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怎么查询商标

怎么查询商标  时间:2021-03-17  阅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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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100020)7/F,BuildingD,ParkviewGreenFangCaoDi,No.
9,DongdaqiaoRoad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Tel:+8610-58137799Fax:+8610-581377888-3-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大成证字[2020]第051号致: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引言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1.
1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30日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1.
2现根据上交所下发的《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编号:上证科审(审核)〔2020〕147号)和发行人的要求,特就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及之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8-3-2释义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本所"或"本所律师"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发行人"或"公司"指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科创板"指上交所科创板"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外资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订,2020年1月1日失效)"《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2020年1月1日失效)"75号文"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外企所得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7月1日施行,2008年1月1日失效)"《企业所得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施行)"A股"指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发行上市"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8-3-3"《法律意见书》"指本所于2020年3月30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指本所于2020年3月30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招股说明书》"指《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赞邦制药"指海南赞邦制药有限公司"海邦药业"指海南海邦药业有限公司"麦地赛斯"指麦地赛斯医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东来有限"指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东涂销售"指上海东涂汽车涂料销售有限公司"天为集团"指TOPWAVEGROUPLIMITED"东来科技"指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悦顺投资"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悦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基石"指杭州先锋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博投资"指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济宁基石"指济宁先锋基石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永达投资"指上海永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宸睿"指日照宸睿联合一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浩鋆投资"指上海浩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悦衡投资"指上海悦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邻友"指浙江邻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车奇士"指杭州车奇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8-3-4"西安同飞"指西安同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奇士"指西安奇士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捷康"指浙江捷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名佳"指杭州名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上海医时"指上海医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虹匠"指上海虹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监局"指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税务局"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苏州人社局"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公积金中心"指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应急局"指苏州市应急管理局"苏州自然局"指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环境局"指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江苏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嘉定市监局"指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工商局"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监局"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应急局"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税务局"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人社局"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公积金中心"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自然局"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环境局"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8-3-5"西安市监局"指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税务局"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西安人社局"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公积金中心"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安应急局"指西安市应急管理局"西安规划局"指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环境局"指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陕西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杭州市监局"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税务局"指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杭州人社局"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公积金中心"指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杭州应急局"指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杭州自然局"指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环境局"指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浙江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嘉定区政府"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上海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市政府"指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环保局"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嘉定水务局"指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嘉定环境局"指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崇明市监局"指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8-3-6"《公司章程》"指《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发行人2017年9月19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包括其后不时修订的文本"《转让协议》"指大博投资、永达投资、济宁基石、杭州基石、浩鋆投资与东来有限、朱忠敏、东来科技和悦顺投资于2017年6月14日签署的《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永达补充协议》"指永达投资与发行人、朱忠敏、东来科技和悦顺投资于2017年6月14日签署的《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大博补充协议》"指大博投资与发行人、朱忠敏、东来科技和悦顺投资于2017年6月14日签署的《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济宁补充协议》"指济宁基石与发行人、朱忠敏、东来科技和悦顺投资于2017年6月14日签署的《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杭州补充协议》"指杭州基石与发行人、朱忠敏、东来科技和悦顺投资于2017年6月14日签署的《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浩鋆补充协议》"指浩鋆投资与发行人、朱忠敏、东来科技和悦顺投资于2017年6月14日签署的《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永达终止协议》"指永达投资与发行人、朱忠敏、东来科技和悦顺投资于2018年7月31日签署的《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条款之终止协议》"《大博终止协议》"指大博投资与发行人、朱忠敏、东来科技和悦顺投资于2018年7月23日签署的《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条款之终止协议》"《济宁终止协议》"指济宁基石与发行人、朱忠敏、东来科技和悦顺投资于2018年7月23日签署的《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条款之终止协议》"《杭州终止协议》"指杭州基石与发行人、朱忠敏、东来科技和悦顺投资于2018年7月23日签署的《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条款之终止协8-3-7议》"《浩鋆终止协议》"指浩鋆投资与发行人、朱忠敏、东来科技和悦顺投资于2018年7月23日签署的《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条款之终止协议》"《补充协议》"指《大博补充协议》、《永达补充协议》、《济宁补充协议》、《杭州补充协议》、《浩鋆补充协议》的合称"《终止协议》"指《大博终止协议》、《永达终止协议》、《济宁终止协议》、《杭州终止协议》、《浩鋆终止协议》的合称"《日照宸睿股份转让协议》"指永达投资与日照宸睿于2019年签署的《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日照宸睿补充协议(一)》"指日照宸睿投资入股发行人并与发行人、朱忠敏签署的《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一)》"《日照宸睿补充协议(二)》"指日照宸睿投资入股发行人并与发行人、朱忠敏签署的《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日照宸睿终止协议》"指日照宸睿与发行人、朱忠敏于2020年2月10日签署《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条款之终止协议》"报告期"指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伊士曼中国"指伊士曼(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帝斯曼佛山"指帝斯曼先达合成树脂(佛山)有限公司"湛新中国"指湛新树脂(中国)有限公司"德谦上海"指德谦(上海)化学有限公司"毕克上海"指毕克助剂(上海)有限公司"毕克铜陵"指毕克化学(铜陵)有限公司"爱色丽上海"指爱色丽(上海)色彩科技有限公司"布勒无锡"指布勒(无锡)商业有限公司8-3-8"七彩化学"指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坤彩材料"指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华科技"指郑州三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天成"指上海天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上海安亭"指上海安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升达"指上海化学工业区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上海长盈"指上海长盈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奕茂"指上海奕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嘉定税务局"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监事会议事规则》"指《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上海信光"指上海信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同诚"指上海同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佳安会所"指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喜邦"指苏州喜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葆光"指上海葆光汽车涂料有限公司"嘉定环保局"指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嘉定环境监测站"指上海市嘉定区环境监测站"《广告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订)"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元"指人民币元8-3-9正文一、招股说明书披露,朱志耘为发行人董事,2019年董事在公司领取薪酬情况表格中未列明朱志耘领取薪酬的情况.
朱志耘在三家医药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等职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朱志耘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原因、朱志耘在发行人处的主要工作和贡献情况、朱志耘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问题"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之1.
1)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发行人于2017年9月19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朱志耘自2017年9月19日起担任发行人的董事职务.
(一)朱志耘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原因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及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员工花名册,朱志耘在发行人处仅担任董事职务,其和发行人之间不存在除董事职务以外的劳动关系或服务关系.
同时,朱志耘在赞邦制药担任董事兼总经理职务,在海邦药业担任董事长职务,在麦地赛斯担任董事职务并持有其5%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对朱志耘的访谈,自2017年9月起,其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职务,在此期间,除董事职务外,未在发行人处担任其他任何职务.
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持股20%以上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资金往来.
同时,因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已经具有较高的稳定收入,且,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也可以学习先进的民营企业的管理经验,参与民营企业上市过程,因此主动放弃向公司领取董事薪酬,亦未以任何形式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处获得任何形式的款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朱志耘系主动要求不领取董事薪酬,亦未通过其他方式从发行人处变相领取董事薪酬.
(二)朱志耘在发行人处的主要工作和贡献情况8-3-10根据朱志耘提供的关联方调查表,朱志耘于1988年至1996年期间就职于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担任外科医生;1996年至2001年期间就职于赛诺菲制药有限公司,担任大区经理;2001年至2005年期间就职于南京美瑞制药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5年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赞邦制药担任董事及总经理;2011年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海邦药业担任董事长;2016年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麦地赛斯担任董事;2017年9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
根据朱志耘提供的关联方调查表并经发行人说明,朱志耘在多家公司担任董事,具备在外资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经验,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帮助发行人优化定位、改善管理、提升内控能力.
此外,朱志耘任职的企业中除发行人外的其他公司主营业务均为医疗、制药等领域,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医疗、制药行业的战略定位、质量管控、研发创新、内控机制、营销团队管理经验方面,可以对发行人管理提升、运营优化起到互相借鉴、辅助提升的作用.
经核查,自2017年9月出任发行人董事伊始,朱志耘亲自出席(包括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发行人历次董事会情况如下:序号董事会会议出席情况12017年9月19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是22018年4月19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是32018年7月24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是42018年10月2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是52019年3月1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是62019年5月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是8-3-1172020年1月31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是82020年2月27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是92020年3月9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董事朱志耘均能亲自出席历次董事会会议,未出现缺席情况,不存在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经核查上述历次董事会会议的签到簿、表决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朱志耘在董事会会议前均收悉并阅读发行人所发出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所附的各项议案,在董事会会议上基于独立判断行使表决权,并正确签署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
根据朱志耘出具的《声明》,其本人在任期内持续关注发行人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发行人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参加了发行人召开的历次董事会会议并审议了相关议案.
对于每份需要审议的议案,均在会议前收悉并进行了认真阅读,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议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风险和收益,并在此基础上在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积极有效地履行董事的职责;在日常行使董事职权时,其能按照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职,发挥董事职能,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1)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2)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3)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4)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5)公平对待公司所有股东;(6)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7)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其本人在行使董事职权的过程中,未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影响,确保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性.
8-3-12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董事朱志耘能够履行《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职责及尽到董事勤勉义务,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
(三)根据实际控制人朱忠敏和朱轶颖、董事朱志耘分别提供的关联方调查表,朱志耘除在朱忠敏、朱轶颖实际控制的发行人处担任董事职务外,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和社会关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朱志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社会关系.
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核查了如下文件: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花名册;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花名册;3)朱志耘、朱忠敏、朱轶颖分别出具的关联方调查表;4)自2017年9月朱志耘担任发行人董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历次董事会会议文件;5)朱志耘出具的《声明》;6)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文件;7)对发行人董事朱志耘的访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朱志耘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原因系其基于在发行人处仅担任董事,不担任其他职务的情形而主动要求不领取薪酬,其不领取薪酬未影响其履行发行人董事职责;朱志耘在发行人处仅担任董事职务,其对发行人的主要贡献体现为帮助发行人加强管理及内控;朱志耘除在朱忠敏、朱轶颖实际控制的发行人处担任董事职务外,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和社会关系.
