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标是否注册查询

商标是否注册查询  时间:2021-02-28  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6年4月18日(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国家主席第69号令,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人大通过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国家主席第59号令,2001年12月1日施行)商标法商标法商标法商标法商标法修改稿商标法修改稿商标法修改稿商标法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的申请注册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商标注册争议的评审第五章商标注册争议的诉讼第六章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注销第七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使用第八章商标国际注册第九章商标使用管理第十章商标权的保护第十一章回避和监察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总总总总则则则则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总总总总则则则则第一条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为保护商标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种表述:为保护商标权和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2第二条第二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商标注册争议评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商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三条[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表示自己商品或者服务来源,需要取得商标权的,应依照本法申请注册.
本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
第八条第四条[商标概念]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应足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并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
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第三条第1款第五条[权利客体]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第六条[共同申请]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该商标权.
3第九条第七条[申请和使用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增加: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条例第3条第八条[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其为区别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的实际使用.
条例49条第九条[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增加增加增加增加[权利限制]: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人或者其许可使用人进入流通领域后,商标权人不得再就该商品主张商标权,但为防止商品变质、受损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七条第十条[质量保证]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十条第十一条[基于公众秩序和利益的驳回理由]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和注册:(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4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或者种族歧视性的;(七)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产地发生误认的;(增加)(八)夸大宣传或带有欺骗性的;(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含:同国家重大决策、政策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
如"双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基于显著特征的驳回理由]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一)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立体商标审查的特殊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立体商标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新增第十四条[基于在先商标权利的驳回理由]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或者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注册.
但经该在先注册或者申请商标的所有人同意,且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的除外;5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申请人因与该他人有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而知晓该他人商标,在先商标所有人提出争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新增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商标相同近似]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新增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商品/服务类似]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禁止他人注册使用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前款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司法解释)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6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代理人代表人抢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争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地理标志的保护]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不得注册;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增加第二十条[基于其他在先权利的驳回理由]商标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称权、著作权、专利权或者其他在先权利,经生效判决确定的,不得注册.
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对等原则]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参与商标评审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委托代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申请注册商标、参与商标评审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
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7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第十九条、条例第13条第二十三条[申请书件]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并应当在申请书中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该商品的说明.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以颜色或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准确描述该商标存在状态的商标图样、文字说明和证明材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身份证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书件要求]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可以以书面或者商标局规定的其他方式1提出.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第二十条[一标一类]第二十六[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可以在同一份申请中提出.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重新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显著特征的,或者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或者其他类别上使用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1参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拟含电子申请.
8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同申请]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增加增加增加增加::::[[[[代表人权限代表人权限代表人权限代表人权限]]]]代表人办理商标申请、变更、转让、许可、续展及其它与该商标有关事宜的,应当经过其他共同申请人的书面授权,但办理不改变该商标权利状态、为维护共同申请人利益的事宜除外2.
新增第二十九条[放弃专有权]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本法第九条(正当使用)所述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放弃该部分的专有权.
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商标注册和其他商标事宜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或者申请文件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增加增加增加增加::::[[[[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前款期限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自期满之日起延长30日,仅准许延长一次.
增加增加增加增加::::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和其他商标事宜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2如办理领取商标注册证,提出异议.
9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展览会临时保护]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材料真实有效]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为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增加增加增加增加::::当事人申报虚假事项、提供虚假材料的,该材料视为未提出,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由该当事人承担.
新增第三十四[申请的撤回]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在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其申请.
10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申请的驳回和驳回前申辩程序]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商标在其指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有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得注册的情形的,应当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前款驳回商标申请前,商标局应将驳回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指定其自送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陈述意见.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商标含有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志、地名或者其他标志,申请人应当放弃专用权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述驳回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同日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同一天申请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11第二十七、三十条第三十七[公告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商标在其指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二种方案: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商标在其指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新增第三十八条[分割申请及其撤回]商标申请人可以请求对其商标申请进行分割.
