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禁止用作商业的文字,图形,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那为什还会有北京牌,南京牌香烟????
你说的“北京牌”、“南京牌”香烟,也算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还有“中南海”、“钓鱼台”、“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等。
有些是著名的旅游景点名称,有些历史文物单位名称都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授权。
其原因在于,商标类型有:普通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地理商标共五种类型。
一般讲的大多数是普通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当公众知晓程度上,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授予的一种商标荣誉,并且享受我国法律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
证明商标、地理商标只有特定主体才有资格申请,如:“清华大学”商标的申请就是清华大学,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是不能得到授权的,“钓鱼台”商标的使用权人就是钓鱼台宾馆管理局。
“浏阳花炮”商标属于湖南省浏阳市花炮总会。
因此,证明商标、地理商标和普通商标相比,它的公众知晓程度更高,为了更好的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好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地理名称或是特殊标示,这样的商标是能得到商标局的授权的。
某种意义上说,商标的授权也是为了维护最大化得利益,不可能允许某自然人或法人讲公众利益占为私有或专有。
所以,你说为什么“北京牌”、“南京牌”香烟都是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哪些修改
最新商标法修改内容2014全文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将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仅仅”修改为“仅”。
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
七、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5条第4项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可以行使的职权的规定。
一、在商标法修改审议的过程中,很多常委委员、地方、部门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有何职权,虽然商标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中对此有规定,但是这方面的内容一直没有在商标法中明确。
从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考虑,在本法中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的职权,是必要的。
新的商标法根据以上考虑,参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可以行使的职权的规定,增加了本条规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取得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是接到有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举报。
违法嫌疑证据,是指基本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二是,这些权力只能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行使,不能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工商所行使,也不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属机构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行使。
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以下几项:
1.询问调查权。
即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到有关当事人的住所、工作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对该当事人进行询问,或者责令有关当事人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要求当事人将其知道的事实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调查与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有关的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询问不限于直接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活动的人员,也包括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其他人。
询问当事人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
2.查阅、复制权。
即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合同、发票、帐簿及其他有关资料,是记录经济活动的证据。
通过查阅、复制这些资料,可以掌握当事人是否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如何,从而能够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提供依据。
因此,本条赋予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权力。
3.现场检查权。
即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当事人涉嫌从事侵权活动的场所,包括涉嫌从事侵权行为的生产加工场所、经营场所,商标标识的印制、销售场所,商品及商标标识存放场所等。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人进入上述场所并进行检查,以查明事实,掌握证据。
对于与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无关的住所及其他场所,不得实施现场检查。
4.物品检查权及查封、扣押权。
即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是指对与侵权活动有关的产品及其包装、商标标识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该物品进行检验,以查明该物品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所谓查封,是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张贴封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将侵权物品就地予以封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封、转移或者动用。
所谓扣押,是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侵权物品移至他处予以扣留封存。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对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采取这一措施时一定要慎重,必须在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这一措施,不能凭主观猜测或者仅凭他人举报就采取这一措施。
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根据检验、鉴定结果及时作出进一步的处理。
发现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有关场所和物品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甚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原注册公告会被撤销吗?
《商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就是说:异议人在商标局公布商标的审查结果,核准商标公告,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比商标局刊发注册公告的时间晚,这样的话,原商标局鉴于公平起见会撤销之前商标的公告,接下来就要异议人的理由和你自己答辩(商标复审)的理由看谁成立,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裁定的结果,如果异议人的理由成立,那你的商标就会商标局撤销而无效;答辩(商标复审)的理由成立,商标局对该商标继续公告,公告的时间还是以之前的为准,公告之日起公告满三个月,取得专用权限,下发商标的注册证。
为方便读者附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
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有哪些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七章 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均属于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