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vps安全设置

vps安全设置  时间:2020-12-31  阅读:()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50xxx–201x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规范Fireprotectioncodefortheengineeringdesignoffinechemicalenterprise(征求意见稿)201x–xx–xx发布201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规范FireprotectioncodefortheengineeringdesignoffinechemicalenterpriseGB50xxx-201x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对国内一些(精细)化工(园)区的生产企业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精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国内外相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2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精细化工产品及火灾危险性分类、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工艺系统及设施、仓储设施、管道布置、厂(库)房建筑防火、消防及其设施、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澄江路788号,邮政编码:20024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一起草单位: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参编单位: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凯赢达化工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目次1总则12术语23精细化工产品及火灾危险性分类44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84.
1厂址选择84.
2工厂总平面布置104.
3厂内道路135工艺系统及设施145.
1一般规定145.
2间歇和半间歇反应釜155.
3泵、压缩机155.
4导热油炉165.
5生产设施内布置165.
6污水处理及循环水195.
7泄压排放195.
8过程检测及自动控制216仓储设施236.
1一般规定236.
2可燃液体储罐236.
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256.
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汽车装卸设施276.
5厂内仓库277管道布置297.
1厂内管线综合297.
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297.
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308厂(库)房建筑防火328.
1厂(库)房的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极限328.
2厂(库)房的高度、层数、面积338.
3厂(库)房的平面布置338.
4厂(库)房的防爆358.
5厂(库)房的安全疏散359消防及其设施379.
1一般规定379.
2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379.
3消防给水及消防用水量379.
4消火栓系统419.
5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439.
6灭火器设置449.
7消防排水4510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4610.
1一般规定4610.
2供暖系统4610.
3通风和空气调节4710.
4正压通风5010.
5事故通风5110.
6防排烟5211电气5311.
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规定5311.
2变压器和配电柜及电缆敷设5311.
3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5411.
4防雷和防静电5511.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5附录A防火间距的起止点57附录B失控反应的安全泄放量计算58本规范用词说明62引用标准名录63附:条文说明64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12Terms23Classificationoffinechemicalsandfirehazards44Selectionofplantsiteandgenerallayout84.
1Selectionofplantsite84.
2Generallayout104.
3In-plantroads135Processsystemandfacilities145.
1Generalrequirements145.
2Batchandsemi-batchreactor155.
3Pumpsandcompressors155.
4Heattransferfluidheater165.
5Arrangementinproductionfacility165.
6Wastewatertreatmentandcirculatingwater195.
7Pressurereliefdevices195.
8Processdetectionandautomaticcontrol216Storagefacilities236.
1Generalrequirements236.
2Storagetankforcombustibleliquid236.
3Storagetankforliquefiedhydrocarbon,combustiblegasorcombustion-supportinggas256.
4Loadingandunloadingfacilitiesfortruckscarryingcombustibleliquidandliquefiedhydrocarbon276.
5In-plantwarehouse277Pipelinearrangement297.
1In-plantpipelines297.
2Processandutilitiespipelines297.
3Pipelinesofproductionwastewatercontainingcombustibleliquid308Firepreventionofplantbuilding(warehouse)328.
1Fireresistanceratingofplantbuilding(warehouse)andfireresistancelimitoftheconstructionelements328.
2Height,storeynumber,areaofplantbuilding(warehouse)338.
3Planearrangementofplantbuilding(warehouse)338.
4Explosion-protectionofplantbuilding(warehouse)358.
5Safeevacuationofplantbuilding(warehouse)359Firefightingfacilities379.
1Generalrequirements379.
2Full-timefirebrigadeandmicrofirestation379.
3Watersupplyandconsumptionforfirefighting379.
4Firehygrantsystem419.
5Areainstalledwithautomaticfireextinguishingsystem439.
6Arrangementoffireextinguishers449.
7Waterdrainageforfirefighting4510Heating,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4610.
1Generalrequirements4610.
2Heating4610.
3Ventilatingandairconditioning4710.
4Positivepressureventilation5010.
5Emergencyventilation5110.
6Smokecontrolandexhaustsystem5211Electricity5311.
1Powersource,powerdistributionforfirefightingandthegeneralrequirements5311.
2Transformer,distributionboxandcabling5311.
3Fireemergencylightingandevacuationindicatorsystem5411.
4Thunderprotectionandantistaticprotection5511.
5Automaticfirealarmsystem55AppendixAStartingandendingpointsforfireprotectiondistance57AppendixBSafetyreliefamountcalculationofuncontrolledreaction58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62Listofquotedstandards63Add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641总则1.
0.
1为了规范精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
0.
2本规范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
0.
3精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1.
0.
4精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
0.
1精细化工企业finechemicalenterprise以基础化学工业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学品、生物质材料等为起始原料,进行深加工而制取的具有特定功能,特定用途,小批量,多品种,附加值高,技术密集的一类精细化工产品的工厂.

2.
0.
2厂区plantarea工厂围墙或用地红线范围内由生产设施、公用和辅助设施、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等组成的区域.

2.
0.
3生产设施productionfacility为完成生产过程(生产出产品)所需要的生产厂房、设备,辅助生产及相应配套设施.

2.
0.
4工艺系统processsystem为实现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加工,由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导热油炉、机泵、管道和控制仪表等所组成的系统.

2.
0.
5公用和辅助设施utility&auxiliaryfacility连接生产过程,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
0.
6全厂性重要设施overallmajorfacility发生火灾时,影响工厂生产、消防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全厂性办公、控制、变配电、消防站等建筑和设施.

2.
0.
7液化烃liquefiedhydrocarbon在15℃时,蒸气压大于0.
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
0.
8明火地点fired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
0.
9明火设备firedequipment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或废气焚烧设备.

2.
0.
10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site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
0.
11封闭式厂房enclosedindustrialbuilding设有屋顶,建筑全部或局部采用封闭式围护结构(含墙体、门、窗),所占面积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1/2(不含屋顶的面积)或任意一层局部设有封闭式围护结构的功能房间,所占面积超过该楼层面积的1/2的生产性建筑物.

2.
0.
12半敞开式厂房semi-enclosedindustrialbuilding设有屋顶,建筑局部采用封闭式外围护结构(含墙体、门、窗),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1/2(不含屋顶的面积)或每层局部设有封闭式围护结构的功能房间,所占面积不超过该楼层面积的1/2的生产性建筑物.

2.
0.
13敞开式厂房openedindustrialbuilding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维护结构或每层局部设有封闭式围护结构的功能房间,所占面积不超过该楼层面积的5%的生产性建筑物.

2.
0.
14联合厂房jointbuilding根据工艺生产的特殊需求,由生产、储存、公用和辅助设施组合布置的厂房.

2.
0.
15车间储罐storagetankswithinproductionworkshop在生产设施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的成组集中布置在生产设施边缘的原料、中间产品或产品储罐.

2.
0.
16防护门斗protectionairlock设有正压送风,能缓冲爆炸冲击波及限制危险物质扩散的空间.
2.
0.
17防爆门斗explosion-protectionairlock安装在防爆墙洞口上,能抵抗相应爆炸超压值的防护门斗.
3精细化工产品及火灾危险性分类3.
0.
1精细化工产品可按表3.
0.
1分类.
表3.
0.
1精细化工产品分类序号产品类别1农药2染料3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4颜料5试剂和高纯物6食品和食品添加剂7粘合剂8催化剂9日用化学品和防臭防霉剂(包括香料、化妆品、肥皂和合成洗涤剂、芳香防臭剂、杀菌防霉剂)10汽车用化学品11纸及纸浆用化学品12脂肪酸13稀土化学品14精细陶瓷15医药16兽药和饲料添加剂17生化制品和酶18其它各类助剂(包括表面活性剂、橡胶助剂、高分子絮凝剂、石油添加剂、塑料添加剂、金属表面处理剂、增塑剂、稳定剂、混凝土外加剂、油田助剂等)19功能高分子材料20摄影感光材料21有机电子材料3.
0.
2精细化工企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
0.
2的规定.

表3.
0.
2精细化工企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2.
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的气体;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1.
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
爆炸下限不小于10%(体积)的气体;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
助燃气体;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

丙1.
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2.
可燃固体.
丁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注:表中甲(含液化烃)、乙、丙类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详细分类见本规范第3.
0.
4条有关规定.

3.
0.
3精细化工企业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
0.
3的规定.

表3.
0.
3精细化工企业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2.
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气体的固体物质;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1.
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
爆炸下限不小于10%(体积)的气体;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
助燃气体;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1.
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2.
可燃固体.
丁难燃烧物品戊不燃烧物品注:表中甲(含液化烃)、乙、丙类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详细分类见本规范第3.
0.
4条有关规定.

3.
0.
4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
0.
4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表3.
0.
4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名称类别液化烃甲A15℃时的蒸气压力>0.
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可燃液体B甲A类以外,闪点120℃3.
0.
5厂房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当精细化工生产厂房根据工艺特性需要按联合厂房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时,各生产场所可按各自火灾危险类别确定:1联合厂房内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防火墙或防爆墙分隔;紧靠防火墙或防爆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
0m,并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2联合厂房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3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整栋联合厂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4联合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5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甲、乙、丙联合厂房内应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甲、乙、丙联合厂房内任一区域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整栋建筑内应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
1厂址选择4.
1.
1精细化工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要求.
4.
1.
2精细化工企业厂址应根据精细化工企业、相邻企业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类别,结合风向与地形等自然条件合理确定.

4.
1.
3精细化工企业厂址宜位于邻近居民区或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1.
4精细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直接排出厂外的措施.

4.
1.
5地区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4.
1.
6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1.
6的规定.
除特殊注明外,本规范各章中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表4.
1.
6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m)相邻工厂或设施液化烃储罐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甲、乙类厂房(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总容积V总或单罐容积V单(m3)总容积V总(m3)总容积V总(Nm3)V总≤50V单≤20501000m3甲B、乙0.
75D*0.
4D0.
8m丙A0.
4D丙B2m5m注:1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
6D;4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
4D;5"*"表示本规范不适用.
6.
2.
13工厂储罐组内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6.
2.
12规定,且甲B、乙、丙A类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
2.
14工厂储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距液化烃储罐不应小于15m;2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3距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4甲B、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6.
2.
15车间可燃液体储罐组内单罐容积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B、乙类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200m3,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
8m;2丙A类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0m3,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6.
2.
16车间储罐组的相关机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小于9m,与甲B、乙类可燃液体储罐防火间距不限.

6.
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6.
3.
1工厂液化烃储罐区(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300m3,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00m3.
6.
3.
2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储罐组内储罐布置不应超过两排,两排卧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
3.
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
3.
3的规定.

表6.
3.
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组内储罐防火间距介质球罐卧(立)罐水槽式气柜干式气柜液化烃有事故排放至焚烧设施的0.
5D1.
5m**无事故排放至焚烧设施的1.
0D**助燃气体球罐0.
5D0.
65D**卧(立)罐0.
65D1.
5m**可燃气体水槽式气柜**0.
5D0.
65D干式气柜**0.
65D0.
65D球罐0.
5D*0.
65D0.
65D注:1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2液化烃储罐指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3液氨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4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5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按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6"*"表示不应同组布置.
6.
3.
4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组,宜设不高于0.
6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距储罐不应小于3m,防火堤内设置隔堤的,隔堤不宜高于0.
3m.

6.
3.
5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液氨储罐的防火堤和隔堤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
3.
4条规定.

6.
3.
6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当其与液化烃压力储罐同组布置时,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相关规定.
6.
3.
7液化烃罐的出液管应在靠近罐出口处设置切断阀.
容积超过50m3的液化烃罐与其抽液泵的间距小于15m时,该切断阀应为具手动功能的遥控阀,遥控阀就地操作按钮距抽液泵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6.
3.
8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焚烧等处理设施.
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6.
3.
9液化烃、可燃气体储罐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液位计、液位报警与自动联锁切断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6.
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汽车装卸设施6.
4.
1可燃液体汽车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2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无缓冲罐时,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3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4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5甲B、乙、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液化烃、丙B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之间距离不应小于8m;6装卸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7装卸车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槽车,装卸台及相关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等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8甲B、乙类液体应采用密闭装卸车系统;丙类液体宜采用密闭装卸车系统.

6.
4.
2液化烃汽车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化烃不得就地排放;2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3装卸车鹤位与可燃液体装卸车鹤位之间距离不应小于8m;4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5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6装卸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7装卸车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槽车,装卸台及相关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等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6.
5厂内仓库6.
5.
1甲、乙、丙类仓库距其它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
5.
2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与空气形成爆炸性粉尘、纤维等混合物的仓库,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水层.

6.
5.
3当甲类物品仓库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但其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
3.
3条规定.
6.
5.
4桶装、瓶装甲B类液体或液化烃、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存放.

7管道布置7.
1厂内管线综合7.
1.
1全厂性工艺、热力及公用工程管道宜与厂内道路平行架空敷设,循环水及其它水管道可埋地敷设;地上管道不应环绕厂房(设施)或储罐组布置,且不得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7.
1.
2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消防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7.
1.
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地上敷设.
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内应采取防止可燃介质积聚的措施,在进、出厂房(设施)处密封隔断,并做出明显标示;2跨越道路的液化烃、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

7.
1.
4输送可燃介质的地上、地下管道,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生产设施、厂房(仓库)、储罐组和建(构)筑物.

7.
1.
5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及使用金属等导体材料制作的操作平台和检修平台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7.
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7.
2.
1可燃介质不宜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
当局部采用非金属软管输送可燃介质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导电橡胶管,且在连接时保证静电的导通性.

7.
2.
2甲、乙类厂房(设施)内,管道布置不应影响安全疏散通道的通行.
7.
2.
3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不应布置在室内的吊顶内及建(构)筑物封闭的夹层内,如确需布置在封闭的吊顶内或夹层内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密封措施.

7.
2.
4进、出生产设施的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可燃气体管道,应在生产设施界区处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操作平台.

7.
2.
5热力管道不得与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
7.
2.
6可燃气体的排放导出管应选用金属管道,且不得置于下水道等限制性空间内,以免引起爆炸.

7.
2.
7严禁将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7.
2.
8氧气管道与可燃介质管道共架平行布置敷设时,净距不应小于500mm,交叉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250mm.

7.
2.
9自燃液体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不得用螺纹连接.
如采用法兰连接应提高一个压力等级.
自燃液体容器底部管道应设高完整性的火灾紧急切断阀.

7.
2.
10能自燃爆炸的特种气体管道宜采用套管设计.
7.
2.
11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不足10℃的可燃液体管道的低点不得设置排放阀.
7.
2.
12制药企业的管道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管道输送的甲、乙类介质进入有关联的丙类及以下的厂房(设施)时,甲、乙类介质管道宜设计成夹套管方式或对输送管道进行100%无损检测,夹套管内可充填惰性气体保护.
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发现甲、乙类介质漏入夹套管或丙类及以下的厂房(设施)时,应联锁切断进料.

2当各厂房(设施)的废气支管连接至主管并送往废气处理系统时,应在支管上设置止回阀,宜在支管与主管连接处设置阻火设施.

7.
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7.
3.
1输送到污水处理站的含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宜采用架空或明沟暗管的方式敷设,当采用埋地方式敷设时应在厂房(设施)下列部位设水封井:1每个防火分区或设施的支管接入厂房(设施)外生产污水(支)总管前;2管道长度大于300m时,应用水封井分隔;3进、出隔油池的污水管道上.
7.
3.
2设施内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排水支管或总管接入含甲、乙、丙类可燃液体污水总管前应增设水封井.

7.
3.
3罐组的水封井应设置在防火堤之外,水封井和防火堤之间管道上应设置易开关的切断阀.

7.
3.
4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隔油池的隔板、隔油池和水封井的盖板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盖板与盖座应密封,且盖板不得有孔洞.

7.
3.
5甲、乙类生产污水管道的(支)总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置排气管.
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径不宜小于100mm;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
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2.
5m以上;3距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置排气管.
7.
3.
6使用或生产甲、乙、丙类液体设施的排水温度高于40℃应设置降温措施.

7.
3.
7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爆炸或火灾的生产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8厂(库)房建筑防火8.
1厂(库)房的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极限8.
1.
1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全厂性重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
1.
2附设在建筑内的控制室,油浸式变压器室,其它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房间,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8.
1.
3厂房(仓库)柱间支撑、水平支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8.
1.
3的规定,厂房(仓库)的其它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表8.
1.
3柱间支撑、水平支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柱间支撑不燃烧体3.
00不燃烧体2.
50水平支撑不燃烧体2.
0不燃烧体1.
5注:当厂房或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表中构件耐火极限可降低0.
5h.
8.
1.
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以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它厂房(仓库),其外墙及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8.
1.
5厂房内有可燃液体设备的楼层,作为防火分区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复合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50h,并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淌的措施.

8.
1.
6钢结构厂房(仓库)钢构件的耐火保护要求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8.
1.
7设备构架的承重结构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
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球罐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
2m采用钢结构支腿时应覆盖耐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50h.

8.
1.
8厂房内严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设备及管道穿越防火分区的楼板、防火墙,其它类别的设备及管道穿越时,应采用与楼板、防火隔墙相同耐火极限的防火材料封堵.

8.
1.
9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设备的承重钢结构及管廊钢结构的耐火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8.
1.
10钢结构抗火设计、防火保护措施及防火保护工程施工质量与验收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及《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的有关规定.

8.
2厂(库)房的高度、层数、面积8.
2.
1厂房的高度、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8.
2.
2仓库的高度、层数和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8.
2.
3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厂(库)房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及仓库占地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增加.
8.
2.
4丙类厂房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且布置为公用和辅助设施的设备用房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
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
0倍计算.
8.
2.
5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封闭建筑物内的多层构架设备平台,若各层设备平台板采用格栅板时,该格栅板平台可作为操作平台或检修平台,该平台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围护结构的无人员操作的辅助功能房间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所占面积小于该楼层面积的5%;2操作人员少于10人;3含可燃、易燃介质的设备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4各层设备平台疏散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5格栅板透空率不低于50%;6屋顶宜设可熔性采光带,采光带面积宜不小于屋面面积的25%;外墙面应设置采光带或采光窗,任一层外墙设置的采光带或采光窗面积应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
外墙及屋顶采光带或采光窗应均匀布置.

