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查询  时间:2021-03-03  阅读:()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成都武汉重庆青岛杭州香港东京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ChengduWuhanChongqingQingdaoHangzhouHongKongTokyoLondonNewYorkLosAngelesSanFrancisco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17年9月补充法律意见书1目录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3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三、发行人的独立性.
9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
12五、发行人的业务.
12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6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0九、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42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
42十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44十二、发行人的税务和政府补助.
46十三、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
46十四、结论意见.
54一.
56二.
61三.
65四.
68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致: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受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出版集团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因前次申报材料中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现瑞华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加审至2017年6月30日,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7】0166031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故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后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合理核查,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职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及适当的核查;对于没有直接证据材料的,本所律师依赖于当事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3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释义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
本所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查阅了发行人《营业执照》等资料.
核查内容与结果:1.
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9月19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00000101729466X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4261.
3636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斌,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4号8-10层,经营范围为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有效期至2020年05月20日);围绕中信公司业务,出版金融贸易、生产技术方面的图书,以及围绕国际市场的发展趋向,出版介绍国际经济发展、国际市场预测的图书(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0日);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出版财经、文化、生活类电子出版物出版(有效期至2025年06月30日);出版补充法律意见书4财经、文化、生活类音像制品(有效期至2025年06月30日);同本公司出版范围一致的互联网图书、手机图书出版(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设计、制作图书广告,利用本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发布广告;办公用品、百货、工艺美术品、电子产品的销售;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营销策划;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
2.
依据发行人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00000101729466X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营业期限为1993年02月16日至长期.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查阅了《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相关政府部门的合法合规证明等资料,并向商标登记机关进行了商标注册查询.
核查内容与结果:(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3名;董事会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发行人各个机构分工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能补充法律意见书5够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且运行良好.
2.
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1-6月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64,515,860.
28元、96,610,536.
33元、110,116,279.
15元、99,433,291.
67元;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月至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620,191,076.
10元、757,926,970.
03元、977,083,508.
60元、627,830,075.
92元.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承诺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交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和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
根据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5月30日出具的京永验字(2016)第21059号《验资报告》以及《公司章程》,截至2016年5月23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14,261.
3636万元,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
发行人股本总额为14,261.
3636万股,本次发行不超过4,753.
79万股股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
如《律师工作报告》"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008年6月18日,中信出版成立并取得国家工商总局核发的注册号为补充法律意见书6100000000012970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成立之日起计算已经超过三年.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5年度、2016年度连续盈利,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月-6月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06月30日,发行人净资产为674,083,286.
34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5月30日出具的京永验字(2016)第21059号《验资报告》以及《公司章程》,截至2016年5月23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14,261.
3636万元,本次发行不超过4,753.
79万股的A股股票.
因此,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
根据中审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5月2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审验字[2008]第8012号),经审验,截止2008年5月27日,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100,000,000元.
其中股东中信集团实缴人民币95,000,000元,其中以货币出资80,866,170.
67元,以中信出版社改制评估净资产出资14,133,829.
33元.
股东中信投资控股实缴人民币5,000,000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根据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8月1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京永验字(2015)第22006号),截止到7月20日,发行人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125,500,000.
00元,实收资本125,500,000.
00元.
综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如《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起人及股东以净资产及货币出资,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已转移至发行人名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补充法律意见书7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
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1)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图书出版与发行、书店零售业务及其他文化增值服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2)根据工商、国税、地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截至6月30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最近三年不存在违反工商、国税、地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法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及2017年1月-6月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及2017年1月-6月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2017年1月-6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3)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及2017年1月-6月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信集团,未发生变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及2017年1月-6月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及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会议文件,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补充法律意见书8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10.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1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瑞华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2.
瑞华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7】01660048号)认为,发行人2017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标准中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瑞华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4.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过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及2017年1月-6月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5.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2017年6月30日,不补充法律意见书9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相关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劳动合同,查验了发行人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及银行开户情况,实地考察了发行人的办公场所及营业场所.
核查内容和结果: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发生变化,兼职变化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前兼职情况如下:姓名职务兼职单位兼职职务王斌董事长正信咖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文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强家宁董事中信集团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中信股份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中信有限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中信美国集团(CITICUSAHoldingInc.
)董事信陆公司(Citinental,Inc.
)董事LegendPowerLimited董事信源资产有限公司(CITIC-PowerInvestmentsCo.
,Limited)董事上海信源张江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基建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镜湖控股有限公司(GlasslakeHoldingsLimited)董事补充法律意见书10崇利投资有限公司(LoftyVictoryInvestmentsLimited)董事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丽堡控股有限公司(MajesticCastleHoldingsLimited)董事满贵投资有限公司(CompleteNobleInvestmentsLimited)董事东满投资有限公司(AffluentEastInvestmentsLimited)董事中信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CITICInvestment(HK)Limited)董事名岭投资有限公司(FamousPeakInvestmentsLimited)董事堡都有限公司(CastleMetroLimited)董事亨信企业有限公司(HengxinEnterprisesLimited)董事虹智投资有限公司(RainbowWisdomInvestmentsLimited)董事虹杰投资有限公司(RainbowEliteInvestmentsLimited)董事联锋有限公司(PioneerAllyLimited)董事壮运投资有限公司(MajesticLuckInvestmentsLimited)董事胡明董事天津天马映像影业有限公司董事首艺人(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速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达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泰云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天津中润慧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上海孚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北京小度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朴新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漫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补充法律意见书11天津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孚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渔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董事景旭峰独立董事天津腾阅天下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联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腾阅天下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中安汇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摩尔星灵(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张克独立董事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首席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监事长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盐业总公司外部董事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慧聪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信永中和(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信永方略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丹军高级管理人员中信文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财金通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中信有限,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
发行人的总经理、总编辑、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况,亦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虽有上述变化,发行人仍符合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要求,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补充法律意见书12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查验了股东的营业执照与公司章程等工商资料,查验了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等.
核查内容和结果:(一)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的股东根据公司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网络公开信息查询,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股东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业务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营业执照、相关更新资质等,并现场考察了部分营业部的经营场所.
核查内容和结果:(一)业务资质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新增以下业务资质:1.
2017年4月10日,发行人取得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第216号),出版平台为:feishu8.
com;业务范围为:同本公司出版范围一致的互联网图书、手机图书出版.
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
2017年6月20日,发行人取得由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50381号),核准经营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项目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核准网站名称为:中信阅读;网址为:citicread.
com;许可证有效期为2017年6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133.
2017年6月20日,发行人取得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总)音出证(京)字第118号),准予发行人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
有效期自2017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4.
2017年6月20日,发行人取得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总)电出证(京)字第093号),准予发行人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出版范围为出版财经、文化、生活类电子出版物.
有效期自2017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5.
2017年4月6日,经济导刊取得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第187号),出版平台为:jingjidaokan.
com,业务范围为:与《经济导刊》内容范围相一致的网络(含手机网络)期刊出版业务.
有限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济导刊杂志社已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目前该事项尚在办理中.
7.
北京中信书店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店持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已到期,目前续期工作正在进行中.
8.
中信书店13家新设的分公司的相关经营资质尚在办理中,新设13家分公司的具体信息,请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六)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9.
北京中信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坂田分公司原已停业待注销,2017年5月,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并重新开业,目前相关经营资质尚在办理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核查,2016年9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补充法律意见书1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因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不再审批出版物总发行资质和相应变更事项,以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发行人将增加"社会经济咨询"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有效期至2020年5月20日);围绕中信公司业务,出版金融贸易、生产技术方面的图书,以及围绕国际市场的发展趋向,出版介绍国际经济发展、国际市场预测的图书(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0日);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出版财经、文化、生活类电子出版物(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出版财经、文化、生活类音像制品(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同本公司出版范围一致的互联网图书、手机图书出版(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设计、制作图书广告,利用本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发布广告;办公用品、百货、工艺美术品、电子产品的销售;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营销策划;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
综上,发行人定位于为社会大众提供知识服务及文化消费,主营图书出版与发行、书店零售及其他文化增值服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三)境外经营活动经核查,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没有经营活动.
