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联CFIC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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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中央及广东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和复工复产政策文件汇编中央及广东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和复工复产政策文件汇编中国工商联CFIC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2020年2月中央及广东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和复工复产政策文件汇编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帮助广大民营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切实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广东省和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支持民营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政策举措.
现汇编成册,供学习贯彻.
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本书编辑工作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2020年2月23日1目录一、国务院有关部门…11、国家发展改革委…2(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84号)………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72、工业和信息化部…10(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103、财政部…17(4)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17(5)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19(6)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21(7)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2323(8)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24(9)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25(10)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27(11)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30(1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39(13)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45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47(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明电〔2020〕5号)……47(15)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49(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51(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号)…55(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57(19)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615、商务部…67(2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676、文化和旅游部…70(21)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707、科技部…72(22)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728、自然资源部…75(2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15号)…759、国家税务总局…77(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77(25)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8045二、广东省和有关部门…86(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87(2)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93(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在抗击疫情中更好弘扬企业家精神的通知(粤工信秘函〔2020〕110号)101(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120号)103(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强化科技攻关实施科技惠企行动支撑疫情防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39号)………105(6)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4号)112(7)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116(8)广东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118(9)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121(10)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商贸企业及外贸出口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124(1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126(1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不予加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129(1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检验检测认证工作事项的通知(粤市监认监〔2020〕105号)………130(1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服务企业应对疫情困难的通知(粤市监知促〔2020〕96号)……………134(15)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粤金监函〔2020〕34号)137(16)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能综合〔2020〕9号)…143三、各地级以上市和有关部门…1481、广州市…149(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149(2)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穗防控办〔2020〕13号)……15567(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人社函〔2020〕5号)…………159(4)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渡难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科字〔2020〕1号)166(5)关于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穗商务〔2020〕19号)……172(6)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复工前后疫情防控管理的紧急通知…176(7)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1822、深圳市…186(8)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186(9)深圳市商务局关于组织做好商贸流通企业复工复业工作的通知………191(1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进一步加强疫情联防联控有关工作的通知…195(1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在房地产领域加强疫情防控严格落实复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197(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适岗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200(13)深圳海关帮扶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2063、珠海市…212(14)珠海出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212(15)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号2184、汕头市…225(16)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办〔2020〕4号)…………………2255、佛山市…232(17)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232(18)佛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237(19)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切实做好科技创新载体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426、韶关市…247(20)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意见…2477、河源市…253(21)河源市支持企业共渡难关17条政策意见…2538、梅州市…25889(2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2589、惠州市…266(2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惠府传〔2020〕266(24)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7310、汕尾市…277(25)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277(26)汕尾市人民政府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三十条(汕府〔2020〕12号)……281(27)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8611、东莞市…290(28)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东府〔2020〕12号)290(29)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推动员工早日返岗和企业复工达产的若干措施(东府办〔2020〕11号)298(30)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加强落实税务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30212、中山市…309(31)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309(32)关于进一步鼓励重点企业复工复产的通告(中府通〔2020〕1号)319(33)关于做好我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和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32213、江门市…324(3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324(35)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农业促生产保供给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办函〔2020〕19号)…335(36)江门市关于引导务工人员返岗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34414、阳江市…346(37)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阳府〔2020〕9号)…34615、湛江市…355(38)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湛委发电〔2020〕2号)3551011(39)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20项政策措施…36016、茂名市…366(40)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茂府办〔2020〕4号)366(41)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意见…371(42)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税务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37617、肇庆市…380(4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38018、清远市…386(4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府〔2020〕8号)………386(45)关于印发《促进清远市金融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疫情难关工作方案》的通知(清金融〔2020〕5号)…39219、揭阳市…396(46)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扶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揭府〔2020〕4号)…39620、潮州市…406(47)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统筹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通知(潮委发电〔2020〕1号)……………40621、云浮市…414(48)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府明电〔2020〕1号)…414一、国务院有关部门23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84号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2020-02-07链接: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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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9/content_5476362.
ht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部署,全力保障医疗防护紧缺物资供应,迅速提高疫情防控保障能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企业多措并举扩大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供应支持生产《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详见,以下简称《产品目录》)所列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的企业抓紧释放已有产能,进一步增加产量,尽快实现满负荷复工复产,支持有关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增添生产线(设备)迅速扩大产能.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尽快实现转产,重点生产应对疫情急需的紧缺医疗物资.
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资质、生产场地、设备购置和原材料采购等实际困难,促进上下游生产良性循环,提高全产业链生产能力.
指导企业科学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二、实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储备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将《产品目录》中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品种增列储备物资目录,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现有收储制度和办法,对《产品目录》中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各地区要组织企业尽快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及时交付使用.
收储物资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拨.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逐步完善《产品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三、加强地方应急物资政府收储各地区要认真研究应对疫情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公共卫生和物资储备短板,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着力补短板强弱项.
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扩大收储范围,增加储备规模,特别是要增加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规模,在项目立项建设、资金补贴、用地、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地方政府储备要与中央政府储备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加强衔接联动,确保形成合力.
四、支持企业对扩大的产能适时转产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鼓励相关企业对扩大的产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市场需求进行转产,推动产品生产由《产品目录》类型向市场需求45量大的其他类型、标准或型号转变,在满足重点医疗物资需要的同时向满足工业或消费需要转变,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实现企业转型升级.
对转型生产企业保留适当产能,鼓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相应支持的政策措施.
五、完善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管理制度为规范疫情紧缺物资收储管理,各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产品目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物资收储实施名单制管理,企业名单由各地区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相关部门.
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需按照核定产能满负荷生产,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安排产品调拨.
各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重点支持企业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名单信息共享,并做好与有关金融机构等沟通衔接,研究出台支持政策.
六、依法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管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企业落实全过程合规的主体责任和严格出厂检验与放行要求,确保相关物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
凡收储的物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认证.
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物资或劣质物资,一律不得收储.
进一步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销售企业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加强履约情况监督,对违法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严重违约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千方百计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消除企业生产经营后顾之忧,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提高重点紧缺医疗物资产能产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2月7日67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1、医用防护服GB19082-20032、N95医用级防护口罩GB190833、医用外科口罩YY0469-20114、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5、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重要原材料6、医用护目镜/防护面屏/负压防护头罩7、医用隔离衣8、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9、全自动红外体温检测仪10、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具体品目另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2020-02-08链接: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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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9/content_5476359.
ht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一)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
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二)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89(三)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四)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二、最大限度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一)设立申报"绿色通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并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
(二)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
全面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非现场办理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意见反馈、批文领取、信息披露、发行前备案等业务,可灵活选择线上系统、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向我委政务服务大厅报送材料,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进行补充提供或领取.
(三)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
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四)优化发行环节管理.
一是近期获准通过但尚未领取企业债券批复文件的,可在发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及其影响后,使用我委政务信息公开的电子批复文件启动发行.
二是近期拟启动债券发行工作的发行人,应提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鼓励错峰预约簿记建档时间,并尽可能减少发行现场人员.
三是对于已经启动债券发行程序,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发行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申请适当放宽债券发行时限,或者发行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灵活选择择期发行.
三、切实做好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工作(一)持续做好信息披露.
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期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度报告的,应按照交易场所有关规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
期间,如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发行人应及时按照交易场所规定进行公告.
(二)稳妥做好本息兑付.
疫情期间涉及债券还本付息的,发行人应尽早安排偿债资金,确保顺利完成本息兑付.
确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鼓励以视频或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可合理简化召集召开程序.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自觉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扎实做好企业债券对疫情防控的支持与保障工作,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0年2月8日10112、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2020-02-09链接: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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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0/content_5476684.
ht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1.
加强分类指导.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
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
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
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
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
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
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5.
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
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
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
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6.
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1213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
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
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
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8.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
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
强化融资担保服务.
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
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
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
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
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
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
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11.
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
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
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12.
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
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
即时启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
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3.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1415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
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
加快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
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4.
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
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
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
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16.
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
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
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
加强培训服务.
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8.
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
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
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
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19.
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0.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
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1617各地要将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2月9日3、财政部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来源:财政部网站2019-02-01链接:http://www.
gov.
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1/content_5473748.
htm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1819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0年2月1日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来源:新华网2019-02-07链接:http://www.
xinhuanet.
com/2020-02/07/c_1125540867.
htm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021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来源:新华网2019-02-07链接:http://www.
xinhuanet.
com/2020-02/07/c_1125540879.
htm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223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来源:新华网2019-02-07链接:http://www.
xinhuanet.
com/2020-02/07/c_1125540879.
htm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2425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来源:新华网2019-02-07链接:http://www.
xinhuanet.
com//finance/2020-02/07/c_1125540889.
htm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2月6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来源:财政部网站2019-02-07链接:http://www.
mof.
gov.
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当前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切实提高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
根据财政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为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大"一网通办"、"全程电子化"工作力度,落实行政审批"零见面"要求,积极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务.
在疫情期间,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审批时限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二、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指导本地区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2627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三、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及时掌握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情况,积极稳妥做好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
四、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评估疫情防控对今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可能带来的影响,制定政策预案,确保考试平稳进行.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五、我部将适时调整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项目实施进度.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本地区会计人才培训计划,并做好与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沟通协调工作.
同时,鼓励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线上培训力度,为会计人员提供更加灵活、便捷、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在认真做好防控工作同时,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工作,积极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财政部2020年2月5日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来源:财政部网站2020-02-01链接:http://www.
mof.
gov.
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2829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
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财政部2020年2月1日3031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来源:财政部网站2020-02-07链接:http://jrs.
mof.
gov.
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7_3467035.
htm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
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
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
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3233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
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
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
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
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
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
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
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
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
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
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
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
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3435(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
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
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
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
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
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
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
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
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
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
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
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3637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
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
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
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
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
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
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
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
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
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
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
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
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
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
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
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3839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
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
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
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
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来源:经济日报2020-02-07链接:http://cache.
baiducontent.
co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一)支持范围.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4041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
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
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一)发放对象.
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
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
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
再贷款期限为1年.
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
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
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贴息范围.
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4243(二)贴息标准和期限.
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
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
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
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
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一)确保专款专用.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
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
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
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4445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
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
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2020年2月7日财政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来源:财政部办公厅网站2020-01-26链接:http://www.
mof.
gov.
cn/index.
htm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4647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明电〔2020〕5号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2020-01-24链接:http://www.
mohrss.
gov.
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2001/t20200127_357746.
htm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4849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来源:人社部网站2020-01-30链接:http://www.
mohrss.
gov.
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2001/t20200130_357853.
html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要求,1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等方式,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
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通知指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
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
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
通知强调,社保经办机构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5051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通知要求,各地要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通知指出,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
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通知还就做好宣传引导、加强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工作要求,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2020-01/31链接:http://www.
gov.
cn/zhengce/zhengceku/2020-01/31/content_5473309.
ht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
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5253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
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
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
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要抓住当前不少地区的群众仍需要"跑腿办""现场办"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
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
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
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
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做好宣传引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联防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
通过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APP、12333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
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
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5455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经办机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
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号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2020-02-03链接: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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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zcfg/gfxwj/202002/t20200204_358074.
htm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减少现场经办防范交叉感染,有效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将在人社部官网、官方公众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及"掌上12333"APP向社会公布,请各地切实保障网上申领渠道畅通.
二、各省、自治区要主动将辖区内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的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通过人社部门官网、官方公众号、APP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在上述渠道的显著位置,同时公布本地区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流程和办事指南,并通过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主动推送给参保企业和参保5657人员.
三、对目前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申请或邮寄材料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失业保险金不见面申领,要及时公布办理电话和邮寄地址.
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四、各省、自治区要指导、督促、帮助未实现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抓紧优化和调整经办信息系统,结合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社会保障卡功能的拓展,尽快实现网上经办,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司网站2020-02-05链接: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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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wap/zc/zcwj/202002/t20200205_358141.
htm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
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
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
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5859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
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
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
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
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
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
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
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
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
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
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
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
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
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6061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
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
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
mohrss.
gov.
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
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
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2月5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2020-02-07链接:http://www.
gov.
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8/content_5476137.
ht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6263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
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
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
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6465力价格行为.
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
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
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
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
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
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
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
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
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6667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20年2月7日5、商务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来源:商务部办公厅网站2020-02-07链接:http://finance.
eastmoney.
com/a/202002101378055787.
htm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做好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帮助外资企业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当地政府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复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大力支持外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对于生产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类外资企业,要按照统一部署特事特办,迅速组织复工达产、全力满足需求.
积极协助企业采购必要防护物资;指导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疫情应对工作方案,严格做好各项内部防控工作.
深入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等方式促进劳动力供需对接,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
协调帮助解决外资企业复产存在的困难,妥善处理外资企业投诉.
切实关心企业在华工作的外籍员工及6869家属的生活,帮助做好防护工作.
(二)加强外资大项目服务保障.
密切跟踪在谈外资大项目进展,及时了解外商决策进展,加大沟通力度,积极促成投资合作,推动项目尽早签约落地.
推动在建外资大项目建设,优化网上政务服务,建立政务服务快速通道,协调相关部门在用地、用工、水电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保障企业投资按计划进行,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
建立健全重点外资大项目联系机制,不添乱、多帮忙,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全流程对接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突出困难.
(三)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
针对当前人员流动受阻等难题,发挥互联网平台优势,整合各类招商资源,积极通过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方式推进网上招商,持续不断推进投资促进和招商工作.
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储备项目库,筛选一批有吸引力、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上网发布,与外商做好前期对接.
充分利用国家和各地海外招商机构平台,加大投资环境和合作项目宣传推介力度;加强与境外各类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合作,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组织灵活多样的招商活动,争取一批新项目签约落地.
(四)因地制宜精准帮扶.
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优化和加强外资统计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研判和预警,及时掌握各行业、各领域外资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强化与各地外资企业协会和外国商会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资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和指导.
聚焦疫情对各类外资企业的不同影响,分类施策,一企一策,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精准帮扶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法规政策,加强宣传解读,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梳理国家和各地近期出台的各类援企稳岗政策,指导外资企业用好用足财政、金融、税收、社保、就业以及政府采购等各类帮扶解困政策,做到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影响.
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发布办事指南、项目信息和相关数据信息等,为外商投资提供服务和便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建立健全疫情应对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创新工作方法,真正把精力用到协调解决外资领域应对疫情遇到的紧迫问题上;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高度重视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疫情防控期间要及时报送稳外资工作情况,在疫情应对、外资大项目跟踪服务、外资企业经营动态、统计信息、形势研判等方面保持密切沟通.
对外资企业当前复工或经营中的困难进行摸底,整理分析后与其它有关情况一并反馈商务部(外资司).
商务部办公厅2020年2月7日70716、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来源:文化和旅游部网站2020-02-05链接:http://www.
gov.
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676.
ht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履行社会责任,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标准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
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二、交还期限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三、有关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暂退保证金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要加强监管,对未按期交还保证金的旅行社要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各地于2020年3月15日前将保证金退还情况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0年2月5日72737、科技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来源:科技部火炬中心网站2020-02-06链接:https://trust.
baidu.
com/vstar/official/introfl=1&castk=LTE%3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主动落实好科技部党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火炬工作相关流程,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科技企业的重要性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调整、改进、优化服务方式,制定出台精准扶持政策,支持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有序引导广大科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帮助科技企业渡过难关.
二、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
已开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分系统的省(市),一律实行"无纸化"认定登记流程,在线提交并审核技术合同文本,全流程网上办理.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及所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尽量简化服务流程,为居民企业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倡导实行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四、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利用信息服务平台,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五、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六、做好国家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各国家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及相关物资的生产企业要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对因疫情而停产停工的科技企业,要及时掌握企业情况,必要时依规7475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提供资金周转或低息免息贷款服务等.
各国家高新区发生严重疫情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七、做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相关预案为正常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将进一步细化和提供统计工作培训课件,在线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不受影响.
八、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企业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统计和监测疫情对各类科技企业的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精准支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九、组织推荐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主动调研和掌握针对疫情防控有效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在服务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推荐和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向科技部及相关机构建议推荐.
十、及时总结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科技企业先进典型和事迹,依规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激发斗志、增强信心,并及时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报送.
特此通知.
科技部火炬中心2020年2月6日8、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15号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2020-02-11链接:http://www.
gov.
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1/content_5477299.
ht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支持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先行使用土地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
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
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7677科学合理安排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严禁与防控疫情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
三、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挂账使用.
地方计划指标不足的,疫情结束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形成项目用地批准清单,由国家统一核销计划指标.
四、创新工作方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正常用地审批中,要根据防控疫情需要,通过开展网上联审等,创新工作方式.
可采取影像比对等方式,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要求.
要围绕落实好"六稳"工作部署,抓紧做好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持续做好用地保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9、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来源:税务总局网站2020-01-30链接:http://www.
gov.
cn/zhengce/zhengceku/2020-01/31/content_5473310.
htm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
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7879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
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
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
要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
要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办税缴费服务中来,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月30日8081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来源:国家税务总局2020-02-10链接:http://www.
chinatax.
gov.
cn/chinatax/n810346/n810825/c101434/c5143585/content.
html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
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
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
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二、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四)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
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五)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六)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
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
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
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8283(七)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
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
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
积极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
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
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三、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九)确保安全办理.
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
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
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十)加强引导办理.
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十一)开辟直通办理.
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十二)拓展预约办理.
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
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
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十三)推行容缺办理.
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四、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
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8485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10日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十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
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
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安排,在切实加强自身防控的同时,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上述一些临时性调整的措施实施期限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在此期间,87二、广东省和有关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02-06链接:http://gd.
ifeng.
com/a/20200206/8177093_0.
shtml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2月6日8889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五)减轻社会保险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
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七)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八)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
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一)加强防疫指引.
省统一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系列预防控制指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指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
(二)落实复工条件.
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
(三)统筹做好防护.
支持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
鼓励大型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
鼓励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由管委会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
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当地政府集中安排.
(四)拓宽招工渠道.
加强省内外劳务帮扶协作,落实重点企业服务专员制度,精准摸9091重点急需设备及关键、紧缺零部件生产予以资金支持.
对国家和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的2020年新增贷款部分,省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
鼓励各级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畜禽水产养殖企业、休闲农业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市县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应收账款融资等重点支持,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对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视情展期1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十四)支持企业担保融资和租赁融资.
取消省内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反担保要求,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内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
融资租赁公司要调整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酌情减免不超过6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
(十五)优化企业小额贷款服务.
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批准,融资杠杆率可放宽至净资产5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贷款1—3个月、免除1—3个月罚息和增加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十六)优化企业征信管理.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各地贸促会要建立"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九)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
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十)加大技改资金支持.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产能或转产上述物资的,对其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额加大奖励力度.
(十一)发挥国有企业关键作用.
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四、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十二)加强金融纾困.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
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通中小企业疫情应对金融服务专区和"绿色服务通道",统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依托平台为贷款企业提供贴息和风险补偿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梳理确定全省防疫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再贷款政策.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省级财政对相关企业扩大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929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来源: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02-11链接:http://gd.
ifeng.
com/a/20200206/8177093_0.
shtml《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2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2月11日五、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十七)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林等资源指标;对新建非盈利性医护场所,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创造条件保障项目建设必须的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及时供应.
(十八)完善审批工作"直通车"制度.
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采取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
(十九)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
完善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协调机制,设立防控物资进口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
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
(二十)强化涉企信息服务支撑.
依托"粤商通"平台,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施,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推动各地建立诉求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
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省遵照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惠企扶企力度.
949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以最严纪律、最有力举措、最坚定信心"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一)健全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五级防护网络,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全省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全力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二)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按照"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全力做好确诊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抓好隔离人员的防治工作;(三)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给、调配的统筹,保障重要物资供应并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的需要,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力度,支持和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障居民正常生活需要;(四)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社会关切,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五)统筹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工作,制定健康监测、交通组织、物资保障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督促企业和学校科学合理安排生产和教学活动,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六)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以与本行政区域周边地区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七)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加强对受赠财物的规范管理,捐赠财物的接收、支出、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公开并接受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1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疫情防控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贯彻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落实"四个一"应急处置机制,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坚持全国全省"一盘棋",服从国家和省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
9697防控工作;(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卫生健康提示;(五)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居住地区人员往来和车辆进出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居住区,加强重点公共区域的清洁和消毒.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依法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一)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二)对本单位场所、设施实施卫生消毒;(三)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和设施;(四)对本单位人员和往来人员开展健康监测;(五)督促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七)按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八)严格执行人民政府关于复工复产、开学等规定;(九)人民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疫情防控工作.
交通运输、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金融机构、学校、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八)依托"粤省事""粤商通"等数字政府移动平台,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引导企业和群众网上办理业务,减少企业和群众办事跑动和聚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三、切实推动防控重心向基层下移,构筑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严密防线,全力加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等依法依规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以及疫情严重的城乡社区防控力量的布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群众自治作用,实行网格化管理,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一)做好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人员情况摸查,落实"一人一册"和开展健康监测,及时报送疫情防控信息,督促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二)加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提供生活服务保障;(三)动员村(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辖区单位参与疫情9899治疗或者医学观察.
任何个人发现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药品和民生用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二)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拒绝接受隔离治疗、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的;(三)未履行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缓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疫情信息,未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的;(四)阻碍卫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诊疗和救治工作,实施阻拦、推搡、撕扯、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扰乱医疗秩序的;(五)哄抬防疫用品、药品或者民生用品价格,生产、销售伪劣文体场馆、养老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落实消毒通风、体温监测、人流控制等疫情防控措施.
严禁农贸市场、餐饮单位、商场超市、电商平台等交易、消费场所开展野生动物交易、消费活动.
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指挥、管理和安排,积极参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一)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二)减少外出、聚集活动;(三)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四)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五)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不得滥食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六)不得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确诊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七)不得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八)服从依法采取的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的人员,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健康状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接受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接受医学观察或者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不得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期未满不得擅自脱离隔离10010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在抗击疫情中更好弘扬企业家精神的通知粤工信秘函〔2020〕110号来源: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2020-02-06链接:http://gdii.
gd.
gov.
cn/zwgk/tzgg1011/content/post_2886543.
html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业,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优秀企业家精神,动员广大企业家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为全国、全省的疫情防控工作贡献企业力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克服一切困难,尽快组织复工达产广大企业家不仅是我省经济建设的主要贡献者,更是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参与者.
随着我省确诊病例不断增加和企业复工复产、学校开学日期日益临近,我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特别是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护理口罩、医用防护服、防护眼罩、防护面罩、全面型呼吸防护器等的紧缺形势将更加严峻.
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相关生产企业要切实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企业社会义务,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想方设法扩大产能,组织力量加班加点,以最大的疫情防治、防护产品、物资、药品和医用器材,扰乱市场秩序的;(六)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七)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滥食野生动物的;(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九)故意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个人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予以惩戒.