二、招股说明书披露,2005年4月东来有限设立时天为集团持有100%股权.
天为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朱忠敏于2004年9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公司,朱忠敏持股比例100.
00%.
2017年3月天为集团完全退出发行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是否符合外汇管理和返程投资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是否需要补缴税款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问题"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之1.
3)经本所律师核查,天为集团系于2004年9月13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其唯一股东系朱忠敏,而天为集团系东来有限设立时的唯一股东.
8-3-13(一)朱忠敏作为境内自然人通过境外公司天为集团持有东来有限股权是否符合外汇管理和返程投资的相关规定经核查,发行人前身东来有限设立的过程如下:1.
天为集团于2004年11月9日签署《外商独资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章程》,天为集团出资6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100%)设立东来有限.
嘉定区政府于2005年3月31日签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外资设立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批复》(嘉府审外批[2005]118号).
东来有限领取了上海市政府于2005年3月31日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沪嘉独资字[2005]0992号)及上海工商局于2005年4月20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独沪总副字第038242号[嘉定]).
2.
上海信光于2005年8月26日出具《验资报告》(沪信光会验[2005]第0087号),对于截至2005年8月18日的东来有限第一期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天为集团以货币方式出资90万美元.
就上述实收资本变更,东来有限领取了上海工商局于2005年8月31日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独沪总副字第038242号[嘉定]),东来有限实缴注册资本为90万美元.
上海同诚于2006年8月21日出具《验资报告》(同诚会验外[2006]第89号),对于截至2006年8月21日的东来有限第二期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天为集团以货币方式出资41.
25万美元.
就上述实收资本变更,东来有限领取了上海工商局于2006年9月4日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独沪总副字第038242号[嘉定]),东来有限实缴注册资本为131.
25万美元.
佳安会所于2007年4月28日出具《验资报告》(佳安会验[2007]第237号),对于截至2007年4月28日的东来有限第三期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天为集团以货币方式出资32.
7458万美元.
8-3-14就上述实收资本变更,东来有限领取了上海工商局于2007年5月25日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独沪总副字第038242号[嘉定]),东来有限实缴注册资本为163.
9958万美元.
佳安会所于2009年4月2日出具《验资报告》(佳安会验[2009]第1461号),对于截至2009年4月2日的东来有限第四期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天为集团以货币方式出资4.
0979万美元.
就上述实收资本变更,东来有限领取了上海工商局于2009年4月20日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独沪总副字第038242号[嘉定]),东来有限实缴注册资本为168.
0937万美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1.
天为集团设立东来有限符合当时适用的《外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于外资企业设立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具体包括:天为集团为设立东来有限向审批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取得审批批准机关签发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外资设立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批复》(嘉府审外批[2005]118号),领取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沪嘉独资字[2005]0992号),并于前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领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独沪总副字第038242号[嘉定]).
东来有限在正式设立后领取《外汇登记证》(No.
00208436),经济性质:外商独资,签发日期:2005年6月8日.
2.
根据天为集团于2004年11月9日签署的《外商独资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章程》,天为集团出资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15%,三十六个月之内全部到位,符合当时适用的《外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于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期限的规定,天为集团缴付每期出资后,东来有限聘请了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予以验证,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主管工商登记机关已就历次实收资本变更换发了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3-153.
天为集团分四期缴付其对东来有限168.
0937万美元的认缴出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过程中获得了上海外管局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四次《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的编号分别为0505089、0605394、0702936和3100002009002608,因此,天为集团历次出资已由上海外管局进行了函证确认,天为集团对东来有限的岀资缴付履行了相关的外汇审批手续.
朱忠敏作为境内自然人通过境外公司天为集团持有东来有限股权,有关中国自然人境外投资并返程投资的规定始于75号文,在75号文实施之前,中国法律法规对于中国居民自然人对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75号文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因此天为集团的设立日早于75号文的实施日.
根据75号文对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规定,75号文实施前,境内居民已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完成返程投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按照75号文于2006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尽管如此,根据75号文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根据75号文对"返程投资"的规定,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根据上述东来有限设立的情况,朱忠敏设立天为集团不涉及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的情形,不属于75号文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天为集团以直接投资方式设立东来有限不属于75号文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1.
中国居民自然人朱忠敏设立天为集团,并通过天为集团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设立东来有限不违反当时有效的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天为集团不属于75号文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因此,不需要按照75号文规定办理外汇补登记手续.
8-3-162.
天为集团设立东来有限的直接投资行为属于且符合当时适用的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75号文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二)发行人是否涉及因无法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而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形根据《外企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失效)第八条的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因此,东来有限自2008年1月1日开始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审批结果通知书》(沪地税嘉八[2008]000056),东来有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08年度至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说明,发行人按《外企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享受了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东来有限2008年至2012年期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共计17,265,685.
42元.
东来有限设立于2005年4月20日,系外商独资企业,2017年3月14日天为集团分别将其持有东来有限23.
02%的股权转让给朱忠敏、5%的股权转让给悦顺投资后,从而变更为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东来有限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已满十年.
根据《外企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东来有限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已满十年,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东来有限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不存在补缴已免征、减征税款并被处罚的风险.
8-3-17根据嘉定税务局于2020年1月7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能按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我局的税收管理系统中暂未发现该企业的涉税处罚记录.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忠敏和朱轶颖业已做出承诺:若相关商务主管部门或税务主管部门认定发行人前身不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且发行人因此被税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退还相关税收优惠款项、财政补贴款项或其他类似性质款项,实际控制人将承担全部责任;若发行人先行支付任何款项,实际控制人将及时、足额地补足予发行人,促使发行人免遭任何损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东来有限系合法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法规及相关审批享受税收优惠,合法、有效;东来有限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已满十年,其组织形式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不存在补缴已免征、减征税款并被处罚的风险.
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核查了如下文件:1)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2)东来有限设立后领取的《外汇登记证》(No.
00208436);3)天为集团的成立登记证明(CertificateofIncorporation)、董事名册(RegsiterofDirectors)和股东名册(RegisterofMembers);4)2005年8月至2009年4月期间发行人历次实收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5)《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审批结果通知书》(沪地税嘉八[2008]000056);6)发行人2008年度至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7)嘉定税务局于2020年1月7日出具的《证明》;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忠敏和朱轶颖出具的承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朱忠敏作为境内自然人通过境外公司天为集团持有东来有限股权的事项符合当时的外汇管理和返程投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不存在因东来有限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而导致发行人需补缴已免征、减征税款的情形.
8-3-18三、根据申报文件,2018年7月,永达投资与发行人、朱忠敏等终止对赌条款.
日照宸睿于2019年通过受让永达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入股发行人.
2019年8月22日,日照宸睿与发行人、朱忠敏签署《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于2020年2月10日与发行人、朱忠敏、东来科技和悦顺投资签署《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条款之终止协议》.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日照宸睿受让已终止对赌约定的永达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而约定对赌协议或条款的原因,发行人所有对赌协议的清理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问题"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之2关于新股东签署对赌协议)经本所律师核查,日照宸睿于2019年通过受让永达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入股发行人.
(一)日照宸睿受让已终止对赌约定的永达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而约定对赌协议或条款的原因永达投资和日照宸睿均系独立的外部投资机构,彼此并无关联关系,永达投资和日照宸睿各自投资发行人的交易系其独立决策,永达投资和发行人之间达成的投资协议的条件和条款只能约束永达投资,并不能直接约束日照宸睿,即,永达投资和发行人之间达成的对赌条款以及解除对赌条款的约定对日照宸睿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本所律师对日照宸睿的访谈,出于看好发行人未来发展,日照宸睿受让了永达投资持有发行人2.
5%的股份.
为进一步明确本次股权转让前后的权利义务关系,日照宸睿与发行人、朱忠敏之间签署了《日照宸睿补充协议(一)》明确了此次股份转让先决条件和交割条件、交割日前的义务、投资后承诺等事项.
基于发行人上市时间客观上无法准确预计,日照宸睿投委会需要相关的投资人权利保障条款,因此,日照宸睿根据内部独立决策与发行人、朱忠敏签署了《日照宸睿补充协议(二)》约定了相关对赌条款.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日照宸睿投资入股发行人并与发行人、朱忠敏签署《日照宸睿补充协议(一)》、《日照宸睿补充协议(二)》系8-3-19其独立决策所致,与永达投资和发行人之间达成的对赌条款终止协议无关.
且,基于发行人上市时间无法准确预计,日照宸睿根据其内部独立决策在上述《日照宸睿补充协议(二)》中约定了对赌条款.
经核查,该等对赌条款未实际履行过.
(二)发行人所有对赌协议的清理情况1.
永达投资、大博投资、济宁基石、杭州基石、浩鋆投资分别与东来有限、朱忠敏、东来科技和悦顺投资于2017年6月14日签署《转让协议》及《永达补充协议》、《大博补充协议》、《济宁补充协议》、《杭州补充协议》、《浩鋆补充协议》(以下合称"《补充协议》"),永达投资、大博投资、济宁基石、杭州基石、浩鋆投资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投资入股东来有限.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协议》对公司治理、投资方的特别权利(如投资方回购权、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限制和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股权转让的其他规定、优先清算权、业绩补偿条款、反稀释权、股权出售权、投资方权利保护和最优惠条款、特别分红权、知情权、投资方特殊权利的终止等)进行约定.
永达投资、大博投资、济宁基石、杭州基石、浩鋆投资分别与发行人、朱忠敏、东来科技和悦顺投资于2018年7月签署《大博终止协议》、《永达终止协议》、《济宁终止协议》、《杭州终止协议》、《浩鋆终止协议》(以下合称"《终止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当事方通过签署书面的《终止协议》对《补充协议》中特殊表决权、投资方回购权、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限制和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股权转让的其他规定、优先清算权、业绩补偿条款、反稀释权、股权出售权、最优惠条款、特别分红权、知情权、投资方特殊权利的相关条款约定予以终止.
