临时解决方案,即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六月和九月会议增加两天会期,是在讨论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数量从九个减少到七个的情况下商定的.
这是一个交易:一些代表团同意减少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数量,以换取其他代表团同意其关于以一种严肃和有意义的方式处理审计委员会建议的提议.
这就是第13段的形成历史.
在2011年9月之前,这是个临时的安排.
之后,就成为WIPO真正的制度上的改变,并将确保审计委员会/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各项建议得到应有的审查.
该代表团认为,今天,某些代表团已经得到它们想要的—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数量已经减少,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成员也已遴选完毕,但却对除临时解决方案之外对WIPO进行有意义的制度改变没有兴趣.
该代表团请求会议记录其发言.

中国代表团支持非洲集团的发言以及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期、增加会议次数(无论正式与否)的建议.
考虑到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相关事务比较重要,所有成员国都认识到目前的会议时间对于议程项目的充分处理是不够的.
因此,有必要延长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期.

安哥拉代表团发言说,不应反对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期增加两天.
它提醒各代表团,去年2月工作组会议期间达成了一项协议,即不增加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会议次数,但增加两天会议时间.
这一协议不应推翻,如果被推翻,那么设立新机构(工作组)的问题就会再次提出.
关于第13段,该代表团回顾说,已经就此做出决定,即将此事返回计划和预算委员会讨论,看能否得出结论.

主席认为没有哪个代表团不愿讨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相关需求,并为代表团之间的沟通不畅感到遗憾.
他提议暂不对此事做出结论,待下次计划和预算委员会会议讨论,但正如印度代表团指出的那样,讨论要在下次会议的前期阶段进行.
主席建议在下次会议的开始阶段继续就建议展开讨论.
关于先前宣读的拟议决议草案,主席建议将"在会议结束时"改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将在2011年六月会议上讨论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各项未完成建议.
计划和预算委员会还将继续对第13段加以讨论.
"印度代表团不认为关于时间的措辞会产生多大差异,因为最终还是取决于各代表团相互配合的意愿.
正是这种意愿使得今天关于其他建议的讨论成为可能,并且取得了极大的进展.
主席建议不指定开始的时间.
但是,秘书处将把此议项列为议程的首要位置.
埃及代表团建议在决议案文中将目前的僵局描述为:基于委员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兹决定继续对该问题加以讨论.
主席宣读了建议:"委员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继续就该问题加以讨论.
"主席宣布已商定的决议草案(WO/PBC/16/5Prov.
)的案文已分发,请各代表团提出最终意见.
埃及代表团发言说,计划和预算委员会2011年6月的讨论将不以第13段为基础.
该段之前的段落对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六月和九月会议作了明确规定,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将从那时开始讨论建议.
第13段只涉及成员国在此之后的工作.

主席修改了草案案文:"……作为文件WO/GA/39/13的后续",以代替第13段.
法国代表团询问"未完成"建议的含义.
主席认为这个问题提得很恰当,因为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希望对所有建议加以讨论,而不仅限于未完成的建议.
因此,将删除"未完成"一词.
印度代表团对删除"未完成"一词的建议表示支持.
孟加拉国代表团也认为"未完成"一词没有必要,并建议把"开始"改为"继续".
印度代表团支持上述建议.
主席宣读了修改后的段落:"进一步决定,作为文件WO/GA/39/13的后续,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将在2011年6月会议上继续讨论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建议.
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未能就第13段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将在六月会议上继续加以讨论.
"印度代表团认为,根据议程项目五的标题,应把"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建议"改为"审计委员会的建议",因为严格意义上说,名称变更的时间要比建议提出的时间晚得多.
主席建议采用"审计委员会(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措辞,以兼顾二者.
以色列代表团认为决议段落的后半段不应有负面的含义.
它建议,不说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说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将继续讨论第13段,以在六月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
关于(v)点(a)项,南非代表团建议加入一句话以使表述更清楚,即在"更新"一词后加入"依据WO/GA/38/2附录一,(……)"安哥拉代表团支持以色列代表团的建议,不要说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国代表团与以色列代表团的意见相同,即应以积极肯定的态度反映问题.
但是,它觉得这段话的结尾处似乎对结果做了预先判断.
因此建议删除"在六月会议上"的字样.
埃及代表团认为本次会议是积极的,为此,在会议即将结束时忽视沟通不畅的问题并试图加以掩饰是不公平的.
因此,该代表团不支持以色列代表团的建议,希望保持先前(由主席提议并修改的)用语.
关于决议草案(v)点,法国代表团建议将案文改为"请秘书处按照第74段所载建议以及文件WO/GA/39/13中所提出的路线图……".
关于决议草案中的(iii)点,印度代表团发言说,第81段(b)项关于定制培训项目的建议是应要求列出的,但并未真正经过讨论.
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主席曾提及他的相关建议,但该培训项目是否确将由秘书处落实并未经过确认.
一经确认,将对第81段(b)项所列建议加以处理.
该代表团说,关于第81段(f)项——秘书处加强对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支持——已在职责范围部分讨论过.
如果秘书处可以对此加以确认,根据职责范围,新的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将得到一个一般人员和一个专业人员的帮助,毋庸说,这项建议已讨论过.
关于第81段(g)项,该代表团请求澄清提及《财务条例与细则》(FRR)附录三的案文的含义.

