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701期)科研处2017年02月人才立校质量兴校科研强校特色优校本期要目>>>观点>>信息>>观点实施办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解释,高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直接借用普通高校教师资格标准,主要强调对学历标准、专业理论知识、普通教育学和普通心理学等理论知识的考核,缺少对申请者企业工作经历和实践教学能力等方面的规定.
这种简单"套用"并未从入职源头对高职教师进行理性遴选,导致高职教师普遍"先天发育不良".
统计发现,初级职称教师认为自己的企业实践经验缺乏度近80%.
资格证书制度所引发的高职教师质量问题,通过后设制度(教师企业实践制度)10年的建设,仍难以根本弥补和破解高职教师"双师素质"不足问题.
毋庸讳言,这是诱致高职教师专业发展落入"制度陷阱"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
企业实践制度的"单方面规定"遭遇校企合作"一头热"现象.
从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开始,10年来,高职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对教师专业发展,特别是"双师素质"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这种制度安排属于"单方面的",设计与执行中都缺乏行业企业等其他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调查发现,尽管很多教师通过各种形式的企业实践获得了双证书,但这对教师的"双师素质"提升并无显著影响.
职称评审制度的"生搬硬套"诱发教师专业发展"异化".
高职教师职称评审制度一直"生搬硬套"普通本科教师职称评审制度.
该制度过于重视对科研的考核,忽视对实践教学能力的考核,很大程度上背离了高职教师"双师素质"的发展方向,对高职教师专业发展造成了一种反向激励,容易误导高职教师从"双师素质"型转向学术型、研究型方向发展,导致专业发展的"异化".
对于那些坚守"双师素质"发展方向的教师而言,该制度则存在逆淘汰的可能.
扒开"制度陷阱"百弊丛生在制度.
为了探究高职教师专业发展制度的供给困境,需要对三个子制度所落入的"制度陷阱"进行剖析和反思.
资格证书制度的供给错配.
高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之所以"套用"普通本科相关制度,主要原因是制度设计理念存在一定偏差,表面上强调了同层级不同类型高校教师之间"形式上的平等",但未充分考虑高职教师与普通本科教师在专业素质方面的差异性以及高职教学工作的特殊性.
这一方面是由于当时制度设计者与制度目标主体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使得高职教师专业素质特点没有得到较好反馈;另一方面,在制度建设之初,高职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研究滞后,助长了理念偏差的形成.
企业实践制度的供给乏力.
缺失企业界积极参与的高职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在实施中必然丧失制度运行的基本条件和支持环境,出现制度供给乏力问题.
制度设计主体的不完整是主要根源,一方面,教育系统很难统筹校企之间以及行业企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制度内容中关于行业企业责任的规定较少,且不够明确;另一方面,制度设计对企业的权益考虑不够充分,缺乏对企业相关权益的保护.
职称评审制度的供给偏斜.
高职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在设计导向上偏离了"双师素质"定位,导向"学术型、研究性"方向发展.
该制度对教学方面的规定基本属于达标性规定,而在科研方面则为竞争性规定.
专业实践能力和实践教学能力是高职教师专业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该制度却忽视了此方面的考核.
高职教师在专业成长与职业发展中陷入两个评价导向不一致的制度中,一方面,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要按照"双师"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在职称评审中却要求其服从"科研主导"的评审标准.
这种评审标准对其专业发展和职业发展造成较大的"斜向拉力",使专业发展方向偏离"双师导向"而向"学术导向"倾斜.
综上所述,制度设计理念出现偏差、制度设计主体出现缺席、制度设计内容不够合理等是造成"制度陷阱"的主要原因.
走出"制度陷阱"制度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有不断规避和防范落入"制度陷阱",才能提升制度供给质量.
因此,要具有正确的制度设计理念,制度设计和制定要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制度内容设计要科学、合理、严谨,制度设计要遵循"梯架原理",前设制度与后设制度循序渐进、衔接配套,各个子制度之间要方向一致,没有较大的制度夹角.
对高职教师专业发展制度而言,走出当前"制度陷阱"需要对子制度进行如下完善.
资格制度建设:凸显"双师素质"标准.
要补充能充分反映高职教师职业性的考核内容,重点增加两方面:一是有关职业教育教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包括职业教育学、职业教育心理学、职业教育教学法等.
二是要具有企业一线实践经历和基本专业实践能力,获取技能证书,达到"双师素质"基本要求,基本胜任高职教育教学.
需要注意的是,在设定相对独立的高职教师资格内容或标准时,不能盲目攀高,也不宜过低,应从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使其合理可行.