(四)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1-6月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64,515,860.
28元、96,610,536.
33元、110,116,279.
15元、99,433,291.
67元;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月至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620,191,076.
10元、757,926,970.
03元、977,083,508.
60元、627,830,075.
92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材料、《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补充法律意见书15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核查过程:本所律师审阅了《审计报告》,审阅了重大关联交易的有关协议等.
核查内容和结果:(一)发行人的关联方1.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编号主要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1宁波阅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王斌董事长3杨林董事4强家宁董事5徐京董事6胡明董事7施宏俊董事、总经理8景旭峰独立董事9吴军独立董事10张克独立董事11舒扬监事会主席12刘好监事13高燕监事14张爱芳监事会职工代表15李艳华监事会职工代表16洪勇刚总编辑17刘宝扬原纪委书记(于2016年6月1日辞职)18潘岳副总经理19汪媛媛副总经理补充法律意见书1620王丹军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1卢俊副总经理22周波财务负责人2.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对外投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对外投资发生变化,变化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对外投资情况如下:姓名职务其他对外投资对象出资额(万元)或持股数(万股)所占比例胡明董事宁波阅文源动力文化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90.
0010.
70%星妆厂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00.
0010.
00%芜湖卓瑞创新投资管理中心500.
001.
78%天津中润慧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900.
0090.
00%上海孚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900.
0090.
00%南京泰云文化投资有限公司90.
0090.
00%天津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6.
7033.
30%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孚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65.
0033.
00%北京丰厚天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00.
001.
24%景旭峰独立董事北京中投中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00.
007.
89%广州金境浩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
788.
88%张克独立董事北京信永方略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40.
0020.
00%信永中和(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8.
0018.
00%3.
受公司控股股东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主要企业截至2017年6月30日,受公司控股股东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主要企业基本情况如下:详见"一:受公司控股股东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主要企业(一级补充法律意见书17控股子公司).
"4.
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截至2017年6月30日,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主要企业基本情况如下:详见"二: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主要企业(一级控股子公司).
"(二)关联交易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审阅了发行人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文件资料,截至2017年6月30日,关联交易情况如下:1.
经常性关联交易(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单位:万元(下同)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7年1-6月中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商品1.
92上海财金通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商品2.
78中信网络有限公司接受劳务-中信京城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劳务7.
43(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7年1-6月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商品3.
54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商品-中信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销售商品-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商品755.
56中信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商品0.
67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商品0.
13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20.
24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销售商品0.
19中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0.
88中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商品-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补充法律意见书18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7年1-6月中信金属有限公司销售商品0.
33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8.
69中信和业投资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
16中信光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销售商品-中信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销售商品5.
01中信城市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0.
18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销售商品0.
04中国中信有限公司销售商品2.
21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商品-中国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销售商品3.
25北京中信投资公司销售商品-宝泰有限公司销售商品4.
04TuxianaCorp.
销售商品-SilverLinkageInvestmentsInc.
销售商品2.
81上海财金通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16.
97中信泰富特钢经贸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销售商品-中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商品-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销售商品0.
74北京信睿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0.
32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5.
18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4.
23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21.
36中信城市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8.
11上海财金通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2.
31中信财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中国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补充法律意见书19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7年1-6月中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1)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关联交易①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与中信书店签署《中信银行信用卡权益活动合作协议书》,在中信银行信用卡权益活动期间,中信银行信用卡客户满足条件后可在中信书店使用信用卡积分兑换图书,或使用中信银行信用卡付款会享受约定的销售优惠.
该关联交易价格由中信银行与中信书店市场化协商确定.
②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与中信书店签署《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中信书店合作协议》,中信书店在其自营门店推荐客户办理中信银行信用卡.
该关联交易价格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向其他独立第三方采购类似服务的交易价格确定.
③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与中信云科技签署《XWorld未来世界进化指南活动及中信联名卡产品发布协议书》,中信云科技在其主办的"XWorld未来世界进化指南活动"中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品牌推广服务.
该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发行人向其他独立第三方提供类似服务的交易价格确定.
④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与发行人签署《中信银行中信出版联名卡合作协议》,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与发行人共同发行"中信出版"联名卡,根据实际收取年费按比例进行利润分成.
该关联交易价格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向其他独立第三方提供类似服务的交易价格确定.
⑤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与中信书店签署《中信银行信用卡"精彩365"活动合作协议》,中信银行信用卡客户在活动期间使用中信银行信用卡付款会享受约定的销售优惠.
该关联交易价格由中信银行与中信书店市场化协商确定.
(2)与中信信托签订的关联交易①中信信托与经济导刊杂志社签署《品牌推广合同》,在《经济导刊》杂志上发布品牌广告.
该关联交易价格按照经济导刊杂志社向其他独立第三方提供类似服务的交易价格确定.
(3)与上海财金通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关联交易补充法律意见书20①财金通与发行人签署《图书出版合同》,授权发行人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零售银行效能提升术(暂定名)》.
该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发行人向其他独立第三方提供类似服务的交易价格确定.
(4)与中信集团的主要关联交易①中信集团与发行人签署《委托印制合同》,委托发行人完成《荣毅仁文稿选编(1979-1993)》的编辑印刷工作.
该关联交易由双方按照成本定价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②中信集团与发行人签署《图书出版合同》,授权发行人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寻路征途——中信集团部分子公司发展模式》.
该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发行人向其他独立第三方提供类似服务的交易价格确定.
③中信集团与中信云科技签署协议,委托中信云科技在"中信集团卓越培训班"上委派授课老师提供授课服务.
该关联交易价格由双方市场化协商确定.
(5)与中信财务的主要关联交易发行人及中信云科技与中信财务签订《委托资金投资管理服务协议》,委托中信财务购买商业银行保本理财产品、货币基金等.
(6)与中信重工的主要关联交易2017年6月1日,经济导刊与中信重工签订《销售协议》,中信重工向经济导刊购买杂志,合同约定金额为48,000元.
(7)与中信建设的主要关联交易经济导刊与中信建设签订《广告及期刊征订合同》,由经济导刊在其杂志上刊登中信建设所投放的广告并向中信建设销售杂志.
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16,800元.
(8)与睿宝金服的主要关联交易①睿宝金服与中信书店签署《图书代理销售协议》,利用自有渠道代销中信书店提供的图书产品.
该关联交易价格按照中信书店向其他独立第三方提供补充法律意见书21类似服务的交易价格确定.
(9)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他关联方销售商品,均主要为关联方向发行人采购所出版的各类图书,以及向中信书店采购其销售的图书及其他产品.
根据发行人的销售政策,图书批发与图书零售均采取统一的销售政策,对于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客户发行人图书销售定价不存在差别,均按照同类产品统一销售价格进行批发及零售,关联方销售价格均在公司销售政策规定范围之内.
2.
关联租赁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7年1-6月中信京城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作为承租人租赁房屋227.
80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了中信京城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北京京城大厦1层、16层及38层的部分房屋.
京城大厦作为中信集团总部所在地,发行人承租价格与中信集团内其他公司承租价格基本一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中信京城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就发行人所租赁房屋向中信京城大厦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办公室装修服务.
3.
偶发性关联交易(1)存放于关联方的资金关联方项目截至2017.
6.
3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54,128.
69中信财务有限公司货币资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流动资产-(2)信托产品关联方项目截至2017.
6.
30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61.
28(3)应收项目关联方项目截至2017.
6.
30补充法律意见书22账面余额坏账准备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3.
820.
04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0.
160.
1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477.
7940.
51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20.
060.
33中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中信京城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67.
150.
67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2.
342.
3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0.
680.
01中信城市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应收账款0.
140.
06上海财金通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2.
600.
13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应收账款24.
165.
69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宝泰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0.
040.
00中信金属有限公司应收账款0.
370.
00中信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0.
290.
