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7号罪犯栾旭峰,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个体司机,家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三条路福民街.
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4月27日22时许,栾旭峰在牡丹江市抢劫一女青年(价值550元)后,将被害人强奸.
2010年9月8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爱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栾旭峰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于2010年10月27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3年3月29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5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一监区.
罪犯栾旭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严格执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学习成绩达标,担任机加工,年度累计协助他犯累计完成仓储设备20余套,母线桥10座,配电箱410台的机架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栾旭峰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7月4日脱离监管警告处分扣8分.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9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栾旭峰提请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3号罪犯高强,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勃利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七台河市新兴区兴华街.
主要犯罪事实:2008年1月16日到21日期间,伙同他人在七台河市新兴区二百及旧货市场附近以乘坐出租车为名,抢劫出租车司机三起,抢得手机、现金合计价值620余元,其中一超持刀将被害人刺死.
2008年9月11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七中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强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
于2009年9月1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黑刑三终字第11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于2010年11月10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2年8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至2032年2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一监区.
罪犯高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严格执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学习成绩达标,在监区担任电焊工,年度累计协助他犯完成仓储设备20余套,母线桥10座,配电箱410台的焊接任务以及外加工工件数千件.
综上所述,罪犯高强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强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6号罪犯王超,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宁安市宁安镇8委4组.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8月至10月间,在宁安市宁安镇入室盗窃作案8起,盗窃总价值42290元.
2013年1月18日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于2013年2月6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一监区.
罪犯王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严格执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学习成绩达标,担任拔丝操作人,年度累计完成排比作业180吨,参加各项生产2100个工时.
综上所述,罪犯王超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超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号罪犯高云峰,别名高俊、高石来,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拜泉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河镇天宇砖厂宿舍.
主要犯罪事实:2002年4月11日18时许,在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河镇天宇砖厂宿舍内,因王某怀疑其偷钱而发生口角,被他人劝开后,与王某在砖厂院内发生厮打,持尖刀刺王某胸部一刀,王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2002年7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牡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云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2年8月14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5年1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1年10月11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1月20日至2023年3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一监区.
罪犯高云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严格执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学习成绩达标,年度累计完成拔丝作业180吨,参加各项生产2000余工时.
综上所述,罪犯高云峰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云峰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号罪犯刘成立,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砖厂街22号.
主要犯罪事实:2002年6月24日14时许,伙同他人手持锤子、绳子、刀等凶器,先抢劫被害人的建行龙卡一张,建行存折(5000元面额一张)两张,现金1150元,三星600手机一部,后为灭口残忍地杀死被害人.
2003年4月9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3)哈铁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成立犯抢劫、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于2003年9月17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黑高刑二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3年11月20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6年1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4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于2010年10月22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4月30日至2024年10月2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一监区.
罪犯刘成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严格执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学习成绩达标,担任机床操作人,年度累计加工完成各种工件4000余件,合格率达98%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刘成立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2月22日私藏手机关押禁闭15天,扣30分.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8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成立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5号罪犯南成元,别名小仔,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朝鲜族,文化程度文盲,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六条路4栋6单元713室.
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初至2011年9月14日,在牡丹江市西安区第二医院、文化宫、久山大厦附近共向他人贩卖冰毒11次,共计12.
4克,得款15600元.
2012年5月2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牡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南成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于2012年7月4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2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一监区.
罪犯南成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严格执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学习成绩达标,担任机床操作人,年度累计完成各种工件4000余件,合格率达98%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南成元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5月27日打仗扣3分.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南成元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8号罪犯支庆富,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宁安市马河乡鹿道村.
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8月初,伙同他人在团山子经营所及鹿道经营所畜施业区内参与盗伐林木一次,共计盗伐44株,核立木蓄积12.
751立方米.
2013年1月15日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支庆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于2013年2月20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至2016年2月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一监区.
罪犯支庆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严格执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学习成绩达标,年度累计完成仓储设备20余套,母线桥10痤,配电箱410台的加工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支庆富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6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支庆富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4号罪犯韩顺利,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山东省胶南县,捕前职业保干,家住鸡西市梨树区双建委.
主要犯罪事实:1996年6月29日上午,韩顺利与被害王思庭、王国先等人在鸡西市梨树区穆棱矿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用枪将被害人王思庭打死,致王国先轻伤.
2007年9月2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鸡中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顺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7年12月25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0年2月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3年3月29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至2027年8月2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一监区.
罪犯韩顺利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严格执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学习成绩达标,担任机床操作人,年加工完成各种工件4000余件,合格率达98%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韩顺利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8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顺利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0号罪犯高瑞华,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东宁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东宁县东宁镇暖泉二村.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4月2日至2012年7月4日期间,采取拽开轿车、车门先后11次,分别盗窃现金、相机、数码相机、香烟、服装、背包、美元折合人民币636070元,总价值799261元.
2013年2月22日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瑞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于2013年3月20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7月4日至2027年7月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二监区.
罪犯高瑞华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执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学习成绩达标,在劳动中,该犯认真学习各种高压开关柜生产技术,该犯在2014年度中,共计独立完成KYN-28、GGD等各种型号柜体安装及母线制作任务,80余次出色地完成了生产指标且保证质量,产品合格率达98%以上,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高瑞华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瑞华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9号罪犯丁峰,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佳木斯市郊区18委3组.
主要犯罪事实:1996年9月22日,在佳木斯市附近一电话亭,该犯伙同他人持猎枪和一支短口径枪,用猎枪照王林田双腿各开一枪,后王抢救无效死亡.
1996年4月15日在佳木斯市看守所该犯积极配合殴打曹龙的行为事件,被害人曹龙死亡.
1999年11月30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佳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丁峰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0年9月19日经黑龙江省根据人民法院作出(2000)黑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丁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1年4月9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2年12月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3月1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7月18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1月13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6月26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二监区.
罪犯丁峰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严格执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学习成绩达标,2013年至今,该犯共完成手工劳务卫生筷子挑选1980余袋,其他木制品750余箱,很好地完成了改造任务,产品质量均符合设计标准,为监区生产经营做出了突出贡献.
综上所述,罪犯丁峰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2年2月25日获耳目奖励有效奖分三分,2013年2月19日获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峰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3号罪犯宋民,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出生地牡丹江,捕前职业经商,家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4委5组.
主要犯罪事实:2000年10月至2001年4月,宋民伙同他人以给予参加有高额回报,提成为诱饵,采取发展下线的经营方式,预售商品的价格与价值差额巨大,违法国家规定,进行变相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
2010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里刑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62386元.
于2011年5月17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3年10月17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三监区.
罪犯宋民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担任监狱报编辑岗位中能够认真负责,完成干警交给的各项任务,为监狱报的排版,发行做成了一定的贡献,改造表现较好综上所述,罪犯宋民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5月21日获2013年度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3日获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15日省监狱系统文化艺术活动奖3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民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1号罪犯李君,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哈尔滨市,捕前职业公司副经理,家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瑞江小区6号楼1单元502室.
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6月,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800余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履行拆迁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被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129559403.
98元.
2010年11月25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哈刑二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君犯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于2011年1月12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0年5月27日至2030年5月26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三监区.
罪犯李君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担任监狱报编辑岗位中尽职尽责,在担任监狱活动用品发放的岗位中认真负责,较好完成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为监狱报的排版发行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李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2月19日获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21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君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4号罪犯于晓波,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镇北山.
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10月10日至2006年12月26日,于晓波伙同他人在林口等地持木棒先后抢劫八起,抢劫款物折合23634元.
2008年3月14日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林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于晓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于2008年3月27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2年9月21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2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三监区.
罪犯于晓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担任监区值星员劳动岗位中,能够认真负责,兢兢业业,发现问题、发现异常情况能够及时向政府汇报,较好完成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于晓波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3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晓波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2号罪犯胡信全,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勃利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勃利县抢垦乡中兴村245号.
主要犯罪事实:2005年8月13日18时许,胡信全因与被害人拆卸院内喇叭发生口角,胡信全持刀将被害人刺死.
2005年12月31日黑龙江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七中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信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于2006年2月28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8年11月19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2011年1月24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三监区.
罪犯胡信全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担任监区值星员劳动岗位中,能够认真负责,情况及时汇报给政府,较好完成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胡信全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2年2月14日获2011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20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信全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3号罪犯国雨东,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捕前职业村干部,家住黑龙江省海林市雪原公园小区1号楼1单元301室.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11日,指使魏晓等人在海林林业局青岭子林场,先后共7次盗伐落叶松、柞树、桦树、椴树、榆树等共计1845株,计87.
5647立方米.
2013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海林林区基层法院做出(2013)海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国雨东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于2013年11月27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3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20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
罪犯国雨东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身犯罪对社会及家人造成的危害.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达标;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无违纪行为;能积极的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学习生产技术,并不断在劳动中熟练技术,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指标.
在劳动改造中,从事挑选工种,年累计完成挑选咖啡棒300余袋,产品合格率达96%,能积极带头完成生产任务,为监区及时的完成生产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罪犯国雨东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6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国雨东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2号罪犯许长雷,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勃利县,捕前职业务工,家住黑龙江省勃利县新华街四委5组.
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12月27日18时许,伙同李凌在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在水一方足浴会所门口,贩卖冰毒0.
94克、K粉0.
44克;2011年12月20日18时许,伙同于世波、张杰等十余人,持砍刀至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莘阳大道詹师傅海鲜城对面的路边与王磊、王波等人聚众斗殴一起;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4月份,在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艾维拉宾馆、安阳街道嘉豪宾馆、在水一方足浴会所等宾馆安排卖淫女进行卖淫.
2012年12月13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温瑞刑初字第19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许长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于2013年1月21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温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13年1月31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
罪犯许长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调入我监区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身犯罪对社会及家人造成的危害.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达标;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能积极的参加劳动改造,在改造中从事病护工种,能认真的为病犯换洗衣物,按时擦洗病犯身体,为病犯打饭、洗碗.
较好的完成自己的劳动改造任务,该犯珍惜自己的改造成绩,对自己的改造有明确的目标,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许长雷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长雷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5号罪犯薛兆华,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虎林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河口林场二委一组175号.
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7月5日13时许,在虎林市迎春镇迎春村闫家午睡后,携带尖刀出来,在附近的路上看见被害人朱忠勇等人,认为朱忠勇与自己有仇,便上前将朱忠勇推倒,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被害人头部、胸腹、左臂等数刀,又用砖头去打头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6月26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8)鸡中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薛兆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汉军的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193892元.
于2008年7月17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1年3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至2030年9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
罪犯薛兆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身犯罪对社会及家人造成的危害.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达标;改造中因违纪受到处罚后,能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在改造中不断提高自身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能积极的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学习生产技术,并不断在劳动中熟练技术,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指标.
在劳动改造中,从事挑选工种,年累计完成挑选咖啡棒300余袋,产品合格率达96%,能积极带头完成生产任务,为监区及时的完成生产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罪犯薛兆华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3月31日,因与同犯打仗警告一次,扣有效奖分8分.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8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兆华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7号罪犯李海林,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二年,出生地黑龙江省集贤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黑龙江省集贤县丰乐镇太联村.
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2月24日至1999年1月14日,伙同他人在集贤县丰乐镇持械蒙面入室抢劫作案5起,共抢到财物总价值人民币9200元.
在抢劫过程中致一名被害人轻伤、两名被害人轻微伤.
2000年8月11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双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海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于2000年12月2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黑刑二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撤销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双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认定被告人李海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认定罪犯李海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于2001年6月8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3年5月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1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9年4月24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0年9月21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1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
罪犯李海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身犯罪对社会及家人造成的危害.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达标;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无违纪行为;能积极的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学习生产技术,并不断在劳动中熟练技术,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指标.
在劳动改造中,从事挑选工种,年累计完成挑选咖啡棒300袋,产品合格率达96%,能积极带头完成生产任务,为监区及时的完成生产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罪犯李海林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林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6号罪犯张金伟,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明水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朝阳小区.
主要犯罪事实:2002年12月16日中午,张金伟与同租住七台河市朝阳小区一空商服楼的阴洪武、康秀臣及其朋友杨海宾、曲宝德在一起喝酒期间,因伙食费与康秀臣争吵几句,张金伟被杨海宾骂,被康秀臣制止.
饭后,因往楼外背沙子的事与阴洪武发生口角,杨海宾扬言要收拾张金伟,并拽张金伟让其背沙子,张金伟拿起身边的菜刀砍中杨海宾后颈部一刀后逃离现场.
2003年4月1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3)七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金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人民币46113元.
于2003年7月11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5年7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8年7月16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10月22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7月30日至2023年1月2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
罪犯张金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身犯罪对社会及家人造成的危害.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达标;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无违纪行为,在改造中从事值星员工种,能够认真的履行值星员的巡视职责,对于重点犯,更能够认真的巡视,对于病情严重的罪犯夜间方便时能亲自监护,防止重病犯滑倒受到意外的人身伤害,能做到发现情况及时的向值班民警汇报,很好的完成了值星员的改造任务,为确保监区的监管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罪犯张金伟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伟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0号罪犯周惠友,男,195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林口县三道通镇一二一农场住宅.
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8月份某日,在自家玉米地将被害人张秀丽实施强奸.
2006年9月,伙同关成友在其家中或关成友家、在自家面瓜地棚子里、在三道通镇121农场后山树林里,多次将被害人强奸.
2007年2月7日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林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惠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660.
785元.
于2007年5月31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0年8月1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于2011年12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于2013年5月2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10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
罪犯周惠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身犯罪对社会及家人造成的危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积极的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达标,能积极的投入到劳动改造中,能认真学习生产技术,不断的在实际劳动中熟练技术,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指标.
劳动改造中从事粘纸袋工种,年累计完成粘纸袋20000多个,产品合格率达96%,在监区生产任务紧张的情况下,能积极带头完成生产任务,为监区完成生产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罪犯周惠友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4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惠友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9号罪犯代成德,男,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鸡西火车站西货场玉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宿舍.
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5月20日20时30分许,酒后来到鸡西站货场同达顺发煤炭销售公司站台打更室内,因锁事与被害人柴伟发生口角并撕打,被该站更夫矫海及其妻子劝解分开二人和解,与矫海一起喝酒,23时30分许三人酒后分开,返回玉祥煤炭销售公司站台更夫室取出一把剐骨尖刀,进入柴伟卧室,向柴伟连刺数刀并将其喉骨割断后逃离现场.
2010年11月15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2010)哈铁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代成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10年12月15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3年4月1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至2033年3月3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
罪犯代成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身犯罪对社会及家人造成的危害.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达标;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无违纪行为;能积极的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学习生产技术,并不断在劳动中熟练技术,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指标.
在劳动改造中,从事挑选工种,年累计完成挑选咖啡棒300余袋,产品合格率达95%,能积极带头完成生产任务,为监区及时的完成生产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罪犯代成德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8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成德提请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8号罪犯王换秋,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腰河经营所丰山委一组.
主要犯罪事实:因其二哥王换杰经常殴打自己和母亲,而产生杀害王换杰的念头,2010年1月17日17许,趁母亲领孙子看病之机,拿一把锤子藏在左腋下,来到西屋王换杰住处,趁王换杰穿鞋之时,手持锤子猛击其头部,将其打倒在地后,又拿来一把斧头击打王换杰头部数下,致其当场死亡.
2010年5月28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0)伊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换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10年6月23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2年10月1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至2032年10月1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
罪犯王换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身犯罪对社会及家人造成的危害.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达标;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无违纪行为;能积极的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学习生产技术,并不断在劳动中熟练技术,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指标.
在劳动改造中,从事挑选工种,年累计完成挑选咖啡棒450余袋,产品合格率达98%,能积极带头完成生产任务,为监区及时的完成生产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罪犯王换秋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换秋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1号罪犯任成群,男,194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捕前职业会计,家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西城区C区9号楼4单元201室.
主要犯罪事实:2005年下半年至案发,任绥芬河市阜宁镇建华村会计期间,将信用社工作人员支付给该村存入信用联社2600余万元集体款项的营销奖励,共计人民币279278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该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商量决定,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该犯共获得人民币49850元.
2011年12月5日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绥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任成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于2012年1月9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牡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12年3月1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至2016年8月1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
罪犯任成群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身犯罪对社会及家人造成的危害.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达标;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无违纪行为;能积极的参加劳动改造,在劳动改造中,从事监护工种,在监护过程中能够任劳任怨,经常帮助其监护的病犯打饭、收拾卫生、清洗衣物等,能认真履行监护工种的职责,随时观察病犯的情绪以及病况信息,及时向值班民警汇报病犯的异常情况,确保其监护的病犯在发病期间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有效的综上所述,罪犯任成群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6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成群提请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4号罪犯苏义彬,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捕前职业工人,家住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安帮河林场居民委5组1号.
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3月4日18时许,苏义彬、付丙伟与被害人刘艳明等人酒后到双鸭山市"花园福"歌厅,因跳舞发生争执,被害人刘艳明现殴打苏义彬和付丙伟.
离开后,当晚20时至21时许,又多次打电话纠缠二人,此后,在被害人与付丙伟厮打过程中,苏义彬用剪刀刺被害人胸、腹等部位十余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2006年11月24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黑林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苏义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43736元.
于2007年4月2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黑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7年8月8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9年6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10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30年4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
罪犯苏义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身犯罪对社会及家人造成的危害,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能认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达标,在改造中,从事卫生员工种,能按时认真的履行卫生员职责,对自己负责的卫生区域能认真的进行清扫,时刻保持监区卫生环境的整洁,对于有不重视卫生的罪犯,该犯总是不厌其烦的对其进行帮助和教育,为监区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罪犯苏义彬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无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义彬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36号罪犯唐忠超,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四川省开江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鸡西县哈达镇先锋村.
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7月26日下午3时许,在鸡东县哈达镇先锋水库南侧公路上,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并厮打,持尖刀将被害人刺死.
1998年6月至7月间,伙同他人在鸡东县哈达镇等地,以撬门压锁等手段盗窃作案6起,价值人民币2000元.
1999年8月20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鸡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忠超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1999年12月29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黑刑一复字第23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执行.
于2001年1月15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2年4月14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12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于2007年6月1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09年11月13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12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唐忠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管理教育,积极靠近政府,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机工工种,担任明线工序,每日生产定额1000件,该犯能保质保量完1300余件,劳动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唐忠超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4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忠超提请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30号罪犯刘连勇,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义和委80组.
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11月至12月间,伙同他人在大庆市抢劫作案二起,并致一人死亡.
1999年9月6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庆刑二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连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于2000年3月2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黑刑二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于2000年5月16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2年5月18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5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1年5月5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5月20日至2024年2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刘连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认罪服法,认罪悔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有明确的改造态度,积极靠近人民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及其家庭造成的危害和不良影响,能主动向政府汇报思想和劳动情况,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在劳动中,该犯从事案工工种,翻兜工序,每天定额1500个,该犯能超额完成300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连勇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连勇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40号罪犯沈向阳,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八里乡朝阳村.
主要犯罪事实:1996年10月27日晚该犯伙同他人闯至佳木斯市永红区梅江新村花园小区张某家,持匕首抢劫人民币1300元及价值1000元物品.
1996年11月2日伙同他人在佳木斯市食品二厂入室抢劫一起,价值人民币16000元.
1997年6月12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佳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沈向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7年9月17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7)黑刑二终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沈向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1997年12月26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1999年11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1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5年12月2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08年7月16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3年3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2年1月10日至2016年9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沈向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该犯能够遵守纪律,积极靠近政府,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担任机工,从事合里子工序,每日定额完成500件,该犯能保质保量完成600余件,劳动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沈向阳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7日在罪犯行为规范化竞赛活动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奖4分.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向阳提请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31号罪犯周长海,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太和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间,在七台河市持刀蒙面入室以暴力手段抢劫作案12起,价值财物10773元,强奸6起.
2003年9月28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七中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长海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2400元人民币.
于2003年10月23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6年1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8年9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0年8月1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1月10日至2022年2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周长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工艺员工种,能够认真研究生产中的每一件服装的工艺,认真教每名机工的操作规程,及时发现问题并能够加以整改,劳动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周长海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7日在罪犯行为规范化竞赛活动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奖6分.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长海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9号罪犯赵洪伟,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鸡西市鸡冠区跃进委.
主要犯罪事实:2001年7月至2002年11月间,在鸡西市鸡冠区等地持刀以暴力手段抢劫作案10起,强奸(未遂)1起,猥亵妇女4起,抢劫价值人民币15827.
50元.
2003年7月15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鸡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洪伟犯抢劫罪、强奸(未遂)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于2003年9月28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7年10月3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2009年11月13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2002年11月27日至2019年5月26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赵洪伟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管理教育,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靠近政府,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积极肯干,在服装生产线上担任机工,负责合裤侧缝工序,日定额1000件,该犯每日能完成1300余件,劳动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洪伟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7日在罪犯行为规范化竞赛活动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奖5分;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洪伟提请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37号罪犯孔繁玉,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捕前职业工人,家住双鸭山市岭东区9委.
