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2017023下应街道街坊里智能化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招标人: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人:宁波欣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一七年一月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条款招标项目名称:下应街道街坊里智能化项目招标人名称: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建设单位名称: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招标代理人名称:宁波欣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招标文件编制日期:2017年月备案意见:备案单位: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盖章)备案日期:2017年月日说明1、本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条款是依据《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二一二年三月版)编制.
2、本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条款是对《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二一二年三月版)的填写与补充,必须结合示范文本一起使用;本专用条款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本专用条款内容为准.
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4(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12第三章评标办法17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73第六章图纸73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74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招标条件项目业主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招标人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招标代理人宁波欣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下应街道街坊里智能化项目项目审核批准或备案机关及文号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鄞发改备【2015】88号文件项目概括及招标范围项目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约61217平方米,其中A地块建筑面积约20528.
08平方米,B地块建筑面积约40688.
85平方米.
结构层数框架结构(高层为框剪结构);其中住宅区(B地块)为2幢18层高层,4幢6层多层,地下1层;商业区(A地块)为5层邻里中心,地下1层.
项目总投资约42096万元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4447092元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自筹,100%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主要包括A地块邻里中心与B地块住宅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含商铺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可视对讲系统(含住户家庭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电梯五方通话系统、UPS及防雷接地系统、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酒店)、智能化综合管路系统等承包及保修期内的服务(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标段划分数量1个标段允许投标的标段数1个标段质量要求国家、浙江省、宁波市验收规范(从高)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并通过鄞州区技防办验收安全要求合格工期要求接到项目业主书面通知后7天内进场,并配合总承包单位施工进度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资质等级须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及以上资质(须在有效期范围内)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机电工程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年龄不超过60周岁)】贰级及以上执业资格,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其他要求①拟派项目经理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具体任务量控制必须符合《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数量的通知》(甬建发[2014]231号)文件规定.
拟派项目经理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未解锁项目的视同有在建项目,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②投标人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若有信用等级的,须具有C级及以上信用等级(以开标之日所在季度的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信息为准).
③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须经"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在评标时仍处于"审核通过"④电子信用证鄞州区施工登记情况正常且投标人人工工资担保须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里显示已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或招标项目所在地审核通过.
⑤拟投入项目的专职安全员不得少于1人,且具有"三类人员"C类证书;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近7年内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查询结果为准.
⑦需提供投标人在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连续为拟派项目经理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以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清单为准)⑧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已通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备案登记.
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未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0.
1.
2项约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招标文件的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在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
ggjy.
nbyz.
gov.
cn)网站上自行下载本工程施工招标相关文件电子版(电子版内容包括: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主要材料或设备品牌表、电子评标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如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可到招标代理机构处领取.
招标文件售价:每份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该费用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2月20日9时30分;地点: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鄞州中心区四明东路588号,百盛商务楼东边,鄞投大厦内,具体受理场所详见当日公告栏).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公告发布时间:2017年1月23日;媒介(网站):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招标人名称: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联系人:杨工电话:0574-55849627.
招标代理人名称:宁波欣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编:315100;电话:13586543489;传真:0574-87415509;联系人:夏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
1.
2招标人名称: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联系人:杨工电话:0574-55849627.
21.
1.
3招标代理人名称:宁波欣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夏工;电话:13586543489.
31.
1.
4项目名称下应街道街坊里智能化项目41.
1.
5建设地点鄞州区下应街道河西村51.
1.
6建设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约61217平方米,其中A地块建筑面积约20528.
08平方米,B地块建筑面积约40688.
85平方米.
61.
1.
7结构层数框架结构(高层为框剪结构);其中住宅区(B地块)为2幢18层高层,4幢6层多层,地下1层;商业区(A地块)为5层邻里中心,地下1层.
71.
1.
8招标工程类别水、电、暖、通风及自控安装工程三类81.
1.
9工程总投资约42096万元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4447092元91.
2.
1建设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自筹,100%101.
2.
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11.
1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分包工程不允许121.
1.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131.
3.
1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主要包括A地块邻里中心与B地块住宅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含商铺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可视对讲系统(含住户家庭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电梯五方通话系统、UPS及防雷接地系统、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酒店)、智能化综合管路系统等承包及保修期内的服务(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141.
3.
2标段划分数量及方式1个标段151.
3.
3质量等级要求符合国家、浙江省、宁波市验收规范(从高)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并通过鄞州区技防办验收.
161.
3.
4安全等级要求合格.
171.
3.
5计划工期要求接到项目业主书面通知后7天内进场,并配合总承包单位施工进度181.
4.
11.
4.
2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须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及以上资质(须在有效期范围内);拟派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要求:机电工程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年龄不超过60周岁)】贰级及以上执业资格,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①拟派项目经理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具体任务量控制必须符合《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数量的通知》(甬建发[2014]231号)文件规定.
拟派项目经理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未解锁项目的视同有在建项目,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②投标人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若有信用等级的,须具有C级及以上信用等级(以开标之日所在季度的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信息为准).
③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须经"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在评标时仍处于"审核通过".
④电子信用证鄞州区施工登记情况正常且投标人人工工资担保须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里显示已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或招标项目所在地审核通过.
⑤拟投入项目的专职安全员不得少于1人,且具有"三类人员"C类证书;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近7年内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查询结果为准.
⑦需提供投标人在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连续为拟派项目经理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以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清单为准)⑧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已通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备案登记.
2、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未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0.
1.
2项约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191.
4.
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201.
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211.
9.
1踏勘现场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投标人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自理,投标人自行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223.
2.
1投标报价方式综合单价法233.
2.
1工程量计算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版统称)、《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省市其他有关造价补充文件等.
243.
2.
4合同价格类型单价合同253.
3.
1商务标编制内容书面格式:商务标封面(格式详见示范文本第119页);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详见示范文本第120页);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示范文本第121页);3、投标函(格式详见本专用条款附表1);4、投标函附录(格式详见本专用条款附表2);5、投标报价一览表(格式详见本专用条款附表3)6、主要材料或设备品牌表(格式详见本专用条款附表4);7、投标报价文件(适用于综合单价法计价项目):书面内容中除(5-1)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5-1-1)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5-2)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5-2-1)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6-1)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6-1-1)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外,其他内容均应通过宁波市建设工程量清单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工具(6.
2.
3版本)打印成册;上述六项内容由中标单位在中标后三日内通过电子商务标导出并打印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提交招标人;8、投标文件对技术部分的承诺:(1)施工技术方案承诺书(格式详见本专用条款附表5)(2)拟派往本招标项目的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详见本专用条款附表6)附投标人的企业基本信息及项目部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员)的人员信息,须提供从"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出的相关资料.
(3)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表(格式详见示范文本第161)(4)拟配备本招标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格式详见示范文本第162页);电子格式:含投标文件(含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商务标)的全部内容(含扫描件);提供U盘和光盘各一份,并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和读取密码.
其中商务标的投标报价文件须提供广达计价格式的计价文件和加密标书(加密标书由现行(6.
2.
3版本)宁波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系统投标工具生成),表(4-1)、(4-2)、(6-1)应转换成excel格式刻录至U盘和光盘内.
U盘和光盘放入商务标包封内.
如光盘和U盘均不能读取,则视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电子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与书面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作废标处理.
263.
3.
2.
1技术标编制形式/273.
3.
2技术标编制内容/283.
3.
3资信标编制内容/293.
3.
4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编制内容书面格式包括以下内容:1、封面(详见示范文本第175页);2、资格审查申请函(详见示范文本第176页);3、附表及;(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详见示范文本第178页);(2)拟派往本招标项目的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详见示范文本第181页);(3)拟派项目经理简历表(详见示范文本第182页);(4)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详见示范文本第183页);(5)有效的银行交款证明(格式详见专用条款附表7);(6)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格式详见专用条款附表8);(7)行贿记录查询函(格式详见专用条款附表9);(8)企业提供的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证明:拟派项目经理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具体按照甬建发[2014]231号文件执行.
拟派项目经理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未解锁项目,视同为在建项目,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9)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
1.
2条款的资格后审内容的复印件.
302.
2.
1招标文件质疑截止时间2017年2月10日16时00分.
投标人须以不署名的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质疑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将不予答复.
312.
2.
2招标文件答疑截止时间2017年2月13日16时00分.
投标人可以在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
ggjy.
nbyz.
gov.
cn)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答疑内容.
324.
3.
1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2月20日9时30分.
333.
5.
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起60天.
343.
6.
1投标担保金额:人民币捌万元整;形式1、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电汇或网银(公对公转账形式)直接缴入以下账户.
收款人: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虹支行银行账号:81014101302093045到帐截止时间:2017年2月19日16:00时(北京时间,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退还时间:详见示范文本"投标人须知"第3.
6.
2条款.
特别提示:1、投标保证金要求从单位基本账户进出,收退规则按《关于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工作的通知》执行(详见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2、投标人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必须编入投标文件中;3、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务必在用途栏中注明投标项目编号(见招标文件封面右上角),未注明项目编号或备注错误的,造成投标保证金到账无法确认,后果自负;353.
4.
1投标文件份数书面格式:壹份正本,叁份副本.
(中标人在中标后需再提供叁份副本).
投标文件未装订成册的作废标处理.
电子格式:二份(U盘和光盘各一份,含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商务标全部内容,并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和读取密码).
如光盘和U盘均不能读取,则视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电子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与书面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作废标处理.
364.
2.
1投标文件提交收件人:招标人;地点: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鄞州中心区四明东路588号,百盛商务楼东边,鄞投大厦内,具体房间详见当日公告栏);截止时间:2017年2月20日9时30分.
375.
1开标开始时间:2017年2月20日9时30分;地点: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鄞州中心区四明东路588号,百盛商务楼东边,鄞投大厦内,具体房间详见当日公告栏).
386.
1.
1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396.
4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407.
