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三旧办〔2009〕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衔接,进一步明晰《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具体操作,现配套编印《〈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操作指南》等13个相关材料及文件式样(详见),请认真组织学习,部署实施.
1.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操作指南2.
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试行)3.
东莞市"三旧"改造区域产业导向目录(2009年本)4.
"三旧"改造项目房屋安全鉴定适用标准5.
广东省"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6.
土地权属及地类调查方案7.
"三旧"改造完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分类处置办法8.
关于审批"三旧"改造的请示(文件式样)9.
XX(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方案(文件式样)10.
"三旧"改造用地完善征收手续的材料目录11.
关于将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文件式样)12.
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材料目录13.
关于XX市XX镇XX村委会要求将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文件式样)东莞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1:《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操作指南为贯彻实施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特制订本操作指南.
一、成片拆迁改造,共分四种类型:政府主导改造、社会资金参与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等四种类型.
第一类:政府主导改造,分为政府投资、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等两种类型,按照如下步骤分步实施:第一步,各镇街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向市城建规划局上报"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计划.
第二步,经市城建规划局同意开展"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后,可同时开展以下工作:1.
开展权属调查.
由镇街组织当地国土部门、房屋部门、村集体、以及土地和房屋权属单位开展权属调查工作(详见《土地权属及地类调查方案》).
2.
编制和审批单元规划.
由镇街组织委托同时具备城市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和建筑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已在市城建规划局备案的设计单位编制单元规划.
各镇街将单元规划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具体编制审批流程见《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
3.
依据单元规划或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改造方案,由镇街圈定成熟的改造地块后,按步骤编制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经征求公众意见后(改造方案公示,要求各镇街在镇政府网站上及所涉的村(居)委会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为期15日.
其他类型的改造方案公示按此执行),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改造方案与经批准的单元规划不一致的,应以单元规划为准,修改改造方案,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具体项目改造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1)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需完善征收手续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具体范围、面积,用地发生的时间及所涉及的所有权人,土地确权、登记情况.
如有继续保留自居自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需在改造方案中明确其范围、面积.
(2)规划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和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用途、面积、已使用年期,现有建筑物的面积、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
(4)协议补偿情况: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了补偿,是否有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是否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
(5)土地拟改造情况: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和产业安排、建筑面积、容积率,拟投入的改造资金、建设改造主体、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后的综合效益情况等.
第三步,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街落实改造方案,按以下程序处理:1.
报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
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预审;3.
市发改局出具工业用地项目产业发展核准表(仅适用工业用地);4.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不同土地用途区别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其他方式可以协议方式出让;5.
报市发改局办理项目立项;6.
由市城建规划局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
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设定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二类:社会资金参与.
政府在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或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政府将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由政府负责拆迁等类型的改造.
第一步,各镇街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向市城建规划局上报"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计划.
第二步,经市城建规划局同意开展"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后,权属调查、单元规划编制、审批、以及改造方案有关工作程序均同上.
第三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拆迁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分三种不同类型实施:1.
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
(1)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权属调查情况、整体用地报批方案中需要拆迁单位协助的有关事项,低于最低补偿标准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未能在一定期限内与被拆迁户达成协议可能被取消拆迁资格等相关责任约定等等.
(2)竞投底价由市建设局以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竞投底价.
(3)有关的竞投规则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定.
(4)招标工作由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施.
(5)由于竞投时已编制拆迁补偿方案,拆迁阶段无须重新编制,只需向社会公示竞投时已编制的拆迁补偿方案.
拆迁单位承担拆迁具体工作及拆迁补偿费.
如果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户协商的实际拆迁补偿费数额高于竞投时的补偿标准,由拆迁单位自行垫付解决;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市建设局取消其拆迁资格,重新进行招标.
(6)拆迁和土地平整工作完成后,土地交回政府作为储备土地.
2.
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通过竞投方式取得拆迁资格,由拆迁资格竞得人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各镇街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负责编制拆迁补偿初步方案.
(2)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权属调查情况、整体用地报批方案中需要拆迁单位协助的有关事项,低于最低补偿标准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未能在一定期限内与被拆迁户达成协议可能被取消拆迁资格等相关责任约定等等.
(3)竞投底价由市建设局以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竞投底价.
(4)有关的竞投规则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定.
(5)招标工作由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施.
(6)由于竞投时已编制拆迁补偿方案,拆迁阶段无须重新编制,经市政府同意后,并向社会公示竞投时已编制的拆迁补偿方案.
拆迁单位承担拆迁具体工作及拆迁补偿费.
如果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户协商的实际拆迁补偿费数额高于竞投时的补偿标准,由拆迁单位自行垫付解决;确实无力支付或未能在一定期限内与所有拆迁户达成协议的,由市建设局取消其拆迁资格,重新进行招标.
(7)拆迁单位根据经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与被拆迁人协商房屋拆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集体土地等有关补偿事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承担拆迁补偿.
(8)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单位备齐拆迁补偿资料,送市国土、房管部门汇总,依法办理收地、征地手续,并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
报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许可证后,正式开展拆迁工作.
(9)拆迁和土地平整工作完成后,拆迁资格竞得人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拆迁资格竞得人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规划、立项、报建等相关手续后动工建设.
3.
政府将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由政府负责拆迁.
(1)各镇街负责编制拆迁补偿方案.
(2)各镇街应与拆迁地块上的原权属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期限,同时明确在签订协议时,由原权属人交回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
(3)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招拍挂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4)受让人先支付一定比例地价款,划入市财政局账户后,市财政局将该地价款划入镇街特定帐户,作为拆迁专项资金,并由镇街负责组织实施拆迁(5)各镇街完成拆迁补偿工作后,将土地使用权交付受让人.
受让人应在镇街交付土地后,支付余下地价款.
4.
改造项目未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包括股东变更),若工程竣工验收后确需转让的(包括股东变更),按规定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三类:集体自行改造.
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旧村庄自行进行的改造,分为利用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后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改造等三种类型.
按照如下步骤分步实施:第一步,各镇街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向市城建规划局上报"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计划.
第二步,经市城建规划局同意开展"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后,权属调查、单元规划编制、审批等有关工作程序均与第一类相同.
第三步,不同的具体项目改造方案按以下不同程序报批:1.
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其改造方案由镇街经征求公众意见后,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
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自行改造或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改造,其改造方案由镇街经征求公众意见后,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第四步,具体项目改造方案和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改造方案,按以下程序处理:1.
报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2.
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预审;3.
报市发改局办理项目立项;4.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不同土地用途区别办理相关用地手续:(1)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的,土地用途可改造为除商品住宅以外的其他用途;(2)经省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与有关单位合作使用.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以及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建成区的用地,可用于商品住宅用途,并按基准地价核算缴纳土地出让金.
