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国食健字查询

国食健字查询  时间:2021-03-03  阅读:()

开具参保证明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参保证明二、办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根据参保单位和个人需要.
五、申请材料参保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参保个人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六、基本流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网上咨询: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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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
电话咨询:0537-2937930十、其它事项1.
参保个人开具参保证明因故无法本人办理而委托他人办理时,被委托人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律师取证需提供律所介绍信、律师证和涉及当事人的诉状等材料.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社会保险登记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3.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五、申请材料以单位名义参保的提交: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②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单位职工用工备案手续.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提交: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③两张近期一寸照片.
六、基本流程1.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以单位名义登记的向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登记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以个人名义登记的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
逐级审核通过后,向参保单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网上咨询: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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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0537-2937961十、其它事项1、参保单位有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或账号等社会保险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
变更时提交以下材料:①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③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文件证明材料证原件和复印件;④《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
参保单位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兼(合)并,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况,应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时提交以下材料:①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②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兼(合)并的有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③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受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④《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3.
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定期验证一般每两年1次,五年换发1次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指南一、工作事项社会保险费征缴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3.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办法》(2013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4.
《工伤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5.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6.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7.
《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鲁政发〔1995〕98号);8.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鲁政发〔1997〕109号);9.
《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8月28日鲁政发〔2006〕92号);10.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1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12.
《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济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济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济政发〔2010〕28号);13.
《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4〕14号);14.
《济宁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4〕15号);15.
《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济政发〔2014〕2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参保单位或个人在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已进行参保登记并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五、申请材料按规定提交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和《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六、基本流程1.
参保单位或个人向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和《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
逐级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登陆网上服务系统,为缴费单位打印缴费单据进行缴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取经办费八、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情况比较复杂的3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网上咨询: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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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0537-2937961十、其他事项(一)缴费时间1.
用人单位参保后,应于每月25日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超过25日按天加收0.
5‰的滞纳金.
2.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随时缴纳当年度的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险种1.
企业单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额医疗救助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2.
机关事业单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国家公务员除外)、生育保险和职业年金.
3.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额医疗救助金).
4.
城镇居民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1.
养老保险(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单位20%、个人8%;职业年金缴纳比例为单位8%、个人4%.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缴纳比例为单位18%、个人8%;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比例为20%.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
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

2.
医疗保险(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单位7%、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大额医疗救助金每年均为120元,其中单位每人每月6元、个人每人每月4元(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16年个人缴费标准为140元.
3.
工伤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
2%的比例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市直各类企业分为八个档次,由企业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0.
2—1.
9%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费.

4.
失业保险事业单位、企业缴费比例为单位1%、个人0.
5%.
5.
生育保险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缴纳比例为单位0.
5%,职工个人不缴费;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纳比例为单位0.
4%,职工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3.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办法》(2013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2月28日国办发〔2009〕66号);5.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2010年8月29日鲁政办发〔2010〕50号);6.
《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9月30日后财〔2015〕1726号);7.
《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9月30日后财〔2015〕1727号);8.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的通知》(2015年12月10日人社险中心函〔2015〕132号);9.
《济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2015年10月29日济人社发〔2015〕54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申请材料(一)社保关系异地转入.
1.
新就业单位招用工手续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2.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社保关系异地转出.
转出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参保人员向转出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在转入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持《参保缴费凭证》向转入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转入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社保关系所在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原社保关系所在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5.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社保关系所在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保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接到相关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网上咨询: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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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0537-2937961十、其它事项1.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适用于参加社会保险的所有人员,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2.
参保人员在我市辖区内流动就业,只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
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工作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二、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5、《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6、《关于转发人社部〔2015〕32号文件认真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4号);7、《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8、《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5〕23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可以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按规定审核退休待遇.
五、申报材料1、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2、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3、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六、基本流程1、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提供申报材料;2、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根据退休审批认定的相关信息及实际缴费情况等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3、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及时记录退休人员信息,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交参保单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及时办结九、咨询方式1、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电话咨询:2937327十、其他事项1、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3、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核.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二、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3、《关于转发人社部〔2015〕32号文件认真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4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根据国家、省市调整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文件及有关会议要求等.
五、申报材料1.
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增加待遇花名册;2.
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六、基本流程1.
根据养老金待遇文件规定和会议要求,研究制定调整待遇方案.
2.
参保单位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复的增加待遇花名册,填写《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变动情况申报表》.
3.
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后对增资变动数据整理汇总,录入社保养老拨付系统,社保养老拨付系统生成增加待遇的数据.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及时办结九、咨询方式1、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电话咨询:2937327十、其他事项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审核二、办理依据1、《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11〕29号);2、《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0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规定享受加发生活补贴的,每年一月份参保单位可以申报办理.
五、申报材料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手册》;2.
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六、基本流程1.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研究制定增发补贴实施方案.
2.
单位提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手册》,填报《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发1-3个月生活补贴花名册》.
3.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手册》,计算增发金额,录入社保养老拨付系统,生成发放数据.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及时办结九、咨询方式1、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电话咨询:2937327十、其他事项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企业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算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养老保险待遇核算二、办理依据1.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3.
《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8〕141号);4.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6.
《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2006〕5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企业退休人员完成退休审批手续五、申请材料1.
正常退休人员申领待遇,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①企业养老保险科审批的《济宁市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表》;②养老保险手册.
2.
特殊工种退休人员申领待遇,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①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审批的《济宁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②养老保险手册.
3.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人员申领待遇,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①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审批的《济宁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表》;②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③养老保险手册.