2.
日照宸睿与永达投资于2019年签署《日照宸睿股份转让协议》,永达投资将其持有发行人2.
5%的股份作价3,813.
2925万元转让给日照宸睿.
日照宸睿与发行人、朱忠敏于2019年8月22日签署《日照宸睿补充协议(一)》及《日照宸睿补充协议(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8-3-20《日照宸睿补充协议(二)》对公司治理、投资方的特别权利(如投资方回购权、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限制和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股权转让的其他规定、优先清算权、反稀释权、股权出售权、投资方权利保护和最优惠条款、特别分红权、知情权、投资方特殊权利的终止)进行约定.
日照宸睿与发行人、朱忠敏于2020年2月10日签署《日照宸睿终止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当事方通过签署书面的《日照宸睿终止协议》对《日照宸睿补充协议(二)》中特殊表决权、投资方回购权、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限制和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股权转让的其他规定、优先清算权、反稀释权、股权出售权、最优惠条款、特别分红权、投资方特殊权利的相关条款约定予以终止.
3.
根据大博投资、济宁基石、杭州基石、浩鋆投资及发行人出具书面承诺:就大博投资、济宁基石、杭州基石、浩鋆投资于2017年6月通过受让股权方式入股东来有限的交易,除其于2017年6月14日分别与发行人、朱忠敏、东来科技和悦顺投资签署的《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以及于2018年7月,大博投资、济宁基石、杭州基石、浩鋆投资分别与发行人、朱忠敏、东来科技和悦顺投资签署的《终止协议》外,大博投资、济宁基石、杭州基石、浩鋆投资与发行人及其股东未就本次交易签署或达成任何其他协议、安排或者备忘录.
截至承诺函出具日,大博投资、济宁基石、杭州基石、浩鋆投资和发行人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载有对赌、回购、估值调整等导致股权可能发生变动进而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条款的协议、安排或者备忘录.
根据日照宸睿出具书面承诺:就日照宸睿于2019年通过受让永达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入股发行人,除于2019年8月22日,日照宸睿与发行人、朱忠敏签署《日照宸睿补充协议(一)》、《日照宸睿补充协议(二)》以及于2020年2月10日与发行人、朱忠敏签署《终止协议》外,日照宸睿与发行人及其股东未就上述股份转让签署或达成任何其他协议、安排或者备忘录.
截至承诺函出具日,日照宸睿和发行人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载有对赌、回购、估值调整等导致股权可能发生变动进而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条款的协议、安排或者备忘录.
8-3-21根据发行人股东朱忠敏、东来科技、悦顺投资出具书面承诺:大博投资、日照宸睿、济宁基石、杭州基石、浩鋆投资和发行人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载有对赌、回购、估值调整等导致股权可能发生变动进而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条款的协议、安排或者备忘录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有对赌协议/对赌条款已清理完毕.
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核查了如下文件:1)日照宸睿与永达投资于2019年签署的《日照宸睿股份转让协议》;2)日照宸睿与发行人、朱忠敏签署的《日照宸睿补充协议(一)》、《日照宸睿补充协议(二)》、《日照宸睿终止协议》;3)永达投资、大博投资、济宁基石、杭州基石、浩鋆投资分别与东来有限、朱忠敏、东来科技和悦顺投资于2017年6月14日签署的《补充协议》;4)永达投资、大博投资、济宁基石、杭州基石、浩鋆投资分别与发行人、朱忠敏、东来科技和悦顺投资于2018年7月签署的《终止协议》;5)大博投资、济宁基石、杭州基石、浩鋆投资、日照宸睿、发行人及其股东出具的承诺函;6)对日照宸睿的访谈;7)永达投资、日照宸睿的工商档案及《股权穿透分析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日照宸睿投资入股发行人并与发行人、朱忠敏签署的《日照宸睿补充协议(一)》及包含对赌约定的《日照宸睿补充协议(二)》系其独立决策所致,和永达投资与发行人之间达成的对赌条款终止协议无关;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永达投资、大博投资、济宁基石、杭州基石、浩鋆投资、日照宸睿之间签署的所有对赌协议/对赌条款已清理完毕.
四、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平均薪酬约为年收入23万元左右.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卫亚囡2019年在公司领取的薪酬为11.
64万元,明显低于另外两位监事.
(3)监事会主席卫亚囡薪酬明显低于其他监事的原因;(4)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监事会履职和运作情况,是否起到监督作用,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3)(4)事项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问询问题"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之5关于董监高薪酬)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发行人于2018年8月8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卫亚囡自2018年8月8日起担任发行人的监事职务.
8-3-22(一)监事会主席卫亚囡薪酬明显低于其他监事的原因根据发行人于2019年4月28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监事卫亚囡作为股东代表监事,以发行人员工身份领取岗位薪酬,不另外领取监事薪酬;根据卫亚囡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卫亚囡的工作岗位为行政人事部副经理,月收入约为1.
1万元.
根据发行人行政人事部(以下称"人事部")提供的卫亚囡2019年度考勤记录,卫亚囡无薪请假天数为75个工作日,缺勤的主要事由系卫亚囡怀孕生产.
人事部根据卫亚囡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卫亚囡产假期间,由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向其支付生育津贴并由发行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卫亚囡2019年度的实际薪酬最终为11.
64万元.
根据发行人于2019年4月28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监事刘莉春以发行人员工身份领取岗位薪酬,不另外领取监事薪酬;根据刘莉春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刘莉春的工作岗位为质量与采购部经理,月收入约为1.
8万元.
根据人事部提供的刘莉春2019年度考勤记录,刘莉春无薪请假天数为1个工作日.
刘莉春系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2019年度的实际薪酬最终为25.
83万元.
根据发行人于2019年4月28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监事吴龙周作为股东代表监事,以发行人员工身份领取岗位薪酬,不另外领取监事薪酬;根据吴龙周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吴龙周的工作岗位为市场与战略客户部主管,月收入为1.
7万元.
根据人事部提供的吴龙周2019年度考勤记录,吴龙周无薪请假天数为3个工作日,2019年度的实际薪酬最终为23.
42万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三位监事卫亚囡、刘莉春和吴龙周均未以监事身份领取薪酬,而是按照各自的工作岗位领取薪酬;相比而言,刘莉春和吴龙周在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岗位任职,而刘莉春系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因此,刘莉春和吴龙周薪酬高于在发行人行政岗位任职的卫亚囡;同时,卫亚囡2019年度主要因其怀孕生产缺勤天数较多,最终导致其2019年度实际薪酬明显低于刘莉春和吴龙周的实际薪酬数额.
8-3-23(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监事会履职和运作情况,是否起到监督作用,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召开了如下监事会会议:序号监事会会议出席情况12017年9月19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22018年3月29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32018年7月24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42018年8月8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52018年10月26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62019年3月18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72019年5月6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82019年11月4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92020年3月9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经核查上述历次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和议题、会议记录、表决票及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发行人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均由全体监事本人出席(包括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监事会会议前各监事收悉并阅读发行人所发出的监事会会议通知所附的各项议案,各项议案议题属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各监事基于独立判断行使表决权,正确签署相关监事会会议文件.
根据发行人监事出具的《声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参加了发行人召开的历次监事会会议并审议了相关议案.
对于每份需要审议的议8-3-24案,各监事均在会议前收悉并进行了认真阅读,在此基础上各监事在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积极有效地履行监事的职责;在日常行使监事职权时,各监事能按照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职,发挥监事职能,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存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形,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发行人能充分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各监事提供监事履职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以便监事会行使职权.
此外,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从监事的职权义务、监事会的召集、通知、召开以及会议文件与记录等方面明确了公司监事的职权,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对发行人监事有效发挥监事作用提供了积极的制度保障,能够保障公司监事对公司的积极管理作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监事会能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会职责,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监事会运作良好,能够起到监督作用,发行人的相关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核查了如下文件:1)发行人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发行人监事卫亚囡、刘莉春和吴龙周与发行人之间分别签署的《劳动合同》;3)发行人监事卫亚囡、刘莉春和吴龙周2019年度考勤记录;4)报告期内发行人监事卫亚囡、刘莉春和吴龙周薪员工薪酬统计表;5)2019年9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历次监事会会议文件;6)发行人监事卫亚囡、刘莉春和吴龙周分别出具的《声明》;7)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监事会主席卫亚囡在发行人担任的工作岗位及其2019年的出勤记录,其薪酬低于发行人其他两位监事具有合理性;监事会能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运作良好,能够起到监督作用,发行人的相关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8-3-25五、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与伊士曼(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帝斯曼先达合成树脂(佛山)有限公司、湛新树脂(中国)有限公司、德谦(上海)化学有限公司、毕克助剂(上海)有限公司/毕克化学(铜陵)有限公司、爱色丽(上海)色彩科技有限公司、布勒(无锡)商业有限公司、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上游材料供应商签署了正式研发合作协议,并披露了"联合研发情况"表格.
请发行人披露:(1)上述研发合作协议与联合研发情况是否为同一事项;(2)合作研发协议签署情况、所处阶段及进展情况、主要协议约定、研发主要项目、合作研发权利义务相关约定、费用承担与研发成果权利归属、目前已取得的研发成果等.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合作研发是否存在依赖,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依赖于合作研发或相关单位;合作研发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产品上市的收益分成约定条款及报告期内收益具体分成情况(如有)、合作研发费用的支付情况,对应会计处理.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合作研发事项进行对应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问题"二、关于发行核心技术"之6关于合作研发)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与伊士曼中国、帝斯曼佛山、湛新中国、德谦上海、毕克上海及毕克铜陵、爱色丽上海、布勒无锡、七彩化学、坤彩材料、三华科技上游材料供应商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
(一)上述研发合作协议与联合研发情况是否为同一事项上述公司与数家上游供应商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系为联合研发所签署的,系同一事项.
(二)合作研发协议签署情况、所处阶段及进展情况、主要协议约定、研发主要项目、合作研发权利义务相关约定、费用承担与研发成果权利归属、目前已取得的研发成果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联合研发战略合作备忘录外,双方未签署其他有关合作研发的协议.
