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电信机房

电信机房  时间:2021-01-29  阅读:()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forelectricaldesignofcivilbuildingsJGJ16-2008J778-2008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北京2008-01-31发布2008-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80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
2.
8、3.
3.
2、4.
3.
5、4.
7.
3、4.
9.
1、4.
9.
2、7.
4.
2、7.
4.
6、7.
5.
2、7.
6.
2、7.
6.
4、7.
7.
5、11.
1.
7、11.
2.
3、11.
2.
4、11.
6.
1、11.
8.
9、11.
9.
5、12.
2.
3、12.
2.
6、12.
3.
4、12.
5.
2、12.
5.
4、12·6·2、14.
9.
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8年1月31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代号;3.
供配电系统;4.
配变电所;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6.
自备应急电源;7.
低压配电;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
电气照明;11.
民用建筑物防雷;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9.
计算机网络系统;20.
通信网络系统;21.
综合布线系统;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
取消了室外架空线路、电力设备防雷和声、像节目制作3章;2.
增加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和电子信息设备机房4章;3.
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邮编:110003)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ABB(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浙江泰科热控湖州有限公司国际铜业协会(中国)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金元洪元颐温伯银(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尹秀伟王东林王可崇刘希清刘迪先孙兰成彦张文才张汉武李炳华李雪佩李朝栋杨守权杨德才汪猛陈汉民陈众励陈建飚施沪生胡又新赵义堂徐钟芳郭晓岩熊江潘砚海瞿二澜目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目次41总则141总则的条文说明142术语、代号162.
1术语162.
2代号183供配电系统203.
1一般规定203.
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203.
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213.
4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223.
5负荷计算233.
6无功补偿243供配电系统条文说明253.
1一般规定253.
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253.
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263.
4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273.
5负荷计算283.
6无功补偿284配变电所314.
1一般规定314.
2所址选择314.
3配电变压器选择314.
4主接线及电器选择324.
5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334.
610(6)kV配电装置354.
7低压配电装置354.
8电力电容器装置364.
9对土建专业的要求364.
10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374配变电所条文说明384.
1一般规定384.
2所址选择384.
3配电变压器选择394.
4主接线及电器选择394.
5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404.
8电力电容器装置404.
9对土建专业的要求41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425.
1一般规定425.
2继电保护425.
3电气测量465.
4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47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条文说明505.
1一般规定505.
2继电保护505.
3电气测量525.
4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525.
5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526自备应急电源546.
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546.
2应急电源装置(EPS)596.
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606自备应急电源条文说明616.
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616.
2应急电源装置(EPS)656.
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667低压配电687.
1一般规定687.
2低压配电系统687.
3特低电压配电697.
4导体选择707.
5低压电器的选择757.
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767.
7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787低压配电条文说明827.
1一般规定827.
1.
4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827.
2低压配电系统827.
3特低电压配电827.
4导体选择837.
5低压电器的选择847.
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85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68.
1一般规定868.
2直敷布线868.
3金属导管布线868.
4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878.
5金属线槽布线888.
6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898.
7电力电缆布线898.
8预制分支电缆布线938.
9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938.
10电缆桥架布线948.
11封闭式母线布线958.
12电气竖井内布线96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条文说明968.
1一般规定968.
2直敷布线978.
3金属导管布线988.
4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988.
5金属线槽布线988.
6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998.
7电力电缆布线998.
8预制分支电缆布线1018.
9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1018.
10电缆桥架布线1018.
11封闭式母线布线1028.
12电气竖井内布线102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39.
1一般规定1039.
2电动机1039.
3传输系统1089.
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099.
5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1119.
6舞台用电设备1129.
7医用设备1139.
8体育场馆设备114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条文说明1159.
2电动机1159.
3传输系统1219.
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229.
5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1249.
6舞台用电设备1259.
7医用设备1269.
8体育场馆设备12810电气照明12910.
1一般规定12910.
2照明质量12910.
3照明方式与种类13110.
4照明光源与灯具13210.
5照度水平13310.
6照明节能13410.
7照明供电13510.
8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13610.
9建筑景观照明14110电气照明条文说明14210.
1一般规定14210.
2照明质量14310.
3照明方式与种类14410.
4照明光源与灯具14410.
5照度水平14510.
6照明节能14610.
7照明供电14710.
8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14810.
9建筑景观照明15211民用建筑物防雷15311.
1一般规定15311.
2建筑物的防雷分类15311.
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15411.
4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15611.
5其他防雷保护措施15711.
6接闪器15911.
7引下线16011.
8接地网16111.
9防雷击电磁脉冲16211民用建筑物防雷条文说明16611.
1一般规定16611.
2建筑物的防雷分类16711.
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16711.
5其他防雷保护措施16911.
6接闪器17011.
7引下线17111.
8接地网17111.
9防雷击电磁脉冲172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7412.
1一般规定17412.
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17412.
3保护接地范围17512.
4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7612.
5.
接地网17812.
6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17912.
7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18112.
8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18212.
9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84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条文说明18612.
1一般规定18612.
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18712.
3保护接地范围18712.
4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8812.
5接地网18812.
6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18812.
7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18912.
8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18912.
9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91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9213.
1一般规定19213.
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19213.
3系统设计19313.
4消防联动控制19313.
5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19613.
6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19613.
7消防专用电话19713.
8火灾应急照明19713.
9系统供电19813.
10导线选择及敷设20013.
11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20113.
12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20213.
13接地202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文说明20313.
1一般规定20313.
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20313.
3系统设计20313.
4消防联动控制20313.
5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20613.
7消防专用电话20613.
8火灾应急照明20613.
9系统供电20613.
10导线选择及敷设20713.
11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20713.
12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207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20914.
1一般规定20914.
2入侵报警系统20914.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21114.
4出入口控制系统21414.
5电子巡查系统21514.
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21614.
7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21714.
8管线敷设21814.
9监控中心21814.
10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219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条文说明22014.
1一般规定22014.
2入侵报警系统22014.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22014.
4出入口控制系统22114.
5电子巡查系统22214.
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22214.
7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22214.
8管线敷设22314.
9监控中心22314.
10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224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22515.
1一般规定22515.
2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22515.
3接收天线22715.
4自设前端22815.
5传输与分配网络22815.
6卫星电视接收系统23115.
7线路敷设23315.
8供电、防雷与接地233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条文说明23315.
1一般规定23315.
2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23415.
3接收天线23415.
4自设前端23415.
5传输与分配网络23515.
6卫星电视接收系统23515.
8供电、防雷与接地2361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23716.
1一般规定23716.
2广播系统23716.
3扩声系统23816.
4会议系统24016.
5设备选择24116.
6设备布置24216.
7线路敷设24416.
8控制室24416.
9电源与接地2451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条文说明24616.
1一般规定24616.
2广播系统24616.
3扩声系统24716.
4会议系统24816.
5设备选择24916.
6设备布置25016.
7线路敷设25116.
8控制室25116.
9电源与接地25217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25317.
1一般规定25317.
2呼应信号系统设计25317.
3信息显示系统设计25417.
4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25617.
5时钟系统25617.
6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25717.
7供电、防雷及接地25817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条文说明25917.
1一般规定25917.
2呼应信号系统设计25917.
3信息显示系统设计26017.
4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26417.
5时钟系统26417.
6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26517.
7供电、防雷及接地265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26618.
1一般规定26618.
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26618.
3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26718.
4控制网络层(分站)26818.
5现场网络层26918.
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27018.
7现场仪表的选择27218.
8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27418.
9热交换系统27518.
10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27618.
11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27718.
12供配电系统27818.
13公共照明系统27818.
14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27918.
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27918.
16监控表28018.
17机房工程及防雷与接地280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条文说明28018.
1一般规定28018.
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28118.
3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28118.
4控制网络层(分站)28218.
5现场网络层28318.
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28318.
7现场仪表的选择28418.
8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28518.
10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28518.
12供配电系统28618.
13公共照明系统28618.
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28619计算机网络系统28819.
1一般规定28819.
2网络设计原则28819.
3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28919.
4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28919.
5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29019.
6广域网连接29119.
7网络应用29119计算机网络系统条文说明29219.
1一般规定29219.
2网络设计原则29419.
3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29719.
4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29919.
5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30019.
6广域网连接30019.
7网络应用30120通信网络系统30220.
1一般规定30220.
2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30220.
3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30620.
4会议电视系统30820.
5无线通信系统31020.
6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31320.
7通信配线与管道31720通信网络系统条文说明32321综合布线系统33521.
1一般规定33521.
2系统设计33521.
3系统配置33721.
4系统指标34021.
5设备间及电信间34121.
6工作区设备34221.
7缆线选择和敷设34221.
8电气防护和接地34321综合布线系统条文说明34421.
1一般规定34421.
2系统设计34421.
3系统配置34621.
4系统指标34721.
5设备间及电信问34821.
7缆线选择和敷设34821.
8电气防护和接地349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35022.
1一般规定35022.
2电磁环境卫生35022.
3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35122.
4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35222.
5电源干扰的防护35222.
6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35222.
7管线设计35322.
8接地与等电位联结353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条文说明35422.
2电磁环境卫生35422.
3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35422.
5电源干扰的防护35422.
7管线设计35422.
8接地与等电位联结355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35723.
1一般规定35723.
2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35723.
3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35923.
4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36123.
5消防与安全362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条文说明36323.
1一般规定36323.
2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36323.
3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36323.
4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36323.
5消防与安全364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36524.
1一般规定36524.
2自动化仪表的选择36524.
3热工检测与控制36924.
4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37024.
5供电37124.
6仪表盘、台37124.
7仪表控制室37224.
8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37224.
9缆线选择与敷设37324.
10接地37424.
11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374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条文说明37624.
1一般规定37624.
2自动化仪表的选择37724.
3热工检测与控制37924.
4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37924.
8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38024.
11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380附录A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381附录B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381附录C建筑物、人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381附录D浴室区域的划分381附录E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381附录F喷水池区域的划分381附录G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381附录H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问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381附录J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381附录KBAS监控点一览表381附录L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381本规范用此说明3821总则1.
0.
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
0.
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1.
0.
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
0.
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1.
0.
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
1.
0.
6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
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
0.
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
0.
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总则的条文说明1.
0.
1本条阐述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规定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不仅涉及很多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而且要体现国家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因此,设计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保证电气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这些基本要求,是设计中必须遵守的准则;而注意整体美观,则是民用建筑设计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1.
0.
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对于人防工程、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由于工程具有特殊性,涉及的技术内容并非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所能界定的.
因此,将上述工程列入不适用范围.

l.
0.
3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
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良好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的追求已经成为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范倡导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重视电磁污染及声、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确保人居环境的安全,无疑是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一环.

1.
0.
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涉及的技术标准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工程对象,恰如其分地采用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使其与工程的功能、性质相适应是建筑电气设计的重要环节,处理好这一问题实属关键.

1.
0.
5节能是一项重要的国策.
单立此条的目的,在于强调设计中要从各方面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配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出《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落实,努力降低电能消耗.

1.
0.
6此条规定是保证设计质量的有效措施.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如果不能杜绝已被国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劣质产品在工程上应用,无疑将给工程埋下隐患.
因此,条文中采用"严禁使用"来确保产品质量.

1.
0.
7近年来,建筑电气领域的新产品、新系统层出不穷,从理论到实践都需积累经验,不断去粗取精,尤其向国际标准靠拢更应结合国情,不能一概照搬.
因而强调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这是一种科学精神,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
0.
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范围很广,有不少方面又与国家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交叉,或对专业性较强的内容未在本规范表达,为避免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或误解,故作此规定.

2术语、代号2.
1术语2.
1.
1备用电源standbyelectricalsource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2.
1.
2应急电源electricsourceforsafetyservices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2.
1.
3导体conductor用于承载规定电流的导电部分.
2.
1.
4中性导体neutralconductor(N)电气上与中性点连接并能用于配电的导体.
2.
1.
5保护导体protectiveconductor(PE)为了安全目的,如电击防护而设置的导体.
2.
1.
6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rotectiveandneutralconductor(PEN)兼有保护接地导体和中性导体功能的导体,简称PEN导体.
2.
1.
7剩余电流residualcurrent同一时刻,在电气装置中的电气回路给定点处的所有带电体电流值的代数和.

2.
1.
8特低电压extra—lowvoltage(ELV)不超过《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18379/IEC60449规定的有关工类电压限值的电压.

2.
1.
9安全特低电压系统safetyextra-lowvoltage(SELV)system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简称SELV系统.

2.
1.
10保护特低电压系统protectiveextra-lowVoltage(PELV)system在正常条件下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简称PELV系统.
2.
1.
11外露可导电部分exposed-conductive—part设备上能触及到的可导电部分,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会带电.

2.
1.
12外界可导电部分extraneous-conductive-part非电气装置的组成部分,且易于引入电位的可导电部分,该电位通常为局部地电位.

2.
1.
13保护接地protectiveearthingprotectivegrounding为了电气安全,将一个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或多点接地.
2.
1.
14功能接地functionalearthing;functionalgrounding出于电气安全之外的目的,将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或多点接地.

2.
1.
15接地故障earthfault;groundfault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2.
1.
16接地配置earthingarrangement;groundingarrangement系统、装置和设备的接地所包含的所有电气连接和器件.
也称接地系统(earthingsystem).
2.
1.
17接地极earthelectrode;groundelectrode埋入土壤或特定的导电介质中、与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部分.

2.
1.
18接地导体earthconductor;earthingconductor;groundingconductor在系统、装置或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2.
1.
19接地网earth-electrodenetwork;ground-electrodenetwork接地配置的组成部分,仅包括接地极及其相互连接部分.
2.
1.
211等电位联结equipotentialbonding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问的电连接.
2.
1.
21防雷装置lightningprotectionsystem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浪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合.
2.
L22雷电波侵入lightningsurgeonincomingservices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2.
1.
23雷击电磁脉冲lightningelectromagneticimpulse作为干扰源的雷电流及雷电电磁场产生的电磁场效应.
2.
1.
24雷电防护区lightningprotectionzone需要规定和控制雷电电磁环境的区域.
2.
1.
25防护区protectionarea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的区域或部位.
2.
1.
26禁区restrictedarea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出入(或窥视)的防护区域或部位.
2.
1.
27盲区blindzone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
2.
1.
28纵深防护longitudinal-depthprotection根据被防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整个防护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

2.
1.
29最大声压级maximumsoundpressurelevel扩声系统在听众席产生的最高稳态声压级.
2.
1.
30传输频率特性transmissionfrequencycharacteristic厅堂内各测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或扩声设备输入端电压的幅频响应.

2.
1.
31传声增益soundtransmissiongain扩声系统达到可用增益时,声场内各测量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的差值.

2.
1.
32声场不均匀度soundfieldnonuniformity扩声时,厅内各测量点处得到的稳态声压级的极大值和极小值的差值,以分贝(dB)表示.

2.
1.
3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uildingautomationsystem将建筑物(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水排水等机电设备或系统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通常为分散控制与集中监视、管理的计算机控制系统.

2.
1.
34分布计算机系统distributedcomputersystem由多个分散的计算机经互联网络构成的统一计算机系统.
分布计算机系统是多种计算机系统的一种新形式.
它强调资源、任务、功能和控制的全面分布.

2.
1.
35现场总线fieldbus安装在制造或过程区域的现场装置与控制室内的自动控制装置之间的数字式、串行、多点通信数据总线称为现场总线.
2.
1.
36综合布线系统genericcablingsystem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之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它既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的语言、数据通信设备、信息交换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彼此相联,也能使建筑物内通信网络设备与外部的通信网络相联.

2·1·37电磁环境electromagneticenvironment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
2·1·38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的其他设备和系统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

2.
1.
39电.
磁干扰electromagneticinterference电磁骚扰引起的设备、传输通道或系统性能的下降.
2.
1.
40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radiation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和能量以电磁波形式在空间传播.

2.
1.
41电磁屏蔽electromagneticshielding由导电材料制成的,用以减弱变化的电磁场透入给定区域的屏蔽.

2.
1.
42电子信息系统electronicinformationsystem由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
1.
43阻塞流chokedflow阀入口压力保持恒定,逐步降低出口压力,当增加压差不能进一步增大流量,即流量增加到一个最大的极限值,此时的流动状态称为阻塞流.

2.
1.
44流量系数K,flowcoefficient给定行程下,阀两端压差为102kPa时,温度为5~40℃的水,每小时流经调节阀的体积,以立方米(m3)表示.

2.
1.
45管件形状修正系数Fppipingcorrectionfactor考虑阀门两端装有渐缩管接头等管件对流量系数造成的影响,而对流量系数值公式加以修正的系数.

2.
1.
46雷诺数修正系数Reoreynoklsnumberfactor考虑流体的非湍流状态对流量系数造成的影响,而对流量系数值加以修正的系数.

2.
2代号ATM一异步传输模式BAS—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MS—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D—建筑物配线设备CD—建筑群配线设备CP—集合点DDN—数字数据网DDC一直接数字控制器FA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D—楼层配线设备HUB—集线器ISDN—综合业务数字网I/O一输入/输出PSTN—公用电话网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SAS一安全防范系统SW一交换机TCP/IP—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TO—信息插座TE—终端设备VLAN—虚拟局域网VSAT—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3供配电系统3.
1一般规定3.
1.
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6)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3.
1.
2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
1.
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保障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3.
1.
4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单明确,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管理和维护.
3.
1.
5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3.
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
2.
1用电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
各级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3)中断供电将破坏有重大影响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例如:重要通信枢纽、重要交通枢纽、重要的经济信息中心、特级或甲级体育建筑、国宾馆、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重要用电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3.
2.
2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
2.
3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及门窗以及阀门等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上述消防用电应为二级负荷;2特、甲等剧场,本条1款所列的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乙、丙等剧场应为二级负荷;3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甲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
3.
2.
4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3.
2.
5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与该建筑工程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

3.
2.
6区域性的生活给水泵房、采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负荷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

3.
2.
7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3.
2.
8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
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
2.
9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
2.
10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
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3.
2.
11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
3.
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
3.
1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10(6)kV供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
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配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建筑物用电负荷中心.

2同时供电的两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其中一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3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发生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3)所在地区偏僻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主电源经济合理.
5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也可采用不同电压610(6)kV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710(6)k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3.
3.
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
3.
3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1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2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3蓄电池.
3.
3.
4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问,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1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30s的供电;2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4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问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

3.
3.
5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小区)的10(6)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2高层住宅宜在底层或地下一层设置10(6)/0.
4kV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3多层住宅小区、别墅群宜分区设置10(6)/0.
4kV预装式变电站.
3.
4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
4.
1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负荷容量、设备特征、供电距离、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
4.
2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上时,宜以10(6)kV供由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以下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时,可由低压供电.

3.
4.
3对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空调冷水机组的容量以及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机组的额定电压和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并应考虑大容量电动机启动时对变压器的影响.

3.
4.
4用电单位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10kV及以下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2、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3、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单位,应与供电企业协议确定.

3·4·5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标称系统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照明,室内场所宜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景观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宜为+5%、-10%;2一般用途电动机宜为±5%;3电梯电动机宜为±7%;4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宜为±5%.
3·4·6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2应降低系统阻抗;3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4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3.
4.
7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质量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3.
4.
8对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1宜采用专线供电;2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3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冲击性负荷群,不宜与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接在同一变压器上.

3·4·9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1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人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40A时,宜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4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供电.

3.
4.
10宜采取抑制措施,将用电单位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限在规定范围内.
3.
5负荷计算3·5·1负荷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和用途:1负荷计算·可作为按发热条件选择变压器、导体及电器的依据,并用来计算电压损失和功率损耗;也可作为电能消耗及无功功率补偿的计算依据;2尖峰电流,可用以校验电压波动和选择保护电器;3一级、二级负荷,可用以确定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及其容量;4季节性负荷,可以确定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及经济运行方式.
3.
5.
2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3.
5.
3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大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时,应按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加上火灾时未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进行计算.

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小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时,可不计人消防负荷.

3.
5.
4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1当应急发电机仅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以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计算容量,作为选用应急发电机容量的依据;2当应急发电机为消防用电设备及一级负荷供电时,应将两者计算负荷之和作为选用应急发电机容量的依据;3当自备发电机作为第二电源,且尚有第三电源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以及当向消防负荷、非消防一级负荷及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以三者的计算负荷之和作为选用自备发电机容量的依据.

3.
5.
5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o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3.
6无功补偿3.
6.
1应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线缆及敷设方式等措施,减少线路感抗以提高用户的自然功率因数.
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无功补偿.

3.
6.
210(6)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且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
9.
高压侧的功率因数指标,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
6.
3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
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3.
6.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1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2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3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配、变电所内投切次数较少的10kV电容器组.
3.
6.
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1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2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不合理时;3应满足在所有负荷情况下都能保持电压水平基本稳定,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达到要求时.

3.
6.
6无功自动补偿宜采用功率因数调节原则,并应满足电压调整率的要求.

3.
6.
7电容器分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2适当减少分组数量和加大分组容量;3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4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
3.
6.
8接在电动机控制设备负荷侧的电容器容量,不应超过为提高电动机空载功率因数到0.
9所需的数值,其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一电容器组的电流来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动机仍在继续运转并产生相当大的反电势时,不应再启动.
2不应采用星一三角启动器;3对电梯等经常出现负力下放处于发电运行状态的机械设备电动机,不应采用电容器单独就地补偿.

3.
6.
910(6)kV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
有谐波源的用户在装设低压电容器时,宜采取措施,避免谐波污染.

3供配电系统条文说明3.
1一般规定3.
1.
1为适应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常用情况,本规范特规定适用于lO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供配电系统.

对于一些民用建筑的规模很大,用电负荷相应增大,个别建筑物内部设有35kV等级的变电所,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设计.

3.
1.
2供配电系统如果未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将会产生能耗大、资金浪费及配置不合理等问题.
因此,在供配电系统设计中,应进行全面规划,确定合理可行的供配电系统方案.

3.
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
2.
1根据电力负荷因事故中断供电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区分其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进行负荷分级.
损失或影响越大,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越高.
电力负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确地反映它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界限,以便根据负荷等级采取相应的供电方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根据民用建筑特点,本条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作了规定.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如大型金融中心的关键电子计算机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大型国际比赛场馆的计时记分系统以及监控系统等.
重要的实时处理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一旦中断供电将会丢失重要数据,因此列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另外,大多数民用建筑中通常不含有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的负荷,当个别建筑物内含有此类负荷时,应列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3.
2.
2由于各类建筑中应列入一级、二级负荷的用电负荷很多,观范中难以将各类建筑中的所有用电负荷全部列出.
本规范仅对负荷分级作了原则性规定并给出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列入附录A中,表中未列出的其他类似的负荷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中的相应负荷分级确定.
附录A是根据原规范表3.
1.
2修改补充而成.

一类和二类高层建筑中的电梯、部分场所的照明、生活水泵等用电负荷如果中断供电将影响全楼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对用电可靠性的要求比多层建筑明显提高,因此对其负荷的级别作了相应的划分.

3.
2.
8、3.
2.
9,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
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
两个电源宜同时工作,也可一用一备.

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作了规定,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
2.
8条要求的两个电源供电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

近年来供电系统的运行实践经验证明,从电力网引接两回路电源进线加备用自投(BZT)的供电方式,不能满足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对供电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有的全部停电事故是由内部故障引起的,也有的是由电力网故障引起的.
由于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所以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路电源进线,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
因此,电力网的各种故障,可能引起全部电源进线同时失去电源,造成停电事故.

当电网设有自备发电站时,由于内部故障或继电保护的误动作交织在一起,可能造成自备电站电源和电网均不能向负荷供电的事故.
因此,正常与电网并列运行的自备电站,一般不宜作为应急电源使用,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需要由与电网不并列的、独立的应急电源供电.
禁止应急电源与工作电源并列运行,目的在于防止工作电源故障时可能拖垮应急电源.

多年来实际运行经验表明,电气故障是无法限制在某个范围内部的,电力企业难以确保供电不中断.
因此,应急电源应是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的各种电源,例如蓄电池、柴油发电机等.

为了保证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可靠性,需严格界定负荷等级,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电源系统.

3.
2.
10对二级负荷的供电方式.
由于二级负荷停电影响较大,因此宜由两回线路供电,供电变压器也宜选两台(两台变压器可不在同一变电所).
只有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才允许由一回6kV及以上的专用架空线或电缆供电.
当线路自上一级配电所用电缆引出时必须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电缆线路,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二级负荷的100%,且互为热备用.

3.
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
3.
1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第1款供配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将配电所、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负荷中心的位置,可降低电能损耗、提高电压质量、节省线材,这是供配电系统设计时的一条重要原则.

第3款长期的运行经验表明,用电单位在一个电源检修或事故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事故的情况极少,且这种事故多数是由于误操作造成的,可通过加强维护管理、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来解决.

第4款电力系统所属大型电厂其单位功率的投资少,发电成本低,而用电单位一般的自备中小型电厂则相反,故只有在条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宜设置自备电源.

1)此项规定了设置自备电源作为第三电源的条件.
按本规范第3.
2.
9条的规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两个电源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因而需要设置自备电源;2)此项规定了设置自备电源作为第—电NN条件;3)此项规定了设置自备电源作为第一电源的条件.
第5款两回电源线路采用同级电压可以互相备用,提高设备利用率,如能满足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要求时,也可以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第6款如果供电系统接线复杂,配电层次过多,不仅管理不便,操作繁复,而且由于串联元件过多,因元件故障和操作错误而产生事故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
所以复杂的供电系统可靠性并不一定高.
配电级数过多,继电保护整定时限的级数也随之增多,而电力系统容许继电保护的时限级数对10kV来说正常情况下也只限于两级,如配电级数出现三级,则中间一级势必要与下一级或上一级之间无选择性.

第7款配电系统采用放射式则供电可靠性高,便于管理.
但线路和开关柜数量增多.
而对于供电可靠性要求较低者可采用树干式,线路数量少,可节约投资.
负荷较大的高层建筑,多含二级和一级负荷,可用分区树干式或环式,以减少配电电缆线路和开关柜数量,从而相应少占电缆竖井和高压配电室的面积.

3·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问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目的在于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防止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系统负荷送电而失去作用.
例如应急电源原动机的启动命令必须由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发出,而不是由继电器的接点发出,因为继电器有可能误动作而造成与正常电源误并网.

3·3·3应急电源类型的选择应根据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容量、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以及要求的电源为交流或直流等条件来进行.

由于蓄电池装置供电稳定、可靠、切换时问短,因此对于允许停电时间为毫秒级、容量不大的特别重要负荷且可采用直流电源者,可由蓄电池装置作为应急电源.
如果特别重要负荷要求交流电源供电,且容量不大的,可采用UPS静止型不问断供电装置(通常适用于计算机等电容性负载).

对于应急照明负荷,可采用EPS应急电源(通常适用于电感及阻性负载)供电.

如果特别重要负荷中有需驱动的电动机负荷,启动电流冲击较大,但允许停电时间为30s以内的,可采用快速自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这是考虑一般快速自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自启动时间一般为10s左右.

对于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门馈电线路,是考虑其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

3.
4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
4.
5各种用电设备对电压偏差都有一定要求.
如果电压偏差超过允许值,将导致电动机达不到额定输出功率,增加运行费用,甚至性能变劣、降低寿命.
照明器端电压的电压偏差超过允许值时,将使照明器的寿命降低或光通量降低.
为使用电设备正常运行和有合理的使用寿命,设计供配电系统时,应验算用电设备的电压偏差.

3.
4.
6在供配电系统设计中,正确选择元器件和系统结构,就司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电压偏差.

第l款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即可将供配电系统的电压调整在合理的水平上.

第2款供电元器件的电压损失与阻抗成正比,在技术经济合理时,减少变压级数、增加线路截面、采用电缆供电可以减少电压损失,从而缩小电压偏差范围.

第3款合理补偿无功功率,可以缩小电压偏差范围.
第4款在三相四线制中,如果三相负荷分布不均(相导体对中性导体),将产生零序电压使零点移位,一相电压降低,另一相电压升高,增大了电压偏差.
同样,线问负荷不平衡,则引起中性线电压不平衡,增大了电压偏差.

3.
4.
7电力系统通常在35kV以上电压的区域变电所中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进行调压,大多数用电单位的电压质量能得到满足,所以通常各用电单位不必装设有载调压变压器,既节省投资又减少了维护工作量,提高了供电可靠性.
对个别距离区域变电所过远的用电单位,如果在区域变电所采取集中调压方式后,仍不能满足电压质量要求,且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3.
4.
8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对其他用电设备影响甚大,例如照明闪烁,显像管图像变形,电动机转速不均匀,电子设备、白控设备或某些仪器工作不正常等,因此应采取具体措施加以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电压波动和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骤降.

3.
4.
9条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规定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应采取的措施.

第2款根据各地的通常做法,原规范规定了由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用户,在线路电流不超过3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否则应以220/380V三相四线供电.
考虑到目前各类用户如住宅的用电容量比以前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大范围采用三相供电也存在检修维护的安全性等问题,目前国内一些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已按40A设计.
因此将上述30A调整为40A.

3.
5负荷计算3.
5.
2在各类用电负荷尚不够具体或明确的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

需要系数法计算较为简便实用,经过全国各地的设计单位长期和广泛应用证明,需要系数法能够满足需要,所以本规范将需要系数法作为民用建筑电气负荷计算的主要方法.

3.
5.
3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常遇到消防负荷中含有平时兼作它用的负荷,如消防排烟风机除火灾时排烟外,平时还用于通风(有些情况下排烟和通风状态下的用电容量尚有不同),因此应特别注意除了在计算消防负荷时应计入其消防部分的电量以外,在计算正常情况下的用电负荷时还应计入其平时使用的用电容量.

3.
6无功补偿3.
6.
1在民用建筑中通常包含大量的电力变压器、异步电动机、照明灯具等用电设备.
这些用电设备所需的无功功率在电网中的滞后无功负荷中所占比重很大.
因此在设计中正确选用变压器等设备的容量,不仅可以提高负荷率,而且对提高自然功率因数也具有实际意义.

当采取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线缆及敷设方式等相应措施进行提高自然功率因数后,仍不能达到电网合理运行的要求时,应采用人工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由于并联电容器价格便宜,便于安装,维修工作量及损耗都比较小,可以制成不同容量规格,分组容易,扩建方便,既能满足目前运行要求,又能避免由于考虑将来的发展使目前装设的容量过大,因此可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人工补偿的主要设备.

3.
6.
2原规范规定高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为0.
9以上,低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为0.
85以上.
现行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规定,100kVA及以上10kV供电的电力用户在用户高峰负荷时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
95;其他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
90.

3.
6.
3为了尽量减少线损和电压降,宜采用就地平衡无功负荷的原则来装设电容器.
由于低压并联电容器的价格比高压并联电容器低,特别是全膜金属化电容器性能优良,因此低压侧的无功负荷完全由低压电容器补偿是比较合理的.
为了防止低压部分过补偿产生的不良后果,因此当有高压感性用电设备或者配电变压器台数较多时,高压部分的无功负荷应由高压电容器补偿.

并联电容器单独就地补偿是将电容器安装在电气设备附近,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线损和释放系统容量,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减小馈电线路的截面积,减少有色金属消耗,但电容器的利用率仕任小局,初次投资及维护费用增加.
从提高电容器的利用率和避免招致损坏的观点出发,首先选择在容量较大的长期连续运行的用电设备上装设电容器就地补偿.

如果基本无功负荷相当稳定,为便于维护管理,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

3.
6.
4为了节省投资和减少运行维护工作量,凡可不用自动补偿或采用自动补偿效果不大的地方均不宜装设自动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本条所列的基本无功功率是指当用电设备投入运行时所需的最小无功功率,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及在运行期间恒定的无功功率均不需自动补偿.
我国并联电容器国家标准规定,并联电容器允许每年投切次数不超过1000次.
所以对于投切次数极少的电容器组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3.
6.
5根据供电部门对功率因数的管理规定,过补偿要罚款,对于有些对电压敏感的用电设备,在轻载时由于电容器的作用,线路电压往往升得很高,会造成这种用电设备(如灯泡)的损坏和严重影响其寿命及使用效能,如经过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宜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由于高压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对切换元件的要求比较高,且价格较高,检修维护也较困难,因此当补偿效果相同时,宜优先采用低压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3.
6.
6在民用建筑中采用无功功率补偿,主要是为了满足《供电营业规则》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对用电单位功率因数的要求,以保证整个电网在合理状态下运行,所以宜采用功率因数调节原则,同时满足电压调整率的要求.

3.
6.
7当无功功率补偿的并联电容器容量较大时,应根据补偿无功和调节电压的需要分组投切.

一些民用建筑由于采用晶闸管调光装置或大型整流装置等设备,以致造成电网中高次谐波的百分比很高.
当分组投切大容量电容器组时,由于其容抗的变化范围较大,如果系统的谐波感抗与系统的谐波容抗相匹配,就会发生高次谐波谐振,造成过电压和过电流,严重危及系统及设备的安全运行,所以必须防止.

由于投入电容器时合闸涌流很大,而且容量越小,相对的涌流倍数越大.
以100kVA变压器低压侧安装的电容器组为例,仅投切一台12kvar电容器则涌流可达其额定电流的56.
4倍,如投切一组300kvar电容器,涌流则仅为额定电流的12.
4倍,所以电容器在分组时,应考虑配套设备,如接触器或断路器在开断电容器时产生重击穿过电压及电弧重击穿现象.

3.
6.
8当对电动机进行就地补偿时,首先应选用长期连续运行,且容量较大的电动机配用电容器.
电容器的容量可根据接到电动机控制器负荷侧电容器的总千乏数不超过提高电动机空载功率因数到0.
9所需的数值选择.
当电动机投入快速反向、重合闸、频繁启动或其他类似操作产生过电压或超转矩影响时,应允许将不超过电动机输入千伏安容量的50%电容器投入运行.
在三相异步电动机单独补偿的方式中,为了避免在减速情况下产生自励或过补偿,所安装的电容器容量应为电动机空载功率因数补偿到0.
9所需的数值.
对于能产生过电压或超转矩的情况,仍可采用50%0.
当电动机与电容器同时投切,电动机可作放电设备,不需再设其他放电设备.

民用建筑中使用较多的电梯等用电设备,在重物下降时,电机运行于第四象限,为了避免过电压,不宜单独用电容器补偿.

对于多速电动机,如不停电进行变压及变速,也容易产生过电压,也不宜单独用电容器补偿.
如对这些用电设备需要采用电容器单独补偿,应为电容器单独设置控制设备,操作时先停电再进行切换,避免产生过电压.

当电容器装在电动机控制设备的负荷侧时,流过过电流装置的电流小于电动机本身的电流.
设计时应考虑电动机经常在接近买际负荷下使用,所以保护继电器应按加装电容器的电动机一电谷器组的电流来选择.

3.
6.
9在并联电容器回路中串联电抗器,可以限制合闸涌流和避免谐波放大.

4配变电所4.
1一般规定4.
1.
l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10(6)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4.
1.
2配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
1.
3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4.
1.
4配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规定.

4.
2所址选择4.
2.
1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1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2进出线方便;3接近电源侧;4设备吊装、运输方便;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有爆炸危险介质的场所;6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
如果贴邻,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处理;8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4.
2.
2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
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湿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
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府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措施.

4.
2.
3民用建筑宜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也可分散设置;高层建筑可分设在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

4.
2.
4住宅小区可设独立式配变电所,也可附设在建筑物内或选用户外预装式变电所.

4.
3配电变压器选择4.
3.
1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负荷情况、环境条件确定,并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4.
3.
2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
4.
3.
3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1电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将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光源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2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设专用变压器;3单相负荷容量较大,由于不平衡负荷引起中性导体电流超过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时,或只有单相负荷其容量不是很大时,可设置单相变压器;4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可设专用变压器;5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就地接地的低压系统中(IT系统),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压器.

4.
3.
4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ll接线组别的变压器.
4.
3.
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
3.
6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
4kV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预装式变电所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于800kVA.

4.
4主接线及电器选择4.
4.
1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及0.
4kV的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

4.
4.
2配变电所10(6)kV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
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供电容量较小、出线回路数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也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4.
4.
3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的母线分段处,宜装设与电源进线开关相同型号的断路器,但系统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只装设隔离电器:1事故时手动切换电源能满足要求;2不需要带负荷操作;3对母线分段开关无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要求.
4.
4.
4采用电压为10(6)kV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电器;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回路中,尚应在出线侧装设隔离电器.

4.
4.
5电压为10(6)kV的配出回路开关的出线侧,应装设与该回路开关电器有机械连锁的接地开关电器和电源指示灯或电压监视器.

4.
4.
6两个配变电所之间的电气联络线路,当联络容量较大时,应在供电侧的配变电所装设断路器,另一侧配变电所装设隔离电器.
当两侧供电可能性相同时,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
当联络容量较小,且手动联络能满足要求时,亦可采用带保护的负荷开关电器.

4.
4.
7当同一用电单位由总配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所供电时,分配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2总配变电所和分配变电所相邻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内,两所之间无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当无继电保护要求时,分配变电所的进线可不设开关电器.

4.
4.
8向10(6)kV并联电容器组供电的出线开关,应选用适合电容器组使用类别的断路器.

4.
4.
910(6)kV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电器.
4.
4.
10用电单位的10(6)kV电源进线处,可根据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装设或预留专供计量用的电压、电流互感器.

4.
4.
11当10(6)kV的开关设备选用真空断路器时,应设有浪涌保护电器.
4.
4.
12对于电压为0.
4kV系统,开关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变压器低压侧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2当低压母线分段开关采用自动投切方式时,应采用断路器,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装设"自投自复"、"白投手复"、"白投停用"三种状态的位置选择开关;2)低压母联断路器自投时应有一定的延时,当电源主断路器因过载或短路故障分闸时,母联断路器不得自动合闸;3)电源主断路器与母联断路器之间应有电气连锁.
3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其中的断路器等开关设备的电源侧,应装设隔离电器或同时具有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
当母线为双电源时,其电源或变压器的低压出线断路器和母线联络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装设隔离电器.
与外部配变电所低压联络电源线路断路器的两侧,亦均应装设隔离电器.

4.
4.
13当自备电源接人配变电所相同电压等级的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接入开关与供电电源网络之间应有机械连锁,防止并网运行;2应避免与供电电源网络的计费混淆;3接线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并应满足在特殊情况下,相对重要负荷的用电;4与配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形式不同时,电源接人开关的选择应满足切换条件.

4.
5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4.
5.
1配变电所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物(群)分布、周围环境条件和用电负荷的密度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或大型民用建筑宜设室内配变电所;2多层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或外附式配变电所.

4.
5.
2建筑物室内配变电所,不宜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不宜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带可燃油的10(6)kV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等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10(6)kV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2电压为10(6)kV可燃性油浸电力电容器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4.
5.
3内设可燃性油浸变压器的独立配变电所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变压器应分别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配变电所宜为单层建筑,当为两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置在底层;2变压器在正常运行时应能方便和安全地对油位、油温等进行观察,并易于抽取油样;3变压器的进线可采用电缆,出线可采用封闭式母线或电缆;4变压器室门应向外开启;变压器室内可不考虑吊芯检修,但门前应有运输通道;5变压器室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
5.
4对于内设不带可燃性油变压器的独立配变电所,其电气设备选择应与建筑物室内配变电所规定相同.

4.
5.
5由同一配变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源的配电装置宜分列设置,当不能分列设置时,其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防火隔板或隔墙.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
当无法分开时,宜采用耐火类电缆.
当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应分别设置在电缆沟的两侧支架上.

4.
5.
6电压为10(6)kv和0.
4kV配电装置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的相应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
0.
4kV的配电装置,尚应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4.
5.
7户外预装式变电所的进、出线宜采用电缆.
4.
5.
8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
值班室应能直通或经过走道与10(6)kV配电装置室和相应的配电装置室相通,并应有门直接通向室外或走道.

当配变电所设有低压配电装置时,值班室可与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且值班人员工作的一端,配电装置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3m.

4.
5.
9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不小于表4.
5.
9的规定.

4.
5.
10多台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问内时,变压器防护外壳I司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
5.
10及图4.
5.
10-1和图4.
5.
10-2的规定.

表4.
5.
9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m)项目100~10001250~2500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后壁、侧壁净距0.
60.
8油浸变压器外廓与门净距0.
81.
0干式变压器带有IP2X及以上防护等级金属外壳与后壁、侧壁净距0.
60.
8干式变压器带有IP2X及以上防护等级金属外壳与门净距0.
81.
0注:表中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的成套产品.
表4.
5.
10变压器防护外壳问的最小净距(m)项目100~10001250~2500变压器侧面具有IP2X防护等级及以上的金属外壳A0.
60.
8变压器侧面具有IP3X防护等级及以上的金属外壳A可贴邻布置可贴邻布置考虑变压器外壳之间有一台变压器拉出防护外壳B①变压器宽度6+0.
6变压器宽度6+0.
6不考虑变压器外壳之间有一台变压器拉出防护外壳B1.
01.
2注:①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加变压器宽度b之和再加0.
3m.

4.
610(6)kV配电装置4.
6.
1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选择,应不危及人身安全和周围设备安全,并应满足在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情况下的要求;2配电装置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并应考虑电缆或架空线进出线方便;3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和电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4配电装置间相邻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

4.
6.
2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4.
6.
2的规定.
表4.
6.
2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净宽(m)开关柜布置方式柜后维护通道柜前操作通道固定式手车式单排布置0.
81.
5单车长度+1.
2叉排面对面布置0.
82.
0双车长度+0.
9叉排背对背布置1.
01.
5单车长度+1.
2注:1固定式开关柜为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0.
05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0.
2m;2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
2rn.

4.
6.
3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0.
8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
6m.

4.
7低压配电装置4.
7.
1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电网的标称电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热稳定要求.
对于要求断开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其极限通断能力应大于系统最大运行方式的短路电流.

4.
7.
2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的方便.
4.
7.
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
7.
4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
7.
4的规定.

表4.
7.
4配电屏前后的通道净宽(m)布置方式单排布置双排对面布置双排背对背布置装置种类屏前屏后屏前屏后屏前屏后固定式1.
51.
02.
01.
01.
51.
5抽屉式1.
81.
02.
31.
01.
81.
0控制屏(柜)1.
50.
82.
00.
8注:1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
2m;2各种布置方式,屏端通道不应小于0.
8m.
4.
7.
5同一配电室内向一级负荷供电的两段母线,在母线分段处应有防火隔断措施.

4.
8电力电容器装置4.
8.
1本节适用于电压为10(6)kV及以下和单组容量为1000kvar及以下并联补偿用的电力电容器装置设计.

4.
8.
2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
为提高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而选用的电容器组,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保护装置.

4.
8.
3当电容器回路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置抑制谐波的串联电抗器.