六、基本流程1.
初审.
企业养老保险科经办人依据《济宁市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表》中的内容录入信息系统,打印《济宁市企业职工退休(职)待遇核定表》并核对相关信息,交企业盖章和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企业盖章和职工签字确认后,进入待遇复审.

2.
复审.
科室负责人对企业和职工个人签字确认后的《济宁市企业职工退休(职)待遇核定表》进行复审,重点审核:(1)认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2)基本养老待遇的计算情况;(3)退休待遇执行时间.
经复审确认,系统生成新增退休人员待遇支付数据.

如单位或职工本人对待遇核定结果提出异议,情况比较复杂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由科室以书面形式提出拟办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自受理申报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电话咨询:0537-2937318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死亡停止发放待遇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死亡后停止发放待遇二、办理依据1.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及其遗属去世.
五、申请材料1.
《济宁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减少申报表》;2.
退休死亡人员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或墓穴证.
六、基本流程1.
初审.
企业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对以上资料进行初审,审核后在《济宁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减少申报表》签字.
2.
复审.
科室负责人对初审情况进行复审,重点审核提供材料的时限、职工死亡时间及材料的真实性.
复审后在《济宁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减少申报表》上签字.
3.
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人员于每月1—10日,将审核后的《济宁市企业参保职工死亡费用领取申报表》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自受理申报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情况比较复杂的20日内办理完毕.
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电话咨询:0537-2937318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及抚恤金发放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及抚恤金发放二、办理依据1.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2.
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公与非因公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3.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非因公死亡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可领取.
五、申请材料1.
《济宁市企业参保职工死亡费用领取申报表》;2.
《济宁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减少申报表》;3.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4.
认定直系亲属的原始资料,如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档案原始材料;5.
直系亲属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1.
初审.
工作人员对以下资料进行初审:①《济宁市企业参保职工死亡费用领取申报表》;②《济宁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减少申报表》;③直系亲属代表户口本;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⑤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
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初审人员确定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并签字.

2.
复审和审批.
科室负责人对初审材料及初审情况进行复审,重点审核死亡时间、申报时间及直系亲属的有关证件.
复审后在《济宁市企业参保职工死亡费用领取申报表》上签字,报分管局长审批.
3.
办理领取手续.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人员于每月1—10日,将审核后的《济宁市企业参保职工死亡费用领取申报表》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办理领取手续.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自受理申报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情况比较复杂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电话咨询:0537-2937318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的直系亲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的直系亲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发放二、办理依据1.
《劳动保险条例》;2.
山东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公与非因公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3.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2009〕57号);4.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济人社发〔2012〕124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困难补助金发放条件为: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
五、申请材料1.
《济宁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申报表》;2.
《济宁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3.
认定直系亲属的原始资料,如结婚证,户口簿、档案原始材料;4.
户籍证明;5.
无生活来源证明;6.
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六、基本流程1.
初审.
工作人员对以上资料进行初审,审核后确定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人员.
2.
复审.
科室负责人对初审情况进行复审,重点审核供养直系亲属的出生年月及无生活来源的证明等情况.
对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报表》,初审人、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局长审批.

3.
办理领取手续.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人员于每月1—10日,将审核后的《济宁市企业参保职工死亡费用领取申报表》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自受理申报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情况比较复杂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电话咨询:0537-2937318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调整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主要包括:待遇调整的依据;制定待遇调整实施方案;做好调整养老金的测算工作;落实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
二、办理依据1、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水平的通知》;2、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3、济宁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企业养老保险科(红星中路36号)四、办理条件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鲁政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
五、基本流程(一)待遇调整的依据.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及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文件.
(二)制定待遇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研究提出全市待遇调整具体方案,包括:调整范围对象、调整标准、资金渠道、发放时间等.
方案向分管局长汇报,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
(三)做好调整养老金的测算工作.
将方案送信息中心,编制有关程序,并对调待程序及数据进行测试核对.
(四)落实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
配合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召开市直和县市区会议,具体安排待遇调整的有关工作和要求.
重点做好市直待遇调整经办工作,打印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花名册,核对退休人员待遇信息,确保调整的待遇按要求及时足额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办理时限按照省厅规定时间发放到位.
八、咨询方式现场咨询:红星中路36号市建设银行一楼服务大厅电话咨询:0537-2937318定点医院住院和特殊疾病医疗费审核结算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定点医院住院和特殊疾病医疗费审核结算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号令);2.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3.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4.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0〕46号);5.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0〕50号);6.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0〕51号);7.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00〕117号);8.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字〔2012〕149号);9.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劳社字〔2000〕91号);10.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劳社字〔2000〕9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实行联网结算.
五、申请材料住院发票、住院费用结算单;门诊慢性病结算单六、基本流程(一)医疗费初审1、科室工作人员通过医疗保险网络系统,对照《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对各定点医院的住院费用信息,进行即时监控和网上初审.
发现住院信息疑点进行及时登记、整理、汇总.