8.
3厂(库)房的平面布置8.
3.
1精细化工生产的联合厂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同一厂房内分隔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或防爆墙,联合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按各自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防火分区面积确定;2甲、乙、丙类敞开式厂房,其层数、高度、防火分区和任一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及设备布置需要确定.
半敞开式厂房其层数、高度、防火分区和任一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封闭式厂房执行,当半敞开式厂房的敞开部分与封闭部分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厂房敞开部分的层数、高度和任一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及设备布置要求确定,其面积不计入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该防火墙高度应高出厂房较低部分屋面4m,当该防火墙不能高出厂房屋面时,厂房屋面靠近防火墙4m范围内的屋面板及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
00h;3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
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4车间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厂房贴邻建造时,与厂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爆墙隔开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5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或采用防护门斗时,可一面或二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6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应超过1d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7厂房内设置丙类中间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8.
3.
2多层及高层甲、乙、丙类厂房(仓库)的外墙上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消防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小于1.
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1.
2m;2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各救援窗间距不宜大于24m;3应采用厚度不大于8mm的钢化玻璃,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采用钢化安全玻璃门窗时,其玻璃厚度不应大于4mm.

8.
3.
3化学品库或危险品库应按其储存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
00h实体防火墙隔开.
火灾危险类别不同区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8.
3.
4建筑物的内部装修设计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
4厂(库)房的防爆8.
4.
1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疏散门,其开启方向应朝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一侧;爆炸危险场所的外门口应做成防滑坡道,且不应设置台阶.

8.
4.
2供分析化验使用的钢瓶储存间有爆炸危险时应独立设置.
当有困难时,可与主体建筑贴邻布置,并应采用防爆墙与其它主体建筑隔开,且满足泄压要求.
如钢瓶储存间屋面为泄爆面,则主体建筑高出泄爆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应设置固定窗扇,并采用安全玻璃.

8.
4.
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房间宜集中布置在单层厂房的一端或布置在多层厂房的最上层并满足泄压要求.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房间与同一时间工作人数为10人以上的其它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工作场所之间的隔墙应采用防爆墙,与同一时间工作人数不超过10人的其它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工作场所之间的隔墙可采用防火墙.
如防火墙或防爆墙上确因工艺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防火墙上应采用防护门斗,防爆墙上应采用防爆门斗,门斗使用面积不小于6.
0m2,进深不宜小于1.
8m.
防护门斗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防爆门斗上的门应为抗爆门,门应错位设置.

8.
5厂(库)房的安全疏散8.
5.
1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厂房的安全疏散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2联合厂房符合本规范第3.
0.
5条的要求时,各防火分区的疏散按各防火分区的生产类别的疏散要求设计.

3三层及三层以上敞开式厂房和半敞开式厂房的疏散楼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位于厂房中间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在首层的楼梯间应通过安全走廊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安全走廊两侧墙体均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火隔墙;位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的封闭楼梯间应设防护门斗;2)位于厂房结构边缘的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式楼梯,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室外疏散楼梯的设计规定;位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边缘的敞开式楼梯应设防护门斗.

4厂房内的设备操作及检修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操作及检修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部通往楼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当甲类厂房设备平台面积小于等于100m2、乙类厂房设备平台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丙类厂房设备平台面积小于等于250m2时,可只设一部梯子;2)相邻的设备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3)主要平台及操作频繁的平台疏散梯子应采用斜梯,斜梯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4)平台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当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8.
5.
2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0人的其它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8.
5.
3底层设置消防通道穿过的大型丙类联合厂房,当该消防通道净宽大于6.
0m,净高大于5m且通道两侧墙体均为防火墙时,该消防通道可视为安全通道,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通道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50h;2安全通道的深度不宜超过60.
0m;3安全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安全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4安全通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5防火分区至安全通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0m2,开向前室的门及前室开向安全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安全通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7安全通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道通行和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8安全通道的排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8.
5.
4仓库的安全疏散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9消防及其设施9.
1一般规定9.
1.
1精细化工企业消防给水系统及灭火设施等的设计应根据精细化工企业的建筑类型、生产(储存)类别和火灾危险特性等综合因素确定.
设置与生产、储存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

9.
1.
2精细化工企业应按同一时间内一处火灾考虑,并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灭火用水量;对占地面积大于100公顷的精细化工联合企业,应按同一时间内二处火灾考虑,并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计算.

9.
2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9.
2.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精细化工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9.
2.
2精细化工企业专职消防队主要由消防站、消防装备和专职消防人员等组成.

9.
2.
3精细化工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合理布局,宜设在生产、储存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上风处,设置位置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生产、储存区,并宜远离噪声场所.
专职消防队距离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9.
2.
4除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精细化工企业外,其它精细化工企业宜建立微型消防站.

9.
2.
5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在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值班室合用,并配备相应的器材和专(兼)职人员.

9.
3消防给水及消防用水量9.
3.
1消防用水水源可由市政(工业园区)给水管网以及企业自设的消防水源等供给.

9.
3.
2企业的甲、乙、丙类厂房(设施)、罐区、库房,宜根据企业规模、火灾危险性大小等选择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城镇消防站保护范围内的企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15L/s时,室外消火栓系统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低于0.
15MPa.

9.
3.
3企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的给水系统,当生活、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冲洗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系统仍应保证达到消防最大秒流量的供给要求.

9.
3.
4当市政(园区)供水水源不能满足企业消防用水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总用水量要求时,应设消防水池(罐)及消防水泵房.

9.
3.
5消防水池(罐)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池(罐)的有效储存水量,应满足企业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当火灾发生时外部水源能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的量可作为有效的消防水量考虑;2消防水池(罐)有效储存水量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3宜采用带盖消防水池(罐),总容量大于500m3时,应分隔成2个独立的水池(罐),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连通管管径应通过消防秒流量计算确定;4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水池(罐)合建时,应有确保消防总用水量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5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自动补水设施及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9.
3.
6消防给水系统采用稳高压给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设稳压泵1)单独为消火栓系统供水的消防稳压泵,设计流量为5L/s;为消火栓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供水的稳压泵,设计流量为3L/s;2)消防稳压泵供水设计压力按消防泵设计压力的1.
1倍计算;3)消防稳压泵启动压力值、停止压力值与联动消防启动压力值的差值不应小于0.
07MPa.

2系统应设稳压罐,稳压罐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150L.
3系统管网的最高处宜设自动排气阀;4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9.
3.
7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的建筑,可不设置备用泵.

9.
3.
8消防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独立设置的消防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泵房应设置在底层并具有直通室外的疏散门;2消防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3寒冷地区消防泵房供暖温度不低于10℃,但当无人值守时不应低于5℃.
9.
3.
9消防水泵应在任何液位的情况下,采用自灌式或可靠迅速的充水设备引水.

9.
3.
10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泵应设置独立的吸水管和出水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网直接连接,并应在管网连接的两处间设置阀门;2消防泵吸水管应设明杆闸阀或带有锁定装置的蝶阀;3消防水泵出水管道应设置止回阀、明杆闸阀(带有锁定装置的蝶阀)、压力表,泵组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回水池管道,并设置压力表和放水阀门;4系统存在超压可能时,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9.
3.
11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9.
3.
12消防泵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不需设置消防备用泵的消防泵房,按三级负荷供电;2三级负荷供电的企业,消防泵须按一级负荷供电时,可增设EPS独立供电系统;3按二级负荷供电并对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固定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泵房,宜采用柴油机泵作备用泵.

9.
3.
13厂房、仓库、辅助用房及独立设置的配套用房(办公楼、浴室、餐厅等)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9.
3.
14厂房、仓库、辅助用房及独立设置的配套用房(办公楼、浴室、餐厅等)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9.
3.
15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需要同时开启的各个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9.
3.
16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有关设计规定确定.
9.
3.
17以露天布置为主的工艺生产设施,其消防用水量应按同时开启的各个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且不应小于90L/s,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

9.
3.
18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消防用水量应为储罐固定(或移动)冷却水量和罐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1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2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冷却水量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3立式固定和浮顶、内浮顶着火罐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相关规定;4地上、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甲、乙、丙类可燃液体罐以及地下立式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冷却面积应按无复土罐壁表面积计算.
供水强度:着火罐和邻近罐冷却水量皆不应小于0.
10L/s.
m2.
当计算出的冷却用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应考虑对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罐进行冷却.

9.
3.
1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采用低倍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罐容积大于等于1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以及润滑油储罐,地面流淌火灾,可采用移动泡沫灭火系统;3除以上二款规定外的其它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4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及灭火用水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5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泡沫枪的数量,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6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在消防泵启动后,泡沫混合液送达至保护对象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9.
3.
20全压力式和半冷冻式液氨储罐消防用水量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及罐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1固定式喷雾冷却水供应强度不宜小于0.
10L/s.
m2,持续喷雾时间不小于6h;2其它消防要求与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相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9.
3.
21液化烃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用水量与罐区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9.
3.
22可燃气体储罐室外消防水量为15L/s,冷却延续时间为3h.
9.
3.
23室外高出其所处地面15m的甲、乙类设备的框架平台,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给水竖管管径不小于100mm;并在每层设置带阀门的DN65管牙的室内消火栓接口;2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二侧梯子处各设消防给水竖管,且竖管间距不宜大于50m;3消防水量宜按框架平台面积50m2一支水枪计算,大于50m2的平台按两支水枪计算,每支水枪按5L/s计;冷却延续时间为3h.

9.
3.
24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的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其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

9.
3.
25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9.
4消火栓系统9.
4.
1除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0L/s外,全厂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环状管道应有不少于两条进水管;2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将其分成若干个独立管段,每个独立管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3当某个独立的消防环段发生事故时,其余环段仍应满足100%的消防用水量的要求;4消防管道的管径应经过计算确定,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3.
5m/s.

9.
4.
2精细化工企业应设置布局合理的室外消火栓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栓口.
当消火栓设置的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对其周围设置防撞设施;2甲、乙、丙类室外设备区及储罐区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其它区域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m.
设有固定泡沫消防系统的储罐区,应在罐区周围设置泡沫型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距储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3消火栓沿道路敷设时,宜设置在距路面边0.
5m~2.
0m之间,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4设置在稳高压系统管网中的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减压稳压的室外消火栓;5冬季寒冷地区宜设置地下式消火栓,并采取防冻措施.
在消火栓设置处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表明低压、高压或泡沫栓).

9.
4.
3室内消火栓设置场所的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
4.
4厂房、仓库内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部位,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但宜配置相应的灭火设施和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

9.
4.
5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室内消火栓消防管道应采用环状给水管网,并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1)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竖管;2)设有消防给水且超过五层的民用配套用房.
2室内环状管网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的不同的管段上连接,并在任何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满足全部消防用水量的供给,管径应通过计算确定;3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和层数超过5层的办公、化验楼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4自动水系统灭火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5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便于消防车连接,并设置明显、永久的固定标识;2)当室外消火栓与室内消防为非同一系统时,应设置与消防水泵接合器距离宜为15.
0m~40.
0m内的供消防车取水的室外消火栓;3)当室外消火栓与室内消防为同一系统时,应设置消防车从消防水池直接取水的措施;4)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6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将其分成若干独立段,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并应保证管道检修时,能正常供水的竖管不得少于1根.

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或信号,并应保持常开;7室内消防竖管直径应经过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DN100;8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
9.
4.
6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且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2甲、乙类厂房,高层厂房(仓库)和高架仓库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
0m.
其它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
0m;3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
0m且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4水枪的充实水柱: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不应小于13.
0m,其它场所不应小于10.
0m;5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准面高度宜为1.
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6建筑物宜配置卷盘型式的室内消火箱,同一建筑物应配备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7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不应大于0.
50MPa.
9.
5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9.
5.
1下列场所(不宜用水保护的场所、不燃物品仓库除外)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水-泡沫)灭火系统:1甲、乙、丙类联合厂房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按本规范第3.
0.
5条执行;2本规范第8.
2.
5条规定的场所;3高层乙、丙类厂房,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4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它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5超过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建筑物;6设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多层办公楼或公共建筑.

9.
5.
2下列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干式喷水冷却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1敞开式厂房和半敞开式厂房的敞开部分宜在楼板下设置半固定式干式喷水冷却系统,采用下垂型喷头,并设置相对应的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消防车使用.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部位;2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大于最大允许建筑防火分区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3露天布置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高大构架和设备群应设置消防水炮保护.
固定式水炮的布置应根据水炮的设计流量和有效射程确定其保护范围.
消防水炮距备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
消防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L/s~50L/s,水炮应具有直流和水雾两种喷射方式.

9.
5.
3下列部位应设置水幕系统:1防火墙的局部开口部位无法设置防火分隔物处;2需要冷却保护的防火卷帘的上部.
9.
6灭火器设置9.
6.
1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宜设置气体型灭火器,生产区等场所宜设置干粉型、泡沫型灭火器.

9.
6.
2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9.
6.
2选用.
表9.
6.
2灭火器的规格灭火器类型干粉型(磷酸铵盐)水基型二氧化碳手提式推车式手提式推车式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剂充装量容量(L)——960——重量(kg)6或820或50——5或730注:同一场所选用的灭火器应考虑灭火剂的相容性.
9.
6.
3厂房(设施)内手提式灭火器的选型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类厂房(设施)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大于9m,乙、丙类厂房(设施)不宜大于12m;2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按自然层配置;3危险场所或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4设有固定灭火的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减半.
9.
6.
4可燃液体地上储罐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一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并按每个储罐区不超过6具配置.

9.
6.
5液化烃储罐区(组)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9.
6.
6设有循环水冷却塔的屋顶,宜配置若干磷酸铵盐小型灭火器.
9.
6.
7灭火器配置设计除应符合以上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9.
7消防排水9.
7.
1对于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消防废水,应设置消防废水排水收集设施.

9.
7.
2消防废水宜利用工厂生产废水或雨水管道系统以密闭形式收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利用工厂生产废水管道系统、雨水管道系统收集消防排水时,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的收集能力;2含有可燃液体的消防排水收集管道应在出生产设施(罐区)时设置水封,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相关规定.

9.
7.
3使用或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设施应有初期污染雨水或消防污染水应急收集处理的措施.

10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0.
1一般规定10.
1.
1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
10.
1.
2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可燃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10.
1.
3为甲、乙类厂房或仓库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它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10.
1.
4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10.
1.
5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10.
2供暖系统10.
2.
1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电热散热器和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10.
2.
2当除甲、乙类厂房(仓库)之外的其它建筑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应根据使用的燃料种类、使用场所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应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置能直接切断供暖系统及燃气供应系统的控制开关,有通风机时,通风机应与供暖系统设置联锁.

10.
2.
3在放散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厂房(仓库)内,散热器表面最高温度应比放散物质的引燃温度至少低20%,且不宜超过70℃,热水供水温度不宜超过130℃,水蒸汽不宜超过110℃.

10.
2.
4瓶装的可燃或不可燃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乙炔、氢、氧、甲烷、液化石油气、液氨等)的灌注和贮存房间,供暖散热器应设置遮热板.
遮热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与散热器表面的距离不小于0.
1m,当采用不可拆卸的遮热板时,应考虑散热器检修.

10.
2.
5下列厂房应采用直流式热风供暖: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10.
2.
6供暖管道不应穿过放散与之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
如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10.
2.
7供暖管道不得与输送可燃气体、腐蚀性气体或闪点低于或等于120℃的可燃液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敷设.

10.
2.
8放散比室内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的甲、乙类厂房,或放散可燃粉尘的厂房,供暖管道不应采用地沟敷设.
当必须采用时,应在地沟内填满细砂,并密封沟盖板.

10.
2.
9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得沿输送有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风管外壁敷设;当上述风管与热媒管道交叉敷设时,热媒温度应至少比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自燃点低20%.

10.
2.
10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2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10.
3通风和空气调节10.
3.
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
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
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中.

10.
3.
2排出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

10.
3.
3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10.
3.
4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通风系统均应单独设置:1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2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3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单独房间或其它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10.
3.
5放散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等物质的房间和一般房间的排风系统,应分开设置.

10.
3.
6甲、乙类厂房和处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辅助建筑物的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2设在无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3在厂房内所有设施均采取防爆措施后,甲、乙类厂房送风系统的进风口可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内.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10.
3.
7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它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单独房间或区域,其送风系统的进风口应与其它房间和区域的进风口分设,其进风口和排风口均应设置在室外无火花溅落的安全处.

10.
3.
8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和竖向送风管在进入厂房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和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10.
3.
9含有可燃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
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10.
3.
10处理有可燃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它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10.
3.
11净化有可燃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火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

10.
3.
12净化和输送有可燃粉尘的除尘器、过滤器和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可燃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10.
3.
13排除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其排风系统应采用金属管道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并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2其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根据场所的爆炸危险物质的危险等级选用,电机与通风设备应直接连接.
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3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10.
3.
14对于设置在丙、丁、戊类建筑内的化验室、分析室,当其通风柜排风系统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时,所选用排风机和电动机宜采用防爆型.

10.
3.
15当电池室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室内应保持负压;通风机及其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10.
3.
16甲、乙类厂房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空气中含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的局部排风系统的设备,其活动部件及阀件、风管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10.
3.
17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它气体以及可燃粉尘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
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10.
3.
18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1穿越防火分区处;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10.
3.
19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2防火阀安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修的检修口;3在防火阀两侧各2m的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4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的规定.

10.
3.
20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2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10.
3.
21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
电加热器前后各0.
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10.
3.
22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直燃式溴化锂机房、柴油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燃气锅炉房、直燃式溴化锂机房应选用防爆型事故排风机.
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油锅炉房、柴油泵房、柴油发电机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2燃气锅炉房、直燃式溴化锂机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10.
4正压通风10.
4.
1下列位置应设置正压送风系统:1设置在爆炸危险场所的非防爆类型的电控设备、正压型电气设备;2专用建筑(如控制室、分析仪器室等);3用于隔开爆炸危险区和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正压室、门斗.
10.
4.
2正压送风系统的正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正压型电气设备的送风正压值不低于50Pa;2用于专用建筑(如控制室、分析仪器室等)送风正压值应为25Pa~50Pa;3用于隔开爆炸危险区和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正压室,送风正压值应为25Pa~50Pa;10.
4.
3设置正压送风系统的房间,送风量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维持室内正压数值所需要风量;2保证室内人员每人不小于30m3/h所需新风量.
10.
4.
4为正压室及正压型电气设备送风的采气口应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距爆炸危险区域边界至少1m,且应保证进风清洁.

10.
4.
5正压送风系统应设置备用风机,且所有风机应能自动切换,其供电负荷等级应不低于工艺供电负荷等级.

10.
4.
6正压通风系统应与正压室内其它仪表、电气设备的电源设程序联锁.
应先开启正压通风系统,待室内正压值稳定及置换室内空气合格后方可接通电源.
应在其它仪表、电气设备的电源切断后,方可关闭正压通风系统.
正压通风系统的电气开关如设在正压室内,应采用防爆型.