4.
8.
4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正面与墙面距离不应小于1.
5m;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

4.
8.
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低压电容器应采用非可燃性油浸式电.
容器或干式电容器.

4.
9对土建专业的要求4.
9.
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
9.
2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4.
9.
3配变电所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
9.
4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觅度加0.
3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
5m.

4.
9.
5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载要求并应设有运输通道.
当其通道为吊装孔或吊装平台时,其吊装孔和平台的尺寸应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4.
9.
6当配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配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4.
9.
7电压为10(6)kV的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装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
8m.
临街的一面不宜开设窗户.

4.
9.
8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装锁.
相邻配电室之间设门时,门应向低电压配电室开启.

4.
9.
9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含有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4.
9.
10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屋内的设施.

4.
9.
11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El,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当配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4.
9.
12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层时,其进出地下层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
9.
13电气专业箱体不宜在建筑物的外墙内侧嵌入式安装,当受配置条件限制需嵌入安装时,箱体预留-TL多'F墙侧应加保温或隔热层.

4.
10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4.
10.
1地上配变电所内的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地下配变电所的变压器室应设机械送排风系统,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4.
10.
2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械排风.

电容器室内应有反映室内温度的指示装置.
4.
10.
3当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或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时,其专用通风管道应采用菲燃烧材料制作.
当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在进风口处加空气过滤器.

4.
10.
4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18℃.
在严寒地区,当配电室内温度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表正常运行时,应设采暖装置.

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采暖装置,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4.
10.
s位于炎热地区的配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
控制室(值班室)宜考虑通风、除湿,有技术要求时,可接入空调系统.

4.
10.
6位于地下层的配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的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
在高潮湿环境地区尚应设置吸湿机或在装置内加装去湿电加热器;在地下层应有排水和防进水措施.

4.
10.
7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4.
10.
8装有六氟化硫(SF6)设备的配电装置的房问,其排风系统应考虑有底部排风口.

4.
10.
9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宜设卫生间及上、下水设施.
4配变电所条文说明4.
1一般规定4.
1.
1虽然上海、天津等城市的少数大型民用建筑的供电电源已采用35kV电压等级,但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仍为10kV及以下电压.
故本次规范修订,配变电所设计仍规定为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
当工程需要采用35kV电压等级时,可按国家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的规定执行.

4.
1.
3我国是个多地震国家,20世纪我国发生7级以上强震占全球的1/10,再加上地震区面积大以及地震区范围内的大、中型城市多,全国300多个大、中城市中有一半的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
如地震时电源受到损坏,不能正常供电,对于抗震救灾都是不利的,因此参考相关专业的规定而作此规定.

4.
2所址选择4.
2.
1根据民用建筑的特点,将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加以具体化.
民用建筑配变电所位置选择,与工业建筑除有不少共性点之外,尚有它的个别属性.

4.
2.
2根据多年来的经验总结,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的配变电所遭水淹渍、散热不良的干扰确有发生.
尤其在施工安装阶段常常出现上层有水漏进配变电所,或地下防水措施未做好,或预留孔未堵塞而造成配变电所进水而遭淹渍,影响配变电所安全运行的情况,这些都不可忽视.

4.
2.
4根据调查,在多层住宅小区多设置户外预装式变电所,在高层住宅小区可设置独立式配变电所或建筑物内附设式配变电所.
为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杆上变电所及高抬式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住宅小区内.

4.
3配电变压器选择4.
3.
1节能是一项重要的国策,采用节能型变压器,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

4.
3.
2在民用建筑中,变压器的季节负载变化很大.
变压器制造厂家常推荐将变压器采取强冷措施,允许适当过载运行.
使用单位为了减少首次安装容量,往往接受此措施.
其实变压器在此情况下运行是不经济的,不宜提倡.
长期工作负载率应考虑经济运行,不宜大于85%.

4.
3.
4本条规定民用建筑中的配电变压器接线组别宜选用D,ynll.
该接线组别的变压器比Y,yn0接线组别的变压器具有明显优点,限制了三次谐波,降低了零序阻抗,即增大了相零单相短路电流值,对提高单相短路电流动作断路器的灵敏度有较大作用.
经多年来我国在民用建筑中的使用情况及现时国际上的使用情况,本规范推荐采用D,ynll接线组别的配电变压器.

4.
3.
5根据调查,目前在民用建筑中附设式配变电所内的配电变压器,均采用于式变压器.
现在国际上已生产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虽然国内目前尚无此类产品,但不排除以后试制成功或引进的可能.
对于气体绝缘干式变压器,在我国的南方潮湿地区及北方干燥地区的地下层不宜使用,因为当变压器停止运行后,变压器的绝缘水平严重下降,不采取措施很难恢复正常运行.

4.
3.
6根据调查,民用建筑使用的配电变压器,虽有的单台容重已达到1600kVA及以上,但由于其供电范围和供电半径太大,电能损耗大,对断路器等设备要求严格,故本规范规定不大于1250kVA.
户外预装式变电所单台变压器容量,规定不大于800kVA.
另外800kVA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要装设瓦斯保护,而变压器电源侧往往不在变压器附近,瓦斯保护很难做到.

4.
4主接线及电器选择4.
4.
3条文中的隔离电器,包括隔离开关、隔离触头.
一般情况下,分段联络开关宜装设断路器,只有同时满足条文规定的三款要求时,才能只装设隔离电器.

4.
4.
4、4.
4.
5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现在有手车式和固定式两种.
对于手车式,其手车已具有隔离功能.
而固定式配电装置出线回路应设线路隔离电器,其隔离电器和相应开关电器应具有连锁功能.

4.
4.
7本条中第1款规定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电器,是为了在就地,而不需要到总配电所去操作.
第2款是指与总配电所在同一建筑平面内或相邻的分配变电所,在进线处可不设开关电器,此两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放射式供电和无继电保护要求.

4.
4.
11条文规定真空断路器应相应附带浪涌吸收器.
现在的市场产品有自带浪涌吸收器的,有不带的.
条文规定的目的是必须具有浪涌吸收器.

4.
4.
12条文规定了低压开关的选择要求.
变压器低压侧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仅当变压器容量小,且为三级负荷供电时,可使用熔断器开关设备.

当低压母线联络开关,要求自动投切时,应采用断路器,不能使用接触器等开关电器.

4.
5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4.
5.
2根据调查,国内各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室内配变电所时,为保证安全,很少有使用裸露带电导体的情况,参考西欧国家的标准也规定不允许使用裸露带电体.
配电变压器应使用带外壳保护式,由配电变压器至低压配电柜的进线线路,现在国内采用保护式母线较多,而国外多使用单芯电缆.
鉴于我国地域广、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具体情况,部分地区仍存在使用裸露带电导体的可能,所以条文规定为"不宜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

规定"不宜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是根据无油设备的防火性能和经济指标与采用可燃性油设备加上防火措施的费用相比,在民用建筑中也没有使用带可燃性油的设备再采取相应的防火等措施的必要.

4.
5.
3独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问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否则应按建筑物附设式配变电所的要求进行电气设计.

4.
5.
5当一级负荷的容量较大,供电回路数较多时,宜在配变电所内分列设置相应的配电装置.
由于大部分工程中不具备分列设置的条件,故要求在母线分段处设置防火隔板或隔墙,以确保一级负荷的供电回路安全.
对于供一级负荷的两回路电源电缆(指工作、备用的两回路电源),尽量不敷设在配变电所的同一电缆沟内,但工程中很难做到分沟敷设.
故当同沟敷设时,应满足条文规定的要求.

4.
5.
6据调查,民用建筑配变电所的高、低压配电装置数量的变更是常有的事.
因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对象的变更,而需增加配电装置数量或增加供电容量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设计时应留有适当数量的配电装置位置,以方便以后的增加.
如何量化,应根据该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对于0.
4kV系统,为使用方的临时供电或增加某些设备或在使用中某个回路损坏需尽快恢复供电等提供方便,增加一定数量的备用回路是非常必要的.

4.
5.
8值班室和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在中小型配变电所中是常见的,应在低压配电室留有适当的位置,供值班人员工作的场所.
要求的3m距离,指在配电屏的前面或端头,在此范围内,放置一些必要的储藏柜、桌凳等后,仍可保证配电装置的操作安全距离.

4.
5.
9防护外壳防护等级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GB4208的规定.
现在使用的干式变压器防护外壳,很多已达到IP5X的水平,防护等级越高,其散热越差,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防护等级.

4.
8电力电容器装置4.
8.
1民用建筑中的配变电所,补偿用电力电容器装置的单组容量,不应大于1000kvar,也不可能大于此值.

4.
8.
3高次谐波可能引起电容器过载,串联电抗器可以抑制谐波.
4.
8.
5考虑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4.
9对土建专业的要求4.
9.
2配变电所的所有门,均应采用防火门,条文中规定了对各种情况下对门的防火等级要求,一方面是为了配变电所外部火灾时不应对配变电造成大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在配变电所内部火灾时,尽量限制在本范围内.

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最低极限:甲级应为1.
20h;乙级应为0.
90h;丙级应为0.
60h.

门的开启方向,应本着安全疏散的原则,均向"外"开启,即通向配变电所室外的门向外开启,由较高电压等级通向较低电压等级的房间的门,向较低电压房间开启.

4.
9.
5配变电所中的单件最大最重件为配电变压器.
据调查,现在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或楼层的配电变压器,因土建设计未考虑其荷载和运输通道的要求,造成很多麻烦,有的在施工时,勉强运到位,但对今后的更换则非常困难.
因此在设计时,应向土建专业提出通道、荷载等要求.
运输通道可利用车道,垂直运输机械或专设运输通道(或可拆卸通道).

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5.
1一般规定5.
1.
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6)kV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
1.
2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5.
1.
3重要的配变电所可根据需求采用智能化保护装置或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

5.
1.
4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的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和《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的有关规定.

5.
2继电保护5.
2.
1继电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保护装置.
电力设备和线路短路故障的保护应有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2继电保护装置的接线应简单可靠,并应具有必要的检测、闭锁等措施.
保护装置应便于整定、调试和运行维护.

3为保证继电保护装置的选择性,对相邻设备和线路有配合要求的保护和同一保护内有配合要求的两元件,其上下两级之间的灵敏性及动作时间应相互配合.

当必须加速切除短路时,可使保护装置无选择性动作,但应利用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自动投人装置,缩小停电范围.

4保护装置应具有必要的灵敏性.
各类短路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不宜低于表5.
2.
1的规定.

表5.
2.
1短路保护的最小灵敏系数保护分类保护类型组成元件最小灵敏系数备注主保护变压器、线路的电流速断保护电流元件2.
0按保护安装处短路计算电流保护、电压保护电流、电压元件1.
5按保护区末端计算10kV供配电系统中单相接地保护电流、电压元件1.
5后备保护近后备保护电流、电压元件1.
3按线路末端短路计算辅助保护电流速断保护1.
2按正常运行方式下保护安装处短路计算注;灵敏系数应根据小利的正常运行方式(含正常检修)和不利的故障类型计算.

5保护装置与测量仪表不宜共用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保护用电流互感器(包括中问电流互感器)的稳态比误差不应大于10%.
6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或其他故障能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装设断线闭锁或采取其他措施,将保护装置解除工作并发出信号;当保护装置不致误动作时,应设有电压回路断线信号.

7在保护装置内应设置由信号继电器或其他元件等构成的指示信号,且应在直流电压消失时不自动复归,或在直流恢复时仍能维持原动作状态,并能分别显示各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

8为了便于分别校验保护装置和提高可靠性,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宜做到回路彼此独立.

9当用户10(6)kV断路器台数较多、负荷等级较高时,应采用直流操作.
10当采用蓄电池组作直流电源时,由浮充电设备引起的波纹系数不应大于5%,电压波动范围不应大于额定电压的±5%,放电末期直流母线电压下限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5%,充电后期直流母线电压上限不应高于额定电压的115%.

11当采用交流操作的保护装置时,短路保护可由被保护电力设备或线路的电压互感器取得操作电源.
变压器的瓦斯保护,可由电压互感器或变电所所用变压器取得操作电源.

12交流整流电源作为继电保护直流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直流母线电压,在最大负荷时保护动作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最高电压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115%,并应采取稳压、限幅和滤波的措施;电压允许波动应控制在额定电压的±5%范围内,波纹系数不应大于5%;2)当采用复式整流时,应保证在各种运行方式下,在不同故障点和不同相别短路时,保护装置均能可靠动作.

13交流操作继电保护应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去分流跳闸的间接动作方式.

1410(6)kV系统采用中性点经小电阻接地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零序速断保护;2)零序保护装置动作于跳闸,其信号应接人事故信号回路.

5.
2.
2变压器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变压器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1)绕组及其引出线的相间短路和在中性点直接接地侧的单相接地短路;2)绕组的匝间短路;3)外部相间短路起的过电流;4)干式变压器防护外壳接地短路;5)过负荷;6)变压器温度升高;7)油浸式变压器油面降低;8)密闭油浸式变压器压力升高;9)气体绝缘变压器气体压力升高;10)气体绝缘变压器气体密度降低.

2400kVA及以上的建筑物室内可燃性油浸式变压器均应装设瓦斯保护.
当因壳内故障产生轻微瓦斯或油面下降时,应瞬时动作于信号;当产生大量瓦斯时,应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当变压器电源侧无断路器时,可作用于信号.

3对于密闭油浸式变压器,当壳内故障压力偏高时应瞬时动作于信号;当压力过高时,应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当变压器电源侧无断路器时,可作用于信号.
4变压器引出线及内部的短路故障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当过电流保护时限大于0.
5s时,应装设电流速断保护,且应瞬时动作于断开变压器的各侧断路器.

5由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变压器过电流,可采用过电流保护作为后备保护.
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考虑事故时可能出现的过负荷,并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6变压器高压侧过电流保护应与低压侧主断路器短延时保护相配合.
7对于400kVA及以上、线圈为三角一星形联结、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当低压侧单相接地短路且灵敏性符合要求时,可利用高压侧的过电流保护,保护装置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8对于400kVA及以上,线圈为三角一星形联结的变压器,可采用两相三继电器式的过电流保护.
保护装置应动作于断开变速器的各侧断路器.

9对于400kVA及以上变压器,当数台并列运行或单独运行并作为其他负荷的备用电源时,应根据可能过负荷的情况装设过负荷保护.

过负荷保护可采用单相式,且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
在无经常值班人员的变电所,过负荷保护可动作于跳闸或断开部分负荷.

10对变压器温度及油压升高故障,应按现行电力变压器标准的要求,装设可作用于信号或动作于跳闸的保护装置.

11对于气体绝缘变压器气体密度降低、压力升高,应装设可作用于信号或动作于跳闸的保护装置.

5.
2.
3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供电线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l线路的下列故障或异常运行,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1)相间短路;2)过负荷;3)单相接地.
2线路的相间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保护装置由电流继电器构成时,应接于两相电流互感器上;对于同一供配电系统的所有线路,电流互感器应接在相同的两相上;2)当线路短路使配变电所母线电压低于标称系统电压的50%~60%,以及线路导线截面过小,不允许带时限切除短路时,应陕速切除短路;3)当过电流保护动作时限不大于0.
5~0.
7s,且没有本款第2项所列的情况或没有配合上的要求时,可不装设瞬动的电流速断保护.

3对单侧电源线路可装设两段过电流保护,第一段应为不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第二段应为带时限的过电流保护,可采用定时限或反时限特性的继电器.
保护装置应装在线路的电源侧.

4对10(6)kV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可采用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
5对单相接地故障,应装设接地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配电所母线上应装设接地监视装置,并动作于信号;2)对于有条件安装零序电流互感器的线路,当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的选择性和灵敏性要求时,应装.
设动作于信号的单相接地保护;3)当不能安装零序电流互感器,而单相接地保护能够躲过电流回路中不平衡电流的影响时,也可将保护装置接于三相电流互感器构成的零序回路中.

6对可能过负荷的电缆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保护装置宜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当危及设备安全时可动作于跳闸.

5.
2.
4并联电容器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10(6)kV的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的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1)电容器内部故障及其引出线短路;2)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短路;3)电容器组中某一故障电容器切除后所引起的过电压;4)电容器组的单相接地;5)电容器组过电压;6)所连接的母线失电压.
2对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的短路,可装设带有短时限的电流速断和过电流保护,并动作于跳闸.
速断保护的动作电流,应按最小运行方式下,电容器端部引线发生两相短路时,有足够灵敏系数整定.
过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按躲过电容器组长期允许的最大工作电流整定.

3对电容器内部故障及其引出线的短路,宜对每台电容器分别装设专用的熔断器.
熔体的额定电流可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
5~2.
0倍.

4当电容器组中故障电容器切除到一定数量,引起电容器端电压超过110%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将整组电容器断开.
对不同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下列保护:1)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中性导体对地电压不平衡保护;2)多段串联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段间电压差动或桥式差电流保护;3)双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中性导体不平衡电压或不平衡电流保护.

5对电容器组的单相接地故障,可按本规范第5.
2.
3条第3款的规定装设保护,但安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组,可不再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6电容器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7电容器装置应设置失电压保护,当母线失电压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8当供配电系统有高次谐波,并可能使电容器过负荷时,电容器组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5.
2.
510(6)kV分段母线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变电所分段母线宜在分段断路器处装设下列保护装置:1)电流速断保护;2)过电流保护.
2分段断路器电流速断保护仅在合闸瞬间投入,并应在合闸后自动解除.
3分段断路器过电流保护应比出线回路的过电流保护增大一级时限.
5.
2.
6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备用电源或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可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装设:1)由双电源供电的变电所和配电所,其中一个电源经常断开作为备用;2)变电所和配电所内有互为备用的母线段;3)变电所内有备用变压器;4)变电所内有两台所用变压器;5)运行过程中某些重要机组有备用机组.
2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能保证在工作电源或设备断开后才投入备用电源或设备;2)工作电源或设备上的电压消失时,自动投入装置应延时动作;3)自动投入装置保证只动作一次;4)当备用电源或设备投入到故障上时,自动投入装置应使其保护加速动作;5)手动断开工作电源或设备时,自动投入装置不应启动;6)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中,可设置工作电源的电流闭锁回路.
3民用建筑中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多级设置时,上下级之间的动作应相互配合.

5.
2.
7继电保护可根据需要采用智能化保护装置或采用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并宜采用开放式和分布式系统.

5.
2.
8当所在的建筑物设有建筑设备监控(BA)系统时,继电保护装置应设置与BA系统相匹配的通信接口.

5.
3电气测量5.
3.
1测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本条适用于固定安装的指示仪表、记录仪表、数字仪表、仪表配用的互感器及采用与计算机监控和管理系统相配套的自动化仪表等器件.

2测量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能正确反映被测量回路的运行参数;2)应能随时监测被监测回路的绝缘状况.
3测量仪表的准确度等级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谐波测量仪表外,交流回路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2.
5级;2)直流回路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
5级;3)电量变送器输出侧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
0级.
4测量仪表配用的互感器准确度等级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1.
5级及2.
5级的测量仪表,应配用不低于1.
0级的互感器;2)电量变送器应配用不低于0.
5级的电流互感器.
5直流仪表配用的外附分流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
5级.
6电量变送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
5级.
7仪表的测量范围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的选择,宜满足当被测量回路以额定值的条件运行时,仪表的指示在满量程的70%.

8对多个同类型回路参数的测量,宜采用以电量变送器组成的选测系统.
选测参数的种类及数量,可根据运行监测的需要确定.

9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交流电流:1)配电变压器回路;2)无功补偿装置;3)10(6)kV和lkV及以下的供配电干线;4)母线联络和母线分段断路器回路;5)55kW及以上的电动机;6)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交流电流的其他回路.

10三相电流基本平衡的回路,可采用一只电流表测量其中一相电流.
下列装置及回路应采用三只电流表分别测量三相电流:1)无功补偿装置;2)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总电流;3)三相负荷不平衡幅度较大的lkV及以下的配电线路.

11下列装置及回路应测量直流电流:1)直流发电机;2)直流电动机;3)蓄电池组;4)充电回路;5)整流装置;6)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直流电流的其他装置及回路.

12交流系统的各段母线,应测量交流电压.
13下列装置及圈路应测量直流电压:1)直流发电机;2)直流系统的各段母线;3)蓄电池组;4)充电回路;5)整流装置;6)发电机的励磁回路;7)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直流电压的其他装置及回路.
14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的各段母线,应监测交流系统的绝缘.
15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有功功率的装嚣及圃路,应测量有功功率.
16下列装置及回路应测量无功功率:1)1kV及以上的无功补偿装置;2)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无功功率的其他装置及回路.

17在谐波监测点,宜装设谐波电压、电流的测量仪表.
5.
3.
2电能计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列装置及回路应装设有功电能表:1)10(6)kV供配电线路;2)用电单位的有功电量计量点;3)需要进行技术经济考核的电动机;4)根据技术经济考核和节能管理的要求,需计量有功电量的其他装置及回路.

2下列装置及回路,应装设无功电能表:1)无功补偿装置;2)用电单位的无功电量计量点;3)根据技术经济考核和节能管理的要求,需计量无功电量的其他装置及回路.

3计费用的专用电能计量装置,宜设置在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并应按供电企业对不同计费方式的规定确定.

4双向送、受电的回路,应分别计量送、受电的电量.
当以两只电能表分别计量送、受电量时,应采用具有止逆器的电能表.

5.
4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5.
4.
1继电保护的二次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二次回路的工作电压不应超过500V.
2互感器二次回路连接的负荷,不应超过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工作准确等级所规定的负荷范围.

3配变电所及其他重要的或有专门规定的二次回路,应采用铜芯控制电缆或绝缘电线.
在绝缘可能受到油侵蚀的场所,应采用耐油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4计量单元的电流回路铜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电压回路铜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
5mm2;辅助单元的控制、信号等导线截面不应小于1.
5mm2.
电缆及电线截面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电流回路,电流互感器的工作准确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5.
2.
1条第5款的规定;当无可靠根据时,可按断路器的断流容量确定最大短路电流;2)对于电压回路,当全部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时,电压互感器至保护和自动装置屏的电缆压降不应超过标称电压的3%;3)对于操作回路,在最大负荷下,操作母线至设备的电压降不应超过10%标称电压;4)数字化仪表回路的电缆、电线截面应满足回路传导要求.
5屏(台)内与屏(台)外回路的连接、某些同名回路的连接、同一屏(台)内各安装单位的连接,均应经过端子排连接.

屏(台)内同一安装单位各设备之间的连接,电缆与互感器、单独设备的连接,可不经过端子排.

对于电流回路,需要接入试验设备的回路、试验时需要断开的电压和操作电源回路以及在运行中需要停用或投入的保护装置,应装设必要的试验端子、试验端钮(或试验盒)、连接片或切换片,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

属于不同安装单位或装置的端子,宜分别组成单独的端子排.
6在安装各种设备、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连锁接点、端子排和接地导体时,应在不断开一次线路的情况下,保证在二次回路端子排上安全工作.

7电压互感器一次侧隔离开关断开后,其二次回路应有防止电压反馈的措施.

8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应有一个接地点,并应在配电装置附近经端子排接地.

9电压互感器的二次侧中性点或线圈引出端之一应接地,且二次回路只允许有一处接地,接地点宜设在控制室内,并应牢固焊接在接地小母线上.

10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除开口三角绕组和有专门规正者外,应装设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

在接地导体上不应装设开关电器.
当采用一相接地时,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应装在绕组引出端与接地点之间.

电压互感器开口三角绕组的试验用引出线上,应装设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

1l各独立安装单位二次回路的操作电源,应经过专用的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

在变电所中,每一安装单位的保护回路和断路器控制回路,可合用一组单独的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

12配变电所中重要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有经常监视操作电源的装置.
断路器的分闸回路、重要设备和线路断路器的合闸回路,应装设监视回路完整性的监视装置.

13二次回路中的继电器可根据需要采用组合式继电器.
5.
4.
2中央信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在配变电所控制(值班)室内设中央信号装置.
中央信号装置应由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组成.
预告信号可分为瞬时和延时两种.

2中央信号接线应简单、可靠.
中央信号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1)对音响监视接线能实现亮屏或暗屏运行;2)断路器事故跳闸时,能瞬时发出音响信号,同时相应的位置指示灯闪光;3)发生故障时,能瞬时或延时发出预告音响,并以光字牌显示故障性质;4)能进行事故和预告信号及光字牌完好性的试验;5)能手动或自动复归音响,而保留光字牌信号;6)试验遥信事故信号时,能解除遥信回路.
3配变电所的中央事故及预告信号装置,宜能重复动作、延时自动或手动复归音响.
当主接线简单时,中央事故信号可不重复动作.

4配电装置就地控制的元件,应按各母线段、组别,分别发送总的事故和预告音响及光字牌信号.

5宜设"信号未复归"小母线,并发送光字牌信号.
6中央事故信号的所有设备宜集中装设在信号屏上.
7小型配变电所可设简易中央信号装置,并应具备发生故障时能发出总的事故和预告音响及灯光信号的功能.

8可根据需求采用智能化保护装置或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由具有数字显示的电子声光集中报警装置组成中央信号装置.

9当采用智能化保护装置或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时,可不设置或适当简化中央信号模拟屏.

5.
5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5.
5.
1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10(6)kV电源线路及母线分段断路器等,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控制室内集中控制或在配电装置室内就地控制;2对于10(6)kV配出回路的断路器,当出线数量在15回路及以上时,可在控制室内集中控制;当出线数量在15回路以下时,可在配电装置室内就地控制.

5.
5.
2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变电所220/380V所用电源可引自就近的配电变压器.
当配变电所规模较大时,宜另设所用变压器,其容量不宜超过50kVA.
当有两路所用电源时,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2在采用交流操作的配变电所中,当有两路10(6)kV电源进线时,宜分别装设两台所用变压器.
当能从配变所外引入一个可靠的备用所用电源时,可只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当能引入两个可靠的所用电源时,可不装设所用变压器.
当配变电所只有一路10(6)kV电源进线时,可只在电源进线上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3采用交流操作且容量能满足时,供操作、控制、保护、信号等的所用电源宜引自电压互感器.

4采用电磁操动机构且仅有一路所用电源时,应专设所用变压器作为所用电源,并应接在电源进线开关的进线端.

5重要的配变电所宜采用220V或110V免维护蓄电池组作为合、分闸直流操作电源.

6小型配变电所宜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和去分流分闸的全交流操作.

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条文说明5.
1一般规定5.
1.
1目前国内民用建筑中的电压等级绝大多数在10(6)kV及以下,10(6)kV以上电压等级的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可根据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规范设计.

5.
1.
2可靠性是指保护该动作时应动作,不该动作时不动作.
选择性是指首先由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切除故障,当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时,才允许由相邻设备、线路的保护或断路器失灵保护切除故障.
灵敏性是指在被保护设备或线路范围内金属性短路时,保护装置应具有必要的灵敏系数.
速动性是指保护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

5.
1.
3为保证可靠性,提高设备管理水平,满足节能及安全等诸多需求,对重要或大型的配变电所可根据工程实际需求适当采用智能化保护装置或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

5.
2继电保护5.
2.
1继电保护设计的规定第1款规定了民用建筑中的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的保护.
其中主保护是指满足系统稳定和设备安全要求,能以最快速度有选择地切除被保护设备和线路故障的保护.
后备保护是指主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时,用以切除故障的保护.
辅助保护是指为补冗王保护和后备保护的性能或当主保护和后备保护退出运行而增设的简单保护.
异常运行保护是反映被保护电力设备或线路异常运行状态的保护.

第2款规定了继电保护装置的接线回路应尽可能简单并且尽量减少所使用的元件和接点的数量.

第3款本规定是为了保证继电保护装置的选择性.
第4款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正常运行方式和不利故障类型进行计算,必要时应计及短路电流衰减的影响.

第5款保护装置与测量仪表一般不宜共用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当必须共用一组二次线圈时,则仪表回路应通过中间电流互感器或试验部件连接,当采用中间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开路情况下,保护用电流互感器的稳态比误差仍不应大于10%.

当技术上难以满足要求且不致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可允许有较大的误差.

第8款本款规定是为了便于分别校验保护装置和提高可靠性.
第9款本款规定"当用户lO(6)kV断路器台数较多、负荷等级较高时,宜采用直流操作".

经多年的实践证明,弹簧储能交流操动机构也是比较可靠的,而且对中小型配变电所来说也是经济的.

5.
2.
2变压器的保护第1款气体绝缘变压器如发生故障将造成气体压力升高,气体泄漏将造成气体密度降低,所以应按本节规定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第2款油浸式变压器产生大量瓦斯时,应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如变压器电源侧采用熔断器保护而无断路器时,可作用于信号.

5.
2.
3第2款1)此项做法主要是保证当发生不在同一处的两点或多点接地时可靠切除短路.

5.
2.
4并联电容器的保护第3款用熔断器保护电容器,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保护方式,只要熔断器选择合理,特性配合正确,就能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这就需要熔断器的安秒特性和电容器外壳的爆裂概率曲线相配合.
电容器箱壳为密闭容器,当内部故障时,由于电弧高温分解绝缘物质产生气体而使内部压力增高,分解气体的数量与绝缘物质的性质有关,液体绝缘介质分解出的气体较多.
在同样介质的情况下,分解出气体数量和电弧的能量大小有关,即和I:T有关.
当分解出的气体产生的压力大于箱壳的机械强度时,箱壳就可能产生爆裂,箱体发生爆裂时工和£的关系曲线称为箱壳的爆裂特性曲线.
实际上,密闭箱壳发生爆裂和许多随机因素有关.
例如:箱壳的原始压力大小,加工质量好坏,钢板厚度是否均匀等等.
所以,爆裂特性曲线只能给出以某个概率发生爆裂的I和f的关系.
本应在规范中要求电容器的熔丝保护的特性与电容器的爆裂特性相配合,但目前很多电容器制造企业还给不出爆裂特性曲线,故本规范未做具体规定.

第7款从电容器本身的特点来看,运行中的电容器如果失去电压,电容器本身并不会损坏,但运行中的电容器突然失压可能产生以下两个后果:其一,如变电所因电源侧瞬时跳开或主变压器断开,而电容器仍接在母线上,当电源重合闸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时,母线电压很快恢复,而电容器上的残余电压还未来得及放电降到额定电压的10%以下,这就有可能使电容器承受高于1.
1倍的额定电压而造成损坏.
其二,当变电所失电后,电压恢复,电容器不切除,就可能造成变压器带电容器合闸,而产生谐振过电压损坏变压器和电容器.
此外,当变电所停电后电压恢复的初期,变压器还未带上负荷,母线电压较高,这也可能引起电容器过电压.
所以,本款规定了电容器应装设失压保护,该保护的整定值既要保证在失压后,电容器尚有残压时能可靠动作,义要防止在系统瞬间电压下降时误动作.
一般电压继电器的动作值可整定为额定电压的500~60X,动作时限需根据系统接线相电容器结构而定,一般可取0.
5~1s.

第8款在供配电系统中,并联电容器常常受到谐波的影响,特殊情况,还可能在某些高次谐波发生谐振现象,产生很大的谱振电流.
谐波电流将使电容器过负荷、过热、振动和发出异声,使串联电抗器过热,产生异声或烧损.
谐波对电网的运行是有害的,首先应该对产生谐波的各种来源进行限制,使电网运行电压接近正弦波形,否则应按本款规定装设过负荷保护.
5.
2.
5第1款由于民用建筑中10(6)kV配变电所一般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正常时分段运行,母线的保护仅保证在一个电源工作、分段开关闭合时,一旦发生故障不至使全部负荷断电.

5.
3电气测量5.
3.
2电能计量仪表的设置参考了电力行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定》和《电能计量柜》以及《供用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

5.
4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5.
4.
1继电保护的二次回路第3款由于铝芯控制电缆和绝缘导线存在的易折断、易腐蚀、易变形,铜铝接触的电腐蚀等问题至今仍未很好解决,各地意见较多,而近年来新建和扩建的工程都采用铜芯控制电缆和绝缘导线,故条文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第4款本款对控制电缆或绝缘导线最小截面以及选择电流回路、电压回路、操作回路电缆的条件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6款为保证在二次回路端子排上安全地工作,本款根据二次回路的特点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9款电压互感器的二次侧中性点或线圈引出端的接地方式分直接接地和通过击穿保险器接地两种.
向交流操作的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操作回路供电的电压互感器,中性点应通过击穿保险器接地.
采用一相直接接地的星形接线的电压互感器,其中性点也应通过击穿保险器接地.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系统,当变电所或线路出口发生接地故障,有较大的短路电流流入变电所的接地网时,接地网上每一点的电位是不同的,如果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有两处接地,或两个电压互感器各有一处接地,并经二次回路直接连起来时,不同接地点间的电位差将造成继电保护入口电压的异常,使之不能正确反映一次电压的幅值和相位,破坏相应保护的正常工作状态,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因此,本款规定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只允许有一处接地.
同时为了降低干扰电压,接地的地点宜选在保护控制室内,并应牢固焊接在接地小母线上.

5.
4.
2中央信号装置第9款目前国内一些民用建筑的变配电所,在采用了保护、报警及显示功能均较为完善和直观的智能化保护装置或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的同时还设有十分复杂的中央信号模拟屏,有些功能重复设置,较为繁琐,可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置中央信号模拟屏或对其进行简化.

5.
5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5.
5.
2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第1款重要或规模较大的配变电所,设所用变压器可提高供电可靠性.
所用变压器的容量30~50kVA一般已能满足所用电的要求.
当有两路所用电源时,为了在故障时能尽快投入备用所用电源,所以规定宜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第4款采用电磁操动机构,由于进线开关合闸需要电源,因此所用变压器要接在进线开关的进线端.

第5款民用建筑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较高,对于重要的配变电所,宜采用体积小、重量轻、占地面积小、安装方便、成套性强、在运行中不散发有害气体的免维护蓄电池组作为操作电源.

第6款交流操作投资较低,建设周期较短,二次接线简单,运行维护方便.
但采用交流操作保护装置时,电流互感器二次负荷增加,有时不能满足要求,同时弹簧机构一般比电磁机构戚本高,因此推荐用于能满足继电保护要求、出线回路少的一般小型配变电所.

6自备应急电源6.
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6.
1.
1本节适用于发电机额定电压为230/400V,机组容量为2000kW及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中自备应急低压柴油发电机组的设计.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1)为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时;2)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但从市电取得第二电源有困难或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2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配变电所设置.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于建筑物的首层、地下一层或地下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层时,应有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声和减振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3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品备件储藏间等.
设计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取舍、合并或增添.

4当机组需遥控时,应设有机房与控制室联系的信号装置.
当有要求时,控制柜内宜留有通信接口,并可通过BAS系统对其实时监控.
5当电源系统发生故障停电时,对不需要机组供电的配电回路应自动切除.

6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7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除高层建筑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建筑物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移动式或固定式灭火装置.

6.
1.
2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组容量与台数应根据应急负荷大小和投入顺序以及单台电动机最大启动容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应急负荷较大时,可采用多机并列运行,机组台数宜为2~4台.
当受并列条件限制,可实施分区供电.
当用电负荷谐波较大时,应考虑其对发电机的影响.

2在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柴油发电机容量可按配电变压器总容量的10%~20%进行估算.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可根据一级负荷、消防负荷以及某些重要二级负荷的容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的最大容量确定:1)按稳定负荷计算发电机容量;2)按最大的单台电动机或成组电动机启动的需要,计算发电机容量;3)按启动电动机时,发电机母线允许电压降计算发电机容量.
3当有电梯负荷时,在全电压启动最大容量笼型电动机情况下,发电机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当无电梯负荷时,其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75%.
当条件允许时,电动机可采用降压启动方式.

4多台机组时,应选择型号、规格和特性相同的机组和配套设备.
5宜选用高速柴油发电机组和无刷励磁交流同步发电机,配自动电压调整装置.
选用的机组应装设快速自启动装置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6.
1.
3机房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房设备布置应符合机组运行工艺要求,力求紧凑、保证安全及便于维护、检修.

2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机组宜横向布置,当受建筑场地限制时,也可纵向布置;2)机房与控制室、配电室贴邻布置时,发电机出线端与电缆沟宜布置在靠控制室、配电室侧;3)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净距应满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检修或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并不应小于表6.
1.
3-1及图6.
1.
3的规定.

表6.
1.
3-1机组之间及机组外廓与墙壁的净距(m)项目64以下75~150200~400500~15001600~2000机组操作面a1.
51.
51.
51.
5~2.
02.
0~2.
5机组背面b1.
51.
5l.
51.
82.
0柴油机端c0.
70.
71.
01.
0~1.
51.
5机组间距d1.
51.
51.
51.
5~2.
02.
5发电机端e1.
51.
51.
51.
82.
0~2.
5机房净高f2.
53.
03.
04.
0~5.
05.
0~7.
0注:当机组按水冷却方式设计时,柴油机端距离可适当缩小;当机组需要做消声工程时,尺寸应另外考虑.

图6.
1.
3机组布置图3辅助设备宜布置在柴油机侧或靠机房侧墙,蓄电池宜靠近所属柴油机.
4机房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内时,机房内应有足够的新风进口及合理的排烟道位置.
机房排烟应避开居民敏感区,排烟口宜内置排烟道至屋顶.
当排烟口设置在裙房屋顶时,宜将烟气处理后再行排放.

5机组热风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热风出口宜靠近且正对柴油机散热器;2)热风管与柴油机散热器连接处,应采用软接头;3)热风出口的面积不宜小于柴油机散热器面积的1.
5倍;4)热风出口不宜设在主导风向一侧,当有困难时,应增设挡风墙;5)当机组设在地下层,热风管无法平直敷设需拐弯引出时,其热风管弯头不宜超过两处.

6机房进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2)进风口面积不宜小于柴油机散热器面积的1.
6倍;3)当周围对环境噪声要求高时,进风口宜做消声处理.
7机组排烟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台柴油机的排烟管应单独引至排烟道,宜架空敷设,也可敷设在地沟中.
排烟管弯头不宜过多,并应能自由位移.
水平敷设的排烟管宜设坡外排烟道0.
3%~0.
5%的坡度,并应在排烟管最低点装排污阀;2)机房内的排烟管采用架空敷设时,室内部分应敷设隔热保护层;3)机组的排烟阻力不应超过柴油机的背压要求,当排烟管较长时,应采用自然补偿段,并加大排烟管直径.
当无条件设置自然补偿段时,应装设补偿器;4)排烟管与柴油机排烟口连接处应装设弹性波纹管;5)排烟管穿墙应加保护套,伸出屋面时,出口端应加防雨帽;6)非增压柴油机应在排烟管装设消声器.
两台柴油机不应共用一个消声器,消声器应单独固定.

8机房设计时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治理后环境噪声不宜超过表6.
1.
3-2的规定.

表6.
I.
3.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dBA)类别适用区域昼间夜间0疗养、高级别墅、高级宾馆区50401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55452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60503工业区65554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70556.
1.
4设于地下层的柴油发电机组,其控制屏及其他电气设备宜选择防潮型产品.

6.
1.
5机房配电线缆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房、储油间宜按多油污、潮湿环境选择电力电缆或绝缘电线;2发电机配电屏的引出线宜采用耐火型铜芯电缆、耐火型封闭式母线或矿物绝缘电缆;3控制线路、测量线路、励磁线路应选择铜芯控制电缆或铜芯电线;4控制线路、励磁线路和电力配线宜穿钢导管埋地敷设或采用电缆沿电缆沟敷设;5当设电缆沟时,沟内应有排水和排油措施.
6.
1.
6附属设备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附属设备电动机的控制方式应与机组控制方式一致;2柴油机冷却水泵宜采用就地控制和随机组运行联动控制;3高位油箱供油泵宜采用就地控制或液位控制器进行自动控制.
6.
1.
7控制室的电气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500kW的装集式单台机组可不设控制室;单机容量大于500kW的多台机组宜设控制室.

2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通风、采光应良好,进出线应方便.

3控制室内不应有油、水等管道通过,不应安装无关设备.
4控制室内的控制屏(台)的安装距离和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控制屏正面操作宽度,单列布置时,不宜小于1.
5m;双列布置时,不宜小于2.
0m;2)离墙安装时,屏后维护通道不宜小于0.
8m.
5当控制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有两个出口,出口宜在控制室两端.
控制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6当不需设控制室时,控制屏和配电屏宜布置在发电机端或发电机侧,其操作维护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屏前距发电机端不宜小于2.
0m;2)屏前距发电机侧不宜小于1.
5m.
6.
1.
8发电机组的自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组应处于常备启动状态.
一类高层建筑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建筑物的发电机组,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当市电中断时,机组应立即启动,并应在30s内供电.

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二类高层建筑及二级保护对象建筑物的发电机组,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机组应与市电连锁,不得与其并列运行.
当市电恢复时,机组应自动退出工作,并延时停机.

2为了避免防灾用电设备的电动机同时启动而造成柴油发电机组熄火停机,用电设备应具有不同延时,错开启动时间.
重要性相同时,宜先启动容量大的负荷.

3自启动机组的操作电源、机组预热系统、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水以及室内环境温度等均应保证机组随时启动.
水源及能源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受市电停电的影响.

4自备应急柴}由发电机组自启动宜采用电启动方式,电启动设备应按下列要求设置:1)电启动用蓄电池组电压宜为12V或24V,容量应按柴油机连续启动不少于6次确定;2)蓄电池组宜靠近启动电机设置,并应防止油、水浸入;3)应设置整流充电设备,其输出电压宜高于蓄电池组的电动势50%,输出电流不小于蓄电池10h放电率电流.

6.
1.
9发电机组的中性点工作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发电机中性点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1)只有单台机组时,发电机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机组的接地形式宜与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2)当两台机组并列运行时,机组的中性点应经刀开关接地;当两台机组的中性导体存在环流时,应只将其中一台发电机的中性点接地;3)当两台机组并列运行时,两台机组的中性点可经限流电抗器接地.
2发电机中性导体上的接地刀开关,可根据发电机允许的不对称负荷电流及中性导体上可能出现的零序电流选择.

3采用电抗器限制中性导体环流时,电抗器的额定电流可投发电机额定电流的25%选择,阻抗值可按通过额定电流时其零电压小于10V选择.

6.
l.
10柴油发电机组的自动化应符合下列规定:l机组与电力系统电源不应并网运行,并应设置可靠连锁.
2选择自启动机组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市电中断供电时,单台机组应能自启动,并应在30s内向负荷供电;2)当市电恢复供电后,应自动切换并延时停机;3)当连续三次自启动失败,应发出报警信号;4)应自动控制负荷的投入和切除;5)应自动控制附属设备及自动转换冷却方式和通风方式.

3机组并列运行时,宜采用手动准同期.
当两台自启动机组需并车时,应采用自动同期,并应在机组间同期后再向负荷供电.