2、在初审的基础上,每月10日前受理各定点医院报送的上月份《出院人员汇总表》、《特殊疾病汇总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和《住院费用发票》.
按照审核名单,抽取定点医院原始住院病历以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对原始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进行审核,确认不合理费用后做好记录.

(二)医疗费复审1、科室负责人根据初审发现的问题,对照医院报送的病历资料、费用明细清单和网络系统上传的费用信息进行进一步审核.
2、将审核意见和不合理费用明细向定点医院反馈,医院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无异议;定点医院如提出异议,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
(三)住院医疗费审批经初审、复审后,科室形成费用审核意见,初审人、复审人签字后,连同《住院费用统筹金拨付单》报分管局长审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受理申报且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网上咨询:http://www.
sdjnsi.
com3.
电话咨询:0537-2937933十、其它事项市外转院、异地安置、异地急诊医疗费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市外转院、异地安置、异地急诊医疗费审核二、办理依据1.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0〕28号);2.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00〕117号);3.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8〕10号);4.
《济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劳社〔2008〕40号);5.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直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办发〔2003〕20号);6.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劳社〔2002〕42号);7.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济劳社〔2008〕5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符合政策规定的市外转院、异地安置、异地急诊医疗费.
五、申请材料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市外转诊转院还需要转诊转院审批表.
六、基本流程(一)市外转诊转院、异地安置和异地急诊的条件和审批程序1.
市外转诊转院(1)转诊转院条件:①限于本市技术、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人;②经本市三级医院及市级专科医院专家会诊,确需转院治疗的疑难病人.
(2)办理程序:就诊医院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签字、分管院长同意后,报职工医疗保险科登记备案.
2.
异地安置(1)异地安置条件:回原籍或随子女居住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地的工作人员.
(2)办理程序:参保人员填写《异地就医登记表》,并选择居住地一、二、三级定点医院各一所,经单位、当地就医医院和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后,报职工医疗保险科备案登记.
(3)住院备案:异地安置人员因病住院的,应于入院3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单位于入院5日内向职工医疗保险科登记备案.
3.
异地急诊(1)异地急诊条件:①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的参保人员;②因急、危重症无法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
(2)住院备案:在市外医院急诊住院或急诊观察的,入院3日内向所在单位(学校、居委会)报告;单位(学校、居委会)在参保人员住院10日内到职工医疗保险科办理备案手续.
(二)医疗费审批1.
在山东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范围内医院住院的,按照全省统一结算平台规定的比例进行即时报销,联网结算;病人只支付个人需承担的部分.
2.
在山东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范围以外医院住院的,医疗费暂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出院后按以下程序报销.
(1)受理材料.
报销材料包括:转诊转院审批表、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有效票据等.
(2)医疗费初审.
职工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根据《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济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三个目录"要求,对费用清单、病历资料进行审核,扣除不合理费用,打印结算单,初审后签字.

(3)医疗费复审.
职工医疗保险科负责人根据初审发现的问题,对病历资料、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进行审核,审核后签字.
(4)医疗费审批.
将审核意见及费用拨付单报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后的费用单据转基金财务科,进入基金拨付程序.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网上咨询:http://www.
sdjnsi.
com3.
电话咨询:0537-2937933十、其它事项门诊统筹医疗费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门诊统筹医疗费审核二、办理依据1.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2〕48号);2.
《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社会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济社保发〔2013〕4号);3.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济社保办发〔2013〕10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五、申请材料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单.
六、基本流程1.
科室工作人员根据各定点结余或超支情况,提出结转或补偿意见并签字;2.
科室负责人对结转或补偿意见进行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局长审批;3.
报分管局长审批;4.
将费用支付有关材料转基金财务科审核,进入基金拨付程序.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网上咨询:http://www.
sdjnsi.
com3.
电话咨询:0537-2937933十、其它事项离休人员医疗费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离休人员医疗费审核二、办理依据1.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直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办发〔2003〕20号);2.
《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人员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劳社〔2003〕36号);3.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济劳社〔2008〕5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离休人员医疗费用.
五、申请材料住院发票、住院费用结算单;门诊慢性病结算单.
六、基本流程1.
市内定点医院就医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审核选择市内定点医院(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济宁市中医院、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济宁市市直机关医院、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疗费实行即时报销,联网结算.
结算程序如下:(1)费用初审.
科室工作人员每月10日前,受理各定点医院报送的上月份《出院人员汇总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和《住院费用发票》.
抽取定点医院原始住院病历以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按照审核名单,对照原始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进行审核,确认不合理费用后做好记录.