主要犯罪事实:1999年11月14日19时许,在双鸭山市岭东区因琐事持刀将被害人刺伤致死.
2000年6月23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双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孔繁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2109元.
于2000年10月24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黑刑一终字第3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1年6月15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3年5月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5年12月2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8年7月16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0年10月22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3年5月2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3年5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孔繁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严格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
在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是服装生产线上的截断工序,每日定额200米,该犯能保质保量超额完成30余米,劳动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孔繁玉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3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繁玉提请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6号罪犯矫永文,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穆棱市福录乡自平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11月1日21时许,在穆棱市福录乡自平村,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并厮打,用菜刀将被害人砍死.
2005年3月10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牡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矫永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7051元.
于2005年5月2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黑刑一复字第91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5年10月13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7年6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9月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于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9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矫永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机工工种,担任上门刀工序,每日生产定额1000件,该犯能保质保量完成1300余件,劳动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矫永文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7日在罪犯行为规范化竞赛活动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奖4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矫永文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32号罪犯白传刚,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出生地河南省台前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河南省台前县侯庙镇白楼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1年10月至2002年6月,伙同他人在河南省台前县与山东省阳谷县交界处的公路旁等地,贩卖杜冷丁毒品3660支.
2008年7月25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哈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白传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于2008年9月17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8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白传刚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远离违纪行为,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主动帮助他犯,年内无违纪.
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担任案工,主要负责熨烫工序,每日定额2000件,该犯能保质保量超额完成达到2200件,改造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白传刚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7日在罪犯行为规范化竞赛活动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奖6分;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3日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4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传刚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41号罪犯白付彬,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肇洲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肇洲县万宝乡新民村于兴永屯.
主要犯罪事实:1993年2月6日下午,向同村村民赵文祥索要欠其玩台球的钱,赵不给,两人发生口角,白付彬持尖刀刺该人胸部一刀致其死亡.
1998年9月7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庆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白付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1998年12月2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黑刑二终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1999年3月25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1年3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8月24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6月15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9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10月22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3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刑期自2003年8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白付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成绩达标,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监区担任机器维修岗位,能够认真学习机器理论知识,钻研机器维修技术,保障各类机器和电路的运行和维护,平均每天检修机器30余台,更换零配件20个左右,节约配件和辅料消耗,全年为监区节省各项支出10000元左右,经常加班为排除机器和电路检修设备,为监区的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做出一定的贡献.
综上所述,罪犯白付彬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9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付彬提请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35号罪犯蔡乐天,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七台河市新兴区新城街.
主要犯罪事实:2000年6月14日晚,在七台河市新建矿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伙同他人持木棒将其打伤后死亡.
2001年3月16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七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事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蔡乐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1年6月6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3年8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2月7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1月13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3月29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3年8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蔡乐天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思想积极上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该犯积极肯干,在生产线上从事机工工种,从事锁眼工序,每日定额2000件,超额300余件,劳动表现较为突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蔡乐天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3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乐天提请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39号罪犯王勇力,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辽宁省本溪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宝清镇红新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10月25日11时许,因家庭琐事在宝清县第二中学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并用水果刀将被害人刺死.
2005年5月18日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清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勇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于2005年6月15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0年1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9月25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2004年10月25日至2016年6月2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王勇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改造表现突出,靠近政府,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定额和作业计划.
每日完成政府交给的任务,在生产线上从事质检工种,每日定产1000件,能超额完成300件,在犯群中起到了带头作用,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力提请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34号罪犯马延德,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林口县朱家镇朱家沟粮库育才大街8号.
主要犯罪事实:2001年9月14日晚,在林口县其朋友家,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而厮打,持刀将被害人砍数刀致其死亡.
2002年7月26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牡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延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2年11月1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黑刑一复字第190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2年11月20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5年1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6月11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0年10月22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6月11日至2024年9月10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马延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从事案工工种,主要负责熨烫工序,每日生产定额1800件,能够超额完成达到2000件,劳动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马延德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延德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33号罪犯何国庆,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满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庆阳镇,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尚志市庆阳镇庆北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6月至9月间伙同他人先后8次在牡丹江铁路线上共盗窃钢轨10余吨、辙岔4台、尖轨10根、可动心轨4根,侵占数额总计108095元;系累犯.
2005年6月7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05)牡铁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国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于2005年6月24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0年1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9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何国庆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靠近政府,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主动帮助他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担任机工工种,从事里领工序,每日定额500件,该犯能保质保量超产100件,改造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何国庆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7日在罪犯行为规范化竞赛活动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奖4分.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国庆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47号罪犯牟瑞峰,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穆棱市下城子镇.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1月12日至2012年2月22日伙同他人在牡丹江市阳明区等地,先后五次盗窃汽车七辆,价值人民币398000元,其中一起未遂,价值人民币45000元.
2012年10月24日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阳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牟瑞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于2012年11月28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至2024年2月26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牟瑞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从事机工工种,主要负责上袖子工序,每日生产定额600件,能够超额完成达到700件,劳动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牟瑞峰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牟瑞峰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49号罪犯韩春国,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宁安市东京城林业局北湖头林场.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3月13日上午在宁安市东京城镇内遇见多次与其有过性关系的按摩小姐李玉杰同一个男子经过,韩产生不满,次日韩带尖刀到李从业的按摩房二人发生口角,韩持刀连续捅其数刀;系累犯.
2012年7月27日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春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于2012年8月29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韩春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从事合里子工序,每日定额完成600件,超额200件完成,完成了监区交给的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韩春国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春国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5号罪犯张桂财,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双鸭山市岭东区三十委八组.
主要犯罪事实:1999年5月25日,在双鸭山市岭东区因琐事持石头将被害人打伤后死亡.
2000年10月12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双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桂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1年4月8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黑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1年6月15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4年2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6年12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9年4月2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1年12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2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张桂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无违纪行为.
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
在劳动改造中,该犯从事裁断工工种,每日定额放布3000米,该犯能够超额完成800余米,劳动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张桂财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20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桂财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8号罪犯王春江,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和平家园13幢3单元501室.
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6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罪犯伙同他人在台州市各地贩卖毒品共94克.
2011年11月10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浙台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0000元和浙JNX966黄海牌小型普通客车.
于2012年2月15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26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王春江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从事后道整理工种,主要负责包装工序,每日生产定额1000件,能够超额完成达到1200件,劳动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春江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5年2月3日获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江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44号罪犯王学彬,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牡丹江市阳明区东大直街二条路34栋2单元205室.
主要犯罪事实:1995年1月16日晚11时许,伙同刘冬生到桦林镇99号楼将楼西车库门锁锯开,用偷配车钥匙将轿车盗走价值557556元.
2011年12月5日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阳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学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于2012年2月13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牡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12年3月15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1年9月29日至2025年9月28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王学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从事案工工种,主要负责熨烫工序,每日生产定额300件,能够超额完成达到400件,劳动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学彬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7日在罪犯行为规范化竞赛活动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奖5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3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彬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48号罪犯盛伟,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关1号楼1单元501室.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11月27日,盛伟以每克300元价格在"丽丽"处购买冰毒91.
21克,用于自己吸食.
2013年2月1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爱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盛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于2013年3月20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盛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从事机工工种,主要负责拉明线工序,每日生产定额2000件,能够超额完成达到2200件,劳动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盛伟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盛伟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45号罪犯张二娃,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颖西办事处新柳村河水铺91户.
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9月,该犯伙同他人因被害人一万元高利贷未还,将被害人拉到山上进行殴打;2010年2月,被告人伙同他人盗走叶菊玲保险柜里的13万元占为己有.
2011年11月21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台临刑初字第13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二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于2012年1月17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1年9月13日至2022年8月16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张二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从事机工工种,主要负责上拉链工序,每日生产定额500件,超额完成达到580件,劳动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二娃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3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二娃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46号罪犯胡普建,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江西省玉山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江西省玉山县临湖镇塘西村天井畈26号.
主要犯罪事实:2008年3月被告人伙同他人窜至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先后二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39460元.
2010年10月19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台椒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普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10年12月14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胡普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服装生产车间从事案工工种,主要负责开剪口工序,每日生产定额1200件,能够超额完成达到1500件,劳动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胡普建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3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普建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43号罪犯郑金祥,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无固定住处.
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4月28日、29日在牡丹江市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三起,共抢人民币251元.
2009年9月14日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金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于2009年10月10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3年3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9年4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郑金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机工工种,担任合里子工序,每日生产定额500件,该犯能保质保量完成550余件,劳动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郑金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3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金祥提请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38号罪犯张文元,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佳木斯市西格木派出所管内.
主要犯罪事实:2005年3月至6月间伙同张新等人以空车配货名义,使用假身份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总价值52万余元;系累犯.
2006年10月10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西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于2006年11月10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9年9月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3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5年6月18日至2017年1月17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张文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优异.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质检员工种,日生产定额1000件,该犯能保质保量完成1200余件,劳动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文元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7日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化竞赛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奖4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2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元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42号罪犯邹志强,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尚志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尚志市苇河镇.
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4月10日22时许,在鸡西市鸡冠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持刀将被害人刺伤致死.
1998年9月3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鸡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邹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1998年12月1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黑刑一核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邹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1999年4月8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1年1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5月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6年1月2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8年5月7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0年8月1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于2013年5月2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3年5月6日至2016年3月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邹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接受管理教育,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
在劳动改造中,担任值星员工种.
能够认真负责,不怕苦累劳,从事值星员期间能够敢于同监区存在的不良行为作斗争.
严格执行监狱及监区规定的点名报数制度,发现违纪行为能够及时向民警报告,配合民警对监区重点罪犯进行盯防.
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邹志强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7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志强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7号罪犯王洪亮,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双鸭山市尖山区44委5组.
主要犯罪事实:2002年1月至4月份,在双鸭山市尖山区、福利镇等地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作案八起.
价值人民币4737元.
2002年11月8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双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洪亮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于2003年10月17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6年1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0年1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
罪犯王洪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自从上次减刑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生产车间从事机工工种,日平均钉扣1200件,超额完成200余件,劳动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洪亮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2年9月26日因与他犯打仗禁闭十五天,扣30分.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8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亮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58号罪犯于海洋,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方正县会发镇会发村.
主要犯罪事实:于2010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张某带至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薛营村清河街6条2号其暂住地,采取暴力手段将被害人强奸.
2010年11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大刑初字第100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于海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于2010年12月9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3年9月25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5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六监区.
罪犯于海洋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继续端正思想态度,认罪悔罪,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靠近政府,认真遵守监规纪律,从未发生违纪违规现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并且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且经常超产.
并于2014年5月21日获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在服装生产中从事包袖头工序,平均日产400余件,累计协助完成各式服装21.
6万余件,出色地完成改造任务,表现优秀.
综上所述,罪犯于海洋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5月21日获2013年度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1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海洋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55号罪犯孙强,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七台河市新兴区新建街.
主要犯罪事实:2002年11月8日下午,伙同他人在七台河市桃山区持刀抢劫出租车一起,抢得人民币60余元及一部汉字传呼机;2002年11月9日上午9时许,伙同他人购买两把水果刀,已请被害人吃饭为由,将被害人骗出,趁其不备刺被害人胸、腹部数刀,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3年7月10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七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强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于2003年10月23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6年1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8年5月7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0年8月10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3月29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1月10日至2020年5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六监区.
罪犯孙强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思想积极,改造态度端正,能够积极靠近政府,在日常生活中敢于同不良倾向做作斗争,认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文化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
在监区服装加工中努力提高平缝技术,认真研究,并多次差额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而且保质保量.
2014年有一批服装急需出厂,该犯主动加班,并且为完成厂方任务做出了贡献,受到监区分监区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孙强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3日获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4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强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53号罪犯孙强,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牡丹江市阳明区机车东二路1-25-16.
主要犯罪事实:2000年10月22日至2000年12月17日,伙同他人在牡丹江市有分有合持刀实施抢劫犯罪,其参与九起,所抢款物价值人民币14332.
4元.
2002年9月12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牡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于2002年10月29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5年1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月16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1年12月19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1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六监区.
罪犯孙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文化学习,各科成绩达标,改造态度端正,能正确树立价值观、人生观,积极靠近政府,积极参加劳动.
在劳动中起着骨干作用,由其在监区服装加工上担任上牙子工序,日产值达800余件,累计完成2.
4万余件,日超产120余件,并且无返修、无脏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并且保质保量,多次受到监区及分监区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孙强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强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52号罪犯郭鑫,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捕前职业学生,家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三道街C栋7单元501室.
主要犯罪事实:于2004年4月16日零时,伙同他人携带尖刀、卡簧刀、铁剪子等作案工具窜入哈尔滨市月亮连锁有限公司教化分公司,实施盗窃犯罪被更夫发现,同伙与其厮打,并用尖刀刺伤被害人,为防止罪行败露,将被害人杀死.
抢得手机、香烟价值人民币6075元.
2004年3月26日至5月1日间,伙同他人在哈市南岗区元泰文教商店、道里区大桥仓买等地实施盗窃5起,盗得款物价值人民币15708.
5元.
2004年12月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哈铁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鑫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05年5月19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黑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5年8月4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7年6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2月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于2012年9月21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至2027年2月2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六监区.
罪犯郭鑫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文化学习,各科成绩达标,积极靠近政府,端正思想,积极参加劳动,服从管理,响应政府号召,遵守监规纪律.
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中起着骨干作用,担任服装重要工序上拉链,并能认真完成生产工艺,掌握过硬技术,日上拉链890余件,累计完成3.
4万余件,并能保质保量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任务,为监区服装加工做出了巨大贡献,多次受到监区及分监区的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郭鑫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鑫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59号罪犯谷广涛,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宁安市海浪镇八良子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5年5月30日21时许,酒后窜入东村村民张某家中,用手掐张某的脖子,抓张某的头发等暴力手段,抢劫人民币50元,尔后又将小便强行放入被害人口中达10分钟,尔后逃离现场.
2005年9月6日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谷广涛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5年9月2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牡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5年11月2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1年5月5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5月3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六监区.
罪犯谷广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端正思想态度,积极靠近政府,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服从管理,服从分配,积极肯干.
在服装生产中从上带拉条工序,平均日产400余件,累计协助完成各式服装62.
4万余件,较好地完成了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谷广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谷广涛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50号罪犯周艳利,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无固定住所.
主要犯罪事实:于2004年10月伙同他人预谋抢劫被害人未果,11月4日6时许,其同伙闯进七台河市被害人家实施抢劫,遭到反抗,其同伙用尖刀刺被害人一刀,致被害人死亡.
(累犯).
2006年3月2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新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艳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于2006年3月30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8年11月19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1月24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11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六监区.
罪犯周艳利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表现良好,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文化学习,各科成绩达标,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
在参加劳动中表现突出,担任本监区服装加工的重要工序上兜柄工序,月产值800余件,累计完成2.
5万余件,日超产130余件,而且保质保量地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为监区服装加工做出了很大贡献,受到监区分监区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周艳利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1月29日因喝酒滋事记过一次扣10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9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艳利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64号罪犯曹向春,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宁安市马河乡跃进村.
主要犯罪事实:在2006年9月至12月间,伙同他人在牡丹江地区采用将变压器拆下,破坏后盗走铜,卖给废品收购站的方式,共实施盗窃17起,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33037元,所得赃款42500元.
该犯系累犯.
2007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东刑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曹向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于2008年1月9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1年1月24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3月29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六监区.
罪犯曹向春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悔罪意识特别明显,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文化学习.
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中起着骨干作用,担任服装重要工序上袖头工种,并能认真完成生产工艺,掌握过硬技术,日上袖头500余件,累计完成20多万件,日超产100余件,并能保质保量为监区服装加工做出巨大贡献,多次受到监区分监区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曹向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5年2月3日获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向春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62号罪犯李洪友,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黑龙江省勃利县,捕前职业纪检书记,家住勃利县世纪新村A6栋楼2单元101户.
主要犯罪事实:2005年1月10日,将国家拨给勃利县林业局用于西大圈自然保护区溪水园给排水工程建设的50万元专项旅游基金,一次性提出,非法据为己有.
2008年11月25日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茄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洪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50万元.
于2009年3月24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2年6月26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8年3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六监区.
罪犯李洪友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
从2014年全年是全狱唯一参加警示教育的服刑人员,共给东安区检察院、市卫计委等部位做警示教育12余次,受教育1200余人,用自己的犯罪经历和教训警示他人,深受参加警示教育人员的好评.
而且该犯一直从事监区值星员的改造任务,认真负责,时刻坚守岗位,在清点人数中,从未出现过差错.
尤其是在监狱历次检查中,从未出现脱岗、漏岗现象,深受政府好评.
综上所述,罪犯李洪友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5年2月3日获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2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洪友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51号罪犯刘燕辉,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虎林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虎林市854农场14号楼1单元108室.
主要犯罪事实:1995年8月至2006年1月间,在854农场、853农场、迎春镇等地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先后抢劫一起,价值人民币2万元;敲诈勒索三起,价值人民币75000元;故意伤害四起,其中重伤一起,轻伤三起;妨害公务一起.
2007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密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燕辉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于2008年3月2日经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鸡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8年4月15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1年10月11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3月17日至2024年10月16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六监区.
罪犯刘燕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知罪悔罪,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
在从事服装加工验质的劳动中,能够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对于不合格的产品绝不出厂,从未出现过漏检现象,每天验成品服装200余套,累计验成品服装约20余万套,确保成品服装按时装箱发货,为监区服装加工做出了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罪犯刘燕辉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1年8月因打仗警告扣8分;2012年7月23日因喝酒警告扣8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燕辉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54号罪犯李成玉,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牡丹江市桦林镇桦林村.
主要犯罪事实:1993年3月7日20时许,在东京城林业局苇河林场施业区装卸车时,因琐事持木棒向被害人头部打击一下,逃离现场,被害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1年11月30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作出(2001)牡法分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成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7月4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黑刑一终字第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2年12月10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5年1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8年11月19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9月21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1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六监区.
罪犯李成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
该犯一直从事服装加工熨烫劳动,在劳动中态度端正,任劳任怨,平均每天熨成品服装约1000余套,累计熨成品服装约80余万套,该犯除完成自身改造任务外,主动搬运成品箱装车、卸车,时常汗流浃背,从来不叫苦、不叫累,为监区服装加工做出了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玉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玉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56号罪犯王维忠,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捕前职业工人,家住鸡西市鸡冠区东山窑地委.
主要犯罪事实:于2004年6月27日晚20时许,在鸡西市鸡冠区东山鸡恒路东环窑地段自家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争执,回家取来菜刀和尖刀,将被害人砍数刀,被害人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9月1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鸡中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维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6年11月8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9年6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2009年6月10日至2029年6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六监区.
罪犯王维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严格要求自己.
该犯一直从事服装加工裁断组打扫卫生劳动,每天都要把裁断的卫生清扫得干干净净,任劳任怨,同时还要把裁完的边角料按要求标准装袋系好,平均每天要装10余袋废料,累计装废料1500余袋,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为监区的经济创收作出了贡献.
综上所述,罪犯王维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维忠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63号罪犯张艳明,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吉林省蛟河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东宁县绥阳镇10委.
主要犯罪事实:于2001年7月至2001年8月2日,在东宁县绥阳镇,采用暴力方式实施强奸二起.
并且在其中一起强奸过程中实施抢劫一起.
2001年11月至2002年4月间,在绥阳镇采用翻墙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二起,盗得现金人民币1400元.
(累犯).
2003年10月8日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东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艳明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于2003年11月6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7年2月7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09年9月9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9月21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2003年6月14日至2019年7月1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六监区.
罪犯张艳明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思想端正,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全年无违纪.
在监区服装加工生产中起着重要骨干作用,担任服装重要工序上牙子工序,并能熟练掌握要领,日上牙子1000余件,累计完成28万件,日超产180余件,且保质保量为监区的服装加工做出巨大贡献,多次受到监区分监区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张艳明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艳明提请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61号罪犯隋永胜,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捕前职业工人,家住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18委.
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6月至2011年2月,伙同他人先后六次在穆棱林业局泉眼河林场12林班、38林班内盗窃木材70余立方米,所盗窃的木材折合人民币29000余元.
2012年9月3日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2012)苇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隋永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于2012年12月31日经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黑林刑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13年1月30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至2016年5月8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六监区.
罪犯隋永胜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能够严格要求自己,知罪悔罪,以积极心态投入改造中,一直从事监区的卫生劳动,每天都要一遍又一遍清扫车间门前卫生,清扫的干干净净.
该犯平时注重节俭,发现废纸壳和矿泉水瓶都要捡起来,从来不叫苦、不叫累,累计捡废纸壳2000余斤,矿泉水瓶3000余个,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为监区的经济创收做出了贡献.
综上所述,罪犯隋永胜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7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隋永胜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60号罪犯齐国明,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依安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依安县依安镇西南街三委六十二组.
主要犯罪事实:伙同他人预谋抢劫后,于2008年2月28日2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小店村持砖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轻微伤,抢去被害人黄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总价值人民币32989元,后将部分赃物销赃.
