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vps安全设置

vps安全设置  时间:2020-12-31  阅读:()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T*****-20**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OccupationalSafetyCodefor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征求意见稿)20**-**-**发布2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OccupationalSafetyCodefor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GB/T*****-20**主编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年*月*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文的要求,本标准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和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编完成.
修订后标准名称更改为《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替代《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585-2010.
本标准在修编过程中,充分吸取规范实施5年来反馈的各方面意见,并结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岩土工程勘察主要作业工序,以及作业环境中可能存在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因素,规定了应采取的防范和应急技术措施;在保持原规范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不变的基础上,对部分章节和条文做了局部的调整和修订,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并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标准共分为13章和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5勘探作业;6特殊作业条件勘察;7室内试验;8原位测试与检测;9工程物探;10勘察设备;11勘察用电和用电设备;12防火、防雷、防爆、防毒、防尘和作业环境保护;13勘察现场临时用房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第2章术语与符号主要补充了安全用电方面术语8条、删除了原规范符号2条并新增加了6条;第3章基本规定根据通用性原则,按单位、项目、现场、人员层次顺序,对原规范条文进行重新梳理、调整和合并,同时对原文序号进行重新编排.
第5章、第6章、第10章相关条文,根据实施5年来的反馈意见,结合国家一些相关法律、技术标准修订情况,做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
另新增加了6.
4节污染场地勘察、8.
4节岩土工程监测和附录D液压装置使用.
本标准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管理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通湖路188号,邮编:350001)本标准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建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福建省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福建省地质工程研究院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一鸣黄升平徐张建韩明高文明郭明田康景文夏群陈加材叶晨立郑也平赵治海蔡永明赖树钦周文刁呈城吴旭彬聂庆科尤苏南陈鸿吴国来潘周展本标准主要审查人: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4.
1一般规定4.
2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4.
3地质点和勘探点测放5勘探作业5.
1一般规定5.
2钻探5.
3槽探和井探5.
4洞探6特殊作业条件勘察6.
1水域勘察6.
2特殊场地和特殊地质条件勘察6.
3特殊气象条件勘察6.
4污染场地勘察7室内试验7.
1一般规定7.
2试验室用电7.
3土、水试验7.
4岩石试验8原位测试与检测8.
1一般规定8.
2原位测试8.
3岩土工程检测8.
4岩土工程监测9工程物探9.
1一般规定9.
2陆域作业9.
3水域作业9.
4人工震源10勘察设备10.
1一般规定10.
2钻探设备10.
3勘察辅助设备11勘察用电和用电设备11.
1一般规定11.
2勘察现场临时用电11.
3用电设备的维护与使用12防火、防雷、防爆、防毒、防尘和作业环境保护12.
1一般规定12.
2危险物品储存和使用12.
3防火12.
4防雷12.
5防爆12.
6防毒12.
7防尘12.
8作业环境保护13勘察现场临时用房13.
1一般规定13.
2住人临时用房13.
3非住人临时用房附录A勘察作业危险源辨识和评价附录B勘察机械设备防冻措施附录C液压装置的使用附录D粉尘浓度测定技术要求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2Terms3BasicRequirement4EngineeringGeologicalMappingandSurvey4.
1GeneralRequirement4.
2EngineeringGeologicalMappingandSurvey4.
3PositioningofGeologicalandExploratoryPoints5Exploration5.
1GeneralRequirement5.
2Drilling5.
3TrenchingandShaftExploration5.
4ExploratoryAdit6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UnderSpecialCircumstances6.
1Offshore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6.
2SpecialJobsiteandGroundConditions6.
3HazardousMeteorologicalConditions6.
4InvestigationofContaminatedSite7LaboratoryTest7.
1GeneralRequirement7.
2LaboratoryPowerSupply7.
3TestonSoilandWaterSpecimen7.
4TestsonRockSpecimen8In-situTestsandInspection8.
1GeneralRequirement8.
2In-situTests8.
3GeotechnicalEngineeringInspection8.
4Geotechnicalengineeringmonitoring9EngineeringGeophysicalExploration9.
1GeneralRequirement9.
2OnshoreEngineeringGeophysicalExploration9.
3OffshoreEngineeringGeophysicalExploration9.
4ArtificalSeismicSource10InvestigationEquipment10.
1GeneralRequirement10.
2DrillingEquipment10.
3AuxiliaryEquipmentofInvestigation11PowerSupplyandRelatedElectricalDevices11.
1GeneralRequirement11.
2TemporaryPowerSupplyatJobsite11.
3MaintenanceandUsageofEmployedElectricalDevices12PreventionofOtherHazardousAccidentsandProtectionofTheWorkplaceEnvironment12.
1GeneralRequirement12.
2StorageandUsageofDangerousGoods12.
3FirePrevention12.
4ThunderboltPrevention12.
5ExplosionPrevention12.
6PoisoningPrevention12.
7DustPrevention12.
8ProtectionoftheWorkplaceEnvironment13TemporaryHousingatJobsite13.
1GeneralRequirement13.
2TemporaryResidentialHousing13.
3TemporaryNon-residentialHousingAppendixAIdentificationandAssessmentofPotentialHazardsAppendixBFreeze-preventionMeasuresofTheDrillingEquipmentsAppendixCUseofhydraulicdevicesAppendixDTechnicalRequirementsofDustMeasurementExplanationofWording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Listofquotedstandards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1总则1.
0.
1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保障勘察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国家和勘察单位的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建设工程勘察工作正常进行,制定本标准.

1.
0.
2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安全作业与管理.
1.
0.
3勘察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
0.
4岩土工程勘察安全生产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2.
1术语2.
1.
1危险物品dangerousgoods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产品.

2.
1.
2危险源hazardsource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破坏环境等根源或状态的统称.

2.
1.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safeoperationregulation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职业危害、设备损毁、财产损失和破坏环境等危险源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规定的总称.

2.
1.
4安全生产防护设施safetyprotectionfacilities用于预防作业场所不安全因素或职业有害因素,避免安全生产事故或职业病发生的装置.

2.
1.
5安全生产防护措施securitymeasuresforsafework为保护生产活动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职业危害和环境破坏而采取的一系列包含防护用品、防护装置以及限定人的行为规定的总称.

2.
1.
6安全标志safetysign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等构成的用于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示.

2.
1.
7高原作业区jobsiteinplateauregion海拔2000m以上的岩土工程勘察作业区.
2.
1.
8高寒作业区jobsiteinalpine-coldregion日平均气温低于-10℃的岩土工程勘察作业区.
2.
1.
9工程物探engineeringgeophysicalexploration应用物理探测技术对所获得的探测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推断、解释工程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解决岩土工程问题的勘探方法.
2.
1.
10接地groundconnection将电力系统或结构物中危及人身安全的电气装置及设施的某些导电部分经接地线连接至接地极的方法和设施.

2.
1.
11外露可导电部分exposed-conductive-part设备上能触及到的可导电部分,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会带电.

2.
1.
12中性导体neutralconductor连接到系统中性点上并能提供传输电能的导体.
2.
1.
13保护导体protectiveconductor(PE)为了在故障情况下防止电击所采用保护措施的导体.
2.
1.
14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conductor(PEN)同时具有保护接地导体和中性导体功能的导体.
2.
1.
15TN系统TNsystem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导体(PE)与该接地点相连接.

2.
1.
16TT系统TTsystem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导体(PE)接至与电力系统接地点无关的接地极.

2.
1.
17防护等级degreeofprotection按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外壳对接近危险部件、防止固体异物进入或水进入所提供的保护程度.

2.
1.
18IP代码IPcode表明外壳对人接近危险部件、防止固体异物或水进入的防护等级以及与这些防护有关的附加信息的代码系统.

2.
2符号RA——接地极和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电阻值和(Ω);Ia——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时,Ia为额定剩余电流动作电流IΔn,(A);D—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值;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C—发生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
3基本规定3.
0.
1勘察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和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不得强制勘察单位在危险条件下进行作业.

3.
0.
2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勘察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3.
0.
3勘察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两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自救互救技能训练.

3.
0.
4勘察单位应对勘察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并应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应进行评估、监控、登记建档.
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可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3.
0.
5勘察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3.
0.
6勘察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勘察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

3.
0.
7勘察单位应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源、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3.
0.
8勘察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应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措施,并应定期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3.
0.
9勘察单位每年度应安排用于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生产费用.
用于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和安全防护措施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3.
0.
10勘察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3.
0.
11勘察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组织有关专业负责人到现场踏勘,了解勘察现场作业条件,搜集勘察作业场地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地下管线、地上架空线、地下建(构)筑物、水文和气象等资料;2应明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3勘察纲要应包含项目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源及相应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4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作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作业场地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救援技能;6存在危及安全生产因素的勘察作业场地和设备,应设置隔离带和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安全警示灯,作业人员应穿反光背心;7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遵守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8作业过程中应保留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必需的安全生产记录.
3.
0.
12勘察纲要安全防护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1勘察作业现场危险源辨识和危险源安全防护措施;2作业人员和勘察设备安全防护措施;3需经评审或专题论证的勘察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3.
0.
13勘察作业时,导电物体外侧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3.
0.
13的有关规定.

表3.
0.
13勘察作业导电物体外侧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kV)1.
6MPa)6电信电缆线路架空线路市区内0.
75市区外2地下电信线路3水底电缆507供热管道外缘架空或地下管道外缘1.
5水下管道中心线1003勘探作业过程不得将重物堆放在地下管线设施上;不得在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爆易燃物品.

4当勘探点与地下管线、设施的水平安全距离无法满足要求时,应按照勘察纲要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要求实施后,再进行勘探作业.

5.
1.
4钻探单班单机作业人员,陆域不得少于3人,水域不得少于4人;探井、探槽每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单人作业.

5.
1.
5进入勘探作业场地,作业人员不得穿背心、裙子和拖鞋,不得赤膊或赤脚上岗作业;操作时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

5.
1.
6在坠落高度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探井、陡坡或临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合格的安全带,穿防滑鞋,严禁酒后高处、探井、陡坡或临边作业.

5.
1.
7泥浆池周边应设置安全标志,深度大于0.
8m的泥浆池周边应设置安全防护栏.

5.
1.
8勘探孔、探槽、探井和泥浆池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回填;探洞应关闭栅门或封闭洞口,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
2钻探5.
2.
1钻探机组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钻机水龙头与主动钻杆连接应牢固;2钻塔上工作平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
9m的防护栏;踏板可选用防滑钢板或厚度不小于0.
05m的木板;3机台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或有腐蚀性的危险物品;4高度10m及以上的钻塔应设置安全绷绳.
5.
2.
2钻塔上作业使用的工具应及时放入工具袋,不得从钻塔上向下随意抛掷物品.

5.
2.
3升降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卷扬机提升力不得超过钻塔额定负荷;2升降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用手导引、触摸或拉拽卷扬机上的钢丝绳;3卷扬机操作人员应按孔口或钻塔上作业人员发出的信号进行操作;4普通提引器起落钻具或钻杆时,提引器切口应朝下;5起落钻具时,作业人员不得站在钻具升降范围内,不得在钻塔上进行与升降钻具无关的作业;6使用垫叉或摘、挂提引器时,不得用手扶托垫叉或提引器底部;7钻具或取土器处于悬吊状态时,不得探视或用手触摸钻具和取土器内的岩、土芯样;8钻杆不得竖立靠在"A"字型钻塔或三脚钻塔上;9跑钻时,严禁抢插垫叉或强行抓抱钻具;10不得使用卷扬机升降人员.
5.
2.
4钢丝绳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提升作业时,钢丝绳保留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数不应少于3圈;2钢丝绳与提引装置的连接绳卡不应少于3个;3钢丝绳检验、更换和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的有关规定.
5.
2.
5提放螺旋钻时,不得直接用手扶托钻头的刃口,不得悬吊钻具清土,不得用金属锤敲击钻头的切削刃口.

5.
2.
6钻进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维修、安装和拆卸高压胶管、水龙头及调整回转器时,应关停钻机动力装置;2在岩溶地层扩孔、扫孔或钻进时,非油压钻机的提引器应挂住主动钻杆控制钻具下行速度;3在岩溶发育区、采空区和地下空洞区钻进,立轴钻机倒杆前应将提引器吊住钻具;4斜孔钻进应设置提引器导向装置,钻塔应安装安全绷绳;5钻探机械出现故障时,应将钻具提出钻孔或提升到孔壁稳定的孔段.
5.
2.
7使用吊锤或穿心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卷扬机系统的构件、连接件和打箍应连接牢固;2使用穿杆移动吊锤或穿心锤时,锤体应固定;3锤击时,锤垫或打箍应系好导正绳,应有专人负责检查、观察锤垫、打箍和钻杆的连接状况,发现松动时应停止作业并拧紧丝扣,不得边锤击边拧紧丝扣;4锤击过程中,不得用手扶持锤垫、钻杆和打箍;5人力打吊锤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
吊锤活动范围以下的钻杆应安装冲击把手或其他限位装置;打箍上部应与钻杆接头连接,并应挂牢提引器.

5.
2.
8处理孔内事故应符合下列规定:1处理事故作业时,非操作人员应撤离机台;2不得使用卷扬机、千斤顶、吊锤等同步处理孔内事故;3使用钻机立轴油缸和卷扬机同步顶拔孔内事故钻具,且立轴倒杆或卸荷时,必须先卸去卷扬机负荷后再卸去立轴油缸负荷;4采用卷扬机或吊锤处理孔内事故时,钻杆不得靠在钻塔上;5处理复杂的孔内事故应编制事故处理方案,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5.
2.
9人工反钻具时,作业人员身体不得处于扳钳扳杆或背钳扳杆回转范围内;严禁使用链钳或管钳工具反孔内事故钻具.

5.
2.
10使用千斤顶处理钻探孔内事故应符合下列规定:1置于基台梁上的千斤顶应放平、垫实,不得用金属物件做垫块;2打紧卡瓦后,卡瓦应拴绑牢固,上部宜用冲击把手贴紧卡住;3应将提引器挂牢在事故钻具的顶部;4千斤顶回杆时,不得使用卷扬机吊紧被顶起的事故钻具;5水域钻探严禁使用千斤顶处理孔内事故.
5.
2.
11孔内事故处理结束后,必须对作业现场的勘探设备、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基台进行检查,并应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后再恢复钻探作业.

5,2.
12(删除,并入一般规定5.
1.
8条)5.
3槽探和井探5.
3.
1探井、探槽的断面规格、支护方案和掘进方法应根据勘探目的、掘进深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作业条件等影响槽探、井探安全生产的因素确定.

5.
3.
2探槽掘进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工掘进探槽的槽壁最高一侧不得超过3m,槽底宽度应不小于0.
6m;当探槽深度大于3m时,应改用其他勘探方法;2同一探槽内有2人或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应保持不小于3m的安全距离;位于斜坡的探槽作业应自上而下,严禁在同一探槽内上下同时作业;3人工掘进时,不得采用挖空槽壁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作业方式;严禁在槽壁的松石或悬石下方作业;4发现槽壁或槽底不稳定或渗水迹象时,应先行支护或封堵后继续掘进;5探槽两侧壁各1.
0m范围内不得堆放弃土.
5.
3.
3探井掘进应符合下列规定:1圆形探井直径和矩形探井的宽度不应小于0.
8m,并应满足掘进作业要求;2深度不宜超过地下水位;3侧壁不得有松石或悬石;4不得在井口四周1.
0m范围内堆放弃土或工具.
5.
3.
4探井井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口锁口应高于自然地面0.
2m;2下井作业前应检查探井侧壁和底部土层的稳定和渗水状况,发现不稳定或渗水迹象时,必须先护壁后掘进;3探井下作业时,井口必须有人监护,井口和井下作业人员应保持有效联络,联络信号应明确.

4停工期间,井口四周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高度不小于1.
1m的防护栏,并应盖好井口盖板,夜间应设置警示灯.

5.
3.
5探井提升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提升设备必须安装制动装置和过卷扬装置,并宜装设深度指示器或在绳索上设置深度标记;2提升渣土的容器与绳索必须使用安全挂钩连接,安全挂钩和提升用绳的拉力安全系数应大于6;3升降作业人员的提升设备应装设安全锁,升降速度应不大于0.
5;4提升作业时不得撒、漏渣土、水,提升设备的提升速度应不大于1.
0;5井下应设置厚度不小于0.
05m的木质安全护板,护板距离井底不得大于3m,升降作业时井下人员应位于护板下方.

5.
3.
6作业人员和工具上下探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员上下应设安全梯或乘坐专用的罐笼;上下井应系有带安全锁的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栓在稳固件上.
人员严禁乘坐手摇绞车装岩吊桶(筐)或沿绳索攀登、攀爬井壁上下;2吊运工具时,工具应放于桶底,长把工具重端应向下并栓牢.
5.
3.
7探井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1掘进深度大于7m时,应采用压入式机械通风,工作面通风速度不应低于0.
2;风量不宜少于1.
5m3/min;2每次爆破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工作面的等待时间:浅探井的自然通风时间应不少于30min;大于7m深度的探井机械通风时间应不少于15min.

5.
3.
8探井用电作业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必须采取防磨损、防潮湿、防断裂等安全防护措施;2工作面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3掘进期间,应采取保证通风系统供电连续不间断措施.
5.
4洞探5.
4.
1洞探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生产方案.
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有关规定.
洞探专项安全生产作业方案应经相关专业专家评审通过后实施.
探洞施工单位应配备项目专职安全员.

5.
4.
2探洞断面规格、支护、通风方案和掘进方法应根据勘探目的、掘进深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作业条件和作业人员安全等洞探安全生产因素确定.

5.
4.
3探洞断面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洞高度应不小于1.
8m,斜井高度应不小于1.
7m;2运输设备最大宽度与平洞侧壁安全距离应不小于0.
25m;3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0.
5m;4有含水地层的探洞,平洞应设置排水沟;斜洞应设置集水井.
5.
4.
4探洞洞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洞口标高应高于当地作业期间预计最高洪水位1.
0m以上;2遇不稳定岩体应采取支护、固结或隔离措施;洞口周围和上方应无碎、块石和不稳定岩石;3位于道路或斜坡附近的洞口,应设置围挡等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5.
4.
5洞探作业应根据设计要求配备排水设备.
掘进工作面或洞壁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应撤出所有作业人员,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采取相应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5.
4.
6凿岩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凿岩作业应检查作业面及附近顶板和两帮有无松动岩石、岩块,当发现存在松动岩石、岩块时,应清除处理后再进行凿岩作业;2应采用湿式凿岩方式,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振动等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禁止打干眼;3凿岩机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胶鞋,正确使用防护面罩和防护耳塞;开眼扶钎杆的作业人员不得佩戴手套;正常钻眼时凿岩机前方严禁站人.

4严禁打残眼和掏瞎炮;5禁止使用内燃凿岩机;在含有瓦斯或煤尘的探洞内凿岩时,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岩机.

5.
4.
7洞探爆破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第5.
2节"洞室爆破"的有关规定.
5.
4.
8通风与防尘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次爆破后再进入工作面的等待时间应不少于15min;爆破后无论间隔多久,在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均应用仪器检测工作面有害气体浓度;在工作面回风风流中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本标准表12.
6.
1规定,瓦斯的体积浓度应不大于1.
0%;在回风风流中氧气体积含量应不低于19.
5%时,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2平洞长度大于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无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面,通风速度应不低于0.
2;人均吸入新鲜空气量应不低于4m3/min.

3有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探洞,供给作业人员的新鲜空气量,人均应不少于5m3/min;通风风速应不低于0.
25m/s.

4通风风源空气含尘量应小于0.
5,工作面空气中粉尘含量应小于2.
5.
4.
9洞探作业遇破碎、松软或者不稳定地层时,应及时支护后方可进行掘进或装岩运输.
架设、维修或更换支架时应停止其他作业.

5.
4.
10装岩作业前应检查坑道和工作面顶和侧壁有无松动岩石,检查有无残炮、盲炮,检查爆堆中有无残留的炸药和雷管,并应先喷水后装岩.

5.
4.
11洞探作业用电与照明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有瓦斯和可燃气体的探洞内应使用防爆型照明灯具,并不得在洞内带电拆卸照明灯具;2配电箱或开关箱应设置在无渗水、无塌方危险的地点,开关箱与作业面的安全距离应不大于3m;3供电电缆应设置在通风、给排水管线和通信线路另一侧;4电缆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他用途,照明线路与动力线路之间距离应大于0.
2m.

5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工作面应采用行灯,距离不大于3m,总功率不少于500W.

5.
4.
12停止作业期间,探洞洞口栅门应关闭加锁,并应设置"不得入内"的禁止标志.

6特殊作业条件勘察6.
1水域勘察6.
1.
1水域勘察作业前,应进行现场踏勘,搜集与水域勘察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
踏勘和搜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1作业水域水深、水下地形、地质条件和水下设施;2勘察期间作业水域的水文、气象资料;3水下电缆、管道的分布及敷设情况;4人工养殖、航运及水域所属的航监部门的有关规定等与勘察作业有关的资料.

5严寒和寒冷地区水体的封冻期和冰层厚度,凌汛时间、冰块的体积和流速.

6.
1.
2水域勘察纲要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勘探平台的类型选择、建造和勘察设备的安装;2勘探平台的锚泊定位要求;3水域作业技术方法;4水下电缆、管道、养殖、航运、设备和勘察作业人员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6.
1.
3水域勘察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察单位、水域勘察项目和水域勘察作业人员应保持有效通讯联络;2应遵守勘察水域的交通管理规定.
勘探平台应按照规定显示信号、悬挂锚泊信号和作业信号等安全标志;3应指定专人收集每天的海况、天气和水情资讯,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4在港口、海湾、河道等通航水域,锚位应按规定设置标志;应指定专人瞭望,管理安全标志和采取避碰措施;6.
1.
4勘察作业船舶、勘探平台或交通船应配备救生、消防、通讯联络等水上救护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并应规定联络信号.

6.
1.
5勘察作业船舶、勘探平台及钻探设备的安装和拆卸必须统一指挥、有序进行;行驶、拖运、抛锚定位、调整锚绳和停泊等工序应由持证船员操作.
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勘察作业船舶.

6.
1.
6水域勘探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作业水域的海况、水情、勘探深度、勘探设备类型和总载荷量等选择勘探作业船舶或勘探平台的类型;勘察作业船舶及勘探平台的载重吨位的安全系数应大于5;2浮动式勘探平台建造的结构强度应稳定牢固.
拼装建造的两船舶的几何尺寸、形状、高度、载重吨位应基本相同,并应联结牢固;3勘探平台作业面宽度不应小于5m;勘探平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
9m的防护栏,勘探平台周边应设置防撞设施;4勘探平台安装勘探设备与堆放勘探材料应均衡;可采用堆放重物或注水压舱方式保持勘探平台船舶的吃水深度和船体稳定;5勘探作业船舶、勘探平台抛锚定位应遵守先抛主锚、后抛次锚的作业顺序,在通航水域,每个定位锚应设置锚漂和安全标志;6勘探设备与勘探作业船舶、勘探平台之间应连接牢固,钻塔高度不应大于9m,浮动式勘探平台不得使用塔布或遮阳布.

6.
1.
7水域勘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业人员安装勘探孔导向管应系安全带;在涨落潮水域作业应根据潮水涨落及时调整导向管的高度;2水域固定式勘探平台的锚绳必须均匀绞紧,定位应准确稳固;3勘探平台应有专人检查锚泊系统,应根据水情变化及时调整锚绳,并应及时清除锚绳、导向管上的漂浮物和排除船舱内的积水;4在勘探平台上游的主锚、边锚范围内严禁进行水上或水下爆破作业;5待工或停钻时,勘探船舶应由持证船员值班;6勘探船舶横摆角度大于3°时,应停止勘探作业;7能见度不足100m时,交通船舶不得靠近勘探平台接送作业人员.
6.
1.
8水域勘察严禁夜间作业.
水域勘察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埋设的套管、井口管和留置在水域的其他障碍物.

6.
1.
9水深大于10m或离岸大于5kM的内海勘探作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编制专项钻探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和安全生产措施:1)作业船舶的安全基本要求和抛锚定位次序要求;2)勘探平台建造,设置安全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要求;3)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救生培训要求;4)水域作业避台风措施和安全应急预案.
2除使用移动式勘探平台外,应采用自航式、船体宽度大于6m、载重安全系数应大于10的单体船舶建造钻探平台;3应根据作业海域水下地形、海底堆积物厚度、水文、气象等条件,进行勘探平台定位和钻探作业船舶抛锚定位顺序;4钻孔导向管不得紧贴船身,不得与勘探作业船舶固定连接;5移动式勘探平台底面应高出作业期间最高潮位与1.
5倍最大浪高之和;6.
1.
10潮间带勘探作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平台的类型、定位和勘探作业时段应根据涨落潮时间、水流方向、水流速度、勘探点露出水面时段等水文条件、气象资讯确定;2筏式勘探平台装载勘探设备、器材应保持均衡,不得将多余器材放置在勘探平台上;3筏式勘探平台遇4级以上风力、大雾或浪高大于1.
0m时,应停止勘探作业;6.
1.
11勘探平台暂时离开孔位时,应在孔位或孔口管上设置浮标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
1.
12水域勘察严禁夜间作业.
6.
2特殊场地和特殊地质条件勘察6.
2.
1特殊地质条件和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区勘察作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滑坡体、崩塌区、泥石流堆积区等进行勘察作业时,应设置监测点对不良地质体的动态变化进行监测;2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至安全区域;3在危岩、崩塌或岩体破碎的陡坡地区勘察作业前,应先清除坡壁上松动的岩石、悬石,作业时应避免产生较大震动;4进入岩溶、采空区或洞穴勘察作业应携带照明用具、指南针、绳索等,行进途中应沿途做好标记;应随时观察洞壁稳定状况,发现异常应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6.
2.
2山区勘察作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业人员应配备和掌握登山装备的使用方法,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2下雨期间不得在峭壁、陡坡或崩塌地段进行勘察作业;3应及时清除作业场地上方不稳定块石,不得在山坡的上下同时作业;4靠近峭壁、陡坡、崖脚或崩塌地段一侧的勘察场地应设置排水沟.
6.
2.
3低洼地带勘察作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加高勘探设备基台,并应选择作业人员撤退的安全路线;2勘察物资应放置在作业期间预计的洪水位警戒线以上;3大雨、暴雨、洪水或泄洪来临前,应将作业人员和设备转移至安全地带.

6.
2.
4沙漠、荒漠地区勘察作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业人员应备足饮用水;2作业人员应佩戴护目镜、指南针、遮阳帽等安全防护用品和通讯、定位设备;3作业人员应掌握沙尘暴来临时的防护措施;4作业过程中应经常利用地形、地物等标志确定自己的位置.
6.
2.
5高原作业区勘察作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初入高原者应逐级登高、减小劳动强度、逐步适应高原环境;2作业现场应配足氧气袋(瓶)、防寒用品、用具等急救用品;3作业人员应配备遮光、防太阳辐射用品;4应携带能满足通讯和定位需要的设备.
6.
2.
6雪地勘察作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业人员应配戴雪镜、防寒服装、冰镐、手杖等雪地装备;2两人之间行进距离不应超出视线范围;3遇积雪较深或易发生雪崩等危险地带应绕道而行.
6.
2.
7冰上勘察作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冰上勘察作业前应搜集勘察区域的封冻期、结冰期、冰层厚度、凌汛时间、冰块的体积和流速,以及气象变化规律等资料;勘察冰冻厚度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2勘探作业应在封冻期进行,勘探区域冰层厚度不得小于0.
4m;3勘察期间,应掌握作业区域水文、气象动态变化情况,应有专人定时观测冰层厚度变化情况,发现危及人员或设备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应撤离人员和设备;4应预先确定勘察设备迁移路线和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对冰洞、明流、薄弱冰带应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和防护范围;5除勘探作业所需的设备器材外,其他设备器材不得堆放在作业场地内;6不得随意在作业场地内开凿冰洞,开凿抽水和回水冰洞应远离勘探作业基台、塔腿的位置.

6.
2.
8洞室内勘察作业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勘探作业场地的洞顶和洞壁采取支护措施,天车支撑点强度、附着力应大于钻机卷扬机最大提升力;钻探机台周边应设置排水沟;2不得使用内燃机作动力设备;3作业场地通风应符合本标准第5.
4.
8条规定;噪声和防毒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4作业场地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5作业过程发现回水、涌水异常时,应立即停止钻进;迅速采取有效的止水、排水措施,止水、排水措施不到位时,不得将钻具提出钻孔.

6.
3特殊气象条件勘察6.
3.
1遇台风、暴雨、雷电、冰雹、浓雾、沙尘暴、暴雪等气象灾害时,应停止现场勘察作业,并应做好勘探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防护工作.

6.
3.
2特殊气象、水文条件时,水域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雾或浪高大于1.
5m时,勘探作业船舶、浮动式勘探平台等严禁抛锚、起锚、迁移和定位作业;交通船舶不得靠近浮动式勘探平台接送作业人员;2浪高大于2.
0m时,勘探作业船舶和浮动式勘探平台等严禁勘探作业;35级以上强风时,严禁勘察作业;6级以上强风或接到台风预警信号时,应立即将勘探平台撤离勘探位置回港避风;4在江、河、溪、谷等水域勘察作业时,接到上游洪峰警报后应停止作业,并应撤离作业现场靠岸避洪.

6.
3.
3遭遇台风、沙尘暴、暴雨、雷阵雨、暴雪、冰雹等气象灾害后,应对钻塔、机械、用电设备、仪器和供水管路等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进行检修,并应在确认无安全事故隐患后再恢复勘探作业.

6.
3.
4高温季节勘察作业应避开高温时段,作业现场应配备防暑降温用品和急救药品.
日最高气温达到40℃及以上时,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6.
3.
5在槽探、井探和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地带勘探作业时,遇下雨时或解冻期,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雨时应停止勘探作业,作业人员应撤至安全区域;2每次雨后或解冻期的每一天,作业前应对槽壁、井壁、滑坡体、崩塌体和泥石流堆积区进行检查或观测,确认无安全事故隐患后再恢复作业.

6.
3.
6冬季勘察作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业人员应穿戴防寒劳动保护用品,不得徒手作业;2作业现场应采取防寒措施或取暖设施;3作业现场应采取防滑措施,上钻塔作业前必须先清除梯子、台板和鞋底上的冰雪,并应及时清除作业场地内和塔套上的冰雪;4日最低气温低于00C时,给排水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5勘探机械设备防冻措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有关规定;6日最低气温低于-200C时应停止现场勘察作业.
6.
4污染场地勘察6.
4.
1污染场地踏勘时,应收集近期的地面水、地下水、渗滤液和大气(或填埋气)等环境和污染物监测等资料.

6.
4.
2勘察纲要应根据踏勘时收集的资料,制定防毒、防污染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以及通风装置等安全生产防护设施要求.

6.
4.
3勘察现场空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时,勘察作业人员上岗尚应佩戴手套和呼吸防护用品等个体防护装备.
作业人员下班后应在现场清理个体防护装备,然后洗澡、更衣,饭前应洗手、漱口.

6.
4.
4污染场地勘察现场严禁烟火.
6.
4.
5在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勘探前,尚应收集大气监测和钻孔溢出的填埋气检测资料.

6.
4.
6钻孔溢出的有害和可燃气体浓度超过本标准表12.
6.
1的规定,CH4和CO2超过本标准第12.
6.
2条第2、3款规定时,应先采取连续有效的通风等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待勘探机台周围空气中有害和可燃气体浓度降低达标后,方可进行勘探作业.

6.
4.
7勘探过程产生的废弃液、固体物应集中收集并妥善隔离和处置.
6.
4.
8钻探作业钻穿已有防渗层终孔后,勘探孔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回填.
7室内试验7.
1一般规定7.
1.
1试验室供水、供电设施应配备齐全.
临时中断供水、供电时,应及时将处于开启状态的水源、电源全部关闭.

7.
1.
2试验室应设置通风、除尘、防火和防爆设施,并应采取废水、废气和废弃物处理措施.