(2)费用复审.
科室负责人根据初审发现的问题,对照医院报送的原始病历资料、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和网络系统上传的住院费用情况进行复核.
(3)费用审批.
初审人、复审人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将审核意见及《住院费用统筹金拨付单》报分管局长审批,将结算材料转基金财务科进入基金拨付程序.
2.
异地安置离休人员医疗费审核结算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报职工医疗保险科统一办理.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受理材料.
包括: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有效票据等.
受理人员填写《费用确认单》,并签字盖章.
(2)医疗费初审.
职工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根据政策规定,按照"三个目录"的要求,对费用清单、病历资料认真审核,并签字确认.
(3)医疗费复审.
职工医疗保险科负责人根据初审意见,对病历资料、费用明细清单进行核实并签字,报分管局长审批.
(4)医疗费审批.
分管局长审批后,将费用材料转基金财务科审核进入基金拨付程序.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网上咨询: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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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
电话咨询:0537-2937933十、其它事项医疗保险预付周转金划拨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医疗保险预付周转金划拨二、办理依据1.
《关于进一步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62号);2.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改革的意见》(济政办发〔2011〕4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定点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保险政策.
五、申请材料网络记载的定点医院上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基本流程1.
医疗保险周转金测算(1)每年2月份,科室工作人员统计各定点医院上年度结算资金总额,并按结算资金总额的15%进行本年度预付周转金测算.
(2)科室负责人对测算方案进行复核并签字,向分管局长汇报.
2.
医疗保险周转金审批测算方案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根据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意见,将各定点医院周转金拨付材料转基金财务科审核进入基金拨付程序.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每年3月份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网上咨询: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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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0537-2937933十、其它事项医疗费二次报销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医疗费二次报销二、办理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通知》(济政办字〔2010〕62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年度基金结余五、申请材料无需申报,根据医疗保险网络记载的上年度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六、基本流程1.
医疗费二次报销的依据和二次报销的范围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通知》(济政办字〔2010〕62号),结合基金结余情况,对患大病个人负担较重的参保职工和居民实行二次报销.
2.
统计测算职工医疗保险科会同统计信息科通过信息系统和医疗保险年度报表情况,查看上年度住院及特殊疾病人次、医疗费支出及个人账户划入情况,汇总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及支付率;列出负担较重的参保人员名单及报销医疗费的数额.

3.
制定方案根据上年度基金结余情况,个人负担情况、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等情况,研究制定二次报销的具体操作方案,其内容主要包括二次报销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当年二次报销人数及基金支付情况等.
方案经过分管局长同意后,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研究的意见向市人社局主要领导汇报.

4.
医疗费二次报销的审批报销方案通过后,制定并下发文件;报销材料经职工医疗保险科初审、复审,分管局长审批后,转基金财务科审核进入基金拨付程序.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根据基金结余情况,于每年5、6月份办理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网上咨询: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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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0537-2937933十、其它事项门诊慢性病鉴定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门诊慢性病鉴定二、办理依据1.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劳社字〔2000〕92号);2.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济劳社〔2003〕70号);3.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06〕4号);4.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09〕22号);5.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62号);6.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2〕149号);7.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疾病门诊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28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按时交纳医疗保险费用且患有慢性疾病.
五、申请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1.
受理鉴定资料市直机关医院受理参保人员的特殊疾病鉴定申请材料.
申请特殊疾病鉴定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卡)复印件及3张近期免冠照片;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和病理报告、检查检验报告单、门诊病历等相关材料;《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审批表》.

2.
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特殊疾病病种共40个,其中甲类病种3个,乙类37个.
病种名称如下: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I、Ⅱ型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血管、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冠心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衰竭者)、支气管哮喘、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慢性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风湿性心脏病、结核病(活动期)、精神病、前列腺增生、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消化性溃疡、甲状腺功能亢进、股骨头坏死、颈、腰椎病、周围血管疾病、心肌病、血友病、癫痫、肝硬化(失代偿期)、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特发性骨髓纤维化、肺间质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痛风、恶性贫血.

3.
确定鉴定场所鉴定前两天内,召开参与鉴定工作的全体人员会议,提出鉴定工作要求,将工作人员分为六个工作小组:综合协调组、秩序维护组、鉴定引导组、鉴定服务组、资料管理组、医疗服务组.
4.
抽取鉴定专家实施鉴定前一天,从特殊疾病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或从外地聘请鉴定专家.
5.
鉴定现场组织鉴定现场分为鉴定区和等待区.
专家鉴定分初查、复查两个阶段进行.
(1)专家初查.
采取审查病历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做出初步鉴定,鉴定结论由专家现场签字确认.
(2)专家复查.
从特殊疾病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另一组专家,对初审通过人员的病历进行复审,做出最终鉴定意见.
6.
鉴定结果公示鉴定结果经市社保局分管局长签字后,在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及鉴定现场公示,公示期5天.
7.
发证向鉴定通过的人员发放《特殊疾病医疗证》及专用处方薄.
8.
信息录入将鉴定人员的特殊疾病病种、定点医院等信息录入医疗保险网络系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医院按照规定的物价标准收费八、办理时限甲类疾病随时受理、随时鉴定,乙类疾病季度第一个月的5-15日收取材料,之后的第一个周六、周日、周一鉴.
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网上咨询:http://www.
sdjnsi.
com3.
电话咨询:0537-2937933十、其它事项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审核结算一、事项名称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审核结算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5号令);2.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3.
《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济政发〔2014〕2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结算材料,按规定每月申请审核结算.
五、申请材料1.
结算单;2.
医疗机构结算专用发票;3.
医疗机构结算信息表;4.
住院汇总表;5.
门诊慢性病医疗机构结算信息表;6.
门诊慢性病汇总表.
六、基本流程1.
各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及时统计汇总当月参保人员的就医情况,认真核对医疗费用有关数据,以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时间为序,整理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的结算单据,于次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定点医疗机构上报资料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认真审核.
对上报材料不全或不及时的,视情况在下月予以结算;对审核对账有问题的,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沟通,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相关资料.