2008年8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朝刑初字第20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齐国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2000元;于2008年9月19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二中刑终字第18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8年10月22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1年7月20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9月25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3月9日至2016年4月8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六监区.
罪犯齐国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服法,思想上积极靠近政府,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思想上积极上进,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服从分配,听从指挥.
该犯在服装生产中从事上拉链工序,平均日产1000余件,累计协助完成各式服装58万余件,较好地完成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齐国明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8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齐国明提请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57号罪犯张金良,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13委.
主要犯罪事实:于2001年9月8日23时许,在双鸭山市四方台正宗下水馆因琐事持刀刺被害人数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生前被单刃锐器刺击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2002年8月20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双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金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617元.
于2002年12月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黑刑一复字第313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3年1月16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5年3月1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8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至2031年8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六监区.
罪犯张金良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端正思想,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学习"三课"文化知识,而且各科成绩达标,全年无违纪.
该犯在劳动生产中表现突出,作为监区服装加工的案板工,能及时有效地把机工所做的成品半成品运送到每个机工手中,很大程度上缩短了加工时间,平时尽力帮助其他人改造学习劳动,为监区的监管平稳起到了模范作用,多次受到监区分监区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张金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1日服装大赛奖3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良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80号罪犯尉迟龙,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捕前职业个体经营者,家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新华小区8号楼1单元702室.
主要犯罪事实:该犯于2010年1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园小区4号楼8C房间吸食毒品一次;2010年1月18日在朝阳小区4号楼地下车库向他人贩卖毒品14.
2克被当场抓获.
2010年10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29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尉迟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于2011年1月12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3年10月17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1月18日至2016年8月17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七监区.
罪犯尉迟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改造中是机工工种,负责服装的缝制工序.
生产中,该犯技术熟练,能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服从管理.
在生产中除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外,还能超产20件,全年累计创收6000元,受到监区领导的好评.
在改造中,该犯能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尉迟龙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9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尉迟龙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65号罪犯熊正永,男,1981年10月出生,苗族,文化程度无,出生地云南省砚山县八嘎乡,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塔河县盘古镇.
主要犯罪事实:2005年11月16日早8时许,被告人熊正永与同伙将被害人贾某骗到其租住房内,用橡胶锤子猛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后又将尸体肢解.
抢得相机、手机及人民币6800元.
2006年4月27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牡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熊正永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6年12月21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黑高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于2007年4月20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9年2月2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至2031年6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七监区.
罪犯熊正永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生产中主要以"案工"为主,以熨烫服装的领子和大腰.
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在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定额外,还能超额完成50多件,全年累计为监区创造价值10000余元,受到监区领导和厂家的好评.
在"三课"学习中,能够遵守学习记录,尊重老师,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中均取得良好的成绩.
在改造期间,能做的按《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能做到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熊正永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正永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71号罪犯王凤春,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勃利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勃利县大四站镇金锋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9月8日18时许,在大北沟采沙金工棚附近与被害人康会明发生口角,用木棒击打康会明背部一下,左大腿外侧一下,致其死亡.
2007年2月13日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七中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凤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广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323元.
于2007年4月19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9年4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6月26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4月30日至2027年5月2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七监区.
罪犯王凤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良好;生产中,是服装生产加工的主力机工,生产技术熟练,日加工生产服装150件,超产30件,日超产创收3元,年累计超产创收1000余元,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凤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凤春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67号罪犯王希全,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穆棱市下城子镇民安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0年2月28日15时30分许,于穆棱市下城子镇民安村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周某发生口角,并用尖刀刺周某数刀,将周某杀害.
2001年5月17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牡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希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3901.
30元;于2001年11月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黑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2年6月27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4年3月4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10月3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1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3月4日至2021年4月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七监区.
罪犯王希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装生产中时案工工种,负责服装部件的熨烫工作.
每日熨烫服装部件800片,超额完成150件,日超产创收1.
5元,年累计超产创收500余元,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改造中,该犯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认罪服法,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希全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8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希全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72号罪犯王克廷,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江南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1年11月3日6时许,该犯与被害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撕打,该犯用菜刀将被害人砍伤后逃离现场.
2002年4月18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牡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克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2年5月31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4年11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1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1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9月21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11月30日至2020年1月2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七监区.
罪犯王克廷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主要以"案工"为主,以给服装熨烫"斗和斗盖"等工序,除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外,每天还能超产50余件,全年累计为监区创收1500余元,能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三课"学习中,能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在考试中均取得良好的成绩.
在思想改造中,能认清形势,端正态度,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克廷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克廷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77号罪犯孙守江,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山东省莒南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山东省莒南县岭泉镇前柴沟村.
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4月2日9时许,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用刀将其刺伤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2009年4月28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牡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守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于2009年6月10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11月14日至2019年7月1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七监区.
罪犯孙守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在生产线内以衣服的"熨烫"为主,在生产劳动中技术熟练能做到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定额并且还能超产30余件,年累计超产创收600余元,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改造期间,能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中取得良好的成绩.
在思想上能积极靠近政府,端正改造态度,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无违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孙守江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3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守江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69号罪犯王江,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捕前职业工人,家住海林林业局10委.
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11月13日下午2时许,因与被害人鲁某发生矛盾,便殴打鲁某,并用尖刀将鲁某刺死.
1999年4月22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牡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带民事赔偿29307.
90元;1999年8月27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黑刑一终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0年8月8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2年4月14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1月2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8年1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2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2年4月14日至2017年9月1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七监区.
罪犯王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改造中是机工工种,负责服装的缝制.
生产中,该犯技术熟练,能够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服从管理安排;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进行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在生产中,该犯日加工生产服装80件,超产15件,日超产创收6元,年累计超产创收2000余元,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王江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江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68号罪犯陈敬宝,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捕前职业个体,家住绥芬河市阜宁镇六委二组.
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3月27日,该犯伙同他人在绥芬河市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用砖头击打被害人头部数下,致其死亡.
2004年9月16日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牡刑一初字第6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敬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4年11月4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7年1月1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1月13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6月26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1月15日至2023年4月1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七监区.
罪犯陈敬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在生产线中从事机工工种,以"码边"机为主,以熟练的技术完成生产任务,每天还能超产70多件,全年累计创收1400余元,受到厂家和监区领导的好评.
该犯在"三课"学习中能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中取得良好的成绩.
在思想改造中,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敬宝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敬宝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76号罪犯丛大义,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东宁县绥阳镇.
主要犯罪事实:2008年8月至12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在穆棱市和东宁县等地盗窃八起,价值人民币129927元后被抓获.
2009年10月31日穆棱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穆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丛大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于2009年11月25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3年3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七监区.
罪犯丛大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一直从事机工工种,主要以给裤子上"前门刀"和"转裤腿"等主要工序.
在生产中以熟练的生产技术出色的完成生产任务并且还能超产30件,全年累计创产值1500余元并做到保质保量.
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良好且思想稳定,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丛大义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3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丛大义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73号罪犯纪忠国,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捕前职业无业,家住无定居.
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11月22日晚9时许,被告人纪忠国、张喜铁、衣奎祥三人在七台河新兴区对被害人进行抢劫并实施轮奸.
2006年11月28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喜铁、纪忠国、衣奎祥三人在七台河市新兴区对被害人进行抢劫,共抢手机6部,价值人民币5675.
00元.
该犯系累犯.
2007年2月8日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纪忠国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于2007年3月27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0年8月1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11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七监区.
罪犯纪忠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劳动生产线中,从事机工工种,主要以服装的"下摆和裤子的压腰"等主要工序,在生产中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每天能超产20余件,全年累计创收1100余元,能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改造期间,能够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并在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
同时能按《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纪忠国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忠国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66号罪犯李波,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捕前职业营业员,家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主要犯罪事实:于2004年10月19日,伙同他人在七台河市桃山区绑架被害人倪某,在绑架中用电线将倪某勒死.
2005年3月17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七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波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5年11月17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黑刑一复字第97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6年1月19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8年1月1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5月28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3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5月28日至2027年1月27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七监区.
罪犯李波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是服装生产中主力机工,能够熟练操作缝纫机,每日加工生产服装200件,超额完成50件,年累计超产创收1800余元,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
改造中该犯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波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波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85号罪犯伊文龙,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鸡西市鸡冠区.
主要犯罪事实:2012能1月10日,该犯伙同他人在鸡西市和林口县等地多次盗窃.
该犯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167元.
2012年2月18日被告人在鸡西被抓获.
2012年10月25日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林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伊文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0元.
于2012年11月14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2月19日至2016年2月18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七监区.
罪犯伊文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在服装生产线中从事机工工种,主要以"侧缝和拼接"为主.
在生产中能做到严把质量关,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定额,并能超产40余件,全年累计为监区创造价值10000余元,得到监区领导的好评.
在"三课"学习中,能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在考试中取得良好的成绩.
在思想改造中,能认清形势,摆正位置,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伊文龙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6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伊文龙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78号罪犯张振伍,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靶场小区28号楼1单元101室.
主要犯罪事实:1996年9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于忠江、张振伍携带锤子、手套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的房门骗开后进入室内抢劫,于忠江持锤子照其头部打击数下,抢首饰2件.
被害人之友曹丙川来被张振伍用拳将其打伤,被害人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8月2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牡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振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于2012年8月15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七监区.
罪犯张振伍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一直在生产线中从事机工、码边工种,在劳动中服从管理,每天在完成生产定额外还能超产30余件,全年累计创收1200元,能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三课"教育学习中,按时完成作业,在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
在思想改造中,能认清形势,端正态度,矫治恶习,积极靠近政府做到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振伍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5年2月3日获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1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振伍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84号罪犯赵南杰,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朝鲜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宁安市检察院家属楼1单元202室.
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6月至7月,该犯以贩养吸,先后两次向张伟才贩卖冰毒7克,同年7月13日在牡丹江饭店328房间将其抓获(毒品被扣押,经鉴定为1.
65克)同时赵南杰被抓获时另被公安机关扣押毒品1.
99克.
2012年3月16日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绥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南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于2012年5月31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1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七监区.
罪犯赵南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从事机工工种,主要以给衣服"订斗盖和缉斗盖明线"为主.
在生产中能按时完成定额并能超产70余件,全年累计为监区创造价值10000余元,受到监区领导和厂家的好评.
在"三课"学习中,能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中取得良好的成绩.
在思想改造中,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认清形势,端正态度,深挖犯罪根源,矫治恶习,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南杰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9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南杰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83号罪犯张明成,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绥化市明水县公安局崇德派出所管内.
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明成伙同他人在牡丹江市内盗窃四起,总价值29.
754元.
2012年1月17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牡西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明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于2012年2月15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七监区.
罪犯张明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是一名机工,主要以给衣服"上袖子和上领子"等工序.
劳动中,以熟练的技术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并能超产40余件,全年累计为监区创收1600余元,受到监区领导的好评.
该犯在改造期间,能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并在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同时能认清形势,端正态度,摆正位置,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各项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成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成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82号罪犯吴泽,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满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18委.
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11月25日至2012能2月24日期间,该犯伙同他人盗窃7起,总价值人民币8462元,抢劫2起,其中1起犯罪未遂,抢夺1起,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2年10月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泽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于2012年11月14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七监区.
罪犯吴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是一名机工,自入监以来一直在生产线中以给衣服"上开线和订斗"为主.
在劳动中能做到按时完成生产定额,并能超额30余件,全年累计为监区创造价值2400余元,受到监区领导的认可.
该犯在学习中,能尊重教师,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中取得良好的成绩,该犯在改造中,能认清形势,摆正位置,矫治恶习,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吴泽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泽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74号罪犯袁良顺,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源镇螳螂村营脚村民小组70号.
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11月17日至25日期间,伙同他人在龙游县、临海市盗窃现金及其他物品8000余元,又在金华市绍兴县抢得电脑、手机、香烟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000多元.
该犯系累犯.
2010年9月19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台临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良顺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2010年10月22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浙台刑二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于2010年11月16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0年1月4日至2026年11月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七监区.
罪犯袁良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一直在生产线内从事机工工种,主要以"双针"机、压衣服明线的工序.
每天除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还能超产40余件,全年累计创收1500余元,能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改造期间,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考试学习成绩优异,并能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袁良顺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良顺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79号罪犯杨虎,男,1985年6月1日出生,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贵州省贞丰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贵州省贞丰县珉谷镇对家寨村下旗组11号.
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期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盗窃作案11起,财物价值11万元,数目巨大.
该犯系累犯.
2012年11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温刑初字第197、2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13年3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刑三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13年5月16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七监区.
罪犯杨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调入牡丹江监狱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真学习服装缝制技术,很快成为服装生产中的主力机工,日加工生产服装120件,超额完成20件,日超产创收1元,年累计超产创收300余元,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
改造中,该犯能够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良好.
综上所述,罪犯杨虎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2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虎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81号罪犯田江,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四川省达县,捕前职业务工,家住四川省达县北山乡顺堂村5组8号.
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3月6日至2011年8月间,在龙湾区等地伙同他人有分有合地参与盗窃22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53000元.
2012年3月23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温龙刑初字第12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
2012年6月4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温刑终字第4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12年7月25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至2024年7月2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七监区.
罪犯田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调入本监狱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安排.
劳动中能够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改造中该犯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时刻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机工,日超产30件,年多创收4000元.
综上所述,罪犯田江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3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江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70号罪犯张晓波,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山东省五莲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东宁县绥阳镇林业五委.
主要犯罪事实:2001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晓波与同犯工抢劫五起,款物价值人民币9930余元.
该犯系累犯.
2001年11月22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牡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晓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2年4月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黑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2年8月29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4年11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12月11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3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11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七监区.
罪犯张晓波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一直在生产线内从事机工工种,主要以给衣服"上拉链和上搭门"等主要工序.
在生产中能严把质量关,并能在完成定额后超额完成100余件,全年累计创价值1500余元,受到监区领导和厂家的好评.
该犯在"三课"学习中,能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该犯在思想改造中,能认清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晓波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晓波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75号罪犯张世学,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鸡西市鸡冠区建设2委.
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8月至12月期间,该犯伙同张龙在鸡西市抢劫一起,总价值人民币11455元;在鸡西市和七台河市共盗窃5起,总价值人民币22554元.
2005年6月10日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鸡冠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世学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于2005年7月11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9年11月13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12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七监区.
罪犯张世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是一名"案工"主要以给服装做"熨烫"为主.
在劳动生产中能按时完成生产定额,并做到保质保量,每天还能超产20余件,全年累计创收1300余元,能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三课"学习中,按时完成作业,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
思想稳定,能认清形势和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矫治恶习,做到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世学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4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世学提请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91号罪犯付万永,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肇州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肇州县永胜乡卜家窝棚屯.
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2月28日,在肇州县卜家窝棚屯附近与其妻子李某发生口角,掏出随身携带的剔骨刀向被害人李某连刺数刀,致李某当场死亡.
1998年6月24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庆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付万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8年12月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黑刑一核字第187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1999年6月21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1年1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5月1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6年12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09年9月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3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3年5月12日至2016年10月1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八监区.
罪犯付万永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同法院的判决,深挖犯罪的根源,反省个人行为,树立正确的改造方向,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机工劳动,每日完成单道工序280余件,积极肯干,保证产品质量,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付万永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1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万永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87号罪犯李金明,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宝清县,捕前职业工人,家住双鸭山市七星煤矿4委.
主要犯罪事实:1997年9月26日3时许,在百乐台球厅内见店主李艳君已熟睡,产生杀人抢钱之念,拿起一个大炉盘照被害人李艳君头部猛砸数下致其死亡,抢走现金1700余元.
1998年12月26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双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金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700.
00元.
于1999年4月2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黑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1999年8月26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1年5月28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8月24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7年7月18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5月5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3年8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八监区.
罪犯李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同法院的判决,深挖犯罪根源,反省个人行为,树立正确的改造方向,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达标,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平缝机机工劳动,担任上衣侧缝工序,日产量达400余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明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明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93号罪犯袁世福,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东京城林业局23委1组.
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2月24日至2007年4月13日,在宁安市渤海镇东京城,先后伙同他人实施强奸五起,强奸妇女六人,其中轮奸妇女五人.
2008年10月24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牡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世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9年7月3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黑刑三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于2010年4月21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2007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八监区.
罪犯袁世福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积极进行思想改造,认罪悔罪态度认真,对所犯罪行深表后悔,经常找民警汇报改造思想,却是做到了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没有发生一起违纪行为.
该犯担任值星员以来,能够认真负责,严格按照监规去做,上岗期间经常到各寝室进行巡视,做好登记,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特别是对各分监区重点人和危险分子监控更是做到严密,为监区监管稳定做出了一定贡献.
并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达标.
综上所述,罪犯袁世福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5年2月3日获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3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世福提请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86号罪犯张英,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绥芬河市西城区C区4号楼4单元601室.
主要犯罪事实:2005年6月至2008年3月,在绥芬河通过伪造《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审批表》《农村宅地执照》《绥芬河市基本建设征(拨)用地申请书》等、单独实施诈骗六起,伙同他人诈骗十一起,涉案价值1797528元人民币.
2005年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作案8起.
2008年11月25日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绥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英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于2009年12月15日经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绥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2010年2月9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牡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10年3月25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08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八监区.
罪犯张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民警的教育改造,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积极参加"三课"的教育学习,学习成绩达标,积极参加到日常生产劳动,其主要从事装箱的工作.
每日完成定额40余箱,达到厂家标准.
综上所述,罪犯张英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2年12月27日因打架警告处分扣8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英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00号罪犯于劭敏,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无,家住牡丹江市东安区清福小区32号楼5单元903室.
主要犯罪事实:2005年6月20日至2005年7月5日,伙同他人在牡丹江爱民区林管局宿舍29号楼,先后抢劫两次抢得大量财物,抢得物品总价值2122元.
2012年3月2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爱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于劭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于2012年4月27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八监区.
罪犯于劭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认罪服法,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护监管秩序,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优良.
在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其主要从事服装后道整理劳动,劳动中能够严格按照厂家要求认真整理服装.
每天整理服装500余件,如发现有漏检或不合格服装及时进行返回,经过该犯整理后的服装出厂后,合格率都达到厂家标准,多次受到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于劭敏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劭敏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97号罪犯张丽宽,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宁安市东京城镇东康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8月30日伙同他人,在宁安市东京城镇,抢劫被害人张某、徐某、朱某钱财共计82元人民币.
2007年1月至2月间,伙同他人在宁安市东京城镇强奸作案一起、轮奸作案一起.
2008年10月24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牡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丽宽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元.
于2009年7月3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黑刑三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10年4月22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3年12月13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7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八监区.
罪犯张丽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同法院的判决,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积极改造,树立正确的改造方向,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案工劳动,每日完成产量270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努力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丽宽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8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丽宽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01号罪犯蒋相国,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双城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东宁县东宁镇.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6月26日,伙同工友李某、王某,在东宁县东宁镇"三合"商店门口,与前来买烟的被害人朱某发生口角,在李某授意下,被告人蒋相国用啤酒瓶将被害人朱某打伤,致朱某左眼失明.
2012年12月6日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蒋相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
于2013年1月30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8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八监区.
罪犯蒋相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同法院的判决、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造方向,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标,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机工劳动,每日完成175件,保证质量,认真完成任务,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蒋相国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8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相国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99号罪犯汪维建,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安徽省旌德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安徽省旌德县余村镇仕川村汪村5号.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3月9日和2012年3月11日在苍南县龙港县龙港镇万宝路大酒店一楼大厅楼梯旁男洗手间内二次贩卖给陈定舵冰毒14.
91克.
2012年6月5日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温苍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汪维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于2012年6月28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八监区.
罪犯汪维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由浙江省十里坪监狱转入牡丹江监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知识学习,经考试,"三课"成绩达标,在服装生产中从事平缝机机工劳动,担任上衣上袖头的工序,日产量达350余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且能够不断学习生产技术,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汪维建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维建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92号罪犯乔守臣,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鸡东县,捕前职业工人,家住鸡东县鸡东煤矿6委.
主要犯罪事实:1996年3月9日19时许,来到李国军家索要欠款李妻朱某不还,双方发生口角,捡一块石头猛击朱某头部数下后,又用李家菜刀割朱的颈部致朱当场死亡,朱某之子李平恰好返回家中又用石头猛击李平头部将其打死.
2001年4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鸡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乔守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1年6月8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3年8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6年1月2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08年5月7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10月22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3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3年8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八监区.
罪犯乔守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真对待自己存在的缺点和不足,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教育学习中,尊重师长,团结同学,认真做好课堂学习笔记,"三课"成绩达标,在生产劳动中从事平缝机机工劳动,担任上衣袖头工序期间,日产量达400余件,合格率90%以上,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日常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乔守臣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9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乔守臣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90号罪犯潘庆国,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密山市二人班乡安康村.
主要犯罪事实:1997年4月30日,在鸡东县向阳镇联合村,因要骑张某某的摩托车发生口角、并扬言砸车,张某某生气用拳头打被告人潘庆国,潘拿起一把匕首刺向张某某胸部、致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
1997年8月22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鸡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潘庆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1997年12月8日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黑刑一终字第39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1998年6月11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0年2月1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5月2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5年7月2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08年9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3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2年5月25日至2016年10月2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八监区.