七、对于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行政机关,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终止日期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来源:广东人大网10210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120号来源: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2020-02-07链接:http://gdii.
gd.
gov.
cn/zwgk/tzgg1011/content/post_2887455.
html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落实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领导部署和要求,省决定出台专项扶持政策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
经商省财政厅,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一、对广东省内注册的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重点急需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等装备企业,在服从国家和省医疗防控物资调度要求的生产销售予以奖励:对2020年2月7日—2月20日产生实际销售的企业,按每台(套)设备售价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2020年2月21日—4月20日产生实际销售的企业,按每台(套)设备售价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奖励.
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上述奖励资金申请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奖补金额以形成有效销售的设备销售发票来核定,奖补期限为2020年2月7日—4月20日,能力提高疫情防控物资的供应水平.
医疗防控物资出口企业、具有生产医用防护用品场地条件的企业,以及工业防护服、工业N95口罩、潜水镜等物资的生产企业,要主动分析研判企业转产医用防护产品等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的可行性,尽快打通上游供应链各环节,主动转产疫情防控应急产品.
各地要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达产、扩产、转产面临的各种问题.
二、坚持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要弘扬新时代企业家精神,讲诚信、守法律、有担当、讲奉献,自觉做到不制假售假、不虚假宣传、不哄抬物价、不囤积居奇,努力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践行国家和社会对广大企业家的使命召唤.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紧缺医疗物资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各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禁相互串通、趁机涨价,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者,一经查实依法给予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希望广大企业家充分认识到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上来,与党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在各自的行业、领域担责守责尽责,为国分忧,为民解难,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场上,进一步彰显企业家的使命担当和为国情怀,展示新时代广东企业家的良好形象.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2月5日10410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强化科技攻关实施科技惠企行动支撑疫情防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39号来源:广东省科技厅网站2020-02-07链接:http://gd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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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wgk/tzgg1011/content/post_2887455.
html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强化科技攻关实施科技惠企行动支撑疫情防控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科技厅2020年2月13日以设备实际发货或交付时间为准,具体要件按申报通知组织.
三、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立即将本政策传达至辖区内相关企业,千方百计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并配合做好国家、省物资调拨等工作.
四、各相关企业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国家和省统一调度要求,准确如实上报库存、产能、产量,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特此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2月7日106107生物医药科技创新体系中重大平台缺乏、供应链不完整、配套能力不足的短板,将疫情防控作为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的重要方向,加快布局建设一批高水平研发和检验检测平台,完善临床研究基础条件设施.
优先支持在应对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申建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二、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四)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
省科技创新券2020年预算额度比上年增加一倍,进一步优化、简化流程,依托第三方平台"华转网"实现全程线上操作、即兑即付.
扩大创新券支持范围,纳入疫情防控科技攻关所需的实验动物研究开发、检验检疫、材料测试等.
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公司的支持比例,珠三角地区由30%提高到40%,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由35%提高到45%.
在疫情防控中贡献突出的创新券服务机构,优先评为优秀机构并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奖励.
(五)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支持全省高新区、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对在孵科技企业免收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二个月租金.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星创天地根据实际情况为创新创业者减免租金.
对疫情期间做出重要贡献的孵化载体,在全省年度运营考核评价中予以评优支持,省市协同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后补助中择优给予经费补助.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惠企政策线上宣讲和辅导,帮助企业做好网上申报工作;促进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等惠企政策更好更快落实.
(六)深化科技金融服务.
主动协调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金融服务需要提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立项、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强化科技攻关实施科技惠企行动支撑疫情防控的若干措施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攻关作用支撑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科技企业渡过难关,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启动科研应急攻关.
设立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应急专题,围绕重病肺炎临床救治、院感综合防治技术、病毒溯源与流行病学、致病机理、疫苗开发和生产、药物研发等方向,采用定向组织、揭榜制等方式,分批次组织实施科研项目.
获得立项项目经费可先行下达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实行包干使用,对科研经费开支科目比例不做要求.
联合省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单位,针对疫情防控需要,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和产品,快速推进一批疫情防控技术成果的使用验证和推广应用.
(二)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部省联动积极参与国家关于疫情防控的科研联合攻关;省市联动围绕公共卫生与健康、重大传染病防治、生物安全与应急防控等领域在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基础研究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等部署重点科研任务,省、市财政科技资金投入不少于5亿元.
在省财政科技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的支出领域增加疫情防控方向.
(三)加强科研临床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以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为着力点,建立多部门协同推动科研成果临床应用机制.
加快补齐我省108109地级以上市重大人才工程的科技人员积极参加疫情防控,对其中行之有效、应用广泛的防治技术和产品设备,择优纳入省重大人才工程给予接续支持,不受申报名额及年龄限制,不设论文、专利、经济效益等指标.
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在省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中给予资助,并发放广东省高层次人才"优粤卡".
省科技厅主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及用人单位,对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开设"绿色通道"实行重点推荐,支持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十)配合实施"战疫人才贷"专属融资服务.
面向国家、广东省及其各地级以上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为实际控制人、股东或主要研发人员的在粤注册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配合省人才办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提供免抵押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00万元,提供利率优惠,贷款期限最长10年,相关申请资料和手续从简从快,并减免贷款涉及的相关评估、登记费用.
鼓励其他金融机构推出类似产品或相关服务.
(十一)做好来粤工作外国专家的服务.
为应邀来粤参加疫情防控的外国专家开辟绿色通道,即时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并提供口岸签证办理等出入境便利;外国专家凭确认函或邀请函,直接在我省口岸签证机关申请R字或F字临时签证入境(30天以内);采取"先承诺后补交"方式开展工作许可延期、注销、变更等事项;省科技(外专)部门对外国专家在粤期间所需的国际往返旅费、生活补贴等相关费用给予一定资助.
对积极参加疫情防控的外国专家,优先支持申报高端外国专家项目.
开通英文咨询服务电话热线,积极做好在粤外国专家疫情防控指引和安抚纾解工作.
成果和能力评价等相关信息,帮助初创型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获得优惠贷款.
对已进入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的科技型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支持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展期,贷款展期后继续享受省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政策.
对抗击疫情作用突出的科技型企业新增贷款,按其实际贷款额度的1%给予每家银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推动相关国有投资平台通过小贷、融资租赁、担保等业务方式给予抗击疫情企业资金支持;指导省创新创业基金对研究疫情防治技术和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优先给予尽职调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投资支持.
(七)开展科技暖企行动.
组建科技暖企志愿者服务队,赴企业开展上门服务,宣讲疫情防控知识,对疫情防控科技攻关取得的成果、技术和产品,指导企业率先应用.
加强疫情对科技企业影响的统计和监测,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实施"一企一策"帮扶,会同地市科技部门、高新区等,畅通产学研结合服务,帮助企业对接在复工复产中所需的专家指导、技术服务,解决在研发中遇到的科研用试剂、材料短缺及购置、运输等问题.
三、强化疫情防控科技合作和人才支撑(八)加强疫情应对科技合作.
加强与港澳在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上的合作,支持港澳机构和科学家参与我省疫情防控科研攻关项目.
加强与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国家和友好省(州)科技创新部门的联系,加强多边和双边疫情防控联合科研攻关,支持我省有关机构积极开辟国际合作渠道,对与国际组织和有关领域领先国家开展的合作项目,优先立项或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九)发挥高层次人才引领作用.
支持入选国家、广东省及其各110111(十五)加强应急科普宣传.
针对疫情防控需要,发挥科普正面引导作用,组织引导医疗疾控、科普教育基地等机构平台,及时广泛深入开展科普传播.
对于科普宣传成效显著的项目,省科技计划择优立项支持.
发挥农村科技特派员的作用,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科普、技术与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实施"互联网+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机制,指导农村抗疫复产、村民预防营养康复、科学开展春耕春种春防等工作,相关工作可视同实施重点派驻任务.
五、激励广大科研工作者树立崇高的科研价值导向(十六)树立正确的科技奖励和评价导向.
对在疫情防控前线工作或对疫情防控作出积极贡献的科技人员,优先推荐参评省科学技术奖和省人才荣誉称号.
对参与疫情防控贡献突出的外国专家,优先推荐参评中国政府友谊奖和广东省友谊奖.
对在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成果,不受应用效果满两年以上、课题须结题验收等限制,优先推荐参评2020年度省科学技术奖;会同省科协等部门对疫情防控中产生的优秀科技成果,择优颁发优秀成果证书.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优先奖励在疫情防控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科研单位.
(十七)倡导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弘扬科学报国的光荣传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紧迫感,引导广大科研工作者不追求发论文、抢新闻,勇于创新、严谨求实,争分夺秒、刻苦攻关,把研究成果应用到战胜疫情的战斗中,把论文写在抗疫一线.
及时发现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重大科研成果,做好典型带动和模范引领,凝聚起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四、改进和优化科技管理服务(十二)发挥重大创新平台战略基础作用.
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省级重点科研机构等聚焦疫情防控科技需求,主动提供药物研发、疾病溯源、快速检测等技术服务,开放AI算力、运算模型等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省实验室、省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围绕应对疫情防控自主设立的应急科研项目,择优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鼓励联合各类科研机构、科技企业集中力量协同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十三)优化科技项目过程管理.
实现科技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省科技厅相关业务部门按照便利化原则及时办理和反馈结果,确需纸质材料的可待疫情结束后补交.
疫情期间,重大项目启动会、论证会可采用视频方式召开;对受疫情影响且完成时间在2019年12月后的在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审核,验收时间可按延期六个月执行,项目延期不影响其承担单位及项目参与人员的诚信记录;对确需组织验收的项目,利用互联网技术采取无纸化形式开展验收或委托项目主管单位直接验收;优化项目中期评估方式,加快拨付疫情期间立项项目科研经费.
(十四)扩大科技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鼓励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和医疗卫生专业人才开放共享实验数据、临床诊治案例、传染病学统计资料等重要信息,协同抗击疫情,共享相关数据可视同学术成果,作为科研评价的重要指标.
在省科技厅公众网及"华转网"等科技平台及时发布新冠肺炎相关防治技术、最新研究成果和产品信息.
在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广州服务站的"新冠肺炎应急文献信息专栏"面向社会大众和科研人员免费提供在线文献检索和获取原文文献传递.
112113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可优先按属地原则随机抽取.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四、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各级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级政府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的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开评、评标现场的管理.
五、疫情防控期间,省财政厅暂停现场受理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举报、政府采购投诉等相关工作.
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业务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办理.
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提起举报的,举报供应商应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向省财政厅寄送举报文书;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提起政府采购投诉的,投诉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有关规定,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向省财政厅寄送投诉书.
当日17时30分后收到的投诉书,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
投诉书须注明收件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用于接收投诉处理相关文件.
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投诉处理审查会议,省财政厅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省财政厅现场业务恢复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另行公告.
收件人及邮寄地址: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8楼.
联系电话:020-83188586.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2月11日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4号来源:广东省财政厅网站2020-02-11链接:http://c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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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各省级预算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实施.
一、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3号)的规定执行.
可通过"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执行采购的项目,各级采购人应当尽量通过该平台开展采购.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做好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供需对接.
三、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各级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关领域的评审专家,确需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评114115二、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
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三、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
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
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
加强对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关于投诉处理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
现场业务恢复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
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五、关于工作日的计算.
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六、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履职尽责,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
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
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
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116117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02-02链接:http://guangdong.
china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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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dsw/ssfggds/2020-02/03/content_aca5cfe1d2a3462994142bcbda11bdf9.
shtml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年2月2日118119广东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0-02-13链接:http://hrss.
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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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wgk/xxgkml/gzdt/content/post_2893858.
html为切实做好广东省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从6方面着力加大企业和职工政策帮扶力度.
一是全力确保重点企业复产用工.
将省政府明确的"对疫情防控必需、城乡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作为重点企业,要求各地指定服务专员负责对接,视情况开展有组织劳务对接合作,并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生产招用员工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以上重点企业成功介绍员工的给予每人4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二是引导企业和劳动者有序复工.
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企业与员工就复产复工时间、方式、防护要求等加强协商沟通,确保务工人员返岗入粤工作安全有序.
加强对务工人员的复工指导,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
引导企业全面落实复工防控条件,有序复产复工.
三是关心关爱受疫情影响劳动者.
明确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返岗职工的工资待遇正常享受,落实省政府援企二十条提出的稳岗工资补贴政策,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鼓励返岗有困难的职工就近就地就业或在家乡创业,就业有困难的给予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实现创业的给予1万元创业资助支持.
四是支持各类企业稳定岗位.
明确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门槛的部署,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
5%以内,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鼓励企业在闲时组织职工参加线上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
为受疫情影响的贷款人员提供展期和延期还款支持,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疫情发生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
同时,根据国家文件精神,授权各地充分发挥好工业企业结构专项奖补资金的"就业储备金"作用,统筹用于地方提出的各类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和劳动者的帮扶政策,为地方创新做法因地施策提供有力保障.
五是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
针对即将到来的高校毕业生求职旺季,加大疫情防控应对力度,要求在暂停线下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120121以及"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开展就业服务,确保求职就业不停歇.
要求公共机构延长报到接收时间,视情况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受疫情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同时,加强求职心理疏导,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是全天候全覆盖开展线上就业服务.
针对返岗人员求职高峰,明确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现场劳务对接活动,实施线上南粤春暖活动,引导劳动者选择网上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理公共就业服务事项.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等业务的扶持对象,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
同时,要求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2020-02-09链接:http://nr.
gd.
gov.
cn/zwgknew/tzgg/tz/content/post_2888015.
html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的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省政府公告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期间,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可同步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并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在疫情结束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二、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
其中,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县统筹优先安排,确有困难的,省将给予支持.
三、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应急疫情防控项目选址,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对疫情防控急需122123的医疗卫生设施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禁止建设区的前提下,可视作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符合规划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改手续.
四、要积极应对疫情防控形势下重大基础设施、民生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资源要素保障,稳定海砂供应市场,高质量做好用地用林用海保障服务,推动重大项目复工建设.
五、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三旧"改造项目)履约监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
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六、推广不动产登记业务"不见面"的网上办理模式,引导人民群众和办事企业尽可能采取网上预约、线上申请等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加强"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线上服务,抓紧在本地不动产登记公众号发布线上申请、预约的操作步骤,指导群众和企业线上办理.
加大对疫情防控的支持力度,凡是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人群的登记业务,一律简化流程,优先从快办理.
对因疫情防控急需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筹集资金的,要即到即办,确保受理当天办结.
七、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用地报批、"三旧"改造等手续要开通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加快组卷上报,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八、充分发挥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和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作用,办理报省级审核审批的用地预审和选址、用地报批事项,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
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可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本通知执行期为自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疫情结束后本通知自动失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2月8日124125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商贸企业及外贸出口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来源:广东省商务厅网站2020-02-06链接:htt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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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wgk/ywtz/content/post_2886848.
html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为进一步稳定我省生活必需品市场正常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推动我省外贸运行健康稳定发展,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组织我省外贸出口企业及商贸企业按时复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尽快恢复营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深入了解相关商贸企业(包括:批发市场、超市、便利店、社区菜店等的防疫、人员、储备)及外贸出口企业情况,切实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疫情防控新情况、新问题,为企业正常复工复产创造有利条件.
在确保防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商贸企业及外贸出口企业复工,充分满足我省居民必需品需求及稳定我省外贸运行.
二、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级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外贸出口企业及商贸企业自身特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复工企业的疫情防控专业指导,引导企业有序复工及防疫.
建立健全防疫管理制度,企业要认真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对新入职人员进行严格筛查.
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落实防控措施.
三、协调指导企业做好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积极协调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复工企业口罩等防护物资的供给调配,指导复工企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以适应外贸出口企业及生活必需品供给企业复工需要.
优先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复工,优先支持当地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复工,优先保障企业一线员工配备防护用品.
四、强化对复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出口企业及商贸企业的管理,建立复工企业管理台账,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经营状况、面临困难问题和政策建议,要及时掌握.
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外贸出口企业及商贸企业复工情况请于2月12日前分别报我厅(外贸处、市场处).
五、多措并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各级商务部门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研究出台金融财税、出口信保、通关便利化、用工保障及物资保障等方面扶持企业的政策措施,帮助外贸出口企业挖掘生产潜力,保质扩产.
要采取措施,指导复工营业的商超、农贸市场、肉菜市场、药店、便利店等商贸企业做好货源采购、调运、配送、补货工作,切实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稳定,为确保我省经济稳定运行做出贡献.
126127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02-01链接:http://news.
17win.
com/views/details/75826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加强落实税务支持政策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担当作为主动落实政策.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从有利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出发,担当作为,逐项逐条认真落实好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税务支持政策措施.
二、着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
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各市级税务机关应对接当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逐一登记造册,逐一了解诉求,逐一宣导政策,并研究实施对其充分释放产能的"特事特办"支持措施,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全力支持这类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扩大生产.
三、着力支持医疗救治.
最大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对医疗机构相关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减免政策,全面检视,确保落实到位.
四、着力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
最大力度支持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对政府给予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
五、着力支持科研攻关.
大力服务相关企业加快科研攻关,辅导其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六、着力支持物资供应.
全力支持保障好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辅导相关企业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七、着力支持公益捐赠.
鼓励社会各界倾力相助、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辅导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八、着力支持小微企业.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行业企128129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九、着力支持受影响行业.
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加收滞纳金.
十、着力实施精准服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成立专业团队,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涉税诉求.
对企业反映的实际涉税费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担当作为,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税务支持.
要注重做好工作统筹、分类指导;注重结合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实际,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和政策宣传辅导,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多通过电子税务局、电话热线、微信、视频等渠道方式开展,重在精准到位、务实有效为纳税人纾困解难.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不予加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01-31链接:http://guangdong.
chinatax.
gov.
cn/gdsw/tzgg/2020-01/31/content_83c8b1e93ee2411cba50580227c8c993.
shtml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前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年1月31日13013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检验检测认证工作事项的通知粤市监认监〔2020〕105号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2-12链接:http://amr.
gd.
gov.
cn/zwgk/tzgg/content/post_2892422.
html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政务中心,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全力做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监督管理和配套服务,督促、指导、帮扶有关机构加强质量管控,进一步挖潜扩能,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作用.
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检验检测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等技术保障工作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检验检测服务资源,主动对接、靠前服务,推动有关机构在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和执法打假、消费维权等工作中发挥专业技术能力,特别是支持我省具备防护口罩、防护服、医用手套等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开展相关检测服务,获得相应省级CMA资质认定的5家机构名单(见1),获国家级CMA资质认定的相关机构名录可通过国家认监委官网(http://www.
cnca.
gov.
cn/xxgk/jgdt/202002/t20200207_57634.
shtml)查询.
还可通过省市场监管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http://gdstandard.
gdqts.
gov.
cn:8089/gdzj-qp/index.
jsp)行政许可信息"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栏目查询掌握其他具备消毒用品、药品、食品等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省级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具体查询方法详见2).
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免办)产品备案绿色通道,对符合3C免办条件的疫情防控有关物资、器材、设备等实行即申请即办理,确保有关物资、器材快速通关,尽快投入疫情防控一线.
二、积极、有序做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和监管工作,暂停现场评审,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开设"绿色通道",特审特批一是暂停现场评审.
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改由通过电子材料网上预审、告知承诺、专家文审、后续评审、事后加强监管等方式.
不涉及现场评审的变更申请事项全程网上办理.
二是开设"绿色通道",实行应急审批.
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如医疗器械领域紧急扩项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在机构能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省市场监管局开设"绿色通道",实行应急审批,快速、便捷办理.
资质认定审批各有关机构要全力支持、积极配合.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和"容错"监管相结合.
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中,坚持依法行政和"容错"监管相132133结合,对因发生疫情而导致实验室仪器设备无法及时检定或校准的,在机构通过其他溯源方式可以确保量值准确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开展检验业务.
三、全力保障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为促进经济稳定运行贡献力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贯彻落实2月3日马兴瑞省长主持召开的省政府工作会议精神,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主动了解企业需求和困难,及时协调组织辖区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动服务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尤其是要服务好涉及保障城乡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领域的企业复工复产,积极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更为优质、便捷、高效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保障我省实体经济正常运转.
各认证机构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市监认证〔2020〕9号)要求,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认证工作,落实好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惠企措施,为获证企业生产提供应有的便利和支持.
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主动加强自身防护,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持续保持良好的检验检测认证能力检测认证机构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复工的机构要强化机构内部管理和疫情防控措施,做好放射源、化学试剂等污染源的管控,做好办公场所、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人员管理和消毒预防,避免交叉感染.
五、发挥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能动作用,加大便民惠企力度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精简资料、压缩办理时间,积极探索应用网上申请、不当面接触收送样品等方式为企业和社会提供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
鼓励各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组织和从业机构整合资源、深挖潜力,主动探索在减免收费、高效服务、普及知识等方面推出更多实实在在的便民惠企举措,在关键时刻展现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的担当和作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结束之日止.
1广东省医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名单(省级资质).
docx2疫情防控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查询方法指引.
docx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10日134135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服务企业应对疫情困难的通知粤市监知促〔2020〕96号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2-06链接:http://a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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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wgk/tzgg/content/post_2896474.
html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切实解决受疫情和延期复工影响的中小企业资金困难,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现就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服务企业应对疫情困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纾解企业资金困难的作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的作用,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手段,克服经营资金困难,鼓励和引导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医药物资生产企业,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获得贷款,缓解企业因疫情带来的经营压力,支持地方经济良性发展.
二、加速释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和专项财政资金政策红利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资金不足、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资格的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要加大知识产权金融支持力度,尽快将商标权质押融资纳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保障等政策范围.
专项财政资金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贴息,有效降低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利率.
三、积极拓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渠道重新梳理省级和广州市重点产业区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重点投放方向,对生物医药、检测试剂、疫苗生产等重点企业开展定向投放,通过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及投贷联动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加快科研攻关.
鼓励和支持省内融资租赁公司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主动对接落实金融、工信、财税等部门政策措施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政策的宣传,积极与当地金融监管、发改、工信、财税等部门沟通,配合有关部门确保知识产权领域金融扶持、减税免税等政策及时落地.
向金融监管、发改、工信、财税等部门及时反馈当地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相关企业名单和金融服务需求.
倡导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和延期复工影响较大的企业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五、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理流程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广州南沙、深圳、中山等专利、商标权质押受理点要确136137保服务延续性,质押登记事项以"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为主;确保咨询渠道畅通,对群众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做好指导,对特殊紧急事项通过预约办、隔离代办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处理,耐心引导群众不急事情延期办.
各地风险补偿基金要加快开通信息化渠道受理合作银行备案申请,接受合作银行采取预受理、后补纸质材料和现场审查的方式,快速履行备案受理职责.
六、发挥政府和市场合力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尽快出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和专项补贴具体操作规则.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拥有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帮助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及专利商标混合质押等方式获得资金支持.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要鼓励合作银行创新审查方式,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加快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审核手续.