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家.
417.
4.
1履约担保形式:支票或汇票;担保收件人: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金额:投标总价的7%;提交时间:签订本招标工程承发包合同前.
担保额度浮动机制不实行.
427.
5.
1支付担保/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
1词语定义/10.
1.
1类似项目/10.
1.
2不良行为指投标人及拟派的项目经理有正在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曝光台被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或在鄞州区外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10.
2招标控制价设置招标控制价.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4447092元10.
3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按照本投标人须知第5.
2款的约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拟派项目经理参加开标会.
被邀请的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相关人员须向招标人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委托代理人还须出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从开标直至宣布中标结果止,除招标人宣布休会外,投标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场所.
如因投标人上述人员的擅自离开而影响开标、评标,可视情拒绝其投标文件.
10.
4中标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
10.
5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他人.
10.
6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除本投标人须知第8条款约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
7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的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
8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
9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约定,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按本款前述约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
10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承接施工任务量拟派项目经理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具体任务量控制必须符合《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数量的通知》(甬建发[2014]231号)文件规定.
拟派项目经理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未解锁项目的视同有在建项目,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证明资料,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10.
11招标人的补充约定1、关于原件:(1)资格审查中涉及评标办法前附表2.
1.
2资格评审标准的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向招标人提交原件供评审委员会审查.
(其中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若有)、有效的银行交款证明、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备案登记(若有)原件可不提供)(2)提交的原件统一放入档案袋,并附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原件清单.
原件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3)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开标前未提交的,以资格审查初步评审不合格处理.
2、若在整个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料等有失实或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招标人有权罚没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及中标候选人资格,并移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关于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经理,招标人将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查实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近7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4、本工程发票提供要符合相关国家财政政策规定,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适用于综合单价法计价项目)序号项目内容说明与要求备注1施工准备时间接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3天2提前合同工期奖励标准/元/天3延误合同工期赔偿标准2000元/天4延误合同工期违约金限额合同价款的7%违约金扣罚限额最高合计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100%.
5未达到工程质量验收一次性合格标准违约金限额合同价款的7%6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合同价款的3.
5%7未履行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合同价款的2%8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限额合同价款的7%9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按规定计入投标报价文件中.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市区一般工程)考虑、且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67288元.
投标人需计取的费用应在投标函附录或投标报价文件中予以明确.
未明确的,结算时按不计处理.
当投标函附录中的费用与投标报价文件中费用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文件中费用作为结算依据.
10提前竣工增加费、特殊地区增加费、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不计11其它施工组织措施费自报费率及费用12企业管理费自主报价13利润自主报价14规费按规定计取15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取16工程保修担保金额结算价款的5%17总包管理协调服务费智能化工程合同价款的1%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包含在投标报价内,与建设单位无涉.
18拟派项目经理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具体任务量控制必须符合《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数量的通知》(甬建发[2014]231号)文件规定.
拟派项目经理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未解锁项目的视同有在建项目,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证明资料,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如投标过程中发现或被投诉拟派的项目经理在建项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其投标无效,并列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且没收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投标人必须承诺"同意"19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为准.
若投标人投标时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不一致时,结算时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为准.
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投标人必须承诺"同意"20自接到招标人进场通知一个月内,投标人因非招标人原因而未能正式进场施工的或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承包人仍无法进场开始施工的;或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等;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所配备的管理人员人数、机械设备数量等无法满足本项目质量、进度等要求的,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工程施工合同,没收承包人履约担保,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投标人必须承诺"同意"21是否同意招标文件其它内容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投标人必须承诺"同意"22是否同意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投标人必须承诺"同意"1、总则详见《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2年3月)1.
1工程概况①下应街道街坊里智能化项目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河西村,项目总建筑面积约61217平方米,其中A地块建筑面积约20528.
08平方米,B地块建筑面积约40688.
85平方米.
②结构类型:框架结构(高层为框剪结构);其中住宅区(B地块)为2幢18层高层,4幢6层多层,地下1层;商业区(A地块)为5层邻里中心,地下1层.
2、招标文件详见《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2年3月)3、投标文件3.
1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2年3月)3.
2投标报价除下述条款另有说明外,其他详见《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3.
2.
4投标报价时,所有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实际及潜在风险,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自主报价,充分竞争.
投标人在投标中所报的投标总报价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包括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与施工方案相关的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总承包配合服务费、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合同形式采用单价合同.
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施工图中所列的施工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均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总包现场配合费、总承包服务费及上述要求凡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由投标单位在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单独列项支付.
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施工图中所列的施工要求所产生的费用不作为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结算不予调整.
招标人根据施工图及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的内容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综合单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未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中.
在项目实施后,招标人将拒绝支付所追加的费用.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在施工中与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交叉施工、配合、交接、验收工作,投标人在报价时应自行考虑交叉施工对本工程的影响而增加的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智能化系统的产品自检、系统联动调试和试运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二次深化设计(指需由原设计单位盖章确认的设计成果)费用,投标单位综合考虑后自行报价,结算时不作调整.
本智能化工程所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除施工现场施工总承包单位现有的井架、脚手架、垂直运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无偿提供给智能化施工承包人使用外,其余发生的费用,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自主报价.
投标人应根据技术标中明确的培训安排(包括培训地点、培训时间、人数、培训费用等),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和落实,全部培训内容及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总承包配合服务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投标人自行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本工程搭设施工用临时办公房、生活用房等由承包人与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协商解决,如未协商达成一致,由承包人自行租赁房屋或租借场地搭设,其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与建设单位无涉,该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总价中.
4、投标4.
1详见>示范文本第4.
1条.
4.
1.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商务标密封在包封中,并在包封上正确标明"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商务标"同时标明招标工程名称、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等内容.
投标文件的封面及有投标人的落款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需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或增删.
如有修改,投标人在修改处应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商务标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5、开标5.
3.
开标前验证5.
3.
1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本章第5.
3.
1.
1条款至第5.
3.
1.
2条款规定的原始证件,招标人将做好验证记录会同投标人按本章第5.
3.
1.
3条款规定提交的原始证件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审:5.
3.
1.
1到场参加开标的项目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5.
3.
1.
2需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开标的,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5.
3.
1.
3投标人同时还须提交评标办法前附表2.
1.
2资格评审标准的其他材料的原件【除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若有)、有效的银行交款证明、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备案登记(若有)】.
5.
3.
2投标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交上述相关原始证件,须在开标前办妥相关证明资料,经招标人同意并经区招标办备案.
5.
3.
3招标文件费用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投标文件予以退回.
6、评标详见《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2年3月)7、合同授予除下述条款另有说明外,其他详见《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2年3月)7.
1定标方式7.
1.
4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向招标人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自身在投标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有失实或存在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的,或开标结束后,招标人通过检察院的查询系统查询中标候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拟派的项目经理近7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详见《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2年3月)9、纪律和监督详见《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2年3月)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2.
1初步评审标准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
1.
1投标文件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担保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6条款规定.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投标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4.
3条款要求.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4.
3至第3.
4.
5条款规定.
投标文件相应落款处需盖章的必须盖相应要求的本单位的公章或法人章或造价咨询人员章等.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十一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或格式略有改变但不影响投标文件的评审.
投标文件标注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4.
2条款规定或未按该条款规定进行标注时,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投标文件份数不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3.
4.
1条款规定的份数.
2.
1.
2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编制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29项规定.
企业经营许可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等级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8项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有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电子信用证鄞州区施工登记情况正常且投标人人工工资担保须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里显示已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或招标项目所在地审核通过.
开户许可证具有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工程交易证具有有效的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工程交易证,并有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并有年检合格证明材料,同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8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8项规定:①拟派项目经理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具体任务量控制必须符合《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数量的通知》(甬建发[2014]231号)文件规定.
拟派项目经理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未解锁项目的视同有在建项目,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②拟投入项目的专职安全员不得少于1人,且具有"三类人员"C类证书;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近7年内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查询结果为准.
④需提供投标人在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连续为拟派项目经理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以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清单为准)⑤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已通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备案登记.
企业及人员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须经"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且未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0.
1.
2项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投标人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若有信用等级的,须具有C级及以上信用等级(以开标当日所在季度的信息为准)2.
1.
4商务标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3项规定.
商务标编制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25项规定,内容齐全.
工程质量等级承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5项规定.
安全等级承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6项规定.
投标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7项规定.
投标函按规定内容填写齐全.
投标函附录按规定内容填写,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的要求.
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主要材料或设备品牌表投标人必须响应《主要材料或设备品牌表》中"招标人约定的参考品牌",否则作废标处理.
(详见本专用条款附表4)电子商务标1、由现行的电子招投标系统生成并与相应的书面商务标内容保持一致,且由此导出的书面商务标水印保持唯一性.
2、提供的U盘或光盘未出现均不能读取.
投标报价同时满足:(1)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只有一个或两个及以上投标(总)报价,已声明哪个有效或提交了两份及以上商务标投标文件,已声明哪份有效;(2)未擅自变更招标人提供的暂定价或招标人暂列金额.
(3)未超出本项目合理报价的上限.
投标报价文件除本章第3.
1.
5.
1(3)条款所列情形外的其他计算性错误的绝对值累计不超过投标(总)报价的3%.
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时实际必须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未低于规定费用的低限值.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低于:67288元)权利义务承诺已承诺同意第四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其他实质性要求响应商务标中无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且符合本章第3.
1.
6.
2条款所涉及的实质性要求.
2.
2详细评审标准评审或量化因素评审或评分标准2.
2.
3商务标投标成本价界定详见招标文件专用条款"评标细则".
投标报价对不低于成本价或未突破招标文件要求的报价范围的投标价按2"评标细则"规定计算.
1:《废标条件一览表》2:《评标细则》1:废标条件一览表废标条件一览表1、总则本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2、废标条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除第二章第5.
2.
3条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投标人违反第二章第5.