原申请的申请日应当继续适用于分割后的每个申请.
申请人不可撤回其提出的分割请求.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商标审查时限]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对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申请和其他商标事宜应当3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错误及更正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
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增加增加增加增加: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纠正其做出的错误决定,该错误决定包括:1、引证同一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在先商标驳回在后申请的商标;2、引证已经失效的注册商标驳回在后申请的商标;3、其他错误决定应予纠正的情形.
3目前社会上对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申请的审查时间过长反映比较强烈,是否在商标法中明确审查时限,值得研究.
12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商标商标商标商标注册争议的评审注册争议的评审注册争议的评审注册争议的评审评审规则第二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商标注册争议的定义]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商标注册争议是指:(一)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二)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第二种方案,删除异议程序,通过无效程序解决争议)(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请求撤销;(四)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请求宣告无效.
有前款商标注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评审.
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二条[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商标注册争议中,申请人认为其商标是驰名商标,初步审定或者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评审规则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评审申请受理条件]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三)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五)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评审规则第十五、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申请的形式审查与受理]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前条第(一)、(四)、(五)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前条第(二)、(三)、(六)项规定条件之一,或者不符合本法其他规定可以补正的,商标13评审委员会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内补正.
申请人未按期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答辩通知及证据交换]商标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评审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答辩通知和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辩,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可以采信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有关证据材料作为裁定依据的,应当将答辩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内质证.
在商标评审委员会送达答辩通知或者前款质证通知之后,当事人补充提供证据材料的,适用前款规定.
条例第三十三条、评审规则第四条第四十六条[评审方式]当事人参加商标注册争议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注册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决定进行口头评审.
评审规则第六条第四十七条[合议制]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注册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但本法、实施条例或者商标评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议组审理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条例第三十五条、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撤回的评审终止及撤回不再理]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注册争议案件作出评审决定、裁定前,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撤回评审申请,或者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撤回或者注销争议商标的,评审程序终止.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4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评审.
第四十三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评审决定或者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注册争议案件作出评审决定、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决定、裁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评审.
新增第五十条[费用负担]商标异议、撤销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评审费用和对方当事人因商标评审支付的合理费用.
前款规定的费用负担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裁定中确定.
第二节驳回复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驳回复审的提起]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的,应当自收到驳回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
新增第五十二条[不予受理的特殊事由]商标注册申请人在驳回前申辩程序中同意商标局部分驳回理由,就其相同的驳回理由申请复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三节商标异议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主体资格、事由、期限]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15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两个月两个月两个月两个月内,在先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新增第五十四条[简易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直接作出裁定,并将异议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异议人.
新增第五十五[预先裁定成立及答辩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异议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成立的,应当将答辩通知和异议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30内答辩.
新增第五十六条异议人的在先注册商标在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前注册已经满三年的,被异议人可以请求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供其在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前三年内在核定的或者异议据以提出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或者证明存在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未使用注册商标且无正当理由的,该注册商标视为没有注册;在核定的部分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该注册商标仅视为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有效.
第三十四条、条例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异议裁定的效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异议经裁定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成立的,应当撤销对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经裁定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上成立的,应当撤销对被异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核准其在其余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应当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被异议商标经裁定而核准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权的时间自异议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16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一事不再理]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经异议裁定而核准注册的商标,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宣告无效.
第四节商标注册的撤销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撤销事由]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使其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二)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使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不同的商标权人所有,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三)不当行使商标权,使注册商标符合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四)不当使用注册商标,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其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产地发生误认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
被许可使用人实施前款第(一)项行为,商标权人明知或者应知而不表示反对的,视为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商标权人自撤销申请时已经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不予撤销.
但商标权人因知晓他人将申请撤销,而自申请撤销前三个月内开始使用的除外.
根据前款第(五)项规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明申请撤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
申请人没有指明的,商标权人能够证明其在任一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不予撤销.