10.
4.
7正压室内应设余压排风口,其安装位置应利于室内空气的置换,且宜面对常年最小频率的风向或采取防倒灌措施.

10.
4.
8正压室内应设正压指示仪表和失压报警装置,且与正压通风系统联锁.
当室内正压值低于25Pa持续1min后,应发出报警信号,并使备用通风机自动投入运行.

10.
5事故通风10.
5.
1对可能突然大量放散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场所,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10.
5.
2事故通风系统的吸风口应设在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最大的或聚集最多的地点:1位于房间上部的吸风口,用于排除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蒸气(含氢气时除外)时,其上缘距顶棚或屋顶平面的距离不大于0.
4m;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距顶棚或屋顶平面的距离不大于0.
1m;3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距地板间距不大于0.
3m;4因建筑物结构造成有可燃气体、蒸气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10.
5.
3事故排风量应按工艺提供的设计资料通过计算确定,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其风量可由正常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当正常通风量已满足事故通风量时,不需另设事故通风系统,但正常通风系统应增设备用风机;2对放散有可燃气体、蒸气的泵房及压缩机房,除基本通风外,应另外设置8次/h换气的事故通风;3设计计算容积确定方法:当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按房间实际容积计算;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按6m的空间体积计算.

10.
5.
4事故排风的排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2与机械送风进风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必须高出进风口6m以上;3当排风的空气中含有可燃气体和蒸气时,排风口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10.
5.
5事故排风也可采用安装在外墙上的轴流通风机或屋顶风机直接排至室外,但必须符合本规范第10.
5.
4条的规定,并采取防止排风倒灌和气流短路的措施.

10.
5.
6对于放散爆炸危险性或有害物质的厂房,当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系统宜与其联锁启动,其供电可靠性等级应与工艺等级相同.

10.
5.
7事故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
10.
5.
8设有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事故后机械通风系统,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排风量应根据灭火剂的种类和要求通风稀释时间经计算确定,且不小于5次/h换气.
排风口应设常闭电动密闭阀,在事故后机械通风系统启动时联锁打开.

10.
5.
9用于无窗密闭房间的事故排风系统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事故排风系统应与补风系统联锁.

10.
6防排烟10.
6.
1防烟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业建筑防烟方式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工业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10.
6.
2排烟应符合下列规定:1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应设排烟设施;2当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及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的总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排烟设施;3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它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应设排烟设施;4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方式.
厂房和仓库应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易熔采光带可作为自然排烟措施之一;5洁净室内的排烟口及补风口应有防泄漏措施,与其相连通的排烟及补风系统的进出风口处应设防虫网;6厂房中的空调、通风、冷冻空压、水泵房等机电用房或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气用房可不设排烟系统,需设置火灾后事故通风系统;7密闭厂房(仓库)设置机械排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空气应直接从室外引入,且机械送风口或自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之下.

11电气11.
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规定11.
1.
1消防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电动的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泵的供电要求按本规范第9.
3.
12条执行;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除消防泵以外的其它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生产设施、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物质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11.
1.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和泡沫消防水泵、防烟与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的低压消防设备的供电,应在其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

11.
1.
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或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11.
1.
4消防用电设备,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完成.

11.
2变压器和配电柜及电缆敷设11.
2.
1全厂性的10kV以上的变、配电所宜独立设置.
变、配电所(配电室)、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2区.
对于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附加2区内的变、配电所(配电室)、控制室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
6m.

11.
2.
2油浸型电气设备应在没有震动、不倾斜和固定安装的条件下使用;联合厂房内的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或具有不燃、不爆、环保、绝缘的非均相蒸发冷却变压器.

11.
2.
3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生产设施区内电缆引至用电设备的开孔部位,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

11.
2.
4距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粉尘或有可燃液体泄漏场所30m范围内的电缆沟、电缆隧道,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可燃粉尘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的措施.

11.
2.
5电力电缆与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1.
2.
6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设施内的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并宜架空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
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墙外敷设.

11.
2.
7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工作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
工作中性线的绝缘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等,并应在同一护套或管子内敷设.

11.
2.
8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
5倍.
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减少距离.

11.
2.
9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11.
3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11.
3.
1下列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1生产设施区的露天地面层;2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通讯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仪表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3联合厂房、封闭式厂房、半敞开式厂房内的楼梯,应设置楼梯安全警示装置.

11.
3.
2火灾发生时需正常工作的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火灾时工作的需要,且不应少于3.
0h.

11.
3.
3消防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1Lx,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蓄电池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
3.
4生产设施区露天地面层设置的工作照明可兼用消防应急照明,且应符合本规范第11.
3.
3条的有关规定.

11.
4防雷和防静电11.
4.
1生产设施区内建筑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11.
4.
2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高度小于或等于60m,顶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

11.
4.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线、铠装电缆的金属外皮等均应采用专业的接地线可靠接地,包括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及金属管线.

11.
4.
4在爆炸危险区域的接地干线应在不同方向不少于二处与接地体连接.
11.
4.
5易燃、可燃液体储罐的防雷和防静电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11.
4.
6爆炸性环境中应设置等电位联结,所有裸露的设施外部可导电部件应接入等电位系统.
防雷和防静电接地与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宜采用共用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小值.

11.
4.
7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和煤粉等可燃固体的管道,在进出生产设施或单元处,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设施.

11.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1.
5.
1精细化工企业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
5.
2应根据全厂的规模、生产管理模式、联动消防设备的情况来确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消防控制中心系统.

11.
5.
3全厂性的消防控制室宜与全厂控制室或调度中心合用.
11.
5.
4区域性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该区域的控制室内.
11.
5.
5消防控制室应具有联动现场视频监控图像的功能.
11.
5.
6火灾集中报警控制器交流主电源应采用双电源末端切换,其中一路电源优先考虑UPS电源.
直流备用电源应采用火灾控制器自带的专用蓄电池.

11.
5.
7甲、乙类厂房,甲、乙、丙类物品库房,控制室,机房,机柜间,变电所(室),空调机房,化验楼(室),贵重仪器设备房,办公房等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11.
5.
8生产区火灾警报装置可以利用扩音对讲系统.
当生产区无扩音对讲系统时,应设置声光警报装置.

11.
5.
9集中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扩音对讲系统可兼作为消防应急广播,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消防广播应能播报发生火灾的单体或区域名称.

11.
5.
10应在甲、乙类生产设施和罐区外围疏散道路边适当位置设置语音报警点,且带有明显标志.

附录A防火间距的起止点A.
0.
1区域规划、工厂总平面布置以及生产设施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1封闭式厂房——外墙最外侧;2半敞开式厂房——根据物料特性和厂房结构型式确定;3敞开式厂房——设备外缘;4设备——设备外缘;5储罐——罐外壁;6道路——路边;7铁路——中心线;8(生产)设施——封闭式或半敞开式厂房防火间距起止点和设备外缘两者的最外点.

附录B失控反应的安全泄放量计算B.
0.
1符号说明Cpf——液体比热容,J·kg-1·K-1;Cpe——测试池比热容,J·kg-1·K-1;Cps——样品比热容,J·kg-1·K-1;dP/dt——压升速度,Pa·s-1;dPg/dt——气体分压升高速率,Pa·s-1;dPv/dt——蒸气压升高速率,Pa·s-1;dPv/dT——蒸气压曲线斜率,Pa·K-1;dT/dt——温升速率,K·s-1;hfg——液体蒸发潜热,J·kg-1;me——测试池质量,kg;mR——反应釜中反应物质量,kg;mS——样品质量,kg;P——总压力,Pa;Pm——最大泄放压力,Pa;Pr——泄放压力,Pa;Pv——蒸气压,Pa;Qgmax——最大气体发生速率,m3·s-1;Qvmax——最大蒸气产生速率,m3·s-1;——单位质量反应物平均放热速率,w·kg-1;t——时间,s;Tc——量热仪腔体温度,K;Te——最大量热仪测试池温度,K;Tm——最大泄放压力下的温度,K;Tr——泄放压力下的温度,K;Vcg——对于开放试验,是包括腔体容积的量热仪气体空间容积,m3;VR——反应釜容积,m3;w——安全泄放量,kg·s-1;0——反应釜中,泄放装置进口含气率;T——在最大泄放压力和泄放压力之间的温差,K;TH——在封闭容器中,调节混合系统从泄放压力升高到最大泄放压力的温度变化,K;υfg——气液相比容差,m3·kg-1;ρ——密度,kg·m-3;φ——热惯性.
下标:c——量热仪;e——测试池;f——液体;g——气体或蒸气;m——最大泄放压力;max——最大;R——反应釜;r——泄放压力;s——样品;v——蒸气.
B.
0.
2计算步骤1从数据库、MSDS和文献资料搜集反应物的物理性质数据.
包括气体、蒸气和液体的密度,液体比热容和蒸发潜热等;2用绝热量热仪模拟反应过程,测试得到温度和压力随时间变化(T~t和P~t曲线)、温升速度和压升速率随温度变化(dT/dt~T和dP/dt~T曲线)、压力和温度关系(lnP~-1000/T曲线)等数据,作为判别反应泄放系统类型和泄放量计算依据;3判别反应泄放系统类型.
分析压力和温度关系判别反应泄放系统类型为蒸气系统、气体系统或混合系统(含调节或非调节);4根据反应泄放系统类型选择相应的泄放量计算方法.
B.
0.
3安全泄放量计算1蒸气系统蒸气系统安全泄放量W按下式计算:(B.
0.
3-1)1)单位质量平均放热速率按在泄放压力Pr下温升速率和在最大泄放压力下Pm下温升速率的平均值计算,并需要用热惯性φ校正:(B.
0.
3-2)(B.
0.
3-3)2)物理性质hfg、υfg和Cpf均采用在Pr和Pm下数值的平均值.
例如:B.
0.
3-4)(B.
0.
3-5)(B.
0.
3-6)2气体系统气体系统安全泄放量W按下式计算:(B.
0.
3-7)1)最大气体发生速率Qgmax:(B.
0.
3-8)式中:为量热仪开放试验最大压升速率,Pa·s-1;Tc为量热仪腔体温度,K.
取环境温度和最大测试池温度的平均值.
2)最大泄放压力Pm下反应釜泄放装置进口含气率α0m(B.
0.
3-9)3混合系统1)调节混合系统调节混合系统安全泄放量W按下式计算:(B.
0.
3-10)(1)的试算及各项物理性质的取值均与式(B.
0.
3-2)相同.
(2)蒸气压与总压之比(Pv/P)r计算如下:(B.
0.
3-11)(B.
0.
3-12)(B.
0.
3-13)(3)调节混合系统在封闭系统中从泄放压力Pr升高到最大泄放压力Pm的温度变化TH计算:(B.
0.
3-14)(B.
0.
3-15)(B.
0.
3-16)(B.
0.
3-17)(B.
0.
3-18)2)非调节混合系统非调节混合系统安全泄放量W按下式计算:(B.
0.
3-19)式中:(B.
0.
3-20)(B.
0.
3-21)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或"禁止".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9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SY/T05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xxx-201x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692术语703精细化工产品及火灾危险性分类724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804.
1厂址选择804.
2工厂总平面布置834.
3厂内道路865工艺系统及设置885.
1一般规定885.
2间歇和半间歇反应釜905.
3泵、压缩机925.
4导热油炉925.
5生产设施内布置935.
6污水处理及循环水955.
7泄压排放955.
8过程检测及自动控制1006仓储设施1026.
1一般规定1026.
2可燃液体储罐1026.
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1036.
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汽车装卸设施1036.
5厂内仓库1047管道布置1057.
1厂内管线综合1057.
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1057.
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1078厂(库)房建筑防火1098.
1厂(库)房的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极限1098.
2厂(库)房的高度、层数、面积1098.
3厂(库)房的平面布置1108.
4厂(库)房的防爆1108.
5厂(库)房的安全疏散1109消防及其设施1129.
1一般规定1129.
2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1129.
3消防给水及消防用水量1139.
4消火栓系统1159.
5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1169.
6灭火器设置1169.
7消防排水11710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1810.
1一般规定11810.
2供暖系统11810.
3通风和空气调节12010.
4正压通风12410.
5事故通风12510.
6防排烟12611电气12711.
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规定12711.
2变压器和配电柜及电缆敷设12711.
3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12811.
4防雷和防静电12811.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81总则1.
0.
1本条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精细化工产品具有特定功能、规模小、附加值高的特点,其发展潜力巨大,前景广阔.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国内外精细化工产品种类越来越多,需求量越来越大.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把发展精细化工作为促进地方化工产业升级和转型,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用于精细化工企业设计的防火规范,为适应精细化工产业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范,对精细化工企业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规定工厂建筑设施的防火安全间距和措施,规范精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以达到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精细化工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

1.
0.
2本条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根据对调查收集的精细化工企业资料分析,精细化工企业生产一般为小规模(如液化烃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300m3,甲、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3000m3),工艺生产多为常温或中温、常压或低压操作.

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精细化工企业生产特点制定的,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
0.
3精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等方针政策,做到生产工艺技术成熟、可靠、先进,设备材料、建筑安全,节约用地,经济合理.

1.
0.
4精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规定.
鉴于精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范围较广,本规范只能根据精细化工企业主要特点作出规定.
对于其它专业性较强,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作出的规定,本规范不再重复,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
本规范明确规定的,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
0.
1精细化工企业是生产精细化学品工业企业的通称,简称"精细化工".
欧美一些国家把产量小、按不同化学结构进行生产和销售的化学物质,称为精细化学品(finechemicals);把产量小、经过加工配制、具有专门功能或最终使用性能的产品,称为专用化学品(specialtychemicals).
中国、日本等则把这两类产品统称为精细化学品.
本规范使用我国的定义.

以基础化学工业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学品为起始原料,包括有机化工(石油、天然气、煤、生物化工)、无机化工(盐、氟、硅、磷、硫化工)等石油和化学工业企业生产的初级产品.
以生物质材料为起始原料,包括动植物、微生物等制取的初级产品.
最后的"等",表示如空气经空分产生的各种初级气体产品等其它来源的起始原料.

2.
0.
6全厂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办公、控制、化验楼,变配电所,消防站等建筑设施.

2.
0.
11供疏散用的封闭或半封闭楼梯间不作为功能房间计.
2.
0.
14有的精细化工企业由于工艺生产特性的需要,将生产、储存、公用和辅助设施组合布置在联合厂房内,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采用防火墙或防爆墙分隔,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分别按各自的火灾危险类别进行防火设计.

由于联合厂房建筑适应精细化工生产的精、细、质(量)高的要求、以及工艺生产操作管理方便、节约用地特性,在国内己有多家企业采用联合厂房建筑布置,如**热溶胶项目,兼具甲类、丙类生产的一栋3层的联合厂房,建筑占地面积约2000m2、建筑面积约6000m2(甲类、丙类各占一半);**涂料及橡胶金属胶项目,兼具甲类、丙类生产及电机控制中心(MCC)的一栋单层联合厂房,建筑占地面积约3500m2;**微电子化学品项目,兼具生产(乙类)、产品包装、原料产品周转存储、装卸、办公、控制化验的联合厂房,建筑占地面积约10000m2;**胶粘剂/表面处理剂项目的热熔胶、水基产品车间,兼具生产(丙类)、原料产品周转存储、包装、装卸、办公,建筑占地面积约19000m2.

2.
0.
16防护门斗的作用主要是缓冲爆炸冲击波对楼梯间和其它区域的影响,同时能防止爆炸性气体、蒸气的扩散.
因设计有维持一定压力的正压送风措施,门斗上的门应采用密闭性能好的防火门,并错位设置.

2.
0.
17防爆墙门斗除了具备防护门斗的作用外,还具有抵抗爆炸冲击波的作用,一般用于本规范的特殊场所,如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与超过一定人数的相邻生产区域的连通口等处.
防爆墙门斗上的门为抗爆防护门,并错位设置.

3精细化工产品及火灾危险性分类3.
0.
1关于精细化工产品分类,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GJ08-2133将精细化工产品分为十五大类,见表1.
表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精细化工产品分类序号产品类别1农药2染料3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4颜料5试剂和高纯物6信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磁性材料等能接受电磁波的化学品)7食品和饲料添加剂8粘合剂9催化剂和各种助剂10化学药品(原料药)和日用化学品11高分子聚合物中的功能高分子材料(包括功能膜、偏光材料等)12微电子化学品13生物化工制品(生物技术药物、诊断试剂、化学药物)14太阳能光伏光热化学品15新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功能陶瓷)日本在1990年将精细化工产品分为36类:医药、农药、有机颜料、合成染料、涂料、粘合剂、香料、化妆品、表面活性剂、肥皂和洗涤剂、印刷油墨、有机橡胶助剂、照相感光材料、催化剂、试剂、高分子絮凝剂、石油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纸及纸浆用化学品、塑料添加剂、金属表面处理剂、芳香消臭剂、汽车用化学品、杀菌防霉剂、脂肪酸、稀土化学品、精密陶瓷、功能性高分子、生化制品、酶、增塑剂、稳定剂、混凝土外加剂、健康食品、有机电子材料等.

表3.
0.
1是在表1的基础上,参照日本1990年精细化工产品分类,并结合我国精细化工产品品种的发展制定的.
精细化工产品分类举例见表2.

表2精细化工产品分类举例序号产品类别1农药杀虫剂:无机和矿物质类,植物性类,有机合成类;除草剂:苯氧羧酸类,苯氧基类,取代脲类,磺酰脲类,氨基甲酸酯类,有机磷类,三氮苯类;杀菌剂:无机类,有机硫类,有机磷类,有机砷类,取代苯类,唑类,抗生素类,复配类;熏蒸剂、杀线虫剂和杀鼠剂:卤代烷类,硫化物类,磷化物类,氰化物类,环氧化物类,烯类,苯类;植物激素和生长调节剂:生长素,赤霉素,细胞分裂素,脱落酸,膨大剂.
2染料酸性染料,酸性媒介及酸性含媒染料,碱性染料,碱性及阳离子染料,直接染料,分散染料,活性染料,还原染料,可溶性还原染料,硫化染料,还原性硫化染料,酞菁染料,氧化染料,缩聚染料,冰染染料.