鼓励保险机构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等险种投放力度,简化知识产权保险理赔服务流程,做到应赔尽赔、快速理赔,提升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便利化水平.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6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粤金监函〔2020〕34号来源: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02-14链接:http://gdjr.
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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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kmlpt/content/2/2895/post_2895615.
html2020-02-1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省内各金融机构(企业)、各金融行业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精神,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和服务保障,全力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广东经济平稳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精准把握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重点对象(一)加快扶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
为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群众生活138139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强化金融支持和服务保障.
(二)持续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等群体.
为受疫情影响较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受延迟复工影响大的中小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着力解决资金困难.
二、积极履行地方金融企业服务功能和社会责任(三)降低小额贷款和小额再贷款利率.
支持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公司等加大小额贷款和小额再贷款投放力度,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再贷款,年化综合实际利率下调5%-10%.
对医疗器械、药品、医护用品制造等防疫必需行业的企业,安排专门团队对接,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放款.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用、延期或展期1-3个月、免除1-3个月罚息、完善续贷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四)适度放宽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
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其融资余额可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通过银行、小额再贷款公司及法人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方式融入资金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2倍;通过在沪深交易场所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融资工具融入资金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3倍.
(五)免收再担保费.
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内的融资担保业务,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对承担风险的部分应免收再担保费.
(六)降低政府性担保收费.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
对疫情防控相关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最高不得超过贷款金额的1%.
(七)减免融资租赁租金利息.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优先为卫生防疫、医疗设备及医疗应急物资等承租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鼓励通过延长租赁期、变更还款方式等调整还款计划,酌情减免不超过6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
(八)减免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费用.
支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为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提供中长期、低息的"四板市场可转债"发行服务,并减免相关企业备案、登记、结算等服务费用,设立绿色通道,简化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的申请手续和调查程序,确保在3个交易日内完成发行审核备案流程.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高成长板"企业开辟绿色审批渠道,允许"先挂牌后补资料",保证企业可以优先享受线上路演、投融资对接等资本市场服务,并减免初次挂牌费、三年年费及相关机构服务费用.
(九)发挥商业保理公司作用.
鼓励商业保理公司优先为卫生防疫、生物医疗等企业提供保理融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适当降低融资利率,延长保理融资期限,减免罚息.
支持设立再保理公司,为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商业保理公司提供专业再保理服务.
支持50家省内龙头商业保理公司加入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十)下调典当行续当费率.
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鼓励典140141当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酌情减免一定逾期罚息.
对其中有续当需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鼓励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并在原有月综合费率基础上酌情下调1‰-5‰的费率.
三、着力落实疫情防控金融支持措施(十一)开辟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专属服务通道.
在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开设疫情防控金融服务专区,归集、整合疫情防控各项金融支持服务政策,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智能对接金融机构专项融资产品,量身订做一揽子、一站式专属融资服务.
构建企业受疫情影响评估模型,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进行正负向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对正向企业给予专项贷款支持,对信用良好的负向企业给予利息减免、无还本续贷等支持.
(十二)优化疫情防控信贷服务.
用好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对国家和省确定的参与防疫的重点企业提供利率上限不超过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的优惠利率信贷支持.
支持政策性银行迅速摸排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融资需求,开启信贷业务管理应急通道,加大应急专项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以及受延迟复工影响大的企业,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支持.
引导商业银行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力争将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
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建立宽容失败条款,对疫情期间违约滞后还款的中小微企业分层分类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不列入失信名单.
(十三)发挥保险保障功能.
鼓励保险公司为疫情防控一线的疾控、医护、科研、媒体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免费赠送疫情保险保障.
发挥保险公司专业优势,为受疫情影响人员提供健康心理咨询热线等服务.
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保险公司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大力推进"闪赔""秒赔",及时快速理赔.
(十四)建立上市快捷服务通道.
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改制、确权、辅导上市建立快捷服务通道,加快推动企业上市融资.
指导、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发行企业集合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信用缓释凭证等,缓解短期资金压力.
(十五)优化疫情防控相关外汇服务.
对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支援疫情防控的外汇捐赠资金,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
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事后抽查.
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四、加强资金和政策保障(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统筹用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在贷款贴息、应收账款融资、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和代偿补偿等方面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各级财政积极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题.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贴息、142143代偿补偿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
(十七)用好纾困基金.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落实好属地责任,各市财政、国资出资设立的纾困基金和省粤财投资控股、恒健投资控股、粤科金融集团所辖纾困基金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科学规范、灵活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加大对优质上市公司尤其是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资金纾困力度,着力缓解企业股权质押风险和短期流动性风险.
引导金融机构稳妥处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质押股票平仓问题.
(十八)适当调整考核标准.
适当调整对国有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再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企业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落实尽职免责,支持其在疫情防控中发挥更大作用.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六个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
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省遵照执行.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2020年2月13日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能综合〔2020〕9号来源:广东省能源局综合处2020-02-07链接:http://drc.
gd.
gov.
cn/ywtz/content/post_2887205.
html各有关能源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国家能源局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能源供应保障及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现就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复工复产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省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按规定做好部分企事业单位复产复工的通知》等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能源供应稳定有序,确保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能源重点工程和能源重大项目建设顺利.
二、做好复工复产防疫和安全生产工作各单位要加快建立疫情防控机制,全面组织员工排查,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严格履行复工复产相关流程和手续,准确评估安全生产条件.
要及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复工复产现场管理,加强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发放,严格做好消毒通风等工作,落实安全防护和技术保障措施,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聚集性疫情问题发生.
144145三、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为及时协调解决各单位在能源供应、能源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请各单位加入"广东能源工作联络"微信群,有关工作情况或问题请及时报送.
1.
有关企事业单位名单2.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按规定做好部分企事业单位复产复工的通知广东省能源局2020年2月6日1有关企事业单位名单中国广核集团、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南网调峰调频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东省能源集团公司、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华电集团、国家电投集团、广州恒运东区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大唐佛山热电有限公司、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南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广东分公司、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液化天然气项目经理部、中海石油深圳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海油粤东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海石油气电集团广东销售分公司、中海油广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海石油气电集团粤东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华南天然气销售中心、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省能源集团、省天然气管网公司、九丰能源集团、三峡集团广东分公司、中广核新能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广东电力有限公司、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海上风电联合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南方分公司,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省节能中心、省电力应急指挥中心146147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按规定做好部分企事业单位复产复工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按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为确保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供应,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就做好部分重点企事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部署重点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
各地要严格按照《固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确保保障城乡运行、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公共服务窗口单位、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于2月3日起正常开工开业.
1月28日,省政府已印发了《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文中已明确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品(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用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不属于延迟复工的范围.
请你们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通知要求,立即抓好落实,确保相关企事业单位2月3日起正常开工开业.
二、开展督导确保重点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要求落实到位.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协助解决复工复产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及时复工复产,确保重要生产和生活物资供应.
国家和省近期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请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督促落实工作,重点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情况要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2月3日(联系人:赖伟齐,83134669,13600002616)149三、各地级以上市和有关部门1、广州市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来源:广州市政府办公厅2020-02-07链接: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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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wgk/fggw/sfbgtwj/content/post_5657070.
html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7日150151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和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良好运转和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一、确保信贷余额和户数不下降广州地区各银行机构(下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和户数不低于2019年同期.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银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疫情期间到期的贷款,鼓励银行展期或续贷.
引导、推动全市银行机构依托"粤信融""中小融"等平台,提高银企对接效率和融资服务效能.
对坚决贯彻落实以上措施的银行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二、确保融资成本有所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
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商贸、交通等行业,鼓励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降低10%以上.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三、综合运用金融支持工具用好人民银行提供的低成本再贷款资金,支持政策性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引导全国性商业银行在穗分支机构下沉服务重心.
市、区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受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较去年同期水平下调1个百分点,市融资再担保公司取消再担保收费,相关经费由财政予以补助.
鼓励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增加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周期、缓收或减免息费,对执行情况好的地方金融机构对其在监管评级、人才评定等方面给予支持.
推动我市各类政府基金对暂时受影响的中小企业开展投资,相关投资情况一年内不纳入国资考核.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四、市属金融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广州银行、广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广州地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2020年计划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570亿元,并全面下调新投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比去年同期利率整体下调幅度不低于10%.
对与防疫工作直接相关的企业和受疫情直接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授信条件和利率优惠.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五、缓缴社会保险费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申请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152153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0年12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
6的下调为0.
4,原缴费系数为0.
8的下调为0.
6.
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申领条件、返还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执行,实施全程网上申报,简化审核流程,加快审核速度.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生态环境局,广州市税务局)七、补办社会保险业务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其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八、降低房租成本对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用于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2020年2月份和3月份物业租金(免租的承租户当前应无拖欠租金).
对于因疫情所减免的租金,在国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剔除.
鼓励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业主单位和运营单位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对执行情况较好的视情况予以奖励,并在提质增效、资格认定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各区政府)九、降低专业市场租金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经营、并享受减免2个月场地租金的专业批发市场开办方,应同步对场内承租商户减免2个月的商铺租金,且对商户的租金减免幅度不低于其享受的国有物业租金减免幅度.
对租用其他物业经营的,鼓励业主方为专业批发市场开办方减免或降低租金,鼓励专业批发市场开办方对中小微企业减免或降低租金.
对执行情况较好的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并在今后的市场转型升级中加大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国资委,各区政府)十、发挥电商平台作用鼓励外卖、实物商品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在疫情期间通过线上活动、直播补贴等为商户提供流量,降低商户上线运营费用收取标准,通过补贴运费或者运费险降低商户物流成本.
对执行情况较好的电商平台,加大对其在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冷藏配送证、通行费减免等方面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十一、减免企业税费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十二、优化税费办理加强有利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落实,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切实缓解因疫情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企业、生活必需品保障企业的贷款予以154155贴息,提前复工复产的予以奖励,对通过购置生产设备及车间改造升级辅助设备的技术改造予以资金支持.
市各项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项目评审时可适当放宽财务条件.
加快涉企财政补贴拨付,力争6月底前市级财政涉企补贴资金拨付进度不低于70%.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十四、开展暖企行动市、区、镇(街)领导班子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及时协调解决复工用工、员工培训、防控物资、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经有关当事方认可,可暂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为其免费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纠纷等开展专项法律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贸促会,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十五、加强激励引导市财政先统筹安排5亿元,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保障中小微企业运转工作中的金融机构和各类企业给予财政扶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上述措施支持对象为我市辖区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期满后视情况另行研究.
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
各区要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扶持措施.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穗防控办〔2020〕13号来源: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2020-02-07链接: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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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xw/tzgg/content/post_5655587.
html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经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同意,现就做好2月9日后全市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分类推动复工复产(一)全力保障复工复产的企业.
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要全力保障复工复产.
(二)审慎核实复工复产的企业.
对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影院、剧场等娱乐场所,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156157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要审慎核实复工复产.
(三)积极稳妥复工复产的企业.
除前述两类企业外,对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要积极稳妥推进复工复产.
二、明确复工复产条件企业在复工复产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检疫查验、健康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
经区组织核实,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复工复产:(一)防控机制到位.
企业要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负责人的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和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
(二)员工排查到位.
企业要做好员工排查登记,掌握复工复产每名员工健康状况、过去14天去向,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建立台账,按规定对其采取健康管理等措施,14天观察无恙后方可上岗;对仍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要劝其暂缓返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
企业要准备必需的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
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场所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市、区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
企业要做好生产办公场地、员工居住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和弹性工作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每日对所有进入的人员进行体温探测.
鼓励实行错峰上下班,采取网上办公、视频会议、分散就餐等措施,降低人员流动和集聚风险.
(五)宣传教育到位.
企业要制定疫情防控知识培训计划,在生产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防控知识宣传专栏,大力普及相关防控知识,多渠道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三、抓好安全生产各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应急规字〔2020〕1号)的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到位.
企业在复工复产前要落实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制定一套复工复产方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召开一次班前会议"五个一"管理措施.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复工复产.
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春节后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20〕7号)要求,严格督促企业执行复工复产"五个一"管理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和城市安全运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市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加强调度和指导,推动复工复产工作有序开展.
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企业防疫与地区防疫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强化责任,规范督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帮助企业创造条件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各区要切实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或方案,加快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分类分时段有序复工复158159产.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情况,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工作,积极配合各区做好人员摸排、卫生防疫、企业用工、物资运输等相关保障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职责,制定出台针对工业企业、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专业市场及商贸餐饮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指引,强化对各区及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五、强化服务保障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各项政策,结合实际制订出台具体措施:推动国有物业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租金,减轻企业租金负担;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积极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允许疫情过后补办社会保险;积极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对与防疫工作直接相关的企业和受疫情直接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授信条件和利率优惠,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减税降费,加强有利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加大财政支持,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企业、生活必需品保障企业的贷款予以贴息,提前复工复产的予以奖励;强化重点建设项目要素保障和涉企信息服务支撑,完善审批制度;加强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无法如期履约或不能履约企业的支援力度;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贷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对供应链的稳定作用,加大对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的支持;开展暖企行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用工、员工培训、防控物资、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问题,保障企业安全有序经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人社函〔2020〕5号来源:市人社局发展规划处2020-02-06链接:http://guangzhou.
offcn.
com/html/2020/02/39381.
html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视疫情防控情况及时调整,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2月6日160161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广州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人社贡献,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力确保就业形势稳定(一)积极指导企业复工.
全面摸查辖区内企业节后用工情况,督促指导企业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生产轻重缓急需要,合理制订复工生产计划,做好员工分期分批返岗安排.
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用工指导服务力度,鼓励企业稳定工作岗位.
加强与劳动力输出地的沟通对接,提高分期分批返穗返岗组织化程度,确保异地务工人员返穗就业安全有序流动,避免异地务工人员大规模集中入穗.
(二)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
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实施主动推送服务,简化审核流程,加快审核速度,大力推进落实.
(三)优先保障重点企业用工.
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分类指导,采取劳动力到岗直聘、网络招聘、视频选聘等方式,优先解决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的用工招工实际问题,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重点企业尽快复工、扩大产能.
(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及时落实各项促进就业补贴政策,进一步研究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支持帮扶措施,做好政策储备,努力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稳定用工岗位.
对确因疫情影响逾期办理促进就业补贴业务的企业,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至疫情解除三个月内完成.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50%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0年12月底,其中原缴费系数为0.
6的下降至0.
4,原缴费系数为0.
8的下降至0.
6.
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发展,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五)加大就业服务力度.
加强就业形势监测分析,加强用工信息监测,密切关注春节后企业招用工变化情况,持续跟踪疫情对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和就业形势的影响,精准施策.
暂停各类现场招聘和劳务对接活动,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线上招聘,及时制定发布网络招聘服务指南,引导企业和求职者网上招聘和求职.
(六)加强技能人才有效供给.
暂停线下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根据中央和省市防控工作部署,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充分发挥广州技工教育全省全国领先优势,引导鼓励技工院校学生志愿参加重点企业复工复产,为企业培养输送大批高质量的技能人才.
162163(七)延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展期内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二、提供有力的社会保险保障(八)允许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待遇申领、提前退休审核等业务的,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并补发待遇.
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按规定延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的,补缴后视为正常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九)开辟工伤保险经办绿色通道.
对罹患疫病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工伤职工使用住院服务设施等的费用,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对参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其工伤认定无法及时提供有关材料的,用人单位承诺后可实行"容缺后补"予以办理.
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优先办理,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受疫情影响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案件,及时作出结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待遇.
优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采取电话、视频、网络传送资料、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三、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
通过网站、12345、电话咨询、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疫情涉及的劳动报酬支付、医疗期计算、休息休假安排、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做好政策指引,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十一)确保企业职工队伍稳定.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十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164165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十三)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请先行调解,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方式化解纠纷.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十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医疗救治等合法权益.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严厉查处企业欠薪违法行为,重点查处用人单位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未将其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且未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视情况顺延劳动用工违法行为2年追溯期、立案调查期限、责令改正期限.
四、提供更便捷的人社公共服务(十五)全面推行公共服务"网上办理".
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大厅发布"业务办理温馨提示",指引企业和群众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州政务通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办理业务,减少人员流动聚集.
加大人社政策宣传力度,主动推送权威信息,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增强信心、坚定信心.
166167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渡难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科字〔2020〕1号来源:广州市科学技术局2020-02-14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渡难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2月14日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渡难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以及中央、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渡难关、稳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一、支持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及成果应用1.
加大疫情防控应急攻关研发投入.
采取省、市、区联动方式,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左右,组织和支持一线防控主体力量和优势企业,在疫病防控各方面开展抗击疫情相关的科研攻关,发挥科技在疫情防控战中的强大力量.
2.
支持重大传染病防治技术攻关.
在健康医疗协同创新重大专项、民生科技攻关中,设立重大传染病防治新技术及应用专题或方向,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左右,组织本地优势企业、科研机构以及港澳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治相关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应用.
3.
支持重大创新平台自主开展科研攻关.
支持在穗的省实验室、各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创新平台聚焦疫情防控科技需求,自主设立应急防控项目开展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主动提供药物研发、疾病溯源、快速检测、AI算力、运算模型等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可视同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1681694.
优先支持疫情防控表现突出的科技企业承担科技项目.
对于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科技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应急科研攻关项目,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时,可在企业规模、研发规模、财务指标等方面适当降低门槛.
5.
鼓励产学研创新联盟开展协同创新.
鼓励全市相关领域产学研创新联盟围绕疫情防控开展科研攻关,支持各联盟积极申报承担国家、省、市组织的科研攻关项目.
对在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联盟,在年度的绩效评价中予以加分.
6.
推动科技企业疫情防控科研成果应用.
鼓励企业对具备应用推广条件的疫情防控研究成果加快推广应用,对我市及港澳地区内的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在疫情期间成功登记与疫情防控有关技术合同的,在本年度申报我市科技计划项目时将获得一定评分权重的评分奖励.
二、降低科技企业研发和运营成本7.
鼓励和支持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业主单位和运营单位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市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最高1250万元,对减免租金金额前50位且减免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奖励,每家奖励20万元;对减免租金金额前50位且减免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众创空间予以奖励,每家奖励5万元.
8.
对减免租金的创新创业载体予以表彰.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予以表彰,并在该年度的绩效评价中予以加分.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有突出表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市区两级科技主管部门在创业导师评定、创业孵化培训、创新创业展览展会、创业大赛合作单位予以优先推荐.
9.
开展科技暖企行动.
建立重点科技企业服务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研发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助力企业恢复生产和研发活动.
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等政策宣讲、辅导和审核,做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精准收集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债权融资需求,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和引导基金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更好地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需求.
10.
支持科技企业疫情防控中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进行示范应用,根据在防疫抗疫中的实际应用和发挥作用情况,优先纳入广州市2020年度创新产品目录.
11.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推出惠企服务产品和举措.
鼓励科技服务企业在提供科技成果交易、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及科技咨询等服务时给予优惠,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对疫情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本年度科技服务示范机构补助专题评审中给予一定权重的评分奖励.
12.
加快对企业财政支持经费的拨付.
对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的涉企经费优先办理拨付,在6月底前拨付比例达到年初预算的70%.
三、提供科技金融精准服务13.
加强企业科技金融服务.
2020年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3500万元左右,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保险的,按保费支出的30%-60%给予补贴;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新三板签约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的,给予5~10万元补贴.
14.
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充分发挥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相关子基金(合作机构)重点投资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170171对受疫情影响且具有股权融资需求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推荐支持.
15.
加强科技企业信贷服务.
进一步发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微博、微信、官方公众号等方式,提供企业融资需求收集通道,快速汇总企业融资需求,鼓励资金池合作银行进一步提高风险容忍度,建立绿色服务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快速办理一批广州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代偿业务,提高合作银行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性.
四、加强人才保障和科技管理服务16.
支持企业邀请外国专家来穗工作.
为来穗参加疫情防控的外国专家开辟绿色通道,即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并提供口岸签办理等出入境便利,外国专家凭邀请函,直接在我省口岸签证机关申请R字或F字临时签证入境(30天以内).
采取"先承诺后补交"方式开展外国人工作许可延期、注销、变更等事项,实现"不见面审批".
开通英文咨询服务电话热线,便利在穗外国专家沟通咨询.
对外国专家在穗期间所需的国际往返旅费、生活补贴等相关费用给予一定资助.
优先支持积极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外国专家申报高端外国专家等项目,对其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外国专家,优先推荐参加中国政府友谊奖评选.
17.
优化科技项目全流程管理服务.
实现项目申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项目管理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及时办理项目审核;项目申报立项、结题验收工作尽量简化程序,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的评审、咨询等活动,应以通信、邮件、网络等方式开展,尽量避免提交纸质材料,减少人员流动和接触;疫情防控期间不集中开展项目检查和考核活动.
18.
适当放宽项目实施期限.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项目到期未及时结题验收的,可继续组织实施,项目合同期限适当延长,项目经费可继续按规定使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在2020年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时不影响项目申报.
19.
加快科技业务阳光政务平台建设.
按照业务办理"不见面"的需求,进一步完善系统相关功能模块建设,有特殊需要的评审会采取"不见面"视频会议方式开展评审工作.
研究开通疫情防控中应用的技术及产品信息调查收集、疫情防控相关紧急研发项目快捷申报等功能,为开展各项科技业务管理服务工作全程线上办理,提供有力的支撑.
20.
加强政策宣贯和科普宣传.
在局门户网站(http://kjj.
gz.
gov.
cn)设立"企业抗疫情稳发展"专窗,汇总国家和省、市、区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促转型相关政策措施和疫情防控与健康教育的宣传资料,便于科技企业查询.
本通知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172173关于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穗商务〔2020〕19号来源:广州市商务局2020-01-2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国发〔2018〕3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广州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措施,现公告如下:一、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一)推广应用"提前申报"模式.
鼓励、引导和支持进出口企业采用"提前申报"模式,完善容错机制,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出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二)推进海关"两步申报"改革.
积极推广"两步申报"(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改革,鼓励企业采用"两步申报",缩减申报准备、海关口岸通关时间.
(三)提升口岸物流运转效率.
根据港口条件和企业需求,试点进口货物的"船边直提",探索推进出口货物的"抵港直装".
二、进一步精简单证(四)简化随附单证.
进口申报环节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装箱清单,出口申报环节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海关审核时确有需要可再以电子化方式提交.
(五)简化进口免予3C认证证明程序.
对凭免办3C证明进口的汽车零配件产品,海关实施"先申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企业申报时只需声明,无需提交纸质证明.
(六)实行电子化"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或"单一窗口"网站签订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建立委托关系.
三、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七)创新海关税收征管模式.
实行"先放后税"模式,大力推广汇总征税、自报自缴等税收征管新模式.
深入推进关税保证保险等多元化税收担保制度改革.
(八)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工作.
优化商品检验监管流程,对涉及3C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海关在检验时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九)推广应用预裁定制度.
在符合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申请要求的前提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
尽量在通关前解决归类、价格和原产地等疑难问题.
(十)实行"先通关、后查验"船舶通关新模式.