17新增第六十条[正当理由]商标权人因下列事由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属于前款第(五)项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
新增第六十一条[视为使用]商标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其使用注册商标:(一)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同,但没有改变其显著特征的;(二)在出口商品或者与其相关的物件上使用注册商标;(三)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部分撤销]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撤销事由仅存在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仅撤销其在该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
新增第六十三条[驳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撤销申请之情事通知商标权人,并限期答辩.
但申请人的申请无具体事实和证据或者其主张显然没有理由的,可以直接驳回.
条例第三十九条二款第六十四条[不答辩即撤销]注册商标因其所有人无正当理由从未使用或者连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被申请撤销其注册的,答辩通知一经送达,商标权人应对其商标是否投入使用予以证明,期满未答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直接撤销其注册.
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五条[撤销的效力]注册商标经裁定或者决定被撤销注册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商标权自撤销裁定或者生效之日起终止.
18第四节商标注册的无效宣告第四十一条一款第六十六条[基于绝对驳回理由的无效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禁用条款)、第十二条(显著特征)、第十三条(立体商标)、第七条第二款或者是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
增加: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二条(显著特征)的规定,但该商标已经通过在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应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
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基于在先商标权利的无效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在先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
新增:注册商标有前款规定的,在先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移转取得该商标权.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基于地理标志、其他在先权利、恶意注册的无效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或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
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九条[时限]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根据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请求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但恶意注册的除外.
19出答辩.
新增第七十条[无效评审以公告时为准]商标注册是否存在无效事由的评审,以该商标注册公告时为准.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无效宣告的效力]注册商标经裁定被宣告无效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商标权自注册之日起无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无效宣告争议作出的生效裁定,对该裁定生效前人民法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纠纷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增加增加增加增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商标注册争议的诉讼商标注册争议的诉讼商标注册争议的诉讼商标注册争议的诉讼第三十三条二款、四十三条二款第七十二条[上诉]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决定、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或者裁定之日起三十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新增第七十三条[对决定的行政诉讼]商标申请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决定向人民法院上诉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诉讼的对方当事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新增第七十四条[对裁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撤销或者无效宣告裁定,向人民法院上诉的,以评审裁定的对方当事人为诉讼的对方当事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0在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商标评审案件档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评审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五条[上诉信息告知与纠错]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上诉的,应当在向该法院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将该上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自作出的决定、裁定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来自法院或者案件当事人任何有关该决定、裁定的上诉信息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上诉人承担.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申请人不服驳回复审决定的上诉理由成立的,可以对其决定进行修正.
新增第七十六条[行政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决定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司法意见,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生效判决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新增第七十七条[民事判决]对商标异议、撤销和无效宣告争议作出的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向商标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由商标局协助执行.
被异议商标经判决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权的时间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八条[追溯力]人民法院作出的无效宣告争议的生效判决的效力适用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续展的续展的续展的续展、、、、转让和使转让和使转让和使转让和使用许可用许可用许可用许可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商标权的续展商标权的续展商标权的续展商标权的续展、、、、变更变更变更变更、、、、转让和转让和转让和转让和注销注销注销注销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商标有效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1第三十八条一款、三款,条例二十七条一款第八十条[续展、期满注销]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内提出申请的,应加倍交纳续展注册费.
续展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续展证明并予公告,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续展期满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八条二款、条例二十七条二款第八十一条[商标续展期限]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条例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变更注册事项]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以及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增加: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一并变更]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条例二十五条第八十四条[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商标注册申请或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手续由转让人办理.
办理转让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手续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转让人和受让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其与转让人关系的有22效文件;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建议写入细则)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一并转让]转让人应当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及注册商标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转让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转让人.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款第八十六条[转让证明]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的,发给转让人转让通知,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并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核准转让公告之日起,继受转让人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并说明理由;对商标局不予核准决定不服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商标转让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移转]商标注册申请或注册商标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申请或注册商标移转的当事人自所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继受有关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移转手续.