罪犯潘庆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同法院的判决,深挖犯罪的根源,反省个人的行为,树立正确的改造方向,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机工劳动,每日完成单道工序260余件.
积极肯干,保证产品质量,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潘庆国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1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庆国提请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89号罪犯任显义,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双城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同江市八岔乡新颜村.
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7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蔚某与其因琐事发生口角,而后用其用手掐住蔚的脖子将其掐昏,后到厨房拿一把镰刀,朝蔚的颈部连砍两刀,将蔚杀死.
1999年5月17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佳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任显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1999年8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黑刑一终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任显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0年4月21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1年12月1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3月4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6年11月8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08年11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1月2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5月2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3月4日至2017年3月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八监区.
罪犯任显义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通过民警的教育改造,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学习成绩达标.
积极参加日常的生产劳动,其主要从事画皮的工种,服装的画皮、打板是制作服装的基础,十分重要,每批服装生产投产时,该犯都认真计算单耗尽力为监区节约面料、里料.
该犯在从事画皮工种以来,为监区节约面料3万余米,里料4万余米,受到监区领导的多次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任显义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4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显义提请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94号罪犯闫东东,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捕前职业学生,家住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镇12委4组.
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7月至8月某日下午,伙同他人在宁安市东京城镇王某家中酒后,将被害人强奸.
2008年10月24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牡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闫东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于2009年7月3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黑刑三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10年4月22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3年5月2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6月9日至2017年1月8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八监区.
罪犯闫东东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同自己的罪行和法院的判决,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的罪努力改造,树立正确的改造方向,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机工劳动,每日完成产量240余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闫东东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2月23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2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东东提请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96号罪犯杨清林,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克东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暂住北京市丰台区华园二里小区3号楼705室.
主要犯罪事实:2003年1月使用笔名"杨光"虚构其是国家领导人秘书的身份,谎称有能力申请石油指标,骗取受害人人民币20万元.
2000年至2006年期间,通过他人伪造陕西省宝鸡市身份证2张,陕西省长安县居民户口簿一本,北京海淀区居民身份证1张,辽宁省公安厅警官证一本.
2008年10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海法刑初字第18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清林犯诈骗、伪造国家证件、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于2008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一中刑终字第39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9年2月26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3年3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自2007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7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八监区.
罪犯杨清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积极进行思想改造,认罪悔罪态度认真,对所犯罪行深表后悔,经常找民警汇报改造思想,却是做到了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没有发生一起违纪行为.
该犯担任值星员以来,能够认真负责,严格按照监规去做,上岗期间经常到各寝室进行巡视,做好登记,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另外该犯还负责打扫卫生劳动,经过该犯辛苦劳动,保证了卫生间清洁,无异味,多次受到监区领导表扬,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学习成绩达标.
综上所述,罪犯杨清林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2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清林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98号罪犯周来坡,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尚志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尚志市一面坡镇永乐街二组.
主要犯罪事实:2003年10月2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开创宏图广告有限公司厂洼路的办公室内窃取转帐支票2张,后使用该支票于2007年10月28日购买手机,2007年10月29日购买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共计人民币96000余元.
2008年11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海法刑初字第28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来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于2008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一中刑终字第396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9年1月20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1年10月11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5月2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3月14日至2016年7月1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八监区.
罪犯周来坡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同法院的判决,深挖犯罪根源,反省个人行为,树立正确的改造方向,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达标.
该犯在生产中从事机工劳动负责码边单道工序,每日完成300余件,保证产品质量,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周来坡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8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来坡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88号罪犯田常顺,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鸡西市鸡冠区鸡兴二委.
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4月20日上午10时许,在鸡冠区六栋楼委被害人黎某家,要求黎继续做他的情人,遭到黎的拒绝,其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黎连刺9刀,又持刀将黎的颈部割破.
2004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鸡中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常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5年4月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黑刑一复字第69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5年10月9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7年5月2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9月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于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9月5日至2026年4月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八监区.
罪犯田常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对所犯罪行深表后悔,经常找民警汇报改造思想,积极进行思想改造.
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没有发生一起违纪行为,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秀.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学习缝纫机修理技术,结合实际劳动,修理技术明显提高,现在该犯每天都修理机器5台以上,充分保障了监区劳动生产顺利进行,多次受到监区领导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田常顺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常顺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95号罪犯刘悦忠,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海林市海南乡南拉古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12月25日23时许,伙同他人利用同伙马某(女)与被害人鲁某的不正当性关系,携带绳索、手电和安定药到山市镇被害人鲁某家将其捆绑、恐吓、殴打,抢走现金1020.
00元.
2007年3月19日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海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悦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于2007年5月16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2年3月27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7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八监区.
罪犯刘悦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态度端正,改造方向明确,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与他人和谐相处文明待人,积极参加"三课"知识学习,虚心向他人学习,按时完成课堂作业,"三课"成绩达标,能够发挥个人音乐特长,主动参加监区文娱活动,在服装生产中从事案工劳动,在担任熨烫兜口的工序中,日产量达700余件,按时并超额完成每日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悦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3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悦忠提请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02号罪犯赵明忱,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桦南县桦南镇铁东街.
主要犯罪事实:1996年3月16日19时许,于被害人窜至桦南县东双龙村村民李德春家盗得电视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次日17时许,二人因应否取藏匿的电视机时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并用尖刀将被害人刺死.
前科一次1999年4月27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佳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明忱犯故意杀人、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1999年7月3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黑刑一核字第149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0年2月23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1年9月14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5月1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7年6月1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10月11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5月12日至2020年12月1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九监区.
罪犯赵明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近人民政府,能够及时汇报自己思想动态,在劳动中担任案工工种,在投产的防护服装中从事熨底摆工序,每天能完成日定额670件,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各项考试成绩达标,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明忱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明忱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14号罪犯冯仁,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勃利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桃东派出所管内.
主要犯罪事实:1999年9月27日至2003年12月,该犯在牡丹江市、七台河市以签订合同,出具借条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75070元.
2005年8月4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牡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于2005年11月28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黑高刑二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6年3月27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8年10月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1年12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10月6日至2026年4月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九监区.
罪犯冯仁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改造方向明确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在生产中,积极肯干,特别是担任服装分厂水洗工期间,每天冼水成衣近5000余件,从未影响正常工序流转,为确保生产顺利进行,并每天清理打扫烘干机的通风道,为保障烘干机的正常运转奠定了坚实基础.
综上所述,罪犯冯仁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5年2月3日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仁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10号罪犯吴兴臣,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明水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绥芬河市阜宁镇建西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4月6日21时该犯在其住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用自家尖刀将被害人杀死.
2009年9月4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牡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兴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9年11月11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1年12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2011年12月30日至2031年12月2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九监区.
罪犯吴兴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入监以来,该犯认罪服法,通过教育改造自己罪行有了较深刻认识,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护监管秩序爱护公共财产,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从事机工工种,从事包袖子和包拉链工序,日完成150件,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定额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吴兴臣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兴臣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17号罪犯王玉明,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呼兰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哈尔滨市呼兰区东风街七委九组.
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伙同他人先后在宁安市林口县使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作案二起,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36435元.
累犯2005年11月15日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玉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于2005年12月21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8年11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8月1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7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九监区.
罪犯王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在生产改造中,该犯在服装车间中从事打节机工种,能够严格遵守生产工艺要求,积极参加生产,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在2014年11月监区投产8416件YN-01-08款休闲裤,该犯每天打节350余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30件,并且产品返修率始终控制在3%以内,出色地完成了政府交给的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王玉明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2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玉明提请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06号罪犯王永,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捕前职业项目经理,家住七台河市桃山区东方花园小区.
主要犯罪事实:2005年9月30日在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一歌厅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并用水果刀将被害人刺死一人,伤二人.
2006年3月13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七中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2958.
12元.
于2007年1月10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8年10月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1年5月5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0月17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10月6日至2026年1月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九监区.
罪犯王永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靠近政府,遵守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在生产改造中,该犯在缝纫车间担任生产小组长,能够尽职尽责,协助政府管理,在生产中一直发挥积极带头作用,多次提前完成政府交给的生产任务.
由于受监狱疫情影响,监区因多名罪犯住院而不能保证生产线的正常进行,经常出现断序的现象,而该犯不怕苦累,主动承担起这些工序,该犯放弃中午休息时间,加班加点使打样、顺产各道工序井然有序,从而使监区按期完成订单.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5月21日评为2013年度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3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04号罪犯屈庆海,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捕前职业工人,家住鸡西市城子河区东海煤矿曙光委10组.
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8月28日凌晨3时许,在鸡西市东海煤矿一歌舞厅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用随身携带的尖刀,连刺被害人颈部、胸部等处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2007年6月10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鸡中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屈庆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182588元.
2007年9月2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黑刑三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7年12月25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9年12月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4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至2030年10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九监区.
罪犯屈庆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特别在从事成品服装质量检查期间,认真负责,严把质量关,每件服装从里到外细心检查,不合格坚决返修并能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将问题反馈到生产线里,该犯每天检查服装300余件,只要是该犯检查的服装在厂家质检员已达到免检,多次受监区领导的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屈庆海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屈庆海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07号罪犯杨敬库,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七台河市新兴区兴华街二一五委.
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8月28日晚,杨敬库在王晓磊家喝酒,因朋友说与被害人有过节,后去找被害人唠唠,与被害人见面后言语不合,拿出携带的弹簧刀刺被害人胸部、腿部三刀后逃离,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12月29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七中法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敬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1634元.
于2007年1月10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9年4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于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2009年4月30日至2027年9月2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九监区.
罪犯杨敬库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为.
在生产改造中,该犯在服装车间中从事打节机工种,能够严格遵守生产工艺要求,积极参加生产,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在劳动中担任机工工种,投产的婴儿服装中从事上袖子工序,每天能保质保量完成570件定额,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各项考试成绩达标,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敬库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敬库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03号罪犯张东飞,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集贤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集贤县集贤镇同义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2年6月27日伙同张维坤在福利镇以租车名义,抢劫出租车司机人民币100余元及手机一部,并用砍刀等凶器,将被害人杀死.
2005年7月5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双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东飞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9579.
50元.
于2005年9月2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8年4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0年10月22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3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4月30日至2024年2月2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九监区.
罪犯张东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从无违纪行为.
在生产改造中,该犯在服装车间中从事机工种,从事牙结兜工序,日定额完成120件,月创造400元价值.
综上所述,罪犯张东飞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东飞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11号罪犯杨开艳,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四川省江津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暂住萨尔图区奔腾村平房.
主要犯罪事实:2000年10月24日中午,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并厮打,持刀将被害人杀人死.
2001年1月10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庆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开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1年3月28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4年2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5月7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10月11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2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九监区.
罪犯杨开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从无违纪行为.
在生产改造中,该犯在服装车间中从事机工种,在投产的防护服装中从事合大褪工序,每天保质保量完成日定额670件,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各项考试成绩达标,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开艳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开艳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13号罪犯臧德君,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牡丹江市温春镇共荣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2月4日雇用他人将被害人杀死家中;于2004年2月23日因索要劳务费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在牡市东一条路宏图旅行社、温春镇等地.
2004年12月9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牡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臧德君犯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5年6月1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黑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臧德君犯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5年10月13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7年7月2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12月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至2029年12月2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九监区.
罪犯臧德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对自己罪行较深刻认识,在劳动中担任机工工种,在2015年监区投并装、防护服装中,主要从事打扣工序,每天能保质保量完成日定额490件,并能超产20余件,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各项考试成绩达标,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臧德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0年4月1日因私藏MP4一部、打火机一个关押禁闭7天,扣17.
5分.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4.
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臧德君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16号罪犯高庆峰,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工人,家住牡丹江市电磁厂家属楼4-3-302室.
主要犯罪事实: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高庆峰趁邻居被害人李某单独在家之机,先后八次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导致李某怀孕.
2009年10月23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牡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庆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于2009年11月11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5月8日至2019年11月7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九监区.
罪犯高庆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该犯要求自己.
在劳动中担任机工工种,在投产的工装、婴儿服装中担任码边工序,每天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定额970件,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各项考试成绩达标,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高庆峰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3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庆峰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12号罪犯杨宝生,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内蒙古牙克石,捕前职业工人,家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乌尔其汉镇建设街17002号.
主要犯罪事实:该犯于2004年8月中旬,从缅甸国携带1374粒"麻古"药片回国,于2004年8月19日到达牡丹江在交易时被抓获.
2005年2月3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牡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宝生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于2005年3月25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7年7月1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1年5月5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7月16日至2025年11月1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九监区.
罪犯杨宝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从无违纪行为.
在生产改造中,该犯从事机工工种,在投产的防护服装中从事打节工序,每天能保质保量完成日定额6000节,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各项考试成绩达标,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宝生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宝生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05号罪犯胡祥君,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鸡西市恒山区安乐委.
主要犯罪事实:2000年1月3日19时许,该犯酒后在鸡西市恒山区过横道时与被害人相撞后,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掏出携带的尖刀刺被害人胸部两刀、腹部一刀,致被害人心肺破裂,大失血死亡.
累犯2007年9月20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鸡中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祥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7年12月25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0年2月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于2012年6月26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至2027年9月2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九监区.
罪犯胡祥君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从无违纪行为.
在生产改造中,该犯在服装车间中从事画皮工期间,对自己工种的重要性有深刻认识,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按工艺要求操作,无论圆弧还是凹直角,都能准确无误完成,保证了产品质量,出色地完成了政府交给的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胡祥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祥君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09号罪犯许明钱,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邻水县城南镇牌坊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8月30日下午2时许,在温州市区小南门香谢丽舍工茶室,将171.
8克海洛因以每克300元价格卖给林铮被公安机关当场缴获,涉案价值51540元.
2005年4月13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温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许明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于2005年5月25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7年8月21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1年6月1日经浙江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九监区.
罪犯许明钱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认罪服法,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己罪行有了较深的认识,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护监管秩序,三课成绩合格,从事机工工种,挂兜工序,每天可完成120件,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许明钱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明钱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22号罪犯马跃超,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牡丹江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牡丹江市西安区杨帆小区6号楼3单元701室.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间伙同他人先后三次为王某购买冰毒25克,通过该犯向郑某卖4次重约2.
4克,何孟某贩卖二次重约0.
8克,涉案价值3800余元.
前科一次.
2013年7月1日经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牡西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跃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于2013年8月21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至2016年1月28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九监区.
罪犯马跃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认罪服法,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较深刻认识,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护监管秩序爱护公共财产,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合格,从事机工工种,从事兜盖明线工序,日完成300件,月创造500元产值.
综上所述,罪犯马跃超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4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跃超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19号罪犯段洪喜,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捕前职业村主任,家住绥芬河市阜宁镇.
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在担任村主任期间,将该村2600余万元集体存款以定期形式存入信用联社,联社工作人员将营销奖励返给建华村,段洪喜分得人民币19450元.
2011年12月5日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绥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段洪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于2012年1月9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牡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于2012年3月1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至2016年9月20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九监区.
罪犯段洪喜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改造方向明确,能够彻底反思自己犯罪对社会及其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以《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担任值星员以来,能够积极靠近政府,忠于职守,敢于同违纪行为作斗争,并且能够把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府汇报,在后勤人员紧张时,该犯主动担负起打饭、担水、打扫卫生等工作,在犯群中起到了良好的带头作用.
综上所述,罪犯段洪喜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洪喜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20号罪犯张军,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山东省文登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文登市豹山路乙96号.
主要犯罪事实:1999年4月10日14时许,伙同他人在海林市第一百货商店门前,以去宁安为由骗乘被害人李力出租车至海林市团结村附近,持刀抢走被害人160元钱,呼机一部价值1000元.
2013年8月21日海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于2013年9月25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九监区.
罪犯张军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对自已所犯罪行有较深的认识,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中担任机工工种,在投产的婴儿服装中从事上袖子工序,每天保质保量完成日定额560件,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各项考试成绩达标,改造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张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5年2月3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5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提请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21号罪犯王永忱,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捕前职业无,家住阿荣旗查巴奇鄂温克族乡.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6月13日晚伙同他人在东宁县顺发煤矿盗低压电缆130米,高压电缆25米,价值18850元.
201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永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0元.
于2012年11月14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九监区.
罪犯王永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认罪服法,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较深的认识,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三课教育成绩合格,从事机工工种,从事纳棉工序,每日可完成120余件,月可创造600元产值.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忱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7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忱提请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08号罪犯颜培玉,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捕前职业司机,家住宁安市杏山乡太平沟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0年6月1日晚,该犯与被害人因乘车价格发生争吵,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后逃离,被害人于6月3日死亡.
2001年2月22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牡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颜培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337元.
2001年4月2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黑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于2001年7月18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3年8月24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1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0月11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3年8月24日至2021年3月2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九监区.
罪犯颜培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在生产改造中,能遵守监规纪律,该犯在服装流水线中担任案工工种,在投产的2046款婴儿服装中每天能保质保量完成日定额500件,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各项考试成绩达标,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颜培玉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培玉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18号罪犯王宏宇,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宾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宾县常安镇双榆村张百灵屯.
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11月15日9时许,伙同他人在北京海淀区西三旗宝盛里小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恐吓,抢走被害人现金1200元等物品总价值11718元.
2008年8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海法刑初字第18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宏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2008年10月14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刑终字第289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于2008年11月20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3年5月2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9月28日至2016年8月27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九监区.
罪犯王宏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投入监狱以来在,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真诚悔罪,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被害人家庭带来的危害,有与罪恶的昨日彻底决裂的决心,日常改造中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在劳动中担任案工工种,在今年投产的婴儿服装中从事熨领子工序,每天能保质保量完成日定额680件,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各项考核成绩达标,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宏宇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9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宏宇提请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24号罪犯路长纯,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阿城市,捕前职业临时工,家住黑龙江省北兴农场团山区家属区.
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2月19日23时许,伙同他人在七台河市矿务局龙湖矿选煤厂朱喜富家烧烤店喝酒,与邻桌发生争执并厮打,该犯用木棒打击被害人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4年8月27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垦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路长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2226.
82元.
于2004年12月17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黑刑一终字第4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5年3月24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7年6月11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9年9月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6月11日至2023年1月10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监区.
罪犯路长纯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认罪服法,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较深刻的认识,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在生产中该犯积极参加劳动,从事上拉链工序,分监区每日定产300件,该犯能超额完成50件,较好完成了分监区生产任务,在"三课"学习中,认真听讲,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
综上所述,罪犯路长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2月19日获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路长纯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27号罪犯姜传伟,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克东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克东县名山乡石山村.
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7月9日伙同徐晓明、姜炳泉、姜传程预谋抢劫出租车,去齐齐哈尔卖掉,四人窜至大庆市火车站租乘个体司机秦长明的车时,在去林甸的301国道予以抢劫,价值120600元,后被抓获.
1998年12月8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庆刑二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姜传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
于1999年2月1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1年5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4年8月20日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07年12月10日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1年5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监区.
罪犯姜传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在生产中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订标工序,分监区每日定产400件,该犯能超额完成100余件,较好的完成了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在"三课"学习中,能认真听讲,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
综上所述,罪犯姜传伟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传伟提请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26号罪犯郎永林,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集贤县,捕前职业装卸工,家住集贤县升昌镇平林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6月16日中午,被害人朗永林得知怀孕妻子被被害人踢了一脚,要找被害人讨个说法,于14时许,遇见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撕打,后掏出单刃拆叠刀连刺两刀致被害人心脏破裂死亡.
2007年3月6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双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郎永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2924元.
于2007年7月18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0年8月1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3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7月13日至2017年8月12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监区.
罪犯郎永林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认罪服法,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较深刻的认识,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维护监管秩序,爱护公共财产,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成绩达标,在劳动生产中该犯从事上大腰工序,在完成每日定产情况下,每日超产30件,较好的完成分监区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郎永林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2月19日获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郎永林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23号罪犯高广君,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山东省,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双鸭山市宝山区双阳矿3委17组.
主要犯罪事实:2003年7月20日至8月25日伙同他人在双鸭山市持刀抢劫作案5起.
2003年7月6日18时许伙同他人在宝清县盗窃作案一起,价值人民币10500元.
2004年1月14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尖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广君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于2004年4月27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8年5月7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1月2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刑期自2003年8月26日至2017年8月2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监区.
罪犯高广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整理工序,每天装箱成品服装50余箱,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在"三课"学习中,该犯勤奋刻苦,考试成绩达标.
综上所述,罪犯高广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广君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28号罪犯孙浩,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学生,家住牡丹江市阳明区橡胶厂家属区3号楼.
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11月19日18时许,伙同他人租用出租车行至林口县,用铁链和甩鞭抢劫作案1起,抢得人民币100余元和小灵通手机一部.
系累犯.
2008年3月10日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林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于2008年4月10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1年5月5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3年3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07年11月20日至2016年1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监区.
罪犯孙浩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端正思想态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三课"习.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整理组从事订标工种,每天订制各种成品服装商标200余件,从未出现差错,表现较好.