2条款规定的;(4)除第二章第5.
3.
2条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开标前,投标人未提交第二章第5.
3条款规定的原件资料的.
(5)投标人在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提交符合要求的更新资料或其提交的更新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6)未通过本章前附表第2.
1条款规定的初步评审标准所列的任何一项内容.
(7)不按本章第3.
3条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投标文件存在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8)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施工机械设备配备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施工需要的.
(9)不按本章第3.
1.
5条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投标文件的错误进行修正或不接受修正后的内容和价格的.
(10)投标报价文件中除本章第3.
1.
5.
1(3)条款所列情形外的其他计算性错误绝对值累计超过投标(总)报价的3%的.
(11)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2)对招标文件中需要响应的实质性条款内容未作响应,或者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
(13)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为本标段的代建人;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
(14)对评审过程出现以下情形,经评标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串标、围标.
其标书为废标,并移送区招标办处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入围的投标申请人未参与投标,且未提交书面报告经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的;投标文件的内容非常类似或相同错误的;投标文件的格式非常相似的;装订的投标文件样式非常相似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15)其他:(以下为招标人自拟的废标条款)①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或商务标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的;②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注正副本;投标文件份数未按招标文件约定递交;③水印码书面格式与电子格式有不相符的;④投标人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不符合电子评标的要求或光盘和U盘均不能读取,则视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电子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与书面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作废标处理⑤电子信用证未在鄞州区施工登记情况正常且投标人人工工资担保须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里显示未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或招标项目所在地审核通过.
⑥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内容未按招标文件约定进行承诺的.
2:评标细则评标细则1、根据第三章规定的评标办法,特制订本工程评标细则.
2、本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为:合理低价法,满分100分,商务标分值100分.
3、本项目的开评标顺序为:先开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再开评商务标.
4、评标工作将根据本细则第3条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
4.
1对评审过程出现以下情形,经评标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串标、围标.
其标书为废标,并移交区招标办处理.
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③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⑥投标文件的内容非常类似或相同错误的;⑦投标文件的格式非常相似的;⑧装订的投标文件样式非常相似的;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4.
2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评审:4.
2.
1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签字盖章、标注、格式等是否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
1.
1项规定的标准进行初步评审,并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
1.
2项规定的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4.
2.
2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评审为不合格,不得进入商务标评审.
4.
3商务标评审(满分为100分).
4.
3.
1对商务标的签字盖章、标注、格式等是否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
1.
1项规定的标准进行初步评审.
(1)分项工程量清单审查:投标人的分项工程量清单与招标人提供的相应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应一致.
(2)各单位工程报价审查凡各单位工程投标报价高于各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94%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各单位工程最高限价详见3(3)投标人的"主要材料或设备品牌表":投标人必须响应《主要材料或设备品牌表》中"招标人约定的参考品牌",否则作废标处理.
(4)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低限值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67288元.
投标人不得低于招标人提供的该费用的低限值,否则作废标处理.
(5)审查投标函附录承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二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视作废标处理;4.
3.
2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商务标,评标委员会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
2.
3项规定审查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1)对招标文件约定合理范围内(含该范围上下限本数)的投标报价,按本细则第4.
3.
3(5)①条规定的原则和评审标准进行集体评分.
(2)对低于招标文件约定合理范围下限且高于招标控制价的85%(含招标控制价的85%本数)的投标报价,按本细则第4.
3.
3(5)②条规定计算商务标得分.
(3)对低于招标控制价的85%的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低于成本价投标,作废标处理:①在投标报价文件中无详细且依据充分的成本测算资料;②在投标报价文件中虽然提供了成本测算资料,但测算内容不完整、或依据不充分、或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经分析认为其成本测算依据不合理或明显低于市场价的.
4.
3.
3商务标评分(1)投标报价细微偏差修正:投标报价采用总价报价形式,以元为最小单位,保留至整数.
对未按此规定进行报价的投标人,其商务标将被视作有细微偏差,须按上述规定进行修正,第一位小数四舍五入.
(2)投标报价浮动率计算:投标报价浮动率=(投标评审价÷评审控制价-1)*100%(此公式计算结果以%表示,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计算正数时视为上浮;反之视为下浮.
)投标评审价指投标报价剔除暂估价及暂列金,下同;评审控制价指招标控制价剔除暂估价及暂列金,下同.
本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0元,暂列金额为0元.
(3)评标衡量值组合:投标报价浮动率在以下范围内的,其评审价允许进入评标衡量值的组合:本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报价浮动率合理范围为:-6%~-11%,即投标报价合理范围为:3957912元~4180266元(含该范围上下限本数).
(4)评标衡量值计算公式评标衡量值=通过详细评审后各投标评审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1+通过详细评审后的次低投标评审价格*权重B2+评审控制价*(1+浮动率A)*(1-权重B1-权重B2)(此公式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第一位小数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中间计算过程不予保留.
其中:浮动率A的确定:在-6.
0%、-6.
5%、-7.
0%、-7.
5%、-8.
0%、-8.
5%、-9.
0%、-9.
5%、-10.
0%、-10.
5%、-11.
0%十一档中随机确定;投标价格权重B1、B2的确定:在15%、16%、17%、18%、19%、20%、21%、22%、23%、24%、25%十一档中在随机确定.
浮动率A、权重B1、B2的抽号工作在商务标详细评审结束后,分别随机抽取.
(5)商务标得分计算:①符合本细则第4.
3.
2(1)条规定的投标报价按以下方法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满分100分,投标评审价与评标衡量值一致的,得100分;在此基础上,每上浮0.
5%,扣2分;每下浮0.
5%,扣1分.
②符合本细则第4.
3.
2(2)条规定的投标报价,其商务标只得基本分60分.
4.
4计算投标得分(满分为100分)投标得分=商务标得分.
计算投标报价得分采用内插法,商务分及评标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
5、推荐中标候选人5.
1本次评标将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0项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按投标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5.
2投标得分相同时,投标报价低者排序优先;投标得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时,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名次排序,先抽中的排名在先.
6、其他除另有约定外,本细则所列计算公式,其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中间计算过程不予保留,采用内插法计算各项得分.
7、本细则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评标过程如有异常情况,由评委集体讨论决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承包人(全称)建设单位(全称):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下应街道街坊里智能化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下应街道街坊里智能化项目.
2.
工程地点:鄞州区下应街道河西村.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鄞发改备【2015】88号.
4.
资金来源:自筹,100%.
5.
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主要包括A地块邻里中心与B地块住宅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含商铺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可视对讲系统(含住户家庭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电梯五方通话系统、UPS及防雷接地系统、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酒店)、智能化综合管路系统等(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6.
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主要包括A地块邻里中心与B地块住宅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含商铺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可视对讲系统(含住户家庭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电梯五方通话系统、UPS及防雷接地系统、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酒店)、智能化综合管路系统等承包及保修期内的服务(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月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发包人、建设单位)实际签发的开工报告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月日.
【实际竣工日期以监理、发包人、建设单位)实际签发的竣工报告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接到项目业主书面通知后7天内进场,并配合总承包单位施工进度.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浙江省、宁波市验收规范(从高)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并通过鄞州区技防办验收.
四、安全等级要求:合格.
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人民币(大写)元整(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合同下浮率为:六、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七、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4)本合同通用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电子文档);(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八、承诺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17年月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宁波市鄞州区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若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即合同总价的7%)(支票或汇票).
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叁份,副本壹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贰份,副本陆份,承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壹份副本送招标办备案.
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本工程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的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及说明,若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内容冲突,则以专用条款为准.
专用条款主要内容如下: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
一般约定1.
1词语定义1.
1.
1合同1.
1.
1.
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具体按实际情况填写):1、招标文件及;2、投标文件及(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3、双方有关书面补充协议及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工程联系单;4、工程相关的会议纪要、文件备忘录或工作联系函;5、经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能够体现工程施工中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书面文件.
1.
1.
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
1.
2.
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1.
1.
2.
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1.
1.
3工程和设备1.
1.
3.
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
1.
3.
9永久占地包括: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场地.
1.
1.
3.
10临时占地包括:1.
1.
4.
4发包人预留的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根据保修条款及保修协议约定处理.
1.
1.
5.
7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用于履约保修义务的担保,保修期间及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根据保修条款与保修协议确定.
1.
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宁波市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
4标准和规范1.
4.
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与本工程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如有不一致,从严原则处理).
1.
4.
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
4.
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
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1.
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
6.
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原则上为工程开工前七天,但双方同意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图纸为由要求顺延工期或补偿费用;若开工后出现因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图纸而使承包人在关键线路上的施工不得不中断的情形,工期予以顺延,但不予赔偿工期顺延期间的承包人合理利润及损失.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捌套(包括竣工图用图).
承包人另外要求增加提供的图纸和资料,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技术资料壹套(地质勘察资料、水准及坐标控制点).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图.
1.
6.
2图纸的错误其他约定:开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合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图纸中的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综合平衡工作.
1.
6.
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总工程进度计划在开工日期前七天,每月16日之前提交本月工程进度表、下月进度计划及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在论证前七天,其他文件在相应专项工程或部位施工前7天;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肆份(其中竣工图需要满足各专业验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稿和电子稿;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接到相关文件后14天内.
若因承包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则应由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7日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文件,修改期间不计入发包人审批期限,且修改期间工期不予顺延.
若因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延期审批且影响施工关键线路的,则工期相应予以顺延,但不赔偿工期顺延期间的承包人合理利润及损失.
1.
6.
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
7联络1.
7.
1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除另有约定外,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函件需要答复的,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需要较长时间才能答复的,在收到函件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正式答复的期限.
1.
7.
2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接收文件的地点: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驻项目所在地;总承包单位(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姓名:移动电话:邮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指定的接收人为:姓名:移动电话:邮箱: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驻项目所在地;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姓名:移动电话:邮箱:.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驻项目所在地;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姓名:移动电话:邮箱:.