目前双方处于合作研发进行阶段,其主要研发项目、进展情况及研发成果如下表所示:供应商名称联合研发主要项目情况及研发成果8-3-26供应商名称联合研发主要项目情况及研发成果湛新中国1.
NuplexSetalux1752树脂改性联合研发项目.
研发成果为新型特殊树脂材料;2.
马来酸接枝改性丙烯酸树脂研发项目(A832底漆研发).
研发成果为新的马来酸接枝改性丙烯酸树脂.
伊士曼中国solus3050水性CAB树脂研发项目.
研发成果为solus3050,该产品由发行人进行采购后用于生产.
德谦上海改性EVA蜡助剂研发项目.
研发成果为改性EVA蜡助剂.
毕克上海毕克铜陵水性2KPU面漆流平剂研发项目.
研发成果为水性2KPU面漆流平剂.
布勒无锡试制成功特殊定制研磨制造机型,该设备由发行人采购后用于生产.
帝斯曼佛山快干高羟丙烯酸树脂研发项目.
研发成果为在高羟值丙烯酸树脂上引入快干特性.
七彩化学特殊改性有机黄颜料S381研发项目.
研发成果为符合环保要求和产品质量要求有机黄颜料.
坤彩材料上汽乘用车名爵ZS项目.
研发成果为超细腻、超闪烁的红色珠光.
为联合研发所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的主要条款如下所示:供应商名称签署日战略合作备忘录条款伊士曼中国2020年3月26日技术创新及合作、联合技术研讨会、联合市场趋势研讨会、管理层交流等帝斯曼佛山2020年技术创新及合作、联合技术研讨会、联合市场趋势研讨会、管理层交流等湛新中国2020年技术创新及合作、联合技术研讨会、联合实验室计划、安全培训、管理层交流等德谦上海2020年3月10日技术创新及合作、联合技术研讨会、联合实验室计划、安全培训、管理层交流等毕克上海、毕克铜陵2020年3月12日技术创新及合作、联合技术研讨会、联合实验室计划、安全培训、管理层交流等爱色丽上海2020年3月10日技术创新及合作、联合技术研讨会、联合实验室计划、管理层交流等布勒无锡2020年3月19日技术创新合作、联合技术研讨会、联合实验室计划、安全培训、管理层交流等七彩化学2020年3月10日技术创新合作、联合技术研讨会、联合实验室计划、安全培训、管理层交流等8-3-27供应商名称签署日战略合作备忘录条款坤彩材料2019年8月8日技术创新合作、联合技术研讨会、联合实验室计划、安全培训、管理层交流等三华科技2019年5月8日技术创新合作、联合技术研讨会、联合软件开发中心计划、管理层交流等根据上述战略合作备忘录的条款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双方参与研发人员工资由双方各自承担.
研发成果主要体现为发行人的供应商的相关产品的性能改进和定制化,并未形成任何专利及专有技术.
(三)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合作研发是否存在依赖,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依赖于合作研发或相关单位;合作研发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经本所律师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上述合作研发系针对发行人所采购的原材料、设备性能、工艺的改进或增加定制化要求.
而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中并无联合研发所形成的技术,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均由发行人自主独立研发并单独取得专利权或申请专利权.
发行人核心技术对于合作研发不存在依赖情形.
发行人主要原材料或设备采购中,普遍为多家同类供应商共同供货良性竞争,且发行人主要原材料或设备供应商多为研发能力较强的大型企业,故当市场上没有完全满足发行人要求的原材料,发行人需要与供应商进行联合研发时,发行人有多家可选择的同类供应商进行联合研发,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对单一合作研发的供应商依赖的情形.
发行人与原材料或设备供应商进行联合研发,共同开发符合发行人要求的原材料或设备.
联合研发完成后,发行人向其采购联合开发的原材料或设备.
联合研发模式对于发行人和供应商而言为责权清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过往合作情况良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https://wenshu.
court.
gov.
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
court.
gov.
cn/)、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
court.
gov.
cn/)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与上述合作研发有关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8-3-28(四)产品上市的收益分成约定条款及报告期内收益具体分成情况(如有)、合作研发费用的支付情况根据战略合作备忘录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与上游原材料或设备供应商进行联合研发未对产品上市的收益分成进行约定,报告期内亦不存在收益分成的情形.
发行人与其上游原材料或设备供应商进行联合研发,共同开发符合发行人要求的原材料或设备,发行人将向其采购联合研发的原材料或设备.
联合研发过程中,发行人无需向上游供应商支付任何合作研发费用.
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核查了如下文件:1)发行人与伊士曼中国于2020年3月26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2)发行人与帝斯曼佛山于2020年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3)发行人与湛新中国于2020年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4)发行人与德谦上海于2020年3月10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5)发行人与毕克上海、毕克铜陵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6)发行人与爱色丽上海于2020年3月10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7)发行人与布勒无锡于2020年3月19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8)发行人与七彩化学于2020年3月1044)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9)发行人与坤彩材料于2019年8月8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10)发行人与三华科技于2019年5月8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11)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12)中国裁判文书、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法院公告网核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数家上游供应商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系为联合研发所签署的,系同一事项;合作研发双方主要在技术创新合作、联合技术研讨会、联合实验室计划以及培训交流等方面进行约定,参与研发人员工资由合作研发双方各自承担;研发成果主要体现为发行人的供应商所供应的原材料、设备的性能、工艺的改进和增加定制化要求,并未形成任何专利及专有技术;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合作研发不存在依赖情形,其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对单一合作研发的供应商依赖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与合作研发有关的诉讼、仲裁或纠纷;发行人与联合研发的上游供应商不存在产品上市的收益分成约定条款,报告期内不存在收益分成情形;联合研发过程中,发行人无需向上游供应商支付任何合作研发费用.
8-3-29六、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持有的境内注册商标主要来自控股股东东来科技无偿受让取得;境外注册商标也均为受让取得.
独立董事意见中包括,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不存在有失公允的情形.
而在关联交易章节未披露与关联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相关的交易.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受让取得商标、获得许可使用商标的情况、相关协议安排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问题"三、关于发行业务"之13.
2)经本所律师核查,《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披露了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交易"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具体为:东来有限与东来科技于2016年9月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称"《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东来科技许可东来有限无偿使用东来科技作为所有人拥有的36项注册商标,5项马德里注册商标、10项澳大利亚注册商标,许可方式为独占性许可,许可期限为自2016年9月至前述商标转让予东来有限并完成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及公告程序(马德里商标及澳大利亚商标应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其他相关规定完成商标转让手续).
(一)发行人受让取得商标、获得许可使用商标的情况、相关协议安排及执行情况发行人前身东来有限与东来科技之间实施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系东来有限与东来科技、朱忠敏及沈月娟于2016年9月签署《资产出售和购买协议》(以下称"《资产出售和购买协议》")的附属协议.
根据《资产出售和购买协议》的约定,东来科技向东来有限出售的资产中包含了东来科技持有多项与汽车涂料产品相关的中国境内注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及澳大利亚注册商标,转让价格为零元.
鉴于注册商标涉及的注册人名义变更办理需要时间,而在该等手续办理完成之前,商标的所有权依然属于东来科技,为此,《资产出售和购买协议》进一步约定"在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完成、买方取得注册商标权之前,买方无偿拥有该等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东来有限和东来科技在《资产出售和购买协议》项下另行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根据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际马德里商标网站("http://www.
wipo.
int/branddb/en/")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8-3-30出具日,除3项澳大利亚注册商标外,东来科技已完成《资产出售和购买协议》项下其他所有商标权转让手续.
根据发行人说明,前述3项澳大利亚商标系因相同商标已经注册取得马德里商标,因此东来有限主动放弃前述3项澳大利亚商标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根据《资产出售和购买协议》约定取得的境外注册商标主要情况如下:(1)澳大利亚商标序号权利人注册号商标类号到期日取得方式(1)发行人141295622021.
3.
16受让取得(2)发行人161052622024.
3.
11受让取得(3)发行人16426122,35,372024.
8.
22受让取得(4)发行人16426152,35,372024.
8.
22受让取得(5)发行人16494572,372024.
9.
26受让取得(6)发行人16832781,2,35,37,422025.
3.
25受让取得(7)发行人16832831,2,35,37,422025.
3.
25受让取得(2)国际马德里商标:序号商标名称注册号类别国家/地区注册日-截止日取得方式8-3-31(1)12280871,2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保加利亚、瑞士、哥伦比亚、丹麦、阿尔及利亚、欧洲共同体、西班牙、英国、格鲁吉亚、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日本、韩国、哈萨克斯坦、立陶宛、摩纳哥、摩尔多瓦、马达加斯加、墨西哥、挪威、新西兰、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瑞典、新加坡、斯洛文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美国(部分延伸)、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波黑、巴林、不丹、黑山、塞浦路斯、捷克、德国、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加纳、克罗地亚、伊朗、意大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摩洛哥、北马其顿、蒙古、莫桑比克、纳米比亚、阿曼、塞尔维亚、苏丹、塞拉利昂、斯洛伐克、叙利亚、突尼斯、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比荷卢联盟2014.
10.
14-2024.
10.
14受让取得(2)9415911,2埃及、白俄罗斯、古巴、拉脱维亚、俄罗斯、乌克兰、越南2007.
6.
12-2027.
6.
12受让取得(3)12368462亚美尼亚、澳大利亚、保加利亚、瑞士、哥伦比亚、古巴、丹麦、阿尔及利亚、欧洲共同体、西班牙、英国、格鲁吉亚、希腊、匈牙利、爱尔兰、印度、日本、韩国、哈萨克斯坦、立陶宛、摩洛哥、摩尔多瓦、马达加斯加、墨西哥、挪威、新西兰、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瑞典、新加坡、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乌克兰、美国、阿2014.
11.
11-2024.
11.