6.
1.
11储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燃油来源及运输不便时,宜在建筑物主体外设置40~64h耗油量的储油设施;2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
0h的燃油量,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3日用燃油箱宜高位布置,出油1:3宜高于柴油机的高压射油泵;4卸油泵和供油泵可共用,应装设电动和手动各一台,其容量应按最大卸油量或供油量确定.

6.
1.
12柴油发电机房的照明、接地与通信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房各房间的照度应符合表6.
1.
12的规定;表6.
1.
12机房各房间的照度房间名称照度值(lx)规定照度的平面发电机间≥200地面控制与配电室≥300距地面0.
75m值班室≥300距地面0.
75m储油间≥100地面检修间(检修场地)≥200地面2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应设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表6.
1.
12的规定,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h;3机房内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4燃油系统的设备与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5控制室与值班室应设通信电话,并应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6.
1.
13当设计柴油发电机房时,给水排水、暖通和土建应符合下列规定:1给水排水:1)柴油机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机组运行技术条件要求;2)柴油机采用闭式循环冷却系统时,应设置膨胀水箱,其装设位置应高于柴油机冷却水的最高水位;3)冷却水泵应为一机一泵,当柴油机自带水泵时,宜设1台备用泵;4)机房内应设有洗手盆和落地洗涤槽.
2暖通:1)宜利用自然通风排除发电机问内的余热,当不能满足温度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2)当机房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层时,应设置防烟、排烟、防潮及补充新风的设施;3)机房各房间温湿度要求宜符合表6.
1.
13—1的规定;表6.
1.
13-1机房各房间温湿度要求房间名称冬季夏季温度(℃)相对湿度(%)温度(℃)相对湿度(%)机房(就地操作)15~3030~6030~3540~75机房(隔室操作、自动化)5~3030~6032~37≤75控制及配电室16~18≤7528~30≤75值班室16~20≤75≤28≤754)安装自启动机组的机房,应满足自启动温度要求.
当环境温度达不到启动要求时,应采用局部或整机预热措施.
在湿度较高的地区,应考虑防结露措施.

3土建:1)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2)发电机间宜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满足搬运机组的需要.
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采取隔声措施,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室、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开向发电机间;3)储油问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当机房噪声控制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时,应做消声、隔声处理;5)机组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当机组设置在主体建筑内或地下层时,应防止与房屋产生共振;6)柴油机基础宜采取防油浸的设施,可设置排油污沟槽,机房内管沟和电缆沟内应有0.
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7)机房各工作房间的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表6.
1.
13-2的规定.

表6.
1.
13-2机房各工作房间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发电机间丙一级控制与配电室戊二级储油间丙一级6.
2应急电源装置(EPS)6.
2.
1本节适用于应急电源装置(EPS)用作应急照明系统备用电源时的选择和配电设计.

6.
2.
2EPS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EPS装置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
2EPS装置可分为交流制式及直流制式.
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纯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

3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
3倍.
4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90min.
5EPS装置的切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1)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
25s;2)用作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3)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
5s.

6.
2.
3当EPS装置容量较大时,宜在电源侧采取高次谐波的治理措施.
6.
2.
4EPS配电系统的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6.
2.
5EPS装置的交流输入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1EPS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交流输入电源的总相对谐波含量不宜超过10%.
2EPS系统的交流电源,不宜与其他冲击性负荷由同一变压器及母线段供电.

6.
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6.
3.
1本节适用于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选择和配电设计.
6.
3.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UPS装置:l当用电负荷不允许中断供电时;2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重要场所的应急备用电源.
6.
3.
3UPS装置的选择,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UPS装置,宜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2对电子计算机供电时,U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计算机各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
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
3倍;3蓄电池组容量应由用户根据具体工程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选定;4不间断电源装置的工作制,宜按连续工作制考虑.
6.
3.
4当UPS装置容量较大时,宜在电源侧采取高次谐波的治理措施.
6.
3.
5UPS配电系统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6.
3.
6UPS系统的交流输入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6.
2.
5条的规定.
在TN—S供电系统中,UPS装置的交流输入端宜设置隔离变压器或专用变压器;当UPS输出端的隔离变压器为TN-S、TT接地形式时,中性点应接地.

6自备应急电源条文说明6.
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组额定电压为230/400V,单机容量定为2000kw及以下.
主要依照国家标准《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GB/T2820、《自动化柴油发电机组分级要求》GB/T4712以及《交流工频移动电站额定功率、电压及转速(功率自0.
75~2000kW)》GB12699所规定的机组功率和电压而定.

目前我国柴油发电机市场主要分两大类:一是功率100~2000kW进M机组.
二是国产机组,大多功率在400kW以下.
目前国产柴油发电机组种类很多,按组装形式可分拖车式、移动式(或称滑动式)、固定式三种.
冷却方式有风冷式(又称封闭自循环水冷却方式)和水冷式.
启动方式有电启动和压缩空气启动,还有带增压器的增压机组和不带增压器的机组等.

本节中所有条文的规定是以国家标准《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GB/T2820中固定式、应急型柴油发电机组的有关技术数据为依据而制定.
对于采用进口机组时,也应遵照执行.

6.
1.
1一般规定第1款1)此项的规定,是按本规范第3.
2.
1条1款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宜设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2)此项的规定,需设置自备应急机组时,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第2款机组设置规定①机组靠近负荷中心,为节省有色金属和电能消耗,确保电压质量;②机组的设置应遵照有关规范对防火的要求,并防止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③从保证机组有良好工作环境(如排烟、通风等)考虑,最好将机组布置在建筑物首层,但大型民用建筑的首层,往往是黄金层,难以占用.
根据调查,目前国内高层建筑的柴油发电机组已有不少设在地下层,运行效果良好.
机组设在地下层最关键的一定要处理好通风、排烟、消声和减振等问题.

第5款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确保的供电范围一般为:①消防设施用电: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应急照明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门等;②保安设施、通信、航空障碍灯、电钟等设备用电;③航空港、星级饭店、商业、金融大厦中的中央控制室及计算机管理系统;④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室等用电;⑤医院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等用电;⑥具有重要意义场所的部分电力和照明用电.
6.
1.
2发电机组的选择第1款确定机组容量时,除考虑应急负荷总容量之外,应着重考虑启动电动机容量.
因单台电动机最大启动容量对确定机组容量有直接关系.
决定机组能启动电动机容量大小的因素又很多,它与发电机的技术性能、柴油机的调速性能、电动机的极对数和启动时发电机所带负荷大小和功率因数的高低、发电机的励磁和调压方式以及用电负荷对电压指标的要求等因素有关.
因此,设计确定机组容量,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为了便于设计参考,三相低压柴油发电机组在空载时,能全电压直接启动的空载四极笼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最大容量可参见表6-l.

表6-1机组空载能直接启动空载笼型电动机最大容量序号柴油发电机功率(kw)异步电动机额定功率(kw)1400.
7P①250、64、7530390、120554150、200、250755400以上125注:①P为柴油发电机功率.
但应注意,表6-1所列数值,没有考虑电动机直接启动对机组母线电压降加以限制,是以全电压直接启动电动机时,电动开关和失压保护不应跳闸为条件.

第2款根据国内外一些高层建筑用电指标统计,应急发电机容量约占供电变压器总容量的10%~20%.
国外建筑物配电变压器容量一般选择得较富裕,因此后一个指标偏差较大.

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建筑物规模大时取下限,规模小时取下限.
第3款规定母线电压得低于80%,基于下列几方面的因素:①保证电动机有足够的启动转矩,因启动转矩是与电源电压的平方成正比的;②不致因母线电压过低而影响其他用电设备的正常工作,尤其是对电压比较敏感的设备;③要保证接触器等开关接触设备的吸引线圈能可靠地工作.
当直接启动大容量的笼型电动机时,发电机母线的电压降落太大,影响应急电力设备启动或正常运行时,不应首先考虑加大发电机组的容量,而应采取其他措施来减少发电机母线的电压波动,例如采用电动机降压启动方式等.

第5款据有关资料介绍,国外高层建筑中所采用的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基本上为高速机组.
目前国内一些高层建筑用的应急柴油发电机已向高速型转化,此种机组具有体积小、重量轻、启动运行可靠等优点.

当无刷励磁交流同步发电机与自动电压调整装置配套使用时,其静态电压调整率可保证在-(1.
o%~2.
5X)以内.
这种类型机组能适应各种运行方式,易于实现机组自动化或对发电机组的遥控.

目前国产柴油发电机组启动时间可以小于15s,有的厂产品可在4~7s,保证值为15s.

6.
1.
3机房设备布置第1~3款机房内主要设备有柴油发电机组、控制屏、操作台、电力及照明配电箱、启动蓄电池、燃油供给和冷却、进排风系统以及维护检修设备等.
机房的布置要根据机组容量大小和台数而定.
小容量机组一般机电一体,不用设控制室.
机组容量较大,可把机房和控制室分开布置,这样有利于改善工作条件.

机房布置方式及各部位有关最小尺寸,是根据机组运行维护、辅助设备布置、进排风以及施工安装等需要,并结合目前封闭式自循环水冷却方式的应急型机组的外廓尺寸提出的.
机房布置主要以横向布置(垂直布置)为主,这种布置机组中心线与机房的轴线相垂直,操作管理方便,管线短,布置紧凑.
第5款机组热风出口位置,应避免经常有自然风顶吹的方向,并应在热风出口设百叶窗,其百叶窗净空不要太小.
因散热器的吹风扇风压降一般在127Pa以下,以免影响散热效果和机组出力.

机组设在地下层,热风管引出室外最好平直.
如要拐弯引出,其弯头不宜超过两处,拐弯应大于或等于90,而且内部要平滑,以免阻力过大影响散热.

如机组设在地下层其热风管又无法伸出室外,不应选整体风冷机组,应改选分体式散热机组,即柴油机夹套内的冷却器由水泵送至分体式水箱冷却方式.
目前国内有许多厂家也接受订货.

第6款柴油发电机运行时,机房的换气量应等于或大于维持柴油机燃烧所用新风量与维持机房温度所需新风量之和.
据国外有关资料介绍,维持机房温度所需新风量可按下式确定:C=0.
078P/T(6-5)式中C—需要新风量(rna/s);P—柴油机额定功率(kW);T—柴油发电机房的温升(℃).

维持柴油机燃烧所需新风量可向柴油机厂家索取,当海拔高度增加时,每增加763m,空气量应增加10%.
若无资料,可按每1kW制动功率需要0.
1m3/min估算.

第7款机组排烟管伸出室外的位置很重要,如调查某一高级饭店,其机房排烟管道正好设在主建筑物客房上风侧,机组运仃时烟气正吹向客房,影响很不好.

排烟管系统的作用是将气缸里的废气排放室外,排烟系统应尽量减少背压,因为废气阻力的增加将导致柴油机出力的下降及碾升的增加.

排烟系统的压降为管路、消声器、防雨帽等各部分压降之和,总的压降以不超过6720Pa为宜.

排烟管敷设方式有两种:一是水平架空敷设,优点是转弯少、阻力小.
其缺点增加室内散热量,使机房内温度升高.
二是地沟敷设,优点是在地沟内散热量小,对湿热带尤为适宜.
其缺点排烟管转弯多,阻力比架空敷设大.

排烟管温度一般为350~550℃,为防止烫伤和减少辐射热,其排烟管宜进行保温处理,以减少排烟管的热量散到房间内增高机房温度.
保温表面温度不应超过50℃,保温措施一般按热力保温方法处理.

排烟噪声在柴油机总噪声中属于最强烈的一种噪声,其频谱是连续的,排烟噪声的强度最高可达110~130dB,而对机房和周围环境有较大的影响.
所以应设消声器,以减少噪声.

排烟管的热膨胀可由弯头或来回弯补偿,也可设补偿器、波纹管、套筒伸缩节补偿.

第8款条文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引自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

6.
1.
5根据调查,发电机容量较大时,其出线截面大且导线根数多,再加各种控制回路和配出线路,显得机房内管线较多.
为了敷线方便及维护安全,在发电机出口、控制屏或控制室以及配电线路出口等各处之间设电缆沟并贯通一起比较适宜.

6.
1.
7控制室的电气设备布置第1款根据国内调查,应急型机组单机容量在500kW及以下不设控制室为多数,反映尚好.
单机容量在500kW以上的及多台机组,考虑运行维护和管理方便,可设控制室宜于集中控制.

第2~5款控制室的主要设备有发电机控制屏、机组操作台、动力控制屏(台)、低压配电屏及照明配电箱等.
其布置与低压配电室的要求相同.
主要要求操作人员便于观察控制屏或台上仪表,并能通过观察窗看到机组运行情况.

控制室的控制屏(台)一般情况下维护通道为0.
8m是可以的,但在具体工程设计中,如条件允许,可适当放大些,配电装置的最高点距房顶不应小于0.
5m.

6.
1.
8发电机组的自启动第1款应急机组是保证建筑物安全的重要设备,它的首要任务必须在应急情况下,能够可靠启动并投入正常运行,以满足使用要求.

与市网不得并列运行,是考虑到一旦机组发生故障时,不要波及到市网,而扩大了故障范围.
如市网有故障,因与机组未并网,也易于临机处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连锁的目的就是防止误并列.

第3款机房在寒冷地区应采暖,为保证机组应急时顺利启动,机房最低温度应根据产品要求,但一般不应低于5℃,最高温度不应超过35℃,相对湿度应小于75%.

自启动机组的冷却水应能自流供给,若水源不可靠,应设储水箱或储水池.

为了确保机组启动具有足够的能量,除机组具有充电能力外,在备用过程中应具有浮充电装置.

为保证机组在应急时使用,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还应设两个以上柴油储油箱,便于新油沉淀.

第4款启动蓄电池由机组随机供给,工作电压为12V或24V.
机组启动时启动电流很大,为减少启动电压降,启动蓄电池应设置在机组的启动电动机附近.
因机组不经常工作,为了补充蓄电池自放电,应设置充电装置.

6.
1.
9发电机组的中性点工作制第1~3款三相四线制的中性点是直接接地,它的优点是降低了系统的内部过电压倍数,当一相接地时,相间电压为中性所固定,基本不会升高.
而且电力与照明可以由同一发电机母线供电.

在三相四线制中,当两台或多台机组并列运行时,中性导体就会产生三次谐波环流,环流的大小与下列因素关:①三相负载的不平衡度;②两机有功负载分配的不平衡度;⑧两机无功负载分配即功率因数的差异程度.
又因中性点引出导体上的三次谐波电流,徒然使发电机发热,降低其出力,必须加以限制,限流性导体电流可采用下列方法:①中性点引出导体上加装刀开关.
在每台发电机的中性点引出导体上装刀开关,以切断发电机间谐波电流的环流回路,在运行中根据谐波电流的大小和分布情况,决定断开一台发电机的中性点引出导体.
但至少应保持一台发电机的中性点和中性母线接通,以保证对220V设备的供电.
但这种方法的缺点是把220V的不平衡(零序)负荷完全加在少数发电机上,加大了这些发电机三相负荷的不平衡程度,而且系统单相接地短路电流也集中在这些发电机上.

②中性点引出导体上装设电抗器.
在每台发电机的中性点引出导体上装设电抗器,在保持中性母线电位偏移不大的条件下,有效地限制了中性点引出导体的谐波电流在允许范围内.

6.
1.
10柴油发电机组的自动化第2款当机组作为应急电源时,应设自启动装置.
当市电中断供电时,机组自动启动,并在30s内向负荷供电.
当市电恢复正常后,能自动或手动切换电源停机,其他均为就地操作.

近年来柴油发电机组自动化控制发展很快,在许多工程中已广泛应用,控制系统已从最早的继电器系统,发展至今的计算机控制系统.
控制功能已比较完善,可以做到机组无人值守.
自动化机组的功能,能自启动、自动调压、自动调频、自动调载、自动并车、按负荷大小自动增减机组、故障自动处理、辅机自动控制等.

根据国家标准《自动化柴油发电机组分级要求》GB/T4712,其自动化程度分为三级,可依具体工程选定.

第3款机组并车方法,包括手动准同期及自动同期并车.
即在频率相同、电压相位相同时并车.
并车时冲击电流小,但操作要求高,特别在负荷波动和事故情况要使待接入的发电机和运行的发电机的频率相同、电压相同、相位相一致会有一定困难,所以自启动发电机组并车应采用自动同期法.

6.
1.
11柴油发电机容量大小不同,小时耗油量也有差异.
若在主建筑外设储油库,其防火间距应遵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容量柴油机组出厂时,一般配有日用燃油箱.
当机组设在大型民用建筑地下层时,根据应急柴油发电机特殊要求,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燃油供应急时使用,又考虑建筑防火要求,储油数量不宜过大.
综合各种因素,最大储油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并应按防火要求处理.

6.
1.
12柴油发电机组的230/400V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支架等均应接地,在同一配电系统中不应采取两种不同的接地方式.

6.
1.
13柴油发电机组运行时,其余热向四周扩散,为了不致引起室温过高,机房内应有良好通风装置.
机房里的换气量应等于或大于柴油机燃烧所用新风量与维持机房室温所需新风量之和.

减少暖机功率,对平时利用率较低的应急机组,是不可忽视的.
因为应急机组时刻都处在"戒备"状态,而暖机也时刻在运干亍,成年累月其运行费用甚高.
据有关资料介绍,深圳某大厦采用~台320kW的低速柴油发电机组,暖机功率高达20kW.
冬季日耗电量有时达200kWh以上,如在北方地区其暖机耗电量就更可观了.

6.
2应急电源装置(EPS)6.
2.
1EPS应急电源装置是由电力变流器、储能装置(蓄电攀)和转换开关(电子式或机械式)等组合而成的一种电源设龠.
这种电源设备在交流输人电源正常时,交流输入电源通过转换开关直接输出.
交流输入电源同时通过充电器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
发生中断时(如电力中断、电压不符合供电要求),EPS装置利用蓄电池组的储能放电经过逆变器变换并且经转换开关切换至应急状态向负荷供电.

由于EPS应急电源装置,目前尚无统一的国家标准,各生产厂家的产品,其技术性能极不一致.
为安全、可靠,本规范仅对EPS应急电源装置在建筑物应急照明系统中的应用作了相关规定.

6.
2.
2EPS应急电源装置的选择第2款根据生产厂家介绍,EPS电源装置适用于阻性、感性负载和混合性负荷,本规范推荐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纯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

第4款EPS电源装置的备用时间为40~90min.
条文规定备用时间不应小于90min是考虑到由于对蓄电池的维护、管理不到位,应急时满足不了应急照明所要求供电时间.

第5款EPS电源装置的应急切换时间,不同厂家的产品各不相同,但不超过0.
2s.
采用EPS电源装置是完全可以满足条文第1~3项各类应急照明的要求.

6.
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6.
3.
1UPS不间断电源装置是由电力变流器、储能装置(蓄电池)和切换开关(电子式或机械式)等组合而成的一种电源设备.
这种电源处理设备能在交流输入电源发生故障(如电力中断、瞬间电压波动、频率波形等不符合供电要求)时,保证负荷供电的电源质量和供电的连续性.

6·3·2第1款所述供电对象主要指实时系统,即在事件或数据产生的同时,能以足够快的速度予以处理,其处理结果在时间上又来得及控制被监测或被控制过程的一种处理系统.

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UPS多数用于实时性电子数据处理装置系统的计算机设备的电源保障方面.

6.
3.
3UPS不间断电源装置的选择第3款蓄电池组容量决定了不间断电源UPS装置的储能(蓄电池放电)时间.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与快速自动启动的备用发电机配合使用时,其储能时问应按不少于10min设计.

不间断电源UPS装置与无备用发电设备或手动启动的备用发电设备配合使用时,其工作时间应按不少于1h或按工艺设置全停车时间考虑.

第4款绝大部分不问断电源装置UPS的负荷都需要长期连续运行,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工作制,宜按照连续工作制考虑.

6.
3.
4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内的整流器输入电流高次谐波,对于UPS装置上游的配电系统有影响时,应该在采用不问断电源装置UPS的整流器输入侧配置有源滤波器、无源滤波器等降低从UPS装置上游的配电系统向UPS整流器提供的谐波电流的比率.

6.
3.
6在TN—S供电系统中,为满足负荷对于UPS输出接地形式的要求,必要时应该配置隔离变压器.
这是因为UPS装置的旁路系统输入中性导体与输出中性导体连接在一起,UPS装置的输入端与输出端的中性导体必须是同一个系统.
但是,在一些应用中UPS的负荷对于中性导体系统有特别的要求,这时有可能在UPS的旁路输入侧配置隔离变压器,通过隔离变压器使得UPS装置输入端与输出端的中性导体系统是两个不同的中性导体系统.

7低压配电7.
1一般规定7.
1.
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7.
1.
2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

7.
1.
3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供电可靠和保证电能质量要求;2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3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4节省有色金属,减少电能损耗;5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7.
1.
4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2各级低压配电屏或低压配电箱宜根据发展的可能留有备用回路;3由市电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箱的受电端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和保护作用的电器;4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开关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7.
1.
5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

7.
2低压配电系统7.
2.
1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2电源可采用电缆埋地或架空进线,进线处应设置电源箱,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电源箱宜设在室内,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室外型箱体;3当用电负荷容量较大或用电负荷较重要时,应设置低压配电室,对容量较大和较重要的用电负荷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4由低压配电室至各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5多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宜采用三相配电系统.
7.
2.
2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公共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成系统.

2对于容量较大的用电负荷或重要用电负荷,宜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3高层公共建筑的垂直供电干线,可根据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供电:1)可采用封闭式母线槽供电的树干式配电;2)可采用电缆干线供电的放射式或树干式配电;当为树干式配电时,宜采用电缆T接端子方式或预制分支电缆引至各层配电箱;3)可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
4高层公共建筑配电箱的设置和配电回路的划分,应根据防火分区、负荷性质和密度、管理维护方便等条件综合确定;5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施的供电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6高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应采用三相配电系统.
7.
3特低电压配电7.
3.
1特低电压(ELV)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50V.
特低电压可分为安全特低电压(SELV)及保护特低电压(PELV).

7.
3.
2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设备,可作为特低电压电源:1一次绕组和二次绕组之间采用加强绝缘层或接地屏蔽层隔离开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2安全等级相当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
3电化电源或与电压较高回路无关的其他电源.
4符合相应标准的某些电子设备.
这些电子设备已经采取了措施,可以保障即使发生内部故障,引出端子的电压也不超过交流50V;或允许引出端子上出现大于交流50V的规定电压,但能保证在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情况下,引出端子上的电压立即降至不大于交流50V.

7.
3.
3特低电压配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SELV和PELV的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1)ELV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其他回路之间应具有基本绝缘;ELV回路与有较高电压回路的带电部分之间可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作保护隔离,也可采用基本绝缘加隔板;2)SELV回路的带电部分应与地之间具有基本绝缘;3)PELV回路和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2ELV系统的回路导线至少应具有基本绝缘,并应与其他常电回路的导线实行物理隔离,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SELV和PELV的回路导线除应具有基本绝缘外,并应封闭在非金属护套内或在基本绝缘外加护套;2)ELV与较高电压回路的导体,应以接地的金属屏蔽层或接地的金属护套分隔开;3)ELV回路导体可与不同电压回路导体共用一根多芯电缆或导体组内,但ELV回路导体的绝缘水平,应按其他回路最高电压确定.

3ELV系统的插头及插座应符合下列要求:1)插头必须不可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内;2)插座必须不可能被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插入;3)S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不得设置保护导体触头.
4安全特低电压回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SELV回路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大地、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及保护导体相连接;2)SELV回路的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与大地、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相连接.

7.
3.
4ELV系统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SELV回路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且无分支回路时,其线路的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可由变压器一次侧的保护电器完成.

2当具有两个及以上SELV分支回路时,每一个分支回路的首端应设有保护电器.

3当SELV超过交流25V或设备浸在水中时,SELV和PELV回路应具有下列基本防护:1)带电部分应完全由绝缘层覆盖,且该绝缘层应只有采取破坏性手段才能除去;2)带电部分必须设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遮栏后面或外护物里面,其顶部水平面栅栏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X;3)设备绝缘应符合电力设备标准的有关规定.
4在正常干燥的情况下,下列情况可不设基本防护:1)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25V的SELV系统;2)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25V的PELV系统,并且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带电部分由保护导体连接至总接地端子;3)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其他任何情况.
7.
3.
5ELV宜应用在下列场所及范围:1潮湿场所(如喷水池、游泳池)内的照明设备;2狭窄的可导电场所;3正常环境条件使用的移动式手持局部照明;4电缆隧道内照明.

7.
4导体选择7.
4.
1低压配电导体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电线可选用铜芯或铝芯,民用建筑宜采用铜芯电缆或电线;下列场所应选用铜芯电缆或电线:1)易燃、易爆场所;2)重要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3)特别潮湿场所和对铝有腐蚀的场所;4)人员聚集较多的场所;5)重要的资料室、计算机房、重要的库房;6)移动设备或有剧烈振动的场所;7)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场所.
2导体的绝缘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一般工程中,在室内正常条件下,可选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的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有条件时,可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和电线;2)消防设备供电线路的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13.
10节的规定;3)对一类高层建筑以及重要的公共场所等防火要求高的建筑物,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

3绝缘导体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室内敷设塑料绝缘电线不应低于0.
45/0.
75kV,电力电缆不应低于0.
6/1kV;7.
4.
2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
4.
2的规定.

表7.
4.
2导体最小允许截面布线系统形式线路用途导体最小截面(mm2)铜铝固定敷设的电缆和绝缘电线电力和照明线路1.
52.
5信号和控制线路0.
5固定敷设的裸导体电力(供电)线路1016信号和控制线路4用绝缘电线和电缆的柔性连接任何用途0.
75特殊用途的特低压电路0.
757.
4.
3导体敷设的环境温度与载流量校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沿敷设路径各部分的散热条件不相同时,电缆载流量应按最不利的部分选取.

2导体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满足下列规定:1)对于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应采用埋深处历年最热月的平均地温;2)敷设在室外空气中或电缆沟中时,应采用敷设地区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3)敷设在室内空气中时,应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有机械诵风的应按通风设计温度:4)敷设在室内电缆沟中时,应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加5℃.

3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校正系数应符合表7.
4.
3—1和表7.
4.
3—2的规定.
表7.
4.
3-1环境空气温度不等于30℃时的校正系数环境温度(℃)绝缘PVCXLPE或EPR矿物绝缘+PVC外护层和易于接触的裸护套70℃不允许接触的裸护套105℃101.
221.
151.
261.
14151.
171.
121.
201.
11201.
121.
081.
141.
07251.
061.
041.
071.
04350.
940.
960.
930.
96400.
870.
910.
850.
92450.
790.
870.
770.
88500.
710.
820.
670.
84550.
610.
760.
570.
80600.
500.
710.
450.
75650.
650.
70700.
580.
65750.
500.
60800.
410.
54850.
47900.
40950.
32注:1用于敷设在空气中的电缆载流量校正;2*更高的环境温度,与制造厂协商解决;3PVC-聚氯乙烯、XLPE-交联聚乙烯、EPR-乙丙橡胶.
表7.
4.
3-2地下温度不等于20℃的电缆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埋地环境温度(℃)绝缘PVCXLPE和EPR101.
101.
07151.
051.
04250.
950.
96300.
890.
93350.
840.
89400.
770.
85450.
710.
80500.
630.
76550.
550.
71600.
450.
65650.
60700.
53750.
46800.
88注:用于敷设于地下管道中的电缆载流量校正.
4当土壤热阻系数与载流量对应的热阻系数不同时,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的载流量应进行校正,其校正系数应符合表7.
4.
3-3的规定.

表7.
4.
3-3土壤热阻系数不同于2.
5K'm/W时电缆的载流量校正系数热阻系数K·m/W11.
522.
53校正系数1.
181.
101.
051.
000.
96注:1此校正系数适用于埋地管道中的电缆,管道埋设深度不大于0.
8m;2对于直埋电缆,当土壤热阻系数小于2.
5K·m/W时,此校正系数可提高.
7.
4.
4电线、电缆在不同敷设方式时,其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回路或多根多芯电缆成束敷设的载流量校正系数应符合表7.
4.
4—1的规定;表7.
4.
4-1多回路或多根多芯电缆成束敷设的校正系数项目排列(电缆相互接触)回路数或多芯电缆数1234567891216201嵌入式或封闭式成束敷设在空气中的一个表面上1.
000.
800.
700.
650.
600.
570.
540.
520.
500.
450.
410.
882单层敷设在墙、地板或无孔托盘上1.
000.
850.
790.
750.
730.
720.
720.
710.
70多于9个回路或9根多芯电缆不再减小校正系数3单层直接固定在木质顶棚下0.
950.
810.
720.
680.
660.
640.
630.
620.
614单层敷设在水平或垂直的有孔托盘上1.
000.
880.
820.
770.
750.
730.
730.
790.
725单层敷设在梯架或夹板上1.
000.
870.
820.
800.
800.
790.
790.
780.
78注:1适用于尺寸和负荷相同的电缆束.
2相邻电缆水平间距超过了2倍电缆外径时,可不校正.
3下列情况可使用同一系数:——由2根或3根单芯电缆组成的电缆束;——多芯电缆.

4当系统中同时有2芯和3芯电缆时,应以电缆总数作为回路数,2芯电缆应作为2根带负荷导体,3芯电缆应作为3根带负荷导体查取表中相应系数.

5当电缆束中含有n根单芯电缆时,可作为n/2回路(2根负荷导体回路)或n/8回路(3根负荷导体回路).

2多回路直埋电缆的载流量校正系数,应符合表7.
4.
4—2的规定;表7.
4.
4-2多回路直埋电缆的校正系数回路数电缆间的间距n无间距(电缆相互接触)一根电缆外径0.
125m0.
25m0.
5m20.
750.
800.
850.
900.
9030.
650.
700.
750.
800.
8540.
600.
600.
700.
750.
8050.
550.
550.
650.
700.
8060.
500.
550.
600.
700.
80注:适于埋地深度0.
7m,土壤热阻系数为2.
5K·m/W.
3当线路中存在高次谐波时,在选择导体截面时应对载流量加以校正,校正系数应符合表7.
4.
4-3的规定.
当预计中性导体电流高于相导体电流时,电缆截面应按中性导体电流来选掸.

当中性导体电流大于相电流135%且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电缆截面时,电缆的载流量可不校正.
当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电缆截面,而中性导体电流不高于相电流时,应按表7.
4.
4-3选用校正系数.

表7.
4.
4-34芯和5芯电缆存在高次谐波的校正系数相电流中三次谐波降低系数分量(%)按相电流选择截面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截面0~151.
0015~330.
8633~450.
86>451.
00注:此表所给的校正系数仅适用于4芯或5芯电缆内中性导体与相导体有相同的绝缘和相等的截面.
当预计有显著(大于10%)的9次、12次等高次谐波存在时,可用一个较小的校正系数.
当在相与相之间存在大于50%的不平衡电流时,可使用一个更小的校正系数.

7.
4.
5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具有下列情况时,中性导体应和相导体具有相同截面:1)任何截面的单相两线制电路;2)三相四线和单相三线电路中,相导体截面不大于16mm2(铜)或25mm2(铝).
2三相四线制电路中,相导体截面大于16mm2(铜)或25mm2(铝)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中性导体截面可小于相导体截面:1)在正常工作时,中性导体预期最大电流不大于减小了的中性导体截面的允许载流量.

2)对TT或TN系统,在中性导体截面小于相导体截面的地方,中性导体上需装设相应于该导体截面的过电流保护,该保护应使相导体断电但不必断开中性导体.
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则中性导体上不需要装设过电流保护:回路相导体的保护装置已能保护中性导体;在正常工作时可能通过中性导体上的最大电流明显小于该导体的载流量.

3)中性导体截面不小于16mm2(铜)或25mm2(铝).
3保护导体必须有足够的截面,其截面可用下列方法之一确定:1)当切断时间在0.
1~5s时,保护导体的截面应按下式确定:式中S—截面积(mm2);I—发生了阻抗可以忽略的故障时的故障电流(方均根值)(A);t—保护电器自动切断供电的时间(s);K—取决于保护导体、绝缘和其他部分的材料以及初始温度和最终温度的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保护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GB16895.
3计算和选取.

对常用的不同导体材料和绝缘的保护导体的K值可按表7.
4.
5-1选取.
表7.
4.
5.
1不同导体材料和绝缘的K值绝缘材料导体绝缘70℃PVC90℃PVC85℃橡胶60℃橡胶矿物质带PVC裸的初始温度(℃)7090856070105最终温度(℃)160/140160/140220200160250导体材料铜115/]03100/86134141115135铝16/6866/578993当计算所得截面尺寸是非标准尺寸时,应采用较大标准截面的导体.
2)当保护导体与相导体使用相同材料时,保护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
4.
5-2的规定.

表7.
4.
5—2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mm2)相导体的截面S相应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SS≤16S1635s/2在任何情况下,供电电缆外护物或电缆组成部分以外的每根保护导体的截面均应符合下列规定:有防机械损伤保护时,铜导体不得小于2.
5mm2;铝导体不得小于16mm2;无防机械损伤保护时,铜导体不得小于4mm2;铝导体不得小于16mm2.
4TN—C、TN-C-S系统中的PEN导体应满足下列要求:1)必须有耐受最高电压的绝缘;2)TN-C-S系统中的PEN导体从某点分为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后,不得再将这些导体互相连接.

7.
4.
6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7.
5低压电器的选择7.
5.
1低压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选用的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及标称频率相适应;2)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3)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4)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2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要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隔离电器应具有将电气装置从供电电源绝对隔离开的功能,并应采取措施,防止任何设备无意地通电.

3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器件:1)多极、单极隔离开关或隔离器;2)插头和插座;3)熔断器;4)连接片;5)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6)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

4严禁将半导体电器作隔离电器.
5功能性开关电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功能性开关电器应能适合于可能有的最繁重的工作制;2)功能性开关电器可仅控制电流而不必断开负载;3)不应将断开器件、熔断器和隔离器用作功能性开关电器.
6功能性开关电器可采用下列器件:1)开关;2)半导体通断器件;3)断路器;4)接触器;5)继电器;6)16A及以下的插头和插座.

7多极电器所有极上的动触头应机械联动,并应可靠地同时闭合和断开,仅用于中性导体的触头应在其他触头闭合之前先闭合,在其他触头断开之后才断开.

8当多个低压断路器同时装入密闭箱体内时,应根据环境温度、散热条件及断路器的数量、特性等因素,确定降容系数.

7.
5.
2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7.
5.
3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证电源转换的功能性开关电器应作用于所有带电导体,均不得使这些电源并联;2TN—C-S、TN—S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3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其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4TT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级开关;5IT系统中当有中性导体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7.
5.
4自动转换开关电器(ATSE)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配电系统的要求,选择高可靠性的ATSE电器,其特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T14048.
11的有关规定;2ATSE的转换动作时间,应满足负荷允许的最大断电时间的要求;3当采用PC级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时,应能耐受回路的预期短路电流,且ATSE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回路计算电流的125%;4当采用CB-ATSE为消防负荷供电时,应采用仅具短路保护的断路器组成的ATSE,其保护选择性应与上下级保护电器相配合;5所选用的ATSE宜具有检修隔离功能;当ATSE本体没有检修隔离功能时,设计上应采取隔离措施;6ATSE的切换时问应与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时间相配合,并应避免连续切换;7ATSE为大容量电动机负荷供电时,应适当调整转换时间,在先断后合的转换过程中保证安全可靠切换.

7.
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7.
6.
1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和具体工程要求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故障保护、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2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3对电动机、电梯等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

7.
6.
2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7.
6.
3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当供电侧已装设具有所需的分断能力的其他保护电器时,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可小于预期短路电流,但两个保护电器的特性必须配合.

2绝缘导体的热稳定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短路持续时问不大于5s时,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下式进行校验:式中S—绝缘导体的线芯截面(mm2);I—短路电流有效值(方均根值)(A);t一一在已达到正常运行时的最高允许温度的导体上升至极限温度的时间(s);K—不同绝缘、不同线芯材料的K值,应符合表7.
4.
5-1的规定.
2)当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
1s时,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当短路持续时间大于5s时应计入散热影响.

3低压断路器的灵敏度应按下式校验:式中KLz—低压断路器动作灵敏系数;Imin—被保护线路预期短路电流中的最小电流(A),在TN、TT系统中为单相短路电流;Im一一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A).
7.
6.
4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
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7.
6.
5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
6.
3条第1款的要求.

2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IB≤In≤Iz(7.
6.
5-1)I≤1.
45Iz(7.
6.
5-2)式中IB—线路的计算负荷电流(A);L—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I2——保证保护电器在约定时间内可靠动作的电流(A).
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3对于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当采用一台保护电器保护所有导体时,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工.
)应为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导体的材质、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应相同;2)线路全长内应无分支线路引出.
7.
6.
6配电线路的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线路的大气过电压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1l章的有关规定;2当电压下降或失压以及随后电压恢复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危险时,或电压下降能造成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的严重损坏时,应装设欠电压保护;3当被保护用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允许短暂断电或短暂失压而不出现危险时,欠电压保护器可延时动作.

7.
6.
7建筑物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的接地故障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2医院及疗养院,影、剧院等大型娱乐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商场、超市等大型场所及地下汽车停车场等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7.
6.
8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积减少或其特征、安装方式及结构改变时,应在分支或被改变的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

2当分支或被改变的线路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时,在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可不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1)当截面减少或被改变处的供电侧已按本规范第7.
6.
2~7.
6.
5条的规定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且其工作特性已能保护位于负荷侧的线路时;2)该段线路应采取措施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3)该段线路不应靠近可燃物.
3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N导体不引出的三相三线配电系统,可只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4在TT或TN—S系统中,当N导体的截面与相导体相同,或虽小于相导体但能被相导体上的保护电器所保护时,N导体上可不装设保护.
当N导体不能被相导体保护电器所保护时,应另在N导体上装设保护电器保护,并应将相应相导体电路断再.
可不必断开N导体.

7.
7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7.
7.
1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可采取下列三种措施:1直接接触防护,适用于正常工作时的电击防护或基本防护;2间接接触防护,适用于故障情况下的电击防护;3直接接触及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
7.
7.
2直接接触防护可采用下列方式:1可将带电体进行绝缘.
被绝缘的设备应符合该电气设备国家现行的绝缘标准.

2可采用遮栏和外护物的防护.
遮栏和外护物在技术上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电击防护》GB/T14821.
1的有关规定.

3可采用阻挡物进行防护.
阻挡物应满足下列规定:1)应防止身体无意识地接近带电部分;2)应防止设备运行期中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
4应使设备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防护.
能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两个带电部位间的距离,严禁在伸臂范围以内.
计算伸臂范围时,必须将手持较大尺寸的导电物件计算在内.

5可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系统供电.
6可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保护.
7.
7.
3间接接触防护可采用下列方式:1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2可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3可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保护;4可采用等电位联结的保护;5可采用电气隔离;6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系统供电.
7.
7.
4接地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2本节接地故障保护措施只适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I类的电气设备,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为50V;3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规范第12.
6节的规定;4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的自动切断电源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当难以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R≤50/Ia(7.
7.
4)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外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阻(Ω);Ia—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对过电流保护器,应是5s以内的动作电流;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是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7.
7.
5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2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
4s.

7.
7.
6TN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TN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五·L≤Uo(7.
7.
6)式中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内阻、电源至故障点之间的带电导体及故障点至电源之间的保护导体的阻抗在内的阻抗)(Ω);Ia—保护电器在按表7.
7.
6规定的与标称电压相对应的时间内,或满足本规范7.
7.
5条第1款的规定时,在不超过5s的时间内自动切断电源的动作电流(A);U0——对地标称交流电压(方均根值)(V).
2对直接向I类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供电的末端回路,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宜大于表7.
7.
6的规定.

表7.
7.
6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L,0(V)切断时间(s)2200.
43800.
2>3800.
13下列回路的切断时间可超过表7.
7.
6的规定,但不应超过5s:1)配电线路;2)供电给固定式设备的末端回路,且在给该回路供电的配电箱内不宜有直接向I类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供电的末端回路;3)供电给固定式设备的末端回路,当在给该回路供电的配电箱内接有按表7.
7.
6规定的切断时间进行切断的直接向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供电的末端回路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配电箱与总等电位联结的接点之间的保护导体阻抗不应大于应在配电箱处作等电位联结;联结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12.
6节的规定.
4TN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下列接地故障保护:1)当采用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规范7.
7.
5条和本条第1~3款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2)当采用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7.
7.
5条和本条第1~3款要求时,宜实行辅助等电位联结,也可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7.
7.
7T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T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RA·Ia≤50V(7.
7.
7)式中RA—接地极和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电阻之和;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当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L应为保证在5s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L应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电流.
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应为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2在TT系统中,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采用PE导体连接.

3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的要求时,应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
7.
7.
8I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IT系统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由绝缘监视器发出音响或灯光信号,其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式要求;RA·Id≤50V(7.
7.
8-1)毋申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Ω);Id—相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出现阻抗可忽略不计的第一次故障时的故障电流(A),应计及电气装置的泄漏电流和总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2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共用同一接地网接地,亦可单独地或成组地接地.

对于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单独接地或成组接地的IT系统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第7.
7.
7条TT系统的要求.

对于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用接地的IT系统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第7.
7.
6条TN系统的要求.

3IT系统中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故障电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IT系统不引出N导体,且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
4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符合下式要求:式中Zs—包括相导体和PE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Ω);Ia—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Uo—相导体与中性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方均根值)(V).
2)当IT系统引出N导体,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
8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式要求:式中Zs—包括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Ω).
4IT系统不宜引出N导体.
7.
7.
9电击防护装设的低压电器应符合下列要求:1TN系统采用的保护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采用过电流动作保护电器;2)TN-S系统可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3)TN-C-S系统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PEN导体不得接在其负荷侧,保护导体与PEN导体的连接应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侧进行;4)TN-C系统中不得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2下T系统可采用下列保护电器: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2)过电流动作保护器,适用于接地极和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的电阻的和很小时.

3IT系统可采用下列监示器或保护电器:1)绝缘监视器;2)过电流动作保护电器;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
7.
10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1)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2)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4)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5)由TT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6)医疗电气设备,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宜作用于报警.

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用作直接接触防护的附加保护或间接接触防护时,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2)电气布线系统中接地故障电流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超过500mA.
3PE导体严禁穿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
4TN系统配电线路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时,可选用下列接线方式之一:1)可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侧的PE导体相连接,并应符合本规范公式(7.
7.
6)的要求;2)当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的线路和设备的接地形式按局部TT系统处理时,可将被保护线路及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专用的接地极上,并应符合本规范公式(7.
7.
7)的要求.

5IT系统中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保护器额定不动作电流应大于第一次接地故障时的相导体内流过的接地故障电流.

6对于多级装设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时限和剩余电流动作值应有选择性配合.

7当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体断开.