3.
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送材料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上月医疗机构垫付的资金于当月月底前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到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自收到医疗机构报送的医疗费用有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九、咨询方式1、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电话咨询:0537-2937936居民大病保险住院医疗费审核结算一、事项名称居民大病保险住院医疗费审核结算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5号令);2.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3.
《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济政发〔2014〕2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结算材料,按规定每月申请审核结算.
五、申请材料1.
结算单;2.
医疗机构结算专用发票;3.
医疗机构结算信息表;4.
住院汇总表;5.
门诊慢性病医疗机构结算信息表;6.
门诊慢性病汇总表.
六、基本流程1.
各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及时统计汇总当月参保人员的就医情况,认真核对医疗费用有关数据,以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时间为序,整理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的结算单据,于次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定点医疗机构上报资料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认真审核.
对上报材料不全或不及时的,视情况在下月予以结算;对审核对账有问题的,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沟通,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相关资料.

3.
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送材料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上月医疗机构垫付的资金于当月月底前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到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自收到医疗机构报送的医疗费用有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九、咨询方式1、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电话咨询:0537-2937936居民医疗保险预付周转金划拨一、事项名称居民医疗保险预付周转金划拨二、办理依据1.
《关于进一步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62号);2.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改革的意见》(济政办发〔2011〕45号);3.
《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济政发〔2014〕2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与经办机构发生费用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
五、申请材料社保系统提取相关数据(根据上年度居民医疗费结算资金总额,按上年度平均每月结算资金的50%测算本年度预付周转金).
六、基本流程1.
周转金测算.
每年2月份,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统计各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居民医疗费结算资金总额,并按上年度平均每月结算资金的50%测算本年度预付周转金.
2.
周转金审批.
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根据研究意见,经办机构将周转金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每年2月份办理,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1、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电话咨询:0537-2937936申请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申请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疗机构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鲁人社发[2016]5号)3.
《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6〕6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济宁市建设银行大楼一楼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红星中路36号)四、办理条件1.
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持有军队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须持有工商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能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
3.
床位数量、科室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房屋及设备符合卫生计生部门规定和要求.
4.
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药、护、技术等工作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5.
住院、门诊、药品及医用器材等有完善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药品及医用器材购进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并建有"进、销、存"台帐.
6.
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立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7.
正常运营半年以上.
8.
用工规范;工作人员全部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五、申请材料1、《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1)一式两份;2、申请报告: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成立日期、工作人员、营业面积、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情况和工作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现从事专业、从业资格证书号码、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有对外服务资格的军队医疗机构还要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4、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5、《法人资格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查合格证明材料;7、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材料;8、《医疗机构评定等级证书》及复印件或相应等级的证明材料;9、内部设置、医务人员结构以及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等材料;10、单位全体员工人员名单及参保险种类别.
六、基本流程1.
提交申请:愿意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承担医疗服务的医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愿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医药机构的分支(下属)机构或合作(挂靠)单位,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单独申请定点.
2.
现场评估.
按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评估内容和评估量化标准,分专业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重点审核医疗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估量化.

3.
公示.
通过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4.
签订协议.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无.
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稽查科2.
电话咨询:0537-2937937十、其他事项无.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鲁人社发[2016]5号):3.
《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6〕6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济宁市建设银行大楼一楼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红星中路36号)四、办理条件1.
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持有军队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须持有工商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能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
3.
科室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房屋及设备符合卫生计生部门规定和要求.
4.
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药、护、技术等工作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5.
门诊、药品及医用器材等有完善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药品及医用器材购进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并建有"进、销、存"台帐.
6.
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7.
不经营或摆放食品、日用百货、洗化用品、日用杂品等非医疗用品.
8.
正常运营半年以上.
9.
用工规范;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申请材料1、《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2)一式两份;2、申请报告: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成立日期、工作人员、营业面积、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情况等和工作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现从事专业、从业资格证书号码、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有对外服务资格的军队医疗机构还要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4、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5、《法人资格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6、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查合格证明材料;7、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8、内部设置、医务人员结构以及与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等材料;9、单位全体员工人员名单及参保险种类别.
六、基本流程1.
提交申请:愿意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承担医疗服务的医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愿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医药机构的分支(下属)机构或合作(挂靠)单位,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单独申请定点.
2.
现场评估.
按照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评估内容和评估量化标准,分专业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重点审核医疗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估量化.