00SilverLinkageInvestmentsInc.
应收账款1.
700.
02北京信睿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0.
320.
00补充法律意见书23关联方项目截至2017.
6.
30账面余额坏账准备小计-611.
6249.
94中信京城大厦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款项9.
03-中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预付款项--小计-9.
03-中信京城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应收款15.
2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中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小计-15.
21-合计-635.
8649.
94(4)应付项目关联方项目截至2017.
6.
3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付账款9.
32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应付账款-中信京城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应付账款-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应付账款-上海财金通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付账款2.
78小计-12.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收款项461.
51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预收款项-中信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预收款项0.
56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预收款项13.
95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预收款项0.
22中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预收款项0.
64中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预收款项-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预收款项0.
02补充法律意见书24关联方项目截至2017.
6.
30中信金属有限公司预收款项-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收款项20.
14中信机电制造公司预收款项-中信和业投资有限公司预收款项1.
08中信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预收款项4.
35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预收款项-中国中信有限公司预收款项0.
21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预收款项16.
00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预收款项-中信城市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预收款项14.
87中国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预收款项2.
53北京中赫国安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预收款项-宝泰有限公司预收款项4.
88SilverLinkageInvestmentsInc.
预收款项4.
17天时集团能源有限公司预收款项0.
20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预收款项-中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预收款项-中信金陵酒店有限公司预收款项2.
00上海财金通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预收款项71.
85DavenmoreLimited预收款项16.
00小计-635.
18中信京城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应付款-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上海财金通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8.
00小计-8.
00合计-655.
282017年4月14日,发行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中信云科技拟使用自有资金400万元,认购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并管理的"中信信托·睿宝金科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部分信托份额.
2017年4月14日,中信云科技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中信信托·睿宝金科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补充法律意见书25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云科技已完成该信托计划出资,该信托计划所投资的北京信睿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工商登记.
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与关联方发生其他偶发性关联交易.
4.
其他关联交易单位:万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7年1-6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收入31.
83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利息收入88.
4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手续费21.
22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银行手续费1.
3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收益237.
82中信财务有限公司投资收益42.
79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收益3.
47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费用0.
17①发行人及子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署《委托资金投资管理服务协议》,委托中信财务有限公司购买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购买商业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关联交易汇总表:单位:万元项目2017年1-6月/2017.
6.
30关联销售968.
15关联采购12.
14对关联方的应收科目635.
86对关联方的应付科目655.
28(三)独立董事对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月-6月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发行人独立董事就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月–6月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结论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书26"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是因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产生的正常业务往来而发生,有利于公司拓展业务、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增加业务收入,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的问题,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
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所必须,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同业竞争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并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业务,该等关联方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上下游业务关系,该等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均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核查过程: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租赁房产的更新协议、注册商标证、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等进行了核查.
核查内容和结果: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主要财产的基本情况如下:(一)发行人租赁的租赁房产1.
经核查,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房产变化情况如下:见"附表一:发行人租赁房产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272.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取得上述房屋使用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使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中信出版下属公司中信书店分布在机场及各地的部分门店租赁的房产未取得出租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且部分出租方(如机场)无法出具产权清新、不存在纠纷的声明承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经发行人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总面积约为35,517.
99平方米.
涉及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出具相关承诺的房产面积约为1303.
1平方米,占发行人目前全部租赁房产面积的比例约为3.
67%.
该等瑕疵房产占发行人全部租赁房产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如因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产生纠纷,作为承租人的发行人不会因此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上述部分发行人所租用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取得出租方关于房产产权清晰、不存在纠纷的声明承诺,但此瑕疵并不会对发行人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租赁的上述房屋均未办理租赁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据此,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租赁物业应当履行房屋租赁备案程序.
目前,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租赁的上述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但上述房屋的租赁合同处于正常履行过程中,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已合法占有和使用租赁房屋.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补充法律意见书28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技部分物业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形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法律瑕疵,标的资产范围内的相关承租主体存在因该等瑕疵而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罚款的法律风险,但该等法律瑕疵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关承租主体有权根据相关租赁合同使用该等房屋.
综上,上述未办理租赁备案瑕疵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情形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商标经核查,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新增以下注册商标.
编号商标样式注册编号注册有效期类别核定使用产品1199006842017.
06.
28-2027.
06.
27304143第30类:咖啡;加奶咖啡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冰茶;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蛋糕;甜食;面包;布丁;奶酪汉堡包(三明治);披萨饼.
第41类:教育;培训;教育考核;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2195888552017.
05.
28-2027.
05.
2716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纸;文件复印机;墨汁;纸蝴蝶结;影集;名片;海报;书籍;图画;包装纸补充法律意见书29195891102017.
05.
28-2027.
05.
2736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金融赞助;不动产管理;代管产业;典当;保险信息;艺术品估价195890502017.
05.
28-2027.
05.
2738有线电视播放;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无线广播;提供在线论坛;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视频会议服务;电话会议服务195889542017.
05.
28-2027.
05.
2745侦探服务;寻人调查;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婚姻介绍;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调解;个人服装搭配咨询;家务服务;社交陪伴3168898972017.
05.
21-2027.
05.
209、35、41第9类:电子图书阅读器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第41类: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信息(消遣)4195892252017.
05.
28-2027.
05.
279学习机;唱片;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自动售票机;眼镜;消防车195892482017.
05.
28-2027.
05.
2716包装纸;印刷纸;纸;文件复印机用墨纸;影集;名片;纸蝴蝶结;海报;书籍;图画195893252017.
05.
28-2027.
05.
2738电话会议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视频会议服务;有线电视播放;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无线广播195894812017.
05.
28-2027.
05.
2741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非下载);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辅导;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谈论会;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出借补充法律意见书30书籍的图书馆195893922017.
05.
28-2027.
05.
2745调解;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侦探服务;寻人调查;家务服务;社交陪伴;个人服装搭配咨询;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婚姻介绍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境内注册商标系发行人申请取得,不存在权属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因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而限制该等商标权的行使的情况.
(三)域名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域名变更情况如下:序号域名域名持有者注册日期到期日期1.
yuntrust.
cn中信云科技2015.
7.
12018.
7.
12.
yuntrust.
com.
cn中信云科技2015.
7.
12018.
7.
13.
yuntrust.
net中信云科技2015.
7.
12018.
7.
14.
citicacademy.
cn发行人2014.
5.
202018.
5.
205.
citicacademy.
com.
cn发行人2014.
5.
202018.
5.
206.
citicread.
com发行人2013.
12.
062017.
12.
067.
citickaplan.
com.
cn中信楷岚2014-07-182020-07-188.
kaplancitic.
com中信楷岚2014-07-182020-07-189.
citickaplan.
com中信楷岚2014-07-182020-07-1810.
citickaplan.
cn中信楷岚2014-07-182020-07-1811.
citickaplan.
net中信楷岚2014-07-182020-07-1812.
kaplancitic.
com.
cn中信楷岚2014-07-182020-07-18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域名.
(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1.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补充法律意见书31发行人新增以下对外投资:(1)正信咖啡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正信咖啡基本情况如下:名称:正信咖啡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GG817H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1幢A座816法定代表人:王斌注册资本:人民币7000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7月25日营业期限:2017年7月25日至2047年7月24日经营范围:销售食品;餐饮服务(限分公司经营);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日用品、工艺美术品、电器设备、设备维修;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及中介服务).
(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正信咖啡有限公司章程》,其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认缴出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中信出版3500万人民币50%货币正大咖啡企业香港有限公司3500万人民币50%货币合计7000万人民币100%-(2)中信文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中信文化资本基本信息如下:名称:中信文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3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信开路111号1幢70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3JA19J法定代表人:王斌注册资本:壹亿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8月18日营业期限:2017年8月18日至2047年8月17日经营范围:文化资产投资;投资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实业投资.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信文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其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首期实缴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比例(%)中信出版3000304504.
5货币中汇海富1000101501.
5货币汉今控股2000203003货币嘉晨悦铭2500253753.