新增新增新增新增商标移转参照商标转让有关规定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让核准后,原转让人申请在先的被异议商标或被评审或诉讼中的商标被授予商标权的,如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与原受让人核准转让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由商标局通知双方协商,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23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主体不存在的权利终止]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有建议上述规定的情形作为三年不使用撤销原由之一处理)条例第四十六、四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申请注销]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权或者该注册商标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注销注册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增加增加增加增加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集体商标集体商标集体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证明商标证明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地理标地理标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使用志的注册和使用志的注册和使用志的注册和使用第三条第二、三款、第十六条第九十条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集体商标概念集体商标概念集体商标概念集体商标概念]]]]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概念证明商标概念证明商标概念证明商标概念]]]]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24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除本章有不同规定外,本法的其他规定适用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
条例第六条第九十一条[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中的地名中的地名中的地名,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条例第十三条、总局六号令第九十二条[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使用管理规则,并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能力的证明文件.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总局六号令第九十三条[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25资格证明文件、使用管理规则和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能力的证明文件.
总局六号令第九十四条[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总局六号令第九十五条[地理标志申请书件]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总局六号令第九十六条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
前款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总局六号令第九十七条[公告及变更公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26总局六号令第九十八条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监测能力.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发生移转的,权利继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监测能力.
总局六号令第九十九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总局六号令第一百条[证明商标许可备案]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的,可以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备案及公告效力等同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总局六号令第一百零一条[撤销证明商标]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新增第一百零二条[证明商标的撤销]证明商标注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证明商标:对该商标的使用不予控制,或不能合法地行使控制;从事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任何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或销售;(一)允许将该证明商标用于作证明以外的其他目的;(二)以歧视的态度拒绝为任何人已达到使用该证明商标标准或条件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提供证明或继续证明.
(引自美国商标法第14条)27总局六号令第一百零三条[发放使用证]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增加增加增加增加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总局七号令第一百零四条[商标国际注册概念]本法所称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总局七号令第一百零五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除本章有不同规定外,本法的其他规定适用于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
总局七号令第一百零六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依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
总局七号令第一百零七条[原属国申请]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在中国有住所,或拥有中国国籍.
总局七号令第一百零八条[国际注册申请]具有第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具有第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28总局七号令第一百零九条[申请方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
总局七号令第一百一十条[申请注册后期事项]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放弃、注销等事宜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
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删减、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续展等事宜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局)办理.
申请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续展等事宜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办理.
总局七号令第一百一十一条[申请日]商标局收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日期为申请日.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未按照规定填写的,商标局退回申请书,申请日不予保留.
总局七号令第一百一十二条[驳回领土延伸申请]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商标局通知国际局依职权驳回的,不再向国际局确认该驳回.
总局七号令第一百一十三条[商标异议]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该公告刊登的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一件异议申请可以涉及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总局七号令第一百一十四条[集体和证明商标领土延伸]指定中国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领土延伸申请人,自该商标在世界知识产29权组织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的3个月内,应当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向商标局送交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未在上述3个月内送交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的,商标局驳回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领土延伸申请.
总局七号令第一百一十五条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人以其商标的国际注册代替已经在我国获得的商标注册的,该国际注册不影响该已经在我国获得的商标注册的权利.
总局七号令第一百一十六条[商标保护证明]指定中国保护国际注册商标的,自其商标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申请出具其商标在中国得到保护的证明.