3.
公示.
通过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4.
签订协议.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无.
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稽查科2.
电话咨询:0537-2937937十、其他事项无.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鲁人社发[2016]5号);3.
《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6〕6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济宁市建设银行大楼一楼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红星中路36号)四、办理条件(一)持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质量保证制度,能提供安全、有效的购药服务.
(三)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
(四)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不销售假、劣、回收药品及假、劣医疗器材.
(五)有完善的药品"进、销、存"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零售药店与连锁公司信息系统联网,使用统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六)不经营或摆放食品、日用百货、洗化用品、日用杂品等非医疗用品("食健字"保健品除外).
(七)正常营业半年以上.
(八)用工规范;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申请材料1、《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3)一式两份;2、申请报告:包括药店的基本情况、成立日期、工作人员、营业面积、服务人群情况等;3、《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4、药师以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5、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6、单位全体员工人员名单及参保险种类别.
六、基本流程1.
提交申请:愿意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承担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愿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药品零售机构的分支(下属)机构或合作(挂靠)单位,单独申请定点.
2.
现场评估.
按照定点零售药店的评估内容和评估量化标准,分专业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重点审核零售药店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评估量化.
3.
公示.
通过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4.
签订协议.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无.
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稽查科2.
电话咨询:0537-2937937十、其他事项无.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调查确认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调查确认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
《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济政发〔2000〕46号);3.
《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政发〔2014〕21号);4.
《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00〕117号);5.
《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管理暂行办法》(济劳社字〔2000〕9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五、申请材料《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审核表》.
六、基本流程1.
受理申请材料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后,就医的医疗机构填写《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审批表》,写明病人的基本情况、受伤时间和地点、受伤原因及诊治经过、临床诊断等内容,并在病人入院3天内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稽查科联网申报.

2.
组织人员调查确认对于原因复杂或伤情严重的意外伤害,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根据定点医院提交的材料,到医院现场查看病人的住院病历记录,询问病人受伤原因及经过,必要时到急救中心查看报警记录或出车登记,或到交通事故处理中心查看有关资料、或到事故现场、受伤者工作单位或住地进行调查.

3.
意外伤害审批经调查,对受伤情节明确且符合医保规定的,调查人员如实做好调查记录,提出认定意见,并在《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调查表》上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批;对情况比较复杂难以确认的,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调查取证,全面了解情况,如实记录原因和经过.
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初步意见并签字,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审批意见由科室通知医院和申报者本人,并监督医院按有关规定结算受伤者的医疗费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电话咨询:0537-2937937十、其他事项无.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目录外病种住院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目录外病种住院审核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
《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济政发〔2000〕46号);3.
《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政发〔2014〕21号);4.
《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00〕117号);5.
《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管理暂行办法》(济劳社字〔2000〕9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五、申请材料《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疾病住院审批表》.
六、基本流程1.
受理申请材料参保人员就医的医疗机构填写《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外疾病住院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病人的基本信息、病情及诊治经过、临床诊断等.
医疗机构需在病人入院3天内通过系统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稽查科申报.

2.
审核确认对病情和治疗方案明确,符合医保规定的,科室工作人员初审后,报科室负责人审批;对病情不明确、情况比较复杂,难以确认的,科室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提出意见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审批意见由科室通知医院和申报者本人,并监督定点医院按有关规定结算受伤者的医疗费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电话咨询:0537-2937937十、其他事项无.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更换(增加)POS机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更换(增加)POS机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鲁人社发〔2016〕5号);3.
《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6〕6号);4.
《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济社保发〔2016〕8号);5.
《济宁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办法》(济人社办字〔2013〕68号);6.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办字〔2013〕12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五、申请材料1.
书面申请;2.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变更登记复印件;3.
工商管理行政部门的变更登记复印件;4.
卫生计生部门的变更登记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1.
受理申请材料定点药店变更地址或变更名称应在3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组织现场查看医疗稽查科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对变更后的定点医药机构现场进行查看.
查看后对变更的具体地址、与现有定点医药机构的距离等情况如实记录;必要时由定点医药机构负责人签字.