75货币海南万博瑞1500152252.
25货币合计10000100150015-(3)北京信睿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北京信睿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6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CRGU3U补充法律意见书33经营范围: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
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文化用品、日用品、工艺品、电子产品;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出版物零售;电子出版物复制.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睿宝金服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990.
0099.
00%北京文创信合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10.
001.
00%合计1,000.
00100.
00%其中,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中信信托睿宝金科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睿宝金服99%的股份.
"中信信托睿宝金科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具体出资份额如下:出资人名称出资额(万元)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0.
00中信云科技400.
00北京文创信合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190.
00合计990.
00通过上述信托计划,发行人子公司中信云科技间接持有睿宝金服40%的股权.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1)经济导刊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2017年7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济导刊的基本信息如下: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4号富盛大厦2座8层L801补充法律意见书34注册资本:95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斌成立日期:1997年10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0027921H经营范围:《经济导刊》杂志的出版、发行.
(期刊出版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与《经济导刊》内容范围相一致的网络(含手机网络)期刊出版业务.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利用《经济导刊》杂志发布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广告;经济信息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
(2)中信书店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2017年8月1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中信书店的基本信息如下: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4号8层866-899注册资本:16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方希成立日期:2008年07月0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7402378K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网上销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销售食品;销售办公用品、百货、服装、工艺美术品、电子产品、家具、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玩具、化妆品、鞋帽、体育用品、机械设备、珠宝首饰、照相器材;出版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策划、组织大型庆典;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经济信息咨询.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补充法律意见书35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书店新增以下分支机构:序号企业名称负责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注册号成立日期1北京中信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启皓分店刘津京出版物零售;音像制品制作;销售食品;餐饮服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零售、音像制品制作、销售食品、餐饮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91110105MA00GDHQ022017年7月19日2北京中信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淀西直门北大街分店刘津京销售文化用品、日用杂货、服装、工艺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玩具、化妆品、鞋帽、体育用品、机械设备、珠宝首饰、照相器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策划、组织大型庆典;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91110108MA00HDKY0N2017年8月24日3北京中信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海淀复兴路店刘津京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餐饮服务(冷热饮);销售文化用品、日用品、服装、工艺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玩具、化妆品、鞋帽、体育用品、机械设备、珠宝首饰、照相器材;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组织、筹备、策划大型庆典;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餐饮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91110108MA00GH6N7F2017年7月26日补充法律意见书364北京中信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东城区北三环东路店刘津京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餐饮服务;销售办公用品、日用品、服装、工艺美术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玩具、化妆品、鞋帽、体育用品、机械设备、珠宝首饰、照相器材;经济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策划、组织大型庆典;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91110101MA00FJEG0B2017年6月20日5北京中信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东城安贞桥分店刘津京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销售食品;餐饮服务(限现场制售冷热饮);销售文化用品、日用品、服装、工艺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玩具、化妆品、鞋帽、体育用品、机械设备、珠宝首饰、照相器材;经济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餐饮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91110101MA00GER2062017年7月24日6北京中信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刘津京零售: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零售:图书、书刊(以上两项范围按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办公用品、百货、服装、工艺美术品(文物、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家具、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玩具、化妆品、鞋、帽、体育用品、机械设备、珠宝首饰、照相器材、出版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策划、组织大型庆典;食品经营(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91500112MA5UNFAE852017年6月22日补充法律意见书377北京中信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刘津京零售: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零售:图书、书刊(以上两项范围按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办公用品、百货、服装、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家具、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玩具、化妆品、鞋帽、体育用品、机械设备、珠宝首饰、照相器材、出版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策划、组织大型庆典;食品经营(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91500112MA5UNFC5742017年6月22日8北京中信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第三分公司刘津京零售: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零售:图书、书刊(以上两项范围按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办公用品、百货、服装、工艺美术品(文物、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家具、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玩具、化妆品、鞋帽、体育用品、机械设备、珠宝首饰、照相器材;出版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策划、组织大型庆典;食品经营(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91500112MA5UNFDD982017年6月22日9北京中信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第四分公司刘津京零售: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零售:图书、书刊(以上两项范围按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办公用品、百货、服装、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家具、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玩具、化妆品、鞋、帽、体育用品、机械设备、珠宝首饰、照相器材、出版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庆典活动策划;食品经营(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91500112MA5UNFT47J2017年6月22日补充法律意见书3810北京中信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第五分公司刘津京零售: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零售:图书、书刊(以上两项范围按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办公用品、百货、服装、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家具、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玩具、化妆品、鞋、帽、体育用品、机械设备、珠宝首饰、照相器材、出版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庆典活动策划;食品经营(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91500112MA5UNGTB712017年6月22日11北京中信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第六分公司刘津京零售: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零售:图书、书刊(以上两项范围按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办公用品、百货、服装、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家具、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玩具、化妆品、鞋、帽、体育用品、机械设备、珠宝首饰、照相器材、出版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庆典活动策划;食品经营(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91500112MA5UNGQ9112017年6月22日12北京中信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第七分公司刘津京零售: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零售:图书、书刊(以上两项范围按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办公用品、百货、服装、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家具、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玩具、化妆品、鞋帽、体育用品、机械设备、珠宝首饰、照相器材、出版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庆典活动策划;食品经营(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91500112MA5UNGRR5K2017年6月22日补充法律意见书3913北京中信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济南泉城广场店刘津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销售:食品、办公用品、服装、百货、工艺美术品、电子产品、家具、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玩具、化妆品、鞋帽、体育用品、机械设备、珠宝首饰、照相器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策划、组织大型庆典;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91370102MA3EJDY1912017年9月13日(3)中信楷岚;根据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中信楷岚的基本信息如下: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河路东侧滨海华贸中心-738-1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丹军成立日期:2014年11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1633191Q经营范围:受企业委托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发证除外)、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教育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培训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棋牌娱乐);出版物批发、零售;知识产权代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4)中信云科技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9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中信云科技的基本信息如下: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4号8层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汪媛媛补充法律意见书40成立日期:2002年01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10929391J经营范围:数据库开发;计算机网络技术培训;经济咨询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文具用品、日用品、工艺美术品、电子产品、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批发、零售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5月23日).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五)财产的产权限制经核查,2017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商标、域名等无形资产和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且登记在发行人的名下,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核查过程: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本所提供的2017年1月1日新增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如下重大合同(指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业务合同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重要的其他合同)、《审计报告》等.
核查内容和结果:2017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合同,及交易金额虽未超过200万元、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一)重大合同补充法律意见书41(1)2017年2月24日,中信云科技与北京网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客户端推广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中信云科技授权网阅文化作品的非专有使用权,网阅文化可将被授权的作品制作成电子书在约定的5家电信运营商平台上发行、传播和销售.
合同约定中信云科技保底收益为300万元.
(2)中信出版与华夏银行签订《华夏银行机构客户增盈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中信出版向华夏银行认购1亿元增盈109号64天期机构理财产品、1亿元增盈109号92天期机构理财产品和5000万增盈114号92天期机构理财产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发行人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
重大合同皆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名义对外签署,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经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已依据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为员工申报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发行人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证明或发行人说明,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四)《审计报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它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账款1.
根据《审计报告》,截止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的期末余额为30,331,408.
43元.
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主要包括往来款、备用金、保证金及押金等等.
补充法律意见书422.
根据《审计报告》,截止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的期末余额为49,346,672.
50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是发行人在正常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其形成合法有效,不会对本次发行及上市产生重大影响.
九、发行人章程的修改核查过程: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2017年1月1日后新增的公司章程修改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有关资料.
核查内容和结果:2017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上市修订稿)》变化情况如下:1.
2017年9月12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关于修改的议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一章"党组织"及与党建工作相关的内容,以明确公司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及党委运行机制等内容.
故,发行人上述《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上市修订稿)》的修改已履行了必要法定程序,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上市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核查过程: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查验了2017年1月1日后发行人新增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资料、会议决议等文件.