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九章第九章第九章第九章商标使用管理商标使用管理商标使用管理商标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其条[商标注册标记]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
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商标补证]《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由该商标注册人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
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第六、四十七条、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强制注册]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10%以下或者5555万万万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违法使用行为管理]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为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555万万万万元元元元以下罚款: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一)[[[[冒充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实质性改变且标注注册标记,或者在其未予核准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使他人误认为其是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禁用条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规定使用的;第四十五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注册商标管理]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并可处非法经营额20%以下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商标使用许可形式]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新增新增新增新增:司法解释)商标使用许可形式主要包括:(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31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条第一、三款第一百二十三条[许可备案申请]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可以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新增新增新增新增)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手续由许可人办理.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新增第一百二十四条[许可备案效力]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新增第一百二十五条[权利质押]商标权作为质押标的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
注册商标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注册人不得转让或与他人签订新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注册商标作为诉讼保全标的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商标局协助执行.
在诉讼保全期间,注册人不得转让或与他人签订新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四十条第二款、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被许可人的使用]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在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商32标标识,并可处以5555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以下罚款;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定牌加工行为管理]定牌加工是指定牌加工是指定牌加工是指定牌加工是指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生产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全部交付委托人,仅收取商品加工费的行为.
定牌加工企业应当在其加工的商品上标注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未标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十章第十章第十章第十章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权的保护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商标权范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条例第五十条及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商标侵权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33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条例第五条、总局五号令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中认定驰名商标]在商标管理中,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是驰名商标,请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他人使用或要求保护商标权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商标局,由商标局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当事人对曾经被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该驰名商标无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增加增加增加增加: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辖区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侵权纠纷解决途径]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有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34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侵权自行协商]商标注册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并已立案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在立案机关尚未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又自行协商的,投诉人可以书面向立案机关申请撤回投诉.
立案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是否继续追究涉案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做出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在该案件立案后尚未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涉案当事人又提出协商解决请求的,立案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不适用协商解决的情形]下列商标纠纷不适用当事人协商解决:(一)商标侵权行为给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假冒商标行为严重,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二)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三)他不适用协商解决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条例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侵权行政责任]违反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35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非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禁止使用他人驰名商标]违反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七)至(十)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使用,收缴、销毁其侵权标识,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侵权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新增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非法经营额计算]非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全部违法商品的价值.
已经销售的违法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违法商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违法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服务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营额.
仅有广告行为,没有开展商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以广告费用计算非法经营额;仅有侵权商品票据或者提供服务行为的票据而未发现相应产品或已履行服务的证据的,以票据数额计算其非法经营额.
(新增)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侵权商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属于本法所指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
(新增)自行政处理机关立案之日起两年内侵权人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的,非法经营额累计计算.
(新增)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案件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案件处理:(一)涉案当事人对合同(有效协议)中商标许可使用内容存在争议的;(二)涉案注册商标争议正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审理未予结案,可能影36响案件定性的;(三)商标正处于续展宽展期的;(四)同一事实的商标纠纷正在人民法院审理中的;(五)其他可以中止案件处理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条[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商标权有关的情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商标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予以通报,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增加增加增加::::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质量法第63条)增加第一百四十条[商标局撤销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本法第条、第条规定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商标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行政和司法救济]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要求三个月)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民事赔偿]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或过失侵犯商标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增加增加增加增加:侵权人侵犯他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权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犯他人从未使用但尚未满三年的商标权的,赔偿因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38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合理开支]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侵权物品及处理]有证据证明侵权标识将附着于该批商品的,该批侵权商标标识视为侵权商品,应予没收、销毁.
对侵权商品,侵权商标无法消除的,予以销毁;侵权商标能够消除并可以利用的,消除侵权商标,有关商品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依法拍卖给非侵权人自用.
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商标与企业名称]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财产和行为保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证据保全]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39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商标刑事犯罪]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第十一章第十一章第十一章第十一章回避和监察回避和监察回避和监察回避和监察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条[回避制度]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纪律监察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40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附则附则附则附则第十二章第十二章第十二章第十二章附附附附则则则则条例第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书件收文日期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条例第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书件送达日期规定]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没有邮戳或者寄出后没有收到退信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
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权]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41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商标费用]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增加)商标审查标准,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四条、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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