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管理条例我国是从那年出台工商管理条例以及税务登记法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  时间:2021-09-26  阅读:()

谁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按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应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于1988年11月3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该《细则》共71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工商登记管理条例45条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登记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以下简称《施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企业依照本程序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程序对企业进行登记。

  第三条 符合《施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开办企业,应当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填写《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第四条 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申请书。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宗旨、条件、可行性分析等。

合伙企业还应提交符合《施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合伙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凡申请开办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相应证件:(1)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   (2)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   (3)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   (4)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资格证书;   (5)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   (6)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原工作单位的批准文件;   (7)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

没有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场地使用证明。

  (1)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   (2)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凭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房管部门许可使用证明;   (3)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资金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提交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验资证明。

  (五)与拟雇用者签订的协议或雇工意向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五条 申请从事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企业负责人履历表》后,查验有关文件、证明,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开业登记申请后,对其开业条件、文件和证明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备开业条件;   (二)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提交的文件、证明是否齐备、真实、有效、合法,协议、章程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名称、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主要登记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准予登记,由主管局长签字盖章后,核发营业执照。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不予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第九条 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

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返回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条 企业凭营业执照刻制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并提取印模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企业凭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并将开户银行及银行帐户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企业核准登记开业后,须将与雇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改变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以及改变合伙人或投资者等主要登记事项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二)修改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涉及主要登记事项;   (三)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   (四)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主要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实有资金增加或者减少超过注册资金的20%,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注册资金减少超过20%的,应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企业负责人还应填写《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后,查验有关文件、证明,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第十八条 企业迁往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填写《企业迁移申请表》。

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验《企业迁移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后,对符合迁移条件的,准予迁移,收回营业执照及副本,撤销注册号,并将企业档案移交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企业凭《企业迁移申请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到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企业转让,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重新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照开业登记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重新核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停业三个月以上的,应在停业前十日内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填写《企业停业报告书》。

合伙企业停业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企业停业期间,应交回营业执照及副本、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

企业停业期满,应在复业前十日内持《企业停业报告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复业手续,填写《企业复业报告书》,领回营业执照及副本、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后,始得营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歇业;   (二)因分立、合并而终止营业;   (三)自行停业一年以上;   (四)领取营业执照六个月未开业;   (五)因行政处分、法院裁决而终止经营;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

  第二十二条 企业转让,转让方应当持转让协议书、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填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企业歇业,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二)资产清理和处分报告。

  (三)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或债务清偿保证书。

  (四)完税证明。

  (五)企业与雇工解除劳动合同文件。

  (六)其他必须提交的文件、证明。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后,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收回其营业执照及副本、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撤销其注册号,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企业设立的分厂、分店、分公司。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本程序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

企业在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填写《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并凭此表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三十条 企业分支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按本程序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到分支机构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企业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本程序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分支机构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

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提交董事会的决议书。

  第三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办理登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本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办理登记,本程序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程序中规定的表格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二、组成形式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三、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将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

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我国是从那年出台工商管理条例以及税务登记法

1、没有工商管理条例,各种类型的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都有各自专门的法律法规。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于2003年11月20日经国家税务总局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公布。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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