企业实践制度建设:破解"企业外部性难以内部化"难题.
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受阻,关键在于企业提供实践条件的过程中产生正外部性,而这种正外部性并未得到有效补偿.
"让渡教师部分劳动力支配权给企业"是当前制度困境的突破点,即让教师定期(如每4—5年为一个周期)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每次至少持续半年或一年)为某固定企业义务工作或服务,使其成为企业的"准员工".
在此期间,企业无需支付教师薪酬,但是具有支配教师劳动力的权利.
教师仍从高职院校领取工资,同时可从企业获得一定的生活补贴或奖励.
职称评审制度建设:构建"单列型"制度.
构建相对独立的"单列型"高职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在评审内容和标准上做如下调整.
第一,调整科研标准.
将有关职教教学与理论方面的研究作为高职教师科研的主导方向,适当提高与产教结合有关的科技发明的权重,激励教师积极参与科技发明与工艺革新.
第二,增设实践教学方面的考核内容.
明确教师实践教学工作量及实绩,增加该方面的考核权重.
第三,补充教师技能发展的考核标准.
规定教师要在不同职务时期具备一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及获取专业技能证书.
【来源:《中国教育报》2017年1月10日】把握好"诊改"内涵才不怕"走偏"(山东省泰山职业技术学院马培安)根据教育部的统一安排,各职业院校当前正积极地推进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以下简称诊改).
在各级培训、方案制定和工作推进过程中,经常会听到一些声音,觉得这项工作太宏大、复杂、理想化,不好把握,无从下手.
笔者认为,只要把握其核心理念、基本特点和要求,就不怕走偏了.
首先,要明确五种意识.
在反复学习教育部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诊改的核心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五种意识上.
一是质量意识.
建立健全诊改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因此对每个环节、每个细节、每个诊断点的设计,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进行.
在推进诊改时,也要不断反思:这种工作机制、工作过程、工作结果,是不是能及时发现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能得到及时的改进.
二是目标意识.
在推进诊改中,每项工作、每个岗位、每个人都要有明确的目标.
可以完善"十三五"规划为切入点,层层制定学校总规划和各部门、各项目的分规划,并将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到各部门的每个人.
同时,进一步梳理部门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范目标.
三是标准意识.
明确的标准是进行诊改的主要尺度,主要包括静态的工作目标标准和动态的工作过程标准.
比如,对学生层面的诊改,既要有对育人达成度的结果标准,也要有对育人过程学生满意度的工作标准.
标准相对稳定,但也要及时修订,特别是在一个诊断周期结束后,要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四是规则意识.
在制定诊改方案时,要明确各项工作的流程、要求和推进机制.
在推进诊改时,要在全体师生中强调规则意识,要求师生以目标标准为引领,按照既定规则工作、学习.
五是创新意识.
诊改是在各学校现有基础上的持续改进.
在推进诊改时,由于各学校现状不同,进行诊改的要点和方法也就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在制定方案和推进工作时,不能照搬其他学校的现成做法,要针对本校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在贯彻上级政策要求和符合教育规律的前提下,进行创新性的设计和推进.
其次,把握好五个特点.
诊改工作不同于一般的管理工作,也不同于以往的评估工作,具有以下五方面特征.
一是自主性.
各职业院校承担着保证人才培养工作质量的主体责任,这就决定了推进诊改工作,要以自我诊改为主,主要体现在自我制定目标、标准、制度,自我诊断和改进.
二是系统性.
诊改围绕人才培养工作各要素、各环节进行,是一项系统工作,必须进行系统设计.
具体实施时,可以点带面,先进行专业诊断试点,最后再整体推进.
三是实践性.
诊改是一项持续性、常态化的工作,重在实践,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方案、制度,提高实效性.
所以,诊改方案的制定和推进,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必须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四是开放性.
职业教育"跨界性"的特点,要求在诊改方案的制定和推进过程中,职业院校要有开放的眼光,吸引行业、企业等利益相关方深度参与.
同时,诊改制度本身也不是封闭僵化的设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改进.
五是信息化.
当前信息化浪潮已渗透到方方面面.
诊改工作也特别强调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校本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即时采集、分析、诊断、预警,提高诊改工作效率,这就要求各校在推进诊改工作时,必须同步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再其次,实现四个相结合.
一是质量效益相结合,用学生就业质量和利益相关方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满意度为标准检验诊改制度的有效性.
二是理论实践相结合,推进诊改工作要在先进的教育理念、组织管理等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同时,要强调其可操作性、实效性.
三是上下相结合,包括上级政策与本地实际、顶层设计与全员参与、从上到下与从下到上的结合.