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认真听课,考试成绩达标.
综上所述,罪犯孙浩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7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浩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25号罪犯于战仁,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山东省,捕前职业工人,家住双鸭山市岭东区岭西12委8组.
主要犯罪事实:2003年11月10日晚12时许,伙同他人在友谊县兴隆镇蒙面持刀枪进入被害人家,将被害人打死.
2005年6月28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双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于战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1729.
70元.
于2006年6月8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黑刑一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6年10月13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2年9月21日经牡丹江市中经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1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监区.
罪犯于战仁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知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裁断工种,该犯从事操作电剪刀,每日为监区裁剪生产原料5000米,保障了监区的顺利生产.
在"三课"学习中,该犯勤奋刻苦,经考试成绩达标.
综上所述,罪犯于战仁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7日行为规范活动奖6分2015年2月3日获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战仁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29号罪犯焦俊龙,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安徽省界首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安徽省界首市勒寨乡聂马行政村卢寨村012号.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6月17日凌晨3时许,伙同他人在瑞安市因琐事对三被害人进行围追殴打,致二被害人跳入塘河逃生,共中一人死亡.
2013年4月24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温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焦俊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名项经济损失32960元.
于2013年8月29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撤销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中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中的其余部分,判处焦俊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于2013年9月26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17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监区.
罪犯焦俊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无违纪行为,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辅料员工种,该犯管理的各种辅料达100余种,每年发放辅料近20000件,从未出现差错.
在"三课"学习中,该犯勤奋刻苦,经考试成绩达标.
综上所述,罪犯焦俊龙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焦俊龙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43号罪犯孔凡成,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山东省嘉祥县,捕前职业无,家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跃进派出所辖区十四委一组.
主要犯罪事实:1996年10月至11月间伙同他人在富拉尔基区抢劫五起,价值人民币6600余元(累犯)1999年4月1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齐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孔凡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1999年10月20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2年4月1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7月20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2年4月15日至2020年7月1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孔凡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清犯罪事实,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常向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达标,在生产劳动中.
该犯听从指挥,服从中队的生产安排,在从事服装熨烫工序中,该犯努力肯干,每天能熨烫1200余件衣服,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另外在装卸车的劳动中,该犯积极肯干,每次扛箱的数量都比其他犯人多,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孔凡成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11月29日因为他犯纹身扣有效奖分3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凡成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47号罪犯孙如领,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浙江省临海市,捕前职业工人,家住牡丹江市西安区沿江派出所管内.
主要犯罪事实:于1999年12月21日16时30分许,伙同他人为勒索钱财,使用暴力手段绑架被害人作案一起2000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牡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如岭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1年3月1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黑刑一终字第1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1年6月1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3年11月2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2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9年4月2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10月11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25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3年11月22日至2016年10月2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孙如领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知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常向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接受改造,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严格遵守监规纪律.
积极参加学习劳动.
在劳动中从事裁断中的画皮工种.
画皮是服装中的开始,责任重大.
该犯主动向他犯和技术人员学习,很快掌握了技术,而且该犯乐于助人,积极向他犯传授画皮和其他裁断技术,先后带出多批技术人员,受到监区领导和服刑人员的好评.
同时,该犯在从事本职工种时,能精益求精,一丝不苟,将资源最大化,累计为监区节约布料近1000米,受到监区领导的表扬.
"三课"学习达标.
综上所述,罪犯孙如领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2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如领提请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月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37号罪犯藏亚利,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三年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拜泉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明水县明水镇北五道街.
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5月至10月间,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12起,价值人民币103950元;2009年9月2日1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在青冈县永丰镇建设加油站抢劫作案一起,抢得人民币1000余元及手机两部(价值300元).
(前科一次)2010年9月7日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青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藏亚利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2000元.
于2010年9月29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至2027年10月27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藏亚利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思想稳定,改造目的明确.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技术培训,特别在服装加工劳动中,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缝纫技术,反复操作,不断提高自身的生产技能,较快地掌握缝纫技能,并主动到生产线参加劳动.
在休闲运动裤"大腰定点"工序中,监区每日下达500条,该犯实际平均每日完成520条,超产10条,经验收合格率在98%以上,全年累计多创产值近400余元.
同时,在"三课"学习中,该犯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成绩达标.
综上所述,罪犯藏亚利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藏亚利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月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45号罪犯皇甫晶华,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勃利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勃利县新起街.
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2月20日在勃利县医院附近饭店吃饭,与被害人因算账之事发生口角并厮打,致使被害人死亡.
2006年8月17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七中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判决,认定罪犯皇甫晶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琐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6,355.
00元.
于2006年9月19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9年11月13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6月26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2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皇甫晶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
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思想稳定.
遵守监规纪律、无违纪.
改造目的明确能重新树立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参加"三课"知识学习中.
该犯能刻苦学习,专心听讲各科考试成绩达标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技术培训,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程注重产品质量,在服装加工劳动中.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缝纫技术学习,并较快掌握该项生产技能,现正是生产骨干.
在担任休闲运动裤轧裤角工序劳动中,每天定额任务是500条,该犯实际平均每天完成530条,经验收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皇甫晶华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皇甫晶华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36号罪犯范永富,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集贤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集贤县集贤镇沙岗乡金星村.
主要犯罪事实:该犯于1994年11月8日18时许,见沙岗乡站前村村民谢志臣往范的车轮上撒尿,范制止,谢勇拳头打范.
范从车上下来,谢又捡起石头打范,范永富拿出尖刀与谢厮打,厮打中,范刺谢志臣胸,腹,腰背部十余刀,范潜逃,致被害人死亡.
2004年8月5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4)双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范永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4年9月1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黑刑一复字第217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5年1月5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6年11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2月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2012年6月26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2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范永富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听从政府指挥.
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参加学习、劳动、在劳动中该犯排除年龄大,有严重的脉管炎等不利因素,主动学习服装裁剪工艺不耻下问,有不明白的主动向他犯和厂家技术人员请教.
最终掌握了放布和推电剪子等技术工种,几年来该犯在劳动生产中精益求精,严格要求尤其是推电剪子、布放了几百层、如果操作不慎,一刀下去就是几百层布的损失和废品.
但该犯从未发生操作失误,而且几次发现放布的错误,为监区和厂家挽回经济损失近2000元,受到监区领导的一致好评.
在"三课"学习中,成绩达标.
综上所述,罪犯范永富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5年2月3日获2014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永富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42号罪犯高俊飞,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双鸭山市尖山区长安54委2组.
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3月24日20许,在双鸭山市联通网苑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在厮打中持刀刺中王某某胸部一刀,赵某某腹部、大腿各一刀,致被害人赵某某死亡,王某某重伤.
2004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双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俊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5年1月12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7年3月2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8月1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3月23日至2025年12月22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高俊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危害.
经常向民警汇报自己思想状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达标,在生产劳动中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在从事"打点"工序中日完成2500条件,完成了定额任务,得到了大家的好评和认可.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高俊飞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俊飞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49号罪犯伊国军,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宁安市海浪派出所管内.
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2月28日晚至1998年12月某日晚,伙同陈世发、杨志坚驾驶汽车先后19次分别在商业储运公司、气象局、农机公司、金属回收公司、石油公司、汽车配件市场、等地盗窃彩电、录放机、塑料管、柴油机、汽车旧水箱、衣服、酒、氧气瓶等物品总价值151156元.
2012年5月25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牡西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伊国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于2012年6月27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伊国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思想稳定,改造目的明确.
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无违纪.
在参加"三课"知识学习中,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达标.
在参加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技术培训,特别在服装加工劳动中,能够认真学习缝纫技术,刻苦学习,较快熟练掌握该项生产技能,并主动要求到生产线参加劳动,在休闲运动裤"侧缝明线"的工序劳动中,能够超额完成监区下达的定额任务,该犯实际平均每天完成960条,超产60条,该犯技术熟练,加工的裤子合格率达到98%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伊国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3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伊国军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55号罪犯荣亮,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捕前职业无,家住海林市柴河林业局板桥林场居民委122号.
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10月26日20时许因经济纠纷和董来彬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前妻拉开后,从家中拿一把菜刀将董来彬砍伤.
2012年5月4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爱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荣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于2012年5月31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至2016年6月8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荣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改正不良恶习,听从政府指挥,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在劳动中该犯从事质检工种.
对所检验的产品,该犯做到一丝不苟、精益求精.
在150TC裤子的检验中.
该犯负责的是对裤子的裤脚的检验,由于生产的机工机器出现故障,针脚少了一道使产品可能出现开针的质量问题,一般还不容易发现.
正是因为该犯的认真态度,发现了这质量问题先后返修6000余条裤子挽回经济损失近1200元.
受到了政府的好评,在"三课"考核达标,表现较好.
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荣亮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9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荣亮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35号罪犯李晓峰,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青岗县,捕前职业无,家住青岗县糖厂家属楼.
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至2000年间伙同他人有分有合在青岗县、大庆市、安达市、兰西县一些乡镇共实施抢劫犯罪78起,共抢劫狗83条,价值人民币22565元;1999年至2009年间该犯伙同他人有分有合在青岗县、大庆市、安达市、兰西县共实施盗窃175起,盗得狗195条,所盗物品价值49165元;2009年1月至10月该犯伙同他人有分有合,在大连市盗窃18起,盗得摩托车及残疾人三轮用车18台,所盗物品价值65540元.
2010年11月11日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青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晓峰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于2010年12月8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09年10月18日至2029年10月17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李晓峰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思想上进,改造目的明确,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达标.
在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技术培训,在服装加工劳动中,该犯能够按厂家的工艺要求进行练习,直至学会为止,干活干净利索,并在较短时间内,熟练掌握生产技术,现已成为生产线上的骨干.
在担任休闲运动裤"合里大裆"工序中,监区每日下达生产任务650条,实际该犯每日完成685条,超产35条.
合格率在98%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李晓峰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峰提请减刑李晓峰,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53号罪犯谢胜华,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江西省乐安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江西省乐安县招携镇杭村村杭村组18号.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9月24日晚通过QQ与被害人约定由其代理信用卡套现交易,次日中午12时许,以办公室没有POS机为由骗得被害人两张信用卡及其密码,将刷卡套现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24770元据为已有.
(累犯)2013年2月20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温瑞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谢胜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责令退赔224770元返还给被害人.
于2013年3月21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10月22日至2020年4月2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谢胜华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够认罪服法.
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
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思想上进,改造目的明确,积极参加"三课"知识学习.
各科考试成绩达标,在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认真参加技术培训.
在服装加工劳动中.
该犯能够按厂商的工艺要求进行练习;直到学会为止.
干活干净利落.
并在较短时间内熟练掌握各项生产技术,现已成为生产线的骨干,在担任休闲运动裤斗牙明线工序中,监区每天下达定额任务700条,超额完成30条,合格率99%以上.
综上所述,罪犯谢胜华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胜华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52号罪犯闫林,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安徽省临泉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安徽省临泉县杨家桥泉河行政村王皋庄31-1号.
主要犯罪事实:于2011年7月20日因被害人举报因贩毒罪被判刑,9月29日释放后曾多次无理由向被害人"索赔",同年12月16日晚上,持刀将被害人右手砍伤,勒索人民币48000元,得被害人赔偿10000元,后将被害人放回.
(累犯)2012年9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温龙刑初字第8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闫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4000元.
于2012年11月14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浙温刑终字第10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12年12月20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2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闫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收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服从管理,思想稳定团结同犯.
改造目的明确,在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该犯从事合后裆工序.
平均日完成产品数1000个,在多余时间还主动加班,完成其他工序产品200余个.
提高了单位时间的生产效率,得到了生产厂家的好评.
在日常改造中,该犯能主动帮助同监舍的老年犯,清洗被服.
认真完成"三课"学习任务,考试成绩达标.
在节日期间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积极,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特种机操作.
主动要求多干活,为他犯在车间劳动中树立榜样,年内无违纪行为.
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闫林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林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54号罪犯宁博,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捕前职业无,家住宁安市渤海镇龙洲大街205号.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8月某日至2012年9月16日16时许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先后9次分别盗窃现金、电脑、香烟、手机、食品、电线等物品价值8540元.
(累犯)2013年1月28日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宁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于2013年2月27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宁博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危害.
该犯经常向包组民警汇报自己的情况,遵守各项监规记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听从指挥、服从分配,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在从事"里后档"工序中,每日完成1200余条,完成每日定额,得到了大家的好评和认可,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宁博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6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博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39号罪犯李凯,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友谊县,捕前职业保安员,家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19委9组.
主要犯罪事实:于1999年7月7日3时许,在佳木斯市农垦大厦行窃中被人发现后,持菜刀向将被害人头部、颈部砍数刀,当即将被害人砍死.
2000年4月11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佳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0年4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黑刑一复字第110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0年10月24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2年6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2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1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2月19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12月10日至2021年7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李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复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
严格遵守监规纪律.
端正思想态度,改造目的明确同时在监控"法轮功"罪犯于吉友改造中,能及时准确汇报其日常改造的一举一动,在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技术培训刻苦学习特别在服装加工劳动中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缝纫技术反复操作直到熟练掌握为止,现已成为生产骨干,在休闲运动裤的侧封明显工序劳动中,能够超额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900件.
实际956件,超额完成56件经验收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三课"成绩达标.
综上所述,罪犯李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凯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34号罪犯赵伟,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河北省正定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山东省文登市永安街武装部家属楼二单元101号.
主要犯罪事实:1997年1月23日凌晨5时许,在福建省石狮市华联商厦门前,赵伟伙同他人用水泥块去打被害人头部,用尖刀将其刺倒,抢走被害人挎包和密码箱,最后被害人因左颈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1996年10月30日19时许,遇见与被害人有积怨的被害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被告人用棒、尖刀致被害人失血休克死亡.
2008年4月8日哈尔滨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8)哈铁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伟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于2008年4月24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1年10月11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至2025年10月2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赵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知罪悔罪,反省自身犯的罪行.
遵守监规纪律,积极靠近政府,参加学习劳动.
在劳动中表现突出.
该犯在生产劳动中从事的是机器维修、保养工种,看是简单,但责任重大,车间近200余台机器,种类繁多、型号各异,多为老化机器,故障多,往往这台机器没有修好,那边又出现故障,为了保证生产,有时连口水都喝不上,每日都是一手油、一身灰.
为了修好机器,该犯刻苦专研专业知识.
为了节约成本,经常让民警带领到机加车间自己加工部件.
单词一项,为监区节约近2000元,受到监区领导的好评.
在"三课"学习中,认真听讲,完成作业,成绩达标.
综上所述,罪犯赵伟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2年5月22日私藏私看MP4一部关押禁闭7天,扣17.
5分2012年5月26日藏白酒一瓶,扣3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83.
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伟提请减刑二年此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50号罪犯王守志,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万宝山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蔬菜批发市场内,伙同他人分别持尖刀、手电筒等凶器扎、刺、击打被害人胸部、腹部及头部造成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7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20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守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97161.
67元;于2008年3月4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高刑终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9年2月5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1年12月19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25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4月18日至2016年12月17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王守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思想态度端正,改造目的明确.
在参加"三课"知识学习中,态度认真,考试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刻苦练习,特别在服装加工劳动中,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缝纫技术,反复操作,直到熟练为止,现已成为生产骨干.
在休闲运动裤"合里大裆"工序中,运用熟练的技术,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实际平均每日完成695条,超产45条,经验收合格率在98%以上,全年累计多创产值近500余元,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守志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2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守志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38号罪犯国振义,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朗乡镇西山社区4组4-7号.
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11月8日21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暂住处门外因琐事持刀刺扎被害人右腿部,造成其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8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20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国振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人民币431800元.
于2008年10月23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0年12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至2030年12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国振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服从管理.
积极靠近政府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思想稳定团结同犯改造目的明确,全年无违纪,在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该犯能够积极学习劳动技术,很快掌握了劳动技能,该犯为辅助工,每天搬运布片1万余片合计400余斤,该犯严把质量关.
从无生产材料串号等问题.
在参加"三课"学习中该犯能够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在考试中成绩达标在年内改造中该犯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思想积极向上并多次向监区投稿件,得到同犯的好评,也得到民警的好评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国振义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国振义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30号罪犯辛洪文,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捕前职业临时工,家住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站前街7委2组.
主要犯罪事实:1999年7月24日1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永兴园饭馆内因包间费问题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并厮打,持刀刺其致死、轻伤一人.
2000年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二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辛洪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0年4月21日经黑龙江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高刑复字第173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0年9月7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2年6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2月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6月1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09年9月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3月27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12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辛洪文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分配.
努力学习服装制作技能.
在服装车间担任成衣制作员,并且能够帮助同犯共同学习每一款成品的制作工艺流程,该犯于2011年度被评为当年的局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
得到监区生产厂家技术的肯定.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团结同犯,共同完成劳动任务,平均每天制作成衣2件,在监舍内还主动帮助老年犯清洗床单.
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无违规违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辛洪文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2年4月11日获2011年度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8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辛洪文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33号罪犯李殿富,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鸡东县新华乡长山村.
主要犯罪事实:1999年7月4日15时许,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作案一起,并在抢劫中致其死亡.
2000年2月1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鸡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殿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6月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黑刑一复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殿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
于2001年1月15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2年12月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7月2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08年1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1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2年12月5日至2017年7月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李殿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
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
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思想稳定、团结同犯、改造目的明确、全年无违纪.
在参加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认真参加技术培训每天多学多练.
干活干净要求进行操作.
由于该犯技术熟练.
在劳动中遇到技术难关能够开动脑筋想办法自己解决.
现已成为生产骨干,在休闲运动上衣斗盖明线劳动中.
监区下达定额任务700件.
该犯实际平均每天完成720件超产20余件.
该犯严把质量关,经检验合格率达到98%以上.
全年累计为监区多创收入近400余元,在参加"三课"综上所述,罪犯李殿富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殿富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51号罪犯初中良,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林口县五林镇大兴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10月8日至2007年11月1日间,先后在朱家、五林等地盗窃作案20余起,被盗天馈线价格合计66,915元,直接经济损失为206,325元.
2008年3月31日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林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初中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于2008年4月30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1年10月11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2月13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1月2日至2016年12月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初中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自己的价值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团结同犯,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分配,遵守监规纪律,在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该犯从事机工,通过不断学习劳动技能,认真观察技术员的示范,很快成了劳动好手,平均每天完成劳动定额400余件,成品合格率达到98%以上,为他犯树立了改造榜样.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主动帮助老年犯打水清洗床单,并且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过节期间改善伙食时主动帮助饭勤人员打饭,无违纪行为,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初中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初中良提请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31号罪犯金哲,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朝鲜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牡丹江市铁岭派出所管内.
主要犯罪事实:于1998年5月14日1时许,因琐事伙同他人持砖头将被害人打伤致死.
2001年2月23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年)牡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金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1年6月1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3年5月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6月15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1月16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10月11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3年5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金哲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思想稳定,改造目的明确.
在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技术培训,每日多学多练,干活干净利落,较快地掌握服装加工技能,每日完成700余件,产品合格率达到98%以上,得到厂家一致好评,成为他犯的榜样,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金哲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20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哲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48号罪犯石彬,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5年级,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矿公房.
主要犯罪事实:该犯1996年12月8日晚10时许,与王胜喜等四人打完麻将后,回到家中因输钱与妻子发生口角,后被被害人王胜喜找到家中饮酒,在饮酒期间被石彬怀疑王胜喜等人打牌靠作弊赢了他,俩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中该犯拿起木棒朝被害人王胜喜头部连打数下,然后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死亡.
1997年7月3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七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石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1997年9月1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7)黑刑一核字第171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1997年11月28日投入监狱改造.
1999年11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6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9月28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1月16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2年6月20日至2016年12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石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靠近政府.
向政府汇报思想,认真参加学习.
努力参加劳动,在劳动中,该犯从事的是服装生产中的质检工序,由于质检工序涉及到来料,发货等体力劳动,该犯克服自身年龄大,身体有病的客观因素与年轻罪犯一同抗料,搬箱.
改造热情高涨,在从事质检工种时,该犯负责裤角的检验工作.
该犯一丝不苟,在554裤子的检验中,发现问题裤子600余条.
为监区及时返修争取料时间,受到监区领导的好评在"三课"学习中,该犯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三课"考核成绩达标、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石彬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彬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40号罪犯叶少凯,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满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鸡西市鸡冠区西郊乡梁家村.
主要犯罪事实:该犯于1999年10月28日晚8时许,在鸡冠区日月潭歌厅因琐事与伙同他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刺伤致死.
(累犯)2000年8月4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鸡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叶少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0年12月12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3年2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5年7月2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08年9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7月2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3年2月20日至2017年8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叶少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反省自身所犯的罪行,积极靠近政府,参加劳动学习,在劳动学习中表现突出.
该犯在所从事的质检、去污工序,是质检工序的最后一道关口,责任重大,而且工作繁重,不仅要检查质量,还要去污,哪怕是再小的油污也不能放过,在产品质量方面,该犯能够认真负责,从他负责这道工序后,先后检出有质量问题的衣裤1000余件.
