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唐代才女上官婉儿为何惨遭黥刑
上官婉儿被施黥刑(黥刑又叫墨刑,就是在犯罪人的脸上刺字,然后涂上墨炭,表示犯罪的标志,以后再也擦洗不掉。
),史书上并没有详细记载真正的原因,野史中多有猜测。
上官婉儿天生妖冶艳丽,秀美轻盈,天生聪秀,过目成诵,文采过人,下笔千言,尤其书法秀媚,格仿簪花。
武则天所下制诰,多出上官婉儿的手笔。
武则天将上官婉儿倚为心腹,甚至与张易之、张昌宗兄弟在床榻间交欢时也不避忌她。
对于武则天身边的人来说,他们实质不过是玩物而已,在这样的情形下,同病相怜的张昌宗和上官婉儿之间产生了爱情。
上官婉儿与张昌宗的私情很快就被武则天发现,她不舍得处置张昌宗,于是上官婉儿就成为发泄的目标,虽然逃过一死,仍然被处以黥刑。
唐代这是一种比较轻的肉刑.黥面就是墨刑,周代五刑的第一种。
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
同劓、宫、刖、杀相比,黥面显然是最轻微的。
但是,这种刑罚也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
因此,人们把它列为酷刑之一。
最初,墨刑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肤,然后在刻痕上涂墨。
受过这种刑罚的人脸上会留下黑色的字迹作为犯罪的标记.这样不但是肉体受苦,更是一种精神上的污辱!所以这种刑罚对于上官婉儿这样的才女打击之大可想而知!
但是在传说中,上官婉儿请求行刑人以朱色刺纹,从此她的额上有了一朵朱红的梅花,反而平添几分风姿。
实际上,婉儿和行刑人既不可能、也不敢在武则天的面前做这样偷天换日的勾当。
刺青应该还是被不折不扣地施行了的。
不过梅花妆也确实是她的发明——这是以金银箔制成梅花贴面额的妆法,倒很有可能是她成为唐中宗嫔妃后为遮掩刺青的发明。
另一项与黥刑有关的发明则是发型。
为了遮挡疤痕,上官婉儿创造了一种卷曲的发髻,号“上官髻”。
野史中除了张昌宗之外,另一种说法则与武则天的第一任男宠薛怀义有关。
据说薛怀义失宠后前去求见武则天,上官婉儿知其失宠而不予通报。
怒火中烧的薛怀义便一把火烧掉了奢华的明堂。
武则天追究根由,便给了上官婉儿黥面之罚。
求一部小说主角是被黥刑
非常进化? 作者: 明日复明日 内容介绍 陈兴宇,本来是一个极其普通的高中生,大难不死之后,身体却有了一种奇怪的能力,那就是当他的身体受到伤害之后,就会迫使他的身体进行进化,成了一个打不死的怪人,而且伤害的越重,进化的越快。
所以谁也不要惹陈兴宇,否则让他进化了,那后果很严重,非常的严重!!!!!
"黥刑"什么意思?
黥刑:又叫墨刑,就是在犯罪人的脸上刺字,然后涂上墨炭,表示犯罪的标志,以后
再也擦洗不掉。
如秦末农民起义英雄之一的英布,曾被秦始皇处以黥刑。
因此《史记》
中称他为“黥布”,他的传记就叫《黥布列传》。
古代死刑 墨刑 劓刑 膑刑 宫刑 笞刑 各是什么意思?怎么读的?分别是哪个时代的?