8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选择和回路划分,应做到在主要回路所接的负荷正常运行时,其预期可能出现的任何对地泄漏电蕊均不致引起保护电器的误动作.

9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医疗电气设备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采用电磁式;2)用于一般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宜采用电磁式或电子式.

7低压配电条文说明7.
1一般规定7.
1.
1根据国家标准《标准电压》GB156—2003的规定,本章适用范围确定为工频交流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7.
1.
4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第1款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因为低压配电级数太多将给开关的选择性动作整定带来困难,但在民用建筑低压配电系统中,不少情况下难以做到这一点.
当向非重要负荷供电时,可适当增加配电级数,但不宜过多.

第2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增加低压配电回路,因此在设计中应适当预留备用回路,对于向一、二级负荷供电的低压配电屏的备用回路,可为总回路数的25%左右.

7.
2低压配电系统本节仅对高层、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作了规定,其他各类建筑物低压配电系统的要求详见相应的国家标准.

7.
3特低电压配电7.
3.
1民用建筑中主要采用SELV和PELV两种特低电压配电系统.
7.
3.
2条文中规定的四种形式包括绝缘试验设备以及虽然出线端子上有较高电压,如用内阻至少为3000f2的电压表测量时,出线端子电压在特低电压范围以内,可认为符合特低电压电源的要求.

7.
3.
3特低电压配电要求第1款在1)、2)项中所述导线的基本绝缘需满足它所在回路的标称电压.
第4款如果SELV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容易无意或有意地接触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电击防护不再单纯依靠易接触的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所采用的保护措施.

7.
4导体选择7.
4.
1导体选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第1款对应用铜芯电缆和电线的场所作了原则规定,在这些场所中的配电线路、控制和测量线路均应采用铜芯导体.

第2款导体绝缘类型选择①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具有制造工艺简单、价格便宜、耐酸碱等优点,适合于一般工程.
但普通聚氯乙烯材料在燃烧时逸出氯化氢气体量达300mg/g,火灾中PVC电缆放出浓烈的毒性烟气,使人中毒窒息,且烟气的沉淀物有导电和腐蚀性.
因此对有低毒难燃性防火要求的场所,可采用交联聚乙烯、聚乙烯或乙丙橡胶绝缘不含卤素的电缆.
防火有低毒性要求时,不宜采用聚氯乙烯电缆和电线.

②阻燃电线电缆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8380.
3的要求;耐火电线电缆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2666.
6的要求;矿物绝缘电缆采用的矿物绝缘材料和金属铜套,在火焰中应具有不燃性能和无烟无毒的性能,还应具有抗喷淋水、抗机械冲击能力,并且其有机材料外护套应满足无卤、低烟、阻燃的要求.

第3款控制电缆额定电压,不应低于该回路的工作电压,宜选用450/750V.
当外部电气干扰影响很小时,可选用较低的额定电压.

7.
4.
2为电缆截面选择的基本原则.
当电力电缆截面选择不当时,会影响可靠运行和使用寿命乃至危及安全.

导体的动稳定主要是裸导体敷设时应做校验,电力电缆应做热稳定校验.

7.
4.
3电缆敷设的环境温度与载流量校正第1款原规范规定"配电线路沿不同环境条件敷设时,电线电缆的载流量应按最不利的条件确定,当该条件的线路段不超过5m(穿过道路不超过10m),则应按整条线路一般环境条件确定载流量,……".
按新的国家标准,此条修订为.
.
当沿敷设路径各部分的散热条件不相同时,电缆载流量应按最不利的部分选取",设计中应尽量避免将线路敷设在最不利条件处.

第2款气象温度的历年变化有分散性,宜以不少于10年的统计值表征.
直埋敷设时的环境温度,需取电缆埋深处的对应值,因为不同埋深层次的温度差别较大.
电缆直埋敷设在干燥或潮湿土中,除实施换土处理等能避免水分迁移的措施外,土壤热阻系数宜选择不小于2.
0K·m/W.

7.
4.
4电线、电缆载流量的校正第1款多回路或多根多芯电缆成束敷设的载流量校正糸数:①电缆束的校正系数适用于具有相同最高运行温度的绝缘导体或电缆束;②含有不同允许最高运行温度的绝缘导体或电缆束,束中所有绝缘导体或电缆的载流量应根据其中允许最高运行温度最低的那根电缆的温度来选择,并用适当的电缆束校正系数校正;3假如一根绝缘导体或电缆预计负荷电流不超过它成束电缆敷设时的额定电流的30%,在计算束中其他电缆的校正系数时,此电缆可忽略不计.

第2款直埋电缆多于一回路,当土壤热阻系数高于2·5K'm/W日寸,应适当降低载流量或更换电缆周围的土壤.
第3款谐波电流校正系数应用举例:设想一具有计算电流39A的三相回路,使用四芯PVC绝缘电缆,固定在墙上.
从载流量表可知6ram2铜芯电缆的载流量为41A.
假如回路中不存在谐波电流,选择该电缆是适当的,假如有20%三次谐波,采用0.
86的校正系数,计算电流为:39/0.
86=45A则应采用10ram2铜芯电缆.

假如有40%三次谐波,则应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截面,中性导体电流为:39*0.
4*3=46.
8A采用0.
86的校正系数,计算电流为:46.
8/0.
86=54.
4A对于这一负荷采用10mm2铜芯电缆是适当的.
假如有50%三次谐波,仍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截面,中性导体电流为:39*0.
5*3=58.
5A采用校正系数为1,计算电流为58.
5A,对于这一中性导体电流,需要采用16mm2铜芯电缆是适当的.

以上电缆截面的选择,仅考虑电缆的载流量,未考虑其他设计方面的问题.

7.
4.
5保护导体可采用多芯电缆的芯线、固定敷设的裸导体或绝缘导体及符合截面积及连接要求的电缆金属外护层和金属套管等.

TN-C、TN-C-S系统中的PEN导体应按可能受到的最高电压进行绝缘,以避免产生杂散电流.

7.
5低压电器的选择7.
5.
3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第1款保证电源转换的功能性开关电器应作用于所有带电导体,且不得使这些电源并联,除非该装置是为这种情况特殊设计的.
此条引自IEC60364-4-46.

第2款TN-C-S、TN-S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同时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在电源转换时切断中性导体HJ以避免中性导体产生分流(包括在中性导体流过的三次谐波及共他高次谐波),这种分流会使线路上的电流矢量和不为0,以玫在线路周围产生电磁场及电磁干扰.
采用四极开关可保证中性寻体电流只会流经相应的电源开关的中性导体,避免中性导体产生分流和在线路周围产生电磁场及电磁干扰.

第3款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问,其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断开所有的带电导体.

第4款TT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以避免电源侧故障时,危险电位沿中性导体引入.

7.
5.
4近几年,配电系统中采用的双电源转换技术,已经由电器元件组装式双电源自投箱过渡到一体化的自动转换开关电器(ATSE).
由于ATSE的种类和结构形式不同,转换时间也不同,此前国家的设计规范也没有选择自动转换开关电器的相关规定.
因此,在选择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时,难免出现一些混乱.
本次规范修订将自动转换开关电器的选择作了基本规定,为设计人员正确选择ATSE提供依据.

第1款ATSE是根据国家产品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T14048.
11生产的.
该类产品分为PC级和CB级,其特性具有"自投自复"功能.

第2款ATSE的转换时间取决自身构造,Pc级的转换时间一般为lOOms,CB级一般为1~3s.
当ATSE用于应急照明系统,如:正常照明断电,安全照明投入的时间不应大于0·25s.
此时,PC级ATSE能够满足要求,CB级则不能.
又如:银行前台照明允许断电时间为1.
5s,正常照明断电,备用照明投入的时间不应大于1.
5s.
此时,PC级ATSE能够满足要求,CB级则不能.
所以,选用的ATSE转换动作时间,应满足负荷允许的最大断电时间的要求.

第3款在选用Pc级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时,其额定电流不应小于回路计算电流的125%,以保证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有一定的余量.

第4款为消防负荷供电的配电回路不应采用过负荷断电保护,如装设过负荷保护只能作用于报警.
这就是采用CB级ATSE为消防负荷供电时,应采用仅具短路保护的断路器组成的ATSE的原因.
同时,还应符合本章7.
6.
1条2款规定.

第5款采用ATSE作双电源转换时,从安全着想要求具有检修隔离功能,此处检修隔离指的是ATSE配出回路的检修应需隔离.
如ATSE本体没有检修隔离功能时,设计上应在ATSE的进线端加装具有隔离功能的电器.

第6款当设计的供配电系统具有自动重合闸功能,或虽无自动重合闸功能但上一级变电所具有此功能时,工作电源突然断电时,ATSE不应立即投到备用电源侧,应有一段躲开自动重合闸时间的延时.
避免刚切换到备用电源侧,又自复至工作电源,这种连续切换是比较危险的.

第7款由于这类负荷具有高感抗,分合闸时电弧很大.
特别是由备用电源侧自复至工作电源时,两个电源同时带电,如果转换过程没有延时,则有弧光短路的危险.
如果在先断后合的转换过程中加50~100ms的延时躲过同时产生弧光的时问,则可保证安全可靠切换.

7.
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7.
6.
1低压配电线路保护的一般规定第1款本规范修订增加了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所规定的内容与IEC标准相一致.

第2款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应具有选择性动作.
随着我国保护电器的性能不断提高,实现保护电器的上下级动作配合已具备一定条件.
但考虑到低压配电系统量大面广,达到完善的选择性还有一定困难.
因此,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第3款对供给电动机、电梯等用电设备的末端线路,除符合本章的一般要求外,尚应根据用电设备的特殊要求,按本规范弟9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
1一般规定8.
1.
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10kV及以下室内、外电缆线路及室内绝缘电线、封闭式母线等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

8.
1.
2布线系统的敷设方法应根据建筑物构造、环境特征、使用要求、用电设备分布等条件及所选用导体的类型等因素综合确定.

8.
1.
3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等外部影响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8.
1.
4金属导管、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刚性塑料导管(槽)及金属线槽等布线,应采用绝缘电线和电缆.
在同一根导管或线槽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回路时,所有绝缘电线和电缆均应具有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等级.

8.
1.
5布线用塑料导管、线槽及应采用非火焰蔓延类制品.
8.
1.
6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电线导管的最大外径不宜大于板厚的1/3.

8.
1.
7布线系统中的所有金属导管、金属构架的接地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

8.
1.
8布线用各种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及封闭式母线在穿越防火分区楼板、隔墙时,其空隙应采用相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8.
2直敷布线8.
2.
1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室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室外场所.
8.
2.
2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栀内,严禁采用直敷布线.

8.
2.
3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电线,其截面不宜大于6mm2.
8.
2.
4直敷布线的护套绝缘电线,应采用线卡沿墙体、顶棚或建筑物构件表面直接敷设.

8.
2.
5直敷布线在室内敷设时,电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麻小于2.
5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
8m部分应穿导管保护.

8.
2.
6护套绝缘电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宜加绝缘导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用钢导管保护.

8.
3金属导管布线8.
3.
1金属导管布线宜用于室内、外场所,不宜用于对金属导管有严重腐蚀的场所.

8.
3.
2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
0mm的钢导管.
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
5mm的电线管.

8.
3.
3穿导管的绝缘电线(两根除外),其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

8.
3.
4穿金属导管的交流线路,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穿于同一根导管内.

8.
3.
5除下列情况外,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金属导管内:1标称电压为50V及以下的回路;2同一设备或同一联动系统设备的主回路和无电磁兼容要求的控制回路;3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8.
3.
6当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当有困难时,也可敷设在其上面.
相互间的净距宜符合下列规定:1当电线管路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净距不宜小于200mm;当电线管路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上面时,净距不宜小于300mm;交叉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100mm;2当电线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净距不宜小于500mrn.
当电线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上面时,净距不宜小于1000mm;交叉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300mm.

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当蒸汽管有保温措施时,电线管与蒸汽管间的净距可减至200mm.
电线管与其他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100mm;交叉净距不应小于50mm.

8.
3.
7当金属导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装拉线盒(箱),也可加大管径.

8.
3.
8暗敷于地下的管路不宜穿过设备基础,当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当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8.
3.
9绝缘电线不宜穿金属导管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
必要时,对于次要负荷且线路长度小于15m的,可采用穿金属导管敷设,但应采用壁厚不小于2mm的钢导管并采取可靠的防水、防腐蚀措施.

8.
4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8.
4.
1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宜用于室内、外场所,也可用于建筑物顶棚内.

8.
4.
2明敷或暗敷于建筑物顶棚内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时,可采用双层金属层的基本型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
明敷于潮湿场所或暗敷于墙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内或直埋地下时,应采用双层金属层外覆聚氯乙烯护套的防水型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

8.
4.
3对于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其管内配线应符合本规范第8.
3.
3~8.
3.
5条的规定.

8.
4.
4对于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其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或其他管路的敷设要求与平行、交叉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8.
3.
6条的规定.

8.
4.
5当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的线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
3.
7条的规定.
8.
4.
6对于暗敷于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其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8.
4.
7对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有可能承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冲击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8.
4.
8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其套管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8.
4.
9暗敷于地下的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的管路不应穿过设备基础.
当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当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8.
4.
10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之间及其与盒、箱或钢导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

8.
5金属线槽布线8.
5.
1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明敷,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金属线槽.

具有槽盖的封闭式金属线槽,可在建筑顶棚内敷设.
8.
5.
2同一配电回路的所有相导体和中性导体,应敷设在同一金属线槽内.

8.
5.
3同~路径无电磁兼容要求的配电线路,可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
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20%,载流导体不宜超过30根.

控制和信号线路的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50%,电线或电缆根数不限.

有电磁兼容要求的线路与其他线路敷设于同一金属线稽内时,应用金属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线、电缆.

注:1控制、信号等线路可视为非载流导体;2三根以上载流电线或电缆在线槽内敷设,当乘以本规范第7章所规定的载流量校正系数时,可不限电线或电缆根数,其在线槽内的总截面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20%.

8.
5.
4电线或电缆在金属线槽内不应有接头.
当在线槽内有分支时,其分支接头应设在便于安装、检查的部位.
电线、电缆和分支接头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该点线槽内截面的75%.

8.
5.
5金属线槽布线的线路连接、转角、分支及终端处应采用专用的.
8.
5.
6金属线槽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当有困难时,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8.
5.
7金属线槽布线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表8.
5.
7的规定.

表8.
5.
7金属线槽和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m)管道类别平行净距交叉净距一般工艺管道0.
40.
3具有腐蚀性气体管道0.
50.
5热力管道有保温层0.
50.
3无保温层1.
00.
58.
5.
8金属线槽垂直或大于45°倾斜敷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线或电缆在线槽内滑动.

8.
5.
9金属线槽敷设时,宜在下列部位设置吊架或支架:1直线段不大于2m及线槽接头处;2线槽首端、终端及进出接线盒0.
5m处;3线槽转角处.

8.
5.
10金属线槽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体等处进行连接.
8.
5.
11金属线槽及其支架应可靠接地,且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干线(PE)相连.

8.
5.
12金属线槽布线的直线段长度超过30m时,宜设置伸缩节;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宜设置补偿装置.

8.
6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8.
6.
1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宜用于室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性介质的场所,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设.

8.
6.
2暗敷于墙内或混凝土内的刚性塑料导管,应选用中型及以上管材.
8.
6.
3当采用刚性塑料导管布线时,绝缘电线总截面积与导管内截面积的比值,应符合本规范第8.
3.
3条的规定.

8.
6.
4同一路径的无电磁兼容要求的配电线路,可敷设于同一线槽内.
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及根数应符合本规范第8.
5.
3条的规定.

8.
6.
5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刚性塑料导管内,当符合本规范第8.
3.
5条第1~3款的规定时,可除外.

8.
6.
6电线、电缆在塑料线槽内不得有接头,分支接头应在接线盒内进行.

8.
6.
7刚性塑料导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8.
6.
8当刚性塑料导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装拉线盒(箱)或加大管径.

8.
6.
9沿建筑的表面或在支架上敷设的刚性塑料导管(槽),宜在线路直线段部分每隔30m加装伸缩接头或其他温度补偿装置.

8.
6.
10刚性塑料导管(槽)在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装设补偿装置.
8.
6.
11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在线路连接、转角、分支及终端处应采用专用.

8.
7电力电缆布线8.
7.
1电力电缆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布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工程条件、环境特点、电缆类型和数量等因素,按满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和技术、经济合理等原则综合确定.

2电缆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2)应便于敷设、维护;3)应避开场地规划中的施工用地或建设用地;4)应在满足安全条件下,使电缆路径最短.
3电缆在室内、电缆沟、电缆隧道和电气竖井内明敷时,不应采用易延燃的外护层.

4电缆不宜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
5电缆敷设时,任何弯曲部位都应满足允许弯曲半径的要求.
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表8.
7.
1的规定.

表8.
7.
1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种类最小允许弯曲半径无铅包和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10d有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20d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10d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15d控制电缆10d注:d为电缆外径6电缆支架采用钢制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防腐.
7每根电力电缆宜在进户处、接头、电缆终端头等处留有一定余量.
8.
7.
2电缆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8根且场地有条件时,宜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
在城镇较易翻修的人行道下或道路边,也可采用电缆直埋敷设.

2埋地敷设的电缆宜采用有外护层的铠装电缆.
在无机械损伤可能的场所,也可采用无铠装塑料护套电缆.
在流沙层、回填土地带等可能发生位移的土壤中,应采用钢丝铠装电缆.

3在有化学腐蚀或杂散电流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接埋地敷设电缆.
4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时,电缆外皮至地面的深度不应小于0.
7m,并应在电缆上下分别均匀铺设100mm厚的细砂或软土,并覆盖混凝土保护板或类似的保护层.

在寒冷地区,电缆宜埋设于冻土层以下.
当无法深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缆受到损伤.

5电缆通过有振动和承受压力的下列各地段应穿导管保护,保护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
5倍:1)电缆引入和引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楼板和穿过墙体等处;2)电缆通过道路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等地段;3)电缆引出地面2m至地下0.
2m处的一段和人容易接触使电缆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6埋地敷设的电缆严禁平行敷设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
电缆与电缆及各种设施平行或交叉的净距离,不应小于表8.
7.
2的规定.

表8.
7.
2电缆与电缆或其他设施相互间容许最小净距(m)项目敷设条件平行交叉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电杆乔木灌木丛0.
50.
61.
00.
5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之间,以及与控制电缆之间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热力管沟上、下水管道油管及可燃气体管道公路排水明沟0.
10.
5(0.
1)2.
0(1.
0)0.
51.
01.
5(与路边)1.
0(与沟边)0.
5(0.
25)0.
5(0.
25)0.
5(0.
25)0.
5(0.
25)0.
5(0.
25)(1.
0)(与路面)(0.
5)(与沟底)3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导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净距.

7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
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zOOmm,且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8.
7.
3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电缆与地下管网交叉不多、地下水位较低或道路开挖不便且电缆需分期敷设的地段,当同一路径的电缆根数小于或等于18根时,宜采用电缆沟布线.
当电缆多于18根时,宜采用电缆隧道布线.

2电缆在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内敷设时,其支架层问垂直距离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8.
7.
3—1和表8.
7.
3—2的规定.

表8.
7.
3-1电缆支架层问垂直距离的允许最小值(mm)电缆电压级和类型,敷设特征普通支架、吊架桥架控制电缆明敷120200电力电缆明敷10kV及以下,但6~l0kV交联聚乙烯电缆除外150~2002506~10kV交联聚乙烯200~250300电缆敷设在槽盒中^+80h4-100表8.
7.
3-2电缆沟、隧道中通道净宽允许最小值(mm)电缆支架配置及其通道特征电缆沟沟深电缆隧道1000两侧支架间净通道3005007001000单列支架与壁间通道3004506009003电缆水平敷设时,最上层支架距电缆沟顶板或梁底的净距,应满足电缆引接至上侧柜盘时的允许弯曲半径要求.

4电缆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敷设时,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
7.
3-3的规定.

表8.
7.
3-3电缆支架问或固定点问的最大距离(mm)电缆特征敷设方式水平垂直未含金属套、铠装的全塑小截面电缆400*1000除上述情况外的10kV及以下电缆8001500控制电缆800i000注:*能维持电缆平直时,该值可增加1倍.
5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0.
35m;在隧道内不宜大于0.
50m.
在盐雾地区或化学气体腐蚀地区,电缆支架应涂防腐漆、热镀锌或采用耐腐蚀刚性材料制作.

6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应做不小于0.
5%的坡度坡向集水坑(井).
积水可经逆止阀直接接人排水管道或经集水坑(井)用泵排出.

7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力电缆时,电力电缆宜放在控制电缆的上层.
l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可并列敷设.

当两侧均有支架时,l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lkV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在不同侧支架上.

8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
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及配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装锁.

9隧道内采用电缆桥架、托盘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
10节的有关规定.

10电缆沟盖板应满足可能承受荷载和适合环境且经久耐用的要求,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或钢盖板,可开启的地沟盖板的单块重量不宜超过50kg.

11电缆隧道的净高不宜低于1.
9m,局部或与管道交叉处净高不宜小于1.
4m.
隧道内应有通风设施,宜采取自然通风.

12电缆隧道应每隔不大于75m的距离设安全孔(人孔);安全孔距隧道的首、末端不宜超过5m.
安全孔的直径不得小于0.
7m;13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宜超过36V,当照明电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14与电缆隧道无关的其他管线不宜穿过电缆隧道.
8.
7.
4电缆在排管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排管内敷设方式宜用于电缆根数不超过12根,不宜采用直埋或电缆沟敷设的地段.

2电缆排管可采用混凝土管、混凝土管块、玻璃钢电缆保护管及聚氯乙烯管等.

3敷设在排管内的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4电缆排管管孔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应根据发展预留备用管孔.
备用管孔不宜小于实际需要管孔数的10%.

5当地面上均匀荷载超过100kN/m2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防止排管受到机械损伤.

6排管孔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
5倍,且电力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90mm,控制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75mm.

7电缆排管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排管安装时,应有倾向人(手)孔井侧不小于0.
5%的排水坡度,必要时可采用人字坡,并在人(手)孔井内设集水坑;2)排管顶部距地面不宜小于0.
7m,位于人行道下面的排管距地面不应小于0.
5m;3)排管沟底部应垫平夯实,并应铺设不少于80mm厚的}昆凝土垫层.
8当在线路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时,应设电缆人(手)孔井,在直线段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电缆人(手)孔井,人(手)孔井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9电缆人孔井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
8m,其上部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0.
7m.
8.
7.
5电缆在室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l室内电缆敷设应包括电缆在室内沿墙及建筑构件明敷设、电缆穿金属导管埋地暗敷设.

2无铠装的电缆在室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
5m;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
8m.
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3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电缆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

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lkV以上电力电缆宜分开敷设.
当并列明敷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4电缆明敷设时,电缆支架间或固定点问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8.
7.
3-3的规定.

5电缆明敷设时,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lm.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0.
5m,当其净距小于0.
5m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接近段两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
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

6在有腐蚀性介质的房屋内明敷的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7电缆水平悬挂在钢索上时固定点的间距,电力电缆不府大于0.
75m,控制电缆不应大于0.
6m.

8电缆在室内埋地穿导管敷设或电缆通过墙、楼板穿导管时,穿导管的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
5倍.

8.
8预制分支电缆布线8.
8.
1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宜用于高层、多层及大型公共建筑物室内低压树干式配电系统.

8.
8.
2预制分支电缆应根据使用场所的环境特征及功能要求,选用具有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或聚烯烃护套的普通、阻燃或耐火型的单芯或多芯预制分支电缆.

在敷设环境和安装条件允许时,宜选用单芯预制分支电缆.
8.
8.
3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宜在室内及电气竖井内沿建筑物表面以支架或电缆桥架(梯架)等构件明敷设.
预制分支电缆垂直敷设时,应根据主干电缆最大直径预留穿越楼板的洞口,同时尚应在主干电缆最顶端的楼板上预留吊钩.

8.
8.
4预制分支电缆布线,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根据预制分支电缆布线所采取的不同敷设方法,分别符合本规范第8.
7.
1~8.
7.
5条中相应敷设方法的相关规定.

8.
8.
5当预制分支电缆的主电缆采用单芯电缆用在交流电路时,电缆的固定用夹具应选用专用.
严禁使用封闭导磁金属夹具.

8.
8.
6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应防止在电缆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电缆自重和敷设过程中的附加外力等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

8.
9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8.
9.
1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宜用于民用建筑中高温或有耐火要求的场所.

8.
9.
2矿物绝缘电缆应根据使用要求和敷设条件,选择电缆沿电缆桥架敷设、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电缆沿支架敷设或电缆穿导管敷设等方式.

8.
9.
3下列情况应采用带塑料护套的矿物绝缘电缆:1电缆明敷在有美观要求的场所;2穿金属导管敷设的多芯电缆;3对铜有强腐蚀作用的化学环境;4电缆最高温度超过70℃但低于90℃,同其他塑料护套电缆敷设在同一桥架、电缆沟、电缆隧道时,或人可能触及的场所.

8.
9.
4矿物绝缘电缆应根据电缆敷设环境,确定电缆最高使用温度,合理选择相应的电缆载流量,确定电缆规格.

8.
9.
5应根据线路实际长度及电缆交货长度,合理确定矿物绝缘电缆规格,宜避免中间接头.

8.
9.
6电缆敷设时,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表8.
9.
6的规定.
表8.
9.
6矿物绝缘(MI)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外径d(mm)d20固定点间的最大距离(mm)水平60090015002000垂直8001200200025008.
9.
9单芯矿物绝缘电缆在进出配柜(箱)处及支承电缆的桥架、支架及固定卡具,均应采取分隔磁路的措施.

8.
9.
10多根单芯电缆敷设时,应选择减少涡流影响的排列方式.
8.
9.
11电缆在穿过墙、楼板时,应防止电缆遭受机械损伤,单芯电缆的钢质保护导管、槽,应采取分隔磁路措施.

8.
9.
12电缆敷设时,其终端、中间联结器(接头)、敷设配件应选用配套产品.

8.
9.
13矿物绝缘电缆的铜外套及金属配件应可靠接地.
8.
10电缆桥架布线8.
10.
1电缆桥架布线适用于电缆数量较多或较集中的场所.
8.
10.
2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宜选用塑料护套电缆.

8.
10.
3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的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
5m,垂直敷设时距地高度不宜低于1.
8m.
除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内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金属盖板保护.

8.
10.
4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宜为1.
5~3m.
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2m.

8.
10.
5电缆桥架多层敷设时,其层间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力电缆桥架间不应小于0.
3m;2电信电缆与电力电缆桥架间不宜小于0.
5m,当有屏蔽盖板时可减少到0.
3m;3控制电缆桥架间不应小于0.
2m;4桥架上部距顶棚、楼板或梁等障碍物不宜小于0.
3m.
8.
10.
6当两组或两组以上电缆桥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或上下平行敷设时,各相邻电缆桥架间应预留维护、检修距离.

8.
10.
7在电缆托盘上可无问距敷设电缆.
电缆总截面积与托盘内横断面积的比值,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8.
10.
8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桥架上:11kV以上和1kV以下的电缆;2向同一负荷供电的两回路电源电缆;3应急照明和其他照明的电缆;4电力和电信电缆.
当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上时,应用隔板隔开.
8.
10.
9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8.
10.
10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8.
5.
7的规定.

8.
10.
11电缆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桥架内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的最大值.
各种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本规范表8.
7.
1的规定.

8.
10.
12电缆桥架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壁处进行连接.
8.
10.
13钢制电缆桥架直线段长度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15m时,宜设置伸缩节.
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置补偿装置.

8.
10.
14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电缆的金属导管应可靠接地,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导体(PE)相连.

8.
11封闭式母线布线8.
11.
1封闭式母线布线适用于干燥和无腐蚀性气体的室内场所.
8.
11.
2封闭式母线水平敷设时,底边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
2m.
除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内外,垂直敷设时,距地面1.
8m以下部分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

8.
11.
3封闭式母线不宜敷设在腐蚀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下方.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8.
11.
4封闭式母线布线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8.
5.
7的规定.

8.
11.
5封闭式母线水平敷设的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
垂直敷设时,应在通过楼板处采用专用支撑并以支架沿墙支持,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

当进线盒及末端悬空时,垂直敷设的封闭式母线应采用支架.
8.
11.
6封闭式母线终端无引出线时,端头应封闭.
8.
11.
7当封闭式母线直线敷设长度超过80m时,每50~60m宜设置膨胀节.
8.
11.
8封闭式母线的插接分支点,应设在安全及安装维护方便的地方.
8.
11.
9封闭式母线的连接不应在穿过楼板或墙壁处进行.
8.
11.
10多根封闭式母线并列水平或垂直敷设时,各相邻封闭母线间应预留维护、检修距离.

8.
11.
11封闭式母线外壳及支架应可靠接地,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导体(PE)相连.

8.
11.
12封闭式母线随线路长度的增加和负荷的减少而需要变截面时,应采用变容量接头.

8.
12电气竖井内布线8.
12.
1电气竖井内布线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强电及弱电垂;干线的敷设.
可采用金属导管、金属线槽、电缆、电缆桥架及磊闭式母线等布线方式.

8.
12.
2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电负荷性质、各支线供电半径及建筑物的变形缝位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2不应和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3邻近不应有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4在条件允许时宜避免与电梯井及楼梯间相邻.
8.
12.
3电缆在竖井内敷设时,不应采用易延燃的外护层.
8.
12.
4竖井的井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lh的非燃烧体.
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
楼层问钢筋}昆凝土楼板或钢结构楼板应做防火密封隔离,线缆穿过楼板应进行防火封堵.
.

8.
12.
5竖井大小除应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所必需尺寸外,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
8m的操作、维护距离,当建筑平面受限制时,可利用公共走道满足操作、维护距离的要求.

8.
12.
6竖井内垂直布线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顶部最大变位和层问变位对干线的影响;2电线、电缆及金属保护导管、罩等自重所带来的荷重影响及其固定方式;3垂直干线与分支干线的连接方法.
8.
12.
7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
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

8.
12.
8电力和电信线路,宜分别设置竖井.
当受条件限制必细合用时,电力与电信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

8.
12.
9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8.
12.
10竖井内应敷有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
8.
12.
11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等通过.
8.
12.
12竖井内各类布线应分别符合本章各节的有关规定.
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条文说明8.
1一般规定8.
1.
1由于民用建筑群已较少采用架空线路,修订后的本规范不再包括架空线路,将原规范室外电缆线路部分纳入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随着一些新形式配电线路布线方式的普及应用,修订后本章的适用范围和技术内容较修订前均有所拓宽.

8.
1.
2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方式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建筑物的构造和环境特征等敷设条件和所选用电线或电缆的类型.
当几种布线系统同时能满足要求时,则应根据建筑物使用要求、用电设备的分布等因素综合比较,决定合理的布线系统及敷设方式.

8.
1.
3环境温度、外部热源的热效应;进水对绝缘的损害;灰尘聚集对散热和绝缘的不良影响;腐蚀性和污染物质的腐蚀和损坏;撞击、振动和其他应力作用以及因建筑物的变形而引起的危害等,对布线系统的敷设和使用安全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和危害.
因此,在选择布线及敷设方式时,必须多方比较选取合适的方式或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或避免上述不良影响和危害.

8.
1.
4穿在同一根导管或敷设在同一根线槽内的所有绝缘电线或电缆,都应具有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等级的要求,其目的是保障线路的使用安全及低电压回路免受高电压回路的干扰.

国家标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GB16895.
6第52章:布线系统第521.
6规定:假如所有导体的绝缘均能耐受可能出现的最高标称电压,则允许在同一管道或槽盒内敷设多个回路.

8.
1.
5为保证线路运行安全和防火、阻燃要求,布线用刚性塑料导管(槽)及必须选用非火焰蔓延类制品.

8.
1.
8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及封闭式母线在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板、墙体时,其洞El采取防火封堵,是为防止火灾蔓延扩大灾情.
应按布线形式的不同,分别采用经消防部门检测合格的防火包、防火堵料或防火隔板.

8.
2直敷布线8.
2.
1直敷布线主要用于居住及办公建筑室内电气照明及日用电器插座线路的明敷布线.

8.
2.
2建筑物顶棚内,人员不易进入,平时不易进行观察和监视.
当进入进行维修检查时,明敷线路将可能造成机械损伤,引起绝缘破坏等而引发火灾事故.
因此规定:在建筑物顶棚内严禁采用直敷布线.

严禁将护套绝缘电线直接敷设在建筑物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的规定是基于以下几点:1常因电线质量不佳或施工粗糙、违反操作规定而造成严重漏电,危及人身安全;2不能检修和更换电线;3会因从墙面钉入铁件而损坏线路,引发事故;44电线因受水泥、石灰等碱性介质的腐蚀而加速老化,严重时会使绝缘层产生龟裂,受潮时可能发生严重漏电.

8.
2.
3直敷布线是将电线直接布设在敷设面上,应平直、不松弛和不扭曲.
为保证安全,应采用带有绝缘外护套的电线,工程设计中多采用铜芯塑料护套绝缘电线.
截面限定在6mm2及以F,是因为10mm2及以上的护套绝缘电线其线芯由多股线构成,其柔性大,施工时难以保证线路的横平竖直,影响工程质量和美观.
况且,作为照明和日用电器插座线路6mm2铜芯护套绝缘电线,其载流量已足够,据此也限制此种布线方式的使用范围.

8.
3金属导管布线8.
3.
2金属导管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时,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锈蚀,为保障线路安全,应采用厚壁钢导管.

8.
4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8.
4.
1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普利卡金属套管)是我国上世纪90年代初采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生产的新型电线保护套管,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并经各行业广泛采用.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以其优良的抗压、抗拉、防火、阻燃性能,广泛应用于建筑、机电和铁路等行业.
在民用建筑中主要用于室内场所明敷设及在墙体、地面、混凝土楼板以及在建筑物吊顶内暗敷设.

全国电气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于1996年编制了《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配线工程技术规范》CEC87—96,本节的主要技术内容是以此规范为依据的.

8.
4.
2民用建筑布线系统所采用的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主要为基本型和防水型两类.
基本型套管外层为热镀锌钢带,中间层为钢带,里层为电工纸,适用于明敷或暗敷在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
防水型套管是用特殊方法在基本型套管表面,包覆一层具有良好耐韧性软质聚氯乙烯,具有优异的耐水性和耐腐蚀性,适用于明敷在潮湿场所或暗敷于墙体、现浇钢筋混凝土内或直埋地下配管.

8.
4.
3为满足布线施工及运行的安全,特制定本条文,详见第8.
3.
3~8.
3.
5条的条文说明.

8.
4.
5为确保安全及便于穿线,详见第8.
3.
7条的条文说明.
8.
4.
8条文规定是为了保证运行安全,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与管、盒(箱)必须与保护接地导体(PE)可靠连接.
连接应采用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专用接地夹子,跨线为截面不小于4mm2的多股软铜线.

8.
4.
10为保证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质量和运行安全,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之间及与盒、箱或钢制电线保护导管的连接,必须采用符合标准的专用.

8.
5金属线槽布线8.
5.
1一般的国产金属线槽多由厚度为0.
4~1.
5ram的钢板制成,虽表面经镀锌、喷涂等防腐处理,但仍不能使用在有严重腐蚀的场所.

带有槽盖的封闭式金属线槽,具有与金属导管相当的防火性能,故可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

8.
5.
2参见第8.
3.
4条的条文说明.
8.
5.
3同一路径的不同回路可以共槽敷设,是金属线槽布线较金属导管布线的一个突破.
金属线槽布线在大型民用建筑,特别是功能要求较高、电气线路种类较多的工程中,愈来愈普遍应用.
多个回路可以共槽敷设是基于金属线槽布线,电线电缆填充率小、散热条件好、施工及维护方便及线路间相互影响较小等原因.

金属线槽布线时,电线、电缆的总截面积与线槽内截面及载流导体的根数,应满足散热、敷线和维修更换等安全要求.
控制、信号线路等非载流导体,不存在因散热不良而损坏电线绝缘问题,截面积比值可增至50%.

8.
5.
4电线在金属线槽内接头,破坏了电线的原有绝缘,并会因接头不良、包扎绝缘受潮损坏而引起短路故障,因此宜避免在槽内接头.

8.
6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8.
6.
1刚性塑料导管(槽)具有较强的耐酸、碱腐蚀性能,且防潮性能良好,应优先在潮湿及有酸、碱腐蚀的场所采用.
由于刚性塑料导管材质较脆,高温易变形,故不应在高温和容易遭受机械损伤的场所明敷设.

8.
6.
2刚性塑料导管暗敷于墙体或混凝土内,在安装过程中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外力作用,需要足够的抗压及抗冲击能力.
IEC614标准将塑料导管按其抗压、抗冲击及弯曲等性能分为重型、中型及轻型三种类型.
暗敷线路应选用中型以上的导管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8.
6.
7由于刚性塑料导管材质发脆,抗机械损伤能力差,故在引出地面或楼面的一定高度内,应穿钢管或采取其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

8.
6.
9刚性塑料导管(槽)沿建筑物表面和支架敷设,要求达到"横平竖直",不应因使用或环境温度的变化而变形或损坏.
因此,宜在管路直线段部分每隔30m加装伸缩接头或其他温度.

8.
7电力电缆布线8.
7.
1电力电缆布线的一般规定第1款规定了电力电缆布线的选择原则和敷设方式.
第2款规定了在选择电缆布线路径时,应符合的要求.
在工程实践中,有时往往只注意按电缆路径最短的原则选择路径,而忽视遭受机械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和场地规划等因素,出现事故隐患或导致故障.

第3款本规定是为了防止火灾时,火焰沿电缆外皮延燃扩大灾情.
第5款要求电力电缆布线,在任何敷设方式时都应注意电缆的弯曲半径.
敷设时不能满足弯曲半径要求,常因电缆绝缘层或保护套受损而引发故障.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而修订的.

第7款本规定是为电缆出现故障时,进行维修接头等提供方便.
8.
7.
2电缆埋地敷设第1款电缆直埋是一种投资少、易实施的电缆布线方式.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不超过8根且场地条件允许时,宜优先采用电缆直埋布线方式.

第2款规定是考虑埋地敷设电缆,可能由于承受上部车辆通过传递的机械应力和开挖施工对电缆造成损坏而引起故障.
据有关资料介绍,在直埋敷设的电缆事故中,属机械性损伤的比例相当高,约占全部故障的40%.

第3款由于电缆通常以聚氯乙烯或聚乙烯构成的挤塑外套,在酸、碱的腐蚀下会发生化学、物理变化导致龟裂、渗透,应予防止.
土壤存在杂散电流,会使电缆金属外包层因产生的电腐蚀而损坏.

第4款为了室外直埋电缆不受损伤,要具有一定的埋设深度,0.
7m的深度是从防护电缆不受损坏又具有合理的经济性综合考虑的.

8.
7.
3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第1款电缆在电缆沟内布线是应用较为普遍的布线方式,当符合条文规定条件时应予采用.
但大量事实表明,由于维护不当,运行年久后会出现地沟盖板断裂破损不全,地表水溢人电缆沟内等情况,常使电缆绝缘变坏导致电缆发生短路,引发火灾事故,宜有所限制.

第2~4款电缆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敷设,电缆支架层间距离、通道宽度和固定点间距等是保证电缆施工、运行和维护安全所必需的.
修订后条文所列数值均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的规定.

第6款因为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很可能位于无渗透性潮湿土壤中或地下水位以下,所以要有可靠的防水层,并将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底部做坡度,及时排出积水,以保证电缆线路在良好的环境条件下可靠运行.

第10款电缆沟内电缆在维修时,一般采用人工开放电缆沟盖板,每块盖板的重量,应以两人能抬起的50kg为宜.

第14款其他管线横穿电缆隧道,影响电缆线路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当开挖翻修其他管线时,将会危及电缆线路的运行安全.

8.
7.
4电缆在排管内敷设第1款当民用建筑群内,道路狭窄、路径拥挤或道路挖掘困难,电缆数量不过多,在不宜直埋或采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的地段,可采用电缆在排管内布线方式.

第2款选择电缆排管的材质,应满足埋深下的抗压和耐环境腐蚀要求.
条文所指为国家标准图集{35kV及以下电缆敷设}(94D164)所推荐的几种材质.
其他材质只要符合抗压及耐环境腐蚀要求,都可用作电缆排管(如陶瓷管、玻纤增强塑料导管等).

第7款为使电缆排管内的水,自然流入人孔井的集水坑,要求有倾向人孔井侧不少于0.
5HN抛gNN;为避免电缆排管因受外力作用而损坏,要求排管顶部距地面有一定高度;排管沟底垫平夯实并铺混凝土垫层,能避免电缆排管错位变形,保证电缆运行安全和便于维修时电缆的抽出和穿人.

第8款设置电缆人孔井是为便于检查和敷设电缆,并使穿入或抽出电缆时的拉力不超过电缆的允许值.

8.
7.
5电缆在室内敷设第3款电缆并列明敷时,电缆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是为了保证电缆安全运行和维护、检修的需要;避免电缆在发生故障时,烧毁相邻电缆;电缆靠近会影响散热,降低载流量,影响检修且易造成机械损伤.
不同用途、不同电压的电缆问更应保持较大距离.

第5款电缆明敷时,电缆与管道问的最小允许距离或防护要求,是为了防止热力管道对电缆的热效应和管道在施工和检修时对电缆的损坏.

第6款塑料护套绝缘电缆的塑料外护套具有较强的耐酸、碱腐蚀能力.
8.
8预制分支电缆布线8.
8.
1预制分支电缆因其具有载流量较大、耐腐蚀、防水性能好、安装方便等优点,已被广泛应用在高层、多层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中,作为低压树干式系统的配电干线使用.

8.
8.
2预制分支电缆是在聚氯乙烯绝缘或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的非阻燃、阻燃或耐火型聚氯乙烯护套或钢带铠装单芯或多芯电力电缆上,由制造厂按设计要求的截面及分支距离,采用全程机械化制作分支接头,具有较优良的供电可靠性.

8.
8.
5单芯预制分支电缆在运行时,其周围产生强烈的交变磁场,为防止其产生的涡流效应给布线系统造成的不良影响,对电筏的支承桥架、卡具等的选择,应采取分隔磁路的措施.

8.
9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8.
9.
1由于矿物绝缘(MI)电缆采用无机物氧化镁作为芯线绝缘材料,无缝铜管外套和铜质线芯,宜用于高温或有耐火要求的场所.

8·9·4矿物绝缘电缆,在不同线芯最高使用温度下,相同截面的电缆可具有不同的载流量.
使用温度愈高,载流量愈大.
因此,在选择电缆规格时,应根据环境温度、性质、电缆用途合理确定线芯最高使用温度.

在确定合适的线芯最高使用温度后,根据不同使用温度下的电缆允许载流量,合理选择相应的电缆规格.