7.
1.
3作业人员从事有可能烫伤、烧伤、损伤眼睛或发生其他危险试验项目时,应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7.
1.
4试验室采光与照明应满足作业人员安全生产作业要求.
作业位置和潮湿工作场所的地面应设置绝缘和防滑等安全生产防护设施.

7.
1.
5试验中使用的各类危险物品应有专人负责和管理,应有明显标示并保管在专门设施中.

7.
2试验室用电7.
2.
1试验室用电设备应由固定式电源插座供电,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带短路、过载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断路器.

7.
2.
2潮湿、有腐蚀性气体、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试验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安全防护性能的配电设施.

7.
2.
3高温炉、烘箱、微波炉、电砂浴和电蒸馏器等电热设备必须置于不可燃基座上,使用时必须有专人值守.

7.
2.
4从用电设备中取放样品时应先切断电源.
7.
2.
5不得随意接驳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7.
3土、水试验7.
3.
1压力试验等相关试验设备应配置过压和故障保护装置.
7.
3.
2空气压缩机等试验辅助设备应采取降低噪音等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7.
3.
3使用环刀人工压切取样时,环刀上应垫承压物,不得用手直接加压.
7.
3.
4熔蜡容器不得加蜡过满,应为投入样品或搅拌时不外溢.
7.
3.
5移动接近沸点的水或溶液时,应先用烧杯夹将其轻轻摇动.
7.
3.
6中和浓酸、强碱时必须先进行稀释,稀释时不得将水直接加入浓酸中.
7.
3.
7开启装有易挥发的液体试剂和其他苛性溶液容器时,应先用水冷却并在通风环境下进行,不得将瓶口朝向试验人员或他人.

7.
3.
8使用会产生爆炸、溅洒热液或腐蚀性液体的玻璃仪器试验时,首次试验必须使用最小试剂量,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使用防护挡板进行操作.

7.
3.
9采取或吸取酸、碱、有毒、放射性试剂和有机溶剂时应使用专用工具或专用器械.

7.
3.
10经常使用强酸、强碱或其他腐蚀性药品的试验室应设置安全标志,并宜在出入口就近处设置应急喷淋器和应急眼睛冲洗器.

7.
3.
11对含有污染物质的水、土进行制样试验时,作业人员应佩戴口罩、防护眼镜、乳胶手套,防止皮肤与样品直接接触.

7.
3.
12放射源的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并应限量领用;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放射性防护用品;试验过程产生的废水、废弃物处置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

7.
3.
13试验室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有害物品必须符合本标准第12章有关规定.

7.
4岩石试验7.
4.
1试验前应先检查仪器和设备性能,发现异常时应进行维修,并应经检测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7.
4.
2制备试样时应将试件夹持牢固,切削时应在刀口同时注水冷却.
7.
4.
3岩石抗压试验试样必须置于上下承压板中心,试样与上下承压板应保持均匀接触.

7.
4.
4压力机试验台周边应设置保护网或防护罩.
8原位测试、检测与监测8.
1一般规定8.
1.
1测试点、检测点和监测点应选择在不会危及作业安全又能满足作业需要的位置.

8.
1.
2采用堆载配重方式进行原位测试与检测时,宜在试验前一次加足堆载重量,堆载物应均匀稳固地放置于堆载平台上.
堆载平台重心应与试验点中心重合,堆载平台支座不得置于泥浆池或地基承载力差异较大处,试验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堆载物稳定状况.

8.
1.
3用于原位测试与检测加载装置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
2倍,承压板及反力装置构件强度和刚度应满足最大加载量的安全度要求.

8.
1.
4监测点的埋设和处理检测桩桩头时,非作业人员应远离作业区,作业现场宜设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或采取其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8.
1.
5堆载平台加载、卸载和试验期间,堆载高度1.
5倍范围内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8.
1.
6当测试与检测试验加载至临近破坏值时,作业人员应远离试验装置,并应对加载反力装置的稳定性进行实时监测.

8.
1.
7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由持上岗证的人员指挥和操作,严禁使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作业时人员严禁滞留在起重臂和起重物下.

8.
1.
8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设备与架空输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
0.
13条和表3.
0.
13的规定.

8.
1.
9原位测试与检测工作涉及到勘探作业时应符合本标准第5、6、10章的规定.

8.
1.
10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险情时,应及时撤离到安全地带.
8.
1.
11在危险作业场地,工程检测和监测应采用自动化、信息化系统.
8.
1.
12采用组合钢梁作为反力系统时,钢梁的架设应保证受力均衡.
8.
2原位测试8.
2.
1标准贯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穿心锤起吊前应检查销钉是否锁紧;2穿心锤作业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3测试过程中应随时观察钻杆的连接状况,钻杆应紧密连接;4测试过程中严禁用手扶持穿心锤、导向杆、锤垫和自动脱钩装置等;5测试结束后应立即拆除试验设备并平稳放置.
8.
2.
2静力触探和扁铲侧胀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安装应平稳、牢固、可靠;2采用地锚提供反力时,应合理确定地锚数量和排列形式;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地锚的稳固状况,发现松动应及时进行调整;3作业过程中,贯入速度和压力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试验;4加压系统宜设置安全生产防护装置.
8.
2.
3手动十字板剪切试验时,杆件、旋转装置和卡瓦的连接、固定应牢固可靠.

8.
2.
4旁压试验用的氮气瓶应使用合格气瓶,搬运和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放置稳固,并应由专人操作.

8.
2.
5抽水试验、压水试验和注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孔口周围应设置防护栏;2试验过程中应观测和记录抽水试验点附近地面塌陷和毗邻建筑物变形情况,发现异常应停止试验,并应及时报告、处理;3应对受影响的坑、井、孔、泉以及水流沿裂隙渗出地表等现象进行观测和记录.

8.
3岩土工程检测8.
3.
1浅层地基静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试坑平面尺寸不得小于承压板宽度(直径)的3倍,坑壁不稳的松散土层、软土层或深度大于3m的试坑应采取支护措施;2反力梁长度每端宜超出试坑边缘2m;3拆卸试验设备时,应遵守"先坑内后坑外,先仪器后其他"的拆卸顺序;4装卸钢梁等重物时,试坑内严禁有人滞留.
8.
3.
2深层地基静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井外地面加载方式时,传力管柱应具有良好刚度,长径比应不大于50,当长径比大于50时应加设扶正装置;2当利用井壁或钢筋混凝土支护体提供试验反力时,应防止井壁松动失稳;3测试成井作业、井边及井内测试作业时应符合本标准第5.
3.
3条和5.
3.
4条的规定.

8.
3.
3单桩抗压静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千斤顶加载时,应采用并联同步工作方式,并应使用同型号、同规格千斤顶,千斤顶的合力应与桩轴线重合;2利用工程桩做锚桩时,应对锚桩的钢筋强度进行复核,周边宜设置防护网,同时应监测锚桩上拔量,必要时应对锚桩钢筋受力情况进行监测;8.
3.
4单桩抗拔静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反力桩或工程桩提供支座反力时,桩顶应进行整平加固,其强度应满足试验最大加载量的需要;2采用天然地基提供反力时,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宜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
5倍,反力梁的支点重心应与支座中心重合;3抗拔试验桩的钢筋强度应进行复核.
8.
3.
5单桩水平静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平加载宜采用千斤顶,千斤顶与试验桩接触面的强度应满足试验最大加载量的需要;2水平加载的反力可由相邻桩基提供,专门设置的反力装置其承载力和刚度应大于试验桩的1.
2倍;3千斤顶作用力方向应通过并垂直于桩身轴线.
8.
3.
6锚杆拉拔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载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2高压油泵等试验仪器和设备应按就近、方便、安全的原则置放;3试验点锚头台座的承压面应整平,并应与锚杆轴线方向垂直;4锚杆拉拔试验位置较高时应搭设脚手架,并应设置防护栏或防护网;5试验加载过程中,应对试验锚杆及坡体变形情况进行观测,发现异常应停止试验.

8.
3.
7高应变动力测桩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锤击装置支架安装应平稳、牢固,负荷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2试验前,桩锤应放置在桩头或地面上,严禁将桩锤悬吊在起吊设备上;3锤击时,非操作人员应远离试验桩;桩锤悬空时,锤下及锤落点周围严禁有人滞留;4当试验桩的桩头低于地面时,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试坑内.
8.
3.
8采用钻芯法检测桩身质量时,钻进作业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8.
4岩土工程监测8.
4.
1使用电锤或射钉枪设置监测点时,应按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11.
3.
6条规定;采用榔头敲击埋设测量标志点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
4.
2不得在陡坡区同一垂直线上下同时进行监测作业,登高或临边作业应佩戴安全绳,安全绳应高挂低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
3节相关规定.

8.
4.
3矿山法施工监测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当掌子面和支护体系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至安全地带.

8.
4.
4盾构施工监测作业时,应注意观察洞内四周情况,避免行车、吊装和管片拼装等对作业人员的伤害;盾构法始发与接收段监测作业时,应避免掘进面土体突然失稳造成仪器设备的损毁和人员的伤害.

8.
4.
5轨道交通运营期间进行监测作业时,应先切断接触网电源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作业现场,并应穿戴个体防护装备,监测作业完成后,应对监测作业人员、仪器设备进行清点清场.

8.
4.
6道路监测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反光服,仪器四周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置临时围档、安排专人指挥交通;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监测时宜采用非接触测量技术,严禁监测作业人员进入正常运营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主干道进行作业.

9工程物探9.
1一般规定9.
1.
1工程物探作业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知识.
9.
1.
2外接电源的电压、频率等应符合仪器和设备的有关要求.
仪器和设备接通电源后,作业人员不得离开作业岗位,非作业人员不得触碰仪器和设备.

9.
1.
3选择水域工程物探震源时,应评价所选震源对作业环境和水中生物的影响程度以及存在的危险源.

9.
1.
4采用爆炸震源时应进行安全性评价,勘察方案应提供安全性验算结果;爆炸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9.
1.
5采用爆炸震源作业前,应确定爆炸危险边界,并应设置安全隔离带和安全标志,同时应布署警戒人员或警戒船.
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

9.
2陆域作业9.
2.
1仪器外壳、面板旋钮、插孔等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500;工作电流、电压不得超过仪器额定值,进行电压换档时应先关闭高压开关.

9.
2.
2电路与设备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5/500;电路应配有可调平衡负载,严禁空载和超载运行.

9.
2.
3作业前应检查仪器、电路和通讯工具的工作性状;未断开电源时,作业人员不得触摸测试设备探头、电极等元器件.

9.
2.
4仪器工作不正常时,应先排除电源、接触不良和电路短路等外部原因,再使用仪器自检程序检查.
仪器检修时应关机并切断电源.

9.
2.
5选择和使用电缆、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绝缘电阻值应大于5/500,导线绝缘电阻值应大于2/500;2各类导线应分类置放,布设导线时宜避开高压输电线路,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3车载收放电缆时,车辆行驶速度应小于5;4井中作业时,电缆抗拉和抗磨强度应满足技术指标要求,不得超负荷使用;电缆高速升降时,严禁用手抓提电缆;5当导线、电缆通过水田、池塘、河沟等地表水体时,应采用架空方式跨越水体;当导线、电缆通过公路时,可采用架空跨越或深埋地下方式;6作业现场使用的电缆、导线应定期检查其绝缘性,绝缘电阻应满足使用要求的规定.

9.
2.
6电法勘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测站与跑极人员应建立可靠的联系方式,供电过程中不得接触电极和电缆;2测站应采用橡胶垫板与大地绝缘,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0;3供电作业人员应使用和佩戴绝缘防护用品,接地电极附近应设置安全标志,并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警戒;4井中作业时,绞车、井口滑轮和刹车装置等应固定牢靠,绞车与井口滑轮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m;5易燃、易爆管道上严禁采用直接供电法和充电法勘探作业;6埋设电极时,应避开供电、供水、通讯等地下管线设施.
9.
2.
7地下管线探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业人员应穿反光工作服,佩戴和携带防护帽、安全灯、通信器材等个体防护装备;2管道口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和安全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安全警戒,夜间应设置安全警示灯;3作业前,应测定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浓度;严禁进入情况不明的地下管道作业;4井下管线探测作业不得使用明火.
9.
2.
8地震法勘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仪器设备应放置在震源安全距离以外;2震源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9.
4节的规定;3爆炸物品存放应符合本标准第12、13章的规定.
9.
2.
9电磁法勘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控制器和发送机开机前应先置于低压档位,变压开关不得连续扳动;关机时应先将开关返回低压档位后再切断电源;2发送机的最大供电电压、最大供电电流、最大输出功率及连续供电时间,严禁大于仪器说明书规定的额定值;3发电机组的使用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4接收站不应布置在靠近强干扰源和金属干扰物的位置;510kV以上高压线下不得布设发送站和接收站;6当供电电压大于500V时,供电作业人员应使用和佩戴绝缘防护用品,供电设备应有接地装置,其附近应设置安全标志,并应安排专人负责看管;7未经确认停止供电时,不得触及导线接头,并不得进行放线、收线和处理供电事故.

9.
3水域作业9.
3.
1水域工程物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业前,应对设备、电缆、钢缆、保险绳、绞车、吊机等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安装牢固且符合作业要求后再开始作业;2作业过程中,水下拖曳设备、吊放设备不应超过钢缆额定拉力,收、放电缆尾标应将船速控制在3节以下;3遇危及作业安全的障碍物时,应停止作业并收回水下拖曳设备;9.
3.
2采用爆炸式震源时,爆炸作业船与其他作业船之间应保持通信畅通,爆炸作业船与爆炸点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m.
海上作业时,爆炸作业船与其他作业船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0m.
9.
3.
3采用电火花震源时,船上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应配备防漏电保护设施和装备.

9.
3.
4采用机械式震源船时,船体应无破损和漏水,严禁带故障作业.
9.
3.
5采用电法勘探作业时,跑极船、测站船、漂浮电缆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9.
3.
6在浅水区或水坑内进行爆炸作业时,装药点距水面不应小于1.
5m.
9.
4人工震源9.
4.
1爆炸震源作业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和《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GB12950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实施爆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撤离至爆炸作业影响范围外;2爆炸工作站应设置在通视条件和安全性好,并对爆炸作业无影响的上风地带;3爆炸作业时,作业人员的移动通讯设备应处于关闭状态;4起爆作业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爆炸机,严禁使用干电池、蓄电池或其他电源起爆;5雷管使用前应进行通断检查,通断检查严禁使用万用表;检查时的电流强度不得超过15,接通时间不得超过2,被测定雷管与测定人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m.

9.
4.
2起爆前应同时使用音响和视觉联络信号,并应在确认完成警戒后再发布起爆命令.

9.
4.
3出现拒爆时,应先将爆炸线从爆炸机上拆除并将其短路10后再检查拒爆原因.

9.
4.
4瞎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坑炮应在距原药包0.
3m处放置一小药包进行殉爆,不得将原药包挖出处理;2放水炮或井炮时应将药包小心收回或提出井外,并应置于安全处用小药包销毁.

9.
4.
5当作业现场或气象条件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采用爆炸震源作业.

1遇四级以上风浪的水域或大风、大雾、雪和雷雨天气.
2作业场地有冒顶或者顶帮滑落危险.
3作业场地疏散通道不安全或者通道阻塞.
4爆炸参数或者作业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爆炸地点20m范围内,空气中易燃易爆气体含量大于或等于1%,或有易燃易爆气体突出征兆.

6拟进行爆炸作业的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者炮眼温度异常.
7爆炸作业可能危及设备或者建筑物安全.
8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9黄昏、夜间或作业场地光线不足或者无照明条件.
10爆炸地点在高压线和通讯线路下方.
9.
4.
6非爆炸冲击震源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起重冲击震源的起吊设备应完好可靠,起吊高度1.
5倍范围内严禁人员滞留.

2使用敲击震源作业时,重锤与锤把连接应牢固,敲击方向严禁人员滞留.
9.
4.
7电火花震源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仪器、设备应有良好接地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2采用高压蓄能器与控制器、放电开关分离装置时,高压蓄能器周围1m以内不得站人;3不得在高压蓄能器上控制放电.
9.
4.
8气枪震源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业前应根据场地条件和技术要求编制专项作业方案;2作业时严禁枪口对人;3气枪充气时,附近不得有人,不得在大气中放炮;4作业完成后,应打开气枪排气开关缓慢排气;5对气枪系统进行检查或维修前,应先排除气枪系统内的气体;6使用泥枪或水枪系统前,必须将通向另一系统的气源切断,并打开另一系统的排气开关;7不得将空气枪放入水中充气.
10勘察设备10.
1一般规定10.
1.
1勘察作业人员应按勘察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安装、拆卸、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10.
1.
2勘察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报警装置和监测仪表必须齐全有效.
10.
1.
3勘探设备地基应根据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修筑或加固,钻塔基础应坚实牢固.

10.
1.
4勘察设备搬迁、安装和拆卸应由专人统一指挥.
10.
1.
5勘察设备机架与基台应用螺栓牢固连接,设备安装应稳固、周正、水平.

10.
1.
6勘察设备拆卸和迁移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勘察设备拆卸程序和迁移要求,不得无序拆卸;不得将设备或部件从高处滚落或抛掷;2汽车运输勘察设备时应装稳绑牢,不得人货混装;3无驾驶执照人员不得移动、驾驶车装勘察设备;4使用人力装卸设备时,起落跳板应有足够强度,坡度不得超过300,下端应有防滑装置;5使用葫芦装卸设备时,三脚架架腿及架腿间应定位或拉结稳固;6使用起重机械迁移勘探设备应遵守本标准第8.
1.
7条和第8.
1.
8条规定,并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
10.
1.
7机械设备外露运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作业人员不得跨越运转的设备,不得对运行中设备的运转部位进行维护或检修.

10.
1.
8勘察设备运行时应有人值守.
运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机检查,并应在排除故障后再重新启用.

10.
1.
9实行多班作业时,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设备经接班人员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10.
1.
10勘察设备液压装置部分应执行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10.
1.
11各类勘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应保存完整,日常检查检修应留下记录.
10.
2钻探设备10.
2.
1钻探机组迁移时钻塔必须落下,非车装钻探机组严禁整体迁移.
10.
2.
2钻塔安装和拆卸应符合下列规定:1钻塔额定负荷量应大于配套钻机卷扬机最大提升力;2钻塔天车应安装过卷扬防护装置;吊式天车应安装保险绳;3钻塔天车轮前缘切点、立轴或转盘中心与钻孔中心应在同一轴线上;4钻塔起落范围内不得放置设备和材料,起落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5钻塔塔腿应置于基台上,与基台构件应牢固连接;6钻塔构件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改装,钻塔应自上而下拆卸;7作业人员不得在钻塔上、下同时作业;8钻塔整体起落时,应控制起落速度,严禁将钻塔自由摔落.
10.
2.
3冲击钻进的钻具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钻具应连接牢固;2钻具的起落重量不得超过钻机使用说明书的额定重量;3活芯应灵活,锁具应紧固;4钢丝绳与活套的轴线应保持一致.
10.
2.
4泥浆泵使用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架应安装在基台上,各连接部位和管路应连接牢固;2启动前,吸水管、底阀和泵体内应注满清水,压力表缓冲器上端应注满机油,出水阀或分水阀门应打开;3不得超过额定压力运转.
10.
2.
5柴油机使用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摇把启动时,应紧握摇把不得中途松手,启动后应立即抽出摇把;使用手拉绳启动时,启动绳一端不得缠绕在手上;2水箱冷却水的温度过高时,应停止勘探作业,并应继续怠速运转降温,不应立即停机;严禁用冷水注入水箱或泼洒内燃机机体;3需开启冷却水沸腾的水箱盖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手套,面部应避开水箱盖口;4柴油机"飞车"时,应迅速切断进气通路或高压油路作紧急停车.
10.
3勘察辅助设备10.
3.
1潜水泵使用与维护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潜水泵应装设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前,应用500摇表检测绝缘电阻,电动机定子绕组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
5;2潜水泵的负荷线应使用无破损和接头的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3使用前,应检查电路和开关,并接通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应在经检查并确认旋转方向正确后再放入水中;脱水运转时间不得超过5;4提、下泵前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软管;5电缆和出水软管在潜水泵运转过程应处于不受力状态;电缆不得与孔壁相摩擦.

6潜水泵在地表水体中运行时,泵体周围30m以内不得有人、畜进入.
10.
3.
2空气压缩机使用与维护应尚符合下列规定:1作业现场应搭设防护棚,严禁储气罐曝晒或高温烘烤;2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拖车应采取接地措施;3输气管路应连接牢固、密封、畅通,不得扭曲;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联接好,并通知现场有关人员后方可送气.
在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

4开启送气阀前,应告知作业地点有关人员,出气口处不得有人作业;5作业中贮气罐内压力不得超过铭牌额定压力,安全阀应灵敏有效.
进、排气阀、轴承及各部件应无异响或过热现象.

6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漏水、漏气、漏电或冷却水突然中断;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转速表指示值超过规定;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安全防护、压力控制装置及电气绝缘装置失效.
7室内使用空气压缩机时,应将其排气管引到室外,并采取降低室内噪音的技术措施;8停机后应关闭冷却水阀门,打开放气阀,放出冷却器和储气罐内的油水和存气后,作业人员方可离岗.

10.
3.
3焊接与切割作业,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第9.
4节"焊接机械"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焊机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电焊机导线和接地线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及带有热源的和有油的物品上;不得利用金属物体搭接起来形成焊接回路,并不得将电焊机和工件双重接地.

3焊割现场10m范围内及高处作业下方,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乙炔瓶与氧气瓶距离不得少于5m;焊割现场应配备不少于2具的手提灭火器.

4高处焊接或切割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有专人监护.

5乙炔钢瓶使用时必须设置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乙炔软管、氧气软管不得错装.
乙炔气胶管、防止回火装置及气瓶冻结时,应用40℃以下热水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

6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再开氧气阀调整火;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关闭时,应先关闭乙炔阀,再关闭氧气阀.

7在潮湿地带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应穿绝缘鞋.

8焊割工作完毕,作业人员应将气瓶的气阀关好,拧上安全罩;确认操作场地无着火危险,方可离开.

11勘察用电和用电设备11.
1一般规定11.
1.
1勘察现场临时用电应根据现场条件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方案.
临时用电设施应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11.
1.
2勘察现场临时用电宜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配电系统,配电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配电级数不宜大于三级;2系统应设置电击防护措施;3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4上下级保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协调配合.
11.
1.
3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及安全用电装置属国家强制性认证规定的,应采用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

11.
1.
4接驳供电线路、拆装和维修用电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完成,严禁带电作业.

11.
1.
5用电系统跳闸后,应先查明原因,并应在排除故障后再送电.
严禁强行送电.

11.
1.
6停工、待工时,分配电箱或总配电箱电源应关闭并上锁.
停用1h以上的用电设备末级配电箱应断电并上锁.

11.
1.
7发生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未切断电源直接接触触电者.
11.
2勘察现场临时用电11.
2.
1勘察作业现场配电线路的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作业环境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线路宜采用电缆,直埋敷设时宜采用铠装电缆,架空敷设时可采用绝缘导线,绝缘导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GB/T12527的有关规定;2当采用TN-S系统时,单根电缆应包含全部相导体、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当采用TT系统时,单根电缆应包含全部相导体和中性导体(N).

11.
2.
2配电线路的敷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置方位标志,严禁沿地面明设;2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临时设施或其他设施上;3以支架方式敷设的低压电缆应沿建筑物、构筑物架设,架设高度不应低于2.
5m;4电缆直埋时,电缆与地表的距离不应小于0.
2m;电缆上下均应铺垫厚度不小于0.
1m的软土或砂土,并应铺设盖板保护;5勘察作业现场临时用房的室内配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室内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
5m.

11.
2.
3勘察作业现场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TN系统时,保护导体(PE)应由总配电箱(或电柜)电源侧接地母排处引出;2当采用TN-S系统时,中性导体(N)应通过总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导体(PE)在电源进线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处应做重复接地,严禁中性导体(N)与保护导体(PE)有电气连接;3当采用TN-C-S系统时,应在总配电箱处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分离成中性导体(N)和保护导体(PE),分开后的中性导体(N)与保护导体(PE)严禁有电气连接;4当采用TT系统时,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设置接地极,且不应与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极相连接;5保护导体(PE)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保护导体(PE)的最小截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6保护导体(PE)或中性导体(N)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7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PE)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8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导体(PE).

11.
2.
4勘察作业现场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TN系统时,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2当采用TT系统时,接地电阻值应当符合下式的规定:Ia*RA≤25V式中:RA——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与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电阻之和(Ω);Ia——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动作电流,当保护电器为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时,Ia为额定剩余电流动作电流IΔn,(A).

11.
2.
5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PE)可靠连接:1I类电气设备的外露金属部分;2电缆的金属护套、电缆线路的金属保护管;3配电箱、配电柜等的金属外壳.
11.
2.
6勘察作业现场配电系统宜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末级配电箱;动力和照明配电系统应分设.

11.
2.
7配电箱应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各分支回路应装设具有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电器.
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

11.
2.
8每台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有单独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严禁配电箱一个出线回路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11.
2.
9配电箱应设置在干燥、通风、防潮、无易燃易爆有害介质、不易受撞击和便于操作的位置.
末级配电箱与受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

11.
2.
10固定式配电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
4m~1.
6m;移动式配电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
8m~1.
6m.

11.
2.
11配电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进、出线口宜设置在箱体下底面,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严禁改动箱内电器配置和接线;末级配电箱出线不得有接头.

11.
2.
12配电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11.
2.
13配电箱进行维修、检查时,应将前一级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安全标志.

11.
2.
1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末级配电箱使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的瞬动型产品;2各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值与动作时间应协调配合.
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装设在各配电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4勘察现场使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选择动作功能与电源电压无关的产品.

11.
2.
15勘察作业现场照明器具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露天场地,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灯具;2在有顶棚场地,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3的灯具;3当环境污染严重时,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灯具;4作业现场临时用房照明,宜选用防尘型照明灯具、密闭型防水照明灯具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灯具;5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井探、洞探作业照明,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应与保护导体(PE)连接.

11.
2.
16勘察作业现场照明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距离地面高度低于2.
5m时,电压不应大于36V;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相对湿度长期处于95%以上的潮湿场所和导电良好的地面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12V;3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Ⅲ类灯具,并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11.
2.
17遭遇台风、雷雨、冰雹和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天气后,恢复作业前应对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用电设备进行巡视和检查.

11.
2.
18临时用电使用完毕后,应及时组织拆除用电设施.
拆除工作应从电源侧开始.

11.
3用电设备的维护与使用11.
3.
1新投入运行或检修后的用电设备应进行试运行,并应在无异常情况后再转入正常运行.

11.
3.
2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应按其计算负荷选用无接头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电缆芯线数应根据用电设备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选择.

11.
3.
3电动机使用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
5MΩ,应装设过负荷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设备需要装设缺相和失压保护装置;2应空载启动,严禁电压过高或过低时启动,严禁三相电动机两相运转;3运行中的电动机遭遇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启动开关置于停止位置;4单台交流电动机宜采用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5正常运转时,不得突然进行反向运转;6运行时应无异响、无漏电、轴承温度正常,且电刷与滑环接触良好;7额定电压在-5%~+5%变化范围时,可按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允许变化范围时应控制负荷.

8停止运行后切断电源,启动开关应置于停止位置.
11.
3.
4发电机组安装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发电机房应配置电气火灾相适宜的消防设施,室内不得存储易燃易爆物;2发电机房的排烟管道应伸出房外,管道口应至少高出屋檐1m,周围4m范围内不得使用明火或喷灯;3移动式发电机拖车应有可靠接地;4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连接;移动式发电机系统接地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11.
3.
5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其他电源连锁,严禁与其他电源并列运行.
11.
3.
6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察作业现场严禁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金属外壳的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时,绝缘电阻不得小于7MΩ;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不得有破损,使用前应进行绝缘检查,并应经检查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再使用;3负荷线插头应有专用保护触头,所用插座和插头的结构应一致,不得将导电触头和保护触头混用;4手持式电动工具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当温度超过60℃时应停机待自然冷却后再继续使用;5运转中的手持式电动工具不得离手,因故离开或遭遇停电时应关闭末级配电箱电源;6作业过程中,不得用手触摸运转中的刃具和砂轮,发现刃具或砂轮有破损应立即停机更换后再继续作业.

7手持砂轮机不得使用受潮、变形、裂纹、破碎、磕边缺口或接触过油、碱类的砂轮片,不得使用自行烘干的受潮砂轮片.

12防火、防雷、防爆、防毒、防尘和作业环境保护12.
1一般规定12.
1.
1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专业安全教育、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应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12.
1.
2在林区、草原、化工厂、燃料厂及其他对防火有特别要求的场地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部门的防火规定.

12.
1.
3雷雨季节,在易受雷击的空旷场地勘探作业时,钻塔应安装防雷装置.
12.
1.
4危险物品及存放危险物品的场所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存放危险物品的场所应设立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
12.
1.
5危险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12.
2危险物品储存和使用12.
2.
1危险物品应按其不同的物理、化学性质分别采用相应的包装容器和储存方法,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理化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库储存并定期检查.
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应设置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泄漏、防盗和通风等安全设施.

12.
2.
2危险物品储存和使用应建立严格管理制度,建立和保存危险物品使用记录.
危险物品出入库前应进行出入库检查和登记,领用时应按最小使用量发放.
剩余危险物品可再次使用时,应及时送入库存,不得在作业现场随意摆放.

12.
2.
3危险物品应放置在干燥、阴凉通风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不得使用明火.
易爆物品移动时应轻拿轻放,不得剧烈震动.

12.
2.
4不能再次使用的剩余危险物品及其废弃物应分类收集,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做好详细记录.
危险物品废弃物应按规定处理后方可排放.
遇水易燃、易爆或可生成有毒物质的危险物品残渣不得直接倒入废液桶内,易挥发的易燃物品或有毒物品应存放在密闭容器内.

12.
2.
5搬运和使用腐蚀性物品的作业人员应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使用高氯酸和过氧化物等强氧化剂时不得与有机物接触.

12.
2.
6测试汞的试验室应安装排风罩,排风罩应安装在接近地面处,测试汞的试验台应有捕收废汞装置.

12.
2.
7从事放射性勘探作业人员,在放射源周围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更换防辐射服,进行皮肤清洁.
距离放射源2m内不得进行电焊作业.

12.
2.
8放射性试剂和放射源必须存放在铅室中.
12.
3防火12.
3.
1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和勘察作业现场、临时用房应配备与其火灾性质相适宜的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应合理摆放、标志明显,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灭火器材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每个作业场所、临时用房不得少于2具.

12.
3.
2作业现场不得使用明火,临时用房内不得使用火盆或无保护罩电炉取暖,在无人值守情况下不得使用电热毯取暖.

12.
3.
3作业现场取暖装置的烟囱和内燃机排气管应穿过塔布,机房壁板处应安装隔热板或防火罩.
排气口距可燃物不得小于2.
5m.

12.
3.
4冬季作业时,不得使用明火烘烤柴油机或其他设备油底壳.
12.
3.
5油料着火时,应使用砂土、泡沫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扑救.
用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着火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再实施扑救.

12.
3.
6在含沼气地层勘探作业防火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察作业现场不得使用明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2勘探时应注意观察勘探孔内泥浆气泡和异常声音,发现返浆异常或勘探孔内有爆炸声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测量孔口可燃气体浓度,应在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勘探作业;3当勘探孔内有气体溢出或燃烧时,应立即关停所有机械和电器设备、设立警戒线和疏散附近人员,并应立即报警.
当沼气浓度低于1%时方可进行勘探作业,并应保持作业现场通风条件.

12.
3.
7在油气管道附近勘探作业时,应先查明管道的具体位置.
发生钻穿管道事故时应立即关停所有机械电器设备,并应立即报警;设立警戒线和疏散附近人员.