3涂料涂料(油漆):油酯漆,天然树脂漆,酚醛树脂漆,沥青漆,醇酸树脂漆,氨基树脂漆,硝基漆,纤维素漆,过氯乙烯漆,乙烯树脂漆,丙烯酸树脂漆,聚酯树脂漆,环氧树脂漆,聚氨脂漆,元素有机漆,橡胶漆;油墨:干性油型,树脂油型,有机溶剂型,水性型,石蜡型,乙二醇型.
4颜料无机颜料:钛系颜料(钛铬黄、钛镍黄、钛绿、钛锰棕),铁系颜料,铬系颜料,铅系颜料,金属颜料;有机颜料:酞箐颜料,偶氮颜料,有机合成颜料,橡胶用颜料,陶瓷及搪瓷用颜料,医药化学品用颜料,美术颜料(丙烯颜料).

5试剂和高纯物无机试剂:单质类,氧化物、过氧化物及氢氧化物类,无机酸类,卤化物、卤素及拟卤素的盐类,氧族元素的盐类,氮族元素的盐类,碳族及硼族元素的盐类,过度族元素的盐类;有机试剂:有机酸盐类,烃及取代烃类,醇、酚类,醚类,醛、酮类,有机酸、酸酐及酰氯、酰胺类,酯类,腈类、胺类及脲类,杂环类;特效试剂:pH及氧化还原指示剂,金属离子显色剂,配合滴定剂,掩蔽剂及沉淀剂,生化试剂,光化学及电化学分析试剂,色谱分析试剂;高纯物:高纯试剂,高纯气体.
6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氨基酸类,多肽及蛋白质类,核酸类,糖类,脂类,动物脏器类制品;食品添加剂:防腐剂,调味剂,抗氧化剂,食用色素,乳化剂,增稠剂.
7粘合剂通用胶粘剂:水基类,热塑性树脂类,热固性树脂类,聚氨酯类,氯丁橡胶类;结构胶粘剂:环氧树脂类,酚醛树脂类,聚丙烯酸酯类,聚氨酯类,结构修补胶;续表2序号产品类别7粘合剂密封胶粘剂:厌氧类,树脂类,有机硅类,橡胶类,无机类;压敏胶粘剂及胶带:橡胶类,丙烯酸酯类,有机硅类;热熔胶粘剂:EVA类,聚烯烃类,聚酰胺类,聚酯类,聚氨酯类,橡胶类;特种胶粘剂:导电胶,耐高温胶,耐低温胶,应变胶,光学胶,医用胶.
8催化剂化肥催化剂:脱毒催化剂,烃类蒸气转化催化剂,一氧化碳变换催化剂,甲烷化催化剂,甲醇合成催化剂,氨合成催化剂,制酸催化剂;环保催化剂:机动车尾气处理催化剂,烟气脱硫催化剂,固定源尾气脱氮催化剂,有机废气处理催化剂;聚合催化剂和树脂:自由基聚合反应催化剂,强酸性阳离子交换树脂,强碱性阴离子交换树脂,全氟磺酸树脂,光敏引发剂;石油加工催化剂:催化裂化催化剂,重整催化剂,加氢精制催化剂,加氢裂化催化剂;石油化工催化剂:加氢催化剂,脱氢催化剂,氧化催化剂,芳烃转化催化剂;均相催化反应催化剂:不对称有机反应催化剂,生产聚烯烃的工业均相催化剂.

9日用化学品和防臭防霉剂香料: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化妆品:护肤用品,美容用品,香水,沐浴用品,洗发、护发用品,美发用品,剃须用品;肥皂和合成洗涤剂:洗衣皂,香皂及美容皂,透明皂,功能性香皂,特殊类香皂,衣物清洗洗涤剂,厨房清洁洗涤剂,居室清洁洗涤剂,卫生间清洁洗涤剂,特殊清洁洗涤剂;芳香防臭剂;杀菌防霉剂:取代酚类,杂环化合物类,有机金属化合物类.
10汽车用化学品润滑系统用化学品:发动机油,非机油类润滑油,润滑油添加剂;汽车用清洗剂:清洗剂,清洗抛光剂,上光剂,脱漆剂;汽车用防护用品:防冻液,制动液,玻璃防雾剂;汽车用涂料:底漆,清漆,色漆,瓷漆,防腐涂料;汽车用粘结剂:通用胶粘剂,汽车专用胶,粘结修复胶,汽车密封胶.
11纸及纸浆用化学品制浆用化学品,造纸过程化学品,功能性化学品,涂布加工纸用化学品.
12脂肪酸短链脂肪酸:乙酸,丙酸,异丁酸,丁酸,异戊酸,戊酸;中链脂肪酸:辛酸,癸酸;长链脂肪酸:棕榈酸,硬脂酸,花生酸,山嵛酸,木质素酸,蜡酸,褐煤酸,蜜蜡酸.

续表2序号产品类别13稀土化学品稀土元素氧化物,稀土元素的氢氧化物,稀土元素的含氧酸盐,稀土元素的卤化物,稀土元素的氢化物,稀土元素的硼化物,稀土元素的碳化物和硅化物,第ⅤA族元素的稀土化合物,稀土元素的硫化物.

14精细陶瓷氧化铝陶瓷,氧化锆陶瓷,氧化硅陶瓷,微晶玻璃陶瓷.
15医药化学原料药,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发酵及提炼制品,生物制品,制剂,药用辅料,医疗器械,医用气体及其它药品.

16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兽药:中药,天然药物,化学兽药,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胆汁酸,杜仲叶提取物,甲酸钙,双乙酸钠,铜、铁、锌、钴、锰、碘、硒、钙、磷,维生素,赖氨酸、蛋氨酸、谷氨酸等18种氨基酸.
17生化制品和酶生化制品:丙氨酸,苯丙氨酸,N-叔丁基羰基丙氨酸,4-氨基丁酸,精氨酸,天冬酰胺,精氨酸盐酸盐,赤霉素,阿托品,黄连素盐酸盐,黄连素硫酸盐,咖啡碱,秋水仙碱,可可碱,腺嘌呤,鸟嘌呤,黄嘌呤,氟尿嘧啶,脑磷脂,苯巴比妥,葡萄糖酸钙,糖醇;酶:尿激酶,胰蛋白酶,胃蛋白酶,胰酶,凝血酶,溶菌酶,多酶,高峰淀粉酶,淀粉酶,复合磷酸酯酶,菠萝蛋白酶,麦芽淀粉酶,木瓜蛋白酶,纤维素酶,核糖核酸酶,超氧化物岐化酶,青霉素酶,乙醇脱氢酶,葡萄糖氧化酶,过氧化物酶,丙酮酸激酶.

18其它各类助剂表面活性剂: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阳离子型表面活性剂,两性表面活性剂,合成洗涤剂;橡胶助剂:硫化剂,促进剂,活性剂,防老剂,补强剂,填充剂,偶联剂,粘合剂;高分子絮凝剂:有机高分子絮凝剂,无机高分子絮凝剂;石油添加剂:抗氧剂,抗腐剂,清净剂,分散剂,防锈剂,油性剂,极压抗磨剂,金属钝化剂,抗爆剂,助燃剂,流动改进剂,降凝剂,抗泡剂;塑料添加剂:增塑剂,着色剂,热稳定剂,润滑剂,抗静电剂,抗氧剂,光稳定剂,发泡剂,阻燃剂,耐冲击改质剂;金属表面处理剂:清洗剂,防锈剂,磷化液;增塑剂:邻苯二甲酸酯类,脂肪族二元酸酯类,磷酸酯类,环氧酯类,聚酯类,偏苯三酸酯类,含氯类,烷基磺酸酯类,多元醇酯类;稳定剂:铅稳定剂,金属皂类稳定剂,有机锡稳定剂,稀土稳定剂,复合热稳定剂,有机辅助稳定剂;混凝土外加剂: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引气剂,防水剂,阻溴剂,加气剂,膨胀剂,防冻剂,着色剂,速凝剂,泵送剂;续表2序号产品类别18其它各类助剂油田助剂:通用助剂,钻井用助剂,油气开采用助剂,提高采收率用助剂,油气集输用助剂,油田水处理助剂.

19功能高分子材料智能高分子:控制释放材料,形状记忆树脂;吸水性高分子:淀粉类,合成类,纤维类,天然类;导电高分子:导电塑料,导电薄膜,导电橡胶,导电纤维,导电涂料,导电胶粘剂,压电高分子,磁性高分子;感光功能高分子:光致变色聚合物,光致发光高分子,光致导电聚合物,塑料光导纤维,塑料光盘,光固化涂料,紫外光固化阻碍剂,紫外光固化油墨,紫外线固化胶粘剂,紫外线固化压敏胶,紫外光固化引发剂,光分解性塑料,光学塑料;医用高分子:人工脏器,接触镜,口腔材料,人工皮肤,医用胶粘剂,医用缝合线和生物聚合物,医用高分子微球,微胶囊;高分子催化剂与高分子试剂;交换性高分子:离子交换树脂,螯合树脂,氧化还原树脂,吸附树脂,萃取树脂;高分子膜:反渗透膜,超滤膜,微滤膜,气体分离膜,催化膜.
20摄影感光材料黑白胶片,彩色胶片,反转片,电影负片、中间片、电影正片和电影反转片,X射线胶片,印刷片,照相纸和展示片,航空片和航空复制片.

21有机电子材料照相化学品:乳剂用化学品,增感染料,成色剂及其中间体,涂布助剂,冲洗加工化学品;有机电致发光材料;液晶显示材料:液晶显示器件,显示用液晶材料;可录式激光光盘(CD-R)有机存储材料;静电色粉燃料;打印材料:油溶性喷墨打印材料,升华热转印打印材料,水溶性喷墨打印墨水;磁记录用涂布型磁粉:纵向磁记录用磁粉,垂直磁记录用磁粉.
3.
0.
2~3.
0.
3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对生产或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致.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3,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4.

表3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类别名称甲乙炔,环氧乙烷,氢气,合成气,硫化氢,乙烯,氰化氢,丙烯,丁烯,丁二烯,顺丁烯,反丁烯,丙二烯,异丁烯,甲烷,乙烷,丙烷,丁烷,环丙烷,环丁烷,异丁烷,甲胺,甲醛,甲醚(二甲醚),氯甲烷,氯乙烯,二异丙基醚,乙硼烷,丙炔,一甲胺,二甲胺乙一氧化碳,氨,溴甲烷,氧,氟,氯表4甲、乙、丙类固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类别名称甲黄磷,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锂,钠,钾,钙,锶,铷,铯,氢化锂,氢化钾,氢化钠,磷化钙,碳化钙,四氢化锂铝,钠汞齐,碳化铝,过氧化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钡,过氧化锶,过氧化钙,高氯酸钾,高氯酸钠,高氯酸钡,高氯酸铵,高氯酸镁,高锰酸钾,高锰酸钠,硝酸钾,硝酸钠,硝酸铵,硝酸钡,氯酸钾,氯酸钠,氯酸铵,次亚氯酸钠,过氧化二乙酰,过氧化二苯甲酰,过氧化二异丙苯,过氧化氢苯甲酰,(邻、间、对)二硝基苯,2-二硝基苯酚,二硝基甲苯,二硝基萘,三硫化四磷,五硫化二磷,赤磷,氨基化钠,硼氢化钠,硼氢化钾,叠氮化钠乙硝酸镁,硝酸钙,亚硝酸钾,过硫酸钾,过硫酸钠,过硫酸铵,过硼酸钠,重铬酸钾,重铬酸钠,高锰酸钙,高氯酸银,高碘酸钾,溴酸钠,碘酸钠,亚氯酸钠,五氧化二碘,三氧化铬,五氧化二磷,萘,蒽,菲,樟脑,硫磺(颗粒度小于2mm),铁粉,铝粉,锰粉,钛粉,咔唑,三聚甲醛,松香,均四甲苯,聚合甲醛偶氮二异丁腈,赛璐珞片,联苯胺,噻吩,苯磺酸钠,环氧树脂,酚醛树脂,聚丙烯腈,季戊四醇,尼龙,己二酸,炭黑,聚氨酯,漂粉精(漂白粉)丙石蜡,沥青,苯二甲酸,聚酯,有机玻璃,橡胶及其制品,玻璃钢,聚乙烯醇,ABS塑料,SAN塑料,乙烯树脂,聚碳酸酯,聚丙烯酰胺,己内酰胺,尼龙6,尼龙66,丙纶纤维,蒽醌,(邻、间、对)苯二酚,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精对苯二甲酸,双酚A,硫磺(颗粒度≥2mm),过氯乙烯,偏氯乙烯,三聚氰胺,聚醚,聚苯硫醚,硬脂酸钙,苯酐,顺酐,二苯基甲苯二异氰酸酯(MDI),三羟甲基丙烷(TMP),苯酚,石油树脂,豆饼(粕)粉,酵母粉,玉米粉,淀粉3.
0.
4精细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企业工艺过程类似,所涉及到的液化烃、可燃液体介质性质也类似或相同,都具有易燃、易爆的特征,因此本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级)及操作温度对乙、丙类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影响等问题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一致.
对于闪点小于60℃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柴油,当储罐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时,其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A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5.

表5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类别名称甲A液化氯甲烷,液化溴甲烷,1-丁烯,液化顺式2-丁烯,液化反式2-丁烯,液化乙烯,液化丙烯,液化丁烯,液化乙烷,液化环丙烷,液化丙烷,液化环丁烷,液化新戊烷,液化丁烷,液化异丁烷,液化环氧乙烷,液化氯乙烯,液化丁二烯,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胺,液化三甲胺,液化二甲基亚硫,液化甲醚(二甲醚),三乙基铝,一氯二乙基铝(DC)B异戊二烯,异戊烷,汽油,戊烷,二硫化碳,异己烷,己烷,石油醚,异庚烷,环戊烷,环己烷,甲基环己烷,辛烷,异辛烷,环己烯,苯,庚烷,石脑油,原油,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丁醇,乙醚,乙醛,丙醛,环氧丙烷,甲酸甲酯,乙胺,二乙胺,三乙胺,丙酮,丁醛,醋酸乙烯,甲乙酮,甲基异丁酮,丙烯腈,醋酸甲酯,醋酸乙酯,醋酸异丙酯,二氯乙烯,偏二氯乙烯,溴乙烷,1-溴丙烷,2-溴丙烷,甲醇,异丙醇,乙醇,醋酸丙酯,丙醇,醋酸异丁酯,甲酸丁酯,吡啶,二氯乙烷,醋酸丁酯,醋酸异戊酯,甲酸戊脂,丙烯酸甲脂,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脂,甲基叔丁基醚,乙二醇二甲醚,异氰酸甲酯,氯甲酸甲酯,亚磷酸三甲酯,氯甲酸乙酯,液态有机过氧化物,羰基硫,1-己烯,四氢呋喃,甲基异丁基甲酮(MIBK),乙腈,1,4-二氧六环(二恶烷),吡咯烷(四氢吡咯),异丙醚,三氟甲苯,乙酰氯,叔丁胺三聚乙醛,二氢吡喃,哌啶,乙基锌,闭杯闪点小于28℃的涂料乙A丙苯,环氧氯丙烷,苯乙烯,喷气燃料,煤油,丁醇,氯苯,乙二胺,二甲基乙醇胺,戊醇,环己酮,冰醋酸,异戊醇,丙炔醇,三氟乙醇,异丙苯,液氨,液氯,硝酸,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正丁酯,丙二醇甲醚醋酸酯,松节油,松香水,闭杯闪点大于等于28℃但不大于45℃的涂料B轻柴油,硅酸乙酯,氯乙醇,氯丙醇,二甲基甲酰胺,二乙基苯,丙烯酸,苄胺,醋酐,辛醛,闭杯闪点大于45℃但小于60℃的涂料丙A重柴油,苯胺,氧化苯乙烯,锭子油,酚,甲酚,糠醛,肉桂醛,20号重油,苯甲醛,环己醇,甲基丙烯酸,甲酸,丙酸酐,乙二醇丁醚,甲醛,糠醇,辛醇,N-甲基苯胺,乙醇胺,丙二醇,乙二醇,丙酮氰醇,二甲基乙酰胺,甲基磺酰氯,溴化苄,溶剂油,粗酚,三氯化磷,特丁磷,三氯甲苯,乙酰乙酸甲酯,丙烯酸-2-乙基己酯,异氰基乙酸乙酯,草酸二乙酯,硫酸二甲酯,二甲基亚砜,丁硫克百威,闭杯闪点大于等于60℃但不大于120℃的涂料B蜡油,100号重油,渣油,变压器油,润滑油,豆油,亚油,二乙二醇醚,三乙二醇醚,邻苯二酸二丁酯,甘油,联苯-联苯醚混合物,二氯甲烷,二乙醇胺,三乙醇胺,二乙二醇,三乙二醇,液体沥青,液硫,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六甲基二异氰酸酯(HDI),闭杯闪点大于120℃的涂料3.
0.
5本条规定了精细化工厂房生产火灾危险性的确定原则.
当工艺需要按联合厂房设计并符合本条规定时,联合厂房可按各自生产场所火灾危险类别确定.
本条中关于火灾危险较大的部分占整栋联合厂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定义不含各防火分区内比例小于5%本防火分区的的较大危险区域.
例如一栋厂房有A、B、C、D四个防火分区时,其中A防火分区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比例为3%,B防火分区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比例为4%,C防火分区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比例为6%,D防火分区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比例为95%,则A、B部分仍按火灾危险较小部分确定,C、D部分需要根据本条规定设计;符合本条规定的联合厂房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L1、L2应同时满足r1、r2(见图1);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厂房中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火灾危险类别确定;联合厂房的其它规定,见本规范第8.
3.
1条.

图1联合厂房与周边建筑间距L1、L2—联合厂房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r1—联合厂房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r2—联合厂房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位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4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
1厂址选择4.
1.
1本条根据如下两点制定: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保障生产安全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并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安全论证的重要条件之一.

2工业布局规划发展是各地城乡总体规划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产业链为纽带,以产业园区为载体的工业规划发展方式,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环境,有利于消防安全设施(消防道路系统、消防站点及车辆设备配置、消防给水系统,应急响应监控报警系统)的一体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利于企业安全、持续发展,推动着我国工业现代化发展步伐.

我国精细化工产业得到长足发展,许多省、市、地方将发展精细化工、开发建设精细化工园区(基地),作为支柱产业发展列入城乡总体规划布局.
有的地方明确要求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如上海市"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工业向产业园区(基地)集聚,确保新增工业用地落在城乡总体规划的工业区块范围内的要求.