为监区和厂家挽回经济损失6000余元,受到了监区和厂家的一致好评.
在"三课"学习中,该犯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三课"考试成绩达标,综上所述,罪犯叶少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少凯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46号罪犯杨君生,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满族,文化程度小学5年级,出生地辽宁省凤城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桦南县大八浪乡九里六村.
主要犯罪事实:1992年3月10日,伙同他人在家中持柞木棒向被害人右侧头部猛击一棒,将被害人杀死,抢劫得人民币1700余元.
2000年1月25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佳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君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0年4月1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黑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0年6月8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2年6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9月28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1月16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9月21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2年6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杨君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深刻认识到自己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危害.
该犯经常向包组民警汇报自己的情况,遵守各项监规记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听从指挥、服从分配,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在从事服装"上大腰"的工序中,每日上500余条,超额完成任务,且质量能够得以保证,受到监区领导和分监区民警的好评和认可,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君生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3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君生提请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32号罪犯林君,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派出所管内.
主要犯罪事实:2002年3月13日1时许,在牡丹江市西海林街铁路32号楼1楼麻将厅外,寻找打其父之人,持刀连刺被害人五刀,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11月17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牡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林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5年12月20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8年2月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8月1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2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林君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及家人带来的危害,积极向包组干警汇报自己思想状况.
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达标,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从事门刀工序中,该犯认真负责,每日完成550余件.
超额完成每日任务,而且合格率达到100%.
受到监区领导的好评和认可盖饭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林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5年2月3日获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君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44号罪犯林全,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鸡西市梨树区,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鸡西市梨树区太平委.
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1月12日因抢劫罪被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判刑七年,因判决宣告以前涉嫌抢劫罪,被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区分局提押,经查,于2005年6月30日10时许,持刀窜入二道河子东升委康晓霞诊所内实施抢劫,抢得金手链一条价值8320元,并将被害人刺伤.
2007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恒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林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与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06)新刑初字第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林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于2008年3月26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2年6月26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自2005年9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林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够认罪服法.
接受教育改造.
服从管理,思想稳定.
团结同犯.
改造目的明确,在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
该犯能够听从指挥,服从分配,无论安排什么生产劳动,都能尽自己的努力去完成.
特别在服装加工劳动中.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缝纫技术培训.
反复操作,较快掌握率该项生产技能,在抽褶棉服工序劳动中.
该犯能够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每天为同犯打饭.
改善伙食时,能平均对待.
在犯群中得到一致好评,在参加"三课"知识学习中.
该犯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考试成绩达标.
综上所述,罪犯林全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2年12月13日因超市偷窃扣4分;2013年9月27日因与肖玉礼打仗一事,扣有效分3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全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41号罪犯田凤海,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内蒙古宁城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友谊农场八分场后德发屯.
主要犯罪事实:2003年7月31日12时许,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因不满妻子哥哥的劝阻,用尖刀将其刺伤致死.
2005年7月18日农垦中级法院作出(2005)垦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凤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5年10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黑刑一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6年4月10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8年4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至2029年8月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一监区.
罪犯田凤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够认罪服法.
接受教育改造.
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
思想稳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能够听从指挥,服从分配无论安排什么生产劳动,都能尽自己的努力去完成,特别在服装加工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缝纫技术培训.
较快掌握各项生产技能.
在休闲运动裤圈棉工序劳动中,能够按时完成监区下达定额任务并超产.
该犯实际平均每天完成520片,超产20片.
该犯严把质量关,经验收合格率达到99%.
在参加"三课"知识学习中.
能够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
经考试各科成绩达标.
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田凤海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凤海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75号罪犯王福平,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长汀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南市街福民小区3号楼6单元215室.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1月至5月,伙同他人在牡丹江市圣戈班陶瓷材料公司通过贿赂保安,先后盗窃铜板30余块,价值327318元2012年11月7日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阳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于2003年1月9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至2026年6月6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王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刻苦钻研技术,在监区组织的服装生产过程中,该犯从事"画皮"工序,能做到认真排版,按时完成,保证了监区生产的顺利进行,较好地完成了改造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福平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福平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77号罪犯马海峰,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宝清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三农垦社区.
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8月某日至8月24日,伙同他人在牡丹江市采取爬窗户蹲窗户方式入室盗窃十三起,总价值19218元.
2012年3月16日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海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于2012年4月27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马海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刻苦钻研技术,在监区组织的服装生产过程中,该犯从事"做领"工序,平均日完成750余件,超额近50余件,较好地完成了改造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马海峰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海峰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78号罪犯张宇,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安达市铁西街2委9组33号.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8月2日23时许,其酒后在林口县锦辉花园A区,持刀将被害人强奸,并抢劫被害人400余元.
2013年1月22日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林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宇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于2013年2月6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张宇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刻苦钻研技术,在监区组织的服装生产过程中,该犯从事"放布"工序,平均日放布1500余米,较好地完成了改造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宇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5年2月3日获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9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宇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74号罪犯王修武,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河南省召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河南省召县城关镇民主村四组4号.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4月3日伙同他人非法传销,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在金华市一五楼出租房内,被害人于4月5日从窗台逃脱时坠楼身亡.
2012年9月20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金婺刑初字第8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修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付284732元已支付10000元,于2012年10月17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至2022年4月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王修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刻苦钻研技术,在监区劳动改造过程中,从事电工工种,积极肯干,任劳任怨,日处理电路故障10余次,保障了监区生产的顺利进行,较好地完成了改造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修武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1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修武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76号罪犯葛先成,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江西省修水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江西省修水县四都镇清水村三组23号.
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9月至11月,伙同他人在浙江省景畲族自治县及金华市江南区等地采用技术开锁等手段入室盗窃四起,价值217298元;系累犯.
2012年9月4日经浙江省景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丽景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葛先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2年11月21日经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丽刑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12年12月6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葛先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刻苦钻研技术,在监区组织的服装生产过程中,该犯从事"侧缝明线"工序,平均日完成600余件,超额近50余件,较好地完成了改造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葛先成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先成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73号罪犯唐亚庆,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广东省电白县霞洞镇荣夏塘仔尾村49号.
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伙同他人在东阳市白云街镇东义路356号,自已经营的火美人美容店内容留卖淫女卖淫200余次,获利数万元.
2012年8月16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8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亚庆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于2012年9月13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唐亚庆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刻苦钻研技术,在监区组织的服装生产过程中,从事"合里侧缝"工序,平均日完成300余件,较好地完成了改造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唐亚庆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9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亚庆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62号罪犯任相东,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县协力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0年7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任相东因其母被打,在鹿山矿焦化厂与被害人刘某厮打,用木棒向刘头部连击数下致其当场死亡.
2002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七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任相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44762元.
2002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黑刑一终字第5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3年4月3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5年3月1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7月1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1月13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7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任相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服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且成绩达标,在劳动改造中从事"止口明线"工序,日完成生产任务400余件,超额完成50余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任相东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22日罪犯行为规范奖5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相东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69号罪犯李静风,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业机械厂家属楼.
主要犯罪事实:2005年9月8日11时许,伙同他人随身携带壁纸刀在绥芬河市民康大药房门前实施抢劫一起,抢得人民币7万元.
累犯2006年2月24日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绥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静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处罚金10000元.
于2006年3月14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9年1月16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1年1月2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5月2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9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李静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自入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经考核成绩达标,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压腰"工序中,每天平均完成300件,超额完成50余件,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静风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静风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56号罪犯王建国,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双鸭山市宝山区新安煤矿1委.
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4月29日21时许至2004年5月11日晚9点左右,在双鸭山市抢劫作案三起,抢得财物价值6260元,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
2005年11月28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双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建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发、郭淑彦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77849.
25元.
于2006年3月8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8年2月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1年1月2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于2013年3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2月5日至2024年8月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王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三课"成绩达标,积极参加劳动,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在监区服装生产中从事"绱拉锁"工序,日完成生产任务600余件,超额完成50余件,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国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22日罪犯行为规范奖6分;2013年2月19日获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9日私藏火机扣3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国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67号罪犯张光远,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满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山镇三宝村,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三宝村.
主要犯罪事实:于2007年9月到2008年3月间在哈市等地伙同他人持刀抢劫6起,金额42260元.
2008年8月28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里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光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2万元.
于2008年9月24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3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张光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经考核成绩达标,努力学习生产技术,在"帽子"工序中,日完成生产任务400余件,平均每天超额近50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光远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22日罪犯行为规范奖4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光远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70号罪犯元永洙,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朝鲜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吉林省龙井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吉林省龙井市铁南居2组38号.
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4月至8月间在吉林省龙井市以人民币从他人处收买朝鲜妇女,转送至沈阳市、秦皇岛市等地贩卖、作案7起,共计20人,获利39500元.
2005年7月29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5)哈铁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元永洙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5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黑刑一终字第38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06年3月3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9年9月9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于2013年5月24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8月31日至2016年3月30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元永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对自己的所犯罪行有较深刻的认识,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经考核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从事打号工种,服从分配,日超额完成生产任务100余片,较好的完成各项任务,在监内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元永洙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7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元永洙提请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72号罪犯顾军,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滨江2区24栋1单元305室.
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2月9日,伙同他人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持刀抢劫作案一起,价值人民币1082元.
2009年6月25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顾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于2009年8月6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1年12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2013年12月13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顾军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思想进步,靠近政府,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经考核成绩达标,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全年无违纪.
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中从事机械修理工种在很短的时间内掌握了机械修理的技能,在一年内,把监区10余台废机器重新组装维修成可使用的机器,较好的完成各项改造任务,在监内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顾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7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军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65号罪犯彭宇,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
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2月间在哈市伙同他人参与抢劫5起,数额达7300元并至1人死亡.
2007年11月1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哈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58165元.
2008年6月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黑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58165元.
于2008年9月17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0年9月1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月17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至2031年7月16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彭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刻苦钻研技术,在监区组织的服装生产过程中,该犯从事"压腰"工序,平均日完成300余件,超额近50余件,较好地完成了改造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彭宇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宇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68号罪犯陈志,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肇州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黑龙江省肇州县万宝乡万宝村农民.
主要犯罪事实:1999年3月7日晚9时许,在肇州县为报复伙同他人持刀砍被害人并厮打在一起,其同伙连砍数刀后逃离现场.
1999年9月30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庆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12月2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黑刑一终字第40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于2000年3月3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2年9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5年12月2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09年9月9日经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2年9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陈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自入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且成绩达标,在劳动中,该犯从事"质检"工序,日完成350余件,超额完成40余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志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22日罪犯行为规范奖4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4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提请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59号罪犯魏本龙,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林口县三道通镇江东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1年6月26日,该犯因琐事对被害人产生不满,遂产生报复心理,持斧子到被害人家将被害人杀死.
2002年2月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牡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魏本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2年10月21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4年12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6月1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1月13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12年3月27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12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魏本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自入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经考核成绩达标,在监区组织的服装生产劳动中从事"上领"工序,每天完成400余件生产任务,日平均超额近50余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魏本龙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本龙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60号罪犯王明伟,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宁安市海浪镇七梁子村.
主要犯罪事实:1997年11月14日晚因其姐姐被该村村民李海玉殴打,遂将李海玉从家中喊出并发生争吵,用刀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后,逃离现场.
2004年12月16日牡丹江市中人民法院作出(2004)牡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明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3月2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黑刑一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5年7月15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7年4月2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权利七年.
2012年12月14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9月5日至2025年10月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王明伟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自入监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思想要求进步,"三课"成绩达标,在劳动改造中从事"袖笼明线"工序,日完成550余件,超额完成50余件,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伟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1日因协助民警转化法轮功获表扬奖励一次,·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伟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61号罪犯韩博辉,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牡丹江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南江派出所管内.
主要犯罪事实: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间多次结伙作案,入户抢劫两起,抢劫价值5900余元,实施盗窃16起,价值85680元.
2005年1月2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牡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博辉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于2005年2月25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8年1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0年8月1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6月12日至2019年5月1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韩博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自入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经考核成绩达标,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侧缝"工序中,每天完成800件,月平均超额近70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韩博辉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22日罪犯行为规范竞赛奖4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博辉提请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57号罪犯徐亮,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鸡西市鸡冠区南岗一委七组.
主要犯罪事实:于2005年6月13日在鸡西市因女友被人欺辱,携带弹簧刀与被害人撕打,用弹簧刀刺被害人大腿一刀,致其死亡.
2005年11月6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鸡中法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6年2月28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8年2月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5月5日经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2月5日至2026年10月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徐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刻苦钻研技术,在监区组织的服装生产过程中,该犯从事"腰明线"工序,平均日完成550余件,超额近50余件,较好地完成了改造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徐亮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8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亮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63号罪犯范洪海,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捕前职业工人,家住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新兴二井职工宿舍.
主要犯罪事实:2001年6月1日14时许,在滴道河区滴道河乡新兴二井以语言相威胁将被害人强奸,唯恐罪行暴露杀人灭口.
2001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鸡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范洪海犯故意杀人、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2年1月30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4年12月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1月19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12年9月21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2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范洪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达标,能够服从分配,参加劳动改造,在监区服装生产中从事"上袖"工序,日完成任务800余件,超额完成100余件,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范洪海能同事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洪海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66号罪犯刘玉涛,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朝阳街8委.
主要犯罪事实:于1998年1月至1998年3月末,伙同他人在黑龙江省安达市,大连市等地抢劫作案16起,抢得人民币40254元,在抢劫过程中共同致重伤1人,轻伤多人.
1999年12月16日经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绥地法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玉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0年8月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黑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0年10月17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2年9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7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9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8月1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7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刘玉涛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已所犯罪行有了较深刻的认识,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经考核成绩达标,在监区劳动中从事"质检"工种,日完成任务370余件,均超额完成50余件,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玉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22日罪犯行为规范奖5分;2015年2月3日获2014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玉涛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64号罪犯孙志饶,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黑龙江省望奎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富饶乡三段西村.
主要犯罪事实:1999年4月1日14时许,该犯在双鸭山市宝山区被害人家中与被害人发生两性关系后,怕被害人告发用电线将被害人勒死,尔后又从被害人身上拿走财物价值4000余元.
2001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双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志饶犯故意杀人、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
2002年4月28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黑刑一复字第54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2年8月30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4年6月2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2月7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1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1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孙志饶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自入监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对自已所犯罪行有深刻的认识,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经考核成绩达标,在监区劳动中从事"放布"工种,日完成任务1500余米,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孙志饶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22日罪犯行为规范奖4分;2013年2月19日获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4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志饶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58号罪犯苏雨航,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绥宾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绥宾县绥东镇东方村一组.
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6月7日在鹤岗市工农区等人时,与被害人相遇因与被害人对视二人互发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刺伤致死.
2010年7月12日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鹤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苏雨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于2010年8月25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2年10月1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个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至2032年4月1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苏雨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刻苦钻研技术,在监区组织的服装生产过程中,该犯从事"机工"工序,平均日完成800余件,超额近100余件,较好地完成了改造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苏雨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22日罪犯行为规范奖4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雨航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71号罪犯王强,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江南乡双兴村,捕前职业农民,家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江南乡双兴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9月11日10时许,在宁安市安镇园丁楼4单元441室伙同他人持刀入室抢劫一起,案值6832元.
2010年5月24日经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
于2010年7月22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牡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10年8月11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3年5月2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至2020年4月10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二监区.
罪犯王强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经考核成绩达标,参加生产劳动在上"上袖头"工序中,每天完成生产任务400件,平均日超额近50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强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5年2月3日获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1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88号罪犯郭立昌,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东太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5年10月3日晚10时许,在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东太村因同居女友提出分手,二人发生争吵,便用菜刀割被害人颈部一刀,致其死亡.
因被害人女儿喊叫,又用菜刀割其颈部一刀致其重伤.
2007年4月5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鸡中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立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42808.
81元.
于2007年6月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黑刑三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执行.
于2007年8月9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9年7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8月2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至2032年2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郭立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无违纪行为.
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劳动生产中,刻苦练习缝纫技术,掌握缝纫技能,每天平均完成夹克衫单道序加工达400余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郭立昌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立昌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93号罪犯王东,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黑龙江省方正县会发镇会发村.
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伙同他人在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其同案犯住处,采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强奸.
2010年11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大刑初字第100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于2010年12月9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3年9月25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5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王东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生产劳动中,刻苦钻研缝纫技术,帮助落后同犯,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每天保质保量地完成夹克服单道工序达300余件,经常受到监区民警的好评.
综上所述,罪犯王东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2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东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87号罪犯张勤,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集贤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佳木斯市前进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2年2月9日至26日间,伙同他人抢劫作案三起,价值人民币6562元;于2003年10月22日10时许,伙同他人在集贤县看守所107室监内,殴打人犯,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3年8月9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双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3年11月14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黑高刑二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6月30日经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双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残刑十年五个月零二十九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民事赔偿26608.
68元.
2004年11月29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黑刑一终字第3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5年6月28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8年11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3月27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6月30日至2021年2月2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张勤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担任缝纫机操作工期间,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日完成单道序成品加工300余年,合格率达98%以上,为监区完成生产任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罪犯张勤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勤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96号罪犯孙考成,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1委.
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12月27日至2010年1月6日期间,伙同他人抢劫犯罪四起,价值560元.
2010年6月13日海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考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2000元.
于2010年8月5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3年5月2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孙考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分配,思想态度端正,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在劳动改造中,从事检质工种,利用年轻掌握技术知识快的优势,准确进行产品检验,每日验活1000余件,同时利用空余时间进行剪毛,在来料、发货过程中主动进行扛箱、运料,累计为监区生产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综上所述,罪犯孙考成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3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考成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90号罪犯刘忠印,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捕前职业工人,家住鸡东县鸡东煤矿3委.
主要犯罪事实:1997年6月24日早7时许,在鸡东镇哈达先锋村伙同他人因琐事持刀将被害人刺伤后致被害人死亡.
1999年4月29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鸡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忠印犯伤害(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1999年9月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以(1999)黑刑一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1年1月15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2年4月14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4年9月3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07年6月1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5月5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2年4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刘忠印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
在劳动改造中,该犯担任机工,从事兜垫工序,该犯每日定额800片,能够超额完成100余片,受到监区一致好评.
综上所述,罪犯刘忠印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1年11月1日因与他犯打仗,关押禁闭七天扣17.
5分;2012年9月22日因打仗扣有效奖分5分;2013年5月30日制止同犯自杀行为表扬一次;2013年7月30日因自杀自残记过一次扣有效分10分.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42.
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忠印提请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92号罪犯王刚,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集贤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笔架山七队.
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10月27日至11月2日间,伙同他人在佳木斯市、双鸭山市尖山区,持刀抢劫作案8起,抢得现金及手机等物品价值8792元,案发后被抢手机有4部退脏合计人民币3596元.
2005年6月16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双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于2005年8月17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9年9月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3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11月3日至2016年3月2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王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在劳动生产中,刻苦练习缝纫技术,经常保质保量超额完成交给的劳动生产任务,平均每天加工夹克衫单品达300余件,为监区创产值收入付出了努力.
综上所述,罪犯王刚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8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刚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86号罪犯王振兴,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中心北街西八巷8号.
主要犯罪事实:于2003年2月3日晚7时许,在自家中与其姐夫发生口角并撕打,持水果刀刺被害人左胸部一刀,刺其死亡.
2005年8月17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鸡中法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振兴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0033元;于2005年12月2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黑刑一终字第4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6年3月17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8年4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1年10月11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4月30日至2026年7月2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王振兴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从事缝纫工种期间,认真完成生产任务,日完成单道序300余件,表现较好,为监区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罪犯王振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振兴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81号罪犯严哲浩,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朝鲜族,文化程度小学三年,出生地吉林省汪清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吉林省汪清县百草沟镇棉田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8年12月贩卖毒品50克.
2009年2月贩卖冰毒130克.
2009年12月12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牡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严哲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于2010年1月6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09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2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严哲浩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劳动生产中,刻苦练习缝纫技术,掌握缝纫技能,每天平均完成夹克衫单道序加工达300余件.
服从政府管理,综合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严哲浩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哲浩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95号罪犯周建军,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黑龙江省萝北县,捕前职业北京市裕罗电器装配公司保安员,家住萝北县鹤北林业局三委一组.
主要犯罪事实: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间,伙同他人以钻窗等手段,多次从单位的仓库盗窃电线、电缆线25起,赃物总价值人民币756844元.
2008年11月25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密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4500元;于2009年3月12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二中刑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于2009年3月18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1年7月2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5月2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6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周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担任缝纫机操作工期间,能够每日完成服装加工单道序300余件,并且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合格率达98%以上,为监区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罪犯周建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3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建军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98号罪犯纪大鹏,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工人,家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光华街.
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6月间,伙同他人在牡丹江市内抢劫作案三起,共抢得款物价值人民币5450元.
2009年9月21日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纪大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
于2009年10月10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2年3月27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12月13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至2016年4月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纪大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担任缝纫机操作工期间,日完成单道序成品400余件,按时完成生产作业计划,并且保质保量合格率98%以上,为监区完成生产任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罪犯纪大鹏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7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大鹏提请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89号罪犯柳兴武,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捕前职业司机,家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啤酒小区.