3.
研究确定意见(1)现场查看工作人员根据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填写《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变更地址名称审批表》并签字.
(2)科室负责人对现场查看初步意见进行复核确认,在征求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科意见后,提出科室意见,并有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局长审批.
根据审批意见,形成书面通知.
其中符合定点条件的,继续做为定点医药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通知医药机构.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无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电话咨询:0537-2937937十、其他事项无.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二、办理依据1.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厅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182号);2.
《关于建立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卫生信用档案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76号);3.
《关于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办发〔2011〕1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五、申请材料书面申请.
六、基本流程1.
制定方案.
根据省社保局、市人社局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评定医疗机构等级实施方案,方案经分管局长审批后,下发文件;2.
组织实施.
由医疗稽查科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定,根据综合考核得分和评定名额,提出分级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批后,报请局长办公会研究.
3.
公示和备案.
办公会通过后,评定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结束后,行文公布,并将结果以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
同时,将评价指标、标准和评定结果报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备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无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电话咨询:0537-2937937十、其他事项无.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二、办理依据1.
《关于建立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信用档案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75号);2.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83号);3.
《关于加强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社保发〔2013〕3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及助理执业医师.
五、申请材料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汇总表.
六、基本流程1.
受理申报材料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项目内容,于每年年初申报新增、减少或变更的执业(助理)医师材料.
2.
审核材料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审核定点医疗机构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主要审核:基本信息、执业范围、执业类别、执业地点等.
审核后,确定参加培训和考试的人员名单.
3.
培训和考试审核通过的人员进行医保医师资格培训,分期分批组织医疗保险知识培训和考试.
4.
公示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满,确定为医疗机构医保医师,下发文件并颁发医保医师资格证书.
5.
建立医保医师数据库将确定的医保医师信息,按照医保微机系统的需求形成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提交局统计信息科导入医保微机系统,建立全市医保医师数据库.
6.
医保医师管理对医保医师实行动态管理和百分考核制,建立医保医师信用档案数据库.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根据设定的考核项目和标准,由医保微机系统对医保医师的诊疗行为进行考核评分.
按照《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执业医师违规记录考核细则》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日常检查结果,对医保医师的诊疗工作进行考核.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无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电话咨询:0537-2937937十、其他事项无.
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审核二、办理依据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3.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4.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通知》(鲁劳社〔2001〕2号);5.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鲁人社发〔2010〕47号);6.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5号);7.
《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济政发〔2003〕47号);8.
《关于公布市直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的通知》(济劳社〔2003〕85号);9.
《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济劳社发﹝2004﹞69号);10.
《关于公布济宁市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66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中,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五、申请材料1.
职工身份证;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或《济宁市"老工伤"人员确认表》;3.
《济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或《济宁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4.
医疗费原始发票;5.
门诊病历及检查化验报告单、门诊处方;6.
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六、基本流程1.
受理申报材料:用人单位或职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科提交申报材料.
2.
逐级审核通过后,拨付单据交基金财务科进入待遇拨付程序.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自受理申报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情况比较复杂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电话咨询:0537-2937520十、其他事项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自事故伤害发生后48小时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保险科备案.
2.
职工就诊因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限制需转院或转外地治疗时,遵循"先市内后市外"、"转上不转下"的原则,严格掌握转院标准.
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审核二、办理依据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3.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4.
《关于2015年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4号);5.
《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济政发〔2003〕47号);6.
《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济劳社发﹝2004﹞6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中,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五、申请材料1.
职工身份证;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认定工伤决定书》;3.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印发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4.
《济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六、基本流程1.
受理申报材料:用人单位或职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科提交申报材料.
2.
逐级审核通过后,拨付单据交基金财务科进入待遇拨付程序.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自受理申报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情况比较复杂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电话咨询:0537-2937520因工死亡职工待遇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因工死亡职工待遇审核二、办理依据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3.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4.
《关于2015年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4号);5.
《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济政发〔2003〕47号);6、《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济劳社发﹝2004﹞6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中,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
五、申请材料1.
职工身份证;2.
死亡或火化证明;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认定工伤决定书》;4.
《济宁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申请书》;5.
《济宁市因工死亡职工待遇申领表》;6.
《济宁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登记表》;7.
死者与供养亲属的关系证明;8.
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户籍管理机关的生存证明;9.
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并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准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10.
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并经民政部门核准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11.
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或收养证;12.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六、基本流程1.
受理申报材料:用人单位或职工近亲属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科提交申报材料.
2.
逐级审核通过后,拨付单据交基金财务科进入待遇拨付程序.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自受理申报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情况比较复杂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电话咨询:0537-2937520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审核二、办理依据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3.
《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3号);4.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7号);5.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5〕44号);6.
《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济政发〔2003〕47号);7.
《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济劳社发﹝2004﹞6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中,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职工.

五、申请材料1.
职工身份证;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认定工伤决定书》;3.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印发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4.
《济宁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六、基本流程1.
受理申报材料:用人单位或职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科提交申报材料.
2.
逐级审核通过后,拨付单据交基金财务科进入待遇拨付程序.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自受理申报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情况比较复杂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电话咨询:0537-2937520十、其他事项1.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
辅助器具配置实行定点管理,伤残职工必须到定点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申请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金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金审核二、办理依据1.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3.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43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1.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申请材料1.
职工完整档案、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花名册;2.
根据需要提供的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职工登记证明等其他材料.
六、基本流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市就业办失业人员服务科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填写《济宁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初审人员签字;社保局失业保险科对初审情况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提出科室审核意见并签字后,将以上材料提报分管局长审批;经分管局长审批后,转基金财务科申请资金,资金拨付后,由就业办失业人员服务科进行发放.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电话咨询:0537-2343244申请失业职工生育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失业职工生育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核二、办理依据1.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2.
关于印发山东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的通知》(鲁社保发〔2010〕28号);3.
《关于贯彻实施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政发〔2000〕40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1.
女性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2.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非打架斗殴、违法犯罪死亡且有供养直系亲属的.
五、申请材料1.
失业职工身份证明、生育登记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就业创业证》、入(出)院记录、出院结算单;2.
死亡证明、与死亡失业职工关系证明、死亡职工的就业创业证.
六、基本流程就业办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填写《生育补助金申领表》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表》并签字,社保局对初审提报的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后,提出科室审核意见并签字,将以上材料报分管局长审批.
分管局长审批后转基金财务科申请资金,资金拨付后,由基金财务科发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电话咨询:0537-2343244失业职工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失业职工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审核二、办理依据1.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2.
《关于贯彻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05〕25号);3.
《济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济政发〔2010〕28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1.
职业培训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职工,免费进行职业培训的;2.
职业培训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职工,免费介绍工作的.
五、申请材料1.
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就业创业证、培训费用清单、培训职工花名册;2.
求职登记记录、劳动合同、介绍就业职工花名册、介绍费用清单.
六、基本流程就业办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填写《职业培训补贴表》或《职业介绍补贴申领表》并签字,社保局对初审提报的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后,编制《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或《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提出科室审核意见并签字,将以上材料报分管局长审批.
分管局长审批后转基金财务科申请资金,资金拨付后,由基金财务科将资金划拨到就业办发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电话咨询:0537-2343244生育医疗费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生育医疗费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劳社〔2009〕56号)三、受理单位办理地点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生育保险科四、办理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于生育前按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含生育当月).
五、申请材料在县(市、区)医保定点医院生育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保证或社保卡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住院成套病历、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原件、产前检查发票原件.