4.
1.
2精细化工企业厂址选择要正确处理好与周边相邻城镇、居民区、企业、公用线路等之间关系.
精细化工企业与石油和化学基本化工企业具有相同的易燃、易爆火灾危险属性,一方面对周边环境存在火灾危险,另一方面周边相邻企业、居民区等火源种类繁杂,对精细化工企业带来不安全因素,厂址应结合地形、风向等自然条件综合比较择优确定,这样可降低或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

4.
1.
3为防止企业可能产生的可燃气体散发随风向下扩散,遇到城镇或居民区的明火引燃可燃气体逆向回火,引起火灾事故,精细化工企业厂址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1.
4本条为防止和控制企业发生事故,或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液体泄漏和受污染的消防水对周边水体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降低安全环境风险而提出的.
一般采取设置消防事故水池、排水总出口设置切断阀等措施,防止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直接排出厂外.

4.
1.
5本条是为防止和控制企业发生事故时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等流入排洪沟,对下游相邻设施产生影响,或汇入下游水体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而制定.

4.
1.
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精细化工企业小规模的特性,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协调的原则,对精细化工企业内四项主要危险源:液化烃储罐、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甲、乙类厂房(设施),与相邻居住区、村镇及重要公共建筑、不同类工厂及公共交通线路等的防火间距作出规定,分项说明如下:1液化烃储罐液化烃是精细化工企业储存和加工原料之一,根据调查,大部分产品类别的生产企业设置液化烃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200m3(单罐容积不超过50m3),个别产品类别的生产企业设置液化烃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300m3(单罐容积不超过100m3).
本规定按企业设置液化烃储罐的总容积控制在300m3以内,并按总容积小于等于50m3(或单罐容积小于等于20m3)、总容积50m3~200m3(或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和总容积200m3~300m3(或单罐容积小于等于100m3)三档,与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有关标准协调制定其防火间距,其中:1)至相邻居住区、村镇及重要公共建筑,相邻工厂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协调.
其中因相邻工厂为不同类的工厂,为减少火灾事故的相互影响,防火间距按至相邻工厂的围墙或用地边界计算.

2)至国家铁路、高速铁路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协调;至厂外企业铁路、厂外公路、变配电所、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协调.
2甲、乙类液体储罐根据调查,精细化工企业设置甲、乙类液体罐区储罐的总容积一般不超过1000m3,个别企业罐区储罐的总容积为3000m3,考虑丙类液体储罐储存以及企业发展余地,本规范把精细化工企业设置甲、乙类液体储罐区的总容积控制在5000m3以内,并按总容积小于等于1000m3和大于1000m3至小于等于5000m3两档,与现行国家《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协调制定其防火间距,其中:1)至相邻居住区、村镇及重要公共建筑和相邻工厂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相关规定协调;2)至厂外各级铁路、各级公路、变配电所、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的防火间距,综合研究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相关规定而制定.
3可燃气体储罐可燃气体是精细化工企业储存和加工储存原料之一,一般精细化工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1000Nm3,考虑其发展余地及为易于对发生火灾事故的控制,本规定企业设置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不大于5000Nm3,并与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标准协调制定其防火间距,其中:1)至相邻居住区、村镇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协调;2)至相邻工厂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有关规定,并考虑相邻工厂为不同类的工厂,为减少火灾事故的相互影响,防火间距按至相邻工厂的围墙或用地边界计;3)至厂外企业铁路、厂外其它公路、变配电所、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协调;至国家铁路、高速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防火间距,按至厂外企业铁路、厂外其它公路的基础上增加10m以确保安全.

4甲、乙类厂房(设施)根据精细化工企业小规模的特性,与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协调制定.
其中:1)至相邻居住区、村镇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协调,不小于50m.
2)至相邻工厂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m,基于如下因素考虑:①在火灾事故状态下一定强度的热辐射、火灾爆炸影响范围各自控制在厂区范围内的原则;②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甲、乙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m的规定;③相邻工厂为不同类的工厂,防火间距至相邻工厂的围墙或用地边界计,考虑相邻工厂规划实施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厂区围墙与建筑物间距的规定,实际上至相邻工厂建筑设施之间防火间距大于30m.

对与己受控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的相邻工厂之间的防火间距,按表4.
1.
6注5的规定执行.

3)至厂外企业铁路、厂外其它公路、变配电所、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规定协调制定;至国家铁路、高速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协调制定.
4.
1.
7本条对精细化工园区(基地)内企业之间的防火间距规定,是根据产业集聚、精细化工园区(基地)一体化布局规划,以及园区(基地)内各企业生产性质类同,企业间一般共用围墙,各企业管理水平、消防设施的配备等类似,执行防火设计标准相同或相近等因素,在满足安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规定,结合精细化工企业小规模生产、储存的实际制定的.
其中:1相邻企业甲、乙类厂房(设施)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有关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规定,为减少对相邻企业的影响,在火灾事故状态下一定强度的热辐射、火灾爆炸影响范围控制在厂区范围内的原则,并参考了美国《溶剂萃取工厂消防标准》NFPA36的有关规定制定.
甲、乙类厂房(设施)与相邻企业其它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结合精细化工企业小规模生产实际制定的.
2液化烃储罐与相邻企业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相关规定,结合精细化工企业液化烃罐区小储量(总容积不超过300m3、单罐容积不超过100m3)的实际制定.

3甲、乙类液体储罐与相邻企业之间的防火间距(液化烃储罐除外)不应小于30m,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规定,结合精细化工企业甲B、乙类液体罐区小储量(甲B、乙类罐区总容积不超过5000m3、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3)的实际制定.

4可燃气体储罐与相邻企业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相关规定,结合精细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储罐区小储量(总容积不超过5000Nm3)的实际制定.

5全厂性重要设施与相邻企业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规定,结合精细化工企业小规模生产的实际制定.
4.
2工厂总平面布置4.
2.
1精细化工企业生产加工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与基础化工有相同的属性.
为了安全生产,满足各类建筑设施防火设计的不同要求,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相互影响,有利于防火安全管理,作出本条规定.

4.
2.
3本条主要是基于:1为避免在生产、仓储和装卸过程中,可能泄漏或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随风向下风向扩散、遇到明火或火花引燃逆向回火;2布置在山丘地区窝风地段、可能使得泄漏或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不易扩散,从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

4.
2.
4为避免空分站吸入含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可能引起设备爆炸事故,制定本规定.

4.
2.
5如果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储罐组等储存设施毗邻布置在高于厂房(设施)、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的阶梯上,储存设施发生火灾事故时,容易造成燃烧的物料流淌到布置在阶梯下的建(构)筑物四周,形成二次火灾,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在山丘地区建厂,当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上的要求,可燃液体储存设施毗邻布置在高于厂房(设施)办公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时,应采用围堤或围堰等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阶梯下生产设施区或人员集中场所引起火灾事故.

4.
2.
8第2款在液化烃储罐组防火堤内绿化,易造成泄漏的气体积聚,不利于泄漏气体的扩散,遇明火易发生火灾事故;第3款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的厂房(设施)、储罐组、装卸等四周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易造成可燃气体、蒸气的积聚,而且不利消防.

4.
2.
9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精细化工工厂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作出规定.

1制定原则和依据精细化工是基础化工的延伸,具有与石油和化学基础化工火灾危险的相同属性,通过对**化工区已建精细化工企业调查分析,属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企业占80%,精细化工产品绝大多数是以石油和化学基础化工原料——烯、烃、烷、醇、醚、醛、酮、酸、酯类及氨、氯、氟、硅、磷、硫化合物等深加工得到的;工厂生产、储存设施的建筑布置形式,根据生产、储存工艺特性要求及火灾危险性,采用厂房(封闭式、半敞开式、敞开式)或露天化的不同建筑布置形式.

表4.
2.
9防火间距主要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以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中火灾爆炸危险影响范围的有关规定协调,并参考了美国《溶剂萃取工厂消防标准》NFPA36中有关规定制定.
2对表4.
2.
9有关说明1)厂房(设施)鉴于精细化工企业生产为深加工,产品精细,质量要求高,一般在封闭式厂房内生产.
有些企业则根据生产工艺需要及其火灾危险性,为有利可燃气体、蒸气的散发、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的积聚而引发火灾事故,在半敞开式、敞开式厂房内或露天化布置生产设备,完成中间产品或产品的生产.

本规定根据厂房(设施)的不同建筑布置形式以及不同火灾危险性,对厂房(设施)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作出规定,其中:(1)封闭式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协调制定.
(2)半敞开式、敞开式厂房之间或露天化布置的设备、构筑物区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中火灾爆炸危险影响范围及其生产火灾危险性制定.
(3)封闭式厂房与半敞开式、敞开式厂房之间或露天化布置的设备、构筑物区的防火间距,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半敞开式、敞开式厂房之间或露天化布置的设备、构筑物区之间的防火间距相同.

2)办公、控制、化验楼这些独立建造的全厂性重要设施为人员集中场所,应重点保护.
根据其防火间距按不应比甲类厂房(设施)之间距离小的原则,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协调制定.
3)明火地点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它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4)可燃液体储罐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它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5)液化烃储罐按工厂液化烃储罐区总容积不超过300m3(单罐容积不超过100m3),并分三挡(第一挡总容积小于等于50m3或单罐容积小于等于20m3,第二挡总容积50m3~200m3或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第三档总容积200m3~300m3或单罐容积小于等于100m3),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它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6)可燃气体储罐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它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7)汽车装卸鹤管指液化烃、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鹤管.
与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它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8)含可燃液体(含油)的污水处理设施,罐区甲、乙类泵(房)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它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9)厂内建筑设施至围墙防火间距,考虑为减少相邻工厂之间的影响,爆炸危险区域不得越出围墙或用地红线,即火灾爆炸影响范围控制在厂区围墙或用地红线内.

对于已建工厂或改扩建工程,厂内已建建筑设施与厂区围墙的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要求时,可结合历史原因及周边现状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如透空围墙改为实体围墙或加高实体围墙等.

4.
3厂内道路4.
3.
1工厂出入口设置事关安全,如果设置不当,将阻滞对工厂发生交通或火灾事故的施救和防护.
例如2013年6月24日位于**精细化工园区的**公司反应釜发生爆燃,造成一死五伤、设备损毁的重大事故.
该公司占地面积约1.
4公顷,工厂建筑设施按办公楼-仓库(丙类)-生产厂房(甲类)-罐装及储罐区(甲类)自南向北一列布置,当位于工厂中部的生产厂房内反应釜发生爆炸时,正值东西风向,爆燃火流将工厂东西两侧的南北向道路交通阻断,由于全厂仅在东南角设置一个出入口,造成消防车辆及人员无法及时进入北端危险品罐装及储罐区实施防护抢救的被动局面.

本条规定工厂出入口一般不宜少于2个、且位于不同方位,主要是为了保证安全,当工厂发生交通或火灾事故阻断其中一个出入口通道时,人员交通及消防车辆通行可以从另一个出入口进出.
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甲、乙类生产、储存)的企业,出入口应考虑不少于2个,对于较小型工厂,第二个出入口可按平常关闭的应急出入口考虑.

4.
3.
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表4.
3.
2中的防火间距是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协调制定.
4.
3.
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协调制定.
5工艺系统及设置5.
1一般规定5.
1.
1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的要求,制定本条.

工艺变更包括流程变更、操作条件变更或原料变更等.
工艺变更可能带来新的安全、防火问题,故也应开展HAZOP分析.

5.
1.
3采用密闭生产设备与系统、限制液体暴露面积,既是安全生产的要求,也是环境卫生和环保的要求.

目前涂料生产中还使用板框机过滤机,操作中伴有如二甲苯、丙酮等易燃易爆溶剂蒸气挥发,有火灾爆炸危险,宜改用封闭式过滤机,并采用氮气保护.
当不具备密闭条件时,应采取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采取局部通风、限值暴露表面积等安全措施.

5.
1.
5一些精细化工企业使用遇水会产生剧烈反应甚至爆炸的物质(如三氯化磷等)参加反应,或储存遇水会产生剧烈反应甚至爆炸的物质(如双乙烯酮)时,为防止泄漏或防止这些物质与水接触,反应釜或储罐的设备设计通常采用分段外夹套且夹套内的罐(釜)筒体无焊缝的方式;在反应釜工艺设计时可以使用导热油等与反应物不会产生反应的介质进行加热或冷却;实际生产中通常会采用对反应器夹套每批进行泄漏检查的方法以减低泄漏风险.

5.
1.
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极限氧浓度(limitingoxygenconcentration,简称LOC)是指在给定的条件下,可燃粉尘(粒)、氧气和惰性混合气体中不会发生燃爆的最大氧气浓度(体积百分数).

可燃粉尘(粒)状物料(如多晶硅生产中用到的硅粉)与空气混合会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因此该种物料的气力输送必须采用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输送.
输送气体在最坏可信工况下的操作氧气浓度应与LOC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余量.

条文中的安全余量是根据《防爆系统标准》NFPA69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惰性气体气力输送应确保风送系统的气密性和可靠性,防止因空气进入而使得输送气体的氧气含量升高.
通常设置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自动补给、连续监测氧浓度等保护措施,增加系统的可靠性.

气力输送管道流速应设计合理,管道应采用大曲率半径弯头,减少管内死角和管壁积灰,避免二次爆炸.
初始粉尘爆炸产生的冲击波会扬起管壁积尘,导致破坏性大得多的二次爆炸,因此气力输送管道为防止管内积尘,应根据粉尘特性保证输送气体有较高的流速;但过高的流速会导致粉尘之间及粉尘对管壁的碰撞和摩擦,产生静电,因此应根据物料特性选择合理的管道流速,并采取有效的防静电措施.

5.
1.
7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处理系统,若发生爆炸事件,将对生产设施和人员造成严重的伤害.
废气输送时常会:1)对于会产生高浓度有机废气的反应罐、贮罐、过滤器等设备,为避免与氧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应采用氮封系统保护,并以正压输送方式输送到废气总管.

2)在每个管路上宜设置多个泄爆口,泄爆口设置点应避免泄爆后对周围人物的二次伤害;管道低位应设置排液口.

RTO废气焚烧设备本身就是一个点燃源,如果RTO系统设置不合理,则危害性极大.
RTO爆炸的原因有:1)进口浓度超过爆炸下限;2)设备异常时,紧急放空阀未能打开,进料切断阀未能关闭;3)联锁系统设计不周全.

根据其特点,可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1)可在RTO设备进风口一定距离外,设置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仪表,实时检测管内废气的浓度,给予RTO控制系统足够的时间作出安全保护动作;2)当进气浓度高于设定值时,系统应自动作出保护动作,如打开新风阀,将进气浓度降低.

3)当燃烧室内温度高、能量大时,可以通过余热放出阀将能量释放出.
余热放出阀不能解决能量释放时,应将紧急放空阀打开,进料切断阀关闭.

4)RTO燃烧室顶部应设置泄爆口,用于事故下安全防护,并用铁链固定,防止盖板弹飞后造成二次事故.

5)RTO系统控制阀应在失气(电)时处于安全位置.
系统中关键阀门或设备故障时应作出相应报警或联锁动作等.

5.
1.
8~5.
1.
102011年3月17日,**涂料公司油性车间员工在溶剂分配站将新原料Y83(醋酸甲酯)灌入200L铁桶的过程中,发生静电火花引发的火灾事故.
原因为该溶剂在灌装高速流动下,出口处发生剧烈摩擦产生静电、聚积在铁桶内部空间悬浮飘动并达到了一定程度,同时,当桶内的溶剂挥发、蒸气浓度超过爆炸下限,造成静电放电引起"燃爆".
因此为了企业生产安全,应加强静电防护设施,有效防止因静电而导致的火灾事故.

5.
2间歇和半间歇反应釜5.
2.
1日本中央劳动灾害防止协会调查研究部对间歇式化工过程的事故统计分析结果为:反应22.
9%,贮存12.
5%,输送10.
1%,蒸馏6.
7%,混合5.
8%.
CibaGeigy公司1971~1980年工厂事故统计显示,56%的事故是由反应失控或近于失控造成的.
"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也指出"精细化工生产中反应失控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因此精细化工工程防火设计必须重视反应釜工艺及系统设计.

"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文)和"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文)等,列出了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对这些工艺的重点监控参数、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及推荐的控制方案作了规定,可以看出最需监管的过程也是反应过程.
精细化工生产时主要涉及安监总局文件中提到的下列工艺:光气及光气化工艺、氯化工艺、硝化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偶氮化工艺、烷基化工艺.
另外,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也规定了"新建项目要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5.
2.
2常用的减缓措施说明如下:1紧急冷却(emergencycooling)在发生失控时,使用紧急冷却代替正常冷却.
一般需设置一个独立的冷却系统,通过反应釜的夹套或盘管引入冷却介质.
要注意紧急冷却后的反应物料温度不得低于其凝固点,还要保证反应釜的良好搅拌,否则会降低传热,造成严重后果.
若搅拌器可能失效,则还应考虑在反应釜底部通入氮气,帮助物料混合.

2抑制(inhibiting)通过喷嘴或用氮气向反应物料喷射少量抑制剂,减缓或终止失控的反应.
为了使抑制剂快速分散、均匀分布,必须确保有效的搅拌.
抑制剂的选择与反应过程有关.
例如,自由基聚合反应选用自由基清除剂(阻聚剂);催化反应选用催化剂失效剂;对于氯或酸性混合物体系,可以用碱性物质中和.

3淬灭(quenching)或浇灌(flooding)大量惰性的和冷的淬灭剂浇灌反应物料,可以起骤冷和稀释作用,通过降低温度和浓度来减缓或终止失控反应.
水因其便宜、易得和高比热,而且使用安全,是常用的淬灭剂.
在高寒地区室外使用时,应加防冻液,不宜用伴热防冻.
对于与水会发生放热反应的情况,如磺化反应,应使用冷硫酸作淬灭剂.
对于热效应很大的情况,可使用液氮或干冰.
淬灭液槽可设置在反应釜上方,一旦开启阀门,淬灭剂藉重力流入反应釜,浇灌反应物料.
采用抑制和淬灭措施,反应釜设计时必须留出空余容积.

4倾泻(dumping)倾泻是指在反应失控时将反应物料全部转移到盛有淬灭剂或/和抑制剂的倾泻槽.
这既可保护反应釜,又可提高生产能力.
倾泻槽可安装在反应釜下方,反应物料藉重力通过反应釜底部阀门排出.

5控制减压(controlleddepressurization)这项措施不同于紧急泄放,它是在不采用外部冷却的情况下,利用控制减压使物料蒸发冷却,降低反应温度.

保证以上减缓措施有效,必须做到:1)这些措施实施的时间因素:必须充分考虑监测、启动和产生效果所需要的时间;2)这些措施的设备、阀门、管道、仪表和相关的公用工程必须时刻处于备用状态,一旦需要立即动作.