12.
3.
8焊接与切割作业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气焊作业区10m范围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2高压气瓶不应放置在易遭受物理打击、阳光暴晒、热源辐射的位置;3作业现场氧气瓶与乙炔瓶、明火或热源的安全距离应大于5m;乙炔瓶及其他易燃物品与焊炬或明火的安全距离应大于10m;4氧气瓶及其专用工具不得与油类接触,作业人员不得穿戴有油脂的工作服、手套进行作业;5焊割炬点火时不得指向人或易燃物品,正在燃烧的焊割炬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作业人员不得手持焊割炬爬梯、登高;6焊割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检查确认作业现场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12.
4防雷12.
4.
1避雷装置由避雷针、引下线及接地装置三部分组成,各部分宜用焊接方式连接,搭接焊长度为扁钢宽度的2倍、圆钢直径的6倍,如用螺丝连接,应加防松螺帽或防松垫片.
安装时应与钻塔绝缘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避雷针应高出塔顶1.
5m以上,避雷针宜采用铜棒,铜棒直径不应小于20mm;也可采用圆钢或钢管制作,圆钢直径不应小于25mm,钢管直径不应小于38mm;2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金属裸绞线,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铜质裸绞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2,铝质裸绞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35mm2;3接地装置一般由接地体和接地线二部分组成.
接地体可采用角钢或钢管,角钢厚度不小于4mm,边长不小于40mm,钢管壁厚不小于3.
5mm,直径不小于25mm,数量不宜少于2根,每根长度不小于2m,极间距离一般为长度的2倍,顶端距地面宜为0.
5~0.
8m,也可以部分外露,但入地部分长度不小于2m.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接地线和零线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二分之一,接地线采用扁钢时,截面不应小于48mm2,采用圆钢时,直径不应小于8m,采用裸铜线时,截面不应小于4mm2,采用绝缘导线时,截面不应小于1.
5mm2.

4接闪器和引下线与绷绳间距不应小于1m;接地体与绷绳地锚的间距不应小于3m.

12.
4.
2勘察作业现场防雷装置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
若土壤电阻率高,不能满足接地电阻要求时,可在接地体附近放置食盐、木炭并加水,降低土壤电阻率.

12.
4.
3机械、电气设备防雷接地连接的PE线应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12.
4.
4遇雷雨天气时,应停止现场勘察作业,关停电气设备.
作业人员应远离高压线、高耸金属构件及其他导电物体,不得在空旷的山顶、大树下等易引雷场所躲避雷雨.

12.
4.
5外业作业人员遭受雷击后,伤者若神志清醒,呼吸心跳自主,应就地平卧进行观察不要站立或走动,防止发生休克或心衰;若伤者丧失意识或呼吸停止,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

12.
5防爆12.
5.
1爆炸、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应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作业证书.

12.
5.
2爆炸、爆破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组织现场踏勘,了解和收集与爆炸、爆破作业场地地质环境、气象、水文等资料,编制爆炸、爆破作业方案,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12.
5.
3在地质条件复杂场地和水域进行爆炸、爆破作业,应进行专项爆炸、爆破设计.

12.
5.
4在爆炸、爆破作业前,应对勘察场地周边公共设施、住宅区等产生的影响进行安全论证、评估,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2.
5.
5爆炸、爆破作业应由专人负责指挥,并应在影响范围外做好安全警戒.
各种车辆、人员严禁进入爆炸、爆破作业影响范围.

12.
5.
6在有地面塌陷或山体崩塌、岩块滚落等场地进行爆炸、爆破作业时,除应采取安全警戒措施外,尚应在通往作业区的道路上设置安全标志.

12.
5.
7采用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连接线不应与金属物体接触,不应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铁轨等导电物体.

12.
5.
8在有矿尘、煤尘、易燃、易爆气体爆炸危险的作业场地进行爆炸、爆破作业时,应使用专用电雷管和专用炸药.

12.
5.
9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先对作业场地进行通风、检查和处理后再进行其它工序作业.
出现瞎炮时应按本标准第9章的规定执行.

12.
5.
10探井、探槽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爆破对象,一次必须只装放一炮;2埋藏深度2m以下的孤石和漂石不得使用导火索起爆;炮孔在装药前应预先确定井底人员撤离路线、方式以及应急措施;3起爆后15min内,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场地.
12.
6防毒12.
6.
1作业过程中遇有害气体时应加强监测,并应采取有效的通风、净化和安全防护措施.
当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表12.
6.
1的规定时,应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表12.
6.
1有害气体最大允许浓度有害气体名称符号允许体积浓度(%)允许质量浓度()一氧化碳0.
0024030氮氧化物[]0.
000255二氧化硫0.
0005015硫化氢0.
0006610氨0.
004003012.
6.
2在含有害气体的探洞、探井、探槽内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业过程中应保证有效通风,并应定期检测有害气体浓度;2瓦斯或沼气的体积浓度不应超过1.
0%;3氧气体积含量应大于20%,二氧化碳体积含量应小于0.
5%;4应使用防爆电器设备;5严禁携带火种下井(洞)或在井(洞)内使用明火;6进入长时间停、待工的探洞、探井、旧矿井或洞穴作业,应先检测有害气体浓度,并应在确认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表12.
6.
1的规定后再进入作业.

12.
6.
3使用有毒、腐蚀性、易挥发试剂等危险物品时,操作室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严禁在通风设备不正常情况下作业.

12.
6.
4使用有毒、腐蚀性、易挥发试剂等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应熟悉剧毒、腐蚀性、易挥发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化学性质,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并应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

12.
6.
5使用剧毒危险物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重责任制,使用时必须双人作业,作业中途不得擅离职守.

12.
6.
6使用有毒、腐蚀性、易挥发试剂等危险物品的作业完成后,应对使用过的器皿和作业场所进行清理.
剩余有毒、腐蚀性、易挥发试剂等危险物品应贴上警示标志,并应按规定进行存储和管理,严禁带出室外.

12.
7防尘12.
7.
1在粉尘环境中作业时,通风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有关规定,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尘用具,并应定期更换.

12.
7.
2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扬尘点应采取密闭尘源、通风除尘、湿法防尘等综合防尘措施,并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要求测定粉尘浓度.
洞探作业应设置通风设施,风源空气含尘量应小于0.
5,工作面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矽尘含量应小于2;洞探长度大于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速度应大于0.
2;氧气含量应大于20%,二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
5%.

12.
7.
3井下作业时,工作面风速应大于0.
15m/s;洞内作业时,工作面风速应大于0.
25m/s.
12.
7.
4在粉尘环境中工作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患有粉尘禁忌症者不得从事产生粉尘的工作.

12.
8作业环境保护12.
8.
1在城市绿地和自然保护区勘察作业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作业现场植被的破坏.

12.
8.
2勘察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交底,对勘探设备进行检查、维护.

12.
8.
3作业过程中,应按环境保护要求对设备噪声、油液和冲洗夜排放、弃土弃渣等进行控制.
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存放、统一处理.

12.
8.
4作业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对易产生扬尘的渣土应采取覆盖、洒水等防护措施.

12.
8.
5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品、油类、酸碱类物质和有害气体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和地表水体排放.

12.
8.
6在城区作业时,应严格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控制噪声污染,当噪声超标时应采取整改措施,达到标准后方可继续作业.

12.
8.
7洞内作业工作面的噪声不得超过90分贝;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

13勘察现场临时用房13.
1一般规定13.
1.
1勘察现场临时用房分为住人临时用房和非住人临时用房.
勘察现场的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分开设置,生活区与作业点的安全距离应大于25m.

13.
1.
2临时用房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禁在洪水淹没区、沼泽地、潮汐影响滩涂区、风口、旋风区、雷击区、雪崩区、滚石区、悬崖和高切坡以及不良地质作用影响的场地内选址;2与公路、铁路和存放少量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与油罐及加油站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3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5.
1.
4的有关规定,不应布置在高压走廊范围内;4与变配电室、锅炉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m;5临时用房距在建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6不得设置在吊装机械回转半径区域内及作业设备倾覆影响区域内.
13.
1.
3临时用房使用装配式活动房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各构件间连接应可靠牢固.

13.
1.
4临时用房应采用阻燃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安装电气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

13.
1.
5临时用房应有防震、防火、防雷设施和抗风雪能力,寒冷季节应有保温设施,并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

13.
1.
6建设场地内搭建临时用房应采取预防高空坠物的安全防护措施.
13.
2住人临时用房13.
2.
1住人临时用房严禁存放柴油、汽油、氧气瓶、乙炔气瓶、煤气罐等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容器.

13.
2.
2住人临时用房内不得使用电炉、煤油炉、煤气(燃气)炉.
13.
2.
3住人临时用房室内净高度不得小于2.
5m,室内层铺搭设不得超过两层,应有良好的采光、排气和通风设施,门、窗不得向内开启.

13.
2.
4配有吊顶的住人临时用房,吊顶及吊顶上的吊挂物安装应牢固.
13.
2.
5每幢住人临时用房出口不得少于2个,应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13.
2.
6城镇内勘察临时用房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城镇外勘察临时用房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7m.

13.
2.
7房内采用煤、木炭等取暖的火炉与可燃物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m.
在木制地板上搭设火炉时应用隔热或非可燃材料与地板隔离.

13.
2.
8房内取暖火炉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严禁使用各种油料引火或助燃,火炉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炉渣应随时清理并放置在室外安全地方.

13.
3非住人临时用房13.
3.
1非住人临时用房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时应分类和分专库存放,与住人临时用房的距离应大于30m.

13.
3.
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临时用房,严禁使用明火和携带火种,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
1的有关规定.
13.
3.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临时用房应保持通风并配备足够数量相应类型的灭火器材,且应悬挂安全标志,严禁烟火靠近.

13.
3.
4勘察现场临时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并应有简易的排污处理设施.
使用液化燃气罐时应独立存放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存储间.

附录A勘察作业危险源辨识和评价A.
0.
1勘察作业前,应根据勘察项目特点、场地条件、勘察方案、勘察手段等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
危险源辨识应包括下列作业条件(危险因素):1作业现场地形、水文、气象条件,不良地质作用发育情况;2场地内及周边影响作业安全的地下建(构)筑物、各种地下管线、地下空洞、架空输电线路等环境条件;3临时用电条件、临时用电方案;4高度超过2m的高处作业;5工程物探方法或其他爆炸作业,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6勘探设备安装、拆卸、搬迁和使用;7作业现场防火、防雷、防爆、防毒;8水域勘察作业、特殊场地条件;9其他专业性强、操作复杂,危险性大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A.
0.
2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危险性评价可采用直接判别和定量计算相结合的方法.
评价结果应分为轻微危险、一般危险、较大危险、重大危险和特大危险,不同评价结果采取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评为轻微危险的作业条件,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可达到控制目的时,可不采取专门控制措施;2对评为一般危险的作业条件,应认真履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各项有关规定,并应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3对评为有较大危险的作业条件,应认真履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各项有关规定,并应采取对作业条件进行整改的措施;4对评为有重大危险的作业条件,除应采取改善作业条件措施外,尚应根据所辨识的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危险性控制措施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5对评为特大危险的作业条件,不得进行勘察作业,应调整勘察方案.
A.
0.
3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危险源应判定为重大危险:1曾经发生过人身安全事故,且无有效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2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危险发生,且无有效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会导致人身伤亡事故.
A.
0.
4勘察作业危险源评价可采用危险性评价因子计算每一种潜在危险作业条件所带来的风险,可按下式评价:(A.
0.
4)式中—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值;—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发生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
A.
0.
5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和发生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等评价因子可按表A.
0.
5取值.

表A.
0.
5勘察作业条件危险因素评分评价因子评价内容分值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完全可预料到10相当可能6可能,但不经常3可能性小,完全意外1可能性很小0.
5极不可能0.
1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连续暴露10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6每周一次或经常暴露3每月暴露一次2每年几次或偶然暴露1发生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灾难,许多人死亡100灾难,数人死亡40非常严重,一人死亡或重伤三人15严重,重伤7比较严重,轻伤3轻微,需要救护1A.
0.
6勘察作业危险源评价应根据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值的大小,按表A.
0.
6确定每一种潜在危险作业条件的危险程度和危险等级.

表A.
0.
6勘察作业危险源评价危险性评价值危险程度危险等级≥320特大危险,不得作业,调整勘察方案1160≤≥320重大危险,需要整改并制定预案270≤≥160较大危险,需要整改320≤≥70一般危险,需要注意4≤20轻微危险,可以接受5附录B勘察机械设备防冻措施B.
0.
1长期停用的机械设备,冬季应放尽储水部件中的存水,并应进行一次换季设备保养.

B.
0.
2当室外气温低于50C时,所有用水冷却的机械设备,停止使用后或作业过程发生故障停用待修时,均应立即放尽机内存水,各放水阀门应保持开启状态,并应挂上"无水"标志.

B.
0.
3使用防冻剂的机械设备,在加入防冻剂前应对冷却系统先进行清洗;加入防冻剂后,应在明显处挂上"已加防冻剂"标志.

B.
0.
4所有用水冷却的机械设备、车辆等,其水箱、内燃机等都应装上保温罩.

B.
0.
5带水作业的机械设备,停用后应冲洗干净,并应放尽水箱及机体内的积水.

B.
0.
6带有蓄电池的机械设备,蓄电池液的密度不得低于1.
25,发电机电流应调整到15A以上,蓄电池应加装保温罩.

B.
0.
7冬季无预热装置内燃机的启动可采用下列方法:1可在作业完毕后趁热将曲轴箱内润滑油放出并存入预先准备好的清洁容器内,启动前再将容器加温到700C~800C后注入曲轴箱;2将水加热到600C~800C时再注入内燃机冷却系统,严禁使用机械拖顶的方法启动内燃机.

B.
0.
8应根据气温高低按机械设备的出厂说明书的使用要求选择燃油.
柴油机燃油使用标准可按表B.
0.
8选用.

表B.
0.
8柴油机燃油使用标准序号气温条件(0C)柴油标号(#)备注1高于40在低温条件下无低凝度柴油时,应采用预热措施方可使用高凝度柴油.
23~-5-103-6~-14-204-15~-29-355低于-30-50附录C液压装置的使用C.
0.
1液压元件的安装符合下列规定:1液压泵、液压马达和液压阀的进、出油口不得反接;安装时应保证液压泵轴与传动轴的同心度;连接螺钉应按规定扭力拧紧.

2油管应清洁光滑,无裂缝、锈蚀等缺陷,并应用管夹与机器固定,防止振动;软管应无急弯或扭曲,不得与其他管道或物件相碰或摩擦.

C.
0.
2启动前的检查、启动和运转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有操纵杆应处于中间位置.
2在低温或严寒地带启动液压泵应使用加热器加热提高油温,不得使油温超过80℃.

3开启放气阀或检查高压系统泄漏时,作业人员不得面对喷射口的方向.
4高压系统发生微小或局部喷泄时,应立即卸荷检修,不得用手去检查或堵挡喷泄.

5液压系统在作业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停机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油温过高,超过允许范围;2)系统压力不足或完全无压力;3)流量过大、过小或完全不流油;4)压力或流量脉动;5)严重噪音振动;6)换向阀动作失灵;7)工作装置功能不良或卡死;8)油管系统泄漏、内渗、串压、反馈严重时.
6拆检液压系统及管路时,应确保系统内无高压后拆除.
C.
0.
3作业完毕后,工作装置及控制阀等均应回复原位.
附录D粉尘浓度测定技术要求D.
0.
1测定粉尘浓度应采用滤膜称量法.
D.
0.
2粉尘采样应在正常作业环境、粉尘浓度达到稳定后进行.
每一个试样的取样时间不得少于3min.

D.
0.
3取样点布置及取样数量应根据作业场地、粉尘影响面积等因素确定,且不得少于3个样本.

D.
0.
4占总数80%及以上的测点试样的粉尘浓度应小于2.
0mg/m3,其他试样不得超过10mg/m3.
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4《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5《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6《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GB12950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814194接牢固,钻塔高度不宜(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10《起重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597211《体力搬运重量限值》GB1233012《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GB/T1252713《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
114《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GB/T*****-20**条文说明修订说明本次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文的要求,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和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编完成.
修订后标准名称更改为《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替代《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585-2010(以下简称原规范),同时取消了原规范中全部强制性条文共18条.

本次修订的主要是根据原规范实施5年来的反馈意见,结合国家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修订情况对原规范进行调整和修改,从而使部分章节和条款内容表述更加完善、更加严谨、更加协调.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对第3章基本规定根据通用性原则,按单位、项目、现场、人员层次顺序,对原规范条文进行重新梳理、调整和合并,同时对原文序号进行重新编排.

2、根据岩土工程勘察发展现状,另新增加了6.
4节污染场地勘察、8.
4节岩土工程监测和附录C液压装置使用.
3、其他修改共166条;涉及第2章术语与符号,主要补充了安全用电方面术语8条、删除了原规范符号2条并新增加了6条;以及第5章、第6章、第10章等相关条文166条.

本标准下划线为修改内容和重新调整的序号.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修订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4.
1一般规定4.
2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4.
3地质点和勘探点测放5勘探作业5.
1一般规定5.
2钻探作业5.
3槽探和井探5.
4洞探6特殊作业条件勘察6.
1水域勘察6.
2特殊场地和特殊地质条件勘察6.
3特殊气象条件勘察7室内试验7.
1一般规定7.
2试验室用电7.
3土、水试验7.
4岩石试验8原位测试、检测与监测8.
1一般规定8.
2原位测试8.
3岩土工程检测8.
4岩土工程监测9工程物探9.
1一般规定9.
2陆域作业9.
3水域作业9.
4人工震源10勘察设备10.
1一般规定10.
2钻探设备10.
3勘察辅助设备11勘察用电和用电设备11.
1一般规定11.
2勘察现场临时用电11.
3用电设备维护与使用12防火、防雷、防爆、防毒、防尘和作业环境保护12.
1一般规定12.
2危险物品储存和使用12.
3防火12.
4防雷12.
5防爆12.
6防毒12.
7防尘12.
8作业环境保护13勘察现场临时用房13.
1一般规定13.
2住人临时用房13.
3非住人临时用房总则1.
0.
1国家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等一系列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都进行了修订,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针对岩土工程勘察各专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因素,结合勘察行业安全生产特点,力求既符合岩土工程勘察安全生产需求,又能保障勘察企业和职工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标准.

1.
0.
2岩土工程勘察涵盖的业务范围很广,土木工程建设中二十几个行业均涉及到与岩体及土体有关的生产安全问题,所以本标准同样适用于与一般土木工程有关的岩土工程勘察安全生产.

由于岩土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治理及施工密切相关,鉴于目前施工方面的现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范已很详细,故本标准修订时进行了充分论证,未包括此方面的安全生产内容.

1.
0.
2【修订说明】根据专家意见,本标准主要还是侧重于安全作业的有关技术规定,因此将原条文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修改为安全作业与管理.

1.
0.
3条文对勘察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勘察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的工作目标和方针作了原则性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是指针对人们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上,应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体现"安全优先".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

"预防为主"是指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的重点不应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调查、处理和分析,而是应事先有效地控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从而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是指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因素和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不能采用走过场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处理,而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用积极的态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善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要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勘察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定具有自己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落实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防范预案.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确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生产理念.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将被实践所证明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上升为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体现安全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信.

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单位的行为准则.
勘察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和作业特点,以及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勘察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应做到:(1)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要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3)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要求根据本单位、部门、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4)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专人与机构来保障落实;(5)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应建立监督、检查等制度,特别要注意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1.
0.
3【修订说明】根据专家意见,总则1.
0.
3条除了应强调勘察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外,更重要的是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
0.
4由于本标准是根据现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筑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岩土工程勘察安全生产特点编制和修订,因此,要求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术语和符号2.
1术语2.
1.
1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氧化物、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等.

2.
1.
1【修订说明】由于新修订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已经将原用语"危险品"修订为"危险物品"因此本标准修订时做了相应的修订.
详见新修订的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2.
1.
6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等四大类型.

(1)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2)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或文字标志;(3)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或文字标志;(4)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信息的图形或文字标志.

2.
1.
15、2.
1.
16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的有关规定,接地保护系统分为TN系统、TT系统、IT系统等三种型式.

常用的主要为TN系统.
根据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的组合情况,TN系统又分为以下三种:(1)TN-S系统:整个系统中的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分开设置;(2)TN-C系统:整个系统中的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合为一体;(3)TN-C-S系统:系统中部分线路的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合为一体.
2.
2符号RA、Ia符号定义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011的有关规定,用来当勘察现场采用TT系统供电时,表达接地电阻与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电流间的关系.

LEC危险源识别方法源于(格雷厄姆(BenjaminGraham,1894-1976)的LEC评价法评价法是对具有潜在危险性作业环境中的危险源进行半定量的安全评价方法,用于评价操作人员在具有潜在危险性环境中作业时的危险性、危害性.

该方法用与系统风险有关的三种因素指标值的乘积来评价操作人员伤亡风险大小,这三种因素分别是:L(likelihood,事故发生的可能性)、E(exposure,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和C(consequence,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也可称为: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对矩阵评估结果验证):D=L*E*CD—作业条件危险性大小;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E—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C—发生事故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3基本规定【修订说明】本章根据通用性原则,本章修订按单位、项目、现场、人员层次顺序,对原条文进行重新梳理、调整和合并,同时对原文序号进行重新编排.

3.
0.
1勘察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落实安全生产生责任制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如果没有建立常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可能流于形式.
对于中小勘察单位,可以委托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安全生产管理中介机构和国家执业注册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师承担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勘察作业分包是勘察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主要根源,而占勘察分包业务量最多的主要是勘察劳务,属于一种强体力技能作业工种.
由于勘察劳务作业大部分是由非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从业人员承担,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经常从经济利益出发疏于管理,缺乏对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往往采用以包代管的管理方式,所以其是造成勘察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因此,明确勘察作业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对维护勘察单位和从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的切身权利是有益的,可提高总包方和分包方对勘察作业安全的重视,达到减少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目的.

3.
0.
1【修订说明】将原条文3.
0.
3、3.
0.
7的内容进行合并和调整,删除了原文3.
0.
3条"同时应与部门、项目、岗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规定.

3.
0.
2根据安监总办〔2015〕27号"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有关规定,勘察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所以法定代表人应负起职责,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针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条文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系应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或由其指定的有关单位负责实施,勘察单位应对其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是职责分明,条文根据新修订的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规定了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1)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6)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公告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3.
0.
2【修订说明】本条文未做修订,仅对条文序号做了调整,将原序号3.
0.
1调整为3.
0.
2.
3.
0.
3定期检查是指每个项目的勘察周期内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勘察周期较长的项目,每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对危险部位、生产过程、生产行为和存在隐患的安全设施,应落实监控人员、确定监控措施和方式、实施重点监控,必要时应连续监控,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一)安全检查制度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具体措施,是防范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一项有力保障.
通过日常、专项和全面安全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可能危及生产的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每次检查应将检查情况、安全隐患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便于追溯.
安全生产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方法主要有:(1)安全生产检查——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前检查、不定期职工代表巡视检查;(2)安全检查内容——专业或专项检查、综合性检查;主要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3)安全检查方法——常规检查法、安全检查表法、仪器检查法.
(二)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时,应尽可能有详细、实用、明确和有效的技术与组织措施.
并应定期检验(演习)和评估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发现有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救援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如监测组织、交通管制组织、公共疏散组织、安全警戒组织等;(9)与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11)应急救援预案管理措施和要求.
3.
0.
3【修订说明】本修订条文是在原条文3.
0.
2条的基础上对条文内容进行了删减,使条文更简洁.

3.
0.
4勘察单位根据勘察现场作业条件、拟采取的勘察方法、设备和作业人员素质等,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生产因素(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病,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等)进行辨识,并评价其发生的概率及事件发生的后果(风险评价),确定其风险值是否可接受,否则应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水平.

勘察单位应针对每一个潜在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并建立安全信息档案,便于制定作业现场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和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由于一个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勘察作业条件,其危险性大小主要由:(1)发生安全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2)暴露于这种危险环境的情况;(3)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因素决定,因此,标准建议对勘察作业过程中危险源的危险性大小可根据附录A勘察作业危险源辨识和评价方法采用公式D=LEC进行评价.
这种评价方法简单易行,可以评价人们在某种具有潜在危险的作业环境中进行作业的危险程度,危险程度的级别划分也比较明了、易懂.
但是,由于是根据经验确定3个影响因素即L、E、C的分值和划分危险程度等级,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表A.
0.
5是根据评价方法中四个危险性评价因子制定的,制定该评价表的主要依据如下:(1)发生事故的可能性L:由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实际发生的概率相关,用概率表示,绝对不可能发生的概率为0,必然发生的事件概率为1.
但在评价一个系统的危险性时,绝对不可能发生事故是不确切的,即概率为0的情况不可能存在.
所以将实际上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作为打分的参考点,将其分值定为0和1;(2)出现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作业人员在危险作业条件中出现的次数越多,时间越长,则受到伤害的可能性越大.
因此,规定连续出现在潜在危险环境的频率分值为10,一年中仅出现几次则其出现的频率分值为1.
以10和1为参考点,再在其区间根据潜在危险作业条件中出现的频率情况进行划分,确定其对应的分值;(3)发生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C: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物质损失程度可以在很大的范围内变化.
因此,将需要救护的轻微伤害分值定为1,并以此为基点,将可造成数人死亡的重大灾难分值定为100,作为另一个最高参考点.
在两个参考点1~100之间根据可能造成的伤亡程度划分相应的分值.

根据表A.
0.
6中,可以判断作业条件的危险性大小(危险程度和危险等级).
当危险性分值在20以下的作业环境属低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比骑自行车过拥挤马路等日常生活的危险性还低,可以被人们接受;当危险性分值在20~70时,则需要加以注意;当危险性分值在70~160时,则危险性明显,需要采取措施对作业条件进行整改;当危险性分值在160~320时,则表明该作业条件属高度危险的作业条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应制定相应的危险性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当危险性分值大于320时,则表明该作业条件极其危险不能作业,应该调整勘察方案.

3.
0.
4【修订说明】本条文仅对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做了调整和增减,将原序号3.
0.
5调整为3.
0.
4,文字增减并不影响原条文含义.

3.
0.
5国家《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一般要求对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岗位不得少于48学时.

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一般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每2年应进行一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一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实效.

3.
0.
5【修订说明】本条文未做修订,仅对条文序号做了调整,将原序号3.
0.
4调整为3.
0.
5.
3.
0.
6根据国家《劳动法》第九十二条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在劳动过程中真正对作业人员的人身起保护作用,使作业人员免遭或减轻各种人身伤害或职业危害,条文规定应按作业岗位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等要求.

勘察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根据作业场所从事的工作范畴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用品;(2)购买的防护用品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3)购买的防护用品应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验收.
并应按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检查;(4)应按产品说明书的使用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防护用品.

3.
0.
6【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对条文序号做了调整,将原序号3.
0.
9调整为3.
0.
6,同时对原"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国家《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中3,1条术语的有关规定做了修订,并.
"个体防护装备personalprotectiveequipment(PPE):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护品的总称.
注:在生产作业场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也称个体防护装备".

3.
0.
7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条文强调作业人员的知情权,要求勘察单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交底、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以及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做到作业人员人人心中有数,达到减少和防止生产过程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消除和控制不安全生产因素的目的.
勘察单位如果不能保证从业人员行使这项权利,就是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从业人员也应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义务:即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等.

3.
0.
7【修订说明】本条文未做修订,仅对条文序号做了调整,将原序号3.
0.
6调整为3.
0.
7.
3.
0.
8条文中的作业条件是指能满足勘察作业要求的基本环境条件;如勘察作业所需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作业场地平整程度等.
地下管线指地下电力线路、广播电视线路、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燃气管道、供热管道及其相关设施.
地下工程主要指地下洞室、地下人防工程和市政设施.
收集有关资料是为了保护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也是保证勘察作业人员安全的需要,建设单位有责任提供上述有关资料.

由于岩土工程勘察项目较其它工程项目具有作业周期短、工程量小、现场作业条件差和流动性大等特点;所以勘察作业和技术管理基本是以项目组的方式展开.
因此,由勘察项目工程负责人承担勘察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为适宜,不易使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因此,条文对勘察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了较详细的规定.

1~2只有通过现场踏勘,才能对野外生产作业可能存在的危险源有初步的了解,现场踏勘是制定勘察安全生产方案和拟采取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的依据.
只有明确勘察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才能使勘察安全生产措施真正落地.

勘察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业负责人进行现场踏勘时,除应收集、了解拟建场地及周边毗邻区域与勘察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和作业条件外,还应了解和判断作业场地及毗邻区域内各类管线和设施(架空输电线,地下电缆,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介质管道,自来水管道,地下硐室等)是否会构成危及勘察作业安全的危险源;并应判断勘察作业是否会危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当有上述危险源存在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求业主排除危险源.
在工程勘察纲要或在岩土工程检测方案中说明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防护措施和安全生产应注意的事项.
严禁在危险源未排除或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未落实前进行勘察作业.

3勘察单位应有专人、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岩土工程勘察纲要的审批工作,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应派人参加纲要审查工作.
勘察纲要应包含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等内容描述;即应有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要求,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应注明勘察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对防范勘察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性意见;当遇到如:坑探、井探、洞探和爆破作业,以及特殊场地、特殊地质和特殊气候条件下的勘察作业等时,勘察单位还应在勘察纲要中针对勘察项目作业场地的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关勘察项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防护措施等内容,并负责组织勘察纲要的安全评审,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6要求对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和他人安全的作业区、设施和设备等应设置隔离带和安全标志的规定是一种安全防护措施,目的在于提醒大家的安全警觉性,避免或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7进入建筑工地作业,应先了解作业场地施工状况,以及与作业点的关系,并应尽量避免在建筑物屋边缘或基坑边沿作业,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即采取专人瞭望、短暂停止施工作业等办法.
同时,应遵守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规定.

3.
0.
8【修订说明】本条文未做修订,仅对条文序号做了调整,将原序号3.
0.
11调整为3.
0.
8.
此外,国家已颁布实施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对包括粉尘作业人员、接触有害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作业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电工、高处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高原作业等)的职业健康监护均作出了相关规定.
因此,在执行本条文时,具体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3.
0.
9勘察纲要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指导性文件,是保证勘探作业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的依据.
因此,勘察纲要针对勘察项目特点提出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应是可靠、安全、有效.
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勘察进度和安全的关系,体现安全第一;强调勘察纲要应针对项目的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2)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应有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描述、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要求、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还应注明勘察重点的安全生产部位和生产环节,并应对防范勘察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性意见;(3)强调特殊作业条件下勘察作业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的重要性,特别是当岩土工程勘察涉及到坑探作业、爆破作业、特殊场地、特殊地质、特殊气象条件时,应在勘察纲要中针对勘察项目作业场地的安全生产条件,提出保证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防护措施,并组织安全评审;对特别复杂、重要工程应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3.
0.
9【修订说明】本条文仅对条文序号和个别名词做了调整和变更,将原序号3.
0.
12调整为3.
0.
9,并根据国家新修定的法律、法规,将原条文内容中的劳动防护用品一词更改为个体防护装备,文字增减并不影响原文含义.
3.
0.
10条文中勘察作业系指勘探、测量、检测、原位测试,以及因作业需要搭设临时工棚和生活用房,堆放管材、机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表5.
1.
4系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该条例规定对"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定义如下:(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当电压为1~10kV,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5m;当电压为35~110kV,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0m;当电压为154~330kV,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5m;当电压为550kV,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20m.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
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0.
75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m),江、河电缆一般应大于线路两侧各100m(中、小河流一般应大于线路两侧各50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水域.

3.
0.
10【修订说明】本条文未做修订,仅对条文序号做了调整,将原序号3.
0.
13调整为3.
0.
10.
3.
0.
11条文中要求采取的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即"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它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
1.
6所列数值.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
"3.
0.
11【修订说明】经广泛听取意见,多数专家认为原5.
0.
1条"编制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前,勘察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负责人到现场踏勘.
除应了解勘察现场作业条件外,尚应搜集勘察作业场地与勘探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并应搜集与勘探安全生产有关的气象和水文等资料"是勘察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要求,建议对其进行删减作为第3章基本规定3.
0.
11条第1款,并对其他原条款的序号做相应的调整.
此外,对第5款、第7款、第8款的个别文字做了修订,文字增减并不影响原条款的含义.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勘察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如果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从而造成人身伤害,勘察单位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勘察单位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使从业人员做到"三会",即会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劳动防护用品.
并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根据防护目的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1)以防止伤亡事故为目的可分为防坠落用品,防冲击用品、防触电用品、防机械外伤用品,防酸碱用品、耐油用品、防水用品、防寒用品;(2)以预防职业病为目的可分为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放射性用品、防热辐射用品、防噪声用品等.