核查内容和结果:本所律师审阅了自2017年1月1日以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补充法律意见书43人召开的相关会议的会议通知、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兹就发行人在此期间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及规范运行情况确认如下:(一)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新增召开情况如下:2017年6月2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北京信睿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中信书店"信睿宝"产品相关业务及权益的议案》2017年9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修改的议案》、《关于修改的议案》等.
(二)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会议新增召开情况如下:2017年5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北京信睿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中信书店"信睿宝"产品相关业务及权益的议案》、《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日本合资公司的议案》、《关于参股设立中信文化资本管理公司及向中信文化创意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的议案》、《提议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7年8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审议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修改的议案》、《关于修改的议案》、《提议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7年9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补充法律意见书44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2017年9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财务报告的议案》.
(三)发行人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监事会会议新增召开情况如下:2017年8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审议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第三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017年9月12日,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核查过程: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查验了2017年1月1日后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
核查内容和结果:(一)董事人员变动情况2017年9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王斌、施宏俊、杨林、强家宁、徐京、胡明担任发行人董事;选举吴军、景旭峰、张克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未发生重大变化.
补充法律意见书45(二)监事人员变动情况1.
股东代表监事变动情况2017年9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舒扬、刘好、高燕担任公司监事.
2.
职工代表监事变动情况2017年9月12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张爱芳、李艳华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监事未发生重大变化(三)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2017年6月1日,刘宝扬辞去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一职,辞职后不再担任任何公司职务.
2017年9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聘任施宏俊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卢俊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洪勇刚为公司总编辑;聘任潘岳、汪媛媛、王丹军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王丹军为董事会秘书;聘任周波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新增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如下:卢俊:副总经理,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年出生.
周波:财务负责人,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出生.
经核查,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均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主要是发行人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而相应扩充了高级管理人员团队,未对发行人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补充法律意见书46十二、发行人的税务和政府补助核查过程:本所律师查阅了所在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出具的关于发行人依法纳税的证明,就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情况查阅了相关政府文件.
核查内容和结果:(一)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依法纳税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2017年1月-6月依法纳税证明".
经查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情况.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1.
2017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获得以下政府补助:2017年2月7日,北京市新闻广电局颁发《北京市新闻广电总局关于实施2017年度"北京市绿色印刷工程—优秀青少年读物绿色印刷示范奖励项目"的通知》.
发行人获得北京市新闻广电局补贴68,455.
00元.
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策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已获得了税务主管机关或其它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具有相应的法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三、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核查过程: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相关说明或证明文件.
核查内容和结果:补充法律意见书47(一)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工商、社保、住房公积金、新闻出版广电的《合规证明》和本所律师的核查,2017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2.
根据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提供的材料,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存在以下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案件:(1)2017年7月26日,发行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英特嘉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发行人诉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27,757.
5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2)2017年8月16日,原告李秦川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原告诉称发行人出版的《博弈思考法》一书侵犯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书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2万元.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除上述诉讼外,根据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说明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关于劳务派遣问题,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发行人用工总量的比例超过10%的情况.
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原因主要在于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中信书店的零售网点遍布全国,所需服务人员较多.
中信书店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主要为辅助性工作岗位,如中信书店销售引导员、电商客服、物流配送员等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调整用工方案,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为对此问题进行规范,发行人专门开展了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的整改工作,逐步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发行人自有员工.
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劳务派补充法律意见书48遣用工总数已下降为47名,占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用工总量的4.
55%,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未超过公司用工总量10%的,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信集团涉及的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案件主要如下:1、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调查继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公布录得外汇相关亏损之后,在2008年10月22日,香港证监会宣布,已就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事务展开正式调查.
在2014年9月11日,香港证监会宣布已分别在香港高等法院(以下简称"高院")原讼法庭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下简称"审裁处")对中信股份(前称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及其五名前执行董事展开法律程序.
香港证监会声称,中信股份及其前董事曾从事市场失当行为,就中信股份的杠杆式外汇合约投资的亏损披露了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财务状况信息.
对于香港证监会在审裁处提起的程序,香港证监会请求审裁处裁定:(i)是否曾发生任何市场失当行为;及(ii)确认任何曾从事该市场失当行为的人的身份.
审裁处一旦裁定中信股份或其前董事曾从事市场失当行为,预计香港证监会将会寻求高院对被裁定从事市场失当行为的人士颁发命令,使受影响投资者回复至交易前的状况或使受影响投资者的损失得到赔偿.
在高院的诉讼已暂缓以等待审裁处的裁定,香港证监会尚未计算该诉讼中涉及的回复或赔偿的额度.
审裁处诉讼的聆讯于2016年7月完成.
2017年4月10日,审裁处颁布了其裁决,裁定就于2008年9月12日刊发中信股份的通函而言,并没有发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571章)第277(1)条的市场失当行为.
2、中信股份及子公司(SinoIronPty.
Ltd及KoreanSteelPty.
Ltd)(以下分别简称"SinoIron"及"KoreanSteel")与MineralogyPty.
Ltd(以下简称"Mineralogy")补充法律意见书49的诉讼纠纷中信股份子公司SinoIron及KoreanSteel与Mineralogy订立采矿权和矿场租赁协议.
该等协议与其他项目协议赋予SinoIron及KoreanSteel建设中澳铁矿项目的权利及20亿吨磁铁矿石的开采权.
(1)认购权协议纠纷中信股份是与Mineralogy及ClivePalmer先生订立认购权协议的订约方,据此,中信股份有权可收购最多另外4间公司,每间公司均有权于中澳铁矿项目附近开采10亿吨的磁铁矿.
2012年4月13日,中信股份根据认购权协议行使首个认购权.
于中信股份行使首个认购权后,Mineralogy声称中信股份已拒绝履行认购权协议,且其接受上述毁约并要求终止认购权协议.
中信股份(及其受影响子公司SinoIron和KoreanSteel)就该纠纷在西澳高等法院提出诉讼.
2015年9月30日,法院颁布了中信股份所寻求的声明,包括中信股份未如Mineralogy及Palmer先生原本声称的拒绝履行认购权协议.
尽管法院已颁布该等声明,Mineralogy并未采取所需的行动,以完成中信股份行使认购权协议项下首个认购权的交易.
2016年3月31日,中信股份、SinoIron和KoreanSteel在西澳高等法院提出诉讼,寻求法庭命令来强制Mineralogy采取必要措施以完成转让一间有权利开采10亿吨磁铁矿的进一步公司.
该诉讼的聆讯时间尚未排定.
(2)专利费纠纷采矿权和矿场租赁协议规定,SinoIron及KoreanSteel须向Mineralogy支付专利费,其中的"B项专利费"乃参考每年公布的若干铁矿石产品的离岸价格基准(以下简称"年度基准价格")计算.
年度基准价格已不复存在,则SinoIron及KoreanSteel认为这意味着B项专利费无法再按采矿权和矿场租赁协议所载公式进行计算.
Mineralogy否认上述情况,并于西澳高等法院提出诉讼以就(其中包括)有关B项专利费的计算方法颁发声明.
Mineralogy于2017年1月25日提交了最新修改的诉状.
在其当前的诉状中,Mineralogy寻求支付B项专利费、因违反采矿权和矿场租赁协议的损失或更正采补充法律意见书50矿权和矿场租赁协议的声明等补偿.
Mineralogy已经撤回了全部有关矿权和矿场租赁协议已经被终止的申索.
KoreanSteel,SinoIron和中信股份于2017年2月6日提交当前的辩护词及反诉,指出与B项专利费有关的条款与采矿权和矿场租赁协议的其他部分(根据其条款应保持有效)是可分离的.
如果B项专利费不能被分离,其提出在其他论点之外,采矿权和矿场租赁协议的签约各方应该真诚地就B项专利费的新公式进行谈判,另外或者,KoreanSteel和SinoIron须向Mineralogy支付公平且合理的专利费,该专利费由法庭根据相关的情况裁定.