改造项目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包括股东变更),若工程竣工验收后确需转让的(包括股东变更),按规定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公开交易;(3)村(居)集体自行出资开发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或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过户到该集体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名下时,在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免公开交易.
5.
报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
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设定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四类: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
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分为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等三种类型.
第一步,各镇街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向市城建规划局上报"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计划.
第二步,经市城建规划局同意开展"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后,权属调查、单元规划编制、审批等有关工作程序均与第一类相同.
第三步,按不同自行改造类型分别处理:1.
原有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非经营性用途改为经营性用途的,经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处理:(1)报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2)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预审;(3)报市发改局办理项目立项;(4)报市国土资源局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东莞市"三旧"改造用地改变用途并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5)报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设定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2.
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非经营性用途改为经营性用途的,经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处理:(1)报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2)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预审;(3)报市发改局办理项目立项;(4)报市国土资源局,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进行供地,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补办出让程序及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5)报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设定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3.
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流程:(1)分散土地归宗.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分散的土地必须是建成的国有建设用地.
(2)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其改造方案由使用权人编制后上报属地镇街"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属地镇街"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并征求公众意见后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3)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可参照"原有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非经营性用途改为经营性用途的程序"进行办理.
二、单宗项目改造单宗项目改造分为以下四种情形办理:第一种情形:已批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一、具体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所需资料向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镇街政府)提出申请,各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请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审定.
第二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函告方式同时向市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等职能部门征求意见,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三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职能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同意申请的意见,将意见转送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步,申请人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依法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理后,分别前往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或市建设局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合格证明文件.
第五步,申请人持所需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其中:无须入市交易的,凭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出具的意见,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报市政府审批,补交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必须入市交易的,凭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出具的意见,进入市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所需资料:(一)部门会审环节,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规划部门:1.
原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2.
宗地图(1份);3.
该项目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1份及电子文件,并附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4.
工商登记(复印件1份);5.
施工图一套(包含总平面图)及电子文件.
国土部门:1.
原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2.
工商登记(复印件1份);3.
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提供的地籍调查图、宗地图(一式五份);4.
现场照片(1张);5.
东莞市"三旧"改造用地完善用地手续申请表(附表1).
建设部门: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或市建设局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
如需办理,须提交以下资料:1.
办理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1)《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复印件;(2)施工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自评报告》;(3)监理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5)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7)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竣工图纸.
2.
办理市建设局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1)《承接业务记录表》(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通过东莞建设网网上申报后打印);(2)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正本1份;(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电子文档(刻录光盘).
(二)部门审批环节,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
原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正本;2.
村集体建筑物投资、经营或出租收益的证明正本2份(证明由镇会计核算中心出具);3.
属于加油站的,还要提供市经贸局布点规划意见书(2份);4.
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5.
已领房产证的,去房管部门查档并交回查档信息表;没领房产证的,由村委会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书,由主任签名、盖公章,镇街城建办加具意见;6.
市国土资源局对擅自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意见和用地者已缴纳罚款凭证(复印件2份);7.
供地红线与城建规划红线示意图(2份);8.
现状照片2张(近距离全景);9.
宗地图2份;10.
市城建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如需补办,须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2)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2份,需查验原件);(3)宗地图(2份);(4)该项目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1份及电子文件,并附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5)工商登记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6)镇街规划管理所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用地界线图1份,配电子文件;(7)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的《规划建筑设计要点》(镇街规划管理所盖章);(8)反映该项目用地现状全貌的数码照片及电子文件;(9)用地总平面;(10)捆绑拍卖说明书(限捆绑拍卖需要);(11)施工图1套(限捆绑拍卖需要).
第二种情形:单宗建筑拆建改造一、具体流程:第一步,申请人向市城建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内容包括提高容积率,变更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要素.
第二步,申请人凭《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重新核发土地使用证.
其中: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重新核发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应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变更或重新签订流转出让合同.
二、所需资料:(一)规划部门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2.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2份,需查验原件);3.
宗地图(2份);4.
该项目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1份及电子文件,并附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5.
镇街规划管理所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用地界线图(1份,配电子文件);6.
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的《规划建筑设计要点》(镇街规划管理所盖章);7.
反映该项目用地现状全貌的数码照片及电子文件;8.
用地总平面.
(二)国土部门1.
市城建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2.
市建设局质量验收资料;3.
地籍调查图(2份);4.
宗地图(2份);5.
东莞市"三旧"改造用地完善用地手续申请表(附表1).
第三种情形: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一、具体流程:(一)无须入市交易1.
申请单位先到镇街规划管理所提出申请,签署承诺书后,由市城建规划局(或委托镇街规划管理所)出具规划意见(见附表2《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征求规划意见承诺书》);2.
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变更申请(见附表1《东莞市"三旧"改造用地完善用地手续申请表》),报市政府审批.
(二)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以转让方式明晰土地产权,须入市鉴证交易1.
由原土地权利人征询规划部门意见,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2.
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3.
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以及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后,报市政府审批;4.
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5.
申请人持向需资料在市土地交易中心以鉴证交易的方式补办出让手续(详见14《东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转让)手续程序及办证税费标准》),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三)按规定需入市公开交易的,按市土地交易中心的现行操作申请办理.
二、所需资料:(一)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方式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1.
市城建规划局(或委托镇街规划管理所)出具的规划意见和申请单位签署的承诺书(见附表2《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征求规划意见承诺书》);2.
原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正本;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申请表;4.
村民代表意见书(于2005年10月1日前已建并流转的,由村主任在具有上述内容的村民意见书上签名,加盖公章即可;之后建成的,要提供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签名确认的村民大会纪要或书面意见正本2份);5.
用地者与村委会原签订的用地协议(复印件2份);6.
已付清地价款凭证(复印件2份,由村校对并由村主任签名、盖公章);7.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2份);8.
房管部门出具的查档信息表(已领房产证的)或村委会出具的建筑物权属证明书(没领房产证的,由主任签名、盖公章,镇城建办加具意见);9.
地籍调查图(3份);10.
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2份);11.
宗地图(2份);12.
现状照片(2张).
(二)以行政划拨方式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
东莞市"三旧"改造用地完善用地手续申请表(附表1);2.
市城建规划局(或委托镇街规划管理所)出具的规划意见和申请单位签署的承诺书(见附表2《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征求规划意见承诺书》);3.
原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正本;4.
用地者与村委会原签订的用地协议(复印件2份);5.
省批次报批批复(复印件2份);6.
已付清地价款凭证(复印件2份,由村校对并由村主任签名、盖公章);7.
用地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8.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9.
房管部门出具的查档信息表(已领房产证的)或村委会出具的建筑物权属证明书(没领房产证的,由主任签名、盖公章,镇城建办加具意见);10.
地籍调查图(3份);11.