3.
0.
12【修订说明】根据规范使用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和多数专家意见,认为勘察纲要安全防护措施应该是涵盖整个勘察作业过程包括室内外原位测试、工程物探等专业,并不仅仅限于勘探作业,因此将原5.
1.
2条原文调整到第3章3.
0.
12条.

3.
0.
13从安全生产方面考虑,要求在勘探作业期间,勘探作业场地无围墙时应设置围挡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应有醒目安全警示标示,人流密集的地段尚应派专人指挥,以免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场地发生安全事故.
在道路或夜间进行勘探点和地质点施放作业时,应事先做好作业方案,必要时应按规定报告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作业时应在作业范围四周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并应派专人指挥作业和协助维持交通秩序.
作业人员应穿戴反光劳动服等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并应采取措施尽量缩短作业人员和作业仪器在路面停留的时间.

3.
0.
13【修订说明】根据规范使用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和多数专家意见,认为对原规范3.
1.
4条应作为基本规定,对原条文"在架空线路附近勘察作业时,导电物体外侧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
1.
4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做了调整,删除了"在架空线路附近"和"并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将最后一段"并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入本章第3.
0.
16条.

3.
0.
14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条文中的职业病危害系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健康检查,并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作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勘察单位承担.
勘察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遭受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作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职业病防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应该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应该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4)对可能产生放射性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运输、储存,应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性的作业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3.
0.
14【修订说明】根据规范使用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和多数专家意见,将原规范3.
1.
5条的前置条件文字做了适当调整,但仍保留原条文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同时将原序号调整为3.
0.
14条.

3.
0.
15为了保证从业人员能够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接受有关的安全生产培训,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条文要求勘察单位应制定、安排和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

安全需要投入,需要付出成本.
设备老化、安全设施缺失是安全生产的心腹之患,勘察单位应按规定从成本中列支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技术装备以及其它安全生产投入,以保证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同时应加强财务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因此,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法律还规定,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等后果的,上述保证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3.
0.
15【修订说明】本条文未做修订,仅对条文序号做了调整,将原序号3.
0.
10调整为3.
0.
15.
3.
0.
16根据国家《劳动法》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勘察单位应对本单位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目的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通过科学分析找出事故的内外关系和发生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

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统计学分组:①数量标志分组—按事故、职业病发生的数量、死亡数量、伤亡数量分组等;②简单分组或复合分组—综合性事故率指标、行业事故相对指标等分类分析等;③平行分组体系或复合分组体系—行业分类统计,事故原因分类统计,伤害程度分类统计、经济损失程度分类统计、责任性质分类统计等.

(2)统计汇总:主要有按事故原因、事故后果、事故程度、事故频率、伤害程度、伤害频率等汇总形式,也可以按工种、岗位、工龄、伤害部位等汇总形式.

(3)统计表和统计图:这是一种最常用的统计表述方式,常见的主要有事故发生频率直方图、事故原因分析主次图、事故率控制图、事故频率趋势图等;常见的统计表主要有事故分类统计表、事故原因统计表、人员伤害程度统计表等.

3.
0.
16【修订说明】本条文为新增加的条文,整合了原规范4.
3.
2条"作业人员应穿戴反光工作服等安全生产防护用品"、5.
1.
4条"并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6.
2.
9条"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危险因素的勘察做而已区,应设置隔离带和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安全警示灯.
作业人员应穿反光背心"等相关规定和重复内容.

4工程地质测绘与工程测量4.
1一般规定4.
1.
1从安全生产角度出发,野外作业组成员应该由多少人组成才合理,征求意见时对该条文的反馈意见不少,经过走访和多方面听取意见,认为野外作业万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如遇有人摔伤、碰伤等,最少需要2人以上才能进行有效救助.
所以条文规定作业组应不少于2人,但如果是在作业条件复杂、人烟稀少的地区,则每个作业组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不管作业条件多么简单,从保护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安全生产的角度出发,规定严禁单人从事野外作业.

4.
1.
2在人烟稀少的山区、林区、草原作业时,着装要扎紧领口、袖口、衣摆和裤脚,防止蛇、虫叮咬.
行进时应手持棍棒探路,注意狩猎设施伤人和防止跌落坑、洞中,并应佩带防止蛇、虫叮咬的面罩、防护服和药品.

4.
1.
3勘察作业时,往往因树木茂密影响通视而需要砍伐树木,要求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砍伐工具并注意保管,特别是登高、上树砍伐树木时,更应注意保管好作业工具,防止工具从高处掉下伤人.
条文还要求伐木时应先预测树倒方向,砍伐时应注意观察树倒方向,防止树倒时触碰到电力设施、架空管线和人员等,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
1.
4草原、林区作业,配备砍刀用于砍伐枝条,便于通行,同时可驱散野生动物.

4.
1.
4【修订说明】原规范第4.
1.
4条"未经检验和消毒处理的地下水和地表水不得饮用"是一般生活常识,勘察人员应该知道的,所以在条文中不再规定,故删除.

新增的第4.
1.
4条对在草原、林区作业提出的安全要求.
4.
2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4.
2.
1进入高原、高寒作业区前,作业人员应先进行气候和身体的适应性训练,掌握一些高原生活的基本知识.
由于作业条件、生活条件、气象条件和医疗条件等相对恶劣,所以要求进入上述地区,应携带足够的防寒装备和给养,配置氧气袋(罐)和治疗高原反应的药物,并应注意防止感冒、冻伤和紫外线灼伤.

为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事故时互相有个照应,因此,要求在高海拔地区进行勘察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互相成对联结,行进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5m,即应保持在视线范围内,并要求作业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4.
2.
2、4.
2.
3在不良地质作用地区作业时,特别是在崩塌区、乱石堆、陡坡地带,要求作业时不得用力敲击岩石,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下同时作业,主要是防范作业过程中将高处的危岩、危石敲落或震落,使低处作业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导致人身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而要求作业过程应有专人进行监测的规定主要是防范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再次崩塌.
通过监测,当发现可能再次产生崩塌危险迹象时,应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撤离,以免坡顶危岩、危石滚落伤及作业人员,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4.
2.
4在沼泽地区勘察作业时,应携带绳索、木板和长约1.
5m的探测棒.
过沼泽地时应组成纵队行进,严禁单人涉险.
遇有茂密绿草地带应绕道而行.
当发生有人陷入沼泽时,应冷静、及时采取救援和自救措施,或者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4.
2.
5作业时需要徒步涉水渡河时,应事先观察好河道的宽度,探明水深、流速、河床淤积情况等,选择安全的涉水地点,做好涉水安全防护措施.
水深在0.
6m以内,流速应小于3m/s允许徒步涉水.
徒步涉水渡河有时会发生人员滑倒的情况,当单人过河滑倒受伤无人救助时,就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所以规定严禁单人独自涉水过溪河.

4.
2.
5【修订说明】本章节增加了第4.
2.
8条中规定了特殊作业条件尚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规定,所以本条删除了"水域作业使用的船舶等交通工具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规定"以免重复.
本条增加"严禁单人独自涉水过溪河",因为涉水过溪河,存在滑倒的危险;当单人涉水滑倒时,无人救助,会出现危险,所以本条增加"严禁单人独自涉水过溪河".

4.
2.
6进入井、坑、洞特殊条件下作业,有毒、有害气体是主要危险源,在本标准第5.
4.
8条规定了通风要求,第12.
6.
1条规定了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标准.
为了避免重复,本条删除了原条文有毒、有害气体测试和通风措施的规定,只规定洞口应有人值守,较深的井、坑、洞应设置安全升降人员的措施.
所以,在进入井、坑、洞作业时,应符合本条规定,尚应符合本标准第5.
4.
8条和第12.
6.
1条相关规定要求.

4.
2.
7对水文点进行地质测绘和调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进行露天泉水调查作业时,应先确认泉源周边是否有沼泽地或泥泞地;遇悬崖、峭壁、峡谷等地形条件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进行水井水位观察作业时,应注意井壁是否有坍塌危险,作为长期观察点的水井,必要时井口应设置防护栏.

4.
2.
8【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加的条文.
特殊作业条件勘察作业在第6章有更详细的规定,所以新增第4.
2.
8条,要求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按本节规定执行,尚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规定.

4.
3地质点和勘探点测放4.
3.
1为了防止非作业人员、行人或车辆碰、触仪器脚架,导致摔坏仪器或影响测量成果精度,要求应选择安全地点架设仪器.
并规定仪器架设后,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岗位.
在人流、车流量大的地方作业,观测点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或派专人值守瞭望.

4.
3.
2在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进行勘探点和地质点施放作业,应事先做好作业方案,必要时应按规定报告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作业时应在作业范围四周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并应派专人指挥作业和协助维持交通秩序.
作业人员应穿戴反光劳动服等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并应采取措施尽量缩短作业人员和作业仪器在路面停留的时间.

4.
3.
2【修订说明】删除"作业人员应穿戴反光工作服等安全生产防护用品"规定,将其相关内容整合到本标准第3.
1.
16条.

4.
3.
3在电网密集地区作业应尽量避开架空输电线路、变压器等危险区域,测量设备离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5.
1.
4的有关规定,并应使用非金属标尺,雷雨天气应停止测量作业,防止发生作业人员触电等安全生产事故.

4.
3.
4为了防止造标埋石作业破坏浅埋在地表的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发生油、气泄漏和中断通讯等安全生产事故.
本条规定造标埋石作业应避开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
为了避免发生上述安全生产事故,应在作业前先查明其分布范围.

4.
3.
5条文中所列作业地点系指地形较险峻,需要登高或临边作业的场所.
在这种作业地点作业危险性大,所以要求作业时应佩带攀登工具和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并规定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预防高处岩块松动崩落伤人,导致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等.

4.
3.
6无线电干扰民航和军事通讯的事件很多,也引发了很多的诉讼纠纷,特别是在机场周边使用GPS、对讲机、电台等作业对机场的通讯和指挥影响很大,当使用的频率相同或相近以及功率太大等影响更大,有可能酿成重大民航安全事故.
因此,作业前应事先与作业有关单位联系好,相互将使用频率、作业时间错开,防止因自己作业需要而导致他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4.
3.
7要求野外作业采用金属对中杆时应有绝缘保护措施,主要是考虑防雷的需要.
由于野外测量作业场地一般均较为开阔,遇雷雨天气使用金属对中杆很容易发生引雷伤人的安全生产事故.
同时,目前测量使用的铝合金材质标尺、标杆均导电,在架空输电线路、变压器等危险区域,测量设备离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5.
1.
4的有关规定,雷雨天气应停止测量作业,防止发生作业人员触电等安全生产事故.

5勘探作业5.
1一般规定5.
1.
1对应原规范第5.
2.
6条第1款调整为条,并作增补修改.
考虑勘探设备安装质量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单列了一条规定.
现场勘探设备安装质量检查,除钻探设备外,还有静探设备,检测设备和工程物探设备等安装质量.
现场勘探设备和防护措施安装质量直接影响勘探设备和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环节,也影响项目的勘探质量;在水域勘探、特殊场地和特殊地质条件的勘探装备和安全防护措施的安装质量对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影响更大.
安装质量检查强调了由安全管理等部门的人员共同检查确认合格后进入后续工序作业.
技术、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对勘探设备安装和防护设施设置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查找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并监督整改,把安全生产隐患消除在开始现场勘察作业前,利于提高勘探安全生产.
勘探设备安装和防护设施设置质量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如下:(1)勘探钻场内地下及周边不安全因素(如管线设施等)是否隔离或排除;(2)勘探机组安装质量或水域勘探平台建造是否符合安全要求;(3)勘察纲要中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全部落实,且完整、有效和可靠;(4)勘探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5)用电设备系统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规定等.
原规范第5.
1.
1条调整到本标准的第三章.
5.
1.
1【修订说明】原规范第5.
1.
1的规定属于勘察项目前期的现场踏勘,不仅仅是勘探作业,是为勘察过程的安全作业的准备工作,每一个勘察项目都要进行现场踏勘,所以调整到第三章.

本标准第5.
1.
1为新增的条文规定,每个勘探项目(包括钻探)开工前的设备安装质量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是勘探安全作业的基本保障;为避免重复,将原规范第5.
2.
6条的第1款:"1钻探作业前,应对钻探机组安装质量、管材质量和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并应在符合规定后再进行作业;"归并到本标准第5.
1.
1条5.
1.
2对应原规范第5.
1.
3条,并作增补修改.
勘探安全生产状态是勘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中之重.
勘察单位的勘察作业时,主要在现场的露天、勘察项目点多、作业条件复杂,不可预见因素多,易发生安全事故.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电力线路、广播电视线路、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城区燃气和供热管道及其相关设施的保护均有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保护各类线路、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安全,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勘察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设置安全标志是为了提示勘察作业人员在勘探过程维护好安全防护措施,提醒勘察作业人员注意勘探过程的安全.

原规范第5.
1.
2条调整到本标准的第三章.
5.
1.
2【修订说明】原规范第5.
1.
2的条文规定是勘察项目的前期工作,原规定不仅仅是勘探安全,归并到第三章.
将原规范第5.
1.
3条调整为本标准第5.
1.
2条;为勘探过程的安全,进一步明确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5.
1.
3对应原规范第5.
1.
6条,并作修订.
1落实勘察纲要中的安全措施,是现场勘探过程安全的前提条件和必须实施的必要步骤;为了确保各类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也是遵守相关法规规定的体现.

2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地下各类管线增多,勘察项目常常涉及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问题.
我国境内有电力、石油天然气、通信、广播电视、城市供水和供热等地下管线设施.
目前,电力设施具有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的规定只确定了上游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未明确进入城市地域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明确了线路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因此,本标准引用了上述相关条例的保护范围的规定.

国务院的《城市供水条例》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范围,但是未规定安全保护范围的数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则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收集了重庆市供水管理保护法规,深圳、上海、南京、沈阳等城市的城市燃气管理保护法规,天津和济南等城市供热管网建设和保护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本表.

现行的《电信条例》未明确规定保护范围,只在第五十条规定"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本标准引用了《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中的保护范围的规定.

由于各地对地下管线(除电力设施、石油天然气管道和广播电视设施外)保护法规的保护区范围的规定存在差异.
因此,在编制本标准表5.
3.
1时,选择了水平距离大的数据作为本标准的规定;如果遇到勘察项目所在地规定的保护区小于本标准,勘察项目可以遵从当地的规定.

4各类地下管线设施都有规定需要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作业,应当事先征得相关设施设施管理单位或所有者的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的规定.
勘察单位可以在保证质量前提下,遇到移动后的勘探点还在地下管线保护区内时,与相关地下管线设施管理单位或所有者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安全保护措施的实施.
这种做法都会体现在勘察纲要中,实质是为了创建和谐建设环境,也为了勘察作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5.
1.
3【修订说明】1原规范第5.
1.
2条、第5.
1.
4条和第5.
1.
5条调整到第三章,随后相应的顺序进行调整.

2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地下各类管线增多,勘察项目不仅涉及电力管线还常常涉及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问题.
我国境内有电力、石油天然气、通信、广播电视、城市供水和供热等地下管线设施,安全间距各有差异.
为适应安全生产需要,使勘探点与地下管线的安全间距更加符合有关法规,对原条文进行修改.

5.
1.
4对应原规范的第5.
1.
7条.
根据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案例反馈意见,许多勘察单位要求应对钻探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做出规定,对保证钻探作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编制组采纳该条建议.
钻探作业人员定员数与钻机类型和孔深有关,修订后的条文明确规定,成建制机台(指按一定定员,配备成套的钻探技术装备,独立进行施工活动的成建制的基层单位)即通俗称谓的钻机(亦称钻探)的单班钻探作业人员数量系指常见的钻探孔深度100m左右的钻机,不包括现场记录员(亦称编录员、描述员)和钻机机长.
避免承包后钻探的冒险作业.

钻探作业环境有陆地和水域的,为便于执行,将原规范第6.
1.
10条第5款的"单机单班钻探作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归并到本标准的第5.
1.
4条;为了有限作业空间的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新增探井和探槽"严禁1人作业"的目的是,万一发生事故,另一人可采取措施进行救助,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人身事故.

5.
1.
4【修订说明】钻探作业环境有陆地和水域的,为便于执行,将原规范第6.
1.
10条第5款,"单机单班钻探作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归并到新5.
1.
4条;为了有限作业空间的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进一步明确探井和探槽"严禁1人作业".

5.
1.
5对应原规范的第5.
1.
8条的前款,并作修改.
原条文"作业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和安全帽等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与原规范第3.
0.
10条雷同.
修改规定针对勘探作业现场常常出现的不符合个人劳动防护的现象,列出应该禁止的不符合个人劳动防护的行为,确保个人劳动防护符合规定.
本条列出勘探现场必须禁止的、常见不规范的上岗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的着装,避免这些不规范的着装对作业人员的伤害.
也是对应与第3.
0.
13条列出个人防护装备的负面清单.

5.
1.
6对应原规范的第5.
1.
8条中的"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的规定,并作增补修改.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高处作业的状态,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和禁止酒后高处作业行为.
结合现场勘探实际,除钻探外,本条规定也适用于检测、监测和原位测试等不同类型的高处作业.

条文中的高处作业系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要求应使用合格的安全带系指安全带的使用、保管和储存应符合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的有关规定.
如应根据高处作业的状态安全带安全带;安全带的部件不得任意拆卸,应高挂低用;安全带的使用期一般为3~5年,如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并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等.

5.
1.
5、5.
1.
6【修订说明】将原条文拆解为两条新规定1原条文"作业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和安全帽等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与原3.
0.
10条重复,针对勘探作业现场常常出现的不符合个人劳动防护的现象,列出应该禁止的不符合个人劳动防护的行为,确保个人劳动防护符合规定.

2原条文"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
新规定明确高处作业的状态,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和禁止酒后高处作业行为,更有利于执行.

5.
1.
7对应原规范第5.
1.
9条,内容基本不变.
"防护栏"添加为"安全防护栏"强调设置防护栏的安全性,要求防护栏承受的水平推力不小于1000N的外力,高度不低于0.
9m,防止人员误入.

5.
1.
7【修订说明】除前述的顺序调整外,"防护栏"添加为"安全防护栏"强调设置防护栏的安全性.

5.
1.
8本条为新增加的条文.
对应原规范第5.
2.
12条、第5.
3.
10条和第5.
4.
13条的内容合并.

勘探后的孔、坑、槽和井的回填,探洞的洞口封闭或关闭洞口栅门是安全的需要,也是环境保护的需要.
钻孔、坑、槽和探井的回填既预防人、车、工具或动物跌落造成对第三方伤害;可避免地表水或污染层的有害物质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污染,也是环境保护的需要.
存在多层含水层的钻孔未回填,使上、下含水层贯通,影响基础工程施工安全.
探洞的洞口处置,是考虑施工阶段会利用探洞,洞口处置后应挂安全标志,是对第三方人员的安全警告.
探槽和探井的支护结构拆除应由下而上,边拆除边回填;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
探洞的支护结构拆除应由里而外进行.
探井和探洞拆除支护结构过程,井口和洞口要有人监护.

钻孔回填设计一般采用原土回填;套管护壁的钻孔应边起拔套管边回填.
对防水要求严格的钻孔,设计一般要求,水位下用水泥砂浆或4:1水泥、膨润土浆液通过泥浆泵由钻孔底向上灌注回填;水位上采用干黏土球回填夯实,钻探人员应执行设计的封孔质量要求.

探槽、探井和泥浆池可用原土回填,也可用灰土回填.
有特殊要求则灌注素混凝土.

5.
1.
8【修订说明】新增条文.
对应原规范第5.
2.
12条、第5.
3.
10条和第5.
4.
13条进行同类归纳整合.
勘探孔包括钻探孔、检测孔和静力触探孔等.
要求"及时回填"也是环境保护的需要.

5.
2钻探作业5.
2.
1对应原规范的第5.
2.
1条.
对第1款规定作简化修改.
钻探机组系指钻机、泥浆泵、动力机以及钻塔等配套组合的钻探设备.

1删去原第1款中的"高压胶管应采取防缠绕措施".
钻进中,偶尔有高压胶管缠绕主动钻杆造成作业人员人身事故的情况.
目前增加得辅助防缠绕措施不规范,有的会新增安全隐患,有的措施存在异议,为避免类似的安全隐患,故删去.
同时,为防止出现高压胶管缠绕主动钻杆现象,可以采取经常添加润滑油提高水接头的灵活性,或降低降低机上余尺,或检查并调直主动钻杆等措施,可以避免高压胶管缠绕主动钻杆的问题,且不会新增安全隐患.

2钻塔系指一种具有一定高度和跨度的,在钻井过程中,用于安放和悬挂提升系统,承受钻具重量,存放钻杆或钻铤;钻进时悬挂钻具、管材用的构架;必须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强度、刚度、整体稳定性和必要的操作使用空间.

常用钻塔从结构上分为单管两脚塔、三脚塔、四角塔、A型塔、桅杆型塔和门字型塔等.

防护栏的任何部位应能承受任何方向的1000N的外力.
踏板亦称台板.
有木质和金属板的.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添加了"防滑钢板".

3基台系指安装钻探设备的地面基础设施.
4钻塔安全绷绳的安装:钢丝绳不小于Φ12.
5mm;绷绳与水平夹角应小于45°地锚深度应大于1m;18m以下四脚钻塔设4根绷绳.

5.
2.
1【修订说明】删去第1款的"高压胶管应采取防缠绕措施".
因为钻进中,偶尔有高压胶管缠绕主动钻杆造成作业人员人身事故的情况.
目前增加得辅助防缠绕措施不规范,有的会新增安全隐患,有的措施存在异议,为避免此类安全隐患,故删去.
同时,为防止出现高压胶管缠绕主动钻杆现象,可以采取经常添加润滑油提高水接头的灵活性,或降低机上余尺,或检查并调直主动钻杆等措施,可以避免高压胶管缠绕主动钻杆的问题,且不会新增安全隐患.

5.
2.
2将原规范本条的"向下抛掷物品",修改为"向下随意抛掷物品".
有的物品可以在告知的前提下定向抛掷,便于现场作业,因此本次将条文修改为"不得从钻塔上向下随意抛掷物品".
上钻塔作业,应注意所携带的工具从高空坠落伤及钻塔下的作业人员.
并不得随意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体,应采用传递或吊装方法向下输送物体,是确保钻塔下作业人员安全.

5.
2.
2【修订说明】将"向下抛掷物品",修改为"向下随意抛掷物品".
有的物品可以在告知的前提下定向抛掷,便于现场作业,因此新条文添加为"不得从钻塔上向下随意抛掷物品",能在安全前提下,更加切合实际工作需要.

5.
2.
3对原规范本条的第2款针对现场实际存在的错误操作行为表述的文字修改;对第4款将"普通提引器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修改为"普通提引器"是对原规范本款文字的纠正.

1要求操作人员不得盲目对钻塔和卷扬机实施超负荷作业,以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强调钻塔与钻机配套使用;避免添加游动滑车提升的总负荷,超过钻塔额定负荷;2升降过程,操作人员用手导引、触摸,拉拽游动的钢丝绳,手容易被钢丝绳带入卷筒,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根据实际存在的现象,添加"用手导引、"更贴近实际的错误操作.

3卷扬机操作人员与塔上、孔口操作人员配合不好易造成人身伤害事故;4本标准删去元规范本款的普通提引器"应设置安全连锁装置".
普通提引器是常用的提引工具,普通提引器提、下钻具时切口应朝下,主要是防止提下钻时,钻具或钻杆脱出提引器砸伤作业人员或砸坏勘探设备;就能满足安全要求了,从经济适用角度考虑无需增加连锁装置.

5规定钻具和钻杆起落范围内不得站人或留置物件,主要是防范钻具或钻杆发生脱落,可能伤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6目的是防止提引器或垫叉砸伤操作人员;7钻具悬吊对钻场作业人员是个安全隐患,除非作业需要否则应予以避免;8钻杆竖立靠在"A"字型钻塔或三脚钻塔,使钻塔附加了水平力矩,容易使钻塔变形或倾覆,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损毁事故;9跑钻是指升降钻具过程时,钻具掉入孔内的事故(引自《钻探工程名词术语》GB9151/T).
作业人员如采取抢插垫叉或强行抓抱钻具阻止钻具下落等方法时,容易造成垫叉飞出或钻杆横摆振动,引发人身伤害事故.

10利用钻机卷扬机升降作业人员是一种违规操作行为,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予以杜绝.

5.
2.
3【修订说明】对第2款针对现场实际存在的错误操作行为进行文字表述的修改;对第4款将"普通提引器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修改为"普通提引器"是纠正原文不正确的文字表述.

5.
2.
4钻机卷扬机属于起重机类的卷扬机.
本条规定系参照起《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对卷扬机部分使用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5972/T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为了确保使用安全,采用的钢丝绳要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证明文件.

1对应原规范本条第2款.
原规范本条规定的第1款与钻机使用说明书重复了,删去原规范本条规定的第1款;3对应原规范的第4款,并作修改.
随着引用的国家标准名称和标准号的变动而变更.

5.
2.
4【修订说明】1原规定的第一款与钻机使用说明书重复了,删去原规定的第一款;2由于删去原规定第一款,其余款的顺序号相应提前;3修订的本标准第3款,是随着相应的国家标准名称和标准号的变动而变更.

5.
2.
5螺旋钻是第四系地层钻探最常用的钻进工具之一,为了防止螺旋钻作业时,螺旋钻头刃口损坏或螺旋钻刃口对人的伤害.
规定了作业过程应注意的事项,以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5.
2.
6钻探设备系指钻孔施工所使用的地面设备总称.
钻进系指钻头钻入地层或其他介质形成钻孔的过程;以探明地下资源及地质情况的钻进称钻探.

1对应原规范的本条第2款.
原规范本条第1款调整到本标准的第5.
1.
1条.
修配水龙头或调整回转器时,一旦作业人员身体靠回转器太近,当变速手把未置于空档位置发生机械跑档时,回转器转动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因此,规定维修、拆卸水龙头和调整回转器时,必须将动力机械关闭后才可作业.

2、3对应原规范的本条第3、4款规定.
扩孔、扫孔(扫脱落岩芯)或在岩溶孔段钻进,或在立轴倒杆松开卡盘前,提引器应挂住或吊住钻具,主要是为了防止钻具悬空脱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条款中的倒杆系指钻进过程中,钻进给进装置下行至最下位置时,松开卡盘,将其上行至最上位置,卡紧卡盘,继续钻进.

5当出现钻探机械故障时,为防止孔壁不稳定可能产生埋钻等孔内事故,进而产生设备或人身事故,所以规定应将钻具提出钻孔或提升到孔壁稳定的孔段.

5.
2.
6【修订说明】1删去原规定第1款,相关内容合并到本标准第5.
1.
1条;2由于删去第一款,后续各款的序号相应提前;3原第3款的"非油压钻机提引器"是病句,本次予以修改;4现行油压钻机使用较为普遍,不再强调钻机设备类型的选择.
将原第4款文字进行修订删去"宜使用油压钻机".

5.
2.
7对原规范本条的第1款作修改.
穿心锤系指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和标准贯入试验设备中的重锤.
吊锤系指使用悬吊在钻探设备上的重锤向下冲击孔内钻具实现钻进的作业方式.
不得用穿心锤作处理孔内事故的工具.

处理孔内事故经常使用人力或机械打吊锤,使吊锤上、下冲击震动孔内事故钻具,使孔内被卡或被埋钻具事故得到排除.
穿心锤则是作为圆锥动力触探和标准贯入试验设备的一部分,在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和标准贯入试验时,穿心锤通过自动脱钩装置在规定的行程内自由向下冲击锤垫,使标准贯入器和圆锥动力触探头贯入地层一定长度,通过计算贯入的锤击数,判定岩土的力学性质.
如果操作不当,则会使作业人员受到人身伤害.
因此,有必要对安全使用吊锤或穿心锤作业做出规定.

1对应原规范本条第1款的后半部分.
原规范本条第1款前半部分"不得使用锤体或构件有缺陷的吊锤、穿心锤.
"的规定直接与钻探过程的原位测试质量相关,予以删去;2通过穿杆移动吊锤或穿心锤,要求应先固定锤体后方可移动,防止移动吊锤从杆件上滑动伤害到作业人员;3要求导正绳应由1~2位作业人员掌控,以防止孔口以上钻杆摆幅过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要求应由专人负责检查打箍、锤垫与钻杆丝扣的连接状况,防止因丝扣脱扣发生伤人事故;4要求作业人员不得用手扶持吊锤或穿心锤行程内的钻杆,防止吊锤或穿心锤起落控制不当,造成作业人员人身伤害事故;5要求锤垫以下钻杆应安装限位装置是为了防止孔内钻杆脱扣或卡钻钻具解卡后,钻杆下行滑入钻孔内产生新的安全生产事故.

5.
2.
7【修订说明】原规范本条第一款的前半部分的"不得使用锤体或构件有缺陷的吊锤、穿心锤.
"主要与钻探工作质量相关,删去.

5.
2.
8孔内事故系指造成孔内钻具正常工作中断的突然情况.
1原规范本条第1款"非操作人员应撤离机台"的规定较含糊.
因为不同作业工序作业人员数量不同:如处理孔内事故时,辅助工作如提下钻工序,组装或拆卸处理事故工具等需要上岗人员多人相互配合完成;在千斤顶作业,强力提升或管钳转动事故钻具时只要1~2人操作,其余人员(即非操作人员)应撤到机台外,协助操作人员观察安全隐患,是为了减少机械对人员的伤害,降低人员受伤害的风险.
因此增加"处理事故作业时,"予以明确.

2由于卷扬机与千斤顶同步处理事故易出现卷扬机超负荷、钢丝绳损坏和千斤顶卡瓦脱出伤人等现象;卷扬机强力提拔时,吊锤同步冲击易导致卷扬机卷筒损坏;千斤顶顶拔时,吊锤同步冲击易出现千斤顶卡瓦飞出伤人.
因此,本条款禁止此类孔内事故处理作业方式;3油压系统短时间超载可由液压系统卸荷阀卸荷,以保证液压系统安全运行.
否则,升降机或钻塔将因超负荷而损坏;4采用卷扬机或吊锤处理孔内事故时,钻塔会产生较大振动,如果将钻杆靠在钻塔上,会加大钻塔承受水平方向的倾覆作用力,降低钻塔的稳定性.

5处理钻探孔内事故方法很多,本标准仅针对常规处理方法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因素做出基本规定.
复杂的孔内事故是指难处理或需要多种方法处理的孔内事故;孔内事故直接影响到钻探作业进度和作业安全,复杂的孔内事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处理过程还会存在许多不定因素和不安全因素.
所以处理钻探孔内事故前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孔内事故具体情况和变化制定处理方案,减少和避免事故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不安全生产事故.

5.
2.
8【修订说明】原规定"非操作人员应撤离机台"较含糊,不同作业工序作业人员数量不同:如处理事故作业包括多人配合提下钻作业和一人操作升降机强力起拔.
则一人操作升降机强力起拔作业,其余人员称作为"非操作人员"撤离机台,即在机台外协助操作者观察处理事故工况,降低人员和设备风险.
因此增加"处理事故作业时,"予以明确.

5.
2.
9反钻具是指通过粗径钻具上部的接头或采用反丝钻杆和反丝丝锥,将事故钻具分若干段分次从孔内反取上来.

人工反钻具是指用反丝扣钻杆和丝锥通过人力或机械力把孔内事故钻杆从孔内反出,而粗径钻具再用其它方法处理.
用反丝钻杆反孔内事故钻具,钻杆反力是逐步增大,直至松扣瞬间反力急剧降低;所以当作业人员身体在扳杆回转范围内遇钻杆反弹带动钳把反转时,人身易受伤害.
人工反取孔内事故钻具,体力劳动强度大,且易发生钳把伤人事故,是一项危险性大的强体力劳动.
若使用链钳或管钳反孔内事故钻具,由于事故钻具反力大容易使链钳、管钳发生断裂损坏,进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
因此,应予以禁止.
要求使用扳钳反孔内事故钻具.