秘书处确认,即将对培训项目加以讨论和商定,当然,秘书处将坚持确保新任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成员得到应有的培训,以完成其任务.
秘书处确认,它将向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提供专门帮助.
秘书处解释说,是根据埃及代表团的要求提及《财务条例与细则》的.
秘书处补充说,根据《财务条例与细则》,职责范围应每三年审议一次.
提及《财务条例与细则》仅表示下一次审议将在三年之后.

埃及代表团重申了秘书处的解释.
它同意法国代表团所提议用语的第一部分,但仍对"根据路线图"的表述表示关注,因为路线图并没有对学习有所提及.
南非代表团支持埃及代表团的发言.
主席建议表述如下:"按照文件WO/GA/38/2第74段所载的建议,编拟一份建议,等等".
由于需要在此提及路线图,印度代表团倾向于使用最初提议的用语.
它建议如此表述:"请秘书处按照文件WO/GA/39/13中所提出的路线图,以及文件WO/GA/38/2第74段所载的建议".

主席宣读了经修正的案文.
由于无人发言,关于议程第五项的决定得到一致同意.
计划和预算委员会:(i)注意文件WO/PBC/16/4的内容;(ii)促请WIPO管理层强调并传播文件WO/GA/38/2第81段(d)项中建议的关于内部监督与审计司应独立运作的原则;(iii)注意到文件WO/GA/38/2第72段、80段和81段(b)、(c)、(d)、(f)和(g)项(根据《财务条例与细则》三第13段)所列的各项建议已加以处理;(iv)请新的WIPO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审查文件WO/GA/38/2第81段(a)和(e)项所列的各项内容,争取不晚于2011年9月前向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提交其对各该项内容的审议意见和建议;(v)请秘书处按照文件WO/GA/39/13中所提出的路线图,以及文件WO/GA/38/2第74段所载的建议,于2011年4月前编拟一份文件,附载成员国的意见,并提交计划和预算委员会2011年6月会议.
该文件中将包括:(a)依据文件WO/GA/38/2附录一关于联合国及其他政府间组织的治理结构更新的信息;(b)成员国就WIPO治理工作所发表的意见;以及(c)对过去有关WIPO治理工作的所有文件进行的审查.
(vi)进一步决定,作为讨论文件WO/GA/39/13的后续,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将在2011年6月会议上继续讨论审计委员会(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的建议.
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未能就文件WO/GA/39/13第13段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将在2011年6月会议上继续加以讨论.

域名注册需要哪些条件(新手注册域名考虑的问题)

今天下午遇到一个网友聊到他昨天新注册的一个域名,今天在去使用的时候发现域名居然不见。开始怀疑他昨天是否付款扣费,以及是否有实名认证过,毕竟我们在国内域名注册平台注册域名是需要实名认证的,大概3-5天内如果不验证那是不可以使用的。但是如果注册完毕的域名找不到那也是奇怪。同时我也有怀疑他是不是忘记记错账户。毕竟我们有很多朋友在某个商家注册很多账户,有时候自己都忘记是用哪个账户的。但是我们去找账户也不办...

VPSDime7美元/月,美国达拉斯Windows VPS,2核4G/50GB SSD/2TB流量/Hyper-V虚拟化

VPSDime是2013年成立的国外VPS主机商,以大内存闻名业界,主营基于OpenVZ和KVM虚拟化的Linux套餐,大内存、10Gbps大带宽、大硬盘,有美国西雅图、达拉斯、新泽西、英国、荷兰机房可选。在上个月搞了一款达拉斯Linux系统VPS促销,详情查看:VPSDime夏季促销:美国达拉斯VPS/2G内存/2核/20gSSD/1T流量/$20/年,此次推出一款Windows VPS,依然是...

[6.18]IMIDC:香港/台湾服务器月付30美元起,日本/俄罗斯服务器月付49美元起

IMIDC发布了6.18大促销活动,针对香港、台湾、日本和莫斯科独立服务器提供特别优惠价格最低月付30美元起。IMIDC名为彩虹数据(Rainbow Cloud),是一家香港本土运营商,全线产品自营,自有IP网络资源等,提供的产品包括VPS主机、独立服务器、站群独立服务器等,数据中心区域包括香港、日本、台湾、美国和南非等地机房,CN2网络直连到中国大陆。香港服务器   $39/...

c盘满了为你推荐
沙滩捡12块石头价值近百万圣经中约旦河边的十二个石头安徽汽车网在安徽那个市的二手车最好?mathplayer如何学好理科mathplayerjavascript 如何判断document.body.innerHTML是否为空百度关键词价格查询百度竞价关键词价格查询,帮忙查几个词儿点击一次多少钱,thanks陈嘉垣大家觉得陈嘉桓漂亮还是钟嘉欣漂亮?www.622hh.comwww.710av.com怎么不可以看了51sese.comwww.51xuanh.com这是什么网站是骗人的吗?www.vtigu.com如图,已知四边形ABCD是平行四边形,下列条件:①AC=BD,②AB=AD,③∠1=∠2④AB⊥BC中,能说明平行四边形www.175qq.com请帮我设计个网名
北京主机租用 服务器评测 tier 私服服务器 isatap 贵州电信宽带测速 云主机51web debian源 搜狗12306抢票助手 最好看的qq空间 免费全能空间 合肥鹏博士 免费活动 空间合租 息壤代理 四核服务器 中国电信宽带测速器 存储服务器 贵州电信 windowsserverr2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