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2份);12.
宗地图(2份);13.
现状照片(2张).
(三)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
东莞市"三旧"改造用地完善用地手续申请表(附表1);2.
市城建规划局(或委托镇街规划管理所)出具的规划意见和申请单位签署的承诺书(见附表2《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征求规划意见承诺书》);3.
原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正本;4.
省批次报批批复(复印件2份);5.
用地者与村委会原签订的用地协议(复印件2份);6.
已付清地价款凭证(复印件2份,由村校对并由村主任签名、盖章);7.
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份);8.
房管部门出具的查档信息表(已领房产证的)或村委会出具的建筑物权属证明书(没领房产证的,由主任签名、盖公章,镇城建办加具意见);9.
地籍调查图(5份);10.
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2份);11.
宗地图(2份);12.
建成时间证明(2份,并由村、城建、国土部门加具意见);13.
现状照片(2张).
(四)以招、拍、挂出让方式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
市城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规划红线图(正本及复印件各1份);2.
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审批表(正本);3.
涉及征收手续需提供省批次报批批复(复印件2份);4.
原集体建设用地相关批准文件的注销证明;5.
竞投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6.
房管部门出具的查档信息表(已领房产证的)或村委会出具的建筑物权属证明书(没领房产证的,由主任签名、盖公章,镇城建办加具意见);7.
出让申请人(镇街)与已建房屋业主签订的收回房屋协议(正本2份);8.
地籍调查图(5份);9.
镇街城建办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或市建设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10.
土地权属人和建筑物权属人收齐补偿款证明(正本各2份);11.
镇街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包括技术报告,正本13份);12.
镇街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正本13份).
(五)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的,提交以下资料:1.
申请书;2.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3.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
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
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6.
规划部门意见;7.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补充的资料包括: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地价评估报告以及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详见14《东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转让)手续程序及办证税费标准》)第四种情形:超占土地完善手续一、具体流程:第一步,申请人需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向市城建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第二步,申请人在接受违法用地处理后,凭《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补办超占土地用地手续.
第三步,超占土地范围内的已建房屋,申请人按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政策补办房屋产权手续.
二、所需资料:1.
东莞市"三旧"改造用地完善用地手续申请表(附表1);2.
原集体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用地批准文件正本;3.
村民代表意见书.
对是否同意增加面积、补偿标准、用地性质(集体或国有)等方面作出表决,要提供三分之二村民代表或村民签名赞成的村民大会纪要正本(2份);4.
用地者与村委会签订的超占用地协议书(2份);5.
市国土资源局对超占土地行政处罚意见和用地者已缴罚款凭证(复印件各2份);6.
已补偿支付凭证或证明书(2份);7.
农转用和征地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8.
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份);9.
供地红线与规划红线图叠加示意图(2份);10.
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2份);11.
宗地图(2份);12.
市城建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如需补办,须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2)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3)宗地图2份(4)地界图1份(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配电子文件);(5)该项目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1份及电子文件,并附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6)镇街规划管理所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用地界线图(1份,配电子文件);(7)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的《规划建筑设计要点》(镇街规划管理所盖章);(8)反映该项目用地现状全貌的数码照片及电子文件;(9)用地总平面.
2: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为规范和推动我市"三旧"改造工作,使"三旧"改造工作能够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有序进行,达到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盘活土地资源,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与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1.
规划先行,成片改造"三旧"改造要以编制"三旧"改造规划为核心,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编制"三旧"改造规划要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结合改造地块、行政区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界线、市政道路围合或与河流山体等自然边界划定规划范围,从片区的高度整体提出规划要求和实施策略.
2.
塑造功能,公共优先"三旧"改造要以优化城市功能为目的,以城市功能区为具体实施单元.
根据改造地区的区位条件、经济基础、群众意愿等实际情况,明确功能区的发展定位.
要坚持公共优先的原则,在改造范围内按"拆三留一"的要求优先预留公共用地(注),即按拆迁用地面积计算,预留比例不低于1/3的用地,作为道路、市政、教育、医疗、绿化等公共用途,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形象,确保拆迁改造的整体效果.
3.
成熟一片,改造一片"三旧"改造对拓展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对"三旧"改造范围和改造时间的确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区位条件优、改造动力足、群众基础好的成熟地区优先改造,成熟一片,改造一片,避免一哄而上,全面开花.
4.
公众参与,各方共赢在"三旧"改造工作中,要突出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人民群众、设计人员和专家学者等有关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编制"三旧"改造规划方案为平台,凝聚各方共识,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二)规划目标"三旧"成片改造指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的成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拆除重建等城市建设活动.
通过"三旧"成片改造,解决城市存量土地效益低下,物质性老化和功能性老化的问题,为城市提供新的发展空间,实现以下目标:1.
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2.
完善城市功能,增加公建配套;3.
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提高城市竞争力;4.
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空间品质;5.
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三)"三旧"成片改造对象的类型"三旧"改造对象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型:1.
城中村的改造.
城中村是指建筑质量存在安全隐患,设施配套水平低,治安混乱、卫生状况差,占据交通、城市重要功能区等优势区位的村民居住区域.
2.
旧工商混住区的改造.
旧工商混住区是指工、商、住等功能混杂,建筑质量和环境质量较差,配套设施水平低,治安状况较差而需要改造的地区.
3.
旧工业区的改造.
旧工业区是指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和建筑质量差、土地利用效益低的工业区.
4.
旧居住区的改造.
旧居住区是指城市发展早期修建,客观上已不能有效满足使用者实际生活需求,同时也影响了城市整体功能结构调整与优化的住宅区.
(四)"三旧"成片改造的策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区位条件优、改造动力足、群众基础好的成熟地区优先改造,成熟一片,改造一片.
坚持公共优先的原则,在改造范围内,优先补充公共用地,按规范布局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交通设施.
1.
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优先对城市中心区、轨道站点及周边等地区进行更新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鼓励采用功能转变的方式,将高新技术、现代物流业、创意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与工业区的转型相结合,实现低成本、高效益的城市更新改造.
要通过合理调整工业用地的布局,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将腾挪出来的空间用于发展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或增加城市配套.
2.
完善公共配套设施旧工业区的改造,应优先考虑提供和改善城市公共利益发展空间.
对于应由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应主要通过旧工业区改造来满足.
对于由市场推动的商业用地建设,应在"三旧"改造规划的指导下,可优先通过旧工业区全面改造进行功能置换.
对予以保留的农村新村和旧的居住区,要根据具体情况,以综合整治为主,提升居住配套设施和环境水平,改善城市面貌.
3.
改善道路交通网络和市政设施地块的改造,要与完善周边道路和市政设施结合起来,同步实施,以改善城市的道路交通状况.
4.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各镇街要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在镇街范围内对"三旧"改造进行统一部署和整体安排.
