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区直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效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收支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库〔2001〕 24号) 参照中央、省和市改革的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由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共同构成。
第三条 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规范操作原则。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前提下合理确定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使所有财政性资金(见第十三条)都按规定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规范运作。
二有效管理监督原则。在不改变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权限前提下使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管理监督之下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
三方便单位用款原则。通过改变现行财政性资金缴拨方式减少资金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总体规划、全面实施原则。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
行制定的总体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第四条 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以财政部门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均在该体系下运作。区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五类银行账户构成
一国库单一账户 即区财政局在国家金库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库我区委托建行惠州开发区支行代理支库业务 以下简称区代理金库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
二财政零余额账户 即区财政局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国有或国有控股下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即区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四预算外资金专户 即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五特设专户 即区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以及经区管委会批准或授权区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过渡性专户。
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为本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清算该账户的资金支付由代理银行先垫付 当日与国库单一账户结算 当日余额为零。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同时对财政资金支付和银行账户进行动态监控。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由区财政局国库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 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加强管理监督。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局向区代理金库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
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 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区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资金使用范围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八条 代理银行是指区财政局通过招标确定的 负责具体办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经区管委会批准后预算单位拥有相关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向区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
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下还可再分为三级、 四级等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作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四按”原则 即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上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向区财政局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区财政局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提出在代理银行网点中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 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报区财政局国库部门批准设立。
市人民银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后 向区财政局报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由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区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并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基层预算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分别填制区财政局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资金拨款印鉴卡》。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 由基层预算单位或一级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接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三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应由一级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管委会或经区管委会授权区财政局批准后 由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参照市人民银行和惠州市财政局联合颁发的文件执行。
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应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人民币以上的应随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是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授权预算单位日常支付的零星支出和小额现金支出。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应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区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代理行各分支机构需汇总代理支付业务并报主办行 由主办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
等结算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