四是内外相结合,对外要争取行业企业等利益相关方的深度参与,吸取同类院校或同类专业的共同参与,积极引进并实施第三方评价,对内要注重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诊改合力.
【来源:《中国教育报》2017年2月5日】花钱买不来职业教育信息化(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崔发周)当前,教育信息化已经引起职业院校的高度重视,有关微课、慕课、网络办公的培训接连不断.
毋庸置疑,信息化是促进教学效率和管理效率提高的重要手段,也是职业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但是,实现信息化的目标需要科学的顶层设计和业务流程的合理再造,靠传统的经验管理做法不可能取得良好效果.
一些职业院校在推进信息化过程中,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聘请大量专家指导,消耗了大量精力,但由于缺少科学管理思想和现代管理理念,不仅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反而降低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在我国职业院校的信息化进程中,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一是补上科学管理这一课.
科学管理是信息化管理的基础,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培养质量的前提条件.
信息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期望花钱买"信息化"是痴人说梦.
这也是信息化工作模式与传统工作模式的根本区别.
目前,相当一部分职业院校还处于经验管理阶段,突出特征是感性思维占据主导地位,做决定习惯于捕风捉影、偏听偏信,推进工作习惯于"人海战术""文山会海",距离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在原始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条件下,无论什么样的"移动网""云平台"都只会假数真算、仿真运转.
如果各级管理人员还是凭经验、凭感觉做决策,即使有了准确的数据也无济于事.
二是高度重视顶层设计.
信息化工作必须有科学的指导思想、先进的工作目标和有序的工作步骤,首要的任务就是实现工作流程再造.
信息化工作与实训基地建设有着本质的不同,不能走"先买设备、再做培训、逐步完善"的套路,更不能仅仅听取各个相关部门的意见.
试想,如果一个部门业务在新的流程中不再存在,或是将发生重大改变,事先征求这一部门的意见还有什么作用呢许多职业院校已经投入巨资购买网络设备,全员培训也搞了多次,但始终不见成效,根本原因就是缺乏科学的顶层设计.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校长牵头组建由专家组成的信息化工作小组,首先实现组织机构的扁平化和流程化,砍掉无效的业务和多余的流程,然后设计必需的业务模块,实现真实组织机构的合理化,然后再完成信息化模块设计.
企图将信息系统作为现有组织机构工作流程的拷贝,必将徒劳无益.
三是提升全员信息化素质.
信息化的基本特征是共建共享,全体人员不仅要共享信息化建设成果,而且必须参与信息化建设过程.
教育工作人员的信息化素质主要是将手工工作流程转化为信息化工作流程的能力,而不仅是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在实践过程中,许多职业院校将信息化职能挂靠在网络中心,认为信息化建设就是信息技术人员的事情,等系统建好了大家积极使用就行了.
这种做法是本末倒置的.
信息化要求人员素质现代化,所有管理人员,尤其是"一把手",都需要成为信息化的内行.
在传统工作方式下,有些职业院校依靠聘请专家指导,也维持了教学工作的常规化运行,而信息化工作要求学校自我诊改、自主创新、自行发展,主要不是依靠外力驱动,员工不具备信息化素质就失去了内驱力.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的信息化技术开发和培训多数是由信息技术专家完成的,他们绝大多数不熟悉管理流程和管理改进,不仅信息系统用户界面与实际工作习惯迥异,不能体现实际工作的复杂性和灵活性,更无法在用户流程再造中提供合理的咨询意见.
因此,职教信息化技术开发人员也需要有一个逐步成熟的过程,职业院校不仅不能完全依赖专业化的信息技术公司,而且还应该帮助这些公司逐步成长,真正实现协同创新.
【来源:《中国教育报》2017年2月21日】高职人才培养的尺子在哪里(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赵永红)2017年的钟声已经敲响,大学毕业生的求职季又到了.
经过了两轮评估、示范(骨干)院校建设后的高职毕业生是否能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找到理想的工作呢虽然每年公布的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率让人欣喜,但就业质量却不乐观.
追本溯源,问题就出自学校的培养标准与用人单位的用人标准间存在差距,一些毕业生难称合格.
学校将没有实现培养标准的原因归结为两点,一是学校的培养标准高于学生的能力;二是学校的培养水平不能保证标准的实现.
学校在制定学生培养标准时基本是理想化的,参照本科院校的培养标准,不考虑自己招收学生的实际水平和能力.
高职院校招收的学生,最好的是普通高中毕业经历过高考的那部分学生,但即使这部分学生总体高考成绩也是很差的,部分省份的录取分数降到了180分,而高考的总分数是750分.