既要保证改造需求最为迫切的对象得到更新,释放一定的潜力以满足城市发展各方面的需求,也要控制好"三旧"改造的节奏,避免出现一窝蜂、遍地开花的情况,要做好近期与远期、重点地区和一般地区相结合,使"三旧"改造规划有条不紊地进行.
要控制好旧工业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年度投放量,协调与城中村改造的关系.
工业区在优先保障工业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首先考虑满足严重缺乏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其次再作为房地产开发满足居住需求,同时要与城中村改造相协调,以免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自然、健康发展.
二、编制组织与审批程序(一)编制主体.
"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由各镇街负责组织编制.
(二)设计单位要求.
同时具备城市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和建筑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已在市城建规划局备案的设计单位.
(三)编制审批流程根据"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其编制、审批流程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情况:1.
"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流程:(1)各镇街向市城建规划局提交编制计划,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2)各镇街委托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3)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各镇街组织进行审议.
(4)各镇街审议通过后,将规划草案报市城建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
(5)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各镇街组织对规划草案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6)各镇街根据公众意见对规划草案修改完善后,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7)审批通过后,由各镇街及时将规划成果向社会公布.
2.
"三旧"改造单元规划需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微调的编制、审批流程:(1)各镇街向市城建规划局提交编制计划,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2)各镇街委托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同时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论证工作.
(3)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各镇街组织进行审议.
(4)各镇街审议通过后,将规划草案连同控制性详细规划微调论证报告一并报市城建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
(5)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各镇街组织对规划草案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6)各镇街根据公众意见对规划草案修改完善后,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7)"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审批通过后,由市城建规划局及时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微调审批程序,由各镇街及时将"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成果、控制性详细规划微调成果向社会公布.
3.
"三旧"改造单元规划需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一般调整的编制、审批流程:(1)各镇街向市城建规划局提交编制计划,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2)各镇街委托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同时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论证工作.
(3)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各镇街组织进行审议.
(4)各镇街审议通过后,将规划草案连同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调整论证报告一并报市城建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
(5)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各镇街组织对规划草案连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草案一并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6)各镇街根据公众意见对规划草案修改完善后,将"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7)"三旧"改造单元规划通过审批后,由各镇街据此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调整草案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8)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调整审议通过后,由各镇街及时将"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成果、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调整成果向社会公布.
4.
"三旧"改造单元规划需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重大调整的编制、审批流程:(1)各镇街向市城建规划局提交编制计划,同时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提交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重大调整、重新编制的申请,经双方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2)各镇街委托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开展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并将"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编制.
(3)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各镇街组织进行审议.
(4)各镇街审议通过后,将规划草案报市城建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
(5)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各镇街组织对规划草案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6)各镇街根据公众意见对规划草案修改完善后,将"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内容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7)"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内容通过审批后,由各镇街据此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8)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议通过后,由市城建规划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9)审批通过后,由各镇街及时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内容)向社会公布.
5.
"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编制、同时审批的流程:(1)各镇街向市城建规划局提交编制计划,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2)各镇街委托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并将"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编制.
(3)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各镇街组织进行审议.
(4)各镇街审议通过后,将规划草案报市城建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
(5)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各镇街组织对规划草案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6)各镇街根据公众意见对规划草案修改完善后,将"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内容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7)"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内容通过审批后,由各镇街据此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8)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市城建规划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9)审批通过后,由各镇街及时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内容)向社会公布.
(四)"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调整,也按照上述程序进行.
三、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一)总体要求"三旧"成片改造单元规划,应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为依据,以成片改造单元为单位,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指导,以指导地块成片开发改造为目的,制定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出具体的改造要求和实施安排,要求达到城市设计的深度,配套的政策、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主要内容在"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划定成片改造单元,提出改造单元内地块的具体改造模式、制定土地性质、开发强度、道路交通、公共与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城市设计等规划控制要求;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策略和相关的政策建议等.
(三)内容要求1.
划分成片改造单元.
其划定原则是:结合改造地块、行政区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的界线、市政道路围合或与河流山体等自然边界来划分,地块相对完整.
规划单元的用地面积不小于5公顷.
2.
确定改造单元内地块的改造模式改造模式可分为拆除改造和保留整治两种模式.
一个改造单元内,可以采用全部拆除重建的模式,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部分拆除和保留整治相结合的方式.
改造模式要通过现状综合评价、改造动力和可行性分析来确定.
3.
明确改造要求明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公建配套规模和位置、城市设计等规划控制要求,深度要达到城市设计(或地块包装)的深度.
4.
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策略和相关的政策建议.
包括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分期实施的原则措施,特别是提出保障规划的公建配套等同步实施策略,需要协调的问题以及协调机制,地价折抵政策等.
5.
明确改造主体.
改造主体可以分为市级土地收储机构、镇街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金.
(四)工作要求1.
开发强度的确定,要进行可行性研究.
研究合理的拆建比、建筑物总量、地块划分及建设强度;在此基础上进行影响评价,包括对城市功能布局、环境、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的技术评价,以及拆迁改造成本、运作模式等的经济可行性评价;确定地块开发强度控制要素.
2.
做好规划的衔接工作.
在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做好与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
3.
分期实施的单元,其分期实施原则措施要合理、可行、可控.
4.
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
在总量平衡的前提下,单元内各地块容积率可以相互调剂.
在满足道路要求及通行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对支路线位进行适当的调整.
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在保证规模与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可根据空间布置原则,对其位置和范围在单元内进行适当的调整.
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容积率的,必须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5.
规划的深度.
要求达到城市设计的深度.
6.
以下内容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1)各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2)各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3)特定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4)需控制的主次干道及支路;(5)各地块的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6)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7)其他特定城市设计的控制要素(历史文物保护、建筑风格等);(8)与开发地块同时配套建设的市政管网.
(五)成果要求规划方案的成果包括文本、图件和.
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由相关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组成.
1.
文本文本内容:总则、改造目标与功能、改造模式与策略、土地利用规划、开发强度控制、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绿地及开放空间、城市设计要求、市政公用设施及工程管线控制、规划管理单元控制导则、相关规划修正情况、配套政策措施.
2.
图件规划图则包括:改造单元范围界定图、地块划分图、改造单元规划控制详图.
规划图纸包括:位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用地权属现状图、密度分区示意图、与周边用地协调分析图、改造策略分区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城市设计引导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及开放空间规划图、市政工程规划图、分期建设引导图等.
3.
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对文本观点详细说明,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控制要求、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附则(一)本指引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公共用地主要包括:教育科研用地(C6)、中小学幼儿园用地(R6)、政府机关办公用地(C1)、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用地(C5)、文物古迹用地(C7)、口岸监管用地(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广播电视用地(C33)、图书展览用地(C34)、道路广场用地(S)、对外交通用地(T)、绿地(G)、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等建设用地.