3)根据HAZOP分析及安全功能评定,确定是否设置安全仪表系统(SIS)及其安全危险性等级(SIL),以提高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5.
2.
3安全泄放装置是所有其它措施都失效时防止失控反应导致系统超压、爆炸的最后一道屏障.
一般容器或管道超压的原因是机械能或热能,而失控反应的超压原因是化学能.
化学反应速率和能量释放随温度以指数关系增加.
反应安全泄放时多为气液两相流,有的还是气液固三相流.
在现行设计标准和规范(如《压力容器》GB150、《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和《炼油厂压力泄放装置的尺寸确定、选择和安装》APISTD520等)中没有失控反应的安全泄放设计计算方法.
美国化学工程师协会(AICHE)的紧急泄放系统设计协会(DIERS)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对失控泄放技术做了大量研究工作,至今已形成DIERS方法体系,被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和英国健康与安全部门等欧美部门认可和重视,已成为国际通用的方法.
DIERS方法通过实验室规模的绝热量热仪(如ARC、VSPZ和Phi-TEII)模拟实验室规模泄放过程,测定泄放量计算必需的数据,可以直接放大用于工业规模反应釜.
DIERS还开发了欧米伽(Omega)方法用于计算气液两相流的泄放装置最小泄放面积,欧米伽(Omega)方法参见《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6部分:安全防护》GB/T20801.
6的附录C.
一些商业软件包,如SAFIRE、SuperChems和RELIEF等,采用了DIERS计算方法.
本规范附录B列出基于DIERS安全泄放量计算方法的手工简化版.

失控反应系统可分为蒸气系统、气体系统和调节/非调节混合系统.
随着温度升高,反应物料蒸发使压力升高的系统为蒸气系统;因温度升高发生分解反应,产生不凝性气体,使压力升高的系统为气体系统;两者兼有的系统为混合系统.
物料蒸发,蒸发潜热可调节温度的系统为调节型混合系统;产生气体,不能调节温的系统为非调节型混合系统.

失控反应安全泄放装置的后处理系统设计,必须考虑防止排放的反应物料在后处理系统继续反应的可能性,以及后处理系统背压对泄放量和泄放装置的可靠性的影响.
精细化工间歇和半间歇反应釜后处理系统很少使用火炬系统.
常用部分封闭(partcontainment)系统,泄放物经气液分离后,气体通过无害化处理,排入大气.
高危险性的或价值高的排放物采用全封闭(totalcontainment)系统.
5.
3泵、压缩机5.
3.
1第4款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积集的措施是避免可燃气体积聚,以防止其达到爆炸极限而引起爆炸,例如: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厂房采取顶部加通风天窗、楼板采用钢格板等措施;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厂房采取不设地坑、地沟或采取底部强制通风等措施.

第6款其它甲、乙、丙类设备房间是指非压缩机类设备房间.
5.
3.
2泵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厂房内,空气流通,挥发的可燃蒸气不易积集,可减少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几率.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发生火灾事故的几率较高,应尽量避免在其上方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

5.
3.
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协调制定.
5.
3.
4鉴于压缩机的转动部件的失效,可能导致可燃气体的泄漏,从而导致火灾或爆炸,为此作出本规定.

5.
4导热油炉5.
4.
1燃油、燃气导热油炉是指以油、天然气为燃料,以导热油(液相)为热载体,通过循环泵使热载体传递给用热设备.

导热油炉具有低压(常压或较低压力0.
3MPa~0.
5MPa)、温度较高(300℃左右)、安全、高效、节能的特点,可以精确控制工作温度,同时导热油炉的布置、运行和维修方便.
精细化工企业广泛应用于加热、烘干等.

导热油炉虽为低压操作,在正常情况下火焰不外露,而且热载体一般为丙类可燃液体,但温度较高,为防止甲、乙类厂房(设施)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泄漏、扩散至导热油炉房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特作出本条规定.

5.
4.
2防止导热油外溢的措施如围堰、集油槽.
5.
5生产设施内布置5.
5.
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第1款本条根据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规模小的实际,以及易于对火灾事故的控制和扑救、减少损失,对生产设施内的各类工艺储罐容积加以限制.

第2款车间储罐组是主要释放源,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厂房不利于可燃气体、蒸气的扩散和火灾的扑救,故不允许将车间储罐布置在这些厂房内.

第3款车间储罐组属生产设施内部原料、中间产品或产品储罐,与生产设施联系密切,为节约用地、有利管线连接、方便操作管理而设置,与设施内其它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
5.
2条的规定.

5.
5.
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第1款小型精细化工企业的生产一般在封闭式厂房内进行,主要生产设备布置在厂房内,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发生火灾事故的几率较高,泄漏后自燃变为"点燃源",故规定与其它甲、乙类工艺设备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根据车间储罐组的总容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制定其与所属厂房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其中,表注2的氧气为助燃气体,本身不能燃烧,但鉴于其有很强的氧化性和助燃性,本规范将氧气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乙类.

第2款大、中型精细化工企业的生产情况比较复杂,既有完全露天生产,也有部分露天生产、部分厂房内生产,本条对生产设施内非封闭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作出规定.
考虑到火灾影响距离、可燃气体的扩散范围及四项释放源(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车间储罐、其它工艺设备或房间、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池(罐))等与石油化工类似或接近,结合目前在运行的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设施内露天布置的设备的防火间距一般是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5章规定执行的,故本条规定的内容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5章的有关规定协调.
5.
5.
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钢瓶间与同一时间工作人数为10人以上的其它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相邻场所应采用防爆墙分隔.

5.
5.
4生产设施内部的设备、建构筑物区的占地面积指道路围成区域内的生产设备、建构筑物区块占地面积.
本条基于有利于对火灾事故消防扑救,防止火灾事故蔓延、减少财产损失的原则,对甲、乙类生产设备、建构筑物区的占地面积作出不应大于10000m2的规定.

5.
5.
5限制或减小爆炸危险区域,有利于控制火灾危险的范围,降低火灾危险的影响.
紧凑布置是手段,限制爆炸危险区域是目的.

5.
5.
72012年**公司(生产医药、农药中间体)硝酸胍车间反应釜爆炸,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其主要原因为反应设备本质安全差、设备布局不合理,厂房均为框架砖混结构,未考虑防爆设计.

本条规定是为了减小可能发生爆炸事故的波及范围、减少损失,同时对布置此类工艺反应设备(尤其是放热反应设备和反应物料有可能分解、爆炸的反应设备)的厂房(设施),作出应采取防爆、泄压措施的规定.

5.
5.
8参考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的要求,制定本条.
反应危险度评估应列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
温度作为评价基准是反应爆炸危险度评估的重要原则.
考虑四个重要的温度参数,分别是工艺操作温度Tp、技术最高温度MTT、失控体系最大反应速率到达时间TMRad为24h对应的温度TD24、失控体系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MTSR.

工艺操作温度Tp:反应过程中冷却失效时的初始温度.
技术最高温度MTT:可以按照常压体系和密闭体系两种方式考虑.
对于常压反应体系来说,技术最高温度为反应体系溶剂或混合物料的沸点;对于密封体系而言,技术最高温度为反应容器最大允许压力时所对应的温度.

失控体系能达到的最高温度MTSR:当放热化学反应处于冷却失效、热交换失控的情况下,由于反应体系存在热量累积,整个体系在一个近似绝热的情况下发生温度升高.
在物料累积最大时,体系能够达到的最高温度称为失控体系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MTSR与反应物料的累积程度相关,反应物料的累积程度越大,反应发生失控后,体系能达到的最高温度MTSR越高.

危险度等级评估可参照表6确定.
表6危险度等级评估等级温度后果1Tp0.
90≥0.
85≥0.
75≥0.
65≥0.
5<0.
5纯组分可燃气体、蒸气MESG的测试值参见《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6部分:安全防护》GB/T20801.
6附录E.
多组分可燃气体、蒸气混合物MESG可按下列方法确定:1)咨询有资质的机构,或委托测试;2)采用危险性最高组分的最小MESG作为多组分混合物的MESG;3)应用经验式计算,如《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6部分:安全防护》GB/T20801.
6式(E.
1).
工程设计中应按照阻火器安装位置(管端、管道或设备组件)、燃烧过程时间(不稳定燃烧或稳定燃烧、短时间燃烧、或长时间燃烧)、爆炸过程特征(爆燃、不稳定爆轰或稳定爆轰)、保护端管道特征(无限流或有限流)以及工艺要求(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最大容积流量、允许压力降和管道布置要求等)选择合适的干式静态阻火器型式.

阻火器的选择必须注意:管端型阻火器不能用作为管道型阻火器;管道型阻火器不耐长时间燃烧.

在工程中使用的阻火器必须是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国际标准ISO16852鉴定合格的产品.
5.
8过程检测及自动控制5.
8.
1精细化工工艺过程具有批量运行、多生产线、多产品品种等特点,在操作方式上也经常需要现场监控与控制室集中监控相结合,为了能更有效、更安全、更合理地配置过程监控系统,可优先考虑采用"可编程控制器"、"数据通信网络"、"一体化触摸屏"等产品技术.

5.
8.
3火灾紧急隔离控制阀为用于把可燃物质与火灾设备隔离的自控阀门.
该阀门可配置手轮机构、阀位回讯开关,可在安全区设置遥控操作按钮.
一般阀门的泄漏等级应至少达到《气动调节阀》GB/T4213标准规定的泄漏等级V级(或FCI70-2ClassV级)规定.
若工艺操作的安全性要求确定控制阀为"故障保位模式"时(即:FL模式),可考虑该气动控制阀配置备用事故气罐,气罐的容量应至少满足该控制阀执行一次全行程动作的耗气量需求.
控制阀的阀体应优先选用通过《阀门的火灾试验》API6FA或相近标准测试的阀门.
控制阀的气动执行机构应优先选用防火产品,带弹簧安全复位的执行机构气动控制管路可选用防日晒聚乙烯管或配易融塞管,其融塞的融化温度一般为250℃,或根据火灾发生燃烧可产生温度的安全融化需要值而定,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切断阀的阀位趋于安全位置.

6仓储设施6.
1一般规定6.
1.
2可燃液体、液化烃储罐组防火堤或隔堤的设计选型与构造,强度计算及稳定性验算等,在现行国家标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中作了规定.
6.
2可燃液体储罐6.
2.
2内浮顶罐罐内基本没有气体空间,一旦起火,也只在浮顶与罐壁间的密封处燃烧,火势小,易于扑救,且可大大降低可燃蒸气的损耗和对大气的污染.

对于易氧化或易聚合等有特殊要求的甲B、乙A类液体物料,可选用固定顶罐加氮封(甚至另加水封),如二硫化碳是甲B类可燃液体,自燃点、沸点及闪点均较低,具有极强的挥发性、易燃性和爆炸性,比水重且不溶于水,采用固定顶罐水封加氮封储存比采用单纯的内浮顶罐储存更安全可靠.

设置减少对储罐日晒升温的措施,是为防止油气挥发和改善储罐的安全状况.
常见的措施有固定式冷却水喷淋(雾)系统、气体冷凝回流、涂隔热涂料等.
当储罐设有保温层或保冷层时,因日晒对储罐影响小,不必再采取防日晒措施.

6.
2.
8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相关规定协调.
6.
2.
9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协调制定.
泡沫站布置在防火堤外,且离可燃液体储罐有一定的间距,系为避免储罐发生火灾产生的辐射热使泡沫站失去消防作用.

6.
2.
11精细化工企业设置甲B、乙类液体储罐区的总容积一般不超过1000m3,个别企业不超过3000m3.
考虑企业发展余地以及丙类液体储存,本规范规定工厂甲B、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5000m3(丙A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25000m3).
工厂储罐可能由一个或多个储罐组组成.
根据工厂储罐总容积,对工厂储罐组的总容积及单罐容积作出本条规定,目的是易于对火灾事故控制和扑救,避免火灾事故的扩大,减小损失.

6.
2.
12本条根据本规范第6.
2.
11条规定的储罐容积,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协调制定.
6.
2.
13本条根据精细化工企业储罐容积实际,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相关规定制定.
6.
2.
14本条根据第6.
2.
12条工厂储罐组内相邻地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协调制定.
6.
2.
15本条根据本规范第5.
5.
1条车间储罐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协调制定.
6.
2.
16因第5.
5.
1条对车间储罐组的容积己加限制,相关机泵仅要求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作规定.

6.
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6.
3.
1根据精细化工企业一般设置液化烃储罐的容积不超过300m3(单罐储量不超过100m3)的实际,同时考虑液化烃火灾危险性大,火灾扑救难度大,为易于对火灾事故控制和扑救,特作出本条规定.

6.
3.
3本条结合精细化工企业的实际,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相关规定制定.
6.
3.
7本条规定是为了当与罐直接相连的下游设备发生火灾时,能及时切断物料.
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6.
3.
8精细化工企业规模小,一般不设火炬.
为满足安全环保要求,根据介质性质,一些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焚烧设施,一些应接至吸收设施(如环氧乙烷).
考虑到精细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的容量小,如接至焚烧设施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6.
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汽车装卸设施6.
4.
1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协调制定.
其中:第1款可燃液体装卸车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这是为了降低液面静电位,减少可燃气逸出,避免静电引燃事故,同时可减少大气污染.

第3款多品种是精细化工生产的显著特点,其所用可燃液体原料品种繁多,泵区的泵也多,如发生事故对装卸车作业影响较大,为此对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作出规定.
当泵区只有一台泵时,可不受此限.

第5款液化烃危险性较高,丙B类液体有些粘度较大,易造成污染,为减少其影响,作此规定.

第7款参见《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以及《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NFPA30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第8款依据生产实践制定.
6.
4.
2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协调制定.
其中第1款液化烃汽车装卸应采用密闭系统,不得向大气直接排放,因为就地排放极不安全.
为避免火灾事故发生,作出本款规定.

6.
5厂内仓库6.
5.
3本条针对使用甲类原材料量不大,但超过厂房内中间仓库储存量规定,需设置甲类仓库的企业,考虑保证安全生产并符合本规范第8.
3.
3条规定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制定.
6.
5.
4因液化烃、甲B类液体闪点较低,液氨或液氯火灾危险性为乙类且实瓶压力储存,为防止夏季高温炎热气候环境下因露天存放而发生爆炸火灾事故,作出本条规定.

7管道布置7.
1厂内管线综合7.
1.
1很多精细化工企业的原料、产品均为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介质,管道埋地发生渗漏如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或环境风险,也不便维修;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沟内易积聚可燃气体、积存含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积水,是发生爆炸着火或人员中毒事故的隐患.

为便于架空敷设的全厂性管道巡检、维修和消防,在符合全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管廊宜沿厂内道路平行敷设并应敷设在其用户较多的道路一侧.
考虑到大口径水管道的荷载和停工状态下北方地区的防冻要求,水管道可埋地敷设.

在厂房(设施)或罐区周围,因低架管带影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构件的安装、检修和消防人员及车辆的通行;高架管廊特别是多层管廊阻挡了消防水、消防泡沫喷射,影响火灾的扑救;故厂房(设施)或罐区均不应四周环绕布置地上管道,至少留出两个火灾扑救面.

7.
1.
3第1款采取防止可燃介质积聚的措施指填砂充实等措施.
第2款从安全角度考虑,液化烃、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在跨越道路时均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也不宜设放空和排净装置.
.

7.
1.
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不属于某生产设施、生产线、厂房(仓库)、储罐组和建(构)筑物的外部可燃介质的管道,难以做到与其同开、同停,管理、检修、操作相互影响,如出现泄漏或意外事故,可能危及人身及相邻设施的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为避免管道发生事故造成二次危害、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并降低事故危害的范围,故要求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生产设施,更不得穿越时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7.
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7.
2.
1非金属管道输送可燃介质时易产生静电,存在不安全因素,另外非金属管道强度低、受外力冲击易破损引起管道中可燃物外泄而发生火灾,火灾将使非金属管道短时间内快速融化造成火灾迅速蔓延,不利于火灾的扑救.
对于生产设施内确需用非金属软管短距离输送可燃介质时,必须采取防静电措施.

7.
2.
2甲、乙类厂房(设施)内,除了满足生产操作、安装和维修的要求外,管道布置应整齐有序,为应对突发状况不应在安全疏散通道通行范围内布置任何管道,以免影响人员的安全撤离.

7.
2.
3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危险性比较大,在封闭的通道内泄漏易积聚,不易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医药企业的洁净室(厂房)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高,一般将各类水平管道敷设在技术夹层内,垂直的管道也封闭在管道井内,如确因条件受限必须穿越封闭夹层时,易燃、易爆管道应外加套管,套管内的工作管应尽量减少焊缝,焊缝的检查等级为Ⅰ级,工作管与套管之间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7.
2.
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相关规定制定.
根据安全需要,进出生产设施的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可燃气体管道,应在生产设施的界区外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并设置操作平台,这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有利于在发生事故时迅速切断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可燃气体,以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进一步扩大;二是在本生产设施停产、检修时不影响其它生产设施通过公共管廊上的管道输送原料、产品.

7.
2.
6从安全考虑,放空管应选用金属材料的管道,不应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
另外,为防止可燃气体在限制性空间内积聚而发生爆炸,制定本条.

7.
2.
7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单独排放的一种气体与空气可能形不成爆炸性混合物,但两种及以上气体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故规定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几种气体不能混合排放.

7.
2.
8当管道采用焊接连接并无阀门时,其平行净距可取本条规定的50%.
7.
2.
9联合国制定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定义:自燃液体(pyrophoricliquids)为即使数量小也能在与空气接触后5min之内引起自燃的液体.
例如:二甲基锌、戊硼烷以及溶于己烷或庚烷的烷基铝和烷基锂等.

由于自燃液体的自燃温度低于或等于大气温度,管道的泄漏即导致火灾,因此应采用焊接连接,在设备接口、阀门处必须采用法兰连接的部位应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连接件的选用严格按着管道材料专业规定执行.

自燃液体容器底部管道设置的高完整性的火灾紧急切断阀一般采用易熔金属元件,防止因自燃液体泄漏而增强火势.

7.
2.
10自燃气体泄漏极易自燃爆炸,如SiH4的自燃温度为-50℃,一旦泄漏至大气就可能自燃,当泄放流速大于临界流速时会延迟燃烧,产生蒸气云而爆炸.
SiH4的爆炸效率至少为100%(即相当于TNT),爆炸的破坏极大.

能自燃爆炸的特种气体管道采用套管设计比较安全,内外管间有抽真空的负压和充氮气的正压两种方式,均设置压力表或压力报警以检测泄漏状态.