11受让取得8-3-32尔巴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黑、巴林、不丹、白俄罗斯、塞浦路斯、捷克、德国、爱沙尼亚、埃及、芬兰、法国、加纳、克罗地亚、伊朗、意大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摩纳哥、黑山、北马其顿、蒙古、莫桑比克、纳米比亚、阿曼、塞尔维亚、苏丹、叙利亚、突尼斯、乌兹别克斯坦、越南、赞比亚、塞拉利昂、比荷卢联盟(4)12315802澳大利亚、保加利亚、瑞士、哥伦比亚、欧洲共同体、印度、墨西哥、菲律宾、俄罗斯、土耳其、美国(部分授权)、阿尔巴尼亚、白俄罗斯、德国、埃及、克罗地亚、伊朗、肯尼亚、蒙古、突尼斯、越南2014.
11.
11-2024.
11.
11受让取得(5)12328132墨西哥、新西兰、土耳其、乌克兰、美国、越南、伊朗、突尼斯、赞比亚2014.
11.
11-2024.
11.
11受让取得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东来有限与东来科技曾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系《资产出售和购买协议》的附属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3项澳大利亚注册商标权系东来有限主动放弃外,《资产出售和购买协议》项下所约定的商标转让手续已经完成,该等商标已经登记在发行人名下.
(二)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https://wenshu.
court.
gov.
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
court.
gov.
cn/)、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
court.
gov.
cn/)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与上述商标转让相关的诉讼.
8-3-33根据本所律师通过商标档案及国际马德里商标网站(http://www.
wipo.
int/branddb/en/)查询以及商标注册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来科技与发行人之间的商标无偿转让不存在任何潜在纠纷,相关转让均已完成.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东来科技之间的商标转让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核查了如下文件:1)《资产出售和购买协议》;2)《商标使用许可协议》;3)中国裁判文书、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法院公告网核查;4)商标档案;6)国际马德里商标网站核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东来有限与东来科技之间的商标许可使用交易系《资产出售和购买协议》的附属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所约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3项澳大利亚注册商标权系东来有限主动放弃外,《资产出售和购买协议》项下所述及的商标已经登记在发行人名下,发行人与东来科技之间就商标转让事宜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排放污染物包括废气、固体废物、生产噪声.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问题"三、关于发行业务"之14关于环保)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涉及一期("建造甲、丙类仓库,乙、丁类厂房,研发楼")项目和二期("建造涂料生产厂房、原材料仓库和成品仓库工程")项目;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一期扩建和技改项目".
(一)报告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1.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噪声及固体废弃物(包含危险固体废物及一般固体废物).
8-3-34(1)废气、噪声排放量报告期内,每年发行人委托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对厂区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环保检测,其废气、噪声排放情况如下表所示:2019年2018年2017年废气车间检验废气排气筒净化出口:(1)非甲烷总烃6.
72mg/m3、排放速率:0.
092kg/h;(2)苯、甲苯、二甲苯<0.
003mg/m3、排放速率<0.
000041kg/h车间检验废气排气筒净化出口:(1)非甲烷总烃1.
2mg/m3、排放速率:0.
0345kg/h;(2)苯<0.
3mg/m3、排放速率<0.
00287kg/h;甲苯、二甲苯<0.
3mg/m3、排放速率<0.
0043kg/h生产车间投料岗位废气排放管道:(1)非甲烷总烃1.
05mg/m3、排放速率:0.
00189kg/h;(2)甲苯<0.
11mg/m3、排放速率<0.
000196kg/h;二甲苯<0.
41mg/m3、排放速率<0.
000736kg/h工位管道废气排气筒净化设备出口:1)非甲烷总烃8.
64mg/m3、排放速率:0.
47kg/h;(2)苯、甲苯、二甲苯<0.
003mg/m3、排放速率<0.
00016kg/h工位管道废气排气筒净化设备出口:1)非甲烷总烃0.
95mg/m3、排放速率:0.
0509kg/h;(2)苯<0.
2mg/m3、排放速率<0.
00536kg/h;甲苯、二甲苯<0.
3mg/m3、排放速率<0.
00804kg/h生产车间研磨岗位废气排放管道:(1)非甲烷总烃0.
9mg/m3、排放速率:0.
0702kg/h;(2)甲苯<0.
08mg/m3、排放速率<0.
00585kg/h;二甲苯<0.
18mg/m3、排放速率<0.
0136kg/h车间废气排气筒净化设备出口:1)非甲烷总烃7.
11mg/m3、排放速率:0.
18kg/h;(2)苯、甲苯、二甲苯<0.
003mg/m3、排放速率<0.
000076kg/h车间废气排气筒净化设备出口:1)非甲烷总烃1.
2mg/m3、排放速率:0.
0378kg/h;(2)苯<0.
2mg/m3、排放速率<0.
00314kg/h;甲苯、二甲苯<0.
3mg/m3、排放速率<0.
00472kg/h生产车间搅拌包装岗位废气排放管道:(1)非甲烷总烃0.
64mg/m3、排放速率:0.
0215kg/h;(2)甲苯<0.
05mg/m3、排放速率<0.
00161kg/h;二甲苯<0.
02mg/m3、排放速率<0.
000549kg/h二期管道废气排气筒净化设备出口:1)非甲烷总烃3.
14mg/m3、排放速率:0.
051kg/h;(2)苯、甲苯、二甲苯<0.
003mg/m3、排放速率<0.
000049kg/h二期管道废气排气筒净化设备出口:1)非甲烷总烃1.
03mg/m3、排放速率:0.
0211kg/h;(2)苯<0.
2mg/m3、排放速率<0.
00205kg/h;甲苯、二甲苯<0.
3mg/m3、排放速率<0.
00307kg/h实验室喷漆岗位废气排放管道:(1)非甲烷总烃4.
34mg/m3、排放速率:0.
0686kg/h;(2)甲苯<0.
01mg/m3、排放速率<0.
000178kg/h噪声52.
0-58.
2dB53.
2-54.
6dB46.
7-53.
6dB检测机构上海赛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裕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莱博环境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纺8-3-35织节能环保中心(2)危险固体废物排放量报告期内,发行人危险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如下:2019年2018年2017年危险固体废物产量(吨)29.
2931.
4821.
172.
环保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发行人主要环保设施为废气处理设施、厂区绿化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发行人环保设施处于运行良好的正常状态.
3.
发行人报告期内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入明细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项目2019年2018年2017年环保检测费用9.
3710.
7311.
30环保检查、咨询、评价费用2.
4341.
9811.
84环保设备投入、改造、维护费用76.
0358.
4468.
72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处理费用16.
259.
608.
23购买活性炭费用49.
3753.
8436.
85危险固体废物处理费用33.
589.
558.
06现场人员环保防护用品费用19.
0414.
7520.
31其他费用8.
697.
1611.
28总计214.
77206.
04176.
59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污染物是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发行人环保设施处于运行良好的正常状态.
8-3-36(二)危险废物的处理情况,委托处理单位的资质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危险固体废物处理情况如下:2019年2018年2017年危险固体废物处理量(吨)47.
8515.
8418.
09危险固体废物处理费用(万元)33.
589.
558.
06危险固体废物处理单位上海天成、上海升达、上海长盈、上海奕茂上海天成、上海升达、上海长盈上海天成、上海安亭就上述危险固体废物处理单位:1.
上海天成持有上海市环保局于2016年12月30日核发的《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012),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18日.
上海天成持有上海市环保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发的《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012),有效期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
上海天成持有上海市环保局于2018年12月18日核发的《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012),有效期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
上海天成持有上海市环保局于2019年12月18日核发的《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012),有效期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18日.
2.
上海安亭持有上海市环保局于2017年2月23日核发的《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039),有效期自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
8-3-373.
上海升达持有上海市环保局于2017年11月28日核发的《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003),有效期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上海升达持有上海市环保局于2018年11月26日核发的《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003),有效期自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4.
上海长盈持有上海市环保局于2018年12月12日核发的《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035),有效期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
5.
上海奕茂持有上海市环保局于2019年1月31日核发的《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02),有效经营期限在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0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危险固体废物系委托持有《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固体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三)公司的生产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一期("建造甲、丙类仓库,乙、丁类厂房,研发楼")项目所履行的环评手续如下:1.
嘉定环保局于2006年3月27日签发《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嘉环审[2006]S009号),从环保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嘉定环保局于2007年8月1日签发《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研发楼功能改建及新增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嘉环审[2007]BS222号),从环保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在原厂区范围内将已建成的研发办公用房改建为员工职工宿舍及食堂,同时增加喷漆台和烤漆房,用于涂料产品的测试和展示.
项目8-3-38竣工后,方可投入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内开展环境监测,申请环保验收.
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2.
嘉定环保局于2008年7月1日签发《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意见》(嘉环验书[2008]009号),东来有限于2008年6月23日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项目年设计生产能力为1,500吨,实际生产能力为1,200吨.
同意该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二期("建造涂料生产厂房、原材料仓库和成品仓库工程")项目所履行的环评手续如下:1.
嘉定环保局于2013年7月9日签发《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沪114环保许管[2013]815号),从环保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一期变更后年产油漆8,000吨、水性涂料2,000吨(原年产油漆1,500吨、氟碳漆240吨)、二期扩建后年产油漆10,000吨、稀释剂6,000吨、固化剂6,000吨.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请试生产,经检查批准后,方可投入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内开展环境监测,申请环保验收.
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2.
嘉定环保局于2017年9月27日签发《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意见》(沪114环保许管[2017]1230号),同意该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亦取得了如下环保资质、许可和认证:1.
嘉定水务局于2012年7月20日向东来有限核发《排水许可证》(沪水务排证字第JDPX20120201号),准许东来有限通过新和路污水管及雨水管排水,有效期至2017年7月19日.
嘉定水务局于2017年10月11日向东来有限(一期)换发《排水许可证》(沪水务排证字第JDPX20170366号),准许东来有限通过新和路污水管及雨水管排水,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0日.