3:东莞市"三旧"改造区域产业导向目录(2009年本)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办〔2009〕113号)和《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2008年本)》,在结合我市实际的基础上,制定形成本目录.
本目录由鼓励、允许和禁止类三类目录组成.
不属于鼓励类、允许和禁止类的,为限制类.
限制类不列入本目录.
对属于限制类的产业项目,政府要加强管理、严格准入门槛,原则上不安排限制类项目进入"三旧"改造区域.
鼓励类,主要是对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符合城镇"退二进三"发展导向,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各类产业项目.
鼓励项目主要以现代服务业和城市基础设施为主.
政府对鼓励类产业项目实行优先发展、扶持发展的政策.
允许类,主要是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但不鼓励在"三旧"改造区域发展的产业项目.
对已建允许类产业项目,政府实行以市场调控为主、规划引导为辅的政策;对新建允许类项目,政府依据相关政策进行调控引导.
禁止类,主要是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利于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适宜在"三旧"改造区域继续生产发展的各类产业项目.
政府对禁止类产业项目实行严格的淘汰政策,禁止扩大或新增投资.
对已建项目,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清理,督促其尽快迁出"三旧"改造区域.
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一、鼓励类(一)信息服务业1.
自主基础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数字内容处理等研发与应用2.
计算机系统服务3.
互联网技术开发与服务4.
数据处理及数据库服务5.
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技术及系统开发应用6.
电信、广播电视增值服务7.
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及服务8.
卫星导航及空间地理信息服务9.
基于手机终端(3G)与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的身份识别及移动信息服务的开发与应用10.
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系统和通信网络支撑系统技术开发及建设11.
专业化信息安全服务12.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处理和应用13.
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二)现代物流业1.
第三方物流设施建设及服务2.
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3.
粮食、食糖、食用油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中转、装卸等物流设施建设4.
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5.
智能化管理、标准化单元装卸、立体仓库、自动识别和标识、可视化与货物跟踪、货物自动分拣、电子结算等物流系统技术开发及应用6.
物流系统分析和诊断服务(三)金融服务业1.
银行服务业2.
证券服务业3.
保险服务业4.
信托、担保、金融租赁等其他金融服务业5.
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6.
企业上市,上市公司服务及资本运作7.
网络金融服务8.
信用卡网络服务9.
金融创新新产品10.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11.
金融公共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四)科技服务业1.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2.
知识产权、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科技交流、成果转化、科技评估与鉴证、技术咨询、科技培训、科技人才引进及气象、节能减排、环保、测绘、地震、海洋、技术监督等科技服务3.
防伪技术开发和运用4.
科学仪器、实验动物、化学试剂、文献信息等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服务5.
科技孵化体系建设6.
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7.
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五)创意产业1.
工业设计创意:先进装备制造业设计、服装设计、工业产品设计、家居产品设计等2.
建筑景观设计:建筑规划设计、环境规划设计、园艺设计、城市色彩设计等3.
动漫游戏业:各色漫画设计、网络游戏、手机游戏及短信(彩信)作品等(六)商务服务业1.
各类博览会、交易会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2.
后勤社会化服务3.
就业、创业咨询、辅导、中介及培训服务4.
经济、规划、投资、工程、管理、会计、税务、审计、法律、环保等咨询与服务5.
资信调查与评级等信用服务体系建设6.
资产评估、校准、检测、验货等经济鉴证类服务7.
人才服务8.
广告策划、制作及服务9.
总部经济10.
酒店管理业11.
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七)商贸服务业1.
闲置设备、旧货、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建设2.
现代化的农产品市场流通设施建设3.
日用品、药品、出版物、餐饮等连锁经营4.
专业化配送、大型批发采购分销网络建设5.
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品交易市场6.
商业自主品牌建设,商业"老字号"传承与发展(八)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1.
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及特殊教育2.
远程教育系统建设及服务3.
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大众文化、科普设施建设及产业化运营4.
文物保护及设施建设5.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6.
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工程7.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8.
民族和民间艺术、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9.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文化街区保护10.
民族文化艺术精品的国际营销与推广11.
基本医疗、计划生育、预防保健服务设施建设12.
血站建设13.
远程医疗服务14.
社会化、专业化康复服务15.
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及服务16.
城镇社区医疗(流动医疗)服务设施建设17.
心理咨询18.
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及服务19.
体育健身休闲服务20.
体育竞赛表演、器材场地租赁、体育运动指导等产业化运营服务及体育设施建设21.
体育经纪、培训、信息咨询服务22.
农村体育设施建设(九)其他服务业1.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2.
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生产及销售3.
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旅游、工业旅游、农业旅游、红色旅游、水上旅游及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4.
旅游演艺产业开发5.
文化、旅游、教育产品及服务出口6.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救助保护设施及儿童社会福利设施建设7.
租赁服务8.
城乡社区基础服务设施及综合服务网点建设9.
社会化养老服务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10.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11.
安全生产服务12.
国际工程承包服务13.
劳务输出14.
国际分销服务15.
金融、物流、电信、邮政、运输、旅游、体育、商贸、餐饮等服务业标准化建设16.
快递服务(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1.
城市照明智能化、绿色照明产品及系统技术开发2.
城市公共交通建设3.
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4.
城市立体停车场建设5.
城市道路及智能交通体系建设6.
城镇地下管道共同沟建设7.
城镇供排水管网工程、供水水源及净水厂工程8.
城镇燃气工程9.
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技术开发10.
城市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11.
城市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12.
城市建筑节能控制系统技术开发及应用13.
新能源汽车加燃料站、充电站工程(十一)建筑业1.
经济适用房、农民公寓、人才创业公寓2.
绿色建筑技术与应用3.
节能省地型建筑暨绿色建筑的开发4.
高层建筑与空间结构技术开发5.
新型建筑结构系统开发6.
建筑隔震减震结构体系及产品研发与推广7.
建筑节水、节能、节地、节材及环保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8.
智能建筑产品与设备的生产制造与集成技术研究二、允许类(一)房地产业1.
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包括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
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2.
其他房地产活动(二)信息产业1.
新型平板显示器件(1)薄膜液晶显示器件(TFT-LCD)(2)有机发光显示器件(OLED)(3)其他新型平板显示器件2.
光电产业(1)大功率LED芯片制造、LED照明、LED显示技术和产品(2)太阳能光伏技术和产品3.
集成电路(1)集成电路新技术及设备(2)集成电路抛光片、掩膜板制造(3)集成电路测试封装(4)集成电路设计、线宽0.
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1微米及以下模拟、数模集成电路制造及QFP、BGA、PGA、CSP、MCM等高密度封装与测试4.
网络与通信(1)2.