7.
2.
12第1款为防止爆炸危险介质进入非爆炸危险区引发事故,制定本款.
在医药制剂生产中,经常使用氢气或天然气等甲类气体对安瓿瓶进行燃烧熔融封口,该类气体管必须穿过丙类生产区的技术夹层或房间到达操作岗位,在以往工程设计和实际生产中,通常采用夹套管保护或管道100%无损检测方式降低管道泄漏风险.

第2款为防止火灾相互影响,制定本款.
阻火设施常有阻火阀、阻火器或喷淋塔喷淋.
含卤废气支管,连接主管道前,宜设置阻火阀.
有机废气支管进总管、总管进废气处理系统前,可设置喷淋塔喷淋,起到安全阻火的作用.

7.
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7.
3.
1本条第1、2款为强制性条文,生产污水管道尽可能按管道系统、区域或长度用水封井隔开,确保某区的污水管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不致串入其它区域或沿支、总管蔓延几百米,增加整个污水系统的安全度.
当每个防火分区的支管接入厂房(设施)外生产污水(支)总管前设置水封井确有困难时,可采取满足水封井要求水封高度的支管管道水封等方式.

第3款应参考给排水专业其它相关标准、规范,根据生产污水的含油情况,确定隔油池的设置场所.
考虑到隔油池并不一定具有水封功能,因此进、出隔油池的污水管道上设置水封井,避免火灾蔓延.

根据调研发现,很多企业按照要求设置了隔油池或水封井,但隔油池或水封井内残留的可燃液体经过不断的积累后导致可燃蒸气浓度高,反而成为一个重大的危险源.
为消除隐患,生产企业应采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定期检测并及时清理隔油池或水封井内的残留液.

7.
3.
2含甲、乙、丙类可燃液体污水管道很容易溢出可燃气体,这些气体会顺着污水管道进入非爆炸危险区域,一旦在某处汇集达到爆炸浓度,该区域电气设备未防爆,则极容易引发爆炸,这在工程实例中多次发生,故要求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排水支管或总管接入含甲、乙、丙类可燃液体污水总管前应增设水封井.

7.
3.
6含甲、乙、丙类液体的排水温度过高时容易逸出大量可燃气体,存在事故隐患,故应控制排水温度不超过40℃,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规定一致.
7.
3.
7精细化工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原料、中间产品、产品繁多,一个企业常常会有不同产品的多条生产线,产生的污水种类也比较多,而有些含有化学物质的生产污水混合后会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爆炸或火灾,这类污水不能直接混排,必须要单独收集或处理,消除爆炸、火灾危险后再排入污水总管.

8厂(库)房建筑防火8.
1厂(库)房的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极限8.
1.
1目前全国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现行建筑技术及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已提高,为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作出本条规定.

8.
1.
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由于厂房、仓库的柱间支撑、平支撑构件的耐火极限影响厂房、仓库结构稳定性,因此表8.
1.
3规定了柱间支撑、水平支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其它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8.
1.
4甲、乙类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较大、人员密集场所的其它厂房(库房)的火灾危害性较大,提高其外墙及屋面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减少火灾的发生和减少火灾发生后的危害.
目前国内生产的泡沫玻璃保温板、水泥发泡板、岩棉板等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均可以达到A级,可满足本条规定要求.
近年来,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时有发生,人员伤亡惨重.
本条中人员密集场所一般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的厂房(仓库),依据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文)相关内容.

8.
1.
8厂房内的非危险介质的设备及管道穿越防火分区的楼板、防火墙,视为防火分区已被连通,当采取与楼板及防火墙相同耐火极限的防火材料封堵时可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8.
1.
10当列举的标准中相关条款与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不一致时,应从严执行.
8.
2厂(库)房的高度、层数、面积8.
2.
1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了精细化工厂房的高度、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关于甲类厂房,因其易燃易爆,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且火势蔓延快,疏散和抢救物资困难,不允许高层建筑;对有的企业因工艺生产需要,确需采用高层建筑时,应通过专题论证,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

8.
2.
5本条中封闭区域的面积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面积内.
半敞开式厂房的封闭部分参照此条执行.

8.
3厂(库)房的平面布置8.
3.
1本条针对精细化工特殊工艺生产的需要,按联合厂房设计而制定,其中:第1款从节约用地和造价,并防止一个防火区域的爆炸介质或火灾影响到另一个防火区域的安全角度考虑.

目前除实心砌块外,一些厂家生产的轻质条板墙轻质实心,承载力大,安装线架、支架、吊挂等安全可靠,耐火极限达到4.
00h,满足防火墙要求,适合精细化工厂房、仓库建筑.

第2款屋面板及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机耐火材料包覆和防火涂料喷涂等方式达到耐火极限要求.

第5款由于变配电所平面尺寸通常比厂房小很多,一面贴邻布置浪费较多土地,为节约用地,本规范规定可一面或二面贴邻建造.

8.
3.
2第2款关于救援窗间距为24m,主要考虑厂(库)房6m、8m、12m跨距较多,救援窗可以居中布置.

8.
4厂(库)房的防爆8.
4.
2~8.
4.
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房间与同一时间工作人数为10人以上的其它火灾危险类别的工作场所之间应采用防爆墙、防爆门斗,防爆墙、防爆门斗应根据超压值计算,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或钢龙骨+纤维水泥复合钢板墙,防爆墙、防爆门斗上的门采用抗爆门;本规范中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房间贴邻建造的车间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之间防爆墙以及第5.
5.
8条规定需要设置的防爆墙,也参照以上做法.
钢瓶间防爆墙的做法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防爆墙的条文说明.
8.
5厂(库)房的安全疏散8.
5.
1本条对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设计作出规定.
第2款本着节约用地并满足精细化工生产厂房的生产需求,允许精细化工厂房以联合厂房形式设计,但必须确保人员的疏散安全需要,每个防火分区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类别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疏散要求设计安全出口.
第3款为确保紧急状况下敞开式厂房和半敞开式厂房的敞开区域人员的安全疏散及消防扑救人员的安全保护,规定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敞开式厂房和半敞开式厂房中间的疏散楼梯应以实体墙分隔,当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位于厂房结构边缘时可采用敞开式疏散楼梯,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室外疏散楼梯的规定;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应设置防护门斗.

第4款设备操作平台及检修平台指分散布置在楼层上或地面层上的平台,平台彼此不连接.
此平台一般通过自带梯子疏散到楼层或地面层后再通过楼层疏散楼梯或地面层室外门疏散到室外安全区域.

9消防及其设施9.
1一般规定9.
1.
1精细化工生产与基础化工生产具有相同的易燃、易爆火灾危险属性,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根据企业危险特性等综合因素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如室内外消防栓、自动喷淋、泡沫喷淋及水炮等消防系统,以及火灾自动报警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等设置.

9.
2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9.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部分精细化工企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当达到一定规模时,应考虑建设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投资建立,专门从事防火、灭火工作的专业化消防组织,主要担负本单位的消防保卫任务.
精细化工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立主要考虑企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设置、周边灭火救援力量等因素.
考虑到精细化工产品种类多,火灾危险性差异大,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因此本规范对精细化工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未作统一规定.
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模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

9.
2.
2消防站是专职消防队的驻在基地,主要包括用于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的建筑、道路、场地和设施等.
装备是指消防车辆、船艇、飞机、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战勤保障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精细化工企业应根据保护对象选择相应的消防车辆,专职消防队建设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以及公安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联合发文"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文)等法律法规、文件及规范标准.

9.
2.
4~9.
2.
5为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公安部印发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要求重点单位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9.
3消防给水及消防用水量9.
3.
1精细化工企业生产类别比较宽广,企业应根据生产危险性大小考虑企业的消防水源的设置,室外消火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要求实施.
9.
3.
2由于精细化工企业火灾危险性类别多样,宜根据企业所在地的环境、规模以及企业危险性的大小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并设置相应的消防给水系统(临时高压、稳高压及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9.
3.
3当室外消火栓系统为低压供水时,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但必须满足消防最大秒流量的供给要求.

9.
3.
4市政(园区)供水管网是否满足企业的消防供水要求,可详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相关条文.
9.
3.
5为确保消防用水的需求,对消防水池(罐)的设置提出应满足的有关要求.
为保证消防水的水质,建议采用带盖消防水池(罐).

消防水池(罐)宜设置溢流水管、放空管、通气管及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措施.

9.
3.
6第1款稳压泵的作用仅对系统起稳压作用,就不同的消防供水对消防稳压泵流量的设置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第2款稳压罐的设置作用是为了避免由于各种原因(包括有少量的管网渗漏)造成稳压泵的频繁启闭而设.

第3款为了避免管网高处空气的积聚,影响稳压泵的工作和消防水泵初期工作,要求在系统管网的最高处设置自动排气阀.

第4款在稳高压给水系统中消防稳压泵、消防泵的启动、关闭应由压力联动装置控制.

9.
3.
8本条要求是为保证消防泵房的自身安全而设置.
9.
3.
9引水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消防水泵能及时启动,以及满足在灭火过程中随时能再次启动.
若自灌式引水有困难时,应有快速、可靠的充水设备,如同步排吸式消防水泵或立式长轴消防水泵等.

9.
3.
10为便于试验和检查消防水泵,应在其出水管上安装压力表和公称直径为65mm的放水阀及其放水管.
应定期检查消防水泵是否能正常运转,并测试消防水泵的流量和压力.
当水泵水源取自消防水池时,可将测试水通过放水管回流水池.

消防水泵宜选择流量-扬程曲线平的水泵,在试验和检查消防水泵时,为防消防管网超压,出水管上应采用设置安全阀或泄压阀、回流泄压管等方法.

9.
3.
11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连接不宜采用皮带传动连接.
9.
3.
12关于精细化工企业消防泵供电负荷的规定参照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有关消防泵供电负荷的规定,主要是保证消防系统运行的安全性.
9.
3.
15室内、外各个消防系统是指同时设置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确定,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泡沫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确定,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确定.
9.
3.
17本条是根据精细化工企业工艺生产的需要而制定的.
工艺生产设施设置在敞开式厂房时,按设置干式喷淋系统后,室外满足两门水炮水量使用的要求.

9.
3.
18第2~4款为储罐的冷却水确定要求.
采用移动式水枪还是罐固定式喷淋(雾)系统,应根据企业的消防配置人员的灭火能力及储罐的储量等综合考虑.

第4款冷却水量不低于15L/s,是考虑到油罐着火时满足2支水枪的水量要求.

9.
3.
19采用固定、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按符合《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50341规定进行设计考虑.
采用低倍泡沫灭火系统应根据储罐储存形式及物料性质考虑选用液上、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可燃液体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规定及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灭火用水量"是指配置泡沫的用水量.
第1款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罐包括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9.
3.
20液氨储罐为可燃液体储罐,固定式喷雾设计参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表3.
1.
2规定的储罐要求确定.
9.
3.
22可燃气体储罐室外消防水量是以本规范第4.
2.
9条注6限定的储罐总容积确定的.

9.
3.
23高于15m的室外框架平台上的设备,地面水枪已难以达到,故要求火灾危险性大的构架,宜设置半固定式消防竖管,供专职消防人员使用,由消防车供水或供泡沫混合液,便于使用,可加快控火、灭火速度.

9.
3.
25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标准中对不同对象的火灾延续时间有明确的规定.
9.
4消火栓系统9.
4.
1为保证消防管网的供水可靠性,并考虑在管网检维修时,将管网供水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特制定本条.

9.
4.
2消火栓是消防车等装备的取水灭火的重要设施之一,消火栓布局的不合理或水量不足、水压不够,都会直接影响到火灾的扑救.

消火栓栓口口径的确定应与企业所在地消防装备相匹配.
对地上式消火栓的布置,本条明确了设置范围.
特殊情况下,设置在可能被撞坏的区域内的地上式消火栓,可在消火栓周围设置三根短桩,形成三角形的保护围栏等措施.

设置在稳高压、高压系统管网中的室外消火栓,建议采用具有减压稳压型的室外消火栓.
由于稳高压系统管网压力高,根据使用要求,消火栓出口压力可在0.
2MPa~1.
6MPa进行无级调节.

9.
4.
3由于精细化工企业的厂房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因素通常较多、仓库物资储存集中,发生火灾后易造成建筑结构的严重损害,故应设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可燃物较少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内,即使发生火灾,也不会造成较大面积的火灾,可以不设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9.
4.
4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举例:1)活泼金属或粉尘,如锂、钠、钾、镁、钛、锆、铀和钚;2)金属醇盐,如甲醇钠;3)金属氨化物,如氨基钠;4)碳化物,如碳化钙;5)卤化物,如苯甲酰氯和氯化铝;6)氢化物,如氢化锂铝;7)卤氧化物,如溴氧化磷;8)硅烷,如三氯硅烷;9)硫化物,如五硫化磷;10)氰酸盐,如氰酸甲酯.
9.
4.
5本条规定了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要求.
9.
4.
6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的布置要求.
精细化工企业室内消火栓为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时,为了便于室内人员安全操作水枪,要求消火栓口处压力不应大于0.
50MPa;减压措施一般可采用设置减压型室内消火栓、减压稳压型室内消火栓等.

同一建筑物应配备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建议配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19直流-水雾消防水枪和长度为25.
0m的衬胶水带.

9.
5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9.
5.
1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016的有关规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以及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等,设计应根据所保护的对象有选择地选用.

9.
5.
2精细化工企业敞开式厂房和半敞开式厂房大部分为串层的高大设备,原本设置水炮为主要的冷却手段,为了达到对高大设备进行整体冷却效果,本条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设置半固定式干式喷水冷却系统.
半固定式干式喷水冷却系统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等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对工业厂房要求的有关参数实施.
采用固定消防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规定.
9.
5.
3水幕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
9.
6灭火器设置9.
6.
1干粉型灭火器包括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和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A类火灾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9.
6.
2结合精细化工企业火灾危险性大的特点,根据现行灭火器产品规格及人员操作方便,经归类分析,对精细化工企业配置的灭火器类型、灭火能力提出了推荐性要求,以方便选用、维护和检修.

条文中干粉型灭火器推荐采用磷酸铵盐灭火剂;碳酸氢钠灭火剂可灭B类、C类和E类火灾场所,磷酸铵盐灭火剂可灭A类、B类、C类和E类火灾场所,可见磷酸铵盐灭火器为通用型灭火器.

采用通用型灭火器是为灭火器使用人员提供方便,也便于灭火器的维修和保养.

9.
6.
3灭火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设计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
9.
6.
4储罐区配置若干灭火器主要是考虑罐区泄漏情况的发生及停工检修管道时有可能发生的小火.

9.
7消防排水9.
7.
1为防范和控制精细化工企业发生火灾时消防排水对周边水体环境的污染及危害,降低环境风险,结合本规范第4.
1.
4条规定,制定本条.

10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0.
1一般规定10.
1.
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甲、乙类厂房内,有的存在甲、乙类挥发性可燃气体、蒸气,有的在生产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可燃气体、蒸气,在特定条件下易积聚和空气混合形成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如循环使用,尽管可减少一定能耗,但火灾危险性可能持续增大.
因此,甲、乙类厂房要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将室内空气及时排出到室外,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中有的工段存在可燃粉尘,易造成火灾的蔓延.
除及时清扫粉尘外,若想循环使用空气,应在通风机前设滤尘器对空气进行净化.
某些火灾危险性相对较低的场所,正常条件下不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但只要条件适宜仍可能发生火灾和爆炸.
因此规定空气的含尘浓度要求低于可燃粉尘的爆炸下限的25%.
此规定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的类似场所的要求.

10.
1.
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主要为防止空气中的可燃气体、蒸气再被送入甲、乙类厂房内或将可燃气体、蒸气送到其它生产类别的设施内形成爆炸气氛导致爆炸事故.
因此,为甲、乙类设施服务的排风设备,不能与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也不能为其它设施服务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10.
1.
4本条主要为排除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混合物.
将水平排风管沿着排风气流向上设置坡度,有利于比空气轻的气体混合物顺气流方向自然排出,特别是在通风机停机时能更好地防止在管道内局部积存而形成有爆炸危险的高浓度的混合气体.

10.
1.
5火灾事故表明,通风系统中的通风管道可能成为建筑火灾和烟气蔓延的通道.
本条主要为避免这两类管道的相互影响,防止火灾和烟气经由通风管道蔓延.

10.
2供暖系统10.
2.
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甲、乙类厂房内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火灾危险性很大,若遇明火就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为防止继续发生此类问题,因此,规定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电热散热器和燃气红外线供暖.

10.
2.
2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对此作特别规定.
通风换气措施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规定.
10.
2.
3为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与供暖设备接触引起燃烧、爆炸,故对散热器供暖系统的热媒供应温度和散热器表面最高温度予以限制.

散热器表面最高温度与放散物质的引燃温度见表8.
表8引燃温度分组与设备表面最高允许温度可燃气体、蒸气可燃粉尘组别引燃温度t℃设备表面最高允许温度℃组别引燃温度t℃设备表面最高允许温度℃T14502.
4为防止钢瓶受供暖散热器的辐射热而引起超压爆炸事故,推荐安装在贮存和灌注可燃或非燃压缩气体及液化气钢瓶的房间内的供暖散热器设置遮热板.

10.
2.
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生产过程中放散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厂房,例如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的厂房,或能产生可燃或爆炸危险性气体,例如生产和加工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物质的厂房,可能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因此,上述厂房应采用直流式热风供暖.

生产过程中放散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等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有可能引起燃烧的厂房,例如含二硫化碳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的厂房,应采用热风供暖.

上述厂房采用的热风供暖应为直流式,主要是防止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物质在厂房内的浓度增大.

10.
2.
6~10.
2.
7从防火防爆的角度提出,其出发点是避免不保温的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危险物质.

10.
2.
8对于放散比室内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的甲、乙类厂房或放散可燃粉尘的厂房,厂房下部地带的浓度较大,通过缝隙进入地沟后形成积聚,受到地沟内供暖管道热表面的影响,容易诱发燃烧或爆炸,所以上述厂房的供暖管道,不应采用地沟敷设;当必须采用地沟敷设时,应密封沟盖,并在沟内填满细砂.

10.
2.
9为防止某些可燃物质同热表面接触引起燃烧及爆炸事故,因此规定: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得沿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外壁敷设.
有些物质自燃点较低,如二硼烷、磷化氢、二硫化碳和硝酸乙酯等,为了安全,规定同这些物质接触的供热管道和热媒温度不应高于相应物质自燃点的80%.