除人工反钻具外,为了避免钳把反转伤人,有条件时应采用棘轮式反管器或钢丝绳反管法,以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刺轮反管器是用人力扳动反管器手把带动刺轮卡,再拨动刺轮,方型刺轮内孔与特制方形反丝钻杆套合在一起,从而达到使反丝钻杆回转,完成反脱孔内事故钻具丝扣.
刺轮反管器是成对同时使用的,其中一个是限制反丝钻杆回转,另一个扳动反丝钻杆回转.

5.
2.
9【修订说明】反钻具是指通过粗径钻具上部的接头或采用反丝钻杆和反丝丝锥,将事故钻具分若干段分次从孔内反取上来.
人工反钻具,体力劳动强度大,且易发生钳把伤人事故,是一项危险性大的强体力劳动.
除人工反钻具外,为了避免钳把反转伤人,采用棘轮式反管器或钢丝绳反管法,以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修订明确针对人工反钻具的安全规定.

5.
2.
10基台梁系指纵向铺设在基台枕上的基台构件.
基台枕系指横向铺设在地盘上的基台构件,地盘系指钻场内外所占用的经过平整的地面.
基台梁和基台枕是构成基台的构件.

1金属垫块在千斤顶受力后,易蹦出伤人,应予避免;4千斤顶回杆(倒杆)时,钻杆弹性变形恢复产生接近千斤顶顶升力,超过钻进卷扬机额定提升力或钻塔超负荷,引起事故;5对应原规范第6.
1.
8条第4款的规定;归类调整到本标准本条,作为第5款.
千斤顶顶升力为30~50t,甚至100t,由于水域勘探平台除载重安全系数有限外,勘探平台局部受力差过大,还无法承受集中荷载,易发生勘探平台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予以禁止.

5.
2.
10【修订说明】归类调整,增加第5款.
将原规范第6.
1.
8条第4款规定"严禁在漂浮钻场上使用千斤顶处理孔内事故"调整到本条.

5.
2.
11在处理孔内事故过程中,经常会瞬时或短时间超负荷使用设备,有可能留下事故隐患;为防止钻探设备和设施进一步遭受损坏,因此,要求孔内事故处理后应对作业现场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原规范的第5.
2.
12条与第5.
3.
10条、第5.
4.
13条合并,调整到第5.
1节新增第5.
1.
11条.

5.
2.
12【修订说明】原条文:钻孔经验收合格后,应与泥浆池一并予以回填,移到本标准第5.
1.
8条,同类合并.

5.
3槽探和井探【修订说明】槽探、井探和洞探等勘探手段的任务是揭露地质现象,为观察地质现象、采取岩(土)样品和原位测试提供条件.
由于未搜索到岩土工程勘察坑探工程技术规程,在编制和本次修订"第5.
3节槽探和井探","第5.
4节洞探"的安全规定过程,主要参照《地质勘查坑探规程》DZ0141-94、《水电水利工程坑探规程》DL/T5050-2010和《水利水电坑探工程坑探规程》SL166-2010的技术标准.
在实施岩土工程的洞探施工时,除了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执行设计单位参照的坑探技术规程的安全规定.

5.
3.
1探井和探槽属于有限作业空间工程,其安全性受诸多因素影响.
本条出于确保作业人员安全的需求,规定探井、探槽设计技术参数应充分考虑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作业条件等影响因素,并应满足井探、槽探作业的安全生产需要.

5.
3.
2探槽和探井的掘进安全要求不同,本次修改,将原规范第5.
3.
2条和第5.
3.
3条的探槽和探井的安全规定分开设置.
将原规范第5.
3.
3条中的探槽安全规定归到本标准的第5.
3.
2条.
探槽主要应用于表土松散较薄层(一般在3m左右).

1对应原规范本条的第3款.
探槽多数布置在坡地,探槽最高一侧深度不大于3m的规定是参照地质勘查系统多年的安全生产数据而制定的规定.
当挖掘深度大于3m时,容易发生探槽塌方并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条文中的"改用其它勘探方法"主要指取样钻探、井探等勘探手段.

槽底不小于0.
6m,是为编录员的编录提供最小安全作业空间.
对于两侧壁坡度地质勘查和水利水电工程要求则不同,应由岩土工程师设计确定.

《地质坑探规程》DZ0141-94规定,一般深度小于1m的浅槽,其坡度小于90°;1~3m的探槽,密实土层的坡度为75°~80°;松软土层的坡度为60°~70°;潮湿、松软土层的坡度应小于55°.

安息角指松散岩土层堆积成圆锥体或松散体,其侧面与水平面所形成的自然倾斜角.
安息角常常是探槽在雨后或解冻期容易坍塌的重要原因.
保证槽壁和岩壁不坍塌的安全角,对松散岩块和土壤为其安息角;对完整岩层则为其内摩擦角.
常见土层安息角详见表1.

表1常见土层安息角()土层名称干燥湿润湿(含饱和水)腐植土403525土壤40~5035~4025~30粘土40~453515~20粗砂30~3532~4025~27中砂28~303525细砂2530~3515~20砾石35~403525~30无根泥煤402515《水电水利工程坑探规程》DL5050-2010规定,探坑和探槽的开挖边坡可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附录K"边坡稳定分析技术"规定,确定岩(土)体边坡坡比.
2对应原规范第5.
3.
3条的第2款.
为便于安全监督,本次修订按照《地质勘查安全规范》规定的"两人以上同时作业时,相互间距应大于3m",明确两人作业间的最小间距.
两人作业间距与土层成分,颗粒大小和山坡坡度有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标准斜坡指坡度大于25°的斜坡.
3对应原规范第5.
3.
3条的第5款.
挖空槽壁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作业方法(俗称"挖神仙土"),难于确定上部土体变形坍落时间,易对作业人员产生伤害事故,此类教训不少,规定予以禁止.

4对应原规范第5.
3.
3条的第6款.
支护由设计确定,不是所有槽探的槽壁都要实施支护.
在硬塑的粘性土和密实的老填土中掘进,槽壁可不支护.

5对应原规范第5.
3.
3条的第4款.
原规定为"探槽两侧1.
5m范围内.
.
.
.
.
.
".
探槽多数布置在坡地,且卸土在下坡侧,现参照《地质勘查安全规程》,改为"探槽两侧1.
0m范围内.
.
.
.
.
.
".
工具或挖掘出的渣、土随便置于槽口两侧将对槽内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伤害;若堆土靠近槽口将对地表槽壁产生附加压力,增加安全隐患.

5.
3.
3探槽和探井的掘进安全要求不同,本次修订将原规范第5.
3.
2条和第5.
3.
3条的探槽和探井的安全规定分开设置.
将原规范第5.
3.
2条中的探井安全规定归到现在的第5.
3.
3条.
地质勘查的探井主要用于表土厚度大于3m(不适合挖掘探槽)且小于20m时,采用人工垂直挖掘探井,揭露地质现象.

1对应原规范第5.
3.
2条第2款.
探井掘进规格要安全、经济并合理.
探井直径太大,增大掘进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探井直径太小,则限制作业人员的作业空间,增加安全隐患.
条文要求探井直径应不小于0.
8m,主要是考虑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空间需要作出的最小规格的规定.

设计探井的断面形状和尺寸取决于挖掘深度范围内岩土的性状,支护方式,探井深度和提升设备.

2探井深度超过地下水位,将会增加探井掘进难度和成本,同时也会增加安全生产隐患.

3新增条文.
侧壁出现松石或悬石对井下人员安全造成威胁;原规范第5.
3.
3条第3款有关联络信号部分已体现在修订后的第5.
3.
4条第3款;有关爆破规定已体现在本标准的第12.
5.
10条4原规定为"探井四周1.
5m范围内.
.
.
.
.
.
".
根据井口设置了高于自然地面0.
2m高的锁口,现参照《地质勘查安全规程》,改为"不得在井口四周1.
0m范围内.
.
.
.
.
.
".
防止挖掘出的渣、土随便倾倒在井口四周,一旦不小心掉入井、槽内,将会对井内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伤害;若堆土靠近井口将对地表井壁产生附加压力,增加安全隐患.
《地质勘查安全规程》还规定浅井"5m内不准堆放重型设备和石渣等".

5.
3.
2、5.
3.
3【修订说明】探槽和探井的掘进安全要求多数不同,安全规定予以分开.
5.
3.
4原规范本条规定是"探井井口安全防护".
由于原条文所含条款规定的不仅仅是井口防护,因此改为"探井掘进安全防护",做出4款的规定,既是为了保证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规避探井作业不安全生产行为可能给外界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防止地表水流入孔内,防止工具或渣土落入孔内,对井内人员造成伤害.
2对应原规范第5.
3.
3条第1款.
本款增加作业前的井壁安全检查,增加的设计防护手段(地层地质编录后)引用人工挖孔桩的"护壁"方法;排水措施主要使用潜水泵明排.

3对应原规范的第5.
3.
5条.
原规范本条规定的第3款并入本条规定的第4款.
4合并原规范的本条第3款和第4款.
5.
3.
4【修订说明】原规定是"探井井口安全防护".
由于条文规定的不仅仅是井口防护,因此改为"探井掘进安全防护".
同类合并,将原规范第5.
3.
5条内容归并到新5.
3.
4的第3款.

5.
3.
5对应原规范第5.
3.
6条.
原规范的第5.
3.
5条并入本标准第5.
3.
4条的第3款.
3要求升降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设备应装设安全锁,主要是为了确保作业人员在升降过程的安全;5修订强调安全护板要采用木质的.
探井掘进作业井下应设置木质安全护板,主要用于升降作业时,井下作业人员应位于木质安全防护板下方躲避,避免因土块或石子直接打中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
护板设置高度:《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DL5050-2010规定为2.
5~3m.

5.
3.
5【修订说明】原规范的第5.
3.
5条规定归并到本标准的第5.
3.
4条中,因此条文顺序相应调整,此外,文字未作修改.

5.
3.
6对应原规范第5.
3.
8条,并作增补修改.
1对应原规范第5.
3.
8条第1款,增补人员上下井"乘坐专用的罐笼"的规定;并列出人员上下井禁止的错误做法.

2新增的款,完善规定.
安全升降工具的要求,避免升降工具时的意外伤人.

5.
3.
6【修订说明】对应原规范第5.
3.
8条.
1对应原规范第5.
3.
8条第1款,细化了人员上下井的安全规定,列出人员上下井禁止的错误做法.

2完善规定,新增第2款.
安全升降工具的要求,避免升降工具时的意外伤人.

5.
3.
7对应原规范第5.
3.
7条,将原条文修改为本条的第1款,增补第2款.
1"深度大于7m"的规定引自《爆破安全规程》BG6722的规定.
2新增的款,增加爆破后的通风规定.
爆破后最少通风时间的规定,引自《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第5.
2.
6.
4条规定.

5.
3.
7【修订说明】完善掘进通风规定,增加爆破后的通风.
5.
3.
8对应原规范的第5.
3.
9条.
由于探井属于有限空间的作业环境,并且大部分作业是在潮湿环境中进行的,作业条件差,作业人员与灯具距离小,所以需要对探井作业的供电、照明等做出规定,以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2为满足工作面照明需要,对电压等级提高一级,36V也属于安全电压.
原规范的第5.
3.
10条归并到第5.
1.
1条.
5.
3.
8【修订说明】修改第2款将24V改为36V,36V也是安全电压.
5.
3.
10【修订说明】原规范第5.
3.
10条"探槽和探井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回填.
拆除支护结构应由下而上,并应边拆除边回填"移到本标准第5.
1.
8条,同类合并.

5.
4洞探【修订说明】降低粉尘,使探洞内粉尘达标,确保作业人员健康的保证措施.
粉尘的产生主要来自凿岩作业,它占洞内空气中防尘量得85%,由爆破产生的约占10%,装渣运输只占5%.
因此,推行"湿式凿岩"是防尘工作的最主要措施.
但是,要使洞内粉尘降到规定要求,需要采取综合措施:湿式凿岩标准化;机械通风经常化;喷雾洒水正规化;人人防护普遍化.
为此,在修订中,对通风工序进行修订;修订时新增爆破后喷雾、装岩时分层洒水、冲洗岩帮等,都是降低洞室施工环境粉尘,减少尘肺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本节修改集中在降低粉尘的第6.
4.
6、5.
4.
7、5.
4.
8和新增第5.
4.
10条的规定,并根据施工顺序调整标准正文的条文顺序.

5.
4.
1对应原规范第5.
4.
1条,并增补完善.
洞探施工属于地下有限空间缺氧危险作业,难度和危险性较槽探、井探大而复杂,对于勘察工程而言,属于重大危险等级.
因此,洞探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针对作业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其它有关资料,以及拟采取的作业方式和手段等,做好专项安全生产作业方案(也称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安全生产作业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安全施工内容:(1)有关的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有关规定;(2)安全爆破作业的组织与管理;应符合《爆破工程安全规程》GB6722的相关规定;(3)安全组织管理技术措施,(4)作业人员岗前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第7章的有关规定;(5)安全技术交底,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第8章的有关规定.
勘察单位对于洞探施工主要采用专业分包施工方式,修订的条文增加了对专项安全生产作业方案(也称施工组织设计)应经相关专业专家评审的规定和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配备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的要求.

5.
4.
1【修订说明】补充完善.
洞探施工属于地下有限空间缺氧危险作业,难度和危险性大而复杂,爆破需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相关规定,对于勘察专项工程而言,属于重大危险等级,现场需要配备项目施工安全员强化一线安全管理.

5.
4.
2洞探是岩土工程勘察的一种勘探手段,单项工程工作量不大,常采用小型或微型的凿岩、通风机具或利用发泡剂节约用水的成套设施.
设计单位按照安全要求全面确定的洞探断面规格、支护设计和掘进方法等,对于保证安全生产作业具有重要意义.

洞探设计一般是在取得初步勘察或详细勘察资料后为了核实先期勘察作业所取得资料的可靠性和为了进一步取得有关资料而进行的.
这些资料包括: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水文地质、工程物探和钻探等有关资料.
由于先期获得的资料可靠性还有待进一步验证,因此,在洞探设计时应有充分的估计和应变措施.

5.
4.
3探洞规格的要求是为满足作业人员最小安全作业空间的需要作出规定.
如果探洞为人力推车出渣时,轨道坡度应小于或等于5‰,手推车间距应不小于10m;轨道坡度不得大于7‰.
4对应原规范本条第4款,并作修改.
本标准本款根据探洞类型,设置不同的排水方式.

5.
4.
3【修订说明】根据探洞类型,明确排水要求,修改了第4款.
5.
4.
4对本条文字表达作了修改.
洞口位置需要满足勘察工作的需要,应由设计确定.
删去原规范第2款和第3款的有关洞口选择的规定.
洞口是开挖进洞的安全关键部位,因此,洞口周边安全与否关系到洞探作业人员作业过程的安全,增补施工时对洞口的安全要求.

2对应原第2、3款内容合并修订.
对洞口的稳定性设计措施做出原则性规定.
施工单位应对设计的顶板支护措施,支框伸出洞口外一定的距离(水利电力工程要求洞口支护应支出洞外不少于3m,顶部应加覆盖物,防止上部落物造成伤害);洞口处于破碎岩层时设计采取加强支护或超前支护;或洞口上方设置排水沟等安全生产防护措施,施工到位;洞口稳定是探洞开工前安全检查的重点之一.

3对应原规定第5款并作修改.
提出应设置"围挡等"安全规定,避免对第三方的行人、车辆等造成伤害.

5.
4.
4【修订说明】洞口位置需要满足勘察工作的需要,应由设计确定;因此对本条文字表达作了修改.
添加施工时对洞口的要求;删去洞口位置的第3、4款规定.

5.
4.
5对应原规范第5.
4.
6条.
原规范第5.
4.
5条内容根据施工作业顺序调整到本标准第5.
4.
9条.

探洞透水会造成施工人员重大伤害和设备的损失,是探洞施工安全防范的重点.
透水征兆是指在掘进工作面或探洞的其他地点,发现有"出汗",顶板滴水变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挂红、水叫等现象.
发现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所有受水威胁的探洞内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针对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后恢复施工.

5.
4.
5【修订说明】根据施工顺序调整条文序号.
对应原规范第5.
4.
6条.
原规范第5.
4.
5条内容根据探洞施工顺序调整到第5.
4.
9条.
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调整文字表述的顺序.

5.
4.
6对应原规范第5.
4.
7条,并作修改.
原规范第5.
4.
6条调整到本标准的第5.
4.
5条.

1虽然在装岩前进行检查,但是凿岩时的振动可能出现松石和活动的岩块.
因此,还要在凿岩过程对工作面侧壁、洞顶巡查--支护或处置--再检查,确认工作面(掌子面)无松动岩石及支护措施可靠后继续凿岩.

2湿式作业要点是开眼作业应先开水后给风;凿岩终止应先停水后停风.
湿式凿岩宜以液压凿岩机代替风动凿岩机.
干钻使工作面(掌子面)粉尘超标易出现尘肺等职业病,予以禁止.

3修订完善.
增加凿岩机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防尘口罩正确选择、使用与维护,详见《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
手持凿岩机在掌子面开眼时,前方没有定位装置,一般需要一个人在前面手持钎杆定位;开眼定位后正常凿岩时前方严禁站人是为了防止钎杆意外折断伤人;如果前方有人作业则必须停止凿岩.

5内燃机废气增加探洞空气污染,需要增加通风量、增加施工成本,应予禁用;普通电动凿岩机的电刷的电火花会引起瓦斯(CH4)或煤尘发生爆炸,予以禁用.

5.
4.
6【修订说明】对应原规范第5.
4.
7条.
根据施工顺序调整条文序号,原规范第5.
4.
6条调整到本标准的第5.
4.
5条.

规范文字表述,如第3款,明确凿岩工的防尘、防触电用品和凿岩钎杆工作中人和设备的安全.

5.
4.
7对应原规范第5.
4.
10条,按照施工顺序调整条文序号,基本内容不变.
本标准的爆破作业系指井探、槽探和场地平整的地表或露天爆破作业,洞探的洞室爆破作业或钻孔内的爆破作业等.
爆炸作业指工程物探震源所需的小药量爆炸作业.

5.
4.
7【修订说明】根据施工顺序调整条文序号.
对应原规范第5.
4.
10条.
5.
4.
8对应原规范的第5.
4.
9条,并作增补修改.
原规范第5.
4.
8条规定属于不同通风方法的措施.
从正文删去,写入本标准第5.
4.
9条的条文说明.

洞探作业通风不仅是为了防尘,还要保证作业环境有足够氧气保障作业人员健康.
通风风速和风量均引用地质勘查和水电水利工程坑探技术规程,可根据作业人数、探洞断面和深度、通风方式和风口位置、粉尘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调整.
施工单位应配备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测试仪器、分表通风多参数检测仪、光学瓦斯检定仪、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氧气监测仪、一氧化碳监测仪、和粉尘采取器、粉尘测定及其配套器材等.

1瓦斯(CH4)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比重轻极易扩散.
体积浓度超过1%~14.
00海浪滔天,奔腾咆哮、汹涌非凡.
波峰猛烈翻卷,海面剧烈颠簸.
波浪到处破成泡沫,整个海面完全变白,布满了稠密的浪花层.
空气中充满了白色的浪花、水滴和飞沫,能见度严重地受到影响>17级注:浪高超过20米为暴涛,由于极其罕见,波级表中未予列入.
水情资讯包括:水体正常水位标高,水深、流速、潮汐(水位及涨落潮时间、标高和幅度)、动态水位、波浪状态,风浪和波高大小等变化.

与勘察有关的天气情况主要指勘探期间每日晴雨、风向和风力.
风力指风的强度,常用风级表示,共分为十八个等级;常用的是"蒲福风力等级表"详见表3.

表3蒲福风力等级表风级风级名称海岸船只征象陆地地面物征象风速(距地10m高处)Km/hm/s0静风静静,烟直上100米;中雾,能见度50米~100米;大雾,能见度≤50米.
6.
1.
7【修订说明】将条文第4款,归类调整到本标准第5.
2.
10条第5款;由于第4款的调整,后续的序号相应作了调整;原第6款"停工、停钻时,"变更为本标准的第5款"待工或停钻时,",采用"待工"一词更贴近实际.

6.
1.
8对应原规范第6.
1.
9条,内容不变.
如果水底以上遗留有孔口管或保护套管或其他障碍物,由于其隐蔽性强,会对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构成威胁.
严重时会与过往船只发生碰撞,酿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6.
1.
9对应原规范的第6.
1.
10条,并作增补和内容合并.
内海系指领海基线内侧的全部海域,包括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被陆地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内海勘探主要是针对海上风力发电工程的应用,水深从20m调整为10m.
近年海上风力发电工程发展迅速,风电项目勘察多在离岸大于10km(离岸10km的海上风速通常比沿岸陆上高约20%,发电量可增加70%),基础水深10m~50m(动力沉箱基础适用于水深小于10m的浅海地区;桩基础适用于水深小于30m,桩置于海床下10m~25m处;三脚架或多支架基础适于水深30m~50m以下,桩置于海床下10m~20m处)的海域,勘察作业人员多吃住在勘探船舶上,直至勘察项目结束.
为此,对内海勘察条件做出修订.

内海钻探是非常危险的作业,为适应海上风力发电工程勘察需要,对内海勘察条件做出修订.
即内海勘探指勘探海域水深大于10m或勘探点离岸大于5km的勘探作业.

".
.
.
.
.
.
内海勘探作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添加"尚"字,即要求内海勘探作业除了遵守第3章和第5章有关勘探安全规定外,还需要遵守的规定.

1新增的规定.
要求在遵守第3.
0.
9条和第6.
1.
2条规定的基础上,编制专项勘探方案时至少还要增加的内容.

作业船舶的安全基本要求指:①船舶、设施应当具有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效检验证书,并依法进行登记.
船舶、设施应当保持连续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并保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②船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船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船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

③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船舶、设施的海上交通安全负责,合理调度船舶,并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勘察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

移动式勘探平台还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迁移、定位和安装.
2对应原规范本条第1款,并作修改.
删去不适宜的"不使用专用勘探作业船舶"表达方式.
修改为"除使用移动式勘探平台外".

船体宽度不含船弦.
勘探平台总载荷量载重安全系数的简易计算方法同本标准第6.
1.
7条第1款.

原规范第5款内容合并到本标准第5.
1.
5条.
6.
1.
9【修订说明】1内海勘探主要是针对海上风力发电工程的应用,水深从20m调整为10m.
近年海上风力发电工程发展迅速,风电项目勘察多在离岸大于10km(离岸10km的海上风速通常比沿岸陆上高约20%,发电量可增加70%),一般基础水深10m~50m(动力沉箱基础适用于水深小于10m的浅海地区;桩基础适用于水深小于30m,桩置于海床下10m~25m处;三脚架或多支架基础适于水深30m~50m以下,桩置于海床下10m~20m处)的海域,勘察作业人员吃住在勘探船舶上,直至勘察项目结束.
内海钻探是非常危险的作业,为适应海上风力发电工程勘察需要,对内海勘察条件做出修订.
即内海钻探指勘探海域水深大于10m或勘探点离岸大于5km的钻探作业.
【现行《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SL291规定,"近海的范围为钻孔孔位距离海岸小于5km,海水深度小于20m的近海或入海河流河口区域内,孔深在100m以内】"2新增第1款.
要求在遵守第3.
0.
9条和第6.
1.
2条规定的基础上,编制专项钻探方案.
并指出钻探专项方案在遵守第3.
0.
9条和第6.
1.
2条规定的基础上,至少还要增加的内容.
原规范本条各款的序号相应递增.

3修改第2款.
修正不适宜的"不使用专用勘探作业船舶"表达方式.
修该为"除使用移动式勘探平台外,"4原第5款"单机单班作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规定,归类调整到本标准的第5.
1.
4条6.
1.
10对原规范第6.
1.
11条,并对条文和条文说明作修改.
将原规范与本条正文规定无关的条文说明,调整到与之相关的第6.
1.
1条条文说明.

"潮间带"指平均高潮线与平均低潮线之间的区域.
此带波浪作用较弱,以潮汐作用为主.

2对应原规范的第3款,基本内容不变.
原规范第2款与原规范第6.
1.
7条第1款重复,合并到本标准第6.
1.
7条第1款;3对应原规范的第4款,内容不变;原规范第5款与原规范的第6.
1.
7条重复,合并到本标准的第6.
1.
7条第2款.
6.
1.
10【修订说明】1原规范本条第2款"筏式勘探平台结构设计应稳定牢固,载重安全系数应大于5"与第6.
1.
7条第1款重复,并入第6.
1.
7条第1款;2由于原规范本条第1款调整,相应的本条第3、4款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3原规范第5款"固定式勘探平台的基础、结构和定位应稳定牢固"与本标准的第6.
1.
7条重复,并入第6.
1.
7条第2款6.
1.
11对应原规范第6.
1.
12条,内容不变.
要求浮式钻探平台中途离开孔位应在孔口位置或孔口管上设置浮标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主要是为了便于漂浮钻场再次就位以及避免其它过往船舶撞上孔口管受损等,酿成安全生产事故.

6.
1.
12新增条文.
水域(特别是内海远离海岸)勘探作业是不可预见因素多的危险作业,夜间勘探作业更增加作业人员不安全隐患和勘探平台的不安全状态.

6.
1.
12【修订说明】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文.
水域(特别是内海离岸远的项目)勘探作业是危险作业,不可预见因素多,夜间或下雨时段勘探作业更增加勘探平台的不安全状态和作业人员不安全行为.

6.
2特殊场地和特殊地质条件勘察6.
2.
1特殊地质条件和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区勘察系指在滑坡体、崩塌区、泥石流堆积区等危险地带的勘察作业.
要求在勘察作业时应设置监测点,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地质灾害分布的区域均处于不稳定或相对稳定状态,特别是在外力作用下,很易诱发新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如监测资料发现有异常,应立即停止勘察作业,将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区域.
再通过监测确定无再次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时,方可恢复勘察作业.

3对应原规范本条第3款作文字修改.
依据国际地理学联合会地貌调查与地貌制图委员会关于地貌详图应用的坡地分类来划分坡度等级,规定:>5°~15°为斜坡,>15°~35°为陡坡,>35°~55°为峭坡,>55°~90°为垂直壁,将"在岩体破碎的峡谷中"修改为"在危岩、崩塌或岩体破碎的陡坡地区",将"峡谷"扩大为"陡坡地区"涵盖峡谷.
明确勘察作业前先清除坡壁上松动的岩石、悬石等危险因素,再要求作业时不要较大震动,避免产生新的危险因素.

4对应原规范本条第4款作文字修改.
原规范的"进入岩溶洞穴",增加"采空区".
遇见洞室内情况异常不仅停止作业,还要撤出人员.

原规范本条的第5款规定"进入旧矿坑勘察作业应先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与第12.
6节相关规定重复,删去.

6.
2.
1【修订说明】将第3款中的"在岩体破碎的峡谷中"更改为"在危岩、崩塌或岩体破碎的陡坡地区",将"峡谷"扩大为"陡坡"地区涵盖峡谷更贴近实际.
【依据国际地理学联合会地貌调查与地貌制图委员会关于地貌详图应用的坡地分类来划分坡度等级,规定:>5°~15°为斜坡,>15°~35°为陡坡,>35°~55°为峭坡,>55°~90°为垂直壁】明确勘察作业前先清除坡壁上松动的岩石、悬石等危险因素,再要求作业时不要较大震动,避免产生新的危险因素;完善规定.
将第4款原进入"岩溶洞穴",增加"采空区";发现异常不仅停止作业,还应"撤出人员";3原规定的第5款"进入旧矿坑勘察作业应先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与第12.
6节相关规定重复,删去.

6.
2.
2山区勘察作业的主要危险来自于一些悬崖、峭壁、岩体破碎的陡坡、崩塌区.
由于悬崖、峭壁、陡坡和崩塌区经常无路可行且难攀登,加之岩体破碎,坡顶、崖顶、山顶等常分布有不稳定岩块和危岩,在作业人员攀登过程中(外力作用下)容易发生块石滑落,危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因此,应及时清除对作业有影响的不稳定块石和危岩.
同时作业人员在这种地质、地形条件作业时,应系好保险绳、安全带或使用作业云梯,特别是当作业的坠落垂直高度超过2m时,更应注意提高自我安全防护能力.

1对应原规范的第2款.
原规范本条第1款与第3.
0.
10条雷同,删去.
"高处作业"系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0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本款规定的"在大于300的陡坡、悬崖峭壁上作业"属于GB/T3608高处作业的范畴.

6.
2.
2【修订说明】1原规范本条第2款"在大于300的陡坡、悬崖峭壁上作业时,应使用带有保险绳的安全带,保险绳一端应固定牢固"与第3.
0.
10条重复了,同时与"配备和掌握登山装备的使用方法"雷同,删去.
"高处作业"系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
0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本款规定的"在大于300的陡坡、悬崖峭壁上作业"属于GB/T3608高处作业范畴.

2由于删去第2款,之后的条款顺序相应修改;3原规定第3款的"雨季不宜"修改为"下雨期间不得".
因为雨季期间也有阴天或晴天,旱季也有下雨的天气,改为"下雨期间不得"更为合适6.
2.
3低洼地带一般指江、河、溪、谷等水域,以及河滩、山沟、谷地等地形低洼的地方.
低洼地带勘察作业的主要危险来自于汛期大暴雨可能引发的泥石流和山洪暴发.
汛期一天的降雨量可能高达数百毫米,短时间强降雨常造成泥石流和山洪暴发,所以雨季在低洼地带勘察作业应注意收听作业地区短期和当天的天气预报,预报可能有大雨或暴雨时,应提前做好撤离作业点的准备工作,以免因自然灾害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泄洪"亦指上游水库排泄洪水.
6.
2.
41进入沙漠、荒漠地区作业前,应先了解作业区水井、泉水及其它饮用水源的分布情况.
当作业场地距水源较远时,应制定供水计划,必要时应设立分段供水站.

2沙漠、荒漠地区勘察作业,作业组应配备容水器、绳索、地图、导航定位仪器、睡袋、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

3应随时注意天气变化,防止受沙漠寒潮或沙尘暴的侵袭;作业人员应当掌握沙尘暴来临时的防护措施;发生沙尘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戴护目镜.

4作业过程中,应随时利用路、井、泉等主要标志和居民点确定自己的位置.

6.
2.
5从低海拔地区进入高原的作业人员,一定要先进行全面严格的身体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进入高原作业.
一般患有心、肾、肺疾病以及有严重高血压、肝病、贫血患者不宜进入高原地区.

1初入高原的作业人员应逐级登高,避免剧烈运动,减少体力消耗,逐步适应,日海拔升高一般不得超过1000m.

2高原作业应配带防寒装备、充足的给养、氧气袋和防治高原反应药物.
应注意防止感冒、冻伤、紫外线灼伤和高原反应,如有人发生上述疾病,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并将病患者往低海拔地区转移.
此外,高原作业严禁饮酒,以免增加耗氧量.

3高原和雪地的太阳光线较强,一旦眼睛遭受长时间照射,可能发生雪盲造成暂时性失明,所以作业人员应佩戴遮光眼镜和防太阳辐射用品.

6.
2.
6在雪地作业时,应结对成行,穿戴好防护用品,遇无路可行时,应选择缓坡迂回行进;积雪较深或易发生雪崩等危险地带时应绕行,无安全保障不得强行通过,以免发生人身意外伤亡事故.
雪崩一般发生在倾斜度为200~600的悬崖处,特别是倾斜度为300~450之间的平整悬崖.
连续降雪24小时以上地区也极易发生雪崩.
一旦发生雪崩不要往下跑,应向旁边跑较安全.
也可向高处跑或是跑到坚固岩石的背后,以防被雪埋住.