5GB/S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建设(2)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设备制造及系统建设(3)数字移动通信产业[二代以上移动通信系统设备及终端产业(须国家批准)、移动通信专用芯片等关键配套件](4)有线及无线用户接入网系统设备(光接入网、ADSL接入网等)(5)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终端设备(6)高速路由器、网络交换机、集线器、网关、网卡等网络设备(7)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建设(8)宽带网络设备制造及建设(9)个人数字助理(PDA)产品(10)无线局域网(Wi-Fi短距离无线通信技术等)技术开发、设备制造(11)微波与通信平台、新一代宽带无线通讯基站(12)新型(非色散)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13)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讯系统设备(14)数据通信网设备制造及建设(15)智能网及软交换产品(16)数字多功能电话机(17)32波及以上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制造(18)10GB/S及以上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设备制造(19)支撑通讯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20)同温层通信系统设备制造(21)通信网络支撑系统技术开发5.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及高性能微机、工作站、服务器设备制造6.
大幅面扫描仪、绘图机以及打印设备关键部件(针式打印头、喷墨打印头、激光打印引擎等)技术开发7.
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和新型电子元器件(1)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2)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3)新型电子材料、电子专用材料制造8.
数字音视频产品(1)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电视产品[包括传输设备、数字彩色电视机和机顶盒(有卫星电视接收功能的产品须国家定点)、机卡分离用条件接收卡、数字电视独立加扰器与同密设备]及关键配套件(2)数字音视频广播系统设备(广播电视发射机须国家定点)(3)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和数字产品用存储卡制造9.
应用电子(1)汽车电子产品制造(2)医疗电子产品制造(3)金融电子设备制造及系统建设10.
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设备制造及建设;卫星导航系统、卫星遥感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地面系统设备制造11.
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制造12.
信息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及专业化信息安全服务13.
无线射频识别系统及设备(RFID)14.
无线电设备检测、无线电监测设备制造(三)机械1.
通用和专用设备(1)五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交流伺服装置、直线电机制造(2)新型传感器开发及制造(3)汽车高性能轴承、铁路轴承、精密轴承、低噪音轴承制造(4)无氟制冷技术应用及设备制造(5)数控或节能型注塑机、数控或节能型压铸机(6)自动包装机械(7)功能部件、数控加工用刀具、柔性组合工装夹具(8)工业用超声、红外、真空技术加工和检测设备(9)精密、超精密及激光加工技术及设备(10)智能机器人、人工智能产品及系统(11)无版印刷技术(12)柔性版印刷关键设备(13)高新、数字印刷技术及高清晰度制版系统开发及设备制造(14)高精度快速印刷机械、全自动装订联动机械(15)高技术的轻工和纺织机械(16)新型医疗器械及制造技术开发(17)医学影像信息采集技术开发(18)新型医用精密诊断及治疗仪器(19)介入治疗用装备及器械制造(20)植入、进入人体的新型医用材料生产(21)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制造(22)药物筛选仪器及设备(23)生物检测仪器及设备制造(24)新型医用卫生防护材料及制品(25)清洁能源发电设备制造(核电、风力发电、太阳能、潮汐等)(26)新型液压、气动、密封元器件及装置制造(27)大型、精密模具及汽车模具设计与制造(28)城市垃圾处理设备制造(29)粉煤灰储运、利用成套设备制造(30)废旧电器、塑料、废旧橡胶回收利用设备制造(31)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备制造(32)有害气体净化设备制造(33)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相关技术及设备(34)报废汽车拆解、破碎处理设备制造(35)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2.
电气机械设备(1)机电仪一体化产品(2)节能型机电产品,主要包括节能电机、调速离合器、高效变压器、节能灯、高压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3)智能化低压电器,配电自动化系统,高压配电系统(4)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制造3.
仪器仪表设备(1)集散型(DCS)控制系统及智能化现场仪表开发及制造(2)精密仪器开发及制造(3)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设计制造(四)纺织服装1.
高档机织与针织服装生产2.
各种差别化、功能性化纤及采用新型纤维或化纤高仿真加工技术的高档面料研发生产3.
可取代进口的新一代功能性复合面料生产4.
大型化、精密化直接纺涤纶超细长丝生产技术5.
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除羊毛以外的其他动物纤维、麻纤维、竹纤维、桑蚕丝、彩色棉花等)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6.
可替代进口的多组分(三种纤维以上)、功能性的纱线、花色纱线的生产及其制品的开发7.
化纤和印染的清洁生产及环保治理新技术8.
高档纺织品的印染后整理技术9.
可应用于产业化的面料、服装设计计算机技术10.
利用可再生资源的新型纤维(聚乳酸纤维、溶剂法纤维素纤维、动植物蛋白纤维等)生产11.
新型高技术纺织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制造12.
采用高新技术的产业用特种纺织品生产13.
高档地毯、抽纱、刺绣产品生产(五)生物、医药1.
生物技术药物,主要包括基因工程药物、基因重组疫苗、生物诊断试剂2.
重大疾病防治创新药物,主要包括新型抗肿瘤、心脑血管病、抗病毒、抗感染类药物及老年性疾病防治类药物等新型化学药物制剂3.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与生产4.
重大传染病防治疫苗和药物开发与生产5.
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及器具开发与生产6.
天然药物、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7.
制剂新辅料开发与生产8.
关键医药中间体开发与生产9.
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发酵生产、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10.
药物生产中的膜技术、超临界萃取技术、手性技术及自控技术等开发和应用11.
原料药清洁生产工艺开发与应用12.
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13.
中药现代化(六)轻工1.
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2.
光、机、电子一体缝制机械及特种工业缝纫机开发制造3.
天然香料、合成香料新技术开发和产品制造4.
新型、生态型(易降解、易回收、可复用)包装材料研发、生产5.
天然食品添加剂原料及生产技术开发应用6.
高档及智能玩具的研发生产7.
生态环保家具的研发生产8.
采用生物技术,以生物质为原料生产具有高技术水平的发酵制品(玉米除外)的研发、生产和应用9.
果汁、蔬菜汁饮料开发或生产及其原料基地建设10.
植物饮料类及植物蛋白饮料开发或生产(七)新材料1.
纳米材料,高分子材料及新型催化剂2.
第三代半导体材料3.
航空航天新型材料及应用(八)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1.
交流变频调速节能技术开发及应用2.
新型节能环保家用电器和关键零部件生产及技术开发3.
节水、节能、减排产品生产及服务4.
用水监测仪器开发、生产5.
新型节能照明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配套的材料、设备技术开发6.
节能、节水、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三、禁止类(一)信息产业1.
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2.
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二)机械1.
未列入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规划的民用大型造船设施项目(指船坞、船台宽度大于或等于42米,能够建造单船10万载重吨级及以上的船坞、船台及配套造船设施)2.