1.
10交通运输1.
10.
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
10.
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界定.
1.
10.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11知识产权1.
11.
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
11.
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
11.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自行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
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允许对下列工程量清单的错误进行调整:详见相关结算条款.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详见相关结算条款.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额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25%及以上.
2.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2.
1许可或批准因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未办妥有关行政许可手续而被行政机关责令停工的,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同意承包人顺延工期,如顺延超过6个月,费用另行协商(6个月以内费用不计),利润不计.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或承包人已知晓有关手续尚未办妥而仍愿意签订与履行合同的,合同签订后除无法抗拒的外因外,承包人不得以此类事由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并不得擅自停工.
2.
2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对建设单位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签发(或会签)各项工程变更、各类签证,监理合同规定的需由发包人批准的其它职权.
对承包人、监理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履行对索赔事项的处理、合同的变更等事项.
涉及工程内容、质量标准、造价及工期等变更联系单等书面文件上的签字,应履行建设单位内部审批程序,最终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盖章确认.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授权范围如下:对承包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负责对承包人施工全过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的检查及监督管理,做好工程协调配合工作.
2.
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
4.
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2.
4.
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所需水电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水电接口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负责接入指定的施工现场,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保管、安全等费用承包人自行负责,与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无涉.
施工期间的用水、用电的日常管理与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电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项目移交前,承包人必须配合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完成施工用水、用电的相关移交手续,未能及时配合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完成施工用水、用电相关移交手续的,则在此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仍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发包人仅提供通往指定区域的道路.
场地内临时道路及出入通道的修建及养护由承包人负责,保证施工现场车辆通行顺畅.
工程完工前承包人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原有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损坏进行修缮,恢复原有使用功能,并包括到养护、道路部门办理所有相关手续.
施工中承包人应保证现状道路的正常通行,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场地由发包人确定,承包人需办理好相关手续,在工程竣工后恢复原状并做好移交手续.
施工现场临时场地至施工现场的环路及进场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承包人在红线范围外搭设临时设施及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且该区域开始进行道路建设时,必须无条件的腾让并恢复原状.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上述资料.
(5)由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在开工前负责办妥相关手续,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交验后由承包人负责维护,此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在施工期间若发生时协调处理解决.
2.
4.
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工期按现场实际情况签证,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费用及利润的索赔.
2.
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
建设单位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建设单位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3.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所有竣工资料要求做到真实、完整,符合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审查及宁波市城建档案归档要求,并配合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办妥工程资料归档手续.
一切竣工资料必须报监理全面核对,并签章后交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确认.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应提供完整的符合归档要求的6份竣工资料(含6份竣工图纸),其中原件2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不含决算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备案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6套[其中原件2套(仅有1套原件的相关资料提供原件、加盖红章的复印件各1套)]、电子1份.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按要求办妥外来人员的暂住证、务工证、健康证、计划生育证等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
②根据宁波市及鄞州区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罚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③竣工资料备案及存档将由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完成,其中所需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不再支付.
④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街道、区、市各规定的文明施工要求.
交工前,承包人应自行清理并清运完毕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所有机械、设备、材料、建筑垃圾、生活设施等所有物品,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⑤该工程属总承包施工管理范围,承包人需配合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工程竣工资料必须归入总承包资料,并配合总承包单位(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如不配合,不能支付工程结算尾款.
⑥做好现场相关的清理工作.
⑦正式在工地现场开展工作前,承包人应对有关系统配置、标高、管线材料标准等进行认真校对,并在发觉有问题时立即向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提出报告并要求发出指示.
⑧承包人在管线铺设、设备安装过程中需补开槽、开洞的,施工前须通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方相关人员,取得同意后方可施工,补洞、补槽需符合土建施工要求,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⑨承包人提供智能化系统的培训,培训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为使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对智能化系统能够有效使用和正确操作、维护,承包人有责任对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指派的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培训方式为现场培训.
2)培训开始之前,应提出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由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确认后实施培训.
3)应负责使接收培训的人员达到正确操作和维护的上岗资格.
4)培训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a.
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系统概述,包括系统的构成和功能;系统操作系统(常见故障的排除);系统运行数据;现场操作实习.
b.
对系统运行保障人员进行技术和系统维护培训:系统概述,系统原理;系统各部件的检查,系统的调整和维护;系统和部件的故障排除.
5)承包人需协助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建立起维护和维修制度,制定系统备份方案和安全保障预案.
6)免费为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每个系统培训1-2个维护人员.
3.
2项目经理3.
2.
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承包人的职权,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以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所有上报给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的文件均需项目经理签字.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月到位率≥80%,并满足现场施工管理要求;且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必须由项目经理参加.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3.
2.
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已确定的项目经理,除特殊情况(指重大疾病、死亡、调离工作单位等)外,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
如确实需要更换的,在满足甬建发[2016]200号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且更换的人员满足更换条件(即曾参建过同类工程项目,有工作经验,职称等于或高于被更换人员等)方可办理.
项目经理更换需经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区招标办备案且符合甬建发[2016]200号)文件要求.
无论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同意与否(除特殊情况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延期超过合同工期6个月以上(不含)的,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开工时间超过计划开工时间6个月以上(不含)的情况引起的人员更换),承包人均应承担人员更换的违约责任,即每更换项目经理一次,需承担壹拾万元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中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项目经理.
承包人指派的本项目实际负责人与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不一致的,经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通知纠正后仍不纠正的,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实际负责人管理项目的责任由承包人最终承担.
3.
2.
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认为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情节严重的,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
3承包人人员3.
3.
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提交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的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并同时提交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
3.
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
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管理人员.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函附录中承诺中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对工程影响严重的,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
3.
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月到位率≥85%,有特殊情况少于上述时间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3.
3.
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已确定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除特殊情况(指重大疾病、死亡、调离工作单位等)外,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
如确实需要更换的,在满足甬建发[2016]200号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且更换的人员满足更换条件(即曾参建过同类工程项目,有工作经验,职称等于或高于被更换人员等)方可办理.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更换需经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区招标办备案且符合甬建发[2016]200号文件要求.
无论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同意与否(除特殊情况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延期超过合同工期6个月以上(不含)的,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开工时间超过计划开工时间6个月以上(不含)的情况引起的人员更换),承包人均应承担人员更换的违约责任,即每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一次,需承担伍万元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中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1000元/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3.
3.
6未履行项目经理及其他关键岗位施工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
5%.
现场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考勤天数按每人每月30日计.
施工合同备案时,承包人投标时确定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无法按时备案的,该人员必须进行更换,更换的人员必须符合备案要求并办妥相关手续,且每更换一人需承担伍万元作为违约金.
合同备案后明确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均不得更改.
上述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
5%.
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不按合同认真履行职责,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可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且更换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满足甬建发[2016]200号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如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直接要求进行人员更换的,则不作相应处罚.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延期超过合同工期6个月以上(不含)的,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开工时间超过计划开工时间6个月以上(不含)的,如承包人提出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更换,且更换后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满足甬建发[2016]200号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则不扣人员更换违约金.
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但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不予补偿.
3.
5分包3.
5.
1分包的一般约定:/3.
5.
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3.
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程的保护,以防损失,并采取防火、防水、防风、防雨、防盗等措施,承担管理责任;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接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书面进场通知起.
3.
7履约担保及风险保证金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向总承包单位(发包人)递交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7%,计人民币元(支票或汇票).
竣工验收合格且按规定完成竣工资料备案后根据实际履约情况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履约担保.
若因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竣工资料无法备案的,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整改完成后,按规定上交经监理签章确认的竣工资料,且由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根据实际履约情况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无息退还.
承包人与履约担保及风险保证金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工期延长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仍由承包人承担.
4.
监理人4.
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权利.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工程质量标准等工程变更指令和付款、索赔、暂停工程施工及开、复工指令的下达权需取得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书面批准方可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
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总监理工程师权利为:本工程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与监理人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所授予监理人的所有权利,监理合同为本合同的备查文件,合同各方备查.
对于施工中出现的紧急情况,需要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及时答复的,承包人在通知监理人的同时应通知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监理人应迅速会同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代表商议后作出答复.
监理人为防范安全事故,确保工程质量而对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工艺,有权直接制止并按有关规范、约定作出指示.
4.
3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72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的任何指示均应当在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进行,并且指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口头指示,但必须72小时内补发书面指示.
4.
4商定或确定在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承包人及监理人三方协商确定.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关于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争议;(2)关于工程进度索赔的争议.
5.
工程质量5.
1质量要求5.
1.
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
3隐蔽工程检查5.
3.
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
1安全文明施工6.
1.
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格.
6.
1.
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须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以及工程的安全负责,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及生活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相应费用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在进场后七天内编制完成并交监理人审核后报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审定.
6.
1.
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执行,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全面做到安全生产.
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对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监理人和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6.
1.
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报价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用中.
(1)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用为元整.
(2)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用的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该费用的费用清单备查.
承包人不得因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逾期支付而暂停施工.
(3)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同工程进度款比例支付.
7.
工期和进度7.
1施工组织设计7.
1.
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7.
1.
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开工前7天根据投标承诺及工程实际情况(重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人审核通过并报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备案.
监理人、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总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在5日内完成修正并提供给监理人;承包人不按时提供时,造成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无法判断工程进展是否顺利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调整而造成工程造价变化,结算时造价不予调整.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4天内.
7.
2施工进度计划7.
2.
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0个工作日内.
7.
3开工7.
3.
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接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书面进场通知后3天内.
关于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前完成,如有未尽事宜,则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应备好开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做好劳动力安排,还应负责完成由其修建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等,因承包人未做好开工准备工作,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7.
3.
2开工通知因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相关事宜承、发包双方协商解决.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仅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也不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
4测量放线7.
4.
1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7.