加强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对诚信公司、重点跟踪公司实施差异化管理.
对诚信等级良好单位所代理的国际航行船舶实行"先通关、后查验"船舶通关新模式,实现集装箱班轮无布控指令即靠即卸.
(十一)公开口岸经营服务作业时限.
外贸集装箱港口口岸经营174175服务企业全面公开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和货方提箱等作业时限标准.
(十二)公示口岸通关流程.
口岸查验单位在口岸现场、口岸办事大厅、"单一窗口"和各单位门户网站等公示通关作业流程、环节、时限和所需单证.
四、进一步降低合规成本(十三)完善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按照海关总署推荐的统一模板,推动全市范围内口岸收费主体更新上报口岸收费清单,并要求各口岸收费主体在官方网站以及经营作业场所内公开,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十四)规范口岸环节收费行为.
推进港口集装箱阳光收费清单.
通过鼓励竞争、价格检查、行业协会引导等方式,推动降低报关、货代、船代、物流、仓储等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
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公示,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推动大幅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
(十五)继续推进落实现有降费措施.
免除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规定标准的50%)、港口设施保安费公共统筹部分(即规定标准的20%),对进出南沙港区的国内和国际集装箱班轮引航费按规定收费标准上限下浮15%收取.
五、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水平(十六)提升海关与港口的信息交互水平.
依托"单一窗口"推进将查验信息、查验调柜/调货信息推送给港口、口岸作业场站.
开展监管、查验信息与港口作业的双向交互试点,快速衔接通关和物流操作,提高进口货物提离速度.
(十七)提升"单一窗口"应用水平.
提升"单一窗口"应用率;加强与港口等行业机构以及与进出口企业、船公司、船代、货代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对接和信息对碰,实现口岸"通关+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依托"单一窗口",完善口岸通关时效评估系统.
(十八)提升港口物流电子化水平.
优化我市港航物流信息化平台,扩大水运舱单、设备交接单电子化应用覆盖面,重点推进提货单电子化项目建设,推动各类港航物流类单证的无纸化应用,提升港口单证电子化流转水平.
广州市商务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港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海事局2020年1月22日176177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复工前后疫情防控管理的紧急通知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02-04链接:http://www.
gz.
gov.
cn/zfjg/gzszfhcxjsj/tzgg/content/post_5654680.
html各区住建局(含空港委国规建设局)、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阻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保障建筑工地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复工前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复工(含新开工)时间全市各区所有新建、节前停工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含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不得在2月9日24时前开工、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其他特殊情况的相关项目除外).
二、进场人员管理(一)各区住建局(含空港委国规建设局)、市质监站要指导辖区内住建领域各从业单位对所属员工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属开展摸排,建立名册,作专档管理1.
春节前和近期已返回湖北地区的工人或途经湖北的相关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其暂缓返回广州.
2.
近两周内有湖北地区往来史,或与湖北地区人员密切接触的返岗人员,从业单位应安排上述人员进行不少于14天的居家隔离健康观察,无异常后方可进场.
3.
接触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的,应立即报告属地卫生防疫部门,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不少于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无异常后方可进场.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台账,落实所有返岗(含新录用)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督促工地所有人员通过"穗康"微信小程序主动申报登记本人14天内离、返穗情况,并对进入工地的每个员工进行全面精准排查,重点排查人员近期往来史、接触史、现时健康状况等,建立健康卡.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登录我局"广州市建筑工程工地智慧监管服务平台"(系统的操作使用指引见2),落实所有返岗(含新录用)人员的信息录入.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过移动应用对所管辖工程项目录入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三、复工(含新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含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必须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或者复工:(一)成立项目疫情防控指挥部,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各工程项目必须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建设、监理、专业分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对疫情防控、生活保障、治安保卫、对外联系等实178179施具体管理.
各项目在复工(含新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疫情防控组织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等,方案中要有物资保障、现场检测、日常消毒、应急处置等内容.
根据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要求和工地实际,编制疫情防控应急预案,预案要具有可操作性.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须报住建部门(或者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二)购置足够的疫情防护用品各项目要根据工程的规模及开工后工人返岗人数的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体温检测仪器、消毒用品、医用外用口罩等防护用品、设备,其库存数量不得少于工地5至7天的实际消耗量.
(三)配备专职卫生员、设置体温检测点,开展体温监测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配备足够的专职卫生员,负责监测体温、通风消毒、发放并监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宣传教育等.
各项目对工地所有人员每天早晚进行不少于两次体温监测,并作好记录.
对进入食堂、会议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必须由专职卫生员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
(四)设置独立的固定健康观察场所各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专门设立符合要求的健康观察场所,对近期来自或者去过、途经疫情重点地区及近期与上述人员有过密切接触(含与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有接触)的返岗人员进行不少于14天的健康观察,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要求,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五)全面开展消毒和环境卫生清扫各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开展工地重点场所消毒和环境卫生清扫,不留死角,督促个人做好卫生防护,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每天早晚要对办公室(项目部)、工人宿舍、工地食堂、洗浴间、厕所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防疫消毒,每天不定时对人员集中场所(如宿舍、办公室、食堂等)通风、清扫卫生,清运垃圾,疏通、清洗下水道以及开展除"四害"工作.
(六)落实工地封闭式管理各项目实施全封闭管理,做到施工作业区、生活区与外界全封闭围挡.
各出入口使用期间,必须由专职卫生员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登记,并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
建立实名进出工地登记制度,对进出工地的所有人员登记造册,详细记录姓名、身份证号码、体温、事由、进出时间等,严控无关人员进入工地.
四、有关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疫情就是命令,按照属地管理和项目具体负责落实的原则,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硬措施将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工地、每一个人,抓早抓实抓细.
(二)严格审查复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审查本辖区申请复工的每一个项目(各项目在满足复工相关条件后,由施工总承包向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工申请,填写复工(新开工)备案表,见1,报属地住建局备案),符合一个批准一个,对未落实180181我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建设工地,一律不得允许项目开工,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工(新开工)或者经批准复工(新开工)后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安全人员不在岗的,未落实重点场所早晚消毒、人员体温早晚检测,未按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从严从重处理,造成疫情防控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各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各项防疫制度,督促从业人员做好各项防疫措施,尽量减少到人员密集场所;对未按要求佩戴口罩人员,不允许进入作业区、会议室、食堂等人员聚集区;会议室、办公区、食堂、宿舍、卫生间要每天消毒,保持通风;要尽量避免集中办公、集体活动,充分利用网上会议系统、办公软件等互联网手段开展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要求,食堂所有餐具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后才能使用,采取分时段就餐和分餐制,不得聚餐.
(四)建立值班值守和疫情报告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建立领导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在位履职,一旦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项目疫情防控指挥部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处置,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排查、隔离治疗和居家观察等工作,并立即并报告.
各项目要严格按照市委宣传部要求,在工地宣传栏、会议室、公共场所等地张贴疫情防控标语.
各项目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工地复工(新开工)后,每天16时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向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疫情防控情况,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每天17时前向我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处报告疫情防控情况,遇疫情突发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请各单位将疫情信息报送分管领导和联系人以及每日疫情信息邮箱:gzjwzac@126.
com).
对不报、迟报、瞒报疫情相关工作情况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特此通知.
1.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复工(含新开工)备案表.
doc2.
广州市建设工程疫情防控信息系统操作指引.
doc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2月4日(联系人:蔡国强,联系电话:83124455)182183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来源: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02-11链接:http://www.
d1by.
com/artzp/21866/15各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监督所,广州市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确保紧急上市消毒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粤卫办监督函〔2020〕6号)文件精神,对符合要求的部分消毒剂上市销售使用前,进行紧急上市备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紧急上市备案对象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国产消毒产品责任单位为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进口消毒产品的责任单位为在华责任单位)生产或经营的乙醇类消毒剂、含氯消毒剂(次氯酸钠、次氯酸钙、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二氧化氯消毒剂及过氧乙酸消毒剂.
二、备案要求(一)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已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在有效期限内,且拟生产消毒产品符合许可证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目录和生产工艺要求,若不一致,请先变更卫生许可证;与已备案产品同类的进口产品,可提供生产国(地区)上市证明文件.
(二)已备案上市的消毒剂,产品责任单位因扩大其生产规模而增加生产线、生产车间或生产地点的,产品责任单位应确保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能符合拟生产消毒剂要求.
(三)醇类手消毒剂醇类有效成分浓度>60%(V/V),其他乙醇消毒液原料应当符合GB26373-2010《乙醇消毒剂卫生要求》且乙醇含量为70%-80%(V/V).
(四)检验报告应当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
(五)提供的检验项目包括有效成分含量及pH值,同时提供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要求进行的其余检测项目的检验委托单.
(六)标签说明书应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禁止出现宣传或暗示对疾病有预防或治疗功效的内容;已备案上市消毒剂扩大生产的,除生产企业信息外,其他信息原则上与已备案标签说明书一致.
(七)其他:提交的资料应齐全,提供的复印件应清晰、无涂改,所有材料(除检验报告外)应加盖产品责任单位公章,84消毒液有效期限定为3个月(有稳定性检测报告的除外).
三、提交纸质材料清单(一)《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消毒产品信息表》(原件加盖企业公章)(二)国产产品生产企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184185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三)进口消毒剂生产国(地区)允许产品上市证明文件(复印件及翻译件加盖企业公章)(四)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及pH值检验合格报告(原件)(五)其他检验项目检测委托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六)标签(铭牌)、说明书(原件加盖企业公章)(七)产品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八)《紧急上市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原件加盖企业公章)四、流程指引图:五、产品申报方式以上资料加盖产品责任单位公章后递交或邮寄到广州市卫生监督所(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23号广州市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83880578;联系人:林翠屏).
六、信息公开完成形式审查后的消毒产品信息将定期在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公开.
七、产品后续备案须知上述产品在上市销售使用的同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结束后,仍未完成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
有继续生产销售意愿的,应当按照原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2月8日1861872、深圳市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来源:深圳新闻网2020-02-08链接:http://sz.
people.
com.
cn/GB/n2/2020/0208/c202846-33776469.
html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城市平稳运行和经济稳定增长,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强化对抗击疫情重点单位的服务.
加快审批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新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
鼓励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2020年2月1日—3月31日购买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建立防疫物资临时收储制度,鼓励相关企业开足马力组织生产,疫情期间生产的防疫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
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
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区两级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金融机构要全力满足疫情防控一线的融资需求.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对辖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服务,按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
5元的标准实施两个月财政补助.
疫情防控期间,对定点收治医院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对重点"菜篮子"经营企业保供稳价进行临时性补贴.
二、减免物业租金.
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
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免除2个月租金.
积极鼓励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国有企业、个人业主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物业租金.
三、依法依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四、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五、返还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费.
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返还6个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
六、减轻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免除全市工商企业2月份当月缴交两部制电费中的基本电费,由市财政代缴.
各工业园区和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部在收缴电费时不得向用电企业收取已经被免除的基本电费.

七、依法依规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188189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不抽贷、断贷、压贷.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创业者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酌情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的票据贴现开通再贴现绿色通道,将业务办理流程缩短至2个工作日内;积极运用再贷款等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对相关企业提供利率优惠的信贷支持.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受益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对各商业银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风险损失补偿比例上限由50%提高到80%.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疫情防控债"发行力度,畅通直接融资渠道.
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可协商展期3到6个月.
九、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力争比2019年下降0.
5个百分点.
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减免30%,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合作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贴.
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全年免收再担保费,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由最高50%提高到60%,鼓励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推荐的贷款项目实行"见贷即担".
十、加大产业资金倾斜支持.
全市产业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划拨10%的市级产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贷款贴息,对于疫情防控期内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
对受疫情影响,并已获得市级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且在建设期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一般延期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一、进一步释放"四个千亿"政策红利.
用好发债增信资金,为参与防疫或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发债提供融资支持.
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可对因疫情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优质中小企业,提供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并实行利率优惠.
十二、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保障支持.
加大巡游出租车一线驾驶员政府临时补贴力度,放宽现有每月每车1000元政府临时补贴的考核标准.
设立驾驶员出车奖励机制,运营里程及时间达到标准的,给予当日50元奖励,奖励政策暂定执行2个月.
鼓励出租车运营企业给予驾驶员合理的租金减免,对于落实租金减免政策的企业,给予企业对应的出租车经营权延期奖励.
鼓励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给予一定经济援助、奖励.
十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50%补贴企业.
十四、实施灵活用工政策.
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
十五、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力度.
对2020年内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进一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适190191岗培训补贴由每人最高900元提高至1500元,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由平均每人1400元提高到2000元.
十六、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保障.
加强线上客户服务,开辟定损核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
对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深圳市全面贯彻落实,以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
各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措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7日深圳市商务局关于组织做好商贸流通企业复工复业工作的通知来源:深圳市商务局2020-02-10链接:http://commerce.
sz.
gov.
cn/xxgk/qt/tzgg_1/202002/t20200210_19007086.
htm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协会、企业: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市商贸流通企业有序开展复工复业,确保我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平稳有序,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关于严格落实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肺炎防控组〔2020〕7号),现对我市商贸流通企业按照"分类管理、严格防控、严格报备、属地核实"原则,实施安全有序复工复业.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复工复业(一)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了解相关商贸流通企业防疫、人员、商品储备情况,优先支持具备疫情防控条件的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市场供应的商贸流通企业(农批农贸市场、超市、便利店、社区菜店、果蔬生鲜店、加油站、物流配送等)192193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的相关企业尽快复工复业,协助企业落实防控措施,指导企业做好货源采购、市场调运、物流配送、商品补货、防疫防控等工作,切实保障其顺利复工复业.
(二)对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各区明确规定复工时间延后的批发市场)、会展场馆等,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疫情发展情况,从严控制风险,审慎核实复工复业.
要加强大规模促销活动管理,在做好疫情防控基础上,未经上级允许,不得组织开展大规模商品促销、展览展卖活动.
(三)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符合复工复业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要积极稳妥复工复业.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大型连锁企业网点多、品种丰富优势,发挥其保障市场供应的骨干作用.
要利用中小商贸经营主体(社区生鲜店、便利店等)经营灵活、贴近社区居民优势,发挥分散购买、即时购买的作用,减少人群聚集风险.
要充分发挥电商企业优势,针对当前市民网络购物需求情况,支持电商企业做好配送,充分满足市民生活消费需要.
各区指挥部可结合辖区实际和企业实际适当优化调整.
二、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业实际困难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贯彻落实《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继续做好暖企服务,对商贸流通企业复工复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各区统一协调下,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协调解决,切实保障符合条件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业.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担当、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强市场保供督导和现场检查,及时掌握区域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市场供求变化,发现集中抢购、脱销断档、价格重大波动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置并上报,全力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主动上门热情服务企业,对商贸流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状况、面临困难问题和相关政策建议,要密切跟踪服务,协调解决并及时上报.
三、指导企业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各商贸流通企业复工复业时要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到位"六个到位"要求,落实检疫查验、人员防控、健康保护和安全生产等防控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复工复业企业按照所在辖区要求,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
报备实行分级管理,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的,向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
经各区和各街道防疫指挥部组织核实,符合条件方可复工复业.
不符合复工复业条件的,不得复工复业.
根据《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点场所预防控制工作指引》,我局编制了《深圳市商贸流通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引》(见1).
请各属地管理部门指导企业做好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营业环境、人员、商品的卫生防疫措施,切实保障商贸流通企业持续稳定安全经营.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协会、企业要充分认识商贸流通企业复工复业对确保194195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满足民生生活需求、稳定社会预期、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意义,迅速组织做好市场保供企业复工复业的各项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贡献.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2020年2月1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进一步加强疫情联防联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2-08链接:http://amr.
sz.
gov.
cn/xxgk/qt/ztlm/scjgzy/zyfb/202002/t20200208_19004391.
htm各药品零售企业: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传染,协助做好排查工作,根据上级相关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体温监测要求,对进入经营场所人员进行体温监测,督促入店者做好个人防护,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执行实名制,登记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和现住址,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引导患者及时就诊.
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协助排查发热人群,发现体温超出正常值的要及时向所在社区工作站和有关单位报告.
三、对场内经营者及员工严格实行健康监测,严禁有发热、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人员上岗,严禁让未经筛查合格的有疾病流行地区旅行史的人员上岗.
四、保持防疫医疗用品价格稳定,严禁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物价、散布虚假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
五、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经营药品可追溯.
严196197禁非法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8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在房地产领域加强疫情防控严格落实复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02-06链接:http://zjj.
sz.
gov.
cn/xxgk/ztzl/yqfkzl/202002/t20200206_19000835.
htm各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协会、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为切实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引导企业有序复产复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对本市房地产领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复产复工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贯彻落实疫情防控系列指示精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工作各项工作要求,坚定不移把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要充分认识到疫情防控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198199战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任务,坚持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二、严格要求,坚决落实延迟复工时间要求按照省、市关于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安排,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称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执行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营业的要求.
2月10日后,各房地产企业应根据深圳市及所在辖区疫情防控要求,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按程序备案后方可复工营业.
在此期间,各企业应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抓实抓细,落实复工后房地产领域有关活动要求各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切实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依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明确内部疫情防控责任机制,建立企业员工去向信息排查及重点监控类清单,落实必需防控物资,确保工作场所消杀工作到位、员工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切实做好来访人员信息登记.
在全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坚决杜绝一切人员聚集性活动,暂停房地产项目现场开盘活动,暂停房地产中介线下带看房活动(企业自持物业出租除外),暂停疫情重点地区现场评估业务活动;各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人员管理,暂停经纪人员带客进入小区看房活动.
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四、其他要求(一)各房地产企业应如实、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在全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将24小时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各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应的行业协会.
各行业协会应及时汇总行业内企业疫情防控情况,每日18:00前报送至我局.
(二)各区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应与街道、社区等相关防控部门建立其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辖区企业情况,做好日常报告记录,必要时应开展对企业的检查和督导工作.
(三)对各房地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未经报备擅自复工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经核实,将暂定其相关业务经营活动或网签,记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档案.
情节严重,引发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1.
房地产企业和机构疫情防控情况统计表2.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及三个协会联系方式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2月6日20020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适岗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2020-02-15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有关部署,加大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补贴力度,帮助企业提高员工职业技能素质、稳定员工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推进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人社发〔2020〕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适岗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与形式企业组织员工免费参加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岗位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等适岗培训,同时将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贯穿培训过程.
企业根据需求可通过自主建设互联网线上平台、微信公众号、APP或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培训服务平台开展员工线上培训,符合卫生防疫相关要求的复工企业也可组织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结合生产开展非聚集性线下实操培训.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线上培训每人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下同)30元,线下培训每人每学时50元.
每人每年享受适岗培训补贴不超过1500元.
适岗培训补贴资金从本市失业保险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根据各区培训需求划拨至各区人力资源部门.
三、申领条件用工企业(不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和劳务派遣企业)申请员工适岗培训补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总部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三)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
四、申请程序企业根据工商登记所在地向区人力资源部门(含区职业训练中心,下同)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培训计划备案企业登录深圳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hrsspub.
sz.
gov.
cn/ostoss/loginPage.
jsp,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单位账号,根据系统提示申报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2022031.
培训项目按工种(岗位)进行申报;2.
培训人数不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80%;3.
各项目培训学时不低于10学时;4.
技能理论知识、实操课程(包括线上实训)、通用职业素质的培训课程应分类填报,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健康卫生、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学时不超过总学时的30%;5.
开展线上培训的企业,线上培训平台应具备学员注册、签到、学习记录等功能,且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并合理设置线上授课、练习、评价等功能模块.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企业提交培训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告知企业.
(二)开展培训企业应在培训计划备案后3个月内完成培训,并于培训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填报参加培训人员信息并提交备案.
开班信息一经备案,企业不得修改参加培训人员.
企业应将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课件、参加培训人员名册及手机号码、授课教师名册及手机号码、学员培训记录材料(含线上培训数据)、培训成效、线上培训委托协议或合同、派遣或服务人员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培训台账,保存3年以上,以备核查,并根据需要提供线上培训平台企业培训数据查询权限.
(三)申请补贴企业应在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按实际参加培训员工人数和学时申请补贴.
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补贴可分别申请.
参加培训不足10学时的员工,不可申请培训补贴;参加培训10学时以上的,可按实际参加培训学时申请培训补贴.
申请培训补贴总学时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学时不超过30%.
(四)受理审核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申请审核.
对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的,企业予以配合协助.
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
(五)信息公示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每月按批次对已审核通过的企业补贴信息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六)支付补贴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于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五、申请材料(一)深圳市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三)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本市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无需提供).
(四)参训员工属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人员的,需提供用工企业与派遣(服务)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包括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起止期限等内容).
204205(五)线上培训平台记录的培训数据(包括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培训时长等),由企业盖章确认;属委托第三方平台开展培训的,需提供委托协议及第三方平台出具的培训数据资料,由双方盖章确认.
(六)线下培训考勤记录表(包括培训教师和参训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培训课程、岗位、培训时间记录签名等).
六、申报时间2020年2月19日起,企业可向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备案.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正抓紧对业务申报系统进行改造,在系统未上线之前,各区可按本通知要求先行开展相关工作,待系统上线后,按业务程序补录信息.
七、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做好指导服务.
支持企业大力开展职工培训,是我市支持企业防控疫情共渡难关、促进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做好与企业的指导服务,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有培训需求的企业有序开展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二)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按照"谁发放,谁负责"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对企业开展的适岗培训进行监督,可采取电话核查、培训台账核查、实地检查、线上实时连线、委托审计等方式,对企业培训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抽查,并建立培训监管和资金发放工作台账,确保补贴发放规范高效和财政资金安全.
(三)诚信申报,规范培训行为.
企业应坚持实事求是、诚信申报的原则,确保所申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主体责任.
企业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负责追回,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我市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时记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2020年2月15日206207深圳海关帮扶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精神,支持深圳关区重点行业和民营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困难,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帮扶措施.
一、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进口快速通关在各口岸海关开通绿色通道,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快速通关专用窗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疫情防控物资即到即提,实现通关"零延时";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多种模式快速通关,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后续补办相关手续.
二、注册备案无纸化、容缺后补对于报关单位通用资质以及进口食品化妆品特定资质的注册、变更、注销,实行"业务先办、资料后补"的线上容缺办理方式,保障企业及时开展通关业务,减少现场跑动.
通过"多证合一""注销便利化"等系统渠道办理企业注册注销业务,实现海关与商事登记注册注销"一网受理、并行通办".
三、扩大企业免除税款担保适用范围将关区高级认证的生产型企业申请免担保适用范围扩大至"两步申报"下的税款担保、单证验估及征税要素担保等通关环节,海关依企业申请并审核批准后对通关环节税款担保给予免除担保便利措施.
四、延长税款缴纳期限,滞纳金一律免征企业原税单缴款期限为2月9日前的,一律顺延至2月24日前缴纳税款;对于1月31日—2月24日期间的税款滞纳金不予计征.