6.
2.
7本条仅适用于非车装轻型钻机(钻探深度小于100m).
冰上勘探在接近解冻期最为危险,应事先注意开江和冰层发生碎裂的可能,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6.
2.
8对本条第1、3、5和6款作合并或修改.
为适应地下洞室勘探作业,将本条原规定主要针对"坑道勘探"作业特点,扩大改为"洞室内勘探".
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危险源,规定了应采取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洞室内勘探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主要有:1)洞室顶板岩土掉块塌落造成作业人员人身伤害;2)通风不良引发的作业人员中毒或窒息;3)洞室照明条件不符合要求导致作业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4)地表水流入或含水层涌水威胁洞室安全等.
1对原条文的第1款和第5款的规定合并修改.
钻探天车的安装质量规定归钻塔安装质量;洞室顶部不全是稳定岩石勘探点的位置要符合勘察纲要的要求.
因此删去原规范的本条第1、5款,避免随意移动勘探位置,避免在洞室顶部盲目建造滑轮支撑点.

3修改原条文的第3款规定.
在通风和防毒安全规定基础上,增补噪声控制规定.

5将原规范本条规定的第5款合并到第1款,相应的原规范的第6款递减为本标准的第5款.
将原规定对涌水处置,增补对涌水的预防做出规定.
发现地下水异常,要查明水源及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止水或封堵等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时,不得提出钻具,以免增加危险状态.

原规范第6.
2.
9条调整到第三章第3.
0.
17条.
6.
2.
8【修订说明】1为适应地下洞室勘探作业,将本条原规定针对坑道勘探作业特点,改为"洞室";2对原条文的第1款和第5款的规定合并修改.
钻探天车的安装要求归钻塔安装质量;洞室顶部不全是稳定岩石,勘探点的位置要符合勘察纲要的要求.
因此删去原规范的本条第1、5款,避免随意移动勘探位置,避免在洞室顶部盲目建造滑轮支撑点.

3修改原条文的第3款规定.
在通风和防毒规定基础上增补噪声控制规定.
4删去原规定的第5款,相应的原规定的第6款递减为第5款.
将原规定对涌水处置,修订为着重于对涌水的预防做出规定.

6.
2.
9【修订说明】原规范第6.
2.
9条"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危险因素的勘察作业区,应设置隔离带和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安全警示灯.
作业人员应穿反光背心.
"调整到本标准第3.
0.
17条,原规定不仅仅适用于勘探.

6.
3特殊气象条件6.
3.
1我国现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
条文中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系指勘察项目所在地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特征、预警能力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用以通知当地居民及机构采取适当的防御或撤离措施.

对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主要应根据勘察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开展防御工作.
如接到台风预警时,应停止勘察作业,卸下塔布等.
接到沙尘暴预警时,作业人员应遮盖好勘察设备,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戴上护目镜等.

6.
3.
2特殊气象水文条件主要是指恶劣的气象水文条件.
条文中风力5级时,浪高一般1.
25m,最高2.
5m,属于中浪;风力6级时,浪高一般2.
50m,最高4.
0m,属于大浪.
根据航行情况,波高达2.
5m~3m的海浪对于没有机械动力,仍借助于风力的帆船,小马力的机帆船,游艇等小型船只的安全已构成威胁;波高达4m~6m的巨浪对于1000吨以上和万吨以下的中远程的运输作业船舶已构成威胁;水上勘察所用船舶或建造的浮动式勘探平台载重量多在几十吨~近千吨不等,抗波浪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了勘察人员和勘察设备的安全,本条除了规定遇到灾害性气象条件时应作出限制外,还根据作业船舶条件,对水上作业条件作出限制.

台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信号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黄色预警信号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橙色预警信号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红色预警信号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根据不同的台风预警信号,相关地域政府都制定了抵御对策或措施,应予执行和遵守.

水域(特别是内海离岸远的项目)勘探作业是危险作业,不可预见因素多.

1、2由于"6.
1水域勘察"中的"钻场"等的修改,本条与"钻场"相关的术语相应地修改.
如原条文第1款中的"水上勘探平台"修改为"浮动式勘探平台";"漂浮钻场"改为"浮动式勘探平台";原条文第2款中的"勘探作业船舶和水域勘探平台等漂浮钻场严禁勘探作业"修改为"勘探作业船舶和浮动式勘探平台等严禁勘探作业";3修正为规范文字.
在"蒲福风力等级表"中风级6级的名称为强风,风级7级的名称为疾风,风级8级的名称为大风.
将原条文第3款中的"大风"修正为"强风";将"应立即撤船回港"修改为"应立即将勘探平台撤离勘探位置回港避风",明确撤离对象(勘探平台)和回港的目的(避风).

4"谷"指两山间的夹道或流水道,或指两山之间:山谷或河谷.
上游洪峰警报包括水库管理单位的放水讯息.

6.
3.
2【修订说明】1由于"6.
1水域勘察"中的"钻场"等的修改,本条与"钻场"相关的术语相应地修改.
如原条文第1款中的"水上"勘探平台修改为"浮动"勘探平台;"漂浮钻场"改为"浮动式勘探平台";第2款中的"勘探作业船舶和水域勘探平台等漂浮钻场严禁勘探作业"修改为"勘探作业船舶和浮动式勘探平台等严禁勘探作业";2修正为规范文字.
在"蒲福风力等级表"中风级6级的名称为强风,风级7级的名称为疾风,风级8级的名称为大风.
将原条文第3款中的"大风"修改为"强风";将"应立即撤船回港"修改为"应立即将勘探平台撤离勘探位置回港避风",明确撤离对象(勘探平台)和目的(避风).

6.
3.
4对应于原规范的第6.
3.
5条并作修改.
原规范的第6.
3.
4条与第6.
2.
3条和第6.
3.
1条第4款雷同,本次修改时删去,原规定调整到第6.
1.
1条的条文说明供勘察安全技术管理参考.

将原规范的"高于40℃"改为"达到40℃及以上""停止勘察作业"改为"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使本标准规定与国家四部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于2012年6月发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的规定一致.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现行《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高温季节人容易疲劳困乏,易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此外,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已超过人体的正常体温,易发生中暑,从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保证安全生产的角度出发,规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含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6.
3.
4【修订说明】1将原规范第6.
3.
4条"在江、河、溪、河滩、山沟和谷地等水域或低洼地带勘察作业时,宜避开洪汛期和台风季节.
"删去.
原条文规定与第6.
2.
3条"低洼地带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加高勘探设备基台,并应选择作业人员撤退的安全路线;2勘察物资应放置在作业期间预计的洪水位警戒线以上;3大雨、暴雨、洪水或泄洪来临前,应将作业人员和设备转移至安全地带"和第6.
3.
2条第4款"在江、河、溪、谷等水域勘察作业时,接到上游洪峰警报后应停止作业,并应撤离作业现场靠岸渡汛"的两条规定重复或雷同,且为选择性执行的规定.
将原条文规定修编到第6.
1.
1条的条文说明中,供勘察工作参考.

2将原规定的"高于40℃"改为"达到40℃及以上","停止勘察作业"改为"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使本标准规定与国家四部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于2012年6月发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的规定一致.
"达到40℃以上"指包含40℃.

3与政府的行政法规吻合.
6.
3.
5对应原规范的第6.
3.
6条和第6.
3.
7条,并作合并增补修改.
将原规范的第6.
3.
6条和第6.
3.
7条同类内容合并;增加解冻期的安全防护规定.

6.
3.
5【修订说明】将原规范的第6.
3.
6条和第6.
3.
7条同类合并为一条.
增加解冻期的安全防护规定.

6.
3.
6对应原规范第6.
3.
8条.
按气候学的观点,当日气温下降到10℃以下时就算冬季,指日最低气温低于5℃时为寒冷季节.
寒冷季节的低温会给机械的启动、运转、停置保管等带来不少困难,需要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防止机械因低温运转而产生不正常损耗或冻裂气缸体等安全生产事故.
低温作业分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低温作业分级》GB14440的有关规定执行.
4供水管道防冻措施主要是采用水管掩埋或用保温材料包扎的方法,临时支管除采用包扎方法外,还可以采取安装放水阀门或采用停止供水放尽管道积水的办法防冻;5勘探机械设备主要指用水冷却或带水作业的柴油机和钻探用泵.
气温低于油料凝固点时,机械设备在停用后放出油料,以防油料冻结在机体内造成设备安全事故.

6本次修改中,将第6款中的"宜"改为"应".
6.
3.
6【修订说明】将第6款中的"宜"改为"应",是为了明确对作业人员的保护.
因为,1)寒冷对人体的损伤普遍存在,如滑倒摔伤易骨折;可复发和加重风湿病;冬季流感盛行,支原体肺炎是一种冬季高发的传染病;除了能引起呼吸道病变外,还能引发心肌炎、肾炎、脑膜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疾病;严寒会促使血压升高,高血压是引起脑溢血、脑梗死的重要病因.
2)人体在非常寒冷的气候条件下,会发生一些生理功能衰退.
如周围温度太低,而衣着的保暖程度又不够,或睡眠不足,进食太少等,便会使身体在寒冷环境不能保持适当的热平衡,导致体温过低.
当体温过低时,通常因心脏功能减弱,或因热量调节机能失效而死亡.
远离人体中心的极端处,如脚部,容易发生局部组织冻伤.
在既湿又冷的气候条件下,即使没有发生冻伤,也往往发生脚痛.
其症状和冻疮相似——肿胀、坏疽,还可能引起组织腐烂,国外有人称为"战壕脚痛".
3)人在极寒冷的空气中呼吸,有伤害呼吸道的可能.

6.
4污染场地勘察【修订说明】本节"6.
4污染场地勘察"为增补的特殊场地勘察安全规定.
污染场地勘察主要指工业污染土、尾矿污染土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染土等特殊场地勘察.
包括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指标的影响程度评价以及污染土(系指由于致污物质的侵入,导致成分结构和性质发生显著变异的土.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评价.
污染场地主要是致污物改变了原状土和地下水的性质,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6.
4.
1为制定勘察过程的防护,向建设单位收集污染场地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污染物及其浓度数据.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在运营和封场后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资料包括水污染物排放、地下水质、防渗衬层完整性、甲烷浓度、恶臭污染物以及封场后的污染物浓度测定等监测数据.

6.
4.
3防毒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应符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的规定.

在污染土和既有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场地勘探,由于作业环境对作业人员的健康存在威胁,要求增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措施,避免"病从口入",避免传播不卫生的因素.

6.
4.
7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溶解和携带了大量含汞、镉、砷、铬等元素的化合物以及苯、酚等有害有机物.
渗滤液会从小沟到大沟从地面到地下,从溪流到江河,严重污染着地表水和地下水源,特别是垃圾垃圾填埋场附近的水源.
严重影响周边环境.
水源一旦被污染,水质恢复需要几十年或更长时间.
污染场地的钻探按照设计要求钻穿已有的防渗层,应及时封孔,且封孔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
4.
8避免钻孔成为污染通道,对地下水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工业生产废水废渣污染和尾矿堆积污染场地勘察的此类钻孔,也同样存在污染地下水问题,需要按照设计要求封孔.

7室内试验7.
1一般规定7.
1.
1水电设施是试验室必备的基本条件,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在试验过程如果中断水、电供应,除了正在进行的试验样品及试验成果会报废外,有时还会导致人身伤亡事故.
所以要求试验室应有保证作业时不中断供水、供电的防护措施.

试验过程中如果一旦因停水、停电造成试验中断,并且忘记关闭电源和水源,在未知情况下一旦恢复供水、供电后,试验设备可能会自动恢复运行,有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
因此规定临时中断供水、供电时应将水源、电源开关全部关闭.

7.
1.
2试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弃物(以下简称"三废"),对人的身体健康影响很大,特别是对长期接触到"三废"的试验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影响尤甚.
因此,试验室必须有"三废"处理设施和预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条文中的防爆设备主要指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装备两个方面,具体应视试验室从事的试验类别而定,并非每个试验室均需要按防爆要求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和防护设施.
一般有化学试验的试验室应按规定进行基本配备.
此外,根据国家《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试验室还应配备基本消防设备和设施.

7.
1.
3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作业人员在从事一些有可能导致人体受到伤害的试验项目时,应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装备.
从各单位反馈的安全生产案例中发现这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概率较大,主要原因是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或未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
所以在从事上述可能导致人体受到伤害的试验项目时,要求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

7.
1.
4充足的采光和照明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基本作业条件.
在阴暗光线条件下作业,人很容易产生疲劳、出现精神不集中现象,易于导致安全生产事故.
作业照明这一基本作业条件很容易被忽略,从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生产出发,条文对作业照明条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7.
1.
5【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加的条文.
7.
2试验室用电7.
2.
1案例调查时,发现不少勘察单位对试验室安全用电工作重视不够,导致出现用电方面的安全生产事故.
虽然这些安全生产事故并没有直接导致人员伤亡,但直接影响到正常的生产试验程序,并造成生产设备损毁事故.
本标准第11章"勘察用电和用电设备"对勘察用电和勘察用电设备作了规定,由于勘察现场作业与室内试验用电尚有所区别,故本章专列一节试验室用电,对试验室供、用电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条文中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
1.

7.
2.
2特殊试验条件的试验场所,应根据具体的试验条件和试验设备选用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配电设备,如有爆炸危险的试验设备就应选用防爆型的配电设备.

7.
2.
3条文中的电热设备系指试验室用的加热设备,这些设备使用或放置不当很容易导致火灾.
从防火的角度出发,规定放置这类电热设备的基座必须用阻燃或不可燃材料建造或制造,不得随意放置.
使用时一定要有专人值守,防止因加热时间过长、设备老化失修或电线短路等导致火灾.

7.
2.
5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虽是用电常识,但由于部分人员思想上不重视,不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仍有乱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电线头裸露、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等现象,因此本次标准修订时增设这一条款以示强调.

7.
2.
5【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加的条文.
7.
3土、水试验7.
3.
1~7.
3.
5这些条款是针对室内土工试验存在的主要不安全生产因素而采取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从试验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到试验试验过程对试验人员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要求和安全防护措施,分别用不同的条款作出规定.
7.
3.
6~7.
3.
10这些条款是针对土、水化学试验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而制定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在土、水化学试验过程中,一旦违规操作很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强酸、强碱溶于水,稀释时在与水生成化合物的过程中会释放大量的热.
如将水加入浓酸时,极易导致水份汽化溅洒伤人.
正确的做法是将浓酸沿容器壁缓慢注入盛水的容器并轻轻搅拌.

7.
3.
11随着污染场地勘察业务的兴起,试验室开展污染水土的试验会增加.
这是行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因此本次标准修订时增设这一条款.
这类受到污染的水土,因可能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常具有刺激性气味,甚至可能对眼睛有一定刺激,同时还可能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故除了需保持试验场所的通风外,同时还应加强个体防护.

7.
3.
11【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加的条文.
7.
3.
12条文中的放射源系指室内试验室所用的放射性同位素等,从事放射性同位素试验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试验资格,并应定期进行健康状况检查.
具体放射防护工作应遵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放射防护主要以外照射防护为主,防护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1)时间防护:用限制试验时间来达到防护目的,由于人体累积照射剂量与接触放射源的时间成正比,所以要求试验人员在进行放射性试验操作时动作要迅速、熟练,以减少照射时间(2)距离防护:由于距点状伽玛源处的射线强度和距离的平方成反比,所以在操作使用伽玛源时,应尽量增大距离,如用源夹子夹放射源以减少接收剂量.

(3)屏蔽防护:放射源的运输和存储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铅罐,室内分装应使用铅砖、铅玻璃、铅手套、铅围裙等.

7.
4岩石试验7.
4.
1~7.
4.
4岩石试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主要取决于设备的完好程度,以及岩石试样破坏时可能发生的碎块崩出伤人.
根据这两个主要的潜在危险源,本节各条重点针对试验前仪器设备检查、安全防护、试样制备和试验过程应注意的各安全生产防护事项作了相应规定.

8原位测试、检测与监测【修订说明】由于增加监测内容,章节题目变更,原章节题目:"8原位测试与检测",修改为:"8原位测试、检测与监测".
8.
1一般规定8.
1.
1制定测试、检测和监测方案时,试验点应尽量避开危险性较大的地段,例如在建施工现场易发生高空坠物地段、斜坡易坍塌地段、突起的山嘴部位、沼泽区、架空输电线影响区、地下管道埋设地段、车流较大地段等.

8.
1.
1【修订说明】增加监测点选择.
8.
1.
2反力装置采用堆载配重时,堆载物应放置均匀、稳固,避免发生倾覆和堆载物滑落,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毁坏.

8.
1.
3本条对加载反力装置提出具体要求.
在实际原位测试和检测试验中,曾多次出现过因反力装置提供的反力不足以及反力装置构件强度和刚度不足导致安全生产事故.

8.
1.
4埋设监测点的标志时应正确使用电锤、射钉枪等,防止钢钉飞出伤人;处理桩头时,易产生飞石伤人事故.
因此,应通过设置安全防护网、设立安全标志等措施阻止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8.
1.
5条文对堆载物倾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区域做了具体规定,即堆载平台四周外侧1.
5倍堆载高度范围.

8.
1.
6测试或检测试验加载至临近破坏时,将会伴随发生地基土的隆起破坏或桩基的脆性破坏等现象,容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故提出要求应加强监测.

8.
1.
7条文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有关规定,对吊装作业的基本安全生产要求做出详细规定.
8.
1.
7【修订说明】本条仅作文字内容顺序调整.
8.
1.
8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如架设仪器、立尺和设备安放等都存在安全隐患,应与输电线路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起重作业时,主要应注意被吊物的摆幅以及起重机的吊臂、吊绳接近外电架空线路和吊装落物对外电架空线路的损伤等.

8.
1.
9原位测试、检测与监测所涉及到勘探作业、水域作业和用电作业,以及用电设备和勘察设备等的使用,应按本标准相关章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8.
1.
10原位测试、检测与监测过程中常见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作业场地环境、交通和作业过程中,具体险情包括:采用堆载方式进行测试时堆载物的垮塌和倾覆;监测作业巡查工作中发现的边坡存在明显的裂缝、基坑支撑结构工作失常或位移过大、坑底局部管涌现象等.

8.
1.
11远程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监测手段是近几年来现场巡查监测的方式之一,在风险较大地段采用远程视频监控,实现全天候监控,可有效降低风险,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如地铁运营期间,出于安全考虑,禁止人员进入运营线路内从事监测作业,采用自动化远程实时监控系统,可以高效、及时、安全、方便的获得监测数据.

8.
1.
10、8.
1.
11【修订说明】本标准第8.
1.
10条和第8.
1.
11条为新增加的条文,主要是针对监测工作易发生险情和检测、监测工作推广实施信息化而增加.

8.
1.
12【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加的条文.
8.
2原位测试8.
2.
1进行标准贯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时,经常发生自动落锤装置与钻杆连接部位丝扣松动等现象,但作业人员经常未能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停止试验上紧连接部位丝扣,而是采用直接边作业边上紧丝扣的危险操作方式,导致经常发生作业人员手臂、手指受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因此,条文针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因素做出相应的规定.

8.
2.
2静力触探试验过程中的危险源,主要来自于试验过程中突遇地层阻力增大导致探杆发生脆性断裂造成作业人员受到伤害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地锚反力不足造成设备倾覆受损或伤人的安全生产事故.
扁铲侧胀试验的作业程序和操作方法与静力触探试验类似,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因素也基本相同.

8.
1.
2【修订说明】将原规范第8.
2.
5条关于扁铲侧胀试验内容与原规范第8.
2.
2条静力触探试验内容合并到本标准的第8.
2.
2条,静力触探试验和扁铲侧胀试验工作程序和安全风险基本相同,故予以合并阐述.

8.
2.
3手动式十字板剪切试验过程中,突遇地层阻力增大容易造成操作人员手把反弹伤及作业人员,酿成安全生产事故.

8.
2.
4在勘察作业现场,旁压试验所使用的氮气瓶经常被置于阳光直接照射的高温作业环境中,导致瓶内气体膨胀、压力增高,成为重大危险源.
所以对氮气瓶的使用和操作作出明确规定.

8.
3岩土工程检测8.
3.
1当浅层地基静载荷试验试坑的平面尺寸和深度较大时,应按基坑考虑其稳定性,并应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防止坑壁坍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8.
3.
2本条重点对深层载荷试验的加载装置和成井作业作出要求.
8.
3.
1、8.
3.
2【修订说明】将原规范第8.
3.
1条关于天然(复合)地基静载试验内容分述为两条,即第8.
3.
1条的浅层地基静载试验和第8.
3.
2条的深层地基静载试验.
静力触探试验和扁铲侧胀试验工作程序和安全风险基本相同,故予以合并阐述.

8.
3.
3单桩抗压静载荷试验的危险主要来自于堆载过程和试验过程加载体发生偏心倾覆倒塌,而导致伤人的安全生产事故.
当采用工程桩作锚桩时,锚桩的钢筋抗拉强度应有足够强度和安全储备,以免锚桩钢筋抗拉强度不足发生断裂,发生静载荷试验装置倾覆倒塌伤人的安全生产事故.

8.
3.
4当单桩抗拔静载荷试验采用天然地基提供反力时,两侧支座的地基承载力应基本相同并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以免地基强度不足发生剪切破坏,导致载荷试验装置发生倾覆倒塌.
两侧支座与地基的接触面积应相同,以免两侧支座地基受力不均产生不均匀沉降导致试验桩发生偏心现象.
同时,还应对抗拔桩的钢筋抗拉强度进行复核,保证抗拔桩的钢筋有足够的抗拉强度和安全储备.

8.
3.
5单桩水平静载荷试验反力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试验桩与加载设备接触面应保证足够的强度.
并且应通过安装球形支座保证所施加的水平作用力与桩轴线保持水平,不随桩的倾斜或扭转发生变化,从而保证水平静载荷试验装置不会发生垮塌伤人的安全生产事故.

8.
3.
6锚杆拉拔试验的最大危险来自于锚杆与拉拔试验装置结合的紧密程度.
为了保证锚杆拉拔试验装置各部位均处于一种紧密接触状态,在锚杆拉拔试验前应先对锚杆进行预张拉,减少锚杆拉拔试验过程中可能出现试验装置垮塌等不安全生产因素.
如果边坡锚杆拉拔试验的试验锚杆处于较高位置时,则拉拔试验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执行.
8.
3.
7高应变动力测桩试验使用起重设备或桩工机械时,其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的有关规定执行.
8.
3.
8采用钻芯法检测桩身质量时,应选择机械性能好的液压钻机,不应使用立轴晃动大的非液压钻机,作业过程应保证基座稳固.
具体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要求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8.
4岩土工程监测【修订说明】本节为新增章节,增加监测工作内容.
8.
4.
3矿山法施工,掌子面附近风险较大,上部松散砂石掉落可能造成伤害,掌子面涌水涌砂可能是坍塌前兆,导洞内各类机械移动容易引起伤害事故;8.
4.
5地下轨道工程断电后,监测作业人员方可进入线路内,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监测作业完成后,应对监测作业人员、仪器设备进行清点,防止遗漏,影响运营车辆安全.

8.
4.
6作业人员进入正常运营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开展监测作业,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极易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和人身财产损失.
目前非接触测量技术已日趋成熟,建议考虑采用该方法,杜绝安全生产事故.

9工程物探9.
1一般规定9.
1.
1由于工程物探野外作业的大部分工作都是由技术人员自己进行操作,因此,要求工程物探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用电知识就显得更有必要.
编制组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实际工作中一些本来需要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的特殊工种作业也经常由物探专业技术人员自己来完成,如爆破作业、用电作业等,存在着很大的安全生产隐患.
所以要求作业现场设备安装与调试工作必须由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操作.

9.
1.
2不少工程物探设备和用电设备的工作电压大于36,因此,要求仪器设备接通电源后,作业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以免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用手触摸仪器设备,发生漏电伤人或损伤仪器设备的安全生产事故.

9.
1.
2【修订说明】主要是强调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不得用手触摸仪器设备,容易发生漏电伤人或损伤仪器设备的安全生产事故.

9.
1.
3当采用地震勘探方法进行水域勘察时,应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角度出发选择适宜的震源,并应对所选震源可能对作业区水域生态及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以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生产因素做出评价.
特别是采用爆炸震源时,应评估勘探作业对作业水域生态和动植物的影响程度;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水生动物的伤害.

9.
1.
4爆炸震源使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使用炸药时不能靠经验决定用药量,更不能盲目使用未经专业技能培训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不规范作业容易酿成安全生产事故,因此,从安全生产角度出发规定勘察单位采用爆炸震源作业时,应在勘察纲要中附安全性验算结果和安全性评价结论.

9.
1.
5条文对采用爆炸震源作业前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等做了规定,强调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影响范围,目的是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9.
2陆域作业9.
2.
1~9.
2.
4条文强调操作程序的正确性,避免作业人员因误操作而导致仪器设备损毁和发生人员伤亡等安全生产事故.
还考虑了配电设施及用电设备的安全使用和应采取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一般情况下,仪器设备安全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野外作业用电在保证观测精度的前提下,应采用低电压;(2)遇雷电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并将仪器与供电电源断开;(3)使用干电池供电电源时,应注意电池极性,严防接错损毁仪器设备;并应防止电解液溅出烧伤作业人员.

9.
2.
3【修订说明】将"通信"改为"通讯",内容更加广泛.
9.
2.
5电缆和导线是工程物探作业主要辅助设备之一,电缆、导线的正确使用与否关系到生产安全,条文根据不同工作电压条件,规定了电缆、导线的绝缘电阻值范围.
并对作业过程中如何正确使用作了详细规定.

9.
2.
5【修订说明】在原规范9.
2.
5条的第6款修改为"绝缘电阻应满足使用要求的规定",使得指向更加明确.

9.
2.
6针对电法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规定了应采取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这些安全生产防护措施除条文规定之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应建立测站与跑极人员之间的可靠联系,严格执行呼唤应答制度;(2)供电过程中任何人均不得接触电极和供电电缆;(3)当高压导线穿过居民区或道路时,应采取高架线路或派专人看守的办法,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志;(4)测站必须采用橡胶垫板与大地绝缘,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0;(5)测站与跑极员应严格遵守跑极、收线、漏电检查等安全规定,测站在未得到跑极员通知时不得供电;(6)应保持导线、线架处于干燥状态,严禁作业人员将潮湿导线背在身上直接供电.

9.
2.
6【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增加第6款,因为地下管线设施是施工过程中主要安全生产隐患,应尽量避开.

9.
2.
7条文针对地下进行管线探测作业过程可能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等不安全因素作了规定.
管线探测作业的主要危险来自于地下管线探测,也可参考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CH1016有关地下管线探测方面的安全生产规定.
9.
2.
7【修订说明】1将原规范9.
2.
7条"进行地下管线探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中的"进行"删除,主要是和其他条文一致.

2第1款增加"携带防护帽,并将原规范中的"安全防护设施"修改为"个体防护装备"根据现行有关标准,安全防护设施统一改称个体防护装备.

9.
2.
8地震法勘探作业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来自于震源,有关震源方面的安全生产要求在本章的第4节做了专门的规定.
有关爆炸物品的存储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除要求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
9.
2.
9电磁法勘探作业,主要包括瞬变电磁和探地雷达等,瞬变电磁法,在作业过程中存在较多的不安全生产因素,牵涉到电源、发送、接收、控制等步骤,中大能量的瞬变电磁设备在瞬间产生的电流和电压很高,因此,针对该法的安全生产要求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对于探地雷达勘探,当作业人员长时间使用300以上天线进行作业时,应与天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避免遭受电磁辐射的伤害.
由于缺乏可靠资料,因此,无法对安全距离做出明确的规定.
希望各勘察单位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这方面资料,以便于标准修改时进行补充.

9.
3水域作业9.
3.
1水域工程物探是水域勘察的组成部分,因此,在水域进行工程物探作业应注意的安全生产问题除本章有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规定.
水域工程物探作业能否做到安全生产,除了作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外,作业船舶和作业交通工具选择的合理性也是保证其安全生产的一个主要因素.
如果作业船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
所以标准要求在实施水域勘察作业前,勘察单位应对作业船舶或作业工具(平台)的选择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海上或江上作业,一般作业船舶的长度不应小于12m,吨位不得小于15T,功率不小于kW(24匹马力).

根据水域不同工程物探方法的作业程序,分别对作业前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作业过程中应注意的主要安全生产事项、以及可能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处理方法,作业结束后收放电缆时应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等做出规定.

9.
3.
1【修订说明】因内容相近,将本条第2款与第4款合并.
9.
3.
2条文对爆炸作业船与其它作业船(量测船)之间的拖挂方式,位置及安全生产防护等做出规定.
考虑海上安全生产作业的需要,要求爆炸作业船与其它作业船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不得少于100m.
因为海上作业经常会遇上大风、大浪天气,从安全生产角度出发,保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是必须的.
如果作业区是位于江、河、湖、溪等地表水域时,由于相对风平浪静,爆炸作业船与其它作业船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当水域作业的炸药量大于10kg时,爆炸作业船与爆炸点的安全距离可按以下公式估算:(1)式中:——一次爆炸的炸药量();——最小安全距离().
9.
3.
3电火花震源会产生瞬间高电压,如发生漏电事故有可能导致机毁人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因此,要求船上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应配戴绝缘防护用品和配置绝缘防护设施.
同时,要求在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船上电缆的绝缘程度.

9.
3.
4采用机械式震源船,应注意作业过程中不断经受连续冲击,船体可能造成破损、漏水等导致震源船沉没.
所以,规定震源船严禁载人,并且不得带故障作业,以免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9.
3.
4【修订说明】将"震源船应无破损和漏水"修改为"船体应无破损和漏水,不重复使用名词.

9.
3.
5水域工程物探除了经常使用的地震勘探方法外,还有电法、电磁法等勘探手段.
当采用电法进行勘探作业时,危及作业安全的危险源主要来自于作业船上探测设备和导线的绝缘程度、作业船舶的完好性(不漏水)和作业人员绝缘防护用品的配备等.
防止漏水、漏电是保证水域工程物探安全生产作业的基本任务.

9.
3.
5【修订说明】增加"采用"一词,与前续条款统一.
9.
3.
6该条文直接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第5.
7.
9条.
要求装药点距水面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主要是防止起爆后被炸飞的砂石伤及作业人员.
确定安全距离应根据装药量、水的深浅程度、目标层(目的物)的埋藏深度等综合考虑.

9.
4人工震源9.
4.
1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对爆炸物品的运输、存放、管理、使用以及作业人员从业条件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能够满足一般民用爆炸工程作业安全.
条文除了规定工程物探采用爆炸震源作业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和现行国家标准《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GB12950的有关规定外,还针对其作业特点做了补充性规定.
1爆炸安全范围(直径)大小一般与药量大小、炸药类型、爆炸点的地形、地质条件有关;3本款是为了防止电磁或射频电源干扰,可能导致提前起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而做出的规定.

9.
4.
1【修订说明】将第3款中的"通信"改为"通讯",内容更加广泛.
9.
4.
2虽然工程物探采用的爆炸震源其用药量和爆炸当量均较小,但由于其作业点大部分位于地表,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安全生产事故.
考虑到爆炸作业的危险性,从安全生产角度出发,条文强调了爆炸作业统一指挥的必要性,对统一指挥的具体方式做了规定.

9.
4.
3对在作业过程中出现拒爆现象时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在检查拒爆原因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作了详细规定.
要求进行拒爆原因检查时,负责爆炸作业的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
检查拒爆原因时应注意以下要点:(1)当爆炸回路是通路时,应检查雷管是否错接在记时线上,爆炸回路是否短路或漏电;(2)当爆炸回路是断路时,应检查雷管与爆炸线连接是否脱落,爆炸线是否断路.

9.
4.
4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瞎炮是常见到的事,但在处理瞎炮时一定要谨慎小心规范作业,不得凭经验随意处置,否则将很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条文对坑炮、水炮和井炮三种瞎炮形式的处理方法作出了规定.
处理瞎炮时,负责爆炸作业的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
坑炮、水炮和井炮系指炸药放置的环境(炮点)如土石坑中、水中或井中.