未列入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规划的船用柴油机制造项目3.
旧汽车、摩托车翻新、改装4.
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5.
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和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6.
普通微小型球轴承制造项目7.
干式集装箱项目(三)石油、天然气和化工1.
斜交轮胎项目2.
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原药(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生产项目3.
有机磷类、有机氯、氨基甲酸酯类、沙蚕毒类、卫生用拟除虫菊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酰胺类、三嗪类、磺酰脲类除草剂,三唑类、代森、福美类杀菌剂,以及磷化铝、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及其盐、吡虫啉、百菌清、多菌灵、溴甲烷、百草枯、草甘膦、2,4-滴及其盐或酯、2甲4氯及酯、复硝酚钠(钾)、肉毒素.
(有重大工艺和生产技术革新除外)4.
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其他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项目.
(四)纺织74型染整生产线(五)轻工1.
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冷藏箱、冷冻箱、冷藏冷冻箱(电冰箱,冷柜)、洗衣机、空调器项目2.
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3.
超薄型(厚度低于0.
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4.
普通中速工业平缝机、包缝机系列生产线5.
二片铝质易拉罐项目6.
普通真空保温瓶玻璃胆生产线7.
糊式锌锰电池项目8.
镉镍电池项目9.
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10.
白酒生产线11.
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12.
使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味精生产线13.
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14.
流延聚丙烯(cpp)薄膜生产项目15.
农用薄膜生产项目16.
20万KVAh/年规模以下(不含拉网式、卷绕式、双极性、胶体等新型结构)、极板含镉类、以及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生产项目(六)建材1.
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2.
新建采石场项目3.
石棉摩擦、密封材料生产项目4.
有机溶剂化胶浸胶法离合器面片生产工艺5.
年产15万平方米以下的菱镁墙板生产线6.
年产100万平方米以下的菱镁装饰(防火)板生产线7.
活性(MgO)含量低于50%的轻烧氧化镁反射窑生产工艺8.
60万吨/年以下的水泥粉磨站9.
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其他建材项目(七)其他1.
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线2.
工业炸药手工作业方式和间断式生产工艺3.
工业火雷管生产4.
工业导火索生产(八)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东莞产业导向目录(2008)本》淘汰类项目,国家、省、市明令淘汰或禁止发展的其他项目.
4:"三旧"改造项目房屋安全鉴定适用标准第一条为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办〔2009〕113号)和《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并取得市国土、规划等部门"三旧"改造审批手续的房屋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共有的房屋,其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异产毗连的房屋,异产毗连部位的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的房屋安全责任.
第四条凡属"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第五条市建设局应当对房屋安全责任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协议)、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进行复核,发给《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查证书》.
《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查证书》应注明房屋的竣工时间、房屋安全状态、本次检查时间、限期检查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房屋安全状态经鉴定分为A、B、C、D四类,并根据不同类别的房屋安全状态规定相应的限期检查时间:A类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10年;B类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5年;C类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2年;D类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第七条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鉴定.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初始调查:查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查阅房屋设计图纸及有关施工技术资料;(二)现场勘查:对房屋的基础、墙、柱、梁、板、屋架等承重构件进行勘查,并观察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对被鉴定房屋结构的影响以及地形、地貌、排水系统等对被鉴定房屋的影响,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三)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需进行建筑结构检测的,应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项目的资质证书)进行结构检测结果;(四)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对调查、勘测、检验、计算的全部资料进行分析论证,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相关规定进行房屋查勘、检测、鉴定,填写鉴定文书,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术语,由审定人、审核人、计算分析、编写人和参与鉴定人员签名,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并在约定时间内送达委托人.
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检测鉴定时,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现场工作并按鉴定技术要求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委托人或其代表应到鉴定现场.
第十二条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改变房屋原使用用途的房屋),应当依法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在勘查中发现房屋有明显险情,应立即报告市建设局、房屋所在地的镇(街)规划建设办公室;市建设局、镇(街)规划建设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以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等活动按照《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广东省"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一、总体要求(一)"三旧"改造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
(二)"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城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
(三)"三旧"改造规划规划期一般为5年,由地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三旧"改造规划编制要点(一)主要内容1.
改造范围2.
改造目标3.
功能定位4.
总体用地布局和规模5.
用地功能布局(功能控制要求和强度控制要求)6.
配套设施的总体规划和布局7.
道路交通的总体规划和道路网络构成8.
环境景观设计和公共空间规划9.
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10.
实施机制、包括分期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措施(二)成果要求.
"三旧"改造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
1.
文本.
(1)总则说明规划依据、原则、改造范围、法律效力、生效日期、解释权归属及其他事项.
(2)目标和功能定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真略确定"三旧"改造目标.
根据"三旧"改造目标、改造项目所处区位、合理确定改造后的功能定位.
(3)总体用地布局和规模根据"三旧"改造摸底条差成果,确定全市"三旧"改造的总体用地布局,并分类明确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的改造用地布局、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
(4)土地利用对经济状况、设施配套、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影响城市开发建设强度的主要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多因子校核、合理确定各"三旧"用地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控制要求.
(5)配套设施.
确定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的规划布局和需配套的项目及规划.
(6)道路交通.
确定"三旧"改造地区的道路网络构成,明确交通站场设施的分布和控制要求,提出交通设施和步行街等行人专用系统的控制原则和管理规定.
(7)城市设计.
确定"三旧"改造地区的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针对重点地段提出维护主要公共空间环境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
(8)其他规定.
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定,地下空间保护和利用规定等.
(9)实施机制.
就分期实施计划、资金预算与筹措计划、组织与机制保障、配套政策制定等,提出一系列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实施对策.
2.
规划图纸.
应满足清楚反映"三旧"改造地区的现状特征、规划构思和规划控制规定的需要.
图纸比例尺一般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图纸比率相一致.
比例尺过大时,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分片表达,并注明XX区/镇/街道XXX图.
(1)区域位置图.
依据所在区域的现状特征和上层次规划要求,标明"三旧"改造地区的地理位置、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交通联系.
(2)"三旧"用地现状分布图.
以上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标绘"三旧"用地范围及名称、现状用地性质、土地权属情况(土地权属类型)等.
(3)"三旧"改造规划图.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底图,标绘"三旧"用地范围及名称、规划用途.
(4)强度控制指引图.
分片表达改造地块强度控制要求,标绘容积率分区、建筑高度分区、建筑密度分区和重点改造区域范围.
(5)配套设施规划图.
分片标绘"三旧"改造地区各类配套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
(6)道路交通规划图.
分片标绘"三旧"改造地区的道路网络及道路交通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
(7)城市设计导则图.
标绘"三旧"改造地区的轴线、节点、地标、开放空间、园林绿地、视觉走廊等空间结构元素的位置及建议的建筑高度分区.