1月份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一律顺延至2月24日前完成汇总电子支付.
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批准后免征税款滞纳金.
五、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担保一律免收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时,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收取担保的之外,对于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以及涉嫌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海关原则上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
六、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深圳关区加工贸易企业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延迟复工,对于现有有效期(核销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前的加工贸易手(账)册,海关自动予以延期半年(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确保企业加工贸易货物可正常进出口.
企业可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理核销.
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七、延长滞报金起征时间节点企业从深圳口岸进口,并向深圳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滞报金起208209征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的,顺延至2020年2月10日.
涉及监管证件的,在有关部门正式签发许可证件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涉及补办减免税手续的,在海关签发减免税证明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同时涉及许可证件监管要求和减免税手续的,在最后一份证件或证明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或者捐赠的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非收货人自身原因造成滞报的,免征滞报金.
因收货人自身原因造成滞报的,海关按照规定对滞报金进行减征.
八、全面推广"提前申报"提升通关时效对于在深圳关区的进口货物,允许所有企业按照"提前申报"模式报关;对于在深圳关区的出口货物,允许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按照出口"提前申报"模式报关,其中公路运输出口"提前申报"适用所有企业.
九、进口成套设备一站式随到随检对深圳关区重大项目进口成套设备,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进口成套设备由口岸转场到使用地落实检查,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入境验证,实行"一站式"和"随到随检".
十、加速进口食品通关,保障食品正常出口对关系民生保障的进口食品实施快速检疫审批、快速查验、快速检测、快速出证.
结合企业诚信等级实施"电子智慧监管",优化出口食品外勤施检.
指导出口食品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推出的临时禁限措施,减少企业出口损失.
协调内地海关保障出口食品原料供应,确保供港澳食品质优量足.
十一、扩大认证企业通关惠企措施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报关的一般认证企业向海关申请高级认证的,实行优先培育、优先认证.
除总署明确的情形外,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报关的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企业均不启动重新认证.
将深圳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通关便利化"优先办理类,简化手续、缩短时间类,专人协调类,理性执法类"等4大类措施拓展至向海关申请高级认证并经过海关初步筛选的一般认证企业.
十二、推行主动披露和容错机制企业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远程网上主动披露,海关及时在线受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减免滞纳金.
对于"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及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对于企业提交的关于"自报自缴"、"汇总征税"等业务改革造成的报关差错复核申请,在线快速办理并撤销差错记录.
十三、开展网上作业减少对企业影响应用"网上稽查"、"网上核查"和"网上认证"等方式开展外勤作业,利用"远程面洽"、"网上看货"和"无纸化传输"等科技手段,降低实地稽核查频次,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推行委托查验服务模式,企业可通过系统电子委托或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委托,由查验服务企业代理履行配合海关查验的义务.
十四、宽严相济,从轻从快办理违规案件加快违规案件办理,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违规案件,一律不收取保证金,对于可以不采取扣留货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一律不予采取,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
对不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其他违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扣留货物、210211收取保证金等措施(除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等情况外),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对于企业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酌情考量、加快审批.
十五、提供技术贸易服务助力企业走出去灵活运用海关卫检、动植检、食品安全、商品检验技术专长以及原产地签证规则,为企业提供进口国认可的检验检疫支持.
针对因疫情而新增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组织通报评议,提出贸易关注议题,通过海关国际合作及对外交涉机制推动相关问题解决,降低企业出口技术壁垒影响.
指导创新企业及时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维护备案信息,为企业量身定制维权策略.
充分发挥AEO国际互认协调机制,助力企业在境外便利通关.
十六、进一步贯彻落实稳外贸稳外资政策落实国务院稳外贸稳外资工作部署以及海关总署相关工作要求,发挥海关"数据+研究"辅助决策作用,深化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快关税征管改革,统筹特殊监管区域区内区外发展,推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加强国际合作,优化营商环境.
十七、全力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持续压缩通关时间,扩大"两步申报"试点,实现进口货物"两步申报"和"两轮驱动"风险防控方式、"两段准入"监管作业方式相衔接.
加快推动深圳市各口岸、监管场所、特殊区域间的物流畅通,实施组合港等创新举措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港口群、机场群功能叠加、协同发展.
十八、严格规范出入境环节收费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规范熏蒸、消毒等检疫处理环节收费行为,坚决杜绝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新增不合理定价项目以及其他增加企业成本的行为.
在深圳海关门户网站、"单一窗口"和各收费业务点公示收费内容、标准和监督投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多层次开展专项协调纾困公开深圳海关疫情防控物资便捷专用窗口联系方式(详见),提供疫情期间政策咨询,收集解决通关疑难.
加强与受疫情影响企业沟通交流,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
联合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线上政策宣讲,就疫情期间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及时解困纾难.
二十、与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叠加支持、合力帮扶建立"深圳海关—总部经济企业—市政府"和"属地隶属海关—对口协调区域企业—对口区政府"两个层面的联系配合机制,将地方政府认定的受影响企业自动纳入海关帮扶对象,向地方政府推送数据支持企业争取资金补贴.
以上措施适用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至6月30日,视疫情防控需要再作相应调整.
措施实行期间如有任何问题,可与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联系,电话:0755-84397151,0755-84397170(工作日9:00-12:00,13:30-17:30).
2122133、珠海市珠海出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来源:珠海政府网2020-02-06链接:https://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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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src=11×tamp=1580957683&ver=2141&signature=AT*a-oqQQtYIjd8rr5S5hNamPSfgKKb7mNKgIz40McXNwLYvGtJ-Kw2AQge4EuwfzK3dF3SQoNOxUPCWnn*onYzmszq-uqnFvn3RRNyDDluPhRypVNq17zihSQaM0hBg&new=1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特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本政策支持我市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且按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全面落实防疫工作,做好本单位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及报备等相关措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如企业违反防疫规定或不落实防疫责任,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二、政策意见内容(一)劳动用工补贴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知精神,延迟其招用的湖北籍员工或现仍在湖北的员工返回企业岗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员工正式返岗期间,因此类岗位人员不足而造成困难的企业,可向政府申请延迟复工补助,具体政策由政府部门研究制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本文下发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新招用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
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支持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机构开展线上适岗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且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最高补贴1000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科技项目攻关对获得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科技攻关应急项目支持的项目,按国家、省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企业或企业联合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科技攻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研发、生产抗新型冠状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纳入社会发展计划项目申报范围,重点214215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和疫情防控技术应用推广,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三)贷款贴息补贴积极支持和协助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申请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以及中央财政贴息补贴.
对获得珠海市银行业机构贷款支持的企业,纳入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按照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珠海银保监分局)(四)贷款风险共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同时符合珠海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或对民生保障有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以及疫情防控医用物资重点保障企业,银行机构给予信贷支持的,纳入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给予贷款企业50%政府风险分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利用珠海市转贷资金过桥的,减按80%收取费用.
利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贷款的担保费率按不高于1%费率计算收取.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珠海银保监分局)(五)个人金融业务保障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做到应赔尽赔.
(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六)租金减免优惠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两个月房租免收、1个月减免50%.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运营考核评价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市科技创新局)(七)税费减免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税务局)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规上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
(市税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纳入政府防疫安置点的符合标准酒店在安置期间产生的实际水、电、气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予以50%的减免.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鼓励出租车(巡游车)经营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适当减免出租车司机承包费用;对出租车(巡游车)行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交税费形成的支出,政府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予以补贴.
(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八)税费延期缴纳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予以延期缴纳税款.
216217(市税务局)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延长期间待遇正常享受.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对受疫情影响的旅行社,暂时退回部分或全部旅行社质保金,以银行履约保函等代替.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九)进出口业务支持指导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通过网上认证平台向市贸促会积极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加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对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已出口货物未收到货款,优先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赔付.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
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市商务局、拱北海关、市卫生健康局)银行机构优先保障防疫物资进口、捐赠等业务的办理,开辟跨境人民币业务"绿色通道",简化进口付汇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如遇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特殊业务,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报备.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市司法局)各市直单位、各区(功能区)可参照本政策自行制订政策措施支持企业.
本意见由市工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5日218219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号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02-16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6日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切实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等文件要求,同心战疫、共度时艰,支持全市企业安全有序开展复工复产,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服务好抗击疫情重点企业对疫情防控期间生产急需紧缺防控物资的企业,依法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将重要疫情防控物资和畜禽、蔬菜、蛋等"菜篮子"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
建立疫情防控物资临时收储制度,鼓励相关企业开足马力组织生产,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重点疫情防控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
金融机构要全力满足疫情防控一线的融资需求,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的票据贴现开辟绿色通道,经办银行要做到即报即贴,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及时给予再贴现支持.
指导经办金融机构使用专项再贷款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低成本信贷支持.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生活必需220221品供应并正常运行的大型超市门店(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直营门店不少于10家的连锁超市(便利店)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疫情防控期间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日均交易量不少于200吨且对场内经营户租金有减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组成员单位、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涉及的其他部门主动配合,下同)二、做好复工复产前置工作支持企业严格按照《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手册》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保护措施,在防控机制、员工排查、设施物资、内部管理、宣传教育、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到位后复工复产.
各区政府(管委会)对不具备自行设立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集中安排,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鼓励大型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
启动应急救治医疗保障方案,对参保人扩大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基金支付范围、取消住院起付标准、取消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对医疗机构按项目付费,预拨付防控资金,加强临床药品监测和供应,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确保医院重点药品得到及时供应.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医疗保障局〕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稳岗返还;对其中暂时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工伤保险费费率的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住房公积金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缴存企业和职工的权益记录.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的低收入类及其他低收入类租户,免除2个月租金.
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企业招用工帮助力度,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络等发布岗位供求信息,鼓励企业采取电子邮件、传真、视频等形式与求职者开展远程笔试、面试等非现场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积金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管委会)〕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从2020年2月7日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
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
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珠海供电局)五、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可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酌情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鼓励222223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在公开市场募集资金专门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融资.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实现直接融资,缓解资金压力.
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可协商展期3到6个月.
对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视情展期1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批准,融资杠杆率可放宽至净资产5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
(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六、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对2020年完工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对珠海市内注册的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重点急需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等装备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医疗防控物资调度要求的生产销售予以奖励:对2020年2月7日—2月20日产生实际销售的企业,按每台(套)设备售价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2020年2月21日—4月20日产生实际销售的企业,按每台(套)设备售价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奖励.
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七、加大补短板项目投资力度研究提出一批公共服务领域项目,有效弥补我市医疗卫生、物资保障、农产品批发、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灾备应急防控、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短板.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科学判断形势,准确把握规律,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项目建设,保证项目有序复工.
对安全复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增加的防疫费用可列入施工措施费,纳入项目结算,具体范围和结算原则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政府投资项目,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
一季度开、复工成效较好的项目牵头责任单位,在项目年度考核时予以加分.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八、发挥国有企业关键作用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市国资委)九、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基础上,将延迟复工补助、企业招工补贴政策支持对象放宽至全市企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十、强化相关服务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林用水用电等资源指标;创造条件保障项目建设必须的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及时供应.
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审批时限在现行对外承诺时限的基础上再减少,备案类事项即来即办,加快审批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新项目.
采取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开展项目评估评审,224225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依托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
强化涉企信息服务支撑,优化企业征信管理.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珠海供电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本措施支持对象为我市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且按市委、市政府部署全面落实防疫工作,做好本单位人员居家(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及报备等相关措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
如企业违反防疫规定或不落实防疫责任,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措施自行制订实施细则或有关政策.
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6日4、汕头市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办〔2020〕4号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链接:https://www.
shantou.
gov.
cn/gkmlpt/content/1/1709/post_1709134.
html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第十四届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0日226227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在汕头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支持政策措施(一)保障企业复工复产1.
加强防疫指导.
严格落实省统一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系列预防控制指引,各管委会、各区县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指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拓宽招工渠道,落实帮扶政策,确保企业必须在疫情防控达标的前提下复工复产.
(责任单位:各管委会、各区县政府)2.
落实复工条件.
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工作,全面按照各类复工指引落实防护措施.
(责任单位:各管委会、各区县政府)3.
统筹做好防护.
支持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
鼓励大型企业、工业园区设立集中隔离点.
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当地管委会、区县政府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
(责任单位:各管委会、各区县政府)(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4.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政策实施期间企业在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含续贷,涉房地产、基建行业等贷款除外),按一年期基准利率(4.
35%)的30%给予贴息6个月(贷款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给予贴息).
其中,存量贷款续贷的,贷款利率比上期贷款利率下浮基准利率(4.
35%)的10%以上,享受该贴息政策.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第一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可根据需要商请增加责任单位,下同)5.
保障企业融资额度.
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力度支持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2020年对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加大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转贷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鼓励和促进银行机构信贷支持力度,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政银代偿率从原政府分担10—20%提高到50%.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行汕头中心支行、汕头银保监分局,市资产管理集团公司)6.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粤财汕头担保、汕头中小担保等政府性担保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低成本融资担保的支持,新增(含续保)对规上限上企业、培育库企业和规下限下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按融资担保金额的0.
5%给予补贴担保费.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228229(三)加大用工保障力度7.
减轻社会保险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对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8.
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受影响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9.
支持本地创业就业.
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
更大力度支持本地初创企业发展,符合各自条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10000元、租金补贴4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全部符合的一起享受.
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按贷款基础利率50%给予贴息.
企业开展职工适岗培训,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按每人每课时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上限不得超过1000元.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四)减轻企业经营负担10.
降低规上工业企业用电成本.
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供电、发电企业除外)2020年2-4月工业用电电费每月给予20%的补助.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汕头供电局)11.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
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对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在线申请发票申领或代开发票,可享受免费邮政配送服务.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12.
加强外贸支持.
对本市企业通过一般贸易进口或跨境电商进口,符合《2020年汕头市鼓励进口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商品目录》的商品予以贴息支持,贴息系数为每进口1美元不超过5分人民币;对进口上述目录内商品需要购买进口预付款保险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
对外贸企业利用中国信保资信调查服务开拓海外市场产生的费用,按政策实施期间实际缴纳资信费给予50%的资助.
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境内外展会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展会的,按展位费70%进行补助;每个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在同一展会中以三个展位为补贴上限.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13.
对"无接触配送"服务和应急保供企业给予经营补贴.
在疫情期间开设生鲜产品、生活必需品线上购买、线下无接触配送的大型商超、230231电子商务及配送平台,按企业配送实际单数为依据进行扶持.
对在疫情期间保障我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而增加经营成本的批发市场、屠宰场、超市以及批发零售等纳入市级应急保供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经营补贴,以保供企业在疫情期间的销售额为基础,结合企业员工人数、门店数、经营面积以及在保供工作中发挥作用的重要程度,分档次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五)优化政务服务水平14.
实施暖企惠企护企工程.
深入实施市领导联系企业直通车制度,以重点项目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为联系重点,高效协调解决问题,全力减轻疫情影响,保障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开足马力加快生产建设.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5.
及时解决企业诉求.
依托直通车制度、致企业一封信、"粤商通"和12345服务热线等平台载体,建立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全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16.
优化审批服务.
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采取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17.
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向境外客户交付产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企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企业申请该证明免收认证费.
(责任单位:市贸促会)(六)加强应急产业引导18.
支持医用口罩生产.
支持具备生产或转产条件的企业,快速形成生产能力,对其新购进设备给予20%的补助.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9.
支持开展科技项目攻关.
支持企业或企业联合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科技攻关,对新冠肺炎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研发、生产抗新冠肺炎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局)20.
及早谋划应急产业布局.
紧盯公共卫生应急产业发展方向,利用现有资源,选择龙头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积极谋划应急产业关键物资生产能力项目储备,主动承接国家、省产业发展布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六个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
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汕头市遵照执行.
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以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
2322335、佛山市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02-05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5日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在佛山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减免中小企业部分税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延期缴纳税款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申报困难的企业,可在申请后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三、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234235扣除.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由地方财政安排2亿资金,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复工,并为受疫情影响未能返回佛山上岗的务工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且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保基金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五、延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社保基金管理局,市税务局)六、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含国有控股)资产类经营物业的中小微企业,免收两个月的租金.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管委会]七、保障疫情期间企业信贷稳定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基金、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应降低原担保、再担保和保险费率的10%以上.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市金控公司,各区人民政府)八、重点满足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资金需求对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按照《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及金融管理部门支持防疫相关要求,落实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
市、区通济基金优先满足名单内的上市企业纾困需求.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市金控公司,各区人民政府)九、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对疫情期间以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防控防疫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企业,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因进口口罩、防护服等防控防疫物资需要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贸企业,按其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佛山海关)十、支持物流企业配送防控防疫物资对疫情期间以自有运力向我市企事业单位运输口罩、防护服等医用防控防疫物资的物流类企业(不含生产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其实际运输防控防疫物资给予不超过货物运费40%(运入)的支持,单236237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政策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执行期为疫情防控期.
佛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来源:佛山市政府网2020-02-09链接:http://www.
fo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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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wgk/zwdt/bmdt/content/post_3628345.
html各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市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省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作要求,保障全市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分类推进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一)全力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以及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
(二)审慎核实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影院、剧场等文化娱乐场所,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复工复产,要结合疫情防控实际情况从238239严把握.
(三)积极稳妥推进除前述两类企业外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复工复产.
二、确保复工复产企业防控工作到位(一)建立健全防控机制.
企业要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各级负责人的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和内部责任机制.
(二)全面排查返岗员工.
开展一次全面的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员工排查分类登记成册,掌握每名返岗员工健康状况以及过去14日去向.
近14日内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必须实施隔离医学观察不少于14日,14日后无症状方可上岗;采取错峰返岗措施,非关键岗位人员鼓励延后返岗,对仍滞留在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要态度鲜明劝其暂缓返岗.
(三)提供防疫物资保障.
企业要准备必需的疫情防控物资(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落实隔离场所.
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场所条件的企业,各区要安排具体的集中隔离观察场所.
(四)强化内部管理.
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等工作,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每日对所有进入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
有条件的企业要实施弹性工作制.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企业要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培训,在企业内显著位置设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防控知识宣传专栏,大力普及相关防控知识,多渠道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企业职工自我防护意识.
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春节后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20〕7号)的工作要求,制定一套复产方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进行一次设备安全检查,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到位.
四、加强劳务协作力度和务工人员招聘各区要及时督促指导企业根据轻重缓急和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制订节后复工复产计划,引导务工人员分期分批返佛返岗.
要摸清企业岗位需求,实时掌握受疫情影响暂不能返岗造成用工缺口的企业岗位信息,动态建立空岗信息库.
加强与劳动力输出大省的相关城市沟通对接,定向批次发布重点企业岗位需求信息,根据我市企业复工复产安排,有组织分批次向我市输送返乡务工人员.
对暂不能到疫情重点地区务工的外市劳动力,主动引导到我市就业,补充企业用工缺口.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两微一端"等新媒介的作用,搭建功能完善、使用便捷的线上招聘信息系统,积极引导企业和员工在线上实现对接、精准匹配,对重点用工企业提供一对一的服务.
对目前暂未开工或开工不足的企业员工,引导调剂到正常生产特别是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等用工紧缺企业,实现用工余缺统筹.
五、全面做好生产生活保障和政务服务各区要主动贴身服务,按照我市《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有针对性地帮助因疫情240241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全力支持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各级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帮助企业创造条件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着力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及时处置恐慌性抢购,严肃查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加强现场交通组织,做足运力准备,尽最大努力减少拥堵.
要在督促帮助企业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的同时,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好员工居住、通勤交通、物流、生产经营等方面遇到的困难,特别是重点解决好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造成企业职工生产生活不便问题,为其在交通、住宿、用餐、购物等方面提供便利化举措,让企业轻装上阵、安心复工复产.
六、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功能组要加强调度和指导,督促各区制定完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后的具体防控规范要求、实施方案、应急处置和职工须知,推动全市复工复产工作有序开展.
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坚持管行业就要管疫情防控,管行业就要管复工复产,强化对各区及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区要坚决扛起属地责任,超前谋划、积极作为、主动服务,将企业复工复产准备工作与疫情防控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措施,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分类分时段有序复工复产.
要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摸排,做好分析研判,强化监管,确保复工企业安全顺利生产.
全面动员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加强联防联控,全力以赴做好疫情排查、检测、预警等防控工作,坚决做到内防扩散、外防输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管控措施的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佛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020年2月8日242243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切实做好科技创新载体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来源: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网站2020-02-07链接:http://fskjj.
foshan.
gov.
cn/2018/tzgg/content/post_3627065.
html市有关单位: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防范"的原则,根据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应对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控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就做好各研发机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随着节后复工、复产临近,返程车辆和人员增多,疫情防控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做好各类科技载体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安全形势平稳,对于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意义重大.
各有关单位要紧密围绕疫情防控这一当前最重要工作,充分发挥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严防死守、不留死角,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
各科技创新载体要构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运营单位职能处室和入驻机构的责任分工,进一步健全工作组织体系,强化科技创新载体包楼、包户工作,责任到人、联系到户,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二、强化复工管控.
各有关单位要督促所属各类研发机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强化疫情防控.
各载体运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和相关工作指引(见),对来自疫区的员工,引导延期返佛上班,保障合法权益,解决后顾之忧.
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统筹复工上班和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复工对疫情防控不造成冲击,强化安全生产.
对有来自疫区员工的单位,要做到信息反馈全覆盖;对尚未返佛的来自疫区员工,要最大限度做好延期返佛引导工作.
三、加强物资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协助所属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加大应急物资购置、储备和统一调配力度,做好人员配备、药品和物资储备,督促入驻机构储备物资,提醒进出人员自备口罩等,发动社会力量,千方百计保障出入口体温计、口罩、护目镜等用品的供应,满足研发机构和孵化器、众创空间入驻机构的应急需要.
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对防控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及时报送信息.
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收集各科技创新载体的疫情联防联控信息.
对防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区卫生防疫部门及市科技局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要强化引导,统一发布权威信息,科学宣传疫情防护知识,正确引导舆情,消除社会恐慌.
广东省用人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引(试行)244245佛山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2月4日(联系人:交流合作科,郭劲苗,电话:83282396;高新技术科,谢青龙,电话:83036675)广东省用人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引(试行)1.
按政府要求适当延迟节后复工日期.
科学安排节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复工时间的有关要求.
建议企业劝告本单位疫情发生地员工在疫情一级应急响应解除前,暂缓回厂复工.
2.
减少聚集活动(如会议、培训、聚餐、聚会等),节后复工暂缓安排集中体检;3.
创新采用远程协同、视频会议、网络招聘、邮件等方式开展工作;4.
减少食堂集中用餐,可打包单独用餐、分多批次分散用餐,并做好餐(饮)具消毒;5.
保持场所通风,工作场所勤开窗、勤通风,空调车间等场所增加新风量;6.
做好场所清洁和消毒,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环境物体表面可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受到污染随时清洁消毒,勿遗漏电梯间、宿舍、员工交通车等区域;7.
