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曰白天加班了,晚上又继续加怎么算加班费
应按实际工资,以小时计算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
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
休息日加班:日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200%;
法定休假日;日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300%.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未成年工可以在工作日加班吗?
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但是,国家并不禁止未成年工在工作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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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当中,不满半个工作日工作时的按半个工作日计算,满半个工作日不满正工作日的按一工作日计算。
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类案件,加班费计算一般最多精确到半个工作日,。
为什么汇星期六、星期天要加班呢,而且还是义务的,劳动法有规定周六、周日加班不给加班费的吗?
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要支付不低于工资50%的工资报酬。
” 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进一步明确为“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京劳资发字(1995)6号文第13条则更进一步明确:可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解释:对于正常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或者按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或者按“做一小时还一小时” 的方式安排补休。
经常晚归的你现在应该明白:加班并不是义务。
休息日加班: 调休或加钱 按有关规定,每周应有两天(不管星期几)作为休息日。
多数企事业单位将周六、周日定为休息日。
《劳动法》第44条明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进一步明确为“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据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计酬方式,或者按“做一休一”调休,或者按200%支付日或小时工资。
但按劳部发(1995年)309号文第62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企业(如商业零售业等)可不受此限制,仅需将每月累计超过167.4小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工作视为加班,并按150%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 应“做一补三”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 270号)规定,全年共有10天法定节假日,具体为: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国庆节(10 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
《劳动法》第44条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计酬,劳动部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规定中,均未表示允许用“补休”方式来替代,这可以理解为,有关部门认为“补休”方式对劳动者而言不太公平,因而必须以“高额薪资”来补偿,所以,法定节假日你别像平时一样被糊弄过关。
但据了解,实际情况中,有些企业生产任务的季节性较强,如均以“高薪”补偿,将导致生产成本过高。
所以,这类企业经营者可与职代会协商,按“做一补三”的原则安排调休。
部分公民放假日的加班: 别忽略维权 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星期六、星期日”,应广义地理解为“每周两天休息日”,而不应仅局限于星期六、星期日这两天,也就是说,遇每周两天休息日,用人单位虽未安排加班,但恰逢妇女节或青年节,用人单位组织部分公民参加庆祝活动,则同样应支付加班费。
当然,从节省成本角度考虑,这种情况应尽量避免。
参考: /ldfg/gjfg/225755861.html
讨论:小明的父母因工作加班,没能按时来接孩子。你如果是孩子的老师,该怎么办?为什么?
跟小明父母联系,说先带孩子回自己家或是一直陪小明在学校,等小明父母来接,或者是跟小明父母约好,看他们什么时候有空,到时送到他们所在地方,再让他们送小明回家咯,现在小朋友问题,要处理好,不然麻烦很多
工作日加班的时间算法: 我们公司规定必须单日满两个小时才算加班,还说是劳动法
1、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这就是说,是指每月累计的时间。
2、证据问题,你只要留下一些考勤记录在自己手里,届时就可证明曾经有过加班加点的事实存在情况。
至于后来怎样,就是由公司出证的责任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