9.
4.
5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的有关规定,并参考了一些其它行业标准,结合生产实际情况,条文对采用爆炸作业方式的适用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9.
4.
5【修订说明】将第10款中的"通信"改为"通讯",内容更加广泛.
9.
4.
6采用非爆炸冲击震源作业时的不安全生产因素主要来自于机械设备方面,防范这一不安全生产因素主要取决于机械设备的完好程度和作业人员是否按规操作.
条文还要求作业过程中非操作人员应与震源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免发生意外.

9.
4.
6【修订说明】将原条文中的第1、2款中的"严禁有人滞留"修改为"严禁站人",使得指向更加明确.

9.
4.
7采用电火花震源作业时,瞬间会产生较高的电压和电流,所以作业仪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作业仪器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绝缘防护措施应落实到位.
并对控制放电作业安全作了具体规定.

9.
4.
7【修订说明】将原条文的第2款的"不得有人员滞留"修改为"不得站人",使得指向更加明确.

9.
4.
8使用气枪震源最大的不安全因素是作业时会产生很大的高压气流.
气枪震源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高,危险性也较大.
因此,规定采用气枪震源时应编制专项作业方案,作业过程不得将枪口朝着有人的地方,并应设定一定安全距离,在安全距离内严禁人员进入,以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有关气枪震源使用可参照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气枪震源使用技术规范》SY/T6156的有关规定执行.
9.
4.
8【修订说明】针对本条的重要性,将原条文第6款中的"应"修改为"必须",用词更加确切.

10勘察设备10.
1一般规定设备,通常指可供人们在生产中长期使用,并在反复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和功能的生产资料和物质资料的总称.
设备有通用设备、专用设备.
本章勘察设备属于通用设备,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特种设备(勘察使用的有气瓶和起重机械)、办公设备、运输车辆、(测量和检测)仪器仪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
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和手拉葫芦等.

10.
1.
1对应原规范第10.
1.
1条,并作修改.
任何设备的作业能力和使用范围都有一定限度,在其使用说明书中均有明确规定.
勘察实践中许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的原因,是由于从业人员违章操作或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
超过限度或不按照说明书规定操作,会造成设备故障、损毁或人身伤害的安全生产事故.
本次修订将勘察设备的语序靠前调整和将原条文的"使用说明书",修改为"勘察设备使用说明书",明确使用说明书的属性,突出对象;"维护和保养"属于使用,现场勘探设备安装和拆卸较为频繁,因此,将"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修改为"安装、拆卸、操作,合理使用".

10.
1.
1【修订说明】勘察实践中许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的原因,是由于从业人员违章操作或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
本次修订将勘察设备的语序靠前调整和将原条文的"使用说明书",修改为"勘察设备使用说明书",明确使用说明书的属性,突出对象;"维护和保养"属于使用,现场勘探设备安装和拆卸较为频繁,因此,将"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修改为"安装、拆卸、操作,合理使用".

10.
1.
2对应原规范第10.
1.
2条,并作修改.
勘察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能起到及时预报机械的安全状态、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
将模糊的"应完好"的要求,修改为明确的"必须齐全有效",便于检查、考核和整改.
因此,需要保持勘察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不要使用安全装置有故障或缺失的勘察设备.

10.
1.
2【修订说明】简化条文的文字.
勘察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能起到及时预报机械的安全状态、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明确将"应完好"的要求,修改为"必须齐全有效".

10.
1.
3地基指钻机、水泵、动力机、钻塔承载处的基础.
勘察设备中钻探机组的重量最大,它对地基承载力的要求与勘探深度有关.
一般情况下,将勘探设备基台构件安装在经修整的勘察场地都能满足对地基承载力的要求.
如果是软土地基可采用加宽基台构件,增加与场地的接触面来满足要求.
条文强调的加固措施主要是指钻塔的任一脚(腿)承载处置于局部填方或软弱土层时,应进行加固.
桅杆式或"A"字型钻塔着力点集中、塔基压应力也大,如场地软硬不均容易发生钻塔倾倒事故,因此,桅杆式或"A"字型钻塔的基础更要坚实牢固.

10.
1.
4勘探设备迁移,需要人力和机械共同安装、拆卸、搬运设备、材料和工具,需要人机协调,要求应由勘察项目负责人指定的专人统一指挥主要是为了协调统一,达到人机相互配合协调,防止发生扭伤、压伤、碰伤等安全生产事故.

10.
1.
5对应原规范第10.
1.
5条,并简化,调整原规范本条的第2款为本条规定.
本标准的第10.
1.
1条涵盖了原规范本条第1款和第3款,故修订时删去原规范本条第1款和第3款.

基台指安装钻探设备的地面基础设施.
组成基台的构件包括基台枕(指横向铺设在地盘上的基台构件)和基台梁(指纵向铺设在基台枕上的基台构件);基台构件可以是木材或型钢;也可以用强度满足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构件作地梁.

10.
1.
5【修订说明】本标准的第10.
1.
1条涵盖了原规范本条的第1款和第3款,本次修订时删去.
保留原规范的本条第2款,作为本条规定.

10.
1.
6对应原规范第10.
1.
6条,并修改第5款和第6款.
2由于采用汽车运输勘察设备时经常出现人货混装的现象,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因此,条文对此类装卸作业做出严格规定.
除此之外,汽车运输还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5对应原规范本条第5款并作修改.
要求"三脚架架腿间应安装平拉手,"实现架腿定位稳固,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但在勘探设备装车时,轻型三脚架安装了平拉手,架腿间张开度小,难于实现葫芦起吊装车的问题,现场极少使用,予以修改;改用"架腿定位稳固或架腿间拉结稳固"的方法更易于实现,且安全可靠.
葫芦装卸设备"应进行试吊确认无安全事故隐患后再进行起吊作业",在葫芦使用说明书有明确要求,为避免重复,予以删去;6对应原规范本条第6款并作修改.
要求"起重机械装卸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规定",但在本标准第8.
1.
7条和第8.
1.
8条,也有明确简要的规定,为了避免重复,本次对本款予以修改.

使用起重机械装卸勘察设备,《起重机械安全规定》GB6967有关规定:(1)汽车运输、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2)起吊时应发出信号;严禁人员随起吊物件起吊或降落;(3)起吊时,应先行试吊,确认物品重心稳定,绑扎牢靠后,方可正式起吊;(4)严禁用吊钩直接吊挂勘察设备;(5)恶劣天气时段,如大雨、暴雨、大雪、大雾,不得实施吊装作业.
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照明.

10.
1.
6【修订说明】1原条文第5款:要求"三脚架架腿间应安装平拉手,"实现架腿定位稳固,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但在勘探设备装车时,存在三脚架安装了平拉手,难于实现葫芦起吊装车的问题,现场极少使用,予以修改;改用"架腿定位稳固或架腿间拉结稳固"的方法更为实用.
葫芦装卸设备"应进行试吊确认无安全事故隐患后再进行起吊作业",在葫芦使用说明书有明确要求,为避免重复,予以删去;2原条文第6款:要求"起重机械装卸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规定",但在本标准的第8.
1.
7条和第8.
1.
8条,也有明确简要的规定,予以修改.

10.
1.
7机械外露转动部位主要指皮带传动系统、齿轮传动系统、联轴器传动系统和钻机回转器等部位.
而皮带传动系统系指平皮带或三角皮带传动系统.

10.
1.
8勘察设备出现异常情况系指冲击声、震动、晃动或位移等现象.
变速箱轴承部位、齿轮箱转动部件、摩擦部件或机身温度有无超过60℃及冒火、冒浓烟或气味不正常等现象,仪表指示值、功率和排量等异常,安全装置失灵,冷却水中断或过热现象.
不同设备反映的异常情况会有所差别,但都是反映设备发生故障,需要检查排除后才能继续使用,否则将会使小故障加剧最终酿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0.
1.
9本条内容为新增补规定.
原规范第10.
1.
9条规定在钻探设备说明书已有规定,修订时删去.

检测、检测和钻探常常有多班作业.
对多班作业施行交接班制度,是使操作人员在相互交替时不致发生差错,防止由于职责不清引发事故或发生事故责任不清问题.

10.
1.
9【修订说明】1原规范本条规定"有多档速度的机械设备变速时,应先断开离合器再换档变速",在钻探设备说明书已有规定,修订时删去.

2新修订的第10.
1.
9条为完善标准的新增规定.
因为,检测、监测和钻探作业常常有多班轮流作业.
对多班轮流作业施行交接班制度,是使操作人员在相互交替时不致发生差错,防止由于职责不清引发事故或出现事故责任不清问题10.
1.
10本条为新增规定.
勘探、检测和试验设备常常有液压装置或部件,且设备运行期间液压系统均处于高压力状态,为了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增加本条规定及附录C液压装置的使用.
10.
1.
10【修订说明】第10.
1.
10条为完善标准的本次修订的新增规定.
勘探、检测和试验设备常常有液压装置或部件,且设备运行期间液压系统均处于高压力状态,为了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增加本条规定及附录C液压装置的使用.
10.
1.
11【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加的条文.
10.
2钻探设备10.
2.
1钻探机组指钻机、泥浆泵、动力机以及钻塔等配套组合的钻探设备.
车装(含机动车或履带移动的)钻探机组的使用说明书中要求,车装钻探机组移动时应先将钻塔落下后,方可移动.
因此,本规定的"钻探机组"包括了车装钻探机组.

钻探机组的整体迁移是指包括装在机动车或履带上移动的车装的钻探机组未将钻塔落下进行的钻探机组整体迁移,或是非车装钻探机组利用未落下的钻塔边迁移钻探设备、边用人力移动塔腿的方式进行钻探机组整体迁移.
条文明确规定非车装钻探机组严禁整体迁移,主要是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案例调查中发现因非车装钻探机组整体迁移酿成的人身伤害的安全生产事故不少,编制组认为钻探机组的整体迁移作业应严格禁止,才能保证勘察安全生产.

10.
2.
2对原规范本条第2款作修改.
钻塔系指升降作业和钻进时悬挂钻具、管材的构架.
有桅杆式钻塔,"A"字形钻塔,三脚钻塔和四脚钻塔.

1钻机卷扬机的最大起重量亦称最大提升力.
条文要求钻塔的额定负荷量应大于钻机卷扬机的最大提升力,目的是防止盲目添加滑轮组使钻塔超负荷作业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

2钻塔天车设置过卷扬防护装置的目的是防止提升提引器时可能翻过天车导致人身伤害事故.

增补完善勘察钻探天车安装和使用安全.
钻探现场常见使用滑轮作吊式天车,在本款后添加"吊式天车应安装保险绳",防范滑轮滑落砸伤作业人员.

3如果升降系统带有游动滑轮,则"钻塔天车轮前缘切点"应为"钻塔天车轮轴中心".

同一轴线上亦称"同一中心线上".
4钻塔安装和拆卸(亦称钻塔起落)主要采用整体和分节建立法.
钻塔起落范围系指整体安装和拆卸时钻塔塔腿的起落范围;采用分节建立法时钻塔构件的起落范围.

5钻探设备通过机架用螺栓与基台牢固连接,钻塔塔腿压住基台构件(基石枕或基台梁,最好压住基台梁)并与基台构件连接,形成钻探机组安装的稳固、周正和水平,保障设备使用的安全性.
塔腿与基台连接方式主要有插销、栓钉插接和螺栓连接,使钻塔塔腿稳固.
可以防止塔腿在受力时移位可能产生的倒塔或倾斜等安全生产事故.

6钻塔、钻机通过基台构成一个完整的受力体系,从而使卷扬机实施升降作业.
因此,不得随意在钻塔构件上打眼或进行改装,以免受力体系受到破坏降低了钻探设备的整体强度.

8人字钻塔和三脚钻塔一般多采用整体安装方法.
即在地面上先把钻塔构件连接好,然后使用钻机卷扬机或人力将钻塔整体竖立起来并定位牢固.
拆卸时则相反.
不管是安装还是拆卸均应在地面作业,这样即安全又可减轻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有利于安全生产作业.
钻塔起落时,作业人员应远离钻塔起落范围,并应有专人控制牵引绳和观察钻塔起落动向,防止发生倒塔安全生产事故.

10.
2.
2【修订说明】本次修订补充完善勘察钻探天车安装和使用安全.
钻探现场常见使用滑轮作吊式天车,在第2款后添加"吊式天车应安装保险绳",防范滑轮滑落砸伤作业人员.

10.
2.
43规定泥浆泵超过规定压力下运转主要是指泥浆泵的泵压不得超过泥浆泵铭牌规定的泵压值.
此外,在钻进过程中,泵压表反映的泵压过大说明钻孔有异常,应及时进行处理,不得强行高泵压钻进,否则将会酿成设备事故或孔内事故.

10.
2.
51启动柴油机最大的危险源来自摇把脱手或是未能将摇把及时抽出,以及拉绳缠绕在手上等伤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
并且用手摇柄或拉绳启动柴油机,很容易发生摇把反转伤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操作时应予以注意;2用冷水注入水箱或泼浇机体,会使高温的水箱和机体因骤冷产生破裂而损坏;3当柴油机温度过高使冷却水沸腾时,开盖时要戴上防烫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以避免被烫伤;4柴油机"飞车"是指转速失去控制,大大超过额定转速,发动机剧烈振动,发出轰鸣声,排气管冒出大量黑烟或蓝烟的故障现象.
"飞车"不仅造成零部件损坏,而且危及机手的人身安全,应引起作业人员高度重视.
引起柴油机"飞车"的原因很多,但基本分为;两类:一是燃油超供;二是窜烧机油.
两种"飞车"虽然都表现为柴油机超速运转,但具体表现有差别.
柴油超供引起"飞车"时,排气管冒黑烟,一般可用切断供油的方法制止;机油引起柴油机"飞车"时,排气管冒蓝烟,这时只切断供油不能有效地制止,必须同时断绝空气供给和急速减压来制止.
发生这种事故最迅速的排除方法是迅速堵塞空气进气通道(带阀的将阀门迅速关闭,无阀的可将空气滤清器罩拆下,用衣服或其他物品将进气道堵住)阻止空气进入燃油系统进气道或迅速拧松各高压油管接头或进入喷油泵的低压油管接头;无扳手时,也可采用砸断油管的应急措施.

本次修订纠正本款不妥的文字表述.
现场遇柴油机"飞车",只要采取一种措施,就能消除故障.
将原规定第4款的"切断进气通路和高压油路作紧急停车"中的"和",修改为"或".
即,"柴油机"飞车"时,应迅速切断进气通路或高压油路作紧急停车".
10.
2.
5【修订说明】本次修订纠正本条第4款不妥的文字表述.
现场遇柴油机"飞车",只要采取一种措施,就能消除故障.
将原规定第4款的"切断进气通路或高压油路作紧急停车"中的"和",修改为"或",即,第4款修订为【柴油机"飞车"时,应迅速切断进气通路或高压油路作紧急停车】.
10.
3勘察辅助设备10.
3.
1对应原规范的第10.
3.
2条.
原规范第10.
3.
1条文"离心水泵安装应牢固平稳;高压胶管接头密封应牢固可靠,放置宜平直,转弯处固定应牢靠",引自离心泵使用说明书.
原规范第10.
3.
1条规定对离心泵使用说明重复,且离心泵在勘探过程使用较少.
修订删去原规范的第10.
3.
1条.

1潜水泵为工程勘察勘探常用抽水设备,漏电隐患多危害大,与作业人员的安全关系密切.
新增"装设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装置",增加安全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由于潜水泵是在水中工作,其电动机对绝缘程度要求较高,长时间使用需要定期测定其绝缘电阻值.
如果绝缘电阻值低于0.
5MΩ,说明电动机受潮,必须旋开放气封口塞,检查定子绕阻是否有水或油,若有水或油时,必须放尽并经烘干后方可使用.

潜水泵长时间在水中运转,除了应装设保护接零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外,还要定期测定(每周一次)其绝缘电阻值,其值应无下降.

3潜水泵的电动机和泵都是安装在密封的泵体内,高速运转的热量需要水冷却.
因此,不能在水外运转时间过长.

6原规范本条第6款,潜水泵漏了"在地表水体"运行时,本次修订补充完善.
10.
3.
1【修订说明】对应于原规范的第10.
3.
2条.
1原10.
3.
1条规定"离心水泵安装应牢固平稳;高压胶管接头密封应牢固可靠,放置宜平直,转弯处固定应牢靠",引自离心泵使用说明书,且离心泵在勘探过程使用较少,本次修订时删去;2完善规定.
原规范本条第6款,遗漏"在地表水体",本次修订完善.
10.
3.
2对应原规范的第10.
3.
3条,并作增补修改.
1主要是为了降低储气罐温度,提高储存压缩开启质量;远离热源和高温,保证压力容器安全;2要求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拖车应有接地保护,目的是防止电动机绝缘保护遭损坏,导致作业人员发生触电等安全生产事故;3要求输气管路应避免急弯,主要是为了减少输气的阻力,增加输气管路的安全系数;4规定输送压缩空气时不得将出气口对准有人的地方,主要是因为压缩空气的压强大,如果不小心直接吹向人体会容易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所以应特别注意送气过程的安全操作程序,防止压缩空气外泄伤人;5完善修改.
储气罐作为压力容器要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定期试验的规定.
储气罐安全阀是限制储气罐内压力不超过铭牌规定值的安全保护装置,压力表和安全阀要定期检定,并在检定期内使用.
在第5款中添加"安全阀和压力表",则前半句规定修改为"储气罐体、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定期检定,"6为新增的款.
空压机输送的是高压气体要求操作人员检查和处理运行过程的异常情况,保障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7新增补条文.
8新增补的规定.
为了避免造成第三方的危害.
10.
3.
2【修订说明】对应原规范的10.
3.
3条.
1修改完善第5款.
储气罐作为压力容器要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定期试验的规定;储气罐安全阀是限制储气罐内压力不超过铭牌规定值的安全保护装置,压力表和安全阀要定期检定,并在检定期内使用.
在第5款中添加"安全阀和压力表",则前半句规定修改为"储气罐体、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定期检定,";2完善空气压缩机现场安全使用规定.
第6、7、8款为新增的款.
空压机输送的是高压气体要求操作人员检查和处理运行过程的异常情况,保障设备和人员的安全;添加第8款,是为了避免造成第三方的危害.

10.
3.
3对应原规范的第10.
3.
4条并作增补修改.
现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能满足勘察现场焊接的安全控制,勘察现场的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控制中予以应用.

本条规定除第2款外均为新增的规定.
1新增补的规定.
持证上岗系指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应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考试合格证,上岗时要随身携带从业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原规定的本条第1款与GB50194第9.
4节"焊接机械"的有关规定重复,删去.
3新增补的规定.
不得利用金属物体搭接起来形成焊接回路,是为了防止触电事故.
原规范本条第3款规定与GB50194第9.
4节"焊接机械"的有关规定重复,删去;4、5新增补的规定.
焊接作业有许多不安全因素,如爆炸、火灾、触电、灼烫、急性中毒、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对危险性失去控制或防范不周,就会发展为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条第3、4、5款规定是为了抑制和清除焊接作业的危险性而制定的.
6新增补的规定.
7新增补的规定.
点燃和关闭焊(割)炬安全操作规定程序: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再开氧气阀调整火;关闭时,应先关闭乙炔阀,再关闭氧气阀.

10.
3.
3【修订说明】对应原规范的第10.
3.
4条1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已能满足勘察现场焊接的安全控制的需要,本次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控制修订中予以应用;2为完善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控制,本条规定除第2款外,均为新增的规定;3原条文的第1款与GB50194第9.
4节"焊接机械"的有关规定重复删去;修订后的第1款为新增规定.
持证上岗系指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应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考试合格证;4原条文第3款与GB50194第9.
4节"焊接机械"的有关规定重复,删去.
11、勘察用电和用电设备11.
1一般规定11.
1.
1由于勘察现场作业条件与供电条件受现场诸多因素制约,与标准要求的安全作业条件经常有一定的差距.
因此,勘察现场作业临时用电必须根据现场条件编制临时用电方案.
用电设备的数量、种类、分布和计算负荷大小与用电安全有关.
当勘察现场用电设备数量达5台及以上时,应根据作业程序、合同工期等进行合理地调配供用电,直到满足安全生产用电为止.
当勘察现场用电设备少于5台时,由于用电量小,可以在编制勘察纲要时制定符合标准要求的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并与勘察纲要一起审批.

临时用电设施架设完毕后,应由供电部门或勘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组织内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11.
1.
2根据勘察现场用电环境的实际情况,对配电总体原则作了规定:对配电级数作了限定,并要求对电击和过电流(短路、过负荷)进行防护.

三相四线制系统包括TN-S系统、TN-C-S系统或TT系统.
勘察现场采用的三相四线制系统,宜采用:(1)全系统将中性导体(N)与保护导体(PE)分开的TN-S系统(图);(2)在装置的受电点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分离成保护导体(PE)和中性导体(N)的三相四线制的TN-C-S系统(图);(3)全部装置都采用分开的中性导体(N)和保护导体(PE)的TT系统(图).
图全系统将中性导体(N)与保护导体(PE)分开的TN-S系统图在装置的受电点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分离成保护导体(PE)和中性导体(N)的三相四线制的TN-C-S系统图全部装置都采用分开的中性导体(N)和保护导体(PE)的TT系统1对低压配电系统的配电级数作了限定,勘察作业现场不管采用何种接地系统,低压配电级数均不宜超过三级,否则会给开关整定的选择性动作带来困难,并且也无法将故障的停电范围限定在最小的区域内.

2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中关于用电安全基本原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16895.
21,电气装置中常用的电击防护措施有:自动切断电源、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向单台用电设备供电的电气分隔、特低电压等.
其中自动切断电源是电气装置中最常用的电击防护保护措施,在实际应用中,往往容易忽视对导线、设备的绝缘保护,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PE)的连接.

3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关于配电线路保护的有关规定.
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均属于过电流保护,配电线路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的目的就是避免线路因过电流导致绝缘受损,进而引发火灾及其他灾害.

4无论是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还是自动切断电源的电击防护,上下级保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均应具有选择性,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
对于非重要负荷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电器,允许采用部分选择性或无选择性切断.

11.
1.
2【修订说明】把GB50194和GB50054列为引用规范.
把原条文中的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进行拆分和完善,调整为电击防护、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并突出电击防护在勘察现场的重要性.

11.
1.
3用电设备系指将电能转化为其它形式非电能的电气设备如:电动机、电焊机、灯具、电动工具、电动机械等.
用电安全装置也称保护装置,系指保护用电设备、线路及其人身安全的相关电气设施,如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等.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用电设备及其用电安全装置应符合上述标准的有关规定,凡国家规定需强制认证的电气产品应取得国家认证后方可使用.

11.
1.
3【修订说明】对应原规范的第11.
1.
4条.
原条文对电器进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现条文调整为对电器进行"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规定.
11.
1.
4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有关禁止非电工人员从事电工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电工作业是一种危险性较大的特殊工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许多勘察单位由于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不够或未有效执行安全用电方面的规章制度,发生了许多因用电不慎造成的触电人身伤亡安全生产事故和电器火灾安全生产事故.
为了保证供、用电作业安全,规定供、用电设备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持证上岗的电工进行作业,并且严禁带电作业.
供、用电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1)即使是持证电工也不得带电作业;(2)供、用电设施使用完毕后或发生故障时,均应由持证上岗的电工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供、用电设施拆除作业或查找故障原因和排除故障.

11.
1.
4【修订说明】对应原规范的第11.
1.
3条.
原条文11.
1.
3和11.
1.
4位置对调,调整后将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11.
1.
1~3)的规定、操作要求(11.
1.
4~7)分别罗列.

11.
1.
5从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的角度出发,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岩土工程勘察作用现场的实际情况.
电气装置发生过负荷、短路和失压等故障时,会通过自动开关跳闸,切断电源,保护串接在其后的用电设备;如果在故障未排除之前强行供电,自动开关将失去保护作用而烧坏用电设备.

11.
1.
6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的有关规定,结合勘察现场作业实际情况制定了该条文.
条文中规定的停用1h,系指包含午休、下班和局部停工1h以上;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应将动力末级配电箱断电并上锁,以防止设备被误启动.

11.
1.
6【修订说明】术语调整.
新的术语中,配电箱分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末级配电箱(原为开关箱).
后同.

11.
2勘察现场临时用电11.
2.
1由于勘察作业场地一般均未经整平、整理,经常有块石、碎砖、固体垃圾等堆放在场地内,而且还经常有多个施工单位、多个工种同时交叉作业,从作业安全防护的角度出发,建议尽可能使用电缆.
直埋线路宜采用铠装电缆,以防止开挖、碾压等外力对电缆的破坏.
架空线路可采用电缆或架空绝缘导线,不应使用裸导线,使用的绝缘导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GB/T12527的有关规定.
电缆类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及《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1部分:一般要求》GB5023.
1和《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1部分:一般要求》GB5013.
1关于电缆芯线数的规定,即:当采用TN-S系统时(1)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相导体、中性导体(N)和保护导体(PE);(2)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
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3)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4)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5)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要求供电电缆采用多芯电缆,避免多根电缆对同一用电设备供电,并要求多芯供电电缆的其中一芯为专用PE线,供用电设备作保护接地.
当电缆中的芯数不够时,严禁另外增加线来满足芯数.

11.
2.
1【修订说明】调整"不同接地型式对应使用的线缆材质"的描述.
把原条文中三相四线配线分为TN-S系统和TT系统这两种情况进行描述.

明确架空敷设时可采用绝缘导线应符合GB/T12527规定.
11.
2.
2本条文主要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结合岩土工程勘察现场实际作业环境而制定.

由于勘察作业现场经常碰到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开挖或回填作业,为防止电缆被挖断或碰伤,所以要求供电电缆应沿道路路边或建筑物边缘埋设,并宜沿直线敷设.
为便于查找、维修和保护电缆,要求转弯处和直线段每隔20m应设置电缆走向标志.

为了不妨碍正常作业和人员行走,规定了电缆的架设高度;对直埋电缆规定了最小埋置深度.
电缆直埋时,要求电缆之间、电缆与其它管道、道路、建筑物等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中表7.
3.
2的规定.

11.
2.
2【修订说明】根据50194的用语,把原条文第3款中的架空敷设调整为支架方式敷设,且架设高度由2m调整为2.
5m.
11.
2.
3本条主要参考了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结合勘察现场作业特点制定.
1~3TN系统为最常用的接地系统,该系统供电回路如发生故障,其故障电流较大,用断路器、熔断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等保护电器来切断故障回路,该系统容易设置与整定.

中性导体(N)与保护导体(PE)单独敷设后如有电气连接,保护导体(PE)可能会有电流通过,使保护导体(PE)的电位提高,危及人身安全,并可能使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误动作,因此要保证中性导体(N)与保护导体(PE)电气上的隔离.

供电回路正常时,中性导体(N)与相导体均有电流通过,其总电流矢量和为零,因此,为了保证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可靠动作,中性导体(N)必须接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的有关规定,对TN系统保护导体(PE)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规定(见条文11.
2.
4条)是考虑到一旦保护导体(PE)发生断线,而其后的电气设备和导体与保护导体(PE)(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又发生短路或漏电时,降低保护导体(PE)对地电压,并保证系统所设的保护电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切断电源.
重复接地的目的,在于减少设备外壳带电时的对地电压.

4当现场供电条件为TT系统时,则勘察作业现场也宜采用TT系统.
该TT系统的接地故障电流较小,必须在每一回路上装设瞬动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TT系统可限制故障电压沿保护导体(PE)传导,也即减小故障电压的影响范围.
当勘察现场从场外引接电源时,TT系统可防止勘察现场外的故障电压沿保护导体(PE)传导至勘察现场的电气设备外壳上,从而引发电击事故;对于较大规模的勘察现场,采用TT系统在现场内分设几个互不关联的接地极,则限制了故障电压在勘察现场内传导的范围.

5供电系统装设保护导体(PE)起到预防人身遭受电击的作用,所以必须保证其畅通,不允许装设开关和熔断器.
保护导体(PE)最小截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的有关规定,目的是确保在发生接地故障时,能满足热稳定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联接的保护导体(PE)应为截面不小于2.
5mm2的绝缘多股线.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保护导体(PE)应为截面不小于1.
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6为了保证中性导体(N)或保护导体(PE)不会因为接触不良或断线使之失去保护功能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随意将中性导体(N)或保护导体(PE)缠绕或钩挂,无法做到可靠连接,一旦电气设备绝缘损坏时,将会导致其外壳带电,威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不得采用铝导体作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
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7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PE)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与保护导体(PE)直接连接,而非串联连接,这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

11.
2.
3【修订说明】在原条文TN-S系统保护接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TN-C-S系统、TT系统保护接地的规定.

补充对保护导体(PE)和中性导体(N)的保护接地相关规定.
调整术语:保护导体(PE)、中性导体(N)、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
后同.
接地电阻要求独立为条款,本标准第11.
2.
4条、第11.
2.
5条为新增条款.
11.
2.
4条文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的有关规定.
11.
2.
4【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加的条文.
在原TN系统接地电阻值规定的基础上,增加TT系统接地电阻值的规定,并把电阻阻值的规定单独列为条文.

11.
2.
5对第1款进行说明:现行国家标准《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将电气设备按电击防护的方法,分为0、Ⅰ、Ⅱ、Ⅲ四类.
其中0类设备已渐趋淘汰.
类别的数字不反映设备的安全水平,只反映获得安全的手段.

Ⅰ类设备: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进行防电击保护,而且还包括一个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把易电击的导电部分连接到设备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导体上,使易触及导电部分在绝缘失效时,也不会成为带电部分的设备.

Ⅱ类设备: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进行防电击保护,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但对保护接地或依赖设备条件未作规定的设备.

Ⅲ类设备:依靠安全特低电压供电进行防电击保护,而且在其中产生的电压不会高于安全特低电压的设备.

电气设备绝大多数为Ⅰ类,如变压器、电动机、I类灯具等.
在勘察现场,手持式电动工具不得采用Ⅰ类设备,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Ⅲ类设备.

11.
2.
5【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加的条文.
考虑当前勘察施工现场人员配置的现状,增加对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要求说明,以便于条文的实施.

11.
2.
6为了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性和电压偏差,保证用电的电能质量,配电系统应尽可能做到三相负荷平衡.
当单相照明线路电流大于3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要求照明和动力末级配电箱应分别设置,主要是确保照明用电安全,不会因动力线路故障而影响照明,导致安全生产事故.

11.
2.
7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用电设备的电源隔离和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需要.
当熔断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电动机控制电器宜采用接触器、起动器或其他电动机专用的控制开关.
起动次数少的电动机,其控制电器可采用低压断路器或与电动机类别相适应的隔离开关.
电动机的控制电器不得采用开启式开关.
当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

常用电动机末级配电箱中的电器规格可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附录C选用.
11.
2.
6、11.
2.
7【修订说明】本标准第11.
2.
6条对应原规范第11.
2.
4条.
本标准第11.
2.
7条对应原规范第11.
2.
11条.
在原条文对开关箱(现条文中名称调整为末级配电箱)保护功能特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对分配电箱、总配电箱的保护功能特性规定.

11.
2.
8当一个回路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其中一台用电设备发生故障时,保护电器动作后会影响其他设备的使用.
末级配电箱不一定是一箱一设备,经常遇到一箱控制多设备的,比如排污泵的一用一备,应该是要求同一控制箱,但是一定是各自配供电回路.

11.
2.
8【修订说明】对应原规范第11.
2.
5条.
当一个回路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其中一台用电设备发生故障时,保护电器动作后会影响其他设备的使用.
末级配电箱不一定是一箱一设备,经常遇到一箱控制多设备的,比如排污泵的一用一备,应该是要求同一控制箱,但是一定是各自配供电回路.
同时各自供电回路应有单独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11.
2.
9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的有关规定,结合勘察现场作业实际情况,为保障配电箱使用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其装设位置的环境条件做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11.
2.
10考虑便于操作维修,防止地面杂物、溅水危害,适应勘察现场作业环境,对配电箱的设置高度做出规定.

11.
2.
11条文内容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国家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要求而制定的,目的是保障配电箱正常的电器功能配置和保护配电箱进出线及其接头不被破坏.

11.
2.
12本条是根据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关于"适应施工现场露天作业条件"的规定制定的,严禁电源进线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主要是防止插头被触碰带电脱落时可能造成的意外短路和人体触电遭受伤害的安全生产事故.