提供并要求员工佩戴防护口罩,在电梯间、食堂、通勤公交工具上、下班后进入公共场所也要佩戴;8.
建议员工尽量不要外出,步行或骑行上下班,如须乘坐公共交通则全程佩戴口罩;9.
教育员工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和部位;从公共场所返回、咳嗽用手捂之后、饭前便后,用洗手液或香皂流水洗手,或者使用含酒精成分的免洗洗手液;不确定手是否清洁时,避免用手接触口246247鼻眼;打喷嚏或咳嗽时用手肘衣服遮住口鼻,不随地吐痰;10.
做好节后复工人员登记,包括返工交通工具、日期、班次、假期停留和聚会情况等;11.
对所有工作人员实行健康监测,若出现发热、乏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症状,不要带病上班,应主动戴上口罩及时就近就医,并尽量避免乘坐地铁、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场所.
严格落实"早发现、早筛查、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2.
教育复工人员配合测体温等医学检查以及必要情况下的隔离等医学观察;13.
员工身体不适,建议先向企业医务室或定点医院电话咨询,非急、重症少去或不去医院;14.
加强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培养员工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防护指导;15.
重视但不歧视疫区返工人员或疑似病例;16.
保障员工权益,如有员工处于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或者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按时返岗的,告知员工其合法劳动权益将依法得到保障.
6、韶关市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意见来源:韶关市政府网2020-02-16链接:https://www.
sg.
gov.
cn/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金融支持(一)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机构、政策性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发挥辖内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对上述企业在政策期内办理的担保项目全部实行减免3个月担保费.
合理使用韶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资金,政策期限内免收转贷资金占用费,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转贷成本.
(二)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248249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其他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三)保障企业征信相关权益.
切实保护小微企业的征信权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各银行机构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二、做好税务保障(四)落实税费减免.
迅速落实国家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工作的税收减免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纳税人,依法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五)延期申报缴纳.
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2020年2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的工作要求,以后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视情况适当延长.
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六)公益捐赠税收优惠.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组织,其接受捐赠的收入符合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提供预约办税服务.
在积极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的基础上,实行全预约办税,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主动与纳税人沟通上门办理事项,引导纳税人错峰办税,避免办税人流聚集,减少接触性病毒感染.
(八)发票配送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为辖区内所有申领和代开发票的纳税人提供免费配送发票服务,持续推进便民利民办税,切实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三、增加财政补贴(九)加大技改扶持力度.
对参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保障的企业,2020年申报省级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给予优先支持,通过事后奖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企业增资扩产、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申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事后奖补且通过评审核查的项目,在申报文件明确的奖补基础上,通过市级资金配套提高奖补比例,即以设备购置额为基数给予3%的资金奖补,单个项目增加的奖补资金最高额度100万元.
(十)减免企业房租.
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的承租市级国有资产经营性物业(住房类除外)、公租房、标准产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给予减免,执行"一免两减半"政策,即免除第一个月租金、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的租金减半收取.
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收取租金,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具体收250251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
(十二)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十三)加大财政贴息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畜禽水产养殖企业、休闲农业企业续贷或新增贷款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补贴资金由企业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办理直接支付.
四、降低用工成本(十四)降低企业社保成本.
继续执行好国家和省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措施.
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阶段性调整浮动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0.
8%执行,对一定时期内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实施浮动费率,单位缴费比例分0.
32%、0.
48%、0.
8%三档确定,执行至2020年底.
实施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在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执行统一阶段性下调20%缴费费率政策至2020年底.
(十五)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正常享受相关待遇,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十六)返还失业保险费.
鼓励企业使用本地员工.
对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符合申领条件的,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规定程序认定的参保困难企业,符合申领条件的,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
五、便利政务服务(十七)优化商事登记和许可审批事项办理.
推行行政业务"网上办""零见面"服务.
全面推行窗口业务"网上办",确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或暂无法通过网上直接办理的,申请人可选择"网上预审+双向快递"的方式寄送申请材料并领取证照和相关文书,实现业务办理"零见面".
(十八)开通许可登记绿色通道.
开通"绿色通道"服务.
对涉及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行政许可和登记注册业务,特别是涉及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运输、销售相关重点企业的,各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即来即办,或采取容缺后补等审批方式,特事特办,提升业务办理效率和便利化水平.
(十九)推进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
对符合生产要求的非医用口罩企业加快发放医疗口罩生产许可,对有生产条件和能力的防护产品企业实施应急审批备案.
对洗手液等类化妆品实施企业自检备案报告应急制度.
对部分防控药品生产由现场检查备案调整为书面备案.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用口罩等急需用械实施特殊管理.
252253本政策意见支持我市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且按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全面落实防疫工作,做好本单位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及报备等相关措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如企业违反防疫规定或不落实防疫责任,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
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惠企扶企力度.
韶关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4日7、河源市河源市支持企业共渡难关17条政策意见来源:河源晚报2020-02-06链接:http://www.
hynews.
org/2020/fkj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市工业和外资外贸型企业共渡难关,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注册地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工业和外资外贸型企业.
二、支持措施(一)稳定职工队伍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工业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2、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工业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2542553、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工业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二)加大金融支持4、确保工业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各银行机构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河源银保监分局)5、确保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再下调0.
5个百分点,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
5个百分点,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其中五家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20%.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河源银保监分局)6、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企业融资支持.
开通专项融资服务通道,24小时内完成融资应急需求响应,重点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企业落实生产原料、设备改造、供应应急物资等所需的融资要求.
发挥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政策优势,对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名单企业贷款采用最优惠利率,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提供信用贷款.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工信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河源银保监分局)7、做好受疫情影响企业金融纾困工作.
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以及受延迟复工影响企业的金融支持,各银行金融机构可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河源银保监分局)(三)减轻企业负担8、加大对防疫急需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资金扶持.
对生产防疫急需防护用品(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面罩、乳胶手套等)的企业,新增或转产防护用品的(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根据新增或转产的时间节点,按设备投资的40%-80%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已享受此类补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9、减免工业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工业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10、减免或延期交纳税费.
对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11、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退税.
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四)支持外贸外资企业发展12、支持企业扩大进口.
对在疫情期间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紧缺医用物资并交予政府统一管理调配的,按每进口1美元给予0.
1元256257人民币扶持的标准予以扶持.
鼓励企业发展一般贸易,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按每进口1美元给予0.
02元人民币扶持的标准予以扶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河源海关)13、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对已缴纳展位费用、因疫情不能正常参展造成损失的外贸企业,按其实际损失展位费用的80%予以财政补助.
每个展位补助损失费用不超过250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2个展位.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财政局)14、支持企业发展外贸新业态.
鼓励企业继续发展外贸新业态,进一步扩大进出口.
对企业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业务的,按每出口1美元给予0.
03元人民币扶持的标准予以扶持;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按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0.
02元人民币扶持的标准予以扶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源中心支局、河源海关)15、支持生产医疗器械的外经贸企业的产品出口转内销.
对于生产医疗器械产品的外经贸企业,今年增量的内销产品,市场监管部门优先给予市场准入许可.
在内销时产生的进口料件的进口环节税(含关税和增值税),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50%资金补助.
对内销产品的原料紧急采购单价及产生额外的运费,给予全额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河源海关)16、鼓励捐赠进口紧缺医用物资.
支持企业组织进口捐赠紧缺医用物资,对企业进口所产生的通关、物流等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河源海关、市红十字会)(五)优化政务服务流程17、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加强全网办事项宣传工作,提高企业知晓度.
半网办事项实行邮政办,采用网上申报、线下邮递材料的方式,减少人员往来流动.
增加待办事项的属性,提高代办服务质量及覆盖程度.
积极推进预约办事,实现即办即走、减少停留.
(责任单位:市政务数据局)以上政策自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
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市遵照执行.
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河源市人民政府2582598、梅州市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网站2020-02-11链接:https://www.
meizhou.
gov.
cn/zwgk/gsgg/content/post_1965714.
html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1日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市直工业园区和各县(市、区)要强化属地责任,建立网格专员制度,指派网格员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
同时,要"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
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分类分期分批组织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开展复工复产.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
全市各工业园区(集聚地)由园区管理机构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由当地政府按照轻重缓急妥善集中安排.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二、减轻社会保险负担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相260261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社保基金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三、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继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梅州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
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四、发放援企稳岗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工业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五、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
对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六、减轻企业租金负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
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七、加大技改资金支持力度具有转换条件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成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乳胶手套等的生产企业,在2020年1月10日—2月7日前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国家、省调拨使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对其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在2020年2月8日—2月20日前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国家、省调拨使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对其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020年2月21日—4月20日前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国家、省调拨使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对其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
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已享受此类补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对在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生产应急物资企业给予适当的支持.

262263(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八、支持防疫物资生产采购收储加快审批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新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
建立防疫物资临时收储制度,鼓励相关企业开足马力组织生产,疫情期间生产的防疫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
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县两级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梅州海关、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九、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主动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合理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梅州市中心支行、梅州银保监分局)十、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再下调0.
5个百分点,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鼓励降低担保费率,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梅州市中心支行、梅州银保监分局)十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企业落实生产原料、设备改造、供应应急物资等所需的融资要求.
鼓励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对确定防疫重点保障企业,专设金融服务专区和"绿色服务通道",用足用好政府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增信服务政策.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人行梅州市中心支行、梅州银保监分局)十二、建立进出口业务办理急速通道落实上级关于防控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相关要求,对商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
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急速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指导陆路、航空口岸经营单位因疫情受阻货物进出口环节免收仓储费、报关费等通关费用;协调国际航运、海运豁免因疫情受阻产生的滞期通关费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梅州海关)十三、支持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对疫情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疫情防控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定点企业,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梅州海关、市财政局)十四、快速办理免费通行证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要求,对于我市企业防控应急物资保障运输车辆快速办理双程一次性免费通行证,享受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十五、支持物流企业配送疫情防控物资264265以自有运力向我市企事业单位运输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疫情防控物资的物流类企业(不含生产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其实际运输疫情防控物资给予不超过货物运费20%(运入)的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十六、加强自然资源服务保障落实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生态环境等项目,高质量做好用地、用林、规划等自然资源服务保障工作,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十七、优化企业办事流程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年审办证、资质审批等事项,采用线上提交、线下邮递材料等方式相结合,减少人员往来流动.
积极推进预约办事,实现"即办即走".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十八、积极开展暖企行动依托"粤商通"平台,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施.
建立完善企业诉求响应机制,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深入了解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经有关当事方认可,可暂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为其免费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纠纷等开展专项法律服务.
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省、市各项应对疫情的惠企政策落地见效,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责任单位要在2020年2月20日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对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梅州市遵照执行.
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执行期暂定为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中上级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
2662679、惠州市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惠府传〔2020〕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2020-02-19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9日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开展帮企暖企行动建立市、县、镇三级联动的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全力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
及时落实国家、省关于企业复工复产支持政策,不得以审批等简单粗暴方式限制企业复工复产.
分类施策帮助企业协调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消毒用品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为企业提供防疫消杀等技术指导服务.
市各相关部门提前启动惠企政策兑现工作,简化申请及审批流程,压缩办结时限,全力推动各项惠企政策落地.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二、支持防控应急物资生产及时落实省有关支持防护用品(具)企业扩大生产的政策.
支持企业购置设备扩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产能,或转产防控应急物资,且该物资纳入市调拨使用,按照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对2020年2月1日至29日268269前符合条件的设备投资给予50%的奖励,对2020年3月1日至4月20日前符合条件的设备投资给予30%的奖励.
支持企业或企业联合研发机构开展应急防控相关技术和产品创新,对在应急防治药品、诊断设备以及防控物资等方面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研发项目,经市科技局认定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三、减轻社会保险负担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的决定,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积极争取省的支持,争取适当下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对不裁员或少减员的参保企业实施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返还,全市符合条件企业可按规定提前申请2019年度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
对符合省受影响企业认定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在3月底前全部审核发放到位.
因疫情防控影响,符合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条件的,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无申请时间限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发放.
因疫情防控耽误业务申报而影响待遇发放的,严格落实待遇补发,保证企业及其职工权益.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四、加强招工招聘和职工培训服务及时落实省促进就业相关政策措施.
积极帮助企业拓宽招工渠道,免费为企业提供招聘信息服务,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服务,通过"点对点"方式组织异地务工人员返惠返岗.
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自主或委托机构开展职工线上适岗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且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的,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按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元.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五、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及时落实国家、省关于企业减税降费等政策.
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
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六、减轻企业租金负担对承租市、县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在疫情期间免收两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三、四、五个月租金.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270271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七、降低企业生产经营价费成本确保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稳定,全市供水、供气企业对非居民用户(行政事业单位除外)用水、用气在现有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下降0.
1元,执行时间不少于6个月.
满足企业各类信息化需求,市三大电信运营商,疫情期间,免费提供不少于三个月的远程会议、远程办公、在线服务以及上云运用等20多项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惠州供电局,中国电信惠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惠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惠州市分公司,市供水有限公司、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八、加强金融纾困服务及时落实省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和服务保障政策.
对列入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给予专项再贷款支持并按企业实际获得的贷款利率给予贴息50%,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对没有列入上述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给予优先支持.
扩大加快LPR定价基准的运用,鼓励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减少100个基点以上.
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企业,金融机构通过减免利息、下调贷款利率、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支持企业融资.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生产企业的新发放贷款,纳入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放大抵押物价值最高至3倍的贷款或发放无抵押、无质押的信用贷款.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上述企业新增融资担保项目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年化1%.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九、加大进出口业务支持设立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零延时".
延长加工贸易手册账册核销期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担保一律免收.
落实延长税款缴纳期限、免征滞纳金政策、滞纳金起征时间节点政策.
市贸促会建立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免费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对疫情期间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调查服务拓展国际市场的,给予不超过80%的资信费扶持,单一企业扶持金额不超5万元.
(责任单位:惠州海关,市商务局、贸促会,中国信保惠州办事处)十、优化政府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
依托"粤商通""惠企通"和"企业直通车"等平台,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施,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对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开通疫情公共法律服务专线,畅通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线上办理渠道,提供线上公共法律服务.
成立"惠州市中小企业应急公共法律服务团",根据线上、线下中小企业的要求,开展政策宣读解读和公共法律服务.
272273(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司法局、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止(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规定期限执行).
各县(区)和市各牵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来源: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02-14链接:https://bbs.
xizi.
com/thread-4696500-1-1.
html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就业促进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养老失业保险科、工伤保险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臝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明电〔2020〕9号)、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28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4号)有关精神,现就有关落实措施通知如下:落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
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个人权益记录.
因疫情防控影响,符合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条件的,各项社会保险274275业务无申请时间限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发放,因疫情防控耽误业务申报而影响待遇发放的,严格落实待遇补发,保证企业及其职工权益.
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援企稳岗补贴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
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裁员率不超过职工总数的20%)实施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返还,全市符合条件企业可按规定提前申请2019年度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对符合省规定的受影响企业认定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在3月底前全部审核发放到位;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落实重点企业用工补贴政策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疫情防控必需、城乡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成功介绍员工的,可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需求结合"南粤春暖"活动安排,加强省内外劳务帮扶协作,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落实重点企业服务专员制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实现"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
落实企业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自主或委托机构开展职工线上适岗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且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的,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按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上限不得超过1000元.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发生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对在疫情期间为入孵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止(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规定期限执行).
各县(区)人社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276277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2月14日10、汕尾市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20-02-06链接:http://www.
shanwei.
gov.
cn/shanwei/jjsw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落实"六稳",特制定以下应急扶持政策.
一、支持对象本政策支持汕尾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直接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
二、支持措施1.
减免税费.
对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直接享受免征增值税.
水产品加工企业免予事前管理,充足供应农产品收购发票.
对因疫情影响遭受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对各类专业市场用房用地,纳税人可申请减免疫278279情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定期定额户合理下调定额;确无经营活动的,简化办理停业手续.
对生产能力、服务能力被政府应急征用或指定用于防控疫情的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征增值税,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办理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市税务局)2.
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市税务局)3.
保障疫情期间企业信贷稳定.
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
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应予以展期或续贷.
银行机构要降低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贷款门槛,对通过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加快审批流程,应贷尽贷.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4.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辖内四家农村商业银行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新增贷款在同类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
各商业银行通过压降成本费率,积极争取上级的降息支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增加贷款、加快担保审批流程,减免利息、担保费,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市财政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较为直接明显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新增贷款通过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担保的,所负担的担保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银行机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5.
发挥地方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
辖内四家农村商业银行安排不少于2亿元额度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专项贷款,利率在同类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
支持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
同时,争取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
(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分局、相关金融机构)6.
金融机构提供专项金融服务.
成立由金融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组成的专项服务团队,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开展金融服务工作.
通过"访百万企业助实体经济"专项行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中小微、无贷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专项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与疫情防治相关保险保障产品,对因疫情引起的疾病、医疗等理赔服务,保险业机构应简化流程,做到应赔尽赔、快速理赔.
(人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各银行机构、保险协会、保险机构)7.
企业招工用工支持.
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支持.
(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8.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市280281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9.
减免企业厂房租赁资金.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第一季度的租金全免.
对租赁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10.
支持企业增加疫情防控物资产能.
对为增加疫情防控物资产能而改造现有生产线或新上生产线发生的设备投资,企业在享受省补助政策的同时,市政府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
(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11.
帮助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免费帮助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切实帮助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各类企业降低损失、渡过难关.
(市商务局、市贸促会)12.
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市司法局)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适用期限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
本政策与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不一致的,按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执行.
本政策意见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汕尾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6日汕尾市人民政府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三十条汕府〔2020〕12号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20-02-17链接:http://www.
shanwei.
gov.
cn/shanwei/zwgk/jcxx/zfgg/zwgg/content/post_579513.
html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动我市企业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减少企业负担1.
对因疫情影响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各类专业市场用房用地,纳税人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调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第一季度定额,下调幅度不超过50%.
(市税务局)2.
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市税务局)3.
农村商业银行安排不少于2亿元额度的专项贷款,利率在同类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
市财政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较为直接明显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
(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银行机构)2822834.
对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
对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应予以展期或续贷.
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门槛.
(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5.
开展"访百万企业助实体经济"专项行动,对中小微企业进行贴心的专项金融服务.
(人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各银行机构、保险协会、保险机构)6.
减免企业厂房租赁资金.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除一季度租金.
(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7.
对第一季度产值增长10%(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市工信局)8.
对全市生产企业委托送检的产品一律实现免费检验检测,对企业生产要求紧急检验的,实行特事特办.
(市市监局)9.
对年度进口、出口有增量的企业给予财政奖补.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10.
对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会的企业给予参展费用补贴.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11.
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企业,提供集中医学观察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健局)二、支持企业用工12.
积极开展网络招聘,搭建用工调剂平台,盘活劳动力存量,促进企业之间用工调剂,实施"共享员工""灵活工时""灵活工作地点"等灵活用工政策;对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20万元以内的奖励.
(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13.
对2月25日前、3月3日前自行返汕返岗的员工,分别给予全额、半额的车票补贴.
对本地员工及老员工带新员工来汕的,经企业确认,可同等享受上述补贴政策.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14.
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的员工,由政府组织专车、铁路专列、专门车厢负责接回,包车费用、途中用餐由同级政府全额保障.
(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15.
在人力资源丰富的地区和高校设立的劳务协作站,按照为汕输送(入)人力资源数量,给予每个站点最高10万元的工作补助.
(市人社局)16.
对直接招用首次在汕尾就业员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非公企业,给予1000元/人的补助.
(市人社局、市社保局)17.
对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三、加强物资保障18.
对为增加疫情防控物资产能而改造现有生产线或新上生产线发生的设备投资,企业在享受省补助政策的同时,市政府再给予专项补助.
(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19.
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防控物资,帮助企业联系采购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配套物资.
(市医疗保障局、市工信局)四、农产品保供给20.
屠宰企业从外地调运生猪,每头补助50元.
(市农业农村局)21.
对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直接享受免征增值税.
(市税务局、市农业农村局)28428522.
建立"汕尾市农产品产销对接联盟平台",促进产销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五、优化企业服务23.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办理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水产品加工企业免予事前管理.
(市税务局)24.
免费帮助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各类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市商务局、市贸促会)25.
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企业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市司法局)26.
对城乡运行、群众生活必需、防疫物资新上生产线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审核制,落实项目业主承诺制,从速审批.
(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监局)27.
推行广东政务服务网、"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粤商通APP等办理渠道,实现网上办事、移动办事.
(市政数局)六、强化服务机制28.
成立以市长为总协调的领导小组,按照市委"1+3+X"工作机制("1"是一套靠前服务机制,"3"是深化"三服务","X"是若干个部门、若干个项目),全面统筹指挥全市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市府办、市复工复产组)29.
推行"市县领导挂驻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专班+驻企指导员"服务机制,实行一线工作法,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用工保障、政策帮扶和生产配套等服务.
(市复工复产组)七、建立评价机制30.
根据"四上"企业、重点项目的复工率、企业产能增长率及项目建设进度,按一定比例设定权重,对各县(市、区)实行复工复产评估体系并排名通报.
(市复工复产组)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适用期限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措施已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
本措施与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不一致的,按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7日286287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2020-02-07链接:http://www.
gd-n-tax.
gov.
cn/gdsw/swsw_tzg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省税务局、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落实省税务局"税务十条",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纳税人、缴费人.
二、支持措施1.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2.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无直接挂钩的,不征收增值税.
6.
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7.
对生产能力、服务能力被政府应急征用或指定用于防控疫情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8.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0.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11.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2.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288289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3.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4.
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15.
合理下调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第一季度定额,下调幅度不超过50%;确无经营活动的,简化办理停业手续.
16.
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为纳税人线上发票申领和发票代开提供免费邮政快递服务.
17.
对水产品加工企业免予事前管理,充足供应农产品收购发票,切实减轻纳税人社会成本及税费负担.
18.
对本地服装、珠宝、海产品等专业市场建帐不健全的小微企业以引导为主开展账务、纳税申报及电子发票开票业务辅导,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纳税成本及税收负担.
19.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缴费人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20.
成立支持中小企业复产复业税务专业团队,积极了解、响应重点受灾中小企业的涉税需求,主动提供个性化政策支援,快速协调解决税费方面的问题,务实有效为纳税人、缴费人纾困解难.
三、工作要求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从有利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出发,全面落实好已有的税费优惠政策;要深刻理解省税务局"税务十条"精神,积极响应,担当作为,逐项逐条执行好我市二十条税收扶持措施,给予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办税缴费流程能优化的要优化、能简化的要简化、能从速的要从速,积极培植税源,助力汕尾经济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2020年2月7日29029111、东莞市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东府〔2020〕12号来源: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2020-02-07链接:http://www.
dg.
gov.
cn/attachment/0/12/12724/2826042.
pdf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有力支持本土企业共克时艰,尽最大努力减低疫情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冲击,结合东莞当前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工复产.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对存在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按国家及省规定执行.