8-3-39嘉定水务局于2015年8月31日向东来有限(二期)核发《排水许可证》(沪水务排证字第JDPX20150376号),准许东来有限通过兴顺路雨水管排水,有效期至2020年8月30日.
2.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以下称"东方纵横")于2015年11月29日向东来有限核发《认证证书》(证书号:USA15E27390R1M),认证东来有限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标准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适用范围油性汽车修补漆、氟碳漆的设计和生产及所涉及场所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有效期至2018年9月15日.
东方纵横于2018年12月26日向东来股份核发《认证证书》(证书号:USA18E48317R0M),认证东来股份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标准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适用范围油性汽车修补漆、氟碳漆的设计和生产及其所涉及场所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5日.
嘉定环境局于2020年3月9日出具《情况说明》,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本情况说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一期项目和二期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公司的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经核查,关于募投项目之一"一期扩建和技改项目",嘉定环保局于2018年6月4日出具《关于东来涂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一期扩建和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沪114环保许管[2018]139号),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了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尚待募投项目竣工时履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8-3-40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核查了如下文件:1)《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嘉环审[2006]S009号);2)《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研发楼功能改建及新增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嘉环审[2007]BS222号);3)《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的审批意见》(嘉环试[2007]082号);4)《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意见》(嘉环验书[2008]009号);5)《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沪114环保许管[2013]815号);6)《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意见》(沪114环保许管[2017]1230号);7)证书编号为沪水务排证字第JDPX20120201号、沪水务排证字第JDPX20170366号及沪水务排证字第JDPX20150376号的《排水许可证》;8)证书号分别为USA15E27390R1M、USA18E48317R0M的《认证证书》;9)嘉定环境局于2020年3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10)《关于东来涂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一期扩建和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沪114环保许管[2018]139号);11)《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12)《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3)《研发楼(二)功能改建及新增设备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4)报告期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污染物是废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环保设施处于运行良好的正常状态;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危险固体废物系委托持有《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固体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涉及的一期项目和二期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拟投资项目"一期扩建和技改项目"已取得了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尚待募投项目竣工时履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8-3-41八、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忠敏、朱轶颖夫妇曾经控制的苏州喜邦与上海葆光自2016年12月起已不再从事涂料销售业务;杭州车奇士、杭州名佳、西安同飞、西安奇士的主要业务均为机动车快修及维修服务;浙江邻友未开展实际业务经营.
上述企业中浙江邻友、杭州车奇士、西安奇士已转让;其余企业已注销.
其中杭州车奇士报告期内每年均与发行人发生250万元左右的关联交易.
另外,控股股东东来科技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化工技术、化工原料、汽摩配件、汽车护理用品及设备等与发行人经营范围和具体业务相似的内容.
之前公司产品主要销售给东来科技,并由东来科技对外销售;2017年开始公司的产品转为直接对外出售.
其中,浙江邻友除持股杭州车奇士外无其他实际业务,2019年杭州车奇士亏损270.
88万元,但浙江邻友2019年度未经审计净利润为-2,663.
08万元,并于2019年11月转让给第三方浙江捷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且于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公司情况、发行人与杭州车奇士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东来科技的具体业务经营情况和经营范围中与发行人相似的内容对发行人的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问题"四、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15.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忠敏、朱轶颖夫妇报告期内曾经控制的关联方中,浙江邻友、杭州车奇士、西安奇士已转让,苏州喜邦、上海葆光、杭州名佳、西安同飞已注销.
杭州车奇士报告期内每年均与发行人发生250万元左右的关联交易.
控股股东东来科技曾持有崇明市监局于2017年10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中包括化工技术、化工原料、汽摩配件、汽车护理用品及设备等与发行人经营范围和具体业务相似的内容.
浙江邻友除持股杭州车奇士外无其他实际业务,于2019年11月转让给第三方浙江捷康.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且于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公司情况1.
苏州喜邦,住所为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银座大厦A座16层1806-C室;法定代表人为朱伟;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汽车配件、机电设备、五金交电、工艺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朱忠敏曾持有其51%的股权,朱忠敏的侄子朱伟曾持有其49%的股权.
8-3-42苏州喜邦于2019年8月27日办理完毕注销登记.
2016年12月前,苏州喜邦主要从事涂料销售业务,2016年12月后至其注销前,苏州喜邦已不实际经营具体业务.
苏州喜邦注销前相关人员、业务已转入发行人,剩余资产为货币资金,由其股东朱忠敏、朱伟承接.
报告期内,苏州喜邦取得的合规证明如下:(1)根据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2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从2017年1月1日设立以来,该企业在江苏省工商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没有处罚记录.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2019年3月5日出具的《证明》,截至出具证明之日,征管状态正常,该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已全部入库,未发现欠缴已申报税款.
2018年12月29日,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罚款100元.
(3)根据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5月9日出具的《证明》,截至2018年5月9日,苏州喜邦能按照有关规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4)根据苏州公积金中心于2018年5月7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存缴证明》,该公司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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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及苏州市监局、江苏税务局、苏州人社局、苏州公积金中心、苏州应急局、苏州自然局、苏州环境局、南京海关、江苏外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查询,自2017年1月1日至注销前,苏州喜邦不存在受到工商、税务、劳动、环保、海关、外汇等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8-3-432.
上海葆光,住所为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206室;法定代表人为沈月娟;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水性涂料(除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汽车配件、汽车饰品、机械配件、建材、五金交电、摩托车配件、机电设备、金属材料的销售,从事汽车、化工产品、机电设备、计算机软硬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朱忠敏曾持有其90%的股权,朱轶颖的母亲沈月娟曾持有其10%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职务.
上海葆光于2019年6月24日办理完毕注销登记.
于注销前,上海葆光主营业务为Fixs品牌汽车修补漆涂料经营业务.
上海葆光注销前,已将相关人员、业务转入发行人,剩余资产为货币资金,由其股东朱忠敏、沈月娟承接.
报告期内,上海葆光取得的合规证明如下:(1)根据2018年4月12日出具的《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F[2018]00013012),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未查询到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十六税务所于2019年2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上海葆光自2008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均按期申报,依法纳税,未在系统中发现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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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及上海市监局、上海税务局、上海人社局、上海公积金中心、上海应急局、上海自然局、上海环境局、上海海关、上海外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查询,自2017年1月1日至注销前,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九部分所披露的上海葆光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被处罚款一万8-3-44元,以及上海葆光第一分公司2017年7月由于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被处罚款五十万元的处罚决定外,上海葆光不存在受到税务、劳动、海关、外汇等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3.
西安同飞,住所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158号风景御园19幢1单元11416室;法定代表人为苗泽礼;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信息咨询;汽车、汽车用品、汽车配件、机油的销售;汽车装潢、修理(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报告期内,杭州车奇士曾持有其51%的股权.
西安同飞于2018年5月10日办理完毕注销登记.
于注销前,西安同飞拟作为杭州车奇士位于西安的汽车修理店,但未实际经营业务,无人员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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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及西安市监局、陕西税务局、西安人社局、西安公积金中心、西安应急局、西安规划局、西安环境局、西安海关、陕西外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查询,自2017年1月1日至注销前,西安同飞不存在受到工商、税务、劳动、环保、外汇等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4.
杭州名佳,住所为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169-1号;法定代表人为朱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服务:维修(三类机动车维修:涂漆),钣金修理(上述经营范围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杭州车奇士曾持有其100%的股权,朱忠敏的侄子朱伟曾担任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杭州名佳于2018年10月15日办理完毕注销登记.
于注销前,杭州名佳主要从事汽车连锁快修店业务.
杭州名佳注销后,相关人员、业务、资产均由股东杭州车奇士承接.
8-3-45经本所律师于信用中国(https://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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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及杭州市监局、浙江税务局、杭州人社局、杭州公积金中心、杭州应急局、杭州自然局、杭州环境局、杭州海关、浙江外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查询,自2017年1月1日至注销前,杭州名佳不存在受到工商、税务、劳动、环保、海关、外汇等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5.
西安奇士,住所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188号三合国际城裙楼商业2层218室;法定代表人为苗泽礼;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信息咨询;汽车、汽车用品、汽车配件、机油的销售;汽车装潢、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朱忠敏和朱轶颖曾通过杭州车奇士持有其51%的股权,西安奇士主要从事汽车修理业务.
杭州车奇士于2019年11月与苗泽礼、霍娟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杭州车奇士将其持有西安奇士46%的股权转让给苗泽礼,5%的股权转让给霍娟.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忠敏、朱轶颖分别出具的关联方调查表,西安奇士受让方苗泽礼、霍娟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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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及西安市监局、陕西税务局、西安人社局、西安公积金中心、西安应急局、西安规划局、西安环境局、西安海关、陕西外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查询,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西安奇士不存在受到工商、税务、劳动、环保、海关、外汇等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6.
浙江邻友,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180号天达大厦一号楼6层616室;法定代表人为易福涛;注册资本为5,001万元;经营范围为服务:汽车租赁,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批发、8-3-46零售:汽车用品,汽车配件,轮胎,润滑油;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悦衡投资曾持有其100%的股权.
浙江邻友于2020年4月8日办理完毕注销登记,除持有杭州车奇士股权外,其未开展实际业务经营.
根据悦衡投资、悦顺投资与浙江捷康于2019年签署《关于浙江邻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车奇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之一揽子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称"《一揽子股权转让协议》"),悦衡投资将其持有浙江邻友100%的股权作价100万元转让给浙江捷康,悦顺投资将其持有杭州车奇士80%的股权作价800万元转让给浙江捷康.
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已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浙江捷康已根据《一揽子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了首期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剩余700万元将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悦衡投资和浙江捷康就浙江邻友的100%股权转让已经履行了《一揽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相关合同义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悦衡投资和浙江捷康就浙江邻友的100%股权转让交易不存在违约主张.
根据上述浙江邻友股权转让前的《浙江邻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章程》,悦衡投资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00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将于2035年12月31日前出资到位.