10.
2.
10供暖管道长期与可燃物体接触,在特定的条件下会引起可燃物体蓄热、分解或炭化而着火,需采取必要的隔热防火措施.
一般可将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若保持上述距离有困难,则可采用不燃材料对供暖管进行隔热处理,如外包覆绝热性能好的不燃材料等.

10.
3通风和空气调节10.
3.
1由于火灾中的热烟气扩散速度较快,在布置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时,要采取措施阻止火灾的横向蔓延,防止和控制火灾的竖向蔓延,使建筑的防火体系完整.
本条结合工程设计实际和建筑布置需要,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布置,横向尽量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一般不大于5层.
通风管道在穿越防火分隔处设置防火阀,可以有效地控制火灾蔓延,在此条件下,通风管道横向和竖向均可以不分区或按楼层分段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建筑内管道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的防火隔墙,故穿过楼层的竖向风管也要求设在管井内或者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的耐火管道.

10.
3.
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对于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容易通过通风管道蔓延到建筑的其它部分,本条对排风管道穿越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了严格限制,以保证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的完整性,并防止通过排风管道将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火灾或爆炸波引入其它场所.

10.
3.
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通风系统的划分原则.
10.
3.
5为了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通过风管扩散至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房间,造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本条规定上述房间的排风系统应分开设置.

10.
3.
6当厂房内所有设施均采取防爆措施后,其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可设置在2区内,其原因有下列几点:1当厂房内所有设施均采取防爆措施后,也即消除了足以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电弧和过热等产生爆炸的必备条件;2在室外2区区域等级内设置进风口是安全的;3国内石油化工企业多年来的运行实践证明,当厂房内所有设施均采取防爆措施后,没有因送风系统吸取室外2区内的空气而发生事故的事例.

10.
3.
7对送风系统的设备布置做出规定,是为了防止互相干扰,特别是当含甲、乙类物质的厂房的送风系统停运时,避免其它建筑物的送风系统把甲、乙类建筑内的易燃易爆气体吸入并送到室内.

规定进风口的防火防爆要求,是为了消除明火引起燃烧或爆炸危险.
10.
3.
8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甲、乙、丙类厂房内,送排风管要尽量考虑分层设置.
当进入厂房的水平或垂直风管设置了防火阀时,可以阻止火灾从着火层向相邻层蔓延,因而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以共用一个系统.

10.
3.
9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含有可燃粉尘的空气不能进入排风机或在进入排风机前应对其进行净化.
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主要为防止除尘器工作过程中产生火花引起粉尘燃烧或爆炸.

10.
3.
10根据火灾爆炸案例,有可燃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采用分区、分组布置是必要的.
一个系统对应一种粉尘,便于粉尘回收.
另外,不同性质的粉尘在一个系统中,有引起化学反应的可能,如硫磺与过氧化铅、氯酸盐混合物能发生爆炸,炭黑混入氧化剂自燃点会降低到100℃.
因此,在布置除尘器和排风机时,尽量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10.
3.
11从国内一些用于净化有可燃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发生爆炸的危害情况看,这些设备如果条件允许布置在厂房之外的独立建筑内,并与所属厂房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对于防止发生爆炸和减少爆炸危害十分有利.

10.
3.
1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试验和爆炸案例分析均表明,用于排除有可燃粉尘的除尘器、过滤器和管道,如果设置泄压装置,对于减轻爆炸的冲击波破坏较为有效.
泄压面积大小则需根据有可燃粉尘、纤维的危险程度,经计算确定.

要求除尘器和过滤器布置在负压段上,主要为缩短含尘管道的长度,减少管道内的积尘,避免因干式除尘器布置在系统的正压段上漏风而引起火灾.

10.
3.
1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第1款含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场所的排风系统,通过设置导除静电接地的装置,可以减少因静电引起爆炸的可能性.

第2款在风机停机时,一般会出现空气从风管倒流到风机的现象.
当空气中含有易燃或易爆物质且风机未做到防爆处理时,这些物质会随之被带到风机内,并因风机产生的火花而引起爆炸,故风机要采取防爆措施.
一般可采用有色金属制造的风机叶片和防爆的电动机.

若通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在送风干管内设置止回阀,即顺风气流方向开启的单向阀,能防止危险物质倒流到风机内,且通风机房发生火灾后也不致蔓延至其它房间.
因此可采用普通的通风设备.

第3款地下、半地下场所易积聚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等物质,因此对上述场所进行排风的设备不能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10.
3.
14考虑到这些房间可能存放或使用容易着火或爆炸物质,将这些房间的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直接排到室外安全地点,是经济、有放能安全方法.
此外,在有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通风设备,要根据该场所的防爆等级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选用相应防爆性能的防爆设备.

目前的防爆型产品的制造均较成熟,且化验室、分析室规模一般均比较小,此条标准的提高不会引起投资过多的增加,安全性却有较强的保证.

10.
3.
15蓄电池有释放出氢气的可能,房间面积一般不大,此条标准的提高不会引起投资过多的增加,安全性却有较强的保证.

10.
3.
16防止碳钢制造的部件因摩擦或撞击产生火花而造成事故,防爆型一般采用铝制或铝合金制品;另外需注意在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及《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3004中均要求在排风管各支管处不应设置调节阀,以防止在间歇使用时关闭阀门处聚集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浓度达到爆炸浓度,一旦开机运行引起爆炸,所以本条一般指干管上的切断阀、止回阀等管件.

10.
3.
17温度超过80℃的气体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长期接触,易引起火灾;容易起火的粉尘也可能在管道内发生火灾,并易引燃邻近的可燃、难燃物体.
因此,要求与可燃、难燃物体之间保持一定间隙或应用导热性差的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隔热.

10.
3.
18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是建筑内部火灾蔓延的途径之一,要采取措施防止火势穿过防火墙和不燃性防火分隔物等位置蔓延.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防火阀的部位主要有:1)防火分区等防火分隔处.
主要防止火灾在防火分区或不同防火单元之间蔓延.
在某些情况下,必须穿过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需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
此防火阀一般依靠感烟火灾探测器控制动作,用电讯号通过电磁铁等装置关闭,同时它还具有温度熔断器自动关闭以及手动关闭的功能.

2)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或其它防火隔墙和楼板处.
主要防止机房的火灾通过风管蔓延到建筑内的其它房间,或者防止建筑内的火灾通过风管蔓延到机房.
此外,为防止火灾蔓延至重要的会议室、休息室、多功能厅等性质重要的房间或有贵重物品、设备的房间以及易燃物品实验室或易燃物品库房等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规定风管穿越这些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处应设置防火阀.

3)在穿越变形缝的两侧风管上.
在该部位两侧风管上各设一个防火阀,主要为使防火阀在一定时间里达到耐火完整性和耐火稳定性要求,有效地起到隔烟阻火作用.

4)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主要防止火势竖向蔓延.

10.
3.
19本条规定了防火阀的主要性能和具体设置要求.
1)为使防火阀能自行严密关闭,防火阀关闭的方向应与通风和空调的管道内气流方向相一致.
采用感温元件控制的防火阀,其动作温度高于通风系统在正常工作的最高温度(45℃)时,宜取70℃.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风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规定防火阀的公称动作温度应为70℃.
2)为使防火阀能及时关闭,控制防火阀关闭的易熔片或其它感温元件应设在容易感温的部位.
设置防火阀的通风管要求具备一定强度,设置防火阀处要设置单独的支吊架,以防止管段变形.
在暗装时,需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

3)为保证防火阀能在火灾条件下发挥预期作用,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
0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需采用不燃材料且具备足够的刚性和抗变形能力,穿越处的空隙要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10.
3.
20国内外有不少因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可燃而致火灾蔓延,造成重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案例,故本条规定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本条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考虑了我国有关防火分隔的具体要求及一些工业生产场所的应用实例.
设计要注意控制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其发烟性能、热解产物的毒性.

10.
3.
21加湿器的加湿材料常为可燃材料,这给类似设备留下了一定火灾隐患.
因此,风管和设备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
在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允许有条件的采用难燃材料.

为防止通风机已停而电加热器继续加热引起过热而着火,电加热器的开关与风机的开关应进行联锁,风机停止运转,电加热器的电源也应自动切断.
同时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的风管采用不燃材料进行绝热,穿过有火源及容易着火的房间的风管也应采用不燃绝热材料.

目前,不燃绝热材料、消声材料有超细玻璃棉、玻璃纤维、岩棉、矿渣棉等.
难燃材料有自熄性聚氨酯泡沫塑料、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

10.
3.
2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所指锅炉房包括燃油、燃气的热水、蒸汽锅炉房和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的机房、柴油泵房、柴油发电机房.

燃气锅炉房、直燃式溴化锂机房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气体,要在这些房间内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方式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使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不能达到其爆炸下限值的25%.

10.
4正压通风10.
4.
1设置在爆炸危险场所的非防爆电控设备、专用建筑(例如在线分析室中的非防爆型仪表间),需要维持一定的正压,避免室外易燃易爆气体侵入室内,形成爆炸的可能性,本条规定了设计正压通风的条件.

10.
4.
2第1款对于正压型电气设备的通风系统正压值规定不低于50Pa.
第2、3款根据现场实际运行总结,如正压值规定较大,会造成许多不便,而正压值较低,则会形成因操作人员进出开门时,正压值不能保证,不安全,甚至是频繁报警.
因此,将正压室的正压规定为25Pa~50Pa.

10.
4.
3送入正压室的新风量应是保证正压的有效通风量,同时应满足正压室内工作人员、工作环境对新风的卫生要求.
关于正压通风风量的计算,已有专题资料,故本规范未列入计算公式.

10.
4.
4为保证正压室及通风系统的安全运行,规定采气口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

10.
4.
5本条是考虑一旦正压室送风机发生故障,备用风机可保证正常运行.
同时对正压送风设备电源的可靠性要求不低于其服务的工艺设备.

10.
4.
7正压室内设置余压排放口,能可靠、稳定地控制设计正压值和合理地进行室内空气置换.
正压控制设备有很多种,诸如压差式电动风量控制阀、压差式电动余压阀、机械余压阀.
前两种灵敏度高、可靠性好.
机械式余压阀结构简单,安装方便,投资较省,但要求较好的保养和维护.
正压指示仪表,可随时指出室内的正压值,从而了解正压通风系统的运转情况.

10.
4.
8在正压室的失压处理上,本条规定失压1min后报警和备用通风机自动投入,主要是考虑开门造成的失压,允许1min内回复,防止报警频繁.
本条没有规定自动切断室内电源,这主要考虑到正压室内的电气、仪表设备大多与生产设施直接关联,切断正压室内的电源,将导致生产设施停车.
因此,在考虑正压室安全的同时,为使生产稳定,不采用停电、停车的步骤.
如果备用通风机投入后仍然继续失压,由现场操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作紧急处理,直至停电、停车.

10.
5事故通风10.
5.
1本条阐明了设计事故排(通)风的条件.
10.
5.
2本条规定了吸风口的位置,目的是为了有效排出室内的有害气体.
对由于建筑结构原因导致可能使可燃气体、蒸气产生积聚的死角,在建筑结构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梁上设计连通管等措施加以解决.

10.
5.
3关于事故排风的风量确定问题,应根据工艺在事故时可能突然散发的有害物量,经计算确定.
当工艺不能提出准确的有害物散发量时,前苏联标准规定事故排风按8次/h~12次/h设计,而欧美及日本等国,事故排风换气次数都比较多,有的达到30次/h,美国有的资料中,规定事故通风量为正常通风的2倍,其目的是要在短时间内,将有害或可燃气体迅速排出.

本条参考上述国际标准制订,即规定事故通风换气次数按不低于12次/h计算,上限不作规定.

对放散有害气体及可燃气体、蒸气的泵房及压缩机房,另外设置事故通风的目的是突出此类泵房及压缩机房的危险性.
参照相关规范、规定,对换气次数进行规定.

以换气次数确定排风量时的通风量计算,按国际规范规定.
10.
5.
4本条主要从安全出发,为防止事故排出的有害气体危及人身安全和由于气流短路被送风系统吸入,造成车间再次污染.

10.
5.
5在墙上安装事故通风机,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符合本规范第10.
5.
4条规定.
10.
5.
6事故通风系统宜与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联锁,主要是为了保证事故通风系统能及时启动,这是一种保证安全的较为可靠的措施.

10.
5.
7事故通风的电源应保证可靠,开关方便,以确保事故发生时及时启动.
10.
5.
8灭火后,防护区应及时进行通风换气.
换气次数可根据防护区性质确定,并规定了其每小时最少的换气次数.

10.
5.
9为保证无窗房间事故排风效果,应设补风系统.
10.
6防排烟10.
6.
1本条明确了设置防烟系统的部位,并强调了设置防烟系统的两种方式,除了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外还有自然通风的方式.

自然通风和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具体要求可参照将要出版的《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条文.

10.
6.
2第1~3款明确了设置排烟系统的部位,当这些部位发生火灾时,应采用排烟方法进行烟气控制,其目的是便于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接近火区进行灭火.

第4款强调了排烟系统设置的两种方式.
工业建筑中,因工艺生产的需要,出现了许多无窗或固定窗的厂房和仓库,丙类及以上的厂房和仓库内可燃物荷载大,一旦发生火灾烟气很难排放.
为此设置排烟系统是必要的.
考虑到厂(库)房建筑的外观要求没有民用建筑高,因此可以采用采光带、采光窗进行排烟.
具体设置要求目前可以参照《石油化工企业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GB50475.
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方式的其它具体要求可参照将要出版的《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条文.

第5款考虑到洁净室的排烟与补风系统的风口,即使非火灾时常用的防排烟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其漏风率也较高,这样势必破坏洁净区的密闭性,导致洁净区被污染的可能性增加,因此排烟与补风系统应采取防泄漏措施.
排烟与补风系统的风口通过风管直通大气,因此进、出风口处应设防虫网.

第6款考虑到有部分电气用房为丙类建筑,如房间面积较大将设置排烟系统,与其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可能有冲突,二者中优先考虑气体灭火措施.
已实施的上海地方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中已明确机电用房不需设置排烟系统.

第7款考虑到医药洁净室围护结构的严密性高,如不设补风系统则可能难以保证设计所需的排烟风量和排烟效果,甚至可能发生开启排烟风机后,由于过高的室内负压而造成房间建筑围护结构遭到破坏的现象,所以本款规定设置机械排烟时,需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室内补风口需设在储烟仓以下部位.

11电气11.
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规定11.
1.
1本条对企业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负荷分级供电作出规定.
第2款对室外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生产设施、仓库、储罐、堆场的其它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要求二级负荷供电,主要是考虑提高火灾时的用电需要和相关动力设备的供电可靠性.

第3款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11.
1.
3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电气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与其它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分开敷设.

11.
1.
4为尽快让自备发电设备发挥作用,本条对备用电源的设置及启动作了要求,规定了自动启动方式不应大于30s.

11.
2变压器和配电柜及电缆敷设11.
2.
1位于爆炸危险区域1、2区附近的变、配电所(配电室)、控制室室内地面是指安装电气设备的地面,为避免爆炸性气体侵入而采取的措施.

11.
2.
2非均相蒸发冷却变压器是采用环保绝缘材料,结合蒸发冷却非均相理论制造的,具有不燃、不爆、过载能力强、生化特性好的特点,并通过了国家相关专业单位的检测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鉴定.

11.
2.
3本条规定了为避免爆炸性气体侵入配电设施引起爆炸而采取的措施.
在电缆沟进入变配电所前设沉砂井,效果较好.

11.
2.
4防止可燃气体沉积和含可燃液体污水流渗电缆沟内的一般措施有:电缆沟填满砂,沟盖板用水泥抹死,管沟设有高出地坪的防水台,以及加水封设施等.

11.
2.
6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规程中也规定了采用阻燃型电缆,目的是防止火焰沿电缆传播.

11.
3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11.
3.
1"消防应急照明"包括:供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而设置的照明,也称"备用照明",其使用时间一般较长,照度值要求较高;以及供人员疏散而设置在疏散路线上的照明,也称"疏散照明",其相对需要时间较短,照度值要求低.

本条规定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部位,主要为直接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方或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
对于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疏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置应急照明,如生产设施、仓库、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

精细化工企业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厂房可采取联合厂房、封闭式厂房、半敞开式厂房等不同的建筑形式.
为了切实保障消防应急疏散,应在楼梯设置楼梯安全警示装置.

楼梯安全警示装置一般包括台阶安全警示条、台阶安全警示带,是由"L"形弯折条板状、互成直角的较窄弯折边和较宽主工作面构成的台面警示条和由等边L形弯折条板状、互成直角的工作面A和工作面B构成的转角警示条组合而成,在较宽主工作面上设置有微外凸状防滑隔条、微下凹状绿色夜光警示带和红色反光警示带,在工作面A和工作面B上分别设置有绿色夜光警示带和红色反光警示带,使用时,台面警示条设置在台阶主面的外转角处,转角警示条设置在台阶主面的内转角处,由绿色夜光警示带的自动发光和红色反光警示带的反光提示及台面警示条和转角警示条的组合搭配设置,显示每级台阶的宽度、深度和高度,给行人带来判断楼梯台阶的方便性和准确性,从而有效提高行走楼梯时的安全性.

11.
4防雷和防静电11.
4.
2"厚度大于等于4mm时"的规定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规程》IEC2305-3的规定.
11.
4.
3金属物接地,是防闪电感应的主要措施.
11.
4.
4等地位连接,降低电位差,防止发生火花放电.
11.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1.
5.
2选择合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关系到系统的可靠、高效、经济性.

11.
5.
3火灾应急时的处置与工艺控制是密切相关的,因此消防控制室与全厂控制室或调度中心有必要合用,其中调度中心应具有生产运行数据监测功能.
在有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应将全厂性的消防控制室作为主消防控制室.

11.
5.
4区域内无控制室时,在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第6.
1.
4条相关规定时,可设置在无人值班的场所.
区域性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是相对全厂性而言,是指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11.
5.
5现在一般规模的生产企业都设置了视频监控系统,在对生产监控的同时也要对重点防火危险区域进行监控,因此火灾报警联动视频图像可作为辅助观察确认火灾的一种手段.

11.
5.
8生产区噪音大,可以利用扩音对讲系统的警笛警报音源,根据需要设置闪光器.

11.
5.
10化工企业特别是甲、乙类场所,火灾发展迅速,因此人员应迅速撤离,在撤离至相对安全处,采用人工语音报警,类似于SOS报警电话,在企业有扩音对讲系统时,可利用话站向中控直接语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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