(8)分期实施示意图.
以"三旧"改造规划图为底图,标绘分期实施范围和内容.
3.
.
(1)规划说明书.
主要包括:规划编制背景、现状与发展条件分析、各方规划意愿调查及公众参与情况,以及对规划文本的详细解释.
(2)基础资料汇编.
主要包括:与"三旧"改造相关的社会、经济、土地利用和土地权属、建筑物、配套设施、交通、周边环境等资料,汇编成册.
(3)专题研究.
根据实际需要可开展房地产市场影响、交通影响、历史文化保护、景观风貌设计等相关专题研究.
三、"三旧"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依据"三旧"改造规划,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和重点区域优先的基本要求,确定年度"三旧"改造用地的面积,编制"三旧"改造计划表,并进行图示化表达.
(一)编制说明.
说明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的目的、原则、过程、方法、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成果的构成、法律效力、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部门、计划的解释部门和生效日期.
(二)年度实施计划目标.
确定年度实施计划的总体目标,包括总量控制目标及空间引导目标,需明确改造的规模、地块、时序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用地面积.
(三)年度实施计划表.
以项目为单位,编制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一览表,包括序号、改造区域名称、功能定位、区位、规模、功能控制要求、强度控制要求、进度安排、改造模式、备注等.
(四)附图:"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示意图.
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标绘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改造项目名称、位置及范围,标绘所在重点改造区域名称及范围,绘制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一览表.
图纸比例尺与城市总体规划图纸比例相一致.
比例尺过大时,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分片表达,并注明XX区/镇/街道XXX图.
6:土地权属及地类调查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省、市"二调"技术规范,制定土地权属、地类调查工作方案.
一、土地权属调查以宗地为单位,对宗地的权属的调查:(一)具体内容1.
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状况,包括宗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土地时间和土地使用期限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等.
2.
查清每一宗地的位置、界线、四至关系、以及相关的行政界线、地理名称.
(二)收集界线资料上图1.
收集资料(1)收集各级行政区域勘界的界线、图件和文字材料;(2)收集土地权属的界线、图件和文字材料,包括《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书原由书》、土地权属接线图(含飞地、争议地);(3)收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资料.
收集已经办理农地转用、征地、供地、出让等用地材料;(4)收集公路、水利、电力等土地登记资料;(5)收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建规划等成果资料;(6)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
2.
标绘上图根据收集的资料,在1:500绘出行政区域界、土地权属界的界线及其所经过的地形、地物,必须与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或相关的文字说明中的双边图相一致,界线两边权属单位名称正确无误.
(三)土地权属界线调查与核实1.
核实土地权属资料;2.
外业调查界线.
二、地类调查开展地类调查,主要是掌握地块的地类情况为办理违法用地处理及报省办理征地手续作准备:(一)收集图斑图资料主要收集以下的图斑图资料:1.
1987年土地变更调查图;2.
1999年土地变更调查图;3.
2007年土地变更调查图;4.
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图.
(二)标绘上图将改造范围红线及经调查核实的土地权属分别标绘在上述四份图纸上.
(三)核算地类1.
根据标绘在不同年份上的界线,核算每宗用地的地类情况.
2.
列表造册,将每宗地在不同年份的地类情况登记造册.
三、公示将登记造册每宗地的位置、界线、四至关系、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等在原权属所在地由镇街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7:"三旧"改造完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分类处置办法一、"三旧"改造中历史用地范围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建成使用的建设用地,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办理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二、各类历史用地处置方式按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和成片拆迁改造类型分类办理:(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并纳入成片改造拆迁范围内,不进行拆迁的,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按建设项目实际用途,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具体流程按市政府出台的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政策办理.
纳入成片改造拆迁范围内的,由镇街政府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权属调查和登记后,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分步办理:第一步,完善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
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
第二步,纳入成片改造拆迁范围,不进行拆迁的,到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办理的《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或到市建设局办理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以及市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的合格证明文件,到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纳入成片改造拆迁范围内需拆迁的,由镇街政府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权属调查和登记后,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8:关于审批"三旧"改造的请示省人民政府:为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XX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位于XX(用地位置)的XXX("三旧"类型)用地进行改造(几个方案汇总一起上报的,表述为:XX人民政府拟对位于XX(用地位置)的XXX("三旧"类型)用地,XX区人民政府拟对位于XX(用地位置)的XXX("三旧"类型)用地进行改造),并已组织制定了改造方案.
经审查,我市认为,改造地块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有关"三旧"改造政策的规定,拟同意改造和办理完善征收手续.
现将材料呈上,请审批.
XX(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方案XX市人民政府X年X月X日9:XX(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方案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我市(或XX县、区)拟对位于XX(用地位置)的XXX("三旧"类型)用地进行改造.
改造方案如下:一、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改造地块位于XX(位置),总面积XX公顷.
其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面积XX公顷,为XX镇XX村委会所有,自XX年X月由XX(单位)使用(涉及不同单位、不同时间的分别列出).
改造涉及的房屋、土地已经确权、登记.
二、规划情况改造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已纳入XX市(或我市、我县)"三旧"改造规划和XX年度实施计划,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土地利用现状情况该地块现用途为XX,为XX(单位)自XX年X月开始使用(属于不同用途的,分别列出用途、面积及使用单位).
现有建筑面积XX平方米,容积率为X,年产值为X万元.
其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面积XX公顷.
四、协议补偿情况改造地块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XX(单位)于X年X月与所有权人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于X年X月X日支付了征地补偿款XX万元.
截至目前,该宗地的补偿安置等问题未引发任何纠纷,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业务不同意见.
XX国土资源局已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处罚)(具体讲述处罚情况).
五、土地拟改造情况根据有关规划安排,完善征收手续后,XX市(县)人民政府拟采用XX方式供地,由XX(单位)投入X万元资金自行改造(或政府组织改造等其他改造方式).
改造后,该宗土地将用于XX(具体的用途和产业),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容积率为X,预计年产值将达到XX万元(或改造后的综合效益情况).
10:"三旧"改造用地完善征收手续的材料目录1.
市、县人民政府关于"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文件;2.
申请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相关资料,改造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成果;3.
"三旧"改造宗地档案情况表(在改造地块的序号前打上√,表格有多页的.
附上有改造地块的当页即可);4.
需完善征收手续土地的权属证明;5.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的补偿协议及补偿兑现凭证;6.
按用地发生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的凭证;7.
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8.
需完善征收手续土地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
11:关于将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XX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我村位于XX(地名)的土地已列入县(市、区)"三旧"改造规划,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现用途为XX.
为实施改造规划,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我村申请将旧村庄改造涉及的村庄建设用地XX公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待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后,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该宗土地将作为XX用途,由县(市、区或镇)人民政府组织改造(或由我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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