根据悦衡投资提供的相关银行支付凭证,悦衡投资已实缴浙江邻友注册资本3,000万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浙江邻友股权转让前,悦衡投资不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上述浙江邻友股权转让后,悦衡投资将其对浙江邻友的剩余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转让给浙江捷康,同时浙江捷康在其对浙江邻友的出资额范围内对浙江邻友的债务承担责任,浙江邻友自身债务与发行人无关.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忠敏、朱轶颖分别出具的关联方调查表、浙江捷康的工商档案及《股权穿透分析报告》,浙江捷康实际控制人李新成、李斌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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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杭州车奇士,住所为杭州市江干区九和路19号5幢103室;法定代表人为易福涛;注册资本为2,2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机动车维修:三类机动车维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批发零售:橡胶,轮胎;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悦顺投资曾持有其80%的股权,悦衡投资曾通过浙江邻友持有其20%的股权,杭州车奇士主要从事汽车修理业务.
根据悦衡投资、悦顺投资与浙江捷康签署的《一揽子股权转让协议》,悦顺投资将其持有杭州车奇士80%的股权作价800万元转让给浙江捷康.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忠敏、朱轶颖分别出具的关联方调查表、浙江捷康的工商档案及《股权穿透分析报告》,浙江捷康实际控制人李新成、李斌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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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与杭州车奇士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报告期内,东来有限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涂销售与杭州车奇士之间的交易规模如下:单位:元8-3-48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2019年2018年2017年金额占当期同类交易比例金额占当期同类交易比例金额占当期同类交易比例杭州车奇士产品销售2,507,307.
170.
54%2,464,154.
460.
54%2,697,596.
540.
62%经核查东来有限、东涂销售和杭州车奇士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及相关销售订单,公司对杭州车奇士销售价格高于同类型产品的授权经销商价格,低于同类型产品的4S店直销价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东来有限及东涂销售与杭州车奇士的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议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三)东来科技的具体业务经营情况和经营范围中与发行人相似的内容对发行人的影响根据东来科技目前持有的崇明市监局于2020年5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3150212XP),其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化工、机电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佳安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佳安会审年[2018]第415号)所审计的结果,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东来科技的营业总收入为650,198.
26元.
根据东来科技签署的《2016-2018年服务商喷涂类技术培训服务开口合同》及凭证,上述营业收入全部系东来科技提供喷涂类技术培训服务的收入.
根据佳安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佳安会审年[2019]第164号)所审计的结果,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东来科技的营业总收入为0元.
根据佳安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佳安会审年[2020]第62号)所审计的结果,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东来科技的营业总收入为0元.
8-3-49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东来科技于2017年曾从事喷涂类技术培训服务业务,2018年后,东来科技不再从事任何业务,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来科技已完成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并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东来科技原与发行人相似的经营范围内容已经去除,其与发行人经营范围不存在部分相同或相似的情形,对发行人无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1.
东来科技,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化工、机电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朱忠敏持有其90%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职务,朱轶颖持有其10%的股权并担任其总经理职务.
经核查东来科技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业务合同及其凭证,东来科技2017年曾从事喷涂类技术培训服务业务,其2018年后无实质性业务经营.
2.
悦顺投资,主要经营场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C1083,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朱轶颖,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朱忠敏持有其90%的财产份额,朱轶颖持有其1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职务.
经核查悦顺投资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其营业收入均为0元,悦顺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实质性业务.
8-3-503.
悦衡投资,住所为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88号6幢4楼A区4117室;法定代表人为朱炳银;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企业管理,商务咨询,自有汽车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计算机系统集成,从事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汽车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朱轶颖持有其90%的股权,朱轶颖的父亲朱炳银持有其10%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职务.
经核查悦衡投资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其营业收入均为0元,悦衡投资除对外投资外,无实质性业务.
4.
上海医时,住所为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89号;法定代表人为管杰;注册资本为126.
2667万元;经营范围为信息、网络、电子、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通信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元器件、日用百货、数码产品、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一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健康咨询(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心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悦衡投资持有其13.
5%的股权,朱忠敏担任其董事职务.
经核查上海医时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上海医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医时主营业务为医讯信息递送平台,与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形.
5.
天为集团,系2004年9月13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注册号为614285,已发行股份数为1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朱忠敏系其唯一股东及董事.
经核查天为集团的成立登记证明及其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天为集团股东朱忠敏,除天为集团曾持有发行人前身东来有限股权外,天为集团无实质性业务.
8-3-516.
上海虹匠,住所为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1824室;法定代表人为张喆;注册资本为158.
731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市场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图文设计制作,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水电安装,家具的安装、维修(除特种设备),家用电器维修,办公设备维修,机电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数码产品、安防产品、电子元器件、电动工具、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日用百货、家具、木制品、建材、包装材料、仪器仪表、电线电缆、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通讯设备、照明器具、家居用品、劳防用品、酒店设备、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印刷材料(除危险化学品)、灯具、家用电器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朱轶颖担任其董事职务,悦衡投资持有其12.
33%的股权.
经核查上海虹匠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上海虹匠,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虹匠主营业务为软件技术研发,与发行人实际经营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形.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东来科技、实际控制人朱忠敏、朱轶颖业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向发行人承诺如下:1.
其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其它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2.
其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于其作为对发行人直接/间接拥有权益的主要股东/关联方期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8-3-523.
其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4.
自本函出具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且持续有效,直至其不再成为对发行人直接/间接拥有权益的主要股东/关联方及之后一年期限届满之日为止;5.
其和/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其将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书面承诺.
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核查了如下文件:1)苏州喜邦,上海葆光,西安同飞,杭州名佳,西安奇士,浙江邻友及杭州车奇士的工商档案并经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及上海市监局、苏州市监局、西安市监局、杭州市监局、上海税务局、江苏税务局、陕西税务局、浙江税务局、上海人社局、苏州人社局、西安人社局、杭州人社局、上海公积金中心、苏州公积金中心、西安公积金中心、杭州公积金中心、上海应急局、苏州应急局、西安应急局、杭州应急局、上海自然局、苏州自然局、西安规划局、杭州自然局、上海环境局、苏州环境局、西安环境局、杭州环境局、上海海关、南京海关、西安海关、杭州海关、上海外管局、江苏外管局、陕西外管局、浙江外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查询;2)东来有限、东涂销售与杭州车奇士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书》;3)东来有限与其他经销商之间签署的业务合同;4)东来有限及东涂销售与杭州车奇士之间交易的发票、物流凭证、仓储单、交易付款凭证;5)东来科技报告期内年度审计报告;6)东来科技报告期内业务合同及凭证;7)崇明市监局于2020年5月6日向东来科技核发的《营业执照》;8)悦顺投资报告期内财务报表;9)悦衡投资报告期内财务报表;10)东来科技、朱忠敏、朱轶颖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1)上海医时、上海虹匠工商档案并与其相关人员的访谈;12)上海医时、上海虹匠业务合同;13)天为集团的成立登记证明及其公司章程;14)浙江捷康的工商档案及《股权穿透分析报告》.
8-3-53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东来有限及东涂销售与杭州车奇士的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议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东来科技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来科技已完成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并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东来科技原与发行人相似的经营范围内容已经去除,与发行人经营范围不存在部分相同或相似的情形,对发行人无不利影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九、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报告期内曾经控制的企业上海葆光2018年9月由于违反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相关规定,被处以罚款一万元;上海葆光第一分公司2017年7月由于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被上海市嘉定区环保局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的处罚决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涉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相关处罚的整改情况,上海葆光注销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问题"四、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15.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报告期内曾经控制的关联方上海葆光于2018年9月由于违反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相关规定,被处以罚款一万元;上海葆光第一分公司于2017年7月由于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被嘉定环保局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的处罚决定.
(一)行政处罚是否涉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相关处罚的整改情况1.
经核查,根据嘉定市监局于2018年7月26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嘉案处字[2018]第142017000145号),上海葆光因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决定责令上海葆光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减轻处罚处以罚款1万元;当事人制作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至2018年6月12日,上海葆光已将上述页面整改.
根据嘉定市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No.
1400282587),上海葆光已支付罚款1万元.
8-3-54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上述行政处罚对应的罚款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处罚最低限额,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根据嘉定环保局于2017年7月27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120170316号),上海葆光第一分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嘉定环境监测站于2017年7月出具的《测试报告》(嘉环监JD17718),根据2017年6月30日采样,上海葆光第一分公司非甲烷总烃浓度、甲苯浓度、二甲苯浓度已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根据嘉定环保局于2017年8月7日出具的《代收罚没款收据》(No.
1600457710),上海葆光第一分公司已支付罚款50万元.
根据嘉定环境局于2020年5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葆光第一分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受到嘉定环保局行政处罚(第2120170316号),上海葆光已缴纳罚款,整改已完毕,根据《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中关于环保领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上海葆光第一分公司该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上述处罚事项的处罚主体分别为上海葆光和上海葆光第一分公司,且,上海葆光注销前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为沈月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忠敏仅持有上海葆光股权并担任监事职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处罚事项的处罚主体分别为上海葆光和上海葆光第一分公司,未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之一"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8-3-55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葆光和上海葆光第一分公司已经就上述行政处罚书所列的处罚事项完成整改.
(二)上海葆光注销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经核查,上海葆光的注销过程如下:1.
根据嘉定市监局出具的《内资公司备案通知书》,上海葆光清算组负责人为沈月娟,清算组成员为朱忠敏;2019年4月25日,上海葆光于《青年报》刊登了其注销公告:上海葆光股东会决议即日起清算特告;根据上海葆光清算组于2019年6月15日作出的清算报告,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了清算方案,并已经股东会确认.
公司清算组按制订的清算方案处置公司资产,并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公司财务已处置完毕;根据上海葆光于2019年6月15日作出的注销决定,清算组对公司清算工作已完成,经上海葆光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五税务所(以下称"嘉定第五税务局")于2019年3月4日出具的《清税证明》,上海葆光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根据嘉定第五税务局于2019年3月4日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上海葆光符合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予以注销.
3.
根据嘉定市监局于2019年6月24日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上海葆光准予注销登记.