8.
9.
5矿物绝缘电缆中间接头是线路运行和耐火性能的薄弱环节,应设法避免.
由于受原材料的限制,矿物绝缘电缆,特别是大截面单芯电缆其成品交货长度都较短.
为避免中间接头,应根据制造厂规定的电缆成品交货长度、敷设线路长度合理选择电缆规格.

8.
9.
6当遇有大小截面不同的电缆相同走向时,此时应按最大截面电缆的弯曲半径进行弯曲,以达到美观整齐要求.

8.
9.
7电缆弯成"S"或"Q"形弯是对电缆线路经过建筑物变形缝或引入振动源设备所引起的电缆线路的变形补偿.

8.
9.
9、8.
9.
10条文规定,均为防止矿物绝缘电缆线路在运行8.
10电缆桥架布线8.
10.
1本节适用于电缆梯架和电缆托盘(有孔、无孔).
槽式桥架属金属线槽列于本章8.
5节中.

8.
10.
2民用建筑电气工程所采用的电缆桥架一般为钢制产品,其防腐措施一般有塑料喷涂、电镀锌(适用于轻防腐环境)、热浸锌(适用于重防腐环境)等多种方式.

8.
10.
5采用电缆桥架布线,通常敷设的电缆数量较多而且较为集中.
为了散热和维护的需要,桥架层问应留有一定的距离.
强电、弱电电缆之间,为避免强电线路对弱电线路的干扰,当没有采取其他屏蔽措施时,桥架层间距离有必要加大一毡.

8.
10.
6为了便于管理维护,相邻的电缆桥架之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制造厂家推荐数值为600ram.

8.
10.
8条文规定是为了保障线路运行安全和避免相互间的干扰和影响.
8.
10.
13电缆桥架直线段超过30m设伸缩节和跨越建筑物变形缝设补偿装置,其目的是保证桥架在运行中,不因温度变化和建筑物变形而发生变形、断裂等故障.

8.
11封闭式母线布线8.
11.
1封闭式母线不应使用在潮湿和有腐蚀气体的场所(专用型产品除外),是因为封闭式母线在受到潮湿空气和腐蚀性气体长期侵蚀后,绝缘强度降低,导体的绝缘层老化,甚至被损坏,将可能导致发生线路短路事故.

8.
11.
7当封闭式母线运行时,导体会随温度上升而沿长度方向膨胀伸长,伸长多少与电气负荷大小和持续时问等因素有关.
为适应膨胀变形,保证封闭式母线正常运行,应按规定设置膨胀节.

8.
12电气竖井内布线8.
12.
1电气竖井内布线是高层民用建筑中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线路特有的一种布线方式.
竖井内常用的布线方式为金属导管、金属线槽、各种电缆或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布线.

在电气竖井内除敷设干线回路外,还可以设置各层的电力、照明分配电箱及弱电线路的分线箱等电气设备.

8.
12.
2电气竖井的数量和位置选择,应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减少电能损耗.

8.
12.
4条文是根据建筑物防火要求和防止电气线路在火灾时延燃等要求而规定的.
为防止火灾沿电气线路蔓延,封闭式母线等布线在穿过竖井楼板或墙壁时,应以防火隔板、防火堵料等材料做好密封隔离.

8.
12.
5电气竖井的大小应根据线路及设备的布置确定,而且必须充分考虑布线施工及设备运行的操作、维护距离.

8.
12.
8为保证线路的安全运行,避免相互干扰,方便维护管理,强电和弱电竖井宜分别设置.

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
1一般规定9.
1.
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00V及以下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
9.
1.
2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9.
2电动机9.
2.
1本节适用于额定功率0.
55kW及以上、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一般用途电动机.

9.
2.
2电动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动机启动时,其端子电压应保证机械要求的启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交流电动机启动时,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动机频繁启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启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2)当电动机不与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敏感的负荷合用变压器,且不频繁启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3)当电动机由单独的变压器供电时,其允许值应按机械要求的启动转矩确定.

对于低压电动机,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2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笼型电动机应全压启动:1)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启动时的冲击转矩;2)电动机启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应符合本条第l款的规定;3)电动机启动时,不应影响其他负荷的正常运行.
3当不符合全压启动条件时,笼型电动机应降压启动.
4当机械有调速要求时,笼型电动机的启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5绕线转子电动机启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启动电流的平均值不应超过额定电流的2倍;2)启动转矩应满足机械的要求;3)当机械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启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绕线转子电动机宜采用在转子回路中接人频敏变阻器的方式启动.
对在低速运行和启动力矩大的传动装置,其电动机不宜采用频敏变阻器启动,宜采用电阻器启动.

6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启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启动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的最大允许电流;2)启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9.
2.
3低压电动机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相问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负荷、断相或低电压保护.

2交流电动机的相间短路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1)每台电动机宜单独装设相问短路保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相间短路保护电器: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不重要负荷时;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同时启停的一组电动机,不同时切断将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

2)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必要时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
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仅作相间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过电流脱扣器或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网络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3当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启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低压断.
路器和过电流继电器,宜选用保护电动机型;2)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根据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启动时间的交点来选取,并不得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频繁启动和制动时,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再加大1~2级;3)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启动电流的2~2.
5倍.

4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1)间接接触保护采用自动断电法时,每台电动机宜单独装设接地故障保护;当数台电动机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2)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5交流电动机的过负荷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1)对于运行中容易过负荷的和连续运行的电动机以及启动或白启动条件严酷而要求限制启动时间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过负荷保护宜动作于断开电源.
2)对于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当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堵转保护,其时限应保证电动机启动时不动作.

3)对于突然断电将导致比过负荷损失更大的电动机,不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当装设过负荷保护时,可使过负荷保护作用于报警信号.

4)过负荷保护器件宜采用热继电器或过负荷继电器,热继电器宜采用电子式的;对容量较大的电动机,可采用反时限的过电流继电器,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温度保护装置.
5)过负荷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的过负荷特性相配合;当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启动时,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热继电器或过负荷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并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过负荷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应按下式确定:Izd=KkKjkIed/Khn(9.
2.
3)式中Izd—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A);Kk—可靠系数,动作于断电时取1.
2,作用于信号时取1.
05;Kjk—接线系数,接于相电流时取1.
0,接于相电流差时取1.
73;、Ied—电动机的额定电流(A);Kh—继电器的返回系数,取0.
85;n—电流互感器变比.
必要时,可在启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负荷保护器件.
6)过负荷保护器件应根据机械的特点选择合适的类型,标准的过负荷保护器件通电时的动作电流应符合表9.
2.
3的规定.
表9.
2.
3过负荷保护器件通电时的动作电流类别1.
05Ie时的脱扣时间1.
2Ie时的脱扣时间1.
5Ie时的脱扣时间7.
2Ie时的脱扣时间≥10A>2h2h2h2h5300冷设计室、计算机房、高照度场所10.
2.
4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对不同工作场所光源显色性的规定,并应协调显色性要求与设计照度的关系.

10.
2.
5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并应形成相应于房问功能的色彩环境.

10.
2.
6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统一眩光值).
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应符合表10.
2.
6的规定.

表10.
2.
6眩光程度与统一眩光值(UGR)对照表UGR的数值对应眩光程度的描述视觉要求和场所示例5000003010.
2.
10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亮度与照度分布宜按下列比值选定:1工作区亮度与工作区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值不宜低于3;工作区亮度与视野周围的平均亮度比值不宜低于10;灯的亮度与工作区亮度之比不应大于40;2当照明灯具采用暗装时,顶棚的反射比宜大于0.
6,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10.
2.
1l垂直照度(E)与水平照度(Eh)之比可按下式确定.
0.
25≤Ev/Eh≤0.
5(10.
2.
11)10.
2.
12为满足视觉适应性的要求,视觉工作区周围0.
5m内区域的水平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

10.
3照明方式与种类10.
3.
1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仅需要提高房间内某些特定工作区的照度时,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2局部照明宜在下列情况中采用:1)局部需有较高的照度;2)由于遮挡而使~般照明照射不到的某些范围;3)视觉功能降低的人需要有较高的照度;4)需要减少工作区的反射眩光;5)为加强某方向光照以增强质感时.
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不应单独使用局部照明.
10.
3.
2应按下列使用要求确定照明种类:1室内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1)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3)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大面积工作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等,宜设置景观照明.

6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10.
3.
3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
安全照明宜根据需要确定装设部位.
疏散照明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10.
3.
4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kin、两侧散开角各10的区域内,障碍物顶部与跑道端点连线与水平面夹角大于0.
57.
的障碍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灯,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规定.

航空障碍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的规定,并应具有相关认证.

10.
3.
5航空障碍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
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

2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
3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设有变化光强的措施.

4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
3.
5的规定.
表10.
3.
5航空障碍灯技术要求障碍标志灯类型低光强中光强高光强灯光颜色航空红色航空红色航空白色航空白色控光方式及数据(次/min)恒定光闪光20~60闪光20~60闪光20~60有效光强32.
5cd用于夜间2000cd±25%用于夜间·2000cd±25%用于夜间·20000cd±25%用于自昼、黎明或黄昏·2000cd±25%用于夜间·20000cd±25%用于黄昏与黎明·270000cd/140000cd±25%用于白昼可视范围·水平光束扩散角360·垂直光束扩散角≥10·水平光束扩散角360·垂直光束扩散角≥3·水平光束扩散角360·垂直光束扩散角≥3·水平光束扩散角90或120·垂直光束扩散角3~7最大光强位于水平仰角4~20之间最大光强位于水平仰角0适用高度·高出地面45m以下全部使用·高出地面45m以上部分与中光强结合使用高出地面45m时高出地面90m时高出地面153m(500英尺)时往:夜间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cd/m2;黄昏与黎明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500cd/m2;白昼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0cd/m2.

5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6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10.
4照明光源与灯具10.
4.
1室内照明光源的确定,应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合理地选择光源的光效、显色性、寿命、启动点燃和再点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以及环境条件对光源光电参数的影响.

10.
4.
2室内照明应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
在有特殊要求不宜使用气体放电光源的场所,可选用卤钨灯或普通白炽灯光源.

10.
4.
3有显色性要求的室内场所不宜选用汞灯、钠灯等作为主要照明光源.

10.
4.
4当照度低于1001x时,宜采用色温较低的光源;当照度为100~10001x时,宜采用中色温光源;当电气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结合时,宜选用光源色温在4500~6000K的荧光灯或其他气体放电光源.

10.
4.
5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光源.
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不同种类的光源.

10.
4.
6对于需要进行彩色新闻摄影和电视转播的场所,室内光源的色温宜为2800~35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150K;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的光源色温宜为4500~65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500K.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65,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大于80.

10.
4.
7在选择灯具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灯具的光强分布、效率、遮光角、类型、造型尺度以及灯的表观颜色等.

10.
4.
8室内装修遮光格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反射比不应低于0.
7.

10.
4·9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宜采用直接照明和选用开敞式灯具.
10·4·10在高度较高的空间安装的灯具宜采用长寿命光源或采取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10.
4.
11筒灯宜采用插拔式单端荧光灯.
10.
4.
12灯具表面以及灯用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0.
4.
13在布置灯具时,其间距不应大于该灯具的允许距高比.
10.
4.
14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项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10.
5照度水平10.
5.
1在选择照度时,应符合下列分级(1x):0.
5、1、3、5、l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

10.
5.
2各类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宜按表10.
5.
2选取.
表l0.
5.
2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值视觉工作性质照度范围(1x)区域或活动类型适用场所示例简单视觉工作≤20室外交通区,判别方向和巡视室外道路30~75室外工作区、室内交通区,简单识别物体表征客房、卧室、走廊、库房一般视觉工作100~200非连续工作的场所(大对比大尺寸的视觉作业)病房、起居室、候机厅200~500连续视觉工作的场所(大对比小尺寸和小对比大尺寸的视觉作业)办公室、教室、商场300~750需集中注意力的视觉工作(小对比小尺寸的视觉作业)营业厅、阅览室、绘图室特殊视觉工作750~1500较困难的远距离视觉工作一般体育场馆1000~2000精细的视觉工作、快速移动的视觉对象乒乓球、羽毛球≥2000精密的视觉工作、快速移动的小尺寸视觉对象手术台、拳击台、赛道终点区10.
5.
3民用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性质、建筑规模、等级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等确定照度标准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当设计文件中未明确时,宜以距地0.
75m的参考水平面作为工作面.

10.
5.
4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规定的场所照明照度标准值外.
其他场所的照明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10.
5.
5备用照明工作面上的照度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

10.
5.
6对于设有较多装饰照明的场所,其照度标准值可有一个级差的上、下调整.

10.
5.
7在计算照度时,应计入表10.
5.
7所规定的维护系数.
表10.
5.
7照度维护系数表环境维护特征工作房间或场所灯具最少擦洗次数(次/年)维护系数白炽灯、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卤钨灯清洁住宅卧室、办公室、餐厅、阅览室、绘图室20.
800.
80一般商店营业厅、候车室、影剧院观众厅20.
700.
75污染严重厨房30.
600.
6510.
5.
8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的允许偏差不宜超过±10%.
10.
6照明节能10.
6.
1根据视觉工作要求,应采用高光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器材,并应考虑最初投资与长期运行的综合经济效益.

10.
6.
2一般工作场所宜采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和紧凑型荧光灯.
高大房间和室外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

10.
6.
3室内外照明不宜采用普通白炽灯.
当有特殊需要时,宜选用双螺旋白炽灯或带有热反射罩的小功率高效卤钨灯.

10.
6.
4除有装饰需要外,应选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灯具.
室内用灯具效率不宜低于70%,装有遮光格栅时不应低于60%,室外用灯具效率不宜低于50%.

10.
6.
5灯具的结构和材质应便于维护清洁和更换光源.
10.
6.
6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
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节能型镇流器,当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其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GB17896的规定.

10.
6.
7照明与室内装修设计应有机结合.
在确保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有效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

10.
6.
8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要求确定照明功率密度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10.
6.
9在有集中空调而且照明容量大的场所,宜采用照明灯具与空调回风口结合的形式.

10.
6.
10正确选择照明方案,并应优先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
10.
6.
11室内表面宜采用高反射率的饰面材料.
10.
6.
12对于采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宜采取分散方式进行无功功率补偿.

10.
6.
13应根据环境条件、使用特点合理选择照明控制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并应根据天然光的照度变化控制电气照明的分区;2根据照明使用特点,应采取分区控制灯光或适当增加照明开关点;3公共场所照明、室外照明宜采用集中遥控节能管理方式或采用自动光控装置.

10.
6.
14应采用定时开关、调光开关、光电自动控制器等节电开关和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等管理措施.

10.
6.
15低压照明配电系统设计应便于按经济核算单位装表计量.
10.
6.
16景观照明宜采取下列节能措施:1景观照明应采用长寿命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并宜采取点燃后适当降低电压以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2景观照明应设置深夜减光控制方案.
10.
7照明供电10.
7.
1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并应正确选择供电方案.

10.
7.
2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

10.
7.
3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o,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10.
7.
4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盘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供电,负荷较大时,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10.
7.
5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路线路供电.
10.
7.
6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与正常照明分开装设.
备用照明仅在故障情况下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断电,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10.
7.
7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10.
7.
8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当采用LED光源时除外).

10.
7.
9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用于计算机电源的插座数量不宜超过5个(组),并应采用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10.
7.
10当照明回路采用遥控方式时,应同时具有解除遥控和手动控制的功能.

10.
7.
11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10.
7.
12对于使用气体放电灯的照明线路,其中性导体应与相导体规格相同.

10.
7.
13当采用带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时,宜将同一灯具或不同灯具的相邻灯管(光源)分接在不同相序的线路上.

10.
7.
14不应将线路敷设在贴近高温灯具的上部.
接入高温灯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热导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10.
7.
15顶棚内设有人行检修通道的观众厅、比赛场地等的照明灯具以及室外照明场所,宜在每盏灯具处设置单独的保护.

10.
8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10.
8.
1住宅(公寓)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公寓)照明宜选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当因装饰需要选用自炽灯时,宜选用双螺旋白炽灯.

2灯具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房问的功能而定,宜采用直接照明和开启式灯具,并宜选用节能型灯具.

3起居室的照明宜满足多功能使用要求,除应设置一般照明外,还宜设置装饰台灯、落地灯等.
高级公寓的起居厅照明宜采用可调光方式.

4住宅(公寓)的公共走道、走廊、楼梯问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公寓)的电梯厅和火灾应急照明外,均应安装节能型自熄开关或设带指示灯(或自发光装置)的双控延时开关.

5卫生间、浴室等潮湿且易污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
6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安装在便器或浴缸的上面及其背后.
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7高级住宅(公寓)的客厅、通道和卫生问,宜采用带指示灯的跷板式开关:8每户住宅(公寓)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10.
8.
1的规定.
表10.
8.
1每户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插座类型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卫生间洗衣机、冰箱、排风机、空调器等安装位置二、三孔双联插座(组)322防溅水型二、三孔双联插座(组)1三孔插座(个)各19住宅内电热水器、柜式空调宜选用三孔15A插座;空调、排油烟机宜选用三孔10A插座;其他宜选用二、三孔10A插座;洗衣机插座、空调及电热水器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插座;厨房、卫生间应选用防溅水型插座.

10每户应配置一块电能表、一个配电箱(分户箱).
每户电能表宜集中安装于电表箱内(预付费、远传计量的电能表可除外),电能表出线端应装设保护电器.
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11住宅配电箱(分户箱)的进线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分户箱宜设在住户走廊或门厅内便于检修、维护的地方.

12住宅分户箱内应配置有过电流保护的照明供电回路、一般电源插座回路、空调插座回路、电炊具及电热水器等专用电源插座回路.
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问电源插座不宜同一回路.
除壁挂式空调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3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低于1.
8m时,应选用安全型插座.
10.
8.
2学校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晚问学习的教室的平均照度值宜较普通教室高一级,且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
7.

2教室照明灯具与课桌面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1.
7m.
3教室设有固定黑板时,应装设黑板照明,且黑板上的垂直照度值不宜低于教室的平均水平照度值.

4光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一般照明照度宜为100~2001x,实验桌上应设置局部照明.

5教室照明的控制应沿平行外窗方向顺序设置开关,黑板照明开关应单独装设.
走廊照明开关的设置宜在上课后关掉部分灯具.

6在多媒体教学的报告厅、大教室等场所,宜设置供记录用的照明和非多媒体教室使用的一般照明,且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或采用与电视屏幕平行的分组控制方式.

7演播室的演播区,垂直照度宜在2000~30001x,文艺演播室的垂直照度可为1000~1500lx.
演播用照明的用电功率,初步设计时可按0.
3~0.
5kW/m2估算.
当演播室高度小于或等于7m时,宜采用轨道式布灯,当高度大于7m时,可采用固定式布灯形式.
演播室的面积超过200m2时,应设置疏散照明.
8大阅览室照明宜采用荧光灯具.
其一般照明宜沿外窗平行方向控制或分区控制.
供长时间阅览的阅览室宜设置局部照明.

9书库照明宜采用窄配光荧光灯具.
灯具与图书等易燃物的距离应大于0.
5m.
地面宜采用反射比较高的建筑材料.
对于珍贵图书和文物书库,应选用有过滤紫外线的灯具.

10书库照明用电源配电箱应有电源指示灯并应设于书库之外.
书库通道照明应在通道两端独立设置双控开关.
书库照明的控制宜在配电箱分路集中控制.

11存放重要文献资料和珍贵书籍的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警卫照明.

12图书馆内的公用照明与工作(办公)区照明宜分开配电和控制.
10.
8.
3办公楼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办公室、设计绘图室、计算机室等宜采用直管荧光灯.
对于室内饰面及地面材料的反射比,顶棚宜为0.
7;墙面宜为0.
5;地面宜为0.
3.

2办公房间的一般照明宜设计在工作区的两侧,采用荧光灯时宜使灯具纵轴与水平视线相平行.
不宜将灯具布置在工作位置的正前方.
大开间办公室宜采用与外窗平行的布灯形式.

3出租办公室的照明灯具和插座,宜按建筑的开间或根据智能大楼办公室基本单元进行布置.

4在有计算机终端设备的办公用房,应避免在屏幕上出现人和杂物的映像,宜限制灯具下垂线50角以上的亮度不应大于200cd/m2.

5宜在会议室、洽谈室照明设计时确定调光控制或设置集中控制系统,并设定不同照明方案.

6设有专用主席台或某一侧有明显背景墙的大型会议厅,宜采用顶灯配以台前安装的辅助照明,并应使台板上1.
5m处平均垂直照度不小于3001x.

10.
8.
4商业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商业照明应选用显色性高、光效高、红外辐射低、寿命长的节能光源.

2营业厅照明宜由一般照明、专用照明和重点照明组合而成.
不宜把装饰商品用照明兼作一般照明.

3营业厅一般照明应满足水平照度要求,且对布艺、服装以及货架上的商品则应确定垂直面上的照度.

4对于玻璃器皿、宝石、贵金属等类陈列柜台,应采用高亮度光源;对于布艺、服装、化妆品等柜台,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产生的照度不宜低于5001x.

5重点照明的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照度的3~5倍,柜台内照明的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照度的2~3倍.

6在无确切资料时,导轨灯的容量可每延长米按100W计算.
7橱窗照明宜采用带有遮光格栅或漫射型灯具.
当采用带有遮光格栅的灯具安装在橱窗顶部距地高度大于3m时,灯具的遮光角不宜小于30;当安装高度低于3m,灯具遮光角宜为45以上.
8室外橱窗照明的设置应避免出现镜像,陈列品的亮度应大于室外景物亮度的10%.
展览橱窗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的2~4倍.

9对贵重物品的营业厅宜设值班照明和备用照明.
10大营业厅照明不宜采用分散控制方式.
10.
8.
5饭店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饭店照明宜选用显色性较好、光效较高的暖色光源.
2大门厅照明应提高垂直照度,并宜随室内照度的变化而调节灯光或采用分路控制方式.
门厅休息区照明应满足客人阅读报刊所需要的照度.

3大宴会厅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同时宜设置小型演出用的可自由升降的灯光吊杆,灯光控制宜在厅内和灯光控制室两地操作.
应根据彩色电视转播的要求预留电容量.

4当设有红外无线同声传译系统的多功能厅的照明采用热辐射光源时,其照度不宜大于5001x.

5屋顶旋转厅的照度,在观景时不宜低于0.
51x.
6客房床头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7客房照明应防止不舒适眩光和光幕反射,设置在写字台上的灯具应具备合适的遮光角,其亮度不应大于510cd/m2.

8客房穿衣镜和卫生间内化妆镜的照明灯具应安装在视野立体角60°以外,灯具亮度不宜大于2100cd/m2.
卫生间照明、排风机的控制宜设在卫生间门外.

9客房的进门处宜设有可切断除冰柜、充电专用插座和通道灯外的电源的节能控制器.
当节能控制器切断电源时,高级客房内的风机盘管,宜转为低速运行.

10饭店的公共大厅、门厅、休息厅、大楼梯厅、公共走道、客房层走道以及室外庭园等场所的照明,宜在总服务台或相应层服务台处进行集中控制,客房层走道照明亦可就地控制.

11饭店的休息厅、餐厅、茶室、咖啡厅、快餐厅等宜设有地面插座及灯光广告用插座.

12室外网球场或游泳池宜设有正常照明,并应设置杀虫灯或杀虫器.
13地下车库出入口处应设有适应区照明.
10.
8.
6医院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医院照明设计应合理选择光源和光色,对于诊室、检查室和病房等场所宜采用高显色光源.

2诊疗室、护理单元通道和病房的照明设计,宜避免卧床病人视野内产生直射眩光;高级病房宜采用间接照明方式.

3护理单元的通道照明宜在深夜可关掉其中一部分或采用可调光方式.
4护理单元的疏散通道和疏散门应设置灯光疏散标志.
5病房的照明宜以病床床头照明为主,并宜设置一般照明,灯具亮度不宜大于2000cd/m2.
当采用荧光灯时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精神病房不宜选用荧光灯.

6当在病房的床头上设有多功能控制板时,其上宜设有床头照明灯开关、电源插座、呼叫信号、对讲电话插座以及接地端子等.

7单间病房的卫生间内宜设有紧急呼叫信号装置.
8病房内宜设有夜间照明.
在病床床头部位的照度不宜大于0.
1lx,儿科病房病床床头部位的照度可为1.
0lx.

9手术室内除应设有专用手术无影灯外,宜另设有一般照明,其光源色温应与无影灯光源相适应.
手术室的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10手术专用无影灯的照度应在20x103~100x103lx,胸外科内手术专用无影灯的照度应为60*103~100*103lx.
口腔科无影灯的照度可为10*103lx.

11进行神经外科手术时,应减少光谱区在800~1000nm的辐射能照射在病人身上.

12候诊室、传染病院的诊室和厕所、呼吸器科、血库、穿刺、妇科冲洗、手术室等场所应设置紫外线杀菌灯.
当紫外线杀菌灯固定安装时应避免出现在病人的视野之内或应采取特殊控制方式.

13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和照相室等的外门上宜设有工作标志灯和防止误入室内的安全装置,并应可切断机组电源.

10.
8.
7体育场馆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体育场地照明光源宜选用高效金属卤化物气体放电灯.
场地用直接配光灯具宜带有限制眩光的,并应附有灯具安装角度指示器.

2室内比赛场地照明宜满足多样性使用功能.
宜采用宽配光与窄配光灯具相结合的布灯方式或选用非对称配光灯具.

3综合性大型体育场宜采用光带式布灯或与塔式布灯组成的混合式布灯形式,灯具宜选用窄配光,其1/10峰值光强与峰值光强的夹角不宜大于15°.

4训练场地的水平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宜大于1:2,手球、速滑、田径场地照明可不大于1:3.

5当游泳池内设置水下照明时,水下照明灯具上沿距水面宜为0.
3~0.
5m;浅水部分灯具间距宜为2.
5~3.
0m;深水部分灯具间距宜为3.
5~4.
5m.

10.
8.
8博展馆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博展馆的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显色荧光灯、小型金属卤化物灯和PAR灯,并应限制紫外线对展品的不利影响.
当采用卤钨灯时,其灯具应配以抗热玻璃或滤光层.

2对于壁挂式展示品,在保证必要照度的前提下,应使展示品表面的亮度在25cd/m2以上,并应使展示品表面的照度保持一定的均匀性,最低照度与最高照度之比应大于、0.
75.

3对于有光泽或放人玻璃镜柜内的壁挂式展示品,一般照明光源的位置应避开反射干扰区.

为了防止镜面映像,应使观众面向展示品方向的亮度与展示品表面亮度之比小于0.
5.

4对于具有立体造型的展示品,宜在展示品的侧前方40°~60°处设置定向聚光灯,其照度宜为一般照度的3~5倍;当展示品为暗色时,其照度应为一般照度的5~10倍.

5陈列橱柜的照明应注意照明灯具的配置和遮光板的设置,防止直射眩光.

6对于在灯光作用下易变质褪色的展示品,应选择低照度水平和采用可过滤紫外线辐射的光源;对于机器和雕塑等展品,应有较强的灯光.
弱光展示区宜设在强光展示区之前,并应使照度水平不同的展厅之间有适宜的过渡照明.

7展厅灯光宜采用自动调光系统.
8展厅的每层面积超过1500m2时,应设有备用照明.
重要藏品库房宜设有警卫照明.
9藏品库房和展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暗配线方式.
藏品库房的电源开关应统一设在藏品库区内的藏品库房总门之外,并应装设防火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藏品库房照明宜分区控制.

10.
8.
9影剧院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影剧院观众厅在演出时的照度宜为3~51x.
2观众厅照明应采用平滑调光方式,并应防止不舒适眩光.
当使用荧光灯调光时,光源功率宜选用统一规格.
3观众厅照明宜根据使用需要多处控制,并宜设有值班、清扫用照明,其控制开关宜设在前厅值班室.

4观众厅及其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以及演员和工作人员的出口,应设有应急照明.
观众厅的疏散标志灯宜选用亮度可调式,演出时可减光40%,疏散时不应减光.

5甲、乙等剧场观众厅应设置座位排号灯,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
6化妆室照明宜选用高显色性光源,光源的色温应与舞台照明光源色温接近.
演员化妆台宜设有安全特低电压电源插座.

7门厅、休息厅宜配置备用电源回路.
8影剧院前厅、休息厅、观众厅和走廊等场所,其照明控制开关宜集中设在前厅值班室或带锁的配电箱内.

10.
9建筑景观照明10.
9.
1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景观照明设计应服从城市景观照明设计的总体要求.
景观亮度、光色及光影效果应与所在区域整体光环境相协调.
2当景观照明涉及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标志等,或将照明设施安装在公共区域时,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

3景观照明的设置应表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特征,并应显示出建筑艺术立体感.

4对于标志性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宜作为区域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的重点对象加以突出.

5城市繁华商业街区的景观照明宜结合店牌与广告照明、橱窗照明等进行整体设计.

6城市景观照明宜与城市街区照明结合设置,应满足道路照明要求并注意避免对行人、行车视线的干扰以及对正常灯光标志的干扰.

10.
9.
2照明方式与亮度水平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l建筑物泛光照明应考虑整体效果.
光线的主投射方向宜与主视线方向构成30~70夹角.
不应单独使用色温高于6000K的光源.

2应根据受照面的材料表面反射比及颜色选配灯具及确定安装位置,并应使建筑物上半部的平均亮度高于下半部.
当建筑表面反射比低于0.
2时,不宜采用投射光照明方式.

3可采用在建筑自身或在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灯具的布灯方式或将两种方式结合,也可将灯具设置在地面绿化带中.

4在建筑物自身上设置照明灯具时,应使窗墙形成均匀的光幕效果.
5采用投射光照明的被照景物的平均亮度水平宜符合表10.
9.
2的规定.
表10.
9.
2被照景物亮度水平被照景物所处区域亮度范围(cd/m2)城市中心商业区、娱乐区、大型广场90的灯与使用Raco>0.
0003st的情况;3同一类灯具为均匀等间距布置;4灯具为双对称配光;5灯具高出人眼睛的安装高度.
统一眩光值UGR应按下式计算:式中Lb——背景亮度(cd/m2);Ld——观察者方向每个灯具的亮度(cd/mz);c——每个灯具发光部分对观察者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sr);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
10.
2.
8参照CIE建议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提出的对反射眩光和光幕反射的防护措施.
其主要内容是处理好光源与工作位置的关系,力求避免灯光从作业面向眼睛直接反射.

10.
2.
9对于开启型灯具和下部装透明罩的直接型灯具规定了最小遮光角的要求.
条文是参照CIE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有关规定.

10.
2.
10参照CIE建议而定.
根据实验,室内环境与视觉作业相邻近的地方,其亮度应尽可能地低于视觉作业的亮度,但不宜低于作业亮度的1/3.
工作房间内为了减少灯具同其周围顶棚之间的对比,尤其是采用嵌入式安装灯具时,顶棚的反射比应尽量提高,避免由于顶棚亮度太低形成"黑洞效应".
当采用亮度系数法计算室内亮度时,可根据理想的无光泽表面上的亮度计算公式求得.

式中ρ——反射比;E——照度(1x).
10.
2.
11条文规定是为使用被照物体的造型具有立体效果.
造型立体感评价指标目前有三种评价方法,即造型指数法E/Es(E——照度矢量,Es——标量照度又称平均球面照度);Ec/Eh法和Ev/Eh法.
在上述方法中以E/Es法较为完善,但E的计算较繁杂,难以得到准确的结果,不利推广应用.
Ec/Eh法实用价值较大,计算问题已基本解决,同时又不必另外规定光的照射方向(因向下直射时Ec=0,Ec/Eh=0,当光线来自水平方向时,Eh=0,Ec/Eh→∞,所以给出的量值已包含了光线方向因素),但计算仍较繁杂.
本规范采用一种简单的表达照明方向性效果指标的方法即Ev/Eh(垂直照度与水平照度之比)不得小于0.
25,当需要获得满意效果时则为0.
5.

10.
3照明方式与种类10.
3.
1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方式分类相同.
10.
3.
2基本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分类方式相同.
本规范将景观照明作为单独一类列出,主要是考虑近年来景观照明发展较快,且多作为独立于建筑工程之外的单项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

10.
3.
3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0.
3.
4、10.
3.
5本条均依据民航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应注意的是,为了减少夜间标志灯对居民的干扰,低于45m的建筑物和螟垡建筑物低于45m的部分只能使用低光强(小于32.
5cd)的障碍标志灯.

10.
4照明光源与灯具10.
4.
1在选择光源时应合理地选择光电参数,本条文的用意是要根据使用对象以某一个或某几个指标作为主要选择依据.

10.
4.
2本条文的中心意义是推行节能高效光源和灯具.
但是由于白炽灯和卤钨灯有可瞬时点亮、显色性好、易于调光等特点并且频繁开闭对光源寿命的影响较小,也不会产生强烈的电磁干扰,在此情况下可以选用这两种光源.

10.
4.
3主要考虑汞灯、钠灯的显色性指标很难满足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

10.
4.
4人对光色的爱好同照度水平有相应的关系.
1941年Kruithoff首先定量地指出了光色舒适区的范围并得到实践的进一步证实,本条文即采用其研究结果.
另外,辅助照明光源应与昼光的颜色一致或接近,同天然色的色表取得协调,以利于创造舒适的光环境.

10.
4.
5本条文主要考虑在一般房间内的光色和显色性能指标尽量一致,避免在光源选择上出现复杂化,也不利于维护工作.
但在有些场所,由于建筑功能的需要,为避免出现平淡的光环境或是为了区别不同使用性质——如工作区和交通区,也可以采用不同类型的光源.

10.
4.
6根据CIE建议而定.
这是从转播彩色电视的效果考虑,因为用两种色温相差较大的光源进行混光是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的.

10.
4.
7这是指导性条文.
特别是灯具尺度与使用场所需协调而强调了在选择灯具时除了常规指标外,还应重视要有建筑装修整体概念,要有"美"的意识.

10.
4.
8这是对装有格栅或光檐、发光顶棚、光梁等照明形式对其材质的规定.

10.
4.
9本条文主要是从节能上考虑.
即在体育比赛场地或办公、教室等用房的一般照明,尽可能采用直接型开启式或带有格栅的灯具,少采用在出光口上装有透光材料的灯具或间接照明.

10.
4.
10在高空间安装的灯具因检修灯具更换光源较麻烦,所以要采用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以延长光源更换周期.

10.
4.
11插拔式单端荧光灯的镇流器可以安装在灯具上,因而当更换光源时不必更换镇流器.

10.
4.
12条文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制定的.
10.
4.
13根据原规范在民用建筑照明设计中,一般照明的布灯当采用有规则的排列在确定灯具间距时,应根据该灯具的最大距高比选择,以保证有适宜的照明均匀度.

10.
5照度水平10.
5.
1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分级相同.
10.
5.
2本表引自原国家标准80,同时还应充分保护展品以防止某些展品颜色材质受到长时间的或强烈的光辐射而变质退色.
有资料表明变质程度主要取决于辐射的程度、曝光的时间、辐射光的光谱特性及不同材料吸收辐射能的能力和经受影响的能力等.
某些环境因素如高温、高湿和大气中各种活性气体亦可增加变质速度.

光照对展品(藏品)的破坏性尤以紫外线为甚.
同时光波越短光作用强度越大.
当玻璃厚度大于3mm时可滤去波长小于325nm的紫外线.
有关资料指出,在相同照度的情况下,荧光灯对文物、标本的损坏程度是白炽灯的1.
3倍,为此从有利于耐久保存出发,藏品库房的照明以选用白炽灯为宜.
珍品展室应尽可能减少受光时问,宜采用人工照明方式,同时为了防止紫外线二次反射,可在内墙面上涂刷吸收紫外线的氧化锌涂料.

陈列厅的一般照明布灯应注意展板的分隔以及增加重点照明时的协调性,同时应充分重视展示面上的照度均匀度,对于较大的画面在其整个面上最低照度与最高照度之比保持在0.
3以上.

对雕刻等立体造型展品,陈列面与主光源轴向光强的夹角,如低于20时将使展品表面凸凹的阴影变强,因此宜将光源装设在侧前方40°~60°,当展品为暗色——如青铜制品时,其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的5~10倍.

对于展示柜台内装设的光源应有遮光板,以防止通过展品的光泽面投射到观众的眼中.
为避免在观赏陈列品时的分心,应使地面的反射比低于10%.

l0.
8.
9影剧院观众厅照明应根据上演及场间休息的视觉工作变化,创造良好舒适的照明气氛,并应提供基本的阅读需要.
因此对观众厅照明的设计原则应是:采用低亮度光源.
注意防止对楼层观众产生不舒适眩光,在演出时观众的视野内不应出现光源;观众厅照明灯具的造型和设置位置不应妨碍舞台灯光、放映电影和易于在顶棚内进行维修灯具更换光源.

观众厅和演员化妆室用照明应很好地与舞台灯光进行协调.
舞台灯光是表演艺术专用灯光,舞台灯光的设计应当满足照明写实与审美效果,并能渲染创作意图.
通常剧场舞台灯光在舞台演出区内的照度宜在1000~20001x.
大型剧场在舞台口附近的适当位置可设置激光系统,通常采用三个通道扫描器产生的红、绿、黄、蓝等多种颜色图案以丰富演出效果.

一观众厅照明一般都采用可调光方式.
这一方面虽是剧场功能所决定,另一方面也是视觉卫生所需要.
但是对于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m2或观众容量不足300座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关于观众厅座位排号灯根据《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中的规定.
当主体结构耐久年限在50年以上(即甲、乙等级)的剧场需要设置.
排号灯可采用电致发光技术.

目前为扩大经营范围,影剧院还经营舞会、茶会或举办展销等活动.
鉴于舞厅灯光的标准等级差异较大,因此对舞厅灯光的设置应按专业要求设计,其照度不应低于51x.

有关舞台照明的规定见本规范第9.
6节"舞台用电设备".
10.
9建筑景观照明l0.
9.
1一个城市或地区的景观含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两类,自然景观包括地形、水体、动植物以及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季节景观.
人文景观包括历史建筑与现代建筑、庭园广场、街区商铺以及文化民俗活动等.
所有这些构成了城市夜景照明的基本载体,因此必须进行深入合理的评价与分析.
同时应认识到其原有灯光系统的客观存在和对整体夜景效果所具有的不可忽略的影响.
同时景观照明的设置应与环境及有关专业密切配合,10.
9.
2立面投光(泛光)照明要确定好被照物立面各部位表面的照度或亮度,使照明层次感强,不用把整个景物均匀地照亮,特别是高大建筑物,但是也不能在同一照明区内出现明显的光斑、暗区或扭曲其形象的情况.

轮廓照明的方法是用点光源每隔300~500mm连续安装形成光带,或用串灯、霓虹灯、美耐灯、导光管、通体发光光纤等线性灯饰器材直接勾画景观轮廓.
但应注意单独使用这种照明方式时,由于夜间景物是暗的,近距离的观感并不好.
因此,一般做法是同时使用投光照明和轮廓照明.
在选用轮廓灯时应根据景物的轮廓造型、饰面材料、维修难易程度、能源消耗及造价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后确定.

内透光照明是利用室内光线向外透射形成夜景照明效果.
在室内靠窗或需要重点表现其夜景的部位,如玻璃幕墙、廊柱、透空结构或艺术阳台等部位专门设置内透光照明设施,形成透光发光面或发光体来表现建筑物的夜景.
也可在室内靠窗或玻璃幕墙处设置专用灯具和具备良好反射效果的窗帘,在夜晚窗帘降下后,利用反射光线形成景观效果.

随着激光、光纤、全息摄影特别是电脑技术等高新科技的发展及其在夜景照明中的推广应用,人们用特殊方法和手段营造特殊夜景照明的方式也应运而生,如使用激光器,通过各种颜色的激光光束在夜空进行激光立体造型表演,使用端头出光的光纤,形成一个个明亮的光点作为夜景装饰照明,亮点的明暗和颜色变化由电脑控制,有规律地变化形成各种奇特的照明效果.

10.
9.
3本条内容基本采用一般照明配电线路的设计原则,考虑到室外安装敷设时的一些特殊措施.

11民用建筑物防雷11.
1一般规定11.
1.
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民用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11.
1.
2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1.
1.
3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11.
1.
4新建建筑物防雷应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专业配合,宜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11.
1.
5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确定.

11.
1.
6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11.
1.
7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11.
1.
8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于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规定.

11.
2建筑物的防雷分类11.
2.
1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按防雷要求进行分类.

11.
2.
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民用建筑物应划分为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在雷电活动频繁或强雷区,可适当提高建筑物的防雷保护.
11.
2.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3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4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
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6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
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
2.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2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3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4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
012且小于或等于0.
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
06且小于或等于0.
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6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7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8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11.
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11.
3.
1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防侧击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11.
3.
2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接闪器宜采用避雷带(网)、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
避雷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部位,并应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

2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或等效的环形导体相互连接.
3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4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设接闪器,并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1.
6.
4条的要求.

6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1.
7.
7条的要求.

7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专设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应少于2根,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2)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其根数可不限,间距不应大于18m,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可不作规定.

8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规范第11.
8节的规定.
11.
3.
3当建筑物高度超过45m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1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相互连接.
2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三层连成闭合回路,并应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3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

4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除应满足本规范第11.
3.
6条的规定外,尚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11.
3.
4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为防止雷电波的侵入,进入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宜采用全线埋地引入,并应在入户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导管及金属管道与接地网连接.
当采用全线埋地电缆确有困难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一段长度不小于2(m)的铠装电缆或穿钢导管的全塑电缆直接埋地引入,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其人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应与接地网连通.

注:ρ为埋地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2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还应装设避雷器,并应与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及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年平均雷暴日在30d/a及以下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人建筑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人户端应装设避雷器,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接地网上,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2)人户端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靠近建筑物的电杆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其余两基电杆不应大于20Ω.

4进出建筑物的架空和直接埋地的各种金属管道应在进出建筑物处与防雷接地网连接.

5当低压电源采用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人时,应在电源引入处的总配电箱装设浪涌保护器.

6设在建筑物内、外的配电变压器,宜在高、低压侧的各相装设避雷器.
11.
3.
5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网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体、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子信息设备的反击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条件时,宜将防雷装置的接闪器和引下线与建筑物内的金属物体隔开.
金属物体至引下线的距离应符合公式(11.
3.
5-1)至(11.
3.
5-3)的要求,地下各种金属管道及其他各种接地网距防雷接地网的距离应符合公式(11.
3.
5-4)的要求,且不应小于2m,达不到时应相互连接.

