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审理中案外人李某到庭表示其曾收到胡某寄交的
《股权转让通知书》知晓胡某拟将持有的老友计公司全部股权以 100 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蒋某李某表示放弃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依照法定条件转让其股权但公司章程对转让有约定的 以优先适用公司章程为原则。
2011年6月奇虎三六零公司作为投资方与老友计公司、胡某及李某签订《投资协议书》。 为保障投资方利益各方约定奇虎三六零公司对于老友计公司包括任何股权的出售与转让等经营重大事项上享有“一票否决权” 该协议书经老友计公司全体股东同意依法以书面形式制定用以规范公司组织及股东行为 系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体现的是公司意思自治的法治精神应该得到维护和尊重但协议不能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且形成时间在后的《章程》第二十四条关于股权转让的内容中并未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有异于公司法的特殊规定 亦未提及奇虎三六零公司享有“一票否决权”。据此可以认定《章程》并未确认《投资协议书》中关于奇虎三六零公司对于股东股权转让享有“一票否决权”的约定。
奇虎三六零公司认为 《章程》第十六条明确对公司的
某些事项需要取得其委派董事的书面同意方能通过体现了
《投资协议书》 中 “一票否决权”之涵义。对此 原审法院认为 《章程》第十六条中关于需要奇虎三六零公司委派董事书面同意之具体事项约定不明该条款的解读与《投资协议书》中 “一票否决权” 的涵义明显有异且该《投资协议书》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备案故奇虎三六零公司关于《章程》 中 “根据协议添加至此处” 的“协议” 即指《投资协议书》的解释缺乏依据。 即使如奇虎三六零公司所述其对股东的股权转让拥有“一票否决权” 胡某寄交奇虎三六零公司的《股权转让通知书》 中 明确告知有关系争股权转让的事项并给予三十日的异议期奇虎三六零公司并未在该异议期内要求购买拟转让的股权也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一票否决权” 或作出不同意的意思表示故应视为奇虎三六零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奇虎三六零公司称《股权转让协议》系胡某与蒋某恶意串通损害奇虎三六零公司的利益但其无证据证明蒋某知晓《投资协议书》也无证据证明蒋某取得系争股权并非善意故对此应不予采信。
奇虎三六零公司述称 因公司办公地址变更其未收到胡某寄交的《股权转让通知书》胡某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通知程序存有瑕疵未能有效保障奇虎三六零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原审法院认为 虽然奇虎三六零公司地址已搬迁但根据《投资协议书》的约定各方如遇通讯地址变更 应提
前七个工作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且任何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通知在投邮后第3 日视为送达。奇虎三六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通讯地址变更事宜书面通知了其余股东胡某根据《投资协议书》中奇虎三六零公司披露的通信地址向其寄送了 《股权转让通知书》应属有效。该邮件“收件人签收”处加盖有“北京360收发室”字样圆形印章奇虎三六零公司未能举证予以反驳故胡某已依法履行保障其余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义务。奇虎三六零公司及李某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故蒋某有权受让胡某转让之股权老友计公司理应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胡某及奇虎三六零公司应予配合。
在老友计公司股东内部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作为全体股东签订的契约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守。若因胡某的行为导致奇虎三六零公司协议项下的权利受到损害或侵害奇虎三六零公司有权依据《投资协议书》的约定另行追究胡某的违约责任。
据此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原审法院判决老友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办理将胡某持有的老友计公司 37. 2%的股权变更登记至蒋某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胡某及奇虎三六零公司应予协助。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 由老
友计公司、胡某共同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奇虎三六零公司不服 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投资协议书》的约定奇虎三六零公司在老友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上享有“一票否决权” 其中包括任何股权的出售和转让事宜。关于一票否决权的约定已转化为公司章程的内容 《章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以下事项的表决还需取得股东奇虎三六零公司委派董事的书面同意方能通过 根据协议添加至此处该条中的协议应为上述《投资协议书》 否则协议书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就形同虚设。优先购买权与一票否决权二者并不同前者保护的是奇虎三六零公司优先购买股权的权利后者则是禁止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胡某发送通知仅征询对转让股权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而未征询奇虎三六零公司是否行使一票否决权。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当事人的默示才能产生失权后果奇虎三六零公司未作回复并不表明其放弃一票否决权 一票否决权并未附加期限限制其可随时行使该权利。奇虎三六零公司投资金额达350万元 为保护自身投资利益 自然有必要对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作出必要的限制。胡某参与签订投资协议书及公司章程 系老友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明知股权转让须由董事会决议讨论通过并经奇虎三六零公司委派董事的书面同意且对此享有一票否决权的情况下仍然与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受
让人蒋某有权利也有义务了解公司章程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关于股权转让的特别约定胡某、蒋某相互串通以规避投资协议书对转让股权的特别限制 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争股权的转让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且未得到奇虎三六零公司委派董事的书面同意 故该股权转让协议自始不能履行。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改判驳回蒋某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蒋某辩称老友计公司章程的拟定经过多次修改其中第十六条中 “根据协议添加至此处”仅为提示性约定 如不需要添加则不再添加事实上并未对该内容进行添加。 一票否决权不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即使添加也不应列为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因此 《投资协议书》中关于一票否决权的内容未作为章程的内容加以确认公司章程已对原投资协议书的约定进行了变更所谓的一票否决权并不存在。蒋某签订协议书时并不知晓一票否决权的内容其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 因奇虎三六零公司拒不配合蒋某才知晓奇虎三六零公司要行使一票否决权。在签订协议前胡某已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发出通知而公司章程未规定一票否决权的内容奇虎三六零公司收到关于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后已知晓股权转让的情况但并未提出异议也未行使一票否决权。蒋某受让老友计公司股权系基于该公司拥有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且合作股东奇虎三六零公司较为知名其受让股权目的是为取得利益其与胡某