5工期延误7.
5.
1因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经双方确定因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工期延误仅指(1)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重大变更造成关键线路调整,致使工程量增加超过总工程量20%的;(2)监理和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
(3)不可抗力,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不承担因以上原因所致的机械台班停置、人员窝工、停工等损失(包括费用索赔及合理利润).
特殊情况协商解决.
本条款约定:1、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未能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不作为顺延工期处理.
2、承包人不得因开工时已知条件提出顺延工期和索赔.
因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及时办理签证相关手续,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按规定补偿工期,但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不予补偿.
逾期不办或补办均不予认可.
7.
5.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应向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支付延期处罚2000元/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7%.
7.
6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和监理人.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承担,如不利物质条件造成关键线路延期,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同意调整工期.
当不利物质条件发生时,承包人具有以下义务:一是采取合理措施继续施工,若承包人未履行减损义务,则无权就损失扩大部分获得补偿;二是及时通知监理人和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并在通知中明确描述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其无法预见的理由,若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采纳承包人意见,则监理人可发出合同变更指令,若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不认可承包人的意见,则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
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1天;(2)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其它恶劣气候条件.
当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生时,承包人负有以下义务:一是采取合理措施继续施工,若承包人未履行减损义务,则无权就损失扩大部分获得补偿;二是及时通知监理人和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并在通知中明确描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内容,以及其无法预见的理由.
若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采纳承包人意见,则监理人可发出合同变更指令,若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不认可承包人的意见,则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如异常气候条件发生于因承包人原因的引起工期延误之后,承包人无权要求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赔偿其工期及费用.
7.
8.
1因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如造成关键线路延期,则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同意调整工期,但利润不予计取.
暂停施工6个月以上的,6个以内的费用不计,超过部分费用双方另行协商,利润不计.
7.
8.
2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达到30天的,无论是否收到复工通知,均可视为承包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7.
9提前竣工的奖励7.
9.
2提前竣工的奖励:8.
材料与设备8.
1甲供材料约定:8.
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应符合的标准:详见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表.
(1)必须符合设计和招标文件确定的品牌、规格、等级的要求.
严禁使用"三无产品";主要建筑材料应按质监部门的规定及要求做好试验工作,合格后方能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进场前需提交质保单和检验报告,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3)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对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数量进行合理调整,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工期或费用的索赔.
(4)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采购材料、设备的,须承担工程的返工损失和工期、质量的违约责任.
二、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约定的主要材料或设备的要求:(1)、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对主要材料或设备的品牌或厂家的约定详"主要材料或设备品牌表",该表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承包人在使用合同明确的"主要材料或设备品牌表"中的主要材料或设备前一个月,必须将所要使用的主要材料或设备以及选择的品牌或厂家、规格及型号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监理审核,并报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书面签字确认,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及使用(上报时必须将合同中的"主要材料或设备品牌表"作为同时上报,便于审核).
(3)、承包人在使用合同明确的"主要材料或设备品牌表"中的主要材料或设备时,"主要材料或设备品牌表"中的品牌中只有一家在生产,或全部品牌或厂家都不生产时,允许承包人在"主要材料或设备品牌表"以外的品牌或厂家中进行选择,选择的品牌或厂家必须与招标时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提供的品牌或厂家相同等级(或高于)标准,并上报监理审核,报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及使用.
在申报过程中,承包人应上报所申报品牌或厂家的合理市场综合单价,并附上相关的询价资料,随同申报资料同时报监理和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确定申报品牌或厂家综合单价高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的,按照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不予调增,低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的,按实调减.
特殊情况由承包人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详细证明性资料、报监理审核,报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上报区审计中心审核备案.
因技术更新造成设备型号变更,需高于原标准,并上报监理审核,报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书面签字确认,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及使用,价格不调增.
若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不同意承包人调整后所选择的品牌或厂家、规格及型号的,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同意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选定的品牌或厂家、规格及型号.
(4)、承包人在使用合同明确的"主要材料或设备品牌表"中的主要材料或设备时,未经监理审核及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书面签字确认,擅自使用"主要材料或设备品牌表"以外的品牌或厂家、规格及型号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因返工而给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失,造成的工期延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且每发现一次从质量违约金中扣罚1万元,最高扣至质量违约金的50%作为处罚.
8.
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
4.
1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__/_.
.
8.
6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根据检验、检测相关规定执行.
8.
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
8.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不另计取.
(1)承包人应现场自备发电机组,功率满足不同施工阶段的正常施工需要,不得因外供停电或现场供电容量不足而影响工期,费用包括在定额用电含量中,且不再另计.
(2)向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办公室两间(含装修,按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要求实施),办公设施及固定电话、网络接通及空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9.
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
1.
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9.
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
3.
4施工过程中发生按规定由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委托的相关检测由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支付.
因承包人原因,经检测不合格,按规定进行复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10.
变更10.
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或增加,承包人不得拒绝调整或施工.
若工程变更或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提出使工程量减少,承包人也不得索赔管理费等其他一切费用.
10.
4变更估价10.
4.
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逾期未完成对变更估价的申请的答复,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变更估价申请,承包人可以书面催告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及时作出答复;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仍未作出答复或提出异议的,承包人应该先执行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的变更指示,变更部分估价争议留待结算时解决.
(变更内容结算办法)按12.
1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内容及调整方法相关约定处理.
10.
4.
2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不计入工程进度款中支付,在竣工结算时一并结算,如工程发生重大变更(指工程单次或单项变更造价占合同价10%以上或金额50万元以上的,以及单项变更累计造价占合同价20%以上或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或应急工程项目),则各方在原合同基础上须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工程款拨付依据,否则不计入当次进度款拨付范围.
10.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审定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1.
价格调整11.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人工市场信息价及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可调.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按12.
1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内容及调整方法相关约定处理.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
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所涉及的所有内容的价格组成(不含规费和税金).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结合企业自身实力及本工程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内容及调整方法:1.
1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合同(施工图范围内的施工技术措施费一次性包干,结算不作调整(若出现甩项部分,相应措施费需按实扣除).
施工期间若发生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施工工艺或施工组织设计更改、现场情况变化等所产生的施工技术措施费,结算时均不作调整.
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且经专家论证后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可按实进行调整.
1.
2合同价款调整原则:1.
2.
1法律法规变化;1.
2.
2工程变更(指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1.
2.
3特征描述不符(指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1.
2.
4工程量清单缺项(招标工程量清单有误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发生新增项目清单而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1.
2.
5工程量清单项目多列或重复计列(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与实际施工项目不符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多列、重复计列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取消原有项目);1.
2.
6工程量偏差(招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发生多算或少算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1.
2.
7以上2—6条原因引起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变化;1.
2.
8人工市场信息价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不含)以外的波动;1.
2.
9机械台班费中机上人费及燃料动力费的价格(其中燃料动力费为除税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不含)以外的波动;1.
3合同价款可调部分的结算办法1.
3.
1合同价款调整依据1、(1)本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图纸及招标期间设计院的图纸变更联系单;(8)招标工程量清单;(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含电子文档);(10)有关工程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版统称)、《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甬建价【2016】71号、甬建价【2016】23号、甬建价【2014】5号文件、甬发改投资【2014】15号文件、甬发改投【2016】79号文及政府颁发的相关补充文件及其他.
1.
3.
2合同价款调整办法1、工程量的计算原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版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及甬建价【201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2、法律法规变化:2.
1、本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以上2.
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的,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3、因工程变更(指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和工程量偏差(招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发生多算或少算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原则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综合单价),但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额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工程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结算时执行:a、工程量增加时,若承包人投标报价高于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则执行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若承包人投标报价低于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则执行承包人原投标价格;b、工程量减少时(不含工程量清单项目取消),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若重新组价(按合同下浮率%浮动后)的综合单价(以下简称P1)超过承包人投标报价(以下简称P0)的15%(含)以内时,则执行P1的综合单价,当P1超过P0的15%以上时,则按P0综合单价的115%计算;若P1低于P0的15%(含)以内时,则执行P0的综合单价,当P1低于P0的15%以上时,则执行P1综合单价的115%计算.
重新组价办法见第1.
3.
2第10条.
4、特征描述不符(指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及工程量清单缺项(招标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原因发生新增项目清单而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其单价的确定方法为:⑴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综合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工程项目单价(综合单价)计算确定(合同中类似工程项目单价存在二个及以上时,以其中价格较低的工程项目单价为准):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原清单组价所涉及的材料与变更后的材料均属于有信息价的材料,则材料价格调整依次根据2016年月刊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6年第12期《浙江造价信息》(正刊)除税信息价进行调整,即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原材料投标价+(调整后的材料除税信息价-调整前的材料除税信息价),且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不得高于调整后的材料除税信息价;原清单组价所涉及的材料与变更后的材料均属于无信息价的材料,则材料价格调整依据市场价进行调整,即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原材料投标价+(调整后的材料除税市场价-调整前的材料除税市场价),材料除税市场价以四方(建设单位、监理、承包人)签证为准(如调整前的材料除税市场价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以招标控制价中所确定的该材料价格为准),且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不得高于调整后的材料除税市场价.
】;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⑵合同中工程项目单价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则需重新组价,重新组价办法见第1.
3.
2第10条.
5、工程量清单项目多列或重复计列(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与实际施工项目不符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多列、重复计列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取消原有项目),其单价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综合单价),若合同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存在二个及以上时,则以其中价格(综合单价)高的为准.