当Lx≥5Ri时Sa1≥0.
075Kc(Ri+Lx)11.
3.
5-1)当Lx0.
98时,为A级;当0.
9515级(长时间的间断)超过t5s的电源自动切换注:1通常不必为医疗用电场所提供不问断电源,但某些微机处理机控制的医用电气设备可能需用这类电源供电;2、对具有不同级别的安全设施的医疗场所,宜按满足供电可靠性要求最高的场所考虑;3用语"在……内"意指"≤".
表12—2医院电气设备工作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类别自动恢复供电时间(s)医疗场所以及设备012t≤0.
50.
5180自动喷水系统>60水喷雾和泡沫灭火系统>30二氧化碳灭火和干粉灭火系统>30防、排烟设备>180火灾应急广播≥20火灾疏散标志照明≥30火灾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180避难层备用照明>60消防电梯>18013.
10导线选择及敷设13.
10.
1消防线路的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
所有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或电缆.

13.
10.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500V的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
采用交流220/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电线或电缆.

13.
10.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导线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表13.
10.
3的规定.

表13.
10.
3铜芯绝缘电线、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类别线芯的最小截面(mm2)穿管敷设的绝缘电线1.
00线槽内敷设的绝缘电线0.
75多芯电缆0.
5013.
10.
4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2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3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4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耐火等级降一类的电线或电缆.

13.
10.
5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时,应采用明敷设或在吊顶内敷设;2难燃型电缆或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在电气竖井内或电缆沟内敷设时可不穿导管保护,但应采取与非消防用电电缆隔离措施;3当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为消防设备供电的线路,采用明敷设、吊顶内敷设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当线路暗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导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绝缘电线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难燃型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5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穿导管保护,并应暗敷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难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导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6当横向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如采用穿导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导管内;探测器报警线路采用总线制布设时不受此限;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类电缆宜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13.
11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13.
11.
1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
消防值班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

13.
11.
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控制室.

13.
11.
3消防系统规模大,需要集中管理的建筑群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应设消防控制中心.

13.
11.
4当建筑物内设置有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消防控制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

13.
11.
5消防控制中心宜与主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结合;消防控制也可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合用控制室.

13.
11.
6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当设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m,且均应有明显标志;2应设在交通方便和消防人员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部位;3应设在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燃的部位;4宜与防灾监控、广播、通信设施等用房相邻近;5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尚宜符合本规范第23.
2.
1条的规定.
13.
11.
7消防控制室应具有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控制各种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及显示电源运行情况等功能.

13.
11.
8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应适当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相配套的维修室和值班休息室等其他房间.

13.
11.
9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控制室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13.
11.
10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
2.
4条的规定.
13.
11.
11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和对土建、暖通等相关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
3节的规定.

13.
12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13.
12.
1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2除住宅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3.
12.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或住宅,应设接地故障报警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
6.
5条的规定.

13.
12.
3采用独立型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且点数较少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亦可采用编码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13.
12.
4当采用剩余电流互感器型探测器或总线形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组成较大系统时,应采用总线式报警系统.
当建筑物的防火要求很高时,也可采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3.
12.
5剩余电流检测点宜设置在楼层配电箱(配电系统第二级开关)进线处,当回路容量较小线路较短时,宜设在变电所低压柜的出线端.

13.
12.
6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500mA.
当回路的自然漏电流较大,500mA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宜采用门槛电平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或分段报警方式抵消自然泄漏电流的影响.

13.
12.
7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统一管理.

13.
12.
8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的导线选择、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

13.
13接地13.
13.
1消防控制室的接地及各种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设备等的接地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
4.
2条的有关规定.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文说明13.
1一般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技术性复杂,同时涉及消防法规,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工作,其从业人员,应该熟练掌握与消防有关的国家现行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及各种类型的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在修订时,凡涉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报警及探测区域的划分、各类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火灾探测器的设置等内容,都规定了按相关国家标准执行,未做相关条文的引用,仅在相关部分根据民用建筑的特点,作了相应的补充.

13.
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13.
2.
1将原规范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的规定,根据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改为特级、一级、二级.

13.
2.
3表13.
2.
3为根据民用建筑特点,对国家标准GB50116表3.
1.
1的补充规定.
13.
3系统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分为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三种形式.
各类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按上述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本规范补充了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求.

13.
4消防联动控制13.
4.
1消防联动控制,一般分为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与集中控制相结合两种方式.

1集中控制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的所有控制对象,都是通过消防控制室进行集中控制和统一管理的.
如消防水泵、送排风机、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防火阀以及其他自动灭火控制装置等的控制和反馈信号,均由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显示;2分散控制与集中控制相结合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在一部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有时控制对象特别多且控制位置也很分散,如有大量的防排烟阀、防火门释放器、水流指示器、安全信号阀(自动喷水灭火管网主、支管上的阀门开闭有电信号的装置)等.
为了使控制系统简单,减少控制信号的部位显示编码数和控制传输导线数量,亦可采用将控制对象部分集中控制和部分分散控制方式(反馈信号集中显示).
此种控制方式主要是对建筑物的消防水泵、送排风机、防排烟风机、部分防火卷帘和自动灭火控制装置等,在消防控制室进行集中控制,统一管理.
对大量的而又分散的控制对象,如防排烟阀、防火门释放器等,采用现场分散控制,控制反馈信号送消防控制室集中显示,统一管理(若条件允许亦可考虑集中设置手动控制装置).

13.
4.
4灭火设施的联动控制第1款设有消火栓按钮的消火栓灭火系统消火栓按钮的控制电压应采用交流50V的安全电压,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人身安全,因为火灾发生时使用消火栓,可能有大量的水从消火栓箱内溢出弄湿整个箱体.
若不慎则会使消火栓稻和消防水龙带带电,伤及消防人员.

消火栓按钮发送启动信号后,在消防控制室应有声、光信号显示,联动控制器按相应的灭火程序启动消防水泵(包括喷洒水泵),并能监视水泵的运行状态.
消防水泵启动后,消火栓箱内启泵反馈信号灯应燃亮.

消防控制室对消火栓按钮的工作部位应有显示(有条件时按钮工作部位宜对应显示)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装设直接启、停消防水泵的手动启、停按钮,即使在联动总线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仍可启动消防水泵.
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显示,系指消防水泵的工作电源和水泵的运行状态显示.
当消防控制室发出启动信号后,并未见启泵回答信号返回消防控制室,则为故障状态(包括主回路、控制回路故障).

第2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装设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中,是否装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本条文中明确作了规定.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的场所同时要设置感烟探测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不能误认为设置了湿式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玻璃泡),就等于设置了定温火灾探测器.

因为火灾探测器的设置主要是以预防为主,它对火灾起早期预报警作用,报警后离火灾的燃烧阶段和蔓延阶段还有一段时间.
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是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的定温玻璃泡的设置若代替火灾探测器还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该定温玻璃泡与火灾自动报警定温探测器(特别是感烟式火灾探测器)相比较,其灵敏度低得多.
经现场火灾探测试验证明,在同等温度条件下(与热电偶温度探测器比较)比火灾探测器晚动作近3min,如与感烟探测器比较晚近5min多.
因此它不能用作火灾早期报警使用(即使能报警亦无电信号输出).
二是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的设置主要建立在以消为主的指导思想上,一经喷水灭火就不是报警而是消防.
将会使大量水流充满被保护场所.
因此我们认为在设有湿式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的场所,仍然宜装设感烟式火灾探测器.
这一设计思想是与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相吻合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置的水流指示器,主要用以显示喷水管网中有无水流通过.
这一信号的发生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是自动喷水灭火;或是因管网中有水流压力突变;或受水锤影响;或是在管网末端放水试验和管网检修等,都有可能使水流指示器动作.
因此它不应用作启动消防水泵,应该用使管网水压变化(喷水灭火时的水压降低)而动作的水流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启动自动喷洒消防水泵.
由气压罐压力开关控制加压泵自动启动.

第3款二氧化碳气体自动灭火系统设有二氧化碳气体自动灭火装置的场所设置火灾探测器,主要是用以控制自动灭火系统.
系统控制可靠与否,主要决定于火灾探测器的可靠性.
若误报则会引起误喷,轻则造成被保护现场环境和人身污染及经济损失,重则直接危害人员生命安全.
为此本条规定在控制电路设计时,必须用感温、感烟火灾探测器组合成与门控制电路,以提高灭火控制系统的可靠性.

被保护场所的主要出入口门外,系指被保护房间门口室外墙上,可在该处装设手动紧急启动和停喷按钮,按钮底边距地高度一般为1.
2~1.
5m.
按扭应加装保护外罩,用玻璃面板遮挡按钮操作部位以防操作失误或受人为机械损坏而动作.
按钮正面应注明"火警"字样标志(按钮宜暗设安装).

被保护场所门外的门框上方,指的是门框过梁上方正中位置,在该处安装放气灯箱.
在灯箱正面玻璃面板上应标注"放气灯"字样.

声警报器的安装高度一般为底边距地2.
2~2.
5m.
该装置宜暗装于被保护场所内,使室内工作人员喷气前30s内能听到警报声和紧急离开灭火现场.

组合分配系统,系指有喷气管网的气体灭火系统,该系统的控制室宜设置在靠近被保护场所的适当部位.
条文规定的中心意思是说明灭火控制方式宜采用现场分散控制.
这样能充分发挥人的因素确认火灾,以提高控制系统的可靠性.

独立单元系统一般可不设控制室.
若控制功能需要设置控制至时,可设在被保护现场适当部位.
但不论是否设置控制室,都应在被保护场所或房间的主要出人口,设手动紧急控制按钮.

无管网灭火装置,一般是在被保护现场设控制箱(盘).
该装置宜设于被保护场所(房间)室内或室外墙上.
设备安装时底边距地高度一般不小于1.
6~1.
8m(有操作要求时为1.
5m左右).
控制箱(盘)安装时应注意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机械损伤和人为引起的误操作.
若控制箱(盘)安装在室内时,要求检修和操作方便.
本装置亦应增设手动紧急控制按钮,装设于被保护现场主要出入口f-J=5'l-墙上便于操作的位置.
紧急控制按钮亦应加装保护外罩和有明显标志.

对气体灭火的控制与显示,条文中已规定,现场经常无人值班时(如书库、易燃品无人值班库房等场所),若条件许可宜在消防控制室装设手动紧急控制按钮,在确认后手动控制灭火喷气.

13.
4.
5在防火卷帘两侧设感烟、感温两种火灾探测器组成与门电路,控制防火卷帘下降.
在火灾初期用感烟探测器控制防火卷帘首次下降至距地1.
8m处,用以防止烟雾扩散至另一防火分区,感温探测器是控制防火卷帘第二次降落至地,以防止火灾蔓延.

当防火卷帘采用水幕保护时,水幕电磁阀的开启一定要可靠准确地动作,以避免误喷,不然会造成水患,严重污染被保护现场.
为此条文规定水幕电磁阀的开启控制,应采用定温探测器和卷帘门落地到底信号组成与门控制电路,开启水幕电磁阀,并用电磁阀开启信号启动水幕泵,这一措施应该是可靠的.

对防火门的控制方法.
条文的中心思想是宜在现场就地控制关闭,不宜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关闭防火门(包括手动或自动控制).
因为防火门在建筑物中的设置数量是较多的,安装位置又很分散.
因此防火门有自动控制功能时宜由感烟探测器组成控制电路,采用与门控制方法自动关闭.
防火门的自动关闭若误动作,是不会造成人员混乱等重大影响的.
故可以不采用与门控制电路.

电动防火门释放器的结构和电路类型有两种,一种类型是释放器平时通电产生电磁力,吸引防火门开启,火灾时断电控制关闭,另一种类型是平时释放器不耗电,由电磁挂钩拉着防火门开启,当火灾时释放器瞬时通电,使电磁挂钩脱落而控制关闭防火门.

13.
4.
6同一排烟区的多个排烟阀,主要是指在同一排烟区域内装设的排烟管道,安装的数个排烟阀,当火灾时要求数个排烟阀都应同时打开进行排烟.
在控制电路中,应防止同时打开排烟阀时动作电流过大,条文中推荐采用接力控制方式满足这一要求.

所谓接力控制,是将排烟阀的动作机构输出触头加上控制电压后,采用串行连接控制,以接力方式使其相互串动打开相邻排烟阀,并将最末一个动作的排烟阀输出信号触头,向消防控制室发送反馈信号,这样具有连接线少和动作电流小(每次只有一个排烟阀动作)的特点.

排烟风机入口处的防火阀,是指安装在排烟主管道总出口处的防火阀(一般在2800C时关断).

设在风管上的防火阀,是指在各个防火分区之间通过的风管内装设的防火阀(一般70℃时关闭).
这些阀是为防止火焰经风管串通而设置的.
本条规定以上防火阀仅向消防控制室送动作反馈信号.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对防烟、排烟风机(包括正压送风机)的手动启动按钮.

13.
5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设置,应按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第7章、第8章的要求进行设计.

13.
7消防专用电话13.
7.
1消防专用通信是指具有一个独立的火警电话通信系统.
条文规定的独立通信系统不能用建筑工程中的市话通信系统(市话用户线)或本工程电话站通信系统(小总机用户线)代用.

13.
8火灾应急照明13.
8.
1备用照明为供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需要继续工作场所的照明,如第13.
8.
2条所规定的部位和场所.
当工作人员继续工作完成并撤离后才熄灭备用照明,故其使用时间均较长.

疏散照明,为供人员疏散而设置在疏散路线上的各种指示标志和照明,故其相对需要时间较短些,要求也高些.

13.
9系统供电13.
9.
6此条指消防负荷等级为一级、二级时的情况,可参见国家标准GB50045相关规定和条文说明.

13.
9.
10公共建筑的屋顶层的消防设备除消防电梯外,一般情况下还设有正压送风机、增压泵等,故明确这类设备的供电要求.

13.
10导线选择及敷设13.
10.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耐压不低于交流300/500V.
线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而不是规定选用耐热线或耐火导线.
这是因为火灾报警探测器传输线路主要是作早期报警使用.
在火灾初期阻燃阶段是以烟雾为主,不会出现火焰.
探测器一旦早期进行报警就完成了使命.
火灾要发展到燃烧阶段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也就失去了作用.
此时若有线路损坏,火灾报警控制器因有火警记忆功能,也不影响其火警部位显示.
因此火灾报警线路仅作一般耐压规定即可.

13.
10.
4矿物绝缘电缆,不含有机材料,具有不燃、无烟、元毒和耐火的特性,使用在铜的熔点以下的火灾区域是安全的,而铜的熔点为1060℃,一般民用建筑的火灾现场最高温度均在1000℃以下.

耐火电线电缆,又称有机绝缘耐火电线电缆,其耐火温度为'750℃,90min,故使用场合相对矿物绝缘电缆要小些.

本条中,根据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情况及消防用电设备分级情况而选择线路.

本条中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系指末端双电源自动投切箱后,引至相应设备的线路,这些线路同在一防火分区内,且线路路径较短,当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如穿管暗敷等,则可降一级选用.

13.
11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13.
11.
6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都应设置于建筑物地下一层和首层距通往室外出入日不超过20m的位置.
这一规定是为了火灾时的消防控制方便,也便于与室外消防人员联系.
消防控制室的出口位置,宜一目了然地看清楚建筑物通往室外出入口,并在通往出入口的路上不宜弯道过多和有障碍物.

13.
11.
8消防控制室的室内面积不宜过小,留有适当的室内面积以便于操作和维护工作.
在与土建专业商定占用面积时,应尽量从消防安全需要和满足室内工艺布置以及维护等需要出发,并适当增设维修、电源和值班办公及休息用房,这一要求在设有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的建筑物内更应加以足够的重视.
不能为了单纯节省占用面积而使消防控制室设备布置不合理和维修不方便.

二类防火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所需面积也不宜太小(一般情况不少于15m2为宜).
除应满足设备布置规定所需用的建筑面积外,还应适当增加维修及值班用辅助面积.

13.
12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13.
12.
1本节应用范围是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界定的.
因为,不管是火灾自鼬报警系统,还是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其作用都是对建融物内火灾进行早期预防和报警,性质是相同的.
因此,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也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级.

第1款由于特级保护对象的建筑物,不管发生什么性质的火灾,其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以及造成的损失都是难以估量的.
因此,本规范对执行程度用词为"应"设置.

第2款因为一级保护对象较特级保护对象的建筑物从疏散和扑救难度上来讲要容易一些,因此,本规范对执行程度用词为"宜"设置.

13.
12.
2由于二级保护对象建筑物的体量相对较小,配电回路不多,剩余电流的检测点较少,如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则投资性价比不高.
因此,建议根据本规范第7.
6.
5条的规定装设独立型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13.
12.
3当二级保护对象建筑物采用独立型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时,如有集中监视要求,可利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编码模块与其连接组成一个系统.
另外,一些产品制造商为了适应市场需求,研发了16点的小型防火剩余电流动作集中报警器,也是二级保护对象建筑物如有集中监视要求时的一个选项.

13.
12.
4此条规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在大中型系统设计中推广使用总线制技术,简化设计,减少设计难度.
二是推广成熟的新技术,避免技术落后和布线复杂的多线制系统再现.

13.
12.
5、13.
12.
6在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设计中,检测点的设置至关重要.
如设计得不合理,误报率将很高.
通常检测点的设置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配电回路的自然漏流对测量的影响和自然漏流波动对测量的影响.
二是电气火灾易发生的部位.
对自然漏流的影响应采取措施尽量抵消,方法一是将检测点设置在负荷侧,干线部分的自然漏流对测量没有影响.
方法二是将检测点设置在电源侧,采用下限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抵消自然漏流的影响.
但这种方法在容量较大、线路较长及自然漏流波动较大的配电回路中也不宜采用.
最好还是将检测点设置在负荷侧.

从电气火灾发生的部位来看,负荷侧发生的火灾概率远大于电源侧,在不能两全的情况下,还是将检测点设置在负荷侧为宜.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500mA是现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的规定.
由于配电线路的分布电容是和线路容量、线路长短、敷设方式与空气湿度等有关,如果自然漏流波动较大,为了减少误报,建议检测点安装在配电系统第二级开关进线处(楼层配电箱进线处).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是最近出现的新技术,对于它的设计选用及安装尚无据可依.
本规范首次将其列入规范,但可能有不完善之处,还需在实际应用中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13.
12.
7关于剩余电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国内有两种观点:一是将其安装于消防控制室,二是将其安装于变电所.
安装在消防控制室的理由是该系统也是火灾报警系统,且消防控制室在24h内均有人值班,便于维护和管理.
安装于变电所内的理由是该系统监测的是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一但出现问题值班人员可以马上处理.
从上述看二者各有其理.
但从工程实际情况看,很多变电所无人值班或非24h值班.
因此,本规范规定将其安装于消防控制室.

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4.
1一般规定14.
1.
1本章适用于办公楼、宾馆、商业建筑、文化建筑(文体、会展、娱乐)、住宅(小区)等通用型建筑物及建筑群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

14.
1.
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规模、性质、安防管理要求及建设标准,构成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灵活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14.
1.
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由安全管理系统和若干个相关子系统组成.
相关子系统宜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人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及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等.

14.
1.
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下列设防区域及部位:1周界,宜包括建筑物、建筑群外层周界、楼外广场、建筑物周边外墙、建筑物地面层、建筑物顶层等;2出人口,宜包括建筑物、建筑群周界出人口、建筑物地面层出入口、办公室门、建筑物内和楼群问通道出入口、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停车库(场)出人口等;3通道,宜包括周界内主要通道、门厅(大堂)、楼内各楼层内部通道、各楼层电梯厅、自动扶梯口等;4公共区域,宜包括会客厅、商务中心、购物中心、会议厅、酒吧、咖啡厅、功能转换层、避难层、停车库(场)等;5重要部位,宜包括重要工作室、重要厨房、财务出纳室、集中收款处、建筑设备监控中心、信息机房、重要物品库房、监控中心、管理中心等.

14.
1.
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

14.
2入侵报警系统14.
2.
1建筑物入侵报警系统的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1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形成的警戒线应连续无间断;一层及顶层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2重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3重要部位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集中收款处、财务出纳室、重要物品库房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财务出纳室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14.
2.
2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入侵报警系统宜由前端探测设备、传输部件、控制设备、显示记录设备四个主要部分组成;2应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周界防护、区域防护、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3系统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宜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人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宜具有网络接口、扩展接口;4根据需要,系统除应具有本地报警功能外,还应具有异地报警的相应接口;5系统前端设备应根据安防管理需要、安装环境要求,选择不同探测原理、不同防护范围的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14.
2.
3入侵探测器的设置与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问的距离不应小于5m;2入侵探测器的设置宜远离影响其工作的电磁辐射、热辐射、光辐射、噪声、气象方面等不利环境,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3被动红外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影响探测的障碍物;4入侵探测器的灵敏度应满足设防要求,并应可进行调节;5复合入侵探测器,应被视为一种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6采用室外双束或四束主动红外探测器时,探测器最远警戒距离不应大于其最大射束距离的2/3;7门磁、窗磁开关应安装在普通门、窗的内上侧;无框门、卷帘门可安装在门的下侧;8紧急报警按钮的设置应隐蔽、安全并便于操作,并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等功能.

14.
2.
4系统的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1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和管理方式综合确定;宜采用专用有线传输方式;2控制信号电缆应采用铜芯,其芯线的截面积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不应小于0.
50mm2;穿导管敷设的电缆,芯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0.
75mm2;3电源线所采用的铜芯绝缘电线、电缆芯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
0mm2,耐压不应低于300/500V;4信号传输线缆应敷设在接地良好的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内.
14.
2.
5控制、显示记录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l系统应显示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时间和地点;重要部位报警时,系统应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或图像复核;2系统宜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3在探测器防护区内发生入侵事件时,系统不应产生漏报警,平时宜避免误报警;4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及设备防拆报警和故障报警功能;5现场报警控制器宜安装在具有安全防护的弱电间内,应配备可靠电源.
14.
2.
6无线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中,当不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或需要以多种手段进行报警时,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2无线报警的发射装置,应具有防拆报警功能和防止人为破坏.
3的专燃网方式为主的安防系统,应有自检和对使以无线报警组网方式为主的安防系统,应有自检和对使用信道监视及报警功能.

14.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14.
3.
1建筑物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1重要建筑物周界宜设置监控摄像机;2地面层出入口、电梯轿厢宜设置监控摄像机;停车库(场)出人口和停车库(场)内宜设置监控摄像机;3重要通道应设置监控摄像机,各楼层通道宜设置监控摄像机;电梯厅和自动扶梯口,宜预留视频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4集中收款处、重要物品库房、重要设备机房应设置监控摄像;5通用型建筑物摄像机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表14.
3.
1的通用型建筑物摄像机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规定.

表14.
3.
1摄像机的设置部位建设项目部位饭店商场办公楼商住楼住宅会议展览文化中心医院体育场馆学校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大堂总服务台电梯厅电梯轿厢财务、收银卸货处多功能厅重要机房或其出入口避难层贵重物品处检票、检查处停车库(场)室外广场注:应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宜设置摄像机的部位;A可设置或预埋管线部位.

14.
3.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由前端摄像设备、传输部件、控制设备、显示记录设备四个主要部分组成;2系统设计应满足监控区域有效覆盖、合理布局、图像清晰、控制有效的基本要求;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等级应符合表14.
3.
2的规定;系统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在允许的最恶劣工作条件下或应急照明情况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表14.
3.
2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等级图像等级图像质量损伤主观评价0不觉察损伤或干扰4稍有觉察损伤或干扰,但不令人讨厌3有明显损伤或干扰,令人感到讨厌2损伤或干扰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1损伤或干扰极严重,不能观看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制式应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选用设备、部件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音频设备的输入、输出阻抗宜为高阻抗;5沿警戒线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对沿警戒线5m宽的警戒范围实现无盲区监控;6系统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并宜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摄像机辅助照明装置联动;当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动时,系统应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或图像复核.

14.
3.
3摄像机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用CCD摄像机.
彩色摄像机的水平清晰度应在330TVL以上,黑白摄像机的水平清晰度应在420TVL以上.

2摄像机信噪比不应低于46dB.
3摄像机应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且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
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宜顺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

当必须逆光安装时,应选用带背景光处理的摄像机,并应采取措施降低监视区域的明暗对比度.

4监视场所的最低环境照度,应高于摄像机要求最低照度(灵敏度)的10倍.

5设置在室外或环境照度较低的彩色摄像机,其灵敏度不应大于1.
0lx(F1.
4),或选用在低照度时能自动转换为黑白图像的彩色摄像机.

6被监视场所照度低于所采用摄像机要求的最低照度时,应在摄像机防护罩上或附近加装辅助照明设施.
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宜加装对大雾透射力强的灯具.

7宜优先选用定焦距、定方向固定安装的摄像机,必要时可采用变焦镜头摄像机.

8应根据摄像机所安装的环境、监视要求配置适当的云台、防护罩.
安装在室外的摄像机,必须加装适当功能的防护罩.

9摄像机安装距地高度,在室内宜为2.
2~5m,在室外宜为3.
5~10m.
10摄像机需要隐蔽安装时,可设置在顶棚或墙壁内.
电梯轿厢内设置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左或右侧上角.

11电梯轿厢内设置摄像机时,视频信号电缆应选用屏蔽性能好的电梯专用电缆.

14.
3.
4摄像机镜头的选配应符合下列规定:1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定,可按下式计算:F=A·L/H(14.
3.
4)式中F—焦距(mm):A—像场高(mm);L—物距(mm);H—视场高(mm).
监视视野狭长的区域,可选择视角在40以内的长焦(望远)镜头;监视目标视距小而视角较大时,可选择视角在55以上的广角镜头;景深大、视角范围广且被监视目标为移动时,宜选择变焦距镜头;有隐蔽要求或特殊功能要求时,可选择针孔镜头或棱镜头;2在光照度变化范围相差100倍以上的场所,应选择自动或电动光圈镜头;3当有遥控要求时,可选择具有聚焦、光圈、变焦遥控功能的镜头;4镜头接口应与摄像机的工业接口一致;5镜头规格应与摄像机CCD靶面规格一致.
14.
3.
5系统的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1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和管理方式综合考虑.
宜采用专用有线传输方式,必要时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2采用专用有线传输方式时,传输介质宜选用同轴电缆.
当长距离传输或在强电磁干扰环境下传输时,应采用光缆.
电梯轿厢的视频电缆应选用电梯专用视频电缆.

3控制信号电缆应采用铜芯,其芯线的截面积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不应小于0.
50mm2.
穿导管敷设的电缆的芯线截面积不应小于0.
75mm2;4电源线所采用的铜芯绝缘电线、电缆芯线的截面积不应小千1.
0mm2,耐压不应低于300/500V.
5信号传输线缆宜敷设在接地良好的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内.
14曝~6当采用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时,宜采用综合布线对绞电缆,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1章的相关规定.

14.
3.
6系统的主控设备应具有下列控制功能:1对摄像机等前端设备的控制;2图像显示任意编程及手动、自动切换;3图像显示应具有摄像机位置编码、时间、日期等信息;4对图像记录设备的控制;5支持必要的联动控制;当报警发生时,应对报警现场的图像或声音进行复核,并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和自动实时录像;6具有视频报警功能的监控设备,应具备多路报警显示和画面定格功能,并任意设定视频警戒区域;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具有多级主机(主控、分控)功能.
14.
3.
7显示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l显示设备可采用专业监视器、电视接收机、大屏幕投影、背投或电视墙;一个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至少应配置一台显不设备;2宜采用12~25in黑白或彩色监视器,最佳视距宜在5~8倍显示屏尺寸之间;3宜选用比摄像机清晰度高一档(100TVL)的监视器;4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现场摄像机数量和管理使用的要求,合理确定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5电梯轿厢内摄像机的视频信号,宜与电梯运行楼层字符叠加,实时显示电梯运行信息;6当多个连续监视点有长时间录像要求时,宜选用多画面处理器(分割器)或数字硬盘录像设备.
当一路视频信号需要送到多个图像显示或记录设备上时,宜选用视频分配器.

14.
3.
8记录设备的配备与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录像设备输入、输出信号,视、音频指标均应与整个系统的技术指标相适应;一个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至少应配备一台录像设备;2录像设备应具有自动录像功能和报警联动实时录像功能,并可显示日期、时问及摄像机位置编码;3当具有长时间记录、即时分析等功能要求时,宜选用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小规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可直接以其作为控制主机;4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应选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可靠的产品,并应具有同步记录与回放、宕机自动恢复等功能;对于重要场所,每路记录速度不宜小于25帧/s;对于其他场所,每路记录速度不应小于6帧/s;5数字硬盘录像机硬盘容量可根据录像质量要求、信号压缩方式及保存时间确定;6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动的监控系统,宜单独配备相应的图像记录设备.
14.
3.
9前端摄像机、解码器等,宜由控制中心专线集中供电.
前端摄像设备距控制中心较远时,可就地供电.
就地供电时,当控制系统采用电源同步方式,应是与主控设备为同相位的可靠.

14.
3.
10根据需要选用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时,应满足图像的原始完整性和实时眭的要求,并应符合当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要求.

14.
4出入口控制系统14.
4.
1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在建筑物、建筑群出入口、通道门、重要房间门等处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出入口控制系统中宜有非法进入报警装置;2重要通道宜设置出人口控制装置,系统应具有非法进入报警功能;.
3设置在安全疏散口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紧急情况下应自动释放出入口控制系统,安全疏散门在出入口控制系统释放后应能随时开启;4重要工作室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集中收款处、重要物品库房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14.
4.
2出人口控制系统宜由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传输部件、处理与控制设备、显示记录设备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14.
4.
3系统的受控制方式、识别技术及设备装置,应根据实际控制需要、管理方式及投资等情况确定.

14.
4.
4系统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具有防尾随、防返传措施.

14.
4.
5不同的出入口,应设定不同的出入权限.
系统应对设防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和多级程序控制.

14.
4.
6现场控制器宜安装在读卡机附近房间内、弱电间等隐蔽处.
读卡机应安装在出入口旁,安装高度距地不宜高于1.
5m.

14.
4.
7系统管理主机宜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存储,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14.
4.
8当系统管理主机发生故障、检修或通信线路故障时,各出入口现场控制器应脱机正常工作.
现场控制器应具有备用电源,当正常供电电源失电时,应可靠工作24h,并保证信息数据记忆不丢失.

14.
4.
9系统宜独立组网运行,并宜具有与入侵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等集成或联动的功能.

14.
4.
10系统应具有对强行开门、长时间门不关、通信中断、设备故障等非正常情况的实时报警功能.

14.
4.
11系统宜具有纳入"一卡通"管理的功能.
14.
4.
12根据需要可在重要出入口处设置X射线安检设备、金属探测门、爆炸物检测仪等防爆安检系统.

14.
5电子巡查系统14.
5.
1电子巡查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功能特点及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要求设置.
对巡查实时性要求高的建筑物,宜采用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
其他建筑物可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

14.
5.
2巡查站点应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前室、电梯前室、停车库(场)、重点防范部位附近、主要通道及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巡查站点设置的数量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14.
5.
3巡查站点识读器的安装位置宜隐蔽,安装高度距地宜为1.
3~1.
5m.
14.
5.
4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具有在巡查过程发生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功能.

14.
5.
5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宜独立设置,可作为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的内置功能模块而与其联合设置,配合识读器或钥匙开关,达到实时巡查的目的.

14.
5.
6独立设置的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与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并接受安全管理系统的管理与控制.

14.
5.
7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采用信息识读器或其他方式,对巡查行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
巡查人员应配备可靠的通信工具或紧急报警装置.

14.
5.
8巡查管理主机应利用软件,实现对巡查路线的设置、更改等管理,并对未巡查、未按规定路线巡查、未按时巡查等情况进行记录、报警.

14.
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14.
6.
1有车辆进出控制及收费管理要求的停车库(场)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
6.
2系统应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及用户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下列功能:1入口处车位信息显示、出口收费显示;2自动控制出入挡车器;,3车辆出入识别与控制;4自动计费与收费管理;5出入口及场内通道行车指示;6泊位显示与调度控制;7保安对讲、报警;8视频安防监控;9车牌和车型自动识别、认定;10多个出入口的联网与综合管理;11分层(区)的车辆统计与车位显示;12500辆及以上的停车场(库)分层(区)的车辆查询服务.
其中1~4款为基本配置,其他为可选款配置.
14.
6.
3出、验票机或读卡器的选配应根据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确定,短期或临时用户宜采用出、验票机管理方式;长期或固定用户宜采用读卡管理方式.
当功能暂不明确或兼有的项目宜采用综合管理方式.

14.
6.
4停车库(场)的入口区应设置出票读卡机,出口区应设置验票读卡机.
停车库(场)的收费管理室宜设置在出口区.

14.
6.
5读卡器宜与出票(卡)机和验票(卡)机合放在一起,安装在车辆出入口安全岛上,距栅栏门(挡车器)距离不宜小于2.
2m,距地面高度宜为1.
2~1.
4m.

14.
6.
6停车场(库)内所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或入侵报警系统,除在收费管理室控制外,还应在安防控制中心(机房)进行集中管理、联网监控.
摄像机宜安装在车辆行驶的正前方偏左的位置,摄像机距地面高度宜为2.
0~2.
5m,距读卡器的距离宜为3~5m.

14.
6.
7有快速进出停车库(场)要求时,宜采用远距离感应读卡装置.
有一卡通要求时应与一卡通系统联网设计.

14.
6.
8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具备先进、灵活、高效等特点,可利用免费卡、计次卡、储值卡等实行全自动管理,亦可利用临时卡实行人工收费管理.

14.
6.
9车辆检测地感线圈宜为防水密封感应线圈,其他线路不得与地感线圈相交,并应与其保持不少于0.
5m的距离.

14.
6.
10自动收费管理系统可根据停车数量及出人口设置等具体情况,采用出口处收费或库(场)内收费两种模式.
并应具有对人工干预、手动开闸等违规行为的记录和报警功能.

14.
6.
11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独立运行,亦可与安全管理系统联网.
14.
7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14.
7.
1住宅(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防系统、公共区域安防系统、家庭安防系统及监控中心.

14.
7.
2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宜符合表14.
7.
2的规定.
表14.
7.
2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标准序号系统名称安防设施住宅配置标准别墅配置标准1周界安防系统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宜设置应设置2公共区域安防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应设置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可选项停车库(场)管理系统3家庭安防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应设置应设置紧急求救报警装置入侵报警系统可选项4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各子系统宜联动设置各子系统应联动设置可靠通信工具必须设置必须设置14.
7.
3周界安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子周界安防系统应预留联网接口;2别墅区周界宜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4.
7.
4公共区域的安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小区宜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别墅区宜采用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2)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安装高度,宜为1.
3~1.
5m;3)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监控摄像机;2)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与监控中心计算机联网.
3住宅(小区)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4.
6节的规定.
14.
7.
5家庭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别墅宜选用访客可视对讲系统;2)主机宜安装在单元人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安装高度宜为1.
3~1.
5m;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过厅或起居室内,安装高度宜为1.
3~1.
5m;3)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2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在起居室、卧室或书房不少于一处,安装紧急求助报警装置;2)紧急求助信号应同时报至监控中心.
3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在住户室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2)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联网接口.
14.
7.
6监控中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小区安防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防设施;2监控中心应对小区内的周界安防系统、公共区域安防系统、家庭安防系统等进行监控和管理;3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留有与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4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小区管理中心合用.
14.
7.
7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尚应符合本章其他各节的有关规定.

14.
8管线敷设14.
8.
1室内线路布线设计应做到短捷、隐蔽、安全、可靠,减少与其他系统交叉及共用管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线缆选型应根据各系统不同功能要求采用不同类型及规格的线缆;2线缆保护管宜采用金属导管、难燃型刚性塑料导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型塑料线槽;3重要线路应选用阻燃型线缆,采用金属导管保护,并应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
当必须明敷时,应采取防火、防破坏等安全保护措施;4当与其他弱电系统共用线槽时,宜分类加隔板敷设;5重要场所的布线槽架,应有防火及槽盖开启限制措施.
14.
8.
2交流220V供电线路应单独穿导管敷设.
14.
8.
3穿导管线缆的总截面积,直段时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弯段时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30%.
敷设在线槽内的线缆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线槽净截面积的50%.

14.
8.
4室外线路敷设宜根据现有地形、地貌、地上及地下设施情况,结合安防系统的具体要求,选择导管、排管或电缆隧道等敷设方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通信行业标准《通信管道与通信工程设计规范》YD5007的规定.

14.
8.
5传输线路的防护设计,应根据现场实际环境条件和容易遭受损坏或人为破坏等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4.
8.
6管线敷设,尚应符合本规范第20章的有关规定.
14.
9监控中心14.
9.
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宜设置在建筑物一层,可与消防、BAS等控制室合用或毗邻,合用时应有专用工作区.
监控中心宜位于防护体系的中心区域.

14.
9.
2监控中心的使用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20m2.
与值班室合并设置时,其专用工作区面积不宜小于12m2.

14.
9.
3重要建筑的监控中心,宜设置对讲装置或出人口控制装置.
宜设置值班人员卫生间和空调设备.

14.
9.
4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14.
9.
5监控中心的设备布置、环境条件及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
2~23.
3节的有关规定.

14.
9.
6电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由专用线路直接供电,并宜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方式,主电源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
5倍;2当电源电压波动较大时,应采用交流净化稳压电源,其输出功率不应小于系统使用功率的1.
5倍;3重要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不间断电源应保证系统正常工作60min.
其他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采用不问断电源供电.

14.
9.
7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的电源线、信号传输线、天线馈线以及进入监控中心的架空电缆人室端,均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及过电压保护措施;2系统监控中心的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23.
4.
2条的规定;3室外前端摄像设备宜采取防雷措施.
14.
10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14.
10.
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集成设计宜包括子系统集成设计和安全管理系统的集成设计,宜纳入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集成设计.

14.
10.
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集成方式和集成范围,应根据使用者的需求确定.

14.
10.
3入侵报警系统宜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或集成,发生报警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立即启动摄像、录音、辅助照明等装置,并自动进入实时录像状态.

14.
10.
4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相关疏散通道的安全门或预先设定的门.

14.
10.
5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及入侵报警系统,宜与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当警情发生时,系统可立即封锁相关通道的门.

14.
10.
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情况下,可自动将监视图像切换至现场画面,监视火灾趋势,向消防人员提供必要信息.

14.
10.
7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可子系统集成自成垂直管理体系,也可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等将各子系统联网,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综合安全管理系统,即集成式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
10.
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集成,宜在通用标准的软硬件平台上,实现互操作、资源共享及综合管理.

14.
10.
9集成式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采用先进、成熟、具有简体中文界面的应用软件.
系统应具有容错性、可维修性及维修保障性.

14.
10.
10当综合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各子系统应能单独运行.
某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条文说明14.
1一般规定14.
1.
1本章基于民用建筑中高风险对象不多,而高风险对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国家已另有规范,仅对通用型民用建筑物及建筑群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作出规定.

14.
1.
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不等同于安全防范系统,它只涵盖安全防范(人力防范、物力防范和技术防范)中的技术防范.
它也不同于一般的电子系统工程,要求必须安全、可靠,设计时不能盲目追求先进,而应采用经实践证明是先进、稳定、成熟的产品和技术.

14.
1.
3安全管理系统是指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对其各子系统进行管理和控制的集成系统(包括软件和硬件),又称集成式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
2入侵报警系统14.
2.
1入侵报警系统设防的区域和部位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和安防管理要求确定.
设计人员应根据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本条所列的防护区域(目标)进行选择,实施部分或全部的设防.

14.
2.
3各类入侵探测器的选择应根据环境和功能需要进行,补能盲目选用高灵敏度、高档次的产品,应以实用为原则.

室外多波束主动红外探测器最远作用距离在产品手册上有指标,但选用时不能直接与设计值等同使用.
实际使用中由于雾肚雨雪等恶劣气候的影响,其探测指标下降较多(多达30%~40%),故有此条规定.

14.
2.
5目前大部分矩阵切换控制主机、数字硬盘录像机、多倒面处理器等都带有报警接口,可实现简单的报警及联动功能,但与专业级的可划分多防区的报警主机相比,还有不足之处.
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系统规模、功能需求等进行选择.

14.
2.
6无线安防报警系统可用作特殊需要场合或作为有线报警系统的一种补充手段.
其形式可有多种,如无线报警系统、无线通信机、移动电话等.

14.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14.
3.
1摄像机设置部位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使用功能、现场环境及安防管理要求确定.
设计人员应根据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本条所列的防护区域(目标)进行选择,实施部分或全部的设防.
摄像机的安装部位并不仅限于表14.
3.
1所规定的部位.

14.
3.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监视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

14.
3.
3本条对摄像机的技术指标要求略高于国家标准,是考虑到目前CCD摄像机产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作出的.

第7款这并不是说具有多功能镜头、云台的摄像机不好,而是因为定焦距、定方向的摄像机造价低、操作简便,有时更实用些.

第8款适当功能的防护罩,是指能使摄像机在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的多功能防护罩.

第10款电梯轿厢内设置摄像机宜安装在电梯厢门的左侧或右侧上角,便于对电梯操作者进行监视.

14·3.
6从监控技术的发展历史来看,大致经历了一代的模拟式、二代的半数字式及三代的全数字网络监控系统.
与前两代监控系统相比,第三代监控系统基于TCP/IP网络协议,以分布式昀概念出现,将监控模式拓展为分散与集中的相辅相成,无限度拙拓展了监控范围.
目前在较先进的大、中型监控系统中,多采测多躁体计算机控制技术、网络传输技术,实现信号数字化、设备集成化、控制智能化、传输宽带化.

14.
3.
7监视器应根据系统的技术性能指标及使用目的来选择.
屏幕的大小应根据控制中心的面积、设备布置及监视人员数量进行选择.
监视器数量应根据安防管理需要,与摄像机数量成适当比例.

摄像机与监视器的配置比例应适当:系统部分摄像机配置双工多画面视频处理器时,不宜大于5:1;50%以上摄像机配置双工多画面视频处理器时,不宜大于9:1;全部摄像机配置双工多画面视频处理器时,不宜大于16:1.

监视器的显示方式可分为重点部位的固定监视、一般部位的时序监视或多画面监视,以及报警联动的切换监视.

14.
3.
8随着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成熟与发展,模拟录像机正被数字硬盘录像机逐步取代.
网络功能是对数字硬盘录像机的基本要求,也是数字硬盘录像机区别于模拟录像机的重要特征.
数字硬盘录像机按系统平台可分为嵌入式和非嵌入式两种.
嵌人式硬盘录像机又分为PC平台和脱离PC平台两种.
硬盘录像机的选用应根据系统的设计目标,从监控功能、稳定性、每秒处理图像的总帧数、信号压缩方式、图像质量等方面综合考虑.

14.
3.
9摄像机距控制端较远,一般指距离在200m以上.
此时可根据供电电压、所带设备容量、供电距离等选择导线截面积,导线截面积不宜超过4mm2.