11.
2.
13根据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勘察现场作业实际环境条件,为保障配电箱使用和维修安全所作的规定.
其中,定期检查、维修周期不宜超过一个月.
配电箱操作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送电操作顺序: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末级配电箱;(2)停电操作顺序:末级配电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出现电气故障等紧急情况可以除外.
11.
2.
9、11.
2.
10、11.
2.
11、11.
2.
12、11.
2.
13【修订说明】本标准第11.
2.
9条对应原规范第11.
2.
6条.
本标准第11.
2.
10条对应原规范第11.
2.
7条.
本标准第11.
2.
11条对应原规范第11.
2.
8条.
本标准第11.
2.
12条对应原规范第11.
2.
9条.
本标准第11.
2.
13条对应原规范第11.
2.
10条.
旧条文中配电箱、开关箱同称为新条文的配电箱.
11.
2.
1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简称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亦称漏电保护器.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主要用于电击防护和漏电火灾.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选择、安装、运行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的有关规定.

1装于末端用于直接接触电击事故防护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选用无延时型产品,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本款引自《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安全界限值30主要引自于现行国家标准《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第一部分:常用部分》GB/T13870.
1中图1(15~100Hz正弦交流电的时间/电流效应区域的划分).

2参考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的有关规定.
勘察现场电气线路易受损伤而发生接地故障,装设二至三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可起到防止间接接触电击事故和电气火灾事故以及缩小事故范围的作用.

勘察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装设二至三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构成二级或三级保护系统.
各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主回路额定电流值、额定剩余动作值、电流值与动作时间应满足选择性的要求.

3由于临时用电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主要是为了防止人体间接触电可能造成伤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的有关要求,选择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是高速、高灵敏度、电流动作型产品;潮湿或腐蚀场所选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的防溅型电器.

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产品分为电子式和电磁式.
当选用电子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产品,根据电子元器件有效工作寿命要求,工作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规定年限应进行全面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决定可否继续运行.
同时,当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不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还要同时设置缺相保护;根据岩土工程勘察临时用电工程间断性特点作此选择性规定.

11.
2.
14【修订说明】本标准第11.
2.
14条对应原规范第11.
2.
12条.
增加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上下级配合的规定,"无辅助电源型产品"改为"动作功能与电源电压无关的产品".

11.
2.
15对勘察作业现场照明器具的选型应作了规定.
1~3引自《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50582;防护等级指按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外壳对接近危险部件、防止固体异物进入或水进入所提供的保护程度.
IP代码表明外壳对人接近危险部件、防止固体异物或水进入的防护等级以及与这些防护有关的附加信息的代码系统.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028的规定,IP代码的第一位特征数字(数字0-6或字母X)表示防止接近危险部件和防止固体异物进入的防护等级,第二位特征数字(数字0-8或字母X)表示防止水进入的防护等级.
不要求规定特征数字时,由字母"X"代替.

IP43的防护,能防止直径不小于1mm的固体异物进入,能防淋水;IP54的防护,能防尘,能防溅水;IP65的防护,尘密,能防喷水.

4、5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照明器具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1)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2)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3)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4)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11.
2.
15【修订说明】本标准第11.
2.
15条对应原规范第11.
2.
13条.
对勘察作业现场照明器具的防水性能,根据不同外界环境,增加IP等级的对应规定.

11.
2.
16由于岩土工程勘察经常是在一种较潮湿的环境中作业,所以条文规定其接触电压限值为24,因此,特低电压回路不应采用我国常用的36电压,而应采用24或12电压.

在潮湿环境,不应带电作业,一般作业应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11.
2.
16【修订说明】本标准第11.
2.
16条对应原规范第11.
2.
14条.
参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的有关规定,把条文中"特别潮湿场所"改为"相对湿度长期处于95%以上的潮湿场所".

11.
2.
17由于恶劣天气易发生断线、电气设备损坏、绝缘度降低等事故,所以应加强作业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巡视和检查;为了保护巡视和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触电等人身安全事故,要求巡视时应穿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1.
2.
18要求及时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和设备,主要是从保护人身安全,防止设备和器材丢失的角度出发而做出的规定.

11.
2.
18【修订说明】增加对临时用电拆除时的规定.
原条文11.
2.
15改为现条文11.
2.
7内容不变.
11.
3用电设备维护与使用11.
3.
1新购买或经过大修的用电设备,需要经过测试、验证性能和适用性.
由于新装配的零部件表面咬合程度较差,需要经过磨合,以达到各部件表面的良好接触,如果未达到磨合期满就满负荷使用,会引起粘附磨损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11.
3.
2用电设备负荷线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5013中第一部分(一般要求)和第四部分(软线和软电缆)的要求;其截面可参照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附录C的有关要求选配.
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11.
3.
3说明如下6本款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
11.
3.
3【修订说明】增加对停止电动机运行时安全操作规定.
11.
3.
4说明如下2排烟管在机房外垂直敷设的管段,距机房墙小于1m或高出机房屋檐的管段低于1m时,高温的烟气容易飘进机房与油气混合产生易燃气体或污染机房的空气.

4要求移动式发电机系统接地应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

11.
3.
4【修订说明】原规范第11.
3.
4条第3款"发电机供电系统应安装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和低电压保护装置等;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删除.

与第11.
2章节中有关内容重复.
11.
3.
5规定发电机电源与其他电源的电气隔离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发电机组不会与其他电源并列运行而发生倒送电,造成发电机组烧毁安全生产事故.

11.
3.
5【修订说明】措辞调整,外电电源调整为其他电源.
11.
3.
6说明如下4主要是为了防止机具长时间使用发生故障,同时也是为了延长机具使用寿命而要求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5手持电动工具是依靠操作人员的手来控制,如果运行中的机具失去控制会损坏工件和机具,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7手持砂轮机转速一般在10000r/min以上,所以必须对砂轮的质量和安装提出严格要求,以保证作业安全.

11.
3.
6【修订说明】本标准11.
3.
6条第7款对应原规范的第11.
3.
7条,"手持砂轮机"作为手持式电动工具,其使用要求归纳在一起.

12防火、防雷、防爆、防毒、防尘和作业环境保护12.
1一般规定12.
1.
1本标准修订将"危险品"变更为"危险物品"是依据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章附则中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由于危险物品的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显然,这是从物品的性质上所作的界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2、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爆炸、燃烧、助燃物品包括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等.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主要包括氢、甲烷、乙烷、压缩硫化氢、液化石油气、供给城市生活、生产的天然气、人工煤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毒害品如氰化钠、氰化钾、硝基苯等;腐蚀品主要包括酸性腐蚀品和碱性腐蚀品,如甲醛溶液、氨水、二乙醇胺等;其他腐蚀品,如酸性氟化钾、福尔马林溶液等.

3、放射性物品包括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如金属铀、硝石酸钍等.
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上述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和处置均有明确规定.
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和处置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安全教育培训,了解不同危险物品的化学、物理性质,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本项工作.

12.
1.
1【修订说明】将"危险品"修改为"危险物品".
依据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章附则中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12.
1.
2原规范第12.
3.
5条移至本标准第12.
1.
2条.
林区、草区、化工厂、燃料厂等场所是防火重点,有关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均有严格的防火规定,勘察作业人员进入上述厂、区勘察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防火规定,服从和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12.
1.
2【修订说明】因林区、草区、化工厂、燃料厂等场所是防火重点,有关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均有严格的防火规定,勘察作业人员进入上述厂、区勘察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防火规定.

12.
1.
3在雷雨季节,四周空旷的勘察作业现场最易遭受雷击,尤其是地势较高的空旷场地,因此,钻塔上应设置防雷装置.

12.
1.
3【修订说明】原规范第12.
4.
1条移至本标准第12.
1.
3条.
鉴于雷雨季节钻探作业防雷的重要性,将其与防雷装置接地要求分开,单列一条放入一般规定.

12.
1.
4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对安全标志类型和使用作了规定.
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禁止标志的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
警告标志的基本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
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
提示标志的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
存放危险物品的场所应设置禁止标志.

12.
1.
4【修订说明】依据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等相关法规,条文内容增加了"危险物品及存放危险物品的场所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

危险物品的分类在12.
1.
1条及条文说明中进行了详细叙述,本条修订时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品"简化为"危险物品".

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修订为"《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
12.
1.
5本条为新增加的条文.
因为国家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对危险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有严格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也应严格遵守,因此将其列为一般规定.

12.
2危险物品储存和使用12.
2.
1性质不同的易燃、易爆物品或化学品一旦发生事故,采用的灭火方式和手段不同,如有些物品可以用水处理,而有些物品遇水发生剧烈燃烧或爆炸,进而扩大事故危害;另外,性质不同的化学品,如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放在一起,一旦两者意外接触,立即放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
为避免一种危险物品万一发生燃烧或爆炸,引起另一种危险物品爆炸或燃烧,因此,对性质不同、应急处置措施相克的危险物品不得混放.

国家《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对危险物品的存储场所均有严格的规定,存储场所应设置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泄漏、防盗和通风等安全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存放在符合要求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存储室内.
存储方式、方法和存储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特殊情况下,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准在库外存放.

危险物品存储专用仓库的存储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测.
12.
2.
2为防止危险物品流失,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记录是非常必要的,双人管理、双锁存储、双人使用,便于管理人员相互监督和核查危险物品的数量和去向.
剩余危险物品能再次使用时,应及时送回库存并入账,不得随意处置.

12.
2.
2【修订说明】增加了"危险物品储存和使用应建立严格管理制度"、"危险物品出入库前应进行出入库检查和登记"、"剩余危险物品可再次使用时,应及时送入库存,不得在作业现场随意摆放"等要求.
因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国家法规要求危险物品储存和使用应建立管理制度.

为防止危险物品流失,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记录也是非常必要的,便于核查危险物品的数量和去向.
为便于对能再次使用的剩余危险物品,对其作出相应规定,不得随意处置.

12.
2.
3【修订说明】增加了"危险物品应放置在干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不得使用明火"等内容.
一般危险物品不宜受潮,修订时要求放置场所应干燥.
原条文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没有禁止使用明火,不符合法规要求,修订时对使用明火作出严格限制.

12.
2.
4使用后剩余的危险物品如不能回收利用,不能随意放置或倒掉.
废弃的化学试剂随意倾倒不仅会污染环境,而且可能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甚至会产生燃烧、爆炸等事故.
因此,应分类收集存放,按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排放,如强酸、强碱经稀释或中和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12.
2.
4【修订说明】将原规范第12.
6.
7条合并入本条.
本条针对危险物品废弃物的处置作出规定,因此将原规范第12.
6.
7条合并入本条.
另外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危险物品废弃物应分类收集,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做好详细记录,应按规定处理后方可排放.

12.
2.
5搬运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应穿戴非化纤类服装,防止产生静电;从事放射性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辐射服;从事易燃、易爆作业以及使用腐蚀性药品如强酸、强碱及氧化剂等进行水、土试验时,应戴护目镜、面罩或口罩,穿戴化学防护衣、安全鞋、塑胶围裙、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作业过程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2.
2.
7本条为新增加的条文.
为避免从事放射性勘探作业人员长期受到辐射性影响,对连续作业时间和个人清洁作出规定,这也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12.
2.
8特殊试验项目需要使用放射性试剂或放射源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国家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等均有严格的规定,放射源应放置在铅罩内由专人保管,放射源应由计量部门进行更换,严禁将放射源密封外壳打开,严禁人体直接接触.

12.
3防火12.
3.
1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勘察作业现场、临时用房等设施,应根据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集水桶、沙土等.
消防器材应放在合适位置,便于发生火灾时取用.
临时用房包括临时工棚、仓库、办公场所、试验室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第3.
1.
2条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划分为以下五类:(1)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
如木材、棉、毛、麻、纸张及其制品等燃烧的火灾.

(2)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燃烧的火灾.

(3)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
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4)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
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5)E类(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的火灾.
勘察作业场所可能发生火灾的类型主要为A、B、C、E类.
上述标准第3.
2.
2条将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为以下三级:(1)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2)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3)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勘察作业现场灭火器材的配置数量可根据配置场所危险等级、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有关规定确定.
勘察作业现场、临时用房面积一般不大于200m2,火灾危险等级轻危和中危,设置2具灭火器即可满足上述规范要求,因此,规定每个作业场所、临时用房不得少于2具灭火器.

12.
3.
1【修订说明】原条文仅对勘察临时用房的消防器材设置提出了要求,不能涵盖具有消防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了"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和勘察作业现场、临时用房",临时工棚、仓库、办公场所、试验室等.
12.
3.
2【修订说明】根据作业现场和临时用房实际条件,临时用房内有时需要使用明火照明,安全风险较小,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临时用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的规定.
考虑到临时用房内明火取暖容易引起煤气中毒,增加了"临时用房内不得使用火盆取暖"的规定.

12.
3.
5不同易燃物品着火时,灭火方法不尽相同.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抗溶性灭火器;C类火灾(气体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D类火灾(金属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E类火灾(带电物体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因此,勘察作业现场不仅要配备足够相应的灭火器材,而且还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免火灾发生时,采取不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

12.
3.
5【修订说明】对应原规范第12.
3.
6条,考虑到用电设备负荷较大时,可能引起供电线路发热,甚至着火,修订增加了"供电线路着火"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12.
3.
6可能产生沼气的地层主要是湖相沉积的淤泥质土和生活垃圾填埋层.
在这类地层分布区域勘探作业,应先清理场地及附近的可燃物,勘探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有无气体逸出,并应提前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当场地比较空旷,有沼气溢出时,可采用点火燃烧的方法进行简单处理,待火苗熄灭,沼气浓度符合要求后再重新进行作业.

12.
3.
6【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增加了沼气浓度减小后恢复钻探作业的条件,即"现场沼气浓度低于1%时方可进行钻探作业,并保持现场通风.
"12.
3.
8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前,应先将作业场地10m范围内所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清理干净.
并应注意作业环境中的地沟、下水道内有无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以免焊渣、金属火星溅入引发火灾或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

进行高空焊接、切割作业时,不得将使用后剩余的焊条头乱扔,应集中存放,并在焊接、切割作业下方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12.
4防雷12.
4.
1防雷装置避雷针的保护范围系指按滚球法确定的保护范围.
滚球法是指选择一个半径为的球体,沿需要防止雷击的部位滚动,当球体只触及接闪器(包括被利用作为接闪器的金属物),或只触及接闪器和地面(包括与大地接触并能承受雷击的金属物),而不触及需要保护的部位时,则该部分就得到接闪器的保护,单支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就可以确定.

本条对避雷针、引下线及接地装置的材质、规格、安装作出规定,主要引自于国家行业标准《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CJJ13-87的第4.
4.
1条.

12.
4.
1【修订说明】1"雷雨季节,在易受雷击的空旷场地勘探作业时,钻塔应安装防雷装置",这是对钻探设备防雷的常规要求,因此移至一般规定中12.
1.
3条.

2原条文对防雷装置接地和接地电阻规定不具体,考虑到钻探设备防雷的重要性,及作业人员对防雷知识欠缺的实际情况,因此修订时,对避雷装置的避雷针、引下线及接地装置的材料、规格和安装分别提出具体要求.

3原规范12.
4.
2条并入本条.
12.
4.
2本条文规定防雷装置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引自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第5.
4.
6条,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第三类防雷建筑的规定相当.

12.
4.
2【修订说明】对应原规范第12.
4.
3条,考虑到土壤含水量直接影响接地电阻,因此,提出土壤不能满足接地电阻要求时可采取的措施.

12.
4.
3本条引自于国家行业标准《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CJJ13-87的第4.
4.
2条.

12.
4.
4野外作业遇雷雨天气时,人们经常会跑到大树下避雨,大树最容易遭受雷击.
因此,有必要提醒勘察作业人员不要在空旷孤立的大树下避雨,并应远离导电的金属构件或其他导电物体,以免雷电沿金属构件或其他导电物体引起人身伤亡事故.

12.
4.
4【修订说明】运行中的电气设备以及高压线、高耸金属构件及其他导电物体均可能成为雷电导体,因此,有必要提醒勘察作业人员不要在空旷孤立的大树下避雨,并应远离导电的金属构件或其他导电物体,以免雷电沿金属构件或其他导电物体引起人身伤亡事故.

12.
4.
5本条为新增条文.
一旦发生雷击事件,应急处理措施非常重要,因此,修订增加了外业作业人员遭受雷击后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12.
5防爆12.
5.
1爆炸作业是一项危险性很高的职业,稍有不慎就会酿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所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悉常用爆炸物的性能,以及运输、存储、使用爆炸、爆破物品的安全知识,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上岗从事爆炸作业.

12.
5.
1【修订说明】原规范第12.
5.
1条内容在第12.
2.
1条中已经涉及,故删除.
12.
5.
2爆炸作业前不仅要进行爆炸工程设计,而且要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制定保证作业安全的措施.
因此,要求爆炸作业开始前必须进行踏勘,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制定应急预案,提前采取控制手段和措施,进而保证爆炸作业安全.
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对爆破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安全评估的内容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12.
5.
3本条引自于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对地质条件复杂场地或水域爆炸、爆破作业时,常规的爆炸、爆破作业方案不能满足安全作业要求,应在爆炸作业前,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应制定专项爆炸、爆破设计.

12.
5.
4在城镇进行爆炸作业时,当作业环境条件比较复杂,特别是炸点距重要建筑物、居民区和公共设施较近时,应进行安全论证.
必要时,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国家《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安全评估和施工方案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施工.

12.
5.
4【修订说明】增加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要求.
国家《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12.
5.
5考虑到爆炸作业的危险性,条文强调了爆炸作业统一指挥的必要性,对统一指挥和安全警戒措施作了规定.
必要时作业现场还应指派专人进行监护,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爆炸作业影响范围.

12.
5.
6当作业场地位于山区时,如山体岩土破碎、松散且地形条件陡峻,爆炸作业可能会引发山体崩塌、滑坡、危岩滚落等地质灾害发生.
因此,应在影响区域的道路上设置安全标志,必要时还应派专人值守,以免非作业人员闯入作业影响范围内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12.
5.
7为防止爆破主线、连接线形成短路,不应与金属物体接触;为防止产生感应电流,不应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铁轨等导电物体.

12.
5.
7【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加的条文.
爆破主线、连接线形成短路可能引起爆破安全事故,因此要求爆破主线、连接线与周边设施导电物体不应接触,鉴于对爆破作业安全的重要性,增加本条款内容.

12.
5.
8本条对特殊作业环境和特殊作业条件下进行爆炸作业时,使用专用爆炸器材作出规定.

12.
5.
9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爆破作业完成15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区,在无机械通风的半封闭洞室内进行爆破作业,应等待不少于20以上,待炮烟排除后,人员方可进入爆破区进行作业.

12.
5.
10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爆破作业完成15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区,将原条文中的"5"改为"15min".

12.
6防毒12.
6.
1表12.
6.
1中数值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的表15.
12.
6.
2探洞、探井、探槽作业除可能遇到表12.
6.
1中的有害气体外,还有可能遇到瓦斯和沼气等易燃气体.
当探井挖掘到生活垃圾填埋层或淤泥土层时,应注意预防土层中的沼气溢出;地下洞室作业应特别注意预防含煤地层中的瓦斯溢出.
因此,探洞、探井、探槽作业不仅应采取通风措施,还应做好检测工作.
常用简易检测方法如下:(1)有害气体检测——将动物(鸟、鼠等)装在笼内,放入探洞、探井、探槽内测试;(2)氧气含量检测——将点燃的蜡烛放到井下测试井底空气的含氧量.
有害气体通常易燃、易爆,所以洞、井、槽挖掘作业必须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并严禁在洞、井内使用明火.

如果探洞、探井、探槽中断作业时间较长,井下有害气体集聚,浓度升高,所以,当重新进入时应先检查有害气体溶度,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

12.
6.
3条文中的剧毒、腐蚀性危险物品系指勘察单位试验室中使用的氰化物、氯化物、砷化物、铬化物、浓酸和浓碱等.
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有毒和腐蚀性药品的储存、使用均有明确规定,良好的通风设施是剧毒药品操作室必须具备的最基本条件.

12.
6.
4试验室发生剧毒、腐蚀性药品意外伤害事故多与违规操作有关,因此,要求作业人员使用剧毒、腐蚀性药品时应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接触有毒物质时佩戴防护眼镜,要戴上塑料或橡胶手套,如果手套有破洞,要及时更换,进行危险实验时需要配戴防毒面具.
作业人员应熟悉药品的化学性质,一旦发生意外,应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当吸入有毒气体,应首先切断毒气源,加强通风排毒;当腐蚀性药品试剂喷洒到皮肤上时,应及时用干燥棉纱擦除,并根据试剂的化学性质采用水或稀酸、稀碱中和处理.

12.
6.
5条文对剧毒危险物品的使用作了严格规定,要求使用剧毒危险物品时应实行双人双重责任制.
即两人应分开保管储藏室钥匙,两人同时做好接收和使用记录,记录使用日期、用途、用量、剩余量和剩余物品的处置等信息,有关责任人应同时签字确认.
不得一人单独接收和发放,严防有毒危险物品流出作业场所,对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危害.
12.
6.
7条文对剧毒危险物品使用后的后续管理作业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并且对使剩余试剂的处置和保管做出具体规定.

12.
7防尘12.
7.
1根据2016年9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对在粉尘环境中工作通风和作业人员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做出规定,避免因劳动防护用品失效影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12.
7.
2在粉尘环境中工作的作业人员除应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外,更重要的是作业场所应采取防尘综合措施.
防尘综合措施包括控制尘源、防尘排尘、含尘空气净化等三方面.
可以通过采取"水、密、风"等手段来达到预防粉尘危害的目的.
此外,防尘工作尚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生产性粉尘作用危害程度分级》GB5817和其它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12.
7.
2【修订说明】原条文仅对作业环境中空气粉尘含量作了规定,对风源空气含尘量未作规定,对通风风速未作规定,硐室作业环境中含尘量和含氧量对人员安全至关重要,因此,本次修订不仅对风源空气含尘量作了规定,还对通风速度、氧气含量、二氧化碳含量作了规定.

12.
7.
3坑探、井探、洞探进行的凿岩、爆破作业,土工试验的岩样加工、筛分和磨片作业等均会产生粉尘.
生产性粉尘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引起矽肺病,粉尘还可引起上呼吸道炎症,锰尘与铍尘可引起肺炎,铬、镍、石棉粉尘易致肺癌.
因此,条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勘察单位应定期安排在粉尘环境中工作的作业人员进行体检.

12.
7.
3【修订说明】为降低粉尘含量,提高氧气含量,对井下和洞内工作面风速作出规定.
12.
7.
4坑探、井探、洞探进行的凿岩、爆破作业,土工试验的岩样加工、筛分和磨片作业等均会产生粉尘.
生产性粉尘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引起矽肺病,粉尘还可引起上呼吸道炎症,锰尘与铍尘可引起肺炎,铬、镍、石棉粉尘易致肺癌.
因此,条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勘察单位应定期安排在粉尘环境中工作的作业人员进行体检.

12.
8作业环境保护12.
8.
1国家《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有严格要求,因此,勘察作业应尽可能减少对作业现场的环境破坏,必要时,应变更勘探手段,如采用轻便勘探手段、工程物探、坑探、井探,或在规范允许范围内调整勘探点位置,尽量减少对作业现场植被破坏.

12.
8.
2勘察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交底,对勘探设备进行检查与维护,目的是提前做好各种预防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油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12.
8.
2【修订说明】将作业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并入本标准第12.
8.
3条中.
12.
8.
3根据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规定:"废机油、液压油、真空泵油、柴油、汽油、润滑油、冷却油,含铅废物,含氯化钡废物"等均列为危险废物.
因此,条文对这类废弃物的处置做出了不得随意堆放和丢弃的规定.

12.
8.
3【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将原规范第12.
8.
2条中关于作业过程中环境保护的内容与本条内容合并重新整理,条理更顺.

12.
8.
4为防止野蛮作业污染作业场地周边的环境和空气质量,规定不得焚烧各类废弃物.
规定12.
8.
5国家《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和剧毒废液.
,废弃物和废液应放置在专用存储罐内,以免造成环境污染或对人体伤害.
野外作业和室内作业产生的废水排放到城市污水管道内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酸碱类物质必须经过中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品和油类应分类集中存放,回收处理.

12.
8.
6岩土工程勘察作业噪声包括外业作业噪声和室内试验噪声,因此,勘察作业除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要求外,还应满足对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
12.
8.
7本条为新增加的条文.
为保护作业人员不受噪声伤害,对洞内作业噪声标准作出规定,同时限定了噪声环境中连续作业时间.
《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12.
8.
7【修订说明】为保护作业人员不受噪声伤害,对洞内作业噪声标准作出规定,同时限定了噪声环境中连续作业时间.

13勘察现场临时用房13.
1一般规定13.
1.
1由于野外作业往往受客观条件限制,搭建临时用房存在一定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可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搭设帐篷或遮棚作为宿营.
在保证最小安全距离的前提下,生活区和作业区应分开设置,为作业人员提供一个相对安全、无污染、环境好的临时住房.

野外宿营地一般指几天内的短期宿营,由于住宿时间短,对住宿条件要求不高,临时用房为各种帐篷.
但是宿营地的选址仍应给以足够的重视,如果选址不当,遇恶劣气候条件或地质灾害时,同样也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13.
1.
2规定临时用房应搭建在场地稳定、不易受水淹没、无不良地质作用、周边环境无污染的地方.
严禁搭建在可能产生滑坡或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区域内.
临时用房的主体结构应无安全隐患.

选择宿营地时,不应选择在靠近河床或峡谷等低洼处,有崩塌、危岩、块石掉落危险或雪崩可能的陡坡下或悬崖下;并应在保证最小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尽量选择靠近水源和燃料补给的地方.
应注意避开风口、雨水通道,以及可能产生雪崩或滚石掉落等不良地形条件和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区.

夏季,宿营地点应选择在干燥,地势较高,通风良好,蚊虫较少的地方.
通常,湖泊附近和通风的山脊、山顶是夏天较为理想的设营地点.
森林和灌木丛也是较理想的宿营地.

冬季,宿营地点应视避风以及距燃料、设营材料、水源的远近等情况而定.
应避开易被积雪掩埋的地点,避开崖壁的背风处,在林区和雪地宿营时应先将雪扫净,在雪较厚的地方,应将雪筑实再在雪上铺一层厚10m以上的干草等措施,以防止雪受热融化.

条文第3款参照JGJ/T188-2009-4.
2.
3,临时用房的布置应确保避免外电设施对其安全的影响.

条文第4款中的变配电室系指室外放置高压变电及配电设施的构筑物.
13.
1.
2【修订说明】第4款"不应布置在高压走廊范围内"参照JGJ/T188-2009-4.
2.
3,确保避免外电设施对其安全的影响.

第5款"离"改为"与",和前款的表述一致.
13.
1.
3规定采用装配式临时用房必须是由经国家工商注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不得随意自行制作或采购不合格产品.

13.
1.
4对临时用房的建筑材料,安全用电等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保证临时用房的质量.
为作业人员提供有质量保证的临时用房.
避免因临时用房质量带来得不安全因素.

13.
1.
5虽然临时用房仅供临时使用,但是要求其主体结构应具备一定的安全性和具备一定的抵御风雪能力,并且应有一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一定的舒适度,最大限度地满足作业人员一般的生活需求.

13.
1.
5【修订说明】本条对临时用房的防震提出要求.
13.
1.
6规定在建设场地内进行勘察作业需要搭建临时用房时,临时用房的房顶应有防坠物伤人、毁物的安全防护措施.

13.
2住人临时用房13.
2.
1从安全角度出发,要求住人临时用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但由于是临时住房,作业人员往往不够重视,经常图方便省事把一些易燃、易爆物直接存放在住人临时用房内,稍不注意很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提醒勘察单位和员工的重视.

13.
2.
2条文从防火、防毒和保护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使用"三炉"做出了限制.
特别是北方地区冬季,勘察现场住人临时用房经常因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房内违规点火取暖等造成火灾或作业人员中毒的恶性安全生产事故.

13.
2.
3、13.
2.
4从安全防护的角度出发,对住人临时用房的建筑标准,防火、劳动卫生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保证住人临时用房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13.
2.
3【修订说明】增加"应设置单人铺",是为保证临时用房宿舍内部生活需求和基本卫生要求作出的规定.

13.
2.
5、13.
2.
6驻人临时用房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距离和消防疏散通道的有关要求,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并应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灭火器材应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放置在灭火器材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
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
15m.
灭火器不得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外范围的地点.

13.
2.
5【修订说明】对原条文的文字进行整合,并增加"灭火器配备"的要求.
13.
2.
7、13.
2.
8对住人临时用房使用火炉取暖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最大限度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13.
3非住人临时用房13.
3.
1规定非住人临时用房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分类、分专库存放,不得统放在一个库中以免产生安全隐患,并应与住人临时用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由于是非住人临时用房,其使用和管理往往无规章制度约束,存放材料、物品随意性很大,大部分无专人值守,当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物品时,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造成失窃,中毒、火灾和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

13.
3.
2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临时用房的供、用电设备安全提出要求,严禁这些场所采用明火照明,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

爆炸性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
1的有关规定.
在满足生产工艺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开关、插座等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插座等宜布置在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

13.
3.
2【修订说明】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临时用房内的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等的防爆性能要求进行明确.

13.
3.
3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临时用房应与生活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从消防角度出发,即使是不住人的临时用房也应具备通风条件,并配备足够数量相应类型的灭火器材.
相应类型的灭火器材系指灭火器材的类型应与因存放物品产生的火灾类型相对应.

13.
3.
4条文要求野外作业现场设置临时食堂时,应选址在远离一些污染源的地方.
并应设置简易的排污设施,以免造成作业场地的二次污染.
使用液化燃气的食堂应将燃气罐放置在独立的存放间,不得与食堂作业区或用餐区混放一起,并且存放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以免因燃气泄漏造成火灾或爆炸安全生产事故.

13.
3.
4【修订说明】增加对临时食堂室内液化燃气罐的存储要求.
附录A勘察作业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对一个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勘察作业条件,其危险性大小主要由以下三个因素决定:1发生安全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2暴露于这种危险环境的情况;3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产生的后果.
标准建议对勘察作业过程中危险源的危险性大小采用公式进行评价.
这种评价方法简单易行,可以简单评价人们在某种具有潜在危险的作业环境中进行作业的危险程度,危险程度的级别划分也比较明了、易懂.
但是,由于它还是根据经验来确定3个影响因素即L、E、C的分值和划分危险程度等级,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表A.
0.
1是根据评价方法中四个危险性评价因子制定的,制定该评价表的主要依据如下:1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由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实际发生的概率相关.
用概率表示;则绝对不可能发生的概率为0,而必然发生的事件概率为1.
但在评价一个系统的危险性时,绝对不可能发生事故是不确切的,即概率为0的情况是不可能存在.
所以将实际上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作为打分的参考点,将其分值定为0和1.

2出现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作业人员在危险作业条件中出现的次数越多,时间越长,则受到伤害的可能性越大.
因此,我们规定连续出现在潜在危险环境的频率分值为10,一年中仅出现几次则其出现的频率分值为1.
以10和1为参考点,再在其区间根据潜在危险作业条件中出现的频率情况进行划分,确定其对应的分值.

3发生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物质损失程度可以在很大的范围内变化.
因此,我们将需要救护的轻微伤害分值定为1,并以此为基点,将可造成数人死亡的重大灾难分值定为100,作为另一个最高参考点.
在两个参考点1~100之间根据可能造成的伤亡程度划分相应的分值.

根据表A.
0.
2中,可以判断作业条件的危险性大小(危险程度和危险等级).
当危险性分值在20以下的作业环境属低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比骑自行车过拥挤马路等日常生活的危险性还低,可以被人们接受;当危险性分值在20~70时,则需要加以注意;当危险性分值在70~160时,则危险性明显,需要采取措施对作业条件进行整改;当危险性分值在160~320时,则表明该作业条件属高度危险的作业条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应制定相应的危险性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当危险性分值大于320时,则表明该作业条件极其危险不能作业,应该调整勘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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