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
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尽快安排企业复工复产,由市镇两级优化核验报备流程,协助调度防疫物资,优先支持订单充足且防控措施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的重点企业、倍增计划企业.
对重点企业派驻科技特派员和用工服务专员,指导企业有序高效复工复产.
(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二、降低企业参保负担.
对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医疗保险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三、降低企业租金负担.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企的物业,以及镇(街、园区)和所属企业的物业,对承租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协调村(社区)集体物业对承租企业减半征收2个月租金;倡导动员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工厂和出租屋业主减免相应租金.

对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初创企业提供租金减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优先扶持.
督促市属、镇(街、园区)属和村(社区)属物业的"二手房东"向租户释放减租的让利,确保惠及实体经济.
严格执行工业厂房公摊和水电价格的标准规范,遏制变相提高租金行为.
引入举报机制,对截留让利的"二手房东"加大打击力度,缩短租期、取消租约,并列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市、镇(街、园区)和村(社区)集体工业厂房转租.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9229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园区)四、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对因受疫情影响遭遇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核定经营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依纳税人申请依法调整核定定额.
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
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相应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对相关企业发生的用于本次疫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五、降低企业费用负担.
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具体按省规定执行.
落实国家关于向旅行社暂退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酒店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用电、用水,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
对工业厂房、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等经营者在国家规定售电价格之外,向转供用户收取的各类加价进行持续清理规范,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供电局、市水务集团,各镇街园区)六、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政府相关单位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免予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免费提供采购文件.
采购单位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首付款按不低于50%执行,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采购单位)七、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市场.
对企业在海外自建市场拓展中心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在省外设立的"东莞制造"品牌展销中心,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参加符合条件展会的给予企业展位费、特装布展费50%的资助,每家企业参加同一展会最高资助10万元.
放宽企业申报出口信用保险门槛,将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保费资助从20%上调至最高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企业理赔,协调保险机构优先处理,灵活界定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落实进口商品关税调整的公告,积极鼓励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企业加大力度开拓进口消费品和医疗物资等市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东莞银保监分局、东莞海关)294295八、支持企业生产防疫重点物资.
为疫情防控产品相关企业开辟资质审批的"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特事特办、即来即办、上门代办.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产能,或转产上述物资的,对其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额给予奖励,具体按省有关政策执行.
培育壮大本土口罩生产设备产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全自动折叠口罩机、全自动平面口罩机分别按8万元/套、5万元/套给予资助,其他口罩设备按收款金额的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镇街园区)九、统筹加大消费促进力度.
市与镇(街、园区)联动,整合设立不少于5000万元消费促进专项资金,加强组织协同与系统策划,结合"五一"、端午等重要节庆及电商促销节点,联合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体育、旅游、会展、物流运输和房地产等行业,集成多方资源和力量,运用交叉销售、异业联盟等方式,加大力度常态化开展"乐购东莞"等促消费活动,实施丰富多元、更具活力的消费促进.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十、加大企业贷款投放力度.
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用好用足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并由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不含村镇银行)为受疫情影响的优质企业预留200亿元信贷额度,并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综合贷款利率较去年同期融资成本下浮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贷款投放规模增长10%以上.
用好政策性银行向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提供的20亿元转贷款资金,专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需求.
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督促各银行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鼓励在莞的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等分支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融资额度、加快审批流程,对辖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和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投放,确保全市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
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相关业务纳入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东莞科创金融集团)十一、优化企业转贷续贷服务.
发挥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合理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
用好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累计为本土企业提供不少于30亿元的转贷支持,对申请使用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资金使用利率按转贷银行新发放的贷款利率下浮50%计收.
推广无还本续贷政策,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缩短资金接续间隔.
对企业转贷所涉的不动产解押再抵押采取同时受理的方式,审核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十二、扩大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用好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扩大风险补偿白名单范围,将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纳入白名单,试点银行如为白名单企业发放贷款产生坏账,由市镇(街)财政给予风险补偿.
继续大力推动实施新一轮融资租赁扶持政策,对融资租赁机构为本土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根据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296297东莞银保监分局)十三、强化涉企法律服务支援.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响应机制,组建专门的涉企法律服务团队,为受疫情影响造成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方面纠纷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为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免费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减少损失;为受疫情影响延误境外招标重大项目或其他紧急情况的企业,专门设立"绿色通道",保障企业原产地证快捷出证、商事证明书立等可取和使领馆认证加急办理,保障货物通关、企业结汇和对外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贸促会、市商务局)十四、强化综合服务保障.
加快拨付涉企专项扶持资金,3月底前确保30%以上已安排涉企资金拨付到位.
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
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受到的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不推送至"信用中国",并开通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
加快推动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筑不动产权手续补办,协助企业盘活沉淀资产与低效空间.
提高住房公积金中心和银行联动审批效率,实现住房公积金、银行按揭贷款业务与不动产抵押业务联动,连通不动产线上交易系统,实现数据实时互通及线上办理功能.
引导和协调市属国有企业在项目发包及工程建设、原材料采购、结算付款、融资租赁扶持、人才公寓租金优惠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
支持商协会搭建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工商联,市交投集团、东实集团、各镇街园区)十五、实施政策叠加支持.
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防疫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
对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我市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
督促各镇(街、园区)结合实际、务求实效,尽快出台本辖区惠企政策与配套措施,增强合力支持企业.
(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7日298299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推动员工早日返岗和企业复工达产的若干措施东府办〔2020〕11号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02-10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帮助企业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鼓励员工尽早返莞返岗,全力支持各类生产企业复工达产,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开辟员工返岗"绿色通道".
加强与劳务输出地信息对接,打通员工返岗"点对点"输送全流程,促进员工安全顺利返岗.
鼓励非疫情高发地员工尽快返莞,对企业经批准以包专车、专列或专机的形式接回员工的,给予交通费三分之二补助;对省内和临近省份来源地相对集中地区的员工,由政府协调专车、铁路专列、专门车厢接送;对重点企业核心员工和技术骨干,实行"特事特办",协助企业畅通返程通道,返程费用全额补助.
根据复工企业需求定制市内临时通勤专线,提供直达出行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二、实施企业招工奖励.
企业直接招用首次在莞就业员工,给予企业每人一次性1000元补助.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企业、防控物资保障企业、国计民生企业及其他重要企业成功介绍就业人员的,按普工500元/人的标准,技工7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的推荐就业补贴;一次性成功介绍50人以上的,补贴标准在此基础上上浮200元/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三、鼓励企业灵活用工.
深入挖掘本地现有存量劳动力,建立劳动力供给储备库,引导企业通过非全日制兼职等灵活用工模式,推动在莞尚未就业人员尽快复工上岗.
搭建公益性用工调剂平台,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盟等作用,鼓励上下游企业、关联企业以及行业企业间开展用工余缺调剂,落实专员为企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加强防控物资保障.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民生保障流通企业等,按企业在"莞e申报"系统申报在岗人数50%配售口罩,按每100人配售一个测温设备(单个企业配售不少于1个、不多于10个).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五、统筹解决企业医学观察难题.
协助企业开展对非疫情高发地返莞员工的集中医学观察.
对在企业内进行集中医学观察的,各园区、镇(街道)协助企业制定应急防控措施,并在防控物资上给予帮助;缺乏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的企业,由园区、镇(街道)统筹协助落实.
[市卫生健康局,各园区、镇(街道)]六、落实全过程跟踪服务.
建立"一跟到底"服务对接机制,用好"企莞家"等平台,围绕企业复工复产全链条各环节,推进企业供应链产300301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复工,促进企业增产扩能,实现开工率与达产率同步提高.
对复工复产企业派驻卫生防疫指导组,为其落实防控措施提供全方位精准服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各园区、镇(街道)]七、畅通物流配送渠道.
整合全市物流资源,组建物流配送运输专班,设立服务专员,解决企业复工复产的物流配送需求.
协调解决企业通行证和交通限行,确保企业物流配送高效畅通.
(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八、降低企业采购成本.
建立生活必需品稳供保障机制,推动商贸、餐饮企业与重点复工企业、重点工程项目供需对接,建立企业饭堂直接供应通道,减少交易和流通环节,满足企业复工复产、员工陆续返岗后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
[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园区、镇(街道)]九、优化企业进出口支援服务.
建立重点企业快速通关通道,提高通关效率.
建立涉外应急公共服务机制,联合搭建涉外企业法律综合支援平台,疫情期间免费为企业提供涉外涉法涉诉问题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应对延期交货等违约风险.
(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贸促会)十、发挥财政金融资金导向和支持作用.
对于已入库并符合资助要求的省市专项资金项目且已复工复产企业,优先下达专项资金.
积极协助已复工复产且符合政策性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争取政策性金融机构低成本融资支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国家、省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东莞遵照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1个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20日30230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加强落实税务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2020-02-10链接:http://www.
gd-n-tax.
gov.
cn/gdsw/dgsw_tzgg/2020-02/10/content_a80ef7a6f23845ba8ef7648fed73e4fc.
shtml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快速反应,主动担当作为,结合本地实际,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加强落实税务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此通知梳理了目前纳税人急需的相关税务政策20条,涵盖了9个主要税种及社会保险费,既有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也有为纳税人纾困解难的服务措施,全面减轻纳税人负担.
一、增值税、消费税(一)疫情防控物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前述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即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即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公益捐赠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五)小微企业普惠性增值税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六)医疗机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增值税政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304305(七)小微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九)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疫情防控扣除政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十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个人所得税(十二)支持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个人所得税政策对政府给予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疫情防控期间对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306307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四)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十五)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相关行业纳税人,可凭东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重点扶持相应文件,享受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印花税(十六)商品储备购销合同、财产捐赠免印花税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六、土地增值税(十七)房屋、土地使用权赠与免土地增值税政策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耕地占用税(十八)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八、社会保险费(十九)社会保险费办理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308309九、延期申报和缴税(二十)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税政策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12、中山市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来源:中山市政府网2020-02-09链接:http://www.
zs.
gov.
cn/gkmlpt/content/1/1688/mpost_1688504.
html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9日310311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稳企安商年"各项工作部署,全力支持积极落实防疫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稳定发展,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减轻负担1.
降低租金负担.
非公有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镇两级国有(公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性土地、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2月份和3月份租金.
协调、推动在我市运营的其他各级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
倡导和鼓励村集体物业、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镇区)对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2.
降低税收负担.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落实蔬菜和鲜活蛋奶肉等物资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企业发生用于应对本次疫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无偿捐赠货物用于应对本次疫情、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纳税人,依法合理调整定额.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3.
降低费用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酒店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用电、用水,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
(责任单位:中山供电局、市水务局)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相关政策.
免收企业办理商事证明书、领事认证过程中归属我市收取的费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相关执收单位)4.
降低综合融资负担.
引导辖内银行机构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给予最优312313惠利率.
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专项再贷款融资额度,对全国、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山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鼓励银行机构减免小微企业贷款相关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但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鼓励银行机构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
(责任单位:中山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5.
降低社会保险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二、加大支持6.
加大防疫相关企业支持.
对国家、省、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发挥突出作用的企业给予扶持和奖励.
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防疫物资生产产能,并纳入市、镇政府调拨使用的,按照最高20%的比例给予技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0万元.
加大对物流企业配送防疫物资支持力度,对疫情期间以自有运力向我市运输医用防疫物资的物流类企业,按其实际运输防疫物资给予运费(运入)4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万元.
为疫情防控产品相关企业开辟资质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特事特办.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7.
加大财政扶持融资支持.
充分发挥"助保贷""科技贷"作用,缓解企业融资压力.
增加"过桥贷"专项扶持资金规模至20亿元,本政策实施期间,累计为本土企业提供不少于100亿元的转贷支持,同时免收企业资金使用费.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融资新增融资担保业务应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收取的融资担保费率年化不得超过1%.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
加大银行信贷支持.
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重点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为受疫情影响的优质企业预留不低于300亿元的专项融资额度.
督促银行机构开辟贷款审批"绿色通道",适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例,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要稳贷、增贷,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并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
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建立疫情防控应急资金需求响应机制,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确保2020年全市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责任单位:中山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143159.
加大援企稳岗支持.
由地方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对按照有关规定安全有序复工,劝导已进行就业登记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务工人员暂不返回中山上岗,且已按规定为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补贴企业,最高可达50%.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经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自主或委托机构开展职工线上适岗培训,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给予企业补贴,每人补贴最高1000元.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实施稳岗返还;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并已受理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返还,对已符合有关政策的约4亿元稳岗返还资金将及时发放到位.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符合政策规定的初创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最高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企业人才经费补贴发放由原来的每年一次调整为每季度一次.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民营企业,每引进一名给予最高18万元的补贴.
对重点企业新招人员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重点企业或负责招工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0.
加大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支持.
按照"报备一批、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依法安全有序安排企业复工复产,由市镇两级优化报备流程,搭建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与需求采购对接平台,协助调度防疫物资,优先支持订单充足且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的龙头企业、重点企业.
制定企业员工的防疫防控技术指导,积极开展口罩互助等行动,全力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总工会、各镇区)11.
加大企业出口支持.
对一般投保企业(小微专项和中型企业专项以外的投保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市级财政扶持比例从30%提高到80%,单一企业获得出口信保市级财政扶持资金最高可达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三、优化服务12.
优化税务服务.
延期缴纳税款.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
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可达3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便利发票申领.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照企业需求合理调增发票用量及提高开票限额.
疫情防控期间,中山地区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发票申领和发票代开时选择邮政领取服务的,免收邮政快递费用.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优先办理退税.
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316317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13.
优化保障性金融服务.
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电话、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责任单位:中山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引导保险机构创新产品,根据企业所需尽快推出新冠肺炎的相关险种.
优先处理感染新冠肺炎客户的出险理赔,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鼓励保险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提供保单延期等服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并为小微企业、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及其家人等群体提供专属疫情保险保障.
(责任单位:中山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14.
优化信用管理服务.
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合同履约能力或无法如期偿还贷款、缴纳税费的企业,建立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调整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引导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各行业主管部门)15.
优化商(协)会服务.
市工商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发动行业协会、镇区商会及异地商会,支持、鼓励商(协)会发挥作用,帮助、引导会员和企业共克时艰,抱团发展,共享物料、生产订单等资源,创新经营模式,积极化危为机.
(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各行业主管部门)16.
优化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响应机制,组建专门的涉企法律服务团队,为受疫情影响造成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方面纠纷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合同无法按时履行的,安排我市公证机构免费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用于免责的商事声明、通知类送达公证等有关公证事项;为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免费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提供企业原产地快捷出证、商事证明书立等可取和使领馆认证加急办理服务,保障货物通关、企业结汇和对外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四、强化保障17.
加快资金拨付.
3月底前确保已安排的涉企资金拨付到位30%以上.
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
(责任单位:各产业资金涉及部门、市财政局、各镇区)18.
调整政策时限.
延长相关政策有效期限.
《关于支持优质规上工业企业发展落实放管服的若干规划政策措施》有效期从2020年6月30日延期至2020年10月31日.
其他政策文件、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诉讼期限是否相应延长,具体由各部门按职责依法研究提出.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部门)顺延相关约束期限.
对于受疫情影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效期及时限、建设用地(含闲置土地)交地时间、动工期及竣工期,可按照疫情防控时间顺延.
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无法按原约定时限履约的,318319可按疫情防控时间在合同及监管协议约定基础上顺延.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镇区)19.
免除相关违约责任.
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三旧"改造项目)履约监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
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补办用地出让手续、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调整建筑高度业务,未能按期缴交土地出让金的,疫情持续期间免除违约责任.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更新局、各镇区)20.
实施政策叠加.
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防疫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
对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我市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
督促各镇区结合实际、务求实效,尽快出台本辖区惠企政策与配套措施,增强合力支持企业.
(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镇区)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的,按规定期限执行).
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涉及的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由各责任部门另行制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9日关于进一步鼓励重点企业复工复产的通告中府通〔2020〕1号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部署,全力推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高质量运行,决定对复工复产重点企业的员工实施补贴.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适用范围对我市积极复工复产且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的规上工业企业(国有企业除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急防疫物资生产与服务企业以及高端研发机构等重点企业.
具体名单分别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确定.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上述重点企业在2020年2月28日前复工复产的,对已上班员工按照300元/人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贴.
三、申领程序(一)申请材料:1.
《中山市复工复产重点企业员工补贴申请表》(见);2.
劳动用工资料,包括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
(二)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提出补贴申请(可选择邮寄申请资料或窗口递交资料).
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负责受理、审核资料.
(三)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对拟发放企业及补贴金额进320321行为期5天的公示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四、经费安排本次补贴费用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以上补贴如有与省市其他补贴政策重叠的,就高发放.
中山市复工复产重点企业员工补贴申请表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8日中山市复工复产重点企业员工补贴申请表中山市复工复产重点企业员工补贴申请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中山市镇(区)路/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日期年月日法人代表单位电话移动电话经办人单位电话移动电话开户银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享受人数申请金额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申请单位承诺本单位承诺所填内容及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受理意见受理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审批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公示、审核等情况)(填写单位盖章)年月日322323关于做好我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和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来源:中山市医疗保障局2020-02-1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各基层税务分局,各镇区人社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优化政府服务,确保参保人医疗保障权益不受影响,现将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和待遇保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医疗、生育保险允许延期缴费受疫情影响,我市用人单位无法按时办理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等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医疗、生育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二、部分人员医疗保险费允许延期缴费受疫情影响,未按时办理医疗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以下人员,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
(一)在疫情发生前3个月内已经出生及疫情期间出生的本市户籍婴儿;(二)新办理参保登记的本市户籍家庭户、积分入学学生、百佳人员子女等人员;(三)从用人单位中参保变更到家庭户内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四)未能按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或者变更到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疫情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五)无法按时办理缴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六)灵活就业人员.
三、补缴医疗、生育保险费后,补缴期间待遇不受影响(一)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可挂账出院或先行垫付,并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医疗、生育保险费后,再到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或凭原始票据等相关病历资料到各镇区人社分局申请医疗费用(不含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二)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费,用人单位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的,补缴期间参保人的生育津贴待遇按照《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府(2015)40号)的有关规定申领.
受疫情影响,按规定补缴医疗、生育保险费的时间视为连续参保时间.
(三)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申报,失业待遇将于审核通过的次月起补发,期间其按规定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四、市医保局将联合市民政局加大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补贴的落实力度,确保我市困难群体参保人参保补贴到位.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20年2月14日32432513、江门市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来源:江门市人民政府2020-02-11链接:http://www.
jiangmen.
gov.
cn/home/tzgg/content/post_1981432.
html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9日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一)加强防疫指引.
根据省统一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系列预防控制指引,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助解决职工返岗,以及口罩、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
[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二)落实复工条件.
指导企业落实好"四个到位"和"八个一"要求,精准摸排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去向,建立实名台账,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按复工计划分批有序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复工,提高分批分期组织化程度.
[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三)保障交通畅通.
确保复工复产人员有序返程及防控物资运326327输保障,落实站场检疫消毒、保障一线工作人员安全,根据防控要求,确保运输线路及班车正常运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四)强化社会面安全管控.
持续保持社会面高等级防控,切实维护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医疗秩序、治安秩序.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五)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大力开发各类劳动力,优化就业服务专员制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大力推进网络招聘会和远程视频招聘,为全市企业和求职者提供"零接触"、免费线上公共就业服务,提高组织化和精准化服务水平.
发动职业院校学生、青年志愿者等,重点支援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短期用工所需.
[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义工联]二、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六)支持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对提前复工生产以及扩产、转产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奖励.
对企业投产、技改或转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含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面罩、医用口罩等)新购置的设备投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对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最长6个月的全额利息贴息.
对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多生产的防护口罩、防护服等,由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购收储.
具体措施另行制定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七)降低融资成本.
对"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期间成功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对企业通过港澳地区进行融资的,给予贴息补助.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的,可视情展期1年,并继续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发生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结束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局)(八)支持科技项目攻关.
对获得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2020年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科技攻关应急项目支持的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支持企业或企业联合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科技攻关,对新冠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研发、生产抗新冠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支持.
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纳入社会发展计划项目申报范围,重点支持新冠病毒感染应急防治和疫情防控技术应用推广.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九)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
对疫情期间进口疫情防控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并投入我市使用的企业,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30万元;对因进口口罩、防护服等防控防疫物资需要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贸企业,按其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十)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对参加2020年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内的境外展会的企业,因疫情影响放弃参展且已支付展位费不能退回的,仍按照《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的标准,给予展位费补助.
指导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加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对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已出口货物未收到货款,优先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赔付.
(责任单位:328329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十一)推进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
政府相关单位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按《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免予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十二)加强金融纾困.
确保信贷持续稳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可采取灵活调整还款计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确保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资金需求.
引导商业银行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力争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发挥政银企沟通机制作用,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
落实省政府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率及优化企业小额贷款服务的要求,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保监分局)(十三)银行机构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捐赠等业务的办理.
开辟跨境人民币业务"绿色通道",简化进口付汇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如遇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特殊业务,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并向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门市中心支局报备.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门市中心支局)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十四)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保局、市社保局、市税务局](十五)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
对受疫情影响同时认定为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的企业,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江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条件的,以当前我市失业金标准计算失业保险费返还金额.
同时符合两个政策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主选择申请.
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税务局](十六)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对按规定复工,并为受疫情影响未能返回江门上岗的湖北籍务工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给予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
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新招用首次在江门就业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最高补贴30万元.
[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330331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十七)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
对企业采取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自行组织或委托机构开展面向本企业职工的适岗培训(含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上限1000元.
参保企业吸纳本省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十八)减免企业税费.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列入省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对运输重点防控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落实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十九)延期缴纳税款.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
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二十)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二十一)落实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二十二)减免企业租金负担.
对承租市直及各市(区)两级国有(含国有控股)资产类经营用房(不含住宅、公寓)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月份的租金免收,3月、4月减免50%.
鼓励支持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并对这些减免租金的载体优先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当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各市(区)可采取适当措施,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房东)可给予鼓励支持.
抗疫期间减免租金的企业,减免的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二十三)减轻企业运营成本压力.
落实国家文旅部关于向旅行社暂退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酒店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文体旅游332333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用电、用水,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
对工业厂房、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等经营者在国家规定售电价格之外,向转供用户收取的各类加价进行持续清理规范,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局、各工业园区)五、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二十四)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在省政府公告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可同步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并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在疫情结束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林等资源指标;落实对新建非盈利性医护场所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纳入省统筹解决的政策措施;创造条件保障项目建设必须的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及时供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二十五)完善审批工作"直通车"制度.
为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启动"容缺受理"模式,应急办理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对医用口罩等防控急需用器械实施特殊管理的备案,指导企业向省、国家级部门申办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
紧急防疫及相关重大项目,开启24小时无休办理模式.
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加快评审.