14.
4出入口控制系统14.
4.
1紧急疏散和安全防范是一对矛盾,解决的办法是出入口控制系统与消防报警系统可靠联动,紧急情况时释放相关的门锁,或者选用具有逃生功能的执行机构.

14.
4.
3出人口控制系统的识别方式大致分为:密码钥匙、卡片识别、生物识别及前几种的组合等四种.
生物识别的方法较多,有掌形识别、指纹识别、语音识别、虹膜识别、视网膜识别等,若再与智能卡组合使用,就可以解决智能卡被非法使用者利用的问题.

14.
4.
4防尾随指的是防胁迫尾随和防大意尾随.
防返传指的是防止有效识别卡通过回递的方式,被其他人员重复使用.

14.
4.
6出入口控制器若设置在控制区域外的公共部位,就可能遭到损坏甚至人为破坏,使门禁作用丧失.

14.
4.
7系统管理主机不仅能监视门的开关状态,同时还可控制门的开关.
系统可通过管理主机设置每张识别卡的进出权限、时间范围,并可设置各通道门锁的开关时间等.

14.
5电子巡查系统14.
5.
1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较为复杂,需要敷管布线,实时性是它的最大特点.
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无需布线,较为灵活、便捷、经济.

14.
5.
8无论是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还是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都应能方便地对巡查路线进行设置、更改,并能记录巡查信息.

14.
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14.
6.
1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是指基于现代电子与信息技术,在停车库(场)的出入口处设置自动识别装置,通过各式卡片来对出入特定区域的车辆实施识别、准人或拒绝、记录、收费、引导、放行等智能管理.
其目的是有效控制车辆的出入,记录所有资料并自动计算收费额度,实现对进出车辆的收费管理和安全管理.

14.
6.
2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设计应基于停车库(场)的建筑布局和对系统需求分析.
本条所列功能可根据需要灵活增加或删减,形成各种规模与级别的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
.
6.
4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可分为总线制单台电脑管理模式和多台电脑局域网管理模式.
总线制管理适合固定车主情况,不i收费或按固定时间收费,功能简单,只要求验证车主合法与否即鏊明.
此种模式是全自动的,无需管理人员参与.
局域网管理是针鏊辫大型停车场情况,出入口不止一进一出,功能要求较多,对车辆的出入管理要求严格,每个出口应设置一台电脑,与管理中心联网.

14.
6.
6摄像机安装在车辆行驶的正前方偏左的位置,是为了监视车辆牌照的同时,对驾驶员的情况也有所监视.

14.
6.
8对于较大型、车辆身份复杂的停车场来说,管理的灵活有效性非常重要.
一进一出,多进多出组合灵活.
多个出入口可以统一管理,也可分散管理.
可脱机使用,也可联网使用,可按不同类别识别卡设置多种收费方式等等,都是系统灵活性的体现.

14.
7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14.
7.
2表14.
7.
2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表5.
2.
9、表5.
2.
14、表5.
2.
19编制的,分为住宅与别墅两类,均为基本要求,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14.
7.
3周界安防系统的设计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满足《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5.
2.
5条、第5.
2.
10条、第5.
2.
15条的规定.

14.
7.
4公共区域安防系统的设计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满足《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5.
2.
6条、第5.
2.
11条、第5.
2.
16条的规定.

14.
7.
5家庭安防系统的设计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满足《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5.
2.
7条、第5.
2.
12条、第5.
2.
17条的规定.

第1款访客对讲系统是住宅安全防范的重要设施之一.
访客对讲系统除具备交流电源外,还要配备不问断电源装置.
住宅入口处主机安装方式一般有两种:防护门上安装及单元门垛墙璧上挂装或墙壁上嵌装.
墙壁上安装时,室外主机安装在单元门升启的一侧,同时考虑室外主机电源及控制缆线进出方便.
访客对讲系统的室外设备,应能适应当地的气温条件,并要与所处的雾装环境相适应(如尽量避开阳光的直射等).

第2款紧急求助报警装置一般设在门厅过道墙壁上,也可设在主卧室的床头柜边.
考虑老年和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的触发件应醒目、接触面大、机械部件灵活;安装高度适宜;具备防拆卸、防破坏报警功能.

14.
7.
6住宅(小区)安防监控中心的设计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满足《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5.
2.
8条、第5.
2.
13条、第5.
2.
18条的规定.

安防监控中心设置与外界联系的有线通信是指市网有线电话,如当地公安部门有报警联网专线,应按当地要求增设专线.
无线通信是指小区内无线对讲传呼系统或无线移动通信公网(手机).

安防监控中心设置的综合管理主机,除应具有与各门口单元主机相互沟通信息的功能外,还应具有与网上相互联络的功能及报警显示、储存记忆功能,以实现住宅区内各用户与安防监控中心的信息沟通及信息记录.
当某家发生紧急状况时,本住户室内分机、综合管理主机会以声、光等形式,提示紧急状态发生的种类及地点.
保安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一面将报警记录在案,一面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

14.
8管线敷设14.
8.
1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线敷设关键在于安全.
隐蔽、防火、防破坏、防干扰是设计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14.
8.
2交流220V供电线路应单独穿导管或线槽敷设,50V及以下的供电线路可以与信号线路同管槽敷设.

14.
9监控中心14.
9.
2、14.
9.
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控中心是系统的中枢,所以其自身的安全、舒适与便捷也同样重要.

重要建筑的监控中心一般不应毗邻重点防护目标,如财务室、重要物品库等,这是防止一并被控制造成更大损失;同时还应考虑设置值班人员卫生间和专用空调设备.

14.
9.
4系统控制中心的对外联系非常重要,它是下达指挥命令和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告的必要保证.
通信手段可以是有线的,也可以是无线的,有线通信是指市网电话或报警专线,无线通信是指区域无线对讲机或移动电话.

14.
10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14.
10.
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集成应是不同功能的安防子系统在物理上、逻辑上及功能上有机连接起来,在开放标准的硬件和软件平台上,实现各有关系统之间可互操作和资源共享,形成一个综合安全管理系统.

14.
10.
2系统集成设计的根据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工程投资、业主管理要求等综合因素,但使用者的需求是最重要的.
同时还应考虑系统的先进性、开放性、安全性、经济性、高效性及可管理性.

14.
10.
4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确认后发出联动信号的同时,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由其控制的门.
此时,逃生是最重要的.

14.
10.
7子系统集成、综合安全管理系统集成、BMS集成,是三种不同范围的集成模式.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规模、集成深度及广度也在不断变化.

综合安全管理系统集成方式是目前的主流,BMS集成将是未来系统发展趋势.

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5.
1一般规定15.
1.
1有线电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质量优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并应与城镇建设规划和本地有线电视网的发展相适应.

15.
1.
2系统设计的接收信号场强,宜取自实测数据.
当获取实测数据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理论计算的方法计算场强值.

15.
1.
3在新建和扩建小区的组网设计中,宜以自设前端或子分前端、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方式组网,或光纤直接人户(FTTH).
网络宜具备宽带、双向、高速及三网融合功能.

15.
1.
4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GB/T6510及行业标准《有线广播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Y/T106的规定.

15.
2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15.
2.
1有线电视系统规模宜按用户终端数量分为下列四类:A类:10000户以上;B类:2001~10000户;C类:301~2000户;D类:300户以下.
15.
2.
2建筑物与建筑群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宜由自设分前端或子分前端、二级光纤链路网、同轴电缆分配网及用户终端四部分组成,典型的网络拓扑结构宜符合图15.
2.
2的规定.

15.
2.
3系统设计时应明确下列主要条件和技术要求:1系统规模、用户分布及功能需求;图15.
2.
2HFC典型网络拓扑结构2接入的有线电视网或自设前端的各类信号源和自办节目的数量、类别;3城镇的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双向传输及三网融合技术方案;4接收天线设置点的实测场强值或理论计算的信号场强值及有线电视网络信号接口参数;5接收天线设置点建筑物周围的地形、地貌以及干扰源、气象和大气污染状况等.

15.
2.
4系统应满足下列性能指标:1载噪比(C/N)应大于或等于44dB;2交扰调制比(CM)应大于或等于47dB(550MHz系统),可按下式计算:CM=47+10lg(No/N)(15.
2.
4)式中N0一一系统设计满频道数;N一一系统实际传输频道数.
3载波互调比(IM)应大于或等于58dB;4载波复合二次差拍比(C/CSO)应大于或等于55dB;5载波复合三次差拍比(C/CTB)应大于或等于55dB.
15.
2.
5有线电视系统频段的划分应采用低分割方式,各种业务信息以及上行和下行频段划分应符合表15.
2.
5的规定.

表15.
2.
5双向传输系统频段划分频率范围(MHz)调制方式现行名称用途模拟为主兼传数字全数字信号5~65QPSK、m-QAM低端上行上行数字业务65~87低端隔离带在低端隔离上下行通带87~108FIVI调频广播调频广播数字图像、声音、数据及网管、控制108~111FSK系统业务网管、控制111~550AAOVSB模拟电视模拟电视550~862m-QAM数字业务数字图像、声音、数据862~900高端隔离带在高端隔离上下行通带900~1000m-0.
AM高端上行预留15·2·6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传输方式应根据有线电视网络的现状和发展、系统的规模和覆盖区域进行设计,当全部采用邻频传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城市中设计有线电视系统时,其信号源应从城市有线电视网接入,可根据需要设置自设分前端.
A类、B类及C类系统传输上限频率宜采用862MHz系统,D类系统可根据需要和有线电视网发展规划选择上限频率.

2传输频道数与上限频率应符合下列对应关系:1)550MHz系统,可用频道数60;2)750MHz系统,除60个模拟频道外,550MHz~750MHz带宽可传送25个数字频道;3)862MHz系统,除60个模拟频道外,550MHz~862MHz带宽可传送39个数字频道.
3城市有线电视系统及HFC网络,应按双向传输方式设计.
4主干线及部分支干线应使用光纤传输,宜采用星形拓扑结构.
分配网络可使用同轴电缆,采用星形为主、星树形结合的拓扑结构.

15.
2.
7当小型城镇不具备有线电视网,采用自设接收天线及前端设备系统时,C类及以下的小系统或干线长度不超过1.
5km的系统,可保持原接收频道的直播.
B类及以上的较大系统、干线长度超过1.
5km的系统或传输频道超过20套节目的系统,宜采用550MHz及以上传输方式.

15.
2.
8当采用自设接收天线及前端设备系统时,有线电视频道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1基本保持原接收频道的直播;2强场强广播电视频道转换为其他频道播出;3配置受环境电磁场干扰小的频道.
15.
2.
9系统输出口的模拟电视信号输出电平,宜取(69±6)dBμV.
系统相邻频道输出电平差不应大于2dB,任意频道间的电平差不宜大于12dB.

15.
2.
10系统数字信号电平应低于模拟电视信号电平,64-QAM应低于10dB,256-QAM应低于6dB.

15.
3接收天线15.
3.
1接收天线应具有良好电气性能,其机械性能应适应当地气象和大气污染的要求.

15.
3.
2接收天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接收VHF段信号时,应采用频道天线,其频带宽度为8MHz.
2当接收uHF段信号时,应采用频段天线,其带宽应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
接收天线各频道信号的技术参数应满足系统前端对输入信号的质量要求.
3接收天线的最小输出电平可按公式(15.
3.
2)计算,当不满足公式(15.
3.
2)要求时,应采用高增益天线或加装低噪声天线放大器:Smin≥(C/N)h+F+2.
415.
3.
2)式中Smin—接收天线的最小输出电平(dB);F—前端的噪声系数(dB);(C/N)h—天线输出端的载噪比(dB);2.
4——75Ω噪声源内阻上,B=5.
75MHz时的等效噪声电平(dBμV).
4当某频道的接收信号场强大于或等于100dBμV/m时,应加装频道转换器或解调器、调制器.

5接收信号的场强较弱或环境反射波复杂,使用普通天线无法保证前端对输入信号的质量要求时,可采用高增益天线、抗重影天线、组合天线(阵)等特殊形式的天线.

15.
3.
3当采用宽频带组合天线时,天线输出端或天线放大器输出端应设置分频器或接收的电视频道的带通滤波器.

15.
3.
4接收天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避开或远离干扰源,接收地点场强宜大于54dBμV/m,天线至前端的馈线应采用聚乙烯外护套、铝管或四屏蔽外导体的同轴电缆,其长度不宜大于30m.

2天线与发射台之间,不应有遮挡物和可能的信号反射,并宜远离电气化铁路及高压电力线等.
天线与机动车道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天线宜架设在较高处,天线与铁塔平台、承载建筑物顶面等导电平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天线的工作波长.

4天线位置宜设在有线电视系统的中心部位.
15.
3.
5独立塔式接收天线的最佳高度,可由下式计算确定:hj=15.
3.
5)式中hj—天线安装的最佳绝对高度(m);λ—该天线接收频道中心频率的波长(m);d—天线杆塔至电视发射塔之间的距离(m);hi—电视发射塔的绝对高度(m).
15.
4自设前端15.
4.
1自设前端设备应根据节目源种类、传输方式及功能需求设置,并应与当地有线电视网协调.

15.
4.
2自设前端设施应设在用户区域的中心部位,宜靠近信号源.
15.
4.
3在有线电视网覆盖范围以外或不接收有线电视网的建筑区域,可自设开路接收天线、卫星接收天线及前端设备.

15.
4.
4自设前端系统的载噪比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Y/T106规定的相应基本模式的指标分配要求.

15.
4.
5自设前端输入电平应满足前端系统的载噪比要求,自设前端输入的最小电平可按公式(15.
3.
2)计算.

15.
4.
6自设前端系统不宜采用带放大器的混合器.
当采用插入损耗小的分配式多路混合器时,其空闲端必须终接75Ω负载电阻.
15.
4.
7自设前端的上、下行信号均应采用四屏蔽电缆和冷压连接器连接.

15.
4.
8当民用建筑只接收当地有线电视网节目信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接收设备宜在分配网络的中心部位,应设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2每2000个用户宜设置一个子分前端;3每500个用户宜设置一个光节点,并应留有光节点光电转换设备间,用电量可按2kW计算.

15.
4.
9自设前端输出的系统传输信号电平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接馈送给电缆时,应采用低位频段低电平、高位频段高电平的电平倾斜方式;2通过光链路馈送给电缆时,下行光发射机的高频输入必须采用电平平坦方式.

15.
4.
10前端放大器应满足工作频带、增益、噪声系数、非线性失真等指标要求,放大器的类型宜根据其在系统中所处的位置确定.

15.
4.
11当单频道接收天线及前端专用频道需要设置放大器时,应米用单频道放大器.

前端各频道的信号电平应基本一致,邻近频道的信号电平差不应大于2dB,应采用低增益(18~22dB)、高线性宽带放大器.

15.
5传输与分配网络15.
5.
1当有线电视系统规模小(C、D类)、传输距离不超过1.
5km时,宜采用同轴电缆传输方式.

15.
5.
2当系统规模较大、传输距离较远时,宜采用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传输方式,也可根据需要采用光纤到最后一台放大器(FTTLA)或光纤到户(FTTH)的方式.

15.
5.
3综合有线电视信息网及HFC网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采用双向传输网络.
2双向传输系统中,所有设备器件均应具有双向传输功能.
3双向传输分配网络宜采用星形分配、集中分支方式.
4电缆分配网络的下行通道和上行通道,均宜采用单位增益法,用户分配网络的拓扑结构宜简单、对称,以利于上行电平的均等、均衡.

5各类设备、器件、连接器、电缆均应具有良好的屏蔽性能,屏蔽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00dB.
室外设备5/8in-24连接器系列宜选用直通型,室内设备F连接器应选用冷压型.
同轴电缆应采用高屏蔽系数的产品,室外敷设应采用铝管外导体电缆,室内敷设应采用四屏蔽外导体电缆.

6每一台双向分配放大器,必须内配上行宽带放大器.
双向干线放大器,当线路的实际损耗较大时,宜内配上行宽带放7HFC网络内任何有源设备的输出信号总功率不应超过20dBm.

8一个光节点覆盖的用户数宜在500以内,以利于提高上行户均速率和减少干扰、噪声.

15.
5.
4光纤同轴电缆}昆合网的技术指标分配系数,可按同轴电缆的指标分配,并保证光链路噪声失真平衡的基本指标.

15.
5.
5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由下行光发射机、光分路器、光纤(距离远时增设中继站)、光节点(含下行光接收机、上行光发射机)、上行光接收机及电缆分配网络组成,其系统宜符合图15.
5.
5的规.
定.

图15.
5.
5光纤到节点的典型系统15.
5.
6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的拓扑结构宜采用"环一星一星树,,形,即一级光纤链路采用环形或双环形结构,二级光纤链路宜采用星形结构,电缆分配网络采用星树形结构.

15.
5.
7有线电视系统一(二)级AM光纤链路,应满足下列指标要求:1载噪比C/N应大于或等于50(48)dB;2载波复合二次差拍比c/cso应大于或等于60(58)dB;3载波复合三次差拍比C/CTB应大于或等于65(63)dB.
15.
5.
8光纤及光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光纤有线电视网络应采用G-652单模光纤;2当光节点较少且传输距离不大于30km时,宜采用1310nm波长;3在远距离传输系统中,宜采用1550nm波长;4在满足光传输链路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宜选择光输出功率较小的光发射机;同一前端的光发射机输出功率宜一致,以便备机;5一台下行光发射机通过光分路器可带2000户及其相应的光节点.
15.
5.
9HFC网络光纤传输部分,其上、下行信号宜采用空分复用(SDM)方式.
同轴电缆传输部分,其上、下行信号宜采用频分复用(FDM)方式.

15.
5.
10HFC网络上、下行传输通道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1下行传输通道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1)系统输出口电平应为60一-80dBgV;2)载噪比应大于或等于43dB(B一5.
75MHz);3)载波互调比应大于或等于57dB(对电视频道的单频干扰)或54dB(电视频道内单频互调干扰);4)载波复合三次差拍比应大于或等于54dB;5)载波复合二次互调比应大于或等于54dB;6)交扰调制比应大于或等于47+1019(No/N)dB;7)载波交流声比应小于或等于3%;8)回波值应小于或等于7%;9)系统输出口相互隔离度应大于或等于30dB(VHF)或22dB(其他).
2上行传输通道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1)频率范围应为5~65MHz(基本信道);2)标称上行端口输入电平应为100dBbtV(设计标称值);3)上行传输路由增益差应小于或等于10dB(任意端口上行);4)上行最大过载电平应大于或等于112dBIxV;5)上行通道频率响应应小于或等于2.
5dB(每2MHz);6)载波/汇集噪声比应大于或等于22dB(Ra波段)或26dB(Rb、Rc波段);7)上行通道传输延时应小于或等于800Fs;8)回波值应小于或等于10%;9)上行通道群延时应小于或等于30ns(任意3.
2MHz范围内);10)信号交流声调制比应小于或等于7%.
15.
5.
11干线放大器在常温时的输入电平和输出电平的设计值,应根据干线长度、选用的干线电缆特性、干线放大器特性和数量等因素,在满足输入电平最低限值及输出电平最高限值前提下,留有一定的余量后确定.

对于设有自动电平调节(ALC)电路的干线系统:Sˊia=Sia+(2~4)(15.
5.
11-1)Sˊoa=Soa-(2~4)(15.
5.
11-2)对于未设ALC电路的干线系统:Sˊin=Sia+(5~8)(15.
5.
11-3)Sˊoa=Soa-(5~8)(15.
5.
11-4)式中Sˊia—干线放大器输入电平的设计值(dBμV);Sˊoa—干线放大器输出电平的设计值(dBμV).
15.
5.
12为保证干线传输部分的性能指标,宜采用下列措施:1同一传输干线的干线放大器,宜设置在其设计增益等于或略大于(2dB内)前端传输损耗的位置;2宜采用低噪声、低温漂、适中增益的干线放3vg:;3宜采用具有良好带通特性、较高非线性指标的干线曲大器;4宜采用低损耗、屏蔽性和稳定性较好的电缆;5宜采用桥接放大器或定向耦合器向用户群提供分配点;6宜减少干线传输损耗,在线路中少插入或不插入分支器、分配器等;如插入分支器,分支损耗不宜大于12dB,以平衡上行电平;7干线放大器与分配放大器宜分开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1)干线放大器应低增益、中等电平输出、只级联、不带户;2)分配放大器应高增益、较高电平输出、末级单台、只带户.
15.
5.
13为处理光节点以下电缆分配网络的噪声和非线性失真关系,宜采取下列措施:1干线放大器噪声失真平衡;2分配放大器在非线性失真语序的前提下,宜提高输出电平.
15.
5.
14当系统有分支信号放大要求时,可选用桥接放大器.
当只放大和补偿线路损耗时,可选用延长放大器,延长放大器的级联不应超过两级.

15.
5.
15电缆干线系统的放大器,宜采用输出交流60V的供电器通过电缆芯线供电,其间的分支分配器应采用电流通过型.

15.
5.
16电缆传输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设计:1按系统规模及干线长度选择电缆;2以系统最长干线计算电长度,确定干线系统C/N、CM、C/CTB、C/CSO指标的分配系数;3按干线的电长度确定干线放大器的增益及级联数;4按系统规模、增益、放大器供电方式,选择放大器的型号;计算确定干线放大器实用的最低输入电平和最高输出电平;5设计计算干线放大器供电线路,确定供电器的配置;6验算传输系统指标.
15.
5.
17用户分配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将正向传输信号合理地分配给各用户终端,上行信号工作稳定.
2用户分配系统宜采用分配~分支、分支一分配、集中分支分配等方式.
3应采用下列均等均衡的分配原则:1)宜采用星形分配方式,减少串接分支器;2)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案,使每户信号功率相似;3)宜选择不同规格的电缆及其长度,保证系统的均衡.
4不得将分配线路的终端直接作为用户终端.
5分配设备的空闲端口和分支器的输出终端,均应终接75Ω负载电阻.
6系统输出口宜选用双向传输用户终端盒.
15.
6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5.
6.
1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宜由抛物面天线、馈源、高频头、功率分配器和卫星接收机组成.
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时,应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15.
6.
2用于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接收站天线,其主要电性能要求宜符合表15.
6.
2的规定.

表15.
6.
2C频段、Ku频段天线主要电性能要求技术参数C频段要求Ku频段要求天线直径、仰角接收频段3.
7~4.
2GHz10.
9~12.
8GHzC频段≥Φ3m天线增益40dB46dBC频段≥Φ3m天线效率55%58%C、Ku≥Φ3m噪声温度≤48K≤55K仰角20时驻波系数≤1.
3≤1.
35C频段≥Φ3m15.
6.
3C频段、Ku频段高频头的主要技术参数,宜符合袭15.
6.
3的规定.
表15.
6.
3C频段、Ku频段高频头主要技术参数技术参数C频段要求Ku频段要求备注工作频段3.
7~4.
2GHz11.
7~12.
2GHz可扩展输出频率范围950~2150MHz功率增益≥60dB≥50dB振幅/频率特性≤3.
5dB±3dB带宽500MHz噪声温度≤18K放电小时率≥1时,取a=0.
008;当放电小时率5kVA与缆线平行敷设600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属线槽或钢管中300双方都在接地的金属线槽或钢管中150注:当380V电力电缆≤2kVA,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行长度≤10m时,最小间距可以是10mm;2电话用户存在振铃电流时,不能与计算机网络在同一根对绞电缆中一起使用;3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系指两根不同的线槽,也可在同一线槽中用金属板隔开.

2综合布线电缆、光缆及管线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20.
7节的有关规定.

21.
8.
2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综合布线系统线路的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11.
9节的规定.

21.
8.
3当缆线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电缆或光缆的金属护套及保护钢导管应接地.

21.
8.
4综合布线的电缆采用金属线槽或钢导管敷设时,线槽或钢导管应保持连续的电气连接,钢导管应接地,金属线槽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干线相连.

21.
8.
5综合布线系统的配线柜(架、箱)应采用适当截面的铜导线连接至就近的等电位接地装置,也可采用竖井内接地铜排引至建筑物共用接地网.

21综合布线系统条文说明21.
1一般规定21.
1.
2综合布线系统采用开放式星形拓扑结构,该结构下的每个分支子系统都是相对独立的单元,对每个分支单元系统改动都不影响其他子系统.
只要改变节点连接就可使网络在星形、总线形、环形等各种类型网络间进行转换.

21.
1.
3综合布线系统中不同级别的系统支持不同的带宽和网络应用,综合布线链路中选用的配线电缆、连接器件、跳线等性能和类别必须全部满足该系统级别传输性能的要求,考虑终端设备的互换性,允许配线子系统选用的电缆和连接硬件的传输性能高于本系统级别.

21.
1.
4综合布线系统作为建筑物的基础设施,应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通信和信息业务的要求.

21.
2系统设计21.
2.
1本规范参照国际标准《信息技术——用户建筑综合布线》ISO/IEC11801/2002—09,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规定,将综合布线的设计内容分为七个部分.

进线问一般是提供给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通常设于地下一层.
进线间主要作为室外电缆、光缆引入楼内的成端与分支及光缆的盘长空间位置.
对于光缆至大楼(FTTB)、至用户(FTTH)、至桌面(FTTO)的应用及容量日益增多,进线问就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许多商用建筑物地下一层环境条件已大大改善,也可安装电缆、光缆的配线架设备及通信设施.
在不具备单独进线问或入楼电缆、光缆数量及人口设施较少时,建筑物也可以在入口处采用挖地沟或使用较小的空间完成缆线的成端与盘长,人口设施则可安装在设备间,但宜单独的设置场地,以便功能分区.

21.
2.
3工作区第1款工作区是包括办公室、机房、会议室、工作间等需要电话、计算机终端等设施的区域和相应设备的统称.

第2款每一个工作区信息点数量的确定范围比较大,从现有的工程情况分析,从设置1个至10个信息点的现象都存在.
因为建筑物用户性质不一样,功能要求和实际需求不一样,信息点数量不能仅按办公楼的模式确定,尤其是对于专用建筑(如电信、金融、体育场馆、博物馆等)更应加强需求分析,作出合理的配置.

21.
2.
4配线子系统中电信间FD与电话交换配线及计算机网络设备之间的连接方式应符合图21—1和图21—2的要求.
电话交换配线的连接方式图21—1语音系统连接方式2计算机网络设备连接方式1)经跳线连接;2)经设备缆线连接图21—2数据系统连接方式21.
2.
5第2款点对点端接是最简单、最直接的接合方法,大楼电信间的每根干线电缆直接从设备间延伸到指定的楼层和电信间.
分支递减端接是用一根大对数干线电缆来支持若干个电信间或若干楼层的通信容量,经过电缆接头保护箱分出若干根小电缆,它们分别延伸到电信间,并端接于目的地的连接器件.

21.
2.
9综合布线的各种配线设备,应用色标区分干线电缆、配线电缆或设备端接点,同时,还应用标记条标明端接区域、物理位置、编号、容量、规格等,以便维护人员在现场一目了然地加以识别.

21.
3系统配置21.
3.
12002年6月,TIA/EIA委员会正式发布六类布线标准.
在TIA/EIA一568B.
2—10标准中规定了6e类布线系统支持的传输带宽为500MHz.

21.
3.
3本条文列出了ISOll801/2002—09版中对水平缆线与主干缆线之和的长度规定.
为了使工程设计人员了解布线系统各部分缆线长度的关系及要求,特依据TIA/EIA568--B.
1标准列出表21-1,供工程设计参考.

表21—1综合布线系统主干缆线长度限值缆线类型各线段长度限值(m)ABC100Ω对绞电缆80030050062.
5μm多模光缆20003001700缆线类型ABC50μm多模光缆20003001700单模光缆30003002700注:1如B距离小于最大值时,C为对绞电缆的距离可相应增加,但A的总长度不能大于800m;2表中100f1对绞电缆作为语音的传输介质;3单模光纤的传输距离在主干链路时可达60km;4对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主干链路中接入电信设施能满足的传输距离不在本规定内;5在总距离中可以包括人口设施至CD之间的缆线长度.
图21—3综合布线系统主干缆线组成21.
3.
4综合布线系统的信道、永久链路、CP链路的划分,应符合图21.
3.
4中的连接方式,通常信道是由90m水平缆线和10m的跳线和设备缆线及4个连接器件组成,而大多数F级的永久链路则由90m水平缆线和2个连接器件组成(不包括CP).

21.
3.
5~21.
3.
8综合布线系统在进行系统配置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用户近期与远期的实际需要与发展,使之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尽量避免布线系统投入正常使用以后,较短的时间又要进行扩建与改建,造成资金浪费.
一般来说,布线系统的水平配线应以远期需要为主,垂直干线应以近期实用为主.

为了说明问题,以一个工程实例来进行设备与缆线的配置.
例如建筑物的某一层共设置了200个信息点,计算机网络与电话各占50%,即各为100个信息点.

——语音部分1FD水平配线模块按连接100根4对的水平电缆配置;2语音主干的总对数按水平电缆总对数的25%计,为100对线的需求;如考虑10%的备份线对,则语音主干电缆总对数为110对;3FD干线侧配线模块可按大对数主干电缆Ii0对卡接端子容量配置.
——数据部分IFD水平侧配线模块按连接100根4对的水平电缆配置.
2数据主干缆线;1)最小量配置:以每个HUB/SW为24个端口计,100个数据信息点需设置5个HuB/sw;以每4个HUB/SW为一群(96个端口)设置1个主干端口,则需设2个主干端口;如主干缆线采用对绞电缆,每个主干端口需设4对线,则线对的总需求量为16对;如主干缆线采用光缆,每个主干光端口按2芯光纤考虑,则光纤的需求量为8芯;2)最大量配置:同样以每个HUB/SW为24端口计,100个数据信息点需设置5个HUB/SW;以每一个HUB/SW(94个端口)设置1个主干端口,加上两个备份端口,则共需设置7个主干端口;如主干缆线采用对绞电缆,以每个主干电端口需要4对线,则线对的需求量为28对.

如主干缆线采用光缆,每个主干光端口按2芯光纤考虑,则光纤的需求量为14芯.

3FD干线侧配线模块可根据主干电缆或光缆的总容量加以配置.
配置数量计算得出以后,再根据电缆、光缆、配线模块的类型、规格加以选用,作出合理配置.

用于计算机网络的主干缆线,推荐采用光缆.
用于电话的主干缆线推荐采用对绞电缆,并考虑适当的备份,以保证网络安全.
由于工程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不可能按一种模式,设计时还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和需求加以调整应用.

21.
3.
10各段缆线长度计算公式(21.
3.
10-1)是采用非屏蔽电缆时的计算公式,当采用屏蔽电缆时,公式应采用C一(102一H)/1.
5.

21.
4系统指标21.
4.
2新的国际标准中,将术语"衰减"改为"插入损耗",用于表示链路与信道上的信号损失量.
在本规范中衰减串音比(AcR)、不平衡衰减和耦合衰减的指标参数中仍保留"衰减"这一术语,但在计算ACR、RSACR、ELFEXT和PSELFEXT值时,使用相应的插入损耗值.

21.
4.
3本规范综合布线系统的各项指标值参照ISO/IEC11801/2002一09标准中的指标值.
ISO/IEC11801/2002—09标准中列出了不同频率时的计算公式和相对频率对应的具体数值表格两种方式,本规范附录L中仅列出相对频率对应的具体数值表格.

21.
5设备间及电信问21.
5.
2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主要安装总配线设备.
电话、计算机等各种主机设备及其进线保安设备不属综合布线工程的范围,但可合装在一起.
当分别设置时,考虑到设备电缆有长度限制的要求,安装总配线架的设备间与安装程控电话交换机及计算机主机的设备问的距离不宜太远.

一个10m2的设备间大约能安装5个19"标准机柜,在机柜中安装电话大对数电缆多对卡接式模块和数据主干缆线配线设备模块,大约能支持6000个信息点(其中语音和数据信息点各占一半)的配线设备安装空间.

21.
5.
3电信间主要为楼层安装配线设备和楼层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场地.
一般情况下,主要用19"标准机柜安装,机柜尺寸通常为600mm(宽)*900mm(深)*2000mm(高),共有42U的安装空间.

21.
7缆线选择和敷设21.
7.
1关于综合布线系统所处环境允许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的规定,考虑了下列因素:1在国家标准《通常的抗干扰标准》GB/T17799.
1中,规定居民区、商业区的干扰辐射场强为3V/m,按《抗辐射干扰标准》GB/18039.
1的等级划分,属于中等EM环境;2在原邮电部电信总局编制的《通信机房环境安全管理通则》中,规定通信机房的电场强度在频率范围为0.
15~500MHz时,不应大于130dBtlV/m,相当于3.
16V/m.

参考以上两项规定,对电场强度作出3V/m的规定.
21.
7.
2铜缆的命名可以按照以下推荐的方法统一命名.
铜缆命名方法如下:对于屏蔽电缆根据防护的要求,应从F/UTP(电缆金属箔屏蔽)、U/FTP(线对金属箔屏蔽)、SF/UTP(电缆金属编织网加金属箔屏蔽)、S/FTP(电缆金属箔编织网屏蔽加上线对金属箔屏蔽)中选用.

21.
7.
6综合布线缆线的布放方式对于某些生产厂商提供的6类电缆不要求完全做到平直和均匀,甚至可以不绑扎,以减少对绞电缆之间串音对传输信号的影响.

21.
8电气防护和接地21.
8.
1综合布线电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要求,是参考《商用大楼电信通道和间距标准》TIA/EIA569标准制定的.

当建筑物在建或已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时,为确定综合布线系统的选型,应测定建筑物环境的干扰场强度,根据取得的数据和资料,选择合适的器件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光缆布线具有最佳的防电磁干扰性能,在电磁干扰较严重的情况下,是比较理想的防电磁干扰布线系统.

21.
8.
5综合布线应有良好的接地系统,且每一楼层的配线柜都应采用适当截面的导线单独布线至接地体,也可采用竖井内集中用铜排或粗铜线引到接地网.
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导线或铜导体的截面应符合标准,接地电阻也应符合规定.

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2.
1一般规定22.
1.
1进行建筑群或居住区规划设计时,应考虑已有架空输电线路的无线电骚扰及电磁环境卫生.

22.
1.
2用户专用无线通信设备所需频段,应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22.
1.
3易受辐射骚扰的电子设备,不应与潜在的电磁骚扰源贴近布置.
22.
2电磁环境卫生22.
2.
1民用建筑物及居住小区与高压、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等辐射源之间应保持足够的距离.
居住小区靠近高压、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一侧的住宅外墙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强度应符合表22.
2.
1的规定.

表22.
2.
1T频电磁场强度限值场强类别频率(Hz)单位容许场强最大值电场强度50kV/1"114.
0磁场强度50mT0.
122·2·2民用建筑物、建筑群内不得设置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装置、核辐射装置或电磁辐射较严重的高频电子设备.
但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除外.

22.
2.
3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内必须设置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装置、核辐射装置或电磁辐射较严重的高频电子设备时,应采取屏蔽措施,将其对外界的放射或辐射强度限制在许可范围内.

22.
2.
4在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物内,为科研与医疗专用的核辐射设备和电磁辐射设备,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

22.
2.
5民用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磁场强度限值应符合表22.
2.
5的规定;表22.
2.
5电磁场强度限值频率单位容许场强最大值一级二级0.
1~30MHzV/m102530~300MHzV/m5t2300MHz~300GHzW/cm21040混合波长V/m按主要波段的场强来确定.
若各波段场强分布较广则按复合场强加权值确定注:1一级电磁环境:在该电磁环境F长期居住或工作,、人员的健康不会叟到损害;2二级电磁环境:在该电磁环境下长期居住或工作,人员的健康可能受到损害.

2幼儿园、学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宜按一级电磁环境设计;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3公共建筑中的非人员密集场所宜按二级电磁环境设计;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但无人值守的各类机房、车库除外.
22.
3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22.
3.
1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应超过表22.
3.
1—1的规定.
当公共连接点处的最小短路容量与基准短路容量不同时,谐波电流允许值应进行换算.

表22.
3.
1-1公共连接点谐波电流允许值标称电压基准短路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kV)容量(MVA)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0.
381078623962264419211628132411129.
7188.
6167.
88.
57.
1146.
112610043342134142411118.
5167.
1136.
16.
85.
3104.
794.
34.
93.
97.
43.
6&810100262013208.
5156.
46.
85.
19.
34.
37.
93.
74.
1326.
02.
85.
426292.
34.
52.
14.
12同一公共连接点的每个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宜按此用户在该点的协议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的供电设备容量之比进行分配.

3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不应超过表22.
3.
1—2的规定.
表22.
3.
1-2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电网标称电压(kV)电压总谐波畸变率(%)各次谐波电压含有率(%)奇次偶次0.
385.
04.
02.
064.
03.
21.
61022.
3.
2供配电系统的谐波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应选用D,ynlI接线组别的配电变压器,且该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高于70%;2省级及以上政府办公建筑,银行总行、分行及金融机构的办公大楼,三级甲等医院的医技楼,大型计算机中心等建镝物,宜在敏感医疗设备、重要计算机网络设备等专用配电干线上设置有源滤波装置;3谐波源较多的一般公共建筑,可在办公设施、计算机网络设备等配电干线上设置滤波装置;当采用无源滤波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系统谐振;4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当设有有源滤波装置时,相应回路的中性导体截面可不增大;5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当设有无源滤波装置时,相应回路的中性导体可与相导体等截面;6有大功率谐波骚扰源的馈线上,宜设置滤波装置;或在此类设备的电源输入端设置隔离变压器,且中性导体截面积应为相导体截面的两倍;7音乐厅及影剧院等建筑物中,舞台调光装置宜采取有效的谐波抑制措施;当未采取措施时,其供电线路的中性导体截面积,应为相导体截面积的两倍;音响系统供电专线上宜设置隔离变压器,有条件时宜设有源滤波装置;8为X光机、CT机、核磁共振机等谐波较严重的大功率设备供电的专线,应按低阻抗馈电线路的要求进行设计;9功率因数补偿电容器组宜配电抗器.
22.
4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22.
4.
1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内部的电磁环境、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系统的电磁骚扰与周边其他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等因素,以符合电磁兼容性要求.

22.
4.
2民用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危及人员健康的电磁辐射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当必须设置这类设备时,应采取隔离或屏蔽措施.

22.
4.
3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的建筑物防雷,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22.
5电源干扰的防护22.
5.
1由配变电所引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
当采用TN-C-S系统时,自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进户端起,中性导体(N)与保护导体(PE)应分开.

22.
5.
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的进线处,应设置限压型浪涌电压保护器.
保护器的残压与电抗电压之和不应大于被保护设备耐压水平的0.
8倍,且应符合本规范第11.
9.
4条的规定.

22.
5.
3谐波较严重的大容量设备宜采用专线供电,且按低阻抗的要求进行设计.

22.
6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22.
6.
1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和户外光缆的金属增强线应在进户处接地.

22.
6.
2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信号线,应在进户配线架处设置适配的浪涌电压保护器.

22.
6.
3用于信号线的浪涌电压保护器,应根据线路的工作频率、工作电压、线缆类型、接El形式等要素,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的浪涌电压保护器.

22.
6.
4电缆电视系统、微波通信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等的室外天线馈线,应在进户后首个接线装置处,设置适配的浪涌电压保护器.

22.
7管线设计22.
7.
1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应分开敷设,当受建条件限制而必须平行贴近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22.
7.
2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应垂直相交;广播线路与其他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宜垂直相交.

22.
7.
3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宜采用屏蔽效果良好的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保护,但屏蔽线缆不受此限.

22.
7.
4用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保护的金属导管和金属线槽应接地,并作等电位联结.

22.
7.
5移动通信室内中继系统天线的泄漏型电缆,不得敷设在建筑物混凝土核心筒内,且不得与无保护措施的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干线平行贴近敷设.

22.
7.
6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未采用屏蔽型保护管、槽时,监视电视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具有外屏蔽层的同轴电缆.

22.
7.
7涉及国家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等电子信息系统,应采用光缆或屏蔽型电缆.
银行、证券交易所的省级总部及其结算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宜采用光缆或屏蔽型电缆.

22.
7.
8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一旦计算机网络系统发生运行故障将造成较严重后果时,相关系统宜采用光缆或屏蔽型电缆.

22.
8接地与等电位联结22.
8.
1电子信息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相关各系统中最低电阻值的要求.
当无相关资料时,可取值不大于1Ω.

22.
8.
2当同一电子信息系统涉及几幢建筑物时,这些建筑物之间的接地网宜作等电位联结,但由于地理原因难以联结时除外.

22.
8.
3当几幢建筑物的接地网之间难以互相连通时,应将这些建筑物之间的电子信息系统作有效隔离.

22.
8.
4保护接地导体、功能接地导体,宜分别接向总接地端子或接地极.
22.
8.
5建筑物每一层内的等电位联结网络宜呈封闭环形,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接线.

22.
8.
6根据建筑物及电子信息系统的特点,可采用星形网络、多个网状连接的星形网络或公共网状连接的星形网络等接地形式.

22.
8.
7功能性等电位联结导体,可采用金属带、扁平编织带和圆形截面电缆等.
高频设备的功能性等电位联结导体,宜采用铜箔或铜质扁平编织带.

22.
8.
8当电子信息系统接地母线用于功能性目的时,建筑物的总接地端子可用接地母线延伸,使信息技术装置可自建筑物内任一点以最短路径与其相连接.
当此接地母线用于具有大量信息技术设备的建筑物内等电位联结网络时,宜做成一封闭环路.

22.
8.
9UPS不间断电源装置输出端的中性导体应重复接地.
22.
8.
10通信设备的专用接地导体与邻近的防雷引下线之间宜设适配的浪涌电压保护器.

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条文说明22.
2电磁环境卫生22.
2.
2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根据项目的特殊性作进一步的考虑.
常见的措施有设备屏蔽罩、屏蔽机房等.

22.
2.
5本条规定依据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建筑物内部场强的测试应按该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22.
3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22.
3.
1本条规定引自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1993.
22.
3.
2供配电系统的谐波治理第1款由二次侧负载产生的三次及其倍数次谐波会在D,ynll接线组别变压器的一次侧形成绕组内环流,故可有效地防止此类谐波经变压器传人一次侧的电网中.
也正因为如此,这种变压器的一次绕组将可能出现更高的温升,故应适当降低其负载率.
有些国家主张采用K值变压器,K值代表变压器对谐波电流所致温升的承受能力.

第6款大功率谐波骚扰源一般可界定为设备功率大于所在变压器容量的8%,且THDi大于35%的用电设备.

第8款最简单有效的低阻抗设计方法是将从变压器至大功率谐波骚扰源的馈线截面放大,具体可参照设备样本所供参数进行设计.

第9款功率因数补偿电容器组所配的电抗器应与工程中所针对的谐波数相匹配.