8-3-56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海葆光在注销时,履行了成立清算组、公告、税务、工商等注销程序,注销过程合法合规.
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核查了如下文件:1)嘉定市监局于2018年7月26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嘉案处字[2018]第142017000145号);2)嘉定市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No.
1400282587);3)嘉定环保局于2017年6月20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嘉环责改[2017]第1242号);4)嘉定环境监测站于2017年7月出具的《测试报告》(嘉环监JD17718);5)嘉定环保局于2017年7月27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120170316号);6)嘉定环保局于2017年8月7日出具的《代收罚没款收据》(No.
1600457710);7)上海葆光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注销资料.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处罚事项的处罚主体分别为上海葆光和上海葆光第一分公司,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亦未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葆光和上海葆光第一分公司已经就上述行政处罚书所列的处罚事项完成整改;上海葆光的注销过程符合《公司法》有关公司注销规定.
十、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包含具有易燃性的有机溶剂,部分涂料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含一级、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料,公司属于危险化学品行业.
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安全生产费和会计处理事项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问题"五、关于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23关于安全生产费)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包含具有易燃性的有机溶剂,部分涂料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含一级、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料,公司属于危险化学品行业.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8-3-57本所律师于2020年5月6日经上海应急局网站核查(http://yjglj.
sh.
gov.
cn/),发行人于报告期内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称"嘉定应急局")于2020年2月25日出具的《证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嘉定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于报告期内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
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核查了如下文件:1)上海应急局网站核查;2)嘉定应急局出具的合规证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于报告期内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
十一、请发行人说明:(1)疫情对发行人近期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包括具体影响面、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预计一季度及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及是否发生重大变化;(2)如疫情对发行人有较大或重大影响,该影响是否为暂时性或阶段性,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未来期间是否能够逆转并恢复正常状态,是否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3)请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上述重大信息,并完善下一报告期业绩预计信息披露,进一步解释预计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净利润(扣非归母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判断依据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问题"五、关于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25新冠疫情对业绩影响分析)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员工均已正常复工,发行人经营未陷入困难,疫情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可控.
(一)疫情对发行人近期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包括具体影响面、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预计一季度及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及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8-3-581.
生产方面发行人于2020年1月21日起开始春节休假,经上海嘉定工业区管委会出具《嘉定工业区企业复工通知》(嘉定工业区复工[2020]0034号)批准同意,发行人于2020年2月10日起正式复工.
受疫情影响,发行人下游客户需求下降,2020年度第一季度产量较上年度同期下降44.
02%,但随着国内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疫情对发行人产生的不利影响已经逐渐消除,发行人预计2020年度1-6月产量较上年度同期下降25%-28%.
2.
采购方面发行人需要的原材料市场上货源充足,主要供应商均运营正常,可以供应发行人正常采购需求.
3.
销售及下游客户及在手订单情况发行人与下游客户的销售合同基本为"框架性合同+订单"的模式,产销量直接受客户订单影响.
疫情期间,因下游客户汽车4S店不能营业,直接、间接影响发行人汽车修补涂料需求,因此发行人2020年2月订单量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导致2020年度第一季度销量较上年度同期下降47.
34%.
根据目前在手订单情况,发行人预计2020年度1-6月销量较同期下降25%至28%.
(二)如疫情对发行人有较大或重大影响,该影响是否为暂时性或阶段性,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未来期间是否能够逆转并恢复正常状态,是否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疫情短期影响发行人2020年第一季度生产经营,但相关影响为暂时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疫情对发行人的不利影响均已消除,发行人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具体情况如下:1.
发行人的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8-3-59发行人采用订单即时生产模式,疫情期间订单数量减少,但截至2020年3月底已基本恢复正常.
自2020年4月起,发行人将加紧生产,保证生产计划的及时落实.
发行人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
发行人的经营环境不会因疫情而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本次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会对发行人所属行业的行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
疫情期间的应对措施针对疫情影响发行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以保持生产经营稳定:(1)通过互联网远程沟通,制定研发计划;(2)与下游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在疫情期间合理分配产能,对延后执行订单,提起做好排产工作;(3)做好原材料库存管理,原材料的安全库存量始终保持在能满足超过30天的全面生产需求,同时提前与供应商进行沟通,为全面生产做好预先准备;(4)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实施发热检测、要求员工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核查了如下文件:1)发行人2020年1至4月的财务资料;2)发行人取得新订单情况;3)网络搜索疫情对发行人客户、供应商、行业的影响及其他疫情相关信息;4)发行人生产、销售、采购部门负责人及财务总监的访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虽然疫情短期影响发行人2020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但相关影响仅为暂时性;发行人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在手订单充足,2020年第二季度的产销量将恢复到去年同期数量,经营业绩将发生好转,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8-3-60十二、招股说明书披露,悦顺投资承诺的限售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悦顺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忠敏、朱轶颖夫妇全资持有的平台,两人通过悦顺投资间接持有公司5%的股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相关规则和审核问答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问题"七、关于其他事项"之28关于承诺事项)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业已签署并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具体如下:主体类别签署方签署内容非控股股东济宁基石、杭州基石、日照宸睿、悦顺投资、大博投资、浩鋆投资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
控股股东东来科技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实际控制人朱忠敏、朱轶颖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核心技术人员朱忠敏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承诺;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部分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计使用.
(一)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相关规则和审核问答的要求8-3-6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市规则》2.
4.
4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2.
4.
5规定,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悦顺投资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忠敏、朱轶颖分别担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悦顺投资设立的唯一目的是发行人拟将来用于员工股权激励所先行设立的持股平台,因此,悦顺投资自身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为"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
实际控制人朱忠敏、朱轶颖就股份锁定出具的承诺为"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该承诺所涉及的"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了实际控制人朱忠敏、朱轶颖通过悦顺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股份为悦顺投资持有发行人的全部股份.
但,经和实际控制人朱忠敏、朱轶颖确认,并结合《上市规则》2.
4.
4规定,悦顺投资重新出具了股份锁定承诺函,并完整取代申报时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重新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对于股份锁定承诺具体为"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8-3-62除悦顺投资外,发行人的其他股东申报时出具的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均符合相关规则要求,且,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之"6.
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人股东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如何安排"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除悦顺投资外,发行人其他股东签署的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悦顺投资已重新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函,且内容符合相关规则要求.
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核查了如下文件:1)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2)悦顺投资于2020年5月6日重新出具的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签署的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三、根据申报文件,2005年4月东来有限设立时的文件规定,出资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15%,其余出资在三十六个月内缴清.
实际情况为2008年3月东来有限的实缴比例为28.
02%;直至2010年5月东来有限才完成100%实缴出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东来有限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实缴出资的合规问题、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问题"七、关于其他事项"之29其他事项)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关于同意外资设立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批复》(嘉府审外批[2005]118号)中有关规定,2005年4月东来有限设立时,出资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15%,其余出资在三十六个月内缴清.
实际情况为2008年3月东来有限的实缴比例为28.
02%,直至2010年5月东来有限完成100%实缴出资.
(一)东来有限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实缴出资的合规问题根据天为集团于2004年11月9日签署的《外商独资东来涂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章程》,天为集团以现汇6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比例8-3-63为100%)设立东来有限,出资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15%,三十六个月之内全部到位.
东来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缴付情况如下:1.
第一期注册资本缴付根据上海信光于2005年8月2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沪信光会验[2005]第087号),截至2005年8月18日,东来有限累计实缴注册资本90万美元.
2.
第二期注册资本缴付根据上海同诚于2006年8月2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同诚会验外[2006]第89号),截至2006年8月21日,东来有限累计实缴注册资本131.
2500万美元.
3.
第三期注册资本缴付根据佳安会所于2007年4月2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佳安会验[2007]第237号),截至2007年4月28日,东来有限累计实缴注册资本163.
9958万美元.
4.
第四期注册资本缴付根据佳安会所于2009年4月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佳安会验[2009]第1461号),截至2009年4月2日,天为集团以货币方式出资4.
0979万美元,东来有限累计实缴注册资本168.
0937万美元.
5.
第五期注册资本缴付根据佳安会所于2010年5月28日出具《验资报告》(佳安会验[2010]第2780号),截至2010年5月27日,东来科技以货币方式出资431.
9063万美元,东来有限累计实缴注册资本600万美元.
8-3-6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1)根据东来有限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对于出资缴付期限和金额的规定,东来有限设立时第一期、第四期注册资本缴付存在逾期缴纳的情形.
(2)尽管天为集团对于东来有限的认缴出资实际缴付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东来有限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缴付日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但是,根据上述相关验资报告,东来有限的注册资本最终全部缴付到位.
东来有限历次注册资本缴付/变更均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及登记机构换发的营业执照.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有任何政府机构对东来有限的注册资本迟延缴付提出任何异议.
上海市工商局于2018年3月28日出具《合规证明》,证明发行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没有发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上海市监局于2020年1月8日出具《合规证明》,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没有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
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核查了如下文件:1)发行人的工商档案;2)2005年8月至2010年5月期间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3)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监局出具的合规证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天为集团的出资实际缴付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东来有限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缴付日存在不一致情形,但是,东来有限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由天为集团和东来科技最终全部缴付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形;在变更为内资企业之前,东来有限历次注册资本变更均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东来有限设立至最近一次发行人的增资,其历次变更均取得了登记机构核发和换发的营业执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有任何政府机构对东来有限或发行人的注册资本迟延缴付提出任何异议,发行人(包括起前身)一直有效存续;发行人前身东来有限存在的上述逾期出资情形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四、《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补充披露8-3-6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2项发明专利,具体情况如下:序号权利人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取得方式(1)发行人ZL201611152636.
3一种安全环保型抗溶胀塑料底漆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发明2016.
12.
142020.
4.
21原始取得(2)发行人ZL201611246235.
4安全环保型高质感璀璨珍珠效果漆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发明2016.
12.
292020.
4.
10原始取得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部分的补充.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做出,仅供发行人向上交所申报本次发行上市时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8-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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