六、基本流程参保单位在职工分娩次月持上述材料到社保局生育保险科报销.
七、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提交申领材料7日内出具拨付单九、咨询方式1、现场咨询: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生育保险科2、电话咨询:0537-2937289女职工生育津贴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女职工生育津贴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劳社〔2009〕56号)三、受理单位办理地点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生育保险科四、办理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于生育前按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含生育当月).
五、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提供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保险津贴申领表(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下载)、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出院记录、出院结算单.

六、基本流程职工生育或引流产在生育定点医院进行电子备案,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在职工所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即时联网结算.
参保单位持有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七、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提交申领材料7日内出具拨付单九、咨询方式1、现场咨询: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生育保险科2、电话咨询:0537-2937289十、其他事项:职工异地生育前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济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进行异地生育备案.
因急诊等特殊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需在五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备案,未经审批异地生育,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男职工生育医疗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男职工生育医疗费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劳社(2009)56号)三、受理单位办理地点济宁市社保局生育保险科四、办理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于生育前按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含生育当月).
五、申请材料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保证或社保卡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住院成套病历、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原件、产前检查发票原件,女方无工作证明(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开具).

六、基本流程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报销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在职工所选择的市直生育定点医院进行即时联网结算.
在县(市、区)医保定点医院生育的,需将上述材料提交到社保局生育保险科报销.

七、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提交申领材料7日内出具拨付单九、咨询方式1、现场咨询:社保局生育保险科2、电话咨询:0537-2937289十、其他事项已通过新农合等其他渠道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男职工无生育津贴.
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单位账户余额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单位账户余额查询划拨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科、审计稽核科;市劳动监察支队四、办理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欠费单位五、申请材料1.
未依法缴纳事实依据、欠费时间、欠费金额;2.
查询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账户及余额;3.
移交劳动监察支队实施强制划拨.
六、基本流程1.
由基金征缴科室和劳动监察支队受理;2.
基金征缴科进行催缴,逾期不补缴的移交劳动监察支队进行处罚;3.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逾期未改的用人单位,由基金征缴科向省社保局查询存款账户;4.
根据反馈结果,审计稽核科到银行查询用人单位存款情况,并申请劳动监察支队强制划拨;5.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审计稽核科可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经过评估机构评估,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审计稽核科可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根据前期受理情况及时办理九、咨询方式1.
办公场所咨询:社保服务大厅2.
电话咨询:2937392十、其它事项无.
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二、办理依据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2.
《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4〕42号);3.
《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鉴定专家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3〕37号);4.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因病或者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可在每季度第二个月中旬至月底前进行集中申报.
五、申请材料1.
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济宁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3)申请鉴定人的身份证或有效证明;(4)申请鉴定人原始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属精神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同时需县级以上医院提供1年以上病史资料(门诊、住院病历);(5)被鉴定人与死亡职工存在供养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6)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需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复印件;(7)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济宁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或《济宁市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济宁市工伤职工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申报表》、《济宁市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等相关表格;(3)申请鉴定人的身份证或有效证明以及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4)申请鉴定人的原始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属职业病、精神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5)被鉴定人与死亡职工存在供养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6)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和复印件,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需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复印件;(7)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基本流程1.
材料受理对申请的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
组织现场鉴定:鉴定时根据被鉴定人员的伤、病情况实行现场医学检查,专家对检查结果会诊后分别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场作出专家鉴定建议,现场封存.
3.
公示及结论送达:(1)对专家组作出的鉴定建议进行审核后分类统计,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下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3)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结论和因工、供养近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结论自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用人单位、个人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
申请再次鉴定及复查鉴定:参加工伤鉴定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参加病退鉴定的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对复查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由单位进行公示,并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网上咨询:http://www.
sdjnsi.
com3.
电话咨询:0537-2937902十、其它事项个体参保、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管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个体参保、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管理二、办理依据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3.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劳社〔2001〕2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达到退休条件的参保人五、申请材料1.
近期一寸照片;2.
托管证、托管协议;3.
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四张;4.
养老保险手册六、基本流程1.
查询达到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并通知提报相关材料;2.
到档案室登记提取档案,按照要求填写退休申报表;3.
报送至局养老保险科进行审批;4.
审批后进行保险补缴以及计算退休待遇;5.
参保人领取工资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九、咨询方式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
电话咨询:2937048;2603216十、其它事项无.
申请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金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金审核二、办理依据1.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3.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43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1.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申请材料1.
职工完整档案、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花名册;2.
根据需要提供的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职工登记证明等其他材料;六、基本流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市就业办失业人员服务科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填写《济宁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初审人员签字;社保局失业保险科对初审情况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提出科室审核意见并签字后,将以上材料提报分管局长审批;经分管局长审批后,转基金财务科申请资金,资金拨付后,由就业办失业人员服务科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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