22.
5电源干扰的防护22.
5.
3主要指大功率UPS等谐波源,最简单有效的低阻抗设计方法为将从变压器至大功率谐波骚扰源的馈线截面放大,具体可参照设备样本所供参数进行设计.

22.
7管线设计22.
7.
1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如10kV、6kV、0.
4kV的电力电缆应分别穿导管或在不同的电缆桥架内敷设l电力电缆不得与电子信息系统的传输线路合用保护导管和线槽信号电压明显不同的电子信息系统的传输线路,例如,同为模拟信号的音响广播传输线路与有线电视广播传输线路等,也不得合用保护导管和线槽;不同信号类型的传输线路,例如,模拟信号与数字信号,不宜合用保护导管和线槽.

22.
7.
2广播线路的工作电压通常为100V或70V,明显高于其他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的工作电压,且其工作电流也相对较大,容易对其他电子信息系统产生干扰,故也需作一定程度的限制.

22.
7.
4为保证保护导管的屏蔽效果,应使保护导管可靠连接并接地.
22.
8接地与等电位联结22.
8.
3彼此间采用无金属增强线的光缆连接、设置信号隔离变压器、采用微波传输网络等方法均可阻断高电压的传图22-3多个网状联结的接地网络递途径.

22.
8.
5做成封闭环是为消除等电位网络中任意两点间的电位差,确保各点之间的电位相等.

22.
8.
6图22—1~图22—4为各种不同的等电位联结网络及其适用范围.
图22—1星形接地网络图22—2星形接地网络图22-3多个网状联结的接地网络图22—4公共网状联结的接地网络22.
8.
7这是为了确保联结导体在高频下仍具有较小的阻抗.
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23.
1一般规定23.
1.
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群)所设置的各类控制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机房及电信间的设计.

23.
1.
2民用建筑中的电子信息系统,宜分类合设设备机房,并符合下列规定:1综合布线设备间宜与计算机网络机房及电话交换机房靠近或合并;2消防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亦可与安防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合用控制室;3公共广播可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亦可与有前端的有线电视系统合设机房;4安防控制室宜靠近保安值班室设置.
23.
1.
3高层建筑或电子信息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除设备机房外,应设置电信间.

23.
1.
4消防控制室应满足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23.
1.
5各系统机房面积、电信间面积、布线通道应留有发展空间.
23.
1.
6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机房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
23.
2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23.
2.
1机房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房宜设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层,当地下为多层时,也可设在地下一层;2机房宜靠近电信间,方便各种线路进出;3机房应远离强电磁场干扰场所,不应设置在变压器室、配电室的楼上、楼下或隔壁场所;4机房宜远离振动源和噪声源的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消声和隔声措施;5设备(机柜、发电机、UPS、专用空调等)吊装、运输方便;6机房应远离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储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7机房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23.
2.
2电信间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信间是楼层电子信息系统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占用的建筑空间,宜设在进出线方便,便于安装、维护的公共部位;2电信间位置宜上下层对位;应设独立的门,不宜与其他房间形成套间;3电信间不应与水、暖、气等管道共用井道;4应避免靠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23·2·3机房、电信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房宜根据设备配置及工作运行要求,由主机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2机房和辅助用房的面积应根据近期设备布置和操作、维护等因素确定,并应留有发展余地.
使用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1)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当系统设备已选型时,按下式计算:A=KΣS(23.
2.
3—1)式中A——主机房使用面积(m2);K——系数,可取5~7;S——系统设备的投影面积(m2).

当系统设备未选型时,按下式计算:A=KN(23.
2.
3-2)式中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4.
5~5.
5m2/台;N——机房内设备的总台数.

2)辅助用房的面积不宜小于主机房面积的1.
5倍.
3机房及电信间不允许与其无关的水管、风管、电缆等各种管线穿过;4电信间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1)设有综合布线机柜时,电信间面积宜大于或等2)无综合布线机柜时,可采用壁柜式电信问,面积宜大于或等于1.
5m(宽)X0.
8m(深).

23.
2.
4机房及电信问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房设备应根据系统配置及管理需要分区布置.
当几个系统合用机房时,应按功能分区布置.

2电子信息设备宜远离建筑物防雷引下线等主要的雷击散3音响控制室等模拟信号较集中的机房,应远离较强烈的辐射干扰源.
对于小型会议室等难以分开布置的合用机房,设备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

4设备的间距和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机柜正面相对排列时,其净距离不应小于1·5m.
2)背后开门的设备,背面离墙边净距离不应小于0.
8m.
3)机柜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
5m,机柜侧面离其他设备净距不应小于0.
8m,当需要维修测试时,则距墙不应小于1.
2m.

4)并排布置的设备总长度大于4m时,两侧均应设置通道;5)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
2m.
5墙挂式设备中心距地面高度宜为1.
5m,侧面距墙应大于0.
5m.
6视频监控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电视墙前面的距离,应满足观看视距的要求,电视墙与值班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主监视器画面对角线长度的5倍.
设备布置应防止在显示屏上出现反射眩光.

7除采用CMP等级阻燃线缆外,活动地板下引至各设备的线缆,应敷设在封闭式金属线槽中.

8电信间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信问与配电间应分开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设时,电气、电子信息设备及线路应分设在电信问的两侧,并要求各种设备箱体前应留有不小于0.
8m的操作、维护距离;2)电信间内设备箱宜明装,安装高度宜为箱体中心距地1.
2~1.
3m.
23.
3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23·3.
1机房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环境要求较高的机房其空气含尘浓度,在静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灰尘颗粒最大直径大于或等于0.
5μm时的灰尘颗粒数,应小于1.
8*104粒;2机房内的噪声,在系统停机状况下,在操作员位置测量应小于68dB(A);3机房的电磁环境应满足本规范第22.
2.
5条中的一级标准;当机房的电磁环境不符合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标准和信息涉密管理规定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23.
3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类机房的室内净高、荷载及地面、门窗等要求,应符合表23.
3.
2的规定;2机房内敷设活动地板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要求;敷设高度应按实际需求确定,宜为200~350mm;3在机房附近未设公共卫生间时,应单设卫生间;4电信间预留楼板孔洞应上下对齐,楼板孔洞布线后应采用防火堵料封堵;5电信间地面应略高于走廊地面,或设防水门坎;6当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漫溢和渗漏的措施.
表23.
3.
2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房间名称室内净高(梁下或风管下)(m)楼、地面等效均布活荷载(kN/m2)地面材料顶棚、墙面门(及宽度)窗电话站程控交换机室≥2.
5≥4.
5防静电地面涂不起灰、浅色、无光涂料外开双扇防火门1.
2~1.
5m良好防尘总配线架室≥2.
5≥4.
5防静电地面涂不起灰、浅色、无光涂料外开双扇防火门1.
2~1.
5m良好防尘话务室≥2.
5≥3.
0防静电地面阻燃吸声材料隔声门1.
0m良好防尘设纱窗免维护电池室≥2.
513.
0水泥地面涂防潮涂料外开双扇防火门≥1.
0m计算机网络机房≥2.
5≥4.
5防静电地面涂不起灰、浅色无光涂料外开双扇防火门≥1.
2~1.
5m良好防尘建筑设备监控机房≥2.
5≥4.
5防静电地面涂不起灰、浅色无光涂料外开双扇防火门1.
2~1.
5m良好防尘综合布线设备间≥2.
5≥4.
5防静电地面涂不起灰、浅色无光涂料外开双扇防火门1.
2~1.
5m良好防尘广播室录播室≥2.
5≥2.
0防静电地面阻燃吸声材料隔声门1.
0m隔声窗设备室≥2.
5≥4.
5防静电地面涂浅色无光涂料双扇门1.
2~1.
5m良好防尘设纱窗消防控制中心≥2.
5≥4.
5防静电地面涂浅色无光涂料外开双扇甲级防火门1.
5m或1.
2m良好防尘设纱窗安防监控中心≥2.
5≥4.
5防静电地面涂浅色无光涂料外开双扇防火门1.
5m或1.
2m良好防尘设纱窗有线电视前端机房≥2.
5≥4.
5防静电地面涂浅色无光涂料外开双扇隔声门1.
2~1.
5m良好防尘设纱窗会议电视会议室≥3.
5≥3.
0防静电地面吸声材料双扇门≥1.
2~1.
5隔声窗控制室≥2.
5≥4.
5防静电地面涂浅色无光涂料外开单扇门≥1.
0m良好防尘电视传输室≥2.
5≥4.
5防静电地面涂浅色无光涂料外开单扇门≥1.
0m良好防尘电信间≥2.
5≥4.
5水泥地涂防潮涂料外开丙级防火门≥0.
7m23.
3.
3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23.
3.
3的规定.
表23.
3.
3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房间名称空调、通风电气温度(℃)相对湿度(%)通风照度(1x)交流电源应急照明电话站程控交换机室18~2830~75500可靠电源设置注2总配线架室10~2830~75200设置注2话务室18~2830~75300设置注2免维护电池室18~2830~75注2200可靠电源设置电缆进线室注1200计算机网络机房18~2840~70500可靠电源设置注2建筑设备监控机房18~2840~70500可靠电源设置注2综合布线设备间18~2830~75200可靠电源设置注2广播室录播室18~2830~80300设备室18~2830~80300可靠电源设置消防控制中心18~2830~80300消防电源设置注2安防监控中心18~2830~80300可靠电源设置注2有线电视前端机房18~2830~75300可靠电源设置注2会议电视电视会议室18~2830~75注3一般区≥500主席区≥750(注4)可靠电源设置控制室18~2830~75≥300可靠电源设置传输室18~2830~75≥300可靠电源设置电信间有网络设备18~2840~70注1≥200可靠电源设置注2无网络设备5~3520~80注1地下电缆进线室、电信间一般采用轴流式通风机,排风按每小时不大于5次换风量计算并保持负压.

2设有空调的机房赢保持微正压.
3电话会议室新鲜空气换气量应按每人大于等于30m3/h.
4投影电视屏幕照度不高于75lx,电视会议室照度应均匀可调,会议室光源应采用色温为3200K的三基色灯.

23.
4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23.
4.
1机房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房设备的供电电源的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
2节的规定;2供电电源的电能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
4节的规定;3机房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预留电子信息系统工作电源和维修电源,电源宜从配电室(间)直接引来;4电信问内应留有设备电源,其电源可靠性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对电源可靠性的要求;5照明电源不应引自电子信息设备配电盘.
23.
4.
2机房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l机房接地系统的设置应满足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2机房交流功能接地、保护接地、直流功能接地、防雷接地等各种接地宜共用接地网,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3机房内应做等电位联结,并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对于工作频率较低(小于30kHz)且设备数量较少的机房,可采用单点(S形)接地方式.
;对于工作频率较高(大于300kHz)且设备台数较多的机房,可采用多点(M形)接地方式;4电信间应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箱;5当各系统共用接地网时,宜将各系统分别采用接地导体与接地网连接;6防雷与接地应满足本规范第11、12章中有关规定.
23.
4.
3机房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房地面及工作面的静电泄漏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2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3机房不用活动地板时,可铺设导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可采用导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导静电地面电阻率应为1.
0*107~1.
0*1010Ω·cm,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起尘;4机房内采用的活动地板可由钢、铝或其他有足够机械强度的难燃材料制成;活动地板表面应是导静电的,严禁暴露金属部分;单元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23.
5消防与安全23.
5.
1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消防控制室应为一级.

23.
5.
2电信间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
0h的不燃烧体,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3.
5.
3机房的消防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23.
5.
4机房出口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打开.

23.
5.
5设在首层的机房的外门、外窗应采取安全措施.
23.
5.
6根据机房的重要性,可设警卫室或保安设施.
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条文说明23.
1一般规定23.
1.
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群)所设的各类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及电信问,对于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0m2的计算机房与电话交换机房应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23.
1.
2各类电子信息设备分类合设机房,可节约机房面积,减少值班人员,方便管理,有利于系统集成.

23.
1.
3对于高层建筑或电子信息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其布线种类、设备机柜、接线箱等较多,故应设置电信间.

23.
1.
5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很快,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内容在不断增加.
因此在设计中,智能化系统设计与建筑设计人员应密此切配合,为各智能化系统的运行及其发展留出适度的面积,使机房能满足系统扩容、更新和增加新系统等发展的需要.

23.
1.
6地震发生时,机房和设备不应遭到破坏.
23.
2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23.
2.
1漏水、粉尘、有害气体、振动冲击、电磁场干扰等会影响电子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机房位置选择应尽可能远离产生上述影响源的场所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3.
2.
2电信间又称弱电间、弱电竖井,既是各系统的布线通道,又是各系统设备机柜、接线箱、端子箱等的安装空间.
电信问的位置选择应考虑系统进出线、安装、维护、管理的需要,尽可能远离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设施.

23.
2.
3机房的组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各类用房可选择组合,但应考虑近期使用和远期发展的合理性.
机房面积的计算参照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规定.
电信问要满足各系统的布线、设备机柜等的安装以及维护管理的需要,应保证必要的工作面积.

23.
2.
4为了满足运行管理人员操作、监视、维护等的需要,故机房和电信间设备布置应保证足够的通道距离.

23.
3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23.
3.
1粉尘、电磁场干扰等会影响电子信息设备的正常工作,噪声会影响运行管理人员的身心健康.

23.
3.
2、23.
3.
3为了满足设备安装、线缆敷设、系统可靠运行等方面的需要,对机房的建筑、结构、电气、暖通专业提出相关要求.

23.
4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为了保证电子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的运行,以及运行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机房的供电、接地及防静电设计提出相关要求.

23.
5消防与安全由于机房在建筑物中的重要性,机房的设计应考虑在正常情况下和非正常情况下的使用需要,还要考虑本身的安全,在非正常情况下尽量减少损失.

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24.
1一般规定24.
1.
1本章适用于下列范围内,民用蒸汽锅炉房和住宅小区集中供热热水锅炉房的热工检测与控制:1额定蒸发量为1~20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
1~2.
5MPa表压、额定出口温度小于或等于250℃的燃煤蒸汽锅炉;2额定出力为0.
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
1~2.
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的燃煤热水锅炉.

24.
1.
2锅炉房仪表检测项目应与报警、计算机监视或各种形式巡检装置的检测项目综合考虑.

24.
1.
3在满足安全、经济运行要求的前提下,检测仪表宜精简.
24.
1.
4指示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反映锅炉及工艺管道系统,在正常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主参数和需要经常监视的一般参数,应设指示仪表(包括就地仪表);2已由计算机进行监视的一般参数,不再设置指示仪表;3一般同类型参数(如烟道、风道压力)当未采用计算机监测时,宜采用多点切换测量.

24.
1.
5记录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反映锅炉及管道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状况并在事故时进行分析的主要参数;2用以进行经济分析或核算的重要参数;3用于经济核算的流量参数应设积算器,当用计算机对流量参数进行积算时,可不设置积算器.

24.
1.
6仪表精度等级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参数指示仪表1级、记录仪表0.
5级;2经济考核仪表0.
5级;3一般参数指示仪表1.
5级、就地指示仪表1.
5~2.
5级.
24.
2自动化仪表的选择24.
2.
1温度仪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就地式温度仪表选用双金属温度计,其刻度盘直径宜大于或等于100mm.
2压力式温度计经常指示的工作温度,应选在仪表量程范围的1/3~3/4之间,温度计量程上限值的选择应大于被测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动态温度值.

3测量炉膛温度与烟气温度应选用热电偶.
4测量蒸汽温度与热水温度应选用热电阻.
5测量元件的保护管,应按被测介质的工作温度、压力与管径选择,套管插入介质的有效深度(从管道内壁算起)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主蒸汽介质,当管道公称通径DN≤250mm时,有效深度为100mm;2)对于管道外径D0≤500mm的蒸汽、液体介质有效深度约为管道外径的1/2;对于管道外径Do500mm的蒸汽、液体介质,有效深度为300mm;3)对于烟气、风介质有效深度为烟风道(管道)外径的1/3~1/2.
6仪表与计算机合用的测点,宜选用双支测温元件.
7显示仪表上规定的外接电阻的选择,应与仪表及感温元件之间的线路电阻值相匹配.

8采用热电阻测温时,其显示仪表与热电阻的分度号应一致,相互连接的导线应采用铜导线.

9采用热电偶测温时,其显示仪表、热电偶及补偿导线的分度号应一致,且补偿导线的电阻值不应超过外接电阻值.

10当信号传输距离较远,补偿导线的电阻值超过外接电阻值或与调节系统配用时,应采用温度变送器.

24.
2.
2压力仪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就地式压力仪表及压力变送器的量程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测量稳定压力时,最大量程选择在接近或大于正常压力测量值的1.
5倍;2)测量脉动压力时,最大量程选择在接近或大于正常压力测量值的2倍;3)测量高压压力时,最大量程选择应大于最大压力测量值的1.
7倍;4)为保证压力测量精度,最小压力测量值应高于压力测量量程的1/3.
2就地式压力仪表的类型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1)压力小于40kPa时,宜选用膜盒压力表;2)压力大于40kPa时,宜选用波纹管或弹簧管压力表;3)压力在-100~0~2400kPa时,宜选用压力真空表;4)压力在-100~0kPa时,宜选用弹簧管真空表.
3弹簧管压力表的表壳直径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1)在仪表盘上安装时,采用直径150mm;2)就地安装时,采用直径100mm;3)安装点较高,不易观察时,采用直径200~250mm.
4当需要远传或与调节系统配用时,应选用压力变送器.
24.
2.
3流量仪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流量仪表的量程选择,当采用方根刻度显示时,正常流量宜为满量程的70%~80%,最大流量不应大于满量程的95%,最小流量不应小于满量程的30%;当采用线形刻度显示时,正常流量宜为满量程的50%o~70%,最大流量不应大于满量程的90%,最小流量不应小于满量程的10Foo(对于方根特性经开方变成直线特性时为满量程的20%);2一般流体的流量测量,应选用标准节流装置;标准节流装置的选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量测量节流装置用孔板、喷嘴和文丘里管测量充满圆管的流体流量》GB/T一2624的规定;3节流装置的取压方式,应根据介质的性质及参数选择角接取压和法兰取压;4差压变送器的测量范围,必须与节流装置计算差压值配套.
24.
2.
4液位仪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位仪表的量程选择,最高液位或上限报警点应为满量程的90%,正常液位应为满量程的50%,最小液位应为满量程的10%;2用差压式仪表测量锅炉汽包水位或除氧器水箱水位时,应采用带温度补偿的双室平衡容器;用于凝结水箱水位测量的液位计宜选用浮子式仪表;3用于汽包水位、除氧器水箱水位测量的差压变送器,其差压范围必须与选定的平衡容器相配套.

24.
2.
5分析仪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析仪表取样点应选择在工艺介质流动比较平稳,被测介质变化较灵敏的部位;被测介质的分析仪器的发送器,宜靠近取样点;2烟气含氧量的测量,应采用磁导式或氧化锆氧量分析仪;3用于水处理系统的工业电导仪,其接触介质部分的材料应耐受介质的腐蚀,电极的引出线宜采用屏蔽线;4分析仪表的精度,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24.
2.
6热工检测与自动调节系统采用电动单元组合仪表时,显示、记录、调节仪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盘装显示仪表宜采用数字式或动圈式显示仪表;显示汽包水位的仪表宜采用色带指示仪;2盘装记录仪表宜采用小长图自动记录仪;当锅炉容量较大时,重要参数的测量,也可采用大、中型长图或圆图记录仪;3锅炉烟气温度、压力的测量,宜采用多点切换开关进行切换显示,并留有一定的切换端点;4液位调节品质要求不高的简单系统,可选用二位、三位式调节器;当液位调节允许有差时,宜采用比例式调节器;当液位调节要求无差时,宜采用比侧、积分调节器;5用于压力、流量参数的调节器,宜采用比例或比例、积分调节规律;用于温度参数的调节器,宜采用比例、积分、微分调节规律;6用于汽包水位、除氧器压力、除氧器水箱水位的调节器,直有手动/自动无扰切换功能和输出限幅功能;7用于各自动调节系统中的操作器,宜选择有上、下限位功能的操作器.
24.
2.
7电动执行器及调节阀口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鼓风、引风风门调节,宜采用DKJ型角行程电动执行器,其输出力矩,必须能使风挡全开或全关.

2自动调节系统中的执行器与拉杆之间及调节机构与拉杆之间宜采用球形铰接.

3给水调节阀阀径应按计算的流量系数Kv值选择,当液体介质为非阻塞流p小于FL2(p1-FFpv)时,调节阀的流量系故可按下式计算:式中WLmax——液体最大重量流量,(kg/h);ρL——液体密度(kg/m3);p——调节阀前、阀后压差(MPa);p1、p2——阀入口、出口压力(绝对)(MPa):FL——压力恢复系数;FF——液体临界压力比系数;Pv——阀入口温度下流体的饱和蒸汽压力(绝对)(MPa);Pc——热力学临界压力(绝对)(MPa).
当液体介质为阻塞流Δp大于或等于FL2(p1-FFPv)时,调节阀的流量系数可按下式计算:4当液体介质的雷诺数Rev小于或等于3500时,应作雷诺数修正;5蒸汽调节阀阀径应按计算的流量系数Kv值选择,当蒸汽介质为非阻塞流X小于FKXT时,调节阀的流量系数可按下式计算:式中Wgmax——蒸汽最大重量流量(kg/h);Y——膨胀系数;XT——压差比系数(临界压差比);FK——比热容比系数;k——比热容比(绝热指数);X——压差比;P1——阀入口蒸汽密度(kg/m3).

当蒸汽介质为阻塞流X大于或等于FKXT时,调节阀的流量系数可按下式计算:6当工艺管道直径与选择的调节阀直径之比大于或等于2时,应作管件形状修正.

7调节阀的口径也可按实践经验法确定,但必须保证在工艺管道设计合理的情况下进行:1)液体介质的调节阀口径比工艺管道的工程直径小一级;2)蒸汽介质的调节阀口径比工艺管道的工程直径小二级.
8调节阀的最小、最大控制流量及漏流量,必须满足运行(包括启、停和事故工况)要求.

9选用的调节阀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校验:1)阀门开度为85%~95%时,应满足运行的最大需要量;开度为10%时,应满足运行的最小需要量;2)阀门压差,当对泄漏量有严格要求时,宜取流量为零时的最大差压;对泄漏量无特殊要求时,宜取最小流量下的最大差压,其值应不大于该阀门的最大允许差压;3)调节阀的工作流量特性,应满足工艺系统的调节要求.
24.
3热工检测与控制24.
3.
1蒸汽锅炉机组必须装设下列安全及经济运行参数的指示仪表:1汽包蒸汽压力;2汽包水位;3汽包进口给水压力(锅炉有省煤器时可不检测);4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额定蒸发量为20t/h的蒸汽锅炉,其汽包压力、水位尚应装设记录仪表.
24.
3.
2蒸汽锅炉机组应根据工艺要求装设燃煤量、蒸汽流量、给水流量及风、烟系统各段压力和温度参数的指示或积算仪表.

24.
3.
3热水锅炉机组应装设检测下列安全及经济运行参数的指示仪表:l锅炉进、出口水温和水压;2锅炉循环水流量;3锅炉供热量指示、积算;4风、烟系统各段压力和温度.

24.
3.
4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应装设检测下列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1锅炉进口水温和水压指示;2锅炉出口水温指示、记录;3锅炉循环水流量指示、记录;4锅炉供热量指示、积算;5风、烟系统的压力、温度指示.
24.
3.
5热力除氧器应装设检测下列参数的仪表:1除氧器工作压力指示;2除氧水箱水位指示;3除氧水箱水温就地指示;4除氧器迸水温度就地指示;5蒸汽压力调节阀阀前、后的蒸汽压力就地指示.
24.
3.
6真空除氧器应装设检测下列参数的仪表:1除氧器进水温度指示;2除氧器真空度指示;3除氧水箱水位指示;4除氧水箱水温就地指示;5射水抽气器进口水压就地指示.
24.
3.
7锅炉房应装设供经济核算所需的计量仪表:1蒸汽流量指示、积算;2供热量指示、积算;3燃煤、燃油的总耗量;4原水总耗量;5凝结水回收量;6热水系统补给水量;7总耗电量.
24.
3.
8蒸汽锅炉应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的锅炉,可设置位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等于或大于6t/h的锅炉,宜设置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

24.
3.
9蒸汽锅炉应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装置,当额定蒸发量等于或大于6t/h时,尚应设置蒸汽超压保护装置.

24.
3.
10当热水锅炉的压力降低到热水可能发生汽化、水温升高超过规定值或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时,应设置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停止鼓风机、引风机运行的保护装置.

24.
3.
11额定蒸发量为20t/h的燃煤链条炉,当热负荷变化幅度在调节装置的可调范围内,且经济上合理时、宜装设燃烧自动调节装置.

24.
3.
12热力除氧器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蒸汽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24.
3.
13真空除氧器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24.
3.
14当两台及以上热力除氧器并列运行时,其中一台除氧器的水位、压力调节宜采用PI(比例积分)调节规律,其余可采用P(比例)调节规律.

24.
3.
15当两台及以上真空除氧器并列运行时,其中一台除氧器的水温调节宜采用PID(比例、积分、微分)调节规律,其余可采用P(比例)调节规律.

24.
3.
16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

24.
4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24.
4.
1锅炉系统应装设下列声、光报警装置:1汽包水位过低和过高;2汽包出口蒸汽压力过高;3省煤器出口水温过高;4热水锅炉出口水温过高;5连续给水调节系统给水泵故障停运;6炉排故障停转.

24.
4.
2各辅机系统应装设下列声、光报警装置:1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故障停运;2除氧水箱水位过低和过高.
24.
4.
3燃煤锅炉的弓l风机、鼓风机和炉排之间,应装设电气连锁装置,并能按顺序启动或停车.

24.
4.
4燃煤锅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连锁装置:1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2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引风机和燃料供应.
24.
4.
5连续机械化运煤、除渣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除渣设备之间,均应设置电气连锁装置,并在正常工作时能按顺序延时停车,且其延时时间应达到皮带机空载停机.

24.
5供电24.
5.
1仪表电源的负荷等级应不低于工艺负荷的等级,电源应由低压配电室以专用回路供电.

24.
5.
2在控制室内应设置为仪表盘(台)供电的专用配电箱(柜),以放射式供电,电源电压为交流220V.

24.
5.
3功能独立的仪表和系统,宜分别由不同回路的电源供电,避免一个电源回路故障,影响多个功能独立的仪表和系统.

24.
5.
4变送器宜由相应的调节系统或检测仪表的电源回路供电.
调节与检测合用的变送器宜由调节系统的电源回路供电.

24.
5.
5每一调节系统中,在自动方式下工作的各个仪表,宜由同一电源回路供电.
只在手动方式下工作的设备(如操作器)应由另外的电源回路供电.

24.
5.
6各仪表盘盘内宜设置检修用交流220V电源插座.
柜式仪表盘应设置盘内照明.

24.
6仪表盘、台24.
6.
1锅炉房仪表盘结构形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就地控制的锅炉仪表盘应采用柜式;2在控制室内安装的锅炉仪表盘宜采用框架式,也可采用柜式;3各种风机、泵类的控制按钮在仪表盘面难于布置时,宜采用盘、台附接式仪表盘;4控制室内仪表盘的高度与深度、控制台的外形尺寸(宽度除外)及盘、台颜色应一致;5在现场安装的仪表盘,应附照明灯罩.
24.
6.
2盘、台内设备宜符合下列规定:1装在盘侧壁的设备与装在盘面的设备之间,应留有安装维修距离;2在同一盘壁上,伺服放大器、继电器应装在电源开关、熔断器、插座的上方;3盘内电源开关、熔断器、插座的布置高度不宜超过1700mm;4在同一盘内,交、直流电气设备,宜分别布置在不同侧壁上;5检测、调节、保护、控制、报警、电源设备等的端子排宜分类布置;6仪表盘内的端子排,最低距地面不应小于250mm,两排间距应大于250mm,端子排距盘边缘距离不小于100mm;7进出仪表盘的导线(除热电偶的补偿导线应直接与仪表连接外)均应通过端子排,盘内接线端子备用量宜为10%.

24.
7仪表控制室24.
7.
1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为大于或等于4.
2MW的锅炉房,应在运转层设置仪表控制室.

24.
7.
2确定控制室位置及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控制室宜位于被控设备的适中位置;2便于现场导管、电缆进入控制室;3避开大型设备的振动或电磁干扰很强的变压器室.
24.
7.
3锅炉控制盘(台)正面离墙距离宜不小于2.
5m.
24.
7.
4大型控制室当有操作台时,进深不宜小于7m.
无操作台时,不宜小于6m.
中、小型控制室可减小.

24.
7.
5框架式仪表盘盘后离墙的距离宜为1000mm,最小尺寸不应小于800mm,盘侧离墙宜为1200mm,最小尺寸不应小于1000mm.

24.
7.
6当仪表盘排列超过7m时,通往盘后的通道应设置两个.
24.
7.
7仪表室对土建应提出下列要求:1仪表室的净空高度宜为3.
2~3.
6m;2仪表室宜采用水磨石地面,地面荷载可取4kN/m2,仪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设两个外开门的出口;3仪表室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宜采用大观察窗,开窗面积宜为盘前地面面积的1/3~1/5,盘后可开小窗或固定窗.

24.
8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24.
8.
1取源部件应设置在便于维护检修的地方,变送器等设备应满足其对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的要求.

24.
8.
2测温元件不应装设在管道或设备的死角处.
压力取源部件不应设置在有涡流的地方.
当压力取源部件和测温元件在同一管段上邻近装设时,压力取源部件应在测温元件上游安装(按介质流向).

24.
8.
3在水平烟道或管道上测量含固体颗粒介质的压力时,应将其取源部件设置在管道的上部.

24.
8.
4炉膛压力取源部件,宜设置在燃烧室中心的上部(具体位置由锅炉厂提供).
取源装置应有固定的经常吹尘防堵设施.

24.
8.
5锅炉送风压力取源部件,应设置在直管段上.
24.
8.
6锅炉总风量的取源部件,宜设置在风机进口再循环管前.
当采用回转式空气预热器时,宜设置在预热器出口.

24.
8.
7测量蒸汽或液体流量时,差压计或变送器宜设置在低于节流装置的地方.
测量气体流量时,差压计或变送器宜设置在高于节流装置的地方,否则要采取放气或排水措施.

24.
8.
8在直径小于76mm的管道上装设测温元件时,宜采用扩径管.
公称压力等于或小于1.
6MPa时,允许在弯头处沿管道中心线迎着介质流向插入测温元件.

24.
8.
9节流装置上、下游最小直管段长度应满足前10D后5D(D为管道直径)的测量要求.

24.
8.
10变送器宣布置在靠近取源部件和便于维修的地方,并适当集中.
24.
8.
11导压管材质和规格的选择,应符合表24.
8.
11的规定.
表24.
8.
11导压管选择表序号被测介质工作压力与温度材料管径(mm)≤15m≤30m≤50m1空气2.
5kPa镀锌焊接钢管2020202.
5kPa500~600℃镀锌焊接钢管2532324烟气(测量)>1.
0kPa镀锌焊接钢管2020201000kPa无缝钢管14*214X216*29压缩空气6400kPa无缝钢管14*214*216*210氧1V,0~50mA对绞对屏计算机用电缆5大于或等于60A或0.
2A的仪表信号电缆及没有噪声吸收措施的开关量输入、输出信号电缆(如无消弧措施的继电器的回路电缆等),不得与计算机线路共用金属线槽敷设;6计算机信号电缆与其他电缆走同一电缆通道时.
计算机信号电缆槽道应排列在最下层;7计算机信号电缆与控制电缆,允许在带有金属隔板的同一槽遭中敷设.
24.
11.
13计算机监控机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计算机监控机房直位于锅炉运转层.
并临近控制室;根据具体情况,计算机电可安装于控制室内,但控制室应考虑防尘、防潮、防噪声等措施;2计算机房应由空调设施保证室内温度在18~25℃、相对湿度在45%~65%的范围内,任何情况下不允许结露;3计算机房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有关规定.
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条文说明24.
1一般规定24.
1.
1本章内容涵盖民用蒸汽锅炉房和住宅小区集中供热热水锅炉房的热工检测与控制.

第1款蒸汽锅炉房主要用于我国北方诸如大型医院等项目.
由于医院长年采用蒸汽消毒、食堂蒸饭、夏季制冷(为溴化锂制冷机组供气)及冬季采暖(经过热交换器)供热,炉型统一便于管理.
民用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最大为20t/h,20t/h以上的蒸锅炉多为工业和热电站用.

第2款近年来,我国长江以北,尤其东北高寒地区为了治理环境污染,许多效率低、污染大的小型热水锅炉被拆除.
住宅小区供暖朝着集中供热方向发展,热水锅炉的容量越来越大,出现了多台58MW大型热水锅炉并列运行的情况.

24.
1.
2本条文的目的是提醒设计人员在作锅炉房仪表设计时,注意与报警系统、计算机监视或各种巡检装置的检测项目综合考虑,不要重复设置检测环节(需要者除外)以减少投资.

24.
1.
3在满足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检测仪表要精简,其目的是节约投资和减少运行维护费用.

24.
1.
4过程参数的检测控制仪表种类繁多,规格不一,有的仪表价格比较昂贵.
因此,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根据工程大小、投资状况、技术指标要求等综合考虑确定.

24.
2自动化仪表的选择24.
2.
1温度仪表第1款就地式温度仪表当选用双金属温度计时,通常安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刻度盘直径宜大于100mm以满足视觉要求.

第2款压力式温度计量程范围最好在满量程的1/3~3/4之间,尤其无蒸发液体的温度计要特别注意,因其饱和蒸汽压力与温度关系为非线性函数,在1/3刻度部分的误差将增大一个等级.
另外,在量程上限应留一定裕度,可避免产生使弹簧管损坏的现象.

第3款用于测量炉膛、烟道烟气温度的测量元件,由于插入深度较长,在烟气压力的扰动下,测温元件会颤动.
在这种情况下,热电偶的耐振性,比热电阻要好.

第4款通常蒸汽、热水温度均为经济考核参数,测量精度要求高,而蒸汽、热水介质的测量情况无机械振动,且在热电阻的测量范围内,故应采用热电阻.

第5款由于管道中心温度和速度变化较小,管道中心的流体温度具有代表性,故热电偶与热电阻的感温体要求尽量插入被测介质的中心.

24.
2.
2压力仪表第1款选择压力仪表时,考虑的重点是测量仪表形式、量程和材质.
对于弹性压力表所测压力接近上限时,弹簧的变形力通常很大,容易产生永久变形,缩短使用期限.
对于所测压力接近下限时,外力要克服弹性元件初始变形力后才能产生变形,所以越接近下限时,误差越大.
为了保证所需精度,且经久耐用作此条文规定.

24.
2.
3流量仪表第2款目前国内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系统设计中,流量测量仪表多采用标准节流装置.
由于标准节流装置适用面较广、通用程度高、造价相对便宜等优点得到广泛采用.

因此,本条文规定,一般流体(蒸汽、液体)流量测量仪表应选择标准节流装置配用差压式流量计.
当标准节流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才选用其他类型的流量计.

24.
2.
4液位仪表第1款采用差压计测量密闭容器的液位,通常容器的低水位测量接管设在满量程的10%处,以防止水位波动较大时,克服水枯或水满带来的不利影响.
正常水位定在满量程的30%是保证水位在上、下最大的波动范围内仍可测量.

第2款为消除平衡容量两层套筒内水温不等而使其重度不同所引起的示值误差,双室平衡容器应采用温度补偿型.

24.
2.
5分析仪表第2款磁导式氧量分析仪用于连续自动分析混合气体中氧气含量,测量过程中不改变被分析气体的形态.
对于烟道气体含氧量测量具有反应速度快、稳定性好等优点,在0~100%o的范围内均可测量.

氧化锆氧量分析仪测量烟气含氧量具有反应迅速、迟延小、结构简单可用来测量高温烟气(600~800"C)等优点,在燃煤锅炉房中得到广泛应用.

24.
2.
6显示、记录、调节仪表第1款第1项因数字式显示仪表与动圈式显示仪表相比具有精度高、读数直接方便的优点,故在工程中推荐使用.
但对一些小型锅炉或投资少的锅炉房也可采用动圈式显示仪表.

采用色带指示仪测量汽包水位是基于其显示直观、形象,故在工程中大量采用.

第1款第6项一个调节系统由手动切换到自动,或由自动切换到手动都不应该影响调节器输出的变化.
无扰切换是设计一个调节系统时必须考虑的问题,要实现无扰切换必须选择有自动跟踪功能的调节器.

第1款第7项调节器的上、下限限幅同操作器的上、下限限位都是为了限制执行机构的动作范围,以保证锅炉的安全.
具体选用时,如果操作器没有限位功能则调节器就要有限幅功能.

当调节系统中调节器和操作器都具有限幅和限位功能时,可将调节器的输出限幅作为工限值,操作器的限位作为Ⅱ限值,可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4.
2.
7电动执行器及调节阀口径的选择第3款调节阀阀径是根据计算其流量系数K,值选取的.
在公式(24.
2.
7-1)、(24.
2.
7-4)中,WLmax、Wgmax;为最大流量,当工艺能够提供该参数的数值时,应以工艺提供的为准.
当工艺不能确定时,最大流量的选择应不小于常用流量的1.
25倍.

第4款雷诺数是一个用来证明流体在管道内流动状态的无量纲数.
通过雷诺数可判断流体的流动状态是层流还是湍流.
因为流量系数是在湍流下测得的,当雷诺数大于3500时,流体为湍流状态可不作低雷诺数修正.
当小于3500时,流体逐步进入层流状态.
对于计算的K.
值,必然会导致较大的误差.
因此,对雷诺数偏低的流体在K.
值计算时必须进行修正.
其修正方法参见相关设计手册.

第6款在计算调节阀流量系数公式中的常数是在调节阀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而且保证一定直管长度的情况下,通过实验取得的.

但在实际工程中往往不能满足这个条件,特别是调节阀的公称通径小于管道直径,阀两端必然会装有渐缩或渐扩接头等过渡件,因此,加在阀两端的阀压降Ap便会小于计算阀压降,使阀的实际流量系数减小.
因此,对未考虑附接管件时算得的流量系数要加以修正.
其计算可按下式进行:式中Klp——有附接管件时的压力恢复管件形状组合修正系数(其值可根据D/d比值,在设计手册中各种调节阀的系数值表中查得).

第7款经验法是经过大量的工程计算总结出来的结论.
使用经验法的前提是保证工艺管道设计是合理的,否则,仍将采用计算法.

24.
3热工检测与控制24.
3.
1~24.
3.
7本节条款规定了锅炉机组和水处理系统热工参数需要检测的内容,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参数做了必须装设监测仪表的规定.
对于一些用于经济核算和经济运行的参数界定了应装设监测仪表的范围.

24.
3.
8由于小于或等于4t/h的蒸汽锅炉,其蒸发量比较小,安装这种小型锅炉的用户往往对蒸汽质量要求不是很高.
因此,配备位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是比较简单,易于实现,经济实用的控制方案.

对于等于或大于6t/h的蒸汽锅炉,推荐设置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
至于采用单冲量、双冲量、三冲量水位调节尚应根据锅炉的大小和负荷的具体情况选择,本规范未作具体规定.

24.
3.
9、24.
3.
10为保证锅炉安全运行,并能在故障状态下确保锅炉本体不受损坏,制定本条款.

24.
3.
11此条规定有两个目的:①提高设备运行的自动化水平,降低运行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
②提高蒸汽质量,同时使锅炉运行在最佳风煤比状态,以达到节省能源、降低运行成本.
因此,推荐采用燃烧自动调节装置.

24.
3.
12对于热力除氧器设置水位调节的主要目的是维持除氧水箱水位稳定,同时,也是维持给水泵吸入口压力稳定.
这有利于给水泵的安全运行(水位太低,可能使给水泵入口汽化)和保证除氧效果(水位太高,可能淹没除氧头,影响除氧效果).

用蒸汽把进入除氧器的水加热到沸点,把水中的氧气排掉以减小锅炉和金属管道的腐蚀.
除氧效果与加热时的饱和温度有关,饱和温度稳定,除氧效果就好,一定的饱和温度对应一定的饱和压力.
因此,维持除氧器压力稳定,就可以使饱和温度稳定.
所以,要设置蒸汽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24.
3.
13用喷射器(或真空泵)将除氧器内压力抽成一定的真空度,进入除氧器的水首先加热到与除氧器内相应压力下的饱和温度以上0.
5~1.
0.
C,然后送入除氧器.
由于被除氧的水有过热度,故一部分被汽化,另一部分水处于沸腾状态,水中的气体(主要是氧气)被分解出来,被喷射器排出器外达到除氧的目的.
由于进入除氧器的水温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除氧效果的好坏,因此真空除氧器的进水温度应设自动调节装置.

24.
3.
14两台及以上除氧器并列运行时,除蒸汽空间用汽平衡管连接外,除氧水箱也用水平衡管连接起来.
这对保证锅炉给水泵的安全运行是有利的,但对水位调节、压力调节就不太有利.

因为,所有除氧器水箱通过水平衡管连接起来互相干扰,特别是压力控制不好时,水位波动更大.
另外,多台除氧器并列运行时,其压力调节对象是一种耦合对象,容易产生振荡.
因此,调节系统应重点解决稳定性问题.
一台除氧器的水位、压力利用PI(比例积分)调节规律,其余采用P(比例)调节规律是提高调节系统稳定性的重要措施之一.

24.
4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24.
4.
1、24.
4.
2为使锅炉机组及水处理系统设备安全运行,对于一些重要的参数设置了自动报警.
当这些参数超出报警阈值,就有可能使设备损坏.
因此,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参数设置自动报警装置,一但出现异常现象立即发出警报,提示管理人员及时处理.

24.
8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24.
8.
2本条规定主要是从测量精度方面考虑的.
测温元件装设在管道和设备的死角处,因介质不流通,受散热影响,不能反映真实温度.

在有涡流的地方压力波动较大,取压口设在此处,亦不能反映真实压力.
压力取源部件和测温元件在同一管段上邻近安装时,如果测温元件安装在上游,将破坏管道内介质的流场,使测温元件附近的压力产生扰动,对邻近的压力测量非常不利.
因此,作出了压力取源部件应安装在测温元件上游的规定.

24.
8.
3测量含固体颗粒介质(如烟气)的压力时,取源部件设置在管道(烟道)上方的目的是防止固体颗粒落人测量管路,造成管路堵塞,影响测量.

24.
11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24.
11.
1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在工控领域的普及及成本不断降低,锅炉机组利用计算机进行监控的工程越来越多,技术上日趋成熟.
对于相同吨位的锅炉与采用模拟量组合仪表相比,计算机监控系统具有可靠性高、监控性能强、操作方便等优点,尤其在采用锅炉燃烧自动调节时,更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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