主要犯罪事实:2002年5月3日17时许,在双鸭山市鸿苑小区内,被害人要求其离婚并将新购买的楼房过户到自己名下,遂产生杀意用电线将被害人勒死勒死,作案一起;实施盗窃作案一起.
累犯.
2002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双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柳兴武犯故意杀人、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于2003年1月16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5年3月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7年7月18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09年11月13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3月5日至2019年8月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柳兴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生产劳动中,勤俭节约,钻研缝纫技术,主动帮助落后罪犯,提高生产效率,平均每天完场夹克单品工序达300余件,经常受到监区民警的广泛好评.
综上所述,罪犯柳兴武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兴武提请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97号罪犯刘长财,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黑龙江省东宁县,捕前职业个体业主,家住黑龙江省东宁县绥阳镇东二条路百丰日杂商店.
主要犯罪事实:2008年5月10日,因其女儿当晚未回家居住,得知与被害人焦磊在绥阳镇来顺旅店同住,伙同他人用拳脚将被害人打伤致死.
2009年4月2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黑刑三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长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于2009年11月11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3年5月2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5月12日至2016年12月1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刘长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担任缝纫机操作工期间,日完成单道序成品300余件,按时完成生产作业计划,并且保质保量合格率98%以上,为监区完成生产任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罪犯刘长财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1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长财提请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85号罪犯刘延君,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铁路农场宿舍.
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1月至1999年10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牡丹江市参与盗窃作案31起,价值人民币180,284.
96元,系累犯.
2001年5月17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牡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延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1年8月1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黑刑二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1年10月19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4年12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7年6月1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0年8月1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3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04年12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刘延君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悔罪态度十分积极,能够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三课成绩达标,在劳动改造中,熟练掌握劳动技能,帮助同犯提高生产能力,在从事缝纫机操作工期间,日完成单道工序加工400余件,劳动改造表现十分突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延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延君提请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79号罪犯曲九宇,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22委1组.
主要犯罪事实:2002年9月2日,在福利镇小鬓角村附近,伙同他人抢劫杀人作案一起.
2003年5月22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双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曲九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404元;于2003年9月17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黑高刑二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4年1月9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6年1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08年4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于2010年10月22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3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4月30日至2023年8月2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曲九宇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人民政府,学习"三课"刻苦,考试成绩均达标.
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在生产劳动中,技术水平好,肯吃苦,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从事裁剪期间,日裁剪600余件,为监区创收70余元,累计为监区创产值3万余元.
综上所述,罪犯曲九宇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2月19日获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21日获2013年度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2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九宇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82号罪犯刘书田,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吉林省东辽县凌云乡会民村,捕前职业农民,家住云南省镇雄县中屯乡柳林村.
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11月11日下午16时许,伙同被告人滕金红在八面通林业局红利煤矿与被害人的妻子发生争吵,并撕打,用尖刀捅被害人的腹部,后用铁锹把击打其头部,致使其死亡.
2006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黑林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书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7年3月13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9年6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2年9月21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6月10日至2027年7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刘书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担任缝纫机操作工期间,日完成单道序成品400余件,按时完成生产作业计划,并且保质保量合格率98%以上,为监区完成生产任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罪犯刘书田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书田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84号罪犯李全宝,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饶河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黑龙江省饶河县小佳河镇林海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2年5月至6月间,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在饶河县、富锦市等地抢劫作案9起,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140元,2002年2月18日15时许,该犯因琐事将他人至轻伤.
2002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双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全宝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39.
30元.
于2003年1月13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5年3月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8年1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12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3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李全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解除禁闭以来,在民警的说服教育下,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深刻反思,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担任缝纫机操作工期间,努力学习劳动技能,日完成单道序成品300余件,合格率98%以上,为监区完成生产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罪犯李全宝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2年1月17日打仗禁闭十五天,扣有效奖分30分.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8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全宝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91号罪犯李国柱,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4年,出生地黑龙江省绥穆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绥穆林业局义气松林场.
主要犯罪事实:1992年7月4日上午11时许,在绥棱林业局气送林场将被害人(8岁)奸淫,并将被害人杀死.
1993年3月29日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3)松法分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国柱犯奸淫幼女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3年9月28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3)黑刑一核字第125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1993年11月22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1996年1月9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9年12月1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4年3月1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3月2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1999年12月16日至2016年8月1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李国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解除禁闭以来,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违纪行为,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均达标;在劳动生产中,刻苦练习和掌握缝纫技术中的打节、钉扣技能,平均每天完成夹克衫单道工序达300余件,为监区创高产值付出了积极的努力.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柱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5月7日用铁丝扎同犯关押禁闭15天,扣有效奖分19分.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8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柱提请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94号罪犯刘常松,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镇大荒地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至2007年11月,伙同他人在宁安东京城镇强奸4起,其中轮奸妇女三人,强奸预备一起,2007年4月19日,在宁安市东京城镇妨碍公务作案一起.
2008年10月24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牡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常松犯强奸罪、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09年7月31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黑刑三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10年4月21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3年9月25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6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刘常松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生产劳动中,刻苦钻研缝纫技术,帮助落后同犯,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每天保质保量地完成夹克服单道工序达300余件,经常受到监区民警的好评.
综上所述,罪犯刘常松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2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常松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83号罪犯满海东,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山东省沂南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宁安市沙兰镇景城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0年4月21日13时许,在其家中因琐事持菜刀将三位被害人砍伤.
2001年4月1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牡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满海东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1年9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黑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1年11月23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4年5月1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0年10月22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5月12日至2022年8月1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满海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劳动生产中,从事翻衣工种,日翻衣1000余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并在空余时间积极主动从事卫生及搬运等其它劳动,为监区完成全年生产任务做出了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罪犯满海东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满海东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80号罪犯李嵩,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幸福委5组.
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1月15日至24日间,用铁棒击打被害人头部,实施抢劫共三起,价值11850元,同时,非法持有自制口径手枪二支.
2010年7月7日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鸡冠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嵩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于2010年7月29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至2025年1月2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李嵩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纪行为.
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劳动生产中,从事缝纫机案工工种,日完成熨烫1000余件,很好地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得到监区民警的好评.
综上所述,罪犯李嵩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嵩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01号罪犯关冰心,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满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卧龙镇,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宁安市东大街3委3组.
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7月30日18时许,司加福乘车经过发现曹福盛等在吃饭,司加福到曹福盛、杨明跟前与杨明发生争吵,司加福要离开时,关冰心、张松岩等人用酒瓶对其殴打,致司加福右眼受伤.
系累犯2012年7月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爱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关冰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于2012年10月10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至2016年3月2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关冰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思想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劳动生产中,刻苦练习缝纫技术,掌握缝纫技能,日完成产量1000余件,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在日常改造中能够多次帮助他犯,乐于助人,受到监区民警的好评.
综上所述,罪犯关冰心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7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关冰心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02号罪犯刘阳,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邮电路.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11月6日19时许,因郝君伟,辛贵衍在歌厅与李中一碰撞发生争执一事,于当日21时许双方发生殴斗,将史某左眼打瞎.
2013年7月22日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穆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于2013年8月14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11月21日至2016年2月20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刘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劳动生产中,刻苦练习缝纫技术,掌握缝纫技能,每天平均完成夹克衫单道序加工达300余件,得到监区民警的好评与认可.
综上所述,罪犯刘阳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5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阳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00号罪犯魏玉林,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四条路朝鲜二区5栋3单元501室.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7月3日19时许,在麻将厅与宁春开玩笑而动怒,用拳头击打宁某头部,造成伤害.
2013年1月18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牡西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魏玉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773,800.
55元.
于2013年2月27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9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魏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劳动生产中,日平均叠成品衣300余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得到监区民警的好评,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魏玉林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玉林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199号罪犯王昊,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重庆市彭水县,捕前职业务工,家住重庆市彭水县高谷镇大青村1组.
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12月期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或抢夺他人财物多起.
2012年8月9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温龙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昊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于2012年9月25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至2019年8月26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三监区.
罪犯王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劳动生产中,刻苦练习缝纫技术,掌握缝纫技能,每天平均完成夹克衫单道序加工达300余件,得到监区民警的好评与认可.
综上所述,罪犯王昊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昊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14号罪犯魏永君,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电视站站长,家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玫瑰园小区13栋楼.
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5月至2007年6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电视零配件过程中,多次加大购货单,套取人民币212.
000.
用于个人在大连购买商品住宅.
2008年5月15日牡丹江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作出(2008)牡铁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魏永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赃款212000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于2008年5月2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0年10月22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3月29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8年1月7日至2016年6月6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四监区.
罪犯魏永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日常管理,能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在改造中能主动帮助病犯做好事,能克服身体疾病,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几年来,共完成筷子生产任务1946袋,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魏永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1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永君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10号罪犯李俊才,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五常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五常市山河镇平安村西四号屯二十六委一组.
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12月29日,伙同他人去朝阳区马道口4号楼下盗窃车牌号为京JS3630桑塔纳3000型轿车价值人民币107700元.
2008年11月20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宣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俊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于2008年12月3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2年9月21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6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四监区.
罪犯李俊才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有明确的改造态度,积极靠近人民政府,遵守监规纪律,能主动向政府汇报思想和劳动情况,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辅导学习活动和各种文化知识的学习,并积极的投入到劳动改造中,能认真学习各种生产技术,不断的在实际劳动中熟练技术,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指标.
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俊才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2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才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03号罪犯赵志强,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捕前职业个体业户,家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41委4组.
主要犯罪事实:2005年11月4日11时许,在双鸭山市尖山区自家商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撕打,用斧子将被害人当场杀死.
2006年6月23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双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6年8月9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8年10月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1年7月2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10月6日至2026年11月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四监区.
罪犯赵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
接受教育,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身犯罪对社会及家人造成的危害,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
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无违纪行为.
能积极的投入到劳动改造中,能认真学习各种生产技术,不断的在实际劳动中熟练技术,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指标.
劳动改造中从事粘盒工种,年累计完成粘盒28000余个,产品合格率达97%,在监区生产任务紧张的情况下,能积极带头完成生产任务,为监区完成生产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志强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志强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05号罪犯解鹏,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穆棱市穆棱镇黎明委.
主要犯罪事实:2003年5月至10月间,伙同在他人在牡丹江、鸡西、威海、烟台等地多次进行抢劫盗窃活动,其中抢劫五起,价值4981.
00元,盗窃四起价值33000.
00元.
(累犯)2005年1月18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黑林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解鹏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于2005年3月18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7年6月11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2年6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6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四监区.
罪犯解鹏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自入监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标.
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常年无违反监规行为,并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辅导学习活动和各种文化知识的学习.
在从事生产卡扣的工种中,表现较为突出,年累计生产卡扣700余袋,产品合格率达97%,受到监区多次的好评,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解鹏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8日参加"四个模范化"奖有效奖分5分;2015年2月3日获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解鹏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04号罪犯周文龙,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绥棱县上集镇天放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10月4日18时许,伙同他人在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街广源五金商店内将被害人当场杀死,抢得现金600元及手机一部.
又于2004年10月12日8时许,在辽宁省铁岭市文化公园冷饮厅附近,将被害人打倒后抢走现金400元及手机一部.
2005年11月4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牡刑一初字第(2005)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文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元.
于2006年2月2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黑高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核准执行.
2006年5月26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8年4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8月6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至2030年2月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四监区.
罪犯周文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服刑改造期间,曾多次关押禁闭,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认罪服法,有明确的改造态度,积极靠近人民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及其家庭造成的危害和不良影响,能主动向政府汇报思想和劳动情况,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在劳动中,每天生产2袋,生产卡扣720袋,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周文龙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1.
1.
28因脱离五联保,关押禁闭十五天,扣有效奖分30分;2011.
2.
23因抗拒劳动,关押禁闭十五天,扣有效奖分30分;2011.
3.
22因自伤自残,关押禁闭十五天,扣有效奖分30分;2011.
4.
10因自伤自残,关押禁闭七天,扣有效奖分17.
5分.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文龙提请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07号罪犯李传宝,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牡丹江市卡路派出所管内.
主要犯罪事实:2000年5月26日23时许,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一起,用尖刀将司机刺死,抢走出租车一辆,传呼机一部,人民币110元,总价值人民币58.
220元.
2000年5月9日23时许,在牡丹江市阳明区华威物业公司幼儿园盗窃作案一起,价值3663元.
2000年11月2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牡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传宝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同案共同赔付40000元.
2001年6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黑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1年7月17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3年8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3月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8年7月16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12月14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3月6日至2020年11月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四监区.
罪犯李传宝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有明确的改造态度,积极靠近人民政府,遵守监规纪律,常年无违反监规行为,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改造中从事粘纸袋工种,认真完成生产任务,年度累计完成粘纸袋37000多个,产品合格率达98%,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中能够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认真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达标,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传宝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传宝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06号罪犯夏秀成,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林口县刁翎镇东岗子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5年6月8日7时许,与本村村民李义花在两家耕地中间因排水问题发生争吵并厮打,持镐头击打李的头部、面部数下,将李杀死,随后逃至其兄家里向其兄、嫂说明可能将人打死,并向其兄、嫂要钱和衣服后逃走2005年9月29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牡刑一初字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夏秀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12月9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黑刑一复字第256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6年1月23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8年2月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5月28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2010年5月28日至2029年5月27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四监区.
罪犯夏秀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有明确的改造态度,积极靠近人民政府,遵守监规纪律,并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辅导学习活动和各种文化知识的学习.
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及其家庭造成的危害和不良影响,能主动向政府汇报思想和劳动情况,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在劳动中,不怕脏不怕累,在劳动中,每天生产3袋,生产卡扣720袋,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夏秀成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秀成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09号罪犯魏庆宝,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林口县林口镇南山办.
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11月10日零时50分许,与他人在歌厅娱乐时与被害人发生摩擦,用酒瓶打被害人头部,与被害人妻子厮打,被拉开后逃离现场.
2011年3月31日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林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魏庆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于2011年4月27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3年9月25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四监区.
罪犯魏庆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
接受教育,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身犯罪对社会及家人造成的危害,在服刑期间违纪收到处罚后,仍能认真积极的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达标,能积极的投入到劳动改造中,能认真学习各种生产技术,不断的在实际劳动中熟练技术,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指标.
劳动改造中从事粘盒工种,年累计完成粘盒30000余个,产品合格率达98%,在监区生产任务进账的情况下,能积极带头完成生产任务,为监区完成生产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魏庆宝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9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庆宝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12号罪犯王兴利,男,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捕前职业退休工人,家住七台河市新兴区欣源小区131号楼2单元201室.
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6月至2008年10月,伙同他人以能为他人办理房屋动迁,购买动迁楼为名诈骗作案36起,诈骗他人钱财人民币695900元.
2010年6月4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七刑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兴利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
00元.
2010年9月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黑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10年11月24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3年1月17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至2032年7月16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四监区.
罪犯王兴利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有明确的改造态度,积极靠近人民政府,能主动向政府汇报思想和劳动情况,打扫监舍卫生,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上课中能够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考试成绩达标,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利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8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利提请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13号罪犯孟刚,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沟一胡同.
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间,伙同他人在哈市敲诈勒索过往车辆21起,涉案金额215150元.
2013年3月2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里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孟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于2013年4月24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1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四监区.
罪犯孟刚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有明确的改造态度,积极靠近人民政府,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学习各种生产技术,不断的在实际劳动中熟练技术,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指标.
劳动改造中从事粘盒工种,年累计完成粘盒24000余个,产品合格率达98%,在监区生产任务紧张的情况下,能积极带头完成生产任务,为监区完成生产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孟刚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5年2月3日获210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9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刚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11号罪犯蔡东学,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朝鲜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南朝鲜族乡红星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5月2日零时许,伙同他人在海林市古道茶楼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被劝开,后又在茶楼门前人行路上与被害人再次相遇,将二被害人打成重伤.
2010年4月12日海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蔡东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96138.
35元与同案承担连带责任.
于2010年8月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牡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于2010年9月9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3年10月17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11月6日至2016年5月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四监区.
罪犯蔡东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自入监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标.
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常年无违反监规行为,并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辅导学习活动和各种文化知识的学习.
在从事打板的工种中,表现较为突出,年累计打板700余箱,产品合格率达97%,受到监区多次的好评,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蔡东学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7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东学提请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21号罪犯安珩,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吉林省永吉县,捕前职业工人,家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长青小区1-38-2-401室.
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7月24日5时许,该犯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其家中,因琐事与其养母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该犯用手扼住其母的颈部,致其死亡.
1999年1月25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庆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安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1999年4月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黑刑一核字第58号刑事判决,核准执行.
于1999年5月21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1年5月28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8月24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6年8月14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09年6月25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12月14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3年8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五监区.
罪犯安珩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认罪服法,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能够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护监管秩序,爱护公共财产,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联系生产实际,积极学习技术知识和技能学习,成绩优异,并且在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分配,任劳任怨,出色的完成各项任务,监内改造表现十分优异.
综上所述,罪犯安珩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2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珩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22号罪犯李庆久,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兴安街3委4组.
主要犯罪事实:2008年2月13日22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半壁店天乐市场东侧胡同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持木棍殴打致被害人一死一伤.
2008年9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21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庆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于2008年11月27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高刑复字第590号刑事判决,核准执行.
于2008年12月25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3年3月29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2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五监区.
罪犯李庆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端正改造态度,明确改造目的,积极的靠近政府,深挖犯罪根源,真诚的认罪悔罪,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来完成生产任务,并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努力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均达标,勇于担当,学习先进的改造经验,监内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李庆久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4月9日脱离互监组警告处分一次,扣8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6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庆久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20号罪犯邵方辉,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老虎岗镇59号.
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5月14日至8月23日间,该犯伙同他人在大庆市东风新村等地有分有合地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作案六起;1998年4月,该犯在龙南好望角饭店,盗窃全自动切肉机一台.
1999年7月5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庆刑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邵方辉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1999年12月2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黑刑二终字第18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0年1月31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2年9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7月2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09年4月2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5月2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9月10日至2017年1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五监区.
罪犯邵方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积极靠近政府,深挖犯罪根源,真诚的认罪悔罪,树立起较好的改造心态,端正改造态度,明确改造目标,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且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均达标,并且团结同犯,共同进步.
综上所述,罪犯邵方辉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2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方辉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15号罪犯李树友,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集贤县福利镇山区乡青杨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6月5日至27日伙同他人利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7起,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310元,现金2358.
5元.
2007年9月6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双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树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1719.
74元.
于2007年11月15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0年2月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2年6月26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至2027年2月2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五监区.
罪犯李树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积极靠近政府,思想要求进步,认真学习"三课"文化知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
每天画皮4张,为厂家节约布料30-40米,剪毛50余条,放布800余层,综合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李树友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树友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19号罪犯张龙,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捕前职业无,家住鸡西市鸡冠区建工委.
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8月18日至9月间,伙同张世学在鸡西市抢劫一次,价值人民币11455元,并参加盗窃作案4起,价值人民币22554元.
(该犯系累犯)2005年6月10日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鸡冠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龙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于2005年7月11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8年1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1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2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12月18日至2017年1月17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五监区.
罪犯张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改造中,能积极靠近政府,听从干警的教育,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在单刀断片的过程中,每天断片3000余条,扎点10000余个,剪斑带20000余个,订腹标700余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综合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张龙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8日开展活动获团体第四名加6分;2014年5月14日因脱离互监组,私藏在禁闭室,警告处分一次,扣有效分8分;2015年1月15日因赌博扣4分.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3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龙提请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18号罪犯莫志军,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青岗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安达市铁西平房.
主要犯罪事实:1995年至1997年间,该犯先后在大庆市龙凤区、红岗区、让胡路区、萨尔图区等地企业,采取秘密窃取、胁迫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16起,价值人民币311,034.
00元.
1999年3月15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庆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莫志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
00元.
于1999年5月27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1年7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5年5月13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08年1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11日经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力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1年7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五监区.
罪犯莫志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端正改造态度,明确改造目标,积极的靠近政府,深挖犯罪根源,真诚的认罪悔罪,积极的参加生产劳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积极的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异,并且能够团结同犯,共同进步,能够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向先进典型学习改造经验,监内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莫志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2年2月27日因私藏手机记过一次,扣10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志军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16号罪犯曹志国,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河西乡光义矿.
主要犯罪事实:2002年10月23日该犯伙同他人在穆棱市光义矿附近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该犯手持砖头击打被害人头部数下,致当场死亡.
2003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牡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曹志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赔偿原告人18140元.
于2004年3月31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黑刑一终字第3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4年7月28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6年7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12日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1年10月11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至2026年6月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五监区.
罪犯曹志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罪服法,思想明确,积极的靠近政府,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不违反任何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均达标,监内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曹志国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志国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17号罪犯曲青冬,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虎林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虎头镇虎头委.
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6月17日22时许,该犯在游戏厅玩游戏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用尖刀致被害人胃及小肠破裂,并发肺炎,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该犯系累犯)2006年12月25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双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曲青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62520.