死刑就是杀头呗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犯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再染上墨色,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这种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一种使受刑人蒙受耻辱、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
墨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劓刑是割去受刑人鼻子的刑罚
笞刑 指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
宫刑就是当太监啦
膑刑是挖去膑骨,膝盖前面的圆圆的那块骨头。
孙膑那个大兵法家就是受的这个刑
黥刑的发展
早在中国周代的五刑中,就出现了黥面刑,当时称之为墨刑,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
同劓、宫、刖、杀相比,墨刑显然是最轻微的。
但是,这种刑罚也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
最初,墨刑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肤,然后在刻痕上涂墨。
《尚书·吕刑》篇中“墨辟疑赦”一句后,孔安传云:“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
”。
《周礼.司刑》一节中“墨罪五百”一句话,郑玄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
言刻额为疮,以墨窒疮孔,令变色也。
”《礼记·文王世子》篇注云,墨刑和劓、刖等刑一样,“皆以刀锯刺割人体也。
”《国语·鲁语》也曾说:“小刑用钻凿,次刑用刀锯。
”墨刑为小刑,当是使用钻或凿为刑具。
其它各书述及墨刑时都是说用刀刻。
这些说明,墨刑在最初规定为刑罚的时候,施行时用刀,而不是后世才采用的针刺。
人的面部神经是极其敏感的,犯人在被黥面时的疼痛之状可想而知。
由于伤口感染,有的犯人也会因黥面而致死。
从西周时起,墨刑的使用很普遍。
周初刑法规定“墨罪五百”,即列举应处以墨刑的罪状有五百条之多。
《尚书·吕刑》篇亦云:“墨罚之属千。
”可见,当时的刑罚是很严厉的,民众稍有小过,就要被黥面。
周代,奴隶主贵族常用黥面者作守门人。
因为这些人的脸上带有耻辱的标记,走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来,所以他们一般都不会逃跑。
而且,黥面者的四肢是健全的,不影响劳作。
春秋战国时,各国常使用黥面的囚徒去做各种苦役。
秦国商鞅变法时用法严酷,有一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就把太子的师傅公孙贾黥面,以示惩诫。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奏请焚烧《诗》、《书》等儒家书籍,规定说,如果命令下达之后三十天内不烧者,要“黥为城旦”。
“城旦”,是一大早就起来修护城墙的苦役工。
当时,“黥为城旦”成为一种比较固定的处罚犯人的措施,这样的犯人遍布全国各地。
秦末农民大起义的队伍中,有许多是受到黥面之刑的囚徒。
汉初被高祖刘邦封为淮南王的英布,年轻时也曾因小罪被黥面,因此,人们就把他的名字成为黥布。
汉初刑法沿袭秦制,仍使用黥面之刑。
《汉书·刑法志》规定“墨罪五百”,条款数目同周初一样。
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将当受黥面之刑者“髡钳为城旦舂”。
意思是,男子应当黥面者,改为剃去头发、颈上戴着铁制的刑具、去做为期四年的“城旦”苦役;女子应当黥面者,改为去做为期四年的舂米的苦役。
此后直至汉末,黥面未再实行。
但在汉代时,匈奴曾规定,汉朝的使节如果不以黥面,不得进入他们的单于所居住的穹庐。
有一次,王鸟充任汉朝的使节,出使匈奴时就顺从了他们的规矩,单于大喜,同意让匈奴的太子到汉朝作人质,请求与汉和亲。
有人说,匈奴的这种规定是他们的一种习俗,只是用墨昼在脸上,象征性地表示黥面,并非真的用刀刻割皮肉。
这和作为刑罚的黥面当有所区别。
汉代以后,随着某些肉刑的恢复,黥面也重新被采用。
晋代规定,奴婢如果逃亡,抓回来之后要黥其两眼上方,并加铜青色;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两颊;第三次逃跑,黥两眼下方。
上述三处,施行时都要使黥痕长一寸五分,宽五分。
这种黥痕可以深深印到人的骨头上。
唐代贞元年间,段成式的从兄经过一个叫黄坑的地方,他的随从拾取死人的头颅骨,打算用它配药,看见一片骨头上有「逃走奴」三个字的痕迹,色如淡墨。
段成式判断这是古时被黥面的人的头骨,而且很可能就是晋代逃亡过的奴婢的遗骨。