对经认定的重点防控疫情项目同步启动环境影响评价、同步落实环保措施,确保项目以最快速度落地投产.
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用地报批、"三旧"改造等手续开通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有关单位](二十六)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
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
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江门海关)(二十七)优化企业征信管理.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在"信用江门"网站开设信用修复专栏,引导、支持企业通过互联网申请信用修复.
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由江门市贸促会开通绿色通道免费帮助我市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事实性证明,随到随办.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二十八)在有效防控的前提下,采取线上、线下、预约等方式稳妥开展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推广不动产登记业务"不见面"的网上办理模式,引导人民群众和企业尽可能采取网上预约、线上申请等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十九)提供疫情相关咨询服务.
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咨询服务,334335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咨询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三十)建立领导联系企业制度.
通过各市(区)、市直各部门挂钩机制,加强对企业的服务,进一步推动防疫物资生产,协调解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问题.
[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具体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
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对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文体旅游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领域细化落实方案,加大惠企扶企力度.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农业促生产保供给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办函〔2020〕19号来源:江门市人民政府2020-02-14链接:http://www.
jiangmen.
gov.
cn/ztbd/qlzhyqfk/zccsd/content/post_1984228.
htmlfrom=singlemessage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农业促生产保供给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3日336337江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农业促生产保供给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扎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推动各市(区)、各部门切实履职,全力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复工复产,做好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工作,保障农产品供给和市场稳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号),特制定应对措施如下.
一、加大复工复产保障力度(一)加强防疫指引.
各市(区)政府要强化属地责任,防护物资向饲料生产企业、家禽屠宰企业、农贸市场等人员流动性大、人群密集感染疫情风险较高的行业适当倾斜,支持企业多渠道配备口罩、人体测温设备等防护物资,确保企业正常运转所需.
同时压实企业防疫主体责任,指引企业开拓渠道采购防护物资渠道,并按照国务院疫情防控组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要求,安排企业员工科学合理使用防护物资.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落实农企复工条件.
对全市农业生产基地、农业园区和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开(复)工情况进行详细摸排,了解复工需求,一企一策,积极协助企业完成复工复产报备工作.
督促指导复工复产企业严格做好防控措施,做好疫情防控"四到位""八个一".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三)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简化辖区内家禽屠宰、饲料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企复工申请流程,对企业(原合同期内)外省、本省、外市返回的工人,在做好个人健康信息申报、隔离时,除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或有与重点疫情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要严格隔离14天外,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实行疫情管控"九个从严"措施的通告》的要求,从低风险地区返回的工人做好健康申报和监测的基础上及时有序安排复工,并密切做好健康监测工作.
倡议农业企业通过优化管理和排工、企业间劳工互助、招聘周边富余劳动力等方式,或由镇(街道)统筹、村委会组织发动留守劳动力短时务工,解决受疫情影响期间的用工问题.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四)为农企开辟"绿色通道".
进一步放宽农产品配送车辆的运输管制,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规范道路、水路运输收费项目,合理减少抽检次数.
制定村级道路通行指引,各测温点要明确公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外来配送车辆对接企业要安排专人全程跟陪,实施配送车辆和人员村级申报备案制,推行进村通行证做法,严禁擅自设卡拦路、随意断路封路阻断农村交通,确保"一断三不断"(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断).
[责任338339单位:各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五)临时性调整农业"政银保".
增加贷款保费补贴,减轻农企融资成本.
贷款保险保费财政承担部分由原来承担50%调整为全额承担,企业只需支付银行年利率不超过6%的利息,不需支付贷款保险保费,实施无抵押、低成本、零保费、快审批信用贷款.
增大发放贷款规模,扩大受益面.
银行发放贷款规模可按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项目扶持专项资金(超赔风险资金)的1:10比例调整为1:15比例以内安排贷款规模.
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凡经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双方同意的贷款申请,不再报联席会议审批,相关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即可出批复通知书实施.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六)实施农业贷款贴息纾困.
享受农业"政银保"优惠政策外的,经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符合银行贷款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不高于LPR定价基准的贷款优惠和减免手续费,并开放贷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适当增加放贷额度、调整还款方式.
财政安排200万元贴息资金,对符合条件给予贷款余额2%的年贴息.
贴息贷款由企业向银行申请,每个企业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贴息资金总额内按银行放贷报备先后顺序确认补贴.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保监分局)三、加大农业生产支持力度(七)扎实开展"菜篮子"生产.
全面掌握市场蔬菜、畜禽肉类需求情况,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以需求引导生产.
制定近期"菜篮子"生产供应计划,充分调动各类蔬菜、养殖场生产主体积极性.
做好中长期规划,引导和扶持蔬菜、养殖场生产主体抓好种养安排,防止因近期出现的生产和销售难问题影响到生产积极性,导致供应结构性紧缺.
推动用地、环保、财政、金融等扶持政策落实落细,紧盯规模养殖场等重点主体投入生产.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八)加强春耕备耕生产.
由镇(街道)统筹辖下村委会,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引导农民和各类经营主体有序下田,分时下地、分散干活、避免人员集聚,不得无故阻拦农民正常的农事活动.
农业农村、供销社等部门要加大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的调运储备,加强春耕期间农资监管,组织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做好指导,引导和帮助农民安排好春播种植安排.
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种子、农药、化肥的生产经营行为.
气象部门密切关注春季天气变化,加强监测预警,及早发布预警信息,组织专家制定有效应对灾害的防范措施,推进科学防灾.
水利部门要做好春耕用水储备,确保农业生产用水.
动员有关生产主体和企业,做好人员培训、机具准备和检修、维修配件供应等,发挥农机在春耕生产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供销社](九)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组织实施好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确保群体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认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及时果断消除风险隐患.
落实活禽农贸市场"1110"制度,加强重点地区活禽交易市场和网上售卖野生动物监测,深入推进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
坚持完善非洲猪瘟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畜禽运输制度等现340341行有效防控措施,巩固现有防控成效.
落实好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政策,要统筹用好各级财政资金加大对扑杀补助的支持力度,确保补助及时到位.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利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成果,发挥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作用,紧盯禁用药物,重点解决"菜篮子"产品特别是鲜叶菜农药残留超标、禽蛋产蛋期禁用药物检出和牛羊肉"瘦肉精"等突出问题,防止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用好"江门市肉菜流通追溯平台",加强食品安全监控工作.
加强风险监测,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组织开展抽样工作,确保对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心中有数.
推行农产品产地合格证制度,指导生产者强化质量安全意识.
特别是向湖北、港澳等重点地区捐赠或调运的"菜篮子"产品,要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四、加大农业产业扶持力度(十一)加大产销对接力度.
充分利用现有产销对接平台、资源和渠道开展产销对接,发挥地方行业协会作用,在饲料采购、流通加工、贸易销售等领域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对接省"保供稳价安心"平台加农产品推介销售.
建立江门农产品"保供稳价营销群",收集发布农业生产和采购商在线交流产销信息,协调联系市内商超、批发市场消化本地产能.
引导农业企业参与对接省级产销联盟,借助电商平台、微商平台开展线上销售,拓展线上渠道,按照需求量定点为市民配送相应产品.
针对当前部分农产品供需状况,向农业企业提供冷藏资源,帮助农业生产经营者与仓储方对接,加强农产品仓储服务.
支持冷库经营企业对本地家禽、水产品等农产品进行收购储备,收集全市家禽屠宰场、养殖场、冷库的需求信息并向社会发布,结合农产品供应和市场价格调节,研究制定支持政策补贴农产品冷库收储企业,降低农业企业生产成本,防止农产品供应波动异常.
加强与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销售商、流通企业、冷库经营(租赁)企业对接,在必要情况下发动和设置临时农产品平价销售点.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十二)打通农产品流通渠道.
全面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办理民生保供企业资质证明的紧急通知》要求,为有需要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工企业办理《民生保供企业资质证明》,同时视情况参照省的做法为企业办理我市《民生保供企业资质证明》,保障运输车辆在城乡正常运行,保证正常投产和产销顺畅.
创新物流运输方式,由各市(区)防控指挥部统筹下辖镇(街道),设立临时农业物流集散地.
全面推行快递物流行业防控期间采用的"无接触"配送农产品、农资、生产资料,有条件的组织有资质的农业物流团队(车队)和代驾团队进行配送运输.
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全面推行专业农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送菜上门"服务进社区,满足普通群众防疫的需要,为赴鄂和江门一线防控医护人员家庭提供关爱服务.
严禁未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特别是不得拦截仔畜雏禽、种畜禽、水产苗种、饲料、畜禽及水产品运输车辆,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及生产资料运输渠道畅通.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342343(十三)加强种养技术指导.
科学指导广大菜农加强蔬菜大棚、日光温室管理,做好光、温、气、肥、水等关键环节调控,搞好病虫害防控,增加新鲜蔬菜生产数量.
加强水产养殖技术指导,指导工厂化养殖企业,尽快恢复生产适宜养殖品种,严格控制养殖用药,保证产品质量.
创新技术推广形式,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推广标准化养殖、动物疫病防控等先进适用技术.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供销社](十四)破解企业用地难题.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15号),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
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挂账使用.
全面落实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用地政策,市县两级按实际需要提高农业设施用地指标比例,优先保障对防疫一线农业企业以及保供给农业项目建设,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用于上述项目建设的,予以一定用地指标奖励.
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根据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
加快完善农用地流转,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农业产业.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十五)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全面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有关减轻企业经营负担的规定,在企业税费、企业租金、运营成本、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缓企稳岗、职工培训等方面给予优惠,引导部分停产的农业龙头企业要充分利用停产机会,进行厂房维护、设备检修、更换和技术改造,做到一旦疫情好转,就立即投入生产和营销.
全面落实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优惠措施,并与工业同价;农产品初加工中预冷用电,享受农业用电价格政策,切实降低运营成本.
加大价格执法力度,确保减负政策落实.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社保局、市税务局](十六)加快农业项目实施.
发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成效,涉农资金重点向"菜篮子"项目倾斜,加大我市重点农业项目的推进力度,疫情防控和农业建设两手抓、两不误,重点加快各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高标准农田、健康生态生猪养殖、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区和大湾区农产品交易流通中心等农业重点项目的建设,抓紧项目补助建设资金支付使用,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同时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确保我市农业产业平稳向上,可持续发展.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十七)加强对接服务.
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主动对接农业企业、行业协会等,定点定位梳理具体问题清单逐一协调解决,做好服务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将各项优惠政策及时通知和宣传到辖区农业经营主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直有关部门]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具体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
各市(区)政府要参照本政策制定实施当地应对措施,确保农业复工复产保供给.
344345江门市关于引导务工人员返岗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来源: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2020-2-22链接:https://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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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JKJWYK5Vegr1Bh874jYupA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缓解企业用工短缺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行政府包车等方式接送异地务工人员返回江门加强与劳务输出地信息对接,采用政府包车、铁路专列、专门车厢等接送方式,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安全顺利返回江门返岗.
二、鼓励企业包车接送异地务工人员返回江门鼓励企业通过包车、企业间拼车等方式接送来源相对集中的员工,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在3月6日前把员工接回江门的,按照省内100元/人、省外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3月6日前通过铁路列车、客运汽车方式自行返回江门的企业员工,按照省内最高100元、省外最高200元的标准,凭发票据实享受补贴.
三、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重点企业成功介绍首次到江门就业的员工,用工企业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或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的方式为我市重点企业提供员工,员工首次在江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4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工补贴.
同一劳动者只能计算一次补贴,且此补贴与现行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重点企业名单由各市(区)政府确定.
四、支持"共享员工"模式对为重点企业提供"共享员工"50人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2万元补贴;对为重点企业提供"共享员工"100人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5万元补贴.
重点企业名单由各市(区)政府确定.
五、拓展劳务协作网络与人力资源丰富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协作,经签订劳务协议,为江门企业输送劳动力且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每达100名劳动力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万元工作补贴,每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同一劳动者只能计算一次.
上述费用由各市(区)政府负责统筹解决.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2020年2月22日34634714、阳江市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阳府〔2020〕9号来源:阳江市府办公室2020-02-13链接:http://www.
yangjiang.
gov.
cn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2日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复工复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落实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系列预防控制指引,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指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制定和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
支持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
鼓励大型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各类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园区外企业由当地政府集中安排.
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复产后无疫情发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瓶颈问题.
搭建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与需求采购对接平台,对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以及能源供应、食品生产、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合金材料、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五金刀剪、交通物流、市场流通销348349售等我市重点行业企业项目实施"一企一策"支持,帮助企业协调采购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协调解决重点企业生产物资筹措、原辅材料供应、上下游产业链衔接、跨省跨市物流运输等问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加强用工保障协调和服务.
落实重点企业服务专员制度,帮助外省籍员工较多的企业协调解决员工返工返岗困难,加强对务工人员返回阳江的引导.
鼓励企业招聘本地劳动力.
加强市内外劳务帮扶协作,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推进网络招聘,促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四、强化对抗击疫情重点单位的支持和服务.
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服从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调配、生产、转产、扩产的企业,按照产品实际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同期,生产或转产防疫物资的企业因扩大技术改造投资等而购买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10%予以资助,单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加快审批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新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指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中国银行辖内机构"抗疫贷"专属授信产品纳入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
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阳江供电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局、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阳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适当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并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政策执行期限按照省规定执行.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六、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效果达标的可在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按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标准补贴企业,每人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元;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七、依法依规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
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准许延期申报纳税,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税款缴纳期限.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350351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阳江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八、捐赠支出免征部分税款或实施税前扣除.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阳江市税务局、市红十字会)九、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
对免除两个月以上租金的企业,按免租月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对疫情期间主动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的各类主体,在安排各类政策扶持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以优先扶持.
[市国资委、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减轻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对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复工、开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
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
[阳江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鼓励各级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应收账款融资等支持,争取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明确政策标准且落实到具体企业的项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及时拨付资金.
对2019年初已达产且年产值达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以上的骨干工业企业(2019年价计),2020年第一季度增加值同比增速10%及以上的(不变价计,由市统计局核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0年第一季度新纳统的生产性投产企业(由市统计局核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十二、发挥国有企业重要作用.
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国有企业及时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
[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三、加大金融纾困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疫情期间加大对企业的贷款投放,多渠道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金融需求,开辟快速审批通道.
推动有关银行机构发放专项项目贷款.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减免利息支持,适当下浮贷款利率,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用好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为贷款企业提供的贴息和风险补偿服务.

35235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降低首贷门槛,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梳理全市防疫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再贷款政策.
市恒财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减免融资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
(市金融局、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阳江银保监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十四、优化企业小额贷款服务和征信管理.
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批准,融资杠杆率可放宽至净资产5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贷款1-3个月、免除1-3个月罚息和增加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各地贸促会要建立"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市金融局、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阳江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十五、建立完善审批"直通车"制度.
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强化并联审批,压减审批时限.
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采取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依托省、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一律通过该平台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为项目单位远程提供政策解答、流程指引、释疑解惑等优质便捷服务,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不断档.
(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有关部门)十六、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加快重点项目复工,推动第一季度计划开工的10个市重点项目尽量如期开工,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努力完成全年316亿元的投资计划.
积极争取省对我市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用地用林用海等资源指标的支持.
推动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复产复工,保障项目建设原材料等物资及时供应.
[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七、抓住窗口期谋划推动一批补短板项目.
抓住国家和省加大重点领域补短板政策支持力度的机遇,针对本次疫情防控中存在的公共服务领域短板,加大医疗卫生、物资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环保、农业农村等领域的投资力度,梳理一批补短板项目,争取增列为2020年省重点项目;提前将具备条件的重点预备项目提上议程,推动江城区固废处理环境园等项目规划建设;谋划市区西部医院、县级公共卫生医院、市应急物资储备库等一批新项目.
[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八、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
对疫情期间以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防控防疫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企业,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30万元;对因进口口罩、防护服等防控防疫物资需要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贸企业,按其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
[市商务局、阳江海关、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354355十九、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通道.
开通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
对进口救援物资实施快速验放.
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可凭市场监管部门证明先予放行,后补证件.
对于进口捐赠物资,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
(阳江海关、市市场监管局)二十、强化涉企事务服务支撑.
畅通企业问题反馈渠道,充分发挥"粤商通"、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
组织律师团队为企业因疫情违约和纠纷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地各部门要提高站位,强化责任,主动对接,搞好服务,注重实效.
责任分工排第一位的部门要在本实施意见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牵头就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细则、试行办法或工作指引,明确有关标准、流程、规范,以及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并通过有关渠道对外发布.
市政府将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三个月.
中央和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5、湛江市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湛委发电〔2020〕2号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2020-02-19各县(市、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湛各单位:现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9日356357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在湛江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稳定企业用工(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并符合省有关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省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三)减缓住房公积金缴存.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二、减轻企业负担(四)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且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对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五)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是减免增值税、所得税.
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期间不限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金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是实行公益捐赠税收支持.
符合规定的公益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物品、进口物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符合规定的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358359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是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符合规定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五是准予延期申报、纳税.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六)扶持企业技改和创新.
凡属湛江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物资保障一组确认的应急物资生产供应(含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酒精等)生产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的产品纳入本次疫情防控调拨使用,对其设备投资按照不超过发票金额(不含税)的70%给予事前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三、加大金融支持(七)确保企业信贷余额.
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以及其他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八)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各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压降成本费率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贷款利率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
发挥粤财普惠(湛江)融资担保公司作用,对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重点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新增融资担保项目的担保费率从年化1.
5%—2%统一降低至年化不超过1%.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四、优化政务服务(九)建立防疫物资进口绿色通道.
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并予以退还.
(责任单位:湛江海关、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十)支持复工复产防控物资.
市、县(市、区)、镇三级政府要按辖区权限统筹支持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优先帮助骨干企业协调解决防控物资短缺问题,推动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本政策意见执行期暂定为自意见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
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市工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60361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20项政策措施来源:湛江政府门户网2020-02-09链接:https://www.
zhanjiang.
gov.
cn/jryw/rdgz/bdxw/content/post_1051040.
html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及湛江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紧密对接国家最新出台的疫情防控政策,确保广东"税务十条"落实落地,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20项措施,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20项措施具体如下:一、切实保障税务支持政策落地(一)一切从有利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出发,主动担当作为,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税务支持.
全面梳理物资供应、医疗救治、公益捐赠、支持小微企业及受影响行业等相关减税降费政策;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尤其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涉税诉求;主动辅导、精准服务相关企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
二、切实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建立一对一工作机制,开辟绿色服务通道,疫情防控期间不限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具金额,申请调整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即时办结.
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全力支持这类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最大限度释放产能.
三、切实支持医疗救治(四)对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取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收入、自产自用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制剂、自用的房产及土地等,依法给予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减免.
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362363四、切实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六)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
五、切实支持科研攻关(七)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八)对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国家规定的,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
六、切实支持物资供应(九)全力支持保障物资供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七、切实支持公益捐赠(十)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十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十二)向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等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服务(如运输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不征增值税.
(十三)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八、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十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九、切实支持受影响行业(十五)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364365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对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物业持有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十六)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加快审核进度,符合条件的尽快办理退税.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十、切实优化精准服务(十七)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
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
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提出发票增量增额申请,并符合实际需要的,可即时为纳税人提高临时用量和限额,全面保障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发票使用需要.
(十八)积极推广应用"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和政策宣传辅导,成立"线上税务辅导员"队伍,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多通过电子税务局、电话热线、微信、视频等渠道方式办税(费).
对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业务的,做到"急事即办+主动预约+合理引导"相结合,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分时分批错峰办理.
大力推广纳税人发票网上申领、免费邮政配送服务;大力推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领、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全面放宽电子税务局个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条件限制,及时满足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需要.
(十九)成立税务专业团队,为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提供专人专岗、专职专责、实时响应涉税需求的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材料缺失或者有误的,按规定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加强与医保、社保部门协作,开通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绿色通道.
开辟新业态出口退税快速办理通道,确保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指标,对无疑点的退税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二十)加强办税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配足配齐防疫用品,严格执行办税服务厅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厅进出人员测量体温和佩戴口罩要求,做好办税公共区域通风、消毒,确保办税服务厅卫生安全.
36636716、茂名市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茂府办〔2020〕4号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2020-02-05链接:http://www.
maoming.
gov.
cn/zwgk/szfwj/content/post_749309.
html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和中央、省驻茂有关单位:《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5日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防控工作要求,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下称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茂十条").
一、支持对象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一)加大金融支持.
1.
鼓励各银行机构主动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对相关中小微企业,无充分理由不得抽贷、压贷,停贷、断贷,要灵活安排续贷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2.
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要对中小微企业执行最优惠利率,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发挥市国鑫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对上述企业在政策期内办理的担保项目全部实行368369减免3个月担保费.
合理使用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免收转贷资金占用费,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转贷成本.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3.
开展"百行访万企"活动,组织各银行机构充分深入了解市场和企业需求,用好"银税互动"等线上平台,优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案,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给予特别利率优惠.
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申请实行"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尽快发放.
对临时还款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期限,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4.
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通过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积极参与防控重点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运输、销售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
充分发挥再贴现政策的导向作用,支持对疫情防控、小微企业票据贴现进行专项再贴现.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二)稳定职工队伍.
5.
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并符合省有关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省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6.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三)减轻企业负担.
7.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房租1个月、减半房租2个月.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共渡时艰.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8.
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治医疗机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9.
延期交纳税款.
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10.
扶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改和创新.
防疫物资生产、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和保障城乡运行等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改370371造和技术创新,在项目安排、设备更新补贴、项目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
中央、省出台相关政策,遵照执行.
本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意见来源:茂名市广播电视台链接:https://mp.
weixin.
qq.
com/s/GLtsqWhY3aU0DsrCmCeUBA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各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现提出我市如下具体金融支持意见:一、运用新增货币政策工具强化金融支持能力(一)积极运用抗疫专项再贷款.
对纳入全国和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内的企业,及时组织有关银行以先贷后借的形式,运用专项再贷款向其发放低息贷款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现行3.
05%),中央财政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相关企业融资成本不超过1.
6%.
(二)增加防疫复产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投放.
分别增加支372373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额度,专项用于满足小微企业、涉农领域的防疫和复工复产融资需求,实行优惠利率,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三)多举措引导银行扩大票据贴现和再贴现业务.
对中小微企业票据给予及时流动性支持,实施优惠利率,开办再贴现绿色通道,当天受理当天办结.
二、创新金融产品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和获得率(四)开辟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专属服务通道.
充分利用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的疫情防控金融服务专区,归集、整合疫情防控各项金融支持服务政策,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智能对接金融机构专项融资产品,量身订做一揽子、一站式专属融资服务.
(五)大力推广线上金融产品.
确保线上渠道、自助渠道7*24小时运行,实现融资、结算、结售汇、票据贴现等业务的线上全覆盖,电话银行随时提供金融咨询与服务,及时处理客户日常金融需求.
引导机构增加线上融资投放规模,鼓励、引导企业线上申贷、用款、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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