15元.
于2007年6月6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9年4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4月30日至2028年10月2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五监区.
罪犯曲青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能够深挖犯罪根源,真诚的认罪悔罪,并且树立起科学的人生观与价值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均达标.
虽然在改造中曾经有一段时间没有严格要求自己,但经过政府的帮助和自己的努力,很快纠正了错误,并且有了长足的进步,监内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曲青冬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09年8月26日因抗拒劳动改造,不服从管理,顶撞民警关押禁闭15天扣30分;于2010年8月25日因脱管失控,隐藏在地下暖气管道内,造成严重影响关押禁闭15天扣30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青冬提请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28号罪犯王福成,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辽宁省沈阳煤业集团蒲河煤矿.
主要犯罪事实:2005年9月20日19时30分许,酒后到歌厅唱歌时因争抢麦克风与其他人发生厮打,菜刀后寻人未果,被害人下班路过此地为泄私愤将被害人砍成重伤,伤残五级.
2008年4月25日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林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福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0501.
70元.
于2008年5月29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2年12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12月19日至2016年9月18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七监区.
罪犯王福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政府的教育改造,能够认识到自身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及家庭带来的伤害,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与他犯相处和睦,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认真听讲,积极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吃苦耐劳,积极肯干.
其从事辅助工种中的开剪工序,每日产量1400片,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保证了监区生产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罪犯王福成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9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福成提请减刑一年两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27号罪犯宋春雷,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个体业主,家住牡丹江市滨江家园小区2号楼1单元801室.
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间,伙同他人给在屠宰厂的生猪注水注药达22192头,批发给牡丹江市各市场个体业户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4365627余万元.
2008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牡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春雷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缴纳5万元).
于2009年4月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黑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于2009年8月27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3年3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7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2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七监区.
罪犯宋春雷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做到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及家人带来的危害,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标.
该犯在裁断的劳动岗位上,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团结同犯,共同钻研生产技能,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达100%,获得厂家的认可,其积极的改造表现,多次获得监区的一致好评.
综上所述,罪犯宋春雷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春雷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26号罪犯程效举,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集贤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富兴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0年5月间,伙同他人在双鸭山市以暴力手段抢劫作案2起,其中致1人死亡,抢得财物人民币共4770元,同年10月23日8时许,在双鸭山市抢劫1起,致被害人轻伤,抢得财物折合人民币6180元.
2002年1月2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黑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程效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416元.
于2003年1月16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4年3月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7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8年11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1月2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3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7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七监区.
罪犯程效举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靠近政府,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按时参加"三课"学习,经考核各科成绩达标,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勤学苦练缝纫技术,现从事缝制侧兜牙子工种,在每天完成1400兜牙定额的同时,超产200兜牙,两年来累计超产120000个兜牙,经检验合格率高达99%,多次受到监区领导和厂家的好评,改造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程效举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2月19日获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效举提请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23号罪犯黎兵兵,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肇州县,捕前职业工人,家住肇州县肇州镇爱国街一委九组.
主要犯罪事实:于1999年12月21日晚5时许,在肇州镇繁荣街欲乘三轮车去舞厅,因乘车价格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并厮打,持尖刀将被害人刺伤致死.
2000年6月2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庆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黎兵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0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黑刑一终字第27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1年2月21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3年2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7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于2008年1月29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0年5月11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9月21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7月30日至2017年8月2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七监区.
罪犯黎兵兵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靠近政府,做到认罪服法,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及家人带来的的危害,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标.
该犯在值星员的劳动岗位上,能严格遵守值星员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登记,按时巡房,尤其是对晚间上厕所的同犯能全程陪护,其积极的改造表现,多次获得监区的一致好评.
综上所述,罪犯黎兵兵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4月22日获2012年度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兵兵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32号罪犯王大勇,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西村村.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12月21日20时许,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伙同他人在北山公园门前用镐把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2013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大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于2014年1月2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3年5月27日至2016年4月2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七监区.
罪犯王大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做到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及家人带来的危害,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标.
该犯在裁断的劳动岗位上,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团结同犯,共同钻研生产技能,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达100%,获得厂家的认可,其积极的改造表现,多次获得监区的一致好评.
综上所述,罪犯王大勇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5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大勇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29号罪犯王延军,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穆棱市八面通镇靠河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0年9月20日伙同他人先后到穆棱市八面通镇入室抢劫作案三起,共计抢得人民币283元.
2012年5月22日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穆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延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
于2012年8月8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8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七监区.
罪犯王延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改造中该犯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学习,经考核各科成绩达标,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苦练缝纫技术,现从事缝制里子工种,在每天完成里子700件定额的同时超产50余件,两年来累计超产30000余件,经检验合格率达98%,多次受到监区领导和厂家的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延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9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延军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30号罪犯肖永彬,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大方县双山镇法书村三组.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1月初至1月12日期间,先后以每克500元价格贩卖给白志新20克冰毒,孟凡忠25克冰毒,以每克600元价格贩卖给李兴波7克冰毒.
201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密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永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80000元.
于2012年11月7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1月13日至2027年1月12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七监区.
罪犯肖永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政府的教育改造,能够认识到自身所犯的罪行对社会及家庭造成的伤害,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与他犯相处和睦,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认真听讲,积极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吃苦耐劳,积极肯干.
其从事机工工种的门刀工序,日产量达到620件左右,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有力地保证了监区生产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罪犯肖永彬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永彬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25号罪犯苏丹,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吉林省江源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吉林省江源县镇水洞街三委二组.
主要犯罪事实:于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间,伙同他人窜至浙江省仙居县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1起,盗窃作案2起,共抢得人民币8万元,盗得笔记本电脑2台,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于上海市宝山区抢劫作案1起,抢得轿车一台,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8386元;于临海市、杭州市等地抢夺作案4起,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51332元.
2010年9月20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台临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苏丹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于2010年11月11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浙台刑二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11年1月18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0年3月19日至2030年3月18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七监区.
罪犯苏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通过政府的教育改造,认识到自身所犯的罪行对社会及家庭造成的伤害,能够积极改造,靠拢政府,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与他犯相处和睦,遵守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够认真听讲,积极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吃苦耐劳,积极肯干.
其从事机工工种的大腰工序,日产量达到270件左右,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支持监区生产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罪犯苏丹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丹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31号罪犯刘海峰,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一年,出生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平阳镇前卫村.
主要犯罪事实:于2012年2月至4月,伙同他人在鸡东县盗窃柴油,刘海峰参与9起,金额达人民币12051.
20元.
2013年1月21日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滴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海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
于2013年2月26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七监区.
罪犯刘海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改造中,认罪服法,靠近政府,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学习,经考核各科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苦练制衣技术,现从事辅助工种,在每天完成扎点两个批次定额的同时,去污50余件,两年来累计去污30000余件,经检验合格率高达99%,深受监区领导和厂家的好评,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海峰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6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峰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24号罪犯陈强,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蒙古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吉林省松原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前朝阳村前朝阳屯.
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间伙同他人先后在肇源县、辽宁锦州市抢劫作案三起,所抢物品价值人民币306631元;抢夺作案一起,抢夺物品价值人民币7056元.
2010年6月25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庆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强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于2010年7月28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2年10月1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至2032年4月1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七监区.
罪犯陈强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通过政府的教育改造,认识到自身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及家庭造成的伤害,能够积极改造,靠拢政府,严格要求自己,与他犯相处和睦.
在"三课"学习中,该犯积极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达标.
在生产劳动中,该犯积极肯干,吃苦耐劳.
其从事半检工序,每日工作认真负责,对半成品的检查细致认真,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缩短监区生产时长,提升工作效率,提高了产品质量.
综上所述,罪犯陈强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5年2月3日因协助民警转化"法轮功"罪犯,获记功奖励一次.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强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42号罪犯孙庄,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黄金路南7栋99号.
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11月30日23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市场附近,因交通纠纷发生争执,持刀威胁被害人,后被害人开车尾随至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朝阳北路与通顺路北侧交汇处时,用石块砸碎被害人车门玻璃后,用刀猛刺被害人腿部胸部胳膊等处数刀,致被害人心脏破裂急性失血休克死亡.
2008年6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1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费共计人民币772158.
5元.
于2008年11月17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高刑终字第4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7530元.
于2008年12月18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1年3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3年10月17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至2029年12月2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八监区.
罪犯孙庄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系精神病犯,在未发病时,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能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虽然不能参加"三课"学习,但能认真关注时事政策,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帮助他人.
改造表现一般.
综上所述,罪犯孙庄在未发病时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自觉学习法律、法规,改造表现一般,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4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庄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40号罪犯高广彬,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绥芬河市啤酒路平房.
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伙同他人窜至绥芬河市鞋城,用铁剪将门厅撬开后,盗走310000卢布,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手机各一部及皮鞋一双,共计价值人民币95105元.
2008年1月29日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绥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广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于2008年3月11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1年10月11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2月13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7年9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八监区.
罪犯高广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时刻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主动学习,丰富自己,关注事实热点,思想上进,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在监区担任监区站道员,严格遵守监区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大胆管理,及时工作中发现的情况,较好地完成了改造任务,改造表现良好.
综上所述,罪犯高广彬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8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广彬提请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34号罪犯赵春库,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友谊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友谊县新镇乡.
主要犯罪事实:2000年3月27日伙同他人将关押在友谊县看守所八号监舍的被害人,使用残忍手段将其伤害致死.
2001年7月6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双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判决,认定罪犯赵春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残刑三年六个月零二十二天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734.
68元.
于2002年3月1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黑刑一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3年4月28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5年1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9年6月25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9月21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1月20日至2022年4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八监区.
罪犯赵春库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思想积极向上,能够自觉地遵守监内的各项监规纪律,时刻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在从事打扫卫生的惩罚任务中,认真负责,任劳任怨,按照监区的卫生规定,及时清扫,不怕脏、不怕累,积极劳动,能够向政府反映监内的异常现象,改造中能主动要求劳动,能够尽职尽责,较好地完成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赵春库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春库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38号罪犯李明,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辽宁省治安县,捕前职业民警,家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派出所九街区二栋.
主要犯罪事实:1994年8月6日晚8时许,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纺织厂舞厅外,被一伙人打倒,用佩带的"五四"手枪将帮其追赶对方的赵某、许某各击中一枪,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随后在富拉尔基持枪抢劫三次,其中两起未遂,抢劫人民币88元.
1997年11月4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齐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1997年12月21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7)黑刑一核字第259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1998年2月18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0年1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5月2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6月15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09年9月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5月24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2年5月25日至2016年10月2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八监区.
罪犯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思想要求上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地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担任站道员任务中,认真负责,并能及时反映情况,在日常改造中,经常帮助他犯,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1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提请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37号罪犯常海,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乡哈尔村.
主要犯罪事实:1993年3月至1994年6月期间,伙同他人在大庆市、三环企业总公司、林甸县等地,先后盗窃作案十三起,价值人民币65267元,个人获赃款2915元.
1995年4月6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庆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常海犯惯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1995年8月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5)黑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1995年10月19日投入监狱改造.
1997年12月15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6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1月2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8月10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0年6月30日至2016年11月2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八监区.
罪犯常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不断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思想积极向上,时刻《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从事监护改造任务中,认真负责,任劳任怨,按照监护规定,积极劳动,严格监控,尽职尽责,不怕脏、不怕累,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惩罚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常海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2月23日吵监闹号不服从管理禁闭七天,扣17.
5分.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80.
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海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43号罪犯徐祥忠,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江南村.
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4月至2011年7月间,伙同他人在宁安市宁安镇先后盗窃13次,价值22610元.
2012年5月7日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祥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于2012年6月13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0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八监区.
罪犯徐祥忠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时刻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自觉学习各种文化知识,关注时事动态,思想要求上进,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在担任监区站道员改造任务中,从不脱岗,及时同民警沟通,较好完成了改造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徐祥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1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祥忠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39号罪犯曲绍兵,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青云山林场青云山居民委1组37号.
主要犯罪事实:2008年8月21日上午9时许,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尾随在储蓄所刚取完存款的被害人至苏州市白塔西路谈家弄口,采用抱住被害人后伸手硬抢、脚踢等手段,劫得皮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9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275元手机一部,致被害人轻微伤.
2008年12月15日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02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曲绍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于2009年1月15日投入监狱改造.
2011年12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9月25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8月28日至2016年9月27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八监区.
罪犯曲绍兵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担任卫生员的改造任务中,能够认真对待每一名病患,不怕累、不怕苦,一年累计为病患注射7千多人次,很好地完成了政府给予的改造任务,改造表现良好.
综上所述,罪犯曲绍兵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绍兵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33号罪犯赵文超,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东宁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东宁县东宁镇14委2组.
主要犯罪事实:1994年9月11日晚,被告人在歌厅被殴打后到张友家取枪将被害人打伤住院,次日听说被害人要报复,便与张友商议将其打残.
同年9月13日2时许,伙同他人持猎枪、口径枪、尖刀、木棒来到病房内,将护理人员逼住后持刀子猛刺其胸部一刀,用棒击打其头部数下,又持菜刀砍击背部数刀,将其当场杀死.
2005年10月中旬伙同他人预谋抢劫被抓获.
2007年6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牡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文超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于2007年12月1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黑刑三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8年2月4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0年3月4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月17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至2031年7月16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八监区.
罪犯赵文超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并在考试中取得优秀成绩,在从事监区站道改造任务中,认真负责,大胆管理,能及时向医护人员反映病犯状况,一年来,反映病犯情况达40余次,使行政医生掌握了病犯的详细情况,该犯为人热情、乐于助人,经常帮助病犯打水、打饭,受到民警一致好评,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赵文超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24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知识竞赛奖有效奖分5分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文超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35号罪犯马建,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牡丹江市东安区五星派出所管内林机小区2号楼7单元604室.
主要犯罪事实:2005年夏季,因琐事对被害人怀恨在心,2006年7月8日20时许,伙同他人持尖刀、斧子,到被害人经营的首饰加工店附近,趁其不备抽刀猛刺其胸、腹部数刀,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累犯).
2007年7月30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牡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11月2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黑刑三复字第30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8年2月1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0年2月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6月1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至2030年11月30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八监区.
罪犯马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任务,在监区执行站道任务期间,认真负责,能维持走廊秩序及卫生,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其工作情况,在日常改造中,为人热情大方,乐于助人,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马建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24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知识竞赛奖有效奖分4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建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41号罪犯尹广文,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辽宁省宽甸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古城镇马路村.
主要犯罪事实:1999年8月26日16时30分许,在林口县古城镇马路村,因怀疑其妻与被害人有不正当关系,发生口角并厮打,持刀将被害人刺数刀致死.
2000年1月28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牡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尹广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200元.
于2000年7月28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黑刑一复字第92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1年6月3日投入监狱改造.
2002年9月10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1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2008年11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2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2月13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1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八监区.
罪犯尹广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服法,接受教育,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在监管病房担任护理改造任务期间,认真负责,将每一位住院的病犯都照顾的细致入微,经常帮助重病犯打水、喂饭、洗衣、擦身,得到病犯的一致好评,同时该犯还主动学习了一些医疗护理知识,成为了医护人员的得力助手,改造表现良好.
综上所述,罪犯尹广文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1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广文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36号罪犯许鸿伟,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捕前职业工人,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
主要犯罪事实:1994年8月19日22时许在集贤县福利镇火车站附近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用小口径步枪将被害人打伤,又用尖刀将被害人刺伤致死.
2005年6月6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双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许鸿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原判残刑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二十六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
于2005年9月19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8年1月29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6月25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5月5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4年12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八监区.
罪犯许鸿伟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思想态度端正,能积极靠近政府,劳动中积极肯干,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能很好地完成政府交给的改造任务,改造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许鸿伟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24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竞赛奖6分;2013年4月22日获2012年度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4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鸿伟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44号罪犯杜乃红,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海林市横道河子镇柳树村.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12月初至2012年12月12日先后6次受他人指使盗伐柞树、桦树、杨树、榆树共计1785株.
蓄积73.
4045立方米.
2013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海林林区基层法院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杜乃红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于2013年11月27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至2016年1月24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十八监区.
罪犯杜乃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时刻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自觉学习各种法律知识,时事政治,思想要求上进,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在担任监区打扫卫生工作中,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严格遵守监区的各种规章制度,大胆管理,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杜乃红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5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乃红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49号罪犯周海云,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安装公司家属楼.
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4月14日22时许,因被害人鲁某送其妻回家,便怀疑其妻同鲁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追上被害人鲁某,抢下鲁某手中铁棍,并将其打倒,致被害人鲁某"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
2009年3月2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海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于2009年4月29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1年12月19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12月13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8年11月24日至2016年5月23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后勤监区.
罪犯周海云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日常改造中积极肯干,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达标,自调入本监狱以来,能吃苦耐劳,积极认真,在猪舍的劳动改造中,能出色的完成母猪接生工作,使仔猪的死亡率降到最低,并在改造中节约用水,节约饲料,为监区节约资金3000多元,改造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周海云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7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海云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46号罪犯刘继录,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捕前职业保卫科干部,家住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24委8组.
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4月16日下午7时许,为报复他人与其弟弟一起将原保卫科干部骗出,并将枪要到手后向保卫科干警头部开一枪后逃走.
2000年12月11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双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继录犯抢劫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3月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黑刑二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2001年6月6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3年5月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7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于2007年12月11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5月11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9月21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2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后勤监区.
罪犯刘继录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通过了考试标准.
该犯平时在菜窖劳动,任劳任怨,平均每天切菜20筐,能超额完成改造任务,能积极帮助同犯,服从分配并且同违纪行为作斗争,该犯在监内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刘继录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2月19日获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继录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48号罪犯赵树山,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捕前职业工人,家住绥芬河市城镇派出所4委4组.
主要犯罪事实:1999年8月至2002年7月间,伙同他人在绥芬河及牡丹江等地持械抢劫作案三起,盗窃作案三起,盗得数额26730元,盗窃弹药一起,所盗子弹710发.
2003年2月2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牡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树山犯抢劫、盗窃、盗窃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于2003年4月8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6年11月8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08年9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10月11日经牡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2年7月27日至2017年9月26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后勤监区.
罪犯赵树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通过了考试标准.
在监区从事零活工种,平均每天切菜20余筐,并每天在潮湿的土豆池清洗土豆40余筐.
能够较好地完成监区民警分配的各种生产劳动,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赵树山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8日改造行为规范活动奖4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树山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45号罪犯马金刚,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安达市任民镇一心村.
主要犯罪事实:1996年3月8日8时许,因琐事与妻子发生口角,并厮打致其死亡,用头巾将其头部包住,扔至菜窑内.
1998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绥地法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金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9年5月19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黑刑一核字第62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
于1999年7月13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01年7月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1月2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6年8月14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09年1月16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10月11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3年11月22日至2017年7月21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后勤监区.
罪犯马金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踊跃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和"三课"教育学习.
该犯从事饭班早班工种,每日凌晨3时30分起床为全狱服刑人员准备早餐,平均每天揉5000个馒头,服从分配,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马金刚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8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金刚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47号罪犯安建勋,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保安,家住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办事处6委1组.
主要犯罪事实:2008年10月3日凌晨零时许,在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花园13号保安宿舍喝酒时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争执,在厮打中用酒瓶碎片将被害人许某某刺伤,在追赶许某某途中,遇见被害人皮某某,发生扭打,打斗中将皮某某刺伤致死.
2009年6月12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夏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安建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9年8月14日投入监狱改造.
于2011年10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31年4月19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后勤监区.
罪犯安建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劳动,吃苦耐劳,并在养猪的过程中,认真细心节约粮食,为监区节约饲料2000多斤,为监区猪舍的生产作出了巨大贡献,该犯平时遵守监规纪律,团结同犯,全年无违纪事件发生,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安建勋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1月8日改造行为规范活动奖4分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建勋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50号罪犯丛永强,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勃利县,捕前职业工人,家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东胜村.
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9月19日,丛永强伙同吴亚东驾驶盗得吉普车行至茄子河区东胜村附近与吴亚东发生口角,丛永强用锤子将吴打死,并焚尸逃离现场.
2000年3月2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刑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永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00年9月29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04年12月10日至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入监集训监区.
罪犯丛永强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认罪伏法,能够认清犯罪危害,主动靠近政府,改造思想端正.
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定和劳动纪律,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表现突出.
积极参加三科教育学习,听课认真,经考试三课成绩达标.
综上所述,罪犯丛永强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3年2月19获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3日获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4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丛永强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黑牡狱有减字第2-251号罪犯吴清友,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汤源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汤源县永发乡红城村.
主要犯罪事实:2002年4月16日,吴清友先后二次伙同他人将莲江口农垦学院财务室保险柜撬开,共盗得6万9千余元现金.
2003年8月15日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刑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清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68000元.
于2003年2月25日投入监狱改造.
刑期自2003年2月28日至2017年12月12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入监集训监区.
罪犯吴清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重新树立人生观世界观.
在担任执星员期间,能够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通过服刑改造,整个人有了新的变化.
在三课学习中成绩达标.
综上所述,罪犯吴清友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无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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