黥面之刑的残酷性,由此可见一斑。
南朝泰始四年(468),宋明帝刘彧颁行黥刑和刖刑的条律,规定对犯有劫窃官杖、伤害吏人等罪者,要依旧制论斩;若遇赦令,改为在犯人两颊黥上“劫”字,同时割断两脚筋,发配边远军州;若是五人一下结伙以暴力夺取他人财物者,也同样处罚。
梁天监元年(502),梁武帝萧衍又颁定黵面之刑。
黵面的施行方法,大概不是用刀刻,而是用针刺。
如果犯有抢劫罪应当斩首而遇赦者,要黵面为“劫”字。
这种刑罚实行的时间不长,天监十四年(515)即予以废除。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
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
凡是盗窃罪,要刺在耳朵后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颊上或额角,所刺的字排列成一个方块;若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为圆形。
凡是犯有重罪必须发配远恶军州的牢城营者,都要黥面,当时称为刺配。
北宋名臣狄青年轻时也曾被刺配,后来贵显,仍保留着刺的印记,不愿除掉它。
直到南宋时,刺配的做法都是常见的。
辽代刑法也有黥刺,和北宋的施行方法相同,也是用针刺,但刺的位置不完全一样。
重熙二年(1033),辽兴宗耶律真宗规定,对判为徒刑的犯人,要刺在颈部。
奴婢私自逃走被抓回,如果他她同时盗窃了主人的财物,主人不得黥刺其面,要刺在其颈或臂上。
犯有盗窃罪的,第一次犯刺右臂,第二次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颈的右侧,第四次犯刺脖颈的左侧,如果第五次再犯,就要处死。
辽代其他刑罚非常残酷,唯独黥面之刑比以前要宽大一些。
金代规定犯有盗窃罪且赃物在十贯以上五十贯以下者要处以徒刑,同时刺字于面部,赃物在五十贯以上者要处死。
元代仿照宋、金的有关法律,对盗窃罪要予以刺字,并同时施加杖刑,刺的方法和杖的数目有非常细致的条款,另外,对什么情况下免刺、什么情况下已经刺过仍要补刺等等,也有具体的规定。
明代关于黥刑的法律,与宋元大同小异,但使用的范围要更狭窄一些。
洪武三十年(1397)规定,谋反叛逆者的家属及某些必须刺字的犯人予以刺字,其他各类犯人一律不再用宋代那种刺配的方法。
另外,对于盗窃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盗窃”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处以绞刑。
对于白昼抢劫他人财物者,要在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如果再犯抢夺罪者,照例在右小臂上重刺。
情节比较轻微的偷摸都无须刺字。
明代的法律中对免刺、补刺也有明确的条文。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
顺治十一年(1654),朝廷议准,对于逃亡的奴婢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三岁以下者要免于鞭刺。
顺治十三年(1656)又规定,犯盗窃罪者也要刺字。
康熙四年(1665)规定,对逃亡的奴婢的刺字不再刺在面部,和盗窃罪一样都刺小臂。
第二年又下令说,如果逃亡者改刺小臂,这样逃亡者越来越多,无法稽查,因此仍旧改为刺面。
康熙十二年(1673)诏令,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逃亡者要免于鞭刺,如果是夫带妻逃、或父带女逃、或子带母妹逃者,妇女免于鞭刺,如果是妇女单独逃亡者不能免除。
这样的规定,说明清代奴婢的处境悲惨,而且逃亡现象严重,同时说明统治者对逃亡者的镇压也非常严厉。
纵观各代实行黥刑的历史,古时刀刻法的黥面变为宋、元、明、清的刺字,其残酷的程度应该说是在逐渐减弱。
黥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同人类的刺面纹身的习俗有密切的关系。
世界上各民族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大都有刺面纹身的历史,具体做法是用刀刻或针刺皮肉,和刑罚的黥面一样,也必然有疼痛的感觉,因而它也具有一定的野蛮性和残酷性。
产生刺面纹身现象的社会因素和人类的心理因素比较复杂,主要的是由于原始的自我美化意识和图腾崇拜意识的作用,刺面纹身者所雕刺的内容主要是人们喜爱的象征美丽、勇敢或吉祥的文字和图象。
黥面之刑是将刺面纹身的残酷性的一面加以发展,用作惩罚罪人的手段,它给罪人身体留下的是表示耻辱的标记,既给犯罪者造成精神的压力,也对其他人起着警戒和震慑的作用。
黥刑和刺面纹身的目的虽然不同,但它们都是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共同的社会文化心态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