6、因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且经专家论证后报监理及甲方认可的,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单价的确定方法: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工程项目单价计算确定(合同中类似工程项目单价存在二个及以上时,以其中价格较低的工程项目单价为准):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原清单组价所涉及的材料与变更后的材料均属于有信息价的材料,则材料价格调整依次根据2016年第12期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浙江造价信息》(正刊)信息价进行调整,即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原材料投标价+差价(调整后的材料信息价-调整前的材料信息价),且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不得高于调整后的材料信息价,差价同时按按合同下浮率%下浮计取;原清单组价所涉及的材料与变更后的材料均属于无信息价的材料,则材料价格调整依据市场价进行调整,即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原材料投标价+(调整后的材料市场价-调整前的材料市场价),材料市场价以四方(监理、建设单位、承包人)签证为准(如调整前的材料市场价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以招标控制价中所确定的该材料价格为准),且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不得高于调整后的材料市场价.
】;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⑵合同中工程项目单价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则需重新组价,重新组价办法见第1.
3.
2第10条.
7、因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多列或重复计列、工程量偏差及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且经专家论证后报建设单位认可后引起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变化,则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的取费内容及取费费率依据相应的投标费率,并按规定计取市区税金.
8、人工市场信息价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不含)以外的部分价格调整办法:按批准的开工当月(以监理签证、建设单位确认的开工时间为准)至所有单体工程完工当月(以监理签证、建设单位确认的时间为准)的前80%月份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平均信息价A与《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12月刊发布的信息价B进行比较:若A高于B的105%,高出B的5%以上部分按(A-B*105%)进行补差价,同时计取相应的民工工伤保险和税金,并按合同下浮率%浮动计取;若A低于B的95%,低于B的95%以下的部分按(B*95%-A)扣回人工差价,同时计取相应的民工工伤保险和税金,并按合同下浮率%浮动计取.
9、机械台班费中机上人工费及燃料动力费的价格(其中燃料动力费为除税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不含)以外的价格调整办法:按批准的开工当月(以监理签证、建设单位确认的开工时间为准)至所有单体工程完工当月(以监理签证发包人确认的时间为准)的前80%月份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平均信息价A与《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12月刊发布的信息价B进行比较:若A高于B的105%,高出B的5%以上部分按(A-B*105%)进行补差价,同时计取相应的民工工伤保险和税金,并按合同下浮率%浮动计取;若A低于B的95%,低于B的95%以下的部分按(B*95%-A)扣回人工及燃料动力费的差价,同时计取相应的民工工伤保险和税金,并按合同下浮率%浮动计取.
10、重新组价办法:Ⅰ、工程量的计算原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版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甬建价【2014】5号、甬建价【2016】23号、甬建价【2016】71号、甬建价【2016】5号、甬发改投资【2014】15号、甬发改投资【2014】540号文件及有关文件、图集等.
Ⅱ、定额套用《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等.
Ⅲ、施工取费:取费标准:按"水、电、暖、通风及自控安装工程"三类计,费率按相应工程类别的弹性区间费率的中值计取,提前竣工增加费及特殊地区增加费不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市区一般工程中值考虑;税金按甬建价【2016】71号文的一般计税法11%考虑;规费计价执行甬建价【2016]】23号文,民工工伤保险费按甬发改投资【2014】540号执行.
Ⅳ、人工市场信息价按《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6年第12期信息价计取.
Ⅴ、材料价格按《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6年第12期信息价计取,有鄞州区价的取鄞州区价,如鄞州区价无的,取宁波市价;上述均无的,按《浙江造价信息》(正刊)执行.
并明确《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建材商情版)和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页资料的《价格信息》(简称"省副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按上述执行后,仍存在无信息价材料的,由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对该材料的品牌、规格及技术参数要求及时提出适当的单价,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以签证为准),价格不下浮.
Ⅵ、重新组价部分的结算款(不含已签证的无信息价材料)按合同下浮率%下浮.
11、最终以审计结论为主.
1.
3.
3其它约定:1)本工程专业承包人进场施工时间和本工程分部分项验收时间的确认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签证为准;2)对招标(或投标)时未明确品牌、型号及产地的材料,承包人实际使用的材料,应以该种材料不低于投标报价为原则,如低于投标报价5%以上的结算按实调减;高于投标报价的,原则上不予调增,特殊情况由承包人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详细证明性资料上报监理、建设单位、审计中心审核.
3)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有权对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数量进行合理调整,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价格调整由三方协商解决,但不得进行利润索赔.
4)对于招标文件中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约定的材料或设备的品牌、型号,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报价,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有权按照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选定品牌一览表》中约定的几种品牌中挑选,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合同价款不变.
5)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施工图中所列的施工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均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不属于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不作为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结算不予调整.
6)总承包配合服务费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7)本工程智能化系统的产品自检、系统联动调试和试运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二次深化设计(指由原设计单位盖章确认的设计成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8)各子系统开放各自的通讯协议.
9)合同最终结算价均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
12.
2预付款12.
2.
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比例的计算基数应不包含暂定的专业工程造价以及甲供材料、设备费用.
支付比例为签约合同价款的10%【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30%】,计支付人民币元.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且开工后递交履约保证金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10%的预付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按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10%扣回,直至工程竣工扣完为止.
12.
2.
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
3计量12.
3.
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通用条款.
12.
3.
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计量,承包人于每月16日向监理人提交上月(报告期为上个月16日至当月15日止)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月报表(不作为支付依据),每二月提交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经监理复核后再送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最终审核确认.
12.
4工程进度款支付12.
4.
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实行按每两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12.
4.
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除报审计审核批准的变更以外,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等工程洽商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加及材料价格的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均不作为工程款拨付范围,待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结算.
如工程发生重大变更(指工程单次或单项变更造价占合同价10%以上或金额50万元以上的,以及单项变更累计造价占合同价20%以上或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或应急工程项目),则承发包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须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工程款拨付依据,否则不计入当期进度款拨付范围.
12.
4.
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进度款支付方式:每两个月16日前承包人向监理提交上两个月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报表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报告期为前个月16日至当月15日止),经监理复核后再送建设单位最终审核确认,并于次月1日至10日之间(遇法定休息日顺延)按核定的当期实际完成合格工作量的75%支付并扣回工程预付款,扣回的预付款(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10%)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工程款申报程序未能在该付款时间内完成的,则相应工程款并入下期申报,本期不再予以支付).
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及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合同价款(指扣除甩项部分及重大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减少后的合同价款)的80%,余款待审计结束后28天内扣除保修金(工程结算款5%)一次性结清(无息).
除报审计审核批准的变更以外,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等工程洽商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及材料价格的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均不作为工程款拨付范围,待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结算.
本项目的工程款拨付直接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承包人,发票由承包人直接提供给建设单位,工程发票必须要符合相关国家财政政策规定,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2.
4.
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计违约金.
12.
4.
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
4.
7监理人、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进度款支付申请单及后应立即审核和批准,超过约定时间的,承包人可以催告,但不能视同监理人、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已经同意或批准.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
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
1.
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13.
2竣工验收13.
2.
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竣工资料未通过监理人审核和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审查的,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推迟组织竣工验收.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违约金.
13.
2.
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3.
3工程试车13.
3.
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
3.
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
4.
2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但利润不予计取.
13.
6竣工退场13.
6.
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应当在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竣工结算14.
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完整的结算资料3份.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或者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当按照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的意见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申请单或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从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起计算.
承包人未能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由此引起的工程结算审计滞后,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2竣工结算审核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符合审计要求结算资料后60天内上报审计部门审计,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在审计结束后28天内完成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审批,逾期未完成审批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结算申请单.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60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逾期支付的,按照第16.
1.
2(2)条处理.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签发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内容,应在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的审批结果.
结算报告未明确违约金、赔偿金的,不表示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放弃权利.
14.
4最终结清14.
4.
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4.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5其他约定: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工程结算审核追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计费基数为核增额及超过送审造价5%部分的核减额,费率为5%.
承包人在付清应承担的审查费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
2缺陷责任期15.
2.
1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
2.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
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审计结束,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支付工程结算尾款同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款的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根据实际保修履约情况无息退回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15.
3.
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5%的工程结算价款;(3)其他方式:15.
3.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15.
3.
4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承包人与质量保证金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继续提供质量保证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根据实际保修履约情况无息退回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3、在缺陷责任期内,当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在承包人不能及时维修的时候,可以委托他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他人,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只需将相关费用和发生的情况事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相关的维修及罚款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并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5.
4保修15.
4.
1保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一)工程保修期限为:1、保修期限由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约定:保修期限为2年.
2、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质保期内,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接到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三日内及时进场维修,未能在三日内进场维修或无能力维修的,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可以委托他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他人,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只需将相关费用和发生的情况事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相关的维修及罚款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并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在质保期外,承包人仍应及时提供技术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与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协商.
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视保修情况予以退还.
15.
4.
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书面通知7小时内.
16.
违约16.
1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违约16.
1.
1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违约的其他情形:/.
16.
1.
2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违约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实际下达的开工通知中明确的日期起算工期,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不另行承担违约责任.
(2)因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6个月以内,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超过6个月的,超过6个月部分的违约金双方协商,但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3)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通用条款违反第10.
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4)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因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供应责任而致工期耽误的,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同意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应及时办妥工期顺延手续.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5)因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暂停施工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如造成关键线路延期,则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同意调整工期,但利润不予计取.
暂停施工6个月以上的,6个以内的费用不计,超过部分费用双方另行协商,利润不计.
(6)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但不支付利润.
(7)其他:/.
16.
1.
3因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
1.
1项〔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
1.
1项〔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与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但利润不予计取.
16.
1.
4通用条款第(3)项修改为:承包人遣散人员的款项仅限于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并与承包人订立劳动合同且由承包人缴纳社保费用的人员,且人员赔偿费用以30天为限.
16.
2承包人违约16.
2.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未履行文明施工承诺、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率承诺、未履行主要机械设备到场、工程变更实施完后未及时上报工程变更联系单.
(1)承包人通过内部承包等方式将工程交由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以外的人实施的,视为非法转包.
(2)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时向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移交工程资料,以及未按要求办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资料归档.
(3)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及施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的,视为违法分包.
16.
2.