2015年11月,Mineralogy提出紧急临时强制性禁制令申请,要求SinoIron、KoreanSteel和中信股份(就本申请统称"中信方")向Mineralogy支付采矿权和矿场租赁协议下的专利费.
Tottle法官在2015年12月就该申请进行聆讯,并驳回该申请.
Mineralogy就Tottle法官的一审判决进行上诉.
2016年6月27日该上诉被一致裁定得直,紧急临时强制性禁制令申请被命令发还重审.
KennethMartin法官于2016年10月就发还重审的禁制令申请进行聆讯,并于2016年12月宣告对Mineralogy有利的判决.
根据Martin法官的判决,法官发布了禁制令要求SinoIron与KoreanSteel在最终裁决前临时支付款项如下:(a)截至2017年1月30日,向法庭支付10,690,270.
50美元(或等值澳元)并遵守法庭的进一步命令,并向Mineralogy支付相同金额;(b)在Mineralogy表现其已经准备好、有意愿及有能力来履行其在采矿权和矿场租赁协议下的义务及修改其诉状来撤回采矿权和矿场租赁协议已经被终止的申索的前提下,截至2017年2月28日,向法庭支付29,801,812.
50美元,并向Mineralogy支付相同金额;及(c)自2016年6月30日之后的每个季度,对发运的精矿粉按每干吨6美元来计算向法庭支付的金额,分别于2016年9月和12月结束的两个季度的费用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
中信方已经就Martin法官要求KoreanSteel及SinoIron向Mineralogy及向法庭支付款项的禁制令提出上诉.
2017年4月20日,上诉法院颁发判决,在法院认为所有必需考虑的理据下,裁定中信方上诉得直.
上诉法院亦命令撤销Martin法官作出的支付命令,驳回Mineralogy的临时强制性禁制令申请.
补充法律意见书51B项专利费诉讼的聆讯于2017年6月14日开始,聆讯持续10个法院工作天,并于2017年6月29日结束.
法院保留其决定.
采矿权和矿场租赁协议列明,除若干例外情况外,若KoreanSteel及SinoIron中任何一间公司至2013年3月生产少于600万吨适合销售的产品,应向Mineralogy支付一笔款项(以下简称"最低生产专利费").
2015年8月,QueenslandNickelPtyLtd在昆士兰省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中信股份及其子公司SinoIron和KoreanSteel未向Mineralogy支付最低生产专利费构成不合情理的行为,并指中信股份、SinoIronHoldingsPtyLtd和中信股份及其子公司个别人员(就本诉讼统称"中信方")知情参与该被指称违法的行为.
QueenslandNickel就上述未支付行为而导致Mineralogy未能向其支付资金所造成的损失寻求赔偿.
2015年9月,中信方在此诉讼中提出剔除申请.
在2016年3月16日的聆讯,法院命令QNIResourcesPtyLtd和QNIMetalsPtyLtd取代QueenslandNickel成为本诉讼的原告.
2016年3月23日,法院宣布判决,批准中信方在此诉讼中提出的剔除申请及撤销本诉讼原告所提起的诉讼.
QNIResourcesPtyLtd和QNIMetalsPtyLtd对此判决提出上诉.
然而,它们随后撤回了上诉,该上诉于2016年9月1日终止.
(3)港口纠纷SinoIron及KoreanSteel于普雷斯顿海角开发港口基建,用作出口来自中澳铁矿项目的产品.
Mineralogy已向澳洲联邦法院提出法律诉讼,寻求法院颁发声明,指该港口基建归属于Mineralogy,可就该基建行使管有权、控制权及拥有权,以及Mineralogy已终止双方订立用以管理港口设施使用的设施契约.
本宗诉讼于2015年6月在澳洲联邦法院聆讯,法院于2015年8月下发判决理由.
法院拒绝Mineralogy寻求的任何申索.
该判决实际上保持港口设施运营的现状,即继续由SinoIron及KoreanSteel或其代表运营管理.
Mineralogy对一审判决申请上诉,上诉已经于2016年5月9至12日进行聆讯.
法院保留其决定.
2017年5月2日,Mineralogy向中信方(及另一个集团公司)送达向澳洲最高法院寻求就合议庭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特别许可申请.
由于上诉至澳洲最高法院并非当然权利,因此必须获得特别许可.
该特别许可的申请将由澳洲最高法院补充法律意见书52于2017年9月15日聆讯.
(4)偿债申索纠纷2017年6月29日,ClivePalmer先生在西澳高等法院对中信股份提起诉讼,申索23.
24亿澳元,声称这代表Palmer先生控制的QueenslandNickel集团的公司(以下简称"QueenslandNickel")的企业价值下降幅度,并声称该申索乃根据中信股份在《Fortescue协作契约》(中澳铁矿项目协议之一)下作出的弥偿条款而提出,该弥偿条款被指涵盖Palmer先生因SinoIron和KoreanSteel未有履行项目协议下的义务而蒙受的相关损失.
Palmer先生声称Mineralogy与QueenslandNickel大概于2015年11月达成协议,Mineralogy同意向该等公司提供2,800万澳元作为营运资本.
由于SinoIron及KoreanSteel没有向支付Mineralogy在2015年11月申请的紧急临时强制性禁制令中所寻求的款项(参见上文"专利费纠纷"部分),Mineralogy借此声称没有资金来支付该笔借款.
Palmer先生声称QueenslandNickel后来被管理人接管,继而被清盘,是由于其未能从Mineralogy收到该等款项.
该诉讼尚处于早期阶段.
3、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相关诉讼(1)2014年8月,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已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其中包括,对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为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提出索偿.
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追讨:(i)声称因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向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交付若干铝锭而导致违约所构成的美元89,755,000元(港币700,089,000元)加上利息,以及(ii)该次索偿产生的费用.
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就该次索偿已自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得资产保护令,查封了一定数量的存货.
在2015年9月,该次索偿已通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公开通告向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送达.
法院聆讯随后已举行.
2017年1月,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次索偿根据第12条移交予公安局.
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任何可能就该次索偿(以铝锭为主体)的赔偿现按照中国刑事法律程序补充法律意见书53决定.
被移交予公安局后,该次索偿已终止,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就该次索偿对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进一步的追索权.
(2)2015年下半年,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收到InternationalCourtofArbitrationofthe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就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请而发出的仲裁要求通知书.
据该申请,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i)声称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已签订两份向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电解铜的合同,但未能交付相关的电解铜;和(ii)追讨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声称其按合同已缴付予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总购买价美元27,890,000元(港币217,542,000元)连利息.
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签订山煤进出口声称的合同,并认为该次索偿没有依据.
(3)2014年8月,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获悉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刊发的公告,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在2014年7月14日向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提起法律诉讼.
根据公告,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已提起该次索偿,声称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就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宣称已获授质权的货物所采取的保全措施错误,并寻求以下判令:(i)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向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赔偿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港币1,167,000元);(ii)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撤销对涉案货物的资产保护令;和(iii)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索偿的全部费用和诉讼费.
2016年10月,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刊发的公告获悉,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已撤回该次索偿.
上述所列的诉讼不会对发行人股东中信有限和中信投资控股的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中信有限和中信投资控股对发行人股份的持有.
除上述诉讼案件外,追溯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信集团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2017年9月25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信集团就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出具了《关于股东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函》:"本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出版")实际控制人,就中信出版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存补充法律意见书54在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说明如下:一、截止本说明函出具之日,除所述诉讼外,中信出版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所述诉讼案件,对中信出版股东的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中信出版股东对中信出版股份之持有.
特此声明.