并无恶意串通的情况。奇虎三六零公司滥用一票否决权将对老友计公司今后的发展不利 即使胡某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奇虎三六零公司也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请求维持原审判决驳回奇虎三六零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老友计公司及被上诉人胡某辩称胡某作为研发团队的负责人经与奇虎三六零公司洽谈后该公司愿意投资 当时明确为风险投资。奇虎三六零公司共投入350万元的投资款款项由胡某掌控使用基本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及购买设备。游戏研发出来后 市场情况并不好 至2012年时钱款已使用完毕后公司连员工的工资也无钱发放。 因老友计公司拥有相关游戏产品的知识产权且奇虎三六零公司作为股东也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蒋某愿意利用老友计公司的资源进行项目开发运作。蒋某在2013年9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已阅看过公司的章程及营业执照等资料知晓奇虎三六零公司拥有一票否决权的内容蒋某未提出任何异议。后胡某将优先购买权内容的通知寄送奇虎三六零公司及另一股东李某奇虎三六零公司已签收但未作回复。 目前老友计公司已名存实亡奇虎三六零公司投资老友计公司系风险投资 游戏研发产业的利润高但风险也大投资失败系正常的市场风险奇虎三六零公司不应以此限制胡某对外转让股权。请求维持原审判决驳回奇虎三六零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
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 《投资协议书》 中关于一票否决权的约定是否已被纳入老友计公司的章程内容
二、关于其他股东转让股权须经奇虎三六零公司同意且该公司对此拥有否决权的规定是否合理 三、老友计公司所作出的上述规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受让人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应予继续履行。
关于争议焦点一。奇虎三六零公司、老友计公司、胡某及李某三方共同签订的《投资协议书》 中约定 奇虎三六零公司对老友计公司从事包括“任何股份的出售、转让、质押或股东以任何方式处臵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的部分或全部”等行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之后老友计公司于同年6 月 13日制定的章程第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但以下事项的表决还需取得股东奇虎三六零公司委派的董事的书面同意方能通过 根据协议添加至此处。
由于各方在投资成立老友计公司过程中仅形成过《投资协议书》 并无其他协议故章程第十六条中 “根据协议添加至此处”应理解为将《投资协议书》的内容添加至该条款处。对于所涉《投资协议书》具体内容的认定本院认为
《章程》中规定该部分事项应取得奇虎三六零公司委派董事
的书面同意方能通过反言之如董事不同意则不能通过其目的及作用与《投资协议书》中奇虎三六零公司对相关事项可予一票否决的约定一致。 故就老友计公司原股东之间而言 章程中 “根据协议添加至此处”的内容能理解为奇虎三六零公司可行使一票否决权的相关内容 《投资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已纳入老友计公司的章程但从老友计公司外部人员角度来看 由于并不知晓《投资协议书》的内容 因此很难理解“根据协议添加至此处”的具体内容。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章程能否对股权转让设定限制条款问题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了不同规定其中 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部分的原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即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约定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为维护股东之间的关系及公司自身的稳定性章程可以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相应的限制和要求这是公司自治及人合性的重要体现 同时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故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所作的特别规定各方均应遵守。本案中赋予奇虎三六零公司对一些事项包括股权转让的一票否决权 系奇虎三六零公司认购新增资本的重要条件这种限制是各方出于各自利益需求协商的结果符合当时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符合公司股东意思自
治的精神其效力应得到认可。
关于争议焦点三。胡某在转让股权之前于2013年8月12 日分别向股东奇虎三六零公司及李某发出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 虽然该通知未询问奇虎三六零公司是否行使一票否决权但奇虎三六零公司在知道胡某拟转让股权以及转让对象的情况下未予回复亦未对此提出异议 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而从本案的证据看蒋某在交易中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其与胡某系在行使优先购买权通知发出一个半月后签订系争股权转让协议 以 10万元的价格受让胡某出资6万元持有的老友计公司 37. 2%股权价款尚属合理蒋某已履行了付款义务。 因老友计公司章程中关于一票否决权的内容并不明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信息中对此也未有反映胡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上述过程中已向蒋某告知过奇虎三六零公司对于股权转让事项拥有否决权也无证据证明蒋某与胡某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从维护商事交易安全考虑应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对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老友计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对于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予认可蒋某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如果奇虎三六零公司对此行使一票否决权 则胡某将始终被锁定在老友计公司在双方已产生矛盾且老友计公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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