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行为及纠正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延误工期的,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向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56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两倍支付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不足时,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工程质量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7%;在建设单位组织例行工地检查中,承包人出现检测不合格的,扣2000元/次;若收到监理人或相关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有权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元~20000元;被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处罚的,扣5万元/次(从质量违约金中扣除);承担质量违约金的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质量返工或整改的责任,直至工程达到合格标准,质量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的7%.
(2)未履行文明施工承诺,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发包人组织例行工地检查中,承包人出现未能按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扣罚1000元/次,其违约金限额为合同总价的7%.
如果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其它事故、一般事故及以上,处罚措施详见附表.
(3)未按合同约定完工的,承包人应支付延期处罚2000元/天.
其违约金限额为合同总价的7%.
(4)未履行项目经理到位率及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到位率承诺,承包人支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3.
5%的违约金;(5)未履行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包人支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2%的违约金.
(6)承包人若因特殊原因,建设单位和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变更内容先予以实施,则承包人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后14天内上报工程变更联系单.
(7)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转包的,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而致使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承包人应补充赔偿.
(8)承包人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必须予以纠正,并且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10000元.
(9)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必须立即自负费用整改至合格,整改期间不顺延工期.
局部质量下降无法整改但不影响整体验收的,建设单位除按合同扣除质量违约金外,还有权扣减其相应部位的工程款.
重要部位质量不合格可能导致工程竣工无法验收通过的,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工程,不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10)承包人延误工期的,每逾期一天,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
承包人擅自停工超过30天的,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节点,经催告后仍未采取建设单位认可的措施纠正的,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指定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所发生的工程款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因此而造成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因工期逾期造成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的,承包人还应对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的此项损失予以赔偿.
(11)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每发现一次,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
(12)承包人私自将已进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的,必须立即纠正.
并且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10000元.
(1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应通知其立即纠正.
承包人未在建设单位通知的期限内纠正的,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通知承包人按未履行合同部分工程款的7%的比例承担违约金.
(14)承包人拒不移交工程资料或逾期移交资料,参照工期逾期违约金处理.
以上工程违约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7%.
16.
2.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自接到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进场通知一个月内,承包人因非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原因而未能正式进场施工的,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有权进行索赔.
除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形外,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通知承包人在14天内改正.
仍不改正的,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单方决定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给承包人后,合同解除.
承包人必须在28天内退出现场,向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办理好工程移交及有关工程资料的移交手续.
承包人拒绝退场或拒绝移交工程资料的,应当向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
承包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按争议解决途径处理,但应当先退出现场并移交资料.
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属于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违约解除合同的,由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解除合同后,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继续使用承包人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其费用应当与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的费用相同,并与已完成工程量同时估价和清算.
经清算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可以暂扣25%至审计报告出具后7天内付清.
承包人对估价和清算的异议,不得作为拒绝退场和拒绝移交资料的理由.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在清算中未列入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不表示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已经放弃.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材料价、设备租赁费按实支付给承包人,产生的费用未超过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的,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的费用超出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部分,由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承担.
临时设施不承担相关费用.
17.
不可抗力17.
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应在商定或确定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应支付款项后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18.
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由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承担并支付保费;其他工程保险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保费.
18.
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保费.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在保险后到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处备案.
18.
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9.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逾期答复承包人索赔要求的,不视为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索赔的承认,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未按通用条款中的索赔条款约定时间提出索赔的,不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各方对索赔的提出与答复时间与专用条款其他约定不一致的,按专用条款其他约定处理.
除另有约定外,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承认承包人的索赔要求的,同意支付的有关金额列入结算价款.
20.
争议解决20.
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
3.
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
3.
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
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21、附加条款21.
1本工程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额待竣工验收合格且按规定整理的竣工图、竣工结算资料经总承包单位(发包人)、监理人复核签章并上报建设单位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履约情况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无息退还.
21.
2承包人报价中要求考虑现场实际情况,如垂直运输的现场条件等,不得因现场情况而向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另行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21.
3本合同工期范围内,总承包单位(发包人)为承包人免费提供现有垂直运输配合及施工通道、外脚手架、材料堆放场地等.
注:总承包单位(发包人)根据总施工进度要求拆除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承包人如需继续使用时,由承包人与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协商解决,与建设单位无涉.
21.
4建设单位责任1、合同签订后,提供完整的本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壹套.
2、组织设计施工图交底、会审,及时送有关单位落实.
3、审定承包工程进度计划.
4、对施工进度、质量、现场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5、负责设计变更签证;施工材料验收确认,工程进度款审核与拨付.
6、组织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审核并负责移交审计部门审计.
21.
5总承包单位(发包人)责任和总承包配合费、服务费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总承包单位须为承包人提供现场的施工用水、用电接口;2、总承包单位须协调并提供承包人必要的材料堆场和临时用房;3、总承包单位须为承包人提供现有机械垂直运输和工程脚手架的使用;4、总承包单位须向承包人说明现场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并进行监督,同时承担总包管理责任;5、总承包单位负责承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检查及管理,同时承担总包管理责任;6、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人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等;7、总承包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套、配合工作,协调承包人的施工,为承包人提供合理的工作面及验收,因总承包原因造成承包人施工项目延期或施工不便的,由总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8、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9、及时做好对承包人上报的月工程量报表、月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工程检验资料、竣工报告、工程验收资料、工程结算资料的统一管理、协调和审核工作;10、对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总承包管理责任,全面监督检查,直至工程验收交付使用;11、及时对智能化工程组织初验,落实整改工作.
21.
6关于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和总承包单位(发包人)之间的约定1、智能化工程承包人不得影响总承包单位(发包人)的施工进度,如因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原因影响总承包单位(发包人)的施工进度,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2、智能化工程总承包配合服务费为智能化工程合同价的1%,服务费指总承包单位(发包人)为配合协调总承包单位(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配合费指总承包单位(发包人)提供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所需水、电源的接口,水、电费用另计.
以上费用均由智能化工程承包人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发包人).
3、智能化工程承包人要服从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管理要求.
4、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条例,随时接受总承包单位(发包人)、监理人、建设单位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并落实检查整改意见,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主管部门检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不合格的,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应切实履行好负总责的责任,责令该智能化工程承包人无偿采取措施整改并达到安全等级要求.
5、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应及时提交已完工程的工程量报表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以及下一进度施工计划报表,经总承包单位复核、签证盖章后送监理方、建设单位审核后方可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
6、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以及工程保修金的返还须经总承包单位(发包人)、签证并盖章后送监理方、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与建设单位直接结算.
属于审计内容的,等审计结束后,方能办理.
7、工程竣工验收,由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先自验,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再组织预验,预验通过后由总承包单位向监理方、建设单位单位提交验收申请.
8、智能化工程承包人的临时设施建筑场地应服从总承包单位(发包人)的安排.
总承包单位(发包人)根据本工程需要提供必要的施工场地.
9、施工用水、用电由智能化工程承包人与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协商,可按以下方法计取并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单独装表计量管理.
10、智能化工程竣工应按有关规定和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要求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如由总承包单位(发包人)负责清理,费用双方自行协商.
11、施工阶段,智能化工程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总承包单位(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流程.
12、智能化工程承包人须向总承包单位(发包人)租借职工生活用房及办公用房、临时设施等,费用双方自行协商.
21.
6承包人必须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如因民工工资纠纷对发包人造成负面影响,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2)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遇到何种困难(经发包人同意除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未签证费用)擅自己停工或变相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3)承包单位在进场前提供工程相关作业管理人员(各班组负责人)劳务分包合同、相关施工作业业绩上报监理单位确认.
21.
7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
一安全责任事故处理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四《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告知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附表一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序号事故类别事故定性单位事故定义处罚措施备注1特别重大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1000万元罚款,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限额,且需承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2重大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500万元罚款,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限额,且需承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3较大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100万元-300万元罚款,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限额,且需承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4一般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50万元-100万元罚款,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限额,且需承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5其他事故发包人无死亡,有人员受伤的;或者造成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视损失情况处1万元-50万元罚款,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限额,且需承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二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全称):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下应街道街坊里智能化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竣工图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主要包括A地块邻里中心与B地块住宅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含商铺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可视对讲系统(含住户家庭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电梯五方通话系统、UPS及防雷接地系统、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酒店)、智能化综合管路系统.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保修期限由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约定:保修期限为2年.
2、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缺陷责任期内,当发包人在承包人不能及时维修的时候,可以委托他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他人,发包人只需将相关费用和发生的情况事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相关的维修及罚款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并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四、质量保修责任1、在质保期内,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三日内及时进场维修,未能在三日内进场维修或无能力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可以委托他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他人,发包人只需将相关费用和发生的情况事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相关的维修及罚款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并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在质保期外,承包人仍应及时提供技术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5%,质量保修金不计息.
承包人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电话:电话:年月日甲方: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电话:年月日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下应街道街坊里智能化项目工程项目地址:位于鄞州区总承包单位(甲方):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甲方):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乙方)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切实防止重大恶性事故,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和施工过程安全.
根据市、区委、区府关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要求,甲、乙双方订立本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期整个工程施工期(含保修养护期).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1、施工单位项目部施工期内不发生职工和外来人员的工伤死亡事故(含重大机械设备、重大火灾、在建工程倒塌等死亡事故).
2、施工单位项目部职工工伤事故频率控制在2‰(月均)以下.
3、施工单位项目部经区(市)安全监督部门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达到合格等级及以上(如合同有承诺的必须达到合同承诺规定及以上).
三、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双方责任A、甲方责任1、及时传达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精神.
2、及时解决影响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涉及到的外部环境条件协调.
3、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对工程项目现场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重大安全隐患整改.
4、组织对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实施考核评比.
B、乙方责任1、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必要经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存在问题,保证施工安全.
2、施工单位项目部要全面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项目与管理人员、作业班组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逐级分解目标,落实到每一个部门、班组、职工.