"十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虽然发行人发生上述变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有关条件,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55补充法律意见书56一:受公司控股股东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主要企业(一级控股子公司)序号企业名称营业范围目前实际经营业务1北京中信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物业管理;出租写字间;家居装饰;劳务服务;停车场经营;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供暖服务;热力供应.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同营业范围2中信京城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宿、理发、美容(非医疗美容)(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6月16日);餐饮服务;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2月24日);销售食品;出版物零售;出租办公室、公寓、出售部分办公室、公寓;物业管理;体育健身服务;零售针纺织品、百货、工艺美术品、交电、花卉;停车场经营;专业承包;家居装饰;工程技术咨询.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餐饮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同营业范围3中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旅游产业的投资;提供食宿、交通预定代理;与旅游业务相关的信息咨询;旅游商品的开发、组织生产及销售,会议服务;展览、公关、酒店管理.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同营业范围4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债券的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同营业范围5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信息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营业范围6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包境外工程、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和境内外资工程;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项目管理;工程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铝幕墙的设计、制造、安装;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的销售;铝及同营业范围补充法律意见书57铝合金制品的加工、销售;成套机电设备的设计、销售、安装、调试;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建筑行业人防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及相应的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委托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同营业范围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17年09月08日).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同营业范围9中信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承接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承接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公路行业、水利行业、风景园林等行业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业务,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工程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出口、材料试验与工程检测等业务;承接各类工程勘察、测量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计算机软件开发,科研课题研究;承担水务、环保和新兴能源等领域的投资运营业务.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同营业范围10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成套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矿用机械类产品、隧道掘进机械设备、铸锻件的设计、制造、销售;承包境外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境外机械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同营业范围补充法律意见书58应经审批许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11中信和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咨询;项目投资;物业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经济信息咨询;房地产开发.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取得行政许可.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同营业范围12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机场设施和地面服务;实业投资及管理、服务;房屋租赁.
同营业范围13中信哈萨克斯坦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同营业范围14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投资控股,现金管理同营业范围15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新科技产业、房地产业、旅游服务业、工业、商业、生物医药业的投资;新技术的开发、推广、转让、服务;资产管理;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同营业范围16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行业的投资;金融产品的设计、策划、咨询及相关的培训;金融行业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的设计、建设、管理、维护、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投资、资产管理的咨询;资产受托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同营业范围17CITICProjectsManagement(HK)Limited投资控股同营业范围18中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有效期至2019年3月22日);仓储服务;国际货运代理;汽车及零配件的销售;与汽车工业相关的技术、产品的开发、销售;进出口业务;金属、有色金属、稀土产品及相关产品的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及相关产品、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对外咨询服务及技术交流.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同营业范围19中信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的处理;水肥处理;污泥固化处理;环保项目的投资及投资管理.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同营业范围补充法律意见书59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中国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投资项目方向、可行性研究、经营管理、财会、法律、金融、房地产方面的咨询服务;工程监理与工程咨询;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组织研讨会及交流会;承办企业登记注册咨询代理业务;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承包工程的登记注册;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理财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同营业范围21CITICUSAHoldingInc.
投资控股同营业范围22LegendPowerLimited投资控股同营业范围23中信新创有限公司投资控股同营业范围24中信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投资控股同营业范围25中信城市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不含土地成片开发;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议中心的建设、经营;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房地产经纪业务;销售、出租商品房;投资咨询;企业管理;餐饮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同营业范围26金属矿产有限公司钢铁、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销售钢材、钢坯、生铁、铜、铝、铅、锌、锡、铜材、铝材、镍、镁、铂族金属、铁矿石、冶炼产品、冶金炉料和辅料、金属制品及再生利用品、冶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和储运活动);进出口业务;钢铁和有色金属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技术、贸易和经济信息的咨询服务暂无业务27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控股同营业范围28中信锦绣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顾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同营业范围29中信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不动产;物业管理;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企业管理咨询.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同营业范围补充法律意见书60经营活动.
)补充法律意见书61二: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主要企业(一级子公司)序号企业名称营业范围目前实际经营业务1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1.
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投资和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2.
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包括:(1)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2)矿业、林木等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3)机械制造;(4)房地产开发;(5)信息产业: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6)商贸服务及其他产业: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商贸和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咨询服务;3.
向境内外子公司发放股东贷款;资本运营;资产管理;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和劳务输出,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同营业范围2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受托管理、企业管理;企业资产界定与重组;实业投资;财务咨询及顾问;投资管理及咨询(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同营业范围3中信网络有限公司许可证经营项目: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和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有效期至2022年8月13日);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业务(有效期至2017年09月26日).
一般经营项目:数据网络建设、管理、维护;软件、数据库的开发、销售;系统集成的设计、开发、建设;对通信网络、数据网络、有线电视传输网的投资;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
同营业范围4中信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矿业领域的技术推广与转让;地质环境治理、地质勘探、有色金属行业技术的研发和咨询;项目投资.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同营业范围5中信渤海铝业控股有限公司一般经营项目(项目中属于禁止经营的和许可经营的除外):挤压铝制品及其挤压深加工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厂房的出租;木材加工;机械加工;货物及技术同营业范围补充法律意见书62序号企业名称营业范围目前实际经营业务的进出口业务.
6中信机电制造公司特种车辆、汽车、汽车底盘、挂车、汽车总成、柴油机、汽油机、电动车、铁路货车、飞机零部件、电机、电器、仪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零部件、工业专用设备、铸锻件、金属结构及其构件、工具、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无机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碳素制品、建筑材料的制造、加工和自销;钢铁冶炼、钢材轧制;电力生产和供应;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丙级);租赁;与主营项目有关的科研、设计、研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同营业范围7北京中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
同营业范围8中信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兴办实业,国内贸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营业范围9中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进出口业务;从事项目管理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机电产品、汽车及零配件、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金属矿产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服装、针纺织品、计算机软硬件、办公设备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同营业范围10中信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Ⅲ类医疗器械、食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从事对外信息咨询及技术交流;物流服务;销售Ⅱ类医疗器械、五金矿产品、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机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办公用品、家用电器、家居用品、纺织服装、化妆品、轻工产品、文体用品、工艺品、影像视听设备、包装器件、橡胶、轮胎、汽车配件、通讯器材、计算机及信息智能化产品、仪器仪表、机械电子设备及产品、饲料.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同营业范围11中信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酒店投资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及设备安装;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房地产咨询服务;实业投资、管理;进出口同营业范围补充法律意见书63序号企业名称营业范围目前实际经营业务业务;承办展览会;建筑材料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2中信宁波集团公司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自营或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地商品和技术除外);商品信息咨询服务;房屋、汽车租赁;金属材料、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营业范围13湛天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承接中信股份剥离的澳门水泥厂及中信锦州金属、中信锦州钛业股权及债权.
同营业范围14中信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销售、房屋租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房屋销售.
同营业范围15SundanceForestLtd.
投资控股同营业范围16北京中信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
同营业范围17中信正业控股有限公司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会议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承办展览展示;电脑图文设计制作服务;会展策划;销售日用百货、文化办公用品、工艺美术品、健身器材;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管理;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市场调查;公共关系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教育咨询同营业范围18中信数字媒体网络有限公司投资有线电视产业、数字电视网络产业、数字通信产业、互联网及电视传媒信息服务产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创业投资;股权投资.
(以上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提供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网络服务.
同营业范围19中信云网有限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
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同营业范围补充法律意见书64序号企业名称营业范围目前实际经营业务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中信(北京)铂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推广服务;投资管理.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同营业范围21中信置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建筑工程设计;装饰设计;专业承办;物业管理;酒店管理;经济贸易咨询;电脑图文设计、制作;模型设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工程招标同营业范围22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带有存储设施的经营:粗苯、煤焦油.
(有效期至2019-04-17).
普通货运;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炼焦,球团;技术和货物进出口,房屋及设备租赁、场地租赁;机械设备维修、维护和状态监测.
批发零售:焦煤、焦炭、化肥、水渣、钢渣、生铁快、除尘灰.
蒸汽供应.
以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中餐类制售: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
会务服务,住宿.
批发零售:日用百货.
同营业范围23中信缅甸(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投资、贸易同营业范围补充法律意见书65三:发行人租赁房产变化情况序号承租方出租方房屋所有权人房产证号坐落用途租赁面积(m2)租赁起止期限备注1.