当然,学生的高考成绩差,不能说明一切问题,但缺乏自控能力、学习兴趣低、自学能力差是普遍现象.
高职院校的管理者并没有能够实事求是地认识学生,而是沿用着普通本科院校的或是习惯的管理思想和模式.
除了高职院校管理者对学生认识不足的原因外,管理制度与措施的不完善也使学校难以达到培养标准.
师资水平、能力,实验实训设施设备不足,校企合作不深入等是重要原因.
非常之事,必用非常之功.
必须充分认识我国高职教育与国外高职教育的不同,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高职院校管理思想和策略、措施.
中国的高职教育在一定时期内面对的就是整体素质较差的学生,学校的管理者和教师必须在承认现实的基础上,探讨适合这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职业技能培养的方式方法、管理制度与措施.
放任不合格的毕业生走进社会,是对学生、学校、社会的不负责任.
在高职院校的培养标准不能实现的同时,用人单位和社会却是按照普通高校毕业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双重标准在考核高职院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术技能水平,而且习惯性地按照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要求想拿来就用,不愿意实实在在参与到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中.
高等性和职业性是高职教育的基本特征,学校承担高等性培养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职业性培养责任,这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必由路径.
面对高职院校能够招收的学生实际和学校教师具备的教学能力、学校能够提供的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所需的设施设备,没有企业的深度参与,要在三年时间里培养出达到企业标准的毕业生,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没有企业这个外力参与高职教育,就不会有符合企业标准的职业技能人才,企业只能是望梅止渴.
要减小高职院校培养标准与企业用人标准之间的差距,需要校企双方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认识学生,共同协商毕业生标准,各负其责,密切合作.
高职院校要充分认识学生,基于学生的实际水平和实际培养能力制定毕业生标准,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大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平,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上,培养学生通用职业能力.
企业必须认识职业技能人才培养的特殊性,深入参与教育教学过程,接受专业教师到企业锻炼,提高教师通用职业能力培养水平,主动承担企业专用职业能力的培养,落实学生职业认识实践和顶岗实践的职责,共同完成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使命.
要求高职院校在三年时间里,独立培养出完全符合高等性和职业性要求的毕业生是不切实际的,企业不能隔岸观火,否则会引火绕身.
中外职业教育的历史和实践已经昭示,只有校企合作培养职业技能人才,才能实现共赢.
【来源:《中国教育报》2017年1月10日】>>>信息<<<新版高校学生管理规定9月1日施行本报北京2月16日讯(记者赵秀红)今年秋季开学起,3000多万名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将有重要变化.
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近日颁布,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规章,修订后的《规定》突出了高校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涉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学生申诉等诸多方面.
《规定》共分七章六十八条.
相比2005年版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等,强调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不仅是高校管理的对象,也应当成为学校管理的参与者,要激发和培养学生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而在第十一条,入学的复查更加规范,防范和杜绝冒名顶替有了新依据.
这样的修改"亮点"多达几十处.
对于此次修订,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总结了五大方面的特点:其一是突出高校立德树人根本要求.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要求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强调恪守学术道德,开展诚信教育,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其二是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制度支持.
健全休学创业的弹性学制,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了休学批准程序.
建立更加灵活的学习制度,规定学生可以多种方式学习,包括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对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明确了学生学分积累和认可制度;规定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其三是更加注重保护学生权益.
完善公平的奖励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
规范对学生的处分程序,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完善申诉制度和程序,强化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措施.
其四是促进学生自我管理.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充实有关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强化学生自我管理机制和行为规范,规定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其五是推进高校依法治校.
进一步健全学籍管理的制度规范,增加了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的要求,明确了入学复查的内容,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现象.
健全了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补充了关于转学的禁止性情形和程序规定.
据悉,原《规定》自2005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维护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高校学生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时隔近12年,教育部在大量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规定》,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高等教育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体现促进创新创业、依法治校、提高质量等新要求.
三是针对高校教育与管理的新变化,在总结实践经验、现实问题以及司法判例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和完善相关制度,更有利于高校学生的管理和服务.
据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经过几次修订,反应了当时经济社会发展、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颇具时代特色.
比如,上次修订是2005年,取消了1990年《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取消了大量关于"按时熄灯就寝,不在禁烟区吸烟"等具体规定,还首次将学生权利义务写入规定.
而此次修订的《规定》第一条新增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表述,第五条再次强调学生管理工作"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可见,新《规定》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作为高校管理学生的根本目的之一和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光这一点,就凸显了高校学生管理理念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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