3、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组织,配专职(具安全管理资格)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认真、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各项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办妥审批手续.
作业班组在施工作业前,项目部应进行分部、分项、分工种安全交底并办理签字手续.
5、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对施工机械设备、用电、井架、塔吊(施工电梯)、模板承重架、脚手架及其它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并加强日常的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6、施工现场电工、焊工、登高架设(架子搭设、模板承重架搭设等)、塔吊司机、指挥、施工电梯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经国家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担任.
特种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自查自纠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不安全因素,必须按"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要求落实整改,并建立完整的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安全技术台帐资料.
四、奖罚措施1、乙方未达到本管理目标要求的,甲方将在今后工程发包时按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办法限制乙方单位参与甲方一年内的工程建设.
2、乙方施工单位项目部在区(市)或本公司组织安全检查中(考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未达到合格等级或责令停止施工,甲方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工程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3、乙方施工单位项目部在区(市)或本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考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优良等级或评为(区)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甲方将给予通报表扬和评为(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先进项目部.
甲方: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电话:电话:年月日甲方: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电话:年月日四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为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下应街道街坊里智能化项目的建设单位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总承包单位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筑部的有关廉政规定.
(二)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经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制部门对乙方予以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
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暑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
第七条本合同共十一份,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甲方: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电话:电话:年月日甲方: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电话:年月日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告知书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你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依法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资质,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效期内.
三、根据行业特点、生产经营规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网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所必需的组织机构(人员)、资金,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台帐资料.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还应取得资格证书.
六、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经检验、检测合格,取得使用许可.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经培训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七、加强安全投入,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配戴和使用.
八、改善劳动作业条件,加强职业危害监测、定期组织职工体检.
九、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十、自觉接受属地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
十一、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本告知书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阅读签收,并按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告知单位(盖章):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年月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告知书》已收到.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我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基础建设,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努力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我们郑重承诺: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六、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及时发现、上报和排除安全隐患.
按省、市、区有关要求,主动上报安全生产信息,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和整改.
七、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八、尊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标准储存安全风险抵押金或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
十、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绝不弄虚作假.
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单位(盖章)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另册提供)第六章图纸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街坊里智能化项目A地块邻里中心2016年10月出图,RD-01、RD-03、RD-04、RD-06、RD-07、RD-08、RD-10、RD-11、RD-12、RD-13、RD-14、RD-16、RD-17、RD-18、RD-19、RD-20,2016年11月出修改图RD-02修、RD-05修、RD-09修、RD-15修;B地块住宅2016年10月出图,RD-01、RD-04、RD-07、RD-08、RD-09、RD-12、RD-13、RD-16-27、RD-29-36,2016年11月出修改图RD-02修、RD-03修、RD-05修、RD-06修、RD-10修、RD-11修、RD-14修、RD-15修、RD-28修;2016年11月24日联系单(01));智能化设备参数表(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7年1月).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一般要求1.
工程说明1.
1工程概况1.
1.
1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
1.
2本工程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1.
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
2.
2施工现场临时供水管径:承包人自行解决.
施工现场临时排污管径:承包人自行解决.
施工现场临时雨水管径:承包人自行解决.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1.
2.
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1.
3地质及水文资料1.
3.
1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根据需要,另行提供.
2.
承包范围2.
1承包范围2.
1.
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详见招标内容2.
1.
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3)上述暂估价项目的与本节第2.
1.
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无.
2.
1.
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无.
2.
2发包人独立发包项目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2.
2.
1由发包人独立发包的其他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发包人独立发包给其他独立承包人的工程如下:/.
2.
3承包人与独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2.
3.
1承包人与独立承包人(包括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供应商)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另行确定.
2.
4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2.
4.
1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4、质量要求4.
2特殊质量要求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无.
附表1:投标函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名称)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的投标总价,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方已按规定提交人民币(大写)元整的投标担保,担保采用方式.
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除非另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我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你方提交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担保采用方式.
(4)我方承诺本工程的施工工期:并确保质量达到_标准,安全达到标准.
5、我方在此声明,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4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日期:年月日附表2:投标函附录投标函附录序号项目内容投标承诺备注1施工准备时间2提前合同工期奖励标准3延误合同工期赔偿标准4延误合同工期违约金限额5未达到工程质量验收一次性合格标准违约金限额6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7未履行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8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限额9安全文明施工费10提前竣工增加费、特殊地区增加费、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11其它施工组织措施费12企业管理费13利润14规费15税金16工程保修担保金额17总包管理协调服务费18拟派项目经理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具体任务量控制必须符合《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数量的通知》(甬建发[2014]231号)文件规定.
拟派项目经理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未解锁项目的视同有在建项目,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证明资料,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如投标过程中发现或被投诉拟派的项目经理在建项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其投标无效,并列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且没收投标保证金.
19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编辑说明为准.
若投标人投标时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不一致时,结算时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为准.
20自接到招标人进场通知一个月内,投标人因非招标人原因而未能正式进场施工的或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承包人仍无法进场开始施工的;或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等;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所配备的管理人员人数、机械设备数量等无法满足本项目质量、进度等要求的,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工程施工合同,没收承包人履约担保,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21是否同意招标文件其它内容22是否同意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注:本表每一栏目须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要求承诺的内容,按国家规定并结合评标办法作出投标承诺.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表3:投标报价一览表投标报价一览表工程名称:序号单位工程名称投标报价(元)1A地块智能化室内工程2A地块室外工程3B地块智能化室内工程4B地块室外工程合计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表4:主要材料或设备品牌表主要材料或设备品牌表序号系统名称品牌一品牌二品牌三投标人是否响应招标人推荐的品牌A地块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海康大华霍尼韦尔(红标)2入侵报警系统博世霍尼韦尔GE3电子巡查系统蓝卡兰德华威泰4公共广播系统TOOBOOITCTOG5停车库管理系统富士捷顺朗通6电梯五方通话系统施耐德帝一TCL7UPS系统约顿索克曼易事特电池艾诺斯阳光约顿8防雷接地系统尚普ASP易龙9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艾科柏城元上10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ELTA江森霍尼韦尔11综合布线系统施耐德TCL帝一12计算机网络系统思科华为华三13有线电视系统杰士美万隆迈威B地块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海康大华霍尼韦尔(红标)2入侵报警系统博世霍尼韦尔GE3电子巡查系统蓝卡兰德华威泰4可视对讲系统立林冠林ABB5停车场管理系统富士捷顺朗通6公共广播系统TOOBOOITCTOG7电梯五方通话系统施耐德帝一TCL8UPS系统约顿索克曼易事特电池艾诺斯阳光约顿9防雷接地系统尚普ASP易龙10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艾科柏城元上11综合布线系统施耐德帝一TCL投标人需在"投标人是否响应招标人推荐的品牌"一栏填写"响应",否则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表5:施工技术方案编制承诺书施工技术方案编制承诺书我公司承诺:若我公司能在本次投标中有幸中标,将在开工前7天内根据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及其他建设管理目标编制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送发包人予以审核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除应包含以下具体要求外,还应包含内容为:各工程概况、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安全文明、环保措施、雨季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计划、人员配备情况、网络图、平面布置图、保修服务等.
施工机械设备及项目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按实际情况及规定标准配备.
附表6:拟派往本招标项目的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工程名称: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参加过类似项目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主要项目名称发包人及联系电话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注:后附:投标人的企业基本信息及项目部人员(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员)的证书复印件及人员信息从"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后的相关资料.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表7:有效的银行交款证明有效的银行交款证明(此处复印银行转账回单)注:未注明项目编号和标段号或备注错误的,造成投标保证金到账无法确认,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表8: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此处复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注:投标保证金未从单位基本账户进出的,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表9:查询申请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因本公司参加项目投标,特到贵院查询本公司和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近七年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请予受理.
附:1、公司营业热照副本;2、被查询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如五证合一,此复印件不需要)注:身份证复印件最好复印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背面,被查询人超过4人的允许只复印正面.
(单位盖章)年月日3单位工程最高限价表单位工程最高限价表序号单位工程名称金额(元)1A地块智能化室内工程18189022A地块室外工程1137123B地块智能化室内工程20813614B地块室外工程1662914招标控制价组成表招标控制价组成表序号单位工程名称金额(元)1A地块智能化室内工程19350022A地块室外工程1209703B地块智能化室内工程22142144B地块室外工程1769065合计44470925清单编制说明一、工程概况: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
二、编制范围:该项目主要包括A地块邻里中心与B地块住宅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含商铺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可视对讲系统(含住户家庭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电梯五方通话系统、UPS及防雷接地系统、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酒店)、智能化综合管路系统(具体详工程量清单内容).
三、编制依据及报价要求:1、清单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甬发改投资【2014】15号文件;2、本工程清单报价应包括经当地质检部门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并交付业主使用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智能化项目设备供货、检测、包装、储存、运杂费(含二次搬运)、保险费、现场卸货、设备吊装费、安装、成品保护费、深化设计、指导安装费、调试费、技术培训费、检验和验收费、质保期内备品备件及易损件、质保期内免费维修、临时水电费、税金、总包配合费等费用;3、本清单报价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条件和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本工程施工图(A地块邻里中心2016年10月出图,RD-01、RD-03、RD-04、RD-06、RD-07、RD-08、RD-10、RD-11、RD-12、RD-13、RD-14、RD-16、RD-17、RD-18、RD-19、RD-20,2016年11月出修改图RD-02修、RD-05修、RD-09修、RD-15修;B地块住宅2016年10月出图,RD-01、RD-04、RD-07、RD-08、RD-09、RD-12、RD-13、RD-16-27、RD-29-36,2016年11月出修改图RD-02修、RD-03修、RD-05修、RD-06修、RD-10修、RD-11修、RD-14修、RD-15修、RD-28修;2016年11月24日联系单(01));智能化设备参数表(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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