中信楷岚毛布衣毛布衣未提供天津市塘沽区滨河路东侧滨海华贸中心738办公61.
502017.
8.
1-2019.
7.
31已提供《关于出租房屋合法性的声明》2.
上海大方何振威何振威沪房地徐字(2016)第006806号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562号1102室办公550.
312017.
01.
16-2018.
04.
15根据《租赁合同》,签订该合同之前,出租房已告知承租方该房屋已设定抵押.
3.
中信出版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咸国用2012第071号西安咸阳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经营1762017.
5.
1-2021.
4.
304.
中信书店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咸国用2012第071号西安咸阳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办公242017.
5.
1-2017.
12.
315.
中信书店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201房地证2008字第24183号、201房地证2006字第18181号重庆机场T3A航站楼L4E09经营192正式营业时间起5年6.
中信书店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201房地证2008字第24183号、201房地证2006字第18181号重庆机场T3A航站楼三层L3A03B、L3C12A、L3C22、L3D09、L3E61、二经营512正式营业时间起5年补充法律意见书66层L2E04B7.
中信书店北京华都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都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京(2017)朝不动产权第0019238号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8号启皓中心办公楼西塔第1层101单元经营883.
872017.
5.
16-2025.
5.
158.
中信书店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未提供国海广场A座写字楼第一层北侧经营221.
972017.
4.
1-2020.
3.
31已提供《关于出租房屋合法性的声明》9.
中信书店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X京房权证东字第011508号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3号楼E座1层10单元房间经营117.
542017.
5.
15-2022.
5.
1410.
中信书店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X京第037249房权证东字号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2楼D栋负1层02房间经营56.
892017.
9.
1-2022.
8.
3111.
中信书店北京银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银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X京房权证海字第072920号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2号楼二层201-3至21号房间经营423.
392017.
7.
1-2023.
6.
3012.
中信书店天津深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未提供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中信证券大厦一层西门入口正对面位置经营502017.
6.
1-2022.
5.
31未提供房产证明文件13.
中信书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未提供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经营562017.
6.
1-2021.
6.
19已提供补充法律意见书67B、E座9层房产14.
中信书店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无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正门入口处右侧经营190正式营业时间起5年已提供《关于出租房屋合法性的声明》15.
中信书店中建钢构有限公司未提供未提供深圳市南山群后海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西座负一层商铺C单元经营1482017.
6.
1-2022.
5.
31已提供《关于出租方合法性的声明》16.
中信书店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信实业银行济南分行济房权证历字第076194号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150号中信银行一楼中厅经营532017.
7.
31-2027.
7.
31补充法律意见书68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2017年1月-6月依法纳税证明纳税人名称国税地税名称核发税务机关出具时间名称核发税务机关出具时间发行人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2017年8月7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2017年7月31日经济导刊杂志社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2017年8月8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2017年8月10日中信云科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2017年7月24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2017年7月25日中信书店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2017年7月6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2017年7月25日信睿宝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2017年8月8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2017年8月11日信睿文化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2017年7月18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2017年8月20日中信楷岚税务证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7月19日纳税证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地方税务分局2017年7月24日上海大方证明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7月17日证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2017年7月17日中信书店厦门分公司纳税证明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7月10日涉税证明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7月14日补充法律意见书69中信书店厦门第二分公司纳税证明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7月10日涉税证明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7月14日中信书店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第一分店无欠税证明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空港税务分局2017年7月17日地税管理合规证明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分局2017年7月20日中信书店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第二分店无欠税证明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空港税务分局2017年7月17日地税管理合规证明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分局2017年7月20日中信书店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第三分店无欠税证明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空港税务分局2017年7月17日地税管理合规证明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分局2017年7月20日中信书店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第四分店无欠税证明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空港税务分局2017年7月17日地税管理合规证明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分局2017年7月20日中信书店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第五分店无欠税证明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空港税务分局2017年7月17日地税管理合规证明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分局2017年7月20日中信书店合肥新桥机场第一分店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7月27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7年7月28日中信书店合肥新桥机场第三分店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7月27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7年7月28日中信书店合肥新桥机场第七分店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7月27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7年7月28日中信书店深圳宝安机场第一分店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福永税务分局2017年7月18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7月13日中信书店深圳宝安机场第二分店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福永税务分局2017年7月19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7月13日补充法律意见书70中信书店深圳宝安机场第三分店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福永税务分局2017年7月19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7月13日中信书店深圳宝安机场第四分店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福永税务分局2017年7月19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7月13日中信书店深圳宝安机场第五分店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福永税务分局2017年7月19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7月13日中信书店深圳宝安机场第六分店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福永税务分局2017年7月19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7月13日中信书店深圳宝安机场第七分店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福永税务分局2017年7月19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7月13日中信书店深圳宝安机场第八分店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福永税务分局2017年7月19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7月13日中信书店深圳宝安机场第九分店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福永税务分局2017年7月19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7月13日中信书店深圳宝安机场第十分店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福永税务分局2017年7月19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7月13日济南遥墙国际机场第一分店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7月18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2017年7月11日济南遥墙国际机场第二分店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7月18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2017年7月11日济南遥墙国际机场第三分店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7月18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2017年7月11日补充法律意见书71济南遥墙国际机场第四分店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7月18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2017年7月11日中信书店咸阳机场第一分公司国税管理合规证明西咸新区国家税务局空港新城税务分局2017年7月12日地税管理合规证明西咸新区地方税务局空港新城分局2017年7月12日中信书店咸阳机场第二分公司2017年9月19日,中信书店咸阳机场第一分店出具《国地税无违规情况说明》,咸阳机场全部分公司中仅中信书店咸阳机场第一分公司持有税务登记证,第二分公司无税务登记证,在税务系统中属于备案形式,其增值税、地方附加税由中信书店咸阳机场第一分公司统一缴纳,第二分公司不存在税务违规行为,且未有国地税务处罚.
中信书店咸阳机场第四分公司2017年9月19日,中信书店咸阳机场第一分店出具《国地税无违规情况说明》,咸阳机场全部分公司中仅中信书店咸阳机场第一分公司持有税务登记证,第四分公司无税务登记证,在税务系统中属于备案形式,其增值税、地方附加税由中信书店咸阳机场第一分公司统一缴纳,第四分公司不存在税务违规行为,且未有国地税务处罚.
中信书店咸阳机场第五分公司2017年9月19日,中信书店咸阳机场第一分店出具《国地税无违规情况说明》,咸阳机场全部分公司中仅中信书店咸阳机场第一分公司持有税务登记证,第五分公司无税务登记证,在税务系统中属于备案形式,其增值税、地方附加税由中信书店咸阳机场第一分公司统一缴纳,第五分公司不存在税务违规行为,且未有国地税务处罚.
中信书店咸阳机场第八分公司2017年9月19日,中信书店咸阳机场第一分店出具《国地税无违规情况说明》,咸阳机场全部分公司中仅中信书店咸阳机场第一分公司持有税务登记证,第八分公司无税务登记证,在税务系统中属于备案形式,其增值税、地方附加税由中信书店咸阳机场第一分公司统一缴纳,第二八分公司不存在税务违规行为,且未有国地税务处罚.
中信书店大连分公司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大连市甘井子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7月24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大连市甘井子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7月24日中信书店大连柏威年分公司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大连市中山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7月27日大连市中山区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大连市中山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7月26日中信书店郑州航空港区分公司国税管理合规证明郑州航空港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7月11日《郑州地税合规说明》-2017年9月22日中信书店海口分公司纳税证明海口市美兰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7月20日证明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桂林洋税务分局2017年7月25日中信书店第一分店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2017年7月24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2017年8月15日中信书店第二分店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2017年7月24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2017年9月8日补充法律意见书72明中信书店第四分店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2017年7月24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2017年8月2日中信书店芳草地分店北京市朝阳区国家事务局涉税证明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2017年7月24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2017年9月8日中信书店联想分店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2017年7月24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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